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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教育的关系大全11篇

时间:2024-04-08 16: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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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教育的关系

篇(1)

中图分类号:G1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2)15-0127-03

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经济体制改革从国家与企业的关系逐步深入到企业与职工的关系,企业经营模式和所有制形式也都实现了质的突破,非公有制经济的迅速发展促使我国企业劳动关系逐步向市场化转变,但在此过程中,由于资本天生的强势地位和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我国企业劳动关系中存在着严重的不均衡现象。企业在劳动力市场中占有绝对的优势,而劳动者则成为劳动力市场中的弱者,劳动者的利益缺乏有力的表达和维护机制。企业文化是一个企业长期形成的,并为全体员工所认同的价值观、行为规范和信念。目前,我国企业越来越注重企业文化建设,然而,一些“企业文化建设”的成果却更多地表现为漠视员工劳动生存权利、剥夺员工社会保障权利等。从企业文化建设的角度来看,落后的、缺乏人性的企业文化,只能成为限制劳动者多重利益追求的障碍和束缚,必然引起企业劳动关系的破裂。因此,企业文化是影响企业和员工态度、行为的关键因素,先进的企业文化建设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前提和基础。

一、劳动关系与企业文化

劳动关系是企业管理方与劳动者个人及团体之间产生的、由双方利益引起的,表现为合作、冲突、力量和权利关系的总和,它受制于社会经济、技术、政策、法律制度和社会文化背景的影响(罗兴武,2006)。企业劳动关系的运行情况直接表现为组织、员工的态度和行为。在和谐的劳动关系中,组织关心并重视员工的需求,员工的利益诉求渠道畅通,双方能够通过沟通、协商、谈判等多种方式来化解矛盾和冲突,最终达成双方都能够接受的结果。而在失衡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组织并不十分关心员工的需求,员工的利益诉求渠道不畅,双方通过沟通和协商等方式来化解矛盾和冲突的可能较少,在严重的情况下,有时甚至会采取罢工、怠工和抵制等激进行为来表达和维护自身的利益诉求,劳动关系双方处于对立的状态,这使得劳动关系矛盾加剧,甚至导致劳动关系的破裂。

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是企业和员工追求的共同目标。在企业管理实践中,影响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的因素有很多,其中,企业文化建设是关键。

企业文化是一个企业长期形成的,并为全体员工所认同的价值观、行为规范和信念。从企业员工的角度上讲,企业文化也可以被视为以员工基本利益诉求为核心所形成的员工价值观,以及在员工价值观主导下的员工思维方式、职业道德取向、行为方式和活动内容的总和。企业文化建设的目标是,期望企业与员工之间就核心价值观和行为规范方面达成默契并且在工作中转化为自觉的行为。

企业文化是企业与员工形成默契,满足双方需求,实现彼此期望的重要途径。一方面,企业文化以观念的形式,从非计划、非理性的因素出发来调控组织成员的行为,是对组织管理中各项制度规定的补充和强化,企业文化潜移默化并贯注于组织成员的行为中,使组织成员为实现组织目标而自觉地团结协作。另一方面,企业文化又是员工对企业的知觉,这种知觉又形成了员工的信念、价值观和期望,通过企业文化,员工希望得到组织的认可和尊重,实现自身的发展。员工认同企业文化,就意味着员工接受并认可组织内部的行为规范和管理理念,企业尊重员工的劳动价值,重视员工的利益需求。企业与员工之间的这种相互认可与尊重,是劳动关系双方默认、彼此可以接受的最强有力的保障,这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现实基础。

二、劳动关系矛盾产生的文化根源

企业劳动关系中的矛盾和冲突主要表现为劳动双方经济利益的摩擦,其深层次的文化根源则是企业价值观与员工价值观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是两种由利益取向相悖性决定的价值取向的对立和矛盾(赵建杰,2011)。这是劳动关系矛盾产生的现实基础和根本原因,任何竭力否定甚至消除企业劳动关系矛盾的观点和做法都是错误的(戴春,2006)。

人是企业最重要、最能动的生产要素,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管理行为都是密切围绕企业员工展开的。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企业文化就是以员工自身的基本价值观念为核心的,包含着员工对事物最原始的认知和判断,而这种认知和判断并不会因为企业价值观的介入而发生改变。企业文化体现了企业的性格。在企业和员工共同构建的利益共同体中,双方为了共同的追求和发展目标而努力,但在此过程中,员工和企业有各自的需求和行为规则,为了一方利益而牺牲另一方的利益,或者强迫对方按照自己的意志来行动,都势必会扰乱这个利益共同体的运行规则。

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指出,人的需求包括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自我实现需求五个层次。企业员工的基本需求也是多层次的,既有较低层次的生存基本需求,以及经济利益需求,也有较高层次的情感需求、精神文化需求和政治利益需求。一般而言,员工的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经济利益需求等低层次的需求,可以通过企业与员工的书面劳动契约来获取保障,而自我实现需求、情感需求、政治利益需求等高层次的需求,则需要通过在企业文化中建立起来的非书面的,包含有大量双方期望“内容条款”的心理契约来争取和实现。

书面契约和心理契约是约束和规范劳动关系双方的两种基本途径。书面契约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这不仅为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了现实保障,也成为员工争取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因此,由于书面契约而产生的劳动关系矛盾是可以通过企业制度和法律途径来解决的。而心理契约是员工与企业之间默认的、不成文的承诺与期望。在具体的企业环境中,当员工意识到企业有条件、可以满足自身某种需求的时候,员工的需求就会逐渐上升为利益诉求,并且默认组织应该满足他们这种期望,而当这种利益诉求遭到拒绝、得不到满足,甚至找不到渠道来表达和维护自身利益诉求的时候,他们就会感受到与企业之间的心理契约遭到违背,这种利益诉求就极容易转变为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而从企业的角度而言,员工是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他们的需求是多种多样的。一个忽视员工需求而将员工视为攫取利润工具的企业,其缺乏人性的企业文化势必造成对员工的排斥。再加上,劳动关系双方地位悬殊,价值观念迥异、落后,消极的企业文化势必会导致僵化、紧张和不和谐的劳动关系。相反,一个尊重员工、重视员工需求的企业,其“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为员工提供了表达和维护自身权益的机制,即使员工的利益诉求得不到满足,组织也会与员工积极沟通、协商,做出适当调整,及时消除员工的不满情绪,维持员工与组织之间的心理契约。

企业中的劳动关系矛盾是始终存在的,劳动关系冲突和合作贯穿于劳动关系运行的整个过程,对立的、落后的企业文化会激化矛盾,造成劳动关系的破裂;而柔和的、人性化的企业文化则通过积极沟通将劳动关系冲突转化为双方的理解与合作,继续维持并推进企业劳动关系的顺利运行。因此,企业与员工的价值观冲突是造成劳动关系矛盾的深层次文化根源,而这种矛盾和冲突也只能在企业文化建设中寻找解决途径。

三、从企业文化建设中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从企业文化建设的角度来探讨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问题,其最根本的出发点就是要维护企业与员工双方的利益,为企业的高效率运转提供保障。劳动关系是企业内部关系中最基本、最普遍、最重要的关系,也是对企业文化建设具有重要影响的基本关系。和谐劳动关系的实质是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的最大化和均衡化,是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相对平衡,这都需要企业培育、建立和发展高效、先进的企业文化。

高效、先进的企业文化是组织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基础。判断一个组织的企业文化先进与否,最重要的标准之一就是企业内部劳动关系是否和谐、稳定,而且是否在此基础上实现了企业的进步与发展,以及企业员工多重利益诉求得到有效满足(赵健杰,2011)。劳动关系中的双方代表着两个不同的利益主体,但其利益取向并不是完全绝对相悖的,在一定条件下,双方在利益诉求中产生的分歧具有相对性,这就表明协调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具有现实可能性。企业文化建设的着眼点应放在企业利益共同体的建构上,这在客观上要求企业与员工之间建立起一种利益协调性的劳动关系。为此,要将企业发展愿景同员工职业发展规划有效结合,将企业利益目标的实现与员工多种需求的满足高度统一,在双方争取自身权益的过程中形成平衡的博弈状态,在深度理解与积极合作的前提下,进一步推进先进的企业文化建设,为构建和谐的企业劳动关系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以人为本,尊重员工劳动价值和主体地位

“以人为本”是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一个重要理念,这一理念对我国企业的文化建设产生了重大影响。以人为本,具体到企业管理实践中,就是将人视为能动的、自觉的、具有创造性的个体,将人视为能够为企业创造财富的一种“资产”而非“成本”。“以人为本”的理念强调关注并重视人在价值创造过程中的知觉、感受和需求,承认人作为一项能动的、富有创造性的生产要素,其所创造的劳动价值是从根本上区别于机器产品价值的。

“以人为本”首先要求尊重员工的劳动价值,尊重员工在组织中的主体地位。在企业文化建设中,尊重员工的劳动价值就是要尊重劳动者的创造性,关心并重视劳动者的切身利益问题,例如生命安全与心理健康,而不能将企业员工作为生产工具和攫取利润的手段。尊重员工在组织中的主体地位就是要将员工视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主体力量,缺少了员工这一创造性的、能动的生产要素,即使企业具有宏大的规模和雄厚的资本,其生产经营活动也无法正常运转。具体到企业文化建设方面,企业文化主导思想应当首先建立在对员工的各种利益诉求的关注上,建立在对普通员工以及他们从事的普通劳动的尊重上。只有建设“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将尊重员工、重视并保障员工的基本需求和权益的基本理念渗透于企业实践活动中,才能确立员工在企业中的主体地位,也才能通过对员工劳动价值和创造价值的高度认同,得到来自员工方面的普遍肯定,从而减少企业价值观与员工价值观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劳动关系中存在的问题。

(二)完善企业员工权益维护机制,建立劳动关系的预警系统

社会化大生产促进了劳动关系的产生和发展,而自劳动关系产生开始,劳动关系双方就一直进行着劳动力与资本的对抗和博弈。在我国劳动力市场上,劳动力资源的充分供给和就业岗位的相对稀缺,使得劳动力不得不再次沦为资本的附庸。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决定了劳动者的权力架构是实现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我国企业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只能建立在偏重对员工权利的保护上。然而,对员工权益的倾斜保护并不是以牺牲企业的利益为代价的,因为人力资源是企业获取利润、实现发展目标的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员工利益和企业利益在根本上具有一致性,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就是保护企业的发展动力和利润源泉。因此,切实保障员工的权益,满足员工需求是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必然选择,也是企业文化建设中需要逐步渗透的基本理念。

完善企业员工权益维护机制,首先要完善企业的管理制度,规范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契约。企业管理制度的约束对象主要是员工,因此企业管理制度要从人性、科学、可行的角度对员工行为进行约束,并要积极采纳员工提出的合理建议,最终为企业运行提供一套被员工广泛认可的管理制度。此外,企业与员工通过协商形成内容明确,权责清晰的劳动契约,这是对劳动关系双方的刚性保护,也是员工维护自身权益最直接、最有效的法律渠道。

心理契约是构建和维持员工和企业劳动关系的重要纽带。产生利益冲突,利益诉求未果,从而使员工感受到心理契约被违背,这是导致劳动关系矛盾产生最直接的原因之一。企业文化建设中必须完善企业员工的权益维护机制,建立企业劳动关系的预警系统,以便及时发现并解决企业劳动关系中出现的问题。一方面,企业员工的权益维护机制为员工提供了一个向管理方提出利益诉求、争取自身权益的规范化沟通渠道;另一方面,企业管理方可以通过正式或非正式的渠道及时了解、掌握员工的心理需求,在劳动关系中保持主动,对于员工提出的利益诉求,及时做出回应,充分发挥心理契约的激励作用。一般情况下,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心理契约都会面临着不断被违背和被重塑的问题(姚建忠,2007)。即使员工因利益诉求未得到满足而与企业产生劳动关系冲突,员工与企业双方也可以通过这个公开、坦诚的沟通平台作进一步沟通、协商,以获得彼此更多的支持和理解。在这种企业文化中,劳动关系双方更乐于遵守彼此心理契约中的责任与承诺,有利于实现企业劳动关系的持续和谐发展。

完善员工权益维护机制,建立劳动关系预警系统的最终目的就是维持员工和企业之间的心理契约的稳定性,防止企业劳动关系的僵化和破裂,这也是建设高效、先进企业文化,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途径。只有在企业文化建设中逐步渗透“切实保障员工权益,满足员工需求”的理念,才能从根本上缓解企业价值观与员工价值观的矛盾与冲突,才能继续维持企业与员工之间的期望与信任,使双方能够在一个公平、和谐的企业环境中解决劳动关系中产生的各种问题。

(三)打造“企业命运共同体”,建立利益协调型劳动关系

建设高效先进的企业文化,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其本质上就是要“用人、留人”。然而,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变化都有可能会影响到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心理契约,心理契约本身具有隐蔽性、不确定性和动态性,企业无法准确预知员工的心理需求与期望。这就要求企业打造“命运共同体”,以此来增强组织的向心力和凝聚力。而打造“企业命运共同体”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建立起利益协调型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系统论”认为,劳动关系是在一个可以相互协调的动态系统中求得平衡的。在一个系统各方主体力量相对平衡的局面下,企业发展的好处能在劳资双方之间均衡分配,从而避免冲突,保证发展的可持续性。因此,建立利益协调型的劳动关系要求劳动关系双方以利益合作为基础,在行为协调、利益均衡等机制约束下,减少双方的冲突和矛盾,将利益对立和行为对抗限制在一个合理的可控范围内(黄霖,2011)。

劳动关系的本质是经济利益关系,解决劳动关系问题、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关键就在于要改善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博弈的局面,尤其应该改变企业的“零和”博弈心态,将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博弈关系转变为利益交往关系,从而进一步实现企业内部劳动关系双方从对立到合作、协调的转变。所谓利益交往关系就是劳动关系双方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各自利益,谋求最小的解决矛盾成本,而进行的交流沟通与协商所形成的联系(赵健杰,2011)。在利益协调型的劳动关系中,企业与员工之间的矛盾是可以调和的,可以通过沟通、谈判的方式来解决劳资矛盾,从而避免激烈的矛盾冲突。这种利益协调型的劳动关系也从根本上避免了激烈的劳动关系冲突对心理契约的动摇和影响,也是解决企业劳动关系问题的最佳方式。

在“企业命运共同体”的企业文化建设中,要求将大局观念贯彻于企业管理活动和员工行为中,企业价值观与员工价值观的“共同体”不是绝对的、无差别的统一,而是以利益差别存在为前提的包容和理解。建立起“命运共同体”的企业文化,企业才能真正重视员工需求,将员工视为合作伙伴,员工也会在对企业环境进行评估的基础上提出合理要求,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共同推进“企业命运共同体”的发展。

综上所述,只有从企业文化建设的角度来探索劳动关系问题的解决方案,才能在深层次文化根源上化解企业劳动关系中的矛盾与冲突,构建企业和谐的劳动关系。

参考文献:

[1] 戴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值得思考的几个问题[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6,(2).

[2] 黄霖.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的利益协调机制探讨[J].企业管理,2011,(3).

篇(2)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你行一九八七年四月七日《关于银行、保险系统合同制职工待业保险金和养老金统筹问题的请示》(银发〔1987〕9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银行、保险系统所属单位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如何缴纳的问题。《国务院关于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77号)规定,企业应按照其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缴纳。银行、保险系统所属单位是企业性质,各地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对银行和保险系统单位应按企业收缴待业保险基金。

    关于要求金融系统统一自筹管理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的问题。根据《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待业职工的管理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金的筹集、支付等问题,由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劳动服务公司和社会保险专门机构负责,因此,不宜由金融系统自筹管理。

    【时效性】失效

篇(3)

    近年来,一些地区和部门对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在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提出一些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龄计算问题,仍按《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有关规定办理。

二、在职人员考取国内硕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也计算工龄。

三、本通知自发出之月起执行。过去与工龄有关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不予追补。

篇(4)

 

一、服务是什么 

 

服务源于日语“ふくむ”,日语关于服务有两个词语,现代日语将“服务”解释为服务、供职、侍奉、服役、报效国家等;将“service”解释为服务和保养、工作和勤务、辅助和装置等。英文对service的解释较为广泛,大致包括服务、贡献、帮助,非生产性劳动的服务性事业及售后服务,服侍、侍奉、仆人地位或职业,被使用、兵役、服劳役,以及政府部门和公共设施等。2002年出版的《现代汉语辞典》将服务解释为:“为他人或公众的利益或为某种公益事业而工作。” 

从以上的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出“服务”一词内涵深刻,主要有以下特点:第一,服务本质上是人类在分工协作下既为自己更为他人的一种劳动。在服务行为出现之前劳动就已存在,而服务活动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了有明确的分工协作意识以后才出现的一种劳动形式。在商品经济下,由于社会分工,劳动产品不是直接用来满足自己的需求,而是为了满足他人的需求,使产品生产者相互依赖,在产品卖出后,个别劳动得到社会的承认而变为社会劳动,这时的劳动就具有服务的性质,因此,社会劳动就是服务。第二,服务是人类的一种基本劳动形式,是经济社会关系的载体。只要存在分工协作,只要有社会劳动,服务就存在。可以说,任何人的活动从本质上看都是在为他人、为社会提供服务,人是服务活动的主体和客体,服务者和被服务者之间的关系是人与人的关系,也就必然体现人与人的经济社会关系。第三,服务主客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从而体现出人与人经济社会关系的平等。自原始社会时期存在有分工协作意识以来,人类的劳动就变成了服务,但仆人地位、侍奉、被使用等的解释表明了服务提供者地位的低下,即使是现代社会,一提到服务,服务客体也会“俯视”服务主体而产生一些被抬升的“良好感觉”。服务在人类文明中处于扭曲状态,是有其历史渊源的。奴隶社会末期,生产力的发展促使私有制、阶级和国家产生,被统治者为了生产和生存不得不为生产资料占有者从事一定的无偿劳动,劳动不再是自由自觉自愿的,这使服务活动主客体之间所体现的劳动关系产生了不平等。但不平等并不是服务的内在属性,只不过是后来不平等的劳动关系将服务关系平等的本意扭曲了,使人们对它形成了偏见,也使服务一词产生了服侍、侍奉、仆人地位的附带意义,与贡献、帮助、报效国家的解释相比有明显的落差。第四,服务主客体之间的关系是互动认可的关系,其前提条件是一种责任。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类的个别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这种转化过程是个别劳动被社会所认可而产生的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的互动过程,也是服务关系主客体之间互动认可的过程。而互动认可必然强调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责任是互动的前提条件。由于分工协作,服务者与被服务者的角色在不断转换,我为你服务,你为我服务,从而形成了服务共生的人类生存关系结构。 

 

二、教育管理是一种服务 

 

根据以上对服务概念和内涵的解析可以看出,作为社会劳动重要组成部分的教育也是一种服务。教育服务理论是教育产业理论的主要内容之一。目前,关于教育是一种产业的观点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但是关于教育这种产业的“产品”究竟是什么,却存在不同的看法。教育服务理论的基本观点认为,教育服务是教育产品,教育服务产品的生产是教育产业的核心,学校作为教育产业的主要生产机构,其基本功能就是提供教育服务产品;教育服务产品是商品,它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围绕教育服务发生的供求双方的交换关系形成了教育市场;在教育市场中,交换双方的主体是学校和学生。学校是教育服务产品的生产者和提供者,学生则是教育服务产品的消费者和需求者,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从经济学角度看是围绕教育服务产品所发生的商品交换关系。 

马克思经济理论中关于“服务商品”的论述十分精辟地指出:“有些服务是训练、保持劳动能力,使劳动能力改变形态等等的,总之,是使劳动能力具有专门性,或者仅仅使劳动能力保持下去,例如学校教师的服务、医生的服务……”[1]这一论述告诉我们,不论学校教育的目的是为了“育人”还是“培养和发展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其经济本质都是通过老师的劳动、其他教育环节和教育环境向受教育者提供“教育服务”的过程。教育服务是一个包含丰富内涵的活动过程,教师的课堂教学、课外辅导,学校的校园文化、环境建设等都是教育服务所涵盖的基本要素。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活动是教育服务的“生产”,而学生的受教育活动则是教育服务的“消费”。学生向学校交纳学费是为了换取教育服务的消费权,学校收取学费就有义务向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这是发生在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教育服务商品的“交换”。 

教育服务理论所引发的教育观念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学校从“育人”的场所变成了“教育服务产品”的生产机构;第二,学校和学生的关系从“教育者和被教育者”、“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变为教育服务产品的提供者和消费者,服务者和被服务者;第三,学校被放置在市场环境中,学校和学校之间的关系从合作转变为竞争。以上这些观念的变化尽管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教育活动本身的规律性,但足以导致学校管理理念的变化,教育管理过程应该是一个为生产教育产品服务的过程。 

三、体现服务理念的学校管理策略 

 

当教育服务理论把学校视作教育服务的生产销售机构时,实际上我们是把学校放在了一个市场环境当中。教育管理作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宗旨之一应该是服务,服务作为一种存在是教育管理的一种手段,是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能。 

学校处在市场环境中,校长不仅仅是一个“管理者”,更是一个“经营者”,如果说“管理”是更侧重于学校内部的平面化管理,那么“经营”则是对教育市场、教育消费者、教育产品等进行整合的立体的管理。校长要完成从“管理者”向“经营者”的转变,需要具备几种意识。一是市场营销意识。教育市场的竞争主要表现为学校之间对生源或优秀生源的竞争,其实质就是要把自己学校的教育服务产品在更大的范围内销售出去,这就需要学校采取一定的营销手段。二是成本意识。教育产品的生产成本决定了教育产品的价格(学费),在产品质量相近的情况下总是价格优惠的更容易吸引消费者。三是品牌意识。良好的品牌首先建立在优质的产品基础之上,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品牌像其他一切商品的品牌一样需要“用心打造”。四是以消费者为本的意识。教育产品的提供要以消费者的需求为导向,教育在服务的过程中要为学生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学校的各种管理制度要更加民主化。五是社会整合意识。社会认同是学校经营取得成功的基础,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是拓展学校发展空间不可缺少的条件。 

教师是学校教育新产品的直接销售者,是联系经营者(校长)和消费者(学生)的纽带,现以教师为切入点简要分析体现服务理念的学校管理策略。首先要强化教学规范内的教师服务权威。学生各方面的思想还未成熟,按照自己的喜好评价教师并不能反映教学规律,所以教师的尊严不能由学生控制,而应掌握在教育专家和教育管理者手里。专家不应以行政职务的高低而论,而应是教学一线具有优秀成绩和很高专业技能的优秀教师。为了对教师的教学作出客观和公正的评价,可将学生的评价作为考核体系中的一个参数,但对于学生的评价指标要严格把关,如学生只能对教师所讲述的知识能否听懂、教师的语速和课程进度能否接受等客观情况作出评价。这样教师就会严格按照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操守约束学生,从而教师对学生的服务权从根本上得到复归。其次要将同等重视师德与知识纳入制度规范。教师除了以自己的学识为媒介外,还要通过自己的价值观和责任心影响学生。教师不仅要拥有知识,还要有传授知识过程中的耐心,对学生、同事和管理者的尊重等。最后要提拔表现突出的教师为管理者。一些教师由于自身在非对称环境中付出多倍努力而成为同类中的佼佼者。这些教师做普通教师只可通过努力改变自身形象,这种改变不会影响到更多的个体或更广的范围,只有当他们被委以重要的行政职务(主要指专业领域的职务)时,其长期的努力才会被视为正面形象并得到更多人的认可,进而成为一种力量,改变整个学校的面貌。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册,人民教育出版社,1972:159. 

篇(5)

一、问题的提出

一般来说,学历较高的毕业生比学历较低的毕业生有着更好的就业机会和收入水平,但是当下毕业生的收入与受教育程度不成正比的现象时有出现。那么教育与收入水平关系如何,文章从理论和数据两方面来分析二者之间的关系。

二、教育与收入关系的相关理论。

1.教育信号功能理论认为教育能够有效反映人内在的能力,受过高等教育的劳动者比未受过高等教育的劳动者更有生产效率。上大学只是将他们的才能和生产率显示出来,容易被别人识别,只要具有高才能,在以后的工作中同样可以做得很出色。劳动者学历的高低显示了其能力的高低,因此学历高的劳动者会比学历低的劳动者获得高的收入。[1]2.人力资本理论认为,教育投资是人力资本的核心,它是使隐藏在人体内部的能力得以增长的一种生产性投资。通过教育可以提高人的知识和技能,提高生产的能力,从而增加个人收入。3.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认为,劳动力市场分为劳动力市场和非劳动力市场,在主要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受教育水平是比较高的,受教育程度与工资水平的正比例关系基本上是成立的。但在次要劳动力市场,学历与工资水平不一定正相关。[2]高学历人员进入主要劳动力市场的机会大,而主要劳动力市场中学历越高,工资水平越高。

三、数据分析

以上通过理论分析了收入与教育水平的关系,那么现实社会中学历与收入关系如何,以下对一系列相关数据进行分析来论证2者的关系。

(一)各职业人员受教育程度以及各职业工资

图2为高校毕业生主要从事的5大职业的工资折线图,单位负责人平均工资最高,专业技术人员和办事人员有关人员工资也较高,工资最低的是农林牧水利生产人员。

结合图1和图2可以看出,研究生中从事高薪职业的人员(比如单位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占自身比例最高,为61.7%;接下来是本科生,占自身比例48.8%;最后是专科生,占自身比例的35.9%。专科生和本科生中从事低薪职业的人员(例如农林牧水利生产人员)占自身比例差不多,研究生中从事底薪职业的人员占自身比例最低。因此,总体来看,学历越高,从事高薪职业比例越高。

(二)各行业工资涨幅情况

从图3可以看出,从2003年到2010年各行业工资都在涨。对教育水平要求高的行业(比如金融业和科学研究等)平均工资涨幅最快。对教育水平要求一般的行业平均工资涨幅程度大体处于中等水平。对教育水平要求低的行业(比如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涨幅程度最小。由此可知,行业中高学历人员所占比例越高,该行业工资涨幅越快。

四、结论

从理论的角度来看:人力资本理论认为教育后天提高了受教育者的能力,教育信号理论认为教育是个人发送先天能力的信号,2大理论都认为教育与收入呈正相关。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认为工作的性质决定了收入,主要劳动力市场学历与收入基本成正相关。对现实生活中数据进行分析可以得出:从职业构成看,学历高的人员,从事高薪职业的比例高;从行业来看,行业中高学历者越多,其行业工资涨幅越快。不管是从理论角度分析还是用现实数据论证,劳动者的收入与受教育水平成正相关。因此,个人接受高等教育能带来较高的收人水平和较好的职业前景,我国应该大力发展高等教育。[3]

参考文献

篇(6)

教育的基本功能是促进人的智力、品德甚至体力等方面的发展,使人类能更好地适应和改造社会与自然环境。教育源源不断地“生产”出创造知识、传播知识和运用知识的人力资本,体现出比其他产业更高效率的特征。首先教育再生产劳动能力,即人获取科学知识、技能、增进能力,由一个潜在的劳动生产能力成为正真的生产力,提高劳动力的质量。其次,教育在提高劳动生产率上发挥作用。教育是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有力杠杆,劳动力充分发挥作用的直接结果是使劳动生产率大幅度提高。因此,本文从不同教育程度劳动力角度来揭示教育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与作用。

一、模型构建

从不同的教育程度劳动力角度来反映教育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由1997~2011年,教育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4.391%,使GDP累计增加2844.910亿元。

1997~2011年,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产出弹性为0.6702,远大于0.25[1],说明我国社会固定资产仍是稀缺资源,对生产发展的边际贡献最大。

大专及其以上教育程度的劳动力的产出弹性为0.0854;高中教育程度的劳动力产出弹性为-0.007;小学教育程度的劳动力产出弹性为-0.014;初中教育程度产出弹性为-0.150。劳动力的产出弹性合计为-0.086,远小于0.75。说明样本期间我国的劳动力过剩,边际生产力低,对生产发展的贡献很小。

社会固定资产和劳动产出弹性合计为2.521,大于1,表明我国生产要素资源的配置效率高。

不同教育层次的劳动力的产出弹性有较大的差别。小学、初中和高中教育程度劳动力的产出弹性为负,说明我国中小学劳动力人数过剩,现阶段他们所从事的工作劳动效率低。

在现有的技术水平下,初中及其以下教育程度与大专及其以上教育程度劳动者的边际生产力相差0.236,若政府选择重点发展中小学教育的战略,提高初等教育者的文化素质,可以增加GDP产出。

另外,由1997~2011年,大专及其以上教育程度劳动力的贡献率比高中教育程度劳动力高2.044个百分点,高中教育程度劳动力比初中教育程度劳动力高19.494个百分点,所以教育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4.391。因此,教育对经济的贡献为2844.910亿元,这又充分地说明教育,大专及其以上的教育对经济增长的巨大作用。

总之,实证研究结果表明,虽然我国社会固定资产是稀缺资源,但是生产要素资源配置效率很高,对生产发展的边际贡献最大。我国的中小学教育程度劳动力人数过剩,他们所从事的工作劳动效率低,边际生产力低,对生产发展的贡献小。若政府选择重点发展中小学教育的战略,提高初等教育者的文化素质,可以增加GDP产出。这充分地说明教育,特别是大专及其以上的教育对经济增长具有的巨大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 用美国样本估计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一般得到:

[2] 林勇,我国教育与经济增长协调发展关系及实证分析[J].教育发展研究,2003.06.13-16.

[3] 陈彬,关于高等教育与经济增长、经济发展关系认识的历史回顾[J].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高等教育),1996.4.17-21.

[4] 王琴梅,殷培伟,姚宇.我国R&D投入与经济增长驱动关系的实证研究[J].经济经纬,2011.05.18-21.

[5] 叶茂林,郑晓齐,王斌,教育对经济增长贡献的计量分析[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3.01.89-92.

篇(7)

中图分类号:G5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8-0005-01

一、农村劳动力教育与农民收入之间的关系

我国农村劳动力受教育程度的提高与农民收入的增长有很大的相关性。根据对相关农业调查结果的分析显示,农村劳动力受教育水平的高低对农民收入有重要的影响,受教育程度较高的农村劳动力的收入水平较高,教育水平较高的农业地区的农村劳动力收入水平也较高,在文盲较多、受教育程度较低的地区,农村劳动力的收入水平很低。农村劳动力受教育水平影响收入水平的高低,但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劳动力收入也影响着农村劳动力的受教育水平,地区农民收入是保障教育发展的前提,收入低的地区无法保证受教育的机会和条件,而收入高的地区则可以较好的保证受教育的程度和时限,使农村劳动力有一个较高的受教育水平。农村劳动力受教育程度的不同也影响的农村劳动力就业能力,从而对农民收入造成影响,受教育程度高、文化素养好的农村劳动力很少从事农业生产,占农业生产比重较低,大多进入第二、三产业发展,收入较高;而未受过教育或受教育程度较低的农村劳动力大多从事较低级的农业生产,影响了收入的增加。

二、农村劳动力培训与农民收入之间的关系

我国农村劳动力培训与农民收入的增长有很大的相关性。农村劳动力的培训,是农村劳动力继续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农业生产力和加强农村劳动力的技术与经营能力有着重要的意义,从而极大地影响着农民的收入。目前我国对农村劳动力的培训程度不是很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农民收入的增加。相关资料显示,有过培训经历的农村劳动力收入一般要高过未接受过培训农村劳动力的收入,无论从事的是否为农业生产,农村劳动力的培训都有益于生产效率的提升,从而增加农民收入。没有培训经历的农村劳动力在生产经营理念和科学技术应用等方面都有很大的限制,从而制约着收入的增加。有过培训经历的农村劳动力更加倾向于在企业和服务业等非农领域创收,而没有培训经历的农村劳动力大多只能从事传统的农业生产。培训与否也影响着农村劳动力转移是的就业,从而影响着农民收入。有过培训经历的农村劳动力,在就业观念和就业能力上更有优势,在就业方向的选择上表现明显,他们大多有能力选择规范严格素质较高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自主选择性较强,不用依赖通过各种关系来找到就业机会,他们有能力选择就业地区,可以选择经济发展环境好、交通便利的中心发达地区就业。培训使他们增强的就业能力、提升了自身素质,有着广泛的就业选择空间,这就更加有利于农村劳动力收入的增加。反过来,农村经济的繁荣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会有力的促进农村劳动力的培训工作,经济发展的越好,农民收入越高,就会更加重视培训工作,就能通过劳动力培训持续地提升劳动生产经营的效率,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步伐。所以农村劳动力的培训有利于农村经济长期繁荣发展和农民收入增加,应当加大培训的力度和深度,不断提高培训的能力和水平,使农村劳动力的整体培训水平产生质的飞跃。

三、农村劳动力教育培训与农业发展其他关系对农民收入的影响

加强我国农村劳动力的教育培训有利于农业生产效率的提升,从而有利于农民收入的增加。在经济学的视域下,农民收入主要决定于农业的劳动生产效率,进而对农业劳动力边际生产力的水平产生影响,在其他因素(如土地生产率)不变的前提下,农业生产效率的提升可以增加土地单位面积的产量,从而增加农民收入,而农业生产效率的提升与否和提升程度,有赖于农村劳动力的受教育培训程度,所以,加强我国农村劳动力的教育培训,就可以积累农村农业的人力资本,提高农村农业人力资源的效率,提升农业生产的效率,保障农民收入增加的基础。

加强我国农村劳动力的教育培训有利于加快调整农业经济结构,从而有利于农民收入的增加。一段时期以来,我国农业经济面临着发展的瓶颈,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缺乏竞争力,国内市场的农产品供应和价格也不稳定,农民收入有下滑的趋势,农业经济结构的调整已经迫在眉睫。这其中既有农业自身的问题,但更主要的是农村劳动力受教育培训程度较低、农民自身素养水平偏低造成的,这是因为没有必要的知识水平和素质能力,就不能准确的分析判断市场需求,市场预见能力差,同时缺乏组织对应市场生产农产品的能力,更加没有运用优质农产品生产所需技术与知识的能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缓慢而又艰难。所以,我们要不断加大我国农村劳动力的教育培训的投资力度,为提升农民文化科技水平、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增强我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奠定坚实基础。

加强我国农村劳动力的教育培训有利于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和城镇化进程,从而有利于农民收入的增加。提高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之一是提高农民的非农业收入,农村剩余劳动力城镇化后的就业是农村劳动力的双向选择,这样的机制造就了不管是城镇就业还是农业内部的就业都需要有必备的文化水平和综合素质。相关资料显示,农村劳动力能力越高、素质越强,越倾向转移,就业机会和空间越大,收入也越高。同时,城镇化进程也需要农村劳动力素质与农民收入的提高,农民转化为市民,关键在就业,这要取决于农村劳动力的教育培训的程度,农村劳动力整体知识水平和能力素质是决定由农民变为市民的关键。素质提高了,能力增强了,既容易就业,有了生存基础,又可以融入城镇,有了发展空间。所以,农村劳动力的教育培训是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城镇化建设的重要条件。

参考文献:

篇(8)

中图分类号: G71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8153(2015)05?0006?05

顶岗实习是职业院校的一个重要教学环节,是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表现途径之一,是职业院校人才培养的关键。然而,在职业院校顶岗实习的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其中,由于立法的缺失,顶岗实习期间学生劳动权益保障等法律问题较为突出。《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提出要创新顶岗实习形式及健全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因此,在厘清顶岗实习中学生、学校、企业三方法律关系的基础上,针对顶岗实习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健全顶岗实习的相关规章制度对今后职业院校学生规范顶岗实习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顶岗实习的内涵分析

我国对顶岗实习的实践最初体现为师范类专业的学生下乡支教,进行教育实习活动。如今,顶岗实习已发展成为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形式。顶岗实习主要是职业院校学生在完成基本专业学习任务后,到企业具体职业岗位以企业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技术工作的一种实习方式。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提出“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最后一年要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

由于“顶岗实习”这项工作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教育主管机构对“顶岗实习”的内涵尚无权威的界定,仅在《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学生顶岗实习,是指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事)业等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岗位进行的实习。理论界对“顶岗实习”也未形成统一的定义。与普通实习不同,顶岗实习这一教育教学工作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一是兼具教育性和职业性[1];二是学生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在校学生又是企业工作人员[2];三是实习实践环境的真实性;四是育人主体的多元性,包括学校和实习单位。

二、顶岗实习的法律关系分析

顶岗实习教育模式实践中,职业院校将课程设置在实习单位,让学生通过实习单位具体职业岗位的技术工作进行学习,通过顶岗实习,职业院校和相关企业或行业将资源整合,实现优势互补、平等互利和共同育人的目标。顶岗实习过程中涉及学生、学校、实习单位三方主体,各主体间存在不同的法律关系。

(一) 学校和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顶岗实习过程中,学校把课堂设置在实习单位,向实习单位输送学生并为其工作,实习单位为学生提供实习岗位,帮助学生提高实践能力。目前,法律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普遍认为学校和实习单位之间是民事委托法律关系。双方可通过实习协议对各自的教育管理职责、实习岗位、实习生待遇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依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二)学生和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

顶岗实习是职业院校实践教育的重要教学环节,对于学生,顶岗实习是学校安排的实践课程。顶岗实习中,选择实习单位的方式主要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实习双选会双向选择、学生自主选择等三种。无论实习单位是通过哪种方式确定的,顶岗实习期间学生都要接受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学校对学生也负有管理、监督、保护的义务,可见,学校和实习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仍是教育管理法律关系。

(三)学生和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顶岗实习期间,学生受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双重教育和管理,对于顶岗实习学生是否具有“劳动者”身份,现有法律尚无明确规定,这使得顶岗学生与实习单位的法律关系性质较为特殊和复杂。由于实习学生身份不确定,顶岗实习具有教学目的性,且实习期较短,法律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顶岗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的法律关系性质存在不同的看法,有劳动关系说、劳务关系说、雇佣关系说、教育关系说等多种主张[3]。由于顶岗学生与实习单位的法律关系性质不明确,法律适用先天不足,顶岗学生的劳动保护权、休息权、报酬权等不能得到有效保障,职业院校学生实习权益受损问题日益凸显。

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具有双重性的关系[4]。一方面,学生向实习单位提供劳动获取报酬,双方具有准劳动关系;另一方面,实习单位受学校委托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双方具有教育管理关系。因此,顶岗学生和实习单位之间既存在准劳动法律关系,又有教育管理法律关系,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享有受教育权和劳动权。为充分保障顶岗实习学生的权益,有必要把最高工时、最低工资、劳动纪律、工伤、意外伤害、患职业病等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基本内容纳入准劳动法律关系中予以规定。

三、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权益保障现状

(一)学生顶岗实习权益保护的法律困境

1.学生顶岗实习期法律身份界定模糊

我国现行法律规范没有对“劳动者”进行直接定义,而是以列举加排除的方式规定了适用和不适用劳动法律规范的主体。其中,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审判实践中,往往依此认定,学生受学校安排到实习单位进行实践,是学校教学活动的延伸,不是就业,学生在实习期间不具有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与实习单位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实习期间学生实习权益受损的须按民事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另一种观点是,《劳动合同法》第15条和第68条规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用工为大学生校外打工提供了法律保障,劳动部的部门规章与法律相冲突,应属无效,在校生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应是有效的劳动关系,在身份上应当认定为劳动者,出现劳动纠纷,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决劳工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5]。由于顶岗学生实习期的法律身份模糊,学生在顶岗实习期合法权益受损时无法获得最大的救济,因此,明确学生在顶岗实习期的法律身份是建立顶岗实习保障制度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2.学生顶岗实习权益的法律适用性不强

关于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规范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规定较为宽泛,且分布零星散乱,操作性不强。许多地区通过地方性法规对学生实习权益予以保障,全国首例对高等学校学生实习、毕业生见习的立法是2010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条例强化了对实习学生和见习毕业生的权益保护[6]。然而,条例对实习劳动力的劳动者身份、实习生劳动权益受损后的责任承担和救济途径等问题未作明确规定,另外,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范围较小,效力层次和执行效果也有待提高。可见,我国对实习生权益保障立法方面存在很大的不足,这使得顶岗实习生具体劳动权益受损时救济途径不明确,也给司法机构审判此类案件带来了法律适用的困惑以及归责的障碍。

3.顶岗实习协议不规范

由于学生、学校、实习单位缺乏对实习协议法律效力的科学认识,通过实习协议明确学生、学校、用人单位三方权利义务的方式并未普及。关于实习协议的强制性规范也不够完善,例如,《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对实习协议加以规范,但只要求实习基地与学校、学生签订三方实习协议,对其他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不作强制要求。这使得实习期三方权利义务不清晰,出现争议后,责任难落实。

(二)顶岗学生实习权益受损的表现形态及救济途径分析

1.侵犯顶岗实习学生的受教育权

顶岗实习学生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在校学生又是实习劳动力,受教育权是学生实习权益中最主要的权利,学生享有实习劳动的自由权和选择权。然而,顶岗实习工作推行过程中,侵犯学生实习劳动自由权和实习劳动选择权的事件时常发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职业院校强行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二是职业院校或企业安排学生到专业不对口的岗位实习;三是顶岗实习形式化,职业院校和实习单位对实习生疏于管理,随意安排学生实习,实习缺乏专业的实践和指导,使顶岗实习毫无价值。

目前,研究者对职业院校学生实习权的内涵理论研究不足,认识上存在偏差,对学生实习的认识只停留在事物的表象,主要关心实习学生的人身权、休息权、劳动报酬权和劳动保护权等“劳动权益”,忽视或偏离了学生实习目的的本身[7]。因此,顶岗实习过程中,学生的受教育权这一核心权利被忽视,学生被沦为纯粹“劳动力”,实习的目的无法实现。甚至有职业院校以顶岗实习的名义向关系公司大量输送无偿廉价劳动力,学校、指导教师、企业多方渔利[8]。由于立法的缺失,学生受教育权被侵害却难以维护。

2.侵犯顶岗实习学生的劳动权

由于实习生的“劳动者”身份尚未得到法律的确认,实习生与实习单位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亦不明确,因此,有些企业为节约成本,大量使用实习生从事劳动,甚至侵害实习学生的劳动权益。顶岗实习学生劳动权益受损的表现形态主要有:一是实习前不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二是为学生提供不符合安全卫生条件的实习环境或安排学生在高危岗位上实习;三是任意加大学生劳动强度,延长学生工作时间;四是克扣、拖欠实习报酬,同工不同酬,向学生支付的报酬低,甚至出现实习生待遇低于最低生活保障工资的现象。

造成顶岗学生劳动权益受损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我国缺乏专门的实习法律制度规范实习活动;二是实习关系不适用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制度,主要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因此,顶岗学生的实习待遇、劳动时间、实习条件、实习期的培训指导等事项只能由学生、学校、实习单位三方约定,而三方协商时,学生的话语权得不到保障。另外,实习单位不受教育行政机关管理,亦不受学校制约,实习关系不属劳动行政机构管辖,故顶岗学生劳动权益受损后,学生不能通过行政救济方式维权,多是通过民事诉讼维权,而民事维权又面临着诸多难题和困境,学生实习期间的劳动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3.侵犯顶岗实习学生的社会保障权

目前,社会保险关系主要是基于劳动关系产生,实习关系尚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我国也没有专门的实习生社会保险强制性规定,因此,实习生的社会保障权益保障明显不足。顶岗实习学生出现工伤、意外伤害、患职业病等情形时,实习单位和学校相互推诿,损害学生权益。

工伤权益是顶岗学生实习权益的重要内容。现有的学生实习伤害救济模式主要有侵权救济模式、约定救济模式、工伤救济模式、商业保险救济模式[9]。其中,侵权救济模式应用最为广泛,但这一模式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学校和实习单位有过错才承担责任,约定救济模式受约定内容限制,工伤救济模式缺少法律支撑,商业保险救济模式赔偿数额有限,这都不利于公正的保护学生社会保障权益,使得学生在伤害事故发生后相应权益无法得到有效救济,只能自行承担风险。

四、学生顶岗实习权益保障的对策

(一)加强对学生顶岗实习权益的立法保护

学生顶岗实习权益未能得到有效保障的主要原因是相关立法缺失,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完善学生实习权益保障的法律体系,使学生实习活动有法可依,加强对学生实习权益的立法保护。目前,教育部针对职业院校顶岗实习的规范主要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两部,两规范中对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的组织计划、过程管理、考核奖惩、安全保障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值得肯定,只是较为宽泛,对职业院校、实习单位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缺乏具体的规定。各地可结合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借鉴《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等地方性规范,通过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的方式将顶岗实习工作的相关事项予以落实和规范,形成完善的顶岗实习立法体系。

对于备受关注的实习生劳动权益和社会保险权益问题,许多学者主张参照非全日制用工或劳务派遣将实习关系纳入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予以调整,在相关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规范中明确实习生的“劳动者”身份,对实习生的工资、工时、劳动保护、工伤、患职业病等事项做出明确规定。这种主张一方面与现行劳动法律制度相冲突,另一方面忽视了顶岗学生的受教育权,因此,对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的立法主要是教育立法,而非劳动立法。

[5] 李文忠,王一洁,高福禄.论高职院校学生实习、就业中的法律适用问题[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0(1):6669.

[6] 柯 旭.先行立法 破解难题―《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解读[J].人民之声,2010(21):5961.

[7] 刘 敏,阮李全.职业院校学生实习权的法律探析[J].教育理论与实践,2014(36):3133.

[8] 莫小松,马 艳.广西来宾一职校3领导向企业索要顶岗学生“管理费”[EB/OL].http://.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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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y on Protection of Rights and Interests for Vocational College Students during Internship

WANG Yanping

篇(9)

中图分类号;G40-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4608(2012)04—0069-08

在现代性反思中,物化是一个非常关键的批判性概念。卢卡奇在《历史与阶级意识》中创造性地从马克思对商品形式的分析中发展了他的物化批判理论。今天,当检视马克思、卢卡奇有关物化批判理论时,必须清醒地意识到,人的异化是商品社会中因商品生产而把人“本身劳动的社会性质反映成劳动产品本身的物的性质”所带来的结果,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物化是市场经济不可避免的产物。在资本主义社会,物化是每一个人必须面对的现实。而在我国,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日益提高,商品、货币、资本、市场成为经济生活中的重要范畴,人与人的交往关系通过物与物的交往媒介来实现的范围不断扩大,因而,必然出现一定程度上的物化现象与物化意识,而这种物化现象与物化意识也必然渗透到教育中,导致中国教育价值取向日益功利化和世俗化,在教育过程中,“见物不见人”的趋势愈演愈烈。因此,重新审视卢卡奇的物化批判理论,对于我国当前的教育具有重要启示意义。

一、卢卡奇的物化批判理论

卢卡奇在《历史与阶级意识》中创造性地解读了马克思文本,从马克思对商品形式的分析中发展了他的物化批判理论。那么,什么是物化呢?卢卡奇指出,“马克思对物化的基本现象作了如下描述:‘可见,商品形式的奥秘不过在于:商品形式在人们面前把人们本身劳动的社会性质反映成劳动产品本身的物的性质,反映成这些物的天然的社会属性,从而把生产者同总劳动的社会关系反映成存在于生产者之外的物与物之间的社会关系。由于这种转换,劳动产品成了商品,成了可感觉而又超感觉的物或社会的物……这只是人们自己的一定的社会关系,但它在人们面前采取了物与物的关系的虚幻形式。’”由此可见,物化现象产生于商品生产结构,它指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商品生产与交换成为社会经济结构的普遍形式,人的关系被商品的物的关系所掩盖了,即社会关系变成了裸的物的关系。由于物化这一事实,“人自己的活动,人自己的劳动,作为某种客观的东西,某种不依赖于人的东西,某种通过异于人的自律性来控制人的东西,同人相对立。”在卢卡奇看来,物化有社会关系意义上的物化与劳动的对象化意义上的物化①之分。社会关系意义上的物化是人与人的关系获得了物的形式,它不完全等于异化,但与异化紧密相关。社会关系意义上的物化会导致异化。因而,在一定意义上而言,物化就等于异化。虽然卢卡奇早期的物化理论没有将物化的两种形式及物化与异化区分开来,显示其思想不成熟的一面,但是卢卡奇对物化现象的分析,传承了马克思的物化批判思想,闪耀着许多真知灼见。具体而言,卢卡奇的物化批判理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物化的结果造成了一个与人相异的“第二自然”

卢卡奇认为物化的结果造成了一个由现成的物以及物与物之间关系构成的世界(商品及其在市场上的运动的世界),一个存在于人之外的“第二自然”。尽管商品世界是由人创造出来的,它的表现形式却是与人异在的、难以捉摸的“第二自然”,这个“第二自然”支配着人的活动。卢卡奇指出:“资本主义社会的人面对着的是由他自己(作为阶级)‘创造’的现实,即和他根本对立的‘自然’,他听凭它的‘规律’的摆布,他的活动只能是为了自己(自私自利的)利益而利用个别规律的必然进程。但即使在这种‘活动’中,他也仍旧是——根据事物的本质——事件的客体,而不是主体。他的主动性的活动范畴因而将完全是向内的:它一方面是关于人利用规律的意识,另一方面是关于他内心对事件进程所作的反应的意识。”资本主义社会的人与人关系的物化诱使人把自身生产的社会关系归于“自在之物”,物化关系仿佛表现为不是人的关系,而是一种自然的关系,表现为卢卡奇所说的“以其宿命论的规律环绕着人的第二自然”,人被约定在物的必然王国之中。在这种情况下,人把社会作为一个与人的实践活动相脱离的、静态的观察对象,人以此方式来把握社会的一般规律,这一社会对象就其性质来说非常像自然科学所研究的自然界。在这种思维方式下所把握的社会的“一般规律”不是作为属于人的东西而存在,而是作为异于人的东西与人相对立,人对社会规律所能做只能是顺应、适应和利用。

2 物化将人变成了纯粹客体性的存在,人的存在被作为“物”的功能而适时发挥

卢卡奇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出现了作为劳动力商品的工人,人变成为商品。劳动力如同任何货物一样成为可交换的商品,人获得了物的特性,主体客体化,具有主客体统一的人变成了纯粹的客体性存在,人将自己降低到与劳动产品相等的水平上。他指出:“在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地方,人的活动同人本身相对立地被客体化,变成一种商品,这种商品服从社会的自然规律的异于人的客观性,它正如变为商品的任何消费品一样,必然不依赖于人而进行自己的运动。”“当无产阶级只意识到商品关系时,它只能意识到自己是经济过程的客体。因为商品是被生产的,工人作为商品,作为直接的产品,至多只能是这一机器中的机械的动轮而已。”因此,“只有当工人意识到他自己是商品时,他才能意识到他的社会存在。如同已经指出的那样,他的直接的存在使他作为纯粹的、裸的客体进入生产过程。”工人成为机械化生产体系中的一个“零件”与“动轮”,一个可以被随便替换的组成部分,他的存在就是他的作为“物”的功能的适时发挥。

3 物化表现为人的主体性丧失,人被数字化,并成为被计算、作之物

卢卡奇的物化批判理论因其融入了韦伯的合理性思想并观察到了泰勒制所带来的企业管理活动方式的变化,这使得他进入到对现代管理活动的分析与批判之中。物化表现为人的主体性丧失并被数字化所替代,成为被计算、作之物。合理化、数量化、可以计算的管理在卢卡奇时期的典型表现是他所提到的泰勒制。在商品生产中,为了追求效能的提高,出现了“计算合理化原则”,人必须服从这个合理化体系的机械性运作,“一方面,劳动过程越来越被分解为一些抽象合理的局部操作,以致工人同作为整体的产品的联系被切断,他的工作也被简化为一种机械性重复的专门职能。另一方面,在这种合理化中,而且也由于这种合理化,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合理计算的基础,最初是作为仅仅从经验上可把握的、平均的劳动时间,后来是由于劳动过程的机械化和合理化越来越加强而作为可以按客观计算的劳动定额(它以现成的和独立的客观性同工人相对立),都被提出来了。”其结果是,“随着对劳动过程的现代‘心理’分析(泰勒制),这种合理的机械化一直推行到工人的‘灵魂’里:甚至他的心理特性也同他的整个人格相分离,同这种人格相对立地被客体化,以便能够被结合到合理的专门系统里去,并在这里归入计算的概念。”这样,人仅仅作为抽象的数量被表现出来,失去了主动性与能动性。这个管理进程,在今天仍在在发展着。美国学者乔治·里泽在1983年出版的《麦当劳梦魇——社会的麦当劳化》一书中指出,社会的麦当劳化意指快餐店的规则逐渐主宰美国社会的诸多方面乃至世界其他地域的过程,并指出泰勒制的科学管理是社会的麦当劳化的先驱。

4 物化内化到人的思想领域,形成了意识的物化

当物化内化到人的思想领域时,就必然形成了意识的物化。卢卡奇指出,“正像资本主义制度不断地在更高的阶段上从经济方面生产和再生产自身一样,在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物化结构越来越深入地、注定地、决定性地沉浸入人的意识里。”物化意识是对外在的物化结构与物化现象的认同,把现存的社会秩序(商品经济秩序)当做永恒不变的事实加以接受,从而使人所创造的物的力量成为奴役人的力量。“商品关系变为一种具有‘幽灵般的对象性物’,这不会停止在满足需要的各种对象向商品的转化上。它在人的整个意识上留下它的印记:他的特性和能力不再同人的有机统一相联系,而是表现为人‘占有’和‘出卖’的一些‘物’”。在商品世界中,以“幽灵般的对象性物”(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强制,不仅使满足人的需要的物不断商品化,而且使人的意识物化,进而,使他的特性和能力不断商品化,知识、能力、思想都受到交换价值的统治。人与人的关系化约为一种占有和交换关系,人被带入一种单向度的存在方式——以占有物质财富为指向的占有式生存。

今天,当运用卢卡奇的物化批判理论反思现代人的生存时,我们发现,由物化而导致的生存困境,像“幽灵”一样“越来越深入地、注定地、决定性地”把人们抛进物化的社会结构中而无法自拔。表现在教育领域,物化使教育中人的特性与能力的发挥越来越屈从于一种占有与交换的关系,它使人只看到眼前的利益,丧失了对社会现实的批判与改造能力。物化教育培养出物化的人,物化的人又加重了物化教育。在这种恶性循环的教育中,借用卢卡奇的话来说:“社会形式(物化)使人失去了他作为人的本质,他越是占有文化和文明,他就越不可能是人。”人越是以占有的心态去追求知识,就越是与马克思的全面发展拉开距离,就越难成为具有自由个性的、非异化的、真正的人。那么,在当今教育有哪些需要不断地去面对和不断地去克服的物化现象呢?

二、教育中的物化现象

如果把对教育规律的理解与卢卡奇所讲的物化现象联系起来,就会发现它们两者之间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教育中的物化现象,主要表现在:

首先,长期以来,在我们的教育研究中,存在着将社会规律当做自然规律来认识的现象。有学者指出,“时至今日,这种基于对教育简单理解的确定性教育规律观的持有者仍然很多,许多人坚信:一切教育都处在一种严格的因果关系链条之中,只要澄清了各因素彼此的因果联系,就找到了教育运动发展的规律,也就可以从教育的初始状态准确地预测和判定教育的整个运动。”以上的说法,被教育学中许多关于教育规律的定义印证了,诸如:“教育规律是教育工作内部本质的、必然的、普遍的、相对稳定的联系,是搞好教育和发展教育的客观依据。”“教育规律所要回答的是:‘教育怎样运动和发展’,它所揭示的是教育的运动和发展所必然受到的制约因素,或其所必然遵循的逻辑轨道”,等等。在这里,教育规律成了一种脱离社会实践的、僵化的客体,是教育所必然遵循的逻辑轨道、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这必然造成人们以下的错误认识,认为“在规律面前,人们没有想象或创造的自由;人们唯一要做的就是按规律行事就可以了。所以教育活动不过是‘教育规律’的‘例行公事’罢了。谈论教育的主体性、创造性、自由性可以被认为是对规律的破坏。”这种分析一针见血地指出一些教育研究者把社会规律与自然规律同质化的错误认识。

以卢卡奇的物化批判理论来审视上述对教育规律的认识,可以发现,教育教学是围绕着知识而形成的一个层层控制的、价值等级的“金字塔”,成为物化的精神载体。因为教育学被定义为研究教育现象及其规律的科学,必然性、规律性的东西成为教育学研究的根本任务,教育知识成了反映普遍的、不变的本质与规律的静态的知识,所以围绕着知识形成了三个阶层,即研究和发现规律的专家、传递规律性知识的老师、接受规律性知识的学生。这样,专家们在研究室发现规律性知识、教师们在课堂中传递知识,学生们被动地接受这些现成知识,“发现或发明知识的专家高居‘金字塔’的顶端,最有权威;广大学生因其经验、知识的贫乏,而不得不被压迫在‘金字塔’的底部;教师处在‘金字塔’的中间,他们在专家面前只能服从。”这样,在教学中,教材文本成为物化的精神载体,灌输式教学向学生输入静态的知识,导致学生思想具有“单向度”性(只会顺向接受、不会逆向思考),这种肯定式思维在教育中占据主导、支配地位,造就了许多“知识的容器”和“单向度思想的人”。

其次,在教育中,为了实现教育的经济价值,“人”被当做“劳动力”来培养。对此,有许多学者展开了批评,并区分了“人”的教育和“劳动力”的教育。孙喜亭教授指出:“劳动力教育所追求的价值,是劳动者所应具备的生产劳动知识与技能技巧,以使劳动力在劳动时发挥他‘智力’能源,创造出社会财富。劳动力教育的内涵就是提高与扩大劳动力的素质。人的教育所追求的价值是人的身体、智力、品德、审美等素质的完善和发展,以便人在社会生活中以主体人的身份出现,充分发挥人的主体能动性,全面地推进社会向前发展,人的教育的内涵应是全面扩展人的价值,提高人的素质。”这里,他指出了“劳动力”教育的弊端是将人的整体性存在分割了——“劳动力”教育,是手段教育,是工具教育,而不是目的教育、“人”的教育。这种批评与反思无疑是有价值的。

物化批判理论有助于我们从更深的理论层面(哲学层面)反思劳动力教育问题。王晓升教授指出:“我们所建构的历史唯物主义体系恰恰就把人理解为生产力中的一个要素。在把人作为生产力的一个要素的前提下讨论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那么这只能实现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力买卖的自由。人在这里被物化了。人的这种物化现象恰恰是马克思所批判的。而我们在构建历史唯物主义体系的时候,恰恰认同了资本主义制度对人的这种理解。”如果不从哲学观中将人视为物的观点清理出去,那么在教育实践中必然会导致以狭隘的“劳动力”教育代替“人”的教育,以教育的工具性价值代替教育的育人本体价值。无疑,人只有成为一个劳动者,才能在社会上生存。然而,人又不仅仅是作为劳动者而存在。教育不能从物的效用价值角度看待人,将人作为“劳动力”、作为“人力”来培养、来开发,使人的价值物化。因此,把人当成劳动力的教育就是将人物化的教育。这种教育在产生特长和专业的同时也产生了职业痴呆。

第三,教育中不断地渗透进高效性、可计量性、可预测性、可控制性等麦当劳化的要素。关于教育正在麦当劳化的反思论文很多,其中一个重要问题就是量化考核。有学者指出:“在我们的教育领域中同样也出现了这种‘麦当劳化’,这种情况在教育科学研究的评价体系中表现得尤为明显,量化考核早已成为教育科研中的一种重要评价机制。”学校的合理化管理为论文制定了一系列评定标准,为教育管理提供了可比较、可计算的依据。这种做法使教师的科研活动像企业的生产活动。学校教师的论文和专著愈多,生产量愈高,学校办得就似乎愈好,其争取到的荣誉和资源就愈多,然而却忽略甚至无视学术质量。

不仅如此,可计量性渗透进教育生活所有领域,将教育的一切事物的性质都变成必须满足可计算的数理性质,学分、科研分、思想品德分……一切都变成了统计对象,人成为可算度的人。好学生取决于其分数的占有量,德、智、体、美、劳的全面发展教育变成计算理智下的追求门门百分的教育,变成了全面占有、全面计算教育。卢卡奇的物化批判理论指出了这种可计量性的实质,他认为,“数量化是一种蒙在客体的真正本质之上的物化着的和已物化了的外衣。”在教育的可计量性中,数量压倒品质,数量化外衣下的质(教师创造性的研究成果、学生的个性)被掩盖了,它们都简化为被统计之“物”,作为物化的孤立事实被编进了合理计算的网络,教育管理的运作成了冷冰冰的物化运作。

第四,“占有型文化”物化意识在教育中普遍存在。今天,资本依然统治着当代世界,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存在着最为普遍的交换关系,物化在商品关系、货币关系和资本关系中突出地表现出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通过发展国有资本、民营资本、外来资本的方式,为第三社会形态创造条件。在这个发展阶段物化意识有许多表现,它在教育中形成了“占有型文化”,这是指占有与交换成为人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和生命活动的一种由物化意识所滋生的文化现象。在教育中存在着以占有物质财富的方式从事教与学的现象,人与知识的关系是占有者与占有物的关系。在占有式教育中,学生的学习指向占有,他们占有知识交换分数、占有分数交换学位、占有学位交换与之大致相符的社会地位与财富;在教师队伍中出现了卢卡奇所讲的“专门化的‘大师’,即他的客体化了的和对象化了的才能的出卖者”,他们以自己的科研成果、课题和获奖等(客体化的才能的表现形式)的占有量(通过较为频繁的跳槽等方式)兑换更多的社会财富和更高的社会地位;学校把是否有课题(实际上是是否有钱)作为申报硕士生导师和博士生导师的资格,因而出现硕士生和博士生称自己的导师为“老板”的现状。在一定程度上,货币的占有量成为评价导师是否有能力指导学生的标准(该做法在理工科尚需另说,在文科则极为荒唐)。这种物化教育,必然培养出物化的人,而物化的人又必然加重物化的教育。这是当今教育需要不断地去面对和不断地去克服的问题。

三、如何克服教育中的物化现象

由上述,可以看出,我国当前的教育物化现象已经到了积重难返的地步,因而必须花大力气切实克服这种物化教育。

1 树立马克思的实践观,破除“宿命论的规律”观

质疑刻板、机械、教条式地对教育规律的理解,是当今教育学理论研究的热点,但是这种质疑始终没有与物化批判理论联系起来。由于传统哲学教科书将社会规律与自然规律同质化,这种思维至今仍然影响着人们对哲学的理解。因此,必须重视卢卡奇的物化批判思想在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改变这种长期以来的在传统哲学教科书指导下进行的理论研究,改变将教育规律视为与人异在的客体,改变人们对社会规律的物化认识,矫治在教育领域广为流传的对教育规律的拟自然性理解,消解“物”对人的压迫,对弘扬人在教育中的主体性有积极的意义。那么,如何实现这种改变呢?在卢卡奇看来,要通过实践活动去破除物化关系,“从实践上打破存在的物化结构。”因此,克服教育中的物化现象,就要树立马克思的实践观。教育学必须从“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来回答人与教育世界的关系问题。教育是一种社会实践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的特征是目的性和因果性的有机统一。改造现实的目的论设定是人类实践的重要因素,因为实践就是“有目的”地改造现实的活动,有目的的实践是社会存在的本体论基础。如此,自然存在就区别于社会存在,前者只有纯粹的因果关系、因果过程等等,没有任何类型的目的论设定(否则,就会导致承认上帝存在的神秘主义思想),自然存在与社会存在具有在质的方面全然不同的鲜明性质,不能将自然界的规律结构运用于社会存在,对社会规律抱着静观的态度。

同样,教育规律也不同于自然规律,它没有像自然过程中一块岩石从山上滚下来那样的严格必然性。在理解教育规律时必须要考虑到人的实践的目的论设定(包括教育目的、价值取向、自我选择等等)的主体意志的作用,正是这种目的论设定使教育中的因果系列(规律)运动起来并保持着运动,这种作用是自然界所没有的。因此,必须摒弃在教育领域中似乎存在着一种类似自然规律那样的“第二自然”的东西,认识到教育规律不是自然界给出的,而是从人的有目的活动中综合地产生出来的。因而,只有发挥人的主体性,才会有教育的开放的可能性,人才不会是“宿命论的规律”的玩偶;也只有把教育规律不再作为异己力量的无法穿透的“自在之物”,才会转变传统的知识授受关系,才会真正激发学生创造性的多向度思维和质疑精神的逆向思维,通过师生、生生、师生与文本之间的对话去追求不确定的深刻的知识,使师生成为“懂知识”的人而不是“有知识”的人。

2 改变和超越教育的悖论状态

在理论研究中,人们将产生“劳动力”教育的原因归结为狭隘的“教育功利观”、满足眼前教育需求的“教育有用观”。这固然有其道理。然而,这种反思还应该再进一步,上升到哲学层面。

受前苏联哲学教科书的影响,在我们的传统哲学教科书中,把生产力理解为一种“客观的物质力量”,认为生产力是一个“物化”系统。尽管它指出人在生产力中的主导力量,但却把人仅仅作为生产力的因素来理解,依照这种哲学逻辑,人最终不过是“物化”体系中的一个被动的物。然而,人又不仅仅是作为劳动者而存在。教育不能从物的效用价值角度看待人,将人作为“劳动力”、作为“人力”来培养、来开发,使人的价值物化。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在分析绝对剩余价值的生产时指出:“人本身单纯作为劳动力的存在来看,是物,不过是活的有意识的物。”②马克思所分析的这种人恰恰是资本家所使用的劳动力。把人当成劳动力的教育就是将人物化的教育。与这种教育相吻合,在品格教育中,我们曾经提倡让学生做“砖瓦”、“齿轮”。人是开放的存在,不是一个现成的成品。人总是处于不确定的、自由的、开放的广宇之中,人是人的未来生成。然而,在我们的教育中,却把人限定在某种特定的存在方式上,人成为“纯粹的有用性”,人的存在方式和需要的多样性被单面化为物性,个体存在的丰富性变成了没有意义的“杂多”。在这样的前提下讨论教育中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带着“镣铐”跳舞,因为人已经失去了自由全面发展的空间与可能。教育亟须改变和超越这种悖论状态:限定人的存在与倡导自由全面发展教育共存。因此,全面发展教育要注重学生的综合能力的培养。特别是在高等教育中要注重通识教育,打破传统的唯专业主义的界限,杜绝一味迎合社会短暂需要和过分强调知识的功利性、操作性的功利主义教育价值观,培养人文素质,重视人文课程与科学课程的相互渗透与融合,提高学生文化素质和综合能力,培养不是单纯的劳动者而是具有远大理想、博雅精神的和谐发展的人。

3 在教育教学管理中要扬弃计算理智

在教育的可计量性中,精确的计算理智对人的认识是很不严格的,它算掉了人的尊严,使人生价值、人的意义变成了现成的算术和。辩证法不反对计算,反对将计算当目的的计算理智。计算理智使人的占有物精确化,使占有式教育中的占有者在积攒的计算中丧失了自身。计算理智将教育生活分解为一块块碎片,使人丧失了总体性存在。当全面发展被全面计算所取代,人已经片面得不能再片面了,它只剩下了“全面的数”——完整的人成了片面的数。这种教育与马克思的全面发展教育完全是貌合神离的。

人的价值在本质上不是计算理智估价的“对象”而是“存在”,它存在于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过程中。人的类特性是自由自觉的活动。人只有在自由自觉的活动中才能找到做人的价值和尊严。“任何一种解放都是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教育的解放意味着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教育。因此,教育就要扬弃计算理智,帮助人们恢复在教育领域的自由自觉活动,将自由的人性、人的尊严“还”给人。教育的全面发展的本质是恢复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促进人的自由自觉的发展。教育者必须有此教育信念,它是教育思想之魂。古人云:“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没有这个教育思想之魂,对教育的认识与改革就可能永远停留在细枝末节之上,甚至会误入歧途。

4 培养人“对总体性渴望”

卢卡奇认为,物化的结果造成总体性图景消失,而这与总体性方法论②是背道而驰的。因此,只有坚持马克思的总体性方法,具有“总体性的渴望”才是一个真正的者。对物化的否定如果不能超出局部的否定,就无法超越被否定的东西。只有坚持总体性方法,才会有真正的克服物化的社会实践行动,从而对社会现实进行积极的干预和改造。培养人“对总体性渴望”可以从宏观、中观与微观三个角度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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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落实关于加快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指示及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切实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努力提升国家制造业创新能力、稳步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的深度融合,积极迎接工业4.0的挑战,[1]教育部副部长鲁昕提出要实现600多所地方本科高校实行转型,向应用技术型转,向职业教育类型转。“工学结合”是高等职业教育的核心与主导教学模式,其基本特征是“工学结合”。为推进制造强国战略,我国职业教育发展迅速,但由于相关立法滞后,大学生顶岗实习的法律身份确认与定位无法可据。理论争执与司法实务无序的尴尬严重妨害了对顶岗实习生合法权益的保护,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障职业教育的稳健发展,加强“工学结合”模式下顶岗实习生法律身份确认与定位研究已提上日程。

一、顶岗实习生身份界定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异军突起,“工学结合”教学模式在经验借鉴与理论传承的基础上已成为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核心与主导人才培养模式,工学结合、顶岗实习是职业教育最基本的特征,加强对顶岗实习生的身份确认与权益保护研究已成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一种现实社会诉求。

(一)理论研究的分野

由于我国劳动法规与教育行政法规对于顶岗实习生的身份确认没有明确的规定,因而学术界的理论争执与司法实务界的自由裁量、判决结果不一致的局面在所难免。当前对于顶岗实习生的法律身份确认在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全面“否定论”,一概否定高职顶岗实习生的劳动关系劳动者主体资格;二是全面“肯定论”,顶岗实习生的劳动关系劳动者主体身份毫无疑问;三是中间路线的“折衷论”,认为某些情况下高职顶岗实习生的身份构成劳动关系劳动者主体身份,但其他不具备劳动者构成要件的情况下顶岗实习生的身份不具备劳动关系劳动者主体资格。全面“否定论”、全面“肯定论”与骑墙的“折衷论”争执的分野导致司法裁判的无序,普通人士意见不一,专业人员又各执自见,顶岗实习生的身份确认与权益保护无据可循,局势较为混乱。[2]

(二)司法实务的尴尬

由于立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学术研究尚无定论,顶岗实习生的身份定位与权益保护在司法实务中表现得非常尴尬,其中“洋快餐店涉嫌非法雇用大学生事件”[3]与“女大学生改写在校大学生不具备劳动者资格的历史”[4]就是典型的司法实务尴尬。2007年广州媒体报道的“洋快餐店涉嫌非法雇用大学生事件”最具代表性,其间劳动法学者、实务界人士、相关利益集团、新闻媒体都参与了这场争论,但最终以洋快餐店为代表的用人单位胜诉,但问题并没有结束。随后“女大学生改写在校大学生不具备劳动者资格的历史”案件,2007年发生的郭懿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5]2009年审理的北京恒紫金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均对高校实习生身份识别的认知具有一定的代表性。[6]前一案例改写了历史,后两案对高校未毕业学生的工作身份在劳动仲裁和法院审理中都经历了劳动者身份从否定到肯定的过程,最终其劳动者身份得以肯定,具体理据是:主体适格、意思真实、内容合法、具备法定的形式或事实劳动关系。

顶岗实习生的身份究竟属于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主体身份、还是仅具备学生身份,或是两者兼具,其判定的具体依据究竟又是什么,这既是保护顶岗实习生合法权益的个性诉求,也是保障职业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的社会诉求,必须从法理、法律上予以明确。

二、顶岗实习生身份定位立法现状及法理剖析

要对顶岗实习生的法律身份进行准确定位与合理确认,首先必须对实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兼职、勤工俭学等概念进行区别与界定,如果不对相似概念进行科学的界定与清晰的区分,就会导致法律分析与法律推理的矛盾,进而造成对顶岗实习生的身份定位不清、法律适用混乱,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的混乱局面。厘清实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兼职、勤工俭学等概念的区别与差异是一切问题研究展开的逻辑基点,诸多理论争执得不到一致结论,究其原因是逻辑展开的基点不一,关于实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兼职、勤工俭学等概念的厘析在《高校学生实习的身份界定与法律适用》一文中已作详细剖析,不再累述,现仅从顶岗实习生身份定位之视角展开探讨。

(一)立法现状与法律推理

“否定论”法律理据与法律推理。“否定论”的主要理据是在几个规定不明确、不具体的条例与办法基础上进行法律推理的结果,依据是劳动部1995年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劳动部1996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第61条第1款;国务院2003 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颁布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3 年发的《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定。其基本理据是劳动部1995年意见,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1996年办法规定学生实习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此后国务院2003年,2010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实习生工伤事故的认定问题并没有提及。

根据劳动部1995 年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及《工伤保险条例》立法内容的演绎与更替,通过法律推理认为顶岗实习生不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其具体理据一是劳动部1995 年颁发《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已明确规定实习生在实习期间不与实习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此无法获得劳动法的保护;二是劳动部1996 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学生实习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其后修正的《工伤保险条例》及执行意见则删去了相关规定。综合以上两个方面的法律规定可以推定顶岗实习生不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

“肯定论”法律理据与法律推理。其主要根据是1955实施的《劳动法》的第2条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4条,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劳动立法对劳动者的界定采取消极主义的立法体例即立法不直接对“劳动者”一词的内涵进行界定,而是通过规定外延的方式来界定劳动者。通过《劳动法》第二条的概括列举与《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排除的方法,明确五类人:公务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而顶岗实习生并不包括在内,据此可以推定,顶岗实习生理应具备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主体资格。

(二)推理结论与法理剖析

“否定论”结论之法理剖析。一是概念等同。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的勤工助学与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规定的顶岗实习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性质不同,不能完全等同,如果把两者简单等同进行法律推理,结论的正确性肯定值得怀疑;二是法条误读。劳动部1996 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是一个选择性条款,即可以不签,也可以签,只要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属于劳动法的保护范畴,郭懿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胜诉就是例证;三是推理错误。1996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61条规定学生实习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其后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对高校大学生实习情况没有明确规定,其实际是体现了我国劳动者概念界定采取的是消极主义的立法体例,劳动者概念的内涵不确定、外延开放立法体例有利于法官在具体司法实务中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既不过分加重企业负担,也能加强对顶岗实习生合法权益的保护。

“肯定论”结论之法理剖析。“肯定论”通过1995年劳动法第2条的概括列举与1996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的间接排除方法,证明顶岗实习生只要具备了主体适格、意思真实、内容合法、具备法定的形式或事实劳动关系,就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当然“肯定论”结论证明顶岗实习生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的可能性,但不能据此推论大学生实习、顶岗实习、兼职、跟岗实习、勤工俭学等行为都属于劳动关系。如果这样会片面加重企业负担,劳动科学研究所的研究员王文珍认为简单地将兼职大学生纳入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问题,处理不好,极有可能背离初衷。[7]

三、顶岗实习生身份定位立法建议

顶岗实习生法律身份定位的立法模式概言之为两种路径,其一是自上位法明确其身份,再通过下位法细化,以增强可操作性;其二是从下位法开始分情况明确身份,确定适用法律,条件成熟时再订立统一的上位法。权衡两者利弊及可能性与可行性,对于“工学结合”模式下顶岗实习生法律身份定位立法根据我国当前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实状况,宜采取第二种模式与路径较为科学与合理,自下而上,先根据现实诉求制定地方条例、行政法规,条件成熟时再制定统一的法律法规对顶岗实习生的法律身份予以明确,保护其合法权益,为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一)域外经验借鉴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鉴职业教育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加强对顶岗实习生合法权益保护是完善我国职业教育立法路径之一,借鉴与移植国外立法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有助于促进我国职业教育的有序发展。

德国建立了比较规范、完善的顶岗实习法律制度体系,德国法律对学生实习的企业选定有着严格的限制,并且通过法律规范进行明确的规定,保障实习学生的合法权利。具体举措有:受教育者与实习单位签订职业教育合同,明确责、权、利;实习生有权获取劳动报酬;实习生的休息权;顶岗实习学生可以享有工伤事故保险待遇等。澳大利亚关于顶岗实习的立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澳大利亚推行“学徒制”的顶岗实习模式;雇主与学徒地位平等;培训费用企业支付;重视合同的合法性;职业教育经费国家拨付等。[8]这些国家经济发达、职业教育模式成熟、立法相对完善,为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切实的保障。但这些经验,我们不能盲目照搬,只能选择性借鉴与学习,而且还要根据我国具体实际实现本土化,只有这样才能适用。

(二)国内立法路径

首先是根据经济与职业教育发展现状,加强地方行政法规的制定,满足职业教育发展的现实需求。诸如广东省制定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条例明确规定了实习、见习协议方面的法律问题,通过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严格执行,以保护顶岗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其次是根据地方经济发展状况与企业的承担能力,适时制定地方法规,把顶岗实习生的保护纳入工伤保护范畴。目前明确将实习生排除在劳动者适用范围之外的省份主要有重庆、山东、云南等省份;明确将顶实习生纳入劳动者保护范围内的省份主要有海南、山西等省份,这些省在省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将顶岗实习生纳入工伤保险保护范围内。最后是在经济发达,职业教育发展模式成熟时,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法等上位法中明确将顶岗实习生纳入保护范围内。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2016年4月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明确区分了勤工俭学、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概念,并对实习组织、管理、考核与安全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但是对顶岗实习生的身份确认与定位还没有具体规定。根据现行法规学生顶岗实习的身份定位主要分为劳动者主体资格与民事主体资格两种,对于不具备劳动者主体身份的通过学校、学生、用人单位三方协议约定各自的责、权、利。对于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的顶岗实习生合法权益保护则可以通过劳动社会保障法进行保护。随着经济与职业教育的不断发展,职业教育立法将日趋完善,高校顶岗实习生的身份定位、权益保护与法律适用将会更加明确规范。

参考文献:

[1] 万长松,张茜萌,产业进化论视野中的工业革命4.0[J]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4):13-19;

[2] 王志雄,高职顶岗实习生法律身份定位与权益保护研究[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2013(6):126-128

[3]、[7] 董保华,陆胤,企业雇佣在校大学生相关法律问题探讨[J]中国劳动,2007(6):25-27

[4] 亚生,女大学生改写在校大学生不具备劳动者资格的历史[J] 工友,2009(9):34-36

[5]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 年第 6 期案例,郭懿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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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竞争激烈,国与国之间的竞争,实质上是人才的竞争,归根到底是教育的竞争,教育是在新的经济结构中起着核心作用的关键产业和动力源泉,教育的发展将孕育和催生新兴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为国家和民族的发展开辟一个广阔的前景。而教育的发展又与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特别是职业教育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更直接、更密切。

一、发展职业教育对提升中国经济竞争力的作用

1、走新型工业化道路需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

中国正处于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期,将走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有人预言未来中国将成为世界最大的制造工厂。但目前中国制造业的劳动生产率仅为美国的4.4%、日本的4.1%、德国的5.6%,也就是说,这些国家的一个从业人员相当于中国20多个劳动力。据统计,目前,中国技术工人中,高级技工占3.5%,中级工占35%,初级工占60%。而发达国家技术工人中,高级工占35%,中级工占50%,初级工占15%。这表明,中国的高级技工数量,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中国的职业教育,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2、职业教育是知识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

在知识经济时代,教育与经济的紧密关系大大超过以往任何时期,职业教育更是直接融入知识经济之中。知识经济的发展,主要取决于掌握先进科学技术知识并有创造能力的劳动者;而劳动者知识技术的不断更新,能力的持续提高,必须要靠不间断的在职学习和培训。可以说,没有高水平的职业教育,就没有发达的知识经济;在知识经济时代,职业教育成为企业和个人生存和发展的内在需要。知识经济与职业教育的关系,不仅仅是互相促进,更主要的是互相依存,融为一体。在OECD国家,受过中、低等教育的人中,失业率平均是10.5%,而受过大学教育的人,失业率则降到了3.8%。在知识经济中,在职培训、“在干中学”是最重要的教育和学习方式。它适应了知识、技术迅速更新的要求;而且,像技能知识和人力知识,主要是从工作实践中获得。为了适应劳动力市场的要求,人们必须“边工作,边学习”。

3、发展职业教育是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关键因素

在现有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中,职业教育也发挥着主力军的作用。目前在我国农村劳动力中,受过专业技能培训的仅占:9.1%。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关键在于加强农民工培训。《2003年―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提出,要逐步扩大培训规模。2003―2005年,对拟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1000万农村劳动力开展转移就业前的引导性培训,对其中的500万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已进入非农产业就业的5000万农民工进行岗位培训。2006―2010年,对拟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5000万农村劳动力开展引导性培训,并对其中的3000万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同时,对已进入非农产业就业的2亿多农民工开展岗位培训。如此空前宏大的农民工培训规划,是继“六五”、“七五”期间大规模职工岗位培训之后,我国教育系统最大的培训举措。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能否取得预期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今后我国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二、经济发展为职教发展提供条件

经济发展为职业教育奠定基础。由于科学的进步、技术的更新、就业者素质要求的提高,将促使人们主动地接受职业教育。很显然,在生产水平极其低下的原始社会,不可能为教育活动提供上述条件,而只有在近代和现代生产水平下,才有要求又有可能使每个人能在人生的一段时间内接受教育。

经济发展为职业教育提供保障。众所周知,职业教育的发展需要资金,这些资金一是来自自身的办学收费和其他收入,二是来自政府的财政拨付,还有一些是来自企业的投资和社会的捐赠,这些无一不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富裕程度有关。大量事实表明: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国家对职业教育的投资明显多于经济发展水平低的国家。经济为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保障,还反映在社会经济能否为职业教育提供质优量足的教学实训场所、教学仪器、实验实训设备等,特别是这些物质条件中所蕴含的技术发展水平,将对职业教育知识的传播和技能的训练产生重要的影响。

世界经济发展情况表明,人才从劳动密集型产业流向资本密集型产业和知识技术密集型产业,与人才由第一产业流向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保持同步的趋势,这就要求有与之相配套的教育结构来培养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的技术人才。

三、正确认识职业教育与经济发展的双赢之道

1、职业教育在教育中的特殊地位

职业教育具有教育和经济的双重属性, 从劳动力生产与再生产的角度实现了使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过程,并发挥了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2、深化改革是正确处理职业教育与经济发展关系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