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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泥应急处理措施大全11篇

时间:2024-04-01 15: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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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泥应急处理措施

篇(1)

中图分类号:O652.6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句容市地处宁镇扬丘陵山区与太湖平原地区的接合部,东与金坛市、镇江市丹徒区相邻,南与溧阳、溧水,西与南京江宁区、栖霞区接壤,北与仪征隔江相望。句容市城区位于华阳镇。

一期工程简介

句容市城区及周边乡镇主要由句容市第二水厂供水,供水人口约20万

人。第二水厂取水水源为北山水库,备用水源为句容水库。两根原水管道,一根DN1000管道从北山水库取水,自流至水厂;一根DN800管道从句容水库取水,通过泵站压力输送至水厂。

正常年份,北山水库和句容水库库容能满足近期城市的用水量要求,遇干旱年份,水库水量不能满足城市用水量要求时,可通过大道河翻水站引提长江水对句容水库库容进行补给,以满足第二水厂取水需求。

绝大多数时段北山水库、句容水库水质满足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93)的要求。其他水库以及湖泊、河道水质绝大多数都是Ⅱ类水,少数时段为Ⅲ类水,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规定的地表饮用水水质要求。每年6-8月份暴雨季节时,水质会有较大波动,浊度骤升,难去除的有机物增加。

句容市第二水厂一期工程于1999年开工,2000年建成,设计规模为7.5万m3/d,采用“小网格絮凝+斜管沉淀+四阀滤池”的处理工艺,占地面积约55亩,并预留有近、远期扩建预留用地。

句容水库取水口处设有加药间1座,向原水管道内投加NaClO液进行预消毒,防止输水管道内滋生藻类和其他生物沉积。

二水厂主要向城区及周边乡镇供水,2010年二水厂全年供水量1885万m3,最高日供水量7.5万m3/d,高峰期平均供水量6.1万m3/d,全年平均日供水量5.1万m3/d。

句容市第二水厂一期工程存在的主要问题:

(1)制水能力不足,供水规模受限

句容市城区及周边地区用水主要由二水厂一期工程集中供应,近两年,在七、八、九月高峰供水季节和早、中、晚高峰供水时段,二水厂供水设施都在超负荷运行,水量、水压和水质明显受到影响。

(2)暴雨季节时原水水质波动大

暴雨季节时,北山水库库底沉积的腐烂物质较多,且长期未进行清淤,由于水库底泥被冲起,导致原水中CODcr、Mn2+、二甲基异莰醇有超标现象;水库原水平均浊度为10左右,但暴雨季节时,原水浊度上升到150左右。

由于缺乏相应的处理措施,暴雨季节时,原水中CODcr、Mn2+、二甲基异莰醇等难以去除,导致出厂水有异嗅味。

(3)处理工艺抗冲击负荷能力差

高峰供水时,水处理构筑物运行负荷较高,絮凝时间较短,沉淀池表面负荷较高。

一期工程自投入运行以来,处理规模较小时,处理效果良好,出水水质优良、稳定。高负荷供水时,水处理工艺中絮凝时间为15.8min,沉淀池表面负荷为8.66m3/m2·h,与《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规定值均有差距,絮凝时间偏短和沉淀池表面负荷过高,净水工艺耐冲击负荷能力不足,导致高水量运行时,出厂水水质难以达标。

(4)供水管网不完善,需配套加强

句容市市区及周边供水区域供水管网配套不合理,敷设的管道存在局部偏大或偏小现象,限制了管网水量和水压。同时供水管网的管理维护工作不够,供水损耗较大,产销差偏高。

(5)水质检测能力不足

水厂检测设备不齐全,检测项目开展不到位,大多数项目还需请人代检,对于确保饮用水安全存在隐患,同时也给及时采取水处理措施和选择科学合理的水处理工艺造成影响。

二期工程工艺选择及流程

根据《句容市区域供水方案》、《江苏省句容市供水基础设施“十二五”规划(2010-1015)》等相关规划指导,对第二水厂进行二期扩建工程,工程规模为7.5万m3/d。

针对原水水质存在的问题,选择合理的处理工艺,从水量和水质上保证供水的安全可靠性,并使工程达到技术与经济指标的合理统一。

针对原水水质绝大多数情况下水质较好,只是在暴雨季节水质变化较大的特点,二期扩建采用常规处理与应急处理相结合的方式,在暂时不实施深度处理工程的情况下,保证出水水质。

由于第二水厂预留用地面积较小,因此如果要在有限的土地中布置完善的净水工艺流程,必须采用集约且高效的工艺单元形式,而这正是高速度絮凝沉淀池相对常规折板絮凝平流沉淀池最大的优势。

常规处理工艺,根据二水厂预留用地的面积,选择占地较小的高速度絮凝沉淀池+V型滤池的常规处理工艺。

由于暂不实施深度处理工艺,在6-8月份,原水水质变差时,采用在取水口向原水管内投加高锰酸钾+厂内向高速度絮凝池内投加粉末活性炭的措施,通过化学氧化+物理吸附的措施,去除水中的CODcr、Mn2+、二甲基异莰醇,以消除出厂水中的异嗅味。

总平面布置

二期扩建工程主要新建构筑物位于二水厂西侧,由北向南依次布置高速度絮凝池、V型滤池+合建的反冲洗泵房、清水池,加药间及配电间分别位于高密池的北侧和西侧。

二期进水管暂时从一期进水管上接入,待二期输水管道实施后,再从厂前区配水井接入。

此平面布置合理保留了与第二水厂西侧的远期预留用地,使水厂远期规划用地适应性较强,届时句容市自来水公司可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对第二水厂进行改造和扩建,增加深度处理工艺系统,提高水厂供水能力,改善供水水质。同时,此平面布置还具有项目投资省、运行成本低、近远期工艺流程顺畅、改造施工期间对水厂正常生产基本无影响等优点。

主要构建筑物设计

4.1 高速度絮凝沉淀池

高速度絮凝沉淀池土建及设备安装规模为7.5万m3/d,分2座,每格设计规模为3.75万m3/d,依次为机械混合池、混凝反应池、絮凝反应池、斜管沉淀及污泥浓缩合建池。

机械混合池、混凝反应池停留时间为2min,絮凝反应池停留时间12min,沉淀池停留时间40min,总停留时间56min。污泥循环系数取4%,斜管区上升流速14.0m/s。

原水、矾液与回流污泥一起进入机械混合池,混合后向絮凝反应池内投加助凝剂聚丙烯酰胺(PAM),进入沉淀池进行沉淀,上清液通过斜板之后,进入滤池,剩余污泥排放,根据沉淀池内污泥浓度,控制污泥回流。

沉淀池内预留应急投加粉末活性炭管道,应急处理时,向沉淀池内投加粉末活性炭,形成活性炭悬浮层,利用活性炭吸附作用,去除水中的异嗅味。

4.2V型滤池及反冲洗泵房

气水反冲洗V型滤池土建及设备安装规模为7.5万m3/d,1座分4格,单格过滤面积为106m2,滤速8m/h,滤池上层水深1.55m。

滤料采用石英砂均质滤料,有效粒径d10=0.9-1.2,不均匀系数K不大于1.4,厚度为1.4 m、支承层粒径d2~4 mm,厚度为50 mm,d4~8 mm,厚度为50 mm。

采用气水反冲洗+表面扫洗,单独气洗阶段历时2min,气洗强度15L/m2·.s;气水同时反冲洗阶段历时4min,气洗强度15L/m2·s,,水洗强度3L/m ·s;清水漂洗阶段历时6min,冲洗强度6L/m2·s;反冲洗全过程伴有表面扫洗,表面扫洗强度2.0L/m2·s。

反冲洗泵房与滤池合建,内设3台清水泵,单泵流量1150m3/h,扬程8m。罗茨风机2台,单机流量80m3/min,风压49kPa,配套空压机2台。

4.3清水池

清水池清水池l座,总容量约为7500m3。清水池设计水位及埋深同一期清水池。

4.4 加药间

在取水口处的加药间内增加高锰酸钾投加装置1套,应急处理时,向原水管道内投加高锰酸钾,高锰酸钾最大投加量0.5mg/L。

新建加药间1座,内设活性炭投加装置和PAM投加装置。

活性炭投加量按照最大30mg/L设计平均投加量为20 mg/L,投加浓度为5%。粉末活性炭系统干式计量,湿式投加,选用粉末活性炭自动制备装置l套,最大制备粉剂能力为500 kg/h。

PAM投加量为1.0mg/L,PAM投加装置为3.3kg/h,按投加浓度为0.2%计。

设计总结

篇(2)

中图分类号:TV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7(c)-0192-01

现阶段,我国城镇化步伐正在不断加快,极大促进了我国给排水建设,同时也存在“水”供需问题,在水厂进水过程中,由于不同程度、不同来源影响,使得原水有机物逐渐增加,水质污染事件不断增加,使得净水处理难度日益增加。目前,人们逐渐认识到水质安全性,对水厂的出水质量也更加严格。笔者根据自身多年的水厂从业经验,主要分析水厂运行管理现状与供水安全现状,提出一些解决方法,旨在提高水厂运行管理效率,增加供水安全性。

1 水厂运行管理和供水安全性现状

首先,水源水质问题。水厂在选择水源时,必须综合考虑安全性、经济性,按照城市规划方案与布局发展选择水源。当水厂建设完成之后,水厂水源几乎不能改变。所以,确定好水源,是水厂运行管理、供水安全的关键。若水源地包含诸多工业污水、生活污水,未经过处理就直接排放,极易增加地表水污染率。一旦水源被污染之后,水中有害物质逐渐增多,水厂污水处理技术具有一定缺陷,不能有效处理污水,影响了水质安全,对人们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其次,老水厂工艺设备呈老化趋势。现在大多数水厂在运行时,选择的净水工艺、运行参数较现在落后,严重影响了水质量。通常而言,设计水厂时,必须按照一定标准选择净水工艺、运行参数。然而随着我国水质标准逐渐提升,水厂设施设备、净水工艺无法适应现代水质要求。同时,随着水源污染率逐渐增加,主要包含工业用盐、农药等,对水厂水质造成严重影响。

第三,检测水平较低。对于较早建立水厂,因为缺乏检测仪器,降低了老水厂的水质控制水平。现阶段,我国在水质检测、水质控制方面,均获得巨大突破。与其他发达国家比较,我国水质检测、水质控制等方面仍然较为落后。所以,为强化水质控制,确保净水仪器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提升水厂工作效率,需更新水质检测仪器,提升控制、检测水平。可以说,由于水厂的水质控制、水质检测水平较为落后,对水厂水质造成严重影响。

2 水厂运行管理和提升供水安全性的方法

首先,坚持领导负责制。对于水厂运行、安全管理而言,强化政府主管部门领导,坚持各级领导负责制度,是关键与重点。各级领导必须重视管理,方可为水质安全提供保障。所以,对于水厂而言,必须构建水质质量管理体系,包含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与法人代表负责制,加强水利主管部门、各级领导的职能发挥。对于水厂的技术人员、各级领导,必须实行层层落实制度,强化安全检查与管理审核。同时,对于质量监控方面,由领导层牵头,实行全面负责。另外,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根据合同要求,全面掌控水厂运行、供水安全,做到同心协力的管理。

其次,强化水源地污染控制。对于水厂管理而言,水源控制是前提,安全水源是“水”质量的重要保障。为加强水厂安全管理,对于河流沿线污染企业、重点企业、重点乡镇等,实行全面排查。对于高能耗企业与高污染企业,必须实施全面监督与管理。针对不经处理而随意排放污水的企业,坚决给予责令整改,按照相关法规给予处罚,以提升水源地的污染控制。同时,针对无法在规定时间进行水资源处理的企业,应该按照国家相关依法,由水利主管部门牵头,强制企业关停。

第三,完善水质监测体系。提升水厂设备质量,提高水质检测水平。目前,我国水厂呈自动化发展趋势,检测设备有利于提升水厂水质。按照水厂实际水质情况,可手动调整、自动调整仪表,确保水厂水质。某些企业由于水质检测设备落后,水厂必须加强技术改造,完善自身需求前提下,加强检测仪表建设。同时,强化手动与自动结合,针对水质的全过程控制,针对沉淀水、滤后水,必须按照实际指标给予控制,完善水质监测体系。

第四,提升工艺污泥、污水资源化程度。工艺污水经过处理之后,当达到一定标准,即可成为水资源。若直接排入水体,而不有效利用,即属于一种浪费行为,特别是对于半干旱与干旱地区。所以,国家应加强分类供水系统建设,提升中水回用率。同时,出台科学政策措施,通过经济手段,激励中水回用,进而降低水资源浪费率。另外,对于污泥,同样需要经济政策支持污泥回用,强化污泥处理研究,提升污泥处理的有效率,防止导致二次环境污染,使污泥利用率最大化,进而提升污泥的资源化程度,进而提升水厂的出水质量。

第五,编制应急预案。对于水厂应急处理,必须编制好应急预案,按照不同水源、不同问题严重程度,设计相应的应急预案。强化应急预案设计,必须实地调查水源,提高生产设备的保养效果,确保生产设备能够正常运行。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针对性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对应急物资、车辆、设备定期检查保养,确保其安全性。

第六,合理控制水厂建设周期和规模。对于城镇水厂建设,必须控制好规模。城镇规划建设水厂时,必须按照实际情况,制定适度的工程规模。若建设规模过大,会增加一次性资金需求,延长了工程建设周期,无法及时落实建设资金,有限资金投入,无法尽快产生效益。若建设规模过小,则无法满足生产生活需求。所以,对于水厂建设,在满足规划前提下,必须控制于适度规模水平。

3 结语

总上所述,对于水厂运行管理与供水安全性,现阶段,存在水源水质问题、老水厂工艺设备呈老化趋势、检测水平较低等问题,为提升水厂的出水质量,我们必须坚持领导负责制,强化水源地污染控制,完善水质监测体系,提升工艺污泥、污水资源化程度,编制应急预案,合理控制水厂建设周期和规模,进而提升水厂运行管理效率,增加供水安全性。

参考文献

[1] 何延涛.水厂运行管理与供水安全性探讨[J].中国水运(下半月),2012,12(6):182-183.

篇(3)

第二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布局、任务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地理、气候特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排水与污水处理目标与标 准,排水量与排水模式,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要求,排涝措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时序和建设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发 生内涝的城市、镇,还应当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第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并与城镇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城镇人口与规模、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内涝防治目标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态系统,提高雨水滞渗、调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合理确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调蓄和排放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

城镇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改造计划进行改造,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排涝要求,结合城镇用地性质和条件,加强雨水管网、泵站以及雨水调蓄、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等设施建设和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镇内涝防治能力。

新区建设与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

第十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 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 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门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设 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管理。特许经营合同、委托运营合同涉及污染物削减和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 意见。国家鼓励实施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

(三)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有相应的良好业绩和维护运营经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排水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降雨规律和暴雨内涝风险情况,结合气象、水文资料,建立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

加强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镇内涝防治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预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镇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淀、湖泊调 蓄洪水的功能,加强对城镇排水设施的管理和河道防护、整治,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确保雨水排放畅通,共同做好城镇内涝防治工作。

第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要求,确定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建设标准,明确雨水的排水分区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径流。

第十九条 除干旱地区外,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合理确定截流倍数,通过设置初期雨水贮存池、建设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条 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监测数据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共享。

第二十五条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的,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相关排水户;可能对排水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设置于机动车道路上的窨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保证其承载力和稳定性等符合相关要求。

排水管网窨井盖应当具备防坠落和防盗窃功能,满足结构强度要求。

第二十七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城镇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在汛前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并加强城镇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棚户区等易涝点的治理,强化排涝措施,增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

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在汛期,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加强对易涝点的巡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汛期应当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

第四章 污水处理

第二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维护运营信息,并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维护运营合同,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送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成本信息。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应当考虑主要污染物削减情况。

第三十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 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 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第三十一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在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排水监测机构接受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从事有关监测活动,不得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排水户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 作他用。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不应低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的,地方 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为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的安全运行提供保障条件。

第三十五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履行维护运营合同的情况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结果,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

第三十六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在监督考核中,发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 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擅自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其他无法安全运行等情形的,应当要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采取措施,限 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无法安全运行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终止维护运营合同。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终止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的维护运营合同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和水环境状况,合理确定再生水利用的规模,制定促进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指导。

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三十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窨井盖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从事管网维护、应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间作业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员坠落、 车辆陷落,并及时复原窨井盖,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相关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组织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急预案,

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以及城镇排涝所必需的物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条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发生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组织抢修,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应当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二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和保护等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 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后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核发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或者对符 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 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 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 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 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 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 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 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 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 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 防护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4)

关键词:

城市;污水处理;运营管理

引言

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管理职责内容中,除了工作标准、应急预案之外,还要对污水处理中所消耗的资金做好预算,确定好工作人员并提高其对外协调能力。所以,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管理人员要充分认识到自身的职责范围,认识到自己的工作需要与外界环境进行协调才能够顺利展开。这就需要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管理人员不仅要在厂区范围内做好污泥的处理工作,还要将公用的系统界面构建起来,在工作内容和管理权限上都要与相关单位做好协调工作。从内部管理的角度而言,水处理厂的运营管理人员在对职责范围予以强调的同时,还要明确所有工作人员需要履行的工作职责,并对相关的管理规定予以强调。

1城市污水处理厂要做好出水水质管理工作

城市污水处理厂要做好出水水质管理工作,就是要确保所处理的污水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目前的污水处理厂所排放的污水中,由于水质不合格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城市水源二次污染。所以,做好出水水质管理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1.1将出水水质管理目标制定出来

城市污水处理厂要确保出水质量符合要求,不仅要对出水的质量进行化验并做好记录,而是还要从排放环境的角度出发对污水技术处理的工艺参数进行分析,基于此而对水质重新界定,以确定污水处理设施所处理的污水是否达标[1]。污水处理厂在进行水质管理的时候,要对水质的变化情况进行研究,包括水质的可生化性以及COD指标、TP指标的去除效率,都要总结出规律,以寻求有效的技术处理方法,之后将出水量统计出来上报给有关部门。

1.2将出水水质管理策略制定出来

污水处理厂进行水质管理所涵盖的内容包括水质正常时对水量情况、空气环境以及污泥状况进行管理;水质异常时,要对污水处理设备予以考虑,检查反应池的指标是否符合要求,包括水源管理、空气环境以及污泥状况的管理是否到位,时候会有污泥膨胀的异常状况产生等等。对这些异常现象进行排查的过程中还要查找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之后,专业技术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必要的时候也可以启动应急预案,以保证出水质量。

2城市污水处理厂要做好设备管理和资产管理

城市污水处理厂要正常运行,且确保污水处理能够保证质量,就要注重各种设备的管理和资产管理。目前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中,往往会忽视这两项管理而单纯地强调污水处理基础,在基础设施不完备且资产不足的情况下,要确保污水处理质量是很难的。

2.1将设备管理目标及资金管理目标制定出来

设备管理目标及资金管理目标制定出来,可以保证污水处理的基础设备处于良性运行状态。即便是设备运行中存在故障,也可以及时采用维修措施,确保污水处理系统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另外,要将预算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污水处理系统在运行中得到良好的维护。

2.2将设备管理及资金管理策略制定出来

其一,采用技术培训的方式,将培训工作落实到生产车间现场,对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指导性培训,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生产车间的工作人员不仅要掌握设备的运行机理,而且还要掌握一定的维修和维护技术,以能够在操作设备的同时,对设备进行有效维护。其二,将设备维修管理制度建立起来。设备管理人员要对维修记录整理好之后建立维修档案[2]。所有的设备都要经过验收合格之后才能够入库。此外,还要从生产运行的角度出发做好设备的技术改造工作,必要的时候还需要对设备予以更新。

3城市污水处理厂要做好风险管理工作

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中会存在诸多的风险。但是,往往管理人员对风险缺乏意识,就会导致工作人员的安全健康受到威胁。

3.1将风险管理目标制定出来

城市污水处理厂的风险管理目标就是将运营中所存在的风险消除。对于难以避免的风险,就要采取防御措施,以将风险发生而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3.2将风险管理策略制定出来

污水处理厂的有关部门进行风险管理的时候,要注重防御为主,能够从工作经验的角度出发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预测、分析,以从技术的角度采取控制措施。注重对操作人员的职业素质的培养,还要对工作环境予以改善,注重污水技术处理水平的提高,以对风险能够应急处理并有效控制。

4结语

综上所述,中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在物质生活充分满足的同时,对生活质量的要求逐渐转向环境质量,环境保护成为目前被社会关注的焦点。城市污水处理厂承担着城市污水处理的责任,直接关乎到城市环境保护质量。特别是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就需要认真对待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解决。

参考文献

篇(5)

中图分类号:TU992文献标识码: A

1 引言

2009年,经国务院批准,原通州市并入南通市成为通州区,通州并入后,南通市城市空间结构有了较大调整,由片区组团城市向T型城市转型,明确了通州区作为未来南通市的次中心。但是,在撤市并区之后,随之而来的是通州区格局的调整,通州区排水现状已经不适应城市的发展,相关规划也未作相应调整、完善、优化,未能及时有效的与南通市区对接,规划标准未相应的提升到全南通市的角度。

2 通州区城区排水工程现状分析

通州区近几年通过实施河道整治、建设截污管道及污水处理厂,城区排水工程体系初步形成,显著提升了排水标准,改善了城区水环境。但是,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通州区排水工程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2.1 城市排涝标准有待进一步提高

城区部分河道淤积严重,杂草丛生,建筑、生活垃圾侵占河床,使得河道过水断面减小、过水能力下降,排涝标准偏低。此外,随着城区用地的扩展,原有的农田排水和灌溉水系将逐步转变为城市排涝水系,其功能有所改变,迫切需要按照城市排涝标准进行建设,且需要整合、开辟新的河道以利城区排水系统的完善。

2.2 排水体制落后,排水管网覆盖率有待提高

通过近几年的截污管道建设,城区截污管道覆盖率达到80%以上,但是仍有部分管网覆盖不到位区域的生活污水直接入河,对河道水质造成一定影响。通州城区位于运盐河以南、竖石河以东、中心横河以北、通掘路以西地区的排水体制为截流式雨污合流制和雨污分流制并行,合流制排水管网及新建雨水管道大部分管径在d300~d500毫米,管径偏小,且大部分合流制排水管网未能得到有效维护和及时改造,老化严重,排水能力不足,局部截污沟漏水,污染河水。此外,旧城区合流制排水管网由于晴天流量小、流速低,往往在管底造成淤积,雨天流量大,污水泵站不堪负担,部分污水溢入水体,对河道水质造成一定影响;另外大量雨水进入管网,给污水厂带来较大的冲击负荷。因此,为有效改善水质、创建宜居环境、提升城市品质,雨污分流制改造势在必行。

2.3 污水收集系统不合理、处理能力不足

南部污水厂距离通州南部片区距离较远,导致输送管网的建设投资和长期运行费用比较大,并且不利于维护和管理,远距离的输送,对输水安全性也会受到很大影响;而负责收集老城区污水的益民污水处理厂已接近满负荷运行;雨季由于大量雨水进入截流管网,污水厂处理超负荷运行状态。随着通州区城市规模的拓展和城市建设的加速发展,污水量将逐年增加,污水处理能力亟待进一步加强;现状益民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标准低(一级B标准),尾水排放后仍对水体产生一定污染,按建设厅《江苏省太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建设技术导则》,需对污水厂进行提标改造。

3对通州区城区排水工程规划的建议

3.1排水规划范围要明确

通州区处于发展的关键时期,城区范围不断扩大。目前城区范围变化主要体现在,“南拓”:以通州城区世纪大道为主轴线,在朝霞路以南形成城南生活新区,并跨通吕运河形成工业为主,适当生活配套的城南片区;“西进”:跨竖石河向西发展,形成以工业为主,适当生活配套的城西片区;“东延”:在通掘路东发展以生活为主的城东新区;“北整”:规划建设用地控制在北三环路以南,在对现状用地、路网整合的基础上,完善城北生活区。目前,城区范围东至外通掘公路,南至洪江路,西至圩亭河,北至北三环和金通三大道,规划区总面积约120平方公里。我们必须时刻关注城区区域范围的变化,从而及时地对城区排水工程规划进行修改和完善。

3.2 排水系统要进行优化

3.2.1 总体目标

建立完备的河道和雨水排放系统、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防止城区受涝、水环境污染和水质恶化,保障城市健康发展,形成雨水排出通畅、污水系统完善、河水清澈、河道两岸环境优美、利于水生态良性循环的城市生态环境,为构建现代化、舒适怡人的人居环境以及构建和谐社会奠定良好的基础。

3.2.2污水工程规划目标

(1)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目标,城市污水收集率近期为75%,远期为100%。

(2)积极推进污水管网配套建设,提高城镇污水管网收集率,确保城镇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运行负荷率达到60%,三年内运行负荷率达到75%以上。

(3)全面提高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部要配套建设除磷脱氮及深度处理设施,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排放标准和相应地方污染排放标准。

(4)积极推进污水处理厂尾水生态处理和再生水回用,加强污泥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置。依据总体规划,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回用率近期达到8%,远期达到30%;污泥集中处理率达到100%。

3.2.3雨水工程规划目标

近期逐步提高城市雨水排水标准,建立较为完备的雨水排水系统,河道排涝标准基本达到20年一遇,最大2小时降雨,在3小时以内排出,雨水管道服务面积普及率达到95%以上,管道重现期1~3年,在规划标准下城市基本不受涝,保障城市健康发展。

远期城市雨水排水标准全面提高,建立起完备的雨水排水系统,河道排涝全面达到20年一遇,最大2小时降雨,在3小时以内排出,雨水管道服务面积普及率达到98%以上,管道重现期1~3年,重要地区重现期3~5年,消除积淹地区。

3.3 增加城市防洪排涝应急处理方案

近几年,城市内涝频频发生,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了较大的损失,究其根源来说是由于城市地下排水系统老化或者管网覆盖率不够,但同时也反应了城市在对内涝应急处理方面还存在较大的问题。现在城市发展速度加快,对防洪排涝的要求也逐渐越来越苛刻;一旦雨、污水处理系统发生故障,将影响人们生活,工业运转,甚至城市整体的运转,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因而我们需要考虑好污水应急处理措施。

4排水工程规划实施的措施

4.1 制定科学可行的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计划

城市排水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组织实施。要以规划为依据,统筹推进城市排水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认真制订排水工程年度实施计划,并按照轻重缓急有序推进。建议通州区政府将排水工程列入重点建设项目,制定相关的扶持政策。避免污水处理厂一次建成规模过大、长期达不到设计负荷等问题,防止资金沉淀。

4.2 完善法律法规,规范项目建设,加强运营监管

篇(6)

沟河发源于燕山山脉南麓,承德市兴隆县茅山镇青灰岭,流经兴隆、蓟县、平谷、三河等市县,于宝纸区张古庄与州河汇合后,汇流天津海河。沟河全长180kin,流域面积295Okm2,天然河道纵坡为1/7000。在三河境内全长51.Zkin,市区skm。沟河每天从北务村入境的客水8.64万t,每小时3600t,水质极度恶化,水体为黑褐色,臭味呛人,水中无任何水生动植物。客水中除生活污水外还有工业废水,据北务村监测断面监测结果显示,除pH值合格外,其余各项指标均超标,为劣V类水。其中,溶解氧比标准最低限值相差1.78倍,COD超标1.10倍,BOD;超标3.43倍,氨氮超标6.9倍,挥发酚超标0.41倍,六价铬超标0.96倍,油超标1.0倍。三河市河段水质污染主要受到上游排放的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的影响。水质为超v类标准的水质指标有:C服r、D0、BOD‘、阳3一N、TP、石油类、cr‘一、硫化物等,近期六价铬污染己得到控制,基本达标;客水受油类污染的程度呈上升趋势,并影响其下游水体。上游客水流经三河市后,总体趋势是水质得到改善。由于上游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大量的有毒物质和极低的溶解氧,均对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的生存构成极大的破坏,甚至无法存活;因为水质严重黑臭,透明度极低至不到IOcm,水下光线严重不足,致使沉水植物无法生长:夏季汛期水位很高,冬季时期由于没有蓄水而水位很低,均不利于水生动物和水生植物的生长和发展。沟河从北至南贯穿三河市城区和市域全境,是该市最重要的地表水载体,对三河市生态环境的作用和影响巨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三河市市民对沟河水环境质量的要求愈来愈高。为改善沟河水环境,三河市投巨资对沟河三河市段总长10cm,涉及治理水面面积33.14万可的河道进行以水质改善与保护为主要目的的综合治理,以营造人水和谐的生态环境。

2沟河治理工艺

为了使治理河段水质近期达到GB3838一2002标准W~V类(一般景观水体),远期达到GB3838一2002标准W类;防止水体富营养化藻类暴发;缓解沟河生态用水资源短缺危机;改善河道景观.在对策上,主要应控制污染源,改善水质,降低混浊度,提高透明度,增加蓄水量,调控好水位,修复生态系统,保护生态环境。基于以上情况,我们在确立“流域治理”理念与实践的基础上,根据沟河流域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以生态学原理、环境生态工程学原理和系统工程学原理为指导,采用水质原位净化与保护工程技术和河流生态工程长效管理技术,制定了沟河三河市段水质改善与保护环境生态工程的工艺流程使沟河三河市河段水质近期达到并维持在GB3838一2002标准IV~V类,远期达到IV类。按照工程要求和工艺流程设计,本次设计重点实施工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l)基流时段孟各庄闸上游来水突发污染应急处理工程当上游来水超出V类水质时,启动该处理系统,方法是在闸上游230m的河道断面通过均布加药管添加絮凝剂或中和剂,通过曝气搅拌管使药剂与河水充分混合,去除水体中大部分悬浮固体物,提高水体透明度,中和水质,闸前设置气提装置将沉淀污泥提至岸边污泥浓缩池,进行后续处理。在闸后增加2800mz的强化曝气生物膜,通过物理、化学和生物的作用进一步降低水体污染物质,降低后续处理的污染负荷。另外,为提高应急处理系统处理效果的保险系数,在孟各庄闸后增设物化处理装置一套(备用)。(2)河道污染原位治理工程,包括:•河道清淤工程为防止底泥污染和便于人工水草的布设,需要对相关河段进行清淤,本工程疏浚区为孟各庄闸至贤人桥河段,确定在早季选择履带式反铲挖掘机和两栖式清淤机采取干滩陆地施_l:的方式进行疏浚,并选定北外环桥西岸桥头两侧的砖厂废取土坑做为贮泥堆场。•污染水体生物膜接触氧化强化处理工程通过物理及生物方法去处水中的有机污染物。工程实施河段为在北外环桥至迎宾桥河段,布设总量IO182m,的软性生物膜。(3)健康水域生态系统构建工程通过植物新陈代谢,吸附N、P、TC为营养源,使水得到净化的一种方法。在北务村桥至迎宾桥河段的水陆交错带种植16300汀湿生、挺水植物,河道内种植6000可沉水植物、l200m’浮叶植物。在迎宾桥一贤人桥一孟各庄闸河段放养1000kg铜锈环纹螺、沼螺等螺类。(4)河道生态廊道建设与两岸水土流失控制工程在北务村桥至贤人桥河段两岸建设河道生态走廊,水陆交错带种植固土能力较强且具有较强净化能力的湿生植物、挺水植物,如芦苇、香蒲、营蒲等,在水陆交错带以上的斜坡,改种、补种4000矿固土植物,如柳树、芦苇、荻等.(5)河道水质自动监测系统构建工程在孟各庄闸上游SO0m处,沟北村东建立自动监测系统。对水质、水量、pH值等指标进行自动监测,当水质为劣V类时,启动应急处理系统。

3沟河治理设施的运营管理

俗话说:“三分建设,七分管”,工程建设完成之后的长效管理才是此项工作的重中之重,为此,我们制定了严格的科学管理机制。

3.1上游来水污染应急处理工程运行长效苦理上游来水污染应急处理工程运行实行长效管理,主要做好如下工作:(1)根据上游来水水质及水量状况及时启动或停止该系统,制定严格的运行管理制度;(2)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3)坚持做好运行或停止记录,定期汇总研究、分析,以总结规律,提高效率;(4)做好设备维护和定期检查;(5)维护工程区水环境安全,防止外来干扰.

3.2河道水质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管理(l)做好系统的安全维护工作,尤其要做好野外系统的安全维护工作:(2)定期对采集数据的准确性进行标准法校核,并及时查找出现偏差的原因,及时调整、改正;(3)做好数据的统计、保存、分析及其上报工作,使之更好发挥作用。

3.3软性生物膜及其曝气系统运行长效管理软性生物膜是按照原位技术原理,多学科、多领域协作,依据不同水体的具体情况而研制的一种用于污染水体水质原位挣化技术的产品,已经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软性生物膜是一种由两种网孔海绵状高分子材料复合而成,孔隙率9既~96%的软性生物膜,此生物膜为生物惰性良好的高分子材质,物理及化学稳定性高,使用寿命长。尤其重要和特异的是,它具有很大的比表面积,能吸收、吸附、截留水中溶解态和悬浮态污染物,为各类微生物、藻类和微型动物的生长、繁殖提供良好的着生、附着和穴居条件,最终在软性生物膜上形成薄层的具有很强净化活的“生物膜”。软性生物膜及其曝气系统运行长效管理工作主要做好:(l)根据水质和水深及时调整曝气频次和强度。〔2)做好鼓风曝气系统及供电设施的安全防护和设备维护工作。(3)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软性生物膜设施,及时清除缠绕杂物,修好受损部分。

3.4河道生态系统工程长效管理本生态工程的长效管理实质上就是河道生态系统的长效管理.河流生态工程的管理是根据河流生态系统固有的生态规律与外部扰动的反应进行各种调控,从而达到系统总体最优的过程。河段生态工程的管理,应在流域与局域统一规划基础上,建立相应管理机构,运用技术、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控制或限制人为损害河水水质的活动。保护和管理的主要目标是维护水域的生态平衡,因此,必须遵循生态学原则,以河流生态学原理为指导,了解沟河水域的生态平衡机制,协调人类与河流生态系统的关系,否则水体生态环境就不能从根本上得到修复和有效的保护。河流生态工程长效管理系统建设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内容。(l)管理机构与体制的建立为了做好河道水生生态系统和水环境维护管理,必须建立相适应的管理机构。机构中除配备业务负责人外,还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管理员和维护工。管理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管理知识和技能,维护工则在管理人员指导下,能独立进行河道环卫保洁、水生生物养护、园艺养护基本作业、熟练的使用机器设备。(2)水体生态系统的管理以水生植被为主的健康河流生态系统建立后,生态系统的长效管理,尤其是沉水植物的维护管理最为重要,只有管理好水生植物,才能使生态系统的结构更加合理,功能更有效发挥。管理内容在如下几个方面:保持河道洁净,及时清除各类垃圾,制止一切向河道倾倒垃圾与排污的行为;调控沉水植物群落结构的变化,使其更加适合淘河水环境;对刚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沉水植物群落,应加强管理与保护。在其发芽与生长期,应该不予打捞,尽量发挥其净水效果;在枯萎期应该及时清除,以免其腐烂后造成二次污染。加强对景观植物如荷花、睡莲等的维护与管理;不断清除多余的植物生物量,防止二次污染,同时输出N、P营养负荷;及时清除影响沉水植物生长的丝状藻类,控制漂浮植物如浮萍等的发展:当河流出现鱼类时严禁钓鱼者投饵做窝钓鱼:根据水生动物的种群数量变动状况,放养和捕捞水生动物,并对捕获物予以利用.

3.5工程运行操作、管理定员根据本次设计实施的工程规模和特点,参照类似_〔程运行操作、管理用人经验,拟定本次设计实施工程的运行操作与管理定员为13人,并成立“三河市沟河环境生态工程管理站’、进行统一调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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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围绕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环境安全、服务科学发展的环保工作主线,以维护环境安全为主题,进一步加大环保执法力度,着力解决重金属污染等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确保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努力构建和谐。

二、整治重点及要求

(一)加强重金属、铅蓄电池行业的监管力度。

一是着力整治重金属污染。由环保部门牵头,各镇、街道具体负责,对原辅材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以及排放“三废”中涉及铅、镉、汞、铬、砷等重金属的污染源进行全面排查,加大对此类企业的监测、检查频次,若出现污染物达不到排放标准的要坚决予以停产整治。对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以及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企业,一律予以取缔。按照国务院《重金属综合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总体要求,对已确定的涉重金属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进一步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加强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控,切实消除环境污染隐患;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淘汰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小型有色金属冶炼企业;严格化工企业监管,严禁偷排偷放;加强涉重金属化工企业的生产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按照《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有关规定,对涉重金属排放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在主要媒体公布此类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各镇、街道要结合实际,确定一批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作为重点内容,开展集中整治,一抓到底。

二是彻查铅蓄电池行业环境违法问题。铅蓄电池企业的整治是此次环保专项行动的重中之重。要对全区铅蓄电池行业进行彻查,建立铅蓄电池加工(含电极板)、组装、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台账,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设;对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铅蓄电池回收的,一律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对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发生重大铅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对依法实施关闭的企业,供电部门要落实断电措施,工商部门及时予以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所属镇、街道负责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对停产整治企业,要督促企业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和时限要求,未经验收不得恢复生产。未进行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要于年底前,按照《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周边环境变化较大的要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环保部门在7月30日前,公开公布辖区内所有铅蓄电池企业(加工、组装和回收)名单、地址,以及产能、生产工艺、清洁生产和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新、改、扩建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一律上报省环保厅审批。

三是加强对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的管理。做好排污申报登记,详细掌握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单位的具体情况,完善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加大对危险废物转移环节的监管力度,重点排查大型选矿、冶炼企业各类危险废物的去向,重点整治利用含重金属副产品、废物冶炼、回收重金属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对利用含重金属副产品和废物,冶炼、回收重金属的企业进行整治,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同时,督促涉重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确保环境安全。

(二)努力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

一是彻底整治化工异味。督促所有化工企业年内全部建设高效工艺废气处理装置,坚决杜绝工艺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对厂界发现化工异味的企业,将实施“一次处罚,二次整顿,三次停产治理”。

二是加强二氧化硫及烟尘、粉尘治理。重点检查烟气脱硫脱硝等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旁路铅封情况及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加大对燃煤电厂和钢铁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检查频次,对偷排、超标排放、无故擅自停运治理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在线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将依法从重从严处罚,追缴排污费,扣减脱硫电价。严格企业设施停运管理,规范企业停(启)报告,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积极推进小电厂整合、大电厂替电工作,6月底前,全区所有电厂要建成末端脱硫工程,完成电袋除尘器改造;钢铁企业要完成全过程除尘设施改造和烧结机脱硫工程建设。年底前所有焦化企业建成干熄焦装置。城区直燃炉灶等要加快清洁能源置换进度,城区燃煤锅炉年内要全面实施天然气置换,拆除20吨/小时以下的直燃煤锅。

三是以交通运输、建筑拆迁、原材物料储存堆放和露天开采矿山、石料加工等为重点,深入开展扬尘污染综合防治,确保取得显著成效。

(三)进一步巩固提高水污染治理成果。

一是抓好基础设施建设。按期完成全市环保工作会议确定的所有水污染防治工程;加大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管力度,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严禁擅自堆放、随意丢弃、倾倒。督促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置单位建立污泥转运、处置台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建立污泥转运联单制度,规范污泥运输和接收,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加快推进齐都古城污水处理厂等工程建设,确保年内完成。

二是按照“治、用、保”相结合的思路,进一步抓好乌河、淄河等重点流域综合治理,确保河流水质稳定在COD45mg/L、氨氮4.5mg/L以下。流域内企业外排废水必须严格执行排放标准,超标排污的予以顶格处罚。水务、环保部门要加强河道监管,全面封堵排污口,对私拉乱倒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予以严惩。

三是切实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6月底前完成大武水源地企业管网上地、小河沟治理和环境综合整治,健全安全预警和应急机制,确保饮用水安全。

(四)加强农村环境治理。

一是各镇、街道要坚持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从源头管理入手,严格落实项目环评和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新上项目必须通过环评才能开工。

二是加大监管力度,严查私拉乱倒、偷排偷放,坚决取缔辖区内的“土小”企业;严防城区污染项目转向农村,杜绝出现污染“上山下乡”;突出抓好水源地保护,确保饮水安全。

三是加快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城乡垃圾一体化处理体系,完善垃圾收集处理点建设,积极推进中小企业能源结构调整,不断改善环境质量。

四是结合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严格控制各类农药、化肥的使用,切实消除农村面源污染。

(五)认真查处环境和媒体报道的突出环境问题。将人民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及媒体报道属实的环境污染问题作为本次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严厉查处危害群众健康、社会反响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恶意偷排、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停产整顿;对超标排放的,依法给予高限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对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改正,实施停产治理;特别是对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和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要一律取缔。

三、职责分工

为确保此次专项行动的顺利开展,结合机关单位的工作性质,实行部门工作责任制。

(一)环保分局负责本次行动的总体协调、资料汇总及工作监督。主要负责对重金属、铅蓄电池等工业企业进行排查,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区域环境安全;集中开展重点区域、重点企业治理,不断提高环境质量;做好水源地保护,确保饮用水安全;加大粉尘、扬尘治理力度,确保空气质量达标;做好专项行动督查工作。

(二)区发改局、区经信局负责研究制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方案和措施,对已纳入淘汰日程或已经关停取缔的企业,做好监督工作。

(三)区监察局负责做好纪检监察,对在环保专项行动中出现的失职、渎职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四)区司法局负责做好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加大法律援助力度。

(五)区住建局负责做好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加快辛化路、南杨明沟污水接入齐城污水处理厂管网建设进度,完善城区雨污分流改造,确保生活污水全部进入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解决污水直排河流、沟渠和污水乱排乱放等问题。

(六)工商分局负责对专项行动中依法取缔关停的重金属、铅蓄电池等行业企业及时予以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七)区安监局负责对重金属、铅蓄电池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管,确保安全生产。

(八)区水务局负责完善“同源一网”供水工程建设,提高群众饮水质量。组织实施好淄河、乌河、运粮河“三河”综合治理扫尾工程,确保上半年完成。

(九)区环卫局负责做好城区道路保洁,做到一日“两扫两冲”,重点道路一日三扫,确保道路清洁。设立建筑垃圾填埋场,督促各村(居)建立生活垃圾收集点,加强垃圾运输管理,防止运输撒漏。

(十)区建管局负责对易造成扬尘污染和影响市容的渣土堆、拆迁垃圾等及时进行清理,城区周边施工工地必须采用喷淋洒水及防风抑尘网,杜绝开放式作业,减少城区扬尘污染,确保环境空气质量达标。

(十一)供电部负责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企业和列入取缔关闭的企业、建设项目和单位,一律停止供电。

四、时间安排及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1日—6月20日)。区政府组织召开动员会议,各责任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在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报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21日—9月20日)。各责任部门和单位按照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全力抓好落实,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严肃查处,确保落实到位。

(三)工作总结阶段(9月21日—10月31日)。各责任部门和单位要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检查验收阶段(11月1日—11月10日)。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人员成立验收组,对各单位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区政府抽调相关单位人员成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该项行动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保分局。区政府将抽调有关人员组成督查组,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二)强化部门联动。环保、发改、经信、监察、司法、住建、工商、安监、供电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健全部门联动机制。环保部门要坚持网格化、全覆盖巡查,加强与公安部门的一体化执法,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问题严重的坚决停产整治,构成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要通过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企业,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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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和生活用水是自来水管道来进行保障的,这也就使得一定要自来水管道的施工变得非常的重要。在进行管道的施工时,做到管道的施工和城市规划紧密联系在一起。自来水管道出现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城镇居民的生活质量,所以在进行管道的施工时,确保施工的质量和安全是非常重要的。在进行管道建设的时候,经常会出现很多的问题,当这些问题出现的时候,一定要进行及时的解决,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保证施工的质量,同时对施工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可以进行总结,找到防治的措施。

一、自来水管道安全施工存在的常见问题

(一)施工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1、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放样与复核

在进行自来水管道施工的时候,要对水准点进行测量和复核,但是在实际的施工中,施工人员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一般都是用道路水准点或者是道路中心线来作为水准点,这样就会使得测量的工作很快完成,同时很多施工人员在对水准点进行复核的时候,也经常是敷衍了事。在进行施工的时候,经常会出现对施工高程和轴线进行放样的时候,出现一定的偏差,出现偏差对工程的施工影响是非常大的。对出现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来进行防治,在进行水准点测量放样和复核的时候,施工单位可以选择专业的勘测单位来进行,同时要保证勘测单位的信誉和专业程度。根据水准点和道路中心线进行测量放样,并且要定期进行复核,这样可以更好的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在进行测量的时候,为了避免出现多重累计偏差,在进行标高和轴线的放样时,不能以污水管作为基准。

2、管道轴线和标高控制

在进行自来水管道的施工时,无法避免的会出现设计管位与地下其他管线相冲突或者是被地下其他障碍物阻挡的情况,这时为了继续进行施工,就要使管道利用一些弯头向其他的位置偏移。在进行施工的时候,由于施工设计水平的限制,对出现的这种问题根本就没有相应的解决方法,或者是对管道的安装没有进行具置的标记,这样都是会影响管道的安装的。在施工中遇到这种问题,可以对施工中涉及的高度和宽度进行重新准确的计算,在施工中不断进行优化,在施工中如果遇到特殊的情况影响施工,要及时进行上报,然后施工的设计部门和管理部门要及时进行解决,在设计方案审批合格以后,进行施工中的隐蔽数据的标记,保证施工中可以有足够的数据来进行施工,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

3、预留口与割接点位置的施工

在管道的施工中,管道在铺设的过程中,都是要有预留口和割接点来进行管道连接的,但是在很多的施工中,施工的图纸在管道的预留口和割接点的位置根本就没有明确的标记,这样就会使得管道的后续施工无法进行。在管道的后续施工中,为了达到继续施工的目的,就需要对施工进行一定的调整,施工中的调整可以会改变原有的所有计划安排,很有很难会导致施工的混乱。在进行施工的时候,环境保护问题也是要注意的,施工的调整也可能对环境造成破坏,这样不但会影响施工地的整体环境,对人们的生活也会带来一些影响。在很多的施工中,虽然图纸中对预留口和割接点的位置进行了标记,但是在实际的施工中,可以会出现施工的位置和管道的性能与设计要求不符合的情况,在出现这种问题的时候,施工人员通常的做法就是继续施工,这样可以会导致严重的安全隐患。在进行防治的时候,预留口和割接点位置应该是以道路中心线为基准的,在施工图纸上要标记清楚,施工单位要按照施工图纸来进行施工,在进行施工的时候,可能会出现征地拆迁的情况,这时可能会出现预留口无法按照施工图纸施工到位,要及时进行上报,然后针对出现的问题进行解决。对割接点位置管材和设计不相符的时候,要对管材进行更换,管道的材质对割接点的质量影响是非常大的,为了保证施工的质量,一定要对施工进行严格的管理,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解决,保证施工工程顺利进行。

4、各类管配件法兰部位螺栓连接

在进行管道施工中,任何一项施工的施工质量都是影响整个工程的施工质量,其中管配件的法兰连接部位的操作也要非常重视,在这个施工部分中,只要对法兰进行螺栓连接就可以,但是在进行连接的时候,一定要确保有橡胶垫片,没有橡胶垫片会使得密封情况不好,出现渗漏的情况。在进行施工的时候,要全面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对自己工作内部的项目进行反复检查。管道水压试验前,复查各设施井内阀门等管配件的安装情况。水压试验管段所有敞口应堵严,不得采用阀门做堵板,以检验各法兰连接部位安装是否严密。

(二)施工管理方面存在的通病与防治

1、开工核验前准备工作不充分

为了保证施工工作的合理有序展开,确保自来水管道铺设的工期,施工建设人员需要对施工过程中应用的主要仪器和设备进行全方位的检验和审核,一方面主要审核所有的设备是否齐全,数量是否准确,另一方面主要检查所需设备是否运作良好,仪表指针等运作情况是否稳定。在防治方面,进行开工核验前,要严格审查机械设备、仪器或设施是否到位且满足现场施工要求,并进行报验。由于城镇的自来水管道的铺设工作需要考虑到城镇居民用水的高峰时段,城镇工作的计划和安排,所以实际的施工时间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为了保证按期完成施工任务,施工单位在竞标成功后,需要马上进行相关材料的汇报,和部分施工试验工作。

2、进场材料质量的控制

施工建设所需的管道等建材没有相应的出厂合格证明和质量检验合格证,管道铺设的零部件比如螺丝、连接管口等数量出现偏差,石灰、水泥等基础的使用材料数量与实际施工所用数量存在差异等等。在进行防治的时候,要对工程中前按批次进行材料报验,同时任何一项投入使用的建筑材料都必须具备合格证明和质量检验证明,保证建材的基本质量,另外施工人员需要对施工项目进行系统的设计和规划,依据规划的数据进行水泥等材料的引进,并对每一次的具体引进数量进行系统的数据记录,确保数据准确性和及时性,不错误记录,不遗漏记录。

3、管道内部清理不到位影响供水水质

自来水管道在生产、运输和安装的过程中可能进入大量的杂质和泥土、灰尘,施工人员在安装之前没有进行清理,或者是清理不到位;后期的清淤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于管道内部的杂质和污泥等没有清理到位,严重污染了自来水的质量。在进行防治的时候,为了保证管道的清洁,需要选择清洁的材料安置场地,尽量选取具有一定高度的材料安置地点,避免出现雨水的渗透,在阴雨天需要采取一定的遮蔽措施,避免雨水冲刷大量的污泥进入管道内部。管道安装完毕后需要进行及时的清污工作,同时需要保证清污工作的质量,避免进行表面功夫的处理。

二、自来水管道施工安全保护措施

(一)一般性措施

各种施工作业人员持证上岗,配备相应的足够安全的防护用具和劳保用品,严禁工作人员违章作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施工中选用达到国家安全防护标准的机械、电器设备,各种自制设备、机电设备通过施工前安全检验及性能检验合格后方投入使用。施工现场照明设施齐全,经常检修,保证正常的生产和生活。在工地重点部位悬挂安全标志、危险地段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护拦。施工期间,加强监控量测,及时反馈量测信息,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安全及地面建筑物安全。必须做好安全防护设施的准备工作,基坑作业时,要求施工人员戴好安全帽,不得穿拖鞋进场施工[3]。

(二)用电安全措施

配电系统实行分线配电,设总、分配电箱,动力、照明配电箱,不同用途的电箱加注相应的文字标识,箱体外观完整、牢固、防雨防尘。各施工人员应掌握安全用电的基本常识和所用设备性能,用电人员各自保护好设备的负荷线、地线和开关,关现问题及时找电工解决,严禁非专业电气操作人员乱动电器设备。所有用电设备,按规定设置漏电保护装置,金属外壳设置可靠的接零及接地保护,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解决。加强对使用电焊、电热设备、电动工具的安全管理,维修保管由专人负责。

(三)机械安全措施

各种机械要有专人负责维修、保养,并经常对机械运行的关键部位进行检查,保证安全防护装置完好,设备装置附近设标志牌及安全使用规则牌,无进行年审过的机械不得进场施工。机械设备视其工作性质、性能的不同搭设防尘、防雨、防砸、防噪音工棚等装置。锯木机必须安装反刀架,防止反向进料切割;空气压缩机要有安全罩。运输车辆服从指挥,信号灯齐全,制动器机械性能良好。

(四)防火安全措施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施工中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省市有关消防防火管理规定。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成立消防领导小组,明确任命工程各部门防责任人,各司其职。实行逐级消防责任制并检查执行,处理隐患、奖罚分明。施工现场和生活区临设按消防要求搭建,水源配置合理,禁止使用电热器具取暖和煮饭,配备齐全的消防器材,并经常检查。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入库存放,不得露天堆积。

(五)场地安全防护措施

施工现场有安全员定期巡视,重点是人行、车辆进出通道、基坑两侧等位置。施工现场设立明显指示牌和警示牌,定期检查施工围蔽状态。加强雨天施工的组织管理、汽车检测工作,预防支架倒塌、雷击和交通事故。

(六)大型管道吊装安全防护措施

吊装应由现场施工负责人负责指挥,指挥人员必须熟悉机械吊装的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和指挥信号;架驶员必须听从信号进行操作。?管子在下沟前应先进行试吊,确认可靠后方可吊运。起吊及搬运管材、配件时,对于法兰盘面,非金属管材承插口工作面金属管防腐层等,均应采取保护措施,以防损坏。在起吊作业区内,任何人不得在吊钩或被吊起的重物下面通过或站立。管节下入沟槽时,不得与槽壁支撑及槽下的管道相互碰撞;沟内运管不得扰动天然地基。在工作中起重人员禁止用手直接校正已被重物张紧的绳子,如钢丝绳、链条等。吊运中发现捆缚松动或吊运工具发生异样、怪声应立即指挥停车进行检查,绝不可图侥幸之心。

(七)临时用电安全防护措施

建立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用电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制度,并建立相应的技术档案。建立技术交底制度。向专业电工、各类用电人员介绍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用电技术措施的总体意图、技术内容和注意事项,并应在技术交底文字资料上履行交底人和被交底人的签字手续,注明交底日期。建立安全检测制度。从临时用电工程竣工开始,定期对临时用电工程进行检测,主要内容是:接地电阻值,电气设备绝缘电阻值,漏电保护器动作参数等,以监视临时用电工程是否安全可靠,并做好检测记录。建立电气维修制度。加强日常和定期维修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并建立维修工作记录,记载维修时间、地点、设备、内容、技术措施、处理结果、维修人员、验收人员等。建立工程拆除制度。建筑工程竣工后,临时用电工程的拆除应有统一的组织和指挥,并须规定拆除时间、人员、程序、方法、注意事项和防护措施等。建立安全检查和评估制度。施工管理部门和企业要按照JQ59―88《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定期对现场用电安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建立安全用电责任制。对临时用电工程各部位的操作、监护、维修分片、分块、分机落实到人,并辅以必要的奖惩。建立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定期对专业电工和各类用电人员进行用电安全教育和培训,凡上岗人员必须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上岗证书,严禁无证上岗。

三、自来水管道施工应急安全措施

(一)土方坍塌应急措施

基坑开挖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时,应查清原因,并立即采取纠正措施,严重的要及时报告。发生变形状态,(如裂缝、下沉,特别支护变形,)应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或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加固。土方发生坍塌时,应组织力量,抢救伤员,同时断电源,防止触电。在抢救伤员时,应做好对伤包扎保护,防止伤员受到二次伤害。当支护结构变形过大,明显倾斜时,可在坑底与坑壁之间加设斜撑,如基坑周边场地允许,可设置拉锚。当坑边土体严重变形,且变形速率持续增加时,视为基坑整体滑移失稳底前兆,应立刻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可用沙包或其他材料回填基坑,待基坑稳定再作妥善处理[4]。

(二)雨夏季施工事故的应急措施

本工程处于雨夏季雨水多的时节,当发生事故时,应保持冷静,在事故应急小组的指挥下,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当事故发生后,如有人员受到伤害,应按照有关事故应急预案(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管(基)坑坍塌、触电事故等)组织抢救。

(三)机械设备的应急救援措施

发生机械设备事故,当事故中有人员伤亡,必须先抢救和保护有关人员的安全,同时按以下的措施实施:

1事故发生后,操作人员应立即停止设备运行,保护事故现场,并通知所在单位有关部门和领导,该单位应根据《设备管理规定》处理,并上报资产管理部。

2当发生有人员受伤的事故时,应按照应急方案实施应急处理。

3比较严重的伤亡事故,应根据不同的伤害,按照应急预案的有关条款实施应急处理。如:按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坍塌、触电、火灾、中毒等事故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理。

4对可能危及现场安全的有关事故设备,应指派有经验的专业人员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理措施,防止二次伤害。如:某些大型设备失控、倾复等。

篇(9)

一、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推进城乡污水处理的情况

今年7月份,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明确提出了“*”节能减排工作目标、总体要求和九方面的工作任务。我部对方案中要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我们将以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为重点,科学编制城乡规划,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推进建筑节能,落实公交优先战略,创新污水处理工作机制,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以健全法规制度为基础,以经济激励政策为引导,以科技进步为支撑,以落实技术标准为保证,以加强考核评价为手段,扎实做好建设领域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城镇发展模式转变,实现城乡可持续发展。

其中,建设部关于减排工作的目标是:到“*”期末,全国设市城市和县城所在的建制镇均应规划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全国设市城市的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新增城市污水处理能力4500万吨。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新增城市中水回用量35亿立方米。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60%。

为了确保完成减排工作任务,实现减排规划目标,我们将从如下领域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

(一)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一是指导各地在城市规划编制中体现符合当地可持续发展要求的资源指标、环境指标,并作为强制性内容。二是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把好新上项目准入关。

(二)实施水资源节约项目,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一是贯彻落实《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到2010年基本完成对运行超过50年以及老城区严重漏损的供水管网的改造,全国设市城市供水管网平均漏损率不超过15%。二是在城镇全面推广生活节水器具。三是力争北方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污水处理量的20%,南方沿海缺水城市达到5~10%。四是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编制完成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等,并按职责分工抓好相关工作的落实。五是进一步完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的相关标准,研究制定《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政策》,强化污泥处置的管理,防止二次污染。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再生利用技术政策、标准规范的贯彻实施,推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加强城镇水环境综合整治,逐步建立良好的水循环体系。六是研究制定《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设计指南》、《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经济政策》,开展农村污水处理试点项目,建立农村污水处理技术研究中心。

(三)依靠科技,加快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一是启动一批国家级的重点项目,以推进减排技术的研发。二是广泛开展减排国际科技合作,积极引进国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和管理经验,更有效地组织实施好中荷“中国西部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经济适用技术及示范”等国际合作项目。三是构建科技交流平台。

(四)强化责任,加强节能减排管理。一是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二是加大实施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力度。三是加强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

(五)健全法制,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一是积极做好城市排水和污水管理等方面行政法规的制定及修订工作;积极研究开展节约用水等方面的立法准备工作。二是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三是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严格节能减排执法检查。

(六)完善政策,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一是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二是完善和实施有利于减排的财政税收政策。配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鼓励节能减排设备、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方面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七)加强宣传,提高全民节约意识。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开展节能减排宣传。一是每年制定节能减排宣传方案,主要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二是做好每年一度的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10周年总结表彰大会。

二、应对挑战,加强保障供水安全工作的情况

当前,我国饮用水安全面临着严峻的形势。一方面,地面水环境质量没有根本好转。根据*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的数据,全国七大水系地表水监测断面中,Ⅰ~Ⅲ类水质占41%,Ⅳ~Ⅴ类占32%,劣Ⅴ类水质为27%,除珠江、长江干流水质较好外,辽河、淮河、黄河、松花江水质较差,海河污染严重。在47个重点城市中,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80%以下的有14个。特别是近几年,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事故频发,严重影响饮用水安全。2005年11月13日,中石油吉化公司双苯厂苯胺车间发生爆炸及有机物泄漏事件,致使松花江吉林市以下江段的苯和硝基苯严重超标,造成松原市、哈尔滨市等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2005年12月中旬,韶关冶炼厂设备检修期间超标排放含镉废水,导致广东省北江韶关段发现镉超标,沿江的重要城市英德、清远、佛山、广州北江饮用水水源地受到威胁;*年5月28日下午,在太湖富营养化导致蓝藻暴发的环境背景下,由于污水形成的污染团进入太湖,并顺水流推移至水厂取水口,造成水源水体污染,水质恶臭,严重影响无锡市近百万群众的正常生活;*年7月1日,江苏宿迁上游客水污染团进入沭阳县自来水厂取水口,造成饮用水源严重污染,水厂停水;*年7月中旬,作为吉林省长春市重要水源水库之一的新立城水库出现大量蓝藻,导致长春市第三水厂临时停产,紧急切换水源。

另一方面,我国仍是发展中国家,但新执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已经与国外发达国家水质标准接轨。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质指标增加到106项,其中常规性指标43项,非常规性指标63项。总体上看,我国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已经与世界卫生组织《饮用水水质准则》、《欧盟饮用水水质指令》、《美国饮用水水质标准》等国际发达国家的饮用水水质标准全面接轨,对水源保护和供水设施技术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期间,建设部将加强如下工作以确实解决饮用水安全保障问题:

(一)加强供水安全管理。针对我国供水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构建供水安全规划与管理的技术方法体系,制定供水安全保障的技术经济政策体系。

(二)建立供水水质监控网络及预警体系。针对我国供水水质监测技术落后、监管体系不健全等问题,构建和完善供水安全监测、预警、督察技术体系。

(三)强化城市供水安全技术保障。针对不同水源的水质特征,建立“从源头到龙头”全过程的监测、预警、处理的供水安全保障综合技术体系。

(四)构建城镇供水应急系统。针对突发性水污染事故频发、城市应急供水预案不规范、应急处理设施不健全等问题,构建应急处理技术体系,形成与水厂现有工艺和设施相匹配、便于实施、快速响应、经济有效的城市供水应急处理设施,制定应急预案和实施细则,并组织不同类型的应急供水演练。

三、关于“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介绍

“*”期间,建设部将会同相关部委共同实施“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以下简称“水专项”)是《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确定的16个重大科学技术研究专项之一,该专项实施关系到主要污染物减排和水污染治理目标的完成,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责任重大,任务紧迫。水专项目标定位于为水环境改善、水体污染物减排和饮用水安全保障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将水专项实施任务与国家重点污染治理工程和流域水污染治理规划有机衔接,与地方治污工作密切结合,紧扣《纲要》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合力推进,积极推动专项的启动,目前专项工作已取得阶段性进展。

《水专项实施方案》紧紧围绕《纲要》要求,以水环境质量改善和水体污染物减排国家目标为导向,在河流水环境整治、湖泊富营养化控制、城市水环境综合整治、饮用水安全保障、水环境综合管理与监控预警等五个主题开展研究,分三个阶段(*-2020年,共15年)予以实施。

目前,水专项在围绕《纲要》要求的基础上,与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相结合,充分考虑了近期我国水体污染的总体形势和发展趋势,在专项重点任务设置上,注重了污染源控制与治理共性技术的创新和集成,从而为减排目标的实现提供技术支撑和储备;在水专项项目示范地的选择上,注重与近期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安排和地方重大污染控制计划相衔接,重点考虑了“三河”(淮河、海河、辽河)、“三湖”(太湖、滇池、巢湖)、“一江”(松花江)、“一库”(三峡水库)在内的国家水污染重点控制区域,以及珠三角、长三角和环渤海等城镇发展密集地区。

篇(10)

(一)目标任务。完善管理机构;健全管理制度;提升管理水平。

(二)工作重点。

巩固完善区、镇(街道)、社区三级管理网络(机构),落实管理人员;制定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例会、信息报送制度,做到机构健全、人员到位、制度保障。严格执行考核标准,强化污水处理企业日常运行管理。

(三)推进计划。

---一季度完成排水处人员管理职责修订并调整工作分工;检查落实镇、街道排水管理办公室机构人员到位情况,分解下达管理任务,并由各镇、街道选定社区兼职管理人员,形成管理网络。

---三月份起采集登记辖区内排水户基本情况,进行动态更新,建立相关台账资料。

---三季度完成污水系统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处理预案的制定和修改工作。

---四季度完成新增18个优质养护示范片(点)的评选工作。

---7月初、12月末分别对各镇、街道进行半年度、年度排水管理工作情况检查和考核。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考核标准,加大对区属污水处理企业出水水质、化验室、在线监测数据与中控管理、污泥处置等方面薄弱环节的管理力度和检查频率,科学分析,查找问题源头,确保我区污水处理企业的安全运行和达标排放。

二、养护管理

(一)目标任务。

1、提升养护考核力度,根据市区两级制订的养护管理标准和考核办法,细化量化考核细则,侧重暗访和巡查,体现考核实绩。

2、提升养护管理水平,在区管污水管网养护队伍全覆盖的基础上,推行养护管理标准化,确保管网设施运行合格率100%,排水达标区巩固率保持100%。

3、提升养护台帐资料,按照《区排水达标区运行维护工作台帐资料分类目录》的要求,做好7个大类43个子目的台帐,如实反映养护工作量。

(二)工作重点。

1、在落实专业养护队伍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养护管理任务和责任。根据招标结果,各个专业养护管理单位全面进场作业,履行养护管理职责。

2、根据《市排水达标区运行维护考核细则》严格实施考核管理。月考、季考、年考工作扎实有效。

3、制定完善《养护作业计划》、《日常巡查制度》、《社会服务承诺制度》、《安全文明管理制度》、《管网设施养护管理公示制度》以及《管网设施安全运行应急预案》等相关管理制度。

4、以镇、街道为单位,各建立2个以上区级优质养护管理示范片区(示范点),并争创3个市级优质养护示范点。片(点)既可以是居民小区,也可以是工业园区或商业片区。

(三)推进计划。

---2月底前签订养护管理合同,完成养护任务交接。承发包单位共同完成养护片区划分,制定年度养护管理和清通作业计划。

---3月底前上报养护作业计划并进场作业;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巡查员全面上岗巡查;示范点基础工作基本到位;

---3月底前完成考核实施方案制定、考核小组组建、相关表格设计等基础性工作。

拟组建3个考核小组:

考核小组成员由区排水处每组1人、各街道1-2人组成,排列第一的街道为牵头单位。月考由各牵头单位组织在组内进行,区排水处组织人员随机暗访。季度、半年度、年度考评由区排水处组织交叉进行。

同时,由各镇、街道推荐10名以上热心公益的社区居民代表,参与养护考核社会满意度评分。

---4月,完成相关制度制定;制作养护台账范本;养护单位完成至少一个养护片的清通作业;四月初结合月度考核进行一季度运行维护内业、外业综合考核,召开一次现场推进会。

---5-6月,养护示范点建设基本到位。组织一次养护管理业务培训。

---6-7月,组织二季度暨半年度养护管理工作考核,总结半年度工作。根据考核评分情况,核算请拨半年度养护经费;继续梳理完善管网基础资料,核对市、区、街道三级承担经费管网长度,逐级申请调整拨付比例。

---8-9月,完成排水达标区创建扫尾,全面组织一次“回头看检查。养护管理工作进入常轨状态。

---10-11月,组织示范点验收命名。

---12月,组织年度考核、年终评优等工作,根据考评结果,结算年度养护经费。

三、执法管理

(一)目标任务。初步形成市、区、街道(镇)三级执法管理网络,对违法违规现象进行有效遏制,使控源截污、规范排水工作逐步纳入依法管理轨道。

(二)工作重点。完善排水户动态监管、行政许可和执法处罚三项机制。

(三)推进计划。

---一季度调查建立排水户分布情况台账资料。

---二季度开展执法大检查,完善行政许可审批流程,明确各方责任,逐步形成行政许可申请—勘察—审批快速通道,年接管单位办证率达100%。

---三季度根据污水系统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处理预案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上报和联合执法工作。

四、工程管理

(一)目标任务。

1、完成排水达标区扩面创建扫尾延伸工作(雪浪2个)。

2、规范工程管理和资金管理,积极对上争取控源截污工程资金。

(二)工作重点。

1、完善遗漏管网的覆盖,对原来的管网盲区在条件具备后不断延伸覆盖,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文明工地管理。

2、完善重点区域的截污,对遗留和新增的少数工程区块制定计划,全面完成达标创建。对历年来完成达标创建的608个区块要拾遗补缺,进一步完善创建中错接漏接的区域。尤其是对梁溪河、直湖港、小溪港等入湖河道以及居民生活密集区、排水大户作为重点加以复查补课,巩固创建成效。

3、完善申报资金的材料,按照资金申报拨付程序,积极组织省、市、区三级资金申报,配合各级财政做好各类审计工作。疏理规范建设程序中的资金申报材料,确保各个环节规范有序。

(三)推进计划。

---2月底前工程区块全面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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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间环保工作总体目标

根据国家和省对环保工作的要求,对照全国生态区考核验收标准,到*年,全区经济、社会、环境指标全面达到全国生态区验收标准;到2010年,全区的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排污总量比*年分别削减22.5%和16.5%,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70%以上,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100%。环境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实行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

1、提高建设项目环保准入门槛。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定武进区制造业产业、产品和技术指导目录和化工企业淘汰目录,严格控制印染、化工、冶金、电镀等污染项目建设。禁止建设国家规定的“十五小”、“新五小”以及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三致)和恶臭气体的项目、禁止新建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有污染的化工项目,严格控制在非工业园区(集中区)外建设有污染的项目,禁止不符合规划的项目。在招商引资中环境准入门槛不得降低。

2、提高环保标准。根据全区工业结构调整意见,每年列出一批环境污染重、安全隐患大、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项目),并认真落实关停和淘汰措施。组织开展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年底前,研究制定全区化工行业整治方案,关停一批、搬迁一批、淘汰一批。从*年起,对园区以外的小型化工企业,不再批准任何形式的改、扩建项目;化工企业全面执行《江苏省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一级标准,城镇污水厂全面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一级B标准。到*年底前,全区重点区域、流域的化工污染达到省整治标准。

3、提高排污收费。*年底前,出台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调整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在*年底前,适当提高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开征城市施工扬尘排污费。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到*年,城镇集中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费调整到1.3元/吨,保证50%以上的处理费用于管网建设。

4、提高治污奖励。建立排污者付费、治污者受益、管理者奖励机制,对治污投资按照略高于社会平均投资回报率核定价格和收费标准。采用以奖代补、财政贴息等形式加大支持经营性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用地、用电、税收享受国家和省制定的优惠政策。“*”期间,区政府每年落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2000万元,作为重点项目建设的引导资金。每年落实100万元,用于奖励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5、严格环保执法制度。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全区区域、流域开发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工业、交通、能源、水利、城市建设的专项规划,所有开发建设项目,都必须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所有工业园区(集中区)、开发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工业园区(集中区)的项目一律停批。对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及水环境功能要求的区域,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对太湖流域的医药中间体、农药中间体、染料中间体等污染严重、不能稳定达标的生产项目以及居民集中区附近产生刺激性废气的生产工艺或生产线实施强制淘汰。在太湖、湖一级保护区内的化工企业一律实施关停转迁。对偷排、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一律实施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实施关闭。对阻碍和干预环保执法的,依据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严格生态功能区划保护。根据省环境功能区划,结合武进国土资源实际,将环境容量作为区域生产力布局的重要依据,确定全区优先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根据不同功能的不同要求,制定相应的环境准入标准和门槛。

(二)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1、根据《武进区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制定武进区循环经济实施办法,实施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资、价格、财政、税收、收费和绿色采购等政策。设立区级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用于支持发展循环经济重大项目。

2、全面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地方标准或排污总量超过地方政府核定限额的企业,实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列入区重点污染源的,必须强制实行清洁生产审核。

3、鼓励企业开展ISO14000环境体系认证。在*年之前,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省批准的工业小区、4A级旅游区(点)以及国家名胜区要全部通过ISO14000认证,重点出口企业全部通过ISO14000认证。

4、鼓励和培植优势和潜势产业。在一、二、三产业以及企业、区域、社会三个层面开展循环经济实践。重点培养和发展动力机械、现代视听、电子、精细化工和新型材料产业。

(三)着力解决环境突出问题

1、根据常州市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削减指标,制定全区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减排计划和实施方案,并以目标责任制的形式分解落实到各镇、开发区、各部门和重点排污单位,确保削减计划落到实处。

2、区政府每年公布各地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对没有完成减排任务的地区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3、全面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对所有单位实行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和超总量排污。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水域纳污能力或水功能区水质不达标的地区,禁止新发排污许可证。

4、积极推进尾水资源化工程。尽快研究中心区污水集中处理厂尾水出路问题,重点实施排污口改道和尾水深度处理,减轻对区域水体的污染。

5、改善酸雨控制区大气环境。积极推进禁燃区工作,对禁燃区范围内的燃煤设施实施限期淘汰,逾期未淘汰的,一律责令停止使用或强行拆除。加快禁燃区外锅炉、窑炉的改造,杜绝冒黑烟等超标排污行为。编制全区集中供热方案,已建成的热电联产项目,要不断完善管网建设规划,凡在管网已覆盖的区域,禁止新上燃煤设施。强制建设热电企业的脱硫工程,*年前,所有热电企业必须全部安装脱硫设施。推行清洁能源工程,重点普及天然气使用,凡符合条件使用天然气的,一律不再新批燃煤设施。鼓励太阳能、沼气等清洁能源的使用。强化机动车尾气管理,严格执行车辆尾气年检、抽检制度,淘汰和停止使用尾气不达标车辆。严格城区施工场地管理,全面实施持证施工,对施工场地扬尘控制措施不落实的,一律责令停工。

6、切实解决固体废物污染。制定严格的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严格把好危险废物产生的源头关、贮存转运的过程关、填埋焚烧的处置关。加快建设印染污泥、电镀污泥的资源化工程,建设危险废物特种焚烧处理厂。高度重视医疗废物的处置,所有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率必须达到100%。探索废旧电子、电器废物、建筑垃圾、工业一般废物的综合利用。对综合利用的废物根据国家和省政策,享受税收优惠。加强核与辐射污染的控制。

(四)积极创建全国生态区

围绕到*年创建全国生态区的目标,区政府制定建设全国生态区实施方案,并列入区年度工作计划。突出抓好全国环境优美镇的创建,突出抓好工业污染防治,突出抓好水污染治理,突出抓好循环经济发展,突出抓好农业生态环境建设,突出抓好重点环境问题的解决,突出抓好生态创建的细胞工程、亮点工程,使武进的经济、社会、环境在更高层次上运行。

(五)创新环保工作机制

1、建立环境价格机制。依照省市统一部署,在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前提下,逐步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开展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污指标初始权的有偿取得。探索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推行排污权交易。

2、建立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市场化运营机制。全面开放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经营市场,降低市场准入条件,鼓励社会资本采取BOT、BT、TOT等形式参与经营性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污水处理设施强制实行社会化运营。

3、建立完善环保投入机制。落实“211环境保护”支出科目,将环保投入列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逐年加大对环保的投入,到*年,全区一般预算支出中环保类支出比*年增长1.5倍以上,全区环保总投入占GDP的3%以上。全区的土地出让收益、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重点支持污水收集管网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4、建立环境应急机制。*年6月份前,制定区环境应急预案,建立覆盖各镇、开发区、各单位的环境安全应急防控体系,扩大环境污染监控和事故预警覆盖面,将环境安全责任落实到各镇、开发区、各单位。

5、健全环保考核机制。将环境质量考核和环保工作考核有机结合,实施区与各镇、开发区、各单位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考核干部实绩的重要依据。从*年起,把生态建设作为对镇、开发区和部门负责人考核的重要内容,实施单独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