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社会团体成立申请书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一、社区社会组织的定义: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由社区居民、驻社区企事业单位等社区成员在社区范围内单独或联合举办,在社区范围内开展活动,以满足社区居民不同需求为目的的社会组织。
二、社区社会组织登记
(一)登记的范围和对象。在城乡社区范围内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组成、举办,在社区范围内开展活动、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备登记条件的,可以向市民政局申请登记为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登记条件。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社区社会团体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市)+社区名称+业务范围的反映+社团性质的标识名称”组成,如市社区青年志愿者协会;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市)+社区名称+字号(不强制)+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如市六合社区医疗服务中心。
2、有固定的办公或活动场所。
3、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其中社会团体有2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5个以上的单位会员)。
4、社区社会团体的开办资金,个人发起成立的不低于1000元人民币,单位发起成立的不低于5000元人民币;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不低于5000元人民币(业务主管单位有要求的从其规定)。上述资金要求需提供银行资金证明即可。
5、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6、业务主管单位规定在登记前需要领取从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还要先办理从业许可证。
(三)登记应提供的材料。申请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1、筹备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活动资金证明和活动场所证明;
4、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5、会员名册;
6、章程草案。
(四)登记的程序和期限。由发起人或举办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其中社会团体不再经过筹备阶段,直接进行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手续。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或需要终止活动的,应及时向民政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五)监督管理。社区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镇、街道办事处;文体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镇、街道办事处,其余为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经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三、社区社会组织备案
(一)备案范围和对象。进行备案的是在社区范围内由自然人自愿组成或举办,在社区范围内开展活动、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但不具备登记条件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二)备案条件。进行备案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社区社会团体的名称由“社区名称+业务范围的反映+社团性质的标识名称”组成,如社区老年协会;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由“社区名称+字号(不强制)+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如六合社区文化服务中心;
2、社会团体有5人以上的会员,民办非企业单位有相应的工作人员;
3、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或服务场所;
4、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负责人。
(三)备案程序和要求。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备案,按以下程序办理:
1、有备案要求的社区社会组织,由发起人填写《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经“枢纽型社区社会组织”(没有成立“枢纽型社区社会组织”的,由居委会审查)同意后,向镇、街道办事处、申报备案,有章程的同时提交。
2、社区社会组织名称、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有变更事项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填写《市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变更备案表》,及时向“枢纽型社区社会组织”、镇、街道办事处办理变更手续;有法律法规不允许开展活动的以及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终止的,应按章程规定的程序解散、终止,主要负责人应负责于组织解散、终止之日起30日内填写《市社会组织申请注销备案表》,到镇、街道办事处申请注销备案,并上缴备案证书。
社区社会组织注销的,剩余财产应在备案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用于社区社会组织所在区域的相关事业。
3、社区社会组织的编号由镇(街道办、区)编号+类别编号+四位流水编号。如市办社区志愿者协会可编号为号。
一般来说,农民合作组织的发起人主要应承担以下职责:一是安排筹建过程的程序和有关工作;二是组织草拟章程;三是动员发展会员;四是办理审批手续;五是筹备并组织召开成立大会;六是在成立大会上报告筹备工作情况。
二、申请成立农民合作组织需要什么?
农民合作组织章程,是约束农民合作组织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它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由全体成员共同讨论通过以后,方可执行。因此,农民合作组织章程,可以聘请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代为起草,也可以借鉴比较完整、规范的同类合作组织章程文本,根据自身的情况加以改造和完善。
一般来说,农民合作组织章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总则。应载明合作组织的名称、性质、工作原则、成立时间及办公地址等内容。二是会员。应载明加入的条件、权利与义务、加入与退出的规定等内容。三是管理机构。应载明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理事会的产生及其职权、监事会的产生及其职权等内容。四是职能。应载明合作组织应为会员提供的服务项目、对外服务的原则、兴办实体等内容。五是财务。应载明合作组织资金的来源、会员应缴纳的股金或会费、收益的分配、公共积累等内容。六是终止与清算。应载明合作组织终止的条件、终止后共有资产或债务的清算及清偿顺序等内容。七是附则。应载明章程生效的时间以及其它事项等内容。
此外,还要撰写合作组织成立申请书。其主要内容包括:成立的必要性、名称、办公地点、会员人数、股金总额、业务范围、运营方式、理事会与监事会人数等。成立申请书写好后,连同章程草案、发起者签名单、乡镇政府介绍信,一并递交给县级主管部门(县农村经营管理指导站、农业局、畜牧局、林业局等)办理申请成立的手续。
57岁的天津人董坚,匆匆赶到了位于北京八宝山南侧的北京市一中院审判大楼。10月9日下午,他状告卫生部行政不作为一案,在第18法庭开庭审理。
六年前,董坚等164人书面发起筹备“中国爱眼协会”,其中有不少人是当时国家的眼科权威人士。他们说,成立这个协会的目的是改变国人视力保护不力的现状。但是,按照中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成立社会团体,首先需获得所在行业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才能在民政部门登记。因此,成立“爱眼协会”首先要征得卫生部的同意。
董坚称,从2000年2月到2004年1月,长达四年的时间里,他多次向卫生部医政司综合处、人事司等部门递交成立“中国爱眼协会”的申请,并应卫生部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九次修改和补充。而对于是否批准成立这个协会,卫生部迟迟未给予明确的书面答复。
去年2月3日,董坚以个人名义将卫生部告上法庭,要求裁定卫生部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正式答复的行为系“行政不作为”,并要求被告作出正式书面答复。今年3月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才正式受理此案。
据法学界人士称,此案因涉及“结社自由”而有敏感意味,引起了医学、法学界等社会各方的高度关注。近十家媒体前往旁听了案件庭审。
据《财经》记者了解,原告董坚1992年即开始介入防治眼病、保护视力的工作,是中国“全国爱眼日”的四位首倡人之一。
在10月9日的庭审中,董坚认为,卫生部收到他的申请资料后,未给予正式答复,使其陈述权、申辩权受到损害;要求裁定卫生部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正式答复的行为系“行政不作为”,并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是否批准筹备社团作出书面决定。
董坚的律师、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夏霖律师称,卫生部审查和批准筹备社团申请的行为,是一种行政许可。依据《行政许可法》,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一次性告知义务,因此,被告应当对董坚的申请给予明确的书面答复。
“中国爱眼协会”另一位筹备发起人,中华眼科学会主委、协和医院眼科主任赵家良教授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该案诉讼。在赵等眼科专家看来,中国日趋严峻的眼病防控形势,仅靠卫生部门的力量不足以应对。而通过成立“中国爱眼协会”这样的民间组织,广泛动员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也符合世界卫生组织倡导的社会化医学的原则。
卫生部的诉讼人之一、卫生部人事司宋峻处长在法庭上表示,卫生部对于此事不是不作为,而是积极地作为。但经相关工作部门认真审核,认为其提供的材料不齐全、也不符合要求,并曾多次当面口头或通过电话对原告等人的申请提出补正意见,不存在“行政不作为”。但原告始终未能提供符合卫生部有关内部规定要求的补正资料,因此卫生部一直未正式受理其申请。
卫生部的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的贺少林律师则强调,原告没有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明其曾向卫生部提出过“申请书”的直接证据,既没有邮寄证明、也没有签收回执。因此,原告之诉没有证据支持,是不能成立的。
对此,原告董坚声称,在四年多时间里,他数次请求卫生部的人给个书面答复,哪怕是只有签名的白条,但均遭拒绝。
据内部人士透露,卫生部工作人员在一次电话答复董坚的询问时,告之没有必要成立“中国爱眼协会”。其中原因是中华医学会已设立了眼科分会;另外,还有全国防盲技术指导组等组织从事有关眼部疾病防治的社会工作,应充分发挥现有机构或组织的职能。这两个协会尽管名义上是“民间组织”,实际上完全隶属于卫生部。
下午3时,审判长宣布休庭。法院将另行择日公布判决结果。
一种是自己到国家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事宜(中国商标法允许本国公民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申请)。另一种方式是委托一家经验丰富的商标组织来向您提供商标服务。这样,会节省您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当然,对方会收取相应的费。
2、 商标在先注册权利的查询工作:
商标查询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或其人在提出注册申请前,对其申请的商标是否与再先权利商标有无相同或近似的查询工作。值得注意的是商标查询虽然不是注册商标的必经程序(遵循自愿查询原则),但此项工作可以大大减少商标注册的风险,提高商标注册的把握性。在查询过程中,会受数据处理及商标申请审查期等等原因的影响,使得部分在先申请的商标无法进入数据库,因此无法查询检索到该部分信息。另外商标查询与审查工作由不同人员承担,而查询人员与不同审查人员的审查观点上可能出现不同的意见,因此,商标查询的结果不能当做法律依据,不具备法律效力。所以,注册商标之前,找一家专业的商标查询公司或一家具备完善的商标查询条件的商标组织是十分重要的。
3、 申请商标资料的准备:
(1)如果您是以自然人名义提出申请,需出示您身份证及递交本人身份的复印件。如您是以企业做为申请人来申请注册,需出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提供经发证机关签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有单位公章及个人签字的填写完整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2)商标图样10张(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交着色图样10张,黑白墨稿1张)。提供的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纸张或用照片代替,长和宽不大于10厘米,小于于5厘米。商标图样方向不清的,应用箭头标明上下方。申请卷烟、雪茄烟商标,图样可以与实际使用的同样大。
(3)准备相应的注册费用:注册的商标规费:1000元,如您是委托商标组织办理,需再交纳1000元左右的商标费
二、申请注册
1、只有具有以下条件的个人或团体才可在我国提出商标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者.个人合伙或者与中国签订协议或与中国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按对等原则办理的国家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符合上述条件.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时,按照自愿的原则,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2001年11月1日起,我国商标局开始受理自然人注册商标申请)。
2、按商品与服务分类提出申请:
目前,我国商标法执行的是商品国际分类,它把一万余种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分为45个类,其中,商品34个类,服务项目11个类。申请商标注册时,应按商品与服务分类表的分类确定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在不同类别提出注册申请这样可以避免商标权适用范围的不正当扩大,也有利于审查人员的核准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3、商标申请日的确定:
确立申请日十分重要,由于我国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一旦发生申请日的先后成为确定商标权的法律依据,商标注册的申请日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日期的最小单位为'日')
三、商标审查
商标审查是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合乎商标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检查.资料检索.分析对比.调查研究并决定给予初步审定或驳回申请等一系列活动.
四、初审公告
商标的审定是指商标注册申请经审查后,对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允许其注册的决定。并在《商标公告》中予以公告。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刊登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没有人提出异议的,该商标予以注册,同时刊登注册公告。
五、注册公告
商标注册是一种商标法律程序。由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申请,经商标局审查后予以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内没有人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经裁定不成立的,该商标即注册生效,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人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一个商标从申请到核准注册,大约需一年至一年半时间。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注册商标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以申请商标续展注册。
六、领取商标注册证
通过的由人向商标注册人发送《商标注册证》。
直接办理商标注册的,商标注册人应在接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后三个月 内到商标局领证,同时还应携带:
(一)领取商标注册证的介绍信;
(二)领证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工会,或称劳工总会、工人联合会。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在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斗争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工人阶级同资产阶级的利益是对立的,工人们在反抗资本家压迫和剥削的斗争中,认识到必须团结起来,联合起来,才能适应同资产阶级斗争的需要,才能维护自身的利益,取得斗争的胜利,因而,根据工人阶级斗争的需要,便产生了工会。工会原意是指基于共同利益而自发组织的社会团体。这个共同利益团体诸如为同一雇主工作的员工,在某一产业领域的个人。工会组织成立的主要意图,可以与雇主谈判工资薪水、工作时限和工作条件等等。
工会组织关系的介绍信范文一校工会:
×××同志因工作需要由××××调到××××工作,请将会员关系转去。
会费交至20××年×月
经办人签字:(公章)
20××年×月××日
工会组织关系的介绍信范文二工会委员会:
××同志系工会会员,因工作调你单位,现将会员关系转往你单位,请给予接洽为荷。
附:
1、会员登记表×份
2、会费缴至20××年×月份
工会委员会(章)
20××年××月××日
工会组织关系的介绍信范文三工会委员会:
××同志系工会会员,因工作调到你单位,现将会员关系转去,请接关系。
附:
1、入会申请书,会员登记表××份;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基本调查单位,均应依照本实施办法办理统计登记,领取《统计管理登记证》。
本办法所称基本调查单位是指除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外的所有单位,具体包括法人单位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
(一)企业法人:指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
(二)事业单位法人:指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事业单位及各级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机关法人:指依法成立,且有独立经费的各类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政党机关。同时还包括各派。
(四)社会团体法人:指经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社会团体;
(五)其他法人:指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符合法人条件的法人单位。如村委会、居委会。
第四条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一)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二)相对独立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
(三)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的会计核算资料。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是指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业经营户。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管理登记的主管机关。
(一)省统计局是全省统计登记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统计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并负责应当由省统计局直接登记的基本调查单位的登记工作。
(二)市(地)、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登记工作的管理机关和登记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统计登记的具体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统计登记实行在地登记原则,即所有基本调查单位,不论其经济类型、隶属关系、级别规格如何,均应按现行统计管理体制在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办理统计登记。但国家统计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注册登记
第八条凡新建或迁入单位,必须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批准证件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办理统计注册登记,领取《统计管理登记证》。
本《办法》之前成立的基本调查单位,尚未办理统计注册登记的,应在当地统计登记主管机关规定的限期内补办登记手续。
第九条办理统计注册登记应持有下列有效证件:
(一)企业法人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事业单位应当持有机构编制部门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机关法人应当持有该机关依法批准建立的有效文件;
(四)社会团体法人应当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六)法人单位所属的经营性产业活动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当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
(七)其他能证明具备登记条件的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条办理统计注册登记的程序:
(一)申请:申请统计登记的单位填写《统计管理登记申报表》,与有关证明(证件)一并提交统计登记主管机关;
(二)审查:统计登记主管机关对提交的《统计管理登记申报表》及有关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
(三)核准发证:经过审查和核实后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对核准登记的单位颁发《统计管理登记证》;
(四)统计登记机关应当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据此与基本调查单位确立统计资料的报送关系。
第十一条《统计管理登记申报表》的表式由省统计局统一印制,内容包括统计登记事项、统计登记单位签章和统计登记机关签章三部分。
统计登记的事项主要包括:单位名称、单位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行业类别、批准或登记注册机关、登记注册类型、隶属关系、从业人数、企业资产情况、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等。
以上登记项目,均应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有关统计分类标准及国家统一代码填写。
第十二条《统计管理登记证》由省统计局统一印制,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权限颁发。
《统计管理登记证》的编码由省统计局统一分配,各级统计登记机关在分配的区段内按照由小到大的顺序编填,不得间隔、重复。一个单位只能拥有一个代码。
第三章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统计登记单位发生下列变更情况之一者,应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统计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单位名称变更;
(二)单位代码变更(指临时代码变为法定代码);
(三)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变更;
(四)单位地址变更;
(五)单位行业类别变更;
(六)单位注册类型变更;
(七)单位隶属关系变更。
第十四条统计登记单位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有效证件或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该单位主管部门或审批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统计登记机关颁发的《统计管理登记证》;
(四)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十五条已办理统计注册登记的单位如破产、解散、撤销或被兼并,应在批准、决定或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或文件到原统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迁往外地的单位,应当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统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统计注销登记,并在迁入地办理统计注册登记。
第十六条统计登记单位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有效证件或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原主管部门或审批部门审查批准的文件;
(三)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十七条统计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应出具注销登记证明,同时收回《统计管理登记证》。
第四章登记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统计管理登记实行年度检验制度。基本调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持有关证件和《统计管理登记证》到统计登记机关办理年检手续。
年度检验的时间为每年的10月10日至12月10日。具体时间由各级统计登记机关确定。
第十九条《统计管理登记证》自颁发之日起五年内有效,有效期满后30日内,统计登记单位应到统计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换发,或由省统计局决定统一换发。
换发证件的程序与注册登记相同。
第二十条《统计管理登记证》如丢失或损坏,应及时申请补发。
第二十一条各级统计登记主管机关应建立统计登记台帐,及时记录统计登记情况,并据此建立统计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数据库,编报“年度统计登记情况综合表”,更新维护“基本单位名录库”。
第二十二条办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收取一定的工本费,收费标准依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执行。注销登记、年度检验不收费。
一、登记对象
1.社会捐资兴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2.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3.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对社会开放的,且其总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占三分之二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4.国有或集体资产与医疗机构职工集资合办的,且其总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占三分之二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5.自然人举办的合伙或个体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二、登记程序和方法
(一)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民政部《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参加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具体步骤是:
1.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由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向原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复查登记申请,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
2.复查登记须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自查报告;
(2)章程草案;
(3)已填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登记表格;
(4)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3.复查登记须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自查报告;
(2)章程草案;
(3)已填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登记表格;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复印件;
(5)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登记的文件;
(6)其他材料。
4.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发证
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依法核准登记,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对经审查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或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复查登记手续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将申请材料移交卫生行政部门,同时通知当地银行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销其基本帐户和组织机构代码。
(二)新成立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须首先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再到同级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1.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须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章程草案;
(3)已填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登记表格;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复印件;
(5)其他材料。
2.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发证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九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单位在职人数必须75%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年龄的合同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方式之一给付养老金:
一、一次性给付养老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向被保险人给付十年固定年金,如被保险人在领取十年固定年金期内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领满十年固定年金后仍生存,可继续按原领取方式领取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领取期前身故,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单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如投保人有欠交保费的情形,退还上述款项时应扣除欠交保费及利息。
第四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每月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一、交费期:从合同生效日起至最后一次交费日止。
二、领取期:自保险单约定领取年龄的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保险责任履行完毕时止。
本保险的养老金领取年龄分为50、55、60、65、70周岁五档,最低领取年龄的约定要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标准。领取方式分为月领和一次性领取。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养老金领取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交费方式、交费金额、领取年龄和领取方式等确定,具体标准详见《瑞祥养老金保险费率表》。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可选择趸交(一次交清)及期交(按年或月交纳)。采用期交方式的,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在每期的生效对应日交纳。每个被保险人按月交纳的保险费不得低于20元,按年交纳的保险费不得低于200元。
第六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八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申领养老金时,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年金: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在首次领取时,提供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如为人申领,应提供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及人身份证明。
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九条被保险人身故通知
被保险人在领取期内身故,投保人或受益人应于下一个领取日前通知本公司。如未通知,致使本公司多支付养老金的,本公司有权要求养老金领取人退还因此而多支付的养老金及利息。
第十条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形式在每期的生效对应日交纳。自保险单所载明的生效对应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并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十一条合同效力的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第十二条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三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则对该被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四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五条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一、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三、领取首期保险金后,投保人不得解除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依达成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时,可向保险单签发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释义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第三条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建而成。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也可以成为企业集团成员。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是母公司对其参股或者与母子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协作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第五条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第六条企业集团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集团名称;
(二)母公司的名称、住所;
(三)企业集团的宗旨;
(四)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生产经营联合、协作方式;
(五)企业集团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职权;
(六)企业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任期和职权;
(七)参加、退出企业集团的条件和程序;
(八)企业集团的终止;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十一)制定日期。
企业集团章程应当由全体成员签署或者认可。
第七条企业集团的登记应当由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提出申请,原则上应当与母公司的设立或者变更登记一并进行。
第八条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其他企业集团由其母公司的登记发照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第九条企业集团的登记事项包括:企业集团名称;母公司名称、住所;成员企业。
第十条申请企业集团登记,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集团章程;
(三)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
(四)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
(五)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一条组建企业集团,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需由有关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当提交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应当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二条企业集团的母公司经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成为国家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投资机构或国有独资公司。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的母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成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有独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向其他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额可以超过母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三条企业集团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给《企业集团登记证》,该企业集团即告成立。《企业集团登记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十四条企业集团名称的登记管理,参照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执行。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
母公司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参股公司经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经核准的企业集团名称可以在宣传和广告中使用,但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订立经济合同,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企业集团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改变股权关系形成新的母公司时,应当办理相关登记,并可保留原企业集团,企业集团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七条企业集团修改章程,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备案。
第十八条申请企业集团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九条企业集团因下列情形而终止,企业集团应当在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企业集团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
(二)已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三)母公司依法被注销(属第十六条第一款情况除外)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申请企业集团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其他有关文件。
第二十一条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擅自使用企业集团名称或者不按规定使用企业集团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予以处罚。以企业集团名义订立经济合同,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办理企业集团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企业集团登记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参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或者《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集团登记。
第二十三条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而不办理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参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或者《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集团登记。
第二十四条应当办理注销登记而不办理的,由登记主管机关撤销企业集团登记。
第二十五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售《企业集团登记证》的,由登记主管机关参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或者《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集团登记。
第二十六条未依法登记为企业集团而冒用企业集团名义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印发之前已经登记的企业集团,应当在本规定印发之日起三年内依照《公司法》和本规定进行规范,并办理重新登记。
第二十八条以外商投资企业为母公司组建企业集团,适用本规定。
2.王某欠张某10000元钱,到期未还,张某持续款付债,这一现象,构成()
A取得时效期满B王某太不讲信用
C张某太不注重自己的权利D诉讼时效期满
3()的行为不是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A强制许可实施他人专利B许诺的假冒专利产品
C明知假冒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D在产品上使用他人专利标记
4.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合同解除情况的是()
A当事人不合格,且内存有违法之处
B在履行期限届满之际,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将不履行主要债务
C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
D当事人一方的违法行为导致合同目的的落空
5张某与王某夫妇无子女,后收养李某的子女为养子,该养子()
A姓张B必须姓王C必须姓李D可以姓张,可以姓王,也可以姓李
6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下列选项中的()为准
A申请人寄出申请书件的日期B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
C商标局编定申请号的日期D商标局发出《受理通知书》的日期
7我国继承法对公证遗嘱的规定有()
A应由遗嘱人亲笔收发室遗嘱的全文B由遗嘱人指定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C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办理公证D应由见证人在遗嘱人签名
8在下列选项中,不可以作为抵押物的是()
A房屋B土地使用权C国库券D宅基地作用权
9送奶工误将李某所订牛奶放入张某牛奶框中,张某取得该牛奶属于(不当得利)
10某甲向某乙借人民币200元,某乙表示同意,3天后,某乙又反悔不借了,但某甲坚决不同意,在法律上他们之间的借贷关系应认为()
A已成立B并未成立C已部分成立D成立后已经变更
11()应实行强制注册
A面粉B家俱C抗生素D调味品
12公民王某立下一份遗嘱,指定其女王花继承遗产,此时,王花对王某财产的继承权属于()
A原权B期待权C既得权D主权利
13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购买人应当在知道或应该知道商品不合格时()起行使其对销售者的请求权
A2年内B1年内C50日内D180日内
14可以转让自己名称的主体有()
A企业法人B社会团体法人C事业单位法人D公民个人
15汽车与拖斗均属于王所有,二者之间的关系是()
A原物和息B主物和从物C可分物与不可分物D动产与不动产
16在下列选项中,属于主物与从物关系是的()
A甲的拖拉机和()B甲的手表和乙的表带
C房屋和天花板D丙的钥匙和丁的锁
17甲乙丙三人买了一辆汽车跑运输,后甲乙丙发生矛盾,遂决定终止共有关系,但谁都不愿意要汽车,对此,应采取()方法处理
A实物分割B变价分割C作价补偿D按分额分割
18债权与下列何种权利构成民法财产权的两大类型()
A物权B人身权C知识产权D继承权
19可以采用罚款手段取得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
A农村集体经济组织B国有企业
C公民个人D税务局
20甲乙之间订有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间,甲乙又达成协议,甲将租乙的设备卖给乙,甲乙之间的租赁关系因下列法律事实而消灭
A解除合同B免除债务C混合D合同更新
21甲与乙共同出资购买别墅在一幢,后出租给某公司使用。在租赁期间,乙因缺钱花,欲出让自己共有份额。承租的公司表示愿意购买,问此房属于乙的份额应卖给谁?
A如甲也表示愿意要,当然应卖给甲
B如甲给价与承租的公司相同,应卖给甲
C由乙决定卖给谁
D承租公司报价在先,应卖给该公司
22有关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正确表述是()
A二者都是有偿合同
B行纪人与受托人都是以委托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
C行纪人与受托人都对自己行为负直接责任
D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而委托合同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
23刘某欲在其一本专著中引用王某发表在某杂志上的文章中的观点,对此,刘某()
A须经王某同意B不必经王某同意
C须经王某同意,但不必支付报酬
D不必须经王某同意,也无须支付报酬
24,下列选项中,不能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是()
A调味品B饮料C万能胶D治疗疾病的新方法
25代表债权的有价证券是()
A借据B国库券C银行存款D股票
26下列哪项不是承揽合同的特征?
A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具有特殊性
B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
C承揽合同是实践合同
D承揽人以自己的风险完成工作
27下列商标()不能受到法律保护
A商品商标B服务商标C以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开设计的商标D证明商标
28以下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中,属于一般书面形式的是()
A审批、登记B签名、盖章C公证D鉴证
29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如果险情是由于人为的原因而引起的,则由()承担民事责任
A紧急避险人B引起险情的人C紧急避险人和引起险情的人D受害人自己
30合同之债的发生原因为()
A借款B不当得利C无因管理D侵权行为
31甲向乙发出要约之后,可以加急电报在相对人承诺之前撤销要约()
3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权消灭()
33未成年人甲故意打伤未成人年人乙,因甲主观有过错,他应当负赔偿责任,他的父母无责任()
34AB两公司协议合并为甲公司,A公司所欠C公司之30万元,应由甲公司偿还()
35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要素是意思表示()
36丁某把夫妻共有的两间私房赠给吴某,其行为是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
37A公司决定代表人以A公司名义同B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其行为属于()
第三条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第五条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第六条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
第七条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
(二)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
第八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
第九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第十条企业可以选择字号。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企业有正当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私营企业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
第十三条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
(一)全国性公司;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第十四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
(二)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
(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并可以使用其所从属企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立分支机构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名称。
第十五条联营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联营成员的字号,但不得使用联营成员的企业名称。联营企业应当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联营”或者“联合”字词。
第十六条企业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在开业登记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章程草案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合同、章程批准之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外商投资企业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以及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第十八条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提交的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后,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
第十九条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经核准后,保留期为一年。经批准有筹建期的,企业名称保留到筹建期终止。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留期届满不办理企业开业登记的,其企业名称自动失效,企业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
第二十条企业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下列情况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
(一)企业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二)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满三年的;
(三)企业因本条第(一)、(二)项所列情况以外的原因办理注销登记未满一年的。
第二十二条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在一年内不得申请变更。
第二十三条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
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
第二十四条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第二十五条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
中国企业的企业名称与外国(地区)企业的企业名称在中国境内发生争议并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裁决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的原则或者本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
(一)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二)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三)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八条对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本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复议后拒不执行复议决定,又不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强制更改企业名称,扣缴企业营业执照,按照规定程序通知其开户银行划拨罚没款。
第二十九条外国(地区)企业可以在中国境内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
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申请,并提交外国(地区)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和企业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外国(地区)企业申请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初步审查,通过初审的,予以公告。外国(地区)企业名称的公告期为六个月,在此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登记注册,企业名称保留期为五年。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后,应当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外国(地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后需要变更或者保留期届满要求续展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注册。新晨
第三十条在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开办的经营单位的名称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羌枪芾恚握毡竟娑ㄖ葱小?/P>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前已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准予继续使用,但严重不符合本规定的,应予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