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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风控措施大全11篇

时间:2024-03-26 17:20:56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互联网金融风控措施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互联网金融风控措施

篇(1)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4(2)-0017-03

当前,国内正在步入典型的互联网金融战国时代——有关互联网金融的讨论与行动可谓热火朝天,而有关看法又可谓众说纷纭,做法也多少有些“各自为战”。究竟应该怎么看怎么做互联网金融?值得认真分析。

一、金融系互联网金融与非金融系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是网络技术与金融的相互结合,是金融机构运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为客户提供的新型金融服务。从狭义上理解,互联网金融是指以金融服务提供者的主机为基础,以因特网或者通信网络为媒介,通过内嵌金融数据和业务流程的软件平台,以用户终端为操作界面的新型金融运作模式;从广义上理解,互联网金融的概念还包括与其运作模式相配套的互联网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市场以及相关的监管等外部环境。这样,我们便可将互联网金融大致划分为“金融系互联网金融”与“非金融系互联网金融”。正规金融与第三方支付、人人贷、众筹等,只要是基于互联网技术与精神,其所做金融都属于“互联网金融”。

金融系互联网金融之金融基因强势,互联网基因弱势;非金融系互联网金融之互联网基因强势,金融基因弱势。金融系互联网金融应当学习借鉴非金融系互联网金融的“互联网基因”优势。其一,视难题为机遇,迎难而上,寻求互联网金融技术解决方案,从而为自身生存发展开辟大片蓝海。其二,善于挖掘客户现实与潜在需求,同时运用互联网技术,创造相应的商业模式“平台”,最大限度地满足所挖掘的客户需求,由此做强做大。其三,注重满足客户便捷性需求的互联网技术创新。其四,精于发现资金套利机会,借助互联网技术开发相关金融产品。其五,敏于发现服务弱势群体之普惠金融机会,并致力于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按商业可持续原则,最大限度满足弱势群体的金融需求,收获“长尾效应”。

二、风险管控之重要“金融基因”不可缺失

互联网金融毕竟是金融,因而不能没有金融基因,而最重要的金融基因即风险管控。因为金融业是高风险行业,是承担并管理风险的行业,倘若管控不了风险,一旦失控,个别风险引发系统风险,乃至引发金融、经济、政治危机,后果不堪设想。因此,管控风险,是金融业永恒的主题,也是最重要的金融基因。毋须讳言,目前非金融系所做互联网金融“风险管控”之最重要“金融基因”是欠缺的,已经暴露及潜存风险不可小视。

(一)客户信息安全风险。第三方支付机构不仅掌握了大量客户真实身份信息诸如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同时还掌握了客户大量银行卡敏感信息诸如银行卡号、卡片验证码、卡片有效期、个人标识码等,但是在客户信息安全保护方面,却明显薄弱于银行监管体系,存在极大的客户信息暴露隐患。新闻媒体也曾报道过一些知名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信息泄露事件,引发了社会公众对于支付机构系统安全性的信任危机。

(二)客户资金安全风险。一方面,客户在委托第三方支付机构办理支付业务时,向其缴纳了大量资金(包括客户自有资金与交易资金),千亿体量的资金存于非实名制开立的第三方支付虚拟账户名下,存在较大的资金安全风险。另一方面,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向银行报送完整的交易信息(如二级商户名称、交易类型等),使得银行根本无法监控每笔交易的来源、实际用途、商户真实信息等,只能被动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清算服务,实际已造成了商户管理与客户资金使用均处于无监控状态。

(三)支付体系安全风险。获得支付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数量已近250家,各非金融机构的产品设计、风险管理水平良莠不齐、差异巨大。支付宝推出快捷支付产品后,各主要非金融机构亦跟风陆续推出各自的快捷支付产品,并向商业银行提出采用与支付宝一致的快捷支付客户签约模式。目前已经出现开通快捷支付的部分非金融机构在商业银行频繁出现资金被盗的风险案件。如这种模式不加以改变,快捷支付业务风险将迅速蔓延,对客户信息安全、客户资金安全等问题带来巨大隐患,极大损害客户利益,同时极易形成支付体系的系统性风险,最终不可避免地影响支付行业的整体发展。实际业务开展过程中,各商业银行均发现支付宝为“淘宝”、“天猫”所属游戏充值、珠宝类商户开通了快捷支付业务,且已发生部分客户否认支付交易的情况,造成了较大支付安全隐患。

(四)套现洗钱风险。由于大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对商户资质缺乏有效审核与管理,对交易也不予审核与监督,而银行又无法获得关于商户与交易的详细信息,使得银行只能沦为简单的充值工具。在互联网虚拟世界中,银行无法通过有效监控手段对洗钱、欺诈等不法交易实施有效监控与预警。比如,快捷支付方式无需通过网上银行或银行网上支付页面,而是直接通过非金融机构就可实现交易,尽管目前非金融机构关闭了信用卡充值通道,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套现及欺诈情况,但由于非金融机构的商户管理制度不完善,虚假交易屡禁不止。

(五)流动性及兑付风险。互联网金融对流动风险有放大效应:其虚拟账户的产生使互联网金融逃出了传统金融流动性监管的体系,甚至有可能摆脱真实货币的约束,从而增大潜在风险;超越地域和时间的限制,使得风险扩散的速度更快。银行为防范流动性风险有着严格的管控标准,如流动性比率高于25%、存贷比低于75%、核心负债依存度大于60%、流动性缺口率大于-10%等。此外,银行有着多级流动性风险防范体系:银行内部,三级备付金储备;银行间市场拆借;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而非金融系互联网金融却缺乏内部有效的流动性风险防范体系,无法参与银行间市场,得不到央行的紧急支持,在流动性风险管控方面基本空白,处于“裸奔”状态,一旦风险爆发,将难以应付,可能对其产生致命打击。

(六)相关信息系统风险。互联网金融伴随网络经济的发展不断成长,是网络经济的产物,运行高度依赖计算机系统、网络通信技术和交易软件,互联网金融因此具有高虚拟性特征,各互联网金融企业具有广泛的物理关联特性,极易爆发系统性故障或遭受大范围攻击。当前网络黑客的攻击活动正以每年10倍的速度增长,可以利用漏洞和缺陷进入主机、窃取信息、发送假冒电子邮件等。而计算机网络病毒可通过网络进行扩散与传染,传播速度是单机的几十倍,一旦某个程序被感染,则整台机器、整个网络也很快被感染,造成极大的破坏。在传统金融中,安全风险只带来局部损失,而在互联网金融中,安全风险造成整个网络的瘫痪,是一种系统性风险,会导致严重的客户资料泄露、交易记录损失,流失大量客户,损害互联网金融声誉。

(七)无视相关金融监管法规风险。其实这比前几种风险更具危险性。因为在多种金融风险中,其他各种风险多由违规风险引发,都或多或少归咎于违规风险。而一些第三方支付机构往往以“创新业务、改善客户支付体验等”为名目,不断碰触监管底线,完全无视相关金融监管法规。例如“快捷支付”等创新产品,就公然抵触《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电子银行客户信息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1]86号)即“86号文”。86号文第三条“对于由第三方机构完成安全认证的电子资金转移与支付业务,商业银行应至少在首笔业务前由本银行通过物理网点、电子渠道或其他有效方式直接验证客户身份,并与客户约定双方相关权利与义务”,要求商业银行通过自身拥有的物理网点、电子渠道及其他可以有效完成客户身份验证及签约的渠道,由商业银行和客户两方直接交互,商业银行通过柜台刷卡验密、本行电子银行安全认证工具等方式验证客户身份。商业银行直接验证客户身份后,与客户当面或通过银行网页完成的纸质或电子协议签署,严禁商业银行通过任何机构代替或介入客户身份验证及签约环节。目前支付宝快捷支付的客户身份验证、客户与银行签约已经脱离银行渠道或界面,而是通过支付宝网页进行,明显不符合86号文要求。

三、构建包容两系互联网金融的有效监管体系

(一)认识并处理好金融监管与互联网金融创新之间的辨证关系,承认接纳之,有效监管之。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始终是一对既相互对立又相互统一的矛盾,这就是两者之间的辨证法。金融发展的历史经验表明,处理好两者之间的辨证关系,对金融发展至关重要。所谓处理好,即金融监管要不断地将金融创新纳入视野,并形成包容金融创新的金融监管。所谓包容,一是承认接纳金融创新的出现与存在;二是创新监管体系,以纳入金融创新,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唯有既承认接纳又有效监管,金融创新才可能持续,并与金融监管良性互动,辨证统一,从而不断推动金融发展。互联网金融无疑是当代最具革命性的金融创新,如果金融监管对如此重大的革命性金融创新视而不见,不纳入监管体系而有效监管,那既不利于互联网金融本身的创新发展,更将形成巨大的风险隐患。因此,当今方兴未艾、如火如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亟需相应的金融监管承认接纳之,有效监管之,从而与之良性互动,辨证统一,推动金融革命性发展。

(二)须将两系互联网金融纳入金融监管者的视野,不留监管真空,并适用统一的监管规则。互联网金融归根到底也是金融,因此无论是金融系还是非金融系所做,都应当受到监管,而且都应适用统一的监管规则。否则,都做金融,一部分不受监管,或监管规则不统一,那就会产生监管套利,且不说不公平,对受到严格监管的那部分金融造成冲击,而且“劣币驱良币”效应发作,注定不可持续。就如打牌、下棋或体育竞赛,让一部分人严格按规则,另一部分人不按规则或规则不统一,其游戏或竞赛是注定玩不下去的。目前,非金融系互联网金融,几乎完全不受到监管制约。参照相关国际经验,以第三方支付监管为例,欧美国家基本依照从“自律的放任监管”到“强制的监督管理”的监管指导思想,构造了网络支付监管法律体系。在发展初期注重鼓励创新、引导发展和适度监管,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推动互联网金融规模扩大。例如通过设立最低资本净值以及实行欧盟通用牌照制度鼓励第三方支付机构创新发展。在经营模式基本成熟后,再实施针对性监管措施、制定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进行规范监管。强调建立和维护一个稳定、健全和高效的第三方支付体系,以及兼顾保护、灵活和效率的网络借贷体系,保证第三方支付、P2P等机构稳健发展。同时制定针对性监管措施,通过规范借贷交易,制定客户沉淀资金及自有资金管理规定等方面的监管措施,从而维持公正的市场秩序,维护借贷者合法权益,促进交易和支付系统的高效和安全,加强对消费者保护,防范洗钱风险。我国目前也已进入有必要对非金融系互联网金融强化监管的阶段。

(三)须针对互联网金融特殊性修改现有法规,制定新法规,以形成包容互联网金融的特定法规体系。从国外经验看,欧美主要国家自上世纪70年代开始,就顺应网络经济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先后对仍然适用的法律条款进行沿用,对不适用的进行修订完善,同时制定相关新法规,推出了包括电子支付、数字签名、消费者保护、资金管理等为主体的适应本国机构发展的法律框架,基本建成了涵盖交易规则、交易保护、制度标准等内容的互联网金融法规体系。我国这方面则相对滞后,当下可谓亟需加快现有《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金融法律法规的修订,以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特征。借鉴国际先进立法经验,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电子资金划拨法》、《网络购物条例》、《网络借贷行为规范指引》等与互联网金融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赋予相应合法地位,有效控制风险。

(四)须整合或新设相关机构,形成既专业分工又统一协调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体系,同时加强并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国际合作与治理。这方面,美国与欧盟国家表现出较明显差异。美国金融监管制度体系较为完善,主要从证券交易和货币服务业务的角度管理,一方面将P2P机构视为借贷中介机构,另一方面将第三方支付视为货币转移业务,监管的重点放在借贷交易和资金转移过程,奉行权力分散和相互制约,通过财政部货币监理署、美联储、联邦保险公司等多个部门实行功能性监管。欧盟监管基本为机构监管,例如倾向于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给出明确的界定,通过对电子货币的监管加以实现。根据我国国情,似乎须构建起以一行三会为主,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等多部门为辅的既专业分工又统一协调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体系。同时还应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促进跨国互联网金融风险事件的协同处置,推动完善并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的国际治理机制。

参考文献

[1]陈林.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研究[J].南方金融,2013,(11):5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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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天捷,张贻珵.基于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J].中国市场,2013,(45):134-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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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Gene Combination and the Risk Control of the Internet Finance

YANG Zaiping

篇(2)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将传统金融业和互联网、大数据结合,依托上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云计算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信息中介等职能的创新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模式,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为广大民众提供了便利。

一、互联网金融崛起的原因

(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成熟

近30年来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逐渐渗透到人们生产和生活的各个方面,互联网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大量涌现,受众广泛,普通创业者、消费者、中小微企业等都可以充分利用互联网资源,形成了新型的金融生态圈,改变了传统交易主体的行为观念,打破了传统金融对市场的垄断,不断的发展壮大。

(二)我国的市场改革

我国的改革开放对市场进行了利率化改革,社会资源配置由市场的资金价格决定,金融交易主体的服务效率和行为得以显著改善,市场的自由化得到解放。

(三)市场的需求

改革开放后,虽然我国的经济发展优异,但是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较少,传统理财方式不便,对于资金的额度要求较大,且理财时间较长,限制了普通民众的理财行为;对于中小微型企业来说,难以在银行完成贷款、融资等,不利于其发展。普通民众和中小微型企业等对于金融有较大的需求。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电子商务等技术的发展和成熟,为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和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持。

二、互联网金融的作用

(一)简化资金交流流程

互联网的核心是“开放、平等、协作、分享”,具有特殊的信息技术,使用人群非常广泛,因此互联网金融能将传统金融业的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等显著减小,使其具有匹配速度快、信息对称、成本低的优势。资金的供需双方不需要通过银行、券商、交易所等中介机构就能够完成交易,金融中介机构的作用明显弱化,金融脱媒化速度加快,成为创新的第三种金融模式,使得人人参与金融成为可能,且资金的流动高度透明化、自由化,产生的交易费用非常低。

(二)促进传统金融业改革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业产生极大的竞争,促使中国银行业加快进行改革,相继推出金融互联网产品等举措,主动加入到金融互联网的浪潮中,消除了传统金融业的惰性,打破了垄断,削减了传统金融业的暴力,增强我国金融业的竞争力和活力。

三、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风险

(一)风险管控能力较弱

金融风险是不能完全避免的,受到国际金融市场、国家政策、经营能力、信用度等多方面的影响。互联网技术虽然发展快速,技术日臻成熟,但是仍有非常明显的技术风险,信息系统运行的稳定性欠缺、电脑病毒层出不穷、黑客恶意攻击、磁盘的损坏、个人信息的外泄等都会导致金融数据的存储和传输异常,造成资金的损失。一旦安全问题频发,会产生不良的社会效应,引起信誉风险,使民众失去对互联网金融发展前景的信心。

(二)缺乏系统完善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

我国互联网金融处于起步阶段,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尚未完善,对于互联网金融资金的管理监督不到位,大量的资产未及时审核登记,出现非法集资、网络诈骗、网络盗窃的可能性较高,为不法人员实施不法活动提供了新的渠道。

四、互联网金融应对风险的措施

(一)增强风险管控能力

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实行实时动态的风险监测和管理,随时掌握国际金融市场动向、国家相关政策的出台和调整等方面的信息,不断升级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模式,增强其抗风险能力。要尤其重视网络安全,提高互联网安全技术,开发防护性能强的后台管理系统,维护互联网金融系统的稳定性;研究防毒杀毒能力强的软件,减少电脑病毒的侵袭、黑客恶意攻击、磁盘损坏等造成的损失;对网络用户的信息加密,并不断增加破译的难度,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采用多种有效措施来维护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良好声誉。

(二)建立健全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

篇(3)

今年3月5日,在总理所作的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金融领域这样描述:当前系统性风险总体可控,但对不良资产、债券违约、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等累积风险要高度警惕。稳妥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有序化解处置突出风险点,整顿规范金融秩序,筑牢金融风险“防火墙”。

此前,201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2015年则用“异军突起”来评价互联网金融的发展。2016年在第三次提到互联网金融时用词是“规范发展”。今年则从以往肯定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积极作用,转变为警惕、限制该行业存在风险。

“今年对阐述互联网金融的措辞意义在于更加注重行业监管,以此实现维护消费者权益,筛选出优质平台,为日后发展普惠金融铺平道路的目的。”互金业内知名第三方平台生菜网的专家表示,自2016年以来,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细则密集出台,随着政策的逐步落地与行业改革的持续深入,该行业已经彻底结束了野蛮生长的时代。与此同时,整个行业的监管思路也日益清晰,规范平台的标准和雏形也逐步显现,这为2017年众多互金平台各项改革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

因此业内预计,今年政府层面的监管工作将从风险防范方面入手,切实规范加强风险防控力度。这对互联网金融平台而言不仅是挑战,也是机遇。通过不断加强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等方式进一步提高平台风控水平,不但能顺利通过政策监管,还能解决金融消费者的需求痛点,将自身平台带入良性发展的道路上。

91金融创始人许泽玮认为,2016年是互联网金融行业具有转折意义的一年。行业监管政策密集落地,金融科技创新方兴未艾,在经历了行业洗牌后开始渐入佳境,因此2017年将成为互联网金融走向成熟发展的新起点。在新常态下,建设全国性的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势在必行,应利用互联网思维、大数据理念和技术,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服务工作,及时反映互联网金融风险警情、警兆、警源及变动趋势,不断提高互联网金融常态化监测和风险识别水平。

据了解,目前全国很多地区已经建立了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机制体系,以北京为例,在2015年5月上线了“打击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平台”,平台通过对诈骗和已跑路的机构进行分析,对其欺诈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进行分析从而建立风险评估模型,然后将现有的机构数据与该模型进行比对,以发现预警非法集资活动。

数据科技有助防范风险

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较快,大量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在前几年集中涌现出来,同时该行业也存在着鱼龙混杂的现象,致使投资者很难辨别出问题平台。总体上看,互联网金融风险主要出现在P2P行业,各种跑路、欺诈案件较多。

全国政协委员、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在3月4日参加全国政协经济界别小组讨论时便表示,目前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已进入“清理整顿”阶段,在处置不同形态的互联网金融时,要把投资者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步入这一阶段,O管会越来越严,行业将加速洗牌。”许泽玮表示,今年市场更多会向合规平台倾斜,将不合规平台清除出市场。同时,也将为互联网金融监管提供实践经验,帮助完善监管体系,最终推动整个行业走上规范发展之道。因此,他预计监管层会加速出台更多监管政策和具体实施细则。一方面将会加速此前互联网金融行业已出台监管政策的具体落实,另一方面,还会针对现有的金融风险和未来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出台一些配套措施。换言之,未来监管层还会出台更多更细化的监管政策,补充现有的监管空白,进一步加速行业合规发展。

而对于企业自身来说,如何更有效地利用技术手段防控风险?众多业内专家表示,互联网金融是以大数据为基础,通过搭建大数据风控系统,挖掘用户的借贷数据,可以判断用户信用情况,从而有效防范其金融风险。因此科技将成为互联网金融企业在竞争进入下半场后能否决胜的关键要素。

篇(4)

一、互联网金融与传统理财的联系

传统理财在观念上与现财观念便存在一定差别,传统理财观念中对于资金的流动关注较高,哪些资金流动性高、稳定性差的一般不被大众所信赖,所以传统理财一般更加趋向于信任具有国家保障、政府支持的金融企业或产品。因此传统理财大部分通过银行理财的方式达到理财目的,也有通过证券公司、投资公司等进行理财的方式,但由于其存在风险性,且风险因素较高,所以一般不占据较大份额。互联网金融是在传统理财基础上形成的新的金融行业应用技术,其以互联网结合信息处理的技术优势提高金融行业信息处理效率,相较于传统理财中的银行,在理财成本上更低,也更加具有社会影响力与冲击力。所以从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银行理财两个角度上看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银行业务开展与绩效提高都有很大的影响,其不仅是金融行业内技术的创新,也是金融行业整体性的创新,是促进金融行业升级与进步的一大措施。所以在互联网技术与新型技术手段不断成熟与发展的当下,传统理财行业需要积极转变经营方式与理念,可结合互联网金融形成新的、综合性的经营方式,为金融行业形成新的发展渠道,促进金融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互联网金融与传统理财的利弊分析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理财都有其自身的优势,同时也存在一定不足与劣势,这对于互联网金融与传统理财的发展都形成一定局限性,而金融行业与金融市场、金融环境的发展不可停滞,所以在互联网金融与传统理财受到极大关注的当下,我们更需要对其利弊进行分析,从而提高互联网金融与传统理财中多种金融手段的应用效果。互联网金融的优势分析。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行业相结合而得来的,在网络化环境普及率较高、信息技术应用范围广泛的当下,互联网与金融行业的有效结合能够让更多人认识金融行业,推动金融行业的发展。互联网金融的诞生本身具有多种优势,包括其具有很强的信息处理与分析能力、能够获得海量的信息资源、能够形成较高的客户黏度、具有较强的创新性。互联网金融借助互联网技术,在信息的获取与信息处理、分析上形成了独特的优势,其相较于传统理财、传统金融手段在多样化信息的获取中具有便捷性,能够快速获得海量信息资源,应用于金融环境中,形成信息的集成与分析,从而为互联网金融提供有利信息资源,给互联网金融形成良好推动力。另外,互联网金融给我们的生活提供了便利性,其在互联网平台上形成多种产品,并能够采用多种方式形成支付服务,这种不断地创新方式吸引了当下许多分式,在用户普及率与用户服务上都较高,从而也形成了较高的客户黏度,能够不断吸引用户。最后,互联网金融采用的是线上经营模式,其在规模上不受时间与空间限制,所以规模较大,边际成本较低,盈利也更为便捷,能够发掘许多零散用户,并且通过互联网的信息集成优势为用户提供更多个性化的投资方案或产品。并且互联网金融在互联网技术、信息技术等不断更新与完善的基础上也不断实现创新,这能够进一步提高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优势,为金融行业形成更多新的发展机遇。互联网金融的劣势分析。互联网金融依靠的是互联网环境,其凭借着互联网环境的多种优势,在及时性、便捷性与广泛性上都得到了保障,但也需要注意到互联网环境中存在的多种局限性因素,其可能影响互联网金融的稳定发展,例如互联网的隐私性保障、网络环境法律约束力、政策保护力等,在这类因素上,传统金融模式提供的保障更高,安全性更强,而互联网金融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与优化自身的缺陷与不足,避免由于互联网环境的劣势造成互联网金融劣势的扩大化。另外,互联网金融的准入门槛并不高,在互联网金融获得良好发展优势时,其参与者增多,金融主体也不断增加,许多中小企业以互联网金融模式发家,在资金实力与风险管控能力上较差,这给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形成了一定的风险影响,更会造成大众对于互联网金融的不信任与质疑。传统理财的优势分析。互联网金融是在传统金融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其在应用多种新型技术手段的同时也应用了传统金融的经营理念与发展模式,去粗取精。这实际上也告诉我们,传统理财尽管在当前社会环境中的重视减弱,但其本身依旧是存在许多优势的,其在长时间历史的洗礼在保留了自身的特点与优势,这是互联网金融需要学习的地方。传统理财的优势在于其资金管理与信用影响力两个方面。传统理财在方式与措施上都具有实体性,人们对于自身的理财资金看得见摸得着,且类似银行理财等都具有良好的信用度,给大众建立了信用品牌效应,在政府信用支持与政策监管的基础上,人们对于传统理财的信任度是较高的,而互联网金融的资金流向与资金管理能力并不被大众所认识,其没有公开化、透明化,这就形成的一定的发展局限。另外,传统理财的经营模式经过了长期的变革与发展,已经成为具有稳定性的经营模式,其风险管理能力不断增强,给传统互联网金融借助金融行业形成了很好的风险管控经验与管控质量,很好的保障着大众投资理财的安全性。更重要的是,传统金融行业中,类似银行其在自身资本上是比较雄厚的,能够形成良好的资本保障,大众在以传统理财方式进行投资或理财时更具有保障。传统理财的劣势分析。传统理财之所以与现代金融行业、理财模式相区别,证明其存在许多劣势,而这些劣势造成传统理财的现代化模式不深入,难以适应现代化发展需求或环境。首先,传统理财在创新性上不高,相较于互联网金融能够海量收集客户需求与信息资源进行更新替换,传统理财在金融业务、理财产品上的更新并不及时,造成其发展的滞后性。其次,传统理财在规模上较为集中,忽视了零散用户,也形成了较多局限性。传统理财以线下模式发展,其受到时间与空间的限制,在客户沟通与理财分析上也需要面对面交流,这实际上造成了许多资源的浪费与闲置,失去了便捷性,从而造成许多客户的流失。最后,传统理财忽视了现代化市场的需求,没有与市场相结合。传统理财建立于金融行业基础上,其通过满足用户理财需求形成金融市场与金融环境,但现代化市场更加需要融合,传统理财一味重视自身发展忽视市场需求,没有与现代化理财观念与方式相结合,造成其脱节于现代化市场需求,难以形成良性发展。

三、互联网金融与传统理财的未来发展趋势

篇(5)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在金融行业的运用,其本质应落脚在“金融”两字,核心在于其风险控制能力、风险定价能力。“互联网”则为一种创新技术手段,为金融提供创新的交易模式。这是在网络技术被大众熟悉接受后,自然而然为适应新的需求而产生的新模式及新业务,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

二、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发展现状。

(一)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创新与丰富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在我国蓬勃兴起,在其发展过程中先后出现了:传统金融业务网络化、第三方支付、P2P网络贷款、众筹、第三方金融服务平台等交易模式。在上述互联网金融涵盖的模式范畴内,随大众对降低金融交易成本与金融交易信息不对称等市场需求,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模式内容也不断地得到创新和丰富。这些模式内容上的创新和丰富突出表现在以下三大方面:一是在银行开展网络借贷业务方面;二是在第三方支付方面;三是在P2P网络借贷方面。

(二)互联网金融交易规模快速壮大

其中,网络银行的交易额由2008年的285.4万亿元迅速增加到了2014年的1549万亿元。第三方支付的交易额也由2009年的3 万亿元快速增长到了23万亿元左右,期间虽由于市场渐趋饱和,增速有所下降,但也达到了18.6%以上。P2P网络借贷的交易额则由1.5亿元快速增长到了3292亿元,期间增速甚至均达到了200%左右。以第三方支付工具与基金合作形式于2013年6月5日上线的余额宝产品至2014年底,其用户则已达到了1.85亿户,总规模则达到了5789.36亿元。

三、存在问题。

(一)监管真空区

由于互联网金融概念在我国诞生时间不长,导致互联网金融缺乏相应对的管理对策。以P2P为例,P2P网贷平台准入门槛低、监管缺失、乱象丛生,不少网贷平台被爆出无法到期兑付,甚至“倒闭跑路”事件,互联网金融平台公信力面临考验,也将互联网金融推到风口浪尖上。

互联网金融需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的模式,存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私设资金池、挪用资金、客户资金流向不明等危急交易安全的隐患。同时,互联网信息安全问题突出,网络金融漏洞不容忽视,一旦遭遇黑客攻击,互联网金融运作会受到影响,甚至危及用户资金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

(二)风控保障不强,优质资产不易识别

当下,互联网金融的外部监管政策尚不完善,企业内部管理也缺乏实践,奉献管理能力不强,这些都是制约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因素。风控能力、风险定价能力是互联网金融的核心与落脚点。而在实际操作中,各互联网平台风控水平良莠不齐,对经营项目的选择也优劣难识。同时,互联网金融平台选择项目门槛较低,借贷成本较高,导致项目风险相对传统金融业务而言较大。加之,近年来国内经济环境不断恶化,企业不良贷款数量激增,亦为互联网金融带来较大负面冲击。

(三)互联网信息存在安全隐患

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信息安全将面临更大的风险挑战。互联网金融黑客频繁侵袭、病毒木马攻击,加之某些互联网金融系统存在漏洞,导致用户信息泄露等安全问题。另一方面,由于用户对应用软件信息安全隐患的防范意识薄弱,导致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常为用户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同时也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造成阻碍。

四、展望。

(一)回归金融本质

金融业能够通过互联网化更有效的解决金融服务的本质需求,具体表现在:互联网技术能够有效的解决交易支付问题、有利于实现不同流动性资产价值的配置、有利于实现不同主体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有效提升了金融服务的规模和范围。这些都是金融创新之举,然而,欲让互联网金融充分发挥其优势,却存在以下前提:回归,回归互联金融回归金融本质,回归互联网金融中介本质。只有回归金融业务本质,互联网才能真正发挥其优势,实现产品创新。具体体现在:强化业务风险制度,建立风险防控体系。同时,加强对项目发放前期的筛选、识别,增强相应风险缓释措施。另,建立相应风险化解机制,当经营项目突发风险时,能够即时应对、有效化解。

(二)加强外部监管,制定行业标准

在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的今天,亟待各级政府制定有效的互联网金融管理机制,指导各企业金融相应的信息安全建设和安全运维管理,同时需注重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不断完善相关监管制度。

(三)加大信息安全投入

互联网金融行业应高度重视网络信息安全技术,应结合安全开发、安全产品、安全评估、安全管理等多个方面,从整个信息系统生命周期的角度来实现互联网金融长期有效的安全保障。对于已经在线的生产系统,当务之急则是采用防火墙、数据库审计、数据容灾等多种手段提升对用户和数据的安全保障能力。

(四)加强教育、引导与宣传

互联网金融属于一种新兴投资方式,终端用户对其从陌生到熟悉需经历一段使用过程。现目前,由于用户自身使用不善导致经济损失的现象屡见不鲜,比如:安装恶意软件、密码保管不善、电信诈骗等。相关政府部门、互联网金融龙头企业、公开媒体皆应担负其教育、引导、宣传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的责任。互联网金融平台应设置消费者风险评估机制,在用户购买产品前需对其进行产品风险提示,并对进行风险等级评估,然后根据其风险偏好对其进行产品销售。

综上,只有看似守旧的“回归”,强化业务风险控制,完善内、外部监管,才能让互联网金融摒弃其缺憾,发挥优势;才能让互联网与金融业有效结合、使金融业如虎添翼。

参考文献:

[1]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2015-07-18[引用日期2015-10-10]

篇(6)

互联网金融有多种表现形式,主要包含了第三方支付、大数据金融、网络P2P信贷、众筹模式等。

第三方支付主要是以支付宝为代表,当前我国已发放267张第三方支付牌照,除支付宝之外还有财付通、银联商务、快钱支付、易宝支付等较大规模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占据了近80%的市场规模。这些第三方支付平台主要是以网络交易为媒介,实现银行、消费者和销售者之间的信息关联。通过资金托管,依托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公正性,有效解决电子商务过程中出现的信用体系问题。第三方支付的出现主要是基于非金融机构支付的作用发展起来的。作为收款人和付款人的支付中介,进行银行卡收单、网络支付、预付卡等相关的支付服务。作为我国最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在网络购物中承担了电子支付第三方担保、公共事业缴费、信用卡还款、余额理财等多项业务。它对传统的银行理财市场经营造成了严重的冲击,同时也普及了理财观念。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产生,有效解决了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买卖双方互不信任、互相欺诈的问题,通过支付宝第三方信用中介建设,有效推动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大发展。

大数据金融则是互联网金融跟大数据的结合,实现数据技术和思维的有机结合,依靠云计算技术进行数据挖掘和分析,通过健全风险管理体制和信用体制,逐步实现金融服务的个性化。大数据金融的代表主要是蚂蚁金服,尽管成立时间较短,但是其征信系统大数据已经比较全面。通过对淘宝网、支付宝、阿里巴巴等一系列平台中销售商的信用数据进行整理,并依靠专门设计的信用测试对信息进行定量分析,进而对销售商进行评价和评级。在此基础上,完成对信用客户的评价、贷款发放和利息收回。

而网络P2P信贷则使陌生人之间进行信贷成为可能,它依托互联网公司搭建的信贷平台进行人对人的直接信贷对接,信息披露、交易合同、资金流转等交易环节都依托网络实现。我国的网络P2P信贷平台,依据我国国情进行本地化创新,在近些年来已经成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途径。红岭创投这一P2P金融平台,围绕风险准备金计划、本金先行垫付保障等安全措施,提高P2P网络信贷的成功率。基于个人喜好、个人信用系统进行交易,并借助于银行流水、征信报告、还款能力证明等材料确保借款人还款保障。截止到2016年底,我国P2P平台数量已达5881家。

众筹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主要通过互联网方式筹款项目并募集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众筹通常分为四种模式,即公益众筹、股权众筹、债权众筹、奖励众筹等。相对于银行、PE 和VC等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更为开放,其资金小、数量大的特点为小型创新创业公司的融资开辟了一条新途径。目前,我国各类众筹模式的平台总计427家。以众筹网为代表的众筹模式自正式上线以来,涵盖了科技、艺术、农业、设计、音乐、影视、公益、出版、动漫游戏等多个领域。

二、互联网金融的优劣势分析

互联网金融具有一系列优势。它一方面具有互联网精神,围绕客户为中心??现了平等分享和开放,基于互联网云计算和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实现互联网企业的发展,有助于消费者更便捷的获取信息,找到自身需求。坚持客户为中心,实现企业价值观念的转变,活力比较大。互联网金融在互联网精神指引下,有助于优化企业管理机制,激发员工创新能力和想象力,通过自由精神创新意识,实现规范化标准化基础下的最大集约发展。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借助于新技术运用实现机器学习、云计算、智能交互、大数据技术的应用,重视客户的反馈意见和消费体验。通过应用数据库优化、阿里云计算、分布式访问等确保消费者能够获得良好的访问体验。

互联网金融的劣势在于行业年轻化,经验缺失。由于互联网金融是新兴产业,从业人员比较年轻,经验相对比较缺乏,风险控制能力和产品设计能力不够强。尤其面对互联网金融市场中层出不穷的金融欺诈等不法行为,风险比较大,这就需要互联网金融企业具有更高的风险管控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缺少经验和缺少资质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在这一环境下很容易产生管理风险并出现连带效应。互联网金融的另一劣势是对互联网技术过度依赖。由于互联网金融企业基于大数据对用户行为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在此基础上判断交易风险,但这种风险管理模式都是基于对个人的分析监管,缺少宏观层面的监控。在出现系统风险时,互联网金融企业往往难以抵御,很容易出现大规模交易挤兑现象,并影响到实体经济和传统金融。正是由于互联网金融是基于互联网基础上,因此其安全稳定性要求更高,假如出现网络缓慢、服务器响应时间过长,都会造成客户体验下降并出现客户流失的问题。除此之外,互联网中的黑客攻击、电信诈骗、病毒传播、木马攻击,也会对互联网技术的安全产生影响,这些都是互联网金融过度依赖互联网信息技术所产生的劣势。

三、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因素分析

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依旧不够成熟完善,在发展过程中仍然面临着一些风险因素,制约着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持续发展。

一是法律风险。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呈现爆发式增长,这说明我国社会居民不断增长的金融理财需求、中小企业融资贷款需求和传统金融业务服务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距,这也是我国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基础。但是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一些互联网金融业务依然处于灰色地段。从这个角度上讲,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要持续发展,就必须强化法律制度建设,实现政策和法律上的风险防范。由于当前我国缺少完善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一些互联网金融业务游走于监管红线内外,存在着很大的法律风险。同时一些虚假平台通过圈钱跑路进行集资诈骗,甚至有些互联网金融平台从传统商业银行进行融资,并对借款人进行高利贷资金发放,涉嫌高利转贷。而众筹平台则存在着诸多监管红线,对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也存在着极大的法律风险。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不成熟,信用卡诈骗、非法洗钱等诸多不法行为也经常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中产生,这些都是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法律风险。

二是交易和信用风险。对于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可能面对的交易和信用风险,一方面表现为对中间账户监督不力,很容易引发交易风险。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借款方无力偿还贷款,造成投资者损失的风险。当前互联网金融对资金的管理,主要存在托管和存管两种模式。存管模式下银行等第三方支付机构没有资金监督的义务,投资者也不需要在第三方机构或银行另立账户,而是通过支付接口直接将个人资金支付给网贷平台,不能够实现防火墙隔离带的作用,因此交易风险较大。除此之外,在我国现行金融管理体制下,贷款人无力归还贷款或恶意骗贷风险也比较大。尤其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信用风险也一样存在,存在借款人不按期还款或拒不还款的信用风险。这种风险是由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决定的,不管经营类型、风险管控机制的不同,都会存在这种风险。

三是互联网系统性风险。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离不开互联网信息技术,但互联网信息技术自身存在的巨大的系统性风险。互联网金融创新力度比较大,围绕互联网信息技术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飞速发展。同时信贷信托、民间融资等影子银行发展也呈现爆发式趋势,在缺少有效监管的情况下,互联网企业跟传统金融之间的联动效应很容易导致系统性风险增加。

四是安全管理风险。互联网金融离不开互联网信息技术,对于互联网的高度依赖往往会导致互联网金融出现比较大的管理风险。如互联网的开放性、木马黑客攻击、加密技术缺陷、系统漏洞等很容易导致互联网金融在具体业务过程中出现问题和不足,在很大程度上威胁到互联网金融的安全和投资者的经济利益。不仅如此,互联网信息技术在发展过程中,一些核心技术和软件依然依赖于国外的技术,国产化程度不高。

四、加强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思路及对策建议

基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新特点和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不完善性,我国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依旧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上,一方面,应当进一步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围绕股权众筹、网络P2P信贷等新兴的互联网金融发展业态,进一步关注公众投资者的经济利益。对诈骗、非法集资等不法金融行为进行严加管控,通过持续跟踪和关注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发展,结合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和监管规则,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加以纠正,以此来进一步推动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业态的规范化发展。另一方面,围绕互联网金融监管确保适用规则的一致性。互联网金融本质上属于金融业务,因此在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时应当同样适用原先针对传统金融业务的相?P监管要求,对于传统金融业务监管要求,在实施过程中不适用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应当根据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特点和需要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除此之外,还应当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确保监管协作,实现部门之间机构之间相互协调,共同监控,以此来提高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效率和效益。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金融业态,与传统的金融业务具有很大的区别,不再拘泥于原先单独的业务屏障。围绕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应当建立健全部门监管之间协调合作机制,提高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提升金融行业的自律管理,减少非法行为的产生,提高互联网金融管理业务的规范性,切实避免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发生。

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金融业态,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围绕互联网金融发展实践和监管要求,强化针对性的科学监管,创新金融监管手段,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在进一步规避和预防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基础上,提高对金融创新的支持力度,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制度支持和保障。

1.健全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为互联网金融监管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撑。当前金融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基本上还都是围绕传统金融业务开展的,这一法律监管现实跟我国互联网金融不断发展的业态是不相适应的。由于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完善,因此针对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缺陷,还缺少完善的法律法规来加以监管。面对不断涌现的法律纠纷,互联网金融在法律制定方面还显得比较薄弱。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不断发展壮大,手段不断创新,内容不断丰富,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不断增加,这就对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在管理实践中,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措施在一些方面还处于空白阶段,不能够满足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法律监管要求。要围绕互联网金融发展,强化法律法规建设,进一步提高法律法规监管体系的完善性。通过明确法律地位和互联网金融性质等,规范监管检查、风险管理、违规处罚、准入资质、运行模式、必备要素等具体要求。

同时还应当围绕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各相关利益方权利和义务,进行进一步的明确,坚决杜绝互联网欺诈行为,确保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针对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法律法规体制机制创新,还应当在制定过程中切实关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阶段,确保法律法规与时俱进,提高法规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既要尽快出台金融互联网金融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则,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的作用,在股权众筹等相关的互联网金融具体问题上,要进一步明确相关的法律地位和监管规则,在保护投资者权益、减少非法投资以及鼓励互联网金融发展创新中寻求平衡点。另外还应当根据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实际要求,确保法律制度及时更新。要根据监管实际,消灭互联网监管方面的死角和空白,通过对互联网金融发展实施动态化监管和完善,对不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陈旧条款进行废除,同时根据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及时出台新的法律法规,确保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性。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发展,为进一步推动我国金融产业的繁荣提供有力的支撑。通过探索新的金融业务,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减少金融管理风险,活跃金融市场。

2.强化互联网金融安全监管,确保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性。互联网金融作为我国金融发展新的业态,在发展过程中依靠互联网信息技术实现数据的传递和共享,并在此过程中完成一系列互联网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管理过程中相关的客户信息、风险管理信息、交易数据信息、客户服务信息都是在互联网中进行存储。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是得益于我国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是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最重要推动力。从这个角度上讲,我国要进一步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就迫切要求提高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水平,进一步提高安全性,通过强化数字签名技术、防火墙技术、智能卡技术、加密技术等,逐步实现我国互联网金融技术的自主产权化,逐步降低进口软硬件的使用比例,切实管控好风险,维护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安全。一些网站后台被黑客攻破而导致信息泄露,甚至导致更严重的财产损失。如果P2P平台出现了系统安全问题,甚至是惨遭破解盗取,后果将极其严重。作为一种创新的金融业态,互联网金融将金融与科技进行了结合,大幅提升了金融的效率和用户体验,但同时也蕴藏了太多太复杂的风险,所有的P2P平台必须认真对待。

篇(7)

这正是致力于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地方政府所需要的。监管细则加速出台能够让地方政府在培育代表性企业和出台扶持政策更加有针对性。

尽管将有统一的监管细则出台,在落实监管方面,地方政府所需承担的任务依然艰巨。

同时,要想以政策为支点,真正撬动市场化力量配置金融资源,政府需要提供全方位的配套。

监管和配套,是地方政府营造互联网金融生态的两个基点。

监管定位

根据审计署最新数据,由于对互联网等新型金融业务的管控滞后,2013年一些不法分子涉嫌利用互联网金融等进行非法集资、网络诈骗案件11起,涉及金额800多亿元。

尽管一行三会已经就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具体分工落实清楚,但是在具体监管细则尚未落地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在规划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同时是否应该暂时承担起监管者的任务,这是每个地方政府面临的难题。

“现在投资者或者资金供给者一旦出了问题,从来不会走法律途径,或者很少走法律途径,这也是政府应该进行监管的一个重要原因。”上海同济大学副教授刘春彦在互联网金融法治高峰论坛上向记者指出。

在这一方面,地方政府的定位略显尴尬。

“我们也在摸索如何与监管部门对接上,但是现在没有国标,相应的监管措施还是有限的。”天津经济开发区投资三局局长乔伟向记者表示。

天津经济开发区正在联合银行、银监局,寻找适合互联网金融模式的监管方式。从培育互联网金融创业的角度出发,来打造包括P2P、第三方支付的生态体系,并促进央行征信系统的对外开放。

南京市秦淮区金融办主任叶增生同样认为,首先地方政府没有监管依据,其次互联网的监管也需要一定的技术手段支撑。“互联网金融又是一个跨界的领域,要研究明白创新就需要功力,又需要在这个创新下预判到风险,要求就更高了。”

为了弥补监管方面的缺失,一些地方政府在建立互联网金融产业园的基础上,也在筹建相应的协会组织以实现行业自律。这其中包括中关村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山东省互联网金融协会,等等。

但是,由于各级地方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的认识不一,而相关行业协会需要省市一级政府的审批,这样就存在一些地方政府省市一级政府对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认知不足,导致未能有效形成协会自律机制。

对此,刘春彦认为,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形态比较多、经营者比较多,应当给地方政府配置部分权力,“地方政府可能更了解情况,比中央政府甚至可能比一行三会更了解情况,因为它离市场更近。”

行业生态

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作为配套,是营造互联网金融生态的第二个基点。

地方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的支持主要集中在税费减免、房租补贴、人才输送、产业孵化等几方面。这些在业内人士看来有些大同小异,甚至有些规划的初稿出自相同的筹备人员。

“关键还是看政策的落实情况以及相应地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因。谁能彻彻底底地了解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需求,才能将政策的竞争力转化为吸引企业的竞争力。”一位业内人士指出。

清华科技园发展中心副主任陈鸿波向记者表示,美国硅谷成批量地成长出世界知名跨国公司,其根本原因是硅谷具备了有利于高科技公司成长的生态环境。

发展互联网金融,技术支撑、信用环境、风控意识、消费者保护等方面,都是扶持政策之外行业发展所需的基础,也是地方政府应该下大力气去营造的生态环境。

北京市海淀区金融办副主任王鹏表示,现在大家都是起步的阶段,没有什么经验。由于北京地区的相关政策出台比较早,基础环境也比较好,成为许多外地政府官员“取经”圣地。

以中关村的经验为例, 为了解决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用管理等问题,中关村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成立的同时,也启动了中关村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平台的搭建。该平台将通过整合权威数据资源和会员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深入的数据挖掘分析,解决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相关问题。

篇(8)

基本法的出台其实也说得很清楚,互联网金融作为新生事物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健康发展。中国互联网金融近几年在发展迅速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根据中国智囊机构清晖智库的统计和研究发现,主要有行业发展缺门槛、缺规则、缺监管,客户资金安全存在隐患,从业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和风险。因此,基本法的出台就是为了规范互联网金融的秩序,在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的情况下,出台纲领性的文件要比细节方面的文件更有指导意义。在这基本法中,我们可以发现其覆盖的面积非常之广,相信很多以为互联网金融就是P2P的人看到这份《意见》后会感到诧异。《意见》对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做出了说明,并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

其实,《意见》中提到的这些内容还仅是互联网金融中的冰山一角,一度火热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莱特币并未在此意见中出现,金融云、金融门户也未提及。从提到的一些内容来看也并未将一些内容覆盖在内,这也意味着如果未来出现新的互联网金融衍生产品,这项基本法或许会“不够用”。

创新是国家一直鼓励的事情,很多人却打着创新的旗号做一些唯利是图的事情,无论什么样的创新都必须以守法为基础,即便是游离在法律边缘的创新项目也不得以“法不禁止即自由”来躲避自己的责任。互联网技术的复杂性让监管也变得相对困难,曾经某几家大型互联网公司的明争暗斗让绝大多数旁观者陷入雨里雾里,这也成为相关公司睁着眼睛说瞎话的渠道。其实不管是什么金融产品,只要不是以支持消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都是在耍流氓。

去年,被人们热议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早已趋冷,一方面各种企业都在乐此不疲推出“各种宝”,虽然所投方向不同但本质几乎一致,无差异以及收益越来越低的产品让市场对其关注度减少。即便如此,监管层依然不能放松对“各种宝”的监管,在互联网金融产品层出不穷的情况下,需要通过制定有效的方式防止有人非法牟利。

我认为,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但占比重更大的是互联网技术,这一绝大多数人都不懂的技术更需要专业部门进行监管,还需要在资深人士的协助下进行立法,和大多数法律不同的是,互联网金融相关法案或会随着时代和技术更新速度不断更新,才能对互联网金融市场起到有效的规范作用。由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比传统行业要困难,征信体系在这新时代中或能起到较好的作用。就大家熟知的网络借贷平台(P2P)而言,几乎所有的P2P公司都会谈到借款者的个人征信,以便让投资者放心。但问题是如果这家P2P公司本身就不诚信,还如何保证投资者资金的安全?

强制性的诚信“很必要”

无论互联网如何发展、市场如何变化,诚信都是企业发展的根本,但互联网虚拟的特性让不法分子可以乘虚而入,因此强制性的诚信并非“不人道”而是“很必要”。这也表示有两点需要同时进行,第一是进行严格的立法对不同的行业类别进行规范,如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托管、网络借贷等;第二是将征信体系纳入立法范畴,所有参与互联网金融的创立人、发起人及其家属都需要纳入征信平台进行监管。在细则还没有出台前,互联网金融有两条底线必须遵守,一条底线不得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曲线实现非法集资,另一条底线是不得以任何方式以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进行网络诈骗。

可以说,征信体系的实名制和全网互联是预防互联网金融平台出现违规跑路的重要平台。实际上,将征信融入互联网金融并不是创新,而是应有的一种市场秩序,只不过我们在现阶段和以前那段时间,还不知道征信的重要性。不过,当前的征信体系尚没有做到完全互联,实名制和征信体系融合在互联网金融,是发展的有力保障。

光谈诚信是远远不够的,如今互联网金融的准入门槛低,出现了比2008年地产潮还要火爆的局面,很多人看到有人通过互联网金融轻松获利后也投身市场。这个市场看起来似乎非常简单,但其实也具备很强的专业性,对门外汉而言风控是一大难题,如果风控问题无法解决,企业未来的发展更是一大难题。很多企业对此避而不谈,我此前了解到一家深圳的P2P企业很有意思,他们自称高管来自华尔街但没有说具体职位,他们在面对客户时表示公司P2P产品收益率高于其他竞争对手的原因不是风控或金融工具,而是“我们没有在市面上进行过宣传,因此我们没有浪费钱,所以我们的收益自然要高于其他公司”。现在,这家公司的广告在深圳多处可见,公司风控做得如何还是个未知。

风控做好意味着必须有高端、专业人才的参与,引进、培养相关的专业人才非常有必要。我认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未来的设立需要参照民营银行设立模式,对企业的资产情况、出资人背景、股东背景都需要有硬性的规定,至少需要有专业背景的人士。人们常常说P2P行业未来必然会大浪淘沙,很多企业终将失败,与其厮杀失败导致财产亏净,还不如在设立阶段就进行严格的审核以排除或劝退。如今数千家P2P企业在市场间沉浮,还有上百家层次不齐的第三方支付企业,还有更是数不清的泛金融机构,若出现大量洗牌很有可能导致多米诺骨牌般的倒闭,尽管涉及到的金额不会太多但也会影响到金融秩序,而且连锁倒闭会使失业率增加,这也是监管层不想看到的。

立法的速度还赶不上时展

我提到互联网金融和核心是金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必须遵守现有的金融体系,互联网只是一个使用工具,真正运作起来还是需要遵守金融秩序,否则有可能影响到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例如在股市火爆的时候,P2P也接入了多种业务,从支持小微企业实体经济的融资演变到配置炒股的杠杆资金,为了赚钱不惧风险,这类灰色渠道也将逐步加剧行业的风险。这种只顾眼前利益而不考虑后果的野蛮发展,这种高价值的金融产品将导致难以弥补的灾难。只不过不同类型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所需要遵守的行业秩序有所不同,这也是“基本法”中提到的,不同的领域交由不同的监管部分负责。

从“基本法”到制定出明确的法律条文以及处罚措施,需要经历较长的时间进行考察、调研。在法律尚不健全的当前,行业协会在当中需要有所担当,通过协会组织向行业内公司进行自律。通过行业的自律,行业协会可以更好的监管企业对遵守并执行互联网、金融行业当中的法律法规,为政府的监管起到有效协助的作用。而且行业协会能够让互联网金融企业建立相互沟通、学习、认识的渠道,通过合作进行自我的完善,更好的促进行业发展。

互联网思维要体现的是用户至上,因此用户、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信息安全实际上市最为重要的。如果消费者在互联网金融平台屡屡遭受不公平的对待,这对行业未来的发展可不是一件好事,媒体经常会曝光某些知名的电商出现问题,消费者到处维权却被皮球踢来踢去,甚至有消费者还被某些被投诉的商家报复。扩宽用户、消费者的投诉、维权渠道极为重要,同时要建立信息保障制度和措施来维护用户的安全。

篇(9)

陆金所为平安集团旗下成员之一,是平安集团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战略布局的重点。平安集团20多年的综合金融经验对于任何一家互联网金融公司来说都是极其宝贵的资源,陆金所得益于此。

借助平安集团8000万客户大数据,陆金所从国际引进的先进风控模型得到了完善,在行业中遥遥领先。而且,传统金融出身使陆金所更加注重风险控制,拥有大量的金融人才。2014年,陆金所凭借其在风控方面的专业表现,获得了“金互联?最佳风控机构奖”。

国内主要的互联网金融以及P2P行业协会、联盟等机构,陆金所都是其中的重要成员,包括目前国内唯一一个全国性的互联网金融组织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以及上海的上海网络信贷服务业企业联盟等。而且,陆金所还因对中国现代金融创新与构建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过程中所做的努力,受到了决策层的关注和认可。

陆金所在做风控的时候,怎么让别人去信服你的风控?陆金所掌门人计葵生强调,其实整个风险管理的一个概念,只有一件事情可以说话,就是你过去的这个呆账率是多少。即使你跟大家说我的模式很好、政策很好、人才很多,其实这些没有太大用。每一个P2P的平台,过去的一两年,他的累计坏账率是多少,他的累贷款余额是多少。其实这样你就可以看得到,这个平台可能客户有100个人借过钱,每个人借了1元的话,简单来说有100元的余额,那过去的一年两年,有多少是坏账,那你投资人进来投的话你的回报是多少,你就慢慢的可以说,现在得到了一个10%的回报,那看到这个平台过去的这个坏账率是4%,如果假设他的贷款跟投资人都是比较分散来看的话,你大概知道今天投拿到10%,我最后有可能回报就是6%,所以这些透明度是最重要的一个地方。

目前,P2P里面有很多不同的商品,有不同的期限,有无抵押。其实这些不同的商品的呆账率以及合理的呆账率也是不同的,在这个问题上面有一个说法说,没有不好的贷款,只有不好的价格,如果呆账率比较高,是不是回报也比较高,所以这个问题是一个连贯性的问题。现在在中国如果是一个纯信用的一笔贷款一个P2P的贷款,合理的一个坏账率应该是在6%到7%。

据了解,此前相关的监管机构在对陆金所进行多次考察后,也对陆金所的发展模式表示认可,并且鼓励陆金所成为行业标杆,陆金所多次被誉为网贷评价“国家队”的“中国网贷评价体系”课题组评为最高的AAA评级。

创新引领行业发展

因为陆金所具有传统金融背景,拥有丰富的金融经验和人才,所以陆金所在金融创新上更显优势。如陆金所创立了独特的“二级市场”,“二级市场”一方面避免期限错配带来的风险,另外一方面让投资者能够在持有一定期限后提前转让,也使投资者获得更高的流动性。据观察,现在已经有多家互联网金融平台模仿了陆金所“二级市场”设计。

对一家传统金融机构来说,金融创新并非易事,对于互联网金融机构来说创新更是如此。但借助传统金融基因与互联网技术、思维的碰撞,陆金所却在金融创新上显得格外突出。对于创新发展转型,陆金所总结出两个理由。

第一个理由就是环境的变化。陆金所的创新转型开始是在5年之前,那个时候整个法律监管的环境,那个时候要做互联网金融,其实从法律结构、商业结构上看,是不是线上可以做这个销售,有没有销售制的这些方面等等,所以从那个时候你能够在法律允许之下做什么还不是很清楚的。但最近的几年,不管是证监会的一些变化或者是保监会的一些变化,现在线上可以提供的服务增多了,尤其是最近证监会对互联网金融这个议题是非常地积极的,陆金所思索如何让未来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可以跟互联网的平台有更好的一些合作机会。大环境已经变了,那么陆金所可以做的服务跟外面的第三方金融牌照的公司机会已经变得多很多,陆金所要继续快速发展,把规模做大,把平台做好,就要把整体的一个服务模式多元化。

陆金所要让投资人到他们的平台,除了P2P之外,未来也可以选择不同的金融商品,可以有不同的投资机会,他们认为,整个市场外面做的传统金融,过去的几年也有一个很大的变化,也比较乐意跟这些比较大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找到合作的机会。几年前陆金所刚开始推广新业务时,他们敲了很多家银行的大门,敲了很多家证券公司的大门,询问要不要合作发展。但是,当时他们基本都对陆金所不太感兴趣,甚至并不看好,还有人提出来他们的业务推广不可思议,不好执行。现在,整个互联网金融概念出来之后,他们再去敲门,就有很多人乐意与他们商谈了,这个是一个环境的变化。

篇(10)

在详细阅读

“在互联网时代下,任何领域的发展都离不开互联网的支持,可以说互联网时代是普惠金融发展的黄金时代。互联网会融的本质还是金融,但义兼顾了互联网和普惠的特质,与传统金融行业相比,互联网金融对从业者的专业能力、大数据能力、技术、风控等能力都有更高要求。我幽小微企业、农民等群体的融资需求很大,投资者义渴望市场推出要多元化的理则产品,网贷平台将一者撮合,既满足了贷款需求,义能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实现双赢,让借贷双让都能得到普惠金融带来的利好,互联网金融成为了发展普惠金融的推动剂。”生菜网联合创始人李戈表示。

迎合规划,生菜网重视投资者教育

对于《规划》的细则,有行业专家认为,虽然在规划中给了’互联网金融企业一定的认可,但其同时也要求要“加快制定行业准入标准和从业行为规范,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篇(11)

时下,“互联网金融”成为金融领域中最火热的名词之一。在媒体的“热炒”之下,“互联网金融”可谓是赚足了人们的眼球,博得了各界人士的关注。然而它的火热并非偶然,也非媒体人士单纯的热捧所致,而是因为它实实在在地反映了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将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巨大的影响。然而,目前业内及媒体存在的各种有关互联网金融的探讨,其实也一直处于概念模糊之中,各种模式,千差万别,很难用一个统一的定义来进行界定。不过,从其字义及目前的发展趋势来看,顾名思义,其实它就是在“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互联网精神之上,构建的一种崭新的金融模式、金融思维与金融逻辑,即互联网金融。

一、互联网金融的特点

(一)成本低

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资金供求双方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自行完成信息甄别、匹配、定价和交易,无传统中介、无交易成本、无垄断利润。一方面,金融机构可以避免开设营业网点的资金投入和运营成本;另一方面,消费者可以在开放透明的平台上快速找到适合自己的金融产品,削弱了信息不对称程度,更省时省力。

(二)效率高

互联网金融业务主要由计算机处理,操作流程完全标准化,客户不需要排队等候,业务处理速度更快,用户体验更好。如阿里小贷依托电商积累的信用数据库,经过数据挖掘和分析,引入风险分析和资信调查模型,商户从申请贷款到发放只需要几秒钟,日均可以完成贷款1万笔,成为真正的“信贷工厂”。

(三)覆盖广

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客户能够突破时间和地域的约束,在互联网上寻找需要的金融资源,金融服务更直接,客户基础更广泛。此外,互联网金融的客户以小微企业为主,覆盖了部分传统金融业的金融服务盲区,有利于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四)发展快

近年来,依托于大数据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得到了快速增长。以余额宝为例,余额宝上线18天,累计用户数达到250多万,累计转入资金达到66亿元。

(五)管理弱

一是风控弱。互联网金融目前还没有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也不存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不具备类似银行的风控、合规和清收机制,容易发生各类风险问题,目前已有众贷网、网赢天下等P2P网贷平台宣布破产或停止服务。二是监管弱。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处于起步阶段,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监管和法律约束,缺乏准入门槛和行业规范,整个行业面临诸多政策和法律风险。

(六)风险大

一是信用风险大。目前我国信用体系尚不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还有待配套,互联网金融违约成本较低,容易诱发恶意骗贷、卷款跑路等风险问题。二是网络安全风险大。目前,我国互联网安全问题突出,网络金融犯罪问题不容忽视。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一)建成了初具规模的金融数据通信网

网络金融的最大特点就是电子数据交换技术(EDI) 的广泛应用, 而金融数据通信网犹如网络金融的骨架。从1989年中国人民银行筹建金融卫星通信网到191年投入运行至今, 已覆盖全国所有地市和大部分经济发达县, 成为我国最大的卫星数据通信网。

(二)传统业务处理的电子化改造

我国的金融机构开发了一系列的应用软件和应用系统, 已初步实现了金融传统业务处理电子化。

(三)新型金融服务项目的开展

1993年底, 我国正式启动了“三金工程”,即“金桥”工程、“金卡”工程和“金关”工程, 随后又推出了“金税”工程等一系列其他的“金”字工程。

三、互联网金融的安全问题

有关调查表明,目前国内80%的网站都存在安全隐患,其中有20%网站的安全问题还十分严重。安全问题已日益成为困扰网上金融交易的最大问题,影响我国网上金融业务的健康发展。网络金融活动中的安全隐患,主要表现在:

(一)金融装备落后

对国外技术的依赖性大,由于平台软件源代码末公开,导致我国金融安全的基础相当薄弱。

(二)网络系统漏洞

互联网本身固有的技术体制存在缺陷。基础的金融网络系统都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防毒软件功能都不是很强,造成网络运行不稳定, 病毒入侵、 攻击,造成数据毁坏丢失烧毁硬件。

(三)交易系统缺陷

目前大多数金融机构的安全状况都还没有达到三级安全标准,自行开发、应用的网上交易大多还没有经过权威部门的检测以及认证,所以存在安全控制技术落后、防范措施不到位、抗攻击能力不强等情况。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