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Keywords】e-commerce;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D922.22;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7)03-0044-03
1 引言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尤其是“互联网+”行动战略的实施,大大促进了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电子商务模式的出现大大降低了企业的交易成本、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但是与此同时企业交易的行为更加具有虚拟化与隐形化,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影响。本文希望通过研究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工作的影响,提出完善我国税收征管工作的具体对策。
2 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工作的影响
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14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16万亿元,2015年18万亿元,全年预估超过20万亿元人民币。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在促进消费、扩大出口、增加就业以及提高劳动生产效率等方面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但是,基于电子商务交易形式的虚拟化,也对我国传统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尤其是近些年出现的电子商务偷税漏税行为,表明我国在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工作中还存在漏洞,总体看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工作的影响体现在以下方面。
2.1 电子商务环境下纳税义务人的主体资格模糊
电子商务存在交易主体的虚拟化问题,而我国税法规定依法纳税的前提就是确定纳税义务人的主体资格,这样一来就容易造成无法确定纳税义务人主体资格的现象。例如网店的经营就很难确定具体的纳税义务人资格,一般网店的交易是双方基于信任的关系,通过网络实现交易,这样在具体的交易中可以相互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进而使得纳税主体模糊。另外,纳税地点难以确定,也容易引发税收征管管辖权的冲突。这主要是源于纳税地点的不确定造成的,以增值税为例,如果销售货物的起点在境内,该行为就负有缴纳增值税的义务,这样一来就可能与货物购买方的税收管辖权发生冲突。
2.2 改变了传统的税收征管流程
税务登记是税收征管的起点,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有税务登记的义务,进行税务登记的目的就是为了对纳税义务人的经营业务情况进行监控。而电子商务模式的出现则改变了该模式,电子商务的主体只需要在网页域名上进行注册就可以完成交易,而不需要工商部门的审批,这样一来就会造成税务部门不能有效地对纳税义务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也就会发生纳税义务人发生了经营活动,却不缴纳税款而征税部门也不知道的现象。另外电子化交易的普及也导致征管纸质凭证失去基础。传统的交易都是建立在纸质的单据和合同上,税务部门对于征税企业的缴税标准也是根据纸质的交易记载信息,而电子商务摆脱了纸质的单据,税务机构很难再直接通过纸质记载信息了解企业的纳税标准等,另外电子化的信息具有加密功能,因此税务部门在审查时会遇到诸多的挑战。
2.3 影响税源监控
税源监控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义务人纳税过程的监控,其融入税收征管的全过程。目前,我国对于税源的监控主要是通过“以票控税”,而电子商务虚拟交易使得消费更加随意性,也容易导致税务机关不能对纳税义务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控。
3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税收征管工作是建立在传统商务基础上的,随着电子商务规模的不断扩大,税收征管难的特征更加明显,进而暴露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所存在的缺陷。
3.1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机制不健全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依赖于传统交易模式的税收征管制度暴露出诸多的问题。首先,我国缺乏系统的针对电子商务模式的法律制度。虽然我国针对电子商务形式出台了相关的管理办法,但是其并没有系统地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进行详细阐述,尤其是针对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没有进行统一的规定,导致税收征管的环境不好。其次,关于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纳税的义务规定不足[1]。目前,对于电子商务交易行为没有做出相应的必须要进行税务登记的规定,这样容易给不法运营商提供偷税漏税的机会。例如我国出现的电子餐饮券,消费者可以通过购买电子券的方式消费,而对于该部分,餐厅经营者则不提供发票,从而造成税务部门难以发现。
3.2 税务机关征管能力不足
税务征管能力是税务机关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义务人进行征税所表现出来的能力。它不仅体现纳税机构法律地位的行为,也是影响社会纳税环境的手段。税收征管能力主要包括:税源掌握能力、税额确定能力、税收评估和检查能力以及违法的处理能力。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基于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电子化以及全球化特点,使得税务征管能力不足。一方面是税务部门的部分工作人员不能适应电子商务发展,专业能力的不足,尤其是对互联网交易监管技术的不足,进而不能及时有效地发现电子商务交易中发生的经营活动;另一方面是税收征管部门在对电子商务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时可能会基于虚拟场所等因素而不能获取纳税人真实的经营信息等,造成纳税评估能力不足。
3.3 税收征管模式难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
在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下,电子商务的规模越来越大,而我国对于税收征管的主要模式是建立在传统的交易基础上,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税收征管模式已经暴露出诸多的问题,尤其是现行的税收征管手段不能及时对经营活动主体的行为进行监控,进而导致税收征管基础变得薄弱。
4 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
从鼓励电子商务交易发展的目的,在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公平中性原则,电子商务虽然促使交易行为发生了变化,但是其交易在本质上并没有发生变化,交易双方无论是采取何种交易方式都需要担负纳税的义务。
二是征管效率原则,效率是互联网技术发展的核心,税收征管效率就是在税收征管程序上要保证以最低的成本,实现高效的税务征收。电子商务发展目的就是提高工作效率,因此,税收征管也要强调效率,本着服务纳税义务人的原则,为纳税义务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三是维护国家利益原则,税收是国家发展的基础,国家的基础建设资金来自于税收,因此基于电子技术的发展,我国要制定完善的税收征管制度,以提高我国税收政策的国际一致性,从而增强我国税收的征管能力。结合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建设的原则,对提高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能力,笔者提出以下建议和对策。
4.1 制定完善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
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需要我国相关法律的完善,只有这样才能在根本上保证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基于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存在的法律缺陷问题。
首先,我国要加快电子商务监管法律体系的建设。在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过程中税务机关会遇到诸多的规范性问题,例如如何审查纳税义务人电子交易的电子信息,如何保护纳税义务人的网络隐私等等问题,对于这些问题需要我国加快电子商务交易的立法,通过完善的法律法规规范税收征管中存在的规范性问题。
其次,加强互联网安全立法。针对互联网中存在的诈骗等问题,我国立法部门要制定网络安全法律,并且制定明确的违法制裁条文,对于利用电子商务模式进行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要给予相应的制裁,保证相关法律的落实到位。例如针对不法分子利用电子商务平台不开发票而实现漏税的行为,税务部门要通过完善的法律给予其相应的制裁,以此净化税收征管环境;
最后,制定电子商务货币法,规范电子货币的流通和国际结算流程。
4.2 制定合理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首先,要扩大电子商务税收的纳税范围。针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暴露出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将数字化产品纳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中。当然基于保护国内电子商务发展的视角,对于短缺的虚拟产品可以实行免税政策,也就是目前我国可以对虚拟的数字化产品的电子交易实行免税,但是随着其规模的不断扩大需要逐渐进行纳税,例如2012年我国的增值税政策就进行试点,并且在2015年实现了增值税的普及,以实现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目的。其次,制定电子商务优惠政策。针对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我国政府部门要制定完善的电子商务优惠政策,这样一方面能够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另一方面则是通过完善的优惠政策,可以规模比较大的电子商务主体主动纳税,这样达到扩大税款的目的。
4.3 加强我国税务信息化队伍素质建设
基于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必须要通过提高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的素质以应对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一方面作为税务工作人员一定要在扎实的税收专业知识的基础上掌握丰富的计算机知识,能够根据电子商务的特征及时了解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例如针对当前电子商务交易隐蔽性越来越强的特点,需要税务部门工作人员要了解电子信息的性能,懂得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对纳税人交易行为的监控,从而保证国家税款不流失。另一方面要提高税收征管人员的综合素质水平。电子商务所带来的征税的电子信息系统,不但涉及到供需双方的交易,还会跟银行、保险、商检、海关、网络公司等相关联,这就要求从业人员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与操作水平,既要懂得税收知识,又要求熟练网络操作及必需的英语水平等等。
4.4 提升发票信息追踪电商企业实际销售收入的能力
据了解,电商需要支付给网络销售平台相应的服务费,虽然不同类别的商品会有所差别,但销售货物一般按成交额的1%进行服务费提成,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因此,可从报税系统和普通发票开票系统查询找出辖区内的电商纳税义务人,利用防伪税控系统查找到与之发生业务的所有纳税义务人。同时,对消费者利用销售积分(返点)购买物品的情况,电商要将这笔销售收入提供给电子商务服务商申请补偿,在申请补偿收入时,电子商务服务商会要求电商开具相关发票。按照服务费收取的标准,再结合电子商务服务商所持有的服务费发票金额,测算电商在网上的销售收入。
4.5 建立电子商务职能部门的协调互动机制
建立以地方政府为主体、各职能部门为支柱的电子商务公共管理机制,将商务、税务、商检、海关、工商、银行等融入综合服务平台共同管理,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与合作。在大数据、云技术以及“互联网+”运行模式的支撑下,利用综合平台的便利性、快捷性和实操性,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便于咨询、纳税、融资、商检、报关等一体化的电子综合服务窗口,使各部门能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相互配合、数据共享、监控管理,以更好地支持我国电子商务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另外我国也要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各国间的沟通与谈判,要求各国税务当局互通情报,协调一致,在稽查技术、手段上密切配合,真正解决各国信息不对称问题,共同防范国际逃避税。
5 结语
美国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实践曾历经三个阶段,每一个阶段的发展实际上就是一个延续与摒弃的过程,而且与当时的电子商务发展特征息息相关。在综合考虑了电子商务卖家与实体店卖家的利益关系、州际与州内贸易的平衡点、行政干涉与司法判断等的制衡力等诸多因素,最终使美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实践走上了一条健康科学的发展道路。在现行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制度下,小小电商的创新与创造能力得到了保护,大电商的贸易行为也进一步规范化了,甚至还大大提高了政府的税收进账。美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发展实践活动给我国税收制度的发展有着极大的借鉴与警醒作用。充分吸取了美国电子税收征管的理论精华与实践经验之后,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与实际情况,相关部门将更好地发展与完善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制度。
1 美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时代的开始
从2000年开始,美国电子商务与各州的税收系统所产生的矛盾一发不可收拾,主要表现为网商代收、代缴消费税这一问题。当时,网商与美明尼苏达州州政府诉讼后败诉,最终企业破产。这一著名事件的发生意味着美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时代的正式启动,电商不再免税了。
(一)美国普通交易税的征收流程
在美国,消费者在实体店购买东西时要缴纳一定的州销售税。这一笔税收款项由商店代收并统一交由州政府。当然,每个州对销售税有不同的规定,还制定了各自不同的免销售税的法律规定。
(二)美国电子商务承担税负后出现的征管困境
网购或邮购某个商品时,承担销售税的个人根本不存在,州政府几乎不要求它们纳税。这种情况使得远程卖家与个人把纳税也视为是一件可有可无的事情。久而久之就会出现这样的结果:在某个州有实体店的电子商务卖家必须代收消费税,但在其他州却并没有这项规定。
(三)电子商务飞速发展后出现的税收流失问题
由于消费者对网络购物的热衷,美国州政府损失了大量的销售税。销售税本身是州与地方税收最大的一笔财政收入,几乎占了所有税收的三分之一之多。对于网购造成州政府损失的税收增多这一问题开始出现较大的争议。比如全美州长协会与各州政府表示,因为互联网购物的增加,2003年政府损失了200多亿美元的税收。对此,不少经济学家表示了怀疑,并指出若是强制征税根本无法抵消因迫使消费者或零售商遵守纳税法律而造成的问题与成本。
2 美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实践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情况与我国国情不符,不能完全借鉴过来,但在征税的趋势与相关细节上还是有可取之处的。
(一)电子商务税收征收应牢牢记住其目标: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
在互联网的推动下,电子商务势必产生并积极促进经济的发展与改造。以互联网为平台,电子商务出现了B2B、B2C、C2C等形式,原先没有参与到经济活动中的消费者也开始积极参与到电子商务活动中,由消费者转变为商人。比如,很多人通过互联网开始创业,这种新的创业形式与就业模式需要国家通过积极的法律政策来鼓励。然而,电子商务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互联网技术本身也在发生变革,这对社会生活乃至我们的行为模式都将产生极大的影响,可见互联网对商务的影响也还不够成熟,国家势必要鼓励这样的商务模式不断地进行自主创新,为经济发展或转型提供新思路。
(二)实施电子商务税收征收的同时不忘对中西部不发达地区的扶持
我国东部为经济发达地区,中西部则是发展中地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上也得借鉴美国法律规定,禁止地方政府对未达到一定规模、在本地区实体机构或者与本地区没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地方电子商务征收税务。当然,考虑到我国东部地区的电子商务行业明显多于西部地区,税收征管办法要在扶持中西部地区的同时抑制东部地区的“反输血”现象。
(三)建立个人申报制度与代收、代缴制度
2010年我国颁布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这项管理办法的颁布将网上虚拟卖家与实体组织、个人进行了一一的对应。网络交易主体也实行了实名制,这使得个人的纳税主体申报变成了现实。就C2C网络交易形式来说,个人纳税主体申报制度使得对个人电商进行合理征税变成了现实。税务机关为个人注册的电商建立了纳税主体申报档案,由个人电商申报上缴税务。
美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实践得到了巨大的发展,无论是在理论研讨还是具体运用上,甚至在司法与行政权力制衡上,都取得了较大的成果。这对于我国电子商务盛行一时的今日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完全可以将其借鉴过来,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科学合理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办法,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也推动了地方的和谐发展,更令地方税收增收变得更加合理。当然,对电商实施合理的税收征管也是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
1、引言
电子商务,指的是交易双方不直接见面进行交易,而是依托互联网与移动网络,基于各种交易平台进行线上交易,发展到今天电子商务主要包括三种模式,即消费者对消费者、企业对消费者、企业对企业这三种模式。电子商务开始出现于20世纪90年代,快速发展于21世纪,是伴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快速发展而发展的,其对全球经济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在我国网络用户数量逐年增加,2011年底,中国网民人数约达5.13亿,进行网络购物用户约达1.94亿,2012年底中国网民人数达5.64亿,进行网络购物用户约达2.42亿,2013年底中国网民数约达6.18亿,进行网络购物用户预计达到3.7亿。网民数量不断,进行网络购物的用户也在不断增加。对消费者来说,电子商务的发展便利了他们的生活,他们可以在网络上选购各种生活用品,也可以进行在线充值、缴纳水电费等;对企业来说,电子商务可以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资金的运作效率,同时还可以为企业避免税收的缴纳,综合而言企业营业收入得到了提高。根据最新统计,我国2013年全年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约2.5万亿元,同比增长率达到22.5%,2013年第三季度, B2B交易规模占总交易规模的79.5%,网络购物占比18.2%,其他占比2.3%。
电子商务是一个越发庞大的市场,所能带来的税收收入是非常可观的,但是目前我国的税收制度的发展明显赶不上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导致在当前的电子商务环境下,我国税收征管出现盲区,税收大量流失。长此以往,将对我国的税收制度的基础产生影响,继而带来更大程度上的混乱。基于此,本文将对我国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征管问题进行研究,同时参考美国及其他发达国家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提出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征管的一些建议。
2、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发展现状及问题
上海黎依有限公司在淘宝上开店销售产品时,通过不记账、不开具发票的方式来偷税,最终被判处为偷税罪。此案是我国首次出现的涉及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案件,受到了广泛的议论。实际上,在此案之前,相关部门已经开始关注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但由于网络交易的相关管理制度缺失,并且我国的税收征管条件处于不成熟的状态,涉及到电子商务领域的征税依旧处于较难的境地。
2013年4月起,《网络发票管理办法》推出,4月末《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指出将完善网络(电子)发票、电子商务企业的税收管理制度,加强信息标准规范,11月商务部表示我国将出台《电子商务法》,这些都表现出我国在不断摸索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法规、税收征管方法。但不可否认的是现目前在制定相关制度时,任然存在着不少问题。
首先是税收对象与税种难以定义与监控的问题,电子商务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产品的性质,除去线上实物产品的销售,还包括一些以数字化信息传递的产品,比如电子书,用户通过付费下载电子书来代替传统购买实体书的形式,但这种付费下载电子书的形式,较难界定是属于销售还是特许权。简而言之,电视商务的出现使得一些产品兼具商品、特许权或者劳务的性质,产品的性质难以界定,税收对象与税种相应难以确定,这给税收制度的制定造成难度。
其次是国际税收管辖权难以界定与选择的问题,传统的国际税收制度中,属地原则是实施税收管辖的基础,每个国家选择适合国情的税收管辖权,对其领土范围内的所有公民进行税收管理。但在电子商务的环境下,税收管辖权的有效性被削弱。在互联网的交易中,地域的限制被打破,比如我国人民可以随意从外国的网站上购买商品,这种网上交易使得经营活动的所在地变得难以确认,导致与税收管辖权相关的属地或属人的关联因素被打破。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确定该由哪个国家或地区来行使税收管辖权变得困难。
再次,税收征管中存在监督问题,按照当前我国实行的税收征管办法,纳税机关以纳税人持有的票据、来往单据、发票等为基础,进行税务监督与检查,但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这种税收征管办法存在许多问题:第一,电子商务中收入变得难以界定,主要由于电子商务中一般以电子数据方式代替传统的发票、会计凭证、账簿,电子数据较易被修改,导致税收机关缺少准确的税收凭证,难以进行税收征管。第二,电子银行的诞生带来交易的货币无纸化,税收机关无法准确捕捉相关付款,对相应的税收征管变得困难。第三,计算机加密技术的高度发展,纳税人可将相关信息隐藏起来,导致税务机关搜索信息变得困难,最终导致税款流失。
中图分类号:F724.6;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291-02
一、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我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便捷实惠的网上购物已逐渐成为我国大中城市消费者主流的消费方式。根据《2013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10.2万亿,同比增长29.9%。这个庞大的市场不仅对传统贸易形成了巨大冲击,对建立在传统贸易基础上的税收征管体系也产生了重大影响,电子商务税收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二、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状
从实际征管情况来看,税务机关面临的挑战主要集中在两大方面。
(一)电子商务对税收要素的影响
税制要素是指构成税收制度的基本因素,说明的是谁征税、向谁征税、征多少税以及如何征收等基本问题,主要包括课税主体、课税客体和税率等三大要素。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开放性、可数字化打破了传统的有关于税收要素的认定,在一定程度上对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困难和挑战。
1.纳税主体不清晰。现在还没有关于电子商务销售商的注册、登记的强制要求,也不要求办理税务登记,导致很多人根本就不去登记,隐匿姓名。税务部门在征税时,无法查证纳税人到底为何人,身份无法确定。
2.纳税对象不明确。在电子商务中存在很多虚拟的商品,例如通过互联网下载的收费软件等虚拟产品,并且这些产品都很容易互相传递,产品无形化,适用税种不明,税务部门对商品的本质难以确定,不易为其划分分类,分类都无法进行,更别说考虑其应该征收哪个税种。
3.纳税期限、纳税地点无法确定。现行税制的纳税期限,是以传统支付方式、销售货物发票的开具时间来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以互联网为基础的在线交易,既没有纸质发票又没有现金、支票流动,使现行税法规定无法生效。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流程的影响
1.电子商务对税务登记的影响。税务登记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首要环节,其前提条件是工商管理登记。但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纳税人不需要经过工商部门批准,企业只要按照网站要求进行了注册,就可以在网上从事商品交易,目前还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对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或个人如何在网上进行税务登记、按照何种方式进行税务登记有明确规定,这使得税务机关难以发现通过电子商务进行贸易活动的应税行为。
2-电子商务对账簿、凭证管理的影响
在电子商务中,传统的纸质凭证(如真实合同、账簿、发票、单据等)为无纸化的数字信息所取代,账簿、发票均可在计算机中以电子形式填制和保存。电子凭证因为可以轻易修改变得缺少可信度,并且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便于利用密码和用户名双重保护来隐藏有关信息,致使税务机关难以获得有关纳税人全面准确的交易信息和交易凭证,导致税收征管没有确切可靠的凭证。
3.电子商务对税务稽查的影响
电子商务税务稽查是保障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然而,电子商务“无纸化、无址化、无形化”的特点无疑给税收稽查工作带来巨大的挑战。“无纸化”增加了税收稽查的检查难度;“无址化”使原有的所得来源确认标准难以适用;“无形化”使稽查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难以确定。
三、借鉴国际经验
随着电子商务经济的快速增长,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我们要对国外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进行分析,借鉴国际经验。
(一)美国
美国始终主张对电子商务实行免税的政策。美国作为电子商务发展最陕、应用最广、普及率最高的国家颁布了《全球电子商务选择税收政策》,主张电子商务无国界、无限制,并且提倡对全球范围内电子商务免税的优惠政策。美国电子商务的成功很大一部分取决于政府的鼓励和支持,实用的政策和政府的支持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因素。
(二)欧盟
欧盟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与美国恰恰相反,支持电子商务的征税,其原因主要是充分考虑了税收公平原则,认为凡是属于税收范围内的都应该一视同仁,充分体现税收公平原则,也就是说新兴贸易与传统贸易的差别不应该成为其免税的理由。电子商务只是新型贸易,但是也是贸易活动的范畴,理应征税。四、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健全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
我国应改革和完善现行税法政策和法规,重新修订和解释一些传统的税收概念,补充有关电子商务所适用的税收条款,对电子商务的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税制的各要素给予明确界定,对现行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条例中应补充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相关条款,以使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有法可依。
(二)设计一套科学的电子商务税收管理体系
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除了健全完善现行税收法律体系,还需要设计一套科学的电子商务税收管理体系以及其他技术层面的支持。
1.建立电子商务统一登记平台。
各级政府部门应联合建立“电子商务统一登记平台”。明确用户、商家等交易主体只有在“电子商务统一登记平台”进行登记,才能向服务商申请域名、开展网上交易。“电子商务统一登记平台”不但要作为用户、商家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的统一平台,还将与税务、海关、工商、财政部门、国际互联网、银行、第三方支付、网络交易平台及网上商业用户的网络全面连接,实现各项业务的网上操作,真正实现电子商务税收的电子化。
2.建立电子商务税务系统
(1)在电子商务统一登记平台登记之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纳税人姓名、实际居住地、网址、数字认证证书、资金支付方式及相关银行账号或信用卡号等。纳税人应以法人代码或个人居民身份证注册从事网络经营,并设置唯一的网上结算账户(电子账户),将其网址和电子账号记入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应将税务登记证在网站主页上标明,供税务机关和交易客户监督。
关键词:电子商务 税收征管 税收制度
一、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模式分析
1.C2C税收征管无依据。(1)概念模糊。C2C(Consumer to Consumer)指的是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通过网络进行买卖的活动。一些C2C是实体店家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建立的另外一个销售渠道,但是实体信息并没有和网上的信息相联系,于是很多实体店家都会搬到网上经营,这样就形成了一个现象,就是实质交易是B2C,但是表现形式却是C2C。当一个网店发展到一定程度,业务量增大,那么它就跟一个企业没有大的区别了,这种模糊性增加了税收征管难度。 (2)过程具有隐私性、造假性。C2C交易过程不像实体店经营全部操作过程都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包括税收信息源。这样卖家可以通过一些手段来掩盖交易信息,使得税务机关对其征税很难操纵。一旦卖家不遵守职业道德及税收管理原则,税务部门的监管工作将很难进行。(3)税种难以确定。目前,网上买卖牵扯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每一种税对应的税率也不同。网上卖家的商品各种各样,使得税种和税率不易确定。(4)征管手段不成熟。现在的电子商务存在的普遍问题就是地域不明确、征税对象不明确。网上经营的交易双方都是个人通过网络进行交易和支付,税务部门很难仅仅通过注册信息明确它们的属地。C2C环境下,除了有形产品需要通过邮寄方式外,还有很多无形产品不需要邮寄,例如,音乐、软件等,税收征管对象不明确。如果对C2C不征税的现状继续维持下去,网上交易的行为将会越来越多,势必会冲击到传统交易方式,造成交易的不公平性,从而使经济不能全面发展。
2.B2C税收征管存在盲区。 B2C(Business to Consumer)指的是企业与消费者之间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的活动。据统计,2011年到2013年世界各国的B2C电子销售额都在以突飞猛进的速度向前发展,我国的销售额增长速度较快,这也就产生了许多问题:(1)身份难以确认。从武汉的“我的百分之一事件”看到B2C和C2C界定模糊,这个品牌在2004年就有了,后来在网上经营,而且经营的越来越好,然后到武汉登记,取名为“武汉抓那服饰有限公司”,后来又改了名字。该公司既有实体店又有网店。(2)税源监控容易消失。在常规的增值税税收控制过程中,交易中转环节是监控的重点,从采购生产到最后的销售环节都有税收设置。但是在B2C环境下,交易可以直接面向企业和消费者,中转环节减少,这样常规的征税方法将会失去作用,由此会出现税源消失、税收流失等问题。(3)传统的征税方式不再合适。常规征税都是根据票据来控制,现实生活中票据很广泛,所以操作起来比较容易。但是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就不同了,因为电子商务都是电子票据,还需要企业主动提供,除非消费者能够有意识地索要发票。要不然,对这种环境下的税收征管将会很复杂。
3.B2B(Business to Business)税收征管跨域难监管。B2B指的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在B2B环境下,无论是生产者还是供应商都能通过网络环境进行交易,增值税同样会被弱化掉,使得我国税收基础发生变化。我国电子商务收入直线上升,环比增长率也在提升。收入增加,应征税额也会增加,但由于税收监管缺失,使得这部分收入没有纳入应征税额,导致国家财政收入没有因此而增加。(1)对税收征管进程有影响。工商行政部门已经对电子商务进行了登记和管理,但是由于网络技术的特殊性,工商管理部门很难提供出详细信息,制约了税务部门对信息的获取。税务部门需要根据发票等有效信息征税,但是很多情况下,企业不愿意提供电子发票,消费者也很少注意到发票的问题,这样就给税务部门带来困难。电子商务交易结果都是通过网上银行和电子货币来实现,这样使得税务部门对企业的资金很难监控,使审查工作更加困难。(2)对国际税收有影响。主要是税收管辖权,B2B遇到的挑战就是商品的提供方可以在任何地点隐藏自己的身份,进行交易,使得税务部门征管成为一大难题。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征管问题对现有企业的影响
1.给正常税收秩序带来压力。通过网上贸易大量偷税漏税,低成本、低价格销售,甚至大量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给现有企业带来较大的压力,如果电子商务找不到合适的征管体系,将会严重影响现有企业经济的良性发展。
2.压抑现有企业的发展。同样的商贸活动,对传统交易就采取强制措施,严格控制其纳税,税务系统非常完善紧密,而电子商务由于逃避了监管,偷逃了税费,其经营成本大大降低,这就使得电子商务无节制的飞速发展,而现有企业受到冲击而逐渐萎缩。
二、应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征管问题的对策
(一)提出适应电子商务环境的税收征管办法
1.对现有税法及政策进行补充。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征管问题还没有根本的法律依据,即使商家偷税漏税,也没有法律依据制裁,这就要求我们建立合理的法律体系来监管他们。制定合理的税收法律及法规,包括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市场监管,电子发票的管理,明确各种税种的适用范围,弄清征税对象,对税收条例进一步完善,这将对电子商务发展带来一定的好处。
2.政府要建立完善的网上交易税务登记及申报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该对网上交易的商家进行严格控制,定时与他们在网上进行交流沟通,让他们及时汇报单位及个人的详细资料,定期了解他们的营业情况及营业地址的变更。另外,税务部门还应该不定时抽查各网点的收入及应纳税额。税务部门应该对纳税人的相关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并保证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除此之外,网上交易的商家还应该对通过网络买卖的有形产品、无形产品等业务单独核算收入与成本,以便税务部门核查其申报收入是否属实,方便税务机构调查工作。
3.使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的电子发票。每次通过网上交易后必须开具发票,并将发票送往银行进行核对,才能进行相应的资金结算。电子商务纳税人必须到税务机关纳税登记,使用真实的身份,确保信息的可靠性。
4.建立成熟的电子核查体系。加快网络技术的发展,建立电子税务核查体系,以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实现网上交易、网上付款、网上服务一体化。各个税务机关需要建立自己的网点,把网上服务窗口变成为人民服务的大众化窗口,有利于稽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构建税收征管体系新程序
1.企业进行网上交易必须有一个电子税务登记号。在经营之前,去税务机关注册一个税务登记号,将此号安装到企业主页上,申请域名登记,方可进行网上的商务活动。企业的每一笔交易都可以自动转到此号中,通过税务登记号及域名可以查出企业的详细信息,这样,方有利于税务管理部门对电子商务的监督与管理,减少了很多不必要的程序。
2.成立一个网上认证空间,认证空间是为税务机关服务的。消费者向认证中心发出对企业的检验要求,并将订单的内容及买家信息提交到认证中心。同样,卖家也需要向认证中心发出认证要求,并将卖家的身份及交易发生地等信息提交认证中心,认证中心将买家信息与卖家信息进行比较,确认一致后再转交给买卖双方。这样,不仅让交易双方互相了解到对方的信息,确保交易安全,还能让税务机关通过认证中心提供的信息来对卖家进行实时监督,包括商家的地址及身份信息。由此,对税务机关的稽查与监管有了新的帮助。
3.电子发票的管理。企业在网上进行交易,也需要像传统交易一样,凭借发票向税务机关报税,只是电子商务的发票需要电子形式的。这种电子发票需要与税务机关建立网上链接,就是说企业每成交一笔业务都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发票,待税务机关核查之后,企业方可向买方发货。当然这种网上稽查与核算的速度是很快的,非常有利于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的监控,大大提高了税收征管的效率。建立一个完善的税收征管模式,需要买卖双方及各部门的配合,只有相互之间保持联系,税收征管才能有效。
(三)加强国际间税收征管与合作
1.积极展开围绕税收问题的沟通与研究。对纳税人的纳税凭证及其所截信息以及税务机关的一些管理规则在国际间进行交流,互相取长避短,虚心学习。尽可能地实现网上交流,在全球建立税务情报交换网站,跨越时间地点的限制,这样就可以更加有效地完成工作,提高业务效率。
2.展开网上国际税务监管。网上税务监管也需要国家之间进行合作,特别是税收的征收与监管工作,要系统、具体地了解到某个纳税人的纳税活动,明确其他业务规模及征税范围。由此就需要运用互联网的优势来加强与各国的合作与沟通。
参考文献:
1.金鹏.不完美税收稽查与C2C电子商务税收遵从[J].经营与管理,2014,(6).
2.孙华,张楚.美国电子商务法[M].北京: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1.
3.邓元军.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与对策[J].税务研究,2002,(6).
4.胡海,王碧红.电子商务对税制的影响及对策[J].税务研究,2007,(3).
一、电子商务与税收征管概述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和流通模式,以其高效率和低成本成为了全球经济发展中新的增长点,并带来了一场史无前例的革命。根据香港联交所的公告,截至2009年6月30日,阿里巴巴网络有限公司总注册用户达4278万名,2009年上半年总营业收入为17.149亿元,净利润为5.14亿元。根据淘宝网的报告,截至2009年6月30日,淘宝网共有注册会员1.45亿,占全体中国网民数的43%,2009年上半年实现交易额809亿元,对比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上半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58711亿元,淘宝网交易额占1.4%。
税收作为国家实现其职能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基本形式,同样也受到了电子商务的深刻影响。一方面,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开拓了广阔的税源空间;另一方面,电子商务对现行的税收征管制度及税收征管手段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冲击。
现行的税收征管制度及税收征管手段是根据传统商务的特点,在长期的征管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其主要内容包括:税务登记、凭证管理、账簿、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等方面。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具有交易范围国际化、交易主体隐匿化、交易对象无形化、支付方式电子化等特点。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可以轻易地避免纳税义务,使企业的税负明显轻于传统商务企业的税负,导致传统商务与电子商务之间的税负不公,从而对税收公平原则造成冲击。由于电子商务是个新生事物,来势迅猛、发展极快,以致于相应的税收立法、税收政策都来不及全面研究和重新制定,这给税收征管带来了一系列的影响与挑战。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与挑战
1、税务登记制度滞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税务机关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区内纳税户的总数及其行业分布情况,以便根据税源分布,合理配置征管力量、堵塞征管漏洞、避免税款流失。但是,现行的税务登记制度已经不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情况。电子商务通过因特网进行交易,其经营范围往往是没有限制的,也可以事先不通过工商部门的批准。电子商务可以轻易地使企业把经营活动转移到税务机关不能控制的其他国家和地区,使国内的经营场所成为其货物的存放地,有关的工商、税务登记也因此变得失去意义。
2、传统的常设机构标准难以适用
现行的税收征管制度是以属地、属人原则来确定管理权。在传统商务中,我们主要依据常设机构来判断收入来源地和居住地。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如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作业场所等。如果一个企业在所得来源国(非居住国)有常设机构,并且经营所得来自该常设机构,则可以判定这笔所得来源于该国境内,该国政府就可以对其行使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征税。而在电子商务中,一个企业的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世界上多个国家,或根本不存在于任何国家。同时,电子商务是一个虚拟的环境,看不到传统商务中的商场、店面、销售人员,交易的双方可以隐匿姓名、居住地,企业可以轻而易举地改变经营地点,从一个高税率国家转移至低税率国家。所有这些,都增加了对常设机构判定上的难度。
3、中介作用的减弱
电子商务使得交易人、批发商、零售商逐步消失,整个商品的选择、订购、支付、交付都在网上完成,从而省去了很多中间环节,交易双方无须通过中介机构就可直接进行交易。税务机关由从人、批发商、零售商等课税点课税,变为直接向消费者课税,从而对税收的代扣代缴方式产生影响,必然会增加税收征管的复杂性和征管成本。传统意义上的代扣代缴方式如何适用、代扣代缴的义务如何设定、代扣代缴如何操作等均面临着新问题。例如,增值税是针对生产、批发、零售、进口等所有流转环节征收的税种,在传统商务中,每一环节均有相应的交易人、批发商、零售商代为扣缴税款(实为代消费者缴纳税款),从而有效保证了税款的及时征收。然而在电子商务中,传统的代扣代缴制度无法继续发挥作用,并且流通环节的简化也将使增值税税款大大减少。
4、课征对象性质模糊不清
现行的税收征管是以传统商务为基础,对有形商品的销售收入、劳务收入以及特许权使用收入等规定了不同的税种和税率。电子商务将原来以有形形式提供的商品转变为以数字形式提供,使得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提供收入及特许权使用收入难以区分。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书籍、报刊、音像制品等各种有形商品和计算机软件、专有技术等无形商品,以及各种咨询服务,都可以通过数字化处理而直接通过因特网传送。传送数字化产品和服务的数据流与传送电子邮件、聊天信息等内容的数据流没有区别。同时,数字化信息还具有易于传递、复制、修改和变更等特征。传统的按照交易标的性质和交易活动形式来划分交易所得性质的办法,对电子商务的数字化产品和服务难以适用。应如何判断提供销售收入、劳务收入以及特许权使用收入,怎样确定其适用的税种和税率,不同的界定标准,其税务处理措施也就不尽相同。
5、税收征管和稽查的难度加大
现行的税收征管和稽查是以纳税人的真实合同、账簿、发票、往来票据和单证为基础的,可通过对纸质凭证、账册和各种报表的有效性、真实性、逻辑性和合法性的审核,达到征管和稽查的目的。电子商务使得商品的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都可通过网络进行,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这些电子数据可被轻易不留痕迹地加以修改。传统账簿管理中所要求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得不到保证,税收征管和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证,从而加大了税收征管和稽查难度。随着信息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还可以使用加密、数字证书等多种保护方式掩藏交易信息,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难度加大,无法追踪交易。
目前,电子商务越来越多地使用网上银行与电子货币进行支付。例如,招商银行为企业客户开发的网上银行U-BANK可以提供集团公司全国“网上结算中心”和“财务管理中心”、网上自助贷款、网上委托贷款、网上全国收付、个性化财务授权管理、网上安全账户管理、全流程透视与交易追踪服务、智能化操作向导、度身定制银行信息主动通知、商务信息海量传递、网上票据、网上信用证、网上外汇汇款业务、网上国际信用证业务、网上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等服务。电子现金、电子支票、网上银行会逐步取代传统的现金、支票、实体银行,使税务机关难以把握销售数量、销售收入。另外,由于电子商务的数字化、虚拟化、隐匿化和支付方式的电子化,大量的贸易洽谈、定货和签约活动都在网上完成,电子合同和数字签名的出现使得现行以纸凭证为基础设计的印花税贴花方式失去了载体。
所有这些变化,使得税务机关失去了税收征管和稽查的凭证基础,不仅难以依法足额征税,而且税务机关取证、保存证据更加困难,甚至无法追踪稽查,难以对偷逃税者实施有效打击。
6、国家税收管辖权产生冲突
国家税收管辖权的问题是税收的核心,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同时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即就本国居民的全球所得和他国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收入课税。在电子商务环境中,交易场所、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使用地难以判断,各国对所得来源地的判定发生了争议,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对消费者而言,他们会尽量通过因特网从低税率的国家或地区购买商品,而回避从高税率国家购买商品。企业出于避税或其他考虑,可以业在其内部进行转让定价,轻易地将产品开发、设计、生产、销售的成本“合理地”分布到世界各地,将其在高税区的利润转到低税区或避税港。
淘宝、易趣都先后开设了网上跨境购物平台,使得税收征管问题更趋复杂。香港街是淘宝网上的一个服务项目,目的是为国内会员提供一个方便快捷的购物平台,让会员足不出户亦可买到香港价廉物美的商品。卖家只需登入淘宝网主页,再选择香港街,便可即时购物,程序跟淘宝网上购物没分别。香港街支持支付宝安全付款,买家亦可直接打款给香港卖家。快递公司由香港运送货品至国内主要城市只需二至三天、偏远地区一般三至四天、平邮一般十天。在香港街购物,所有定价及交易都是用人民币计算的。和内地的实体商店或专柜相比,同类电子产品在“香港街”的售价普遍要便宜20%左右。
另外,电子商务中的买家难以取得合法的发票凭证。网上商店也很少提供发票,许多网店都清楚注明不提供发票,甚至有的明确说明,如需要发票则需买方再支付一定的金额,这种情况下大部分买家都会选择放弃索取发票。然而对消费者而言,他们对此抱着无所谓的态度,只要得到了满意的产品和服务,其它都无关紧要。
电子商务,顾名思义是指在Internet上进行的商务活动。从狭义上看,电子商务也就是电子交易,主要指在网上进行交易活动,包括通过Internet买卖产品和提供服务。从广义上讲,电子商务还包括企业内部商务活动,如生产、管理、财务等活动以及企业之间的商务活动,它不仅仅是硬件和软件的结合,更是把买家、卖家、厂家和合作伙伴在Internet上利用网上技术与现有的系统结合起来开展业务。所以电子商务是指网络用户利用现有的计算机硬件设备、软件和网络基础设施,在按一定的协议连接起来的电子网络环境下所从事的各种商务活动。 一、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的挑战
由于电子商务是以一种无形的方式,在一个“虚拟”的市场进行交易活动。其交易参与者的多国性、流动性、无纸化操作的快捷性等特征,已使我国原有的税收征管面临挑战。具体表现为以下方面:
(一) 加大国家税收流失的风险 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网络进行贸易,其结果一方面是带来传统贸易方式的交易数目在减少,使现行税基受到很大侵蚀;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又是个迅猛突来的新生事物,以致于税务机关还来不及全面研究制定相应对策,形成网络空间上的"征税盲区",本应征收的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大量流失。
(二)对税收公平原则形成冲击 电子商务与传统的有形贸易完全不同,很多情况下,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可以轻易地避免纳税义务,这势必使电子商务企业的税负明显轻于传统贸易企业的税负,导致传统贸易与电子商务之间税负不公,从而对税收公平原则造成冲击。
(三)加大税收征管的难度 现行税务登记依据的基础是工商登记,但信息网络交易的经营范围是无限的,也不需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因此,现行有形贸易的税务登记方法不再适用电子商务,也无法确定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无纸无址”的纳税主体呈现多样化和模糊化,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二、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机遇
电子商务相对传统贸易而言,是一次质的飞跃。电子商务在给税收带来巨大挑战的同时,也给我国税收带来了机遇。
(一)电子商务的发展直接提供了新的税收来源 电子商务无论在消费品市场还是企业间市场都有着可发现,越来越广阔的市场前景,为我国税收直接提供了新得来源。
(二)电子商务间接地提供了“税收把柄” 每个征税点构成一个“税收把柄”, 只有把握住税收把柄,才能取得税收收入。税收把柄越完善,税收收入就越多。例如在传统的商业模式中,采取层层分销的方式,流通环节的增加不仅使经营费用上升,而且使征税点十分分散,而电子商务是通过网络实现从原材料查询、采购、产品展示、定购到出品、储运以及电子支付等一系列的贸易活动,包括了售前服务、交易和支付以及售后服务的商业运作全过程。因此电子商务的出现将从根本上改变原来产品从生产经流通到消费的物流过程,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使征税点相对集中,税收把柄更加完善。
(三)电子商务给税收征管提供了机遇 账簿、凭证管理不仅是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的基础,而且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环节。可电子商务的发展,无纸化程度会越来越高,账簿、凭证等均可在计算机网络中以电子形式填制,而且随着电子银行的出现,一种非记账的电子货币可以在税务机关毫无觉察的情况下完成纳税人之间的付款结算业务,这就使以传统纸制凭据为根据的税收征管稽查失去了基础,也就迫使税务机关必须进行“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税收征管改革,实现税收管理的现代化。对此,我国可借鉴欧美等国家提出的建立以监管支付体系(金融机构)为主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制的设想: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双方(买方、卖方),必须通过银行结算支付,其参与交易的人不可能完全隐匿姓名,交易的订购单、收据、支付等全部数据均存在银行的计算器中,可使税务机关较为便利地从银行储存的数据中掌握电子商务交易的数据并以此确定纳税额。 转贴于
三、电子商务税收对策研究
(一)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原则
有关专家指出,在新经济条件下,科技每时每刻在改变着贸易的流程、面貌,电子商务的税收框架必须是灵活具有韧性的。具体说起来应把握好以下几点原则: 1、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原则。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时,应以现行税收制度为基础,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对现行税收制度作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这样做既不会对现行税制形成太大的影响,也不会产生太大的财政风险。 2、不单独开征新税的原则。即不能仅仅针对电子商务这种新贸易形式而单独开征新税,不然会导致税收负担的不公平分布,影响到市场对资源的合理配置。 3、保持税制中性的原则。不能使税收政策对不同商务形式的选择造成歧视。 4、税收政策与税务征管相结合的原则。以可能的税务征收管理水平为前提来制定税收政策,保证税收政策能够被准确的实施。 5、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的原则。应当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谋求全球一致的电子商务税收规则,保护各国应有的税收利益。 6、前瞻性原则。要结合电子商务和科学技术水平的发展前景来制定税收政策。
1案例简介
数以万计的网络小店里,“彤彤屋”曾不过是沧海一粟毫不起眼,现在这个廉价婴儿用品网店却让众多卖家如雷贯耳。网店主人2007年因“彤彤屋”偷税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由此成为我国网店偷税第一案的主角。
按照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统计数据计算,截至2007年6月,我国网民人口总数已高达1.62亿,仅次于美国,其中约有25.5%的网民使用网络购物。淘宝网截至2007年3月,淘宝网的会员数已达到3510万,比去年同期增加了1710万人,其中新增企业用户仅2000多家,即绝大多数新增用户是个人。淘宝网2007年第一季度的网络总成交额则已超过惊人的70亿元,如果按照国家对商业性小规模纳税人核定的4%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缴而未缴的税额近3亿元。仅“彤彤屋”一案中,上海市税务部门核定的税款少缴额就约11万元。
2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征管的影响
2.1传统的常设机构标准难以适用
传统上以营业场所标准、人标准或活动实现地标准来判断是否属于设立常设机构,电子商务对这三种标准都提出了挑战。这种挑战主要表现在:如果一国管辖权范围内拥有一个服务器,但没有实际的营业场所,是否也构成常设机构;电子商务环境中,国际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是否构成非独立地位人;在一国范围内拥有、控制、维持一台服务器,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等。世界上各国和经济组织对上述问题存在很大争议。除“彤彤屋”等设在我国境内的相关网店,其业务活动范围在国内的部分尚可以划分为国内常设机构,可以直接行使税务管辖权,而设在国外的无定义,且我国相关税法并无这方面的明确规定。
2.2电子商务的所得性质难以划分
现行各国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无形资产和商品的使用都作了区分,制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如果严格按照我国税法规定,个人网上开店至少涉及两个方面的税种,除了按照小规模纳税人4%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外,个人取得相应收入后还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虽然不少交易网站的服务条款里也都注明了缴税提醒,比如eBay、易趣网“用户应按照国家的税收规定,向相关部门缴纳税款”;淘宝网“用户因进行交易、获取有偿服务或接触淘宝网服务器而发生的所有应纳税赋,以及一切硬件、软件、服务及其他方面的费用均由用户负责支付”等。但上述提醒基本上停留在字面含义,并无实质性的操作意义,基本上没有主动自行纳税申报意识。
2.3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征管失控、税收流失严重、网上贸易发展迅速,出现了税收征管的真空和缺位,使本应征收的税款白白流失。由于在互联网上企业可以直接进行交易,而不必通过中介机构,又使传统的代扣代缴税款无法进行。
税务处理混乱。税务机关对网上知识产权的销售活动及有偿咨询束手无策,许多贸易对象均被转化为“数字化资讯”在国际互联网中传送,使得税务机关很难确定一项收入所得为销售所得、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由于所得的分类直接关系到税务处理,上述问题导致了税务处理的混乱。
稽查难度加大。在互联网的环境下,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都可通过网络进行,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电子凭证可被轻易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电子商务还可以轻易改变营业地点,其流动性与隐蔽性,对税收征管造成极大的压力。
3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原则
3.1税收中性原则
以美国和欧盟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已成为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共识。包含两个最基本的含义:一是国家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他的额外损失或负担;二是国家征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特别是不能使税收成为超越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其实际意义是税收的实施不应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延缓或阻碍作用。从促进技术进步和降低交易费用等方面来看,电子商务和传统交易方式相比具有较大优势,代表着未来商贸方式,应该给予支持,至少不要对它课征什么新税。“彤彤屋”个案可能形成一个新的税法解释,需要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一旦严格执行税法,预计“彤彤屋”经营者最终收益不多,经营者也无经营积极性。
3.2财政收入原则
基本含义是:一国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变革,都必须有利于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亦即保证国家各方面支出的需要。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也必须遵循财政收入原则,要与国家的整体税收制度相协调和配合,保证国家开支的需要。就电子商务而言,财政收入,原则有两重要求:第一是通过对电子商务的征税与其他产业的征税共同构成的税收收入能充分满足一定时期的公共支出的需要;第二个要求是对电子商务征税要有弹性,要使税收弹性大于或等于1,从而保证财政收入能与日益增加的国民收入同步增长。
3.3尽量利用既有税收法规原则
从实质上看,电子商务和传统交易方式在本质上并没有什么不同,只不过是表现形式不同而已。为了避免对经济活动的扭曲,税收中性应是最重要的电子商务征税原则。网络经济的发展并不一定要对现有的财政税收政策做根本性改革,而是尽可能让网络经济适应已有的财政税收政策,将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延伸至网络经济。“彤彤屋”税案适用了我国增值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
4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设想
4.1界定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的概念
常设机构实际上是一个开放的概念。传统商务是在物理空间进行的,电子商务创造了一个完全不同的时空环境——电子空间。物理空间是有形的,有距离、有国界的存在;电子空间是虚拟的,距离已不重要,国界已被打破。网站本身不能构成常设机构,网站的物理依托是服务器,服务器是硬件,是有形的,它具备了构成常设机构的物理条件。因此,如果企业拥有一个网站(服务器),并通过该网站(服务器)从事与其核心业务工作有关而非准备性、辅的活动,那么该网站(服务器)就应该被看作是常设机构,应该视为一个纳税主体,对它取得的各项营业收入征流转税,营业利润征收所得税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了。对于各种网店,也可以参考税收征管法律条款,超过一定规模的网店督促建账监制,实行查账征收,对于没有达到一定规模的小店采取核定征收方法。
4.2完善现行法律,补充有关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条款
考虑到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是先进技术的纯进口国,为维护国家利益,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时,应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尽管从短期来看,无须对电子商务征收新税,但从长远来看,必须研究制定相关的电子商务税收专门法规,在不增加新的税种基础上,明确网络交易的性质、计税依据、征税对象等。一个可行的办法是修订我国税法,在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法等条例中补充增加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相关条款。4.3加大税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
从硬件、软件和人才上改善监控条件,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大力培养既懂税收业务知识又懂电子商务网络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尤其要提高稽查人员通过操作财务软件查看企业财务报表的水平。建立备案、核算、代扣代缴等税收征管制度,开发交易自动实时跟踪征税软件等专业软件,利用高科技技术来鉴定网上交易,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简化纳税登记、申报和纳税程序,对电子商务实行有效税收征管。
4.4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
一是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和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税务部门要尽早实现与国际互联网全面连接和在网上与银行、海关、网上商业用户的连接,对企业的生产和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的监控,实现真正的网上监控与稽查,并加强与各国税务当局的网上合作,防止税收流失,打击偷逃税。二是积极推行电子商务税收登记制度。纳税人在办理上网交易手续之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收登记,取得一个专门的税务登记号,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申报有关网上交易事项进行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通过税务登记对纳税人进行管理,要求所有上网单位都向税务机关申报网址、电子邮箱号码等上网资料,公司的税务登记号码必须展示在其网站上。三是总结税务部门已建设和运行的以增值税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防伪税控、税控收款机为主要内容的“金税工程”的经验,针对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开发、设计、制定监控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软件、标准,为今后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管做好技术储备。四是从支付体系入手,解决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问题,杜绝税源流失,紧紧围绕银行资金结算这一关键环节展开税务稽查。
5结语
事实上,这种网店式的“网络逃税天堂”状况并非没有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2007年3月6日,商务部了《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指出,交易双方都应保存网上交易记录,网上交易者应经工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注册批准;北京市也通过了类似法规“要求互联网从业人员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工商注册登记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了纳税义务,随之而来的纳税管理也在情理之中。
值得注意的是:网店纳税的管理难度不在于立法,而在于核查如此众多的网络卖家。“彤彤屋”案让所有卖家对网络交易纳税有了更直观清醒的认识,“彤彤屋”代表着一个开端,也有人认为其恰是那个吃了枪子的倒霉蛋。就像每一个新兴市场的规范总滞后于其发展但终究不可或缺一样,日益增大的网络交易量、逐渐明晰的法律监管规定,都将推动网店缴税时代的来临,大门的打开只不过是时间问题。
1案例简介
数以万计的网络小店里,“彤彤屋”曾不过是沧海一粟毫不起眼,现在这个廉价婴儿用品网店却让众多卖家如雷贯耳。网店主人2007年因“彤彤屋”偷税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由此成为我国网店偷税第一案的主角。
按照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统计数据计算,截至2007年6月,我国网民人口总数已高达1.62亿,仅次于美国,其中约有25.5%的网民使用网络购物。淘宝网截至2007年3月,淘宝网的会员数已达到3510万,比去年同期增加了1710万人,其中新增企业用户仅2000多家,即绝大多数新增用户是个人。淘宝网2007年第一季度的网络总成交额则已超过惊人的70亿元,如果按照国家对商业性小规模纳税人核定的4%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缴而未缴的税额近3亿元。仅“彤彤屋”一案中,上海市税务部门核定的税款少缴额就约11万元。
2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征管的影响
2.1传统的常设机构标准难以适用
传统上以营业场所标准、人标准或活动实现地标准来判断是否属于设立常设机构,电子商务对这三种标准都提出了挑战。这种挑战主要表现在:如果一国管辖权范围内拥有一个服务器,但没有实际的营业场所,是否也构成常设机构;电子商务环境中,国际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是否构成非独立地位人;在一国范围内拥有、控制、维持一台服务器,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等。世界上各国和经济组织对上述问题存在很大争议。除“彤彤屋”等设在我国境内的相关网店,其业务活动范围在国内的部分尚可以划分为国内常设机构,可以直接行使税务管辖权,而设在国外的无定义,且我国相关税法并无这方面的明确规定。
2.2电子商务的所得性质难以划分
现行各国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无形资产和商品的使用都作了区分,制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如果严格按照我国税法规定,个人网上开店至少涉及两个方面的税种,除了按照小规模纳税人4%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外,个人取得相应收入后还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虽然不少交易网站的服务条款里也都注明了缴税提醒,比如eBay、易趣网“用户应按照国家的税收规定,向相关部门缴纳税款”;淘宝网“用户因进行交易、获取有偿服务或接触淘宝网服务器而发生的所有应纳税赋,以及一切硬件、软件、服务及其他方面的费用均由用户负责支付”等。但上述提醒基本上停留在字面含义,并无实质性的操作意义,基本上没有主动自行纳税申报意识。
2.3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征管失控、税收流失严重、网上贸易发展迅速,出现了税收征管的真空和缺位,使本应征收的税款白白流失。由于在互联网上企业可以直接进行交易,而不必通过中介机构,又使传统的代扣代缴税款无法进行。
税务处理混乱。税务机关对网上知识产权的销售活动及有偿咨询束手无策,许多贸易对象均被转化为“数字化资讯”在国际互联网中传送,使得税务机关很难确定一项收入所得为销售所得、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由于所得的分类直接关系到税务处理,上述问题导致了税务处理的混乱。
稽查难度加大。在互联网的环境下,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都可通过网络进行,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电子凭证可被轻易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电子商务还可以轻易改变营业地点,其流动性与隐蔽性,对税收征管造成极大的压力。
3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原则
3.1税收中性原则
以美国和欧盟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已成为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共识。包含两个最基本的含义:一是国家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他的额外损失或负担;二是国家征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特别是不能使税收成为超越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其实际意义是税收的实施不应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延缓或阻碍作用。从促进技术进步和降低交易费用等方面来看,电子商务和传统交易方式相比具有较大优势,代表着未来商贸方式,应该给予支持,至少不要对它课征什么新税。“彤彤屋”个案可能形成一个新的税法解释,需要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一旦严格执行税法,预计“彤彤屋”经营者最终收益不多,经营者也无经营积极性。
3.2财政收入原则
基本含义是:一国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变革,都必须有利于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亦即保证国家各方面支出的需要。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也必须遵循财政收入原则,要与国家的整体税收制度相协调和配合,保证国家开支的需要。就电子商务而言,财政收入,原则有两重要求:第一是通过对电子商务的征税与其他产业的征税共同构成的税收收入能充分满足一定时期的公共支出的需要;第二个要求是对电子商务征税要有弹性,要使税收弹性大于或等于1,从而保证财政收入能与日益增加的国民收入同步增长。
3.3尽量利用既有税收法规原则
从实质上看,电子商务和传统交易方式在本质上并没有什么不同,只不过是表现形式不同而已。为了避免对经济活动的扭曲,税收中性应是最重要的电子商务征税原则。网络经济的发展并不一定要对现有的财政税收政策做根本性改革,而是尽可能让网络经济适应已有的财政税收政策,将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延伸至网络经济。“彤彤屋”税案适用了我国增值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
4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设想
4.1界定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的概念
常设机构实际上是一个开放的概念。传统商务是在物理空间进行的,电子商务创造了一个完全不同的时空环境——电子空间。物理空间是有形的,有距离、有国界的存在;电子空间是虚拟的,距离已不重要,国界已被打破。网站本身不能构成常设机构,网站的物理依托是服务器,服务器是硬件,是有形的,它具备了构成常设机构的物理条件。因此,如果企业拥有一个网站(服务器),并通过该网站(服务器)从事与其核心业务工作有关而非准备性、辅的活动,那么该网站(服务器)就应该被看作是常设机构,应该视为一个纳税主体,对它取得的各项营业收入征流转税,营业利润征收所得税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了。对于各种网店,也可以参考税收征管法律条款,超过一定规模的网店督促建账监制,实行查账征收,对于没有达到一定规模的小店采取核定征收方法。
4.2完善现行法律,补充有关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条款
考虑到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是先进技术的纯进口国,为维护国家利益,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时,应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尽管从短期来看,无须对电子商务征收新税,但从长远来看,必须研究制定相关的电子商务税收专门法规,在不增加新的税种基础上,明确网络交易的性质、计税依据、征税对象等。一个可行的办法是修订我国税法,在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法等条例中补充增加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相关条款。4.3加大税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
从硬件、软件和人才上改善监控条件,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大力培养既懂税收业务知识又懂电子商务网络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尤其要提高稽查人员通过操作财务软件查看企业财务报表的水平。建立备案、核算、代扣代缴等税收征管制度,开发交易自动实时跟踪征税软件等专业软件,利用高科技技术来鉴定网上交易,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简化纳税登记、申报和纳税程序,对电子商务实行有效税收征管。
4.4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
一是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和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税务部门要尽早实现与国际互联网全面连接和在网上与银行、海关、网上商业用户的连接,对企业的生产和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的监控,实现真正的网上监控与稽查,并加强与各国税务当局的网上合作,防止税收流失,打击偷逃税。二是积极推行电子商务税收登记制度。纳税人在办理上网交易手续之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收登记,取得一个专门的税务登记号,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申报有关网上交易事项进行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通过税务登记对纳税人进行管理,要求所有上网单位都向税务机关申报网址、电子邮箱号码等上网资料,公司的税务登记号码必须展示在其网站上。三是总结税务部门已建设和运行的以增值税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防伪税控、税控收款机为主要内容的“金税工程”的经验,针对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开发、设计、制定监控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软件、标准,为今后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管做好技术储备。四是从支付体系入手,解决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问题,杜绝税源流失,紧紧围绕银行资金结算这一关键环节展开税务稽查。
5结语
事实上,这种网店式的“网络逃税天堂”状况并非没有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2007年3月6日,商务部了《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指出,交易双方都应保存网上交易记录,网上交易者应经工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注册批准;北京市也通过了类似法规“要求互联网从业人员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工商注册登记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了纳税义务,随之而来的纳税管理也在情理之中。
值得注意的是:网店纳税的管理难度不在于立法,而在于核查如此众多的网络卖家。“彤彤屋”案让所有卖家对网络交易纳税有了更直观清醒的认识,“彤彤屋”代表着一个开端,也有人认为其恰是那个吃了枪子的倒霉蛋。就像每一个新兴市场的规范总滞后于其发展但终究不可或缺一样,日益增大的网络交易量、逐渐明晰的法律监管规定,都将推动网店缴税时代的来临,大门的打开只不过是时间问题。
一、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的税收问题
(一)电子商务对税收原则的影响
1、电子商务对税收公平原则的影响。税收公平的含义包括3个层次的内容:(1)税收负担的公平。这一层次的税收公平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横向公平是指相同福利水平的纳税人必须得到相同的税收待遇;纵向公平指不同福利水平的纳税人必须得到不同的税收待遇。(2)税收的经济公平。即通过课税机制建立机会平等的经济环境,并且税收政策本身对平等竞争没有妨碍,税收以此可以保持中性。(3)税收的社会公平。除天赋和劳动努力的区别对待外,税收对因血统、出身、地位、权力以及生产资料占有上的优先权形成的特殊利益,可以给予一定程度上的“掠夺”,用以补偿不能占有特殊利益的人们,达到某种程度的平均。电子商务作为新型的贸易方式,尚未纳入税收征管范围。由此造成的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和传统贸易主题之间的税负不公,显然有违于税收的公平原则,甚至会因两种贸易形式的竞争环境的不公平扭曲市场主体的行为,危及到传统形式的贸易存在和发展。因此,对于电子商务依靠自身优势得到的“特殊利益”,应当也必须以税收予以再分配和公平化。
2、电子商务对税收效率原则的影响。由税收导向的经济行为及由此所引起的资源配置。必然带来效率损失。所以,如何在维持一定的政府税收收入的条件下。使税制设置所形成的效率损失达到最小,就是税收效率原则。当前,电子商务作为交易主体的“避税港”,以极大的免税利益诱惑着传统贸易经营者改变经营方式,进军电子商务市场。然而,作为一种新兴的贸易形式,电子商务仍然具有很多弊端和风险,其成熟程度远不及传统贸易形式。在这种力量驱使下,对市场交易主体行为造成的扭曲不仅危及到传统贸易市场的繁荣发展,也给刚刚起步的电子商务市场带来了更多问题,从而降低了社会经济的整体效率。
3、电子商务对税收中性原则的影响。税收中性原则是指政府征税会带来除税额之外的额外负担,从而影响纳税人的生产、消费等决策。要求税收保持中性,就是要求一种税除使人民因纳税而承受税额负担之外,最好不要再遭受其他额外负担或损失,即额外负担最小化。税收对市场机制的运行应保持“中性”,避免不适当的干预,特别是国家不能超越市场机制的作用而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的作用。如果对电子商务免予征税,则必然使通过传统方式交易的市场主体处于不利地位,进而影响到市场主体经营产品的价格、消费者对相关产品的选择与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并最终影响到资源的合理、有效的配置。因此,从税收中性原则来看,应当对电子商务征税。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制度要素确定造成的困难
1、纳税主体的认定:纳税人作为缴纳税款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类。对于同一笔所得,纳税主体的不同会造成税款征收的很大差异。如对于一笔生产经营利润,法人要交纳企业所得税,个体户则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由于电子商务的隐匿性、无纸化等特点,交易双方的身份、交易地址、交易金额甚至交易本身都很容易隐匿,从而使征税人员难以追溯到交易源泉,纳税主体也就无从认定。
2、征税对象的确定: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出现了新的产品与交易内容,包括传统商品和劳务,还包括网络信息产品。如在线服务和其他网络劳务等。信息化的网络商品因电子商务本身的无纸化、隐匿性而难以确定;是否对网络中所有信息都课税也尚无定论,而如何区分与确定交易对象对当前税收征管人员来说,仍然是十分艰难的任务。
(三)电子商务的发展给税收征管制度带来的挑战
1、税务登记制度已无法适用于电子商务交易。传统的税收征管是以工商登记为基础的,但是电子商务的出现使相关交易主体无需登记便可实现交易。这样就使得传统税收征管体制失去了对征税源泉的控制和掌握。
2、获取传统会计凭证困难大。在电子商务市场环境下,所有交易都是通过大量无纸化操作达成的,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这些记录可以随时不留痕迹地加以修改。从而动摇了传统凭证审计稽查的基础,无法控管税源。
3、中介代扣代缴制度作用弱化。如今,电子商务交易的双方可以通过互联网在世界范围内直接交易,从而省去了很多中间环节,中介的作用也因此而淡化。于是。作为税务稽要支柱之一的中介代扣代缴制度作用便被弱化,使得交易主体偷逃避税更加容易。
(四)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影响
税收管辖权分为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电子商务交易因其国际性、流动性的特点比一般的国际贸易产生了更多国际税收管辖权选择的难题。从而不可避免会产生双重征税、容易避税等问题。
1、如果选择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就面临着确定纳税人的居民身份的问题。若交易主体是自然人,其居民身份的判断要考虑住所、居住时间、利益中心等的问题;若交易主体是法人,则要依据以下标准来判断:公司组建地、公司所在地、中心管理和控制所在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主要机构或总机构所在地等。但在互联网环境下,市场是虚拟的,交易各方可轻易隐匿姓名、身份、居住地等,企业也可以轻而易举地改变经营地点,这样一来,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便形同虚设。
2、如果选择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核心问题是确定跨国收入或所得来源地。现行国际税收协定采取由收人来源国有限制地优先征税的办法,这个限制条件就是常设机构。国际税收协定的《OECD范本》、《联合国范本》以及《美国范本》都同样规定: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然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开展跨国营业活动并不需要在该国境内设立传统意义上的管理场所或办事处等常设机构。他们只需通过在服务器建立网址便可开展经营活动。2000年经合组织在对税收协定第5条的修订中认定。维持网址的服务器可以认定为通过该网址从事营业活动的企业所设立的常设机构。但是对服务器的认定有相对严格的限制条件:即服务器必须是固定的、必须处于企业的支配之下并且企业的营业必须是全部或部分地通过服务器进行。这样一来,满足条件、能被认定为常设机构的服务器数量便少之又少。由此看来,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行使同样举步维艰。
二、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对策建议
(一)修订和完善税收法律
税收立法机关应尽快构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框架,以推进《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和完善,填补当前税法在这一领域的空白。流转税与电子商务的联系最为紧密,也是受其冲击最大的税种。所以,完善流转税法便成了首当其冲的任务。具体说来,主要涉及两个税种的修订:一是增值税,应当在增值税法中增加线上交易的征税规定,将课税对象扩展到一切有形货物和应税劳务,包括网络实体商品和线上应税劳务。二是营业税,要在营业税法中增加网上服务和信息提供劳务的征税规定。扩大“转让无形资产”和“服务业”等税目范围。除此之外,应同时调整、修订其他相关税种有关电子商务的征税规定。
(二)建立和健全税收征管制度
1、建立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纳税人必须办理专门的电子商务企业工商登记手续。经过税务机关对其填报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后,才能获得交易身份许可证,实现网上交易。北京市工商局于2000年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经营行为登记备案的通告》,指出有下列行为的经济组织应当登记备案:利用互联网签订合同,从事经营活动,进行网上交易;利用互联网广告;利用互联网进行经营性形象设计、产品宣传;利用互联网专业从事互联网接入业务、网络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提供信息源服务;其他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北京市工商局已经研发了类似程序。凡经工商登记的企业均加载了工商认证标识,通过点击标识可以了解该企业工商登记的有关信息,这对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借鉴模式。
2、推行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的使用。如同传统交易中专用发票的使用一样,可以研制开发电子化的税务票证系统,包括电子发票、电子税票、电子报表等税务凭证。每一笔交易的实现,必须开具专用发票,通过网络发给银行,才能进行电子账号的款项结算。只有这样,每一笔交易才有处可循,电子发票的牵制作用才能有效堵塞漏洞,提高征管效率。
3、确立电子申报纳税制度。电子申报允许纳税人通过网络系统,将申报数据材料发送到税务局。税务局在审核验证后进行税款结算,并将受理结果返回纳税人。这种新型纳税申报制度是为适应电子商务无纸化、虚拟性、流动性等特点而必须建立的。
4、建立电子征税系统,加强电子银行中介作用。电子征税通过电子申报和电子结算两个环节,实现申报无纸化和税款收付无纸化,降低了征税成本,提高了征税效率,更重要的是这种新的征税方式能够克服传统征税方式对电子商务的不适用性,顺应了新型贸易方式的发展潮流。由于传统中介代扣代缴作用的弱化。因此电子银行应承担起代扣代缴的义务,成为电子商务税收稽查的重要支柱,担负起网络交易的款项结算、税务部门的税款征纳、交易主体的身份认证等重大责任,成为电子商务征税强有力的保障。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01
网购正在逐步改变人们的生活习惯,从以前尝鲜变成了一种必需的生活方式。随着商品交易的逐步网络化,交易信息确认、数据加工处理和纳税控制都发生了相应的改变,而每一环节的改变都对税收征管工作带来新的影响和挑战。
一、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1.税种认定问题多
(1)营业税、增值税难界定。传统商务中销售产品、无形资产,提供劳务及特许权使用费等行为已难以区分,电子商务情形下更是无所适从。
(2)税率征收不明。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公司取得的收入应如何征税,实践中多按“其他服务业”的税率对电子商务公司征收营业税。
2.税务管理环节困难
(1)纳税人身份认定困难。电子商务交易主要使用电子支付,税务机关无法准确掌握其真实交易额,也就无法准确划分其管理种类。
(2)协护税网络薄弱。目前我国协护税网络较为薄弱,加之缺少必要的制度约束,使电子商务形成了税款无处征收的尴尬境地。
(3)财政收入划分无据。电子商务下货物和服务因网络极大降低了物理位置存在的必要性,从而形成纳税地点不明,财政收入划分缺少依据。
(4)发票使用难管理。B2C电子商务直接面对消费者,鲜有开具发票的;C2C电子商务交易中,很多卖家连税务登记都未办理,发票更是难觅踪迹。
3.电子商务状态下税务稽查的难度加大,效率降低
(1)税收违法手段多样。电子商务纳税人偷漏税行为更加隐蔽,而且手段也呈多样化发展。如今电子商务交易种类繁多,交易流程全部实现信息化流转,加之资金结算方式多样、第三方支付平台使用频繁、现金交易等,传统的稽查手段及方式难以间效。
(2)金融机构管控不严。各金融机构竞争激烈,对纳税人多头开户、现金使用泛滥监管难,同时各种银行信用卡的出现,也为纳税人隐匿收入提供了便利。相对而言税务机关无法准确获知纳税人账户数量,跨省交易查询更是困难重重;同时银行的交易信息中常常夹杂着很多个人消费记录,逐一甄别难以达到。
(3)证据取得难度大。EDI技术的运用,使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而电子凭证可被轻易修改而不留痕迹,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
二、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建议
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建立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征管模式,要根据电子商务税收的特征,利用现有征管资源,分别采取以下可行的措施:
1.积极参与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制度以及相应的实施细则,与相关部门合作,实施多方监控
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对新兴的网络贸易的约束已显得力不从心,应及时对由于电子商务的出现而产生的税收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税法条款的修订、补充和完善,对网上交易暴露出来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税种、税目等问题实时进行调整。税务机关应联合财政、金融、工商、海关、外汇、银行、外贸、公安等部门,共同研究电子商务运作规律及应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解决方案,并通过纵横交错的管理信息网络,实现电子商务信息共享,解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可控性处理,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
2.建立网上交易经营主体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制度
在现有的税务登记制度中,应增加关于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管理条款。积极推行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即纳税人在办理了网上交易申请、登记手续之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取得固定的网上税务登记号,所有从事网上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凡建有固定网站的都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网址、经营内容等资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号码和税务主管机关必须明显展示在其网站首页上。
3.建立电子商务税款代扣代缴制度
电子商务交易的方式适合建立由电子商务运营商代扣代缴税款的制度,即从支付体系入手解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出现的高流动性和隐匿性,可以考虑把电子商务中的支付体系作为监控、追踪和稽查的重要环节。在确认交易完成并由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支付给卖方货款时,就可以由交易系统自动计算货款包含的应纳税款,并由运营商在支付成功后及时代扣代缴应纳税款。
4.进一步加大税收征管投入力度,培养面向“网络税收时代”的税收专业人才
电子商务与税收征管,偷逃与堵漏,避税与反避税,归根结底都是技术与人才的较量。电子商务本身就是一门前沿学科,围绕电子商务的各种相关知识也在不断发展,而目前我国税务部门大多缺乏网络技术人才,更缺乏相关的电子商务知识。因此,税务机关必须利用高科技手段来鉴定网上交易的真实性,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从而对电子商务实行有效税收征管。
参考文献:
[1]丁涛.电子商务征税——增值税机制的机遇和挑战[J].中国商贸,2010(10).
[2]王腾宇.电子商务征税的困难及对策[J].中国商贸,20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