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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是纳税义务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从多种纳税方案中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前选择和规划,利用税法给予的对自己有利的可能选择与优惠政策,选出合适的税收方法,从而使本身税负得以延缓或减轻的一种行为。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税收筹划的关键是降低应税收入,尽可能地扩大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最终达到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因此,对企业来说,它具有很大的税收筹划空间,本文就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作一粗浅探讨。
一、纳税义务人构成的税收筹划
母公司在设立下属公司时,选择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对企业所得税负会产生影响。由于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如果盈利,其利润不能并入母公司利润,应当作为独立的纳税义务人单独交纳企业所得税。当子公司所在地税率较低时,子公司可以少纳企业所得税,使公司整体税负较低。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只能将其利润并入母公司交纳企业所得税,无论其所在地税负高低,均不能增减公司的整体税负。
二、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由于会计核算方法和税收核算方法的不一致,应当对会计利润进行调整,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税收筹划应在非违法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扩大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
不同资本结构对扣除金额的影响。企业的资本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股权资本;二是债权资本。由于对股权资本和债权资本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从而影响企业所得税。如果接受股权投资,按规定,只能在税后向投资人分配利润,不能抵扣纳税所得;如果接受债权投资,则利息费用中,部分可以资本化,部分可以费用化。费用化部分的利息费用可在税前扣除,直接减少纳税所得。资本化部分的利息费用可以通过提取折旧、分期摊销的方法,逐渐地在以后年度税前扣除。
例如:甲公司需追加100万元资金,用于生产经营需要。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增发股票100万元;方案二,发行债券100万元,年利率10%。假定年末甲公司新增利润50万元,按净利润的20%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所得税率33%,不考虑增发股票发生的相关费用。企业应交所得税和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的计算如下:
方案一应交企业所得税=503%=16.5(万元)
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50-16.5)0%=6.7(万元)
方案二应向债权人支付利息:1000%=10(万元)
应交所得税:(50-10)3%=13.2(万元)
通过以上计算分析,吸收债权资本比吸收股权资本的税负要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列》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税收筹划如果用好这条政策,既可以加快企业更新换代的速度,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又可以多列税前扣除,降低企业税负。
不同租赁方式对扣除金额的影响。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是进行税收筹划应考虑的两种租赁方式。由于采用经营租赁方式其租赁费可以在税前直接扣除,而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其租赁费是分期支付的,只能分期扣除。因此,企业可以根据需要,选择税负较低的经营租赁方式。
利息偿还方式对扣除金额的影响。利息偿还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分期付息方式,另一种是到期一次偿还的方式。选择分期付息的方式可以提前扣除利息费用,对企业较为有利。而到期一次支付利息,由于当期没有可扣除的利息费用,导致当期企业的所得税负增加。
三、弥补亏损的税收筹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税收筹划时可利用这一补亏政策,在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五年期限到期前,利用税法允许的资产计价和摊销的选择权多列税前扣除金额,继续形成企业亏损,从而延长税前补亏这一优惠政策的期限。例如某公司1991~2000年度盈亏情况如下表,所得税率33%。
表1 单位:万元
按规定,该公司1991、1992、1993年度的亏损可以在税前弥补,但只能弥补至1998年,而且1998年的利润只能弥补1993年度发生的亏损(60万),弥补亏损后的余额应计征所得税3.3万元(70~60)3%,1999年度虽仍然存在着尚未弥补的亏损53.3万元(-240+190-3.3),但不能税前弥补,只能税后弥补。10年间企业所得税合计为59.4万元(3.3+803%+903%)。如果该公司采用合法措施延长亏损期限,见下表
表2 单位:万元
两表比较可以看出10年的盈亏总额不变,仍为120万元,但亏损期延长至94年,补亏期限延长至99年,99年度企业应交所得税:(80-20)3%=19.8万元,2000年度应交所得税=903%= 29.7万元,企业只交两年的所得税,税负总额降低了8.9万元(59.4~49.5)。
四、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
选择有利的地区或行业享受税收减免。由于税收政策对不同区域有不同的税收优惠,企业在投资时可以相应选择低税负地区进行投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列》第二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八十七条“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理论基础
(一)企业税收筹划概念
税收筹划是指企业或者纳税人在不违返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企业内部的纳税情况进行分析决策,制定可行的纳税方案,减少税务支出,从而提高企业的绩效。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特点
1.合法性。企业在进行那说筹划时应遵循依法、懂法的原则,善于运用国家有利的税收政策,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为企业节税。
2.目的性。税收筹划的目的就是减轻税负,降低支出,尽量增加企业利润,提高企业绩效。
3.超前性。企税收筹划要求企业提前对即将发生的应税经济行为进行统筹和规划,对比出能最大程度上节约税收的纳税方案。
4.综合性。现代财务的发展要求企业的财务人员具备较高的财务素?B,对税务筹划也应当有相当的关注。
(三)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方法
按照以往的研究及实际经验,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常用的方法有:一是利用银行贷款;二是利用地区优惠税率优势;三是利用与经济组织之间的资金拆借;四是利用折旧的方法;五是债务比例的确定;六是融资租赁的使用;七是投资方式的选择;八是组织形式的选择。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现状及其存在问题
税收筹划的重心在于如何在合法的条件下尽可能的减轻纳税成本,降低纳税金额,使的企业实际收益最大化。但是,目前我国的税收筹划情况却不容乐观,很多企业错误的认为税收筹划就是偷税漏税,所以税收筹划的问题还是相当严峻的。
(一)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现状
1.对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理解不充分。我国企业对税收筹划的理解并不是很充分。相当一部分的企业认为通过税收筹划并没有节省下多少开支。更甚者,认为费尽心思、花金钱进行纳税筹划不值得。这些都是对税收筹划认知不充分理解不透彻的表现。
2.企业的所得税税收筹划水平不高。在我国,税收筹划开展的时间不长,理论和实践都不充分,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会发生一些错误。此外,我国企业的纳税筹划经常犯只重视眼前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的低级错误。
3.财务会计行为不规范。财务会计的不规范直接导致了税收筹划行为的不规范。缺乏严格的管理、完善的体质、高素质的会计工作人员等会导致会计政策执行不够严格,以至于税收筹划工作不能很好的开展。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1.把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同避税甚至偷税混为一谈。偷税是指纳税人运用非法手段将本应该由自己承担的应纳税额掩藏,从而不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避税从某种意义上讲违背了“税负公平”的原则;而税收筹划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之上的,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正当经营策略。
2.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只重视税负,不考虑筹划风险。企业的税收筹划时一定要统筹规划,尽量深思熟虑。在进行纳税筹划之前,必须对法律法规及相关税法研究透彻,再进行税收的筹划。在制定最省纳税计划时,不能只顾谋求最大利益,也要控制企业存在的风险。
3.认为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与经营是不相关的。税收筹划在现行企业中大多被认为是财务人员的工作,与企业经营无关。事实上,税收筹划与企业经营有着紧密的联系。例如:税收筹划能够帮助企业有效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实现利润的最大化,税收筹划水平的提高也标志着企业经营走向正轨。
三、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策略
(一)新建企业的所得税税收筹划策略
新建企业处于企业生命周期的初期,这类企业的所得税税收筹划策略应该侧重于关注国家的一些相关政策,同时,新建企业还可以利用企业未成形的优势,对本企业进行分立以减少纳税成本。
(二)成长型企业的所得税税收筹划策略
成长型企业不仅可以带动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同时也解决了社会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因此,这类企业可以得到国家的支持与鼓励,在征税环节上国家也对成长型企业设置了很多优惠政策。所以,处在成长期的企业要结合自身发展情况,深入研究新税法,制定出合理的税收筹划策略,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比如:税前可扣除项目的筹划策略、转让定价筹划策略、低税率筹划策略等。
(三)成熟型企业的所得税税收筹划策略
一、企业创立阶段的纳税筹划
(一)对企业性质的税收筹划
企业的领导者、决策者最大限度地减少税金支出,增加企业利润,首先必须选定合理的企业组织形式,从而避开不利于自身发展的纳税条款。公司企业与合伙企业两者纳税区别在于:公司的营业利润在企业环节课征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以股息的形式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又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的营业利润不交企业所得税,只缴纳各个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对于规模庞大,管理水平要求高的大企业,一般采用公司企业,但对于规模不大的企业采用合伙企业形式比较适合。
(二)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纳税筹划
公司在扩大规模进行再投资时,选择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对企业所得税税负会产生影响。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可以享受注册地众多税收优惠政策,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只能将其利润或亏损并入母公司交纳企业所得税,部分地承担纳税义务。对于初创阶段长时间无法盈利的企业,一般设置为分公司,这样可以利用公司扩张成本抵减总公司的利润,从而减轻税负。但对于扭亏为盈快速的行业,则可以设置子公司,这样可以享受税法中的优惠待遇,在优惠期内的盈利无需纳税。因此,在设立企业时,要考虑好各种组织形式的利弊,做好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才能决定是设立公司企业还是设立合伙企业,是设立子公司还是设立分公司。
(三)注册地点的筹划
在注册地点筹划中,首先是对区域间税收差别待遇的把握。七大具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区域都可以成为注册地点筹划的考虑对象。1.经济特区;2.经济技术开发区;3.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4.保税区;5.沿海经济开放区;6.“老、少、边、穷”地区;7.旅游度假区。但在利用区域税收政策选择注册地点时还必须考虑企业自身的特点,依据自身条件“对号入座”,尽量使自己向优惠条件靠拢。
二、对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税率有三档: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税率为18%;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税率为27%;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税率为33%。因此,仅从税率因素考虑,在进行该税种的税收筹划时,就存在着税收筹划的空间。例如,假定某企业12月30日测算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100元,则若该企业不进行税收筹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100100×33%=33033元。如果该企业进行了税收筹划,12月31日,支付税务咨询费100元,则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0100-100=-100000元,则应纳税额=100000×27%=27000元,通过比较我们发现,通过税收筹划,支付费用成本仅为100元,却获得节税收益为:33033-27000=6033元,显然,对企业所得税税率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是相当大的。
三、对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
税收优惠是税制设计的基本要素,国家为了实现税收调节功能,一般在税种设计时,都设有税收优惠条款,企业如果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条款,就可享受节税效益,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许多都是以扣除项目或可抵减应税所得制定的,准确掌握这些政策,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本身就是税收筹划的过程。例如,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这是自实施新税制以来国家制定的对企业所得税纳税影响很大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当及时抓住这一机遇,进行必要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促进产品的更新换代,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但选择税收优惠作为税收筹划突破口时,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纳税人不得曲解税收优惠条款,滥用税收优惠,以欺骗手段骗取税收优惠;二是纳税人应充分了解税收优惠条款,并按规定程序进行申请,避免因程序不当而失去应有权益。
四、对企业资本结构决策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
企业筹资决策的一个基本依据就是资金成本,不同渠道来源的资金获得成本各不相同。如股票的筹资成本为发放的股息和红利,债券和银行借款的筹资成本为利息。税法规定:股息支付不得作为费用列支,只能在交纳所得税后的收益中分配;而利息支付则可作为费用列支,在计算应税所得中允许扣除。因此,企业在筹资时,要充分考虑利息的抵税作用和财务杠杆的作用,选择最佳的资本结构。
五、对企业费用、财产损失列支方法的税收筹划
企业可以在不违反税法和财务制度的前提下,通过对各项费用充分合理的列支,对各项可能发生的损失进行充分的估计,缩小税基,减少应纳税所得。进行费用列支应注意以下几点:1.已发生的费用及时核销入账;2.对于能够合理预计发生额的费用、损失应采用预提方法计入费用;3.适当缩短以后年度需要分摊列支的费用、损失的摊销期;4.对于限额列支的费用,如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宣传费及公益救济性捐赠等;5对于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变价处理及时进行清理,发生的损失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获批准后列入财产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六、对企业销售方式的税收筹划
影响销售收入的因素是销售方式和销售收入实现时间。销售方式的筹划与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相结合。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又很大程度决定了企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纳税义务发生的早晚又为利用税收屏障、减轻税负提供了筹划机会。对一般企业来说,主要的收入是销售商品的收入,因此推迟销售商品的收入的实现是税收筹划的重点。在销售方式的筹划中,有以下一些基本原则:1.未收到货款不开发票;2.尽量避免采用托收承付与委托收款结算方式,防止垫付税款;3.在赊销方式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中,避免垫付税款;4.尽可能采用支票、银行本票和汇兑结算方式销售产品;5.多用折扣销售刺激市场,少用销售折扣刺激市场。企业可以通过销售方式的选择,推迟销售收入的实现。从而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企业要综合运用各种销售方式,使企业既能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又能使货款安全地回笼。
七、对会计处理方法选择的税收筹划
(一)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期末存货的计价的高低,对当期的利润影响很大。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的不同,会形成不同的期末成本,从而得出不同的企业利润,进而影响所得税的数额。我国税法规定,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主要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毛利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
1.在实行比例税率条件下,如果物价持续上涨,采用后进先出法可以使企业期末存货的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达到减少所得税的目的;反之,如果物价持续下降,采用先进先出法,可以使企业期末存货的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也达到了少缴纳企业所得税(递延性)的目的;而在物价上下波动时,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可使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较为均衡,避免高估利润,多缴纳所得税,以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
2.在实行累进税率条件下,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企业发出和领用存货进行计价,可以使企业获得较轻的税收负担。因为采用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企业各期计入产品成本的材料等存货的价格比较均衡,不会时高时低。使企业产品成本不致发生较大变化,使各期利润比较均衡,不至于因为利润忽高的会计期间套用过高税率,加重企业税收负担,影响企业税后收益。
3.如果企业正处于所得税的免税期,意味着企业在该期间内获得的利润越多,其得到的免税额也就越多,这样,企业就可以通过选择先进先出法计算材料费用,以减少材料费用的当期摊入,扩大当期利润;相反,如果企业正处于征税期,其实现利润越多,则缴纳所得税越多,那么,企业就可以选择后进先出法,将加大当期的材料费用摊人,以达到减少当期利润,减轻企业税负。会计处理方法中采用何种存货计价方法既是事前企业税收筹划,也是企业所采用的一种会计政策,应坚持谨慎性、可靠性和一贯性原则。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经济寿命期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折旧作为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税收挡板”的效用。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两大类:一是直线法(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二是曲线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曲线法为加速折旧法。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是不相等的,因而分摊到各期生产成本中的固定资产成本也不同。因此,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将影响到成本的大小,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由于在折旧方法上存有差异,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在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进行纳税筹划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考虑不同税制的影响。一般来说,在比例税制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税率不变,则宜选择加速折旧法对企业较为有利。但是,如果未来所得税税率越来越高,则应选择平均年限法较为有利,可以使企业利润避免忽高忽低,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减少企业的纳税。
2.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拥有的资产实行按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这样,如果存在通货膨胀,则企业按历史成本所收回的资金的实际购买力将大大贬值,无法按现行的市价进行固定资产的重置。但是,在存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既可以使企业缩短回收期;又可以使企业的折旧速度加快,有利于提高前期的折旧成本,取得延缓纳税的好处,从而相对增加企业的投资收益(延缓纳税额与延缓期间企业投资收益率的乘积)。
3.考虑折旧年限因素的影响。新的财务制度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都留有一定的弹性期间和比例,只要求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只要是“合理的”即可。一般情况下,在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企业可以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获得节税的好处。而对一般性企业,即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4.考虑资金时间 价值因素的影响。从账面上看,在固定资产价值一定的情况下,无论企业采用何种折旧方法,也无论折旧年限多长,计算提取的折旧总额都是一致的。但由于资金受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企业会因为选择的折旧方法不同,而获得不同的资金时间价值收益和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由于资金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值,因此,不同时间点上的同一单位资金的价值含量是不等的。这样―来,企业在比较各种不同的折旧方法所带来的税收收益时,就需要采用动态的方法来分析。先将企业在折旧年限内计算提取的折旧按当时资本市场的利率进行贴现后,计算出各种折旧方法下,在规定折旧年限内计算提取的折旧费用的现值总和及税收抵减额现值总和,再比较各种折旧方法下的折旧现值总和及税收抵减额现值总和;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税收抵减现值的折旧方法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需要注意的是:采用加速折旧法应与企业的产业政策相匹配,同时要事先取得相关税务机关的批准。
2008年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建立起了内外资企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新发展,创造一个各类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我国企业所得税取消了内外资企业在实际税率、税前扣除标准以及税收优惠等方面的一些差异,颁布了新《企业所得税》,统一规范了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统一规范了企业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和扣除范围,统一规范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划分两类纳税人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通过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还根据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并分别确定了不同的纳税义务:居民企业应该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就来源于我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二)实行差别税率
新《企业所得税法》还根据企业生产经营不同以及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将企业所得税税率划分为三类:基本税率25%、低税率20%和优惠税率15%。其中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低税率,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优惠税率。
(三)税基的确定
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在降低税率的同时,坚持宽税基、便于管理的原则。本次企业所得税改革体现了税法与财务制度相分离的趋势。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的税基的确定也体现了税法和财务会计之间政策性差异。同时企业所得税优惠应倾向于产业优惠为主,并逐步由降低税率、税额减免等直接减税向加速折旧、税前扣除、投资抵免等间接减税转变。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现状
(一)中小企业税收筹划意识淡薄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节税的意识有,但是真正税收筹划的意识很低。大多都是通过一些不合法或者不合规定的行为来降低税负,但是这种偷税漏税的行为是违法行为。随着企业的做大做强以及税收征管制度的不断完善,企业偷税漏税的代价也越来越大,所以中小企业要从偷税漏税的思路中转换到税收筹划的合法路径上来。
(二)中小企业税务专业人员少
目前我国职业教育制度中虽然有注册税务师考试制度,但是取得资格的相关人员不多,能够在税务师事务所专门从事税收筹划的人员也比较少。中小企业的专门会计人员大多具有专科学历,还不能完全胜任税收筹划的工作要求。再加上我国中小企业行业种类繁多,管理上不够规范,机构设置不完善,甚至部分小企业未设置专门的财务部,从外部聘任兼职会计,总体上财务人员业务水平较低,不能深入领会国家的税收政策,缺乏进行税收筹划的专业人才。另外中小企业实力欠缺,条件和环境都无法与国有企业、外资企业相比,在人才市场上得不到认可,难以引进真正的专业人才,而且现有的人员也经常处于流动之中,稳定性比较差。
(三)中小企业与征收机构沟通少
在我国,中小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缺乏正常的沟通交流,大多企业财务经理认为只要按时缴纳税负,平时只需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税务机关说什么就是什么,不需要与税务机关就企业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调整以及税收相关法律的更新进行沟通。其实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近年来,我国税收监管力度逐渐加强,但是由于现有的关于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条例和通知、文件繁多,即使是专业的财务人员,要想完全领会税法精神,也存在一定的难度。
(四)税收征管上还存在问题
目前国税部门在对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方面,仍然面临着比较严峻的形势,呈现出三个“不对称”的局面,即征管基础与日益增长的管理任务不对称,征管手段与日益严峻的管理形势不对称,征管力量与日益规范的管理需求不对称。并且在户籍管理、税源控制、管理手段、纳税核算和征管力度等方面还存在严重问题。
三、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思路
新企业所得税制度下,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主要新增了两个方面的筹划: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的筹划和设备购置抵免的税收筹划。
(一)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
新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扣除标准不同,以及税收优惠不同,那么两种所得税下的税负就存在差异,这样我们就可以进行相应税收筹划,以达到节税的目的。新企业所得税在税率选择上较个人所得税也较单一,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项目以及扣除标准都要比个人所得税中的一些扣除标准高,这样如果企业的扣除项目较多,费用高,我们就可以选择公司制的形式,从而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新企业所得税制度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是按照法人单位来缴纳,不是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以及分公司要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设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对于企业的税收负担有很大影响。
(二)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式
新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两类: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那么,作为不经常在国内发生业务的企业或者只在国内发生一些简单的投资业务的企业,就可以通过改变企业国籍的形式来降低税负。在所得税负低的国家或者地区注册公司,然后到国内从事一部分投资活动,这样总体上来讲,可以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但是,采用这种企业所得税的筹划方案的,应该结合注册地的政治环境、法律制度、经济制度以及税收制度进行分析,否则注册地的一些投资制度可以会对投资作出一些限制,这样可能就得不偿失了。
(三)合理利用税率差异
新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实际上有三档:25%、20%和15%,分别对应于普通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差异导致了税收筹划的空间,所以,从企业规模以及行业性质上可以进行一定筹划,尤其是小规模企业。如果企业的营业收入或者销售收入不高,刚好在30多万,那么我们就可以通过增加费用或者适当减少当年收入的形式来降低企业销售收入,从而使企业满足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如果企业是生物制药等特殊行业的高端企业,那么企业就可以提高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毛利,从而达到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进而申请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这样就可以将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为15%。
(四)充分利用扣除标准
新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项目类别很多,扣除标准和范围也比较宽泛,这样就增加了税收筹划的空间。企业可以按照这些扣除项目,把握好这些新规定,从而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如原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可以据实扣除,对研发费用年增长幅度超过10%的,可以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新税法取消了研发费用年增长幅度超过10%这一限制条件,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可以按其实际发生额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新税法还区分了研发费用是否形成无形资产,如果形成了无形资产的,则应该按照无形资产金额的150%在不低于10年的期限内进行摊销,所以企业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应该正确的划分研发费用,这样有利于企业进行节税。
(五)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新税法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方面,优惠范围比较广泛,针对不同的行业特点和规模或者购进设备情况都可以进行税收筹划。第一,选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业和技术进行投资。新税法规定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第二,选择合适的机器设备进行技术升级。新税法规定企业购进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地面,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第三,优化企业人员构成比例。新税法规定企业安排的残疾职工,按实际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企业安排国际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可以按实际支付给该职工工资的50%加计扣除。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要结合自身情况以及所在行业特征,综合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一方面可以提高扣除标准,达到节税的目的;另一方面,可以加快企业的技术升级或者造福社会。
参考文献:
关键词:
不对称信息;所得税逃避;筹划
企业所得税是企业在运行之后所应当缴纳的税收,而企业所得税逃避则是企业通过各个种类的方式,逃避已经确立的纳税义务,进而降低甚至免除所得税纳税的行为总称。企业所得税逃避在降低企业的经济支出同时,导致税款流失,降低国库收入,影响一系列社会经济流转。由此而看见,税收筹划的分析非常有意义。
一、不对称信息对企业所得税逃避及筹划的影响
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不对称信息极有可能导致实际国家政策与企业所了解政策有冲突,在信息更新速度上不匹配。税务管理部门作为税收规定设计者、解释者与执行者,在客观角度上应当比纳税人更加理解税收规定当中的细节,而对于企业而言,其掌握的税收规则并不充分或并不全面。同时,两者之间存在的不对称信息时,如果还没有良好的沟通,则必然会导致企业按照规定纳税也会引发偷税纳税现象。由此可见,不对称信息极有可能导致企业无法规避所得税逃避的可能。第二,对税收政策更新内容了解的不及时。因为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相对于国外而言,并不完整,国家对于税收政策极有可能在短时间内进行修改、调整,同时又碍于不对称信息的干扰,最终必然会导致相关政策的信息传播途径呈现阻碍,促使企业无法真正、及时有效的熟悉国家政策更新,导致税收筹划与政策之间存在冲突。信息不对称的原因主要是由企业内部、外部两个部分形成。一部分是企业内部的信息流通受阻。对于企业而言,信息的不对称不仅会导致企业的发展速度缓慢,还会导致企业任务目标无法按照预先的计划而完成,更严重时会导致企业整个战略规划、最终目标无法实现。针对这一现象,企业必须建立有效的信息传播、管理平台,实现内部信息的边界共享与快速传递。另一部分是企业外部的信息收取效率低。这一问题主要来源于税务部门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效率低。这就需要税务管理部门作出相应的调整,建立与企业之间的有效沟通,将自身所熟悉的政策内容以及税务规则给企业进行充分的讲解。
二、不对称信息下优化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策略
1.加强宣传教育,倡导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应当实行的权利,能够有效地提升企业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在纳税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的纳税法律进行纳税。对于管理部门而言,首先要做的便是提高对企业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的教育与宣传,消除企业纳税人对纳税的负面情绪,帮助纳税人实行合理的纳税筹划,从而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降低企业的纳税负担。通过这样的方式,也有利于纳税人进行诚信纳税,提高纳税筹划的筹划技巧与水平。
2.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实现税收信息高效共享税收信息化主要是指税务系统重新设计业务办理流程,并在一定的条件下利用网络技术、数据库技术以及计算机技术等创造税务信息资源平台,从而实现税务系统的外部、内部信息有效利用与共享,提升税务系统的征收效率,保障税收的征收情况,实现依法纳税。从当前的税收政策传播范围以及传播速度状况而言,还无法真正实现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需求。对此,首先需要从现代化设备着手,通过现代化设备提升企业的信息获取能力,按照高效的信息化手段,保障企业能够第一时间掌握国家所颁布的政策以及扶持、优惠对象,从而使企业能够按照自身的财务情况以及国家的要求对税收筹划进行适当的调整。其次,在企业内部建立高效的资源共享平台。企业的税收筹划并不是单一由财务部门就能够完成,还需要市场部门、决策部门以及财务部门进行共同交流后实行。例如,对于某些财务事项的纳税筹划虽然能够在短期实现节税目标,但是长远看,战略规划极有可能对企业的经济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坏、影响。但是,假设企业的财务部门的税收筹划方式是按照企业的整体规划与战略发展方向,便能够有效地规避企业内部所呈现的信息交流受阻等形成的税收筹划风险。
3.提高税收征管部门的交流通畅性企业与税收管理部门应当保持通畅的交流与联系,保障企业能够在第一时间掌握最新的政策动态,保证企业的各个税收筹划方案均符合国家的政策要求,是在法律的允许范围之内实行的。与此同时,企业与税收征管部门的交流应当是由企业主动进行,企业应当安排专人与企业外部的税收管理等部门进行主动的沟通、交流,进而规避因为纳税筹划与当前实行的政策相违背而形成的偷税、漏税现象。通过这样的方式,不仅能够规避企业支付不必要的滞纳金和罚款,还能够提高企业的信誉度。如果企业未违反税法、规定,则在行业内的口碑、信誉必然会比有违反企业要高出许多,这也是提升企业竞争力的一项内容之一。
4.完善企业纳税筹划方案与审批流程对于许多企业而言,纳税筹划方案普遍都是以财务部门进行独立的制定,但是实际工作中,这一方式会一定程度的局限财务部门的税收信息与企业实际的信息获取方式,想要单一的依靠财务部门设计筹划方案普遍不能够真正的适应当前的税收市场政策环境,在特殊情况下甚至有可能会形成违法行为。由此可见,企业必须按照一定的流程完善税收筹划工作,从税收筹划的筹备途径出发,考虑政策要求,设计筹划目标,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聘请一些企业外部的税务筹划专家或行业专家给予企业当前的筹划方案进行修改,从而降低纳税筹划的风险性。
三、结论
综上所述,企业所得税逃避虽然会明显降低纳税人经济负担,但是会严重影响整个市场的竞争和理性,会导致税款异常,降低国库收入,影响国民经济的扶持效果。对此,针对企业所得税逃避现象,必须持续、不断的采取更加合理、有效的策略进行整顿。在降低企业的税收逃避行为,鼓励税务筹划行为的同时,还需要提高企业与管理人员对纳税的认识。如此,便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的降低企业所得税逃避的发生率。
参考文献:
[1]马家喜,罗建利.不对称信息对企业所得税逃避及税收筹划影响的博弈分析[J].软科学,2013,27(5):86-92.
1、企业身份优惠的筹划空间.由于过去生产性外资企业、福利企业等具有特殊身份的企业可以享受减免税以及低税率的优惠,因此企业想方设法创造条件,通过嫁接或改变身份来谋取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上述优惠政策,由通过改变企业身份就能享受税收优惠的筹划空间已经不复存在
2、新办企业优惠的筹划空间.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新办的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的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一免一减半",以及新办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等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利用不停地新办、关停、再新办企业的方法规避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上述优惠政策,因而这一筹划途径已经封堵
3、地域性优惠政策的筹划空间.如"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一系列规定,且生产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还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已经取消上述优惠.由于这些地域性优惠政策的取消,原来仅靠在特定区域成立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包括通过打球、贴上高新技术企业标签就能获取税收优惠的筹划空间已经压缩
虽然上述三个筹划空间已经关闭或压缩,但并不意味着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筹划就没有了空间.总体来看,新企业所得税法构筑的税收优惠体系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时,必须将视角从投资地点的税收筹划向投资方向的税收筹划转变.如: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符合条件的微利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等等.如果企业有条件及时转变筹划方向,一个新的筹划空间必将被打开
另外,《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与此同时公布的《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还显示,涉及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的文件有30项,这些优惠主要是此前的一些区域优惠和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等.通知还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需要强调的是,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是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上述规定事实上还是给了这类企业一定的筹划空间。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扩大了成本费用的筹划空间
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是决定企业税负的两个要素,在收入确定的前提下,税前可扣除成本费用的增加,必然会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如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的扣除标准,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又如统一和部分提高了广告费扣除标准,"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些规定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将产生不同的影响,税收筹划的效果是不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以公司法人为基本纳税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不是独立纳税人.如果企业把设立在各地的子公司改变成分公司,使其失去独立纳税人资格,就可以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各分公司间的收入、成本、费用可以相互弥补,实现均摊,就可以避免出现各分公司税负严重不均的现象,尤其是当集团公司中各子公司有亏有盈时,这种方法更为有效.新企业所得税法还统一了加速折旧的规定,为设备更新频率较快的企业提供了筹划空间.但是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业务招待费、大修理支出费等的规定使原来的筹划思路受到了限制,纳税人必须对原有思路进行调整。总之,成本费用的税收筹划涉及面广,筹划技术要求高,企业需要准确把握税法的规定,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才能顺利实现成本费用的最大化扣除
三、国际税收筹划将成为焦点
首先,外国投资者到我国投资已经有近20年了,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投资模式和税收筹划安排,但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迫使这些企业必须重新考虑投资方式和税收安排;其次,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国际税务筹划也在情理之中.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外资企业的税负会有所增加,而税负增加是投资者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动因.尤其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纳税人和预提所得税的规定,会直接推动企业进行新的税收安排和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了居民企业的概念,规定中国的居民企业需要就其全球所得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对于居民企业的判断标准,由过去单一的"登记注册地标准"改为"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相结合,即: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都将构成中国的居民企业.如果企业不想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就不能像过去那样仅在境外注册即可,还必须确保不符合"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这一变化对于在外国注册、但实际按税法规定属中国资本控制的企业,特别是"返程投资"的企业至关重要,必须重新审视
另外,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预提所得税由10%税率提高到20%税率,同时,取消了外国投资者从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免征预提所得税的政策,直接影响到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利润和将来投资退出的税负.预提所得税的增加,迫使投资者进行国际税收筹划,其中一个可行的办法就是利用国际税收协定进行筹划.目前,我国已与80多个国家签订了税收协定,投资者应该关注这些协定并进行恰当的投资安排,因为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而在一般的税收协定中,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不超过10%.也就是说,投资者选择在与中国签订有税收协定并且预提所得税的税率较低的国家登记注册企业,再由该企业对中国进行投资,就可以有效规避较高的预提所得税税负
四、转让定价的税收筹划要三思而后行
一、企业筹资过程中的所得税税收筹划
企业资金的筹措有多种方式,例如发行股票、债券、银行借款、非金融机构拆借、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和合资经营等。采用不同的筹资方式,筹措同一笔资金会发生不同的筹资成本。企业发行股票,以及靠自我积累筹措的资金,因其成本体现为税后净利润的允配,即股利发放,所以无税前扣抵,其纳税负担重于向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借款的纳税负担。向金融或非金融机构借款的税负,因国家宏观利率政策的控制作用。其利息水平相对低于企业间拆借,所以比较起来,企业拆借资金税负较重。而企业间拆借资金的税负比起融资租赁来,就更加重了,因为融资租赁周定资产的租金中的利息和手续费部分不但可在税前抵扣,而且预先提取的折旧费也可以在税前扣除。
(一)通过全赫机构贷款的税收筹划
通常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和计息方法较稳定,尽管也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但波动一般不大。而且要想取得较长期的贷款,还是金融机构有保障。在企业初创筹资时期,如果将注册资本限定得较小,而经营所需的资本较大,则可以企业借款的形式向金融机构取得,从而通过增加企业负债和支付利息的办法,增加所得的扣除额,减轻税负。
(二)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扣除的筹划
企业为了融资方便,常常在关联方之间发生借贷款业务。虽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但我们能通过其他途径排除这一限制,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二、企业投资过程中的所得税税收筹划
投资是企业永恒的主题,投资在方式上可分为两大类。即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是指投资主体将金融资产转化为实物资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从经营活动中取得盈利。间接投资是指投资主体用货币资产购买各种有价证券,以期从持有和转让中获取投资收益和转让增值。
(一)债券投资
尽管目前我国的债券有很多种,但由于我国国债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故企业在投资时要充分考虑税后利益。比如有两种长期债券:其一是公司债券,其利率为6.5%;另一种为2008年发行的三年期国债,利率为5.74%。企业应该投资于哪一种债券呢?表面看起来公司债券的利率要高于国债利率,但是由于前者要被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而后者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的税后利益应该通过计算来评价和比较:6.5%×(1-25%)=4.875%。也就是说,公司债券要低于国债的税后利率。故购买国债要更合算些。事实上,只有当其他债券利率大于7.6533%[即5.74%(1-25%)]时。其税后收益才大于利率为5.74%的国债。
(二)股票投脊
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损益的确认方法。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方法。成本法是指投资按投资成本计价的方法:权益法是指投资最初以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企业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者权益法核算。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采用权益法核算。
三、企业营运过程中的所得税税收筹划
(一)存货计价的税收筹划
存货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消耗或者销售而持有的各种资产,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包装物、协作件、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购人存货应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赞、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加工、整理和挑选费用,以及缴纳的税金f不含增值税)等计价。我国现行税制规定,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移动加权平均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如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否则,对应税所得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由于存货成本的计算对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及所得税都有较大的影响,因此,选择合适的存货计价方法,是企业生产运营阶段可供选用的税收筹划策略。
(二)折旧计算的税收筹划
企业税负率的计算是指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应缴纳的税款与企业的实际销售收入的比值,以制药企业进行分析,企业所缴纳的税款主要为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其中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占据了较大部分。近几年来,我国政府对税收制度不断完善,相继出台了增值税从收入型转为消费型、全面营改增等一系列重大税收改革政策,企业的税负率随之有了一定的变化,这就对企业的经济效益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一、制药企业税收筹划的可行性的分析
(一)制药企业的税收筹划空间大
从理论上分析,不同规模的企业都可以进行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但是对于规模较小的企业,企业的经营业务有限并且比较简单,因此企业的纳税有限,企业的利润空间有一定的局限,税收筹划也就显得不那么重要。而制药企业,大多数属于中型及以上规模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目前我国制药企业的发展情况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来看,税收筹划具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二)制药企业新药品利润普遍偏高
制药企业的长期发展离不开新药品的研发和销售,一种具有广阔开发前景的新药品为企业的发展注入了新鲜血液的同时,往往能大大的促进企业发展。从医药行业药品价格及成本的数据分析,新药品往往具有较大的利润,但是医药行业的传统药品的利润则比较低,甚至会出现利润率为负的情况。因此,对医药行业进行税收筹划是非常有必要的,合理的税收筹划不仅增加医药企业的效益,还能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由于新旧药品对制药企业的所得税及增值税的影响较大,因此,在生产能力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应协调处理新药品与旧药品的生产与销售。但是,制药企业的税收筹划应从企业的整体发展角度考虑,例如,制药企业的自身发展情况及药品的市场发展情况,不仅仅是降低企业的税收。
(三)制药企业研发资金比重较大
根据国家鼓励研究开发的相关政策规定分析,制药企业进行新药品的研究开发活动所产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在100%扣除的基础上,依据研发开发费的50%加计扣除。一般情况下,制药企业进行药品的研发需要经过药品理论、立项到研发、临床试验这几个阶段,整个过程耗时长、资金投入大。因此,制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可以合理利用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二、对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建议
(一)制药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1、利用企业组织形式开展税收筹划
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制药企业要想在市场中稳步发展,需要不断加大业务宣传力度,开发新的市场,扩大市场占有率。在企业发展初期,可以将企业划分为多个小型的分公司,这样可以降低自己的纳税比率,进而减轻企业的税负压力。制药企业应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进行产业链合作,这样可以在尽可能降低增值税税负的同时,合法合规的取得企业所得税成本费用税前扣除凭证。
2、利用固定资产折旧进行筹划
制药企业拥有较多的固定资产,对制药企业利用固定资产进行税收筹划具有重要的意义。企业成本中的较大部分为固定资产的折旧,在企业收入不变的情况下,折旧额越小,则缴纳的税额越多。因此,企业要及时了解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尽量避免在税收优惠期限内加速折旧。在生产设备选采购方面,综合考虑设备成本、设备可带来人力成本节约和加速折旧政策,尽可能降低企业成本负担。另外,考虑到物价变动等因素,当物价处于持续上涨的情况时,可以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
3、利用费用扣除标准和销售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的费用支出是影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重要因素,因此,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企业应尽可能的列支当期费用,获得较多的税收利益,减少当期应缴纳的所得税。例如企业依据法律法规提取并使用的用于环境保护及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以及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等,企业可以充分使用这部分费用,进而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
企业在销售方面应加强税收筹划,可以根据税法关于收入确认的有关规定,采用有利的销售方式,例如采取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在合同中约定收款日期,在一定程度延缓企业的税金缴纳时点。
(二)提高企业税务会计的综合素质
目前,我国对医药企业的监管力度逐渐加强,对医药企业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在这种环境下,提高企业税务会计的综合素质是非常有必要的。企业可以定期开展培训及再教育活动的安排,并加强对税务会计的考核力度,使得工作人员可以较好掌握关于税务法规等专业知识,使其努力成为集财务、法务、金融等专业知识于一体的复合型人才。另外,企业应制定完善的监督机制与奖惩机制,提高员工工作的积极性,企业应紧跟时代的步伐,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指导下,确保税务筹划高效运行。
(三)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
为了促进医药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顺利开展,企业应与税务机关建立良好的关系,使得企业的税收筹划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进而提高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效率。这样制药企业可以及时了解税收政策,确保税务筹划方案的可行性。
三、结束语
基于制药企业的特殊性,依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在认真分析企业发展的税收情况后,笔者认为对制药企业的税收筹划是非常有必要的,同时对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合理的税收筹划可以有效的减轻制药企业的税收负担,使得企业可以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促进企业的健康稳步发展。
参考文献:
随着我国医疗制度的改革,对制药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期,药品原材料价格上涨,国内不少药品价格属于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加上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得一般药品价格上涨的空间很小或者没有。企业通过税收筹划的手段达到纳税负担最小化,从而降低成本,增加经济效益,是目前制药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的有效方法之一。
一、制药企业所得税筹划空间
1.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1)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筹划。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在申请认定时要注意及时申报自身知识产权,如果企业没有核心的商标权、专利权等有关知识产权,将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筹划。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及《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制药企业对于研发费具体税收筹划如下:①把技术开发项目纳入每年的计划预算管理。②对研发费实行专账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明细表》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该明细表将研发费分为两大类项目:一是内部研究开发投入额,分人员人工、直接投入等7个项目,企业应按此7个项目设置明细账,分别进行会计核算。二是委托外部研究开发投入额。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③企业在研发项目期间组织专门的技术人员不定期进行现场审核,发现问题督促其及时解决。
(3)购置专用设备的税收筹划。制药企业面临环保成本的巨大压力,为降低企业成本,企业要充分运用国家的税收支持政策: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照《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及《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从而减轻承担社会责任的压力。
2.费用充分但不超限额列支
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企业要将可列支费用、损失及扣除额等充分列支来减少税基,降低税负。但对于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等超出国家规定的标准,税法不允许在税前列支。因此对税法有列支限额的费用不要超过限额。
近年来不少制药企业的利润水平在下降。利润下降的其中一方面原因为企业为了扩大产品的市场份额,不惜花费巨额的广告费用。但企业要适当控制广告费支出,使广告费支出达到既能扩大产品在市场中的影响,又能获得税收利益,如在保证销售收入水平的前提下,适当的调整广告费各年支出的金额,充分利用广告费不超过限额准予扣除这一政策,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3.关注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
(1)取消计税工资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即工资从限额扣除转变为全额扣除。企业在国家核准的工资范围中,尽可能以工资薪金的形式进行列支并且发放,但企业在作税前抵扣工资支出时,一定要注意参考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以免进行纳税调整。
(2)对公益性捐赠扣除变化。一是提高了内资企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即由原来内资企业(金融保险业除外)不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外资企业没有限制,改为内外资企业均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二是改变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计算基础,即由原来内资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改为年度利润总额。
(3)资产扣除变化。原相关税法规定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采取直线法折旧(国税发[2000]84号)。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以增加税前扣除,减少所得税支出。
二、制药企业所得税筹划技巧
1.分期收款销售的税收筹划
分期收款销售方式能够给企业带来延缓纳税的利益,但同时也存在被客户较长时间占用资金的损失。因此应事先测算损失的资金成本能否通过延缓纳税得到补偿。
2.工资费用的税收筹划
工资费用的税收筹划应当采取如:企业股东、董事或合伙人兼任管理人员或职工,以使其个人收入计入工资等环节,以使费用增加,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3.业务招待费的税收筹划
工业企业作为我国支柱型产业,其企业所得税具有很大的筹划空间,是工业企业税收筹划的重点。工业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关键在于尽可能扩大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从而降低应税收入,减少应纳税额,最终达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一、工业企业税收筹划的原则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我国企业所得税筹划也面临着新的变化和挑战。在这种情形下,我国工业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合法性原则
我国工业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应在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下合法进行,以新税法为基准对不同纳税方案进行优化、比较和选择。诸如利用各种手段和方法逃避税收负担的行为属于偷税漏税的范畴,并不是税收筹划的范围,应坚决反对和制止。在坚持税收筹划合法性原则时应注意两方面问题:首先全面准确掌握税收条款和立法背景,其次税收筹划应有法可依、依法筹划。
2、超前性原则
工业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应该是超前性的,即税收筹划应在企业经营活动发生和应纳税收的确定之前,否则便属于偷税或欠税行为。这种超前性应体现在企业在进行经营或投资活动时,将税收作为一个重要因素来考虑,即把税收因素提前放在企业的经营决策活动中来设计和安排。
3、防范风险原则
企业税收筹划往往是在相关法律法规的边缘上操作,可能存在走出边界的风险,如果盲目进行筹划则可能事与愿违,给企业带来极大的威胁。另一方面,由于国家经济、政策等环境的复杂性以及企业经营活动的不稳定性也会增加企业税收筹划的风险,如有关税法的调节、新税种的出现以及税收优惠政策的变更等。因此,工业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采取措施分散风险。
二、工业企业所得税筹划现存问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和条件的日益成熟,国内越来越多的工业企业开始关注税收筹划所产生的效益,特别是占大比重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问题。制约我国工业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因素包括外部环境因素和内部环境因素,其中外部环境因素主要指我国税收制度的不完善、所得税体系不完备、税收执法随意性大等。内部环境影响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意识薄弱
由于当前我国税收制度不够完善、税收执法随意性大等因素,大多数工业企业往往缺乏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意识。通常企业管理层在权衡各项成本和风险后,对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仅仅是停留在口头上或文件上的认可,并未真正落实实施。目前有相当一部分工业企业高层领导只重视企业的生产和销售而忽视了企业税收筹划的重要性,简单地以为税收策划就是少缴税甚至不缴税,不懂得如何合理地利用税收政策使企业少交税,最恰当地运用好税法优惠,为企业创造出税收带来的收益;相关的税务人员也仅仅是忙于日常的工作,任务繁重也没时间、更没有意识进行税收筹划。整个企业对税收筹划的意识十分薄弱,没有看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带来的利益。
2、缺乏科学化管理,没有有效筹划方法体系
从我国工业企业管理现状来看,大多数工业企业未能形成科学化管理,各经营业务的管理工作不能按财务管理要求开展,没有进行可行性分析或相关的财务预算管理,使得工业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无法正常进行。另一方面,虽然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法已普遍存在,但对于如何从企业全局角度选择和应用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法并为形成一个完善的体系,仅仅停留在模仿已成型的筹划方法,未能给工业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带来更大的促进作用。
三、工业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对策
加强我国工业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对策主要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从企业外部营造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法制环境,如完善企业所得税税收法律制度以及为企业提供稳定的税收执法环境等,充分认识税收筹划的积极意义,创造稳定公平的税收法制制度和执法环境,保证和引导工业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活动的顺利、健康开展。另一方面,强化工业企业税收筹划意识,特别是对企业所得税税收的筹划,从工业企业管理层入手,端正企业全体人员的税收筹划态度,提高税收筹划意识;由于税收筹划政策性和实务操作性均较强,工业企业需明确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主体才能保证税收筹划工作的切实开展;同时由于企业的税收筹划活动最终表现为一种理财行为,为提高税收筹划的财务效果,工业企业应加强决策科学化管理,保证必要的技术、人员、资金以及税收筹划方案上的可行性,如此才能实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切实落实。
四、工业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策略
1、投资方面的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税收是影响工业企业投资决策的一个重要因素,企业在进行投资时会基于投资净收益最大化的原则综合考虑投资地点、行业、方式等,最终选择一个最优的投资方案。对于投资地点和投资行业,我国在不同地区和行业均实行差异性税收优惠政策,如某些地区企业所得税可低至24%、15%,甚至10%,对于西部地区则有更多的优惠,某些行业也享受到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待遇。工业企业在进行投资时需充分对各地区和行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分析,享受优惠条件,既顺应国家政策导向,又满足了自身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对于投资企业组织规模及组织结构的选择也是工业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一个主要方面。例如,我国对于利润水平较低的中小企业存在两档所得税照顾税率,相对于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18%(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和27%(应纳税所得额在3―10万之间)的企业所得税为许多企业提供了合理避税的理由。
2、筹资环节的税收筹划
我国企业对外筹资主要有两种形式:股本筹资和负责筹资。虽然企业可以利用以上两种筹资方式筹集资金,但不同的筹资方式在税收处理的方式上是不同的。对于股本筹资,企业支付的股息和红利不计入成本,而对于负责筹资支付的利息则可以计入成本,予以税前扣除,导致了不同的筹资方式给企业带来不同的筹资成本。因此,工业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采取差异性的筹资方式。例如,当企业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利息率时,增加负债,就会获得税收利益,从而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体现财务杠杆的作用;而当企业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低于负债利息率时,增加负债,就会降低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此时,不宜采用负债融资。
案例:某工业企业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需要追加资金1000万,现有两种方案供选择:一是发行债券1000万元,年利率10%;二是发行股票1000万元。如果年末该公司新增利润500万元,按净利润的20%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所得税率为33%。则该工业企业应交所得税和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计算如下:
方案一:应向债权人支付利息:1000×10%=100(万元)
应交所得税:(500-100)×33%=132(万元)
方案二:应交企业所得税=500×33%=165(万元)
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500-165)×20%=67(万元)
通过比较可知,吸收债权资本比吸收股权资本的税负要轻。
3、经营环节的税收筹划
工业企业可以通过合理的安排生产经营活动来实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目的。主要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会计政策的选择
会计政策的选择具有一定的变通性,工业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同一项业务活动自主选择一种更合适的处理方法,当然其前提应在相关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如此一来工业企业便可以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并从中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例如,企业在进行坏账损失处理筹划时,采用直接冲销法或备抵法会对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有一定影响。
案例:A公司2008年销售一批商品总价120万元,2010年底货款尚未收到,确认为坏账。
采用直接转销法处理如下(单位:元):
2008年发生应收账款时:
借:应收账款12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200000
2010年确认为坏账:
借:管理费用1200000
贷:应收账款1200000
采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处理(提取坏账准备率为0.3%):
2008年发生应收账款:
借:资产减值损失 3600
贷:坏账准备 3600
2010年确认坏账:
借:坏账准备 1200000
贷:应收账款 1200000
采用不同的坏账处理方法税收计算如下:
直接转销法:1200000×33%=396000
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1200000-3600)×33%=394812
从以上的会计处理上可以看出,采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可以增加当期扣除项目,降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设备购置
根据税法规定,相关企业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设备可按相关规定进行所得税税额抵免。同时,企业在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时,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如果当年抵免不足,最多可往后顺延五年结转抵免。例如,某工业企业购置了一批专用设备,总支出1000万元,在履行合适的纳税筹划程序后,即可少缴所得税100万元。这个规定为工业企业设备购置计划留下了很多的税收筹划空间,实现合理避税。
(3)收入确认年限
企业一旦确认收入,则不管资金是否回笼,企业都应缴纳应缴税款,如果工业企业可以延迟应纳税所得的实现,便可以减少当期应纳税,进而推迟或减少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因此,对于收入的确认年限也应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也为所得税税收的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例如,工业企业商品销售的收款方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直接销售收款、分期收款、委托销售收款,企业为实现合理纳税期间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签订合同时选择不同的销售收款方式,在不同时期确认收入,实现递延纳税,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压力。
五、结束语
工业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在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位置。经济发达国家对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已较为成熟,我国工业企业应更多地借鉴国外先进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方法和体系,合理进行税收筹划减轻企业税负,达到增强企业实力和竞争力,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的目的。
【参考文献】
一、关注所得税法与流转税法之间的差异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采用法人标准来确定纳税人,有一些规定也与流转税的规定脱离,如在流转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中都有计税收入,名称相同,但实际内容却有较大的差异,因此在税收筹划中不能一概而论,一定要区分其中的差异。
(一)一般收入的差异
在流转税中,计税收入是价款和价外费用,所谓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运费、装卸费、代收、代垫款等。而在企业所得税中,计税收入是指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由于他人使用本企业能产生利息、使用费和股息的资金财产所形成的资金、应收款项或其他形式的收益。显然所得税法中的计税收入不包括代收款、代垫款等非收益项目。
(二)特殊收入的差异
关于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则明确列举了8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两者的差异具体表现为:
1.企业所得税法视同销售的范围,与增值税存在明显的差异。这是由于所得税法建立了法人所得税制,对于货物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转移,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视同销售行为,不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再者就是按企业所得税法,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商品的销售收入,而在增值税中,赠送的应按视同销售,在售价之外再按确定的计税价格计征增值税。因此相对缩小了所得税中视同销售的范围。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以列举形式出现,要求视同销售只能是与货物有关,对于没有货物实体流转的劳务,不能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而在企业所得税中,既有有形的货物、财产,又有无形的劳务,相对又扩大了视同销售的范围。
2.与增值税暂行条例相比,所得税法中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只强调货物的用途,与货物的来源无关。例如“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交易,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无论货物来源如何,只要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均要视同销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只有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才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将外购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只是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行为。
3.视同销售的计税收入不同。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由于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行为中对货物、财产和劳务没有以货币进行计价,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认其收入,计算应纳税额。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公允价值应是交易时双方都能接受的价格,一般参考交易时同类产品的市价,应该是一个时点值。而在增值税中的计税价是一个最近时期的平均销售价格,应该是一个时段值,市场价格瞬息万变,时段值当然不等同于时点值,特别在物价波动剧烈时期,差距会尤为明显。同时公允价值是一个会计概念,确定不像增值税中的计税价那样有严格的限定,特别是异质性强的产品,在公允价值的确定过程中,纳税企业应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此项变化使得计税价在企业所得税的筹划中具有了更大的空间。
根据以上差异,把握好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才更有利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及税收筹划。由于目前的会计制度是以投资人为导向的会计制度,主张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相互分离,所以对视同销售这类涉税事项,会计制度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此类业务的会计处理中,是否确认收入,除了需要考虑符合会计制度中收入的确认条件外,还要兼顾是否满足所得税的规定,以便减少不必要的财税差异,更加真实的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降低不必要的纳税调整,降低少纳或多纳税的风险,高质量的会计信息,也会为企业的所得税筹划奠定基础。
针对以上差异,具体的会计处理举例如下:
例1:A企业以维修服务换取B企业等值的原料。收到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A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按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此业务为视同销售,按增值税法的规定,该业务不在视同销售列举的范围内。所以按企业所得税是视同销售,也符合会计中收入确认的条件,应该确认收入。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
例2:合并纳税的分支机构之间货物的移送,按增值税规定为视同销售业务,按企业所得税规定不是。因此会计处理不应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3:企业用外购的货物发放职工福利,按增值税的规定不是视同销售业务,而企业所得税规定应视同销售,并且也符合会计准则中收入的确认条件。因此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利用所得税法未作明确规定之处进行筹划
不管是《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还是在后续出台的《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通知》中,有关计税收入的金额确定都不是非常的明确。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所得税的计税收入和增值税是有差异的,不能从增值税中挪借,但是可能又明显存在财税差异,不能采用会计处理中的收入,因此这些空白可在税收筹划中充分利用。例如,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在所得税实施条例中,只是规定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对其计税数额没有规定。尽管在我国,政府为节省企业的纳税申报成本,在税法中对财务会计规则采取容纳态度(即税法有规定的,按税法规定处理,税法没有规定的,按会计的有关规定处理),但在财务会计中,分期收款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而非分期确认。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冲减财务费用。像这种税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显然又存在财税差异的,就为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来确定。
例4:甲公司2008年1月1日售出大型设备一套,协议约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从销售当年末分5年分期收款,每年1 000万元,合计5 000万元,成本为3 000万元。不考虑增值税。假定购货方在销售成立日应收金额的公允价值为4 000万元,实际利率为7.93%。甲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