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股权投资税收筹划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1引言
企业股权投资是企业发展中非常常见的一种投资方式,一般情况下,其通常发生在两个不同的公司或者公司与风投机构之间。在股权投资及后续的管理过程中,目标企业的股权结构发生了转变,经营方式有可能随着投资企业的管控而发生变化。企业的股权投资根据投资企业占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又可分为全资、控股和参股等几种情况[1]。企业股权投资过程因涉及各项财产的转移,牵扯税种及税负金额的计算,从减少税负的角度,应进行必要的税务筹划。论文根据企业股权投资的过程,对股权转移过程中的税收问题进行简单分析,希望能够为有股权投资业务需求的企业提供参考。
2企业股权投资目标的选择
对投资企业来说,目标企业的选择是企业股权投资的首要任务,需对投资标的企业从行业前景、业务相关度、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所在地的政策方面进行深入的调研,为税收筹划提供依据。对企业投资方来说,企业股权投资是实现企业资本增值的重要途径之一,是企业资本运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份。因此,企业投资方在选择投资目标企业时,首先应考虑被投资企业的基本状况,投资方更愿意将资本投向那些新兴朝阳产业或者与本公司经营有直接关系的企业。在投资的前期尽调过程中,投资企业应对标的企业的以下基本情况进行评估与核实:被投资企业所处行业是否为国家政策支持产业,所提品或者服务在市场上的占有情况、是否被市场及消费者认可,品牌认知度如何;企业近年的经营状况、财务情况、运营管理模式、人员结构、企业文化理念等,对标的企业所处产业、地区的政府投资优惠政策、税收减免政策信息作全面的收集和分析,只有前期尽调结果表明被投资企业与企业战略业务方向相符,企业质地良好,能对企业发展起到正向支撑作用,方可列为投资目标[2]。
3企业股权投资涉及税种分析
企业股权在转移过程中主要涉及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以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契税,不征收营业税。接下来,论文将分别予以简单介绍。印花税:根据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为应纳税凭证。股权转让合同属于该条所指的“产权转移书据”,应当按照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依法缴纳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之相关规定,自然人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以个人每次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0年的“国税发[2000]118号文”《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居民企业取得所有应纳税收入及非居民年企业取得的除下述收入外的所有收入,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金=应纳税所得额×25%;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金=应纳税所得额×20%。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属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因此,投资者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属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还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3]。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视同转让,对接收方按照3%~5%的税率征收契税。营业税:根据2003年1月1日起执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2002]1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4股权投资中企业税收筹划策略分析
企业股权投资中可充分利用税收政策,选择适合的投资方式、投资时机制定投资方案,合理规避税务风险,减少税务成本。以下简要分析几种方式:
4.1选择合适的股权投资比例
股权结构选择:财税[2009]59条规定:符合相关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在进行股权投资比例的选择时可进行参考。收购100%股权可有效地规避目标企业所涉及的债务、劳资关系、法律纠纷等一系列问题,但会增大投资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加投资企业的资本支出;如投资方的资产占有不低于原企业25%,且股权支付比例不低于85%,投资企业能够享有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暂免企业所得税。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在实际的股权投资中,若股份支付比例大于85%或者同一控制不支付的情况下,双方都可以免除并购过程中所得税,这对企业股权投资双方来说不失为一条良策。
4.2选择合适的股权收购对价支付方式
通常情况下,企业在进行股权投资时,选用的投资方式主要有:货币资金投资、实物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换股投资以及债券投资等。企业在进行投资对价支付方式选择时,应该根据自身真实状况,选择效益比较高的投资形式。假设企业直接以货币资金投资,不能起到节税的效果。实物资产投资中,如企业以土地(房地产)作为对价,根据财税字[1995]0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再如换股投资,它是指股权投资方以股权支付的方式收购目标企业的股权,双方只需按照税法约定缴纳股权转让所得税和印花税即可,无需再另行缴纳其他税额,但这种投资方式有一定限制,根据税法规定,股权投资方购买被投资方的股权份额不得低于75%,而且股权支付比例不低于85%,才可以采用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以在企业的股权投资中要特别注意这点。
4.3充分利用当地税收优惠政策
在我国现行的税法中,对一些特殊地区有一定经济优惠政策,例如,在经济特区、浦东新区以及民族自治区等地区。除此之外,一些当地政府为了推进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也会单独推行一些地区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企业投资入住,带动地区经济发展。如果被投资企业在这些优惠地区,能够享有国家或者当地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则能提高被投资企业的市场竞争力[4]。
C公司系A公司旗下子公司之一,系一上市公司,该公司计划2008年度收购母公司持有的与其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其他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股权,为达到这一目的,A公司根据券商及律师的建议,2007年对目标公司D公司、E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清理,以下是清理前后的股权结构:
清理前的股权结构:
在股权清理过程中,子公司F公司将其持有的对E公司的25%的股权以5 000万元的价格卖给母公司A公司,投资成本为2 500万元,股权转让时清点E公司的净资产金额1.8亿元,其中实收资本1亿元,盈余公积1 600万元,未分配利润6 400万元;子公司E公司将其持有的对D公司的20%的股权以3 300万元卖给母公司A公司,投资成本为2 000万元,股权转让时点D公司的净资产金额1.5亿元,其中实收资本1亿元,盈余公积800万元,未分配利润4 000万元。
清理后的股权结构:
税收筹划的考虑
对企业股权转让行为进行税收筹划,一个基本的问题是正确地划分股息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及其不同的计税方法。在相关的税法规定中,企业的股息所得应缴纳的税款可以扣除被投资企业已经缴纳的税款;而股权转让所得则是按转让收入减去投资成本的差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种不同的计税方法使股权转让行为有了一定的筹划空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规定:“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和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对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的概念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未作税收筹划时F、E公司因股权转让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如下(假定D、E、F三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
F公司:(5 000-2 500)×33%=825万元
E公司:(3 300-2 000)×33%=429万元
F、E公司扣除税收后的股权转让净收益分别1 675万元、871万元
由于D、E公司均属集团内的子公司,A公司完全可以决定D、E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在股权转让前对所有利润进行分配,股权转让价格以原转让价格扣除分配后的利润计算,则F、E公司因股权转让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如下(假定D、E、F三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
F公司:
股权转让价格为=5 000-6 400×25%=3 400万元
应缴所得税=(股权转让价格-投资成本)×适用所得税税率=(3 400-2 500)×33%=297万元
E公司:
股权转让价格为=3 300-4 000×20%=2 500
应缴所得税=(股权转让价格-投资成本)×适用所得税税率=(2 500-2 000)×33%=165万元
F、E公司扣除税收后的股权转让净收益与现金股利收益之和分别为2 203(现金股利1 600 +股权转让收益900-股权转让应缴所得税297)万元、1 135(现金股利800+股权转让收益500-股权转让应缴所得税165)万元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43-0122-02
我国步入了市场经济时代后,特别是在我国金融市场不断完善等条件下,企业会计核算方法逐步向国际靠拢,我国的会计政策选择空间也在不断扩大,税务筹划成为现代企业很重要的财务管理活动。不管是过去还是现在,企业始终以效益最大化为终极目的,企业的经营者可以合理进行税收筹划,选择适当的会计政策,进而为企业利润带来有利影响。本文通过对税收筹划与会计政策进行分析,探讨如何合理地进行税收筹划,进而选择不同会计政策。
1概念解析
11税收筹划的概念和内容
税收筹划最早出现在1935年,在英国的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案上,汤姆林爵士提出:“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收。”这是最初的税收筹划观点。演化到现在,一般认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履行法律义务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的经济利益。
税收筹划的内容包括:第一,它具有合法性、事前筹划性、目的性,充分利用法律的有利优惠,如减免税,事先合理筹划企业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选择最优财务管理方案,来达到税后利润最大化。第二,它与会计政策密切相关,是通过影响会计政策的选择进而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12会计政策含义和常见类别
会计政策的含义不难理解,在《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会计政策的揭示》中是这样定义的:“会计政策是指企业管理当局编制财务报表时所采用的原则、基础、惯例、规则和程序。”
会计政策有很多种,与税收筹划相关的常见的选择类别有:发出存货成本的计量、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固定资产初始成本计量、无形资产的确认、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计量、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事项中对换入资产的计量、借款费用的处理、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所采纳的原则等。
2税收筹划下会计政策选择的途径和目的
21税收筹划存在的条件
税收筹划能够达到合理避税,提高企业利润的目的,依靠的是联系密切的会计政策。在各种会计政策中,有一部分是强制性的会计政策,企业只能按照要求做,如会计期间的划分、会计要素的确认标准、记账方法等,而另一部分则是可选择的会计政策,企业可以在制度范围内选定执行,如存货成本的计量、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固定资产初始成本计量等。部分会计政策的可选性,是税收筹划能够存在的必要条件,为税收筹划提供了执行空间。
22会计政策选择的途径
在税收筹划下,会计政策选择的目的性很明确,主要是通过两个途径实现选择的。一种途径是在财务管理中选择低税负的管理方案。企业经营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充分利用税收中起征点、减免税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对经营活动巧妙安排,达到少缴税甚至不缴税目的。另一种途径是在时间上滞延纳税。采用合理合法的方式把需要缴纳税款的时间延后,那么在滞延期内企业获得了滞延税款相等短期资金,相当于一笔无息贷款。
23税收筹划下会计政策选择的目的
对于市场经济管理者――政府来说,税收是极其有效的经济杠杆,可利用经营者谋取最大利润的心理,调节其行为。于是我国根据不同经济条件下的需要,在会计政策的设计上具有可选择性,并有意识地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使得税收筹划具备外部环境和内在动因,引导市场参与者作出符合政策导向的经济行为,主要达到落实国家税收政策法规,增加财政、国家外汇收入等目的,以实现特定时期的经济或社会目标。
对于市场经济的参与者――企业来说,经营的根本目的就是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会计政策选择作为经营活动之一,必然要服从企业的根本目标。因此在税收筹划之下,通过会计政策选择,主要达到减少税款支出、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增加企业可支配收入,增强企业竞争能力等目的。
3税收筹划在现代企业经营过程中对会计政策选择的影响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改变了计划经济时期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政府给予了企业更大的空间和自由,但也无形中给企业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就会计政策选择而言,企业有一定的自,也在税收筹划中影响着企业的会计政策选择。下面就以固定资产折旧、存货计价、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为例,探讨一下在税收筹划之下,现代企业经营中一般会做出怎样的会计政策选择。
31固定资产折旧方式的会计选择
固定资产在有限的使用寿命内,是会逐年折旧的,折旧额将分摊到各年的成本中去,对减少税收有较大作用,因而又被称为税收挡板。企业在计算折旧时,可通过选择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不同会计政策,来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生产成本的大小,甚至企业的利润水平。
常用的折旧方法主要有四种,分别是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以及年数总和法。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只是考虑减少税收,企业大多会选择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这两种方法都属于加速折旧法,这样的计量方法在计量中前期折旧金额比后期大,在报表上反映出来就是前期利润比后期少,如此一来前期所需缴纳税款比后期少,企业获得了滞延纳税的好处,实现了税收筹划收益。
这种方法是对一般情况而言,在实际中要根据情况进行调整,才能更符合企业利益。例如在预期未来税率呈上升趋势或者通货紧缩可采用年限平均法,而预期今后所得税率不变或有下降趋势或通货膨胀就采用加速折旧法。
32存货计价方法的会计选择
企业货物周转必然需要有库存,存货发出去的时候存货的实际成本记账的方法又比较多,如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选择不同的方法会得到不同的本期出售的存货成本、会计期末存货价值,进而影响企业所得税和企业利润。
在选择会计政策的时候,企业一般会分情况,在物价持续上涨时期,后进先出法本期出售的存货成本增加、会计期末存货价值减少,当期需要缴纳的税款减少,可缓冲物价上涨的冲击。那么在物价持续下降时期就采用相反的方法,就是先进先出法。如果是在物价上下波动的特殊时期,则宜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来缓冲缴纳所得税上下波动差距。
33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对长期股权投资只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核算方法,一般来说方法选择是以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比例和是否具有重大影响来划分的,但其中有税收筹划的空间。因此,在一个会计分期内,所被投资长期股权的企业经营情况是前期盈利后期亏损的,投资企业对这部分股权会采取成本法核算,反之就采用权益法。不同的核算方法从长期总账面上看,所缴纳的税款总额相同,但是不同方法使得前期缴税比后期少,所获得的是延期纳税的好处。
上面这些税收筹划都是根据实际做出合理的会计政策选择,因而获得了利益。但也要注意,税收筹划是带有机会成本的,不能够盲目避税,忽视这方面的支出,导致得不偿失。还要注意税种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行总体税收筹划,不把企业缴税作为总体筹划,可能会出现单项缴税减少,而总体缴税反而增多的不利情况。
4结论
带有目的的税收筹划影响了会计政策的选择,会计政策允许企业存在多种选择,为税收筹划提供了现实空间,使得企业充分利用会计政策进行税收筹划获得纳税最小化和利润最大化成为必须和可能。作为现代企业要充分抓住这些机会,重视税收筹划,善于利用会计政策,才能更好适应未来企业会计发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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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约税收成本的税收收益”。
一、合并、兼并收购亏损企业
通过低成本扩张,实现产业重组,也可以享受盈亏抵补的税收好处。如果合并方用现金支付,被合并公司股东收到现金时就要立即纳税;如果合并公司以某些其他资产(如股票)支付,则被合并公司收到合并方公司资产时就可以免税,待资产出售后才缴纳相应的税款。在合并后,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的20%,经税务机关认定,被合并企业可以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相关的所得弥补。所以利润高的企业通过合并有累计亏损的企业,可以将企业利润转移到亏损企业以冲抵亏损,使企业的税负降低。
二、集团内部盈亏企业间相互借款进行税收筹划
可以由集团公司内部高盈利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向亏损企业借款,向亏损企业支付的利息可与同期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相同。反之,如果有亏损企业向盈利企业借款,应尽量降低利率,甚至利率为O。就可以将高盈利企业的部分盈利转移到亏损企业,如果借款数额较大,转移的盈利也较大。转移的利息只要不超过亏损企业的亏损额,该企业就不会产生所得税纳税义务。从整个集团来看,集团的整体税前利润并未减少,但其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了。该纳税差异不仅仅是时间性差异,如果亏损企业连续多年亏损,则该纳税差异会成为要进行差异。
三、集团公司内部所得税税率不同的企业间相互借款进行税收筹划
在这种思想下,可以由集团公司内部所得税税率高的企业向所得税税率低的企业借款,支付的利息可与同期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相同。反之,如果企业所得税税率低的企业向税率高的企业借款,应尽量降低利率,甚至为O。集团公司的各个公司可能分布在不同的地区,我国对特区、技术开发区、西部地区等制定了优惠税率,不同地区的所得税税率不同。高税率企业向低税率企业的利息支出实际形成了利润转移,降低了高税率企业的盈利,同时提高了低税率企业的盈利,从整体上降低了集团公司的税负。如果有低税率企业向高税率企业借款,采用低利率,甚至利率为0,可以避免整个集团公司的税负增加。
四、通过对子公司的投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集团公司要进行这方面的税务筹划必须对整个集团的资金调动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安排,还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集团企业投资新的全资子公司时,可以将投资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作为股权投资;另一部分作债权投资,具体比例可以采用股权投资2/3,债权1/3,使全部债权不超过同期银行利息的部分全额在税前扣除。如果母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低,子公司税率高,子公司的利息费用可成为母公司的利息收益,使集团实现一定程度的节税,即便双方所得税税率相同,采用这种方法也可以为以后转移利润,进行税务筹划奠定基础。特别是在子公司经营不景气时,母公司追加投资尤其要采用债权投资形式,此时税务筹划可能降为次级目标,公司应首先考虑的是资金的安全。债权投资可以及时收回,在企业破产时债权优于股权,债权投资形式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母公司投入资金的安全性。随着我国公司对国外投资的增加,这种投资方式能够将部分利润转移到国内,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公司对外投资的安全性,其意义不可低估。
我国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分配的股息、红利性质的投资收益。凡投资方适用税率高于被投资方,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法定定期减免、优惠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还原为税前收益,并入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交所得税。在母公司有盈利时,子公司可以考虑不进行利润分配,母公司不用补交所得税,可减轻集团公司的税负。另外,母公司也可以向子公司增加股权投资,以增加其资金,然后向子公司借款,以利息形式实现利润的转移。其结果是增加了子公司的利润,降低了母公司的利润,使集团公司的整体税负降低。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遵守国家规章制度和法律的基础上,为了更好地节约生产成本和提升利润空间,而借助法律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选择最优纳税方案,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而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没有投资活动,就没有资金流动,也没有利润的获得,整个生产和经营过程比较被动。因此,如何在投资的同时,更好地进行税收筹划就成为了企业发展的重中之重。
一、企业投资方向的策划
投资方向是企业投资的关键步骤,也是首要环节。只有找准了投资方向,企业的后续生产和销售才会更加游刃有余,企业的领导者和工作人员才能更加积极主动地投入到工作中。因此,企业在策划投资方向时,首先,应认真研究国家的税收法律政策,分析法律政策中所涉及的税收优惠项目,以使企业所投资的项目得到国家的鼓励和支持,降低成本;其次,企业要结合自身生产和发展的实际情况,要选择税收中的优惠项目,以使所选择的项目适合自身的发展;最后,企业选择好投资地点,因为很多税收优惠项目有地域限制。
二、企业投资方式的策划
现阶段,企业的投资方式比较多样化,不同的投资方式所面对的税收情况也不一样,优惠力度也有所不同。因此,企业在选择投资方式时,一定要综合考虑税收情况,实现实物财产和无形财产利润的同步增长。总体说来,企业可以选择货币资金投资、实物资金投资、无形财产投资、股权投资等多种投资方式。选择货币资金投资和股权资金投资时,无法进行大幅度地税收处理,难以起到节税的作用。而选择实物资产投资时,可以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节省一部分开支;选择无形财产投资,也同样需要在税前扣除摊销费。因此,企业在选择投资方式时,一定要在因地制宜的基础上,多种投资方式相结合,例如将无形财产投资和实物财产投资结合,就可以将本企业利用率不高甚至长期闲置不用的资源转移到其他企业中,更好地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同时也可以减少一部分税收。
三、企业投资结构的策划
企业的投资利润可以分为营业利润、股权收益和债权收益等,这也使企业的投资结构有所不同。因此,根据不同企业投资结构所适用的税收政策不同,企业应做好一定的税收筹划。首先,为了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一方面,可以通过增加营业额的渠道来实现;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税前各种项目的扣除来减少税收,增加企业的盈利。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为了生产经营利润,不再选择重新规划建厂的方式,而是合并亏损的企业。其次,为了增加企业的股权收益,企业在股权投资时,应明确规定所得股权分红属于税后利润,这样就避免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最后,为了增加企业的债权收益,企业应在考虑债权市场和股票市场不稳定性及风险的基础上,做好风险评估,权衡风险和收益之间的关系,认真选择投资结果。
四、企业投资期限的策划
税务筹划亦称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根据政府的政策导向,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通过对投资、经营、理财等活动的事先安排,尽可能地降低纳税成本,取得最大经济利益的一种行为。利用会计政策选择进行税务筹划,是指在不违反国家现有税收法规政策,对企业纳税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原则进行事先确定和谋划,对不同的会计政策下的纳税方案进行比较,对现行会计政策的可选择空间进行充分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企业自身的特点,权衡利弊,从中选择一个纳税金额最少的方案作为最优会计政策,从而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在税务筹划中,常用的会计政策选择包括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存货计价方法、成本费用的摊销方法、收入确认和结算方式等。本文主要以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存货计价方法、费用列支方法、及长期股权投资方法、坏账计提方法为例来进行所得税税务筹划进行分析,为企业税务筹划提供参考。
一、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
折旧是产品制造成本的重要构成部分,具有“税收挡板”作用。目前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和加速折旧法,在不同的折旧方法下各期的折旧额是不相等的,所以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就有不同的产品成本,进而会影响企业的盈利及税负。一般情况下,企业在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进行税务筹划时,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固定资产折旧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要符合法律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第11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第32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可在实行新税法的当年,对技术进步等原因引起损耗较大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增加税前扣除,以减少所得税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26条规定,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因此企业在选择折旧方法时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
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应考虑的因素。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应该考虑通货膨胀的影响。由于存在通货膨胀,则企业按成本收回后的实际购买力已经贬值,无法按当前的市场价进行固定资产的重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可以使企业加快投资的回收速度和固定资产的折旧速度,有利于前期的折旧成本而降低税收额,而且对企业来说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仍可为企业服务,却没有占用资金,企业经营有一个较为宽松的财务环境。因此,企业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时,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首先,货币的时间价值。由于货币时间价值具有客观性,同一数量的货币在不同的时间其价值量各不相同的。因此,不同的折旧方法下的折旧金额的总“现值”是不相同的,从而使企业获得不同时间价值的收益和承担不同时间价值的税负。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不同,企业应该采用动态方法进行折旧税务筹划。先将企业在折旧年限内计算的各年折旧额按事先设定的折现率进行贴现,然后再计算出各种折旧方法下的各年折旧费用的总现值和折旧抵税额的总现值,最后对各种折旧方法下的折旧总现值和折旧抵税总现值进行比较,在不违背税法规定的条件下,选择折旧抵税额最大的方案为最优折旧方法。其次,必须考虑折旧年限的影响。现行财务制度和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均给予企业一定的选择空间。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了生产用房的折旧年限为30~40年;受腐蚀生产用房的折旧年限为20~25年等等。这样,企业便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在采用“直线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年限越长,各期的进入营业成本的折旧费用就越少,应纳税所得额就越高。反之,进入营业成本的折旧费用就越多,应纳税所得额就越低。所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选择对折旧税收筹划的效果影响较大。一般情况下,在企业成长的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条件下,企业若延长了应计折旧固定资产的营运年限,就能够将应计提的折旧推迟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营业成本,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相反,对正处于企业生命周期的成熟阶段且未享有任何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如果能缩短应计折旧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就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加速回收固定资产的投资成本,使企业前期成本增加、后期成本降低,前期利润向后转移以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二、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
存货既是企业的一项重要资产,也是成本的重要组成部份,存货的计价方法会影响到企业总资产的额度,在负债总额不变时,存货的计价方法会对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产生影响,从而影响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存货的计价方法包括个别计价法、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移动平均法。在进行存货计价方法纳税筹划时,要关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物价变动趋势。在通货膨胀的条件下,物价水平会持续上升,企业若采用“后进先出法”对期末存货进行计价,就会降低库存总成本,多计已销售产品成本,使企业应缴纳所得税额降低。相反,当物价持续下降时,若采用“先进先出法”,同样可以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以延期纳税。当物价波动幅度较大时,企业的存货成本会随着价格的波动而变化,企业各期利润不均衡,造成企业各期应缴纳所得税额的上下波动。此时,企业可采用“加权平均”存货计价法或“移动加权平均”存货计价法使库存成本保持在均衡,以消除物价变动对企业“节税”的不利影响。
2.税率的变动趋势。如果未来税率适度上调,则应采取“先进先出法”对存货进行计价以增强“节税”效果。反之,如果未来税率适度下调,则采用“后进先出法”也可增强“节税”效果。
3.税率的性质。不同性质的税率要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在比例税率条件下,计税基数越大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就越高,这时企业要注意物价变动对存货计价结果的影响。当材料价格上涨时,应采用“先进先出法”;当材料价格下跌时,应采用“后进先出法”;当材料价格上下波动时,要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在实行累进税率的情况下,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企业各期营业成本不会发生较大的变动,各期应纳税所得额较为均衡,可以减轻企业的税负。
三、费用列支所得税筹划会计选择
现行税法和会计制度在费用的列支和资产摊销上允许企业选择分摊期限和分摊方法,这就给企业留了税务筹划余地。采用不同的费用分摊方法,每期所分摊的成本费用不同,相应的税前利润和应纳所得税额也不同。企业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对自己纳税有利的方法。
1.对于规定限额列支的费用争取充分列支。限额列支费用有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15%)、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等,会计应准确掌握这类科目的列支标准,要避免把不属于此类费用的项目列入此类科目,也不要为了减少纳税将属于此类费用的项目列人其他项目,以防造成偷逃税款而被处罚。
2.在盈利年度和亏损年度的处理方法。在盈利年度应选择加速成本费用分摊的方法,发挥成本费用的抵税作用,以获得延迟纳税收益。在亏损年度,分摊方法的选择要考察亏损的税前弥补情况。在亏损额不能或不能全部在未来年度得到税前弥补时,应选择使本年度分摊费用最少的方法。这样可以使成本费用摊入盈利或亏损能够得到弥补的年度,充分发挥成本费用的抵税作用。
3.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年度,应选择使优惠期内成本费用分摊额最小的方法,以避免成本费用抵税作用被优惠政策抵消。
四、债券摊销方法的会计选择
从会计核算实务的角度来看,不同的债券摊销方法,不影响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总额,只影响各期利息费用的摊销额。企业在选择债券摊销方法进行纳税筹划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债券的发行价格。债券发行价格可分为溢价发行、折价发行和平价发行。发行价格的高低主要是由债券的票面利率和发行时的市场利率决定的。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要关注债券发行价格对纳税筹划结果的影响。溢价发行债券时应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这样可使前几年的溢价摊销额少于“直线法”下的摊销额,且使前几年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大于“直线法”下的利息,因此企业前期应纳所得税额低于后期应纳所得税。由于货币存在时间价值影响,采用“实际利率法”对债券的溢价进行摊销可使企业各年税负的总现值比较低。债券在折价发行的情况下若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会使前期的摊销额少于“直线法”下的摊销额,前几年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也小于“直线法”下的利息,使企业前期应纳所得税多、后期应纳所得税少。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影响,采用“直线法”对债券的折价金额进行摊销,也可以使企业各年税负的总现值达到较低的水平。
2.债券的期限。债券的期限是由债券发行公司在发行债券前事先制定的,通常发行公司会根据未来资金使用时间的长短、债券在资本市场上交易的难易程度、资本市场利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其他公司债券的期限、投资者对不同期限债券的投资偏好等而确定拟发行债券的期限。确定债券的发行期限,对企业筹资活动的税收筹划有重大意义。一般情况,债券在溢价或折价发行时,发行期限与摊销额呈反方向变化,期限越长,年摊销额越小,反之期限越短,年摊销额越大。
3.市场利率和利率变动趋势。在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债券溢、折价摊销时,市场利率的变动对各期摊销额有较大影响。市场利率提高,各期的利息费用就增加,债券各期溢价或折价的摊销额就会变大,反之溢价或折价的摊销额就变小。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密切关注市场利率变动对债券摊销额的影响。在债券溢价发行的情况下,如果预期未来市场利率会下降,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债券溢价摊销额会低于“直线法”下的摊销额,使更多的利息费从企业税前利润中扣除,减少应纳所得税额支出。
五、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会计选择
企业在对外投资时,可根据目标企业的财务状况,制定不同的投资额方案,从而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
1.被投资企业的亏损时。通常权益法和成本法的应纳所得税总额相同,但在被投资企业亏损的情况下,选用权益法可利用盈亏抵补的税收优惠,以被投资企业亏损冲减投资企业利润递延所得税,获得这部分资金的时间价值。
2.被投资企业的股利分配政策。股利分配政策决定了被投资企业分红方式、发放股利方式、投资企业何时收到现金股利等。采用成本法,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已实现但未收回投资前,不作账务处理,也不需要计入所得税的计税基数。采用权益法,无论投资收益是否收回,都应作账务处理,计算缴纳所得税。因此,被投资企业股利分配政策,也影响着投资企业的会计选择。
3.对被投资企业是否控股。现行的《会计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在向被投资企业注入资本取得股权后,是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账务处理,应根据投资方在被投资企业总股本中所占的比重以及实际产生的影响程度来决定。当投资企业在某一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总成本低于该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25%且其所拥有的股权投资不足以对被投资企业的实际经营政策产生重大影响时,应采用“成本法”对股权投资进行账务处理。在这一条件约束下,当投资企业股权投资成本占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25%及以上时,应采用“权益法”对股权投资成本进行核算,同时要对其从被投资方获取的投资收益补缴企业所得税。相反,若投资方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份额未达到25%时,投资方就可以将纳税时间推迟。
六、坏账计提方法的会计选择
按照会计实务要求,坏账的处理方法通常可划分为“直接转销法”和“备抵法”。“备抵法”下坏账损失费用可以先于“直接转销法”进入当期费用中,增加了当期税前扣除金额,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在进行应收账款纳税筹划时应考虑以下因素对坏账处理方法的影响。
1.是否处于免税期。对处于免税期的企业无论是否盈利都不需要纳税,因此采用“备抵法”或采用“直接转销法”核算坏账准备对当期的应纳所得税额都不会产生影响。此时,企业应更加关注免税期过后不同的坏账计提方法会对应纳所得税额产生的影响。
2.企业的经营状况。当企业当前经营状况较差或已经处于亏损状态,计提坏账准备更是加重了亏损程度,不能降低应纳所得税额,采取何种坏账计提方法对纳税筹划没有影响。当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且处于非免税期,采用“备抵法”计提坏账准备金可以将应纳所得税额向后递延,相当于企业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使当期的纳税现金流出减少到最低。
3.客户的资信程度。企业坏账损失的多少与当期的应收账款的金额有直接联系。销售方把产品赊销给购货方前,应首先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客户的信用程度决定产生坏账的可能性的大小。销货方应主动采取防范措施,以适当方法足额计提坏账准备金。另外,企业还要考虑其产品在市场上的占有率以及竞争对手的经营情况,合理确定赊销期限、赊销比例和现金折扣比例,选择最佳的坏账处理方法,确定最优的“节税”方案。
综上所述,在不同会计政策的选择中,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方式很多。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过程中,应做到不能违背国家税收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努力节约税收支付成本、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
参考文献:
[1]张秀敏.税收筹划[M].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
[2]刘耀华.会计政策选择与税收筹划[J].审计月刊,2005(6).
一、引言
基于我国经济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良好的经济体制是保障其稳定发展的关键所在。自2007年起,为满足经济建设不断发展的需求,我国财政部门开始实施新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的有效实施,这标志着我国的会计标准和世界接轨,同时基于良好的会计准则,我国的经济体制得到有效的优化,尤其是对于企业的税收影响,以及有效地税收筹划。
二、新会计准则在内容上的主要特点和变化
基于我国经济建设的需求,新会计准则在内容上有了较大的变化,诸多的领域有了较大的改善。尤其是新会计准则中的计量方式越来越多元化、多样化与高标准化,进一步优化了我国的财政管理体制。
1.会计的处理方式更加地多元化。基于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企业的业务范围逐渐的增多,进而需要选择多元化的会计方式,以便更好地处理不同的经济事故。而且,基于多样化的会计政策,对企业的税收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2.企业的会计计量模式更加地多样化。新准则下的计量模式更加地全面,侧重于企业的公允价值、成本、现值的计量。尤其对于公允价值而言,其是新会计准则中的一大亮点,其可以有效的放映出企业的资金和负载的情况,但其又会对企业的税收造成一定的影响。
3.新会计准则的会计法标准化。基于我国经济市场的不断开放,企业的税收体制需要逐渐的国际化。进而新会计准则中,特别采用国际通用的债务法来优化我国的会计体制。也就是说,基于新会计准则,我国的会计计量方式与国际接轨,以及我国企业的发展更加地开放化
三、新会计准则对企业税收的影响
基于新会计准则在内容上的较大变化,其在一定的程度上对企业的税收造成一定的影响。尤其是在计量方式和政策的变化,对企业的税收而言,是一场重要的税收体制改革。
1.基于会计计量方式的改革,企业的税收体制发生了一定的改变。新会计准则中,关于计量方式的改变,使得企业的会计制度与新的准则存在一定的冲突。尤其是对于存货计量方式的改革,使得企业的会计制度由传统的“先进先出”的方式转变为“先进后出”,进而从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当今企业的纳税,减少了企业在纳税的过程中,出现严重的逃税问题。
2.基于股权投资方式的改变,企业的税收方式发生了较大的转变。在新会计准则下,企业的投资模式的分类更加的清晰,进而对企业的股权投资造成了较大的改变。同时,基于新会计准则,企业成本效益的核算方式更加地多元化,而且把成本的核算的范围有效地扩大,尤其是把控制型的经济效益归纳为成本核算的范围,可以为企业节省大量的税收支出。
3.基于公允价值的税收介入,企业的经济效益计量出现一定的波动。新会计准则中,关于公允价值的计量方式,很好地把企业的账目通过公允价值的方式进行反应,进而使得企业的经济效益计量出现较大地波动。同时,基于公允价值,有效地把计量中的效益差也纳入计量的范畴,进而很好地提高企业的效益水平。也就是说,在公允价值的计量方式下,企业的税收更加地全面。
四、新会计准则下的税收筹划
基于新会计准则对企业税收的影响,企业需要进行有效地税收筹划,以更好地保障企业的经济发展。
1.关于股权投资的税收筹划工作。基于新会计准则的计量方式改变,其在成本的核算范围上更加地广阔。因而,企业要迎合好新会计准则下的制度改变,首先需要做好股权投资的税收筹划,尤其是投资资金的份额确定,可以更加明确企业的经济效益,那么这无疑对企业的税收具有重要的影响。
2.关于存货价的税收筹划工作。新会计准则为企业的税收计价,提供了诸多的计价方式,而且企业的计价方式是自由的,但是计价的方式一经确定,就不能随意的变更,因而企业在对于存货价的筹划时,需要基于企业的发展模式,选择合理的计价方式,进而为企业赢取最大的经济利益。
3.关于企业的债务税收筹划工作。新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在债务重组的过程中,无论是盈利亦或者是亏损,其债务的金额都将纳入税收的范畴之内。因而,企业在税收的筹划中,注重债务重组的筹划,可以有效地减少税收的支出。
五、结语
在我国目前开放式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基于对新会计准则特性的认识,它促使了我国企业的税收制度发生了本质性的改变。同时,它也在一定的程度上,优化了我国的经济体制,使得我国的会计计量标准更好更快的与世界接轨。
参考文献:
[1]光俊红:新会计准则对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影响及对策分析[J].现代商业,2008(32):211-212.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0-0-02
企业作为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投资主体,在进行投资决策时,首要关注的问题就是投资收益。影响企业投资收益的因素有很多,而税收是每个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都无法回避的问题。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通过税收工具强制地、无偿地征收参与国民收入和社会产品的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正是由于税收强制性和无偿性的特点,使得税收成为企业投资活动所必须面对的硬性外部约束条件。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在进行投资活动时,一面对税收问题就只能是被动接受。税收法律一方面为企业的投资活动限制了一定范围,但另一方面也为企业提供了在该范围内自由活动的权利,由此便有了税收的筹划问题。税收筹划,是纳税人遵照税收法律的各项规章制度,在一定的范围内,充分利用税法规定的各种税收优惠,通过对筹资、投资、生产经营、利润分配等各项活动的事前筹划,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从而节约税收成本,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
对于一个企业来说,筹资活动、投资活动、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利润分配,是贯穿企业存续期间不得不考虑的几个基本事项。投资活动在企业日常活动中具有承上启下的关键性作用,因为有了投资方向,企业才会有目的去进行筹资;因为有了企业投资,才能形成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各种资产,才会有后续的利润分配问题。正是由于企业投资活动在企业日常活动中的重要作用,所以本文旨在深入地探讨企业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问题。
投资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企业作为最主要的投资主体,其投资活动国家自是非常重视,通过出台了一系列的鼓励性政策措施,引导企业将资金投向有利于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够促进技术进步,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等领域。如何结合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情况,充分利用国家出台的这一系列鼓励性政策,是企业投资进行税收筹划的题中之义。本文接下来就从以下几方面详细探讨企业投资活动中的税收筹划:
一、投资方向的税收筹划
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首要考虑的一个问题就是投资方向。投资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项目,国家规定的税收政策不同。当企业投资国家扶持、鼓励的行业和项目时,国家会给予一些税收上的优惠政策。例如,根据财税[2012]27号,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精神,相关规定如下: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在2017年12月31日前子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适用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又如,《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另外,如果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指定目录中的专用设备的,该设备的投资额的 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 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类似这样的优惠政策非常多,所以,企业在选择投资项目之前,要认真的研究国家的税收法律政策,再结合自身的实际条件,尽可能地投资那些有税收优惠的项目,从而减轻税收负担,获得最大的税后利润。
二、投资地点的税收筹划
企业在解决了投资什么的问题之后,接下来就需要考虑在哪投资的问题。国家为了平衡区域经济发展,促进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的合理配置,在一些特定区域制定了很多税收优惠政策。例如,为了促进西部大开发,国家出台了一些在西部地区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特定的企业实施“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等。又如,为了促进民族自治地区的经济发展,国家给予民族自治地方政府一些税收上的自,并且给予某些民族自治地方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等。另外,国家为了鼓励对外贸易以及高新技术发展,在特定的地方设立了保税区、保税港口,以及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在这些地方的企业享受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为了享受国家在这些地区的税收优惠,企业在进行投资地点选择的时候,不仅要考虑区位、资源、交通等一系列因素,也要考虑税收的因素,尽最大可能地去利用这些税收优惠,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三、投资方式的税收筹划
在解决了企业投资方向和投资地点的问题之后,企业接下来就需要考虑如何投资的问题。总体而言,企业进行投资时,可以选择的投资方式大体有四种:货币资金投资、实物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和股权、债权投资。不同的投资方式,所面临的税收问题也不相同,能够享受到的税收优惠自然也不尽相同。一般而言,如果仅考虑节税,不考虑企业控制权等问题,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资要优于货币资金和股权、债权投资。其原因在于:首先,进行无形资产和实物资产投资,可以将本企业闲置不用或利用效率不高的资产转移到更适合的企业,从而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其次,以实物资产进行投资,形成被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时,可以将折旧费用在税前扣除;以无形资产进行投资,形成被投资企业的无形资产时,可以将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最后,进行无形资产和实物资产投资时,需要对投资的资产重新进行资产评估,若能在资产评估的过程中合理地高估投资资产的价值,则可以增加被投资企业的折旧费和摊销费,减少投资企业的投资成本。而如果直接进行货币资金和股权、债权投资,则不能进行相似的会计和税收处理,起不到节税的作用。因此,企业在投资方式的选择上,一定要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对自身而言能够利润最大化的投资方式。
四、投资结构的税收筹划
在解决了企业如何投资的问题之后,还要考虑投资的结构问题。因为不同性质的投资,企业获得的投资收益性质也不相同,按照投资收益的性质划分,企业投资收益可分为企业营业利润、股权投资收益和债权投资收益。而不同性质的投资收益所适用的税收政策也不相同,所以企业的投资结构也需要进行一定的税收筹划。首先,为了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不仅可以通过增加营业额的方式实现,也可以通过增加税前扣除项目来实现。所以,有时候企业为了生产经营,并不采取重新投资建厂的方式,而是采取合并亏损企业的方式。这是因为税法规定,“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可由合并企业在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内进行弥补。通过这种方式的投资,企业可以增加税前扣除项目,减少应税所得额。其次,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时,取得的股票分红属于税后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最后,企业进行债权投资时,取得的利息收入是税前收入,应缴企业所得税,但投资国债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企业进行投资时往往会面临很大的投资风险。所以,企业要统筹安排这三者的投资比例,充分考虑各种税收因素,慎重权衡投资风险和收益的关系,认真地进行投资结构的税收筹划。
五、投资期限的税收筹划
投资讲求时间价值,因此在考虑完上述投资问题之后,我们还要考虑投资的期限问题。利用投资期限进行税收筹划,主要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出发:一是分期投资的筹划,一般而言企业投资应选择分期投资的方式进行,我国的税收相关法律规定,投资者的资本金可以一次或分期缴清,一次缴清需在签发营业执照之日缴清,而分期投资在签发营业执照时,只需缴清规定的比例,剩余投资在规定期限缴清就可以了。这样,就能获得剩余投资在规定期限里的时间价值。二是根据风险和成本,对股权和债权投资进行筹划。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负债的合法利息支出可以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因此负债利息就起到了抵税的功能,但同时也增大了企业的经营风险。所以,当企业在成立初期,若处于免税或减税期,为了降低经营风险,可增加股权融资的比例;当企业已经步入正轨,经营风险降低,可适当扩大负债融资比例,用利息支出进行抵税。因此,企业在投资时,要充分考虑期限因素,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本的时间价值,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税收筹划。
六、身份选择的税收筹划
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企业可以划分为三类: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不同身份的纳税主体会面对不同的税收政策。因此企业在投资设立时,需要考虑纳税主体的身份与税收的关系。我国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从2000年1月1日起,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仅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公司制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的,还要代扣其个人所得税(投资个人分回的股利、红利,税法规定适用20%的比例税率)。一般来说,企业设立时应合理选择纳税主体的身份,选择的一般思路如下:第一,从总体税负角度考虑,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一般要低于公司制企业,因为前者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而后者一般涉及双重征税问题。第二,在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的决策中,要充分考虑税基、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等多种因素,最终税负的高低与否是多种因素起作用的结果,不能只考虑一种因素。第三,在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的决策中,还要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
[案例]周先生自办企业,年应税所得额为500000元,该企业如按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现行税制,税收负担实际为(500000×35%一14750)元=160250元。若该企业为公司制企业,其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企业实现的税后利润全部作为股利分配给投资者,则该投资者的税收负担为500000×25%+500000×(1-25%)×20%=200000(元)投资于公司制企业比投资于独资或合伙企业多承担所得税39750元。故在进行公司组织形式的选择时,应在综合权衡企业的经营风险、经营规模、管理模式及筹资额等因素基础上,选择税负较小的组织形式。
综上,企业进行投资活动时,能够进行税收筹划的环节特别多,由于篇幅限制,本文并不能全部穷尽。但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还需要注意一些问题:首先,税收制度是税收筹划的基础。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需要详尽地了解、掌握国家相关的各项税收制度,
以免由于对税收法律制度理解的偏差,造成非主观故意,但事实上却是偷税、漏税的行为发生,从而承担相关的法律风险。其次,要综合全面的考察税收筹划的成本与收益。这是因为税收筹划作为一项事前的决策,其决策过程也是会发生成本与费用的。比如在某些情况下,税收筹划确实能带来税收成本的节约,但企业为此支付的税收筹划成本却大于税收成本的节约,这样的筹划往往是不可取的。所以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要只关注于税收成本的节约,而忽视该税收筹划的实施,所引起的其他收入的减少和相关费用的增加,必须综合考虑税收筹划成本与收益的关系。最后,企业要注意税收筹划的合规、合法性。由于税收筹划的操作经常会处于税收法律的边缘地带,一旦操作不当,越过合规、合法的临界点,很有可能被税务稽查部门认定为偷税、漏税、骗税等违法行为,从而给企业带来法律上的惩处,经济上的损失。
参考文献:
会计政策主要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重要依据,其主要有:财务报表编制、会计核算以及财务处理方法等。会计决策是指在会计原则、制度以及程序的指导下,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而制定的,能够真实反映出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的过程。从企业经营管理的角色来分析,会计政策为企业经营决策起到引导作用,其采用合理的、规范的方式对企业会计信息内容产生一定的影响,并实现经济收益最大化。与此同时,企业会计决策还与相关方法和原则相统一结合,建立健全以企业整体经营管理发展目标为根本的原则之上,优化企业管理策略。
(二)纳税筹划的概念
纳税筹划主要是指,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企业能够通过对财务管理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规范企业投资和经营管理内容,通过采用合理的纳税筹划而实现降低费用的目标,并为企业赢得最大的经济收益。企业在税务筹划过程中可以选择多种方式,可将税收作来企业选择筹划方式的依据。根据企业的实际经济情况,利用会计政策来制定最低支出的纳税筹划,降低企业税务支出,减轻企业税务负担,实现企业节税目的,促进企业经营发展。
二、会计政策选择与纳税筹划的途径和目的
(一)企业纳税筹划具备的条件
企业实施纳税筹划主要是为了根据相关会计政策,做到合理避税,提高企业的最大化经济收益。在相关国家会计政策中,有些会计政策是企业必须实施的,如对企业会计期间的划分、会计要素的确认标准以及记账方法等;有些会计政策是可以选择的,如企业存货成本的计量、长期股票投资的计量以及固定成本的计量等。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是企业实施纳税筹划的根本,并为企业纳税筹划提供了较大的空间。
(二)会计政策选择的途径
在纳税筹划环境下,企业对会计政策选择的目的性应当明确,其主要通过两个途径来进行选择。第一种途径是指在企业选择税务管理方案时,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以内,充分利用税收中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进行规划和安排,进而降低企业税费。第二种途径是指利用时间来延长纳税期。通过利用合理的处理方式将企业纳税期延长,增多企业可利用资金,并为确保企业经营运作提供保障。
(三)税收筹划下会计政策选择的目的
税收是确保国家经济发展的根本,同时也是实现经济收益的基础,同时可以有效的调整企业经营情况。我国根据不同经济环境下的不同需求,在会计政策方面实现可选择性,并制定出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得企业纳税筹划与同外部因素相关联,正确引导企业经济符合国家要求,贯彻落实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政策,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等。除此之外,对于企业而言,其经营管理的最终目的是实现企业最大化经济收益。会计政策选择作为企业经营的重要内容,应当为实现企业经济目标为根本。所以,在企业纳税筹划条件下,企业应当通过正确的会计政策选择,减少企业税款费用,并尽可能的延长纳税期,增加企业可支配资金使用量,增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实力。
三、基于会计政策选择进行纳税筹划的可行性
(一)会计政策选择是实现纳税筹划的根本
在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人通过利用纳税筹划来减轻企业税务负担。会计政策选择是企业有效且重要的纳税筹划基础,作为企业的主要税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以企业收益为根本,由于企业会计处理方法选择的不同,企业所得税征收和核算也各不相同,企业在会计政策选择过程中,可以选择递延利润或能够有效降低经济收益的相关会计政策来进行企业纳税筹划。所以,企业的会计政策选择能够给企业的纳税筹划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同时也是企业实现纳税筹划的最有效方式。
(二)会计政策选择使得纳税筹划可操作性加强
企业通过合理的会计政策选择来实施纳税筹划,以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活动作为纳税筹划依据,通常不会对企业经营造成影响。企业通常情况下的纳税筹划都会对企业的投资、筹资以及经营方式等造成一定的影响,导致企业筹划成本费用偏高。通过情况下企业会计政策选择所进行的纳税筹划,不会影响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同时,受到企业内外部影响最小,筹划成本费用较低,其可操作从一定程度来讲有所加强。
四、企业纳税筹划对会计政策选择的影响
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对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有所改变,政府为企业经营发展提供了自由和条件,但同时也给企业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在会计政策选择方面具有自主权,也在纳税筹划中对企业会计政策选择起到一定的影响作用。
(一)固定资产折旧方式的会计政策选择
固定资产主指企业所购物资在有限的年限内逐年进行折旧,而该物资的折旧额将分摊到相关期间的成本中,有效减少企业税收费用,因此,在降低企业税负中起到重要的作用。企业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时,可以通过选择不同的会计政策来选择不同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并以此来影响企业税负以及生产成本和费用,甚至影响企业经济收益情况。目前我国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 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以及年数总和法这四个方法。通常情况下企业只单方面的考虑减少税收,那么绝大多数企业都会选择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这两种方法对固定资产折旧能够起到加速的作用,并使得其前期的折旧金额会比后期的折旧金额大,财务报表中所反映利用便会是前期比后期要少,这就使得企业应当缴纳的税款前期比后期要少,企业能够有效的延长纳税期限,实现税收筹划的经济收益流入。同时,也只有在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过程中,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调整才能取得最大化经济收益。
(二)存货计价方法的会计政策选择
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运转还应当具有库存,当存货发出的时候,企业的实际存货成本记账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以及个别计价法和后进先出法等。企业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所得出来的存货销售成本和期末存货价值则不同,对企业所得税和经济收益也造成一定的影响。企业在会计政策选择过程中通过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物价在持续上涨时,企业选用后进先出法来计算本期出售的存货成本将会大大增加,而期末的存货价值则相关会减少,那么,企业本期需要缴纳的税款将会大大的降低,对物价上涨起到一定的缓冲作用;另一种是物价持续下降时,企业选用先进先出法来计算本期销售的存货成本,如果物价处于上下波动较大的时期,则适用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来对此现象进行有效的缓冲进而缩短彼此之间的差距。
(三)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税收筹划
企业的税金支出是一项重要的成本费用和现金流出,税金支出直接影响到企业税后利润和现金流量。税收成本大,企业税后利润就小,现金流出企业多。企业为了利润最大化的目的,必然希望找到一种方法,使其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尽量降低税费支出,于是就产生了税收筹划这一重要的企业理财手段。
一 企业各个期间的纳税筹划
1.企业筹建期间的税收筹划
第一,企业注册类型选择的税收筹划。主要包括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设立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选择、独立和合资的选择等,公司制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首先要缴税企业所得税,在公司分得股息后还需缴税个人所得税,因此存在双重缴税的问题,而独资和合伙企业由于不是纳税主体,只是以个人名义交纳的所得税,因此不存在重复缴税的问题。
第二,企业注册地点选择的税收筹划。根据税法或某地方政府的规定,在某些特殊地区,如经济特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中西部地区等地设立公司,可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在选择子公司的设立地点时要充分考虑这些优惠政策,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减轻税负。
第三,企业在经营方向选择的税收筹划。企业在选择经营项目时,应当考虑税法和地方政府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通常,国家急需发展的项目。在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方面都给予优惠;而对于国家限制的项目,则把税率定得很高。
2.企业经营阶段的税收筹划
第一,资金筹划的税收筹划。从纳税义务角度看,企业充分利用财务杠杆的作用,负责融资的资金成本可以在税前扣除,具有抵税作用,如银行借款、发行债券等。而发行股票增加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属于企业自有资金,股东参与企业利润分成,资金成本会更高,并且资金成本不能在税前扣除,没有抵税的作用。
第二,境外资金回收的税收筹划。母公司在国内,子公司或分公司在境外,在外汇管制的国家做业务,资金如何安全地汇到国内,也属于税收筹划的范畴。境外子公司或分公司以设备租赁的形式向国内的母公司进行回款;母公司可以在国内购买材料,然后以高出材料成本的形式进行报关,争取在境外少交企业所得税,并且还可以安全的把外汇汇出国内。
第三,收入确认的税收筹划。主要是收入确认时点的选择,以及投资收益确认的方式等。通常来说,应当尽可能延缓收入的确认时点以递延所得税款。
第四,费用确认的税收筹划。存货的计价方法选择、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选择等,尽可能多确认成本以递延所得税款。
3.企业兼并、改组、重组期间的税收筹划
这个阶段的税收筹划主要是企业兼并方式的选择、被兼并企业的选择,以及企业改组重组、方式选择等方式的税收筹划。例如,高利润的企业可以兼并有利用价值的较大亏损公司,以被兼并企业的亏损额来折减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使兼并后的企业减少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在重组整合过程中如何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如何进行切合实际的税收筹划,节约改革成本,是需要认真研究和思考的问题。本文就涉及的主要税收问题做如下分析和探讨。
第一,资产重组的增值税问题。2011年2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对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作出重大调整。一是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二是企业清算处置资产时,应当缴纳增值税。企业重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企业注销清算,企业清算时要进行财产的清理、债务的清偿和剩余财产的分配等行为。企业清算处置资产时,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第二,法人公司注销的投资损失问题。重组整合中被重组法人公司注销,其投资人任然存续,如果对注销的公司存在投资损失,则可按照《企业所得税》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税收政策未对股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做限制性规定,因此,企业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当期据实扣除,不再受当期投资所得和转让收益限额内扣除的限制。
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一些企业面临财务、经营上的危机;另一些企业为了集中精力于核心业务,使企业做大做强,持续经营,从而使越来越多的企业不得不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终止对其对全资子公司的投资是解决问题的方法之一,企业终止投资应做好纳税筹划,争取以较低的税收成本取得较高的经济收益。本文通过案例对此进行分析。
例:A有限公司于2006年8月以2000万元货币资金投资成立了全资的B公司。后因拓展有限公司经营策略调整,拟于2010年5月终止对B公司的投资。经过有关情况的深入调查,了解到终止投资时,B公司资产负债表显示如下:
方法一,注销方案
企业注销先必须清算。所谓清算,是指企业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对企业资产、债权、债务所作的清查、收回和清偿工作。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四条规定,企业的全部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第五条规定,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向所得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清算企业股东为居民企业的,其分得剩余资产的金额,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注销B公司,假设支付从业人员经济补偿及清算费用合计100万元,偿还1000万短期借款后,收回货币资金3900万元。收回的3900万元为清算后分得的剩余资产,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中按股权比例计算的部分,为股息性所得,全部作为免税收入。
终止投资后,实现税后净利润=3900-2000=1900万元。
方法二,股权转让方案
股权转让是指企业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或者出资部分全部转让给其他企业的交易行为,企业终止投资时即是转让其全部股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对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的概念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假设以4000万元的价格转让B公司的股权,4000万元全部为财产转让收入,转让所得为4000-2000=2000(万元),属于应税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2000×25%=500(万元)。
终止投资后,实现税后净利润2000-500=1500万元。
方法三,先分配后转让股权方案
先将未分配利润全部分配,未分配利润为股息性所得,为免税收入,然后再转让其股权。
先将未分配利润1500万元收回,然后以2500万元价格转让B公司的股权。分得的1500万元为股息性所得,为免税收入;以2500万元的价格转让B公司股权,为财产转让收入,转让所得为2500-2000=500(万元),为应税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500*25%=125(万元)。
终止投资后,实现税后净利润1500+(500-125)=18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