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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法律与伦理大全11篇

时间:2024-03-15 16:49:55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工程法律与伦理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工程法律与伦理

篇(1)

制定一个关于离婚与别居的承认的公约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离婚判决承认领域里所作的第二次努力。离婚方面的国际冲突立法是统一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领域,对于致力于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的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来说,早在其第一届会议上便有人提出应该将离婚的法律问题统一列入会议议题。[2]早在1902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曾制定了一个关于离婚与别居管辖权与法律冲突的公约,对该领域的国际立法做出了初步努力,1902年公约在制定之初,也受到各国的普遍欢迎。但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由于形势的发展它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的指责。该公约迎合了订立之初多数成员国欧洲国家的做法,将管辖权建立在配偶双方的共同国籍的基础上,并未顾及以住所地、惯常居所为承认离婚判决的标准的国家的利益;而对于法律适用则要求被请求国法和诉讼地法同时适用,此种双重的法律适用对渴求判决得以承认的当事方无疑过于严苛。[3]

与此同时在国际社会中,二战期间和二战结束后,短期或长期的跨国劳工移民现象大量出现,涉外离婚成为一个典型的法律现象。对于这种大量出现的涉外离婚,不能仅仅根据本国确定管辖权的标准来决定涉外离婚的承认与否,各国都认为需要对该领域的国际实践进行重新估价。离婚领域正处于一种无序状态,这处无序状态与社会实践极不协调,因为跨国离婚的许多问题,诸如再婚的效力、再婚中子女的法律地位、婚姻财产权利,继承等问题都取决于离婚的承认。于是就离婚和别居的承认制定一项公约便成为了一项迫切的需要。

早在第十一届会议召开之前,就有不少专家建议对此公约进行修改,1960年召开的第九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决定由会议秘书处对制定一个关于离婚、别居等影响自然人身份问题的公约作初步的研究,并由当时的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常设事务局负责准备一份研究报告,交由各国政府讨论。第十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设立的第五委员会讨论了秘书处对该问题所作的所有先期研究及各国政府对研究报告的答复。根据第五委员会所作的建议书,第十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决定成立一个特别委员会负责公约的起草工作。该特委会于1965年10月召开了会议,并且拟出了一个公约草案,提交给各国政府征求意见。1968年第十一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即以此公约作为基础制定了《承认离婚与法律别居公约》。

二、公约的主要内容

《承认离婚与法律别居公约》共有三十一条,其目的是为了便于在缔约国国家领土内获准离婚和别居的承认。

篇(2)

中图分类号:X820.4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水利工程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带来危害

1.1水利工程管理概况

虽然我国各地水利工程差异较大、大小不等,但工程的管理模式基本分为国家和集体管理两种模式。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性质多为公益性或准公益性,多属事业单位。公益性质的经费来源,一般为差额拨款,少数为全额拨款;准公益性的经费来源,基本为自筹自支,即靠水费收入维持工程运行。

1.2传统水利工程风险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部分采用传统直接管理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①管理体制不顺,经费来源无保证。大多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管理模式仍沿袭老一套,事业单位性质的,得不到政府的补偿。按企业性质管理的,既掺杂政府行为的干预、又得不到企业的优惠政策;人员工资费用、工程维修费用难以保证。

②管理人员素质不高,管理粗放。职工素质低,受计划经济、传统水利的思想束缚,缺乏改革、创新和自强的精神;高素质、复合型人才缺乏,难以适应现代水利发展要求;管理手段落后,技术含量不高;资产、财务管理薄弱,没有规范管理;管理成本高、运行效益差。

③工程养护维修经费不足。许多工程管理单位靠收水费来维持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修,由于水费收取很难到位,经费严重不足,致使工程养护维修投入经费少之又少,基本上是凑合运行。

④安全保障不力。很多水利工程是20世纪60、70年代所建,设施老化损坏严重,效率逐年下降,设备带病运行,险情隐患多,经常冒险带病运行;工程调度的科学性不够,经常冒险运行;调度经验重于法规;没有制定科学的调度体系。

1.3传统水利工程风险管理带来的主要危害

传统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影响水利工程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发展,带来的风险已逐渐显现。①工程投入不足,不能保证工程正常管理和运行,发生急灾险害时,工程不能安全投运,隐患巨大。②管理落后、效率低下,加大工程管理无效成本,影响了工程管理的良性发展。③人才流失,造成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恶性循环。近年来,不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新进的大学生跳槽、改行现象日益增多,水利对人才的吸引力日益下降,进而会影响全行业的发展。

2加强南水北调工程运行风险管理的措施

2.1健全我国工程方面的法律制度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只有完备的法律条令才能确保工程主体沿着正确的方向履行自己的职责。首先是运行风险管理法制化,可将工程运行风险管理中可以操作的部分以法律的形式显示出来,将工程共同体成员应该遵守的运行风险管理章程和制度规范由抽象化变为具体化。有学者认为:为工程运行风险管理立法,工程运行风险管理就不是管理而变成法律了。事实上,法律与管理是有密切联系的。在实践中,伦理问题与法律问题交织在一起,在某些情况下二者之间的界限不是泾渭分明的;有些运行风险管理问题可以变为法律问题,有时候违背了运行风险管理也意味着违背了法律。本人认为为工程运行风险管理立法是有必要性也有可行性的。一方面,它可以为工程共同体在处理南水北调工程等工程中的运行风险管理问题时提供一种明确的规定性指导。另一方面,它也可以为触犯运行风险管理的参与南水北调工程的工程共同体成员提供一种惩罚依据。

2.2加强社会舆论对南水北调工程的监督

工程活动是与各种不同利益主体紧密相关的高风险的物质实践活动。在南水北调工程的利益主体多元化、复杂化的背景下,只靠工程共同体成员的道德自律、工程伦理教育机制和法制机制不能解决南水北调工程中可能出现的伦理问题的。缺乏的不是制度,所缺的是对规章制度的不折不扣的执行。对于南水北调工程中可能出现的违背伦理甚至违背法律的现象,所应该做的不只是进一步制定一些完善的法律制度,更应该做的是建立有效的职能监督机制。我国工程中出现的安全和质量事故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的监督机制不健全。主要的职能部门的权利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容易使个别工程事故的责任人在利益的驱使下置法律和伦理道德于不顾,致使腐败工程屡屡出现。为避免这些问题在南水北调工程中出现,我们应该加强社会舆论方面的宣传和教育,引导大家树立正确的工程伦理观念。

2.3规范工程行业标准

工程对人、对社会以及对自然环境影响的深远性是人们很难预测到的。工程管理人员作为工程活动中的核心承担着更大的责任,因此在工程实践活动中应该对工程行业制定合理的运行风险管理规范,以确保工程管理人员根据工程运行风险管理章程来不断完善自身的道德修养,承担起自身的角色责任。行业标准可以为该行业的成员提供一种行为的规范和准则。工程行业标准可以起到一种对工程共同体成员价值观的引导作用和行为上的约束作用,有利于实现满足人民的利益要求和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这就对参与南水北调工程的工程共同体成员提出了更高、更严、更规范的要求。比如对参与南水北调工程的工程管理人员的资格认证制订严格的制度,并对获得资格的工程管理人员进行严格的定期考核制度,只有符合技术和伦理上规范的工程管理人员才可以获得参加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资格。另外我国目前的工程伦理章程大多都只是从整体上制订的一些原则性的条款,不具有实践可操作性。在职业运行风险管理章程中应该加入一些具体的具有实践操作性的工程运行风险管理条款以及工程管理人员应该对工程终身负责的伦理条例,这样可以使工程管理人员对南水北调工程成果的责任承担时间加以延伸,以强化其伦理责任意识。

2.4构建工程共同体职业伦理评价机制

有鉴于水利工程实践中运行风险事件时有发生的这一现象,对参与南水北调工程的工程共同体成员进行运行风险管理评价不失为一种有效的防范机制。工程共同体运行风险管理评价机制是指在工程活动中依据工程运行风险管理章程和规范对工程共同体成员的行为进行运行风险管理的判断和评价。其目的是促使工程共同体成员提高对工程责任的承担意识,规避工程活动中违背运行风险管理的行为。这就要求在南水北调工程中构建工程共同体职业运行风险管理评价机制,就是在工程共同体内部设立专门的机构,对南水北调工程中的曾经出现的涉及运行风险管理的事件进行总结,研究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并贯彻执行到当前和以后的工程实践中去。

2.5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

企业的繁荣与社会的发展是休戚相关的,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与社会之间是一种互为利益互相促进的关系,企业的长效发展必需树立一种与社会责任感密切相关的健康的企业形象。企业的社会责任感的树立能达到企业与社会的“共赢”,既能促进企业自身的健康发展,又能对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承担起对社会应尽的责任。参与南水北调工程的企业在该工程实践过程中不但要考虑自身的利益,还要考虑对社会其他群体和社会整体的利益。例如,企业在南水北调工程施工中是否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其他社会团体生命财产和经济财产的丧失等。

2.6树立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保护意识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要处理好自身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因此,参与南水北调工程的企业的伦理文化建设在顾及到企业自身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同时,还要兼顾到生态环境问题,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短期的经济利益。企业只有树立起可持续发展的伦理文化观,才能在南水北调工程施工过程中不破坏生态平衡、不污染环境,也才能处理好南水北调工程的当前和长远、局部和整体利益关系。

3结束语

南水北调工程运行风险管理关键是要实现从传统的风险管理,向效益型风险管理转变;从传统的个案型管理,向系统型风险管理转变;从传统的封闭型管理,向开放型风险管理转变;从传统的事业型管理,向企业型风险管理转变。只有不断改善这些方面,才能促进南水北调工程的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篇(3)

中图分类号:K826.16文献标识码: A

1.当代工程技术现状

关于建立工程伦理的方法和途径,国内外学者大多从工程从业者应承担的道德责任角度及基本概念和范畴的界定角度来对整个工程活动进行价值判断。余谋昌指出,工程伦理包括工程社会伦理和工程生态伦理两个方面,指的是工程技术人员在包括设计、建设及运转等一系列工程活动过程中的行为规范和道德伦理。肖平指出,工程伦理追求的并不是一套纯粹的、系统的理论,其目标在于将理论

应用于具体的工程实践,因此,它属于应用伦理学范畴。一方面,要从实践中发现问题并进行例证;另一方面,在具体的研究方法上面,要进行多学科、多领域的交又研究,以便提高研究的深度、广度和普适性。

2.当代工程技术发展面临的伦理困境

1)工程产生的经济伦理困境

(1)工程利润最大化与伦理道德的冲突。一切工程活动都在不断追逐利润最大化,工程活动的“利己原则”已经与伦理道德的“利他原则”之间产生了激烈的冲突。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工程活动的主要目的与动力是赚取利润,工程的建造和产品的生产都变成了企业最大化获取利润以及价值增值的手段。当利润成为工程活动直接的目的,一切工程活动的相关要素都相应地变成了片面赚取利润的手段。

(2)工程短期经济利益与长远经济利益的矛盾。伴随着近代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发展,高楼大厦、车间工厂、铁路桥梁等深刻改变人类生产生活的工程活动,使人类感受到前所未有的兴奋与自豪,这种普遍的乐观主义催生出一种片面追求短期经济快速增长的发展模式。人们沉浸在工程活动给人类带来的便捷与舒适之时,忽略了这种发展模式需要以消耗更多的资源为代价的现实情况,就会消耗更多的资源与能源,进而导致工程近期经济利益与长远经济利益的悖论:工程建设起来了,经济在工程活动的带动下开始快速增长了,资源与能源被大量消耗,最终经济发展再次受制于由于过度开发而濒临枯竭的自然资源。

当代许多工程活动,只关注近期的经济利益,而忽视工程长期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利益。工程活动走向单向度的量化和数字化的发展道路,与之伴随而来的就是伦理隐退、德性缺位和经济受损,从而使得工程活动带来的短期经济利益将会建立在人类无法忍受的长远经济济损失基础上。

2)工程带来的生态伦理困境

(1)工程技术与动物权利的保护困境。工程技术的迅猛发展,给人类地球村的邻居们—动物的栖息繁衍,带来了十分深远的影响。动物权利论从肯定动物与人类权利平等入手,为动物保护提供伦理学理论依据。康德认为,动物是工具,人是目的。但他同时也认为残酷对待动物将会毒害心灵,不利于道德和仁慈。1822年,英国人马丁提出的禁止虐待动物议案获得议会上下两院通过,这项名为“马丁法令”的法律是世界上第一个反对虐待动物的法律,它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了动物的利益。随后,法国、爱尔兰、德国等相继出台了有关动物福利保

护方面的法律。至今,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有了这方面的法律,动物的生命价值已经逐渐被法律所承认。

(2)工程技术与生物物种保护的困境。当代工程技术不断向前发展,许多生物物种却濒临灭绝。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工UCN)公布的2011年《濒危物种红色名录》显示,在生存状况已知的59508种生物之中,有19265种濒临灭绝,占总数的32. 4%。另外,据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2012年4月22日公布的数据表明,由于受到海南近几十年间工程活动的破坏性影响,海南共有200多个物种濒临灭绝,如海南油杉、海南大风子、薄叶三尖杉、陆均松、紫荆木、水椰和鸡毛松等;至少有6种植物绝迹,如海南裸实和霉草等。在海南362种鸟类中,有100多

种已难觅踪迹,许多原常见的物种现已成为珍稀、濒危物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破坏环境和生物物种的情形屡见不鲜,面对工程活动所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人类往往不知伦理道德为何物,所谓的生命是平等的也就成为了一句空话,自然规律及其他物种的生命也被人类无情的践踏。工程技术发展与生物物种保护之间陷入了两难的伦理困境。

3)工程技术与尊重生态系统内在价值的困境。生态中心论强调人类的伦理价值和道德关怀应指向整个生态系统,而不是生物中心论所强调的生命个体。作为生态中心论的先驱,奥尔多·利奥波德为了激发人们对土地的道德责任感,曾在“大地伦理”一文中做过关于土地生态功能的阐述。他指出,大地上的一切,包括水、土壤和动植物等都是土地伦理的范畴,范畴内的每一个个体都是平等的,因此,不存在征服与被征服,土地是人类的朋友而不是被奴役的对象,我们必须

“象山一样思考”,在权利和利益面前保持理智,停止对其他生物的掠夺。生态中心论强调的是整体性和系统性,而不是像动物权利论那样只关注有生命的动物个体,或是像生物中心论那样虽关怀一切有生命的生物却始终以生物个体为主。生态中心论这种以生态系统整体为关怀对象的思考方式能够提高人类对其他生物的关怀程度,因为在同一个系统内,任何一个要素的不和谐都会影响整体效能的发挥,所以,人类要想实现自我的不断发展就必须关注这个系统内其他物种的生存和发展,否则只能是自取灭亡。

2.当代工程技术伦理困境的对策研究

1)明确工程伦理决策主体的层次与关系。真实工程世界的伦理决策是基于模糊性、不精确性数据、不完全知识,不确定概率估计和有争议的价值判断的。做这样的工程决策不可能应用简单的加减乘除之类的运算法则。此外,各种各样的人会对工程决策施加重要的影响。他们包括通过市场和政府而起作用的一般公众、政府官员、投资者、公司企业、学者、科学家和工程师们。由于工程伦理决策通常会涉及非组织中的个体社会成员,因此,工程伦理决策也应该包括所涉及到的所有利益相关者,他们都应该以不同的方式成为工程伦理决策的参与者或者是关注者,只是说起的作用和方式各不相同而已。

2)提高质量意识。当前的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纠纷层出不穷,这对工程从业者的思想观念也会造成一定的冲击,人为因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及其引发的工程事故频频发生即是一个很好的例证。事实证明,在物欲横流的社会,人们变得复杂、自私,唯利是图,集体意识荡然无存,社会责任感更无从谈起,工程技术人员道德的滑坡所引致的灾难屡见不鲜,因此,工程质量已经不仅仅是一个技术层面的问题,更是一个关乎工程技术人员伦理道德的社会层面的问题,因为后者显然更容易影响工程的质量且不易被控制。

3)引入合作与竞争机制。(1)与领导和同事的合作。为了同一目标,工程活动中的每一个人都应在责任和分工明确的前提下,各司其职,同时,作为一个整体,大家又必须要彼此协同、相互支持。合作之初,双方应明确各自的角色,并就相关细节问题达成协议,协议的内容包括工程的目标和预期结果、具体任务的分配、与数据相关的问题、知识产权的问题及合作关系的变动等。此外,鉴于工程过程的突发性特点,合作双方必须在整个过程中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包括研究的发现及需要讨论、报告的问题等,这些都需要及时的做好沟通,以避免纠纷的产生。(2)与同行的竞争。合作与竞争总是并存,合作的结果是共同创造,竞争则是实现进步的助推力。合作过程中工程主体要树立正确的名利观,不能为了个体的利益不择手段。奖励机制在促进竞争、推动工程技术创新的同时也会对工程技术人员造成一定的压力,这种压力可能产生奋发的动力,同样也会产生伦理道德的沦陷,后一种情况显然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利益的诱惑往往会扭曲一个人的人格,因此,必须正确对待利益分配问题,避免对于利益的争夺所引发的不良事端。

结语

当代工程技术发展面临的伦理困境是特定存在的,研究其中的各项相关问题,皆需要在实践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综合的分析和论证,由于工程技术发展的涉及范围广、影响深远。我们在研究和处理相关的问题时需要慎之又慎。

篇(4)

[关键词]

工程教育认证;环境法;工科专业;教学改革

高校工科教育的发展是推动我国实施“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等战略的重要依托,而工程教育的国际互认更是促进国内学子参与工程技术人员国际流动的重要保障,成立于1989年的《华盛顿协议》是当前国际上最具影响力的工程教育学位互认协议,我国于2013年加入《华盛顿协议》成为预备会员,并于2016年成为正式会员,随着其认证理念的广为认可,开展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业已成为我国高校工科专业办学的主导方向之一。工程教育认证的推广改变了以往碎片化的高校教育模式,以学生成果为导向,以毕业生具备专业毕业要求(核心能力)为依据,落实持续改进措施,最终达成专业教育目标,使工科教育培养出的人才更符合专业特色、时代潮流与社会需求,是一种建立在OBE基础上的评估及自我完善模式。而对照认证要求反观我国传统的工程教育课程体系设计,可以发现,无论从师资队伍建设还是课程体系改革,我国教育重点更关注工程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锻炼,忽视了对于认证要求中沟通协作、团队合作,尤其是工程伦理等方面的培养。随着社会发展,工科教育培养出的学生不应局限于只用工程教育的知识去理解将要从事的职业,完善的工科教育应在培养学生工程思维、技术手段的同时,教导学生担负起应有的社会责任。这就有赖于课程体系中科技与人文的整合、理论实践与伦理道德教育及法律观念和社会责任的建立[1]。因此,对工科专业学生进行环境法学的教化,有助于未来工程师树立环保理念,增强社会责任意识,预防工程实践可能造成的环境及社会负面影响,从而满足工程教育认证的基本要求,适应时展的需求。

1工程教育认证要求

在工程教育认证标准中,要求毕业学生在工程知识、问题分析、设计开发解决方案、研究、使用现代工具、工程与社会、环境和可持续发展、职业规范、个人和团队、沟通、项目管理、终身学习共12个方面达到相应的毕业要求,并由此评价是否满足认证要求。通过分析可知,环境法是以环境科学和法学为基础,涉及多部门法甚至是有关自然科学相互交叉渗透的产物,具有鲜明的科技性和综合性:(1)其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都充分体现了对应环境问题的客观规律,并反映了生态规律的客观要求;(2)其有关保护自然资源和防治环境污染的许多措施,都是从环境科学的研究成果和应对环境问题的实践中总结出来并加以法律固定的,许多环境法律规范是由技术规范上升来的[2]。由此可见,环境法中的相关条文、标准、规则的制定都包含着工程技术内涵,因此,在工程教育认证背景下,强化环境法学对工程技术应用的规范和促进作用,揭示环境法的内涵并将其内化为每一个环境保护工程师的价值理念[3],最终通过环境法学的授课及相应课程的改革实践,可使学生以下能力得到显著提升:(1)在设计针对环境保护复杂工程问题的解决方案、满足特定需求的工艺流程时,能够基于相关环境工程背景知识进行合理分析;(2)能够评价专业工程实践和复杂工程问题解决方案对社会、健康、安全、法律以及文化的影响,从而理解应承担的责任;(3)能够理解和评价针对复杂环境工程问题的专业工程实践对环境、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影响;(4)具有人文社会科学素养、社会责任感,能够在工程实践中理解并遵守工程职业道德和规范,履行责任;(5)具有自主学习和终身学习的意识,有不断学习和适应发展的能力。从而满足工程教育中关于工程与社会、环境和可持续发展、职业规范、个人和团队、沟通等5个方面的毕业要求,提升工程伦理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2工科专业环境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

2.1大纲制定形式化,持续改进欠缺

课程的教学大纲是授课的纲领性文件,在实际编制中,由于缺乏顶层设计,未形成完善的组织形式和编制流程,缺少集体协作等原因,而成为授课教师一人的闭门造车;成稿的教学大纲也往往形同虚设,教师授课的盲目性和随机性较大;同时由于缺乏课程自我检讨、学生反馈等环节,导致授课存在的缺陷难以得到纠正,从而影响实际的授课质量。

2.2开设比例小,未得到足够重视

从我国高校环境类专业开设环境法课程情况来看,在受调查的25所“985”工程高校、9所“211”工程高校和27所普通高校中,环境科学、环境工程专业开设环境法课程的仅占70.5%和37.5%,且设置为专业必修课的仅占全部调查高校的2.0%,部分学校往往只在《环境影响评价》课程的讲授中,利用几个学时的时间普及环境法的部分内容,这与95.2%的学生希望通过课堂或专题讲座学习环境法律知识是极不匹配的[4]。

2.3社会需求广,授课方式单一

高校环境类专业学生就业倾向[5]如表1所示,由表1可知,环境法与环境类专业毕业生毕业以后的就业和生活是休戚相关的,这也突显了环境法教学的迫切性。对于平时接触较多工程思想的环境类大学生来说,他们更关心的是学习这门课程对今后的工作、生活有什么用,对法学基本概念等偏理论化的内容兴趣较小。单纯的引入案例教学[6]、模拟课堂[7]能锻炼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增强课堂的实效性,然而对于理工科学生来讲,总感觉是一种跨界,无形中自我设置了从工到文的学习屏障,很难真正调动其学习兴趣。

2.4与科技进步密切相关,师资水平不足

环境法是以环境科学和法学为基础,是涉及多部门法甚至与自然科学相互交叉渗透的产物,因此具有鲜明的科技性和综合性,其相关条文、标准、规则的制定都包含着工程技术内涵[3]。当下多数高校环境法学课程由纯粹法学背景的教师承担,学生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教学重点往往会放在法学性及法学理论的分析,对相关环境法律条例则以介绍为主,难以将环境法与课程体系所学相互联系;而非法学专业出身的教师,由于缺乏相关的专业基础,且环境法体系繁杂,教师授课容易照本宣科,这显得琐碎枯燥,难以记忆,课堂气氛沉闷乏味,难以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教学效果不理想。

3基于工程教育认证要求的环境法教学改革探索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教授就法学教育改革曾提出应“以社会需要为导向,推进法学教育改革”的建议,提倡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增加实践性、应用性环节,增强学生的法律概括能力、分析能力、辩论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8]。以工程教育认证为抓手,更要求通过环境法学的教学,达到增强未来工程师工程伦理意识、树立社会责任意识的目的,由此必须从根本上改变原有的教学观念,改变因人设教的课程设置原则,真正以教育目标的实现及毕业校友和用人单位的反馈为依据,在大纲的设置和授课方面,增加持续改进环节,促使学生达到培养要求,符合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相关标准要求。

3.1强化顶层设计,规范大纲制定

工程教育认证提供了一套完备的理念来指导课程体系规划及大纲编制,课程大纲修订需经历如图1所示的组织形式,即在收集教师自我检讨、学生、督导和其他教师反馈意见的基础上,经修订的课程大纲经系教研小组讨论,并通过定期举行的校外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后,报专业全体教师大会,最后经教授委员会审核后,完成大纲的修订。工程教育认证明确要求需成立由业界、学界代表组成的校外专家组对课程体系进行审核,保证课程修订符合社会动态及就业需求。在满足修订流程的总体组织框架下,环境法授课教师应根据课堂情况、作业及结课报告中所反映出的问题,紧密结合课程大纲各章节所支撑的毕业要求达成度,从是否能够利用所学到的信息公开、环境法基本原则、基本制度来审视最新环境保护技术对社会的影响;在对新技术应用、新工艺开发时,是否能够具备全局眼光,并关注全过程的清洁生产以及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是否有意识将环境法学所规定的要求作为后续进行生产实践的底线贯彻到生产生活中;是否已了解信息公开渠道,能够主动获得颁布新法、旧法的修订等内容,对所学法律知识进行实时更新和学习,从而具备了自评学习和终身学习的意识;是否有助于学生树立法律意识、增强环保观念、提升社会责任感等方面进行课程总结,并由此拟定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形成自我检讨,结合督导及同行听课反馈,对课程大纲进行适时调整及修订,满足毕业要求的设定,并最终促进教育目标的达成。

3.2增强师资水平,促进实力提升

“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想要借助环境法学的授课,达到提升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环保意识的目的,就要求授课教师本身具备相应的工程伦理观念,高水平的师资更是课程质量的有效保障。而由于环境法学并非环境类专业的传统课程,单纯法学背景老师讲授又难以将“法律+科学”有机结合,更无法将环境学科的科技进步、污染物产生降解原理、生态环境治理手段等内容与环境法学联系讲解,从而给学生造成在法言法,与工科教学严重脱节的现象。为了稳定提高师资水平,应不断提高在职专业教师的法学知识,鼓励教师积极参加环境法学相关法理及司法解释培训,逐渐扩充案例库,夯实法学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兼顾环境发展的前沿科学,达到与时俱进、与法俱进;进一步地可将业界经验丰富的工程师柔性引进到教师队伍中,从工程立项、项目初设、可行性研究、工程概预算、工程设计、建设及竣工验收等各环节所涉及到法律法规进行示范性教育,达到言传身教相结合的目的。

3.3深化授课改革,增加反馈环节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如何提升工科学生学习法学的热情、扫除法学的无形屏障是首要难题。当前,随着环保意识的深入人心,涌现出一大批优秀的环保影视作品,这些影视作品与当前严峻的环境问题密切相关,更是契合了环境法的不同章节,如《永不妥协》是基于水环境污染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穹顶之下》是基于当前大气污染行动计划,《可可西里》是基于野生动物保护等,这些影视作品都已脱离了单纯的说教形式,做到了润物无声。特别是在最枯燥的环境法条讲解时,可改讲授模式为课前预习、课堂分析辩论、课后归纳整理形式进行,即法条由学生进行课前预习,在课堂上,以典型案例进行导入,使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对环境违法案例进行分析讨论、甚至辩论,课后,教师通过发现学生在引用法条进行案例分析时出现的错误,深入分析产生错误的原因,由此揭示各法条在使用中的注意事项。如在讲授环境侵权举证责任倒置时,分别列出“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例,采取课堂辩论形式,由学生分析二者的差异,辩论结束后,再进行针对性的讲解,由此不仅锻炼了学生的团队合作及沟通能力,更加深了学生对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认识。

3.4丰富考核方式,提升参与感

环境法的应用本身应该是一个综合性的考查,要求学生在充分理解各种环境法理论和分论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判断,而应用法律进行维权更是本门课程的一个重要内容,涉及到了法条的适用性、涉事部门的判断、周边环境的分析、环境容量的确定等交叉内容。对于非法学专业学生来说,若采取单一的考试方式进行考查,往往偏离了应用的初衷,使学生灵活运用法条的能力得到限制。因此,在考核环节,以发现并分析身边的环境违法事件代替期末考试,一方面可实现对环境法的现学现用,使学生充分认识到条款的实用性及参与感,另一方面也丰富了案例库,可在后续课程的授课时,进行进一步的分析讲解,同时更可避免对一些失效案例应用法条的生搬硬套,增强对环境法的应用实践,强化社会责任感。

3.5开启政校共建,树立环保意识

环境法学的执法部门较多,涉及到环保、城管、交通、行政审批等多领域、多部门,对于建设环境法学的实践基地,不应将眼光仅局限于环保部门,需根据各地行政权力的不同行使机关,有的放矢地进行实践基地的选择和建设。针对学生就业去向,一方面可邀请执法部门人员来校为学生授课,以增强学生的专业认知,另一方面,更可利用行政部门的开放日等活动,使学生跟随执法人员参与到执法或者环境纠纷的调解,直观感受环境法在实际生产生活中的应用,搭建政-校共建的桥梁。基于环境法的科技性,在实践过程中,可结合实际,突出环境监测部门在环境法应用中的重要地位,特别是环境监测中布点、采样的规范化原则,为后续工程踏勘、项目调研等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李艺芸.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伦理维度探析[D].大连:大连理工大学,2011.

[2]秦天宝.环境法——制度•学说•案例[M].湖北: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

[3]张凡,彭斌.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视角下的工科院校环境法教学[J].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0(2):43-45.

[4]孟祥周,陈玲,徐竟成.高校环境类专业开设环境法课程的现状及思考[J].高教论坛,2011(9):93-95.

[5]钟丽燕,崔秀平,吴广芳.环境类在校大学生就业倾向分析[J].专业与就业,2010(11):63-64.

[6]李明华,陈海嵩.环境法精品课程建设的探索与实践[C].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3春季论文集,2013:29-41.

篇(5)

1 环境法伦理理念

黑格尔认为:理念不只是一个认识的目标,还是一个事物真实存在的依凭。“法的理念”一词是从哲学上的“理念”演化而来的,环境法的伦理理念是对环境法的一种哲学思考,是法的伦理理念在环境法中以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殊表现,是环境法所应具备的一种不可或缺的内在品格,是人们从社会伦理道德的角度为环境法部门所确认的一种符合社会主体的价值取向和人类社会发展的价值追求,它包含三方面的内容:第一,可持续发展的伦理理念。第二,尊重生态规律的伦理理念。第三,正义的伦理理念。

2 环境法伦理观建立的必要性

经济全球化的今天,科学技术日益成为第一生产力,人们已经创造了前所未有的物质财富,但同时整个地球也正处于人口最多、人均资源最少、人类的贪欲最盛时期,将人类推到了生死存亡的境地,大自然正以其百倍的疯狂惩罚着为所欲为的人类,这是运用的科学技术对环境破坏能力最强的时期。全球气候变暖,沙尘暴肆虐,某些动植物物种濒临灭绝,矿产资源日益短缺等诸多现象,使人们不得不反思千百年来一直固守的生产方式,不得不重新构建新时代的价值观。传统的文化观念则是一种功利主义的价值观念,认为地球的资源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它以崇尚实证注重功用,攫取财富为标志和重心,人们可以随意地把自己所不需要的一切东西抛向大自然,认为环境的容量是无限的,任何人都可以任意地和无偿地使用地球资源。这种传统的价值观导致了人类环境保护价值观念的淡漠,它的危害是相当严重的。根据法的一般原理,要想建立起一个有效的保护环境的法律秩序,就必须有环境伦理道德来作为支撑。如果环境法能反映社会的伦理价值和需求,则必然会为人类所接受。环境法也就不仅只是者自求方便或保障既得利益的法,而是为社会、为公众谋福利的良法。

3 我国环境伦理的现状

环境保护“秩序”的建立和维持已成为一种必然的要求。但环境法还很不完善,“现有的环境法的功能和作用也还没有充分发挥,环境法的制度实施不尽如人意……现实离法学家们的理想――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法律秩序――还相差甚远。”环境法伦理不能对环境法现象作出合乎理性的解释并为立法提供理论支撑,环境法运行中出现的种种问题都与主体的环境态度和价值取向有较大的关系。如在立法上,我国的环境法在立法目的和立法内容上缺乏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存在对人们应有的权利不予尊重的弊端;在环境执法方面,环境执法者在执法中缺乏良好的职业道德,环境意识不强,不能正确看待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在环境守法方面,公民的环境意识弱,没有把环境保护作为一种突显人的内在精神,追求天人合一的道德自由。

4 构建我国环境法伦理理念的几点建议

环境问题的实质最终应归结为伦理问题。只有将环境问题上升到人类生存的价值层面,对人类生存的理解才能达到全面和完整,人类的生活才能真正实现幸福。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逐步构建我国环境法伦理理念:

4.1 加强普法教育,提高全国民众的环保意识 令人遗憾的是,当代中国民众的环境意识并不发达,环境意识在环境法的实施过程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这给我国环境法的实施带来了诸多困难,他们普遍漠视环境问题、环境科学知识贫乏,必须将普及环境法律知识同进行环境道德教化结合起来。实行依法治国与依德治国相结合,通过生态伦理道德教育,使人们接受并树立起人与大自然高度和谐的生态伦理观,把是否有利于人类群体和个体的生存与发展,作为自身和他人行为善、恶的评判标准,并用以规范自己的行为。

4.2 以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来统领全局,建设生态文明社会 中国要进入生态文明社会,要实施可持续取战略、保护好生态环境,没有生态文化不行。在古代中国,儒家就曾提出“天人合一”的思想,认为人们必须顺应天意,顺应天理,方能国泰民安。在当今社会,科学发展观实质上就是要求通过法律形式保证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建设适合人的生存发展的优美多姿的自然环境,建设一个有利于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建设一个有利于生态系统良性循环,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4.3 执法司法注重道德考虑 由于我国的环境保护主要依靠行政机关进行,执法因此成为了环境法实施领域里的关键问题。但在我国,环境执法力度不够,这里面有法律制度的问题,但其间的道德缺失问题也不应为人们所忽略。环境执法领域里的道德缺失主要针对执法人员而言,既包括作为其职业道德的执法道德的缺失,也包括作为其个人道德的环境道德的缺失。同样的问题也出现在了环境司法领域里。就我国的现状而言,环境执、司法人员基本上未接受过正规、系统的环境道德教育,因而环境道德意识极为淡薄。私德的欠缺很难保证公德的健全,加强环境道德教育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柯木玲.论环境法基本原则之可持续发展原则[J].价值工程,2012(20).

[2]李松林.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初探[J].价值工程,2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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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8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码:1003-2738(2012)06-0145-02

为加强公共服务伦理规范制度建设,引导公职人员严格自律,美国国会1978年通过了《政府伦理法》,详细规定了政府一定官职以上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并建立了独立检察官等机构督促法律的落实;1989年通过了《美国政府伦理改革法》,把《政府伦理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机构工作人员,并规定了更为严格的伦理标准。[1]此外,OECD国家也致力于公共道德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许多国家亦有公务员伦理的法律。

公共行政学术史学家沃尔多认为,公共行政在其最初的十年中为了寻求效率而只关心技术问题和科学问题,回避了价值和道德问题,这样做既是不现实也是不适当的。行政学家罗伯特·登哈特认为公共管理不仅关乎专业技术,也重视公共服务的道德追求。

在当今公共行政领域,充满了暧昧的伦理环境,道德的言论越来越少,我们既缺乏一致认同的道德准则,也缺乏对道德追求的关注。社会学家涂尔干曾言:“假如没有目标的话,即使我们大步迈向前去,亦将无所寸进。”面对21世纪,我们面临着道德秩序重建的严峻挑战。[2]23

一、行政伦理的涵义

公共行政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部门整合社会的各种力量,广泛运用政治的、经济的、管理的、法律的方法,强化政府的治理能力,提升政府绩效和公共服务品质,从而实现公共的福祉与公共利益。[3]4

“行政伦理是指行政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行政规范的总和,他是维持行政管理活动参与者之间,即行政机关与其他各机关(包括各级行政机关和权力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之间,行政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行政机关与社会团体之间,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等的合理、正当关系的原则和规范”1。

二、行政伦理的内涵

(一)怀特的行政伦理思想。

行政学家怀特的行政伦理思想主要体现在他对“官纪”——行政官员风纪问题的研究上。他认为,随着现代人事行政观念的更新,行政官员的风纪关系着行政管理的成败,它是现代行政管理的目标。

怀特指出:“官纪者,乃表现于行政人员热望、忠诚、合作、竭力负责及以服务为荣之精神也”2。官纪可分为高尚的官纪和衰微的官纪。高尚的官纪能激励行政人员的积极性,保持官界纯净,能培养行政人员的良好素质,能免除各种私利情事,从而使组织及其成员能够克服通常难以克服的障碍。

(二)斯塔林的行政责任思想。

公共管理学者斯塔林认为,回应、弹性、一致、稳定、廉洁、慎思、守法、负责等价值表述可用“责任”一词作为概括,用以表达人民对政府的价值期待。具体而言,行政伦理责任的内涵有以下方面:

第一,回应。回应一词是指公共组织快速了解民众的需求,不仅包括“回应”民众先前表达的需求,更应洞识先机,以前瞻主动的行为研究问题,解决问题。民众常常批评政府行动迟缓、犹豫不决、无能为力,便是指政府的回应力不够。

第二,弹性。公共管理者在制定和执行政策的过程中,不可忽略与政策目标的实现有关的团体、地方性的或者情景的差异。政府所面对的是公众,而不同人的需求、认知与偏好不可能完全相同。在大多数情况下,政府无法用同一尺度对待所有的事情。因此,政策的规划和执行要充分考虑各种不同因素,不可死板。

第三,胜任能力。责任同样要求公共政策的规划和执行应受到客观标准的指引。行政行为必须谨慎,不能草率,必须考虑后果,不能顾前不顾后。政府的行为必须有效率、有效能。在某种程度上,最糟糕的腐败便是政府的无能。

第四,正当法律程序。在法律上,正当法律程序的精义在于: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能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与财产。简言之,政府必须依法而治,而不是肆意而治。在当今,正当法律程序随着行政程序立法的发展,已经广泛进入行政管理领域,成为制约行政权滥用的有效途径。

此外,斯塔林还提出公共行政伦理责任的内涵包括负责,即负责的意义在于当行政人员或政府机关有违法、失职的事情发生时,必须要有人对此负责;廉洁,即一方面是指政府要坦白公开,即在政策的制定与执行的某些阶段要公开,接受外界的监督。另一方面,则要求政府的公共管理者不能利用权力牟取不正当的利益等一般民众大多赞成或喜好政府具有的特性。[4]352-353

三、公共行政伦理与道德提升的途径

行政学家罗森布鲁姆认为把外在取向和内在取向的监督方式相结合可以为当前公共行政伦理与责任问题提供一个较好的混合选择模式。[5]422-433所谓外在取向的监督方式即来源于行政人员自身之外的规范力量,从外部限制和约束其行为。内在取向的监督方式即由一系列公务人员自己内心的价值观和伦理准则组成的,他们是在缺乏规则和监督机制的情况下,鼓励从事合乎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外在取向的监督方式。

1.加强行政伦理法制建设。

篇(7)

一、案例教学法简述

篇(8)

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生命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一样,也具有法律的一般属性,即它决定和服务于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并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但是,由于它所调整的是围绕人们的生命健康问题而发生的各类社会关系,从而决定了其必然又具有某些自己的特征。具体说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综合性

与其他部门立法相比,生命法具有很强的综合性。这一点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得到说明:(1)就调整对象来看,生命法的调整对象是生命社会关系。而所谓生命社会关系,就是指因生命科技活动而发生,为促进生命科技的健康发展和保障人类生命的存在、健康与长寿而形成的各类社会关系。[3] 也就是说生命社会关系是由许多种社会关系共同构成的,是一种因生命科技活动而发生并几乎涉及到与人的生命活动相关的每个领域的社会关系,是一种综合性的社会关系。(2)由于调整对象的综合性,决定了对这种对象的调整需要通过包括经济、行政、法律、道德、技术以及教育等在内的多种调整方法和调整手段,而生命法必须对这些手段或方式加以确认和引导,以对生命社会关系这种综合性的社会关系进行综合性的调整。换句话说,生命法所采纳的调整方法和手段也是具有综合性特征的。(3)从体系上来看,生命法律体系是一个极其庞杂的法律体系。该体系中不仅包括了数量众多的生命法律法规,且包括了宪法、刑法、民法、环境法、行政法及诉讼法等其他法律部门中的许多调整生命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以及大量的技术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等等,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律体系。可见,就体系而言,生命法也具有明显的综合性特征。

(二)伦理性

伦理道德是人类生命活动中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生命法的调整对象是生命社会关系,所以,在其在对人类生命科技活动加以干预和调节的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大量的人类伦理与道德规范。这就要求生命法做到以下两点,即:它既要对某些传统的伦理道德规则做出评价、认同及保护,同时又要对某些新的伦理道德规则做出评价以决定是否应予以认同和保护。这样一来,生命法必须将某些基本的伦理道德原则如生命科学技术的利益共享原则、生命资源利用的知情同意原则、生命科技活动的公正互助原则等纳入自身的调整体系,并升格为具有重要地位的法律规范;同时对那些严重违反人类伦理道德的行为如克隆人、人体器官买卖、生命科学技术的滥用等要明令加以禁止。因此,在调节生命科技活动的过程中,许多伦理道德方面的东西便渗透到了生命法之中,使得其具有了浓厚的伦理性。

(三)科技性

由于生命法的调整对象即生命社会关系“不仅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而且包括人类与生物圈即人与自然的关系”,[4] 因此,生命法就必须要建立在生命科学的基础之上,就必须要遵从、体现和突出基本的自然科学规律,如生理规律、生态规律等等。这就使得生命科学成为生命法的立法基础。而生命科学的技术性决定了生命法必然也具有科技性的特点。表现在:(1)生命法必须将生命科学的某些成果作为自身的内容之一,如我国《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中关于基因工程、DNA、基因等术语的解释就明显是生命科学成果在生命法中的反映和体现;(2)在生命法的所有规范中含有大量的体现人类生命规律的科技性法律规范,如我国新《婚姻法》第7条关于禁止结婚的规定,第36条关于夫妻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的 规定等,这些科技性规定显然都是生命科学的直接成果;(3)在生命法律体系中,拥有大量的自然技术突出的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如我国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

准》、《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器官移植技术规范条例》、《脑死亡判定标准》、《脑死亡判定技术规范条例》等。这些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在生命法律体系中具有独特且极其重要的地位,它们与其他各类生命法律法规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共同构成整个生命法律体系。 (四)公益性和共损性

如前所述,生命法的调整对象是生命社会关系。这是一种因生命科技活动而发生并以生命科学技术为纽带的综合性的社会关系。而生命科技作为一把具有正负两方面效应的“双刃剑”,可能会给这种社会关系下的每一个人都带来巨大的福祉或是难以挽回的损失。这样一来,生命法就必然要承担起两个方面的任务,即:首先,它要保障生命科学技术的健康发展,以保障整个人类社会的整体利益;其次,它又要限制和惩治对该技术的不当利用或滥用的行为,以防止对整个社会造成危害。这就决定了生命法在调整生命科技活动的过程中可能要面对两种结果:其一,它对生命科技活动进行了健康的引导、正确的保障和合理的规制,从而推促了人类社会的进步,保障了整个社会的公益;其二,它未能对生命科技活动进行合理引导和有效保障,而是限制和阻碍了生命科学技术的发展,或对其不健康应用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从而阻碍了人类社会的进步,为整个社会带来了共同损害。从这一角度而言,生命法具有明显的公益性和共损性特征。

(五)预见性

生命法是以保护生命科学技术的健康发展,以维护人类生命健康及其尊严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为目的的,而生命科学技术本身具有安全和利益的不确定性,其研究成果的应用对人类社会产生的影响往往是难以估量和不可预测的。因此,生命法必须正确预测和权衡生命科学技术正负两方面的效应,并在此基础上对有关的生命科技活动作出恰当合理的引导和规制。即,一方面,生命法要保障生命科技工作者的科技创新权,保障那些公益性突出的生命科技活动的正常进行;另一方面,它又要对生命科技工作者的科技创新权予以必要的约束,对那些可能产生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行为,如克隆人等,加以严格规制。这就使得生命法在立法过程中必须特别注重、强调、坚持和遵循超前立法的原则,从而在立法内容上具有极强的预见性。

二、我国生命立法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生命立法起步相对较晚,然而其内容却已广泛渗入到了传染病防治、食品卫生、医药管理、精神卫生、计划生育及环境保护等诸多领域,并已拥有了大量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等,如《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卫生检疫法》、《献血法》、《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防疫工作规范》、《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节育手术常规》等等。然而,就总体来看,我国的生命立法还存在许多问题。表现在:

(一)立法步伐滞后,缺乏预见性

立法滞缓是我国各部门立法的一大通弊,在生命立法领域,由于生命科学技术本身的不确定性等因素的影响,使得这一弊病更加明显和突出。例如,我国自70年代末即已开始了重组DNA研究工作。目前已有几种基因工程医药进入中试阶段;兽用基因工程疫苗和抗病毒转移基因烟草正在进行野外实验,有的已在大面积推广;而众多尚处于实验室阶段的重组DNA工作,不久也将进入中试或野外实验阶段。但是,我国长期以来未制定任何有关这方面的安全法规,也没有建立相应的申报程序和必要的评审监督制度,致使重组DNA研究及其应用中的安全问题,在实际上处于一种无人管理、无人监督的不良状态。[5] 直到1990年和1993年才分别由卫生部和国家科委制定并颁布了《人用重组DNA制品质量控制要点》和《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两个规章。再如辅助生殖技术方面,我国在1983年便诞生了第一个试管婴儿,但相关的立法却直到2001年初才姗姗而来,[6] 而在与该技术密切相关的民事、刑事等许多领域内却至今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充分暴露了我国生命立法的滞后性。此外,就与生命科技相关的某些立法而言,尽管在立法过程中充分注意总结了司法实践经验,但却忽视了法律的科学预见性。这一点在刚刚修改和颁布的新《婚姻法》中便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新《婚姻法》的颁布是我国立法实践中的一件具有开创意义的事件,因为该法在修改的过程中第一次采取了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的先例。然而,新《婚姻法》这种开创性所散发出的光芒却并没有能够掩饰其预见性不足所产生的严重缺陷,因为在该法中并没有任何关于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方面的法律规定。这不但对于确定那些利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诞生的婴儿的法律地位、调整与之相关的家庭关系方面是极为不利的,且使我国生命立法的预见性没有能够得到较好的体现。

(二)法律体系不健全

法律体系的健全与否是一国法治化水平的重要标志。从立法层次上,法律体系可分为原生法律体系和次生法律体系两种。在我国,所谓原生法律体系就是指由我国宪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环境法、科技法及军事法等所组成的第一层次的法律体系;而第二层次以上的法律体系则为次生法律体系,如民事法律体系、刑事法律体系等。由于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和独特的调整方法,生命法律体系显然也应是一种原生法律体系,即有调整生命社会关系的各类法律法规所组成的、相互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如前所述,我国生命法已涉及到了诸如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环境保护等在内的许多领域,并已拥有了相关的大量法律法规。这无疑为我国生命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建立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然而,就总体上来看,我国生命立法体系还远没有健全,甚至严格一点来说,这些立法还难以真正成为一个体系。表现在:首先,在我国生命法律体系中,还没有一部能够承担起“领头羊”作用的基本法。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应以具有一部基本法或相当于基本法效力的法律 为要件,如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民法通则》、刑事法律体系中的《刑法》及环境法律体系中的《环境保护法》等。而就目前来说,在我国生命法领域还没有这样一部法律。这就使得我国生命法群龙无首,难以真正成为一个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内部协调一致的法律体系。其次,某些极其重要的生命立法领域,我国甚至还没有严格法理意义上的“法律”。[7] 如在生命科技法领域,我国就只有几部部门规章,而没有一部严格法理意义上的法律。再次,在我国生命法律体系中还存在严重的法律空位现象。尽管我国生命法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但这并不说明我国生命法律体系就已经很健全了,相反,它还远没有健全,在许多领域还没有加以规定。如在安乐死、脑死亡领域迄今都还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而在器官移植、遗体捐献方面,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包括《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地方性立法,但目前尚无一部全国性统一立法。

(三)内容不完善

除了滞后性方面的问题及法律体系方面的问题之外,内容上的不完善也是我国生命立法的一个突出问题。表现在:(1)当前,我国的生命立法对生命科技活动的规制基本上还只是采用行政法律规制一种形式,民事法律规制和刑事法律规制还没有被正式纳入立法之中。表现在具体法律制度上,我国尚未建立生命科技活动的民商事制度和刑事制度,这不仅使我国在生命科技活动的民商事调整和刑事调整方面显得力不从心,且没有体现我国生命立法的综合性特点。以生命科技立法为例,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制定和颁布了包括《兽用新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库管理办法》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等在内的众多生命科技行政立法;而在与之相关的民商事立法和刑事立法领域,我国则至今还没有多少具体规定。例如,我国刑法迄今为止尚未规定生命科技犯罪,而民商法迄今也还未就基因、人体器官、人的遗体等法律性质作出明确定性。(2)某些有必要法律化的伦理道德原则或规则尚未被纳入我国生命法之中。由于生命法在调整生命社会关系的过程中需要面对大量的伦理道德问题,因此,在生命立法领域,伦理道德法律化便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它对于最大限度的发挥生命立法的调整功效具有重大的推促作用。对某些伦理道德规范,生命法有必要对其加以认可和维护,并将其升格为法律制度,使之成为生命法内容的一部分。但就我国目前现行的有关生命立法的内容来看,许多基本的、有必要法律化的伦理道德原则或规则,如知情同意原则、禁止人类克隆原则等,都显然还没有明确成为我国生命立法的规则。这也成为影响和制约我国生命立法内容完善的一个重要方面。 三、完善我国生命立法的对策建议

综上所述,无论是就宏观体系方面,还是就具体内容方面,我国生命立法都还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使我国生命立法的综合性、伦理性及预见性未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和展现,且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其对我国生命社会关系的及时、有效调整。为此,我国必须及时的采取应对策略,以完善我国的生命立法。质言之,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倡导生命立法领域的超前立法,提高生命立法的预见性

一般而言,“法律总是社会实践经验的总结,是对现有的有利于掌握政权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确认和保障”。[8] 然而,另一方面,法律又不仅仅是社会实践经验的总结,它更在更大程度上应是人们对未来社会生活秩序的一种预期。换言之,法律并不总是消极地承认现状,它还是对未来社会发展秩序的一种勾画、设计和引导。因此,法律必须具有一定程度的“超前性”或“预见性”。为此,需要立法者在总结经验、认识现实的过程中,正确把握立法的基本要求和规律,分析事物未来发展的可能性,以便做出科学的预测。并将这种科学的预测反映到立法之中。这一点,在与科技发展密切相关的立法领域,尤其具有重要意义。因为,科技发展对人类社会的影响往往是两方面的,其健康发展会会给全社会甚至整个人类都带来丰硕的收益,而其滥用也极会给人类带来许多棘手的社会问题甚至是灭顶之灾。在这种情况下,科学预测科技所可能带来的各类社会问题,并运用立法加以调整和规制便显得极为重要。生命法是调整因生命科技活动而发生的生命社会关系的法律,与人们的生命健康密切相关,故更有必要提高对其预见性的要求。但恰如前文所述,在我国,生命立法不仅缺乏应有的预见性,甚至连立法的及时性都难以满足。这不仅影响了对我国生命社会关系的调整,且为我国生命科技的安全健康发展留下了立法隐患。可见,加快我国生命法领域的立法步伐,提高生命法的预见性,已成为我国社会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

理论上,我国生命法之所以滞后并缺乏预见性决不是偶然的,从根源上来说,它是由主客观两个方面的因素共同促成的。就客观因素而言,主要是科学不确定性的影响;而在主观方面则主要是由于立法者指导思想上的保守与落后。对于前者,我们只能够寄希望于科技的进一步发展;而对于后者,即立法指导思想!上的障碍,我们却可以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补救。为此,需要我们的立法者摆脱传统的“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总结性立法指导思想的束缚,树立超前立法意识,倡导生命法领域的超前立法。这是因为,“超前立法可以使人们改变旧的行为模式,建立新的行为模式,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把落后推向先进,把野蛮推向文明,起到法律对社会的促进作用”。[9]当然,超前立法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其必须建立在认真调查研究和科学预测及论证的基础之上,并且还必须要注重立法技术,作好生命立法的规划和设计。否则,这种立法也必将难以具备科学的预见性。

(二)逐步完善各项生命立法,建立健全我国的生命法律体系

是否具有健全的生命法律体系是衡量一个国家生命法制建设和生命科技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而健全的生命法律体系必须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其一是各项生命立法 的完善,其二是各项生命立法之间能够组成一个相互支持、相互配合且内部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

篇(9)

诚信是一个社会进步和文明的明显标志, 也是我国当前乃至今后开展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基本的要求。会计作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和内容, 讨论会计诚信问题就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1 会计诚信与会计伦理

会计诚信作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 是指会计信息供给者依据会计法规、准则、制度, 客观公正地进行会计核算、实施财务管理、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会计信息的职业素养。会计信息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 在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 加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和为国家宏观调控服务等方面的作用越来越显现, 然而由于最近几年国内外上市公司会计造假案的恶劣影响, 使得对会计信息造假成为全世界面临的话题。之所以这么关注是因为会计诚信缺失所造成的不仅仅是会计信息的失真, 资本市场的混乱以及交易活动的危机等, 更为重要的是, 如果长此下去仍得不到有效治理, 会计诚信缺失的毒瘤将贻害市场经济的根基, 甚至使会计职业“自取灭亡”

2 会计诚信缺失的伦理分析

2.1 外部因素

社会伦理道德滑坡的影响。市场经济促进了经济快速发展, 但同时又对人们的价值观念产生了一些消极的影响。一部分人抛弃了应继承和发扬的中国传统的优秀价值观, 违背诚信原则, 不择手段、尔虞我诈, 造成社会伦理道德滑坡, 打乱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维系的市场经济运行秩序。会计作为经济信息提供部门, 不可避免受社会大环境影响, 在不同程度上丧失诚信原则, 提供虚假会计信息。

2.2 内部因素

经济伦理学基本原则是“义、利”统一原则。“义”是指“道义”,“利”是指“利益”。“利”决定“义”的性质、变化和发展,“义”又可以促进或者阻碍“利”的发展。如果“义利”统一, 经济和道德才能共同进步和发展。中国经济现代化的实现, 要靠资本、靠科技、靠人才, 还必须要有一种现代的经济价值观、伦理观的引导和支撑。然而现实中, 如果非诚信行为得到的收益超过其付出的成本, 就会发生违背经济伦理“义利”统一原则的行为。

3 会计诚信缺失的原因分析

1)会计法规、制度建设不完备。我国会计法规、制度建设的不完善尤其是已有的法规、制度运行不力是造成会计失信、失真等道德问题的重要原因。另外,不同机构颁布的会计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或者是同一法律有时候与会计实务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法律法规文件表述上的不一致,会给财务会计报告信息质量的衡量和会计责任的鉴定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从而不利于促进财务会计和审计质量的提高。

2)目前的公司治理模式是会计诚信缺失的内在原因在现代公司制企业中, 所有者、经营者之间, 通过公司的权力机构, 决策和管理机构, 形成了各自独立、权责分明、利益共享的关系。它既可以保障所有者的权益, 又赋予经营者以充分的经营自由权。所以在这种情况下, 由于会计人员是经营者所聘任的, 是在经营者的控制之下的。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出于不同的目的, 例如人为的制造经营业绩、偷逃税款等, 就会让会计人员提供不真实的会计信息。对外公布的会计报表体现的是经营者的估计、判断, 以及对会计政策选择的偏好, 而不是会计人员的专业判断。

4 重塑会计诚信体系的对策思考

会计诚信的缺失不是会计与生俱来的现象, 相反, 会计诚信是会计与生俱来的美德。对会计诚信的建设, 会计信息失真反映的正是会计诚信、会计伦理的缺失。我们主张强化会计伦理、职业道德的重要性并非否定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在克服、规避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上, 伦理道德与制度建设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通过上述原因分析, 可以看出会计诚信缺失并非是由单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它是由来源与会计本身内在的冲突、相关制度的设计以及有关会计主体的诸多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 所以重塑会计诚信体系就是一个综合治理的系统工程。

4.1 构建完备的法律体系, 为会计诚信建设提供立法支持

企业伦理与法律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 任何道德建设都需要有法律建设的保驾护航, 由于会计诚信所信依托的道德准则, 并非一般的社会公德, 而是一种法律化的行业道德, 因此, 现代企业会计管理也要求依法治理和以德治理相结合。一方面要建立健全会计法律制度, 树立《会计法》的权威; 另一方面, 要扩大会计失信行为追究责任的范围, 加大经济处罚力度, 同时, 还要建立和启动民事赔偿制度, 给会计失信行为带来实质性损失的风险, 从法律上保障会计诚信行为的实施。

4.2 加强诚信建设

要在从管理活动论和信息系统论中强调的会计关乎到企业的发展、国家的利益以及市场配置资源最优的高度充分认识会计作用和职能。并在此基础上加强“会计人”的诚信建设, 具体包括:(1)建立单位负责人诚实经营的理念, 减少会计诚信“倒逼机制”的压力;(2)会计人员坚守职业操守不断加强业务能力, 准确真实客观公正地处理会计业务;(3)中介机构重塑诚信服务的行风独立开展业务, 为政府和企业提供优质服务;(4)政府官员杜绝“经济人”行为, 不干扰企业的正常经营和财务的真实客观;(5)审计人员要加强对企业财务活动的过程监管和责任追究。

4.3 从企业伦理出发, 在企业内部形成一套严密的保障措施

除外部环境的打造以外, 企业内部制度的设置也非常重要, 具体有: 其一,以企业伦理准则为依据, 制定好会计伦理准则。会计伦理准则除了遵循企业伦理准则中的公平、效率以外, 最核心的就是不做假账, 只有这样, 才能帮助企业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 才能不侵犯普通纳税人的利益; 其二,加强企业高层管理者的道德示范作用。

总之,会计诚信作为会计的立身之本, 其建设的成功与否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经济是否稳定和发展。尽管我国会计诚信体系的建设任重而道远, 但是历史事实无数次证明, 支配整个社会前进的牢固的基础, 不是欺骗而是诚信, 会计诚信建设亦然如此。由于会计伦理与其它社会伦理一样只具道德规范力而不具制度约束力, 对于会计诚信更多地只能起潜移默化的作用, 现阶段要真正地重塑会计诚信, 还必须同时借助法律、法规来强化和保障会计诚信的最低要求的实现。

【参考文献】

[1]张连起.鸣哨笔,记.一个职业的诚信与专业[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4.

[2]杨雄胜.会计诚信问题的理性思考[J].会计研究,2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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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传统伦理道德是现代法治建设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如何辩证性地看待中华传统伦理道德中的积极和消极因素,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关键。

一、中国传统社会是伦理道德与法治结合的体现

长期以来,中国传统社会关系就是以道德与法治为基本内容,两者共同构成了中国传统社会发展演变的基础。

1.伦理道德是中国社会结构与生俱来的特性

梁淑溟认为,中国社会缺乏团体生活的传统,家庭生活的重要性由此突显出来。正是因为重视家庭活动,中国人将伦理关系作为组织中国传统社会活动、建构中国传统社会框架的基本因素。所谓的伦理关系是“此一人与彼一人相互间的情谊关系”,凡是社会中的关系都离不开伦理关系的影响,整个中国社会就是一个大型化的家庭,这在政治层面表现得尤为明显,如以父子关系定义君臣关系,囊括皇帝到地方官员在内的官僚体系发挥着家长式的作用。

2.法治在中国传统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多数学者认为,中国古代社会是不存在法治的,与其说“依法律而治”不如说“以法而治”。虽然如此,“法”的重要性依然被中国传统社会所重视,具体表现在统治阶级重视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经过几千年的发展,中国古代社会建构了一整套独具特色的传统法律体系。

3.伦理道德与法治相互结合并共同规范着人们的日常行为

首先,“礼法合一”思想是中国传统法治观的核心,中国古代法治观的发展既是“礼”与“法”融合统一的过程,也是中国古代伦理法发展演进的过程。从周朝开始,“礼”就被上升到国家治理层面,成为规范国家政治生活和界定社会关系的基本规则。孔子认为,“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可以看出,儒家将礼视为法律刑罚发挥作用的前提,这一思想在之后又被董仲舒发展为“德主刑辅”的理论,宋明理学更加重视伦理道德,不仅在传统儒家思想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礼法合一”的思想,更将其提升为天经地义的“天理”。

其次,中国古代法治建设的伦理色彩浓厚,一方面,中国古代的法律规范体现了儒家关于伦理道德的基本思想,法律并不是目的,而是实现“倡导礼义、推崇礼法”这一目标的手段;另一方面,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法律的执行者并不会做到“秉公执法”,“法外开恩”“刑不上大夫”等体现了在社会生活中依然会有逃脱法律惩罚的现象。从本质上来说,伦理道德是法治的核心,它们共同构成了中国古代封建王朝的治理模式。

二、道德与法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两翼

中国古代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是倡导礼法所蕴含的伦理道德观念,最终维护封建王朝的皇权统治,在这一制度下,人们的日常行为必须以其基本的社会身份为前提,必须符合伦理道德的标准。辩清这种做法所带来的利弊是探讨伦理道德与法治关系的前提,也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关键。

1.重视伦理道德的社会功能对法律起到良好的补充作用

伦理道德产生于人类社会漫长的实践活动,往往代表着一种被人们普遍认可的价值取向,它或是一种理想化的观念,或是一種现实存在的文化,但它总能发挥积极正面的作用,能规范人们的日常行为,引导、促进人们向善。在实际的法治建设中,法律的作用往往是硬化的,这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会带来种种问题,如在法律的制定上忽视道德人性;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过度强调刑罚和法律条文的严谨性等。此外,重视法律道德的教化作用不仅可以使社会成员自觉遵守法律规范,还有助于国家各级机关成员带头修身自省,提升自己的思想道德修养,从人性层面减少违法乱纪行为的产生。

2.法律是伦理道德发挥作用的物质性保障

虽然中国古代的伦理道德有诸多消极因素,如完全服从家长、男女不平等等,但我们不能完全否定其在教化民众、培养人才和促进社会和谐方面产生的重要意义。法治,从其表象上来看,系依制度为之,以制度作为行动的指南。一方面,法律的制定使处于文化范畴的伦理道德真正成为可视的条文规章,有利于避免道德说教流于空谈;另一方面,通过具体的刑罚能使民众对原本模糊的道德标准有更清晰的认识,尤其是在中国古代民众知识水平普遍低下的情况下,这一作用更加明显。

3.道德法律一体化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

我们既不能只重视道德,也不能只完全看重法律,基于两者的积极作用,实现道德法律的一体化是推动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一方面是推动道德法律化,将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自觉形成的意识规范转变为真正能塑造人们日常行为的规章制度;另一方面是法律道德化,法律既要和中国传统道德文化相符合,又要被赋予道德的意义和功能。

三、结论

道德与法律是有界限的,在部分情况下两者必须有所区别,无论是过度的道德法律化还是过度的法律道德化都不利于法治建设的推进。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我们不仅需要提高立法质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全民法治素养,更要从推动中华民族现代化进程的角度创新发展中华传统伦理道德,使之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活力源泉。

(八)展现科技性,促进协同发展

文化是一种内容,而科技是一种支撑,也是一种表达、传播,文化与科技是结合体,不是对立面。要摒弃传统乡村、传统农业的固有印象,注重乡村建设、农业生产的科技性,充分利用科技力量实现城乡基础设施连通、公共服务共享,实现乡村旅游与文化旅游、生态旅游和休闲度假旅游协同发展,实现乡村旅游业与文化产业等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

四、新型城镇化背景下河南乡村旅游创新和升级发展路径

(一)特色精品战略

要注重整合现有资源,突出乡土特色,保留传统农耕文化,使发展旅游与當地自然条件、风土人情和民俗文化有机结合,发展个性化、差异化的旅游业态。适度推进乡村林果采摘游、乡村花卉观光游、乡村民俗文化游、以餐饮为主的乡村游、综合性乡村度假游,着力突出乡村民俗文化游。依托丰富多彩的中原民俗文化,以特色村镇为平台,通过挖掘创新,形成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特色乡村游产品。

(二)精准扶贫战略

近年来,河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乡村旅游发展和旅游精准扶贫,加大支持力度,形成了政府主导、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共同参与的发展格局,发挥了乡村旅游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致富、贫困人口脱贫方面的积极作用,也形成了颇具特色的“乡村旅游+精准扶贫”文化氛围。在此基础上,要围绕扶贫攻坚,深入实施“双百千万乡村旅游扶贫工程”,结合贫困地区的旅游资源条件、区位优势和市场基础,调动多方力量参与旅游扶贫,通过乡村旅游实现精准扶贫,以精准扶贫战略推动乡村旅游深入发展。

(三)文化营销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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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入”意指个体对某活动与自己的关系或重要性的主观体验,该活动明示了卷入方向,活动与自己关系的密切性导致了卷入强度的差别。加拿大学者麦克卢汉于1964年在《理解媒介——论人的延伸》中首次提出“卷入”(Involvement)说法,Krugman(1965)在研究媒体传播问题中明确了“卷入”概念。“卷入”概念一度被广泛应用于媒体传播、广告策略以及消费者行为的研究中(Wright,1974;Lastovicka,1979;Mehta,1994)。承接Lastovicka(1979)等成果,“卷入”研究不断深入和拓展,涉及决策者处理信息的动机和方式(Burnkrant&Sawyer,1983;Mittal,1988)、行为态度与意图(Maclnnis&Park,1991;Swinyard,1993)、行动与体验(Mano&Olive,1993)等方面。因此,“卷入”的实质是行为主体的态度聚合和价值观的再现,特定的激励可以推动决策者调整与意图有关的各种信息的搜寻、加工的广度和深度,进而引起行为的改变。卷入强度的差别导致对相关信息搜寻与加工程度的不同,不同的卷入程度与决策者的行为高度相关。金融伦理卷入涉及两个层次:一是金融市场参与者对金融伦理问题重要性的主观态度,二是基于主观态度所采取的追求收益最大化的行动。一旦金融市场参与者认为金融伦理问题与自己相关且很重要并采取行动,就会导致决策过程中金融伦理的高度卷入,增强对信息的加工处理,导致积极信念强化和(或)消极信念弱化。尽管金融法律制度可以通过规章、监督与处罚对市场主体形成规范和激励,但法律的有效实施往往需要超越法律规则界限的金融伦理行为支持。金融伦理规制在调整个体利益和社会责任的冲突与两难过程中,客观上提供了金融效率改善的途径。本文在分析金融伦理卷入影响信息加工处理的基础上,借鉴Brock,Hommes,Wagener(2005)的LTL(Large Type Limit)方法,将金融伦理卷入参数化,来研究了金融伦理卷入对价格稳定性的影响。 

二、金融伦理卷入与市场信念 

对伦理溯源,黑格尔的伦理观内含了个体选择与外在规范,以及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双重冲突。在经济领域,伦理则涉及个体选择与市场规制、经济效率与经济正义的关系问题。金融伦理研究源起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广义金融伦理研究涵盖所有利益相关的市场交易主体在金融交易中应遵循的行为规则和道德规范。宋文昌(2009)指出,金融伦理可以区分为内在伦理和外在伦理。金融内在伦理是金融市场交易中的自律性规范,它要求金融市场交易主体在交易中排除绝对自利的诱惑,实现对金融伦理标准的内省与超越。金融外在伦理是他律的伦理标准,涉及对交易主体行为及其金融关系性质的判断。金融外在伦理区分为金融底线伦理和金融市场激励伦理两个层级。底线伦理是金融市场交易最低限度的伦理要求,市场激励伦理是以市场激励机制为核心的高于底线伦理的道德规范。“自利”交易主体的行为选择中,底线伦理构成了道德容忍的下界和法律容忍的上界。有效的市场激励机制将促使交易主体的决策主动接受自律规范且远离底线伦理。 

国内外众多学者的研究表明,金融伦理是影响金融效率的重要因素。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其发展的滞后直接增加了社会监管成本和秩序重建成本。Chami(2002)等学者强调,金融伦理风险全方位渗透不完全市场,应将其管理放到重要地位。赵向琴(2003)指出,在考察金融效率时,必须注意金融市场参与者的行为伦理和社会责任。金融伦理建设是构建和谐有序的金融秩序、维护金融稳定的关键因素。金融伦理规制通过调整金融市场参与者个体行为进而影响市场群体行为,达到改善金融效率的目的。因而,金融伦理卷入下的个体决策及个体间的信息互动成为探讨金融伦理规制的基石。对此,一般的研究中,考虑到数量巨大的交易者群体,通常认为个体间的随机互动导致其行为影响相互抵消,总体金融变量不会出现本质偏离。然而,事实可能并非如此。Kirman(1993)利用随机招募模型,实证了异质主体行为对金融总体变量的影响。Panchenko(2007)指出,异质主体的不同信息交流方式产生不同的信息交换效率,导致金融市场变量的不同动态特征。Brock和Durlauf(2001)使用logistic模型刻画了决策个体同时考虑自己及其他人行为的决策过程。结果表明,在缺乏协调机制的社会系统中,异质主体互动超过特定阀值,可能导致市场多均衡状态出现,个体变量的细微改变可能导致金融市场大的波动。Brock,Hommes&Wagener(2005)使用LTL方法对多交易者类型市场进行了低维近似,认为异质主体适应性强度改变或导致金融变量的过度复杂波动。受过往获利经历驱使,交易主体无论是主观违背金融伦理或是正常逐利行为,都强化了历史策略在未来决策中的持续性,社会互动使其放大和扩散,在更高的层面上从而往复。这个过程中,决策主体缺乏足够的自我纠偏动机,其结果内含触发市场价格失稳的可能。

    对此,法律规制暴露了其局限性。Boatright(2002)研究认为,法律规范是针对不道德行为的反应,即使不考虑法律在对市场主体行为合法性界定上的不明确性,对市场主体日常交易行为漠然、直至其达到法律禁止的行为边界才采取行动的市场规制思路是不恰当的。金融伦理作为一种反对自私自利的人与人之间的金融交互方式,外部约束松弛将为牺牲社会利益谋取私利的金融不道德行为提供了机会。过度依靠法律规范调整市场参与主体行为,可能导致市场主体只是在形式上而非精神上遵守法律;一旦过度的法律规范成为市场主体负担,逃避法律可能就成为一种正义的行为。金融伦理规制应成为法律规制的重要补充,来调整人们面对个体利益和社会责任时往往存在的冲突和两难。根据“经济人”原理,缺乏来自外部的有效引导和调适,交易主体行为游走于底线伦理边缘就会是其最优选择。在这个意义上,有效的市场自律准则和司法制度的存在,不仅在于约束市场主体行为,更重要的是倡导交易主体通过自我激励实现对金融伦理的内省与超越。在金融领域倡导社会责任导向,强调个体专业认知提升中的道德选择,比盲目因循法律规章更为重要。 

三、金融伦理卷入下的惯性决策现象 

根据Samuelson(1988)的观点,惯性决策可定义为对过去决策行为的强状态依赖。在金融伦理卷入下,不同的伦理态度和卷入强度会对市场行为选择产生影响。过去坚守或有违伦理的策略、尤其是“成功”的策略选择,往往在后续决策中被有意或无意的“复制”、模仿,呈现决策中的惯性特征。很多学者的研究证明了惯性决策的存在。Vissing-Jorgensen(2002)研究证实,金融市场参与者过去的交易经历对当前行为选择有明显的正向影响。宋佰谦和姚华(1997)研究指出,我国投资领域存在较高的行为惯性。李涛(2007)针对2006年中国9城市投资者调查数据的分析发现,市场个体当前和未来期望的选择都表现出惯性现象。传统经济学和行为经济学有不同的解释。根据传统经济学的“理性经济人”假设,市场主体的惯性决策是在维持或改变当前行为的成本与期望收益之间权衡后的理性选择;行为经济学认为,由于个体决策所需信息的收集与加工受到成本和时间的约束,个体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无法做到“理J生”选择,而只会选择“满意”的方案,甚至在决策时应用“拇指法则”。因此惯性决策是市场主体做出决策时的认知心理导致的决策偏好现象。金融市场上,由于个体沉浸于复杂、易变和信息超载的市场状态中,决策者经常需要在“维持”和“改变”之间做出快速选择,认知特点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个体行为选择。Kruglanski(1989,1994)用“认知闭合”的概念描述了个体加工信息的倾向特征。认知闭合是决策主体面对不确定性时表现出的动机与愿望。个体做出决策时,为消除不确定性带来的压力和焦虑,即使缺乏足够证据,也会迅速做出决策,并且有意无意摒弃新的信息,即使新信息带来对当前决策的明显负面意见。认知闭合使决策者更容易陷入首因效应的影响中,且更容易坚持已有的观点。Taris(2000)指出,认知闭合使个体具有自我强化动机,这为决策者为何不愿意接受新信息或采纳他人观点提供了理由。通常,在长时间里持续成功者的认知闭合强度更高,而连续失败者的认知闭合强度要弱。较弱的认知闭合强度提高了决策主体面对不确定性时的承压能力,从而具有进一步搜寻和加工信息并且易于受其他观点影响决策的可能。 

行为金融学中的禀赋效应、隔离效应和证实偏差等行为偏差给出了金融伦理卷入下决策惯性更具体的可能解释。决策主体面对维持现状或接受新方案的选择时,他往往将维持现状的损失视为参考水平,在与新方案产生的可能损失权衡时,赋予新方案的可能损失以更高的权重,导致决策者偏爱维持现状,即“禀赋效应”导致了交易行为中的惰性。Tversky&Shafir(1992)证明了隔离效应的存在,这是决策主体愿意延续原来的行为直到更具体的信息披露再做出决策变更的倾向,即使这些新的信息对决策变更并不重要。证实偏差是个体一旦做出决策,就会为该决策寻找支持证据,这是个体决策中存在的证实而非证伪的倾向。信念坚持和锚定是导致证实偏差的心理基础,信念坚持使得决策者会维持其选择;锚定使得决策者解释后续迹象时倾向于继续原先的信念,从而表现出对自己以往决策行为的很强的维持性。在特定的金融伦理观下,决策主体对“复制”过往成功经历的过度自信是金融伦理卷入惯性的强化因素,而决策惯性则是其行为表征。 

四、金融伦理卷入惯性对价格稳定性的影响 

现实金融市场上,数量众多的金融市场参与者都属于有限理性的异质主体、金融伦理卷入存在惯性且相互竞争。Brock,Hommes&Wagener(2005)证明了LTL的演化规则是数量众多的、相互竞争异质交易主体市场动态演化的很好近似,在这个过程中,市场结构的一些关键特质可以被参数化,其结果说明了金融资产价格对理性预期均衡状态的偏离及过渡波动的内在机制。以下借鉴Brock and Hommes(1998)提出的LTL方法,在一般均衡框架中,可以将金融伦理卷入惯性参数化,来呈现其带来的市场影响,为金融伦理规制和有效监管提供思路和方向。 

基本假设:(1)市场主体假设:异质主体数量众多,有限理性,金融伦理卷入程度不同,相互竞争且风险规避;(2)市场参与假设:异质主体在收益固定且无风险资产和收益不确定的风险资产之间做选择;(3)主体信念假设:市场主体对市场的信念条件方差为常数,未来红利收益预期相同且等于条件期望;(4)金融工具状态假设:任一时点上,金融工具的价格由理性均衡价格加异质价格信念影响部分构成;(5)市场状态假设:金融市场是连续变化的动态市场。 

令Pt是风险资产在t时的价格,yt是风险资产红利收益的随机过程且满足期望为y的常均值独立同分布特征;wt是t时刻市场主体的总财富;r是无风险资产收益水平;St代表t时刻持有的风险资产数量,风险资产总量为常数,s为单位风险溢价;异质主体类型计为h,异质性源自金融伦理卷入程度的差异,仅仅体现在对过往决策态度所导致的策略选择中;a是风险厌恶系数。 

市场主体的总财富可以表达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