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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定义大全11篇

时间:2024-03-11 14:42:00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营商环境定义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营商环境定义

篇(1)

    2004年11月3日下午,一位“营销专业,热爱互联网,致力于网络营销及网站策划研究。在理论与实践中两栖探索,著有《网络营销实务》,创办青岛海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网友耿斌先生在QQ里发来他在emarketer网站“专栏文章”刚上传大作,题目是《与冯先生商榷网络营销的定义》,读后倍受启发,现抄录如下:

    [网络营销的定义]

    与冯先生商榷网络营销的定义 耿斌 2004-11-3 (emarketer.cn/em/expert/789.htm )

    很多人会认为这个话题很无聊,但我认为网络营销要想发展成为一门学科,必须要有一个完整而又科学的定义。冯英健先生在他的《网络营销基础与实践》一书中曾经对网络营销下过一个定义,但我认为有几点需要商榷。

    首先需要准确的理解营销的含义。

    美国的Philip Kotler曾经在他的《市场营销管理》一书中给营销下过一个定义,基本都被各国所接受。该书有中文版,但我觉得还是把英文列出来,更能原汁原味的理解营销。The following definition of marketing was found in Philip Kotler’s:"Marketing Management", 7th edition, USA, 1991 :

   Marketing is a social and managerial process by which individuals and groups obtain what they need and want through creating, offering and exchanging products of value with others.

    据此,我可以对营销做如下理解:

     1、营销是一个社会化和管理的活动过程。

     2、该过程的目的是满足个人和团体的need和want。(需求need、欲望want和需要demand的定义可参考Kotler的《市场营销管理》)

    3、而实现该目的,是要通过为他人生产、提供或交换有价值(value)的产品。

    4、在这里,产品的概念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而营销的适用范围也包括赢利机构和非赢利组织。

    网络营销来自英语:Internet Marketing,Web Marketing,E-Marketing等。冯英健先生在他的《网络营销基础与实践》一书中是这些论述的:

??为了理解网络营销的全貌,有必要为网络营销下一个比较合理的定义:“网络营销是企业整体营销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为实现企业总体经营目标所进行的,以互联网为基本手段营造网上经营环境的各种活动。”

??据此定义,网络营销的核心思想就是“营造网上经营环境”。所谓网上经营环境,是指企业内部和外部与开展网上经营活动相关的环境,包括网站本身、顾客、网络服务商、合作伙伴、供应商、销售商、相关行业的网络环境等,网络营销的开展就是与这些环境建立关系的过程,这些关系处理好了,网络营销也就卓有成效了。

    对此定义简单做个分析,可以得出:

    1、网络营销也是各种活动。

    2、这些活动的目的是为实现企业总体经营目标。

    3、而实现这个目标,是要通过“以互联网为基本手段营造网上经营环境”。当然,要实现这个目标还要做很多工作,网络营销只“是企业整体营销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

    两者定义做下对比,问题就发现了:

    首先,根据冯的“网络营销的核心思想就是‘营造网上经营环境’”一说,可以推论“营销就是企业营造经营环境”。但在营销学科出现以前,一样也有企业,企业一样也需要营造经营环境。而营销概念的提出,是要企业应以消费者为中心,通过满足消费者的需求的方式来经营企业并实现企业的目标。可见,营销是一种企业经营的新哲学、新理念,但并不等同于经营本身。那些不能站在消费者和消费者需求的角度,比如站在自己的角度来经营的企业行为,就不能算是市场营销。

    其次,冯认为网络营销是为了实现企业总体经营目标。而企业的总体经营目标又是什么?如何才算是实现?非赢利组织是不是无法进行网络营销?

    再次,关于“网上经营环境”,冯认为是“是指企业内部和外部与开展网上经营活动相关的环境”。如何界定企业的内部与外部?而什么算是“网上经营活动”?“环境”又如何定义?

    另外,冯又说“网络营销的开展就是与这些环境建立关系的过程,这些关系处理好了,网络营销也就卓有成效了。”这里的关系又是什么意思?如何算是处理好了?…… 深入分析下去,这个定义确实漏洞百出。

    [营销与网络营销]

    说白了,是一种买卖的套路(把戏)、是一种过程的科学化,让“不可言传”的“生意经”变成可以归纳整理、量化的过程。因此读过营销专业的学生,应该是“把书读活”而不应该“把书读死”,否则说明老师没有教好。

    冯英健先生是笔者好多年前在广东便认识的朋友、是在网络营销的理论到实践都有很深造旨的一位笔者敬佩的网友(尽管笔者也师从温力虎教授苦读了三年市场营销研究生,但三年时间更大收获在于认识了一大批在广东从事市场营销工作的同学),他的网络营销定义笔者认为是一种狭义的“网络营销定义”,它是从网络角度去定义营销的内含意义。

    笔者没有见到现代营销理论“之父”美国的Philip Kotler (菲利普.科特勒)博士先生,但他弟弟---美国科特勒营销集团的总裁米尔顿.科特勒笔者2004年7月8日在北京见到他(21dnn.com.cn/7440/2004/07/14/116@2161493.htm ),Philip Kotler的《市场营销管理》一书9月份曾有一次在北京燕莎书店差点购买了,因为确实太沉,只好把现代营销理论“之父”的巨著让位其他轻薄些书。讲这个故事,?其实在说明同一个问题:从概念到书籍的营销,不论它是借助什么途径,最重要的是“网络的有效性”,这一点正如笔者认为“电子商务”必须是商务借助电子工具、而不是狭义的Web交易才叫做“电子商务”、近来流行的那个“网商”概念便是狭义的Web交易才叫做“电子商务”狭义的延伸代表。

    最后,笔者认为:

    

    1、营销与网络营销都不一定离不开Web,而是借网络进行营销。

篇(2)

一、为什么要优化营商环境

营商环境是关键竞争力,事关城市未来发展,是贯彻落实中央改革决策部署、省委改革工作要求和市委“一号改革工程”工作要求的有力实践。营商环境是一个地区思想解放程度、对外开放程度、市场发育程度和执政水平的综合体现,是城市生产力、竞争力、吸引力的重要衡量尺码,是扩大对外开放和高质量发展的根本和关键所在。

二、优化营商环境要干什么

取法其上,得乎其中;取法其中,得乎其下。我们优化营商环境,就是要取法其上、高标定位,敢与最强者比拼、敢与最快者赛跑,对标学习深圳优化营商环境具体做法。以系统思维打造效率最高、服务最优、收费最低的政务服务环境;以市场化思维打造资源跟着项目走的要素环境保障;以有解思维打造让企业家放心投资、舒心经营的市场监管环境;以法治思维打造最具安全感的社会法治环境;以生态思维打造一切活力充分流动、竞相迸发的创新创业环境。

三、优化营商环境要怎么干

优化营商环境要找准群众和企业办事过程中最盼、最烦的事情,看看营商环境中还有哪些痛点、难点和堵点,从思想、作风、能力、制度等层面挖出病根,点到穴位、改到关键处,全面提升服务企业、服务群众的水平,真正让一流的营商环境成为某某区最大竞争优势。我认为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一要解放思想。思想是行动的指南。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确立以开放带动经济发展的战略思想,特别在招商引资问题上,要确立既要引得进,更要留得住的思想,正确处理对外来投资者让利的“得”与“失”关系,牢固树立让外商发财,求本地发展,让眼前利益,求长远利益;让局部利益,求全局利益,让经济利益,求社会效益的观念,放胆放手求发展。

篇(3)

各个行业呼喊“绿化供应链”已经十多年了,但直到2010年,“绿化行动”才真正有点成效。在过去的几个月里,一些行业巨头宣布了一些新的举措,他们对供应商施加压力,让供应商尽可能注意自己的行为对环境带来的影响。这些企业包括百事可乐(Pepsi)、宝洁(P&G)和IBM。

多年来,大多数企业在制订供应链方案时都有一个类似的要求:必须合法,必须限定在空气污染和水污染指数的范围以内,不雇用童工等。而沃尔玛(Wal-Mart)对供应商采取了更为深入的管理措施,包括化石燃料使用率、包装甚至是商品材料的来源等。这些措施以不同的方式回应了绿化供应链的呼声。近年来,许多企业开展的大型供应链活动都涉及绿化供应链。

IBM引进了新的价值链―引进电子和IT方案―用以讨论、制定以及扩展绿化行动。其他电子企业也在对供应商施加压力。行业巨头在2004年就成立了行业内最大的EICC组织(推行电子产业行为准则Electronics Industry Code of Conduct,EICC),现在EICC组织的成员包括苹果、思科、戴尔、日立、惠普、IBM、微软、索尼和富士施乐等。

而IBM正在通过提高自己的要求,扩展绿色IT供应商的定义。IBM对自己的28000名第一阶供应商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IBM环境事务和产品安全部副总裁韦恩・巴尔塔(Wayne Balta)说,IBM的措施是“一项长期、持续进行工作的最新措施”。早在2004年,IBM就推出了《IBM供应商产品规则》,甚至早在1998年,IBM就要求供应商考虑如何根据国际绿色经营标准《ISO14000》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而IBM的新措施则提出了更多的“要求”。

简而言之,IBM要求供应商必须做好4件事:

・定义和建立环境管理系统。

・衡量企业对环境的影响并设定改进的目标。

・将相关的调研数据和结果公开披露。

・向所有的IBM产品材料供应商大力宣传这些规定。

环境管理体系系统的建立可以让供应商有能力管理与环境有关的事务。但大多数大的供应商之前已经建立了相关的管理体系,这就意味着他们已经有了一些相关的指标。因此,第三、第四个要求的作用会更为明显,它们让IBM的项目和以往的方案有所区别。

篇(4)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理论

1.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

1924年,美国学者谢尔顿首次提出“公司社会责任”这个概念,将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1979年阿奇.卡罗尔提出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模型,将社会责任分为经济、法律、伦理、慈善责任,且每种责任按照企业考虑的先后顺序及重要性呈现倒金字塔形。1997年,英国学者约翰.埃尔金顿提出了三重底线理论,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可以划分为经济、环境和社会三种责任。目前,企业社会责任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定义,但根据上述学者看法定义为企业在生产运营过程中遵守法律、社会道德、恪守商业道德,做到对利益相关方及环境负责,追求经济、社会、环境三种综合价值最优化的一种行为。

2.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理论

1984年,弗里曼提出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企业的利益相关者都有参与企业决策的权利,企业的目标应是促进所有相关者的利益,而不仅仅只促进股东利益。

1987年,挪威首相布伦特夫人阐释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将可持续发展定义为:既满足当代人需要,又不危害后代人的发展。而企业通过履行社会责任这一行为,使得企业、政府、社会公众之间形成良性互动,从而能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赢得良好的外部环境,让企业更好的发展。

三、案例分析--青岛啤酒

1.青岛啤酒公司概况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6月16日,是国内历史最悠久的啤酒制造企业,2008年成为北京奥运会官方赞助商,同时跻身于世界品牌500强。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是啤酒的制造、销售及相关业务。2014年,青岛啤酒荣获“中国管理学院奖金奖”、九度蝉联“最受赞赏中国公司”、第12次荣膺“中国最受尊敬企业”、荣膺“亚洲最受尊敬的知识型组织大奖”等殊荣。

2.2014年青岛啤酒社会责任报告分析

青岛啤酒自2008年开始每年对外可持续发展报告,2014年已连续七年。报告数据和信息涵盖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55家全资和控股的啤酒生产企业、12家联营及合营啤酒生产企业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各项可持续发展实践。

2014年青岛啤酒社会责任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可持续发展指标,报告前言,2014年所获荣誉,第三方评价及读者的反馈意见。涵盖企业对股东、消费者、合作伙伴、员工、环境及社会公益方面的社会责任。

(1)对股东的责任

青岛啤酒用它较为完善的治理结构框架,多年来销量业绩遥遥领先。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属于受托经营,不仅要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还要保证股东对上市公司盈余的要求权,特别是要充分保证中小股东的权利。对于股东责任的衡量本文采用了每股盈利指标,计算公式为:

每股盈利=税后利润/股本总数

从上表可以看出青岛啤酒从2010年开始每股盈利呈稳定增长的趋势,可见保证了股东的权利。

(2)对员工的责任

青岛啤酒始终秉承“合适的人干合适的事”的人才观,并将员工安全放在第一位,在专业化管理的基础上采取多项措施确保安全预防及管理工作。设立员工关爱基金,为有需要的员工及时提供帮助,2014年共为12名员工提供帮助,为大病员工支出救助金342000元。坚持基于企业成长的员工收入分享机制,完善“基准保障增长和业绩目标增长的复合工资增长管理模式”。

(3)对合作伙伴的责任

青岛啤酒倡导“共盈、共赢、共荣”的供应链管理理念,支持供应商技术改进,更换先进设备提高效率降低能耗;做出淡季存瓶、提前支付货款等资金支持供应商发展的行为;致力于与供应商进行科学有效的信息沟通,提高质量改善服务、管理成本,提高效率、降低能耗,打造绿色产业链。扶持经销商,推行经销商联合运营计划,对经销商持续开展培训以提高专业水平及经营管理能力。

(4)对消费者的责任

青岛啤酒以食品安全事件为零、食品安全监督审核认证通过率100%、出厂食品质量安全合格率100%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100%为目标,针对原料、生产、包装、贮存、运输等各个流程都进行全面的危害分析和风险评估,识别出需要控制的风险点及危害源,确保消费者喝上放心酒。

(5)对环境的责任

青岛啤酒秉承“好心有好报”的理念,通过开展精益化管理,实施一系列的节水措施,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完善能源管理制度,聚焦包装能源消耗管理,实施标杆管理,推广节能项目改造,将产生的沼气颗粒归仓,用于沼气锅炉燃烧,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降低煤耗成本。

(6)对政府的责任

青岛啤酒能够依法运营,恪守商业道德,倡导正向价值观,认真落实政府政策,配合政府工作,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活动等。多年以来诚信经营,坚持依法纳税的经营理念,2014年青岛啤酒的纳税总额为64.41亿元,为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7)对公益的责任

篇(5)

但实际上,制造型企业要快速反应市场至少需要以下几个步骤:第一,销售商在营销过程中获得市场需求变化信息,经过处理,截留对自己有用的信息,并根据自己的经营需要把相关信息传递给制造商。第二,制造商得到处理后的信息,这种信息有可能反映市场的真实状态,也有可能反映的是销售商意愿的信息,即失真信息,然后根据这些信息生产制造。第三,制造企业根据自己的需要进一步处理需求信息,并将之传递给原材料、零配件供应商,这些供应商根据至少经过两次处理后的需求信息进行物料、零配件生产及供应。同时,并根据自己的需要再进一步处理需求信息,传递给上一层的供应商,以便进行生产的物料采购组织。从这种企业连环反应并进行相关的物流运作的过程来看,信息的传递过程是:销售—生产—物料供应商,物流的传递过程是:物料供应—生产—销售,相关企业获得的市场信息有失真的可能性存在。而且这种层层递进信息传递,耗时较长,待到相关企业获得信息并进行反应时,由于市场变化迅速,这时的信息已不能反映当时的市场状态,进而造成企业根据失真滞后的需求信息经营。因此,在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利用何种经营模式来服务市场,是企业必须思考和解决的问题。从20世纪后期开始,企业界做出的许多实践,不断涌现新型管理模式,包括供应链管理模式、业务流程再造、价值链管理、现代物流管理,为提升企业整体市场服务能力提供了可借鉴的途径。

我国企业现行管理模式在新的市场环境中已显现不适之处:(1)企业供、产、销分布在相互独立的职能部门,信息、业务衔接有相互脱节现象。(2)企业生产与经营系统只考虑企业内部环节,不考虑有业务联系的相关企业表现和配合对企业竞争力的影响。(3)信息系统落后。企业内部信息系统不徤全、企业与企业间的信息传递工具落后,致使整体响应市场的能力差。(4)库存管理系统简单,库存控制决策单一,无法利用供应链上的客户资源和供应商资源进行综合决策,进而无法建立对市场不确定性变化的跟踪与管理系统。因此,利用供应链管理思想改变现有的企业管理模式对于我国企业跟上世界竞争步伐、成为世界级企业具有重要意义。

2.供应链管理模式

2.1供应链及供应链管理模式

供应链(SupplyChainSC)及供应链管理(SupplyChainManagementSCM)模式其实很早就存在于企业的经营过程中,只是企业并没有认识或重视,到了20世纪90年代随着企业对物流的重视和对企业间形成长期稳定联盟共同服务市场战略的作用,供应链构建和供应链管理突然成为实业界和研究者们的焦点。迄今为止,供应链和供应链管理仍没有统一定义。有人认为供应链是一个获取原材料,并将其转化为成品和半成品,再将产品送到客户手中的设施和分销渠道组成的网络。也有人把供应链定义为由一些自动或半自动化的经济实体为共同完成某一种或多种产品的采购、制造和分销而组成的网络我国2001年8月正式施行的国家标准《物流术语》中把供应链定义为:生产及流通过程中,涉及将产品或服务提供给最终用户活动的上游与下游企业,所形成的网链结构。在这个网络中,每个贸易伙伴既是其客户的供应商,又是其供应商的客户。他们既向其上游的贸易伙伴订购产品或服务,又向其下游的贸易伙伴供应产品或服务。供应链强调的是一种集成的管理思想和方法,它是一种新的管理体制策略,其主要思路是通过将具有供需关系(包括服务供需、物料供需和资金供需)的不同企业集成起来以增加整个供应链的效率,注重企业之间的合作把供应链上的各个环节有机结合,实现供应链整体效率最高。

《物流术语》中规定供应链管理是:“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全面规划供应链中的商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等并进行计划、组织、协调与控制'从本质上看,供应链管理是指人们在认识和掌握了供应链各环节的内在规律和相互联系的基础上,利用管理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和激励职能,对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各个环节所涉及的物流、信息流、资金流、价值流以及业务流进行的合理调控,以其达到最佳组合,发挥最大的效率迅速以最小的成本为客户提供最大的附加值的产品或服务。供应链管理的目的是通过“链”上各个企业之间的合作和分工,致力于整个“链”上的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的合理化,从而提高整条“链”的竞争能力。

2.2供应链管理模式的特点

与传统的企业管理相比,供应链管理更强调供应链整体的集成和协调,要求各连接企业围绕物流、信息流、资金流以及工作流进行信息共享与经营协调,实现柔性的与稳定的供需关系。其本质特点是:

(1)基于流程的集成化管理模式

供应链管理则是以流程为基础,物流、信息流、价值流、资金流、业务流贯穿于供应链的全过程。通过业务流程再造,消除各职能部门以及供应链企业成员的局限,实现供应链组织的集成和优化;通过核心企业管理思想在整个供应链上的扩散和移植,实现管理思想的集成;通过准时制管理、企业资源计划等管理技术方法的综合运用,实现供应链管理方法的集成;通过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的运用,信息共享,实现供应链管理手段的集成;

(2)强调全过程的战略管理

供应链上的各个环节是不可分割的、环环相扣的一个有机整体。如果只依赖部分环节的信息,则由于信息的局限或失真可能导致决策失误、计划失控、管理失败。在供应链管理过程中,必须从战略的高度统筹安排,协调资源,这样才能实现供应链管理的目标。

(3)全新的库存观

供应链的形成是链上各个成员建立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通过快速反应致力于总体库存的大幅度降低,库存是供应链管理的平衡机制。

(4)注重核心竞争力

能进入供应链中并与其它企业形成合力,是由于企业或组织本身具备了供应链所需要的某种能力,这就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供应链上的企业关注于自身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将非核心业务外包给专业公司,以达到优势互补或优势资源整合。

3.现代物流管理

3.1现代物流管理内涵

物流(bgistics)—词最早出现于美国,1915年阿奇。萧在《市场流通的若干问题》中就对物流有所论述。众所周知,现代物流的概念或现代物流内涵的建立却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主要是因为从这个时期开始,物流的影响快速增大。一是物流经济对整个社会经济发展作用明显增大,社会物流经济价值急剧增高,物流产业对社会经济发展影响极大。二是从企业角度来看,物流的运作范围和重要性迅速提高,现代物流涵盖了企业的供应、生产与销售全过程,从附属于企业营销管理的地位,上升到企业经营战略地位,成为企业获取利润的新源泉。对物流的定义也五花八门,美国物流管理协会在1984年将现代物流定义为“为了符合顾客的需求,将原材料、半成品、完成品以及相关信息从发生地向消费地流动的过程,以及为使保管能有效、低成本的进行而从事的计划、实施和控制行为”。我国国家标准《物流术语)定义物流为“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实体流动过程。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来实现用户要求的过程”。物流管理(L(gisti(:sManagement)定义为“为了以最低的物流成本达到用户所满意的服务水平,对物流活动进行的计划、组织、协调与控制”。物流和物流管理之间的关系可如图1示。

根据物流的定义可知,将物品从供应方向需求方转移,必需要经过相关的功能活动即物流活动来实现,常见的物流活动包括:运输、保管、包装、装卸、配送、流通加工、信息处理、物流网络规划等。人们为了求得最大的资源配置效益,必须要通过主动的管理活动: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

3.2现代物流的特征

现代物流主要特征是系统化、信息化、网络化、一体化。系统化指建立供应商、制造商、销售商的综合物流运作机制,综合物流运行机制中包含了物流的各种要素:人、财、物、信息、资金、硬件设施及将这些要素综合管理的方法和技术,才能为统一的供应链经营目标服务。现代物流必须是建立于现代信息技术之上的,因为系统化的物流规模庞大,涵盖了企业本身的产、供、销部门,有的还跨越组织间的界限,涵盖了具有供需关系的组织,要使不同部门或不同组织同步围绕一个目标运行,如果没有先进的信息技术来统筹管理维系这些部门或组织的信息流,就谈不上综合运作。由于现代物流地域范围宽广,如跨国企业要涉及全球的供应、生产与销售的相关物流运作,必然要建立的物流网络,这包括的各种设施如生产基地、转运物流中心、分销点的地点与相互位置的构建,即设施网络,也包含了贯通其中的信息网络,即物流信息网络。一体化指的是各种物品(产成品、原材料、半成品等)的移动及相关处理都能为达到快速反应市场需求和服务顾客的作用,从而实现整体物流运行效率和效益最大化。

4.供应链管理模式下的企业物流管理

4.1供应链与现代物流管理

供应链管理与现代物流管理紧密联系。物流贯穿于整个供应链,它连接供应链的各个企业,是企业间相互合作的纽带。从时间上看,物流管理的产生早于供应链管理,现代物流管理也呈现出一体化的趋势,在纵向上要求企业将提品或运输服务等供货商和用户纳入管理范围,并作为物流管理的一项中心内容;在横向上通过同一行业中多个企业在物流方面的合作而获得规模经济效益和物流效率;同时,在网络技术的支持下与生产企业和物流企业之间形成多方位、互相渗透的协作有机体,即实现垂直一体化、水平一体化和网络化。从某方面来看,供应链管理正是物流垂直一体化管理的扩展和延伸,但是供应链的范围更为广泛,它涵盖了物流、资金流、信息流、业务流等,而且它的目标是将多个具有供需关系的企业通过合作协调机制集成一个共同对应市场的有机整体,这种供需关系不仅涉及到产品需求,可能还有服务需求、资金需求甚至信息需求。可以说,供应链管理关心的不仅仅是物料在供应链中的流动,还包括战略性供应商和合作伙伴的关系管理、供应链产品需求预测与供应、基于供应链的产品设计与制造管理、生产集成化计划、跟踪和控制、企业间资金管理、基于供应链的用户管理、基于Internet和Intranet的供应链信息交互管理等。供应链管理重点是企业间的业务流程的集成与优化,如何建立有效的合作与联盟关系,去应对全球竞争。而物流管理只关注于原材料的供应、产品制造和销售、废旧物品的回收与处理所产生的物流活动的有效性。供应链管理实现的是通过供应链运行的自律机制、激励机制和管理机制,达到供应链上各企业之间的高度融合,去快速反应客户和供应链上总成本最低。而物流管理寻求的是,根据顾客需求快速组织产品并将之准确地发送到客户手中,同时,保持较低的物流运作成本。总之,供应链管理比物流管理涉及的内容更复杂、范围更广、层次更高。

4.2供应链管理模式下企业物流管理特点

篇(6)

(二)价值链理论 价值链是由美国学者迈克尔·波特(1985)在《竞争优势》一书中以传统制造企业为例提出的,他认为企业的生产经营由各种各样的活动构成,每项生产经营活动都是创造价值的经济活动,企业所有的互不相同但又相互关联的生产经营活动,便构成了创造价值的一个动态过程,这个动态过程就称之为价值链。他将价值活动分为基本活动和辅助活动两大类。基本活动包括内部后勤、生产操作、外部后勤、市场营销、售后服务;辅助活动包括基础设施、人力资源管理、技术研发、采购管理活动。从价值链的定义可以得出,价值链有三个重要的含义:(1)企业各项经营活动相互联系的。(2)每项经营活动都能给企业带来有形或者无形的价值。(3)不仅包括企业内部各链式活动,而且更强调企业外部活动,如与供应商和顾客之间的关系。价值链分析法主要运用于识别企业的价值活动、确定每个价值活动的成本及其在整个价值链中所占的比例、确定每个价值活动所创造的价值、寻找价值链各个环节的创新机会、培育和发展企业核心能力以提升企业竞争优势。

(三)引入价值链理论的合理性 企业的本质是通过一系列经济活动创造价值以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目标。根据波特的价值链理论,企业一系列创造价值的活动可以分为基本活动和辅助活动,比竞争者更有效组合这些价值活动可以获得持续的竞争优势,以实现企业的目标。同时,企业正是通过这些价值活动和社会发生着联系。如煤炭企业在生产操作这一价值活动中,与环境、社区发生着关系。这也要求企业在价值创造活动中承担着企业的社会责任。如煤炭企业在煤炭的开采着过程中,要注意环境的保护和员工的安全。由于利益相关者的定义目前尚无统一的定义,但是经过分析各种定义,可以发现利益相关者定义的共性是强调利益相关者与企业的关联性。关联性主要体现在利益相关者与企业目标实现过程的相互影响,而企业目标实现的过程是通过企业价值链中一系列的活动创造价值的过程。企业价值链上各环节的活动所侧重的点不同,所涉及的事物、以及所影响的对象是不同的。如煤炭企业在煤矿开采所影响的对象是环境、员工和企业所在的社区,在营销活动所涉及的对象主要是消费者。因此,将价值链分析应用于企业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具体范围的界定是合理的。

二、基于价值链理论的煤炭企业利益相关者识别

(一)靖远煤电价值链分析 靖远煤电拥有王家山矿一个生产矿,主要从事动力煤的生产和销售。结合靖远煤电产品的主要工艺流程(见图1),借鉴波特价值链理论,对靖远煤电的基础活动和辅助活动进行分析。

(1)内部后勤:靖远煤电内部后勤主要活动为原材料(支护钢材、木材、火工品、运输带、钢管)验收、仓储和各种材料入井以及设备和矿井的维护。

(2)煤炭的采掘生产:主要活动体现在生产产品的工艺上,主要包括巷道掘进、工作面回采、井下运输、井下仓储、井下通风、排水、电力供应、提升运输、地面运输、筛分、捡矸活动。

(3)外部后勤:主要活动为煤炭的外部运输,煤炭的装车与发运。

(4)市场营销:靖远煤电的销售策略为“争运力、提煤质、抓外销、增地销”,主要活动为外销市场开拓、客户沟通和维护、广告的宣传、销售渠道的建立。

(5)基础设施:靖远煤电基础设施主要体现在企业治理与组织结构、企业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企业文化建设、开采计划管理、煤质考核制度的质量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等。企业的这些基础设施一般是用来支持整个价值链的运行。

(6)技术开发活动:靖远煤电技术开发活动主要集中于掘进技术科技攻关和技术革新、矿井技术改造和采掘接续及生产布局的优化、回采工艺模式的改进。而其他主要生产技术,如“临界大倾角特厚煤层综放工作面下段设计”、“综放工作面液压支架”、“综放工作面刮板输送机”、“综放工作面液压支架燕尾装置”、“综放工作面端尾支架侧梁装置”、“综放工作面端尾支架锚固装置”和“综放工作面端头支架放顶煤尾梁装置”七项专利技术则依赖于母公司的研发能力。

(7)人力资源管理:主要体现为公司各层级职工的聘用或解聘、教育培训、安全教育培训、员工工资和奖金的分配办法、公司的高管人员绩效评价标准与激励约束制度、员工社会保障、矿区生活条件的改善以及提供安全工作的条件。

(8)采购管理:主要为煤炭的采掘生产所需材料的采购、设备的租赁以及井下井巷建安工程等劳务的采购。

综上所述,靖远煤电的基本活动以主要产品的工艺流程为主线,基本活动分为内部后勤、煤炭的采掘生产、外部后勤、市场营销;支持基本活动运行的辅助活动为基础设施、人力资源管理、技术开发和采购管理。

(二)利益相关者具体范围的界定 关于煤炭企业利益相关者具体范围的界定的研究不多,大部分学者采用归纳法或者直接使用其他研究者界定的范围。如孙春升(2012)采用归纳法得出煤炭企业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政府、所有者/股东、环境、社区、商业伙伴、员工、客户等。李勇(2012)通过“卡罗尔四责任说”得出煤炭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为包括股东、员工、社区、政府、债权人、消费者和环境。高峰等(2012)学者结合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和我国煤炭企业的特点对煤炭企业社会责任进行定义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煤炭企业对其利益相关方(包括政府、环境、社区、消费者、供应商、竞争者、股东、债权人、员工等)承担与自身情况相适应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以创造企业价值,实现煤炭企业与利益相关方的和谐、可持续发展”。并结合威勒和西兰帕利益相关者的分类法,得出我国煤炭企业的主要利益相关者包括客户、所有者/股东、员工、政府、商业伙伴、环境、社区。

利益相关者与企业的关联性体现在与企业目标实现过程的相互影响,而企业目标的实现是通过一系列的价值活动,也即表明利益相关者与企业的关联性表现为与企业价值活动的相互影响。结合靖远煤电价值活动,运用矩阵法(见表1)以界定靖远煤电利益相关者的具体范围。

利益相关者的组成,本文运用文献分析得出煤炭企业较高认同的利益相关者主要为股东、政府、自然环境、员工、债权人、管理者、消费者、分销商、供应商、社区。由于靖远煤电主要控股公司靖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拥有47.11%的控股权,并派遣六名董事,对公司的重大经济决策和财务经营活动形成控制,并且双方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关联方交易。因此,在本文将股东分为控股股东和小股东。

与价值活动相互影响的利益相关者具体范围界定过程说明如下: (1)由于靖远煤电的设备和原材料、生活用电、医药费大部分均为其控股公司靖远煤业供应,所采购的物资及设备影响员工井下作业。因此,内部后勤活动所涉及的主要利益相关者为控股股东及员工。(2)煤炭的采掘生产主要涉及的是井下活动,具有风险性较高和环境破坏较大的特征,煤炭的生产过程所产生的副产品影响企业所在社区的环境以及所在社区人员的健康,在这一活动的过程中需要政府作为监管者身份以监督企业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因此,煤炭的采掘生产所涉及的主要利益相关者政府、自然环境、员工、社区。(3)靖远煤电部分产品作为控股股东供暖用煤炭,存在着关联方的交易。关联方交易价格的确定关系着小股东的利益、以及政府的税收利益。同时,靖远煤电与控股公司存在着主营业务的同业竞争。由此可得外部后勤及市场营销价值活动主要涉及利益相关者为控股股东、小股东、政府、消费者。(4)基础设施包括公司治理与组织结构,外部监督环境以及财务报告信息的可信赖性,主要涉及的利益相关者为控股股东、小股东、管理者、员工、政府。(5)开采技术的研发,有利于提高煤炭资源的回采率、员工的安全性以及降低对环境的破坏性。靖远煤电技术开发活动主要集中于开采技术的研发,主要的研发技术还依赖于控股公司的研发能力。因此,涉及的主要利益相关者为控股股东、环境、员工。(6)人员的招聘、人员技术的培训与鉴定则有利于提高当地人员的就业能力,有利于提高当地的就业率。因此,人力资源管理主要涉及的利益相关者为员工和企业当地所在的社区。(7)由于靖远煤电主要原材料、设备、医药费、员工的培训和劳务采购主要来源于控股公司或者同一控制下的企业,主要的金融负债、经营负债的债权人为控股公司,存在着关联方交易。因此,采购管理主要涉及的利益相关者为控股股东、小股东、政府。

综上所述,靖远煤电利益相关者的具体范围为:控股股东、小股东、政府、自然环境、员工、管理者、消费者以及社区。

三、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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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放通信终端结构明细

通信数据业务的开展正如因特尔业务的推广,它需要用具备相当计算能力的终端来取代原来的单纯话音通信终端(手机),这也就导致了终端体系结构的变革,正如OMA组织将业务从垂直模型编程开放模型一样,终端生产也由原来的少数厂商封闭生产,逐渐开放,结构分成不同层次,各个层次出现多种相似功能的技术和产品。国际上,除了一些公司提供开放的终端硬件平台和开放操作系统之外,许多标准化组织(如3GPP和3GPP2等)都有终端组,主要负责终端结构、终端接口、终端性能、移动终端执行环境(MExE)、SAT/USAT及其对业务的支持能力的研究和规范。

对于终端而言,其技术在向着开放的方向发展,下图是一种开放无线通信终端的应用构架:

开放通信终端业务平台包括在操作系统之上的一组业务引擎和应用客户端,该平台可以分为业务支撑和业务两部分。业务包括所有使用不同终端支撑能力的应用客户端程序,它通常是指人机接口(界面),如用户通过短信(SMS)客户端编写新信息,浏览接收的信息,并能下达发送SMS的指令,但客户端应用程序通常相互是嵌套的,即不同客户端可相互调用以保证用户的体验,如Email客户端可以集成电话本或WAP浏览器等客户端程序;业务支撑包括所有提供特定功能集的引擎,业务引擎通常表现出多种功能,其功能除了被应用程序使用外,还可以被其它引擎使用。业务的功能通过应用业务接口(ASI)使用业务支撑中的引擎功能,这些接口可以API的方式开放,以便于应用的开发。业务引擎可能需要依赖于远端服务器提供的功能,因此,业务引擎需要考虑与远端服务器之间的互操作。此外,应用构架采用一套安全规则用于这些功能。终端上的业务引擎包括终端管理、浏览、短距离通信、IrDA等、下载、数据同步、个人信息管理等,当然这些引擎通常需要网络端服务器的支持。

二、通信无线终端业务生成和运行环境

3GPP中定义了多种业务生成机制和运行环境,例如基于网络的OSA 和用户化应用移动网络增强逻辑、基于终端的移动执行环境等。这些机制都着眼于能使运营商方便快速地提供业务,并本着业务的提供和基础网络相分离的原则,使得业务可以由运营商以外的第三方提供,在业务和网络之间采用开放的标准接口,业务的开发主要由IT 开发人员来完成,运营商负责网络的运营和对众多的业务提供商的组织和管理。以下从终端角度对SAT/USAT相关智能卡业务环境和MExE作介绍。

(一)智能卡业务环境

SIM卡是一种带微处理器的智能IC卡,它由微处理器(MPU)、随机存取存储器(RAM)、只读存储器(ROM)、数据存储用的电可擦写ROM(EEPROM)和串行通信单元五部分组成,它是GSM系统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用户进入GSM网络的登记凭证。到目前为止,SIM卡的微处理器大都是一个8位的控制器,通常是Intel 8051或者Motorola 6805。SIM卡的内存数量一直在增长,最初只是由256字节的RAM和3k字节的EPROM组成,现在RAM大都已经增长到了128k字节,EPROM也增长到了32k字节以上。USIM(Universal SIM)是应用于3G系统的用户识别模块,其基本构成与SIM卡类似。到目前为止,SIM卡可分为3代,第一代SIM卡只包含简单的用户身份信息,执行网络认证和通用的电话服务功能;第二代的SIM卡仅是一种单应用卡,它仅遵循GSM11.11规范,该规范中定义SIM卡上只能有一个应用,即GSM应用,因此,它不能直接添加额外的应用,而用户平时使用的移动炒股、移动银行等应用都是通过STK(SIM卡应用工具包)来实现的;第三代USIM卡则不存在这种问题,它实现了平台和应用的分离,3GPP组织专门制定了UICC多应用平台规范,USIM应用只是UICC平台上的一个应用,非电信应用或电信增值应用,可以完全建立在这个平台上,而且每个应用都可以遵循各自的行业规范。

为了实现USIM卡对多应用的支持,除了定义UICC平台外,USIM卡的相关规范中还定义了其它一些变化。比如,在传输协议和平台特性、应用和文件结构、PIN管理模式以及各命令参数、状态字的变化等。这些变化使USIM卡更加符合智能卡ISO 7816规范,从而使多种应用添加在UICC平台上成为可能。因此,在手机上实现电子钱包、电子信用卡、电子票据等其它应用已是顺理成章的事了。这一特点使USIM卡成为了不同行业跨领域合作、相互渗透经营的媒介,如银行可以参与电信的经营,反之亦然。

(二)移动终端执行环境(MEx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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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类管理是消费品生产商、零售商的一种合作方式,是以品类为战略业务单元,通过消费者研究,以数据为基础,对一个品类进行数据化的、不断的、以消费者为中心的决策思维过程。品类管理的中心出发点是增加消费者对优质药品的选择权和选择面,其核心是顾客需求的管理。

1、零售药店品类管理的发展历程

1.1 2004年以前,价格战阶段

这一时期我国医疗体制改革开始进行,民营企业取得了零售药店经营资格并率先发动了这场价格战,以期在短时间内提高销售额,却也使零售药店丰厚的利润变成了微利。

1.2 2004年—2006年导入实施阶段

随着药品流通领域政策的放开,大量的行业外资源进入药品流通领域,药品批发的中间商大量增加。国外管理模式的引进,使药店开进了社区,并且开始着手做着对终端顾客更为本质的品类管理。

1.3 2006年—2008年普及阶段

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上升发展,各连锁公司在占领各城市中心区的同时,也开始大力发展社区店,当时扩张的同时也引起了资金的紧张,一次以如何提高品种毛利率和自有品种运作的品类管理由此开始。2007 开始,很多公司开始对品类管理进行了深化,在以利润为主导的分类基础上引入了功效品类分析的方法,表现在:重视品类培训、重新整理自己的分类目录、营销活动更加细化、品类管理软件这时也开始引入各商家。

1.4 2008年至今深化阵痛阶段

进入2007 年后,市场压力不仅没有随着OTC 市场的日益发展而减小,反而随着2008 年经济危机的到来进入了行业发展的“寒冬”,连锁经营者开始减少对渠道的投入,把精力投放到以顾客为主的零售终端,让原本平静的品类管理风云再起。

2、零售药店品类管理现状

2.1 品类定义欠妥

很多的药品零售商实践过程中并没有真正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忽视了从消费者的真实需求来定义品类。

品类的定义是指品类的结构。品类定义是零售商的价值所在,在每一个详尽的定义中,都包含着零售商对于顾客店内消费行为的理解和把握,把握了品类定义中的每一类商品的组合就是掌握了顾客的真实需求。但目前为止,绝大多数零售药店依然是以中药、西药、中草药、营养保健品、医疗器械、生活用品或其他类似的方式进行品类定义。这种定义方式是在按照零售药品的属性来划分,与品类定义中的消费者为中心的要求相去甚远。

2.2 短期利益驱动

由于受物价环境的影响、成本上升过快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零售药店对于利润的要求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迫切,甚至可以说“唯利是图”。于是各种短期逐利行为开始增加,最典型的就是大量增加贴牌产品等高毛利非品牌商品的强制性推销,甚至单纯用药品毛利率一条线来选择“首推”的药品,这些追求利润的无奈之举,也使得品类管理实施走样。

2.3 数据库缺失

药店做品类管理的投入不算大,关键是要有数据的支持,数据的共享是最具挑战性的部分。信息系统数据分析细化与完善,货架的科学合理管理,怎样进行行业标准和行业数据库的建立和共享,这些挑战因素加大了品类管理的难度。因此数据共享,无疑是品类管理的核心。

2.4 职责分工不明

品类管理对于管理团队的整体素质要求非常严格。品类规划要求公司逐步建立品牌经理制,以取代原有的产品经理制。不同于传统的产品经理制,在品类规划的架构下,品牌经理被赋予了更多的权限和职责,作为整个品牌运营的“总司令”,他将全面规划和监督执行与品牌发展密切相关的一切活动。但在实际工作中,部门之间恶性竞争严重。品类管理地良好地发展,需要高素质、专业化的品牌经理的领导。职责分明是真正贯彻品类规划的基础。

3、零售药店品类管理发展对策

3.1 以适应症为标准的品类定义

大多数消费者走进药店时一般都知道自己需要治疗的是哪一类疾病,绝大部分有品牌倾向,但对于治疗方案容易受到专业人士的影响。按照这种思路,零售药店可以用适应症作为品类定义的依据,结合OTC可以处置的常见病,以更好的服务于消费者为出发点进行品类大类的划分。

3.2 政府督导

政府在完善市场竞争机制的同时,需要加强对零售药店品类管理的监督与指导工作,通过药品种类、利润结构的调整,采取符合医药市场规律的有效策略来获取内生式利润增长,促进零售药店的健康发展。

3.3 实现资源共享

合理高效的品类管理需要供应商、零售商、分销商三方的积极合作,建立起一个以消费者需求为基础快速反应系统,以提高整个供应链的运作效率,最终提高各自的竞争力。要做好品类管理,零售药店需要上游供应商的支持,不仅是要了解其品类的细分、品类的发展趋势等信息,更要建立行业标准和行业数据库,实现行业市场信息的共享。

3.4品类管理队伍建设

通过参加品类管理培训、引进新型品类管理人才等形式,加强品类管理专业队伍的建设。由专业人才负责品类管理流程的各个环节,真正实现品类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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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背景分析。正如前面说的,背景分析是制定企业传播计划的基础。就好像一个病人到医院,医生首先给你开的就是・大堆化验单一样,没有这些化验结果,医生也很难分析你的病情做到对症下药。而制定企业传播计划的必须要首先进行企业经营环境的分析,这个经营环境既包括外部环境(比如竞争者、法律法规的变化、可能影响企业经营的因素等),也包括企业内部环境(比如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目标市场、企业组织架构、企业的使命和价值观等)。充分的环境分析和比较可以使你的年度传播计划更加有的放矢。

第三部分,确定核心信息。核心信息是传播工作的支柱,所有的传播工作都是为了能够影响受众,使受众从心理上接受并认同你所要传递的信息。核心信息的制定也应该是企业自己的定位加上从背景分析中得出的结论推导出的企业最有利的定位两者结合综合制定的。

第四部分,定义受众。受众的定义要做到细分化、具体化,这样传播工作也才可以具体和细分。比如,你的传播方向是汽车行业,那你还需要细化到是汽车整车生产商,还是汽车零配件生产商,或者是汽车经销商。即便确定了是汽车整车生产商,那你下一步最好还可以确定什么样的岗位是你要触及的人群,比如是内饰工程师或者是汽车电子工程师等。

第五部分,制定细化传播信息以及支持事实。因为即便是同一种产品,同一家企业,每一类人群对这家企业的兴趣点也各有不同的。比如同样是做阀门的企业,如果通过调研发现化工行业中的客户最看重的是这种阀门安装是否简易,那么你就需要在未来的传播中突出你的产品的安装简易性。传播信息的制定也要做到具体化,也就是说需要有具体的事实支撑。比如你想要表达自己产品质量的优异,那么就应该准备一些第三方的数据、产品获奖的消息、以及一些客户应用的成功案例等来支撑这一事实。切记不能之谈诸如“我们是全行业的领导企业”这样的空话。

第六部分,选择传播手段。作为一个传播者,需要不断关注最新、最有效的传播手段,并且利用所有可以利用的机会来做一些行业调研,比如受众获得信息的手段的调研等,如此下来你所选择的传播手段将会是比较有效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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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带动全球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电商企业之间的战略合作越来越多,电商企业之间提供“流量支持”的情况也越来越多。“流量支持”是指基于电子商务运营企业与电商平台企业之间相互依赖、相互信任的关系,平台企业以其业务上人流量众多的优势为运营企业提供交易通道,为其创造增加收人的机会。我国的会计准则并未对电商企业之间“流量支持”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明确的规定。电商企业之间“流量支持”蕴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企业的管理者对于此项业务会计处理的选择直接影响企业的财务报表,进一步影响投资者对于该股票的未来预期,由于价值的巨大,不同的处理原则也会影响企业纳税。“流量支持”为未来电商企业发展一项战略性合作交易,其业务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是否应该进行会计处理,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选择何种会计处理的模式?成为当前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探讨了中外会计准则下电商企业对于“流量支持”业务的不同处理方式的优劣势,并提出了最佳的“流量支持”业务的会计处理方式。

一、文献综述

郭桂杭、方卓琪(2015)在适用范围、定义和确认,初始计量,后续计量等方面比较了美国公认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中国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不同的会计处理,并分析造成这些差异的可能原因,进而揭示了它们对中国会计实践的启示。王建军、张召浦(2006)从基本的电子商务模型入手,分析了电子商务环境中可能遇到的特殊会计问题,涉及企业的收入、费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各个方面,同时讨论了会计报表编制的相关问题。高靓君、占永红、张瑶(2016)从电商企业管理层的角度,充分考虑了合作方的违约、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等情况,采用博弈分析法研究了利益驱使下电商企业管理层对于“流量支持”会计处理的倾向问题。高靓君(2015)以腾讯为京东提供“流量支持”这一事件为例,比较分析了中美两国企业关于“流量支持”会计处理的异同,并探讨了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对电商运营企业的财务报表以及投资者的决策产生的影响,从而得出最适合中国电子商务环境的会计处理方式。通过整理相关文献可以发现,前人学者对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电商环境中的特殊会计问题的分析、“流量支持”业务会计处理问题等方面进行详细的研究,其研究成果对于笔者有很大的启发作用,但研究中仍存在一些不足,例如:个案研究过于片面,缺乏普遍性分析,以及理论层面的分析;只关注了美国准则对于“流量支持”业务的分析,未考虑国际准则的处理方式,不够完善,最终处理方式的选择并不是最佳的方式。因此本文基于中外会计准则,对于不同的处理方式进行探讨与分析,将“流量支持”会计处理的研究从个案上升到整体性研究,并提出最佳的“流量支持”业务的会计处理方式。

二、中国会计准则下“流量支持”业务的处理分析

电商企业的“流量支持”通常体现在企业之间签订的战略协议,通常伴随着股权交易。一些电商企业会以平台企业提供“交易人口”等方式作为附属条件,为对方提供“流量支持”。如腾讯与京东的战略联盟,腾讯在微信和手机QQ上为京东提供一级入口。由于我国电商发展起步较晚,现行的会计准则中并未对电商企业之间“流量支持”业务规定明确的处理方式,本文主要探讨“流量支持”受益企业的借方会计科目的确认以及未来受益期间的会计处理。经过整理与研究发现,我国电商企业对此项业务的会计处理分为三种:一是在合并当期资本化处理,在合并后期费用化进行摊销;二是在合并当期直接进行费用化处理;三是忽略此项业务,不做会计处理,具体如表1所示:

(一)资本化处理分析我国会计准则对于长期待摊费用定义为“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其核算内容有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开办费和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电商企业之间“流量支持”一般在股权交易过程中附带这一项协议,此项交易款项一次性支付完毕,但“流量支持”是在未来的各个期间内为电商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其费用应该是在各个期间支付。符合“企业已发生”“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长期待摊费用确认的两个条件,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核算存在一定的合理性。首先,电商企业获得“流量支持”,扩充了客户来源的渠道,商业价值巨大,能为企业带来一定经济利益的入流,符合资产的定义,单纯将其确认为长期待摊费用过于片面。其次,“流量支持”这项权利的使用年限往往是不确定的,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其摊销期限的确定存在较大的争议。此外,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方式单一,在受益期间采用直线平均法进行摊销。然而,“流量支持”在受益期间为企业带来的收益是不均衡的,这会造成收入与费用的数额不配比。最后,由于“流量支持”具有巨额价值,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在未来的摊销期内巨额的摊销额会造成企业经营不善的假象。因此,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是不合理的。

(二)费用化处理分析我国会计准则对于销售费用定义为“企业为实施营销管理而发生的市场营销研究、渠道建设、销售促进等方面而开支”。电商企业“流量支持”在一定程度上属于企业销售渠道建设层面。在合并当期根据“流量支持”的价值一次性计入销售费用,未来期间不进行摊销与分配。费用化的处理方式虽然简化了会计处理的过程,但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对于电商企业来说“流量支持”战略协议不仅仅是提升短期的销售收入,更出于长期战略考虑,提升企业的知名度,培养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在未来期间为电商企业带来收益,当期一次性计入销售费用,不符合会计原则中的权责发生制,费用与相关收入不在相同会计期间确认,违反了会计中的配比原则。其次,“流量支持”对于电商企业来说属于资产,如果在合并当期费用化,会造成企业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额的减少,利润表中期间费用虚增,当期净利润大幅度减少,造成当期经营不善的假象。此外,将“流量支持”费用化会使得受益期间的利润虚增。因此,合并当期费用化是不合理的。

(三)不做会计处理分析在合并当期对于“流量支持”不做任何会计处理,在附注中进行披露。这是三类处理方式中最简单的一种,不管是在合并期间还是受益期间都不会影响企业的账面利润,但这种方式并不能反映“流量支持”的巨大商业价值。在当今电子商务的环境下,“点击量”蕴含着巨大的价值,忽略其价值显然是不可取的,此外,不做会计处理,在企业受益期间增加了企业纳税负担。因此,这种处理方式是不合理的。

三、国外会计准则下“流量支持”业务的处理分析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各国的会计准则越来越趋同于国际会计准则,现今国外会计准则主要分为两类,即美国会计准则(SFAS)与国际会计准则(IAS)。因此,关于国外会计准则下电商企业“流量支持”业务会计处理的研究可分为美国会计准则下与国际会计准则两个方面,具体会计处理如表2所示:

(一)美国会计准则下“流量支持”业务的处理分析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通过了第142号准则公告———《商誉和无形资产》(即:SFAS-142)将无形资产定义为“没有实物形态且非货币性的、使企业拥有法定权利或竞争优势的、能够带来未来收益的经济资源”。根据FASB对于无形资产的定义,电商企业的“流量支持”属于没有实物形态且非货币性的经济资源,并能使获得“流量支持”的电商企业拥有竞争优势,为企业带来未来的收益,可以将电商企业的“流量支持”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将“流量支持”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在受益的各个期间进行摊销,能在企业的报表中反映其价值。但是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中无形资产的规定“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获得“流量支持”的电商企业不能有效地拥有或控制“流量支持”,并且该项权利是预先支付的费用,并不能将其计入无形资产。如果按照美国的会计准则处理,会使得企业无形资产项目的虚增,造成该电商企业扩大规模的假象。

(二)国际会计准则下“流量支持”业务的处理分析根据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于1998年10月1日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IAS38)将无形资产定义为:“为用于商品或劳务的生产或供应、出租给其他单位、或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资产。”我国会计准则对于无形资产的定义趋同于国际会计准则,强调企业对无形资产的所有权,与前文分析一致,在国际准则下,电商企业“流量持有”并不能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而应该确认为长期待摊费用,并且在企业受益期间进行合理的摊销。然而,这种会计处理方式仍存在不恰当性,具体原因在前文中国会计准则下“流量支持”业务处理方法中资本化处理方式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在此不进行赘述。

四、结论

经过整理与分析,对于“流量支持”业务处理不管是按照当前我国电商企业处理方式,还是国外准则下的处理方式,都存在着各自的优劣势,具体对比如表3所示:结合我国新准则对于销售费用的处理,本文认为电商企业“流量支持”属于预先支付的销售费用,在新会计准则中区分了销售费用的当期和长期效应。电商企业获得“流量支持”属于企业长期战略层面,归类于销售费用的长期效应,应首先估计此项业务能给企业带来的总收益和受益期限,在确认当期作为递延资产,根据各受益期间实际的收益水平进行合理的摊销,受益多的期间按多摊销的原则进行,计入销售费用。现行的国内外会计准则并不能涵盖电子商务企业的“流量支持”业务的处理,对于此类特殊的业务并没有规范的处理,电商企业管理层的倾向性选择会对企业利润与报表的披露造成巨大的影响。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会计准则需要针对电商企业的特殊业务出台明确的准则,以规范会计信息的披露。

参考文献:

[1]魏臣斌:《2016.基于新旧会计准则的待摊费用会计处理对比》,《会计研究》2016年第10期。

[2]高靓君:《电商企业“流量支持”会计处理及其影响———结合美国准则规定的对比分析》,《财会月刊》2015年第34期。

[3]高靓君、占永红、张瑶:《基于电商管理层视角的"流量支持"会计处理倾向》,《改革探索》2016年第13期。

[4]柳英慧:《淘宝网交易会计核算探究》,《中国管理信息化》2011年第14期。

[5]郭桂杭、方卓琪:《中外会计准则的无形资产处理差异与实践启示》,《财会月刊》2015年第11期。

[6]陈溪:《新旧会计准则在销售费用处理上的比较》,《消费导刊管理视野》2008年第5期。

[7]吕红:《我国中小外贸电商企业融资新模式探析》,《对外经贸》2016年第7期。

[8]李楠:《电商企业核心竞争力现状及其提升策略》,《企业改革与管理》2016年第21期。

[9]曾翠萍、胡忠虎:《我国电商企业应对销售旺季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商场现代化》2016年第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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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1世纪后,电子商务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景象。与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不相适应的是,国际社会至今仍未能找到对跨国电子商务交易进行征税的有效解决办法,至今大量电子商务交易仍处于事实上的免税状态之下,这也促使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利用电子商务避税。

电子商务对传统国际税收规则的冲击

一、对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的冲击

当前国际上普遍通行的对跨国交易的征税规则是:跨国企业的居民身份所在国对其收入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征收所得税;而跨国交易发生地所在国对交易的所得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电子商务的兴起使得现有国际税收协定中的“常设机构”定义不再适用。常设机构难以确定的现状,不仅损害了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还引起了居民国和收入来源国在税收管辖权上的争议。

“常设机构”是现行的国际税收规则中最重要的核心概念之一。常设机构原则是国际税收协定中用以协调居住国和收入来源国税收管辖权的通用规则。国家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通过对非居民企业在本国的常设机构的经营利润征税得以实现。

当前国际税收协定中对常设机构的定义,通常都来源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977年颁布的《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以下简称经合范本)和联合国1979年颁布的《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以下简称联合国范本)。经合范本第五条规定,“常设机构”是“一个企业进行其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具体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以及持续时间达到一定长度的建筑工地,但不包括专为企业进行“准备性质和辅质活动”而设的固定营业场所。另外,若一个不具有独立地位的人在一方缔约国中代表另一方的企业活动,拥有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的权力并经常行使之,则此人也可构成该企业在该国中的常设机构。联合国范本的规定与经合范本相似,但更多地考虑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在某些方面适当扩大了对“常设机构”的认定范围,例如在对由人构成的常设机构的认定中,联合国范本增加了一条认定标准,认为即使没有签订合同的授权,但只要人“经常以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保有货物或商品库存,并代表该企业从库存中经常交付货物或商品”,也构成常设机构。总的来说,两个范本对常设机构的定义具有相同的特征,既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必须在收入来源国拥有固定的、在时空上具有一定持续性的场所,二是该场所用于开展实质性的经营活动。[1]截至2003年年底,中国已经与包括世界上所有发达国家在内的81个国家签署了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偷漏税的协定。这些协议也都是参照以上两个范本起草的,所以其中对常设机构的定义也都满足上述特征。

按照该定义,在通过电子商务进行的跨境交易中,商品或服务的提供方(以下简称为供应商)在收入来源国将不存在常设机构,因而也就无需向收入来源国纳税。其原因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跨过电子商务交易通常是通过供应商设在收入来源国的某个服务器上的网站来进行的。在大多数情况下,存放供应商网页的服务器只是用于交易信息,而不是用于在线签署合同,符合“准备性质”和“辅质”的例外性要求,不能构成常设机构。[2]

其次,即便该网站的功能齐全,能够自动完成所有的交易,符合常设机构定义中“从事营业活动”的要求,但是网站是由电子数据构成的,可以轻易的修改和转移,并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物理存在。虽然服务器本身属于物理存在,可是拥有网站的供应商只是单纯地租借收入来源国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的服务器的硬盘空间来存放自己的网站,而并未形成对服务器的实际支配关系,因此并不形成在收入来源国的物理存在,也不构成常设机构。[3]

最后,电信公司与ISP不受拥有网站的供应商支配,无权代表供应商签订合同,也无权代表供应商交付商品,因此不满足人的定义,也不能构成常设机构。

这种现状危害了税收的中性原则,使得具有相同本质的跨国经营活动因为交易方式的不同而承担了不同的税收成本,形成了对电子商务的隐性税收优惠。这种变相的激励促使跨国企业纷纷将业务转移到互联网上,以逃避对收入来源国本应承担的税收义务。这也是近年来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的原因之一。

二、对企业的居民身份认定标准的冲击

电子商务的兴起,不仅会对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造成不利影响,也可能对居民身份国的税收管辖权造成不利影响。因为电子商务使得跨国公司的居民身份认定变得困难。跨国公司可以比以往更容易地改变居民身份,以便利用国际避税港或者通过滥用税收协定进行避税。

在各国现行税法中,对于法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法人注册地标准、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管理和控制地标准、控股权标准、主要营业地标准等。中国税法对居民的认定采用了注册地和总机构所在地双重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不具备中国法人资格但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均为中国的居民纳税人。[1]

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远程办公和在线交易成为可能,物理空间上的集中不再成为公司经营管理上的必需要求。无论是出于实际经营的需要,还是处于避税的需要,跨国公司在全球的分布都趋于分散。集团内部的各个子公司间的业务分工趋向垂直化,子公司表现得越来越像一个单独的业务部门,而不是一个完整的公司。即便分处各国,各公司的管理人员也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远程的实时沟通。在这种背景下,传统的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管理和控制地标准和主要营业地标准等依赖地理上的特征对法人居民身份进行判断的标准就逐渐失去了其本来存在的意义。电子商务的高效性、匿名性和无纸化的特点使得公司可以轻易地选择交易中商品所有权的转移地和劳务活动的提供地,将交易转移到税率较低的收入来源国进行。或者通过调整公司结构的分布,使自己获得本来不应拥有的居民身份,从而享受到某些税收协定中的税收优惠。

三、对传统的收入定性分类方法的冲击

电子商务的兴起使传统所得税法中对企业收入的定性分类变得困难。多数国家的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无形财产的使用和劳务的提供都进行了区分,并且制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比如在中国,对销售利润的征税地是商品所有权发生转移或销售合同签订的地点,适用税率为17%的商品增值税;对劳务报酬的征税地是劳务的实际提供地,适用税率为5%的营业税;而特许权使用费的征收同样适用税率为5%的营业税,并适用预提33%所得税的规定。[4]

由于现代信息通讯技术的发展,书籍、报刊、音像制品等各种有形商品,计算机软件、专有技术等无形商品,以及各种咨询服务都可以被数据化处理并直接通过互联网传送,传统的按照交易标的性质和交易活动的形式来划分交易所得性质的税收规则,对在互联网上交易的数字化产品和服务难以适用。例如,原先通过购买国外报纸而获得信息的顾客,现在可以通过上网订购报纸的电子版获得相同的信息。跨国媒体公司在这项在线交易中获取的收入既可以被视作商品销售所得,也可以被视作阅览报纸电子版的特许权使用费,在某种意义上,这项收入还可以被视作对编辑和记者编排报纸所付出劳动的报酬。

由于对电子商务产生的所得难以分类,在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下,对于此类收入应适用何种税率和课税方式就成为各国税务机关面临的问题。有关所得的支付人是否应依照税法的规定在进行电子支付时履行源泉扣缴所得税的法律义务,也变得难以确定。而在税收协定的执行方面,对有关所得的定性识别差异还会引起跨国纳税人与缔约国税务机关之间在适用协定条款上的争议。

对电子商务交易征税的原则

各国政府一直在积极地探讨对电子商务活动征税的可能,希望找到一个能够满足以下要求的解决方案,在不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前提下,使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得到较圆满的解决。

1.税收中性原则。对于在相似的条件下进行的相似的跨国商业活动,无论是通过传统的贸易方式进行,还是通过电子商务的方式进行,所承担的税负水平应当相同。企业的决策应当是基于经营方面的考虑,而不是税收方面的考虑做出的。[5]即使政府希望通过对电子商务的税收优惠鼓励其发展,也应当通过税率的调整和差异化来实现。

2.平衡原则。对电子商务征税应当在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取得平衡。既要保护电子商务出口国对本国企业的居民税收管辖权,又要保护电子商务进口国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只有满足这个要求的解决方案,才能同时被各方接受,成为国际通行的准则。

3.弹性原则。新的课税机制应当不仅能够解决现阶段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还应当具有适当的抽象性和弹性,以应对未来商业手段的发展和技术进步对税收体制可能造成的新冲击。

4.简易原则。解决方案应当能够使税务机关的行政成本和纳税人的依从成本都尽可能低,尽量减少因为征税而造成的社会运行成本。

应对冲击的现实对策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的电子商务交易还不发达。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还将处于电子商务净进口国的地位。因此,由于常设机构无法确定而造成的收入来源国税收损失对我国的影响最大。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出发,在尽可能满足上述四项原则的前提下,努力维护对跨国电子商务所得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应当成为我国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及参与有关国际税收协定谈判时考虑的重点。

一、拓宽“常设机构”概念,使之适用于电子商务交易

面对电子商务对传统国际税收规则中常设机构概念造成的冲击,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学者们先后提出了多种应对方案。大致归纳起来,可以分为激进和保守两类。

部分学者建议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种,以彻底解决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征税问题。这些新税种包括对电子信息的流量征收“比特税”(BitTax)、对网上支付的交易金额征收“交易税”(TransactionTax),对互联网基础设施征收“电讯税”(TelecomsTax)等。[5]这种激进式的解决方案适应电子商务的特点,确实可以有效防止电子商务交易中的逃税行为。但是这种方案却造成了更大的问题。只要采用了电子商务的交易模式,不论是销售商品,还是提供服务,或者是转让许可使用权,不同性质的经营活动都适用相同的税率。而对于相同性质的经营活动,仅仅因为采用了电子商务的交易模式,就要承受与采用传统交易模式不同的税收负担。这违背了税收中性的原则,会给网络通讯增添不应有的负担,为电子商务的发展设置障碍。

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发达国家,正积极地提倡在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中放弃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转而由居民国行使全部的税收管辖权。美国财政部在1996年公布了《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税收政策》报告,在强调税收中性原则的同时,该报告提出“在传统的所得来源概念已难以有效适用的情况下,纳税人的居民身份最可能成为确认创造所得的经济活动的发生地国及该国对该所得有权优先征税的方法……因此,美国的税收政策已经认识到,由于传统的来源规则失去其重要性,居民税收管辖可跟进并取代它们的地位。”[6]这一建议已经被经合组织(OECD)下属的税务委员会接受。在2000年12月公布的《电子商务中常设机构定义的适用说明——关于范本第五条注释的修改》中,居民国的税收管辖权得到了进一步确认,而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却被忽视。[7]按照该说明,只有当电子商务的供应商在收入来源国拥有受其直接专门支配的存放电子商务网页的服务器,这种存在才构成常设机构。但这种情况的出现机率微乎其微,按照这个说明,收入来源国基本上不可能从电子商务交易中征到税款。

这种保守的解决方法确实可以有效地解决电子商务跨国交易的征税问题,但这是以牺牲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为代价的。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电子商务出口国,美国提倡居民身份税收管辖原则有其自身的利益考虑。但作为电子商务净进口大国的中国,显然不能接受这样的方案。

常设机构规则的产生源于经济忠诚(EconomicAllegiance)原则,即任何从一个经济体受益的人均应向该经济体纳税。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对常设机构的新定义也应当体现这一原则。电子商务对现有常设机构定义的冲击实际上源于网络空间对物理空间征税规则的根本性挑战。传统的征税规则是建立在物理空间的基础之上的,它要求并注重一定数量的物理存在,并要求这些物理存在具有时间和空间上的持续性,以构成征税连结点。但是网络空间的虚拟特性模糊了物理空间中的时空特征,使得征税连结点无法构成。因此,试图从传统的物理存在的角度来寻找电子商务存在的标记无疑是徒劳的,应当突破传统的“物理存在”的定义方法,从电子商务自身特征来寻找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对常设机构的新的定义方法。

基于以上分析,我国在签署对跨国电子商务交易征税的国际协定时,应当放弃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中对“固定营业场所”的定义方法,转而根据非居民企业的电子商务活动是否与本国构成了实质上的、持续性的、非“准备性质”和“辅质”的经济联系来判断是否应当对其在本国取得的利润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可以采用“功能等同”的原则,按照电子商务供应商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网站是否和传统意义上以物理方式存在的“常设机构”具有相同或近似的功能,来判断该网站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具体而言,如果供应商的电子商务网站具有订立合同、完成交易的功能,并且该供应商经常使用这种功能已实现交易,而不仅仅是向公众简单地进行产品宣传和市场信息的传递,则可认为该供应商在收入来源国构成了实质性的存在。如果这种实质性的存在满足一定的数量上的要求和持续时间上的要求,即可认为这种存在构成了“常设机构”。虽然这种“常设机构”不存在于物理空间之中,但是仍可以将其与传统定义中的常设机构等同看待,对其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二、适当调整对企业居民纳税人身份的认定标准

我国现有的对企业居民纳税人身份的认定采用注册地标准和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的判定作用受到削弱,有可能会影响我国的居民税收管辖权。为解决跨国公司利用现代通讯手段分散机构以逃避居民纳税身份的问题,我国应当适当调整税法中对于法人的居民纳税人身份认定标准。在原有的两种标准之外,增加新的可以体现电子商务供应商的居民身份的标准。例如,可以考虑对电子商务企业适用主要营业地标准,不论跨国公司名义上的总部是否位于中国境内,只要其大部分的经营活动是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就可以认为该公司具有中国的居民身份。或者对电子商务供应商使用控股权标准,只要掌握公司股权达到一定标准的自然人或者法人是中国居民,即可认定该公司具有中国居民身份。

三、按照功能等同原则对电子商务交易的收入进行分类

按照“功能等同”原则,不论商品的交易或者服务的提供采取什么方式,只要对于消费者具有相同的功能,起到了同样的效果,那么这种交易在本质上就是相同的,供应商从这种交易中得到的收入也就具有相同性质。仍以前述购买国外出版的电子报刊为例,如果消费者得到的是通过网站下载电子报刊文档的权利,下载后可以在自己的计算机上不限时间地反复阅读,并且可以在将来的任何时间对其进行查阅。那么这种购买的行为和购买一张真正的纸质报纸没有任何本质上的区别。供应商因此获得收入应该归为销售商品所得。如果消费者得到的只是在线阅览的权利,而无权下载电子文档,那么供应商的收入应该被归入特许使用费的行列。当然,具体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比这复杂得多,如何将功能等同原则细化为具有可操作性的税收规则,还需要不断的尝试与探索。

参考文献

[1]刘剑文主编。国际税法(税法丛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2]陈延忠。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原则问题探讨[A].国际经济法论丛第5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3]朱炎生。跨国电子商务活动对常设机构概念的挑战[A].国际经济法论丛第3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4]楼佳蓉。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中的法律问题分析[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3):10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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