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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机制最先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广泛运用,随着工程项目利用商业保险转嫁风险的兴起,招投标机制又被运用于工程保险的承保环节。现阶段,一些大型工程项目,如长江三桥、苏通大桥、连云港田湾核电站、宜兴抽水蓄能及省电力局电力布网等大型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保险及一切险开始采用招标的方式决定首席保险人和共保人,通过一系列公开化、公平化和公正化的选择行为和竞争活动使招标人充分享有市场利益,同时也提升了财产保险公司的竞争力。
一、招投标机制运作的可行性分析
1. 工程保险条款的磋商性。
工程项目建设在施工方法、地理位置、投资规模、使用材料和管理结构等条件上具有相当大的差异性。保险公司需在对承保工程的风险因素和业主的风险管理水平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为工程项目度身制定保险费率和其他保险条款。至此,各家保险公司提供的工程保险方案才能在价格、质量、技术和服务等方面具备差异性和可竞争性,也为招标人提供了可选择性。
2. 保险主体的竞争性。
大型项目保险以点带面,具有品牌影响力,能推动保险公司当地市场业务的质的飞跃。成功承保大型项目代表了一家财产险公司的综合实力,也是其成功迈进国际保险市场的有力跳板。因而,以工程保险为代表的大型项目保险成为各家保险公司竞相争逐的领域。我国在加入wto后,大量外资保险公司将进驻我国工程保险市场,使保险主体多元化,进一步刺激了保险公司之间在工程保险这一领域的竞争。因而,在保险主体具备竞争性和可选择性以及由此带来的保险条款的多样性的前提下,招投标机制才能通过竞争性的选择行为发挥作用。
3. 一揽子承保形式的运用。
现阶段,国际保险市场上开始实行cip保险形式,即由业主统一购买一揽子保险,保障范围覆盖业主、承包商和所有分包商及其在工程项目进展过程中涉及的所有可保风险,并贯穿工程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由业主统一签订一份保险单,有利于将所有工程风险进行整合,形成承保优势,并通过招投标机制加以延伸,进而赢得与保险公司就费率和其他条款等细节进行磋商的有利地位。因此,一揽子承保形式的出现为业主运作招投标机制提供了成本上的经济性和操作上的可行性。
4. 业主风险管理意识的提高。
随着项目业主负责制的发展,工程项目业主必须自担风险,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因而业主需要将其风险进行转嫁,而转嫁的最佳方式便是工程保险。同时,保险费的支出还必须纳入项目业主的会计核算体系,影响到工程建设的利润水平。因而,业主对影响其工程建设安全性的保险保障程度以及项目盈利性的保险费率较为敏感,而招投标机制的运作正是在这方面充分保障了业主的利益。
二、招投标机制的运作
在长期市场竞争中,招投标机制逐渐形成了规范招标人和投标人行为的法律法规和一套严格的实施准则及操作方法,其可操作性和程序性极强。招投标机制的主体环节如下。
1. 招标。
通常情况下,招标人要借助保险顾问公司的技术力量开展招标工作,顾问公司可以帮助招标人预先设计一套保险方案,并以该方案为依据开始招标工作。这时投标人只需根据该保险方案在投标文件中向招标人报费率和免赔额,并可就不合理的环节提出进一步修改的建议。此外,招标人也可在招标初期召开资料会议,向有投标意向或被邀请的保险公司公开有关工程项目的基础资料,要求保险公司提交全面的保险建议书并进行简单介绍。在时间紧迫且工程项目急需投保的情况下,招标人还可以在确定最终中标人之前先与投标人签订暂保单。
在招标阶段,招标人的工作主要有:成立招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确定标底、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投标资格预审、通知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并向其出售标书、组织召开标前会议等。其中,招标文件的制作是招标工作的主体环节。
2. 投标。
在接到招标文件后,投标人应先考虑是否有能力应标,并在决定投标后立即组织人员对招标人所提供的工程基础资料详细阅读和分析研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并将其在规定的时期内投送至招标人处。投标文件一般包括公司资质、承保经验、工程保险方案建议、保险服务、理赔服务、与国际再保险市场的协调能力等几方面内容。
投标文件的制作是投标工作的主体环节,也是获取中标机会的关键。因此,投标人应全面并有重点地详细回答招标文件中招标方提出的相关问题,还可就未涉及但体现自身承保优势的细节做补充说明,特别要就招标人最为敏感的环节给出合理、科学、全面和可行的建议,以提高中标的可能性。
3. 开标。
开标由招标机构组织进行并邀请投标人代表参加。开标是招投标的重要程序,采取公开方式。开标时应高声唱读投标人名称等重大事项,没有开封或开标时没有宣读的投标书均不在以后环节考虑。此外,开标一般在截标后紧接着进行,防止间隔时间内出现窥窃和涂改行为,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4. 评标。
评标过程始终坚持客观、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废标细则和评标依据进行。一般情况下,在审阅所有标书后,招标机构将允许投标人进行技术澄清,招标单位可与一个或多个投标人在标书有效期限内进行讨论,有权要求投标单位详细解释和分析标书内容。评委在充分分析和评价投标书的内容和听取投标人的技术澄清后最终给出评定意见并作出评标报告。在工程保险的评价标准中,投标人承保类视工程保险的经验越丰富,对保险险种设置越合理,防灾减损服务和理赔服务越科学迅速,越能赢得中标机会。
5. 签订合同。
通常,双方要进行签订合同前的议标,即合同谈判,就标书中已有的内容再次确认,对标书中未涉及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商讨,特别要就保险费率水平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双方授权代表在合同上签名,保险合同随即生效。
三、工程保险招投标机制的意义
1. 确立规范的竞争准则,推动保险业的发展。
招投标机制拥有一整套严格的程序和实施办法,为工程保险承保构建了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框架,其中包括:(1)平等准则。这一准则提供了一个竞争平台,使新兴财产险公司有机会与资质较老的财产险公司同台竞争,在可能获得中标机会的同时,提高了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竞争意识,有利于整个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2)信誉准则。这一准则要求招投标双方均具有良好的信誉或提供足够的信誉保证。(3)正当竞争准则。竞争只能是质量、价格、技术和服务等方面的,不允许竞争主体采取各种不正当的行为和手段进行恶意竞争。投标人除了表明在争取低保险费率方面的能力外,更应展示其在资质、经验、技术和服务等方面的优势,避免了利用压低费率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尴尬境地,跳出了重承保、轻防灾、劣服务的不良循环,有利于保险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 扩大竞争范围,使招标人获得更充分的市场利益。
招投标机制在工程保险承保环节的运用是业主进行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业主对工程保险相关背景知识和各家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缺乏深入了解。招投标机制的运作为业主提供了可选择的余地,扩大了竞争范围。体现在在初评过程中,业主初步掌握了各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承保意愿和资质经验等实际情况;在技术澄清阶段,业主更可就工程保险的相关重要细节向保险公司咨询,要求其作出详细回答。在这一过程中,业主克服了信息不对称产生的劣势,了解到工程保险操作的细节,有利于签订保险合同之后的风险管理,更有利于在发生工程保险风险事故后及时得到赔偿,避免了不必要的保险诉讼;(2)竞争范围的扩大和竞争主体的增加必将增加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性。为了夺标,投标人在价格、质量、技术和服务等各个环节作出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使业主能以较低的保费获取较大的保险范围和优质的保险服务,从而更充分地享有市场竞争的利益;(3)在招标过程中,业主应尽量提供详细的工程技术资料,包括:工期、工程预算和标段划分等。这有利于保险公司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特别是对危险单位的合理拆分。在大型项目中,危险单位的拆分直接关系到再保险的处理,而国际再保险市场的再保险费率又会影响工程保险费率的最终确定。因此,详实的工程技术资料是科学风险评估的前提,同时也是业主争取低保险费率的坚实基础。
3. 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国内财产保险公司的综合竞争力。
工程保险招投标机制为国内财产保险公司和国际财产保险公司同台竞争构建了平台,业主可以借此享有外资保险公司在承保、防灾减损和理赔等方面的优质服务;与此同时,在与外资保险公司的竞争中,国内保险公司可以进一步深刻感受到自身与外资保险公司在先进的承保技术、优质的承保服务以及超前的风险管理意识等方面的差距,有利于提高国内保险公司工程保险的承保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招投人必须向乡招投标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招标公告。
2、工程类项目招投标必须先经规划、水利、土管等相关部门规划设计,重大工程类项目还须经上级计划发展部门立项审批后才可公开招标。
3、村级集体资产处置项目须经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方可公开招标。
二、中标公示制度
1、凡全乡范围内所有公开交易的项目,无论采用何种中标方式,均必须实行中标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2、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人、项目名称、开标时间、中标候选人、拟中标人、中标标的、负责受理投诉的单位等。
3、在乡招投标中心设置专门栏目(政务、村务公开栏等),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三个工作日,从公示之日起计算,并同时在市纪委的廉政网站进行公示。
4、在公示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访等形式,向投诉受理单位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问题,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提倡署实名和联系方式。反映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并提供真实、详尽的资料和依据。投诉受理单位对投诉单位(个人)应严格保密。
三、工程量变更管理制度
1、坚持按合同办事,不得随意变更工程量。
2、工程量确需变更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业主和施工单位共同提出;
(2)设计单位或设计人重新设计,做好工程预算;
(3)经乡招标办批准,重大工程应报上级相关部门审批;
(4)业主、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变更单上签字。
3、工程量变更后,应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和相关监督人员。
四、廉政合同制度
1、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签订廉政合同。
2、廉政合同和施工承包合同必须同时签订。
3、聘请监督员,并与施工监督管理人员签订责任状。
4、实行领导干部廉政承诺制,做到“三个保证”,即保证不私下与工程承包方接触,保证不插手干预工程招投标、不打招呼、不递条子,保证不接受工程承包者的礼金、有价证券和宴请。
五、乡跟踪监督检查制度。
1、严格监督领导干部执行廉政承诺制度情况。
2、严格执行工程量变更管理制度情况。
3、严格监督工程款支付情况。
4、乡纪委要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5、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举报电话:)
六、评标委员会工作制度
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其他人员可在有一定代表性的民众代表中确定。
2、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3、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招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没有标底的,应有参考标底。
5、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中图分类号:E271文献标识码: A
1国内外工程招投标过程的差异
《FIDIC招标程序》的实质是:工程招标投标最终目的就是投资方利益至上。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出发,选择低价中标方式是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而在我国市场经济为背景的基础之上,我国大型基本建设的投资主体大多都是国家或是由国家完全控股的大型企业。这样的投资主体,缺乏或是很少有降低造价的冲动。
1.1资格预审的重视程度不同
在国际竞争性招标的项目中,一般施行的都是最低价中标法。施行最低中标的关键首先就是确定投标者是否有能力完成工程,所以在国际工程中,业主和承包商都十分重视投标报价前的资格预审工作。国际金融组织在提供贷款时,通常也是参与FIDIC合同的习惯做法,以世界银行的《贷款项目竞争性招标采购指南》和亚洲开发银行的《贷款采购准则》为指导原则,对承包商进行资格预审,并审批资格预审的结果,以确保参与投标的承包商有能力履行合同,提高贷款的使用效益,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因此,国际工程招投标资格预审所需提交的材料证明比我国详而周到,预审时间也明显比我国长。
1.2国际工程招标文件的内容、范围、深度与国内不同
国际工程招标中,投标人能得到的技术资料极为有限,大多数标书设计的深度均不能满足报价和施工的要求,并且缺乏足够的论证,不像国内招标文件一般均提供详尽的设计施工图纸和定额及价格资料等作为报价的基础。但国际工程招标文件一般均提供工程量清单及简要说明,为投标人提供统一的项目划分和工程量确定基础。
1.3国际工程与国内工程投标报价方式不同
国际工程的编标报价,受标书规定条件的严格约束。投标人不能随意增删,如投标人认为标书中的项目不全,只能把由此(即标书中未列项目)而发生的费用摊入标书规定的相应项目,标书中未列入的项目,除非有其他合同条款或国际惯例予以保护,咨询工程师是很难予以支付的。此外,国际工程报价方法是将某些间接费用和利润等合用一个估算的综合管理费分摊到各分项工程单价中,从而组成各分项工程的完整单价,然后将分项工程单价乘以工程量即为该分项工程的合价,所有分项工程合价汇总后即为该工程的单项工程的估价,目的是为了便于价款的结算。而国内报价方法基本上是在概预算定额基础上制定的,把各费用项目分别列出,单独报价,不存在费用分摊问题,且各种费用计算,都以政府颁布的统一定额及有关规定为依据,难以应用不平衡报价策略,灵活性小。
1.4国际工程与国内工程选择中标人的标准不同
在国际工程招标中,政府工程和民间工程选择中标人的标准不同。政府工程一般都选择报价最低的
投标人中标,前提是这个投标人实质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民间工程有很多选择中标人的标准:最低标、次低标、综合评分最高等,由业主确定采用哪一种标准。我国各地区在实际操作中,选择中标人的常用标准是综合评分最高,综合评分的因素包括:报价、投标人企业实力信誉、工期、质量、施工方案等。其中报价得分占有的权重比较高,评判报价优劣的标准是标底,与标底越接近的报价得分越高。
1.5国际工程与国内工程政府管理模式不同
在国际工程招投标中,有些国家会都根据资金来源和使用功能的不同把工程分为政府工程和民间工程。政府工程的招标必须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非常严格,往往选择评价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中标,采用政府工程的合同格式文本。而民间工程的招标,根据业主的意愿可以自由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邀请议标等形式。选择中标人的依据也可以由业主自行确定。可能是最低价,也可能是综合评议结果最好、甚至还可能仅仅是业主的好感。我国的招投标管理模式未明确区分政府工程和民间工程。在实际操作中各省市的政府管理部门往往不分投资来源和使用功能,要求所有的工程项目采用相同的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和授标原则。
2我国招标投标制的改进
2.1严格区分政府工程和民间工程的管理
通过上面对国内、国际招投标在政府管理模式上差异的分析可知,国际上,政府工程和民间工程招投标模式不同,而我国却并未明确区分。显然,我国的招投标的政府管理模式是需要改进的。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的管理,对使用国家资金和纳税人的钱投资的工程要严管,管到位;而对非政府投资工程,要尊重投资人的权利,节约政府行政资源,在管理中依法抓住关键问题即可,必须有别于对政府投资工程的管理。
2.2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方式
通过上面对国内、国际招投标在确定造价的依据上差异的分析可知,国家确定造价的依据正逐渐由以前的定额计价方式转变为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行,真正把竞争机制引入到建筑市场中来。
在招投标过程中,招标方按照《计价规范》编制工程量清单;投标方按照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以人工、材料和机械的市场价格为计价依据,以企业自身的管理和技术水平确定管理费、利润和措施费,真正做到了企业自主报价,既保证了价格的合理性,也保证了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得以贯彻。
在定额计价模式下,量价合一,基本上所有风险由投标方独自承担,标底和中标价格不能反映出真实的工程造价。而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下,量价分离,招标人承担工程量的风险,投标人报价承担价的风险。招投标双方风险共担,体现了合同法中合同双方平等的原则。
2.3评标时淡化标底作用
国际工程招标实行的是无标底招标,而国内工程招标一般都设置标底。标底在本质上是计划经济的产物,近年来,国内关于在评标时是否应该设置标底的争论越来越多。标底是由业主或业主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作为评标时判断投标报价是否合理的主要依据。业主编制标底时较难考虑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对造价的影响,对工程成本的预测主要依靠定额、取费文件,容易与市场造价水平脱节。
2.4应大力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通过上面对国内、国际招投标在中标原则上差异的分析可知,我国目前的评标方法主要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且综合评估法应用最广泛,而国际上通行的评标方法却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鉴于我国加入WTO的过渡期即将结束,国内建筑市场将成为国际市场的一部分,为了有利于与国际惯例接轨,使我国建筑企业加快融人国际大市场的步伐,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应成为今后重点研究和应用的对象。
3结束语
国际工程招投标已经有200多年的历史,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体系,而国内工程的招投标与其仍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在加入WTO后,国内市场将国际化,国际市场将国内化,国内的承包商只有熟悉和掌握国际工程招投标的习惯做法,使自己的招投标方式与国际接轨,认真做好投标的各项工作,树立风险意识,才能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获取项目并获得良好经济效益。总之,我们还可以充分借鉴许多发达国家的招投标制度来增强自身的竞争力,积极参与国际分工,在国际舞台上争取到我国国际工程承包事业应占的份额。
参考文献:
[1]朱永祥,陈茂明.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M].武汉: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2004。
1改革的原则及思路
1.1改革的基本原则
改革当前我国公共工程招投标监管机制,必须从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入手,充分借鉴国外先进做法,总结我国部分省市的改革经验,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监管机制、制度和相关工作机构,打造市场平台,规范监管程序,细化监管内容,完善服务功能,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监管和服务两方面职能。
(1)国外经验与我国实际相结合的原则。工程招投标在发达国家实行较早,政府对招投标的监管经验也相对成熟,有很多值得我们借鉴之处。但在不同的政治体制和文化背景下,照搬国外经验肯定行不通。并且我国工程招投标也具有了一定的市场化程度,有些省市已经探索出了一些新的有效的监管模式和经验。所以,我们既要与国际惯例接轨,借鉴国外监管经验,也要密切结合本国实际,充分考虑到我们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
(2)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公”原则是招投标制度的核心内容,也是招投标监管机制改革的基本原则。让所有招投标活动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进行,杜绝“暗箱操作”,给投标人公平竞争的机会,保证评标过程和结果的公平公正,是建立科学有效的招投标监管机制的基本要求。
(3)法制化和制度化原则。法制先行、制度先行是工程招投标监管机制的重要原则。实践证明,“人治”化管理低效且容易导致管理的混乱。在公共工程招投标监管改革中,必须坚持法制化和制度化原则,建立一整套法律框架和制度规范来约束招投标各方主体,把整个招投标活动包括组织、程序、监督、惩戒等每一个环节纳入到法定程序中来,以此保证招投标活动的有序进行和市场监管的有效性。
(4)监管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摒弃政府部门“重监管、轻服务”的弊端,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在改革监管机制、强化监管措施的同时,努力构造硬件齐全、功能完善、服务到位的公共工程招投标交易服务平台,为工程招投标各方交易主体提供优质服务。
1.2改革的基本思路
针对当前我国公共工程招投标监管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结合上述基本原则,本研究主要提出公共工程招投标监管改革的5个基本思路:
(1)完善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政府工程招投标实施有效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当前,《招标投标法》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与《政府采购法》之间也有诸多矛盾,这都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修订,从而为推进机制改革提供法律依据,让改革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进行。
(2)组建专门招投标监管机构。首先要解决机构职能交叉、政出多门的问题,建立起有权威的领导组织和综合监管机构。在目前法律框架下,组建由各有关部门参加的招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综合监管机构。从客观上加强政府对招标投标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从综合上加强对招投标市场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从组织体系上打破部门分割、行业垄断、地区封锁。
(3)建立统一的招投标平台。在积极推动监管体制改革的同时,尽快建立统一的招投标平台,将部门的招投标和交易活动从原主管部门中剥离出来,整合建立统一的招投标中心平台,实现监、管、办“三分离”和交易场所、信息服务、交易规则、运作程序、专家评委库的五统一”。
(4)推行全过程电子监察。利用高科技手段,借助工程建设有形市场平台,建立电子监察网络系统,对招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的电子监察和跟踪管理。
(5)加强中介机构管理。加强招标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其市场行为完善评标专家信息管理系统,建立评标专家信用体系和评价体系,依法严格规范评标专家的行为。
2改革的对策和建议
按照公共工程招投标监管机制改革的原则和思路,提出以下监管机制改革的对策和建议:
2.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招投标制度是规范工程建设市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遏制行为的重要手段,这项制度实施的效果如何,首先取决于是否建立了科学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针对现有法律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下列设想:
(1)进一步明确界定《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在公共工程交易方式选择中的“模糊”条款,己经在实际工作中造成诸多影响和问题,必须通过修订法律条款、出台实施细则等方式,进一步明确界定其适用范围和监管主体,从源头上解决两部法律及其部门规章之间存在的矛盾和冲突。笔者认为,只要涉及公共工程招标投标,应适用于《招标投标法》,按照工程项目实际情况,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市场竞争,而不应适用《政府采购法》,更不能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等方式进行交易。
(2)修订完善《招投标法》相关条款。近年来,我国工程建设行业飞速发展,而《招标投标法》制订时间较长,且一直没有出台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一些条款本身就存在漏洞,时间一长,这些漏洞日趋明显,很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让一些违法违规行为日趋隐蔽,甚至披上合法外衣,增加了监管的难度。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从源头上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一是增加或完善约束招标人行为的条款。招标人在招投标市场主体中占据主动地位,很多违法违规行为源于招标人对招标活动的操控,必须进一步规范招标人行为,通过增加法律条款,如细化标段划分标准、规范投标条件限制和招标文件管理等措施,强化对招标人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二是完善政府监管职能和监督机制。通过增设或完善条款,明确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招投标的监管职能和监督机制。如增加“统一监管、综合监管”的相关条款,明确政府综合监管部门的设置和职能、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关系等。另外,对公共工程和私人工程实施分类监管,着重加强对公共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三是明确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日本相关法律不仅明确国家、特殊法人、地方公共团体以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在公共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责任和义务,更重要的是,日本法律的规定不是仅仅停留在法人或部门的责任上,而是直接将责任规定到有关责任人员身上,强调追究个人的责任。这一点值得我们借鉴,必须进一步明确落实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尤其要明确界定违法违规行为的等次和处罚的标准,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
(3)制定实施细则等补充性法规。2009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己经对《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两部法律的实施细则征求了意见,但尚未正式出台。通过前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制定实施细则非常必要,必须在完善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订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尤其是针对法律条款中界定相对模糊的环节,及时制定补充性法规,才能有效弥补法律的不足,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出台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
(4)清理规范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由于国有投资项目工程涉及很多行业,而各行业又有不同的管理部门,这样使得大量不同行业管理部门出台了规章与规范性文件,中央与地方多层的立法也是造成其中混论重要的原因。必须在完善国家立法的基础上,对工程招投标相关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进行清理,由法制部门对“政出多门”甚至“相互打架”的部门规章进行统一修订,由地方政府对与“上位法”不符甚至相悖的地方法规进行清理完善,整合立法资源,解决内部冲突,构建统一规范的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
2.2改革监管机制和机构
公共工程招投标监管机制改革,最根本的目标是消除“分头监管和同体监督”,实现“综合监管与部门管理相结合”、“监管办三分离”和“统一监管机构,统一服务平台,统一信息公开、统一流程运作、统一服务标准的‘五统一’”。
(1)成立综合监管机构。将监督部门和管理部门分设,由政府直接组建招投标综合监管机构(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其性质应是融合政府综合管理部门(如发改委)、行政监察机关(监察局)及其他监督部门(如审计局)等相关职能的专门招投标监管机构。主要职责为:制定招投标综合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处理各类招投标交易活动中出现的争议和矛盾;指导协调各级工程建设有形市场建设和管理运行工作;负责招投标业务综合分析和统计;对招投标工作中重大问题进行调研,提出政策性建议;建立并管理地区综合性评标专家总库,指导各地、各行业建立专家子库等;处理与招投标行为有关的举报、投诉调查和处理等。新的综合监管机构应由政府直接组建,不隶属于任何行政主管部门,其性质应为行政机关,不应为事业单位,以此保证监管机构的权威性。
(2)实现监管分离。新的综合监管机构不对具体招投标行为进行管理,主要立足于“综合监督、总体协调、政策研究”,指导、协调并监督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对行业内具体招投标业务实施管理和执法,对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实现监督权与管理权分离。为保证综合监督机构职能不与行政主管部门职能重叠或冲突,新的监管机构可设3个部门:综合办公室、执法检查办公室、投诉查处办公室。综合办公室负责政策研究、综合调研、业务指导、统计分析等工作。执法检查办公室负责对行政主管部门贯彻法律法规及履行招投标管理职责情况、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处罚落实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办公室负责受理群众对招投标活动的举报投诉,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3)建立统一服务平台。2009年7月,中办、国办在《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按照政府建立、规范管理、公共服务、公平交易的原则,坚持政事分开、政企分开,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整合和利用好各类有形建筑和建设市场资源,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为工程交易提供场所,为交易各方提供服务,为信息提供平台,为政府监管提供条件。按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要实行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由此可见,建立统一的招投标平台(或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大势所趋,也是必然方向。要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将原本分散在各部门的房建市政、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工程尤其是公共工程的招投标活动统一纳入市场进行公开交易,防止暗箱操作。统一平台应由政府或政府指定的综合监管机构组建,不隶属于任何行政主管部门,从而真正实现“监督、管理、运作的三分离”。其主要职能是:为各类招投标活动提供信息、投标报名、开标及评标场所、设施设备和其他服务;核验招投标项目相关手续及市场主体、中介机构资格;协助监管部门监督市场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定情况,维护市场秩序;负责招投标活动的统计、分析、评估及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立档等。
2.3推行全过程电子监察
工程招投标涉及环节多,仅靠人力监督,费时费力,且效果不佳,必须积极改进监督手段,充分利用高科技网络技术,依托统一的招投标平台,开发应用电子监察系统,围绕工程招投标的关键环节设定监察点和相关指标,通过网络技术对业务系统信息进行数据采集和监督,实现电子实时监督和交易前中后全过程监督,有效解决招投标环节多工作量大、人手少、监督不到位等问题,防止暗箱操作和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
2.4推行网上远程评标
针对目前围标串标现象严重及评标专家人数欠缺、素质良荞不齐、易发腐败行为等诸多问题,建议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网上远程评标系统,以标书电子化、评委异地化、评标远程化、监察实时化和管理网络化为主要内容,实行“评标专家异地评标,监管部门网上监督”。网上远程评标由异地评标专家在异地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审评,将招标人、投标人和评标专家三方进行地域上的格式,从而使招标人、投标人无法再评标前或评标过程对评标专家施以影响,有效防止招标人、投标人和评标专家之间的串通。
以公共工程为主,明确网上远程评标的相关范围和标准,凡进入范围的,必须跨市或跨省使用网上远程评标。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加强对网上远程评标各方主体的监督,无论本地项目还是异地项目,必须有专人实施现场监管,确认评标专家身份,协助评标专家登录评标系统。招投标监管部门和有形市场设立专门远程评标管理岗位,指定专人负责远程评标工作的管理、协调和相关系统的数据录入、操作、维护等工作。重点加强异地评标专家工作质量的考核,对评标专家实行一标一考核,杜绝评标时间过短、评标差异过大、工作态度不认真等现象。
2.4加强机构监管
工程招标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专业性、技术性强。对缺乏招标能力的单位,必须要求中介机构招标。近几年,中介机构发展较快,但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出现的问题也比较多。必须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进一步规范招标市场行为,加强招标机构监管,实现招标机构的依法健康有序发展。
(l)严格市场准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招标机构资格市场准入,严格实行招标资格认定,对招标机构申请资格的,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各方面专家认真评审,严格把关。一方面,要让具备条件的机构能够顺利进入市场,另一方面,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卡住,不能开口子。另外,为防止招标机构过多过滥,有关部门应按照“稳步发展、适度竞争”的原则,对招标机构数量进行适当控制,使其发展速度、规模与市场需求相适应。要按照《招投标法》的要求,对挂靠各种行政机关的中介机构责令限期脱钩,对明脱暗不脱的中介机构进行严厉制裁,充分体现《招投标法》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加强市场行为管理。严厉打击挂靠、出让资格,通过采用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违法方式操纵招标结果,违反规定将服务费转嫁给投标人或者中标人,以及以赢利为目的高价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等行为。对上述行为,经查证核实的,除依法对招标机构进行处理外,还应当将负有直接和相关责任的专职人员清出招标机构。
(3)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工程招标投标协会的作用,建立和完善工程招标投标行业自律机制,规范和约束工程招标机构的行为,引导招标机构诚信经营,维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秩序,促进招投标协会的自主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
(4)严格“市场退出”制度。通过严格的资质管理和全过程监督,对那些严重违法违规、后果恶劣且屡教不改的招标机构,坚决取消其资格,迫使其退出招标市场。
参考文献:
Abstract: in order to perfect the bidding system, it is in order to better service for the bidding work, therefore, the acting the bidding work of personnel to be in today the fierce competition in the market, with the lowest bid to offer, its are in our country should be familiar with the public bidding system, constantly improve their bidding strategies and skills, be familiar with master the method of using quotation, can finish in the new situation, the bidding work of agency. This paper first on the current building project bidding procedures discussed, then points out that the current bidding system the existence of the problem, and the analysis of its future development direction of reform, and discusses how to do the bidding work of the key points.
Keywords: bid/bidding documents, engineering, problem
中图分类号:K826.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建筑工程的招投标体制常见问题
1.1评标方法中的合理低价法结果不尽合理
在一般情况下,评标委员会一般情况下都会选择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其推荐的中标单位。但由于目前我国各施工企业中项目成本核算的做法近乎空白,且未能像发达国家那样有行业协会定期选择典型工程进行成本分析后向社会公布。因此,专家在评审某投标单位的报价过程中,很难准确的估计投标人的建设成本,更无法确定其是否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进而导致其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控制。
1.2评标方法中的综合评价法容易暗箱操作
综合评价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评标专家组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和量化打分,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评标方法。但由于该方法除了报价这一客观因素外,其他标准均受个人主观判断影响,一旦专家评委和业主对某投标单位有倾向性,这就容易造成暗箱操作,有可能滋生腐败。另外,在竞争对手众多的情况下,通过几家投标单位串标、联合保标(几家投标单位为一家投标单位陪标)等形式,不仅可以控制上抬或下压中标价,并且随着串标、陪标家数的增加,其标价的准确度也就相应增加。因此串标、联合保标的现象也常有发生。
1.3 不正当竞争
由于国内评审时间和专业能力不足等原因,使之投标人的不平衡报价未予澄清,导致出现不正当竞争。不平衡报价,是指在总标价固定不变的前提下,相对于正常水平下,投标人通过策略提高某些可能增多的分项工程单价,同时降低某些可能减少的分项工程单价,从而达到增收创立的目的。目前,这种报价方法在国际工程招投标中使用非常广泛,但国内的评审过程中,由于专家评审时间不足,专业能力不够等多方面的原因,投标人的不平衡报价往往不能被发现,则就极易出现不平衡报价未加予澄清,即属不正当竞争。
1.4 现行的评标方法和标准无法判别交易双方提供信息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由于受专业信息和评审专业能力的限制,在评标过程中可能出现信息资源互不对称,而双方都无法识别。如招标人的资信投标人难以获得,投标人的施工组织方案和管理水平,仅由书面资料和几次交流难以摸清底细。
二、建筑工程的招投标体制的完善措施
2.1 建立完善建筑市场,加快工程招投标管理
这是改革工程造价体制和评标方法的一项重要任务。建立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可促进建设工程项目公开、公平、公正交易,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有利于扩大招标投标覆盖面。且由于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是建筑市场管理的中心,也是建筑市场主要机构之一,肩负着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任务,直接起到对建筑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龙头作用。因此,在建立完善建筑市场的同时,加快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可提高评标工作的质量,使评标定标更加科学、合理,不断增强市场主体对有形市场的信任感。
2.2 加强评标方法和标准的信息化管理
信息化快速发展的时代,要使建筑工程评标方法更为规范化,则应加强其自身的信息化和企业信誉及资信的管理,使之能够及时了解招投标双方的有关信息,同时还应加强其法律化管理和合同管理,使得评标过程能依法行事并能按约定严格履行承诺。
2.3 与现行的招标方法相比,工程量清单招标是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势在必行的发展方向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符合我国当前工程造价体制改革“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的原则,其为将工程价格的决定权逐步交给施工企业、交给建筑市场,直至最后全面放开,并最终通过市场来配置资源,决定工程价格。通过工程量清单招标,有利于将工程的“质”与“量”紧密结合起来;有利于实现风险的合理分担;有利于节省时间,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劳动;有利于标底的管理与控制;有利于公平竞争,实现优胜劣汰。
2.4 合理的招标程序
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时,其招标工作程序为:在招投标准备阶段,招标人首先应聘请估价人员编制工程量清单。而估价人员要根据工程的特点以及招标文件的要求,依照图纸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并提出具体的质量要求。清单的内容应依据设计深度、质量要求以及便于计量的原则进行编制。另外,工程量清单编制完成后,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随招标文件分发给各投标人;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可对工程量进行简单地复核,如果没有发现大的错误,即可考虑方方面面的与工程有关的因素进行报价;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误差较大,可以要求招标人进行澄清,但投标人不得擅自变动工程量。
三、结束语
目前,我国的建筑工程招投标制度逐渐趋于成熟并得到广泛使用,但也由此显露出了过去建筑工程招投标制度中所存在的一些弊端,因此,为了能不断丰富和完善我国现行的招投标制度,使我国的招投标制度更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则应完善我国的建筑市场,提高招投标的管理水平;应建立和完善评标方法和标准的信息化工作;加强工程量清单在招投标制度中的实现等。
【参考文献】
水利工程作为我国基础建设的重要一节,这几年国家对水利工程的重视,加大了对水利工程的投资,这也使我国水利工程的招标投标的竞争愈发激烈。为了避免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我国对于水利工程的招投标工作都是面向全国公开进行的。为了能让水利工程的招标投标的工作能够更科学、更规范的进行,水利部门为了保证工程治疗,减少工程造价,同时也为了避免出现恶意竞争、地方保护、官员腐败等现象的出现,进行全方面的考虑之后,对水利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了改善。但是,现在我国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依然还有各种问题的出现,还是不能保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有效实行。所以,我们应该分析探讨影响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问题都有哪些,来寻找如何完善我国目前水利工程体制的办法,这会对我国水利工程的稳定发展有极大的帮助。
一、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的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为了适应现有的经济体系,在水利工程的项目建设中,在工程建设的程序中必然会实行招标投标工作。水利工程通过招标投标工作变的更加的规范、合法。通过大量的实践表明,工程建设实行招投标工作后。不仅能使工程的成本降低,而且还能提升工程质量以及建设速度,对水利工程的安全建设、提高质量、减少工期、增加效益等方面有着极大的帮助。投标招标工作能否有效地执行,对于能否使工程程序规范化、科学化、能够使水利工程建设良好的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水利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已经对水利工程招投标体制做出了一定的改善,但是依然有着一些问题出现,这些问题正制约着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的发展速度以及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有效执行。想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重视这些问题,并加以分析解决。如果对于这些问题不能加以解决,也难以保证水利工程的质量、工期以及安全性。
(一)招投标体制混乱
我国的管理体制是由多个行政部门负责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的。这样的管理方式,有利也有弊:有利之处就是在于不同部门对于本部门的管理方面有着专业性;而不利之处就是多部门管理难以整合,会出现许多矛盾以及问题,使基层单位迷茫不适应,也会有部门独大的现象出现。在部分地区和单位的工程招投标的过程中,由于严重缺乏建设资金,不能按照国家所预定好的定额来制定标底,使标底价严重低于最初所设定的批准额度。而在标底的制定中,随意编写、编制出完全没有参考价值的标底。而由于标底的制定较低,建筑单位的水平不够,这样对于水利工程的安全以及质量根本无法保证,这样的做法对于水利工程的建设有着不利的影响。
(二)暗箱操作
水利工程的投资规模逐渐加大,市场竞争也是越来越激烈,有的人被利益所诱惑,采用各种违规手段来竞争标书,这种恶意竞争是不利于保证水利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的。在水利工程的招投标工作中有着明标暗定这种情况,一些单位在招投标工作进行时,在明里招标,在私底下却已经暗暗定标。正常的水利工程招投标规范中,应该按照已定的程序进行发招标公告,最后一直到评标结束,应按照投标单位的得分来进行排名,中标者应选择得分最高的投标单位。但是有的企业在评标的过程中或者评分过程中就开始做手脚,要么就是对已经暗中指定的单位泄露标底,来让其中标。还有一些单位因为自身水平不足,但是为了能够顺利中标,就通过其他的途径让其他的建筑单位来进行陪标操作,而作为陪标的单位利用各种手段来让请其作为陪标的建筑单位中标。有的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进行时,负责管理招投标的部门不能尽到责任,为了能使制定建筑单位顺利中标,主管部门便不按照正常程序来招标,而会违反规定暗中操作招标。
(三)投标人资格审查力度不足
由于现在的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中,往往都只注重投标单位的投标价格,很少有人会注重投标单位有否有投标的资格和能力。而由于现在水利部门对于投标单位的资格监督不够到位,并没有按照规定排除不合格的投标人,同时也没有对于投标人的制约以及相应的惩罚措施,所以便出现了无理由投标、串标、抬标的现象。而没有相对应的法律法规更是导致这种现象的出现。
三、水利工程投招标问题的解决办法
(一)建立完善的招投标管理体制
应根据我国国情,创立相适合而且高效率的水利工程管理部门,将水利工程的招投标行为都交由这个部门来进行管理。对于水利工程的基础建设项目都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全方面公开的招标,确保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对于不按照规定进行自行招标等形式的工程,禁止其开工。而管理部门应对工程的难点、工期以及质量要求编制在招标文件中,用以确定双方所要承担的责任。招标工作要禁止出现地区封锁以及垄断的行为出现,要采用公告制度,实行全透明的招投标工作,禁止任何单位以及个人影响或者限制招标公告的正常。
(二)提高参与人数
投标者必须要支付一定的利益才能进行串标及陪标等违规操作。管理部门可以降低标书的价格,使通过投标预审的单位增多,已达到增加参与投标评分的人数的目的。如果符合投标条件的人数不够,可以降低部分招投标条件,以便增加符合要求的投标人,这样可以增加投标人进行串标、陪标所需要的成本,减少串标、陪标的现象出现。
(三)加强对投标单位资质的审核
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以及招标文件中所提要求,加强对投标单位资质的审查,要严格按照国家法规审核投标单位的资质,要审核投标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本项目要求资质是否达到,企业现状如何,履行约定情况怎么样,本工程负责人的资历是否符合标准,以上几点都是审核投标单位资质的主要内容。要坚决禁止地方保护以及虚报资质这些问题的出现。
结语:
对于目前我国水利工程出现的问题,我们应该加强对于水利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审查和监督,招投标工作应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在获得投标信息的时候,对所有投标单位以及个人都要平等对待,通过加强投标单位之间的相互竞争,选择适合的施工单位以达到降低工程成本、提高工程的质量的目的。同时,要在招投标工作进行时,加强其监管力度,规范整个水利工程的招投标工作体制。
参考文献:
一、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所存在的不足
对于建筑工程管理体制而言,建筑工程的招投标制度是当下改革中重要的一项。由于公路工程建设在市场上超出了需要,如此我国目前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实际过程中就出现了恶意投标的竞争,招投标中主要出现在资格审查、评标办法、评标制度的问题上,下面就具体对这三点问题进行分析。
(1)资格审查。当前在实行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时候,资格审查主要有两个方面问题:一是资格预审的时候较模糊,二是业利较大,欠缺监督管理。在招标中资格审查有一定的标准,由此企业在进行投标报名资格审查的时候,就得依照这个标准,然而在标准中还是有部分业主是根据自己的需要来拟定的。如此,要是投标报名的企业和业主有关系,以此这个企业中标可能性就很大。此外,在招投标中还有企业相互串标,损害发标人的利益,同时还有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串通造成围标的现象发生,这样的情况当前还没有相关机构建立实行查处。
(2)评标办法。当前我国评标办法主要是有三个办法组成,则有综合评估法、经过评审的最低价法及法律允许的其它评标办法,然而在评标过程中经评审的最低价法是最常见的。这个办法是通过在全部的报价中,把高于最高限价的报价减掉,然后在把比成本还低的价格减掉,最后,以剩下的所有报价平均值为准,降低几个百分点就可以了。它主要存在三个问题:
在评标的过程中要减掉比成本还低的最低报价,然而因为每家企业的成本都不是一个标准,由此就没有办法保证报价中“最低”是多少才算较合理。在取剩下有效报价的平均值时,要把几个百分点往下调整,然而要降低几个百分点才算是合理之中,才算有科学依据呢?况且是由业主决定的这个几个百分点,如此就特别容易产生腐败的现象,从而国家投资成本就白费,而且对工程建设的发展也没有帮助。在招标中企业就更容易出现串标和围标。
(3)评标制度。商务标即是经济标,它的报价中所包含的对每一个子项目的工程量综合清单单价的报价合理性分析和编制说明及费用对策。商务标评标主要是看报价是不是在有效报价领域之内,再根据标准来审查和计算得分。技术标主要是工程项目所有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其中包含有实行计划、技术方案和产品技术资料等。在评技术标的时候需要专业评审人员对投标人的技术经验和实力进行评价打分,根据分数的高低来排名次。然而这两种评估方式都有人为主观元素,由此就出现很多的问题。
投标中评委领导组和评委的权利太大。由于投标企业有没有中标关键在这些人决定,因此背后交易就比较多,从而就形成了腐败的现象发生。评标的过程与内容过于单一。在评标的时候,之所以无法确保各个投标人的利益,是因为评标中评审人员只是通过图纸设计、投标书有没有影响投标文件和有没有项目漏掉实行评审打分。
二、控制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成本价的方法
之所以在投标的过程中每个企业的报价不一样,是因为依据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成本价从工程造价理论而言是企业的个别成本,则企业成本主要决定于企业的技术装备和工人的个人素质及经营管理水平等原因,因此企业的不同就有公路工程项目施工成本的不一样,也就有报价的不同。不过,最低的报价是不可以比企业的成本价还要低的,不然就会形成恶性压价的竞争,这是属于违法行为。以此,就得通过控制招投标成本价的来解决这个问题。
(一)拟定公路工程造价理论和法律依据
目前,对于工程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我国已经拟定了很多,然而由于我国很多施工单位对法律这方面意识不够强,导致了许多与国际投标有关的项目都失败而归。如此,强化施工单位的法律知识,拟定统一的公路工程造价理论与法律依据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统一企业定额格式或模板
企业定额定义是施工企业根据企业本身的管理水平和技术装备,编制施工整个过程需要的人工、机械设备和施工所需材料的数量。企业定额不仅反映了工程本身和施工损耗的数量关系,同时还表现企业施工能力。然而,当前有很多的施工企业都还没有自己的企业定额,都是依照国家拟定的预算定额来成为施工管理、计算造价成本与材料分许的依据。
我国为了处理这个问题,还是首次对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成本价提出控制的对策,就是让施工企业按照自己的经营经验和管理水平,并对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成本价的企业定额的模板抑或格式来科学合理的统一规定,由此就能帮助工程项目的优质管理奠定坚固的基础。
(三)开展财务决策
在企业实行施工与财务管理中,财务决策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对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成本价进行控制的时候,要想为企业招投标报价提供决策的根据,那么就需要开展财务决策,它除了能为施工单位提供资金动态有用的信息以外,还可以为施工单位密切注视市场上的变化。因此,在实行招投标报价的时候,要想施工企业中标和赢利有保障,及保证工程造价科学的合理,那么这就需要积极主动的开展财务决策。
(四)实施限额设计
什么是限额设计?是指按照批示的设计任务书与投资初步估算控制实行的初步设计,并根据这个初步设计大概估算控制施工图纸的设计。限额设计为了满足技术要求的设计而依照造价或投资的限额。在控制公路工程项目投资系统中限额设计是个很重要的环节,因此要想对设计规模、深度、标准、投资额与工程数量等方面进行实效控制,那么在投标报价的过程中,一定要实施限额设计。
一、建筑工程招标方式的发展
第一阶段:招标投标制度初步建立。八十年代,我国招标投标经历了试行——推广——兴起的发展过程,招标投标主要侧重在宣传和实践,还处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种探索。
第二阶段:招标投标制度规范发展。九十年代初期到中后期,全国各地普遍加强对招标投标的管理和规范工作,也相继出台一系列法规和规章,招标方式已经从以议标为主转变到以邀请招标为主,这一阶段是我国招标投标发展史上最重要的阶段,招标投标制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全国的招标投标管理体系基本形成,为完善我国的招标投标制度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第三阶段:招标投标制度不断完善。随着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全国各地开始推行建设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招标投标法》根据我国投资主体的特点已明确规定我国的招标方式不再包括议标方式,这是个重大的转变,它标志着我国的招标投标的发展进入了全新的历史阶段。
二、建筑工程招投标中的不规范行为
(一)投标者之间的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中标;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二)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进行相互勾结,实施排挤竞争对手的不公平竞争的行为: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换报价;招标者向投标者泄漏标底;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决定取舍。
(三)其它不规范行为:招标单位应该公开招标的不发招标公告,实属邀请招标;投标单位再邀请几个投标单位投标,俗称陪标。
三、建筑工程招投标中的不规范行为防范措施
(一) 加快立法进度,执法力度
招标投标是一个竞争过程,应当有严格的规范,保证它是公开进行的,公平合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就是实行招标投标的具体规范,它作为招投标领域的基本法,使招投标管理部门有法可依,招投标活动有法可循。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按照我国的法律原则,还应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具体说来:
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建立思想防线,使人不想违法。要大力开展招标投标法规的宣传,教育招标投标双方及中介组织、行政监督机关工作人员自觉学法、自觉守法; 2、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建立机制防线,使人不能违法;3、加大打击力度,建立惩戒防线,使人不敢违法。各级检察机关应充分履行惩治犯罪的职能作用,努力提高对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的侦查水平和公诉水平通过加快立法,加大执法力度,狠狠打击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者该绳之以法的决不心慈手软,姑息迁就。
(二)发挥管理机构宏观管理职能
《招标投标法》第7条中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保护正当竞争,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通过建设项目报建、建设单位资质审查、以及对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可以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职能,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才能真正保证工程建设效益,杜绝不规范行为。
(三)规范招标投标程序,杜绝串标行为
在招标投标的整个程序中,通过资格审查和评标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1、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是主要审查有兴趣投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具有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可以同时审查投标单位的业绩、信誉、投标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评标。在招 标文件中就已经对评标的相关事宜进行了规定,比如规定了工程计价类别,这就为评标过程中对投标单位的投标价格的比较提供了统一的口径,使得投标文件具有价格上的可比性。在开标的过程中明确宣布了评标的原则和方法,同时公开唱标,有了这样一个过程,在评标结果不合理的情况下,为提出质疑的单位提供了依据,可以有理有据地说明是否存在
内定中标者等行为存在。对有标底评标的,要求标底绝对保密,以此可以防止招标人有意泄露标底等行为的发生。为了保证评标的公开、公正和最终获得最佳的投标,《招标投标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同时,以上提出的解决招标投标中不规范行为出现的方法应该同时进行,在完善法律的同时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在实际操作中完善评标方法和规则。只有相互促进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四、结语
实行工程招标投标的目的是为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公开、公正。不规范行为的存在显然违背了这一目的,因此必须对其表现形式有深刻的认识,在实施招标投标过程中,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政府监督管理的职能,同时规范招标程序,建立有效的各种监控机制,以防止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规范和作弊行为,严把招标评标关,目的是防止各种工程出现重大安全隐患,确保工程建设优质长效安全。
在工程建设的招投标工作中,编制标底不仅能够为工程的评标和定标提供重要的依据,同时也是招投标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招投标的整体工作来计,编制标底的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且具有较强的保密性。因此,编制标底的工作通常是由招标单位委托具有相应的造价资质的机构来完成,并且编制的标底要体现工程预期价格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从而使标底能够在工程招投标的过程中发挥出重要的作用。
1 标底编制的重要作用
标底的编制体现了招标工程在建设中所需的资金额度,以明确招标单位 在财务上应承担的义务。根据有关规定,工程招投标的标底编制需要在工程预概算之内,或者是在修正概算以内,以便为招标单位提供控制造价的依据,并且评判参与投标单位在报价方面是否合理。通过标底的编制,建筑企业能充分的掌握工程造价控制的主动权,而且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工程的成本投入。由于标底被作为评标和定标的重要依据,因此,标底的编制也要具有合理性、可靠性[1]。只有科学合理的标底,才能为企业在选择优秀的施工单位的问题上提供有效依据。
招投标是一种竞争机制,它体现了在建筑行业中的优胜劣汰和公平公正的竞争。科学合理的标底编制,是从工程建设的实际出发,将投标的标准展现给各个参与投标的企业面前,使这些企业能够凭借自身的优势竞标成功,并使自身的经济利益最大化。因此,标底的编制是否合理对于招投标工作来讲具有重要的作用。
2 标底编制所遵循的原则
2.1 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
由于标底是招标单位用来衡量投标单位报价的重要依据,所以在标底的编制中,一定要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工程招投标中,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在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之间表现的各不相同。招标单位期望以最少的投入,获取最大的回报,使工程不仅能按期完成,还要保证工程的质量。然而投标单位则期望通过较少的投入,来获取较多的经济效益,可见这两者之间的要求在标底编制中是矛盾的。这也是考验负责标底编制的工程造价人员职业道德的素养,他们在编制标底的时候,一定要保持客观、公正的职业立场,充分考虑招投标双方单位的经济利益,使标底的编制更具客观性和公正性,从而使标底在招投标中发挥出重要的作用[2]。
2.2 遵循量准价实的原则
在工程造价人员编制标底的过程中,常常受设计图纸的限制,在计算工程量方面往往不够准确,使得在施工中所选用的设备以及材料的价格不够合理,影响了标底编制的合理性和可靠性。所以,在工程项目的设计阶段,要明确要求设计人员对工程所用材料的用量和标准进行交底,以及对设备的选型进行说明,使标底编制能够有据可依,同时负责标底编制的人员也要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避免技术和经济效益出现脱节现象,符合市场的实际变化,从而使标底编制在遵循“量准价实”的原则上,实现其重要的作用。
3 标底编制的依据和方法
3.1 标底编制的依据[3]
(1)招标文件。标底是衡量投标单位价格的标准,为了保证标底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必须严格遵守招标文件中所提供的各项资料,并且还要及时的将在招标期间对招标文件所做出的修改内容列入标底编制的参考范围内,以便宜为标底的编制提供更可靠的依据。
(2)人工、材料和机械的市场价格。在编制标底时,对于人工、材料和机械等费用要参照国家所规定的计价标准以及当地市场的实际价格标准来计算,确保人工、材料和机械的价格与市场实际的价格保持一致,避免出现严重偏差,而影响工程造价。
(3)施工组织方案。在编制标底的过程中,会发现有很多内容是和施工组织方案密切相关的,只有在确定了有效的施工组织方案设计后,才能切实的促进标底编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4)概、预算定额。概、预算定额是经由国家或者各地区通过对专业和地区特点的了解,根据合理的施工组织以及一般施工条件所编制的统一的定额标准,具有一定的法定性。编制的标底要想达到控制企业投资额和为招标工程定价的目的,就要以国家规定的概、预算定额作为标底编制的依据。
3.2 标底编制所用的方法
(1)以平方米造价包干为基础的标底。当住宅工程采用标准图、批量建设时, 可用以平方米包干为基础的标底, 这种平方米包干为基础的标底, 其价格由编制单位根据标准图测算工程量、依据有关计价办法编制出标准住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 在具体工程招标时, 结合实际装修, 室内设备的配备情况, 调整平方米造价。另外,它因为地基的情况不同,一般在士0以上采用平方米造价包干,而基础部分按施工图纸单独计算,然后合在一起构成完整的标底。
这种以平方米造价包干为基础的标底编制方法,工程量计算比较简单,但是被限定在必须采用标准图进行施工,而且在制定平方米包干时,事先也必须做详细的工程量计算工作,因而一般不是普遍使用。
(2)用单价法编制标底。所谓单价法,就是在设计图纸的基础上,用事先编制好的各个工程的分项单位估价表来编制施工预算的方法。通过计算出各不同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并在与之相应的单价上通过相乘和汇总,得出一个有关人工费用、材料费用以及其它各项费用的总和,与此同时,再与工程建设所产生的其它直接或间接的费用、现场费用等等费用相加,就可以得出单位工程的标底造价。利用单价法来编制标底的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要对工程的资料进行全面的搜集,例如:设计施工的图纸以及相应的取费标准等等,利用这些资料所提供的数据来编制标底;
第二步,加深对施工图纸以及定额的了解,从而在编制标底时能够游刃有余;
第三步,正确的计算工程量。工程量的计算被作为整个工程预算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环节之一,它不仅影响着工程预算的及时性,而且还影响着工程造价的准确性。所以,必须加强对工程量的计算,以保证工程预算的可靠性。
由于单价法具有计算简便、工作量不是很大的优点,更重要的是它的编制速度比较快,便于造价部门进行管理,因此在编制施工图预算中被广泛使用。但是由于在单价法中所采用的是事物编制好的而且是统一的单位估价表,这难免会影响编制的价格水平,特别是在市场价格波动比较大的市场环境下,利用单价法所得到的计算结果更容易与实际价格水平出现偏差。
(3)用实物法编制标底。实物法也是在施工图纸的基础上,计算各分项的工程量,套用预算的人工和材料、机械等费用的定额,然后再乘以市场实际的人工、材料和机械等费用的单价,求出人工、材料以及机械等费用的汇总,从而得到工程的直接费用,再按规定来计算其它间接费用,并使各项费用进行汇总,最后得出工程的预算造价。在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下,人工费用、材料费用等其它费用的变化不同程度的影响着工程的造价。实物法在标底编制中的使用,能够将市场实际的价格水平真实的反应出来,从而也保证了工程造价的准确性。
4 结束语:
在工程招投标的过程中,标底的编制往往影响着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准确性和可靠性。因此,在招投标中,要重视标底编制的工作,通过选择科学、有效的编制方法,编制出合理的标底,为工程在招投标中提供可靠的衡量标准,以推动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陆抗珍,吴莉莉.浅谈标底编制――百色副坝标底编制体会[J]. 水利水电工程造价, 2008(02).
[2]刘金梅.浅谈工程招投标标底的编制及对工程造价的影响[J]. 林业科技情报, 2003(12).
中图分类号:TU723.2
一九八四年首次以试点的形式建立建筑工程承发包招标投标制度,随着时代与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发展,招标投标制度与我国建筑行业发展密不可分,下面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进行探讨。
一、实施招标投标制度的意义
工程建设产品要与市场需求相适应,产品具有一定实用价值,以满足人们需求为中心,为社会的生产与发展提供了原动力,工程建设项目与其它产品具有相同的特点,都是需要支付与其同等的价值才能得到。完善的招标投标制度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市场风气与行为,根据消费者的需求量刺激市场竞争,对工程项目建设行业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招标投标制度的建立,建筑市场通过竞价的形式进行交易,实现产品价值。工程建设项目开展招投标活动时,会择优挑选承发包,以合适的价格获得最优的质量,有助于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与效率,缩短生产周期。因此,招标投标制度的建立对建筑行业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可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完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规范了建筑市场,调节市场价格机制,有效控制了工程造价,便于得到科学、合理的工程造价,承发商能获得满意的价格,节省了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的投入,优化各项生产要素,减少社会资源的损耗。不再受约束的工程项目承发商,可面向社会进行挑选,为供需双方提供了较大的价值空间,便于选择最优的承发商互利互惠。招标投标制度有利于规范市场不良现象,坚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和谐的招投标环境,为供需双方创造条件。
二、我国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情况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招标投标制度也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在一九八四年,由国家下达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相关规定,并且对其进行了倡导和推广,招标投标制度因而在我国得到大力发展。
一九九一年由国家建设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颁布了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其中明确的制定了承发包管理条款,其中与发包管理有关的规定是工程报价制度、招标制度等。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对建筑市场也作出相应的要求,根据施工合同书的实施有效缓解了建筑市场混乱的局面,同年颁发了工程合同管理文件。
一九九二年颁布了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为了健全建筑市场体制,面向群众征求改革意见,再次深化治理了建筑市场管理环境,并且明确指出招标投标制度规范建筑市场的作用,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将建筑市场的管制渗透到交易活动的每一环节,随后各地制定与补充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相关实施细则,我国招标投标制度逐渐完善。
一九九九年是我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出现最大转折的一年,改变了以往招标投标制度的合同订立环节,合同法的颁布对招标投标制度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同年正式确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在二零零零年正式实行,但此法主要是对建筑工程中发包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又因为受到改革开放的影响,此法采用了较多国际惯例、通用法则,给当时的招标投标体制带来了重大冲击。
2000年之后,我国招标投标制度逐渐走向成熟,陆续也对招标投标制度作出细化的补充。投标者资格预审作为招标的重点之一,由于评标委员出现较多人为因素的干扰,现行的评标办法比较不合理,二零零一年,国家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等七个部门联合发出公告将评标委员会、评标办法暂行的规定,提出了对低成本价标准、中标人确定条件、最低价中标的疑问,按照国际惯例的法则,首次申明了最低价中标的原则与标准,给当下实行的定额管理带来了巨大改变。同时国家建设部也随后颁布了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与示范文本等相关文件,尤其是对投标活动与承发包计价做出的调整,使其变得更加规范与合理。
在招标投标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我国联系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的规范和调整,由于我国实行的工程造价计价模式过于单一,在二零零三年颁布了相关计价规定,实现建筑工程计价模式的多样性发展,紧跟国际市场的潮流,促进了招标投标制度的发展。
四、招标投标制度的发展前景
招标投标制度是建筑行业逐渐发展中衍生出的一种法制体系,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形式面向社会选择合适的建设项目承发包,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优胜劣汰的方法择优挑选,实现工程质量与效率的提高,可起到优化资源、控制工程造价、规范投资建筑市场的作用。近年来,我国陆续制定和补充招标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完善地方规章制度,使工程项目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循。招标投标制度不仅可应用于一般的工程项目建设中,还可应用在大型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上,建设一些社会性、公益性的项目,我国工程建设规模与招标范围也在逐渐扩大中,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将全部使用、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的项目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等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此外,规定上面这些建设项目的施工、原材料、设计、设备采购等,达到相应的标准也严格实行招标,其规定标准如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高于二百万元人民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高于一百万元人民币;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高于五十万元人民币;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小于前三项规定的标准,但其建设项目总额高于三千万元人民币。
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招标投标制度还在不断的补充当中,随着现代化的发展,工程项目建设数量也会持续增加,完善的招标投标制度有利于促进建筑行业的发展,对规范建筑市场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招标投标制度在我国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引 言
目前中国房地产开发强劲,由于房地产商不重视企业成本控制使企业在运转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企业成本控制从企业全过程、全方位角度出发,最大限度利用企业资源降低企业成本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在房地产开发中引进市场竞争体制,在工程承发包中实行招投标形式是实现整个工程成本控制重点的重点之一.推行公平、公正、公开竞争机制是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建设工程周期的有效措施.
1、工程招标阶段成本控制分析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安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通过确定参加投标单位及资格审查、承发包模式、合同计价方式、编制标底及标底价格审查、评标方法、开标、评标等方面对成本进行控制.
1.1 确定参加投标单位及资格审查
根据国家法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总投资在3000万人民币以上”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开发的项目根据招标办要求需通过资格预审确定最终投标单位,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通过资格预审方式可以大大简化招投标、评标工作量程序,避免投标单位过多造成社会资源浪费,对控制招投标活动本身成本进行优化.本项目采用合格制审查方式确定资审合格单位,根据本项目具体规模、结构形式等,设置必要合格条件审查和附件合格条件审查两个阶段以最终评审和打分情况确定合格投标人.
1.2 承发包模式
建设项目招投标是通过市场竞争与交易形成工程合同过程,由于招标方式和承发包模式与工程招投标行为过程存在密切关系,不同招标方式与承发包模式对招投标流程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建设项目交易成本,招投标双方都会根据项目选择标准合同文件,减少合同起草成本和后期违约风险.项目承发包采用平行承发包模式,这样发包有利于建设单位选择施工单位时有很大选择范围,多家单位竞争机制有利于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控制.
1.3 合同计价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计价方式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形式,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工程量清单是投标单位进行投标和公平竞争的基础,是招标文件重要组成部分,业主在招投标前一般委托具有相应资质中介机构来编制工程量清单和相应标底.工程量清单编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每个子目工作要求应表述准确与完整无误,防止工程建设过程中造价追加.
1.4 标底编制及标底价格审查
标底是招标人委托具有一定资质的机构根据招标工程情况、依据国家规定计价办法和计价依据计算编制完成招标工程合理工程造价,是招标人期望价格. 标底价格一般控制在企业预先批准总概算投资限额内. 标底价格一般由成本、利润、税金等构成,标底价格是招标人确定合同价格、控制建设工程投资参考依据,是衡量、评审投标报价是否经济合理尺度和依据.编制合理标底须考虑标底符合工期要求,对提前工期采用措施有所反映,标底必须满足招标方要求;标底要符合建材市场价格变化要求,随招标文件供投标参考,在编制标底时必须考虑材料价格差价、人工费用等因素;标底必须考虑招标自然条件等不稳定因素.
工程标底价格是招标人控制项目建设投资、掌握招标工程造价重要手段,标底价格在计算时应科学合理、计算准确和全面.标底价格编制根据招标工程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类型和编制方法.在招标时施工图设计已完成,标底价格按施工图纸进行编制;招标时初步设计完成标底价格按照初步设计图纸编制;招标时有设计方案标底价格按每平米造价指标或单位指标进行编制.工程量清单计算标底价格时单价计算可采用工料单价法和综合单价法.
如某住宅小区开发项目总建设规模为 5439270平米,共分二期开发建设一期建筑面积254980 平米,施工总承包分A、B、C三个标段,A标段住宅
楼1-5#共计70655平米,B标段住宅楼6-10#共计82375平米,C标段总建筑面积为101950平米,11-14#共计83210平米及配套商业15340平米、幼儿园3400平米;通过测算该项目标底见表1.
1.5 评标方法
有效控制建筑项目招投标成本,有效监督制约机制比较重要,通过强化监督机制形成多方面、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监督体系,加强对招投标管理和监督,加大评审过程透明度,对于有效控制建设项目成本、保证项目投资效益具有重要意义,为保证评标工作顺利进行,保证招标公平、公开、公正,组建评标委员会并制定相应评标办法,在评审中包括初评技术性评审和终评商务性评审两次评审,分析报价构成是否合理并与标底价格进行对比分析.
在审查投标报价数据时一定要审查投标报价计算正确性,包括报价范围和内容是否有遗漏或修改;报价中单项价格计算是否正确;报价构成是否合理,通过分析投标报价中有关前期费用、管理费用、主体工程和各专业工程项目价格比较判断投标报价是否合理;对预付款要求是否合理,采用调值公式法调价时取用基价和调价系数合理性及对调价幅度估算合理性等,分析投标书中所附各阶段资金需求计划是否与施工进度计划相一致.在审查投标单位报价时不要只看总造价不看分项单价的想法,总价符合要求并不等于分项报价符合要求;总报价最低并不等于每项报价最低.投标单位通常在保持总造价不变情况下将变化较小项目单价降低将变化较大项目单价增大,在竣工结算时成功达到追加工程款目的,还要克服只看单价不看相应工程数量弊病,工程数量大单价要重点研究并充分利用第一阶段收集到工程价格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必要时运用回归法确定合理报价.
1.6 开标评标
对评审项目根据权重进行打分,按从高到低进行排定最终中标人,根据对投标企业考评确定中标单位投标价见表2.
1.7 签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