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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发展大全11篇

时间:2024-03-04 17:23:36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民间借贷的发展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民间借贷的发展

篇(1)

中小企业作为现代产业结构中最具活力的一种企业形态,在推进城镇化建设、增强区域竞争能力和创造就业机会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2003年,广西中小企业已超过10万家,约占全广西企业总数的93%,提供约86%的城镇就业岗位,创造的价值占广西国内生产总值的50%左右,创造的税收占广西税收总额的43%以上。至2005年广西中小企业总产值达2437亿元,其中规模以上总产值达1819.1亿元,从业人员370万人。按照国家新的划型标准,2006年广西全区共有各类中小型工业企业90万户(含个体工业户),占全区工业企业总数的99%以上。其中,规模以上的中小型工业企业1040户。

这些数据说明,广西中小企业发展势头总体良好,已经成为广西国民经济增长主要来源和就业主渠道,在广西经济社会发展中已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中小企业融资的艰辛程度,却与这种地位和作用极不相符。根据广西区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组织撰写的《广西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研究》反映:目前,广西中小企业存在的最大困难是融资难。这已经成为制约广西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主要因素。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既涉及政策扶持方面的因素,也涉及宏观经济形势、金融体制改革、企业自身经营状况、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多方面因素,这是全国普遍存在的问题。对此,学术界提出了许多化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途径,但从实际效果看,中小企业融资难度大的现实仍未大的改变。笔者认为,在现有体制框架内,企图在某一方面取得突破从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度大的问题,基本上已不可能。以一直高调宣传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为例:从1999年开始至2006年,广西先后成立了各类担保机构30多家,其中中小企业担保机构19家,注册资金4.2亿元,累计为1029户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货款担保总额17.1亿元。17.1亿元的担保额度在全区范围内摊开,能在多大程度上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何况这还是7年来担保机构提供的额度总和!从区域分配上看,全区的担保业务主要集中在南宁、柳州、桂林,业务覆盖面小,影响极其有限。由此可见,广西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发展再快,都远远不能满足量大面广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要求。

那是否可以在现有体制之外,发掘中小企业融资难度大的解决途径呢?笔者认为,发展民间借贷也许是解决广西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捷径。民间借贷又称“民间信用”或“个人信用”,指居民个人向集体及其互相间提供的信用。

我国的民间借贷具有悠久的历史和传统,逐步形成了比较成熟的运作机制和产品优势,广西也不例外。随着中小型民营企业的发展,广西的广大城乡居民逐渐富裕起来,储蓄膨胀必然要寻求资金的保值增值,民间借贷也就应运而生,顺势而发展。民间借贷活动在广西大量的中小型民营企业的发展过程当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时效性强,资金供给“短、频、快”的特点更是非常适合中小型企业的欢迎。中小型企业在做生意时,资金的周转是以天甚至是以小时来计算的。早一刻获得资金就意味着早一刻盈利,而民间借贷正好满足了这种需要,让中小型企业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筹集到大笔资金,从而抓住稍纵即逝的商机。而官方金融机构则由于手续比较繁琐,时效缓慢不能适应中小型企业快节奏的要求而缺乏竞争力。广西的民间借贷多发生在亲戚、朋友、同乡、同学、同事之间,借贷双方通过“血缘”、“地缘”、“业缘”等社会关系媒介实现了资金供需之间的信息对称,消除了信用交易鸿沟,适应了广大居民注重传统人际关系的价值观,在一定程度保证了契约的有效性,降低了风险,还体现了团结互助和有钱大家赚的精神,为民间借贷长盛不衰提供了特有的载体。总之,广西的中小型企业已经熟悉并且习惯民间借贷这种融资方式,当有资金需求的时候,往往是首先考虑民间借贷。

近年来,随着广西的县域正规金融机构大量收缩撤并、信贷资源配置权限的上收、信贷增长的适度控制、贷款风险管理的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普遍提高20%左右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相当部份的中小型企业的资金需求无法从正规的金融机构得到满足,便转向民间借贷。正规的金融机构向来对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积极性就不高,再加上国有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体制改革,信贷权限上收,对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更是慎之又慎。因此,当县域金融体系萎缩,民间借贷就自然介入,与正规金融形成了“国退民进”的关系。况且,近年来随着原材料价格的快速上涨,广西很多中小型企业产品销售和货款回笼受到一定影响,正常资金周转困难,存货资金占用增加,更加剧了资金周转困难,如果没有民间借贷的资金及时介入,很难想象还能有多少中小企业能生存下来。

中小企业民间借贷利率与正规金融机构普通贷款利率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当国家银根紧缩,市场资金短缺时,民间借贷规模就扩大,利率就上升;反之则规模缩小,利率下跌。各类借贷中,家用消费的平均利率较高,企业借给个人的平均利率较低;从地区来看,各地区间利率水平有较大差异,经济发达程度与利率成反比;从期限看,期限越长利率越高,期限越短利率越低;从借贷关系看,个人借给个人较高,个人借给企业较低;从借贷方式看,信用借贷为较高,抵押担保质押借贷较低。民间借贷利率与金融机构普通贷款利率之间的正相关关系,给中小企业提供了相对有利的融资条件。值得一提的是,调查说明“民间借贷利率一定高于官方法定利率”的说法站不住脚。民间借贷利率并非都高于一般银行利率,甚至有些借款不计息。一些“互助会”之类的名称不一的互助会提供贷款的利率,已低于官方法定贷款利率。这类组织显现出较大的互,借入民间资金的企业,一般都能按时归还本息。这说明,正规的金融机构没有充分满足企业对银行信贷的有效需求,即企业有意愿支付,也有能力支付本息的贷款需求。

广西的中小型民营企业孕育了民间借贷,而民间借贷则推动了中小型民营企业的快速发展。二者是共生共荣,相互依存的。那么,如何发展广西的民间借贷呢?笔者认为:

一、大力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金融生态环境是壮大民间借贷的温床,发展民间借贷必须大力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民间借贷之所以经久不衰,有如此强大的生命力,与诚信原则贯彻始终,与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密不可分。在广西民间借贷中,个人信用至高无上,信用信息十分灵通,借贷双方知根知底,守信者走遍天下,失信者寸步难行。因此,只有下大力改善金融生态环境,才能为民间借贷提供健康发展的外部空间。各级政府要努力整合各方面的力量,形成改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的合力,着力打造诚信政府、诚信企业、诚信社区和诚信居民。要疏通民间资金向投资转化的渠道,提高资金的配置效率,保护投资人、存款人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要积极推动区域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拓宽私营个体企业发展空间,扩大民间投资领域。总之,优良的金融生态环境,如同有了阳光雨露,有了温度湿度皆宜的土壤,民间借贷自然就会蓬勃发展。

二、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尊重民间资金运行规律

人民群众是创造民间借贷的主体,引导发展民间借贷必须尊重群众依靠群众。要引导发展民间借贷,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尊重民间资金运行规律,切实做到因势利导,有所为有所不为。否则,就可能事与愿违。在全国各地先后失败的委托借款业务,就足以说明:引导发展民间借贷切不可一厢情愿,而要从投向、利率、运作机制等方面引导不误导,规范不包办,切实做到多调研少开会,多服务少干预,多帮忙少添乱,多设路标少设路障。

三、从实际出发是引导民间借贷发展的良方

首先,无为而治是上策。民间借贷是融入了亲情民情和中国传统文化的乡土信用和“草根金融”,是民间按照市场机制调节资金余缺的一种经济活动。一旦强行去规范管理,势必与市场机制的运作相去甚远,因为“看得见的手”毕竟不能代替“看不见的手”。因此,引导和发展民间借贷的总体原则应实行无为而治,任其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自我发展。其次,“阳光”与否具体看。民间借贷是否纳入政府的阳光化规范管理需要具体分析具体对待。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的逐步实施,民间融资行为逐渐转向公开或半公开,在经济发达的一些地方,其融资行为渐趋理性,引导其公开登记、合规经营、做大做强也许必要。但阳光化就意味着限制与约束,对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地方或者小规模的民间借贷,阳光化就没有意义。因为经济不发达的地方或者小规模的民间借贷之所以能够生存,是因为无需固定成本的开支,而一旦正规化就必须形成规模和实现成本开支的可持续性,否则就无法生存下去。其三,此消彼长促竞争。民间借贷与金融机构的借贷,特别是与小额信贷是此消彼长、此进彼退的关系。民间借贷参与竞争,也有利于打破正规金融的垄断格局,有利于推进利率市场化的进程,有利于改善和提升金融服务质量水平,更好的抑制高利贷等违规金融的发生。当然,竞争在很多情况下也不一定就是此消彼长的零和关系,转变观念,调整经营思路,加快改革步伐,努力开拓市场,也是完全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实现双赢的。其四,监测扬弃不可无。无为而治不等于不管不问,不一定阳光化也不是任其发展,引导和发展民间借贷必须进行不间断的监测与扬弃。所谓监测,就是要随时了解,密切关注和掌握民间借贷的运作机制、借贷主体、利率水平、资金投向、风险状况等等情况,当宏观政策作出重大调整和地方经济运行中出现一些热点或突发性因素时,及时开展调查研究,给银行业、企业和参与民间借贷的居民作出风险提示和“窗口”指导,以便于审时度势有针对性的引导其健康发展。所谓扬弃,就是要对其中的非法金融活动和违规行为,特别是不稳定的因素加以规范,必要时给予严厉打击,防止发生借贷风险,从而净化民间金融市场。 参考文献

[1]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广西开展中小企业信息化调查,2006,(8).

[2]温州民间借贷考察及其启示与路径[J].金融参考,2006,(3).

篇(2)

一、农村民间借贷已成为农村经济主体融资的主要渠道

所谓民间借贷又称非正规金融或非制度金融,是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自发形成的民间信用。即没有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管理机构常规管理系统的金融活动,泛指个体、家庭、企业之间,通过绕开官方正式的金融体系而直接进行金融交易活动的行为,一般包括直接借贷、集资、互会等融资形式。我国的民间借贷主要发源地在农村,尤其是沿海地区农村,如浙江、福建、广东等。从1986年开始,农村民间借贷规模逐渐扩大己经超过了正规信贷规模,而且每年以19%的速度增长。据中央财经大学一课题组对全国20个省份的抽查, 2003年全国地下信贷的绝对规模在7405亿元至8164亿元之间。2004年,浙江、福建、河北等地区的民间借贷规模分别为550亿元、450亿元、350亿元,约占当年贷款增量的15%~25%。在正规金融服务严重短缺的农村,民间借贷的迅速发展对农村经济起到了巨大对推动作用。

首先,民间借贷成为个体农户生产和生活融资的主要来源,在缓解个体农户生产资金紧张状况和解决个体农户生活中经常遇到的突发性资金需求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农村定点观察站的数据显示,2003年全国农户户均借款来源中,来自银行及信用社的贷款只占26%,而来自私人的贷款则占71%;从地区结构来看,东部地区农户资金来源由81%来自民间借贷,中部和西部地区的这一比例分别为76%和60%。现实的情况表明,在农村借贷市场上民间借贷占据了绝对优势。

其次,民间金融在农村中小企业的发展中发挥着难以估量的作用。据中国社会科学院《乡镇企业融资与内生金融创新研究课题》和中德合作《促进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研究课题》联合课题组随机对苍南县龙港镇24家民营中小企业的调查显示,在24家企业的初始资金来源中中,至少有一半企业利用了民间借贷资金。在这24家企业外部资金来源中民间借贷也占了较大的比重。另据北京大学中小企业中心在2002年的调研表明,300个样本中小企业创业和持续经营融资中65.2%以上来自自身储蓄。31.3%来自亲朋好友借款。真正从银行获得贷款只有3.5%。由此我们可以推断,民间借贷在农村中小企业融资中所发挥第作用应该高于正规金融机构。民间借贷已成为农村经济主体融资的主要渠道。

二、民间借贷迅速发展成为农村经济主体融资主要渠道的根本原因

对于民间借贷在我国农村的迅速发展,许多文章的观点是:由于国家的金融抑制政策,正规金融不能满足借款人的融资需求,民间借贷应运而生。实际上正规金融缺失只是民间借贷产生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即使在城乡经济一体化程度很高,金融体制和金融组织机构十分健全完善的美国,民间融资的规模也很可观。据统计,在美国2.5亿人口中,大约有2500万个家庭,即7500万人没有银行账户。这些人中有相当一部分要通过小额贷款公司、信用协会和民间借贷渠道解决融资需求。所以说,金融机构的产生和发展是由其所处的经济阶段所决定的,我国农村民间借贷的发展主要是在现阶段下它比农村正规金融更有经济绩效,交易费用低应是我国农村民间借贷迅速发展的根本原因。

交易费用是制度经济学的一个概念,是指经济制度的运行费用,具体包括信息费用、监督费用、保险费用、界定和保护产权的费用等。交易成本较高的制度安排相对于交易成本较低的制度安排无疑效率比较低。在充分的市场竞争中,效率较高的制度将在竞争中取胜,从而取代效率较低的制度。

首先,从信息和监督费用来看。我国农村地区居民居住的分散性,农业生产经营极易受各种外在因素的随机冲击,因而信息的甄别相当困难;再加上农村相关中介机构发展不足,信息化水平较低,因此信息不充分问题在农村地区相当严重。为防止事前的逆向选择和事后的道德风险,正规金融机构已经形成了一套完善的制度和方法,包括严格的贷款三查制度,借款人必须接受资信调查,贷款的各种手续必须齐全等,这些要求对于正规金融机构而言是正常的。但是大大增加了正规金融机构搜集信息的费用和监督费用。对于广大农村民间借贷而言,交易双方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正所谓“抬头不见低头见”,对双方的资信情况、项目投资方向、偿债能力等都有所了解,因此可以几乎无成本的取得关于借款人的各种信息,并对其进行实际监督,因而在金融交易中可以相对较容易地克服信息不对称问题。

其次,当前在农村贷款中由于借款人缺乏合格的抵押物而被农村正规金融机构拒绝放贷非常普遍。目前我国农村居民所拥有的主要财产根据其普遍性依次为不具有完全产权的土地、房屋、粮食、农具等,农村房屋往往由于其实际的分散性和部分贫困地区房屋的低品质性,不具有较高的交易价值和较高的交易性,无法作为有效的抵押物;农村家庭财产――土地,由于家庭实际只具有对土地的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并不具备完全的土地产权,特别是实际处置转让权,无法进行交易,因而也无法进行抵押。但是在农村民间融资中,社会关系可以起到抵押物的作用,使得金融交易按交易双方的真实意思来实现。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广泛存在的建立在血缘亲缘业缘和地缘之上的社会关系就成为人们在经济交换中可资利用的重要资源,而发生在亲戚朋友乡亲邻里等的金融交易也借助于这种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建立起的相互信任的社会关系。

最后,界定和保护产权的费用来看,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的情况下,产权明晰预算硬约束的农村民间金融在界定和保护产权方面相对于预算软约束的农村正规金融费用更低。

三、规范和发展农村民间借贷服务于农村经济的发展

通过前面分析可以看出,现阶段我国农村民间借贷具有内生性。在现有的金融体制下,农村民间借贷以其交易成本的优势在解决农村生产发展和生活对资金的需求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国政府对民间借贷的政策逐渐宽松,在2006年1号文件中提出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允许私有资本、外资等参股,这就为民间金融的发展提供了发展的契机。但是也应该认识到民间借贷的局限性。首先,民间借贷只要超出小范围或小额的金融交易,其风险就会迅速增大。因为农村民间借贷制度安排依靠农村社会关系网络,这种网络具有区域性,当制度参与者超过一定区域时,信息不对称问题就不可避免了。2004年福建省福安标会大规模倒会事件就是一例。随着其会员数目的增加和相互之间了解的程度的减少,盈利逐渐突出,安全性就不断地下降,对当地农村经济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其次,由于民间借贷大多是一种关系型的借贷方式,还款的激励约束机制没有得到硬化,信用、社会资本只是一个软约束指标,当债务人预计到其违约收益远远高于其社会信用丧失的成本时,道德风险就会产生;此外,大多农村民间融资处于地下状态,不受法律所保护,即便引发纠纷,债权人也不便利用正当的法律武器维权,而是通过一些非正常的途径来解决,无形中为社会增添了不安定因素。因此,对民间借贷仍然需要在规范的基础上,加以积极引导,以促进和推动其健康发展。

首先,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应针对民间金融的特点,通过制定、调整相关政策赋予民间金融行为主体及其行为以应有的法律地位,明确其应该承担的权利与义务,把合法的民间借贷活动规范化,“保护起来”,壮大开来。坚决打击非法金融组织所从事的非法金融交易行为,为民间借贷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生存空间。

其次,区别对待,分类发展。一是对于民间亲友间主要体现互助的借贷活动不必干预,只是在法律上应对民间金融活动中形成的契约进行有效的保护,并不断鼓励其向着规范化、契约化方向发展。二是那些企业针对社会或企业内部的集资活动,虽然存在一定的风险,但是无疑是目前民营企业成长迅速阶段正规金融制度供给不足约束下的次优选择。因此,与其在发生风险时才采取事后处理的态度不如事前监督以尽量避免风险发生。事前备案制度是可供选择的方案之一,既可以通过事前审核控制和减少风险,同时可以引导社会资金的理性投资。三是对于通过民间金融中介组织进行的间接融资活动,由于其组织化程度高,涉及金额巨大,一旦发生风险后果严重,因此这是对民间金融监管的重点。

最后,向民间非正式放贷人增加正式信贷供给,引导民间金融有序合理扩张,疏导民间金融发展。将正式部门的资金注入民间非正式信贷市场并不是一个新的现象。我们在贫困地区和传统农区的考察中均发现这种现象的存在,就是与信用社有关系者从银行获得贷款,然后再将资金以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利率转贷出去。为此,银行可以以抵押方式将贷款提供给产业化龙头企业,然后,它们利用自己在民间非正式市场的信息优势放贷给利益相关者――农户或微型企业;或是向合作社之类的团体放贷,合作社内部成员有较好的社会或宗教方面的联系,相互之间的存在内部监督机制,可以较好地防范道德风险。

参考文献:

篇(3)

自2009年以来,“吴英集资诈骗案”备受各界关注,无疑成为当下最富争议的金融案件。比案件本身判决结果更发人思考的是吴英案背后揭示出的我国中小企业与民间借贷之间相互依存的必然但不合法现状。政策的模糊,监管的缺失,相关法律的不完善,导致了金融领域秩序的混乱和民间资本市场的灰色地带。

近期,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已全面启动,与此同时,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也正式成立。这表明,民间借贷正逐步被纳入合法金融机构范畴,但这无疑只是解决如今金融乱象的一个突破口,使民间借贷具有更广阔发展空间,民间资本真正走向“阳光化”,方位正途。

一、民间借贷发展的原因

据吴英透露,她非法吸收存款的3个月期借款回报率为50%-80%,部分甚至达到100%。央行的贷款基准利率为6%左右,相比民间借贷资金成本低了近十倍。尽管如此,民间借贷仍急剧发展,其原因分析如下:

(一)民间资本的需求方

由于政府不断加大的宏观调控及企业对未来新一轮经济增长的判断,中小企业不断加大投资规模,企业对资金的需求越来越旺盛。

(二)民间资本的供给方

1.正规金融体系融资门槛高,资源配置效率低下,中小企业的借贷需求难以满足。

一方面,中小企业经营状况不稳定,社会信用不高,财务状况不透明,很难通过银行严格的风险监测。加上近年来为抑制国内通货膨胀,受国家政策调控的影响,银行资金收紧,信贷规模大幅缩减,使银行等金融机构放贷条件更加苛刻,中小企业从银行筹集资金的方式很难实现。另一方面,银行贷款手续复杂、审批严格、所需时间长,少则两周,多则数月,无法及时满足中小企业的资金周转需求。相比之下,民间借贷则限制少、手续简便、操作灵活、审批时间短,更能解决民间的融资需求。

2.在民间资本大量闲置的情况下,富余资金持有者为追逐高额回报不断为资金寻找出路。

随着经济的发展,居民收入显著提高,民间闲散资金随之增加。但中国资本市场金融投资品种的缺乏,投资渠道的狭窄,股市楼市的不景气,银行存款利率的低下,加之通货膨胀的长期存在,使投资者看不到丰厚回报。巨额的民间资金缺乏投资渠道,无法进入正规金融领域,为避免通货膨胀带来的经济损失,居民及企业把大量的闲散资金投向具有高额利润回报的民间市场。

总之,中小企业对资本需求旺盛,而民间资本充足,资金供需双方各取所需,民间借贷迅速发展。

二、民间借贷发展的现状及特点

上述原因使民间借贷迅速发展,其发展现状表现如下:

(一)民间借贷日趋活跃

2011年以来,民间借贷市场异常活跃,在一定程度上补充了资本市场,解决了部分中小企业和群众的资金需求,在不少地方甚至可以和银行体系平分秋色。据中金公司报告指出,2011年中国民间借贷大规模扩张,民间借贷余额在2011年中期同比增长38%至3.8万亿元,约为银行表内贷款规模的10%~20%。民间借贷蔓延之势可见一斑,已成为我国中小企业不可或缺的融资方式。

(二)民间借贷的特点

1.正规金融体系的一种补充渠道

在中国现有的金融市场环境下,出于自利本性和风险控制,银行更倾向为大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服务,中小企业难以及时取得所需贷款,影响到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就算能从银行获得贷款的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也不会低。去年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上浮3成以上,年利率达到10%左右。民间借贷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是正规金融市场融资有益和必要的补充,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提高了社会资金利用率,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2.推动银行业发展

民间借贷的迅速发展对于银行来说,其打破了银行存款业务的垄断地位,银行将面临存款资金分流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银行的经营压力。我国实体经济体系已经高度多样化,可金融体系却相对单一,金融创新不足。民间借贷给银行带来压力的同时,对银行业的发展也起到推动作用,银行只有不断提高其竞争力才能应对挑战。

3.借贷方式多样化

民间借贷的方式也呈多样化。一是直接借贷,如向股东集资、职工集资、社会集资等,这是民间融资的主要方式,占民间借贷总量的70%以上。二是民间机构,除个人和企业间直接借贷外,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等机构也大量参与到民间借贷,使我国民间借贷融资范围不断扩大,给中小企业贷款带来了更大的便利。

综上,从民间借贷迅速发展的形势可以看出,无论大众对民间借贷性质的认识如何不同,都已经无法改变民间借贷合法化、规范化、阳光化这一趋势。

三、民间借贷的灰色地带

民间借贷有如一把双刃剑,有利于经济发展和企业发展的同时,其逐利性也

(一)民间借贷易引发纠纷

篇(4)

民间借贷融资的兴起一方面是我国生产力发展,人们手头余钱增多,另一方面是因为各行各业的发展对资金的需求量不断增大,同时还因为大型商业银行在融资贷款方面的门槛逐渐提升,因此才催生了民间借贷融资这一融资形式。民间借贷融资是国家允许的,但是在民间借贷融资发生发展的同时也因为许多制度上、政策上的不完善以及借贷双方缺乏足够的法律意识及维权意识和资金安全管理意识从而造成许多损失与风险,所以我们应该在肯定民间借贷融资具有积极作用的基础之上加强这一方面的研究谈论,寻找到进一步让民间借贷融资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与科学化的方法与途径。

一、民间借贷融资发生发展的原因分析

民间借贷融资出现的直接原因在于国内经济发展水平提升,民间闲散资金数额不断增多,于此同时随着国内经济建设的速度加快,各行各业在建设发展过程中也需要更多资金以维持运作与扩展,此种情况下也就为民间闲散资金的获益提供了可能性,供求双方均能够获得需要的收益也就催生了民间融资借贷的市场。而对于民间借贷融资具有较大需求的企业主要是各类新型的中小型企业、民营企业以及其他乡镇企业,多分布于南方沿海一带。

当前我国主要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也主要偏向于大型企业或者实力雄厚的国有企业,这也就让许多想要获得资金的小型企业、民营企业无法通过银行贷款渠道获得充足的资金,因此也就逐渐向融资的需求引向了民间借贷融资领域。

二、我国民间借贷融资现状分析

首先,由于是民间形式存在很大程度的自发性以及缺乏相应的规范与约束,从而让资金在投入与回收之间携带了许多的未知风险,而且在当前市场不够规范与完善的情况下还有许多不法分子利用民间借贷融资的名头进行许多违法诈欺活动,让许多投资人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于此同时,许多企业在面对民间借贷融资时,由于缺乏国家层面上的利率、利息的硬性限制与规定,从而让许多出资方狮子大开口,要出高于正规金融资机构数倍甚至数十倍的利率,企业在成功借款之后立刻就又背上了沉重的利息负担,也加大了运作困难度,甚至给企业的健康发展带来更加严重的影响。

其次,由于民间借贷融资出资人能够获取更高额的利息,从而驱使许多投资人将原本想要存入银行的钱取出来投放到了民间融资机构,这不仅增加了资金运作及管理的风险系数,更加影响到了银行业以及正规金融机构的良性发展,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我国原有的正常经济秩序与金融秩序。

三、加速民间借贷融资规范化发展的措施研究

前文我们提到了当前民间借贷融资逐渐繁荣以及当前市场中所存在着的一些主要问题,想要切实提升民间借贷融资活动的合法性、安全性与有序性就必须从这些问题着手,认真研究对策与应对方法,在确保民间借贷融资活跃度的前提之下进一步实现规范管理、科学提升,让民间借贷融资能够成为推动国内经济增长、促进中小型企业、民营企业快速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1.端正管理操作意识

正确的意识才能够指导正确而有效的行为,对于民间借贷融资活动来说,首先应该肯定这种形式对企业发展及国内经济建设所能够起到的推动作用,然后在此基础之上我们要真正深入的了解关于民间借贷融资的相关内容及知识,尤其是对于管理单位以及需要接受民间借贷融资的企业管理层来说,加深了解、掌握有效的管理及运作方法才能够主动维护市场稳定、实现资金的安全使用与价值提升。而对于提供资金的投资人来说,也要了解在民间借贷融资操作方面的具体知识,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专门化理论,从而在更为明确利害关系及风险防范的基础之上加强资金投资安全、获得更多投资收益。

2.加强科学引导

民间借贷融资相对于商业银行的贷款融资来说从制度上、管理渠道上以及管理经验上都存在着巨大差距,为了有效规范民间借贷融资就应该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监测与引导,尤其是要将这一部分管理内容从真正意义上纳入国家金融管理系统当中,必须针对这一融资形式进行相关的制度建设及法律规范,同时给予这一形式以合法地位从而真正保证民间借贷融资的合法权益。在监管方面要开辟专门的民间借贷融资监管领域,重视市场变化,加强入场双方的资质审核,确保供求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加强推进金融改革

篇(5)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2)09-0065-03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2.09.17

一、民间借贷的概述

(一)民间借贷的定义

一般而言,民间借贷是相对于正规借贷的金融活动,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民间借贷是指除正规金融借贷以外的借贷活动,处于金融监管和国家宏观调控之外,它不在官方报表中披露,也不受法律的保护,属于非正规的金融活动。狭义的民间借贷是指民间个人与个人之间和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借贷活动。本文研究的民间借贷是广义的民间借贷[1]。

(二)民间借贷的特点

1.借贷主体多元化。过去的民间借贷主要发生在朋友、亲戚、同事等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而现在民间借贷的借贷主体呈现多元化的趋势,参与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农户、民营企业主,甚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参与其中。在借贷过程中还出现了中间人、证明人等以前借贷中未曾出现过的一些主体[2]。

2.借贷用途扩大化。过去人们的借款主要是用于生活消费,如购房、就学、看病等等。随着民间借贷用途的扩大,现在的借款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比如企业经营、农业生产、农副产品深加工等,更有一些非理性的借贷,如赌博、炒房、炒地、走私。

3.借贷金额扩大化。由于过去人们借款多用于生活消费方面,因此借款数额比较小。现在人们借款多用于投资办企业、扩大生产经营等,借款数额少则几万元、几十万元,多则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有的最终触犯法律,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量刑。

4.借贷手续简单化。民间借贷不像银行贷款需要提供营业执照、代码证书、会计报表、购销合同、负责人身份证件、验资报告等一大堆材料,也不用经过签订合同、办理公证等程序,一般只是利用人际关系的信誉,大多数情况下都没有抵押物,有的是口头协定或是打借条。

5.借贷活动“阳光化”。由于民间借贷融资的种种便利和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发挥的现实作用,这一行为已获得了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同,使得其逐渐走向“阳光化”。特别是一些商业银行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的推出和宏观调控措施实施后中小企业资金严重紧张,客观上促进了民间融资流动更加活跃,并由过去的“地下金融活动”逐渐转向公开。

(三)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机构借贷的关系

1.互补关系。民间借贷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正规金融机构借贷的不足,两者之间存在着互补关系。由于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主要是流向风险低、收益稳的大企业,而缺乏资金的小企业难以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生产发展所需要的资金,而民间借贷正是为民营经济提供服务。因此,中小企业多以民间借贷来扩大自己的实力。

2.竞争关系。民间借贷最大的优势便是其相对于正规金融机构借贷具有快速性、灵活性、简便性等优势,并且民间借贷市场化程度很高,聚集和分流资金的能力强,使得借贷双方的需求都能得到满足。民间借贷的这些优势都会给正规金融机构借贷带来无形的压力,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竞争关系。

二、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

(一)民间借贷迅速扩张,规模较大

中国人民银行数据显示,2005年中国民间融资规模达9500亿元。中国国际金融公司数据显示2009年我国民间借贷规模达到2.1万亿元,2010年为3.2万亿元。2011年,民间借贷规模继续扩张。中信证券研究报告认为,我国民间借贷市场总规模超过4万亿元。中国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2011 年上半年进行的一次调查显示,温州民间借贷市场规模达到1100亿元,有89%的家庭或个人、59.67%的企业参与,其中有20%即220亿元资金被用于房产投资或集资炒房。

(二)借贷利率逐渐攀升,风险逐步加大

2008年当时的民间短期借贷利率大约为7%~15%,至2011年我国的民间借贷利率已经到达非常高的水平,平均年利率超过20%。据有关数据显示,当时温州的长期民间借贷利率的月息为30%~40%,一个月以内的短期民间借贷利率达到80%~100%,有些地区甚至达到150%以上。2011年12月,中央银行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利息不予保护。但从全国范围来看,实际的借贷利率高于这一水平。

(三)资金挤出实体经济用于投机

过去以投向实业为主的民间借贷资金逐步流向投机性较强的领域。庞大的民间资金用来炒股、炒房、炒矿,甚至炒作农产品,均是民间资金寻找突破口的一个表现。以2011年温州民间借贷资金用途来看,用于一般生产经营占比35%,用于房地产投资占比20%,停留在民间中介的金额占40%,剩余5%为其他投资、投机及不明用途等。由此看来,民间借贷资金进入实体经济尤其是生产经营领域的比例大幅度下降。

(四)存在监管“真空”地带

由于存在大量无牌照借贷机构,游离于监管之外。对于这些机构,国家尚未制定完整的监管政策框架,导致缺乏相应的监管手段,而这些领域一旦出现问题,很可能影响正规金融机构的稳定。民间借贷合同的签订多数是口头协议,借贷资金来源复杂广泛,处于监管体系之外。此外,国家在如何保护借贷权益、对违法违规行为如何处理等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这也给危机出现后的如何处置带来无法可依的问题。

(五)民间借贷区域发展不平衡

民间借贷的活跃程度与一个地方的民营经济发达程度、区域金融生态发展水平以及经济总量息息相关。在正规金融服务较多的大城市以及一些边远落后地区,民间借贷行为相对较少。在一些金融发展水平不高,民营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民间借贷发展较为迅猛。目前我国民间借贷多集中在江浙地区以及内蒙古、山西等省份,仅浙江就有高达万亿的民间资本通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和个人进行放贷。

三、当前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一)民间借贷增加企业运营成本,不利于企业长期稳定发展

当企业用高额的筹资成本筹集到资金后,财务支出将会进一步增大,使本来效益不好的企业运营更加困难。虽然一时解了燃眉之急,但受企业所吸收的高息负债带来的有限效益制约往往得不偿失。借贷资金在退出生产经营过程后增值有限,企业难以支付到期债务,往往通过吸收新的高息本金来偿还到期的高息负债,拆东墙补西墙,企业资产被挖空并形成恶性循环,影响企业今后的健康发展。过高的利率水平加重了经营者的财务负担,形成恶性循环,不利于民间借贷资金民营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容易造成债务纠纷,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

一是民间借贷手续简单、缺乏必要的管理和法律法规支持,具有盲目性、不规范性、不稳定性,容易引起借贷双方的纠纷。二是民间借贷金额小、涉及人员广泛,且多发生于社会基层,一旦发生纠纷,将对社会安定产生负面影响。三是民间借贷一旦发生欠债不还,部分通过暴力收回借款,借贷双方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民间也因此出现一些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追债公司。四是有的民间贷款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较大。

(三)监测难度大,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效果

一是民间借贷行为不受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制约。如前几年国家出台的对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的信贷限制政策,但由于高利率的诱惑,民间借贷仍向这些高耗能行业集聚,既给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增加难度,又对出借人的资金安全形成了较大隐性风险。二是借贷数据无法统计。民间借贷资金分散,借贷行为隐秘,数据来源不一,即使作为权威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也只能抽样调查,不能准确掌握民间借贷规模、区域分布、流动特点等。由于民间借贷行为不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制约,规模无法统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宏观调控效果。

(四)社会信用难以控制,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国家实施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以来,各金融机构限制了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及效益不好企业的信贷支持。这些企业在得不到银行信贷支持后,利用支付高额利息直接从社会上融资,诱导民间闲散资金投入,使社会资金从非正常渠道流入到本应该淘汰的企业中进行无效流动。一方面使社会资金失去控制,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健康有序发展;另一方面干扰了金融机构正确执行国家的信贷政策等,一定程度上扰乱了金融秩序。

(五)影响国家利率政策的实施

正规金融机构资金价格由国家确定,而民间借贷的利率是根据资金的市场供求关系,由借贷双方自发制定的。民间借贷大部分都是在资金需求紧张、迫切,银行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发生的,基本上是一个买方市场。当前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的一个最大基本特征就是利率畸高,已远不按照“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规定来确定利率,这给国家利率政策的全面贯彻实施带来了负面影响。

四、促进我国民间借贷规范化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推进其阳光化进程

加快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积极、稳妥、合理地引导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在建立民间借贷法规、制定专门的民间借贷法方面早有先例,例如中国香港有《放债人条例》,南非有《高利贷豁免法》,我国的民间借贷还处于规范化发展的初期,国家或相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对由民间借贷演变成的高利贷行为进行打击。

(二)理性对待民间借贷,正确引导其发展

当前应当理性、辩证地看待民间借贷热潮,趋利避害、扬长避短才是对待民间借贷应有的思路。对民间借贷应以疏导为主,需进一步拓宽民间资本的投资领域,尤其要引导更多民间资本投入实业项目,国家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新消费热点的培育,产生了大量的资金需求,民间资本在这些领域将大有作为,并获得长久而稳定的回报。

(三)加大宣传和保护,促使其良性发展

政府部门应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提升民众防风险意识,使广大群众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及民间融资的利弊得失、提升人们防风险意识,避免因利率过高,资金流向失误及资金过度集中而给借款人带来的风险和损失。政府部门还应着手改善金融生态环境,为民间借贷提供健康发展的外部空间,提高资金的配置效率,保护投资人、存款人和金融机构的合法利益。

(四)发展中小金融机构,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

由于我国的大部分金融资源集中在国有银行,这使得中小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时资金不足,以致于中小金融机构在竞争中无法生存,于是中小企业不得不选择民间借贷来筹集资金,这也是民间借贷市场迅速发展起来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缓解民间借贷危机的有力之举在于发展地方性的中小型金融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

(五)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减少潜在风险

利率市场化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而且可以营造一个相对公平的金融市场环境。利率市场化还可以发挥市场资金的配置作用,有助于减少高利贷或者不合理、不合法的民间借贷情况的出现。加快利率市场化,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使民间借贷有效地融入到正规的金融体系中。

篇(6)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长期以来活跃于基层金融市场,对居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资金短缺进行了有利调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迅速膨胀,并呈现出新动向。它所引发的一系列纠纷,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一、民间借贷的新动向及原因分析

一是借贷主体多元化。从调查情况来看,民间借贷的主体情况十分复杂,不仅包括农户、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而且涉及较多的企事业单位。部分私营企业由于资金需求大、获取银行贷款支持难,只好选择民间借贷这一融资方式.并且日益发展成为民间借贷市场的主角。二是借贷手续趋向书面化。过去民间借贷一般以口头约定为主,现在大多数要签订书面协议,协议条款包括担保、保证、借款额、归还期、违约金等。有的协议借贷金额条款将本金与利息合二为一,使人难辨利率高低。三是借贷手续规范化。农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因而在借贷行为上更为谨慎,借贷手续更为规范。大多数借贷行为有正式的字据凭证,有的还要求有中间人作为担保.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专门为借贷双方担保的经济人。四是发展势头呈现职业化。一些个体工商户进入食利阶层。由从事生产经营转为仅从事资金借贷,逐步形成“私人钱庄”,使风险更集中。五是借贷利率居高不下。年息一般在15%至30%之间,比同期银行利率高出2至4倍,极大地扰乱了金融秩序。

当前民间借贷迅速发展并呈现出的上述新动向有着深刻的原因:一是民间借贷手续简便、快捷。据调查,借贷双方一般为本乡或邻乡甚至是本村人。贷方对借方情况相对熟悉。借方如需要资金,通过中介人担保向贷方说明资金用途、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及利息,即可签订借款协议(合同),得到所需要的资金。相对于银行贷款,这一借贷形式比较灵活,符合农户季节性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急的特点。二是部分农民理财意识发生转化。在当前存款利率较低,其他投资渠道较窄等情况下,部分农户把闲置的资金转向民间借贷以获得高收益。并且,随着人们社会信用意识的提高,民间借贷行为更趋理智化、规范化,从出借到归还.都采用书面协议这一合规方式进行。避免了不必要的争执,出借方的收益能够得到法律保护。三是农村个体营业户资金需求增大。据调查,某地区部分边远乡镇一般的种养殖、运输专业户,经营成本在2万元左右,其周转资金约为5000元。而农村金融部门对这些专业户的贷款额度较小。一般在5000元以下,且期限较短,不能满足农户生产经营所需。因而多数农村专业户只好进行民间借贷。四是银行贷款复杂,条件要求较高。从某乡部分农户那里了解到,农民向信用社贷款,先要由信用社信贷员对其家庭收入、资信状况、资金用途等进行调查取证。再找有偿还能力的中介人作担保,最后出具担保人、贷款人的身份证、印鉴,签订借款合同,方才能办理一笔贷款。相对严格的贷款程序,使部分资金需求者在无法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的情况下,不得不转向民间借贷。五是金融机构集中收缩、信贷权限全面上收,造成金融融资功能萎缩,促使民间借贷日趋活跃。

二、民间借贷的发展存在的问题

由于民间借贷游离于国家宏观调控之外,借贷行为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较小,随意性特征明显。因此民间借贷存在着大量风险。这些风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经营性风险。县域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管理水平较低、人员素质较差、财务体制不健全、信用等级低等问题。同时,县域大部分民营企业主要从事农副产品的收购和初级加工,产品附加值低,这就注定了企业生产经营的效能相对低下,赢利能力差。这也是正规金融信贷难以注入资金的主要原因。因此,随着民间融资规模的不断扩张,民营企业逐渐成为民间借贷的主体,从而资金的风险系数增高,经营性风险因素也呈上升趋势。二是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导致了资金成本风险。目前,县域民间融资的利率大多呈高升趋势,有的利率已远远超出了当地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和借款方的实际承受能力,加重了资金借入方的成本支出,获取利润的空间被压缩或亏损;但对于资金的供给方来说,利率高,能够为其实现资金效益的最大化,然而过分追求资金的效益性,却忽视资金的安全性,最终结果只能是两败俱伤。三是民间融资的程序简化导致了道德性风险。民间融资方式程序简单,且极不规范,决定了道德性风险的存在。民间借贷之所以被推崇,主要是受资金需求方无可供抵押或担保的标的物所致。同时,民间融资的供资方并没有一套类似于银行业机构的信贷管理办法,对资金的借人方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管,一旦借入方以此来诈骗钱财,将给资金供给方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四是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导致了民间融资缺乏法律保障,存在制度性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还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公民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贷款方就无权收取利息。而当借款人决定不归还借款时,出借人往往也不依靠法律手段去解决。他们习惯于雇佣社会上的无业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还钱。这种行为在不少地方出现了导致借款人死亡的情况。

三、民间借贷的规范建议

篇(7)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长期以来活跃于基层金融市场,对居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资金短缺进行了有利调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迅速膨胀,并呈现出新动向。它所引发的一系列纠纷,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一、民间借贷的新动向及原因分析

一是借贷主体多元化。从调查情况来看,民间借贷的主体情况十分复杂,不仅包括农户、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而且涉及较多的企事业单位。部分私营企业由于资金需求大、获取银行贷款支持难,只好选择民间借贷这一融资方式.并且日益发展成为民间借贷市场的主角。二是借贷手续趋向书面化。过去民间借贷一般以口头约定为主,现在大多数要签订书面协议,协议条款包括担保、保证、借款额、归还期、违约金等。有的协议借贷金额条款将本金与利息合二为一,使人难辨利率高低。三是借贷手续规范化。农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因而在借贷行为上更为谨慎,借贷手续更为规范。大多数借贷行为有正式的字据凭证,有的还要求有中间人作为担保.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专门为借贷双方担保的经济人。四是发展势头呈现职业化。一些个体工商户进入食利阶层。由从事生产经营转为仅从事资金借贷,逐步形成“私人钱庄”,使风险更集中。五是借贷利率居高不下。年息一般在15%至30%之间,比同期银行利率高出2至4倍,极大地扰乱了金融秩序。

当前民间借贷迅速发展并呈现出的上述新动向有着深刻的原因:一是民间借贷手续简便、快捷。据调查,借贷双方一般为本乡或邻乡甚至是本村人。贷方对借方情况相对熟悉。借方如需要资金,通过中介人担保向贷方说明资金用途、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及利息,即可签订借款协议(合同),得到所需要的资金。相对于银行贷款,这一借贷形式比较灵活,符合农户季节性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急的特点。二是部分农民理财意识发生转化。在当前存款利率较低,其他投资渠道较窄等情况下,部分农户把闲置的资金转向民间借贷以获得高收益。并且,随着人们社会信用意识的提高,民间借贷行为更趋理智化、规范化,从出借到归还.都采用书面协议这一合规方式进行。避免了不必要的争执,出借方的收益能够得到法律保护。三是农村个体营业户资金需求增大。据调查,某地区部分边远乡镇一般的种养殖、运输专业户,经营成本在2万元左右,其周转资金约为5000元。而农村金融部门对这些专业户的贷款额度较小。一般在5000元以下,且期限较短,不能满足农户生产经营所需。因而多数农村专业户只好进行民间借贷。四是银行贷款复杂,条件要求较高。从某乡部分农户那里了解到,农民向信用社贷款,先要由信用社信贷员对其家庭收入、资信状况、资金用途等进行调查取证。再找有偿还能力的中介人作担保,最后出具担保人、贷款人的身份证、印鉴,签订借款合同,方才能办理一笔贷款。相对严格的贷款程序,使部分资金需求者在无法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的情况下,不得不转向民间借贷。五是金融机构集中收缩、信贷权限全面上收,造成金融融资功能萎缩,促使民间借贷日趋活跃。

        二、民间借贷的发展存在的问题

由于民间借贷游离于国家宏观调控之外,借贷行为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较小,随意性特征明显。因此民间借贷存在着大量风险。这些风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经营性风险。县域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管理水平较低、人员素质较差、财务体制不健全、信用等级低等问题。同时,县域大部分民营企业主要从事农副产品的收购和初级加工,产品附加值低,这就注定了企业生产经营的效能相对低下,赢利能力差。这也是正规金融信贷难以注入资金的主要原因。因此,随着民间融资规模的不断扩张,民营企业逐渐成为民间借贷的主体,从而资金的风险系数增高,经营性风险因素也呈上升趋势。二是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导致了资金成本风险。目前,县域民间融资的利率大多呈高升趋势,有的利率已远远超出了当地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和借款方的实际承受能力,加重了资金借入方的成本支出,获取利润的空间被压缩或亏损;但对于资金的供给方来说,利率高,能够为其实现资金效益的最大化,然而过分追求资金的效益性,却忽视资金的安全性,最终结果只能是两败俱伤。三是民间融资的程序简化导致了道德性风险。民间融资方式程序简单,且极不

规范,决定了道德性风险的存在。民间借贷之所以被推崇,主要是受资金需求方无可供抵押或担保的标的物所致。同时,民间融资的供资方并没有一套类似于银行业机构的信贷管理办法,对资金的借人方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管,一旦借入方以此来诈骗钱财,将给资金供给方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四是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导致了民间融资缺乏法律保障,存在制度性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还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公民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贷款方就无权收取利息。而当借款人决定不归还借款时,出借人往往也不依靠法律手段去解决。他们习惯于雇佣社会上的无业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还钱。这种行为在不少地方出现了导致借款人死亡的情况。

三、民间借贷的规范建议

针对当前民间借贷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为了有效的规范其发展,笔者提出以下的建议:

第一,加大金融监管力度,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根据我国有关经济法规的规定,人民银行对全国的金融业有监管的职责。而对民间借贷进行有效的监管,则是基层人民银行的职责所在。当前对民间借贷监测存在的问题是,借钱者认为“借钱不光荣”,不愿意向外透露借贷信息,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都需要资金的支持和信贷投入,而县域各国有商业银行小额贷款业务几乎没有发生,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后资金也非常紧张,因此只好转向民间借贷,但在实际选监测点进行监测时,监测到的户数极少。再如: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日渐突出,在银行贷款无门的情况下,企业为了自身发展,也加入到民间融资的行列来,而且资金额比个人借贷更大。但在深入企业调查时,明知企业有民间融资行为,企业却不予承认,所以也就无法统计。同时,债权人也坚持“财不外露”的思想,不愿向外透露借贷信息,实际监测大多采用侧面打听的方式,加大了监测的难度。对此,基层人民银行一方面应该耐心宣传国家政策,讲明监测与个人财产和借贷行为无关,并对个人资料严格保密。另一方面让群众明确在什么情况下民间借贷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并且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政府部门应妥善处理好社会上的待业青年。当借款人不能返还借款的时候,出借人会把目光盯向这些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还钱。而在逼迫的过程中,很容易引发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因此,政府部门应尽力对这部分青年人做好就业安置工作。

第三,制定适应民问借贷行为发展的法律规范。明确民间借贷出借金额、管理机构.规定只要是有利息收入的,必须到管理机构进行登记,纳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四、结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民间接待也呈现生机。如果规范得当,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融资方式会更加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如果规范不当,则会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必须提高警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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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长期以来活跃于基层金融市场,对居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资金短缺进行了有利调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迅速膨胀,并呈现出新动向。它所引发的一系列纠纷,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一、民间借贷的新动向及原因分析

一是借贷主体多元化。从调查情况来看,民间借贷的主体情况十分复杂,不仅包括农户、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而且涉及较多的企事业单位。部分私营企业由于资金需求大、获取银行贷款支持难,只好选择民间借贷这一融资方式.并且日益发展成为民间借贷市场的主角。二是借贷手续趋向书面化。过去民间借贷一般以口头约定为主,现在大多数要签订书面协议,协议条款包括担保、保证、借款额、归还期、违约金等。有的协议借贷金额条款将本金与利息合二为一,使人难辨利率高低。三是借贷手续规范化。农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因而在借贷行为上更为谨慎,借贷手续更为规范。大多数借贷行为有正式的字据凭证,有的还要求有中间人作为担保.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专门为借贷双方担保的经济人。四是发展势头呈现职业化。一些个体工商户进入食利阶层。由从事生产经营转为仅从事资金借贷,逐步形成“私人钱庄”,使风险更集中。五是借贷利率居高不下。年息一般在15%至30%之间,比同期银行利率高出2至4倍,极大地扰乱了金融秩序。

当前民间借贷迅速发展并呈现出的上述新动向有着深刻的原因:一是民间借贷手续简便、快捷。据调查,借贷双方一般为本乡或邻乡甚至是本村人。贷方对借方情况相对熟悉。借方如需要资金,通过中介人担保向贷方说明资金用途、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及利息,即可签订借款协议(合同),得到所需要的资金。相对于银行贷款,这一借贷形式比较灵活,符合农户季节性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急的特点。二是部分农民理财意识发生转化。在当前存款利率较低,其他投资渠道较窄等情况下,部分农户把闲置的资金转向民间借贷以获得高收益。并且,随着人们社会信用意识的提高,民间借贷行为更趋理智化、规范化,从出借到归还.都采用书面协议这一合规方式进行。避免了不必要的争执,出借方的收益能够得到法律保护。三是农村个体营业户资金需求增大。据调查,某地区部分边远乡镇一般的种养殖、运输专业户,经营成本在2万元左右,其周转资金约为5000元。而农村金融部门对这些专业户的贷款额度较小。一般在5000元以下,且期限较短,不能满足农户生产经营所需。因而多数农村专业户只好进行民间借贷。四是银行贷款复杂,条件要求较高。从某乡部分农户那里了解到,农民向信用社贷款,先要由信用社信贷员对其家庭收入、资信状况、资金用途等进行调查取证。再找有偿还能力的中介人作担保,最后出具担保人、贷款人的身份证、印鉴,签订借款合同,方才能办理一笔贷款。相对严格的贷款程序,使部分资金需求者在无法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的情况下,不得不转向民间借贷。五是金融机构集中收缩、信贷权限全面上收,造成金融融资功能萎缩,促使民间借贷日趋活跃。

二、民间借贷的发展存在的问题

由于民间借贷游离于国家宏观调控之外,借贷行为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较小,随意性特征明显。因此民间借贷存在着大量风险。这些风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经营性风险。县域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管理水平较低、人员素质较差、财务体制不健全、信用等级低等问题。同时,县域大部分民营企业主要从事农副产品的收购和初级加工,产品附加值低,这就注定了企业生产经营的效能相对低下,赢利能力差。这也是正规金融信贷难以注入资金的主要原因。因此,随着民间融资规模的不断扩张,民营企业逐渐成为民间借贷的主体,从而资金的风险系数增高,经营性风险因素也呈上升趋势。二是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导致了资金成本风险。目前,县域民间融资的利率大多呈高升趋势,有的利率已远远超出了当地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和借款方的实际承受能力,加重了资金借入方的成本支出,获取利润的空间被压缩或亏损;但对于资金的供给方来说,利率高,能够为其实现资金效益的最大化,然而过分追求资金的效益性,却忽视资金的安全性,最终结果只能是两败俱伤。三是民间融资的程序简化导致了道德性风险。民间融资方式程序简单,且极不规范,决定了道德性风险的存在。民间借贷之所以被推崇,主要是受资金需求方无可供抵押或担保的标的物所致。同时,民间融资的供资方并没有一套类似于银行业机构的信贷管理办法,对资金的借人方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管,一旦借入方以此来诈骗钱财,将给资金供给方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四是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导致了民间融资缺乏法律保障,存在制度性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还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公民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贷款方就无权收取利息。而当借款人决定不归还借款时,出借人往往也不依靠法律手段去解决。他们习惯于雇佣社会上的无业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还钱。这种行为在不少地方出现了导致借款人死亡的情况。

三、民间借贷的规范建议

篇(9)

民间借贷组织——非银行金融机构与商业银行虽然都从事贷款业务,但也存在许多不同之处,最显著的区别是商业银行可以吸收存款,而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能吸收存款。从准入条件看,商业银行采用的是许可制(准入难),而非银行金融机构采用的是登录制(准入容易)。从借贷利率来看,两者都设有最高限规定,但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较高,不同时期最高利率会以修改法律的形式加以调整。

2.日本非银行金融机构对经济发展的贡献

以在金融领域的地位及作用看,非银行金融机构从经济总体来看,正常情况下的授信总量占整个金融业融资的10%。相当于大型银行即都市银行授信量的四分之一。以2011年日本资金循环统计看:非银行主要金融机构的贷款规模比重依次为:对中小企业融资贷款为 44.2%,其次是赊销公司为14.8%,消费者无担保贷款为14%,租赁公司为12.6%等,可见,非银行的多样化服务对社会经济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从对中小企业及消费经济的贡献看,目前银行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贷款的规模远远超过信用合作机构,有时甚至超过政府性贷款规模;从消费的影响来看,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例如,消费者信用授信额从1980年的21兆日元增加到1998年的76兆日元,其间增加了3.6倍;对民间最终消费支出的比例由14.6%增加到25%。尤其无担保的融资业务更有利于消费者在金融服务上的需求。

结论

篇(10)

近年来,浏阳经济发展呈迅猛上升趋势,民间借贷的活跃程度也不断提高,一系列问题浮出水面。本文通过分析浏阳有关民间借贷的案例,去深度剖析民间借贷的利弊性,了解其危机的成因从而来找出其规范化发展路径。

一、文献综述

民间借贷的危害被总结为以下几点,造成法律纠纷、加重企业财务负担、加大银行这类机构风险。民间借贷之所以活跃从供需方面有人做出总结:对需求方来说,民间借贷是金融压抑与歧视存在的无奈选择;对供给方来说,一是因为有需求;二是因为有能力供给(高孝欣,2013)。部分学者认为,导致民间借贷危机的主导因素是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由于宏观环境的剧烈变化导致了民间借贷风险调节机制失去功效,才引发大量民间借贷关系的破裂,从而导致民间借贷危机的爆发(刘河军 ,2012)。有人将民间借贷危机成因细分为:借贷手续简单且无法律保证、借贷利率偏高而无法定利率标准、贷款用途无限制、贷款对象无规定(张洪范 苏磐石)。

地方事例可用来反映总体问题。温州前几年曾爆发过民间借贷危机,根据这次事件有人总结出温州民间借贷规模既受到当地实体经济影响,又受货币政策和资产价格约束;温州民间借贷的利率受货币政策工具 、资产价格的影响显著;民间借贷短期看是银行存款的替代品 ,长期看是银行贷款的补充(张雪春、徐忠、秦朵,2013)。如何使民间借贷规范化发展成为了众多学士讨论与研究的话题。有专家提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创新金融服务是使民间借贷规范化发展的良好途径(郭新芳,2013)。另外,在看法上,部分学者提出要正视民间借贷盛行对改进正规金融机构的积极效应;大胆松绑民间借贷,建立中小商业型银行和借贷公司(赵紫光、王振宙,2011)。

二、浏阳民间借贷现状

浏阳当今经济迅猛发展,2015年,全市就实现生产总值1112.8亿元,且其持续保持着发展的趋势,在经济迅猛发展的背景下,也涌现出了一些弊端,其中一个弊端便是民间借贷行为的过度活跃。浏阳民间借贷活跃表现为3个方面:一是中小企业发展迅速,资金需求大,导致中小企业民间借贷量过大。二是资金较为充裕的个体户或中小企业主发放高利贷的情况层出不穷。当有人急需用钱而又没有抵押物时,会出现资金较为充裕的个体户或中小企业主怂恿人们向他们借高利贷,这种情况近几年在浏阳非常常见,高利贷信息广告遍布大街,高利贷信息的骚扰电话层出不穷;三是最为普遍的朋友、亲戚间的过多借贷。浏阳城乡中,许多人想创业但投资基金竟全是向亲朋好友借贷所得,而当投资失败时,还清亲朋好友的钱就成了很困难的事情,从而造成一连串的消极影响。

三、民间借贷的危害及危害成因

1.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不利于国家的经济发展。民间借贷的利率远高于法定利率,这导致资金富余者会选择把闲余资产通过民间借贷盈利。民间借贷具有自发性,难以对其进行约束与监督,借贷的目的仅仅是为了盈利,借款人借款的目的及其还款所用的钱财是否合法民间借贷机构一般都不会考虑,如此,就造成了民间借贷机构相对于国有机构(如银行)拥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存在着引发金融市场混乱的风险。

同时,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国家货币政策的效果。正规的金融机构其利率的规定都是由国家来进行,而民间借贷的利率事由买卖双方自行决定,利率水平往往会比国家规定的利率高,而且高出很多,这对国家利率政策的贯彻实施是有着相当大的影响的。民间借贷对国家经济体系最直接的干扰便是对社会经济信用的干扰,由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比正规金融机构更高,且民间借贷集团催收款项的手法更为直接更具威胁,所以当某个体同时需要还民间借贷和正规金融机构所借得的钱款时,其往往都会选择先想方设法归还民间借贷集团欠款,而对国家正规金融机构所借得的款项想尽办法拖延,这严重的影响了信贷的质量,不利于国家金融的长久稳定发展。

2.不利于社会安定。民间借贷收益高,借贷手续简单,不法分子可利用民间借贷进行诈骗活动,且诈骗成功率高,对于部分群体(如老人,社会经验不成熟的年轻人),在急需钱款的情况下,很容易受到蒙骗,不利于社会稳定发展。民间借贷金额不大,涉及范围很广,多发生于社会基层,且民间借贷双方的手续都不规范,民间借贷体系还很不成熟,当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没有合适的途径化解,此时就会爆发冲突,而民间放贷机构又常常与“黑社会”等暴力组织沾有联系,当不能合适的调节冲突时就导致会发生严重影响社会风气和社会治安的暴力事件。由于民间借贷借款对象的无选择性,当部分从事赌博、吸毒的人员缺少资金时,民间借贷成为其再合适不过的资金来源。民间借贷容易间接滋生犯罪,放贷机构催收款项的手法十分极端,借款人在这种接受着强大压力的情况下,很有可能通过不法手段获取钱财,走上诈骗、偷窃、抢劫、贩毒等脱离正规的道路,对社会的治安有很大影响。

3.对社会公平、法制建设有着一定的负面影响。民间借贷的利率高,放贷者收益大,则那部分本来就较富有的放贷者就会变得越来越富,反之,那部分本来就缺少资金通过高利贷寻求资金来源的人会渐渐被其“ 搜刮”得越来越贫困,从而加大了社会的贫富差距,增大了社会的不公平因素。其次,民间借贷会影响我国正常的司法审判,由于民间借贷具有难维权的特点,当放贷者认为自己利益有损失或无法达到自己目的时,部分人会制造虚伪证据来通过法律审判,而由于法院也很难判定证据真伪这种行为会有损我国司法机构的威严,不利于社会的公平,对法治社会的建设有严重的威胁。

四、规范和引导浏阳市民间借贷发展

1.国家层面。一时颁布相关法律和政策。民间借贷之所以拥有如此多的弊端,正是因为其所受拘束太少,具有随意性,所以国家颁布相关法律和政策来管理民间借贷的任务迫在眉睫;二是要拓宽资金来源的渠道。民间借贷之所以过于活跃,根本原因便是缺乏合理合法的资金渠道。个人以及小微企业难以通过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获得足够的资金支持;三是加大对违法机构的打击力度。合法合理的民间借贷机构出现不仅对社会经济没有危害,反而会起到一定程度的经济促进作用,然而当今社会更多的民间借贷是具有违法性质的,这会对经济及社会有很负面的影响。所以说加大对违法机构的打击力度,让民间借贷机构走上正轨合法的道路。

2.浏阳房地产企业发展层面。以浏阳的民间借贷为例,调查浏阳民间借贷的总借贷情况,能发现房地产企业的借贷占了总放贷的很大一部分,沙市建工的负债报告就能很好地证明,所以说房地产企业做出以下调整能对民间借贷合理化发展有重大意义。应做好融资的准备,使产业尽快竣工。房地产企业可以说与民间借贷休戚相关,民间借贷的大部分流向都是流向房地产企业,房地产企业应当在施工之前就做好投资的预算,做好融资的准备,是产业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及时竣工,不要拖延对民间借贷的归还,不要使民间借贷流转的基金被冻滞在此行业导致民间借贷向违法的一面发展。应当采取良好的销售策略,保证自己的信誉。房地产企业属于暴利的企业,盈利来的快去的也快,房地产企业的销售策略是十分重要的,有着良好的销售策略能使借贷的资金在规年限内清还干净,从而保证住房地产企业的信誉形象,信誉是投资最重要的保证,以信誉作为前提的借贷双方所获的利益是最大的,民间借贷也能够以正轨的形式平稳发展。

3.借贷人和放贷人层面。要使社会民间借贷这个大的方面有所改革,就要先从个体小的方面做出改变。首先,借贷人要诚信,按照自身情况合理借贷。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信誉是要放在第一位的,所以借贷人要按照自身情况合理借贷,以防出现意外导致不能归还借款从而使民间借贷走上违法的道路。而放贷人则要运用合法的渠道收回借贷和利息。即使是遇到迟迟不归还贷款的借贷人也不应当运用违法的途径去收回资金,利用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身利益。

参考文献:

[1] 高孝欣.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与规范化研究[J].经济地理.2013

[2]刘河军.民间借贷危机的宏观分析[J].农村金融研究.2012;

[3] 张洪范 苏磐石.民间借贷存在的四个问题 [J].金融研究.1988;

[4] 张雪春 徐忠 秦朵.民间借贷利率与民间资本的出路 温州案例[J].金融研究.2013

[5] 郭新芳.民间借贷风险的防范与控制[J]. 经济研究导刊.2013;

篇(11)

(一)陕西民间借贷的基本情况 

从规模来看,由于民间借贷具有的隐蔽性,陕西目前也尚未成立民间借贷的相关监测部门,因此,较为精确的陕西民间借贷规模尚难测算。据人民银行榆林分行估计,2013年仅榆林一地的民间借贷规模就达到700-1000亿元,陕西民间借贷规模可见一斑。 

从利率来看,笔者通过对全省36家民间借贷金融机构(其中关中15家,陕北15家,陕南6家)的抽样调查发现,民间借贷市场价格并不统一,各子市场之间的利率价格差距很大。小额贷款公司的放贷利率接近20%,企业法人之间的普通借贷利率约为15%-18%,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放贷利率为25%-30%左右。 

从分布特征上看,陕北与关中的民间借贷规模整体高于陕南。关中和陕北地区又以西安、榆林和咸阳的民间借贷活动最为活跃。榆林民间借贷活跃是由于当地油气资源的开采积累了大量闲置资金,西安和咸阳是陕西省中小企业最为密集的区域,旺盛的资金需求使得大量民间资本聚集。 

(二)陕西民间借贷组织概况 

1.小额贷款公司 

陕西省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全国5个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省份之一,于2005年5月开始试点工作。2009年陕西首家小额贷款公司成立,至今的5年间小贷公司呈现扩张式发展,目前已在全省10个地市陆续成立并开展业务。据统计,截至2014年9月末,全省经正式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共计227家,较去年同期增加23家,是2011年的3倍;各项贷款余额195.75亿元,同比增长22.8%,是2011年的近5倍。从省内空间分布来看,陕西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集中在西安、榆林、汉中、渭南,约80%的小贷公司分布在这4个民间资本较为活跃的城市,这充分说明了小额贷款公司在民间借贷中的重要作用。 

2.典当行 

从企业数量看,截至2013年底,陕西典当法人企业数共计151家,典当总额183349.46万元,仅占全国典当累计发放金的0.78%,同比下降2个百分点,远低于全国23.2%的平均增速。从注册资金来看,大多数典当行的注册资金在200-600万元,总体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不强。从业务结构看,近年来动产质押、房地产抵押、财产权质押三项主营业务比重基本保持在1:2:1,总体结构较为稳定,这也说明了陕西典当行的业务创新能力不足,在调研中发现,陕西典当行业的业务模式仍为传统典当模式,“典团贷”、“股权典当”、“典贷通”等新型典当产品尚未在我省实践。 

3.准贷款互助组织 

带有互助色彩的新型民间借贷合作组织包括传统合会、商会、企业家俱乐部、各类企业协会等,以商会为例,陕西目前的商会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由同一地域的企业组成的商会。如陕西浙商商会、陕西户县商会等;另一类是同一行业的企业组成的商会。如陕西工商联房地产商会、陕西工商联出租汽车商会等。这些商会主要通过为会员企业搭建融资平台进行资金撮合,并充当一定的信用担保角色。在内部融资对接中,商会通过收集会员企业的资金信息,将有融资需求的企业与有闲置资金的企业进行对接,类似于金融机构的同业拆借。在外部融资对接中,商会通过与银行合作对会员企业进行商会联保融资。如陕西浙江商会与中信银行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采取的就是这种方式。还有商会通过成立专业化的投融资平台,为会员企业提供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中介服务。如陕西省江苏商会日前成立的投融资中心即为民间借贷金融服务的专业化机构。 

4.民间借贷中介机构 

目前,陕西以投资或信息服务等名义存在的民间借贷中介机构,业务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抵押借款模式,这一模式的核心即做资金中介机构,既不吸储,也不放贷。其以信息资源的搜集、积累、利用与输出使借贷双方需求达成对接,并提供一定的抵押物。二是担保贷款模式。其通过在以往业务中积累的接待信息,突破单纯的担保业务,撮合借贷双方直接对接,并由其担保签署三方合作协议。三是“中介+担保”,即由中介公司与担保公司合作,由中介公司提供借贷信息,借款人向中介公司提供实物资产抵押,由第三方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并将抵押物进行司法公证。从发展动向来看,第三种方式呈增长态势。 

5.P2P网络借贷平台 

陕西目前较为典型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是由陕西金融控股集团与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于2012年共同发起设立的陕西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其为全国首个国有独资P2P借贷平台,已于2014年4月正式通过审批验收。该网络平台在试运营将近一年的时间里,已有上千余名投资者在平台注册,完成了34笔总金额达11050万元的融资项目,这34笔融资全部为中小微企业经营性借款。金开贷的成功运行填补了陕西金融业的空白,为陕西P2P行业发展开拓了规范化发展路径 

二、陕西民间借贷规范化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自上而下的统一监督管理机制 

一直以来,陕西民间借贷的规模、利率、资金来源及走向等现实性问题存在“数量不明,界限不清”的情况。管理层及学者对于陕西民间借贷的规模大多以测算、估算等方式获得,这对于准确把握陕西民间借贷现状,出台针对性管理、扶持政策具有消极影响。此外,对除小贷公司、典当行等类金融机构以外的民间借贷组织缺乏明确的行为界限,许多民间融资活动游走于非法边界干扰我省的金融秩序。目前,陕西尚未成立对民间借贷的统一管理机构,民间借贷的监督管理基本在各级政府的的金融办公室,但金融办公室目前一般为各级政府办公厅(室)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非常少,专业能力也不够强,职权不够明晰,很难完成民间借贷的统计、监督及管理工作。

(二)民间借贷的金融基础设施缺失 

“从信息经济学上看,金融业本身是一个信息行业,贷款活动可以看作是收集信息、分析比较信息、处理信息、跟踪信息变化的一套处理信息的过程”。目前,陕西对民间借贷机构的金融基础设施支持较为薄弱。一是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类金融机构均未接入征信系统,更不用说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公司以及各种无牌照民间借贷中介组织。二是目前陕西的民间借贷机构在通存通兑、支付结算等方面均与正规金融机构存在较大差距。此外,陕西的联网核查系统、反洗钱系统、信贷查新系统、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等辅金融基础设施也均未向民间借贷机构开通,信贷数据无法在线监测,难以满足监管部门的风险管控要求。 

(三)“玻璃门”与“弹簧门”现象不同程度存在 

2012年以来,国家虽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民间借贷阳光化发展的利好政策,但“玻璃门”、“弹簧门”现象在政策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仍不同程度地存在。根据中国银监会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部分条件成熟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转为村镇银行,但从实行该规定以来,陕西小贷公司目前尚没有一家改制为村镇银行;自“金融国十条”正式放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以来,陕西民资申办银行的热情高涨,但目前尚未有一家得到官方确实的反馈。 

三、陕省民间借贷规范化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一)积极审慎地探索成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吸引各类投融资机构入驻,规范开展业务;发展针对民间金融的律师、会计、担保、资产评估等专业配套服务产业 

在各地探索金融改革的进程中,温州、广州、成都、长沙等地均通过成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这一途径规范民间借贷、促进民间借贷阳光化。陕西省可参照这一成功经验,依托即将建成的“西安民间金融街”成立陕西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这一过程中应避免简单复制,要在充分掌握陕西民间借贷规模、特点、利率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明确借贷服务中心的职能定位、业务范围及运营形式,并提早培育、引进会计、审计、法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等相关专业配套服务企业,为入驻中心做好准备。建议陕西省金融办一是要协调统计部门,对陕西目前民间借贷的基本情况作详细调查与统计,摸清家底,准确决策;二是要搭建指数采集合作机制,与温州市政府签署“温州指数”协作采集合作备忘录,借助已有的指数平台反映我市民间融资市场运行状况。待借贷服务中心成立后,可转变协作检测机制为联合检测机制。 

(二)关注无牌照民间借贷机构,结合《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后称《条例》)中对民间金融组织及经营范围的界定,引导和扶持我市合规民间借贷机构正规化发展,使其和小贷公司、典当行等民间借贷“正规军”形成错位的市场定位,实现互补 

《条例》创新设立了三类民间融资专业服务机构,并对这些机构的组织形式、经营范围作出了清晰界线。这标志着原本处于灰色地带的民间借贷机构正式走上法制化道路。对此,建议陕西省各市区(县、开发区)依据《条例》对各自辖区内各类以投资或信息服务等名义存在的无牌照线下民间借贷中介进行摸查。对变相吸收存款的非法机构进行清理;对触碰监管底线的中介业务进行整顿;对已经形成的行之有效的合规业务模式给予充分尊重,并结合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所积累的经验教训,探索民间借贷的创新形式。并且,金融办可协调工商部门对经营规范、发展良好的民间金融组织进行注册登记或特许经营备案,使其转变为合法的金融中介机构,为培育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民间融资信息服务公司等新型民间融资服务主体提供储备。 

(三)按照“非禁即入”原则,鼓励包括P2P网贷在内的民间金融有益创新,支持利用新技术和新手段发展新型的民间金融形态,推动互联网金融集聚创新发展 

P2P借贷作为互联网金融领域中的代表,其用户是普惠金融的重点关注对象——中低收入人群,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因此,陕西发展普惠金融、规范民间借贷不能绕开P2P网贷。目前P2P网贷行业尚无行业准入标准,建立平台成本相对较低。建议市金融部门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在新型民间融资服务主体储备中,选取居间业务良好、有开展线上业务意愿的民间借贷中介机构进行P2P业务试点,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托互联网技术和线上线下资源优势在我市发起或参与设立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众筹融资等配套机构,抢占新一轮互联网金融发展先机。在对P2P网贷行业的管理方面,可通过民间借贷服务中心予以规范,以公司形式引导P2P平台入驻,将有关交易数据登记备案,对P2P业务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