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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根据阜康市城市噪声的现状,分析城市噪音的危害的几个方面,及防治的对策。?
关键词 阜康市城市噪声;现状;危害;问题;对策
Urban noise pollution prevention surveys and studies
Wang Shu-hua
(Fukang City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Station Fukang Xinjiang 831500)
【Abstract】According to the status of Fukang city noise, the analysis of several aspects, prevention and countermeasures of urban noise hazards.
【Key words】Fukang city noise;Status quo;Hazards;Problem;Countermeasures
1. 前言
(1)治理环境噪声污染,是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衡量一个城市文明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我市在噪声污染控制、环境保护方面,做了大量行之有效的工作,实施了不少受到百姓欢迎的“民心”工程,如严格控制城区建筑施工的噪声,监管城区的工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等,取得了一定的实效。?
(2)在噪声污染防治取得的成绩面前,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任重而道远。已有的噪声污染源根除了,新的污染源又出现了,而且有的噪声污染源,监管稍有不力,就会反弹,甚至变本加厉。由于大规模城建出现的建筑施工噪声有增无减,商业活动迸发的社会生活噪声遍地开花,由于规划不合理使原本安静的社区变得越来越喧闹,加上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好热闹,大声喧哗,以及对声音的失控,对声音的过分追求,使我们这个美好的社会变得越来越不适合正常人的生活。
2. 阜康市城市噪声的构成和现状
(1)噪声分为交通噪声、工业噪声、建筑噪声、社会噪声等。
交通噪声:包括机动车辆、船舶、地铁、火车、飞机等发出的噪声。由于机动车辆数目的迅速增加,使得交通噪声成为城市的主要噪声来源。?
(2)工业噪声:工厂的各种设备产生的噪声。工业噪声的声级一般较高,对工人及周围居民带来较大的影响。?
(3)建筑噪声:主要来源于建筑机械发出的噪声。建筑噪声的特点是强度较大,且多发生在人口密集地区,因此严重影响居民的休息与生活。?
(4)社会噪声: 包括人们的社会活动和家用电器、音响设备发出的噪声。这些设备的噪声级虽然不高,但由于和人们的日常生活联系密切,使人们在休息时得不到安静,尤为让人烦恼,极易引起邻里纠纷。?
(5)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环境维权意识的提高,对噪声污染的投诉越来越多。乌奇公路横穿市区,建筑工地较多,由于赶工期和业主环保意识淡薄,夜间违法施工案件频发,娱乐场所分布不合理,采取隔音消声设备的比较少,从而导致夏季人们对噪声的投诉比较集中。?
(6)2013年阜康市环境监测站对我市16个建筑工地进行的监测,夜间建筑施工噪声超标率100%,对全市24家娱乐场所的噪声进行监测,超标率98%。噪声污染的形势依然严峻。
3. 噪声污染的危害
据我国对城市噪声与居民健康的调查表明,噪声每上升1分贝,该地区的高血压发病率就增加3%。据不完全统计,由车辆噪声间接引发的交通事故已占所有交通事故的60%。城市噪声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4个方面:?
(1)对睡眠的干扰。声强在30分贝左右时,人们的休息不会受到影响;当声强达到50分贝以上时,就会影响睡眠。如果睡眠长期受到噪声的干扰就会造成失眠、疲劳无力、记忆力衰退,以至产生神经衰弱症。?
(2)噪声对语言交流的干扰。30分贝以下属于非常安静的环境;40分贝是正常的环境;50~60分贝则属于较吵的环境;噪声达65分贝则对话有困难;在80分贝时,则听不清除。?
(3)噪声损伤听觉。85分贝以下的噪声不至于危害听觉;而85分贝以上则可能发生危险;长期工作在90分贝以上的噪声环境中,耳聋发病率明显增加。?
(4)噪声可引起多种疾病。长时间接触噪声,会引起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减退,反应迟钝,精神压抑等一系列症状。当环境中的噪声持续在70~80分贝时,会引发冠心病、脑血管破裂等多种疾病。
4. 城市噪声治理存在的问题
(1)环保部门作为有限。环保部门作为有限,在治理交通噪声问题时尤其突出。交通噪声,是困扰城市声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但是,环境保护部门对其治理能力有限,原因是降低汽车行驶时发动机和车体部件产生的噪声,轮胎与路面之间磨擦产生的噪声,是设计和生产部门的工作。拓宽和改善路面也可以降低交通噪声,但这是规划和城建部门的工作。汽车禁鸣是公安部门的工作。因此,环保部门对治理城市交通噪声作为有限。?
(2)缺乏长期监控机制。环保执法部门对施工单位的监督只能是抽查式的,或者有投诉才关注,而有些施工单位则抓住主管部门这一“弱点”大打“游击战”,检查人员来了就停掉机器,而检查人员一走马上机器轰鸣,因此,要建立长期监控机制。?
(3)管理部门不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环保部门是工业噪声、建筑噪声的归口管理部门;而公安部门则应对社会生活噪声进行管理,如家庭娱乐所发出的(比如打麻将)噪声等,就是对施工噪音的管理也存在问题,因为施工单位的准入是由建设部门管理,环保部门除了按规定罚款外别无他法。?
(4)规划失误。住宅区必须与交通主干道保持一定距离,这是降低住宅区交通噪声骚扰的有效方法,但实际上很多住宅小区与交通干道就近在咫尺,住宅小区与交通干线距离过近是许多居民为交通噪声所困的主要因素。 ?
(5)环境保护法律意识淡薄。一些企业和个人法律意识淡薄,只顾个人私利,不顾他人利益得失,违章制造超标噪声,影响他人正常的生活和休息环境。另外,有些市民环保意识差,受到噪声困扰也不申诉,不懂得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5. 噪声控制的原理
充分的噪音控制,必须考虑噪音源、传音途径、受音者所组成的整体系统。控制噪音的措施可以针对上述三个部分或其中任何一个部分。噪音控制的内容包括: ?
(1)降低声源噪音,工业、交通运输业可以选用低噪音的生产设备和改进生产工艺,或者改变噪音源的运动方式(如用阻尼、隔振等措施降低固体发声体的振动)。 ?
(2)在传音途径上降低噪音,控制噪音的传播,改变声源已经发出的噪音传播途径,如采用吸音、隔音、音屏障、隔振等措施,以及合理规划城市和建筑布局等。 ?
(3)受音者或受音器官的噪音防护,在声源和传播途径上无法采取措施,或采取的声学措施仍不能达到预期效果时,就需要对受音者或受音器官采取防护措施,如长期职业性噪音暴露的工人可以戴耳塞 、耳罩或头盔等护耳器。
6. 城市噪声防治的对策和建议
6.1 将声环境保护列入城镇总体规划。
在制定城市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生产环境带来的影响,统筹兼顾,区分功能,合理安排,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轻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将声环境保护列入城市总体规划,成为评估城市建设不可缺少的重要指标。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音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噪声距离。 ?
6.2 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建设交通道路或工商企业,应设置声屏障。
噪声是无法避免的,但噪声是可以控制的。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是在建设经过已有的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铁路、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置相应的声屏障,以减轻、避免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我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建设道路很少采用声屏障,产生了大量的噪声污染。同时,建筑工程中,应大力推广和使用隔音好的建筑材料。 ?
6.3 明确噪声污染防治的管理体制。
所谓管理体制是指有关政府机关在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权责的配置与划分。管理体制是否合理与健全,一定程度上是决定立法最终能否取得实效的关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涉及的领域广、部门多。建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督促、指导、协调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以及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噪声的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划、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质量、噪声敏感建筑物与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和市政基础设施的防噪声距离,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并对建筑隔声设计质量的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加强监督。公安部门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和机动车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行政许可、领取营业执照的加工、维修、餐饮、娱乐、健身等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批准行政许可或核发营业执照前,要求其提供批准同意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6.4 加强对社会生活噪声的规制。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类社会生活噪声逐渐成为影响城镇居民生活的主要污染源,也成为居民投诉的热点问题。因此,加强对社会生活噪声的控制,应当成为控制噪声污染的重点之一,特别是对容易引起纠纷和和矛盾的住宅楼内开餐馆以及底商经营餐饮、娱乐等服务可能对居民产生的噪声进行特别控制。建议借鉴其它省市的经验,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等商业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全体同意、新建居住组团和住宅楼内不得建设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或者设备。在城市居住区、居住小区内新建按照规划设计要求配套的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生活、消费、娱乐等公共服务设施,与相邻最近的居民住宅边界的直线距离不得低于三十米。在城市居住区、居住小区内已建的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临街、临路的房屋已经用作经营场所的,产生的环境噪声应当符合所在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6.5 严格防治交通运输噪声污染。?
(1)近年来,城市道路建设不断加快、机动车数量不断增加,由此引发的交通运输噪声污染有加剧的趋势,特别是临路居民反映十分强烈。借鉴江苏、天津、北京等省、市的经验,建议:建设城市道路、城市高架桥、高速公路、轻轨道路等交通工程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需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设置隔声屏、立体绿化等生态隔离带以及安装隔声门窗等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在已有的城市道路、城市高架桥、高速公路、轻轨道路等交通干线两侧新建住宅的,住宅距离交通干线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小距离。?
(2)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销售房产前向购房者公布住宅区内可能发生的环境噪声污染情况,并对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影响严重的住宅,采取安装隔声门窗等减轻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这样规定,一方面有利于保障购房者的知情权,促使其慎重购房,另一方面也可以促使房地产开发经营者慎重选址开发。?
6.6 强化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关键词: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止
1.前言
近几年,随着我国城乡建设步伐的加快,建筑业得到了迅猛发展,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问题也日趋严重,如何给人们创造一个安静良好的生活环境,有效控制和防治建筑施工噪声以刻不容缓。
2.建筑施工噪声的概念
2.1噪声
噪声是发生体做无规则时发出的声音,声音由物体振动引起,以波的形式在一定的介质(如固体、液体、气体)中进行传播,通常所说的噪声污染是指人为造成的。从生理学观点来看,凡是干扰人们休息、学习和工作的声音,即不需要的声音,统称为噪声。当噪声对人及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时,就形成噪声污染。
2.2建筑施工噪声
建筑施工噪声:主要指建筑施工现场产生的噪声。在施工中要大量使用各种动力机械,要进行挖掘、打洞、搅拌,要频繁地运输材料和构件,从而产生大量噪声。
3.建筑施工噪声的来源及特点
3.1建筑施工噪声的来源
建筑施工噪声主要来源于不同施工阶段所采用的机械设备。如土石方阶段,噪声主要来源于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及各种运输车辆等;在打桩阶段,噪声主要来源于打桩机、拨桩机及其作业过程和各种运输车辆;主体结构施工阶段,噪声主要来源于混凝土搅拌机、振捣棒、切割机、吊车、升降机及各种发电机、运输车辆等;在主体装修阶段,噪声主要来源于吊车、升降机、切割锯、打磨机、电锯及各种运输车辆等。
3.2建筑施工噪声特点
3.2.1普遍性
由于施工现场有可能在城乡中的任何地方出现,因此,在城乡居民的生活、学习、工作场所等周围,处处都有可能会遭受施工带来的噪声干扰。
3.2.2突发性
建筑施工通常是按照城乡总体规划或改造而发生的一项活动,其噪声干扰是随着建筑作业活动的发生而出现的,并有规律性或时间限制,对于建筑工地周围的居民来说,这是一种突发性干扰。
3.2.3非永久性
建筑施工噪声通常情况下是随着施工作业开始而发生,随着施工作业结束而消失,因此,其对居民的干扰是非永久性的。
3.2.4非集中性
首先,它没有污染物,即噪声在空中传播时并未给周围环境留下什么毒害性的物质;其次,噪声对环境的影响不积累、不持久,传播的距离也有限;噪声声源分散,而且一旦声源停止发声,噪声也就消失。因此,噪声不能集中处理,需用特殊的方法进行控制。
4.建筑噪声对人的危害
4.1干扰正常生活和工作
噪声对人的睡眠影响极大,人即使在睡眠中,听觉也要承受噪声的刺激。噪声会导致多梦、易惊醒、睡眠质量下降等,突然的建筑噪声对睡眠的影响更为突出。噪声会干扰人的谈话、工作和学习。实验表明,当人受到突然而至的噪声一次干扰,就要丧失4秒钟的思想集中。据统计,噪声会使劳动生产率降低10~50%,随着噪声的增加,差错率上升。由此可见,噪声会分散人的注意力,导致反应迟钝,容易疲劳,工作效率下降,差错率上升。
4.2对听、视力的损坏
噪声对人体最直接的危害是听力损伤。人们在进入强噪声环境时,暴露一段时间,会感到双耳难受,甚至会出现头痛等感觉。离开噪声环境到安静的场所休息一段时间,听力就会逐渐恢复正常。这种现象叫做暂时性听阈偏移,又称听觉疲劳。但是,如果人们长期在强力建筑噪声环境下工作,听觉疲劳不能得到及时恢复,且内耳器官会发生器质性病变,即形成永久性听阈偏移,又称噪声性耳聋。
噪音会严重影响听觉器官,甚至使人丧失听力,尽人皆知。然而,耳朵与眼睛之间有着微妙的内在“联系”,当噪音作用于听觉器官时, 也会通过神经系统的作用而“波及”视觉器官, 使人的视力减弱。试验表明:当噪声强度达到90分贝时,人的视觉细胞敏感性下降,识别弱光反应时间延长;噪声达到95分贝时,有40%的人瞳孔放大,视模糊;而噪声达到115 贝时,多数人的眼球对光亮度的适应都有不同程度的减弱。所以长时间处于建筑噪声环境中的人很容易发生眼疲劳、眼痛、眼花和视物流泪等眼损伤现象。同时,噪声还会使色觉、视野发生异常。调查发现噪声对红、蓝、白三色视野缩小80%。
4.3损害人的神经系统
噪声通过听觉器官作用于大脑中枢神经系统,可使大脑皮层的兴奋和抑制失调,条件反射异常,出现头晕、头痛、耳鸣、多梦、失眠、心慌、记忆力减退、注意力不集中等症状,严重者可产生精神错乱。长期在建筑噪声环境下工作的人与低噪声环境下的情况相比,高血压、动脉硬化和冠心病的发病率要高2~3倍。可见噪声会导致心血管系统疾病。噪声也可导致消化系统功能紊乱,引起消化不良、食欲不振、恶心呕吐,使肠胃病和溃疡病发病率升高。此外,噪声还对动物、建筑物有损害,在噪声下的植物也生长不好,有的甚至会死亡。
5.建筑噪声污染的原因
5.1施工场所原因
近几年随着城市进程步伐的加快,城区用地的紧张,现阶段城区建设多以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等“拆房建房”形式出现,这样的施工现场多处于人口稠密区,四周居民受噪声污染比较直接。另一方面由于施工现场用地紧张和布局不合理,没有把产生噪声大的设备远离噪声敏感区,导致对敏感人群造成严重影响。
5.2施工单位原因
一些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唯利是图,法律法规意识淡漠, 置公众的利益与不顾,常常抢进度、赶工期,连夜施工,产生建筑施工噪声值的绝对超标和时段超标。由于噪声是即时性污染,即它没有污染物,噪声在空中传播时并未给周围环境留下什么毒害性的物质,如不能及时发现施工噪声超标现象,就不能制止,这样就造成许多施工单位会存在侥幸心态。另一方面,农民工现在已成为建筑业劳动力的主体,他们绝大多数没有经过必要的上岗培训,缺乏环境保护意识,这是也是造成施工现场噪声污染的一个原因。
5.3施工设备原因
目前,虽然商品混凝土在各大城市得到了推广,但由于受到人为因素和经济条件的制约,一些工地上还存在许多产生高噪声的机械设备,这些已落伍的机械设备已成为噪声污染的主要来源。另外,施工设备得不到及时的维修和养护,也增大了施工场地噪声的声级。
5.4执法监督原因
相关执法监督部门在查处施工噪音污染过程中存在困难,影响了治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效果。这些困难主要表现在取证难上,一是由于由于噪声是即时性污染,如不能及时发现施工噪声超标现象,就不能制止;二是受当下建筑施工分包混乱的大环境影响,
有关监督部门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往往遇到多处分包、层层转包、主体不明等现象,这一现象在工程的土方作业阶段和桩基阶段更为普遍。这就造成执法部门在认定应承担责任的施工单位时有不小的难度,严重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效率。
6.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止措施
6.1合理组织施工设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方案及施工现场条件,按照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特点、施工所用机械、作业时间安排等情况,采取相应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保持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为了有效控制施工单位夜晚连续作业,应该严格控制作业时间。除特殊建筑项目经管理部门批准外,一般项目夜间不施工。如遇特殊情况需夜间施工时最晚不得超过22点,早晨作业时间不应早于6点。
6.2改进施工设备及方法
建筑施工噪音主要来源于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为减少施工期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除妥善安排作业时间外,要尽量在施工中使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和其他辅助施工设备,对于国家明令淘汰的产生噪声污染的落后施工工艺和施工机械设备坚决杜绝使用。施工中应采用低噪声的新工艺和新技术,使噪声污染在施工中得到控制。同时,对现有产生高噪声设备进行测试、分析及诊断,确定噪音的主要来源。根据设备的噪声现状和噪声标准,确定所需降噪量及其降噪频谱特性。选择降噪方案,进行结构及参数的优化设计,达到从声源上降低噪声目的。
6.3加强部门监督和执法力度
相关执法监督部门首先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依据有关规定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有之有效的具体措施;其次,要加大对施工现场的巡查次数,尤其对那些在学校及居民稠密区施工现场;第三采用黑名单制,协同相关部门对那些违章现象频繁,不听劝阻,屡查不改的单位除进行依法严惩外,可给以相应行业处惩,限制其短期内进行招投标活动。
6.4采用有效的隔音措施
各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可采用吸声、隔声、隔振、阻尼等有效的消声措施来减少噪音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如施工单位和利用工地四周的围墙,用隔声性能好的隔声构件设置较高的宣传广告看板作为隔声屏,将施工机械噪声源与周围环境隔离,以减小施工噪音的污染范围和程度。对局部固定使用的高噪声的施工设备采取设置隔声间、隔声罩等措施,在隔声间、隔声罩内衬设吸声材料。对产生空气动力性噪声源的施工机械如打桩机、通风机、空风机等中高频噪声源,在重点部位采用阻性消声器、抗性消声器、扩散消声器、缓冲消声器等消声方法。
7.结束语
建筑施工噪音污染防治,对于建筑机械设备生产落后、从业人员素质偏低的我国建筑行业来说,还有很远的路要走,但随着我国这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科学技术不断进步,和从业人员及公众环保意识的逐步提高,建筑施工噪音污染将会得到很好的控制。
参考文献
建筑施工噪声防治策略 作者:程曹轶, 期刊 沿海企业与科技COASTAL ENTERPRISES AND SCIENCE & TECHNOLOGY 2006年 第08期
建筑施工噪声危害及其控制 作者:吴襄, 期刊 管理与财富MANAGEMENT AND FORTUNE 2009年 第06期
冯秉明.吴旭寰 土木施工管理工程师考试必读 1990
一.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越来越多的城市,尤其是百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公路需求迅速增长。尽管近年来城市道路及车辆拥有量都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但公路施工噪声污染问题依然日益突出,表现为交通阻塞、车速降低、停车困难、废气和噪声危害严重。城市公路施工噪声污染问题已经严重制约和影响了城市的发展。公路在给人们出行带来便捷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目前,主要集中在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噪声污染。
公路施工噪声主要是由于建筑机械造成的,产生的噪声通常都会超过国家施工噪声的临界值,会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和身体健康。因此,针对如何有效控制建筑噪声,提出了相应的防治措施。公路给人们出行带来便捷,但公路施工会不可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分析公路施工中形成的噪声原因、噪声的辐射特性,并从降低噪声源的激振强度、切断噪声的传播途径或在传播途径上削弱噪声等方面提出了防护措施。
一.公路施工噪声的污染现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公路施工噪声是指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在施工中所发生的特别显著的噪声作业作为特定施工,一般有以下5种作业。1.使用打桩机、拔桩机或打桩、拔桩机作业;2.使用铆钉机作业;3.使用凿岩机作业;4.使用空气压缩机作业,设有混凝土搅拌设施或沥青混凝土搅拌设施的作业。
虽然这些特定施工作业,在规定区域施行作业时对噪声大小、禁止在夜间或深夜操作、每日操作时间限制、作业期间的限制、星期日及节假日禁止作业等均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施工噪声是一种临时性污染,因其声强高,又往往是露天作业,再加上不少建筑单位为了赶工期而夜间施工,所以对人们的生活和生产造成的污染相对比较严重。
三.公路施工噪声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噪声污染被视为一种无形的污染,它是一种感觉性公害,具有局部性、暂时性和多发性的特点,由于其危害性大,噪声又被称为“致人死命的慢性毒药”。长期工作在高噪声环境下而有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防护措施,必将导致永久性的无可挽回的听力损失,甚至导致严重的职业性耳聋。国内外现都已把职业性耳聋列为重要的职业病之一。强噪声除了可导致耳聋外,还可对人体的神经系统、心血系统、消化系统以及生殖机能等产生不良的影响。特别强烈的噪声还可导致神经失常、休克甚至危及生命。由于噪声易造成心理恐惧以及对报警信号的遮蔽,它又常是造成工伤死亡事故的重要配合因素。
四.公路施工噪声污染的控制与对策
公路施工噪声问题,已引起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并结合各地区的实际,对公路施工噪声管理,作了具体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1.施工前,在工程投标时,应将施工噪声的管理措施列为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并科学规定工程期限。工程开工15日前,必须向工程所在地区的环保局办理施工场地噪声申报登记手续。2.施工时,应在施工工地显著处悬挂施工工地环保牌,注明工地环保负责人及工地现场电话号码,以便公众监督。在施工过程中,向周围排放的施工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若超标排放,则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建筑施工噪声扰民,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放费。
对夜间施工有特殊规定:禁止夜间(晚22∶00至次日晨6∶00),在居民区、医疗区、科研文教区等噪声敏感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同时规定,确因施工工艺要求或特殊需要,必须夜间连续作业的应在5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经市建设部门预审,所在地的区环保局批准后实施。并且,经批准的夜间施工工地,应在夜间施工3天前,公告工地周围的居民和单位。值得注意的是,对施工的工艺、装备也有规定限制。此外,对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拒报或者谎报施工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的,拒绝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夜间进行明文禁止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的,由环保部门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在新闻媒体曝光,直至建议建设部门吊销施工单位的许可证。然而,由于施工工地的流动性,施工周期的阶段性和施工过程中的突击性,形成了施工噪声的自有特点,增大了其控制难度。施工噪声的控制可采取如下措施:
1.加大建筑施工噪声的现场监测。
加强对施工噪声的现场检查是有效控制施工噪声扰民的根本途径。针对施工噪声事件集中、位置多变的特点,环保迎泽分局专门成立了施工噪声检查小组,由一名副大队长全权负责,对辖区范围内的施工工地进行不定期检查,对位于居民稠密区的工程进行重点检查。另外,针对目前有些施工单位抢工期,夜间施工的现象,成立了夜间巡逻队,加大了夜间检查频次,尤其是在中高考期间,为确保考生有一个良好的复习、考试环境。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从重从快查处,有力地促进了施工单位进行噪声防治。随着群众环境意识的提高,环保法律法规的深入人心,建筑施工扰民的不断增多。认真查处群众反映的公路施工噪声扰民事件,也是加强公路施工噪声管理的重要方面。在对待群众投诉问题上,要求施工单位多查找自身的原因,虚心接受群众意见,认真采取措施,抓好整改落实。对一些施工噪声污染严重,又不采取措施的单位,应根据噪声法的规定给予严肃查处,以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
2.主管部门加大对施工工程申报的审批力度。
针对公路施工实际,要着重抓好施工工程登记、注册和申报审批工作,切实将公路施工噪声管理纳入制度化轨道。在施工中,各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必须到环保部门登记注册,实事求是地申报工程建设的阶段性情况,使环保部门了解工程所处的地理位置、周围人口居住情况、工程规模、工程期限和容易产生噪声的工程设备的安置地点,从而预测施工噪声可能对居民造成的影响。同时,要对需要夜间施工的工程进行严格的审批,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协调好与周围居民的关系,张贴施工告示,以求得居民的谅解。
3.建立社会舆论的监督制度
施工场界周围的居民有权在施工前了解施工时可能发生噪声污染的情况,施工单位应当听取当地居民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建立公众参与的监督制度,不但可以调动群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且可以增加建筑施工单位作好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责任和压力。
4.施工企业积极降低和减少噪声。
(一)严格控制人为噪声,进入施工现场不得高声叫喊,无故甩打模板,乱吹哨,限制高音喇叭的使用,最大限度地减少噪声扰民。
(二)凡在人口稠密区进行强噪声作业时,须严格控制作业时间,一般晚10点到次日早6点之间停止强噪声作业。确系特殊情况必须昼夜施工时,尽量采取降低噪音措施,并会同建设单位找当地居委会、村委会或当地居民协调,出安民告示,求得群众谅解。
(三)从声源上控制噪声,这是防止噪声污染的最根本的措施。5. 加大建筑施工噪声防治的宣传力度
5.在公路施工噪声管理过程中,应坚持防治结合、以防为主的原则,经常不断地对施工单位进行有关环保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向施工单位传达国家、省、市有关噪声管理的规定,增强施工队伍的环境意识,使他们真正意识到治理噪声所带来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从而在工作中采取一切可能降低噪声的措施,自觉进行噪声治理,将施工噪声污染降到最低水平。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各地都在加紧公路工程的建设,但是公路施工不能以噪声扰民为代价。除了有关部门要加大力度采取相应的措施外,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地方法规,采取得力措施保护和改善施工现场环境,尽量减少对施工现场周围环境的影响,减少对周边居民生活的干扰。使整个施工过程在科学的施工组织设计指导下,严格按施工程序办事,真正做到文明工。
五.结束语
我国的公路建设经过初始的发展期后,目前,已经进入了集中发展阶段,为保证公路的可持续发展,在设计、规划和建设交通系统时,应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采用必要的措施,以降低公路施工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参考文献:
[1]孙章.城市轨道交通概论[M]中国铁道出版社
中图分类号:TB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06(a)-0127-01
1 区域内噪声的界定
所谓噪声从物理角度出发噪声就是声源在没有规则振动时所发出的音响。从环保的角度出发,将那些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学习和休息的一切声音,都纳入噪声范畴。我们对一个区域内的噪声界定是从环保的角度考虑的。噪声是由各种强度不同、频率不同的声音混合组成的,但一个区域内的噪声判定还要依赖于人们的主观感受来确定,人们所不能接受的杂乱声就是噪声,同时不同的声音在不同的场合或者时间也会变成噪声。
2 区域内环境噪声的主要来源
2.1 交通噪声
由各种交通工具在运转过程之中发出的一些噪声。
2.2 工业噪声
各种工厂在日常运作过程中厂内设备发出的噪声,此类噪声对人们的影响很大。
2.3 建筑噪声
主要来自各种住房、工程等建设时机械所发出的噪声,它多发生在人口居住密集区,会对人们的生活和休息产生严重的影响。
2.4 社会噪声
由于人们在日常的生活或者社会活动中在使用各种电器等所产生的噪声。
3 区域内环境噪声的危害
3.1 噪声损害人的听力
人对声音的获取是通过耳朵来进行的,因此,噪声会对人的听力产生直接的损害。当人们处于强噪声环境中时,经过一段时间就会觉得耳朵难受,有时甚至还会引发头昏头疼等症状。远离噪声环境之后,听力就会慢慢恢复正常。这种现象被称为听觉疲劳。如果人们经常在噪声环境下工作,这样就会导致人们的听觉疲劳得不到及时的恢复,慢慢地就会导致人们内耳的器官病变,形成噪声性耳聋。如果人突然进入极强的噪声环境之中,会导致人的听觉器官发生严重的外伤,致使鼓膜出血,螺旋器脱离基底膜,这样人耳可能就会完全失去听力,这就是人们常说的暴震性耳聋。
3.2 噪声对视力的损害
噪声会对人体的耳朵造成直接的伤害,同时还会间接地对人的眼睛造成伤害。当噪声的强度达到一定的分贝时,就会导致人的视觉敏感性降低,对弱光识别的时间延长,有时甚至会使人的瞳孔放大,产生视线模糊,这就是为什么人长时间在噪声环境下容易产生眼痛、眼疲劳、视物流泪和眼花现象的原因。不仅如此,噪声还会使人的视野、色觉发生变化,导致对颜色的视野缩小。
3.3 噪声诱发多种疾病
人的听觉受控于人的大脑神经中枢,当噪声对人的听觉产生损害的同时,人的神经中枢也在受到一定的伤害,一旦人的中枢神经受到损害就会牵涉到人体的许多器官,这样就会导致多种疾病产生。通常情况下,人们在噪声的环境下会产生失眠、脑胀、头痛、全身疲乏和记忆力减退等症状,甚至还会导致动脉硬化、高血压和冠心病发病率增高,致使人的消化系统功能混乱出现多种肠胃病。同时,噪声还会对胎儿的正常发育产生不好的影响。
3.4 噪声干扰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即使人在睡眠之中同样会受到噪声的影响,它会导致人多梦、睡眠质量下降、易惊醒,使得人没有足够的精力参与白天的工作。人们在噪声的环境下学习、生活和工作会产生焦躁不安的情绪,这样不仅效率低而且出错率高,有时甚至会出现一些暴力事件。
4 目前控制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明白了噪声的来源和噪声所产生的危害,人们目前所采取的控制噪声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4.1 运用技术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噪声
解决噪声的最好方法就是在噪声产生的源头将之控制,为此,人们通过运用各种技术措施,制定不同的控制噪声产生的技术路线,如消声减振等,最大程度地减少噪声的发出,控制各种工程活动的时间,保证人们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4.2 营造隔音林对噪声的传播进行控制
为了防止噪声的远距离传播,人们还专门在居住去附近种植了隔音林,实践表明树木对噪声具有吸附和阻挡的作用。这样噪声在传播的过程中遇到隔音林就会减少很多,传到居住区的噪声就会大大减小。此外,种植隔音林还可以起到美化生活环境,净化空气质量的作用。
4.3 运用规划手段防治噪声污染
由于以前在各种建设中没有进行很好的规划,噪声源和居住区混合在一起,在施工建设与生活居住的作息时间不一致的情况下,就和容易引起各种噪声污染事件的发生。通过重新科学的布局,将噪声源迁出居住区之外集中布置,较少噪声源与居住区的近距离接触,这样就可以有效的减小噪声对人们生活的影响。
4.4 增加政府对环保工作的重视度
一个区域内的环境好坏和政府工作质量紧密相关,如果政府对噪声污染高度重视,就会在规划上更加合理,在治理措施上会更加有力,这样在治理噪声污染上取得的功效更为显著。同时,政府还可以利用其公共职能修建一些防音减振的设施和加大对群众有关环保方面的知识教育,提高群众的环保意识。
4.5 增加相关法律防控措施
我国虽然有了一些关于环保方面的法律,但是立法还不够全面,对于噪声污染方面的立法还不足,正是由于许多的法律制度措施没有落实,导致一些噪声屡禁不止。因此,加强对噪声污染方面的立法显得越来越有必要,对那些有强烈噪声污染的企业收取一定的噪声污染治理税,这样用法律工具对人们的安宁环境进行有效的保护。
4.6 加强噪声接收处的控制
一定区域内由于各种生产和运营,噪声是难免会产生的。这样在加强对噪声防控的过程之中,还要加强噪声接收处的有效控制,比如:在房屋的建设过程之中可以增加相关的隔音材料,使外界的声音和室内相隔绝。这样人们在日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中受噪声的影响就会大大减少。
5 结语
噪声污染对人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都有巨大的不良影响,但这种不良影响是完全可以避免和消除的。噪声虽然是可防和可控的,但必须注意方式方法,好的防控措施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然而错误的防控措施不仅不能减少噪声的危害,反而会增加其它不好的社会影响。要将我们的生活环境变得更加舒适,就必须加强对工业、交通、建筑及商业和生活等所产生的噪声的有效管理,合理规划和布局,制订相关的规章制度,加强环保立法,这样从各个方面出发治理噪声污染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1] 高红武.噪声污染控制工程[M].武汉工业大学出版社,2009:4~5.
当今社会经济欣欣向荣,车辆日益增多,人们的夜生活日益丰富,在此过程中产生了各种各样的噪声,主要来源有:
(1)交通噪声
主要指的是机动车辆、飞机、火车和轮船等交通工具在运行时发出的噪声(如图1所示).这些噪声的噪声源是流动的,干扰范围大.调查表明,机动车辆噪声占城市交通噪声的85.5%,其中,最严重的噪声是鸣喇叭.
(2)工厂噪声
工厂噪声主要指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噪声,不仅直接危害生产工人,对附近居民的影响也很大.工业噪声中,一般电子工业和轻工业的噪声在90分贝以下,纺织厂噪声在90至100分贝之间,机械工业的噪声在80至120分贝之间.
(3)施工噪声
主要指建筑施工现场产生的噪声.在施工中要大量使用各种动力机械,要进行挖掘、打洞、搅拌,要频繁地运输材料和构件,从而产生大量噪声.
(4)社会噪声
社会噪声主要指街道和建筑物内部各种生活设施、人群活动等产生的声音.如在居室中,儿童哭闹、大声播放电视和音响设备;户外或街道人声喧哗、商家为推销自己的商品大声宣传等.
2.噪声的危害
人们把噪声称作“隐形杀手”,这是因为噪声不仅影响人的睡眠、休息、学习和工作,还会对人的生理和心理造成危害.
(1)干扰休息和睡眠、影响学习和工作
休息和睡眠是人们消除疲劳、恢复体力和维持健康的必要条件.但噪声使人不得安宁,难以休息和入睡.当人辗转不能入睡时,便会心态紧张、呼吸急促、脉搏跳动加剧、大脑兴奋不止,第二天就会感到疲倦,或四肢无力,从而影响到工作和学习,久而久之,就可能会得神经衰弱症.
(2)损伤听觉器官
我们都有这样的经验,听MP3里的摇滚歌曲,一段时间后取下,耳朵总是嗡嗡作响,甚至听不清对方说话的声音,过一会儿才会恢复.这种现象叫做听觉疲劳,是人体听觉器官对外界环境的一种保护性反应.如果人长时间遭受强烈噪声作用,听力就会减弱,进而导致听觉器官的损伤,造成听力下降.强的噪声可以引起耳部的不适,如耳鸣、耳痛、听力损伤.据测定,超过115分贝的噪声还会造成耳聋.据临床医学统计,若人长期在80分贝以上噪音环境中生活,造成耳聋的几率可达50%.
(3)对人体的生理和心理的影响
噪声是一种恶性刺激物,长期作用于人的中枢神经系统,可使大脑皮层的兴奋和抑制失调,条件反射异常,出现头晕、头痛、耳鸣、多梦、失眠、心慌、记忆力减退、注意力不集中等症状,严重者可产生精神错乱.历史上,一起著名的噪声公害事件发生在1961年7月,一名日本青年在东京找工作,由于住在铁路附近,日夜被频繁过往的客货车的噪声折磨,患了失眠症,不堪忍受痛苦,最后自杀身亡.
3.噪声的控制
为减低噪声对四周环境和人类的影响,主要噪声控制方式对噪声源、噪声的传播路径及接收者三者进行隔离或防护,将噪声的能量做阻绝或吸收.而世界各国的政府通常也有相应的法律或规定以管制过量的噪声,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就是管理噪声污染的一部法规.
(1)控制噪声源
常见的交通标志牌,禁止鸣笛(如图2所示),就是从声源处来控制噪声的.降低声源噪声,工业、交通运输业可以选用低噪声的生产设备和改进生产工艺,或者改变噪声源的运动方式(如用阻尼、隔振等措施降低固体发声体的振动).
(2)阻断噪声的传播路径
城市高架路上采用的隔音板(如图3所示)就是在传播途中降低噪声.在道路两旁种植树木,也是在传播途中通过吸收噪声来降低噪声的.因此,在城市可以通过合理规划,利用吸音、隔音、音屏障等措施来降低噪声.
(3)在人耳处减弱噪声
在航空母舰上引导飞机起飞的士兵为了避免噪声对听觉器官的伤害,需要戴上耳罩来工作.因此在声源和传播途径上无法采取措施,或采取的声学措施仍不能达到预期效果时,就需要对听者的听觉器官采取防护措施,如戴耳塞、耳罩等.
为了控制噪声,我国有关标准规定,住宅区噪声白天不能超过55分贝,夜间应低于45分贝.为了防止噪声,我国著名声学家马大猷教授曾总结和研究了国内外现有各类噪声的危害和标准,提出了三条建议:
城市绿地在改善环境污染问题方面主要表现为防治大气污染和减弱噪声。污染空气中有多种有害气体,如二氧化碳、氯气、氟化氢、氨以及汞、铅蒸气等。在散发有害气体的污染源附近,选择与其相应的具有吸收和抗性强的树种绿化,有利于防止污染和净化空气。噪声是城市公害之一,合理的绿地安排可达到减弱噪声的目的。
一、哈尔滨市城市绿地规划现存的问题
哈尔滨市城市绿地总面积以及人均面积相对较大,绿地覆盖率比较好,绿地整体规划及发展前景乐观,但仍存在些许问题有待解决,总结如下:
1.部分城市主干道的行道树老化、过高,易发生折断、树木倾倒等意外事故,易造成交通堵塞或伤及路人等情况的发生。如动力区二环桥附近的行道树一般可达三、四层楼高,树干较细,在大风天气下,树枝易被吹折掉落在路旁,容易造成交通事故。
2.绿地隔离带的树种多为小灌木和草本植物,叶面积较小,未能达到吸收汽车尾气和降低噪声的最佳效果。
3.道路绿化的树种偏少,多为杨树、柳树、榆树,常绿树种除松树外,其他树种也很少。
4.部分街道绿化设计模式略显单一,变化不多,乔灌草比例分布不合理,绿地结构不合理,植被单一出现的情况比较多。有资料表明,单一植被在抗病虫害方面的缺点十分突出。
5.街旁绿地主要分布于主干道路侧、道路的交叉口的四个角以及河道附近,而在人口密集的城市中心地区则缺少供行人和居民休息的街头休息绿地。
6.城市绿化分布不均,其中分布比较集中的区域是哈尔滨植物园,东北林业大学实验林场,以及学校密集区和公园密集区等地,商业区和工业区分布较少甚至没有绿地。
7.沿街企事业单位和住宅区的透视率低,视野较窄,常出现树木遮挡商业牌匾、高架桥和高大树木相交妨碍交通等现象。如在学府大学城附近,道路中间隔离带的树木略高且过密,时常遮挡视线,使行人看不清对面。
8.公共绿地类型不丰富,缺少多样性、主题性、专业型公园。
二、对哈尔滨市城市绿地现状提出的建议
1.以“新”树苗代替“旧”树苗。对于具有顶端优势的树木,树形高而细,枝叶较少,这类树木基本没有防风防沙能力、降低噪声能力和减弱空气污染的能力,或者不能明显达到减弱污染的效果。应该尽快替换成枝叶茂密、生长趋势好的乔木,以达到更好的滞尘和减弱污染的效果。
2.种植更多优势树种。能明显降低噪声的如雪松、云杉、栎树、丁香、悬铃木、梧桐、垂柳等。滞尘能力较强的如榆树、银杏、槐树等,绿化树木的减尘能力与配值参数如树种组成、空间结构、绿地面积或绿带宽度等密切相关。其中,树种组成、空间结构主要影响单位面积绿地的叶面积,决定单位面积绿地的减尘强度;绿地面积与绿带宽度影响总叶面积,决定减尘的总量。
3.合理规划绿地分布。目前哈尔滨市的绿地多集中分布在学校、公园和住宅区附近,在商业密集区和工业密集区则很少分布。在这类区域,噪声污染和空气污染是主要环境污染类型,但往往为了更好地利用经济收获效益,这类区域用地多为商业建筑和工厂,能用来改善环境的城市功能绿地几乎没有。所以在这类区域应大量种植行道树和隔离带,以增大绿化面积、改善环境污染。
4.充分利用树种的经济效益和美学价值。在哈尔滨这样的偏北偏干燥的城市,年降水量相对较少,四季分明,应多种植常绿树和落叶乔木,减少每年因重新种植树木带来的经济损失。此外还要注意常绿树和落叶乔木的视觉搭配,需高矮错落、层次分明,给人以简洁大方、生机勃勃的感觉。
5.多建可以供居民游憩的专业型公园。目前哈尔滨市内的公共绿地,多是以小区游园、综合公园、游乐公园等形式存在,应大力提倡建设专业型公园绿地,如植物园一类的小型生态系统。既增加了城市绿地的面积,还可改善周围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使之达到平衡。
煤炭洗选是煤炭深加工的一个重要途径,从矿井中直接开采出来的原煤因品质不同、赋存条件不同会含有许多杂质,煤炭洗选就是将原煤中的杂质剔除,或将优质煤和劣质煤进行分门别类的一种工业工艺。经过洗选过程后的成品煤通常叫精煤,它一般具有灰分低、硫分低、发热值高的性质。只有大力推进煤炭洗选加工,才能。只有通过洗选加工,才能提高煤质、分离杂物,收到降低环境污染、充分利用资源、提高运输效率的综合效益。通过煤炭洗选工艺,可以提高煤炭质量,提高煤炭的利用率,减少原煤利用的环境污染,降低煤炭运输成本,实现节能减排目标。
二、就煤炭洗选行业目前普遍存在的环境问题提出的防治措施
煤炭洗选业对周边环境的污染主要包括大气(煤粉尘)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污染等,下面按各污染类型提出防治措施,详述如下:
1、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生产系统煤粉尘防治措施
①对原煤皮带输送工段设置全密闭式的皮带通廊,设置喷雾降尘设施;
②对筛分破碎设备进行全密闭,关键产尘点设置除尘器。
2)贮运系统煤粉尘防治措施
产品储存在封闭储库内,原料煤配套建设防风抑尘网,并配套洒水抑尘措施,定期对贮存堆场洒水,使煤堆表层含水率达到7%。
3)运输道路煤粉尘防治措施
对运煤车辆应进行统一管理,煤炭在装车时必须至少低于车帮上沿10cm并表面拍实,煤炭表面含水率不得低于7%,限载限速,对厂区附近的运煤道路硬化为三级及三级以上路面,厂区及附近的道路经常洒水,运输道路两侧进行适度绿化,可起到一定的抑尘作用。
2、水污染防治 措施
洗煤用水须实现闭路循环,并配套煤泥浮选和尾煤压滤措施。具体防止措施如下:
①设置与洗煤规模相配套的循环水池,以保证煤泥水最大程度循环使用。
②在有水作业的车间设置地面排水集中回收系统。生产中会产生煤泥水的车间如主厂房、浓缩车间等在车间设置地沟和集水池等装置收集设备的跑、冒、滴、漏、事故水和冲洗地板水。并将此部分废水打入煤泥水回收系统。
③设置相应容积的事故池,保证事故状态下废水不外排。
④各处水池及外排管道须做好防渗措施。
⑤加强管理,严格限制生产用新鲜水量。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煤炭洗选行业的噪声主要为机械噪声,噪声源主要来自生产机械设备如破碎机、分级筛、空气压缩机、离心泵、风机等工艺设备。产生的噪声值一般在85~110dB(A)之间。主要减噪措施如下:
①在满足生产工艺的前提下,选用设备加工精度高、装配质量好、产生噪声低的设备或附有配套降噪措施的机电设备;
②平面布置利用建筑物和厂界四周防护林带来阻隔减弱声波的传播;
③对于属于空气动力产生噪声的设备,如各种风机等,应在设备的气流通道上加装消声设备;
④对筛分破碎车间的筛分破碎设备采取加设密闭罩、吸声体等隔吸声措施;
⑤在无法采取隔声、减振、阻尼等降噪措施的作业场所的人员佩戴耳塞、耳罩等劳保产品。
采取以上降噪措施后,为进一步降低厂界噪声,可在厂界四周设置阔叶防护林带,利用绿化的降噪功效提高防噪工程措施的降噪效果,以使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要求。
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
煤矸石是煤炭洗选行业的主要固体废物,结合近年来国内外对这项工作的研究,煤矸石综合利用途径归纳为三类:①利用矸石发电,如煤矸石电厂。②利用煤矸石制砖,矸石热值一般控制在2 090 kJ/ kg~4 180 kJ/ kg 范围内,常与大型选矸厂配套,利用选矸厂产生的洗矸来生产烧结砖建材类。③利用煤矸石生产水泥。煤矸石在化学成分上和黏土相近,且含有一定的煤炭及热量,可替代黏土作为生产水泥的原材料或作为混合材料直接掺入熟料中增加水泥的产量。一般生产32.5复合硅酸盐水泥,混合材中可掺加15~25%的过火或煅烧过的煤矸石。④ 填铺类。用煤矸石铺路或者用于露采采坑的填埋。
目前煤矸石的常规利用途径利用率较低,大部分煤矸石不能做到完全的利用,既占用土地,又可能自燃,不仅浪费资源还会排放大量空气污染物。建议暂时无法利用的矸石选择铺路或者回填于露采矿坑内并分层压实覆土,防止自燃。
三、几点建议
目前,煤炭洗选行业的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已基本成熟,若严格按要求操作,环境污染可以得到减缓,但由于人为操作、环保意识淡薄和科学技术发展等原因,在大气污染和固体废物污染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现就以上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1、大气污染方面。目前,煤炭行业扬尘污染依然严重,尤其是风天扬尘更加严重。主要原因如下:①原煤堆场防风抑尘网建设不符合规范要求,大部分企业将防风抑尘网当作面子工程,将整个厂区围封起来,而不是重点将原煤堆场围封;原煤堆存高度高于防风抑尘网,使防风抑尘网起不到防风抑尘效果。②喷淋洒水频率低,不能做到使主要运输道路和煤炭表面不起尘。③车辆装卸时不能严格按要求拍实并做好防护措施,导致车辆运输二次扬尘严重。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如下几点建议:①企业应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增强环境保护责任感,严格执行环境环保治理措施。②环境保护部门应该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宣传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同时加强日常监管,对恶意排污企业严惩不贷。③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公众对环境污染企业进行举报监督,做好环境保护人人有责,共同维护我们共有的环境。
2、固体废物方面。煤矸石是煤炭洗选行业主要的固体废物,但从资源角度说,煤矸石既是劣质燃科又是建筑材料等工业的原料。因此,如何大量的利用煤矸石,已引起国内外的广泛重视。
针对这个问题,提出如下几点建议:①加大政府政策扶持力度,制定相关的优惠、扶植政策,并制定相关制度保证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提高企业开展煤矸石利用的积极性。
②)加大科研投入,促进煤矸石利用规模化。随着煤炭洗选业的发展,煤矸石的堆存量越来越大,但其利用率相对较低,煤矸石利用实现规模化发展,还需进行科研攻关,加大科研投入,摸清煤矸石的主要特性及分布,以便有效合理地利用煤矸石,节约资源。(作者单位:内蒙古乌海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参考文献
[1]彭维增,刘长青.煤炭洗选和环境保护.选煤技术.1989.1.
[2]赵立门,赵安平.选煤厂煤尘防治技术.中国煤炭.2004.2.
施工扬尘是在市政施工的现场作业当中因为各种工作、地面的风蚀再加上各种车辆的来回奔走所造成各种粉尘扩散到空气当中的现象,可以说市政施工的扬尘是其造成大气污染的一大主要因素。道路的扬尘就是因为施工现场各类的运输车辆来回行驶所直接造成的尘土飞舞,在所有的施工扬尘当中,市政工程的施工扬尘所带来的污染占有最大的比例[1]。施工扬尘还包括施工工艺扬尘,这是因为在各种施工工艺在各类生产过程中所造成的扬尘。举例而言,在市政施工的过程中对土方和相关材料进行装卸的时候或者是对施工现场进行整平和清理的时候,对土方进行回填等都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扬尘。除此之外还有风蚀扬尘,这是因为一些建筑材料堆放在露天的环境下遭到风蚀的侵蚀,或者是因为挖掘等原因使的地面在风力作用下产生的扬尘。市政施工的扬尘是大气污染的主要形成原因,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注意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
1.2市政施工的噪声所带来的问题
市政施工在其进行常规作业的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声响,这些声响会对周边的居民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和干扰,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施工噪声污染。施工噪声污染具有其很大的特点,最主要的就是市政施工噪声的生源比较稳定,而且噪声所产生的时间也具有随意性和波动性。就目前来说,市政施工的噪声主要是从施工现场发出的,当然也有一部分噪声是从市政工程的构件加工场发出的,其噪声源一般都是各种的施工机械[2]。
1.3市政施工的水污染问题
因为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的生活用水的排放以及施工过程当中的地面冲洗用水等的排放,再加上因为降雨等原因导致施工地表流失的浆料和径流与水体溶在一起,这就形成了水质的污染。市政施工所造成的水污染不单单会影响到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也会对施工现场造成一定的影响。因为污染水一旦流入地下便会与附近的水体融合在一起,影响城镇居民的正常用水,而施工现场二类原料不乏存在化学产品,一旦与水混合,在用水冲洗施工地面或者施工体的时候,就可能对其造成一定的侵蚀,影响了工程的质量。除此之外,施工水污染还容易导致工区附近的水体中悬浮物增多,造成LMN和石油一类的污染物浓度加大,如果施工地所在的场所是跨河流域的市政桥梁,那么对水环境造成的污染更是不可估量的。
1.4市政工程的施工固体废弃物所造成的影响
对于市政工程而言,再其施工期间所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主要就是建筑垃圾等,假如将这些垃圾无规划地随处堆放,用完后不做安排没有进行及时的处理,那么就会对城市的面貌造成一定的影响,而且还可能会因为风蚀等原因产生扬尘,因为雨水等原因造成水污染,为周围的居民带来不良的影响。
2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环境问题的保护措施
2.1预防市政施工扬尘污染的措施
笔者认为在施工的过程中,为了有效地防止扬尘的污染,运输道路需要经常进行洒水养护。在对水泥和土方等一些由粉尘构成的材料进行运输和卸载的时候,最好在运输前为每一个材料用塑料布进行包裹,在运输过程中再用盖篷布盖好。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将道路扬尘所带来的污染减轻。而在施工现场,施工所用到的粉末材料需要用盖篷布盖严,在作业的过程中要轻拿起,轻放下,装卸也需要轻轻进行,笔者建议在装卸过程中最好利用好现代化设备,这样能够在更大程度上将施工工艺所带来的扬尘减少。有些因为施工需要所开挖的逻楼地面以及现场所堆放的土方最好使用绿网覆盖好,这样能够有效地降低施工现场所造成的风蚀和扬尘。
2.2预防市政施工噪声污染的措施
笔者认为预防市政施工的噪声污染首先应该从设备上着手进行,笔者建议采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再配合上最前沿的施工技术。对于市政工程项目更应该如此,对于落户的机械设备最好尽早进行淘汰,在淘汰落后设备的基础上增加轻型振动设备。除此之外,对于施工作业的时间也要做出合理的安排,将施工作业的时间尽量安排在白天,避免在晚上进行施工影响到人们的正常休息。对于必须进行夜间施工的工序需要提前办理好夜间施工许可证,并且采用最轻噪声的施工器械进行。可以采用吸声、消声或者隔声等手段来在最大的程度上减少噪声的污染。在闲暇之余要做好机械的保养工作,这样有利于降低施工机械的噪声形成。
2.3预防市政施工的水污染措施
对市政施工所产生的泥浆水做妥善的处理,对于搅拌工料所产生的施工废水在没有经过处理的状况下严谨排放到城市的污水管网道或者河流当中去。如果施工现场存在生活污水或者粪便等,则必须要进行集中的处理,严格禁止直接排放到水体当中。对于存放油料的地面或者库房的地方,必须要做好防渗漏的处理,在对其进行使用的时候也需要采取必要的防渗措施,避免因为油料等的滴漏而造成的水体污染。
2.4预防市政施工固有废弃物污染的措施
市政施工所产生的建筑垃圾需要进行分离处理,对于有用的物质要进行可循环的利用,比如砂子、石块一类的废弃物就可以用来当做混凝土的骨料。而碎砖头等一些废弃物还能够拿来当做回填的材料。对于那些没有回收价值的固体废弃物也最好不要随意丢放,在收拾的时候进行集中收集整理,再及时的进行清运。
一、问题的提出
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社会经济获得了巨大的发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日益加快,城市交通设施迅猛发展,机动车数量与日俱增[①],城市交通噪声污染也日益加剧。在影响城市环境的各种噪声源中,交通噪声约占30%,是仅次于社会生活噪声的第二大噪声源[②].目前,我国大部分城市,均不同程度地为交通噪声污染所困扰[③],交通噪声污染已成为严重而普遍的城市公害。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城市土地资源紧张,在城市交通干道两侧布置住宅十分普遍。而三分之二的交通干线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④] 据报道,北京约有100万人(约占该市人口总数的15%)因居住在交通干线两侧而受到交通噪声污染的影响。[⑤] 因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或工业噪声导致的污染,由于污染源一般较为特定、明确,对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进行认定和追究并不困难,故受害者较为容易寻求及获得法律救济。而对于交通噪声污染,由于污染源的不确定性和流动性,对起诉对象的确定及其责任的认定均存在较大的困难。因此,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几乎没有看到媒体关于受污染的住户提起道路交通噪声污染诉讼的报道。
2000年8月,北京市民王某等52名住户因道路交通噪声污染,向北京市综合投资公司(房地产开发商)、北京市公路局和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该案以下简称“北京王某等人诉投资公司案” )。据报道,该案系我国首例道路交通噪声污染诉讼案。[⑥] 如果报道属实,该案也应当是首例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的受害者对房地产开发商(以下简称开发商)提起的诉讼案。该案中,开发商败诉,被法院判令采取措施减轻污染,同时赔偿原告因噪声污染受到的损失。此案开创了司法机关在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案中判令开发商承担民事责任的先河。2003年底,昆明的苏某以其所购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超标为由,对开发商云南官房土地房屋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其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并由开发商退还全部购房款及因购房发生的相关税费(该案以下简称“昆明苏某诉官房案” )。[⑦] 几乎与此同时,上海的余某也以其所购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为由,对开发商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开发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经济损失(该案以下简称“上海余某诉开发商案” )。[⑧] 2004年6月,北京市通惠家园的16名业主因不堪忍受京通快速路和八通线城铁的噪音,将开发商、路政部门、地铁运营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判令被告消除噪音,赔偿损失(该案以下简称“通惠家园案” )。该案目前尚在审理中。[⑨]
从笔者目前了解的情况来看,以上四个案件具有以下共同点:1)案件均系道路交通噪声超标所引发;2)案件的被告均包括了受到道路交通噪声污染的商品房的开发商;[⑩] 3)案件所涉及的道路均在商品房建设之前就已通车;4)原告未对其与开发商订立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的效力提出任何异议;5)原告未对商品房的主体结构质量提出质疑;6)原告与开发商未就商品房交通噪声污染的问题作出过任何约定。[11]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三个案件[12]在案情基本相同的情况下,不同的原告选择了不同的诉由,法院的判决也大相径庭乃至截然相反。耐人寻味的是,在其中的“昆明苏某诉官房案”中,一审法院判令开发商败诉,并几乎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而二审法院则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13].从上述案件的判决结果和理由来看,在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问题上,审判机关之间明显存在见仁见智的情形。
由于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问题具有很大的普遍性,同时,随着机动车辆的不断增加,城市交通噪声污染有可能进一步恶化,在今后很长的一段时期内,此类案件的数量很可能将有增无减。因此,对此类案件进行探讨具有很大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本文拟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运用民法的基本原理,对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评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开发商在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案件中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为了研究的方便,同时也为了尽量避免歧义,本文对开发商在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案件中的民事责任的研究,系基于以下前提:
(1)本文探讨的对象仅限于开发商在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中的民事责任;因其它噪声源引发的、对商品房造成的污染,或者其他民事主体在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中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均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
(2)本文所称商品房,系指由依法注册成立的、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和相应开发资质的企业法人,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所开发的用于向社会公众销售的房屋。
(3)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不存在任何违法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的情形。[14]
(4)开发商和购房者在《商品房购销合同》中未对道路交通噪声污染的相关事宜作出任何约定。[15]
(5)商品房的主体结构不存在质量瑕疵。[16]
(6)商品房在开发建设过程中,或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时,或开发商将商品房交付给购房者时,对商品房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交通噪声污染的道路已客观存在。[17]
二、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案的几种处理方式
本文前面提及的三个司法判例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典型的意义,它们分别代表了人民法院对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案件采取的四种不同的处理方式[18].现将这三个判例的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法院对“北京王某等人诉投资公司案”的处理情况
1、案情简介
1992年11月,王某等人与拆迁人北京市综合投资公司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约定安置其到丰台区六里桥10号院7号楼居住。1994年5月,王某入住后发现该楼邻近京石高速公路,噪声污染十分严重,日常生活和学习受到严重干扰。王某多次要求解决噪声污染问题,均没有结果。1997年11月3日晚22时,北京市丰台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六里桥10号院7号楼进行噪声监测,噪声值分别为78.4分贝、77.3分贝、69.2分贝。该区域适用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4类标准,环境噪声最高限值昼间为70分贝、夜间为55分贝。为此,王某等52名住户于2000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投资公司、北京市公路局、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公司限期采取减轻噪声污染的措施,将住房内噪声值降低到标准值以下,赔偿从入住以来的噪声扰民补偿费每月60元,总计4500元。[19]
2、判决结果和要旨
法院在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1)投资公司在2个月内为原告居住的住房南侧大间、门厅及阳台安装隔声窗(双层),将住房的室内噪声降到昼间60分贝以下,夜间45分贝以下;2)投资公司、发展公司赔偿王某所受噪声污染损失每月60元,其中,投资公司负担50元,发展公司负担10元,自1994年5月起到住房安装隔声窗之月止。
判决理由为:投资公司在开发建设7号楼时,京石高速公路已通车数年,在已有的城市道路两侧建设噪音敏感建筑物,该公司有义务采取减轻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因此,该公司有关建楼规划手续虽符合当时规定,但并不能免除该公司对噪声污染进行治理的责任,故投资公司在治理和改善住户居住条件的问题上应承担主要责任。发展公司是目前京石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人和受益人,且此次纠纷所争议的噪声污染源主要来自于京石高速公路,故发展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义务承担起治理和改善环境的责任。[20]
(二)法院对“上海余某诉开发商案”的处理情况
1、案情简介
随着马路的竣工,交通的日趋便利,余某一家选择将新居安置在了马路附近的一个楼盘内。1999年9月20日,余某与房产商签下商品房预售合同,以近40万元的价格购下了一套120多平米的房子,并在2000年底入住。入住三年多,余某对这个置身于马路噪声中的新居非常不满。2004年1月,他将房产商告上法庭。其在诉状中称自己受马路噪声干扰相当严重,白天、黑夜均影响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要求法院判令房产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噪声污染),赔偿直接经济损失、档案查询费共计3500余元,以及入住以来的噪声侵害补偿费2万元。房产商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21]
2、判决结果和要旨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后,驳回了原告余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为:余某向房产商购买房屋时,马路已客观存在,且已竣工通车。其对购置的房屋所处的环境、与马路间隔及马路交通噪声应是了解的,房产商并没有欺瞒的故意和行为,且购房合同中对马路交通噪声房产商应承担的责任没有约定,故余某要求赔偿损失,缺乏事实依据,与法相悖,法院不予支持。[22]
(三)法院对“昆明苏某诉官房案”处理情况
1、案情简介
原告苏某诉称,其于2002年10月与被告官房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购买了被告开发的金康园10幢1单元1706号房屋,但入住后发现来自附近金星立交桥的交通噪声每日不分昼夜,从未间断。原告一家人相继出现了身体不适的症状。2003年10月,原告委托昆明市环境检测中心对该房屋的噪声进行监测,结果发现,该套房屋昼间的噪声达3-4类标准,夜间均超4类标准。原告认为,根据《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合居住的噪声标准为0-2类,因此其购买的商品房完全不适合居住,标的物存在重大质量瑕疵。而且,原告还认为,被告在开发该商品房时,没有按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履行在商品房和公路之间留下足够的防噪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措施的法定义务。工程完工后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对房屋居住产生重大影响,更为严重的是,被告在明知该房存在噪声污染这一重大质量瑕疵的情况下,却未如实告知原告,致使原告在误认为该房不存在任何问题的情形下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隐瞒出卖标的物的真实情况,标的物存在重大质量瑕疵等行为已构成违约。故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02年10月18日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税费、登记费、公证费共计763897.30元;3)被告支付原告购房款、税费、登记费、公证费的银行利息;4)被告支付原告噪声检测费1030元;5)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894.87元;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支付。[23]
2、一审法院判决结果和要旨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作出了如下判决:1)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2)判决生效后10日内,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购房款、税费、登记费、公证费共计763897.30元;3)判决生效后10日内,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噪声检测费1030元;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24]
判决理由为: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的规定:在进行建设设计前,应对环境及建筑物内外的噪声源作详细的调查与测定,并对建筑物的防噪间距、朝向及平面布置等应作综合考虑,在进行上述设计后仍不能达到室内安静要求时,应采取建筑构造上的防噪措施。被告在开发建设房屋时,金星立交桥已通车,有关建楼规划手续虽符合当时规定,但并不能免除其对开发的商品房受到噪声污染进行进一步治理的责任。虽然被告销售给原告的商品房符合合同的规定,且其也采取了减轻交通噪声影响的相应措施[25],但该房屋的昼夜间噪声均超过标准,故被告仍未按法律规定履行其义务。此外,被告在投资开发建设该楼房时没有做环境影响评价,没有充分考虑该楼因距离高速公路过近给住户带来噪声污染危害,被告未履行其法定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法院判令解除购房合同,退还购房款763897元。[26]
3、二审法院判决结果和要旨
一审判决做出后,开发商不服,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审原告苏某的全部诉讼请求。[27]
判决理由为:1)上诉人出售的是现房,其附近的金星立交桥在被上诉人购房时就已客观存在,被上诉人购房前已实地看房,并对所购房屋的实际状况进行了了解,故上诉人在售房过程中并未隐瞒房屋有噪音的事实;此外,被上诉人在购房前,已在同一幢房屋的5楼居住达两年之久,其对房屋有噪声影响的可能性应当预见,而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却未要求对房屋噪音标准及责任承担等事宜作约定,因此上诉人就该房对被上诉人不负有噪音方面的约定义务[28];2)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的规定[29],上诉人有义务在房屋与道路之间留下一定的防噪间距,并采取相应的防噪措施;由于每幢房屋与道路的间距不能一概而论[30],间距是否合理只能以建设规划部门的审批为衡量标准[31],本案中,上诉人提供了商品房规划设计的合法审批手续,故应认定该幢楼房与立交桥的距离符合法律规定;此外,除房屋与道路的间距外,上诉人在楼房设计、房屋朝向、防噪设备上均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整幢楼侧对立交桥,争议房屋的卧室尽量背对立交桥的方向,朝向立交桥房间的窗户均安装了双层隔音玻璃。以上证明上诉人已履行了法定义务,被上诉人关于上诉人未采取防噪措施的主张不能成立;3)虽然上诉人履行了法定的防噪义务,但争议房屋的部分房间存在噪音超标的事实,在我国目前的经济条件下,交通干线两旁房屋受噪声影响的情况普遍存在,对此类情况采用的是采取一定措施予以防治的处理方法;本案中,上诉人已采取了一定的防噪措施,对于部分房间噪音仍然超标的问题可通过进一步采取措施予以防治,而被上诉人在诉讼中明确表示不要求上诉人采取进一步防治措施,仅诉请解除合同,故对部分房间噪音超标的问题由被上诉人自行解决。综述,上诉人在对所售房屋防噪事宜没有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履行相关的法定义务,现被上诉人所购房屋部分房间噪音超标的瑕疵,可通过进一步采取措施加以补救,上诉人在履约过程中不存在根本性违约,合同解除的条件未成就,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不应解除[32].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改判。
(四)以上几种处理方式的异同
笔者在本文第一部分归纳了以上几个案例所具有的共同特点,并在此基础上设定了本文研究的前提条件。但是,本文更为关注的,是以上案例之间的不同点,尤其是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时所呈现出来的差异。
首先,从案件的性质来看,“北京王某等人诉投资公司案”和“上海余某诉开发商案”显然属于环境污染侵权之诉。[33] 从原告的诉讼请求来看,正在审理中的“通惠家园案”不啻“北京王某等人诉投资公司案”的翻版。只有“昆明苏某诉官房案”属于典型的合同之诉。但是,在对案件性质的认识上,人民法院和原告之间并不总是一致。在“上海余某诉开发商案”中,法院对该案的判决理由似乎表明,其并不认为该案属于环境污染侵权之诉。[34] 从上述案例来看,原告更多地选择了环境污染侵权之诉,而非基于商品房买卖产生的合同之诉。
其次,从法院的判决结果来看,同为环境污染侵权之诉,在“北京王某等人诉投资公司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几乎全部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而在“上海余某诉开发商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却遭到法院驳回。无独有偶,在属于违约之诉的“昆明苏某诉官房案”中,原告在一审中几乎全面胜诉,而二审法院在基本肯定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的基础上,否定了一审的判决理由,认为其适用法律错误,从而判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上述戏剧性的结果使我们看到,司法机关在对同类案件的理解和认识上,差别何其巨大。
当然,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初步分析,我们也不难发现人民法院在判决支持或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时,其判决理由中存在的共同之处。[35] 如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苏某的一审判决书中,我们可以看到其判决理由与北京法院在“北京王某等人诉投资公司案”中支持原告等人的判决理由何其相似乃尔。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昆明苏某诉官房案”中驳回原告苏某诉讼请求的第一项理由,又无不与上海法院驳回原告余某诉讼请求的主要理由如出一辙。但是,我们更应当看到,上述的共同之处,并没有消弭民法院在此类案件上的分歧,相反却使他们在一些实质性问题(如开发商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属于环境侵权责任抑或违约责任)上的分野凸显得更加清晰。总而言之,在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案件中,对于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承担何种性质的民事责任的问题上,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院之间乃至法院与法院之间,存在的差异仍然是主要的。这也正是本文对此问题进行探讨的意义所在。
三、从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判例看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从本文第二部分述及的三个案例来看,笔者认为,在目前的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案件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以下几个主要的问题上普遍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1)开发商在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案件中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是属于环境侵权责任还是合同责任;2)声环境是否属于商品房质量的一部分;3)开发商是如何履行其依法承担的防噪义务的;4)声环境和开发商依法承担的防噪义务是何种关系;5)在认定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时应当遵循何种法律原则;6)开发商是否应当为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承担商品房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在此部分,笔者拟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司法判例,对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上述问题进行评析,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一)如何认识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案件及开发商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性质。
从本文提及的几个现有司法判例来看,在如何认识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案件及开发商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性质的问题上,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人民法院之间乃至人民法院之间,存在着见仁见智的情形。
开发商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性质,直接决定了此类案件的性质。因此,对案件性质的探讨,离不开对开发商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性质的剖析。《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民事责任一般被概括为: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36] 民事义务不同于民事责任,民事义务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无义务则无责任。[37] 我国民事责任基本上分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38] 在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案件中,开发商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是属于侵权责任还是合同责任,是一个需要厘清的问题。
1、关于开发商承担侵权责任的可能性分析。
从本文所举的案例来看,原告大多选择了侵权之诉,而且在“北京王某等人诉投资公司案”中,法院还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那么,认定开发商在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案件中承担侵权责任是否有具有法律和法理依据呢?《民法通则》将侵权行为分为一般的侵权行为和特殊的侵权行为两大类。其中,一般的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而特殊侵权行为则适用无过错或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6章第3节规定了几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其中与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案件有关的是环境污染侵权行为。[39]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生态文明、构建和谐社会、保证十二运圆满举行为目标,通过采取环境综合整治措施,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强化企业环境管理,切实减少污染物排放。切实改善区环境质量,为参会人员和运动员休息、比赛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二、组织保障
建立由区长负责的区保障自治区十二运环境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检查督促各相关部门落实环境质量保障方案。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主要负责日常协调、调度,提出工作建议,制定、有关信息,定期向联席会议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三、主要工作任务
我区大气污染控制的重点区域为:中心城区、滨河区。重点时段为:重点任务是:通过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加大环境监察力度,重点控制工业企业的污染物排放、煤矸石自然、道路扬尘污染、噪声污染及突发污染事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重点污染源的监控。
1.增加对重点污染源的检查和夜间巡查频次,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力度,督促辖区工业污染源实现稳定达标排放。从严查处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及偷排的违法行为,对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予以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停产整治。加大对化工、焦化等企业的安全监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和设备加强检查,进行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停产整治。
责任部门:区环保局、区安监局
2.加强露天煤矿开采及煤矸石自燃的污染控制。结合露采煤矿和灭火工程整治工作,按照职责划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存在问题的煤矿进行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或未实现整改效果的,责令停产整改。
责任部门:区环保局、区煤炭局、国土资源分局、公安分局
3.结合产业结构调整,根据《区淘汰落后产能关闭违法排污企业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全面完成取缔关停工作。
责任部门: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加强扬尘污染控制。
1.矿区扬尘控制。对露天开采矿区物料堆场安装防风抑尘网,对采区进行洒水降尘,加强矿区公共道路日常固化维护、洒水降尘,保证路面湿度,防止二次扬尘污染。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煤炭局、国土资源分局
2.城区扬尘控制。
(1)防止建筑施工扬尘。加强对城区扬尘污染全过程控制,对建筑施工现场、拆迁施工工地和市政工程施工工地采取设置围挡、覆盖和及时洒水压尘。
责任单位:区建设局、区行政执法局
(2)防止运输车辆扬尘。加强运输车辆防尘管理,运输车辆在拉运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过程中,必须密闭运输或采取篷布遮盖保护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责任单位:区行政执法局、交警大队
(3)禁止露天烧烤及焚烧行为。禁止露天烧烤行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的物质,禁止焚烧沥青、橡胶、塑料、皮革、废油、垃圾以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和恶臭气体的物质,杜绝随意倾倒和就地焚烧现象的发生。
责任单位:区行政执法局
(4)减少道路扬尘。搞好城区道路硬化、绿化;进一步规范环卫职工作业管理,加强道路保洁,配备专用洒水车辆,按规范要求对市区主干线每日洒水两次以上,其他街道每日洒水一次,并根据天气情况适当增加洒水频次,以确保道路干净整洁,无浮土、无扬尘污染;加强生活垃圾的管理,规范清运流程,采取防扬散措施,保证清理及时。
责任部门:区园林局、区环卫局
(三)严查建筑垃圾、工业固废偷排行为。
完成主要交通干道两侧煤矸石、建筑垃圾等固废的清理和运输,强化日常监管,加大夜间偷排的处罚力度,保证主要交通干道两侧环境质量。
责任部门:区环保局、区行政执法局
(四)加强噪声污染防治。
结合高、中考期间噪声污染防治要求,对辖区建筑工地、饮食娱乐服务行业等噪声源进行调查,并做出控制噪声要求;加大对中心城区、滨河区的居住场所、运动场馆周围的噪声监控,严禁在运动场馆和运动员居住场所周围进行施工作业或设置室外扩音器等设备,对造成扰民的一律停止营业。
责任部门:区环保局、区行政执法局、工商分局、公安分局
(五)实施空气质量预警制度。
按照市环境预警制度,根据市环境监测和气象观测资料分析预测的空气质量,对可能出现的三级以上天气,立即启动环境应急处置方案,对影响城区空气质量的重点污染源采取限产、减排或临时停产措施;露天开采企业一律停产;城区内建筑工地一律停工。
责任部门:区环保局、区建设局、区煤炭局、区行政执法局、国土资源分局
(六)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制定区十二运期间环境质量保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配备应急装备,保障应急人员、车辆,做好应急准备;加强应急人员管理,不准随意外出,保持通讯24小时畅通,随时准备应对各种突发事故;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的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开展重点排查,发现问题,立即上报政府,及时做出处理。
责任部门:区环保局、区行政执法局、区安监局、公安分局、交警大队
(七)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宣传力度。
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宣传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意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及时报道我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对环境违法行为予以曝光。
【 abstract 】 : along with the progress of the society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China highway career has achieved great development. Highway into People's Daily life, changing people's way of life and work style and the study way, to people's life has important implications. At the same time, along with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become China's basic state policies and the improvement of people'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nsciousness, highway i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question gradually by the people concerned.
【 key words 】 : highway constructio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roblems,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 X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公路施工对环境所带来的环保问题越来越严重、人们的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公路施工建设的环境保护问题已经被正式的列入了公路施工的全过程。值得注意的是,在公路的施工过程,可以说是可能对环境带来破坏性的影响。公路施工中的环保问题,不仅对施工周围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而且给施工的企业单位带来巨额的赔偿。此外,如果环保得不到良好的处理,甚至还会带来大量的纠纷问题,congenial严重的还会造成公路施工的停工,从而引发更大的经济、效益损失。
一、公路施工中的环境污染
其一,空气污染。公路施工对空气的污染主要是施工扬尘。施工扬尘污染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路基开挖、土地平整及路基填筑等施工过程;二是水泥、白灰、粉煤灰等建筑材料;三是灰土拌和混凝土拌和加工会产生扬尘瓤粉尘;四是建设期沥青混凝土搅拌过程中沥青烟尘对公路沿线地区环境空气产生污染,营运期汽车尾气对沿线地区环境空气产生污染。
其二,水污染。公路施工对表环境鹤污染物主要是施工簿放的生产废水和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一是混凝土的养护废水混凝土的养护废水主要是pH值较高,一般达9—12,混凝土的养护用水量少、蒸发吸收快。同时,一般不会形成较大的地面径流进人地表水体,对环境影响较小。二是施工机械设备冲洗和施工车辆冲洗施工枫壤没簧砖洗衣施工车辍冲沈废承中主要污染物为石油类和悬浮物,应防止含油废水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三是生活污水施工期生活污水主要是集中施工现场、施工营地的生活污水,其水质和城市生活废水一样。公路建设项目产生的废水量不是很大,但是如果防治措施不当,也很容易造成水环境污染。
其三,固体废弃物污染。公路施工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主要为施工垃圾和生活垃圾.主要有以下几个来源:一是进场前场地的废物:主要是施工场地内杂草、灌木等植物残体等;二是路基开挖弃土;路基挖方,除一部分利用外,其余部分应用车辆运输至统一的弃土场,而不得随意放处置;三是旧路改建中的拆旧混凝土和砌体以及旧油面。
其四,噪声污染。公路建设同鹈一般较长,扶开工弱逶车要一年以上耐问。在这期问许多施工饥械和各种运输车辆会辐射出较强烈的噪声,对附近公共场所产生较大的影响。公路施工噪声有其自身的特点,这表现为:一是施工噪声的随意性和无规律性;二是施工机械的噪声较大,但它们之问声级相差仍很大,有些设备的运行噪声可赢达110分贝左右;三是施工噪声源与一般的固定噪声源及流动噪声源有所不同,施工机械往往都是暴露在室外的;四是道路施工噪声是公路建设过程中的短期污染行为,就应采取必要的噪声控制措施,努力降低施工噪声对环境的影响。建设期、营运期施工机械噪声对公路沿学校、医院、村镇居民点工作生活空间带来了噪声污染的公害。尤其是公路的起迄点,交通出入点和城乡结合部位都是交通噪声污染严重地区。
二、公路施工中存在的环保问题的对策
首先,加强施工单位的环保意识。每项工程的质量是承包商创造出来的,而不是监督检查出来的。施工期环保如何,亦是如此。做到文明施工,避免与当地居民发生纠纷,同时尽可能采取有效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措施得到落实和执行,防止和减轻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噪声、振动、废水以及废料等对施工现场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其次,规范公路建设施工期环境保护资料的管理。统一环境监理资料体系以及环境监理表格体系,使之正规化程序化,确保需执行的环境保护资料及时发放到每一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赋予环境监理独立开展公路施工环保工作的权力,尽可能及时地将环境监测的数据应反馈给各监理单位。在经费允许的情况下,提供必要的环境监测工具给监理单位,并在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中成立相应的应急环境保护小组,制定防治方案。
最后,明确环境监理在公路项目监理体系中的地位,严格按照监理规范开展环境监理工作。促使项目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和监理进入一个更加规范的发展阶段,同时聘请专业环境保护方面的年富力强的工程师担当环境监理工程师,加强对现有环境监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环境监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环境监理队伍建设,为搞好环境监理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加强硬件设施建设,配备必要的车辆及环境监测设备,为环境监理工作的开展提供可靠的物质保障,重视环境监理资料的整理。听取受施工影响的附近居民及有关人员的反映,及时了解公众对环境问题的意见,向有关方面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三、结束语
近年来,随着我国交通运输产业的发展,公路施工行业迅速崛起与发展。同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社会背景下,环保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重视公路施工中的环保问题,不仅对于环境的保护、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具有重要作用,而且能够促进公路施工企业单位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技术规范人民交通出版社 2006.8
沈其明,刘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手册人民交通出版社2008.4
刘辉,赵清华高速公路施工安全管理指南人民交通出版社2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