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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费用由不同的主体单位承担。财政拨款缴纳的单位由国家缴纳很大一部分,剩下的由个人承担;没有财政拨款的企业,由企业自行缴纳一大部分,剩下的由员工自行缴纳,这样就出现企业不能及时缴纳社会保险基金;有的企业还有违规修改财务报表隐瞒工作人员人数,进而少缴、漏缴社会保险基金费用,这样形成不良反应,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进一步较快发展。
(二)职工社会保险基金被挪用的问题
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理事会在2009年对全中国社会保险基金支付中的问题进行专项彻底的检查,却在各个地区发现保险基金超支的现象,私自挪用保险基金的现象;2000年在各项保险基金审计中发现在支付职工社会保证基金违规操作的金额达到50个亿。为此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在财务管理上的力度不断的加大,影响社会保险基金发展的事件明显减少,但是在乡镇和单位中隐瞒、挪用的事情还是时有发生。
(三)监督部门的问题
由国家财政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社会保险基金归入财政的户名下,从这种管理方法在一段时间内起到了很大的良性效果,减少了一些机构违规操作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在最近的时期这种管理方式出现了新的问题:比如,把社保基金归入财政户名下就给财政部门有了很大的自由操纵空间,最后引起了很多贪污行为,这就出现了财政部门对社保基金在正常使用上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二、要加强职工社会保险基金在财务管理上的力度
在财务管理方面要加强力度主要从下面几个方面考虑:
(一)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管理工作
职工社会保险基金在向单位和个人收缴时,有关机构应该开设收入户和支出户。收入户指允许用于社会保险基金资金的收入,不能支出,没有其他任何的功能。这样的话上级机构可以很明确的查看资金项目,定期划走资金,以提高资金正常渠道的使用率,防止资金被违规操作等事情的发生。在日常工作中每个月核对参保人员、基金的数额,做好这样的工作也是必须要做的,为此保证资金的安全完整。
(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管理工作
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管理机制。以医疗为例,现在医疗费用增长很快,其中不规范的医疗服务的行为大大造成了医保资金的浪费,这种行为是不可取的。据统计,2010年上海市的医疗费用超支了2500万元,所以,规范医疗行为是非常有必要的一件事情,将规范医疗服务作为医疗管理的入手点来纠正这一病态的行为发生,这样有利于抑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加,减少基金的浪费。我们还要对一些医院的医疗服务重点的进行监督和检查,找出在医疗过程中不规范的地方,然后为典型进行大力的宣传,还要对发现问题不及时改正的医院进行大力查处,从根本上遏制这种违规行为的发生,确保在基金支付的时候做到合理利用资金,不浪费。
(三)建立比较完善的内部财务控制制度和预警机制
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和基金预警机制主要从下面几个方面进行改善:1,整个财务管理人员要对内部控制和预警机制有一个全面的了解,能够真正,深刻认识到它在其中的重要性,这样才能真正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2,财务人员要在平时的工作中认真执行和会计有关的职业道德法律条文,对违规的行为坚决进行制止,保证保险基金在财务核算工作中做到日清月结,更加完善;3,审计部门要对社保基金进行不定期的审查,及时的发现问题所在,制止他人对社保的违规操作造成社保基金的不良运行。通过建立预警机制,对没有缴纳社保基金的单位催促缴纳,对催促之后还不缴纳的提出警告批评,利用舆论对该企业进行曝光,使参保企业能够重视起来。
三、社会保险基金对企业影响
社会保险基金对个人的影响都反应出了很积极的一面,对每个人只有好处。下面主要探讨社会保险基金对企业的影响:
(一)增强劳动者社保方面的维权意识
在社会上对社会保险基金大力的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社会保险基金对职工的好处所在,这样必将增强劳动者社会保险方面的意识。没有办理社会保险、没有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肯定会面临巨大的成本风险。
(二)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缴纳的强制性
以往社会保险强制性相对较弱,处罚力度小的原因,由于企业少缴纳或者不缴纳保险,导致很多员工和单位产生纠纷。为此政府加大了社会保险缴纳的力度,加大了对单位少缴纳或者不缴纳保险的现象加大了处罚力度,通过对企业缴纳保险的强制性,致使企业更加慎重对待社会保险的缴纳。
(三)人才的流动性变大
国家新提出的社会保险法,提出了“全国统筹”,建立异地就医医疗保险结算制度,打破了阻碍人力资源的自由流动的牵绊,促使了以市场为流向的人才资源合理的流动。所以,企业将面临很大的人才流动现象,为企业建立留守人才提出了要求。
四、分析社会保险基金对企业和职工的意义所在
社会保险是政府强制实施,处理劳动者在工作中面临的工作风险,它是随着人类的进步,经济的发展转变的,在社会发展中很重要。谈谈社会保险基金对企业和职工存在的意义。
(一)社保减轻家庭负担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是很完善,家庭还是有很多老年人,他们依然是家里的重要支柱,在中国养老问题都是有儿女承担,但是子女们是上有老下有小,赡养老人是家里很大的一笔开支,有的家庭根本负担不起,然而养老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家庭的重担。
(二)减轻企业养老的负担
年轻人在为企业做了很大的贡献的同时,在年老的时候无法胜任工作,此时企业就应该对劳动者老年生活给予扶持,如果企业对老年人全权扶持,那肯定对企业来说是一笔很大的成本负担,很可能导致企业不堪重负。而社会保险基金大大减轻了企业的这一问题。
(三)可以激励员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员工是企业最重要的人力资源,员工的工作努力程度对企业来说有很重要的影响,激励员工很重要,有社会保险基金制度,员工会更有信心,工作更努力,从而增加企业的业绩。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在社会保险扩大覆盖面方面取得的成绩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认可,2016年11月被国际社会保障协会授予“社会保障杰出成就奖”。然不可忽视的是,当前我国社会保障还面临着资金投入下降、企业与民众缴费能力下降、社保基金压力增大以及保障制度公平性问题凸显等现实困境。经济新常态下,职工社会保险缴纳,不仅事关职工劳动经济权益保障,更是构建和谐社会和深化改革,尤其是助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一、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的现状
为探究基层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参保问题所在,本文以内地某城市为个案,历时三个月深入区县基层,对基层工会、帮扶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深度访谈、焦点小组座谈,采访一线职工、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进行了专题调研。从调研来看,在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下,地方城市积极健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制度,加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力度,基本形成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位一体”的社会保险体系,这些举措从制度层面奠定了地方社会和谐与稳定以及企业的健康长远发展的基础。但调研也显示,企业职工参保的状况仍不容乐观,存在着“碎片化”的倾向,而社保碎片化会对社会、经济等多方面构成危害。
(一)参保存在着地区间的不平衡
调研涉及的区县中,部分县区的保险覆盖率和职工参保率较高,而部分县区特别是经济发展困难的县区状况堪忧,有的县区整体参保率仅为30%左右。
(二)不同企业参保的不平衡
从企业类型来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相对较好;从企业规模来看,规模以上企业稍好。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与民营私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参保比例相差悬殊。调研中发现,个别小微私营企业甚至不知道有社会保险这回事儿。
(三)保险缴纳种类的差异较大
有部分企业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有选择地参加了养老保险,而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均未参加。而那些全部缴纳“五险”的企业,不少属于高危企业,主要是因为当地政策的强制性,往往并非充分认识到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四)参保的社会化程度低
本研究的个案城市约900余家企业中,“五险”参保率分别为:养老保险67%,失业保险33%,医疗保险56%,工伤保险31%,生育保险33%。30余万的企业从业人员中,“五险”参保率分别为:养老保险63%,失业保险45%,医疗保险51%,工伤保险35%,生育保险29%。参保率低尤其是私营企业、小微企业的参保问题比较突出。
二、职工社保参与困境的原因
(一)社会保险参保意识薄弱
这不仅表现在企业方,职工方面的保险意识也不够主动积极。具体体现有:一是部分企业不够重视。有的企业经营者对社会保险工作认识不足,参加社会保险和履行缴费义务的意识淡薄,欠缴、不缴、选择缴的现象较为突出。有的认为参加保险会增加企业负担,不愿缴纳;有的认为“纳税”是硬性的,社会保险费可拖欠缓缴,有些企业虽是纳税大户却未参加任何社会保险项目;有的企业以改制、破产为由不缴保险,不少原国有、集体企业仍然拖欠着多项保险费。二是部分职工认识模糊。有的职工急功近利,认为社会保险不可靠,缴纳的是现钱,受益则是十几年甚至是几十年以后的事,没有长远的忧患意识。有些职工虽然认识到社会保险的重要性,知道社会保险是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但不理解缴费与受益之间的关系,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不高。三是社会观念存在误区,参保的社会氛围不够浓厚。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力度不够,相当一部分职工群众不了解社会保险的具体内容,有的甚至将社会保险与各类商业保险混淆,存在反感和抵触情绪,甚至还有的个别人认为抓社保扩面征缴会破坏经济发展环境,影响招商引资,影响企业发展等等,这些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会保险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不够规范的现象
通过座谈会和深入乡镇街道企业与一线工人交谈发现,部分企业存在劳动关系不规范的现象,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不规范,随意性大,口头约定形式比较普遍;合同中对社会保险约定不明确或根本不约定;企业主和从业人员双方的信用意识较弱,签订的劳动合同往往流于形式,对双方没有多大约束力,导致人员极不稳定,流动性强,一些企业管理者以此为借口瞒报、少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另外,部分企业不履行劳动法所规定的义务,应该与职工签订的合同不签,应该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缴,职工到了退休年龄便推向社会,把企业应负的责任转嫁给政府。
(三)部分企业受眼前利益驱使规避社会责任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和社会义务。给职工参保,企业需要支付相当数量的社会保险资金,负担相对加重,利润相对受到影响。有些企业经营者往往从个人利益出发,想方设法规避社会责任,从而牺牲职工的合法利益,不为其参加社会保险,或只为城镇职工投保,不为农民工投保;或只为业务骨干投保,不为普通员工投保等等。同时,因为目前我市还缺乏有效的奖惩机制,难以激发企业经营者的参保热情,也导致企业之间存在相互比较和观望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没有起到积极地推动作用。
(四)职工由于自身原因影响对参加社会保险缺乏长远考虑
调研显示,参保率不高的乡镇街道中小企业职工大多是来自农村的农民工,他们却社保意识,主要表现在,缺乏劳动风险意识和劳动风险损失补偿意识;对自己眼前利益考虑较多,不情愿从为数不多的工资中扣除一部分缴纳社会保险;往往也不清楚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应该负有的社会责任,没有意识到社会保险是自己应得的劳动保障权益。有研究显示,对养老保险的信任度、居住城市的可能性和养老方式的选择对参保意愿都有显著影响”。这种情形不仅存在与流动性强的农民工身上,也有一些年轻的高学历职工,他们随时有跳槽另谋他就的打算,在企业工作期间存在临时行为、短期行为意识,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怕将来社会保险跨地区转接过程手续麻烦。另外,企业职工的法律意识比较缺乏,对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关注少,造成了参保主体的缺位,他们如果能积极地争取参保,会有相当一部分企业被迫履行责任,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的。
三、突破参保瓶颈的对策建议
要突破参保低迷的困境,既需要意识引导与宣传教育,也需要有力的操作抓手,以及制度层面的优化设计。
(一)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工作氛围
要丰富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把有关社会保险政策法规送进企业、送到千家万户,不断提高全民的社会保障意识和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者、劳资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强化经营者的法律意识,促使他们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做好企业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加强风险防范教育,使其逐步认识到参保的必要性,同时使他们了解社会保险的各种知识,消除对社会保险的不信任感,提高依法参保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二)设置有力抓手,推动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有序进行
扩面征缴工作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要集中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不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推动规模以上企业五大险种平衡发展,最终实行五险“一票征缴”,实现社会保险工作的良性循环。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积极参与、密切配合,从不同的渠道和不同的角度,形成整体合力,全面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要逐年严格核定企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把经营效益好、提供就业岗位多、具有扩面潜力的民营私营企业作为社保扩面征缴工作的重点,全力以赴加以突破。要依法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重点处理一批拒不参保或恶意欠费的企业和个人,对应保不保、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个人,要通过法律程序促使其履行法定责任。
(三)建立长效机制,推动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事业持续和谐发展
这方面需要进行基层的制度建设:一是建立考评制度。要将扩面工作纳入县区、乡镇街道年度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和经济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建立明确的奖惩制度,实行警示制和通报制,以维护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严肃性。二是优化服务意识。职能部门要为参保缴费企业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对参保企业和个人坚持长期跟踪服务,随时为他们解决参保、缴费中的问题,以热情的态度和耐心的服务赢得广大参保企业和个人的信任。发挥各级工会组织在维护职工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三是规范劳动关系。要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重点加强中小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的监督检查,理顺劳动关系,完善就业制度,尽快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四是加强社保基金管理。要进一步完善行政监督、专门监督、社会监督和管理机构内部监督相结合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机制,从源头上防止基金运营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不断推动我市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四)打通和优化社保异地接续转移的程序设计
异地异地流动转换社会保险关系会导致不同程度的“便携式损失”。随着社会整体流动性的增强,对社保制度“便携性”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此,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操作经验,优化科学合理的社保异地接续程序,打消职工利益受损的心理顾虑。本研究个案中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参保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带有一定的普遍性。研究和推动这些问题的解决,推动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奠定经济新常态下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基础,使每一个职工劳有所护、病有所医、老有所养,是利国利企利民的长久之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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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从法规层面和政策层面规定劳动社会保险,表明了这一制度的重要性,体现了执政为民的宗旨,代表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近些年来,各地推进劳动社会保险的工作取得一定进展、一定成绩。但是,非公企业职工参加劳动社会保险仍有较大缺口。怎样在非公企业中建立便捷、通畅的职工参保机制,是当前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五个问题
非公企业职工参加劳动社会保险存在的差距如果不能及时解决,将会导致五个方面的弊端:一是社会的发展需要社会再生产,社会再生产的重要条件之一是劳动力再生产,劳动力再生产需要消费一定的生活资料,若不参加劳动社会保险,将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伤残、失业或生育等情况下失去正常收入,无法获得劳动力再生产所需的生活资料,致使劳动力再生产不能顺利进行,进而影响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二是劳动社会保险具有维护劳动者切身利益、保障社会稳定的重要功能,若不参加劳动社会保险,必然造成劳动者“老无所养”、“病无所医”、“残无所救”、“业无所从”、“生无所助”等社会问题,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导致劳资冲突和企业、社会的不稳定。三是劳动社会保险基金是由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形成的国家财政收入、企业盈利和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三个来源按一定比例划拨和缴纳汇集而成,实行统筹安排,调剂使用,具有对国民收入进行二次分配的性质和功效,也是实行社会公平的重要渠道,若不参加劳动社会保险,必定影响社会财富二次分配和社会公平。四是劳动社会保险当中应由企业支付的保费,按照规定列入企业成本,参保与否,将会形成企业成本构成的差异,最终造成职工参保企业与非参保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的市场竞争,影响市场经济秩序。五是企业若不参保,就将本应向国家上缴的资金变相化为企业资金或者业主的私人资金,形成了对国家利益的侵占。三个症结
国家关于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女职工生育等五大劳动社会保险的法规政策已经颁布多年,非公企业为何进度缓慢?最具影响、最为根本的症结有三:
1.法规政策观念淡薄,执行不严
国家关于劳动社会保险问题,制发了一系列法规政策。法规本身就具强制性,政策本身就具严肃性。法规政策既出,就当认真贯彻。但是,很多非公企业业主往往置若罔闻、不予理睬;另一方面,一些主管部门执行法规政策不严,对于那些拒不参保的非公企业查处力度不够。法规政策观念淡薄与执行法规政策不严的局面,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劳动社会保险落实不好的恶性循环。
2.法规政策尚有缺失
五大劳动社会保险的法规政策当中,均无对于企业必须为职工参保的硬性条款,有的有“责令改正”的规定,但没有对于拒不改正的明确的处罚办法。这种缺失形成了一些非公企业推诿、拖延甚至拒不参加劳动社会保险,也是劳动主管部门难以强力推进非公企业劳动社会保险工作的一个客观因素。
3.理念带来制约
有的地方领导认为,引资办企、做大做强企业是发展经济的重要之举,强行规定企业为职工参加劳动社会保险,就会影响引资办企、增加企业成本不利企业做大做强。对于推进企业为职工参加劳动社会保险不积极甚至对拒不为职工参加劳动社会保险的非公企业迁就姑息。承担着具体推进劳动社会保险法规政策落实、维护职工劳动社会保险权益职责的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工作主动性、积极性也难以充分发挥,实效性难尽如人意。五项措施
推进非公企业职工参加劳动社会保险,已成刻不容缓的大事,务必高度重视,采取强力的、切实的措施,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1.加强劳动社会保险法规政策宣传教育
各地应由司法局(厅)牵头,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经委、商贸等部门以及工商联、企业家协会,对非公企业业主进行劳动社会保险法规政策的教育,使他们懂得参加劳动社会保险是国家法规政策所定,任何企业都无任何理由逃避、拒绝,都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同时,党和国家为非公企业的发展倾注了巨大关怀,职工群众为非公企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非公企业应认真履行劳动社会保险法规政策。不能只顾索取,不讲回报;不能将应由企业承担的责任推给政府,转嫁给职工群众;使他
们增强贯彻法规政策的意识和以职工群众为本的意识,自觉主动地做好企业职工参加劳动社会保险的工作。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也应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劳动社会保险法规政策宣传,营造贯彻落实国家劳动保险法规政策的舆论氛围。
2.修订完善法规政策内容
有关方面应修订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女职工生育等劳动社会保险的法规政策,完善对于推诿、拖延或者拒不参加劳动社会保险的企业的处罚条款和具体规定,为劳动社会保险的规范实施提供法规政策保障。劳动主管部门要敢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运用法规政策手段,加大监察力度。
3.端正政绩理念,妥善处理做大做强企业与推进劳动社会保险的关系
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依靠法规政策。企业参加劳动社会保险,既是法规政策所定,又是民生大事。以牺牲法规政策和职工利益换取做大做强企业,既悖于党的执政宗旨,又难以长久维持。还应看到,企业对职工劳动社会保险的拖延漏缺,将会积淀职工群众“老无所养”等等若干社会矛盾。因此,地方政府应当站在全局的、长远的高度,树立正确的政绩理念,妥善处理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与推进劳动社会保险的关系。做到凭快速的工作效率、优质的服务方式、诚信的处事原则、切实的排忧措施进行引资办企、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杜绝非公企业推诿、拖延、甚至拒不为职工参加劳动社会保险的错误行为;支持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依法开展非公企业职工参加劳动社会保险的监察、监督工作。
4.整合力量、协调举措
第二条 职工社会保险实行国家、单位、个人责任共担,社会保险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职工社会保险是指职工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的下列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及其用工单位:
(一)中央、省、市、县(区)所属企业、街道企业的职工及其用工单位;
(二)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的职工及其用工单位;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及其用工单位;
(四)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职工及其用工单位;
(五)劳务输出的人员及其组织单位;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凡符合本条例规定范围的职工及其用工单位,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缴纳社会保险金的义务,职工有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按职责划分的职工社会保险工作,其所属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社会保险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拨付和其它业务工作;
(三)办理同级人民政府及其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其它事宜。
第七条 财政、税务、审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银行、工会组织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 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筹集。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工伤、医疗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先向省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申请拨付调剂金,仍不敷使用时,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按照《江西省国有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的组成:
(一)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金、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
(二)失业保险基金;
(三)工伤保险基金;
(四)医疗保险基金。
第十条 用工单位和职工个人按以下标准缴纳社会保险金:
(一)基本养老保险金,用工单位按照本单位缴费工资的23%缴纳,职工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3%缴纳;
(二)失业保险金,用工单位按照本单位缴费工资的1%缴纳,职工个人按每月1元缴纳;
(三)工伤保险金,按照不同行业的危险程度和工伤事故的发生频率,用工单位分别按照本单位缴费工资的0.4%至2.4%缴纳,并按照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实行费率浮动,具体办法和差别费率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医疗保险金,用工单位按照本单位缴费工资的10%缴纳,职工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1%缴纳,离、退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个人不缴费。
社会保险基金缴纳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或者本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比例作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用工单位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金,企业单位税前提取,在管理费中列支。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税前提取,在自有资金中列支。
用工单位缴纳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从公益金中列支。
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金由用工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第十二条 用工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月委托银行以工资拨付的同一顺序向用工单位收缴,用工单位不得拒付。
第十三条 用工单位可为本单位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由用工单位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纳。职工个人可自愿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十四条 用工单位被租赁、承包、兼并时,承租、承包、兼并方必须缴纳该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险金。
第十五条 用工单位因破产、撤消或解散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缴纳各项职工社会保险金义务时,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其所有财产中先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清偿欠缴的各项职工社会保险金,并一次性拨付该用工单位离退休人员10年的离退休费用。
第三章 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一)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按照国家或者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其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按照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领取。
(三)基本养老金每年调整1次,具体调整标准和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四)用工单位与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一次或分月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领取所缴金额及利息;职工死亡后,其保险金及利息可以依法继承。
(五)离退休职工死亡后,其亲属可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领取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
(六)离退休职工易地居住的,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变。
第十七条 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享有以下待遇:
(一)缴费1年以上的职工失业后,从办理失业登记的次月起,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月领取失业救济金。缴费不满1年的,只返还本人缴纳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救济金的发放期限,根据失业职工失业前的缴费年限确定:缴费年限1年以下的不发;缴费年限1年以上的,每满1年发给3个月救济金,但最长期限为24个月。
再次失业的职工应当扣减已享受待遇的缴费年限和相应数额的失业保险金,重新按规定计算。
(二)失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以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济标准为基数,根据失业职工失业前的缴费年限计算:缴费年限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为基数的120%;连续工作时间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基数的130%;缴费年限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基数的140%;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为基数的150%。
(三)失业职工在失业救济期间的医疗费,按本人当月领取的救济金10%的标准发给。
失业职工在失业救济期间患有重病(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致伤病的除外),并到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指定医院治疗的,可凭医院的帐单补助70%,但失业救济期间的累计补助费用不得超过本人10个月的救济金。
(四)女失业职工在失业救济期间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定生育的,一次性发给本人4个月救济金的生育补助费。
(五)失业职工在失业救济期间,家庭生活确有困难,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或夫妻双方同时失业的,经本人申请和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批准,按月增发本人救济金20%-50%的生活补助费。
(六)失业职工在失业救济期间死亡的(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死亡的除外),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一次性发给本人生前7个月救济金的丧葬补助费和救济费;有直系亲属需供养的,一次性按每供养1人发本人生前5个月救济金的抚恤费,供养3人以上的发本人生前15个月救济金的抚恤费。
(七)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在停产整顿期间职工基本生活确无保障的,经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批准,可按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基金上一年度结余额的20%发放救济金。救济金每人每月按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济标准的90%发放,但发放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八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享有以下待遇:
(一)职工因工负伤,由所在用工单位及时送往就近或者指定医疗机构治疗。其医疗费、住院费在3000元以内的,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承担;医疗费、住院费在3000元以上的,超出3000元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承担70%,用工单位承担30%。
(二)职工工伤医疗期间,用工单位应当照发职工工资;治疗至痊愈或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由医疗机构作出医疗终结结论。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个月至24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三)职工工伤需护理的,按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的三级标准,可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相应领取本地区社会平均工资50%、40%、30%的护理费。
(四)职工因工致残,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的等级分别享受不同的伤残待遇。
(五)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由用工单位照发本人工资。从第4个月起,其亲属可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领取定期抚恤费和一次性补助费的50%。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后,补发丧葬补助费和补足定期抚恤费、一次性补助费。
(六)职工因工伤残,需要安装和配置必备辅助器具的,应由医院提出意见,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鉴定委员会和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同意,按普及型标准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支付所需费用。
(七)职工因工死亡,其亲属可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领取丧葬补助费、定期抚恤费和一次性补助费。
第十九条 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享有以下待遇:
(一)职工患病医疗时,医疗费从个人医疗帐户中支付,个人帐户中不足支付时,先由职工自付,职工自付的医疗费按年度计算,超过本人年缴费工资的5%以上部分,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和职工个人按以下比例支付;超过本人年缴费工资5%以上至5000元的,个人负担15%;超过5000至1万元的,个人负担10%;超过1万元的,个人负担2%。退休人员个人负担的比例为在职职工的一半以下。
(二)离休人员及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患病医疗时,先在个人医疗帐户中支付医疗费,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金额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三)职工患国家认定的特殊病种,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
(四)职工可从用工单位确定的定点医院中选择一至两个医院就医。因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批准,可在非定点医院就医。
第四章 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市、县(区)设立社会保险基金委员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拨付进行监督。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任主任,成员由劳动、人事、计委、经委、体改委、财政、审计、监察、卫生、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银行、工会组织的负责人以及职工代表组成。办公室设在劳动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在银行开设社会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基金专户存款按同期银行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社会保险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二十二条 建立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金按国家规定划入个人帐户部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和个人使用的医疗保险金分别计入职工个人保险基金专户,专户中个人缴纳部分,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上保险金应随同转移。
第二十三条 失业保险基金除支付职工按本条例规定的待遇外,还可用于失业职工和用工单位富余人员进行转业训练、生产自救和职业介绍等费用。
第二十四条 用工单位和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为职工建立《职工社会保险手册》,按有关规定记载基本养老保险金、补充养老保险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的缴纳情况,作为享受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的依据。
《职工社会保险手册》由职工所在单位填写并代为保管,职工调动时随同转移,失业期间交给本人。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可以审查参加社会保险的用工单位工资总额、离退休费用和职工、退休人员花名册,核准计提基金的各项基数和应支付的各项社会保险金,以及与社会保险有关的帐目、报表等。
参加社会保险的用工单位,可以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查询本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的缴纳和职工缴费工资的记载情况。
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可以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和用工单位查询本人社会保险金缴纳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保证社会保险基金正常支出的前提下,可依法把社会保险基金用于购买国家债券,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增值部分全部转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的具体提取比例及财务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省人民政府没有规定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各项管理制度,基金的收支、运行情况应定期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组织报告。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审计、统计制度管理、使用社会保险基金和管理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用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第(一)、(二)、(三)项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发出催办或者催缴通知书,限期补办或者补缴;逾期不补办、不补缴的,或者有下列第(四)项行为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
(二)不报、少报或者匿报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
(三)不按规定时间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的;
(四)拒不缴纳或者故意拖缴、欠缴各项社会保险金的。
滞纳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十一条 用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对造成职工社会保险权益侵害的,责令其偿还职工应得的社会保险金(含利息),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用工单位处以应偿还金额50%以下的罚款;
(一)领到职工社会保险金后延迟发放给职工的;
(二)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职工社会保险金领取标准的;
(三)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职工缴费工资的。
第三十二条 阻碍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使社会保险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职工或其亲属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条件发生变更或失去享受条件的,应于当月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报告。单位和他人以非法手段领取各项职工社会保险金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违法所得2至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本条例规定,筹集、管理和拨付社会保险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纠正,追缴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用工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金,未按规定存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的;
(二)未按规定拨付职工社会保险金的;
(三)擅自增加或减免用工单位和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金的;
(四)擅自提高管理费提取比例的;
(五)玩忽职守造成职工社会保险金损失的。
第三十五条 克扣、挤占、挪用、贪污职工社会保险金或者管理费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追回其克扣、挤占、挪用、贪污的职工社会保险金或者管理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滞纳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十七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用工单位和职工权益的,用工单位和职工可以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申诉,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对用工单位和职工的申诉应及时查处,并于30日内作出决定。用工单位和职工对劳动行政管理部门逾期不作决定或对其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职工与用工单位发生有关社会保险的纠纷或争议,可先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所称缴费工资是指用工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工资总额和社会平均工资的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对不能或者不易计算工资总额的,按照全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四十一条 职工缴费年限,必须是用工单位和职工同时缴费年限。职工实行个人缴费以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第四十二条 城镇个体劳动者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社会保险关乎着每一位城镇职工的切身利益,也是大部分城镇职工在工作中最为关心的内容,然而目前还存在着部分企业无法保障职工享受应有的社会保险,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过程中不积极的现象,因此采用参与和激励的方式能够有效改善这一问题,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
一、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概述
(一)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内容
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度的保障下,国家通过企业或个人等多种途径募集资金,在城镇职工因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等原因而造成劳动收入大幅减少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确保城镇职工的基本生活。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则是为了明确规范和保障城镇职工能够享有基本生活的权利而制定出的规章制度[1]。
(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作用
首先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能够有效保证职工在因各种因素导致劳动收入大幅减少的情况下,仍然能够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保障其基本生活。其次,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能够促进企业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城镇职工的工作生活有了坚实而保障,没有了任何后顾之忧,自然在工作过程中能够做到更加爱岗敬业、将全部的热情和智慧投入到工作当中,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保障企业实现综合效益大幅上升的目的,企业的经济效益上去了自然而然就会带动整个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
二、目前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城镇职工参保率低
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率较低,企业不能按时为城镇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还有部分企业存在逃避缴纳保险金的现象。首先有一小部分企业在雇用城镇职工时没有与其签订用工合同,也没有提供缴纳社会保险的福利待遇,这也使得很多城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没有保障,城镇职工参保率比较低。其次,有部分企业为了压缩成本,最求经济利益最大化,选择逃避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金,还有部分企业因为自身效益问题和实际情况,无法按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金,种种原因导致我国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还并不完善[2]。
(二)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
在面对企业逃避和不按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金的时候,没有专门的社保监督机构或者社会服务部门进行追讨和监督,在落实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当中也缺乏专业的人员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检查工作不到位、监管机制不健全也是造成我国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不完善的一个重要表现。
(三)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对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方面仅仅只出台了一部保障法,对于怎样具体落实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如何对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进行监督和管理则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法律条例。这也使得我国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在具体工作中经常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
三、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参与激励
(一)提高城镇职工的参保率
完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首先要想方设法的提高城镇职工的参保率,在此过程中可以对企业进行有效的奖励和鼓励措施,使其能够正确认识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性,能够做到自觉按时缴纳费用。首先有关部门可以经常深入企业进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企业在此过程中的参与性,与此同时也要提高城镇职工的参保意识,帮助其树立相关的法律意识,利用法律知识和法律武器来保障自己能够合法地享受应得的社会保障,尤其是保障自身的基本生活权益,在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时注意关注职工社会保险方面的内容[3]。
(二)适当降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金额
通过适当降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金额来鼓励企业自觉主动为城镇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减轻企业的经济负担。现阶段有很多企业选择逃避或者拖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金最重要的原因是社保基金缴费基数连年增长扩大运营成本,增加企业的经济负担,尤其是对于一切刚刚开始步入正轨的小公司来说,还没有足够的资金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因此,国家和政府首先可以从宏观上做出调控举措,适当的垫底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险金额数,并且对于中小型企业国家和有关部门可以提供一定的资金扶持,另外,为了鼓励企业能够自觉按时缴纳职工的社保金,可以推行一系列的鼓励措施,比如对于按时缴纳费用的企业可以适当给出一些优惠,比如说可以少缴一部分金额,或者获得一定金额的奖励等等,通过这样的奖励措施来鼓励企业能够深入贯彻落实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险制度。
(三)将强监督管理力度
在面对部分企业拖欠和逃避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金额时,有关部门需要加强对企业的督促和追逃力度,切实保证进而能够顺利缴纳。与此同时,国家和政府可以成立专门的部门或小组,对全面深入落实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对于不配合的企业视情节严重给予不同的惩罚措施,情节较轻的可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于情节较重的企业需要追究其一定的民事责任[4]。
(四)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政策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3-0-01
一、引言
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度的保障下,国家通过企业或个人等多种途径募集资金,在城镇职工因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等原因而造成劳动收入大幅减少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确保城镇职工的基本生活。
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自从试行和运行以来,实施效果却不够理想,在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养老权益和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没有发挥预想的优势和作用。在我国许多地区,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出现的众多问题如征缴率低、征缴额度小、保费收入大幅下降等,进一步导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效率和质量降低。
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我国企业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运行和实施受到了渐大的阻力。让学界开始反思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针对保险社会制度的设计进行深入的分析,并对我国城镇职工保险社会制度的立法重构完善方面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二、我国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筹资模式和账户模式设计不合理
根据1992年民政部相关文件可见,我国城镇职工保险基金是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保险,这种筹资模式和账户模式具有一定的产权清晰的特点,能够有效调动广大企业职工的参保和工作积极性,同时有助于强化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并可以有效避免政府承担无限责任。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种筹资模式和账户模式的设计也存在不合理之处,存在着三个方面的弊端。
一是缺乏有效监管。在面对企业逃避和不按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金的时候,没有专门的社保监督机构或者社会服务部门进行追讨和监督,在落实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当中也缺乏专业的人员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二是缺少公平性。效益越好的企业参保积极性较高、缴费越高,而收入低的企业则积极性较低,缴费也低,企业职工退休后享受的社会保险就会有天壤之别。三是缺乏调剂性。在现行制度下,下岗再就业职工等特殊群体参保压力较大,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买断工龄下岗职工)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障相关情况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保费设计不科学,续保压力较大
由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而城镇职工保险资金的筹集又是以企业缴纳为主,这就使得大部分中小企业甚至小微企业管理者,出于一己私利或者客观经济条件限制,为城镇职工按照最低标准进行缴纳,有些保险项目(比如生育保险)有些企业不予缴纳。这一保障水平难以满足城镇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不能满足城镇职工个人生活发展需要。另外,不少城镇再就业职工和城镇灵活就业职工的社会保险金续保金额较高(以莱州为例,15年工龄保险往往接近20万),当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续保压力加大,代购买社会保险的城镇职工计算不划算时,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便逐渐失去对吸引力,很多地区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征缴工作难以持续开展。
(三)资金流失问题严峻,保值增值能力差
随着我国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和经济制度环境的改变,城镇职工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保值增值面临巨大挑战,出现了许多较为严峻的问题。一方面,由于缺少一定的法律保障,并且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基金属于自收自支、自求平衡,没有作为社会事业纳入政府统筹安排,不少地方出现了社保金管理无序、挤占挪用、非法运作等问题,社保基金面临的风险大,安全性难以得到保证。另一方面,现行制度中基金保值增值的途径主要是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但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银行利率不断下调,再加上通货膨胀等问题,之前的基金增值保值措施已经不具太大的作用。
三、中国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重构完善
(一)进一步加大对城镇职工保险基金的监管力度
首先,需要建立起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基金的管理制度、财务核算制度以及审计监督等制度,让使城镇职工保险工作的开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确保基金安全,严防基金流失。其次,还要明确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城镇职工个人,而不是政府、部门或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经办单位。最后,设立具有事业性质的“县级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存储和管理专门化,提高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完善基金保值增值的运行机制
做好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才能顺利推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工作,因此,应当尽快完善基金的保值增值运行机制。一方面,政府需要适度放宽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组合和投资领域,可以将投资运营稳定且回报率较高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基金保值增值途径范围。另一方面,还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在社会保险工作开展较好、基金规模较大的地区,考虑市场化运营养老保险基金,即将养老保险基金委托给专门的基金管理投资机构,以此提高基金的增值空间。
(三)完善城镇职工保险法律法规,加大征缴执法力度
由于我国不同地区经济发展差异较大,城镇企业发展水平也各不相同,因此,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工作需要考虑更全面的问题,建立完善的城镇职工法律法规体系,以更好地解决我国各地区、各层次企业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险问题。具体来说,一方面需要因地制宜,结合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建立发达地区城镇职工保险制度和欠发达地区城镇职工保险制度。另一方面,要突出重点,结合城镇职工实际生活情况,加大企业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征缴工作的执法力度,通过强执法、强宣传,提升企业参保程度,造福城镇职工。
参考文献:
20__年7月1日实施《社会保险法》以来,我市各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工作,将社会保险各项量化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县(区)政府,层层建立责任制。通过依法推动、宣传发动、部门联动和监督促动等有效措施,全市社会保险工作取得良好工作成效。
(一)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共建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60个,其中市社会保险事业局1个,县(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__个,县(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__个,县(区)失业保险管理所__个,县(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所__个,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所__个,实际在岗人数471人(其中:编制内370人,聘用101人)。市政府于20__年5月成立了__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各县(区)也都相应成立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
(二)社会保险扩面征缴逐年增加,待遇不断提高。20__年,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154238人,与上年同比增长15.9%,完成养老保险费征缴109442万元,与上年同比增长18.5%;失业保险参保人数__5278人,完成年度任务__5000人的100.2%,完成基金征缴7865.47万元,与上年同比增长__.52%;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540840人,占任务470000人的__5.1%,完成基金征缴47758万元,与上年同比增长18.3%;工伤保险参保人数__8574人,与上年同比增长17.5%,完成基金征缴3__6万元,与上年同比增长29.4%;生育保险参保人数__9818人,与上年同比增长5.3%,完成基金征缴2203万元,与上年同比增长8.5%。到目前为止,已对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进行了8次调整提高,其他险种待遇也逐步得到提高。
(三)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三年来,全市的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收入都大于支出。20__年,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__059万元,缺口资金按财政分担机制由自治区财政和当地财政按7:3比例承担,通过财政调剂,其中:自治区财政承担8441万元,市本级财政承担1841万元,各县(区)财政承担1777万元,财政补助资金及时到位,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截止20__年6月,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缺口2__74万元,缺口资金从历年累计滚存结余中支付。
(四)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基本规范。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基本做到由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实现收支两条线。审计部门加强专项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从调研的情况看,目前我市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制度比较健全,业务流程比较规范,近几年没有出现违法违规的问题。
(五)社会保险服务水平有所提高。各县(区)强化社会保险对外窗口服务,认真开展“阳光社保”活动,公开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方便群众办事,提高服务效能。全市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率达92%,社会化发放和支付率达100%。
全市社会保险工作总体运行良好。但在调研中,发现社会保险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
(一)法律宣传不到位,部分企业参保意识差。各级政府对社会保险有关法律、政策的宣传不够深入、面不够广,部分企业领导和职工思想认识不足,存在选择性参保、隐瞒缴费工资基数、欠缴社会保险费等现象。如,__木业、__锰业两家企业选择性参保问题突出,20__年申报参加医疗保险的有近400人,而申报参加养老保险的仅__0人;__市__矿业有限公司,20__年实发工资人数245人,20__年1月---__月参加养老保险缴费人数仅为20人。
(二)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大,支撑能力下降。从20__年度和20__年上半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来看,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存在逐年加大趋势,其主要原因:一是企业参保单位欠费严重造成收不抵支。截止20__年6月止,全市有520个参保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累计欠费达23__5万元,390个单位欠缴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累计欠费3850万元。二是退休人员增加,人口老龄化,养老保险金支付增大。20__年6月底,退休人员622__人,比上年同期增加3372人,同比增长6%。三是连续八年提高了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支出增幅大于收入增幅。20__年人均养老保险金已提高到1894.57元,比2005年的月人均养老金615元增加了__79.57元,增幅208%。由于一方面参保单位严重欠缴,一方面退休人员增多、待遇
提高,增加支出,致使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不断加大,支撑能力下降。20__年度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滚存结余44482万元,可支撑月数4.38个月,至20__年6月底可支撑能力仅为3.8个月,低于全国6个月的警戒线标准,比全区平均支撑月数少__.1个月,处于风险警戒线以上。(三)企业生产经营不景气,社会保险基金收缴难度大。受经济大环境的影响,一些企业存在生产经营管理问题,经济效益欠佳,在对历年欠费还没有偿还的同时,当年又产生了新的欠费,造成企业社会保险累计欠费不断加大。如:__矿务局近几年一些矿井受____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__航运枢纽工程和____航运枢纽工程蓄水影响,存在安全问题,生产不正常,还有一些矿井因资源枯竭关闭,造成煤炭产量大幅度下降。此外,20__年以来煤炭市场疲软,供大于求,煤炭价格下滑,企业生产经营十分困难。截止20__年6月止,__矿务局累计欠缴养老保险费8840万元,失业保险累计欠费达1079万元。由于__矿务局严重欠缴,影响了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金的正常运转,任由__矿务局欠费继续加大,有可能导致无法完成20__年度自治区下达给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任务,按财政分担机制将由市级财政来承担由此造成的基金缺口。
(四)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不完善,管理水平不高。存在社保、财政、国土、住房、公安、民政、卫生、工商等相关部门信息系统缺乏共享机制;各险种经办机构独立运行,“五险”的信息系统分割管理,数据分散,造成数据无法转换和共享;基本养老保险信息没有进入自治区数据大集中统一管理,不利于对社会保险资金运行和有效监督。
(五)经办机构人员不足,服务社会水平滞后。社会保险部分经办机构大都成立于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当时业务少,配备的人员编制也少。随着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现有的人员编制已不能满足现在的工作需求,存在人员力量不足,年龄老化,信息管理专业人员少,服务社会质量不高的问题。如:市本级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和待遇审核窗口经办人员仅6人,每天的服务量平均达300人次,平均人接待约50人次。此外还要管理市本级6万多参保人进行带金融功能社会保障卡的信息核对和3万多本新居保证的打印和发放工作,工作压力很大。
(六)有关规定不够明确,一些政策难以落实。由于《社会保险法》的相关细则没有出台,一些规定不具体,实际工作难以执行。如:《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人员待遇以及病残津贴的发放标准问题,国家目前没有制订实施细则或标准,地方也没有制定相关政策规定,实际工作中无法执行。又如:《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但是,法定退休年龄的核定问题,现执行的是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这个规定一旦与身份证登记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退休年龄的核定就很难把握。
从调研的情况看,目前全市社会保险工作总体良好,成效明显。但面临的形势也很严峻,主要是社会保险扩面征缴难,企业累计欠缴数额大,有可能导致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失衡,将极大增加财政负担。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社会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大宣传力度。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落实社会保险各项政策,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是整个社会保障工作的核心。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工作,认真组织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加大《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宣传力度,不断增强用人单位的守法意识和群众的参保意识,使社会保险的参保工作成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为。
(二)进一步加大征缴扩面力度,加快保费征缴进度。针对我市目前存在社会保险扩面征缴难,欠缴严重的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坚持一手抓参保扩面工作,一手抓基金征缴工作。一是要组织力量加大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的思想动员和宣传工作,促进参保扩面工作。二是要组织相关部门对企业缴费基数和参保情况进行清理检查,对少报缴费基数,应保未保和应缴未缴的企业,加大征收和清欠力度,保证足额征缴。三是社会保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整合力量,加大监察和稽核,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强化征缴,提高社会保险征缴工作效率。
(三)进一步提高政府服务企业工作水平,促进企业摆脱困境。政府要增强服务企业意识,加大对严重欠缴社会保险费企业的调查研究,查找原因,组织力量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帮助企业走出困境,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推动企业社会保险的征缴。
(四)进一步加快资源整合步伐,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水平。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已于20__年3月挂牌成立,将原__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等五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整合。目前市社保局“五险合一”服务窗口大楼维修方案和社会保险数据大集中信息平台建设方案已按程序上报,市人民政府应尽快对报批的相关工作进行研究审查批复,尽快落实“五险合一”办公,实现社会保险“一站式服务”。各县(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整合工作,市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尽快组建社会保险事业局。要加快市、县(区)社会保险数据大集中信息平台的建设步伐,建立部门之间、各险种之间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促进信息共享和协作,实现数据自治区级大集中,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业务科学管理水平。
中图分类号:F840.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1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对于稳定社会局势,实现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以及促进社会整体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实行以来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为促进社会和谐,减少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不稳定性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是从整体来看,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着较为明显的缺陷,突出表现在对农民保障制度的缺位以及城市某些福利的水平太高。此外从企业职工的收入分配角度分析,社会保险也具有失衡性等缺点,值得学界认真关注。
一、社会保险概述
社会保险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发展的相当成熟,并成为社会民众评价社会福利的主要指标。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相对来说起步较晚,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进行的社会保障改革使我国拥有了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就是对丧失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口提供收入补偿的社会制度。目前在我国企业中普遍存在的是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以及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由政府推行,社会保险基金的组成是由国家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按一定比例投入到社会保险中,在被保险人具备一定条件时,就可以获得固定金额的收入或者补偿。社会保险费是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的,不同的费用构成就会出现不同形式的分担形式和社会保险的分配机制,但最终享受保险福利的还是个人。
二、收入分配视角下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保险覆盖面不完善。虽然经过了数十年的积极发展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已经在企业中有了大范围的推广,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劳务合同不规范以及部分企业的违规操作造成很大一部分弱势群体不能加入到社会保险体系中,使原本保障弱势群体生产生活的社会制度反而成了制造社会分层的工具,给我国的稳定和和谐社会的建设造成了不利局面。通过调查显示,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已经实现了城乡全覆盖,但是很多选择灵活就业的人群以及多数的农民工并不在社会保险的覆盖面之下,而这一部分人恰恰是最需要得到社会保障的人群。
(二)社会保险收入分配功能扭曲。随着我国改革之后市场化程度的加深,收入差距所造成的一系列社会不和谐现象日益成为社会大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并且这种收入的巨大差异逐渐显现出明显的地域特征和行业特征,增强了我国地区之间的发展不平衡以及垄断行业在收入水平上与众多行业的相对隔离。2010年我国的基尼系数达到了0.61,远远高于全球平均水平,使我国的贫富差距问题逐渐成为世界关注的话题。这些现象的发生不但使企业职工在收入上存在明显的不公平,同时也大大影响了以收入为基数的社会保险体系。
(三)社会保险双轨制造成的收入分配混乱。所谓社会保险的双轨制就是我国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分别执行的不同的保险体系,由于实施标准的差异直接造成了企业职工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福利水平的巨大落差。双轨制是我国社会长久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同时也有制度上的重要影响。由于这种社会福利的双重标准并未引起人们的过分关注,因此对其进行的改革长期以来呈现出力度不足的状况。
(四)整体工资水平较低。社会的强有力建设以及经济的快速发展使我国的经济总量很快在世界上占据了重要地位,但是与此不相协调的是,我国的收入分配体系存在严重的问题,特别是政府收入、企业收入与人民的收入极不协调。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居民的工资水平偏低,由此造成的负面影响极大地影响到了社会保险再分配的公平性与调节作用。
三、完善我国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改进措施
(一)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原则,根本目标是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这两点内容要求社会保险要将弱势群体纳入到保障范围,充分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社会保险可以对企业收入和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使社会资本趋向于均衡分布,从而促进社会的公平。因此社会保险是缩小社会收入差距,缓和社会矛盾的有力工具。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要充分重视社会保险所具有的价值,使每个人都具有享受社会福利的权利,尤其是在现阶段加强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和完善的情况下,要充分重视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将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进一步扩大,践行公平导向的价值标准。
(二)强化社会保险收入分配功能的均衡性。实现我国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体系的可持续发展,就要不断加强对社会保险收入分配机制的研究和调整,使其朝着均衡的方向发展。首先要做好社会保险制度收入调节功能的理论研究,找出造成分配功能效力降低的问题所在并进行针对性的改进。其次要明确我国社会保险的基本发展方向,并以此为导向探索我国福利体系发展的条件和途径。
(三)优化收入分配的调节机制。我国企业职工的收入机构还处于健全阶段,在当前的分配格局环境中,为了加强对企业职工收入分配的优化力度,就要深入研究保险制度对于企业职工的作用,重点是研究企业职工的福利增长情况。此外还应加强对于社会福利背景下企业的收入分配状况以及实现劳资合理分配方法的研究和改进。在促进我国收入分配体系良性运行的实施过程中需要把企业职工工资收益与参保权益作为重点关注对象,彻底抛弃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双轨制,使企业职工享受到与事业单位同一水平的社会福利。这些内容的改进或实施都要依靠法律法规作为保障,同时也要注重积极引导企业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为构建和谐的社会保障框架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黄志岭.社会保险参与的城乡工人户籍差异实证研究[J].财经论丛,2012(04).
案例:
2002年6月,小张应聘到某公司,公司在待遇方面提出,职工的工资中已经包含了社会保险费,如果职工坚持要求办理社会保险的话,从职工工资中每月扣除300元。小张觉得还是多拿工资好,至于办不办社会保险,也没什么关系。于是双方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规定每月工资2500元,对社会保险事宜公司不予负责。2003年10月,劳动保障部门在进行检查中发现该单位没有依法为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办理社会保险,遂对其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为刘某等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该公司则认为,公司不负责社会保险是经双方协商同意,在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的。后经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对其宣讲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双方依法修改了合同内容并为小张办理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评析:
本案实际上涉及社会保险是否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约定的问题。意思自治、平等协商是合同法的一大基本原则,但这种“自治”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该案中双方虽然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由于合同中有关社会保险的内容违反了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而导致双方合同中约定的部分条款无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因此,小张所在单位有义务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而本案中,双方约定公司不负责为小张办理社会保险,虽然是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的约定,但是约定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自愿签订并不能改变其违法性质,因此该条款是无效条款,对合同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并且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中图分类号:F840.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2)12-0112-03
一、前言
职工社会保险是我国企业与职工之间收入分配的重要内容,这种分配的合理性在国内社会保障学者中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目前参保企业的社会保险支出较多,已成为的明显负担;更有学者指出,企业缴费率超出了能够承受的缴费水平。我国企业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社会保险由企业缴费的部分相当于缴费工资基数的30%以上,在国际上已属较高水平。同时,很多农民工不愿参加社保,相当数量职工尚未加入社保,劳动者在普遍质疑社保“费改税”,众多退休职工又抱怨养老、医疗保险太微薄。社会保险已成为收入分配中突出的社会矛盾,据不完全统计,因收入分配和保险福利引发的问题占劳动纠纷的65%以上。而另一观点则认为,我国企业养老保险负担目前没有对企业投资和利润造成过大的负面影响,而企业利润不仅明显侵蚀了职工工资,而且也侵蚀了职工的社会保险福利,需要采取有效对策加快推进企业社会保险制度建设。
针对上述理论分歧和突出的社会矛盾,不能简单地从企业一方或职工一方来简单考虑社会保险问题,而应将双方利益和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结合起来,在我国收入分配格局中来研究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社会保险是关系国计民生和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是现代劳动关系中的重要内容,也是广大企业职工普遍关心的收入分配热点问题。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根据的观点,社会保障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内容和社会进步的表现。福利经济学、凯恩斯理论和新剑桥学派都从不同侧面说明了社会保险制度与劳资分配比例协调的社会和经济意义。而新自由主义则警告说社会保障水平过高会降低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
国内研究逐渐关注到社会保险制度与收入分配的相互关系,并对两者的相互影响机制进行了有启发意义的探讨。穆怀中对社会保障收入再分配性质、方式、限度和再分配的博弈过程进行了深入分析,把社会保障收入再分配放入国民收入分配的大系统中考察。认识到社会保障收入再分配属于劳动者生产要素分配的一部分。李慧英指出,社会保险尤其要覆盖到低收入和经济困难的人群,为了吸引就业者参加养老保险,吸引低收入者参加医疗和失业保险。社会保险应当采取相同缴费比例的筹资方法,让高收入的阶层多缴,低收入的阶层少缴,体现了社会公平的原则。
董克用、常凯从企业的社会责任角度分析了企业的责任,指出社会保障能够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社会保险费占劳动报酬的很大一部分。宋晓梧指出,我国在收入分配方面有两大问题:一是劳动报酬与资本收益严重失衡,二是在二次分配过程中社会保障待遇在不同人群间差异过大,甚至出现二次分配加大了一次分配差距的逆向调节。郑志国认为,现代社会劳动者的工资或总收入应当包含国家法律规定的必须由企业为职工交纳的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等费用。
我们认为,现阶段我国劳资分配中未能充分重视和发挥社会保险平衡保障机制。郑功成指出,作为社会安全网的社会保障制度依然残缺,国家的发展成果尚未能让全体国民合理分享,使社会公平问题凸显,不仅受损者有强烈的不公平感和被剥夺感,受益者也因权益失衡与制度的不完善而产生程度不同的不公平感。樊纲提出通过扩大农民工社保来纠正经济失衡,加快实现农民工加入社保的进程。刘畅指出,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具有保障基本生活、调节收入分配、协调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功能。
肖红叶和赫枫等用调整后的跨国数据比较发现,中国国民经济初次分配中劳动者相对地位明显偏低,企业社会保险问题依然很大。私营个体企业社会保险的残缺成为劳动报酬比重低下的主要原因之一。王增文、邓大松认为缴费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关键环节。运用柯布一道哥拉斯生产函数测算了各缴费主体应承担的适度缴费比例,认为个人缴费率还存在较大的提高空间,但企业缴费率超出了能够承受的缴费水平。封进、张素蓉检验了缴费率水平对于企业参保行为的影响,发现降低缴费率可以增加企业的参保程度,缴费率的效应和企业的人力资本水平相关,在平均人力资本水平较低的企业,降低缴费率对提高参保程度的影响更大,而在人力资本较高的企业其影响并不显著;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增加了企业经营成本,增进了员工福利水平,可提高员工的劳动生产率。
综上所述,国内外学者都确认,社会保险是职工参与收入分配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险制度与收入分配比例之间存在密切关系,这为本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而我国企业社会保险发展的不平衡和不完善严重影响了收入分配均衡,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不利于建立完善的国民收入分配体系。
三、我国社会保险收入分配功能失衡的主要症结
1 社会保险覆盖率在不断提高,但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弱势职工群体仍然存在,社会保险收入分配功能未能惠及这部分最需要的人群
我国近年来努力赴扩大社会保障城乡全覆盖。许多地区的城乡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失业保险覆盖率均有较大程度的提高,但在一些劳动关系制度不健全的企业。特别是部分非公有制企业、中小微企业中有较多的职工还没有参加任何形式的社会保险。据民革广东省委会2012年的调查报告,发现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不是把缴纳社会保险当成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而是把它看作额外负担。参与调查的40%中小企业员工反映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不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全省中小企业社会保险参保覆盖率不到一半。一些50岁以上的员工甚至反映,越接近退休年龄、企业越不愿意为他们缴纳社保费。中小企业社保欠账也多,员工对未来养老医疗保障忧心重重。一些中小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偏低,很多员工想参加社保,但由于工资待遇低、个人缴费负担重而选择放弃。全国城镇绝大多数灵活就业人员和相当多的农民工没有纳入各类社会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仍处在探索推广阶段。
2 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差距不正常拉大,影响社会保险核算基数,扭曲了社会保险收入分配功能
改革开放以来,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不仅带来企业职工工资分配上的不公,也为以工资为基数的社会保险收支体系受到影响,形成二次分配的不公。据世界银行研究报告,中国最高收入的20%人口的平均收入和最低收入20%人口的平均收入之比为10.7,而美国是8.4,俄罗斯是4.5,印度是4.9,最低的日本只有3.4(郝克宁,方宏,2010)。在我国,垄断行业职工高工资是社会普遍议论的焦点,一些垄断性质的行业与其他行业存在显著的工资差距,例如邮电、通信业、金融业等,这些行业凭借垄断特性,能够获得更多的资源和政策的优惠,工资收入和社会保险待遇明显偏高。据笔者对某省的研究,以全省人均工资为基数进行比较,垄断行业的人均工资都高于其它国有企业和全省人均工资,且这种差距近年来还在扩大。具体来讲,国有垄断性行业工资水平在2003年是国有竞争性行业的1.7倍,在2004年下降为其1.5倍,而后呈较快增长,2008年近似达到2.1倍;2007年国有垄断行业的人均工资几乎是该省人均工资的2.2倍。
3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双轨制,导致宏观政策中的收入分配秩序混乱,是社会保险制度顶层设计亟需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
由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我国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成员属于不同的社会保险体系,不同的社会保险体系造成福利水平的苦乐不均。如就社会反响最激烈的养老保险而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普遍仍按照财政全额拨款的方式发放退休金,个人无需缴费;同时,我国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人均养老金的绝对额差距明显逐年拉大。上世纪90年代。我国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相近的退休金政策,退休待遇差距不明显,但由于这两个制度在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调整办法两个方面有差异,逐渐积累形成了实质的待遇差距,企业职工的养老金替代率明显低于后者,企业职工养老金水平大体为公务员养老金的50%,事业单位职工养老金的70%。再从医疗保险来看,长期以来我国公务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绝大部分地区的公务员不用自己缴费,公费医疗报销比例在90%以上,不少地方还在执行实报实销的制度;而职工医保需要缴费,超出报销基数之上才给予一定比例的报销;近几年公费医疗改革并入职工医保后,为确保看病报销补偿水平不下降,又为公务员专门建立了补充保险制度。国家公共财政资源分配不合理地向部分公民倾斜,这违背了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公平原则。
4 与世界比较来看,我国现行偏低的工资水平所带来的极大的负面影响,从根本上影响到社会保险再分配的公平与整体调节能力
我国现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然而在经济总量的快速增长的同期,我们并没有建立一个完善的国民收入分配体系,政府、企业与居民三者之间收入分配的不合理状况越来越严重。从大多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来看。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大致在55%~65%之间;根据经典的Stolper-Samuelson定理,作为在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上具有比较优势的国家中,收入分配向劳动者倾斜,在理论上中国应该有更多的理由来提升这个比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GDP一直保持着9%左右的增长,但经济总量的增长并没有伴随着我国居民收入的同步增长,而居民部分的可支配收入占比在1996年达到自改革开放以来的最大值后,开始逐年下降,劳动收入份额下降到历史最低水平。由最高的69.29%一直下降到2008年的57.12%,2010年下降至40%左右。我国众多企业职工在一次分配中没有充分分享到经济增长的成果,尽快建立完善社保体制对改善二次分配意义重大。为更科学地测定我国社会保险福利水平与国际水平的差距。可以选择合理的国际参照标准来厘定合理影子工资、合理的覆盖率和合理费率水平,主要运用社保缴费核算方法和收入GDP方法和影子价格(工资)等参数来进行国际比较研究,注意选择发展水平相当的样本国家,其结论会对我国职工社会保险工作有很好的参鉴意义。
四、思考与建议
1 要明确社会保险制度对企业职工收入分配公平关系的作用,关注弱势群体,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公平原则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价值选择,社会保险可促进企业收入分配和国民收入分配的公平,建立和实施社会保险制度是改革和完善社会再分配职能、促进社会公平的一个重要工具。它对于逐渐缩小贫富差距。消解社会矛盾,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筑牢固的社会基础,都具有重要意义。社会保险制度实施的根源就是因为社会收入分配中存在客观的不公平问题。为了创造并维护社会公平,建立和谐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环境,现代国家在实施社会保险的过程中,坚持公平原则,通过财政政策和财政手段,对社会中的弱势群体给予帮助,保证社会成员公平的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实现了对社会经济的宏观调控。我国通过社会保险制度对企业职工收入进行再分配,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和公平,践行公平导向的价值选择。
2 加强对我国社会保险收入分配功能失衡主要症结的系统研究,探索我国职工社保福利水平可持续增长的科学途径
(1)系统从理论上明确社会保险的收入调节功能。社会保险的待遇逆向差异又会进一步强化已有的不合理社会分层,甚至促成新的社会分层的产生,造成更明显的收入分配差距和贫富差距。易于引发普遍社会矛盾。应对我国社会保险制度进行深入分析,发现社保体系中导致各利益团体失衡的主要影响因素,并针对性地进行对策分析,达到丰富和深化社会保险理论。
(2)从优化收入分配的角度来审视我国社会保险的战略方向。要科学评估不能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的福利损失水平,估算在国际比较下的过低工资水平中职工社会保险福利损失,估算在社保缴费基数明显偏低所造成的福利损失。从社会政策的层面重构均衡的劳资分配格局,从社会保险制度上保证劳动者得到合理的收益,充分实践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意义。
为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并已征求劳动部等部门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我部。
附件:(1)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2)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附件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行为,维护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利益,根据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分别按职工总额及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为保障企业职工离休、退休、退职后基本生活而筹集的专项基金。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努力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要求企业提供在职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离退休人数、离退休费用等原始数据,以保证及时、足额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第六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体现政府职能的专项基金,在国家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建立以前,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即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二章、基金预算
第七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年度终了后,根据上年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编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预算草案。
第八条、编制年度预算草案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等进行。
第九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预算草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财政部门应逐级上报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十二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筹集。
第十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包括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转移收入、财政补贴和其他收入。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是指按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用于养老保险的款项。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是指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的用于养老保险的款项。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利息收入是指用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的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下级上解收入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的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转移收入是指企业职工在不同统筹范围调动而划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财政补贴是指同级财政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
其他收入是指滞纳金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滞纳金收入是指因企业拖欠基本养老保险费而按规定收取的费用。
第十四条、企业和职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拨付基本养老保险金原则上实行全额缴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实行差额缴拨,并积极创造条件向全额缴拨过渡。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开户银行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按月代为扣缴,划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并按照一定期限将收入过渡户资金全部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除缴付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外,只收不支。
具备条件的地区,也可以采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托收凭证由企业开户银行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直接划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办法。
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第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企业和职工个人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政府核定的缴费比例及时、足额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擅自减免。
第四章、基金支付
第十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开支,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扩大开支项目和提高标准。
第二十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项目包括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各种补贴、医疗费、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救济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等。
离休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离休人员的生活费用。
退休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退休人员的生活费用。
退职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退职人员的生活费用。
各种补贴是指支付给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各种生活补贴、物价补贴。
医疗费是指支付给未参加医疗保险、已经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按照规定准予报销的医疗费用。
死亡丧葬补助费是指用于离休、退休、职退人员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用。
抚恤救济费是指支付给死亡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和生活补助费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是指用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的费用。
补助下级支出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给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上解上级支出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转移支出是指企业职工在不同统筹范围调动而划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除上述项目以外,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帐户,用于接受财政部门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支付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季或月提出用款计划,并填写用款申请单,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基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帐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的支出帐户除接受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外,原则上只支不收。
第二十二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予以解决:
(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解决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的地区由上级部门负责调剂解决;调剂后仍不足以解决或者没有建立调剂金的地区,可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仍不能解决时,可经同级财政审核并报政府批准后调整企业缴费比例。
(四)调整企业缴费比例仍不能解决时,同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免税费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基金结余
第二十四条、基金结余是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余额,包括当期结余和前期结余。
第二十五条、基金结余除留足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大部分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购买特种定向债券后的结余额,可根据国家年度国债发行计划,认购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在境内外进行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六章、资产与负债
第二十六条、资产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存款、国家债券、暂付款等。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形成的各类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按国有资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二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做好现金的保管、押运、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现金的收付和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务院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储手续,按月和开户银行对帐,保证帐帐、帐款相符。
第二十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应视同货币资金妥善保管,确保帐实相符。
第三十条、暂付款应定期清理,及时收回。
第三十一条、负债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暂收款。暂收款应定期清理,及时偿付。
过期无法偿还的各种暂收款,经同级财政部门核批后,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其他收入。
第七章、基金决算
第三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表、资产负债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并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三十四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年度终了后,按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应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五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年度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
各级财政部门应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的本级决算和下一级决算。
财政部门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年度财务报告审核后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将本级决算和下一级财政部门报送的决算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审核汇总报国务院。
第八章、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七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等进行检查,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银行、工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向养老保险监督组织报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及服务工作情况。
第三十八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要定期不定期核对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并向政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
第三十九条、企业无故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除责令其补缴所欠款额外,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额2‰的滞纳金。
第四十条、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
(一)截留、减免、挤占、挪用、贪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二)擅自增提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不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四)未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利息收入、滞纳金收入等存入基金专户。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有第四十条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期纠正,并作帐务处理。
(一)追回基金。
(二)退还多提的基金。
(三)足额补发基本养老保险金。
(四)存入基金专户。
第四十二条、对有第四十条所列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单位以及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按照《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单位和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者处以的罚款应上缴国库。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应当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开设帐、单独核算。
第四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中央行业经办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同时停止施行。
附件二: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行为,维护企业职工利益,根据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企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缴纳,为失业职工提供生活救济及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而筹集的专项基金。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努力做好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完全与完整。
第五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要求企业提供在职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等原始数据,以保证及时、足额收缴失业保险费。
第六条、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是体现政府职能的专项基金,在国家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建立以前,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即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二章、基金预算
第七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年度终了后,根据上年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编制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年度预算草案。
第八条、编制年度预算草案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等进行。
第九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预算草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财政部门应逐级上报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十二条、失业保险基金的收入包括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转移收入、财政补贴和其他收入。
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是指按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用于失业保险的款项。
失业保险基金利息收入是指用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的上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下级上解收入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的下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财政补贴是指同级财政给予失业保险基金的补贴。
转移收入是指企业职工在不同统筹范围调动而划入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滞纳金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滞纳金收入是指因企业拖欠失业保险费而按规定收取的费用。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6%向企业收缴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不足或者结余较多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或者减少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但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总额最多不得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
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及同级人民政府核准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四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企业开户银行根据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按月代为扣缴,划入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并按照一定期限将收入过渡户资金全部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除缴付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外,只收不支。
具备条件的地区,也可以采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托收凭证由企业开户银行将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直接划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办法。
第十五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企业收缴失业保险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六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政府核定的缴费比例及时、足额收缴失业保险费,不得擅自减免。
第四章、基金支付
第十七条、失业保险基金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开支,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扩大开支项目和提高标准。
第十八条、失业保险基金的开支项目包括失业救济金、医疗费、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救济费、转业训练费支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转移支出和其他支出。
失业救济金是指按国家规定支付给失业职工的生活费用。
医疗费是指支付给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失业职工在失业期间所发生的按照规定准予报销的医疗费用。
死亡丧葬补助费是指用于失业职工失业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用。
抚恤救济费是指支付给在失业期间死亡的失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用。
转业训练费支出是指为提高失业职工职业技术素质和再就业能力所发生的未形成固定资产的费用。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指用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的费用。
补助下级支出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给下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上解上级支出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上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转移支出是指企业职工在不同统筹范围调动而划出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按国家规定,并经财政部门核准为解决失业职工生活救济和帮助其再就业确需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转业训练费包括转业训练费支出和购置固定资产支出。转业训练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具体使用项目和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使用。
第二十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帐户,用于接受财政部门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发生支付时,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季或月提出用款计划,并填写用款申请单,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基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帐户。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的支出帐户除接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外,原则上只支不收。
第二十一条、失业保险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予以解决:
(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解决时,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的地区由上级部门负责调剂解决;调剂后仍不足以解决或者没有建立调剂金的地区,可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仍不能解决时,同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二条、失业保险基金征免税费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生产自救周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