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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环境污染防治大全11篇

时间:2024-02-24 09:49:27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水环境污染防治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水环境污染防治

篇(1)

中图分类号:X131.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突发性水环境污染的危害影响分析

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事件是指人为或自然灾害引起,使污染物介入河流湖泊水体,导致水质恶化,影响水资源的有效利用,造成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水生态环境受到严重危害的事故。[1]。比如说,2005年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100吨苯类污染物经排污口进入松花江,造成的污染带长约80公里,导致哈尔滨市区停水4天,沿江数10个市(县)及下游俄罗斯遭受影响。直接经济损失6908万元,加上下游城市停水、河流生态遭受的破坏,整个事故造成的损失更是无法估量。

二、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产生原因和主要特征

从以往发生的水环境污染案例来看,造成突发性水环境污染的原因主要包括了各类化学物品的泄露、工业企业的事故性排污以及各类重污染物品的运输这三方面。突发性水环境污染的特征可以总结为以下三个:

2.1突发性。这是指在水污染往往是突然发生的,来不及防护。比如说突然的石油泄漏给水质造成的污染等等。

2.2扩散性。由于污染水质的大多数是危险化学物质,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而且水本身是在不断流动的,会导致危险污染物在水中迅速扩散。

2.3危害性。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可能严重破坏整个受污染区域的水生态系统有的还会造成人身伤亡以及公共、私有财产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

三、水环境污染防治常规措施和应急措施

3.1常规措施

3.1.1加强危险源管理防患于未然。危险品的生产、存储、运输、使用的全过程必须要进行严密的监控,将事故隐患消灭于萌芽状态。

3.1.1.1存储。各危险品仓库应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堆放、搬运过程避免碰撞,定期检查保证存储容器的完好,以防止危险品泄漏。杜绝火灾隐患,防止因火灾、爆炸事故引起的突发性水环境污染。

3.1.1.2生产和使用。全面调查全市涉及到危险品生产和使用的单位,制定危险品生产和使用情况登记表,分别列出危险源单位、其所在地址、所使用和生产的危险物质种类。对登记在册的各个单位,应针对各自使用的危险品进行引发水环境污染事故的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监测及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检查。

3.1.1.3运输。加强对危险品运输过程中的管理,首先对危险品的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在运输前,业主向有关部门提出运输许可申请,明确运输的线路、地点,驾驶员凭运输危险品上岗证书上岗,经批准后再实施运输。对运输数量大、剧毒危险品设立全程跟踪式管理,可以大大降低发生运输事故造成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几率。其次应明确划分危险品禁止运输的道路区间。部分道路应禁止运输危险品的车辆通行,制定相应的危险品运输路线方案,在禁行路段建立危险品禁行标志。

3.1.2构建水质监测网络。针对全市的主要河流、水库、输水管线、水厂建立水质监测网络,实时监控水质的变化情况,可尽早发现水污染事故,同时也可以及时了解污染的扩散和分布,有利于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为减轻事故的影响争取时间。

3.1.3城市规划制定合理的城市空间布局。在城市规划中应对城市水源地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在区内严格执行相应的保护措施;危险品仓库布局应避开上述保护区,并与城市建设用地保持一定的安全防护距离;生产和使用危险品的工业企业应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地区,并划出相应的防护绿地与周边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隔开。

3.1.4构建安全供水系统。通过管网改造建设城市分质供水系统[2],主体供水系统只提供经过深度处理的优质饮用水,另外建立局部性的非饮用水管网供应系统,如居民区中水回用、城市污水再生回用和工业水回用系统。分质供水系统在实现对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的同时,也可提高城市的供水安全性。城市饮用水处理工艺必须进行微污染原水深度处理改造,平时可以提供优质饮用水,发生突发性水污染事故时,也能有效适应饮用水水源水质的降低。应开发并建立城市备用水源,提高城市供水系统的安全保障。

3.2应急措施。水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措施的核心为控制污染源和保障饮水安全。

3.2.1现场紧急处理。现场紧急处理是控制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关键。应根据全市水资源分布,结合突发性水污染的三个主要因素,假设可能发生的事故地点,预设可能发生的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事故类型,选取典型情况制定出相应的现场紧急处理预案,一旦事故发生,能大大缩短事故应急反应时间,可有效控制污染源的影响范围。

3.2.2制定安全供水应急方案。根据可能发生的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事故类型,分析其可能对城市供水产生的影响,根据其影响程度提前制定出不同级别的安全供水方案,有效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饮用水安全。

3.2.3事故期间适当降低供水标准。《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中对各项水质指标均规定了单一的浓度限值,以保证居民终身饮用安全,均是以慢性长期接触为基础的慢性标准值。而参考《美国饮用水标准和卫生建议报告(EPA822-B-00-001)》,美国现行的饮用水水质标准制定了两个浓度值,即污染物最大浓度目标值(MCLG,在该浓度下不会对人体产生任何已知的或可能的伤害);污染物最大浓度值(MCL,强制性指标,在考虑水处理工艺、技术等方面的因素后要求尽可能接近MCLG),另外还依据对人体健康影响的信息,将饮用水中某种化学物质的可接受的浓度预测值作为卫生建议,共分为三种:1日卫生建议、10日卫生建议和终生卫生建议,即经预测,暴露1日、暴露10日或者终生暴露不会造成任何有害的非致癌性影响的某种化学物质在饮用水中的浓度。所以,在现有的水质标准的基础上,可在保证人体健康安全的前提下增加类似1日卫生建议、10日卫生建议之类的短期标准,在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事故期间可以暂时适当降低饮用水水质标准,采用短期水质标准来保证事故期间的供水需求,等事故影响消失后再恢复为长期水质标准。

四、总结

水是孕育生物的摇篮,是一切生命体存活的关键。总的来说,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事故的危害是非常大的,必须想办法将其危害降到最低。如何对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事故进行防治,还需要学者们不断的思考与总结。

篇(2)

关键词:

中国;水污染防治;流域管理;战略对策

1流域水环境污染综合防治战略存在的问题

1.1流域水环境污染治理制度不完善

流域作为整体水文循环单位,同时也是人类活动起源,汇入到整个河流干道中,有利于保护水环境以及水生态系统。流域同时也是完整的管理单位,集中了人类多种活动形式,体现了人类生存发展的矛盾。尤其是水环境治理问题,涉及到多种污染体,因此,加强水流域污染治理这一问题亟待解决。美国早期就明确了水污染治理这一概念,尤其注重生态系统整体功能体现,在把握水流域基本发展规律的基础上,以及水生态社会子系统的形成过程中产生的相互作用,还要对水生态系统发展制定整体规划,加强水生态系统建设保护,制定水流域综合治理计划,这些保护有利于解决部门内部冲突,矛盾问题,有利于加强流域水环境治理效率。采取这一水污染治理措施注重保护水污染治理完整性,重点解决水污染治理存在的问题,严格控制水污染温度以及各个要素之间的联系;保护生物多样性以及地标物质组成结构等,还有土壤物质组成,针对区域生态发展存在的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充分发挥好专家以及研究学者力量,为解决流域水污染问题提供支持。

1.2缺乏对水环境特征区域差异的研究

各个流域水环境承载力存在很大差异,对各区域造成的水污染程度不同,因此,解决我国流域水污染问题,要对流域进行划分加强管理,美国针对这一问题,早期就制定了水生态区域划分方案,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水环境管理效率。对于水生态系统流域监测站点选择上、针对水生态系统污染问题制定恢复标准,有利于为流域水环境治理制定TMDL提供重要参考依据。我国地域面积广阔,各地域水环境特征不同,目前,我国并未建立完整的水流域治理机制,无法准确判断水流域环境承载力以及生态环境发展状况,尤其是水环境治理难度大,保护措施有效性不强。

2我国流域水环境污染防治的控制原则

2.1污染物质的分类控制原则

面对我国流域水污染存在的问题,要采取针对性措施,提高流域水污染治理效率,并对污染物特性以及其他各个方面进行具体划分,做好分类,优化污染质结构,对污染物进行有效分解,制定污染物治理化学指标,按照污染物特性,将其划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一啊不能污染物,一种是特殊污染物;按照水污染物自身性质将其划分为淡水、海水、人体健康污染物;按照污染物因子特性,将其划分为两种形式,保守、非保守物质,在以上总结过程中,针对污染物特性提出具体控制要求。

2.2污染控制的分区原则

我国流域面积广阔,各地区水环境差异明显,因此,要根据各个地区水流域具体情况来制定不同发展战略,保护水文完整性具有重要意义,生态系统水体功能差异划分为几种形式,也是建立水污染控制体系的重要参考依据,有利于保护水体发展环境,加大水污染物控制制度。其中,水资源分区将水文循单元作为重要依据,将其划分为几种形式,主要为了呈现水文完整度,尤其要把握污染物转化规律,有利于加强水质管理,划分水生态区则是按照流域生态特征,包括土壤植被等多个要素,主要是为了对水体进行分类,这一方法是为了判断水体生态性质以及水体生态基本标准,有利于为水体生态安全提供重要参考依据,了解我国水环境管理能力差异,把握好流域尺度、平衡人类发展需求的主要区域管理方式。流域水环境功能包括三个等级,矛盾区、一般功能区、最高层次区,划分为多个功能管理区主要为了提高流域水质量,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水环境功能过程中,需要制定冲突协调机制处理区域冲突,协调各个区域水质矛盾冲突问题。

3结束语

为从根本上解决我国水污染的复杂问题,就必须实施流域污染控制策略,在流域尺度上开展系统性、综合性、前瞻性的水污染控制技术体系研究,重点在于转变传统的污染控制理念,根据流域地理、水文气象、生态一致性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开展全国水环境生态分区方案研究,根据不同区域的水生态系统类型特征与水环境特征,提出不同分区的污染控制要求,从而为污染控制目标的分解提供支持,以水环境生态分区为基础进行污染负荷的计算和管理。

参考文献

篇(3)

我县地处嫩江上游,境内地面水源丰富,有一江三河四十九条溪流,均为嫩江水系,水资源蕴藏总量87.2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93.4%,地下水6.6%。嫩江全长1370公里,干流在我县境内长度为404公里,占全长的29.5%。

我县境内嫩江干流以东的水域、草甸、林地构成嫩江上游流域典型湿地生态系统、森林生态系统和草地生态系统,这三大系统是我省西北部的绿色屏障,也是我省西部地区重要的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重点保护区和监督区,在保持嫩江流域及我省西北部生态平衡、减轻自然灾害、确保松花江水质水量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作为嫩江上游流域,我县生态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嫩江的水质水量,进而影响尼尔基水库、嫩江中下游及松花江的水质保证和水量供给。近年来,随着城乡建设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县域生态环境已处于因不合理开发遭受破坏的现状,地下水位下降,沼泽普遍缺水,森林、草地、湿地面积减少,区域生态环境已非常脆弱。由于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量不断增多,虽通过“一控双达标”在工业废水治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废水排放总量却没有减少,特别是由生活污水造成的面源污染因缺少污水处理设施呈加重趋势。据监测,枯水期水质污染程度已达到五类水体。因此,治理辖区内的水污染尤其是城区内的水污染迫在眉睫。

一、辖区内水环境质量现状及污染原因

(一)水环境质量现状

1、地表水环境质量总体状况:地表水域环境质量急剧恶化,流域污染严重,由北向南网络全境,并一直处于劣势变化。

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我县地表水质应符合三类水体功能,力争控制在二类水体标准,水质应能满足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的功能。将国家标准与我县监测站近几年来地表水监测数据对比分析,我县嫩江干流城镇段面地表水质超过了国家标准中的四类标准限值,严重时达到五类标准限值,只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功能。城镇内两个排水口,其中城西氧化塘排水口是雨污合流排水口,2002年6月监测结果为:悬浮物超标13倍,化学需氧量超标18倍,生化需氧量超标51倍;喇嘛河排水口是承纳县内主要工业废水的排水口,监测结果为:悬浮物达标,化学需氧量超标7毫克每升,生化需氧量超标2倍,氨氮超标10倍。辖区内嫩江干流其他两个断面为三类水质,氨氮、高锰酸盐指数、透明度、悬浮物等项目严重超标。嫩江水系各支流水质状况更令人担忧,其中一级支流窝里河呈四类水质,门鲁河呈四类水质,卧都河超过五类水质;二级支流泥鳅河超过五类水质。

2、地下水环境状况:城区地下水体出现污染势态,由于污染日益积累,已导致部分区域的地下水无法饮用。城区南部水位下降,东北部供水水源地水质浑浊、涩性、异味,部分家属楼居民饮用水有絮状沉淀和异味,西南部170余户居民饮用水被污染,垃圾场附近地下水水质恶化。

(二)水污染原因

1、城镇居民生活污水。城区年产生居民生活污水360万吨,由于我县没有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通过城市排水系统由城西排污口直接灌注嫩江干流,恶化了水体生态环境。

2、工业废水。城镇内喇嘛河是工业废水和铁东生活污水集中排放点,虽通过了“一控双达标”验收,但排入喇嘛河入江口的污水每年仍有25.1万吨。另外,各支流有窝里河年纳采矿废水10万吨;泥鳅河、门鲁河年纳采金废水101万吨。

3、水土流失。由于前些年的毁林开荒、开山采石、河道采砂以及在各支流内非法采金等野蛮行为,致使天然植被遭到破坏,生态调节能力下降,加剧了水土流失。目前,全县水土流失面积30.78万公顷,是县营面积的30%,土壤有机质下降了2%,流失的水土进入嫩江水系,造成了河流生化需氧量、化学耗氧量和氨氮的严重超标。

4、城区内渗水井、公厕以及排水管线和部分化粪池渗漏,直接污染地下水,导致水体恶化。

二、我县在预防水质恶化方面采取的措施

1、实行总量控制,积极治理重点污染源,巩固达标成果。为保护水质和预防水质恶化,我县在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同时,着重抓了重点污染源治理和达标后的巩固工作。通过开展排污申报登记、发放排污许可证、采取集中控制和限期治理等措施,对排放污染物的工矿企业进行严格管理,查清了水污染源的水质、水量、种类和排污口的设置,在此基础上分配总量控制指标,把辖区的工业废水污染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2、实施生态保护工程。总体来看,我县工业规模不大,经济类型以农业为主,工业污染对水质影响较小。因此,县政府把治理流域内的生态环境作为保护水质、水量和实现经济持续发展的关键来抓,相继出台了《生态县建设规划》、《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嫩江上游流域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规划》、《嫩江东岸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工程规划》,通过一系列规划、工程的组织实施,为恢复、保护县域内嫩江流域自然环境提供了良好的生态条件。

3、实施重点工程项目推动战略。近几年,我县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了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每年都确定水污染防治重点工程,专题推进水环境治理改善工作。为保护嫩江干流水质,相继组织实施了北江公园、城镇排水管网、糖厂氧化塘泵站等建设项目,这些基础设施对有效改善水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4、加强水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为保护水环境,我县制定了《水环境功能保护区划》,将辖区内嫩江干流划分为四段功能保护区,按照不同功能区划,对照3个段面,设立了3个监测点。几年来,通过对10个项目进行监视性监测,每年取得150个有效监测数据,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枯、平、丰3期水质状况,为嫩江水系办及各相关部门提供水质信息。在建立完善辖区内流域监测网络、实现优化监测布点的同时,设立了省级嫩江源头生态监测站。

5、依法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为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避免发生水污染事故,我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措施,对造成水污染的单位进行全面清理,做到该处罚的处罚、该整治的整治,决不姑息。作为砂金主采区,为规范砂金开采秩序,县政府每年都组织有关部门对干流上游及各支流的非法采金船进行清理整顿,对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破坏水体的采金船进行严肃查处,依法取缔各种非法作业行为。此外,针对齐齐哈尔市浏园水厂受到嫩江上游江水污染事件,我县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了全面清查,同时,为了能够及时了解江面水污染状况,组建了环保110联动队伍和环保志愿者队伍,建立完善了水污染公众参与监督体系。

三、以项目为依托,加快水污染防治进程

我县作为嫩江的水源发源地和主要涵养区,保护嫩江水系义不容辞。在水环境治理和城镇水环境改善方面,应抓住国家振兴东北区域经济,加大投入保护松花江、保护母亲河、保证尼尔基库区水质安全的有利时机,用好区位优势,以建设嫩江上游流域生态功能保护区为载体,以环保项目为依托,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借势借力加快推进水污染防治进程。

一是嫩江上游流域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项目。《嫩江上游流域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规划》现已编制完毕,该《规划》将全县生态功能区划分为三个小区分别进行规划建设,实施水保、治山、治荒三项工程,以保护流域涵养水源为主,控制水土流失,开展流域植被恢复与重建工程,重点营造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建立完善的流域防护体系。重点工程规划实施预计费用8250万元。

二是金矿生态环境恢复项目。多年来,由于砂金开采造成嫩江流域内干流及各支流生态环境破坏、水体污染。按省、市要求,2005年全省范围内对砂金全面实行禁采。金矿生态环境恢复将是今后我县实施国土整治工作的重点。在砂金过采区生态环境恢复计划中,国土部门已按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把西斯阁砂金过采区确定为重点治理项目。该项目已报市计委立项,项目总投资775.2万元。

篇(4)

大纵湖为过水型湖泊,泰州兴化、扬州宝应诸地客水汇合到湖中,鲤鱼河、中引河和南周河是大纵湖的主要补给水源,蟒蛇河和兴盐界河是大纵湖的主要出水河道。据监测数据显示:5条主要进出湖河流监测断面水质中氮和磷的高含量值均分布在入湖河道的河口处。这也说明了高污染负荷的上游客水导致了大量的氮磷在入湖口处沉积下来,最终造成了入湖口处总氮、总磷浓度值的升高。而湖中沉积的氮和磷在适宜的条件下就会重新释放到水里,造成二次污染,延续水体的富营养化过程从而加剧大纵湖水质的恶化。

1.3底泥污染状况分析

湖泊底泥是湖泊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入湖污染物特别是营养物质的主要蓄积地。大纵湖底泥中富积的营养物是湖泊主要营养内源,是造成大纵湖水体富营养化盐的重要来源之一。2013年4-5月盐都区环境监测站对大纵湖底泥进行了采样分析,所有采样时底质监测点的布置与湖水质监测点的布置相一致,采样与水质采样同步进行,未对底泥垂直分布进行各层监测。据监测报告可知:大纵湖底泥中总氮含量在400.5~514.1mg/kg之间,总磷含量在222~278mg/kg之间,重金属离子(Cu2+、Zn2+、Cr6+、Ni2+、Pb2+、Hg2+)含量均达到土壤环境质量II类标准(GB15618-95)。以上结果表明:大纵湖底泥中TP和TN含量较高,沉积于湖泊底部的氮磷成了湖泊的内源污染物。若在切断了湖泊的外来污染源后,底泥中含N、P化合物的营养物质N、P化合物会逐步释放,湖泊富营养化仍会维持一个相当长的时期,这是造成大纵湖水质轻度富营养化的主要来源之一。

1.4污染源状况分析

大纵湖周围土地肥沃,水产养殖业十分发达,但过度开垦,致使大量农药、化肥的流失,使湖泊水体受到一定污染。根据盐都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分析报告:大纵湖区域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中水产养殖业占52.3%,农业面源(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占16.5%,生活源占21.8%,工业源占9.4%。普查资料还显示大纵湖的网围养殖面积达12.8km2,占全湖可利用水面的34.8%。大纵湖氮磷入湖量扣除出湖量后,滞留于湖体的氮和磷量分别为149.5t和44.4t。网围养殖使湖体氮磷增加了103.4t和25.9t,分别占湖体滞留氮磷总量的69.2%和58.3%。以上数据表明:大纵湖过大面积的水产养殖削弱了湖泊调控能力,破坏了湖体生态平衡,加之网围养殖每年要向湖中投放上万公斤水产饲料,带入的营养量占湖体滞留量的一半以上比例,是湖体水质富营养化的主要原因。

2污染防治对策

针对大纵湖水体轻度富营养化特征,借鉴国内外治理湖泊富营养化经验,该文提出以恢复湖体生态系统为主,控制外源与内源污染并举,建立大纵湖水污染预警机制和综合防治体系,对大纵湖水环境富营养化进行科学治理。

2.1建立区域水环境综合管理机制

大纵湖水环境修复治理是一项涉及多部门、多行业和跨地区的复杂性系统工程,湖泊是大纵湖周边区域大环境中一个部分,若要有效的保持湖泊良性生态系统,必须把区域作为一个生态系统,对湖泊进行治理与保护。目前大纵湖的治理分为泰州和盐城两部分,两地各有一个治理大纵湖的规划,没有统一协调的治理规划。因此,建议组建由江苏省环保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的统一管理机构,实行区域统一规划,对大纵湖的水资源保护和开发活动进行综合管理。

2.2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针对大纵湖地跨盐城、泰州两市的区位特点,上游泰州地区的工业污染源治理不能仅体现在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上.应逐步引导无污染或轻污染产业,减少上游客水污染负荷入湖量。沿湖的大纵湖、中堡、沙沟等乡镇,必须建立集镇生活污水厂,周边分散居住的农村则应推广净化槽技术。通过集中和分散处理,能够有效减少生活污染物质入湖量。与此同时在里下河地区加快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步伐,推广生态农业,减少化肥农药用量,推广轮牧式养殖,限制网围养殖规模,从2013年起,湖区养殖面积每年减小10%,确保到2020年总面积控制在8km2以内,为湖泊创造休养生息条件。

2.3建设生态湿地修复工程

大纵湖及周边地区类型多样的湿地生态系统对流域的水源调蓄、气候调节、水质净化、物种保存、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等以及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由于人类的生产活动影响,加速了大纵湖湿地面积的消失。建设湖滨生态保护带和湖区内源生态系统修复工程是治理大纵湖水污染的最佳方法。通过采取在湖滨带选栽具有吸收水中富营养物、抗冲击能力强的芦苇、稗草等高等植物,湖边栽植柳树、枫杨等树木,形成集生态旅游为一体的湿地湖水净化系统;另一方面在湖区培植沉水植物,抑制藻类过旺繁殖,恢复沉水植物与藻类间的平衡,逐步恢复大纵湖生态环境,增强水体的自净能力。

2.4定期实施底泥疏浚工程

采用底泥疏浚以去除湖体营养物量和控制内源负荷,已被国内外认为是最有效的方法。可选择局部湖区和重污染河口先期进行,疏浚作业最佳施工期宜为初冬至春末,大纵湖处于低水位期,湖面风浪较小,湖泊水体交换缓慢,沉积物基本处于相对静态,有利于高效施工。定期实施底泥疏浚工程可直接清除底泥中高营养盐含量的沉积物质,消除污染水体的内源,减少底泥污染物向水体释放。

2.5加强区域水环境预警监测监控

目前对于大纵湖的水质监测断面和监测项目数量较少,监测手段落后,自动监测尚属空白,无法获取水质状况的实时信息,要加大对污染源入湖排污口的监测力度,提高水质监测的整体水平和能力。结合实际情况,应建立大纵湖水质监测监控和水污染事故预警应急处理体系;同时还应建立水污染事故处理信息管理系统和决策支持系统,提高对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处理能力,确保大纵湖水环境长冶久安。

篇(5)

中图分类号:TE99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随着社会的不断改革,广东农村经济有了进一步发展,但与此同时,农村生态环境的污染成为了人们关注的话题。如果不能够采取相应的对策对此问题进行处理,所造成的损失将是难以挽回的。对此,需要采取有力措施对农村水污染问题进行妥善处理,增强对农村水环境的有效保护,进而维护广东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广东农村水环境污染原因分析

(一)农村水环境污染的重要来源

自改革开放以来,广东的乡镇企业就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并且成为了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直至1999年,广东就有乡镇企业共84万多个,而工业产值的迅速增长也得到了实现。但是,乡镇企业作为重要的污染来源,对农村水环境带来了较为严重的破坏。并且在不断的处理过程中,也难以对企业的废水排放量进行有效的控制。2000年,广州乡镇企业的固体废弃物、烟尘、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废水分别占全省工业排放量的74.2%、57.1%、29,1%、30.6%、23.2%,其中化学需氧量排放的上升趋势非常明显。由此可知,乡镇企业对农村水环境的污染非常严重,成为了最为主要的污染来源。

(二)面源污染

在对点源污染控制的加强过程中,对于农业面源污染的控制却被忽略起来,其中造成的湖泊水库富营养化、水环境污染非常的严重。

1.化肥的使用

广东省磷肥、氮肥以及化肥的施用水平比较的高。其中,1999年每公顷土地化肥施用量就是全国的2.9倍。与此同时,每公顷氮肥的施用量也一直呈上升趋势,相关资料指出,氮肥利用率比较的低,农作物未被吸收利用的部分就达50%,而碳酸氢铵的利用率则为27%。由于这些物质未被农作物有效吸收,进而通过地表径流进入了江河湖库,促使了水体富营养化的严重发生,造成了地下水污染。对于水体富营养化的形成,农田的氮、磷流失以及生活污水是作为主要的影响因素。与此同时,与中低产农区和田块地下水硝态氮的相比污染程度相比,高产农区和田块的污染程度最高。

2.农药污染

广东省对农药的施用也非常饿普遍,其施用水平逐年增加。但农药的利用率非常的低,通常不足30%,而剩余的未被吸收的农药就会流失到水域及土壤中,对水土造成了严重的污染。通过调查,水体污染受农药影响的几个方面分别为:在雨水及灌溉水的携带下,农药逐渐向水体迁移;加工企业废水的排放和农药的大力生产及使用;使用农药时,农药以雾滴的方式在风的影响下,沉降进入水体;农药在大气中残留,在雨水的作用下进入水体。

(三)养殖场的污染

广东自“菜篮子工程”实施后,畜牧业有了一定规模的发展,其中生猪饲养量、家禽饲养量、水产饲养量分别有30%、60%、80%对集约化经营进行了实行,随着集中养殖的不断形成,畜禽粪便废弃物的排放就加大了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自2001年,全省就有2746个畜禽养殖场实行了规模化养殖,其中31.8%的畜禽养殖场无法有效的进行畜禽粪便的处理及排放,进而严重的污染了水源和农田。另外,与水产养殖业相关的饵料投放、鱼类粪便、防疫药品等对水库、湖泊造成的污染也是非常严重。

(四)城市污染

城市经济的推动发展及产业升级,使全省的低级产业形成了较大规模。而这些产业对环境的污染非常严重,主要包括制革、印染、电镀等企业,同时,这些企业不断向农村地区迁移,直接的破坏了农村的水环境。另外,由于中小城市污染治理的不足,使更多的污染物被运至山区农村,对其进行了填埋,而这给水环境带来的危害也是非常的大。

(五)生活污水的污染

随着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成为了城镇发展的重要基础。2000年,全省建制镇1556个,其中珠江三角洲城镇的发展最为迅速,城镇人口得到了较大规模的增长,然而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却未进行有效实施。在这种情况下,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直接进行排放,进一步对水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二、农村水环境污染防治对策的研究

(一)农药的合理使用

农民对于粮食、蔬菜等农作物的产量非常的注重,所以会通过化肥和农药的使用促使农作物产量的增长。为确保农药的有效利用,避免流失造成水环境污染,就要科学定量的对其进行使用,促使化肥品种结构的调整,对农田水土保持的建设进行加强,进而避免肥料流失现象的发生,减轻农药对环境的污染。

(二)垃圾的有效处理

对于垃圾的有效处理,作为政府,必须促使基础设施的有效建设,通过大量的设施投入对垃圾进行清理。能够结合实际的情况,对所需的垃圾填埋场、垃圾车、垃圾池等处理设备进行配备。同时,对农民进行教育,能够有效的掌握处理垃圾的良好方法,让人们认识到垃圾污染的危害,进而通过分类回收、焚烧等方式进行垃圾的有效处理。此外,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对农村环卫队进行建立,通过环境的有效维护,对大量的垃圾进行处理。并且可以对沼气池进行建立,通过无害化处理技术的应用促使环境的有效维护。

(三)养殖业污染的治理

对于养殖业的发展和污染处理,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引起重视,能够在维护农民养殖利益的同时,对养殖污染进行有效控制。可以通过适宜的政策对其进行处理,在优惠政策的实施下,将养殖户统一到养殖小区中,并对防治污染机制进行建立,能够通过对废水、畜禽养殖粪便的统一处理,对养殖污染进行控制。只有调动起农民进行积极性的投资治理,就能够进一步减轻养殖业对生活环境造成的污染。农民通过管理模式的转变,使散养的方式成为舍养的方式,这对养殖当中出现的血许多问题进行了有效的处理,使农村养殖业能够科学、健康的发展。通过养殖业污染的解决和处理,就要以规划、合理的养殖业规模作为根本,对生态型养殖场进行建立,促使持续发展道路的进一步推动。

(四)产业转移的实现

由于经济调整与城镇化发展的影响,许多行业都转入了农村及欠发达地区。为了进一步改善这样的状况,就要对经济凋整的整体规划进行加强,将发展与环境保护共同作为重要任务和目标,更为妥善有序地促使产业转移的良好实现。针对已经迁入农村地区并能够造成一定污染的企业,就要促使污染防治处理措施的加强,能够合理选择厂址,在特定区域内对同类生产企业进行集中,在治理设施的共用下,对污染排放问题进行解决,从而促使企业成本和运营费用的降低,并有效控制对生态环境的压力,避免环境污染造成重大危害。

(五)宣传力度的加强

对于环境保护具体实施过程中的缺陷,部分因素是由于农村干部群众没有足够的环境保护意识而引起的。由于淡薄的环境法制观念,使人们对生活污染环境危害的认识并不充分,不能够重视环境保护的实施,更为注重的只是经济的建设和发展。为此,相关部门就要通过宣传等手段,对农村干部及群众进行指导、教育和培训,通过广播、报刊、电视等媒体手段,对多形式、多层次的科普宣传进行开展。只有这样,广大农民才能够受到积极的引导,自觉的对文明的生活、生产方式进行培养。

结束语

总而言之,造成农村水环境污染的因素非常的多,而只有充分的认识到区域发展和环境污染的现状,通过进一步分析促使对环境保护的良好理解和实践,从而借助多种手段和形式,对各方面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有效处理和解决,才能促使广州农村水环境污染的有效治理,同时对广州农村环境保护和生产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谢霞.农村水环境污染产生原因及防治对策[J].江西化工,2008(4):227-229.

[2]李贵宝,王东盛,谭红武,等.中国农村水环境恶化成因及其保护治理对策[J].南水北调与水利科技,2003,1(2):29-33.

[3]徐谦.我国化肥和农药非点源污染现状综述[J].农村生态环境,1996,12(2):3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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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基本概况

筼筜湖位于厦门岛西部,毗邻西海域,湖区水深1~5m,水域面积约1.49km2,流域面积约为37km2,是一个基本封闭的半咸水湖,水运动的主要形式只有自西海域纳潮引发的水循环。筼筜湖是厦门市区惟一的人工湖泊,湖泊的中央是美丽的白鹭洲,鲜花、绿树、青草、曲径映衬着幢幢现代建筑,一派现代都市气象。东张水库建于20世纪50年代末,位于福建省福清市西北部,龙江干流中游,总库容20000×104m3,流域面积200km2,是一个集蓄水、灌溉、发电、防洪、水产养殖和城市供水功能于一体的重要水库,其主导功能是饮用水源,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管理。山仔水库位于敖江干流中游,潘渡乡山仔村上游约1km,坝址位于塘坂以上6km处,东距连江县47km,南距福州21km。该水库建成于1992年,呈长条不规则状分布,是山仔水利枢纽工程的主体。水库最大坝高62.5m,流域面1646km2,总库容10600×104m3,是一座具有灌溉、发电、供水和防洪等综合利用功能的水力枢纽;水库于1994年开始蓄水,1997年被定为福州市第二饮用水源,并于2003年正式向福州市供水;山仔水库枯水期为10月到次年3月,多年平均流量29.10m3/s,汛期为4~9月,径流总量占全年的75.4%,多年平均流量为88.7m3/s,年平均气温l4.7~19.4℃,7月份最高,达24.5~28.8℃,1月份最低,为7.3~10℃,年降水量在1000~1800mm。山美水库流域主要包括山美水库库区、晋江上游的桃溪、湖洋溪两大支流以及跨流域调水的龙门滩水库。山美水库位于泉州市西北部,即南安市九都镇山美村,是一座集供水、灌溉、防洪和发电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大型水利枢纽工程,其供水途径是晋江东溪-晋江-金鸡闸-各供水渠道,担负着晋江下游南安市、晋江市、石狮市、惠安县、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等8个县、市、区400万人口的生活和生产用水,年供水量约100000×104m3;水库集雨面积1023km2,多年平均来水量140000×104m3,总库容积65500×104m3,正常蓄水位96.48m,相应库容47200×104m3[10]。

1.2水质现状

筼筜湖的近3年(2009~2011年)水质如表1所示。逐渐升高,到2011年,TN和TP浓度最大值分别达到6mg/L和0.30mg/L;Chla浓度呈现升高再降低的趋势;COD浓度处于劣四类海水。可见,尽管厦门市政府近几年投入很大资金治理筼筜湖,但筼筜湖水质仍处于劣四类海水,需要进一步加强对筼筜湖的治理。东张水库的2010年水质现状是TN浓度0.32~1.51mg/L,在4~7月期间各个监测点位多次出现超III类水1.0mg/L的要求,由于东张水库功能要求II类水标准,TN严重超标;TP浓度为0.01~0.08mg/L,满足水库功能要求II类水标准[7]。可见需要进一步削减东张水库流域氮污染汇入,改善水库水质,使其满足于水域功能要求。山仔水库的近3年(2009~2011年)水质如表2所示。由表2可见,从2009~2011年期间,山仔水库TN浓度有上升趋势;TP浓度有降低趋势;Chla浓度呈现波动,先降低在升高;CODMn浓度较稳定,变化不大。总得来说,山仔水库TN和TP处于III类水平,CODMn处于II类水。能满足生活饮用水水源III类水标准,但不满足水库功能要求II类水标准。需要做好水环境防护与治理,进一步改善水质,使其满足于水域功能要求。山美水库的近3年(2009~2011年)水质如表3所示。由表3可见,从2009~2011年期间,山美水库TN浓度逐渐升高,TP浓度变化不明显,CODMn浓度呈现先减少再增加。总的来说,山美水库TP和CODMn均处于II类水平,满足其水域功能要求II类水标准;但是山美水库TN浓度处于劣V类水平,严重超标,而且TN浓度逐年上升。可见整理山美水库N污染物超标刻不容缓,泉州市政府应该加大资金投入,整治山美水库氮污染物超标。通过做出合理的水库流域防治规划,逐步削减流域氮污染物的汇入水库中,改善其水质,使其满足于水域功能要求。

1.3主要污染物及其来源

由表1可见,厦门筼筜湖主要污染物是氮、磷和有机物;福州东张水库和泉州山美水库的主要污染物是氮污染物;福州山仔水库的主要污染物是氮和磷。可见福建水库湖泊主要污染物是氮和磷,尤其是氮,4个湖泊水库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氮污染;有机物不是水库的主要污染物,但是湖泊的主要污染物之一。引起湖泊水库氮、磷和有机物等污染物指标超标的主要来源可分为外源和内源,其中外源是主要来源,内源氮污染物释放也不容忽视。外源主要包括:(1)点源即为经过处理或经处理未达标的排放的污水(城市生活污水、医疗污水、水产养殖厂污水、畜禽养殖业污水、工业废水)中含有的无机氮(主要是氨氮)和有机氮;(2)面源:未集中收集的分散型农村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水体;农田、城市地表、乡村地表、果园、山林、矿场等地由下雨径流携带氮污染物进入水体。内源主要是由于在一定水环境条件下(低溶解氧、水流扰动、水底底栖生物扰动)沉积物会向水体释放氮、磷和有机物等污染物,从而引起水体氮、磷、有机物等污染物指标超标。

2防治措施

2.1工程措施

1)污染源治理(1)工业废水集中处理针对企业的不同情况以及污染贡献率,分别采取处理措施,分立即关停、3年内逐步关停和加强管理达标排放3种。(2)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新建污水处理厂和污水管网。(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根据村落生活污染源主要集中在粪便污水,且粪便污水具有量少、浓度高的特点,可将农村生活污水纳入农业面源污染控制系统中统筹考虑。利用农村废弃和闲置的沟渠和池塘,改造为具有收集和处理农业面源污染和生活污水功能的生态处理系统,就地消纳和降解农业面源污染。(4)畜禽养殖治理工程污染比较严重,建议搬迁。其次的处理方案是改革生产工艺为干清粪,减少污水产生量;建设污水处理装置,利用厌氧水解和沼气发酵,使得出水达标;同时,可以将出水提升至附近果林和山林进行浇灌,进一步净化,粪渣经高温堆肥后作为果林废料。(5)固体废弃物处置工程新建垃圾处理设施,集中收集生活垃圾和工业垃圾。(6)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工程近期围绕总量控制,从面源输移路径和末端控制两个方面开展研究,确定适合本流域面源污染负荷防治工程,减少面源污染负荷。与此同时,制定兼顾源头污染负荷削减政策、法规、技术与措施等。中、远期从遵循生态经济理念出发,开展从源头控制面源污染负荷工程、技术、措施等研究,选择面源污染防治工程,进一步保障水质。2)水环境整治和水质强化净化(1)流域河道清淤工程(2)前置库工程前置库工程包括前置库土建工程和前置库生态工程建设。置库的主要功能是蓄浑放清和净化水质;前置库土建工程包括闸坝的建设和边坡的整治等。前置库生态系统包括湿生植物带、挺水和浮水植物带、沉水植物带与底栖动物带四大功能区。(3)内源清淤和原位修复工程3)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湿地保护与生态恢复工程;生态系统调控与修复工程;生态农业建设工程;水土保持工程。

2.2非工程措施

1)环境管理能力建设监控体系工程;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应急能力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能力建设。2)社会经济方案调整规划乡镇工业布局,建设乡镇生态工业园区;结合流域经济结构调整,推行清洁生产;结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生态农业的建设;大力推广生态养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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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产养殖引起环境污染的原因

在水产养殖过程中,导致环境被污染的原因较多,主要可以从微观和宏观两方面来进行分析。其中,就微观原因来看,主要在于养殖模式的影响;而宏观方面主要在于养殖管理方式和养殖人员的影响。(一)微观原因。当前,我国水产养殖主要采取淡水池塘、工厂化和网箱3种养殖方式。就淡水池塘的养殖方式而言,其属于产能较高和密度较大的养殖方式,内部水体的整体稳定性和水体自身净化能力较差,而且水环境中水生动物的粪便与残饵较多,导致水体营养较为丰富,而且会出现水体缺氧的情况,这就会导致水产动物成群死亡,且水体内的浮游植物会在短期内疯狂生长,进而导致水产养殖失败。而就工厂化养殖方式来看,主要是外部投放饲料,并投放相应的鱼药,这样内部水体就能及时更新,同时把养殖废水排入周边水域,因为其中包含了诸多氮磷,导致周边水域被污染,且会导致周边水域被富营养化,甚至因此出现赤潮现象。而就网箱养殖模式来看,主要是在水中设置网箱而限制水产动物的活动,此时养殖环境直接和外部的水体环境连接,在网箱中投入鱼饵和鱼药之后,不仅会导致网箱内部水体受到影响,而且外部水体也会受到影响,导致整个水体被富营养化,进而极易导致大水面出现赤潮的情况,导致水体环境被严重污染。(二)宏观原因。当前,在我国的水产养殖业中,不管采取哪种养殖方式,养殖户(场)为了提高自身的同期利润,往往会扩大养殖规模,并投入大量的养殖资源,且生产方式较为粗放。在养殖过程中,放养的密度要比水体环境所能承受的最大值要大,进而使得环境被严重污染。而为了确保水体清洁,养殖人员需要频繁更换水体,此时大量的污染水体就会向外排放,进而引起巨大的环境污染问题。加之当前我国从事水产养殖的人员的环保意识严重不足,且出于对经济利益的考虑,忽视了对环境污染的预防。例如,在养殖饲料选择方面,大多选用价格低廉且对环境污染较严重的鱼饲料,而且使用量较大;在用药方面,我国在水产养殖用药方面的规定较为明确,但实际上经常存在盲目用药与采用违禁药的现象,导致养殖环境受到巨大的污染和危害。此外,政府在这方面的监管力度严重不足,很多养殖户没有许可证件,缺乏对养殖户的教育培训,尤其是养殖人员往往是非专业人员,加上对由此带来的环境污染的惩治力度不够,给很多养殖户难以形成强烈的震慑作用,最终导致环境污染现象时有发生。

二、防治措施

(一)推广实施水产养殖许可证制度。实施水产养殖许可证制度,主要是为了从源头上对水产养殖的范围、规模与从业人员进行控制。这就需要政府设置相应的水产养殖管理部门,在特定区域对其实施全面的水产养殖审核,并明确特定区域内可以承受的水产养殖数量、规模以及可以采取的水产养殖方式。同时,要加强对水产养殖技术人员的考核,切实加强对其水产养殖技术和装备的审核,并有效评估其在环保措施方面的可行性,只有评估合格才能颁发许可证件,并有效明确其环保职责。此外,还应加强对非法养殖的指导,督促其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需要及时取缔,加强与环保部门的合作,切实加强水域环境的监督,才能从源头上加强污染防治成效的提升。(二)切实提升技术人员的环保意识。为了提升水产养殖人员的环保意识,首先应加强对其的教育和培训。在教育过程中,应引导其意识到自身在整个水产养殖中的重要作用,切实肩负起环境保护的职责,尽可能避免环境污染的情况出现。而在培训过程中,主要应注重其专业水平的提升,同时结合其养殖规模和区域以及环境保护的需要,针对性地进行培训,特别是在环保措施上应加强培训。其次,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对其的考核和监督检查力度,全面培训和考核饲料、鱼药的投喂技术要点,确保水产养殖饲喂的合理性,避免由于饲喂过多和饲喂方式不合理而给环境带来影响。最后,应加强对其在水产养殖布局方面的指导,建立健全养殖范围及其周边水域的环境预警评价机制,强化环保工作的开展。尤其是应减少化学试剂的使用,降低对水体的污染。此外,还应采取针对性的水体净化措施,确保水产养殖污染得到有效的处理。

三、结语

在水产养殖过程中,环境污染现象时有发生。所以,必须加强对其原因的分析,不断加大环境污染防治力度,才能进一步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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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作为亳州市生态环境重要控制因素和战略性经济资源,曾经为当地经济发展跨越发挥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水环境管理、客水污染等原因,使亳州市水资源呈现水体污染严重和地下水资源短缺,并呈增长趋势,为使水资源成为经济社会新的增长点,加快亳州生态市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加强水环境保护势在必行。

1. 亳州市水环境现状

1.1 水资源短缺。亳州市地表水多年平均资源量为10.085亿m3,地下水年平均资源量15.312亿m3,水资源平均总量为25.397亿m3,水资源量严重不足。全市人均水资源量为487.32m3,仅为全国平均水平2300 m3的21.2%,人均水资源占有量非常低.按照全国平均10000m3水养活4.46人计算,我市水资源仅养活113.27万人,仅为目前我市总人口的21.73%,也就是说生存需要的水接近水资源承载力的5倍,从社会需求和生态需求来看,属于重度缺水区。根据《安徽省淮北地区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所提供的亳州市城区中深层地下水的构成、补给方式和计算参数,中深层地下水平均开采系数,中深层地下水资源可开采量分别为758.6万m3和803.3万m3。两项合计,亳州市地下水资源可开采量分别为,近期3098.1万m3,远期2722.9万m3。随着工农业生产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工农业用水量及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量均大为增加,农业利用地下水灌溉的面积也大大增加了,地下水资源必然呈过度开发的趋势。虽然目前未引起明显的生态变化,但亳州市城区及其郊区,已经形成了以城区为中心、面积达950Km2的超采漏斗区,地下水位年均下降深度为39cm

1.2 客水污染严重,水体功能丧失。涡河、西淝河、洪河、包河等均为过境河流,其中涡河占全市流域面积的85%。涡河入境前汇集上游大量污水,常年超Ⅴ类,不仅丧失了最基本的农田灌溉功能,而且威胁人民身体健康,破坏了沿涡人民的正常生活由此引发一系列的水生态环境问题。进入亳州市境后,加之部分工业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压缩了在污水治理上的投资,污水治理工程技术落后,大量的工业污水未经处理或处理未达标就直接排入水体。另外,由于城市污水处理建设滞后,大量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水体,以及农村面源污染问题都加重了我市地表水体污染水质性的地表水资源污染,污染事故更是时有发生。

2.保护对策及建议

2.1 完善跨界流域水环境管理体系。建议国家出台尽快跨界水污染责任追究处罚办法,减轻跨界污水团下泻对下游的影响,建立跨界污染监管和补偿机制。同时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加强水质自动在线监测建设,能准确及时提供信息,为公平解决污染纠纷的重要依据。建立环境预警和联防系统,减少环境污染带来的负面影响。

2.2 从源头控制污染源,推行清洁生产和节水减污工作,大力推进循环经济建设。发展低耗水产业,充分考虑水资源的承载力和水环境保护工作,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实现水资源节能、降耗、增效。鼓励发展节水高效产业,降低工业耗水量,加强污水的资源化利用,促进节约用水。对农业和农村产生的污染,可以通过合理施肥和投放农药而改善,大力推进生态农业,防治面源污染对水环境的影响。

2.3控制污水入河总量,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全面实施水污染排放许可证制度和总量控制制度,明确超标排污是违法行为,加大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入河排污口管理进行立法,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监测、管理、执法、监督管理,从陆域保护水域。进一步完善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以便掌握入河排污口污染物的浓度、总量、河流水质的基本情况,加大对每个排污单位对控制指标的实施情况检查。同时还要加大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步伐,强化城市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

2.4 加快生态工程投资力度,搞好生态恢复和补偿。充分利用涡河治理生态项目,改善我市水环境状况,疏浚河道、清淤筑堤工程等,加大生态建设。同时今后新上煤矿要充分考虑我市水生态环境现状,建立水资源评估制度,并做出生态恢复和补偿改善措施。

作者简介

刘 宁(1976年9月―― ),女,本科学历,助理工程师,现从事环境监察工作,已发表专业论文2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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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湘江 水污染防治 环境税

当今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难题就是环境保护问题。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速,流域性水问题特别是水环境污染问题尤为突出。至今我国并没有设置专门针对流域保护的环境税,缺乏对环境进行系统的调节与控制。而西方发达国家已有较为成熟的环境税制,值得借鉴。笔者认为,从实际出发,建立合理的环境税制势在必行,现阶段有针对性地对湘江流域污染防治的环境税设计进行个案研究,试点水污染环境税,以获取个案经验得以推广,具有实际指导意义。

一、水污染环境税的税收政策经验与例证

(一)西方发达国家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

对于环境保护的研究,早在1972 年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就提出了PPP原则(污染者付费)。荷兰、德国、法国等国家早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环境税收制度,取得了实现改善环境和降低超额税负的双重功效。

1.早在1969年,荷兰便开征了“地表水污染税”。征税对象为向地表水和水净化厂直接或间接排放的废物和污染物及有毒有害物质。纳税人包括企业、公司以及家庭和个人,以“人口当量”(相当于每年每人排入水域的污染物的数量)为征税标准。排放物质的数量以及对环境的污染程度为“地表水污染税”的征税依据,并且水污染税税率在不同地区各异,同时设立专用基金户。

2.从1981年起德国便开始征收水污染税,1994年11月开征《废水税法》,缴纳废水税的纳税人为直接将废水排入水域(包括地表和地下)的单位和个人。其征收基准为废水的“污染单位”(相当于一个居民1年的污染负荷),采用统一税率,普遍征收。此法同时还规定了减免税,排放废水达到了特定的最低标准以及纳税人用于改善废水设施的投资额,分别可以减免与抵免应缴的税款。

3.法国于1968年开征了水污染税,其纳税人为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水利管理局为征收机关。为了加强征管,将流域委员会和水利管理局设在法国的每一个流域或流域群。按纳税方式水污染税的纳税人分为家庭纳税人和非家庭纳税人。非家庭纳税人以政府权力部门对每个排污口进行测算,按类设计税率级次,根据实际排污量和设计的税率征税;而家庭水污染税以每平方米水费附加的形式计征,由政府权力部门根据每位居民日均排放量、居民人数和城镇污水中的团状物数量计算确定附加额。

各个国家的制度各有优劣,总体来说表现出以下特点:对水污染专门立法,依据“谁污染,谁缴税”原则;计税依据均为污染物的排放量和浓度;征税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持和改善水环境,为防治水污染提供资金保障,且专款专用。

(二)我国环境税收政策现状与不足

我国现行税制中与环境保护有着一定关联的主要有资源税、消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11个税种。对于防治水污染的税收政策包括:对利用废水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实行减免税;对于废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等。上述税制,对我国环境保护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目前,我国政府对于水污染治理主要采取的是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如《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为主的水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与此同时,政府也越来越多地采用经济手段来治理水污染,比如:财政补贴、经济处罚、排污权交易方法、排污收费方法、财政直接投资等。但如今环境日益恶化,强制行政手段和一些散见于各税法的措施作用十分有限。我国现行税制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是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因而缺乏环境保护整体调控。二是现有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有关环保的规定散见各法,效率各异,未能体现税收的公平性,并且对环境保护的调节力度不够。三是考虑环境保护因素的税收优惠形式单一,缺乏系统性。

由此可知,要使环境税制真正产生积极的效果,充分体现税收监督经济,调节经济杠杆作用,必须从整体上制定协调统一的环境保护税制。新环境税迟迟不能推出的原因是开征新税种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其中有避免重复征税的问题,也有考虑到企业、个人能否承受新税种负担的问题。前者是税目设置与征收的技术问题,后者是社会经济利益问题。

二、开征水污染税的重要性和可行性

(一)重要性

我们应当意识到,水污染税的设计与实施对解决水污染问题将起到积极作用。税收与行政法律等相比,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其公平性及调节经济杠杆属性在环保实践中的效果明显。国际水污染税的不断完善及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我国应该根据国情出发,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水污染税法律制度。

湘江纵贯湖南省南北,集生活饮用、生产用水、航运、发电等诸多功能于一体。湘江承载了全省60%以上的污染,以重化工为主的流域工业布局及以现代农业为主的面源污染,使得湘江流域的污染呈现出复杂的局面,直接或间接地对湖南的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一直以来,流域内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政府投入大量财力人力,开展了卓有成效的污染治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整治任务仍很艰巨。控制湘江流域污染并提升其污染治理能力,建立一整套运行良好的治理长效机制,离不开税收制度的支撑。长株潭城市群作为“两型社会”综合改革试验区,有条件先行先试环境“费改税”,取得一些经验后向全国推广。针对湘江流域水污染的实际现状与因素,选择湘江流域试点水污染环境税,进行个案研究,以获取个案经验得以推广,将是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保护好“一湖清水”,实现把湘江打造成“东方莱茵河”添砖加瓦。

(二)可行性

1.良好的政治经济环境。我国从1979年颁布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至今,政府已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保护环境资源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措施。环境保护,特别是水资源的保护始终是近年来的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指出,要积极推进环境改革。针对湖南,《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实施方案》于2011年3月正式由国务院批准,成为全国首个由国务院批准的重金属治理试点方案。湖南省委、省政府提出把湘江打造成“东方莱茵河”,作为我省“两型社会”建设的重大战略举措,目前已经将湘江流域污染治理列入“十二五”发展的规划之中。湘江流域的污染整治工作正在进行中。

2.法律制度与法律环境已大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以法律的形式,对环境包括水资源的保护予以规范。198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标志着我国开始进入全面依法治水的新阶段。1984年修订、1996年及2008年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缴纳排污费,同时应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对湘江污染防治,早在上世纪70年代末期就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1979年湖南省便出台了全国首个水污染防治条例。

3.环境税制度设计的理论基本健全。我国推行环境税一直呼声不断,作为一个尚未推行的税种,国内学术界一直进行着大量研究,除了对环境税的价值定位及理论研究之外,在完善环境税的制度设计方面也进行了大量研究,制度设计理论大体健全。

三、湘江流域水污染环境税开征的构想

(一)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遵循“谁污染,谁付费”原则,凡是有直接或间接排放废弃物、污染物和有毒物质对水体造成污染的活动或行为则应缴纳污染环境税。考虑到征收方式的可操作性以及征收效率和征管控制等因素,目前针对湘江流域段试点的水污染税,应以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为纳税义务人,对居民个人和行政单位暂缓征收。应在保证产业链不断裂的前提下,整合一批微小企业,规范有色金属产业环境准入,设置生产经营门槛。

(二)征税对象及征管机构

征税对象即征税的依据。对于水污染税来说,其征收对象及范围要合理确定,就湘江流域水污染税来说,其征税对象应为污水,即带有废弃物、污染物和有毒物质的废水。行为人只要发生了水污染税法所列举的污染行为,就应该照章缴税。目前,按湘江流域污染源的分布特征,可分为点污染源和面污染源。点污染源包括工矿企业污水废水、城镇区污水。面污染源是指农业污水和生活污水等。由于湘江流域工矿重金属污染最为严重,因此,宜先从重点污染源即重金属污染入手,首批开征水污染税。等条件成熟后,再扩展到城市污水、生活污水,农业污水。选取在株洲清水塘、湘潭竹埠港、衡阳水口山、郴州三十六湾、娄底锡矿山、长沙七宝山、岳阳原桃林铅锌矿七大重点治理行政管辖区域里设独立税务征管所,会同环保、工商等权利机构成立环境治理部,以便于监控与征管工作的开展。

(三)税基与税率

水污染的税率设计是税制设计中的核心要素。在制定税率时要考虑到治理水污染的成本、现时的经济技术条件、纳税人的承受能力、地区的环境差异及水污染的特点等。从理论上讲,水污染税的税率应该至少等于排污活动所造成的边际环境损害或边际污染成本,从而使资源配置达到最优化。从湘江的目前状况来说,企事业单位和排放量较大的个体经营者排放的带有废弃物、污染物和有毒物质的工业废水、污水应根据水污染物的数量、浓度的综合体,即根据量化的污染程度(一般污染物、较严重的污染物和严重污染物)浓度、环境污染程度等制定区域差别定额税率,使防治污染的总成本趋于最小化、合理化。

(四)税收优惠及配套措施

开征水污染税的主要目的是通过税收手段来保护和改善湘江的水资源环境。即对有利于湘江水资源保护或减少水污染的经济活动给予减免税的优惠政策。对排放污水水平低于规定标准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按一定比率给予退税的奖励;鼓励企业进行有关减少污水排放或用水量的新方法、新技术,在企事业单位内部建立技术开发基金(给予税前免除),以此降低因利用新技术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并且对有效实施或取得一定效益的给予正面的税收鼓励、财政援助或政策性表扬;对永清环保、凯天环保、麓南环保等一批环保龙头产业企业加大投资,给予政策支持与财政补贴;更多地利用税收加计与扣除、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间接优惠方式,以充分发挥税收优惠的激励作用。另外,税款实行专款专用,用于水资源的保护和污染的治理。

四、结束语

流域水污染治理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我国环境税的建立已经有了良好的政策基础及理论基础。我们应适时择机出台水污染环境税,运用税收的特有职能与手段,搭好地方政府间区域合作的法律和制度平台,保护生态自然,促进区际跨界间公平,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共赢。在税制设计中,应考虑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和承受能力,由易到难、体现税收的中性与公平性,循序渐进、逐步深化,来进行水污染的综合防治。

参考文献:

1.王金南,葛察忠.环境税收政策及其实施战略[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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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了各方责任,执法环境有所改善

1.充分强调政府的环境责任,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综合决策领域。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首次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国家将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2.明确了各部门的责任,建立了更为完善的水污染防治机制。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将水污染防治工作重新进行归类并划分为:一般规定、工业水污染防治、城镇水污染防治、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船舶水污染防治等五个方面。明确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的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系统配合,良性互动,提高了执法效能。

3.明确污染者的责任,建立保障公众参与的相关制度。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再次明确排污者是水污染防治主体的同时,增加了排污者的自我监测责任、事故应急处理责任和举证责任,严重时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对排污者有极大的约束作用。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从4个方面提供了公众参与的制度保障,即:赋予公众检举权;对违法者公开曝光;允许环保社会团体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害人向法院提讼等。用公众的力量,为水污染防治工作构筑了一条最坚固的防线。

(二)丰富了执法手段,执法效力显著增强

1.认定环境违法行为更加简单准确。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至少9种新的违法行为,并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未与环保部门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未进行自我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排污超过标准或超过总量指标的,私设暗管的,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重污染项目的,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事故应急方案并采取应急措施的。),使环境违法行为分类细化,认定更简单。另外,还解决了以往一个争议性比较大的难题,按照原来的法律,企业水污染物超标排放,要在认定排污者故意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才能实施处罚。在实践中,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与否、是否故意都很难认定。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取消了这两个认定条件,一方面只要发现排污单位没有“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这个行为事实,就可以认定和处罚;另一方面,只要监测排污单位外排水质超标,也可以直接实施处罚,这大大减少了执法人员的认定难度,有利于环境执法。

2.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更加严厉。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针对以往罚款普遍较低、威慑力不足的现状,大幅提高了罚款额度,罚款数额上限达到50万元的规定有6条,罚款数额上限达到100万元的规定有1条,有些违法行为取消了罚款的上限,如对水污染事故的罚款,造成的损失越大,罚款数额越高。对排污单位内的直接责任人员,特别是对违法排污单位,不仅要处罚单位,还要处罚单位直接责任人,这是环保法律第一次出现“双罚制”。

3.执法权限增加。《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前,对违法单位实施限期治理、停产整治等,环保部门只能提出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修订后明确将限期治理的权限赋予了环保部门,并将“区域限批”由行政手段上升为法律行为。虽然环境监察机构属于委托执法,以上两种权限未必能由环境监察部门实施,但相对以往由政府决定,实施的难度大大减小,对排污者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的威慑力大大增加。

(三)环境违法成本大大提高,排污者的环境违法行为有所减少

一方面,排污者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承担的罚金比以往大大增加;另一方面,还有可能会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违法的风险大大提高;再一方面,一旦发生污染事故,排污者的赔偿责任大大增加,还要承担按经济损失进行比例计算的高额罚金,排污企业有可能因为一次事故遭受灭顶之灾。综合以上因素,排污者的侥幸心理大大减少,治污积极性大大增强,环境违法行为有所减少。

二、环境监察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

立法是各方利益博弈的结果,《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过程也不例外,各方利益妥协的结果,造成水污染防治法仍有不完善之处,在日常环境执法中得到一些体现。

1.“当日计罚”制度未能得到确认,使处罚金额计算有不合理之处。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73条、74条处罚项金额按排污者应缴排污费的倍数计算,一方面,因为数据缺失或监测能力不足等原因,环境监察部门无法提供准确的应缴排污费数额,使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另一方面,应缴排污费计算不按照当时的超标数据,要采用上一个计算周期的数据,可能造成对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够。笔者所处的地方就遇到这样一个事例,一机械加工企业含油废水超标排放,企业当日超标数值很高,造成下游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含油超标,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但该企业平时的排水量和污染物浓度都很低,计算得出的处罚金额只有几百块钱,对排污者的威慑力不足,政府不满意,人民群众也不满意。

2.没有授予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现场强制权。一旦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尤其是污染事故时,环保部门只能做到尽快掌握污染状况,认定违法行为并按程序处理,没有现场强制权,有可能因时间关系造成大的环境污染事故,也有可能造成重大证据转移或者灭失。

3.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环境执法难度。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后,有些排污企业迅速制定了针对性的措施。比如很多企业开始实行间歇排水,将处理后的污水在厂区封闭式暂存,环保部门很难找准其排放时间,有可能造成超标排污行为逃脱执法,也会造成监测数据缺失,难以计算排污费数额。

三、下一步环境监察队伍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1.抓住机遇,狠抓环境监察机构建设和能力建设。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了许多新的法律制度,对环境执法规定了许多新的执法手段,这就对环境监察执法机构的队伍建设和装备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一线环境监察队伍,一方面要积极争取各级各部门支持,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另一方面要加强法律法规知识和环境执法技能的学习培训,领会法律的内涵,提高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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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及其他影响内河水域环境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渔船和军队、武警的现役在编船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中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认可,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外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经船旗国政府或者其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认可,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六条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有有效的防污染证书、文书。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的作业,应当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录并规范填写。

第七条船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船舶防污染程序和要求,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培训、考试和评估,持有有效的职务适任证书和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八条任何在内河水域航行、停泊和进行相关作业的船舶,都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内河水域排放污染物。

禁止船舶在内河水域载运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不得在内河水域运输的危险化学品。

禁止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

第九条依法设立特殊保护水域,应当事先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并由海事管理机构航行通(警)告。设立特殊保护水域,应当同时设置船舶污染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接收及处置设施。

在特殊保护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

第十条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航行于城市市区内河航道的挂浆机船舶,应当将挂浆机置于封闭装置之内或者采取其他等效措施,以降低机器运转产生的噪声对环境的危害。

第十一条所有船舶、单位和个人均有维护内河水域环境的义务,在发现船舶存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行为时,应当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章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及相关作业

第十二条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关于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管理规定,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经同意后,方可进出港口。

第十三条托运人交付船舶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污染措施,确保货物状况符合船舶载运要求和防污染要求,并在运输单证上注明该货物的正确名称、数量、污染类别、性质、预防和应急措施等内容。

第十四条污染危害性货物,其包装与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曾经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空的容器和运输组件,在未彻底清洗或者消除危害之前,应当按照原所装货物的要求进行运输。

第十五条交付船舶载运危害性不明的货物,货物所有人或者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进行货物危害性评估。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船舶载运技术条件,并明确相应防污染措施。

第十六条船舶从事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和水上过驳作业时,必须遵守有关作业规程,并会同作业单位商定操作方案,合理配置和使用装卸管系及设备,针对货物特性和作业方式制定并落实防污染措施。有关防污染措施应当在作业前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污染危害性货物作业规程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从事船舶油料补给服务(作业)的船舶、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配备足够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取得国家规定的经营资格。

船舶从事油料补给服务(作业)的,还应当遵守船舶载运危险性货物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长江、珠江、黑龙江水系干线超过300总吨和其他内河水域超过150总吨的船舶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采取包括布设围油栏在内的防污染措施:

(一)散装持久性油类的装卸和过驳作业;

(二)散装比重小于1(相对于水)、溶解度小于0.1%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装卸和过驳作业;

(三)可能造成水域严重污染的其他作业。

布设围油栏方案应当在作业前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因自然条件或其他原因限制,不适合布设围油拦的,可采用其他防污染措施,但应当将采取的替代措施及理由在作业前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船舶排放含有有毒物质的洗舱水,应由有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接收和处理,不得直接排放进入内河水域。

船舶进行洗(清)舱、驱气或者置换,应当遵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船舶在港口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船舶排放压载、洗舱和机舱污水以及残油、含油污水等其他残余物质;

(二)船舶冲洗载运有毒有害物质、有粉尘的散装货物的甲板和舱室。

第二十一条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桥区、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以及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必须采取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行保障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轮,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记载在由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油类记录簿》中。

150总吨以下的油船和400总吨以下的非油船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记载在《轮机日志》或者《航行日志》中。

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应当将有关作业情况记载在由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货物记录簿》中。

《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应当随时可供检查,用完后在船上保存3年。

第二十三条船舶运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时,必须采取密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对有封闭作业要求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在运输和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

第四章船舶垃圾和生活污水

第二十四条总长度为12米及以上的船舶应当设置统一格式的垃圾告示牌,告知船员和旅客关于垃圾管理的要求及处罚规定。

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经核定可载客15人及以上且单次航程超过2公里或者航行时间超过15分钟的船舶,须备有符合编制要求的《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船舶垃圾记录簿》。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船舶,有关垃圾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于《航行日志》中,以备海事管理机构检查。

《船舶垃圾记录簿》应当随时可供检查,用完后在船上保存2年。

第二十五条禁止向内河水域排放船舶垃圾。船舶垃圾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理。

船舶应当配备有盖、不渗漏、不外溢的垃圾储存容器,或者实行袋装,以满足航行过程存储船舶垃圾的需要。

禁止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第二十六条船舶应当对所产生的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存放。垃圾处理作业应当符合《船舶垃圾管理计划》中所规定的操作程序。

船舶垃圾中的危险性物品和有毒有害性物品应当单独存放,并应当向接收单位提供所含物质的名称、性质和数量等资料。

第二十七条客运、旅游船舶应当建立垃圾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环保监督管理员,负责船上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船舶应当按照规范要求设置与生活污水产生量相适应的处理装置或者储存容器。

任何船舶不得向内河水域排放不符合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

第五章船舶污染物的排放与接收

第二十九条船舶排放船舶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的标准及要求。不符合排放标准和要求的船舶污染物,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处理,不得任意排放。

第三十条港口、装卸站应当具备与其装卸货物和吞吐能力相适应的污染物接收或者处理能力,满足到港船舶的需要。

港口、装卸站应当将接收或者处理能力的情况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船舶清舱作业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配备足够的防污染设备,建立安全与防污染制度。

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船舶清舱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将其接收和处理能力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在船舶污染物接收和排放作业以及船舶清舱、洗舱作业过程中,船方和作业单位必须遵守有关操作规程,落实防污染措施,防止污染物溢漏。

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在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处理单证,并由船长签字确认。

船舶凭污染物接收处理单证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污染物接收处理证明,污染物接收处理证明由船方保存在相应的记录簿中备查。

第三十三条来自疫区船舶的船舶污染物、船舶垃圾、压载水、生活污水,应当经检疫部门检查处理后方可处理。

对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其他危险成份的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关危险废物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船舶动力装置运转产生的废气以及船上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向大气排放。

第六章船舶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第三十五条在船舶修造及其相关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应当由具备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不得投弃入水。

船舶在船台(排)修理完毕或者建造竣工下水后,应当及时清除相关污染物。

在船坞内进行的修造作业结束后,应当进行坞内清理和清洁,并在开启坞门或者沉坞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坞清洁报告。

第三十六条从事船舶打捞作业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单位,在申请施工作业时,应当说明留存在船上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有关作业方案,防污染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在内河水域内从事废船拆解作业应当严格按照《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的要求执行,防止拆船污染内河水域环境。

第七章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

第三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应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船舶污染事故应急计划。

第三十九条船舶修造厂、拆船厂和从事散装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经营人应当制定相应的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轮、油驳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轮、非油驳的拖驳船队应当持有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150总吨以下油船需制定油污应急预案。

第四十一条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应当配备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应急计划》。

400总吨及以上载运有毒液体物质船舶,用《船上污染应急计划》替代《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和《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应急计划》。

第四十二条制定污染事故应急计划的单位和船舶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作好相应记录,并不断完善应急计划。

第四十三条港口、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和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适合当地水文条件的防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

第四十四条在内河水域内清除污染需使用化学消油剂的,应当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说明消油剂的牌号、计划用量和使用地点,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五条船舶发生污染水域事故,应当立即向最近海事管理机构如实报告,同时按照污染事故应急计划的程序和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在初始报告以后,船舶还应当根据事故的进展情况进一步作出补充报告。

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存在沉没可能时,或者在船员弃船前,应当尽可能地关闭所有液货舱或者油舱(柜)管系的阀门,堵塞相关通气孔,防止溢漏,并且应当在事故报告书中,说明存油或者液货的数量以及通气孔的位置。

第四十六条海事管理机构接到船舶污染事故的报告后,应当按照污染事故应急计划的程序作出反应。

当污染可能涉及周边国家或者地区水域时,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有关国际条约或者双边协定的要求,通知周边国家或者地区的海事主管机关,共同采取必要的防污染行动。

第四十七条船舶发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内河水域环境污染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必要的防污染措施,包括强制清除、强制打捞或者强制拖航等应急处置措施,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八章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八条发生船舶污染事故的当事方应当在24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污染事故报告书。报告书的内容包括:

(一)船舶或者设施的名称、呼号或者编号、国籍、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名称及地址;

(二)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气象和水文情况;

(三)事故原因或者初步原因判断;

(四)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或者预估数量及污染范围;

(五)已采取或者准备采取的防污措施及污染控制情况;

(六)援助或者救助要求;

(七)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接到船舶污染事故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开展船舶污染事故调查。事故调查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事故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接受调查,积极配合,如实陈述事故的有关情况和证据,不得谎报、隐匿或者毁灭证据。

第五十条船舶、设施或者有关作业活动造成水域环境污染损害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费用。

第五十一条船舶被处以罚款或者需承担清除、赔偿等经济责任的,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有关当事方,必须在离港前办妥有关财务担保手续。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存在污染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责令驶往指定水域等强制性措施。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污染应急计划或者垃圾管理计划未得到落实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纠正,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警告或者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船舶未持有有效的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者不按照规定记录操作情况的;

(二)船舶未配备防污染设备或者防污设备存在重大缺陷,在海事管理机构限期内不予纠正的;

(三)船舶靠泊未按照规定配备防污染设备或者防污设备存在重大缺陷的港口、装卸站的。

第五十五条船舶和相关单位、人员有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国家司法机关。

第五十六条海事管理机构行政执法人员、、、违法失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内河水域,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

(二)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但不包括渔船和军队、武警的现役在编船舶。

(三)作业,是指与船舶有关的作业活动,包括船舶运输、装卸、油料补给、污染物接收以及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

(四)污染危害性货物,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进入水域,会产生损害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水体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的货物。包括《经一九七八年议定书修订的一九七三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附则I“油类物质名单”、附则II“散载运输的有毒液体物质清单”所列明的物质以及按照附则Ⅲ“包装形式有害物质的鉴别导则”的鉴别标准确定的有害物质。

(五)船舶垃圾,是指船舶在日常活动中产生的生活废弃物、垫舱和扫舱物料,以及船上其它固体废物等。包括《经一九七八年议定书修订的一九七三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附则V所定义的垃圾。

(六)生活污水,是指任何型式的厕所以及厕所排水口的排出物和其他废物;医务室的面盆、洗澡盆和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装有活的动物处所的排出物;或者混有上述排出物的其他废水。

(七)船舶污染物,是指由船舶或者有关作业活动对水域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物质,其中包括油类、油性混合物、液态化学品、货物残余物、包装形式的有害物质、压舱水、废气、噪声等。

(八)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和腐蚀品等。

(九)有毒液体物质,是指排入水体将对水资源或者人类健康产生危害或者对合法利用水资源造成损害的物质。包括附则II“散载运输的有毒液体物质清单”中列明的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