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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税法知识大全11篇

时间:2024-02-24 09:49:25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最新税法知识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最新税法知识

篇(1)

速算扣除数是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常用的,速算扣除数产生的原因就是个人所得税是阶梯税级。是一种方便计算的方法。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扣除社保后的月工资-起征点5000元)*工资所在级别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例如工资扣除社保后有12000元,则个人所得税=(12000-5000)*10%-210=490元。

篇(2)

作者简介:王朝辉(1974-),男,河北省文安县人,会计师,研究方向为财务管理和核算与纳税。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069(2009)-04-0091-02

一、引言

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之一,在企业的纳税活动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而且它的税源大,税负弹性也大,具有很大的税收筹划空间,是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重点。尤其在2007年企业会计、审计新准则开始执行及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开始实施的时代背景下,研究企业实施纳税筹划的相关技术及方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企业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分析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企业的组织结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经济业务或行为的涉税事项预先进行规划和运筹,在企业价值的最大化的战略框架下实现的企业的税收负担最优化处理。

纳税筹划的目标是降低纳税成本,实现利润最大化。但在实际操作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偏重个案研究,忽视系统性研究

重战术筹划、轻战略筹划。多数企业缺乏整体的筹划思路和方案,仅就单个项目、税种或单个环节进行筹划,结果往往顾此失彼,缺乏系统性,导致纳税人在筹划实践中简单地从方式、方法上进行模仿,不能从自身涉税行为出发,有的放矢地进行个性化筹划;此外,如果忽视更深层次对纳税筹划的动因、实施原则等理论性问题分析,无论谁,必然导致筹划方案流于形式,缺乏对实践工作的推动意义。

(2)重效益,轻成本和风险

偏重纳税筹划给公司带来的收益,忽视筹划成本,使纳税人眼睛仅仅盯向纳税筹划的获得性,忽略了其成本付出和筹划风险。从理论上讲,纳税筹划可以针对一切税种和所在经济活动,但实际上纳税筹划要进行成本――收益分析、筹划风险分析和分析其经济上的可行性。因此。正确权衡成本和收益之间的关系,才能实现纳税筹划的终极目标。

(3)重表态筹划、轻动态筹划

大多数企业在选定筹划方案后,忽略税收政策、经营环境、经营模式等内、外部因素的变化,致使原本很好的筹划方案,由于没有适时调整而失效,有的只重视方案设计,忽视方案制造,由于执行不当使纳税筹划的方案在实施中流于形式。

(4)重视理论研究、忽视实证研究

在纳税筹划中忽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税收法规之间的协调性和统一性。一味的围绕税收政策走,致使方案理论价值高,操作可行性差,实用性弱的情况发生。因此,要求企业要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在制定纳税筹划方案时保持相当的灵活性。

三、实施纳税筹划的条件及技术原则分析

一般来说,纳税筹划应具备相应的前提条件,包括内部条件和外部条件;

纳税筹划要求集团公司的规模较大,只有集团企业下面有很多规模、性质互不相同的子公司、分公司,才能为纳税筹划提供较大的空间。因此规模大的集团公司最适合进行纳税筹划。实施纳税筹划的企业应具备的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包括:(1)内部因素。企业规模较大;具有相关理财专业知识的人员队伍;管理决策层的正确认识;企业资产流动性强;行为决策程序简单化;与长期战略目标一致;(2)外部因素。市场经济的存在;健全、规范的税收法律制度;纳税制度的差异性和弹性;税收法律的漏洞;先进的避税手段;税务、咨询业的发展。

内部条件和外部条件对企业制定战略决策具有关键性的影响,离开条件分析而盲目进行的纳税筹划,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因此,可以运用SWOT分析法对纳税筹划的条件进行分析。就是在进行纳税筹划前,对其内部条件的优势、弱势和外部条件的机会和威胁进行综合的分析,据此对备选方案做出系统的评价和分析,最终选择适合企业整体发展的纳税筹划最优方案。

纳税筹划一般应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税负,减少税收支出为目标。实施纳税筹划应当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灵活运用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2)全面筹划原则;(3)成本效益原则;(4)服务财务决策的原则;(5)事前筹划原则;(6)适时调整原则;(7)自我保护原则。

总之,纳税筹划的目的使公司在受纳税约束的条件下,使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享受和行使。纳税筹划作为公司财务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服从财务管理的最终目标――公司价值最大化。

四、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方法

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在纳税人、税率、扣除标准以及税收优惠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企业在经营、投资、理财等税收筹划环节上也需要随之做出相应调整,以最新关于所得税的相应法规为依据进行纳税筹划,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施纳税筹划:

第一,利用新旧税法税率差进行纳税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基本税率变为25%,所以企业应采取不同的所得税筹划策略:(l)税率增加的企业,可以采取尽早确认收入和延迟费用的方法以减轻其实际税负。(2)税率降低的企业,可以采取收入后移和提前确认成本的方法。比如销售货物采取赊销、分期收款销售等递延手段,将收入确认时间推迟,而在成本列支方面尽可能利用国家政策规定,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摊销的方法,尽力将应纳税所得额后移,享受新税率的优惠。

第二,融资方式筹划

企业融资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权益方式融资,二是负债方式融资。从财务效益角度考虑,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资本成本的差异,而所得税的存在正是这种差异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虽然新税法的基本税率从33%降低到了25%,但负债融资仍能够获得税收挡板的好处。如果公司盈利能力较强,息税前利润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且向银行贷款无障碍,此时利用负债融资可以利用财务杠杆效应取得更多的税前利润,而且很可能会获得税收上的好处。

第三,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形式的所得税筹划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税法是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人进行就地纳税,外资企业所得税税法则是实行企业总机构汇总纳税。新税法统一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方式,明确规定“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也就是以企业法人为纳税人;另外,“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制度下,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时应该进行纳税筹划,就应该考虑几个方面的因素:(1)分公司与子公司的选择;(2)注册地选择;(3)企业法律形式选择。

第四,企业重组时所得税筹划

首先,企业合并的所得税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以法人组织为纳税人,从企业整体利益出发,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所得税筹划:(1)从企业战略考虑,兼并亏损企业,使盈亏互抵,既可扩大企业经营规模,又可获得所得税利益。 (2)兼并高新技术企业、公共基础设施企业等,改变自身“经营性质”,获得税收优惠。(3)兼并某些税法规定的特殊地区(如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仍可获得税收优惠。

其次,企业分立的所得税筹划。无论是存续分立还是新设分立,都会涉及到新设的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问题,按照新税法的相关规定,可进行以下所得税纳税筹划:(1)将原企业分立为小型微利企业新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将企业下属部门剥离单独设立属于国家税法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3)在民族自治地方可考虑地区税率差异的不同分立成立新的子公司;(4)选择某些低税率地区设立子公司仍有一定避税效果。

第五,企业会计政策选择上的所得税筹划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也要包括会计政策选择筹划,而企业在进行会计政策选择时必须考虑2006年新会计准则的变化及新《企业所得税法》体系的影响。企业主要的会计政策有存货计价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收入确认原则等都有实施纳税筹划的空间。

总之,实施纳税筹划是企业纳税和财务管理的重要方面,它有利于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提高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运行效果,有利于增强纳税人的法制观念,提高公民纳税意识,有利于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源泉,促进国民经济的长远持续发展,研究企业纳税筹划问题也是当前企业关注的重点。

参考文献:

篇(3)

开展业财融合培训,此次开展的业务财务交流会上,财务业务人员分别通过岗位专业知识讲课,讲授工作相关工作流程及风险防控体系标准内容,财务人员传达最新税法条款、资金及预算管理要求等内容,提高不同部门岗位的互动交流频次,促进工作经验快速交流吸收,更好的提升工作效率。

篇(4)

面对国家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我们只有正确把握宏观经济形势,克服不利因素,运用有利条件,才能推动吸收外资工作科学发展。

一、吸收外资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当前,世界经济增长放缓。国际市场原油、钢材、煤炭、粮食等主要大宗商品价格持续高位运行,加之原材料和能源产品等生产要素价格上涨,我省一些工业企业优势弱化,生产经营成本增加,利润下滑,诸多不利因素都对经济发展产生一定影响,经济增长面临一些不确定因素,吸收外资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

20*年,国家修订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条目数量增加近30%。新《目录》有两大要点值得关注:第一,取消了对一些行业的鼓励政策。一是不再鼓励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外商投资项目;二是不再鼓励外商投资房地产业;三是不再鼓励外商投资国内已掌握成熟技术并具备较强生产能力的传统制造业;四是对“两高一资”行业进行限制;五是不再鼓励外商投资重要矿产。对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行业和敏感性行业也持谨慎开放态度。第二,服务贸易成为吸收外资的重点。近几年,我省出台了一些促进吸收外资的优惠政策,一些国外投资企业为我省优惠政策所吸引,产生了积极效应。现在看,单靠优惠政策吸收外资受到新形势挑战,更何况我省在这方面竞争优势并不明显,因而利用优惠政策吸收外资遇到了困难。新《目录》已不再鼓励外商投资的产品主要用于出口行业,以前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的各项优惠政策势必适当调整。

20*年9月,国家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出台了工业用地“招拍挂”政策,实行土地最低限价。这对利用土地等优惠政策吸引外商投资产生了不利影响,使招商引资新项目落地难度加大,也对产业集聚等产生了阶段性影响。特别是工业用地实行“招拍挂”及最低价制度后,建设用地指标分配调整了以往供地结构,用地规模明显紧缩。由于严格控制工业建设用地,使土地成为稀有资源,难以满足投资商对土地的需求,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计划也受到一定限制,工业用地紧缺成为外商进入的制约因素。此外,工业用地“招拍挂”要有20天公示时间,也延长了供地时间,而外商需要拿到土地证后再大量投入资金,所以外资到账时间亦将推迟。由于办理征地、建设等相关手续时间较长,开发建设资金紧缺等原因,土地征用开发速度相对滞后,项目用地比较紧张,有的出现项目等土地现象。此外,信贷的机械性,规划上对某些特殊情况的不可预见性,也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吸收外资工作的进行,有些外商处于观望状态。当前,如何有效解决土地、信贷和规划等问题是吸收外资工作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受次贷危机影响,美国经济濒临衰退,由于一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联系日益紧密,国际金融市场经历了一次深幅调整,世界经济发展减速。次贷危机也是影响我国经济走向的一个新变数。目前,次贷危机通过金融市场传导,已对美国经济产生了负面影响。次贷危机增强了市场对美国经济增长的担心,越来越多的国际金融机构预期,美国经济未来出现衰退的几率大幅增长。由于美国是最大的经济体,如果次贷危机对美国经济影响继续加大,势必直接或间接影响全球经济增长放缓,影响美国对外投资。次贷危机影响不容低估,虽然发生在美国,但影响不限于美国,已经蔓延到其他国家和地区,对世界经济及我国经济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次贷危机对对外经济贸易产生的影响,不可能只停留在某一市场层面,而是要扩大到全球意义上多层次的广阔空间。总之,美国次贷危机会不同程度地造成不少国家经济增长放缓,使其财富缩水、投资萎缩、对外投资减少。

由于美元贬值、人民币升值,国内需求旺盛,世界金融市场加剧动荡等原因,大量境外资金流入我国,对金融市场带来了动荡,热钱大量涌入对经济会产生巨大影响。我国货币利率走高,汇率升值,吸引着热钱的流入。20*—20*年,流入我国的热钱达4600亿美元,约占同期新增外汇储备的40%。20*年,热钱占当年新增外汇储备的44.5%。20*年前5个月,流入的热钱达1200亿美元。金融市场“信用紧缩”现象将影响企业融资和并购:一是导致融资成本上升,影响企业融资;二是全球并购浪潮将受到抑制。当前,各类企业因煤油电能源产品价格上涨,人工成本提高,生产成本明显增加,尤其是承担就业量大的中小企业,在成本提升、银根紧缩和银行“贷大不贷小”的多重打击下,经营非常困难,难以吸收外资。此外,《劳动合同法》进一步规范了外商投资企业用工行为,由于劳动力成本优势逐步削弱,劳动力成本上升,劳动密集型外商投资面临越来越大的挑战,普通制造业的外商投资增长趋势也会受到影响。

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外商投资评估指标发生变化,对今后国内外资布局将形成结构性和地域性调整,进而对局部地区的外资总量产生一定影响。新《企业所得税法》更是使外商投资企业失去了比较优势,影响了部分企业外资到位积极性,对部分投资资金的性质带来了变数。国家出口退税政策连续调整,影响了出口导向型外商投资。一些加工企业产品出口退税连续下调、以及人民币对美元持续升值,使企业成本不断上升,利润空间受到挤压。这类外商投资积极性进一步受挫,以出口为目的的外商投资热情减低,对今后招商引资会产生明显影响。

外商投资企业对新税法很关注,反响较大。新税法主要内容有四个统一:内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所得税率、统一并规范税前扣除办法、统一实行“产业为主、区域为辅”的新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为缓解对原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的影响,对以前批准设立、依照当时税收政策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最长五年的过渡期。从外商投资企业角度分析,新税法主要有以下变化:一是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一律按25%征收;二是实行行业优惠税率:高新技术企业按15%、微利企业20%;三是取消了区域优惠,除经济特区外,其余外商投资企业一律和内资企业适用相同税率;四是取消了生产性企业的定期优惠,即从盈利年度开始“两免三减半”政策取消。总的看,新税法对吸收外资影响不算太大,长远看还有利于提高吸收外资质量:一是25%的税率在国际上是适中偏低水平,对外资仍有吸引力;二是税收优惠在跨国公司投资决策中不是最重要因素,而综合环境才是考虑对外投资的主要因素;三是新税法实行产业优惠,将有效引导外资投向。但是,不容忽视的是,新税法对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收益产生了直接影响,一些类型的外商投资可能外流,外商投资企业面临着投资经营的适当调整。省内一些外商投资企业认为,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会对企业运营有一定影响。新税法在产业优惠安排中,获益最大的是高新技术企业和服务业,因此在国家鼓励投资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服务业领域招商引资面临着激烈竞争。

项目是招商引资工作的基础。目前,我省有吸引力的项目储备仍显不足,项目储备数量和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招商条件好、产业关联度大的项目不多,高科技及产品附加值高的项目少,有些外商投资企业产品没有市场竞争力,对国外投资商吸引力不大,直接影响招商项目成功。此外,招商引资工作效率较低,盲目性较大,现有招商引资人员队伍结构不尽合理,有的缺乏国际金融知识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知识,有的不熟悉国家政策,有的不熟悉本地情况及项目运做等具体情况,更谈不到具有熟练的外语谈判能力了。

由于对外招商大项目少、要素制约条件多,有的无形资产出资在实到外资比例中偏高。无形资产所占比例高是极不正常的现象,如不及时解决,就会掩盖问题,损害招商引资工作:一是影响大项目招商引资。有些普通项目经过无形资产等包装,就有可能被各地列入大项目;二是加剧土地资源紧张。工业项目用地指标是与投资额挂钩的,有些项目经无形资产包装,就会增加注册资本,因而得到相应土地等资源优惠。这与国家鼓励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的政策不相符。另外,商务部已对实到外资实行统计新做法:对各地实到外资无形资产进行严格控制,极大部分的所谓无形资产则不予统计;从严核对各地实到外资上报数字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数据库系统数据,如一笔外资实到数字稍有出入,就予以全部剔除,因此对各地实际吸收外资也会产生影响。

我省吸收外资基本以粗放增长方式为主。尽管近年来利用外资保持了快速增长势头,但在增长的同时,并没有摆脱粗放增长方式。尽管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大项目有所增长,但总体看还存在部分项目规模虚高和产业规模与效应不明显等问题。开发区外资产业集聚不明显,产业发展还缺乏联动性,能够带动上百亿产值的龙头企业几乎没有,尚未形成像样的产业链。这种粗放增长方式,必将制约吸收外资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投资软硬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近几年,我省积极改善投资软硬环境,投资环境得到优化,但优良的投资环境尚未形成。按科学发展观要求,还应进一步规范政府的各项行政调解行为。近几年,我省交通、水利、通讯和电力等基础设施发展迅速,特别是崛起了一批特色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营造了“东北亚博览会”等较为完善的招商引资“平台”。但是,从招商引资工作实践看,投资环境依然不容乐观,如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及对日、俄、韩、港等园区的配套设施还不够完善,功能不够齐全,由于观念和体制等多方面原因,软环境建设还不尽人意,政府调控能力还应进一步增强。

以上一些情况可能影响国外投资者积极性,影响我省吸收外资工作。因此,我们必须努力营造良好的招商引资环境,千方百计形成吸收外资的新优势。

二、吸收外资工作的应对措施

根据吸收外资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我们必须树立坚定信心,继续做好吸收外资各方面工作,采取得力的应对措施:

(一)拓宽思路进一步解放思想。把吸收外资工作提升到全面振兴吉林的高度,大力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切实解决思想不适应问题,创新招商引资理念和方式,探索招商引资新路子,解决吸收外资瓶颈问题。用行政的、经济的手段营造一心一意抓吸收外资的良好环境,形成凝心聚力抓招商引资的浓厚氛围。

(二)增强招商引资针对性。进一步发挥各级政府的推动作用,进一步调动企业招商引资的积极性,筛选优质招商企业,作为吸收外资重要主体,促进企业对外招商。促进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主动与国外企业对接。根据企业和资源特点等优势,全方位寻找相应国外投资商进行项目的有效对接,重点针对技术有实力、合资有意向、发展有后劲的大企业和大项目,加快配套产业和现代工业基地建设,促进我省十大基地建设项目的吸收外资工作,有针对性地引导各类企业为主导产业配套,建立配套协作项目库,提高招商引资项目成功率。

(三)提高招商引资实效性。以提高效率为导向,运用一些务实的招商引资方式。近几年,通过“走出去”和“请进来”招商并重方式,积极组织参加各种招商会和经贸洽谈会等活动开展招商引资,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是,由于招商信息不准和经验不足等原因,有的招商活动仍存在一定的盲目性,成本偏高,效率偏低。因此,一要克服盲目性,有针对性地邀请真正以投资为目的、有心合作的客商;二要提高专业性,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重点专业客商重点运作,提高实效。通过吸收科技含量高的外商投资项目推动现有传统制造业升级,着力引进高新技术项目。同时,限制外资进入“两高一资”行业,规定更高的单位土地投资密度,严格实施环境保护评估,限定能耗标准和污染物排放等;三要增强灵活性,拓宽招商引资渠道,以快捷途径和低廉成本达到宣传自已、推介项目、广交朋友和招商引资目的。

(四)围绕资源开发等优势广泛招商,围绕建设现代产业基地,进行高新技术产业、农产品加工业、矿产资源开发、装备制造业、化工业、原材料、能源、贸易、投资、科技和旅游等行业的专业化招商。立足自身优势,突出地方特色,增强竞争能力,运用多种招商引资方式:项目招商、园区招商、基地招商、以商招商、委托招商、招商、中介招商、挂职招商、专业招商、定向招商、目标招商、行业招商、网络招商、商会招商、小分队招商、产业链招商等。妥善运用“走出去”与“请进来”招商相结合、园区招商与企业招商相结合、大型综合招商与专业招商相结合、传统招商与网上招商相结合等招商引资方式。通过源头招商、驻点招商等方式,有选择地招商。同时,充分发挥境外窗口、以及驻京、驻沪等驻外招商机构的作用广泛招商。组织小分队主动出击,适时招商;利用举办的各种活动,邀请招商。对能改善我省经济结构的重点对象、重点区域、重点产业和重大项目进行重点招商,尤其是针对世界500强企业或行业龙头企业做好重点招商工作。

(五)加强吸收外资人员队伍建设。针对目前真正能与国外客商进行独立谈判人员不多的实际情况,要建设精干的招商引资队伍,对现有招商人员进行适当调整。要以提高人才素质为核心,积极举办吸收外资实务培训班,组织以项目包装、商业谈判、国际融资、经贸知识和外语能力等为主要内容的招商引资人员培训。加强政策、外语、外经贸专业及谈判等知识培训,提高招商引资人员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使他们既要熟悉国情、省情等基本情况,又要有开阔的思维和视野,有能力真正担负起招商引资重任,在吸收外资工作中发挥应有作用。

(六)做好新税法宣传解释工作。引导企业面对政策变化,适应新情况,转变旧观念,促进企业改造升级,不追求过高利润,采取多种措施降低成本,消化各种不利因素,提高综合盈利能力和水平,鼓励企业以利润进行再投资,以及由直接投资转向间接投资。相关部门和单位也应及时转变“两税合一”后的工作思路,认真研究政策精神实质,积极采取有力应对措施,认真研究新税法对我省吸收外资工作的影响:新税法对吸收外资带来的挑战是即时的、具体的、直接的。要看到国家宏观调控、人民币升值、用地紧张、加工贸易政策调整等叠加因素的影响,是对吸收外资工作增加了难度,需要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同时,也要看到机遇是长期的、普遍的、间接的,要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有效管理并提供优质服务。要在加大政策支撑、提高行政效率、破解要素制约、创新考核办法、推动服务业吸收外资等方面做好细致的工作。

(七)对工业用地“招拍挂”问题,应与国土资源部门、各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积极沟通与协调,在规范执行政策的同时,对对外招商重点项目设置通道,在项目审批、土地“招拍挂”、资金落实和服务配套等方面予以倾斜扶持,进一步减化相关手续,特别是在购地建厂工业项目办理土地审批等相关手续方面。我省正处于工业现代化发展时期,要切实保证全省经济加快发展用地需求,优先支持高速公路、铁路、机场、电厂电网、引水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特别是积极支持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和特色园区建设,切实保障工业项目落地。采取重点吸收外资项目用地保障措施,防止大项目和好项目流失。新的土地管理政策实施后,供地和项目落地矛盾进一步突出,各级商务部门应加强与国土资源部门的沟通和协商,制定有效措施,保证投资数额大、技术水平高、财税贡献大项目及时供地,使重点外资项目早日落地。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以及旧村改造、平改楼等措施开发出一部分闲置土地增加建设用地指标;通过盘活低效利用和闲置的存量国有土地来增加建设用地指标;开展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工作,拓宽土地供应渠道,缓解建设用地供求矛盾;加快土地供应制度改革,严把土地供应关,制定土地供应标准,建立起项目用地准入制度,凡单位面积投资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予供地,把有限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优先保障投资大、效益好、回报率高的重大工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项目建设。要积极应对土地政策调整,引导企业通过改造、兼并和拍卖等形式,对闲置资产进行开发。

(八)时刻关注美国次贷危机最新情况。把握次贷危机对国外大公司和经营规范财务公司影响较小、有可能增加实业投资比重的有利形势,创新投资促进方式,提高招商引资水平,扩大吸收外资规模。次贷危机会使国际投资者收缩金融性风险投资,但有可能扩大实业型稳健投资。对此,我们可以考虑大力吸收这部分外资前来投资。

(九)提高服务贸易领域吸收外资比重。吸引跨国公司向服务业外包直接投资,设立面向其销售网的生产制造基地、配套基地、服务外包基地和人才培训基地,促进省内企业逐步进入跨国公司全球生产、销售和服务网络。加快商业服务业对外开放步伐,积极运用国际先进技术和管理手段改造传统批发、零售、仓储及餐饮服务业。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鼓励跨国公司、国外物流企业参与物流园区、配送中心等项目的开发建设。摸清服务业吸收外资现状等情况,研究和思考服务业吸收外资新格局等问题。以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为依托,不断完善吸收外资思路;以新《目录》为导向,深化招商引资工作。服务业是服务贸易发展的基础,要把服务业作为吸收外资重点行业。提高服务业吸收外资比重将极大地提升服务业整体水平,推动服务贸易发展,改善对外贸易结构,转变对外贸易发展方式。提升服务业整体水平是提高吸收外资质量的一个发展方向。当前,要在服务贸易发展重点领域中,确定相关服务业作为吸收外资的重点行业。在做好现代物流业吸收外资的同时,积极开展研发、设计、检测、会展、金融、保险、咨询、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业的吸收外资工作。

篇(5)

纳税筹划这一词其实很早就有,只是随着近几年税法的屡次变更而逐步被大家所熟悉,其大体含义是纳税人以本企业的整体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目的的前提下,在对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税法熟练掌握下,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通过细致的研究与周密的筹划,做出最终合理合法节税为目的的一系列措施与决策。其目的在于在合理合法的纳税情况下,积极响应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号召,并付之以行动,做出合理有效的节税活动,在既达到企业纳税成本最小化、企业价值最大化双丰收的同时,更得到国家的支持与扶持。

一、当前我国企业纳税筹划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1.对纳税筹划的含义产生误区

现在我国许多人,包括企业管理者在内,一提到纳税筹划就联想到偷税漏税,认为纳税筹划就是企业让一些会说话的人找各种借口去避税,从而达到少交税的目的。实际上我们所说的纳税筹划与偷税漏税有着本质的区别,因为偷税漏税是违反行为,后果严重者还要受到刑事制裁,而纳税筹划是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是符合国家的相关政策的,是受法律保护的,同时它也不同于钻国家税法的漏洞,这也是国家不倡导的,并且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反避税政策。因此只有正确理解纳税筹划的含义及作用才能真正地做到合理节税,才能真正地做到整体税负最小化,企业综合价值最大化。

2.缺乏纳税筹划的专业人才

通过上面的纳税筹划定义分析我们知道,纳税筹划实质上是一种高层次、高智力的财务管理活动,它并不是那种企业的一般报税员所做的简单的日常税额计算,网上操作报税的机械流程,而筹划人员在具有高度的理论知识和过硬的工作能力下,通过事先合理规划和周密安排后作出最佳选择方案。所以它要求纳税筹划人员成为高能复合人才,既懂得财务知识,又深研税法尤其是最近的相关税收政策,还要有相关的经济、法律、技术等综合能力,因此应该是团队作业,加之运用科学原理,并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做出最佳决策,使企业最终达到纳税成本最低、效益最大的最佳效果。但是实际工作中一般企业没有这样的团队作业,也没有设置纳税筹划这个重要的岗位,企业报税人员一般都是财务人员兼职,并且认为企业报税后,税务局不找,那么就是本企业在纳税方面没有什么大的问题,这就可以了。这种现象在现实工作中普遍存在着。

3.对于税收政策认识及把握不到位

在当今的市场激励竞争中,大多数企业的主管领导都将主要精力放在生产平安无事、销售稳步增长、利润持续增长、成本合理降低等日常重要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来,他们认为上述几大重要因素都把握好了,那么即使交税也无妨,所以往往忽视对于税务政策的把握和理解,再加上近几年来,国家的税法不断调整,新的税收优惠也不断出台,特别是近年来对于税务优化政策的改革力度不断加大,但是由于企业没有正确理解和认识税务的导向,如免税收入、小微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加计扣除、营改增后的企业可以享受各种减免税等等,导致企业纳税成本增加,这样影响了企业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影响了企业税务成本的核算,更阻碍了社会整体经济的发展与进步。

4.对税收筹划风险的分析不周密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企业在税务处理上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它不是不了解最新税收优惠政策,而是积极努力地收集这方面的信息,其目的就是想减少企业的纳税成本,但是由于不加以分析各种因素存在而导致产生各种风险,或者风险分析的不到位,加之对此优惠政策的理解也片面就马上付之行动。这样就导致有的企业虽然节约某种税款,但是却增大许多整体税负,或者虽然减少了税款,但是却增加了许多非税支出,如企业注册费用、机构设置费、政府规费等等。这种高额的投入远远大于避税款项,更有的企业为了享受税收优惠不惜代价地进行举债投入,这样如果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旦发生变化,企业的经济杠杆就会失去平衡,将给这个企业的财务经济带来了巨大的风险,随之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灾难,乃至倒闭破产。这样的案例在全国也时有发生。

二、加强企业纳税筹划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1.正确理解纳税筹划含义,使其与税收政策导向相一致

我们大家都知道偷税漏税是违法违规行为,这是任何企业都应该禁止的行为,这不必多说了,同时寻找各种借口拖税或者不交税也是不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避税在某种意义上讲是虽然没有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但是通过各种不正当的手段钻国家税法的空子也是税法不赞同的,国家也为此出台了许多反避税的规定。但是纳税筹划与上面两种情况截然不同,有着本质的区别,一个是合法,二个是税收政策给予引导的结果,是政府利用税收杠杆对国家进行经济调控的体现,所以纳税筹划是维护了国家的经济利益,并得到了国家的提倡和给予保护的,因此我们应该提倡纳税筹划,同时更要完善纳税筹划管理,使纳税筹划工作在企业得到正确的开展与应用。

2.加强纳税筹划人才的培养

企业在加强财务管理的同时,更应该注重纳税筹划方面的人才培养,最终使得相关管理人员成为具有现代化管理所需求的复合人才。在企业内部,单位应该开展爱岗位比技术、比能力等各种技术比拼活动,并对达标者给予鼓励,对优秀者给予物质奖励,如增加岗资、奖金等办法激发财务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学习相关业务,努力使自己成为复合型人才。另外企业也鼓励财务人员积极参加税务师考试以及纳税筹划方面的知识培训,同时企业还将财务骨干派到同行先进企业进行业务学习,使他们的自身素质与综合业务水平不断地提高,也使他们及时地与外界接轨,从而使他们跟上时代的步伐。再有企业也应该运用各种手段留住这类人才、爱惜这类人才,如将其创造的效益与其工资挂钩,运用各种股权激励的考核办法促使他们钻研业务和挖掘个人潜力。在企业外部,专管员以及税务稽查员也应该积极地下基层,检查并指导企业纳税筹划管理工作。

3.充分理解和把握新税收政策,合理节税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国家新税务政策改革的速度也在不断加快,这就要求企业在做好纳税义务和责任的同时,更要关注国家对税制的改革及导向,运用团队作业法细致周密地分析其用意,抓住其精华,领会国家的导向,进行合理的节税,最终使企业整体税负最小的同时加大企业的经济效益,使企业整体价值最大化。这种既能够减少企业的纳税成本,又可以在积极响应国家的税收政策和号召下,最大程度上维护企业的经济利益,这也是国家最终用意所在。

4.正确分析纳税筹划的风险

企业积极收集最新税法的有关政策,并以此为导向,积极做出相应的反应,合理有效地节税这是值得提倡和推广的,也是国家积极倡导的。但是凡事都是有利有弊,企业应该合理把握这个“度”。所以这就要求企业的团队精英们对纳税筹划进行全面周密的考虑,既考虑收益的同时,也要考虑到风险的存在,尤其是考虑纳税筹划的风险以及总体得与失的关系。这样才能有效避免盲目性地投资,从而引发的非税成本远远大于税收成本,甚至给企业后期的发展带来巨大的风险和压力,乃至倒闭与破产,这是得不偿失的。

三、总结

纳税筹划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企业在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合理有效的节税的重要手段,所以必须加强纳税筹划的管理和实施。企业在具体操作时,需要不断增强政策的解读和运用,同时还应该具有严谨的纳税核算技能,只有在各个环节全面加强管理,纳税筹划才能得到彻底的加强和提高,才能促进企业和社会经济的共同增长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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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百家经济媒体记者走进五指山,各类闻所未闻的黎药以及珍贵的百草真一酒,让采风组记者大呼神奇;各类美味罕见的野菜,更让大家大饱口福;而黎族人的质朴和热情,则让大家倍感亲切,纷纷融入其中,与村民们一道举杯对歌,载歌载舞,现场一派欢声笑语,热闹非凡。

期间,采风组来到了五指山黎族民间医药研究会门诊部和百草真一酒厂。在这里,作为五指山黎族民间医药研究协会会长的黎家阿姐杨丽娜向大家讲述了她与黎族医药的不解情缘。她的祖母吉雅坤是当地有名的黎医,她自幼跟随祖母学习黎族医药。2001年下半年,杨丽娜正式成立了“五指山黎族民间医药研究会”;2003年,她编写了《黎族民间草药集锦》一书,共收集了300多种草药,并将其分为13类别,详细介绍治疗肝炎、消化系统、泌尿系统、骨科等疾病类药;2005年5月,“五指山黎族民间医药研究会”门诊部正式成立;2006年,杨丽娜开办了百草真一酒厂。杨丽娜说,黎族医药的神奇越来越得到世人的肯定,但未来发展还面临着很多困难。希望更多的人能关心这一事业,愿意学习和传承这一事业,更好地推广黎族医药,造福更多人。

捷成将建旗下第二家上海保时捷中心

作为大中华地区优质产品市场规划及分销的领导企业―捷成集团(捷成)近日宣布,捷成将在上海建立一家全新的保时捷中心。新保时捷中心占地约14000平方米,是迄今捷成在汽车经销领域投资额最高的项目。为实践环保理念,捷成重金引进国外先进的绿色科技打造低碳建筑,锐意将该中心打造为“最少碳足迹”的低碳建筑。

上海新保时捷中心将成为捷成在大中华区运营的第八家、在上海运营的第二家保时捷中心,这也是捷成首次在同一个城市运营两家保时捷中心。作为保时捷最大的商,捷成汽车投资建立新的保时捷中心,旨在满足上海及华东地区消费者需求的快速增长――在2010年,捷成运营的上海浦西保时捷中心成为首个交付车辆超过1000台的保时捷经销商。

即将建立的上海新保时捷中心是一幢三层建筑(含夹层),其展厅能同时摆放20台车,维修车间也设有20个工位。该中心还包括零配件仓库、功能完备的新车交付检验中心、技术先进的钣金车间及办公区域。该中心将在2011年第四季度完成建筑施工,并计划在2012年第二季度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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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3-0177-02

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是企业为避免其因未遵循税法可能遭受的法律制裁、财务损失、声誉损害和承担不必要的税收负担等风险而采取的风险识别、评估、防范、控制等行为的管理过程。

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目标是:企业税务规划要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符合税法规定;企业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活动应考虑税收因素的影响,符合税法规定;对企业涉税事项的会计处理要符合相关会计制度或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要符合税法规定;税务登记(变更、注销)、凭证账簿管理、税务档案管理以及税务资料的准备和报备等要符合税法规定。

一、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

企业税务风险是因涉税行为而引发的风险,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企业的涉税行为不符合税收法规的规定,应纳税而未纳税、少纳税,从而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刑责以及声誉损害等风险;二是企业经营行为适用税法不准确,没有用足用活有关税收政策,多缴税款,承担了不必要的税收负担。笔者认为,这两个方面涉及的是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两个层次,税务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是合规,即根据税收法规的要求,正确计算和按时缴纳税款,避免少缴和迟缴;而更高层次的税务风险管理,是要求企业在合规、税务风险可控和税务风险规避措施有效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务法规和税收政策的明确的优惠规定和未明确规定部分的时间差,避免多缴纳税款,承担不必要的税收负担,从而实现企业价值提升。

由于企业和政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企业对于法规和司法立意的理解程度的有限性以及我们国家税收法制建设的相对滞后性等原因,致使企业难以做到完全规避税务风险。近年来,很多大公司因为对税务风险的防控不严而出现税收上的麻烦,税务风险已经成为企业“甩不掉的影子”和“定时炸弹”。加强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已经不是可有可无的问题,税务风险管理已成为企业风险管理和公司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全面风险管理的背景下完善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极为必要。如何进一步加强企业税务管理,防范税务风险,已是企业现代化创新管理、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建立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环节。

二、企业税务风险产生的原因

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在税务风险管理中,双方的目的是存在明显的差异的,看问题和对于法律法规理解角度都以其自身的利益为出发点,这就构成了企业税务风险的主观性的特点。因此,企业税务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可以从外部税务风险因素和内部税务风险因素两个方面分析和列举。

从企业经营的角度出发,主要的税务风险包括:法律法规不完善给企业征管带来的风险;税收征管机构在执法环境造成企业不合规的风险; 面对市场竞争压力而采取不合规税务行为带来的风险;非税收执法监管机构给企业带来的税收风险;管理层税收管理理念影响企业行为所带来的违规行为和失误风险;经营业务层面税法知识的欠缺、无知造成的风险和失误;内部管控制度缺失带来的失误和风险;中介咨询机构的不规范和不合法意见和建议。

从税务机关依法征税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法规完整性与适用性(不同类型企业)之间的矛盾;财政体制与地方利益与严格依法征收之间的矛盾;有效的征管监控手段缺失(企业财务状况和税务监管机构不透明);征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工作责任激励机制缺失。

三、如何进行控制税务风险,提升企业综合价值

众所周知,通过纳税筹划,可以让企业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减轻纳税负担,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最大限度增加企业效益。但中国目前税收种类较多,税收政策变化频繁,企业应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理解和掌握新税法的重要政策规定,对企业自身纳税健康状况做个正确评价,有效防范和控制税务风险,避免不必要的税务处罚和税务负担。

(一) 增强全员纳税管理意识

长期以来,中国企业的领导层大多不重视税务风险,甚至根本就没有税务风险意识;企业的财会人员也缺乏对税务风险的应有认识和重视,甚至可能认为企业税务风险管控“与己无关”。因此,要进行税务风险管理,控制风险、提高效益,首先应提高企业所有者、管理者乃至全体员工对税务风险管理的认识,树立全员参与纳税管理的观念和意识。例如,一些生产处理流程,导致的潜在的税务风险。业务本身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涉及到一些混合销售或销售时点的问题,企业往往不能很好的区分,这些知识是业务处理人员的盲点,会计人员的处理已经存在滞后性,不能挽救已经造成的税务错误,必须从业务处理流程上入手,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此类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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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税收筹划 案例分析 税收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方式。它具有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的特征。所以依法征税是国家的权利,同时也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国家为了实现其管理职能希望在政策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多征税,而企业是以赢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其根本目标是为了生存与获利,并最终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企业利润是以全部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得出的,而税金作为费用的一部分无疑成为了阻碍企业获取更大利益的拌脚石。企业更希望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尽可能的少交税甚至不交税,两者形成一种胶着博弈的状态。

由于我们国家税收法规结构不够合理,立法层次较多且各税种纷繁复杂,如何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用最小的税收成本获取更大的税收收益,这已引起了社会各界包括纳税人与税收理论界人士在内的普遍关心,税收筹划应运而生。

从总体上来讲税收筹划就是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企业投资、经营、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以期达到合理避税的目标。而税收的固定性又使税收筹划具有了一定的可行性。当然在实际工作中税收筹划不可避免具有一定的风险,税收筹划必须综合考虑筹划结果对其他税种以及企业整体经营的影响。税收筹划的成败除了取决于筹划人员本身对税收法律法规知识的全面驾驭能力,还取决于筹划的结果是否能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由于税法赋予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以及税务人员自身水平的良莠不齐都会造成税务人员在对税法理解和执行上的偏差,导致税收筹划的失败,另外法律法规的不断变化也是引起筹划风险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进行税收筹划决不能孤立静止的进行,除了及时与各地税务机关进行必要的沟通,动态的掌握法规政策的变化并能够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不断地进行筹划方案的调整也是必不可少的。

下面就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最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相结合进行筹划的一个实例进行说明。

2008 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对原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两税合一,在税收扣除、税率、税收优惠等方面作出了重大的调整。新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此政策放宽了对职工工资薪金的限制,取消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关于计税工资的政策规定(此政策给利用工资薪金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同时条例明确了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税函[2009]3 号具体明确条例三十四条所称“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对于此项政策规定,一般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的时候,掌握的主要标准是企业对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是否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如果企业已如实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则相应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允许全额在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同时在税收优惠中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九十二条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作出了限定:

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 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 万元。

依据上述的实际税收征管情况及税收政策可综合思考如下:

若某一中小型工业企业,2011 年度预计资产总额2600 万元,职工平均人数88 人,企业的会计利润35 万元,该年度终了汇算清缴前经注册税务筹划师初步测算,应纳税所得额为30.5 万元。考虑到该工业企业处于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优惠的边缘,企业完全可以通过适当的对自身费用的调整进而享受税收优惠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2011 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6 号,对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重新作出了规定:纳税人2011 年9 月1 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3500 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鉴于上述税收政策的调整,注册税务筹划师建议增发0.8 万元的工资,以满足小型微利企业的税率优惠要求。(假设该公司原平均计税工资为2000 元,可增发计税工资到3500 元以内,按职工人数88 人计算,最多可增发13.2 万元工资)

未筹划前企业预计缴纳企业所得税=30.5*25%=7.625(万元)

企业净利润=35-7.625=27.375(万元)

经筹划后企业预计缴纳企业所得税=(30.5-0.8)*20%=5.94(万元)

企业净利润=35-0.8-5.94=28.26(万元)

经过筹划后企业的净利润增加0.885 万元,同时少缴纳企业所得税1.685 万元。

由于及时考虑个人所得税新的费用减除标准的变化,并运用到税收筹划实例中,给企业和员工都切实带来了好处。员工的工资增加了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并没有产生影响,企业也因此节约了税负增加了税后净利,同时适当的增加员工工资也能增加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由此可见合理、合法的运用税收政策能够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与企业全体相关利益者共同利益的共羸。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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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税务会计的现状及问题

1 税收征管与会计核算管理不同步。新税制的实施,难以适应《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原来规定的核算内容。尤其是目前价内税与价外税的并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角色的互换,使企业日常会计核算复杂化。新税制实施之初,增值税作为价外税的会计处理首次施行。相当一部分企业会计人员对期初存货处理、含税收入还原、视同销售行为的计税等会计处理方法不熟悉,企业税收会计核算一度出现比较混乱的局面。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负增值”及低申报问题的大量出现,税收政策又作了相应的改变,国税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更加慎重,适当缩小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范围,迫使企业不断改变税收会计核算方式。加之税务人员对稽查后调账辅导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列支出项目、确定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后,没有考虑到企业会计核算的杂工作量,只补税罚款了事。一部分企业税收会计核算呈现无序状态。

新《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实施后,原来税法规定的内容难以满足新的经济情况。如旧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提的减值准备;所得税的退还财务制度规定冲减退还当年的应交所得税等,税法即对此没有规定。

2 缺乏统一规范的核算文本。现行的会计制度是先于税制改革制定的,对税收会计核算要求只在应交税金或应缴税费科目下进行了简单的介绍。而相继颁布的新税种,又只是各个税种相互独立地列明会计处理方法。企业会计人员难以从统一的文本中系统了解和掌握税收会计核算方法。在税款计缴过程中,难免顾此失彼。如工业企业在材料购进环节,既要确定购进环节的增值税及原材料成本,又要对应征消费税的产品计算出税法规定的外购环节允许扣除的消费税。由于消费税不是对所有企业普遍征收的税种。经常造成计税失误。虽然掌握会计核算方法是会计人员的最起码要求,但要求企业所有的会计人员都精通税法,显然也是不可能的。

3 税务机关对会计核算人员缺乏有效的监督。目前会计人员的管理方式是统一由各级财政部门培训、发证及考核。税务机关对会计核算工作缺乏硬性监督。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7条规定了“企业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对已建立账簿而核算混乱的,仍无法作出规范性的处罚。更何况企业会计核算管理主要遵循的是财政部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其解释权不在税务机关。只通过一般性的税法宣传和公示公告,无法使企业会计人员系统掌握税收会计核算方法。而税务机关办班培训又受收费标准和纳税人的承担能力等诸多因素的限制。这客观上影响了部分企业会计人员税收会计核算技能的提高。

4 缺乏独立行使税收执法权。税收,对国家来说,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对纳税人来说,是必须承担的经济成本。税务机关能否独立行使税收执法权,无论对政府还是对纳税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各级地方政府作为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行为主体,直接参与经济生活,往往对税收的征收管理进行直接干预,使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偏离法治轨道,也影响到经济利益。

二、对税务会计的几点建议

1 理论构建方面

(1)建立增值税会计。增值税会计的基本理论框架。增值税会计的基本理论框架包括增值税会计的目标、要素、原则、方法和程序。

增值税会计的目标。增值税会计的目标应该是向纳税人提供有关增值税业务活动的会计信息。增值税会计理论的目标应该是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当期应交增值税额以及增值税资产或负债,按照税法正确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退税额和未交增值税,为编制增值税会计报表,以便向报表使用者提供有关信息作出规范。

增值税会计的要素。增值税会计的要素主要包括五对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专业术语。它们是:会计增值额与应税增值额-会计销售额与应税销售额;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与出口退税;时间性差异与永久性差异。

增值税会计核算的程序。就我国当前情况来看,增值税会计已经形成了一套有别于税务会计中其他税种的账务处理程序。概括起来说,这一会计处理程序可以分为以下五个步骤:

第一步,确认会计销售收入,即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对收入确认的原则、标准、方法,确认应计的销售收入。

第二步,依据增值税法规关于应税收入的规定,与已确认的会计销售收入进行对比,计算出两者的差异。

第三步,在会计销售收入的基础上,通过加或减差异项目,计算出应税的销售收入。

第四步,在“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账户中计算应纳增值税额,即根据应税销售收入和适用的税率,计算当期的销项税额,继而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掉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确定本期的应纳增值税额。

第五步,期末,通过转账,在“应交税金一未交增值税”账户反映应纳增值税,并通过编制增值税会计报表,据以完成纳税义务。

(2)进一步完善所得税会计。所得税是当今各国税法中最具代表性、占主体税地位和纳税计算最复杂的税种。它是社会生产力水平提高的结果,体现了公平税负。

①个人所得税的制度缺陷:分类课征的模式有失公平,极易诱发偷逃税和避税行为。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中还没有考虑纳税人为获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教育费、医疗费和住房费等家庭综合收入情况,这不仅无法体现公平,也挫伤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影响了经济效率的提高。个人所得税由地方征管带来了诸多不利因素。

②企业所得税的制度缺陷: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很好体现国家的政策导向。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总的来说是区域性优惠导向有余,产业性优惠导向不足。

④所得税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所得税会计需要在它所依据的两个尺度――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相对完善的前提下建立和发展。虽然会计准则和新税法已提供了这样的条件,然而它们都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④完善我国所得税会计的措施:进一步研讨与国际会计惯例基本协调且具有中国特色的所得税会计发展思路,鼓励会计部门、税务部门等共同探讨所得税会计的发展方向,使其符合国情,易于操作。尽早制定所得税会计准则,明确所得税会计的处理方法,与国际会计接轨。企业应重视所得税的合理避税策划,强化所得税会计观念;而税务部门则应认真研究税务会计方法,加强税务立法工作,制定缜密合理的税收政策,加强反避税工作。只有通过不断的避税与反避税的交手,所得税会计才能不断地发展并得以完善。应税收益是根据会计收益调整得到的,完善的所得税会计,可确保企业履行纳税义务,所得税是企业的一项重要支出,净收益是衡量企业成就的主要尺度。而如何节约支出,增加收入,是今天的企业面临的一项重要决策。所得税对企业的组

织形式、财务安排和交易方式等都有影响,企业进行决策时不能不考虑所得税这一重要因素。严格的所得税会计能确保企业做出正确的经营决策。有关部门应制定出关于企业所得税核算的各种报表、数据及分析公式的规范格式,将各种法规要求直观化、易操作化,以求将所得税会计工作化难为易。

2 人才方面

如果说税务会计的最重要的目标是促进企业生产发展,提高经济效益,那么税务会计的业务素质则是税务会计保持旺盛生命力的核心和保证。税务会计作为融会计知识、税务知识、法律知识及其相应的实际工作经验为一体的高智能活动主体,首先需要社会为其提供充足的业务培训机会:

(1)在高等教育中开设与“税务会计”相关的课程,培养具有较深会计理论、税收理论及法律理论功底的专业人才。

(2)税务机关应给企业税务会计常年提供咨询服务和培训的机会,以使企业税务会计及时掌握最新的税收规定和征管制度。

(3)企业应树立正确的纳税观念,选拔符合税务机关和企业要求人员担任税务会计,并为其提供培训、调研机会,保证税务会计质量的不断提高。

3 组织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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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职教育倡导的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以培养学生技能和职业岗位应用能力为主,具体体现为培养“基础理论知识必需与够用、专业技能应用能力强、知识面较宽、素质高”的专门人才。要达到此目的,高职校就要建立高素质技能型教学体系,通过“精简、融合、重组、增设”等途径,促进课程结构体系整体优化,更新教学内容,以增强学生社会适应性。改变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制建设也日趋完善,有税必有法,无法不成税。作为其组成部分的税法体制,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普及税收理论,培养公民良好的纳税意识,对于税收工作的开展,对于我国经济的繁荣富强,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税法课程不仅是财税专业学生的必修课,也是会计专业的学生,乃至整个高职院校经济类专业学生的必修课。因此,对高职院校《税法》课程建设与教学方法的探讨就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税法课程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现有的教材与高职院校的培养目标相脱节

目前大部分高职院校所使用的税法教材是由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注册会计师教材。由于理论性过强,内容又很繁杂,同时纳税申报表的编写方法又忽略不计,导致内容乏味,学生学习的兴趣不高,而且很多学生只会计算各个税种的应纳税额,不会进行纳税申报等实务性操作。

(二)税法课程的实训教学与理论教学相割裂,导致实训教学有名无实

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课程安排上实训教学大都安排在理论授课之后,没有将模拟实训与课堂教学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并贯穿于其中,实训的效果就大打折扣;第二,实训软件中所使用的资料缺乏可操作性,与实际情况大相径庭。现行税法体制修订的速度非常之快,而实训软件更新的速度远落后于现行税法的变化,这就影响了实训的教学效果;第三,在实训教学模块中又过分强调了应纳税额的计算,忽视了会计凭证的审核、监督以及税务筹划能力的培训。

(三)教学方法僵化死板

通过调查河南十余所高职院校得出结论:目前,部分高职财经类专业税法课程的教学中,采取的是大致相同的教学模式:固定的教材、固定的授课地点、“填鸭式”的教学方法等。因此,造成教学方法僵化,教学手段落后,学生动手操作能力弱,学生的学习兴趣不高,教学效果就无法提高。

(四)考核方式单一,有待进一步改进

税法课程在高职院校财经类专业中一般都属于考试课程,期末采取闭卷考试的方法。由于税法课程知识点更新比较快,加之税法的实际操作性又很强,所以单凭期末“一考定终身”的考核方式,很难全面公正地评价学生的学习效果。

二、高职院校税法课程建设改革的对策

(一)加快税法教材的一体化建设

学生课程学习的主要依据来源于所选用的教材,而学生学习的直接目标就是学以致用。因此,税法教材的编写既要体现该学科内容的系统和完整性,又要体现启发联想式教学方法的层次性。学生的学习过程大致分为以下几个阶段:引发学习兴趣的前导阶段;融入学习内容的感知阶段;理解知识的深化阶段;巩固知识并加以熟练运用的升华阶段。那么好的教材也应当遵循这个规律来编排内容。如在每章内容开篇设置导入案例,调动起学生学习的兴趣和主动性,让学生带着疑问去学习本章内容;在重要的知识模块可结合实际设置思考专栏,推进学生对知识理解的深度;每一章节结束后,课后练习题的设计也应遵循由浅入深的渐进思路设置,让学生通过实际案例演练,在大脑中构筑一个完整的知识体系,在体例编排上也可增加一些幽默风趣的内容,为枯燥的税法教学增添一些趣味。

(二)把握最新的税收法律动向

税法这门课程具有极强的实效性和政策性,国家为了实现其特定的经济、社会目的,会不断地根据新的经济形势制定新的税收政策、法规,原有的税收法律、规章等随之作废。这就要求从事税法教学的一线教师,应经常登陆中国税务总局的网站,关注最前沿的税收政策,并订阅《税务研究》、《中国税务报》等期刊,随时收集各种有关税收法律的信息,不断更新税法教案和税法课件,以扩展学生的视野。如在增值税法章节的讲解中,关于增值税类型的转型等内容就先于税法教材及时地给学生讲授。

(三)塑造高素质的专业课教师

教师作为课堂教学的引导者和实施者,教师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教学效果的好与坏。教师应具备的素质主要有:高尚的师德、渊博的学识、较强的科研能力等。结合高职教育、税法课程的特点,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1.作为一名高职院校的教师,应该具有爱岗敬业的奉献精神。一个优秀的教师不是仅爱学习好、能力强的学生,更应该爱那些没有进取心、基础薄弱、没有良好学习习惯、缺乏学习兴趣的学生,怎样用爱和责任心去改变他们,这才是优秀教师的魅力所在;

2.作为一名高职院校的教师,应该是具备教育教学、科研等方面能力的“技能型”教师。作为专业课教师,不仅要遵循教学规律,根据学生的实际,因人而异、因材施教,使教学活动达到理想的效果,还应该使学生有较强的动手操作能力。税法课程也一样,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熟悉最新的税收法律法规,精通各大税种的税额计算并具备综合处理问题的能力,并带领学生进入到税务筹划的较高境界,这样的税务专业教师,能使学生学到终身受益的方法。这样的课堂才是鲜活的、有生命力的课堂。

三、教学方法改革的对策

(一)一对一教学法-以人为本

在税法课程的讲授过程中,我把握的原则是教师不应该是课堂的主导者,而应该是引导者、指导者。从生命的层次、用动态生成的观念认识课堂教学。把每一节课都当成师生生命成长的一段历程,把每一个学生都当成崭新的、独特的、与众不同的生命个体,根据税法课程的特点,明确每节课的教学内容、教学目标、教学重难点,认真思考完成教学目标、突破重难点的方法与策略,围绕教学目标去研讨教材、研读学生,确定适合学生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态度情感和价值观充分发展的教学方式方法,使每一节课、每一个学生都有不同程度、实实在在的认知收获、科学感悟、能力发展。

(二)实践教学法-学习致用

税法作为一门操作性、实用性较强的课程,只学理论不做习题是无法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的。教师可搜集最新CPA、CTA考试实战习题,每一个独立的税种结束后,给学生布置一些案例题,达到知识的巩固和灵活运用。并针对学生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讲解。同时,为了避免学生只学不练,只听不练,每学期都组织学生到县级地税部门一些企业观摩、实习,能把学到的理论熟练运用于实践。还可带领学生利用业课余时间(下转第217页)(上接第215页)对周边的企业如宇通公司进行实地考察,与校外的实习基地进行校企合作,在课堂上讨论该企业应纳哪些税?征税范围是什么?适用的税率是多少?都能享受到哪些税收优惠?这种寓教于乐的教学方法不仅大大提高了学生学习税法的积极性,而且能把课本中的知识加以灵活运用,获得第一手的教学资料,为以后从事财税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探究教学法-动起来的课堂

学生全员参与,通过学习互助探究小组的组内抢答等形式,营造让学生敢于质疑、敢于发表意见和看法、能主动思考探究问题、积极合作讨论的课堂气氛。这种课堂模式也使学生在课堂上充满了激情,真正把教师的“讲堂”变成学生的“学堂”。课堂作为提高教学质量的主阵地之一,教师应把课堂还给学生,把思维空间留给学生,把学习方法教给学生,把自主实践还给学生。

(四)情景教学法-设置相关的学习环境

在课堂教学的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为学生提供与教学内容有关的情境。如在讲解《个人所得税法》章节的内容时,可让学生分组讨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采取哪种较为合理?在取得相同收入的条件下,家庭赡养状况等条件的不同对不同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有什么不同的影响?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提高至3500元的利弊是什么?极大地调动了学生学习税法的积极性,使学生懂得如何用学到的书本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五)考核方式的改革

考试改革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是平时成绩和卷面成绩相结合。即平时作业、考勤、发言等成绩占40%,期末卷面成绩占60%。部分课程为平时作业、考勤、发言等成绩占60%,期末卷面成绩占40%。大大调动了学生平时学习的积极性。

2.是开卷与闭卷相结合。部分课程采用期末考试开卷部分和闭卷部分的分值各占60%和40%,其中闭卷部分主要考查学生掌握基本理论知识的能力,开卷部分主要考查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3.是增加实践考核的内容。部分课程实行了理论考核与实践考核相结合,由于平时也要进行实践考核,学生学习的目的性更强,实验及平时的实验模块内容的练习更加认真,受到了较好的效果。

4.是把学生的平时操行纳入考核的范围。对平时表现突出的优秀学生,给予加分;对品行不端者,酌情减分;对严重违纪受到行政处分的学生,其最终成绩评定为不合格,要求其重修。

课程建设和教学方法的研究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在今后的税法教学过程中,授课教师应不断探索如启发式教学法、结构式教学法等新的方法,,提高税法课程的教学质量,使学生在认知上,从不懂到懂,从少知到多知,从不会到会;

在情感上,从不喜欢到喜欢,从不热爱到热爱,从不感兴趣到感兴趣;在学业上,达到收获的最大化,并能把学到的理论熟练运用于实践,为培养出更多的创新型、应用型人才做出不懈的努力。

参考文献

篇(11)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3-198-02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和降低税收风险,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企业设立、筹资、投资、交易、股利分配、股权转让等各项交易活动进行事先安排的过程,其首要的特征是合法性(合法性是指纳税筹划符合税法的规定)。一个优秀的纳税筹划案例必须把握纳税筹划最重要特征――“合法性”,才有可能作出成功的筹划战略。

一、纳税筹划的失败分析

随着税制的完善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纳税筹划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目前,关于介绍纳税筹划的书籍很多。一些纳税筹划的精典案例也被人们研究得十分透彻,人们已经有很大的把握去进行实务操作了。然而.仍有许多“纳税筹划”操作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逃避纳税)。如果对这些失败案例仔细研究分析,就会发现失败的原因具有以下几个共同点。

(一)不懂税法原则不能做筹划

其实,要进行成功的纳税筹划,首先应该对税收政策和税法的立法原则有一个全面而系统性的理解和把握。

1.失败案例。某机械制造公司2007年由于受市场大环境影响,全年实现利润2.12万元。同时,因企业进行了技术改造,该公司于2007年12月收到该县财政部门无偿拔给的技术改造资金40万元。

在如何办理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问题上,公司总经理提出,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如果适当进行一下筹划,将此笔补贴收入转入2008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不是可以一举两得吗?按这样的处理,即该公司2007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就低于3万元,企业所得税可按老税法规定享受18%的低税率;2008年度又可享受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或20%税率。两项相加,这样就可少缴十多万元的税款。

2009年6月18日.当地税务机关对该公司2007年和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资料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2007牟收到县财政部门下拔的技术改造资金计入了“资本公积”项目。因此。根据税法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最后作出检查决定。责令该公司调增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按42.53万元适用33%的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13.5795万元(14.0349-0.4554),同时处以一倍的罚款。

2.失败分析。在本案例中.该公司进行的纳税筹划有两点失误:一是补贴收入不符合法定免税条件,该公司取得的技术改造资金补贴,属县政府规定发放,不属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的收八,所以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二是收入确认上不符合新税法法定时间。此笔收入公司已于2007年12月份实际收到而不是2008年,应并入实际收到补贴收入年度即2007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而不能随意计八2008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来适用新税法。

(二)“太专业”不适合做筹划

通过对部分出现涉税问题的企业进行调研发现。这些企业的财务人员也可以称之为会计专家,但对其他相关知识了解甚少。有些财务人员也熟悉税法。但是。他们往往只知其一,不知其二,这就为筹划失败埋下了隐患。

1.失败案例。X公司是一家于2006年底在新加坡上市的企业,2008年底计划将上市前剥离出来的非经营性资产注入x公司。该非经营性资产12亿元,其主要构成为土地使用权和房产,净资产2.5亿元。若将这笔非经营性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则属于资产转让行为.需要缴纳一大笔流转税。该公司的财务人员通过纳税筹划采规避税负。其做法是:先以该非经营性资产中的部分资金注册成立一家资产管理公司,然后再由上市公司将该管理公司的100%股权收购。

然而,2010年10月份,该公司的“筹划”被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揭开了“盖头”,该公司不仅补缴了应当缴纳的税金和滞纳金,还被处以1000多万元的罚款!

2.失败分析。这个案例的操作过程是符合纳税筹划的操作原理的。但问题出在两个方面:一是没有掌握好筹划的“度”,操作方案以“逃避蚋税”为目的表现得非常明显;二是操作细节不到位。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方案设计得“有道理”,但土地使用权没有实际过户,从而使资产重组筹划的基础没有建立起来。资产重组的筹划业务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考虑的相关因素很多。操作系统性筹划业务,单单懂财会、懂税收是不行的。这就是所谓“一着不慎,全盘皆输”。

(三)不熟悉业务流程不能做筹划

有些专家由于是理财高手,或者是税务专家,同时都能对书上的筹划案例背得很熟,证明自己掌握了纳税筹划原理,于是就进行大胆地“筹划”。但是,他们往往忽视有关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相关业务流程,从而使两方面的知识成为“两张皮”,无法结合起来。

1.失败案例。2010年11月18日。主管税务机关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隐瞒收入行为,造成少缴营业税132万元。认定其属于偷税行为,除要求该公司补缴132万元营业税和滞纳金外,决定对其处以少缴132万元营业税一倍的罚款;但对该公司少预缴90万元企业所得税和24万元土地增值税的行为,由于是预缴税款,只补税和加收滞纳金。不予处罚。

2.失败分析。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通过开发项目立项、规划、审批后.决定为某金融机构开发建造一个3000万元的办公大楼。经过预算.该房地产公司合计应缴纳税款246万元。但该公司的财务总监为了延迟缴纳246万元的税收,他时此进行如下纳税筹划:

由该公司与关联单位Y公司签订了合作建房协议。协议规定:该公司与Y公司双方合作开发金融机构的办公大楼项目,由该公司提供土地使用权,Y公司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项目实现的利润。双方按规定比例分成。同时。Y公司又与金融机构签订了委托建房协议。协议规定,金融机构委托Y公司在该房地产公司提供的土地上建造办公大楼。金融机构直接将工程项目预付款项支付给Y公司。不与该房地产公司发生资金往来。待工程完工结算验收合格后,金融机构再与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据此办理相关资产的产权转移手续。

2010年初,三方已经按此签订相关协议。至2010年10月,Y公司共收到金融机构支付的项目预付款2400万元.大部分已经由Y公

司直接支付给工程施工单位,余款也暂作为往来款处理。该公司认为自己未分得任何收入.也没有在会计账簿上记栽反映任何收支情况;Y公司认为自己属于代收代付款项行为.也尚未获得实际结算收入.只是在账簿上反映了资金的往来情况。双方均未就2400万元预收款申报缴纳税款。

其实,从税收的角度讲,上述筹划就不属于合作建房。对于该公司的财务总监来说.他的失败就在于其对企业经营的业务操作不熟悉。对相关业务变化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确认不准就进行操作。

(四)不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不能做筹划

有些企业财会人员把自己放在税务机关的对立面,忘记了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是纳税筹划的关键,结果,在本可以节税的方案上得不到税务机关的认可。造成纳税筹划失败。

例如.巢企业为节税。将固定资产折旧由平均年限法变更为年数总和法,因为事先未征得税务机关的同意而被查处。其实,这家企业折旧变更政策并不是完全没有道理,只是税务机关和企业对税法条款厦企业实际情况的理解不同而已。只要企业与税务部门进行有效的沟通,应该是可以变通的。

二、纳税筹划的成功对策

其实,纳税筹划方案要想达到预期目标、筹划风险要想降到最低,平时应该经常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应体会税法的立法原则。纳税筹划的核心是合法,即符合税法的立法原则和意图。因此。相关人员在筹划前必须仔细研究涉税环境的立法背景和原则。积极利用国家的资源配置工具来实现自身经济实体的最佳资源配置。

比如,新企业所得税改革就遵循了以下的原则:(1)贯彻公平税负原则,解决内资、外资企业税收待遇不同。税负差异较大的问题。(2)落实科学发展观原则,统筹经济社会和区域协调发展.促进环境保护和社会全面进步,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3)发挥调控作用原则,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优化国民经济结构。(4)参照国际惯例原则,借鉴世界各国税制改革最新经验,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尽可能体现税法的科学性、完备性和前瞻性。(5)理顺分配关系原则.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和纳税人负担水平有效地组织财政收入。(6)有利于征收管理原则,规范征管行为,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征纳成本。

那么,我们在进行所得税筹划时就应该时刻关注这些思想。这样筹划风险必然降到最低。

2.筹划专家应是“全才”。纳税筹划是一个综合性要求很强的的学科。同时实践性要求也非常高,成功的筹划方案是“斗智斗勇的结果”。因此,纳税筹划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税收政策水平,即具有对税收政策深层加工的能力;必须具备良好的业务水平,即筹划人员除了对法律、税收政策和会计相当精通外.还应通晓工商、金融、保险、贸易等方面的知识;必须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即要求筹划人员能在极短时间内掌握客户的基本情况,涉税事项,如涉税环节、筹划意图等,在获取真实、可靠、完整的筹划资料的基础上,选准策划切入点,制定正确的筹划步骤,针对不同的要求为客户设计有效的操作方案。

3.应抓住纳税筹划的结合点。在理论界,大家公认纳税筹划可以用这样一个公式来表示:纳税筹划=业务流程+税收政策+筹划方法+会计处理。从这个流程可以看出。要做好纳税筹划,使筹划既要合法、又要实用,这必须找到一个平衡点,即需要抓住三个结合点。

(1)业务流程与现行的有关税收政策结合起来。在发生业务的全过程。纳税人必须了解自始至终会涉度哪些税种?与之相关的税收政策、法律法规是怎样规定的?税率各是多少?采取何种征收方式?有哪些优惠政策?

(2)税收政策与相适应的纳税筹划方法结合起来。在准确掌握与自身经营相关的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需要与一些恰当的筹划方法结合起来分析,从而找到与经营行为相适应的突破口。

(3)纳税筹划方法与相应的会计处理技巧相结合。不同的税收要用不同的财务处理方式来处理,否则也会产生税收风险。成功的筹划光有税收政策和筹划方法还不够,因为最终要在会计科目中加以体现,所以还得用好会计方法,把纳税筹划的内容恰当地体现在会计处理上。才能最终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4.应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作为纳税人。在对税法的理解和执行上。千万不能自以为是、固执己见,对即使是认为切实可行的纳税筹划方法,最好还是主动咨询和请教税务机关,不要怕自己的筹划行为被税务机关知道。纳税人需知道的是,自己的纳税筹划行为最终必须经过税务机关的检验和认可,与其在完成了所谓的筹划行为后通过税务检查来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不如在检查前主动请示税务机关得到认可,这样可以降低筹划风险。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