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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定” 即定期定额,是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 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双定”征收在我国历史悠久,具有简单直观、容易掌握、便于操作等特点,它是特定的经济格局中的一种特殊税收管理方式。自1997年2月18日《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下发以来,各级税务机关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建帐建制的办法、制度,并多次组织大规模的检查、考核,但税务人员对“双定”征收方式依然爱不释手,导致建帐建制工作进展缓慢。客观地讲,“双定”征收方式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条件下,的确是一种很有效的征管手段。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育、成长、成熟,“双定”征收方式已经成为现代税收管理体系建立和发展的严重障碍。
1、“双定”制约了新的征管模式运行。新的征管模式的显著特点之一,是变纳税人由被动纳税为主动申报,还法律规定的权、责给纳税人。传统的“双定”征收方式,征纳双方的主置严重错位,纳多少税,由税务机关定,纳税人处于一种被动应付、依赖甚至勉强的角色,违背了推行“申报纳税”这项改革的初衷。
2、“双定”削弱了税收法治法制建设。由于“双定”模糊了征纳双方的责任界线,当税务机关检查补税时,纳税人便提出质疑:税额是税务机关定的,每月已经按定额缴足了,为什么还要补税?在实际工作中,尽管可以摆出相当充分的法律依据、理论根据,但各执一辞,说清楚过吗?甚至有些地方政府还出台了“年初核定、年中不调、稽查不补”的所谓保护个体私营经济正当权益规定。征纳矛盾在这里“预热”,税收刚性在这里“退火”。
3、“双定”阻碍了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由于“双定”先天性的缺陷,必然受到人缘、人为因素的影响。有的千方百计做“税交易”,与税务机关讨价还价,甚至对少数税务干部拉拢、行贿。有的房主、发包单位为了达到多收租金或承包费等目的,也出面说情。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严重扭曲,很大程度上误导了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也给税务干部为税不廉提供了赖以滋生的土壤和机制。尽管我们在定税过程中,试图采取典型调查、集体评议、上报审批等程序进行监督,但面对千差万别的个体的情况能全面地掌握清楚吗?
4、“双定”淡化了单项税收征收管理。单项税收特别是季节性行业的税收具有不稳定性,如植物油、蚕茧、茶叶的购销和加工,受原料影响,经营时间是跳跃式的;砖瓦窑行业的经营时间受天气气候影响较大。如果按月定税,不可能按月缴纳,会大大影响申报率、入库率。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有些地方季节性业户干脆不纳入固定户管理,有的在微机中依行业合并设一个户,达到人为提高“两率”的目的。因而,微机监控大打折扣,导致单项税收大量流失。
二、建帐建制顺应了市场经济要求,但形式有待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和规范。
在推行建帐建制的过程中,我们常常碰到这种现象:一提到建帐建制,无论是征税人还是纳税人,都异口同声地叫“难”。“建帐建制,且不说个体私营业主,税务干部有几个具备这样的素质?”“个体户建帐,鬼才相信是真帐。”“查帐征收,岂不是天方夜谭?”从不同层面上反映了问题的症结。
其一是建帐建制的要求过高。纳税人的建帐能力跟不上,是因为我们主观上对建帐建制的要求过高,规定过“死”。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规定:2人(含2人)以上合伙经营且注册资金达到10万元以上的,请帮工5人(含5人)以上的,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15000元以上的或者月销售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应建立复式帐。建立简易帐的个体工商户应建立经营收入帐、经营费用帐、商品(材料)购进帐、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利润表等。笔者认为,在制定《办法》时,忽视了我国个体私营业户整体水平和综合素质较差这个实际。因此,对复式帐的建帐对象界定的范围过大,不切实际。对简易帐的建帐形式设定太繁杂,简易帐并不简易。特别是在建帐初期,硬性规定哪些对象必须建复式帐,也不利于建帐建制工作的顺利开展。对简易帐的标准更应该尽量放宽,可根据行业的不同特点,从有利于单项税收控管的角度,选择建一本经营收入帐,或经营费用帐,或产品(商品)进销存明细帐,而不应要求几本账同时建立。如果简化简易帐,也就相对减少了建帐工作量和难度,纳税人也不会以“没有精力和能力”为理由拖着不建帐了。一个人的业务素质要经历一个由初级到高级的成长过程,同样建帐建制也必须经过由简易记帐向复式记帐发展的过程。其二应逐步提高建帐的真实性。第一,建比不建好。不建什么也没有,凭什么说它不真实呢?不真实的帐永远是在想象中。第二,建帐的真实程度取决于税务机关的勤查细管。只要不定期抽查帐簿和实物,并进行核对,加强辅导和监督,建帐的可信度会很快提高的。其三应逐步过渡到查帐征收。是否可以查帐征收,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有些行业定税的总体税负已经或接近法定水平,查帐征收是完全可能的。有些行业通过采取查实或查验征收,可以最大限度地公平税负,为查帐征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有些行业的利润率的确低,但通过设置简易帐可以寻求一个最佳度量衡,从而为逐步实行查帐征收创造必要的条件。因此,应把查帐征收作为建帐建制、规范个体税收管理的根本落脚点。在征管工作中,应结合实际有选择地推行建帐建制,实行形式灵活的征收方式。
1、具备经营规模和建帐能力的业户,建立复式帐或收支明细帐,实行查帐征收。有些业户达到了一定规模,具备或基本具备建帐能力,由于自身需要,应当建立复式帐,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查帐据实申报缴纳税款,还可以积极创造条件申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不能建立复式帐但经营品种比较单一的业户,建立产品(商品)简易帐,实行查验征收。如茶叶购销门市、砖瓦厂、冷冻食品店、油坊等,可建立产品(商品)进销存明细帐,逐日或逐笔记录进销存情况。税务机关随时随地组织抽查,核对实物与帐面结存。凡发现未逐日或逐笔记录,以及实物与帐面不符的,予以相应处罚。实行申报查验征收尤其适用于季节性行业,经营旺季多申报,淡季少申报,无经营量实行零申报,解决了“双定”微机控管不便操作的难题。
上海市房产税征收标准
1、免征点:60平方米/人
2、税率:房产税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适用税率0.6%。对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当地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3、房产税征收标准计算公式:上海应税住房年应纳房产税税额(元)=新购住房应征税的面积(建筑面积)×新购住房单价(或核定的计税价格)×70%×税率。
(来源:文章屋网 )
我在澳大利亚经营理财商城时了解到,新西兰是没有买卖交易环节税收的,也没有持有环节的税收,房屋价格多年平稳,只有一种情况可以影响房价高低,那就是租金回报比率。所有买卖房屋产生的利润都在个人所得税中体现。
实质上,关于房产税开征目前市场上的主流声音是:房产税是降低房价的终极利器。理由有两个:一是地方政府获得稳定税源,将改变完全依赖土地财政的局面,高房价之源头被掐断;二是增加持有成本,抑制投资需求,导致市场需求大大降低,供需关系转变。
这个观点是错误的。房产税的征收是增加了房屋持有人的成本,但是如果每个人都开始卖房,中国的经济将倒退到可怕的边缘。现在的政府是很聪明的生意人,知道他现在增加了房屋买卖交易环节的成本,房主不能轻易的买卖。只能持有。把政府近10年多印的货币通过房屋主持有,避免进入流通领域。政府也通过提高银行的准备金来锁住多余的货币进入流通领域,避免通胀的爆发。所以现在征收房产税,会有大量卖房市场产生。延伸的问题不是房价的降低,而是通胀的加剧。
以国家和省关于推广存量房评估工作部署为指导,以房地产估价技术和信息化手段为依托,通过对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进行评估,准确、合理确定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有效防范交易双方采取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逃避纳税义务,堵塞税收流失漏洞,增加税收收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自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对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交易价格进行全面评估。在初期阶段,暂以纳税人交易的存量住房为评估对象,待取得经验后,逐步将评估范围扩大到工业、商业房地产。
三、工作原则
(一)合法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开展存量房评估工作,数据、资料必须合法有效,方法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二)公平原则。评估技术标准统一,评估时点一致,评估结果客观公正。
(三)效率原则。将存量房评估方法与现代化技术手段相结合,使存量房评估工作按照标准化、批量化、科学化要求,简便、快捷地进行。
(四)适用原则。结合我市房地产业现状和特点,确保在评估软件功能设置和相关指标、参数制定等方面切合实际,适用、管用。
四、组织领导和工作分工
(一)组织领导
1.成立市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推进全市存量房评估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地税局,主任由兼任,成员由各相关部门职能处室负责人担任,负责组织实施、推进落实等具体工作。
2.各区、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的存量房评估工作。
(二)工作分工
1.市财政局负责协调各级财政部门对开展存量房评估工作所需经费予以支持。
2.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小区的基准地价、土地测绘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
3.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提供地理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
4.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提供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
5.市物价监管局负责安排人员配合专家团队对基准价格进行审核指导,提出修正意见等工作。
6.市地税局负责制定、实施存量房评估工作方案,并对存量房评估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五、工作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已完成)
1.确定评估机构。市地税部门应将相关技术工作委托专业评估机构承担。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选择具备较高资质的评估机构,与中标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明确工作目的、范围、内容、时间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有关事项,确保按时完成相关工作。
2.开展学习培训。市地税部门要认真组织做好全市地税系统存量房评估工作培训,推动工作顺利开展。
(二)工作实施阶段(6月30日前完成)
1.房地产数据调查。(由市地税局负责)
(1)会同专业评估机构,调查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楼盘资料,了解具体情况,掌握规律特点。通过评估专家分析影响因素,确定信息采集指标项目。
(2)会同专业评估机构,根据本地区房地产市场特点,按照“区域连片、地段相连、用途相同、价值相近”的原则划定评估分区,按“小区”或“楼幢”设定标准房。
2.采集房地产数据信息。(由市地税局负责)
(1)会同专业评估机构,按照统一的数据采集标准,采集全市所有存量房基础数据信息,并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和筛选,录入数据采集表,建立存量房数据信息库。为确保采集信息完整、准确,符合工作需要,专业评估机构要将存量房交易频繁、交易量较大的小区列入优先采集名单,原则上采集到“楼幢”。对信息不全或采集确有困难的,可采集到“小区”。
(2)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部门要按照数据采集范围、内容和数据格式等要求,及时提供评估需要的各种数据信息。相关数据信息以年12月31日为时点。
3.制定标准房基准价格。(由市地税局负责)
(1)认真分析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和房屋价格影响因素,按照科学的方法制定标准房基准价格,在各级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物价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本地区标准房价格体系。
(2)对评估机构制定的标准房基准价格进行严格审定,确保基准价格符合市场实际。对基准价格与市场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在认真调查后予以调整。
4.软件测试及评估结果检验。(由市地税局负责)
(1)将采集的存量房基础数据信息和标准房基准价格等有关数据导入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评估比对系统,并根据本地区房地产市场特点、价格影响因素及房地产税收征管情况,调整设定软件功能设置及相关指标、参数。应用软件对存量房进行模拟评估,以检验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软件的适用性。
(2)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地税、物价监管等部门会同有关专家、估价机构和房屋中介机构,通过多种方式,将软件评估的价格与一定时间内的实际交易价格、中介机构挂牌价格以及邻近小区的评估价格进行比对,对评估结果进行检验,确保评估价格公平、准确。
(3)对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评估比对系统进行试运行,检验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对评估结果与实际交易价格差异达到规定范围且软件运行稳定的地区,由市领导小组组织评定验收,做好全面应用的准备。
5.建立争议处理机制。(由市地税局负责)
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各级地税、物价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公平、简便、有效化解征纳矛盾的原则,制定符合实际的争议处理办法,明确工作流程,并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建立争议处理机制。对纳税人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或申诉,地税部门要认真受理,耐心解答,高效、公平、合理地解决争议。
(三)推广应用阶段(年7月1日起)
1.全面实施评估。自年7月1日起,各级地税部门要对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交易价格进行全面评估,严格禁止不经评估即直接按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征税或公布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以免客观上引导纳税人按公布的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进行纳税申报。将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下浮一定比例作为计税参考值,以此评估申报价格是否偏低。
2.动态调整参数和日常维护(长期)。各级地税部门要根据城市发展和国家宏观政策变化,对房地产基准价格进行整体调整、区域调整和个案调整。定期与有关信息技术管理部门沟通,及时反映和解决软件运行中的技术问题,做好评估软件和房地产数据库的日常维护。
(四)总结提高阶段(年8月1日起)
1.总结工作经验。市地税局要根据税收征管人员的反馈意见、纳税人对评估结果的投诉量以及个案调整数量,确定评估软件的适用性,并提出工作意见,做好总结分析。
2.积极研究探索。市地税局要结合我市实际,逐步探索将工业、商业房地产纳入评估范围,并以开展存量房评估工作为契机,进一步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存量房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加强领导,形成工作合力。
要分析房产税的影响首先必须了解什么是房产税,为什么要开征房产税,以及房产税如何征收。
一、房产税的基本概念及其目的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从性质上看,房产税属于保有税,即针对不动产保有行为的一种征纳。
从房产税所具有的特性来看,房产税具有两个目的:一、有利于筹集地方财政收入。房产税属于地方税,征集房产税可以为地方政府筹集市政建设资金。二、有利于加强房产管理。房产税是调节房地产市场的工具之一,可以提高房屋的使用效益,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二、房产税的计税方法
根据税法规定,房产税的计算方法有以下两种:
第一、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房产账面原值×(1-30%)×1.2%
第二、按租金收入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适用税率(l2%)
1、房产的计税余值
按税法规定,对于企业自用房产,应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
所谓房产的计税余值,是指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自然损耗等因素后的余额。
这里所说的房产原值,是指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固定资产”账簿中记载的房屋的原价。,凡是在企业“固定资产”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均以房屋原价扣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的计税余值。按照规定,企业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产的原值。
2、租金收入
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出租的房产,应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据。房产租金收入是指企业出租房产所得到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对于以劳务或其它形式作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当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按规定计征房产税
房产税是一个社会性的问题,它的实施关系着整个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同时,房产税的开征也有力地影响着社会公平。
三、征收房产税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1、在短期内,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必将抑制商品房的投资和投机需求
政府有关负责人表示,试点征房产税开始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总结试点经验,适时研究提出逐步在全国推开的改革方案。条件成熟时,在全国范围内征收、这必将影响部分购房者投资房产的意愿,甚至开始抛出投资投机性住房。
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增加了住房持有成本,无论是自住房购买者还是投资者都会更加谨慎。未征收房产税前,住房持有成本低,很多买得起房的人都会多买房子囤起来,等房价高的时候再卖出去。征收房产税后,住房持有成本增加,购房者就会考虑到可能承担的风险,很多人在买房时就会量力而行,在房产投资上也更加谨慎。
2、 征收房地产税不会影响房地产业的发展
虽然国家为了房地产的健康发展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一定程度上可能会抑制商品房的投资,但是,与此同时,由于国家加大了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步伐,所以,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措施并不会影响房地产业的发展,恰恰相反,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措施不仅会加快稳妥的解决居民的住房问题,而且会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的发展。
3、 对个人住房征收房地产税将加大我国地区间税收分配差距,从而影响到地区间经济协调发展
我国由于地区间的经济发展存在差距,各地区房地产销售价格有显著差异,基本趋势是越发达地区房价越高,地方政府征收的房地产税就越多,课税GDP增加更加明显,这将加大地区间税收分配差距,影响地区间经济协调发展。
因此,我认为房产税应该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按不同的税率征收。
四、征收房产税对社会公平的影响
从房产税征收的对象来说,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一是有利于合理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民生活水平有了大幅提高,但收入分配差距也在不断拉大。这种差距在住房方面也有一定程度的体现。房产税是调节收入和财富分配的重要手段之一,征收房产税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二是有利于引导居民合理住房消费,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我国人多地少,需要对居民住房消费进行正确引导。在保障居民基本住房需求的前提下,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通过增加住房持有成本,可以引导购房者理性地选择居住面积适当的住房,从而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住房是居民财产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居民的财富可以分为三个部分:当期收入、动产和不动产。房地产差不多占了资产总额的一半。众所周知,有钱的人住的房子大,理应多交税,穷人住的房子小,甚至没有房子,他们理应少交税或者不交税。
近年来房价暴涨,住宅的价值也随之攀高,户型越大涨得越快。如果没有相应的税种,贫富差距可能会越来越大。向房地产衍生的资产性收入征税是完全合理的。
当前,中国的贫富差距居高不下。根据世界银行《世界发展报告2006》提供的近年来收入分配不平等状况的测量指标,在127个国家里,中国与几个拉美和非洲国家并列于第95位。收入不平等程度高于中国的只有29个,其中27个是拉丁美洲和非洲国家。亚洲只有马来西亚和菲律宾两个国家的不平等程度高于中国。非常遗憾,中国被列入少数收入分配不平等程度很高的国家。
一、引言
个人居住用二手房交易涉及的税种有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契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因土地增值税只对出售或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征税,对继承及受赠等无偿方式取得的住房不征税,所以,二手居住用房交易不涉及土地增值税。根据上述文件,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亦暂免征收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由此,增值税、契税、个人所得税成为个人居住用二手房交易中的主体税种。
二、个人居住用二手房交易的税收政策分析
个人二手住房有两种来源,一是通过购买方式取得,二是非购买方式取得。两种来源的住房再转让,其适用的税收政策有所不同。
(一)购买方式取得住房购买方式
取得住房,购买方缴纳契税,出售方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购买方的再销售环节即交易对方的购买环节,其适用的税收政策是相同的。
1.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将营业税免征期从5年恢复至2年。“营改增”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细化了个人住房转让中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居住用房对外销售的,须按5%的征收率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个人将购买2年及以上的居住用房销售,对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四市及四市以外的地区则实施不同的增值税政策。北上广深四市,个人将购买2年及以上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为计税依据,依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及以上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北上广深四市以外的地区,个人将购买2年及以上的住房对外销售的,不区分普通住房及非普通住房,均免征增值税。其中的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的标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2005]26号)规定的原则判定。从目前情况看,各地规定的普通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标准一般向上浮动,但不超过144平方米。
2.契税。《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了最新的契税政策。对于个人购买的家庭唯一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于家庭第二套改善型住房,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的政策与其他地区有所区别。其他地区个人购买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北上广深四市,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暂不享受契税优惠,无论面积大小,统一按3%的税率征收契税。其中,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3.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涉及三个文件,即《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根据上述文件,可将个人出售自有居住用房的所得税税收政策归纳为四个层次:一是住房转让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是应税所得是房产转让收入减除房产原值、交易税金及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三是纳税人不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的,省级地方税务局可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核定征税比例。目前,各地核定征税的比例大多为住房转让总价款的1%;四是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的唯一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但从2010年10月1日起,对出售自有居住用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4.税收筹划空间。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其再销售过程中享有税收优惠的主要条件与产权人、不动产所在地、房屋自购买至再销售的时间间隔、房屋的建筑面积有关。而前述条件都属于客观存在的事实,难以变更。购买方式取得房屋,基本不存在税收筹划空间。
(二)非购买方式取得住房
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主要包括受赠取得、继承取得和离婚析产取得三种方式。上述方式取得的房产,涉税环节有两个,即取得环节和再转让环节。受赠包括受遗赠、源于近亲属关系的受赠和承担抚养赡养义务型受赠。上述受赠类型的取得,连同继承取得和离婚析产取得住房,在受赠环节、继承取得环节、离婚析产取得环节无须缴纳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另外一种类型的受赠,是受赠人不承担对赠送人的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受赠,本文称之为其他无偿受赠。其他无偿受赠,在受赠环节,赠与人无须缴纳“财产转让”项目个人所得税,但受赠人须缴纳增值税及“其他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再转让环节,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皆须按相应规定纳税。
1.增值税。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在取得环节,其增值税税收政策源于两个文件。一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该规定明确,离婚财产分割,将自有居住用房无偿赠送给近亲属或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人,或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情形。二是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情形,即本文所称的其他无偿受赠,属于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应该缴纳营业税。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亦未规定其他无偿受赠行为免交增值税。因此,该种受赠属于应税受赠。再转让环节,非购买形式取得居住用房的房产所有人,须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主要依据三个税收政策文件:一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三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根据上述三个文件,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住房,其对外销售时,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通过其他无偿受赠以外方式的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其对外销售时,购房时间按发生上述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
2.契税。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免税情形有两种,一是法定继承取得,二是离婚析产取得。依据的文件是《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及《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
3.个人所得税。相关税收政策文件有三个,分别是《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及《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非购买形式住房的取得环节,被继承人死亡且无所得,赠与人因无偿赠与而无所得,这两个主体皆无须纳税。根据上述三个文件,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住房的受赠人,应依据“其他所得”项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赠与合同的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通过其他无偿受赠以外方式的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取得人在取得环节皆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再转让环节,在应税所得的计算上涉及两个要素,一是上一次购房时点,二是本次计税原值。前者关系到是否达到税收优惠年限,后者关系到具体纳税额度。根据财税[2009]78号文件,无论个人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以外的受赠、继承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还是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住房,其对外销售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购房时间均按发生上述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为转让收入减除被继承人或原赠与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及继承、赠与及转让过程中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根据国税发[2009]121号文件,个人离婚析产取得的房屋再转让,应税所得为转让收入扣除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其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与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比例的乘积。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国税[2006]144号文件,受赠方式及继承方式取得的房产再转让,其个人所得税,不得核定征收,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4.印花税。财税[2008]137号文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但其并未规定,因购买以外的方式所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所以,非购买方式取得的住房,需按0.5‰双边计征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对于继承或遗赠,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单边缴纳。5.税收筹划空间。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存在一定的税收筹划空间,操作的关键是改变非购买住房的取得类型。一是将源于近亲属关系的受赠取得,或受赠人对赠送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受赠取得,转变为继承取得,取得人可规避契税。但该种方法的适用前提是近亲属须具备继承条件。二是将其他无偿受赠取得转变为受遗赠取得,受赠环节,赠送人可规避增值税及“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受赠人可规避“其他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三是将其他无偿受赠取得转变为买受取得,可规避受赠环节受赠人的“其他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
三、具体适用
分析案例:王某与赵某不存在近亲属关系,王某也不承担对赵某的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2014年8月10日,赵某将其购置的一套地处广州市区的非普通居住用商品房赠予王某。该房屋为赵某在2013年6月购置,购置原价为60万元,该房产的市场价值为100万元,赠与合同上标明的价值也是100万元。2016年9月,王某以110万元价格出售上述受赠房产。假设该受赠房产属于王某的唯一自有住房,当地契税税率为3%,不考虑印花税及其他费用,则受赠与转让环节的税种及税负见表1。
(一)增值税受赠环节,因王某不是赵某的近亲属,亦不对赵某承担直接的抚养与赡养义务。该种受赠属于其他无偿受赠;另一方面,赵某2014年对外赠送房产,发生在“营改增”之前,且自购买房产至将其对外赠送时间未满5年,应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法定纳税人为赠与人赵某,而非受赠方王某。营业税额为:100×5%=5(万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受赠环节,赵某须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5×10%=0.5(万元);再转让环节,王某须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0.24×10%=0.02(万元)。
(三)契税根据国税函[2004]1036号,只有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屋产权不征收契税,遗赠及普通赠送皆不免税。因受赠之时是2014年,且受赠房产属于非普通住房,根据财税[2010]94号文件,王某应按3%的税率缴纳契税。金额为:100×3%=3(万元)。再转让环节,由王某房产的买受人根据具体情况计算缴纳契税。
(四)个人所得税受赠环节,赵某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王某按“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00-3)×20%=19.4(万元)。再转让环节,王某须就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扣除赵某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及受赠与转让环节承担的交易税费后,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110÷1.05-60-3-5-0.5-0.02)×20%=7.25(万元)。
(五)受遗赠及购买取得情形1.受遗赠取得。假设上述房产是王某受赵某的遗赠所得财产,其他条件不变。受遗赠环节,赵某无须缴纳营业税,亦无须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王某无须缴纳“其他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但仍须缴纳契税3万元。再转让环节,受遗赠及其他无偿受赠两种情形下增值税的计算规则不同。在计算增值税的增值额时,遗赠的取得原价对应的时间是赵某买受房屋之时,其他无偿受赠的取得原价对应时间是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
因此,遗赠所得房产的再转让环节,王某须缴纳增值税:[110÷(1+5%)-60]×5%=2.24(万元),相应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为0.22万元。该环节,受遗赠及其他无偿受赠两种情形下“财产转让”项目个人所得税计算规则相同,王某须缴纳个人所得税:(110÷1.05-60-3-0.22)×20%=8.31(万元)。2.购买取得。假设上述房产由王某自赵某处以100万元的价格购置,其他条件不变。购买环节,赵某须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5万元及0.5万元;须缴纳个人所得税:(100-60-5-0.5-60×3%)×20%=6.54(万元),核定征收为:100×1%=1(万元)。王某须纳契税3万元。再转让环节,王某将位于广州的购买已满两年的非普通住房出售,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增值税:(110÷1.05-100)×5%=0.24(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为0.02万元。但个人所得税应为:(110÷1.05-100-3-0.02)×20%=0.35(万元),核定征收方式为:(110/1.05×1%)=1.05(万元)。
四、结语
从上述案例来看,尽管交易主体也享受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但个人所得税非核定征收方式下,二手居住用房交易总体税负较重。不考虑印花税及再转让环节契税的情况下,其他无偿受赠、受遗赠、购买三种取得方式的房产,取得和再转让两个环节,两个纳税主体承担的总税额分别为35.41万元、13.77万元和15.65万元,二手住房两次流转的交易总额为:(100+110÷1.05)=205(万元),其总税负分别为17.27%、6.72%和7.63%。除此以外,个人居住用二手房交易的相关税政还存在以下两个主要问题:一是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存在缺陷。个人所得税的设计,未考虑通货膨胀因素,若按实际所得额征收所得税,对纳税人显失公平;同时,核定征收方式避免了核查房产取得成本的繁琐,保障了国家的综合税负平衡。但该种方式却导致了纳税个体间税负的不公平。对于同一纳税人,按实际应税所得征税及按核定方式征税,税负存在很大差异。上例中,赵某将购置原价60万元的房产出售给王某,赵某按实际所得须纳税6.54万元,核定征收仅须1万元;王某再销售环节,由于转让所得较少,实际计算的个人所得税远低于核定征收的金额。因此,对于不同纳税人,由于将转让总价款,而不是将转让所得作为计税依据,会发生无所得的转让方也须承担税负的情形。二是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房产,存在个人所得税的重复征税问题。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房产,尽管受赠人在受赠之时已按“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但其再转让环节,仍须就“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税[2009]78号文件,据以计算所得额的房产原价是赠与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支付的相关税费,而不是赠与合同的价格及赠与税费。这就导致对赠与合同价值与原赠与人购置成本价值的差额部分,作为同一税源被同时征收了两个项目的个人所得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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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S].财税[2010]94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S].财税[2009]78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纳税人,是指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收购活动,依限本办法应当缴纳农业特产税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的扣缴义务人,是指代扣代缴农业特产税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生产下列农业特产品的收入,应当缴纳农业特产税:
(一)园艺收入,包括苹果、梨、桃、葡萄、杏、柿子、红果、草莓、李子、樱桃,枣、板栗、核桃、杏仁,以及药材、花卉、经济林苗木、芦笋、果用瓜和蚕茧等园艺收入。
(二)水产收入,包括水生植物、滩涂养殖、海淡水养殖和捕捞品收入。
(三)林木收入,包括原木和荆条等林木收入。
(四)食用菌收入,包括黑木耳、银耳、香菇和蘑菇等食用菌收入。
(五)贵重食品收入,包括海参、燕窝、鲍鱼、鱼翅、鱼唇和干贝收入。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农业特产品的收入,需要征收农业特产税的,由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收购下列农业特产品,应当缴纳农业特产税:
(一)水产品,包括水生植物以及滩涂养殖、海淡水养殖和捕捞的水产品。
(二)林木产品,包括原木和其他林产品。
(三)食用菌,包括黑木耳和银耳。
(四)贵重食品,包括海参、燕窝、鲍鱼、鱼翅、鱼唇和干贝。
(五)烟叶产品,包括晾晒烟叶和烤烟叶。
(六)牲畜产品,包括牛皮、猪皮、羊皮、羊毛、兔毛、羊绒和驼绒等。
第七条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生产收入应当缴纳的农业特产税,可以由农业特产品的生产单位或者个人缴纳;也可以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定,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
第八条农业特产税的税率,依照本办法所附的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第九条农业特产税的税额,根据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或者收购金额以及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
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根据农业特产品的实际产量计算,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核定。农业特产品的竹税价格,根据本地当年的收购价格或者市场中等价格计算确定。烟叶的收购金额,应当包括价外收入和补贴性收入。
农业特产税以货币形式缴纳。
第十条农业特产税附加按应当缴纳税额的百分之十。
随同农业特产税一并征收,并由县(市、区)以上财政部门列入农业特产发展基金,重点用于扶持名产、特产、优质、稀有农业特产品和出口创汇农业特产品的开发生产。
第十一条农业特产税在农业特产品的收获、出售或者收购后征收。农业特产品的收获、出售或者收购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的起始日期。
第十二条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三条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纳税登记,据实申报纳税。
(二)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并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帐核算。
(三)实行查定征收的,纳税人必须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税额及时足额缴纳税款。
(四)扣缴义务人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按规定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农业特产税的征收,可以采取查帐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以及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方式。
为方便群众纳税,财政部门可以在征收旺季向农业特产品的集中产区和产品集散地派出入员,进行纳税申报的咨询、稽查征收以及相关的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对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科学试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试验期间准予免税。
对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和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时起一至三年内准予免税。
对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和其他地区中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贫困农户,纳税确有困难的,准予免税。
对因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歉收的,酌情准予减税、免税。
农业特产税的减税、免税,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乡(镇)财政部门审核,县(市、区)财政部门批准,报市(地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征收农业特产税,必须使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税票。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有权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阻挠。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在农业特产税的征收工作中,必须依法行使职权。不得平均摊派税款,不得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征其他费用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征收范围,不得越权减免税。
第十九条在农业特产税征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的,由财政部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自一九九四年纳税年度起,农业特产税照本办法计算征收。
关键词:上海市地方税收 实证分析 普通最小二乘法
一、相关理论与文献综述
税收是各个地区财政收入的基本因素, 影响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因此, 我们需要对影响税收的各个因素加以分析, 从结构上对税收收入的影响做出一个很好的了解,有助于我们运用政策工具对税收结构进行优化。国内很多学者对这个主题进行过很好的研究。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的研究结论为:影响我国税收收入的有两个最重要的因素,即经济增长和物价水平,它们对税收收入影响最大;常治华的《上海市税收收入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一文通过建立动态回归模型得出:前一期税收收入对本期税收收入的影响要大于本期GDP对本期税收收入的影响;在方法层面上,研究普遍采用逐步回归法消除各自变量之间的多重共线性,是很好的研究思路。
二、数据来源与变量的选择
本文研究所用的的数据来源于2011年版的《上海统计年鉴》(详细的数据见附表1)。其中:用TAX表示上海市的地方税收,用GDP表示上海市的生产总值,用ST表示上海市的职工工资总额,用RT表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用CT表示进出口总额。为减小时间序列中可能存在的异方差、自相关对结果的影响并使数据分布更加趋于正态性,分别对每一个变量进行对数变换,分别用LTAX,LGDP,LST,LRT,LCT表示。
三、经典线性假设模型
初始假设为:
TAX=β0+β1*GDP+β2*ST+β3*RT+β4*CT+u
各变量取对数后,模型修正如下:
LTAX=β0 +β1*LGDP +β2*LST+β3*LRT+β4*LCT+u
四、检验模型
4.1 单位根检验
在实际经济的运行中,经济变量很少是平稳的,如果在回归分析中直接使用非平稳变量,容易导致伪回归现象。由于本文采用时间序列可能存在非平稳性,因此在进行协整分析之前,必须对各变量先进行单位根检验。单位根检验的目的在于确定一个数据序列是否是平稳的。只有变量在平稳的条件下,才能进行协整分析。这里使用ADF检验法对各变量分别进行单位根检验。对LTAX、LGDP、LRT、LCT、LST进行单位根检验,结果如下表:
由此可见,变量LGDP、LTAX的一阶差分序列在5%的显著水平上是平稳的;LST、LCT、LCT的二阶差分序列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是平稳的.为了保证满足大于两个变量情况下协整检验的条件:被解释变量的单整阶数要小于或等于解释变量的单整阶数并且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解释变量的时候,解释变量的单整阶数要相同。我们剔除掉LGDP这个变量,选择LTAX、LST、LCT、LRT进行协整检验,避免出现伪回归。
4.2 协整检验
协整理论是近年来用于分析非平稳经济时间序列之间关系的有力工具,其基本思想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时间序列变量是非平稳的,但它们的某个线性组合却是平稳的,则这些变量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关系,即协整关系。这个线性组合就是一个协整方程,表示一种长期均衡的关系。没有协整关系变量的回归极其容易导致伪回归。(协整检验的结果见附图1)观察可知,第一行的Prob. 后的值小于0.05,所以LTAX、LST、LCT、LRT四个变量间存在协整关系,可以采用普通最小二乘法进行线性回归。
4.3回归方程
采用eviews6.0软件估计的回归方程如下(详细结果见附图2):
LTAX=-1.5341+0.2845LST+0.3313LCT+0.5168LRT
(-2.0057)(2.2150) (4.9717) (2.2483)
R2= 0.9952 DW= 1.8005 F= 824.4438
4.4 模型的修正和检验
4.4.1 拟合优度检验
观察知道R2= 0.9952,表明样本回归方程很好的拟合了样本观测值
4.4.2 t检验
设检验的原假设为:H0:LST前系数为0;LCT前系数为0;LRT前系数为0.观测值相应t值分别为2.2150,4.9717,2.2483 。自由度为12(k=3,n=16)的情况下,t分布在5%水平上拒绝原假设的临界值为2.179,因此各回归系数均显著不为0。
4.4.3 多重共线性检验(见附图3)。
虽然LST、LRT、LCT的两两相关系数均超过了0.9,可能存在多重共线性。但是回归方程的拟合优度R2>0.99,修正样本可决系数也大于0.99;并且所有的自变量均通过t检验,故可不对多重共线性进行处理。
4.4.4 残差的正态性检验(见附图4)。
将Jarque-Bera的伴随概率与5%的显著水平比较,如果大于0.05,表明正态性的假设成立,否则不成立。现在的伴随概率0.699499>0.05,即残差的正态性假设成立。
4.4.5 残差的异方差检验(见附图5)
利用eviews6.0中的含交互项的white检验可得Obs·R-squared项后的伴随概率为0.5762,大于0.05,不含交互项的white检验可得Obs·R-squared项后的伴随概率为0.9961,大于0.05,故在5%的置信水平下不拒绝同方差的假设。
4.4.6 残差的自相关检验(见附图6和7)
利用eviews6.0进行序列自相关的LM检验,观察可知,一阶自相关Obs·R-squared项后的伴随概率为0.9128,二阶自相关Obs·R-squared项后的伴随概率为0.3767,均大于0.05,即序列不存在一阶与二阶自相关。
综上所述,此回归是能够通过数次检验模型的,即此普通最小二乘法的检验结果是最优的,是不需要修正的。
五、模型的经济学意义
模型表明:上海市的职工工资总额,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进出口总额这三个解释变量均与税收收入显著正相关。上海市的职工工资总额的系数为0.2845,即表明保持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上海市职工工资总额每增加1%,上海市地方税收收入增加0.2845%;同理,在其他变量保持不变的前提下,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每增加1%,上海市地方税收收入增加0.5168%,进出口总额每增加1%,上海市地方税收收入增加0.3313% 。因此,可以观察得出,这三个变量影响程度顺序依次为上海市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进出口总额和职工工资总额。
六、结论和政策建议
影响上海市地方税收收入比例最大的是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因此,刺激消费对增加上海地方税收的影响极为显著,因此,政府在刺激消费方面,应该调整消费税、营业税,增加居民消费能力;进出口总额对税收收入影响也很大,上海是一个对外贸易极为发达的城市,税收的增加与进出口额密切相关,因此,从增加政府收入的角度来说,政府应采取积极措施,如灵活的关税制度,配合对外贸易的发展;工资水平的提高与地方税收之间呈现正相关,但对税收收入的影响比例较小。因此最近中国实行新的个税政策,提高个税起征点,调节贫富收入差距,并不会对上海市政府税收收入带来太大影响。
参考文献:
[1]董承章. 税收影响因素分析模型与预测模型 [J]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1998(11)
[2]胡才君.我国税收收入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J]. 华商, 2008, (14) .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一、目前我国房产税征收的现状
日前我国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房地产调控未来的大方向将是以房产税等经济手段逐步替代“限购令”这样的行政手段,今年年底将会对上海、重庆两地的房产税试点情况做总结,今后可能会出台扩大试点的方案,但扩大试点城市名单尚未确定。
从上述采访中可以看出国家积极改革房产税的决心,进一步推动房产税改革试点的范围及程度,同时对如何在中国进一步改革财产税进行了思考,如何使房地产调控在制度建设方面得到更多实质性推进及如何改革完善地方税务体系。如何推进财富分配机制及如何抑制房地产泡沫等。
正因为当前我国房价虚高,有关专家提出要多占有多套房产的人征收房产税,希望通过征收房产税来遏制炒房,投机性购房现象。这是在物业税面临法律和技术障碍的情况下,房产税被赋予的厚望。
二、征收房产税的目的
财政部2010年9月曾就为什么要进行房产税改革做出公开回答,提出是对个人所有的住房恢复征收房产税是必要的,主要目的有四点:一是有利于调节居民收入和财富分配;二是有利于健全地方税体系;三是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及土地集约利用;四是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
(一)利于调节居民收入和财富分配
房产税的征收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公平、公正分配。众所周知,地球的资源是有限的,土地资源尤为有限。随着人口大爆炸时代的到来,人类赖以生存的土地越来越少。人人有所居是人类生存的合理需求,如果让少数人一人占有多套住房,导致闲置空房,则是对资源的滥用。因此,对自住房以外的房产征收房产税,以减少少数人对自主需求以外的房产的占有,是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分配的。而且近几年房产投资或投机成为一部分人积累财富的重要方式,对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通过对面积大、价值高、套数多的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进行适当调节,可以一定程度上促使收入和财产的合理分配,缩小贫富差距[2]。社会不稳定的根源在于社会财富分配不合理所导致的。征收自住以外房产的房产税,有利于少数人占有财富的表现形式,从而增加其他社会成员的财富占有显示,这将有利于调节居民收入和财富分配,促进社会稳定。
(二)有利于健全地方税体系
多数发达国家的房产税的征收是为了改善地方税收结构及居住环境、缓解贫富两级分化、增加人民福利、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以美国为例,其房产税征收不仅评估系统健全、征收过程公平公正,税收的使用途径也完全透明,所以,美国人愿意缴纳这样一个服务性质的税种,专款专用的房产税被用来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以改善人民的教学、治安、居住环境等等,而其住房本身也会随着诸种环境的改善而升值。根据美国国家统计局数据,从2000—2007年,美国的个人收入增长了28%,中等价位房的房价增长了48%,而美国房产税的同期增幅是62%。因此,美国征收房产税不是为了打压房价,而是给人民增加福利及让物业升值[3]。我国房产税的征收的一个目的即是健全地方税体系,改善地方税收结构。
(三)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及土地集约利用
征收房产税能够适当的调整经济结构,对房产市场过热有一定的抑制作用。过多流向房地产的资金再次转向别的产业,对整个资本市场的经济结构产生了一些调控的作用。随着房产税的征收,购置房产的成本增高,促使投资者对土地的理由更加谨慎,利于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
(四)对房价的控制有一定的作用,引导居民合理住房消费
从房地产市场的现状来看,刚性需求是客观存在的,但不可否认大量有机需求的存在。许多楼盘的空置率十分高,说明拥有多套房的家庭,将房产作为投机投资,在房价上涨的预期下,更多的是讲房产待价而沽。而造成这一现象的的一大重要原因是房产持有成本过低。同时也说明了房价有人为操作存在得。为了减少人为操作房价的情况,让市场反映真实的供求需要且让房价趋于合理,进而引导居民合理住房消费,征收自住房以外房产的房产税是必须的。
三、目前我国房产税征收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关于房产税的征收办法并不健全,其采用的是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而这是根据上世纪80年代中期的经济体制、社会条件及征管能力设计的。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现行住房及土地问题的不断改变,其税制出现了一些急需解决的难题。房产税的征收面临四大难题:
(一)计税依据不合理
按原值征税只能体现购买、建造房产的历史成本,而不能良好的反应对市场供求变化、基础设施改善、土地稀缺等因素引起的地价变动;征纳双方对购买性房产、购置土地自建房产原值是否包含地价存在争议,使征管矛盾显著;出租房产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但是征税依据不明确,造成自用、出租房产形成较大的税赋差异。且我国的房产税现在采取的是单一固定的比例税率,对于自用房产(不考虑所处区域、地理位置、服务价值、用途等)税率均为1.2%。因此税率缺乏弹性,导致了房产税对居民收入的调节作用不是十分明显,对财富的再分配效果不明显。
(二)税率制度不合理
目前对从价、从租房产分别采用1.2%、12%的统一税率,其中对出租房屋以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缺乏依据性。通过不同的计税依据计算出得应纳税额不同,这便造成税赋不公平,为人为的偷税漏税提供温床。因此虽然采取统一税率简化了税制,使征管方便,但不利于反映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利于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地确定税率水平且体现不了房产税的地方税特点。
(三)税基狭窄问题
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的征收范围限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但是现在我国农村经济不断发展,许多农村与城镇房产相差不大,却不属于房产税征税范围。现行房产税对位于农村的房产、城镇个人住房、财政拨付事业经费单位房产均不征收,既减少了地方收入,也不利于有效发挥税收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功能[4]。
(四)减免税范围不合理
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业务范围内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等被列为免税对象。但目前我国的房地产市场的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因此房产减免税范围显得不是十分合理。主要体现在:一是事业单位的改制导致了许多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逐步企业化,需要列入征税范围;二是个人购房比重急剧上升,房屋的私有产权逐步得到确立,房产成为我国居民家庭的重要财产之一。但是现在居民自住房免征收税费,导致了一系列的问题,如房屋紧缺、房价高涨、大量空房闲置。因此依照目前的情况,我国现行的减免税范围使我国税收的调控作用不能得到很好的发挥,同时也影响了财政收入。
四、如何有效促进房产税的征收
(一)逐步扩大税基,征税以城市为主
由于各地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不同,各地房价和居民收入水平不等,各地政府需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征收房产税为满足居民的住房需求。且绝大多数发达国家的房地产税实行按评估值征税,运用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对房地产实行计算机批量评估,使经济发展、公共投入、区域优势等带来的土地升值通过税收进行有效调节。我国应借鉴别国政策,对不同的地区采取不同的税基,对不同城市的房地产进行评估,如人口较多且土地稀缺,供需矛盾比较大的一线城市,超过一定面积或多套房持有者将要缴纳税收。相对的供需矛盾相对略弱的二、三线城市,应当以更好的调节收入分配,抑制投机需求为主,对于一些高档住宅和高档别墅以及多套住房持有者,应当给予较高的税率,以达到调节收入分配的目的。
(二) 完善各地监督机制,房产税收支透明
税收是我国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财政政策,而税收的本质是应当“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对于税收的征收及使用均受到广大人民的监督,并建立了公共财政。在我国,各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中有多少是来自税收,目前我国财政及税收情况处于不透明的状态下,对征收的房产税的使用状况不了解,不能肯定税收的良性循环使用过程。由“国八条”的要求可以看到,我国房产税的征收应大部分用于建设廉租房和保障性住房,由此,对于如何更好的使用这部分税收,需要一个合理有效的监督机构,来监督这部分收入的具体使用过程,以促进廉租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5]。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101(2012)04-0030-04随着税收制度的改革和税制结构的不断完善,我国税收征管模式也适应时代的要求不断地发展变化。“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现行模式提高了征管的专业化、规范化程度,形成了征收、管理、稽查相互制约的机制,强化了税务机关的廉政建设。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税收管理理念的更新,现行征管模式逐渐暴露出一些税收风险。
一、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存在的风险
(一)未完全依法治税的风险
税收征管活动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即税务机关征税、纳税人纳税都应以法律规定为准绳和依据。但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模式是一个以完成“税收收入计划数”为中心的征管模式,从而在实际工作中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首先它使相当一部分税务机关主要以完成税收计划数为考核整体税收工作的重要指标,以完成或超额完成上级下达的计划为最终目标。其次,它使“任务治税”凌驾于“依法治税”之上,常常是完成计划指标时少征少查,达不到计划指标时多征多查,从而对纳税人难以实现依法征收、依率计征。
(二)税源管理的风险
现行税源管理采取的是属地管理原则。属地管理中的税源管理没有对税源进行分类管理,也没有对行业实行专业化管理,管而不精造成了税收风险。表现在:第一,容易造成漏征漏管现象。一些地区的税务部门不从实际出发,片面按照行政区域进行税源管理,各种性质、各种类型、各种规模的企业一并管理,眉毛胡子一把抓,导致管而不精,税源管理出现空档。第二,征管能力不匹配。不管是大企业集团,还是个体工商户,均由属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尤其表现在对大企业的管理上,不能形成以强对强、以优对优的格局,以致不能做到应收尽收。
(三)信息化的风险
1. 信息化水平不高带来的风险。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模式虽然要求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但税务系统的计算机网络应用水平不高,表现在:第一,由于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手段和业务流程主要是针对传统的经济交易方式作出的,忽视了信息化对税收工作的规范、简化作用,制约了税收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第二,税收征管的软件科技含量不高,兼容性较差,不能满足各个管理层次的需要。第三,数据管理质量不高,忽视原始数据收集的全面性和准确性,缺乏数据及时传递和规范存储的机制,造成数据管理混乱。第四,没有在全面了解各环节工作的基础上开发业务软件,致使办事环节多、重复劳动多,信息传输衰减,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资源的损失和浪费[1]。
2. 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建立存在的风险。我国税收“信息割据”现象比较突出,表现在税务机构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第一,在税务机构内部尚未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由于纳税人的经营行为可能涉及到中央税、共享税和(或)地方税的缴纳,而国税和地税系统之间尚未建立起统一的信息平台。国税、地税部门各自均是从自身的工作出发,采集和使用纳税信息,没有完全形成共享机制,造成税源监控信息分散,执法成本增加,同时也造成纳税人重复报送数据资料,增加纳税成本。第二,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相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实现。税务机关与财政、海关、工商、银行等部门未建立横向联网的税源监控体系,以致税务机关难以全面掌握纳税人相关信息,容易造成纳税人逃税行为的发生。
(四)纳税申报制度的风险
按时申报、如实申报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但现行申报制度暴露出税收流失的风险:第一,一些纳税人不申报或拒不申报。例如,一些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申报率高达46%,小规模纳税人的零申报率近40%,且存在大量低税负申报现象,造成了大量税款的流失[2]。第二,不按期申报。特别是一些新办的小型企业,往往是等到税务机关多次催促申报甚至给予处罚时,才进行申报,导致了税收征管效率的降低。第三,申报数据的真实性难以甄别。税务服务厅窗口人员在受理申报时,只能就申报表中的数据进行逻辑审核,并通过发票验旧模块将申报数据与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比对,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无法延伸审核,使纳税人利用造假账、账外账等手段进行偷税、逃税有了可乘之机。
(五)纳税服务的风险
在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中将纳税服务放在了基础地位,但在实践中纳税服务制度还不够完善。一是为纳税人服务的观念不到位,没有真正树立起“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没有将“以纳税人满意为目标”作为征管工作的出发点,在要求纳税人“诚信纳税”的同时,税务机关“诚信征税”的评价机制也不完善,没有形成和谐的征纳关系[3]。二是纳税服务的形式陈旧。例如,税法“告知”服务的主要途径,依然是通过在服务大厅看公告和询问窗口工作人员,但随着电子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的推行,原有的告知服务方式已经不适应新的税收征管方式的要求。
(六)执法人员素质不高的风险
执法人员素质的高低对征管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目前我国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参差不齐,造成了以下执法风险:第一,由于一些税务人员的文化素质不高,对财税知识掌握不透、业务水平低,造成在纳税检查时难以查深、查透,无法保证税收执法检查的效果,削弱了税务稽查的力度。第二,部分税务人员工作效率低下,无形中增加了税收成本。第三,有些税务人员不严格执法,不能廉洁从政,公正执法。
二、国外防范税收征管风险的经验
(一)美国
美国防范税收征管风险的主要做法:(1)设立纳税人识别号。美国每个纳税人均拥有不同的纳税人识别号码,纳税人识别号码是美国税收征管工作的基础。(2)计算机技术的普遍应用。一方面,征管网络贯穿于纳税申报、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款征收、违法处罚等全过程,比如,计算机征管系统能够及时地自动检索出未按期纳税的纳税人。对于这类人国税局将发出催缴通知,限定纳税人在10日缴清税款和罚款或向国税局陈述理由,否则国税局的“自动征收系统”将把违法信息传递给大区的国税局,随即采取各种法定的强制执行措施。另一方面,计算机网络不仅涵盖了征纳双方的信息,而且还涵盖了工商、海关、财政、金融等政府公共部门的信息,实现了社会信息资源的共享,有力地监控了税源[4]。(3)对纳税人按不同类型、行业进行专业化管理。美国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类型,设置了大中型企业局、小型和私营企业局、工资和投资局、免税与政府实体局;其中大中型企业局按照主要行业又划分为通讯技术和媒体分局、金融和财务服务分局、重工业、建筑和交通分局、自然资源分局、零售食品和医药分局,以便根据不同类型和行业的特点负责税款的征收、稽查和审计等。(4)强化纳税评估。美国在加强政府部门信息沟通并获取了可靠信息的基础上,依托计算机系统,利用业务能力特别强的审计力量,评估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分析税收流失的可能性,由此增强了税务机关的税源控管能力[5]。(5)重视税务审计。由于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和现代化征管手段的应用,税务机关得以将主要力量放在了税务审计上,其审计人员占到了全体税务人员的50%。税务审计人员均具有优质的专业化水平,审计过程、事后处理、司法等环节高度专业化协作分工,从而最大程度地保证了税务审计的质量和公正性。对审计发现的逃税处罚非常严厉,起到了极大的震慑力,有效遏制了逃税行为[6]的发生。
(二)加拿大
加拿大防范税收征管风险的主要做法:(1)建立纳税人税务登记号。加拿大为便于对纳税人的税务信息资料进行归类管理,而给每个纳税人都设立了税务登记号。对于个人而言,由联邦政府人力资源部发放的终身号码——社会保险号即为税务登记号。(2)实行“纳税人自我评估,自行缴纳税款”的税收征收形式。加拿大税法要求纳税人主动向税务部门申报收入种类和数目,并自行计算应缴税款。对于不按时报送纳税资料的行为,税务部门有权进行处罚;此外还对纳税资料保留有6年的审查权利,并规定纳税人对税务部门提出的纳税异议负有举证责任。(3)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税务部门与政府其他职能部门以及公司之间建立了严密的全国共享的网络体系,实现了资源共享和部门间信息交换,加强了对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纳税义务履行情况的管理,提高了纳税评估的准确性,也保证了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4)具有先进的风险评估系统。加拿大案头审计对象的选择主要来源于风险评估系统,该系统通过计算机可以从成千上万的纳税申报数据中筛选出需要审计的申报表,审计人员运用专业判断完成风险分析,从而确定审计对象的范围和步骤。加拿大税务审计人员占了税务人员总数的30%左右,其审计的重点是公司,尤其是大公司[7]。(5)实施完善的纳税服务。加拿大税务部门非常重视纳税服务建设,设置了以客户满意为核心的服务体系,先后提出了41项服务标准,且其达标情况每年要在递交给议会的年度报告中逐项汇报,以提高纳税积极性。
(三)日本
日本防范税收征管风险的主要做法:(1)进行分类纳税申报。日本为了贯彻落实自行申报纳税制度,采取了白色申报制度和蓝色申报制度。对一般的纳税人使用白色纳税申报表,并加强对其建账建制的宣传指导和监督;而对纳税意识强、账册健全、无偷逃税等违法行为的纳税人使用蓝色纳税申报表,并给予这类纳税人各种各样的税收优惠,以资引导和鼓励。这种申报制度的实施对引导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起到了十分有效的作用,其法人蓝色申报的普及率达到了90%以上,大大提高了纳税人的纳税意愿和税收征管的效率[8]。(2)严密的税务稽查。日本实行严密的税务调查与稽查制度,主要分为任意调查和强制调查。任意调查是对规模较大的纳税人进行的常规性调查,主要是通过计算机手段,根据概率和收集的信息,对申报纳税的真实性进行调查,纠正不实申报,实现公平课税。这种调查须征得纳税人的同意,是非强制性的,是税务稽查的主要工作。强制调查是对故意偷逃税的纳税人,并且随机调查不能掌握其真实情况的纳税人采用的方式。这种调查的稽查官虽然占比较小,但其调查效率非常高[9]。(3)高效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在国税厅,各国税局以及税务署形成了完整、全面的计算机管理网络系统,该系统根据征管工作需要统一开发运行;并且税务署根据工作需要经常对职员进行计算机知识和操作的培训,保证工作人员能够适应税收征管现代化的需要。(4)良好的税务协助体系。为了优化对各类纳税人的服务,日本在国税局设立了税务咨询室,由专人负责纳税人的咨询和处理纳税人反映的意见。为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建立纳税人与税务局的信赖关系,税务局在各种宣传媒体上常常播报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税收题材短片[10]。
从上述国家的税收征管措施来看,他们都有一套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比如,注重依法治税、自行纳税申报规范、征管手段的现代化与信息化、强化纳税评估、以查代管和以查促征、具有良好的纳税服务体系等,由此不但降低了税收成本,而且提高了依法纳税率,降低了税收流失的风险。
三、征管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坚持依法治税原则
坚持依法治税,第一,要完善税收征管的相关法律制度。国外发达国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税收法律、法规,形成了较为全面的税收征管法律制度,为实现应收尽收提供了基本条件。我国目前的税收法律层次较低,多数税收法律规范是以规范性文件、规章的形式零散出台,不具有统一性,影响了税法的权威性。第二,坚持依法治税。即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税收征收、管理、稽查等工作,正确行使税收执法权。一是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税收征管工作。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开展税收征管活动,规范使用税务执法文书,加强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等征管工作。二是要坚持依法征税,不以“税收计划数”为考核目标。一方面要做到应收尽收,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现象,杜绝人情税,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将该收的税收上来;另一方面要坚决不收过头税,不该收的税坚决不收。
(二)实行税源分类分级管理
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主要是属地化管理,忽略了税源的分类管理,而要想解决税收应收尽收的问题,就必须对税源进行合理分类。我国可以参考美国的做法,结合我国实际,对纳税人按不同类型、行业进行专业化管理。在坚持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加强税源的分级分类管理,抓住重点,建立和完善重点税源监控机制,以做到应收尽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就是根据税收风险发生的规律和类型,依据纳税人行业地位、规模、跨域经营、税收贡献等,对税源进行科学分类,实施专业化管理。例如,对企业的税源管理,可以根据企业的大小、类型将企业分为大企业、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等零散税源。大企业具有税源大、管理内容多、适用政策复杂以及对税务人员管理水平和管理技能要求高等特点,对大企业的管理应当体现出专业化。因此,大企业或跨国企业多、税收规模大的省、市,可以设立大企业税收管理局或者各市直属分局,专司大企业的税收管理,大企业局应承担60%以上的税源管理。对于中小企业,应当由区(县)级税务部门承担税收管理工作。在城市市区、县城区设立重点税源税收管理局(分局)对中小企业的税源实行管理。对于个体工商户等零散税源,由于其规模较小、税收贡献少,由基层税务所征收更为方便。总之,对企业的税源管理要做到“抓大、控中、管小”,将税源管理职责在不同层级、部门和岗位间进行科学分解、合理分工,实行分级管理。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
针对我国征管中的信息化风险,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针对信息化水平不高的问题,一是要加大计算机硬件设施的投入,加强硬件建设,不断提高计算机设备和各类网络设备购置完善率,同时效仿日本做法,不断地对税务人员的计算机应用技能进行更新式的培训;二是要在全面了解各环节工作内容的前提下,利用计算机,简化、规范业务流程,同时开发适用于征管各环节、各层次的应用软件,借鉴美国等国家的做法,将计算机技术运用于征管各环节,提高征管效率;三是要强化原始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加强对问题的跟踪、分析和处理,提高问题解决的效率。
第二,针对信息不共享的问题,可以建设一个国税、地税互相连接的网络,同时该网络又如美国、加拿大一样,能与工商、海关、财政、银行等其他相关部门相互连接,保证各地各级税务机关真实、完整地获取各种征管信息。为此,首先可以借鉴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经验,对纳税人建立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这是依托计算机监控管理的前提,是归集、处理、交换、查询税务信息的先决条件[11]。其次,利用网管业务平台,对纳税人建立信息数据库,及时采集、整理和录入纳税人的数据信息,为纳税人建立档案,实现数据的集中处理、分析和应用。再次,规定第三方纳税协助义务,以便税务机关能够确切掌握纳税人的各类税务信息,提高税务机关税源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四)强化纳税评估
美国税务机关在获取了纳税人全面、可靠信息的基础上,依托计算机系统,评估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分析税收流失的可能性,由此增强了税务机关的税源控管能力。针对我国纳税申报制度存在的各种问题,借鉴先进国家的做法,我国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完善纳税评估制度:第一,明确分工。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应主要侧重税源总量和税负变化的宏观分析与监控,分析宏观税负、地区税负、行业税负,定期税负情况,为基层税负机关纳税评估提供依据。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则是纳税评估工作的主要承担者,负责对税负异常的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12]。第二,组建专业纳税评估队伍,编写行业纳税评估指引,认真测算行业预警值,科学设置评估指标,建立评估模型,拓展评估方法。第三,根据企业规模和税源的大小,对各类企业采取不同的评估方法。对于评估后的同类企业进行比较并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其后借鉴日本的蓝色申报制度,引导纳税人自觉自愿地履行纳税义务。
(五)突出并加强税务稽查
发达国家95%以上的纳税人都能自觉申报纳税,再加之现代化征管技术手段的普遍应用,致使诸如美国税务机关将50%的征管力量放在了税务审计上,加拿大税务审计人员占到了税务人员总数的30%,日本也具有高效而严密的税务稽查系统。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纳税人纳税意识普遍不强,税收违法案件时有发生,因此在现行征管模式中更需要突出并加强税务稽查,以形成稽查的震慑效应。首先,应明确税务稽查部门的职责,充实税务稽查队伍,提高稽核人员业务素质;其次,在总结经验、研究新的稽查方法的基础上,突出税务审计重点,将稽查力量主要投放在一些大企业和偷漏税较多的行业上;再次,严格处罚措施,改变浅查、轻处的一贯做法,让纳税人感到申报纳税是一种法律义务,草率和侥幸往往会遭受法律的严惩,以保证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的运行;最后,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审计监督,促使税务人员执法守法,使税务稽查健康发展。
(六)优化纳税服务体系
国外发达国家均十分重视征纳双方的关系,重视对纳税人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虽然将纳税服务作为基础,但纳税服务意识相比国外还很淡薄。为了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降低税收流失的风险,必须强化纳税服务。第一,树立服务理念。对于促使征纳双方法律关系平等的理念已经不能完全体现服务意识,要想提高服务意识,就必须树立“纳税人至尊”的理念,学习加拿大将纳税人做为“顾客”、称为“客户”的做法,努力打造“服务型税务”,并借鉴加拿大的做法确立一套以客户满意为核心的服务指标体系,以打造税务人员的服务意识。第二,创新服务方式,改进服务手段。一是精简办税程序,实行限时办理,采取方便纳税人的“一站式”服务办税方式;二是推进国税、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制度化,最大限度地方便各类纳税人;三是建立健全上门办税、网上办税等多元化办税服务方式,最大限度地满足纳税人多样化的办税需求。第三,加强宣传咨询。一方面依托现代信息网络拓展税法宣传渠道,按照不同的受众群体,明确不同的宣传重点和宣传策略,通过在线访谈、留言回访、编制手机报等形式提高宣传时效;另一方面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在税务机关设立专门的税务咨询室,由专人负责纳税人的咨询并处理纳税人反映的意见,以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建立纳税人与税务人员的信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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