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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普查原则大全11篇

时间:2024-02-18 14:44:31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人口普查原则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人口普查原则

篇(1)

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摸清以来我街人口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了解完善我街人口、就业、教育等结构,科学制定我街“十二五”时期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人民物质文化生活,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组织领导与职责

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全街统一领导、科室分工协作、每组各负其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在街办事处统一领导下进行。

*街道办事处设置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居(村)委会设置人口普查小组,分别负责辖区内人口普查的组织和具体实施工作。

*街道普查办公室及居(村)普查小组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抽调有关人员做好人口普查工作。

1、街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全街人口普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机构,负责全街人口普查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推动;

2、具体的工作,按街普查办公室统一分工执行;

3、分局*派出所负责组织户口整顿工作,协助、配合人口普查的摸底、登记阶段相关工作,做好普查中的治安管理等工作;

三、普查经费

人口普查所需经费,在保证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和厉行节约的原则下,按照区街两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文件规定,列入今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四、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对象和内容

(一)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是今年11月1日零时。

(二)人口普查的对象是居住在我区所辖区域内的自然人。

人口普查采用按现住地登记的原则。每个人必须在现住地进行登记。普查对象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要登记相关信息。

(三)人口普查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

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

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集体户。

(四)人口普查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户口登记状况、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五)人口普查表分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短表》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长表》。普查表长表抽取百分之十的户填报;普查表短表由其余的户填报。

(六)11月1日至今年10月31日期间有死亡人口的户,同时填报《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死亡人口调查表》。

五、人口普查的方式

人口普查登记采用普查员入户查点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

普查员应当按照普查表列出的项目逐户逐人询问清楚,逐项进行填写,做好不重不漏、准确无误。普查员调查完一户,应将填写的内容,向本户申报人当面宣读,进行核对。

篇(2)

二、人口普查工作,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设置人口普查小组,分别负责人口普查的领导、组织和具体实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三、人口普查所需经费,在保证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和厉行节约的原则下,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四、人口普查是和平时期最大的社会动员,各级人口普查机构要配合各级宣传部门,采取一切有效的方式,积极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为人口普查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各级人口普查领导机构,对人口普查数据质量负责,确保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准确、可靠。

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对象和内容

六、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是2010年11月1日零时。

七、人口普查的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自然人。

八、人口普查以户为单位,在现住地进行登记。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要采集相应信息。

九、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

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的人口,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作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

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集体户。

十、人口普查表分为《普查表短表》和《普查表长表》两种形式。《普查表长表》抽取百分之十的户填报;《普查表短表》由其余的户填报。

十一、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期间有死亡人口的户,同时填报《死亡人口调查表》。

十二、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十三、人口普查的普查表由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各省负责印发。

十四、中国人民现役军人、文职干部、编内职工及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由军队领导机关统一进行普查。在军队编内单位服务的编外职工以及家属、保姆等,居住在军队营院内的,由军队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普查机构;不在军队营院内居住的,由地方普查机构负责普查。在军队所属的福利性、保障性企业,子弟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居住的非现役军人、文职干部和编内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机构;不在上述单位居住的,由地方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十五、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登记,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普查机构;在武警部队营院内居住的家属、保姆等,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普查机构。

十六、驻外使、领馆人员,各驻外单位人员以及派往国外的专家、职工、劳务人员、留学生(包括公费和自费)、实习生、进修人员等,由其出国前居住的家庭户或者集体户申报登记。

十七、依法服刑、被劳教的人,由当地公安机关和监狱、劳教机关进行普查,普查表移交县、市人口普查办公室。

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选调和培训

十八、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由普查员承担,普查指导员负责对普查员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原则上每个普查小区配备一名普查员,每个普查区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

十九、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应当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身心健康、认真负责、能够胜任人口普查工作的人员担任。

二十、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可以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也可以从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任,或从社会招聘。

普查员在普查任务完成以前,不得被调动做普查以外的工作。

二十一、借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并保留其原有的工作岗位。

选任和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由普查机构支付。

二十二、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调工作于2010年9月底前完成。

二十三、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培训工作由县(市)人口普查机构统一组织进行,并于2010年10月15日前完成。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经过培训并测试合格后,由普查机构发给证件,入户登记时,必须佩带。

冒充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进行社会人口普查的宣传和社会动员

二十四、各级人口普查机构要与宣传部门密切合作,统筹制定宣传规划,做好宣传方案。要大力宣传《人口普查条例》,深入宣传这次人口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宣传积极参加人口普查登记,如实申报人口普查项目,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二十五、各级宣传部门要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在人口普查登记前后,采取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多种形式,广泛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和社会动员工作,使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贴近普查实际,贴近普查各个阶段的中心工作。

二十六、各级普查机构要积极协调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大力开展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做好群众的思想发动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各阶层支持参与人口普查工作。

人口普查登记前的准备工作

二十七、人口普查按照划分的普查区域进行。

二十八、普查区、普查小区的划分坚持地域的原则。以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为基础划分普查区。每个普查区,按照一个普查员所能承担的工作量,划分成若干个普查小区。各普查小区在地域上不能交叉、重叠和遗漏,所有普查小区连接起来,要完整覆盖全国。

普查小区划分工作应于2010年8月底前完成。

二十九、在人口普查机构统一领导下,公安机关进行户口整顿,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同级普查机构,供普查登记时参考。

户口整顿工作于2010年9月底前完成。

三十、人口普查登记以前,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要对普查小区的人口和居住情况进行摸底,明确普查登记的地域范围、绘制普查小区图、编制普查小区各户户主姓名底册。

摸底工作于2010年10月28日前完成。

人口普查的登记和复查工作

三十一、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从2010年11月1日开始到11月10日以前结束。

三十二、人口普查登记的方法,采用普查员入户查点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普查员应当按照普查表列出的项目逐户逐人询问清楚,逐项进行填写,做到不重不漏、准确无误。

普查员调查完一户,应将填写的内容,向本户申报人当面宣读,进行核对。

三十三、普查登记时,各户申报人应当根据普查员的询问如实回答普查内容,不得谎报、瞒报、拒报普查项目。

三十四、各级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动员、支持群众如实申报人口普查项目,不得授意、指使、强迫群众不如实申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表和汇总内容;不得对如实申报普查项目的群众打击报复;不得以各种形式和借口干扰人口普查工作。

三十五、普查登记的个体资料不得作为行政管理和处罚的依据。

三十六、人口普查机构和各级普查工作人员,对各户申报的情况,必须保守秘密,不得向人口普查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泄露。严禁公开个人和家庭的登记资料。

三十七、普查表只作为数据处理和综合汇总使用,人口普查机构要妥善保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查阅普查表。

三十八、普查登记结束后,普查指导员应当组织普查员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全面复查,发现差错,经核实后,予以改正。:

复查工作于2010年11月20日以前完成。

三十九、复查工作完成后,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事后质量抽查。

质量抽查工作于2010年11月底以前完成。

普查数据的汇总、和管理

四十、对普查登记的主要数据,先进行快速汇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汇总结果于2010年12月31日以前报送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数据进行审核后,于2011年2月底前公报。

四十一、《普查表短表》、《普查表长表》,以普查小区为单位分别装入不同的包装袋。《死亡人口调查表》以普查区为单位装入相应的包装袋。

普查资料在运送过程中,必须妥善包装,专人护送,保证完整无损。运送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交接手续。

四十二、人口普查表经复查后,由编码员在编码指导员的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定的标准,集中在县级进行编码。

编码资料经全面复核,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录入。编码工作于2011年2月底前完成。

四十三、人口普查资料由人口普查机构负责进行数据处理。录入采用光电录入的方式,汇总程序由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下发。

四十四、数据录入后,原始普查表转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普查资料库保存。

四十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1年9月30日以前将全部汇总结果报送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于12月31日以前完成全国人口普查汇总工作。

四十六、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普查数据资料,包括图像和个体数据资料,由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

四十七、人口普查汇总数据,不得用于对基层政府的政绩考核。不得以人口普查数据追究以往瞒报、漏报的责任。

四十八、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普查汇总资料进行评估和分析研究,编制普查报告书,分别向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工作。

其他

四十九、对认真执行本方案,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在人口普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十、对违反本方案规定的,由人口普查机构予以批评教育,本人所在单位给与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们共和国统计法》、《人口普查条例》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给予处罚。

五十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人口数字,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的资料计算。

台湾、彭湖、金门、马祖地区的人口数字,按台湾当局公布的资料计算。

篇(3)

1、通过本次班会活动,使同学们了解一些基本的人口普查知识

2、让学生了解人口普查的意义,并做好宣传工作

二、课前准备:

网上查阅人口普查的目的和意义、普查对象、普查内容、普查时间

和普查方法等的相关知识。

三、活动过程

1.什么是人口普查?

答:人口普查就是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统一的方法、统一的项目、统一的调查表和统一的标准时间,对全国人口全面地、逐户逐人地进行调查登记。人口普查工作包括对人口普查资料的搜集、数据汇总、数据、数据分析等全部过程。

2、人口普查的有什么意义?

答:1、进行人口普查是制定政策的需要。2、人口普查是国家科学决策的重要基础工作,3、人口普查资料是制定人口政策的依据和前提。

通过人口普查,了解我国各种文化程度人口的比重,就可以制定教育政策;了解各行业人口的分布,可以制定人口的就业政策;摸清就业人口的行业

分布,可以为产业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提供科学基础。此外,社会保障和福利政策、民族政策、老年人口政策等等,都需要根据人口资料进行研究。

4、人口普查是国家制定社会、经济、科教等各项发展政策所必需的。没有准确的口数据,我们很多方针、政策及发展战略的制定,就缺乏足够的科学依据。

3、普查对象是哪些?

 答: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4、人口普查采用原则是什么?

 答、每个人必须在现住地进行登记;普查对象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

户口登记地要登记相应信息。第五次是采取常住地原则,采取人口居住地的原则,

5、普查内容是哪些?

答:内容包括: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

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6、普查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2020年11月1日日零时,将进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

7、普查方法是怎样的?

篇(4)

二、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将查清10年来我乡人口在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科学准确的人口信息支持。

三、人口普查所需经费,在保证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和厉行节约的原则下,根据县上安排,,结合实际,乡上相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人口普查。

四、各级普查机构要采取一切行之有效的方式,积极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为人口普查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乡人口普查领导组将抽调业务精、政治素质好、肯吃苦的工作人员,加强对各村及相关部门的政策和业务指导,确保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准确、可靠。

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对象和内容

六、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0年11月1日零时。

七、人口普查的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自然人。

八、人口普查以户为单位,在现住地进行登记。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要采集相应信息。

九、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

以家庭成员为主的人口,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作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

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集体户。

十、人口普查表分为《普查表短表》和《普查表长表》两种形式。《普查表长表》抽取百分之十的户填报;《普查表短表》由其余的户填报。

十一、20*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期间有死亡人口的户,同时填报《死亡人口调查表》。

十二、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十三、中国人民现役军人、文职干部、编内职工及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由军队领导机关统一进行普查。

在军队编内单位服务的编外职工以及家属、保姆等,居住在军队营院内的,由军队领导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普查机构;不在军队营院内居住的,由地方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在军队所属的福利性、保障性企业,子弟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居住的非现役军人、文职干部和编内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机构;不在上述单位居住的,由地方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十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登记,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机构;在武警部队营院内居住的家属、保姆等,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普查机构。

十五、驻外使、领馆人员,各驻外单位人员以及派往国外的专家、职工、劳务人员、留学生(包括公费和自费)、实习生、进修人员等,由其出国前居住的家庭户或者集体户申报登记。

十六、依法服刑、被劳教的人,由当地公安机关和监狱、劳教机关进行普查,普查表移交县人口普查办公室。

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抽调和培训

十七、人口普查大量的表册登记工作,由普查员承担,普查指导员负责对普查员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检查,组织普查员对本普查区范围内的小区之间进行自查、互查、议查,确保将差错控制在源头。

原则上每个普查小区配备一名以上普查员,每个普查区配备一名指导员。

十八、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调是普查工作得以顺利实施的关键,“两员”素质好坏事关整个人口普查工作的成败。“两员”的选调标准是: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身心健康、认真负责、熟悉普查小区的人口分布情况,能够胜任人口普查工作。

十九、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可以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抽调,也可以从村民委员会选任,或从社会招聘。

普查员在普查任务完成以前,不得被调动做普查以外的工作。

二十、抽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并保留其原有的工作岗位。选任和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由普查机构支付。

二十一、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抽调工作于2010年8月底前完成。

二十二、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培训工作由县人口普查结构统一组织进行。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经过培训并测试合格后,由普查机构发给证件,入户登记时,必须佩带。冒充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进行社会调查或进行诈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人口普查的宣传和社会动员

二十三、积极参加人口普查登记,如实申报人口普查项目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各级人口普查结构要与宣传部门紧密配合,统筹制定宣传规划,做好宣传方案,将宣传贯穿于整个普查工作始终。要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人口普查条例》,深入宣传人口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法规和工作要求。

二十四、宣传部门要在人口普查登记前后,采取墙报、标语、各种会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和社会动员工作,使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贴近普查实际,贴近普查各个阶段的中心工作。

二十五、各级普查机构要积极协调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大力开展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做好群众的思想发动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各阶层支持参与人口普查工作。

二十六、教育部门要在全乡各中小学开展“小手牵大手,人普进我家,我是普查小宣传员”一堂课活动。

人口普查登记前的准备工作

二十七、开展培训工作。2010年10月底前完成业务骨干培训,并进行综合试点,探索抓好人口普查工作和业务处理方法,达到培训骨干,锻炼普查队伍的目的。

二十八、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划分的普查区域进行。普查区、普查小区的划分坚持地域原则。以村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为基础划分普查区。每个普查区,按照一个普查员所能承担的工作量,划分成若干普查小区。各普查小区在地域上不能交叉、重叠和遗漏,所有普查小区连接起来,要完整覆盖全乡所有地域。

普查小区划分工作于2010年7月底前完成。

二十九、在乡人口普查机构统一领导下,由公安机关在全乡范围内进行户口整顿,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同级普查机构,供正式普查登记时参考。

户口整顿工作于2010年8月底前完成。

三十、人口普查正式登记开始以前,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要对普查小区内的人口居住情况居住摸底,明确普查登记的地域范围、绘制普查小区示意图、编制普查小区各户户主姓名底册。

摸底工作于2010年10月20日前完成。

人口普查的登记和复查工作

三十一、人口普查的正式登记工作,从2010年11月1日开始到11月10日前结束。

三十二、人口普查登记的方法,采用普查员入户查点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普查员应当按照普查表列出的项目逐户逐人询问清楚,逐项进行填写,做到区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普查员调查完一户,应将填写的内容,向本户申报人当面宣读,进行核对,由申报人确认后签字认可。

三十三、普查表登记时,各户申报人应当根据普查员的询问如实回答普查内容,不得谎报、瞒报、拒报普查项目。

三十四、乡村各级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动员、支持群众如实申报人口普查项目,不得授意、指使、强迫群众不如实申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表和汇总内容;不得对如实申报普查项目的群众打击报复;不得以各种形式的借口干扰人口普查工作。

三十五、普查登记的个体资料不得作为行政管理和处罚的依据。

三十六、人口普查机构和各级普查工作人员,对各户申报的情况,必须保守秘密,不得向人口普查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泄露。严禁公开个人和家庭的登记资料。

三十七、普查表只作为数据处理和综合汇总使用,人口普查机构要妥善保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查阅。

三十八、普查登记结束后,普查指导员应当组织普查员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全面复查,在全面复查之前各普查区要对普查表进行自查、互查,如发现差错,经核实后,及时改正。

三十九、复查工作完成后,乡人民政府和县普查办组织逐级进行事后质量抽查,抽查未达标的要认真反复查对核实。

质量抽查工作于2010年11月20日前完成。

普查数据的汇总、和管理

四十、对普查登记的主要数据,先进行快速汇总。乡人普办将汇总结果于2010年12月5日前报送县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十一、《普查表短表》和《普查表长表》以普查小区为单位分别装入不同的包装袋。《死亡人口调查表》以普查区为单位装入相应的包装袋。

普查资料在运送过程中,必须妥善保管,专人护送,保证完整无缺。运送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交接手续。

四十二、人口普查资料由人口普查机构负责进行数据处理。

篇(5)

二、人口普查工作,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设置人口普查小组,分别负责人口普查的领导、组织和具体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三、人口普查所需经费,在保证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和厉行节约的原则下,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四、人口普查是和平时期最大的社会动员,各级人口普查机构要配合各级宣传部门,采取一切有效的方式,积极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为人口普查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各级人口普查领导机构,对人口普查数据质量负责,确保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准确、可靠。

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对象和内容

六、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是20__年11月1日零时。

七、人口普查的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自然人。

八、人口普查以户为单位,在现住地进行登记。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要采集相应信息。

九、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

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的人口,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作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

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集体户。

十、人口普查表分为《普查表短表》和《普查表长表》两种形式。《普查表长表》抽取百分之十的户填报;《普查表短表》由其余的户填报。

十一、11月1日至20__年10月31日期间有死亡人口的户,同时填报《死亡人口调查表》。

十二、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十三、人口普查的普查表由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各省负责印发。

十四、中国人民现役军人、文职干部、编内职工及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由军队领导机关统一进行普查。

在军队编内单位服务的编外职工以及家属、保姆等,居住在军队营院内的,由军队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普查机构;不在军队营院内居住的,由地方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在军队所属的福利性、保障性企业,子弟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居住的非现役军人、文职干部和编内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机构;不在上述单位居住的,由地方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十五、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登记,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普查机构;在武警部队营院内居住的家属、保姆等,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普查机构。

十六、驻外使、领馆人员,各驻外单位人员以及派往国外的专家、职工、劳务人员、留学生(包括公费和自费)、实习生、进修人员等,由其出国前居住的家庭户或者集体户申报登记。

十七、依法服刑、被劳教的人,由当地公安机关和监狱、劳教机关进行普查,普查表移交县、市人口普查办公室。

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选调和培训

十八、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由普查员承担,普查指导员负责对普查员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原则上每个普查小区配备一名普查员,每个普查区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

十九、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应当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身心健康、认真负责、能够胜任人口普查工作的人员担任。

二十、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可以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也可以从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任,或从社会招聘。

普查员在普查任务完成以前,不得被调动做普查以外的工作。

二十一、借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并保留其原有的工作岗位。

选任和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由普查机构支付。

二十二、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调工作于20__年9月底前完成。

二十三、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培训工作由县(市)人口普查机构统一组织进行,并于20__年10月15日前完成。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经过培训并测试合格后,由普查机构发给证件,入户登记时,必须佩带。

冒充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进行社会调查或者进行诈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人口普查的宣传和社会动员

二十四、各级人口普查机构要与宣传部门密切合作,统筹制定宣传规划,做好宣传方案。要大力宣传《人口普查条例》,深入宣传这次人口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宣传积极参加人口普查登记,如实申报人口普查项目,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二十五、各级宣传部门要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在人口普查登记前后,采取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多种形式,广泛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和社会动员工作,使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贴近普查实际,贴近普查各个阶段的中心工作。

二十六、各级普查机构要积极协调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大力开展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做好群众的思想发动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各阶层支持参与人口普查工作。

人口普查登记前的准备工作

二十七、人口普查按照划分的普查区域进行。

二十八、普查区、普查小区的划分坚持地域的原则。以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为基础划分普查区。每个普查区,按照一个普查员所能承担的工作量,划分成若干个普查小区。各普查小区在地域上不能交叉、重叠和遗漏,所有普查小区连接起来,要完整覆盖全国。

普查小区划分工作应于20__年8月底前完成。

二十九、在人口普查机构统一领导下,公安机关进行户口整顿,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同级普查机构,供普查登记时参考。

户口整顿工作于20__年9月底前完成。

三十、人口普查登记以前,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要对普查小区的人口和居住情况进行摸底,明确普查登记的地域范围、绘制普查小区图、编制普查小区各户户主姓名底册。

摸底工作于20__年10月28日前完成。

人口普查的登记和复查工作

三十一、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从20__年11月1日开始到11月10日以前结束。

三十二、人口普查登记的方法,采用普查员入户查点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普查员应当按照普查表列出的项目逐户逐人询问清楚,逐项进行填写,做到不重不漏、准确无误。

普查员调查完一户,应将填写的内容,向本户申报人当面宣读,进行核对。

三十三、普查登记时,各户申报人应当根据普查员的询问如实回答普查内容,不得谎报、瞒报、拒报普查项目。

三十四、各级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动员、支持群众如实申报人口普查项目,不得授意、指使、强迫群众不如实申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表和汇总内容;不得对如实申报普查项目的群众打击报复;不得以各种形式和借口干扰人口普查工作。

三十五、普查登记的个体资料不得作为行政管理和处罚的依据。

三十六、人口普查机构和各级普查工作人员,对各户申报的情况,必须保守秘密,不得向人口普查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泄露。严禁公开个人和家庭的登记资料。

三十七、普查表只作为数据处理和综合汇总使用,人口普查机构要妥善保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查阅普查表。

三十八、普查登记结束后,普查指导员应当组织普查员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全面复查,发现差错,经核实后,予以改正。

复查工作于20__年11月20日以前完成。

三十九、复查工作完成后,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事后质量抽查。

质量抽查工作于20__年11月底以前完成。

普查数据的汇总、和管理

四十、对普查登记的主要数据,先进行快速汇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汇总结果于20__年12月31日以前报送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数据进行审核后,于20__年2月底前公报。

四十一、《普查表短表》、《普查表长表》,以普查小区为单位分别装入不同的包装袋。《死亡人口调查表》以普查区为单位装入相应的包装袋。

普查资料在运送过程中,必须妥善包装,专人护送,保证完整无损。运送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交接手续。

四十二、人口普查表经复查后,由编码员在编码指导员的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定的标准,集中在县级进行编码。

编码资料经全面复核,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录入。编码工作于20__年2月底前完成。

四十三、人口普查资料由人口普查机构负责进行数据处理。录入采用光电录入的方式,汇总程序由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下发。

四十四、数据录入后,原始普查表转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普查资料库保存。

四十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__年9月30日以前将全部汇总结果报送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于12月31日以前完成全国人口普查汇总工作。

四十六、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普查数据资料,包括图像和个体数据资料,由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

四十七、人口普查汇总数据,不得用于对基层政府的政绩考核。不得以人口普查数据追究以往瞒报、漏报的责任。

四十八、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普查汇总资料进行评估和分析研究,编制普查报告书,分别向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工作。

其他

四十九、对认文秘站-您的专属

秘书!真执行本方案,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在人口普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五十、对违反本方案规定的,由人口普查机构予以批评教育,本人所在单位给与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们共和国统计法》、《人口普查条例》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给予处罚。

五十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人口数字,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的资料计算。

台湾、彭湖、金门、马祖地区的人口数字,按台湾当局公布的资料计算。

篇(6)

一、提高认识,确保全市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是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件大事。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查清第五次人口普查以来,我市人口在数量、素质、结构、分布和人们居住情况等方面的变化情况,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政策,制定规划,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财政部门将统一思想认识,积极支持和参与人口普查工作,确保我市普查任务圆满完成。

二、明确责任,切实做好人口普查的经费保障工作

省财政厅和省人口普查办公室已联合下发《关于贯彻省政府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会议精神、抓紧落实人口普查经费的通知》,就人口普查经费提出2项具体要求:1、市级普查经费按本行政区内人口人均原则上不低于1.5元测算预算;县(市、区)级按人均不低于3元预算,其中20__年度经费应不低于总预算的70%。2、根据人口普查工作进度安排,招聘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至少需要工作45天,工作期间每人每月的劳动报酬应不低于450元,各级财政部门予以安排和落实。财政部门将按照人均标准,按要求将普查工作经费和“两员”报酬提出意见,分年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并按工作进度及要求按时足额拨付,确保及时到位。

篇(7)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是继XX年第五次人口普查以来的又一次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将反映近10年来全镇人口数量、构成以及居民居住方面的变化情况;摸清全镇外来人口规模、分布与人口迁移流动情况,以及全镇就业失业人口情况、社会保障等涉及民计民生的重要内容,将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我镇人口、就业、教育等政策,科学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促进人口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职责

开展全镇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是一项重要的政府行政行为。这次普查是一次重要的大规模人口调查,需要强有力的领导、广泛的社会动员、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支持。为加强对人口普查工作(以下简称人普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镇政府成立了镇人口普查领导小组。

三、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对象和内容

1、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0年11月1日零时。

2、人口普查的对象是指普查标准时点在团山寺镇境内居住的自然人,包括普查时点居住在团山寺镇境内的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员。

3、人口普查采用按现住地登记的原则。每个人必须在现住地进行登记;普查对象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要登记相应信息。

4、人口普查以户为单位,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的人口,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作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集体户。

5、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登记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户口等级状况、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6、人口普查表分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短表》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长表》两种形式。《普查表长表》抽取百分之十的户填报;《普查表短表》由其余的户填报。

7、2010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期间有死亡人口的户,同时填报《死亡人口调查表》。

8、依法服刑及劳教人员,由派出所进行普查,普查表移交镇人普办。

四、人口普查前期准备工作

1、建立镇、村(居)委会等各级人口普查机构(2010年6月24日至2010年7月4日)。

⑴建立镇人口普查机构(2010年6月24日前完成);

⑵建立镇人口普查办公室(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

⑶建立村(居)委会人口普查工作站(2010年7月4日前完成)。

2、开展人口普查宣传工作(2010年6月24日至8月30日)。

3、各级普查区域划分和地址编码(2010年7月5日至8月30日)。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划分的普查区域进行。普查区、普查小区的划分坚持地域的原则,以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为基础划分普查区。每个普查区,按照一个普查员所能承担的工作量,划分成若干个普查小区。各普查小区在地域上不能交叉、重叠和遗漏,所有普查小区连接起来,要完整覆盖全镇所有地域。普查小区划分工作于2010年8月30日前完成。

4、全面户口整顿(2010年7月1至8月30日)。在镇人口普查机构统一领导下,由公安机关在全镇范围内进行户口整顿,并将有关资料提交镇人普办,供正式普查登记时参考。户口整顿工作于2010年 8月30日前完成。

5、选调和培训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2010年7月1日至9月30日)。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调工作由各镇政府负责并组织实施(2010年7月1日至8月30日)。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培训工作由镇人普办组织实施(2010年8月1日至9月30日)。

6、开展人口普查摸底工作(2010年9月1日至10月30日)。人口普查正式登记开始以前,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要对普查小区内的人口居住情况进行摸底,明确普查登记的地域范围、绘制普查小区示意图、编制普查小区内各户户主姓名底册。摸底工作于2010年10月20日前完成。

7、建立人口普查出生死亡人口台账(2010年6月25日至10月30日)。

五、人口普查的宣传和社会动员

⒈积极参加人口普查登记,如实申报人口普查项目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各单位要大力宣传力度,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人口普查条例》,深入宣传人口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

⒉广播电视服务中心要在人口普查登记前后,采取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广泛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和社会动员工作,使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贴近普查实际,贴近普查各个阶段的中心工作。

⒊各单位要充分调动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大力开展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做好群众的思想发动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各阶层支持参与人口普查工作。

⒋镇人普办要协调全镇各中小学开展“小手牵大手,人普进我家,我是普查小宣传员”一堂课活动。要出动宣传车在镇城主要街道和各个乡镇进行人口普查的巡回、流动宣传。

六、普查登记和主要指标快速汇总

普查登记和主要指标快速汇总阶段(2010年11月1日至12月30日),主要内容为:

⒈普查员入户登记(2010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

⑴人口普查的正式登记工作,从2010年11月1日零时开始到11月10日以前结束。

⑵人口普查登记的方法,采用普查员入户查点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普查员应当按照普查表列出的项目逐户逐人询问清楚,逐项进行填写,做到区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普查员调查完一户,应将填写的内容,向本户申报人当面宣读,进行核对,由申报人确认无误后签字认可。

⑶普查表登记时,各户申报人应当根据普查员的询问如实回答普查内容,不得谎报、瞒报、拒报普查项目。

⑷各单位干部职工,应当动员、支持群众如实申报人口普查项目,不得授意、指使、强迫群众不如实申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表和汇总内容;不得对如实申报普查项目的群众打击报复;不得以各种形式和借口干扰人口普查工作。

⑸普查登记的个体资料不得作为行政管理和处罚的依据。

⑹人口普查办和所有普查员,对各户申报的情况,必须保守秘密,不得向人口普查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泄露;严禁公开个人和家庭的登记资料。

(7)普查表只作为数据处理和综合汇总使用,人口普查机构要妥善保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查阅。

⒉复查及验收(2010年11月11日至11月25日)。

⑴普查登记结束后,普查指导员应当组织普查员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全面复查,在全面复查之前各普查区要对普查表进行自查、互查,如发现差错,经核实后,及时改正。

⑵复查工作完成后,镇人普办组织将进行事后质量抽查,抽查未达标的要认真反复核实。质量抽查工作于2010年11月25日前完成。

七、数据处理、普查资料的开发利用与后期工作

主要数据的快速汇总工作在2010年11月25日完成;积极安排专人参与市级普查瑶审核与编码工作以及普查资料的开发利用等后期工作。

八、奖惩及解释权

篇(8)

 

人口普查是我国最基本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和平时期最大的社会动员。这次普查的主要目的,是查清2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以来,我国人口在数量、结构、地县分布、受教育程度、迁移流动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对于我县来说,通过这次人口普查,还可以查清我县较为突出的流动人口问题、农民工问题、人口老龄化的进展状况等,为研究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政策提供依据,并为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二、普查的对象、范围和规模

 

普查对象:第六次人口普查的对象是指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普查规模:22万左右的家庭户、集体户,80万左右的现有人口加户籍外出人口,以及万人左右的死亡人口。

普查区的划分和设置:普查区域的划分坚持地域的原则。以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为基础划分普查区。全县15个镇乡下辖的679个居委会,都各设一个普查区。每个普查区按照一个普查员所能承担的工作量(原则上按300人左右),划分成若干个普查小区。各普查小区在地域上不能交叉、重叠和遗漏,所有普查小区连接起来,要完全覆盖全县。

三、普查标准时间、登记原则和方法

 

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是11月1日零时。

人口普查采用按现住地登记的原则。每个人必须在现住地进行登记。普查对象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也要登记相应信息。

人口普查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普查登记的方法,采用普查员入户查点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

四、普查内容和普查组织形式

 

人口普查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户口登记状况、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人口普查表分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短表》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长表》。普查表长表抽取百分之十的户填报;普查表短表由其余的户填报。1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有死亡人口的户,同时填报《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死亡人口调查表》。

中国现役军人及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由军队领导机关统一进行普查、汇总。

在军队各类单位服务的职工、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以及家属、保姆等,居住在军队营院内的,由军队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县人口普查办公室;不在军队营院内居住的,由所在地人口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登记,普查表移交县人口普查办公室。

在武警部队各类单位服务的职工、非现役公勤人员以及家属、保姆等,居住在武警部队营院内的,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县人口普查办公室;不在武警部队营院内居住的,由所在地人口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其他各驻外机构人员以及派往境外的专家、职工、劳务人员、留学生(包括公费和自费)、实习生、进修人员等,由其出国前居住的家庭户或者集体户申报登记。

依法被判处徒刑、劳动教养(包括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由当地公安机关和监狱、劳教机关进行普查,普查表移交县人口普查办公室。

五、普查需要投入的力量

 

根据国务院及省、市、县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每个镇乡普查办平均12名工作人员,每个普查村(居委会)平均配备3名工作人员,每个普查小区至少配备1名普查员,原则上四至五个普查小区配备1名普查指导员,另外县级还需配备一定数量的对外籍人员调查的专业普查员。

六、普查的工作步骤

 

人口普查分四个主要工作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从10月至10月底,

历时1年多。主要包括:建立、健全县街两级普查机构;落实普查经费和办公用房、人员;进行普查综合试点;开展前期业务调研;制定工作规划和流程;召开工作会议全面部署普查工作;筹备普查物资;开展普查宣传动员;编制审核地址码本;培训各级业务骨干;选调、培训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会同公安部门进行户口整顿;绘制普查地图;进行清查摸底;进行长表的样本

抽取;准备普查数据处理的设备及安装,程序调试,培训技术人员等。

 

人口普查全部工作大约用时4年。

七、普查的主要措施

 

人口普查是和平时期最大的社会动员,是一项十分庞大、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全面动员,精心组织,狠抓落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这次人口普查的顺利进行。

1、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领导重视是搞好人口普查的关键。县、镇乡两级人口普查机构,应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工作情况,主动争取县政府和街道加强对人口普查工作的具体领导。各有关部门和各街道要把人口普查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列入重点工作,特别是在普查登记阶段更应突出工作重点,全力以赴集中力量完成人口普查工作,及时解决普查中遇到的经费、人员、办公用房的困难和出现的重大问题。

 

2、着眼基层,强化各级普查机构。各个镇乡应建立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村(居委会)建立人口普查工作小组。村(居委会)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确定街道主任担任组长,下设办公室,分管社会事务工作的分管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选调积极负责、工作认真细致的同志从事调查、编码、宣传、综合、数据处理等工作,组织起一支强有力的工作班子。

 

3、各方协作,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作用。人口普查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需要各部门的相互配合,协同作战。各部门要按照县人普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群策群力,步调一致,按照各个部门的工作分工,认真落实好各个阶段的各项工作任务,通力合作把人口普查工作做好。

 

4、广泛发动,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组织各种宣传力量,运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各种宣传方式,分阶段、有计划地开展宣传活动,做到家喻户晓。特别是在10月份,要组织好声势浩大的宣传月活动。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发动,使广大群众明白如实申报人口情况是每个公民的应尽义务,以取得群众的支持,推动人口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5、拓宽渠道,做好社会力量的动员工作。人口普查是一项涉及面广、任务繁重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要充分发挥我们的政治优势,广泛调动各种社会资源。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调,要更多地发挥村和社区居委会的作用,从基层村、社区工作者和居民骨干中选调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文化素质高、身体健康、熟悉当地情况的人员参与普查工作。

篇(9)

第二条 人口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全国人口的基本情况,为研究制定人口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供依据,为社会公众提供人口统计信息服务。

第三条 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研究决定人口普查中的重大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在人口普查工作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成的人口普查机构(以下简称普查机构),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做好本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参与并配合人口普查工作。

第四条 人口普查对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

人口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五条 普查机构和普查机构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以下统称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及其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人口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媒介,开展人口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

第七条 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人口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第八条 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0的年份为普查年度,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11月1日零时。

第九条 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人口普查方案(以下简称普查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人口普查应当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口普查的对象、内容和方法

第十一条 人口普查对象是指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第十二条 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国籍、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第十三条 人口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 人口普查采用国家统计分类标准。

第三章 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人口普查登记前,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完成户口整顿工作,并将有关资料提交本级人口普查机构。

第十六条 人口普查登记前应当划分普查区,普查区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为基础划分,每个普查区划分为若干普查小区。

第十七条 每个普查小区应当至少有一名普查员,负责入户登记等普查工作。每个普查区应当至少有一名普查指导员,负责安排、指导、督促和检查普查员的工作,也可以直接进行入户登记。

第十八条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身体健康,责任心强。

第十九条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可以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借调,也可以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社会招聘。借调和招聘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国家鼓励符合条件的公民作为志愿者参与人口普查工作。

第二十条 借调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并保留其原有工作岗位。

招聘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劳动报酬,在人口普查经费中予以安排,由聘用单位支付。

第二十一条 普查机构应当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对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全国统一的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执行人口普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

第二十二条 人口普查登记前,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应当绘制普查小区图,编制普查小区户主姓名底册。

第二十三条 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入户登记时,应当向人口普查对象说明人口普查的目的、法律依据以及人口普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人口普查对象应当按时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如实回答相关问题,不得隐瞒有关情况,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人口普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人口普查对象应当在普查表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普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拒绝、抵制人口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的普查资料。

第二十七条 人口普查实行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普查机构应当对人口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对人口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复查和验收。

第二十八条 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人口普查数据的事后质量抽查工作。

第四章 人口普查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普查机构应当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进行数据处理,并按时上报人口普查资料。

第三十条 人口普查汇总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予以公布。

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人口普查数据,由国家统计局以公报形式公布。

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布本行政区域主要人口普查数据,应当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核准。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做好人口普查资料的管理、开发和应用,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咨询等服务。

第三十二条 人口普查中获得的原始普查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销毁。

第三十三条 人口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人口普查以外的目的。

人口普查数据不得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进行政绩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自行修改人口普查资料、编造虚假人口普查数据的;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的;

(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销毁人口普查资料的;

(四)违法公布人口普查资料的;

(五)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六)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人口普查违法行为失察的。

第三十五条 普查机构在组织实施人口普查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执行普查方案的;

(二)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的;

(三)要求人口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人口普查资料的;

(四)未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报送人口普查资料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人口普查资料毁损、灭失的;

(六)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普查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行人口普查任务,予以通报,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人口普查对象拒绝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人口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人口普查对象阻碍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开展人口普查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等人员的普查内容和方法,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规定。

交通极为不便地区的人口普查登记的时间和方法,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三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人口数,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布的资料计算。

台湾地区的人口数,按照台湾地区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资料计算。

第四十条 为及时掌握人口发展变化情况,在两次人口普查之间进行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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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查的目的

人口普查是我国最基本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和平时期最大的社会动员。这次普查的主要目的,是查清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以来,我国人口在数量、结构、地区分布、受教育程度、迁移流动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对于我乡来说,通过这次人口普查,还可以查清我乡较为突出的流动人口问题、城镇化进程、人口老龄化的进展状况等,为研究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政策提供依据,并为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二、普查的对象和规模

普查对象:第六次人口普查的对象是指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普查区的划分和设置:普查区域的划分坚持以地域划分为原则。以村民委员会为基础划分普查区。全乡所管辖的19个村。都各设一个普查区。每个普查区按照一个普查员所能承担的工作量(农村区域可按200-300人左右常住人口)划分成若干个普查小区,共44个普查小区。各普查小区在地域上不能交叉、重叠和遗漏,所有普查小区连接起来,要完全覆盖全乡。

三、普查标准时间、登记原则和方法

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是今年11月1日零时。

人口普查采用按现住地登记的原则。每个人必须在现住地进行登记。普查对象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要登记相应信息。

人口普查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普查登记的方法,采用普查员入户查点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

四、普查内容和普查组织形式

人口普查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户口登记状况、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人口普查表分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短表》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长表》。普查表长表抽取百分之十的户填报;普查表短表由其余的户填报。去年11月1日至今年10月31日期间有死亡人口的户,同时填报《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死亡人口调查表》。

驻港澳机构人员、其他各驻外机构人员以及派往境外的专家、职工、劳务人员、留学生(包括公费和自费)、实习生、进修人员等,由其出国前居住的家庭户或者集体户申报登记。

依法被判处徒刑、劳动教养(包括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由当地公安机关和监狱、劳教机关进行普查,普查表移交县人口普查办公室。

五、普查需要投入的力量

根据普查工作要求,乡镇普查办要配备至少5人以上的工作人员,每个普查小区至少配备一名普查员,每个普查区必须配备一名以上普查指导员。据此测算,这次全乡人口普查需投入的人数大约在70人左右,上述人员还未包括专项编码员、数据录入、数据处理人员和各普查小区带路上门的陪调人员。

六、普查的工作步骤

人口普查分二个主要工作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从去年10月至今年10月底,历时1年。主要包括:建立、健全乡、村普查机构;落实普查经费和办公用房、人员;进行各项普查试点;开展调研;制定工作规划和流程;召开工作会议全面部署普查工作;布置外出人口信息收集;筹备普查物资;开展普查宣传动员;编制审核地址码本;培训乡镇业务骨干;选调、培训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协助公安部门进行户口整顿;绘制普查地图;进行清查摸底;进行长表的样本抽取;准备普查数据处理设备及安装,程序调试,培训技术人员等。具体时间安排为,今年8月进行户口整顿,今年9月进行清查摸底培训,今年10月进行普查登记培训。

第二阶段为普查登记复查阶段,从今年11月1日至今年11月30日,历时1个月,主要包括:普查员入户登记;进行复查和事后质量抽查。其中:11月1日至10日完成全面登记;11月11日至30日完成全面复查、验收和上报。

七、普查的主要措施

人口普查是和平时期最大的社会动员,是一项十分庞大、十分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在新形势下完成,特别是高质量的完成普查任务十分艰巨。各行政村必须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这次人口普查的顺利进行。

1、加强领导,建立、健全乡、村普查机构。乡政府建立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由乡长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乡分管领导担任人口普查办公室主任。选调德才兼备、积极负责、工作认真细致的工作人员到普查办工作,组织起一支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各村建立人口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由村书记任组长,村主任任副组长,其它两委干部为成员。各村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应加强对人口普查工作的具体领导。各村主要干部,要把人口普查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列入今年村工作目标考核内容,特别是在普查登记阶段更应突出工作重点,全力以赴集中力量完成人口普查工作;及时解决普查中遇到的经费、人员等问题,按照国家要求认真准备,科学部署,力争人口普查工作达到较高水平。

2、开展广泛深入的人口普查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各种宣传力量,运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各种宣传方式开展宣传活动,做到家喻户晓。特别是今年10月份,要组织好声势浩大的宣传月活动。在普查登记之前,要大力宣传人民群众积极支持、配合普查登记的情况和广大普查工作者不怕困难、乐于奉献的精神。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发动,使广大干部群众明白如实申报人口情况是每个公民的应尽义务,以取得广大干部群众的支持,并积极主动地做好如实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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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口普查区域划分和地图绘制阶段

在人口普查中,划分普查区域便于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是保证登记不重不漏的可靠基础,是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的有效途径,并能为后续工作提供依据。划分原则一般是普查区域尽可能与行政区划相吻合,逐级划分,地域覆盖不漏不重,特殊地区特殊对待。人口普查区域划分和地图绘制阶段存在着以下难点:一是普查区域的边界难以确定。一般普查区域范围大,人口密度集中,外来人口多、流动频繁,村(居)交叉混杂严重,并且存在“飞地”问题,普查区域的边界难以确定。二是特定区域划分难。我区私营经济发达,工业区较多,这些特定区域也给人口普查的区域划分增加了难度。三是普查员业务素质不高,地图绘制能力较弱。由于普查员都是从社会上临时抽调的,素质参差不齐,缺乏业务知识,对于专业性较强的地图绘制工作比较生疏,难度很大。因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解决人口普查区域划分和地图绘制阶段中碰到的问题。一是按照地域原则划分普查区域。按照区域划分普查区,而不能按照户口或其他的部门管辖隶属进行普查区域划分,这是保证人口普查不重不漏、实现全面覆盖的前提。二是人口普查区域的边界要有明显的标志(街道、公路、铁路、河流等),普查区和普查小区图的边界应该是一条首尾相接、连续不交叉的封闭曲线。以便保证普查有明确的分工,为实现登记的不重不漏提供坚实的基础。三是区域划分要便于操作、灵活处置。划分人口普查地理区域,特别是划分普查区和普查小区应该要便于实际操作、便于普查工作进行,具体情况、灵活对待。行政管理体系健全的、居民居住相对集中的地方,可按行政区划来划分普查地理区域;行政管理不健全的(新建的居民区)、居民居住混乱无序(城乡结合部)的可地域切块来划分,也可二者兼顾,有主有次;对于一些学校、工厂、农场等单位,规模较大、完整独立的可单独划为普查区,让这些单位自己去组织普查;规模较小、职工居住地域上比较分散的单位可归入当地的普查区域由当地的普查机构进行普查。

二、“两员”选调阶段

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作为整个人口普查工作的链接点,担负着入户调查,填写普查表等具体工作,控制着普查数据质量的源头,主宰着普查数据质量,“两员”的重要性和地位由此可见非常重要。这次人口普查“两员”选调存在很大的困难。一是选调“两员”符合条件的人选少。“两员”应当由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统计专业知识,责任心强、认真负责的人员担任,符合条件的人员少。二是“两员”数量庞大,配齐难。初步统计,我区第六次人口普查需要配齐“两员”数量达4000人之多,如此庞大的基数,难度是可想而知的。三是居住人口复杂、人员流动性大的地方,合适“两员”选调难。在外来人员众多的地方,因为人员流动频繁,治安情况较差,“两员”选调难。针对“两员”选调难,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努力选配高素质的“两员”队伍。各镇(街道)要切切实实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两员”队伍中应该既有镇(街道)的基层干部,也有群众中的积极分子、社会志愿者,还应该有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广大教师、大学生村官等一批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二是切实提高“两员”的实际工作能力。人口普查中的许多项目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增加了普查的难度。因此,“两员”要对人口普查的业务知识达到非常熟练精通的程度,才能在实践普查中发挥出色。三是保障“两员”的经费补贴及时到位。在目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必要的经费保障是确保人口普查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基本条件,特别是要落实好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劳动报酬,这是提高“两员”工作积极性,保障数据质量的重要基础。

三、业务培训阶段

人口普查不像农业普查、经济普查,涉及的普查对象不是很多,它是关系到家家户户、是全民参与的一次普查行为。由于人口普查对象的广泛性,本次人口普查选调的“两员”也是为数最多的一次。他们来自社会的各个阶层、各个行业、各个专业,有些甚至从未从事过相关方面的工作,缺乏统计、普查方面的业务知识,面对人口普查的一系列报表也往往是无从下手。因此,如何组织好为数众多的“两员”进行业务培训确实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在配足配强“两员”队伍的基础上,要对“两员”进行集中、规范、专业的业务培训。一是要选择适当的培训方法,因材施教,保证业务培训工作的高质量、高效率。人口普查涉及面广,需要培训的内容很多,因此对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方法、培训日程安排等都要有明确的规定,并要制定程式化流程。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有关指标、难点、普查表的正确填写,都要统一口径。对共性的问题要集中讲解,对个性的问题进行个别解答。二是根据“两员”的业务能力,分层次进行培训。“两员”基数庞大,业务能力有高有低,对部分能力较弱的“两员”要从最基础的内容开始培训,要以解决实际问题的方式来讲解理论知识,从简单入手,由浅入深。对于素质较高,能力强的“两员”要起到带领作用,从而保障普查培训顺利进行。三是要新时期、新条件下创新培训的新方式。要采用传统教学与多媒体教学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在传统教学方式的基础上,利用现代多媒体教学手段,使培训内容更形象、具体、直观易懂,更能增加参训人员从理性认识到感性认识的过渡。

四、清查摸底阶段

在对人口普查进行正式登记之前,要对人口做清查摸底,先掌握人口的基本情况,为正式普查登记打下坚实的基础。在人口普查的清查摸底阶段存在着以下难点:一是调查小区地图的绘制工作以及《户主姓名底册》的编制。在摸底过程中,要在短时间内掌握调查小区内的居民住房及其它建筑物的数量和分布情况,调查小区内住户的住址、户主姓名,本年出生和死亡人数、本户户籍人口等多项指标,对普查员来说一是时间紧,二是工作量偏大。而且对于小区地图的绘制,因为普查员业务素质普遍不是很高,有些对简单的绘图知识都不了解,难度非常大。二是人户分离现象导致清查摸底过程中出现漏登情况,与公安、计划生育部门掌握的人口数量差距过大。漏报现象严重,导致人口普查的数据失真、不准,数据的可信度大幅度下降。三是流动人口、居无定所人群摸底难。人口普查清查的原则是“区不漏房、房不漏户、户不漏人”这是对固定场所而言的,对于居无定所的人群,清查摸底往往无从下手。针对人口普查清查摸底阶段的一些难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认真做好普查区划分和绘图工作。区域划分和绘图工作是普查登记前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这一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登记对象是否不重不漏,所以必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普查区、普查小区划分一定要实地调查摸底,不仅要考虑地理习惯,还要考虑普查员登记的工作量。只有做到了普查区的全面覆盖和无缝连接,绘制地图清晰准确,才能为寻找普查对象打下坚实基础,保证普查的登记质量。二是收集整理好现有的行政资料。在清查摸底前,县乡两级普查机构要收集相关的行政资料,包括公安部门的户籍底册、外籍人员登记资料,计生部门的流动人口登记册、孩子出生登记资料,民政部门的死亡登记资料,房管部门的产权登记、物业登记等资料,并将相关行政资料整理好按普查区域分解反馈。这样可有效地减少漏户漏人现象。

五、普查登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