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法律大全11篇

时间:2024-02-17 11:2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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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法律

篇(1)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北京市安全生产“七五”普法实施规划》、等相关工作要求,切实提升基层安监队伍法治观念,培养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安全监管队伍,提高企业及广大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意识,充分发挥“以案释法”在安全监管工作中积极作用,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决定开展“安全生产法律十进”及“以案释法”普法宣传活动,具体活动方案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8年5月16日-2018年10月30日。

二、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承办单位:北京市安全文化促进会

三、宣传重点

(一)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普法宣贯工作。强化行政相对人的安全生产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监管软环境。

(二)大力宣传安全生产典型案例。通过宣传典型案例,加大安全生产知识普及力度,促使企业建立尊重生命、爱护生命的安全文化底蕴,强化安全发展理念,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四、活动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治宣讲员组建活动

一是以街乡专职安全员为基础选拔一批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语言表达能力强、精于安全生产法治宣讲的人员,采取自行选拔上报的方式, 2018年5月25日前完成上报工作。(时间:5月16日——5月25日)二是对选拔的宣讲员,聘请专家进行培训和指导,培训和指导集中进行,统一组织,帮助入围的安全生产法治宣讲员强化和提高安全法律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时间:5月25日——6月11日)三是划分宣讲区域范围。结合各区安全生产法治宣传工作实际情况,将法宣员队伍分配至各区,每个区保证有一名法宣员,做好宣讲各项准备工作。(时间:6月11日——6月18日)

(二)“安全生产法律十进”活动

一是印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材料。(时间:5月16日——6月11日)二是开展“安全生产法律十进”宣讲活动。以前期选拔的兼职法宣员队伍为依托,进机关、企业、工地、社区、乡村等场所开展宣讲活动,并向企业发放宣传材料,每个区开展1场宣讲活动,全市共计开展17场。(时间:6月11日——8月31日)

(三)“以案释法”活动

一是制作“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专题片。邀请基层执法人员及法律专家就典型案例进行访谈,制作“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专题片。(时间:5月16日——6月11日)二是开展典型案例宣讲活动。以前期选拔的兼职法宣员队伍为依托,在各区范围内开展典型宣讲活动,每个区开展1场,全市共计开展17场。(时间:6月11日——8月31日)三是向基层执法人员及广大企业从业人员分发专题片光盘。结合“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法宣传周”、“12·4国家宪法日”等活动,向基层执法人员及广大企业从业人员发放专题片光盘。(时间:时间:6月11日——12月10日)

五、工作要求

篇(2)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杜绝后两个月各类事故的发生,近日,__县安监局深入县各重点行业实施边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边在各重点行业生产经营现场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是深入县各重点行业宣传教育内容为学习《安全生产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新修订的《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履行安全生产义务,把法律法规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内容宣传到各类企业和广大从业人员,使全社会关心、关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形成强大的法制氛围。

篇(3)

    安全生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通过采取一定的事故预防与控制措施来避免发生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等事故,保证职工人身安全与企业生产顺利进行的活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不仅是对职工合法权利的规定,也是监督企业安全生产、保证职工人身安全的法律依据。虽然我国的安全法律体系已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在经济社会高度发展的今天仍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本文即以此为切入点,探讨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建设,希望能对广大同行和有关部门提供帮助。

    一、市场经济与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关系

    (一)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强调依法治安

    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一定的法则基础,对于处于经济转型的国家来说更加重要。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是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安全生产管理也是通过行政管理手段来执行,是从上到下的命令服从型,这样的管理模式虽然也有不少文本和规则约束,但缺少法制理念。与其截然不同的是,市场经济依赖严谨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且法律规范须符合理性精神与民主理念,实现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变,市场主体和政府都需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

    (二)市场经济要求主体自由,明确企业责任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成分越来越多,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各项安全生产法律规范不应盲目的强制推行,而是在充分尊重企业合法权利、保证企业自主进行经营活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做好隐患治理、安全管理等基础工作,同时,政府监管人员并非企业安全管理员,企业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应承担第一安全责任。

    (三)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符合市场经济的成本效益关系原理

    根据制度经济学的观点,任何法律制度的存在都需符合成本效益原理,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也需消耗一定的成本,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建设也是如此。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受各种因素的影响,难免会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风险一旦发生,将给企业造成难以估计的损失,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建设,正是立足于通过提供制度规定来减少企业额外损耗的发生。

    二、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存在的现状

    (一)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后,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各级立法机关的努力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得以颁布实施,以《安全生产法》为主,相关行政法规、政府规章为辅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实现了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司法机关的有章可循和有法可依。从覆盖范围上看,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覆盖了包括烟花爆竹、各种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建设等在内的多个行业和领域。从法律内容上看,我国当前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了企业在安全投入、安全管理、隐患排查、安全教育培训等行为,各种执法文书也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处罚、检查、强制、诉讼、辅以等方面。总而言之,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

    (二)安监部门监管范围不明确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所有在我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都适用本法。但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到底包括哪些行业?从三大角度的角度而言,生产包括了第一和第二产业,而经营则涵盖了第三产业,然而,《刑法》对“生产、作业”的规定似乎又将第三产业排除在外,因此,应以哪个为准,还存在一定的争议。此外,由于部分行业的特殊性,如第一产业并无固定的作业时间与场所,且主要作业工具——农机农具归农业部门管理,安监部门很少涉及,在管理活动中,又常因职能问题发生争议。

    (三)安全生产法律过多,部分法律不一致引起的问题

    首先,“重伤”概念定义不明。“重伤”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重要指标性定义,很多安全生产法规都将重伤与死亡人数作为定量标准,死亡人数的认定是很简单的,但对重伤的认定却存在一定的困难。从理论上看,重伤是很多法律法规的定量标准,但对“什么才是重伤”,当前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并没有进行明确的定义,给安全行政执法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其次,部分出发标准互相冲突。如《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导致安全生产事故,不够刑事处罚的,应给予撤职,或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多少是以企业年收入的百分比来决定的,很容易超出《安全生产法》中20万元的处罚上限。导致法律间的冲突。

    (四)违法责任处置不合理

    首先,“撤职”处分已过时。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发生安全事故的,不够刑事处罚的要给予撤职处罚,这很明显是计划经济时代的特色。当前,我国大部分企业是私有企业,政府无权干涉企业内部的人动,即使干涉了,撤职之后的负责人人选仍是企业主说了算,这样的惩罚根本起不到实际作用。

    其次,“停业整顿”要慎用。《安全生产法》对承担责任的企业,先是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则要勒令停业整顿。然而,在市场经济高度繁荣的现在,很多企业停业一天造成的损失很可能超出处罚金额,且会影响到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经济利益,甚至影响一个地区的社会稳定,因此,要真正的执行停业整顿,存在较大的困难。

    最后,对部分行为缺乏处罚规定。《安全生产法》对很多企业责任做出了要求,但却缺少明确的责任规定。如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培训上,《安全生产法》虽做出了“必须具备与本单位产生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与管理能力”的规定,但却未相应的处罚后果,极大的削弱了法律的可操作性,难以达到设立目的。

    三、加强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建设的措施

    (一)明确安监部门的管辖范围

    “生产经营单位”的确认问题。有些安监部门的管辖范围为“工矿商贸企业”,然而, 很多第三产业如浴室、宾馆等并不属于“工矿商贸”的范围,但仍属于“生产经营单位”,也确实应由安监部门负责,因此,在实际管理中应以“生产经营单位”为准。

    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划分。可从事故原因着手分析事故是否是因可控因素引起,可控性为即可以控制的人的行为,企业应当,且能够做到的预防措施,如违章操作,定期检修设备等,若是可控因素引起的,则适合认定为安全事故。如果是因不可控因素引起的事故,则不适合确认为安全生产事故。

    (二)整合现有法律法规,减少不同法律的冲突

    首先,要明确“重伤”这一概念。重伤的定义,不管是依据哪个标准,都应在《安全生产法》中进行明确规定,避免出现异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工伤进行了更加细致的划分,能更好的保证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保证法律的公平公正,

    其次,要统一处罚标准。如前文所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与《安全生产法》在处罚标准上有所差异,条例本意虽是对上位法的补充,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其规定范围早已超出了上位法的规定。可根据行政处罚的要求与实际情况将二者进行协调。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两种处罚情况,一种是“事故发生单位负有责任的”。另一种是“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然而,当前很多中小型企业并不存在董事会之类的机构,企业事务是由企业负责人一个人说了算,如果发生了安全事故,应视为个人行为,还是企业行为,对其进行一条处罚,还是两条,《条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这种情况虽然两条法律都适用,但不宜并处,一方面,两条并处企业负担过重,可操作性较差。另一方面也不符合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可根据实际情况,择一重罚。另外,安全生产法律也要明确规定企业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别。

    (三)调整违反安全生产法律的法律责任

篇(4)

制定20*年安全工作计划,健全安全生产网络,修订各类预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防止重特大恶性事故,避免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深化安全教育,加强培训工作,开展不同时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今年春节,开展春节安全生产大检查,包括游览设施、基础设施、食品卫生、交通安全、电线老化、环境卫生等项目。

今年是首个清明小长假,为做好清明踏青和郊游的旅游安全隐患防范措施,把工作重点放在清明祭祀期间森林消防工作上,为确保景区森林消防安全,召开节前会议,制订工作计划、完善森林消防预案。对节日的工作做了重点安排。确保清明期间景区平安。

“三月初十”大会市,是*景区历年来安全工作的重点,是物流、客流的高峰期。为确保大会市的顺利进行,确保游客的旅游安全,20*年4月11日上午,中*山风景旅游管理委员会会同*食品卫生监督局、*安全监督局及电力部门开展全面的安全大检查。全体干部又分别对东漈、西漈玉甑三大景区和景区内饭店农家乐及宗教寺院进行全面检查、整改。迎接大会市的到来。

针对七八九月份雷暴等异常天气,景区在显要地段设立安全警示牌,提醒游客注意;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劝离游客关闭景区等措施防雷击事件。

在迎接奥运会到来的重要时期,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和市委市府的工作部署,我们加强了、安全生产、反渗透、反宗教领域渗透、反恐怖袭击工作力度。景区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严防意外情况的发生。

二、加快景区规划进程,推进工程项目建设:

为加快*景区的发展,促进现有工程项目的启动和实施,我们对*景区的重点工程实行了领导干部分工负责制,将*的主要工程:三湖景区详细规划编制,中*山景区入口建设工程和金龙假日山庄建设等工程做了分工,重点工程的分工负责制,有利于建设工程责任到人,促进工程项目又快又好的发展。目前,三湖规划编制正在编制。其余两个项目也正在启动中。

三、通过各种方式,开展宣传促销

3月4日邀请*商报及棵棵树集团230人到*西漈景区植树并标记“迎绿色奥运,亲子共建林”。在“三月初十”大会市前夕,我们通过会市这一载体,深入开展促销宣传活动,邀请*电视台新闻部记者,*商报,*都市报记者实地体验会市气氛,并在会市期间通过各类媒体,在主要版块和时段宣传报道会市情况。

5月7日,与*市旅游局共同举办了,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暨*撤县建市15周年,“和谐旅游在*”新*人游*的活动,并将继续举办一系列活动,“夕阳红游*”,“残疾人游*”等。

5月24日,由*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市广播电视台主办,*山管理局,*市旅游局和中*山管委会共同协办的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暨迎奥运“生态杯”山地自行车拉力赛在*山和中*山之间展开,最后比赛胜利闭幕并在*景区的龙山湖举行颁奖仪式。沿线观众如潮,收到了很好的宣传效果。

四、完善景区执法管理机构,引导景区资源合理开发建设

近几年景区发展迅速,知名度不断提升、违法违章行为时有发生,为更好地保护风景资源,加强对景区的旅游秩序的管理,成立*风景旅游监察大队,对核心景区及景区的工程建设实施管理和监督。同时加强巡查力度,及时制止和拆除景区内的违法建筑。

五、加强制度建设,促进规范化管理

篇(5)

1.1农用车由生产工具向交通运输工具转变 以前,各种农用车均作为生产工具而服务于田间地头,用于农田耕种,农用品和农产品的运输。上路行驶机率小,与其他交通工具冲突少,事故发生率低。但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用车作为一种运输工具和代步工具被广泛使用。走亲访友,运输物品,买卖货物,致使大量农用车涌上道路,加之部分驾驶员不遵章守纪,行驶随意性大,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严重影响了道路交通秩序,导致事故频发。

1.2无证、无牌上路,违章载人等问题突出 一辆农用车上拉十几人甚至几十人的现象已司空见惯,全国范围内,因农机车辆违章载人引发的群死群伤特大恶性事故不断。同时,农机车辆自身缺少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设备,加上驾驶者驾驶技能低,安全意识差,缺乏应对突况的经验和能力,甚至少数驾驶者根本不具备驾驶资格和驾驶能力,就盲目驾驶、无证上路,直接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1.3驾驶员非职业化转变,安全意识淡薄 我国的农机驾驶员以前是作为生产工具的操作员而形成的一个专业群体。作为生产工具的操作者,其驾驶技术的培训较为严格,培训内容全面,每个农机驾驶员的技术往往都相对过硬。但是,随着农用车数量的大幅度增加,“驾驶员”也相应增多,盲目驾驶,无序上路现象严重,存在严重的事故隐患。

2.预防措施

作为专门负责农机车辆牌证发放、管理的农机部门,以及担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工作中一定要抱着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以“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就是最大的为人民服务”为出发点,认真履行职责,扎扎实实把农机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抓紧、抓好、抓实。

2.1农村交通安全宣传必须到位 农用车发生交通事故,很大程度上反映出农民安全意识的淡薄,交通安全意识没有深入人心。因此,提高农民特别是农机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是当务之急。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台、宣传栏的宣传阵地作用,广泛开展建设交通安全村、事故预防宣传版块巡回展、“送安全下乡”等活动,大力营造加强交通安全的舆论氛围,使广大农民群众从思想上受感触、受震动,扩大安全教育面,以达到减少事故发生的目的。

2.2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必须到位 现今农村驾驶员仍然有相当一部分处于交通安全意识淡薄状态,驾驶技能、安全意识亟待提高。因此,安全教育必须到位。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要相互配合,深入农村、深入田间地头,宣传无证驾驶、无牌上路的危害性,让农民真正从思想上重视交通安全,切实绷紧安全驾驶这根弦。

篇(6)

关键词: 产品质量安全;法律保障;监管

Key words: product quality and safety;law security;supervision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29-0322-02

1 产品质量安全法律保障的理论基础

1.1 产品质量安全法律保障的经济学理论基础 产品质量安全法律保障的经济学理论基础源自于对“市场失灵”的研究。大多数学者认为,“市场失灵”是因为市场交易过程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以及产品安全的外部效应等问题。而信息不对称也是造成市场失灵的的重要原因之一。信息不对称在市场交易中主要体现为:消费者因掌握相对于生产者较少的信息会购买到质量相对不安全的产品。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会使消费者对产品质量产生不信任,当真正高质量的产品出售时,消费者也往往会怀疑其真实性,慢慢就会形成市场的“逆向选择”和生产者的“道德

败坏”。

1.2 产品质量安全法律保障的法学理论基础 产品质量安全法属于经济法,其法学基础就是经济法的理念。所谓经济法理念就是指人们对经济法规定所产生的基本认识与情感追求,是经济法及其适用的最高原理[4]。关于经济法理念之内容的探讨,理论界形成了颇多的研究成果。具有代表性的有:史际春教授认为:“经济法的理念是经济社会化条件下的实质公平正义,其核心内容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5]杨紫教授认为经济法的理念就是经济法的宗旨,就是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发展[6]。李昌麒教授认为应当包括“人本主义理念、社会本位理念、实质正义理念、可持续发展理念、适度干预理念”。还有的学者认为:“谨慎干预理念是经济法的现代化产物,是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和信息化对国家干预市场行为提出的内在理性要求。”

2 河北省产品质量安全法律保障现状分析

2.1 我国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关于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规范体系,是以《产品质量法》为核心,由《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特别法,及《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的法律规范共同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3年颁布以来,做过两次修改,最近的一次是于2013年10月25日进行修改,并于201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这次的修改从不同的角度进一步约束了经营者,例如假一赔三、举证责任倒置、产品召回措施等方面的规定都督促经营者要提供优质合格产品给消费者,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2 河北省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发展历程

河北省在制定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方面作出了很大的努力,制定了大量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中如1994年颁布实施,1997年修订的《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该条例是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出来的。除了《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以外,河北省于2003年9月26日颁布了《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2007年12月11日颁布了《河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8年12月29日颁布了《河北省再加工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2月28日颁布了《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2013年1月10日颁布了《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2.3 河北省产品质量安全法律制度的立法缺陷

2.3.1 立法内容不全面 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但是我国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的立法并不全面,以《产品质量法》的内容分析为例:首先,产品的范围界定不确定;其次,产品责任承担过轻;再次,质量监管部门的责任承担欠缺。同时,对于河北省来说,其立法也存在着内容不全的问题。

2.3.2 立法滞后,欠操作性 分析河北省颁布的法律法规可以看出,除了《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是近两年颁布实施的,其余的法律法规都颁布实施比较早,内容滞后,更新不够及时,比较典型的就是1997年修订的《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距今已经十七年之久,该内容已明显滞后,不能适应当前经济的发展。除了内容滞后以外,法律欠缺可操作性也是问题之一。

3 河北省产品质量安全法律保障的完善思路

3.1 科学修订现有法律法规,及时弥补立法空白 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法律体系,既要根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研究制定新的质量法律,同时也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的需要,对已有的法律进行修改完善。现行的《产品质量法》急需修改的内容有:一是明确产品定义和范围,要明晰哪些产品可以纳入法律的调整,尽可能全面的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二是界定产品缺陷的标准,产品质量法以“不合理危险”来界定产品缺陷显然过于模糊,应将标准具体细化;三是完善产品的责任制度建议采用严厉的惩罚制度约束被监管者,在完善我国的产品质量责任规范的同时,还要进一步明确其惩罚范围和内容,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以有效杜绝企业的质量违法行为。

3.2 协调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 提高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性和平衡性是提高法律规范效力的重要举措。目前,我国现有的产品质量监管法律体系内部存在一些冲突性,严重影响了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的稳定有序开展。因此,为增强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必须进一步协调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切实解决好现行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问题。

3.3 合理配置监管机构的职权职责 河北省乃至全国均采用“多头执法”的监管模式,这种模式不利于质监工作的顺利开展,监管效率低下。因此,政府部门可以在现行监管模式的基础作进一步调整,积极推行“分类监管为主、条块结合、后溯责任”的监管模式。这种监管模式明确了监管的职权范围,极大地提升了监管效率,符合当前质量监管工作的发展需要。

3.4 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目前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以及机构自身利益种种原因,在对违法主体进行处罚时普遍存才偏轻的现象,这不利于整顿产品质量安全。只有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犯罪的成本,才会有效遏制违法行为,使其不敢再挺而走险、以身试法。尤其是对严重的违法犯罪分子,更应该是给他贴上“终身禁业”的标签,对其起到震慑作用。

参考文献:

[1]贺建.论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D].2010:8.

[2]刘东,梁东黎.微观经济学教程[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5:322.

篇(7)

《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影响深远的一件大事,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里程碑,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特大事故频繁发生、煤矿瓦斯居高不下、小煤矿事故多发、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监管执法不力等问题还相当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要想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最终实现本质安全。从法治的角度看,必须进一步加强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一、存在的问题

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第一、法制观念有待加强。虽然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的法制观念和执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是与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要求仍有较大差距。有的监管人员没有真正认识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治安的重要性和深刻内涵,不熟悉、不懂得法律手段和法制在政府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和市场监管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遇到问题不是依法办事,而是凭“感觉”和经验办事。第二、安全生产立法有待完善。虽然安全生产立法的数量不少,但还没有健全上位法与下位法、国家法与地方法、专门法与相关法、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相互衔接配套、统一和谐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一是《安全生产法》确立的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度尚无配套法规作出具体法律规定,如安全监管制度、安全中介服务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等。二是有些现行立法的制定时间久远,情况变化,亟待修订,如《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三是有些相关法律规定不一致,需要衔接。四是有些地方立法滞后,需要推动。少数地方立法滞后的省区虽然经济总量不大,但是高危行业比较集中,安全问题比较突出,应当加快立法进程。五是有些立法质量不高,需要完善。有的立法存在着可操作性差、程序不明确、条文表述不规范的问题,应当修改补充。第三、行政执法机构力量有待充实。现有的行政执法力量与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和责任很不适应,编制少、任务重、责任和压力大。第四、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有待提高。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行政执法队伍成立较晚,由于一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及经验欠缺,在短时间内难以胜任繁重复杂的监管执法工作,以至有的地方安全监管监察不到位,行政执法力度衰减,甚至出现行政不作为或者滥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引发了一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第五、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有待深入。近年来法制宣传教育拓展到一定的广度和深度,但是对《安全生产法》等许多重要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学习远未到位,仍有走过场和不深不透的现象,存在着死角和盲区,没有做到家喻户晓、耳熟能详。因此。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依然任重道远。

篇(8)

一是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的重要意义。《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主体法。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消除事故隐患,杜绝事故发生的重要保障。我们必须从依法治国,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提高学习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的自觉性和政治责任感,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一周年宣教活动,把学习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当作一项政治任务和重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是以人为本,增强责任意识和法制观念。抓好安全生产,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的。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必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工作

篇(9)

【中图分类号】D922.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3)32-0180-02

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综合性法律,这个法律填补了我国安全生产立法的空白,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对于建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产和财产安全发挥了显著作用。这部法律是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

一 加强《安全生产法》学习的重要意义

笔者通过多年在技工学校及厂矿企业进行安全培训的教学实践认为,要真正发挥企业员工及技校实习生在企业安全生产中的作用,首先要从安全生产法学起,从思想上、法律上重视、掌握安全生产的重要性。真正实现从被动接受到主动接受的转变,使之在从业生涯中树立牢固的法律意识,养成良好的职业习惯。在现代企业生产建设中,需要大量的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两者兼有的智力型工人、操作技术能手。但是,许多企业面临着员工流动性大,新来员工存在素质诸多不完备、思想素养、文化水平参差不齐,法律知识匮乏,对企业不适应的问题,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安全生产。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政府机构改革的进一步推进,以及《安全生产法》在实际工作中的具体施用,企业生产的特殊性等问题,决定着必须因地制宜、因材施教的对企业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培训,这是提高职工安全素质的一个重要途径,通过严格的培训,强化职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才能为企业的安全生产打下坚实基础。

二 加强《安全生产法》学习的指导思想和目的

1.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生产”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以提高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现场所有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素质为目标的培训工作,预防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为目的。

2.学习目的

通过各类安全培训,进一步促使全体人员切实提高安全意识,坚持“以人为本”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人本思想,为企业和项目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三 《安全生产法》学习的重点内容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员工教育和培训内容。如从业人员规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规定、特种作业人员规定、国家新出台的安全政策、员工日常工作中暴露出欠缺的法律法规、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基本常识、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监管及行政执法等相关内容进行培训。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明确规定了企业安全培训是一种强制性的培训,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安全工作的重视。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安全生产技能,最基本、最有效、最直接的手段就是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技术培训。

另外,对中职学校顶岗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法的教育是学校法制教育的重要内容,是培养学生毕业后直接进入生产第一线的重要的思想保障。

四 《安全生产法》教育教学方法

《安全生产法》教育教学方法诸多。首先要从强化意识抓起,定期培训,形成人人参与,齐抓共管的局面,法制教育形式多样化、管理制度化,建立、健全、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教师先行、学员参与,法制月专题教育,配合政府力量,利用多种途径。职工安全培训的方法有很多,如讲授、谈话、讨论、操作演示、幻灯图片、实习、事故案例、录像、多媒体、现场指导等。虽然教学方法很多,但有“教学有法,教无定法”之说。所以,在教学过程中,采用什么样的教学方法更有效,总是要有选择的。在培训教学内容的安排上,要紧密结合本企业实际需要及员工的具体思想素养,安排教学计划,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学、用结合,从而达到学以致用的效果。在教学过程中,要想达到较好的普法效果,必须重视和选择教学方法。

在《安全生产法》课堂教学中主要可采用以下方法:

1.讲授法

在对安全生产法规教育培训的过程中,一方面保证科学、系统、完整理解安全生产法规条款和精神实质,同时在对安全规章制度的讲解中力求通俗易懂,将学员不易理解的专业术语,尽量用通俗的词语表达出来。

2.谈话法

教师在学员原有知识和经验的基础上,采用启发式谈话、问答式谈话和讲授式谈话,引导学员积极思考,获取知识。要预先设计好程序、选择好题目,谈话内容要抓住教材的重点,要把握好问答时机,要引导全体学员记笔记,并写出专题报告,谈话结束后,当堂就由教师及时总结,做出结论,以便巩固效果。

3.讨论法

在《安全生产法》教学中,教师可联系学员在工作中的具体案例,召开事故分析研讨会,将事故场景呈现在课堂上,使学员获得真切地认识和感受。经过讨论后,集思广益,教师要在总结中把知识加以提炼,以增强培训的实用性。

4.演示法

在《安全生产法》安全培训教学中,多媒体教学手段尤为重要。将多媒体技术应用到安全培训中,可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让学员通过动画看到地质构造等现实中不可能看到的内容,从而提高学习的效果。

五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保证培训质量

提高培训质量,教师是决定因素。因此,要精心挑选优秀的、有实践经验的,并有授课能力的人员充实到安全技术培训的教师队伍中去,并从各方面关心、爱护他们,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调动他们从事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的积极性。

六 强化培训手段,适应现代化教学

在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单纯采用传统教学方法已不能满足安全技术培训的需要。要充分利用课堂教学、模拟教学、实物教学、电化教学、实践教学等方式相结合的教学方法,通过电化教学使学员看到生产工艺流程和事故酝酿发生、发展的演变过程及规律;通过模拟教学和实物教学,增强教学的形象性和直观性,使学员便于理解和消化课堂知识;通过灵活的教学方式,激发学员的学习兴趣,发挥学员的主观能动性和参与欲望,为提高培训质量奠定良好的基础。

许多企业的成功经验证明,强化安全生产法及政策法规教育,加强职工培训,是搞好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途径,只有通过严格而系统的安全培训,才能弥补职工队伍思想、文化素质偏低的缺陷,使职工树立良好的安全理念,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才能夯实安全生产基础,筑牢企业安全生产保障线。

篇(10)

在处理工伤纠纷时,完全可以援引《安全生产法》第48条之规定,支持工伤受害者在依法获得工伤保险理赔的同时,另提起民事侵权赔偿的诉求。但现阶段的情况是《安全生产法》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属于基本法,处于“母法”的位置,大部分条文是指导性的。性质决定其在民事方面涉及很少,但毋庸质疑工伤事故纠纷处理中工伤保险法和民事侵权法的复合适用是经《安全生产法》业已确立的。如何“复合适用”?理论界是有争议的,一种理解是“补偿说”,即民事侵权法是工伤保险法之补充,如卞耀武等提到:实行工伤社会保险,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的诊疗康复费用及有关社会保障可以得到解决,但是,在特定情况下还有可能难以完全补偿因生产安全事故所受到的伤害。这样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就有权依照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赔偿;另一种理解,二者应双重相加适用,即得工伤社会保险之同时,亦得侵权伤害赔偿。如李适时等认为:工伤社会保险和民事赔偿不能相互取代,从业人员可以享受双重保障。但《安全生产法》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解释》第11条第三款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第12条第一款: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笔者认为《解释》的这两条规定作文义解释,实际上包括三种适用情形: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且参加的,工伤纠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但没有参加的,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不包含以上三种情形的单位、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纠纷适用法律另行规定。可见《解释》是采用“补偿说”的,且“补偿”的范围很小。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那么这些用人单位的工伤纠纷处理就只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这些用人单位又都是《安全生产法》的法律主体,且为大部分工伤事故的发生单位。笔者认为,这样,《解释》的规定显然与《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相矛盾,其实践结果与之相悖。但在《解释》没有修改前,现阶段适用作以下处理似更为合理:一工伤纠纷应优先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但没有参加的,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二同时提起民事侵权伤害赔偿之诉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按统一标准处理后,不足赔偿工伤事故伤害损失的适用民事侵权法之规定予以处理。笔者认为作如此处理依据有四:第一这符合《安全生产法》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之立法目的;第二符合《安全生产法》第48条之立法本意;第三从法律效力上看《安全生产法》的法律效力显然高于《解释》;第四如此则可在保证工伤受害者在获得足额赔偿和恢复健康的前提下,避免工伤事故的责任者通过工伤保险将事故不经济性全部转移给社会,通过法律调节减少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贯彻。

(二)在工伤认定中的适用

例如《中国安全生产报》报道的浙江宁波张某的工伤案例,在工伤纠纷处理中事故调查报告三易其稿,其中认定事故责任单位某公司未完善安全操作规程,未对新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在梳棉工段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事故间接原因为张某最后认定工伤提供了有力依据。第二《安全生产法》第44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结合《劳动合同法》第26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明确确定一些经营单位强迫劳动者签订的所谓“生死合同”无效。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伤概不负责”“违章操作造成的工伤一次赔偿若干元”等工伤免责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影响职工依法认定工伤。

(三)在确定工伤赔偿责任主体中的适用

认定工伤首先应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有无劳动关系,但实践中,尤其在建筑施工工程中,由于层层转包,最后实际雇佣职工的往往是一些不具相应资质的包工头,这就为工伤的认定和求偿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安全生产法》第8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这一规定,工伤受害者可以选择生产经营单位、承包方、承租方中的任何一方为请求对象予以赔偿。这一规定可操作性强,能保证工伤受害者快捷、有效、及时的得到赔偿,开辟了解决这一难点问题的新途径。

(四)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上文所述,可见现行关于工伤纠纷处理的法律法规立法层次较低,适用过程中存在矛盾,还未形成完备的适用处理工伤纠纷处理的法律体系。涉及工伤纠纷处理的主要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之间相近的法律概念规定的不规范,部分条款不明确、不全面,可操作性不强。

二、立法及修改建议

首先,针对上述《安全生产法》在工伤纠纷处理适用法律存在的问题,建议应尽快建立《安全生产法》指导下的工伤保险法和民事侵权赔偿法的双重复合法律体系,初步设想是:原则是工伤受害者在得到工伤保险理赔的前提下,可以依法诉求得到民事侵权伤害赔偿,二者双重相加,并列而不排斥。适用上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工伤保险理赔部分按严格责任原则适用工伤保险法,有损害就有保险赔偿,依照伤残等级和基本医疗费用统一理赔标准。民事侵权赔偿部分适用民事侵权法,属于高危行业特殊侵权的仍适用严格责任,属于普通行业的适用过错责任。第二种情况,凡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先参照工伤保险法按相同标准有事故单位给予赔偿,然后再参照上述第一种情况的民事侵权法处理办法处理。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两种情况在民事赔偿责任认定时都要参照事故处理报告认定的事故责任进行理赔。提出这一设想的理论依据是:一,这种法律体系有利于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原则。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和谐是整个社会和谐的基石。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劳动关系和谐的推进,离不开工伤纠纷处理程序对劳动关系的法律矫正。并且以人为本首先应以人的生命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要构建安全社会,安全生产法涉及不同主体,不同层面,建立《安全生产法》指导下的工伤纠纷处理双重复合法律体系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和安全生产两个社会重要环节朝着和谐方向发展。二,有利于公平、秩序等法的社会价值的实现。所谓公平体现在三个方面:对所有工伤受害者按相同标准给予社会基本保障;不将违法者的责任全部转嫁给社会;体现在受害者因事故责任不同而得到的民事赔偿部分不同,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义务得到统一。所谓秩序,体现在该法律体系设想的统筹兼顾上。该法律体系设想中《安全生产法》起指导作用,工伤保险法起“善后”作用,民事侵权法起“毖后”作用。既保障了工伤受害者的社会保障基本权利,又通过利益调节促进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都倾向于尽量避免工伤事故,从而促进安全生产形成良好局面。维护从业人员整体、长远、根本利益。以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三,有利于《安全生产法》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立法目的实现,又有利于《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受害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之立法目的的实现。最后有利于解决我国实践中工伤保险理赔额低的问题。

篇(11)

(一)普法工作的组织领导方面:我局将普法工作纳入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由副局长分管,由宣教科具体负责,做到普法工作有专门的领导抓,有专人具体负责,职责明确,保障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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