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保险公司理赔服务和举措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一)理赔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是要把服务地方经济和保障民生事业作为保险经营与管理的基本原则。当发生灾害事故后,保险公司要急被保险人所急,千方百计避免扩大损失,尽量减轻因灾害事故造成的影响,及时支付赔款,帮助企业或个人及早恢复生产或重建家园,以保证生产、经营的持续进行和人民生活的安定。二是要重合同、守信用、依法办事。保险公司在处理赔案时,必须加强法制观念,严格按条款办事,该赔的一定要赔,而且要赔足;对于可赔可不赔的也要适当放宽标准尽可能的赔,对于实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不滥赔,同时要向被保险人解释清楚。三是要贯彻执行“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理赔原则。“主动”就是要求保险理赔人员对出险的案件,要积极和主动地进行调查了解和现场查勘,掌握出险情况,进行事故分析,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迅速”就是要抓紧处理赔案,对赔案查得准,办得快,赔得及时。“准确”就是要求保险理赔人员从查勘、定损以至赔款计算,都要做到准确无误,不惜赔、不错赔,不滥赔。“合理”就是要求在理赔过程中,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坚持按条款办事,合理确定保险责任和赔付金额
(二)理赔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是要准确查找事故原因和界定保险责任。保险公司要根据出险原因并对照保险条款判断保险标的的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判断时要实事求是和准确合理。二是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和损失金额。保险公司在现场查勘的基础上,根据被保险人的投保范围和投保金额,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和损失金额。三是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对照被保险人的实际资产与投保资产的比例情况、投保资产的清单和地址、免赔责任和免赔金额,最后确定实际赔偿的金额。
做好理赔工作的主要举措
理赔工作要围绕提高质量、降低成本、提升素质和改进服务四个方面下大力气,花苦功夫。提高质量就是要全面提高赔案处理的准确性和合理性。降低成本就是要通过控制超额赔付、规范理赔费用,有效降低理赔成本。提升素质就是要通过严格考核、强化激励,不断提高理赔队伍技能和素质。改进服务就是要不断提升客户服务时效性和便捷性,完善客户服务的体验。提高质量是关键,降低成本是方法,提升素质是基础,改进服务是目标。
(一)完善和执行服务标准
保险监管机关和保险行业协会要组织制订统一规范的服务标准,并采取行政和经济手段督促保险公司执行标准。要提高监督检查的层次和频率,加大对违反服务标准的保险公司的惩戒力度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通过全面执行服务标准和履行保险公司的服务承诺,达到提升理赔工作质量的目的。
(二)运用科学技术提高理赔质量
标准化经过不断地发展,已经从最开始的机器工业领域向其他行业领域发展,尤其是现代服务行业。而人寿险理赔服务作为现代服务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当其冲应该进行人寿险理赔服务标准化管理。目前理赔服务已经发展成为保险企业在市场中竞争的主要因素,核心竞争力对标准化的要求更加的迫切,因此,“新国十条”在政府、行业、监管三个角度提出了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原则和举措,处处体现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思维,对人寿险理赔服务进行标准化的管理对保险行业具有重大意义。
一、人寿险理赔服务标准化管理的重要意义
标准化的管理可以帮助保险企业解决理赔服务管理中的问题,首先,标准化有利于保险企业提高理赔服务的质量及其他产品的质量,提高企业在保险行业的竞争力,其次,标准化有利于加快保险新产品的开发和运行,形成企业优势,节省企业成本;最后,标准化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现代服务管理水平,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标准化的管理还能提高工作效率,让人寿险理赔管理工作高效正常运作。总而言之,促进人寿险理赔的标准化的管理不管是对人寿险理赔还是从人寿保险公司的发展出发都是有利的,对其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二、如何建立和加强人寿险理赔服务标准化管理
第一,优化报案受理服务,注重对基础信息的及时、准确收集。根据理赔服务的通知的内容来看,加强人寿险理赔服务标准化管理的首要任务就优化报案受理服务。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全天候接报案服务制度,确保一天二十四小时都做到报案途径畅通。同时保险公司应加大对理赔服务的宣传力度,在营业网点和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统一报案电话,提示和引导消费者出险后及时报案。接到报案后要及时向报案人取得联系,告知理赔查勘人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核对报案信息、核实查勘地点和出险结过,固定相关证据资料,并向报案人告知理赔流程和索赔须知。
第二,简化减免理赔单证。保险公司应在符合风险管控及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简化理赔索赔资料,除索赔申请类、身份证明类、责任认定及金额确定证明类、支付信息类材料外,不得要求保户提供其他资料。这么做不仅可以优化报案受理服务,减少浪费不必要的时间,也可以最加程度的提高理赔效率。建立和加强人寿险理赔服务标准化管理工作的开展,要安排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培训和考核,做到能入能出,留住那些是具备高素质的,技术过硬具有较高水平人员。
第三,加快理赔响应时效。保险公司应多措并举加快理赔时效,对于小额简易理赔自消费者必须达到在消费者提交索赔申请、交齐相关资料之日起3日内结案比例不低于80%的基本要求。同时对于小额简易理赔,保险公司的平均索赔支付周期不得超过5天。要保证这项工作能够达到这些要求,就需要企业对理赔进行标准化管理,培养基层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企业要定期对人寿险理赔服务标准化管理的相关人员做好技术培训,再合适的时间、适当的阶段要做好人才的定期培训。促进人们对理赔服务标准化管理重要性的理解,积极鼓励各层级机构组织人员进行培训,派遣相关专家进行对员工进行讲座知识培训,加强相关人员对人寿险理赔服务标准化管理的理解和重视。
第四,探索理赔信息处理标准化处理方式和手段。运用互联网+等手段,建立理赔分析大数据平台,实现承保和理赔信息与社保、医保信息数据库对接。建立寿险核保拒保、理赔案件数据库的共享查询平台,为各保险公司的核保人员和理赔人员提供必要信息,为整个行业降低运行风险发挥积极作用,为降低客户的道德风险和减少保险公司不必要支出倡导良好的环境,从而控制或降低商业医疗保险的总体费率。优化理赔处理标准化,提高理赔处理的公平、公正、公开,杜绝人情理赔、行政干扰理赔结论,惜赔等的不正常现象,同时加强简易案件的简易流程再造,运用如互联网,微信等新媒体手段,溶入保险的索赔和理赔处理,对理赔服务履于新生命。
第五、建议理赔服务标准化考核体系。运用客户索赔周期、5日结案率、理赔时效、赔款到账时间等理赔服务环节的关键节点处理时间,每个时间节时给予一定的权重,形成理赔服务标准化考核数据化模式,科学公正的评判保险公司对于客户理赔服务满意度的指标情况。
虽然我国的保险行业在近十几年的发展情况下已经取得一定的成就,但实势不断在发生变化,先前的人寿险理赔管理方式已经不再能够满足当前保险行业业务发展的需要了,人寿险理赔管理面临着巨大的挑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险行业的竞争不断增强,信息化的发展让一切都更加透明化,保险行业不管是内部还是外部的监管都有所加强,保险行业的各项工作都发生了巨大改变,比如保险有了新的业务、新的产品和新的管理方式,这些改变都要求着人寿险理赔服务可以进入标准化的管理,需要创新管理方式,找到适应当今人寿险理赔管理的新方式,促进保险行业业务的发展。
三、结语
理赔服务标准化是保险公司经营风险控制的必然之路,我国保险企业发展刚不久,许多保险企业不管是理赔服务的意识理念还是理赔服务的管理都和消费者的需求存在很大的差距,如果可以抓住标准化发展的契机,找到一条符合理赔管理的道路,将大大提高市场竞争力。
参考文献
[1]李志勇.提升保险理赔服务能力的若干思考[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1(S2).
一、乌鲁木齐车险服务存在的问题
据乌鲁木齐市交警部门统计,今年1月至7月,乌鲁木齐平均每天就有近500-800辆新车上牌,全市机动车保有量将突破70万辆。随着“新手”不断上路,乌鲁木齐因交通事故而生的车险赔付案随之增加,新疆车险赔付案件较去年同期增加18%。其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车险受理案件较去年同期增长了1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增长了35%;平安财险新疆分公司增长了49%。
随着机动车辆保有量快速增长,城区道路交通压力增大,事故发生率上升,由此引发的车险理赔纠纷案件不断攀升,保险公司车险理赔资源与车险客户理赔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保险消费者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损害。新疆车险理赔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行业服务标准不统一,基础设施不完善,服务效率较低;二是车辆保险公司打价格战,造成恶意竞争。很多保险公司为了吸引客户,推出低价的保险费用让客户入保,但在车辆定损时没有统一的标准可参考,理赔环节不透明,汽车配件价格的水份大,由于机动车辆的配件价格不统一造成各保险公司间的定损费用差距较大;三是对保险消费者教育缺失。客户对机动车辆保险方面的法律规定和理赔程序不熟悉,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业务人员没有向客户详细讲解机动车辆保险相关的法律知识,没有具体说明理赔范围、理赔流程等注意事项。机动车辆保险消费者的理性程度不够高,识别能力以及自我保护能力不够强,对保险业、对保险产品认识不清,对保险销售、理赔行为等就极易产生误解;四是保险公司、事故处理中心和交警部门沟通不顺畅,职责界定不清晰,客户往往在多个部门之间往返处理事故,延误了赔付时间。比如,当客户的车辆发生事故时,客户不知道什么情况下需要将车辆送到拆检中心进行检测,往往在理赔大厅排队等候处理时,理赔处理人员告诉客户需要进行车辆拆检时,又要将车辆移动到拆检中心进行排队检测,这样既耽误客户的时间,也造成理赔效率的低下;五是没有替代车辆,客户出了事故后,车辆通常要进维修厂进行维修,在这期间,给客户的出行造成很大的不便,而保险公司没有为客户提供相应的替代车辆使用;六是监督管理机制不够完善,定损中心、拆检中心、维修厂等内部管理不到位,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对机动车辆定损的标准没有统一的管理方法和核算标准,甚至出现夸大车辆受损情况来增加保费的现象,对客户和保险公司的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
二、车险理赔服务创新的举措
在保险服务市场,各保险公司的车险产品同质化严重,竞争激烈,要想出奇制胜,必须要服务上下功夫,创新服务理念,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人性化的满意服务,具体措施如下: 完善管理制度建设 车险理赔服务涉及交警部门、事故鉴定中心和保险公司、车主等,为了快速响应车险理赔,必须要完善的制度保障。这些制度包括《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事故车辆定损管理流程和规范》、《事故车辆拆检自律公约》、《车险理赔服务自律公约》、《客户投诉管理规定》等一系列的制度,规范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行为;提供代步车服务 客户的车辆发生事故后,只要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在有效的保险期限内并在保险公司合作的服务网点进行维修时,就可以获得最长10天的代步车辆使用权。保险公司每天保证调度至少有30辆代步车为客户服务;透明查勘,阳光定损 为了防止定损人员与维修企业暗中勾结,防范“索拿卡要”,要对车险理赔定损全过程进行实时的监控,约束和规范理赔人员的行为,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要定期公布机动车辆主要配件的市场参考价格,在理赔过程中,向客户说明本次定损时,机动车辆需要维修或更换的机动车零配件,列出明细和价格清单,经客户确认核实后,再确定最后的定损费用;为客户提供救援服务 保险公司同时还提供“救援服务”,包括为车辆提供现场快修、应急送油、紧急泵电、应急拖车、更换备胎、困境救援等服务。真正以客户为中心,想客户所想,为客户排扰解;建立纠纷联合调解室 与交警的事故处理模式衔接,在车险理赔服务中心设立联合调解室,对事故纠纷展开一体化的调解,初步对当事人索赔证据进行审核,以便当事人能够快速解决处理理赔纠纷,对于调解不成的,按照合同约定协助当事人进入仲裁程序;建立有效的客户投诉机制和管理平台。保险公司要开通专门的消费者维权热线电话,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明确投诉流程、完善应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使得公司内部的投诉处理和管理有章可循、职责明确。
三、结束语
目前,市场上车险产品种类多,竞争激烈,要想真正占领市场,关键在于提供优质的服务。未来的车险市场必然是买方市场,保险服务将是保障产品竞争力的重要因素,这就要求保险公司以客户为中心,创新服务机制,优化查勘、定损和理赔等环节,提高服务效率,以顾客是否满意作为评价标准。
车险理赔难题
症状
车险理赔难集中表现为理赔手续多,理赔周期长。
一些不尽合理的车险条款也为车主理赔造成不便。
保险公司理赔服务投入不足。
处方
2012年2月9日,保监会下发《关于做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针对社会上普遍反映的车险理赔难问题,提出五条解决措施:一是要求财产保险公司缩短各环节的工作时限、简化理赔手续,建立完善小额纯财产损失车险快赔快处机制;二是修改完善车险条款,定细定实权利义务,特别是在理赔实务中易引发争议的车辆维修厂商、零配件来源、部件修换等问题,在合同中要予以明确;三是要定期开展车险积压赔案清理工作;四是要加强对车险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责任意识、业务能力和服务素质;五是要求保险监管机构提升车险理赔服务的监管考核标准,定期向社会公布,并要求尽快在全国设立统一的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电话号码。
2012年2月15日,保监会召开了综合治理车险理赔难工作会议。就综合治理车险理赔难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明确治理路径,并分成准备部署、集中治理、总结深化以及巩固提高四个阶段。深入推进综合治理工作,探索建立治理车险理赔难的长效机制。
2012年2月29日,保监会《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明文禁止了保险公司拖赔、惜赔、错赔,以及理赔人员“吃、拿、卡、要”、故意刁难客户等违法违规行为。
2012年3月5日,保监会《中国保监会关于综合治理车险理赔难的工作方案》。按照“四步走”的规划,争取利用三年时间实现“准备部署阶段、集中治理阶段、总结深化阶段和巩固提高阶段”的目标,努力提升车险理赔服务质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2012年3月8日,保监会正式《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今后车辆投保将按实际价值承保;车险争议最多的“高保低赔”、“无责不赔”、“不计免赔”三大霸王条款均被取消。
2012年3月16日,中国保监会更是了2012年治理车险理赔难的纲领性文件――《中国保监会关于综合治理车险理赔难的工作方案》。从加强车险理赔监管制度建设、完善车险产品及管理机制、加大对车险理赔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披露力度、健全车险理赔投诉机制四个方面对车险理赔难工作进行了布局。
疗效
“高保低赔”、“无责不赔”、“不计免赔”等霸王条款被取消。
险企致力于理赔服务升级。人保、太平洋、阳光等公司纷纷推出“极速理赔”、“快赔”、“闪赔”等服务举措。
寿险销售误导
症状
故意夸大保险收益或者故意模糊保险与银行储蓄、理财产品的界限,不如实告知免责条款及相关费用,误导客户投保。
处方
2012年2月16日,召开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会议。明确了销售误导治理的工作思路。保监会将按照“突出重点、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的总体原则,从抓机制、抓执行、抓重点、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四个方面开展对销售误导的综合治理工作。
保监会制定出台《2012年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方案》,研究制定销售误导行为处罚规范和销售人员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要求各寿险公司定期公布治理销售误导效果评价的情况。
2012年5月16日,保监会向社会公布了《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明令禁止在人身保险销售过程中的九类误导行为,同时还突出强化保险公司管理责任,对人身保险业务进行了全面规范,以实现消费者权益的“全方位”保护。
2012年10月10日,保监会网站公布了《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从今年1月1日起,人身险销售误导将正式引入责任追究机制,出现销售误导行为严重的险企可能将面临责任人被开除的处分。保险业治理销售误导行为“无具操作性的法规可依”的时代终结。
2012年10月16日,《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规范了对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的认定,明确执法标准。
然而,作为多年之顽疾,车险理赔难问题不是在短期内靠推出几项新措施就能够彻底解决的,笔者认为:一是必须确立“以客户为中心”的发展方向,保险理赔要坚持忠实兑现保险合同、全力创造客户满意的核心理念。二是要全面梳理和强化客户接触点管理,率先实现以客户为中心的流程优化和整体转型。三是切实推动管理和服务理念的转变,持续推进从“管客户”到“服务客户”的转变。四是持续推动理赔创新, 创新客户服务手段,重视创新成果的总结、推广,实现创新推动发展,不断巩固已有的成果,防止反复。同时要在细节上下工夫,切实搞好理赔服务。笔者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恢复保险经营的初期,就来到保险业并在大部分时间里从事保险理赔工作,现结合自己的一些亲身体会,谈谈如何通过重视理赔服务细节,从根本上解决理赔难的问题。
一、受理报案要体现“热情耐心”
受理客户报案,是车险理赔的第一道环节,其服务质量的好坏,会给客户留下难忘的印象。目前,各家保险公司受理客户报案均由电话专线负责,客户尤其是第一次出险的客户在发生事故以后,通常心情都比较焦虑,急切需要人给以安抚。因此,保险公司电话专线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专业技能,在受理客户报案时,不但要耐心听,细心问,还要态度热情,语言平静,及时安抚客户,使他们感受到依靠和温馨。同时,要准确理解客户心理需求,正确指导客户办理索赔相关事宜。我们必须坚持以“客户满意”为检验标准,紧紧抓住客户感受和整体客户满意度,要进一步强化接报案话术人性化、规范化管理,使客户感受到保险公司服务的优良品质。
二、查勘现场要确保“快速及时”
客户报案以后,迫切希望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赶到事故现场。因此,加快查勘人员到达现场的速度,是做好车险理赔服务的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广大客户评价理赔服务好坏的第一标准。目前,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对理赔查勘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均制定了明确的时限规定,各家保险公司也对社会公开做出了这方面的服务承诺,并不断采取措施努力加快查勘人员到达现场的速度。然而,由于多种原因,如客户报案高峰期查勘人员应接不暇;道路堵塞交通不畅耽搁到达时间;出险地在路途较远的难以赶到等,造成查勘人员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以致部分客户实际等待时间较长而产生不满情绪。针对以上情况,保险公司一方面要合理调度理赔人员,保证在出险客户报案高峰时加派人手,及时安排理赔人员查勘事故现场,尽可能满足客户需求;另一方面专线人员和现场查勘员要及时与客户沟通,做好解释和说明工作,缓解客户的负面情绪,特别是查勘人员要注意在前往的途中主动与客户联系,及时告诉自己途中所在的位置和预计到达的时间,使客户的预期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当由于客观因素无法在规定或约定的时间内到达现场时,应及时向客户说明,以求客户的理解和原谅。
三、车辆定损要坚持“准确合理”
保险车辆发生事故以后,确定车辆损失是保险理赔必不可少的环节,也是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金的重要依据。由于保险行业缺乏统一的车辆定损系统和标准,各家保险公司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制定定损标准及价格时大多实行从严的原则,并以此严格考核理赔人员。因此,有的公司理赔人员在实际定损过程中往往就低不就高,尽量降低定损价格,造成定损金额和实际修理费用存在明显的差额,使得保户得不到足额赔偿,这种情况,是社会对保险业不良评价的重要原因之一。对此,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诚信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户给以足额赔偿,是诚信的最大体现。各家保险公司在确定车辆损失时不能只看眼前,仅考虑自身利益,而要放眼未来,立足全行业,充分保障广大客户的利益,坚持准确、合理的定损原则,对于客户的正当要求要百分之百予以满足。客户即使有不合理的要求,也要依据相关规定。对客户进行耐心解释和说明。
四、理赔手续要体现“简化便捷”
理赔程序繁琐,索赔手续复杂,是造成理赔难的一个重要因素。只有优化理赔流程,简化索赔手续才能让客户确实感受到方便、快捷,也才能真正解决理赔难的问题。今年行业将执行新车险条款,并同步启动“代位求偿”机制:发生车辆互碰事故时,经客户申请,保险公司将在车损险项下先行赔付车辆损失,再依托车险行业平台进行公司间的追偿和结算。笔者建议,保险公司应从以下方面进行简化和优化:一是对于事故责任明了的车损小额(2000元以下)赔案,可以免除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于单方车损事故,经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现场查勘核实后,可以免除交警证明。二是现场查勘人员必须详细告知客户理赔流程和必须提供的索赔资料,免除客户二次提供这些资料的麻烦。三是理赔查勘人员对涉及轻微人伤的案件,可以协助和指导各户与第三者进行现场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据此赔付。四是索赔申请、车辆损失确认和领款人身份证明,可以合并为一份书面材料。五是客户第一次递交索赔资料时必须认真审核,发现必要的单证不全时必须一次性书面告知客户补充,未告知视同客户已经提交,不得再次要求客户补充相关单证。
五、投诉处理要保证“客户满意 ”
在加强理赔服务的同时,各保险公司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制定并完善客户投诉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及操作规范。客户对理赔人员服务态度、工作效率、赔付金额以及遵章守纪等方面不满意,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如电话、信函、网络等进行投诉;接到投诉的保险公司必须高度重视,不护短、不回避,及时、高效、妥善地进行处理。对处理客户投诉,应以尽可能使客户满意为标准,严格遵循如下原则:一是透明性,确保客户明确知悉其所拥有的投诉权利,以及与行使该权利相关的投诉渠道、投诉方法和回复期限等信息。二是便利性。保证客户可以方便、快捷地行使投诉权利。三是及时性。处理客户投诉应及时有效,不得拖延。四是公平性。处理客户投诉应客观公正、注重有效证据。五是合法性。处理客户投诉需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及约定。六是满意性。保险人对客户投诉应妥善处理,使投诉人合法合理的诉求得到满足。在处理客户投诉时,注重处理时效,及时向客户反馈处理情况及进度,让客户感到自己的意见受到公司的重视。当客户的诉求与实际处理结果出现差距时,要与客户进行充分沟通,依据相关规定耐心地向客户进行说明和解释,力求获得客户的理解和认可。
六、对理赔人员必须“严格管理”
具有一支高素质的理赔人员队伍,是提高理赔服务质量的前提和保证。要彻底解决理赔的问题,必须“严”字当头,在关心爱护理赔人员的同时,对他们要坚持严格要求和严格考核。目前,理赔服务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如查勘人员到达现场速度慢、不认真履行告知义务、不主动与客户联系和沟通、定损及赔案处理时间长、服务态度差、个别理赔人员甚至存在吃、拿、卡、要的现象,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要求不严所致,致使有的缺乏优质服务意识,有的缺乏吃苦耐劳精神,还有的缺乏法纪观念。再就是,对理赔人员必须达到的素质要求不严,致使他们有的对保险业务知识不精通、对理赔流程不熟悉、对服务规范不掌握。因此,笔者建议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建立理赔人员严格准入管理,提升队伍素质。建立全行业统一的理赔人员准入标准,对全行业理赔人员进行统一资格考试,对不合格的人员不准进入理赔岗位,对各类违反理赔纪律和规定的人员要清理出理赔队伍。同时,各家保险公司要加强对理赔人员的培训,努力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使每一个理赔人员都能够熟练掌握必要的业务知识和服务规范,精通业务技能,增强服务意识和法纪观念。在此基础上,还要强化对理赔人员的考核和监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关于保险业供给侧改革,新华保险董事长万峰提出:当前寿险业供给中应该着重解决产品供给和服务供给的改革。在产品供给侧方面,要树立保险提供保障的经营思想,增加保障型产品供给;而在服务供给侧方面,人对保单客户的服务和保险公司面向人的服务都要提升,要像抓业绩那样抓服务。健康无忧重大疾病保险的问世和此次全面客户回访活动是新华保险乃至行业内首次践行保险供给侧改革的落地举措。
新华保险坚持“回归保险本原”的战略方向,大力推动保障型产品的开发和推广,于2015年9月正式推出健康无忧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系列。健康无忧是一款实惠全面的重大疾病保险,提供60种重疾和15种轻症保障,小投入即享高保额。该产品交费和保险期间灵活,今年还推出了青少版。健康无忧产品上市后,创造了新华保险历史上保障型产品的销量纪录,2015年9~10月,短短两个月内,该产品就实现新单保费收入14.52亿元,显示出保障型产品的巨大市场潜力。
今年5月,去年首批购买健康无忧产品的客户将满足6个月的观察期。新华保险决定对观察期满客户展开回访活动,保单服务人员将主动上门服务,通过专属产品理赔绿色通道为出险客户办理理赔。公司还将邀请客户参与健康测评、健康讲座、赠送健康管理手册等一系列健康关爱活动。
不宜片面追求理赔速度
理赔速度快不等于保户的满意度高,理赔速度快不代表理赔质量高。理赔速度是理赔质量中的一部分,加快理赔速度无可厚非,但在加快理赔速度的同时,还应注重抓好理赔质量,避免出现一头沉。
目前,一些保险主体在抓理赔速度时,可能会忽视理赔质量,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一味追求理赔速度,而忽视保户对保险公司服务的体验,结果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对于车主而言,出险后能否被清楚告知事故的处理方案,消除恐慌、焦躁的情绪,定损员能否给出公平合理的赔偿方案,能否就近修车等,每一个环节都直接影响着保户对保险公司的心理评价。
二是各保险主体纷纷对4S店推出了两次免现场查勘、免事故证明,甚至无限次免事故现场查勘、免证明的做法,这无疑为一些不良保户或维修单位提供了造假的机会,案件的真实性有待考证,造成保险公司赔付率这一刚性指标上升。
三是各家保险主体推出的3G理赔客户端服务,直接上传车辆出险情况的照片,现场定损并确定损失赔偿金额。往往会出现损失确定后,保户修车时又发现有现场未发现的损坏部件需更换,结果不但没有加快速度,反而造成延长理赔时效。
四是各家保险主体对理赔人员制定了时效考核,并与工资挂钩,理赔人员在有考核标准的约束下,积极处理赔案,但同时会对一些案子的严格审核程度打折,责任心不够。
切实提升理赔服务效率和水平
理赔速度固然重要,但理赔质量更不可忽视,两者缺一不可。
强化思想认识
在解决车险理赔人员专业素质问题的同时,加强并改善车险理赔人员的服务意识也必须正视。虽然产险公司各级机构都在不断强调服务意识建设与考核,但在具体工作中,普遍存在服务意识执行落实不到位等情况。加强并改善车险理赔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光靠“保险公司对外承诺,外界社会予以监督”,难以从根本上解决车险理赔人员服务意识不强的问题。建议各保险公司对保户服务进行细化的日常考评,有必要引入并合理落实执行被保险人车主对车险理赔工作人员服务指标的评价考核,比如通过客户回访工作了解,掌握被保险人车主对车险理赔工作各环节的客观评价,形成量化考核统计数据并与车险理赔工作人员的绩效薪酬挂钩。车险理赔人员要彻底改变作为保险公司职能部门的“主人”潜意识,应视保户为真正意义上的“主人”,为保户提供“门容易进,脸色好看”的车险理赔服务。
统一车险定损标准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各地保险行业协会要研究建立行业质量标准和认证制度。要推行车险索赔单证标准,车险理赔服务时限标准,重点是事故车维修配件和工时系数标准、事故车修理厂统一认证制度、修理质量后台控制标准、查勘定损人员职业认证和资格管理制度等。目前,各家保险公司对事故车的工时费定损标准不统一,市场配件价格不一致,如:发生双方事故,两车互有责任时,且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会出现两家保险公司对同一车定损金额不一致现象,再有时加上物价局的参与,定损金额也不一致。对此问题,保户经常会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投诉,甚至上诉到法院。因此,工时费标准的统一,是保险行业急待解决的问题,否则,会直接影响到理赔速度与质量。
营造诚信环境
近年来,随着国内车市的快速发展,一些修理厂利用车主嫌理赔麻烦、委托授权给修理厂代为处理的便利,经常采取“虚报车辆发生事故、夸大受损程度、维修以次充好”等欺诈形式骗保,致使保险公司防不胜防。保险行业协会和汽车维修行业协会之间缺乏真诚、有效的沟通及合作机制,眼光局限于本方利益,没有放眼长远、把握全局地进行相互合作,影响了两个行业可持续发展。双方应积极与汽车维修服务行业沟通,进一步探讨双赢合作模式,从而最终得以实现保险行业、汽车服务行业、车主三方整体共同利益多赢的发展模式和目标。同时,行业协会间应强化沟通,保险行业协会可以联合汽车维修行业协会,进一步引导和规范修理厂的诚信经营水平,加强对诚信经营信誉度有待提升的修理厂的管理,建立监管和强制退出机制。毕竟,保险行业、汽车服务行业、车主三方都是汽车产业及消费服务链的一个环节,相互之间存在相生相成甚至相依为命的关系,其中任一环节的缺少或诟病都会影响到其他环节的健康。保险行业、汽车服务行业实际上也都是围绕着车辆及车主的服务产业,两者之间虽然定位、立足不同,但是相互竞争合作策略应该采取的是“蓝海战略”而不是“红海战略”。
加快完善移动查勘定损系统建设
各财产保险公司要加快建设移动查勘定损系统的使用,充分利用现代化的通讯设备,加快对事故车损失程度的确定,如对于当事驾驶员来讲,出险后为了减少在现场等候保险公司查勘人员的时间,可以通过自带手机安装查勘系统,对一些不涉及人伤及物损的单方事故,由当事驾驶员自行拍照现场照片上传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人员通过照片对事故车进行定损,完成定损任务,及时将确定的损失金额告知保户。另外,对一些当事驾驶员不能现场自行操作的,可以等候保险公司查勘定损人员,保险公司应正确选择信誉好、技术力量强的通讯供应商,利用无线移动定损设备,在现场真正实现对小额案件,现场查勘、定损、报价、核损、核赔结案付款,理赔全流程的自动审核过程,让保户即体验到保险服务,又体验到理赔速度和质量。通过以上方式为保户提供了方便,同时满足了不同客户群体的需要,实现快速理赔的目的。
加强对理赔人员的技能培训
中图分类号:D922.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1-0-02
现行的《保险法》将保险受益人限定于人身保险,而对于财产保险中能否存在受益人并没有在法律上作出明确的规定。被保险人指定第三人为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合同是典型的赋权型第三人利益合同行为,符合合同法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第三人受益人获得合同项下独立的固有的保险受益权,应在司法实践和立法中予以承认和保护。但是,鉴于财产保险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对相关利益人的影响,应根据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对其予以必要的规制。本文就目前的财产保险中,受益人理赔转嫁问题进行浅析。
一、财产保险受益人
1.财产保险受益人的界定
《法学词典》中,保险受益人的定义是:“根据保险合同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保险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也就是说,我国的保险受益人限于人身保险中。可是,在当今的实际生活中,财产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受益人的现象屡见不鲜。例如债权人以受益人的身份,介入财产保险合同中,以及常见的抵押贷款保险中指定某一贷款银行为第一受益人。在2009年修改的《保险法》中,也并没有对此作出修改。对此,我国的保险界专家和学者都具有很大的疑义。
2.财产保险受益人存在的合法性
我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将保险受益人定义为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一些学者将其解释为保险受益人只存在于人身保险中,甚至以死亡给付保险金的险种作为分析保险受益人制度的例子,这不科学。这一规定虽然在表面上将受益人局限于人身保险合同中,但并没有对财产保险合同设定受益人作出任何禁止性规定。这种立法目的也并没有和保险法中财产保险的任何规定产生冲突。因此,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禁止财产保险受益人存在的条文,所以,不能否定它的合法性。更何况我国保险法并未将受益人仅局限于以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寿保险,而财产保险合同与非以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都是保险标的的所有人或者归属者,并因此成为当然的受益人,而且被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仍生存,一般无须指定他人为受益人而往往由自己行使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可见,两种保险的被保险人的保险金请求权均为财产权,被保险人都应当有权通过指定他人为受益人,让渡自己的保险金请求权。
二、财产保险受益人理赔转嫁问题
1.国内现行财产保险理赔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当前的三种财产保险理赔服务体制,其实质仍然是最大保险公司理赔服务模式下形成这样一个系统比速度、抢市场、争规模;淡服务,轻索赔,弱管理的理念严重阻碍了理赔服务质量。这成为了一个长期难以解决的行业弊病,不只是严重损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保险业的社会形象,同时财产和伤亡保险业已经成为制约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尤其是在车险领域,理赔服务质量不高的表现尤为突出。
(1)自主理赔服务的问题
①效率低,效益差。保险公司往往业务全规模大,这使得其效率低下,庞大的理赔队伍和大量的机器设备等,用来处理琐碎的理赔事物,致使内部的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较差。此外,管理链冗长,理赔的及时性和理赔的处理效率都受了很大的影响,这严重引起了客户的不满。
②理赔期间不公正、不透明。在理赔工作期间,所有的工作,无论是检查分析、责任确定,到定损推算,最后再到理赔金额的确定和支付都是有保险公司自己承担,这对被保险人,即消费者是不公平的。
③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经常出现。保险的赔付率是保险公司作为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这就造成了保险公司的理赔部门很难以维护消费者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有些行为严重损害了被保人的合法权益。
(2)中介机构的介入问题
①单边的业务使得中介机构对保险人高度依赖。从字面上看,中介机构应该是一个独立的第三方,在保险理赔当中的角色就是专业性理赔的中介单位。但在现实生活中,其保险的估算业务主要来源于保险公司的委托。然而消费者不了解什么是公估机构,这就使得这种机构对保险公司形成高度依赖,这就影响了报告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②合作模式——单方理赔。这种模式降低了公估的价值,很不具有公信力。现存的中介机构越来越多,保险公司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实行统一招标的模式,同时要求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也进行招标活动,这就造成了很多巩固机构“抱佛脚”的心态。处于自己利益的考虑,不得不巴结保险人,尽全力维护保险人的利益,这样就会造成公估价值的不公平待遇,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③公司生存难,压力大。随着中介机构的不断发展,不断扩大,这种中介机构面临很大的生存压力,而且,由于对保险人的高度依赖,使得理赔过程中的公估难“公”。做不到最基本的公平、公正、公开。这就使得公估报告具有明显的“偏向性”。当面对被保险人时,保险公司有会以保险中介机构的评估报告当做证据,迫使消费者不得不接受不公平的待遇,有的公司甚至拒赔。
2.财产保险受益人理赔转嫁问题
当前,理赔转嫁现象严重存在。这是由于当前的保险公司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惜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进行保险理赔转嫁。其中,财产受益人理赔转嫁是现存的财产保险制度中近些年来经常出现的问题,这种问题形成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
(1)财产保险受益人在理赔中的疑义
财产保险受益人的存在一直是保险界学者关注的焦点,对于财产保险受益人有没有必要进行指定,也是其中的问题所在。由于我国《保险法》并未对财产保险受益人作出明确规定,所以,一些保险公司利用法律空子,在财产保险的理赔纠纷中,实行理赔转嫁。这其实是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一种不合法行为。虽然我国现行的《保险法》中之规定了保险受益人限于人身保险,但是,也并没有限制财产保险受益人,其实,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确定财产保险受益人是有必要的。
(2)理赔转嫁的不透明、不公正
财产保险受益人的理赔问题成为今年保险行业的一个热门焦点,保险公司各式各样的保险合同、赔付条款都具有一定的“霸王条款”的性质。
其实,现在的理赔转嫁往往具有一些欺骗消费者行为的违法行为。因为理赔中各种程序的不公开、不透明,加上一些保险公司利用中介机构,即公估机构进行虚假的公估报告,以转嫁理赔,使得消费者获得的保险金严重减少,甚至不予赔付。这种行为是程序上的严重失实。严重侵犯了被保人的合法权益。
(3)理赔人员的不认真、不负责
正如前面所说,我国现在的保险业经常以保险的赔付率作为公司保险人员的业绩考核标准。这就造成了保险行业从业人员,一切向利益看齐,一切“为了公司利益”,而不顾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评估调查中作出失实、失真的报告。而且,现在的保险从业人员大多是一些不专业、素质不高的“外行人”,这也造成了我国保险行业的不规范。财产保险受益人理赔转嫁,可以让保险公司的“权益”得到保护,但这种行为,绝对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种侵犯,是一种不合法、不道德的行为方式。
3.理赔转嫁的实质
财产保险受益人理赔转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现存保险业的一些现状。同时,这也反映了我国法律在这一方面的欠缺。我国的《保险法》虽并未限制规定保险受益人,但是也未作出明确规定,更未作出财产保险受益人理赔权益的具体措施。这警示我们,要完善我国的这方面的制度,加强社会管理。
三、财产受益人理赔转嫁问题的几点建议
1.明确财产保险受益人,完善法律法规
明确财产受益人的必要性。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的总则之中就对财产保险受益人有明确的规定。明确财产保险受益人,不仅仅是适应我国保险业发展的需求,同时也是保护我国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由于我国保险业刚刚起步没多久,但是发展迅速,这就为政府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出了要求。理赔转嫁问题显示了一种社会当中的经济矛盾,这不利于我们构建和谐健康的经济社会,所以,我国应加强相应的法律管理,对被保人的一些合法权益提供法律的后盾支持,不让违法人员钻法律的空子。
2.财产理赔制度的设计,确立目标
我国的财产理赔制度应以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为基本原则。只有这样才能让消费者获得大量的消费信息,拥有自主选择权,给消费者提供更大的消费空间。
基于我国的国情和国际上的一些经验,建议可以将我国的财产保险理赔制度设计两个目标。首先制定一个最终目标——第三方管理理赔,也就是前面提到的中介机构。但是又有区别。这主要体现在,我们这里所说的第三方中介,其实是一个信息集散地,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它采购各类保险业务,这样也就解决了中介机构依赖保险人从而引起不公的问题。第二就是一个过渡的目标。这其实就是一个理赔期间的过渡阶段。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要和谐发展,转变合作理念,分工处理,提高各自的效率,保险公司致力于业务拓展,而中介机构就要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这样也保证了保险理赔的透明度,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那么,终极目标应该怎样去实现呢?大致可以分为两个步骤。第一,就是要对现有的理赔制度进行改良。需要改进的地方包括一些赔付流程、理赔流程的管理、监控,理赔环节的标准化、透明化,加强理赔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提高理赔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道德素养。第二,就是要进行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在保险业引入第三方管理体制,中介机构服务转型,解决长期以来保险产业中,特别是财产保险理赔环节的缺失问题,进而健全完善财产理赔制度,解决理赔转嫁问题,从而保护财产保险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
3.强化政府的监管
由于中国的保险业和中介理赔行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保险监管机构应采取积极的措施,支持促进第三方管理理赔制度的发展,使第三方能够在加强和改善财产保险理赔制度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这要求我们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建立健全积极有效的监管机制。监管部门一定要健全自己的监管机制,对保险公司、中介理赔机构的不合法行为进行严厉的查处。同时,基于我国现存理赔制度的现状,我们更要详细追究公估机构因过失而承担的民事责任,从而保证该行业的公平、公正。第二,引入该方面国际通用的一些条款。目前有两个国际通用条款是我国尚未落实的,一个是估价条款,另一个就是公估条款,也叫鉴定条款。规定公估条款的目的其实就是为了减少理赔纠纷的诉讼。第三,支持成立专门的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服务的机构。允许这一类人代表投保人和被保人进入保险业中介市场,规范理赔的不平等。
4.加强保险行业的自律
在保险业非常发达的国家,该行业的自律在其保险监管的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对于保险公估行业,许多国家都不列入其监管范围,也不纳入保险监管的范围,这些都是通过保险从业人员的行业自律来完成的。因此,我国的保险行业协会应配合保监会,充分发挥其行业自律的作用。提高保险业从业人员的行业自律性。
四、结语
目前,我国《保险法》仍未对财产保险受益人作出界定,我国保险行业中财产保险的理赔问题更是我们保险也经常遇到的焦点,是保险业社会纠纷的一个显著问题。理赔转嫁的问题反映、涉及了我国保险业存在的多方面问题。这不仅仅是保险行业自身的问题,同时也体现了我国相应法律法规的一些不完善。只有多管齐下,才能保证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才能解决财产保险受益人理赔转嫁等问题。
参考文献:
平安产险黑龙江分公司一直以不断满足客户多元化服务需求为使命,不断探索提升客户体验的方式方法,提升基础服务升级为个性化、增值化的服务延伸,从车险理赔的提速、回访服务的展开、客户评价体系的建立、到VIP服务的推广,借助对客户服务需求的深入洞察,积极创新服务思路,以创新服务标杆立于行业之林。先后推出众多引领龙江保险市场的增值服务举措,得到了客户的一致好评,不断激发同业服务举措。平安产险黑龙江分公司以地区消费特性为创新服务依据,配合政府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事业、倡导低碳出行指导政策理念,通过大量客户回访调研、全面检视车险理赔服务流程、总结客户服务需求等工作。面向平安车险客户推出行业首创,市场首推且唯一的创新增值服务举措—公交代步服务。此项服务的推出再度首创行业内车险服务模式,引领理赔服务新潮流,真正为客户解决车险事故后的“代步之忧”。自推出以来,已有2000余位车险客户体验了公交代步服务。另据客户跟踪回访显示,公交代步服务满意度高达100%。
2011年公司高速发展,一方面得益于客户服务工作的创新和升级,另一方面还受益于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和规划。
2011年5月,平安产险黑龙江分公司隆重举办车险服务升级新闻会,面向全省人民、率先在业内推出“理赔EASY?便捷客户三项增值服务举措”,即:人伤案件的主持陪同调解、协助客户打交通官司、上门代收理赔材料等增值服务项目,这些服务举措不仅给广大消费者节省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更让客户感受到了平安专业创造的保障价值。
这三项增值服务举措的推出,也标志着平安产险黑龙江分公司正式拉开了服务创新的帷幕。从服务环节方面,平安产险黑龙江分公司推出了全流程的增值服务项目。在承保环节,向所有交强险客户赠送静电贴,充分体现人性化关怀;在出险现场,协助客户更换轮胎、现场抢修、拖车指引、吊装救援、紧急送油、加水及接电,充分落实理赔关怀项目,此外,还针对冬季出险客户赠送暖手袋,向哈尔滨市内出险客户提供公交IC卡代步;在理赔过程中,向客户发送提示短信,及时告知理赔进度。从客户类别方面,平安产险黑龙江分公司推出了具有针对性的增值服务项目。零出险续保客户可享受到续保抽奖、爱车保养及定做车衣;VIP个人客户可享受到财富盛宴、健康关怀、商旅服务、驾车关爱、尊贵礼遇、国内/外急难援助等六套项目下的19余个服务,其中理财规划、健康体检、机场贵宾、三代办服务等尤其受到了广大客户的喜爱;VIP团体客户还可享有小额案件合并、简化索赔材料、核损标准提升及贴补维修差价等增值服务;反响更加热烈的是,平安免费非事故道路救援服务升级实现了三级跳,由最初的VIP客户逐步面向了所有客户,客户享有的增值服务一直在不断被扩展。
尤其是在哈尔滨地铁工程项目中,自2009年4月20日起,平安产险黑龙江分公司作为主承保单位,承担了哈尔滨地铁的建筑工程的一切保险,并为其度身制定了配套服务承诺及方案。例如:提供风险管理基金,进行风险评估和管控;邀请国际知名再保公司专家进行风险查勘;针对地铁公司制定完备的培训计划,安排外出考察交流;建立高速理赔通道,进行预付赔款及小额赔款特殊处理等。截至目前,平安产险黑龙江分公司共受理哈尔滨地铁工程理赔案件21起,支付赔款123余万元。
与此同时,平安产险黑龙江分公司还非常重视内部人才队伍建设,员工专业化是创造企业价值的根本源泉。在干部培养上实行“潜才库计划”,大力挖掘潜质人才;在新人的培养上实行“雏鹰计划”,并强调人才队伍的培养是企业高速发展的保证,培养员工综合能力素质多元化开发人才潜力。从2011年起,平安产险黑龙江分公司就建立起“高标准、高质量、高频度”的培训机制。另外,平安产险又分别对0-12个月新员工实行“走进平安、成长期、提升期”三个阶段的培训帮助,对前线销售队伍实行“503计划”,通过自主培养、内部交流的形式建立了一支具备专业技能、高素质的人才队伍,为公司储备企业的中间力量。这一系列培训的开展,大大增强了企业自身的造血能力,与此同时,还不断补充优秀人才的加入,开展“猎鹰计划”,为公司输送“生力军”。
2012年,平安产险黑龙江分公司持续保持由外而内的行业领先地位,秉承“专业创造价值”的核心文化内涵,随着综合金融战略的逐步推进,进一步强化价值理念,不断提升产险业务在市场上的核心竞争力,全面迎接新的挑战。
客户服务无止境,创新服务与世推移。客户是企业的终极元素,客户满意是公司建立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环节。平安产险黑龙江分公司致力于带给客户的感受是最专业的,也是最贴心的,并对此先后推出多项增值服务举措。“一袋式”上门收取理赔资料服务,为客户解决了工作繁忙无暇亲自理赔的烦恼,真正实现了“理赔跟着客户走”。此外,还面向所有车险客户推出非事故免费道路救援服务,提供包括免费拖车、更换轮胎、紧急送油在内的7项救援服务。
1.保险品种不断增加。2013年,垦区在实行中央财政补贴的水稻、玉米、小麦、大豆、甜菜、马铃薯、向日葵、能繁母猪和奶牛等9个保险品种外,还增加了12种经济作物(亚麻、西瓜、香瓜、水飞蓟、杂豆等)、林木火灾、烟草种植、水稻育秧大棚和温室大棚等险种。当年参保烟草1.06万亩,水稻育秧大棚1114亩,温室大棚542.7亩,惠及农户2570户,提供保险保障3445.33万元。4.再保险分散风险作用突出。2013年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加大分保力度,赔付率超赔分出比例由81%提高到83%,多分出风险5.43亿元,再保摊回赔款达到4.3亿元,已摊回赔款3.95亿元,缓解了公司赔付的压力,公司的实力不断发展壮大。
2.理赔速度和程度进一步提升。2013年,我省遭遇了特大洪涝灾害,农业生产受到严重威胁,阳光保险公司及时出险,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保障作用。如二九〇农场五十二队于8月16日发生溃堤,农田遭到洪水侵袭,8月23日受灾农户就收到理赔款876万元,户均获得赔款10.3万元,亩均403.6元。公司全年种植业保险赔付额总计225787万元,赔付率达到99.1%。垦区当年获得保险赔付额141645.5万元,赔付率达到90.6%,赔付受灾农户11.5万户次,户均赔付12317元。
3.防灾能力进一步加强。近年来,垦区加大农业基础设施的更新完善,大力提高农业防灾减灾能力。2013年底人工增雨设备增加至高炮302门,火箭发射装置248部,雷达20部,全年累计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37次、防雹作业796次,发射防雹弹21524发、火箭弹307发,累计防控面积3020万亩,阳光保险公司共投入资金1867万元,为农业减损增效6.7亿元。
二、当前垦区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1.个别农户对农业保险存在认识上误区。一是认为农业是靠天吃饭,保险作用不大,加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不高;二是认为农业保险理赔的环节太繁琐,收保费容易理赔困难。据2013年底对垦区271户农户的民意调查显示,有近21.8%的农户对农业保险不信任而没有参保,在已参保的农户中,有15.6%的农户对农业保险的服务不满意,认为理赔的环节过于繁琐,达不到期望的理赔金额。
2.垦区农场(上市分公司)的保险补贴支付较大。目前种植业保险费补贴政策为中央财政补贴65%,农场(上市分公司)补贴10%,农户承担25%。以种植面积60万亩的中型农场为例,农场(上市分公司)补贴资金就在270万元左右,大型农场的补贴资金在400万元以上,个别农场(上市分公司)因财力不足而影响了农业保险的正常开展。
三、进一步开展农业保险的建议
1.争取国家政策,进一步扩大保险业务范围。目前垦区的农业保险,重点在种植业和畜牧业,虽将林业也纳入保险范畴,但国家并没有对垦区的林业保险进行政策性补贴,为此应尽快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将垦区林业保险纳入到国家补贴范围。
2.加大引导宣传力度,进一步调动农户参保积极性。农业保险是国家的惠农政策,是对农户的一种保障,总局及地方政府部门应按照《农业保险条例》的要求加强引导力度,切实保障农户利益。采用多种方式加大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广泛营造舆论氛围,让政策性农业保险深入人心,将其真正打造成惠民利民工程。
车险是财产保险的第一大险种,其社会管理功能和保费规模是其它任何险种都无法比拟的。商业车险改革是2015年保险业改革和创新发展的重中之重,
是发挥保险行业社会管理功能和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关键举措,为此中国保监会于2015年2月印发《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并于2015年6月1日开始在山东等六个省市进行试点,预计在2016年在全国全面推广,这一切标志着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全面启动和实施。
一、商业车险改革的思路和对市场的影响
中国保监会紧紧围绕建立健全市场化的条款费率形成机制的改革核心目标,重点做好“放开前端”,即逐步扩大财产保险公司车险条款制定和定价自,同时坚持“管住后端”,即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刚性约束。一是建立以行业示范条款为主、公司创新型条款为辅的条款管理制度。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拟定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四个示范条款,财产保险公司选择使用。鼓励财产保险公司开发创新型条款,建立健全公平、公开、透明的创新型条款评估机制和创新型条款保护机制。二是建立市场化的费率形成机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按照大数法则要求,建立商业车险损失数据的收集、测算、调整机制,动态商业车险基准纯风险保费表,为财产保险公司科学厘定商业车险费率提供参考。由财产保险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科学测算基准附加保费,合理确定自主费率调整系数及其调整标准。根据市场发展情况,逐步扩大财产保险公司商业车险费率厘定自,最终形成市场化的费率形成机制。三是加强和改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监管。建立健全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回溯分析和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验证商业车险费率厘定和使用过程中精算假设的合理性、责任准备金提取的合规性和财务业务数据的真实性,不断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刚性约束,完善偿付能力第二代监管制度体系,提高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执行力和准确性。
商业车险改革有三大亮点:一是纠正无责不赔的传统做法;二是改变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额的方式,避免了消费者“高保低赔”的误解;三是从完全按照车价确定保费向按照车型和车价综合因素确定保费转变,提升费率与风险的匹配程度。商业车险市场化改革将产生五个方面的积极影响:一是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把商业车险产品的制定权交给保险行业,把保险产品的选择权交给消费者,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释放保险公司发展创新的活力,激发保险行业组织自我管理的动力。二是强化消费者利益保护。促进费率公平,新的费率形成机制将使费率与风险更加匹配,众多低风险车主得到更多费率优惠。同时拓宽保障范围,更好地保障和服务民生,丰富商业车险产品的市场供给,扩大消费者选择权。三是发挥车险社会管理功能,引导理性汽车消费和安全驾驶,促进汽车厂家不断提升车辆的安全性和零配比以及易维修性,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四是促进保险行业转型升级。激发市场活力,促进保险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五是转变竞争模式,将单一的车险价格和高手续费竞争转变为以优质优价为目标的全方位有序竞争,优化市场结构,引导保险公司选择符合自身条件的发展道路。
二、应对商业车险改革的思考
1.从思想和行动上高度重视
深化商业车险改革工作是《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国务院推进保险业改革创新,全面提升行业发展水平的重大决策。因此作为财产保险公司的领导和员工一定要提高认识,在认真学习和全面掌握商业车险改革文件和精神的基础上,学公司制定的新的车险条款和费率以及操作实务,在确保车险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好商业车险改革的各项工作。
2.做好车险的承保工作
一是要始终贯彻效益为先的原则,加快发展新车业务,择优发展存量业务,谨慎发展转入业务。要从全流程把握好车险经营的“五率”,即把握好车险经营的新车承保率、车险存量业务续保率、车险外来业务转入率、车险保费充足率和车险赔付率,这样才能达到车险经营的良好预期。二是注重持续优化车险业务来源结构,即优化车商渠道、电网销渠道、专兼业渠道、个人渠道和直销渠道,重点加大电网销渠道的占比和规模,以达到掌控车险业务和真真让利于客户的目的。三是要通过“三率”联动方式配置资源并促进发展车险业务。即车险手续费率要与车险保费充足率和车险赔付率直接挂钩,对于车险保费充足率高和车险赔付率低的业务给予相对较高手续费率,力求做到优质优价。
3.做好车险客户的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