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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作为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之大学生的法治教育开展成功与否,直接影响到现代性法治国家的建立,最终关系到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建设的兴衰成败,这就对加强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提出了要求。而大学生法治教育的成功开展则依赖于对法治精神中所蕴含的时代特征的把握,因此,系统全面地分析大学生法治教育的现代性本质诉求在学理和实践上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力图从理性主体的价值目标、权利义务的基本内容以及方式多元的实施途径等三个角度论述大学生法治教育中所蕴含的现代性应然诉求,从而建构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大学生法治教育的现代性理论体系和实践框架。
一、理性主体:法治教育价值目标的现代性
黑格尔认为,“现代世界的原则就是主体性的自由”,现代社会的“伟大之处就在于自由地承认,精神财富从本质上讲是自在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个体的主体性和自我意识的生成或走向自觉,是现代性的本质规定性之一,是全部现代文化精神的基础和载体,人作为个体从自在自发的生存状态进入到自由自觉的生存状态,这是人类社会历史进程中的重大事件,它成为现代社会运行的支撑性因素,是现代社会的创新能力、内在活力和驱动力的源泉。这种个体的自觉状态不是少数社会精英的特殊状态,而是现代社会公民的普遍的生存状态。这就在哲学的层面提出了现代性社会的基本特征就是人作为自主性的理性主体的生成。在现代社会,这一理性主体行为的标准不再依据前现代社会的神之权威或君王的绝对权力,而是遵循着经合法程序制订出来的法律规则,细言之,国家、社会与理性主体的关系由公法来衡量,理性主体之间的关系则为私法所决定,因此,我们可以说现代社会就是一个法治的社会。对理性主体而言,这种法治化的要求并非仅停留在抽象的层面,它更在法律精神、法律信仰以及法律实践的层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首先,理性主体的自主性是现代法律精神的集中体现。现代社会的本质特征在于社会成员主体性意识的增强,这种主体性体现在人们能够依据客观条件和主观需求及聪明才智来最大限度地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一种能力和权利,是主体支配自己的活动所应有的权利。同时这种应有权利要转变为现有权利,就必须得到国家法律制度的确认,从而获得公权力的保障,所以,我们可以说现代法律的基本特征就是对源于自主性的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进而能够断定法的现代精神之主旨,乃是对自主性的弘扬。同时这种体现社会主体自主性的法的精神,逻辑地演绎为若干要义,亦即公民意识、自律意识和生命意识。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塑造具有自主意识的理性主体是现代法律精神的题中之意。其次,这种理性的主体应当具有忠诚的法律信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就意味着法律在成为工具性规范的同时,还必须成为人们的价值性诉求。如果“法律仅仅被理解为国家自上而下地制定和执行的一套规则,当官僚国家通过无论行政还是法律手段渗入和控制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当社会在此过程中日益萎缩而不再是法律与宗教的创造之源,这时便大难将至”因此,对法律的诚挚信仰成为现代性主体的必然要求。最后,就实践而言,理性主体应当视法律为外在行为的准绳。法律与道德的区别在于调整对象的不同,法律指向的是人们的外在行为,而道德则调整人们内在的良知。理性主体也是社会实践的主体,人们必须将法律作为行为的最低标准,这一要求是保证理性主体的自我权利与其他社会成员的权利和谐共处的基本条件。
在上文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现代性的规定特征在于具有自主性法律精神、法律信仰以及视法律为行为准绳的理性主体的生成。这就要求我们在推进大学生法治教育的过程中,把自主性的理性主体的培养视为教育的价值目标。在法治教育中,需要让学生知道,只有成为自主性的主体才能进入社会生活,当然这种自主性不是任意性,而是以责任为依归的,每个青年学生只有成为自主的主体才能使自己信服地成为责任主体,从而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使自己的行为选择符合法律的要求。同时,要培养学生对社会主义法律的信仰,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把握法治观念的精髓,因为只有当法律成为学生的一种社会信仰时,它才能是使大学生由内至外地尊重法律,从而能够按照法律的要求展开实践活动。因而,只有将大学生塑造成具有自主意识的理性主体,才能符合现代性的应然要求,才能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培育出守法公民。
二、权利义务:法治教育基本内容的现代性
以理性主体的生成为基本特征的现代社会,不仅表现在社会成员的自主性的增强,同时还表现为理性主体之间的关系与前现代社会相比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前现代社会与现代社会的根本区别就在于,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不再以身份为划分标准,而是以人们之间的契约关系来界定,这也是前现代社会被视为公法型的社会,现代社会被视为民法型社会的法理依据。在现代社会,国家公权力的来源是由“社会契约论”证成的,而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则是以民事性契约来判断的。无论是社会契约还是民事契约都是以自主性的理性主体的存在为前提,就此而言,契约化行为在社会中地位的彰显正反映了理性主体自主性的增强,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自主性理性主体的出现是现代社会的一个本质要求。当自主性的主体成为契约制定者和履行者时,所有活动的内容则指向人们的具体行为即设定、实现权利和义务。就此我们可以推论,权利与义务这对矛盾范畴构成了现代社会生活的主要内容。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视权利与义务为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因此我们在对大学生进行法治教育时,必须把握住这一现代性特征,将权利与义务观的教育视为法治教育的基本内容。
青年学生正在经历一个逐步成熟的成长过程,法治教育要使学生能够在选择社会行为时摆脱不成熟的随意性和不负责任性,让每一个学生知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还必须承担与之相适应的义务,这就需要青年大学生们树立起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因而就有必要厘清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内涵及关系。
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与之相对,法律义务则是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就二者的关系而言,权利和义务在结构上存在着对立统一的关系,既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如果一方不存在了,另一方也不能存在;两者在数量上存在着等值的关系,即在一个社会中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两者在功能上存在着互补的关系,即只有在两者互动的运行中,才能有效地调节理性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现代社会的运转不仅需要权利,而且需要义务,只有科学地认识到权利与义务的对立统一关系,才能建立起正确的现代性权利义务观。
权利与义务观的确立仅是在宏观上使得大学生了解权利与义务在法律中的地位及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这并不能保证学生在具体层面熟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因而,这就需要在法治教育的过程中,将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教育推向更加细致的实践层面,从而使学生在不同层面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具体形态。由于大学生在校园中的时间很长,所涉及的社会关系在校园中尤为突出,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立足于校园生活,使得学生们能够切身感受到权利与义务在生活中的重要性。例如:学生与校方之间的关系既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又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就前者而言,高校依据《教育法》行使行政管理权力,与学生之间是一种垂直型的隶属关系,这就要求学生有服从校方管理的行政义务,与此同时,学生也有在与管理发生冲突时的行政救济权利,如对校方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对于后者来说,二者存在着平权型的民事法律关系,由于校方为学生提供了教育、住宿及饮食等方面的服务,在这些方面两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都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之间的关系由民事权利和义务来决定。我们只有让学生在实际生活中切实感受到权利与义务的存在,才能使其了解权利与义务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进而依此作为自己行为的标准。
三、方式多元:法治教育实现途径的现代性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体现公平的社会
公平是人类构建理想社会的一个古老而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基本原则。社会主义在理念和制度上优越于资本主义的地方,主要就是体现公平。但由于我们经济文化的相对落后,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建立了以利益差别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体制,在所有制和分配制度等方面鼓励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群体之间、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利益变动加剧,形成了欠发达地区、“三农”等突出问题。这些问题影响社会稳定,潜伏着很大的社会风险。因此,体现公平,从利益协调入手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化解社会风险,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我们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社会、行政等手段,抑制收入差距、贫富差距的扩大,重点解决好合理税负、关心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加快欠发达地区发展、缩小城乡受益差距、增加就业等直接关系利益协调的各种问题。当然,公平是相对的,要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相适应,但体现不出公平,就没有正义,就绝对不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彼此友爱的社会
和谐社会重在各种人际关系的和谐,友爱则是人际关系的一种理想状态,因而它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是在人格、权利、机会等方面追求人与人平等的社会,它力图从政治、经济等制度上解决社会成员融洽相处的历史难题。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当前中国的社会主义实践中,这些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如人民群众有效参与政治和社会事务的途径还不通畅、不同社会群体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受益和表达意见的机会不等、社会互助机制尚未完善等等。其深层次原因,主要是民主法治建设在一些方面滞后,思想道德建设在社会转型期出现较明显的不适应,教育文化事业发展不够快等等。在当前,道德失范、交往失信的状况还比较普遍。解决这些问题,也要采用系统工程方法,从制度供给、道德规范、教育发展、文化繁荣、社会组织培育等方面,引导和要求人们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当前重点要治理社会诚信问题。没有诚信,人际关系紧张,就不会有友爱;没有友爱,就不会有社会和谐;没有诚信友爱,就没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运行有序的社会
和谐本身是一种有序状态,和谐社会必定是运行有序的社会。社会运行有序,就是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章可循,出现偏差则社会纠偏机制能够及时发挥作用。
目前,由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领域等各种条件的约束,也因为我们努力不够,作为社会主义题中之义的平等、民主、自由等的实现程度总体上还不高,社会有序运行所需的法律、体制、机制、秩序、规范、组织、管理等还有不少问题,因而我们面对着大量严重的权利侵害现象、党群干群以及不同社会阶层之间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关系紧张现象、刑事犯罪案件发生率上升现象等等。社会安定在当前成为人们普遍的渴望和需求。对此,我们必须通过加快民主法治建设、强化秩序规范、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必需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协调机制的发育、健全和完善社会管理体制等途径,来保证社会安定和运行有序。社会安定有序,人民安居乐业,是衡量是否建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指标之一。
奔向民族复兴,改革步入深水区的中国,和谐的理想中还弥漫着社会转型期的迷茫与阵痛。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社会利益结构分化重组,新的社会阶层逐步形成,人与人之间的利益矛盾日渐突出。片面强调社会达尔文主义,只会导致弱肉强食、秩序失衡。“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下,立法在利益分配中的作用得到充分体现。法律精确地界定,分配各种利益,协调冲突的利益关系,社会利益才得以顺畅调节。
良善的立法,塑造着民众向往的现代政府。通过宪法等法律,明确国家权力的合理配置、使用范围及其限度、运作方法、手段、条件和程序,规范国家管理权力之间的相互关系,防止权力膨胀寻租,国家公职人员蜕化腐败。政务不断公开,法治政府更能赢得民众信任。
民主法治,就是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
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民主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条件。由于实现民主的程度不同,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社会表现出不同的社会状况。建立在少数人统治大多数人基础上的社会,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和谐现代民主政治既是现代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又是现代和谐社会的发展动力。法治是社会和谐的基本保障。相对人治而言,法治是现代文明的产物,是国家形态由传统走向现代的标志。一个不实行法治的国家不可能是现代化国家。国家主要以法律手段来治理国政和进行社会管理,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和社会关系纳入法制的轨道,国家权利的行使和谐社会的成员的活动处于严格依法行政的状态,社会调控和管理才能摆脱随意性的特权,经济、政治、文化和谐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才有基本秩序保障,整个社会才能成为一个和谐的社会。社会主义法治以民主观为指导,吸收借鉴了人类政治文明的优秀成果,体现为民主法治的理论,制度的建设的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以民主理论为指导,反映了社会主义的本质,体现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吸收借鉴了人类政治文明成果,具有时代特征和中国特色。通过了对和谐社会其他特征的了解,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第一、坚持依法治国,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可以协调各种社会利益关系来促进和实现社会上义法治的追求一一公平正义。社会公正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和谐社会核心价值取向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是现代社会进行制度安排创新的重要依据,是协调社会各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一个社会具有凝聚力、向心力和感召力的道义源泉。一个社会如果没有公平正义,就根本谈不上和谐。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关键在于妥善处理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在全社会形成合理的利益格局。当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通过法律途径来进行恢复和修补当社会主体利益发生矛盾或冲突时,以宪法为基础其它法律为借据进行调节,从而将社会矛盾和冲突控制在一定限度之内。总之,法治只有建立在民主基础之上,依法行政才能避免社会利益之争的激化,才能使各个阶层实现共赢共荣,公平合理地分享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成果。
第二、依法治国,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将为社会上人与人之间的诚信友爱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诚信的社会。没有人与人之间的诚信,就没相互的合作,不可能形成普遍的社会认同,也就没有社会的和谐。和谐社会要求社会成员之间团结友爱,和睦相处。民主的,有依据的施行法治可以奠定诚信友爱所必需的社会环境。通过这样的环境有利于培养人们内心的宽容、谦让和互助友爱,法治的完善则=规范人们的行为,引导人们诚信友爱地相处。
第三、依法治国,推进依宪行政将为社会活力创造条件。社会活力不断增强,是推动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动力源泉,也是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挥各方面创造活力。依法治国,营造了平等竞争和共谋发展的社会环境。
今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的主题为: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大力弘扬法治精神。
二、时间安排
从现在开始到12月下旬结束。
三、宣传重点
(一)突出加强宪法的学习宣传。广泛宣传宪法的基本内容、基本原则和精神实质,进一步增强全体公民宪法意识、公民意识、爱国意识、国家安全统一意识和民主法制意识,牢固树立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观念,树立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树立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形成全社会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氛围,确保宪法得到一体遵行。
(二)突出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国家基本法律。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意义、基本经验及其基本构成、基本特征。深入学习宣传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方面的法律,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围,充分发挥法律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规范、引导、保障作用。
(三)突出宣传普法的重要意义。大力宣传实施普法依法治市规划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主要任务,宣传贯彻落实普法依法治市规划的成绩和经验,为全面落实普法规划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活动要求
行刑人道化不能赋予罪犯以超越正常人的权利,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不能忽视刑事被害人的权利。司法效率是司法改革的另一目标。及时的正义才是正义。和谐司法、司法为民的一个重要体现是司法改革趋向于能力建设与提升,趋向于迅速地化解纠纷、解决矛盾,恢复社会秩序。应当承认,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在一定条件下存在冲突。当司法资源供给不足时尤其如此,但必须保证基本的公正。有限的资源理应集中在有限的案件上。权威应当是司法公正和高效基础上的要求。没有公正,何来权威;没有及时的公正,也没有相应的权威。一定范围内的司法不公、司法效率不高对司法公信力有极大的损害。司法改革的重点在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而司法权威的真正来源在于人民对司法的信任。司法公正和司法高效是建立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路径。
家应当具有怎样的特征,并以此与非法治国家相区别呢?我以为,法
治国家必须具有民主完善、人权保障、法律至上和法制完备的特征。
民主完善是法治国家的政治前提。民主是法治国家必备的政治基
础,完善的民主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法治国家是以完善的民主作
为基础和目标的,其中,最首要的是政治民主,最直接的是立法民主
。政治民主是立法民主的前提和保障,立法民主是法治国家得以建立
的首要条件。法律包含着法治状态的制度框架或理论格局。从一定意
义上讲,法治国家的立法是立法家们对一国法治状况的制度化预想,
是具有国家权威性的法治蓝图。
人权保障是法治国家的显著标志。人权权利范围的大小与保护程
度好坏是一个国家进步与文明程度的重要表现。国家的进步过程,也
是人权内容不断丰富、发展的过程。国家由非法治国家向法治国家的
转换,也是人权内容与保护的一次飞跃。人权保障状况的良好与否是
区别法治国家与非法治国家的显著标志。法治国家与非法治国家的区
别,不是法治国家中没有侵犯人权的事件发生,而仅是在于:法治国
家侵犯人权的事件相对较少;侵犯人权的事件一旦发生,即能获得依
法处理——侵权者会受到应有制裁,受害者能获得应有保护。
法律至上是法治国家的理性原则。法律至上是法治国家的原则和
口号,但由于种种原因,人们对它的误解、歧见长期困扰着我们。有
的人认为,法律至上就是对权力的否定;有的人认为,法律至上会导
致对道德作用的否定;有人认为,法律至上会导致对经济决定作用的
否定。其实,法律至上并不是对权力的简单否定,而是强调任何权力
的获得和行使都应当具有法的依据,受到法的约束。法与道德是两个
相互联系而又相互独立的社会规范体系,在各自的领域发挥作用。任
何法律都以一定的道德准则作为自己的社会基础,法律至上不仅不会
否定道德,甚至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道德的完善和发展。经济决
定法是从法的本源意义上讲的,但就法与具体经济关系、经济活动的
关系来说,一切具体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也都得遵守法的规定,符
合法的要求。
法制完备是法治国家的形式要件。法制完备表现为法律制度的类
别齐全、规范系统而无一遗漏。凡是法律制度所应调整的,均有法律
制度调整;凡是由法律制度调整的,均有适当的法律制度调整;调整
不同领域的法律制度相互衔接,有机协调;法律制度在执行、遵守、
监督中的任何问题,均能在法律制度中找到解决的途径;法制有着良
好的调节机制,能作出适应客观需要的相应反应,进行有效的自我修
正。法制完备对于法治国家的建立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法律制
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这些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需要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全面把握和体现。
科学处理内外关系,创建和谐税务机关,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表率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我市各级地税机关和全体干部职工务必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积极行动起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扎实搞好和谐税务机关的创建,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表率。
正确处理内部“四个关系”,加强“一个监督”,抓好“一个建设”,做到内部和谐,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要处理好领导班子成员间关系,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做出榜样;要处理好上下级之间的关系,营造和谐的工作环境;要处理好机关与基层的关系,切实为基层服好务;要处理好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确保机关工作高效运转。还要实行政务公开,加强“两权”监督,积极推进地税文化建设,按照建设学习型机关的总体要求,在全市地税系统开展创建学习型团队、争做知识型个人活动。
正确处理外部关系,做到内外和谐,为抓好各项税收工作创造良好环境。要处理好与当地各级党委、政府的关系,积极争取他们对地方税收工作的支持;要处理好与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密切部门协作,促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地税工作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和参与,特别要加强与国税、工商、土管、公安、房管、银行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实现信息共享、优势互补、形成合力,优化税收环境,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使国家利益不受损害;要处理好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构建和谐征纳关系。自觉接受纳税人和社会的监督,做到执法公平、公正、公开。严格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提高执法水平和服务质量,维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征纳关系的和谐。
严格依法治税,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关键词:
和谐社会;大学生现状;法律意识
一、法治与和谐社会的关系
和谐社会是小康社会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阶段。曾经指出,我们所要构建的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他把民主法治高度概括为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为我们建设和谐社会找到了最佳的切入点。党的“十”,也将民主法治摆在了构建和谐社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的首要位置。民主法治的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最首要的内容,也清楚地表明了法治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和谐社会与法治具有内在的联系,民主法治作为和谐社会的第一个基本特征,表明了法治对于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和谐社会是“和而不同”的社会,是“元素互补”的社会,是“彼此互动”的社会,是“相互协调”的社会。要实现谈到的和谐社会就必须要有法律来保驾护航,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社会的民主法治当然以法治作为其基本内涵、社会的公平正义需要法治加以特别维护、社会的诚信友爱必须法治加以有效的保障、社会要充满活力必须良好的法治环境、社会的安定有序必须法治加以维护。因此,法治是和谐社会性质的内在要求和必然要求,和谐社会离不开法治,离不开法律意识教育。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
法律意识,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关于法律现象的知识以及法制观念等。大学生法律意识是大学生群体对法、法律或其现象的反应形式,即心理、知识、观点和思想,包括对法律的情感、认知、评价和信仰等的内心体验。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也是未来社会的支撑主体,其法律意识如何,直接影响到公民的法律素质和整个社会法治文明的程度。作为天子骄子的大学生,在大学接受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可以说是全体公民中接受教育最高的群体。他们不但有激情、年轻、有抱负,而且爱国、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在生活中遇到问题,喜欢用法律的方式解决,极力的维护国家利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应该说,中国现代大学生的知法守法意识、法律观念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其表现在一方面,大学生利用自己所掌握的法律知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事件屡见不鲜。例如:某高校一女学生,因为上大学本科期间结婚,学校要开除其学籍,学生立即将学校到法院,案件经过开庭审理,校方败诉,学生获得继续上学,继续接受学校教育的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另一方面,大学生爱国意识较强烈。当我国国家权利被侵害时,学生有较强的爱国热情,通过网络、报刊等谴责他国干涉我国内政的行为,表现出强烈的爱国热情。
但是,大学生中也有很大部分人法律意识缺失,现状令人堪忧。有相当一部分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必要的自我保护意识,轻易相信网友的话,与其见面,结果被劫财劫色,甚至被限制人身自由,致使自己的人身利益和财产权利侵犯受到损害。有些大学生在就业、勤工助学过程中屡次被骗;还有些大学生中存在盗窃、剽窃他人学术成果、随意撕毁就业合同等违法现象、犯罪行为时有发生。还有一些大学生,盲目爱国,爱国动机是好的,但是行为是违法的,甚至被不法分子利用。比如,事件,有些人说自己爱国结果在大街上的砸中国人开的日本车,给我过公民财产造成巨大的伤害,还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影响了经济的发展。相当一部分大学生虽然法律知识懂得不少,然而现实生活中,学法不会用法,知法犯法等的事件频频发生。针对以上情况,在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我们很有必要对大学生加强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使大学生为我们现代化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三、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方法和途径
大学生是祖国的希望,民族的未来。要实现和谐社会离不开大学生这些建设者和接班人,因此,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至关重要。我认为,加强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教育,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首先,加强大学生的法律知识学习。在我国各高校大学生中,普遍存在重视专业课程的学习,忽视公共基础课,而对法律基础课更加不予以重视,只是临考时突击复习一下,应付考试,缺乏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对法律基础知识掌握的不够透彻,不会灵活的运用法律。还有些高校对法律基础课设定为考查课,考试采取开卷,学校也不予重视,学生学习也就没有主动性和积极性。因此,要强化大学生的法律知识势在必行。
一是开设“法律基础课”进行普法教育。增加学生的法律意识,高校应增加学时,将“法律基础”课作为法制教育的重要阵地,使大学生学习法律基础课时,掌握较为系统的法律知识。目前的“法律基础”课程,2006年经过课程改革,与《道德修养》课程合为一本教材,非法学专业大学生作为公共基础课开设,教材普遍存在课程内容设置简单,教材内容未突出重点,法律基础知识偏少,只注重编写的系统性,教材内容主要是道德知识,比较侧重德育。因而,大学生在《法律基础和道德修养》课程中学习到的法律知识较少,不能更满足法治与和谐社会的需要。因此,我认为,高校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就必须独立的开设“法理基础”课程,而且法律基础课程法律知识内容涵盖广泛,通过学习让学生对实际生活中应用到的法律有个大概的了解。同时,应当积极开设一些法学选修课,以满足不同层次的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更深学习需求,从而逐步培养出适应现代素质教育要求的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的大学生,从整体上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二是发挥“法律基础课程”第二课堂的作用。积极加强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使学生更加形象的掌握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比如:带学生去法院旁听,现场感受法律案件的严格审判过程;组织学生到社区、农村进行法律宣传;组织模拟法庭;法律小品表演等。利用多媒体教学手段,播放生活中真实的发生在大学生当中的案例,使学生观看后得到法律知识的学习,通过形象生动的系列法律实践活动,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其次,创造良好的法制教育的校园和社会环境。学校是学生的主要活动场所,要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学校应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各项工作,通过校园广播、校园报刊栏、校园微信、校园贴吧等途径和方式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律知识,引导大学生在生活中自觉的从事正确的合法的行为,及时纠正大学生的不良行为,春风细雨般地滋润和浇灌大学生法律知识,达到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的效果。高校的管理环境应当是民主的、法制的、有章可循的,程序合法的管理环境。民主法治的校园环境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正确树立起到积极作用,否则亦然。学校制定大学生校纪校规时,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确保所建立和使用的规章制度不违背法治的精神,与我国家现阶的宪法、法律不冲突,并认真的遵照高等教育法的原则与规定,开展各种教学活动,不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形成符合法治精神的良好的育人环境。我们知道,一个人的成长初除了受到家庭、学校的影响外,还受到社会大环境的影响较大。人是社会中人,不可避免的融入到大环境之中,受社会大环境影响。有句俗话说到“娃是好娃,社会把娃害了”,可见,人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有多大。因此,除了学校法律意识教育外,社会也应加强法制建设、法制教育和宣传,通过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来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社会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广播、报刊、杂志、网络等宣传法律知识,传递社会正能量,多传递一些“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思想,为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提供良好的社会外部环境。
再次,加强大学生道德素质教育,有利于培养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道德与法律二者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道德戒律与法律规定具有很大一致性,凡是道德提倡的,法律一定是允许和赞扬的,凡是不道德行为,法律一定是禁止的。因此,加强大学身大学生道德教育,有利于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大学生上学期间是世界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刻,抓住关键时刻道德教育,有利于终生形成良好的法律意识。大学生关心国家法制建设,但世界观还未完全成熟,易受外界环境影响,加强大学生的道德教育非常重要。现在大学生大部分是独生子女,从小娇生惯养居多,很多家庭只注重孩子的知识学习教育,忽略孩子的道德教育,以至于有很多学生,基础的道德修养都不具备,做不到人与人之间交往需要宽容、谅解等基本原则。因而,要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实现和谐社会,必须加强大学生道德教育,提高道德素质,有利于学生自觉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有利于最终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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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Φ赖陆ㄉ璧拇俳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历史和现实的实践证明,培育现代诚信观念是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伦理基础。
一、大学生法治精神和诚信契约精神现状
所谓法治精神,一般而论,是指人们在对现实生活中法的关系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所形成的法治价值观念和精神追求,其核心要求是坚持法律至上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精神本质上是一种对法律权威敬畏的信念,这种信念的伦理基础是诚信,因为法律所涉及的是人与人之间具有“ 契约性”的社会关系,它要求法律的制定、执行和监督都必须贯彻诚信的原则,这是法律权威性之公正力量的重要来源。中国春秋战国时期商鞅立法,使变法治国之策得以贯彻,就是一个证明。离开了社会诚信,法治精神既难以确立,更难以弘扬。
具有开放性、功利性和权利义务对称性的特质,契约精神所蕴含的自由交往、利益本位、权责对等的理念恰好与现代诚信的特质相一致。在经济、社会日益契约化的当代中国,合理引进和倡导契约精神,无疑会为现代诚信的构建提供强大的精神支撑,建立起现代诚信坚实的基础性资源。诚信作为中华民族传统的美德,是做人的基本准则,是道德建设的基石。然而,在大力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社会上虚假信息、制假造假、金融欺诈、商业欺骗、政务失信、学术造假等现象层出不穷。这些不讲诚信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风气,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大学生法治观念不强诚信缺失的原因分析
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高等学校也不再是一块净土,社会上的诚信缺失的风气逐步影响到高校校园。少数大学生的诚信缺失问题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大学生是知识层次较高的群体,在社会的最前沿传播文明,创造文明、无疑在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担当中流砥柱。
第一,大学生都重视专业课,而对法律基础课不予以重视,只是临考应付,一次大学生缺乏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易产生错误的观点,淡薄法律观念。第二,很多同学觉得法律知识好像离得很远,学校虽开设了《思想道德修养于法律基础》这门课,讲述了相关法律知识,但课时较少,理论未与实践相结合,老师也只是按照教学大纲进度,讲述基本知识,课堂气氛乏味,学生们不懂如何运用,流于形式。第三,学校开设关于大学生法律知识方面的课程只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同时一周也只有一次课,说明学校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关注不够,高校的法治教育存在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的现象。
三、大学生法治观念和契约精神养成的路径选择
契约精神是现代法治社会和经济社会的基本特征,只有契约才能使现代社会建立所有人都平等互信的有效保障机制。诚信社会的建立是一个契约精神的普及和契约社会的重构过程。
大学生法治观念和契约精神的养成问题,既是个人问题,又是学校和社会问题。大学生法治观念和契约精神的观念淡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通过个人学习、学校教育和社会法治环境的影响等多渠道作用,帮助大学生加快法治观念和契约精神的养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