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知识产权保护方法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中图分类号:TU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2-0317-01
一、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意义
农业知识产权,即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农业知识产权所属人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定有效的智力成果、商标、版权和农业商业机密、经营管理活动以及信誉等所持有的权限。而这一内容具体表现了以下两点涵义:其一,农业知识产权只应用在农业生产范围内,法律对在农业生产中的智力成果给予确认。第二,农业知识产权不仅仅对农业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智力成果进行确认与保护,并且还对其信誉、商标等予以确认。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提高我国农产品的竞争力
随着各国经济往来不断加强,国际贸易不断增加,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已经成为必然趋势,所有国家都可以参与到国际贸易当中,分享国际贸易这一块“大蛋糕”在国际贸易中竞争是非常激烈的,各国所获取利益不尽相同,甚至可以说所获悬殊。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核心竞争力―――知识产权。因此在国际农业贸易当中我们更应该注意保护农业知识产权,调动农业科研人员的研究积极性,通过农业科技创新来增强中国农产品的竞争力。
(二)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调动农业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从事农业科研工作的人员通过不断地刻苦钻研,最终研制出自己的农业科研成果,这种通过科研人员辛勤工作换来的成果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通过加强法律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又能够调动农业科技人员研发积极性,创造更多的农业科研成果。
(三)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我国农业结构的调整
运用法律手段对农业知识产权进行强有力的保护可以更好的保证农业科技工作人员的科研成果,同时还可以将农业科技工作人员的工作激情有效的激发,使其为农业科技研发做出更多贡献。多数农业科研成果的涌现势必能有效调整当前小规模、粗放型的农业结构,推动农业现代化的快速发展。
二、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近阶段,虽然我国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断强化,可是和其他国家相比还是存在一定的差距,也有很对问题亟需解决。目前,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中还存在着保护体系的标准以及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之间不均衡的现象,这就造成了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有一定下降,对中国农业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够到位。因此,我们仍然要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研究,更大限度地保护我国农业科研人员及农民的农业知识产权。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原因如下。
(一)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不足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不断加深,中国对外贸易越来越多,中国越来越重视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中国农业科研人员及农民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还比较薄弱,人们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这一概念还知之不多。在中国科研领域中对农业科技科研的重视不够,很多人认为农业科研成果就应当无偿提供给社会,人们头脑中根本就没有农业科研工作者的知识产权这一概念,因此虽然在农业科研领域成果很多,但是人们往往忽视了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正是我国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轻视,导致近年来我国许多农业科研成果被国外轻易窃取,致使我国农业科研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二)农业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调动不够
由于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人们对于农业知识产权的界限划分不是特别清晰,并且当前我国在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当中不太重视农业科技人员应当依法通过发明创造获取正当的物质利益,与科研投入成本相比,农业科研人员通过专利制度等方面获得的物质收益并不算高,知识产权保护并没调动起农业科技人员从事农业科技研究的积极性。因而农业科研人员即使有新的发明创造,也不愿意去主动申请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甚至有些农业科研工作者根本就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把自己的农业科技发明直接无偿让别人使用。在大多数市场经济中经济交易中,这样的现象司空见惯。
(三)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不够
打击农业知识产权侵权问题需要许多相关部门的配合,这就增大了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因此,有时农业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判定难以定论,也无法得到及时的处理。这就导致农业知识侵权成本不大。低成本的侵权高收益的牟利使农业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时有发生,这与中国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不够有关。打击力度不力削弱了我国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对农业知识产权侵权者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三、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对之策
(一)增强人们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
如果人们对农业知识产权这一概念了解不够,那么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根本无从谈起,因此提高人们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是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提条件。在当今这个新传媒时代,我们应当运用多种媒体工具,利用多种渠道,广泛地宣传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理念和重要性。
(二)完善奖惩机制,调动广大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
由于当前中国农业知识产权的创新奖励机制并不完善,在农业知识产权的创新与保护当中农业科研人员积极性难以调动起来。构建并完善中国农业知识产权评价体系成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明确农业知识产权的归属,明确农业知识产权的主体成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规范的重点。依法规范农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职权,切实保障农业科研人员的正当权益。
(三)加大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
不断强化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有效保证农业科研者的合法权利,保证中国农业知识产权的安全性。这就需要将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进行不断的提高,按标准严格执行,同时还要和每个部门之间有效的链接,增强执法力度,创造出良好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环境。还需要加强农业知识产权的宣传,通过多种途径宣传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各个部门的优势,提高人们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认知程度,帮助人们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四)完善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在近几年得到了健全和完善,可还是存在一定的缺点需要增强改善。目前,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还没有制定明确的针对农业知识产权的范围和要点,而且还有部分法律和现在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完全不符,随着经济的发展我们在法律的制定当中更应该注意农业知识产权为农业科研工作人员带来的经济利益,保证农业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不受侵害。
参考文献
多年来,在理论和实践中,我们一直致力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一方面要适应发达国家制定的标准,避免在国际竞争中受制于人,另一方面也要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速度和水平,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经济发展的事实证明,知识产权保护在济发展中一直发挥着举足轻重的重要作用,知识产权保护得好,能够促进经济发展,如果保护的不好,则会阻碍经济的发展。
一、知识产权保护在地方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知识产权是指人类对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和识别性工商业显著标记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制度发源于欧洲,是经济和科技发展的产物。知识产权制度从产生到现在,也就是三、四百年的时间,发达国家建立起了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科技进步、文化繁荣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国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后开始全面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先后颁布并实施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细则、条例等配套法规。同时相继加入了多个国际公约、条例、协定或议定书。辽宁省依据这些法律法规,先后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法律规章制度,并依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制定了《辽宁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10—2012年辽宁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2010—2012年辽宁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成立了知识产权战略实施领导协调机构本文由收集整理,结合辽宁实际出台了一系列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措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在加快辽宁老工业基地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以辽宁省为例,2012年全省知识产权工作以“科学发展、创新发展、和谐发展”为主题,以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主线,围绕加快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在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为辽宁省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2011年,全省申请专利为37142件,比2010年增长了8.6%,全省pct国际专利申请224件;全省注册商标申请为22896件,注册17688件;在新产品开发、版权、植物新品种、软件产品、软件著作权登记、地理标志产品等知识产权创造方面都有很大的进步。
二、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地方经济发展的建议
目前,辽宁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多数企业没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有的也是流于形式,知识产权的流失现象非常严重;企业申请专利的数量不多;科技创新、人才评价缺乏管理机制;侵犯知识产权现象严重;管理和服务体系不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漠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和阻碍经济发展的速度和步伐。因此,必须进一步解决这些问题,以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在地方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用具有辽宁地方特色的知识产权战略为辽宁创造财富,自主创新,实现科学发展和建设富庶文明幸福新辽宁服务。
(一)全面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我们喊了很多年,可一直以来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一直没有深入人心。当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要在全省逐步形成保护和尊重知识产权的氛围。多数企业还没有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甚至认为没有知识产权制度企业一样能发展壮大,所以很多企业没有自主的知识产权,对知识产权了解很少。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或者知识产权被侵犯了怎么办,都不知从何下手。《辽宁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10—2012年辽宁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和《2010—2012年辽宁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提出了“创新为荣、剽窃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假冒欺骗为耻”的理念。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在全省广泛开展知识产权的普及宣传教育,使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成为一种制度,更要发展成为一种文化,逐步形成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二)完善法律法规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是我们一直在努力推进的工作,可是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我们仍然有许多工作要做。
十报告中指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们必须以此为契机,在地方立法工作中,尤其在知识产权地方立法工作中,以促进辽宁的经济发展为主要目标,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国家还没有出台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的情况下,我们应根据辽宁省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特点,制定和完善知识产权方面的地方性法律规章制度。
(三)用知识产权保护助力经济结构调整
推进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攻方向,也是党的十报告中提出的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因此,必须以改善需求结构、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进城镇化为重点,着力解决制约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大结构性问题。而“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收益”是全国很多地方经济发展的共同特点,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主要瓶颈。我国是目前世界上资源消耗量最大的国家之一,劳动力成本增加也非常快,如果不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将逐步失去竞争优势。因此,经济发展的出路和机遇就在于创新,致力于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 开发和利用知识资源,向高新技术产业和服务业倾斜,发展高附加值产业,做到“研发产权化、产权产品化、产品产业化”。尽管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会在短时间内放慢经济发展的速度,但是从长远角度看,用知识产权保护助推经济结构调整,将会大大促进企业的成长和经济的发展。2011年,辽宁省一批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比如特变电工沈阳变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有色(沈阳)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丹东金丸集团、鞍山聚龙金融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等以自主专利技术为依托,积极参与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完成了32个国家标准的制定。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深入发展,商品房预售正在逐年大幅增长,个人成为购房主体,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现房是指已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买卖现房的行为称为现售。期房也称待建房屋、楼花,是指正在建设中的房屋,即尚未建成而正在建设中的房屋,买卖期房的行为称为预售。目前,在预售中出现的各种侵权问题已成为焦点之一,其中最为严重的是面积问题,如何维权成为当务之急。
一、开发商面积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
由于开发商弄虚作假、商品房买卖过程中的计价方式、购房者的误解和不仔细、销售管理环节的不完善等原因,商品房预售中出现的面积侵权行为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开发商多计算商品房面积
第一,把不该计算的计算成了面积:一些建筑物出于美观方面或设计上的需要,在房屋某一层突出设计一个没有顶盖的平台,并设有栏杆,有的开发商便把它当作半封闭阳台来计算,而这种没有盖的平台是不能计算建筑面积的;第二,应计算部分面积的却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第三,重复计算,即明明是一个楼梯,开发商却硬计算两个楼梯。
2.开发商多分摊商品房公摊面积
第一,重复分摊:按照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计算规则,属于两个功能区共有的建筑面积,应该按两个功能区各自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但是,某些开发商却把这部分共有的建筑面积先全部分摊给一个功能区,然后在计算另一个功能区的建筑面积时,又全部计算并分摊给这个功能区;第二,故意分摊给售价较高的功能区:两个功能区或多个功能区共用的楼梯间,本来应该按各个功能区各自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但是,一些开发商却故意只分摊给售价较高的功能区;第三,营业场所充当管理用房参与分摊:例如小区配建的小商店,一些开发商却把它作为管理用房去让所有产权户分摊,这也是违反《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计算》规定的。
3.开发商利用面积误差误导欺骗消费者
第一,人为减少建筑面积诱导消费者:开发商往往在签定销(预)售合同中约定“上述面积为暂测面积,如暂测面积与实际面积有误差时,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结算”。等结算时,消费者却会被告知面积增加,需补交一大笔超出面积的购房款;第二,利用小误差侵占消费者利益:例如开发商计算好一幢商品房每套的建筑面积均为152.47平方米,但却故意以152.67平方米销售,每套多销售0.2平方米,一幢房屋两单元共32套,每平方米售价4000元计,每套多收800元,一幢房屋多收2.56万元。开发商就这样玩把戏,便多收了2万多元;第三,面积计算混淆“陷阱”:布置样板房应该是件好事,它对于促进楼宇销售起到极好的辅助效果。样板房装修本应按使用面积予以设计布局,但个别样板房却放大使用面积,有的甚至以建筑面积取代使用面积设置样板房,从而造成样板房空间面积大于交楼空间面积,对购房者构成有意欺骗。
二、购房者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思考
1.掌握面积误差的法律处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以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即根据规定如果出现面积误差比(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买受人一是可以继续履行合同,二是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2.明确公摊面积大小
因为按建筑面积计价既涉及到套内建筑面积又涉及公摊面积,既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所以有可能会发生不利于购房者的变化,所以购房者必须明确公摊面积的大小,以防上当受骗。
第一,索取公摊数据: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让开发商出示有关计算公摊面积的数据,包括整幢建筑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之和、不应分摊的建筑面积等基本数据,也可以要求开发商列明公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具体项目,以及各项目的面积,这样业主可以通过数据求出公摊面积,以明确自身的权益。
第二,查阅有关资料:业主们有权自查或者聘请律师向设计单位、规划单位、测绘部门等机构查阅所购房产的相关文件,比如最终设计图纸或者最终设计方案、最终面积测量报告、各种数据的计算方式及其文件等等。
第三,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公摊面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关于公共部位和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条款,购房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公摊面积的数字,并在附件中详细约定公摊的具体部位、面积大小。特别是有关共有建筑分摊部位变更的情况,约定得越详细,对购房者就越有利。同时列出公摊面积出现误差的处理方式。
3.签好补充协议,降低购房风险
由于正式购房合同不能全面、准确地反映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情况,买卖双方往往根据需要订立补充协议,即通过补充协议对正式合同内容加以修改、补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所以,补充协议比正式合同更重要。一般情况下,补充协议由开发商来起草,因此,有些开发商常常将正式契约中保护交易公平的条款通过补充协议加以变更、取消,最大限度地减轻卖方的责任。有些开发商拒绝签订补充协议或者拒绝修改其起草的不公平补充条款,事实上违背了签订合同所应遵循的平等自愿原则。为了降低购房风险,购房者在签订补充协议时一定要仔细、认真。开发商在介绍或者推销楼盘时,会有许多口头承诺,如果这些承诺是真正影响你购房的要素,那么在签订合同时,就应明确地将这些口头承诺写入具体条款中。
4.仔细审读合同条款,避免上当受骗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明确买卖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也是日后发生纠纷时解决争端的凭证。购房者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弄清以下主要条款含义,以免被不法开发商蒙蔽欺骗。第一条:商品房销售依据。注意预售许可证号,特别要注意所要购买的房屋是否在该许可证范围内。第二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第三条:计价方式与价款。第四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第五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和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第六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第七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第八条:关于该房屋所属楼宇的使用权和外墙的使用权的约定问题和小区业主会所的权属约定问题。
购房者只有在购房时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才是最直接、最有效的维权途径,同时也促使房地产开发商加强自律行为,使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延东:商品房买卖法律指引[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引言:
自从在1994年签署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来,世界上的国家、尤其是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给予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原因在于,注重本国有关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有效地防止其它的国家进行相关知识以及技术的剽窃,有效的保护这些知识与技术在本国的发展中就有重大的价值,维护本国依据这些技术与知识生产出来的产品具有非常好的市场场景,保障本国国家贸易额的稳定,维护国家的利益。因此,我们需要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国际总体贸易的影响、对于行业贸易的影响、对于边际贸易模式的影响、我国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法进行全面的研究与分析。
一、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国际总体贸易的影响
自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签订以来,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总体贸易的影响问题已经获得了不少的研究成果。主要概括起来有以下的几个方面。首先,一种观点认为从整体来讲、进行必要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促进技术的进步和国际经济的发展。同时,这必然影响到发达国家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出口。比如: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加深,人们对于高技术与高知识的发达国家产品将不具有很强的购买欲望,而对于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表现出来较为浓厚的兴趣。除此之外,知识产权保护很有可能造成发达国家对于本国的技术进行长时间的创新垄断。这种情况的发生不利于传统的发达国家进行知识水平的提升以及有关技术的进步[1]。其次,一个观点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总体贸易的影响表现为“市场势力效应”与“市场扩张效应”。所谓的市场扩张指的是发达国家中出口市场的知识与技术被保护起来,发展中国家的当地企业对于这些技术以及产品进行模仿被严格的限制,间接导致了发达国家企业出口市场的贸易规模有效进行了扩大。所谓的市场势力效应指的是出口市场的知识产权被保护,由此出口的企业在当地市场一种“垄断势力”的形成,而有关的企业通过进行提高产品价格、减少出口规模的方式可以保障自身的利益。这种行为的结果就是出口市场规模的减小。从实际的效果来讲,以上的两种分析都造成了一个重要的结果,那就是市场势力与当地企业模仿能力的被制约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加深直接造成的一种结果。一方面,当地消费者模仿的可能性被知识产权保护方针的实施而严重限制,直接导致对于国外创新产品需求数量的增加,促进了市场扩张效应的发展。另一方面,创新产品的需求弹性由于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而严重降低、使得出口企业的价格势力被增加,使得市场势力效应的发挥阻碍了有关企业的出口。综上所述,无论是哪一种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行为,都不一定会消除市场的创新能力和垄断,因为其它方面的替代技术与替代产品依然在市场中发挥着重要的影响[2]。
二、知识产权保护对于行业贸易的影响
知识产权对于不同行业的贸易影响呈现出一种不同的状态。因此,我们需要对于这种影响的方式进行全面的研究,以便于对于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之间的关系机制进行有效的论述与分析。就具体的研究情况来讲,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工作。我们通过对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运用动态模型的方式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进行全面的分析。我们假设发展中国家对于不同行业具有不同的模仿效率。而根据这种模仿能力的高低,我们将其划分为可以进行出口的行业与不能进行出口的行业。而研究的结果表明,我们加强对于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直接导致了四种随着行业的变化而产生相互抵消的贸易反应。首先,市场势力效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产生。其带来的直接后果是极大地限制了发展中国家的模仿,降低了发展中国家进行总体出口贸易的数量。比如:就传统的煤炭以及轻工业而言,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对于这些行业的影响非常大[3]。其次,对于以计算机为代表的高科技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对于这些行业的影响不具有明显的效果。而造成这一点的原因,除了与行业自身的特点有关以外,也与政府的出口政策具有直接的关联。再次,从整体的发展而言,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短期内不利于发展中国家对于有关的技术进行模仿,尤其是这种保护模式对于劳动力密集型产业的影响是巨大的。但是,正是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使得发展中国家的有关企业不断的进行技术的探索与研究,促进本国有关产业的调整与优化升级,进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创新,提升经济发展水平与国家的综合国力。最后,发展中国家对于新形势下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需要进行不断的模仿能力的提升,在模仿的基础上进行独特发展模式与技术模式的重新探索[4]。
三、知识产权保护对于边际贸易模式的影响
现代国家进行出口增长的主要途径有扩展边际、集约边际、对于异质性企业理论的充分运用等等。对于以上的途径比较通俗易懂的阐述为提高产品的质量、增加产品的数量、注重出口产品的价格。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在不同国际贸易边际产生的不同作用进行科学有效的分析与结果的评价工作。首先,产品价格与产品数量在国际贸易的集约边际具有明显的集中表现。其次,产品的种类在国际贸易的扩展边际进行集中的表现,但是其对于国际贸易的集约边际具有明显的制约作用。再次,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可以在集约边际与扩展边际中都可以进行作用,并且总是沿着这两种边际进行自身作用力的实现。最后,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可以通过影响产品的数量与种类改变贸易流通的方式与有关的行为。比如:以美国为首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通过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进行有效的产品贸易保护或者是依据产品的专利保护进行出口数量的提高或者是减少,实现产品的出口价值,促进出口产值的增长[5]。
四、我国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法
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国际贸易产生的影响。因此,我国在这种局面下进行出口数量的保持、出口利益的保障,必须要进行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促进国内企业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和相关产品的研发工作,推动自身市场竞争力的提高,获得应有的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因此,进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方法的研究与我国进行国际贸易工作具有重要的联系。
(一)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我国进行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发挥出政府的主导作用。比如:第一,政府需要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行全面的发展规划,制定出行之有效的发展方针,尤其是认清世界的发展形势、对于一些高新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尤其需要加强。第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能够使得更多的企业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使得它们在国际市场中形成强有力的竞争力。第三,对于具有突出知识产权的专利项目、政府需要进行积极的扶持与奖励,激发其专利研究人员的热情。
(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规对于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首先,这项工作的有效开展与实施可以从法律的高度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行有效的保障,对于有关的侵权行为进行有力的处罚。其次,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规可以使知识产权保护的完整体系早日建立,并且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质量与水平的提升。最后,通过建立与实施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各种执法的机构可以进行有效的合作,提升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力度,保障社会的公平与正义[6]。
(三)培养大量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人才
我国进行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培养大量的知识产权保护的人才,尤其是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与综合的能力。我们可以通过几种方式的有效运用进行这方面的工作。第一,利用有关的院校进行相关人才的培养。第二,在政府的指导下、发挥出专业知识产权保护机构的作用,通过大量的专业课程进行专业人才的培养,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模式的进步。第三,加强国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让大量优秀的外国企业参与到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模式工作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课程知识信息的水平与质量。第四,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离不开企业的参与,尤其是企业良好品牌的树立与优质形象的展现。这些工作对于促进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都会具有积极的意义[7]。
五、结论
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影响问题的分析与研究,有利于提升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质量与水平,有利于提升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有利于提升我国国际贸易的效率,有利于中国国际影响力的增强,对于实现应有的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提供了重要的保障基础。
【参考文献】
[1]余长林.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影响研究述评[J].经济评论,2013,01:137-144.
[2]范超.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1.
[3]刘颖.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及对策研究[D].安徽大学,2013.
[4]曲建忠,张红霞.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及中国的对策[J].国际经贸探索,2005,06:58-61.
[5]吕晓青.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技术贸易研究[D].浙江大学,2007.
④“欧洲知识产权保护发展历程”,http:///admin/zscqgk/ep.htm。
⑤⑥杨逢珉,张永安:“欧洲共同体的知识产权保护”,《世界经济》1993年第11期。
⑦参见:程卫东,李靖堃:《欧洲联盟基础条约》,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第92页,第125页。
⑧参见:http://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_IP-11-470_en.htm?locale=en。
⑨相关资料参见:http://ec.europa.eu/governance/impact/planned_ia/docs/2011_markt_003_trade_mark_reg_ohim_en.pdf。
近年来,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研究一直是国内外经济学家关注的热点问题,众多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与研究,并涌现了大量的文献成果。文章主要对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及影响FDI区位选择相关研究进行综述,以期待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理论和实践有所启迪。
一、FDI区位选择因素的战略研究
1、国外相关研究
发展中国家凭借什么因素吸引大量的FDI,许多学者通过各种方法进行证实,有关文献也比较多。国外研究主要有:Hennart和Park(1994)对日本跨国公司的研究表明,在20世纪80年代,日本跨国公司对市场规模大的美国产品市场特别感兴趣;Broadman和Sun(1997)运用1992年资料分析了GNP、劳动力成本、基础设施、识字率和沿海位置对外资在中国各个省市自治区分布的影响,发现除劳动力成本外,其他因素在统计上显著;Wan与Swain(1995)采用普通最小二乘估计方法,认为市场规模大小、工资水平对FDI有显着影响;Dees(1998)认为外资来源国本身的研发水平越高,外商直接投资的意愿会越强;Globerma和Shapiro(2002)认为国家的制度环境对FDI流入有影响,国家对治理基础的投资不仅吸引资本,而且可以创造条件和环境,促使国内跨国公司成长并进而对外投。
2、影响我国FDI区位选择的相关研究
在对影响我国FDI区位选择的研究中,张立、龚玉池(2002)发现改革开放后,流入中国的国际直接投资持续稳定地增长,但在各省的分布极不平衡,并对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进行了实证分析,发现每个省的GDP总量、人均GDP、累积国际直接投资、运输密度和其流入的国际直接投资正相关,并具有统计上的显著性,而高工资和国际直接投资的流入呈负相关;刘荣添(2005)选取1986―2003年全国各省份的历史统计数据,建立面板数据模型,得出FDI集聚效应、劳动力成木、政策优势等因素是影响各时期、各地区FDI的主要因素;张伟和汪小勤(2009)通过实证分析发现除了地理、经济发展水平、劳动力成本等因素构成的“硬环境”影响各地区外商投资外,由市场化程度、地方政策及法律法规、以及人力资本状况等因素构成的“软环境”的影响和作用日益显著;吉亚辉、王凡(2012),采用2001―2010年全国各省市的平均数据,运用空间计量经济学的方法研究得出,人力资本、基础设施水平、市场规模、对外开放程度以及外资集聚度与FDI之间具有正向的相关关系。劳动力成本对FDI的流入呈现负相关关系。
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测度相关研究
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进行测量,如Mansfield(1995)对经理和专利律师等从业者意见的调查为基础进行评分,调查了共180位美国、日本和的国的经理人员和专业律师,主要对14个技术较为先进的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敏感技术转移方式的影响;Sherwood(1997)根据他自己对18个发展中国家状况的评价,也使用以判断为基础的编制方法得出每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得分,该得分都是在每个国家调查获得的。
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从立法方面考虑的,如Rapp和Rozek(1990)综合一系列专利权特征变量指标,把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划分为5个不同的等级,并分别用0到5之间的整数来定量地表示;Ginarte and Park(1997)对上述指标进行修正,从五个方面衡量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专利覆盖范围、是否是国际知识产权相关协议的成员国、权利丧失的保护、有关执法的措施、专利保护期限,5个类别得分的累加和即为量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加权算出110个国家1950―1995年的知识产权保护指数,该指数也成为当时国际上通用的知识产权保护指数;Walter G. Park(2008)从专利申请量、人均专利申请量、专利授权量、人均专利授权量等指标出发,利用Ginarte and Park指数的计算方法将该指数更新至2005年,并将测度国扩充为122个。
由于各国法律完善程度不同,不同国家立法与司法程度相差很远,所以只用立法方面测度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够全面,一些学者就在立法的基础上加入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指标共同测度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国内学者韩玉雄、李怀祖(2005)从社会法制化程度、法律体系的完备程度、经济发展水平、国际社会的监督与制衡机会四个方面度量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情况,运用执法力度乘以Ginarte and Park的IPP指数得到了我国1984―2002年的知识产权保护指数;许春明、单晓光(2008)则将执法度量指标扩充为司法保护、行政保护、发展水平、公众意识和国际环境五个方面测度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三、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FDI流量之间关系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早期出现了三个计量模型(Ferrantino,1993;Mansfield,1993;Maskus and Konan,1994),由于模型条件所限及缺少对知识产权水平进行计量的方法,没有发现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精确计量)与美国跨国公司的FDI分布之间存在任何关系;Markusen(1995)的研究发现,当一国初始的知识产权水平较低时,加强保护水而会使FDI流入量减少;但是Amy Jocelyn Glass、Kamal Saggi(2002)的理论研究结论却与此相反,他们建立了一个包括内生的创新、模仿和FDI变量的产品周期模型,利用该模型测定了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在南方国家如何影响创新、模仿和FDI。结果表明,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增加了模仿的困难,导致了资源浪费效应和模仿挫折效应,使大量资源都浪费在模仿上,而留下很少的资源用于生产,从而挤出了FDI;MaCalman(2004)通过对好莱坞在40个国家影视市场的相关数据分析表明,东道国中等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最有利于技术许可,而较高和较低水平的保护则会促成更多的FDI;Yang(2008)运用WIPO组织中的30个国家1995―1998年的国外专利申请数据,引入创新函数,以Walter G Park指数作为申请国和受申请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度量指标,采用Possion计数模型进行估计,结果表明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提高必然会带来更多的FDI,即知识产权保护能影响国外在本国的专利申请行为,进而影响FDI流入。
国内学者,杨全发、韩樱(2006)建立了一个动态博弈模型,得出结论是对于东道国政府而言,提供适度且有效率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不仅可以增加FDI流入量,而且可以引进较为先进的技术,从而通过降低成本和提高产量,实现东道国社会福利最大化;陈国宏(2008)引入自主创新能力变量(用国内专利申请量代替),并用韩玉雄、李怀祖采用的加入执法力度的知识产权保护指数作为知识产权保护指标,采用1991―2006年中国的时间序列数据分析知识产权保护、FDI、自主创新能力三者之间的关系,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和自主创新均能促进FDI,但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自主创新、FDI促进自主创新的链条缺失。柒江艺、阳立高、冯涛(2008)运用协整方法分析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外商直接投资总量之间的长期关系,并通过建立一个多元对数线性回归模型,研究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对不同行业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得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变化,不但能够引起外商直接投资流量的变化,而且能够引起外商直接投资组成的变化。许春明(2009)对我国1987―2004年的FDI时间序列相关数据进行计量分析,验证了知识产权保护与FDI之间的正相关关系,但是,与市场规模和工资水平相比,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程度相对较小,表明我国今年来吸引FDI的更主要因素是不断扩大的市场规模和相对较低的工资水平;汤易兵、丁卫明(2011)通过对浙江省1987―2004年的FDI时间序列相关数据进行计量检验,验证了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与FDI之间的显著正相关关系,知识产权保护对浙江省近20年吸引FDI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而且与市场规模和工资水平相比,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影响程度相对较大。
四、结论
上述研究表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各国FDI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尤其在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国际化的环境下,各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也成为影响FDI区位选择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在当前形势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我国吸收FDI的影响如何,尤其是在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前提下,各地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外商直接投资都有一定差异的情况下,我国各地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各地吸收FDI有什么样的影响是有待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Broadman,H.G.and X.Sun,The Distribution of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in China,The world Econorny,1997(20).
[2] Mansfield E.Inte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Direct Investment,Technology Transfer[J].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 Discussion Paper,1995(25).
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制度主要包括政府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政策、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执行力度和知识产权保护对外贸易谈判三部分,三者相辅相成,互为依托,以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基础,以行政执行为延伸,以对外贸易谈判为方法利用行政行为保护知识产权,进而减少中美之间因为知识产权问题引发的贸易纠纷,促进国际贸易健康有序发展。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包括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程序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三方面。中国现有专利局、商标局、海关、工商管理局等机构,配合司法部门一同行使知识产权保护职权。众多的行政机构大大降低了处理知识产权问题的效率,应当精简或合并部分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职能部门,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局,统一办理知识产权保护相关事宜,提高行政效率,与国际挂钩;同时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审批的相关程序,使有关程序体系化、合理化、完善化;进而出台一系列包括专利奖励、知识产权国有化等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提高民间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树立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推进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实施。
在中美有关知识产权问题的纠纷中,美国一直职责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方面执法力度不够。在进一步完善政府机构构成和相关政策的同时,应当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培训,加强其对知识产权保护程序的操控能力,提高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树立正确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贸易谈判作为国际贸易争端中最常用的外交手段,可以有效规避贸易纠纷扩大化,减少国际贸易损失,同时达到加强中美之间交流与合作的目的。国际贸易过程中,加强中国与美国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交流,使争端以贸易谈判的形式解决,减少中美之间因为贸易纠纷引发的贸易战,促进国际贸易平稳快速发展。
二、完善法律体系
国际通行最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就是通过完善法律制度,进而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控制。在国际贸易过程中,美国完善的司法制度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使中国在国际贸易谈判中时常处于劣势。法律保护主要是通过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以及培养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人才两种方式,改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中国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仍然处于草创阶段,虽然有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但是相关的辅法律法规仍然有所缺失,相关法律在之间存在相互抵触现象,缺乏有关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条款,无法完全对接现行的国际法。
自2008年起,中国已经开始着手对现有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进行完善和修改,对相关法条进行了可行性处理,使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科学化、合理化。在此基础上尽快出台知识产权反垄断和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相关法律条款,进而打破美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地位。面对国际贸易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纠纷问题,还应该积极加入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组织,借鉴其先进经验配合中国现实国情,进一步对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配套完善,提高其实际操作性,从而达到保护知识产权,减少贸易纠纷的目的。
中国缺少能够灵活运用现行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以及熟悉知识产权保护法方面的相关人才,面对众多由于知识产权问题产生的贸易争端,不能及时有效的处理,无法维护中方合法权益。对此应当改革高校现有的教育方式,加强对专业人才的培养,尤其是法律、国际贸易、知识产权等关系到知识产权保护和贸易纠纷处理的专业,鼓励学生在完成本科学业后,跨专业进行相关内容的在深造,提高人才的综合素质和应对国际市场纠纷的能力。
三、通过外交手段
一、引言
在科学技术蓬勃发展的21世纪,技术进步已成为世界各国经济的核心竞争力。而技术水平的提高主要源于本国的技术创新(R&D活动)以及利用各种技术扩散途径对外来知识进行学习、吸收与模仿。在发达经济体利益需求的主导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推动和掌管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和协定在不断增加,世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在日益增强。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扩展到更加广泛的领域:国际贸易、投资、技术转移乃至国际政治。但是,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历来饱受诟病。中国也因此卷入大量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贸易纠纷之中。在中国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来自国际社会施加的知识产权保护压力促使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已从外在被动接受向自我主动参与的行为转变。那么我国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提高,到底对我国的技术进步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Ginarte和Park(1997)认为,影响专利保护水平的根本因素是一国研发活动水平、市场环境和国际一体化。这些都是与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关的,初始时更高水平的保护未必是更好的。Lee和Mansfield(1996)的一项对美国跨国公司所做的调查表明,大部分美国跨国公司不愿意向那些知识产权保护情况较差的东道国投资或者进行技术转移。Vishwasrao(1994)的研究认为,当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影响技术转移模式的时候,则随着知识产权保护保护水平的提高,所转移技术的质量也不断的提高。Taylor(1994)也认为,当外国创新者和当地创新者竞争时,东道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可以增加外国的技术转移的质量。Rockett(1990)发现如果当地竞争者主要是通过技术许可进行模仿的,那么跨国公司将降低技术许可的高技术含量,这不利于国际知识的转移。Eskander、Debasri和Ashraf(2007)从国家特征差异的角度研究了专利保护对FDI引致创新效应的影响,他们检验了专利保护和技术转移是否有利于东道国的研发活动。Chen.Y和Puttitanun(2005)运用发展中国家的数据实证表明,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革新率的影响并不是线性的。因此,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革新的影响可能与一个国家的技术水平相关。
易先中和张亚斌(2006)利用中间产品种类扩张的内生增长模型分析了后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安排在鼓励自主创新和对国外技术模仿两难中的权衡,认为中国应当根据相对技术水平和模仿能力确定适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由于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进步之间的关系并非简单的线性关系,将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直接带入模型并不合适,于是本文采用实际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与FDI、R&D的交互项来分析实际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与技术进步之间的长期关系。
二、GP修正指数的测定
Ginarte和Park(1997)将专利保护水平指标划分为5个类别:保护的覆盖范围、是否为国际条约的成员、保护的损失、执法机制和保护期限。每个类别又包含若干个子指标。这样,再通过简单加权平均的方法加总得到了120个国家的专利保护水平。韩玉雄和李怀祖(2005)基于GP方法的专利保护水平指标,考虑了中国具体的执法力度,修正了GP方法,测算出1985-2009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因子正的保护水平,本文采用韩玉雄和李怀祖的方法(下简称HL方法)来测定中国1985-2009年的修正保护水平。
出于量化体现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考虑,HL方法在GP方法基础上引入了一个“执法力度”因子,以修正衡量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包括四个方面:社会法制化程度、法律体系的完备程度、经济发展水平和国际社会的监督与制衡机制。表1为作者通过HL方法测算的1985-2009中国的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数据。
三、中国1985-2009全要素生产率的估算
笔者利用Cobb-Douglas生产函数计算我国1985-2009年的全要素生产率,其函数形式如下:Yt=AtKαtLβt,其中,Yt、At、Kt、Lt分别为t时期的国内生产总值,全要素生产率(TFP),资本投入和劳动投入;α、β为劳动和资本的产出弹性;在规模收益不变的条件下有α+β=1。对α、β通常有两种估算方法:一种是收入份额法,即假定在完全竞争市场的情况下资本和劳动的产出弹性等于他们各自的收入份额;另一种是回归法,即通过回归的方式估计出资本和劳动的产出弹性。本文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采用回归法对α和β进行测算。令β=1-α,两边同时取对数,则公式变形为:
ln(Yt/Lt)=lnAt+αln(Kt/Lt)①
其中,劳动投入(L):各年从业人员数;资本存量(K):本文直接采用单豪杰(2008)计算出的数据,运用永续盘存法计算2007-2009年的资本存量Kt=It/Pt+Kt-1(1-δ),其中δ为资本折旧率,假定10.96%,Pt为价格投资指数(1952年为1),It为每年的名义固定资本投资额,Kt-1为上一年度的资本存量。为消除物价影响,文中以1985年为基年(1985=100),把各年数据进行调整。用Eviews5.0对(1)进行回归分析,计算得α=0.422,β=0.578。把α、β分别代入{1}式得到中国1985-2008年各年的全要素生产率。上述本文以上数据来自《中国统计年鉴》。
四、模型的建立
本文构造以下模型,来衡量自主知识保护产权强度的提高对技术进步的影响:
lnTFP=C+?鄣1GlnFDIt+?鄣2GlnRDt+?鄣3
lnFDIt+?鄣4lnRDt+ξt②
其中,TFP代表技术进步,FDI代表每年实际利用的外商投资额,用于衡量外商直接投资带来的技术溢出,R&D为国内研发投入,用于衡量自主技术创新,GlnFDI、GlnRD为实际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与lnFDI,lnRD的交互项,用于刻画知识保护与二者相互作用对技术进步的影响,ξt为误差项。基于对变量的单位根检验和E-G两步法协整检验,笔者对②进行试估算。根据Hendry的一般到特殊的建模方法,剔除了最不显著的变量GlnRD,似然比检验也表明剔除GlnRD有利于模型的优化,因此,笔者将模型修正为:
lnTFP=C+?鄣1GlnFDIt+?鄣2lnRDt+
?鄣3lnFDIt+ξt③
为了避免回归模型中可能出现的异方差问题,在对模型进行回归时,采用对各变量的对数进行回归。同时,为了检验数据的平稳性及避免模型出现“伪回归”,对所选的变量进行平稳性检验,以确定其平稳性及单整阶数。对变量lnTFP、lnFDI、GlnFDI、lnRD及其一阶差分变量进行ADF平稳性检验,检验结果如表2所示:
五、实证检验
从检验结果来看,所检验的四个变量LNTFP,GLNFDI,LNFDI和LNRD一阶差分变量都是平稳序列,本文采用EG两步法进行协整检验,以验证变量之间是否存在长期的关系:
lnTFPt=C+χ1lnTFPt-1+χ2GlnFDIt+χ3GlnFDIt-1+χ4lnFDIt+χ5lnFDIt-1+χ6lnRDt+χ7lnRDt-1+μt④
由此,我们可求出变量之间的长期关系如下:
lnTFP=C+β1GlnFDI+β2lnFDI+β3lnRD⑤
其中β1=χ2+χ3/1-χ1,β2=χ4+χ5/1-χ1,β3=χ6+χ7/1-χ1
以相关数据对④进行回归,所得结果如表3所示。
从模型的回归结果来看,模型的可决系数达到了0.996785,调整可决系数达到了0.995379,表明模型的拟合程度较好,DW值为1.723860,说明模型不存在自相关。
由此我们可以计算出解释变量LNTFP、GLNFDI、LNFDI、LNRD之间的长期关系:lnTFP=-2.2843+0.03024GlnFDI+0.41093lnFDI+0.0906lnRD⑥
由⑥式可求出残差如下:
μ^t=lnTFP-0.03204GlnFDI-0.41093lnFDI-0.0906lnRD +2.2843⑦
对残差μ^t进行协整检验,如果所得μ^t的具有平稳性,则说明模型所包含的变量具有协整关系,如果所得的残差不具有有平稳性,则可得出模型具有伪回归现象。对残差μ^t进行ADF平稳性检验,结果表4所示。
从结果来看,残差μ^t序列平稳。因此,可以认定此模型包含的四个变量具有协整关系。
回归模型⑥式表明,由于外商直接投资与实际知识产权的保护强度的交互项代表外商投资的技术溢出,其对技术进步的影响为正,而代表自主技术创新的国内R&D与实际知识产权的保护强度的交互项对技术进步的影响并不明显,这表明中国现阶段的技术进步主要还是以吸收国外的技术溢出为主。同时,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与FDI的交互项为正,说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提高,有利于获得外商的直接投资及其带来的技术外溢。这与Fink和Maskus(2005)证实的,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是许多国家经济增长的主要引擎,有利于于发展中国家获取外国技术、吸引FDI的结论相同。
六、主要结论及建议
通过以上的实证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我国适当地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将有助于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并且也有助于跨国公司进行更多的技术转移。目前中国技术进步仍以吸收国外技术溢出为主,自主创新对技术进步的影响不显著,当前中国较弱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促进了中国以模仿为主的技术进步。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建立强度适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我们可以灵活运用WTO知识产权协定等国际协议的“例外”条款,根据各产业的技术水平采用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在提高我国整体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同时,对技术能力较弱的产业采用较宽松的知识产权保护,帮助企业提高对外国技术的模仿创新能力,增强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以及在此基础上的二次创新能力。
参考文献:
关键词:知识产权 保护强度测定 经济增长
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测定
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测定方法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问卷调查法;二是立法评分法;三是综合评分法。其中,立法评分法简单方便且应用较为广泛,但它对于执法力度的衡量并不显著,不能较好地反映一国法律的执行情况。此后,Ginarte&Park (1997)将专利保护水平指标划分为5个类别,较好地测量出专利保护程度,此方法已得到国际上广泛的认同。然而,对于司法制度比较健全的西方国家,采用立法指标测量的保护强度与实际保护强度不会出现显著差异,但对于司法体系正在完善的转型期国家差异较大。韩玉雄、李怀祖(2005)引入中国执法力度指标,修正了GP指数,其修正公式为:知识产权保护强度=GP指数×执法力度,这种法的缺陷在于测算执法力度时,把经济发展水平与司法保护水平、公众意识水平、行政保护水平的各自得分进行简单的加权平均,弱化了经济发展水平对有效知识产权制度形成的促进作用。发展中的经济体需要与之相适应的产权制度,这取决于其经济发展水平,因此经济发展水平应该作为单独的一个指标来衡量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强度。
(一)中国知识产权GP指数
GP方法测定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强度:分别从保护覆盖范围、国际条约成员、保护的损失条款、执法机制和专利保护期限共5个指标(每个指标又包括n个二级指标)来考察1994-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强度水平,满足条件的得分为1除以该指标对应的二级指标数n;不满足条件的,得分为0。总分范围从0到5分且多不为整数,分数越高表示某国专利保护程度越高。
保护范围:要测量7方面的专利性:药品化学品、食品、动植物品种、医疗器械、微生物、实用新型。满足一项得1/7分。
国际条约成员资格:三个主要条约指的是《1883年巴黎公约》、《1970年专利合作条约》、《1961年植物新品种保护国际条约》。加入一个条约的国家得分为1/3。
保护的丧失:是指排除因三种情况导致的保护丧失:实施要求、强制许可、专利无效宣告。一个国家排除所有三项记分为1分。
执行机制:该指标有关的条件是:诉前禁令、帮助侵权、举证责任倒置。具备所有条件的国家记为1分。
保护期限:专利权的保护期限直接关系到专利权人能从该项创新中获得的回报。保护期在20年以上的得1分;低于20年的,则取规定年数除以20的比值。
表1给出基于GP方法测算的中国知识产权名义保护水平,总的来看,中国在1994年第一次修改《专利法》的GP指数为3.19,到2001年第二次修改专利法时为3.86,这表明在知识产权国际化背景下,中国的知识产权水平不断提高。但同时也揭示了GP指数的缺点:在一个国家立法未作修改的情况下,其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就显示为无任何变化,这显然与实际不符。有学者认为,这主要是源于我国立法和执法保障之间的差距,因此,在衡量知识产权制度在中国的实际实施效果时,考虑中国实际的执法水平及其他相关因素是十分重要的。
(二)中国知识产权GP指数修正
为了修正GP方法,本文选取了影响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三个重因素:法制水平、执法水平、经济水平。
中国法治水平的测算。知识产权法制水平主要由一个国家的内外部环境因素决定的,影响知识产权执法强度的因素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即:司法保护水平、行政保护水平、社会公众意识以及国际监督制衡。司法保护水平及其度量。律师占总人口的比例达到或超过万分之五时,“律师比例”的分值为1,当律师占总人口的比例小于万分之五时,“律师比例”的分值等于实际的比例除以万分之五。行政保护与管理水平的度量。当立法时间达到或超过100年时,“立法时间”的分值为1,当立法时间小于100年时,“立法时间”的分值等于实际立法时间除以100。
社会公众意识及其度量。当“成人识字率”达到或超过95%时,“成人识字率”分值为1,当“成人识字率”小于95%时,“成人识字率”分值为实际的比例除以95%。国际监督制衡及其度量。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一个国内问题,更是一个国际问题。我国从1986年复关谈判开始至入世第八年的2008年,“WTO成员”指标从0均匀地变化到1,以此来衡量国际监督水平。设定以上五个指标对法制水平的权重是相等的。从《中国统计年鉴》、《中国法律年鉴》中选取相关数据,1994-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水平结算结果如表1所示。
中国执法水平的测算
考察一个国家的执法水平比较理想的方式是研究有关法院事务的活动、效率以反映执法机构官员对于知识产权类案件所持的态度。基于这一想法,本文将选取以下指标来衡量知识产权的执法水平:执法效率、专利侵权保护程度、执法机构保护程度。
可以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一审案件结案率代表我国的执法效率,保护专利人专利权在多大程度上不被侵占是衡量专利执法水平的重要指标,全国法院民事专利侵权收案数占全部专利类案件收案数的比例,用来衡量专利侵权保护程度。专利侵权类收案数占全部专利类案件收案数的比重有所下降,但大体维持在70%-87%水平上,从较高的专利侵权结案率显示出我国法院对于专利人权利受侵犯实施的保护程度较强。执法机构对于知识产权类案件的态度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实际的保护水平。本文以法院民事知识产权类案件查处案件数除以其两倍均值来表示我国执法机构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表1给出1994-2008年中国执法机构保护程度的情况:基本上是稳步增长,这体现出中国执法机构正在不断完善,执法机构对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积极态度。
经济发展水平指标
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需求与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鉴于GDP(国内生产总值)指标在一定程度上高估了我国实际的财富水平,本文在下面的修正方法中采用人均GNI(国民收入总值)这一指标来反映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本文以历年世界银行对于中低收入类别规定的上限为基准来反映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若当年中国人均GNI达到中低收入标准的上限,则分值为1;否则,用实际数字除以相应低收入的上线基准。表1给出了此项的得分结果,1994-2008年中国人均GNI一直在持续增长,但与世界银行中低收入上限的基准仍有一定的差距。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修正方法
在测定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时,应该考虑三个因素对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差异性。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因此立法强度与执法力度一样重要,经济发展水平相对于两者更加重要。利用层次分析法得到通过一致性检验的权重分别是:法治水平的权重为0.143,执法水平权重为0.143,经济水平权重为0.714,进而得出修正公式:
根据上面公式计算的中国1994-2008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列于表1。
从表1中可以看出,修正后的GP指数比原来的低,原GP指数过于高估。修正后的保护强度是基于原来的GP指数基础上由经济水平、法治水平和执法水平共同决定的,克服了GP随立法水平阶段性变化的缺陷,因而笔者相信实际保护强度能够更好地反映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增长作用的计量模型分析
考虑到中国知识产权制度与经济增长的非线性关系,本文采用AK模型进行定量分析,通过在自变量中加入反映知识产权保护强度(IP)的指标,假定规模报酬不变的计量模型如下
Yt=AtKtαLtβItγ
其中,Yt代表第t期总产出;Kt代表第t期资本存量;Lt为第t期劳动投入量;It为第t期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指标。A为常数项,α、β、γ分别为L、K和I的产出弹性。对上式两边取自然对数,由此,获得线性计量模型InYt=InAt+αInKt+βInLt+γInIt从《中国统计年鉴2009》选取我国1994年-2008年期间GDP(Y/亿美元)、全社会固定资产投入(K/亿美元)、全社会从业人员数据(L/十万人)以及以上计算获得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指数数据(I)。按照上述计量模型,对原始数据的自然对数值进行线性回归: InY=-4.58+0.69InK+1.12InL+0.21InIt-2
结果显示,InK和InIP的回归系数均在5%水平上显著(统计值分别为2.49和5.77),InL的回归系数在10%水平上显著;回归系数分别为0.69、1.12、0.21。而且,值为184.16,说明总体回归方程是显著的;调整后R2为0.97,模型拟合度很高。
模型表明,知识产权的弹性系数为0.21,即,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1%的增强将会导致经济增长0.21%。按照世界银行数据计算,我国1994年~2008年期间GDP的平均增长率为9.93%,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贡献率为42%,资本贡献率为33%,劳动力贡献率为25.6%。一种提供适当个人激励的产权制度是促进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因素,并通过影响技术、劳动力、资本数量促进经济增长。
进一步分析,知识产权制度通过影响资本数量进而影响经济增长。例如改革开放的政策保护外国资本权益从而促使中国吸收外国资本的增加,保护民营企业促使民间资本投资的增加等等。对于资本的效率,同等数量的资本,在排他性的产权中可能产生很大的作用,而在非排他性的产权中则会效率很低。例如,在20世纪80年代乡镇企业大发展时期,国有企业资本雄厚,技术水平高,但效益却不如乡镇企业,原因在于乡镇企业产权比国有企业清晰。
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与否还直接影响到劳动力发挥的程度,这是人力资本特殊的产权性质所决定的,如果激励不够,他可以将自己的知识和能力封闭起来,不发挥其应有作用。例如,在农村实行之前,农民只有“偷懒”的权利,制度极大束缚了经济发展;改革之后,农民生产积极性和农业投资猛然增加,农业生产技术也得到极大改善。
结论
本文改进了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测算方法,在此基础上,用计量模型计算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研究发现:第一,用GP方法来测算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强度,其结果偏高,与中国的实际保护情况不符;第二,测算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时候不仅要考虑执法因素,还要考虑经济因素以及这些因素之间的重要程度。第三,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能够促进经济增长,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能引发更高增长。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F8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1)27-0004-04
在经济全球化和贸论我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潘灿君
摘要: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缺失影响了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市场中的竞争力。我国应吸取发达国家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先进经验,在分析我国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建立和完善优势产品企业和传统优势产业企业的进攻型战略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切实加强我国规模企业和集群产业的防御性知识产权战略,并完善我国政府在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的保护机制和援助机制。
关键词: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进攻型知识产权战略;防御性知识产权战略;援助机制
中图分类号:F8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1)27-0004-04
在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中,关税壁垒作用在国际贸易中逐渐减弱,知识产权因其专有性而备受市场主体的追捧,知识产权壁垒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已经成为了国际贸易竞争的重要手段。在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不断深入和我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我国优势制造业产品技术附加值的不断提升,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崛起,我国不断提升的传统优势产业也正得到国际贸易市场的广泛认同。因此,我国企业在全球化经营中屡屡发生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且呈现出快速上升趋势。
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拥有量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标志之一,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培育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基础,知识产权也是企业提高企业竞争力并维持其发展壮大所必需的无形资产。我国国内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逐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也逐渐完善和加强。但是,我国企业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的保护机制还是处于起步阶段,尚未建立起相对系统的、有效的机制,导致我国企业在海外知识产权纠纷中屡屡受挫,严重影响了我国企业进军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的进程,也严重影响我国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在国外的稳定发展与壮大。因此,探讨我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是一个十分紧迫的课题。
一、发达国家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在残酷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企业所拥有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是其核心竞争力,直接关系到企业生存和稳定发展壮大。在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背景下,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在海外得到有效的保障,可以保证企业在国外的市场竞争优势,建立起稳定而强大的海外市场。因此,世界大多数国家都比较重视本国知识产权保护,采取多种方式方法使其在海外市场也能得到保护。发达国家市场经济体系比较成熟,其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经验已经非常丰富,借鉴和学习西方发达国家经验,有利于促进我国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完善。
(一)政府、行业协会通过各种途径全方位地维护本国企业在海外的知识产权
发达国家通过国际组织的多边谈判机制,通过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等国际条约,更是通过世界贸易组织大大提高了各成员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准,世界贸易组织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和最低保护标准原则,要求各成员国对外国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的保护,以便减少国际问的贸易摩擦,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此外,发达国家还以各种方式支持本国企业在境外的知识产权保护,以美国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最为典型。美国企业在境外遭遇知识产权纠纷时,美国政府就会千方百计地利用各种双边、多边谈判机制,全力维护美国企业知识产权权益。如美国《综合贸易竞争法》中“特殊301条款”,制定这个条款的目的是为本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提供保护。“特殊301条款”内容中有两个标准:“未能充分而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的外国”和“拒绝了依赖于知识产权的美国人公平而平等的市场准入机会”,美国依据这两个标准对没有有效保护其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国家进行贸易制裁。美国制定的这一条款对其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此外,当企业在境外遇到一时难以解决的知识产权纠纷时,美国驻当地机构过外交途径向当地国政府进行交涉。美国专利商标局也会在对外贸易密切、知识产权纠纷频发的国家和地区驻外使馆派遣知识产权专员,专门负责与当地国政府、企业等进行知识产权有关事务的协调,为驻外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美国政府为帮助美国企业在海外保护知识产权,采取了一系列的援助措施:集中公布美国保护知识产权政府资源信息;美国专利商标局专门设置了免费热线,专利商标局的专家通过热线帮助权利人制定处理海外知识产权问题的策略。
韩国政府为了保护本国企业在海外的知识产权维权,韩国专利厅设立了“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负责协调本国企业的海外知识产权维权,设立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非盈利机构,制定《关于为了保护海外产业财产权提供审判与诉讼费用补贴的规定》,以支持本国的中小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另外,民间团体韩国贸易协会成立了出口商品仿制品综合应对中心,主要从事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活动、研究知识产权海外维权的策略、举办培训和宣传活动、与国外有关团体建立合作机制等。民间团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也在保护本国企业商标权方面协助海关工作,并不遗余力地维护会员在海外的知识产权。因此,韩国已经建立起了政府、民间团体和驻外机构共同参与的海外知识产权维权的援助机制。
(二)构建完善的知识产权战略体系
随着知识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日益多元化,传统的单独依靠企业自身或国家法律来保护知识产权的方式已经跟不上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发展的步伐,无法为本国企业在海外的知识产权进行全方位、前瞻性、有效的保护。因此,单一的依靠企业和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方式需要改变,在这种情况下,知识产权战略体系就应运而生。建立知识产权战略体系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知识产权战略是战略主体为实现自身总体目标、取得竞争优势、谋求最佳绩效,通过规划、执行和评估一系列战略措施以推进与己相关的知识产权工作,发挥知识产权管理、创造、保护和运用中的正效应,遏制其负面效应的总体性、根本性和规律性的策略和手段。
世界各国为了应对日益加剧的竞争,大都通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进行提升本国企业的竞争力。为了加强企业在海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即通过建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体系,来保障本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 国贸易委员会“337调查”,根据商务部公布的有关数据显示,我国每个月都面临美国贸易委员会的337调查,且呈现出逐渐增多的趋势,如2002年7月美国LEVITON制造有限公司对温州地区生产“接地故障断路器”企业提起了“337调查”;2003年5月美国劲量公司和EVERDAY电池公司对包括浙江中银、豹王和三特公司在内的生产碱性无汞电池企业提起了“337调查”。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充分引起重视,积极发挥对被诉企业的支持和协调作用,建立和完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援助机制,如及时掌握信息,共商对策;为中小企业设立应对诉讼的互助基金;构建专门的法律服务平台,等等。
因此,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为市场主体提供保护与运用知识产权方面的公共服务,帮助其更好的解决经济活动中遇到的知识产权问题,是政府有关部门转变管理观念、适应发展形势需要、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切实解决实际问题的需要。知识产权维权机制应贯穿于整个企业知识产权产生和使用、保护的整个过程,为援助对象在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等方面提供帮助的各种活动。因此,海外知识产权援助既有“事后援助”,也有“事前援助”,援助机制贯穿于创意阶段、研发阶段、产品化和市场化阶段等创新活动全过程,且针对不同种类的知识产权纠纷形式,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援助重点和内容不一。如针对专利技术,建立和完善专利预警机制,将对某一集群产业的专利进行跟踪,对于可能引起海外纠纷的产品,尽早向其生产企业发出警示。自由化的进程中,关税壁垒作用在国际贸易中逐渐减弱,知识产权因其专有性而备受市场主体的追捧,知识产权壁垒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已经成为了国际贸易竞争的重要手段。在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不断深入和我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我国优势制造业产品技术附加值的不断提升,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崛起,我国不断提升的传统优势产业也正得到国际贸易市场的广泛认同。因此,我国企业在全球化经营中屡屡发生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且呈现出快速上升趋势。
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拥有量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标志之一,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培育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基础,知识产权也是企业提高企业竞争力并维持其发展壮大所必需的无形资产。我国国内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逐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也逐渐完善和加强。但是,我国企业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的保护机制还是处于起步阶段,尚未建立起相对系统的、有效的机制,导致我国企业在海外知识产权纠纷中屡屡受挫,严重影响了我国企业进军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的进程,也严重影响我国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在国外的稳定发展与壮大。因此,探讨我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是一个十分紧迫的课题。
一、发达国家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在残酷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企业所拥有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是其核心竞争力,直接关系到企业生存和稳定发展壮大。在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背景下,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在海外得到有效的保障,可以保证企业在国外的市场竞争优势,建立起稳定而强大的海外市场。因此,世界大多数国家都比较重视本国知识产权保护,采取多种方式方法使其在海外市场也能得到保护。发达国家市场经济体系比较成熟,其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经验已经非常丰富,借鉴和学习西方发达国家经验,有利于促进我国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完善。
(一)政府、行业协会通过各种途径全方位地维护本国企业在海外的知识产权
发达国家通过国际组织的多边谈判机制,通过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等国际条约,更是通过世界贸易组织大大提高了各成员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准,世界贸易组织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和最低保护标准原则,要求各成员国对外国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的保护,以便减少国际问的贸易摩擦,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此外,发达国家还以各种方式支持本国企业在境外的知识产权保护,以美国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最为典型。美国企业在境外遭遇知识产权纠纷时,美国政府就会千方百计地利用各种双边、多边谈判机制,全力维护美国企业知识产权权益。如美国《综合贸易竞争法》中“特殊301条款”,制定这个条款的目的是为本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提供保护。“特殊301条款”内容中有两个标准:“未能充分而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的外国”和“拒绝了依赖于知识产权的美国人公平而平等的市场准入机会”,美国依据这两个标准对没有有效保护其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国家进行贸易制裁。美国制定的这一条款对其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此外,当企业在境外遇到一时难以解决的知识产权纠纷时,美国驻当地机构过外交途径向当地国政府进行交涉。美国专利商标局也会在对外贸易密切、知识产权纠纷频发的国家和地区驻外使馆派遣知识产权专员,专门负责与当地国政府、企业等进行知识产权有关事务的协调,为驻外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美国政府为帮助美国企业在海外保护知识产权,采取了一系列的援助措施:集中公布美国保护知识产权政府资源信息;美国专利商标局专门设置了免费热线,专利商标局的专家通过热线帮助权利人制定处理海外知识产权问题的策略。
韩国政府为了保护本国企业在海外的知识产权维权,韩国专利厅设立了“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负责协调本国企业的海外知识产权维权,设立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非盈利机构,制定《关于为了保护海外产业财产权提供审判与诉讼费用补贴的规定》,以支持本国的中小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另外,民间团体韩国贸易协会成立了出口商品仿制品综合应对中心,主要从事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活动、研究知识产权海外维权的策略、举办培训和宣传活动、与国外有关团体建立合作机制等。民间团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也在保护本国企业商标权方面协助海关工作,并不遗余力地维护会员在海外的知识产权。因此,韩国已经建立起了政府、民间团体和驻外机构共同参与的海外知识产权维权的援助机制。
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励创新的一种有效手段,但是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实力和创新能力存在较大差异,即使处于同一个国家,不同行业中的国内企业也存在较大的差异,只研究发展中国家不具有创新能力的情况是不够的,例如我国部分企业已经拥有了较强的创新能力,因此本文将主要针对这种情况进行深入分析。
一、模型的建立
本文的模型建立在过程创新的基础上,假设某一个行业由两个企业组成,运用一个线性的古诺双寡头模型,该市场需求的反需求函数为:P=A-Q,其中P为市场价格;A为市场规模;Q为两个企业的总产量,即Q=q1+q2,其中q1为企业1的产量,q2为企业2的产量。假设两个企业都能进行技术创新。
则企业1的生产成本是:C1(q1,Δ1,Δ2)=(ω-Δ1-βΔ2)q1(1)
Δ1+βΔ2≤ω
企业2的生产成本是:C2(q2,Δ2,Δ1)=(ω-Δ2-βΔ1)q2(2)
Δ2+βΔ1≤ω
其中Δ1代表企业1进行技术创新所导致的自身单位生产成本的降低量;Δ2代表企业2进行技术创新所导致的自身单位生产成本的降低量;ω为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以前的单位成本。β是每个企业的技术创新使其他企业无偿获益的程度,反映该经济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由政府的知识产权政策决定,其取值为0≤β≤1。当β=0时代表知识产权保护程度最高,即进行完全保护,当β=1时代表知识产权保护程度最低,即不进行任何保护。假定进行技术创新所导致的自身生产成本的降低量与创新研发投入的关系为:
其中x1为企业1为取得Δ1的成本的降低量所进行的创新研发投入;R1代表企业1的研发效率;x2为企业2为取得Δ2的成本的降低量所进行的创新研发投入;R2代表企业2的研发效率。运用古诺寡头动态博弈均衡分析的方法,当政府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既定时,企业的决策发生在以下两个阶段:在知识产权保护程度既定的基础上,每个企业确定创新的投入水平;企业选择产量。
二、均衡分析
当两个企业都具有创新研发能力,并且由创新产生的成本优势不足以形成垄断市场时,企业1和企业2的产品将同时在市场上被销售,形成双寡头市场。
1.第二阶段博弈的均衡分析。企业1的利润为:
(3)
企业2的利润为:
(4)
则企业1所选择的最优产量为: (5)
企业2所选择的最优产量为:(6)
2.第一阶段博弈的均衡分析。在博弈的第一阶段上,每个企业确定本企业的创新投入水平,企业1和企业2的创新研发投入的优化问题分别为:
为使分析简化,这里假设企业1和企业2的创新研发效率相同,即R1=R2=R,R代表企业的研发效率,那么企业1和企业2最大化各自的利润,可得各企业的最优创新投入水平为:
(11)
则各企业的利润分别为:
为了保证企业不进行过度的研发投入,即进行创新研发投入以后利润仍然为非负,应该满足9-(2-β)2R≥0,也就是说:(1)当R<时,π1**=π2**>0,对称双寡头市场结构,且两个企业的利润都大于0。(2)当R=时,π1**=π2**=0,对称双寡头市场结构,且两个企业的利润都等于0。(3)当R>时,π1**=π2**<0,对称双寡头市场结构,且两个企业的利润都小于0,此时创新研发投资过度,在理论上是不经济的,但是在现实中对于部分实力雄厚的企业可能会承受负利润,从而将其他企业驱逐出该产品市场。
消费者剩余为:
(14)
社会福利W为企业利润和消费者剩余之和,因此社会福利为:
(15)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效应分析
以下将讨论双寡头创新市场结构中,在两个企业的创新研发效率相同的情况下,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效应。
1.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创新研发投入。下面将详细讨论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变化对各企业创新研发投入的影响。
(16)
为使问题简化我们只讨论R<4的情况,由于9-(2-β)(1+β)R>0(由于0≤β≤1),因此可作以下分析:由于A>ω,0≤β≤1,4>R>0,因此和的符号只取决于(2-β)2R-9的符号,为了保证双方的利润都为非负,因此有:当时,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增加企业的创新投入,而放松知识产权保护会减少企业的创新投入。当时,此时加强或放松知识产权保护不会影响企业的创新投入。
2.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研发成果
企业1的单位创新成果为: (17)
企业2的单位创新成果为: (18)
单位创新成果是指由于企业创新成果(既包括企业自身的创新成果,也包括对竞争对手的模仿成果),所带来的单位生产成本的降低量。
则: (19)
说明放松知识产权保护尽管引起了自身研发投入的下降,但是同时来自于竞争对手的技术溢出的增加,从而导致单位研发成果的总的增加。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尽管引起了自身研发投入的上升,但是同时来自于竞争对手的技术溢出的减少,从而导致单位研发成果的总的减少。
3.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利润
(20)
则有:当时,当时,当时,。
可以得出:当原有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较低时,即由此导致的技术溢出较大时,对于创新研发效率较高的行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使企业的利润增加;放松知识产权保护会使企业的利润减少。而当原有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较低时,对于创新研发效率较低的行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使企业的利润减少;放松知识产权保护会使企业的利润增加。当原有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较高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使企业的利润减少;放松知识产权保护会使企业的利润增加。
4.知识产权保护与消费者剩余和社会福利
(21)
由此可见:当时,即当原有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较高时,放松知识产权保护会使消费者剩余增加;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使使消费者剩余减少。当时,知识产权保护的变化对消费者剩余没有影响。当时,;即当原有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较低时,放松知识产权保护会使消费者剩余减少;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使消费者剩余增加。由于当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较高时,放松知识产权保护会使企业的产量增加,从而导致产品价格的降低,使消费者受益,即消费者剩余增加;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使企业的产量减少,从而导致产品价格的上升,使消费者受损,即消费者剩余减少。当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较低时,放松知识产权保护会使企业的产量减少,从而导致产品价格的上升,使消费者受损,即消费者剩余减少;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使企业的产量增加,从而导致产品价格的下降,使消费者受益,即消费者剩余增加。
下面我们进一步讨论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变化对社会福利的影响。
(22)
所以:当时
当时:当时,当时,当时,。
可以得出:当β过大时,即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过低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使社会福利水平提高;当β较低时,即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过高时,放松知识产权保护会使社会福利水平提高。
当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为内生时,即该经济的政府自主选择知识产权的程度使社会福利达到最大化,此时应满足因此对于研发效率相同的双寡头市场的情况下,根据不同的行业创新研发效率应选择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总的来说,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不宜过紧,但也不宜过松,应处于较为宽松的区域,即,并且随着创新研发效率的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也应相应提高。
三、结论及启示
通过理论模型的分析可以得出,对于双寡头创新市场结构:
1.企业的创新研发投入总是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而增加,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放松而减少。
2.尽管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变化对于企业的创新成果(包括企业自身的创新成果和对竞争对手的模仿成果)有正负两方面的效应,但是当放松知识产权保护时,其正效应大于负效应,即放松知识产权保护时,企业的单位创新成果会增加;反之,企业的单位创新成果会减少。
3.当原有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较低时,对于创新研发效率较高的行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使企业的利润增加;放松知识产权保护会使企业的利润减少;对于创新研发效率较低的行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使企业的利润减少;放松知识产权保护会使企业的利润增加。当原有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较高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使企业的利润减少;放松知识产权保护会使企业的利润增加。
4.当原有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较高时,放松知识产权保护会使消费者剩余增加;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使使消费者剩余减少。
5.应根据不同的行业创新研发效率应选择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总的来说,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不宜过紧,但也不宜过松,应处于较为宽松的区域,即,并且随着创新研发效率的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也应相应提高。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