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发表云网!为您提供杂志订阅、期刊咨询服务!

煤炭安全法律法规大全11篇

时间:2024-01-20 16:42:28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煤炭安全法律法规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煤炭安全法律法规

篇(1)

引言:

我国的煤炭总储量居全球第一,由于煤炭是我国经济发展中不可缺少的必备能源,我国对煤炭资源的开采力度相对较大,但在煤炭开采过程中安全事故一直未曾得到有效遏制,与美国、南非、印度等煤采大国相比,我国的百万吨死亡率数字较大。随着技术的发展,我国的安全事故虽然得到有效控制,但未根本上发生扭转,安全生产的形式依然严峻。煤矿安全事故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伤害,破坏了社会稳定和谐。

1 国外煤矿安全生产技术与安全管理水平

1.1 国外煤矿先进的安全监察制度

美国注重在煤炭安全生产中的立法工作,首先在1910年设立矿业局,接着在1913年成立劳工部,到了20世纪40年代颁布了第一联邦煤矿安全法规,到70年代,出台《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法》,这些法律法规为保证煤矿安全生产起到了重要作用。波兰是世界煤采技术较为成熟的国家,在上世纪的八十年代其百万吨死亡率已低于0.125,这得益于矿山安全监察局对矿山安全生产的重视。德国在保证矿山安全上的法律法规也是十分到位的。《煤炭安全法》纳入了联邦宪法之内,各个州根据自己的实际状况还制定了更加详细的法律。在煤矿的安全监察中的力度也是相对较大,安全监察队伍和工伤事故投保联合会会对矿井的建设进行不定期抽查,井下管理人员全天对矿井实施安全隐患排查,最大程度的保证了矿井的安全性。

1.2重视安全管理

发达国家普遍认为安全管理是减少安全事故的有效手段,英国连续多年保持煤矿工人死亡率为0,美国百万吨死亡率在0.03以下,在澳大利亚,煤矿安全管理措施一直保持先进水平,其百万吨死亡率最少仅为0.014。总结以上国家经验,其安全生产得于保证主要受益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在英国,不是仅有技能就能上岗的,安全管理人员还必须通过国家严格资质审核和考试,并且还要求其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才能担任矿山上的重要管理者职务。

二是注重员工安全培训。在美国,每个矿山单位都与一套完善的员工安全培训制度,由专门人才免费对煤炭职工定期培训。矿业安全与卫生局利用网络优势,开放网上图书馆,将矿难的分析报告上传网上供员工们学习和总结,是工矿员工深刻认识到,安全事故的主要诱因是人的不安全行为,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利人利己。

三是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在英国,为了切实监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政府给每个部门都安排了一名安全巡视人员。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的煤矿鼓励员工创新,主动查找、报告安全隐患,并且对新的环境、设备都得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结果做出完整的防范预案,有效遏制了事故的发生。

1.3国外煤矿安全技术体系

矿山安全事故在世界发达国家得到了有效控制,这得益于专业化的技术支撑机构,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设置国家级的技术支撑机构,负责矿山安全中技术的研发,为矿物开采提供最新的技术支持;

二是煤矿企业注重技术创新,自己研发实用性新技术。例如日本的太平洋矿采用了现代化的通风技术来稀释煤井中的瓦斯,成功研制了高瓦斯长臂工作面顶板打水平长转孔抽放采空区瓦斯的技术和相应设备;

三是国家、企业投入大量资金开发新产品、新设备。发达国家非常重视预防投资,日本的瓦斯抽放机械和其他施工费用都是国家给予全部报销的,所用安全的预防投资占日本GDP的4%左右。

2 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现状

一些国有大中型国有煤炭企业积极吸取了新技术,提高了生产水平,降低了安全事故的发生率,然而仍然存在着结构失调、环境治理滞后等诸多历史问题。

一是体制不严,监管监察存在漏洞。虽然我国的立法程度较为完善,保证了对煤矿企业的监督检查,但任然有一些不足之处,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首先是煤监部门工作只是例行公事、流于形式。其次是地方执法单位与煤炭企业有一定利害关系,使得执法单位掩盖、从容、包庇、煤炭企业的不法行为。还有是检查队伍中存在贪污受贿官员,阻碍了执法的公正性。

二是煤矿企业主体责任意识薄弱。首先是安全投入不足,严重影响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管理总局调查显示,全国40%的煤矿没有完善的瓦斯抽放系统,很多煤矿只是具有检测瓦斯浓度的能力,而欠缺对瓦斯的有效控制。很多企业存在通风机老化、通风断面小的问题,一些乡镇小煤矿问题更是严重。瓦斯爆炸是煤矿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该采用更加安全的技术标准,严格控制井下瓦斯浓度。

其次是管理混乱,责任落实不到位。大多数企业的安全管理只是“雷声大雨点小”管理制度为得到严格落实,安全总是给效益让路,导致责任难以落实加大了安检难度。

再次是煤矿技术及管理人才匮乏。由于没有引进称职人才或是对人才不够重用,煤炭安全管理缺乏技术保障。统计显示,由于矿山危险系数高、工资待遇低,我国每年矿山安全专业毕业生只有四分之一从事煤炭安全工作,于此相反,安全管理人员冗余,非煤炭主体专业的人员从事煤炭企业的管理,致使管理者缺乏一定的专业性。

还有一点就是从业人员培训走过场。多数安全培训全是走过场,疲于取证,只是通过一些小伎俩应付检查,使得基层员工并未学到多少安全知识,没有改变煤炭行业从事人员素质偏低、安全意识淡薄的现状,这给今后的安全生产带来巨大隐患。

三是自然条件恶劣,技术更新滞后。随着煤炭开采力度和深度不断加大,水、火、煤尘、瓦斯、顶板、冲击地压等自然灾害对安全的威胁愈加严重,生产过程中诸如低透气性煤层瓦斯抽放、深部煤层冲击地压等很多技术难题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事故出现征兆的预知性、可控性无法准确把握。

四是信息化程度低。虽然我国的煤炭信息假设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站在国际视角来看,我国的信息化建设仍然较为落后,煤炭企业信息化系统的开发和应用绝大部分仍然停留在重复的单向开发和单向应用的水平上,现代主流信息技术和信息设施还缺乏广泛应用。

3 我国矿山安全生产的改进办法

3.1完善《矿山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矿山安全法》是我国在处于计划经济时代制定的,当时政府主要是通过行政手段来管理企业,在市场经济的今天,国家管理企业已经由以前的直接管理转变为间接管理,这种环境下的《矿山安全法》和《实施条例》已经出现一定的落后性,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作为保证矿山安全生产的《矿山安全法》应尽快修改。另一方面,由于矿山相应法律之间缺乏协调性,因此,处理完善《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着两部基本法律之外,还需及时梳理其他相关法律。

3.2 加强对矿山职工的安全生产培训

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人的不安全因素引起的,必需要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组织方式,由市矿山安检部门领导,由矿山企业工会组织人员参加。第二,培训对象,要求新老员工必须全部参与,新员工积累经验、老员工进修培训。第三,培训内容,讲述典型问题,例如瓦斯监测、矿车操作、逃生救急措施。第四,考试培训,检测员工的技术是否成熟,要注重技术的考核。

3.3 建立奖惩分明的工作激励机制

为了能充分发挥矿山安全监察员的作用,实现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那就必须对矿山安全监察员进行激励,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小的投入,获得大的产出。未尽职尽责,,致使辖区的安全情况恶化的监察员,要承担对等的风险,扣除奖金、追究纪律责任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4结语

我国是世界上资源大国,矿藏量较为丰富,矿山安全关乎着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我国出台了相应的法律和政策,对矿山安全生产已经加大了重视,改善了矿山安全生产状况。但由于诸多原因,我国的重特大安全事故依然是时有发生,从国外经验来看,要想彻底改善矿山安全生产现状,国家必须加强立法,同时加强监督监管,企业自身要实行安全培训,加大安全预防资金的投入,这样才能保证企业的安全生产,保证员工的合法切身利益。

参考文献:

篇(2)

最近几年,我国的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科学技术也不断地成熟与完善,煤炭行业作为能源提供行业,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基础和稳定的保障,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城市人口越来越多,各种各样的工业行业也不断在发展,社会对煤炭的需求量日益增长,甚至一度造成供求关系紧张,煤炭供不应求的情况,而有一些煤炭企业为了利益便不顾安全生产的原则,一味加大生产力度,完全忽略了开采人员的人身安全以及生产安全,对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十分不利,而且大大破坏了煤炭市场的秩序,同时这样一味追求利益而赶出来的煤炭,质量也难以保证。由此可见,煤矿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是极为重要的,为了保障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保障煤矿企业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保障煤矿企业发展的可持续性,必须尽快提升煤矿生产安全技术管理水平。

1煤矿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当中的现存问题

1.1煤矿工作人员专业素质不高

我国的大多数煤矿企业都在不断进行改革,其中最为明显的便是用人体制。如今煤矿企业的合同制临时员工人数越来越多,不但对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来说有些不利,而且这种临时员工大多数都并非专业煤矿工人,而是一些外出务工人员,文化水平和专业素质参差不齐,这些员工普遍文化水平不高、思想观念较为落后、缺少安全生产的责任感、缺乏安全意识且抱持着极强的临时雇用观念,这些问题对于煤矿企业的生产运作来说都是极大的问题,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开展困难。根据资料数据显示,在我国发生的煤矿事故当中有近六成的事故原因都是因为违章操作或操作失误,所以专业素质不高的工作人员是导致安全技术管理水平难以提高的重要因素。

1.2重视煤炭生成量而忽略安全生产规范

国内煤炭行业竞争愈发激烈,这样的市场形势导致了许多的煤矿企业都将重点放在了煤炭生产产量上,一味追求多产、高产,往往忽略了最为重要的安全生产规范,不注重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开展,一味的要求煤矿工人加快生产速度,而不去正确要求工作人员遵守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流程。在日常的生产过程当中,若是出现了煤矿生产和煤矿安全相冲突的情况,许多的企业管理者都会偏向于煤矿生产,而并不是煤矿安全,过于看重煤矿生产产量,而后是质量,而煤矿生产安全居然成为了最不受重视的方面。虽然有许多的煤矿企业在日常的生产过程当中都贯彻落实了安全风险抵押制度,但是实施力度并不够高。甚至有一部分企业在生产作业规程培训的时候并没有严格教育煤炭工作人员,仅仅只是走走形式,培训时间短,培训内容也十分敷衍,完全没有让工作人员产生责任感和安全意识,反而造就出了一种敷衍了事的态度。

2提升安全技术管理水平的解决措施

2.1严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

我国相关政府针对煤矿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早已了许多明确的法律法规,例如《矿山安全法》以及《煤矿安全规程》之类的,这些明确的法律法规已经表明我国的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必须强制进行。煤矿企业需要清楚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开展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必要性,严格落实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通过法律的约束来加强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意识,依法进行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同时还要在企业内部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让煤矿工人清楚了解到法律法规对煤矿生产的明确规定。

2.2提升煤炭企业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

在煤炭企业当中,煤矿工人是煤矿生产工作的第一线,也是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最为重要的主体,要想整体提高煤炭企业的安全技术管理水平,减少生产事故发生的几率就必须提升煤矿工人的专业素质。煤炭企业必须加强对煤矿工人的培训力度,定期展开安全生产工作的培训和教育,并且要在企业内部不定期举行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宣传活动,同时还可以制定奖罚制度,以此来激励员工的学习热情和工作热情,并且能够有效地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这样一来便能够显著地提高煤炭企业的安全技术管理水平。

3结语

如今,我国的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科学技术也在不断走向成熟,煤炭一直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是极为重要的消耗型能源,社会对煤炭的需求量日益提高,如何在保障煤炭开采数量的同时提高安全技术管理水平是目前煤炭企业最为重要的研究方向。煤炭行业的安全问题涉及面广且安全隐患多,并且由于煤炭是关系到我国国民经济发展重要能源,所以其安全问题是极为重要的。

参考文献:

[1]赵春伟.煤矿安全技术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技术与市场,2016(02):107,109.

[2]陈继萍,刘乐萍.浅谈煤矿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J].民营科技,2010(08):165.

[3]石健.试论现代煤矿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J].能源与节能,2014(02):23~24.

篇(3)

[作者简介]罗磊磊(1987-),女 ,东华理工大学企业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江西抚州 344000)

随着煤炭、石油等常规能源的短缺及低碳能源越来越受到重视的背景下,核电作为一种清洁低碳能源,代表着能源优质化方向,各国都在通过大力发展核电来利用核能。但是2011年3月11日的地震和海啸引发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Fukushi-ma Daiichi)核泄露,这引发了全球对核能利用的担忧,特别是关于核泄漏、核辐射的问题。各国政府和公众不得不认真思考核电安全问题,特别是作为邻国的中国感触尤深。中国作为一个能源消费大国,也正在积极推进核电建设。核电是最经济、最环保的发电方式之一;同时,核电的安全又极其重要,特别是对社会安全的极端重要性。所以,对于核电安全问题,出现两种错误的观点?押第一种观点认为,由于核电技术快速发展,安全问题不是主要问题,所以可以放松对核电的安全规制。目前核电技术已由第二代核电机组向第四代核电机组的技术更新,可以更好地保障安全,但是100%安全谁也无法保证。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核电事故对社会的危害太大,坚决反对发展核电。这其实是一种“因噎废食”的观点。不可否认,对发展核电的安全管理问题是头等大问题,如何在发展核电的同时做好安全管理,给人类带来巨大的效益,又可以减缓核电事故对社会的危害,这将是摆在中国乃至全世界核电发展中的重大课题。

一、核电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核电技术发展力度有待加强

发展核电厂的安全问题,首当其冲的是技术问题,技术问题是最基本的问题。如果技术落后,不能保证社会的安全,那么后果可想而知。仅从日本的核泄漏事件来看,核电的安全技术发展问题刻不容缓。我国的核电安全技术发展处在世界领先地位,但也存在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在核电的战略目标和落实核能发展的安全战略方面,切实措施的采取松懈,高级人才资源数量不足、质量不高,资金投入不足和基础设施落后的现状,具有先进水平的强有力的核安全技术支持体系还不完善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一直是社会安全的巨大隐患。

(二)核电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存在漏洞

核安全是核能发展伴随始终的关键问题,而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核电安全发展的重要保障。尽管有许多核电安全方面的内容分布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但在法律阶位和体系效力上还是受到一定限制。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内容尚待完善,特别是对核电安全管理所涉及的不同部门的职责、市场准人的资质要求、放射性废物管理、放射性物质运输安全管理、核损害责任等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三)在安全管理中道德风险的产生

核电能源作为一种清洁经济的能源,具有巨大的社会价值,但由于核燃料的放射性,核电安全问题一直深受国际社会关注。在相关机构的调查分析中可以看到,人因事件超过核电站事件总数50%,人因失误成为核电站事故最主要的诱因之一,所以,核电企业安全管理存在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益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道德风险更多地来自企业内部人员。企业最高层和中层在用人方面对核电企业的安全运行产生重要的影响,如果这些管理者选拔人员是为了个人私欲,员工就会产生不满情绪,进而将消极情绪带入工作,安全事故机率的发生也就增大。基层管理人员,是整个核电企业的安全运作的中坚,更须有严谨的工作方法和认真的工作态度。如果其安全责任观念不强,则其他员工在操作过程中,也会有意无意地效仿,最终影响核电安全。如果普通员工不按规定的程序操作,员工对于企业安全制度的重视程度不够,每一项小的操作错漏都可能导致整个核电设备运行的不正常,导致发生安全风险事故的概率大大地提升。有时候为了节约时间和完成任务指标,员工可能违反既定的操作程序,采用一种较为冒险的方式进行生产,这样对于核电企业来说是极具风险的。

二、提高核电安全管理的对策

(一)提升我国核电技术发展的力度

1.加强与国际间的合作

加强与核能发达国家核安全监管当局的合作,引进其先进的核安全监管经验和核电技术,并充分吸收。与核电发达国家进行人员相互交流,通过学习国外先进的核安全监管经验和核电技术,在消化吸收的基础上通过自己的实践逐步提高创新,彻底转化为我国核电技术,这点必须成为当前我国核电自主化依托项目技术引进的内容之一。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应从安全审评的角度,参加我国核电自主化依托项目技术引进谈判的有关工作,做好安全把关,保护国家利益。需要做到以下几点:作为技术受让方之一,共享核电技术引进的相关内容,并参加技术转让方的人员培训;与技术引进国的核安全监管当局合作,对引进的先进核电工程项目进行联合安全审评;引进其有关技术文件和独立校核软件等;接受外方的人员培训等;从其总费用列支必要的费用。

2.完善国内核电技术发展设施

优化核电安全技术力量的合理布局。随着核安全技术力量的逐步增强,目前我国仅能为应付日常核安全监管提供技术支持,而无力开展与技术储备有关的研究工作,所以需要加快形成主要的力量直接从事日常核安全监管的技术支持工作,部分的力量从事与技术开发和储备有关的研究工作,少部分的力量接受定期再培训。这样才有可能确保技术水平和技术能力的持续提升,改变快速“消耗”,而“补充”不足的恶性循环。

设立人才基金,加速人才培养,优化国内人才资源结构,创造条件改变以缺乏实践经验的“学生兵”为主,转变为以实践创新为主的人员结构,充实有核电厂设计、运行经验的人员。有计划地将优秀人才送往核能发达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学习,并为培养技术骨干和高级人才提供充足的财政保障。在建设国家级的、具有权威性的核与辐射安全技术支持单位的同时,对社会资源进行充分整合和授权,建立相应的机制,以确保研究力量的选择与组织、研究内容与项目的选定、研究条件的创造与保障(经费与装备)、研究成果管理(包括知识产权)与应用。

(二)完善法律法规的设计

1.完善原则、协调法律内容

完善核电利用安全法律法规体系,设计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原则,依法强化政府核电安全监督工作,建立辐射危害的有效防御体系。以宪法中的核安全条款为基础,综合性核安全法为核心,单项专门核安全立法为主干,国际核安全条约内容为补充,技术性文件为支撑,不能孤立地谈核安全法律规制,要把其放在整个的国际大背景下,融合在中国的具体法律体系中。这样的核电安全法律体系才能实现整个体系间的有序统一,才能更好地发挥法制的整体规制作用。中国核安全法律体系框架见(图1)

2.优化核电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结构

根据核电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和标准规划、核与辐射安全法规标准“十一五”制(修)订计划、“十一五”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建设规划,完善核电安全法律法规,尽快完成核电安全及配套法规的立法工作,制定和完善有关核电与核燃料工业的科研、开发与建设、核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强化核燃料纯化、转化、浓缩、元件加工、后处理、三废治理、退役服务等领域的生产服务业务的市场准入制度、执业资质制度。加快制定《原子能法》和《核安全法》等基本法,放射性废物管理和运输安全管理、核损害赔偿等行政法规,及时增订、修订不合时宜的部门规章及指导性技术文件。建立核安全相关技术标准认可机制,制定核安全相关工业技术标准认可管理办法和认可工作程序,以保证核行业标准与现行核安全法律、法规的自洽性。完善包括规划制度、核原料、核材料物质管制制度、核设施管制制度、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辐射防护制度、核损害赔偿制度以及法律责任制度等在内的核安全制度助。

(三)防范道德风险

1.监管制度的完善

政府监督部门要一丝不苟,质监局应安排计量专业人员及时认真地为企业提供计量检定服务。计量技术人员对仪器实施现场检定、校准;对在当地不能检定的计量器具,主动为其联系上级计量检定机构;提高科技能力入手,加大设备投入,引进高科技人才,不断提高对精密仪器的检测能力,确保满足项目建设需要。2009年,荣成市质监局共为石岛湾核电站的5个建设公司检定、校准各类计量器具300余台(件),发挥了计量保障性作用。

核电企业管理中的安全管理制度,需要严格遵守国家核安全法规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核电厂安全稳定运行的各类章程,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除了加强监督管理制度,核电企业还需要结合现代企业管理的先进经验,加强道德激励制度的建设。道德激励制度使企业的整体道德风险转化为员工的个体道德风险。经济学方面对于道德风险的研究表明:道德风险与个体行为成本存在某种正比例函数关系——道德风险越高,败德行为者越多,个体行为成本也就越高,安全监管制度就需要加强。

2.引入核电安全文化

安全文化提出于20世纪80年代的国际核工业领域,在1986年切尔诺贝利事故的最后一次审议会上,国际原子能机构首次引入了“安全文化”的术语,旨在强化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核电的安全运行水平。核安全的一切问题都应因其重要程度而获得优先考虑。核安全是核电的生命线,应引导员工深刻认识核安全文化产生的背景,牢固树立核安全意识,形成“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人监督,凡事有据可查”的严谨的工作作风,形成以“安全、严谨、程序”为核心的核安全文化体系。

安全文化的实质是建立一套科学而严密的文化规章制度体系,培养全体员工自觉遵章守纪和良好的工作习惯,营造人人自觉重视安全的氛围。核电企业安全文化首先需要从精神文化领域里发掘,统一安全价值观念,激发员工安全工作热情和创造能力,让核电企业的每一位员工都自愿为实现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发展而努力,形成企业的道德凝聚力,为企业的安全发展提供不竭的推动力。在安全管理中需要给予核电企业每一位员工以人性化的关怀、尊重、关心。然后,通过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学习,引导人员实现对安全生产的道德自觉性,从而把整个核电企业的人员塑造成安全道德观念的自觉维护者和践行者,增强核电企业员工的自律性。

三、结语

核电的安全利用一直是全世界关注的热点之一,这是关系到地球及人类生存发展的重大问题。当今世界,核电能源在安全管理方面已取得明显的效果,但核辐射、核泄漏事件还是时而发生,给社会环境带来巨大的破坏性,所以还是存在很多的漏洞。本文就核电安全管理存在的漏洞提出一些建议,希望这些建议能为核电安全管理提供一些参考。

[参考文献]

篇(4)

1.1 为保证有法可依,要进一步做好采矿法制建设

目前,我国现有的关于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的建设中,虽然有了很大的成就,比如《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这些法律法规都是在宪法的基础上建设的专门与矿山安全有关的法律。另外,还有一些有关于矿山安全的行政方面的法律和条文,比如《安全生产许可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等。即使这样,其中还是有很多不足,比如一些法规已经落后,亟待修订,很多矿山安全的法规的整个标准体系还不是很健全,另外,在目前,已经建设的法律法规中,有些矿山安全的条文中有关监督管理行政法律还没有很好的明确责任。所以,开采矿产的法制建设仍然需要进一步的加强。

1.2 对一些有冲突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

在我国现有的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条文中,整体来说还有一些杂乱。很多法律法规中,还是存在很多冲突和不科学的地方,比如,有些条款中之间存在相互冲突,有一些内容又是交叉重叠的,更为关注的不少具有隶属关系的法律法规,它们之间也存在互相抵触的现象。所以,对梳理矿山管理有关的所有法律法规是很需要的。目前很多现行的法律法规的作用都没有很好的发挥,这其中的原因就和各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之间的模糊不清有关,也在很大程度上合一些法规本事就有矛盾有关。所以,梳理所有矿山管理的法律法规也应当是重要的任务之一,从而使矿山安全的整个法律体系更好地发挥作用。

1.3 对其中法律法规的位阶进行提高

所谓法律的位阶,“是指每一部规范性法律文本在法律体系中的纵向等级。”当前,我管有关矿山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除了法规不健全之外,还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在这些很已有法律法规,法律位阶并不高。法律法范的位阶高低可以直接影响法律在执行中最大效能的发挥,并且在法律责任的实际追究过程中,其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还和那些监督管理行政法律责任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位阶高低有关。所以,要想充分发挥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作用,还需要对矿业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位阶进行提高。

1.4 加强矿产安全法制建设的监管

在实际的矿山安全管理中,即使有了法律如果监管不到位,也会使已经成立的法规所产生的约束力将会被大大降低。国家在最近几年先后出台的一些政策,并对事件的发生处理也较为严厉,不过一些重大矿难事故还是不断发生。从国家政府职责来说,最主要还是在于责任追究还是是停留较低层面,责任问责的落实不是很到位。针对监管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还有对矿业经营者的刑事处罚、民事处罚,是目前我国对事故常常采取的责任追究形式,很多时候监督管理者并没有很多的责任承担,实际上,监督管理者在矿山安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还是不可小视的。虽然针对监督管理人员的问责也受到了大家的关注,但是目前,对于还没有明确详细具体规定监督管理者的责任,其责任只是笼统含糊的进行了规定。问责主体缺位、客体不清、力度不强、范围太窄等都是属于行政问责制的不健全现象,这都会带来很多的不良后果,这都会影响法律法规在矿山事故责任追究中的实施。在很多事故中,政府官员和主要的监督管理更多的是被追究的警告、记过、行政记大过等一些轻微处分,虽然这也是因失职而被问责,但风头过后照样启用,不疼不痒的处分会带来更大的隐患。要想很好的做好法律责任的追究机制,应该明确规定督管理者的责任和在具体情况负多大的责任,事后必究。

2、监督管理行政法律问责机制进一步健全

2.1 法律问责的基本原则

当前,对于矿山开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一些行政法律责任内容还是比较散乱,这些现状对行政法律责任的问责,特别是对监管者的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追究不够。所以,法律问责需要对监管人员和监督管理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进行定位追究原则,还需要有比较明确的责任判断标准。并且最好建立适用监督管理主体的过错推定原则,同时,明确对适用监管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一些过错责任。

2.1.1 对监督管理主体来说,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可以说监督管理主体有着比被监管人强势很多的地位,所以,适用归责原则首先要体现出特殊性,而不是简单的适用普通的过错原则。原因就是,归责既要体现法律对行政权力的控制职能,整个过程通过技术性方面解决了操作上的事情,监督管理主体充分体现好从严要求的法治理念。另外,还需要对于其主观恶性的关注,重视过错本身,法律的惩恶扬善的基本功能被体现,并且不能排除过错责任的适用,从而,法律的道德评价被体现。所以,监督管理主体对法律责任的承担就是要将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作为基础原则。

2.1.2 对监督管理人员来说,归责原则是行政法律责任以过错责任

明确其自身所负担的道德义务是监管人员自愿加入监督管理主体的前提,比如,维护国家的利益,遵守好法律和宪法的规定,同时注重公务员和政府的形象维护,有这较强的责任意识。“诚心诚意完成我的公务员职责”是德国在公务员法对其公务员所要求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等”等在中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同样是对监督管理者责任的一种体现。这些条文对公务员义务的规定正是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法律基础,也是公务员承担道德义务的法律基础。为此归责原则可以很好的增强监管人员的工作责任心。

2.2 事前责任追究机制的进一步健全

可以说,隐患是大多数的矿难发生前都存在的,最主要是的怎么正视这些隐患,矿难最终的发生的重要原因就是对这些隐患的漠视。我们需要很好的重视对深思这些在矿山事故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事前责任追究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可以对一些有关的责任主体起到警示效果,从而杜绝不作为的行使职权,这样能够很好的防患于未然。当然,矿难发生后对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的问责,也能是一种法律执行的重要方面,但是目前,在矿山安全生产监管中存在主要问题,还是事故发生前对一些行政行为的管理和监督仍比较薄弱。原因之一是,一些保障机制的相对缺乏,违法乱用职权现象仍然出现,很多矿山企业在不达标安全条件的便投入生产和市场。常常是等事故发生以后,才开始探究开采单位投入生产的相关审批程序的合法性,也是常常在重大问题出现了之后,才会追究许许可机关和可申请人在申办矿山生产手续中的违法行为和程序。所以,事前责任追究机制的建立尤为重要,这就需要审批机关应严格审查许可申请人的相关信息资料的真实性,特别是对于现在常常出现的中介评估机构和许可申请人串通作假的行为,一定要严厉惩处,使上级主管机关与权力监督许可机关行政审批权切实得到落实,同时对那些违法审批的工作人员,追究其失责行为。

2.3 事后责任追究机制的进一步健全

在世界范围内,矿山事故的发生都是一次灾难性事件,严肃追究事故后相关人员的责任也是制止灾难发生的重要举措。世界各国在事故问责中也有着许多好的经验,我们可以加以借鉴,来逐步完善中国矿山事故责任的追究制。

2.3.1 问责程序的进一步完善

严格的程序是所有健全的法律制度都必须具备的,随意的人治与严格的法治的基本区别也是有程序决定的。近些年来,中国的人大这一主要问责主体在矿山事故发生后实际上并没有起到应该的作用,所以,首先要重视完善人大问责的程序,发挥人大监督政府的权力和作用。人大问责政府官员的问询、质询、罢免等问责形式是由宪法赋予的,人大问责程序的完善,需要通过规范程序加以保证,使这些问责的形式具有可操作性。

2.3.2 承担责任方式进一步明确

现在,法律责任、政治责任、道德责任和行政责任一般是行政问责制承担责任的主要四种内容。但是,通常实际情况是,问责的官员追究何种责任是有很大的随意性。大多数官员和监管人员在事故发生后都抱着侥幸心理,很少有人承担过错责任和主动检讨。而一些官员便是引咎辞职而不了了之,因为引咎辞职可以当作逃避责任的方法,即使是很大的责任都能逃避。所以,应该使责任的追究制度规范化、制度化,使担责任的内容进一步明确具体。

2.3.3 行政问责的理念进一步转变

当前,我国还存在发生轻微事故或者没有事故就不需要问责的现状,问责似乎也仅仅局限于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安全事故中。这种问责的现状对事故频发的矿山生产事故的减少是很不好的。管理人员肩负和自己的责任这是问责制的最终目的,行政问责制既要对具体问题的过错进行问责,还要对行政主体的责任进行追究。我们应该应改变官本位观念,树立以民为本的政治道德,体现民主问责的精神,建立现代行政追究责任的理念。“管理人员应随时随地接受来自媒体、人大、司法、上级、民众的监督。”由此,行政问责的理念的改变,需要行政问责制逐步向民主问责制转变,需要权力问责制逐步向制度问责制转变。

3、结语

思考最近几年频频发生在中国的矿山安全事故事情,可以看出矿山事故的发生不仅使人的财产权和生命权受到无情践踏,也让受害矿工的家庭带来了无法挽救的伤害,还给国家和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和不好影响。追究屡屡发生的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背后,当然可能会不只是一两个原因造成的,它们多事很多因素交织综合的后果,但大都数矿山事故的背后都有一个很明显的缺陷,那就是对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管不到位,一些违法行为要不是来自于监督管理部门,要么就是违法行为来自于被监管者。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行政法律责任的深入探究,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行政法律责任的进一步完善,从而从法律层面上健全矿山安全生产体制和监督管理的体制,将能够很好的对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约束,能够很好的对被监管者的监管,这样,将会从法律上为矿山的安全生产提供有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

篇(5)

类型瓦斯、顶板、粉尘、火灾、水灾是我国煤矿的最主要的5大类型煤矿事故,表1列出2005年1月至2009年6月的煤矿事故次数和死亡人数各类型数据统计结果。从数据可以看出,瓦斯事故事故占总死亡人数的47%,是煤矿事故死亡人数最多的,这是由我国大多数矿井都是高瓦斯矿井的特点所决定的,瓦斯事故的发生次数仅次于顶板事故,且每次发生的后果比较严重,往往伴随着巨大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据统计自2005年初至2009年6月我国煤矿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131次,其中瓦斯事故81次,占62%,死亡1791人,以至于很多人把瓦斯称为我国煤矿的第一杀手。顶板事故是煤矿事故发生次数最多的,占事故总发生次数的44%,死亡人数占19%。往往由于大多数冒顶事故影响范围小,伤亡人数不多,所以瓦斯事故的死亡人数比例比顶板事故高。

煤矿主要事故的原因

自然因素。我国煤炭赋存条件差,大部分矿井地质构造复杂、瓦斯含量高、煤层透气性低加之开采条件差,导致我国的重特大瓦斯事故一再发生,另外随着高产高效矿井的集中生产,加大了矿井通风的难度,近年来我国煤矿矿井越采越深逐步向深部发展、矿井的灾害和顶板治理越来越严重,这些都增大了煤矿事故的发生几率。社会因素。多年以来我国煤炭市场疲软,造成企业包袱严重,煤矿安全负债累累,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较少。据国家相关部门有关数据统计显示,规模以上的煤矿安全欠账在300多亿元,到2005年年底,国有重点煤矿安全欠账689亿人民币。严重影响了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尤其是部分乡镇个体煤矿安全设施和基本安全生产装备得不到保证,安全技术装备老化、落后,防灾抗灾能力差。另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是相关法律的完善,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健全和完善。

至2002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来,一系列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在各地方各级政府相继出台。但是煤矿安全生产是一项具体的细致的过程,需要相关法律的具体化细致化。同时矿山安全法规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依据,是科研成果、是安全生产经验、是血的教训的总结。为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在生产中要坚决的贯彻执行。人的因素。据调查由人为因素造成的事故占发生事故总次数的比例高达90%。就煤矿安全生产的特点来说领导干部的因素是主要的因素。有些领导安全意识淡薄,管理不到位,即使个别领导在思想上重视安全生产,但一到产量大、生产任务紧时往往忽视安全工作。另一个重要的因素是职工队伍的因素,随着煤炭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劳动、人事、用工制度的建立,使得农民合同工进入了煤炭生产行业。这些人员相关专业知识匮乏、受教育的程度不高,安全意识淡薄,素质相对较低。

煤矿主要安全事故对策

篇(6)

中图分类号:T D922. 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国内外对比

时代背景、经济发展使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建设起步较晚,并且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相比之下,西方国家最先进入工业革命,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发展,先进的技术和各种工业涉足领域为他们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因此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设较为落后,但一定程度上有了很大的进步和改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介绍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出台,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达到了一个覆盖全方面的阶段,向着“整分合”的趋势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全面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它既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也规定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更加严格地强调了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性,既有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又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全面系统且符合实际地规定了实现安全生产的途径及形式;二是它涉及到除去消防、公路、铁路、水上和航空交通以外的安全生产各行各业,无论一般的生产经营单位,还是是高危行业,如矿山、建筑等。

3安全生产法律特点的国内外比较

与我国相比,国外的安全生产法更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其特点如下:(1)立法层次高,权威性强;(2)法律体系严密,完整性强;(3)法律条款明确,操作性强;(4)技术规程、标准上升到法律层次。这与各国的社会文化背景不同有直接关系。拿我国来说,我们中华民族讲究以和为贵,因此在处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问题上主要采取社会监督和法律制裁的体系。而对于外国,比如美国,他们有私家枪做自为用途,为了避免恶性事件的发生,必须强调法律的地位。因此,社会文化背景影响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建立。

4《安全生产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

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处于中心的位置,是其他法律的基础。因此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中,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为根本,与其他相关法律相结合,一道解决安全事故。以一个案例说明其中的关系:

"3.17"道路交通黑火药爆炸特别重大事故: 2005年3月17日凌晨4时,浙江省衢州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浙H00517大型卧铺客车行至江西省梨温高速公路上饶境内路段48公里785米处,追尾碰撞前方同方向行驶载6吨黑火药的赣A24929货车(该车挂靠江西省银轮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引发爆炸,造成31人死亡(客车28人,货车3人),直接经济损失924.9万元。

经分析,这起事故违反的法律法规有违反《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中的第四十四条烟花爆竹的运输,由购买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方准运输;省外购进烟花爆竹的运输,购买单位应凭省主管部门审查后的合同和核发的封签向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申领《爆炸物品购买证》、《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方准运输。到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应在运输证上签注货物到达情况,并在七日内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违反《汽车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租赁经营人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治安防范措施和经营管理的各项制度,加强内容管理,对从业人员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第二十四条 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汽车租赁业有关法规,认真履行职责,违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法》是一个覆盖面广的综合性法律,其内容还不够完善和具体,因此必须依靠相关法律才能够合理、全面地处理事故,才能增强其可信度和权威性。

5对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分析性总结

俗话说“麻雀虽小,五脏俱全”,《中华民族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具备基本法律和安全法律法规的基本特点,因此从对它的分析可以总结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现状:

5.1趋于完善依然需要健全;

国务院二十三号文件的出台使得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更加健全,是加强新形势下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推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起到重要作用。

5.2体系存在漏洞,需要长期的经验积累来完善;

5.3不能够满足工程技术飞速发展的要求,有些恶劣行为依然处在法律规范范围之外;

5.4安全生产法律的普及任务依然艰巨。

参考文献

篇(7)

记得今年3月中旬,在全国化学品物流安全研讨会上,记者向交通部公路司道路运输处负责人提问:公路执法人员发现危化品运输中遇到超载问题时该如何处置?这位负责人的回答居然是这样的:目前国家还没有相应法律法规。通常情况下,是将危化品车辆和司机个人情况登记后,随即放行。然后再通知其所在单位进行处理和整改。

篇(8)

煤矿采掘作业规程、措施是规范采掘工程技术管理、现场管理,协调各工序、工种关系,落实安全技术措施、保障安全生产的准则,是煤矿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具体体现。据统计,煤矿事故80%以上发生在采掘工作面。事故发生的原因,往往与作业规程不规范、内容不完善、程序缺失、责任不明确、技术措施针对性不强、不能正确指导现场施工有关。规程措施是矿井正规作业、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是每个岗位、每个员工的行为准则,也是实现安全法律法规与井下生产的活动紧密结合的法定媒介,从这个意义上看,强化规程、措施的编制管理也就是强化现场安全工作源头的管理,只有正本清源,才能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1.规程措施编制中存在的问题

1.1 有的规程措施直接违背国家安全法规。选用的采掘方法、支护材料及方法、通风方式、供电方式、设备、工艺等违反有关规定

1.2有的规程措施对人的安全行为或安全工作制度,要求严格、措词严厉,但由于未能触及要害,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因而不仅不能有效防止事故,反而会误导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甚至在现场根本无法实施。

1.3有的规程措施部分内容程式化,因而失去其适应性,有的掘进规程措施在选择巷道支护形式和参数时,没有结合现场煤岩层及顶底板变化因素,没有支护设计计算,根本不能保证巷道支护安全。

1.4内容不完整、图表疏漏或错误。有的规程措施出现漏洞,该写的内容没有写,不该写的写的太多,为了图省事,该画的图表省略,开口拐线施工甚至没有施工大样图,爆破施工无爆破图表,周边眼没有角度,系统图中系统内容不全,巷道支护断面中的尺寸标注混乱错误,工作面放顶顺序画成从上到下追机作业,采煤机端头进刀与现场严重不符等问题。

1.5有些规程措施将同一个问题放在不同的章节,多次重复或者把一个问题分解为若干问题分别叙述并且有时前后同一内容叙述的还不一致。有的规程措施语言含糊、语句不通,反映出编制人员驾驭语言能力不足。

1.6电脑给规程措施的编制带来了很大的方便,但有些人在编制规程措施时不动脑筋照搬照抄,更有甚至连工作面及巷道名称都照搬过来。

2.如何编制好规程措施

2.1作业规程和措施编制内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章、和相关技术规范。同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紧密结合生产实际,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先进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劳动定额和合理的劳动组织,提高采煤工作面单产和掘进工作面单进水平,提高工效,降低成本消耗。技术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煤矿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设计规范和操作规程,认真学习专业知识,涉及本专业的内容熟记于心。

2.2编制前必须备齐已批准的有关设计、由地质测量部门提供的经过批准的地质说明书及施工现场地质条件变化的勘探资料;同一煤层或邻近工作面的矿压观察资料、瓦斯等级和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鉴定、水害等资料;由通风部门提供的通风资料;由机电部门提供的供电设计、供电系统图和机电设备相关资料;

2.3规程措施编制之前,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应组织本单位的生产、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有经验的工人代表,对开工地点及邻近煤层进行现场勘察。检查现场施工条件,预测施工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讨论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明确施工的程序和任务。

2.4技术人员要深入井下现场,熟练掌握各种工序过程,熟练掌握各工种的操作要点,安全事项,现场对规程措施指导、落实。要盯在现场对各工序、各岗位的操作进行调研,在围岩或煤层条件变化时及时修改补充。

2.5对措施的编制内容、格式、图表进行规范。对常用的内容,如小绞车安装使用、耙岩机的安装使用,输送机的安装使用,顶板离层监测,各种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内容进行规范。

2.6规程措施编制完成后要首先在本单位组织区队长、班工长、技术人员进行会审,修改补充,切忌闭门造车。然后由总工程师组织生产技术、通风、机电、安监、运输、地测、计划、煤质、供应、施工单位相关人员进行会审,做进一步完善。

2.7提高规程措施编制人员素质。煤矿技术人员是规程措施的编制主体,技术人员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着规程措施的编制质量,技术人员的素质提升不是一蹴而就的,其过程是一个不断实践积累与学习的过程,需要大量时间与精力的投入,技术人员要不断加强学习。企业要鼓励技术人员自主学习,自主创新,建立相关奖惩机制,增强技术人员自主学习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同时加大教育投入力度,奖励力度,将技术人员素质建设作为企业发展的一项基本内容来落实与考核。要将专家教授请进来,要将技术人员送到院校进行充电。

篇(9)

1.2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隐患

a)生产过程中存在超负荷、违反安全生产标准的行为;

b)作业深度内瓦斯浓度严重超标;

c)防突出措施没有切实落实到位;

d)高浓度瓦斯矿井内通风设施及监控设施并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安装使用、安装得无法正常工作;

e)通风系统的总体设计存在严重隐患,设置存在不合理现象;

f)煤矿矿井内存在较为严重的水患问题;

g)开采超过了煤矿承压层,超界开采现象比较普遍;

h)存在着很大程度上的冲地风险,相关应急措施没有有效制定实施;

i)火患问题严重,自然发火等问题没有得到有效治理;

j)煤矿转制时期内相关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没有落实到位,人员自身的责任意识严重缺乏,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改制后煤矿开采权限没有进行审批申请,无证开采活动普遍存在,相关证件严重缺失。

1.3煤矿法制建设存在严重的纰漏

a)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内容存在着诸多问题和不足,内容还不完善,相关制度建设比较落后,中国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实施时间比较晚,由于缺乏实践经验,导致中国关于煤矿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太精细。主要体现在:

(a)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条款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已有的条款内容相差无几,执行时很难对号入座;

(b)责任不明确,比如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c)一些对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间存在不衔接或冲突的现象;

(d)对于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定的自由裁量不固定;

(e)多数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都是人为结果,源自于职工的违章操作,但是在中国制定实施的煤矿安全生产法规当中对普通员工的违规行为并没有制定明确处罚细则,相关煤矿自身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违规行为处置不够严厉,流于形式;

1.4煤矿安全执法方面的不足:

(a)中国的煤矿安全执法队伍执法经验不足;

(b)煤矿安全执法队伍不够专业,缺乏法律专业执法人员;

(c)执法队伍的工作环境差。

2完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2.1完善现行的法律法规明确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的指导性作用和实际的可操作性国家在制定了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后,其具体的执行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实际中的生产监督者和执法者自身的认知和掌握水平,因此就需要在实际的立法过程中充分考虑中国煤矿生产的具体情况,制定全面具体的细则,保证地方执法者能够熟练运用于实际的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真正地做到法律制定具有极强的可执行性,坚决杜绝制订了的法律法规因为客观因素受到限制,无法发挥法律的威慑性和威严等情况的发生。特别是在煤矿的安全生产方面更要加以重点关注,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推动相关产业的有序发展。

2.2加强日常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进行细则的量化

a)充分调动煤矿生产企业工人总会、职工对安全生产条例的熟知和重视,确保条例能够在实际中得到充分的落实和使用,实行安全生产自主监管,促进煤矿生产的安全管理工作取得良好的效果;

b)煤矿生产相关设施、机械设备、安全逃逸通道等管理细则,保证其设计和布局符合安全生产标准;

c)建立中国煤矿安全生产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生产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从业人员能够掌握良好的应急知识和手段,提高生存能力;

d)日常的安全生产监督考核机制,对安全风险的评估和管控信息进行全企业公示,保证员工能够切实了解相关信息;

e)制定合理科学的灾害应急预案,并且对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制度进行有效地监管,保证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2.3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a)作为煤矿日常开采工作的一线人员,矿工对煤矿的安全隐患具有清晰的认知,为了自身的生命安全考虑,煤矿职工应积极地参与到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工作中来。积极推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落实和员工自身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制度的确立,与相关部门联系,进行常态化的交流沟通,促进煤矿开采安全有序地进行;

b)将煤矿安全隐患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和新形势下煤矿隐患源头治理、操作规范化进行的基本要求相结合,并且形成规范化的法律文本来约束日常生产行为,保障中国广大煤矿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解决目前中国煤矿企业普遍存在的安全问题,改善工作环境,推动煤矿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篇(10)

二、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建立的重要性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时期,煤炭资源在社会经济建设中肩负着重要的任务。煤矿安全生产牵涉的范围比较大,具有一定的影响。只有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系统的建立与完善,才能保证煤矿生产健康稳定的发展,提高煤矿生产效率。

三、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系统的措施和对策

3.1加强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制化管理。煤矿事故是社会生产中事故高发的一项生产企业,我国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的工作高度重视,目前已经颁布了《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各种法律法规[2]。要提高我国煤矿生产的安全,煤矿企业就要坚持以“安全生产、预防第一”为原则,坚决把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制化管理。3.2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在煤矿的生产中,加强煤矿安全的监督管理,只有保证安全生产,才能促进经济的发展,保证提高生产效率。3.3实施安全目标责任制管理。在煤矿的生产过程中,要以“安全第一”为煤矿生产的指导思想,强化安全责任的观念意识,明确生产的安全指标和目的,做好安全目标责任工作。3.4优化先进的安全生产设备。在生产设备方面,一方面要及时更新煤炭是生产设备,加强设备设施的检修和维护;另一方面,加大高科技机械设备的投入和使用,提高安全生产的技术水平,引进先进的管理手段。3.5提高煤矿员工的素质。煤矿企业员工的素质对煤矿的安全生产具有重要的影响。实行多层次的员工用人制度,坚决贯彻和认真执行岗位培训、素质教育的方针,提高员工的技术水平和操作能力。

篇(11)

二、积极参与集团公司和矿上组织的各项安全生产活动,组织员工书写安全保证书,引导大家踊跃参与安全活动,争做安全放心人,誓为安全生产做贡献。同时,开展员工安全意识教育,提高员工的自身安全素质,增强他们知法、学法、守法、用法以及现场安全确认的自觉性。

三、大力配合各相关科室,切实加强工作面、运输、“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机电等专业环节现场安全管理,杜绝较大事故。

四、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对本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技术措施、安全设施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的自查自纠,对存在的缺陷及时制定措施,进行修改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