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道德与法治的看法与认识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小学道德与法治作为一门教学课程,其实一直都存在,只不过是在传统应试教育下,长期被忽视。有的学校虽然开设了相关的课程,但是因为种种因素,一直都是形同虚设。因此,加强小学道德与法治教学对小学生的指导作用,必须重视教学的创新,真正发挥它应有的教育作用。教师在进行教学的时候,要能够做到以教材为基础,但又超越教材。教材虽然能够为开展教学提供一个方向,但是因为教材是统一编写的,很难照顾到每一个地方的情况。教师如果仅仅是按照课本进行照本宣科式的教学,会使得学生对这种说教式的道德说教产生逆反心理。所以,教师要根据学校的情况、学生的情况,灵活的开展教学,这样才会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让学生感受到学习的意义。教师可以根据教学内容的不同,创设不同的情境,激发学生的参与热情,让学生不自觉的参与到教学中去,思考和理解这些知识。教师还可以组织学生围绕一个特定的主题进行自由的讨论,让每一个人都分享一下自己的看法,增加学生在课堂上的参与度,使得学生对问题的认识更加全面。
例如,针对最近新闻上比较火的一个“老人倒地该不该扶”话题,教师可以组织小学生一起讨论。教师可以先了解一下小学生的基本观点,然后将小学生分为两队,一队认为该扶,另一对认为不该扶,随后让这两队进行辩论并阐述自己的理由。通过唇枪舌战之后,小学生会自己明白,碰见需要帮助的老人,我们有责任有义务去帮助他们,但是同时我们也需要保护好自己。通过这样的一个教学形式,让小学生参与其中,积极地思考和讨论,会大大提升教学的效果。
二、善于从生活中挖掘素材
小学道德和法治教学和其他学科比起来,更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自由度。教师可以根据学习的主题,选取不同的教学案例和教学形式来开展教学。因此,教师要对小学生有一个熟悉的了解,其中包括小学生的兴趣爱好、生活环境、个人经历等,然后教师才可以发现他们存在的问题,才可以有针对性的进行教学,提高道德与法治教学的有效性。例如,教师在和小学生的交流中发现,许多的学生对网络安全的意识不强,容易被一些煽动性的言论影响,也很容易相信网上的一些陌生人。因此,教师针对这种情况,教师组织一堂“网络安全”的学习课,来提升学生的安全意识。教师可以列举一些小学生比较熟悉的、就发生在他们身边的案例,来引起小学生的注意。然后在进行相关的讲解,让小学生了解到网络安全意识的重要性、网络上存在哪些安全隐患以及如何应对他们。这个是道德与法治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又和小学生的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小学生的学习兴趣都比较高,对小?W生的作用也非常重大,教学的作用也会容易凸显。
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任何知识的学习都是来自实践,最终也将指导实践。因此,在进行小学道德和法治教学的时候,教师可以将教学的课堂拓展到实践中去,让小学生在切身参与中去感受,去体验,这样他们才会真正的明白这些知识的真正意义。
近年来,社会出现许多因缺少法律意识和知识,青少年触犯法律,走向犯罪的道路,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关注青少年的法律建设,提升他们的法律意识,开展进行普法教育,必须给以高度重视。学校是对青少年进行普法教育的最佳场所,如何有效的开展法治教育,是学校和教师应该考虑的重要问题。
中学的法治教育通过对青少年讲解基本的法律概论,让其了解并掌握接受法律的知识,规范自身社会行为,成为遵纪守法、自觉护法的社会主义文明法制下的好公民。
二、初中法治教育的理论依据
初中阶段的青少年正处于身心发展的黄金时期,虽然随着年龄和社会阅历的增加,自我意识逐渐形成,但整体上来说还不够成熟,对是非的分辨极易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有时过于强调个人利益,导致产生一些极端行为的产生。社会上没有形成良好的守法环境,一些制度存在诸多漏洞,让青少年产生投机心理,最终做出违法行为,走向犯罪的道路。
现在党和国家大力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大对法治建设的投入力度,普法教育工作积极开展,出台更多的法律条文,这为学校开展法制教育工作提供很好的理论依据,学校和教师应积极在道德与法治课堂上对学生进行普法教育,提升他们的法律观念和意识,规范他们的日常行为
三、初中道德与法治课堂教学中的法治教育策略
(一)合理利用教材资源
教师在日常教学中要合理利用教材资源对学生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教育,在这当中,教师要将教材法制内容进行深层次的挖掘,分析,划分侧重点,借助教学工具,将其形象贴切的传递给学生,让学生接受并掌握相关知识,渗入到思想意识中,潜移默化去影响规范自身,形成思想觉悟,真正做到学法、懂法、守法、护法,引导学生自觉遵纪守法,维护法律尊严,实现法治教育开展的最终目的。如针对教材课本中列举出的法制教育方面的案例,进行深入分析,讲解,必要时可让学生进行现场演绎,发挥创造,提出自身对事件的看法,做出总结。或安排学生写出相应的案例读后感,对案例进行剖析,自我思考,加深印象。
(二)改善教学方式,激起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
丰富学生的法律知识,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是学校进行法制教育的重要任务。教师是传授法律知识的主力军,发挥着重要指导作用。
首先教师自身要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和良好的法律素养,为学生传授相关法治知识时更有说服力,讲解起来也更加得心应手。学生学习起来也更加容易接受、理解和掌握。
其次要有丰富的教学技巧储备。法制教育涉及到的相关条文非常枯燥,繁多,一味单纯地进行语言阐述解说,容易引起学生的心理疲劳,产生厌烦的情绪,法治教育走进课堂就没有思想基础。所以,要求教师在实际的教学中改进自己的教学模式,多样化的向学生展示法律知识,带动学生兴趣,营造轻松愉悦的课堂氛围,潜移默化的影响学生接受相关教学内容,实现自主学习的意识。教师可以创设法律情境,组建班级法庭,让学生对某些法律案例进行分析研究,分享感悟,得出结论,并在相互间辩解和探讨中,深刻理解法律条文,提高法律意?R,自觉履行规范自身言行的义务。
(三)时时刻刻注重法治教育的渗透
良好的行为习惯从细节入手,注重坚持。因此,在日常的教学注重对学生的法治教育,从预防着手,从小事做起,从遵守基本课堂秩序入手,不迟到早退……让学生灵活运用学习到的法律知识,自觉规范自身行为,远离罪恶。鼓励学生间互相监督,相互纠正,共同进步。树立法制宣传标语,创立法制板报、墙报等形式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成立法律学习周,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进去,设立相应的激励措施。课外鼓励学生积极收集法律知识和案例进行同学间的互相探讨等。
(四)扩展法制教育
打破课堂教学的空间局限,开阔学习范围,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实践活动,强调实践活动开展的必要性,让学生在实践活动中感受法律,理解法律,有所启发。例如组织参观社会法制宣传展览和讲座,欣赏法制教育影片,参加法律知识竞赛等活动,将法治意识更好的融入到自身生活中,切实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初中道德与法治课堂教学中法治教育的意义
(一)有助于初中生增强法律意识,规范行为,预防犯罪
目前我国犯罪人群呈现出了低龄化的趋势,青少年人群在其中占有众多比例。这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现有资料表明,青少年犯罪大多出于法律认知薄弱,法律观念不强,法制意识淡薄。缺少正确及时的引导,自身是非辨别能力差,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学校积极开展对学生的法治教育,有助于学生增强自身法律意识,掌握法律知识,规范自身行为,健全思想认识,预防犯罪。
(二)有助于学生正确法制观念和意识的形成
观念决定意识,意识影响行为,行为产生结果。注重校园中在道德与法治课堂教学中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有助于帮助学生建立起正确的法制观念和思想意识。初中学生正处于青春发展的关键时期,心智还不够成熟,极易受身边环境和他人的影响,思维上容易偏激、易怒,面对问题不能冷静对待,片面性的思考问题,盲目的做出判断,采用暴力的方式解决问题,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在《道德与法治》课堂教学中,目标是基础点,也是教师首先要考虑的重点。教师在目标确定上,不能随意、不能模糊,而是要落实、落细。很多时候,教师在课程目标上过于高、大、空,一节课无法体现和落实目标内容。新教材在教学目标确定时,需要教师参考课标要求,还要遵循学生“最近发展区”,结合教材具体内容,联系班级学生实际,实现目标设定的具体化,让学生跳一跳就能够摘到桃子。同时,明确教学目标,还要强调师生对话与交流,教师要了解学生,走进学生内心,分析学生的思想、认知、情感、态度以及对课程目标的理解,要有的放矢,打动学生的心灵。在“青春有格”一课教学中,我们对教学目标的提炼如下:一是明确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主要通过教学活动,来呈现相关问题,引导学生认识“知耻”,追求“至善”。如可以利用读、说、议论等方式,感受传统优秀文化,增进文化素养。二是在能力目标上,结合“知耻”,融入“辨耻”活动,让学生了解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误的,通过课堂讨论,交流认知经验,分享学习心得,提高学生自控力。三是在知识目标上,整合“知耻”与“守法”内容,让学生了解规则,认识底线,正确对待青春期。另外,还融入一些名言警句,强化学生的文化教育。需要说明的是,在本课目标梳理上,对“青春”的认识,不是肆意放纵,对一些规则不能违反。这种说教方式,难以贴近学生生活,也难以内化于学生心中。所以,教师要围绕学生、学情,展开合适的目标提炼,促进学生端正行为,走好无悔青春的每一步。
二、梳理教学思路,搭建课堂框架
参照前面所设定的教学目标,教师在细化教学流程时,需要搭建教学框架。很多时候,教师往往在教学素材的收集上耗费较多时间,然后将之融入到教学流程中,但这些素材要么太多,要么太散,要么与所阐述的主题关联度不足,甚至一些素材还易引发学生歧义,影响正确判断。所以,教师在细化教学设计时,要注重教学框架的搭建,根据框架来构思教学内容,选择适宜的教学素材,避免课堂教学走偏,影响教学效果。参照本节教学目标、课程内容,学生认知和思维发展实际,我们搭建了三个主题环节:一是行己有耻,二是止于至善,三是弃耻扬善。这三个主题,分别从青春是什么,让学生认识了青春的底线;接着,展现青春的追求,使学生树立正确的青春态度;最后是践行和把控好自己的青春方向,实现青春的价值。框架搭建后之后,教师要结合框架,有针对性地融入素材,填充和完善教学活动。这样一来,教学框架承接有序,情境教学直观真实,活动设计妥帖恰当,课堂教学效果才能达到。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在框架设定后,教师还需要对各个框架主题进行细化,结合教学主题细化小的教学内容,融入具体的活动、情境,设置相应的问题,丰富课堂细节。教师要对总体结构进行揣摩,修改和完善,要能够突出教学目标,能够唤醒学生的学习热情,激发学生参与到教学活动中,获得深刻的认知体验。如:在“青春有格”的第一主题“行己有耻”中,我们可以在导入中引入“人”字,有田字格、无田字格,从“人”与“格”来探析两者的关系;接着,在情境创设上,引出不同的青春行为,让学生分辨何为“耻”,如何坚守底线;然后,以讨论探究的方式来反照自己,提出看法。在“止于至善”环节,我们可以先从过渡入手,设定问题:人的底线是什么?人的追求是什么?引出“至善”的目标。在课堂展示环节,教师可以从名言探究入手,让学生谈谈感受,交流自己的想法和理解。针对“弃耻扬善”主题,教师主要导出“少年中国说”的音频,来深化学生对“真、善、美”的理解,继而联系生活现实中的不同表现,让学生反思自己该如何做,从而升华青春的价值取向。
生活化思维是指教师结合学生的生活状况、思想特点与认知水平,以学生熟悉的日常生活事件为切入口,引导学生用学科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一种教学思维模式。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善于把“小课堂”与“大社会”结合起来,在课堂中注意培养学生的生活化思维,让学生直接参与、解决生活实际问题,帮助学生树立科学的人生观,以使学生在生活中遇到类似问题时,能用所学到的知识进行合理分析,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
一、培养生活化思维的重要性
1.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初中人教版《道德与法治》教材体现了以德育为中心的课程体系构建,注重增强学生的综合素质。新教材内容丰富,图文并茂,增添了很多与学生实际生活相关的教辅材料。新版教材为师生互动教学提供的生活素材,能吸引学生高度参与到课堂教学活动中。这些与实际生活相关的学习材料,可能是学生身边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事件,让学生在思考时可以产生代入感,更有兴趣来了解相关的知识。这种生活化思维的教学有别于传统被动接受知识教学模式,充满好奇的探索学习和丰富的生活体验可以让学生产生较高的学习热情,主动参与课堂学习,取得良好的学习效果。
2.增强生活实践能力
目前,各个学科都有海量的配套学习资料,知识点总结得非常详尽,学生回答问题时懒得思考,缺乏对知识的思考和内化,理解流于表层,学过考过就忘了。在《道德与法治》课中培养学生的生活化思维,让学生从一开始接触学就能形成良好的思维方法,培养他们善于动脑、乐于思考的习惯,注重生活的体验与感悟,在轻松愉悦的环境下形成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法治观念。学生一旦形成了生活化思维,犹如在现实生活中长了一双善于发现问题的眼睛,把课堂中学到的基础知识运用到实际生活中,设身处地思考现实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感悟与思考,收获恰当的解决问题的方法,极大地提高自身的生活实践能力。
3.培养创新学习能力
《道德与法治》设计了开放性思考的教学模块,多以生活中的问题为切入点,多样化、灵活化地对生活进行观察和思考,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学习能力。教师在教学中要具备开放教学的意识,激励学生突破唯一答案的思维限制,对生活中的事物多多观察,大胆想象,积极探索,勇于发现,拓宽学生的生活化思维,提高其自学能力和水平,不甘于只了解课本上的知识,进一步去主动发现课堂外更加丰富的生活体验,积极探寻生活中的热点,甚至敢于标新立异、独树一帜,不断提升创新学习能力。
二、培养生活化思维的教学方法
1.创设教学情境,丰富生活体验
创设教学情境是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初中学生的抽象思维能力还不完备,对教材中某些专有名词和概念的理解不够到位。教师需要适时给学生设置一个恰当的、与生活相结合的情境,把学生引入真实的生活场景中,让学生更好地理解教材内容,设身处地感受知识,形成深刻的记忆。例如在学习《让友谊之树常青》时,教师可以让学生谈一谈自己最好的朋友是谁?两人是如何成为好朋友的?曾经发生过不愉快吗?发生了不愉快会主动去解决吗?你珍视两人的友谊吗等生活话题。这种利用生活中学生间交友问题来创设教学情境的方法,会使学生自然而然地主动投入知识的学习。学生聆听了其他同学对待友谊的看法和故事后,对友谊的认识会更加深刻。日后在自己和朋友交往中遇到类似问题时,也就会比较自如地运用教材的知识观点来解决实际问题。
2.多媒体教学,提升生活感悟
一方面,多媒体教学会产生强大的视听效果,对学生的感官进行刺激,可以在瞬间牢牢抓住学生的眼球,帮助学生更直观地融入课堂,感悟生活。例如,在学习《生命可以永恒吗》这一课时,一位教师用多媒体展示了《西游记》中“三打白骨精”这一片段。精彩的剧情和强大的视听牢牢抓住了学生的注意力。接着教师抛出一系列问题:吃了唐僧肉可以长生不老,从现实生活的角度来说科学吗?生命真的可以永恒吗?如果生命不能永恒,为什么人们还要活着?这些问题的设置经过多媒体教学手段的催化作用,很快引发了学生的兴趣与思考,从而引导学生对生活和生命有更深刻的认识与探究。
另一方面,多媒体教学素材海量且易得,除了多媒体课件,还可以播放思想品德教育片、法治纪录片,以及学生感兴趣的影视资料。这些素材贴近生活,可以把比较深奥的教材知识与实际生活紧密联系。例如,在学习《感受生命的意义》时,在多媒体教室组织学生观看《当幸福来敲门》《阿甘正传》这两部电影的片段。电影中,两位主人公遭遇生活中一次次的挫折,但他们的乐观、坚强与百折不挠,给学生以极大的心灵触动,学生看后感触很深,在课堂上主动谈了自己遭遇挫折的心态与历程,探讨了有关生命意义和人生价值的看法,并表示这堂课相比以往深刻有趣多了。多媒体教学给学生提供了直观的视听感受,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生活空间,学生对知识的印象更加真切具体,增强了生活体验,提升了感悟力。
3.开展课外活动,强化生活实践
教师可以以某个课堂知识点为切入点,设计开放式的课外实践活动,带领学生贴近生活,获取生活实践经验,强化生活能力。在课外活动中,要经常鼓励学生独立自主思考,积极探寻问题解决方法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如让学生开展小调查活动,收集资料,撰写调查报告等。当然,也可以尝试做一些有创新的实践性活动。例如《爱在家人间》一课给出的探究活动是“和一位家人尝试一起完成任务”,据此,可以为学生设置四种任务――完成一项家务活、做一次心灵对话、探讨一则生活要闻、周末一起出游。明确的任务目标,让每位学生与家人都能在家庭生活中进行实践操作。活动结束,学生纷纷表示与家人间多了一份理解与关爱,彼此间的关系更加和谐。
4.关注生活热点,开拓生活视野
课程来源于生活。教师在课堂上提到的热点焦点事件,会瞬间激起学生的学习热情,对教师产生认同感,迫不及待地听取教师的见解,如果有与教师或其他学生意见不同之处,学生会踊跃发言表达自己的观点。因此,教师在讲课时可以选取最近学生身边或社会生活中发生的热点焦点事件,尽量让每一课的知识点都有相应的热点事件与之匹配。学生也会觉得关注热点的教师能够跟上潮流,愿意和教师成为朋友,也更愿意投入学习。例如目前社会上的网约车安全问题,可以和教材中的《敬畏生命》一课相联系;由网友见面被骗案例联想到《网上交友新时空》一课。此外,食品安全问题、马航MH370坠机、韩国客轮沉没、精神永存等社会热点问题都能引发学生对生命的敬畏与尊重,教师如能把这些事件合理运用到《生命的思考》教学活动中,可以让抽象的知识变得具体又有生活气息,从而开拓学生的视野,提升学生的法治素养和道德觉悟。
总之,生活化思维的培养就是把教材中抽象、深奥的知识与学生的实际生活融合在一起,把生活变成学习的主要阵地,消除学习的距离感,让课堂知识变得更加简单直观,很好地实现课堂学习与生活的融合,焕发初中《道德与法治》课堂教学的新的光彩。
参考文献:
[1]张志杰.浅析隐形德育思想在初中班主任专业化发展中的作用[J].中华少年,2016,(35).
1法治教育模式在学校教育思想政治课堂上应用的作用
在各个学校的发展过程中,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可以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以及世界观,对学生未来发展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而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不断推进,学校在教学过程中,也加大了对法治教育模式的应用,很大程度上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第一,应用法治教育模式,可以满足我国当前依法治国的要求。在学校的实际发展过程中,思想政治教育属于德育范畴,而法治教育属于法育范畴。严格意义上来讲,道德与法律之间是相互依存,紧密联系的。在具体的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科学且合理的渗透法治教育,可以有效提升学生的法律素养,提高学生的整体水平,也可以有效推动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进程,对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义。第二,应用法治教育模式,可以促进和谐校园的构建。在思想政治家教育管理过程中,德治和法治是其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和普及,使得学生的心理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通过应用法治教育模式进行教学,可以对思想政治教育体系进行合理革新,强化和谐校园的构建,有利于学生的未来发展和进步。
2法治教育模式在学校教育思想政治课堂上应用现状
2.1教育理念方面
当前,虽然各个学校教学已经逐渐渗透法治教育,保证学生在提升整体水平的同时,还可以进一步促进学生法治意识的养成,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和干扰,使得在实际的学校教育思想政治教学中,很多学生自身权益在受到损害时,不能用正确的方法维护自己权益。而这种陈旧的思想政治教育理念的应用,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法治教育模式的推进,不利于思想政治教育水平的提高,也不利于学生的未来进步。
2.2教育内容方面
根据当前各个学校法治教育水平来看,教师只是对一些的法律条文进行简单讲解,并没有加大对学生法律意识以及思维的培养,从而导致学生的综合水平一直无法得到提升。教育内容和方法不强,使得思想政治教育与法治教育无法有效的衔接在一起,不能帮助学生解决一些实际问题,最终影响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制约了学生的今后发展。
3法治教育模式在学校教育思想政治课堂上的创新对策
3.1不断深化教育理念
为了可以进一步促进法治教育模式在学校思想政治课堂教学中应用的合理性,应该不断深化教育理念,保证学生养成良好品德的同时,加大文化法律建设力度。在学校思想政治课堂教学过程中,要想进一步提升法治教育模式应用的合理性,还应该对校园法律文化进行不断强化,通过各个渠道,充分应用现代化媒体平台,包括: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建立与学生生活相关的法治专栏,同时也可以设立雕塑文化等新的法治教育载体,为学生营造一个具有浓厚气息的法治氛围,培养学生的法治思维,促进学生法治观念养成。
3.2加大法治教育力度
一、春秋决狱:儒家思想在中国古代法律中的话语权构成
秦王朝一统六国之时,奉行法家思想,力推重刑主义,儒家思想在当时基本没有发挥作用的余地。自汉朝建立始,汉武帝吸取了秦亡的教训,摒弃法家思想,推行儒家思想。此时,董仲舒首创春秋决狱,通过适用《春秋》等儒家经义中的案例和“微言大义”来审理案件,定纷止争。春秋决狱以将儒家思想渗入司法适用之中的方式来推行儒家思想,逐渐实现引礼入法的目标[1]。
对于春秋决狱的评价在理论上一直也是褒贬不一。事实上,无论是古代的司法审判制度,还是现代的法律制度,都是特定历史文化背景之下的产物,都有其积极的一面和消极的一面,最重要的是要用其中的积极方面反思我们当今社会遇到的一些法律问题,对其中的消极方面要加强警惕,防止现有的法律制度隐含这样的弊病,这才是对某一项制度或者某一种法律现象思考的意义所在。
二、春秋决狱对正确处理法治与德治关系的镜鉴
从春秋决狱看起,其主张根据儒家经义中的礼制、道德、原则来审理案件、定罪量刑,而儒家思想中倡导的“亲亲”“尊尊”原则中的很多内容,都可以为我们现在所提的“道德”一词涵括。若以现代法治思维去审视春秋决狱,思考儒家思想是如何逐步渗入中国古代法制、影响我国的法治建设,即会发现,这些问题终将会落实到对法律与道德二者关系的思考上[2]。换言之,可将现代法治国背景下的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理解为法律儒家化在现代法治中的延伸。对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或者说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一直是法理学上探讨的重要议题。法律与道德并不是相互排斥的关系,一般来说,法律有法律的调整范围,道德有道德的调整范围。而在一些特殊的案例之中,当法律与道德发生矛盾时,如果采行道德标准能够使判决的结果更加公正的话,可此时囿于成文法的形式限制,因而司法者就要积极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运用法律规范框架之内的原则、精神等相关规定,尽量使最终的裁判结果契合道德要求,实现实质公平。实际上,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已经试图修正法律本身的僵滞性——例如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刑法理论上的扩大解释、期待可能性理论等,都为道德或者自然法的公平正义理念在成文法中留下了适用余地。因此,当法律与道德冲突之时,司法者只能是在成文法允许的范围内找寻到适用道德标准的出口。例如在一些民事案件中司法者会援引公序良俗原则,以此来使案件的判决结果符合社会的主流道德。所以,成文法并不是完全僵化的,在法律与道德发生冲突的场合,司法者还是可以通过特定的原则及其自由裁量权找到道德在法律中的适用空间,使道德与法律有机地结合了起来,最终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三、春秋决狱对当代刑法相关问题的启示
(一)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的反思
春秋决狱中提出的“本其事而原其志”与我国现代刑法的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内涵基本一致。“本其事而原其志”,即在查明客观事实的基础上,要探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以此来对行为人的行为定罪量刑。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是指在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司法人员要同时考虑犯罪的客观因素和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而审视现代刑法理论,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刑事司法实践中,都创设出了适合于主客观相一致原则适用的理论制度环境:
第一,我国现在仍在采行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中分别包括了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两大方面的内容,这就使得司法人员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会筛选案件中属于主观方面的要件和客观方面的要件,而不会有失偏颇地去只关注客观方面或者只关注主观方面的要件,这主要是归功于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本身就蕴含着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精神[3]。
第二,我国现行《刑法》第16条对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进行了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由此可以看出,现行刑法以明文规定的方式排除了客观归罪的适用。
第三,现行《刑法》以及司法解释在对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考量上,出现一种用客观因素衡量主观因素、使得主观因素的考虑更加具体化的趋势:例如我国刑法对盗窃罪的规定,盗窃罪的一种行为形态就是“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一般来说,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1000元以上才成立盗窃罪;而对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由于“多次”“入户”、“携带凶器”、“扒窃”这些客观行为本身就体现出一定的主观恶性,因此在这些行为形态之中,就没有数额要求了。这种规定方式使得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的适用更加明确化。
(二)道德理念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影响
春秋决狱赋予了司法人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而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儒家思想则是以一种道德、思想、理念的形式来影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的。这一点可以通过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涉正当防卫案件的处理来说明。在正当防卫的相关案件中,出现这样一种奇怪现象:尽管我国现行刑法对正当防卫的立法已经十分完善,相关理论也已经十分成熟,但是司法实践中直接适用正当防卫的案件还是少之又少,这些案件要么倾向于将原本是正当防卫的案件认定为防卫过当,要么倾向于直接将此类行为认定犯罪。司法实践中之所以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率如此之低,究其根本主要还是因为,“死者为大”、维稳优先、追求和谐的思想理念在司法人员裁决案件时产生了深刻影响[4]。
那么,而当一种理念影响的社会效果已经十分显着并有偏离法治之嫌的时候,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各种形式进行一种纠偏,例如为了能够推广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首先,为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鼓励我国社会见义勇为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颁布了《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这一《意见》中针对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法官不敢认定正当防卫”的现象进行了纠偏,细化了司法实践中认定正当防卫的具体标准,该《意见》的整体精神是鼓励司法人员根据正当防卫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
其次,刑法理论界很多权威学者也对这一现象开始反思,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解决办法。这些理论成果在一定程度上对司法产生了积极影响,纠正了司法实践中一些存在偏离法治之嫌的行为。
最后,司法实践中很多法官也开始有意识地摆脱这种“过度的”道德理念影响,来为很多相关案件“正本还原”,因而出现了很多饱受褒扬的正当防卫典型案例,例如2018年的“昆山反杀案”。
因此,道德理念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影响是难以避免的,而这种影响又会影响我国法治的发展。如果道德理念的影响对法治的发展是正向的,那么我们就无须担心最终的影响效果;如果道德理念的影响已与法治渐行渐远,那么就需要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通过颁布《通知》《意见》或者通过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等方式来对这种现象进行纠偏。
(三)见危不救罪在未来刑法典中的规定可能性
理论上对于见危不救罪的争议是很大的,很多学者都认为见危不救行为入刑具有将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的嫌疑。对于见危不救罪入刑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从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来理解。对于见危不救罪的立法现状,现在一部分外国国家已经在其刑法典中规定了“见危不救罪”或者与之相关的罪名,例如德国刑法规定的“见危不救罪”或者法国刑法规定的“不阻止犯罪罪”[5]。而我国现行刑法没有将见危不救行为入刑化,与我国当下的经济、政治、文化以及道德发展水平具有紧密关系。从长远来看,见危不救行为入刑之所以产生了将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的冲突,还是因为我国公民的整体道德水平没有发展到适合将这一行为规定为犯罪的程度。这一方面说明一国社会的道德发展水平能够影响到一国具体的法律制度规定;另一方面,我们的社会是向前发展的,因此我们未来理想的状态是我国公民的整体道德水平都十分高,我们能够将一部分在现在看来是违反道德义务但不违反法律义务的行为规定进刑法中。因此,当我们的刑法中已经规定了见危不救罪时,说明我国公民的整体道德水平与现在相比有了很大的提高。可见,道德发展水平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着法制的发展。
四、总结
对于刑事法律制度来说,刑法中罪名及刑罚的规定直接关系着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益,因此在涉及到道德和法律的关系处理时要格外谨慎。道德与法律的调整范围有相互重合的部分,这主要表现为一部分违背道德的行为也违反了法律;而另外一些处在道德调整“边缘地带”的行为,是否能被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如见危不救罪,是有充分的讨论空间的。总的说来,一国的法制建设愈加健全,道德理念在法治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的空间就越大,例如只有社会整体的道德水平有所提升,我们才能够考虑将见危不救等行为入刑化。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国民整体的道德水平也在不断的提升,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的刑事法律能够蕴含更多体现道德、伦理的理念、精神,使各项刑事法律制度集“常识、常理、常情”于一体,最终真正实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有机融合。
参考文献
[1]姚奕.从《唐律疏议》看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J] .法学研究, 2010(09):128-129.
[2]李鼎楚.春秋决狱再考[J]。政法论坛, 2008(03):126-127.
[3]孙倩,赵晓耕.春秋决狱一从实践出发的审 判思路[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4(03):69-70.
随着教育行业的不断发展,自主学习模式的使用备受关注。自主学习强调的是学生独立的完成学习任务,从而不断提高自身的能力。自主学习模式属于一种现代化的学习模式,将学生作为学习的主体。采用听、说、读、写以及观察等方式让学生不断提高自身的知识水平和学习能力。使用自主学习的方式,可以让学生对相关知识产生浓厚的兴趣,改善学生的学习方法,提高学生的创造力。
二、初中政治自主学习方案
(一)丰富教学方法,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
在初中政治教学的过程中,教师需要了解学生的实际学习情况,才能不断强化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因此要强调课前自主预习的重要性,还可以采用视频、图片等多种形式的教学手法,吸引学生的兴趣。一些政治教学内容比较枯燥,所以教师可以使用提问的方法,让学生进行思考,而且要结合学生的疑问给出正确的答案。教师需要加强和学生之间的互动。在提出相关的问题时,要考虑学生自主回答问题或者是自主查找答案,才能提高学生的合作学习能力和自主查找资料的能力。
(二)提高学生自主做练习的能力
为了让学生进一步的巩固已经学过的政治知识,教师要为学生选择符合学生能力的练习题,锻炼学生的自主练习的能力,尽量不偏离课堂教学内容,但是也要重视练习题的创新。教师在布置作业的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学生是否能够完成作业,还要注意习题的质量,为学生选择一些创新性的,可以进行开放式回答的问题。学生在做练习的过程中,通过自主思考,联系实际进行回答,可以不断完善自身的知识结构,养成自主思考的习惯。
(三)重视学生之间的合作和交流学习
为了达到政治自主学习的目标,教师要强调学生之间合作与交流的重要性。教师可以在课堂之上给学生一定的时间,根据相关的政治问题,让学生分组进行讨论并且得出结论,同学合作查阅资料或者是深入思考,都可以彼此交换意见,从而激发更大的学习热情,产生更多独到的见解。在优势互补的过程中,学生们能够增强继续探究的欲望。采用这种方式能够有效的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强化学生的情感体验。
三、初中政治八年级道德与法治的自主学习方案
(一)在课堂教学中融入时政材料
在初中八年级的政治教学中,学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价值观和世界观,所以为了更好的培养学生自主学习政治的能力,教师可以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在课堂中融入时政的内容,联系学生的生活实际,加深学生的印象。虽然道德与法治的内容比较抽象,但是教师运用多种教学方法,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将时政内容和课堂教学内容进行有机的融合,可以提高课堂的活力,引发学生的兴趣。比如在进行社会责任感等内容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结合天津塘沽爆炸案进行分析,学生对此时政有所了解,教师可以运用视频和图片,让学生对这一事件产生更加深刻的认识。教师可以提问,让学生自主回答问题,根据时政的内容,表达学生自己的看法,提高初中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同时也能够不断提高学生的自主表达能力和整体素质。
大学生思想道德与法律素质的培养,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学校教育与大学生自身不断学习、持续修养的协调统一,从而达到大学生自知自觉地提高思想道德与法律素质的过程。要实现这样的目标,学校教师除了充分利用现代多媒体设备增强教学的直观性和艺术性外还必须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和特点,引导学生通过观察现实生活中的各种事物和问题,才能消除理论说教的单调枯燥气氛,才能使看似空洞的理论为学生所接受;真正实现大学生对书本理论的接受、内化并转化为自身素质。
一、将课本理论与实际案例相结合
高校对大学生进行思想道德与法律素质培养的主渠道首先是课堂教学。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特别是其中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一直是高校思想道德与法制教育的主阵地,该课程内容丰富且理论性强,主要的教学任务是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确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治观。但是在现实教学中,一些教师或者拘泥于教材的知识体系,教学模式单一、授课方式死板,脱离了大学生的实际生活,忽视了学生情感体验和师生互动,缺乏时代感、显得不切实际;或者压缩课堂的讲授时间,花大量的课时让学生自由讨论或进行其他实践活动,而对这些活动教师又缺乏必要的引导和参与,使得教育效果大打折扣。
恰当的案例教学不仅使教师的讲解变得生动活泼,有助于教师把抽象的思想道德与法律知识具体化、现实化,使学生能透过事实理解思想道德与法律的概念、原理,而且有助于锻炼学生的分析与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需要指出的是,案例讲解是为教学服务的,一次课不能讲太多的案例,教师应尽可能选择近年发生的反映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中重大、热点、有代表性的案例。教师在陈述案例时要短小精悍、言简意赅,如果案例材料太多,太复杂,就会分散学生的注意力或使学生不知所云。如果有些案例无法简化,教师可事先印制书面材料发给学生或播放案例内容的课件,使学生在课前了解、熟悉案例内容,必要时可安排学生进行初步的讨论此外,还要注意到案例教学属于对话式和讨论式的教学方法,常常是那些思维敏捷、口才较好的学生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而另一些学生参与较少,甚至一言不发,教师在课堂上要适当“分配”发言的机会,启发、引导不同个性的学生参与讨论。
二、用启发式教学代替注入式教学
在大学校园里,我们有时可看到这样的景象:一些教师在课堂上声情并茂地讲解、苦口婆心地劝导,下面学生却是我行我素,或是睡觉,或是聊天,或是做与课堂课无关的事情;一些教师只停留在概念和知识体系的灌输层重,照本宣科,缺乏与学生的交流与互动,而学生也是一知半解不得要领。考前死记硬背,考完试就忘得一干二净,更别说从内心接受和领会课程相关知识的内涵和意义了。这样热必造成大学生素质培养的效率低下,也使荐我们对教学中此情此景因何而来不断反思。培养大学生的素质,如果仅是教师单方面的努力,或者总是依靠教师照本宣科,学生死记硬背的教学方法,而不注重创造良好的学习气氛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内在潜能,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是很难达到让学生提高素质的目的因此,用启发式教学代替注入式教学,改变呆板的说教模式显得尤为重要。
教师运用问题启发法,首先要把握好提问的时间和方式。总体说来,可以在课前、课中或课后的恰当时机提出问题,其中课前提出的问题倾向于针对学生的思想状况,需要学生搜集资料和准备发言稿的问题;课中提出的问题具有“此时此刻”的特点,重点关注学生对社会热点、典型个案的即时认知、看法和意见课后提出的问题倾向于解读及剖析课堂教学结束时还意犹未尽需要引导学生进一步思考的问题。教师的提问方式要形式多变,可以是自问式提问,如对思想道德与法律重点知识的强调,这种提问方式并不追求学生对问题的回答,而是重在引起学生的兴趣关注或心理认同;也可以是泛问式提问,这种提问不需要某个学生单独回答,而是需要大家共同思考、判断和回答。
三、寓教于校园实践活动中
教师在课堂灌输的理论知识,如果能经过学生亲身的实践体验,则更易转化为学生正确认识和分析社会问题的能力,更有可能“内化”为学生的一种信念和行为,在形式多样的实践教学中,校园实践从内容上看,它源于教材又不仅仅是教材;从形式上看,它丰富多彩、活泼有序、直观生动;从活动范围上看,它不局限于教室,可以在操场图书馆,草坪等一切可利用的场地进行。相对于校外实践,校园实践最大的优势在于方便学生全员参与,节省实践教学经费,因而可操作性更强。换言之,与学生息息相关的校园生活蕴含丰富的实践教育资源,可以通过构建贴近学生贴近生活的实践教育方式引导大学生走出课堂的有限空间,让学生在实践活动中去体会和领悟职业教育内容的深刻内涵,从而受到切身体会,进而提高自身素质。
关键词:大学生;现代型法律意识;现状
法律意识,按照一般的理解,是指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心理、知识和思想的总称i。法律意识虽然属于社会意识的一种,但它以法和法律现象作为客体,是一种很特殊的社会意识,依据对社会传统与现代的划分,一般又可以将法律意识区分为传统型和现代型。
传统型法律意识一般指传统社会或具有传统社会特征的人们有关法和法律现象的心理知识、知识和思想,其广泛分布、长期存在于现代社会以前的世界各地,特征比较复杂,各自与本民族或本区域的固有文明相关联,具有地方性、宗教伦理性以及内容上的混合性等特征,以义务为本位。
现代型法律意识摆脱了宗教(伦理)的控制,在不排除本区域本民族文明特色的同时,具有了相对的普遍性,体现为对自由、民主、正义、人权以及效益等共同价值的追求ii。权利观念成为法律意识的核心,这也是它与传统型法律意识的本质区别。法律意识由传统型向现代型变迁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也是历史的进步。
法律意识作为国家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着一个社会法制的发展状况和发展水平, 制约着一个国家民主化和法治化的进程。在经济活动为主的现代社会中,一个团体如果缺乏现代型法律意识,它的行为势必很容易陷入越轨之中,给社会的有序运转带来障碍。大学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其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不仅要具备高水平的专业知识技能,更要具备比一般社会成员高的法律意识,因此,大学生是否具有现代型法律意识也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社会建设以及法治建设的进程。本文拟从大学生现代型法律意识的现状谈一些粗浅的看法,敬请方家指正。
目前,我国在校大学生的年龄一般介于17岁至25岁之间,这个阶段,正是人一生中思想最为活跃,最富于进取精神的时代。
根据调查, 现代大学生大都能正确处理权利与义务,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他们也具有较强的平等意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获得了普遍的支持;绝大部分的人表示关心,或者很关心国家的法制建设iii。
但另一方面,这个阶段,是大学生从校园生活向社会生活过渡的阶段;也是大学生们的思想由单纯转向复杂,由幼稚转向成熟的阶段。这一时期,许多大学生由于年龄小,没有曲折、复杂的社会经历,缺乏对事物的鉴别能力。比如,他们假期打工后拿不到工资,毕业时不知道怎样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同时,他们模仿性强.可塑性大,又很容易被一些不健康的因素所熏染。一些大学生打架斗殴、盗窃、损坏公物等违法行为乃至凶杀、等恶性案件屡有发生。说明大学生的现代型法律意识的状况还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大学生的整体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大多还停留在法律心理阶段。
从人的认识过程角度出发,法律意识又可以分为法律心理、法律知识和法律思想三个阶段。法律心理仅仅是对法和法律现象一种直观的、表面的感性认识。法律思想是人们对法和法律现象的理性认识,具有系统化、理论化、学术化的特点。法律知识处于从法律心理到法律思想的过渡状态iv。
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重要内容, 是衡量法律意识水平高低的重要依据。当前虽然我国各高等院校在非法律专业都开设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但该课程学生学习的状态和结果都不令人满意,大学生整体的法律知识水平不高。对我国的法律体系缺乏了解,对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与义务知之甚少。原因有二:第一、课程只开设一学期共36 课时, 课时非常有限, 不可能学到和拥有扎实的法律知识, 这严重地制约了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提高;第二、大部分学生只重视自己所学专业课, 而对法律基础课不予以重视, 上课不认真听, 对法律概念、原理、原则不感兴趣, 只是临到考试的时候突击应付考试。
(二)大学生在一定程度上认同法治观念,但缺乏对法律的信仰。
法治,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模式,是指人们通过或主要通过法律对国家的治理而求理想社会的实现,它与人治相对立。根据亚里士多德的说法,“法治应包括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秩序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v 。因此,所谓法治,一方面要求人们平等一致的遵守而且严格遵守已有的法律,法律至上;另一方面,被遵守的法律应当具有民主、公平、人权、自由等最基本的人类价值观,即法必须具有正义性。
而在现实中,虽然绝大部分大学生认为法治比人治要好,但只有少部分大学生认为法律应当无条件被遵守,法院判决公正就执行,不公正就不执行。当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不习惯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争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抱着“能忍则忍、能让则让”的态度。不仅纵容了违法行为,而且也损害了法律尊严。当然造成这种状况也有我们目前的司法体制尚未理顺、执法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等因素,但也说明法律并未被大学生所信仰,他们担心诉讼会损害自己更多的合法权益,所以他们宁愿在主张自己权利时作出妥协,通过忍让或者调解的方式来解决争端。
(三)大学生们重道德、轻法律,法律虚无主义现象严重。
道德与法律同属于人类社会的规范体系,都是建立在一定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道德是指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诚实与虚伪、荣誉与耻辱等观念,以及与这些观念相适应的由社会舆论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保证实现的人们行为规范的总和。社会主义的法律与道德由于其产生的经济基础与阶级本质相同、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一致,所以法与道德在内容和功能上存在交叉和重叠。
但是,道德与法律毕竟属于不同的社会规范,二者的表现形式不同,也有着不同的调整范围和调整手段。模糊二者的界限,把本该法律调整的对象归于道德的范畴,或者把道德问题当作法律问题来处理,都不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当代大学生们绝大部分都认为道德比法律更加重要,在评价人物时,也习惯使用道德标准而不是法律标准,更有甚者,由于部分大学生往往只看到社会上存在的阴暗现象, 法律虚无主义思想严重,淡漠法律, 甚至蔑视法律, 其结果是一方面不能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 另一方面是不懂得对他人权利的尊重, 缺乏应有的社会责任感, 甚至扰乱社会秩序, 以身试法。
当然,大学生们重视道德轻视法律的法律意识的形成也与我国传统文化有关,传统中国从未有过法治传统,尤其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思想长期在中国占据统治地位,中国法律逐步伦理化,“德主刑辅”、“礼治”及“德治”等思想成为主流,法律逐渐沦为道德的附庸。这种影响至今存在,并且深入到中国人(包括现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思想和制度深处。
参考文献:
[1]张中秋等编著:《法理学――法的历史、理论与运行》,南京大学出版社2001
[2]张中秋等编著:《法理学――法的历史、理论与运行》,南京大学出版社2001
一、边沁的思想和他所批判的时代
康德(Immanuel Kant,1724-1804)在一次演讲中说道:就动物而言,我们没有直接的义务。动物没有独立的自我意识,其存在只是到达某一目的的手段,这个目的便是人。同一年,即1780年,边沁完成了《道德与立法之原理》一书。在书中边沁对康德提出了针锋相对的驳斥:"问题不在于它们能推理吗?也不是它们能说话吗?而是,它们会感受到痛苦吗 ?"边沁期望有一天"动物可以取得原本属于它们、但只因为人的残暴之力而遭剥夺的权利"。这最彻底的表现了边沁一以贯之的功利主义思想,即将个体的感受视为思考和行动的起点。
边沁继承英国经验论的传统,主张知识的起源应建立在感觉经验的基础上,拒斥一切超出感觉经验范围之外的形而上学主张,同时认为对人性的理解也必须在对人的实际经验的基础之上而不是从关于理性、良知等伦理反思的角度出发。边沁对自然法理论持批判和否定的态度。他在《政府片论》中写道:"至于自然法,它什么也不是,而仅仅是一个术语"。他奚落这种理论是混乱、内容不明确、莫衷一是的解释,而这些'解释'又多是浮夸的无稽之谈。边沁反对自然法哲学家们关于社会契约和自然法的理论。他认为,社会契约论和自然法学派关于"自然状态"、"自然权利"等的观点,都不过是"虚构"和"想象"的产物。虚构的时代已经过去,要得到确定的知识,认识法律的性质,必须从功利原理出发。
边沁生活的时代是工业革命与思想启蒙的时代,科学技术发展打破了人们对形而上学和抽象概念的迷恋,人们更愿意接受的是可度量、可证实,同生活事实密切相关的观念。在这种时代精神影响下,哲学实证主义自然取代以往的抽象观念,反映到法学领域,必然要求把权利和义务归结为现实问题。作为工业革命发源地的英国,人民已经不满足所谓的自然权利,认为那是停留在纸面上的"应然"的权利,他们需要的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实然"的权利。甚至,国家权威的正当性和所基于的原则都逐渐被世俗化了,而保持社会既存秩序的观念亦不可避免地被启蒙运动所产生的观点所冲击。
二、功利原则的确立:快乐与痛苦的含义无需求助于律师
在边沁之前,法律的原则和标准以正义、自由和理性为主导,这种传统从柏拉图到黑格尔都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对世界本源作抽象式的解读,是大陆理性主义的再次印证。这一传统被称为自然法理论传统。按照自然法观点,只要找到了人类认识的源头,通过剖析源头再抽象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标准,再按此标准衡量个体,建构社会生活。自然法即理性之法,世界由人的理性所构建。人首先作为类的存在,然后才是个体化的一份子。即使在文艺复兴时期,该思维模式在法律观念上也并未得到纠正,直到边沁的出现。
边沁认为,社会秩序不完全是理性秩序,形而上学或理性主义并不能完美的揭示世界本质,或者说,对世界本质的追求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认识的起点并不是形而上学或者理性,而是当下最具体的感受。如果不对此进行批判就无法为自由法治社会探寻更加稳固的基础,运用理性的方法,足以破解理性主义的偏执。本质是什么,也许没有人可以给予绝对的论证,但是通过理性,本质具有何种性质,边沁有自己独到的方法,可以说,边沁的方法就是他的答案。
功利主义的含义是,对于某行为是否肯定,取决于该行为是否具有增进涉及切身利益的当事人的幸福。他认为,苦与乐两种情感主宰了人类的全部,且只有这两种情感才能向我们正确指出何者为应当以及何者为不应当,人们应当根据某一行为本身所引起的苦与乐的大小程度来衡量该行为是否善恶。从人性出发,凡是能够减轻痛苦增加快乐的,在道德上就是善良,在政治上就是优越,在法律上就是权利。据此,边沁形成了系统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
边沁突出地强调了效果对于判断价值的决定性意义,他认为,如果动机有善恶可言,那是因为它们的效果决定。动机善,是由于它有产生快乐或阻止痛苦的趋势;动机恶,是由于它有产生痛苦或阻止快乐的趋势。边沁甚至提出了计量痛苦快乐及道德的值的具体指标:"即强度、持续时间或不确定性、临近或偏远、丰度、纯度、广度"。在某一行动中,如果快乐总值较大,则行动是善的;如果痛苦总值较大,则行动是恶的。行为的动机蕴含为追求某种效果,没有善的动机固然难有善的效果,但是光有善的动机未必就有善的效果。就此而论,功利主义的效果论比道德理想主义的动机论更具有说服力。
三、功利原则的法学观
边沁在确立功利原则后,并没有把功利原则局限在对物质利益的促进上,而把它应用到法和立法上,这样阐发的议题必然会导致探寻法律与功利的关系问题。对此问题,边沁有较新论述。
边沁认为:自有人类以来,就存在法;人类原初处于混乱而野蛮的状态,为趋乐避苦而相互谅解,互不侵犯与欺凌,这就是法的萌芽。在论及法律原则时,他说:"我们把功利原则称为一种原则,它可以控制并指导法律科学所研究的各种制度或制度组合体的安排。惟有用这种原则来解释这些制度的组合所具有的名称,才能使它们的安排变得清晰而令人满意。"可见,边沁把功利原则视为法律以至司法的本质。
边沁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提出:"一切法律所具有或者通常应该具有的一般目的,是增长社会幸福的总和。"法律是增进人类幸福的办法,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也就是趋乐避苦。趋乐避苦既是道德原则,也是立法时必须遵循的原则。立法的须以国民全体的快乐为基础。那么如何来衡量和估计所订立的法律是符合还是违反趋乐避苦的原则呢? 边沁认为需通过苦乐值加以判断,衡量指标有三:一是看法律行为,对于任何人究竟苦胜于乐还是乐多余苦,二看法律内容是否依次遍及所有关系人,也就是说要以社会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来衡量。三看法律草案规定的内容受利受害的人数的比例而定。受利的人多于受害的人,这就符合功利原则,反之则违反功利原则,这样的法律就应当舍弃。
四、边沁思想的时代意义
作为一个观念的提供者,边沁对问题的论述并不是蜻蜓点水般的浅尝辄止,而是能从其理论体系中给出独到而深刻的见解,边沁的影响不局限于一时一地,对当下法律思想仍然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首先,作为一个深刻的思想家,边沁有很强的问题意识和理论创新的勇气,他洞悉时代所存在的弊端,这些弊端在他锋利、一以贯之的思想下,彻底的暴露来。这种认识仅仅依靠边沁理性和常识,而不寄托于宏大的理论叙述,一改大陆理性主义者高度抽象甚至晦涩的弊端。边沁的学术品性和素养说明,法律人不应该把自己隔绝于法治实践之外,仅仅着力在书本知识世界和理论场域中建立自己的生存和生活空间,甚至把自己当作一种纯文化意义上的存在,同样,法学研究不应被当作一个不依赖于社会现实而存在的自闭、自洽以及价值自证的文化活动,而应该立基于法治的本国因素,直面本土的法治实践,对在本地土壤中如何实行法治做出自己的回答,为本土法治的创造性实践提供应有的智慧。另外,学者在阐述某个社会问题的时候,不可忽略常识的重要意义,以避免陷入概念的误区。
其二,边沁对人性的认识深刻透析,一针见血。边沁并没有从善恶的角度来定义人性,而撇开善恶,向内里深入一层。人性是什么,这正如康德的"物自体"一般,只能接近,无可彻底探查。如果人性作为一个实体是不可彻底认识的,那么人性是否善恶通过理性是无法彻底解决,边沁有意回避关于人性的本质讨论(这与他追求清晰概念、不容模糊的学术个性有关),他直接指出人性所具有的特点,趋利避害,追求快乐。趋利避害有时候体现为自私,但比自私的范围要广泛得多,因为追求快乐的过程,不仅满足自我,而且将自我与社会联系起来,在这种联系网中,自利与自律、自利与利他,完全可以统一起来。因此,在功利主义原则下,自利的人性得到肯定,而且这种自利行为将人类的协作放在乐观的位置上。在边沁的眼里,认识的起点是当下的感知,这是任何理论都无法驳斥的,最有力的思想往往最简洁,边沁将功利作为他思想的起点,可谓根基牢固、滴水不漏。
边沁将人性的法则放在道德之上,有效解决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既清晰的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隔离开来,又辩证地将法律与道德统一在功利的原则下。这对于长期以来将道德与法律混为一谈,权利与义务混杂不堪的我国来说,无疑具有深刻的启发意义。法律毕竟不是道德说教,违背道德与违背法律并不能直接划等号,要求法律道德化,可能导致要求将人类的一切行为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这既容易导致"立法专制",并且在事实上也根本不可能,法律规制的对象只能是稳定、常态的人类行为。
其三,边沁对政治权威的深入分析拓展了法律研究的视野,加强了法律和经济之间的关系,具有深远的价值。边沁用功利原则取代社会契约论对政治权威合法性的证明,他将个人判断建立在功利计算基础上,认为的基础在于人们基于功利考量的服从习惯,这与社会契约理论相比存在明显不同,说明边沁对任何未经反思的理想主义持谨慎态度。
社会契约预设了人们自然权利的存在,而服从习惯并没有此种理论要求,法律的基础便从虚构的契约变成经验的事实,人不需论证即可得出这一结论;同时,社会契约理论中人们有守法的先在义务,因为人们放弃自然权利而缔结社会契约就意味着要服从自己的承诺,契约一旦形成,就必须遵守,后来者的感受可以不问,甚至,后来者竟无权质疑契约的有效性!这里便是社会契约论的"陷阱",它潜伏着思想异化、制度异化的可能性,这是边沁所不能容忍的。而服从习惯的论证模式则无此先在的义务,功利原则将个人利益放在重要地位,给个人权利预留了空间。任何承诺,如果不能落实到稳固的利益链条中,都可能成为某种空幻,甚至美好的诺言都可能异化成枷锁。人们遵从政治权威,乃基于功利考量。在边沁心中,民众服从政府,无非是政府可以提供给人民个体无法提供的某种利益,该利益即是政府的合法性基础。因此,稳固的利益链条可以有效的增强和改善政府与民众的关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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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是一个宽泛、模糊的概念,文化的现实存在及其基于人类的自觉审视所形成的文化理论贡献告诉我们,文化是多层次多维度的总体性存在[2]。而文化所具有的特点和发展规律则决定人们既不能抛弃民族文化也不能僵守民族文化,既不能排斥外来民族文化也不能简单地拥抱外来民族文化,应在多元文化的交流中、在当代国内和世界发展趋势的潮流中,以扬弃的方式通过与优质文化的融合,保证文化的先进性。这就决定了我国对当代法治文化的态度:按照文化的认知标准对待法治文化,即多层次多维度的文化观念必然形成对法治文化内涵的引领,形成多层次多维度的法治文化发展观。近年来,人们对法治文化产生了不同解释,但多数是单维度甚至宽泛的解释,难以形成对法治文化的全面把握,如有的学者认为法治文化是指融注在人们心底和行为方式中的法治意识、法治原则、法治精神及价值追求,是一个法治国度的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法律设施所具有的文化内涵,是人们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涉及法治的行为方式,是人们的法律语言、法治文学艺术作品和法律文书中所反映和体现的法治内涵及精神[3]。也有学者认为法治文化是实现了法治的国家和社会所具有或应有的文化,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法治为核心、以民主为实质的社会文化体系[4]。有的学者认为法治文化是蕴涵着法治的观念意识、价值取向和生活方式。其中观念意识与价值取向是法治文化的内核,而生活方式是法治文化的外层[5]。按照多层次多维度的文化观念认知逻辑,可以在法治文化众多的理解中梳理出对法治文化认知的共识:按照文化的认知标准,法治文化包括整体论及社会学的维度、本体维度、结构维度三个维度的内涵。从法治文化的整体论及社会学的维度考察,法治文化是人类长期以来以法治为生活方式或生存方式及社会以法治为运行方式的历史积淀,是以法治为对象所形成的物质和精神成果。不同地域、民族在长期生存和发展的历史过程中,凝聚成该地域或民族所特有的法治文化系统,从而形成带有民族性的、多元的法治文化。同时,在历史的发展以及不同法治文化的相互交流过程中,体现出法治文化的变动不居、吸收异质的发展规律。从法治文化的本体维度考察,法治文化表现为以法治为重要因素的生存方式或社会运行方式,是内在于人的一切法律活动中,影响人、制约人的法律行为方式的深层的、机理性的东西。它为法律人格的塑造提供标准、为社会的发展提供指引。像对文化的理解一样,对法治文化的本体维度的理解可以引申出对其功能维度的理解,即法治文化是法治的根源,是法治建设的内在驱动力,人们所具有的关于法治的心态、意识、观念、认同标准影响着法治的建设。有什么样的法治文化,就会产生什么样的法治状态。从法治文化的结构维度考察,法治文化可分为内隐的和外显的两种不同层次,有学者称之为隐性法治文化和显性法治文化。其中,隐性法治文化包括基本概念、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法治精神、法治原则和价值追求。显性法治文化包括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法律行为和法律设施[6]。体现为意识、观念、精神、价值的内隐的,作为一种无形的、深层的、稳定的法治文化,其处于核心地位并对人和社会产生显著、久远的影响。关于法治文化的具体分析有利于人们对法治文化内涵形成共识,更重要的是为我国法治文化建设拨开迷雾:不能只着眼于西化的法治理论,应通过多维度的考察确定法治文化建设的方向。
二、当代中国法治文化建设的支撑:法治文化观念的养成
当代中国法治文化建设,关键在于形成恰当的法治文化观念,以此指引法治文化建设的行为。当前,我国法治建设陷入困境,在一定程度上凸显我国法治观念的偏差,缺乏对法治的整体认识。因此,应通过对法治的正确、理性认识,形成恰当的法治文化,特别是通过对内隐的法治文化的正确培育,进而影响外显的法治文化。因此,需要解决以下问题:如何理解法治?是否坚持西方的法治?什么是真正意义的法治?
(一)法治的检讨
当前,我国部分人仍然坚持西方文明中心主义的观点,秉持西方的法治文化立场,其在对待法治的问题上,总是以西方关于法治的认识标准来检验我国的法治建设,这样自然得出我国的法治建设不理想甚至还没有法治的结论。特别是对西方法治的肯定是建立在对我国传统文化的否定的基础上,而我国传统文化深层次的东西并没有因为被否定而消失,尤其是强势的“官本位”因素并未被消除,这导致西方法治在我国出现困境。因此,检讨对法治的认识显得尤为重要。从以往对法治认识的经验来看,观察者多是以法治为立足点,通过法治看法治,根据与西方达成共识的法律至上、权力制约、保障人权、民主等法治要素观察法治,符合法治要素的就是法治国家。事实上,以上做法限制了对法治的认识视野。在魏德士看来,观察者从一个立足点出发,观察周边事物,通常唯独没有看到该立足点——因为他自己正是立足在这一点上。只有改变立足点,才能观察到原来的立足点并从新的角度来看待原有的观察结果[7]。所以,应该突破法治的藩篱,寻找恰当的立足点来看待法治。而人是社会发展的目标及历史发展的主体和动力,问题又回到人身上,一切活动围绕人来展开,法治也不例外。当把视角转到人本身时,可发现作为社会主体的人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人的全面发展——从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到精神生活的丰富再到心灵获得慰藉。站在人的全面发展的角度来看,法治只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过程中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已经推向全世界并且被冠之以普适的方式,但这只是一种强势输出的结果,并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方式,更不是最佳的方式和唯一的方式。首先,文化的多元性决定了世界不可能只存在一种法治文明。一个民族或区域由于历史传统的不同,其对人的全面发展方式的选择也不可能相同。任何一个民族或区域都可以结合自身的传统形成其人的全面发展方式,而不是简单化一,否则就违背了文化多元性的特质,与丰富多彩的现实世界相背离。其次,西方对法治的选择不是建立在人的全面发展的目的上的,或者说不是建立在人的自身修养提升的基础上,而是在社会动荡、战争、征伐、掠夺过程中的选择,所以不能理解为是最佳的选择。这种选择以一种纯理性的方式维持了一种社会秩序,但由于忽略人自身修养的提升,因而缺乏稳定的基础。对于这种状况,昂格尔一针见血地揭示:法治就像生命保险和自由主义本身一样,只是在恶劣环境中作出最佳选择的尝试[8]。法治是对社会秩序衰落的一种反应,它把人变为机械规则的附属,用冰冷的权利义务关系取代了人与人之间的感情与和谐,它忽略社会的丰富多彩和个体的不同,把所有的一切都整齐划一,而且,最危险的是,它可以成为统治集团以社会的名义追求某种政策目标的工具[9]。再次,就法治本身而言,也是不确定的。对此,夏勇先生在《不能遗忘的文明》中提出了质疑:一是法治究竟指什么?是哲学王之治、神袛和理智之治?还是法律主导、法律面前平等之治?等等。二是用以为治的“法”是什么?国家的实在法、自然法、天法还是神法?三是法律权威的观念到了什么时候、什么程度才能被看做一种合格的“法治思想”[10]?如果理解为良法之治,那么何为良法?其标准是什么?是否法达到了良法的程度?法律价值之间的冲突、不同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如何实现良法之治?如何确定一个国家或地区实现了法治?按照发展的观点,法治也在不断发展、完善中,这意味着法治不存在完美的程度,又如何判断某一国家或地区不是法治呢?以上问题值得深思。最后,法治并未实现其内在要求。法治的共识是以良法至上的方式保障人权、制约公权,法治应实现理想的社会状态。但是,所谓法治国家并没有实现保障人权、制约公权,特别是在国际范围内,人权常常被蹂躏,法治也没有实现理想的社会状态,当代社会所存在的动荡、罢工、恐怖活动可以说明这一点。人们在承认西方法治在一定程度上带来社会巨大发展的同时,也不能否认西方法治所带来的现代性的贫困:对于自然的理性把握和技术征服,并未完全如人们所期望的那样,确证人的本质力量并把人带入完善完满的自由王国和人间乐园,相反,它在一定条件下导致了生态的恶化和技术理性、意识形态、官僚政治等异化力量对人的束缚和统治[11]。综上所述,我们不能对法治盲目崇拜,应将其看做人的全面发展过程中的一种方式。由于只是作为一种方式,就不能孤芳自赏,而应理性地对待其他方式,不能带着傲慢或偏见对其他方式横加指责。同时,这种方式应具有多样性的特征,同样有完善的需要,而不能只强调现代西方的法治标准。
(二)当代中国法治文化观念的形成
当我们把法治看做人的全面发展过程中的一种方式时,我们应对法治形成怎样的看法?从符合人的全面发展的角度考虑,应结合人的全面发展的三个维度来判断,即结合法治是否能实现人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心灵慰藉来判断。由于上述法治的非至善性,而人们又选择法治之路时,就需要对法治作出更宽容的解释。如此,对法治形成这样的认识:法治以道德或宗教对人的自身修养提升为基础,以多元为特征,以法律为社会秩序的主要规范手段,通过人善性的提升与法律的结合实现公权的合理规范和私权的合理保障,并通过解决多种社会冲突的途径维持社会的和谐,进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一种方式。
第一,法治因素中包含着道德或宗教。姑且不论法治具有道德基础或宗教基础,也不论及法治对道德和宗教的确认。单从法治的实践讲,法治是单纯地依靠法律调节社会的观点是片面的,因为践行法治的显著表征在于遵守法律,人之所以遵守法律不仅仅是因为法律自身的强制性,还取决于人自身的内在约束:人具有遵守法律的内心确认。而这又是道德或宗教对人不断的自我塑造和自我改造之使然。不否认道德和宗教所具有的对人类发展的阻碍性,应肯定道德和宗教所具有的对人类发展的驱动力。西方的宗教传统不但催生了自然法中核心的正义、权利等观念,更重要的是,其所体现的以大爱为核心的基本伦理对心性的提升促使人性向善,并在法律符合宗教的价值判断的基础上形成法律的信仰。我国所具有的道德传统更是重视对人性向善的改造,但由于狭隘的法治观念认为我国传统文化与西方法治存在冲突,特别是在“五四”前后中西方截然不同的社会状况,导致我国急于效仿西方而批判我国传统文化。该选择使国人只是追求市场而淡化了自我心性的提升,从而造成了人性的冷漠,也难以实现对法律的遵守。这表明,法治并不能只理解为法律之治,而是以法律为核心的治理。法治也应当包含道德或宗教等要素,法治的实现需要宗教或道德的支撑。以宗教或道德特别是道德实现人性的向善、人格的完善,以善性推进法律的良性和法律的遵守。可见,民主法治所表现出来的文明与宽大,既有赖于制度,又得力于人性的善良。事实证明,民主法治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度都必须以政府官员、人民大众的相当的道德水准和政治品性为前提[12]。
第二,法治具有多元性,法治并不只是西化的法治。法治文化的多元性决定了法治的多元性,这说明法治建设甚至是西方法治不可能整齐划一。事实亦如此,承继古希腊罗马思想的西方现代法治在英国历经几百年方始确立,随后辗转存在于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这些国家的法治发展体现着分殊与异同,都是在保持着法治内在精神或底线——法律至上、保障人权、制约公权——的基础上根据各国的国情走着截然不同的法治之路,彰显着法治的多元性。因此,西方法治的推广是西方文化作为强势文化强加的结果,并不是必然的选择。即使推行西方的法治,仍然存在选择何种西方法治的问题。各国都可以在坚持法治内在精神或底线的基础上,践行适合本国国情(包括传统文化的扬弃)的法治。法治形态的多元化促使各国可以实施多形态的法治。此外,法治内容的多元化还包括以下方面:一是现代人们都趋向于“法治是民主”的观点,法治建设必须实行民主。但民主并不存在单一的理解,于是人们认为世界上存在着多种模式的民主。二是保障人权是法治的核心。但“人权”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也是一个发展的概念,不能说达到了某个标准就是实现了人权,就是践行了法治。三是对于制约公权来讲,它应当是在国家和社会分离状况下的产物,即在国家和社会分离的状况下,对人民理论下本属于人民(公民)的公权掌握在国家手中,若与公民脱离,极易造成对公民的侵害,因此应通过法治的形式给予制约。但在国家、社会、市民三位一体的社会状况下,权力的掌有者也是一体的。在这种情况下,谈制约意味着自己对自己制约,是一种逻辑的悖论,此时就不应当强调制约公权,而应是合理规范公权。
第三,法治意味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并存。法治强调的是人的全面发展过程中一种方式,目的在于实现人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心灵的慰藉。所以,对符合达成以上目的的能解决纠纷的方式,就应该是可取的。这就意味着,法治并不只是依赖法律、法院来解决冲突,因为在只依赖法律和法院来解决的狭隘法制观念下,容易形成依赖一种程序性的操作及理性的法律达成一种结果,并不意味着社会冲突真正得到解决,这在我国尤为甚。当前有一些国家谋求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机制来解决社会冲突,这不仅解决了法院诉累的问题,而且为探寻彻底解决社会冲突提供新思路。人的全面发展目的的实现除了以法律、法院解决社会冲突,更应强调“应天理、顺人情”,即法治应考虑伦理社会的现实性、大众的正义观和情感。基于此,实施法治意味着可以通过自行和解、调解、仲裁等途径来解决社会冲突,可以在法律之外凭借道德、人情解决社会冲突,但此做法应要弱化人际关系的负效应。要知道,这样的认识并不是削弱法律,法律仍然是核心,只是不能一味依赖法律而已。上述体现了法治的宽容,符合人的全面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对狭隘的法治观的一种突破。依上述观念所形成的法治文化,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角度考虑,是恰当的。进行这种法治文化的建设,有利于实现法治建设的进化,突破当代法治的困境,朝着人的理想境界迈进。
三、建设当代中国法治文化的进路
通过破解法治的困境而形成的法治文化观,在顺应文化理论的语境下,就为当代我国法治文化的建设提供了指引:不能只认同西方的法治,不能只依据法律来实施法治。而应在中西方法治文化的互动过程中进行我国的当代法治文化建设。即通过对中西方文化的扬弃,传承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优良法治因素,吸收西方法治文化中的先进文化,以此建设我国的法治文化,推进法治建设迈上新台阶。
(一)传承我国传统文化精髓
钱穆先生说:“只有凭仗中国民族,才能解决中国问题。只有凭仗中国历史,才能解决中国问题。只有凭仗中国文化,才能解决中国问题。”[13]传统文化所具有的民族性,决定了其生生不息的延续与光扬。中国传统文化作为中华民族历史积淀而成的中华民族的生存模式,自然蕴涵着影响力和文化力。我们不可能在的背景下就一国的法治进行建设,这个建设的过程必然地与传统及现代文明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14]。对于中国传统文化,既不能因某些腐败而全盘批判,也不能因西方文化的压力而对其加以否定。我国传统文化应该在内在创造性的转化中实现超越与进化,完成与现代性的契合,为当代我国法治文化的建设提供支持。而当代我国法治文化的建设应通过传承我国传统文化,并结合现代性的因素来进行。传承是指采取一种扬弃的态度把能够成为法治构成要素的因子——我国传统文化的精髓——合理采用,成为现代法治的构成部分。对于过时、陈旧的传统文化理当对其进行批判或废除,而对于那些体现现代思想的传统文化则应该合理采用,并让它继续发挥作用,成为法治的组成部分。而按照人的全面发展的宗旨要求,人的发展必须“内外兼修”。对内而言,就是通过心性的修炼达到人性向善;对外而言,就是通过外在的约束规范人、促进人的发展。心性的修炼就是道德的培育,因此,我国传统文化中优良法治因素传承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道德的关注。我国“法治三老”之一的郭道辉先生认为,道德是“良心”与“德行”的统一,是必然要表现于外的社会行为,必然要影响社会并受社会制约[15]。重视道德,加强道德修养,提升人的善性,并以此善性的社会影响力,才能保证良法的实现和对法律的遵守。如果没有人的内心向善,在人性恶的状况下制定出良法仅是一种理想,而仅靠法律本身的强制力来约束人们守法也是不现实的。事实上,道德与法律具有天然的契合,现代法治所依托的自然法思想实质上是道德的法律表达,法律之初是具有道德基础的。道德的属性及重要性决定了法治文化不能把道德排除在外,我国也有学者提出法治文化应是法律和道德的二元文化[16]。我国传统文化具有天然的道德基础,或者说,我国传统文化具有浓厚的道德氛围。一直以来,我国都重视道德,强调通过道德修身自省,这凸显了德治的社会发展特色,以期通过人心灵的纯化促进人的发展。法国哲学家霍尔巴赫认为:“中国是世界上唯一的将政治和道德结合的国家”,“这个帝国的悠久历史使一切统治者都明白了,要使国家繁荣,必须依赖道德”[17]。尽管道德教化所倡导的等级秩序、君权思想、“官本位”思想已不可取,但道德所期望的以身作则、集体主义、舍生取义等当然有着积极的因素。所以,应当通过我国传统道德文化的传承,汲取其中的积极因素,构建我国的法治文化系统。而如何实现我国传统道德文化中积极因素的传承,则有赖于儒家思想的回归和弘扬。儒家文化作为我国传统文化的核心,是以“仁”为逻辑起点,具体体现为德治和民本思想[18]。所以,儒家思想的回归和弘扬就是道德教化的实现。应当说,传统儒学与道德是具有同一性的,与现代法治理念也具有相融性。儒家思想中的“仁政”、“礼法结合”等内容,一是表达了对德的追求,强调每个人都修行仁德,以便实现德这种发自内心的规范,达到“内圣外王”的境界。二是体现了法治所要求的人本思想,具有与法治的理性的一致性:就价值取向来说,都应当是爱人、肯定人、尊重人,保护人的权利。儒家思想具有与现代法治暗合的诸多因素,并在世界上产生深远的影响,仅就西方而言,以儒学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曾经是17-18世纪欧洲资本主义社会形成和发展的一种精神动力。通过儒家思想与意大利文艺复兴的新思想的结合,形成了资产阶级革命所需要的新的思想和理论,即孔子的人道主义价值观、民主观、平等观、自由观、博爱观,在西方被视为“天赐的礼物”,成为西方“自由、平等、博爱”等民主思想的一个重要来源和依据[19]。基于现代法治所依据的思想和理论来源于儒学,那么,我国在建设法治文化的过程中更应传承和弘扬儒家文化思想。传承儒家思想中的积极因素,弘扬道德精神,同时结合我国伦理社会的特点及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文明的要求,构建我国的法治文化是当前法治文化建设的必然。
(二)吸收他国先进法治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