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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法大全11篇

时间:2024-01-17 15:48:15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土地使用税法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土地使用税法

篇(1)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仍按《**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市土地使用税按划分的地段等级确定税额。根据地理环境条件,本市城镇土地分为九级。各地段等级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表略)

以上地段等级的划分范围,由各区、县税务机关按照**市人民政府批转的《关于加强私有出租非居住用房管理意见》(沪府发〔1986〕36号)中有关规定核定。其中,沿道路的土地按该道路的地段等级计征;不沿道路的土地按门牌所属路名的地段等级降低一级计征;不沿道路的土地其门牌无路名的,按四周道路平均地段等级降低一级计征;十字路口或沿几条道路的土地按所处道路中平均地段等级计征。

土地等级的变动,由市税务局会同市土地局等部门确定。

第四条本市纳税人应纳土地使用税的土地,按《**市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市土地临时使用证》所核定的户名、面积计算。

尚未取得《**市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市土地临时使用证》的纳税人应纳土地使用税的土地,先按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征用或划拨土地的面积或自行申报的土地面积计算。

第五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区、县税务机关征收;金山卫石化地区由市税务局第四分局征收。

第六条土地管理部门应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的土地使用权属资料。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的纳税人,应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和平面图。

第七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用地;

(二)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三)福利企业用地;

(四)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的用地;

(五)按《**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第八条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税务局审批。

第九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为:

(一)企业、事业、机关、军队等纳税人每半年缴纳一期,上半年在五月份缴纳,下半年在十一月份缴纳。

(二)个人每半年缴纳一期,上半年在四月份缴纳,下半年在十月份缴纳。

(三)经批准临时使用土地的纳税人,临时使用期内的土地使用税,应在批准用地时一次缴纳入库。

第十条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市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篇(2)

一、田间工程

篇(3)

二、开发商品房转自用不再视同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下称《办法》)第7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将开发的商品房转作固定资产的行为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以后,不应当视同销售。不难看出,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已经不再按照视同销售处理,企业需要密切关注,避免给自身增加不必要的纳税负担。

三、选择多元化方式处置开发产品

多元化方式处置开发产品的方式包括:销售、出租、先出租后销售、售后返租、股权投资、产权转让、转作经营性资产(开发产品自用自营)等。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这标志着长期持有型物业开发商可免交土地增值税。而这一因素或可导致未来大量开发商将物业变出售为自持。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发展战略和实际情况来进行相应的筹划,降低土地增值税的税负或延迟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时间。

将自己开发的房地产商品的用途改变为自用自营,即可享受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据了解,有的公司可能计划将一些项目的商铺留在自己的手里,不租也不卖,不形成收入,这样做既可以不超过85%以上已销售的门槛,还可以坐享房产升值。这一筹划思路首先要服从于企业经营规划和现实,不卖改自用、自营,这种情况在实际工作中可行性并不很强。其次要从延缓即时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时间上考虑,因为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自用房产发生产权转让时仍然要征缴土地增值税。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既要考虑由此延缓即时缴纳土地增值税所获得的资金时间价值,也要预测资金的风险价值,同时应兼顾再转让时的房产市值以及旧房扣除额的收益等。至于如何利用“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规定”的税收优惠,从原理上看,应当仍然从属于这一筹划思路。

四、三项预提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办法》第32条允许三项预提费用在预提时依法税前扣除对纳税人比较有利,也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以票控税的机械性规定。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第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第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第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五、地下停车场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

当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存在地下车库时,地下室车位面积能否计入可售面积?有的税务机关认为应计入可售面积,有的则认为不应计入可售面积。

有些地方税务机关认定,地下车库应计入可售面积,并且该项地下室成本并不可以全部一次性结转销售成本,而是进入计算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的总成本,当期实际销售车位面积计入已售面积,结转销售成本,与当期实现的车位销售收入形成配比。

《办法》第32条: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六、选择有利的增值额核算方式

一个开发项目既建有普通住宅,又建有商业用房,从房地产开发成本核算上讲,通常是以单栋楼为核算对象或者以一个建筑商所承揽的建筑工程为核算对象。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在税收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由于计算扣除项目的复杂性,计算方法有先按基本核算项目计算再按收入或面积分摊扣除项目的方法,还有先按面积分摊扣除项目再按规定计算的方法,而且不同的计算方法会产生迥然不同的结果。计算方法一:住宅和商业用房分别计算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二:住宅和商业用房合并计算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中规定: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即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出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增值税)。

该文件要求分别核算增值额,但怎样核算并未做出具体要求。现实工作中没有一个开发企业的会计人员在帐务处理上是分层核算成本费用的。计算方法一是分别核算,确切地讲是分摊核算,符合财税字[1995]048号文件的精神;而方法二是以核算对象整栋楼为单位进行的核算。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第8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这一规定与计算方法二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方法相吻合,从法律位阶来讲,税收法规要高于税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因此计算方法二是可取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按方法二计算出的增值率未超过20%的,应对其非普通住宅的部分按税法的规定分摊成本费用计算相应的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的通知》第1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其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是指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批的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原则上按纳税人开发的不同类型房地产分别清算”。这里所讲的“清算”就是先按核算对象即方法二计算出增值率判定土地增值税税率,确定征免对象,然后在不同类型房地产之间分摊相关成本费用,分别清算应缴纳税款。

七、充分运用加计扣除政策

《实施细则》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开发间接费用的归集是企业筹划时值得关注的一个点。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实施细则》规定开发间接费用属于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费,应全额计入扣除项目金额中,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有效地扣除;同时还规定这部分费用房地产企业可以享受20%的加计扣除。这些内容由于界线不是很明确,会计账务处理时容易把这项费用的一部分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实施细则》规定管理费用及销售费用在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土地、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或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在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土地、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如果管理费用及销售费用总和超过了此限额,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的开发间接费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就不能全额扣除,会多交土地增值税。这些费用如果正确归集到开发间接费用中,不仅可以全额扣除,还能享受20%加计扣除。所以企业对开发间接费用归集时要谨慎,用足、用好税收政策。

八、巧用特殊扣除项目规定

《实施细则》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五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在实际操作中,以上两种方法计算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必然存在差异。因为第一种方法中允许“据实扣除”的利息和第二种方法中“合计数”的5%(即因包括利息费用而增加的部分)不一定相等。如果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就要比较这两者的高低,选择其中扣除利息较高者对应的方法,作为企业的最后选择。如果允许“据实扣除”的利息费用较高,应选用第一种方法,单独计算利息支出;否则,应选用后一种方法,按“合计数”的10%扣除全部费用。

是否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关键在于所发生的能够扣除的利息支出占税法规定开发成本的比例,如果超过5%,则提供证明比较有利;如果没有超过5%,则不提供证明比较有利。据此,若企业主要依靠负债筹资,利息费用占的比例较大,应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将利息费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反之,若主要依靠权益资本筹资,则可利用另外一种方法。

九、选择有利的地价成本分配方法

根据《办法》第30条,企业下列成本应按以下方法进行分配: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如果确需结合其他方法进行分配的,应商税务机关同意。土地开发同时连结房地产开发的,属于一次性取得土地分期开发房地产的情况,其土地开发成本经商税务机关同意后可先按土地整体预算成本进行分配,待土地整体开发完毕再行调整。

例:某某商都开发用地面积136500平方米(一期88600平方米,二期47900平方米),地价费用12549万元,一期摊销地价金额9914万元,二期地价费用分配计算方法可作以下选择:

A.按一期减余面积、费用计算摊销的单位土地成本(余数摊销)

(12549万元-9914万元)/47900平方米=550. 10元/平方米

B.按实际面积分别计算摊销的单位土地成本(平均摊销)

12549万元/136500平方米×47900平方米=919. 34元/平方米

篇(4)

近年来,我区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税收征管法》,坚持依法治税,夯实税源基础,强化征管措施,大力组织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收入,07、08、09三年分别实现城镇土地使用税XXX万元、XXX万元和XXX万元,实现土地增值税XXX万元、XXX万元和XXX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持续稳定增长,对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起到重要作用。我区局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管理中,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加强征收管理,各项工作基本到位,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占地多、利用率低、负担重的现象比较突出

我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占地多、利用率低,用地不规范,有的以租赁为主,有的是混居方式,有办厂,有居住,造成很难准确确认征税面积。近几年来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的增幅偏快,使许多企业税负猛增,无力承担相应的土地使用税。

(二)房产建造成本判定有困难

房产建造成本包括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四项,税务人员在判定房产建造成本时发现成本过高,但由于企业提供了完整的票据,就无法找到依据对成本过高进行论证。虽然有关文件规定,如果房地产企业办理清算所附送的成本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者不实的,地税部门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四项开发成本并据以扣除。但事实上,由于时间的推移与市场行情的变化,建设部门无法及时提供成本造价资料,税务人员没有相关资料,在判定房产建造成本上有困难,造成税款流失。

(三)普通住宅销售价格判定标准不明朗

我区的房地产项目开始销售到进行清算,一般要经历1-2年的时间,有的还要更长一些,房地产企业在销售过程中低于当时市场价售房的现象比较普遍。税务人员碰到这种情况,在确定上述低价售房的价格时,由于上级没有一个统一标准,拿不准是以清算时的市场价为主,还是以当时的市场价为主,给税收征管带来一定困难。

(四)企业清算时间难把握

房地产企业售房到85%或取得销售许可证满3年时要进行清算,但这时房地产企业仍有许多款项未结算,要等很长时间甚至一二年才能结算完毕。税务机关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确定成本时应按照实际发生扣除,但目前做不到,只能以票据作为扣除依据。而碰到房地产企业项目已完成,但款项未结、票据未开时,税务机关很难要求企业进行清算,如果强行进行清算,就拿不出真实的建造成本,这给征收带来很大矛盾。

(五)数据真实性不够

土地增值税数据真实性不够主要源于清算计算方式较为复杂,清算工作涉及复杂的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再加上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周期一般较长,投资活动比较复杂,如果是滚动开发的房地产企业,对其进行查账核算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要做到每项目必清算确有难度,这样给税收带来实际困难。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办法

(一)加强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

1、强化综合治税,做到应收尽收

从目前的征管工作来看,协税护税网络建设还不够健全,存在偷税、漏税的现象。当前,还有一些纳税人对国家税法理解不够,偷税、漏税的现象依然不同程度存在。有些企业纳税申报不实,加上社会协税护税网络尚不完善,部门信息交换与数据共享制度不够健全,一些部门和单位配合仍欠到位,社会化综合治税体系还没有真正形成。比如土地的调查工作涉及国土、建设、规划及相关镇村等各个部门,单靠地税部门一家的努力难以见效。为此,必须强化相关部门综合治税的力度,落实税收政策法规,做到应收尽收。

2、规范土地管理,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中,发现土地浪费严重,我区是人多地少,要珍惜土地,加强土地的科学化和集约化利用。为此,要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加大土地后续管理的力度,防止盲目征地或租地,使土地能够得到更有效合理地利用,杜绝土地资源的浪费,真正造福于子孙后代。

3、严格控制、认真清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

要按照总局的要求,严格控制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要每年对各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属于越权减免的要立即纠正并恢复征税,确保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公平合理,做到应收尽收。

4、适当考虑小企业及低附加值企业的税收政策

小企业及低附加值企业在发展就业中具有重要作用,过高的税负必然影响其正常发展,从而影响就业,给社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中,要看到小企业及低附加值企业的税负过重问题,对他们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时,适当考虑这部分群体的利益,灵活使用政策,给予某种优惠,促进小企业及低附加值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二)加强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

1、加强税收法治建设,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

在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中,要牢固树立税收法治观念,真正做到依法治税、依法征管。要加大税法宣传力度,突出宣传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进一步增强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提高税法遵从度,引导和规范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要加强财务和纳税辅导,不断完善发票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统,督促房地产企业及时建帐,从源头上堵塞监管漏洞。要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切实增强为纳税人服务意识,规范纳税服务内容,完善纳税服务措施,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要进一步完善协税护税机制,增进信息交换与数据共享,广泛开展综合治税活动,全面提高税源监控能力,不断强化社会化征管功能。

2、细化项目四项成本扣除标准,增强可操作性

税务机关要改变以往房产建造成本判定模糊的情况,要通过调研,掌握房产建造成本的第一手资料,据此按照当地建筑成本水平,结合项目规模,企业使用的建筑安装材料等因素按照高、中、低档类进行细化,形成项目四项成本扣除标准,逐年予以调整完善。这样增强扣除项目四项成本的可操作性,达到规范化、合理化、公平化要求。

3、加强低价售房的管理

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低价售房的管理,对于企业低价售房的价格,要求企业按照当时市场价格进行开票,据以计算房产销售收入,否则按照清算时的市场价格进行核定征收,防止企业利用低价转让来减少销售收入达到偷漏土地使用税的目的。

(三)完善税收征管机制

1、加强部门配合,强化税源动态监控

税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的管理,建立纳税评估机制,加强与房产、国土、城建等部门的配合,掌握城镇土地使用面积和情况,掌握房产开发项目底数,掌握房地产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工程进展情况,建立房地产业分户台帐,对房地产企业征地、开发、销售和纳税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2、加强税收政策的宣传,形成良好税收环境

在当前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的税收征管相对薄弱,纳税人对相关政策了解不深不透的情况下,税务部门要加强税收政策的宣传。一是召开政策宣讲会,向各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宣讲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的税收征管政策,提高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的纳税意识;二是税务人员应深入各企业就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的征管问题进行认真的讲解、辅导,送政策上门,规范企业涉税行为,提高企业的申报质量和纳税自觉性。

3、强化税务干部队伍建设,适应新形势税收征管工作需要

篇(5)

二、检查内容及所属期

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工业园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情况,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纳税人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税面积与实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面积是否一致。

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是否依法纳税。

3、工业园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否按照《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的函》赣地税文[2011]20号文件调整后的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申报纳税。

4、工业园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申报纳税,有无欠税现象。

5、对园区企业范围内荒山、荒坡、湖泊等尚未利用的土地,纳税人是否按程序报当地税务主管部门逐级报省地方税务局批准。

6、享有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或享有土地使用税减免权的纳税人是否依法按照程序逐级报地税机关审批。

三、组织实施与工作步骤

全市工业园区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项检查在市局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市局稽查局牵头,税政三科参与。按照分级负责,统一协调,分步实施,交叉检查的原则组织开展,各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宣传动员,组织自查,稽查部门重点检查。

工业园区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项检查分五个阶段组织实施:

1、宣传动员阶段(4月1日—4月30日):主管工业园区地税分局管理人员要充分利用“税收宣传月”的有利机会,深入园区企业逐户进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法律法规宣传,提高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意识,并将全市范围内开展工业园区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项检查工作的意义与具体要求告知纳税人。各县(市、区)地税局要加强与当地政府和园区管委会的沟通联系,争取有力支持。

2、自查阶段(5月1日—5月20日):工业园区纳税人对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情况进行自查,将自查结果报主管地税分局,并按规定补缴欠税。

3、自查汇总与分析比对阶段(5月21日—5月31日):各级工业园区主管地税机关(分局)将企业自查结果汇总后报送同级稽查局(吉州区、区和井冈山经济开发区局直接报市局稽查局),稽查部门对自查情况进行分析比对,并将自查结果和分析比对结果按要求统一于5月31日前上报市局稽查局。

4、重点稽查阶段(6月1日—7月30日):市局稽查局根据结果,统一选案,确定重点稽查对象,并组织交叉检查。交叉检查中查补的税款集中入库市本级财政。

5、整改阶段(8月1日—31日):工业园区纳税人要根据地税机关检查结果,查明问题,切实整改,按时按规定自觉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主管园区地税分局要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建立税源控管台账。

四、工作要求

篇(6)

中图分类号:TD167文献标识码: A

在田兴铁矿大贾庄回风井-375平巷掘进过程中,一次爆破后底板突发涌水,涌水量达400m³/h,井下水泵排水能力约250m³/h,由于排水能力不足,最后导致了淹井。经过研讨,须调用之前购置的YQ550-650/17-1600-S矿用潜水电泵进行排水,为治水工作的展开提供保障。

1.井巷、水泵、外排水情况

1.1大贾庄回风井状况

大贾庄回风井井筒直径4.5m,井口标高+17.0m,井底标高-403.0m,井筒内安装有电缆、排水管、溜灰管、压风管、风筒等设施,采用罐笼提升,井架为Ⅰ型,高20m。井架、井筒状况良好,拆除井筒内罐笼后,井筒有足够的空间安装矿用潜水电泵,潜水泵预计下放到375水平以下,以保证水位排至足够低和潜水电泵的正常工作,井筒内水位距井口约40m。

1.2矿用潜水电泵技术参数说明

YQ550-650/17-1600/W-S潜水电泵是传统的水泵-电机组的更新换代产品,驱动水泵的电动机是干式全封闭潜水三项异步电动机,可长期潜入水中运行。潜水电泵额定电压为6000V,额定功率为1600kW,额定电流为197A,额定转速为1470r/min,额定流量为550m³/h,额定扬程为650m。排水管路采用φ273*14无缝钢管,6m定尺,法兰连接,动力电缆采用3*25+1*16。

1.3外排水情况

外排水经过一个沉淀池后,用卧泵将水排入一趟φ478外排水管路,目前此管路还负担着另外三个井的外排水任务,约223m³/h。

2.潜水电泵的安装

电泵立式安装系统由吸罩、连接法兰、扬水管、泵座等零部件构成。吸罩用钢板焊接制成,电泵装在吸罩内,在电泵运行时迫使输送水经过电泵和吸罩形成环形空间,水流先经过电动机外壳表面,带走电动机工作时产生的热量,使其充分冷却,保证电动机运行安全。安装完毕后井下所有部件及扬水管内的水的重量全部依靠扬水管承担,井口部分通过管座固定在钢梁上,整个排水系统由钢梁承重,组装后电机与泵体部分长约13m,整个系统直径最大部分约为1m。安装结构图如图2-1所示。

图2-1

2.1排水系统的安装前准备工作

在安装前应做好相应准备工作,对参加安装人员做好培训,并配备技术人员作指导。按照潜水电泵厂家发货时装箱清单清点设备,起重设备采用一套100t(4组)动滑轮组,一台16t稳车及一台吊车辅助作业。井口以下所有设备不做任何固定,电缆固定在扬水管上,全部重量靠扬水管承重,井口部分通过管座、小钢梁落在大钢梁上。因此安装前要确保井架、吊卡、管座、钢梁以及管道连接法兰等的强度,确保安装过程的安全进行。安装后井口结构如图2-1。

图2-1

2.2安装方式

安装潜水电泵之前首先要将井筒提升用罐笼拆除,留出足够的空间下潜水泵,将大钢梁横在井口并做固定。在电动机下井前首先将吸罩安装完成并悬吊在井内适当位置,按顺序将电动机、泵机下放并做好对接固定,引出电缆,然后下放电泵逐级安装扬水管和闸阀,电缆随扬水管下井,并用专用电缆夹固定,沿着扬水管外壁直线敷设,避免电缆盘旋及碰伤。下放安装示意图如图2-2。

图2-2

3.试运行及存在问题

排水系统安装完毕后要进行试运行,从中检验水泵及电动机产品质量和安装质量, 及时发现处理水泵机组产品的内在质量缺陷以及安装质量缺陷,确保水泵机组交付使用后的可靠、稳定地运行。对电动机、连接电缆、启动柜的主回路进行绝缘电阻遥测,绝缘阻值达到规范要求;根据说明书进行整定校核,确保电机启动和与上级变电所的匹配;检查电网系统电压满足电动机的电压等级要求;检查地面排水管路的稳固及阀门的零活,确保水泵启动后水流冲击对管路无影响。

3.1相序问题

潜水泵第一次启动成功,并开始抽水,但30分钟后由于电流过大导致启动柜跳闸。之后五次试启动,均没有成功,之后改变了相序,成功启动了排水系统。

3.2外排水问题

潜水泵成功启动后排水能力达到1000m³/h,远超出了之前准备的外排水水泵的排水能力,导致蓄水池溢出。经过商讨后决定更改外排水系统,首先将外排水水泵换成3台280m³/h的卧泵,总的外排水能力约为840m³/h,同时从潜水泵扬水管上接出一趟φ159的排水管直接接到总外排水管路(φ478)上,并在φ159排水管上和扬水管上安装阀门,可手动调节两趟管子水量大小,使外排水处于可调节平衡状态。

3.3回水系统

由于井下积水排干后需要进入人员进行作业,要保证潜水泵的持续排水,必须保证井筒水位在潜水泵以上允许的范围内,因此加装了从井口扬水管上接出一趟φ159水管作为回水管,并安装阀门,以调节回水量,保证潜水泵的持续供水。整体排水管路示意图如图3-1。

篇(7)

对于矿业领域内的投资者或潜在投资者,了解并熟悉现行法律法规甚至是地方性规定对于矿业税收的具体要求,是极为重要的。因为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或影响着投资者投入成本与资本回收之间的比例,资金压力大小,以及收回成本时间等诸多方面,进而左右着投资者是否进入矿业领域或具体进入哪个矿种领域。

矿山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缴纳多项税收。历经多次税收政策改革,对于矿业领域内税收的征收种类,征收范围,征收幅度等,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尽管相关政策从理论层面仍然存在诸多争议,实践操作上也受到众多质疑。然而,从实务角度来讲,相关法律政策并不因为争议或质疑而不被执行。一旦在税收方面出现漏洞,矿山企业将会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二、现行矿产资源开发税收法律政策体系概览

对于矿山企业来说,其需要缴纳的税种既包括一般企业可能面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以及营业税等税种,也包括只有本行业内企业才需要缴纳的资源税,

具体来看,矿山企业需要缴纳的主要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笔者将于下文这些税种的征缴的范围以及征缴标准等诸多问题进行详细阐述。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顾名思义,只有取得所得,才需要缴纳该税种。详细来讲,就是企业就其每年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向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说,目前内外资企业的税率统一调整为25%。

如果外国企业在华从事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持续时间超过该外国企业所在国与中国在双边税收协定中约定的期限,则从税法角度来看应视其已在中国设立了机构场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同样为25%。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外国企业在华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等生产经营活动,通常应到区域主管的海洋石油税务分局而不是普通的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

(二)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对于矿产勘查企业来说,如果接受委托对外提供除钻孔打井之外的简单勘探服务,则应按照“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如果企业接受委托从事地质钻探、打井、爆破等其他工程作业以及为矿山企业提供建筑物、构筑物、矿井、与矿山不可分割的采矿机电和其他机器设备修缮所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建筑业”税目来缴纳营业税,税率为3%。

(三)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只要在境内销售货物,就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普通税率为17%。如果销售的产品为煤气、石油液化气、沼气或者居民用煤炭制品,税率则为13%。

国家为了鼓励某些行业的发展,还专门制定了增值税的减免政策。例如,自1994年税收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对黄金矿山、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一直免征增值税。

(四)资源税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从事特定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缴纳资源税,征收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原矿,盐等。现行政策对上述不同的矿种实行不同的税率政策,从量征收,销售产品的量越大,需要缴纳的资源税越多。

尽管,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只有国务院才能决定资源税税目以及税额幅度的调整。但是现实中,很多地方税务部门都向国家财政部以及国税总局申请调整某一种或多种矿产资源的资源税税额。例如,山西省境内的煤炭资源税税额于2004年就已经调整至3.2元/吨,今年新疆境内的煤炭资源税税额也调整到3元/吨。

此外,资源税改革已经引起多方关注及讨论。在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发改委《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研究制定并择机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从现有迹象来看,资源税改革的趋势在于扩大征收范围并将资源税计征方式由从量计征变为从价计征,这些都是值得矿业领域投资者密切关注的。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其中,工矿区是指工商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具体征税范围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征收标准为0.6—12元/平方米新晨

尽管有上述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在该税额幅度范围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不过,最终税额不能低于上述最低税额的70%,如果高于上述税额幅度,则须报财政部批准。由此可见,不同地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税额标准并不相同。

此外,国家对矿山企业使用某些土地免征或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例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1989]122号),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低于矿山企业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当征收土地使用税。当然,还有专门针对煤矿企业、盐矿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相关法律政策:

1、《企业所得税法》

2、《营业税暂行条例》

3、《增值税暂行条例》

4、《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

5、《资源税暂行条例》

6、《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7、《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发[2009]26号

5、《新疆自治区地税局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矿山资产转让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函[2008]362号

篇(8)

【1】商业公司要交哪些税

一、流转税

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流转税是按企业的营业收入的百分比计征。销售货物计征增值税,税率包括两种,一种是一般纳税人按增值额的17%计征;另一种是小规模纳税人,按销售收入的3%计征。提供营业税劳务取得的收入计征营业税,税率为收入额的5%.营业税劳务包括交通运输、建筑、文化体育、娱乐、服务等。根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或营业税的7%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缴纳教育费附加。

二、所得税

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一般按应纳税所得额的25%计征,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还可能有15%或20%的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是以公司利润为基础,进行必要的纳税调整而得出的。公司投资于其他公司而分回的利润,一般不再纳税。公司的利润分配给个人股东时,个人要按20%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其他税种

包括消费税、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等,一般企业不涉及,即使涉及,其计征金额很小,对企业影响也很小。

【2】什么是应交税费

应交税费是指企业根据在一定时期内取得的营业收入、实现的利润等,按照现行税法规定,采用一定的计税方法计提的应交纳的各种税费。

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对其经营所得依法缴纳各种税费。这些应缴税费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确认、计提,在尚未缴纳之前暂时留在企业,形成一项负债(应该上缴国家暂未上缴国家的税费)。企业应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总括反映各种税费的缴纳情况,并按照应交税费项目进行明细核算。该科目的贷方登记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借方登记已交纳的各种税费,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交纳的税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费。

【3】企业应交税费的核算

1、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车船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2、按规定计算确定的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应交税费”科目。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

根据财会[2016]22号文件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调整后,发生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

借:税金及附加

篇(9)

目前,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征管上存在的问题直接影响了土地使用税调节资源配置、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作用的发挥,影响了税负公平,容易引起纳税人的误解和不满。

1、征管基础信息未掌握。一般来说,企业使用土地应该拥有土地使用权证,但现实情况并非如此,由于历史的原因有不少国有、集体老企业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企业日常申报土地使用税估计个面积数,出现少面积的情况;有的企业增加了房地产也不报,一个面积数申报了很多年;有的企业有多处房产,申报时只报一处房产占地面积,其它地方的房产占地面积一律漏报。

2、部门间协作配合不够。土地使用税的征管基础工作涉及国土、建设、物业管理等部门及相关镇街,单靠地税部门一家的努力难以见效。虽然有关政策法规明确规定,相关部门单位有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基础信息的责任和义务,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尚未建立起一套较为完善、形成惯例的部门协作机制和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地税部门很难实时取得房产、土地的登记资料及变动情况。

3、税收宣传力度不足,公民依法纳税意识不强。由于地方税种类较多,对一些小税种的税法知识及法律责任宣传普及依然不足,加上日管不到位,管理工作尚欠规范,使得少数纳税人税收法律意识淡化,以为土地使用税等可以能逃则逃、能少则少。

4、协税护税网络不健全。社会化综合治税的征管体系尚未形成,从土地使用税征管工作来看,目前的协税护税网络建设还不够健全,各相关部门协税护税的积极性和作用尚未充分调动发挥出来。如何采取委托代征、统一扣缴等多种有效方式,扩大试点范围和力度,构建一套较为完善的社会化征管体系,值得我们进一步去认真探索。

5、征税等级标准长期未调整。近年来,许多地方的城区不断扩大,新的工业开发园区不断涌现,其经济发展势头良好,而与此不相适应的是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等级及标准往往多年未做调整,上述区域大多处于低征税等级的区域,征税标准远低于老城区,造成老城区与新城区、开发区之间的税负严重失衡。比如,某市一处新建的乡镇工业园区由于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园区发展很快,现有50多家企业,占地面积达2000多亩,因工业园区所在地恰好在城乡交界线之外,按照当地政府6年前核定的土地使用税标准,其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仅为一路之隔的某企业的八分之一。据笔者调查,这种因征税等级和标准长期未调整而造成的税负失衡现象非常普遍,显然不能贯彻城镇土地使用税调节级差收入的初衷,也不利于企业之间公平竞争和经济发展。

二、加强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的对策

各级税务部门应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加强税收宣传,细化工作措施,加强税源管理,加大征收力度,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强征管,不断提高土地使用税征管的精细化水平。

1、加强税收宣传和政策辅导。组织全局税收管理员学习相关政策,熟悉和掌握辖区内不同地段土地适用的等级税额标准。同时,结合市局对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计税依据的重新调整,加大对外宣传力度,利用大厅公告栏、电子显示屏对调整后的土地等级、税额标准进行公示,并将政策文件及调整后的土地等级和税额新标准的宣传资料分送给纳税人,加强对企业的纳税辅导,多方式多渠道争取社会各界对该税征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加强动态管理和调查核实。根据当地经济的发展状况,及时申请调整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公平企业税负,使土地使用税真正发挥调节资源配置、提高土地使用效率的作用;充分运用现代化税收管理手段,将已普查清楚的税源底子如应税土地面积、应纳税款、土地座落地、房产原值面积、租赁情况等逐户输入计算机;实行"巡查制",要求管理员日常加强巡查,对差异户重新输入微机管理,并明确对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数据库加强严格监控和维护,为今后加强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供良好的条件认真开展征收范围内所有企业土地面积的调查核实工作,要求纳税人提供土地使用证的复印件,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登记表》;同时,调查人员必须核实纳税人的计税依据,必要时采取实地勘测丈量、实地调查,采集相关信息,并针对采集到的土地信息进行重点比对、分析纳税人申报数据是否准确、采集录入信息是否真实可靠,认真核实,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3、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深化土地使用税覆盖式管理,达到以地管税的目标,各地土地管理部门的地籍资料比较完整、准确、详细。我们应当以地籍资料为基础,以地管税,使土地使用税管理更加细致。首先要取得国土管理部门的配合,利用该部门拥有的电子地图系统数据库资料对全部土地进行覆盖,确定每一宗土地的土地使用证编号、面积、厂区内使用面积、土地使用权所有人详细资料、土地等级、应纳税额等,出租土地应有承租土地使用人详细资料,其次要将电子地图系统的数据库资料定期与纳税申报资料进行比对,及时发现征管漏洞,第三要及时将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建规划部门的有关资料及时更新到数据库内,这样我们的土地使用税管理水平会得到极大提高。

篇(10)

(一)增值税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0年的国家税务局颁发的15条指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项目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1〕137号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2〕75号规定,凡是销售农产品以及批发的企业和个人里面的肉蛋等产品可以减免增值税。

财关税〔2012〕33号指出,经国务院批准,为了能够把优良品种进入到农村,增强目前品种的稀有性,更加丰富我国的动植物资源,更快的开展高效率的农林业,在125期间凡是进口的幼苗、幼鱼苗等等野生动植物种都可以享受免增值税的优惠。

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6号指出,承包土地的各种企业,如果有请农民来帮忙前期的种植以及后期的销售,然后在进行二次回收,类似这种销售形式的农产品,是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减免增值税。

(二)营业税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6条,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6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农业、林业、牧业中生产中从事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从事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业务,从事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从事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项目免征营业税”。

1994年财税字第2号文件规定,农业生产者如果用农业企业的土地种植生产农产品,企业转让土地经营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企业所得税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种植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选择培育新的品种;种植一些中草药;培育以及种植树木;养育牲口,家禽;采集好的林产品;去遥远的海上去捕捞等以上这些都可以免交所得税。对于一些企业搞海上养殖的还有培育茶、花、香料等等的。可以免交所得税。

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号 自2010年1月1日开始一种新的生产模式出现了,就是农户加公司的模式,根据国家税法规定,以这种营业模式从事农林渔业的都可以免交企业所得税。

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8号规定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发)的通知》(财税[2010]221号)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里面农产品的初加工可以免收税费,不过自己的加工费是要额外收取的。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1987年国务院令第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7条指出,如果企业直接是将土地用于农林牧渔等用地的话,是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

1998年国税地字第13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直接是将土地用于农林牧渔等用地,意思是在土地上用于种植,饲养等等,而不是加工产品,也不是生活办公的地方。这一定要谨记。

2008年财税158号第七条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进行水果的采摘以及观光农业,这就跟上述的规定贴切,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就可以根据“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2年财税〔2012〕6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规定,针对一些有专业的批发市场以及农贸市场,所占用的土地以及房产都可以暂时的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上述说明规定的,可以拿着相关资料去向税务机关申报免税。

二、税务筹化

纳税筹化是指企业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或投资人权益最大化,企业管理者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通过经营、投资等系列活动,准确运用税法所提供的一切优惠政策,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项择的一种财务活动。农业企业相对于其它企业而言管理人员文化与专业水平相对较低,合理进行税务筹化,关系到企业税负水平是否科学合理,作为农业生产型企业怎样正确解读国家税法和合理筹化企业税负很重要。工作中稍有疏忽可能给企业纳税工作带来被动,利益受损,事先科学进行税务筹化尤其重要,农业企业从以下方面进行税务筹化。

(一)企业设立与重组全过程税务筹化

农业企业包括从事农、林、牧、渔种植、养殖为主的农业生产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生产农产品加工企业,从事农产品批发的农产品批发企业,从事农业生产技术服务的农业服务企业。各类企业所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各不相同,与企业的规模与经营项目相关,比如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农业企业享受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减免和种养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与房产税的减免,从事农产品初加的农业企业只能享受所得税减免,从事农业技服务的农业企事业单位享受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减免,从事农产品批发的企业享受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减免和用于农产品批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与房产税的减免。在企业设立与重组时要准确把握企业的规模,明确主营项目,将主营项目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相片配,不能贪大求全,错失税收优惠政策。

(二)企业核算流程的筹化

农业企业从事经营项目较多,有的项目有税收优惠政策,有的没有税收优惠政策,未分开核算的不得享税收优惠政策;在核算时必须进行严格分类,分别核算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的收入、成本、费用,按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

怎么样才能够客观的告诉农业企业主动地采取应对措施,做到依法纳税以及合理避税的统一,是农业企业必须面对的课题。在设置会计核算流程时,要按税收优惠政的要求,做好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协调统一,在不影响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的前提下尽量侧重税务会计方向,避免因税务会计事项的不合规而错失税收优惠政策。

(三)纳税申报的筹化

篇(11)

税负也称为税收负担率,是应交税款与主营业务收入的比率,是反映税收负担的重要指标[8]。税负可以单指房产税税负、所得税税负、营业税税负等,也可以把所有某一年度上交的所有税款加总计算一个总体税负。我国公共体育场(馆)的税负现状可以从应缴纳税种、税率、税收执行情况、理论税负与实际税负等方面予以反映。

1.1公共体育场(馆)运营中应缴纳的各种税种公共体育场(馆)作为相对独立的市场主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于其运营收入应缴纳相应的税收。目前,公共体育均需要缴纳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堤防税、印花税等税种(表1)。表1显示,目前,国内公共体育场(馆)在运营中缴纳的主要税种有10种左右,其中,最主要的税种是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这些税种的税率相对较高,造成公共体育场(馆)在运营中的税负较高。

1.2公共体育场(馆)的理论税负公共体育场(馆)的理论税负是其在运营中按照国家税法和税收征管的有关法规的规定,应缴纳的各种税款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我国公共体育场(馆)在运营中应缴纳的10种税收中,由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较高,按照房产原值一定的比例和占地面积计征税收,加之公共体育场(馆)投资数额较高和占地面积较大,导致公共体育场(馆)在运营中需要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占公共体育场(馆)运营收入的比例过高,造成公共体育场(馆)的理论税负过高。从武汉体育中心的理论税负来看,近3年平均每年的税负在1408万元,每年应负担的房产和土地使用税约为1306万元,但根据武汉体育中心的经营收入情况,根本无法负担这部分税款,2009年所负担的税费已超过该年的营业收入。若公共体育场(馆)严格按照现行的税收政策执行,特别是对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大多数公共体育场(馆)的营业收入不足以缴纳各种税收。

1.3公共体育场(馆)的实际税负公共体育场(馆)的实际税负,即公共体育场(馆)在实际运营中所实际缴纳的各种税款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表1显示,虽然公共体育场(馆)在运营中需要缴纳的主要税种有10种左右,理论税负相对较重,但在公共体育场(馆)的实际运营中,相当一部分税收并未严格执行。而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由政府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对于其自用的房产可以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对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从笔者调查了解的情况来看,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这3种税种,绝大多数公共体育场(馆)在运营中均实际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暂不缴纳、减免或象征性缴纳部分税收,如湖北省大部分公共体育场(馆)经过申请和沟通未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则通过申请免交等方式予以减免,如武汉体育中心每年应需缴纳的房产税高达1146万元,该中心每年通过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免交的方式,近几年暂未缴纳。湖北洪山体育中心则经过与税务部门沟通,仅对于房屋出租的部分收入缴纳房产税,对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则是每年象征性缴纳1.5万元。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发改委2008年进行的全国体育及相关产业专项调查的结果显示,我国公共体育场(馆)的实际税负见表3。从表3的数据来看,执行行政事业会计制度的公共体育场(馆)的税负非常低,仅为3.2%左右,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公共体育场(馆)的税负也仅为8.5%,远远低于国内一般企业的税负。根据2012年湖北省体育局开展的全省公共体育场(馆)调查的有关数据来看,公共体育场(馆)的平均税负为3.7%,与全国平均税负水平基本相当。以上数据表明,我国公共体育场(馆)的实际税负不仅不高,反而非常低。这其中的主要原因是各地公共体育场(馆)在实际运营中,经过与地方税务部门的积极沟通均不同程度地享受了一定的税收优惠,减免了部分税收或暂不征收,使得公共体育场(馆)实际缴纳的税负比理论税负要低。公共体育场(馆)在运营中虽实际享受到了一定的税收优惠,但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并非制度化、规范化的、公开的优惠政策,而是临时性的,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缺乏稳定性和连贯性,需要公共体育场(馆)每年通过不断的申请和沟通才能享受到这些方面的政策。

2决定公共体育场(馆)税负水平的主要影响因素根据公共体育场(馆)运营中应缴纳的各种税种、税率、计征依据以及税负的计算公式,决定和影响公共体育场(馆)税负水平的主要因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1公共体育场(馆)的总产出虽然公共体育场(馆)应缴纳的税款与总产出具有正相关关系,但税负水平则与总产出呈负相关关系,且随着公共体育场(馆)总产出的不断提高,其税负水平则呈现下降趋势(图1)。由于公共体育场(馆)的占地面积较大,投资额较高,导致其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负较重,即使在公共体育场(馆)没有任何收入的情况下,其亦应缴纳相应的房产税和土地税,这两项税款支出是相对固定的。营业税等税种虽随着公共体育场(馆)总产出的增加而增加,但由于其税率相对较低,对于税负的影响并不大。因此,影响公共体育场(馆)税负的关键因素是其总产出,总产出越高,其税负越低,如2009年,武汉体育中心营业收入仅有1201万元,而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两项支出则高达1000多万元,导致其当年的税负为113%,而到了2011年,由于其营业收入大幅上涨,翻了几番,达到5496万元,而应缴纳的各种税款则变化不大,使其税负从2009年的113%,骤降至27%。从武汉体育中心的个案反映出影响公共体育场(馆)税负的关键因素不在于税收,而在于公共体育场(馆)的总产出状况。由于公共体育场(馆)总产出过低,使得其理论税负偏高。

2.2运营收入的性质公共体育场(馆)不同性质的运营收入所缴纳的税率是不一样的。公共体育场(馆)开展的各种文化体育活动收入的营业税税率为3%,而各种租赁活动和房屋出租的营业税率则为5%,同时还要缴纳8%的房产税。两座不同的公共体育场(馆)A和B,年营业收入均为500万元,A的营业收入全部为文体活动,则其应缴纳营业税为15万元,而B的营业收入全部为房屋租赁收入,则其应缴纳营业税为25万元,同时,还要额外缴纳40万元的房产税,A和B所要缴纳的税款相差50万元,税负有较大差异。目前,由于国内多数公共体育场(馆)的收入来源主要是房屋出租和场地租赁而非文体活动[7],导致公共体育场(馆)适用较高的税率,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共体育场(馆)的税负。

2.3公共体育场(馆)的占地面积和所处的区位位置由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公共体育场(馆)在运营中缴纳的最主要税种之一,而且,该税种实行等级幅度税额标准征收,按照公共体育场(馆)的占地面积和所处区位的征收标准计征税收。一方面,由于我国公共体育场(馆)多为大中型体育场(馆),规模较大,占地面积较大,多数公共体育场(馆)的占地面积多在数万平方米以上,使得公共体育场(馆)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数较大;另一方面,由于多数公共体育场(馆)特别是部分老场(馆)所处区位位置较好,商业价值较高,其良好的区位位置,给其运营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造成其适用较高的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无形中增加了其税负。由于各级地方政府根据城市不同区位商业价值的不同,将城市区位分为若干等级,区位商业价值越高,税额标准就越高。目前,大城市的征收标准为1.5~30元/m2不等。如湖北洪山体育中心所在区位被确定为2级,征收标准为12元/m2,武汉体育中心所在区位的征收标准为8元/m2,如湖北洪山体育中心总占地面积约102000m2,按照其所处的区位,其理论上每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为122.4万,仅此一项税负就为8.2%。

2.4公共场(馆)原始投资总额由于房产税的主要计征依据是其房产原值,因此,公共体育场(馆)的原始投资额对于其应缴纳的房产税有较大影响。由于我国公共体育场(馆)多为大中型体育场(馆),投资数额较高,特别是部分新建的大型或特大型体育场(馆)动辄投资额高达数10亿元,高额的公共体育场(馆)原始投资额使其需要缴纳高额的房产税,如国家体育场的投资额高达33亿元,其理论上每年应缴纳的房产税高达2970万元,武汉体育中心每年应缴纳的房产税亦高达1146万元,而其2011年的应缴纳各种税收总额为1486万元,其中,房产税占应纳税总额的77.1%。房产税成为公共体育场(馆)运营中需要缴纳的数额最高的税种,是造成公共体育场(馆)理论税负较高的主要税种。由于房产税的计征依据是公共体育场(馆)的原始投资额,因此,公共体育场(馆)的原始投资总额成为影响和决定其税负的最重要因素。

3导致公共体育场(馆)理论税负较高的主要原因根据公共体育场(馆)理论上应缴纳的各税种、税负的计算公式以及影响公共体育场(馆)税负的主要因素,导致目前国内公共体育场(馆)理论税负较高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3.1公共体育场(馆)总产出过低由于公共体育场(馆)的税负与其总产出呈负相关,总产出越高,其税负越低。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公共体育场(馆)的总产出过低是导致其理论税负较高的重要原因。根据2008年全国体育及相关产业专项调查数据显示,2007年执行行政事业会计制度的公共体育场(馆)平均运营收入仅为192.3万元,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公共体育场(馆)平均运营收入约为267.9万元[2],湖北省2010年事业类型体育场(馆)的平均年收入仅为126.5万元[4]。国内一座投资数亿元的公共体育场(馆)一年的总产出不足200万元,与其投入相比,公共体育场(馆)的总产出过低,与部分国外体育场(馆)相比,其产出更低。SMG作为全球最大的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公司,2008年,在全球范围内接受委托共运营管理203座场(馆)会议休闲设施,该年SMG运营管理的场(馆)创造的收入超过10亿美元,平均每家场(馆)的产出为492.6万美元,约合人民币3350万元,是国内体育场(馆)2007年平均总产出的10多倍[9]。因此,由于国内公共体育场(馆)的总产出过低,导致其理论税负过高。

3.2公共体育场(馆)运营收入以租赁收入为主由于我国公共体育场(馆)多为大型体育场(馆),日常以对外开放为主,很少自主举办活动,多以对外租赁场地设施为主,收取一定的场租费用。根据笔者2009年的调查,83.3%的被调查场(馆)在文艺演出、展览等大型活动中仅仅承担场地出租者的角色。而且,我国公共体育场(馆)多根据大型体育赛事的需要而建,一般配套建设有大量的各种功能用房和附属设施,这些功能用房和附属设施在赛后一般被改造为商业门面对外出租,成为公共体育场(馆)重要的收入来源。公共体育场(馆)的场地和房屋出租收入约占当年总收入的50%左右,部分场(馆)甚至达到90%左右。根据体育产业分会2007年对全国部分公共体育场(馆)的调查,场(馆)的门面及房屋出租收入约占场(馆)经营性收入的50%左右[7]。据国内有关学者的调查,深圳体育场看台下部空间多元化产生的收入,占体育场每年总收入的55%;北京工人体育场为60%;而杭州黄龙体育场则达到了75%[5]。国内的北京工体和五台山体育中心看台下空间的对外出租率为100%,武汉新华路体育中心体育场看台下共有100多间门面,除部分用于办公用房外,其他全部用于房屋出租[1]。由于国内公共体育场(馆)的运营收入多以租赁收入为主,而非体育活动,使得公共体育场(馆)的运营收入按照租赁业征收营业税及其附加和房产税,两项税率之和约在13.6%左右,而体育活动的税率仅为3%左右,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公共体育场(馆)的税负。

3.3计征依据和税收优惠政策不合理从公共体育场(馆)运营中需要缴纳的各税种来看,最不合理的是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企业所得税,其他税种相对合适。房产税是对拥有或使用房产按其房产价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其征收对象为房产,而公共体育场(馆)作为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并非房产,不宜征收房产税。同时,由于公共体育场(馆)占地面积较大,承担着城市景观、城市形象、城市公园等多种功能,若严格按照税法要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则对于场(馆)而言是一笔非常沉重的负担,不利于公共体育场(馆)社会职能的发挥和公共体育服务的提供。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对于由政府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公共体育场(馆)多数为事业单位,在运营不好的情况下,由政府财政部门拨付事业费,则无须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一旦提高了自身运营能力,可以自身承担事业费,不需要政府拨款,减轻政府财政负担时,则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就显得极不合理。这种政策倾向是保护懒人,激励场(馆)不思进取,鼓励场(馆)向政府申请事业费。而且,同样一座场(馆),由事业单位经营,则不需缴纳房产税,则变更为企业经营,虽有政府财政拨款,但由于不是事业单位,亦无法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这不利于公共场(馆)体育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公共体育场(馆)需要按照利润总额的25%缴纳所得税,但由于多数公共体育场(馆)为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公共体育场(馆)可以不计提折旧,若计提折旧,绝大多数公共体育场(馆)则亏损运营,没有任何利润,企业所得税也就无从谈起。

3.4公共体育场(馆)规模过大,投资额过高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按照公共体育场(馆)的原始投资总额和实际占地面积作为税基计征税收,但由于国内公共体育场(馆)多为大型体育场(馆),场(馆)规模过大,投资额过高,致使公共体育场(馆)在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时的税基过大。

4减轻公共体育场(馆)理论税负的对策与政策建议根据目前我国公共体育场(馆)的理论与实际税负状况、影响税负的主要因素以及导致公共体育场(馆)理论税负较高的主要原因,结合国家体育总局等相关部(委)正在开展的工作,提出如下减轻公共体育场(馆)理论税负的对策与政策建议。

4.1尽快出台公共体育场(馆)运营税收扶持政策,明确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虽然公共体育场(馆)在运营中需要缴纳10余种税收,理论税负较高,但在现实中,各地公共体育场(馆)均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但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多为非制度化、规范化的、公开的政策,而是临时性的,缺乏政策的稳定性和连贯性,不利于公共体育场(馆)的运营和发展。目前,根据国务院的部署,国家体育总局联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部委和有关单位及专家正在研制促进公共体育场(馆)运营管理的政策意见,建议国家政策研制过程中,应将公共体育场(馆)应该可以享受以及实际享受到的各种政策,特别是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在政策中予以明确,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并尽快出台,以减轻公共体育场(馆)的理论税负和实际税负,为公共体育场(馆)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以促进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和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的构建。

4.2减免公共体育场(馆)自用房产的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鉴于公共体育场(馆)运营中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负过高、计征依据和优惠政策不合理的现实,建议对于公共体育场(馆)的运营管理机构不论是事业单位、企业还是非营利组织等,均予以减免公共体育场(馆)自用房产的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仅对公共体育场(馆)对外租赁的附属房屋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