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法治社会概念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我委领导高度重视,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硬任务来抓。成立了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由我委主要负责人同志任组长,同志任副组长,各科室领导为成员。并进行了明确分工,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全体干部齐心协力的工作局面。把综治工作列入了年度工作计划,列入了年初工作目标责任考评中,与业务工作同考核,同奖惩,积极稳妥地行使综治一票否决权,切实把综合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责任明确,推动各项措施的落实
我委根据县委县政府和政府直属部门的要求,于年初向本校各科室下发了《2014年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责任书》。同时,深入贯彻县委、县政府建设“平安”的工作部署,把平安建设作为我委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大力推进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建设,明确了各科室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认真抓好落实,推动平安建设和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做到年初有计划,工作有人抓,措施有落实。
三、加强管理,扎实有效地抓好综治宣传工作
在3月份的综治宣传月活动中,我委综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方案,切实加强领导,以多样化的形式为载体,紧密结合实际工作,广泛开展了宣传活动。根据实施方案部署,我委灵活采用横幅标语、宣传栏、发放宣传品、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开展了广泛的、面向多领域的宣传活动。
1.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在我委干职工内部广泛开展综治宣传。我委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学习活动与综治工作的学习宣传结合起来,对全体干职工进行综治宣传教育,共开展综治宣传讲座1次,悬挂横幅2条,制作宣传栏1版,发放宣传单33张,收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2.结合我委“三进三联”特色活动,在企业、园区对企业员工广泛开展宣传。我委“三进三联”特色活动引导党员干部进企业、进园区、进农村,联重点企业、联重大项目、联乡镇基层(社区),了解民情民意、倾听群众呼声、解决群众困难。。我委党员干部带上宣传单、宣传品以“三进三联”特色活动为平台,走入企业、走入园区,对园区工人群众开展面对面宣传,使得综治工作政策深入人心。此项宣传活动期间共在企业园区悬挂横幅3条,发放宣传单286张,短信286条。
3.结合我委“三送”活动,对三送挂点村村民进行广泛宣传。为了在广大农民群众中开展好综治宣传,我委将综治宣传工作与“三送”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在三送挂点村:开展了广泛的宣传活动,悬挂横幅、发放宣传单、粉刷标语(在三个挂点村悬挂横幅3条,粉刷标语6条,张贴宣传告示6份,共发放宣传单546张),并与部分群众开展面对面的宣传教育,帮助他们了解形势、政策、法规,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四、狠抓落实,使综治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为了切实做好综治工作,我委根据“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综治方针,既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政法部门的专项治理工作,又挖掘内部潜力,强化内部管理,建立起预防长效机制,对重点部位实行重点监控,随时做到大事有人抓,小事有人管。一是进一步完善了制度,如节假日值班制度等,并制定了奖惩措施。在春节、“五一”等重大节假日,我委实行24小时领导值班制度,确保能对紧急事态做出及时反应。这些制度的完善,使我委的各项管理步入了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的轨道,做到了事事有章可循,处处有人管理。二是配合落实重大节假日的工作汇报制度,在重大节假日,由专人负责做好向维稳办的工作汇报,每天按时汇报维稳工作情况,确保对任何情况都能做出快速反应。通过这些有效的措施,有力地提高了我委的对紧急事态的反应能力,使安全守护做到了全天侯、全方位、不失控,确保了我委综治维稳工作切实落到实处。
省政法委就如何在全省政法系统开展关于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活动于4月21日上午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议。我院党组于当日下午召开了党组会议。会上,党组成员认真学习领会省政法委书记杨焕宁同志关于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的讲话精神,检察长赵卓域同志结合宁安检察院目前工作情况提出了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活动要做到“三个要求”、“六个结合”“八个理念”、“四个重点”。“三个要求”,即:一是要求全体党组成员在学习领会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开拓新思路,制定新措施,力争在短时间内取得新成效;二是要求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机制,尤其是将绩效动态考评机制与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用绩效动态考评工作促进其他各项工作的开展;三是要求根据会议精神,制定关于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工作方案,在制定方案中,要确定出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活动的内容和具体要求及具体安排。“六个结合”,即:与当前开展的学习“十杰”法官金桂兰活动结合起来;与上级院开展的深化“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活动结合起来;与当前开展的“荣辱观”教育活动结合起来;与上级院开展的深入学习“”活动结合起来;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活动结合起来;与当前的检察工作有效结合起来。树立“八个理念”,即: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牢固树立人权本位的理念;牢固树立司法高效的理念;牢固树立公开透明的理念;牢固树立程序正义理念;牢固树立司法文明的理念。抓住“四个重点”,即:通过开展教育活动端正执法思想;通过理清关系增强执法意识;通过完善机制提高执法素质;通过严格制度落实执法责任。会议决定成立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由检察长赵卓域担任,副组长由副检察长孔宪柱担任,日常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和政工科负责。版权所有
二、深刻反思,结合“2、23”事件整改,增强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活动的实效性
2006年2月23日,宁安检察院发生了被调查人人身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我院干警痛定思痛,深刻反思,吸取教训,迅速采取一系列坚实措施。
面对惨痛的事故,院里的每名干警、各层领导都感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班子成员带领全院干警首先从自身入手,深刻剖析,通过剖析,认为事故的发生主要有四个原因,一是队伍综合素质不强,执法水平不高,办案经验不足;二是日常安全教育不够,缺乏办案安全意识,麻痹大意;三是办案安全制度虽比较健全,但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四是执法规范化意识不强。
我们感到,事故的发生,根本问题在于麻痹大意,安全意识不强,把主要精力放在了突破案件上,忽视了办案安全这一细节。为此,我们牢牢抓住思想意识这一根本,加强办案安全教育。3月份北京汪中求细节管理公司来牡讲课,主题是《细节决定成败》,院里拿出近万元为十几名中层领导买票听课,使大家明白了办案细节在办案工作中的重要性。在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活动的同时,又在短时间内迅速采取了一系列钢性措施。一是自侦部门办案无论是在初查阶段还是侦查阶段都必须在办案工作区进行询问或讯问。二是坚决执行“三级领导办案安全负责制”,科员与科长、科长与主管检察长、主管检察长与检察长分别签定《办案安全责任状》,按照《责任状》的内容要求,一级抓一级,一级管一级,全面加强办案安全监督,谁出了问题谁负责,主管领导负连带负责,真正落实办案安全责任追究制。三是对已有的办案安全制度进行了认真分析和梳理,对其中不合理的部分作了更正,对有漏洞的地方作了完善,用切实可行的规定增加了办案安全制度的可操作性。四是把办案安全工作纳入全院绩效动态考评管理制度,在原有的绩效动态考核项目内容中,又硬化了办案安全的奖惩措施,使办案安全与干警的切身利益密切挂钩,确保办案安全工作每天都能通过网上绩效管理的形式显现出来,用动态管理的方式保证了办案安全制度的实效性。五是按照省院《检务督察工作规定》,强化纪检部门对自侦案件办案安全的检务督察,要求自侦部门办理每一起自侦案件在初查阶段就必须提出安全预案,并按要求时限及时提交纪检部门,纪检部门在审查通过后,才能开始办案工作,纪检部门对办案安全监督关口的前移为办案安全筑起了一道坚固的防线。
三、规范行为,树立细节决定成败的理念,增强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活动的规范性
任何事物都是由无数个“细节”组成的,成大事必须从细节入手,抓住细节是明智之举,住重细节是一种完善执法的态度。常务副检察长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和实用主义的角度,编著了15万字的《检察机关直接授理案件立案、侦查工作细节》行为规范,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关键环节立案和侦查环节的细节进行了探讨,以图保证执法规范化。
细节规范主要有三个部分:
一、上半年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今年以来,全省上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实施“八八战略”,按照省委省政府干好“一三五”、实现“四翻番”的决策部署,围绕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坚持稳中求进、转中求好,扎实推进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加快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和保障改善民生等各项工作,全省经济运行继续呈现“稳步回升、稳中有进”态势,发展质量逐步提升,结构调整加快推进,民生保障持续加强。
从上半年计划执行情况看,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确定的主要预期目标,地区生产总值、地方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外贸出口、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城镇登记失业率、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等指标完成情况较好;但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城乡居民收入等指标,与预期目标尚有一定差距(见表一)
(一)经济持续稳定增长。今年以来,我省经济延续了去年二季度以来的企稳回升态势,主要经济指标稳定增长,上半年全省生产总值增长8.3%,高于去年同期0.9个百分点,也高于全国0.7个百分点。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长8.9%,比一季度回升0.8个百分点。固定资产投资增长22%,比一季度回落0.8个百分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1.1%,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0.5%,名义和实际增速分别比一季度加快0.8、0.9个百分点;网络消费快速增长,网络零售和居民网购分别增长80.2%、56.1%。出口增长11%,同比加快5.8个百分点,其中对中东、金砖国家、东盟等新兴市场出口分别增长33%、17.3%、22.1%;服务贸易出口较快增长,增速达27.1%。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继续改善。从财政收入看,地方财政收入增长11.5%,比一季度提高0.9个百分点;从企业效益看,1-5月规上工业企业利润增长12.7%,比一季度回升3.1个百分点。
(二)产业升级力度加大。在稳增长的同时,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取得新的进展。农业生产稳定增长,上半年全省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增长2%,春粮种植面积、亩产、总产实现“三增”,分别增长1.5%、0.9%和2.3%。工业结构趋于优化,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装备制造业增加值分别增长9%、11%和9.2%,均快于规上工业增速。“腾笼换鸟”扎实推进,坚决淘汰了一批高能耗、高排放、低产出的企业,规上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4.4%,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4项指标减排任务进展顺利。“机器换人”成效初显,1-5月规上工业企业从业人员减少1.4%,劳动生产率提高10.3%。服务业发展总体平稳,限额以上交通、信息、商务、科技等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增长14.8%,同比提高1.9个百分点;上半年全社会铁路、公路、水路交通货运量和货物周转量增长3.4%和12.9%,同比分别加快1.2和8个百分点。省级产业集聚区建设取得新进展,14个省级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和产业项目完成投资471亿元、997亿元,分别增长26%、33%。
(三)投资结构不断优化。今年以来,各地各部门围绕实施“411”有效投资行动计划,坚持不懈抓项目推进,抓要素保障。投资继续保持强劲势头,上半年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增速高出全国同期1.9个百分点,也分别高于广东、江苏、山东5、1.9和2个百分点。实体经济投资增势良好,工业投资增长19.7%,同比提高2.3个百分点,其中工业技术改造投资增长35.7%,同比提高18.6个百分点;扣除房地产外的三产投资增长29.5%,比一季度加快1.7个百分点。产业转型升级投资提质增效,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汽车制造等投资增速均在30%以上,明显高于面上投资增速;生产业投资增长37.1%,占服务业投资比重同比提高1.7个百分点;高耗能行业投资占工业投资比重同比回落1.7个百分点。民间投资势头良好,增长19.3%,比“十一五”时期高7.1个百分点;占全省投资比重为62.2%,比去年全年提高0.3个百分点。浙商回归累计到位资金893.6亿元,增长26.1%,完成年度目标的59.6%。引进外资量质并举,全省新批外商投资企业717家,实际外资77亿美元,增长22.3%,完成全年目标的56.8%。重大项目建设加快推进,省重点建设项目完成投资1200亿元,完成年度计划50.7%;“411”重大项目完成投资2955亿元,完成年度计划49%,其中127个20亿以上产业项目完成投资292亿元,完成年度计划59.6%,宁波南车超级电容器产业化一期、杭甬客专、宁杭客专、杭州东站枢纽等一批重大项目竣工投用。
(四)创新发展加快推进。坚持把创新驱动发展摆在核心战略位置,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创新投入不断加大,上半年财政对科学技术、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支出分别增长15.1%、20.2%,均大幅高于面上支出增幅;1-5月全省规上工业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增长20.7%,高出同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速12.4个百分点。新产品产出持续增长,上半年规上工业新产品总产值增长22.1%,增速快于规上工业总产值13.5个百分点;新产品产值率为24.1%,比一季度提高1.3个百分点。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也较快增长,同比分别增长22.8%和30.2%。创新型企业发展走在前列,我省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达44家,居全国第三;新建中控智慧城市大型专用软件研究院等19家省重点企业研究院,总数达74家;新增永康现代农业装备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4家省级高新园区,总数达23家。
(五)区域发展趋于协调。进一步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力度,加快促进山区经济发展政策落实,衢州、丽水等市发展提速,主要经济指标增速继续高于全省平均水平。预计上半年衢州、丽水GDP增速快于全省平均1个百分点以上;规上工业增加值、限上消费品零售额等增速也均明显高于全省平均。区域经济新增长极加快培育,上半年完成海洋经济有效投资1022亿元。舟山群岛新区建设步伐加快,6月底举办的招商推介暨项目签约会签约33个项目,签约额达1670.8亿元;上半年投资增长22.2%,其中基础设施投资增长68.8%,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六)民生保障持续改善。就业和社会保障继续加强,上半年新增城镇就业51.7万人,其中,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22.8万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7.8万人,均完成年度目标的70%以上,6月末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24%;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参保面进一步扩大。城乡居民收入平稳增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现金收入分别达20461元和10878元,同比分别增长8.8%和9.9%,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分别增长6.7%和8%,均比一季度增速有所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扎实推进,财政对民生支出加快,教育、医疗卫生等民生支出占总支出比重达72.4%,同比提高1.1个百分点。保障房建设加快推进,新开工城镇保障性住房14.6万套、竣工7.3万套,分别完成年度任务的94.4%和78.5%。“三改一拆”顺利推进,拆除违法建筑5665万平方米,实施“三改”建筑面积4081万平方米,分别完成年度任务的188.8%和81.6%。物价涨幅保持稳定,居民消费价格上涨1.9%,与一季度持平,同比回落1个百分点。
(七)体制改革纵深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省级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基本完成,政府投资项目省级联合审批制度建立实施,绍兴县企业投资项目高效审批试点、开发区园区化零为整前置审批试点、审批服务中介机构配套改革等扎实推进。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成效继续显现,在创新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检验监管模式、便利化通关机制和企业商事登记改革试点等方面取得重要进展。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稳步推进,在做大做强地方金融组织、拓宽民资投资渠道、创新中小企业抵质押贷款方式、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化阳光化等方面积极先行先试。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绍兴、嘉兴和舟山等市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扎实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建设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不断深化。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嘉善县域科学发展改革示范点等30多项国家级改革试点加快推进。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经济运行也存在一些突出的困难和挑战,具体概括为“三减缓、三加大”。
1.“三减缓”:出口、消费和居民收入增长减缓。
——出口增长趋势减缓。上半年我省外贸出口增长11%,增速比一季度回落0.7个百分点;月度出口同比增速波动较大,对美国、欧盟出口分别仅增长4.2%和1.9%;出货值增幅呈现逐月回落态势,表明出口不确定性依然较大。分析原因:一是外部需求持续低迷。全球经济进入相对稳定但增速缓慢的阶段,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量继续低速增长,最近世界银行将今年全球经济增长预期由2.4%下调至2.2%,加上国际贸易摩擦频发且多样化,抑制了我省出口的进一步扩大。二是人民币升值速度加快。上半年人民币兑美元、欧元、日元分别比去年年底升值1.7%、3.3%和16.7%,这不仅加大了企业出口的难度,还进一步挤压企业的生存空间。据省发改委千家工业企业监测显示,从影响出口制约因素看,二季度认为“汇率风险加大”是制约出口增长的企业占比跃居第一,为58.5%,比一季度上升10.4个百分点。三是出口订单的不确定性较大。据省商务厅监测,今年以来我省出口订单景气指数一直在100点荣枯线附近盘整,出口订单处于微弱景气至微弱不景气区间。企业反映,“有单不敢接”、订单转移及短期化情形更为明显。四是有出口实绩的企业减少。上半年全省有外贸出口实绩的企业4.45万家,比去年同期减少0.2万家;其中年进出口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减少7家。上述情况表明,受世界经济复苏不平衡、国际贸易环境不稳定等因素影响,下阶段我省出口基础仍较为脆弱,出口形势不容乐观。考虑到去年我省外贸出口依存度为40.9%,出口增速放缓对经济稳定增长影响较大。
——消费增速总体减缓。上半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0.5%,增幅低于去年全年0.9个百分点,也低于近7年我省平均水平2.2个百分点。主要表现:一是国家前期刺激消费的政策逐步退出。家电类、汽车类等传统消费热点逐步降温,上半年汽车类零售额同比增长6.7%,自去年以来一直处于低迷状态。二是餐饮业、住宿业转型压力加大。上半年限额以上餐饮业、住宿业零售额分别下降4.4%和13.3%,同比分别回落14.9和20.4个百分点。三是居民消费信心不足。城乡居民收入增长难度加大,股市持续低迷等影响财产性收入增加,居民消费能力和意愿有所下降。四是新型消费方式对传统零售业的分流影响加大。近年来网络购物、服务消费等快速发展,总量不断扩大,但目前没有全部统计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内,一定程度上拉低了消费增速。
——城乡居民收入增幅减缓。虽然上半年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现金收入总量均居省区市前列,但增幅有所放缓,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速仅为6.7%和8%,其中城镇增幅比去年同期回落了2个百分点,农村低于全国1.2个百分点,均低于同期全省生产总值增速,也低于年初预期目标。从收入来源看,上半年城镇居民工资性收入增长6.9%,财产性收入仅增长2.4%,导致总体增速逐步趋缓。农村居民增收压力持续增大,主要是化肥、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持续普遍上涨,土地流转费和农业用工成本涨幅较大,加上部分高档农产品价跌销缓、H7N9禽流感等影响,增收任务十分艰巨。
2.“三加大”:中小企业困难、财政平衡压力和部分领域潜在金融风险加大。
——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持续加大。中小企业普遍反映产品价格下降、综合成本上涨、盈利水平偏低,经营环境进一步趋紧。一是工业生产者价格持续下降。广大中小企业受市场需求不足与产能过剩严重的“双重冲击”,产品售价持续下降,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带来较大影响。上半年我省工业生产者价格同比下降2.3%,已连续18个月负增长。部分产能过剩行业如化纤、光伏产品价格下跌加剧。二是综合成本仍在上涨。1-5月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百元主营业务收入中的成本为86.2元,比一季度提高0.3元。特别是企业应收账款增长较快,小微型制造业企业资金面偏紧,短期融资成本上升。人工成本比去年同期上涨10-15%,且一线员工流失率较高、中高端人才招聘难的问题突出。三是盈利水平偏低。在价格下降、成本上升、企业创新能力相对不足等多重因素叠加影响下,“增产不增收、增产不增效”现象突出,行业和企业分化加剧,中小企业盈利水平下降,生存和发展面临严峻考验。尽管1-5月我省规上工业企业利润同比增长12.7%,但这是在去年同期下降19%基础上的恢复性增长,与2011年同期相比仍下降8.7%。
——地方财政收支平衡压力逐步加大。上半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长11.5%,主要是受房地产市场交易量大幅增长支撑。下阶段,财政减收的结构性因素较多。特别是房地产业相关税收呈明显回落态势,二季度各月的增速分别为79%、55.4%和17.9%;制造业税收低位增长,企业利润状况难有大的改善;金融业税收增速大幅回落,上半年仅增长1.2%,同比回落40.3个百分点;“营改增”8月1日全面扩围的减收影响将逐步显现,都将对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带来不利影响。同时,民生保障等方面的刚性支出大幅增加,地方政府性债务进入还贷高峰期,地方财政收支平衡的难度日益加大。
——部分领域金融潜在风险有所加大。当前我省金融运行总体稳健,风险总体可控,但部分行业和地区存在的风险隐患不容忽视。一是不良贷款仍存在较大上升压力。尽管6月份我省加大处置力度,不良贷款额和不良货款率均比5月末有所下降,但6月末全省银行不良贷款余额比年初增加94.4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65%,比年初提高0.06个百分点。不良贷款的持续上升,对于银行信贷正常投放和我省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等带来一定压力。二是部分地区企业资金链、担保链断裂事件仍时有发生。个别地区部分行业出现了风险从小微企业向大中型企业蔓延的趋势,尤其是我省造船、光伏、钢贸等行业的企业偿债风险有所增大。加上担保链关系错综复杂,资金链断裂往往引发连锁反应,需高度关注和积极稳妥应对。
二、下半年经济走势判断与工作重点
从发展环境看,世界经济正在深刻调整中缓慢复苏,国内经济增长在合理区间内下行压力加大。我省正面临复杂严峻外部环境和自身结构调整的双重挑战。考虑到世界经济低速增长的长期性、经济转型升级的艰巨性和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严峻性,考虑到去年我省经济增长前低后高的基数效应,预计下半年全省经济仍将以平稳增长为主基调,但经济增长的下行压力进一步加大,主要经济指标或将呈现稳中趋缓的走势,完成全年生产总值增长8%以上的目标需要付出更加艰苦的努力。
做好下半年的经济工作,我们必须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干好“一三五”、实现“四翻番”的决策部署,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进一步改进作风、提振精神,全力以赴保持经济平稳发展,坚定不移推进创新驱动,不失时机加快改革步伐,毫不松懈改善社会民生,确保完成新一届政府开局之年各项目标任务。当前,要按照“稳中求进、转中求好”的工作基调,坚持稳中有为、稳中提质,打好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组合拳”,突出“四个更加注重”:以优化产业结构为主攻方向,更加注重创新驱动;以推进“四换三名”工程为着力点,更加注重转型升级;以抓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更加注重深化改革;以保障改善民生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更加注重和谐稳定,着力打造浙江经济“升级版”。
具体而言,着力抓好以下八个方面工作:
(一)着力优化经济增长动力结构。要把增强经济内生增长动力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确保经济持续平稳增长。一是大力促进民间投资。采取更多有效措施落实国家鼓励民间投资42项实施细则,抓紧推出第二批面向民间资本招商推介重大项目,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重大项目建设,为民间投资进入交通、社会事业等涉及公共资源利用的行业创造条件。以确保全年浙商回归引进项目到位资金1500亿为目标,梳理100个左右“实、大、新、高”项目开展对接洽商,推进48个省级年度浙商回归重大项目落地。10月组织召开第二届世界浙商大会。二是努力推动消费提速。筹备召开全省流通工作会议,出台实施我省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政策文件;加快出台我省鼓励消费的政策意见,完善促消费的工作机制。积极扩大信息消费等消费热点,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推动杭州、宁波、温州无线城市(TD-LTE)国家试点建设,着力发展医疗保健、休闲养老等服务消费。积极开展老字号振兴工程等消费促进活动。抓好投资和消费的结合点,把推进城镇化作为提升消费潜力的重要举措,在加快都市区和城市群建设的同时,着力提高27个小城市试点镇、200个左右中心镇综合承载能力和商贸服务功能。三是积极推动外贸转型升级。继续发挥展会的主渠道作用,扶持企业参展抢抓订单。积极推动企业创新拓展市场方式,加快推进“电商换市”,推进跨境电子商务试点相关配套政策落地;加快建设国际商务中心,推进电子商务大平台、大企业、大项目和产业基地建设。加强“浙江出口名牌”培育,推动进入国外主流消费市场。
(二)着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紧紧围绕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这一根本问题,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一是加快推进“机器换人”。按照省政府关于促进企业现代化技术改造的实施意见,围绕科技成果转化率、装备智能化率、产品优等品率等重点目标,全面启动现代化技术改造专项行动。实施“百企装备优化提升示范工程”,重点支持100家左右企业开展存量装备优化试点,促进“机器换人”。二是全力打造创新要素集聚平台。加快省级产业集聚区创建高新区工作,抓紧制定集聚区产业指导目录,突出各地技术创新特色和新兴产业特色。进一步发挥青山湖科技城、未来科技城在全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的示范引领作用,积极推进嘉兴科技城等重点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建立完善吸引人才等高端创新要素的体制机制。三是加快培养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创新型企业。组织实施新兴产业“百项工程”项目计划,重点推进100项左右重大关键技术攻关、重大技术产业化等方面的重点项目,力争在高端装备制造等方面加快突破。制定实施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培育发展政策,力争年内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达到100家左右。完善企业主导的技术创新体系,抓好省级特色工业设计示范基地和工业强县(市、区)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同时,争取今年再新建30家左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
(三)着力推进重大项目建设。要全面实施扩大有效投资“411”行动计划、年度计划、省重点项目形象进度计划,力争三季度明显提速、四季度如期完成,力争完成全年增长20%、投资总量2万亿元的目标任务。一是抓开工,确保全年开工“411”重大项目250个以上、新增省重点项目开工率70%以上,力争31个省领导联系省重点项目全部开工。二是抓续建,重点加快建设长安福特杭州乘用车、大榭石化馏分油综合利用、华为二期研发基地、甬台温和金丽温天然气管道、音乐学院等一批续建项目。三是抓竣工,重点推进上海大众宁波乘用车、南车轨道交通装备一期、省儿童医院滨江院区等重大项目建成发挥效益。四是抓前期,做好衔接和催批工作,加快43个左右“国批”前期工作,争取浙江LNG接收站二期工程、吉利罗佑汽车发动机生产项目等重大项目前期有实质性进展。五是抓储备,超前谋划生成一批新兴产业、海洋经济、创新载体等标杆式重大产业项目,谋划一批交通、能源、水利等事关经济发展全局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六是抓落实,组织开展全省扩大有效投资现场推进会、舟山群岛新区建设现场推进会、企业债券融资对接等活动,重点加强要素保障,帮助好项目、大项目尽快落地。
(四)着力促进产业优化升级。要牢牢把握产业升级这一主攻方向,努力在“提速”上下功夫、在“提质”上求实效。一是加快实施“三名”工程。加快制定建名企创名品育名家“三名”工程实施方案,确定综合评价标准体系,着力增强浙江制造的产品竞争力和企业家素质,提升企业竞争力。制定实施总部型、品牌型、上市型、高新型和产业联盟主导型等“五型企业”创建政策,实施小微企业“扶优助长”上规模培育计划。加快制定“浙江制造精品”重点领域、指导目录和扶持政策。二是加强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启动实施海洋经济“822”行动计划,加快推进年度海洋经济发展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和两届海洽会签约项目,力争全年海洋经济项目投资超过2000亿元。全面实施舟山群岛新区发展规划及新区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加快推进建立新区建设省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舟山自由贸易园区方案研究并申报设立等工作,争取新区陆海统筹试点方案、旅游产业用地改革试点方案尽早获批。三是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深入推进实施年度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加大协调推进力度,确保今年264个省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顺利推进,453亿元的年度计划投资顺利完成。加大对108家省服务业重点企业的扶持力度,加快创建第三批省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四是加强农业“两区”建设。坚持把农业“两区”作为推进农业现代化的主平台,在各市县的“两区”中推进一个以上生态循环农业工程建设,开展高新技术试验示范加快农业科技推广应用,着力将现代职业农民、家庭农场等一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入到“两区”建设平台中来。加快推进农业信息化,大力培育发展现代种业、农业生物、农业机械、农产品精深加工等高科技农业企业。
(五)着力抓好重点领域改革。要坚持先行先试,积极释放改革红利,大力破解体制障碍和政策制约。一是争取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早见成效。着力巩固前一阶段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加强对取消下放投资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启动第二批取消和下放的审批事项梳理工作。加快实施企业投资便捷高效审批改革试点方案和开发区园区创新前置审批试点。全面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省级联合审批制度,抓紧制订出台省级联审平台的运行规则和管理办法。二是加快推进要素配置改革。针对我省土地要素制约的瓶颈问题,加快推进“空间换地”,建立“亩产论英雄”评价体系,加快实施“亩产倍增”计划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方案,抓好海宁等地的要素配置综合改革试点。三是加大对区域金融改革试点的支持。深化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丽水市农村金融改革,加快推进台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实验区建设,争取在地方金融服务支持体系、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取得突破,以点带面,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四是加快推进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等30多项国家级试点。尽快出台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相适应的海关、税务、工商、检验检疫、外汇等配套政策和监管措施。完善综合交通物流平台,争取保税物流中心(B型)获批、航空口岸正式开放。加快推进嘉善县域科学发展示范点建设等国家级改革试点。五是扎实推进医改工作。抓好温州市社会办医试点以及嘉兴市等地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六)着力帮扶企业。要高度重视、努力破解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难题,尽心尽力帮扶企业。一是提振企业家信心。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开展“服务企业、服务基层”活动,强化对我省鼓励民营经济发展、支持企业家创业创新的正面宣传,积极鼓励扶持企业加强科技创新、加大技改投入,支持企业投资发展节能环保等新产业。二是努力减轻企业负担。认真落实国家从8月起再取消和免征3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税费减免政策,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前置的强制性专业服务收费,严查各行业主管部门将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事业单位、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和其他机构办理并收费的行为。深化整治银行业不规范经营“回头看”活动,完善问责机制。三是帮扶企业拓展市场。引导和支持企业积极拓展市场,加快构建营销网络体系。推进浙江名品中心、省外营销中心建设,引导更多浙货进入省外销售渠道;强化对装备制造业企业拓展市场的支持,鼓励省内企业、支持政府性投资项目和政府采购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浙江制造重点装备目录中的产品。四是强化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完善差异化监管政策,推进“年审制”等适合小微企业的金融模式创新。强化省中小企业再担保公司的增信、分险功能,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加大对直接融资的支持力度,推动“区域集优”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发行帮助企业批量化融资。五是积极化解担保互保风险。进一步落实加强企业资金链风险管理指导意见,加强对全省资金链、担保链变化趋势的跟踪,特别要对银行贷款依存度高、民间融资依存度高、生产经营不正常的企业进行重点跟踪,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
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基于不同的政治需要都会对法律概念作出不同的界定,这些界定之间只是角度不一样—“横看成岭侧成峰”,没有绝对的对错之分。但是,不同的界定对不同社会的适应和产生的影响是不一样的。
我们传统的法律概念是根据马克思的阶级理论作出的,即法律就是一个阶级统治另外一个阶级的工具。这个概念(以下称为法律的阶级概念)从阶级角度分析,无疑有其合理性,但是法律的阶级概念也有其局限性和明显的缺陷。结合我国社会发展状况来说,法律的阶级概念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更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因为:
首先,法律除了阶级性的特点以外,还有公共性特点,阶级概念并不能完整的概括法律的特征;
其次,法律的阶级概念,需要对社会进行阶级划分。那么当前的社会,谁是统治阶级?谁是被统治阶级?法律的阶级概念,在意识上使大多数的国民感觉自己是被统治阶级(总是要找出一个对应的定位,不可能成统治阶级,只能自我定位到被统治阶级了,并且被统治阶级总是占大多数的),自我定位为被统治阶级的大多数人来说,对法律的态度就是抵触、规避,而不是遵守和积极建设(按照阶级统治工具理论,被统治阶级就不需要遵守法律,甚至有权违反、法律,因为按照人的基本人权,每个人都有反抗压迫和奴役的权力)。而法治社会是需要每一个国民积极参与,如果部分进行法治建设,大部分反对、抵触,那么建设就不如破坏了。相对的要树立一个对应的统治阶级,那么从事社会管理的政府及其官员就被归入到统治阶级。在意识上被定位和自我定位为统治阶级的人来说,法律的阶级概念会使他们会觉得法律就是管普通老百姓的,他们可以逾越于法律之外,法律是实现其对社会统治的工具,他们正是工具的使用者,出现特权思想。甚至发展到认为公权力私有,进行权力寻租,导致腐败的加剧。这种机械的、意识形态的社会分类会加剧政府和老百姓之间的对立和不信任感。
再次,法律的阶级概念,会使大多数人游离于法治轨道之外。他们认为,建设法治社会是政府的事情,与我无关。最终使建设法治社会成了一句动听的空话。
那么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或者说按照社会的现状,如何界定法律的概念更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呢。我认为应当将法律界定为“国民的誓约”,即国民(国家)为了和平相处和发展需要就相处和发展过程中碰到的问题达成的合约和承诺(以下称为誓约法律概念)。实质来说,法律就是利益的分配机制,规定如何分配和运用社会资源、利益。那么誓约法律概念如何解决阶级法律概念所产生的问题呢?
誓约法律概念在建设法治社会中有什么优势?
首先,誓约法律概念有利于鼓励国民积极参与立法活动。因为法律是社会资源的分配机制,就社会资源如何分配进行的约定,所以它涉及到每个人自身的利益,需要每个人自己参与。定性为誓约,首先要求国民就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协商约定,协商就需要参加,将立法活动当成国民自己的事情。建立立法与国民利益息息相关之共识。
其次,誓约法律概念有利于树立法律的平等观念。在誓约的建立(签订)过程中,有利于体现和落实平等观念和意识,因为契约的基础是平等,而不是特权,特权就不能进行协商。同样,通过广泛的参与、协商,立法不再是少数人的特权,避免法律成为少数人掠夺的霸占社会资源的工具,最大限度的实现法律的正义。
东西方的学者都曾对法治的概念进行过定义,但是各国学者进行定义的出发角度却是各异的,因此也产生了各异的法治概念。一般而言,西方学者对法治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
1法治是国家或政府必须服从的某些原则。
2法治是制约国家或政府的强制权力。
3法治是一种社会普遍存在法的观念。
4法治是通过普遍的规则约束政府行为,维护个人自由权利的制度。
5法治是实施规范的原则、和制度的总体。
从以上几种较为普遍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其实西方学者也并未直接给予法治以某种定义,只是就其某方面或者说是最为根本的一个方面给予说明和定义而已。其实在西方的法律思想史和法学史上,直接定义法治的并不多见。因为法治本身就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它是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发展的,是一个流动的概念,并不是僵化不变的。所以,客观上来讲,对其下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定义是不可能的。况且,各国政治发展的水平也不相同,不可能有同一语境下的法治概念。
尽管我们无法对法治定义一个精准而通用的概念,但法治本身所蕴涵的一些根本的性质和价值追求,对于全人类来说是一样的。
二、法治的发展历程
在西方,“法治”这一术语最早由古希腊雅典“七贤”之一的毕达库斯提出。柏拉图在晚年意识到法律的作用明确提出了法治国的方案,他说,每一个城邦都应该有法律的支配,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的地位,没有权威,我敢说这个国家一定要毁灭;然而,我们认为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在官吏之上,而这些官吏服从法律,这个国家就会获得诸神的保佑和赐福。柏拉图之后,其学生亚里士多德在认真思考“由最好的一个人和最好的法律统治,哪一方面较有利”这个之后,明确主张“法治应当优先于一人之治”,他说:“法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当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因此,可以说,亚里士多德最早对法治的内涵作出了精致而完美的解释。以至于后来西方文明的发展进程中,西方学者对法治的理解都或多或少的受到了亚里士多德这一解释的影响。直到今天,人们在探讨法治的含义的时候,仍然将“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和“良法”作为法治的应有之义。
在古代,几乎与亚里士多德提出法治含义的同一时期,先秦法家也提出了“以法治国”的主张。但法家这一主张主要是针对中国当时儒家的“礼治”、“德治”而提出,并没有将其视为“法治”。
在美国,潘恩、杰弗逊将法治理论在治国实践中加以运用,并坚定的宣布:在专制国家中国王是法律,在自由和民主国家中法律应是国王,国家权力源于宪法,而宪法来自人民的同意和契约。
从法治的发展历史来看,法治的发展历程其实也是人类文明和法理念的发展历程。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随着人类对自身关怀的增加,法律的作用不断增强,于是法治的概念产生并得到较好的发展土壤。但是,在亚里士多德以及以后的时代里,人们对于法治的认识,更多的仍然将其视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视为统治者实施更好统治的工具,人们对法的遵守更多的是处于一种被动的状态,即慑于法的威力而被动的遵守法律,以达到法治的效果。而中国先秦法家所提出的“以法治国”的方略更是一种工具性的概念。如今,各国学者在吸收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经典含义的同时,也开始探询法治更为根本的东西,也即法治所要达到的价值目标。
三、法治的价值追求
在如今的政治经济环境下,实行法治是必然的趋势。人类文明发展至今已达到相当高的程度,人们对法律的认识也达到较深的水平。从文艺复兴对人的本质、尊严、个性、自由的发现和肯定,从资产阶级革命提出的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的口号以来,人们不再束缚于君主的强权政治与特权之下。这种人文精神孕育了法治的心理、观念和思想。
在法治内涵及构造的探索道路上,同时也是进行着对法治的价值追求的探索。
(一)法律至上——法治的表象价值
在讨论法治的内涵及构造的时候,法律至上已经成为一种公认的法治构成要素。其实这种法治的表现形式也是其表象价值。应该说,法律至上是亚里士多德时代以来人类一直致力追求的状态。亚里士多德所谓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也即法律至上的另一种表达方式。而从西方学者对法治的不同定义来看,其共同点即是法律需获得至上的地位,而这种地位的最根本表现即是政府和统治者服从于法律。
1从法律获得普遍服从的角度来讲,法律至上应该是两个方面的。
一个方面是统治者服从法律,在如今的国家形态下,即政府及管理者服从法律;另一个方面则是人民服从法律。应该说,第二个方面的服从是比较容易实现的,虽然违法现象不能杜绝,但国家形态发展至今也已经有了较为健全的纠正机制。而人们关心的是政府权力受到制约。在社会生活中,我们的发展水平还离不开人的治理,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便是这个道理,即使是亚里士多德认为应该由法律来统治,但也不得不承认的人的作用。因此所谓将“法治”与“人治”相对立时,对立的也仅仅是在“法治”的状态下,“人”的权力受到了法律的制约,而“人治”的状态下,“人”的权力无限膨胀,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限度,以至于法律至上只是至上于人民而至下于统治者,不成为真正的法律至上。因此,人们更为关心的是政府及管理者服从法律。如果没有政府及管理者对法律的服从,而这种法律也不能称其为是至上的法律。
2从法律至上的语境来讲,法律至上应首先是有一个价值判断。
法律至上并非是法便至上。笔者是坚持“恶法非法”论。因此,在笔者看来,所谓法律至上也必须是良法至上,也即推崇亚里士多德的“良法之治”。因为,法律至上不仅是一个事实判断,而应首先是一个价值判断。在有的学者看来,法律的制定本身就是反映社会发展的过程。因此,法律不能违背客观规律。而法律至上不仅是法律制定的问题也是法律运行的问题。也就是说,在法律制定的时候应真实反映客观规律,而在法律运行的时候,法律规范应高于其他任何社会规范。所谓法律至上的价值判断,就笔者看来,其实也就是一个判断恶法与良法的过程。譬如纳粹统治时期的德国,在希特勒的统治下也有法律,但是希特勒的法律以及为执行法律而设置的党卫军、盖世太保等机构都是为了实施其种族灭绝政策的。而种族灭绝本身就是违反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这种法律以及实施法律的机构不可能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因此在那样的国家里,也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即使该国中所有政府机构以及官员都是严格遵循法律而行为的。当这种法律本身就已经违反了人类发展客观规律的时候也就不称其为法,对其的遵守也不能说是“法治”。从这样一个例子来看,法律至上确实更应首先是一个价值判断的过程。
3至上的最重要保证——法律高于权力。
法律本身也是一个性的概念,在人类尚存的时候,社会的稳定,人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都离不开法律,而法律不是自行发挥作用的,需要一定的机构来执行,因此完全抛开“人”的作用而谈法治也是不太现实的。因此,所以在努力向“法治”国挺进的时候,人的作用也是不能忽视的。而这里所谓的“人”,并非指人民,而是一国的统治机构。统治机构既是制定法律的权威也是执行法律的权威,因此在法治国中,统治机构的权力一定要受到法律的制约,法律应该是最高权威,而不是统治机构。具体讲来,即政府的权力应是有限的,行政权力不能超越法律而干涉人民的生活。更直接的说法便是法律应高于权力。统治机构代表着权力,虽然法律经由这种权力而产生并具有强制力,但是这种权力在赋予法律以强制力以后也应该服从于这种法律的强制力,否则,法律的强制力便是不完整的,也谈不上进行法治。法律高于权力是法治的重要保障,也是法律至上的重要保障。法治只能以民主制度为基础,是对由国家占主导地位的传统法律制度和法律理念的否定。它的运作绝不可能采取传统的单向运行模式,即由政府或国家官员立法并实行从上而下对一般大众的单纯管理、执法和适用法律的模式,而必须采用从一般大众到政府以及从政府到一般大众的不断的立法、规范、监督、反馈和修正的“良性双向运行模式”。
(二)人文关怀——法治的本质价值
以上所述法律至上只是法治的表象价值,而法治的最根本的价值应该是人文关怀,即对人类本身的关怀。法律的出现本身即是为了人类社会的有序,并不是为了阻碍其发展,因此,法律从根本上来说,应该是以人为本的。而人文关怀中最核心的便是人文精神,它是人文关怀的直接表象,并且从文艺复兴开始,人文精神便占据着各国思想家思考的一部分。
1人文精神的涵义。
有学者将人文精神的要点概括为:(1)重视终极追求,执着探求超越现实的理想世界和思想人格。(2)高扬人的价值,否定神和神学对人的束缚。(3)追求人自身的完善和理想的实现,在肯定人欲的合理,反对禁欲主义的同时,亦反对人性在物欲中湮没。(4)谋求个性的解放,建立人际间的自由、平等关系,实现自身的价值,反对宗法等级关系及与其相应的意识形态束缚。(5)坚持理性,反对迷信、盲从和认识领域的强制服从。
2法治与人文关怀。
如果说从中世纪之神化世界到近现代的人化世界是人类历史上具有革命性意义的伟大转折的话,那么,法律从神的奴仆转化为人类精神的象征则是这一伟大转折的直接后果。根据早期法思想来理解法的话,法即代表着公平正义,是人类的永恒追求。从文艺复兴到资产阶级革命再到现今的以人为本,人类对自身的关怀不断增加,而这种关怀更是体现在法律的制定以及实施中。从根本上来讲,法律始终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也是实现人的价值的工具,而人才是最终极的目标与关怀。
人类所追求的自由、公平、正义、权利,都需要由法律来加以规定,从而赋予了宪法以最高的权威,因为宪法是这些人类基本权利的载体。可见人类其实是用法律来实现对自己的终极关怀的。我们不能把法律理解为完全工具性的东西,在实现人类自身价值的目标上,它也是工具性的,但是就其本身所体现的人类价值来说,它应该是价值性的。因此,要求法律至上的价值追求其实也是法治的人文关怀必然导致的趋向。在法学剥去神学的外衣后,法律所体现的便是保障一个个个体的自由与权利,即使在设定义务的时候也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法律至上其实也就成为本质上的人的至上。因此,法律规则的至上绝不是宣扬一种冷冰冰的规则理性,而是高扬一种以人为中心的人道精神、人权精神和人文精神。
纵观人类文明的发展历程,在推动人类文明向前发展的动因中,虽然因素占了很大的作用,但是任何制度的构建都是为了使人自身得到更大的发展。资产阶级革命也好,无产阶级革命也好,资产阶级宣扬的或者无产阶级宣扬的理论,统统都是为了人的发展,为了解放人类自身,为了使人类远离于束缚之外。当然这种远离并非绝对的没有任何约束。所谓自由并非无限制的自由,因此法律的存在便是为了以一种社会公认的契约赋予人们以更大自由和行使权利的空间。法律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需要,但也从另外一个方面深刻反映了人类追求永恒的正义以及用法律这样一种形式固定住自身权利的过程。规则是人类理性的要求,而规则所反映的内容则是人类自身人文精神的映照。
自党的十以来,我国的总书记在一系列讲话中,明确提出“法治中国”的科学命题,要求中国坚持学会法律,要求在法治社会中,积极倡导依法治国。现在是和谐社会,要求我们必须必须用平等的方式来相处,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求中国人民有法律意识,能够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树立全民法律意识,并把我国法治教育放在首位,把中国建设成具有法治社会的国家。
一、当前法治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对法治教育不够重视
目前许多学校日趋功利化,注重短期效益,有些忽社会责任。学校关心的是重点专业申报及学院升格等事项,而这些与法治教育关系并不大,即使做好法治教育也并不能在短期内给学校带来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同时,当前社会环境仍然处于信任高于法制的风气下,过于注重和信赖道德约束,所以学校普遍不重视法治教育,人力物力投入不足。很多学校的法治教育并不独立,往往依附于道德教育加以实施。
(二)依法治校不够理想
每个学校的规定都是不一样的,特别是一些私立学校,对于学生过于严格,对学生要求很苛刻,学生在犯错误的时候,一般都采取记过处分,严重者退学或者留级。没有考虑学生的切身利益,过于注重成绩,不能从学生的实际出发,让学生处于被动状态,大部分学生有苦难诉,感到受到了不公平待遇,心理上收到创伤,忽视了学生的未来,把学生当成升职奖金的物品筹码,没有一个合理的制度约束。同时,学校对学生的行为管理不是很严格,学生没有法治意识,学校很少对学生普及法治客场,学生对法律知识很陌生,对法治社会大多都缺乏主人翁意识,对于学校下发的强制性命令,不爱接收,慢慢的就出现叛逆心理,久而久之,法律意识就会淡泊,小则不遵守文明公约,大甚至可能触犯法律。
(三)法律课程与师资不足
目前,我国一些比较出名的学生接受法治教育的课程主要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是2005年国家教育改革后设置的新课程,其取代了《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两门课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将法律依附于道德之中,法律内容不足三分之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学生所学法律知识大为缩减,法律部分内容高度抽象,这部分法律内容给任课教教师增加了授课难度。在师资方面,学校讲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教师大部分是非法学教师,院系书记占据相当比例,这部分教师学历层次相对其他教师较低,往往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变成道德修养课,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治教育效果。
二、关于我国法治教育的对策
(一)运用法律概念,培养法治思维
法律概念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概念,只有借助概念才能认识法律进而发展法治思维,教学要领:1、区分法律概念与日常概念,如死亡;2、明确法律概念的专业性,如法人、被告人;3、比较分析相似度高的法律概念,如:权力、权利、法治、法治-违法-犯罪;4、涉及具体概念采用“关键词分解法”教学,以“犯罪”为例,犯罪是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概念首先界定为“行为”,(体现“无行为即无犯罪亦无刑罚”的价值原则),这能让学生在“法言法语”的耳濡目染中培养法治思维。
(二)加强法律教材与教师队伍建设
可以考虑将法律从思想修养的内容中独立出来,恢复《法律基础》课程设置,增加法治专业知识内容。在社会,针对不同工作性质的成年人,举行工作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个人权利义务相关法律的宣传,形成长效机制。在大学,针对不同学生,开设相关法律选修课程。在教师队伍建设方面,应当打造一支受过正规法学教育、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专业教师队伍。授课教师不仅要深谙学校教育规律和青年学生成长规律,而且要具备比较系统的法律学科知识和较高的法律素质。同时,国家的扶持政策要向法律教师适度倾斜,加大法律教师培训力度,增加培训经费。
(三)创新人文素养培育,拓宽教育途径
首先,要密切关注学生的个性特点,尊重差异性和引导性。要充分考虑到学生类型的多元化、素质参差不齐,在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时候,要因材施教,有的放矢。其次,要改变教育理念,创新教育内容,改革教育方法,要提高教学效果,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根据专业的特点来开展教育,同时要改革教育方法,注重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来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教学实效性。
(四)营造良好的法治教育环境
学校不是独立王国,学生违法犯罪的根源最终在于社会,所以改进法治教育还需全社会努力。首先,要积极推进依法治国。严格执行法律,树立法律权威。其次,要落实依法治校。加大执行规章制度的力度,严格纪律和学籍管理,学校制定教育管理的规章制度应依法进行。最后,家庭的法治教育不容忽视,成年人的价值观与法律意识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冀学锋.唐淑萍.高职院校思想政治教育现状与对策初探[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5(8).
“依法治国”于1999年写入宪法。提出“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这些都表明了国家对“法治”的重视。但是,目前初中思想政治课教育中出现了诸多与法治教育严重不相适应的环节。
一、贯彻法治教育时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政治教师法律知识体系不健全
初中思想政治课教师通常只是在大学阶段学习过《法律基础知识》,并非系统接受过法律专业知识学习,未形成专业法律知识体系结构,对于法律概念处于模糊状态,对于法律现象不能做出清晰明确的判断。教师法律知识的残缺就为初中生法治教育带来了较大的困难,也就难以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二)思想政治法治教育观念偏离法治建设轨道
教育界提出了“升学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变,但是观念的改变并不能一蹴而就,需要一个潜移默化的长期过程。思想政治课教学中也依然存在着片面追求“升学率”的问题,只要求学生对思想政治课教学中可能涉及的考点记牢记熟,能够应付考试即可,教学安排中不会针对法治教育进行更加深入的讲解,更不会特意安排专门的教学实践活动。观念的偏差,必将导致初中阶段法治教育的难见成效。
(三)教学方法不利于法治教育
鉴于升学率的考虑,初中思想政治法治教育只局限于书本,只是教师单纯的教授,忽视学生的教学主体作用,忽视多种教学方法的应用,导致社会经历缺乏的初中生对法治的理解只停留于抽象的法律概念,不能做到法律现象与本质的融会贯通。
(四)社会环境不利于进行法治教育
主观世界是客观世界的反映,对于在心理形成的关键时期的初中生,外界所发生的一切都会在其内心产生印迹,对其正确心理机制的形成产生深远影响。目前,社会上存在着违法违纪的现象,通过媒体等途径传达到学生中,对鉴别力不足的学生的法治教育有一定的负面影响。
二、解决措施
针对初中思想政治教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必须多角度、多层次动员学校、家庭、社会力量才能予以根本改变。对此,我提出以下建议。
(一)提高教师整体法治教育水平
通过引进法律专业教师、聘请法治副校长、对教师进行法律知识提高教育等多种方式,提高学校管理层和教师层整体法律知识水平,为对学生进行法治教育提供专业知识储备。
对教师进行法治教育专项培训,引导教师在教学中灵活运用案例教学、媒体教学、旁听庭审教学等多种多方位立体教学方式,使学生对法治现象和概念形成鲜活的体会。
(二)为学生创造遵纪守法的社会环境
学校作为学生接触最多的环境,必须完善制定各项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无论是学校领导层,还是教师、学生,只要违法规定就按照规定予以执行,首先从学校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法治氛围。其次,公安、工商、文化管理等部门也协助净化校园周边环境,对于不利于学生教育的问题予以及时清除。
(三)督促学生形成遵守校纪校规的良好习惯
校园作为学生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校规校纪就是广义上的法律,遵守校纪校规就是学生遵纪守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学校管理层和教师要引导学生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对于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从而促使初中生形成自觉遵守校纪校规的良好习惯。
(四)帮助初中生形成正确的是非观
初中生心理发展难以适应生理的迅速发展,所以必须通过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利用课堂、媒体、社会等多种途径,帮助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从而对所见、所闻、所接触的事件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分清是非才能决定其思想的发育和发展的正确方向,进而进一步正确指导自己日常的行为。
(五)帮助初中生形成正确的法治观
初中生法治观的形成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要经历一个从社会现象抽象出法律现象,从法律现象中抽象出法律概念,法律现象与法律规定相匹配,最终形成法律判断的过程。而学生在这过程中也经过了从现象到本质的抽象,是学法的过程。经过多次这样法律思维的培养和训练,初中生也就逐步形成了自身的法治观念,具有了对基本法律现象的判断能力。
记者因职业的关系比一般公众更早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并且自觉地以宣传法律知识与培养社会的法治意识为己任。不能不说的是记者在进行法治宣传的过程中,一方面是布道者,另一方面也是接受者,记者自身的法律水平会随着各种类型的与法治相关的报道得到普遍提高,而记者法律水平的提高对他们对法治的理解将起到积极的作用。随着各政法院校法制新闻专业的毕业生逐渐进入新闻媒体,参与到法治新闻的采访制作环节,法治新闻在法律知识和规范的传播方面越来越准确,作为社会法治意识基础的法律知识普及的工作已基本进入良性传播的阶段。关于法律的常识和基本规范的认识是形成法治思维的基础,这部分工作也是构建社会法治意识的前提。对此,无论是记者还是公众,在意识上都是自觉和统一的。
东西方的学者都曾对法治的概念进行过定义,但是各国学者进行定义的出发角度却是各异的,因此也产生了各异的法治概念。一般而言,西方学者对法治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
1?法治是国家或政府必须服从的某些原则。
2?法治是制约国家或政府的强制权力。
3?法治是一种社会普遍存在法的观念。
4?法治是通过普遍的规则约束政府行为,维护个人自由权利的制度。
5?法治是实施法律规范的原则、方法和制度的总体。
从以上几种较为普遍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其实西方学者也并未直接给予法治以某种定义,只是就其某方面或者说是最为根本的一个方面给予说明和定义而已。其实在西方的法律思想史和法学史上,直接定义法治的并不多见。因为法治本身就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它是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发展的,是一个流动的概念,并不是僵化不变的。所以,客观上来讲,对其下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定义是不可能的。况且,各国政治经济发展的水平也不相同,不可能有同一语境下的法治概念。
尽管我们无法对法治定义一个精准而通用的概念,但法治本身所蕴涵的一些根本的性质和价值追求,对于全人类来说是一样的。
二、法治的发展历程
在西方,“法治”这一术语最早由古希腊雅典“七贤”之一的毕达库斯提出。柏拉图在晚年意识到法律的作用明确提出了法治国的方案,他说,每一个城邦都应该有法律的支配,假如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的地位,没有权威,我敢说这个国家一定要毁灭;然而,我们认为假如一个国家的法律假如在官吏之上,而这些官吏服从法律,这个国家就会获得诸神的保佑和赐福。柏拉图之后,其学生亚里士多德在认真思考“由最好的一个人和最好的法律统治,哪一方面较有利”这个问题之后,明确主张“法治应当优先于一人之治”,他说:“法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当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因此,可以说,亚里士多德最早对法治的内涵作出了精致而完美的解释。以至于后来西方文明的发展进程中,西方学者对法治的理解都或多或少的受到了亚里士多德这一解释的影响。直到今天,人们在探讨法治的含义的时候,仍然将“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和“良法”作为法治的应有之义。
在中国古代,几乎与亚里士多德提出法治含义的同一时期,先秦法家也提出了“以法治国”的主张。但法家这一主张主要是针对中国当时儒家的“礼治”、“德治”而提出,并没有将其视为“法治”。
在美国,潘恩、杰弗逊将法治理论在治国实践中加以运用,并坚定的公布:在专制国家中国王是法律,在自由和民主国家中法律应是国王,国家权力源于宪法,而宪法来自人民的同意和契约。
从法治的发展历史来看,法治的发展历程其实也是人类文明和法理念的发展历程。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随着人类对自身关怀的增加,法律的作用不断增强,于是法治的概念产生并得到较好的发展土壤。但是,在亚里士多德时代以及以后的时代里,人们对于法治的熟悉,更多的仍然将其视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视为统治者实施更好统治的工具,人们对法的遵守更多的是处于一种被动的状态,即慑于法的威力而被动的遵守法律,以达到法治的效果。而中国先秦法家所提出的“以法治国”的方略更是一种工具性的概念。如今,各国学者在吸收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经典含义的同时,也开始探询法治更为根本的东西,也即法治所要达到的价值目标。
三、法治的价值追求
在如今的政治经济环境下,实行法治是必然的趋势。人类文明发展至今已达到相当高的程度,人们对法律的熟悉也达到较深的水平。从文艺复兴对人的本质、尊严、个性、自由的发现和肯定,从资产阶级革命提出的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的口号以来,人们不再束缚于君主的强权政治与特权之下。这种人文精神孕育了法治的心理、观念和思想。
在法治内涵及构造的探索道路上,同时也是进行着对法治的价值追求的探索。
(一)法律至上——法治的表象价值
在讨论法治的内涵及构造的时候,法律至上已经成为一种公认的法治构成要素。其实这种法治的表现形式也是其表象价值。应该说,法律至上是亚里士多德时代以来人类一直致力追求的状态。亚里士多德所谓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也即法律至上的另一种表达方式。而从西方学者对法治的不同定义来看,其共同点即是法律需获得至上的地位,而这种地位的最根本表现即是政府和统治者服从于法律。
1?从法律获得普遍服从的角度来讲,法律至上应该是两个方面的。
一个方面是统治者服从法律,在如今的国家形态下,即政府及治理者服从法律;另一个方面则是人民服从法律。应该说,第二个方面的服从是比较轻易实现的,虽然违法现象不能杜绝,但国家形态发展至今也已经有了较为健全的纠正机制。而人们关心的是政府权力受到制约。在社会生活中,我们的发展水平还离不开人的治理,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便是这个道理,即使是亚里士多德认为应该由法律来统治,但也不得不承认的人的作用。因此所谓将“法治”与“人治”相对立时,对立的也仅仅是在“法治”的状态下,“人”的权力受到了法律的制约,而“人治”的状态下,“人”的权力无限膨胀,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限度,以至于法律至上只是至上于人民而至下于统治者,不成为真正的法律至上。因此,人们更为关心的是政府及治理者服从法律。假如没有政府及治理者对法律的服从,而这种法律也不能称其为是至上的法律。
2?从法律至上的语境来讲,法律至上应首先是有一个价值判定。
法律至上并非是法便至上。笔者是坚持“恶法非法”论。因此,在笔者看来,所谓法律至上也必须是良法至上,也即推崇亚里士多德的“良法之治”。因为,法律至上不仅是一个事实判定,而应首先是一个价值判定。在有的学者看来,法律的制定本身就是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的过程。因此,法律不能违反客观规律。而法律至上不仅是法律制定的问题也是法律运行的问题。也就是说,在法律制定的时候应真实反映客观规律,而在法律运行的时候,法律规范应高于其他任何社会规范。所谓法律至上的价值判定,就笔者看来,其实也就是一个判定恶法与良法的过程。譬如纳粹统治时期的德国,在希特勒的统治下也有法律,但是希特勒的法律以及为执行法律而设置的党卫军、盖世太保等机构都是为了实施其种族灭绝政策的。而种族灭绝本身就是违反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这种法律以及实施法律的机构不可能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因此在那样的国家里,也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即使该国中所有政府机构以及官员都是严格遵循法律而行为的。当这种法律本身就已经违反了人类发展客观规律的时候也就不称其为法,对其的遵守也不能说是“法治”。从这样一个例子来看,法律至上确实更应首先是一个价值判定的过程。
3?法律至上的最重要保证——法律高于权力。
法律本身也是一个历史性的概念,在人类社会尚存的时候,社会的稳定,人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都离不开法律,而法律不是自行发挥作用的,需要一定的机构来执行,因此完全抛开“人”的作用而谈法治也是不太现实的。因此,所以在努力向“法治”国挺进的时候,人的作用也是不能忽视的。而这里所谓的“人”,并非指人民,而是一国的统治机构。统治机构既是制定法律的权威也是执行法律的权威,因此在法治国中,统治机构的权力一定要受到法律的制约,法律应该是最高权威,而不是统治机构。具体讲来,即政府的权力应是有限的,行政权力不能超越法律而干涉人民的生活。更直接的说法便是法律应高于权力。统治机构代表着权力,虽然法律经由这种权力而产生并具有强制力,但是这种权力在赋予法律以强制力以后也应该服从于这种法律的强制力,否则,法律的强制力便是不完整的,也谈不上进行法治。法律高于权力是法治的重要保障,也是法律至上的重要保障。现代法治只能以民主制度为基础,是对由国家占主导地位的传统法律制度和法律理念的否定。它的运作绝不可能采取传统的单向运行模式,即由政府或国家官员立法并实行从上而下对一般大众的单纯治理、执法和适用法律的模式,而必须采用从一般大众到政府以及从政府到一般大众的不断的立法、规范、监督、反馈和修正的“良性双向运行模式”。
(二)人文关怀——法治的本质价值
以上所述法律至上只是法治的表象价值,而法治的最根本的价值应该是人文关怀,即对人类本身的关怀。法律的出现本身即是为了人类社会的有序发展,并不是为了阻碍其发展,因此,法律从根本上来说,应该是以人为本的。而人文关怀中最核心的内容便是人文精神,它是人文关怀的直接表象,并且从文艺复兴时代开始,人文精神便占据着各国思想家思考的一部分。
1?人文精神的涵义。
有学者将人文精神的要点概括为:(1)重视终极追求,执着探求超越现实的理想世界和思想人格。(2)高扬人的价值,否定神和神学对人的束缚。(3)追求人自身的完善和理想的实现,在肯定人欲的合理,反对禁欲主义的同时,亦反对人性在物欲中湮没。(4)谋求个性的解放,建立人际间的自由、平等关系,实现自身的价值,反对宗法等级关系及与其相应的意识形态束缚。(5)坚持理性,反对迷信、盲从和熟悉领域的强制服从。
2?法治与人文关怀。
假如说从中世纪之神化世界到近现代的人化世界是人类历史上具有革命性意义的伟大转折的话,那么,法律从神的奴仆转化为人类精神的象征则是这一伟大转折的直接后果。根据早期自然法思想来理解法的话,法即代表着公平正义,是人类的永恒追求。从文艺复兴到资产阶级革命再到现今的以人为本,人类对自身的关怀不断增加,而这种关怀更是体现在法律的制定以及实施中。从根本上来讲,法律始终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也是实现人的价值的工具,而人才是最终极的目标与关怀。
人类所追求的自由、公平、正义、权利,都需要由法律来加以规定,从而赋予了宪法以最高的权威,因为宪法是这些人类基本权利的载体。可见人类其实是用法律来实现对自己的终极关怀的。我们不能把法律理解为完全工具性的东西,在实现人类自身价值的目标上,它也是工具性的,但是就其本身所体现的人类价值来说,它应该是价值性的。因此,要求法律至上的价值追求其实也是法治的人文关怀必然导致的趋向。在法学剥去神学的外衣后,法律所体现的便是保障一个个个体的自由与权利,即使在设定义务的时候也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法律至上其实也就成为本质上的人的至上。因此,法律规则的至上绝不是宣扬一种冷冰冰的规则理性,而是高扬一种以人为中心的人道精神、人权精神和人文精神。
纵观人类文明的发展历程,在推动人类文明向前发展的动因中,虽然经济因素占了很大的作用,但是任何制度的构建都是为了使人自身得到更大的发展。资产阶级革命也好,无产阶级革命也好,资产阶级宣扬的理论或者无产阶级宣扬的理论,统统都是为了人的发展,为了解放人类自身,为了使人类远离于束缚之外。当然这种远离并非绝对的没有任何约束。所谓自由并非无限制的自由,因此法律的存在便是为了以一种社会公认的契约赋予人们以更大自由和行使权利的空间。法律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需要,但也从另外一个方面深刻反映了人类追求永恒的正义以及用法律这样一种形式固定住自身权利的过程。规则是人类理性的要求,而规则所反映的内容则是人类自身人文精神的映照。
邓正来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中,在对苏力、梁治平、张文显等人设定的“范式”概念质疑的同时,对“范式”这一概念作了较为宽泛的理解,将之界定为“中国法学中若干不同的理论模式或彼此冲突的理论模式所共同信奉的且未经质疑的一整套或某种规范性信念。”〔1〕邓正来认为,中国法学由于受这种以西方现代化理论为支撑“现代化范式”支配,从而表现出一种总体性的“现代化范式”危机。在我看来邓正来对中国法学总体性危机的判定是极为妥贴的,但是,他在总体性危机与“现代化范式”之间建立的因果关系,实际上是一种虚假的必然性,这是因为“现代化范式”批判中蕴涵着极为繁复的问题,而邓正来对这一繁复性问题进行了简约化处理。
一、“法学现代化”概念的歧义
邓正来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中明确宣示,“本文对‘现代化范式’的批判,所依凭的主要是西方论者对现代化理论及其预设所做的批判以及世界范围内反现代化思潮中的种种观点。”〔2〕具体到对受“现代化范式”支配的中国法学批判时,对法律的普适性、中立性和客观性的严重质疑,运用的主要也是西方批判法学的理论。〔3〕因此,邓正来对“现代化范式”的批判,主要是经由西方现代化批判理论达致的。
确实,邓正来为了获得对现代化概念的同质性理解,有意或无意地忽略了两者之间的差异性。“毋庸置疑,那些由西方论者依其视角及其问题而产生出来的各种现代化理论,一俟在心智层面上为中国论者作为潜在的思想“范式”接受下来,就必定会脱离其‘母体’并依其自身的逻辑而发挥自己的作用,或者说,正如福科所谓权力依赖知识的建构又会产生与它相符的那种知识一般,‘现代化范式’既依凭中国论者发现西方的知识之建构而得以确立,同时又致使中国论者在其支配下生产出各种变异的有关中国的现代化知识。”〔4〕在此,我们发现邓正来并没有对基于发生学意义上的西方现代化理论与在中国产生变异的现代化知识之间可能具有的巨大差异进行区分,更没有廓清此种差异的理论意义,而是径直地用同质性取代或遮蔽了此种差异性。这种做法,表面上在为其论证提供便捷的同时,实际上将导致论证的不足。
具体而言,邓正来在对苏力的“本土资源论”进行批判时,之所以作出“法律多元”的论述进路与“现代法趋向”的论述进路之间存在着高度的紧张或冲突这一判定;〔5〕之所以作出苏力所认定的中国法治现代化是“西方法律理想图景”对中国现实问题的“裁减”或“切割”,是与西方法律理想图景的暗合这一判定;〔6〕之所以作出“本土资源论”与“权利本位论”和“法条主义”之间的共同点比它们之间的差异更为重要,而且也更为根本这一判定。〔7〕实是因为在邓正来的认识中,现代化这一概念是一个必须加以捍卫的始终保有同质性的概念,而没有意识到两者之间的巨大差异性。“而苏力所关心的,归根到底,则是如何以‘时间’为代价、更好地‘融合和转变’传统的民间法为现代的国家法。显而易见,作为‘本土资源’的民间法,在苏力那里只是在移植法律尚未完全有效的情形下而确立起来的一种补充性‘资源’,亦即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结构彻底改变且移植法律日趋完全有效的情形下可以彻底放弃的那种‘过渡性’资源,是一种在根本上已经被前设了在知识上与‘现代国家法’平等而在价值上却不如‘现代国家法’的资源。”〔8〕显然,邓正来之所以要批判苏力的现代法取向,是他对现代化概念做了同质性的理解。
同样,邓正来在对梁治平的“法律文化论”进行批判时,之所以作出梁治平是在中西“文化类型”的辩异过程中将中西方辩异这一比较意义上的参照转换成评价意义上的判准这一判定;〔9〕之所以作出梁治平是在中西“文化类型”的辩异以后对中国“文化类型”进行彻底的批判和否定这一判定;〔10〕之所以作出梁治平的“法律文化论”是一种比较典型的受“现代化范式”支配而为中国的法律发展或法律改革提供了一幅“西方法律理想图景”这一判定,〔11〕究其原因,仍然是因为他捍卫始终保有同质性的现代化概念,而没有意识到其中存在的巨大差异性。由此也就忽视了梁治平“法律文化论”中“内在视角”的独特性。“内在视角”的独特性在于,“首先,它要求我们从一个社会的内部去看问题,要求我们了解这个社会的发展脉络,尤其是这个社会在其漫长历史中经常遇到并且感到困扰的种种问题,看这些问题与法治诉求之间有或可能有什么样的联系。其次,因为强调社会发展内在脉络的重要性,我们便不可避免地要重新审视传统与现代的关系,既不简单把‘传统’视为‘现代’的对立物而予以否弃,也不把任何名为现代性的事业都看成是对传统观念、制度的全面剔除和取代。为此,我们需要有一种长时段的历史的眼光,不只是从现在看过去,也学会由过去看现在。最后,但绝不是最不重要的,内在视角还要求我们改变以往所习惯的自上而下看问题的方式,尝试着自下而上地了解和看待这个世界。”〔12〕“内在视角并不预设任何一种形式的二元对立,无论是东方与西方的对立还是内部与外部的对立,更不会将善与恶,正与邪的意义赋予这类对立。同样,内在视角并不预设某种认识论上的优势,按照种族或者文化来划分观点或者观点的正确性。”〔13〕梁治平对他的“法律文化论”所做的这番阐述足以说明,他并不是如邓正来所认定的那样,要在中西法律文化类型之间作出优劣的比较后,以西方“文化类型”为判准,从而将西方法律理想图景简单地强加于中国。
二、现代法治基本价值的去存
邓正来为了将中国法学“总体性危机”转换成“现代化范式”危机,采用了并始终捍卫着同质性的现代化概念。由此导致了较为严重的后果,这些后果集中体现在这样两个方面:一是在对四大理论模式特别是“本土资源论”与“法律文化论”的批判中,由于缺乏对这些理论中所包含的现代化差异性的洞见,从而摒弃了由于这种差异性而体现出来的法治现代化的合理因素;二是在一个更大的层面上,作者在经由对“现代化范式”的批判而达致的对中国法学总体性危机的批判中,尽管对中国现实问题的“问题束”进行问题化表现出很强的诉求,但是由于没有理清问题化这一知识活动与法治现代化之间的合理关系,从而把法治现代化这一问题悬置起来。
作者在批判“权利本位论”时指出,“实际上,‘权利本位论’之所以会产生广泛的影响,归根结底便是因为‘权利本位论’是一种关于现代法律及其时代精神的法学思考,而这在张文显那里,乃是因为‘权利本位论’就是‘权利作为现代法哲学之基石范畴的理论表达。’当然,‘权利本位论’者也都认为,现代社会乃是以商品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理性文化为其构成要素或必备条件的,所以现代社会将呈现出个体性、多元性、合理性和契约性等本质特征。”〔14〕在对“现代化范式”的批判中指出,“在‘现代化范式’的支配下,中国论者所关注的更可能是宏大的、民主和法治,而不太可能是与中国农民乃至于中国人的生活紧密相关的地方政府和司法的品质;”〔15〕在此,我们发现,现代法治精神在中国法治秩序的建构中,究竟应该占据怎样的位置,作者并没有给出较为清晰和系统的回答,而只是从否定意义上将西方现代法治理论与中国社会问题和现实问题分离开来。
“法治社会中的主要价值有‘自由’、‘正义’、‘权利’、‘法律’、‘规则’、‘程序’等。这些价值的基本趋向大致是抽象、非人、外在及怀疑人性的,正是黑格尔和马克思所说的‘异化’的种种表现(除自由外)。”〔16〕“根据现代法治主义的各种理论,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依照通过某种民主程序订立的宪法(无论是成文的还是不成文的),并且要求所有的社会活动在形式和实质这两个方面都符合精神,不仅对于个人的违法行为、而且对于任何违宪的政府举措及法规都可以通过司法救济等方式方法予以纠正,以保障每一公民的尊严、自由、权利、社会正义以及法律体系的安定性。至于哪种具体的制度模型更能有效地实现上述目标,要视不同国家的文化传统和现实条件而定,不可一刀切。其实现代法治构思本来早就包含了多元化的契机。但是,如果曲解法律秩序的多元性和地域性,连上述最基本的共性目标本身也不予认同的话,何必玩弄概念游戏,侈谈什么现代化的法治!”〔17〕这些论述表明,现代法治虽源于西方,但是在一些基本理念、价值方面,却可以构成所有意图实现法治的国家的共性目标。可是邓正来将这些共性的目标切换成了他所认为的大词,以及不切合中国实际的“西方法律理想图景
“要生存在现代世界里,中国就必须现代化。”〔18〕这一前提性命题假使成立的话,那么,邓正来的对“现代化范式”批判的方法,若不是对这一前提性命题的否定,就是因为应然和实然的混淆,而回避了这一问题。
三、“知识系统”的开放性及其矛盾境地
正如邓正来所言,“《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并不只是就事论事地对中国法学发展过程中几个既有的理论模式所做的分析和批判,也不是仅仅对作为总体的中国法学所做的分析和批判。事实上,我旨在揭示和批判的乃是某种特定的‘知识系统’(在本文中乃是指在1978年至今的26年中的中国法学这一知识系统)在当下中国发展进程中的变异结构中所具有的一种为人们所忽略的扭曲性的或固化性的支配力量,亦即我所谓的‘正当性赋予’力量。”〔19〕基于对这种知识引进运动的否弃,邓正来要求我们从“前反思性”转向“反思性”立场,“亦即努力使知识重新获致它本应具有的那种批判性力量,那么一方面我们就必须对与上述问题紧密相关的中国知识生产制度及其赖以为凭的结构进行检视,而另一方面我们还必须对西方论者就何种人类秩序及其制度更可欲这样的问题所提出的一些主要的理论解释进行详尽的分析和研究,最终在此基础上形成我们自己有关中国或人类的社会秩序及其制度的‘知识系统’”。〔20〕
“一切理解都必然包含某种前见。”〔21〕自从西方以暴力打开中国大门始,西方现代化包括法治现代化的经验和知识就逐步进入到中国知识分子的视野中,构成了中国知识分子理解自身历史、现实乃至于设计未来的极其重要的知识资源。而这种前见的形成并非如邓正来所认定的那样,是中国法学论者集体无意识的结果,相反,带着“前反思性”的立场思考和建构中国法学有其必然性。这是因为假如在我们的认识里,中国法学论者具有理性判断和鉴别能力这一前提成立的话,那么,西方法治现代化的知识是以其比较优势被中国法学论者接受的。“用法治等概念来描述中国的现实甚至设想中国的未来在很大程度上是比较研究的结果。”〔22〕在中国以封闭的状态存在时,有着自己的以儒学为主的知识系统,但一旦这一知识系统向西方开放后,就意味着中国自己的知识系统与西方现代化知识系统之间的比较和竞争,而这种竞争主要表现为概念系统之间的竞争。
“概念系统作为文化的最基本的内容是一个相对自主的知识体系;各概念之间存在着互相依赖、互为表里的有机联系。如果接受某个概念系统中的某个范畴,必然会导致接受该概念系统中相应的概念范畴;儒家如果接受自由主义的权利观念,则意味着迈出了走向自由主义的第一步,必然会进一步接受诸如法治、合法性、、财产等概念。”〔23〕如此,则中国原本固有的知识系统就存在着认同危机,处于弱势地位,而西方现代化知识系统就处于强势地位。所以,中国法学论者接受西方现代化知识,并不是邓正来所认定的集体无意识的原因,而是因为中国固有的知识比较贫乏。“儒家学说中的一些主要概念,基本上是非常抽象、高度概括的概念。这类概念作为哲学探讨的范畴有它自己存在的理由,但是,却无法把它进一步制度化、具体化。”〔24〕可见,西方现代化法治知识,不但占据着解释力上的优势,而且占据着制度设计上的优势。显然,邓正来在对“现代化范式”的批判中,没有很好地协调甚至没有意识到知识系统的开放与认同危机这一复杂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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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民社会的概念
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的词源是一个完全源于西方的极富包容性和开放性而内涵不断变化的概念,这一概念因为其“舶来”性,开始的发展就伴随着有无可能在中国展开和如何进行概念移植的问题。先就面临如何将西化的概念移植到中国的话语体系里,“civil society”出现了两种常见的翻译,即“市民社会”、“公民社会”。早期“市民社会”的用法来源于德国古典哲学,主要是黑格尔,马克思采用了黑格尔的这个概念,但赋予更加具体的社会阶级内涵;在马克思自己也有变化。从市民社会到公民社会有资本主义社会内容的发展过程,有不断从“资本主义”扩展到“其他阶级的历史内容”,其中也伴随着权利的变化。生态伦理学家罗尔斯顿在反驳那些认为不能理解把人的伦理扩展到动物、植物的观点时认为,美国的选举权从有一定财产的白人男性扩展到黑人、妇女和贫民就说明,即便是在典型的资本主义社会,民力也是一个逐渐扩展、扩大的过程。这个过程,决定了哲学家、社会学家、政治学家们使用的概念的内涵变化,也决定了“市民社会”到“公民社会”这两个概念的内涵、使用方式及其过渡关系。
二、公民社会的构建
构建公民社会实质就是构建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互动关系。理解国家和公民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主要需要从两个方面来阐释,一是公民社会与市场经济;而是公民社会与法治。
1)公民社会(黑格尔称之为市民社会)是与商品经济相伴而生的观念。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明确地分析了从市场经济出发的市民社会,把市民社会理解为“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是私人进行商品交换的领域。马克思则更进一步地认为市民社会是“物质的交换关系”。现代后自由主义者约翰.格雷把市场经济看做是市民社会的主要成分,认为市民社会的本质是经济自由和人身自由。
中国的市场经济是在改革开放之后逐步发展的。经济体制改革后,国家对社会资源的控制逐步缩小,社会对资源的占有多元化,其自主性慢慢凸显,出现了相对独立的个人和社会力量。这正是因为市场经济是社会经济,除了需要完善的竞争机制和健全的法律外,更缺少补了独立和自由的公民个体形成一个完整的公民社会来配合。事实上,市场经济造就了公民社会的主体、拓宽了公民社会发展的空间。
2)公民社会与法治
契约关系和契约精神是公民社会建立和良性运行的的基础和保障。从市民社会的产生发展来看,它与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和近代法治的确立有密切的关系。
查尔斯.泰勒指出,早在近代反对专制主义的市民社会时期,孟德斯鸠就强调一种来自国家并针对国家的自由”—政治自由”,政治自由和良好的法治分不开,而自由状态不是与生俱来的,是来源于宪法。这一点很明确地强调了市民社会和法治的关系。实现市民社会文明,必须以法治为保障。现代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有效运作的体制条件是法治,而法治则是通过其两个经济作用来为市场经济提供制度保障的,一是约束政府,二是约束经济人行为。
法治是资本主义国家发展公民社会的必要因素也是其优势,资本主义国家的权力分散的环境遏制公权力的专项倾向。公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在二元矛盾发展中,运用法律来调和其中的普遍利益与特殊利益的冲突。而公民组织的多元利益的冲突、互动和整合也衍生了理性的规则秩序,具有自由理性精神的公民意识构成了法治的非制度化要素。
从公民社会的概念变迁和其构建因素来看,资本主义社会有其自身的优势和历史贡献,可以说,资本主义社会对民主制度的完善是不可否认的,但资本主义社会并没有完全实现公民社会,资本主义有其无法掩饰的局限性。其中最为关键的自由之一就是对劳动自由的束缚。这个自由是针对资本主义阶段劳动的不自由而言的。工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从事的劳动不取决于他们自己。由于还存在着失业的可能,并且由于失业大军的存在是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的基本前提,所以,他们即便找到某种工作,也只是偶然的;另外,芬伯格指出,由于资本主义技术体系从蒸汽机时代就开始了使工人去技能化,更加使得工人不是劳动过程的主体,而是附属品;这说明工人在资本主义生产体系(劳动体系)中,不是主人,而是附属品,是被利用和榨取的对象。马克思在1844年手稿中,在论述“劳动异化”的时候,也就已经讽刺到:在资本主义体系中,劳动是受苦,只有在下班后,在业余时间,工人才感到属于自己。马克思最终提出了消灭劳动,实现“自由自主的活动”的理想,要通过进一步的社会革命或者社会改革,来废除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制度,建立劳动者与自己的劳动资料相结合的新型社会。所以说,资本主义的局限性决定了资本主义社会不能完全实现公民社会。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