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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培训意义大全11篇

时间:2024-01-16 10: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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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培训意义

篇(1)

严规范:目前我国尚无完整的护理法规,因此我院在三甲检查的契机下重新修改岗位责任制,增加了为患者做心理护理的内容和要求。如:根据患者享有的知情同意权,我们要求护士在为患者做各项护理操作时,必须向患者解释操作的目的和意义,以取得患者的同意和合作。我院还从法律的角度规范了执行医嘱、护理记录、交接班、翻身、摆药等各项操作规程。如:过去认为患者神志不清不必遮挡,现在规定护士为昏迷患者翻身时必须遮挡患者,以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同时予床档保护其安全;观察皮肤有无压疮危险,做好高危因素评估。规定护士在执行医嘱时,必须经过仔细核查,确信无误后方可执行。夜班双人制,方便两人核对医嘱。如对医嘱有疑问,应向医师提出质疑和申辩。若知道该医嘱可能给患者造成损害,酿成严重后果仍照旧执行,护理人员将与医师共同承担所引起的法律责任[3]。如护士向家属交谈病情时,应客观、实事求是,禁止应用“没事”、“挺好的”等语句,防止患者病情突然变化,引起家属误会产生医疗纠纷。对于患者易摔倒及有不安全因素的公共场所,如楼道和开水房等处设有警示表示;患者擅自外出前签订自愿书,护士及时打电话寻踪,返回销假等。

严处罚:对主动上报的投诉事件不处罚,只进行讨论,剖析其根源,提高认识。对于应避免而未加注意引发的纠纷等,各科护士长加强管理和督查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肃处理,投诉一经查实,给予通报批评,严重者调离岗位,作待岗处理。在每次的法律培训后及时考核,分数与护士的绩效考核挂钩,不及格者扣当月绩效分数2分。

调查方法采用自设问卷的方法进行调查,调查内容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为核心,共10题。包括护士的权利和义务,医疗事故分级,故意用错药属于事故否,病例是否允许患者复印,患者的知情同意等。系统培训后进行理论试卷考核。

统计学方法计数资料以率(%)表示,组间比较采用χ2检验。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发放问卷402份,回收384份(有产假和事假18人),有效率为95.5%。

一般情况文化程度:中专85名(22.1%),大专293名(76.3%),本科6名(1.6%);毕业年限:<1年77名(20.1%),1~5年149名(38.8%),6~10年98名(25.5%),>10年60名(15.6%)。

不同毕业年限护士的法律意识比较护理人员法律意识随工作年限的增加,护士资历的提高,呈上升趋势。

培训后大、中专组试卷及格(80分及格)情况比较本科学历6名未加入计算。培训前大专组及格率高于中专组;培训后大、中专护理人员及格率高于培训前,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5)。

篇(2)

( 一) 环境因素对执法的影响

行政执法环境,是指与行政执法活动相关的、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或作用于行政执法活动的环境因素,它决定了执法的难易程度和落实行政决定的难易程度。实践证明,高质量、高效能的执法离不开良好的执法环境作保障。执法环境不好,再完善的法律制度也不可能得到切实的贯彻执行,执法工作中就会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不断优化执法环境,对于搞好各项执法工作均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所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首要是不断自觉改善行政执法环境。

( 二) 改善执法环境,重在改善社会环境

执法的社会环境具有可变性特点。行政执法的社会环境比较复杂,对行政执法活动所起的作用和影响也比较明显。例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政府部门的重视程度将直接决定执法的经费保障和技术手段,社会公众的现代公民法律意识直接影响具体行政决定能否落实。但无论在地区之间还是同一地区的不同行政领域,行政执法的社会环境均呈现出多样性变化特点。在行政执法环境的诸要素中,执法机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素质是内部环境要素,执法的制度保障、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属于外部环境因素。人是内部执法环境中最具决定性的要素。优化执法环境,必须从优化执法机关内部环境和改造执法外部环境两方面同时入手。其中,优化内部执法环境的核心在于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依法执法水平。

二、中国行政执法环境现状

行政执法环境构成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综合因素体。政府职能、行政体制、决策机制、行政程序与行政监督制度等都属于架构行政执法环境的重要因素。这里仅仅针对行政执法环境中的主体因素作出论述。

( 一) 行政执法环境中的领导因素

随着国家法治化程度的提高,各级部门及其领导的法律素养有了明显的提高,但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的要求仍存在不少差距。主要表现为有些党政部门和领导干部在理解国家法律及政策方面存在一定偏差: 一是对依法行政存在一定偏见,如认为依法行政会束缚地方经济的发展,损害有关行业或地方利益。改革就要敢于闯,符合自身利益的执行,不符合的可以不执行。二是认为只要符合“三个有利于”都是合法的,从本位主义出发,以局部利益作为价值评判标准,忽视国家和人民利益。三是认为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就不能严格执法,人为地把严格执法与保驾护航对立起来,该管的不管,该罚的不罚,从而放纵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 二) 行政执法环境中的执法人员因素

目前,行政执法队伍的基本素质尚不能完全适应依法行政的需要。一是在特权思想和“权力本位”观念的支配下,一些行政执法机关领导和执法人员将行政执法定位在市场经济监管及社会秩序维护上,认为执法就是处罚,忽视了行政执法机关担负的服务社会和服务大众的根本职责。二是个别执法者廉洁执法自律意识较差,破坏了行政执法的严肃性,损害了行政执法机关廉洁执法的形象。三是执法队伍适用法律的水平普遍不高,缺乏有关法律和相关专业知识,惯于用传统方式执法,应对新型违法的能力也不强。四是行政执法人员知识更新不够及时,而且有些行政执法人员缺乏自觉提高自身素质的紧迫感和危机感,满足于老经验、老办法,不注重依法办案,甚至不遵守办案纪律,回避执法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执法中理解和把握法律、法规不够准确,以致时常出现偏差。

( 三) 行政执法环境中的公众法律意识要素

社会公众的现代公民法律意识是行政执法环境的一个重要因素,对行政执法起着很大的制约作用。近年来,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合理、合法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已经成为社会公众的自觉行动。但普通公民在法律意识方面仍有不少欠缺: 一是缺乏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增加了行政执法的难度;二是缺乏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不利于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的养成。

三、完善行政执法环境的建议

( 一) 提高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

行政权来源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在法律授权明确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涉。但是,按照当代中国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不可能脱离执政党和政府的领导。尤其在制度建设初期,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素质对推进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是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的直接管理者及决策者,其法律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直接关系到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为此,应当着重建立和完善以下几种制度:

1. 实行领导干部学法与培训制度

早在 1999 年,《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就提出,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依法行政的重大意义,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行政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知法、懂法、守法,是依法行政的必要前提。因此,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与培训制度,对于增强领导干部的法制意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2. 完善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考核制度

完善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考核制度,应当将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考核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一种有效手段,在明确岗位职责的基础上,建立科学的、客观的考核评价体系。为此,应改进对“德、能、勤、绩”的评价标准,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将对法律及人权给予尊重和维护的程度,作为衡量领导干部职业道德素养的一个重要尺度; 将依法行政的社会效果和行政执法质量,作为评价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能力的重要标准,作为衡量其依法行政能力的最高标准; 将行政法律在相关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作为考量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是否勤政的基本内容; 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情况,作为考核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充分发挥领导干部考核的导向作用,以此增强领导干部维护执法和司法独立性、权威性的意识,支持行政机关严格执法,支持司法机关对行政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3. 探索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实行领导干部任前考试制度,有利于保障组织人事部门将那些具有较高法律素养和较强法治观念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有利于提高其基本法律素质。同时,该制度还具有鲜明的导向作用,有助于认识到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的重要性。探索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根据“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和“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的要求,科学地确定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各个环节中的位置。为防止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流于形式,宜将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作为对考察对象的考核内容,并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考察对象的范围,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养。同时,为了防止将法律知识考试作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唯一标准,而导致对其他素质的忽视,作为过渡措施,可以由有关部门对拟任人选进行培训并组织考试,未经法律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均不得提拔任用。二是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要求、工作方式等特点,科学地确定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范围、内容和考核标准。通过试点,积累经验,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起统一、高效、实用的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 二) 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责任心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素质的高低,能力的强弱,对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直接决定着具体行政行为的质量。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对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果具有直接的、决定性的影响,因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素质是行政执法环境中的一个重要指标。

1. 完善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培训制度

早在 1990 年代,中国就确立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制度。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通过完善和落实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制度,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培训制度,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按照不同的职位,遵循学以致用、按需施教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各级行政机关各类工作人员法律培训的内容。在具体实施中,根据现行法律制度的发展情况,及时补充相关法律内容。现阶段,培训内容既要包括行政执法的基本理论和一般原理,也要包括所在机关负责执行的法律及相关法律知识。在新招录公务员的法律素养达到较高水平之后,对行政执法人员将主要是进行专门法律知识和执法技能,以及相关行政领域的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培训,以增强其相互配合的执法意识和能力,避免执法中的权限争议和冲突。同时,应将行政执法中经常使用的法律、法规,分别作为岗前培训和执法人员定期培训的重要内容。二是规范培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相关程序。在过去的实践中,各地各级行政机关采取短期集训、以会代训、经验交流、普法测试和案件讲评等方式,多渠道、分层次地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培训,以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政策水平。为了有效利用培训资源,增强培训实效,避免各单位组织培训导致的随意性,今后应逐步使公务员学习培训正规化、制度化,实行统编教材、统一考试,并建立与培训制度相衔接的行政执法资格制度。三是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考勤考试制度。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制度,应当在制定科学的考试考核标准的基础上,严格培训纪律,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培训期间的考核考试成绩作为任用、晋升的重要依据。要把参加法律知识学习培训的考勤、考试与审定行政执法上岗资格、年度考核和工资晋升结合起来,与行政机构改革和人员调整结合起来,将那些学习不认真,考试不合格,不适应行政执法要求的人员淘汰出局,以逐步改进和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知识结构及法律素养,造就一支具有较高法律素养的行政执法队伍。

2. 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

为了保证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察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应着重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制定科学、客观的依法行政情况考核标准。在过去的实践中,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主要实行民主评议与领导评议相结合的方法,缺乏统一规范的考核标准,评价结果往往不能准确地体现不同岗位公务员的个人实绩。为此,应当按照不同职位类别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职责要求,合理确定各级、各类公务员依法行政情况的评价内容及标准。

二是实行以客观评价为内容、民主评议为形式的考核方式。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的考核,主要是考核其在履行职责中的行为表现和执法效果。具体包括依法处理行政事务的能力,在处理行政事务过程中受法律约束的情况,实施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执法的质量。在考核中,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行民主评议,也应当以考核对象的行为事实作为评价基础。

三是拓宽考核部门全面了解考核对象依法履行职责情况的渠道。即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核与行政执法案件的复查情况,与行政复议、行政审判的结果结合起来,必要时可听取行政相对人或者有关机关对相关问题的意见。四是充分发挥考核制度促进依法行政的导向、激励和监督作用。为此,应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的考核结果与职务任免、选拔任用结合起来,将依法行政情况作为执法人员职务和级别升降的重要依据。在考核中,发现违法失职、渎职行为,应追究其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当然,公务员执法能力和责任心的提高,不能仅仅依赖于宣传教育和法律知识学习,规范公务行为,强化法制监督,严格奖惩制度,对于公务员执法能力的提高同样具有极为重要的积极意义[1]( P81)。

( 三) 提高社会公众的现代公民法律意识

法律的实施离不开公众的理解、认可和支持,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是改善和优化行政执法环境的基础。

1. 增强公民的守法意识和权利意识

法制宣传教育对公众法律意识的养成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从 1985 年开始,中国实行全民普法教育,在较短的时间内,通过国家的力量强制性地进行法律文化启蒙和传播。在先进的法治理论宣传、感召下,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普遍增强。然而,法律意识的养成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进一步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仍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过程中的一个重要任务。增强公民的守法意识和权利意识,需要不断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这不仅是改善行政执法环境的现实需要,而且是整个法制建设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紧密联系公众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让公众自觉接受或乐于接受。要从中国广大公民法律意识现状、维护社会秩序和公众对法律知识的实际需求出发,充分运用各种传媒,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普及法律、法规知识。当代中国法律赋予了公民广泛的权利,但实践表明,公民权利在面临侵害的危险或被侵犯之后,公民不知或不愿、不敢运用法律手段申请司法保护或救助的现象仍较为普遍,这就增加了执法工作的难度。所以,法制宣传教育不仅要注重培养公民的守法意识,促进在全社会形成了解行政执法、支持依法行政、自觉接受依法管理的良好氛围,还要注意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鼓励公民联系实际学法、用法、守法,把学法和用法、守法紧密结合起来,不断增强现代公民权利意识。

2. 为公民、社会组织依法维权创造条件

篇(3)

DOI:10.13555/j.cnki.c.m.e.2016.03.050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2769(2016)03-0480-03

随着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应用和卫生法律规范的出现,医学生临床实习教学已受到了人们广泛关注。医学生不仅要学习医学专业知识,还应加强医学相关的法律知识的学习,以增强法律意识,正确掌握临床思维、临床知识及专业技能。近年来,随着医疗制度及法律法规的改革,患者对维护自身的健康权、隐私权等意识在逐步提高。面对妇产科工作对象及工作性质的特殊性,相关部门统计,妇产科医疗纠纷居高不下,约占医疗纠纷的40%~50%[1]。医学生是未来医疗工作岗位上的医生,在当前医患关系紧张的环境下,参与妇产科学临床实习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困惑。

1我国现今医院妇产科的医疗环境

随着我国整体医疗环境的改变、经济水平的提高以及相关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患者维权意识普遍增高,医疗纠纷及诉讼案件数量逐年增加。一方面,由于妇产科医生面对的人群的特殊性,疾病的特殊性及自身的特殊性,全国各地妇产科医疗纠纷高居首位[2];另一方面,医务人员的法律及风险意识并没有相应的提升,造成了患者维权意识与医务人员法律意识不对等现象,有文献报导,约67%妇产科医疗纠纷与医务人员法律意识薄弱有关[3]。二者之间的落差,有必要通过让医务人员(包括医学生)熟悉和掌握相关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将法律意识及风险意识融入临床诊疗全程加以解决。目前,法律知识的教育大多只是对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宣教,而医学生法律认知度普遍较低。医学生在临床实习过程中需加强法律知识教育,避免由于临床实习医患交流不够或其它原因造成的医疗纠纷,以免为今后职业生涯造成或多或少的影响。

2法律意识和相关知识的掌握在医学生的妇产科学临床实习中的重要性

2.1熟悉相关法律知识,融入法律意识

当前医学生对法律知识不了解,并缺乏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主动性。要加强医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培训,要认真学法、守法、用法,并积极主动地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让医学生更清楚侵权责任及过错追责,避免医疗过错的发生。在相关医学生问卷调查中发现,医学生对医疗相关法律知识认知程度普遍偏低[4]。在临床实践教学中,需要结合临床工作融入医学相关法律知识教学,学习与医疗、教学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应拓展法律知识教育渠道,采取多元化的教育方式:在临床实习前,请法律顾问以案例的形式讲解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如《执业医师法》、《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侵权责任法》、《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等,以提高实习医生对法律法规知识的认知度;临床实践过程中,组织医学生学习与妇产科临床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我国计划生育政策、《母婴保健法》等,结合相关医疗纠纷案例对妇产科常见的法律问题进行讨论学习,并将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掌握情况纳入临床实习考核;还可通过互联网平台对相关临床案例进行分析探论、以问题为基础及情景再现的方法,以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改变传统教学模式让医学生被动接受知识的地位,鼓励学生发现及分析问题,探索合适的解决方法[5]。通过法律知识的学习,使医学生能够明确自身的责任及义务,依法行医;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规避医疗纠纷的发生。

2.2保护患者隐私,注重人文关怀

《执业医师法》中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要尊重和保护患者的隐私,体现了对患者的人性尊重及人文关怀,对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有着重大的意义。患者隐私权是患者应当受到保护的一项重要人格权利[6]。《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六十二条规定:医务工作者及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包括疾病信息、个人信息、身体隐私部位等为主体的私人信息,若泄露患者隐私,造成患者损害的将承担侵权责任。在临床医疗实践过程中患者的隐私权容易因医务工作者法律意识薄弱或疏忽而被忽视,加之在妇产科诊治过程中涉及患者疾病史、婚姻史、孕产史等重要信息,且患者患病部位特殊。因此,近年来由于患者隐私权而引发的医疗投诉或纠纷逐年增多,所以,在临床实习教学过程中加强医学生对患者隐私权教育至关重要。保护患者隐私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病史采集时应选择合适的环境,回避患者家属、探视人员、其他患者,避免患者病史信息泄露;实行各项操作前与患者充分沟通,取得患者知情同意,对患者进行诊疗时选择适当的环境,注意遮挡保护患者隐私部位;妥善保存患者病历资料,禁止非工作人员及无关人员翻阅患者病历;避免公共场所讨论患者病情。临床实习是医学生向医生转化、成长的第一步,实习学生往往对患者疾病、信息等充满好奇,在公共场合讨论患者病情将导致患者隐私权被侵犯;合理使用社交网络,避免在网络平台泄露患者相关个人信息及病历信息。现代信息技术以及社交网络平台的广泛应用为医学生提供了更广泛的学习途径,但也为患者隐私权埋下了一定的隐患。

2.3培养医学生合理的告知义务意识,提升其医患沟通能力

医患双方因沟通不到位,成为医疗纠纷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而医生对病人的病情、诊疗方案、治疗计划、预后及可能出现的相关并发症有详细告知患者或家属的义务。相关文献显示,医患沟通不到位在医疗纠纷中约占80%[7]。临床医生在临床实习过程与患者沟通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为:对疾病的诊断及认知不到位,在实施医疗诊察活动过程中未详细向患者及家属告知病情,并取得同意;实习生沟语言通能力及临床经验缺乏,对疾病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远期预后结局如何告知及解释不充分,对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不能进行充分说明,并对疾病预后等盲目地进行保证,造成患者及家属对病情不完全理解及因实际情况与预期结果不相符而不满,从而引发投诉或者出现医疗纠纷。因妇产科学疾病的特殊性,专科检查多少会给患者带来不舒适感,加之分娩过程的紧张及宫缩痛,需要认真、科学、实事求是并耐心的向患者及家属解释,让患者及家属做出正确的认识及选择。提高医学生的沟通能力不仅能增加患者和医务人员之间的信任,更能让患者对自己的疾病有清楚、合理、科学的认识,且对住院期间的疾病的治疗方案及预后、并发症能充分地理解。在临床实习教学中应循序渐进的提高医学生的沟通能力、强化专业知识及临床操作规范,要规范、客观、真实的向患者沟通病情。为锻炼学生沟通能力及临床技能,教师在临床工作中应运用丰富的专业知识、适当的语言及非语言行为沟通,增强患者战胜疾病的信心及勇气,最大程度降低医疗纠纷的发生[8]。

2.4规范病例书写,提升证据意识

医疗文书是医务人员在整个医疗活动过程中的真实记录,是医疗技术水平、医院管理的反映,是解决医疗纠纷、判定医务人员医疗行为、医学鉴定、司法举证的重要依据,也是具有法律效应的医疗文书。因此医疗文书的书写必须按照《病历书写规范》的规定、及时、详细、真实地进行记录。规范的病历不仅可以避免或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而且是维护医院及个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同时还是训练实习生临床思维、掌握疾病诊断、治疗方案及鉴别诊断的重要途径。在临床实习教学过程中,每位医学生必须进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岗前培训,并对妇产科学相关疾病的诊断、诊疗计划、治疗方案及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等医疗文书的书写进行规范化培训,指导医学生详细采集病史,尤其是个人史、月经史及孕产史等对疾病诊疗有重要价值的信息;熟悉女性生殖系统解剖结构及盆腔解剖结构,训练妇产科专科体格查体技能,要详细并准确记录专科查体情况;结合具体疾病及患者隐私对病历书写过程中潜在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详细记录,必要时要以患者亲笔签字为证,对病历书写缺陷引起医患纠纷的病案及时请示带教教师并展开分析讨论,加强医学生对医疗文书的重视,提高病历书写质量,避免因医疗文书书写不规范而导致的医疗纠纷,确保临床实习工作顺利进行。

3结语

总之,医学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对于培养医学生整体职业素质、保障医患双方权利义务、缓解医患矛盾、构建和谐医疗环境及提高医学技术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在临床实践过程中,既要做到注重临床实习生医学专业知识及技能培训,又要将法律意识融入临床实践,还应依照医疗卫生法规进行医疗活动,从而做到保护和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并要有防范意识及前瞻性思考,在临床工作中防患于未然,规避由法律意识及法律知识缺乏导致的医疗纠纷,为他们将来的职业生涯奠定好基础。

参考文献:

[1]沈瑞英.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新途径———医务社会工作[J].医学与社会,2005(9):10-11.

[2]高晓飞,周维燕,孙忠河.我国医疗纠纷原因的Meta分析[J].中国医药导报,2012,9:160-161,163.

[3]杨建华,张锦奇,陈奕霖,等.妇产科医疗纠纷成因及防范[J].医院管理杂志,2011,18:1169-1171.

[4]何嘉莉,梁敏莉,钟凌.高等医学院校医事法学教育亟待加强[J].医学与哲学,2007,28:70-72.

[5]包权,徐敏,李明珠.案例式PBL教学模式建构交互式师生关系[J].中国医学伦理学,2011,24(2):187-189.

[6]于京珍,栾成允.患者的隐私权及其保护问题探讨[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05,25:22-23.

篇(4)

农村劳动力转移中农民工面临的环境分析

(一)农民工转移前后面临不同的制度环境

由于城乡二元社会的分割和对立,农民工在转移前,长期生活在相对封闭的农村社会环境中。他们沿袭传统社会靠地域范围内的相关主体对风俗、道德、习惯、礼制、规约等非正式制度的普遍认可,靠宗法、血缘、情感、心理认同及社会舆论来维持和调控社会关系,基本不依赖或者较少依赖政府所提供的正式制度。这导致农民对国家正式法律制度掌握不够,法律知识欠缺,轻法、畏法、无诉意识还在很大的范围内盛行。而城市发展长期得到正式制度的倾斜,工业化、现代化、市场化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法制化的过程,市民主动地学习法律并自觉地运用法律规范调节社会关系已经成为客观事实。城乡分割的这种制度安排,使农村劳动力在转移后面临截然不同的社会环境,迫切需要对法律“补课”,以适应转移后的环境,迅速融入市场经济的大潮。

(二)农民工转移前后面对不同的经济环境

主动接触、自觉学习是增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的根本途径。而主动接触的前提是人们对法律的需求,尤其是保护其经济利益的需求。农民工在转移前,长期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市场化程度低,经济关系简单,基本不需要或者很少需要国家法律制度来调节、保障其利益,农民就没有主动学习法律的动力。转移后,农民工一下投入了市场经济的洪流,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制经济,市场规则由法律规范来保障和调节。经济环境的变化,凸显出农民工法律知识缺乏,外在的市场压力和农民工迫切转移的内在动力相结合提升了农民工增强法律意识的愿望。

(三)农民工转移时面临的工作环境

农民工工作不稳定,经常在城市和农村中徘徊流动。即使转移顺利,也可能在各个不同的城市之间奔波,工作不固定。而且他们数量庞大,年龄差异大,文化素质偏低,分布行业广、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相对较大,没有固定的休息时间。这种特点使劳动力流出地在普法教育时很难对他们进行集中的教育,流入地又因为流动性太强难以保证参与率。这种两难境地,常使对农民工的普法宣传流于形式,难以落到实处,形成农民工普法的盲点和真空地带。

“公民的法律知识是现代法律观念的物质基础,它使得人们对法的性质、价值、功能和作用有一个科学的、正确的认识,并以此作为公众自觉守法、护法的知识基础”。通过法制宣传和教育,有助于增加农民的法律知识,提高其法律水平,增强其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达到自觉地遵守法律、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转移的目的。

农民工法律知识缺乏影响农村劳动力转移问题

(一)影响到农村劳动力能否顺利转移

由于法律知识缺乏,农民外出务工经商时,还是首先依赖于亲戚、朋友、熟人,信任情感化、伦理化与道德化建立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因为这种信任,农民在求职时对介绍人、职业中介和招聘单位减少了警惕,放弃了招聘资格、招聘手续等方面必要的法律审查。结果不断有农民遭遇虚假招工、非法招工,轻者以报名费、工作押金、保证金等方式被骗财骗物,严重的甚至人身安全都受到伤害。这使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产生巨大的疑虑,严重阻碍了劳动力的正常转移。

(二)影响劳动合同签订和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履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对于农民工来说,劳动合同不过是一纸文书,可有可无,找到工作意味着有活干,就可以赚到钱,而不问及由什么来界定他们在工作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谁来保障他们的工资和劳动的基本权益。由于没有签订合同,没有在合同中具体详细地规定农民工各种权益的行使方式、时间、违约责任等条件,结果,侵犯农民工权益的事情屡屡发生。

(三)影响转移后的生活状况

法律知识缺乏,使得农民工的报酬还经常被克扣、拖欠。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2006年调查显示,农民工被克扣过报酬的,占被调查农民工总数的两成、被拖欠过报酬的占被调查农民工数的两成。农民工不清楚相关法规,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也没有约定具体的支付方式,结果常被拖欠工资,使农民工生活陷于困境,也波及其家人的基本生活,为讨薪采取极端方式也屡屡发生。打工难,讨薪更难,成为农民工的心声,成为阻碍农村劳动力顺利、持续转移的重要因素。

农民工法律知识缺乏,使农民工劳动时间过长,身心健康受到严重伤害。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长时间超负荷的劳动使其长期处于紧张状态,极大地损害了农民工的身心健康,同时减少了农民工进修培训的时间,使其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难以得到提高,长期停留在重活、脏活、累活、难活、险活的范围之内。

转贴于

农民工法律知识缺乏,使农民工生产和生活安全无保证。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但是,常有企业为了经济利益违反这些法规,而农民工为了保住饭碗,也听之任之,有的甚至帮助企业欺瞒有关机关的检查。由于缺乏劳动安全保障,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职业病的防范不理想,最终给自己造成无可挽回的伤害。

农民工法律知识缺乏,使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率低,缺乏保障。农民对各项社会保险的法规基本都不了解,认为只有工资才是自己劳动所得,缴付保险金是一种迫不得已的开支,很少把国家法律规定上缴的各项保险金作为自己的收益和基本权益。由于参加社会保险率低,农民在遭受损失和困难时只能自己默默承担,因此而致贫、返贫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四)影响到劳动力转移后农民工的职业稳定性

法律既是防御武器,也是自救自卫的武器。而农民工法律知识的缺乏、法律意识的低下,使其在正当权益遭受侵犯后,还是求助于自己最为便利的乡土资源,导致权益难以维护。据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2006年的调查显示,当农民工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固定岗位就业的农民工寻求法律援助的占18.34%,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寻求法律援助占16.92%,与用人单位自行协商解决、找亲友帮忙的还是占了很大比重,有部分农民工还选择了自己忍了或是向有关部门举报等。而且,依赖法律维权的时间、资金成本又太高,农民承担不了。在维权无门的情况下,一部分农民工选择退出打工潮。

(五)引发转移后一系列社会问题

一些文化技术水平低的农民长期在城市中找不到工作,或者找到工作又无法拿到报酬,或为了维权失去工作而流落城市街头,成为无业游民或贫民,给城市的治安、卫生、教育等管理工作带来了一系列困难。而法律知识缺乏加上经济上的贫困往往使其铤而走险,偷盗、抢劫等各种“自救式”犯罪活动也因此而生。农民工因为被拖欠工资、工伤等权益赔偿等引发各种突发事件,致使劳资冲突呈激化态势。

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农民工法制教育对策

(一)夯实农村基础教育并强化法律知识教育

首先,在基础教育阶段就要把法制教育纳入教学大纲,保证课程的安排落实,配备兼职或者专职的法律人员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教学,使法制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一个环节能得以落实。其次,农村学校法制教育要与农村社会的经济实际、生活实际紧密结合,帮助学生运用法律基本知识来正确认识和理解生活中各种现象和问题,使学生能学有所思、学有所用,并以自身的感触,来影响家庭其他成员。再次,要把教学的重点放在基本法律观念的培养上,通过对《宪法》、《民法》等基本法律的学习,促进青少年权利意识、契约观念、诉讼意识的形成,为农村劳动力转移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意识来源。

(二)举办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专业法律培训

各级政府要健全针对劳动力转移的法律教育工作。首先,劳动力输入和输出政府都要针对劳动力转移的具体情况进行法制教育。其次,要始终注意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和优势,按职能分工,实行齐抓共管,协同行动。最后,建立劳动力流入和流出地的法律学习课程对接和交流转移制度,使农民工的法律学习能够通过信息系统的记录而转移,从而全面监控、保障学习过程,使农民工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得以切实提高。

(三)在农民工职业技术培训中渗透法制教育

我国农民工的职业技术教育逐渐发展起来并形成一定的规模。据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2006年的调查显示,有50.20%的农民工参加过职业技能培训。农民工认可职业技术化教育,在其中渗透法制教育,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职业技术资源,向协同教育要效益。例如,在建筑技术、装潢设计的培训中增加《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内容,增加法律课程的内容和课时量,将技术课程和法律课程的内容衔接起来,使技术可行性和法律可行性结合起来,使农民工既体会到技术对找工作的意义,也懂得相关技术对自身安全、身体健康、社会环境和社会秩序的影响,使劳动力的转移更加健康和稳定。

(四)加大针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

2006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以此为契机,应加强法律援助制度建设,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的长效机制。首先,应该健全专门针对农民的法律援助机构,为农民提供免费咨询和法律援助。比如,2007年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华代表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以及商务部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共同建立的“推动律师深入参与农民工法律援助”项目,在一年之内建立起覆盖21个省的工作站。这些针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项目应该在更大的范围内多层次、全方位地展开。其次,在资金保障上,建立由国家财政资金投入为主的法律援助基金,同时辅之以社会各界人士的慈善捐助和国际资金的援助。第三,建立农民法律援助信息系统,集中参与援助的法律专家和律师、典型案例、受援农民的相关情况、案件处理过程和结果,使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参与者有一个交流平台,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真正帮农民工解决法律后顾之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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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加快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完善,企业经济管理中越来越离不开法律。而法律也成为了企业经营管理权的关键部分,如果企业日常管理中与法律相关的问题得不到解决,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就会受到严重阻碍。本文笔者结合实际工作阐述了法律在电力企业经济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下面进行详细的阐述:

1法律知识有助于企业实现规范的内部管理

经济体制改革后,企业出现了新型的管理模式,电力企业也不例外,但要适应这一新型的管理模式,还需要电力企业建立起一套现代化的企业制度。这套现代化的企业管理制度中最重要的就是监督机制和竞争机制,因此企业要不断改革创新自身的管理体制,从而确保电力企业能够在新的制度下正常的运行。企业不但可以借助法律知识保障企业以及员工的合法权益,还可以运用法律来规范各个部门和全体员工的行为。

2企业员工掌握法律知识可以使企业的管理制度更加规范

法律顾问在企业中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他们可以帮助企业提出专业的法律建议,并且监督企业各个部门的工作过程,从而使企业的管理更加科学、规范。在电力企业中法律顾问的作用更加突出,但是现实中法律顾问还不能够控制企业的工作的全过程[1]。因此电力企业要通过各种方式对员工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员工只有充分了解各种法律知识才能对其进行合理的运用。企业最常见的培训方式就是统一的大型培训,需要注意的是主管部门的法律知识培训,这样可以保障企业在进行业务决策时更加合法。企业当前最核心的一项工作就是要完善企业的监督和竞争机制,因此要求企业要充分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来不断更新管理制度。企业员工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有助于他们规范自己的工作行为,遵守公司法和劳动法,还可以通过法律来保障自身的权益。企业也能有效的完成各项业务操作,尽量减少企业的法律风险。

3法律知识有助于电力企业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外部环境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一切活动进行的支撑基础,如果没有法律,市场就会出现混乱,甚至会朝着不健康的方向发展。企业员工在工作中出现问题的时候可以借助法律知识来解决,同时法律知识还可以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或者资源,有助于企业实现自我提升,并实现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的提高。国外的很多企业都会提前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然后运用法律来治理企业,这样可以大大降低企业的外汇风险,同时还给企业竖立了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法律是企业用来指导自身工作的重要工具,电力企业要不断加强对用户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督促企业进行合理用电。一旦有相关电力营业出现亏损或者负债运营的情况,电力企业可以通过已签订的合同对其进行产权办理,这种抵押合同是合法的[2]。

4法律知识可以保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

法治经济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力企业是我国最基础的民生产业之一,在经济市场中占据着一定的地位。如今社会的各个方面都和法律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而这些不同的方面也正是通过法律才联系在一起,比如企业和企业、企业和政府、政府和群众等等。所以面对着政府和群众的双重监督,电力企业更应该不断加强自身的法制管理,企业通过法律规范了自身的行为,才能更长久稳定的在经济市场中发展,从而也会得到政府和群众的一致认可。企业的商业风险降低了,就很难出现欠款的现象。而且如果再遇到不及时缴纳电费的用户,电力企业就可以通过法律停止对该用户的通电,这样可以有效减少电力企业的经济损失。

5企业通过构建法律知识体系来加快经济发展

随着宣传教育在全国各地的大力普及和推广,很多基层的供电企业都开始重视企业员工的知识技能培训,尤其是法律知识。法制教育的不断推进,使电力企业的法制工作也得到了有效的进展。在企业建构起完善的法律知识体系,不但加强了企业的规范化管理,还可以促进社会的和谐和稳定。电力企业在进行法律知识培训的时候,要注意针对企业全体工作人员,从上到下紧抓建设,把法制教育宣传和科学发展观有效结合在一起。企业领导干部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将具体的规范细化,并认真整理成一个科学、完善的法律知识体系,进而可以对员工实行更加高效的培训。标准化的培训可以全面推进企业的法制建设,既有助于企业完成各项决策,还可以加快企业的经济发展[4]。法律风险管理战略是国家为电力企业制定的一项战略部署,考虑到电力企业受到资源配置以及管理能力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并且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才给电力企业详细制订了这项计划[5]。这项重要的部署中主要包括预防企业法律风险额管理措施和企业应急法律风险管理措施。具体包括电力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的设计和顾问等,工作需要专业的律师参与进来,以保障企业法律制度建设的专业性。一旦遇到重大的经济决策,必须要事先听取法律专家的建议,他们可以从专业的角度来论证企业法律程序的规范与否,最后还会帮助企业制定一份书面的法律论证报告,企业以此为依据就可以有效避免法律程序执行过程中的风险。

6结语

总之,电力企业是我国的民生企业,它的健康发展直接关系到我国的国民经济和市场经济建设。法律知识作为电力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正确的运用法律知识可以帮助企业更好的制定战略决策,运用率武器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从而保障电力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可以稳步前进。

作者:王文博 单位:国网临汾供电公司

参考文献:

[1]于凤玲.电力企业经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5(06):26.

[2]马莉.电力企业在市场体制下的经济管理创新[J].企业导报,2013(0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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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分类号:R473.74文献标识号:A 文章编号:1005-0515(2010)10-004-03

【Abstract】objective To improve the pgychiatric nurse’s ablity to present evidence by training the their awareness of evidence under proof shifting of burden of evidence. Methods The training including: enhancinhg their medical ethics, enhancing training and examination of nurse’s law knowledge and professional knowledge, increseaing the normalization and routinnization in nursing work, enhaning the management of evidence, guiding them to write nursing papers, and bulding and perfecting the signature institutions. Result 104 nurse were examined in view of their law knowledge by random sampling and the quality of nursing records and the signatures were checked in 200 nursing records from 6 wards before and 3 years after the intense training and enhanced management. Statistical analysis showed significant rises of psychiatric nurse’s ability to present evidence under proof shifting of burden of evidence after training. Conclusion By the law knowledge and professional knowledge training, and enhancing the writing of nursing papers and management of key links, the psychiatric nurse’s ability to present evidence under proof shifting of burden of evidence could be increases significantly, and the medical disputes could be decreased.

【Key words】psychiatric nurseshifting of burden of evidenceability to present evidenceadility traing

近年来,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医疗纠纷发生率居高不下。精神病人多数在认知、情感、意志、行为等方面表现异常,目前多以封闭式强制性管理为主,住院时间较长,无亲人监护,发生意外的机率较高,护理难度相对较大【1】,医疗护理安全是医院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护理文书书写在卫生部管理年检查标准中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尽管医院检查管理体系严密,但都免不了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2】,,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作出了医院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法律向弱势群体倾斜。这对医务人员提出了新的挑战,特别是对我们精神科护理人员更是严峻的考研。为更好地应对举证责任倒置的实施,我院采取强化培训、鼓励自学、系统管理等措施,有效地强化了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了举证能力,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报道如下。

1 对象

随机抽取我院精神科临床护士104名作为调查对象,年龄:23~51(38.82±5.16)岁,学历:初中1

名;高中16名;中专23名;大专43名;本科21名。副主任护师9名 ,主管护师65名,护师 18名, 护士8名。

2 方法

2.1医院、护理部干预

2.1.1加强护理人员的医德修养提高自身素质高尚的医德,良好的工作作风是防范医患纠纷的根本所在。我院定期组织护理人员开展关于医德修养的理论学习,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3】,一切以病人的满意度为基本的行为准则。培养护理人员的审慎作风和慎独修养,做到在没有任何外界监督的情况下,始终能忠实于病人健康的利益,尽职尽责,转换服务观念,争强主动服务意识,努力提高护理质量,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

2.1.2加强业务知识的培训我院为每个护理人员配备一套《精神病护理》、《医院工作人员三基训练标准》,每个病区一本新版《基础护理学》、《精神障碍护理学》、《护理文书书写规范及管理规定》。要求熟练掌握,并作为护理人员年度考核的核心内容。护理部有针对性的举办各种护理文书书写学习班,使每位护理人员熟练掌握书写要求并依照执行。

2.1.3法律知识的培训与考核全院护理人员人手一套《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资料,定期组织学习与考核,并作为护理人员年度考核的核心内容。每个科室发放一套《卫生法律法规和法律解释汇编》,由每个病区组织学习,提高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1.4加强关键和薄弱环节的管理针对护理证据的关键和薄弱环节制定系统的证据强化与管理系统,依据《山东省病例书写规范》制定细化、具体的护理文件书写格式与质量标准,各科室设立护理文件质量监控护士,每份出院病历经质量监控护士检查后签名。护士长重点抓好危重、死亡、有争议的护理病历。严格遵守病历转交和归档制度。护理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并根据抽查结果执行奖罚制度。对易发生纠纷的薄弱环节执行知情同意与签名制度,如精神科的特殊治疗、家属探视、带病人外出、假出院带药等重要的规范制度及健康知识的宣教等。严格落实执行护士持执业证上岗制度。保护病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避免和减少护理纠纷的发生。

2.2调查方法护理部主任和病区护士长根据举证倒置中的有关证据要求,从3个方面进行检查:(1)相关法律知识的掌握,(2)护理文件中证据质量的检查,(3)治疗护理操作中的责任签名。其中相关法律知识的掌握以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调查; 护理文件中证据的质量检查主要对护理文件书写中与护理证据密切关联的书写要求符合情况进行评分;护理操作的责任签名以检查护士执行各种治疗护理的签名情况,对其符合率进行评价。

2.3效果评价方法分别于2006年6月培训教育前和2009年7月实施举证责任倒置加强培训教育3年后,在临床病区中随机抽取104名护理人员的问卷调查情况和6个病区200份护理记录证据质量情况、护理操作的责任签名情况进行前后比较,统计数据用X2 检验。

3结果

3.1护理人员对证据相关法律知识掌握情况比较见表1

表1结果显示,培训后护理人员对与护理证据相关的法律知识知晓率明显提高,前后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3.2护理操作中执行签名情况比较见表2

表2结果显示,培训后护理人员对执行签名的符合率明显提高, 前后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3.3护理记录书写质量情况比较见表3

4 讨论

4.1 强化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通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管理办法》,新《刑法》等法律法规及

各项护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内容的学习,强化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和危机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使护理人员在平时的工作中能做到谨言慎行 ,自觉地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不随意简化操作程序,认真细致地履行告知义务,重视保护患者的隐私,认真执行护理记录书写规范,力求达到及时、准确、真实、客观、完整、说我们所写的,写我们所做的,避免护患纠纷的发生。

4.2 转变观念提高护理工作中的证据意识当今社会百姓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医,尊重患者的合

法权利显得异常重要。 国家现实施的举证责任倒置,对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责任感,加强医疗机构规范管理及提高医疗、护理质量将起到积极地促进作用。同时也对护理人员提出了新的考验,真正把每一位护士的每一项工作,每一个护理行为由过去的护理道德观念评价转到了潜在的、严格的、公证的法律法规仲裁面前。有调查资料显示,实施举证责任倒置后,临床医务人员的心理健康状况较常模差【4】。而精神科护理人员从事着高风险、高压力的工作,其心理健康状况较常模差、较同级别综合医院差【5】,所以其身心健康状况更不乐观。举证责任倒置有两种情形,一是实行过错推定,而是实行因果推定【6】。一旦发生护理纠纷,护理人员必须自己证实无错,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每一位护理人员必须正确面对举证责任倒置,提高法律意识,做好证据的收集和管理,积极应对新规则的挑战。

4.3 加强培训提高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能力过去大多数护理人员缺乏法律意识,做了大量的护理工作却

没有文字记载,致使证据无法收集,或执行签名和护理记录上反映的证据不足,护理工作中对一些重要的环节没能做好记录、签名和保管记录等证据收集,如表1~参考:表3所示。还存在一些护理人员心理压力过重,不能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针对护理人员的现状,通过系统、有效的法律基础知识培训与强化考核,明显提高了护理人员的相关法律意识、证据意识和举证能力。在提高护理技能,规范护理操作的前提下,对护理工作中的一些重要环节实行记录签名制度,使每一项护理措施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据可查,在工作中真正做到有所为和有所不为,提高了护理质量,有效降低了护患纠纷。

4.4 完善管理提高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据质量许多有效的证据是来源于护理过程中合法、及时、准确、有

效、完整的签名和记录。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要求,认真落实“谁执行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制度。对易发生纠纷的薄弱环节加强管理,尊重病人的知情同意权。因为我们护理的是丧失行为责任能力的病人,所以,一些特殊的治疗、护理要有其监护人和护士的共同签名证据才有说服力。特别是重、危病人,护理记录反映了护理人员对患者进行护理活动的原始状况,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应,也成为护理工作的重要证据。在护理病历质量管理中,要求记录准确、及时、具体、客观、以事实为依据,提高证据质量。

4.5正确理解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医院与患者之间发生的侵权纠纷并不都适用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它仅适用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而且即便是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也并不是完全举证责任倒置,而是部分的举证责任倒置。所以我们加强与患者的沟通、对话,减少对立,把精力放到完善医院管理和医疗质量的监控上,加强医务人员的责任心,以患者为本,堵住医院管理上的漏洞;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素质,不断提高医疗水平,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并以此为契机,促进医疗事业和医学科学进步的健康发展,实现患者与医院的双赢 。

参考文献

[1]杨瑞玲.周爱芹,王秀英等慎独精神在精神科护理中的作用【J】齐鲁护理杂志,2001,8:639

[2]吴克琴.对护理文书超时记录的几点看法【J】中国护理管理,2008.4:34

[3]张庆荣.浅谈病房护士如何预防医疗纠纷[J].中国临床护理,2010,3:170

篇(7)

摘 要: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有助于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更好地履行法律义务,对推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通过问卷调查发现,目前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不容乐观,具体表现在基本法律知识缺乏,法律信仰缺失、自觉运用法律维权的意识和能力较差等。通过分析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及其成因,提出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水平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原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G4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1-0074-03

党的十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这就要求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大学生对法律的认知态度和践行效果,对良好法治环境的形成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提高大学生法制意识,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高校法制教育与时俱进的基本要求。近年来,大学生违法犯罪、失踪遇险遇害等案件频发,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大学生法律知识欠缺和法律意识淡薄的现状。笔者以河套学院大一到大三非法学专业学生为主体,调查了解大学生法律意识及高校法制教育状况,为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提高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实效性提供参考。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调查结果统计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是人们对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和心理态度。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主要指大学生对法的本质和作用的评价,对基本法律知识的理解、掌握程度,对自身权利义务的认知,对社会法律现象的心理判断以及法律信仰的形成情况等。围绕以上内容,本次调查从基本法律知识、法律运用能力、法律心理认知等三方面进行,调查以无记名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被调查对象中大一学生占27%,大二学生占38%,大三学生占35%,共发放问卷680份,回收有效问卷663份,有效问卷回收率为95%。

(一)基本法律知识掌握情况统计

基本的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重要内容,也是大学生树立良好法律意识的基础和前提。本次调查主要对大学生了解法律知识的途径、对法律法规的关注度、自身权利义务及个别具体法律知识等方面进行了解。通过调查发现,大学生主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等途径了解法律知识。其中媒体宣传是大学生了解法律知识的主要途径。大学生对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的关注度并不高,选择经常关注的只占11%,关注过的占71%,还有18%的学生选择了从不关注。关于自己的权利义务,只有25%的学生选择了知道,63%的学生选择了大体知道,10%的学生选择了不知道,还有2%的学生选择了权利义务无所谓。在回答“被告是什么人”这一基本法律知识时,只有45%的学生作出了正确选择;有37%的学生认为被告是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有16%的学生认为被告是打官司中理亏的一方;还有2%的学生认为被告是被诬陷的一方,可见,学生对于“被告”这一常见法律主体的概念很模糊。

(二)法律知识运用能力统计

提高法律知识的运用能力,是大学生学习法律的主要目的,也是衡量大学生法律意识水平高低和高校法制教育实效性的重要标准。在调查这一内容时,笔者设计了三个问题,见表1:

从以上统计情况可以看出,大部分学生能够识别权利与义务,对保安搜身等明显的侵权行为,由于涉及切身利益,大部分学生能够运用法律手段维权,但对索要发票这种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行为却缺乏明确的认知,所以78%的学生选择了偶尔或很少索要发票,只有42%的学生在商家拒开发票时选择通过法律手段维权。这样的做法,一方面自己作为消费者在发生纠纷时正常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也给经营者提供了趁机逃税的机会,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

(三)法律心理认知情况统计

大学生法律心理认知特指大学生基于自身的利益需要和体验而形成的对于法的感觉、情绪、愿望和要求。笔者在这部分设计了三个问题,见表2:

从上述统计情况可见,58%的多数学生选择对法律保持信任,66%的学生在认为法律不公正的情况下能够选择积极有效的方式应对;但仍有为数不少的学生对法律持消极态度,甚至在法律与权力关系的认识上模糊不清;有33%的学生在法律有失公正时选择被动遵守,还有1%的学生选择可以不遵守法律。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分析

从调查问卷的结果显示,大学生对基本法律知识有一定了解,能够判断一些简单的权利义务关系,对法律的重要性有一定认识,也有运用法律维权的基本意识,但整体状况不容乐观,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对基本法律知识掌握不够。由于接受法制教育的内容和途径所限,大多数学生对法律部门的划分、基本法律概念、诉讼制度等法律知识知之甚少,对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缺乏关注,对自身权利和义务及其相互关系认识不清。二是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不强。由于法律知识储备不够,大多数学生在日常生活中表现出权利意识较差,不能积极主动地运用法律思维和手段思考解决实际问题。三是对法律的心理认知不足。大多数学生对法律的认识还停留在感性阶段,缺乏理性思考,部分学生对我国法治建设取得的成果没有客观的认识,对法律的公平正义理解不够,对法律的信赖程度仍需提高。

调查结果与被调查学生法律意识水平的自我评价基本吻合。对自身法律意识水平的自我评价中,14%的学生认为较高,74%的学生认为一般,12%的学生认为较差。同时,77%的学生能够意识到法律与自己的学习生活关系密切;88%的学生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想到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对于“大学生在法治社会中担当的角色”,40%的学生选择做法治社会前进的推动者或建议者,27%的学生选择做守法者,26%的学生选择做法律知识的传播者,7%的学生选择做法律的完善者,不难看出,大学生希望自己具备较强的法律意识并在法治社会建设中有所作为,但他们现有的法律意识水平难以实现这一目标。因此,无论从客观要求还是大学生的主观愿望,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水平是必要的,也是迫切的。

三、影响大学生法律意识水平的原因分析

(一)中小学、家庭及社会法制教育的缺失

通过本次调查发现,大一学生相对大二、大三学生法制意识偏低,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中小学、家庭及社会法制教育的缺失。中小学虽然也开设法制教育课程,一些机关团体也组织法制教育进校园等活动,但大多数内容以安全教育为主,又受升学影响,这类课程或活动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对提升学生法律意识水平意义不大。在家庭教育方面,有些家长自身法律意识水平不高,缺乏对孩子进行法制教育的意识,有时“教育”甚至适得其反。社会法制宣传大多以大众普法教育为主,对青少年缺乏针对性。

(二)高校法制教育实效性不强

中小学、社会及家庭法制教育的缺失,导致大学生在入学前法律意识水平普遍偏低,这就要求高校必须承担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任务。高校的法制教育应该通过基本法律知识的学习,帮助学生正确认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形成法治思维和法治价值观。当前高校开展法制教育主要通过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进行,而该门课程法律部分的内容只有两章,由于课时有限,教师对法律知识的讲解只能泛泛而谈,也很少有实践教学环节的设计;同时,教授该门课程的教师大多缺少法学专业背景,本身对法律的研究和理解不够深入,在知识体系的构建与优化、教学方法的有效运用、大学生的法治精神和法律意识的培养等方面还有许多局限性,极大地影响了法制教育的实效性。

(三)大学生对法制教育重视程度不够

在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背景下,大学生不学法、不尊法、不用法、不守法,不仅直接影响其自身权益,还会侵害社会和他人合法利益,对营造法治环境产生消极影响。法制教育对学生在校期间、毕业以后的学习、就业、生活及社会交往等各方面都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现实中大学生对法律的关注度并不高,没有将法制教育与自身的权利义务紧密联系,在学习中大多存在应付心理,不能自觉地把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方式和准则,也不能有效地运用法律。

(四)社会法治环境的负面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在立法、执法、司法等各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就,但随着经济社会的转型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法治建设还存在立法滞后、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现象,这也使得一部分大学生对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和进程持怀疑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法律意识水平的提高。

四、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水平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中小学阶段法制教育,为大学生形成良好法律意识奠定基础

法制教育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作为新时代的青少年,应该在中小学阶段了解与自己学习生活相关的法律知识,为大学阶段形成良好的法律意识奠定基础。因此,中小学应当开设相应的法律课程,并邀请专家对教师和家长进行培训,以便教师和家长在日常教学和生活中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相关行政司法机关也应配合学校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和教育活动,从而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法制教育体系,使法制教育伴随青少年的成长,帮助他们从小形成尊重法律、敬畏法律的思想意识,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率,为青少年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二)提高高校法制教育实效性,促进大学生形成良好的法律意识

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将其培养成为遵纪守法、具备良好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合格人才,是高校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高校应当不断提高法制教育的实效性。一是要优化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提高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开设法制教育课是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主要途径,所以首先要优化“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内容,做到重点突出;同时根据学生的实际需要并结合专业特点,增设劳动法、经济法、环境法、婚姻家庭法等选修课程,拓宽学生的法律知识面,弥补现有教学模式的不足。二是要创新学模式,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法律知识实用性很强,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多采用案例式、讨论式、诊断式等教学方法及灵活多样的教学手段,注重加强互动交流,增强课堂感染力,提高学生学习兴趣。三是要组织开展丰富的法律实践活动,提高学生学法用法的能力。教师要精心设计实践教学环节,学校应鼓励指导学生成立法律社团,采用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组织开展法律知识讲座、竞赛、辩论会、模拟法庭、庭审观摩、法律咨询等活动,构建起课堂内外、校园内外一体化的法制教育网络,提高学生对法律的感性认识和理性思考,形成学习、传播法律的良好氛围。四是要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高校应尽量选派具有法学背景的专业教师承担相应教学任务,非法学专业教师应通过学习培训,形成完善的知识体系,提高法律实践能力,保证法制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三)构建良好法治环境,为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水平创造条件

构建良好的法治环境,有助于坚定大学生的法治理想信念,为提高法律意识水平创造条件。从国家层面而言,必须维护宪法权威,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推进依法行政和司法公平,全面加强法律实施,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从社会层面而言,要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从学校层面而言,要提高依法治校水平,以学校章程为指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权益,为学生提高法律意识水平创设校内法治环境。

参考文献:

(1)刘旺洪.法律意识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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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校就业指导中的法律教育可以帮助大学生更好适应当前的就业环境

当前,随着信息渠道的增多,各个单位招聘的方式也越来越多——现场招聘、网络招聘、中介招聘等等。诸多招聘方式在给用人单位和大学生提供了方便的同时,也给一些不法分子和不良企业提供了机会——使他们有机会抓住大学生的弱点,侵犯毕业生们的合法权益。就业指导中的法律教育可以帮助大学生更好的适应当前的就业环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高校就业指导中的法律教育可以帮助大学生提高自身素质,适应岗位要求

时代在不断的发展,社会文明在不断的进步,实际求职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法律素养要求越来越高。某些大学生在毕业之后,没能抵挡住社会中的一些诱惑,迷失了自己的方向,走上了违法乱纪的道路,给社会造成了危害。加强就业指导中的法律教育,丰富毕业生的法律知识,不仅可以帮助他们更好的适应就业环境,而且可以帮助他们提高自身素质,适应岗位的道德要求,更好的服务他人、服务社会。

(三)高校就业指导中的法律教育可以帮助减少毕业生诚信缺失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古语中的“言必行、行必果”、“一言既出,驷马难追”等等就是前人对做人诚信的要求。目前,大学毕业生中诚信缺失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主要表现在制作虚假求职简历、面试时夸大其辞、毕业后不还助学贷款、日常交往中缺乏诚信等等行为。在就业指导中,加强法律教育,不仅可以增强学生们的法律意识,而且可以一定程度的规范大学生的行为,让他们清楚的意识到失信不仅不道德,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国家法律,对社会造成危害,使自己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高校就业指导中的法律教育存在的不足

就业压力和就业竞争的逐年增大使各高校对就业工作越来越重视,对学生的就业指导也越来越重视。为此,很多高校设置了专门的就业指导部门,但在具体的求职过程中却依旧有为数不少的毕业生因法律知识的不足和法律意识的缺失导致劳动纠纷不断。从就业指导这一方面来说,因我国就业指导起步较晚,其中法律教育有如下一些不足才致使问题的存在:

(一)从事就业指导工作的教师专业化和职业化欠缺,知识结构不合理,整体素质不高

在我国,绝大多数高校从事就业指导工作的教师都是兼职而非专职,也没有接受过专门的培训,专业化和职业化欠缺,普遍不重视就业指导中的法律教育。另外,一些教师知识结构不合理——不仅不是出身于法律或是相关专业,而且自身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和了解也很不够,所以在具体实施指导的过程中,受自身素质的影响,往往因重点不突出而无法击中要害。

(二)学生自身不重视

受自身年龄、所处人生阶段、社会阅历等的影响,目前很多毕业生在校期间对法律知识的学习都谈不上重视,就更谈不上关注就业相关的法律知识了——他们多数仅仅是把法律知识的学习当作一门课程,课上了,知识点背了,考试过了,然后该丢的就全部都丢了。于是在具体的就业过程中,有一些毕业生不仅遭遇了个人信息泄露、网络诈骗、黑中介、传销陷阱等等事情,而且事发后还不知道该怎么处理,缺乏起码的法律维权意识。也有一些毕业生对就业协议书和劳动合同混淆不清,对劳动合同的理解不够审慎,不知道“就业协议书”最主要的是起到教育和管理的作用,事实上对用人单位的法律约束力并不大,而劳动合同才更具法律效力。

(三)高校对就业指导的结构设置和内容选择不够科学合理

现阶段,众多高校对就业指导的内容选择比较空泛,主要以课堂理论讲授为主,形式比较单一,结构比较简单。大量的就业形势的分析、就业政策的宣传、思想教育和求职技巧的指导等等成为了该课程的主要内容,不少决策者或是课程教授老师认为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是毕业生们踏上社会以后的事情。如此种种导致了不少高校的就业指导课程根本就没有涉及法律方面的知识,也有一些虽然有涉及到了一些法律知识,但却与实际联系不大,造成了授课内容与实际情况脱节的现象。

三、加强高校就业指导中的法律教育的途径

(一)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要想加强高校就业指导中的法律教育,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是根本,要通过各方面努力建立一支熟悉就业法律法规、具有丰富教学经验、能熟练运用现代教学技术和教学方法、拥有创新意识和出色实践能力的师资队伍。具体的可以采取如下一些做法:第一,提高对现任教师的要求,加强对他们的培训和考核。各高校可以通过“送出去和请进来”的方式加强对现任就业指导教师的培训,邀请校内外专家给他们做专门的讲座,选送教师外出进修学习,提高现任老师整体的就业法律知识水平和指导水平。另外,还要提高对现任教师的要求,就业指导课程绝对不能走形式,讲讲就完了,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制度加强对就业指导课的授课情况和授课效果的考核。第二,把好新进教师关。综合评估现有就业指导课程的师资队伍,保证队伍能够拥有科学合理的结构,保证其中要有一定比例的专职或兼职的就业法律方向的教师。相关管理部门必须要对新进教师的能力、专业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不能想上就业指导课就可以上,经过严格的论证符合条件之后才能授予其授课资格。第三,聘请校内外专业人士负责就业指导中的法律教育。在短时间内提高教师的就业法律专业水平可能很难做到,通过聘请校内外专业人士专门负责就业指导中的法律教育可以弥补师资队伍中的不足。比如,在校内设立就业法律咨询室,让校内法律专业的教师在咨询室内负责具体的咨询,为毕业生提供具体的服务。在校外与相关部门的法律专业人士建立合作关系,让他们帮助处理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遇见的一些具体的问题,把他们的联系方式告诉毕业生,为毕业生就业进一步保驾护航。

(二)科学合理的设置就业指导课程的结构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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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学生创业法制教育的必要性分析

1.有序实施创业行为的现实需要。大学生创业不仅仅是创业项目接受市场需求检验的过程,也是与不同的政府部门、风险投资公司协商互动的过程。大学生创业涉及创业实体的登记注册、创业资金的募集筹措、公司章程的编制、企业印章的刻制、机构代码的办理等流程。这些流程程序复杂和要求严格,很多时候成为了阻碍大学生创业进程的因素。但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已经对创业流程进行了清楚明确的规定。大学生只要熟悉这些创业的法律法规,就可以避免“不碰壁”和“少走弯路”。另外,大学生缺乏法律素养和法律技能,不善于运用大学生创业的政策优惠,就很难将大学生创业的优势凸现出来,无形中增加了创业的阻力。大学生创业在融资、场地、贷款、税收、培训等方面有着国家的特殊照顾,但是这些创业优惠政策作用发挥的重要前提之一是大学生熟悉了解并能够有效合理地利用。只有熟悉创业优惠政策申请的要求、程序,清楚与行政部门良性互动的法律技能,才能更好地用好、用足、用到位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政策,才不会让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成为“一纸空文”。2.有效规避创业法律风险的必然要求。大学生社会阅历比较浅薄,创业经验相对匮乏,这导致他们创业过程中很容易误入歧途。大学生创业涉及多个不同环节,稍有不慎都会出现行为失范,招致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大学生创业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不胜枚举,包括非法集资、违规经营、侵犯知识产权、服务或产品质量不过关等。大学生创业过程中缺乏法律意识,不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技能,难以准确辨别行为的合法性与否,导致自身陷入法律纠纷的漩涡甚至锒铛入狱的现象时有发生。大学生创业法律风险不仅对商业信誉带来严重的打击,很多时候直接成为了创业失败的导火索。就以大学生创业资金的筹措为例,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的行为形式上具有相似性,辨别起来具有相当的难度。大学生缺乏法律知识与法律技能,就很可能区分不清楚正当资金募集途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在创业实践中就可能误将非法集资当成民间融资,产生不必要的法律困扰。3.有力维护创业权益的自身要求。大学生创业起点较低,创业资金相对有限,创业过程中合法权益如果遭遇非法侵害,导致的结果可能就是创业的失败,甚至更加严重的后果。他们正当权益被侵害而不自知,或者他们知道却不懂得如何捍卫合法权益,最终陷入被动无奈的窘境。大学生在与合作者、经销商、消费者等发生纠纷时,除了具备必要的协商和解的技巧以外,仲裁和诉讼才是解决商事矛盾以及维护正当权益的最有效手段。促使大学生熟悉运用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法规,有效地甄别和避免商业诈骗等陷阱,增强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成为了提高创业成功率的现实需要。换言之,大学生创业教育中要有意识地培育大学生的法律意识,鼓励他们学习掌握创业相关的法律知识技能,使他们一旦在参与市场生产经营遭遇到不法侵害时,能够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正当权益。

二、大学生创业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探究

1.创业教育课程体系中法制教育课程的缺位。“创业教育的实施离不开创业教育内容的设定,只有与时俱进、追求创新、注重全面素质教育的内容才能更好地提升创业教育的品质。”[1]我国大部分高校专门开设了企业战略管理、服务营销管理、财务会计制度、人力资源管理等课程,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必要的知识支撑。这些课程直接指向大学生创业过程所必需的能力和品质,很有现实意义,但也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其中很突出的表现之一就是创业法制教育课程比较零散。部分高校错误地认为,大学生已经学习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不必要再专门对大学生开展创业法制教育,实则不然。因为课时有限等原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所涉及法律知识大多为各个部门法总则内容的介绍,“蜻蜓点水式”的法律知识学习难以真正建构起大学生的法律观念与法律知识体系。大学生创业过程中资金的担保借贷、经营实体的工商注册以及企业税收优惠的申请等都直接要求他们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创业教育课程体系中专门性、系统性的法制教育课程的缺位,导致许多大学生创业实践面临具体法律问题时束手无策,举步维艰。2.创业素质评价体系中法律素养指标的失位。现有的创业教育简单地将创业素质划分为创业专业知识,诸如企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创业心理素质,诸如坚持不懈的精神;创业意识,例如创业的观念与期待;创业热情。从测评体系所归纳的四大创业素质维度中可以看出,创业教育无形中将创业法律素养忽略了。创业法律素养的培养成为了大学生创业素质培养中可有可无的“点缀”。大学生创业素质结构中缺失了必要的法律素养,导致他们在面临具体法律问题时候处理稍有不慎就会误入歧途,导致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3.创业法律教育中法律认知与法律技能的脱节。创业法律教育表面化、形式化的现象比较突出,难以真正发挥其在大学生创业实践中的指导作用。因为缺失了专门化、系统化的创业法律教育课程,很多创业导师在涉及创业法律教育时候只是注重强调树立法律意识的重要性,但是对于具体的法律知识以及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创业过程中的正当权益却没有涉及。这样一来,大学生了解到树立法律意识的重要性,但是对于如何具体地运用法律知识与技能,实现正当权益却心有余而力不足。创业法律教育中只是简单停留在重要性与必要性的论述,而忽视具体的法律知识与技能培训,实质是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中法律认知教育与法律技能培养之间脱节的重要表现。在这种情况下,大学生难以真正培养起对商事行为合法性的敏锐辨别力和面对非法侵害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的行动力。

三、大学生创业法制教育推进的有效路径

1.调整创业教育课程的结构,弥补法制教育的空缺。首先,补充专业化的创业法制教育的师资力量。要确保大学生创业法制教育的专业性、系统性,就要在师资队伍建设上“下功夫”。高校可以建立以校内法学教师为主体,校外专业律师为辅助力量的“专兼结合”师资队伍模式。“专兼结合”的教师队伍结构,既能够保证创业法制教育课程设置的长效性,又能发挥专业律师实践性较强的特点,增强创业法律教育的针对性。其次,增加长效化的创业法制教育课程。高校可以根据大学生创业不同阶段的需要,根据大学生创业实践的需要对部门法的内容进行整合重构,开设贴近大学生创业实践的法制教育课程。大学生创业涉及的部门法数量较多,对每个部门法的内容进行细致教学的做法并不现实。例如大学生创业初始阶段,需要了解的可能是《担保法》《民法通则》中关于融资借贷的法律知识,而创业创业拓展阶段则需要了解《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相关法律知识,整个创业过程涉及的法律知识相当庞杂。基于此,高校可以根据大学生创业不同阶段所需要的法律知识与技能,将大学生创业必备的法律知识挑选出来,以专题的形式进行讲授。如此,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课程就更具针对性与实用性。2.转变创业素质结构的认识,加强法律素养教育。一方面,科学设计大学生创业素质的测评体系。要转变当前大学生创业素质测评体系中普遍空缺法律素养的情况,就要有意识地将法律素养作为大学生创业素质测评与完善的一项重要指标。评价体系是创业教师和学生不断完善自身素质的一项重要导向。增加法律素养在创业素养评价体系中的份量,有助于更好地督促教师培养大学生的法律素养的自觉性以及激励大学生学习创业法律知识与技能的自觉性。另一方面,高校创业教师要转变思想认识更具针对性地培养大学生的创业法律素养。许多高校建立了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并专门配备了创业导师。创业导师要将创业法律素养培养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来落实,创业导师思想认识的转变,能够更加全方位地提高大学生的创业素质。3.优化创业法律教育的过程,促进知行合一的实现。首先,要丰富创业法律教育活动形式,巩固创业大学生法律知识。高校开展创业教育活动时,可以专门增补法律教育的相关活动,诸如创业法律知识竞赛、创业法律案例分析等。举办专门性的创业法律教育活动,不仅能够有效地突显学习掌握创业法律的重要性,还能为大学生熟悉了解相关创业法律法规搭建重要的平台。其次,要发挥企业的积极作用,为创业大学生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高校负责创业的部门要主动与企业单位建立合作机制。高校鼓励创业大学生深入到企业一线,细致全面地了解创业实践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能够真正强化他们学习掌握法律知识与技能的意识。而且,大学生在企业一线中能够真正近距离地接触企业的法律案例,对于大学生走上创业道路运用法律武器解决商事纠纷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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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教育是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由于法制课程不是中考和高考的科目,长期以来都没能进入主课堂,高中阶段的法制教育只能穿插在思想政治课本中或以主题活动方式进行。如何培养现代法治建设下的优秀公民,在中学思想政治课中贯彻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的培养就尤为重要。

一、以人为本,学用结合,为法制教育工作培养优秀的师资队伍

(1)教师要全面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校园法律意识的培养,需要有一定法律知识的老师的引领。这就要求建立一支有一定法律知识和素养的优秀教师队伍。首先要提高老师的自身法律知识储备和法律素质。老师必须不断学习,不断更新知识,才能使自己的认识适应发展的需要。其次教师只有掌握丰富的知识尤其是现实的知识,才能做到融会贯通,从而调动学生求知的欲望。

(2)制定校园法制管理队伍培训计划。通常用“以案说法”的形式讲述发生在校园和社会中的事件,通过互动讨论及案例评析,提高学校预防和处理紧急事故的能力,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学校和师生的利益;教师要不断学习《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使自己在教书育人,依法办事等各个方面都能为人师表,提高依法执教的水平。通过一段时间的尝试,这种阶梯式动态培训方式肯定会形成良性循环态势,学校法制教育工作将进一步向纵深发展。

(3)教师要利用好社会大课堂,教学要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理论联系实际,也就是将小课堂与社会大课堂结合,是中学思想政治教育中落实法律意识培养的重要途径。让学生结合社会调查采访,联系自身和同学的实际,开阔学生的视野,进一步认识我国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与社会法律环境的重要性。

二、拓宽渠道,创新形式,为中学校园法律教育提供有效载体

(1)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教育阵地。学校利用黑板报、校刊、宣传专栏,定期出版法律知识、文明守纪方面的内容,对学生进行经常性的潜移默化的教育与熏陶,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让学生们在愉悦中接受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利用校园广播及多媒体电教室等现代化教育设备进行生动、形象的法制宣传,提高普法教育的效果。

(2)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教育活动。结合“青少年法制教育宣传周”“全国法制宣传日”“公民道德宣传日”等纪念周、纪念日,学校举行“法纪伴我行”“法在我心中”等主题教育活动。通过国旗下讲话、主题班会、手抄报制作比赛、法制知识竞赛等形式进行普法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3)聘请学校法制辅导员,邀请社会法律人员定期为结对班级学生上法制课,宣讲法纪知识。从学生在生活、学习中涉及和需要防范的法纪问题入手,把法律条文和具体案例有机结合起来,深入浅出地为学生讲解,并解答学生提出的法律问题,让广大学生在轻松的气氛中接受法制教育。

三、培养中学生的法律意识要和课堂教学有机结合起来

课堂教学尤其是中学思想政治课的教学是中学生学习法律知识,进而培养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向学生传授法律知识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教师应注意把法律意识的培养有机融汇到法律知识的传授中去,让学生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在头脑里牢固树立“法”的观念,将来才能以一个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的公民身份走向社会。多用生活中有影响力的案例与法律知识相结合,加强理论联系实际,把课堂教学与课外社会实践活动相结合。

开发适合学校特征的校本教材也很重要。法律知识本身较为枯燥,甚至对于中学生来讲晦涩难懂,而法律知识自成体系,在初高中的思想政治教材中,散落在不同的章节。现在浙江省正在进行教育新一轮改革,改革中鼓励各学校努力开设选修课,这对培养学生的综合素养有着重要作用。乘此大好机会,深入研究开发校本法律读本。针对学生的实际,做到因材施教,提高法律课的实效性,要以思想道德教育、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为主要内容,以增强中学生道德法制观念,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现代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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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G7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7)05-0100-03

总理在2014年9月的夏季达沃斯论坛上首次提出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大大激发了民族的创业精神和创新基因。创业教育是高等教育中的一个创新,也是一种责任,在全民创新创业教育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创业教育是培养具有从事一定职业的劳动能力和适应社会生活能力的人的教育,是职业和创造相结合的教育。[1]创业法律教育是基于创业者在创业过程中涉及相关法律事务需要运用的法律知识和处理法律事务技能的教育。这种法律教育与普通法律教育不同,n程设计密切联系创业学生的创业意愿,立足于地方法律法规和政策,着重培养基础法律知识,课程设计注重针对性和应用性,强调处理事务能力,强化应对法律事件的变通能力,努力使创业的大学生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

创业教育法律课程一般不作为职业教育的专业课程来安排,但可以参考当前主流的学习领域课程设计模型进行课程设计,主要的设计依据有:1.由实际的创业教育法律课程设计的要求决定,首先让学生通过学习来掌握基本法律知识。要确立法律意识,培养法律事务处理能力,离不开法律知识,因为教育对象是要在创业中解决涉及法律问题事件的学生;2.学习领域课程设计模式自身具有较大兼容性,可以进行法律课程的设计,因而对创业教育法律课程开发也适用。学习领域课程设计具有比较完善的课程设计理念和课程设计框架,对于普及性的法律知识教育课程设计具有重要参考意义。3.学习领域课程设计流程符合应用性的法律课程开发的过程。学生从事创业主体设立起始、业务经营、人事管理及主体撤销等过程都涉及各方面的法律问题,在对法律事务筛选的基础上要选择重要的法律事项作为学习领域,可将课程设计转化为一般性的课程标准。所以,法律课程设计要求具有一定的结构化,也要具有普适性,学习领域课程设计可以满足这样的要求。[2]

一、高职创业教育中法律课程设计状况

高职教育的培养理念与本科有所不同,高职教育更注重以职业技能、技术应用培养为主,所以其课程设计理念也有所不同。为适应学生就业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高职院校在创业教育过程中增加了法律课程教学内容。当前,创业教育法律课程设计的主要模式有:一是课堂式法律知识教育,这种模式利用课堂讲授相关的法律知识,通过短期的教学活动来认知和了解法律法规知识。这种模式能确立学生粗浅的法律意识,必须要在具体的创业中检验法律素质。二是案例式法律教育,任课教师通过设计案例,模拟在创业过程产生法律纠纷的场景,让创业学生参与到法律事务处理中,从而提高法律事务处理能力。三是混合式法律教育,这种模式是在讲授法律专业知识的课堂中培养法律素质,同步为创业学生提供法律咨询,甚至由教师组成法律顾问小组,跟踪服务创业的全过程。但是从高职院校创业法律教育课程设计来看,法律教育课程体系存在不少问题,还需逐步完善和优化。

二、高职创业课程设计存在的主要问题

因为创业课程是新生事物,课程对象更是特殊的在校学生群体,虽然不缺乏创业经验丰富的个体,但毕竟是少数。高职院校在摸索着各自的法律课程设计,在百花齐放的局面下各有特色,但也存在一些普遍的问题。

(一)创业领域内的法律课程设计认识误差

高职院校在法律教育课程设计方面处于摸索的起步阶段,尽管创业教育课程设计已经引起院校的高度重视,但对法律知识教育的意义等认识其还不够重视,认为创业是学生的事,与教师自身无关。第一,对于高职院校来说,开设创业法律教育课程的主要目的是提高学生法律意识,就如教授专业课程设计一样,对法律教育课程的特殊性理解不够透彻。第二,高校教师对创业法律教育的作用不去主动了解,对创业法律教育课程设计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到点,总认为创业法律教育本应该是法律专业教师负责的,因此其在具体教学中不能向学生灌输法的精神。第三,经济社会发展层次也决定了法律的被重视程度,依法办事还没有形成普遍的共识,社会对高校法律课程教育了解得不够,支持也就更少了。这些都导致了创业法律教育课程设计发展缓慢,缺乏统一规范的课程和培养准则。

(二)“创业”+“法律”双师型队伍缺乏

创业教育课程在我国起步算比较晚了,创业法律教育课程师资建设更是新生事物。创业教育本身需要从创业品质、冒险精神、团队领导能力方面进行培养,内容涉及广泛,是一件十分现实的实践活动。因此要求创业学生具有较高的应变能力,更要求从事创业教育的教师要有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当然,教师如果是创业者的话,那就更完美了。而学生创业的激情或许要比安分守己工作的教师更为容易带动其他学生,调动他们的创业积极性,虽然这样的创业者未必能够开发出一整套创业法律知识课程,但是在具体教学过程中,教师往往忽视了他们的存在。此外,教育部举办了“创业教育骨干教师”培训班,对来自全国各地的教师进行培训,培养了一批创业教师,但是教师培训的数量和质量远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5]高职院校还缺乏吸收创业学生作为创业教师的勇气。

(三)创业的法律课程设计尚未形成体系

当前,创业法律教育课程设计依靠院校的统一安排,创业学生较少有自主选择空间,学生都在被动地学习,不管学生是否具有创业意愿,也不管学生创业的进度,课程设计模块化、标准化和结构化严重滞后。法律课程设计还是停留在说教式的知识灌输上,案例分析和实验课堂较少。由于创业的不可重复性,特别是涉及法律事务的情况,具有天然的不可重复性,学院也不可能与企业或者公司进行联合实践活动。

有限的创业基地实践活动辐射范围较小,创投基金资助下的孵化企业和创业项目成功率低下,无法为创业法律课程设计提供更多的实践经验。结果是创业法律教育课程设计上缺乏实践优化,内容雷同、知识乏味、门类单纯,没有充分考虑创业过程的差异性。

(四)创业法律课程设计缺乏权威参考模式

很多高校都是独立设计创业法律教育课程模式,各自为政,各显特色,始终缺乏权威的设计规范来指导课程设计。虽然院校统一的创业法律课程设计也许是基于创业学生的个性特点,但由于没有权威的参考设计规范,其缺乏创业系统性思维和创新市场公平竞争精神。整套法律课程设计教学内容照搬法律专业课程,偏离创业中心目标,知识结构混乱,让学生无所适从。学院派的教师教学也只是单纯讲解法律知识,无法引用更鲜活的创业实践,去调动创业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学生缺乏法律技能的系统性和连贯性。

三、创业法律课程设计实践

(一)教学目标

法律课程目标是使学生把握创业相关的基本法律知识,让学生确立防范创业风险的自我保护意识,遵守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等交易规则的意愿,提升学生创业中预防法律纠纷缠身和解决法律纠纷的技能,全面提高创业者主动运用法律工具维护自己的合法正当权利的能力。[3]课程教学目标是任何教学活动必须追求的结果,是学生在通过学习后应达到的新状态,是预设的知识教学效果,是教师评估教学对象学习效果的重要指标。通过认真学习课程之后,创业者具备能够根据具体现况选择创业行业法律主体的能力,基本能独立完成主体的创立、变更、撤销等相关商业管理程序性手续,依法制定法定主体治理的章制度去规范员工管理,主动利用法律工具来保护自身正当权益,审核主体各类契约的执行和控制契约的履行,及时依法解决劳动和契约纠纷问题。

(二)教学内容

课程教学内容是法律课程设计的核心,应具有面向创业者的特色,又要区别于法律专业课程设计,能满足创业者的基本需求,适应创业者所面临的经济社会环境。首先是涉及创业主体创立,主体设立条件、主体的优缺点、名称登记规定、法定流程、治理内容和行政许可等问题,都需要创业者十分清楚,明确到文字的描述,要准确无误,不能产生歧义。其次是产权保护法律事项,专利申请与保护、商标和秘密保护、产权合法利用、侵权的责任等,专利是创业主体竞争力核心,创业者一定要保护好。再次是契约签订事务,交易的合法流程、签约谈判、形式和内容、执行与毁约责任等,契约事关创业主体的法律文书存在形式,千万马虎不得。第四是主体治理的规章制度,必须依法制定、依法执行,如员工招聘辞退、产销流程、争议仲裁等,创业者要能够及时、依法妥善解决争议的事务。这些都是基本的教学内容,是每个创业者要直接面对的法律规制。

(三)教学载体

教学载体是使教学目标转化为学生的认知和掌握的技能,是实现师生间交流的内容和方法的中介。而针对法律教育,案例教学法是一种重要且常用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是法律课程目标确定和课程内容的相融合,是模拟法律事务产生场景,让创业者尝试解决法律事务的仿真式课程教学设计的重要形式。课程案例教学是选取典型的创业法律事务事例,设定创业者将要面对的法律事务处理,包括主体设立、内部管理、经营活动、劳资纠纷、资格终止等几个模块,各个模块可能预设的法律问题,及提供可参考解决法律依据和形式,甚至是处理不当的估计后果都可以设定。

(四)教学评估

面向创业学生的法律课程考核与评价,应注重采用课程过程性考核,因为现实中创业的不可复制性,还有创业者的知识运用能力的差异,创业资源整合能力的高低,只能采用过程性评估的方式,一般来说,也只能是阶段性或者个案的评估。评价内容包含有法律条款概念的理解认知度,法律事务处理技能的掌握情况,课程设计中的法律法规的理解水平等。[4]评价形式主要是任课教师的调查报告,而不是像专业课程设计评估,还需要考试、回答问题、写作业之类,这都与日常创业面临的千变万化的经济社会情况不符合。

四、创业法律课程设计思考

(一)转变教学理念,重新认识创业法律教育

创业法律教育不仅是解决当前创业中法律事务问题的重要途径,还是培养学生法律意识,使其自觉运用法律工具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提高处理法律事务能力的关键所在。高职院校要重新确立教育理念,重视创业法律教育,调整好法律专业知识教育方式,着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将创业法律教育作为创业教育培养的主要内容之一。要结合创业学生的综合素质,提高学生对法律的理解和执行能力,为长远发展作铺垫。创业者应深刻认识到法律教育的重要意义,要积极学法,自觉用法,勇于护法。

(二)不断提高教师队伍水平,保障课程建设落到实处

师资队伍素质的保障和提升是高等教育成功的重要前提。要创新课程设计和教学,需要有一支高素质、强技能、重创新的师资队伍。高职院校要开创师资增员新机制,邀请既有创业经验又有实践经验的创业人士担任教师,其创业成功或者失败的故事都是非常好的案例,需要充分利用;还要加强对创业法律任课教师的培训,选派专兼职创业教师参加高层次培训,有条件的高职院校还可以直接资助教师参与创业实践,丰富创业法律应用经验。

(三)规范课程设计,完善法律课程体系

创业法律课程设计是实施创业法律教育的前提,要注重创业法律意识、基础法律知识的系统学习,还要模拟处理法律事务的实践和训练。根据法律教育目标,要初步设计法律课程体系,在实际教学过程中不断完善课程结构,扎牢基础知识课程,普及通识教学,增加特色课程,侧重法律知识的应用等内容。高职院校可以通过外派教师参加创业法律事务解决过程,通过现实的法律应用实践,补充法律课程设计仅仅依赖课本知识的不足。

(四)鼓励创新教学,开拓课程教学模式

创新是要求突破传统和现成体系,是社会活力所在,是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基础,但是法律总是倾向保护现有的体系、体制。因此,创业法律教育要保证足够的开放性和兼容性,要让学生保持旺盛的创业状态,又要使其注重运用法律来保护自身合法利益,充分采用案例分析方法,让更多创业学生参与其中,注重培养法律意识。要开展创业法律知识应用技能比赛,在比赛中锻炼创业学生的法律事务处置应变能力,提升创业法律教育水平。

五、结语

创业学生面向社会和市场进行创业,是非常值得政府和社会鼓励的,但其风险也是不可避免的,非常有必要进行保护。第一,基本的法律意识和基本的法律事务处理能力有利于学生在创业中规避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创业时涉及主体的选择、融资投资、治理经营、管理、纠纷等法律事务,如无相应的法律意识,就容易滥用权力;如缺乏法律能力,就容易掉入陷阱,还可能违法犯罪。第二,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能力有利于学生降低创业治理成本和提升自我竞争力。执行市场规则是创业初期树立品牌形象,赢得客户的根本。经过法律规范规划和依法管理公司事务可降低成本和规避风险,确立公司治理的诚信形象。第三,强烈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能力有利于学生在创业过程中时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并能及时、恰当地解决法律纠纷。当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法律意识的学生会及时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当法律纠纷产生时,掌握法律工具的学生会根据法律规定来选择合法的途径解决,避免违法违规地解决纠纷。创业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能力可以通过系统的教育和技能培训获得,而针对性强的教育课程设计是关键。

创业法律教育是适应政府、社会需求而进行的创业教育内容之一,法律课程设计是其中关键的环节,虽然当前高职院校没有高标准的教学课程设计模型,但是相信高职院校的专兼职教师通过大量实践,总能把创业法律课程设计架构好,完善好。

[ 参 考 文 献 ]

[1] 韩广.高等院校创业教育探索[J].企业导报,2012(7).

[2] 潘伟琪.高职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建设研究[J].时代经贸,20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