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植物的建议大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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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植物的建议

篇(1)

[中图分类号] S2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5)05-0104-02

野生动植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财富。人和动物都是大自然之子,都有同等的生存权利。保护野生动植物,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增加生物多样性,不仅关系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也是衡量当地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作为一名从事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工作的人员,对安阳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意义有更深刻的认识,通过多年的实际工作,笔者对安阳市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工作的现状进行了认真的思考,并提出了几点建议

1 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的现状。

1.1 特殊的地理位置,成就了野生动植物种类多样。西部太行山区东部平原,中间地带为丘陵,地形地貌复杂,且汤河、洹河、卫河、漳河、淇河流经我市,水域丰富,特别是漳河湿地和汤河湿地形成了湿润的气候,使我市的野生动植物非常丰富,据有关数据显示:境内有国家、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91种,其中国家重点保护的43种,河南省重点保护的48种。国家一级保护的有白鹳、玉带海雕、白鹤等13种,二级保护的有雕^、大天鹅等32种。陆生脊椎动物占全省39.6%、两栖类占全省的25%、爬行类占31.6%、鸟类占全省41.6%、兽类占全省的38%。丰富的野生动植物资源,为安阳的生态平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2 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工作任重道远。虽然安阳境内的野生动物种类较多,但种群数量相对稀少,特别是近年来生态环境影响和人们对食用野味趋之若鹜,造成野生动动植物逐年减少,野生动物赖以生存的家园缩小、乱捕乱猎行为猖獗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疫情、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力量的薄弱,原来人们所熟知的狼、豹、豺等较大动物,如今数量已显著下降,几乎达到灭绝的边缘。面对这种情况,安阳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近年来实施了“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封山育林”工程,同时政府采取禁伐、禁猎、没收枪支、打击盗猎等行动,境内野生动物种群数量有一定程度恢复,但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2 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保护野生动植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安阳市根据野生动植物分布情况每年结合“爱鸟周”、“湿地日”、“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等主题活动,举办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教育活动,也无数次地救护野生动物,但相对于保护野生动植物的重要性仍显薄弱,大多数群众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猎捕、贩卖、消费野生动物的事件仍频繁发生,作为林业部门宣传力度感觉很大,但相对于整个社会来说还很弱小,因此提高全社会对野生动植物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仍是当前的重要任务。

2.2 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难度大。一是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二是多头立法现象严重;三是没有一部完整的野生动植物法律法规,现行法律法规出现重野生动保护轻野生植物保护之现象; 四是执法主体不明确,执法力度小。野生动植物保护站没有执法职能,而森林公安机关只能管辖野生动物刑事案件,但在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类型的违法案件中,绝大部分野生动物行政处罚案件至今没有明确的法规授权,给执法活动带来极大不便,对违法缺乏震慑力。

2.3 缺乏野生动物损伤(害)保护赔偿及野生动植物利用机制。野生动植物中的动物种群数量较大时,会出现损害家养牲畜或者粮食作物、甚至伤人的现象,目前欠缺完善的机制,应对野生动植物保护中出现的损失赔偿机制。

2.4 猎捕工具管理收缴难度较大。由于猎捕工具多为私人订制或者收藏,虽然经过多次收缴,但仍有个别人制作或者拥有猎捕工具。

3 建议

3.1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构筑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坚固长城。首先建议制定或修改现有“野生动植物”的法律法规,避免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分别立法造成野生动植物平衡保护脱节,且有重野生动物轻野生植物保护的现象,同时在法律法规中对野生动植物生境的保护要纳入其中;其次严禁多头立法。避免各部门、地方立法机关在立法执法过程中存在想死争权和推诿责任现象;再次立法的内容要一致,避免造成执法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上述条款中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也有且只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而《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猎捕一只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就应予立案追诉,《野生动物保护法》与《刑法》存在明显的冲突。由此可见,只有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才能构筑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坚强壁垒。

3.2 强化宣传力度,使全社会都认识到野生动植物保护的重要性。一是野生动植物保护部门要以“爱鸟周”、“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月”、“湿地日”等为主题活动为契机,制作宣传版面、赶庙会、科技下乡等形式宣传外,重点要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宣传野生动植物保护的重要意义和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使人们充分认识到保护野生动植物就是保护我们的家园。二是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宣传野生动植物保护的重要性,特别是不消费野生动物制品,使野生动植物产品没有市场,增强全民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保护意识,改变人们食用野生动物的不文明的餐饮陋习,倡导健康文明的饮食习惯,自觉同各种破坏野生动物的行为作斗争。

3.3 加强相关部门协作,严格猎捕工具管理。工商、公安与野生动植物保护部门要密切合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强化市场管理力度,严厉查处出售猎捕野生动物的绳套、铁夹子、捕鸟网、媒鸟机、升压泵等猎捕工具;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非法买卖枪支及非法持有、私藏、制造枪支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工商、林业部门及森林公安要互通信息,形成打击野生动物违法犯罪的合力。

3.4 建立健全野生动物损伤(害)保护赔偿及野生动植物利用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据实给予补偿”。由于实施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措施,有些野生动物种群数量有所增加,出现糟蹋农作物甚至伤害家畜、人员的事件,各级政府要把赔偿资金纳入政府预算,作为专项资金,同时要建立健全野生动物损害赔偿机制,确保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能落到实处。

4 小结

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就是保护我们的家园,生物多样性才是自然的本来面目,全社会达成这样的共识。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工作经历了多年的不懈努力,从法律制度到保护野生动植物意识等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强,但相对生态环境的脆弱、法律法规的急需完善及野生动植物的迅速减少等诸多威胁,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显得尤其重要和迫切,从完善法律体系入手、强化部门协作、依法惩处破坏野生动植物的行为,建立起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牢固屏障,才能实现建设美丽中国的梦想。

篇(2)

生物遗传资源作为一种新型的资源,人们对它的认识还不是非常清晰和明确,这种情况下对它的保护也就比较困难。但是,生物遗传资源所具有的共享性和非排他性却是公认的。从其性质与对的效率来说,生物遗传资源应该属于公共资源,不能被任何人私有,实际上一个动植物品种或者一个人类种群所携带的生物遗传信息不是也不可能是任何个人的私有财产。

在确定了生物遗传资源为公共性资源之后,就会产生一个,生物遗传资源既然属于公共性资源,那么其所产生的利益究竟归属于谁,是整个人类社会还是国家或者某个群体。从权利主体的角度上说,国家是生物遗传资源最好的享有者。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可能出现的利益失衡现象非常值得关注。从学的角度而言,权利的配置必然涉及到利益关系的改变,总会有一些人的利益要受损,因为没有人受损,就不可能有人受益;或者,现在不受损,将来就不会受益。特别是在公共性资源的利用过程中,往往受益者与受损者是不同的人,一个国家的所有人可以因为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而受益,受损的人却是生物遗传资源所在地区的群众,那么必然导致付出代价的地区为了寻求利益最大化而破坏生物遗传资源,最终导致整个社会的利益受损。

建立国家生物遗传资源利益补偿机制,使受益共享、受损分担,这样才能真正调动起生物遗传资源所在地区的积极性。所谓生物遗传资源利益补偿机制,就是由生物遗传资源的全体受益者给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地区一定的利益补偿,调动该地区保护生物遗传资源积极性的制度。

生物遗传资源的国家补偿应该坚持一定的原则,首先是适度原则。生物遗传资源的国家补偿不同于国家赔偿,赔偿是针对被赔偿者的全部损失,而补偿只是根据情况支付适度的补偿。而且,保护生物遗传资源所受到的损失也很难精确地,如果要求绝对地补偿所受到的所有损失,必然难以做到或者会大大增加国家的负担。

其次是法制化原则。生物遗传资源的国家补偿一定要克服人为因素,避免一阵风现象,在国家补偿的程序、对象、方式、渠道等方面都应该有法可依。只有使生物遗传资源的国家补偿有法可依才能使这项制度不致于受到某些人的破坏,也不致于被一些人所利用,造成新的利益失衡。

第三是对应原则。所谓对应原则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地区的对应,另一方面是数额的对应。地区的对应就是国家补偿一定要针对具体的生物遗传资源所在地的地区,不能范围过大也不能过小。数额的对应也是非常重要的,前面说过国家补偿是适度补偿,但适度补偿也并非没有依据,应该对应生物遗传资源所在地区在保护生物遗传资源的过程中所受到的损失进行补偿,损失大的多补,损失小的少补。

篇(3)

自合肥市“庐剧”入选国家“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之后,市庐剧院在重新修订《合肥市庐剧艺术保护和发展条例》的基础上,结合省政府皖政[2006]40号文件精神,制定出《“庐剧”保护措施和实施方案》,该方案分别从颁布“庐剧艺术保护和发展条例”、培育庐剧新人、加强庐剧艺术研究、建设庐剧传承基地和演出场所、抓好庐剧新剧目创作演出、加强庐剧演出市场的开发等方面制定出详尽的措施。2007年成立了“安徽省庐剧研究会”;近年来,创作、改编多种新剧目,如《村长娘子》、《万年桥》、《借罗衣》、《皖川情》、《卖棉纱》等;完成对省艺校庐剧班的教学培训工作,采取理论与舞台实践相结合的教学办法,让同学们在《村长娘子》和《庐剧演唱会》等剧目中参演,得到了很好的锻炼;为直观展示庐剧的戏曲风采,市文化馆在非遗展厅内常年巡回播放庐剧经典剧目,并配以图文、实物等,展示这一国家级非遗项目,并通过电视、报纸、橱窗等方式进行宣传,达到了一定的效果;市文化馆在每年举办的“暑期非遗绝活培训班”活动中,特邀国家级非遗传承人丁玉兰老师亲自授课,不设门槛,面向大众宣传本土戏剧,培养出更多的兴趣爱好者。又如“巢湖民歌”作为第一批成功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将抢救、保护及传承工作放在首要位置,对此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如先后举办了“皖中南民歌大赛”、“安徽省民歌歌会暨歌手大赛”、每两三年便举办一次“巢湖歌会”和“南巢歌会”,并制作《巢湖民歌》专题片。同时,先后出版了《巢湖地区民歌集成》、《中国民歌民谣集成?巢湖卷》等书卷;制定出《巢湖民歌保护发展指导性意见》加强对巢湖民歌工作的保护和发展;建立巢湖民歌资料室、陈列室、数据库和多媒体展厅,面向广大群众,进行直观的展示和宣传;在中小学义务制教育阶段开设相关巢湖民歌音乐课程,如巢湖学院附中、巢湖市炯炀中学均设立了巢湖民歌传承基地,每周设置相应课程,普及巢湖民歌;并通过鼓励和支持各类传习培训活动,目前巢湖市各乡镇文广站均建立起巢湖民歌流动传习所,通过不定期举办民歌基础知识传授和教唱活动,努力培养出一批年轻民歌手和少儿歌手,让巢湖民歌有序地传承下去。

通过近几年的工作实践,我们对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整体水平提出以下四点看法。

1.政府主导,发动社会广泛参与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涉及的知识领域广泛,而且具有历史的延续性,必须确定政府主导的地位,认真贯彻“抢救第一,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继承发展”的指导方针,在现实工作的基础上建立长期有效的保护机制,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制定规划,常抓不懈。文化馆是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责无旁贷,馆内要确定专司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有效开展保护工作,并要担负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人员培训、知识普及、上下通联等具体工作。注重资源整合、发动社会广泛参与、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于人民群众之中,使其代代相传,薪火不断。政府要把非遗保护所需经费列入预算,保证其各项工作的经费投入,同时,注意非物质文遗产保护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为合理利用奠定基础。

2.科学保护,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要通过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针对非物质文遗产的特异性,以其不同的价值予以区别对待。那些具有很高的人文价值,蕴藏着民族文化优秀品性和审美特性,必须在现实生活中让其“廷年益寿”,予以活性传衍。有些类别应作为“让人类寻找历史记忆的痕迹”实施文献记载,进行博物馆式的保护。决不能采取“以牺牲部分人享有现代文明”为代价来实施保护,要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特征,分门别类加以保护,充分协调处理好某些政府的功利行为、企业家的商机,专家学者们的研究成果,都要以保护非特质文化遗产的长远利益跟协调,遵循唯物辩证法的辩证统一原则。牢记人民群众是创造物质和精神财富的主体。

3.有的放矢,遵循“非遗”项目的自身规律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其特殊性,在保护中应尊重其自身内在规律,依据其呈现状态,传承方式的多样性、复杂性、动态性——与自然主体人的思维、理念、情感、习俗、生存、生活方式密切相关。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其最主要的是保护相关文化生态环境和代表传承人。以强调文化保护的整体性理念。对个别特殊、濒临灭绝危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要有挽救意识,特事特办,采取及时、有效的保护措施。

从某种意义上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具有本原性的民族民间文化,它的创造、拥有者一般都是广大农民和市民,其传载与传衍地域应在广大农村和乡镇。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发展战略中,要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农村文化建设结合起来,引导广大农民在新的社会环境中享受其传统文化成果,保障农民文化权益,这样才能使文化生态的植被繁茂生长,使优良的“文化基因”得到传承。

篇(4)

但仅靠自上而下的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不够的,其保护力度、影响力度都是有局限性的。要真正意义上在全体国民中开展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笔者认为:必须提升公众参与保护的认知度,才是保护的关键,才是最好的保护。

这是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是民众约定俗成的,源自、产生于民众中。非物质文化,是由一个民族,或一个集体,或一个地方一代又一代的先民们,在长期艰苦的生产、生活劳动中,把从自然界中或社会群体中所发生的诸多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或突发偶然现象、异常现象,有意识的归结在一起,再通过反复接触、感触的实践验证,从中归纳、发现、分析出其中所含的共同点或共性、或相同性、相近性,成为一种定性模式,或思维定型模式,也可说是生产、生活经验、体验,并把它保存在记忆里,通过口传身授向下一代传授的东西;也是先民们对自然界、社会群体所产生最原始的感性认知的东西。后来的一代代人们对先民所传下来的东西,再在生产、生活实践中给与检验、验证,给以去伪存真,去繁就简,去劣除糟的加工、提炼、纯化后,逐约定俗成,仍以口耳相传的形式被保留、延续、发展、传承下来,这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譬如:我们中华民族所过的农历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等,以及反映四季变化,指导农业生产的二十四节气等,既是先民们约定俗成的,而被传承下来的,因此说,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产生的源头来自于民众,是民众经过一代又一代口咏嘴噬加工而成的,是民众在生产、生活劳动实践中创造的,是民众智慧与汗水的结晶。它深受民众的喜爱,她倾吐了民众的心声,它描绘出了民众的生活情景,凝聚了民众的智慧,结晶了民众的血汗,表达了民众的情感,反映了民众的爱憎,寄托了民众的理想与愿望。所以说,提升公众参与保护的认知度,是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

提升公众参与保护的认知度,就是要广大民众在思想意识里形成共识,认识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重要作用和伟大意义,认识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保护我们中华民族文化,就是守卫我们中华民族的精神家园,就是为中华民族的后代子孙留下根脉守住魂,给他们留下念想,一代一代地传承下去;就是要广大民众有意识、有目的、积极的、主动地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继承、传播、保护、发展、创新等活动,并且使非遗项目保护的诸多活动在广大民众中产生出广泛而积极的影响,产生出轰动效应,形成浓厚的氛围,培育出适合非遗项目产生、继承、传播、保护、发展、创新的肥沃土壤,清新、温馨的气候,优越舒适的环境。就像我们中华民族的子民们每年都要过春节那样,不仅我们每个家庭的长者要带领全家大大小小的成员过春节,要进行烧纸焚香祭祀,要燃放爆竹,要张贴门神对联,要吃饺子,要走亲戚串朋友拜年的仪式或程式;我们的国家也带领全社会的成员过春节,进行团拜、慰问等。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影响着人的生长,烙印于民众的脑细胞中。众所周知,人一出生就受到周围固有的传统文化背景、情景、环境、氛围,和家长所固有的文化元素、情愫、情结、习性、习惯等的影响。这种影响是根深蒂固的,它不仅影响着人的生产、生活方式的形成,也直接影响着人的思想、观念、意识形态的形成,甚至直接影响着人的思维理念、概念、模式的定性形成。这是因为,非物质文化是传统的。不管这个人出生不出生,这种文化传统已经形成,这种文化氛围已经形成,这种文化元素,情结、情愫已经形成,都无所不在的,无时无刻地影响着人。人在没诞生之前,就受传统非物质文化文化中的生儿育女观念的制约、影响。要不民俗中咋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呢?人出生后,非物质文化就扑面而来,把他包围在其中,让他无法冲出重围,一直伴他生长、成长、长大成人。在他从小到大的成长的过程中,长辈们无所不能的及时地、随时地,把他们从他们的长辈嘴里继承来的非物质文化,一一灌输给他,或从日常的生产、生活行为中影响、熏陶着他。这种灌输或熏陶,是从头到脚的,由表及里的。无论在衣、食、住、行,还是在语言行为,以及在思想观念的演变,性格的变化成熟等上都能反映出来。

长大后,人的骨髓、脑细胞里留下了非物质文化的烙印;人的血液里流淌着非物质文化血细胞;人的思想、观念、意识形态里留下了抹不去洗不掉的非物质文化元素、情愫、情结、习性、习惯等。当然,人的成长过程中,也受现代先进文化、流行文化、外地文化、外来文化等文化的影响,但直接给予影响的还是非物质文化――给了刚懂事的儿童以启蒙教育;使青少年的思想从幼稚走向成熟;使青壮年的思想走向定格。可以说,是非物质文化给了一个人在一个族群里或整个社会中生活的各种元素和营养,从一个自然人变成一个文化人,从一个有着原始思维和野性思维的人,变成一个有文化、有理想、有理性思维的人。因此说,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影响着人的生长。

既然一个人是这样,以此类推,一个地方的人也是这样,一个民族的人更是这样,所以说,非物质文化烙印于民众的脑细胞中。那么,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就不能不提升民众参与保护的认知度。只有唤醒了,调动出了,发挥出了民众参与保护的意识,和积极性、主动性、能动性,以及作用,才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好的保护。

篇(5)

关键词: 古建筑群落;开发与保护;经济可持续发展

Key words: ancient architecture community;development and protection;economic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中图分类号:TV8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7)13-0048-03

1 项目背景

西递、宏村位于安徽省黄山市黟县,是世界文化遗产,也是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西递始建于北宋皇佑年间,发展于明朝景泰中叶,鼎盛于清朝初期,至今已近960余年历史。宏村始建于南宋绍熙年间,原为汪姓聚居之地,绵延至今已有800余年。作为安徽南部民居中最具有代表性的两座古村落,西递宏村以世外桃源般的田园风光、保存完好的村落形态、工艺精湛的徽派民居和丰富多彩的历史文化内涵而闻名天下,被誉为“画中的村庄”。

2 文献综述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古建筑村落过度开发,环境容量长期处于超负荷状态,古建筑群落的保护问题日益受到专家学者的关注。

山西戏剧职业学院旅游管理系学者侯晓飞在《山西省古村落空间分布对旅游开发与保护的启示》一文中表示:在古村落旅游发展过程中,要因地制宜,根据其所在地经济社会背景及其原社区居民期望的不同,灵活处理旅游发展与社区居民之间的利益关系,实现旅游开发商、旅游者、社区居民三者的共赢;安徽建筑工业大学的韩松也曾在《徽州古村落旅游开发与保护平衡研究--以唐模村为例》中写到,保护古村落首先应让人们认识到平衡旅游开发与保护的必要性;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中心学者杨丽婷在期刊《地域研究与开发》2013年8月版中发表的《古村落保护与开发综合价值评价研究―――以浙江省磐安县为例》一文中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判断古村落开发与否要视通过AHP求取指标权重,采用线性加权和函数法得出的古村落的综合价值大小而定。

总结以上查阅的文献,我们可知大多数学者对于我国古建筑群落的开发与保护进行了不同角度的阐述,从而得出了不同的结论。但是这些学者都得出了一个相同的观点,那便是在旅游开发的过程中必须要平衡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把开发与保护充分的结合起怼5是毕竟各地的情况各不相同,因此在古村落的开发与保护中要因地制宜,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本文以安徽省西递宏村为例来研究中国古建筑群落在开发与保护中的矛盾平衡关系,具有一定的研究空间和研究意义。

3 西递宏村发展存在的问题

篇(6)

中图分类号:J72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7)01-0161-01

民间舞蹈产生、发展于民间,是广大劳动者智慧和创造力的体现,反映着人们的情感表达与生活状态。民间舞蹈艺术不仅是各族群众日常生活的积累,还是各个民族民俗的表现形式。湖北民间舞蹈包含了高跷狮子、高跷亭子、扑蝴蝶、天狮子、武汉采莲船等。在端午节、元宵节以及各民族的祭祀活动中,会有大量的民俗节目,而这些民间舞蹈艺术是非常重要的节目之一。民间舞蹈的产生,与各族群众自娱自乐、载歌载舞的爱好分不开。对这些优秀的民间舞蹈进行研究并保护,是我们文化工作者的责任。

一、湖北民间舞蹈及其特点分析

湖北地区的民间舞蹈融合了各民族的精神文化和历史内涵,总体来看,湖北民间舞蹈的特点有以下几点。

(一)娱乐性和大众性。湖北民间舞蹈受到湖北当地乃至全国人民的喜爱,毋庸置疑给广大群众带来了欢乐,如麻城花挑,是一种喜庆、表现力强、节奏欢快的舞蹈艺术,其存在的目的之一是为观众带来快乐。湖北民间舞蹈源于民间、在民间发展。和高雅艺术不同,湖北民间舞蹈的特点之一是大众性。很多民间舞蹈在表演时,使用的是日常生活中大家打招呼、聊家常的方言,在观看时通俗易懂。

(二)即兴创作。湖北民间舞蹈的动作没有很强的规范性,在步伐、韵律、节奏和动作大体相同的基础上,民间艺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爱好和理解即兴发挥,创作出多种风格的舞蹈。

(三)文化价值。湖北民间舞蹈深深植根于民间,具有珍贵的文化价值。其中的撒尔嗬、端公舞、铜铃舞、摆手舞、高台狮子舞、高跷亭子、地盘子、花鼓子、花棍舞等,是非常具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民间舞蹈,是民族文化的结晶,具有无可比拟的艺术魅力。

(四)寄托情思。湖北民间舞蹈寄托了各族人民的思想和情怀。在载歌载舞的表演中,利用舞蹈动作、眼神、道具等,或表现劳动人民对生活的向往,或表现年轻男女之间的爱慕情思,还或者表现亲情与友情。

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以湖北民间舞蹈为例

和其他地区相同,湖北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情况也不乐观。土家族的传统舞蹈――摆手舞,被改编成面目全非的广场舞;跳丧舞被改编成了巴山舞。民间舞蹈逐渐没有了自己的文化特色。因此,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意义重大。

(一)建立湖北民间舞蹈文化保护奖励机制。在政府对湖北民间舞蹈开展普查、记录工作的基础上,为鼓励群众践行对非物质文化的保护,应建立民间舞蹈文化保护奖励机制,设立民间舞蹈保护专项奖励,每年年末进行评选。在本年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双重奖励。评选过程应本着客观、公开、透明的原则,通过电视、广播、网站、微博、微信等平台号召群众进行投票,选出真正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而努力的团体和个人。如此,一方面能鼓励人们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不断努力;另一方面能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范围,让人人都明白其重要性和紧迫性。

(二)尝试与国际合作,让湖北民间舞蹈文化走出国门,发扬光大。对于湖北民间舞蹈文化的保护和传承,不仅要着眼于国内,还应该尝试与国际间的合作。湖北当地文化部门应组织一支专业的民间舞蹈文化队伍,对他们进行综合培训,利用文化交流的机会走出国门,进行商业演出或者友情表演。让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世界所熟悉,从而更好地发挥其价值。

(三)建立民间舞蹈艺人保护机制。为了更加深入、全面地开展湖北民间舞蹈文化的保护和传承工作,当地政府文化部门需建立民间传习所、民间舞蹈协会等专门机构,对民间舞蹈艺术家进行保护。民间舞蹈艺术家是民间舞蹈发展和传承的活教材,如果能建立一批传习所、民间舞蹈协会,那么就能以此为平台培养大量的民间舞蹈接班人和爱好者,如此一来,就能为民间舞蹈艺术的保护与发展提供氛围浓厚的艺术发展环境。另外,在民俗文化鲜明、具有艺术代表的少数民族居住地区,当地政府需要重点关注,可以建立专题博物馆或者文化生态园,这些是保存湖北民间舞蹈艺术的重要载体,将会成为湖北地区民俗文化的缩影和代表,为湖北民间舞蹈的保护、传承提供更加肥沃的土壤。

三、结语

湖北民间舞蹈文化在保护与发展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当地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应该起主导作用,期待广大文化工作者在后续研究中,能更加全面、深入地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发展。

参考文献:

篇(7)

    公安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何时可以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2013年1月1日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为: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第一次讯问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这个时点的犯罪嫌疑人就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辩护。公安机关在这个时间,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为自己辩护,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援助律师为其辩护,公安机关要将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辩护律师的事项记录在案备查。

    “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是指公安机关在对案件进行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仅仅因为形迹可疑被执行警务的公安民警当场盘问或经当场盘问后带到公安机关继续盘问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此时的犯罪嫌疑人还不能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只有经继续盘问证实犯罪嫌疑人确有犯罪嫌疑,依法对被盘问人决定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后,此时的犯罪嫌疑人才可以委托辩护人。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是指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措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是指刑事强制措施,不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如果公安机关对违法嫌疑人采取的是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嫌疑人要聘请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律师法》的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委托律师,为其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精神,犯罪嫌疑人自己可以行使辩护权,也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条件的人作为自己辩护人。但刑事诉讼法限制规定,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不能委托其他人作为其辩护人。这里的“律师”是指《律师法》规定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并经每年律师年度考核合格的律师,不包括实习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公安侦查期间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一)公安侦查期间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和主要工作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和第37条规定以及《规定》,公安侦查期间辩护律师的权利和主要工作有:

    1.了解权;辩护律师可向公安侦查机关了解自己担任其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具体构成犯罪的罪名和本案件有关的案件事实情况,提出自己对本案涉嫌罪名意见和看法。

    2.会见和不受监听权;辩护律师可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本人了解其犯罪的有关事实。

    辩护律师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不需要公安机关许可。但在侦查期间会见在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后才可以会见。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向其了解其犯罪的事实情况,犯罪嫌疑人有法律疑问的,及时进行解答;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享有不被任何机关和个人监听的权利。

    3.法律帮助权和申诉、控告权。

    4.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权。

    5.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受到阻碍的申诉或者控告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精神,公安侦查期间辩护律师认为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民警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辩护律师的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查证属实的,通知有关侦查机关纠正。

    6.对公安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行为的申诉、控告权;辩护律师对公安侦查机关及其公安民警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有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有权提出申诉、控告的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民警违法行为包括采取强制措施期限已满,不释放犯罪嫌疑人、不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按规定应当退还已交纳的取保候审的保证金不退还的;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二)公安侦查期间辩护律师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公安侦查期间辩护律师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辩护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公安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义务有:

    1.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接受辩护委托的情况;《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4款规定,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是否委托了辩护律师或他的监护人、近亲属是否代为委托了辩护律师,侦查机关并不知晓,法律要求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侦查机关并出示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便于公安侦查机关知悉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情况。

    2.侦查期间辩护律师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案发现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将材料证据提交公安机关。

    3.侦查期间辩护律师禁止帮助犯罪嫌疑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禁止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公安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4.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情况和信息,有义务予以保密。但辩护律师知悉的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告知公安机关。

    三、公安机关转变执法理念充分保障辩护律师行使诉讼权利

    (一)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第一次讯问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的公安民警就有义务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如果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律师费用的,可以告诉犯罪嫌疑人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二)及时安排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律师会见,安排会见的时间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3款明确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包括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规定的12个罪名,恐怖活动犯罪包括公安部认定并公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成员实施的各类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指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标准的案件。对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在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同时,将相关情况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在会见上述犯罪嫌疑人时,应向侦查机关提出会见申请,侦查机关在审查相关资质后,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许可与否的决定。未经侦查机关许可,看守所有权拒绝会见。

    (三)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不能监听,保证辩护律师会见权的行使

    《规定》第52条具体规定为:辩护律师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时,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应当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保障辩护律师会见顺利进行,并告知辩护律师遵守会见的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公安机关不得监听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谈话内容,不能派公安民警在场监督会见过程。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如果违反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或者会见的法律规定,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应当制止辩护律师违反规定的行为。对于严重违反规定或者不听劝阻的,有权决定停止本次的会见,并及时通报辩护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四)侦查期间辩护律师申请要求变更其担任辩护的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的

    公安机关要及时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变更的意见,同意变更的依法办理变更强制措施,不同意变更的,要说明理由并告诉辩护律师。

    (五)辩护律师如要求了解其担任辩护的犯罪嫌疑人案件有关情况的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具体罪名以及当时已查明的涉嫌犯罪的主要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是否变更强制措施,是否解除强制措施以及是否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案件有关情况,告知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的辩护律师,并记录在案。

篇(8)

中图分类号:G8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590(2012)02-0075-05

2010年,一档名为《一代天跤・挠羊英雄会》的栏目开播,将富于地方特色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挠羊赛”推广到广大民众面前,使忻州的地方特色武术文化品牌,通过媒体传播的力量深入到广大观众心中,越来越多的人对挠羊赛表现出兴趣,并积极投身于《一代天跤》的擂台赛中,对我国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起到很好的效果。尽管“挠羊赛”掀起了大众对体育非物质文化的热潮,但是对传统体育文化的法律保护却是不容乐观。

1 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它包含了六种类型,其中包含了传统体育和游艺。本来论述的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仅仅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传统体育文化,它产生或发展于民间,被人们以各种方式享用及传承,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传承这种体育文化的群体将其不断创新,且达到了集体意识上的文化认同,凝聚成自己独特的民族精神和民族性格,最终体现为共同的价值观。

因此,本文所述的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可理解为产生、发展于民间,为民众享用和传承,在长期的历史传承中能被当地大多数人接受且认可,成为民众文化生活重要组成部分的体育项目。山西的忻州挠羊摔跤这一体育竞技项目从产生发展到现在,一直被当地的老百姓传承,并且被历代民众所喜爱,已经成为忻州地区民众们姓喜闻乐见的体育竞技项目,不仅在当地形成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而且成为当地老百姓生活中重要的娱乐活动,丰富了他们的文化生活。当地有“立了秋,挂锄钩,吃瓜看戏摔跤放牲口”的农谚[1],挠羊赛是在秋收以后的农闲时间进行,老百姓有充裕的时间观看和参与,可见此体育项目早已成为他们文化生活的重要部分。

2 山西忻州“挠羊赛”的产生及发展

挠羊赛为山西省忻州、原平、定襄一带极具地域特色的民间竞技体育,它以摔跤为竞技形式,以羊为赌注,故名“挠羊赛”。金末元初文化名人元好问即忻州人,他在《续夷坚志》中称这一活动为“角抵”。据史料记载:在元末明初,忻定盆地对角抵有“跌跤、跌对、摔跤、挠羊”等不同叫法。在明朝初期,传统的“角抵”加入到“酬神演戏”活动之中,竞赛时,规定对获胜者奖活羊一只,使其更具竞争性、刺激性和观赏性,于是人们将“角抵”称为“挠羊赛”,沿用至今。

摔跤挠羊赛是民族文化的融合物。我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各个民族有自己独特文化特色,因此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在民族特色文化的融合中形成的。而忻州地处游牧民族与农耕民族的交界处,加上战事频繁,内敛的中原文化与粗犷的游牧文化在此交汇,使得忻州成为民族文化融合的前沿,而挠羊赛无疑是这一融合物的典型代表,综合吸收了蒙古和汉族摔跤的优点,在不断的融合和创新中形成一种全新的摔跤模式,具有自己独特的文化。

摔跤挠羊赛是摔跤民间化的结果。春秋之后,摔跤不仅是一种习武强身的手段,而参杂了些表演因素,更具观赏性。据《史记・李斯列传》记载: “二世在甘泉,方作角抵优俳之观”[2]。可见在当时摔跤已经做为一种表演项目而出现,很得秦二世的喜爱。到了宋朝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老百姓的娱乐需求也有所增加,出现了角抵社这一民间摔跤组织,使得老百姓也能直接参与到这项运动中来。至此,摔跤这项竞技体育项目逐渐从贵族娱乐发展到民间体育项目。在摔跤民间化的过程中,摔跤挠羊赛在此契机下逐渐产生并得以发展。

自挠羊赛产生以来就成为当地老百姓的一项重要娱乐活动,加上忻州独特的地理位置,战乱不断,使其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以至于明清时期达到了顶峰。忻州挠羊赛在不断的演进中已经作为地方特色而存在,即使在当今的和平年代,仍长兴不衰。解放前的忻州挠羊赛由组织者(也称上家)插出两面跤旗上写“英雄敌对、摔死无罪”。先拔旗者为挑战者,后拔旗者为应战者,组织者召集双方,或以山河、或以道路、或以乡村为界,把众多跤手分成实力基本均等的两股人马,由挑、应战的牵头选派各自的跤手出场,获胜者骑马戴花,失败者面蒙黑布名曰遮羞,久而久之有的就结下冤仇,场上摔伤、死亡的事故时有发生。

解放后,党和人民政府关怀重视体育事业,挠羊赛成为各行各业,各种大小型活动中不可少的内容,田间地头的摔跤随时可见。“友谊第一、比赛第二”和“宁失一跤不伤战友”的新风格发扬光大,摔跤事业迅速发展。由于它的传统深厚、历史悠久,群众基础广泛,动作技术精湛,后备力量雄厚,竞训制度完善,忻州于1960年被全国群英大会命名为“摔跤之乡”。从1983年起,试行搞起“对抗挠羊赛”,赛前有组织有领导、规定比赛细则和奖励办法,充分调动集体的积极性,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挂钩,通常是三至四个集体参加,每个集体的人数均等,一般是15―25人,轮番出场,周而复始,既奖团体又奖个人,由于方法得当,出场踊跃,场面热烈,竞争程度激烈,跤手满意,观众高兴,实践证明,行之有效。截至目前,这种办法是搞好挠羊赛最好的形式之一。从2003年开始,每年一度的“忻州摔跤节”正在形成独具地方特色的体育旅游品牌。

3 山西忻州“挠羊赛”的保护现状

对于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从保护形态来讲一般分为静态保护和动态保护。静态保护就是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将非物质文化固化并保存下来。动态保护是指采取保护继承人等各种方式使非物质文化以活态传承下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提出“保护”的定义,“保护”是指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的各种措施,包括对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和振兴。由此概念推断出“保护”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为保存;二为传承;三为弘扬。“保存”就是“静态的保护”,“传承”和“弘扬”就是“动态的保护”。下面就从静态保护现状和动态保护现状这两方面对山西忻州挠羊赛保护现状进行分析。

3.1 山西忻州“挠羊赛”的静态保护现状分析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中指出,所谓保存是指:“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目前,对山西忻州挠羊赛的静态保护力度较差。这种静态保护上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

3.1.1 没有相关文献典籍来佐证挠羊赛的由来

对于山西忻州挠羊赛的由来,据传是在宋朝时忻州人就喜欢摔跤。到了南宋时,著名爱国抗金名将岳飞被害后,岳飞麾下一位叫陈效婴的忻州籍老兵返回家乡后,把在军中所学的角(近似摔跤)传授给乡里的群众,一方面便于强身健体,另一方面寄托了抗金的宿愿。因角简便易行,深受群众喜爱,得以广泛开展,世代相传成为当地习俗。随着时代的变迁,摔跤技术也逐步提高,由原来单一的摔跤活动慢慢演变成对抗。当时忻州地处忻定盆地的西部,水草茂盛,百姓以放牧为生。因此,获胜者会获得一只肥羊作为奖励,在胜利后把羊扛起绕场一周以示荣耀,故有“挠羊赛”或“杠羊赛”一称,一直延续至今。

对山西忻州挠羊赛的历史由来主要靠劳动人民口耳相授、代代相传。对忻州挠羊赛的由来,除了上述主流观点外,还有一部分专家认为,山西忻州挠羊赛并非始于岳飞部下陈效婴在家乡的教授,而是由于忻州本身的地理历史原因所造就的。古时忻、定、原盆地地处晋北中心地带,有晋北锁钥,三关冲要之称,历来为兵家必争之地。自秦汉以来,该地就一直胡汉杂居,当地人民多以放牧为生。这样地处战争要冲,胡汉杂居杂交的历史,使这里的人民世世代代保留了一种尚武精神。胡人擅长摔跤、骑射,当地人民为了躲避战争灾难,屯戍边防,自然会学些摔跤等基本技能,至宋朝时摔跤之风风靡全国,忻州也毫不例外的将摔跤之风发扬光大,以当地的农业特色产品――羊为奖品。

3.1.2 没有将比赛策略和比赛技巧加以总结并物质化

忻州“挠羊赛”是群众性传统体育运动,参赛队员不分体重级别,没有年龄、种族以及区域的限制,人人都能参与进来。赛场上两方对垒,既是技术与战术的较量,也是体力与智慧的角逐,如果是团体对抗,比赛场外各方又由足智多谋的“军师”来出谋划策,根据对手的实力进行排兵布阵,一旦一方跤手出奇制胜,而另一方却疏忽大意,胜利就会与他擦身而过。“挠羊赛”竞技中贯穿的踢、摔、掼、拿技击法,体现了技巧的对抗和智慧的对抗。因此它是技术与力量的完美展示,具有很高的观赏性,应当通过书籍或者影像固定下来,以供对挠羊赛进行观赏分析。但目前这方面的工作做得不到位。

3.2 山西忻州“挠羊赛”的动态保护现状的分析

非物质文化遗产并非“死而无变”,在历史的发展进程中,它也会随着社会的发展通过人的行为融入一些新的内容。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世代传承的可能与必要,因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活遗产性”[3]。而动态保护成为民间传统体育文化保护的主要途径和方式,正是由这一活遗产性所决定。动态保护主要是指为促进其传承、弘扬所采取的措施。下面就从传承和弘扬两方面对山西忻州挠羊赛的活态保护现状进行分析。

3.2.1 经费投入不足

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在山西省政府办公厅的《关于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保障措施中也规定,市、县人民政府要不断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地方各级政府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何确定其在地方财政预算中的比例,如何监督其使用,最终导致实际对山西忻州挠羊赛等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投入不足,不仅没有专门的研究机构进行学术研究,导致现在对山西忻州挠羊赛的由来仍没有确切的佐证,对比赛技巧和比赛策略也无相关记录,对挠羊赛的赏析专门评述更是屈指可数。与此同时,由于地方各级政府的投入少,挠羊赛的文化习俗没有得到很好的传承和弘扬。现在,忻州当地的村镇由于保护资金缺乏,没有专门场所,很少再举办大规模的挠羊赛了。

3.2.2 品牌文化没有得到很好的宣传

一项具有地方特色的民间传统体育文化,能被选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仅是一项荣耀,更意味着一种责任。当地既要肩负着完整、真实地保存下来的责任,更要肩负宣传、弘扬体育文化的责任。目前,山西忻州挠羊赛虽然已经成功申报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但是对山西忻州挠羊赛知晓的人却并不多,甚至很多山西人都不知道家乡中有此项运动的存在。尽管现在山西卫视全新改版后,重磅推出了《一代天跤・挠羊英雄会》的栏目,越来越多的民众通过媒体这个平台一睹挠羊赛的风采,但是其文化品牌还没有成熟,观众仍然是小众,影响力并不是很大,大众对挠羊赛还没有深刻的文化认同。

3.2.3 面临着传承人缺乏的情况

民间传统体育文化传承的主要方式就是通过传承人进行“活态传承”。但是就目前的状况而言,由于对挠羊赛的经费投入不足,没有传承场地、没有授徒传艺,对挠羊赛有深厚感情的老一辈“挠羊汉”的故去后,挠羊赛后继乏人。很多年轻人已经对这种娱乐活动没有兴趣,也不乐意参加这种传统的体育项目。这种活体传承延续不顺畅的后果是严重的,其直接后果是挠羊赛这种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体育项目失传,最终使我国优秀历史文化宝库中失去了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体育文化项目和民间风俗。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无论是对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的静态保护还是动态保护,都必须有相应的规定,相应的制度做保障,之所以出现以上保护不足的状况,主要是制度上的不完善,没有可操作性的规定,而这些问题归根到底是立法上的不足,保护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规范存在很多缺陷。法律无疑是保护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有力最根本的措施,如果法律尚不完善,没有采取保护措施的依据,又何谈对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呢?

4 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的法律困境

国际上还没有一部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正规法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一般是以“公约”、“条例”、“建议案”等呼吁性文件的,到目前为止我国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刚于2011年2月25日颁布,从同年6月1日才刚刚实施。山西省虽然制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专门性法法规,即山西省政府办公厅的《关于加强我省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但是从条文内容来看,法律保护机制比较宏观,对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的展开只具有一定的宏观指导作用,缺乏可操作性。

4.1 立法上本身存在立法不科学的问题

4.1.1 上下位阶法律条文不能有机衔接

这个问题主要表现在上位法中体现的内容在下位法中找不到相应的内容加以贯彻和具体化。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但是,在山西省政府办公厅的《关于加强我省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却没有相应的规定。再如,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存在大量条文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区域范围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类如本级财政预算,但是在山西省的相关规定中却也没有相关规定。

4.1.2 各位阶的法律规定过于宏观,缺乏操作性

由于法律作为一种“以一范不一”的社会行为规范,其内容具有原则性和高度概括性的特征,来达到用同一规范规制形形的社会行为的作用。但是,在法律位阶之下的法规,应当在法律指导下,根据地方特色和实际情况,将原则化、抽象化的法律化作具体而具有可行性的行为规范。但是,从山西省地方的相关规定来看,对《非物质文化保护法》的规定还是停留在照搬的阶段,没有根据地方的具体情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具体化。在山西省忻州市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法规中,既没有列出财政预算如何保障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开展,也没有列出政府如何有效开展对忻州挠羊赛之类的非物质文化品牌加以宣传,还没有具体规定地方各部门的具体职责,以至于对民间体育文化的保护工作无法顺利开展。

4.1.3 公法和私法不能有效联系起来

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是仅仅靠私法就能实现的。在保护非物质文化的过程中,公法不但要明确行政机关各部门的职责,同时对破坏民间体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行为要加以严惩。因此,知识产权法等私法保护并不能简单取代行政法等公法保护,同样公法保护也不能取代私法保护。这两种保护各有侧重,相辅相成,两种手段应当是并行不悖的。但是,现实生活中,对于像挠羊赛等民间体育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仍然处于公法和私法各自为营的状态,并没有实现对接。

4.1.4 对民间体育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很不完善

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机制无论是精神理念还是具体的规制体系上,都存在着众多的冲突之处,学术界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否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也始终未曾盖棺论定[4]。而民间体育文化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当然面临着同样的尴尬。从现有的知识产权法体系看,无法准确给山西忻州挠羊赛准确定性。

首先,山西忻州挠羊赛这种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属于著作权的范畴。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其具体表现形式有: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等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出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如民间文学艺术作品)[5]。很明显,山西忻州挠羊赛不属于任何一种作品的形式。

其次,山西忻州挠羊赛也不属于专利的范畴。专利包括发明创造、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山西忻州挠羊赛不属于以上三种中的任何一种,自然就不属于专利的范畴。

最后,山西忻州挠羊赛不属于商标的范畴。虽然山西忻州挠羊赛是一种富于地方特色的武术文化品牌,但是它却不符合专利法中关于商标的相关界定,即它不属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基于上述情况,山西忻州挠羊赛作为一种已经申报成功的国家级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前面临着不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尴尬处境,而只能作为一种民间文化习俗存在。

4.2 地方政府的重视程度不够,保护经费投入不足

学术研究无法顺利进行、传承人贫乏,这两个问题直接导致的就是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力下降,甚至会造成非物质文化消失的严重后果。这两个问题归根结底还是政府经费投入不足造成的。地方政府没有切实认识到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仅是前人留给后人的精神财富,如果加以合理利用,还是先辈留给我们的物质财富。对山西忻州挠羊赛的保护,首先要保证其完整地传承下去,这种传承不只是对其形式的完整传承,更重要的是对古代人民自强不息、智勇双全的精神财富的传承。对山西忻州挠羊赛进行品牌包装,这种优秀的文化一定能发扬光大,物质财富也会随之而来。虽然在《非物质遗产法》和山西省制定的相关法规中都有关于加大经费投入,和对传承人的支持和保护。但是,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这些法律法规并没有被真正执行,没起到应有的作用。地方财政对山西忻州挠羊赛的保障不力,导致没有专门机构和专家、学者对这方面的文化进行很好的普查、保存和学术研究也不能顺利开展,以至于山西忻州挠羊赛的真正历史由来和比赛技巧没有被真实、准确的记录。财政的投入不足还影响了挠羊赛的传承,地方政府对挠羊赛没有很好的宣传,没有提供传承所需的传承场地,传承人的相关经济利益保障不足,传承人忙于工作无暇传承。

4.3 全民保护意识淡漠

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广大劳动人民在很长的历史进程中,逐渐形成和完善起来的智力成果。在很长一段时期内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中华民族文化的融合和加强民族凝聚力做出了很大贡献。山西忻州挠羊赛作为一种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武术文化,是当地人民在古代屯戍边防、避免战乱时,为防身躲难之用,结合北方少数民族的运动发展起来的。此项传统运动的出现,不仅利于当地人民强健体魄,培养了当地人民不屈不挠、不甘服输的精神,还极大的丰富了当地人民的文化娱乐生活,其独特的比赛规则和比赛技巧,可谓是中华传统文化的一支奇葩。现在娱乐形式越来越多,城镇化后高节奏的生活方式,使人们渐渐淡忘了在以前庙会上精彩的挠羊赛。现代人看不到它存在和发展下去的价值,觉得它可有可无,保护意识淡漠。

5 对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5.1 科学立法是解决法律技术层面问题的关键

5.1.1 应当完善各位阶的法律规范

全国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在全国范围内起作用的部门法,它对地方各级人大和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和规章及政策有指导性的作用,地方法规和规章及政策对全国性法律起补充说明和具体细化的作用。因此,在制定关于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及政策时,应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指引下,将法律中的规定地方化,具体化。比如,谈及山西忻州挠羊赛的保护时,在地方性法律文件中应当具体规定,如何确定财政预算中关于保护山西忻州挠羊赛的经费比例,如何使用这些经费,这些经费的使用应当受到哪些监督等等。

5.1.2 应当树立公法与私法并行不悖,协调保护的理念

公私法相结合的保护模式,是指在私法保护的基础上加上有关行政法规等制度和行政资助制度来保护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6]。民间传统体育文化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实质是一种公共文化,它不专属于任何人、任何群体和任何国家,是全人类的共同利益。由公法介入调整,一方面便于政府对非物质文化进行行政指导,引导非物质文化产业发展,使其有序、科学、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便于明确各级各类政府部门的职责,为保护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上各尽其责,使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借助政府的推动力量发扬光大。但是,只有公法保护仍显不足。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支持,但是政府部门通常却无法满足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公共资源的需求。而且若出现公权力对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粗涉,势必导致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严重侵害。由此,引入私法保护主要是知识产权保护弥补公法保护的不足是十分必要的。在对山西忻州挠羊赛保护时,公法主要是行政法,规范的是国家的行政保护行为,如对山西忻州挠羊赛的普查、建档、学术研究、固化保存、活态传承、发扬光大等,以及为实现这些保护行为而提供的行政、财政、技术等措施。私法保护提供的则是一种民事保护,即保障山西忻州挠羊赛权利主体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的实现。因此,对山西忻州挠羊赛的保护而言,私法保护并不能简单取代公法保护,公法保护也不能简单取代私法保护。

5.1.3 明确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性质的法律属性

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在长期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活动中,通过反复实践而得出的智力活动成果。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客体――知识产品所具有的“非物质性”、“可复制性”和“价值性”是一致的。除上述特性外,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还具有自己独特的特征,如“地域性”、“活遗产性”和“历史传承性”。山西忻州挠羊赛的相关权利虽然目前不属于知识产权体系中的任何一种权利,但是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而且应当纳入到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中。从知识产权法的本质上说,只有智力成果体现了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并存在发生经济关系的可能,才有对其是否纳入知识产权制度加以讨论的必要[7]。山西忻州挠羊赛这种社会风俗习惯,可以通过注册商标或者域名进行保护。陕西的安塞腰鼓、谢村黄酒等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已经率先注册了商标,走品牌化发展道路。山西忻州挠羊赛也是一项适合商业开发的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将其注册为商标不仅能够获得一个可连续续展的保护期,还可以为当地人民带来巨大的商业价值。随着互联网深入人们的生活,互联网迅速成为人们足不出户却知天下事的知识平台,利用互联网对传统文化进行保护并将传统文化发扬光大成为很好的选择。“地址的惟一性”使得域名成为名副其实的“网络商标”,将实体的文化品牌商标与域名这种网络商标相结合,有助于更广泛的人群接触到山西忻州挠羊赛,强化其社会影响力,还有助于这种文化品牌挖掘出其潜在的商业价值[6]。

5.2 加大经费投入和宣传力度

目前地方政府对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还是重视不够,这体现为宣传力度不够和经费投入不足。因此,首先应当强化地方政府对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认识,明确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地方财政预算中的比例和使用方式及其监督,各级政府充分发挥地方各级政府的力量,促进政府下设部门和其他社会各界积极参加保护工作。对内,在政府内部实现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对外,广泛吸纳学术研究机构和专家学者分析研究,引导企业单位为保护工作提供部分经费为保护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尽一定社会责任,弥补财政经费的不足,还要引导媒体广泛宣传,借助媒体的力量,将传统文化品牌加以包装,唤醒大众对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

5.3 让全民树立保护意识

首先,通过传媒,包括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的力量,一方面,要加强宣传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特性。另一方面,结合山西忻州挠羊赛的特性,它是一种可以实践的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此,通过媒体举办相应的比赛栏目,可以加强群众的认知和参加的热情。

再者,加强学校的非物质文化教育。将非物质文化的内容引入到学校教育的体系中,能够使这些传统文化通过课堂教学保存和传承下去。山西忻州挠羊赛在学校教学中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教育,一是通过对学生进行挠羊赛文化内涵等文化内容的讲解实现,另外就是通过在体育课中开设挠羊赛的项目,并进行实践教学,必要时,由政府拨付经费,学校邀请技艺精湛的“挠羊汉”参与体育实践课程,不仅加深了学生对挠羊赛的文化认知,还加强了对挠羊赛实战的了解,同时便于传承人的培养。挠羊赛作为一种传统的体育文化项目,也具有其他体育项目的“人无,艺灭”的特点,其活态传承才是最重要的。因此,学校教育对于挠羊赛的保存和传承起着很重要的作用。最后,财政支持非物质文化发源地开展非物质文化活动。广大群众是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最重要的保护主体,他们既是民间体育文化的创造者,又是享用者和传承者。支持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活动的开展同时会扩大非物质文化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使保护民间体育文化的主体队伍不断壮大起来。

6 结 语

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归根结底是一种富有地方特色的文化形式,是民间老百姓们自娱自乐的方式。尽管这些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曾经有过自己的辉煌时代,但在现在的商业氛围里,它们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尴尬困境。在社会转型与世界接轨的过程中,我们不希望看到民间体育文化被现在的商业文化所吞噬,只有使民俗传统文化的功能同现代社会的功能要求结合起来,才能使得传统民俗在现代生活世界中找到立命之本[8]。因此,就需利用各种渠道加强民间体育文化信息的表达,必须在法律上予以保护,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保护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氛围,使其与时俱进,焕发出新的活力。

参考文献:

[1] 孙崇文. 龙吟虎啸话“挠羊”[J].忻州文苑,1997(2):46-47.

[2] (汉)司马迁.史记・李斯列传[M].上海: 上海书店,1962: 1631.

[3] 崔艳峰.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07,(8).

[4] 胡世思.《宁夏“山花儿”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J].知识产权,2011,(7).

[5]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6] 严永和.《我国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J].知识产权,2009,(5).

[7] 郑璇玉.试论民间文化层面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J].江西社会科学.2006,(5).

[8] 王龙飞,陈世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民族传统体育保护[J].体育文化导刊,2008,(11).

篇(9)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念;必要性意义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自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成了文化研究的热点,但从学界的现状上分析来看,理论准备并不充分。其表现在,我们的文化学研究起步较迟,还没有建立和形成我们自己的基本观念和理论体系。因此,理论体系的建立必须以对概念的准确理解为基础,所以我们要弄清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这是一个值得所有学者商榷的问题。物质文化遗产,我们都耳熟能详,就是关于实实在在的遗留下的物质,所代表象征的文化,遗留下的文化,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理解“非物质”这三个字,按照一般的理解,“非物质”是对“物质”的全称否定,就此处而言,“物质”的反义词,在汉语中就应当是“精神”或“意识”。所以大多数学者在初次接触“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时,都认为“所谓‘非物质文化’也就是精神文化,即精神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

广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精神文化遗产,将精神文化遗产又进一步具体化、细节化,而《公约》的概说中,强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部分是“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即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技能等方式而存在。所以在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时代后,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固然可以通过纯粹的非物质形式得以保存,但另一部分从本质上讲属于技艺、实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却需要通过一定的具体的外在物质形态而“固化”。

简单的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看不见摸不到的艺术遗产,比如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活动、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及探索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文化的象征意义等。是全世界各国、各族人民、各历史时期的发展阶段共同创造的、遗留下来的宝贵的财产,是一种无形的文化遗产,我们比较熟悉的包括民间传说、习俗、音乐、舞蹈、语言、礼仪、庆典、烹调以及传统文化都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领域,对它们的保护也就是维护这些无形资产的继续流传,是国家政策的必须,也是文化产业领域的重要的特色,所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法不断的完善和落实,为的是能够给全世界各国人民创造一个完好的、丰富的、多彩的、特色的精神文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确定文化特性、激发创造力和保护文化多样性的重要因素,在不同文化相互宽容、协调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而于1998年通过决议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评选。评选的标准,一个是艺术价值,一个是处于濒危的状况,还有一个是有完整的保护计划。而每两年才审批一次,每次一国只允许申报一个。从2001年开始,该评选已进行了两次,共批准了47项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中包括我国的昆曲和古琴。所以说在践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落实过程中,我们也在不断的思考,就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的定义的不断完善,很多值得保护的文化遗产,也许在文化遗产这个概念里,文化的定义就更加的宽泛,而遗产对后世人的意义,也是我们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其意义也就是其遗留下来成为宝贵财产的价值。

之所以保护,是因为它遗留下来对后世人的影响的深刻意义,在践行保护的过程中,我们所进一步履行的是对于保护的新思维的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能理解为单纯的保护,那是一种形式上的静态的“死保”。比如很多地方对珍贵、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搜集、整理和归档,用相关物化载体,比如录音带、相片等锁进博物馆束之高阁、无人问津。这是一种为保护而保护的做法,是一种静态的保护,并没有赋予非物质文化遗产以永久的生命力和延续力,反而会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脱离脱离生活的轨迹而渐渐的成为“远去的背影”,类似一堆失去了鲜活生命力的“木乃伊”,这样的“保护”会使真正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复存在,失去存在的意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活化具体是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精华物加以有效利用,延续人们对它的深刻理解和认识,借助于一定的方法和手段,寻求有形化载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外延进行生动形象的表达,使之被宣传到人们的思想里,扎根在思想认识之中,用具体的形象化。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文化古国,在全球经济浪潮和文化浪潮的一体化中寻求独立性的额发展是全国人民共同奋斗的目标,而将加强文化建设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面,应当抵制强势文化的侵袭,保持民族文化的独立性,从而为维护人类文化的多样性,事实上越来越频繁的经济和文化交流使我们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所以在某种意义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和保护,就是对我们自己的民族的文化基因和民族身份的认识和保护,使我们在文化的舞台上有自己的魅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也就是对中华民族文化命脉的传承。使文化的生命力更延长,使我们的伟大祖国给世界的印象绵延不断下去。

参考文献:

篇(10)

摘 要:赤峰市历史悠久,文化源远流长,是中华文明发祥地之一。早在五千年前的红山文化时期,远古先民就发明了陶埙、骨笛、石罄等乐器,懂得了在狩猎和祭祀活动中吹奏乐器。赤峰地区的民族民间音乐丰富多彩,蒙古族音乐和中原地区的汉族音乐在这里共生共荣。这里有皇宫雅乐、汗廷音乐、寺庙佛乐、民间番乐、杠房音乐,民间秧歌舞蹈,说唱曲艺等民族民间音乐文化。因此,对民族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抢救、发掘、收集、整理,使得这些非遗瑰宝在新世纪重放光芒是赤峰音乐人的责任。

关键词 :游牧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民族民间音乐;传承

中图分类号:J60-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7-0019-02

一、赤峰文化概况

赤峰有深厚的文化积淀、肥沃的文化土壤和浓厚的文化氛围,千百年来,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各族群众,创造了辉煌灿烂的地域性的文化。赤峰地区相继发生了6000多年前的红山文化、4000多年的草原青铜文化、1000多年前的契丹辽文化、800多年前的蒙元文化四次文化的高峰;100多年前,又出现了一次大规模的中原农耕文化与草原游牧文化的碰撞与融合。浩如烟海的民族民间音乐、瑰丽多姿的民族民间舞蹈、喜闻乐见的民族民间戏曲、古拙朴实的民族民间美术、异彩纷呈的民族民间风情,构成了多姿多彩、五彩缤纷的民族民间文化长廊。由晋察热辽鲁迅艺术文学院院长安波抢救整理的昭乌达民歌《牧歌》,被中外音乐家改编成声乐和器乐作品,成为20世纪音乐经典。拥有300多年历史的蒙古族民间歌舞《呼图歌沁》、藏传佛教密宗乐舞《娜若·卡吉德玛》、清代蒙古族宫廷音乐《蒙古乐曲》、《赤峰雅乐》等,在区内外都具有广泛的影响,《呼图格沁》等八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已被列入自治区名录。

二、民族民间歌曲的地域特色

昭乌达蒙古族民歌是蒙古族民歌的组成部分,有着鲜明民族地域特色。昭乌达民歌从内容上分主要有两大类:礼仪歌和牧歌。

(一)礼仪歌。礼仪歌主要用于婚宴、节日、生日等喜庆场合。如歌唱纯真爱情的翁牛特旗民歌《达古拉》、《孟阳》,巴林民歌《翠玲》、《恋歌》,敖汉民歌《洪格尔博热》,以歌唱英雄、颂扬夺标赛马骑手的巴林民歌《铁青吗》,祈祷幸福、祝寿的巴林民歌《欢宴歌》,敖汉酒席之歌《四泉》,喀喇沁民歌《喜庆歌》、阿旗民歌《神灵的敖包》等。礼仪民歌曲调简洁,装饰音较少,旋律起伏不大,带有鲜明的叙述性特征。歌词多为四句一段,为分节歌唱形式,在不同音韵上反复叠唱,简单易学,老少皆宜,具有广泛的群众性。

(二)牧歌。牧歌多在放牧和搬迁时歌唱,以赞美家乡、骏马、歌颂英雄为主。如阿鲁科尔沁旗民歌《祭罕山》、克什克腾民歌《欢乐的家乡》,巴林民歌《穆和勒哈达》、《双亲》、《赛罕山》、《江木伦》,阿鲁科尔沁旗民歌《春三月》、《云青马》,克什克腾民歌《海尔汗山》,《色仁扎布》等。牧歌的歌词抒情性强,注重情景交融,表现人和大自然的和谐关系。牧歌的节奏悠长、徐缓、自由,装饰音多而细腻,并具有较强的朗诵性。牧歌上行乐句节奏是悠长的徐缓;下行乐句则往往采用活跃跳荡的三连音节奏,形成绚丽的华彩乐章。

二、民间歌舞与秧歌

赤峰民族民间舞蹈与秧歌是春节期间人们表演的一种传统民间歌舞形式。由于赤峰特有的人文环境、历史地理环境和社会环境,使赤峰民族民间舞蹈和秧歌有着很强内在的联系,内容也多有交汇,表现出鲜明的地方特色。

(一)藏传密宗佛教乐舞《娜若·卡吉德玛》。喀喇沁八代王爷满珠八赞尔派其弟拉玛布仁钦到西藏学习佛教经典,公元1788年得号高门活佛,取回《娜若·卡吉德玛》经卷。1795年在下瓦房村八岭崖下建善通寺,拉玛布仁钦为第一任活佛,从此,招来众僧信徒前来诵经学舞。舞蹈动作的主要是以四十多种纷繁多变的密印手势为艺术语汇,此舞仅在喀喇沁旗善通寺表演,在内蒙古独一无二。它具有委婉、细腻、亦歌亦舞的表现形式,表达人们渴望平安太平的愿望,是宗教文化的组成部分。上世纪80年代,赤峰文化部门对其进行了抢救挖掘,1994年《娜若·卡吉德玛》舞的全部图、文、曲谱资料被收入《中国民族民间舞蹈集成·内蒙古卷》,它融歌、舞、祝赞词于一体,是一种十分高雅的寺庙艺术。2004年,中央电视台在《走遍中国》栏目中作了介绍, 2009年被列为首批市级和第二批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二)《呼图格沁》(又称“呼图格沁”)蒙古语称求子为“乌仁呼图格归牙呼”。好德歌沁,是祝福、求子的意思。此歌流传于赤峰敖汉旗萨力巴乡乌兰召一带。近年来备受关注,关于它的起源,有古老傩戏说,宗教查玛说、蒙古秧歌说。因为它具有“以歌舞演故事”的戏剧特征,被誉为蒙族戏剧的雏形。《呼图格沁》吸收了汉族秧歌的表演形式,将《西游记》的孙悟空、猪八戒等人物形象充实到秧歌之中,只是舞步有所不同,主要是为了吸引观众,增强娱乐效果。它融歌、舞、韵白于一体,体现了音乐舞蹈乃至韵白的祝赞词本民族艺术特征。著名民间戏剧理论家曲六已先生评价《呼图格沁》是“蒙古族民俗仪式剧”,它对后来的蒙古族戏剧、舞蹈创作有重要影响。中央电视台在《走遍中国》栏目中播出了“好德歌沁”专题。2007年被列为首批内蒙自治区非物质遗产名录。

四、赤峰蒙古说唱艺术

赤峰市内的蒙古族民间说唱艺术,最主要的就是“好来宝”和“蒙古说书”。好来宝流行于今赤峰市南部的喀喇沁旗,相传已有700百多年的历史。“好来宝”的篇幅有很大的伸缩性,有三言两语,有的十行百行,其乐曲有十几种。好来宝与蒙古说书,从内容、形式、表演风格方面,既有相似之处,又有不同之点。好来宝,韵律和谐,节奏鲜明,是富有音乐感的口头文学。蒙古说书,蒙古语“乌力格尔”、“胡尔齐”。早期主要是由民间艺人演唱的民族史诗,如《格斯尔》等。《格斯尔》是中国少数民族三大英雄史诗之一,蒙古族《格斯尔》史诗流传地域横跨中国、蒙古、俄罗斯,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活形态民间史诗。巴林右旗是蒙古族《格斯尔》的发祥地。1巴林草原上的蒙古族人民始终把格斯尔奉为伟大的英雄、英明的君主,对他极为崇拜,建寺庙、塑金身、顶礼膜拜,表达对这位伟大英雄的敬慕,格斯尔已被神化,成为神灵。《格斯尔》说唱体式史诗,被学界誉为活形态的史诗。2001年,国家文化部命名巴林右旗为“民族曲艺之乡”,2009年, 巴林右旗被文化部命名为“格斯尔文化之乡,2009年,《巴林格斯尔》被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同年,《格斯尔》史诗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英雄史诗《巴林格萨尔》引起了国际格萨尔研究界的广泛关注,已成为新的研究课题。

五、赤峰古乐的特点

蒙古族音乐中的宫廷音乐、寺庙音乐多由寺庙的喇嘛代代相传。赤峰地区民族民间音乐可以说是丰富多彩。如汗廷音乐、皇宫雅乐、王府雅乐、寺庙佛乐、民间番乐、杠房乐等在民间音乐,由十番会、十王会、杠房班等民间乐队于寺庙乐队在重大祭祀、庆典演唱。

(一)阿鲁科尔沁旗汗廷音乐。蒙古族语的“汗廷”就是汗王处理军政事物的“宫廷”及蒙古汗帐。汗廷音乐是民间的祝赞词、蒙古长调等歌舞音乐进入了宫廷之后,经乐师加工而成,是王室举行祭祀、庆典、朝贺、大飨宗亲等活动的音乐。汗廷音乐主要分乐声、乐曲、乐舞三个部分,乐声是有词的歌,乐曲是器乐合奏,乐舞是为舞蹈伴奏的音乐。从林丹汗时代到今天,宫廷音乐已经有400多年历史,是保留至今为数不多的蒙古族宫廷音乐,这对蒙古族现代音乐的形成发展具有重要的音乐价值。2011年,内蒙古林丹汗宫廷音乐被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二)喀喇沁王府雅乐。据考证,清代皇太极获得蒙古族林丹汗保存的蒙古族宫廷乐谱后组成了蒙古乐队。1644年,顺治帝把蒙古族乐队编入到番部乐,“傍什处”管理蒙古乐。1692年,康熙第五女和硕端静公主下嫁到喀喇沁郡王嘎啦藏时,康熙把一套蒙古族宫廷乐谱和乐队的乐工作为陪嫁赐给和硕端静公主。王府雅乐承袭祖制,当时只有在王公贵族喜庆、迎接、宴飨等重大场合中演奏,演奏的乐曲有《牧马歌》、《如意宝》、《贺圣朝》、《大合曲》等,以显示礼仪的庄严。近百首单曲和套曲的王府宫廷雅乐和演奏乐器,是蒙古族先民留给后人的文化遗产,对于深入研究元代蒙古族宫廷音、清代的满族宫廷音乐和蒙族乐器具有重要价值。2009年,喀喇沁旗王府雅乐被列入赤峰市非物质文化遗产。

赤峰市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掘整理工作凝聚着文化工作者和民间艺人的心血。《赤峰古乐集成》这部古曲集成收集了流传在赤峰地区的汗廷音乐、王府雅乐、赤峰雅乐、宁城十番、赤峰佛乐等,堪称是目前最珍贵的古曲荟萃,使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瑰宝在新世纪重放光芒。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同于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由物质来承载的、固定的,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流动的、靠世代口耳相传的,极易失传。赤峰民间音乐是各族人民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文化瑰宝。做好赤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掘、研究、整理、保护、展示传承工作,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是音乐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参考文献:

〔1〕冯骥才.普查手册(中国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2〕乌国政.昭乌达民歌[M].内蒙古科学技术出版社,1994.2.

〔3〕刘增军,等.翁牛特旗非物质文化遗产精选[M].内蒙古出版集团远方出版社,2013.

篇(11)

2011年9月12日,本镇某建筑工地食堂发生一起食物中毒事件,经调查、采样进行病原微生物鉴定,发现是由副溶血性弧菌所致,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材料①培养基:SS、TCBS、普通琼脂、SF增菌液、7.5%NaCl肉均由杭州天和微生物试剂厂生产,碱性蛋白胨水自制。②生化试剂:肠杆菌科双支糖管Ⅰ、Ⅱ及其生化编码微量鉴定管由杭州天和微生物试剂厂生产。

1.2方法①流行病学调查:采用现场调查、病人个案调查、病人肛拭子采样送检。②检验:病人肛拭子接种于SS、TCBS、普通琼脂平皿,置36℃±1℃温箱培养18-24小时,同时用SF、碱性蛋白胨水、7.5%NaCl肉汤增菌后分离与相应的平板上,取可疑菌落按常规方法作细菌学检验。

2结果

2.1发病调查2011年9月12日晚八时许,海安县疾控中心接到现代医院报告,海安镇某建筑工地有几名工人餐后数小时因腹痛、腹泻住院,疑为食物中毒事件,我们立即前往调查,十人一起就餐,有六人感觉不舒服,其中三人腹痛厉害,伴恶心,腹泻最多的八次,少的也有两次,水样便,到医院治疗,3天全部康复。

2.2检验结果未能采集到剩余食物样本,三例住院病人肛拭子标本中有两例在TCBS平皿上的优势菌为不分解蔗糖的绿色菌落,氧化酶试验阳性,革兰氏染色阴性小杆菌,怀疑为弧菌类,进一步用弧菌编码做详细生化反应,结果氧化+动力+葡萄糖+乳糖-尿素-H2S-V-P试验-精氨酸双水解-靛基质-赖氨酸+精氨酸-鸟氨酸+蔗糖-甘露醇+水杨素-西檬枸橼酸-阿拉伯糖-硝酸盐还原+0%NaCl-6%NaCl+10%NaCl-鉴定为副溶血性弧菌。

3讨论

3.1副溶血性弧菌是一种广泛分布于近海岸海水和鱼贝类中的嗜盐性细菌,它是人和少数水生动物的共患病原菌,水生动物的腮、胃、肠对副溶血性弧菌具有富集作用,我国华东沿海水产品携带该菌率可高达60.4%,长期处于我国细菌性食物中毒第一位,我国食品检验标准都要求食品内不得检出副溶血性弧菌。国际微生物标准委员会等多个国际性组织和国家都要求对动物性水产品开展副溶血性弧菌的监测,提出严格的限量值。本县地处黄海之滨,副溶血性弧菌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要加强对海产品的管理。

3.2该建筑工地食堂为临时搭建的简易的厨房,设施简陋,环境较差。现在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阶段,到处都在搞建设,高楼大厦离不开农民工兄弟的辛勤劳动,他们往往工作强度大,工作时间长,工作环境差,伙食常常就由工地的简易食堂供应,厨师也不是经过专业培训的,伙食标准也很低,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建议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这部分群体的关注,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平时也要经常督查,按规定完善防鼠、防蝇、防蟑螂设施,按标准做好餐具的清洗消毒工作,生熟要分开,以减少此类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卫生监督部门要加强督查。

3.3要加强宣传食品卫生临床医生要有关注食物中毒的意识,疑似食物中毒病人就诊要及时举报,否则延误有利的调查时机,大量的抗生素应用后会导致病原菌的检出率下降从而不能查明食物中毒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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