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流动人口调查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1、领导重视,营造良好环境。区成立以来,一直高度重视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服务工作,把流动人口作为促进我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三大文明”建设,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实现崛起的重要力量。今年年初,区委分管计生工作的易书记亲自主持召开了区直各部门的负责人参加的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服务工作会议,重点研究流动人口计生综合治理工作。流动人口计生工作被列为各部门检查的重要内容。区政府机构改革在整体编制压缩的情况下,给计生委增加了编制,增设了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近年来,我区相继制定了《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区区直各部门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及考评办法》、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意见》、《区计生委关于贯彻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完善政策的同时,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作为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的重点工作之一,列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同时作为争先创优工作的重要考核内容。
2、加大宣传,转变婚育观念。做好流出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关键是要让育龄群众知法、懂法、守法。近几年来,我区利用各种形式、借助各种媒体利用流动人口流出前、中途回乡、“双节”返乡等有利时机,进行宣传教育。一是发挥乡村两级人口学校作用,开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课。二是大力营造舆论宣传氛围。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媒体开办流动人口专题栏目;优化户外宣传环境,制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单、小折页,传播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三是借助奖励扶助宣传月活动,以现身说法、典型事例宣传计划生育政策。通过他们的现身说法加大了在群众的影响力,提高了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3、加强管理和服务。对流出人口实行“五个一”管理和服务,即签一份计划生育合同、发放一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资料、落实一项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免费办理一本《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每季寄回一份规范的环孕检证明。对流入人口也实行“五个一”管理和服务,即每间隔四个月查验一次《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每季做一次环孕检、签订一份不违反计划生育合同、建立一份信息登记卡、每季返回户籍地一份已婚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单。通过加强管理,我区外出流动人口办证率达98%以上,流入人口验证率达90%以上,寄回有效的环孕检证明达98%以上。
4、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和协调机制,定期沟通协调、定期检查考核,促进公安、工商、城建、卫生等与流动人口工作紧密相关的单位和部门履行计生职责,配合计生部门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5、充分发挥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的作用,沟通两地信息。自2003年以来,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强化信息平台建设:一是建立信息平台专人负责、及时上网按时反馈制度。二是建立信息平台运行情况单通报制度,对信息交换秩序提出规范化要求。通过信息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加强了“两地”信息沟通,提高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水平。
6、开拓进取,创新工作模式。为进一步加强对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我区计生部门根据我区靠近市区和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比较多的特点,创新工作模式。针对贸易广场管理无序、服务断档的情况,我区高度重视,召开民政、工商、公安、河东街道、贸易广场物业公司参加的协调会,成立了贸易广场社区居委会,制订出一系列措施,设立了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了专职人员、对贸易广场及城区流动人口全面登记,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完善机制,规范工作程序。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区的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1、对流动人口的计生管理还存在一些死角。目前,我区对“三无”人员的生育问题,还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由于这部分人来历不明,生育状况不清,一般居住在非法搭建的窝棚和废弃的工棚,民房之中,除了经常清理外,还难以根本上防止计划外生育,另外,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处理措施也往往很难落实。这主要是因为我们的管理体制,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还不能完全适应形势的需要,一些规章制度不够健全,一些部门在配合做好计生工作方面的措施,还不够落实。计生证照不统一,假证多,难查处。
2、缺乏有效的商品房住宅小区计划生育规范化管理服务。由于我区涉及市区,随着经济的发展商品房住宅小区的建设也日新月异,大多数的商品房都存在计划生育“死角”问题,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两种。一方面是因物业管理市场体制不理顺,小区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到位,计划生育更是无人管理;另一方面是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属地管理不明确,小区内计划生育工作不落实。
3、与流出地计生部门的联系有待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生管理的难点之一是情况不明,信息不清,各地的生育政策和管理方法也不尽一致,因此,加强流入地和流出地的沟通和联系显得非常重要。现在我区流动人口逐步增多,在与流出地,计生部门的分工合作方面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例如,我区对一些可疑证明的查证工作常常得不到流出地计生部门准确、及时的答复。个别地区为了便于劳务输出,甚至为已婚人员出具未婚证明,致使假证、伪证泛滥,难以及时查处,给我们掌握外来人员的生育动态带来很多困难。
三、几点建议
1、应加强对人口流动的客观调控,综合施治,使人口流动合理、有序,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人口流动所带来的治安、就业、计划外生育等负面影响,主要是人口无序流动造成的。充分发挥计划、劳动、工商、民政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建立、健全劳务人才市场,加强劳务输出地和劳务输入地的沟通联系,避免大量民工的盲目流动及由此带司参加的协调会,成立了贸易广场社区居委会,制订出一系列措施,设立了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了专职人员、对贸易广场及城区流动人口全面登记,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完善机制,规范工作程序。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区的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1、对流动人口的计生管理还存在一些死角。目前,我区对“三无”人员的生育问题,还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由于这部分人来历不明,生育状况不清,一般居住在非法搭建的窝棚和废弃的工棚,民房之中,除了经常清理外,还难以根本上防止计划外生育,另外,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处理措施也往往很难落实。这主要是因为我们的管理体制,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还不能完全适应形势的需要,一些规章制度不够健全,一些部门在配合做好计生工作方面的措施,还不够落实。计生证照不统一,假证多,难查处。
2、缺乏有效的商品房住宅小区计划生育规范化管理服务。由于我区涉及市区,随着经济的发展商品房住宅小区的建设也日新月异,大多数的商品房都存在计划生育“死角”问题,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两种。一方面是因物业管理市场体制不理顺,小区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到位,计划生育更是无人管理;另一方面是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属地管理不明确,小区内计划生育工作不落实。
3、与流出地计生部门的联系有待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生管理的难点之一是情况不明,信息不清,各地的生育政策和管理方法也不尽一致,因此,加强流入地和流出地的沟通和联系显得非常重要。现在我区流动人口逐步增多,在与流出地,计生部门的分工合作方面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例如,我区对一些可疑证明的查证工作常常得不到流出地计生部门准确、及时的答复。个别地区为了便于劳务输出,甚至为已婚人员出具未婚证明,致使假证、伪证泛滥,难以及时查处,给我们掌握外来人员的生育动态带来很多困难。
三、几点建议
1、应加强对人口流动的客观调控,综合施治,使人口流动合理、有序,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人口流动所带来的治安、就业、计划外生育等负面影响,主要是人口无序流动造成的。充分发挥计划、劳动、工商、民政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建立、健全劳务人才市场,加强劳务输出地和劳务输入地的沟通联系,避免大量民工的盲目流动及由此带司参加的协调会,成立了贸易广场社区居委会,制订出一系列措施,设立了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了专职人员、对贸易广场及城区流动人口全面登记,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完善机制,规范工作程序。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区的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1、对流动人口的计生管理还存在一些死角。目前,我区对“三无”人员的生育问题,还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由于这部分人来历不明,生育状况不清,一般居住在非法搭建的窝棚和废弃的工棚,民房之中,除了经常清理外,还难以根本上防止计划外生育,另外,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处理措施也往往很难落实。这主要是因为我们的管理体制,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还不能完全适应形势的需要,一些规章制度不够健全,一些部门在配合做好计生工作方面的措施,还不够落实。计生证照不统一,假证多,难查处。
2、缺乏有效的商品房住宅小区计划生育规范化管理服务。由于我区涉及市区,随着经济的发展商品房住宅小区的建设也日新月异,大多数的商品房都存在计划生育“死角”问题,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两种。一方面是因物业管理市场体制不理顺,小区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到位,计划生育更是无人管理;另一方面是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属地管理不明确,小区内计划生育工作不落实。
3、与流出地计生部门的联系有待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生管理的难点之一是情况不明,信息不清,各地的生育政策和管理方法也不尽一致,因此,加强流入地和流出地的沟通和联系显得非常重要。现在我区流动人口逐步增多,在与流出地,计生部门的分工合作方面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例如,我区对一些可疑证明的查证工作常常得不到流出地计生部门准确、及时的答复。个别地区为了便于劳务输出,甚至为已婚人员出具未婚证明,致使假证、伪证泛滥,难以及时查处,给我们掌握外来人员的生育动态带来很多困难。
三、几点建议
一、调查的基本情况
调查对象为居住本市一年以上非本市户籍人口,根据流动人口特点,调查方式为电话调查。样本涵盖全市10个行政村,样本规模为200人。调查问卷数据统一录入Excel数据表中,通过SPSS软件和Excel软件进行统计汇总。
二、调研数据情况汇集
(一)目标人群基本情况。本次调研的200人中,男性为135人,占总数的67.5%,女性65人,占总数的32.5%;初中以下文化35人,占总数的17.5%,初中至高中文化141人,占总数的70.5%,大专及以上24人,占总数的12%;流入1年至5年的为64人,占总数的32%,流入5年至10年的为120人,占总数的60%,10年以上16人,占总数的8%。
(二)目标人群的就业情况。目标调研人群分行业就业情况:企业工作人员56人,占总数的28%;开店及从事商贩45人,占总数的22.5%;餐饮业工作27人,占总数的13.5%;建安公司工作35人,占总数的17.5%;其他行业37人,占总数的18.5%。
(三)目标人群对卫生计生工作评价。对我市卫生医疗工作满意人数为191人,满意率达95.5%;计划生育随访服务满意人数190人,满意率95%;接受计生知识宣传人员185人,接受率92.5%。
(四)目标人群的需求情况。认为疾病预防、日常保健知识需要普及的为190人,占总数的95%;认为卫生医学知识需要宣传普及的为175人,占总数的87.5%。认为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需要宣传普及为189人,占总数的94.5%。
三、调查数据的相关分析
(一)我市流动人口就业结构分析。从调查数据来看,我市流动人口文化层次较低,大部分集中在初中及高中文化。从就业结构来看,第二产业就业人员91人,占总数的45.5%;第三产业就业人员72人,占总数的36%;其他37人,占总数的18.5%。由于本次调查的样本框数据集中在行政村,使得城镇大中型企业、技术性企业等外来技术人员没有统计在内,样本框数据的不完全性,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我市流动人口的总体文化层次,对于就业结构分析也会产生一定偏差。
(二)我市流动人口对卫生计生工作总体评价较高。从调查数据可以看出,流动人口对我市卫生计生工作评价较高,各项满意度均在95%及以上。这说明我市卫生计生工作取得了较大的发展,特别是在卫生计生机构改革合并之后,各项工作不仅没有受到影响,而且与时俱进取得长足发展,得到群众的认可。
(三)流动人口需求产生了新变化。从调查数据来看,流动人口对于自身健康保健、疾病预防极为关注。对于国家全面二孩实施政策,具体政策内容也十分关注。从本次调查的数据分析来看,即使消除部分调研误差,抽样数据也可以推断出总体数据中各题目选项的百分比数值较大。
四、我市流动人口相关政策实施的建议
(一)科学合理规划流动人口就业机制。随着我市老年人口不断增加,社会老龄化步伐不断加快,国家全面二孩政策的出台,在一定阶段会提高婴儿出生率,但不会从根本上改变人口结构变化趋势。人力资源是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合理规划好流动人口的就业,可以推动我市经济的发展。从调查数据来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是流动人口就业的主要途径。根据我市社会经济特点,可以扩大流动人口在服务业方面的就业途径,特别是餐饮业、旅游业、物流和其他社会服务业方面。在拓宽就业渠道的同时,要加强职业技术培训和行业规范管理,确保行业高质高速发展。
中图分类号:DF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4-0296-02
一、调研背景
自社区矫正入刑以来,各地以司法局为主体积极跟进,认真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但是,由于目前相关的法律规范尚待完善,据以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不统一,加之各地具体情况不尽相同,导致社区矫正工作进展在全国范围内表现出不协调,尤其是欠发展地区由于没有涉及试点工作在开展社区矫正中还基本处于探索阶段。为了更进一步了解社区矫正相关制度在具体实践中的运作,以便各地方形成和谐统一的社区矫正工作格局以及理论再创新,我们做了这次调研。
本次走访的主要对象是南京市江宁区司法局主要负责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南京市是全国首批试点城市之一,早在2003年7月就在鼓楼区和江宁区的两个基层街道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各方面的共同配合下,试点工作成果累累,为后来社区矫正入刑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正式施行打下了基础。但是,社区矫正全面开展以来也陆续出现了许多有代表性的问题,如流动人口如何具体适用社区矫正制度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很值得我们去研究、探讨,从而为尽快解决问题、推动社区矫正步入正轨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流动人口社区矫正问题的突出表现
南京市在积极探索社区矫正的工作中,积累了不少可借鉴的经验,同时也遇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尤其突出的便是流动外来人口对当地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形成巨大压力。鉴于南京江宁区是正在开发中的新城区,外来务工人员特别多,这些外来人员一旦因为犯罪而被判处缓刑或者被假释,需要进行社区矫正时,就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诸多麻烦。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关系复杂,入矫社区难以确定
对于一个社会资源相对饱和的地区来说,外来人口的涌入无疑会破坏原来的平衡。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流动已经不再局限于某一个人,而是相互关联的一个集团在单方向地流向更发达的城市。这样一来,社会资源的分配使得流动人口的社会关系更加复杂。一旦他们需要适用社区矫正时,除了涉及到与传统的司法所、社区、志愿者的关系以外,还需考虑到与他们的朋友、亲戚和老乡之间的关系。这直接导致入矫时数据采集的困难以及在具体选择入矫社区时的困难。设若在排除其他干扰因素的前提下,将具体的受矫对象的档案归某一社区负责进行社区矫正,则会因流动人员本身具有的不稳定性,使得他们居无定所,经常居住地可能随时发生变化,与档案管理存在时间与空间上的误差,而不利于社区的统一管理,甚至有的受矫对象会出现多地重复接受社区矫正的情况。这些都是入矫时在确定具体社区时存在混乱造成的。
(二)社区工作超负荷,日常监管难度大
调查发现,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由各地司法局接手,具体负责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却没有相应地增加,反而越来越多的社区矫正判决正在加压各地司法局司法所。在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接收外来人员进行社区矫正无疑给本来就资源饱和的社区矫正工作平添压力,加之流动人口复杂性特点,平均到每一个社矫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就非常大,这既影响工作的质量又影响矫正的效果。
在这样有限的工作时间里,社矫人员还必须得时刻密切关注受矫对象,尤其是流动人口受矫对象的动向,谨防他们脱离监管甚至再犯罪。由于他们本来就不属于受矫社区,想要他们不离开受矫社区或者定期按时报到多少有些不现实,而社交人员必须随时掌握流动人口的行踪,这就需要一些技术手段的支持。而不论是技术设备的取得还是具体操作,对于工作量巨大的社交人员来说,这些都是问题并且难度不小。
(三)形式有待丰富,矫正效果欠佳
根据分析流动人员犯罪的原因,大致可得出无业导致犯罪的结论。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方式,其不同于传统监禁的就是社会化,即社区矫正的最终效果是使走上歧途的人重新回归社会,继续为社会做贡献,这是社区矫正作为现代文明产物的精神所在。然而根据调查了解,流动人口在进行社区矫正时,他们基于无业导致犯罪的特殊性所出现的特别需求得不到多方位的满足,具体体现在:矫正项目中缺乏对其进行专业的心理矫正项目,对本来就不稳定的受矫对象缺乏必要的技能培训,也看不到社矫部门提供就业机会和社会保障等等。现在比较单一的公益劳动社矫项目对他们而言,实际意义并不是很明显。
结矫后,受矫流动人口回归社会,有部分人员犯罪的思想不能得到彻底的矫正,就业仍然是他们的问题,社区矫正并没有实现其社会价值,周围环境稍有消极影响,这些没有保障的不稳定因素就可能重新犯罪,成为城市社区的隐忧。
三、影响流动人口社区矫正的因素
根据对以上问题分析,从宏观的角度得出立体的结论,即影响流动人口适用社区矫正的因素有以下三个层次。
(一)入矫社区排斥外来人口
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制度设计,使得生活在城市社区的农村人口受到歧视。这些进城务工的流动人口一旦因犯罪被判社区矫正时,入矫社区就会出现不配合的情况,这是因为社区居民传统观念根深蒂固,不容易接受犯罪分子监外矫正,尤其是外来人口在该社区进行矫正,常常会被从心理上异化、行动上孤立,这本身有悖于社区矫正的立法目的,也不利于社矫部门确定具体的入矫社区。
(二)缺乏专业人员从事社区矫正
根据分析发现,社区矫正的岗位上大量缺乏人手,尤其缺乏具备法学、社会学或者心理学的专业人才是导致社区矫正工作压力加大的客观原因。其中心理咨询师的缺乏,导致很多流动人口中的受矫人员得不到心理矫正从而难以再次融入社会,甚至不排除再犯罪的可能性。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在岗的工作人员努力考取心理咨询师资格,身兼数职,这也是加大社矫人员工作量的原因之一。但是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工作量会越来越大,设置专职岗位迫在眉睫。
(三)各方面重视程度不够
鉴于流动人口适用社区矫正所提出的特别要求,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就需要硬件上的特别支持,这包括财政上的重视和人事上的支持。流动人口适用社区矫正后,相比理想的平衡状态,此时的社区矫正工作更加繁杂,涉及的方面更加广泛,而作为司法局一部分的社区矫正管理局在财政上不独立,可利用办公经费仅限于司法局社区矫正科的标准,这在客观上不能适应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另外,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大多数没有执法资格,在流动人口适用社区矫正这样复杂的背景下,显得更加紧迫。而且在人事结构配备上不足以吸引更多优秀的专业人才从事专职社区矫正工作,这个问题不解决的话必将形成恶性循环。
四、针对流动人口社矫工作的有关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尤其是南京市较为突出和紧迫的流动人口适用社区矫正难的困境,提出如下建议。
(一)应改变传统观念,摈弃歧视与偏见
目前流动人口适用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种种障碍,究其原因,中国城市人口对农村人口的歧视必是其一。要解决流动人口在适用社区矫正过程中的各种问题,摈弃传统的观念,树立科学的法治理念就成为重要任务。法律不能直接解决所有问题,必须有相应的社会基础相佑。因此,适当地推行社区矫正,就要求我们必须平等地看待外来务工人员,这样既是对社区的名誉负责任也是对受矫对象的尊重。
(二)应加强社区矫正部门、社区以及志愿者三方合作
由于目前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事组织和财政经费基本等于没有,加之流动人口适用社区矫正使得社区矫正工作压力骤增,优化社区矫正制度结构,加强社矫部门、社区和专业志愿者三方合作,对顺利解决流动人口社区矫正问题和继续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社矫制度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借鉴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突出的地区,当地政府财政部门可以设立专项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以专业志愿者队伍为主的第三方公益组织购买服务,由志愿者负责具体的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尤其是对受矫对象中的流动外来人口的监管。这样,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队伍无形之中壮大了,同时对于接受社区矫正的流动人员来说也能受到专业的矫正。
要实现三方合作,就需要首先具备优秀的志愿者队伍。吸收社区矫正工作者中的志愿者,应该优先考虑社会学、犯罪学、心理学和法学等专业人才,同时应尽量吸纳高素质的流动人员的加入,借助“外来人口”这一共同身份,对受矫对象进行矫正。
(三)应丰富社区矫正形式,加大财政投入
流动人员受矫对象毕竟不同于其他类型的受矫对象,他们具有的流动性、复杂性都特点都使得社矫工作困难重重。因此,应该尝试丰富社区矫正的项目和形式,建立专项档案进行专门管理。另外,要对流动受矫对象进行有关心理的矫正,减小再犯罪的可能性,并组织专业的技能培训,帮助流动受矫对象早日就业,早日实现真正的回归社会,使流动人员不再流动。
要解决经费不足人员欠缺的问题,除了通过发挥志愿者队伍的作用来缓解,其实最为直接的办法就是由政府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经济投入,充分加强对流动人口罪犯社区矫正问题的重视。加之流动人员罪犯社区矫正工作的复杂性要求,其所需甚至更多,可调研发现现实与之恰巧相反。然而,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流动人口适用社区矫正的案例将不断涌现。并且在相关的管理过程中,流动人员的监管难度可以说是最大的,出于控制再犯罪率和维护社会秩序的考虑,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财政投入势在必行。
结语
南京市在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流动人口问题,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具有代表性。通过科学论证以求解决这一问题,不仅解了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的燃眉之急,也为全国其他各地正在开展的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借鉴,以应对流动外来人口涌入城市社区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的巨大压力。
参考文献:
[1] 张桂霞.流动人口犯罪与社区矫正的适用探析[J].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1).
【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02-0535-02
芷江县湖南旅游胜地,因抗战胜利受降纪念坊而闻名,境内有明代建筑龙津风雨桥、内陆最大的妈祖庙、中国侗文化城等风景名胜,每年接待海内外游客近50万人次,县计划生育服务站承担着为流动人口提供全方位的计划生服务任务。流动人口由于其婚前较为普遍和活跃,紧急避孕药作为非处方药,应用十分广泛,为了解紧急避孕药在控制意外妊娠的现实情况,特对使用紧急避孕药对象使用现状和相关知识掌握情况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结果分析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服用过左炔诺孕酮类紧急避孕药(毓婷、惠婷、安婷)的健康育龄妇女124人。
1.2 方法 从县计生服务站、医院、药店、宾馆、休闲服务娱乐场所等部门调查使用过紧急避孕药的对象,一般是提供免费避孕药具时以自愿方式填写问券调查表。
1.3 内容:使用者获取紧急避孕药的渠道、使用情况、相关知识了解程度及紧急避孕知识宣传、服务情况。
2 结果
2.1 一般特征
本研究共调查流动人口中使用过紧急避孕药对象 124 人,年龄17~40岁,平均24.5岁。23~30 岁有80人,占64.52%;未婚89例(71.77%),已婚35例(28.22%);初中及以下77例(62.10%),高中32例(25.81%),大学及大学以上15例(12.09%)。在服务娱乐场所工作占34.25%,外来流动人口(旅游等)占30%,打工者占 35.75%。
2.2 使用紧急避孕药的对象与购药渠道:①未婚女青年外出打工,与男朋友发生性关系,担心怀孕,而采取紧急避孕措施;②工作者,被动服务后,怕怀孕而服用紧急避孕药;③外出旅游者,情侣同居,以服用紧急避孕药作为预防措施;④已婚夫妇未采用“安全期”“”等自控避孕方法,用紧急避孕方法补救。购买者以年轻人为主,一般在大药房购买,也有部分人到计生服务站购药,使用的紧急避孕药以使用左炔诺孕酮(含左炔诺孕酮0.75mg/片,商品名:毓婷、金毓婷、惠婷、安婷、保仕婷等[1])最多,其次是米非司酮(国内常见的含有米非司酮的商品名:含25mg米非司酮的息隐、含珠婷等;10mg米非司酮的司米安、后定诺等[1])。购买紧急避孕药对象基本上但没有进行必要的咨询,使用者往往是在无人指导下,按个人理解使用紧急避孕药。
2.3紧急避孕药的错误使用情况。①按药品说明书,一个月内只能使用一次紧急避孕药,但有些人往往在一个月内使用两次,甚至更多次的紧急避孕药,占38.2%;②服用紧急避孕药物后再次有无保护性生活;或前一月经周期内刚刚服用过紧急避孕药(毓婷等),紧接的这个月经周期又有未防护的同房,又再次服用紧急避孕药(毓婷等),占56.7%;③服用一、二次紧急避孕药(毓婷等)后觉得没有什么副反应,月经也能如期来潮,加之性生活也不频繁,即认为既然有紧急避孕措施,平时不采取避孕措施也没关系,反正一旦失败,口服紧急避孕药也就万事大吉了,于是将其作为常规避孕药经常使用。④首次服药时间太晚,超过72小时,或两次服药间隔大于12小时,占28.6%;⑤有的采用安全期避孕的夫妇,他们在自认为不安全的日子发生了未防护的,才使用紧急避孕药紧急避孕药;⑥用药前已怀孕。
2.4 紧急避孕知识知晓、宣传、服务情况。据问券调查统计,知道紧急避孕药的有62%,但了解正确服用方法的仅25%;答对紧急避孕药一个月和一年最多可以服用的次数的只有有17.07% 11.67%;获得紧急避孕知识的途径排名依次为报刊杂志、朋友介绍、计生宣传、广播电视。在县、乡计生避孕知识宣传、培训中,仅简单介绍“紧急避孕”,但大部分对紧急避孕具体的常识茫无所知;学校开展青春期生理卫生知识教育时,没有讲授紧急避孕知识;社会计生宣传中,紧急避孕知识宣传内容少,没有开展紧急避孕专题咨询服务。
3 讨论
本调查显示,随着紧急避孕药的非处方化,获取渠道较以往更为方便快捷,有些女性为了避免意外妊娠,“事后”把紧急避孕药当成补救的法宝,出现了紧急避孕药的滥用现象[2]。特别是流动人口年龄较小,流动性较大,性生活活跃,而避孕相关知识掌握较少,所以不安全性生活发生风险较高,由此产生的意外妊娠较为严重[3]。有关研究资料报道,紧急避孕药对降低人工流产方面具有正面影响[4]。为充分发挥紧急避孕药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中的作用,着重要加强二方面的工作:
3.1 正确使用紧急避孕药:①无保护性生活后72小时内服1片,12小时再服1片。服药越早,防止非意愿妊娠的效果越好。服药后2小时内发生呕吐,应尽快补服一次;采取紧急避孕后,宜尽快落实常规避孕措施。②紧急避孕药只能对前一次性生活有事后避孕作用,对发生在用药后的同房无防护作用,服药后到下次月经前应避免同房或使用,不能再有无防护措施的。③紧急避孕只能用于偶尔发生的无保护性生活后防止意外妊娠,是一种临时补救措施,绝不能代替常规的避孕方法。如服药后再有性生活时,必须采用常规的避孕方法,因为紧急避孕药对服药后再发生的无避孕作用[5]。④一年内不能反复多次使用紧急避孕药,反复的吃紧急避孕药,会干扰女性卵巢功能,将会在影响药效的同时,人为地造成对正常月经周期的干扰,导致妇女月经周期的紊乱。⑤已经妊娠的妇女禁用紧急避孕药,因为紧急避孕药对已经确立的妊娠是没有流产作用的。
3.2 要加大紧急避孕知识宣传教育力度。本调查显示,未婚者使用紧急避孕药占71.77%,初中以下占62.10%。计生部门要针对人工流产的所有高危人群如育龄高峰期人群、初高中毕业回乡务农或外出打工人群及职业相对活跃、自由度较高人群发放专门宣传紧急避孕知识的小册子,向社会公布咨询电话随时解答紧急避孕问题;要加强对未婚女青年自我保护意识教育,使之充分认识到婚前、妊娠和人工流产对个人生活、健康和社会带来的严重后果,并为其提供包括紧急避孕在内的常规避孕方法;针对错误使用紧急避孕药的情况,应建立紧急避孕的服务网络及随访制度,开展服用紧急避孕药后随访,药店应向紧急避孕药物购买者提供正确的用药方法,及时提供指导服务,以提高紧急避孕药的有效率[6]。
参考文献:
[1] 刘欣燕,主编,计划生育诊疗常规[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2: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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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影响流动人口妇幼卫生保健服务的主要障碍是流动人口基数不清、流动性大、服务资源不足、缺乏专门的经费投入。
结论:有必要加强流动人口妇幼卫生保健管理,改善流动人口妇幼卫生保健服务利用,应构建流动人口综合管理体制、改革公共卫生经费的投入方式和提高流动人口妇幼卫生保健服务的可及性。
关键词:流动人口 妇幼卫生保健 卫生人员
Doi:10.3969/j.issn.1671-8801.2014.03.536
【中图分类号】R-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1-8801(2014)03-0346-01
本研究利用意向问卷调查和焦点组访谈的方式,对妇幼卫生保健服务的提供者和涉及流动人口管理职能部门的管理者进行了咨询,本文是在问卷和访谈基础上归纳形成的咨询意见。
1 资料与方法
1.1 资料来源。参加焦点组访谈的105名专家来自北京、上海、广州和杭州等4个典型调查城市,其中流动人口管理职能部门的管理专家43名,卫生保健服务提供及管理专家62名。
1.2 方法。在每个市分别召开涉及流动人口管理职能部门管理专家和卫生保健服务提供及管理专家座谈会,采用焦点组访谈的方式,调研组成员根据咨询提纲组织会议,并对会议全过程进行书面记录与录音。4个城市共举行了8次专家咨询会。专家咨询会后,请专家单独填写意向调查问卷并将问卷直接寄给调研组。为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对因事未能参加谈会的有关专家请当地妇儿工委或卫生局转发意向调查问卷。会后共收到流动人口管理职能部门的管理专家的意向调查问卷62份,卫生保健服务提供及管理专家意向调查问卷56份。
2 结果
2.1 专家基本情况。43位流动人口管理职能部门的专家分布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妇联7人,公安6人,卫生、劳动保障、民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各4人,工商行政管理、土地房屋管理各3人,其他(外地劳动力就业管理中心、人口综合调控领导小组、街道办事处等)4人。62位妇幼保健服务提供及管理专家分别来自卫生行政管理部门17人(27.4%)、妇幼保健机构31人(50.0%)和其他医疗机构14人(22.6%)。专家的职称分布为副高以上占48.4%、中级占38.7%、初级占9.7%、其他占3.2%。专家的专业构成为妇幼保健专家占53.12%、管理专家占19.4%、儿科专家占9.7%、妇产科专家占14.5%,其他占3.2%。
2.2 访谈的主要内容。流动人口管理职能部门专家焦点组访谈和意向调查主要针对以下8个问题:①加强流动人口卫生保健服务管理的必要性;②涉及流动人口管理的相关部门及其管理领域;③各相关管理部门针对流动人口管理采取的措施及颁布的相关管理办法或条例;④流动人口管理措施的实施效果;⑤流动人口管理措施在实施中遇到的主要障碍;⑥目前流动人口管理中面临的主要问题;⑦针对流动人口卫生保健服务,特别是妇女儿童卫生保健服务方面的一些特殊政策;⑧政府在流动人口管理中应该承担的职责等。妇幼保健服务提供者及管理专家焦点组访谈和意向调查主要针对以下10个问题:①加强流动人口妇幼卫生保健服务管理的必要性;②针对改善流动人口妇幼卫生保健服务的工作情况;③改善流动人口妇幼卫生保健工作的实施效果;④流动人口妇幼卫生保健作中遇到的主要障碍;⑤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率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措施和建议;⑥流动儿童健康检查与计划免疫的比例较户籍儿童低的主要原因、措施和建议;⑦计划生育政策与流动人口妇幼卫生保健工作的关系;⑧影响流动人口妇女儿童接受妇幼卫生保健服务的主要障碍;⑨政府在改善流动人口妇幼卫生保健服务工作中应承担的职责;⑩对改善流动人口妇幼卫生保健服务工作的建议。
3 讨论与建议
3.1 构建流动人口综合管理机制,完善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流动人口管理的部门都能认识到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意义,但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互补优势如何实现?需要围绕人口流动与区域发展战略,构建一个具有战略性和发展性的流动人口综合管理机制,其中一个关键问题是完善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对流动人口的底数、状况要摸清,否则管理只能处于盲目和被动状态。
3.2 改革公共卫生经费的投入方式。目前公共卫生经费的投入方式还是以户籍人口为依据,包括人员经费、工作经费等,甚至服务机构的工作用房的配置也是根据所服务区域的户籍人口数,这种现状直接导致服务能力的不足。流动人口也为居住地的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为什么不能将流动人口也作为资源配置的一个参数?如何进行配置?这可能是一个迫切需要研究的公共政策课题。
3.3 提高流动人口妇幼保健服务的可及性。降低流动人口妇女儿童利用妇幼保健服务的经济门槛,是提高可及性的有效途径之一,可以根据流动人口的支付能力和保健服务需求为流动人口设计基本的妇幼保健服务包,使流动人口享受经济上可接受的、质量有保证的妇幼卫生保健服务。同时,加强健康促进,针对性地向流动人口提供计划免疫、儿童保健、妇女卫生保健、传染病防治等教育,提高流动人口卫生保健意识,让他们逐渐形成投资健康的理念。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 R52;R587.1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3-9701(2013)31-0112-02
糖尿病和肺结核都是常见、多发的严重危害人类生命健康的疾病,两病相互影响、相互作用[1]。有文献报道[2]糖尿病患者并发结核病的风险很高,结核病可能会引起或加重糖尿病患者并发酮症酸中毒。因此,医务人员应重视两病并存的现象。随着经济的发展,近年来本地流动人口的数目越来越多,调查流动人口结核病合并糖尿病发病情况对开展防治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我中心结核病门诊在2011年3月~2012年3月间收治89例结核病合并糖尿病患者,其中男59例,女30例;年龄22~77岁,平均44.7岁;本地户籍43例,流动人口46例。所有患者的临床表现均符合1999年WHO拟定的糖尿病诊断标准[3]和1999年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手册拟定的结核病诊断标准[4]。
1.2方法
采用回顾性调查方法,对上述89例患者填写调查表,调查表主要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户籍所在地、既往病史、结核菌痰检情况、出入院时间等[5]。通过调查表分别统计流动人口和本地户籍人口患病年龄的分布情况、既往糖尿病的知晓情况以及所有患者空腹血糖与结核菌痰检情况的联系[6]。
1.3统计学处理
所得数据均采用SPSS 13.0 统计软件进行统计学分析,计量资料采用均数±标准差(x±s)来表示,组间比较使用配对t检验,计数资料用χ2检验,P
2 结果
2.1 流动人口和本地户籍人口患病年龄的分布情况统计
流动人口和本地户籍人口结核病合并糖尿病患者的发病年龄组成和既往糖尿病知晓率均存在明显差异(P
2.2 空腹血糖异常情况与结核菌痰检情况的联系
痰检阳性患者血糖明显异常者比例高于痰检阴性者(P < 0.05)。见表2。
3 讨论
临床研究表明近几年我国结核病合并糖尿病的发病率正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7],分析造成这一状况的主要原因近几年糖尿病发病率不断增高、肺结核发病率升高、二者发病高峰年龄基本一致以及二者相互影响,互为致病因素促进发病[8]。
本研究结果显示所有结核病合并糖尿病患者中,本地户籍组发病人群主要集中于年龄超过46~65岁的人群,而流动人口组多发于30~45岁人群,发病年龄呈现年轻化。已有研究表明糖尿病是结核病发病的高危因素之一,患有糖尿病的患者结核病发病率是正常人的3倍以上[9]。本研究结果显示本地户籍组结核病患者对自身糖尿病的知晓率明显高于流动人口组。
另外,本研究通过分析结核菌痰检阳性与阴性结核病患者血糖异常发生情况,发现痰检阳性患者血糖明显异常者比例高于痰检阴性者,证明结核病与糖尿病相互影响,相互增加发病风险。
加强对流动人口关于结核病合并糖尿病的防治的宣传教育,提高流动人口对相关疾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促使患者能够及时发现病情并积极配合治疗[10];同时,为了更加准确地诊断出该病,提高患者的生存质量,医疗机构在对流动人口进行结核病的防治检查中应当重视对糖尿病的筛查,最好能够通过财政进行补贴或基本公共卫生均等化服务,对该病进行免费的筛查,及时筛查出结核病合并糖尿病患者,提高治愈率,控制病情的蔓延[11]。
本次研究表明,糖尿病和结核病可以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糖尿病患者并发结核病的风险很高,而结核病可能会引起、加重糖尿病患者并发酮症酸中毒。因此,医务人员在对该病进行治疗时,需加强重视对这两种病的同时治疗,医院或结核病诊治机构应加强对相关医务人员全面的培训,使得医务人员能够了解正确的诊治方法,提高诊治的效果[12];另外,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在对该病的防治中需给予流动人口在政策上的优惠和支持,对该病患者给予更多的关爱,提高患者按照DOTS方案要求规范服药的依从性[13],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控制结核病疫情的蔓延。
总之,政府和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需加强对流动人口防治结核病、糖尿病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病知识的知晓率,并且在政策上对该病的诊治予以优惠[14];生活上给予关爱;医务人员在进行结核病规范治疗过程中同时加强对糖尿病的筛查,及时发现结核病合并糖尿病的患者,及时诊治。只有这样才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控制该病的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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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流动人口的调查是对于国家基本情况,综合国力的进行了解的前提,对于国家政府制定相应的人口,教育,就业政策有着很重要的影响,是实现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国家强盛的基础性条件。尤其在新时期,社会现象越来越复杂,人口流动规模和范围越来越大,这无疑加大了流动人口的统计难度。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应该积极探析新时期背景下的流动人口统计工作,找到统计工作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争取采取有效的措施去解决实际问题,从而实现高效的流动人口调查和统计工作。
一、新时期背景下的流动人口概况
1.流动人口的含义
所谓流动人口是指在一定时间内离开自己居住地又返回的社会现象。其相对于人口迁移来讲,是短时间的,没有改变自身户籍性质。出现这样的流动人口现象,要从三个方面来探析原因:其一,经济社会发展给予其创造了良好的流动基础;其二,户籍管理制度限制人口迁移,城乡差异性很大;其三,农村闲置劳动力多,城市可以给予其更好的生活条件。
2.流动人口统计的特点
总结我国流动人口的特点,其主要表现出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流动人口的规模较大,并呈现出年轻化的特点,以2011年的流动人口数量为例,总流动人口高达2.3亿,其平均年纪在28岁,流动人口中的年轻人成为新一代的流动大军,有着较强的“农转非”愿望。其二,在外持续居住的时间比较长,并呈现出以家庭为单位的流动类型。依然以2011年流动人口为例,有超过三成以上的人口在外居住超过5年,并且有近70%的流动人口与家人一同流动。其三,主力来自于农村地区,其流动动机为就业。通过流动人口数据显示,绝大多数的流动人口是在城市找到适合自己的职业,在广大城市地区的各个行业实现了就业。其四,流动群体的文化程度不高,在收入待遇上也处于低水平,一般情况下都是租房居住。结合目前的流动人口结构分析,我们发现初中文化程度占58.2%,高中或中专占16.4%,大专以上占8.1%,另有17.3%的仅为小学教育或未上过学。其在收入上也表现出低水平的状态,所居住的环境为人均不足15平方米的廉租房。
3.新时期背景下的流动人口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积极开展流动人口的统计工作,开展调查和分析研究,对于社会有着很重要的意义。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审视其重要性:其一,流动人口在城市里工作和生活,为此地区的经济建设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实现了城乡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在城乡差异缩小等各方面发挥着积极性的作用;其二,人口流动造成区域的社会保障,交通输出,商品供应,居住环境,治安管理上的压力,也使得自己家乡的农业发展受到严重的影响。在这样的背景下,城乡之间的流动人口规模和数量还在不断增加,如果不开展有效的统计和研究,将难以保证制定出合理的人口政策,最终导致经济发展与人口问题之间的矛盾不断激化。再加上流动人口随着时间的变化,会出现不同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需要我们及时的开展流动人口的统计工作,以保证人口流动政策符合经济发展的各项要求,能够为城市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国家的强盛做出贡献。于此同时,也将有利于我们及时的发现流动人口的需求,有针对性的制定相应的政策,保证流动人口不断的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作用。
二、如何开展流动人口统计工作
要想了解某一地区在一定时间段的人口流动情况,需要以人口数量,人口流向,人口构成三个统计指标去建立合理的体系。其中流动人口数量可以归结为流入人口和流出人口两个类型,两者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影响程度是不一样的,一般情况下,各级政府可以依据自身需求,设定相应的时间限制。人口流向也可以归结为流出地和流入地,以及流动半径和流动圈。流出地和流入地的统计主要依据是原户籍和临时居住两种类型;流动半径和流动圈来说,则主要分县际、省际两类。在开展流动人口的统计工作的时候,应该以流入地调查为主要区域,以普查和抽样两种方式来开展调查工作,并以报表和问卷的方法去实现资料信息的收集和整理。
在人口数量,人口流向和人口构成等信息都准确的统计之后,积极开展各方面的数据分析和研究工作。在此过程中需要遵循以下几方面的原则:其一,坚持有错必查,也就是说一旦发现数据存在错误,就要及时的联系相关负责人去开展核实工作,从而保证研究结果是在有效的数据资料基础上形成的;其二,坚持高度谨慎的原则,保证数据资料核对和检查的细致化,不得出现任何的差池;其三,以先进的信息化系统去开展统计分析和研究工作,保证研究成果的有效性,科学性。
1、总人口与流动人口统计。
城市化的过程意味着人口向城市的空间集聚过程,其中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城市内流动人口的迅速增加。据2000年“五普”统计结果,广东省流动人口(指常住半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口)达2105万人,接近全省总人口的1/4(24.4%)。其中流动人口较多的深圳、东莞、广州的流动人口分别达到585、492和331万人,分别占这些城市总人口的84%、76%和58%。
由此可见,对于城市化发展迅速的地区,做好流动人口的调查统计工作对于人口统计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流动人口的调查统计可以通过人口普查获取相对比较准确的结果。问题是我国人口普查10年一次,即便是小普查也要5年一次,因此如何在非普查年份搞准流动人口的统计数字显得极为重要。
据调查,广东多数地区流动人口数据主要由公安部门提供,而公安部门主要是根据办理暂住证的人数来统计流动人口的,那些未办理暂住证的流动人口则无法统计,因此,所获得的流动人口数据往往低于实际流动人口数字。对于城市化发展较快的地区来说,流动人口统计已成为重大难题。
一个地区人口统计数字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人均经济指标的准确性。调查显示,广东各市目前尚未有统一的标准计算人均GDP,其中深圳市采用常住人口作为分母进行计算(其常住人口与普查数字也有较大出入),而东莞、清远等市则按户籍人口进行计算。在刚刚结束的2003年全国统计工作会议上,国家统计局提出今后各地人均GDP的计算均按常住人口计算。
因此,目前准确计算各地人均GDP关键的问题在于,在非普查年份,如何搞准各地的流动人口数字。
2、“城镇”人口与“农村”人口。
关于我国城市化水平的统计,首先遇到的问题就是“城镇”、“农村”的界定,即哪些地区属于城镇,哪些地区处于农村。过去几十年来我国城乡的划分大多出于行政管理的考虑,并经历了多次变化,各地情况也不尽相同。
从广州市的情况来看,1999年及以前是按照地域结合户口性质划分,城镇人口为市区的全部人口加上县级市的镇的非农业人口。从“五普”开始,城乡人口的划分是根据国家统计局1999年制定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的划分标准和方法,超过1500人/平方千米以上的地域的常住人口(包括外来人口)均统计为城镇人口。
据广州市统计局反映,非普查年份,在实际的统计工作中,城乡人口划分的基础数据即人口密度数据难以准确取得。一方面是取得土地面积,即各区、县级市辖下分街道、镇的实有土地面积的数据资料比较困难,因为行政区划随着城市管理体制改革不断发生变化,很难取得行政区划变动后的新区域的土地面积;另一方面,市公安局一般不能全面提供各区、县级市分街镇及居(村)委会的人口数,况且公安局提供的只是本市户籍人口,不包括居住本市半年以上的外来流动人口,而户籍人口也只是按所在户籍地统计,无法按照常住地统计。这种方法对外来流动人口占1/3的广州市来说,显然是不准确的。
此外,城市化过程中各地行政性地增设城区依然会影响城乡人口的准确统计。据对广东经济相对较落后的清远市的调查,该市政府设立“三化”目标,即“市场化、工业化、城市化”。
其中城市化的一大举措就是将现有的镇改为或合并为街道,村委会相应转变为居委会。比如:洲心镇与小市街道办事处合并为洲心街道办事处。据调查,合并后的洲心街道办事处80%的人口仍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但若按“五普”标准,则该街道办事处地域内的所有人口均计为城镇人口。
3、城市化对就业统计的影响。
与人口统计相关,城市化的发展给就业统计也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据对广东的调查,对于城镇从业人员的统计,统计系统可以控制的仅是行政企事业单位这一块,而城镇私营和个体从业人员的统计有赖于工商局的资料。问题在于工商局的从业人员数据主要依据企业登记注册时填报的职工人数,至于企业运营过程中的从业人员人数的变化,工商局并不掌握,因此该数据有可能产生较大误差。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制和私营企业,同时也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创办私营企业和从事个体工商活动,因而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数比重将不断增长,如2002年广州城镇私营、个体从业人员占全市城镇从业人员的比重接近1/3。如何搞准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调查统计对全面完善从业人员的统计工作至关重要。对于个别地区,如东莞市,其从业人员的统计中不包括流动人口,这对于一个流动人口3倍于户籍人口的城市来说,显然是不合理的。这一案例也反映了目前地市一级的从业人员统计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可比性。
4、城市化对城市住户调查的影响。
城市化的发展,同样也给城市住户调查带来了研究课题。据调查,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广东省城市住户调查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样本点尤其是国家样本点主要集中在老城区。如广州的300户国家样本点全部集中在老八区(全市共12个区、2个县级市);深圳市100户样本全部集中在4个特区,而人口占一半以上的宝安、龙岗区没有国家样本;东莞的50户国家样本全部在莞城区,150户地方样本也有100户落在莞城区,其他31个区、镇没有国家样本,只有50户地方样本。一般来说,老城区为城市核心地区,其居民的收入水平往往与其他地区有一定的差异。比如,广州国家样本点居民可支配收入就比地方样本点数据高出90元,东莞也有类似的情况。因此,随着城市化的发展,仅用老城区的样本已不能满足整个城市的代表性。
二是调查样本目前还是以户籍人口为主。
深圳的600户调查户中,有400户为户籍人口,200户为流动人口,而按2000年普查结果,深圳市流动人口大约是户籍人口的5倍;东莞市住户调查样本绝大多数是本地户籍人口;珠海市将抽到的非户籍住户从样本中剔除。如此带来的问题同样是样本在反映流动人口的生活状况时缺乏足够的代表性,因此对全市的代表性是有偏的。
三是样本户基本上是家庭户,不包括集体户,也不包括租房户。事实上,对于城市化发展较快的地区来说,以年轻人为主的集体户的比重往往较大;而城市化的发展,流动人口的增加,租房户比重也有增大的趋势。样本中缺少这部分信息,代表性是不全面的。
城市化趋势下完善相关统计方法的建议1、关于城市化水平。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城市化水平计量的研究。使用城镇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计量城市化率,基本上是从“量”上反映城市化程度,而且总会受到城乡区域划分和城乡人口定义的影响。同样的城市化率,其实质上反映的城市化程度,比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情况,服务业发展情况,市民文化素质,科技创新能力,医疗卫生情况等,可能会有很大差异。因此,需要加强对城市化“质”的研究力度,研究设计出具有较好代表性的真正体现城市化发展方向的综合指标体系,从“质”的方面对各地的城市化发展水平进行测评。
考虑到从“质”出发计量城市化水平具有针对性强、通用性差的弱点,应将这一综合指标体系与作为目前流行的反映城市化水平“量”的大小的城市化率指标结合起来使用,这样既可以避免把城市化率简单地当作一个城市现代化的指标来追求,在城市化问题上玩数字游戏,同时可以通过这两种指标的不同组合,总结出城市化发展的不同模式和路径,从而引导城市化向重视质量、重视可持续发展的更科学、理性的方向发展。
2、关于人口统计。鉴于非普查年份的人口统计工作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公安系统的力量,根据广州市公安局在非农业人口统计方面的改革经验(即非农业人口由过去长期以来沿袭的按户籍性质分类统计转为按地域属性统计),建议国家统计局与公安部门合作,从全国的角度共同研究规范、标准的城乡划分标准和流动人口调查统计方法,并将公安系统的流动人口稽查工作与统计系统的流动人口调查工作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公安系统庞大的网络和统计系统的统计力量,共同做好非普查年份的流动人口调查统计工作和城乡人口统计工作。
关于城乡的划分,由于在城市化过程中各地在确定乡镇“城区化”(比如将县改为市或区,将镇改为区或街道,村委会改为居委会等)方面缺乏规范统一的标准,因此,对于街道办事处地域仍应有其他相关指标作为城乡划分的参考。
比如,建议增加从事非农业生产人口比重(比方说将这一比重设为70%)作为一项划分城乡的附加控制指标,即可避免完全因行政性“城区化”改变地区城乡属性情况的发生。
从总体上看,近年来各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取得了积极成效,但目前这一工作仍处于摸索和起步阶段。各地现有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还很不成熟和完善,仍有极大的改进和提升空间。根本性缺陷在于政府社会管理的缺位,即“村民”到“农民工”或“单位人”到“社会人”身份的转变以后,城乡一体化的社会管理体制尚未建立健全,在政府与流动人口之间,政策供给和需求错位、不对应。
一、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的缺陷
(一)体制性缺陷——服务管理体制滞后
现行的流动人口管理模式是一种以属地化为主要特征的静态管理工作体制,基点定位于“单位人”。但随着人口的流动性不断增加,人户分离现象日趋增多,原有管理户籍人口的制度设计对“社会人”逐渐失去调控力度。静态管理体制已经显示出强烈的不适应性和滞后性,行政控制能力弱化。主要表现在,由于流动人口数量大、流动频率快,政府相关部门在信息采集、跟踪管理和引导监督等方面的投入十分巨大,服务管理成本不断加大,致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绩效呈下降趋势。①调查表明,虽然多数现居住地已设置专门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但其体制百花齐放、多样无章,基本处于摸索和试行阶段,亟待规范和完善。
(二)机制性缺陷——服务管理机制不健全
虽然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模式多种多样,但是由于重管理、轻服务,或者服务管理手段缺失,使服务管理机制的运转不完整。具体表现在,以房管人、以业管人、以证管人的流动人口管理模式在全国成为主流,许多地方落实了网格化管理的责任机制,在流动人口的信息搜集、管理部门对流动人口的区域控制等方面得到了加强。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管理方式过于强调对流动人口的治安防范,信息难以统筹,更难以与公共服务部门协调。而且,这种管理模式的实施要求服务对象具有基本稳定的住所,对工作生活不固定或流动空间较大的流动人口,这种管理模式鞭长莫及。对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到位,使流动人口的城市融入受限,造成整个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制的运转不闭合、不严密,有效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制亟待完善。
(三)信息性缺陷——信息采集和共享手段缺失
由于人口流动的广泛性和不确定性,使各地对实有流动人口数据的掌握成为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瓶颈。据联合国人口基金第六周期项目县流动人口调查,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各项工作中,摸清流动人口底数是各地投入人力、精力、财力最多的一项工作。这充分反映出这项工作的难度,也说明我们的工作还处于“四处找人”的被动阶段。而且,由于各地信息化建设发展不平衡,责任不明确,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的实效性较差,流动人口信息采集难的突出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很多网上查询信息得不到及时回复,使得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对象不清,落不到实处。人口计生与公安、工商、民政等部门之间的流动人口信息共享渠道不够畅通,导致各部门流动人口信息重复收集且不对接。
(四)资源性缺陷——服务管理经费投入不足
目前尚未建立财政专款保障制度,一些现居住地在劳动就业、教育培训、子女入学、生殖健康等方面,无论是公共财政预算安排还是服务内容,都缺乏对流动人口需求的满足。在城乡二元结构下,城市体系对农民工的制度安排丧失,或者说是极端薄弱。尽管2003年财政部、劳保部、公安部、教育部和人口计生委五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将农民工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但有些地方没有合理核定用于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支出成本,没有将涉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经费足额纳入地方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有的地方尽管纳入但其标准不足户籍人口的50%。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经费的欠缺,将直接影响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推进。
(五)服务性缺陷——保障措施的覆盖面有限
为流动人口提供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是保障流动人口基本权益,促进流动人口城市融入的重要举措。尽管政府多方努力为流动人口在城市的生存和发展创造条件,但总体来看,向流动人口提供的保障措施的覆盖面依然有限。
近年来北京市某区流动人口调查发现,从流动人口的角度看目前他们所面临的主要困难,排在第一位的是“收入太低”,其次是“居住困难”,第三是“没有社会保障”。其他困难还包括“子女入学困难”、“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办事手续复杂”等。综合起来,经济、住房和社会保障是困扰流动人口的三大难题,也是政府改进和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着力点所在。
从基本公共服务角度看,在政府提供的各类服务中(详见表1),流动人口所获得服务排在第一位的是国家政策法规的宣传,其次是卫生防疫服务,再次是就业信息,其他获得过诸如生殖健康服务和房屋出租信息等服务的流动人口比重均未超过20%。 值得关注的是,有27.7%的被调查流动人口表示自己从未获得过政府的任何服务,这表明在国家大力提倡加强对流动人口服务的同时,基层工作仍存在薄弱环节、甚至死角,政府以常住人口为对象提供的公共服务覆盖面有待进一步拓宽。
从人口计生工作角度看,虽然政府努力采取多种措施,保障流动人口享有与户籍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但从实际情况看,流动人口中接触并享有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服务的并不多。仍以北京市某区流动人口调查数据为例,在未婚被调查者中,没获得过该类服务的占绝大多数,为93.2%,其中44.4%的被调查者表示“不知道怎么获得服务”;当询问已婚者获得过何种服务时,选择“未得到任何服务”的被调查者所占比例仍最大,为32.6%,选择获得“免费提供避孕药具”的被调查者比例为14.2%,在所提供的各项服务中居首位,其次为“政策咨询”和“免费孕检”,分别占被调查者的11.5%和10.1%(详见图1)。
二、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的对策建议
从公共管理学的角度看,“体制”首先是一个系统的概念。管理体制是制度规则体系、组织机构体系及其运行机制三个系统相互作用的有机统一体。管理体制所涉及的三个层面的内容是:一是制度(规则)层面上对管理职权划分和职能配置的规定,管理对象及领域的设定,作为管理基本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制定等,所规划的是管理体制的框架基础和运行空间;二是组织机构层面上管理机构系统的设立,管理组织内部结构的划分和角色定位等,其性质是管理职能的履行者和能动载体;三是机制层面上管理系统模式化运行的过程、程序和方式,管理系统各子系统或要素之间模式化的相互作用等,是在制度和组织基础上管理体制具体运行的机理、模式和工作方式,它是体制之中最活跃、运动性最强的部分。②
以创新为导向,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需要从制度、组织和机制三个层面突破:
(一)制度层面的突破
一是统筹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切实推进社会事业发展,将人口宏观政策制定及人口服务管理作为服务型政府最重要的职能加以强化。
二是统筹本地人与外地人的共同发展,强化实有人口的概念,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纳入本地人口服务管理总体规划。一要转变将流动人口管理等同于治安管理的观念,促进防范式管理向综合转变。二要转变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当作负担的观念,把人口迁移的压力变为人口发展的优势。通过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促进本地人与外地人的融合,提升人口整体素质,为本地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提供持久动力。
三是建立有利于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动态管理体制,使其适应流动人口规模、构成发生巨大变化的社会现实。针对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省区之间相关政策存在较大差异的现状,出台全国性流动人口相关政策执行的制度规范,进行“一盘棋”制度设计。制定现居住地与户籍地流动人口管理的责任追究办法,解决“两地共管、两地都不管”等现象。
(二)组织层面的突破
这一层面的主要任务就是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健全社会管理体系,形成社会管理的合力。缘于社会生活的丰富多样性和社会系统的复杂性,社会管理体系必然是一个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网络。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公民社会的不断发育,社会各类利益单元(个人、家庭、社会组织、社区、利益集团、阶层阶级等等)自主追求和实现自身利益的意识和能力不断增强,他们越来越广泛和主动地介入到各类社会管理和服务的事务中,既是社会管理的客体,同时又是社会管理的主体。因此,社会管理体制在组织层面上的突破需要以正确处理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为准则,发挥好各类社会组织的作用,形成多元管理。
要加强流动人口自治组织的自治能力建设,使之在协调群众利益、化解基层矛盾、为群众排忧解难和自主治理社区事务方面发挥应有作用。积极引导并鼓励流动人口参与社区自治,以乡缘为纽带,建立企业和社区流动人口协会组织,发动流动人口参与管理,形成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与自我服务的良性循环,不仅可以减轻本地政府管理的人员负担,而且可以充分激发流动人口参与本地社会管理的积极性。通过建立“流动人口之家”、“流动人口计生协”、“新居民联谊会”等途径,依托社区开展各种活动,吸引流动人口参加,增强流动人口的社会参与感和融入感,把对流动人口的各项服务管理融入社区的各项活动。
(三)机制层面的突破
一是建立健全党政领导、部门负责、社区服务、群众参与的流动人口工作综合治理机制,从社会系统工程的视野构建高效、及时、便捷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制,建立全国统一的目标考评和监督制约机制,对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职责做出刚性规定,增强权威性和可操作性,督促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政府履行职责。
二是构建顺畅的利益表达与沟通机制,使流动人口及其各类组织、群体以及各方面利益及力量,都能够向党和政府合理合法而又充分地表达利益,同时,党和政府也能够及时全面地与之进行沟通、磋商和对话,通过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调、调解等方法,以及完善工作责任制等途径,及时有效地处理流动人口反映的问题,化解各类矛盾。
三是优化流动人口工作机制,将流动人口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纳入党和政府工作的重点,通过综合运用说服教育、示范引导、提供服务等方法,做好流动人口工作,凝聚和激励流动人口共同服务和管理社会,提高流动人口社会经济地位及对现居住地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消除二元体制的分割状态。
总之,从公共管理的视角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的建设是整个社会建设和管理的一部分,不能脱离社会管理的“大盘”单打独斗,要加强顶层设计,转变发展思路,调整发展格局,逐步改善中国区域、城市发展极不平衡的状况,在城乡一体化的大框架下,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作为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由中央统筹,从制度、组织和机制三个层面自上而下地统一制定可操作性规划,全面推进流动人口的社会融入。
注释:
①苏建明.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的缺陷与对策[J].人口学刊,2009(1)。
②李程伟.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公共管理学视角的解读[J].中国行政管理,2005(5)。
参考文献:
[1]吕红平,石海龙等. 人口文化词集[M].北京:中国人口出版社,2009
[2]宁波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与新宁波人[M].北京:中国人口出版社,2009
[3]王培安.解放思想大胆探索推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机制创新[J].人口与计划生育,2009(2)
[4]苏建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的缺陷与对策[J].人口学刊,2009(1)
[5]俞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建设的思考[J].人口研究,2005(6)
[6]孙玲.创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机制[J].胜利油田党校学报,2008,21(2)。
[7]尹志刚,洪小良. 北京市流动人口移民倾向和行为研究[M]. 北京:北京出版社,2008
[中图分类号]G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3)09-0009-01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城市发展迅速,而随之而来的庞大流动人口,成为我国城市、特别是一线城市发展的重要参与者。深圳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最前沿,广阔的发展空间、优质的社会服务、优质的社会生活,都成为吸引外来务工人员的重要因素。流动人口已成为深圳社会经济、人口转型过程中的突出特征。本文针对深圳市6个区的流动人口调查,分析其定居深圳市的意愿,以提高深圳市在未来的发展中,更好地落实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战略。
一、深圳市流动人口定居意愿调查
为全面而科学地了解深圳市流动人口定居意愿,本文通过对深圳市6个区的流动人口进行了问卷调查。在此次问卷调查中,共发放2000份问卷,并收回1801份,收回率为90%。应该说,此次问卷调查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如下表1所示,是所有调查流动人口定居意愿概况。
深圳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最前沿,数以万计的外来务工人员,构成了深圳市庞大的流动人口群。从此次的调查来看,有定居意愿的人数只占18.84%,而持不确定态度者占到了52.09%之多,没考虑过或没有定居意愿的占29.07%。所以,深圳市流动人口定居意愿相对比较冷淡,在各方因素的综合影响下,深圳市流动人口对定居持观望态度。
二、深圳市流动人口定居意愿的影响分析
在对深圳市流动人口的调查分析中,我们发现,影响深圳市流动人口定居的因素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流动人口个人特征;二是流动人口的家庭状况;三是深圳市所具有的吸引力;四是社会参与。并且,各主要影响因素中,又包含相关的具体内容。
(一)个人特征
对于在大城市的流动人口而言,其个人特征中受教育程度、留居年数、户口等,都是影响其选择定居的重要因素。其实,个人特征对定居意愿产生直接的影响。由于户口的限制,受教育程度低、离乡背井到城市打工的流动人口,其工资水平相对较低,这也是流动人口难以选择或无能力选择定居深圳的重要因素。而流动人口留居年数越长,对城市的熟悉程度加大,这也势必增进其对城市的感情。在此次的调查中,选择有永久性定居意愿的18.84%人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在深圳留居了至少6年以上。而流动人口自身低工资与深圳高消费、高房价形成了巨大差距,也成为没有考虑过或没有定居意愿的首要原因之一。
(二)家庭状况
家是中国人意识中的主体,家庭状况往往左右人的诸多行为。在调查中我们不难发现,随迁人口数、婚姻状况,成为流动人口选择何种方式生活的关键因素。在选择永久性定居的人群中,有60%的人是因为希望家人享受更好的社会化服务、子女有更好的教育。对于年轻人而言,在某地建立了婚姻,这也很可能成为建立爱巢的地方。所以,婚姻状况是成为是否选择定居的重要因素。在不确定定居的52.09%的人中,有21.3%的人是因为另一半或爱人不在深圳发展;而选择永久性定居的人,绝大部分是爱人也在深圳发展。
(三)城市的吸引力
毋庸置疑,深圳是我国四大一线城市之一,城市所呈现出的吸引力也是多元化的。在调查中,一部分人认为深圳有广阔的发展空间,且生活质量高、社会化服务好、城市环境好、公共设施完备等,这成为其选择定居的重要因素。当然,很大一部分人认为,深圳消费高、工资低,而江浙一带新兴发展的热点地区,也在不断地吸引着流动人口,致使流动人口处于观望态度。
(四)社会参与
人作为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参与势必成为影响其定居意愿的重要因素。在被调查中,由于不能积极融入当地社会,以致于在城市生活、工作的意愿薄弱,这也是7.29%的人选择不考虑的重要原因所在。深圳所焕发的魅力是无穷大的,但流动人家在社会层面、制度层面以及文化心理层面均存在融入困难的现实,也是逐渐削减流动人口定居意愿的关键因素之一。
三、结束语
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的背景下,流动人口已然成为城市发展的重要参与者。通过对深圳市流动人口定居意愿的调查分析,有助于建立有效的人口宏观调控机制,在吸引人才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调查分析来看,影响深圳市流动人口定居的因素是多元化的,但集中体现在流动人口个人特征、深圳市所具有的吸引力、社会参与及家庭情况四个方面。这也就说明,当前深圳市流动人口在定居上持观望态度是多方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参考文献】
[1]吴瑞君.城市流动人口留居意愿研究——基于上海、苏州等地的调查分析[J].人口与发展,2011(05).
1 农民工的身份认同状况
从不同的角度理解,农民工的身份认同具有不同的维度。而阶层认同、地缘认同、人际认同、组织管理认同、生活方式认同等等都包含在身份认同的概念之内。但将农民工置身于从农民向市民转变这一过程中考虑,农民工的身份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目前的身份意识和未来的身体、身份归属意识。农民工由于制度身份与自身的职业角色产生了错位,所以其身份认同也呈现出自我感知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而随着农民工阶层自身的分化,农民工群体的身份认同也出现了多元化的态势,并受到农民工城市生活经历的影响。
1.1 农民工的身份意识不统一
对于农民工而言,身份认同的关键在于明确自己到底是市民还是农民工。但另一方面,制度身份与职业身份的错位、自我认同与他者定义的差别,又使农民工的身份选择出现多个选项,是市民、是农民、还是既是农民也是市民,又或者既不是市民也不是农民工都可能是农民工的选择。而调查也显示,农民工的身份意识是比较混乱的。有9.4%的农民工认为自己是市民,有44.2%的农民工认为自己是农民,有22.5%的农民工认为自己即是市民也是农民,而有11.5%的农民工认为自己既不是市民也不是农民,另外还有9.6%的农民工表示说不清楚。从统计结果可以看出,农民工的身份意识并不统一,各种身份认同都占有一定的比例,但另一方面,认为自己是农民工的最多,说明农民工的身份认同是以制度身份为主,而不清楚和认为自己既不是农民也不是市民的农民工也达到了两成多,则说明有部分农民工出现了身份认同的混乱。
1.2 农民工的身份意识受城市生活经历的影响
农民工的身份认同是基于城市生活经验产生,因而城市生活经历不同的农民工其身份认同也不相同。调查显示,农民工的经济收入、就业状况、社会交往、在津生活时间等都对农民工的的身份认同产生一定的影响。而农民工的个体差异如性别、教育程度、政治面貌等对农民工的身份意识并没有明显的影响。
城市生活经历对农民工身份认同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高收入的农民工身份意识较明确,更倾向于认同自己市民的身份。
从表1统计结果可以看出,虽然收入对农民的市民认同并没有影响,但是收入在1000元以上的高收入农民工认同自己是农民的比例较低,而认同自己市民与市民双重身份的比较较高;而收入在1000元以下的农民工则是认同自己是农民的比例较高,认同自己具有农民工与市民双重身份的比例是比较低;说明收入在1000元以上的农民工更倾向于认同自己具有一定的市民身份。而且收入在1000元以下的农民工表示说不清楚自己身份和认为自己既不是市民也不是农民的比例明显高与收入在1000元以上的农民,说明收入低的农民工出现身份认同迷惑的可能较大。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收入越低农民工无法确定自己身份的比例就越高,而是中高收入( 800-1000元)的农民工身份归属意识最不明确。从收入看,这一部分的农民工高于一般的农民工,但又与城市居民存在着不大差距,因而他们从心理上倾向与脱离农民工身份,但是又无法确定自己的市民身份,所以会出现身份意识的迷茫。
其次,职业身份高的农民工身份意识明确,更倾向于认同自己的市民身份。
从表2统计结果看,有近六成的有雇工的老板认同自己具有市民身份或具有市民与农民双重身份表明他们更认同自己的市民身份,另一方面,有雇工老板中不明确自身身份归属的不到一成,大大低于其他农民工,表明他们有比较明确的身份意识。而其他农民工中,认同自己具有市民身份和市民与农民双重身份的比例要明显低于有雇工的老板。没有雇工的老板和临时雇员更认同自己的农民身份,管理人员和普通雇员认同自己农民身份的比较少,但是不能明确自己身份的则相对较多。显然,临时雇员和没有雇工的老板的基本处于社会的最低层,他们与城市主体社会也有着相当大的距离,因而他们认同自己是农民的比例较高。而管理人员和普通雇员一方面工作状况比较接近市民,另一方面受客观环境的影响他们整体的生活状况却与市民仍有着不少的差别,因而他们既不认可自己是市民也不认可自己是农民工和说不清楚的比例就想对较高。
再次,在津生活时间较长的农民工更倾向于认同自己具有市民和农民双重身份。
从表3统计结果看,来津一年以下的农民工中认同自己是农民的最多,而认为自己既不是农民也不是市民和说不清楚的也占到了四分之一,说明在城市生活时间短的农民工认同自己市民身份的比较少。而在津生活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农民工则更认同自己的市民身份,但他们之间也是有差别的。在津生活时间长的农民工的身份意识比较明确,也比较倾向于认同自己的市民身份。总的来说,在城市生活时间长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强农民工的市民认同。但由于现实存在的农民工化的制度与制度障碍,农民工在城市中生活的越久,就越能感受到与市民的差别,所以他们是在不否认自己农民身份的基础上,市民身份意识有所增强。
第四,与市民有交往的农民工身份意识明确,市民意识较强。
从表4统计结果可以看出,是否与市民交往对农民工的农民身份认同没有影响,但是有城市人做朋友的农民工认同自己是市民和认同自己具有市民与农民双重身份的比例则明显高于没有城市人做朋友的农民工,而且,有城市人做朋友的农民工有身份认同困惑的比例要明显低于没有城市人做朋友的农民工,显然,与市民的交往是有助于农民工增强农民工的市民认同,并减少农民工的社会认同困惑。
总之,民工的身份认同主要受城市生活经历的影响。但由于中国城乡分割的二元化社会结构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制度身份依然是农民工市民化很难逾越的障碍,因此,较为顺利的城市生活经历虽然能够增强农民工的市民身份认同,但不能从根本上促使农民工形成完全的市民身份认同。
2 农民工的身份认同与城市社会融合
身份认同是农民工适应城市生活的心理基础,不同的身份认同影响着农民工与城市结合互动的方式,也决定着农民工与城市的融合程度与融合方式。
2.1 农民工的身份意识与制度认同
在中国独特的二元化户籍管理制度下,农民工的城市适应与城市融合不仅表现在经济、社会、文化心理和生活方式等方面,同时还包括制度层面的适应。即农民工必须要面对与市民的差别待遇,并在这种差别待遇的社会结构下,寻找自己在城市的位置及与城市融合共处的方式。而农民工对相关制度的态度也反映着农民工与城市的融合状况。
2.2 农民工当前的身份意识与制度认同
农民工对当前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的认同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考察,首先是农民工对当前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的评价,其次是农民工的权利意识与权利诉求。从调查结果看,不同身份意识的农民工的制度认同也是不尽相同的。认同自己是市民的农民工比较能够接受目前的流动人口管理制度,而具有农民与市民双重身份认同的农民工则对现行的流动人口管理制度较为不满。
从表5调查结果看,不同身份认同的农民工对目前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的认识是不同的。认为自己是市民的农民工比较能够接受目前的流动人口管理制度,主要是因为他们的个人能力相对较强,能够突破制度的限制获得较为满意的生活状态。而认同自己具有市民与农民双重身份的农民工虽然具有一定的城市生活能力,但从整体上还是和市民有很差距,而他们对制度障碍更为敏感,所以对现行的流动人口管理制度也最为不满。而其他农民工虽然整体生活状态较差,但由于他们基本上不是以市民作为参考对象来考量自己的生活,比较能够接受市民与农民工之间的差别待遇,因而他们对制度的容忍性也较高。
2.3 农民工未来的身份认同与制度认同
总的来看,无论是未来身份归属意识的差异,还是未来身体归属意识的差异对农民工的制度认同的影响都不明显。
统计结果显示:未来身份认同仅影响到农民工对当前户籍制度和农民工权利保障的看法,愿意获得市民身份和长期在天津工作生活下去的农民工对当前的户籍制度更为不满,认为农民工权利经常受到侵害。显示出未来身份认同基本不影响农民工当前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的评价。但是未来身份认同对农民工的权利意识有很大的影响,见表6。
总之,虽然未来身份认同并不影响农民工对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的看法,但是却影响农民工的权利意识,希望在城市生活、工作下去的农民工希望获得更多的权利与保护。而农民工这种对权利的要求与渴望,也凸现出中国的户籍改革,赋予农民工“市民权”是重点,而不是单纯的户籍性质的变更。
3 身份认同与农民城市生活感受
城市生活感受是农民工在与城市区域和城市人的结合与互动过程中获得的感知印象,这种感受既包括农民工对自己城市生活的评价也包括他对城市人的认知与评价。
3.1 农民工当前的身份意识与城市生活感受
从统计结果看,认为自己具有市民与农民双重身份的农民工对城市生活最为满意,其次是认同自己是市民的农民工和认同自己是农民的农民工,认为自己既不是农民也不是市民和说不清的农民工对城市生活最不满意。见表7:
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身份认同不同,农民工对自己的就业、家庭生活、人际关系等等的满意度也有所差别。认同自己具有农民与市民双重身份的农民工对自己的整体就业状态、婚姻家庭关系、子女教育、生活水平与生活条件、休闲娱乐、身体状况等比较满意,认同自己是市民的农民工次之,而认同自己是农民工的农民工也比较满意,认为自己既不是农民也不是市民和说不清楚的农民工的满意度是比较低。而认同自己是市民的农民工对自己的人际关系比较满意,认同自己具有农民与市民双重身份的农民工次之,认同自己是农民的农民工也是比较满意的。
其次,认同自己市民身份的农民工对市民的评价较高,关系较为融洽。有学者指出的,市民的群体性的偏见与歧视是农民工与市民之间摩擦与矛盾产生的主要原因,而农民工也普遍感觉到了市民对其的歧视。但是调查显示,具有市民身份认同的农民工感到受到城市歧视的比例是低的。
从表8统计结果看,认同自己是市民的农民工是不太同意“城市居民对农民工有歧视”而其他农民工则处于比较同意和没意见之间,显示出认同自己是市民的农民工与城市居民之间相处较为融洽。
总的来说,认为自己具有农民与市民双重身份的农民工对市民的评价最高,而认为自己是市民的农民工次之,认为自己既不是农民也不是市民的农民工对市民的评价较低。显示出,认同自己是市民的农民工对市民的印象最好,而这为市民与这部分农民工融洽相处打下了较好的心理基础。
3.2 农民工未来的身份认同与城市生活感受
农民工的未来身份认同对农民工的城市生活感受也有一定的影响,希望在天津生活下去和获得城市户口的农民工的城市生活满意度较高。但是他们感到适应和融入城市生活有一定的困难。
从调查数据可以发现,农民工未来身份认同基本上影响农民工生活的方方面面。愿意获得城市户口的农民工和希望长期在城市生活下去的农民工对自己的就业、社会交往、家庭生活等满意度均高于其他农民工,显示出愿意成为市民和在城市生活下去的农民工实际上与城市融合的较好。
从表9可以看出,不同未来身体归属意识的的农民工在市民是否文明程度高、老实、节俭、能吃苦、擅长理财、精明和素质低、违法乱纪方面的评价有差异,愿意在天津长期工作生活下去的农民工对市民的评价较高。相应的希望能够在天津工作生活下去的农民工对市民的评价也是较高。这表明,未来身份认同为市民的农民工与市民之间的关系较为融洽,更能适应城市生活。
4 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