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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社会责任的理解大全11篇

时间:2024-01-10 10:17:05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企业对社会责任的理解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企业对社会责任的理解

篇(1)

同时,中国铝业公司从2011年开始,就依据ISO 26000编写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极大提高了报告的规范化和国际化水平,开创了中央企业依据ISO 26000系统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先例。

在此基础上,中国铝业公司适时出台社会责任管理模块,从清理职能入手,再造工作流程,把ISO 26000融入企业管理体系,充分表明中铝公司在理解、掌握和应用ISO 26000方面又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第二、中国铝业公司社会责任管理模块,是简化ISO 26000的有益尝试。ISO 26000共10个组成部分,中文版就长达100多页10万多字。在其制定过程中,已有不少国家和代表提出ISO 26000文本过长、重复重叠过多、不易于理解和操作等指责和非议。大量研究表明,ISO 26000存在内容的复杂性、内在逻辑的冲突性等诸多局限。在推进实施过程中,需要对其核心思想、基本逻辑、关键内容、具体要求和重点方法进行细致研究,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简化和再开发,根据中国国情和企业的客观实际,设计和构架社会责任标准的框架体系及各项内容。

中国铝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块在保留ISO 26000的重要内容和关键要素的基础上,吸收其精髓,化繁为简,较好实现了对ISO 26000的二次开发。一方面,管理模块摒弃了ISO 26000中占绝大篇幅的背景介绍、问题描述、知识集成的内容,形成了逻辑化、结构化、图示化的社会责任管理指南,让人一目了然,易于理解、掌握和操作。另一方面,管理模块直接切入核心内容,从结构简图、运行示意图、利益相关方、管理关联方、理念体系、规划目标、管理体系、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考评体系等方面构建了社会责任管理的框架体系。整个体系,环环紧扣,一气呵成,更加贴近中国人的思维方式和文件公式,也有利于理解、掌握和操作。

第三、中国铝业公司社会责任管理模块,是对ISO 26000的灵活运用。模块以管理体系为核心,突出公司治理、员工权益、环境保护、公平运营、社区支持五大社会责任主题,对相关议题进行了必要的调整和完善,使管理体系更符合中国国情,更贴近企业的实际。

不难看出,与ISO 26000比较,中国铝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块没有体现人权和消费者问题的主题,这不是刻意地回避,而是对ISO 26000的辩证理解和升华。如在ISO 26000人权主题中极为重要的“避免同谋”议题,管理模块将其上升到“公司治理”层面,从制度上消除可能侵犯人权的现象。在“消费者问题”上,管理模块将公正、公平的合同实践、健康和安全、服务与争议处理、隐私保护、教育和意识等议题纳入“公平运营”主题,既避免了ISO 26000就消费者问题谈消费者问题的缺陷,又扩大了公司公平运营的范围,将与消费者有关的议题作为公司运营实践组成部分。这样的处理方式,不仅完全符合ISO 26000对其理解、掌握和应用的要求,更是对ISO 26000的灵活而切合实际的应用。

第四、中国铝业公司社会责任管理模块,进一步深化了社会责任融入的流程和保障体系。履行社会责任的关键,是如何将社会责任融入组织的治理、制度和程序,这是ISO 26000的重要出发点和根本落脚点。管理模块结合社会责任主题,将责任主体落实到公司各个部门、业务板块和企业实体,对其提出具体要求并通过责任指标对其行动进行考量,将社会责任管理具体到公司各个层面、各项活动,分工明确、任务明晰、各负其责、各司其职。

篇(2)

企业的双重属性决定了企业社会责任存在的必要性,企业在社会生活中,既是一个经济性组织,又是一个社会性组织,它与社会的关系是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如何让企业得到可持续发展,在提高自身经济能力的同时促进社会发展,在社会生活中实现共赢的局面,这就突显了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性。社会责任并不是让企业去做新的事情,只不过是让企业用新的方法、新的眼光去做事情,必要的企业社会责任能够有效的处理企业和社会的关系,来增强全社会的幸福感。

二、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产生和公众的理解误区

1.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产生及解决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经济加速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走向深化,不少企业的规模不断扩大,企业在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的同时,往往会忽略社会其他相关者的利益,从而产生诸多社会问题,例如环境污染、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拖欠工人工资、偷税漏税等。这些负面现象的产生不仅不利于企业长久稳定的发展,而且严重影响了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阻碍了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当这些问题频繁出现并且激化各群体之间的矛盾时,我们有必要针对企业社会责任这一理念对企业行为做出一定的规范和指导,明确企业社会责任对企业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性,来维护我国经济正常健康的运行。

企业社会责任存在的必要性贯穿于企业整个发展生存中,它对企业循环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企业可以通过履行社会责任增强自身的可信度,赢得利益相关方的支持,实现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其次,企业将社会责任落实到日常生产运行中,增强企业与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合作互信意识,使利益相关者更愿意提供优质的资源,从而促进企业稳步发展。再次,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可以减少成本浪费、降低风险、增加企业商誉、提高工作效率等。可见,企业社会责任不仅是一种利他行为,更是一种利己行为,达到合作双方双赢的局面。

对此,企业社会责任应从三个层面来规范和约束企业行为,第一,加强企业责任意识,重视社会责任的重要性,正确看待企业发展和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第二,建立相关完善的制度规定,制定一些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制度来约束企业行为;第三,通过社会相关利益者的监督来促使企业社会责任更好地落实,利用现阶段社会关注日益广泛和加强,通过社会舆论压力来保证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

2.我国大众对企业社会责任存在的理解误区

在我国,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解还很片面,只有纠正了大众与企业的片面认知,才能更好的让企业自觉履行自身的职责,解决社会发展中的经济阻力。

第一,企业的社会责任不等同于慈善捐助。慈善捐助是企业的自愿行为,它属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高层次境界,但企业社会责任并不是仅仅只涉及到捐助对象,还涉及到企业对股东、对员工、对消费者、对社会其他相关者的责任。这些责任的涉及面更广,也是企业应该负担的基本责任,而这些要求反而容易被人忽略。第二,企业的社会责任的承担与其发展阶段无关,而是自始至终贯穿于企业的发展过程的。很多人认为微小企业或者刚起步的企业不用承担社会责任,而应该是发展壮大的企业去做,这种想法显然是片面的。任何企业不管处于何种阶段都应该履行社会责任,而不应将基本责任忽略,只关注企业的自愿行为。所以,正确的社会导向和强有力的公众监督是保障企业社会责任落实的基础。

三、落实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措施

1.政府监督层面展开

政府是影响企业行为最为主要的外部因素,在中国当前的经济环境下,既缺乏公民社会的基础,也缺少相关非政府组织的推动,企业发展环境还处于初级阶段,很多私营中小企业的道德水平不高,所以需要政府采取适当的强制力来推行企业落实社会责任。

(1)制定科学的政府官员的业绩考核标准

我国多数地方政府的业绩考核以当地GDP数值为基础,很多政府官员为了发展地方经济,过分追求GDP增长,导致不加选择地招商引资,只重视企业的利润和税收,对企业的违法行为没有有效地引导和约束。有些地方官员只看到了自身的经济利益,而没有用长远的眼光看待所隐藏的问题,势必会产生矛盾。所以当企业发生社会责任问题的时候,不仅要追究企业经营者的责任,我认为还应该同样追究相关地方政府官运或负责人的责任,这样更能约束地方政府人员的思想和行为,而且加强了政府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督,促使企业提高经营形象,也增强了政府的公信力,为构建和谐社会打下夯实的基础。

(2)出台有效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奖惩制度

所谓奖惩制度的建立,更多的是政府出台一些必要的奖励措施,来有效地激励和引导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更多强调的是政府的引导功能。对于一些中小型企业来说,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在短期内,必然会增加成本,对小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形成较大的冲击,政府应该从现实角度和发展的全局性出发,落实有效的引导机制,通过赋予履行社会责任优秀的企业税收优惠、信贷担保、减免规费、优先政府采购权等一系列措施,来激励小企业的自愿性,同时,政府也可以建立一系列的环境、员工福利以及社区服务等机制作为补偿,引导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帮助企业尽快形成规模增加市场竞争力。对于应履行而不履行的企业,也应该建立合理的惩罚机制,强制企业去履行自己的责任,保证企业之间的公平性,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

2.社会引导层面展开

企业属于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在社会范畴上说,企业的身份可以理解为“社会公民”,企业依赖于社会所提供的资源,而企业随着自身的成长也应该为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企业并不是单独存在的,其发展状况与社会相关方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随着新媒体的产生,拉近了企业与社会各个利益相关方的距离,企业形象对于企业的发展就尤为重要。

(1)倡导企业开展绿色生产,社会进行绿色消费

由于我国特殊的经济发展模式因素的影响,生产方式属于粗放经营型,不注重能源的节约和环境保护,所以积攒了众多的社会问题,这其中消费行为成为了主要的推动者,正是由于大众过多的消费引导了企业盲目的扩大生产,而且消费者行为习惯也是造成生态环境恶化、能源短缺现象产生的根源之一,所以,我们有必要倡导绿色消费。

我们应该培养绿色消费的观念,这样有利于促使企业开展绿色生产,使用环保材料生产产品,开发保护环境的新能源,节约使用不可再生资源等等。通过消费习惯来改变生产方式,促进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增强,通过大众行为来规范企业行为,让社会公众充分发挥引导和监督的职责。

(2)充分发挥媒体监督功能,约束企业行为

随着社会快速发展,媒体力量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近年来,我国的新闻媒体对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关注呈现上升趋势,显然,这与现阶段企业社会责任所引发的社会问题是有关系的。媒体的力量不容小觑,社会公众通过媒体的报导会引发媒体导向,既可以树立一个企业的美好形象,也可以让一个企业马失前蹄。所以,面对媒体舆论的“双刃剑”,我们要让其发挥独立的社会监督者的职能,公正客观的反映实际问题,不受企业影响,从而促使企业积极做好自己应负担的责任。

3.企业推进层面展开

要想将企业社会责任意识贯穿到企业中,光靠外界政府和社会大众的监督是远远不够的,最主要的还是要从企业自身出发,调动企业的自主性和积极性,才能从根源解决问题。要树立企业责任意识,就要弄清楚如何协调企业内部员工的关系、与社会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关系、以及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正确认识到企业所处的位置和发展前景,有助于企业很好的贯彻落实社会责任。

(1)树立企业责任价值观,实现企业社会责任的认同感

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关系到企业与各个利益群体之间的协调关系,这就要求企业正确处理各方关系的价值导向,使企业各职员的思想意识保持一致。将纸面层次的价值观落实到实践层次的工作中,同时结合企业自身的发展条件及资源环境,来实现企业社会责任的认同感。首先,从企业内部来说,要增强每个员工的社会责任意识,让员工真正的理解社会责任,转化为每个人的价值观。其次,当今市场经济不再是以资本和技术竞争为主流,对企业文化和价值观等软实力也尤为看重,所以要将企业社会责任融合到企业文化之中,正视企业的软实力,增强企业竞争力。

(2)认清履行社会责任的基础和现实能力

篇(3)

潘成云(1999)提出的战略营销观念认为,战略营销观念区别于市场营销观念之处主要在于,“市场营销观念追求的最终目标是单纯企业利益最大化,这种利益可能是短期的,也可能是长期的,而战略营销观念追求的最终目标十分明确,即企业与社会整体长期利益同时最大化。”要使企业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同时最大化的目标,就必须解决企业经济活动的外部性问题,主要是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企业对于外部性产生的后果到底要不要承担责任,这又取决于现有的社会制度安排。

一、企业社会责任概述

1.理解企业社会责任的两种主流观点

早期的主流经济学认为企业是属于企业所有者――股东的私有财产,企业的管理者只需对股东负责,企业只要以“经济人”的观点努力为股东赚取利润就可以了,不必承担除此以外的责任。美国经济学家密尔顿・弗里德曼是这种观点的突出代表,他(1970)提出:“在自由经济体系内,企业的惟一社会责任,就是利用其资源,在游戏规则之内,包括公开与自由竞争,不欺诈诈骗,从事增加利润的各种活动”。这类观点把企业的功能视为纯经济性的,把经济价值作为衡量企业成功的惟一尺度。

而以安德鲁斯为代表的现代经济学家则主张,企业除了要为股东赚取合理利润之外,还必须承担其他一些责任,保护和增加社会财富,成为社会良心的维护者和社会问题的解决者。这种观点认为,企业既是一个经济组织,以追求经济利益作为自己的目标,同时又是一个社会组织,有责任来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

波斯特等(2005)把这两种主流观点称为反对和支持企业社会责任的观点。这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解是一种狭义的理解,广义的理解是企业作为社会中的一个基本单位,它对于社会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基本的社会责任(比如生产符合社会需要的产品)、对负外部性后果承担的责任(比如环境污染的治理),以及道德规范期望的责任(比如慈善事业)。两种主流观点的差别在于承担什么样的社会责任,承担多少社会责任。

2.企业社会责任:一个概念框架

本文把弗里德曼认为的企业社会责任,也就是正式制度下决定的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称为正式社会责任;而把正式制度以外,公众和社会组织从道德伦理上要求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称为非正式社会责任。企业承担什么样的社会责任跟制度密切相关。

二、制度与企业社会责任

1.制度的概念与内容

早期制度学派的经济学家如凡勃伦、康芒斯对制度都有论述。凡勃伦指出,制度实质上就是个人或社会对有关的某些关系或某些作用的一般思想习惯,某一时期或社会发展的某一阶段通行的制度的总和构成了生活方式。康芒斯所说的制度是指约束个人行动的集体行动,其中最重要的是法律制度。新制度经济学派的经济学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诺思认为,制度是一种社会博弈规则,是人们所创造的用以限制人们相互交往的行为的框架。舒尔茨把制度定义为一种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卢现祥,2003)。

本文把制度看成一种行为规则。既然制度是关于社会、政治、经济行为的规则,那么企业的社会行为、经济行为就会受到规则的制约。企业是在现有制度的制约条件下活动的,寻求企业的利益最大化。如果没有制度的制约,企业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结果可能会导致社会资源的过度使用,环境严重恶化,经济生产危机。所以通过制度来制约企业的行为是实现企业自身利益和社会利益最大化的重要途径。

制度由三个基本要素构成,正式约束、非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卢现祥,2003)。正式约束是人们有意识创造的一系列政策法则。正式约束包括政治规则、经济规则和契约,以及由这一系列的规则构成的一种等级结构,从宪法到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到特殊的细则,最后到个别契约,它们共同约束着个人和企业的行为。非正式约束是人们在长期交往中无意识形成的,具有持久生命力,并构成代代相传的文化的一部分。它是社会公认的行为规则和内部实施的行为规则,主要包括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因素。制度构成的第三个部分是实施机制,离开了实施机制,任何制度尤其是正式规则就形同虚设。

2.制度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影响

假定制度安排既定,在实施机制完善的情况下,正式约束直接影响到企业在寻求利益最大化中的成本函数。如果企业违反了正式约束(比如某项法规),那么它就要为它的行为付出代价(比如罚款)。正式约束中规定的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企业一定会承担,否则就会损害企业利润。(这里暗含一个假定,正式约束的设计是完美的,也就是说这种制度设计约束下,企业寻求利润最大化目标的行为选择一定是承担正式约束要求的社会责任。)所以正式约束对于企业社会行为、经济行为的约束决定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非正式约束对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影响是间接的。虽然不少组织、公众要求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但这种要求停留在道义劝说的层次,不能形成正式约束,对于企业利润最大化的成本影响有限。企业不按照非正式约束的要求承担额外的社会责任,比如治理环境污染、捐助慈善事业,先是会影响到企业的形象,进而影响到企业产品的销售,最后才会影响到企业的利润,这是一个间接的过程。如果市场信息是不对称的,公众无法知道企业的行为,再如果企业的产品质量又是过硬的,最终这种不遵守非正式约束的行为对企业利润的影响是相当小的。

实施机制对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影响是很大的,前文我们假设正式制度的实施机制是完善的,当这样的实施机制本身存在问题的时候,正式制度便形同虚设,那正式制度规定的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也不会落到实处。企业在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下,为减少成本会不去承担社会责任。如果实施机制能切实有效地使正式法规产生作用,就意味着,一旦企业不承担规定的社会责任,它就会面临更大的成本。

3.制度决定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

企业在决定承担社会责任的行为的时候,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根本目的,在正式制度设计是完美的假设前提下,企业一定会承担正式社会责任。而对于非正式社会责任企业要视其成本收益关系决定是否承担,如果非正式约束不能影响其利润或影响较小,企业会不承担或较少地承担非正式社会责任;如果非正式约束对企业的利润影响很大,企业会承担较多的非正式社会责任。

要使企业的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一致,仅靠非正式约束的作用是有限的,企业的非正式社会责任是极其不确定的,受到多种因素的干扰,且大多数企业没有主动承担非正式社会责任的动力。企业的正式社会责任是相对确定的,只有在正式制度设计不完美的情况下,才会产生企业不承担正式社会责任也会达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因此,企业自身利益最大化与社会利益最大化不一致的问题,要通过非正式制度向正式制度的转变以及正式制度设计的改善来解决。这就涉及到制度变迁的问题。

三、制度粘性与企业社会责任

1.制度粘性的提出与解释

西方新制度经济学用正统经济学的“供给―需求”分析来研究制度变迁问题。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制度安排需求主要来自于公众,公众往往期望企业承担比现有制度安排更多的社会责任;而制度安排供给者主要是政府,政府根据多方因素平衡来决定企业承担多少社会责任,决定什么样的制度安排。这样,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制度安排供给与需求是不一致的。本文沿用西方经济学“粘性”的概念,把这种制度安排的这种供求不一致现象称为制度粘性。

诺思认为,从认知和组织制度变迁到启动制度变迁有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就是制度变迁的时滞,制度滞后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历史上经常出现的一种现象(卢现祥,2003)。诺思解释了产生制度粘性的一个主要原因,即从制度安排的需求到制度安排的供给的时间差。由于政府与公众对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认知总是不一致的,政府从了解公众认知、理解公众认识、调整自已的认知到调整制度安排肯定是有一段相当长的时间。这样,便产生了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制度供给时滞,制度安排不能及时根据供求状况进行调整。

即使不存在制度供给的时滞,制度安排在长期内也不一定会按照公众的期望进行调整。可以用美国经济学家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来分析制度供给问题,这里的制度供给类似于政府出台一项政策。政策的需求者是公众、政策的供给者是政府,公众通过议员向政府反映对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要求。由于不同的议员代表不同的利益集团,都寻求对自己利益集团有利的政策结果。比如代表企业的利益集团可能要求承担较少的社会责任,代表工人的利益集团可能要求企业更加关注工人的工作和生活,而代表农民的利益集团可能要求企业尽可能减少污染的排放等。总之,无法权衡所有的利益集团,政府对于企业应当承担什么样的社会责任的认知很难与公众的认识一致,因为公众的认知也是多方面的。因而,政府也无法设计一个符合所有公众要求的制度安排。这样,制度安排的供给总是与制度安排的需求不一致的。

产生制度粘性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政府在提供新的制度安排并相应地建立实施机制是有成本的。制度变迁是一种复杂的社会活动过程,其活动内容和活动方式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其成本构成和成本水平也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制度变迁的风险很大。制度供给的成本至少包括:规划设计的费用、清除旧制度的费用、消除制度变革阻力的费用、建立实施机制的费用,以及其他一些不可预知的费用。由于这种提供制度变迁的成本很大,而收益是非常不确定的,即使发现了这种供求的不一致,政府往往不会产生制度供给的动力。

2.制度粘性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影响

制度粘性的长期存在意味着非正式制度难以向正式制度转变、现有的正式制度难以改善,因此对企业来说总是存在着正式社会责任和非正式社会责任,正式社会责任的承担取决于正式制度设计和实施机制的完善程度,非正式社会责任的承担取决于企业自身成本收益分析。

制度粘性的存在给企业创造了一个新的利润增长点,既定的制度安排决定了同类企业的正式社会责任都是一样的,但是每个企业面对的非正式社会责任都不一样。企业可能通过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来产生差异,形成竞争优势。公众普遍期望企业承担一些他们认为必要的社会责任,比如严格控制污染、关心消费者健康等。如果一家企业在这些方面都做得比别的企业更好,公众会对该企业产生好感,而更愿意购买该企业的产品。

值得强调的是,这种收益往往是一种长期收益,需要企业主具备战略的眼光。

参考文献:

[1]潘成云:战略营销管理――原理、方法和实证[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120

篇(4)

自国家电网公司于2006年3月正式对外中央企业的第一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后,我国企业正式进入了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新时期。随着深圳和上海两大证券交易所分别《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和《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其上市公司提出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要求后,每年都有新的企业加入到披露的行列之中。但毕竟我国实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起步较晚,企业所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数量与质量都还有巨大的提升空间。例如,沈洪涛和金婷婷(2006)研究发现我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数量在《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出台后有明显改善,但由于其披露内容和披露方式有较大的随意性,披露质量并未得到相应的提高。宋献中和龚明晓(2007)对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年报中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的质量和决策价值进行整体评价,发现我国上市公司会计年报中的社会责任信息质量水平和决策价值较低。同时,也有学者专门就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质量及其评价进行了一些探索。钱美琴(2009)分析了企业社会责任信息质量的特征及其影响因素。龚明晓和周文华(2010)在可持续发展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基础上构建出一个针对社会责任报告所披露信息的质量评价体系。但总体而言,目前尚无对社会责任信息质最特征的一个明确定论。本文以企业的各利益相关者为基础,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与财务会计信息进行比较,以分析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质量特征及披露时潜在的约束条件。

二、企业社会责任信息与财务会计信息

尽管社会责任信息与财务会计信息都是反映同一主体不同侧面的信息,其使用者都包括股东、债权人、政府、员工、消费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都会对信息使用者的决策产生影响,但两者的不同之处也很明显。

(一)企业社会责任信息及其披露企业社会责任信息反映了企业的社会责任理念及其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的信息。企业把过去一定时期内已从事过、正在从事的或计划在将来从事的社会责任活动公布出来就是向各利益相关者披露其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综合国内外研究以及我国深沪两市颁布的《指引》与《通知》,社会责任信息基本包括六个方面:环境与能源、员工问题、社区与公益、客户与消费者、股东与债权人以及其他。目前,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信息主要采取自愿披露的方式。在《指引》出台以前,企业的社会责任信息主要在财务报告中与会计信息一同披露,较为零散。之后,一些上市公司开始单独的社会责任报告以披露社会责任信息。随着沪深两大证券交易所的不断鼓励与要求,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采用单独报告的形式予以披露信息。

(二)财务会计信息及其披露财务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经济资源和经济资源索取权变动有关的交易、事项、环境的影响及其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企业通过特定的形式对外公布其在一定会计期间内的财务、现金、经营和公司治理以及其他有关事项,以向企业的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使用者提供与投资、信贷及类似决策有用的信息。目前,我国企业的财务会计信息以财务报告为载体,强制对外披露。

(三)企业社会责任信息与财务会计信息的区别第一,内容不同。财务会计信息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一系列的经济管理情况,而社会责任信息则反映出企业秉持的社会责任理念及具体的履费情况。第二,手段不同。相对于财务会计信息的强制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目前乃是自愿披露。第三,规范不同。对于财务会计信息,有一系列的理论基础和概念框架作为支撑,有一套公认比较完善的质量特征予以规范。而社会责任信息的相关研究起步较晚,尚没有公认的质量特征及相关的评价体系。第四,形式不同。财务会计信息只能按照各国的公认会计原则通过财务报告进行披露。而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形式呈现出多样化,虽然目前鼓励企业通过社会责任报告予以披露,但仍有企业选择将信息分散在财务报告中,不采用报告的形式。第五,性质不同。财务会计信息主要是定量信息,兼有定性信息,同时披露时系统有序,具备可比性。社会责任信息主要是定性信息,绝大部分是文字表述,少有定量信息,披露的随意性很大,即使是同一行业的企业也难以具备可比性。第六,公信力不同。年度财务报告都必须经由注册会计师审计后方能对外报送,在得到第三方鉴证机构的独立审计后,财务会计信息的可信度很高,公信力较强。目前社会责任信息尚无审计之说,同时,也很少有企业将其社会责任报告交由第三方进行鉴证(即使有第三方的鉴证,所谓的第三方也并不一定具备使人信服的独立立场),故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可信度不高,公信力不足。

三、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信息质量特征分析

为提供有助于信息使用者决策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应运而生。决策有用的财务报告信息必须具有相关性、可靠性、可比性、可理解性等质量特征。虽然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有别于财务会计信息。但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财务会计信息的一些质量特征仍然可以借鉴为社会责任信息所用。

(一)相关性相关性通常是指与决策相关的特性。美国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第2号(SFAC No.2)进一步指出,信息只有具备“导致差别”的能力,才能确定它与某一决策相关,即,信息必须帮助使用者对过去、现在和未来事件的结果做出预测,或能证实或改正先前的期望,从而才具备在决策中导致差别的能力。简单地说,当信息能通过帮助使用者评估过去、现在或未来的事件或者通过确证或纠正使用者过去的评价,影响到使用者的经济决策时,信息才具有相关性。对财务会计信息相关性的如此定义也同样适用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如果社会责任信息无助于使用者进行决策,那么社会责任信息的存在就无甚意义了。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使用者主要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他们主要关注企业对自身的责任。企业社会责任信息从一个侧面来帮助各利益相关者进行决策。股东和债权人关心企业能否确保自身的各项合法权益,如,企业是否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来保障股东得到公平待遇,是否有相对稳定的红利回报,企业的信用是否良

好,资金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等,由此来确证或改变其投资或信贷决策。雇员关心企业对员工的权益保障,如,企业是否尊重员工人格,是否建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是否建立完善薪酬和考核制度以防拖欠工资等,由此来决定是否仍然继续与企业的合约。企业的信誉是否良好、能否诚实守信、产品质量是否合格、有无假冒伪劣产品等,这些都会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和供应商或客户的合作决策。企业是否制定相应的环保政策并在经营管理中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切实执行,有无相关环保技术的支持,有无应急方案和补救措施等,这些都会影响到政府对企业的监管、补助等决策,影响公众对企业的印象,而公众又包含潜在的投资者、雇员、供应商、客户等利益相关者。

因此,社会责任信息的相关性指企业提供的社会责任信息应当与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未来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做出评价或者预测。同时,相关性也应具备及时性、预测价值和反馈价值等三个部分。及时性表现在信息失去作用前,应让使用者掌握企业社会责任履费情况。预测价值表现在信息有助于使用者预测企业未来在社会责任方面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如未来改进的方向或具体措施等。反馈价值表现在信息能使使用者证实企业过去的社会责任承诺,或者纠正使用者过去对企业的评价。

(二)可靠性可靠性是指会计信息应能如实表述所要反映的对象,即所表述的应是意欲表述的,尤其要做到不偏不倚地表述经济活动的过程和结果,避免倾向于预定的结果或某一特定利益集团的需要(葛家澍、林志军,2006)。财务会计信息质量中的可靠性由三个部分组成:可验砸性、不偏不倚和如实反映。对于社会责任信息而言,可靠性这一特性也是必备的。

财务会计信息质量所强调的可靠性从定性与定量两个方面予以规范,要求企业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数据真实准确,内容完整,如实反映。而社会责任信息绝大部分为定性信息,定量信息很少。因此,社会责任信息的可靠性应是指信息能客观真实、不偏不倚反映企业自身在社会责任方面所进行各种活动的过程和结果,避免倾向于强化信息使用者的印象而做出一定的偏颇,强调的主要是事项本身而非数据。

鉴于社会责任信息和财务会计信息的差别,其可靠性中应包含四个部分:不偏不倚、如实反映、内容完整和可验证性。不偏不倚反映了信息的中立性立场,企业在信息产生和传递中应当秉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客观反映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避免为加强在利益相关者心中的印象或达到其他目的而有意曲解事实;叙述事实时尽量采用不带感彩的陈述性语言,避免误导性的陈述。如实反映表现为企业在信息产生时应当按实际发生的事项进行陈述,客观真实,不虚构事项,不歪曲事实;在信息对外传递时应措辞准确,避免含混不清。企业应当对自身的社会责任范畴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并在信息中予以完整的反映,是为内容完整。这要求企业对社会责任的作为与不作为都应该予以披露,不应有意或无意地有所遗漏,尤其是对不作为甚至是负面信息的遗漏。可验证性指信息应能够经得起外部的检验,即信息所提供的结果应能由相互独立的人员在采用相同方法条件下得出实质上一致的结论。

(三)可比性可比性包含了一致性(一贯性)。财务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相互可比(纵向可比性和横向可比性),即同一企业不同时期与不同企业在相同会计期间的信息可比。社会责任信息的可比性指企业社会责任履费情况不但能与以前期间比较,也可以和其他企业进行比较,以便于企业内部寻找差距以及外部各方考核评价,进而支持其相关决策。信息没有可比性,便无法判断孰优孰劣,也就谈不上竞争与提高。但要使信息具备可比性则需要以会计准则及社会责任的相关制度和编制指南为前提,也需要企业在产生和传递信息时的积极配合。社会责任信息的纵向可比性是指因有一套统一编制指南使得同一企业在不同时期可以进行相同性质信息的比较,横向可比性是指同一时期不同企业之间性质相同的信息的比较。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社会责任的几个大类对于所有行业的企业都适用,但由于行业差距大,各行业企业的社会责任不尽相同,履费的侧重点也明显不同。如,有色金属和化工行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与房地产行业不同,前者环保的重点在污染物(如废水、废气、废渣等)的排放、回收和循环利用等,而后者环保侧重于建筑的环保设计、物业的环保用材和建筑垃圾的回收、利用或安全有效处理等。所有企业的社会责任信息在各方面的比较均受到行业特色的约束。因此,社会责任信息的横向可比在现实情况下只能是同一行业的企业在相同期间进行同类信息的比较。

(四)可理解性与会计信息相同,社会责任信息的另一个基本质量特征是可理解性。当然,可理解性是在一定的前提假定之上的。所谓可理解性,主要从两个方面来假定:第一,信息的使用者应当具有一定的有关企业及其经济活动和会计方面的知识,对信息中所出现的专业术语有一定程度和数量的了解。即对于社会责任信息,信息使用者本身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判断能力。第二,就信息本身而言,应当用词准确、表述清晰,能为使用者所理解。信息的分类和描述越清楚、越简洁,就越容易使人理解。

根据以上分析,社会责任信息质量特征的轮廓便清晰可见(见图1)。

四、企业社会责任信息质量的约束条件

与财务会计信息一样,社会责任信息质量的高低也受到成本效益原则的约束。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将会付出一定的代价,如培训员工、处理“三废”、向股东分红等都会导致企业流出货币资金;同时,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也会承担一定的成本,如信息产生和传递的费用、负面信息带来的损失等。但众多专家和学者认为,从长期来看,通过社会责任的履行,企业可以向社会展示其对公共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重视,向公众证明自身的社会责任感,从而树立起企业品牌,构建良好的口碑和声誉。而良好的口碑和声誉将为企业带来好的财务绩效,从而促使企业的发展进入到良性循环之中。故社会责任信息对外披露,将会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只是这个经济效益是间接的,是以企业作为公民承担义务和社会责任理念的实施情况等从道德的角度来对利益相关者的决策施加影响,从而增加其经济效益。

因此,对外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质量受到成本效益原则的制约。当通过披露社会责任信息所获取的收益大于其耗费时,企业会主动披露,进而有动力提高披露信息的质量。但企业若要提高信息的质量,则需要拓宽信息的来源渠道,提高信息的加工和传递能力,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这无疑会增加信息的成本。如果提高信息的质量不能给企业带来额外的收益,则企业在成本条件约束下就会选择降低质量以避免不必要的亏损。

参考文献:

[1]李正、向锐:《中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界定、计量方法和现状研究》,《会计研究》2007年第7期。

[2]宋献中、龚明晓:《社会责任信息的质量与决策价值评价――上市公司会计年报的内容分析》,《会计研究》2007年第2期。

[3]沈洪涛、金婷婷:《我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现状分析》,《审计与经济研究》2006年第6期。

[4]龚明晓、周文华:《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评价体系的初步研究》,《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

篇(5)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立法活动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随着立法活动的推进,伴随着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的不断勃兴,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中国农民的组织建设问题,特别是农村市场主体的建设问题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重要抓手。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市场主体的新兴力量,并将逐步成为农村市场主体的主体力量。它较好地解决了户营经济走向市场问题,成为改变单个农业生产者和大市场之间进行不对等交易状况的重要组织体,成为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稳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主体力量,成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组织载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破解“三农”难题方面正发挥着一种独特经济组织形式的巨大作用。研究中,我们发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社会责任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相关制度安排中存在很多契合点,需要我们加以明辨、利用和规范,以更好地发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解决“三农”问题中的组织作用,从而使正在进行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相关制度安排更加具有科学性、前瞻性、指导性和适应性。

一、必要的明确: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企业社会责任的再认识

现实生活中,人们大都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了解不深,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存在明显的差异性。基于此,我们有必要先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企业责任进行相应的诠释,以便更好地认识和把握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社会责任,进而展开相关研究。

(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内涵的把握

目前,学术界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有不同的理解。狭义理解的认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指各种类型的专业农业合作社,是同类产品的农业生产经营者自愿联合起来,维护和发展成员利益,自主经营、自我服务、自负盈亏的合作经济组织。最广义的理解认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农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股份合作企业以及供销合作社和信用社。广义理解的认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指除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以外的各类农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从上述三种不同的理解看,都存在明显的不足:狭义理解的有过窄、不准确之嫌;最广义理解的则界定过于宽泛,将乡镇村经济组织等不属于合作经济组织的包括进来,显然是错误的;广义理解的亦有同最广义理解的一样的错误。笔者认为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界定是非常有意义的工作,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正在进行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立法中的最基础性工作之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与立法中相关制度安排的契合问题研究,仍需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概念的明确开始。

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界定,首先,要明确其实质应是合作社,定义要明确合作组织的特点。实践中可借鉴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InternationalCo-operativeAlliance,简称ICA)和2002年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LabourOrganization,简称ILO)对合作社的定义。其次,要考虑其经济性。很显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经济合作组织,而非政治合作组织,更非文化合作组织。其经济性特征决定其承担社会责任的内容有其特殊性。再次,界定其定义时要把握其“约定共营合作经济”、“对内不以盈利为目的”和“民有、民管、民享”的组织原则等特征。最后,要充分考虑中国国情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趋势。基于上述考虑,我们尝试着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如下定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依法自愿联合组成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实行民有、民管、民享原则为其成员提供生产经营服务的经济合作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特征有五:一是一个合作组织;二是一个经济合作组织;三是依法自愿联合,体现平等和退社自由;四是对内不以盈利为目的;五是实行民有、民管、民享的组织原则。

(二)企业社会责任界定的分析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有人称作“公司社会责任”)理论最早产生于上世纪的德国和美国。早在1920年,企业社会责任开始被德国公司法学者提出。企业社会责任是对以盈利为目的、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使命的传统企业理论的修正与提升。企业社会责任承担的理论支撑主要是基于企业公民(corporatecitizenship)说、相关利益人(stakeholder)理论等主要理论观点,其概念是根据企业和社会关系的发展而发展的,在政府权威日益衰弱、社会自主治理程度越来越高的现代社会,必然要求社会各个部分都相应地承担各自在社会治理和社会和谐运行中的责任。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解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学术界主要有如下几种学说:其一是“二元最大利益说”。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且还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其二是“特定社会义务说”。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在谋取自身及其股东最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出发,为其他利害关系人履行某方面的社会义务。其三是“法律责任说”。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及其机关的成员在做出经营决策以及在经营活动中所负有的不威胁、不侵犯社会利益的义务以及违反此种义务而向社会公众承担的第二性义务,并以不利后果为表现。其四是“维护并增进社会利益义务说”。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等等学说在从某些层面勾画出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同时,也存在明显的不足。如“二元最大利益说”在对传统股东至上主义观念进行修正的同时,过于强化了企业对社会的责任,这必将会导致企业发展动力的匮乏和发展目标的盲失,从而反过来实现不了对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的增进,更不用说是可持续增进了。“特定社会义务说”看似有道理,但定义中“社会义务”涵义的宽泛和“某方面”界定的模糊使得定义空泛而无用。“法律责任说”则抹杀了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的差异性,使社会责任法律化的步伐超越了历史发展的阶段性,从而走入“真理向前迈进一步就会成为谬误”的泥潭。“社会利益义务说”尽管看到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但其“维护并增进社会利益义务”的界定仍属空泛。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要准确地对企业社会责任下一个定义是相当困难的。企业社会责任应是一个既具有相对固定内涵,又处在不断发展变化过程中的,不能随便下定义,也许下不了确切定义的发展性概念,是一个富有张力的概念,其内涵和边界必将随着社会向前发展而发展。学术同仁们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每一次界定,都是在为接近其概念内涵的真理而努力。

(三)企业社会责任性质的理解

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无疑是重要的,但把握其性质更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就企业社会责任性质而言,从形式角度看,概括起来大致有三种观点:一是独立责任说,把社会责任理解为经济和法律责任以外的一种责任。独立责任说承认企业在履行经济责任之外还存在对立的一面责任——社会责任。独立责任说较好地展现了针对传统企业责任观点的不足而提出用新责任弥补其不足的现实构想,较好地体现了企业责任在不断发展的历史发展观。正如乔治•斯蒂纳(GeorgeA•StEiner)和约翰•斯蒂纳(JohnF•StEIner)在《企业、政府与社会》一书中所说:“企业社会责任的观念是在与传统经济观念相对抗的过程中缓慢发展起来的。这两种观念之间的紧张状态并没有停止,它还会继续下去。”[9]在社会责任理论研究初期,独立责任说对唤起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视无疑是重要的、有作用的。随着社会责任理论的发展,独立责任说唤起人们注意的必要性开始下降,社会责任中如何促进企业切实履行对利益相关者的责任,促进企业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正逐步上升为更重要的主题。独立责任说的最大缺陷是不能系统完整地理解社会对企业的期望,割裂开来看问题。表现为从内容上将经济责任与其他责任对立起来,从对象上把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相分离并可能走向对立(独立责任认为:经济责任的对象是企业股东,社会责任的对象是企业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二是混合责任说,把社会责任理解为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等各种责任的混合体。混合责任说认为社会责任只是相对责任主体发生了变化,其责任本质仍分别属于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等。如一个企业对另一个企业的经济责任,相对于企业而言是经济责任,相对与企业组织组成的社会而言就成了社会责任。混合责任说的严重不足是明显的,将社会责任看作是对象置换与内容相加,其本身就否定了人们对社会责任理论的智慧创造,使人感到社会责任理论的提出是连“新瓶装老酒”还不如的“旧盆装老酒”。三是独立责任说,把社会责任视为企业对社会承担的全面的综合责任。该学说最有代表性的观点由阿基?B?卡罗(ArchieBCarroll)提出。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社会在一定时期对企业提出的经济、法律、道德和慈善的期望。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用三个同心责任圈来说明社会对企业的期望,即对企业的社会责任,从某种意义上也是对综合责任说的形象说明。它认为:在三个同心责任圈中,最里圈是企业明确的有效履行经济职能的基本责任;中间一圈是企业在执行这种经济职能时对社会价值和优先权的变化能够承担的一个持积极态度的责任;最外圈是新出现的还不明确的企业责任。综合责任说为人们提供了一种新的认知社会责任的思路。事实上,其与独立责任说的差别只是在形式上,它仍然没有回答“社会责任是什么”的本质问题。

就企业社会责任性质而言,从内容本质角度看,概括起来亦有三种主要观点:一新是法律责任说;二是新道德责任说;三是公益责任说。从现阶段来看,将社会责任本质定义于法律责任显然是有失偏颇的。不管是旧法律责任也好,还是新法律责任也好,法理学的社会责任应有其本质的内核,与法律责任应有本质的区别,其与法律责任内核的融合尚欠社会历史发展的基础条件。新道德责任说似乎满足企业社会责任存在的客观现实,但其没有看到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趋势,世界各国纷纷有加快对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的趋势。如果我们对企业社会责任本质把握时,没有看到这一点,也终将决定其所得结论是短命的,乃至是错误的。企业社会责任是在建立全面和谐可持续发展社会时,用道德、法律、市场机制规范企业行为的必然结果,是“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法学理念平衡发展的结果,是法律对利益机制进行平衡协调与平衡公平与效率价值实现的结果。企业单纯在守法条件下追求利润最大化已无法实现全面和谐可持续发展的美好社会,已被无数事实所证明。市场机制的缺陷、道德自律性的不足、法律本身的局限,使得全面和谐社会的建立需要社会给出超越传统责任的新责任安排。公益责任是否是一种新的责任安排呢?我们尚需进一步的研究。笔者认为,就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现实性来看,企业作为“企业公民”、作为社会有机体的一分子,在谋求自身有机体生存发展的同时,履行为建立全面和谐可持续发展的美好社会而协助政府、社会解决社会问题或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等改善社会的责任,确应是一种企业责任发展的正确选择。

二、有益的探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和责任主体分析

(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

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分析,学者们均投入了一定的精力。企业不仅是独立的经济实体,而且是具有法人人格的重要的法主体,是承载伦理义务的伦理主体。就企业责任的经济学基础、社会学基础、法学基础和伦理学基础等不同方面,学者们展开了颇有见底的分析。在此基础上,笔者结合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特点对其社会责任的主要理论基础作必要的探讨。

1.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的经济学基础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的经济学基础集中地反映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经济学特征和表现上。与企业不同的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因而,可以说它不是典型的经济实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现的是农民成员之间基于相互信任和合作关系的“社员的集合”,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要为农民成员谋取利益,但又不直接作为经济利益的承担者,更多地是以一个体现成员利益的媒介存在,对于农民成员而言,其利益的实现体现一定的财产权益的获得,但更多地表现为成员从组织中获得服务。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现出合作经济的特征,一定程度上表现为一个“穷人的联合体。”从某些意义上来说,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存在,就是在为社会弱势者提供联合的组织体,通过这样的组织体运行,为成员提供与社会强势者进行平等对话的可能。1844年10月,世界上第一个比较规范的消费合作社——罗奇代尔“平等先锋社”(RochdallSocietyofEquitallePioneers)的诞生就是“穷人联合”的经典体现。由此看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经济特征与其社会责任存在很多的契合点。

2.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的法学基础

平衡协调利益。法是调整利益的,利益问题一直是人类社会生活中的根本问题。利益问题,特别是利益矛盾和冲突问题是文明社会的制度焦点,是人类设立制度的原点问题。有了利益矛盾和冲突,人类社会就有了协调这种矛盾冲突的客观需要,社会随之建立起新的利益分配机制或新的社会制度规范。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每一个社会经济关系首先作为利益表现出来”,在历史的早期,个人利益被作为一种绝对利益而被法律自始至终地推崇和保护。亚当?斯密提出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一致性”为人们追求个人利益提供了理论基础。亚当?斯密认为:个人“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能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利益”。边沁也认为“社会是一个个人的总和,社会利益是个人利益的总和——只有每个人真正在追求他自己的最大利益,最终也就达到了社会最大利益。”到了19世纪末期,随着人们对社会利益的关注,加上以庞德、耶林等为重要代表提出的社会利益理论的推动,人们逐渐认识到“社会利益包括并高于个人利益”,法律的目的就是社会利益,社会利益是法律的创造者,是法律的唯一根源,所有的法律都是为了社会利益的目的而产生。社会利益理论的崛起为法律或国家限制个人自由、干预个体行为创造了理论基础,个人利益的极度膨胀及过分追求导致的社会问题被人们越来越重视,制止纯粹利益取向的市场短期行为和机会主义已成为法律不能推卸的责任。社会利益观念的勃兴与企业责任的提出是一脉相承,其平衡协调个人与社会利益,将个体对利益的追求置于社会整体利益的发展上进行评价,最后实现对个体利益可持续最大化追求,已成为社会责任发展和相关立法活动展开的基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所强化的组织成员的合作自由与平等是平衡协调利益的现实写照和最好地运用。

平衡公平与效率。公平和效率都是法的基本价值。法律往往通过保证机会公平来实现公平,通过缩小贫富差距来实现公平;通过确立和保障市场经济制度来保证经济效率,通过解决市场失灵来提高效率;通过法律的可确定性,确立和保障市场经济制度、降低成本,运用确定的科学方法来提高效率。从世界上第一个合作社产生起,公平原则就是架构合作组织一切制度的首要原则。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公平为生存基础,以追求公平为已任,不得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其对公平的追求体现对形式意义上和实际意义上的公平、组织内公平与组织外公平的合理追求。在强化公平价值的同时,作为一类合作经济组织仍希望通过对效率的提高为增加组织整体利益和可持续发展的长远利益作贡献,使合作经济组织在更广的空间、更长的时间里用更多的财富实现可持续均衡分配,从而真正实现公平。在我国,公平与效率本质是统一的,相互联系的,是一对相互矛盾,又相互适应的社会价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出现为实现公平程度的提高伴随效率的增加、效率的增加伴随着公平程度的提高提供了较好地组织体。公平与效率兼顾,促公平发展,促效率提高成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制度安排的必然选择。

平衡协调“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理念。法理念的变化对社会组织的勃兴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从“个人本位”思想到“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兼顾的思想,是人类个体、组织、社会等关系进行科学思考和实践发展的结果。人们逐步认识到对个体自由的保护与实现的方法之一,就是对个人自由适当限制。个体让渡部分自由和权利给组织和社会,可以使个体在更好的环境、更广的空间里有更大、更好、更高的自由。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很好地体现了这一理念的要求,农民成员通过对个人部分权利转移给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合作经济组织与社会的协调与妥协,实现自身的利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一些制度安排很好地体现了“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的平衡兼顾问题,很好地解决了追求农民社员个人利益和公众福祉的平衡。

除此之外,国家职能观念的转变、正义与义务观念的拓展、社会伦理和社会学的发展等等都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的承担提出了要求、提供了条件。

(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的责任主体

在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中,我们往往只注重研究企业社会责任相对人问题中企业对谁承担责任的问题。由于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不可能象债权债务关系那样有相对应的特定责任权利人,人们只能将企业社会的相对人先虚化为“社会”后,漠然地指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社会整体”。责任相对人问题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中会经常遇到。笔者认为:与企业社会责任一样,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的相对人应是与社会利益的享受主体一致,一般是社会公众或社会整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侵权行为人,应向相对的社会公众或社会整体承担责任。有人可能会认为,社会公众或社会整体仍是表现对社会责任相对人的虚化。笔者认为:人们之所以有如此看法,是源于社会责任本质的未确定性,源于还没有让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法制化,没有建立使其承担起社会责任的法律机制。如果我们用法律规定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内容,用法律赋予社会公众或社会整体监督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承担社会责任的权利,明确谁来代表社会公众或社会整体行使相应的诉讼权利,并依法确定了其事前、事中、事后进行监督的程序和救济的途径,那么我们就不会再感到社会公众或社会整体的虚化。

企业责任研究必须解决责任的归属问题。韩国商法学教授李哲松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责任主体是董事;国内学者则认为,董事不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唯一主体,企业、控股股东等都应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主体。笔者认为:国内学者的研究较为合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与企业有重大差异性的经济组织,其社会责任主体是谁呢?我们可以分三个层次来探讨:第一,具备法人条件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责任主体。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模式和称谓多种多样,如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企业、各种类型合作社、“公司+农户”、“经纪人+农户”等。事实上,这些称谓中有的属于农民兴办的企业,有的属于经营形式而非组织形式,有的属于供销社、信用合作社等特殊组织形式,他们均不是处于竞争弱势地位的法人型农民联合体。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立法看,该法重点规范的应是符合合作社特点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具有独立人格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理应由其自身作为社会责任的承担主体,如其以自己的财产利益、人格利益承担相应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第二,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责任主体。由于立法滞后,我国尚存在大量的非法人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其社会责任应由其开办者、管理者和农民组织成员承担相应责任。有必要说明的是:农民组织成员承担的责任应是有限责任,不能象合伙组织那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三,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理人员及控股股东作为责任主体。这些人员未尽其职责,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违义务,应先由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依前述内容承担责任;与此同时,由这些成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周边环境造成损害,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理事、监事等未尽职责的成员应承担取消其职务等人身责任,特定条件下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合理的归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的具体表现

由于各个国家发展所处的历史阶段不同,受经济、政治、文化、道德等多因素的影响,企业社会责任在不同国家及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的内容是不尽相同的,且随着历史的不断向前演绎企业社会责任处于不断的创新发展之中。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社会责任更体现出这样的特点。尽管如此,我们追寻世界上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脚步,结合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和社会责任理论发展的实际,仍可以归结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

(一)最紧密的责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职工的社会责任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种价值。其社会价值的体现就在于对职工提供了就业机会,并承担部分对职工的福利、教育、安全、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社会义务。可以说,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尽社会责任时,最紧密的社会责任就是对合作经济组织职工的责任。职工与合作经济组织有着直接利益关系,职工利益理应得到优先保护。就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现状而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职工应尽的社会责任主要有:(1)建立健全职工参与合作经济组织管理活动的各项制度,使职工在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中有一定的话语权。不能因为是合作经济组织而忽视职工作为生产经营管理主体作用的发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要为最活跃的生产要素——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创造条件。(2)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和奖金,并随社会发展不断提高职工工资和福利水平。(3)积极改善劳动条件,防止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不断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和培训,积极预防职业病,不断提高劳动者综合素质和能力。(4)丰富职工业余文化生活,培育良好组织文化,尊重职工,努力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最普遍的责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

人人都是消费者。消费者作为产品和服务的最终享有者,其权益的维护应是社会永恒的主题。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农产品或服务,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其影响远远大于工业产品。如假种子会使农民颗粒无收,假化肥会使农作物生长困难、土地肥力下降,进而影响环境。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消费者履行社会责任,最优先的考量就是为其提供优质的农产品或满意的社会服务,通过提供这样的产品或服务,直接或间接保护消费者。与此同时,还不得欺诈消费者,不得谋取暴利,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自己的产品或接受自己的服务等。

(三)最直接的责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投资者和债权人的社会责任

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而言,投资者和债权人是与其有着最直接联系的利益相关者群体。就投资者而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以劳动结合为主的经济组织,体现很好的人合性,其投资者的数量和份额受到很大是限制。不过,我们应该看到各种农业股份合作制组织的产生,使合作经济组织从经典走向现代。资金的介入使缺资金的农村有了新的资金支持,极大地促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对投资者的重视,必将成为农民合作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合作组织对投资者的社会责任主要表现在:一方面让投资者享有应有的参与合作经济组织管理的权利,实现“合作民主”,为其行使权利创造必要的条件;一方面尽其忠实和努力的职责,为投资者尽可能提供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保证合作经济组织资产保值与增值,确保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利益。当然,我们应看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劳动结合为主的特点决定了投资者的投资回报率应受到限制。

对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债权人而言,合作经济组织应尽可能做一个“信用人”。其对债权人应尽的社会责任有:及时准确地向债权人通报组织信息,做到不编造、不隐瞒;诚实守信,不滥用组织人格,按期主动偿还债务,使债权人及时实现债权,为债权人提供借贷安全保证。保证债权人的利息实现,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债权人承担社会责任的最高表现,是稳定社会市场经济秩序、构建和谐信用农村社会的需要,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尽的社会义务。

(四)最重要的责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社会的社会责任

合理承担社会运行成本是所有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尽的责任,是承担社会责任最重要的内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村社会中基本组织形式和基础层次,理应将其作为最重要的社会责任内容。对社会的社会责任主要是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环境及社区可持续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社会慈善事业,乃至对作为社会组织管理者的政府所应尽的责任。

篇(6)

企业社会责任(CSR)是“公司在自愿基础上与利益相关者互动,并将社会和环境问题整合进业务的过程”,其主要思想被称为“三重底线”原则,即企业不仅应该有经济目标,而且有社会和环境的目标。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是企业将其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向利益相关方进行披露的方式。在我国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关注近些年成上升的趋势,在2009年当年,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得分为15.2分,而到2013年得分增长到了26.4分。菲利普•科特勒认为品牌就是能表达出属性、价值、文化等意思的符号。企业品牌的构建目的不是为了仅仅标识企业,更是为了向消费者传递企业的精神。在激烈的同质产品竞争中,消费者更容易倾向选择那些符合自己偏好的品牌,商品的功能价值是商品被购买前提,而品牌是与产品相联系,依附于产品上的一种标识,产品的品质与品牌不可能分离,产品的品质是品牌的根基。

二、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重要性

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是加强消费者的品牌忠诚度并建立品牌偏好的有效途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把自己的慈善行为和公益事业与企业本身的品牌联系在一起,这不仅能提升企业品牌的影响力更能够加强消费者对品牌形象更好的心理定位。企业的社会活动会加强自身的竞争力,提高销售额并促进其对市场份额的占有。哈米什•普林格尔提出:联接一家企业或品牌于相关的慈善机构或相关的公益事业,它可以提高“品牌精神”。在某些时候企业的这些行为也会成为其自身摆脱危机,成功营销的有效手段。菲利普•科特勒在书中曾经描述麦当劳的例子,麦当劳的店铺就曾经利用自己良好的品牌声誉在一场暴乱中成功保存了60家店铺。企业将其履行社会责任的理念、方式方法、长远的计划通过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进行完整的表述,构建起与消费者良好的沟通渠道。消费者在购买企业产品的同时去体会一个企业对整个社会的负责人的态度,进而建立起牢固的品牌偏好。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减少企业运营成本,增加额外收益。这种运营成本的减少同时反映在合作单位的信赖与消费者品牌忠诚度的加强。消费者的品牌忠诚度减少了企业对沟通费用的支出,同时通过口碑效益,又达到了宣传的作用,建立了消费群体的品牌偏好。

三、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对企业品牌维护的影响

1.促进企业品牌的明确定位。高质量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不仅能反应一个企业认真的做事态度,更能促进企业对自身品牌的定位,有利于形成优秀的企业形象与合理的品牌定位。企业生产的产品在满足了消费者基本的核心利益和效用的同时,也要满足消费者对附加在产品中的额外的服务和利益期望的满足。优秀的企业形象与品牌定位这种企业的产品策略正可以满足消费者对产品的这种潜在的期望,合理的产品策略无疑会为企业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夺得有利的地位。随着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第三方鉴证业务的发展,企业对自己与其利益相关者负责的态度将会不断的促进消费者对其品牌的忠诚度的建立。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通过对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总结与梳理,树立起自身优秀的企业形象与合理的品牌定位,在消费者心中达到其满意的心理定位,从而在其做出购买决定时影响其购买意向。

2.提升品牌的影响力。企业的关于社会责任的履行的相关的行为,大多数的情况是通过企业本身的宣传,这使得人们开始关注社会责任报告的可信度的问题。大多数人会认为企业出于自身的利益的考虑,必然会着重宣传自己的优秀的一面,而避开或弱化其自身的不足与缺陷。在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这一概念明确出现之前,企业大多借助媒体的力量,对其社会活动进行大力宣传,来达到提升自身品牌影响力的目的。但是很少有较为规范的评判体系来对其真伪及影响程度进行考证。这些信息的阅读者必然会对其做公益的目的性进行怀疑。为了适应社会上对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内容和形式要求规范化的要求,国际标准化组织在2001年的SA8000标准,在2010年的ISO26000标准。这些标准的对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报告的编制与发表就有指导性作用,在相当的成度上加强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标准性。在我国也有相关的鼓励指引性文件,如深交所2006年颁布的《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中国社科院自2009年始的《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这些关于社会责任报告的发展,尽管还给予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一定的随意与灵活性,但是不得不承认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逐渐成为除财务报告外最可靠地提高品牌影响力的途径。

3.提高消费者对企业品牌的好感。相比较财务报告来说,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阅读更具有可读性,也不用具有高度的专业知识才能实现阅读。阅读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有时更像是在倾听一个关于企业自身活动的讲述。大部分企业都以诚恳的姿态,来表述其自身的行为。以万科2012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来说,其在致辞中表述了企业不同于其他的理念:一个企业对于社会的贡献,不仅是创造了利润、满足了需要,也体现在这个企业如何对待利益相关者、如何应对问题和挑战。在报告中还配有各种图表和图片的说明。报告中万科充分关注的城市老龄化的问题,推出老年住宅的理念并希望建立出一套适合老年人居住的社区服务体系,无不显示出万科对社会发展的关注与努力,虽然整个报告长达81页,但是却丝毫不用深奥的专业知识来理解分析。对于消费者来说,更多的人是不具有理解复杂的报告的能力,所以易于理解的信息内容对其产生的影响更为直观,消费者对企业品牌的好感可以迅速充分得到提升。

篇(7)

作者简介:陈岩(1980-),男,黑龙江鸡西人,华北电力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北京 102206)

中图分类号:F27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0079(2012)36-0075-02

一、电网企业加强社会责任能力建设的必要性

1.责任时代全面来临

近年来,企业社会责任日益受到重视。2010年11月,ISO 26000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标志着企业间的竞争已经超越传统的质量竞争、环境竞争,进入到全面责任竞争时代。社会责任的价值越来越为企业所重视。企业将社会责任融入战略和日常运营,加强与利益相关方沟通,回应利益相关方期望,在重视企业经济价值的同时,注重社会价值和环境价值,使可持续发展能力得到提升,企业竞争力日益增强。

2.电网企业的特殊属性

电力行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性行业。电网企业处于电力产业链中游,具有典型的公用事业企业属性,是支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骨干力量。2010年,我国一次能源生产总量达到32亿吨标准煤,电力生产消费的一次能源约13亿吨,占一次能源总量的41%;电力生产、输送和消费各个环节排放了53%的工业二氧化硫、41%的工业烟尘、7%的工业废弃物,成为我国节能降耗和污染物减排的重点领域。①电网企业适应低碳经济发展的要求,积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顺应国际潮流,能够增强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与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3.深化全员社会责任意识能力建设是推进社会责任的重要路径

社会责任推进主要有两条路径:社会责任理念融入管理,深入员工意识。目前电网企业积极贯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社会责任管理提升要求,积极开展社会责任研究,不断推进社会责任融入战略、运营管理,提升社会责任管理水平。然而目前员工社会责任意识还不强,没有完全认识到本职工作的社会责任价值、辨识出身边的优秀责任实践、指导自身做好日常工作,难以将每一岗位的责任汇聚成公司的责任竞争力。

二、电网企业深化社会责任能力建设实施思路与目标

社会责任能力建设,即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和资源保障,推进全员社会责任培训和各项责任活动,深化员工对社会责任的认识和理解,提高员工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动性,提升员工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逐步使公司每一个员工明确自己所做工作的社会责任并在日常工作中积极实践,主要包括普及社会责任知识、加强社会责任培训、积极加强知识管理、开展社会责任活动。

电网企业深化社会责任能力建设实施思路:以责任培训为抓手,通过社会责任讲座、培训、交流、会议、报告、案例、活动、研究、相关网站或报刊等多种平台、途径和方式,有计划、分层次、有重点地开展公司全员社会责任能力建设,使对象逐步从高层领导扩展到各级管理人员,最终扩展到基层每位员工。

电网企业深化社会责任能力建设实施目标:通过在全员中推广社会责任,使社会责任“入眼、入耳、入脑、入心、出口”,融入到日常工作中。其中,“入眼”是指员工能够实时感到社会责任。“入耳”是指员工能够经常听到社会责任。“入脑”是指员工能够非常容易地理解和记住社会责任。“入心”是指员工以优秀社会责任实践指导本职工作。“出口”是指员工能够非常容易地向其他人介绍社会责任。

三、电网企业深化社会责任能力建设的具体措施

1.普及社会责任概念

企业社会责任是指组织通过透明和符合良好道德要求的行为为其决策、活动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而承担的责任。②电网企业的社会责任是通过透明和符合良好道德的行为负责任地对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发电企业、行业协会、用电客户等利益相关方,③不断增强企业运营透明度,增强社会沟通能力,最大限度创造经济、社会及环境综合价值。

2.针对不同层级开展责任培训

不同层级、不同背景员工的责任意识不同,履责内容也不同。电网企业需要针对不同员工设定不同的培训目标,采取不同的培训方式,选择不同的培训内容,有针对性地深化员工对社会责任的认识和理解,提升员工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努力让每一位员工发掘工作的责任意义,以负责任的方式做好日常的每项工作。如表1所示。

3.加强知识管理

电网企业借助多样化媒介建立社会责任知识管理系统,动态更新社会责任专业知识,介绍企业社会责任工作的最新动态发展,提供社会责任内部交流平台,推动企业内部形成学习社会责任知识、分享社会责任实践的良好氛围。在企业内部设置社会责任专题网页,并在内网中开设企业社会责任观、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社会责任交流园、社会责任最新资讯等专栏。在OA平台开设社会责任主题分享平台,提升员工对社会责任的认知,营造分享氛围。定期在月刊、杂志上刊登公司社会责任管理工作内容,及时将社会责任的相关政策、理论发展、优秀实践传递给员工。

4.积极推进责任融入工作

(1)明确责任来源与内容。责任蕴含在员工工作岗位中,存在员工工作的每个瞬间中,萦绕在员工日常生活点滴间,人人可为、人人能为。它既可表现为做好本职工作,配合他人干好工作;还可表现为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扶贫助弱、关爱他人;也可表现为响应公司低碳号召,身体力行节约资源、减少浪费 ;也可表现为传播公司健康理念,助力社会实现健康人生等。

(2)明确电网企业利益相关方的期望与要求。利益相关方可分为内部利益相关方与外部利益相关方。内部利益相关方主要包括领导、同事、下属等。外部利益相关方通常包括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同行、科研机构、金融机构、供应链企业中的工作人员以及伙伴、用电客户、社区居民等。如表2所示。

基于员工工作岗位不同、工作中面对对象不同,利益相关方的期望与要求不同。员工可以通过利益相关方识别方法识别出自己岗位的利益相关方,通过与利益相关方沟通了解利益相关方的期望与要求。

(3)将责任融入到日常工作中。

1)明确自身岗位的责任定位。挖掘本职工作责任价值,提升责任意识,由“我能做好”向“我要做好”转变;在企业战略目标和部门工作规划的指导下,将本职工作与责任联系起来,明确本职工作的责任内容;在本职工作中寻找旨在使社会责任渗透日常活动的方法;严格遵守企业为员工制定的行为准则和道德准则,实践企业社会责任承诺。

2)完善沟通渠道与方式,明确利益相关方需求。与利益相关方进行直接会谈或对话;与利益相关方就某个特定的社会责任问题或与公司活动有关的关于社会责任的声明进行沟通;与公司领导和其他同事进行沟通和对话,以提高对社会责任及相关活动的总体认知;组织或参与有助于将社会责任融入整个公司的小组讨论活动;与供应链中其他各方就相关问题进行沟通;在报刊杂志或其他媒体中发表面向大众的关于社会责任方面的文章。

3)将利益相关方的需求融入到企业绩效考核指标中。将利益相关方的需求量化为企业绩效考核指标,不断推进企业绩效考核指标向企业社会责任指标转变;积极开展指标应用培训,让员工认识到指标的重要性;定期监控指标履行情况,评估企业社会责任情况。

4)在工作岗位中切实履行承诺。积极与利益相关方进行多种形式的沟通和对话,为利益相关方做出适宜的承诺;根据承诺,不断争取各项资源,为履行承诺提供物质保障;承诺的事情都应当尽量做到,做出的行动都应当尽量使其达到预期效果;做出具体安排,引入利益相关方监督企业运营,方便利益相关方定期审查或监督。

5.创新社会责任培训方式

(1)打造利益相关方沟通平台。在企业范围内打造与利益相关方沟通的平台,如社会责任示范基地、企业公益展示平台等。通过这个平台增加员工与利益相关方交流的机会,使员工能够更好地接触到不同利益相关方,了解到不同利益相关方的需求和期望。同时通过这个平台也能加深利益相关方对企业员工的理解与支持,从而激发员工的履责热情,提升岗位的履责能力。

(2)开展专项社会责任沟通活动。在企业范围内开展专项社会责任沟通活动,如社会责任日等活动。以开展活动的方式向员工介绍公司的责任理念、具体岗位的责任要求,不断增强员工履责的热情,切实提高员工责任意识能力。

(3)系统开发社会责任培训教程。根据员工的理解能力、基于企业社会责任管理现状,系统开发具有企业特色的社会责任培训教程。在培训教程中明确每个岗位的责任内容。

(4)制订基于专业岗位的社会责任指引。基于企业战略目标与部门发展需要,结合企业各个岗位,制订相应的岗位社会责任指引,明确全体员工社会责任工作要求,包括社会责任工作的原则、内容、方法,促进社会责任全面融入公司日常运营。

注释:

①源自中国南方电网公司《社会责任ABC》。

篇(8)

企业社会责任及其衍生概念的发展

不同国家或地区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比较

“企业社会责任”的提法可以追溯到1899年美国钢铁集团公司创始人安德鲁・卡内基所著的《财富福音》一书。1924年,Oliver Sheldon在《管理的哲学》中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

之后,学者们又提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不同理解,学术界对此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不同地域的学者因为所在地域文化的差异,定义重点也有所不同。

美国学者Carroll(2004)把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某一特定时期社会对组织所寄托的经济、法律、伦理和自由决定(慈善)的期望。

欧盟目前的官方定义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将对社会和环境的关注融入到其商业运作以及企业与其利益相关方的相互关系中。

日本学者山城章指出现在的经营者无论在伦理上或实际上,已不容许只追求自己企业的利益,必须站在与经济社会调和的立场上,有效结合各种生产要素,生产物廉价美的商品,为社会提供各项服务。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卢代富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

不同学者比较的具体内容存在不同

Isabelle Maignan和David A.Ralston(2002)结合Wood(1991)在前人观点基础上提出的企业社会绩效的定义和利益相关者理论,对美国和欧洲(法国、英国、荷兰)的各100家企业网站进行调查,以衡量这些企业在社会责任表达方面的差异程度。比较的内容涉及展示企业社会责任的动机取向、过程和利益相关者问题,其中作者把动机取向划分为:价值取向、绩效取向和利益相关者取向(社区、消费者、规制者)三种。展示社会责任的过程有慈善活动、自愿社会服务、伦理准则、赞助活动、质量管理、健康和安全项目、环境影响管理,其中前两种作者称之为超越传统的活动,后四种作者称之为与生产联系紧密的和传统的活动。

通过比较作者发现,社区是最被普遍提及的,但比率有差异。比如,美国企业涉及最多的是生活质量和教育问题,而环境保护是欧洲国家涉及最多的。作者认为,相对于欧洲国家的企业,美国企业更多提及社区福利,而对与他们的生产运作有紧密联系的活动涉及的不多。最后,作者认为欧美国家间在上述方面的差异是主要归因于对于企业和企业在社会承担的角色的看法不同。

我们发现,由于理论界对企业社会责任没有统一的衡量维度,所以在对企业的社会责任实践进行跨文化比较时,不同学者比较的具体内容是有区别的。

与此同时,对企业在CSR衍生概念的实践比较,涉及到企业的伦理准则、企业慈善、企业公民行为、企业的社会绩效等。同时,我们看到同样是对企业伦理准则的跨文化比较,不同学者对伦理准则的划分不同,从而比较的具体内容也是有区别的。

不同国家的管理者对伦理问题的看法存在不同

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Bodo B Schlegelmilch,Diana C Robertson(1995)认为不同国家的管理者对伦理问题的看法是不同的。根据企业经营过程中经常面临的伦理问题,作者提出关于企业伦理的26个方面,然后通过因素分析,把这26个方面归为五个因素:关于员工行为、对信息的不恰当使用、关于私人问题、与中央或外国政府的关系、政治或社区投入。

Nabil A.Ibrahim,Faramarz Parsa(2005)对186名美国管理者和148名法国管理者进行问卷调查,以找出他们注重企业社会责任的哪些方面。通过比较分析,文章指出,美国管理着更注重法律责任和伦理责任,而法国管理者更注重经济责任和慈善责任,作者还指出这些差异与国家的经济、文化有关。

可见,对人们的企业社会责任(或衍生概念)态度比较,主要是关于管理者的态度或普通消费者的态度。而比较的内容主要是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或衍生概念)的认识或对其不同内容的侧重程度。

不同国家间的CSR存在差异

根据以上对文献的综述和最近发表的文献,可以看出国外企业社会责任的跨文化比较研究的发展趋势主要有:比较的内容不断丰富;进行比较的国家也逐渐涉及欧美以外的其它国家或地区;从企业社会责任与文化关系的角度进行比较研究;最近,还有学者为企业社会责任的比较分析建立了新的概念框架和指标。

Dirk Marten,Jeremy Moon(2008)根据以前对欧美国家企业社会责任的比较研究结果,认为不同国家间的CSR差异可以用国家的制度框架来解释,制度框架是在一个国家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发展形成的。然后作者利用Whifley(1999)提出的国家制度框架的四个方面(政治、金融、教育和劳动力、文化系统)来分析美国和欧洲的区别,作者认为美国的制度框架下市场经济的自由成分较强,给企业承担相对明显的社会责任提供了更多的激励因素和机会,而欧洲的制度框架下市场经济中的协调成分较强,给企业提供的激励因素和机会相对较少。

在不同的制度框架下,美国式的CSR为“显性CSR”,欧洲式的CSR为“隐性CSR”。两者的主要区别是:(1)在表达与社会关系时用的语言不同,显性CSR用企业社会责任的语言来与利益相关者沟通,而隐性CSR则不是通过这种方式;(2)目的不同,显性CSR常常是企业有目的的战略选择,而隐性CSR则是企业对制度环境的反应。制度框架中自由市场经济成分越强,企业社会责任越趋向于显性CSR,协调市场经济成分越强,企业社会责任越趋向于隐性CSR。作者认为这个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比较理解的框架可以用来说明欧美企业社会责任出现的差异以及出现这种差异的原因,并且这个框架的应用不仅局限在欧美国家的比较上,也可以用来分析其它国家之间的企业社会责任比较。

篇(9)

为了了解和反映宁波市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的认识状况和履行状况,本课题组进行了宁波市企业社会责任问卷调查。

该调查以发放问卷当面填写以及通过电子邮件和传真问卷的方式进行,调查的主要对象是各类企业的中高级经营管理者,回收有效问卷80份。

该调查的企业中,服务业企业占35%,工业企业占65%;50人以下的企业和50-100人的企业分别都占18.75%,100-200人的企业占17.50%,200-500人的企业占21.25%,500人以上的企业占企业总数的23.75%;企业的资金规模方面(资金规模以被调查者填写资产总额为考察指标,标准参照国家统计局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资产总额达4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为大型企业,在4000万元到40000万元之间的为中型企业,4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大型企业占14.29%,中型企业占41.43%,小型企业占44.29%;企业的成立时间方面,成立1-5年的企业占企业总数的31.65%,6-10年的企业占30.38%,成立10年以上的企业占37.97%;被调查企业的经营状况都比较良好,43%的企业有产品出口。这些企业,有27.5%的企业经常会接受客户的检查,32.5%的企业偶尔会接受客户的检查,从没接受过客户检查的占22.78%。对于调查结果,本文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一、企业经营者对于企业社会责任含义的认识

对于与企业社会责任相关概念的调查,有89.87%的企业听说过“企业社会责任”,有30.38%的企业听说过“SA8000”,有22.78%的企业知道“跨国公司‘生产守则’”,另外有8.86%的人表示对以上这些说法都不了解。

在对于社会责任具体内容的理解上,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包括环境保护责任的最多,占88.75%;其次是道德责任,占85.00%;再次是慈善责任,占77.50%;经济责任,占75.00%;认为包括法律责任的所占比例最少,为67.50%。其中,51.25%的企业经营者认为企业应履行的责任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慈善责任和环境保护责任5个方面,12.5%的企业经营者选择了其中的4项,2.00%的企业经营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只有经济责任,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就是道德责任的占3.75%。其中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以及服务行业企业和工业企业在社会责任具体内容的理解上并无多大差异,成立时间长的企业相对成立时间短的企业对于社会责任的理解略显全面。

在企业社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的关系上,72.15%的经营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和企业可持续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关系,另外有27.85%的经营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有关系,但不是很重要。

对于“企业社会责任会给企业带来什么”的问题,87.50%和71.25%的经营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能给企业带来良好形象和长期利益,35.00%的经营者认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能给企业带来效益,25.00%的经营者认为其会给企业带来财务负担,与此相反,另有11.25%的经营者认为其能降低成本。41.25%的经营者表示在选择供应商时会将对方履行社会责任状况作为重点考虑,38.75%的经营者表示会作为不太重要的条件考虑。

对于以后的打算,38.75%的经营者认为需要更深入了解企业社会责任,65.00%的经营者会将其列入企业长远发展策略。

由此可知,虽然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引入我国不久,但宁波市的企业对企业社会责任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认识也有一定的深度,大部分企业经营者能初步认识到企业社会责任所包含的内容;另一方面,大部分企业对于跨国公司“生产守则”及“SA8000”准则还没有了解,部分企业对社会责任内容的理解还不够全面,还有部分企业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与企业发展的关系还没有深入的认识。

二、企业经营者对履行社会责任的对象的认识

根据对“企业应履行社会责任的对象”的调查,认为“对消费者有责任”的企业经营者占93.75%,为几个责任对象中最高的;其次认同最多的是对企业员工的责任,占86.25%;再次认同的是对环境的责任,占85.00%,对公众的责任占75.00%,对股东的责任占65.00%;认为对政府有责任的企业经营者最少,占58.75%。其中,45.00%的企业经营者认为企业的责任对象应包括上述的全部6项,从不同的企业类型上来看,大中型企业对社会责任对象的认识较小企业全面。

由此反映出来,从总体上讲,企业经营对直接利益相关者(如消费者、企业员工和股东)的企业社会责任感要高于间接利益相关者(如公众、政府和环境),而对环境保护责任的认同程度高可能要归功于近年来政府对环境保护的大力度和社会舆论对环境保护的宣传等。

三、企业经营者对履行社会责任表现的认识

根据调查,95.00%企业经营者认同诚实纳税是社会责任的表现之一,此项是企业经营者认同度最高的社会责任表现;82.50%的经营者认为公益活动是企业社会责任的表现,80.00%的经营者认为考虑员工利益属于社会责任的表现;考虑股东利益的经营者,占60.00%;排在最后两位的分别是考虑企业伦理和自主创新,其认同度分别占50.00%和48.75%。31.25%的经营者选择了上述全部6项,也有少数的经营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表现仅限于对员工的责任或是对股东的责任。根据分析,无法看出对企业社会责任表现的认识与企业所属行业、企业成立时间长短、企业类型等企业属性之间有相互影响关系。

四、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现状

被调查企业中8.75%的企业经常会企业社会责任报告,23.75%的企业偶尔会,而67.50%的企业则没有过社会责任报告。在报告的企业中,报告的内容主要依次涉及的是有关消费者、财务资料、社区公益、劳工等。对于“有无从企业社会责任中受益”,18.75%的企业经常受益,40.00%的企业偶尔会受益,41.25%的企业表示没有从履行社会责任中使企业受益。关于企业是否设立有与履行社会责任相关的部门,仅有4家企业设有社会责任部,有10家企业设有可持续发展部,有10家企业设有环境保护部,46.25%的企业没有设置上述的任何部门。关于“企业是否有过公益捐款”的问题,31.65%的企业表示经常会,50.63%的企业表示有过,没有的企业占17.72%,在捐过款的这些企业中,捐款主要用于扶贫、救灾和社区公益。

企业内部责任方面,具有完善的员工培训制度的企业占总数的29.11%,不太完善的占69.62%,没有并打算建立的占1.27%。在企业的员工培训投入方面,企业每年给每位员工投入的金额在100-500元之间的占29.87%,500-1000元之间的占36.36%,1000-2000元之间的占16.88%,2000-3000元之间的占6.49%,3000元以上的占10.39%。员工培训制度方面,大企业要比中小企业完善,并且在员工培训方面的投入也要比中小企业多。在企业内工会的设立方面,58.75%的企业设有工会,其中10.64的企业虽设立了工会,但工会作用不大,41.25%的企业未设立工会,但其中30.30%的企业正准备设立。在被调查企业中,所有的大企业都设有工会,而中型企业中设立工会的企业约占一半,小企业中设立工会的不到一半。在企业劳动安全责任制度建立方面,定期检查企业内部设施和卫生,以及定期检查企业内空气质量方面的执行情况如表1所示,在这几方面的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大企业的情况要好于中小企业。

相对于企业经营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深度而言,被调查企业在具体责任实施方面的力度是不够的,这与被调查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对社会责任概念的认识,政府在促进企业履行社会方面的措施以及社会公众对企业监督作用的发挥等是有密切关系的。因此,履行好企业的社会责任,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一方面要在提高企业经营者个人素质的基础上,提高整个企业对社会责任的认识和履行社会责任的自觉性;另一方面要强化社会各界的责任意识,尤其是政府相关部门的责任意识;政府通过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制度来规范和督促企业履行好社会责任也是必要的措施。

总之,宁波市企业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方面已经有所认识和行动。然而相对于中外先进企业对社会责任的认识,相对于经济全球化对我国企业的挑战,相对于我国建设和谐社会对企业的要求,宁波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型民营企业在提高对社会责任的认识和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义务方面还需要做出很大的努力。

参考文献:

1、(美)麦金泰尔著;龚群译.伦理学简史[M].商务印书馆,2003.

2、乔治・斯蒂纳,约翰・斯蒂纳.企业、政府与社会[M].华夏出版社,2002.

3、韦森.经济学与伦理学――探寻市场经济的伦理维度与道德基础[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4、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M].法律出版社,2002.

篇(10)

国资委研究局局长彭华岗对记者表示,“我们力图通过提升中央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水平,使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融入企业战略、治理和日常运营的各个流程之中,实现社会责任和企业经营的有效融合。”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

记者:2012年,国资委将社会责任管理作为管理提升活动的重要领域,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

彭华岗:一个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做得好不好,不能仅从一两个社会责任议题的表现来看,核心和关键是要看这个企业是否实现了社会责任与企业经营的融合。2012年我们将社会责任管理作为管理提升活动的重要领域,也是希望企业能够真正将社会责任理念融入到日常运营中去,真正建立履责的体制和机制。

首先,希望企业在制定发展战略、进行重大决策过程中,充分体现企业自身的社会责任理念,不仅要分析对企业自身发展的影响,也要综合分析对利益相关方和社会环境的影响。其次,希望企业将社会责任的理念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融入企业日常运营,既包括融入到研发、设计、投资、采购、生产、销售等日常经营的各个流程和环节,也包括融入到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市场营销、风险管理、业绩考核等企业运营各个职能体系,实现全方位融合。此外,还要将社会责任融入供应链管理,通过对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安全环保、合同履约率、员工权益保护等社会责任议题的评估,择优选择社会责任感强的供应商,促进供应链共同履行社会责任。

记者:目前,社会各界对企业社会责任有许多不同的理解,你认为央企的社会责任理念有何特点?

彭华岗: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解决定了一个企业社会责任工作的方向,也决定了这项工作的深入程度。什么是企业社会责任?简单来说就是企业要对社会负责任。目前尽管很多组织对社会责任都有各自的理解,但一个比较权威盼理解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在社会责任指南(ISO26000)中提出的社会责任概念。国际标准化组织认为,社会责任的基本特征是组织将社会和环境考虑纳入其决策和活动,并且为其决策和活动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承担责任的意愿、行为和绩效。

中央企业在推进社会责任工作中逐步认识到,必须立足可持续发展深化企业社会责任理念。企业只有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全局服务,才会有自身生存发展更广阔的空间。坚持可持续发展为核心,在运营全过程中对利益相关方、社会和环境负责,追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价值最大化,这一点已经成为中央企业开展社会责任工作的出发点和前提。

目前,中央企业社会责任工作已经从基于纯粹的道德驱动、基于社会压力回应,逐步演进到基于综合价值创造的追求。许多中央企业结合社会责任工作的开展,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提炼,下功夫梳理企业使命、愿景和价值观,逐步形成了具有企业特色的社会责任观。

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记者:截至2012年底,所有央企都了社会责任报告,这是一个可喜的消息。从目前看,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对央企有什么意义?

彭华岗:开始我们对中央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只是倡导性的,2009年提出要在三年内所有中央企业都要社会责任报告,去年这个目标实现了。就中央企业而言,编制社会责任报告实现了多重价值。

一是促进了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深化。许多企业在编制报告过程中,对企业社会责任理念进行提炼,对实践进行系统总结,这对责任理念在企业内外的传播和责任意识的提升产生了重要作用。

二是促进了社会责任管理体系的完善。在编制报告的过程中,许多企业成立了专门机构,组建了专业队伍,制定了相关工作制度和流程,这成为中央企业建立社会责任管理体系、系统深入地开展社会责任工作的基础。

三是促进了企业管理水平提升。许多企业根据报告的框架和内容,逐步探索建立社会责任指标体系,并将这些指标与国内外领先企业进行对标,发现自身缺项弱项指标并加以改进完善,有效提升了企业管理水平。

四是提升了企业的沟通水平。编制报告,增强了企业透明度,为外部利益相关方评价企业提供了重要线索,也促进了利益相关方参与企业发展,促进了企业声誉提升和沟通交流。

记者:你认为央企社会责任报告还有哪些方面需要改进?

彭华岗:客观地说,尽管当前中央企业社会责任工作走在了国内前列,有的已经达到国际领先水平。但无论是社会责任报告本身,还是其他社会责任工作,中央企业依然有许多需要进一步改善的地方。最大的挑战来自认识问题。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这项工作,但有的程度还不够,一些企业仅仅将报告作为宣传工作的一个方面,尚未认识到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对企业社会责任工作乃至企业管理水平提升的核心价值所在。

彭华岗:央企社会责任不是编写材料。另外,报告本身的质量也有待改进。许多报告披露的信息不够全面、不够深入,一些报告只是一份“成绩单”,对存在的问题披露分析不够。报告规范性也有待提高,从参考标准、时间、编制和形式都需要改善。

此外,报告编制过程中的沟通、后的传播、意见的采集与反馈等多个环节,利益相关方的参与度都还有待提高,这是一个重要挑战,也是发挥社会责任报告促进管理水平提升的关键点。

我们希望企业更加重视报告编制工作。社会责任报告的编制过程,不是几个人一个小组在一起编写一个材料,就能够完成的,而应该一个深化理念、全员参与的过程。我相信,如果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不是为了编写而编写,不是仅仅作为一个宣传册,而是着眼于查找企业自身履行责任差距、寻找更好的履责方向,是由企业高层亲自推动的,是通过各个部门共同参与的,那么认真编写报告的企业将会产生一个共同的体会,那就是社会责任报告的编写过程重于报告本身,编写过程中梳理管理体系产生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报告本身的沟通价值。

逐步建立社会责任评价机制

记者:目前,中央企业社会责任工作呈现出许多亮点和特色,国资委在这背后做了哪些工作?

彭华岗:早在2008年初,我们就了《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提出了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理念、目标、主要内容和措施。2011年9月,我们了《中央企业“十二五”和谐发展战略实施纲要》,从战略层面对中央企业社会责任工作进行了部署。2012年5月,国资委成立了中央企业社会责任指导委员会,进一步加强了对央企履行社会责任的工作指导、战略决策和制度完善。此外,我们还通过召开社会责任工作会议、开展社会责任培训、征集优秀社会责任实践案例、推动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等一系列有效措施,引导中央企业不断提升社会责任工作能力和水平,取得了积极成效。2012年,我们又将社会责任管理列入中央企业管理提升活动的重点专项,推动中央企业建立完善履行社会责任的长效机制。

记者:国资委如何对央企改造履行社会责任进行评估?

彭华岗:和其他各项工作一样,绩效评价作为闭环管理的重要环节,对提升社会责任工作能力水平将起重要促进作用。去年,我们通过开展《中央企业责任评价体系研究》课题研究,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初步形成了适应中央企业的一套评价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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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界定

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研究既是当前学术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也是焦点问题,所以了解国内外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现状,可以更好地梳理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脉络,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完善和发展,指导企业更有效地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国际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解还不统一,一是学者们分析企业社会责任的视角不同,二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和外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地变化。

"企业社会责任"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这个概念最早于1924年由美国的谢尔顿(Oliver Sheldon)提出。他把企业社会责任与其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并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含有道德因素在内。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真正开始是伯文(H. Bowen)在1953年时,发表了他的《商人的社会责任》("Social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Businessman")一书之后。他曾对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经营者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向有关政策靠拢、做出相应的对策、采取理想的具体行动的义务。卡罗尔(Carror,Aichie,B.,2000)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社会在一定时期对企业提出的经济、法律、道德和慈善期望。"

国内理论界对CSR的研究还处于初步阶段,现有文献不多。张彦宁(1990)在《中国企业管理年鉴》中把CSR含义表述为:"企业为所处社会的全面和长远利益而必须关心、全力履行的责任和义务,表现为企业对社会的适应和发展的参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刘俊海(1999)认为,所谓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指企业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因此企业的社会责任更加强调的是对其他利益者的利益保护,从而体现出法律的公平性。从以上的定义来看,不同地域的学者因所在地域文化的差异对CSR有不同理解,为进一步研究CSR提供了新的议题或拓展了新的空间。从以上思想渊源和发展情况来看,企业具有且应该履行社会责任义务,已经成为了一种共识。

二、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

人们在谈到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时,有两种常见的认识倾向。一种倾向认为,只有国有企业才有社会责任。因为有了社会责任,国有企业的市场化能力与动力会被大大降低。另一种倾向是把国有企业等同为和一般企业或其他非企业组织一样的组织,以判断一般企业是否履行社会责任的标准作为判断国有企业是否履行社会责任的标准。

理解一般企业的社会责任,我们需要把握好以下三点:一是企业的性质是追求经济目标的组织,企业的首要目标是经济目标,企业的社会责任正是在企业经济目标实现的过程中衍生出来的。二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中包含了追求经济目标的内容,任何一个企业的微观层面的社会责任的履行,都不可避免的要依附于企业经济目标的实施。三是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微观层次和宏观层次的一般企业的社会责任都是统一的。

与一般企业相比较,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则比较复杂。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特殊的企业组织形式,其社会责任是由国有企业的性质决定的。它具体体现为国有企业的经济目标和非经济目标,国有性质是理解国有企业的制度内涵的起始点,也是定义国有企业的经济目标和非经济目标的原点。以帕森的语义来阐释那就是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体制,从根本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历史使命和应尽的社会承诺。有学者认为,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作为国家代表公众利益参与经济和干预经济的有效手段而存在。从总体上看,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更多的要着眼于非经济目标的实现,经济目标的实现是为非经济目标的实现而服务的。具体到每个国有企业,其社会责任的含义将取决于这个国有企业开展活动的性质。

三、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理论依据

20世纪80年代,企业社会责任研究逐渐转为对社会人因素的重视,由企业优先转向是否受到消费者拥护,由地区社会开发转向环境保护、追究公害企业责任的法律要求等。企业社会责任逐步跳出纯理论探索的框架,在全球范围内展开了系列性的推广和实践。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是利益相关者理论在企业社会责任领域中的应用及企业公民观点的提出以及其他的一些理论依据。

(一)利益相关者理论

该理论强调企业经营者应对所有与企业有利害关系的人负责。与传统本位主义不同,利益相关者理论坚持企业与雇员、顾客、供应商和所属社区等都存有一定利害关系,企业在做决策时应充分考虑其相互利益。R.EdwardFreeman(1984)率先运用利益相关者理论回答了企业经营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对象问题,他认为利益相关者就是任何能够影响企业目标实现的集团和个人。

不同于关注一般回应或公共责任原则,利益相关者理论清晰地指明了企业社会责任管理的对象及相关责任,突破了股东利益至上的传统观点,为我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提供了一个新的分析平台。这个理论有利于人们解放思想,淡化股东和企业经营者在传统公司中一统天下的固有观念,树立起企业利益相关者对于企业的权利意识,强化企业对企业中利益相关者的义务观念和社会责任感。因此,利益相关者理论对于完善我国国有企业的理论具有重要的学术借鉴价值,应当视为强化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一个理论依据。

(二)企业公民理论

企业公民要求把企业当作社会公民来对待,企业在通过其核心业务为社会提供价值的同时,也向社会各方显示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Dirk.Matten等指出,企业公民强调企业作为社会中的经济实体必须承担与个人类似的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实现了经济行为与更广泛的社会信任的沟通与互联、服务于双方利益。Birger.Wernerfelt(1984)率先提出可以通过企业资源决定(RBV)来研究企业社会责任问题,Jay.Barney(1991)对其进行了修正。他认为企业是一种由不同资源和能力构成的集束,而这些资源和能力在企业间的流动配置可以使高级资源或能力的企业集束获取竞争优势;因此Forest.Reinhardt(1998)指出,如果企业可以有效阻止其竞争者模仿其战略决策,那么基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战略就会带来超额回报,而这与Barney的VRIS(Barney,1990)观点相一致,资源的价值性(Valuable)、稀缺性(Rare)、独特性(Inimitable)及不可持续性(non-Sustainable)是满足企业获得持续竞争优势的必要条件,但在长期内的竞争市场环境中,企业是无法阻止其竞争者对自身实施模仿战略的;DavidP.Baron(2001)指出,企业行为是否具有社会性的衡量标准是行为动机而非行为本身,若该动机是以社会服务为目的,那基于此的企业行为就具备了社会责任性,但很多企业行为是出于自身利益动机而获得社会性收益的。

(三)社会学理论

国有企业的经济力量强大,不仅会对市场经济产生影响,还会对政治生活、对科学、教育、文化等领域产生影响。国有企业经济力量会对社会产生威胁,经济力量的集中本身既是推动社会财富增长、促进社会利益的强大动力,同时也潜伏着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

根据系统论,企业力量与企业制度应当符合。因为企业只不过是社会大系统中的子系统,理想的系统模式要求这两个层次的系统应当相互依存相互作用。这就要求,企业通过自己对社会负责的行为反馈社会。在社会学理论下,企业所拥有的特殊社会成员的地位,决定了企业不能唯利是图,他们必须同时考虑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和社会的整体利益。这无疑为强化我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提供了另一理论基础。

综上所述,强化我国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已成必然,上述观点为强化我国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提供了理论基础。

四、结论与启示

国有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经济主体,拥有更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和更多的利益相关者。特殊的性质和社会地位,决定了国有企业应履行对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是实现其社会价值和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手段。

第一,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行动。科学发展观要求以人为本,要求发展的全面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强调经济社会发展与人的发展的平衡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监管企业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对转变发展方式,保护资源和环境,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实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示范意义。

第二,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一方面,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理顺收入分配关系,丰富职工文化生活,可以实现企业内部的和谐;另一方面,企业依法经营,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可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特殊地位和性质要求监管企业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必须主动承担更多的责任,发挥更大更好的作用。

第三,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提升企业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许多优秀的公司已经超越外部压力,把承担社会责任作为企业的主动追求,作为提升责任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从被动地承担社会义务转换为主动地承担社会责任。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虽然在短期内可能会增加一定的经营成本,但从长期看,由于其赢得更高的美誉度和认同,其产品和服务可以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从而提升财务绩效,给企业带来长期的利益。

第四,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的必然选择。国际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广泛关注,许多国家的政府组织或非政府组织、国际组织都在积极推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已经成为一种国际潮流。由于世界市场日益形成相互依存、彼此互补的产业链,企业社会责任不再是一个企业的单独行为,而是全球供应链包括制造商、供应商、采购商和品牌商共同的责任。

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是国有企业的本质要求,承担社会责任是社会发展对所有企业的共同要求。作为国民经济的骨干力量,国有企业要实现更好更快发展,就必须带头承担社会责任。这样既可以展现国有企业负责任的良好形象,又可以推进企业创新发展理念、提升发展质量,还可以汇聚人心,发挥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是企业道德的宣誓和使命的诠释,是国有企业的本质要求和科学发展的重要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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