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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制度概念大全11篇

时间:2024-01-03 16:5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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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制度概念

篇(1)

Key words: healthcare system , comparative studies, Guangdong and HongKong;difference

目 录

摘 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1.选题背景.

2.研究目的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

1.国外研究综述 .

2.国内研究综述 .

(三)研究的方法

1.文献资料法.

2.比较研究法.

(四)研究内容、创新及不足

1.研究内容.

2.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一、基本概念界定与研究理论基础.

(一)基本概念的界定

1.社会保障制度 .

2.医疗保障制度 .

(二)研究的理论基础

1.福利经济学理论 .

2.国家干预理论 .

3.外部性理论.

(三)医疗保障制度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

1.医疗保障制度对社会的影响 .

2.医疗保障制度对经济的影响 .

二、粤港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与基本现状

(一)香港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状况

1、香港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 .

2、香港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现状 .

(二)广东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状况

1.广东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 .

2.广东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现状 .

三、粤港医疗保障制度的比较分析.

(一)粤港医疗保障制度目的、内容、水平与覆盖面的比较 .

1.医疗保障制度目的的比较 .

2.医疗保障制度内容的比较 .

3.医疗保障制度水平的比较 .

4.医疗保障制度覆盖面的比较 .

(二)医疗保障制度管理体制的比较

1.医疗保障体制框架的比较 .

2.医疗保障财务管理的比较 .

3.医疗保障管理改革趋势的比较 .

(三)医疗保障资金运营体制的比较

1.医疗保障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地位比较 .

2.医疗保障资金来源与筹资模式比较 .

(四)医疗保障制度效益的比较

1.医疗保障社会效益的比较 .

2.医疗保障经济效益的比较 .

3.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比较 .

4.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比较 .

四、粤港医疗保障制度差异性的根源分析

(一)制度因素

1.制度未能很好适应流动人员特点和需求 .

2.制度未能很好地控制药物价格 .

(二)经济因素

1.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 .

2.经济体制不同 .

(三)文化因素

1.文化差异.

2.认知差异.

(四)医疗资源配置因素

1.卫生资源

2.医疗服务.

3.收支与费用.

五、完善广东医疗保障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做好制度管理

1.调整公立医院的制度 .

2.建全实施中的监测制度 .

3.健全健康信息化制度建设 .

4.大力发展商业保险的配合补充制度 .

(二)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1.完善药品集中采购交易模式 .

2.优化特殊人群基本药物保障 .

3.创新医疗卫生服务供给模式 .

4.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思想教育 .

(三)加强文化交流

1.加大医保认知的宣传 .

2.积极学习参考 .

3.深化交流合作 .

(四)完善资源配置

1.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

篇(2)

中图分类号:R197.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s.2016.04.073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medical events emerge in an endless stream, the medical staff, patients and their families have been severely hurt, it is urgent to take effective measures to solve this problem. Many experts and scholars think is unfair distribution of health resources lead to "see a doctor difficult, expensive" and "medical accident", how to carry out medical and health reform is imminent. Plays a vital role in the health care reform of medical security system and medical system reform must follow the principle of justice.

Key words Rawls; justice theory; medical security system

我国医疗保障制度是我国医疗卫生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目标是通过合理的筹资与支付使有限的资金能更好地保障人民享有医疗保障的机会。不少专家学者从各个层面对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存在的公平性问题进行了研究,对如何解决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存在的公平性问题提出了许多有建设性的对策,但是缺乏了从伦理学角度进行的医疗保障制度公平性研究。要解决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公平性问题,最终实现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就必须遵循正义的价值标准。众所周知,作为最具代表性的研究社会制度正义的正义论,罗尔斯正义论越来越多地被专门用来指导如何建立一种合乎正义原则的社会制度。

1 正义论的基本内涵

正义是人类社会具有永恒价值的基本理念和基本行为准则,但人们对于正义的观念一直是众说纷纭,不同哲学家给出过不同的界定,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古希腊时期,以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理士多德为代表的先哲们就对正义提出了他们的看法。他们认为正义的基本内涵就是自由与平等。苏格拉底将正义定性为个人的美德,他认为:“不愿行不义的事就足以证明其为正义”。柏拉图则认为正义是一种合理的国家规则,他在《理想国》中提出:“我们在建立国家时,曾经规定下一条普遍原则,我想这条原则或这一类原则就是正义。”亚里士多德继承了柏拉图对于正义的认知,并对正义做了较为详细的诠释,他认为公正就是守法的和平等的,也就是要遵循美德的正义和规则的正义。

中世纪时期,以奥古斯汀和托马斯・阿奎那为代表的神学家们将正义披上了神学的色彩,他们认为只有符合上帝安排的制度才能保证正义的实现,正义只是在调整人们彼此之间的关系,只有神才是正义的体现。托马斯・阿奎那提出正义是:“一种习惯,依照这种习惯,一个人以一种永恒不变的意愿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

近现代时期,关于正义的观点出现了具有代表性的契约主义和功利主义。契约主义以洛克、霍布斯和卢梭等为代表,他们认为正义是同契约、法律、制度相联系的,正义的社会应该是受到契约约束的社会,同时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平等、自由的社会。功利主义以边沁、密尔等为代表,他们认同正义的社会性,认为判定社会公正的唯一标准是社会整体福利是否得到增长,也就是说是否能够使大多数人受益。

随着市场化进程的推进和社会的进步,正义概念逐渐演变成为社会正义问题,社会正义问题却越来越多的与国家制度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制度正义似乎成为了正义的代名词,人们研究的正义问题也越来越多的表现为制度正义问题。

2 罗尔斯正义论的主要内容

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如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他认为,正义的主题是社会基本结构,即用来分配权利和义务的社会制度,人们在达成其他协议之前要先就社会制度的原则达成协议,而这种协议是在假定的原初状态下选择的结果。同时,罗尔斯认为他的正义论应该阐明社会制度需要遵循的正义原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两个正义原则,即平等自由的原则,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

2.1 原初状态

按照罗尔斯的设想,正义论主要是通过原初状态证明的,即通过假设原初状态的限制条件来详细描述对选择正义原则有意义的原初状态,从而达到选择正义原则的目的。原初状态实际上是一种假设的的状态,在这个假设状态下社会是由多少自足的个人所组成的联合体,他们在相互关系中都承认某些行为规范的约束力,并且大部分行为都会遵循这些行为规范。假定由于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能够使所有人有可能过上比仅靠个人努力更好的生活,怎样分配这些利益就会产生冲突,需要特定的原则来指导利益分配从而实现恰当的分配份额。

2.2 两个正义原则

罗尔斯的第一个正义原则即是平等自由原则,它是指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①罗尔斯的第二个正义原则包括了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它的表述是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②

罗尔斯正义论的第一个正义原则是为了确定和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公民的基本自由有“政治上的自由(选举和被选举担任公职的权利)及言论和集会自由;良心的自由和思想的自由;个人的自由和保障个人财产的权利;依法不受任意逮捕和剥夺财产的自由”。③这些表述都证明罗尔斯关心自由,并且是公民平等的自由。

罗尔斯正义论的第二个正义原则是为了保障公民平等的分配,由于权利、责任的不相等等方面的原因,财富和收入的分配上必然存在着原始的不平等,但它必须遵循参与社会合作后每个人应当分配到应得的利益的原则,如何保障不平等的分配下每个人分配利益的正义性就是罗尔斯正义论第二个原则所要解决的问题。差别原则允许在财富和收入的分配中存在的不平等,但这种不平等的分配必须有利于最不利者,也就是说要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那么我们如何确定谁是最少受惠者?这个最少受惠者并不是指特殊的个人,而是由社会基本结构确定的某个社会群体。

3 正义论对我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启示

在罗尔斯正义论指导下,我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措施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原初状态认为只要相互冷淡的个人对中等匮乏条件下的社会利益的划分提出了冲突的要求,那么正义的环境就算达到了。人们的社会的基本善的分配是在无知之幕的情况下实现的,人们对家庭出身、自然天赋等一无所知,而正义的实现过程就是逐渐无知之幕的过程。而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在改革过程中就是需要逐渐无知之幕的过程,要逐渐改善中等匮乏条件的过程。如果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并非处于中等匮乏条件下,那么我们也就不再需要寻找正义的环境,而能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均享受正当的权利。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加大财政对医疗保障制度的投入。

(2)建立全民医疗保障体系。平等自由原则保障的是公民的基本自由,要实现的是实质性的自由,而非形式上的自由,而且是平等的自由,这个平等要保障的是全民的平等,而非某个人的平等。在医疗保障的设置上强调全民医保,要推动三医联动工作。即在确保城镇职工医保保障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要覆盖全体公民的条件下,推动医疗保障体制、医疗卫生服务体制、药品流通体制这三个医疗卫生体系中互相影响和制约的重要组成部分。

(3)整合城乡医疗保障制度。机会公正平等原则强调每个人要在公正平等的基础上平等的获得职务和社会地位,但是很明显的在颁布《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之前,城镇和农村实行的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医保制度,要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公正平等权利就要实现制度设置的完全机会公正平等,就需要整合城镇医疗保障制度与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按照《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的指示,整合城乡医疗保障制度就是要实现六个统筹。第一,统一覆盖范围,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所有应参保人员、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等等;第二,统一筹资政策和筹资动态调整机制,坚持多渠道筹资,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第三,统一保障待遇,在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等原则的指导下,均衡城乡保障待遇,为参保人员提供公平的基本医疗保障。第四,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城乡居民医保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明确药品和医疗服务支付范围。第五,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强化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的准入退出机制。第六,统一基金管理,城乡居民医保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还要建立健全基金运行风险预警机制,防范基金风险,提高使用效率。另外,还要强化基金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督,坚持基金收支运行情况信息公开和参保人员就医结算信息公示制度,加强社会监督、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

(4)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差别原则认为,在分配不平等的条件下要实现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罗尔斯的正义论中差别原则是受到最严厉批评的,他与资本主义社会的理念格格不入。然而,在指导我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中却是很有意义的。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就是为了保障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而在这方面医疗救助制度具有最明显的效果。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医疗救助制度没有引起重视,但毫无疑问,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对我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4 结语

医疗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维护我国改革开放之后贫富差距带来的社会医疗卫生方面的资源分配不公、就医条件差距大等等问题提供了保障,是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制度力量。但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推进,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在制定、实施和运行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包括效率与公平的问题,碎片化问题等等。作为强调公民的基本自由,强调实现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罗尔斯的正义论对指导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注释

篇(3)

我国是传统的农业大国,农业长时期居于主导地位。长期的二元社会结构下,城市在政策的扶植下发展了起来,农村却长时期的停滞。城乡差距逐步拉大,城乡居民生活出现巨大反差,收入差距、生活环境差距、社会保障差距、受教育和民利差距等,这些差距的拉大不利于全面小康建设目标的实现,不利于社会的繁荣稳定。为了化解日益紧张的城乡关系,破解城乡差距日益扩大的难题,城乡统筹作为一种解法被提出来。

1 城乡统筹的概念

关于城乡统筹的渊源,我们可以追溯到早期的社会主义经典著作中,马克思、恩格斯批判的吸收了空想社会主义学者“和谐社会中是没有城乡差别和城乡对立的,城市不是农村的主宰,乡村也不是农村的附庸,二者是平等的”观点上设想未来的社会不是固化城乡的分裂,而是城乡在新的基础上的平衡、协调,即实现城乡融合。所谓的“城乡融合”,就是指“结合城市和乡村生活方式的有点而避免两者的偏颇和缺点”。

城市和农村作为人类生产生活的两类空间载体各具特色,分工不同,功能上也有差别。人口密度、自然景观、居住环境的差异,这些反映了城乡特色,也是区域多样性的体现。城乡统筹应当是在允许区域多样性的前提下,城乡之间的和谐发展,良性互动,城乡公平的分享公共资源,分享社会公共服务,是一种追求城乡之间,人际之间公平和谐的一种发展理念和政策导向。

2 社会保障制度的统筹

我国传统体制下,实行的是城乡完全不同的保障模式,最为突出的特征是城乡分割和身份差别,城乡居民各自群体内部的平均主义和城乡群体之间的极不公平同时存在。这种隔离式的社会保障模式极不合理,却又是与当时的计划经济相适应的,符合二元社会结构的要求。改革开放之后,经济转型,城市化的发展以及市场化的运作力度加强,我国的经济体制乃至社会结构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这种大的经济社会背景之下,重新审视城乡社会保障结构成为一种必然。

统筹城乡社会保障的含义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指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层次,即由哪一级来承担资金的筹集、管理并分配使用,如常见的省级统筹、国家统筹;二是指通盘考虑全国的社会保障问题,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个整体筹划,不再割裂单独进行。构建和谐社会,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必须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终极目标。从现有条件来看,一步到位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很不现实,必须整体规划,分阶段进行。现阶段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统筹的目标应是:基本上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个有机整体规划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让城乡居民平等的享受社会保障。

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城乡居民平等的享受社会保障,我们必须处理好以下两个个关系。首先,远期目标与近期规划。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最终目标是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人人有保障。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必须分阶段实现,近期规划应是优先解决民生最为紧迫的问题,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特别是农民看病就医,困难救助等。其次,公平与效率。社会保障的筹划必须与国情相适应,保证人们的生活水平与生产力水平相适应,居民获得保障待遇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加强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对经济欠发达地区进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让国民分享经济社会的发展成果。

3 建立城乡统筹的医疗保障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首先,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为推进建立城乡统筹的医疗保障制度奠定了经济基础。近年来,快速工业化、城镇化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各级政府财力不断增强,对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的投入明显增加,解决一些需要财政拿钱的问题有了相对雄厚的财力支撑。

其次,坚持科学发展和民生工程为推进城乡医保一体化奠定了政治基础。党的十七大把“病有所医”列为民生问题的“五有”之一,要求“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

第三,由于区域发展不平衡,我国还没有实行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制度,医疗保障标准甚至在一个省内部也不统一;各地城市政府对医疗保障项目的待遇水平也不相同。

4 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社会保障的最初设计者是将社会保障作为一种风险防范的措施,在一国内,是没有地域、性别和身份区分的。在我国,长期的二元经济结构作用下,社会保障也二元性明显,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障专注于城镇,而在占人口绝大部分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缺失,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主要依靠土地和家庭。我国城镇医疗保障制度相对完善,因此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统筹的重点在农村。

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设是城乡政治统筹的要求。医疗保障是基本人权保障的重要方面,其人权地位已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也得到我国宪法的保护。现有医保制度将城乡居民分为三类人,即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规定城镇居民享受较高水平的医疗保险,农村居民只能享受低水平合作医疗,忽视农民平等享受医疗保障合法权益的国民地位,违背宪法精神。从维护宪法尊严的角度讲,需要构建更为公平、城乡统筹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是城乡经济统筹的保证。要彻底改变城乡二元的经济结构,实现城乡的经济互动,实现人才、技术、资金的充分流通,资源的互补利用,必须有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作为后盾。构建更为公平、城乡统筹的医疗保障制度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条件下,医疗保障具有纠正市场失灵、减少收入差距和促进社会正义的功能。可以说,构建城乡统筹、更为公平的医疗保障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没有农村社会保障这一风险防范的后盾,所谓的经济统筹很难实质的进行下去。

总之,城乡二元医疗保障制度与我国现阶段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不相适应,迫切需要改革。应从改进民生和提高政府治理水平、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改进收入分配状况、从促进社会和谐和政治稳定、从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从促进全面建设小康和部分地区率先建设现代化、从保障人权和维护宪法尊严等高度来看待医疗保障制度的城乡统筹发展与建设:应尽快放弃以城乡身份决定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类型和福利待遇的做法和重城轻乡、挖农补工医疗保障制度设计理念,以公平而不是效率作为医疗保制度建O的首要价值追求,尽快整合医保资源,理顺管理体制,发挥医保制度在促进公平、改进民生、促进社会稳定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城乡统筹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篇(4)

中图分类号:F320.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7-0049-02

引言

农民工是改革开放以来一支新生的劳动大军,也是推动中国经济和社会结构变革的巨大力量。这一群体主要从事建筑业和制造业等高危险性行业,各地积极探索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但是效果并不明显,大部分农民工的医疗保障仍处于一个缺失的状态,农民工的医疗保障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在参阅了大量文献基础上,课题组在河北省秦皇岛、唐山、保定、石家庄进行了实地调研,与农民工进行了接触访谈,了解情况。自行研究设计了“农民工医疗保障调查问卷”,在全国范围内发放问卷427份,其中有效405份,有效率为94.8%,运用Excel软件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大量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完成此文。

一、农民工医疗保障现状

随着近年中国对于农民工问题的重视,农民工的医疗保障水平有了一定的改善,但是还存在问题。调查显示:参加人数最多的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达到64.6%,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针对农民工医疗保险的都为6.8%,8%的农民工参加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13.8%的人口没有参加任何医疗保险。

首先,参加人数最多的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达到64.6%。这与新农合自身的特点与中国政府的大力推行是分不开的。新农合是一项以政府资助为主,针对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农民投入少,受益大。截至2008年,全国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县(市、区)数达到2 729个,已经覆盖全部有农业人口的县(市、区),参加新农合人口8.15亿,参合率为91.53%,当年基金支出662.3亿元,补偿支出受益人次5.85亿 [1]。新农合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农民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在这种形势下,农民工参加人数多。然而,新农合以县为统筹区域,农民工医疗保险报销地与工作所在地距离远,新农合对于农民工最大的困难就是不能解决异地就医问题。

其次,8%参加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6.8%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而中国现有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只适用于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由用人单位代替农民工申报,并要提供劳动合同或形成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而调查显示:50.7%的农民工未与劳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另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共同缴纳,但是保险关系不能转移,退保只能退个人账户的部分,社会统筹部分则留在当地。

最后,各地虽然纷纷出台了针对农民工的医疗保障制度,然而在城市级别较低的地区,这项制度还不够完善。调研数据显示,各地的参保率普遍不高,而且随着城市级别的降低而降低。资料显示,农民工就业地分布在直辖市的务工人员仅占9.6%,省会城市占18.5%,而地级市以下的农民工占绝大部分,为71.9% [2]。通过以上数字,不难看出农民工参保率较低,各地针对农民工的医疗保障制度并没有切实解决问题,尤其是地级市以下地区的农民工。

通过以上对于农民工医疗保障的现状分析,我们将其总结为以下几方面:第一,大多数农民工参加了新型农村女合作医疗制度,这部分群体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异地报销;第二,参加城镇医疗保障的农民工主要是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而这部分群体面临的是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问题;第三,参加针对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的比例低,尤其是地级市以下的农民工。

二、农民工医疗保障困境的原因分析

农民工医保困境的原因主要包括农民工自身特点以及政府和体制方面的原因。

1.农民工的低收入与医保高消费之间的矛盾。调查显示:农民工的教育程度在初中以下的比例达到92.4%。由于受教育程度低,缺乏必要的劳动技能,他们很难迈入高收入、高层次工作的门槛。农民工进城所从事的大多是一些非正式职业或边缘职业,如建筑业、服务业等,调查显示,年均收入15 000元左右,而这部分收入通常要维持家庭的正常开支,如子女教育、住房等,他们难以拿出多余的钱参加医保。

2.农民工的流动性决定其参保困难。农民工外出寻求工作具有较大的盲目性,一般从事技术含量低容易进入的行业,工作稳定性差。我们对农民工务工计划的调查中, 30%固定在原城市长期打工,70%几乎处在流动状态。这种状态一方面使得社会保障政策的调查、宣传、制定、管理等异常困难;另一方面,医疗保险是具有一定延续性的制度,由于不同流入地在经济发展水平和政策制定方面的巨大差异,使得农民工的高流动与社会保障地区的小统筹产生矛盾。

3.政府方面的原因。政府及体制方面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中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和户籍制度是产生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的根源。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将城乡严重分离,户籍制度将人民分为“城市人”和“农村人”,造成城乡严重不平等,农民工受到歧视,享受不到应与城镇职工相同待遇的医疗保障。第二,政府对于农民工的信息掌握不够,导致监管力度不够,造成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更拒绝为其缴纳医疗保险,以降低生产成本。第三,宣传力度不够。在对农民工关于各种医疗保障制度了解程度的调查中,71.2%的人表示不了解,在没有参加任何医疗保障的农民工中,有41.9%的人表示缺乏这方面的信息,不知道怎么办理。

三、农民工医疗保障的对策

根据农民工医疗保障现状和困境分析,我们提出了以下六点建议:

1.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根据农民工所从事的职业特点及流动程度不同,可将农民工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为职业稳定,有固定收入的农民工,也就是30%在原城市长期打工的农民工,这部分与城市居民差别不大;第二类为职业不稳定,也无固定收入的农民工,此类一般流动性较强。针对第一类,应该尽量降低户籍壁垒,将其纳入城镇医疗保障体系。

2.以新农合为基础构建中国农民工医疗保障体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可以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一项筹资高,政府补助多,农民受益面大,为患大病的农民建立了保障,已深得民心,我们进一步的工作是建立在这个基础上的,可行性更高。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规定,“允许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简化到县域外就医的转诊手续。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探索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就地就医、就地结算办法。”目前新农合以县为统筹区域,由定点医疗机构组成医疗网络,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国范围内的网络链接,以户籍所在地的账户作为报销账户。运行的过程中加强部门合作,做好监督工作,逐步形成以新农合为基础,全面覆盖农民工的医疗保障网络。

3.探索基本医疗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模式。基本医疗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是解决流动人口医疗保障问题的长远措施,也是中国未来基本医疗保障发展的必然趋势。

跨制度主要是指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而第一大障碍就是城乡居民在获得医疗保障质量与水平上的差距,政府应加大卫生资源在投入中向边远山区倾斜的力度,只有城乡差距缩小,医保的衔接才具有可行性。在此基础上,探索城乡医保衔接的有效模式。

跨地区则主要指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建立农民工可转移、可折算的永久性个人账户,当农民工流动时,个人账户随之转移到新的城市,按流入地的标准将缴费额和缴费年限折算后转入当地农民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4.加强对于农民工基本信息的掌握。中国流动人口的“弱势”既来自于户籍制度,又源于流动人口的频率迁移。国外没有“户籍”的概念,流动人口问题大多源于跨国迁移,而跨国迁移人群存在“国籍”问题,与移民国本地居民的福利待遇可能存在差别,比如说,是否给外国人提供医疗保险,本国人可以获得免费服务的公立医院是否也对外开放等等。而解决这些问题的前提都是对流动人口的基本信息有一个很好的掌握。

与中国目前的状况相比,农民工输入地政府并没有掌握足够信息,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管理,对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也不能进行有效管制,导致企业未能履行为农民工缴纳医疗保险的义务,这不利于农民工医疗保障的长期发展。因此,应该尽量掌握农民工的基本信息,尤其是在地级市以下的地区,掌握这些信息的部门应该与卫生部门、社会保障部门通力合作,推动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的良好运行。

5.加大宣传力度 增强农民工参与医疗保障的积极性。农民工的观念相对滞后,医疗保障意识薄弱。农民工是医疗保障的责任主体,他们的认识关系到医疗保障的实施效果,必须让他们深刻认识到参加的重要性。但由于农民固有的传统观念,当务之急是政府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工参与医疗保障的积极性。

6.同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降低医疗费用。在农民工支付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必须探索降低门诊费用的有效方式。除了要通过大力发展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并以合理的价格将门诊疾病解决在基层社区医院,降低农民工医疗的支付费用,还要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科学管理,推进医药分离,管办分离,逐步取消以药补医机制。通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降低医疗费用,使农民工能够获得高质量的医疗服务。这是一切医疗保障能够顺利推行的前提,只有医疗费用下来了,医保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国卫生统计年鉴[K].北京: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2009.

[2]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M].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2006:3.

[3]房莉杰.农村流动人口医疗保障研究综述[J].甘肃理论学刊,2006,(5).

[4]刘苓玲.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城乡衔接理论与政策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篇(5)

随着“让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建立覆盖全国城乡的医疗保障体系”目标的确立和“全民医保”制度的推进,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及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构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框架已初步形成。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设步伐明显加快,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已经在制度层面上实现了“全民医保”,中国特色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框架已基本形成。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医疗救助制度的城乡统筹发展研究逐渐升温,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和实施的有效性依然是政策研究的关注热点。国内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关于全民医保目标的建立及其实现途径方面

随着“让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建立覆盖全国城乡的医疗保障体系”目标的确立,“全民医保”已达成了共识,全民医保是实现医药卫生事业社会公益性的钥匙,是医疗体制改革的突破1:3(顾昕,2008);在未来的改革中,必须打破城乡、所有制等界限,建立一个覆盖全民的、一体化的医疗卫生体制(葛延风,贡森,2007);要建立重健康和重持续的绿色医保制度(褚福灵,2008)。但是由于目前存在的医疗体制改革困境和二元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状况,全民医保的实现还有待于进一步地对医疗卫生体制进行改革与完善,全民医保尚未成功(顾昕,2008)。但对于如何实现全民医疗保障体系,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改革方案。通向全民医疗保险的可行之路是一条渐进之路,将会扩大现有三大公立医疗保险(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覆盖面。此外,政府通过完善医疗救助制度资助城乡贫困家庭参加公立医疗保险,从而构成一个制度全覆盖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这一路径已达成了广泛共识并已在逐步推进。强化政府责任,构建与目标体制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全面推进医药分开,建立并逐步完善筹资与组织管理体制(葛延风,贡森,2007;翟祖唐,2007;唐钧,2007;胡大洋,2008;万筱明,陈燕刚,2008;刘晓晖,2008;李明强,2008)等宏观策略方向也逐步得到了认可,但在具体实现途径上还存在的分歧与争论。如强化政府筹资责任方面,有的专家强调“补需方”,即新增政府财政医疗卫生投入的主要流向是医疗保障体系,政府应该在其中扮演鼓励者和资助者的角色,通过补贴吸引和鼓励广大农民参加医保,同时资助弱势群体(尤其是城乡低保对象)参加医疗保险(顾昕,2008)。但也有的专家从国情出发,认为补供方,由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直接提供基本免费的服务是更为现实可行的选择(葛延风,贡森,2007)。这些理论争论和政策建议为后来者的研究。提供了参考与启迪。

二、关于医疗保障的城乡统筹和一体化的理论研究方面

随着“全民医保”目标的提出,国内学者对于社会保障城乡统筹问题的研究和讨论如火如荼,从多个角度探讨医疗保障的城乡衔接和统筹发展问题。

1.从二元经济社会角度出发,探讨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并轨与衔接问题。在二元社会经济结构下,中国医疗保障制度表现为二元医疗保障体系,二元保障制度使其自身在运行过程中存在医疗资源分配严重不均衡的问题,医疗社会保险服务呈低效率状态,难以体现国民医疗保障权益的公平性(鲍震字,王智广,2007)。打破二元结构势在必行,从而提出了城乡保障制度衔接的目标模式——“从二元到三维”(王国军,2005)。

2.四大板块问的相互整合衔接的研究。在全民医保这个大目标一致的前提下,专家们各抒己见,提出了不同的统筹整合路径:“一个制度、多种标准”为医保改革的突破15(刘继同,2006);在“托低就高”的途径下实现城乡医疗保障整合管理(周寿祺2007);采取“三支柱”促进城乡医保一体化的实现(孙祁祥,2007);依托“新农合”编织全民医保网;医疗保障制度要分层次(唐钧2008);实现全民医保需要配套改革(吴成,2008);三大公立医疗保险实现信息共享,可以实现医疗保障的城乡一体化(顾昕2008)。同时农民工的医疗保障问题亦日益受到重视。农民工是一特殊群体,他们多数流动于城市和农村之问,他们面临着两种选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鉴于两者的保障程度有限,近期不宜作出硬性规定,两者的结合可以提高农民工医疗保障的程度(胡务,2006)。

3.城乡医保统筹发展过程中的道德风险问题的研究。医疗行业信息不对称和技术垄断,使得该领域供方的道德风险发生频率高且规避难度大,导致了医疗费用的急剧攀升,进而损害了医疗保险制度的效率基础(王保真,2007),并且是对诚信建设和信任系统的破坏(王建,2008)。应严控道德风险,重建信任机制。具体途径:加快医保覆盖面,缩短其自费患者与参保患者之间的“双轨制”与“价格差”;约束与限制不合理的医药行为,做到既能使患者看好病,又能促使与激励供方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还能有效控制供方的不合理开支,形成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风险共担的合作博弈机制(王保真,2007)。对医疗服务供给方、医疗服务消费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各种制度调整,在强化制度建设的基础上,重建人们对制度的信任以及对专家的信任(王建,2008)。

三、各地城乡医疗保障统筹发展的实践研究方面

这方面的研究主要是总结和探索各地的模式,从中汲取经验和教训,对制度创新大有裨益。各地关于城乡医疗保障统筹发展的制度创新和付诸实践的模式探索日趋增多,例如全民医保标向性探索的“石狮实验”:石狮市五个试点村以整村的形式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签订合约,试行新型全民医疗保险(尹海涛,2005);上海浦东城乡医疗保障体系一体化的发展策略——城乡阶梯式医疗保障体系的构建(田文华,梁鸿,陈琰,曲大维,许非,2005);河南舞钢市全民医保的“破冰之举”:舞钢市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市居民合作医疗3种形式,初步形成了全覆盖、无缝隙的全发医疗保障制度体系(仇雨临,2006;杨力勇等,2006);厦门市欲在全国率先实现“全民医保”(郡芳卿,2006);湖南省石门县在在进行医疗救助与新农合制度有效衔接时所采取的措施被称为降低或取消新农合起付线模式,也称为“零门槛”方案。湖南省石门县为了搞好医疗救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起付线和封顶线的有效衔接,除对五保对象的医疗救助不分病种和农村低保对象常见病和慢性病的医疗救助实行“零起付线”外,还对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实行了“零起付线”(李钢,盛学庆,2006)。昆山市农村城乡一体化医保(金健宏,2006),全民医保试点:安徽金寨县的成功与其一系列财政改革措施,财政支出结构调整以及财政支出顺序优化等密切相关(中国卫生产业,2007),珠海模式的试水:通过建立“大病统筹救助、中病医疗保险、小病治疗免费”三道医疗保障防线,旨在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的目标(袁泽春,2008)。镇江的成功经验是把社区卫生服务与医疗保险相结合,实施一系列医保社区创新配套政策,打造“l5分钟社区基本医疗服务圈”,增强了居民的基本医疗服务可及性,其成功经验值得借鉴(陈新中,2008)。浙江省和江苏省在处理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过程中,在解决两个制度覆盖人群的交叉问题上,地方政府的两种主要解决方式;一是自主选择,规定城镇居民(包括参合农民)可自助选择新农合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不能重复参加,浙江省采用了该种方式;二是按居住地划定覆盖人群,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覆盖县城以上城区内的城镇人口,新农合覆盖县城以下的非农人口,江苏省采用了该种方式。此外,在城乡人民生活水平和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已无户籍划分的地区,部分地方政府也作出了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统一纳入城乡合作医疗的探索(,汪早立,张西凡,程念,2008)。重庆市在进行医疗救助与新农合制度有效衔接时所采取的措施被称为综合补偿模式,也称“三明治”模式,“重庆模式”的核心是一个“三明治”式的政策组合版块,在农村医疗保障体系中体现得更为突出。这块“三明治”的夹心层是制度的中坚即“新农合”,底部和顶部的两层是制度的辅佐即“医疗救助”(赵小艳,2008)。这些实践探索为本研究提供了实证支持和对照样本,增强了本研究的可行性和价值。

四、比较和借鉴国外全民医疗保障制度的经验教训方面

这方面的研究主要是在比较和借鉴国外全民医疗保障制度的经验教训基础上,提出完善中国城乡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思考和建议。宏观层面的经验借鉴主要有:乌日图(2003)分析研究了西方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措施;4Jr雨4~(2oo3)评述了针对医疗保障制度中存在的医疗保险支出过度膨胀、医疗资源浪费严重和医疗服务质量低下等问题,世界各国采取了增加税收和医疗保险费收入,增加病人自付医疗费用的比重,加强对医疗保险服务机构的监管,社会保险机构自己办医院等措施。这些对正在实施中的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孙浩(2006)、郭小沙(2007)、王雁菊(2007)分别介绍了澳大利亚、墨西哥、德国、英国的全民医保制度,认为应建立适合中国基本国情、承认地区发展不平衡并逐步实现全民覆盖的医疗保障体制;丁润萍(2007)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城乡医疗保障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廖明(2008)评述了印度的全民医疗体系;李莲花(2008)通过比较分析韩国和台湾地区的全民医保过程,总结他们的经验和教训,探讨对我们全民医保的启示。李明强(2008)主要研究了泰国、新加坡和墨西哥等国家在医疗保障制度创新上的经验。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讨论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制度设计,以及实现医疗保障全民覆盖的实施路径。杨红燕(2008)选择了英国、德国、法国、日本、韩国、巴西和墨西哥等典型国家,采用国际比较的方法对实现全民医保的经济、社会、人口等条件进行了总结。认为强大的经济基础是实现全民医保的前提,人口结构的变化是建立全民医保的非决定性影响因素,政府关注与社会形势是建立全民医保的关键因素。并得出结论:中国目前还不具备实现全民医疗保险的条件;但中国可以利用职域保险、地域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公共卫生、预防保健与医疗救助相结合等多样化的制度安排,在“全民医疗保障”的层次上实现“全民医保”。

通过对这些文献的整理,可以得出的经验是,医疗保障要关注穷人和弱势群体,城乡一体化及普遍覆盖,特别是印度农村的三级医疗保健网、泰国的全民健康保险计划对于中国更具有启示意义。

国外关于中国医疗保障体系城乡统筹的研究较少,主要集中在对中国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研究以及对农村合作医制度建设的国际经验研究上。

(一)对中国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研究

首先是对新农合制度建设的必要性与改革目标研究方面,一个国家的卫生政策虽然不可能完全消除居民问的健康不公平现象,但国家有义务与责任减少这种不公平现象的扩大趋势(Hossain,S.I,1997;Bogg,L,2002)。改革目标含糊不清和充满歧义是中国卫生改革面临的最大问题(WilliamHsiao,2000)。第二:在农民参合意愿影响因素研究方面,AliAsgary,KenWillis,AliAkbar,TaghvaeiandMojtabaRafeian(2004)等采用重复投标博弈法(iterativebiddinggametech.nique)问卷格式,使用伊朗全国2139个农户数据,进行了农民医疗保险参加意愿的影响因素实证研究。B.古斯塔夫森(2005)从构建农村医疗保险制度视角,展开了居民医疗支出不公平性以及健康风险冲击对农户收入的影响研究。Cook等(1999)在对中国和亚洲国家的社会保障问题进行分析时,提出了依赖性——脆弱性——贫困的概念和分析框架。第三,对农村医疗保障体系中存在不公平现象的研究:RaviKanbu(2005)分析了中国不同区域,特别是城乡之间卫生保健的不平等现象;BjornGustafsson,LiShi(2004)考察了中国农村卫生服务方面的支出和贫困之间的关系;OfraAn-son,Shi~ngSun(2004)以河北省为例,具体考察了中国农村存在的健康不平等现象;

GuyCarrin,AvivaRon和YangHui(1999)等根据14个试点县的情况,分析了中国合作医疗制度改革对改善农村健康保障困境的影响以及有待解决的问题;YuanliLiu,WilliamHsiao和KarenEggleston(1999)着重分析了中国卫生体制变化带来的城乡在健康保障领域严重的不平等;ChristopherJ.Smith(1998)分析了当代中国的现代化和卫生服务体制,揭示了城乡健康越来越大的不平等缺口。‘

篇(6)

一、医疗保障与养老保障的性质差异

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三个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建立我国完善的社会保险体系所必须首先解决的三个基本问题。像养老保险一样,过去几十年间,我国对医疗保险采取了“统包统揽”和“实报实销”的办法,就业与医疗保险高度重合,“现收现付”、“成本列支”,为广大在职人员特别是国企职工提供了十分完善的国家医疗福利制度。随着经济体制转轨,企业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成本核算制要求企业从社会责任中解脱出来,同时也使企业摆脱苦乐不均的实际状况,医疗保险逐步走向社会化。

我国在医疗保险改革中,借鉴养老保险改革的成功经验,以“两江”等地试点为基础,逐步推出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国家与企业和个人三者负担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这样—个医疗保险制度,比之原有的国家统包统揽,有利于企业与社会责任分开。但现行的医疗保险制度仍然没有解决医保的核心问题,主要表现在医药费用的控制机制尚未形成和医疗保险的保障作用不充分两个方面。这两个问题不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设就不能实现其应有的功能。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压疗保险制度的性质完全不同于养老保险。

首先,疾病难以预测。虽然,疾病发生概率一般与年龄成正比,但个人疾病的实际发生特B提大病发生,具有难以预测的特定规律。无论是老年人还是年轻人甚至是少年儿童,一旦重病大病缠身,其费用剧增,不以个人收入多少、有无收入相联系。所以,如果说养老是人人在法定年龄都必然享受的“待遇”,具有个体可预测性,医疗和疾病则对每个人的“概率”相差很大,这决定了医疗保险的目的在于防止“意外”。疾病及其医疗保险的这个特性决定了医疗保险不宜实行个人账户制。因为:第一,将一部分资金存人个人账户的直接目的是保证个人的未来使用,是将收入作时间再分配,但医疗保险账户基本上是一部分人不使用或很少使用,而另一部分人不够使用。第二,个人账户中无余额面发生疾病时,不可能不就医,医院不可以不接受病人。病人没钱也要就医,医院也得给予诊治,其结果是个人账户形同虚设。当然,现实中少数医院拒绝接受无钱病人,切实起到了“约束”就医的作用,但这恰恰是极不合理的事实,有悖于医疗保障的初衷。第三,个人账户余额如何处理。家人或亲属继承实际上是一种就医权的继承,也是一种更好医疗保障条件的继承,显然不是一种财产继承,作为就医权的继承不符合社会公平分配的基本准则,造成公民权力的不平等。

其次,医疗保险作为针对防病治病的措施,属于支出范畴,相比之下,养老保险则是一种收入再分配。养老保险作为收入再分配建立个人账户,是基于个人收入的时间再分配,或者说是一种社会强制“储蓄”。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当然归存款人,其财产权也自然可以继承。医疗保险的核心在于防止意外,而这种意外的防范对个人来讲,如果一旦发生,有时即便是在有正常收入期间也是无法承受的。所以,医疗保险的重点在于以“众人”力量化解个人“风险”,并不存在收入储蓄的概念,而是在计算疾病发生概率的基础上,“众人缴税”用于保障“众人”,不应当是一种个人返还。如果存在返还的概念,也仅仅是一种总体返还。对个人讲,能够不返还应当是一种幸运。现实采取个人账户的做法,看似一种管理方法,而且似乎有利于个人看到既得利益,但由于其在性质上仍然是一种个人在不同时期的自我保障,其性质和保障程度显然有违于医疗保障的本意。

最后,某些疾病如职业病、工伤、传染病及其防治具有特殊性。职业病和工伤都是因工作而遭受的伤害,性质上属于“因公”,其保障可在社会保险中单列,也可在疾病或医疗保险中单列。无论采取何种单列方法,对职业病和工伤都应全额提供保障,不存在缴费和自费比例问题,企业或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和工伤医疗承担全部费用责任。传染病虽然没有“因公”问题,但传染病的“外部非经济性”十分明显,属于社会强制治疗和隔离治疗范畴,个人无权选择是否接受治疗。所以,对传染病也不存在个人账户是否“有钱”的问题。换言之,对传染病患者而言,接受治疗既是义务也是对社会的支持;对传染病而言,其治疗是社会的责任,属于公共品范畴,资金应当由政府全额提供。

简言之,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设不应参照养老保险制度,而应在“支出分配”的基础上,以互济为思路、以统筹为方法、以大病为重点,人人参与,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分担费用,取消个人账户,建立医疗保障基金。

二、医疗保障的基本原则和模式

世界上大约有129个国家建立了医疗保障制度,其中,93个国家(约占72%)采取社会保险方式,30个国家(约占23%)采取企业负担的方法,仅6个国家(约占5%)采取社会救助或其他保障制度。不同形式、不同内容、不同程度的医疗保障制度在各国为其人民的疾病和就医提供了安全和便利,使人民免去后顾之忧。

医疗保障关系到全体人民的健康水平,是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保障以人民健康为目标,努力创造一个人人“病有所医”、“互助互济”,国家集体个人费用分担,医疗费用控制机制良好的疾病就医保障制度。显然,要在几十年实报实销、没有积累的基础上,建立这样一种较为完善的医疗保障制度,不仅需要一个过程而且确实不是一件容易之事。我国医疗保障制度事实上难以在一个不太短的时间内实现国家福利提供制度。所以,建立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必须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其一,医疗保险的原则。医疗保障的提供可以通过国家福利,也可以通过社会保险的方式进行,从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水平看,即便在城镇也不可能提供国家福利医疗,同时,国家福利医疗还存在“大锅饭”和浪费伺题。所以,医疗保险只能是我国能够考虑和选择的惟一模式。医疗保险的最大优点在于强化社会、企业和参保个人的共同责任,强调参保人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关系;能够调动大多数人的积极性,化解风险,从而达到提高医疗保障程度的目的。

其二,社会统筹、互助互济的原则。医疗保险在运行中应坚持社会统筹,依法统筹,如果没有统筹,而由各个企业或行业分散管理各自运行,其结果只能是此保彼不保,一企业或行业得到正常甚至较高水平的保障,另一企业则可能根本无法实施正常的医疗保障。疾病特别是大病发生的特点表明,社会统筹的范围越大,基金相互调剂的余地也越大,就越是能够发挥医疗社会保险的特定功能。从医疗保险具有的互助互济的特有属性看,坚持统筹,保证统筹范围达到相当的规模,有利于医疗保险制度在实践中更好地贯彻,参保人得到更好的保障。

其三,大病保障为主的原则。医疗保险不一定面面俱到,从参保人的动机、风险和要求看,大病显然是风险最大和最需要得到保障的标的。但现有实践中往往出现相反的状况,小病保险的问题不大,大病却常常得不到保障,表面上看似乎是由于资金问题,因为小病费用少,支付压力轻,易于得到解决。大病却正好相反。实际上,这既是指导思想问题,也是统筹范围过小的必然结果;指导思想上以资金总量作为解决保障程度的衡量标准,虽然有资金问题,但分散的小额资金汇集起来就是大额资金。本来可以解决的多个小病保险就可以用于解决一个或两个大病保险。尽管从“宏观”上看,解决的资金量是相同的,但解决的问题性质是截然不同的。小病小额资金的风险易于被多数人消化,大病大额资金的风险虽然集中在少数人身上,似乎“以少数人利益牺牲了大多数人利益’’,但这种由少数人承担的风险是这些少数人所无法依靠自身力量化解的。依靠大多数的帮助解决少数人的大困难,这正是医疗保险的原则和实质所在。所以,一定要“把资金投向少数大病患者”,而不是人人都具有一定数额的小病医疗费报销权。

三、城镇医疗保障方案的实施

1.基金筹集

资金是医疗保障得以有效实施的基本保证。我国现行的城镇医疗保险金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筹集,实行个人账户管理。剔除个人账户上述已讨论外,资金筹集的基本办法是合理的,但需补充考虑以下三个问题。

其一是职工家属如何在享受医疗保障的同时承担缴费义务。长期来,我国医疗保障制度中对职工家属一直实行“职工挂靠制”,即在企业实行劳保、在单位团体和机关实行公费医疗的情况下,家属按职工医疗享受比例的半数同等享有。形象地讲,家属是企业和单位的“半个职工”。显然,家属与企业和单位相联系的做法与市场经济的要求是完全相背的。由于历史的原因,职工家属医疗的现行办法仍然无法解除与企业和单位的联系。在这种情况下,其解决的办法是采取逐步走向社会化。具体讲,近期内可考虑将家属医疗的权利和责任结合起来,即在职工缴费的同时,凡是申报家属医疗的,应同时交纳家属医疗保险金,其费率标准可有A、B两种选择。其中,A类与职工相同,其缴费自然也相同。B类为职工半数享受,其缴费也为职工缴费的半数,可由缴费人自行选择缴费和享受标准。建立职工家属医疗保险缴费制度后,一方面将职工家属缴费和享受的权利与义务挂钩,另一方面也为今后建立独立与劳动保险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提供了条件。

其二是各级政府在医疗保障方面责任的明晰化。从许多国家医疗保障实践看,个人交纳的医疗保险基金常常不能完全满足医疗费用的需求,这必然要求各级政府在医疗费用分担方面承担一定的责任,具体讲是要求政府通过预算每年向医疗保障领域提供资金。如1996~1997年英国政府用于健康和社会服务的预算支出占整个政府支出的17%。而用于疾病和健康照顾的开支占社会保障支出的比例1996年欧洲国家平均达到27%左右。我国对医疗保障开支长期未能“显化”,夹杂在企业成本和行政事业单位的综合预算拨款中,随着政府预算制度改革和部门预算的编制,这种情况会得到改观。政府拨款应主要用于疾病预防如各种预防针药、儿童体检、传染病治疗、鳏寡孤独和无业人员疾病治疗、先天无劳动能力者和特殊成员如聋盲哑等残疾人疾病治疗,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定额补助以及当社会保险基金出现赤字时给予的专项补助等。

其三是现行基金筹集比例能否满足需要。分析近几年医疗开支和医疗保险筹资情况,从理论模式看,医疗开支需要=资金筹集量=个人缴费企业单位缴费政府专项和定额补助基金调剂额。从实践中看,医疗保障基金虽然也存在越多越好的问题,但现有保障基金存量并不算少,关键在于个人账户对基金起到了分散的作用。2003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890亿元,支出654亿元,年末个人账户基金滚存结余积累291亿元,统筹基金滚存结余379亿元。

2.费用分担

医疗保险基金筹集的目的在于当医疗保险缴费人发生疾病、需要治疗时,为其提供必要的医疗费用支付。但同时应当指出两点:第一,缴费人由于按工资收入水平的一定百分比缴费,因而每个人交纳的医疗保险金绝对额存在数量上的差异,但只要缴费人确实履行了缴费义务,则其在享受医疗保险给付时就不应再有任何差异。第二,缴费人由于生病和未生病,生大病和生小病的不同,则在享受医疗保险给付时应当具有差别对待。这两个问题,前者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虽然每个人的能力有大小,但比例缴费制表明缴费人尽到了义务,所以不应有享受权利的差异。后者是生病给付需要的差异,所以因不同的疾病应当具有享受比例的差异。

此外,为促进医疗费用的节约使用,防止“无病”、“小病大养”的问题,缴费人在享受医疗保险给付的同时应当自行承担一部分医疗费用。缴费人在就医时承担一部分医疗费用也是“缴费”的继续和另一种表现形式。之所以要将缴费分成“事前”和“事后”两个部分,既是由于疾病和医疗保障表现在每个人身上的“概率”相差太大,“事前”缴费与“事后”缴费相结合有利于合理分担费用,体现权利与义务的一致,也是为了在控制医疗费用方面设立适当的控制机制,促进节约使用医疗资源。

关于在职人员应承担的费用。在职人员是医疗保险缴费的主体。目前职工医疗保险自负率约为10%,即全部医疗费用开支的90%有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承担,个人仅负担10%。这样一个比例由于职工个人承担比例过低,实际上并未起到制约医疗费用开支规模的作用,或者说约束机制并不明显。同时,由于一部分地区尚未完全实行统筹包括未对退休工人实行统筹,因而一方面小病的费用约束机制作用不明显。另一方面当出现大病时其保障作用有经常受到冲击,许多药物无法报销、没有资金拖欠报销、缺乏资金报销比例过低等情况时有发生。很显然,小病约束不明显,医疗费用降不下来。大病出现时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也必然受到影响。所以,纠正这一情况两一个必要措施是在适度提高小病个人承担比例的同时,通过节约医疗费用达到提高大病保障能力。例如,职工小病自行承担比例提高为25%-30%,大病则自行承担5%-10%。

关于职工家属应承担的费用。计划体制下,国家通过企业对社会保险包括医疗保险实行统包统揽,职工家属跟随职工本人按一定百分比同时享受劳保医疗或公费医疗。其结果是将职工与家属连接在一起,将就业与保障连接在一起,未就业者反而缺乏保障,严重背离了社会保障的初衷。在社会保障社会化的大趋势下,职工家属的医疗保障显然应当与职工的医疗保险分开。职工家属作为非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当然应当纳入社会保障范畴,其资金应当来源于政府财政。而职工本人的医疗保障则属于劳动保险或社会保险的一部分,与就业相联系,其资金来源于职工本人的缴费和企业或单位等用人部门的缴费。

问题在于,从过去职工家属从属于职工本人的医疗报销制度,向职工本人与家属分开的医疗保障制度过渡,事实上需要一个过渡期。因此,可考虑分两个阶段逐步实现。

第一阶段,以5年左右的时间,仍然将职工家属的医疗保障放在职工医疗保险一起,同时调整资金来源和报销比例。资金来源方面,过去是个人承担了50%,企业承担另50%,现应当逐步调整和减轻企业承担部分如企业改为承担25%,另25%由政府承担。报销比例方面可考虑增加职工选择因素,即给予职工家属的医疗保障以缴费和不缴费,相应地事受不同报销比例的选择。如果职工选择为家属保持原有状况,则仍按原办法执行,不再缴费同时报销比例为职工的50%。若按上述职工小病自费25%~30%,大病自费5%-10%计算,家属则按小病自费50%-60%,大病自费10%-20%报销。职工也可以选择为家属缴费的办法,即按现行职工缴费办法(包括企业为职工的缴费)为家属按月缴费,则该职工家属可享受与职工相同的医疗报销比例。这样做的优点在于,一方面没有增加职工负担,另一方面又为今后对家属医疗社会保障的改革提供基础和适应性。

第二阶段,过渡期完成后,将职工家属医疗保障从职工医疗保险中独立出来,建立独立运行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费用选择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收入水平制订若干个缴费和报销比例等级,非个人承担部分NU全部由政府承担。管理上则实行社会化,由指定的公共部门负责资金筹集和资金账户划转,同时该部门还应会同医疗单位(如医疗管理委员会)确定可报销药品的范围,小病和大病的界限,以及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和接受申述等等。

关于退休人员应承担的费用。现有的退休人员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为社会已经做出子自己的贡献。但由于我国医疗保障的特殊历史形成了没有积累的历史事实,而且,老年人患病几率提高,又由于与我国历史上的财政“大锅饭”相适应,常年实行低工资制度,使得他们的退休工资也相对处于低水平状态。所以,对退休工人的医疗保障应采取保护政策,尽量减少他们的个人负担。其解决办法是:第一,在“老人老办法”的指导思想下,对现有退休人员仍然由国家包下来,基本实报实销。第二,考虑到职工本人承担一部分医疗费的事实和减轻国家负担的需要,也可考虑由退休人员承担一小部分的医疗费用。建议的自费比例是小病10%,大病免费。第三,对一部分经济效益十分差,甚至有些已经破产的企业退休职工,其医疗费用资金来源除地方政府每年拿出;部分基金外,一可考虑破产企业的清算资金中必须有一部分用于医疗保险基金,二可在国有资产部分变现为养老基金的同时,拿出一部分用于医疗保险基金。

3.不同类型疾病的差别政策

疾病分为长期疾病和短期疾病两种,一般来讲,在相对意义上短期疾病是指“小病”,患者出现身体不适,在确诊未有严重疾病的情况下经过治疗短期内恢复健康。无论对社会还是对个人都不能忽视对“小病”的治疗,“小病’:在得到良好治疗的情况下有利于患者的长期健康,反之,“小病”的长期积累将不利于身体健康,甚至转换成“大病”。

从医疗保障看,疾病的长期患者与短期患者则具有质的差异。长期患者健康水平差,身体状况难以适应许多工作的要求,有时甚至根本不能工作,因而长期疾病患者的收入水平受到很大的影响。同时在收入降低或无法保证的情况下反而增加药费、诊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和营养费等方面的支出,以至于家庭基本生活常常得不到保证。事实上,长期疾病患者也往往是“大病”患者。必须强调,“大病”患者和长期疾病患者及其家庭负担沉重的现象时有发生,所以,理所当然地应成为医疗保障的重点。

对长期疾病的医疗保障应由医疗、医疗照顾和营养补贴三部分组成。长期疾病患者精神和身体都经受极大的痛苦,财政开支巨大,存在较大的生命危险,经常还要给家庭带来连带负担。大病医疗保障应分为医疗、医疗照顾和营养补贴三个层次。医疗保障首先针对医疗费用,原则上医疗保障基金应承担绝大部分大病医疗费用。对特殊社会成员包括鳏寡孤独、盲聋哑、残疾人、失业人员、退休人员、收入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家庭成员、烈军属等社会优抚人员、为社会做出巨大贡献的劳模等则应由社会承担全部大病医疗费用,以减轻患者负担。医疗保障还应十分重视医疗照顾问题。长期疾病患者经常出现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除家庭和亲属护理外,随着小家庭比例增多和社会工作的繁重,可能出现缺乏家庭和亲属护理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以护理为重点的医疗照顾有可能成为10年或20年后重要的社会性课题。医疗保障制度必须从现在起就给予医疗照顾足够的关注。医疗保障制度也有必要研究和考虑长期疾病患者的营养问题。虽然在医疗保障资金十分有限的情况下有难以顾及的可能,但对家庭具有特殊困难者和上述提及的特殊社会成员的长期疾病所需营养,也有必要适当照顾。

四、关于农村医疗保障问题

我国农村医疗保障是一个比城镇更加复杂的问题,其原因一方面是我国农村人口众多,长期缺医少药,没有一个比较完整的医疗体系作为医疗保障的基础,另一方面是我国农村经济相对城市更不发达,人均收人水平很低,为推行全面的医疗保障带来极大的困难。但从我国公民权利和医疗保障长期发展要求看,在讨论和设计国家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时,不能不认真研究和分析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设问题。

1.农村互助合作医疗应继续成为我国农村医疗制度建设的基础

农村互助合作医疗被我国几十年实践证明是符合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且十分有效的医疗保障制度,但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飞速发展的经济相比较,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展跟不上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的需要。其主要表现有三:一是以乡甚至村为单位的合作医疗,其保障范围过于狭小,与保障社会化的要求相距甚远。合作范围小,筹集资金少,可能提供的保障程度必然低,特别是在农民和家属发生重大疾病和长期疾病时往往难以实现真正的保障。二是随着全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壮大,一部分地区经济得到较快成长,也有一部分地区经济仍然处于十分落后状态,而落后地区的农村合作医疗也往往难以真正落实。三是乡村医疗设施落后、医务人员严重不足。从实际情况看,乡村一级严重缺乏必要的医疗设施和医务人员,实际上只能承担小毛小病的就诊。

现有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适当改进或强化。第一,强化按人头缴费制度。现有的合作医疗制度在各地有不同的执行方式。然各地因地制宜是必要的,但从医疗保障特别是合作医疗看,尽管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具有较大差异,但按人头缴费则是一种必需的制度。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人均收入不同,可以有不同的缴费率。但坚持缴费不仅是一种观念,更重要的是权利与义务的体现,也是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第二,重点在集体增加投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CDP增长很快,农村人均收入也有较大幅度增长。在农柠经济实力大幅度增长的前提下,乡村集体经济多投入一部分资金不仅是完全必要的,同时也是乡村广大群众的共同利益所在。第三,乡县财政分级投入,在农村合作医疗继续发展的情况下,乡县政府必须将其纳入制度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财政应当安排预算项目作为本地区合作医疗总基金,主要用于添置医疗设施,培训医务人员,预防流行性疾病和传染病,以及重大疾病患者的医疗补充。第四,省级财政作为最后防线,建立农村医疗保障基金用于全省范围的统筹调剂。同时,省级财政还要担负本省范围内的流行性疾病防治、传染病和地区性疾病专项防治、省域内医疗体系建设和医务人员培养引进等方面的资金供应。

2.农村医疗保障也应以大病保障为重点

从现状看,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农村医疗保障总体水平低于城市医疗保障,而且这种状况将会持续相当长一段时间。我国城镇医疗保障制度尚要以大病保障为重点,个人在小病保障方面将承担较多的责任,农村保障更要坚持以大病为重点,保证了大病治疗实际上就基本解决了群众医疗问题。小病方面可由各地区如地县为单位自行确定个人承担比例,或反过来确定合作医疗基金每次可承担的比例或金额。大病保障不仅解决了患者负担过重的问题,而且解除了群众的后顾之忧,同时可通过省级医疗管理部门统一定期公布大病目录,也便于对大病的统一管理和确认,有利于整个医疗水平和人民健康水平的提高。

3.建立以县一市为中心的医疗保障体系

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为重点的疾病保障制度离不开医疗体系建设,没有强大和健全的医疗体系作保证,疾病保障无从谈起。作为疾病保障和医疗体系的统一,医疗保障体系必须解决范围问题,我国是一个地域广大、人口众多的国家,即便是以省级为单位,在目前情况下,要实现省级医疗保障体系也十分困难,有些省级地域在上百万或近百万平方公里,有些省级单位人口在7000或8000万人,显然,要在这样一个规模上实现完整的医疗保障体系将不现实。所以,应当先在一个适度的范围内逐步实现医疗保障体系,如先在县、然后在市的规模上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再过渡到以省为单位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

五、进一步健全医疗照顾和社会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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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镇非就业人员“失保”:实现“全民医保”的瓶颈

    据统计,截至2006年年底,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近1.57亿,而全部城镇人口为5.77亿;同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覆盖全部农村人口8亿中的4.1亿。可见,当前在基本医疗保障的覆盖率上,农村已超过城镇。其中的主要原因在于农村合作医疗完全按照地域标准展开,在试点地区几乎覆盖了所有的农村居民;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则在地域的基础上加人了职域的因素,即只为就业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忽视了大量城镇非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造成了城镇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巨大空白。城镇非就业人员包括职工老年遗属、高龄无保障老人、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大学生、城镇重残人员及低保人员等;在城乡人口流动的前提下,还应当包括未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家属。这部分人没有自主收人,但本身却处于弱势地位,健康风险较高,一旦发生重大疾病,将会给其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从而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的目的落空。城/镇非就业人员“失保”,已经成为我国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成为实现“全民医保”的瓶颈。

近几年来,随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完善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快速发展,城镇非就业人员这个“医保真空”的问题显得更加突出;特别是在一些规模较大的城市,医疗费用高昂,城镇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严重,很多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已落后于农村居民。在这种情况下,由中央财政给予支持、自上而下地建立城镇非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制度,已是势在必行。2007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着眼于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启动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这就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政策契机。

在这一精神的指导下,国家选择了若干城市进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首批试点工作已于2007年3月开始启动,同时成立的“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在其第一次会议上出台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针对的人群是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该制度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其基金重点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指导意见》要求充分考虑地方差异性,发挥地方主动性,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基本医疗消费需求,并考虑当地居民家庭和财政的负担能力,坚持低水平起步,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根据《指导意见》所确立的原则,各试点城市均出台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制定了适合地方实际情况的缴费标准、保险待遇及管理机制。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试点与逐步推广标志着我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正在向“全民医保”的目标迈进,它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独立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共同构成了我国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多元体系。这种多元体系要求各种制度能够和谐共存、有效衔接、相互配合,共同提高国民医疗保障水平。在人口大规模流动的背景下,这些医疗保障制度可能会涉及到一些共同的保障对象,如流动人口的主力军—农民工群体。当同一个主体有可能成为多种保障体系的保障对象时,如何进行制度设计,使各种保障体系不致发生矛盾,从而实现平衡过渡与衔接,这不仅会影响到该主体社会保障权益的充分实现,更对我国城乡社会保障的对接及未来的一体化整合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二、突破身份限制:实现:“全民医保”的基础条件

    多元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对接机制,首先要涉及到社会保障领域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则,即“合并原则”。“合并原则”是产生于欧盟社会保障立法的一项社会保障的受益原则,即受益主体只能从一个国家获得保障。我国当前的多元社会保障与欧盟内部各国社会保障共存的情况非常近似,并且大多数的保障都有来自国家或社会(用人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的筹资,这决定了“合并原则”应该是多元保障制度对接中必须遵循的原则。在“合并原则”之下,任何一个主体原则上只能参加某一种医疗保障并从中受益,而不能同时参加多种保障。当然这一原则的适用也可以有例外,这点在我国的社会保障实践中已有所表现,如上海市就允许一个主体同时参加小城镇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并原则”要求各种保障必须分工配合,并明确规定一个主体可以在各种不同保障之间进行自由选择。在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独立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将共同为农民工就业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障;而在非就业人员医疗保障的领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可能存在如下过渡与衔接:

    第一,两种制度在小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领域的对接。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逐步推广的前提下,过去几年中各地自发的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以及城镇居民就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方式应该有所改变。双轨模式下独立的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实际上与当前试点推行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功能及目的上完全一致。不同之处在于,前者缺乏中央财政投人,只是地方性政策措施,不能形成全国性的医疗保险制度,因此应并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不再独立发展。而对于小城镇非就业居民直接纳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并轨模式来讲,当前的情况则相对要复杂一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都有国家的财政投入,基于社会保障的“合并原则”,一个主体不能同时从这两种保障模式中受益,因此这两种制度不能同时为一个主体提供保障。但在这里值得探讨的是,当一个主体面对多种医疗保障而只能参加其中之一时,他是被动地由相关法律、政策按照一定的标准(在我国目前主要是户籍地的标准)固定在某一种保障之内,还是可以在两种保障之间进行选择。由于我国目前各种医疗保障均未达到全民统筹,而是地方统筹、分散建立,同一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可能各有其优势与弊端;同时在城镇化进程中,小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界限也将日益模糊,很难进行明确的划分。基于这些原因,我们认为,应该赋予城镇非就业居民在就近参加合作医疗与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之间进行选择的权利,以实现其社会保障利益的最大化。

    第二,两种制度在“农民工非就业人员,医疗保障领域的对接。近几年来,城乡人口流动中出现了以家庭为单位流动的新趋势,这使得农民工这个群体更加复杂化。因此,对农民工群体应进行扩大理解,即不仅包括就业人员,同时也包括与就业农民工一同进城生活的非就业人员,如妇女、老人和儿童。在这种形势下,针对城镇非就业人员设置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否应将后一种人员包括在内,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在农村流动人口中,主力军是青壮年劳动力,这部分人员在城市的医疗保障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民工独立医疗保险分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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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现代医疗保障制度的讨论

医疗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对于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增加农民福利,保障公民权益意义重大。然而鉴于中国社会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现状,现代医保制度却显示出其缺陷的一面,即对城镇、农村居民的不公平对待反映了当下中国农民平等权的实现依然差强人意。这与中央的惠农政策、和谐社会理念是极不相符的。笔者本着“以制度促进平等,以平等改良制度”的理念,提议实现城乡平等,减少差距,促进社会公平,以保障农民权益,最终实现社会和谐。

农民的实有权利与宪法法律规定极不相符。农民平等权需要作为一种新的权利概念加以提出。在中国,农民是大多数,只有维护大多数者利益的政府才是宪法上的合法政府,因而政府首先要维护农民阶层的平等权。因此,对于政府,需要转变执政理念,更加重视宪法法律,更加重视实现农民平等权,这样才能巩固自身的合法性基础。wWw.133229.Com体现在社会保障领域,需要本着实现农民平等权的原则对现行医保制度进行改革,着重体现对农民阶层的社会关怀,彰显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理念。

二、农民平等权的法学思考

(一)法理之维

在中国社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今天,广大人民群众要求平等的权利意识并不强烈。生活在相对封闭和传统环境中的农民,平等观念和权利意识尤为缺乏。农民阶层权利意识淡薄,其不会主动主张权利,往往在支撑不下去时会爆发其力量。农民平等意识缺乏和权利意识缺损,却使农民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一没有提出异议的意识、渠道和法律依据。这为农民不平等提供了巨大的存在空间,并给予了农民不平等顽固的生命力,这是农民问题最根本的原因,也是解决农民问题最大的障碍,它使得国家和社会在解决农民问题的道路上举步维艰。获得医疗保障,是公民对政府的权利;增强平等观念、提高权利意识则应当是公民对自己提出的要求。公民(尤其是农民)权利平等观念的增强,对于增进自身福利,保障自身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平等权是人权的三大支柱权利之一,是一种基本人权,是人之为人的人权意识内要求类的平等的一种社会关系。人权作为一切个人享有的权利,是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的。这种人权的普遍性实质上体现的就是平等权,它要求反对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反对歧视。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平等权体现了人权的原理和精神,是人类追求幸福和要求全面发展的一项基础性权利。只有从人权的角度认识平等权,我们的认识才有理论的深度和政治的高度。

(二)宪法分析

权利平等是宪法的重要原则。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一条是我国宪法对平等权的一般规定,体现了公民在法律适用上以及权利和义务的平等。

平等权既然作为一种权利,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上的设立,意味着国家负有保障与救济的义务,当平等权利受到侵害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实现时,采取保护措施则是国家的应尽之责。一个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有没有平等权的确立和平等保护条款的设立,反映了一个国家的人民在基本人权上的平等享有程度,也反映了一个国家法治和文明的程度。没有平等,则法治失去灵魂;没有平等权,人民也就无法保护自己的基本人权不受侵害,也难以得到国家的平等保护。所以,作为保障人权的国家法律,必须体现平等、保护平等,即立法上要平等。特别对于弱势群体,更要关注其平等权,在法律上更要强调其平等权的实现。在某种意义上,我国衣民生活在社会的最低层,权利最易受到侵害,毫无疑问属于弱势群体,其权利实现和保护理应受到国家立法的倾斜。在宪法和有关的法律中应予以优先体现和保护农民的平等权,而不应给予广大农民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三)历史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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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不仅是刑罚执行机关,更是社会文明的窗口,监狱人权保障一直是人权保障最为核心和敏感的部分之一。英国首相丘吉尔曾经说过:“社会民众对于犯罪与犯罪人处遇之态度,乃为对任何国度文明最佳之试金石。”健康权是服刑人员最重要的人权,因而针对健康权的医疗保障自然成为监狱人权保障工作的晴雨表。目前针对我国监狱服刑人员的医疗保障虽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但受诸多因素的影响,极大地制约了服刑人员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对此,笔者认为,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立法不足

目前,我国就监狱服刑人员的医疗保障制度已经初步形成,但仍存在许多缺陷,表现在:

(一)服刑人员医疗保障中的某些关键性问题缺乏法律规定

诚然,为服刑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是监狱代表国家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然而,监狱应该为罪犯提供什么样的医疗保健,我国法律却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使得监狱管理者能够轻易规避自己的义务。监狱缺乏一个可操作的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就会承担一些不该承担的责任和风险。①此外,监狱医疗管理法律规章的缺乏,使得监狱管理者倾向于照抄照搬一些社会医院的管理制度,因不切实际往往成效甚微。

(二)现行法规陈旧、粗略,操作性不强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医疗水平愈加发达,一些医学概念、医学术语在不断更新,现行的关于服刑人员医疗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该领域的发展。由于理论与实证研究的不充分、立法技术有限,并遵循“宜粗不宜细”的立法传统,服刑人员医疗保障方面的法规普遍过于粗略。例如,《监狱法》第54条规定,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但仅为笼统规定,至于应当具备哪些医疗资源以及政府如何拨款等方面都没有规定。再比如《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对保外就医的条件和程序规定也很不完善,使得实践中有权审批的机关不知道该如何操作,条件放得过宽有放纵犯罪之嫌,反之又有侵犯人权之嫌。

二、医疗经费严重不足

目前除个别正在试点医疗费用改革的监狱外,全国绝大部分监狱仍实行的是服刑人员免费医疗制,即由国家财政拨款和监狱企业收入来共同负担服刑人员医疗费用,这种医疗费用体制的弊端从以下的数据中可见一斑:服刑人员的医疗费全国监狱系统长期以来维持在平均每人每月在9元左右,有些地区还不到3元。虽经2007年财政部和司法部联合下文,调整了该标准,但在病犯比例不断增大、危重病犯人数增加、医疗费用成本不断上涨的情况下,服刑人员医疗费用缺口仍然较大, 据悉,有24个省(区、市)监狱统计,近3年医疗经费实际支出4.5亿元(不含服刑人员本人及家属承担的自费购药、自费就医的支出),超支1.37亿元,超支部分占经费标准43%。对此,监狱只得把大量的精力投入到监狱企业生产中去赚取效益而忽视了对罪犯的改造,造成恶性循环。

三、医疗保障水平普遍较低

我国服刑人员的现有医疗保障水平普遍偏低,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医疗技术不高;二是医疗设施落后;三是所用药物低廉。导致实践中服刑人员的很多疾病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小病拖成大病,大病则束手无策的现象屡见不鲜。

四、监管人员权利保障意识不高

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是整个国家人权保障的重中之重,而作为跟服刑人员朝夕相处的监管人员却往往不以为然,究其原因主要有:其一,监管人员往往戴着“有色眼镜”看待服刑人员,认为他们都是犯了罪的不良分子,都是侵犯了别人权利的人,其权利应当完全剥夺;其二,权责认识不到位,只看到作为监管人员具有代表国家教育改造惩罚服刑人员、维护监管秩序的权力,殊不知自己还应当依法保障服刑人员的权利;其三,由于纠错惩罚机制不健全,监管人员可以随心所欲;其四,监管人员素质相对较差,法律知识欠缺,使其对服刑人员应当受到保障的权利尚缺乏鉴别能力,更谈不上去具体实施合法有效的保障措施。

五、重身体疾病诊疗,轻心理疾病诊疗

我国监狱医疗保障长期以来存在着一个很大的误区,即只重视对服刑人员身体疾病的救济,而忽略对其心理疾病的诊治。而据统计,大量的服刑人员都有一定程度的精神障碍, 如精神分裂症、精神病、心理障碍和神经症等。此前江苏省就曾做过一项调查显示: 罪犯精神病患病率为 11%,明显高于社会一般人群。②目前,全国范围内设置有专门的心理健康咨询室,并配备专业工作人员的监所只占少数,扎实开展心理疾病诊疗的监狱微乎其微。

六、服刑人员维权意识缺乏,维权路径受阻

一方面,服刑人员的文化素质普遍不高,法律意识不强。另一方面,基于被管理者的特殊身份及救济途径的封闭性,服刑人员的维权之路注定举步维艰。

七、对服刑人员医疗保障监督不到位

就目前而言,检察机关对监管场所的监督主要限于对罪犯劳动、学习、生活“三大场所”的监督,缺乏对罪犯医疗保障方面的监督机制,使得服刑人员应当享有的医疗保障很难落到实处。仍以保外就医为例,实践中普遍存在监管人员办理保外就医、,致使本应当保外就医的服刑人员不能及时保外就医。据统计,2001年1月至2004年10月,全国保外就医罪犯25371人,平均每年保外就医6400人,其中违法办理的3708人,平均每年近930人,占保外就总数的14.6%。③

参考文献:

①陈兴良主持讨论:《我国监狱行刑理念与实践一一罪犯权利保护的新进展》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4年第5期,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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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本文系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阶段性成果,项目批准号:2010FJJ027

[作者简介] 罗家胜,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数量分析,河南 郑州,450011

[中图分类号] F323.8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23(2012)03-0054-0005

一、农村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不同之处

中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农村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的最后一道医疗安全网,它有着自己的特点和基本规定,与新农合存在诸多差异。

第一,概念不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与社会对低收入、贫困农民提供医疗支持,目的是保障其最基本的医疗需求,维护其基本的生存权利,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项社会制度;而新农合则是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二,制度主体不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主体是政府,是政府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要承担建立制度、提供资金、管理、监督等一系列责任,同时还要承担制度的相关风险;而新农合的制度主体是农民,是农民间的互助共济制度,是由农民自己缴纳保费,并承担制度的风险,政府责只负责“组织、引导、支持”。

第三,权利义务关系不同。提供救助制度是政府的职责和义务,享受救助是农民的权利,二者的权利义务并不对等;而合作医疗制度中农民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只有履行了缴纳保费的义务才能享受与之相应的医疗保障。

第四,保障标准不同。医疗救助标准相对较低,只能是“雪中送炭”,主要是为了满足农民最基本的医疗卫生需求、维持基本生存能力,属于社会救助;而合作医疗主要是以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为目的,保障水平标准相对更高,属于社会福利。

第五,保障对象不同。农村医疗救助针对的是农村贫困户和农村低保户等特殊人群;而新农合针对的是全体农民。

第六,保障方式和程序不同。医疗救助要遵循社会救助的一般程序,需要调查家庭经济状况,确定贫困户后再向贫困人口提供免费医疗服务;而新农合不需要进行经济状况调查,农民只需缴纳保险费,就可以在发生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时得到制度提供的一定比例的医药报销。

第七、实施部门不同。医疗救助制度是由民政部门组织实施的;而新农合是由卫生部门组织实施的。

二、农村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有机结合的必要性

(一)必然性

第一,农村贫困人口一般既是医疗救助对象同时又是新农合成员。

第二,定点医疗机构是新农合与医疗救助共同的医疗服务提供方。

第三,医疗救助与新农合的政策目标都是“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采取的方式是对医疗费的补偿。

两个制度一方面是各自独立的,另一方面又是互相配套、互相补充的,缺一不可。因此,农村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相结合具有必然性。

(二)必要性

社会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和社会向一部分生活处于低收入甚至贫困状态的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最基本的医疗救助,以缓解无经济能力医治疾病的农民的困难,增强贫困人群的自我保障和生存能力,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最后一道保护屏障,也是贫病人口最后的一道安全网。改善贫困人群的健康状况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对贫困人群实施医疗救助更是医疗救助的职责之一。如今医疗费用飞速上涨,而农村仍有众多未达到温饱线的人口和刚脱贫、易返贫的低收入贫困人口,看不起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依旧严重,若目前只是单一地实行合作医疗制度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难题的。

第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低保障水平还不足以解决贫困人口的基本医疗需求。目前,世界各国都在追求全民化的医疗保障。发达国家发展得更快一些,但也未完全实现全民保障。这些国家医疗保障模式主要是单一的全民免费医疗模式和以医疗社会保险为主体的混合型保障模式。在全民免费医疗的国家,由于医疗费用的上涨和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水平低等原因,不断谋求改革,逐步建设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即使在社会保险高度发达的国家,还是有少数国民只靠保险给付仍然无法维持基本生活,还是需要依靠社会救助;所以在发达国家,尽管社会救助有一定的萎缩,但还是需要社会救助的补充做后盾,确保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安定团结,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的关系也是如此[2]。

可见,即使在经济发达、财力雄厚的西方国家,建立医疗救助制度也是必不可少的。那么在发展中国家,有大量的农村贫困人口需要医疗救助,同时在社会医疗保障水平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不高的情况下,建立相应的医疗救助体制就更有必要了。这些贫困人口无力享受到社会医疗和合作医疗的保障,只有通过医疗救助将被医疗保障拒之门外的贫困人口纳入进来,保障他们的生存和健康,以维持社会稳定。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要逐步建立包括全民保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多层次的结构合理的新型医疗保障体系。

第二,必须在新农合补偿的基础上通过医疗救助的方式继续给予贫困人口救助,以减轻其因病带来的经济负担。当前我国的社会经济、社会环境与传统合作医疗时期的经济相比,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继续单一地采用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而放弃独立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对于现在来说是不可行的。因为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上是覆盖了医疗救助制度的功能,所有人的医疗需求都可以得到保障,因此不需要再建立独立的医疗救助制度。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的是自愿原则,那些没有能力支付保费的农村贫困人口就被拒在了医疗保障大门之外。并且即使政府提供资金使这些贫困农民加入了新农合,贫困农民的医疗需求还是得不到真正的保障。因为小病门诊费、医疗费用不属于合作医疗的保障范围,大病的医疗费用是要自己先付起付线以下的部分,达到起付线以后还要自付一定的比例,并且还设有封顶线。对于农村贫困人群而言,根本无力承担这样的医疗费用。结果贫困农民依然是看不起病,依然得不到合作医疗的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障范围是有限的,保障功能也不够全面,这决定了必须建立独立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来保障那些没有被新农合覆盖的贫困人群[3]。

第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践决定了必须建立独立的医疗救助制度。试点中,一些贫困地区的贫困农民没有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支付参加合作医疗的费用,只有暂时依靠财政或社会捐助来解决,这显然不是长久之计。农村合作医疗属于农村的一项基本保障制度,要坚持贯彻并要长期坚持,而贫困地区地方财政的紧张和社会捐助的不稳定性不能保障制度资金来源放入稳定,不利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因此,要建立与之相互补充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来保障所有人的基本医疗需求。

三、农村医疗救助存在的问题

从试点的运行状况来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确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由于还处于制度的初创期,又缺乏可借鉴的成功经验。因此,从目前实施的现状看,这项制度从设计到实施都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制度的设计不够完善

起初医疗救助制度在整个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定位是不明晰的,也没有明确的政策目标,主要体现在救助对象、救助内容和救助标准尚未稳定,变动不居。对特殊病种的限定大大缩小了医疗救助的范围,可以得到救助的病种只有几种到十几,导致许多亟需救助的贫困家庭被排斥在救助范围之外;医疗救助的申请手续、报销手续和行政程序过于纷繁复杂,各部门之间协调难度大,工作效率降低,运行成本高,使得部分贫困群体对之望而却步;医疗救助制度规定救助对象只能到定点医院就诊或住院才能享受救助,使救助对象毫无选择余地,而且不利于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以上的种种限制,既不利于缓解人群的对医疗需求的困难,也不利于医疗机构提供价廉质优的服务。

(二)资助农村救助对象参合没有达到保障的目的

部分地区采取资助贫困人口参加新农合为医疗救助的主要形式时,因为贫困人口经济的困难而无法享受到新农合,有病不治、应住院而不住的现象仍然存在。一是因为新农合采取后付制时,患者必须自己先带钱去看病,出院后才能进入合作医疗补偿程序;二是新农合设置了起付线,补偿对象只有支付了起付线以下的费用后才能得到新农合的补偿。如果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低于起付线,或者他们没有足够的钱去支付需要自己承担的费用,就得不到合作医疗的补偿,政府为他们代缴的个人参合费实际上被其他能够承担得起自付费用的农村居民所占用。

(三)医疗救助经费严重不足

一方面,在中西部经济发展落后的地区,地方政府的财政能力非常薄弱,无力加大在医疗救助方面的投入,导致医疗救助资金和配套资金不足或不到位,阻碍了医疗救助制度的发展。另一方面,2006年人均医疗救助支出,城市为348元/人,农村仅70元/人,人均救助标准太低,尤其是对本身就贫困的农民的补助更加微薄,只能稍微缓解贫困救助对象的一般就医困难。对于需要支付巨大的医疗费用的贫困对象,有限的医疗救助对其的帮助微之甚微,救助对象还是得不到有效的医疗保障。

四、农村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有机结合

(一)建立独立的医疗救助制度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与合作医疗制度存在很大的差异,社会作用也不相同,不能相互替代。因此,建立独立、完善的医疗救助制度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医疗救助制度进行有机结合的前提。完善医疗救助制度需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第一,确定综合性目标。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目标是指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所要达到救助成效。单一救助目标的成效是远远不够的,建议确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综合型目标,即由主要目标(低保户、五保户等)、次要目标(采用制度性的办法救助的)、弹性目标(争取非制度性途径救助的)共同构成的综合性目标。在确定农村医疗救助的主要目标之后,还要关注那些没有列在低保户、五保户的相对贫困人群和那些处于相对贫困边缘、因高昂医疗费用而又返贫的困难人群;在救助内容方面,还要对那些无力承担高昂的非基本医疗的医疗费用的患者给予一定的帮助和支持,进一步扩大医疗救助的范围。为了保证确定对象的公正性,县、乡基层政府要通过公开的选定程序选定医疗救助对象,同时还要实行民主监督制度及定期审核制度,以确保最需要救助的人群得到最及时的医疗救助。

第二,拓宽筹资渠道。农村医疗救助应该调动社会各方力量,进行多渠道筹资。资金来源的主要渠道以财政性资金为主,社会捐助资金为辅。其中财政性资金应当根据各地财政实力的不同来确定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承担比例。财力比较强大的东部地区,应该以地方财政负担为主;对于财力较弱的中、西部农村地区,则要加大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此外,还可以加大宣传力度倡导社会各界对农村医疗救助事业积极地进行捐赠;或者可以发行彩票,其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医疗救助。

第三,确定最基本的防治服务。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保障的“最基本的医疗需求”是一个很抽象的概念。“最基本的医疗需求”是一个什么程度的需求,各个国家对此的理解都不相同,包含的内容也不相同。仅仅根据“医疗上必要”来确定“最基本的医疗需求”是不准确的。应该“采取一种透明的、能够被社会接受的、明确的程序来规定一个基本收益组合中的优先顺序”:应该先考虑医学上必要的医疗项目,然后再综合考虑保障基金的承受能力和社会的偏好等因素;应该将救助的内容确定为门诊服务和常见病住院,同时还需要明确医疗救助是一种救危性救助而不是康复性救助,只是提供最基本的医疗服务,以低水平保证大多数的贫困人口被纳入救助范围,实现救助效果的最大 化[4]。

第四,确定科学的测算方法。医疗救助的技术测算是医疗救助制度设计与实施的核心环节,是决定制度运行成败的重要因素。县级民政部门作为制度的管理方应该组织相关技术人员,综合考虑制度筹资总量与救助对象数量、救助服务内容、地方平均医疗费用、当地贫困人口平均发病率、医疗服务价格、门诊和住院需求弹性系数等众多因素,对制度进行严格的测算,可以进行小范围试点,在完善制度技术设计、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以保证制度稳定、有效地运行。

第五,加强监督管理。设立救助基金财政专户,对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档案;加强对医疗机构和被救助对象双方行为的管理与约束。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要建立多层次监督体系:卫生管理机构监督、财政审计部门监督、社会公众监督等。卫生管理机构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督,规范行医行为;财政部门应随时监督救助资金是否及时到位及合理使用;还要建立医疗救助公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救助资金筹集和使用、救助对象、救助数额等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5]。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同是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新农合的建立有利于减轻医疗救助制度的压力;而医疗救助制度则可以弥补新农合对贫困人口保障不足的缺陷,两者进行有机结合,互相联动形成双层保护网,使农民的医疗需求更有保障[6]。

(二)制度设计的衔接

首先,目标确定的衔接。对特困人口实行零起付线、提高封顶线、扩大救助的“病种”范围。应该明确规定让特困对象无门槛享受合作医疗保险,减少农村特困人口因交付不起所规定的“起付线”以下的自付部分而无法就医的现象,即对低保对象、五保户、低保边缘对象在农村合作医疗结报时不设“起付线”;对大病住院补偿的最高封顶线要相应地提高。同时,应该把低保边缘对象纳入医疗救助对象以克服根据低保线来界定医疗救助对象的弊端[7]。

其次,补偿方式的衔接。目前普遍采用的补偿方式有三种。国内采用较广泛的是“事后救助”,其不足之处是时限较长,对于那些没有能力先期垫付医疗费用的救助对象是起不到保障作用的;“事中救助”是救助对象缴纳自付费用后再去民政部门进行救助补偿的模式,合作医疗办公室与定点医疗机构每月进行一次结算,但是事中救助仍然存在资金垫付的问题;“事前救助”是最理想的补偿模式,有利于救助对象充分享用医疗服务,也有利于卫生部门和民政部门对供方行为进行控制。采用事前救助,救助对象就医发生医疗费用后只需持农村合作保险医疗卡在定点服务机构刷卡就可以显示出住院期间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各项费用下面也分别列出由新农合减免数额,定点医院减免数额,以及救助对象可以从民政局得到的救助金额等详细信息,救助对象出院时只需支付医疗救助和新农合双重报销后的自付费用,事后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于民政局办公室和合作医疗管理办进行结算;在新农合设立家庭账户的地方,医疗救助制度可以将定额的用于资助贫困人口门诊的医疗费用直接打入新农合家庭账户,这从根本上改变了原来的只能在困难户结算医疗救助费用后才能享受医疗救助金的制度性不足,并增加了费用减免的透明度[8]。因此,应在全国推行医疗救助事前救助制度并进一步对其完善。

再次,医疗服务机构的衔接。应统一新农合和医疗救助的定点医院,同时扩大定点医院的范围,增加定点医院的数量,将参保农民所在的县级市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设为定点医院,重点完善“小病在社区”的工作机制。同时,扩大救助对象对就医医院的选择,确立合理的逐级转诊制度,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能与上级医院实现挂钩,合理有效地配置有限的医疗资源,大大提升医疗机构的整体水平[9]。

(三)制度运行与管理的衔接

首先,制度运行的衔接。新农合与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相结合的运行成本远远低于两者单独运行成本之和。因为医疗救助制度服务覆盖人群只有占农村5%左右的特困人群,如果单独运行,还需要配置相当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人均成本太高昂,所以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将两个制度结合起来共同运作。虽然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分别是两个独立的制度,但其运行机制是可以有机结合的。通过互联网可使医疗对象信息在不同的管理系统之间共享。从制度设计上排除不同行政系统共同操办同一事务所造成的摩擦成本和重复成本。例如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为参合对象和医疗救助对象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和卫生保健服务;民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对象的确定和动态管理、资助农村五保户和特困对象参加当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对救助对象患大病给予一定的医药费用自付部分的补助;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合作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工作[10]。

其次,资金管理的衔接。由于新农合是由卫生部门管理,医疗救助由民政部门负责,如果两个制度单独运行,救助对象报销则要分别跑两个部门,程序繁琐,又不方便。因此可以采取医院垫付制,卫生部门、民政部门预付部分资金、定期与医院结算,采取医院先期垫付、直接补偿与救助的事前救助方式,既方便了救助对象,又提高了贫困群众就医的及时性[11]。

最后,机构管理的衔接。保持新农合与农村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一致,医疗卫生服务的日常性监管就可以由新农合管理机构、卫生部门负责了,医疗救助管理机构就可以将有限的精力用于医疗救助制度的设计及运行。同时在信息化的时代还要加强网络信息管理的衔接。目前,新农合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全面的信息管理系统,大部分地区都实现了互联网联结的计算机化信息管理机制,医疗救助制度完全可以充分利用新农合的信息平台,实现网络信息共享。此外,实现新农合、农村医疗救助和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三者共用的信息平台整合,可以大大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运行成本、减少失误,方便群众,有利于增强对供方的及时监管,还可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运行的公开性和透明性[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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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13.7文献类型:A文章编号:1001-6260(2008)03-0032-06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是我国政府为了保证农村居民能够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减少社会不公平现象而建立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新农合的制度特征是:政府明确其政治承诺和政治意愿,为农村居民提供医疗保障;政府成立完全由财政负担经费的专门机构对新农合实行全面的管理,使其形成卫生服务提供者、参合农村居民、合作医疗基金以及政府行政机构之间相互作用和制约的关系;农村居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合(毛正中 等,2005)。试点开展几年来,取得很大成效。从宏观数据看,与未开展合作医疗的地区相比,开展合作医疗试点地区的参合农民住院率提高了52.7%;农民就医经济负担减轻,2004年平均住院费用占农民纯收入的比例从补偿前的89%下降到补偿后的65%(卫生部,2006),一定程度上推进了城乡公平。为深入了解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基层建设现状,从微观层面对新农合的实施效果作出评价,作者选择了江西省弋阳县进行实地调研,以此为个案,讨论如何完善新农合的制度结构,更好地借助新农合推进社会公平。

一、弋阳县新农合筹资及补偿机制

江西省的新农合试点工作自2003年开展,截至2006年年底,全省有40个新农合试点县,1221万参合农民。弋阳县位于江西省东北部,隶属上饶市,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78.4%,是典型的农业县。

(一)资金筹集和管理

2006年,弋阳县开始成为新农合试点县,参加合作医疗的人数为243587人,参合率达88.73%,略高于2006年全省的平均参合率84.95%。弋阳县农民参合以家庭为单位,农民人均缴费15元/年,各级财政共补助40元(年/人),全年筹资总额1339.73万元。新农合基金分三个部分,即风险基金风险基金是从新农合总基金中提取和新农合基金结余中划转的用于弥补新农合基金非正常超支的专项储备资金。、住院(门诊大病)统筹基金和门诊家庭账户基金家庭账户指以家庭为筹资单位,按一定标准将每个家庭成员的应缴费用集合在一起建立的账户,用作支付该农户家庭成员的门诊小病消费。。农民个人缴纳的15元中有10元以家庭为单位建立家庭医疗账户,用于参合者门诊小病费用的补偿,超支自负,余额可结转到下年度,但不可抵交下年的自缴资金;个人缴纳的另外5元和各级财政补助的40元则纳入大病统筹基金,补偿住院及门诊大病发生的医疗费(参见图1)。2006年弋阳县确定的门诊大病指脑中风后遗症、精神病、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等4种疾病。

(二)补偿(报销)情况

2006年,弋阳县新农合给予参合农民的补偿方式包括住院(门诊大病)补偿、门诊补偿两种,从基金支出情况看,2006年全年基金支出总额为714.65万元,其中住院(门诊大病)补偿金额为635.14万元,门诊补偿金额为79.51万元,分别占基金支出总额的88.87%和11.13%,可以看到,绝大部分的基金支出都用在住院(门诊大病)方面,与新农合制度中的补偿理念“大病为主,小病为辅”相符合。弋阳县新农合起付线与补偿比例、封顶线的规定参见表1。

在不超过封顶线的情况下,参合农民因住院(门诊大病)实际获得的补偿费用=[总医药费用-非《基本用药目录》的药品费用-非检查项目的检查费用-起付线]×补偿比例。该县2006年的资金使用情况详见表2。

二、分析与讨论

作者调查发现,弋阳县新农合的制度结构中,存在如下几个可能会影响新农合持续健康发展的问题,这些问题在欠发达地区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现一一提出,以作讨论。

其一,新型农合是一项自愿性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在自愿参合和低水平筹资的前提下,如何完善补偿机制,以提高农民对参合的预期收益,保证顺利地从农民处筹资,避免由于低参合率所引致的资金风险?

在新农合试点工作中,农民的自愿缴费一直是难度最大的环节之一。日前一项全国性调查表明,即使在政府补贴的情况下,不愿意参合者的比例仍然达29.1%(方黎明 等, 2006)。应该承认,不愿意参合的农民并不一定是因为其支付能力不足。可持续的个人缴费,归根结底靠新农合让农民认为可以以低于市场直接交易的代价获得高于市场直接交易的健康价值,在这当中,新农合的补偿机制对农民的参合意愿有很大影响。因此,可以对现行资金的补偿机制作部分调整,力争在参合农民的受益广度和受益深度方面取得平衡。

弋阳县新农合的补偿机制中存在如下问题:

(1)大病统筹基金结余量较大,资金使用效率低,新农合解决参合农民大病致贫的效率较低

在基金的使用方面,按照规定,应该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但是,2006年弋阳县全年基金支出总额为714.65万元,占当年筹资总额的53.34%, 相对于2006年全国新农合基金支出总额占当年筹资总额的比例72.95%来讲,结余量较大。

新农合最重要的目标定位是帮助农民抵御“大病致贫、返贫”风险,据此,我们着重分析弋阳县新农合对农民因大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偿效果如何。要衡量一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解决“大病致贫”问题的成效如何,指标之一是看通过这项制度的实施所减轻的大病负担占制度本身所需要筹资费用的比例,李春芳(2005)将这一概念表述为该制度对大病致贫问题的关注程度。这一概念可以用某地区新农合实践中当地筹资总额中用来减轻大病经济负担的部分有多少比例E来表示,E实际上体现了一项医保方案对解决“大病” 致贫问题的针对性程度如何,该数值越接近1.0,说明该地区新农合解决参合农民大病致贫的效率越高,或者说该方案的针对性越强。因此,有:

E=D/F,

其中:E为对参合农民的大病补偿费用占筹资总额的比例;D为年度某统筹地区新农合对生大病的参合农民所做的经济补偿;F为筹资总额,有F=年度当地人均筹资额×参合农民人数。

依据这一公式,我们对新农合解决“大病致贫”问题的成效进行测算(参见表3)。测算结果表明,弋阳县新农合解决参合农民大病致贫的效率较低,低于全省和全国的平均水平,发达地区新农合对大病致贫问题的关注程度较高。

2006年,弋阳县新农合的大病统筹基金中,已补偿费用占可使用费用的比例为64.38%(参见表2),对照全省40个新农合县(市、区) 大病统筹基金的平均使用率(72.94 %),资金结余较多。为了吸引农民下年度自愿参合,需要新农合基金管理部门认真估算资金流量和农民患病风险,防止出现资金沉淀问题,以增强新农合对农民的吸引力。

(2)家庭账户资金沉淀较多,在帮助农民应对门诊小病方面作用有限

在门诊补偿资金方面,弋阳县2006年参合农户的家庭账户资金总额为243.59万元,2006年上半年核减门诊医药费4828人次,核减家庭账户资金13.33万元,全年共核减门诊医药费27114人次,核减家庭账户资金79.51万元,已核减资金仅占家庭账户资金总额的32.64%(参见表2),家庭账户资金沉淀较多,说明该县家庭账户资金的使用效率低下。这种情况在我国其他新农合试点县也有发生。由于沉淀的家庭账户资金只能结转到下年度,既不能提取现金,也不可转入大病统筹基金,所以,这部分资金既不能发挥分担疾病经济风险的功能,也没产生经济价值。已有研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评估组,2006)表明,不少地区家庭账户沉淀资金过多,导致的后果是,增加了向农民筹资的困难,增大了政府推动新农合的成本。

由于江西省各试点县均不设门诊(小病)统筹基金,表2中的门诊补偿部分实际上是参合农民家庭账户中自缴资金的储蓄,如果发生门诊小病,参合农户并没有得到外来的经济补偿。从性质看,新农合中的家庭账户与我国城镇职工医保中的个人账户相似,是一种医疗储蓄账户。家庭账户模式实际上是发挥了家庭内的横向共济功能对门诊进行补偿,但是,农民本身就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和消费的,因此家庭账户分担疾病风险的功能并不明显。家庭账户的最大缺陷在于只体现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助,忽视全体参合者之间的横向共济,它在低筹资水平上弱化了新农合制度的共济功能。我国实行“大病统筹+门诊统筹”补偿模式的试点县主要集中在东部地区,中西部多数试点县实行的是“大病统筹+门诊家庭账户”的补偿模式。应对家庭账户资金沉淀过多的方法可以是,随着农民对新农合互助理念接纳程度的提升,中西部地区可以考虑改革门诊小病补偿方式,引入门诊统筹基金,这将会提高参合农民的门诊补偿受益面,更能体现合作医疗公平互济的特征。已有相关个案研究(左延莉 等,2006)表明,门诊的消费受补偿模式影响,门诊统筹相对于家庭账户而言,其参合农民更多地利用了门诊的卫生服务,门诊统筹的资金利用更显效率。门诊统筹基金的优点在于可鼓励身患小病的参合农民及时就医,缺点在于可能使基金超支。在实践中,可以用改革新农合基金对医疗服务供方的支付方式目前,新农合基金对医疗服务供方的支付方式普遍采用按服务项目付费(fee for service)的后付制,由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病人接受服务的项目及其收费标准向医疗服务供方支付报酬,它的缺点是在道德风险和医患关系中供方主导性地位存在的前提下,容易出现供方诱导需求的现象――医疗机构有机会提供从医学角度看不必要的服务。他们是否会这样做,取决于他们面对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因此,在新农合第三方支付的医保模式下,对后付制的改革将有助于医疗费用的控制。的办法应对这一缺点。

其二,衡量新农合成效的标准是什么?显然不仅仅是参合农民从新农合中获得一定数额的医疗补贴,更重要的是农民健康水平的提高以及农村医疗卫生保障水平的进步。而这一目标的实现,既和补偿机制密切相关,更取决于定点医疗卫生机构能否为农民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真正提高农民的受惠程度。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切实建立政府对县乡村三级公营卫生医疗机构的约束和激励机制,进行农村医疗服务机构的体制改革,以控制医疗费用。

2003年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显示,被调查地区应住院而未住院的参合农民中,有76.6%是由于经济困难(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2004)。新农合作为我国在新世纪提出的一项国家卫生政策,终极目标之一就是减轻农民利用医疗服务的经济负担。

就新农合而言,为农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医疗机构主要是县、乡、村“三级医疗服务卫生网络”,县属医院应该是新农合的制度设计中为农民提供廉价而有效的卫生服务的主力军。2006年,弋阳县有两所县级医院――县人民医院和县第二人民医院成为新农合的定点医疗机构,它们是当地农民住院的主要收治医院。但是,从2006年的情况看,该县的县级医院对参合农民大病医疗费用的控制能力尚待加强,参合农民住院次均费用达到2946.47元,在江西省40个试点县(市、区)中排名第三,远远高出全省40个试点县的平均值。

从门诊情况看, 2006年全省40个试点县(市、区)门诊对参合农民的次均补助为21.78元,门诊补偿的受益面为18.55%,而弋阳县对参合农民的次均补助为29.32元,门诊补偿的受益面仅为11.13%,由于农民看门诊小病多在农村基层医疗机构,说明该县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定点诊所对参合农民的服务能力尚待加强。

一项医疗保障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要通过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来满足人们的健康需求,尽最大可能来提高人们的健康水平。20世纪70年代美国进行的一个社会实验证明了消费者对医疗服务的需求与服务价格之间的关系――医疗服务价格上升10%会导致对医疗服务的需求下降2%(科尔奈 等,2003)。快速增长的医疗费用导致农民自付的医疗费用较高,阻碍了部分收入较低的参合农民对卫生服务的利用。2005年卫生部与世界银行的现场调查研究结果显示,对最低收入组来说,无论是否参加了新农合,一旦有家庭成员利用住院服务,则其中有40%以上家庭的人均收入将低于国家贫困线(顾涛 等,2006)。

因此,医疗费用高企必然会对新农合制度的持续健康发展造成负面影响。要提高农民在新农合中的受惠程度,促进农民健康水平的提高,需要政府给予政策和财力方面的支持,切实建立政府对县乡村三级公营医疗机构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医疗费用高昂和当前“以药养医”的医疗服务体制有直接关系。在这种体制下,财政对医疗机构的拨款减少,医疗机构的主要收入来自业务收入。“以药养医”模式产生的根源是医疗体制改革过程中市场化改革推进与政府责任缺失的并存。公共卫生资金的短缺,成为政府对公营医疗机构缺乏约束和激励的重要原因。,控制参合农民的医疗服务费用,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保障水平的提升。

其三,在大病补偿部分,如何降低参合农民的起付线和自付率,减轻农民利用基本医疗服务的经济负担,以利于实现新农合最重要的目标定位――帮助农民抵御“大病致贫、返贫”?

在中部地区,农村集体经济力量薄弱,新农合资金主要来源于农民的缴费和财政补助两大块,要提高新农合对农民的保障水平,一方面,在大病补偿标准方面,不可定得过于保守,另一方面,应通过增加财政补助提高人均筹资总额,切实减轻农民利用卫生服务的经济负担。

根据表2提供的数据,弋阳县新农合对大病的补偿金额较少,2006年参合农民次均住院需要自付的费用为2050.77元,约占当地农民人均年收入的2/3,收入较低的农民可能因为无力支付这2000多元而放弃治疗。因此,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降低起付线和农民的自付比例是非常必要的。

想要提高人均筹资总额,大幅度增加农民缴费额度并不是一种值得推荐的做法。2006年,弋阳县筹资总额为1339.73万元,其中中央财政拨付的补助(人均20元)为487.17万元、省财政补助(人均14元)为341.02万元,市财政补助(人均3元)为73.08万元,县级财政补助(人均3元)为73.08万元,中央财政补助在该县筹资总额中所占的比例仅为36.36%。按照“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居民都有权获得大体相同的公共服务”这一现代公共财政理念,中央财政应加大对中西部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转移支付,均衡地区间财力差距,实现地区间公共服务能力的均等化,促进地区之间协调发展,扩大覆盖面,确保参合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随着经济发展稳步提高。以程漱兰教授为首的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课题组(2005)提出中央财政更多的资助是中西部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并验证了中央财政为中西部新农合承担更多的筹资责任,主要不是经济实力问题,而是财政分配的政治意愿问题。

三、结语

新农合属于医疗保障的范畴,而医疗保障是社会保障的一部分,它是国家为保证所有居民获得最基本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服务而提供的制度保障。医疗服务和保障市场的特点导致的市场失灵以及社会追求公平的意愿,使医疗服务和保障领域不能完全由市场机制调节,需要政府的干预。用公共经济学的术语说,由于市场失灵的存在,市场可能无法使福利在社会范围内得以公平分配,政府的干预因此是必要的,以把收入分配引向人们普遍认为公正和公平的轨道上来(布朗 等,2000),而借助社会保障这一国民收入再分配的途径来实现社会公正是成熟市场经济体制所要求的做法。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实践表明,一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越健全,社会保障水平越高,则国家干预分配的力度越大(郑功成,2000)。鉴于中国城乡之间医疗资源的分配没有发生根本改变,而市场化改革以来,在医疗卫生服务领域,政府的缺位饱受诟病。如果政府有意愿改变公共卫生投资的不公平性,应更多地借助医疗保障这种国民收入再分配手段将政府补贴投向农村,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农村。

因此,我国应加快建设农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使城乡之间享有水平大致相当的基本医疗和卫生服务。新农合的持续发展最终将帮助实现这一目标,使更多的农民享受医疗保障,分享国民财富增长的成果,这意味着农民福利的不断增进,社会公平程度的进一步提升,和谐社会的构建得到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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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Analysis of Rural New Cooperative Medical System Structure:

Case Study of Yiyang County, Jiangxi Province

XIAO Sh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