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发表云网!为您提供杂志订阅、期刊咨询服务!

公司分立的税收筹划大全11篇

时间:2024-01-02 14:51:14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公司分立的税收筹划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公司分立的税收筹划

篇(1)

所谓税收筹划,是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效益,实现缴纳税收的最低化,在资产重组中进行税收筹划,即: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在不同性质的现代企业之间、现代企业的不同组织方式之间存在的明显差异性,在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前提下,在现代企业合并、分立和清算的过程中合理选择重组目标、重组形式和会计政策,以求实现现代企业资产重组的最大经济效益。

一、资产重组中税收筹划的必然性和可行性

(一)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得税收筹划成为现代企业资产重组过程的必然选择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形成,全球竞争的日益激烈,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优胜劣汰显得尤为显著。目前,出于各种动机,资产重组之风愈演愈烈。现代企业集团利用资产重组进行税收筹划的事例也逐渐增多。就现代企业而言,税收筹划并非资产重组的首要目的,但税收筹划在资产重组方面的突出作用不应被忽视。因为现代企业要生存、求发展,必须拥有自己独特的竞争优势,而竞争优势的形成,主要靠占有市场份额和降低成本费用。税金是现代企业成本费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影响和制约着现代企业收益和目标任务的实现,从而迫使纳税人和税务专家们去发现、分析税法方面的缺陷,去寻找市场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不同政策倾向性,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间存在的税收政策差异性,这些都为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和条件,随着政府对漏税、偷税、抗税的严厉制裁和打击,税收筹划成为了纳税人最关心的一个问题,使得避税手段在资产重组中的运用频率呈现一股上升势头。同时我国现代企业在努力建立“现代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一些优秀的国有现代企业还承担着国家赋予的政策性“包袱”,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国有现代企业的竞争力。更重要的是,国外现代企业都具有很强的税收筹划能力,因此对我国现代企业来讲,在不违反税法又充分利用税收的各种优惠政策的前提下,预先调整现代企业的经营行为以达到合法地节约税收支出,已成为财务管理面临的紧迫课题。

(二)现行税制为现代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

各国为鼓励纳税人符合其政策导向要求,都将实施税收差别作为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生产力合理布局、扩大就业机会的手段加以利用。在我国现行税制中,出口退税、外资及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高档消费品的高税率等等都是这一政策目的的产物。这些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在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的同时,也给予现代企业税收筹划的可行空间。

二、资产重组中的税收筹划领域分析

现代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将现代企业的外部交易内部化或是相反,可以引起纳税主体的改变,同时,在重组的过程中也会引起税种、税率和征税方法的变化,从而引起现代企业税负的变化。在现代企业实施资产重组战略中,如何进行税收筹划,通过产权流动与整合,实现现代企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将成为市场经济中现代企业理财的重要课题。

资产重组按一般分类可以分为:并购、分立与清算。我们对这三方面涉及的税收筹划分别进行分析。

(一)现代企业并购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目标现代企业选择中的税收筹划

目标现代企业的选择是现代企业并购决策的最主要内容。

(1)根据注册资金类型的不同,现代企业可以在外资现代企业和内资现代企业之间进行选择。由于我国税法对内外资现代企业的税收差别对待,一般来说,外资现代企业享受较多的税收优惠。所以现代企业在并购时可以选择外资现代企业,若并购后外资占一定比率可申请注册为外资现代企业,从而可享受到所得税的优惠措施和优惠税率,还可免除诸如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不对外资现代企业征收的税收。另外,我国对高新技术现代企业、新办第三产业以及利润水平较低的现代企业规定了减免税的优惠政策。

(2)根据目标现代企业财务状况的不同,利润高的现代企业通过合并有累计亏损的现代企业,将现代企业利润转移到亏损现代企业的账上,表面上是冲抵亏损,实际上是以被兼并现代企业的亏损额抵减其应缴纳的所得税,从而使合并后的现代企业的税负降低,如果合并纳税后仍有亏损,还可以从以后年度利润中进行抵减,这样就达到了延期纳税的效果。

2.出资方式选择中的税收筹划

在并购行为出资方式的选择上,既可以用现金支付,也可以用其他证券(如股票、债券等)支付。如果用现金或公司债券支付,则被并购公司股东在收到现金时就要立即纳税;如果收到的是股票,则可以免税,待股票出售后才计算损益,作为资本利得课税从而带来推迟纳税和减轻税负的优惠。同时,在折旧的计价基础上,采取股票支付的,合并中取得的资产按该资产原来的折旧基础计提折旧,而不像用现金支付的那样,可以在利润中抵减较大的折旧额而少纳所得税。

3.资金融通方式选择中的税收筹划

由于负债所产生的利息费用可以通过期间费用最终抵减本利润,因此并购现代企业在并购过程中选择资金筹集方式时,应尽可能选择负债融资的方式,以求获得更大的利息避税效应,当然要结合自身的负债情况,以免产生由于负债过重而打击债权人信心,使现代企业在生产经营环节发生资金短缺。

(二)现代企业分立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税法规定,现代企业在计算进项税额时,若不能明确区分其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其免税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免税产品的进项税额越大,其全部抵扣的进项税额越少,对合并经营者越不利。现代企业可以根据具体的应税与非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测算出其平衡点的比例,当免税项目的营业额超过这个比例时,进行分立的资产重组可以降低税负。另外,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和零售的现代企业、现代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现代企业为使非应税劳务由税率较高的增值税改为较低的营业税,应当将非应税劳务的部门分立出来, 成立一个独立自负盈亏的子公司缴纳营业税。

(三)现代企业清算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现代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过程中,有些现代企业由于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将通过终结清算,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应按规定缴纳现代企业所得税。但由于从清算开始日起的清算期间应单独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因此现代企业可以对此进行税收筹划,通过推迟清算日期,将费用抵减利润。

三、税收筹划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从长远来看,税收筹划不会减少国家的税收收入表面上看来,税收筹划只是微观经济主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个体经济行为,似乎是国家在将自身一部分的经济利益让渡给现代企业。固然,国家税法的制定有其不完备之处,可以使现代企业有机可乘达到少缴税的目的,但是更大程度上的税收筹划是国家政策性影响的结果,税收筹划在给现代企业带来短期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促进产业结构、区域经济结构的合理,从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这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根本保障。因此,税收筹划不仅不会减少国家税收总量,反而会不断扩大国家财政收入的规模。

(二)关于税收筹划的资本问题

税收筹划的最终目的是使得现代企业的收益因此而有所增长,然而很多筹划方案虽然可以少缴税或降低部分税负,但并没有使现代企业收益有所增长,原因在于忽略了筹划过程中的成本。例如:(1)国家规定现代企业国外投资所得只要不汇回,可暂时不缴税。这是一种延期纳税的节税方式,相当于一笔无息贷款,但是如果国外分公司或子公司利润丰富,不及时汇回,会增加资金占用,从而丧失现代企业在国内或第三国的投资机会,这就加大了现代企业的机会成本。(2)在分设过程中,在公司组建形式的选择上,公司在高税率区设立分公司而不设立子公司,由于分公司的非独立核算,其可按总公司所在地税率区的规定缴税,从而达到少缴税金的目的。但是分公司不具备经营决策权,不能独立对外签署合约,给公司的资本流动和运营带来不利影响,这也造成了影响现代企业利润的隐性成本。因此,现代企业应充分利用成本―收益原则对税收筹划活动进行衡量,以减少额外的机会成本和隐性成本,防止陷入“得不偿失”的尴尬局面。

参考文献:

篇(2)

一、资产重组中税收筹划的必然性和可行性

(一)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得税收筹划成为企业资产重组过程必然的选择。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形成,全球竞争的日益激烈,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优胜劣汰显得尤为显著。目前,出于各种动机,资产重组之风愈演愈烈。企业集团利用资产重组进行税收筹划的事例也逐渐增多。就企业而言,税收筹划并非资产重组的首要目的,但税收筹划在资产重组方面的突出作用不应被忽视。因为我们的企业要生存、求发展,必须拥有自己独特的竞争优势,而竞争优势的形成,主要靠占有市场份额和降低成本费用。税金,是企业成本费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严重影响和制约着企业收益和目标任务的实现,从而迫使纳税人和税务专家们去发现、分析税法方面的缺陷,去寻找市场经济发展中存有的不同政策倾向性,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间存有的税收政策差异性,这些都为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和条件。随着政府对漏税、偷税、抗税的严厉制裁和打击,税收筹划成为了纳税人最关心的一个问题,使得避税手段在资产重组中的运用频率呈现上升势头。

(二)现行税制为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各国为鼓励纳税人符合其政策导向要求,都将实施税收差别作为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生产力合理布局、扩大就业机会的手段加以利用。在我国现行税制中,出口退税、外资及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高档消费品的高税率,等等,都是这一政策目的的产物。这些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在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之外,也给予企业税收筹划的可行空间。

二、资产重组中的税收筹划领域分析

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将企业的外部交易内部化或是相反,可以引起纳税主体的改变,同时,在重组的过程中也会引起税种、税率和征税方法的变化,从而引起企业税负的变化。在企业实施资产重组战略中,如何进行税收筹划,通过产权流动与整合,实现企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将成为市场经济中企业理财的重要课题。资产重组按一般分类可以分为:并购、分立与清算,我们对这三方面涉及的税收筹划分别进行分析。

(一)企业并购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目标企业选择中的税收筹划。目标企业的选择是企业并购决策最主要的内容。根据注册资金类型的不同,企业可以在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之间进行选择。由于我国税法对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差别对待,一般来说,外资企业享受较多的税收优惠。所以,企业在并购时可以选择外资企业,若并购后外资占到一定比率可申请注册为外资企业,从而可享受到所得税的优惠措施和优惠税率,还可免除诸如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不对外资企业征收的税种。另外,我国对高新技术企业、新办第三产业以及利润水平较低的企业规定了减免税的优惠政策。据对上交所1998年的337家上市公司调查,除7家未披露税项外,只有9家中央直属企业公司执行33%的所得税税率,其余321家上市公司分别享受0%~18%的10档优惠税率,优惠面达97.3%。因此,这些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兼并收购其他上市公司建立起关联关系,再通过转让定价将利润从高税率企业转移到低税率企业中去。

2、出资方式选择中的税收筹划。在并购行为出资方式的选择上,既可以用现金支付,也可以用其他证券(如股票、债券等)支付。如果用现金或公司债券支付,则被并购公司股东在收到现金时就要立即纳税;如果收到的是股票,则可以免税,待股票出售后才计算损益,作为资本利得课税从而带来推迟纳税和减轻税负的优惠。同时,在折旧的计价基础上,采取股票支付的,合并中取得的资产按该资产原来的折旧基础计提折旧,而不按现金支付价格作为计价基础,可以在利润中抵减较大的折旧额而少纳所得税。

3、资金融通方式选择中的税收筹划。由于负债所产生的利息费用可以通过期间费用最终抵减本年利润,因此并购企业在并购过程中选择资金筹集方式时,应尽可能选择负债融资的方式,以求获得更大的利息避税效应,当然要结合自身的负债情况,以免产生由于负债过重而打击债权人信心,使企业在生产经营环节发生资金短缺。

(二)企业分立过程中的税收筹划。税法规定,企业在计算进项税额时,若不能明确区分其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其免税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免税产品的进项税额越大,其全部抵扣的进项税额越少,对合并经营者越不利。企业可以根据具体的应税与非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测算出其平衡点的比例,当免税项目的营业额超过这个比例时,进行分立的资产重组以降低税负。另外,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和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企业为使非应税劳务由税率较高的增值税改为较低的营业税,应当将非应税劳务的部门分立出来,成立一个独立自负盈亏的子公司缴纳营业税。

(三)企业清算过程中的税收筹划。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过程中,有些企业由于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将通过终结清算,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但由于从清算开始日起的清算期间应单独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因此企业可以对此进行税收筹划,通过推迟清算日期,将费用抵减利润。

三、税收筹划中应注意的问题

篇(3)

1.用足利息支出扣除的政策。

在该项目中,A房地产企业管理层原本打算仅从银行借入资金1亿元,但是该企业在商业银行的借款额度尚有2.5亿元未使用。建议再向银行借入资金1亿元,用于该项目建设,充分利用财务杠杆效应。同时在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时,通过比较(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与企业实际发生的利息20000*10%*3=6000万元,前者大于后者,故而建议企业选择不提供金融机构证明,从而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A房地产企业财务人员在税法理解上存在偏差,认为必须同时满足不能按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和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两个条件,才可以按照10%扣除,实际上只要满足一个条件即可,这两个条件是“或者”的关系。按此思路,可增加土地增值税可扣除金额7697.73万元,借款利息还可以增加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金额3000万元。

2.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分别核算。

A房地产企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是将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混在一起计算的,总体的增值率为33.86%,适用的税率为30%,如果将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分别核算,同时能够做到普通住宅的增值率在20%以下,非普通住宅的增值率在50%以下,那将可以节省大量的税收。根据我国土地增值税税法的规定,普通标准住宅和非普通标准住宅扣除项目金额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或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建议A房地产企业使用按照建筑面积分摊。

3.A房地产企业Z项目筹划三步曲:分立—合资—股权转让。

A房地产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并未分别申请住宅用地、商业用地,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税收筹划的难度。因为如果单独申请了酒店用地,同时已经联系到酒店的买家,则可以筹划为代建房行为,从而不用承受大额的土地增值税负担了。

(1)公司分立。从A房地产公司派生分立出B公司,将与此酒店有关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从A房地产公司中分离出来,B公司组建成为一个新的独立核算的法人,A房地产公司仍然存续。①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是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而有偿是指通过提供、转让或销售行为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由此可见,无论是营业税还是土地增值税都要求“有偿”,但是在公司派生分立中,分立方并未向被分立方支付对价,被分立方也未取得任何经济利益,因而无论是A房地产企业还是B公司都不需要交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②契税。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③印花税。现行印花税采取正列举的形式,即只对《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凭证征收,没有列举的凭证不征收。A房地产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企业分立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列举范围,所以该分立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同时税法规定,对于以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来已经贴花的部分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如果分立后的A公司和B公司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之和与分立前A公司相等,未注入新资金,则A、B均不需要缴纳印花税。④企业所得税。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2009〕59号)的规定,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则按照特殊性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被分立公司可暂不确认被分立资产的全部转让所得或损失,在不涉及非股权支付的情况下,分立公司应按原计税基础确定其在分立公司的计税基础,所以分立公司、被分立公司在分立环节都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被分立公司股东而言,在被分立公司没有办理减资手续的情况下,不涉及确认旧股转让所得或损失问题。因为此种情况下,被分立公司股东取得新股并不需要放弃旧股,其取得的新股及非股权支付相当于从被分立公司取得股息所得,股息所得已经是税后的了,也不需要再交企业所得税。所以,公司分立后,A、B公司均不存在由于酒店相关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分离需要交纳营业税、城建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但是却发生了酒店土地、酒店房产的权属变动。

(2)合资。酒店建设竣工后,B公司也已经宣告成立,此时可以去寻找有意向投资该酒店的企业。当然如果在酒店开工之前,就已经与某酒店管理企业达成投资意向或签订投资协议,是受该酒店管理企业之托开发,按照对方的要求施工、建设,则税收筹划无需公司分立这一环节。B企业在找到有投资意向的某酒店管理公司后,与该酒店管理公司合资成立一家C酒店公司,B公司以竣工的酒店投资入股,占相应的股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的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所以B企业以酒店投资入股的行为,不需交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的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所以B企业以酒店投资入股的行为,不需交土地增值税。

(3)股权转让。C酒店公司成立以后,B公司再将其所持有的股份全部转让给另一股东即某酒店管理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的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B公司转让其持有的股权,未转让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物权等法人财产权,也不需到相关部门办理物权变动的登记,不构成转让不动产物权的事实行为。同时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上看,只对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征收,没有规定转让股权行为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所以B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也不需要交纳土地增值税。但是,该转让所得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篇(4)

一、税收筹划概述

税收筹划,又称纳税筹划、税务规划等,是指纳税人为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财务、经营、投融资等涉税事项的安排或选择,对纳税义务做出规划。

税收筹划既是经济学范畴,也是管理学和法学范畴。经济学是一种选择的科学,其假设提前是资源的稀缺性。税收是政府配置资源的重要工具,它对稀缺的资源配置会产生明显影响,纳税人在纳税中通过寻求有效资源配置的政策条件,选择收税政策,是经济学基本规律的应有之意,是符合经济学基本要求的;税收筹划是一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管理尤其是财务管理中,开征税收筹划,可以降低税收成本,增加企业收益;税收筹划是一种纳税的法律行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税收筹划,是符合法律要求的。

二、企业重组概述

企业重组,是对企业的资金、资产、劳动力、技术、管理等要素进行重新配置,构建新的生产经营模式,使企业在变化中保持竞争优势的过程。企业重组贯穿于企业发展的每一个阶段。

广义的企业重组,包括企业的所有权、资产、负债、人员、业务等要素的重新组合和配置。狭义的企业重组是指企业以资本保值增值为目标,运用资产重组、负债重组和产权重组方式,优化企业资产结构、负债结构和产权结构,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企业是各种生产要素的有机组合。企业的功能在于把各种各样的生产要素进行最佳组合,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利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市场需求和生产要素是不断变化的,特别是在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经济日益全球化、市场竞争加剧的情况下,企业生存的内外环境的变动趋于加快,企业要在这种变动的环境中保持竞争优势,就必须不断地及时进行竞争力要素再组合,企业重组就是要素再组合的一种手段。在市场竞争中,对企业长远发展最有意义的是建立在企业核心竞争力基础之上的持久的竞争优势。企业的竞争优势是企业盈利能力的根本保证,没有竞争力的企业连基本的生存都得不到保证,更谈不上发展。所以,通过企业内部各种生产经营活动和管理组织的重新组合以及通过从企业外部获得企业发展所需要的各种资源和专长,培育和发展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企业重组的最终目的。

三、企业重组的纳税策略与方法

企业通过合并、分立等方式进行重组,是在经营过程中的重大决策。企业重组虽然有各种不同的原因或目标选择,但是税收政策是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或选择目标。其中,税收政策分为重组的长期目标选择和重组过程中的目标选择。企业重组的长期税收政策目标选择,主要是考虑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税的有关政策的选择问题。在企业重组过程中的税收政策选择,主要是指通过何种方式进行重组而对税收政策的选择。

1.企业合并长期税收政策目标的选择

(1)企业合并对增值税长期政策目标的选择。①如果经测算税负,将原有小规模纳税人改为一般纳税人更有利,除通过健全会计核算制度达到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外,也可以通过企业合并的办法实现这一目标。其中,经营农产品的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通过一定形式合并为一般纳税人,一般可以享受“计税差价减税”利益。②如果集团内部有的子公司用购进的免税农产品继续生产属于增值税规定的农产品的,且长期存在抵扣不完的进项税,长期有较大留抵税额,一般是由于“计税差价减税”政策原因所导致,可以考虑将该企业与其他纳税较多的企业进行合并。

(2)企业合并对企业所得税长期政策目标的选择。对于集团公司而言,如果所属企业有比较多的亏损,可以考虑通过合并的方式,将亏损企业与盈利企业按法律程序进行合并,实现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同时这也是企业发展战略的需要。这种合并必须符合财税[2009]59号文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条件,其中,条件之一是“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根据该规定,这种合并至少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必须以合理的商业目的为前提,以企业发展的整体战略为考量;②不以已经发生的纳税义务作为合并的实质性内容;③必须是实质性的企业合并。

2.企业分立长期税收政策目标的选择

(1)企业分立对企业所得税长期政策目标的选择。某些大企业通过分立,缩小企业规模,可以降低适用税率。

篇(5)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2-158-02

一、纳税筹划在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应用的提出

1.概念。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或其机构在税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适用税收政策和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为前提,采用税收法规所赋予的税收优惠或政策选择机会,对自身经营、投资和利润分配等财务活动进行科学、合理的实现规划与安排,以达到节税目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

2.产生背景。在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企业利润最大化或股东权益最大化是企业的经营目标,而企业作为纳税人,其税收的支出属于企业资金的净流出,必然影响到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因此,依托税收法规、运用各种财务手段,使纳税人税收负担最小化,企业经营目标最大化的一系列财务活动,就成为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纳税筹划。

在西方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纳税筹划已经成功的应用于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的财务管理之中。在我国,税收筹划方面的研究与应用起步较晚,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成熟与完善,税收筹划工作必将得到全面、快速的发展,它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作用将会变得越来越重要,成为纳税人在理财或经营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二、纳税筹划的特点

纳税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一项内容,有如下几个特点:

1.合法性。企业或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时,要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筹划,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由税收政策的指导下进行。与不当避税、偷税漏税有着本质的不同,税收筹划行为是对税法和税收政策合理、有效的贯彻和实施,本质上是一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依法选择纳税方案的正当行为。

2.筹划性。作为纳税人的一种管理职能,税收筹划是企业对生产经营、投资活动等的事先规划、设计和安排来实现的。在现实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的发生通常滞后于应税行为。不同纳税人和不同的征税对象,税法规定的政策不同,使纳税人有机会可以选择低税负决策的机会。

3.目的性。税收筹划有明确的目的,就是使收入最小化、费用最大化,实现免除、减少纳税义务,或者递延纳税义务等的目标。概括说,其直接目的就是获得最大的税后收益。

4.综合性。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项税收筹划方案是多种方案的优化选择,随着一项纳税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取得部分税收受益的同时,必然会产生因此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造成的机会成本。只有增加的收益大于增加的费用和机会成本时,这个方案才是合理的。因此,在制定纳税筹划方案时,必须综合考虑采取该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除此之外,还要考虑风险节税,即在进行税收筹划时,既要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又要考虑风险因素,从而客观的选择税收成本最低的方案。

三、纳税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

(一)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纳税筹划与资本结构。筹资是企业进行一系列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筹资行为对企业经营业绩的影响,主要是通过资本结构的变动而发生作用的,资本结构是否合理,不仅制约企业的风险的大小,而且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决定企业的税负和税后收益。

2.筹资方式的选择。不同的筹资方式将会给企业带来不同的预期收益和税负水平。企业筹资一般分为负债筹资和权益筹资两种方式。权益筹资包括用留存利润和发行新股等方式,具有风险小、成本高的特点;相对而言,负债筹资更具节税功能,具有风险大、成本低的特点。因此,税收筹划不仅在确定资本结构方面。而且在具体确定筹资对象上都是有作用的。将税收筹划应用于企业的筹资活动能使企业在确定筹资成本时,找到最佳的资本结构。

3.租赁方式的选择。租赁方式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两种,其中融资租赁的节税收益要优于经营租赁。融资租赁不但可使企业获得所需资产,保存举债能力,更可以将租人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租金中的利息和相关手续费还能税前扣除,双重减少了计税基数,起到少纳税的作用。

(二)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投资地和投资行业的选择。国家为实现调整全国生产力布局、优化产业结构的目标,促进国民经济健康迅速发展,对老少边穷地区、经济特区和保税区以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的投资项目给予诸如减免税收等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在选择投资地及投资行业时,要充分考虑国家对地区、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利用区域性、行业性的税收倾斜政策,结合自身的经营特点,尽可能将自己纳入优惠范围内,合理减轻企业税负,获得最大的节税利益。

2.组建形式和注册资本的选择。

(1)组建形式的选择也会影响投资者的收益。如较大型的企业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相对于合伙企业、独资企业这种小型企业,它的税负较重。另外,投资单位在设立企业时,还可以在创立初期采取分公司的形式,使亏损转移到总公司,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等企业步人正轨,再改为子公司。

(2)企业按投资来源的不同,分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两种类型。相对而言,外资企业享受的减免税收优惠范围更广、优惠政策也越多。而且国家为鼓励外资持续投资,减少外商投资的短期行为,在经营期限、再投资等方面也出台了相关的政策。

(3)在投资总额中压缩注册资本的比例,通过增加贷款的方式来进行投资,所支付的借款利息可以列入期间费用,从而得到财务杠杆利益,节省了所得税的支出。

3.投资方式的选择。企业投资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一般来说,由于直接投资需要考虑企业缴纳的各个税种,直接投资比间接投资在纳税筹划方面有更大的操作空间。

(三)经营过程中的纳税筹划

1.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由于不同的折旧方法会影响成本的大小,进而影响企业的利润水平,所以企业应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折旧方式,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节税效果的折旧方法。通常来说,在比率相同的税率下,若所得税率有上升的趋势,就采取直线法计提折旧;若相反则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在超额累计税率下,则一般采取直线法计提折旧。

2.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会得出不同的期末存货成本,从而影响当期利润,因此,企业在选择存货计价方法时。要考虑物价波动等因素的影响。当材料价格上涨的时候,要采取后进先出发来计价,这样提高了本期销货成本,降低了期末存货成本,减少了税前收益和本期税负,提高了税后利润;反之,当材料价格持续走低时,则宜采

用先进先出法来计价;当材料价格上下波动时,则采用加权平均或移动加权平均的方法来计价,以避免由于成本的波动造成利润的波动。

3.收入结算方式的选择。企业的销售收入根据结算方式的不同,其收入确认和纳税的时间也会不同。直接收款销售货物以收到货款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确认收入的时间;托收承付销售货物以发出货物并办好托收手续当天为确认收入的时间;赊销和分期收款销售货物以合同约定日期为确认收入的时间;订货销售和分期预售销售货物以交付货物时为确认收入的时间。通过销售结算方式的选择,企业可以调节收入确认时间,筹划合理的收入归属年度,达到延缓交税的目的。

4.费用列支的选择。在会计核算中,我们要尽可能及时列支当期费用,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采用预提的方式入账,尽可能速度按成本费用的摊销期,以达到递延纳税时间和得到少缴所得税的税收利益。另外,销售费用、研发费用、技术改造项目的费用在税法规定中也有筹划的空间。

(四)利润分配中的税收筹划

1.税前利润分配。由于企业的以前年度亏损在一定期限内可用税前利润弥补,因此企业应该力争在期限范围内弥补亏损,达到节税的目的。

2.税后利润分配。企业的利润分配种方式进行分配,根据税法规定,取得现金股利需要交税,而取得股票股利是免税的,因此企业发放股票股利既有利于企业的资金周转,也减轻了股东的税负。另外,企业还可以采用股票回购的方式替代现金股利。这样股东只有在实际卖出股票并获利的情况下才需纳税,对股东更有利,对企业也能起到调整股权结构、优化资本结构的作用。总之,企业在分配税后利润时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税收筹划以帮助投资者获得更高的税后净收益。

(五)资产重组中的纳税筹划

1.企业合并。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按法律程序组合成为一个企业的行为。企业合并分为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在吸收合并时,合并公司可采取现金支付或证券支付的方式对被合并公司进行补偿。如果合并公司采用现金支付或公司债券支付的方法,被合并公司需要立即纳税。但合并公司采取股票支付的方式的话,被合并公司可以等股票出售时才计算损益,即可享受推迟纳税时间、减轻税收负担的优惠。

2.企业分立。企业分立是指将一个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分化为两个或以上企业的法律行为。由于国家对一些低利润、小规模的企业实行优惠税率,导致不同企业存在税负差异,因此高税率企业可以通过分立的方式享受到优惠的税率,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3.企业清算。企业清算是指企业宣告终止以后,除因合并或分立的原因,了结终止后的企业法律关系,消灭其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税法规定,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应按规定缴纳所得税,而清算期单独作为一个的纳税年度来计算纳税所得。合理选择确定清算期,可以将清算期内可能发生的费用前移,以抵消经营期的盈利。

篇(6)

2.产生背景。在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企业利润最大化或股东权益最大化是企业的经营目标,而企业作为纳税人,其税收的支出属于企业资金的净流出,必然影响到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因此,依托税收法规、运用各种财务手段,使纳税人税收负担最小化,企业经营目标最大化的一系列财务活动,就成为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纳税筹划。在西方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纳税筹划已经成功的应用于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的财务管理之中。在我国,税收筹划方面的研究与应用起步较晚,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成熟与完善,税收筹划工作必将得到全面、快速的发展,它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作用将会变得越来越重要,成为纳税人在理财或经营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二、纳税筹划的特点纳税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一项内容,有如下几个特点:

1.合法性。企业或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时,要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筹划,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由税收政策的指导下进行。与不当避税、偷税漏税有着本质的不同,税收筹划行为是对税法和税收政策合理、有效的贯彻和实施,本质上是一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依法选择纳税方案的正当行为。

2.筹划性。作为纳税人的一种管理职能,税收筹划是企业对生产经营、投资活动等的事先规划、设计和安排来实现的。在现实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的发生通常滞后于应税行为。不同纳税人和不同的征税对象,税法规定的政策不同,使纳税人有机会可以选择低税负决策的机会。

3.目的性。税收筹划有明确的目的,就是使收入最小化、费用最大化,实现免除、减少纳税义务,或者递延纳税义务等的目标。概括说,其直接目的就是获得最大的税后收益。

4.综合性。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项税收筹划方案是多种方案的优化选择,随着一项纳税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取得部分税收受益的同时,必然会产生因此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造成的机会成本,只有增加的收益大于增加的费用和机会成本时,这个方案才是合理的。因此,在制定纳税筹划方案时,必须综合考虑采取该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除此之外,还要考虑风险节税,即在进行税收筹划时,既要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又要考虑风险因素,从而客观的选择税收成本最低的方案。

三、纳税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

(一)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纳税筹划与资本结构。筹资是企业进行一系列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筹资行为对企业经营业绩的影响,主要是通过资本结构的变动而发生作用的,资本结构是否合理,不仅制约企业的风险的大小,而且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决定企业的税负和税后收益。

2.筹资方式的选择。不同的筹资方式将会给企业带来不同的预期收益和税负水平。企业筹资一般分为负债筹资和权益筹资两种方式。权益筹资包括用留存利润和发行新股等方式,具有风险小、成本高的特点;相对而言,负债筹资更具节税功能,具有风险大、成本低的特点。因此,税收筹划不仅在确定资本结构方面,而且在具体确定筹资对象上都是有作用的。将税收筹划应用于企业的筹资活动能使企业在确定筹资成本时,找到最佳的资本结构。

3.租赁方式的选择。租赁方式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两种,其中融资租赁的节税收益要优于经营租赁。融资租赁不但可使企业获得所需资产,保存举债能力,更可以将租入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租金中的利息和相关手续费还能税前扣除,双重减少了计税基数,起到少纳税的作用。

(二)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投资地和投资行业的选择。国家为实现调整全国生产力布局、优化产业结构的目标,促进国民经济健康迅速发展,对老少边穷地区、经济特区和保税区以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的投资项目给予诸如减免税收等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在选择投资地及投资行业时,要充分考虑国家对地区、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利用区域性、行业性的税收倾斜政策,结合自身的经营特点,尽可能将自己纳入优惠范围内,合理减轻企业税负,获得最大的节税利益。

2.组建形式和注册资本的选择。

(1)组建形式的选择也会影响投资者的收益。如较大型的企业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相对于合伙企业、独资企业这种小型企业,它的税负较重。另外,投资单位在设立企业时,还可以在创立初期采取分公司的形式,使亏损转移到总公司,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等企业步入正轨,再改为子公司。

(2)企业按投资来源的不同,分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两种类型。相对而言,外资企业享受的减免税收优惠范围更广、优惠政策也越多。而且国家为鼓励外资持续投资,减少外商投资的短期行为,在经营期限、再投资等方面也出台了相关的政策。

(3)在投资总额中压缩注册资本的比例,通过增加贷款的方式来进行投资,所支付的借款利息可以列入期间费用,从而得到财务杠杆利益,节省了所得税的支出。

3.投资方式的选择。企业投资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一般来说,由于直接投资需要考虑企业缴纳的各个税种,直接投资比间接投资在纳税筹划方面有更大的操作空间。

(三)经营过程中的纳税筹划

1.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由于不同的折旧方法会影响成本的大小,进而影响企业的利润水平,所以企业应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折旧方式,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节税效果的折旧方法。通常来说,在比率相同的税率下,若所得税率有上升的趋势,就采取直线法计提折旧;若相反则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在超额累计税率下,则一般采取直线法计提折旧。

2.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会得出不同的期末存货成本,从而影响当期利润,因此,企业在选择存货计价方法时,要考虑物价波动等因素的影响。当材料价格上涨的时候,要采取后进先出发来计价,这样提高了本期销货成本,降低了期末存货成本,减少了税前收益和本期税负,提高了税后利润;反之,当材料价格持续走低时,则宜采用先进先出法来计价;当材料价格上下波动时,则采用加权平均或移动加权平均的方法来计价,以避免由于成本的波动造成利润的波动。

3.收入结算方式的选择。企业的销售收入根据结算方式的不同,其收入确认和纳税的时间也会不同。直接收款销售货物以收到货款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确认收入的时间;托收承付销售货物以发出货物并办好托收手续当天为确认收入的时间;赊销和分期收款销售货物以合同约定日期为确认收入的时间;订货销售和分期预售销售货物以交付货物时为确认收入的时间。通过销售结算方式的选择,企业可以调节收入确认时间,筹划合理的收入归属年度,达到延缓交税的目的。

4.费用列支的选择。在会计核算中,我们要尽可能及时列支当期费用,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采用预提的方式入账,尽可能速度按成本费用的摊销期,以达到递延纳税时间和得到少缴所得税的税收利益。另外,销售费用、研发费用、技术改造项目的费用在税法规定中也有筹划的空间。

(四)利润分配中的税收筹划

1.税前利润分配。由于企业的以前年度亏损在一定期限内可用税前利润弥补,因此企业应该力争在期限范围内弥补亏损,达到节税的目的。

2.税后利润分配。企业的利润分配一般采取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方式进行分配,根据税法规定,取得现金股利需要交税,而取得股票股利是免税的,因此企业发放股票股利既有利于企业的资金周转,也减轻了股东的税负。另外,企业还可以采用股票回购的方式替代现金股利,这样股东只有在实际卖出股票并获利的情况下才需纳税,对股东更有利,对企业也能起到调整股权结构、优化资本结构的作用。总之,企业在分配税后利润时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税收筹划以帮助投资者获得更高的税后净收益。

(五)资产重组中的纳税筹划

1.企业合并。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按法律程序组合成为一个企业的行为。企业合并分为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在吸收合并时,合并公司可采取现金支付或证券支付的方式对被合并公司进行补偿。如果合并公司采用现金支付或公司债券支付的方法,被合并公司需要立即纳税。但合并公司采取股票支付的方式的话,被合并公司可以等股票出售时才计算损益,即可享受推迟纳税时间、减轻税收负担的优惠。

2.企业分立。企业分立是指将一个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分化为两个或以上企业的法律行为。由于国家对一些低利润、小规模的企业实行优惠税率,导致不同企业存在税负差异,因此高税率企业可以通过分立的方式享受到优惠的税率,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3.企业清算。企业清算是指企业宣告终止以后,除因合并或分立的原因,了结终止后的企业法律关系,消灭其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税法规定,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应按规定缴纳所得税,而清算期单独作为一个的纳税年度来计算纳税所得。合理选择确定清算期,可以将清算期内可能发生的费用前移,以抵消经营期的盈利。

篇(7)

企业重组与纳税筹划的结合运用使企业重组的效益更高,它的优势一方面体现在税收筹划可以提高企业对国家宏观政策的整体把握并对其很好的运用,另一方面表现为通过纳税筹划,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国家的各种优惠政策,降低税务成本,进而降低其的重组成本,从而降低企业的重组风险,更好的实现企业重组的目标。

一、企业重组的纳税筹划

1.企业重组概述

企业重组是企业遵循经济、法律原则,按照市场规律对企业的各类资源及本省进行的优化企业结构、再造企业组织形式的行为,实现企业产权或经营权的改变,从而实现企业资源的优化配置。按照定义,企业重组可以按照产权或经营权的改变进行分类。按照企业产权的改变,企业重组可以分为六种形式:合并、分立、清算、股权重组、债务重组、股份制改造。按照企业经营权的改变,企业重组分为资产转让、企业租赁、企业托管。

2.纳税筹划概述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根据税收法律制度统筹安排企业的纳税活动,从而为企业谋取最大的税后收益。纳税筹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节税筹划、避税筹划、转嫁税收筹划、涉税零风险筹划。纳税筹划是合法的,指纳税筹划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纳税筹划的筹划性指的是可以为企业提供纳税前的筹划安排,从而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为纳税人取得节税的收益。

3.企业重组的纳税筹划

企业重组中的纳税筹划是指企业根据税收法规统筹安排企业重组中的涉税活动,从而为企业谋取最大的税后收益,达到减少企业纳税额、降低重组风险的目的。但在实际操作中,企业的税收成本只是经营成本中的一部分,所以企业纳税筹划时,除了要争取税收优惠或者用财务安排降低税收成本外,还要考虑到企业整体的经营成本。

二、企业重组纳税筹划的基本途径

1.利用税收政策导向

税收法律中存在多种倾斜政策,例如惩罚性税率、税收优惠政策等,这些就是税收政策导向的体现。进行纳税筹划的基本途径就是以国家现行税收制度中的税收政导向为指导,而对投资活动进行选择。在实际工作中,这是最常用的纳税筹划方法。

2.利用税收法律条文中的差异

税收法规对同一征税对象作了若干不同的规定,纳税人的不同选择对应着不用的税负,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任一条款。所以,纳税人可以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条款执行,从而减少税负。税收法律条文的差异可以表现为多个方面,如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优惠政策、不同的水中之间也可以进行优势组合、同一税种内(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计税依据等)也可以进行纳税筹划。

3.利用税法中的税基临界点

在税收法规中队不同规模企业的起征点或免征额、优惠税率不同,所以,纳税人往往采取变通手段(如:企业分立等),降低税率或计税基础,减轻税负。

三、企业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1.增强纳税筹划重要性的认识,打造专业筹划团队

税收筹划人员必须具备财务会计知识和税收法律知识,这样税收筹划才能成功。此外,税收筹划人员还要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企业重组中的税收筹划关系到企业重组的结果,税收筹划人员应该运用专业技能,将税收与企业的财务会计相结合,为企业做出最成功的税收筹划。税收筹划还涉及到守法的问题,因此,税收筹划人员必须坚守职业道德,依法进行税收筹划,避免为企业带来涉税风险。

2.根据不同的重组方式确定不同的筹划方案

企业重组有着多种不同的方式,每种方式涉及不同的交易活动,每种获得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同,税收筹划方案也随之不同。比如,在资产重组中,税收筹划不是重组的首要目的,但税收筹划可以减轻纳税人在企业重组中的税收负担,从而提高企业的盈利。但这个项目中的纳税筹划必须注意支付方式的选择和重组后税收负担的大小。而在分类重组中,纳税筹划要考虑到分立后企业的业务范围,由于经营方式在这种情况下会变得比较简单,应该重点关注针对特别税种的专属方案。而在债务重组中,因涉及到自己的时间价值,需要针对坏账和重组损失的程度进行税收筹划。另外支付时间也是一个影响因素,支付时间推迟会给企业延迟纳税提供机会。

3.事前筹划与事后筹划相结合

纳税筹划是事前管理行为,但是在企业重组中会随时出现新的问题需要调整,所以纳税筹划不仅包括事前指导措施,还包括事后筹划。事前知道措施可以给企业作出明确的指导,企业从而可以往既定的目标前进。事后筹划方案指的是设计周密的纳税对策,在意外事件发生时减弱其对企业经营效益带来的冲击,从而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所以事前筹划与事后筹划必须结合起来使用,这样才能为企业带来税收好处,企业才能成功度过重组期。

4.制定规避纳税筹划风险的对策

在当前经济形势下,风险控制管理已成为企业管理的重要手段。在纳税筹划中,许多企业贪图纳税筹划带来的效益,而随意套用筹划案例,结果并未减轻企业的税负,还诶企业带来了风险。所以,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树立风险意识,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认真分析企业的经营方式和特点,根据税收法规,在税收筹划的同时制定出风险控制策略,加强风险控制,根据筹划进程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修订完善。

5.加强与外部的沟通

企业重组中涉及到的经济主体比较多,而且关系复杂,每一个经济主体的行为都会对企业产生影响。在企业重组的纳税筹划时,筹划人员对重组企业及其相关联的企业的各种业务及经济行为都要有清晰的了解,他们可以与这些企业公开交流或者私下交流,还可以与他们的税务部门进行直接联系,从而收集到所需要的信息。(作者单位:福建瑞信集团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 高允斌.企业重组的会计处理与纳税处理[J].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篇(8)

一、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的现状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不断增强和税收环境的日益改善,税收筹划已经引起越来越多纳税人的关注。对于一些企业来说,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其主体地位也逐渐突显出来,企业税收筹划的欲望和意识也在不断地增强提高。从现阶段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的现状来看,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税收筹划方式缺乏多样性

就目前而言,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筹划方式主要集中在选择会计方法和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两大领域。许多企业的税收筹划人员都已经意识到,通过会计方法的选择和拖延纳税的时间,可以在不减少总体纳税额的情况下,取得相对的节税收益;如果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避免高税率、使企业的税基缩小,或者直接得到税额的减免。

与此同时,为了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防止企业陷入税法陷阱以及实现涉税零风险等,也应该成为税收筹划的重要方式。

2.税收筹划目标缺少战略性

当前高新技术企业所进行的税收筹划,常常是单纯的把税负轻重作为选择纳税方案的唯一标准,并没有着眼于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因此,战略性的税收筹划必须从企业全局出发,考虑企业整体税负的下降,单纯地削减税收成本可能会导致财务管理的混乱、公司经营机制的失衡。

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的策略

1.高新技术企业初创阶段的税收筹划

由于产品还没有被市场完全接受,产品销量相对而言就比较小,再加上企业生产设备的购置、创办费用的开支以及市场开拓销售渠道等方面的支出,导致企业资金需求大量增加,而相应的单位利润也往往偏向负数。因此,在高新技术企业初创阶段所得税筹划方面,如果预算公司将处于盈亏边缘,企业就可以应用各种合法的手段提前确认利润,然后通过申请政策性贷款来实现债务融资和政府科技型扶持基金,获取税收利益。当然,这种免税好处还要和推迟纳税的时间价值相比较。如果政策性贷款和政府科技型扶持基金还不能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需求,企业还可以通过风险投资等其他股权融资渠道获取所需资金。此外,处于这一阶段的高新技术企业还应该考虑到企业组织形式、纳税人身份、投资地点等筹划,这些都将成为长期影响企业税负水平的重要因素。

2.高新技术企业经营阶段的税收筹划

高新技术企业经过初创阶段,获得了一定的生存空间,开始加速发展进入成长期。在这一阶段,高新技术企业的重点任务,就是使其产品达到一定的市场占有率,同时不断进行新产品的开发,获取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新的市场。因此,针对流转税的筹划相当重要,企业应该对转让定价以及混合经营或者兼并经营等做出合理的安排。另外,由于高新技术产品的更新速度非常快,企业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发展,就必须不断进行技术研发,相应的生产能力必然会得到不断追加。在这一时期,企业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规模逐渐扩大,销售及生产能力之间的缺口逐渐消失,所以企业应当做好这两项长期资产的税收筹划安排,尽量做到延期纳税。

3.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阶段的税收筹划

在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阶段,由于企业已经进入到了成熟期,销售的增长速度开始放慢,行业生产能力开始过剩,价格与利润也逐渐趋于滑坡,而企业的总体生产能力也在此时达到了高峰。这个时期的企业,生存已经不是主要问题,提高经济效益和获利水平将成为企业的首要目标。这就要求企业在研发、生产、广告和营销等方面进行有效的协作,并在销售确认、费用分摊等各个方面考虑税收的因素,从而综合降低企业成本。此外,在这一时期,高新技术企业还应该考虑到企业将来的发展命运,要么脱胎换骨、获得重生,要么逐渐衰亡、走向破产。当然,任何企业都希望长盛不衰,这就要求企业长期保持旺盛的创新能力,能够及时的淘汰更新产品。因此,企业应该在应纳税所得额还处于较高水平的成熟期时,及时开发出新技术、新产品,从而享受到国家给予的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4.高新技术企业筹资阶段的税收筹划

篇(9)

以一家民营房地产开发企业A公司为例,2000年A公司分别以5000万元、3000万元和2000万元购得O、P和Q三块连在一起的土地,计划作为一个大型综合性商务建筑开发,其中O地块计划作为主体商场、P地块作为写字楼,Q地块作为酒店进行开发,至2005年9月,O地块主体商场已完成交付出租使用,P地块写字楼主体框架工程基本完成,工程成本为8000万元(工程队代垫,仍未支付工程款),而Q地块则一直处于生地状态。

由于碰到资金周转困难,A公司决定出售P地块及其上盖主体框架工程,集中资金开发Q地块,由于所在地段属于城市黄金地段,P地块价格几年来迅速飙升,土地评估价高达1.5亿元(不含上盖主体框架工程成本)。而B公司作为一家国营房地产集团,非常看好P地块的发展潜力,决定以评估价1.5亿元和8000万元从A公司购入P地块土地使用权及其上盖主体框架工程。进行再开发作为集团总部办公楼及对外出租使用,并愿意配合A公司进行相关的税务筹划。

按照正常的计算方法,在此交易过程中,由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而未超过100%,土地增值税税额按照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进行计算,A公司必须缴纳土地增值税2910万元{[23000-(3000+8000)*1.2-23000*5%]*40%-(3000+8000)*5%},面对如此高额的税收负担,A公司财务人员绞尽脑汁想出了一个自认为可行的税收筹划方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上盖在建工程的协议,协议总价款为1.5亿元(土地评估价),同时上盖框架工程款由于A公司仍未支付给工程队,该未付款项由B公司承担向工程队支付,A公司的财务人员认为,通过这种税务安排,该工程款可视为公司开发成本在申报土地增值税时作为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而转让土地及上盖在建工程收入则只为1.5亿元,增值额不应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公司只需申报土地增值税315万元[15000-(3000+8000)*1.2-15000*5%]*30%。

这个方案初看之下觉得有点道理,但只要细究一下就会发现,财务人员是错误地理解了土地增值税条例中有关收入、成本的概念,如果协议转让价为1.5亿元,则工程成本8000万元不应作为A公司的开发成本,而是B公司的开发成本,A公司不能作为增值额的抵扣项目进行抵扣,公司通过这种方案的安排是不属于合理的税收筹划而是在刻意逃税,一旦被税务机关稽查,A公司将不可避免地面临巨额税收补缴和罚款。

面对着上述啼笑皆非的税务安排方案,房地产开发企业该如何合理地运用土地增值税的相关政策进行税收筹划呢?笔者认为:在正确地解读财税48号文的基础上,以下三种策略可以达到为企业减轻税负的效果:

1、 合理分摊成本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成本费用开支有多项内容,不仅包括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等,而且还包括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房地产开发成本作为销售收入的扣除项目,必定影响房地产企业增值额的大小,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均同时进行几处房地产开发业务,企业可根据各处房地产开发的征收时间的先后进行延后征收、根据开发后用于出租的房地产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的规定,合理分配各个房地产开发项目之间的开发成本,从总体上达到减少和延后税负的目的。

2、 灵活运用合作建房方式免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财税48号文规定对于一方出地,另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有土地,但资金紧张,可以与有意愿购买该房产的其他企业采取合作建房的形式,联合进行房地产开发,将本为房地产转让的行为改为合作建房的方式,从而达到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目的。

3、 充分运用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公司合并和分立免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财税48号文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或者公司在分立过程中,将房地产转让到分立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兼并企业、分立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则应征收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通过先将拟出售的土地或房产分立为一个独立公司,再将该公司股权出售于有意向受让者;或将拟出售的土地或房产与有意向的受让公司合资成立一家新公司,再将新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有意向受让公司的方式实现销售,从而达到减税的目的。

回头看前面所述案例,A公司如何运作该项目才能达到土地增值税税负最小化,同时双方合作又成功呢?根据上述所列策略我们逐一进行分析如下:

【策略1】

由于O地块作为主体商场已开发完成并用于出租使用,因此其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而整个项目又是在同一地点由同一工程队开发的群体开发项目,因此 A公司可合理地将开发成本项目中的某些公共费用如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和设计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进行合理的调控,按照能使P地块分摊到最大开发成本的分摊方法进行分配,从而加大P地块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扣除项目,达到节税目的。

【策略2】

由于B公司购买P地块是作为集团总部办公楼及对外出租使用,A公司以P地块以及上盖主体框架工程,B公司以投入资金2.3亿元再加上后续完成整个项目的资金的方式双方合作建房,同时B公司同意A公司将2.3亿元付清P地块未付工程款8000万元后剩余1.5亿元作为Q地块开发资金使用,P地块开发完成后B公司获得绝大部分的房产,而A公司仅象征性地获得小部分房产以构建合作建房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模式,通过这种安排符合财税48号文对于一方出地,另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但是,运用这种方法进行筹划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注意,土地是没有过户的,B公司在合作建房过程中是无法保证其合法权益,但到了开发完成后,双方均办理了相关的房产权属,反过来,A公司可能面临着被B公司要求追回其用于开发Q地块的1.5亿元资金的风险。因此,这种税收筹划方式仅仅可用于双方互相信任的基础上。

【策略3】

篇(10)

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企业价值最大化已成为企业竞相追逐的目标。然而,市场经济更是一种法治经济,依法纳税是企业或公民应尽的义务,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税款的支付是企业现金的净流出,为了减轻税负,企业便会思考如何少缴税、免缴税或延缓缴税,这样,税收筹划便应运而生。

一、税收筹划的基本概念

税收策划又称节税,是指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当存在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纳税人选择税负最轻或税后利润最大的方案来安排投资、经营、财务等系列活动,是以法律条文为依据合理又合法的行为。通过有效的税收策划,在税法既定的范围内合理地减轻税负,可增加企业的经营利润和现金流量。由于企业投资决策、经营过程、结算方式等因素均对企业纳税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正确选择投资项目和方式、经营结算方式等,实现企业收益最大化,完成纳税额最小化,对企业来说显得尤为重要,成为企业不容回避的重要抉择。

二、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一)税收策划时机的选择

1.企业设立时。由于我国在税制设计时,制定了很多差异性的税收政策,企业的性质不同,税收政策也不相同。例如,公司制企业和合伙企业在征收的税种上也有很大差异,合伙制企业只缴个人所得税而不缴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的行业不同,税收政策也不大相同,如软件企业就有很多的税收优惠;企业使用人员身份不同,也有税收上的差异,如安置残疾人、下岗职工、随军家属等等,就可能获得相关的税收优惠。因此,企业设立时,应充分了解相关的税收政策,并进行充分的政策调研,对比税收负担,制订出最优纳税方案,避免错失税收筹划时机。

2.企业合并、分立时。企业合并、分立时,是比较复杂涉税业务,不同合并分立方式,对企业纳税影响也不相同,因此,纳税人在进行合并、分立时,必须充分进行税收政策调研,并制订相应的最优纳税方案,从而达到规避风险,降低税负的目的。例如,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兼并亏损企业,其盈利可以弥补亏损。因而对于一个盈利企业来说,兼并一个亏损企业,可以为其减轻所得税税负,获得净现金流量。

3.重大税收政策变化时。通常一项重大税收政策的调整,对企业影响非常大,纳税人如果不及时了解这些税收政策变化,就可能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当重大税收政策变化时,纳税人就要对这类政策变化进行评估,进行相应纳税方案调整,甚至是经营方案调整。例如,从2005年4月1日起,根据财税[2005]5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的通知》,这样,对经营钢坯商品出口的进出口贸易企业,影响就很大,其结果加大了企业的营业成本,最终将导致企业作出经营方案的调整。

4.企业对外签订重大合同时。企业对外签订重大合同时,合同中的很多条款是直接与税收发生关系的,如付款方式,是采取预收货款,还是分期付款,还是代销合同,而这些条款签订不同,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不一样,再比如这一合同是否属于应税合同,是否贴花,如何贴花等等,甚至合同不同签法,直接关系到是否征税,征什么税种,甚至税率都不一样,因此企业对外签订合同也是企业税收筹划的关键期,建议企业应建立涉税合同报批制度,以适应税收筹划的目的。

5.非常规业务发生时。企业在正常涉税处理中,由于企业财务人员天天接触,往往不易出现差错,而相反,企业非常规业务发生时,财务人员没有相应税收概念,极易出现税收问题,如企业注册资金变化,很多企业财务人员就忘了贴印花税等等,这些业务与企业正常业务相比,不经常发生,如果不进行税收筹划,或纳税方案设计,就可能导致纳税风险,甚至错失税收筹划时机。

(二)税收策划的几种方法

1.税收优惠筹划法。税收优惠是税制设计的基本要素,国家为了实现税收调节功能,一般在税种设计时,都设有税收优惠条款,例如减、免税优惠、退税优惠等等,企业如果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条款,就可享受节税效益,因此,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本身就是税收筹划的过程。例如,财税[2002]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根据此条款,纳税人就应该结合拟定售价,测算不同售价企业实际利益,寻求最优纳税方案。

篇(11)

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出台的《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明确规定了“企业重组”概念,划分了企业重组的六种类型。

所谓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六种主要类型。

企业重组过程中,主要涉及的税种有:属于流转税的增值税、营业税,属于所得税的企业所得税,属于财产税的契税。

二、增值税、营业税

企业重组中存货、机器设备等货物资产的流转涉及增值税,不动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以及产权转让涉及营业税。

(一)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该公告同时规定,国税函[2002]420号、国税函[2009]585号同时废止。

(二)营业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该公告同时规定,国税函[2002]165号文同时废止。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企业所得税

从税收筹划的角度看,重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分为一般税务处理和特殊税务处理,了解各种税务处理应具备的条件及由此带来的税收利益差异是重组业务税收筹划的基本前提。

(一)一般税务处理

除符合财税[2009]59号文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企业重组外,绝大数企业重组都要按一般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一般税务处理即应税重组。

(二)特殊税务处理

财税[2009]59号第五条明确规定了符合条件的各重组业务的特殊税务处理办法,例如,符合条件的企业债务重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税所得额50%以上的,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三)享受特殊税务处理的条件和程序

税务机关对企业重组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管理严格,享受条件相当苛刻。

1.企业要享受特殊重组带来的税收递延或免税优惠,必须符合59号文规定的5个条件:(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2.报送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资料。企业重组业务中符合特殊税务处理条件,重组各方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中关于特殊性税务处理管理要求进行备案,如需要税务机关确认,可以提出申请报税务机关给予确认。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四、契税

在企业重组中,如办理土地、房产过户、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应当缴纳契税。契税以成交价为计税依据,税率为3-5%,是企业重组中税收成本较重的一个税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9号)规定了有关契税优惠政策:

1.企业公司制改造、企业股权转让、企业合并、企业分立及企业出售等情况进行了明确,涉及的契税予以免税。

2.企业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