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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风险与监管大全11篇

时间:2023-12-29 14:5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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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风险与监管

篇(1)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7)01-0043-04

跨行业、跨市场交叉性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的发展,突破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金融风险。加强监管合作,对有效防范跨行业、跨市场金融风险意义重大。

一、跨行业、跨市场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产生的客观必然性

(一)金融业自身的特征,决定了跨行业、跨市场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的出现

金融业经营的是货币资产,与实物资产相比,金融资产流动性非常强,货币资产相互转换十分便利,比如贷款可以证券化,开放式基金和银行存款在某种程度上相互替代,保险业务兼备投资和储蓄功能等。同时,由于金融资产具有弱相关性和弱专用性的特点,能在银行、证券、保险各行业发挥相近的作用,强化各市场之间的关联和互补。与其他行业相比,金融业综合经营更能形成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

现代金融业的发展,延伸了金融的内涵,金融已不仅仅是资金融通和创造信用机制,更是一种分散风险、转移风险的机制。现代金融的核心功能是为整个经济体系创造一种动态化的风险转移机能,从而使得风险处于流动的状态,保障了金融体系健康、稳健、高效运行。也就是说,现代金融体系是能够使经济体系的风险流量化而不是存量化。因此,现代金融市场之间是相互贯通的,也正因为如此,才产生了对跨行业、跨市场金融产品和金融机构的内在需求。

(二)客户的金融服务需求,推动跨行业、跨市场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的产生

金融业是服务行业,满足客户需求是金融业发展的必要条件,当前金融服务已从产品营销向客户营销转变,从客户需求出发设计金融产品是金融竞争的需要。

客户需求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企业客户的需求。随着企业客户融资需求多元化发展,单一的银企借贷模式已不能满足客户需求,更需要金融机构助其解决融资安排、为其提供资金融通的渠道,并通过债券、股权等融资成本更低的方式来解决生产资金问题。二是居民客户的需求。伴随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个人财富迅速扩张,一些拥有百万级资产客户不断增加,个人金融服务需求越来越高。除面向普通客户的银行卡、基金信托、炒汇工具、消费信贷新产品外,以富人为主要对象的理财业务创新成了近期金融机构争夺的重点。这些新型金融服务基本都是跨行业、跨市场的产品。而金融控股公司因拥有多种金融业务,通过资源整合、共同行销、资讯共享、产品组合,能够为消费者提供一次购足的金融服务(夏斌,2004)。

(三)加入世贸组织后竞争的加剧,推动了金融机构合作步伐加快

我国加入WTO后,尽管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并未对中资金融机构产生大的冲击,但外资金融机构的竞争优势逐步显现,促使中资金融机构反思。为此,中资银行把发展中间业务作为增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商业银行通过保险、证券业务不断提高中间业务收入的比例。探索金融资产证券化也成为中资银行解决资本约束的手段之一。而随着竞争加剧,保险机构的承保利润不断下降甚至为负,资产管理成为现代保险业重要利润来源,为此,中资保险公司积极探索资产管理的新途径。这些都需要跨行业、跨市场金融工具为依托。

(四)监管部门逐步放松管制,为跨市场金融业务发展提供了现实可能

从政策法规层面上看,为推动证券市场发展,1999年8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颁布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同年10月27日,颁布了《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符合条件的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获准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从事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业务。同年,中国证监会和保监会又同意保险基金进入股票市场。2000年2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证监会又联合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获准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2001年6月,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明确商业银行在经过人民银行批准以后,可开办证券业务、金融衍生业务、投资基金托管、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除股票发行和经纪业务外,投资银行的其他业务都已纳入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2004年2月,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允许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入市。2月20日,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证监会共同制定的《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正式出台。2005年4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出台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这些政策措施的出台, 为金融业分业框架下业务交叉发展提供了政策依据。

二、我国金融业跨行业、跨市场业务及其主要风险

(一)我国跨行业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发展情况

当前,我国跨行业、跨市场金融工具的发展,主要表现为银行机构、证券机构、保险机构联合开发出的融合多行业特点的金融产品(见表一)。

表一 银行、证券、保险合作交叉性金融工具

跨市场金融机构主要存在形式就是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按照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国际保险监管协会三大国际监管组织1999年的《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原则》中的定义,我国实际上已经存在着几种类型的准金融控股公司:第一类是非银行金融机构控股类金融控股公司,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和平安集团等;第二类国有商业银行在国外设立或在国内与外资合资设立投资银行,如中银国际、中金公司和工银亚洲等;第三类实业公司控股金融,如山东电力集团等(详见表二)。

表二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及其跨市场经营情况

(二)跨行业、跨市场金融风险的种类及表现

1.制度性风险。由于我国的金融法律框架是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为基础制定的,现行的金融法律如《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对跨行业、跨市场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都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在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过程中,金融机构所提供的服务具有过渡的性质,在法律关系上表现为有些金融机构的法律定位不清,金融交易的法律关系混乱,致使金融机构面临巨大的制度性生存风险,为金融稳定留下了隐患。

从金融交易法律关系方面看,比较突出的是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法律性质和委托理财业务的法律关系问题。《证券法》要求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额存入指定的银行,单独立账管理,严禁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但实际上的做法是,证券公司收到客户的资金后,以公司的名义存入它在商业银行的一个集合账户中,给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留下了制度漏洞。

金融控股公司面临的主要法律障碍是,国内现行的任何一部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章,都未提及“金融控股公司”、“金融集团”的名词,也从未对“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集团”下过严格的定义。只是我国的《公司法》第12条在讲到一公司向其他公司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50%时提到,“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时用了控股公司字眼,但并未明确是指“金融性”控股公司。由于缺乏法律依据,监管部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成为盲点。

2.流动性风险。交叉性金融工具的使用,使金融机构面临的流动性风险更为复杂。以基金产品为例,从理论上看,开放式基金的流动性取决于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往往受制于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在我国,由于证券市场蓝筹股和绩优股比较稀缺,同时股权割裂又造成三分之二的股票不能上市流通,使得基金投资可选择性较差,基金持股高度雷同,因而出现许多基金重仓股。当整个市场出现系统性市场风险时,开放式基金就存在流动性支付的压力,甚至遭遇非常严重的挤赎问题。当基金出现流动性问题时,首先需要商业银行的融资支持,因而将流动性支付的压力迅速传递给商业银行。如果出现严重的挤赎风险,从资本纽带角度看,救助基金的责任肯定会落在控股该家基金公司的商业银行身上。而从同业拆借市场上看,最主要的资金融出方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而最大的资金融入方则是证券及基金公司,一旦后者经营出现困难,势必会将流动性风险向银行转移。

3.利率变动风险。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特别是存款利率上限的放开,基金收益率的波动将会引致资产组合的比价轮动效应,导致存款负债产品出现利率攀比风险。当基金收益率持续、显著地高出存款利率一定空间时,社会公众将会调整资产组合,促使存款持续地向基金转化,而流动性压力将会迫使商业银行不断地提高存款利率,以控制存款持续滑坡而产生的流动性缺口,从而可能导致市场利率的扭曲。

4.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金融控股公司股权结构十分复杂,有些母公司、子公司、孙子公司之间互相持股,因此在金融机构资本充足问题上隐藏着很大风险。由于整个集团公司的资本充足率存在着被重复计算的可能,控股公司的资本具有放大效应,从而加剧了整个公司的资本脆弱性。

三、加强监管合作,防范跨行业、跨市场金融风险

从我国金融监管现实看,为提高监管效率,2003年9月18日,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召开了第一次监管联席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制定了监管协调的指导原则、职责分工、信息收集与交流和工作机制。确立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制度,对跨行业、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等监管中的复杂问题及时进行磋商制度,但从实施效果看,并未达到理想状况。如对跨市场金融产品监管方面,容易出现监管盲点和真空。某些金融机构在金融产品创新中正是利用了监管漏洞,打政策的球,最终导致风险的发生。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现行监管制度下,监管部门难以全面把握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

(一)完善有关跨行业、跨市场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的法律法规

金融立法的主旨并不是要消灭所有的金融风险,而是要将金融风险控制在金融监督管理者认为风险最小化的范围和金融机构可承受的区间内。

从我国金融业现实情况看,出台专门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特殊法规需要较长时间。但金融监管的现实要求对《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人民银行法》等进行相应的完善,对其中限制金融控股发展的条款,对不同行业监管规定有冲突,应加以修订。重点对不同金融机构之间交易活动,特别是涉及关联交易、内部交易的有关条款进行严格规范。通过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逐步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

(二)建立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避免出现监管真空与重复监管

应借鉴国外金融监管委员会的做法,建立以中央银行为核心的金融监管委员会。成立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从法律上是有依据的,经过修改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九条中明确规定“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以央行为核心,主要基于三方面考虑,其一,《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人民银行具有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从我国金融业运行现实情况看,系统性金融风险主要是金融业的整体风险和交叉风险。人民银行从国家金融安全的高度,对系统性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这就需要加强与各监管机构的协调,加大对金融控股公司等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和交叉性金融工具风险的监管。其二,中央银行作为保持流动性的最后贷款者,有必要随时掌握金融体系的动态,及时对金融体系的整体风险和金融机构的个别风险作出正确的评估,否则中央银行无法履行职责,同时也会产生监管部门和监管对象的道德风险。其三,人民银行在信息掌握上也具有天然优势。人民银行已经开发、建立了具有不同特点、覆盖不同业务功能的多个版本的金融信息系统。其四,以人民银行为核心,对跨行业、跨市场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监管,能够避免监管部门监管套利问题的产生。

(三)构建统一监管信息平台,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目前金融监管主要以事后监督为主,缺乏必要的前瞻性和预警性。由于跨行业、跨市场金融产品和机构连通各个市场,容易导致风险在不同的市场中传递,如果没有一个统一的信息传递平台,各子市场的信息无法互通,就无法建立真正的联动监测,金融风险的识别、预警将难以有效地进行,监管协调任务难以完成。因此,需要将现代信息技术充分运用到监管体系中来,构建统一监管信息平台,对整个金融市场进行实时监控。既可以提高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决策的科学性,增强金融监管的针对性;又可以避免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统计可能产生的信息不充分的问题,有助于各监管机构充分掌握所监管对象的情况。

(四)全面加强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

一是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通过合并报表基础上剔除不可自由转移的资本,计算资本充足率;对于参股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可通过资本剔除的方式计算资本充足率。

二是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只允许采取控股公司形式,不允许采取事业部制;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存在利益冲突的部门建立信息防火墙,人员、经营场所等不得交叉;要求金融集团及金融机构内部建立完善的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要求金融集团对组织结构、重大内部交易进行报告与披露;增强金融集团组织架构、内部交易的透明性;更重要的是将金融集团与产业集团分离,对实业集团控股的金融公司,要么改革为完全的金融控股公司,与实业分离,要么退出控股或参股金融业务。

三是督促金融机构建立全面风险管理,强化内控制度建设。积极鼓励金融控股公司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控制,在控制并改变金融机构治理结构的基础上,完善金融控股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在内部控制达到一定程度后,实现全面风险管理,就是不仅要重视传统的信用风险管理,而且要加强对日益重要的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进行管理。要加快市场风险管理技术的研究,尽快建立风险管理模式,实现风险的数量化管理,提高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市场风险的能力。

参考文献:

[1]张春子.金融控股集团组建与运营.机械工业出版社[M].04

篇(2)

一、问题的提出

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可以说是金融业的一次历史性革命,“长尾理论”和“大数据效应”在互联网金融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互联网金融通过网上交易,交易信息和过程都被记录在金融大数据之中,提高了交易成功率和交易过程的透明度,极大地丰富了投融资渠道和方式,对现有金融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互联网金融逐步成为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增长中最具创新和活力的战略型产业,进而成为推动经济飞速发展的重要力量。与国外发达经济体相比,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2008年以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不但出现了传统金融业务的网络化、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大数据金融、众筹和第三方金融服务平台等六种发展模式,而且交易规模、用户规模急速扩大。其中,网络银行用户规模从2010年的13948万人增长到2015年6月的30696万人,用户规模增长率从30.50%发展到46%;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规模从2010年的10105亿元增长到2014年53730亿元,2014年实现的交易规模是2010年的五倍多;P2P借贷行业的市场规模更是从2010年的19.5亿元,快速增长到2014年的2528亿元①。但是,作为互联网技术和金融业相结合的新兴产业,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相较于传统的金融风险更加隐蔽和复杂,其可能对客户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也更大。以P2P借贷行业为例,2014年1~12月每个月都有问题平台,在最多的12月,问题平台达到了惊人的79家②。从中国遭遇坏账网民的P2P资金损失情况看,P2P用户中有资金实际损失的达到了近80%高的比例,即使在有担保的损失中,仍然有13%左右的P2P用户遭受损失。因此,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监管势在必行。

二、国外互联网金融风险与监管实践

从世界范围看,由于互联网金融正处在起步发展中,系统完整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和理论研究还需要不断完善。国外互联网金融的理论研究基本上都是通过对其风险产生的根源进行分析,从而提出监管重点。如,ChiouandShen(2012)认为互联网金融风险从整体上讲包括金融风险和互联网技术的风险,需要从这两个方面进行监管;EilandDavid(2014)则认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分析应该更多地立足于对金融风险的分析,因为互联网金融的理财产品都来源于传统的金融业;MartinsandTiago(2014)在分析互联网金融的起源之后,认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应该基于原有的金融服务、流程和运作方法,其次是外部金融环境的净化和规范。这些理论研究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提供了实践基础。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通过不断补充新的监管法律法规,使得原有的金融监管规则逐步适应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的需求及风险防范要求,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监管体系和风险监测系统。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的突出特点是:注重法律的规范、联合监管和对消费者的保护。首先,在现有法律法规基础之上,美国根据互联网金融自身发展所体现出的特点,对原有的监管准则不断完善和修补,使之更加适用。如已经将网络信贷纳入《证券法》监管的范畴,《证券法》监管侧重于市场准入的监管和信息的披露;2012年美国还通过了《促进初创企业融资法案》,这一法案放开众筹股权的融资,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其次,美国法律对于什么时候适用行业监管和什么时候适用企业监管有着明确的和详细的规定,通行的企业级监管是次重要程度的监管,只要开展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的企业都要受其监管,监管的重点在于风险的防控,消费者信息的保护以及网络安全的维护等方面。相对于企业级监管,重要程度最高的就是行业监管,监管的重点在于排查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业务安全,对国家金融安全所带来的风险评估,及完善国家金融调控政策。同时,美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也涉及多家监管机构,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跨行业运行,美国逐步建立了联合监管模式。美国为了强化其自身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能力,借助于原有的监管机构,例如美国财政部通货监理署、美联储(即美国中央银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等,建立起联合监管的模式。欧盟在较长时间互联网金融实践基础之上,总结了一套独特的监管体系,将欧洲多容并包、开放透明的理念贯穿其中,极为重视保护客户的财产和信息安全,也促使欧盟采取极为谨慎和严格的监管策略。如,在交易和信息公开透明问题方面,欧盟要求交易必须在百分之百的监控之下进行,完全杜绝损害客户利益的私下交易和暗箱操作发生;在服务质量和服务能力方面,欧盟更加注重网络银行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和产品真实性,一旦发现网络诈骗,必将严格处理。同时,欧盟有着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来确保行业的安全。如在网络信贷方面,欧盟与网络信贷相关的法律主要包括《消费者信贷法》,同时欧盟还建立起了一套完善的信息透明公开机制,将真实准确信息向客户免费且定时公开并不断更新。在具体监管行为方面,欧盟有着一套严格完善的规定。例如,欧盟在准入门槛的设置上有着极为苛刻的条件,只要有任意一条不满足就不能进入该行业,在这样严格的准入条件之下,杜绝了缺少资质的不良企业进入,从而净化了网络信贷环境。与此同时,欧盟还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和准则,相比于传统信贷形式,欧盟更加注重网络信贷的信息披露和交易安全,严格控制网络金融风险。在实践中,欧洲网络信贷市场上的欺诈和网络信贷违法案件均低于其他经济体。

三、国内互联网金融风险与监管

与国外相比,我国正处在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和发展阶段,缺乏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风险较多。主要有:信用风险、系统风险、信息风险、法律风险、货币政策风险、期限错配风险和最后贷款人风险七种。从类型上看,法律风险、货币政策风险属于政策层面的风险。信用风险、最后贷款人风险、期限错配属于业务层面的风险,信息风险和系统风险属于技术层面的风险。针对这些风险,国内理论动态研究也提出了不同的见解:如,叶冰(2012)、王石河(2012)、沈丽(2014)等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一种动态的融资行为,即应该将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重点放在金融活动传统的三大业务上,即融资、支付和交易环节上面;孟祥轲(2013)和熊建宇(2010)在研究后更加强调人作为参与主体的角色定位上面,认为互联网金融的核心是人的行为,而不是一种技术的驱动,因此,应该将对人的参与行为作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重点。总之,国内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研究思路,基本上也都是从风险发生的原因入手来研究行业监管问题。但笔者认为,由于目前国内互联网金融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规模和现实数据,完全可以尝试从实证入手,来研究各种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易发性程度,根据易发程度,从另一研究角度有的放矢地提出风险监管建议。本文利用中国宏观面板数据对我国互联网金融各风险分别进行了实证分析①。根据回归结果显示,可以得到以下结论:一是监管力度和法律法规两个二值变量均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用户规模这一控制变量也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说明政府的政策导向对于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影响力不可低估。对比去掉时间虚拟变量的第(1)列和加上时间虚拟变量的第(2)列,我们发现时间虚拟变量并不显著,y08、y10、y12的系数均很低,且不显著,说明国家目前并无重大政策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干预。二是信用风险系数为2.02,t统计量是19.40,根据回归结果,信用风险在1%的显著性水平之下最显著,说明目前我国的信用风险最高,在现实中,这与我国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缺失有密切的关系。影响显著的风险还有最后贷款人风险、法律风险、货币政策风险和系统风险,其中最后贷款人风险、法律风险和货币政策风险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影响着互联网金融市场,系统风险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未来,我国需要首先加强风险监管。三是期限错配风险和信息不对称风险对互联网金融的影响并不显著。可能的原因是市场中的消费者更多的关心所购买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及其回报率,而对于用以购买金融理财产品的资金成本并不关心,用储蓄金购买理财产品是绝大多数消费者目前的状况,其次,数据的误差以及变异性也可能会造成回归结果并不显著。四、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构建的思考根据以上计量结果和发展实际,本文认为:国家应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目标,尽快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我国目前互联网金融风险状况,借鉴国外监管实践,提出以下监管框架:

1.建立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和行业准则是构建监管体系的基础。从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立法现状来看,互联网金融立法迟滞,现有法律法规存在着大量的漏洞和不完善之处,监管机构缺乏依法监管的法律保障。我国可以从两个层次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一是制定统一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加大对投资者的保护;二是在统一的法律法规体系下,细分具体业态,制定具体业态监管办法。同时,及时修订现有法律法规中不适合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部分,对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的行为,明确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加大量刑力度。

2.建立适合跨界监管的监管机制是监管体系的主要手段。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已经超越了一般行业的发展理念和界限,这就需要我们利用金融大数据理论,云计算平台等新技术去进行准确的分析并及时跟进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并在此基础上运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在危机或风险发生之前对其进行预警和处理,将互联网金融产生的风险降到最低。同时,针对互联网金融的跨界特性,应建立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的监管主体,设立高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金融监管机构和包括一行三会、工商、工信、司法等相关部门在内的联席会议制度,作为高层次监管主体,主要负责宏观审慎监管。建立地方金融监管主体,负责微观审慎监管,在此基础之上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3.完善互联网金融的配套服务机制,降低信用风险。主要是要加强行业信息披露和信息安全保护,并完善互联网征信系统建设。完善互联网金融行业内部的信息披露机制,将有利于行业内部企业,加强行业自身的约束和自律,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能够在阳光下发展;信息安全是保障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基础,互联网金融虚拟化的服务方式、跨领域的业务开展、开放与透明的市场经营环境,使其具备了互联网所包含的信息安全的动态性、综合性等特点,应建立以国家安全战略为指导,包括国家金融行业主管部门、互联网服务机构和安全服务企业的信息安全服务保障联盟,在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标准规范下,指导互联网金融业务服务平台的安全建设和运营;在完善互联网征信系统建设方面,要以建立征信信息标准和共享机制为突破,加快构建个人和企业网络信息采集标准、征信服务标准等,通过利益激励机制,推进互联网征信条件下的信息共享。

[参考文献]

[1]雷舰.我国P2P网贷行业发展现状、问题及监管对策[J].国际金融,2014(8).

[2]李博,董亮.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与发展[J].中国金融,2013(10).

[3]袁博,李永刚,张逸龙.互联网金融发展对中国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对策分析[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3(12).

[4]黄海龙.基于以电商平台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研究[J].上海金融,2013(8).

[5]龚明华.互联网金融:特点、影响与风险防范[J].新金融,2014(2).

[6]张启晨.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J].青年科学,2014(5).

篇(3)

1互联网金融内涵

互联网金融是一个组合体,是传统金融与现代互联网技术的有机结合,传统的金融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技术进行资金的汇聚、支付、转移、投资和理财等功能。在大数据和云计算的技术基础上,客户通过互联网金融工具可以免去到金融机构办事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只要懂得如何在网上进行操作,客户就能够足不出户解决绝大多数的业务,方便客户的同时也能够节省金融企业的办公成本和用人成本,达到一个双赢的结果。目前,中国已经出现了许多典型的互联网金融形态,如四大国有银行的网上银行、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P2P网络借贷、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以及金融互联网门户等。

2中国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

2.1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技术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互联网金融软件存在漏洞。互联网金融软件是依托于网络的,当然就是存在被网络攻击的可能性。即使是再坚固的防火墙和防御体系,也存在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可能,遭到有心人的恶意攻击即有可能产生技术风险。除此之外,计算机作为互联网金融的硬件设备,容易受到自然灾害或认为的破坏,导致信息的篡改和丢失。二是客户的身份存在伪造的风险。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客户身份被伪造以至于资金产生损失。客户身份被伪造的原因有很多种,可能是客户自身的不小心导致身份信息被泄露,可能是金融机构的防护措施不到位导致客户身份被泄露,还有可能是被诈骗机构恶意盗取身份信息。三是未经授权的访问。这种情况下,黑客和病毒程序,比如针对网银的木马程序,直接对网上银行发起攻击,攻击成功后就直接盗取客户的信息,威胁客户的资金安全。

2.2信用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就是指金融交易者在合约到期后依然没有履行按照合约所规定的款项进行还款的义务,从而导致产生经济损失的风险。在传统的金融企业中,对于客户的信用评估已经有了较为成熟的体系,信用评估的结果也较为符合现实情况,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较低。在互联网金融中,虽然也有一定的信用评估程序,但是相对于传统金融机构来说,互联网金融的信用评估较为简单,程序少,通过率高,行用风险较大。拿支付宝的花呗举个例子,只要你在支付宝上的芝麻积分达到600分就可以开通花呗,而芝麻积分只要你在淘宝上进行交易就能够轻松获得,总体上来看存在较大的信用风险。

2.3法律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是指在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以及投资者进行业务往来的过程中没有特定的法律作为依据,或者是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中的义务而导致不良法律后果的风险。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新兴事物,自然也不能排除在法律之外。但是现有的法律主要是针对传统金融行业的,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相对来说不够完善,有很多领域都缺乏相应的法律监管,存在很多灰色地带和法律漏洞。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主要涉及刑事法律风险、民事法律风险和行政法律风险。

2.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主要是指互联网金融企业或机构人员操作不当或者是操作流程存在缺陷等原因导致的直接或者间接的损失。操作风险一旦发生,就会牵涉到交易的方方面面,有的甚至可能会无法控制,因此要注重防范操作风险的发生。造成操作风险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互联网金融企业或者机构自身内部的操作程序存在缺陷;二是操作人员的技能素质不够到位,在操作中存在人为的失误;三是突然紧急发生的、我们没有提前预料的事情,却又无法做出及时的回应。这些原因其实主要还是由于现阶段互联网金融发展得不够完善所导致的。

2.5资金安全风险

传统的金融行业受到中国人民银行的严格管控,由相对完善的规章制度来进行监管。同时,规定了与金融企业或机构规模相对应的存款准备金作为保障,有效地维护了客户的资金安全。然而在互联网金融中,在完成交易的过程中,有大量的资金滞留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手中,而对这一部分资金的使用情况,我们不能完全控制。如果非法投资者将这一部分资金挪作他用,甚至用于不正当交易,产生的风险会导致客户的财产出现巨大的损失。

2.6洗钱犯罪风险

洗钱犯罪主要就是指将来源不合理的收益,经过一系列程序使其合法化,通过金融行业是进行洗钱犯罪的一个重要环节。在传统的金融行业中,已经有了相对严谨的程序来控制洗钱犯罪,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联合各个金融机构进行洗钱监管,已经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是在互联网金融中,由于其独有的隐蔽性和虚拟性,已经逐渐成为洗钱犯罪的新方式。除此以外,我国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反洗钱犯罪缺少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无法很好的打击互联网金融上的洗钱犯罪活动。例如最近由于勒索病毒而名声大噪、身价暴涨的比特币,就为反洗钱的监管增加了一定的难度与阻碍。

3中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存在的问题

3.1现有金融监管制度无法涵盖所有互联网金融业务

金融监管的目的是为了维持金融业健康运行的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银行业的风险,保障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促进银行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也能够确保公平有效地发放贷款,避免资金的乱拨乱化,防止欺诈活动或者不恰当的风险转嫁。在传统的金融行业中,已经有了一套完善的监管制度,金融机构的建立和退出都要获得金融管理部门(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审查批准,日常业务工作的进行要受到他们的监督,工作人员进入这个行业也要获得他们合法的相关资格认证。然而在互联网金融行业中,监管信息无法完全集中、业务种类复杂、监管方面多,存在监管重叠的同时也存在着监管缺位,监管资源浪费现象比较严重。

3.2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不明确,执法不到位

互联网金融行业作为互联网与金融行业的交叉领域,专业性程度高,这样的复杂程度迫切需要设置一个专门的机构来对其日常业务进行专门的监督管理。可是,在现存的监管制度中并没有这样的机构。监管重叠与监管缺位出现的主要原因就是在现存的管理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工作由哪个机构进行。因为监管主体的不明确,所以在执法过程中也就存在了要不没有人管,要不都来插上一脚的乱象。

3.3监管手段落后,缺乏现代化科技手段

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目标就是运用现代化的手段来实现大数据、云计算和数据共享,从而提高金融企业或机构的业务处理速度,方便客户,让客户可以随时随地处理自己的资金。在这个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要保证客户的资金和信息安全。随着现代化和信息化的程度加深,互联网金融中所需要的科技也越来越先进。然而,在现实情况中,我们会发现用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技术和手段与当前在金融行业中的科技水平并不匹配,存在监管手段相对落后的情况。

3.4监管政策和措施存在漏洞

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政府已经出台了不少相对应的政策法规和监管措施,但是这些政策制定出来以后改变的机会就很少,一般都会持续好长一段时间。然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又是日新月异,不断有新的业务、新的设备、新的技术投入到使用中,这就会导致监管政策和措施落后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导致金融监管出现空白地带,危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4加强中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对策及建议

4.1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

原则具有指导性的作用,在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过程中明确原则可以为监管指明方向。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就明确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五大原则。第一,互联网金融创新必须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合理把握创新的界限和力度。第二,互联网金融创新应服从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的总体要求。第三,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第五,处理好政府监管和自律管理的关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这些原则的提出,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一大进步。

4.2尽快构建完善的征信体系,建立信用黑名单

在互联网金融业务中,两个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匿名性和跨时空性,所以这就要求交易双方的信用良好,以此来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风险。一旦有一方恶意违约或者实施诈骗行为,就会对另一方造成严重的资金风险。更重要的是在互联网金融中追讨资金不像传统金融中那样方便和有迹可循,互联网金融中进行追讨非常艰难,绝大多数是无法全额追回的。因此我们要构建完善的征信体系,同时建立信用黑名单,在信用黑名单中的客户可能会无法进行贷款或者贷款需要相对较高的利率。

4.3培养同时掌握金融知识和互联网技术的监管人才

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和互联网的交叉领域,需要两方面的专业知识,因此,在监管过程中,我们也需要培养同时具有金融专业知识和互联网技术的专业人才。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融合两个领域的专业知识,及时迅速地发觉互联网金融业务中所有风险点,利用自身的知识进行监管。除此之外,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迅速,知识体系更新快,互联网技术变化频率高,所以即使是已经同时掌握两个领域的专业性人才,也要注重自身业务能力的提高和自身知识的更新。

4.4加强投资教育,树立谨慎投资理念

互联网金融产品一般都是虚拟产品,产品形式多样且专业程度高,如果客户的自身认识和投资素质太低的话,会比较容易被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的推销所说服,从而在不是十分了解产品内容、明确收益效果的情况下盲目进行了投资。所以,我们可以为客户进行基础的投资教育,传授一些基本的投资知识,减少客户被忽悠的情况,帮助客户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

5结语

在现代化和信息化的浪潮中,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产品,是金融行业进行改革的必由之路。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必须对互联网金融中可能遇到的风险进行透彻地分析和研究,完善监管,保障大家的利益。

参考文献

[1]李安.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特征、监管原则和监管路径[J].学术交流,2014(08).

[2]李仁森.关于中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问题的思考[J].信息系统工程,2015(02).

篇(4)

[作者简介]陈兵,吉林大学法学院讲师,香港城市大学

机构同样承担着类似银行的业务,也正因为如此其被称作影子银行(shadow bank)。而这些主体没有受到太多规则约束,也无需向公众披露过多信息。但其实际上负担着银行转移过来的风险,并正在为市场提供着大量信用,而其自身的资金储备又是不充足的;当出现了投资者信心不足的情况时,会出现与银行储户挤兑的类似情况而在市场上产生连锁反应。

综上,由于监管者对资产证券化创造资产流动性、转移银行债务风险的操作模式没有充分的认识,房地产市场上原本不流动的风险在相关的金融市场上传递开去,而相应实体经济中的变化也在虚拟经济中被放大了。

(二)对资产池构造方式创新的过度放任

市场风险(market risk)作为现代金融市场中系统风险的另一个更为常见的表现同样与资产证券化某些具体操作中存在的问题有着密切关系。WwW.133229.coM

众所周知,被用作资产证券化的资产会被从发起人的其他财产中分离(segregation)出来,从而避免资产证券化的资产会在发起人或其附属机构破产时被一起纳入破产程序中用于清偿发起人的债务。分离需要通过法律上的人为安排来实现,即通过构筑真实销售,将相应债权卖给spv。在证券化几十年来的发展过程中,其基本的模式并没有改变。发展中最突出的变化集中在分离出的债权所组成的资产池方面,也就是说,资产中资产的组合和交易方式经历了不断革新。

资产证券化将不同来源的相关资产组合成资产池(portfolio)后分层(tranche)并以对应层次的资产为基础发行股票给投资者。这种组合一开始是将具有相同合同条款、性质类似的债务打包并进行分层。分层的目的是用多样化的基础资产(un-derlying assets)创设出不同信用等级(aaa,bbb等)的贷款,同时又能够满足证券投资人对于风险和收益不同的投资需要。分层的方式有很多种,较为简单的如转手证券(pass-through note),是将资产池中的资产分成优先级(senior class)、中间级(subordinated or junior)和股权级(equity class),应收账款的分配在量上会首先保障优先级证券持有人受偿,这样最后股权级甚至中间级资产对应的证券会有无法完全收回投资的危险,而优先级证券得到了较低层应收账款的保证显得更加安全;当然也因为其风险较低,对应的收益率也会较低。较为复杂的如转付证券(pay-through note),以最近流行的现金担保债务凭证(cash col-lateral debt obligation)为代表,其分层重要的创新在于将更多不同性质的资产组合到一个资产池中,形成了有如共同基金(mutual fund)这样的产物,通过投资的多样化(diversification)来冲抵防范基础资产的潜在风险。其进一步通过投资者获得支付时间上的先后创设出不同级别的证券。不同证券持有人在本金甚至利息方面获得的支付时间不同,这不但从效果上保证了较高级别一层的基础资产所对应证券的持有人能够完全收回投资,同时不同到期日的证券又可以满足不同投资者在投资时对资金周转速度的不同要求。

随后产生的是更为复杂的合成担保债务凭证(synthetic cdo),金融创新于此被发挥到极致,突出特点是资产证券化与金融衍生品(derivatives)结合起来,比较常用的衍生品有信用违约掉期(credit default swap,cds)。该金融衍生品是指,合约由两个法人交易,一个称为买方(信贷违约时受保护的一方),另一个称为卖方(保障买方于信贷违约时损失)。当买方在有抵押下借款予第三者(欠债人),而又担心欠债人违约不还款,就可以向信贷违约掉期合约提供者买一份有关该欠债人的合约/保险。通常这份合约需定时供款,直至欠债人还款完成为止,否则合约失效。倘若欠债人违约不还款(或其他合约指定情况,令人相信欠债人无力或无打算依时还款),买方可以拿抵押物向卖方索偿,换取应得欠款。卖方所赚取的是倘若欠债人依约还款时的合约金/保险费。即受保护买方(protection buyer)定期向(为买方)提供保障的卖方(此处即spv)支付费用以换取对与某个实体或某项债权有关(referenced entity or referenced re-sponsibility)的“信用事件”(credit events)的保护。合成担保债务凭证拥有与现金担保债务凭证资产池相同的风险组合形式,不同之处在于合成担保债务凭证的基础资产是信用掉期合约的集合。这种形式的证券化实际上是因为现金担保债务凭证逐渐流行而市场上又缺乏足够的担保来形成更大规模的现金担保债务凭证所产生的信用交易方式。最终,为了进一步充分利用市场上的担保债权,担保债务凭证的股权级会被拿出来再进一步进行分层和合成,就会形成cdo的平方、立方甚至n次方。

上述资产证券化不断创新逐渐走向复杂的过程,尤其是与衍生品结合这一重大变化,充分显示了市场主体投机和有效化解风险这两种相伴的需求。这同时也是前述影子银行系统在很大程度上正在代替银行进行融通资金活动的有力体现,也就是说货币市场在银行系统外成为又一个联系不同主体进而事关整个金融体系风险的重要因素。在这个意义上,与货币市场有关的市场风险的影响力应被提到相当重要的地位来对待。现代金融产品如衍生品其基本的出发点无外乎都是让投资多样化(diversifying),对和市场风险存在消极(nega-tive)关联或不相互关联的风险进行组合并最终平抑风险。但是当这些风险和市场成积极(positive)关联时则不能被有效化解。鉴于包括合成衍生品在内的证券化相关操作缺乏透明度和统一结算,监管者和市场主体无法对整个金融市场中的情况作出充分、及时的把握,而越发复杂的产品结构在进行过度信用创造的同时更催生了大量信用泡沫,相关监管机构持着如此操作可以分散甚至化解风险的观念也任由这样的创新无序地发展下去。当投资者信心不足时,货币市场的泡沫就相继破裂了。

三、对资产证券化调整及程度的拷问

只有正确理解前述资产证券化在市场中暴露的问题才能有利于监管者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在金融海啸发生近两年的时间里,各国政府、行业组织以及国际组织已经积极地着手对相关问题进行针对性的解决。而事实上,这些以资产证券化及其他紧密联系的相关问题为调整对象的各种措施恰恰反映了金融风险产生和传播方式已经受到了一些国家的重视,并对其监管理念开始产生影响。

围绕着资产证券化,可以看到在源发地的美国,奥巴马政府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政策。2009年6月,美国财政部颁布了加强对金融监管的规定。这份白皮书明确提出了一个原则,那就是要改革金融监管和调控中存在的漏洞和缺点,从而将美国经济

拉回持续复苏的状态。在“建立对金融市场的综合监管”这个标题下,白皮书明确地提出了提高证券化市场监管的一些总体性建议,包括出台新的有关市场透明度的要求,对信用评级机构加强管理,以及要求发行商和发起人对证券化的贷款保留金融利益。

而对相似的调整对象。其他主要国家也同样表现出了紧张和极高的关切度,纷纷加大监管的力度。旨在加强国际金融构架、维护金融持续发展的二十国集团(g20)峰会就相关问题已经紧急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其在2009年的《匹斯堡公报》(pittsburgh communiqué)中提出了与美国大致类似的总体目标,那就是对资产证券化、场外交易的衍生品、信用评级机构、对冲基金进行更为严格(tougher)的监管。

具体而言,各国在类似的总目标下正积极出台相关的细化方案。前面提及的资产证券化暴露出的两大方面的问题正好与系统风险内涵的两个方面(以银行为核心的机构风险和以货币市场为核心的市场风险)大致对应,而各国政府和组织对资产证券化的改革调整方案也同样能够反映出对上述两种风险的不同解决方法。下文笔者对各国以及国际组织相关做法进行梳理和归纳。笔者主要从对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和对衍生品市场的监管两方面进行论述,而这两大调整对象恰恰反映了对传统机构风险的继续重视和对市场风险的重新认识。

在对银行金融机构监管方面,美国的证券和外汇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sec)以及银行监管机构将会规定进行资产证券化的主体自己保留基础资产5%的信用风险,同时sec将会有更大的权力对资产证券化有关贷款层面的信息披露作标准化的规定。欧洲也出台了类似的5%的规定。而g20在《匹斯堡公告》中也提出对银行进行证券化操作要留有更多资金储备。国际上,《巴塞尔协议》终于在2009年7月通过了一系列完善巴塞尔框架协议的新的一揽子措施。这些措施总结了金融危机的教训,其中对有关资产证券化规定的完善是一个重要方面。这一揽子措施中,《新资本协议框架完善建议》进一步加强了对某些资产证券化最低资本要求(第一支柱)的约束,对再证券化产品引入更高的风险权重从而进行相关操作时需要相应增加资本储备,同时要求银行需要对外部评估的证券化风险暴露(exposure)进行更严格的信用审查。类似的措施一方面反映出对传统银行在保证金融市场安全方面重要性的再次承认,以对银行相关操作的监管和控制作为金融危机后各国采取措施的核心部分反映出各国在控制和降低金融风险上对银行的继续重视。但更重要的是,各国监管机构通过资产证券注意到一定的金融操作可能导致金融风险在整个金融市场中的流动,也就是说金融风险的分散化不意味着金融风险的完全化解,甚至反而由于金融风险的传播和扩大而带来整个市场的风险。鉴于此,既然完全保证银行脱离金融风险似不是一个完全合理的做法,那么就应当相应给予银行在金融市场中一个修正的定位。

在衍生品方面,g20提出所有标准化的场外衍生品合同(standardized otc derivative contract)需要在交易所或者电子交易平台上进行,并集中进行清算。otc衍生品合同需要向交易备案机构报告。非集中清算的衍生品需要服从更高的资本要求。美国也类似地希望将标准化的场外衍生品合同转入清算所进行清算,并在交易所进行受监管的交易;而满足特定需求的“客户化”(customized)的衍生品需要报告和备案。衍生品不是本文需要着重探讨的问题,但是其中相关规定必定将会同样适用被合成人资产证券化的衍生品的调整,从而为资产证券化的平稳运作提供保障。

问题到此并没有结束。对风险认识的深化一言以蔽之是对传统上较为简单的机构风险调整的修正,所导致的更深远的影响是可能带来监管上的调整广度增加,以及对相应经济性的拷问,甚至是调整模式的转变。

第一,在众多的措施背后实际上一直存在一个令人困惑的问题,即金融监管到底应该对金融市场在多大程度上介入?对这个问题的探讨首先会涉及有关经济节约的问题。也就是说,相关主体进行资产证券化原本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寻求成本更为低廉的资金来源,对资产证券化规定过多或过于烦琐的标准和规则会伤害到使用者的积极性。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imf)最近的一份报告提出了对私人性质的资产证券化(private-label securitization)应当进行全面的改革,其对有关修正激励机制的不当以及合理注意义务缺失的主要建议进行了研究,包括更高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对进行表外操作的主体要求严格的会计标准,提高自留额的要求,增加披露事项和透明度标准,证券化机构补偿应当与证券产品更加长期的表现挂钩,更加简单和标准化的证券化产品等等。

第二,值得注意的是,正如imf所表达的,监管的广度增加又会涉及到是否经济(cost-effec-tire)的问题。imf报告提出,虽然这些方法在总的方向上都是正确的,但是如果要全部采纳可能会过于昂贵;其中报告特别提及了美国和欧洲5%的规定。尽管g20的银行资金储备要求也引起争议,但是可能是因为传统上银行在系统安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故有关措施得到了包括欧洲影子金融监管委员会(european shadow financial regula-tory committee)在内的更多支持。如有评论指出,问题并不在于要不要留而在于留多少。同样有关经济性,与衍生品相关的问题作为现代市场系统风险管理的一个新的话题,显得更具争议性。例如早在金融危机发生前,美国sec就逐渐展开了对衍生品的调整,而这一调整恰恰是从与资产证券化相关的衍生交易开始的。衍生品市场其实一直都是一个自治的市场,通过行业组织国际互换和衍生品联盟(international swap and default asso-ciation,isda)自主谨慎的管理,被认为已经平稳运行了超过二十年。在这些年中,衍生品私下的、场外的交易享有美国证券法联邦和州两个层级的注册豁免。但从2006起,在向公众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这一问题上,规则ab(regulation ab)要求如果对冲交易中可能遭受的最大损失被估计为“比例重大”(significance percentage),即10%或更大比例时,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abs)的发行商需要对衍生交易相对方的金融信息(financial information)进行披露。如果cds的提供者或其附属机构同abs发行商有不止一单的对冲交易,那么这些交易必须被合并(aggregated)计算来确定上述“重大比例”。具体来说,如果比例大于等于10%但是小于20%,abs的发行商必须

向对冲的相对人(证券持有人)披露某些金融信息,包括对冲交易提供人最近五年的收入和财产状况。如果比例大于等于20%,那么abs的发行商必须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准则(generally accepted counting principles,gaap)和sec规定的要求来对经过审计的完整财务报告进行披露。该披露必须列于招股说明书中,同时需要根据修改后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案》(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的要求不断更新和持续公开相关信息。这样的规定遭到美国国内abs发行商的抵制,关键在于这些要求将会增加其成本、减少交易的机会。因为对于众多衍生品提供者来说,基于方便和节约成本的考虑,其本身并不会按照gaap的要求准备相应的财务报告,所以能为资产证券化公开发行提供对冲交易的主体就有限了。总之,衍生品市场本来就是一个专业化主体参与的市场,依靠金融创新的力量带动信用创造。故对其进行监管时就显得相当复杂,这也可以从各国对衍生品的监管留了相对较长的改革过渡时间反映出来。如何做到在保证安全的同时兼顾效益可能要有待于各国的进一步实践检验。

最后,结合上面这个例子我们可以发现,探讨证券化监管程度这一问题背后有着一个更为深远的方面,即可能会涉及到是否还应继续坚持原有的金融监管方式和模式的问题。以美国为例,证券市场的监管采取的是市场原则的方法(market-dis-cipline approach),这种方法即通过市场参与主体依各自动力驱使和理性判断形成相对有序的市场。在政府原则性的指引下,可以由相关行业组织制定行业规范来进一步细化和指导市场参与者的行为。这种方法的前提是市场主体接触到充分的市场信息。在一个高度透明的市场中,主要依靠市场的调控同时也被可以满足前述高效的要求。资产证券化市场原本就是一个自主运作的市场,并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信用评级机构作为事实上的政策制定者为市场运作提供保障。但从来就不存在完全不需要政府监管市场,由于过分依赖信用评级机构的市场最终因为信用评级市场缺乏有效竞争、存在利益冲突引发不真实评级,并由此助长了信用泡沫的产生。现在各国都已经在着手对信用评级机构进行改革,并努力改变完全依靠信用机构外部评级的局面,从而逐渐恢复市场的自主性。但如何做到将前述改革中的政府监管措施的指引和市场自行运作协调起来也有待实践的检验。

四、结语

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谨慎地分析资产证券化能够充分暴露资产存在的问题。通过研究可以发现,资产证券化存在两大主要问题:一方面,对资产证券化的风险转移功能的认识不足造成了金融机构置身于风险链条之外的错觉从而可能引发机构风险;另一方面,资产证券化结合过于复杂的信用工具对信息透明度造成了影响,以至于不但不能使风险多样化反而更容易造成资本市场的不稳定。这其中,机构风险和市场风险并非绝对无关;事实上,资本市场的相关风险同样会通过影响市场中的机构来引发危机。

上述两方面从更深层上诠释了现代金融市场系统风险的含义,而据此各国所进行的监管改革从更深远的角度来看是对金融市场整体平稳运作的实践。故没有人能否认对于证券化的审视是对这次金融海啸进行反思的核心。

篇(5)

金融业属于一个高风险产业,金融风险与宏观经济是否能稳定运用有着直接关系。可以这样说,金融稳定是保证国家经济稳定和发展的前提,金融监管承担的主要任务就是不断加强市场纪律的约束力,加大金融企业治理和内控建设的力度,以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最终来有效预防金融风险。现在,针对国内外严峻且复杂的金融环境,合理利用金融监管来预防金融风险的问题已经迫在眉睫。

一、通过完善金融监管的目标和原则,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和金融秩序的稳定

金融监管最根本的目的就是维护金融结构的稳定和安全,从而保证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和金融秩序的稳定。世界各国由于文化背景、历史条件以及发展状况的不同,各国中央银行法或银行法中体现出的监管目标也是相异的。纵观世界各国中央银行法或银行法中的监管目标,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侧重点主要是实现金融业的稳健经营。实现金融业的稳健经营是我国实施金融监管一项不可缺少的重要目标,但是这不能把其他金融监管目标都包含了。金融监管的目标至少应包括三个方面,保护存款者的切实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以及金融业的公平竞争。所以,我国应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的目标。

金融监管的功能并不是万能的,它存在着自身不可避免的缺陷。为了更好地实现金融监管的目标,金融监管结构必须在法定的原则范围内实施金融监督。金融监管应该遵循以下四项基本法定原则:依法监督原则;适度监管原则;全方位和系统监督原则以及效率原则。金融监管只有遵循一定的原则范围,才能更好地发挥监督的作用,为金融监管目标的实现提高更有力的保障。

二、健全金融监管组织体系,保障金融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进行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条件就是要健全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纵观世界各国金融监管主体模式主要有两种,即单一监管模式和多头监管模式。虽然各国金融监管模式相异,但是中央银行在监督体系中的地位始终是无法代替的。为了能好地实现金融监管的目标,除了完善中央银行的监管之余,同时还要建立其他金融监管组织体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央行监管。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应依法对金融机构实行全方位的系统的监管,行使监管权的时候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二是社会监管。中央银行认可的依法成立的审计事务所来审计金融机构报告的真实有效和公正,以便对金融结构风险程度作出准确的判断,监督其存在的问题。三是金融结构自律监管。金融机构通过建立完整的内控制度来控制经营风险,为金融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提供保障,以便有效的预防金融风险。

三、加强高素质金融监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金融监管效能

市场竞争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高素质人才的竞争。面对国内外竞争激烈的金融市场,我国金融机构要想得以生存和发展,人才是关键性的因素。首先,我国金融结构应借鉴国际现代金融企业先进的管理模式和成功经验,培养出无论是专业水平,还是其他各方面都具有高素质的现代化经济管理者队伍,从搞好自我监管入手;其次,大力建设和培养具有高素质的金融监管队伍,致力于探索监管人员等级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实行权责统一的人事任用机制,引进优胜劣汰的竞岗机制。三是完善监管机构内部相关机制。例如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创造能吸引高素质人才的条件,对于现有的监管人员进行必要的后续培训,不断更新和吸收现代监管专业知识,以提高监管人员的监管能力和水平,进而提高金融监管效能,来有效预防金融风险。

四、健全金融监管相关法律体系,为金融监管提供法律支撑

健全金融法律法规体系,把金融监管上升到法律的层面上来,加大金融监管的执法力度。特别是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建立一个符合国际惯例要求,又科学合理的法律体系是非常必要也是非常重要的力度。首先是对现行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进行完善,不断更新和补充新的金融监管条例。但是为了保证金融监管更加的全面,还必须制定一些专业性法律条例;其次,强化金融监督机制,加强金融监管的执法力度,落实各项监督措施,建立严厉的经济处罚机制。通过法律手段来加强金融监督的执行力度,只有强而有力的金融监管,才能真正发挥金融监管的作用,为预防金融风险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总而言之,预防金融风险是保证金融发展的前提,也是金融发展永恒不变的主题。我们要不断完善金融监管的目标和原则,以及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和金融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强化金融机构内控制衡机制的健全以及监督考核,大力引进金融人才战略,为提高金融监管的能力和水平创造良好的条件。金融企业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保证经济稳定发展的前提下,又要做好预防的工作,通过金融监管来有效预防潜在的金融风险,努力做好金融工作,保证我国经济能稳步快速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1] 张永红: 发展风险监督方式 提高银行监管效率[J].南方金融;2004年01期

[2] 何德旭 毛文博: 金融并购条件下的金融监管:影响与趋势[J].当代经济科学;2003年02期

篇(6)

(一)金融法治是应对国际惯例挑战的需要。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之所以把一贯不被人了解的法律风险纳入金融风险范围之内,很大程度上是受到近年来一些灾难性的金融风险的,比如巴林银行的崩溃。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首次将法律风险列入金融风险的范围,是希望世界各金融机构都重视金融法律风险。为了与国际接轨,我国也要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将法律风险列入金融风险的范围加强管理。

(二)金融法治是发展的必然选择。一部发展史就是一部管理史。纵观,不难发现,各个国家的发展无不是沿着人治走向法治这样的轨迹运行的。大量事实也充分证明,社会是法治社会,现代经济是法治经济,现代金融是法治金融。在这样一个法治社会与法治经济时代,金融唯有严格实行法治,方有可能实现良性发展。反之,则必然为此付出惨重的代价。

还有一个不争的事实是,金融可持续发展是时展的要求。金融法治是实现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保证金融的可持续发展,其关键就在于实现金融决策的化,而金融决策的科学化又有赖于金融法治。为了金融可持续发展,必须尽快健全和完善金融运行的法律架构,并实行严格的金融法治。

(三)金融法治是防范和抵御金融风险的有效途径。当前,我国金融业风险隐患客观存在,主要表现是:不良资产居高不下、资产负债比例严重失调、经营管理行为失范等等。各种形式的违章、违法、乃至犯罪行为时有发生。克服和消除产生金融风险的隐患,必须严格实行金融法治,金融法治是严惩金融违法犯罪的锐利武器。

二、必须确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金融法治理念市场经济实质是法制经济,其运作必须符合游戏规则,而游戏规则要通过立法来制定,通过实践来完善。金融业也需要金融法律、法规来规范、约束。金融法律、法规对金融业稳健运行起着保证保障作用。

我国金融业正向法制化方向迈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法律、法规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先后颁布实施了十几部法律、法规,构造出我国金融业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为防范金融风险提供了法律支持。但是,也必须清醒地看到,金融法治已成为金融业的国际潮流。世界上金融业发达的国家,无不有着成熟的金融法律制度。法制建设滞后,已凸显出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金融业存在一系列急需解决的法律。因此,必须通过立法的建立,司法的严肃,法律的完善来构建我国金融的法律体系。在指导思想上,既要考虑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需要,同时又必须着眼于提高民族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在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同时,也要充分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健运行。在法治精神和价值取向上,要按照国际化、规范化的要求,制定能够使金融系统稳健运行的市场行为准则。

三、加强金融法律风险监管的措施相对于市场风险的不确定性而言,金融法律风险是可预测、可防范、可控制的,关键是要重视它,并根据巴塞尔资本协议的精神以及国际惯例,落实法律风险的监控工作。

篇(7)

(一)理财业务创新亮点

随着我国居民的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人们的理财观念也不再是简单的储蓄,而是朝着收益更加明显的新的理财方向转变。目前各个银行相继推出种类繁多的理财项目,彼此之间展开激烈的竞争,再加上外资银行的推波助澜,整个理财行业发展得如火如荼。

(二)金融机构同质化严重

目前我国存在着几种典型的金融机构,如保险公司、基金、信托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信用合作社、政策性金融机构,在过去这些业务相互之间划分得相当明确,各自负责不同的领域。但是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新产品不断被推出,使原本清楚的界限逐渐模糊,各个机构的业务相互交叉,每个机构的业务都在朝着综合性的方向发展。

(三)做好克服同质化问题的工作

尽管现在金融行业做得风声水起,但是我们不能忽视,我们在深度上和广度上做得还远远不够。各个机构之间常常相互模仿,简单复制,导致我们的市场尽管在量上相当充足,但是产品种类相对趋同。

(四)过度关注理财产品创新

近几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手中掌握了越来越多的闲置资金,金融行业敏感地抓住了这个契机,研发出了多种多样的理财产品供人们理财之用。对其他金融产品的发展重视力度不够,发展不均衡的问题也就随之产生了。

(五)金融创新界限模糊

金融行业在发展的过程中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更多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不断创新和衍生,线上与线下、机构与机构之间没有了明显的界限。为应对这种发展趋势,金融行业需要调整自己的格局,传统的模式已经跟不上时代的步伐。

二、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管理的关系

金融市场上大量的不确定因素导致了很多不可预见的风险,这些风险一旦发生,对市场及企业的危害将是不可估计的。为了有效地防止风险的发生或尽可能地降低风险,就需要对金融风险进行管理。对可能引起风险的相关因素进行评估和预测,根据评估的结果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金融创新的发展带来新的金融风险

金融行业风险较高,人们为了获得较大的利润往往需要承受较大的风险。在金融市场上,有人得就有人失,得失的总量是相同的,只不过在金融创新的过程中,把一方的风险转嫁到另一方身上。

(二)风险管理与金融创新相互促进

对金融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是金融产品不断获得发展的基础,与此同时,随着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和发展,金融风险的管理工作在方法上和内容上不断得到补充。金融市场越是繁荣发展,它带来的金融风险也就越多、越复杂,所以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来确保市场的安全是十分必要的。一些机构用新产品来规避原产品可能带来的风险,监管的水平也随着产品的丰富得到发展,这时就会产生一个循环,金融机构会选择再次推出新产品来规避风险。

三、深入了解金融风险很可能产生的风险

(一)金融风险随着资产的证券化而不断加剧

证券化使资产的流动性得到提高,促进了金融商品的标准化,与此同时还为投资者预防风险提供了有效的手段。尽管如此,证券化带来的弊端也不容忽视,以银行为例,良好的资产被证券化,并利用时间差将不良的资产置换出去,但它必须承担相应的信誉风险。

(二)风险的破坏性在投机市场的影响下被增大

金融市场上往往存在着很多的投机现象,尽管投机者可以帮助一些人成功地转移风险,但是必然有一方要来承受这个风险。这种投机的行为会对市场的自由稳定产生很大的破坏性,主要是由于投机活动如果不能顺利地进行,不仅不能规避风险,对于市场来说也会产生巨大的损失。

(三)经营风险随着产品创新而增加

金融机构之间不断关注彼此的动态,在一方推出新的产品时,其他的机构也会推出类似的产品,从而增加了机构之间的竞争力度。这种竞争对金融机构而言是巨大的挑战,盈利性低,风险又大,一旦出现问题就会对机构产生致命的影响。经济全球化使得外资大量流入,使得本国的经营范围内的风险被输出,从而影响到全球的资本市场,使得金融体系变得脆弱。

四、提高金融风险管理水平推进金融创新的对策

(一)加强金融创新主体内部的自我风险管理

金融创新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整个金融市场,作为金融主体,当金融危机爆发后它们是难以估计其将要产生的影响的。金融危机严重影响金融创新,在开展金融创新时,首先要对金融风险有一个合理的预估,做到将风险意识与金融创新相结合,并且要依据实际情况制定一套合理有序的防范措施。需要注意的是,金融产品的创新开发需要严格遵守市场发展的规律,建立在对市场充分全面的调查的基础上,从而达到促进市场发展的目标,在这个过程中要立足于自身的处境,建立一个良好的运行环境。金融风险不仅仅来自于市场环境,更受到金融机构自身内部环境的影响。因此,重视自我管理,严于自律,在思想上要用一分为二的态度看待金融的创新。一方面,金融创新给我们带来了更多的机遇;另一方面,金融创新也存在很多潜在的风险。金融创新不能冒进,要不断地分析目前金融市场的发展规律,防患未然。在制度上,结合市场的发展规律和自身的目标定位,不断地探索适合自己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一套机制,充分地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提高对金融市场的重视程度。当代时代与过去最大的不同就在于每一个行业都需要与其他的行业结合,没有一个行业是可以独立存在的,我们当代的金融机构必须要依赖于信息技术与金融领域的结合,这就要求金融机构在进行自身的环境管理时,要对外部环境予以高度的重视,对各类信息进行收集和分析,分析其中的规律,使决策更加科学。

(二)加强国际间的合作

在经济全球化的市场背景下,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关起门来发展,我们必须融入世界经济的大潮中。因此,一旦一个国家的经济不能稳定地发展并且对金融风险不能有效防范时,各个国家都要在防范、遏制经济、金融风险方面进行国际合作。在世界金融高度融合的条件下,我们仅靠自身掌握的技术是难以应对复杂多变的金融市场的,加强国际间的合作显得很有必要。

具体来说,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合作:

1.中国可以与国外政府签订相关合作监管的协议。主动参与国际上权威的兼容监管组织,在照顾本国市场的前提下,重视其他国家可能对本国市场产生的冲击。

2.激励与监督。对金融创新的监督通常采取的手段是激励和监管。通过建立激励机制,来促进企业创新,并制定一系列的标准和奖励制度,采用合理的计量标准,对优秀的金融机构给予适当的奖励。结合历史经验和未来的发展趋势,制定风险监测标准,及时发现风险,降低风险的破坏,引导企业向健康稳定的方向发展。

3.关注混营经营背后的风险。混营经营是金融行业未来发展的潮流趋势,在经营的过程中要遵循金融市场的发展规律,循序渐进,避免风险的产生。在金融产品的创新过程中要结合金融机构自身的发展情况、创新能力以及市场需求,在创新的过程中遵循从简单到复杂的规律,突出产品和服务的特色,形成自己独特的竞争优势。

(三)在金融创新的路径上设好防火墙

在金融创新的问题上,首先要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加快改革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制,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实现金融风险监管全覆盖。时下的发展趋势不要过分追求高难度、复杂化的产品,要循序渐进,逐步实现由简单到复杂的过渡,加大力度做出优质的产品,充分利用优质资产,并以不良资产作为补充。

(四)重视金融产品创新的针对性

加快金融产品的创新是有效规避金融风险的一种手段,同时也是紧跟金融现展趋势的做法。

1.金融服务方面。参考使用金融产品的客户的特征,为这些客户打造专业化的服务团队,以个性化的服务去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

2.信贷风险方面。保证信贷资格审查的严密性,严格按照我国的信贷程序开展信贷工作,保障资金的安全,提高金融机构的防风险能力。

(五)增强风险控制意识

在如今的金融产品快速更迭的过程中,应该高度重视对人才、资源信息的运用。不断吸引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并成立风险控制团队,加强对风险的识别和控制,建立一系列的评价指标和评价体系,对组织内部的人员定期进行培训,更新人才队伍,拓展员工视野,提升员工的综合素养。经营过程中会遭遇到来自内部和外部的压力,经营风险肯定会在这个过程中不断滋生,所以金融机构需要强调金融风险的破坏性,强化员工防控风险的意识,在运营的各个环节加大监管力度。金融机构也需要制定风险评价体系,对风险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增强企业应对风险的能力。不管是金融创新还是风险管理,仅仅采用一种方法来降低或者削弱风险是不现实的,多方参与、共同协作是金融风险未来管理的必然趋势。风险防范意识能有效地帮助企业规避风险,发现潜在风险,以此保证金融创新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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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传统互联网金融模式

这是传统金融机构在互联网上的一种延伸与扩展,能够为客户提供更快捷的金融服务。除了开户需到柜台办理外,其他相关业务基本都能通过互联网完成,客户可随时随地完成交易。网上银行属于传统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代表。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基本都开设了网上银行,不仅涵盖了相关传统业务,还开辟了很多新业务,如网上理财、第三方存管、股票、黄金、保险、银期证业务等。

(二)新型互联网金融模式

当前,国内新型互联网金融模式发展迅速,对传统金融业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主要包括P2P、第三方支付、电商贷款、众筹模式等。

1.P2P网贷模式。P2P(peer to peer lending)模式是一种个人对个人的直接融资模式。资金持有者通过这一信贷平台,将资金借贷给相应的贷款人。而该信贷平台的搭建人必须对借款者的信用情况、经营管理水平、经济效益、发展前景等进行全面考量,以确保借贷行为的安全性。同时,再从中收取部分中介服务费与账户管理费。目前,P2P已成为一种常见的民间借贷方式,涉及到的金额一般在几千或几万,具有额度低、周期小、成本高、范围广等特点[1]。

2.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是指利用计算机与信息安全技术搭建成的客户和银行支付终端的电子支付中介,已成为当前互联网交易的主要渠道。支付宝、财付通均属于第三方支付。

3.电商贷款。该模式是将大数据云计算融入到电子商务与小额贷款中的一种新型贷款模式。这是基于大数据的一种的金融信贷模式,信贷方通过数据库了解借贷方的具体资信程度,并决定是否给予贷款。该信贷模式不仅节约了交易成本,还有效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极大提高了风险的可控性。比如,阿里集团先后在浙江与重庆组间了小额度贷款公司,主要面向天猫与淘宝等电商,为他们提供小额信贷业务。

4.众筹模式。它是指项目发起人利用网络平台的大众性与快速性等特征,发动大众筹集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由于该模式正处于起步阶段,应用范围较窄,融资规模小,主要为文化艺术类产业提供融资渠道。淘梦网、追梦网、众筹网等网站是国内发展较为成熟的众筹网络平台。但是该融资模式面临着很多法律障碍,容易与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等行为相混淆。

二、互联网金融具有的风险特征

互联网是实现互联网金融行为的手段与方法,而金融才是其最关键的内涵。因此,和传统金融一样,互联网金融仍面临着很多风险。其中,操作性风险、技术风险、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均是常见的风险类型。此外,互联网金融属于一种新型的金融模式,又带有不同于传统金融模式的风险特征。

(一)金融风险扩散迅速

网络信息技术是互联网金融服务高效、快捷的重要保障,反之,金融风险也可通过这些高科技技术迅速扩散开来,从而增加应对难度与补救成本。

(二)给金融监管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难度

互联网金融活动主要依靠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实现,随着交易活动的虚拟化,突破了时间与地理空间的限制,人们可随时随地进行交易。同时,这也让交易对象更加模糊,加上交易过程缺乏透明性,无形中增大了金融风险[2]。此外,监管对象与监管者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相关监管部门也很难掌握被监管者的资产负债信息,给监管工作增加了较大的难度。

(三)金融风险交叉感染日益增加

伴随着国内金融机构的快速发展,其综合金融业务也得到不断的完善。金融机构间通过互联网间的联系也更加紧密,各类金融业务与客户间都互相渗透。因此,一旦发生互联网金融风险,极易导致交叉感染,增大风险扩散面。

三、加强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几点建议

(一)加快健全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

首先,政府要重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意义,并根据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以规范互联网金融活动。其中,要明确互联网金融业务各交易主体的相关权利与义务,并制定信息网络安全维护细则。重新梳理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相关业务范围,并确定监管主体,完善相关监管分工与合作机制。同时,要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并将其和互联网金融相融合。其次,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要进一步完善。目前,国内金融法律主要有《保险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对于其中不合理的内容要加以完善,出台相关细则,以消除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真空地带。商业银行业要根据市场现状以及互联网金融发展前景,探索适合自身发展的管理机制,为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顺利实施做好制度保障。

(二)加大监管力度,层层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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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网络金融是信息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产物,是适应电子商务发展需要而产生的网络时代的金融运行模式,它提高了金融服务的效率。但是在网络金融用户享受便捷服务的同时,网络金融的安全问题也相伴而来。随着网络金融的发展而产生的新的风险,使金融安全与监管面临新的挑战。

二、网络金融还面临着技术风险、业务风险和人为因素形成的风险

网络金融的经营理念、经营模式与传统金融行业不完全相同,使得网络金融除了具有传统金融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等之外,由于网络金融涉及通讯、设备和管理等许多方面,因此网络金融还面临着技术风险、业务风险和人为因素形成的风险。

网络金融技术涉及的风险包括技术安全风险和技术选择风险。技术安全风险来自三个方面:一是计算机系统停机、磁盘列传破坏等不确定性因素;二是来自网络外部的数字攻击;三是计算机病毒破坏等因素。技术选择风险是指网络金融业务的开展必须选择一种成熟的技术解决方案来支撑,否则可能因技术选择的失误使整个系统面临安全风险。近年来,黑客的攻击活动正以每年10倍的速度增长,计算机网络病毒通过网络进行扩散与传播是单机的几十倍,一旦某个程序被感染,则整台机器、整个网络也很快被感染,破坏力极大。在传统金融中,安全风险可能只是带来局部损失,但在网络金融中,安全技术风险会波及整个网络。

业务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支付和结算风险及法律风险。信用风险是指网络金融交易者在合约到期日不完全履行期义务的风险。网络金融服务方式的虚拟性使交易、支付的双方互不见面,只是通过网络发生联系,这是金融机构对交易者的身份、交易的真实性验证的难度加大,增大了交易者之间在身份确认、信用评价方面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增大了信用风险。对支付和结算风险来说,由于网络金融服务方式的虚拟性,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可突破时空局限,打破传统的金融分支机构及业务网点的地域限制;并且能向客户提供全天候、全方位的实时服务,从而使网络金融的经营者或客户通过各自的计算机终端就能随时与任何一家客户或金融机构办理证券投资、保险、信贷、期货交易等金融业务。这是网络金融业务环境在地域具有很大的开放性,并导致网络金融中支付、结算系统的国际化,从而大大提高了结算风险。法律风险是指由于网络金融立法相对落后和模糊而导致的交易风险。目前的金融立法框架主要是针对传统金融业务,缺少有关网络金融的配套法规,如对客户个人信息的保护、信用卡使用的规范等,出现了以网络为手段的犯罪,如网上交易诈骗、网络信用卡欺诈、个人信息被窃取、网络洗钱等。

人为因素形成的风险是指由于部分工作人员安全观念淡薄,安全管理制度不能真正落实,缺乏应有的网络安全意识,认识不到执行制度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导致网络金融风险的产生。如在网络金融交易没有就安全预防问题向客户进行足够的宣传教育,客户在非安全的电子传送管道中使用个人信息(如信用卡密码,银行卡号),客户的账户就有可能被犯罪分子利用。

三、网络银行的发展及产生的特殊风险使得对其的监管复杂化

监管当局不仅需要参照传统银行的监管标准进行一般的风险监管而且还要根据网络金融的特殊性进行技术性安全与管理安全的监管。对网络金融的监管,可以从网络金融风险产生的原因及种类方面进行思考分析,制定出符合其特殊性的相应的监管措施。

在我国,经济信息化程度不高,网络金融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我国对网络金融业务的监管应采取慎重态度,既不限制它的发展又不能放弃监管,通过适当的金融监管,促进我国网络金融更好更快地发展。具体措施如下:

(1)完善现行法律,补充适用于网络金融业务的相关法律条文。既要对现有法律不适应的部分进行修订和补充,又要对未来发展情况进行预测,分析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先行立法保护,减少网络犯罪的发生。

(2)结合网络金融业务的特点,完善现行业务营运监管办法。要从业务经营的合法合规性、资本充足性、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和内部控制等方面根据网络化条件来适时进行调整、补充,构造一个符合网络金融生存、发展的金融监管指标体系和操作系统。

(3)督促开展网络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强化内部管理,从内控制度入手降低金融风险。以中国工商银行为例,中国工商银行建立了公司治理架构及风险监控体系,通过一体化风险管理规划、风险审议和风险监督流程,监控所有业务的各类风险。在全行范围内建立健全了监控流程,采用不同方法达到风险管理和风险承担之间的平衡。这些监控流程与方法,围绕不同的业务领域、地域分行、垂直支持单位(包括风险管理、财务规划信息技术系统、人力资源、合规与法律事务)和内部审计而设计。同时,董事会通过相关委员会对全行风险管理职能实施整体监督。

(4)加强金融监管部门的技术力量,提高监管水平,不断完善和提高网络安全技术,如防火墙技术,加密技术。防火墙技术是将内部私有网络和外部网络进行隔离,能防止部分外部攻击者对内部网络的入侵。而加密是实现信息保密的重要手段。

(5)密切与其他国家监管机构的联系,提高网络金融的监管效率。加强与网络金融发展较好的国家之间的交流,引进先进的监管理念、技术和人才。

参考文献:

[1]张铭洪,张丽芳主编.网络金融学[M].科学出版社出版,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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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金融迅猛发展,金融衍生新产品的种类越来越丰富。为满足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产生的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在金融市场的实际交易中,金融衍生产品的效应具有显著的双重特征,即在有效地规避金融风险时,也产生了新的风险。因此,深入研究和认识金融衍生产品及其风险,为市场监管提供决策依据,从而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界定

一般来说.金融衍生产品在形式上可 区分为金融远期(Financial Forwards)、金融期货(Financial Futures)、金融期权(Financial Options)和金融互换(Financial Swaps)四种,其他形式的金融衍生产品不过是这几种基本衍生品的变化、叠加、组合而产生的再衍生产品或组合衍生产品。按性质划分,金融衍生产品又可区分为利率衍生产品、外汇衍生产品和股票衍生产品等。通常,人们更关注从形式上区分的那些衍生产品类型。

二、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及其控制

金融衍生产品在市场交易中会出现两种风险:一种是与各种原生产品在交易中产生的风险一致的那些风险(称为一般风险);另一种是衍生产品交易所特有的风险(称为特定风险)。由于衍生产品交易的对象是原生产品,所以它不可避免地存在法律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运作风险等一般风险,其中最主要的是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对一般风险的防范与化解,各国都已经有相对比较成熟的办法,因而对衍生产品一般风险的控制不是需要关注的重点。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特定风险,世界各国都着重进行研究,并不断完善相应的风险处置办法。概括地说.在金融衍生产品的市场交易中,存在着三种较为典型的风险:期货中的基差风险、期权中的德尔塔()风险和金融互换中的信用风险。相应地,它们都需要有不同的风险控制办法。

1.金融期货中的基差风险

从本质上讲,基差风险根植于金融期货产品到期日的差异,进而导致不同到期日的金融期货间相对价格发生变化。不论是基于投机、套利还是保值的目的,只要在不同期间套作,就始终存在着基差风险。投资者在期货市场上购买金融期货合约所需支付的融资成本和持有合约期间所获得的收益之间的差额(即持有成本),是基差的基本来源。

为了避免基差变化绐套期保值操作带来损失,通常可以以一定基差买卖现货而进行保值。具体做法是:经现货买卖双方同意.以一方当事人选定的某月份期货价格作为计价基础,以高于或低于该期货价格来买卖现货,而可以不考虑现货价格和期货价格的变化情况。因此,只要正确确定基差,就可以排除合约固定作价的价格变动风险,确保盈利,而不必去管市场价格上涨还是下跌、价格趋势发生有利变化还是不利变化。可见,在正确确定基差(首先是确定包括如运费、利息、销售费用等在内的成本)的条件下,也就基本确定了获利水平;由于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价格一般受同类因素的影响.两者大致呈现相同方向的变化,从而使基差的波动相对于现货价格或期货价格的波动要小得多,即基差的变化相对较小而且稳定,这为套期保值创造了重要条件,基差交易则为规避风险提供了“再保险”

2.金融期权中的德尔塔风险

影响期权价格的因素很多,主要有原生金融资产的价格、原生金融资产价格波动的剧烈程度、期权到期时问的长短等,与之相对应的参数是A(德尔塔)、 (伽玛)和 (卡帕)。其中最主要的是A风睑。一般来说,期权价格随着即期价格的变化而变化,对这种变化A参数能够有效地反映出来 如果相关的即期价格波动频繁且波动幅度较大,则A参数变化幅度也很大,这意味着期权金水平相应较高。在这种情况下,对于空头期权的一方来说,由于其风险与即期价格的波动幅度成正比,所以风险也就较大。为了确保对空头的期权保值,通常需要随时凋整用以保值的期货或远期合约的保证金。在国外,通常由经纪人要求交易者追加保证金(当然这也可能存在经纪人道德风险引致的保证金风险)。由于这种保证金十分重要,因而保证金帐户必须维持在规定的最低水平之上,并且每个帐户每天都要评估,当帐户金额低于最低水平时,必须追加资金。在实际操作中,很多交易者用证券抵押其保证金帐户,以减少反复提供新资金的必要性。

3 金融互换中的信用风险

由于互换协议与传统金融工具相比,信用风险表现得更为复杂,因此在控制这类信用风险上需要采取一些更严格的方式,其中最主要的是对在场外衍生交易中的交易方的信用等级应该比传统交易中的要求高,在交易之初从尽可能多的角度把握对手的信用状况,并力求所获信息的真实和及时,以避开那些信用相对较差的、违约可能性更大的对手:据宾西法尼亚太学沃顿教授的一项调查,在互换交易中,要求一年期以内交易对手最低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的比例为87%,其中35%的被调查者要求在AA级以上,而对于期限超过一年的互换交易,有6O%的被调查者要求对手的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可见,有效规避交易中的信用风险,必然要求对参与交易的各方的信用等级进行严格的限定,否则将难以事前化解风险。当然,对于那些利用互换交易投机和套利的银行来讲,通常不宜长期持有互换头寸,而最好轧平头寸,通过金融产品的组合来将长期交易短期化,以化解存续期长带来的风险。

三、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市场监管

尽管金融衍生产品在规避传统交易风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它在交易中却具有前述双重的风险特征,因此加强对衍生产品的市场监管是防范及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环节。

第一,由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带来了新的风险(特有风险),所以在对其进行市场监管时,必须进行相应的监管制度创新,提供新的、充分的“制度供培”。虽然各国情况不同,可以分别制定自己新的监管制度,但我们认为,在金融全球化日益加深的背景下,各国应该有一个原则一致的对衍生产品交易的监管框架。

第二,在大的监管框架下,各市场交易主体必须建立严格有效的内部风险管理和控制机制。这是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最重要的环节。如果这个问题没有得到较好解决,要化解衍生产品市场交易风险只能是一句空话:实际上,从国外的实践可以看出,整个金融衍生市场的有效、稳健和有序运行,无不是建立在市场交易主体的普遍安全的基础上。因此,监管当局除了采取传统的外部监管方式外,还应当刨设新的制度安排(从新制度意义上分为强制性措施和诱致性措施),来改善金融市场环境,引导各市场交易主体主动建立和完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这样就可以创造一种外部的制度性监管与内部自律性的制度监管相结合的模式.从而有效防范和化解非系统性风险,最终实现防范系统性风险、确保金融体系健康运行的目标。

最后,应该加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市场监管的国际合作。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具有网络效应,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国际化程度的加深,使衍生产品交易具有全球一体化特征,逐步建立起有效的国际间、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间的监管合作体系,从而促进国际金融市场的健康运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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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6-0-01

一、互联网金融的现有模式

现今互联网金融得到了长足发展,在金融市场上已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互联网金融分流了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的客户,加剧了上述行业的竞争。随着利率市场化的逐步到来,随着互联网金融时代的来临,对于资金的需求方来说,在可接受的成本范围内,资金供应方已经不是那么重要。现有互联网金融有六大模式:

1.第三方支付。是指非金融机构作为收、付款人的支付中介所提供的各种支付服务。目前市场上运营模式可以归为两大类:一类是完全独立于电子商务网站,不负有担保功能,仅仅为用户提供支付产品和支付系统解决方案,以快钱、易宝支付等为典型代表。另一类是以支付宝为首的依托于自有B2C、C2C电子商务网站提供担保功能的第三方支付模式。

2.P2P网络贷款平台。即点对点信贷,是指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行资金借、贷双方的匹配,供需方可以通过网站平台寻找意向群体来分散风险,同时还可选择有吸引力的利率条件。

3.大数据金融。是指集合海量非结构化数据,通过对其进行实时分析,来提供客户全方位信息,并准确预测客户行为。基于大数据的金融服务平台主要指拥有海量数据的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的金融服务。该模式目前可以分为以阿里小额信贷为代表的平台模式和京东、苏宁为代表的供应链金融模式。

4.众筹。是指用团购或预购的形式,向网友募集项目资金的模式,如一些微公益募资平台等。

5.信息化金融机构。是指通过采用信息技术,对传统运营流程进行改造或重构,实现经营、管理全面电子化的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金融机构。如各种电子银行立体服务体系等。

6.互联网金融门户。是指利用互联网进行金融产品的销售以及为金融产品销售提供第三方服务的平台。此平台既不负责金融产品的实际销售,也不承担任何不良的风险,同时资金也完全不通过中间平台,如融360、91金融超市等。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风险分析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金融”,为消费者提供了方便,也给传统金融业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但目前缺少相应的法律与规则约束,从而出现很多潜在风险,如我国的部分P2P平台已经出现了系统性问题。笔者在下文对此进行剖析。

1.传统风险。信用违约风险,即互联网产品能否实现其承诺的投资收益率,很多消费者无从知晓其最终投资的基础资产是什么,风险性与可持续性如何;流动性风险,很多互联网产品的投资期限较长,而负债却是期限很短的,一旦出现负债到期不能兑付,就可能发生流动性风险;最后贷款人风险,与互联网金融相比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商业银行最终能够获得央行提供的最后贷款人支持。而目前互联网金融尚无强大的自主性风险防御体系,面临监管缺失的格局,缺乏最后贷款人保护,一旦出现产品违约,最终谁来买单?利益受损的还是消费者。

2.新型风险。法律风险,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尚处于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三无状态。这导致部分互联网金融产品游走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灰色区域,由于缺乏门槛与标准,导致当前中国互联网金融领域鱼龙混杂,应警惕形成互联网金融泡沫。信息不对称风险,现有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对于消费者并非透明。技术风险,互联网金融体系易受计算机病毒以及网络黑客的攻击,很多消费者基于对互联网金融账户被盗风险的担忧,拒绝参与互联网金融。对此,互联网企业必须对自身的交易系统、数据系统等进行持续的高投入以保障安全,而这无疑会加大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运行成本,削弱其相对于传统金融行业的成本优势。

三、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原则

如何规避互联网金融风险,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快速发展,需要政府、互联网金融行业和投资者三方共同努力。本着互联网金融创新与消费者保护的角度,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把握以下几个层次:

1.加强投资者教育

互联网金融业务面对的是不特定的投资者、金融消费者,如果经营者怀有不当目的,极有可能会伤害一般民众的利益。因此,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当前迫切需要正视与解决的问题。开展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引导消费者厘清互联网金融业务与传统金融业务的区别,促进公众了解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性质,提升风险意识。

2.加强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应针对性地制定完善关于互联网金融的专门法律法规,制定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统一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则,明确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红线”,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严守“风险合规”底线,完善内控合规制度,强化法律约束。

3.加强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是指互联网金融企业将其经营信息、财务信息、风险信息、管理信息等告知客户、股东等。当前,提升互联网金融行业透明度的抓手是实现财务数据和风险信息的公开透明,以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为重心,强化市场约束。互联网金融企业可以成立行业协会,通过协商方式制订明确的行业标准,从而防范管控风险、接受社会监督。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新兴的金融业态与创新,为我国探索金融创新的有效监管模式提供了一个良好机遇。应当立足我国金融发展实际,践行良好金融创新监管理念,积极探索未来新金融监管的范式,让互联网金融在自我纠错的过程中不断完善,走向成熟。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