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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F30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1)09-0051-06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1.09.009
中国自1978年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当前经济社会正向市场经济体制、现代化工业社会、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开放多元的文化、主动加入经济全球化的转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是中央政府为指导各地方政府开展土地利用规划工作的方针、依据、战略等方法论的集合。此背景下将“治理”(本文中,公共治理与治理的涵义一样,可以通用)理论引入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探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涵义,分析我国社会转型特定时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发展历程与存在问题,提出实现与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的对策建议,为构建中国特色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实施模式奠定理论基础。
1 “治理”视域下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职能1.1 “治理”(Governance)理论的内涵
“治理”英文单词为Governance,也可称为“公共治理”,原义为“控制”、“统治”或“操纵”,国外多用于与国家公共事务相关的管理活动和政治活动。1990年以来,“治理”成为非常流行的概念、思潮和理念。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1995年报告提出:“治理”是或公或私的个人和机构经营管理相同事务的诸多方式总和,是使相互冲突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
我国学者对“Governance”翻译不尽相同,如“管治”、“治理”、“协同治理”等。俞可平教授提出“治理”含义:指在一个既定范围内运用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需要。“治理”强调的是合作,认为政府不是合法权力的唯一源泉,公民社会也同样是合法权力的来源[1]。现在,更多公共管理研究者认同“治理”概念的新解释:治理是包括政府和各种非政府组织乃至私人机构在内的多个主体,协同处理公共事务,以满足公众需求,实现最大化公共利益的过程[2]。
从以上对“治理”(Governance)概念的理解可以看出三个共同内涵:第一,认为社会公共资源与事务管理的权力主体不是唯一的,而是包括政府、公共部门和私营机构等,强调在政府与市场之间权力和利益的平衡再分配理念;第二,治理是对公共资源与事务的网络状的合作管理,是“多中心”的,目标是多元的,最终目标是以最小的成本最大程度地满足社会公众需求;第三,主张社会公共资源与事务管理是上下互动的管理过程,以补充市场机制失灵和政府自上而下管制两方面的不足,最终达到“双赢”管理格局。
1.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政策属性分析
在私有制的西方国家没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称谓,与之功能和作用大体相似的有“土地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可称之为“土地利用规划”,是国家(政府)干预社会经济的基本手段。从1960年后Dvidoff的“倡导性规划理论(Advocacy Planning)”至现今在规划领域中提及的“公众参与”,都是针对土地利用规划的复杂性、政策性和社会性而采取的一种Governance思维。所不同的是,Governance已愈来愈成为国外规划过程中明确的理念得以确立,并成为主动的过程和不可替代的工作方式。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规划编制与实施的实践,对土地利用利用总体规划逐步形成了相对统一的概念:即对一定区域未来土地利用超前的计划和安排,是依据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土地的自然历史特性在时空上进行土地资源分配与合理组织土地利用的综合性的技术经济措施,其特征表现为政策性、整体性、兼容性、折衷性和动态性。
实质上,国内、国外的土地利用规划方案是一个土地利用的决策,也是一定时期内土地利用管理政策,其根本目标是公平、有效配置土地资源,以提高社会整体福利和公共利益。各国土地利用规划权力制度化进程虽然不同,但是土地利用规划己逐渐成为各国政府控制和参与区域社会经济活动(土地利用)的重要方式,所以土地利用规划过程己成为政府行政的一个组成部分。基于这一认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更是技术支撑的国家(公共权力)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具有对未来土地利用的导向性,有限理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特征[3]。
根据治理理论内涵与土地利用规划公共政策属性,可以理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是指政府、各种公共部门和私营机构以及社会公众利用与管理土地资源所做出的智慧的集体选择,通过这种选择来确定稀缺土地资源(在中国尤其是耕地资源)的配置,以使其符合实现公共目标的战略方向[4]。既包括政府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土地政策和规则,也包括人们同意或以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土地制度安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的功效、主要表现、基本特征如下:
第一,功效方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不仅是描绘未来变化的图景,更重要的是通过土地利用管理的共同行动纲领和政策的制订,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引导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发展方向、行动步骤,促进社会经济在客观规律和规划的综合作用下,公平、有效配置土地资源,并为各种公益性土地利用活动安排合适的用地数量与用地范围,使土地利用符合未来发展和战略的要求。
第二,主要表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协调和调节土地使用关系,包括不同利害关系人的文化理念、政治观点和经济利益等的综合协调,从而建立社会经济和环境要素在土地使用上的关系以及共同行动的行为准则(政策制度),为社会经济和环境发展提供空间支持[5],避免区域内土地权益者产生相互的干扰和由此而带来的利益的抵触和损耗。
第三,基本特征。为充分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其编制实施过程中是公共权力和社会的互动过程,此过程中,政府的公共权力居主导地位,通过协商和谈判,与市民社会(非政府组织)共同构建土地资源配置的协同纲领,并为社会和业主(土地使用者、所有者、权利者)的经济活动提供高效服务。
2 转型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发展历程述评
2.1 “第一轮”(1986-200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86-2000年)是在党的以后,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二步战略目标的要求编写的。1993年2月国务院正式批准实施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先后编制完成了19个省级规划,9个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全国的县级规划也大部分完成。《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基本方针是“切实保护耕地;保障必要的建设用地”。基本上体现了当时处在社会主义计划商品经济下的服务型土地利用规划特点。初步建立了国家、省、市、县和乡的五级土地利用规划体系和符合中国国情的规划方法。这一时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具有较强的计划指令性质,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规划治理职能与市场经济体制发展不相适应。我国土地利用规划尚处于起步阶段,规划研究能与科学的规划理论相联系的十分鲜见,规划编制缺少技术指导和规范。规划编制实施过程中政府是唯一的主体,严重缺少社会公众和部门组织的参与(因为假设公众利益是一致的,下级政府只须提供信息、执行上级下达的指令性规划指标),致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然带有较为浓重的计划经济色彩,公共治理职能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与发展。
第二,规划公共治理职能是严格保护耕地的单一职能。注重土地自然资源利用规划,强调保护耕地,从而导致许多人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看成是保护耕地规划,这种观念束缚了规划公共治理职能内涵进一步的发展;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战略的推进,规划缺乏有效的建设用地调控机制和农用地非农化的约束机制,限制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和作用发挥。
第三,缺乏相关法规条例使规划没有得到良好实施。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社会地位和市场经济下的法律约束都没有达到应有的高度,尽管有《土地管理法》作依据,但是没有制定规划实施具体法规条例,致使规划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其公共治理职能未起到应有的作用,导致在市场经济冲击下,建设占用耕地现象越演越烈。至1992、1993年“开发区热”、“房地产热”等经济过热现象出现时,耕地减少速度达到高峰。
2.2 “第二轮”(1997-201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997年,国务院了11号文件,即《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根据此通知,新的以耕地保护为重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在全国蓬勃开展起来,1999年l月实施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更是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了详细规定,同年3月,国土资源部颁布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到2000年底,全国各地普遍完成了五级规划并开始正式实施。
第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职能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以耕地保护为主的目标,并以一套高度集权的、复杂的行政审批制度保证这套指标的实施。这轮规划对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利用等都起到重要作用。但由于社会转型、经济发展迅猛及加入WTO、地方政府对于“土地财政”的热衷以及规划本体和政策环境等因素的影响,规划的公共治理职能实现效果也有诸多不足之处。例如,指标常有突破,一些地方擅自或变相修改规划,使其权威性和严肃性受到了挑战。原因如下:
第一,规划治公共理职能制定主体单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治理职能制定主体是政府(包括公务员)和国家职能部门,公众参与和市民力量未被充分发挥。这种自上而下、缺少足够“回应性”(Responsiveness)的单向规划制定流程一方面缺乏程序上的公正,无法做到实体上的公正;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政府自身的发展和管理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从而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性。
第二,规划公共治理目标不够全面。在规划治理目标上过分强调对农用地,特别是耕地和基本农田的保护,以“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为目标。各类用地指标层层分解下达,各级政府都按指标制定规划,致使对国民经济发展必须的建设用地需求保障不够,对生态环境变化影响和需求研究不多,使得规划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缺乏合理性。
第三,实现规划治理职能过程中存在上下级政府间的博弈。土地归国家(政治抽象物)所有,所有权由国务院(行政机构)通过各级政府层层(科层制)方式来实现,导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是从中央及地方两个层面进行。例如,中央通过国家级规划对一定时期土地利用进行规范,规范的主要是地方政府行为;土地制度市场化转型过程中的利与弊也是在规划的调控与反调控间产生的,这就涉及到了两个主体间的博弈[6],发生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冲突及较高的成本。
第四,法缺乏多种规划综合运用的协调配合。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城市(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专项规划之间如何协调没有成熟的理论和经验可循。发展规划侧重于经济社会发展领域,城市(乡)规划侧重于城市(乡)空间布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侧重各类用地平衡,要求后两个规划协调一致,存在较大难度。专项规划间的协调,实质是部门利益的协调;专项规划与地方规划的协调,实质是条块利益的协调。部门条块利益的协调,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管理中的难点[7]。
3社会转型期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影响3.1 社会经济发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的内在要求第一,规划治理内容随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而转变。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显著增强,宏观调控体系日趋完善;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个体和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基本形成。到2020年,我国将建立起比较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此相适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治理内容将相应逐步由大而全的控制模式转变为以土地利用的外部效应控制和实现公共利益为主导的模式[8]。
第二,全球化背景要求规划治理职能的市场化程度提升。2001年我国加入WTO,意味着开始全面加入经济全球化行列,逐步形成与全球统一的、网络化的市场体系,以保证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要求我国各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步运用价格规律的独立性,从开放的国际市场中选择土地开发的机遇,将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积极融入到国际经济竞争进程中去,以市场为基础引导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三,市场经济下规划治理职能地域边界的弱化。市场经济促进了生产要素优化配置,我国社会转型期土地利用系统的各种要素在经济全球化和国家经济高速发展中以“源”和“流”的空间存在形式,对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尺度产生空前超越,并且系统内各要素之间复杂的非线性相互作用效应表现为不平行的空间拓展[9],致使规划治理职能地域边界日益弱化。同时,市场机制中,供求信息横向传播和市场横向调节资源分配,但是,目前土地供需信息是政府通过规划纵向集中和下达的,土地面临着两种不同质的配置方式运转,磨擦成本是很高的。
第四,城市化发展对土地规划治理职能有特殊要求。转型期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户籍对人口迁移限制作用力的减弱和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的涌入,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并向农村地区延伸。在这一过程中,城乡空间结构将不断整合,土地利用也会随之而调整和改变。这样一种与土地利用有关的“二元”结构变化,对规划治理职能有着特殊的需求:即应有利于“二元”结构转变过程中土地的再配置和再利用,并且降低这种结构转变过程中土地再配置的交易成本[10]。
3.2 社会转型期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的条件分析社会转型时期,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政府管理内在矛盾的运动与发展、经济全球化与加入WTO促进了公共管理范式的转变。“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正是市场化条件下政府和市民社会加强土地资源与资产管理的新理念。因此,这一时期有以下条件有利于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
第一,市场化经济奠定社会基础。经济体制改革后,各级政府职能逐步转变,经营性用地由原来的政府行政与计划管理模式向市场机制与政府服务监管模式转变,国家把本应属于社会的权力重新归还给社会;同时,市场经济的运行使社会利益主体和要求趋于多元化,促进了相关企业和非政府组织及社会公众平等权利的实现,使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发挥所应具有的决策和参与作用,表达自身的利益要求。因此,逐步建立起公民社会自我管理、服务的意识和社会中介组织体系,为实现规划公共治理职能奠定了社会基础。
第二,民主化进程奠定政治基础。伴随经济改革的是政治改革。对原有的政府集权政治结构进行调整,大大推动社会民主化进程。政府行政观念与模式由“政府中心”、“全能政府”向“公民中心”、“有限政府”转变,表现为政府权力的稀释与下放,非政府组织、民间精英对土地利用决策和行政过程的直接参与[11]。现阶段一些大、中型城市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实施过程中逐步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创建了电子网络信息流动渠道与信息反馈机制,集中民智以保证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这种以政府为主体的多元化的规划过程,有利于国土行政部门职能行使的最优化,为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奠定政治基础。
第三,全球化背景提供动力源泉。加入WTO意味着我国开始全面加入经济全球化行列,参与国际竞争。转型时期,我国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土地相关的公共部门与私营机构、土地权益者能够根据WTO规则和市场分工,通过沟通交流、合作与伙伴关系,与世界土地资源与资产管理方式的接轨,并参与全球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增强了国家制度供给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创新能力。因此,全球化背景为中国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提供了外部条件,同时也是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的动力源泉和压力所在。
4实现与完善土地利用规划治理职能的对策建议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单一的行政管理和技术管理正逐步走向以人为本的公共治理,成为国家公共治理的一种重要手段。根据上述分析,为了更好地实现与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应从如下方面着手:
4.1 科学确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公共治理目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目标的确定应充分考虑本区域社会概况、经济发展、生态环境等各种因素,在科学的制度和规则安排下,允许并鼓励非政府行为主体以多种方式和途径,与政府分享政治权威和公共权力,共同决定规划的目标与战略方向;政府应从土地“经营管理”理念向土地“公共治理”理念转变,并将这种理念作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实施基本理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配置全部土地资源的公共规划,不是保护耕地与城乡经营性用地供给的专项规划,它要满足社会发展和加入WTO等各方面的要求,要按“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的发展观来确定规划公共治理目标,从而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良好治理职能。
4.2 规划编制实施中树立市场经济和全球化理念
我国社会转型期,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土地利用方式和结构要求适应市场供求变化进行调整,同时经济全球化也会影响国家和个人的土地利用决策行为。因此,要求规划决策者站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高度,考虑规划地区的资源优势和产业优势,分析规划实施状况,以利确定规划地区适宜的土地利用发展战略和土地利用调整的原则。应在遵循“供给制约、引导需求”指导思想的基础上,跳出规划地区本身,从区域经济的比较优势、从市场的角度等考虑经济发展与土地调配的协调问题。避免主要用地指标采用平均或均衡分配方法,造成一些地区规划指标明显偏离实际的问题[1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动态评价的基础上,根据国内、国际(WTO规则)两个市场对规划公共治理职能进行结构调整和不断优化。
4.3 构建与经济体制发展阶段相适应的规划内容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对地区发展实行调控和管理的重要手段。转型期为适应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发展与完善,规划内容和职能应从政府管制走向公共治理。在构建和完善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容与治理职能方面,要在服从于经济发展为主导走向的同时,更要满足自然条件适宜、经济有效、社会接受、环境可持续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向。注重社会经济发展“公平”与“效率”的统一,统筹协调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发展时期保障发展、保护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各类用地矛盾,从致力于“物”的物质建设规划转向更注重于“人”的社会全面发展规划,实现经济与社会相互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4.4 规划编制中发挥公民社会的网络治理作用
所谓公民社会介入,首先是各种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以多种形式直接举办与土地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或资助公益事业;其次,从法理上讲,每个社会集体或公民都对土地享有一份所有权,以适当方式参与土地公共治理与监管应是其本分[13];最后,市场经济型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要特别强调公民社会的广泛参与。规划编制中,公民社会网络治理就是要政府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私营部门和公众等多元共同行动主体通过彼此合作,共同编制与协商规划方案的互动过程,在协商过程中充分反映和协调他们的利益,从而,因地制宜、富有灵活性和创造性地制定适合本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社会普遍接受的并愿意贯彻执行。
4.5 规划实施中加强市场对土地资源配置功能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一种引导地区发展的规划形式之一,其实施过程实质上是要通过规划的宏观引导和调控保证市场运作的长期有效,即在政府必要的干预下(纠正市场失灵)让市场机制对土地资源配置的调节作用得到自觉发挥。这就要求在规划的实施中,变革简单的行政实施方式,借鉴西方国家市场机制对土地公共治理作用,改变政府作为建设用地的“地主”和土地经营者的角色,提高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竞争性;改革征地制度,让农民直接参与土地一级市场谈判,确保农民主体地位和不同主体之间是平等、自愿和协商的利益关系。从而降低城市化过程中城乡“二元”结构转变过程中土地配置交易成本,即被征地农民有一个合理补偿与安置,例如,将征地与开发通过资本运作联结起来,走政府、失地农民和企业共赢的新型土地开发之路,保证农地所有者分享城市化带来的收益。
4.6 完善规划法律法规,加强对微观主体规制
依法建立规划体系并编制土地利用规划是发达国家的共同特点,土地利用规划的发展总是伴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改进。我国社会转型时期,为了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龙头”地位,应尽早出台《土地利用规划法》或《土地利用规划条例》,进一步肯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性。同时,在多方主体参与、践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过程中,即放松进入规制的同时,更要加强对这些微观主体的质量规制和约束规制。需要对政府、企业、非营利组织和社会公众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作用、职能等做出法律条文上的规定,约束和监督规划审批与土地利用主体的行为。最后,“违法必究”是实现土地利用规划目标的重要保障,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行政。
4.7 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其它类规划的协调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其它类规划的协调是指与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空间规划之间的协调。可以将主体功能区规划作为协调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与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关系的主要载体。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关系较为明确,而且编制的部门是一致的,协调难度较小;主体功能区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于有共同的空间载体,协调难度相对较小。因此,通过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连接,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城乡规划及空间规划的协调更加科学,也更加具有实际意义。一方面,它使国家空间规划体系变得更加密实;另一方面它也是针对我国现行规划相互割裂的现实状况的一种尝试性统筹与策略性完善,更是由政府出面干预“空间规划体系割裂”窘境的重要举措之一[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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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on Public Governance Functions of Land Use Planning During China's Societal Transformation
WANG Yubo TANG Ying
1引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对一定区域未来土地利用超前性的计划和安排 [1]。目前,我国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土地资源的环境问题更是尤为突出,因此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研究关系重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土地发展战略、土地利用目标和方针、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的实施可能对环境带来影响做出预测、分析和评价,并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过程。本文从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的角度,利用生态足迹法对临湘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研究。
2生态足迹评价模型
2.1生态足迹法简介
生态足迹理论是由Rees和Wachernagel提出并完善的一种可持续发展的生物物理评价方法[2]。该方法通过测算人类对自然生态服务的需求与自然所能够提供的生态服务之前的差距,评价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利用情况并较准确地判定评价对象的可持续发展程度和状况[3]。其基本思想就是把消费与支持消费需要的各类土地联系起来,把物质消费转换为生态生产性土地面积,以此来度量人类消费对生态资源的占用和对生态环境的冲击[4]。
2.2生态足迹法的基本假设
生态足迹的概念和计算主要基于以下假设:人类消费的大多数资源和产生废弃物的数量是可以确定的;这些资源和废物流可转换成相应的生物生产面积;每单位土地面积转化为全球均衡面积,每单位全球均衡面积代表着相同的生物生产力;各类土地在空间上是互斥的,即一块土地只能有一种属性,这样就能对各类土地进行加总;自然系统能够提供的生态服务量也可以表达为标准化公顷为单位的生态生产面积;人类对土地面积的需求可以超越自然可提供的土地面积。
2.3生态足迹法的计算模型
4措施建议
综合以上的分析结果,本文认为临湘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结构调整方案,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高该市的生态承载力,改善其生态环境,但可以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使方案的实施更好地降低临湘市的土地生态压力。第一,充分、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第二,保护耕地,提高耕地质量等级,合理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增加耕地的产出率;第三,保护林地并适度开发利用林业资源;第四,控制建设用地规模,提高空间利用率,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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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4)05-0036-0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各级政府在一定历史阶段内,对所管辖范围的土地利用进行宏观调控、组织开发和监督保护的政府行为,其目的是对有限的土地资源,根据土地资源利用状况、开发潜力和各业用地需求,对城乡土地利用所作的统筹安排和综合部署,以获取最佳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以及保证“人民吃饭”和“国家建设”之间的协调发展,为实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规划提供用地保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的各个环节(编制、评价、审批、实施和监督检查)中,规划的实施评价是监督检查中极其重要的一环。因此,探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评价方法十分必要。下面运用多因素综合评估方法,对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价。
一、规划实施评价中存在的问题
所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利用一定的方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的效果进行分析、比较与综合后,所作出的一种价值判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的目的是为了了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结果的基本情况,以便为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废、改、立提供指导。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中,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不足和问题:1、多定性评价,缺乏完善评价标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时,多是作一些文字评述,难以进行量化评价。2、评价体系不完善。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效果、执行的力度,没有科学的评价体系,也缺乏完整的评价机制。由于规划评价缺乏完善的评价体系,对评价主体、客体、内容的界定往往不够明确,重点不突出,使得评价缺乏规范性。3、评价方法的可操作性差。定性评价带有较大的主观性和人为因素。
二、评价指标确定的原则
指标选取遵循以下原则:
1、科学性。指标体系能较客观全面地反映系统发展的内涵、各子系统和指标间的相互联系,并能较好地度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程度。
2、系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指标体系应当涉及经济、社会、生态三个方面并将它们有机联系起来。
3、层次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指标体系的构架,可以采用“评估因素――评估因子――评估指标”多层次的框架结构。
4、可比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指标体系的设计要求单项指标采用原规划指标的名称、概念和计算方法,以体现运用上与原总体规划的衔接。
5、可操作性。指标选择要考虑数据取得的难易程度、可靠性和成本,特别是指标体系应该注意简单与复杂的协调统一。指标太少或过于简单不能放映规划实施评估的内涵,对评估结果的精度产生影响。指标过多或过于复杂则不利用于评估工作的开展。
从所在县区实际情况出发,综合考虑选取指标的科学性、系统性、层次性、评价的可比性以及工作的可操作性等各方面的因素,确定评价工作涉及到的评估因素。
三、规划实施评价体系建立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价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前者是对土地利用规划制定的科学性、合理性等进行评价,后者是假定土地利用整体上科学管理的前提下,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主要是寻找规划目标和实施措施之间的因果关系,找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和实施措施方面存在的问题,目的是为进一步加强规划执行或规划修编提供指导。对土地利用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价,可以四方面进行:①规划目标的执行情况评价。它包括对土地利用的结构、规模、布局和时序的评价;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效益评价,包括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的评价。③实施措施评价。④规划的社会影响评价。
四、规划实施评价步骤与方法
1、影响规划实施评价的因素
影响规划实施评价的因素包括对土地利用的结构、规模、布局和时序、效益、实施措施、社会影响评价。
2、影响因子的确定
将四类因素进一步细化,分为7各方面,即7个评价因子
(1)规模:是指农用地规模、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开发整理规模。
(2)布局:按照土地适宜性和区域的差异性安排各类用地布局的合理程度;建设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或尽量不占优质农田。
(3)机构:农用地结构和建设用地结构
(4)时序:①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国土整治规划等协调情况。②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耕地占补平衡情况;③土地开发整理规模的合理程度、速度。
(5)规划实施效益:是指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6)规划实施政策措施:①规划的实施措施与规划目标的对性关系;②规划的政策措施的可行性实施效果;③规划实施机制与市场经济发展的一致性
(7)规划的社会影响:①公众对规划的认知度②公众对规划实施的满意度③公众对规划实施的参与度
通过上述几项指标的评估,可以看出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已经发生的重大社会经济背景变化的预计情况,以及规划指标和规划布局对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适应性情况,从而相应对现行规划进行调整,对规划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等指标进行调整、追加,对规划布局进行优化,以保证土地供应与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为辖区提供用地保障,促进当地社会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五、规划实施评价结果与分析
由于各评估指标反映不同的评估内容,有不同的评估标准和量纲,相互之间不能直接比较,因此需要通过标准化将其转化为可比量纲。标准化的各指标影响分值在0~100之间。指标分值作为评估结果与指标实施效果呈正相关,即指标分值越大,表示该评估指标的规划实施效果越佳。
1、优秀(综合分值在90~100):各项规划目标预期可以完成,规划执行综合效果很好,社会、经济、生态效益明显,土地利用程度和效益不断提高。
2、良好(综合分值在75~90):个性指标任务满足要求或与预期基本一致,规划执行效果较好,土地效益和土地利用程度有所提高。
3、一般(综合分值在60~75):规划执行效果不显著,各项指标任务基本满足要求或预期可以完成,社会、经济、生态效益未发生明显变化,土地利用程度和效益略有提高。
一、引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在空间、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对土地实行用途管制和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基础和依据。其实质是对有限的土地资源在国民经济部门间的合理配置,即土地资源在部门间的时空分配(数量、质量、区位),体现在土地利用结构上的合理和科学布局。它是土地利用管理的“龙头”。
20世纪80年代以来,针对经济加快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建设用地规模扩张过快、耕地大量减少等情况,我国先后组织开展了两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取得了很大成就,很大程度上发挥了规划在科学利用和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中的宏观调控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规划预测的不确定性因素越来越多,特别是第二轮规划是在90年代初经济过热,中央采取从紧政策,加强宏观调控,加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背景下编制的,规划实施后,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宏观政策的调整,使得这轮规划在许多方面显现出不相适应的地方。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制定和国内、国际土地利用规划新理念的传播,我国的土地利用管理思路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上一轮规划越来越难以适应土地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迫切需要进行新的修订。目前,如何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课题。要在总结上一轮规划实施的基础上,改进规划方法,提高规划水平,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二、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编制与实施的思考
通过上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与实施的成效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笔者认为,新一轮的规划编制,应重点研究解决好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规划的多元化目标定位问题
社会决策中的目标通常不会只有一个,不同经济层次的组织有不同的目标,不同水准的个人也有不同的目标,同一组织或同一个人也不会只有一个目标,这就是多目标决策。多目标决策有两个特性:一是目标之间的不可公度性。人们所追求的目标之间没有统一的衡量标准。对于经济效益,可以用货币来衡量标准,而社会和谐、生态环境问题中,是无法用货币指标作为衡量的。二是目标之间的矛盾性。当改进了某一个目标值,就很可能使另一目标变坏,满足了一个目标却损害了另一个目标,经济的增长并不一定意味着人们愉悦程度得到增加、生态环境得到改善。很显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一个多目标决策问题,在新一轮土地编制中,如何确定规划的多元化目标问题,如何对目标进行筛选、排序、优化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二)规划的弹性与刚性关系问题
弹性,是指当经济变量之间存在函数关系时,一变量对另一变量变化反应的灵敏程度。运用到规划中,是指规划思路及指标体系对随机性的市场经济发展的适应程度。从理论上讲,规划和市场之间存在一种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辩证关系,一方面规划对市场起着诱导、调控、规范和拉动作用,另一方面市场对规划起着主导的、决定性的作用;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言,首先是规划在编制时接受市场变动的信号,即信号刺激,如地区建设用地供给不足、需求市场发生变动,导致用地结构布局变化或需求导致区域大量土地闲置等;继而规划通过各种机制对此做出相应调整,如增加建设用地指标,调整用地结构和布局等;随后规划将这一信息反馈到市场,对市场进行调整和引导,市场在规划的作用下不断调节并将新的信息反馈给规划,从而实现动态式双向作用机制。在西方国家,弹性被广泛运用到各个规划领域。如波兰、法国、西德等西方国家早在上世纪60年代就开始探讨弹性发展规划方法论,同时做出若干不同方案,供决策部门评价选择。实践证明,弹性规划对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区域经济的发展,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有较强的适应性和指导性。关键在于如何处理弹性与刚性的关系,弹性太大会给地方政府留有寻租的机会,地方高兴,国家遭殃;刚性太大会使规划呆板,国家好管理,地方没自。
(三)规划的开放性问题
从系统论角度看,土地的本质是由土地生态系统和土地经济系统在时空耦合而成的复合系统,土地生态经济系统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只有开放,才可能保持系统的有序性。土地规划就是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对土地生态经济系统不断地输入和输出物质、能量、信息和资金,使之向决策者预期的方向发展变化,以实现土地生态和经济的双赢。系统的开放程度决定于影响系统开放的激励机制。所谓激励,就是经济活动的当事人达到的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他具有从事某种经济活动的内在推动力。一般而言,激励功能的强弱,主要与经济活动当事人的努力和报酬的接近程度相关,要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有开放性就是要营造这种开放性的激励机制。
(四)规划理念与规划技术问题
20世纪80年代以后,基于可持续发展的土地可持续利用研究日益成为热点,它寻求实现土地资源合理配置的有效途径,认为土地利用规划应遵循公平、选择、共同、需求等一系列原则,应以不损害、不掠夺后代的发展需求作为前提,满足当代的发展需求,以体现高效和谐、循环再生、协调有序、运行平稳的良性状态。近10年来,新土地规划与区域规划理论在区域发展问题的过程中进一步把视角从“物”转向了“人”,转向了人对土地资源需求的满足和社会发展,主要借助人文社会科学的方法论,强调经济的社会和文化特点,并引用相关人文社会学科的理论、来分析其对经济空间问题的影响。如劳动地域分工中借用生产关系理论, 新产业空间中借助经济学中的柔性生产概念,网络研究中借助社会学家的社会根植性概念等。在方法和技术应用上,近年来发展很快,随着最优化技术的出现与应用,各种线性和非线性规划及多目标规划的方法开始应用于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和研究过程中,已较为广泛地运用遥感(RS)、全球定位系统(GPS)与地理信息系统(GIS)等新技术进行土地利用适宜性评价、现状变更调查、动态监测、规划动态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方面,并探索“3S”一体化技术和WebGIS在土地利用规划中的运用。
(五)规划实施与追踪管理问题
规划作为一种中长期计划和一种行动纲领,其编制工作的完成,仅仅是规划成功迈出的第一步。是否能够实施,则是规划成功的关键,它直接影响着规划的生命力和应用前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与实施过程是一对有机联系不可分割的孪生体,规划编制过程仅仅是一种研究、一种分析、一种建议和一种规定,只有将这种规定和建议同规划实施追踪过程对接起来,才能构成一个系统完整的规划全过程,这种全过程规划就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与实施追踪一体化的过程。这种一体化过程包括三个方面:1.规划“政策”化。规划在未进入实施前,不管实施可行性看起来有多强,都只能是停留在文字(图件)化阶段。规划的政策化过程就是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中的各种规划目标、各类实施措施等变成政府的政策加以实施。2.谋划与决断的相互监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用地的咨询服务系统,主要通过探讨各种土地利用问题,对土地利用系统进行综合分析,向政府针对具体土地利用问题提出多个理念,多个规划方案。也就是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只担任“谋士”的角色,最后的决断权在政府决策者。只有真实反映某一时期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的规划才是好的规划,才能在实施过程中,不断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3.动态化的追踪管理。规划作为对未来多种可能性的描述,在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需要经常在实施过程中加以调整,也就是对规划实行动态式追踪管理,对区域土地利用状况、土地规划执行状况等进行动态监测。
三、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与实施的具体建议
(一)坚持为以保护耕地为主线的规划目标不动摇,重点兼顾土地空间布局,土地生态环境规划目标
实践证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坚持以保护耕地为主线的功能定位,是符合我国人多地少、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不足的基本国情的。国土资源部就第三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也提出了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是修编的首要原则。
土地的空间布局首先就要考虑农用地布局尤其是耕地布局,主要是基本农田布局问题。基本农田布局就要根据我国未来人口高峰期,综合考虑城镇发展体系和城镇用地规模,科学地确定。参照英国的作法,在大城市周围修建绿化带,作为隔离地带,可以有效控制城市外延,对保护城市郊区耕地起到了很好的作用。这样确定的基本农田不会轻易被占,不会造成对基本农田投入的浪费。除划定的基本农田外,其他一般农田改设为农业调整区,把合理布局,突出区域特色,大力发展区域化、专业化、集约化较高的农产品生产基地作为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并根据集约利用的原则进行集中布局。只要是不破坏耕层,在指标上不限制,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农业调整区进行安排,视为符合规划。其次要考虑建设用地的布局。建设用地布局主要是城镇体系布局,在规划中,从统筹区域、统筹城乡的空间均衡理念出发,使人口、经济、城镇的分布与环境、资源的承载能力相协调。要考虑哪些地方适合扩大城市规模,适合进一步聚集人口,哪些地方不适合进行大规模开发和建设,而是需要进行保护和恢复,甚至疏散人口,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加强发展规划的空间引导和约束功能来予以解决。
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要考虑由于规划实施而产生外部性作用。一般而言,正的外部性应当得到补偿,负的外部性应当赔偿,不能以牺牲环境、牺牲子孙后代的利益为代价来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
(二)改革僵化的指标体系,构建刚、弹性互补的规划指标
要改革目前僵化的指标体系,根据新形势的需要,应把指标分成强制性指标、指导性指标和机动性指标。强制性指标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占用耕地面积、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等指标。这部分指标需要无条件地实施,如规划应明确规定在空间上需要进行严格保护和管制、严格禁止开发建设的区域和地段。指导性指标主要包括农业结构调整指标(设施农业、畜禽饲养和养殖水面等农业用地占用耕地指标、生态退耕)、土地资源生态保护、林木覆盖率等指标。这些指标主要是为农业结构调整、生态保护需要,具体实施是由相关部门实施。机动性指标主要针对一些定位随机性较大的、零星或突发性建设项目而设置,因其建设用地数量及位置难以准确预测,用机动指标进行调节。在规划的建设用地指标中,增设适当比例的机动指标,以保证一些特殊用地的需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这部分指标可以是规划期规划建设用地增量的10%~20%,由各级人民政府机动调整,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但这些指标不能随意突破,这些指标都要由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和用地审批部门同意与备案。
(三)建立规划修编的公众参与制度,提高规划的开放程度
公众参与规划编制是规划编制人性化的要求,有利于增强规划本身的综合性,为规划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公众参与的方式应根据规划编制不同阶段的特点,采取行之有效的参与方式,注重实效。政府应制定相应的法规,规定土地利用规划中公众参与的组织设置、参与形式及参与步骤,确保公众参与的合法性,保证公众参与层面广、参与活动贯穿规划编制全过程。市级规划采取了吸收各相关部门及其专家参与专题研究、方案论证的方式,专题研究吸纳了土地管理部门、学术研究机构的观点,规划方案综合了部门发展意见,活跃了学术探讨氛围,探索出顺应城市经济发展、又不违背国家土地政策的规划方案和实施保障措施。县级规划将采取部门提出行业规划、县主要领导参与规划方案审查等公众参与方式。乡级规划的公众参与主要表现为乡镇提出地方建设发展设想,对实施涉及到农民切身利益的项目(如居民点调整、土地开发整理、生态退耕等)的安排广泛征求村民委员会和村民意见等。
(四)坚持“以人为本”的规划理念,同时做好土地资源的供需预测工作
坚持“以人为本”的规划理念,就是要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改变过去单纯追求经济增长、忽视资源保护的规划理念,把土地生态环境保护和提高耕地质量纳入规划目标体系。要转变土地资源利用方式,变粗放、掠夺性的消耗模式为集约和永续利用模式,以实现经济的持续增长。
坚持“以人为本”的规划理念,要吸收国际国内先进的规划理念,如全球化理念、社会化理念、外部性、资源禀赋、理性发展理念等。这里着重介绍一下理性发展理念。理性发展理念在20世纪90年代初由美国的建筑师创立,在学院派的理论学说基础上,形成理性发展政策。理性发展理念符合可持续发展原则,是可持续发展在现实条件下的具体实践。理性发展作为一种与市场机制相对应的政府宏观调控职能,主要是通过法律、财政、金融、税收等手段对土地开发和利用的过程与模式进行管理,以控制城市蔓延,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实现城市的理性发展。笔者认为,对于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适当控制城市发展的规模是必要的,理性发展理念值得借鉴。
针对上轮土地规划土地供需预测,特别是建设用地偏差较大的情况,笔者认为,在研究方法论的同时,主要做好土地供需预测的调查工作与基础数据的收集工作,做到定性与定量、主观与客观的统一。这是因为基于数理统计的方法论并不完全能够反应现实情况,除了基础数据的准确之外,还要通过实地调查来检验,这往往是以往规划容易忽视的环节。
(五)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监控体系
“三分规划,七分管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过程中,编制是基础,审批是保证,实施是最终目的。首先,要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步伐。抓紧制定《土地规划法》《土地用途管制法》等项法律法规,在这些法律法规中应着重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权威性,一切土地利用都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框架内进行。其次,要建立起由政府、公众和规划师三位一体的群体决策支持系统,其组成结构可以是各占1/3。决策支持系统对规划的实施起决定作用,既对政府的寻租行为起到约束和制约作用,也可以对个人和单位的土地利用行为和方式进行监督。第三,要建立完整的规划编制评估体制。通过建立“规划编制――实施――评估――调整”,修订一套完整的规划体制,解决“重编制、轻实施、缺评估、泛调整”的问题,建立规划的监督检查、动态监测和反馈修改机制。第四,建立规划的动态化追踪管理机制。充分应用各种技术手段,对区域土地利用状况、土地规划执行状况等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反馈问题,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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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al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urbanization and regional integration, an extra large city of the area of the center position in the protruding, improve the function of the city center, give full play to the big cities of the radiation leading role, to strengthen the overall competitiveness of urban agglomeration.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domestic several big city city of guangzhou center development evolution and scope of the designated the principles, methods and effect.
Keywords: city center; Performance change; delimit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中心城区概念及划定的作用
1.1中心城区概念的提出
关于中心城区的概念,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存在均有明确规定。《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二十条提到,“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虽然条文中没有明确中心城区的涵义以及其空间界域,但在第二十九条明确“在总体规划纲要中应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提出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国土资源部第43号文中规定中心城区范围包括城市主城区及相关联的功能组团。
按照“两规”的解析,中心城区应指城市发展的核心地区,是城市政治、文化中心和重要经济功能集中体现的地区,包括主城区及相关联的功能组团组成的城市范围。
1.2中心城区范围划定的作用
特大城市作为发达地区城市群的龙头,城市功能更为复合,发展面临问题错综复杂,在当前高速城市化的条件下,中心城区范围划定能促进城市功能的提升和土地合理利用,充分发挥大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有利于加强城市群内各城市的分工协作和优势互补,增强城市群的整体竞争力。
2特大城市中心城区范围划定分析
2.1北京市
北京市域面积16411平方公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心城区范围依据行政区界来划定,包括功能核心区和城市功能拓展区,面积为1273平方公里,占市域总面积8.32%。
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的中心城区是城市最中心的八个行政区组成的环形区域,面积为1088平方公里,其中建设用地为778平方公里。
2.2上海市
上海市域面积8239平方公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包括黄浦区等9个区组成的老城区域,面积为288平方公里,占市域总面积3.50%。
上海市新一轮的城市总体规划目前还在编制过程中,初步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跟土规中的范围基本一致。
2.3成都市
成都市域面积12360平方公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定的中心城区为成都外环以内的区域,面积为597平方公里,占市域总面积4.83%。
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的中心城区范围是成都四环路以内的用地范围,面积597平方公里,其中建设用地为400平方公里。
2.4武汉市
武汉市域面积8549平方公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定的中心城区包括主城区和部分远城区,土地面积约660平方公里,占市域总面积7.72%。
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的中心城区范围是指三环线范围内建成区及局部外拓区域,面积667平方公里,其中建设用地为450平方公里。
2.5小结
通过对以上四个特大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分析,各个城市对城市中心城区的定义和范围划定存在着一定的差异,通过对其进行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一)中心城区的用地规模
从城市地域空间组成上看,范围从大到小依次可以划分为:市域、中心城区、中心城区城市建成区。土地利用规划中的中心城区占市域总面积的比例最高为北京市,比例是8.32%,最低的为上海市,比例是3.50%。可以看出,国内几个特大城市中心城区面积占市域总面积的比例大体都在3%-10%左右。
(二)中心城区界线的划定依据
(1)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中心城区界线划定主要上是在土地利用功能分区基础上,依据行政区界划定。其外部边界与城市行政区界基本吻合;
(2)上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对中心城区界线划定基本上是依托城市老城区,结合城市历史文脉和空间特色,同时考虑行政区划,使中心城区包含了原有的旧城区范围;
(3)成都市由于城市空间形态比较规整,其划定完全是依据城市外部交通走线对城市空间限定作用,以城市外环线作为界线进行划定,并且保持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完全一致;
(4)武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对中心城区界线划定,基本上以城市空间形态特征为基础,结合城市外部交通走线和行政区划进行综合确定,空间界线大体一致。只是在部分地区,对非建设用地的划定上两规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其主要是非建设用地的保护及利用判定问题。
通过对案例城市分析可以得出,影响划定城市中心区范围主要有四个因素:a、历史因素,结合旧城区范围,维护和延续历史文脉和保持城市空间特色,如上海。b、地理交通因素,结合城市空间结构和形态,考虑城市地理和交通格局,如成都、武汉。c、行政管理因素,结合城市行政区划或空间管理单元(如控规管理单元),如北京、武汉。d、社会经济因素,结合城市土地空间发展战略和城市特色,如北京、上海。
(三)中心城区划定中的两规协调关系
总体而言,四个城市中心城区规模和界线的划定基本考虑本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之间的协调,“两规”在总体规模和界线上基本上相符,但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更偏重于土地的自然属性和城市土地利用战略,城市总体规划更加注重土地的社会属性和城市建设的需求。土地利用规划中心城区范围一般要略大于或等于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区范围。
3广州市中心城区发展演变
广州古城城址面水(珠江)背山(白云山)。“六脉皆通海,青山半入城”是对早期广州古城空间形态的形象概括。从明、清两代开始至21世纪初期,广州城市空间形态经历了“就地扩展,先西后东”的过程。
2000年编制完成的“广州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纲要”,确定了广州城市空间布局的基本取向由“L”型城市空间调整为“南拓、北优、东进、西联”;确定了两条城市功能拓展轴即东进轴和南拓轴,确立了“拉开建设、有机疏散、新区先行、带动老区”的发展新思路,广州市的城市空间结构由传统“云山珠水”的自然格局、单一中心的城市结构跃升为以“山、城、田、海”的自然格局为基础,沿珠江水系发展的多中心组团式网络型城市结构。
2005年以后,城市空间发展战略内涵进一步深化,“南拓、北优、东进、西联、中调”十字方针确立了直至目前的城市发展思路,重点是对中心城区进行全面优化完善,涉及的老城区主要是原荔湾、越秀、海珠、芳村、天河以及白云的一部分。萝岗区,南沙区的相继成立并成为了城市两个独立的增长极,黄埔区和萝岗区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东部组团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进入新城市发展机遇期的广州,城市空间形态向多中心组团式网络型发展期转变。
4广州市中心城区范围的划定
4.1广州市中心城区划定原则
广州市中心城区范围的划定应重点考虑以下原则:
(1)以城市空间发展战略为依据,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协调。
(2)历史延续性原则,应考虑现有建成区格局,以城市空间结构和形态为基础。
(3)行政界线与自然要素限定原则,充分利用河流水系、山体、城市主干道等自然要素对城市形态的分割,同时考虑行政界线的划分,注意中心城区控制范围的完整性。
4.2广州市中心城区控制范围的划定方案
依据广州城市建设总体战略“一主六副”空间结构,以主城区作为中心城区的控制范围。包括荔湾区、越秀区、天河区、海珠区四区全部和白云区南部(北二环与流溪河以南),中心城区控制面积约546平方公里,其中建设用地约382平方公里。
5结语
广州市中心城区范围是在城市发展战略指导下,基于广州中心城区发展演变和规律,在“两规”有效协调基础上进行划定。中心城区范围的明确必将促进广州城市功能的提升和土地合理利用,充分发挥广州作为国家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
一、土地利用规划概述
1、土地利用规划概述
土地利用规划是按照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遵循有关的自然规律和社会经济规律,在时空上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的组织利用和经营管理合理分配国民经济各部门的用地正确地和各项建设工程以及保护生态环境的措施相结合,从而制定最优的土地利用方案,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土地生产率,以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同时又为将来保护好土地资源,以达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目的。
2、土地利用规划的目标、任务和内容
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本目的是加强对土地利用的宏观控制和统一管理,对十分宝贵和极其稀缺的土地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提高土地利用的综合效益,为区域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其主要目标包括:(1)统筹安排各业用地,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2)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的社会、经济、生态效益;(3)加强对土地的统一和计划管理。具体的任务包含下列四个方面:(1)在国民经济各部门间合理分配土地,为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用地条件;(2)为建立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创造土地条件;(3)为实现农业现代化创造科学的土地组织条件;(4)调整我国社会主义土地关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大、综合性强、内容多、关系复杂"
二、经济外部性的含义
经济外部性是指经济主体(包括厂商或个人)的经济活动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非市场化的影响。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正外部性是某个经济行为个体的活动使他人或社会受益,而受益者无须花费代价,负外部性是某个经济行为个体的活动使他人或社会受损,而造成外部不经济的人却没有为此承担成本。
三、土地利用规划评价指标体系建立的原则和标准
土地是重要的基础性资源,土地开发利用既不是纯粹的经济过程,也不是纯粹的生态过程,而应该是经济过程和生态过程的有机统一,其实质是生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对于土地利用规划的评价应建立一个评价体系,本文简要叙述评价体系的指标组成、体系建立的设计原则以及建立体系的指标选择建议。
1、指标体系的组成
本文进行基于经济外部性的土地利用规划的评价出于两个出发点:一是研究土地利用规划的建设用地布局影响,二是研究土地利用规划的生态环境影响,旨在探讨土地利用规划的布局是否合理,是否对农地造成影响,以及土地利用规划是否考虑生态栖地的影响以及生态环境影响,从而更加实际的得出土地利用规划的发展重点思路与发展方向。
2、指标体系的设计原则
指标体系应能全面真实地反映社会、生态、经济系统的内部特征及外部状态,系统内部各子系统相互间的联系以及主要目标的实现程度"因此在指标的选取上应遵循以下原则:
(1)科学性和实用性相结合的原则
科学性是指标体系建立的重要原则,在指标体系的建立方面,科学性体现在该指标体系应该能够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规划实施前后,社会、生态、经济系统的状态变化趋势和系统内部的协调程度,并能够体现战略实施带来的社会经济影响"因此,所选指标必须概念清晰明确,且有具体的科学内涵,测算方法标准,统计计算方法规范"同时,指标体系应具有实用性的特点,即考虑定量化的可行性,建模的复杂性以及数据的可靠性和可获得性,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指标应具有明确的科学内涵较好的度量性,要便于不同地区之间的比较"
(2)层次性原则
由于土地利用规划评价以社会、生态、经济复合系统为研究对象,而从内部结构分析,该系统具有复杂的层次结构,因而指标设置也应该满足这一特点要求"也就是说,指标体系具有鲜明的层次结构,能反映在不同层次上的规划影响"
(3)代表性原则
土地利用规划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复杂的,选用的指标要充分体现土地利用对各社会、生态、经济等各方面影响状况,同时,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相结合"。
(4)综合性原则
全面衡量各种影响因素,严格进行综合性的分析评价"
(5)系统性原则
确定相应的评价层次,按系统论的观点评价各个指标,构成完整的评价指标
体系"
(6)静态指标和动态指标相结合的原则
静态指标反映区域可持续发展的状态,动态指标则用于反映区域可持续发展
的趋势,二者对于全面!客观反映土地利用规划评价的目标是必不可少的"土地
(7)可操作性原则
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指标应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易于从现有资料
中获取,便于管理部门使用"
3、土地利用规划评价的指标体系因子选择建议
土地利用规划的影响是长期的,并且会随时间的变化发生一定的变化"指标体系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为将来增加或改变某些单项指标提供接口",釆取德尔菲法,在广泛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土地利用规划的基本特点来探讨评价指标体系,以土地利用规划的经济外部性为总目标,根据建设用地布局和生态影响基本特点来探讨评价指标体系,根据评价目标、评价方法、评价原则与评价内容,构建了指标体系,并选择27个指标作为参评因子,组成土地利用规划外部性影响的利用评价指标体系
布局影响 土地人口承载力指数、城镇化水平、道路通达水平、城乡居民收入比重、人口自然增长率、城市化水平、农民人均住房面积、人均建设用地面积、土地利用率、土地生产率、粮食产量、林木蓄积量、水资源总量、农作物单位面积产量、单位面积林地产量、养殖业产值等。
生态环境影响 基本农田占土地总面积比、土地生产潜力指数、森林覆盖率、农业废气排放达标率、农业废水排放达标率、农业固体废弃物利用率、水土流失、土地污染指数、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治理污染年投入、公顷农药施用量、林地面积比重、耕地年减少量等。
4、指标选择确定评价标准
评价标准直接反映评价结果,关系到评价结果的现实应用,一般而言,确定评价标准大致采用两种判断方法:一是,定性判断法。即依据个人的经验和知识对土地利用规划的的持续度进行评价,然后作出判断是否可持续,以及其可持续利用程度。不过,这种方法对评价者自身在农用地可持续利用的知识和经验方面要求很高,才能对评价结果进行全面的分析,作出适合的评价;②比较法。即设定土地利用规划的经济正外部性为1分,经济负外部性状态为0分,然后在0~1分之间划分两个级别,其余的情况通过选取的指标与理想值和最差值之间进行比较、计算、最终确定出评价单元的评价结果。
四、基于经济外部性对土地利用规划的几点评价
通过对指标体系的建立,对于现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无论是从各项指标数据的搜集还是按当时经济发展水平所做的预测,修编基础工作、准备工作较充分,是“指标控制+用途管制”为模式的土地利用规划。总体而言,从实施以来的情况看,提高了各级政府对土地利用规划的认识,树立了规划的权威性,使规划在土地管理工作中具有一定的基础地位和“龙头”作用。对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强化土地利用宏观调控,协调用地矛盾,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落实土地空间布局起到了积极作用。这些对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言,经济外部性是体现的正外部性。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乡镇行政区划的调整,以及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上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日渐显露,已调整的规划也并未解决相关问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负外部性也逐渐体现,其主要体现在如下几点: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性大,导致布局不相协调的负外部性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理论上来说应该为主导作用,能控制各个行业及布局的土地利用数量、结构和规模。城镇规划、村镇规划不能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地控制指标。
然而,由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编的滞后,各乡镇在编制城镇和村镇规划时,不顾实际,盲目追求大规模、大框架,乱设开发区、工业小区, 致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现行城镇、村镇规划不相衔接和协调,在规划实施中时有矛盾发生,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权威性,同时随意调整土地利用规划,钻政策空子,导致规划丧失其科学性和严肃性。又由于土地供应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建设项目,而地方政府承担着壮大地方经济的重任,因此,为实现招商引资的目的而随意用地,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搁置, 不断违法用地;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缺乏先进的规划理论指导,缺乏超前意识,缺乏控制性详细规划,使得总体规划缺乏可操作性。
从经济上而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没有起到相应的作用,从而体现出经济外部性为负的方面。
2、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准备工作不充分
由于管理体制落后、土地利用状况调查工作的滞后性,虽然每年都做变更调查工作,但由于基层土地管理技术、条件的限制,往往靠人为变更,导致地籍资料的准确性、连续性、系统性都比较差。地方土地管理部门隶属于同级政府,难以约束当地政府从局部利益出发的短期行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的业务工作很仓促,匆忙进行规划调整,其科学性、权威性将大打折扣。但有许多地方作了简单短暂的培训,下发了上级下达规划指标,简单认为只要完成了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和农用地整理折抵指标就行,各乡镇政府只关心用地指标够不够用,只要求满足城镇发展、园区发展的需要。不注重与其他部门的协调,造成此次规划调整完善只是土地部门的事,只为了地方建设的需要。
[中图分类号] D918.5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4)-8-326-2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概念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以下简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预审的内容包括对土地利用的调查、记录、分析和对土地利用结构以及布局的安排,若是涉及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还会涉及土地利用经济问题。预审的意见是建设项目审核、批准和备案的必备文件。
有关项目投资的政府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发展改革部门是主管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银行监管、工商管理等部门协同配合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管,项目一旦经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其他监管部门就应履行相应的许可手续。在这种模式下,预审已然成为审批、核准、备案的必要条件,是土地供应的第一道闸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原则
经2008年11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3次部务会议修正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42号),其中第三条预审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四个方面:(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3)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4)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预审原则的第一条,但是体现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与《土地管理法》之中却存在一些问题。《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九条需要提供材料中提到“(三)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第十一条审查内容中提到“(五)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描述的是建设项目用地不符合该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下预审的基本思想,这样的规定很容易出现“不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符合土地管理法、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或供地政策”的建设项目通过预审。
“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这两条原则可以合并为一条公共利益原则。42号令所述的预审原则是最直观、最基本的原则,但是在技术层面上没有提出相应的原则。在技术层面要把握预审的深度与广度,认清建设用地预审与建设用地审批的区别,不要以预审代替用地审批、代替农用地用途转用审查、代替土地征用审查。
3预审工作的程序
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来看,预审程序是一种针对建设项目立项的准入性审查,主要体现在用地的合理性和适宜性两个方面。预审资料的来源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规划选址意见等。预审意见只是作为建设项目获得批准、核准、备案和获得进入用地审批的准入条件,因此预审过程无论在内容、方法、结论和建议上只要做到宏观调控即可。
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程序》中,对预审的法律依据、权限、申请时间、程序与时限等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其中基本步骤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1)申请;(2)审查;(3)会签;(4)批件制作;(5)发函。
3.1申请
申请是审查类程序的第一个任务,最少由咨询、接受申请材料、申请审查、移交材料等4个步骤组成。
咨询的主要内容为就有关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政策进行解答,提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一次性告知单》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等。
接受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文字材料与图件材料。文字材料主要包括:申请预审的正式文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应提供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核准项目受理通知单》、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应提供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出具的《备案项目受理通知单》、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选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认意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压覆矿产资源证明(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建设项目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还应出具国家和省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性质的认定意见、规划修改或调整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由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同意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的会议纪要、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等。
图件部分主要包括建设项目所处位置的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建设项目所处位置的1/1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含勘测定界图);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申请审查一般为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的完备性。申请人资格的判定主要审查申请预审的正式文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批复文件(或《核准项目受理通知单》,或《备案项目受理通知单》)。申请材料的完备性审查主要包括材料种类是否齐全、件数是否正确、材料内部的签章是否齐全等。
移交材料主要是将整理好的预审材料移送预审主办处科室。
3.2审查
审是审查程序中最重要的任务,最少由初审、实地踏勘与论证、会审、会签准备等步骤组成。
初审主要是根据申请资料及主办处科室收到的申报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并做出相关决定,其决定指向为:对于受理项目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于不予受理项目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对于需要补充资料的项目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告知书》。在决定受理审查后,主办处科室还必须做出两个审查决策:一是实地踏勘与论证方案的确定;二是会审形式的确定。
实地踏勘与论证应遵循以下程序:(一)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编制的专项报告,向本级或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踏勘论证的申请及工作方案;(二)由本级或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项目用地立项具体情况和要求,对初审合格的项目,报请省厅安排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省厅根据建设项目情况,组织专家组赴实地对项目用地进行踏勘,召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论证会,并出具书面意见;(三)项目建设单位根据书面意见,优化建设项目用地方案,经设区的市国土资源局审定后报省厅,纳入预审程序进行审查。
会审的形式一般情况下有两种:一种是以主、协办处科室独立办文的形式对应审查相关内容,另一种是以会议形式召集主、协办处科室审查人员共同审查。
会签准备的主要任务是对会审意见进行分析、研究,并与协办处科室反馈、沟通,然后准备会签材料,草拟的预审意见。
3.3会签
会签是审查程序中最关键的程序。由主办处科室召集审查人员及其相关领导召开会议。会议内容主要包括:听取主办处科室的预审情况汇报;审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代拟稿)》;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
3.4批件
通过会签准予许可的,制作《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加盖公章,送交业务受理窗口,需要抄报和抄送的许可文件由办公室分送相关部门。不予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公章,送交业务受理窗口。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备案,经办人将办理结果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进行公示。
3.5发函
业务受理部门负责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等材料,申请人凭收件回执领取相关文书、证件和资料,并在业务受理部门办理签收手续。
4预审工作的意义
预审是土地供应审批的前置程序,是建设项目用地预先安排的合理性和适宜性审查,是一项实践性非常强的活动,也是一项对人地关系(权利关系与利用关系)产生重要影响的土地制度。在目的层面,预审旨在理顺人与土地的关系;在用地管理层面,预审制度可以有力地促进规划的实施、促进存量土地的使用和供地方式的改革;在社会经济发展层面,预审是实现土地宏观调控、促进土地可持续利用的有效手段。
根据预审管理办法和至今为止取得的预审效果,预审是利用行政手段在宏观层面对土地利用的方向性把握,其目的直指土地的可持续利用。随着人口增长和社会财富的增长,人地矛盾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都会成为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矛盾之一,预审所起调控作用要尽可能符合自然土地的覆盖规律,耕地的保有量必须能满足后代人吃饭、穿衣、住宿等生存的基本需求。
Abstract: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for the pre-trial is pre-arranged on a construction project is reasonable and suitable for review,and is the first road "gate"of the land supply.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for the pre-trial from concept to now,although only a short period of 10 years of experience,but the concept of cognition,practice and innovation in three stages,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for the pre-trial aims to rationalize the people and land,the principles and procedures for the perfection and development,will effectively promote the planning implementation,implementation of macro-control and land sustainable use.
Keyword:The pre-trial;principle;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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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U918.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1)-06-0066-2
0 引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政府调控土地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是政府加强用地管理,促进土地资源合理、高效利用的基础和保证。随着磐安县城镇化快速发展、产业结构的优化,原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社会经济的需求。2005年由我院承担了编制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工作,现已进入实施阶段。笔者希望通过对该规划编制中经验方法和科学创新的总结,为今后土地规划的科学编制提供借鉴。
1 夯实基础提升规划内涵
基础资料的多元性、准确性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基,脱离根基规划就像空中楼阁,毫无科学性而言。
1.1 资料的多元性
为了使有限的土地空间发挥最大价值,收集和掌握相关行业现状和未来布局是规划编制前期的重要工作。磐安县规划基础资料收集工作得到了地方政府的重视,为此专门成立了由相关行业组成的土地规划领导小组。资料收集涵盖了基期年土地利用现状数据、上一轮土地利用规划、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基本农田划定调整及变化、各重点城镇建设区、工业区、旅游景区、农村宅基地集中区、非农业建设用地、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及实施、生态保护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等数据以及人口、国民经济、财政收入、粮食产量等基础性资料。
1.2 资料的准确性
规划的科学性必须建立在以引用资料的现势性和准确性为前提。规划中我们通过实地调查、专家座谈、人机互动等技术手段,对收集的资料进行科学地、严谨地整理分析。实地调查主要是对反映现状情况的资料到实地进行核实,剔除夸大部分还原真实数据;专家座谈的目的是把握行业未来发展趋势;人机互动主要是利用计算机软件对现有资料与现势性强的正射影像或遥感影像(DOM)、数字高程影像(DEM)、矢量数据资料进行套合分析。采用上述技术手段确保基础数据翔实、可靠。
2 生态概念在规划中得到充分体现
磐安县素有“群山之祖、诸水之源”之称,辖区内是钱塘江、瓯江、灵江和曹娥江四大水系的发源地之一,拥有大盘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浙中丘陵常绿阔叶林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所以生态概念也成为了贯穿土地规划的主轴。
2.1 大力发展低碳经济
近年来由于应对全球气候变暖引发的低碳经济发展问题受到普遍关注,在规划中首次引用低碳经济发展概念,如绿色GDP、万元二三产业增加耗地量、节能减排、森林覆盖率等控制性生态指标,通过创新土地利用规划的技术,形成低碳排放的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
2.2 科学划分生态功能区
土地规划遵循“山水乐园、天然氧吧、绿色天堂”的生态理念,并结合生态功能合理划定了: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区、省级公益林保护区、一般生态功能区等。通过科学规划缓解生态建设和经济发展中矛盾,充分发挥区位和资源优势,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3 规划评价方法得到创新
土地规划强调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有机结合,对规划成果的正确性和前瞻性要有科学评价机制,势必要求评价方式在保证客观公正的同时具有创新的理念。
3.1 层次分析法运用
层次分析法(AHP)是指将一个复杂的多目标决策问题作为一个系统,将目标分解为多个目标或准则,进而分解为多指标(或准则、约束)的若干层次,通过定性指标模糊量化方法算出层次单排序(权数)和总排序,以作为目标(多指标)、多方案优化决策的系统方法。在实际土地规划中各类用地间总是存在着矛盾,为确定磐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供选方案我们采用了层次分析法,进行多方案优化决策。依据磐安县规划的目标,首先列出适宜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评价指标体系,并运用层次分析法对分目标、准则层和领域层进行重要性分析和权重确定,然后采用模糊综合评判法对方案进行评价,确定最佳土地资源规划方案。
3.2 战略环评法运用
战略环评法(SEA)是指对政府政策、规划及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其中包括我国现在要求的规划环评,也包括国外已经有的政策环评和计划环评等环评形式。该评价法在磐安县规划中主要应用于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编制过程中我们采用了全程式的评价模式,即包括预测性环境影响评价、监控性环境影响评价和后顾性环境影响评价,目的是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的关系,通过对规划方案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价,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使规划对环境的不良影响降至最低。
4 地理信息系统(3S)技术得到应用
3S技术指遥感(RS)、地理信息系统(GIS)和全球定位系统技术(GPS)一体化技术。20世纪90年代以来,3S技术发展迅速并得到广泛应用,由于3S技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对土地属性信息(包括土地自然属性、社会经济属性、地类、权属等)、矢量数据(包括土地现状、规划用途、空间构型等)存储、更新、分析、统计等方面具有很好的优势,目前已成为土地利用规划工作信息化和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工作现代化的主要手段。
4.1 遥感(RS)技术的应用
土地规划对遥感技术的应用,主要是在不与研究对象直接接触的情况下,通过多光谱摄影获取丰富信息,并利用影像具有的高分辨率和多时相特性,掌握规划区域土地利用现状和对发展趋势进行简单预测。近年来随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违法监察工作的开展,磐安县目前现势性较强的遥感影像有:2009年1月分辨率0.35米正射影像(DOM)、2009年5月分辨率2.5米SPOT5影像、2010年10月分辨率0.61米QuickBird影像。遥感影像在磐安县土地规划中的应用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将遥感影像作为基础图件分析规划布局的合理性,如用途分区、基本农田划定、用地空间布局等方面,减少编制人员对现状盲目性带来的规划偏差;二是利用遥感影像信息丰富,综合性强等特性,结合图像处理新技术,分类提取影像信息,作为规划专题应用研究。
4.2 地理信息系统(GIS)技术的应用
地理信息系统是在计算机软硬件支持下,把各种地理信息按照空间分布,以一定的格式输入、存储、检索、更新、显示、制图和综合分析的管理系统。磐安县信息系统采用的是浙大万维县级土地利用规划管理系统,该系统是基于ARCGIS平台开发应用,由管理维护、规划编制和规划实施管理三个子系统构成,可进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规划调整修改、规划指标库管理和规划成果管理等基本操作,并通过C/S和B/S相结合的网络技术,为今后数据管理提供技术保障。
4.3 全球定位系统(GPS)技术的应用
GPS RTK技术是基于载波相位观测值的实时动态定位技术,它能够实时地提供测站点在指定坐标系中的三维定位结果,并达到厘米级精度。土地规划用地布局长期以来主要是以1:1万图形作为布局底图,由于比例尺小、图形直观效果差,工作中难免出现指标布局过大情况,如何将紧缺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落实到空间布局刀刃上,成为困扰土地规划编制的难题。磐安县土地规划编制中应用了目前比较成熟的GPS RTK技术,对重点规划项目进行实地预布局测量,将测得的用地界线套合到土地规划数据中,保证用地布局的准确性,从而提高指标使用效率。
5 民主规划进程得到发展
民主规划是“规划以人为本”思想的具体体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到各行各业,也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所以规划编制一直注重强调规划的民主和公众参与度。
5.1 倾听基层群众声音
农村有着广阔的土地,它是构成土地规划的基础,落实群众想法是构筑和谐社会的着重点。规划编制中我们深入村庄倾听百姓的想法,收集村庄建设发展设想和土地生产结构的布局;规划完成后又组织村民进行听证,了解基层对规划实施的可行性分析,目的就是让群众参与到规划中来,解决他们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
5.2 征询行业发展思路
因地制宜科学统筹安排各行业用地,协调和优化土地利用结构,离不开每个部门的共同参与。由于国土部门考虑问题的局限性,编制中由不同领域专家组成咨询委员会,解决行业发展和土地规划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参与规划方案设计的评选。
5.3 接纳专家建议
规划成果坚持两级(县级、市级)评审,一级(省级)验收的方式,目的就是通过组织专家和领导会审,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力求规划更贴合实际、发展方向更符合既定目标。
6 规划编制存在的不足
土地规划是基于现状框架,对长远土地利用进行整体性、长期性、基本性问题的思考和设计整套方案,但方案受制于土地空间发展规模的限定和对未来经济发展预期的判定,难免存在不足之处。
6.1 土地供需矛盾未能有效缓解
“十一五”期间磐安县国民经济始终保持快速发展,到2010年全县生产总值达到48.01亿元,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23.2亿,土地有效供给是磐安经济快速发展坚强的后盾。但通过分析新一轮规划下达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我们可以看出,今后土地制约因素并未得到有效缓解,磐安县2006-2020年允许新增建设用地总量739公顷,截止到2010年底实际已使用372公顷,也就是今后10年平均年用地为36.7公顷,还不到近几年的一半。
6.2 空间布局与发展方向的不确定性依然存在
不确定性因素的形成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经济总量急剧扩张与经济结构大幅调整,致使土地规划的难度加大,一味强调经济发展束缚于土地规划,将影响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二是地方政府作为土地规划的管理者,掌握了极大的土地调控权力,每一任管理者为了实现政绩,对经济发展方向都有各自的观点,从而直接影响当初的规划用地布局。
6.3 土地复垦任务相当艰巨
依据磐安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指标,到2020年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2903公顷;而规划基期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为2471公顷,规划期内新增739公顷;为了达到该指标需进行复垦总量高达307公顷。通过调查研究该指标难以落实主要是两个方面原因:一是建设用地复垦主要类型为村庄和工矿用地,目前磐安县该类用地面积只有1315公顷,复垦量约占面积的23.34%;二是项目实施中村庄搬迁补偿价格偏低、后续保障等因素的缺乏,群众积极性不高,建设用地复垦难度正在逐年增加。
7 结束语
科学规划是保证地方经济发展的基础,而有效实施更是确保其快速发展的动力,所谓“三分规划、七分实施”,这话虽然不一定全对,却说明了规划实施的重要性。土地规划除了体现科学编制外,还需配置必要的市场经济手段、监督体制、法律约束等强有力措施,使规划执行具有坚强后盾,从而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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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程》的指导下,全国各地开展了第一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外业工作时,将新开荒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果(树)粮间作地都调绘为耕地。
农业结构调整与耕地概念的延伸
从农业历史上看,耕地与其他农用地一直存在着相互的转换。在依靠自然肥力进行农业生产的时代,农民通过休闲、草田轮作、作物轮作等手段恢复地力;因此,耕地上面种植的作物或植被一直处在不断的变化之中。《规程》中的新开荒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就属于这类。
随着化肥工业的发展,人们可以通过施用化肥补充耕地养分,可以做到不休闲、不轮作。但是,随着自给自足农业为市场经济代替,农产品市场价格变化对土地资源的配置调节作用的不断增强,农民必须适时进行农业结构调整,以稳定和增加收入;同时,农业结构调整也是我国提高农产品竞争力、应对国际贸易竞争的重要措施。因此,调整农业结构,因时因地不断改变耕地的种植类型,对于促进农民富裕,壮大农业经济是必然趋势。
1999年12月,中央召开农村工作会议,把大力推进战略性结构调整确定为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新阶段的中心任务。同年12月底,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搞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调整思路,坚持政策引导和科学规划,增强服务意识,使农用地管理为农业和农村的经济结构调整服务好。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在对耕地的认识上有了突破性进展:一是确定了新的耕地鉴定标准。从2000年开始,因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将耕地改为其他农用地,经认定土壤耕作层未被破坏或轻度破坏易于恢复的耕地,都不作为减少耕地考核。二是明确规定,将闲置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或被破坏的耕地开发整理成园地,并经土地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认定能调整成耕地的,可以视同补充耕地,在土地变更调查时按现状地类调查。
为了适应这一变化,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城乡统一的《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时期适用)(下简称《过渡分类》),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在《过渡分类》中,耕地与园地、林地、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并列作为农用地的二级类,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
在执行《过渡分类》、进行土地变更调查时,设定了很多可调整用地类型,如可调整果园、可调整有林地、可调整人工草地、可调整养殖水面等,其主要特征为由耕地改用作现状用途,但耕作层未被破坏或可复耕的土地,土地变更调查时仍作为耕地对待。
2002年的《过渡分类》关于耕地的概念实际上与《规程》中耕地的概念没有多大区别,只是根据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开展,增加了新开发复垦整理地,将原来“耕种三年以上的滩涂和海涂”改为“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
可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耕地保护工作的不断实践,耕地的概念是在不断发展的。从耕地的生产能力来看,耕地转换为园地、草地和鱼塘,并不意味着丧失了其农产品的生产功能。从土地利用角度看,耕地、园地、鱼塘之间互换用途是可以做到的,也就是说,农业结构调整具有可逆性。从农作角度看,园地土壤也有耕作管理措施,也应该属于耕作土壤。从土壤肥力角度看,园地因为肥料投入多,还可能提高土壤肥力,提高土地质量或生产力。即使是鱼塘,因为大量鱼的排泄物,加上鱼饲料残余沉积塘底,鱼塘塘底的塘泥成为很好的肥料,当鱼塘复垦时,塘泥覆盖地表成为肥沃的耕作层。
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耕地的概念
第一次土地详查中将新开荒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果(树)粮间作地都调绘为耕地,显然扩大了耕地的面积。这其中,草田轮作地、果(树)粮间作地实际上都属于可调整的耕地,其用途是变化的;新开荒地、休闲地、轮歇地属于非固定的耕地,随时存在弃耕撂荒的可能。
此外,耕地、园地、鱼塘之间互换用途是可以做到的,而且耕地改换为种植果树或养鱼,复垦以后并不见得地力衰退,而是可能提高。所以,耕地上种植作物(包括果树)或改养鱼,只要能够复垦,而且复垦后生产力不下降,就依然可以视为耕地。
因此,从耕地保护的目的是保护耕地的生产力的角度上讲,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耕地概念上,应该承上启下,变革《规程》中耕地的概念为:耕地指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种植粮食、油料、棉花、蔬菜等一年生农作物的土地,也包括利用原来的耕地栽种果树、林木、花卉等多年生作物的土地;耕地还包括原耕地用来养鱼、养猪、养鸡等养殖业,但没有进行地面固化,可以复垦的土地。
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耕地保护区的划定
1.不能禁止划入耕地保护区的现有耕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根据社会各生产部门的用地需求和土地自身的特性,合理、统筹协调土地资源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的配置的战略性规划。它包括统一调整和规划耕地、林地、牧草地、居住用地、交通用地、水域用地等等,合理分配土地资源、避免浪费和保护土地资源。有人片面地认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目标是保护耕地。实际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目标相当综合,既要考虑“吃饭”,也得考虑“建设”与“生态”,并非仅仅是保护耕地。而且,对于一些大都市,其主要功能是社会经济发展“火车头”的作用,其土地利用安排首先应该考虑城市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这样的大都市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该在不超出资源(土地与水)承载力和保护优良的生态环境前提下,优先考虑城市建设用地。为此,大都市规划中首先应该是划定生态环境用地和那些用于城市建设的用地,用于城市建设与生态环境的耕地不能划入耕地保护区。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不能划入耕地保护区的现状耕地是:
(1)划定的用于各项建设的耕地
这包括根据需求预测和适宜性评价用于城市、村镇居民点、交通道路等各项建设的耕地。
(2)大于25°的坡耕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在25°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而且规定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在建设基本农田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逐步退耕,植树种草,恢复植被,或者修建梯田。因
此,根据国家法律,现有大于25°的坡耕地要逐步退耕,不能划入耕地保护区。
(3)其他严重退化、不宜耕的耕地
其他发生严重土地退化的耕地,包括严重风蚀的耕地、严重水土流失的耕地、土层非常薄浅的耕地,严重污染的耕地,也应该考虑不划入耕地保护区。其中农药、重金属污染已经影响到土壤健康,并且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危及人民的身体健康。因此,对于土壤污染达到国家限制标准的耕地,应该退耕,这类耕地最好不划入耕地保护区。
实际上,严重风蚀的耕地、严重水土流失的耕地、土层非常浅薄(
当然,将部分耕地划入城市建设与生态环境用地,必须要本着集约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划定建设用地,不能借机无限扩展建设用地;也不能以保护生态环境的名义,将本来生产能力高,耕种条件下对生态环境没有多少负面影响的耕地退耕。要从保护耕地就是保护食物安全、保护国家稳定的高度。尽可能保护耕地。
2.规划中划入耕地保护区的耕地:
除了上述不能划入耕地保护区的其他以下耕地,应划入耕地保护区:
(1)现在种植各种农作物,包括种植粮食、油料、棉花、蔬菜等一年生农作物的耕地;
(2)第一次详查时为耕地,后来经过农业结构调整,目前栽种果树、林木、花卉等多年生作物的土地;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基础数据难统一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涉及到的数据和资料很多,数据在审核时,也需要通过多个部门,再由低一级部门向上级部门递交数据,以此类推,由最高级部门来进行最终数据的统计和审核。在这个过程中,会存在一些虚假的数据编排。如在过去,农民需要交纳一定的农业税,使得账户上记载的耕地面积小于实际耕地面积。此外,土地在编制过程中,程序较为复杂,需要多个部门的审批,经历的周期也比较长,导致一些数据的统计错过了时点,数据的有效性缺失也是造成基础数据难以统一的一大问题。
1.2不确定因素难以把握
为了更好地实施制度,人们会事先确立一个相对完善的计划。但是,俗话说:“计划赶不上变化”。在计划实施的过程中,会有诸多的不确定性因素。如在土地规划过程中,气候条件是主要影响因素之一。对土地的年产值进行评估时,尤其是农业用地。它的主要经济产值是农作物的产量,而作物的产量在绝大多数条件下都受到气候的影响,因此,在对其进行评估前,气候因素是较难把握的。此外,任何一个计划的实施在预测范围内的情况少之又少。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编制方面也是同样的道理。
1.3产业建设用地指标被截留
随着社会的发展,统筹城乡规划,促进城乡共同发展被提上新的议程。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政府总是较多地将目标放在中心城市的发展轨道上,一幢幢豪华办公楼的兴起就是代表性特征之一。所以说,在土地的利用上,优先满足城镇建设用地,对于产业用地的指标,则有所截留。产业是一个地方发展的特色甚至是一种经济上的支柱,离开了产业,区域性的经济发展就受到了限制。显然,产业建设用地指标的截留对于当地的发展是有不利影响的。
1.4规划缺乏应变性
土地在利用和建设过程中会有一些突况的发生,如政策的改变以及外来文化的影响等,而这些影响往往是无法预测的,这就要求土地字啊规划和应变过程中具备灵活应变的能力。但是,在现有的土地规划中,一般是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要求进行的,对于建设用地以及宅基地利用等方面都进行了相对完善的分析。但是,不足之处在于这些指标是定性和定点地分析,以至于在实施过程中太过具体,缺乏灵活性和应变性。
2对土地利用规划的相关建议
2.1有效控制城市建设用地规模
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多,人们对于城市房产的需求也越来越大。近年来,城市建设用地正在以城市中心为一个点,向着四周扩张。一幢幢高楼大厦拔地而起,这种无限制式的扩张对于土地的合理利用而言,失去了土地原有的价值,也损害了农民的利益。此外,城市发展速度过快,使得农村和城市建设之间完全脱节,不利于城乡的统筹化发展,情节严重时,还会产生泡沫。所以,相关部门应该严格控制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平衡农村和城市的协调化发展。
2.2合理评价城市建设用地规模
城市建设用地的规模应该做到集约高效,从土地利用的实质出发,使得土地得到有效利用。从科学的角度来说,一个城市的土地利用是否合理和该城市的规模并不直接挂钩,和城市的用地量也没有直接的关系,而是看该城市的土地利用是都集约高效。如果一味地扩大城市建设用地,造成土地在城市中处于闲置的状态,而农民也失去了土地的使用权。显然,这是极不协调的状态。所以说,城市发展建设用地的合理性是和城市的经济发展关系有关的。评价一个城市的建设用地,必须从整体性出发,统筹该城市的文化、经济以及政治发展状况。
2.3统筹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城市发展规划之间的关系
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城市发展规划应该是统一协调的关系,三者之间都由政府统一编制,其大体的方向和目标也是一样的,必须建立在科学发展观的基础上。在土地利用上,还需要充分考虑区域性的建设对于当地环境的影响,建立环境集约型社会。同时,在加强城市功能区建设,完善各项设备时,还应该考虑当地经济建设的发展状况。
2.4强化规划的科学意识
城市的建设是一个操作性的实践过程,实践过程的实施需要以科学的理论作为依托。此时,规划的科学意识就是一种理论的概念。在土地规划前,必须认清事物的本质,从基础入手,政府在编制过程中,尤其要注重实验数据的分析,并且在总结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做出强有力的判断,寻找出城市发展的自然规律和本来面貌。同时,还应该注重成本和利益之间的关系,在规划过程中,符合各项法律规章制度,降低产业成本。在保障建设质量的同时考虑成本效应。
小结:
土地的利用和总体功能区的规划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作为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在编制过程中注重科学发展观,平衡城市和农村之间的差异性,进一步缩小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差距,使两者统一、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部门间合理分配的有效方式,是落实土地管理法的重要手段。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近几年我国城市化进程逐步加快,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等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和冲击,引发了一系列的矛盾和问题,其中尤为突出的是土地问题。,针对当前在城市土地利用规划方面存在的问题,从系统的角度加强、完善土地利用规划功能,使之与城市的发展方向、发展速度相协调,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与集约利用。
1 我国城市土地利用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步伐的逐步加快,我国在城市土地利用方面存在的问题日益暴露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1 城市用地规模扩张过快,用地供需矛盾尖锐
目前全国共设有660个城市,两万多个建制,2005年我国的城市化率达到43%,大体上每年增长一个百分点;而全国城市土地面积2000年为2.24万平方公里,2003年达到2.83万平方公里,2004年全国城市建成区总用地面积约3万多平方公里,年均增长8%左右,远远超过城市化的速度。求。
1.2 城市已占用土地利用效率低下
在城市用地大规模外延扩张的同时,我国城市已占用土地的利用效率却非常低下,绝大多数城市建成区内或多或少都有一定数量的闲置或废弃地。同时,城市中存在住宅建设项目用地、商服建设用地等各类建设用地的容积率普遍偏低、工业建设项目用地的投资强度、产出水平低下等现象,远远达不到集约用地的要求。
1.3 城市用地结构比例失调
我国城市用地结构不合理主要体现在城市中工业用地比例过大,商业服务业及市政环境用地比例过小。目前我国城市工业用地占城市用地比重一般在20%―30%之间,远远高于建设部关于工业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控制在15%―25%之间的规定,而发达国家城市工业用地比例一般不超过15%。城市的工业用地比重过大,影响了土地的价值收益率及城市商务中心功能的发挥,有碍城市经济的协调发展。
2 我国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城市土地利用规划是合理调节、分配、控制城市土地利用的有利工具,但目前我国的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功能较弱,对用地的管理尚不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城市土地利用信息管理不完善
城市土地利用数据反映了当前城市土地的利用情况,是对各类城市用地进行有效控制、提高土地利用集约度,开展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的基础。目前我国大部分城市的土地与规划部门对城市中各类土地的利用情况掌握不足,一些建设项目用地相关数据记录上存在着数据缺失、不详等现象;随着时间的推移,相关统计数据不能做到及时更新与存储;记录在案的资料繁杂、混乱,缺乏系统规范的整理,不能将现代先进的管理信息系统与土地数据的管理相结合。规划部门对城市用地信息的掌握不足必然会导致对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布局不合理等问题管理不到位。
2.2 土地规划与城市规划不相协调,与经济发展不衔接
目前我国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的内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中均有相应的规定,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职能分属土地管理部门和建设部门,两个规划的编制上所依据的文件、规程、技术标准不同;城市土地分类体系不同,城市土地的统计口径不同,每一轮规划编制的时间不同[2],规划编制的出发点也不相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强调耕地保护,而城市规划则强调城市规模。这些差异往往导致实践中城市土地的管理工作受到“多头领导”,给城市土地的开发、利用、管理带来诸多困难。同时,两个规划中有关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的内容均存在与城市经济发展战略相脱节的现象,不能与城市的总体发展融为一体,保证城市用地规模的合理扩张。
2.3 缺乏专门的城市用地规划法规,对城市用地控制较弱
我国土地利用规划体系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详细规划,土地利用详细规划又分为城市(镇)土地利用规划和乡村土地利用规划。但目前我国土地利用规划主要进行的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对其他的土地利用规划则关注较少,尤其是土地利用详细规划。
3 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的制定
3.1 基于系统协同视角的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原则
城市作为一个开放的复杂系统,它由许多子系统构成,如经济子系统、教育子系统、科技子系统、人口子系统、城市用地子系统等。它是若干个子系统之间动态地相互促进、相互作用的关系及其程度的反映。城市土地作为城市生态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它的利用规划不能仅限于自身系统,出现什么问题治理什么问题,而应当着眼于整个城市系统的和谐发展,与其他子系统紧密协作,才有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城市土地利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因此,一个城市的用地规划应当以促进城市的整体系统有序发展与土地自身系统的集约利用为原则。
3.2 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的制定建议
按照促进城市系统有序发展及土地集约利用的原则,城市土地利用规划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应当由土地部门、城市规划部门共同负责编制,经济发展委员会、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经济职能部门以及各类土地使用部门参与编制。规划的编制要遵循客观性、科学性与可操作性原则,使规划能够真正对城市土地利用的控制起到实效。
3.2.1 深入开展城市土地用地现状调查
客观、准确的用地信息是土地利用规划编制的基础,在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之前应当首先对城市的用地系统展开深入的调查,明确各类用地的数量、质量、分布、利用和权属状况。结合现代信息技术完善土地信息的管理制度,建立城市土地利用信息数据库,对每类用地的用地指标、经济指标数据,如某类建设项目用地的人均占地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单位面积产出、投资强度等进行详细存储。根据用地情况的变化,定期更新数据库,保证数据资料的系统性、准确性、及时性和连贯性,为各类土地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2.2 根据城市各经济、社会子系统发展战略,制定城市土地的利用指标
根据城市的经济发展方向及策略、教育发展战略、医疗发展战略等经济、社会子系统的发展要求,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对土地分类,制定、调整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其中包括行政办公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科研教育设计用地等多个种类用地)、工业用地、对外交通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等各类土地的使用比例、用地强度及地理布局,针对不同的用地类型,选择适宜的指标,如人均占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投资强度、单位面积产出、绿地率等,对土地的集约利用进行控制,使之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速度及需求。
3.3 加强用地建设的事后监督、评价
要将各种土地利用活动限定在土地利用规划所规定的方向和范围之内,还要重视用地建设项目的后期监督与评价。对于后期建设与申请初期设计不相符合的项目,予以一定的处罚,避免土地使用者以各种名目、理由圈占土地,而进行低效开发,违反土地利用规划的宗旨。同时对各类已建成项目进行用地集约度与经济生态化评价,以检验土地利用规划的正确性与有效性,为下一期城市土地利用规划提供决策依据,以保障土地系统和社会整体长远利益的实现。
我国的城市土地利用的研究尚处在起步阶段,而城市土地利用绩效的研究更是方兴未艾,尚有许多研究上的空白之处。一些城市虽然开展了存量土地的现状调查和潜力分析研究,积累了一些提高土地利用绩效的经验,但在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中还存在很多不足。今后的研究方向包括:进一步明确城市土地利用绩效的概念,为城市土地利用绩效的评价建立更加科学的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等,城市土地利用绩效评价的开展将为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制订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等相关政策和措施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及决策依据。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