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证券发行市场的基本功能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中国证券市场经历了十多年的飞速发展,有效地发挥了资源优化配置的基本功能,取得了可喜的成就。同时,我国证券市场的问题也日益积累,存在众多的重大缺陷。从“红光股份”、“东方锅炉”到“银广夏”、“蓝田股份”、“通海高科”,证券市场违规案件频频爆出。这些案件的共同问题是,企业造假往往在发行上市之前就已经存在。因此,规范市场,尤其是发行市场,成为目前证券界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我国实行的是主承销商推荐、证券监管机构核准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目前正在积极探讨推行证券发行保荐人制度。证券内核制度是规范券商推荐企业的重要制度,是证券发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的第一道屏障。由于证券行业的复杂性,监管主体过于单一,容易造成监管成本高、效率低。事实上,证券市场确实存在政府监管所不能触及的“死角”,政府监管不能解决所有的市场问题。在我国整个证券监管体系中,券商内核是中介机构自我规范的充分体现,符合我国关于在集中统一监管下加强自律的证券管理法律和政策的要求,不仅是主要的一环,而且其作用日益受到重视。
内核制度的背景与现状
一、内核制度的产生
1999年12月2日,为进一步提高证券发行工作的质量,防范证券发行风险,促进证券公司更好地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中国证监会《关于成立证券发行内核小组的通知》.这是第一个关于证券发行内核的具体规定,同时也奠定了证券发行内核制度的法律基础。该通知明确要求具有主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内部成立证券发行内核小组,并且具体规定了内核小组的职责、组成及相关的要求。
2001年1月31日,为了促进证券公司的规范发展,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的安全与稳定,依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要求建立严密的内核工作规则和程序,不断提高发行申报材料的编制质量,确保证券发行文件不存在严重误导、重大遗漏、虚假和欺诈。2001年3月17日,为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活动,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公司再融资的规范监管结合起来,从而为证券公司统一首次发行和再融资业务提供了基本指引。这些都是证券发行内核的重要依据。严格地说,证券发行内核制度的产生是在我国实施核准制之前,而强化于核准制之后。证券发行内核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发行审核的质量和效率,强化中介机构的责任和作用,防范和化解证券发行风险,为建立股票发行核准制打好基础。正是证券发行内核、证券上市辅导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的相继建立,构建了我国实行核准制的法律体系和制度平台,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内核制度的性质
内核制度是中介机构的自我规范,是自律的充分体现。20世纪90年代以来,各国在继续加强政府监管的同时,越来越重视自律监管。美国在坚持以政府监管为主导的同时,致力于建设“金字塔式”的证券监管体制,“监管金字塔的基础是政府监督之下的自律”.因为政府监管机构由于管理行为性质所限制,其监管难以涉及证券市场方方面面;而且单凭监管机构的力量无法应对复杂常变的证券市场。我国推行核准制正是适应了证券发行市场化和国际证券市场重视自律监管的发展趋势。
值得特别一提的是,这次变革使得责任和风险向市场分散,而不是沿袭过去的行政权力在政府机构之间的转移,整个发行机制完全由过去的“行政本位”转向“市场本位”,让市场发挥资本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监管部门的目标将实现由过去的多目标向集中的监管目标转移。监管部门不应该也没有必要介入应该由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律师、会计师等市场中介机构承担的事务中,也没有必要代替投资者进行实质性判断。监管者的角色主要是关注市场主体的行为是否合规,关注投资者、筹资者及其中介机构之间的市场运行链条是否健康。内核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正是在这样的指导思想下相继出台。
在这个意义上说,监管部门将在更高层次上来监管这个市场,市场效率得以提高,市场创新得以保持,市场得以积极地促进经济增长和企业家精神的培育。在实现发行制度的改革后,证券发行审核彻底改变了由政府部门或监管部门做实质性判断的一元化审批机制,体现出多元化、流程化的特点,核心就是要加强中介自律的作用。因此这场变革必然对中介机构的执业素质提出更高要求,这个要求就是要实现执业的集约型、职业化转变,从业人员做到敬业、专业和职业化。可以讲,实现集约型、职业化的转变,既是核准制对投行业务的内在要求,也是证券市场业务的应有之义。因此,内核制度是在法律的要求和规范下,券商为保护自身利益和减少市场风险而建立的证券发行项目审查制度,也是内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内核制度的组织保障
多层次的监管与风险防范体系逐步形成,内核制度作为监管体系的一部分,被赋予发行风险防范“第一道防线”的称谓。随着政府部门从股票发行推荐人的角色中退出,以及股票发行上市保荐人制度的逐步推行,监管部门利用制度安排,把发行的选择权和推荐权交给券商,还券商在证券发行过程中的本来面目,将券商推到发行风险防范的最前沿。各券商在获得前所未有的发行主动权的同时,也必须建立严格的内核制度以控制发行风险。制度的有效执行总是有赖于组织机构的保障。因此,内核小组的成立和专业审查部门的设置成为内核制度建设的重点。
一、内核小组的组成和职责
在《关于成立证券发行内核小组的通知》之后,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券商相继成立了“内核小组”,一些正在申请主承销资格的券商也根据业务需要,提前成立内核小组。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司内核小组主要由证券业专业人士组成,并保持成员的相对稳定。内核小组一般有8~15名成员。公司从实际出发,主要参照下列要求确定具体人选:(1)公司主管投资银行业务的负责人及投资银行部门的负责人是内核小组的当然成员;(2)公司内核小组成员中应有熟悉法律、财务的专业人员;(3)公司内核小组中应有至少2名从事过3家以上公司发行上市工作的人员;(4)当然,公司内核小组可聘请本单位之外的专业人士,如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专业人士辅助其审核工作。
南方证券在《关于成立证券发行内核小组的通知》颁布之后,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筹建内核小组,并制定相关的公司规定,如《南方证券有限公司证券发行内核工作规则》和《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内核工作规程》。南方证券内核小组于1999年12月成立,主要包括公司领导、内核部负责人、投资银行业务总部负责人、国际业务总部负责人、债券业务总部负责人、具有相关资格和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士及外聘的律师、会计师等。内核制度建设和内核小组的成立受到公司领导的高度重视。总裁亲任内核小组组长,副组长由主管一级市场业务的副总裁担任。
《关于成立证券发行内核小组的通知》对内核小组的性质和职责做出规定。内核小组是公司参与证券发行市场的内控机构,也是公司与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的直接联系机构,其职责是:负责对拟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材料的核查,确保证券发行不存在重大法律和政策障碍;负责填制证券发行申请材料的核对表,确保发行申请材料具有较高的质量;负责代表发行人和公司与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进行工作联系,组织对有关反馈意见的处理;公司内核小组应定期对内核小组成员、公司其他参与证券发行的人员以及发行人的有关人员进行风险教育,并开展法律、法规以及专业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公司执业水平。
南方证券对内核小组的性质和职责进行了细化。内核小组是公司参与证券发行市场的内控机构,在公司经营班子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对发行申请材料的核查。其具体职责是:(1)负责对拟向中国证监会等主管部门报送的发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证券发行不存在重大法律和政策障碍,并做出是否推荐的决议;(2)对发行申请材料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确保发行申请材料具有较高的质量;(3)负责对所推荐的发行人回访情况作总体评价,对其回访报告进行确认;(4)结合实际制定并修订公司内核小组工作规则,报公司批准实施,并报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备案;(5)负责定期对公司证券发行人员进行风险教育,开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专业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执业水平;(6)公司授权的其他事项。
二、内核专业审核部门及职责
就内核小组而言,存在一些不足。首先,内核小组成员并非专职,多为公司各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在时间上并不能完全保障对项目的审查。其次,内核工作是以会议讨论的形式来完成对项目的审查,作为项目审查的最后一道工序,内核会议行之有效,但是,对于内核会议前期的工作指导和监督以及在非会议期间的相关工作多少有些乏力。鉴于证券发行内核的重要性和审慎性,以及基于工作效率和规范运作的考虑,各大券商在成立内核小组的同时或随后,为了工作的需要,成立了专业审核部门,作为内核小组的常设机构。
专业审核部门的设置,是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有效的内部运行制约关系,符合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关于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健全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和相互制约性原则的规定。专业审核部门在不同的券商名称并不相同:光大证券设立内核小组办公室;广发证券设立质量控制部;华泰证券设立投资银行管理总部;天同证券成立质量监控室;平安证券成立项目管理中心。名称虽然不同,但我们可以看出,这些部门是对项目的质量进行审查、评价、监督和管理的,实际上都是内核专业审核部门。南方证券2001年8月成立内核小组办公室,作为内核专业审核部门由公司负责一级市场的副总裁直接领导。2002年6月,为便于内核专业审核部门的对外联络和工作开展,内核小组办公室更名为内核部,作为独立部门由公司总裁直接领导。
南方证券内核部是负责公司内核小组日常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1)项目申报材料的初审,并出具书面初审意见;(2)回访报告及相关材料的预审;(3)就审核中的问题与项目人员沟通;(4)为确保发行申请材料的质量,内核小组及内核部应当加强对发行申请材料制作的日常指导和全过程的质量监控。内核部可随时对审核的企业进行实地考察;(5)必要时,代表公司与中国证监会进行工作联系,组织对反馈意见的处理;(6)起草、修订和完善一级市场业务的内控制度;(7)内核小组的日常事务等等。
内核专业审核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是内核小组判断的主要依据之一。因此,内核专业审核部门对人员的要求也很高。首先,专业审核人员必须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经验。证券发行上市是一项系统工程,往往需要经过较长的时间,并且有纷繁复杂的各项工作。项目内核一般都是在准备上报中国证监会之前由项目人员按照程序提出内核申请,往往必须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如果不熟悉投行业务,很难在很短的时间了解整个项目并做出相对客观的判断。南方证券内核部的人员都是来自于投资银行部,一般至少从业五、六年,具有丰富的业务经验。其次,专业审核人员必须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实行核准制之后,企业选择和推荐的责任从政府转移到券商,券商的责任十分重大,内核受到高度的重视。券商要求在会计师和律师等中介机构的基础之上做出专业判断,因此,内核被称为“专家”审核。
内核制度的程序要求
内核小组对项目的内核是通过召开内核会议的形式完成的。当然,内核会议的前期和后期都有相应的工作。任何工作都必须有程序加以保障,这也正是内核制度的核心所在。中国证监会对内核程序有一定的要求:(1)证券公司须结合实际制定内核小组工作规则,工作规则应载明内核小组的宗旨、职责、人员分工和自律要求,以及内核小组的决策程序及工作流程。(2)公司内核小组要同参与证券发行的其他有关中介机构及发行人保持业务沟通,做好协调工作。(3)凡报送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的发行人申请材料及有关书面意见,须经内核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集体讨论,并经参加讨论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一、内核前期准备工作
公司投资银行业务总部、国际业务总部、债券业务总部应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将下半年或次年上半年计划内核的储备项目及回访项目的名单按预计完成顺序在内核部备案,并根据项目变动情况及时更新。对于各个需要内核的项目,提交项目内核申请30日前,投资银行业务总部、国际业务总部、债券业务总部先将发行人基本情况报内核部,以便有充足时间深入考察和了解发行人情况。
二、内核申请的提出
内核申请由相关业务总部的项目组提出,经部门领导审批同意后,申请内核的项目人员须将按标准目录备齐的拟申报材料、项目问题清单、部门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及项目人员承诺函,由所在部门总部综合人员一并报内核部。经审核,所有需要审查的材料齐备后,内核部向项目所在部门出具《内核材料签收单》。
三、内核材料的初审
内核部及外聘专家须在收到材料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人员提供初审意见,项目人员须按照《内核初审意见答复》的格式,对初审意见做出书面答复,并将电子版发至内核部信箱。内核部根据项目组书面答复的情况确定是否安排该项目上会。如果不安排上会,内核部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告知项目组及所在业务总部。安排上会的,内核部在内核会议5个工作日前将申报材料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报送内核小组成员审核,以保证充裕的时间审核材料。
四、内核会议的召开
内核小组审核方式以召开内核小组会议集体讨论为主。每次会议最多可审核三个项目,以保证内核质量。内核会议安排由内核部请示内核小组正、副组长确定。会议日程确定后,由内核秘书向内核小组各成员、申报内核的部门发送《内核会议通知》。参加内核会议的人员包括:内核小组成员、内核部有关人员、项目组成员。非经内核小组同意,其他人员不得列席会议。内核会议对公司发行项目进行审核,是内核工作的核心。为保障内核的有效性和公正性,内核会议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方可召开:一是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会;二是组长、副组长中至少一人参加;三是内核部总经理、外聘专家参加。
内核会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议程:(1)内核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会议;(2)项目人员介绍审核材料的概要、问题及整改情况;(3)内核部发表初审意见;(4)各内核成员分别发表意见并进行充分审议;(5)项目人员应逐一听取并回答内核小组成员提出的问题,接受必要的询问,并做出相应解释,同时进行详细记录,以便会后据此进行书面答复。(6)项目人员退场后,内核小组成员对项目进行表决。(7)公布表决结果。
内核会议表决以投票方式做出,投票采用记名方式,每一成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以体现公平;同时,为控制风险,内核规章规定,内核小组组长享有一票否决权,如果内核小组组长认为项目的推荐可能对公司构成较大风险,可以行使否决权。表决结果分为:通过、暂缓表决、不通过三种。表决不通过的,可申请复议,但若复议未通过,半年内该项目不得申报内核。内核会议可做出决议,函告拟发行人,本公司将不再承担推荐责任。
内核会议作为内核小组的主要工作应当进行记录,以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审查和调阅。
五、内核会议后期工作
内核会议之后,项目人员将内核会议上所提问题参照《内核初审意见答复》的格式进行书面答复,在两日内发至内核部电子信箱。项目经内核小组审核通过后,由内核部负责填写《核准项目简表》报董事长签署意见。经董事长同意后,内核部向项目所在部门出具《内核审议结果通知单》,项目人员凭此办理申报材料的签章、发文事宜。材料上报证监会后,项目组应派专人及时跟踪和汇报进展情况,并将证监会的审核意见及相关答复报内核部备案。
内核的内容与标准
一、内核材料的内容
从项目分类上看,内核证券发行项目包括首次发行(IPO)、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增发和配股)、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项目和证券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各类项目。当然,回访报告也是内核小组审查的主要内容之一。
发行项目内核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1)《部门审批意见书》;(2)《项目人员承诺书》;(3)项目申报材料。按照《项目申报材料目录》的要求将申报材料电子版发送至内核部电子信箱,同时报送书面材料两份。没有电子版的文件须在目录中注明,并按顺序报复印件。(4)项目问题清单。项目人员应将该项目存在的问题按重要性顺序列成清单,如实报告公司内核小组。回访报告内核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部门领导审批意见》;(2)《项目人员承诺书》;(3)《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回访报告》;(4)回访工作底稿。
二、内核的标准
关于内核的具体判断标准,内核小组主要是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关于发行的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附件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主承销商核对要点》、附件三《主承销商关于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文件核对表》和附件四《主承销商关于股票发行回访报告必备内容》的具体要求以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相关规定。但是,由于《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较为原则,而《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附件中的内容又十分繁多,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主承销商核对要点》而言,就有400多个核对内容。因此,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指引下,证券公司制定一套适合的标准不仅可能而且必须。审核标准既要能提高工作效率,又能对项目做出客观的判断。
三、内核重点关注的问题
南方证券在实践的基础之上,总结了内核项目存在的问题,经过分析和综合,归纳出内核时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五个方面:
1.重组改制。包括:(1)改制设计时没有把主体资产放进股份公司;(2)重组时资产与收入分割不配比;(3)重组后集团公司的无收益资产过于集中,其持续经营的能力较弱;(4)进入股份公司的资产评估增值过大,与其盈利不配比;(5)股份公司成立时现金折股过多;(6)在重组设计中有增加关联交易的倾向。
2.关联交易。包括:(1)关联交易占收入和利润比重过大,超过50%;(2)关联交易的价格缺乏合理性,关联交易的协议价格应有同行比较及合理、可信的说明;(3)缺乏减少和消除关联交易的具体方法、目标、时间和措施;(4)股份公司产品销售的主要对象是集团下属各个销售分公司,且多为应收款;(5)关联协议过于简单,协议中没有关注折旧的方式、货币的时间价值、加入WTO后的不确定因素,无形资产及对未来客货流量的科学测定;(6)关联的协议利润与返还利润,应有明确的时间期限和现金收入。
3.财务问题。包括:(1)应收账款大幅增长,超过了销售额增长的比率,每股现金流过低;(2)应收账款中应收关联公司的较多(包括应收大股东的);(3)应收款占股份公司资产的比重过大;(4)八项计提中,部分没有执行计提的理由不充分,会计政策不稳健;(5)对未来利润预测过高,依据不足,缺少同行业的比较分析及供销协议;(6)每股收益过低;(7)负债率偏低,没有充分利用财务杠杆效应。
4.募集资金。包括:(1)缺乏依据说明股份公司对资金的需求;(2)前次募资尚未投完或尚未产生效益;(3)募资准备跨行业投资,转型风险披露不足;(4)对项目可行性的阐述,缺乏对产品技术的成熟度、市场的潜力、竞争对手,现有的人力资源、异地管理的能力、国内外同类产品比较等的阐述;(5)募集资金投向与产业特征不符,如软件企业所募资金过多投入固定资产。
5.其他方面。包括:(1)股份公司产品单一,市场狭窄,过度依赖大股东,以关联交易为生存基础;(2)发行风险。发行定价过高或上下限定价过宽,影响发行;(3)进入股份公司的土地远大于实际使用的土地;(4)土地租赁协议设立时没签,在申报材料前才签;(5)股份公司成立后,原企业没有注销,还继续对外签协议;(6)董事会权限内所决定的对外投资数额较大;(7)“三分开”问题没解决;(8)有职工持股的问题。
四、量化标准——项目内核质量评价
一般证券公司在内核部和内核小组中会制定具体的项目质量标准,规范一点的,会制定项目评级办法。南方证券为加强公司项目管理,提高公司上报证监会承销项目的质量,提高对证监会规定的发行通道的使用效率,保证公司利益最大化,正在制定《项目内核质量评价办法》对申报内核逐一评级,并将项目评级结果作为公司确定向证监会推荐承销项目顺序的依据。
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券商的检查表明,自核准制实施以来,券商在转变承销业务观念和完善内核制度等方面已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但同时仍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内核工作流于形式,申报材料不能如实反映所推荐企业的情况,推荐企业的经营不稳定,上市后即出现亏损或业绩滑坡等。因此,内核工作需进一步加强,必须将风险控制意识切实落实到基层,加强风险控制部门的组织保障。
一、忽视项目质量的观念依然存在
在额度制下券商已经形成了比较稳定的业务模式,旧体制的漏洞使得项目的自身质量受到忽视并且形成具有惰性的制度,更新观念需要一定的时间。当然,中国证监会认识到仅有“事前监管”是不够的,没有足够的“事后处罚”无以推动投资银行业务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的整体进步。在管理层和市场的双重压力下,如果忽视内核,很可能遭遇严厉处罚和被市场淘汰的命运。因此,券商必须尽快转变观念,适应核准制的要求,真正重视内核,在制度建设、组织框架、人才结构等方面进行变革,以提高项目质量,维护公司利益,化解市场风险。
二、服务与监管的冲突问题
从监管体系上来看,内核是自律监管的重要体现,内核制度是对整个证券发行业务的监管。而就金融产品的生产程序而言,内核作为质量控制,是一般商品采购、生产、质检、销售中的一个环节。内核制度是为证券发行业务服务的。如果单是强调其监管功能,可能使公司项目不能上报,失去盈利机会;如果过于强调服务功能,则可能放松对公司承销风险的控制。两者在形式上存在一定的冲突,但是,实际上两者的出发点和目标都是一致的,服务是为了公司能增强盈利能力,监管是为了公司的声誉和责任,是以公司的长远利益为重,都是为了公司的利益着想。关键的问题是内核小组和内核专业审核部门应该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严格对项目的质量把关,同时树立服务意识,更多地深入业务现场,及时对项目人员进行指导和纠偏。南方证券在强化监管的同时,也建立了现场服务制度,如专业审核人员现场考察指导,在项目所在区域召开内核会议等,将监管与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
三、内核的形式问题
根据上文分析,目前内核普遍是在证券发行项目上报中国证监会之前的一段时间进行,主要是进行材料审查和后端控制。首先,我们知道,材料审查对于项目的了解是较为抽象的,许多问题在书面材料中不能体现,因此,仅仅采用材料审查不够全面。其次,对于项目的后端控制也存在一定的弊病,往往无法对项目进行一定的筛选导致项目的泛滥。有些项目经过项目人员的自身判断后就进场工作,经过长期的人力、物力的大量投入终于准备申请发行,但却因项目存在的缺陷在内核时就被否决。显然,风险是得到排解了,但是如果因为没有严格的立项制度而造成项目失败,则是对公司资源的极大浪费。
因此,对于上述两个方面的弊端,我们提出:(1)内核工作应注重材料审查与现场考察相结合。南方证券专业审核部门根据发行业务部门报备的计划内核的储备项目情况,结合发行市场的实际状况,在发行淡季或公司通道占满的时候对尚未内核或已经内核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一方面深入了解企业情况,与项目人员交流沟通,另一方面总结经验,提高自身素质。(2)内核工作应当从控制后端扩大到全程监督。当然,全程监督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无力,成本很高,但是,一般认为应当将立项纳入专业审核部门的业务范围。平安证券的项目管理中心就是这样运作的。项目管理中心直接参与项目的立项、评估以及策划上市等一系列工作。项目管理中心超越了程序式的、被动式的综合管理,积极主动地审核管理项目。
市场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其最为基本的特征在于,价格将发挥显示机制与分配机制的作用,各方之间的利益冲突由此将在一个不确定的平台上进行,行为主体独立地承受成本和收益。这些也构成了市场的基本功能。不过,市场的这些基本特征和基本功能,并不是绝对地独立存在的,并不是说一旦推进市场制度,市场的这些基本功能就将完整地自行发挥出来。市场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并不是只有一种标准模式,而是可能被修正的。市场不是一个的概念,而是一个虽非人可设计但却是人之行动的产物的概念。市场当然是可以由人的行为而发生变化的,并不存在一个天然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市场。不能庞统地使用市场这一概念。要认识到市场是经由我们的行为而形成的,因而,在不同的制度背景下所实施的市场化改革,总会给所推行的市场带上特有的色彩。市场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本身是受到选择市场的各行为主体之间的力量对比决定的,市场功能的具体发挥,受到各行为主体力量格局的规定。更进一步的,市场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其所依据的立宪规则,实际上规定着市场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最终可能发挥的具体功能。
本文以中国证券市场的建立与作为案例,来考察市场化改革过程中的立宪选择是如何市场功能的具体实现与运行。中国证券市场是依据计划规则而建立并运作的,因而,其功能的具体实施要受到这一立宪选择的规定。本文从市场风险的控制、市场中的产品、市场与机构这几方面对中国证券市场功能的具体实施情形进行具体的讨论,阐述在立宪层面选择不同于标准市场制度的情形下,市场功能所可能发生的差异。这里的追问当然表明,如果当初在建设证券市场时,依据的是一个不同的立宪规则,那么,中国证券市场的建设与发展、中国证券市场的功能发挥,将会有不同的情形。但是,这样的假设是没有意义的,这一讨论的目的只在于对中国证券市场能够有一个更为深入和准确的考察,能够对中国证券市场的演进有一个更为前瞻性的理解。而且,非市场国家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就是应当依据自己国家的特点,进行有自身特色的市场化制度建设,只有这样,市场这一制度才可能不断扩展,不断丰富。市场制度只有在融合中才能扩展。
之所以以中国证券市场作为案例基础,在于中国证券市场的建立,真正体现了市场化改革所要带来的根本性影响。中国证券市场的建设与演进,无疑是中国经济改革过程中具有关键意义的事件。在这之前的市场化改革,实际上没有从根本上触动原有的资源配置。如果掌管经济乃至整个社会命脉的金融没有实质性市场化改革,那么,整个社会资源的分配,还将依然处于集中性的控制之下。也就是说,在建立证券市场之前,中国市场化改革为市场这一制度安排所提供的空间,是有限定的,市场功能的具体实施,是受到规定的。这样的规定是通过政府对于金融的控制而实现的。原先市场化改革中市场功能的受限定,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国家对于金融领域的管制来贯彻的。因而,证券市场建立之前的市场,不足于作为考察立宪选择对于市场功能影响的案例基础。证券市场的建立,意味着政府必须具备驾驭市场所实际发挥的具体功能的能力,才能保证市场所发挥的实际功能与立宪层面的选择相适应。在建立证券市场之前,政府可以通过控制金融而控制市场功能的具体发挥,而随着证券市场的建立,政府则必须直接地介入市场,才能够规定市场功能的具体发挥。所以,中国证券市场无疑提供了考察立宪层面选择影响市场功能差异的案例基础。也只有立足于这样的背景和框架,才能够解释中国证券市场建设与发展过程中所发生的事件(从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到最近的基金黑幕)。
一.建立中国证券市场的立宪依据
证券市场是资金的供给者与资金的需求者直接沟通的场所,在这里,投资者直接地感受并承担其资金所可能受到的损失,也拥有得到高回报的机会。因此,证券市场作为一种相对于间接融资的资金融通方式,其独特性在于,投资者在这里直接地参与实质经济中的投资形成决策。正因为如此,所以证券市场从而证券业的发展,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经济活动中行为主体独立性的确立及资金集约化程度的提高;二是投资者的自组织的空间。这两个因素构成了对于证券市场的需求与供给。
金融产业的形成与发展是与经济的货币化及参与投资决策主体的变化相关的。证券业因投资者直接参与投资决策的需要而形成并发展。在经济增长过程中,直接融资比重的增大,表面上看是由融资的需要导致的,实质上是由经济主体自主运用资金的需要而造成的。随着经济主体收入的增长,从而其可运用的资金规模的增大,其自主运用资金的意识随之增强。也就是说,随着经济主体可运用资金的增加,经济主体参与投资决策的要求提高了,这导致了直接融资比重的上升。每一行为主体都有成为一个融资中心的愿望。经济活动中行为主体的多样化、社会成员与阶层的复杂化、动机的多样化,使得不确定性因素大大增加,处理风险的手段与方式也必须多种多样,金融产品的丰富与不断创新无疑需要直接融资的发展。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活动中的行为主体类型已不再仅仅是国有与集体两种,而是演变为多种行为主体。即使在国有经济内部,也形成了各地区、各部门自身的利益,在部门、地区利益的驱动下,多种类型的金融机构逐步产生与发展,在国有商业银行之外出现了多种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新型商业银行、由城市信用合作社、城市合作银行演变而来的城市商业银行、外国独资与中外合资的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信用社的恢复。这些金融机构的产生与发展,表明了多种经济主体自主运用资金的愿望。与此同时,国家不再承担个人的退休、医疗、就业等方面的保障,个人不再是仅仅为了未来的消费而储蓄,而是要考虑如何投资以使自己的储蓄保值增值以保障未来的生活。这些,构成了中国资本市场形成与发展的基础。
但是,中国对于国有商业银行之外的金融组织的建立与发展,一直采取谨慎并有所限制的政策,信托投资公司自产生以来,就与清理整顿联系在一起;城市信用合作社在获得一段时间的发展之后,很快就被改组为城市合作银行;个人的退休保障基金与医疗、就业等保障基金在很长时间里没有建立起真正商业化运作的制度。这些,决定了中国的资本一直被严密地置于国家的控制之下,在这之外的资本没有形成真正的组织化,而是以分散化的形式存在着,非国有性质及个人在形成与创建金融机构与创新金融产品上几乎没有空间。因此,尽管家户与非国有企业的资金拥有量在增长,但如果他们自主运用资金受到抑制,那么间接融资的中介作用将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家户与非国有企业资本尽管有自主运用自主寻求出路的要求,但并不能对既有的国有商业银行占统治地位的投资决策程序构成很大的压力,仅这一点不足于说明中国资本市场的形成。
因此,中国发展资本市场的最大动机在于,利用市场属性所决定的市场参与者自主承担收益与风险的基本原则,把原来国有商业银行因承担政策性功能而隐含的国家风险,转化为市场风险。同时,通过对市场属性的修正,使资本市场并不能从实质上改变原来的投资决策程序。资本市场本应是各类经济主体自主运用资金的场所,在这里,每一主体都既是资金的需求方,又是资金的供给方。可是,中国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并不是这样完整的资金运用主体。我国把证券市场中的参与者一分为二,一是资金的需求方,即国有企业,二是资金的供给方,包括非国有性质的各类企业与个人投资者。这一方面排斥了国有企业在证券市场上自主运用资金的其他可能性,必然影响其投资的效益;另一方面又剥夺了大多数非国有性质企业在证券市场运用资金的权力。
因而可以说,中国证券市场的建设,虽然不可避免是各方行为主体共同驱动导致的,但却是在中央政府的主导和支配下进行的。在中国的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市场本身是被中央政府作为一种资源来运用的,这样一种市场化改革过程本身就代表着市场化改革所依据的立宪规则,即是在计划规则下进行市场化的改革。证券市场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这一明确提法突出表明了中国市场化改革所依据的立宪规则,即计划规则。市场这一制度安排具体功能的发挥,必然受到这一立宪规则的规定。
中国股票市场中的上市公司候选对象大多数系国有企业,由条快政府部门控制,股票债券等证券资源的配置仍然采用计划分配和审批模式:企业申报、政府或主管部门推荐、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审查和批准发行额度,证券公司、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也主要是国有性质。这是一个依靠计划经济资源配置系统推进金融系统市场化的过程。
中国把资本市场定位为为国有企业的改革服务,这里的核心在于要把国有企业在银行的债务,转换为上市公司的股本金,而且这一股本金要由非国有性质的企业与个人投资者来提供。这一投资秩序规定了中国证券市场运行的基本原则,即,通过行政性的干预使国有企业成为上市公司,限制企业债券的发行;保证上市公司股票的顺利发行,严禁国有企业的资金进入股市,这需要对发行价格进行行政安排,在证券市场的功能变为单一的情况下,以证券交易营业部的模式维持证券的简单交易是合适的。这些,构成了中国证券市场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基本特征。
二.市场风险的控制
在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人们更多的是把市场作为一种改进资源配置效率的方案,以替代原先的非市场资源配置机制。但如果更进一步地从管理风险的需求来看,那么,可以认为市场首先是作为处理风险的机制而存在的,市场的配置资源功能服从于市场的处理风险功能。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立宪层面选择不同对于市场功能所可能产生的,首先是通过对人们风险感受的作用而影响市场功能的。
1.立宪层面选择与风险感受
首先应该指出的是,立宪层面的规则选择本身,规定着人们的风险感受、规定着风险的形态。因此,当立宪层面的选择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时候,人们的风险感受难于有实质性的不同。在证券市场的建立依据计划规则的情形下,人们还是沿袭计划规则下的风险感受。
在集中的计划体制下,由国家统一安排经济活动,这时,对于各类经济单位及个人来说,是无所谓风险的。因此,市场化改革过程,实际上是一个风险不断释放的过程,即由国家统一承担、统一处理的风险,转变为由各类独立的经济主体自主承担、自主处理风险的过程。但这样一个过程的真正展开,依赖于推进市场化改革所依据的立宪规则。如果市场化改革所依据的是计划规则,那么,对于参与市场的行为主体,市场就不可能被视为市场中各行为主体相互冲突的不确定性平台,行为主体仍然要把在市场中的交易理解为与政府的交易,只不过换了一种形式而已。
所以,在这样立宪规则下所进行的市场化改革,没有真正地转换行为主体的风险感受。或者说,最为重要的在于,人们尽管感受到风险,仍然不是一种切身的感受,仍然要国家具体负责和承担风险。
2.管理风险主体的独立性
建立证券市场的出发点决定了其风险管理的方式及这一方式的变化特征。也就是说,风险承担的转移是不容易的。
庞大的个人资产主要以银行储蓄存款的形式存在,这表明个人与家庭的投资选择受到极大的限制,个人与家庭的理财能力、管理风险能力没有得到相应的培养。应该说,个人与家庭收入随着经济改革的展开而不断提高、从而导致个人的金融资产数量不断增加,占整个金融资产的比重也不断提高,这是中国特殊的情形。如果在个人金融资产迅速增加的同时,能够相应地增加个人的投资渠道,提高个人管理风险的水平,那么,国家通过改革所释放的风险就能够真正地得到个人和家庭的承接。但中国的实际情形是,这两个过程并没有衔接好,个人与家庭并没有获得与其金融资产相对应的风险管理选择权利与手段。
最重要的是,机构投资者的建设远远不能适应个人与家庭风险管理的需求。对于单个的个人与家庭来说,要求其具备风险管理能力,是一种过份的要求,个人与家庭的风险管理能力,总是要体现在其能够委托的机构投资者上面。如果机构投资者的产生与建设不能体现不同个人投资者的需要,那么,最终结果就是个人与家庭的风险管理能力没有得到相应的培养。
3.风险的处理
金融风险的管理与化解,依赖于通过市场交易进行风险的重新组合与转移,风险不是在监管中得到消化的。中国对于金融风险,更多的是采取行政性的办法。
中国建立与证券市场,希望由此把国家风险转化为市场风险。可是,市场上的投资者之所以能够承担风险,在于他们能够通过市场来规避风险,而在市场中规避风险需要不断创新金融产品。 但中国市场化改革中所依据的立宪选择,限制着金融产品的创新。
在这样的立宪层次选择下,中国对于金融风险的处理表现为:在各类经济单位和个人日益感受到风险的同时,其自身管理风险的能力并没有得到相应的培养,管理风险所要求的市场条件和机构建设也受到抑制,风险表现为不断累积,国家实际上仍然作为风险的主要承担者,国家金融监管在这样的制度基础下成为直接的风险管理实施者,而没有专注于风险管理制度规则的建设与监督。
三.市场中的产品
债券市场发展缓慢,特别是债券,每年债券发行额度大部分都未用完, 与其它计划额度供不应求形成鲜明对比。但与此同时,国债发行规模日益增加。
股票与企业债券这两种金融产品在中国证券市场上的不同发展程度,可以说是理解中国证券市场特征的关键。当国有企业没有完成根本性的改造时,国有企业同非国有性质的投资者之间发生的债务,最终都将由国家来承担,在这里只有国家信用,而没有独立的民间信用。因此,企业债券的发行,将对国有企业制度和政府调控经济模式的改革产生极大的压力,将促使国家信用之外的多种信用形式的形成与发展。企业债券的发展,需要并依赖于民间信用的发展。对于企业的运营来说,股票本来是比企业债券更具影响力的金融产品,但国家通过对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的设置,使国有企业的股权结构不会因为市场交易而变化,这样,股票成为国家改变国有企业债务比率从而也改善国有商业银行资产质量但又不需要改变管制经济模式的一个。可以说,只有当政府放开企业债券市场时,才表明政府真正下决心彻底改革国有企业的体制,才表明非国有性质的各类投资者能够真正自主地在资本市场上运用他们的资金。
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一直没有建立起有效的企业、个人信用制度以及有效的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制度。微观信用基础一直没有形成,名副其实的微观信用基础上的高资信等级公司债券一直没有得到有效发展。尽管大多数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甚至上市公司,但国有性质使得这些公司仍然难以具有独立的法人信用,经济和金融投资领域的法治环境还未形成,行为和道德危机现象突出。国家本来希望通过企业债券增加企业直接融资途径,同时将风险分散至微观投资主体。在企业发行主体缺乏独立信用的环境下,国家为控制支付风险,只允许发行A级以上债券。并且在发展企业债券的同时,建立了信用评级制度和评级机构,规定企业债券发行前,必须经有资格的评级机构进行评级。但由于发行主体、中介机构等参与者责任不落实,地方政府、企业和评级机构往往不管企业经营好坏,不管是否能够到期兑付,采用实际上不可靠的担保,使债券达到A级以上。另外,由于国有企业本身没有独立可执行的微观信用,债权人难以对企业进行及时有效的清算,债权人对企业清算的法律执行成本非常高,违约的企业债券支付责任从发行企业由政府协调转移至债券的承销券商或者国有商业银行,从地方政府转移至中央政府,企业债券兑付的信用风险最终仍然由国家承担。因此,除以国家信用支撑的国债外,尚未形成信用等级名副其实的公司债券市场。从国债热销、以往发行的A级以上企业债券大多数出现支付违约以及目前企业债券发行困难中可以看到,企业主体有效的投 资等级微观信用及其金融工具非常短缺,供给严重不足。
由于对证券发行的数量、品种实行了行政性的管制,使我国的资本市场成为以股票筹资为主的受局限的股票市场。在这样的管制下,股票在一定时期里自然成为稀缺品,如果发行人与承销商因股票稀缺而大大提高发行价格,那么肯定打乱政府扶持相当一批国有企业的计划。因此,对股票发行的价格实质管制是不可避免的。而当股票的神秘性被揭开后,股票已不稀缺,此时再实行价格管制已没有必要。
四.市场与机构
由于中国的证券市场是政府管理风险的一个手段,因此,市场与金融中介机构之间的互动并不是基于市场来进行的,在这里,不存在默顿意义上的市场与机构之间的螺旋。中国的金融中介机构很大程度上仍是行政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成为政府金融监管的一个个支点。在我国,信用很大程度上仍是靠单位和组织来维系的。
市场的结构决定机构的行为,但市场的结构同时又是由机构的特性决定的,是由市场的参与主体决定的。如果主体的构成是趋同的,那么市场的结构与风险形态自然是趋同的,相互之间进行对冲的可能性就不存在。正如中国的信托投资公司一样,由于信托投资公司没有自己的业务,因此,决定了信托投资公司不可避免地在货币市场上违规拆借。因此,我们需要深入地理解中国的市场,才能理解中国的机构及其行为。不能再陷入中国信托投资公司那样的循环中,整顿-违规-再整顿-再违规。不能庞统地提发展机构投资者,需要的是不同风险的机构投资者。
五.市场功能与市场的演进
市场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其最为基本的特征在于,价格将发挥显示机制与分配机制的作用,各方之间的利益冲突由此将在一个不确定的平台上进行,行为主体独立地承受成本和收益。这些也构成了市场的基本功能。不过,市场的这些基本特征和基本功能,并不是绝对地独立存在的,并不是说一旦推进市场制度,市场的这些基本功能就将完整地自行发挥出来。市场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并不是只有一种标准模式,而是可能被修正的。市场不是一个自然的概念,而是一个虽非人可设计但却是人之行动的产物的概念。市场当然是可以由人的行为而发生变化的,并不存在一个天然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市场。不能庞统地使用市场这一概念。要认识到市场是经由我们的行为而形成的,因而,在不同的制度背景下所实施的市场化改革,总会给所推行的市场带上特有的色彩。市场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本身是受到选择市场的各行为主体之间的力量对比决定的,市场功能的具体发挥,受到各行为主体力量格局的规定。更进一步的,市场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其所依据的立宪规则,实际上规定着市场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最终可能发挥的具体功能。
本文以中国证券市场的建立与发展作为案例,来考察市场化改革过程中的立宪选择是如何影响市场功能的具体实现与运行。中国证券市场是依据计划规则而建立并运作的,因而,其功能的具体实施要受到这一立宪选择的规定。本文从市场风险的控制、市场中的产品、市场与机构这几方面对中国证券市场功能的具体实施情形进行具体的讨论,阐述在立宪层面选择不同于标准市场制度的情形下,市场功能所可能发生的差异。这里的追问当然表明,如果当初在建设证券市场时,依据的是一个不同的立宪规则,那么,中国证券市场的建设与发展、中国证券市场的功能发挥,将会有不同的情形。但是,这样的假设是没有意义的,这一讨论的目的只在于对中国证券市场能够有一个更为深入和准确的考察,能够对中国证券市场的演进有一个更为前瞻性的理解。而且,非市场国家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就是应当依据自己国家的特点,进行有自身特色的市场化制度建设,只有这样,市场这一制度才可能不断扩展,不断丰富。市场制度只有在融合中才能扩展。
之所以以中国证券市场作为案例基础,在于中国证券市场的建立,真正体现了市场化改革所要带来的根本性影响。中国证券市场的建设与演进,无疑是中国经济改革过程中具有关键意义的事件。在这之前的市场化改革,实际上没有从根本上触动原有的资源配置。如果掌管经济乃至整个社会命脉的金融没有实质性市场化改革,那么,整个社会资源的分配,还将依然处于集中性的控制之下。也就是说,在建立证券市场之前,中国市场化改革为市场这一制度安排所提供的空间,是有限定的,市场功能的具体实施,是受到规定的。这样的规定是通过政府对于金融的控制而实现的。原先市场化改革中市场功能的受限定,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国家对于金融领域的管制来贯彻的。因而,证券市场建立之前的市场,不足于作为考察立宪选择对于市场功能影响的案例基础。证券市场的建立,意味着政府必须具备驾驭市场所实际发挥的具体功能的能力,才能保证市场所发挥的实际功能与立宪层面的选择相适应。在建立证券市场之前,政府可以通过控制金融而控制市场功能的具体发挥,而随着证券市场的建立,政府则必须直接地介入市场,才能够规定市场功能的具体发挥。所以,中国证券市场无疑提供了考察立宪层面选择影响市场功能差异的案例基础。也只有立足于这样的背景和分析框架,才能够解释中国证券市场建设与发展过程中所发生的事件(从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到最近的基金黑幕)。
一.建立中国证券市场的立宪依据
证券市场是资金的供给者与资金的需求者直接沟通的场所,在这里,投资者直接地感受并承担其资金所可能受到的损失,也拥有得到高回报的机会。因此,证券市场作为一种相对于间接融资的资金融通方式,其独特性在于,投资者在这里直接地参与实质经济中的投资形成决策。正因为如此,所以证券市场从而证券业的发展,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经济活动中行为主体独立性的确立及资金集约化程度的提高;二是投资者的自组织的空间。这两个因素构成了对于证券市场的需求与供给。
金融产业的形成与发展是与经济的货币化及参与投资决策主体的变化相关的。证券业因投资者直接参与投资决策的需要而形成并发展。在经济增长过程中,直接融资比重的增大,表面上看是由融资的需要导致的,实质上是由经济主体自主运用资金的需要而造成的。随着经济主体收入的增长,从而其可运用的资金规模的增大,其自主运用资金的意识随之增强。也就是说,随着经济主体可运用资金的增加,经济主体参与投资决策的要求提高了,这导致了直接融资比重的上升。每一行为主体都有成为一个融资中心的愿望。经济活动中行为主体的多样化、社会成员与阶层的复杂化、动机的多样化,使得不确定性因素大大增加,处理风险的手段与方式也必须多种多样,金融产品的丰富与不断创新无疑需要直接融资的发展。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活动中的行为主体类型已不再仅仅是国有与集体两种,而是演变为多种行为主体。即使在国有经济内部,也形成了各地区、各部门自身的利益,在部门、地区利益的驱动下,多种类型的金融机构逐步产生与发展,在国有商业银行之外出现了多种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新型商业银行、由城市信用合作社、城市合作银行演变而来的城市商业银行、外国独资与中外合资的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农村信用社的恢复。这些金融机构的产生与发展,表明了多种经济主体自主运用资金的愿望。与此同时,国家不再承担个人的退休、医疗、就业等方面的保障,个人不再是仅仅为了未来的消费而储蓄,而是要考虑如何投资以使自己的储蓄保值增值以保障未来的生活。这些,构成了中国资本市场形成与发展的基础。
但是,中国对于国有商业银行之外的金融组织的建立与发展,一直采取谨慎并有所限制的政策,信托投资公司自产生以来,就与清理整顿联系在一起;城市信用合作社在获得一段时间的发展之后,很快就被改组为城市合作银行;个人的退休保障基金与医疗、就业等保障基金在很长时间里没有建立起真正商业化运作的制度。这些,决定了中国的资本一直被严密地置于国家的控制之下,在这之外的资本没有形成真正的组织化,而是以分散化的形式存在着,非国有性质企业及个人在形成与创建金融机构与创新金融产品上几乎没有空间。因此,尽管家户与非国有企业的资金拥有量在增长,但如果他们自主运用资金受到抑制,那么间接融资的中介作用将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家户与非国有企业资本尽管有自主运用自主寻求出路的要求,但并不能对既有的国有商业银行占统治地位的投资决策程序构成很大的压力,仅这一点不足于说明中国资本市场的形成。
因此,中国发展资本市场的最大动机在于,利用市场属性所决定的市场参与者自主承担收益与风险的基本原则,把原来国有商业银行因承担政策性功能而隐含的国家风险,转化为市场风险。同时,通过对市场属性的修正,使资本市场并不能从实质上改变原来的投资决策程序。资本市场本应是各类经济主体自主运用资金的场所,在这里,每一主体都既是资金的需求方,又是资金的供给方。可是,中国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并不是这样完整的资金运用主体。我国把证券市场中的参与者一分为二,一是资金的需求方,即国有企业,二是资金的供给方,包括非国有性质的各类企业与个人投资者。这一方面排斥了国有企业在证券市场上自主运用资金的其他可能性,必然影响其投资的效益;另一方面又剥夺了大多数非国有性质企业在证券市场运用资金的权力。
因而可以说,中国证券市场的建设,虽然不可避免是各方行为主体共同驱动导致的,但却是在中央政府的主导和支配下进行的。在中国的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市场本身是被中央政府作为一种资源来运用的,这样一种市场化改革过程本身就代表着市场化改革所依据的立宪规则,即是在计划规则下进行市场化的改革。证券市场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这一明确提法突出表明了中国市场化改革所依据的立宪规则,即计划规则。市场这一制度安排具体功能的发挥,必然受到这一立宪规则的规定。
中国股票市场中的上市公司候选对象大多数系国有企业,由条快政府部门控制,股票债券等证券资源的配置仍然采用计划分配和审批模式:企业申报、政府或主管部门推荐、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审查和批准发行额度,证券公司、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也主要是国有性质。这是一个依靠计划经济资源配置系统推进金融系统市场化的过程。
中国把资本市场定位为为国有企业的改革服务,这里的核心在于要把国有企业在银行的债务,转换为上市公司的股本金,而且这一股本金要由非国有性质的企业与个人投资者来提供。这一投资秩序规定了中国证券市场运行的基本原则,即,通过行政性的干预使国有企业成为上市公司,限制企业债券的发行;保证上市公司股票的顺利发行,严禁国有企业的资金进入股市,这需要对发行价格进行行政安排,在证券市场的功能变为单一的情况下,以证券交易营业部的模式维持证券的简单交易是合适的。这些,构成了中国证券市场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基本特征。
二.市场风险的控制
在经济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人们更多的是把市场作为一种改进资源配置效率的方案,以替代原先的非市场资源配置机制。但如果更进一步地从管理风险的需求来看,那么,可以认为市场首先是作为处理风险的机制而存在的,市场的配置资源功能服从于市场的处理风险功能。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立宪层面选择不同对于市场功能所可能产生的影响,首先是通过对人们风险感受的作用而影响市场功能的。
1.立宪层面选择与风险感受
首先应该指出的是,立宪层面的规则选择本身,规定着人们的风险感受、规定着风险的形态。因此,当立宪层面的选择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时候,人们的风险感受难于有实质性的不同。在证券市场的建立依据计划规则的情形下,人们自然还是沿袭计划规则下的风险感受。
在集中的计划体制下,由国家统一安排经济活动,这时,对于各类经济单位及个人来说,是无所谓风险的。因此,市场化改革过程,实际上是一个风险不断释放的过程,即由国家统一承担、统一处理的风险,转变为由各类独立的经济主体自主承担、自主处理风险的过程。但这样一个过程的真正展开,依赖于推进市场化改革所依据的立宪规则。如果市场化改革所依据的是计划规则,那么,对于参与市场的行为主体,市场就不可能被视为市场中各行为主体相互冲突的不确定性平台,行为主体仍然要把在市场中的交易理解为与政府的交易,只不过换了一种形式而已。
所以,在这样立宪规则下所进行的市场化改革,没有真正地转换行为主体的风险感受。或者说,最为重要的在于,人们尽管感受到风险,仍然不是一种切身的感受,仍然要国家具体负责和承担风险。
2.管理风险主体的独立性问题
中国建立证券市场的出发点决定了其风险管理的方式及这一方式的变化特征。也就是说,风险承担的转移是不容易的。
庞大的个人金融资产主要以银行储蓄存款的形式存在,这表明个人与家庭的投资选择受到极大的限制,个人与家庭的理财能力、管理风险能力没有得到相应的培养。应该说,个人与家庭收入随着经济改革的展开而不断提高、从而导致个人的金融资产数量不断增加,占整个金融资产的比重也不断提高,这是中国特殊的情形。如果在个人金融资产迅速增加的同时,能够相应地增加个人的投资渠道,提高个人管理风险的水平,那么,国家通过改革所释放的风险就能够真正地得到个人和家庭的承接。但中国的实际情形是,这两个过程并没有衔接好,个人与家庭并没有获得与其金融资产相对应的风险管理选择权利与手段。
最重要的是,机构投资者的建设远远不能适应个人与家庭风险管理的需求。对于单个的个人与家庭来说,要求其具备风险管理能力,是一种过份的要求,个人与家庭的风险管理能力,总是要体现在其能够委托的机构投资者上面。如果机构投资者的产生与建设不能体现不同个人投资者的需要,那么,最终结果就是个人与家庭的风险管理能力没有得到相应的培养。
3.风险的处理
金融风险的管理与化解,依赖于通过市场交易进行风险的重新组合与转移,风险不是在监管中得到消化的。目前中国对于金融风险,更多的是采取行政性的办法。
中国建立与发展证券市场,希望由此把国家风险转化为市场风险。可是,市场上的投资者之所以能够承担风险,在于他们能够通过市场来规避风险,而在市场中规避风险需要不断创新金融产品。 但中国市场化改革中所依据的立宪选择,限制着金融产品的创新。
在这样的立宪层次选择下,中国对于金融风险的处理表现为:在各类经济单位和个人日益感受到风险的同时,其自身管理风险的能力并没有得到相应的培养,管理风险所要求的市场条件和机构建设也受到抑制,风险表现为不断累积,国家实际上仍然作为风险的主要承担者,国家金融监管在这样的制度基础下成为直接的风险管理实施者,而没有专注于风险管理制度规则的建设与监督。
三.市场中的产品
债券市场发展缓慢,特别是企业债券,每年债券发行额度大部分都未用完, 与其它计划额度供不应求形成鲜明对比。但与此同时,国债发行规模日益增加。
股票与企业债券这两种金融产品在中国证券市场上的不同发展程度,可以说是理解中国证券市场特征的关键。当国有企业没有完成根本性的改造时,国有企业同非国有性质的投资者之间发生的债务,最终都将由国家来承担,在这里只有国家信用,而没有独立的民间信用。因此,企业债券的发行,将对国有企业制度和政府调控经济模式的改革产生极大的压力,将促使国家信用之外的多种信用形式的形成与发展。企业债券的发展,需要并依赖于民间信用的发展。对于企业的运营来说,股票本来是比企业债券更具影响力的金融产品,但国家通过对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的设置,使国有企业的股权结构不会因为市场交易而变化,这样,股票成为国家改变国有企业债务比率从而也改善国有商业银行资产质量但又不需要改变管制经济模式的一个方法。可以说,只有当政府放开企业债券市场时,才表明政府真正下决心彻底改革国有企业的体制,才表明非国有性质的各类投资者能够真正自主地在资本市场上运用他们的资金。
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一直没有建立起有效的企业、个人信用制度以及有效的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法律制度。微观信用基础一直没有形成,名副其实的微观信用基础上的高资信等级公司债券一直没有得到有效发展。尽管大多数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甚至上市公司,但国有性质使得这些公司仍然难以具有独立的法人信用,经济和金融投资领域的法治环境还未形成,行为和道德危机现象突出。国家本来希望通过企业债券增加企业直接融资途径,同时将风险分散至微观投资主体。在企业发行主体缺乏独立信用的环境下,国家为控制支付风险,只允许发行A级以上债券。并且在发展企业债券的同时,建立了信用评级制度和评级机构,规定企业债券发行前,必须经有资格的评级机构进行评级。但由于发行主体、中介机构等参与者责任不落实,地方政府、企业和评级机构往往不管企业经营好坏,不管是否能够到期兑付,采用实际上不可靠的担保,使债券达到A级以上。另外,由于国有企业本身没有独立可执行的微观信用,债权人难以对企业进行及时有效的清算,债权人对企业清算的法律执行成本非常高,违约的企业债券支付责任从发行企业由政府协调转移至债券的承销券商或者国有商业银行,从地方政府转移至中央政府,企业债券兑付的信用风险最终仍然由国家承担。因此,除以国家信用支撑的国债外,尚未形成信用等级名副其实的公司债券市场。从国债热销、以往发行的A级以上企业债券大多数出现支付违约以及目前企业债券发行困难中可以看到,企业主体有效的投 资等级微观信用及其金融工具非常短缺,供给严重不足。
由于对证券发行的数量、品种实行了行政性的管制,使我国的资本市场成为以股票筹资为主的受局限的股票市场。在这样的管制下,股票在一定时期里自然成为稀缺品,如果发行人与承销商因股票稀缺而大大提高发行价格,那么肯定打乱政府扶持相当一批国有企业的计划。因此,对股票发行的价格实质管制是不可避免的。而当股票的神秘性被揭开后,股票已不稀缺,此时再实行价格管制已没有必要。
四.市场与机构
由于中国的证券市场是政府管理风险的一个手段,因此,市场与金融中介机构之间的互动并不是基于市场来进行的,在这里,不存在默顿意义上的市场与机构之间的螺旋。中国的金融中介机构很大程度上仍是行政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成为政府金融监管的一个个支点。在我国,信用很大程度上仍是靠单位和组织来维系的。
市场的结构决定机构的行为,但市场的结构同时又是由机构的特性决定的,是由市场的参与主体决定的。如果主体的构成是趋同的,那么市场的结构与风险形态自然是趋同的,相互之间进行对冲的可能性就不存在。正如中国的信托投资公司时代一样,由于信托投资公司没有自己的业务,因此,决定了信托投资公司不可避免地在货币市场上违规拆借。因此,我们需要深入地理解中国的市场,才能理解中国的机构及其行为。不能再陷入中国信托投资公司那样的循环中,整顿-违规-再整顿-再违规。不能庞统地提发展机构投资者,需要的是不同风险的机构投资者。
五.市场功能与市场的演进
一、债券与债券市场
债券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机构直接向社会借债筹措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并且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它是一种重要的融资手段和金融工具。债券购买者与发行者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发行人即债务人,投资者(或债券持有人)即债权人。
债券具有四个基本特性:一是偿还性,债券一般都规定有偿还期限,发行人必须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二是流通性,债券一般都可以在流通市场上自由转让;三是安全性,与股票相比,债券通常规定有固定的利率收益比较稳定,风险较小;四是收益性,投资债券可以给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带来利息收入,也可以利用债券价格的变动,买卖债券赚取差额。
发行和买卖债券的场所称之为债券市场,根据债券的运行过程和市场的基本功能分为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根据市场组织形式分为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根据债券发行地点的不同分为国内债券市场和国际债券市场。
债券市场在社会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具有以下几项重要功能:一是融资功能,债券市场使资金从资金剩余者流向资金需求者,为资金不足者筹集资金的功能;二是资金流动导向功能,通过债券市场,资金得以向优势企业集中,从而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三是宏观调控功能,在经济过热、需要减少货币供应时,中央银行卖出债券、收回金融机构或公众持有的一部分货币从而抑制经济的过热运行;当经济萧条、需要增加货币供应量时,中央银行便买入债券,增加货币的投放。
二、债券的种类
债券的种类有以下分类方法:
1、按发行主体分类:根据发行主体的不同,债券可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四大类。政府债券是由政府发行的债券,它的利息享受免税待遇,其中由中央政府发行的债券也称公债或国库券。金融债券是由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企业债券是由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发行的债券,发债资金的用途主要限制在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革新改造方面,并与政府部门审批的项目直接相联。公司债券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债券,其发行目的是为了筹集长期建设资金,一般都有特定用途。
2、按发行区域分类:债券可分为国内债券和国际债券。
3、按期限长短分类:根据偿还期限的长短,债券可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债券。一般的划分标准是期限在1年以下的为短期债券,期限在10年以上的为长期债券,而期限在1年到10年之间的为中期债券。
4、 债券按付息方式分类:可分为附息债券、贴现债券和普通债券。附息债券是在它的券面上附有各期息票的中长期债券。贴现债券是在发行时按规定的折扣率将债券以低于面值的价格出售。
5、按利率是否固定分类:可分为固定利率债券和浮动利率债券。固定利率债券是将利率印在票面上并按其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的债券。浮动利率债券的息票率是随市场利率变动而调整的利率。
6、按发行方式分类:可分为公募债券和私募债券。公募债券是指按法定手续,经证券主管机构批准在市场上公开发行的债券,其发行对象是不限定的。私募债券是发行者向与其有特定关系的少数投资者为募集对象而发行的债券。
7、按有无抵押担保分类:可分为信用债券和担保债券。信用债券亦称无担保债券,是仅凭债券发行者的信用而发行的、没有抵押品作担保的债券。担保债券指以抵押财产为担保而发行的债券,具体包括:以不动产为抵押担保品而发行的抵押公司债券、以公司有价证券(股票和其他证券)为担保品而发行的抵押信托债券和由第三者担保偿付本息的承保债券。
8、按是否记名分类:可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
9、按发行时间分类:可分为新发债券和既发债券。
10、按是否可转换为其他金融工具来分类:可分为不可转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
11、按是否能够提前偿还分类:可分为可赎回债券和不可赎回债券。
12、按偿还方式不同分类:可分为一次到期债券和分期到期债券。
13、短期融资券是由企业发行的无担保短期本票,属于信贷融资。在我国,短期融资券是指企业依照《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企业筹措短期(1年以内)资金的直接融资方式。
三、几种常见债券介绍
1、公债或国库券这样的政府债券是由中央政府发行的债券,它的利息享受免税待遇;而由各级地方政府机构如市、县、镇等发行的债券就称为地方政府债券。
2、金融债券是由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发行的债券。金融债券票面利率通常高于国债,但低于公司债券。金融债券面向机构投资者发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个人投资者无法购买和交易。
3、企业债券是由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发行的债券,发债资金的用途主要限制在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革新改造方面,并与政府部门审批的项目直接相联。
4、公司债券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债券。公司债券票面利率高于国债和金融债券。公司债券具有风险性较大、收益率较高特点。
5、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可转债)是由上市公司发行的,在发行时标明发行价格、利率、偿还或转换期限,债券持有人有权到期赎回或按照规定的期限和价格将其转换为发行人普通股票的债务性证券,其利率通常低于不可转换债券。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在一定期限内,在一定条件下,可将持有的债券转换成一定数量的普通股股份,它是一种介乎于股票和债券二者之间的混合型金融工具。发行可转换债券应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发行公司应同时具备发行公司债券和发行股票的条件。
6、分离交易可转债是一种附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就是认股权证加公司债券的组合产品,由于发行时,权证和债券组合在一起,而上市后,分离式可转债又自动拆分为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在两个不同的市场上交易,因此也称分离式可转债。可分离为纯债和认股权证两部分,赋予了上市公司一次发行两次融资的机会。分离交易债与普通可转债的本质区别在于债券与期权可分离交易,分离可转债不设重设和赎回条款。普通可转债中的认股权一般是与债券同步到期的,而按《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规定:分离交易可转债“认股权证的存续期间不超过公司债券的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
Abstract:Openinganddevelopingthefinancialmarket,especiallythestockmarketwillplayaveryimportantroleinthereformofthecityeconomicsystemandthedevelopmentofthesocialistmarketeconomicsystem.Inthepastfewyears,stockmarkethasbeendevelopingvigorouslyinChina,butmanyproblemsareexposedinthecourseofitsdevelopmentbecauseoflatestarting.Thispaperlaysaspecialemphasisontheanalysisofthecurrentsituationsandmainproblemsofstockmarket,onthebasisofwhichthispapersuggeststhedevelopingpatternsofstockmarketinChina.
Keywords:stockmarket;analysisofcurrentsituation;developingpattern
1证券市场的现状分析
作为资本市场的核心,证券市场在我国的建立和发展始于改革开放初期。1981年到1987年国债年均发行规模仅为59.5亿元,进入90年代以来国债发行数额年均达到千亿元。而1997年已达到2412亿元。在股票市场上,迄今沪、深两地上市公司已达900余家,上市股票市价总值达2万亿元。我国资本市场在短短十几年,达到了许多国家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才实现的规模,取得了不少成功经验;但也存在如下一些问题,严重制约了证券市场自身功能的发挥,阻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这些问题主要是:
1)证券市场规模过小。以股票市场为例,虽然发展速度较快,但是从总体规模看,与国外还有相当大差距,参与股票投资的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全世界平均为8%左右,发达国家的比例则更高,如英、美均在20%以上。我国目前股市投资者为3300万人,仅占全国总人口的2.7%。另外,从股市总市值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看,世界平均为30%左右,美、日、英等国均在80%以上,而我国为24.2%,况且在总市值中还包括大部分不流通的市值,如果扣除这一部分,我国股市总值占GDP的比重就更低了。由此可见,我国股市规模较小,与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有较大差距,同时也可以看出在我国扩大股市规模有很大的潜力可挖。
2)资本市场主体缺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资本市场的重要主体。而目前我国企业主体地位非常脆弱。政企不分、产权不清、权责不明、约束无力、活力不足仍然是我国企业的主要特征,企业主体地位残缺。另外,我国资本市场主体残缺还表现在投资主体主要是个人,其投资的质和量均较低,以投资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比重明显不足。相比之下美国等发达国家,机构投资者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主体,其机构投资者主要有年金基金、商业银行信托部、保险公司、共同基金等。由于机构投资者是专业性金融中介机构,其投资活动具有投资量大、交易费用低、交易风险小的特点,很受大众投资者的欢迎。如美国,每4户人家就有1户向投资基金投资。由于我国资本市场机构性投资者发展滞后,这使得仅靠若干家大机构和数以万计的小股民散户所支撑的股市投机盛行,股价暴涨暴跌难以避免,阻碍了股市的健康发展。
3)市场分割,整体性差。首先,一级市场的发行仍然按地区分配额度,限制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债券地区性发行市场也是按省分派额度(企业债券发行)和按银行分支机构分派额度(政府债券发行)。至于二级市场分割则更为明显,把股票市场划分为A股、B股和H股,构成中国股票市场发展中的一个非常显著的特征;即使在A股中,国家股流通与转让只限于极少部分,而且A股不允许在沪、深两个交易所交叉挂牌,限制了全国性市场的发展。在股票市场中呈现出A股与B股、H股分割;个人股、内部社会个人股与内部职工股分割,个人股市场与法人股市场分割。如此繁杂的分割,不但不利于经济体制改革,也不利于我国资本市场与国际惯例接轨。
4)市场中介机构不完善。证券中介机构从广义上讲就是在证券市场上为参与各方提供服务的机构。我国目前的中介机构主要包括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虽然其业务已涉足证券的承购包销、发行、交易、自营、财务顾问等内容,但与国外投资银行业务相比,还存在着较大的功能缺陷,例如投资银行核心任务之一的购并业务对于我国中介机构来说几乎还未曾涉及。西方国家的公司购并活动大多由投资银行策划完成,投资银行起着搭桥牵线、筹划交易过程、为交易筹措资金和参与交易谈判等重要作用。我国目前还没有这样的中介机构,这就严重制约了我国企业重组活动的顺利开展。
5)流动性不足。流动性是指市场中存在大量的流通性强的金融工具,同时又有大量参加流通的主体。检验市场流动性通常可从交易量和成交价的关系入手,二者的关系越密切,流动性就越差。美国股市中二者变化的关系指数为0.01,而我国沪、深A股市场的关系指数分别为0.52和0.40,说明我国股市整体流动性是比较差的。造成股市流动性差,一方面与资本市场中介机构投资者参与不足有关,另一方面与国家股不能进行交易、法人股在STAQ和NETS市场交易微弱有很大关系。流动不足使股票价格扭曲,资本流动失去了动力和方向,资源配置功能受到抑制。另外,由于国有股不能流通,这将对国有资产的结构调整产生不利影响。
6)资本市场交易工具品种单一、结构残缺。在发达的资本市场中,资本市场工具保持多样化趋势。以香港资本市场为例,目前国际市场上的金融衍生工具中80%以上已被其采用;在股票市场上,不仅出现了期指、期权、认股权证等投资品种,而且这类衍生工具的交投大有超过现货市场之势。香港上市公司在债券市场上的集资形式更为多样化,在债券、票据和存款证3种形式的基础上,先后出现了浮息工具、变息工具、可换投股债券、信用卡应收债券等多种形式,目前在联交所挂牌买卖的债务工具已增至129种。相比之下,我国大陆的资本市场除股票外,5年以上的交易工具几乎没有,而1~5年的交易工具又受到种种限制,这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
7)证券市场制度不健全。证券市场制度是支撑证券市场高效、公平运转的基础,包括信息披露制度和利益保障与实现制度等。我国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无论从制度本身还是从执行上看都存在信息公开不够的问题,表现在一些重大信息披露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主观性,极大挫伤了股民、债券投资者的信心。利益保障与实现制度是指证券投资者在获取有关信息后,被给予证券投资期收益以必要的保障和实现的制度。我国证券市场的利益保障与实现制度很不健全,使投资者面临的市场风险过大,严重措伤了股民的投资积极性。
近年来我国已制定了《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然而证券交易的基本法规《证券交易法》尚未制定,证券法规没有形成完整体系,导致证券交易的某些环节无法可依,加之对已颁布的法规执行不力,证券交易的违规和不规范行为时有发生,我国1995年发生的“三.二七”国债期货的严重事件,主要原因就是证券法规不健全、监管不严造成的。
2证券市场的发展构想
2.1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推进资本市场主体发展
证券市场主体质量的高低,对我国证券市场能否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资本市场主体的发展。
1)取消额度管理代之以核准制。股票和债券市场的额度管理是一种典型的计划经济手段,由于对证券发行标准制定较低,这给行政部门行使权力提供了较大空间,政府为企业包装上市,后患无穷。为此,国家主管部门应该严格上市公司审批,提高上市标准,取消或减少行政干预,将证券市场的额度管理换之以核准制,使符合上市标准的企业都能通过竞争达到上市的目的。这样既增强了市场参与的公平性,又能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使企业经营者把精力真正放在如何转换经营机制、提高企业效益上,而不是通过旁门左道达到上市的目的。国家可以对不同行业制定不同的上市标准,以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前提下,增加上市公司的数量,实现股市的扩容,促进经济快速协调发展。
2)强化上市公司淘汰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股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不但要转轨,更要转制。而目前有些股份公司上市后不思进取,“穿新鞋,走老路”,把股市看作“圈钱”场所,效益下降甚至亏损。1997年有11.8%的上市公司每股收益小于0.05元,如此低的回报会打击股民参与二级市场的积极性,也不利于股市的扩容。因此,建议对于那些业绩长期不佳的上市公司,证券管理部门应给予警告、停牌直至摘牌,形成优胜劣汰的机制。只有上市公司质量提高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和扩容才会有保障。
2.2增加资本市场的交易品种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应根据居民、政府、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不同投资与筹资需求,在考虑流动性、安全性、盈利性不同组合的基础上,发展并完善门类齐全的资本市场交易工具。特别是可通过发行可转换债券增加证券品种,拓宽融资渠道,完善资本市场结构。可转换债券是具有双重身份的证券,它首先作为一种债券,享有一定的利息收入,同时能以一定条件换成股票,兼备了债券和股权证两种证券的性质。可转换债券的双重性质决定了它对活跃证券市场的特殊作用与独特地位是其它证券品种无法替代的。应该说,可转换债券对于处于起步阶段的我国资本市场具有更大的激活作用,可以丰富证券品种,扼制过度投机。除可转换债券外,还可考虑进一步发展期货、认股权证等其它金融衍生工具。因为随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价格风险将会突出,必然要求金融市场提供风险转移机制和价格发现机制,而传统金融工具难以完成,只有引入衍生金融工具才可达到转移风险、重新分配的目的,进而满足市场需要。衍生金融工具还能促进相关基础市场的流动性,形成均衡价格,合理安排资源配置。在发展金融衍生工具时应立足国情,着重发展以规避风险和保值为主的衍生金融工具,而且要做到立法与监管先行,对于投机性过强的诸如股票指数期货等可暂缓发展。
2.3大力发展以投资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
发展投资基金,增加机构投资者是改善当前投资主体结构失衡、提高市场活动水平、使资本市场逐步趋于规范的重要措施。这对于扩大证券市场规模、强化投资功能、减少投机性和盲目性,使我国股市长期稳定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为了更好地推动投资基金的发展,应做好以下工作:
1)扩大投资基金的发行数量。我国目前的投资基金仅一百多亿元,在股市中所占比例还很小,远不能起到稳定股市、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目前,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已高达近5万亿元,如果有10%用于基金投资,就会给证券市场注入近5000亿元的资金,这将极大缓解股市的扩容压力,又能化解一部分银行风险,可谓一举两得。同时,投资于基金的风险较股票小,收益又较债券高,是一种较为理想的投资工具。
2)增加投资基金的种类。在今后基金的发行中,可以开设多种不同投资方向、不同投资风险的基金品种。例如,可设立企业重组基金为企业重组提供资金支持,也可设立专门投资于高科技产业的基金来支持国家产业政策,还可设立在债券与股票市场有不同投资比例要求的基金。这样可以使广大投资者根据自身喜好,选择不同风险基金,从而大力推动投资基金的发展。
3)逐步发展其它机构投资者。目前可对保险公司开展证券投资进行试点。在总结经验,完善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引导养老基金等进行证券投资,以起到基金保值增值的目的。
2.4逐步解决国有股上市流通问题
国有股上市流通是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规范发展的客观要求。这是因为,第一,国有股作为股份资金本身就要求具有资本的流动性,这是市场条件下进行资源配置的基础。第二,国家作为国有股的股东常常因为需要调节财政收支平衡或调整产业结构而收回投资,可是国家股不能上市流通,以上目标就无法实现。有人认为国家股上市流通,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其实,资产与资金只是形态上的改变,不存在流失问题,资产不流动、不能发挥效益才是国有资产的最大流失。此外,国家也需要通过国有股上市流通来回避或降低投资风险。第三,国有股上市流通也是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开放发展并与国际接轨的要求。当前国有股上市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模式:
1)国有股单独设市流通。这种方式可以满足国有企业实现战略性改组的需要,同时由于未与A股、个股并轨流通,也不会对A股、个股市场形成直接冲击。将国有股单独设市流通还可使国企间的收购、兼并等重组活动公开化、市场化,促进国企增强危机感和紧迫感,以自觉努力增强竞争力,加快国企改革步伐。
2)国有股与A股个股合并流通。可以根据上市公司每股净资产额来对国家股、法人股和内部职工股进行缩股,从而大大缩小上市公司中的国家股、法人股和内部职工股的规模,以便在缩股后分阶段上市,这样可以大大减小对个股的冲击,同时也不会对新股发行造成过大压力。否则按现在的路走下去,每上市100亿新股,市场的总面值就会增加400亿,这样,矛盾的累积会越来越多,一旦经济形势发生大的变化,股市就会有崩盘的危险。
2.5加快立法进度,规范证券市场
证券市场是高度信用化的市场,只有建立起严密的法律体系,各交易环节严格按法规操作,才能保证交易活动的安全和可靠,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降低证券交易风险,使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因此,应尽快制定《证券法》及与其相配套的法规制度,使证券交易活动的各环节有法可依。同时在法规制定后,严格贯彻执行,加大监管力度,对在证券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活动,一定要严肃查处,对那些置国家政策法规于不顾,从事严重证券交易违法活动的当事人要给予坚决打击,使我国证券市场尽快走向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参考文献:
[1]马险降.资本市场:概念、主体与基本功能[J].当代经济科学,1997(3):27~30
[2]赵海宽.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现状及发展构想[A].见:励以宁等.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理论与实践[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120~124
[3]杨建荣等.国际资本条件下的上海企业重组研究[J].财经研究,1997(3):45~48
[4]张志元.关于发展我国投资银行的探讨[J].经济体制改革,1997(1):23~26
[5]石建新.培育产权市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举措[J].经济体制改革,1998(1):34~37
Abstract:Openinganddevelopingthefinancialmarket,especiallythestockmarketwillplayaveryimportantroleinthereformofthecityeconomicsystemandthedevelopmentofthesocialistmarketeconomicsystem.Inthepastfewyears,stockmarkethasbeendevelopingvigorouslyinChina,butmanyproblemsareexposedinthecourseofitsdevelopmentbecauseoflatestarting.Thispaperlaysaspecialemphasisontheanalysisofthecurrentsituationsandmainproblemsofstockmarket,onthebasisofwhichthispapersuggeststhedevelopingpatternsofstockmarketinChina.
Keywords:stockmarket;analysisofcurrentsituation;developingpattern
1证券市场的现状分析
作为资本市场的核心,证券市场在我国的建立和发展始于改革开放初期。1981年到1987年国债年均发行规模仅为59.5亿元,进入90年代以来国债发行数额年均达到千亿元。而1997年已达到2412亿元。在股票市场上,迄今沪、深两地上市公司已达900余家,上市股票市价总值达2万亿元。我国资本市场在短短十几年,达到了许多国家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才实现的规模,取得了不少成功经验;但也存在如下一些问题,严重制约了证券市场自身功能的发挥,阻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这些问题主要是:
1)证券市场规模过小。以股票市场为例,虽然发展速度较快,但是从总体规模看,与国外还有相当大差距,参与股票投资的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全世界平均为8%左右,发达国家的比例则更高,如英、美均在20%以上。我国目前股市投资者为3300万人,仅占全国总人口的2.7%。另外,从股市总市值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看,世界平均为30%左右,美、日、英等国均在80%以上,而我国为24.2%,况且在总市值中还包括大部分不流通的市值,如果扣除这一部分,我国股市总值占GDP的比重就更低了。由此可见,我国股市规模较小,与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有较大差距,同时也可以看出在我国扩大股市规模有很大的潜力可挖。
2)资本市场主体缺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资本市场的重要主体。而目前我国企业主体地位非常脆弱。政企不分、产权不清、权责不明、约束无力、活力不足仍然是我国企业的主要特征,企业主体地位残缺。另外,我国资本市场主体残缺还表现在投资主体主要是个人,其投资的质和量均较低,以投资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比重明显不足。相比之下美国等发达国家,机构投资者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主体,其机构投资者主要有年金基金、商业银行信托部、保险公司、共同基金等。由于机构投资者是专业性金融中介机构,其投资活动具有投资量大、交易费用低、交易风险小的特点,很受大众投资者的欢迎。如美国,每4户人家就有1户向投资基金投资。由于我国资本市场机构性投资者发展滞后,这使得仅靠若干家大机构和数以万计的小股民散户所支撑的股市投机盛行,股价暴涨暴跌难以避免,阻碍了股市的健康发展。
3)市场分割,整体性差。首先,一级市场的发行仍然按地区分配额度,限制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债券地区性发行市场也是按省分派额度(企业债券发行)和按银行分支机构分派额度(政府债券发行)。至于二级市场分割则更为明显,把股票市场划分为A股、B股和H股,构成中国股票市场发展中的一个非常显著的特征;即使在A股中,国家股流通与转让只限于极少部分,而且A股不允许在沪、深两个交易所交叉挂牌,限制了全国性市场的发展。在股票市场中呈现出A股与B股、H股分割;个人股、内部社会个人股与内部职工股分割,个人股市场与法人股市场分割。如此繁杂的分割,不但不利于经济体制改革,也不利于我国资本市场与国际惯例接轨。
4)市场中介机构不完善。证券中介机构从广义上讲就是在证券市场上为参与各方提供服务的机构。我国目前的中介机构主要包括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虽然其业务已涉足证券的承购包销、发行、交易、自营、财务顾问等内容,但与国外投资银行业务相比,还存在着较大的功能缺陷,例如投资银行核心任务之一的购并业务对于我国中介机构来说几乎还未曾涉及。西方国家的公司购并活动大多由投资银行策划完成,投资银行起着搭桥牵线、筹划交易过程、为交易筹措资金和参与交易谈判等重要作用。我国目前还没有这样的中介机构,这就严重制约了我国企业重组活动的顺利开展。
5)流动性不足。流动性是指市场中存在大量的流通性强的金融工具,同时又有大量参加流通的主体。检验市场流动性通常可从交易量和成交价的关系入手,二者的关系越密切,流动性就越差。美国股市中二者变化的关系指数为0.01,而我国沪、深A股市场的关系指数分别为0.52和0.40,说明我国股市整体流动性是比较差的。造成股市流动性差,一方面与资本市场中介机构投资者参与不足有关,另一方面与国家股不能进行交易、法人股在STAQ和NETS市场交易微弱有很大关系。流动不足使股票价格扭曲,资本流动失去了动力和方向,资源配置功能受到抑制。另外,由于国有股不能流通,这将对国有资产的结构调整产生不利影响。
6)资本市场交易工具品种单一、结构残缺。在发达的资本市场中,资本市场工具保持多样化趋势。以香港资本市场为例,目前国际市场上的金融衍生工具中80%以上已被其采用;在股票市场上,不仅出现了期指、期权、认股权证等投资品种,而且这类衍生工具的交投大有超过现货市场之势。香港上市公司在债券市场上的集资形式更为多样化,在债券、票据和存款证3种形式的基础上,先后出现了浮息工具、变息工具、可换投股债券、信用卡应收债券等多种形式,目前在联交所挂牌买卖的债务工具已增至129种。相比之下,我国大陆的资本市场除股票外,5年以上的交易工具几乎没有,而1~5年的交易工具又受到种种限制,这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
7)证券市场制度不健全。证券市场制度是支撑证券市场高效、公平运转的基础,包括信息披露制度和利益保障与实现制度等。我国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无论从制度本身还是从执行上看都存在信息公开不够的问题,表现在一些重大信息披露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主观性,极大挫伤了股民、债券投资者的信心。利益保障与实现制度是指证券投资者在获取有关信息后,被给予证券投资期收益以必要的保障和实现的制度。我国证券市场的利益保障与实现制度很不健全,使投资者面临的市场风险过大,严重措伤了股民的投资积极性。
近年来我国已制定了《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然而证券交易的基本法规《证券交易法》尚未制定,证券法规没有形成完整体系,导致证券交易的某些环节无法可依,加之对已颁布的法规执行不力,证券交易的违规和不规范行为时有发生,我国1995年发生的“三.二七”国债期货的严重事件,主要原因就是证券法规不健全、监管不严造成的。
2证券市场的发展构想
2.1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推进资本市场主体发展
证券市场主体质量的高低,对我国证券市场能否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资本市场主体的发展。
1)取消额度管理代之以核准制。股票和债券市场的额度管理是一种典型的计划经济手段,由于对证券发行标准制定较低,这给行政部门行使权力提供了较大空间,政府为企业包装上市,后患无穷。为此,国家主管部门应该严格上市公司审批,提高上市标准,取消或减少行政干预,将证券市场的额度管理换之以核准制,使符合上市标准的企业都能通过竞争达到上市的目的。这样既增强了市场参与的公平性,又能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使企业经营者把精力真正放在如何转换经营机制、提高企业效益上,而不是通过旁门左道达到上市的目的。国家可以对不同行业制定不同的上市标准,以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前提下,增加上市公司的数量,实现股市的扩容,促进经济快速协调发展。
2)强化上市公司淘汰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股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不但要转轨,更要转制。而目前有些股份公司上市后不思进取,“穿新鞋,走老路”,把股市看作“圈钱”场所,效益下降甚至亏损。1997年有11.8%的上市公司每股收益小于0.05元,如此低的回报会打击股民参与二级市场的积极性,也不利于股市的扩容。因此,建议对于那些业绩长期不佳的上市公司,证券管理部门应给予警告、停牌直至摘牌,形成优胜劣汰的机制。只有上市公司质量提高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和扩容才会有保障。
2.2增加资本市场的交易品种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应根据居民、政府、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不同投资与筹资需求,在考虑流动性、安全性、盈利性不同组合的基础上,发展并完善门类齐全的资本市场交易工具。特别是可通过发行可转换债券增加证券品种,拓宽融资渠道,完善资本市场结构。可转换债券是具有双重身份的证券,它首先作为一种债券,享有一定的利息收入,同时能以一定条件换成股票,兼备了债券和股权证两种证券的性质。可转换债券的双重性质决定了它对活跃证券市场的特殊作用与独特地位是其它证券品种无法替代的。应该说,可转换债券对于处于起步阶段的我国资本市场具有更大的激活作用,可以丰富证券品种,扼制过度投机。除可转换债券外,还可考虑进一步发展期货、认股权证等其它金融衍生工具。因为随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价格风险将会突出,必然要求金融市场提供风险转移机制和价格发现机制,而传统金融工具难以完成,只有引入衍生金融工具才可达到转移风险、重新分配的目的,进而满足市场需要。衍生金融工具还能促进相关基础市场的流动性,形成均衡价格,合理安排资源配置。在发展金融衍生工具时应立足国情,着重发展以规避风险和保值为主的衍生金融工具,而且要做到立法与监管先行,对于投机性过强的诸如股票指数期货等可暂缓发展。版权所有
2.3大力发展以投资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
发展投资基金,增加机构投资者是改善当前投资主体结构失衡、提高市场活动水平、使资本市场逐步趋于规范的重要措施。这对于扩大证券市场规模、强化投资功能、减少投机性和盲目性,使我国股市长期稳定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为了更好地推动投资基金的发展,应做好以下工作:
1)扩大投资基金的发行数量。我国目前的投资基金仅一百多亿元,在股市中所占比例还很小,远不能起到稳定股市、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目前,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已高达近5万亿元,如果有10%用于基金投资,就会给证券市场注入近5000亿元的资金,这将极大缓解股市的扩容压力,又能化解一部分银行风险,可谓一举两得。同时,投资于基金的风险较股票小,收益又较债券高,是一种较为理想的投资工具。
2)增加投资基金的种类。在今后基金的发行中,可以开设多种不同投资方向、不同投资风险的基金品种。例如,可设立企业重组基金为企业重组提供资金支持,也可设立专门投资于高科技产业的基金来支持国家产业政策,还可设立在债券与股票市场有不同投资比例要求的基金。这样可以使广大投资者根据自身喜好,选择不同风险基金,从而大力推动投资基金的发展。
3)逐步发展其它机构投资者。目前可对保险公司开展证券投资进行试点。在总结经验,完善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引导养老基金等进行证券投资,以起到基金保值增值的目的。
2.4逐步解决国有股上市流通问题
国有股上市流通是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规范发展的客观要求。这是因为,第一,国有股作为股份资金本身就要求具有资本的流动性,这是市场条件下进行资源配置的基础。第二,国家作为国有股的股东常常因为需要调节财政收支平衡或调整产业结构而收回投资,可是国家股不能上市流通,以上目标就无法实现。有人认为国家股上市流通,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其实,资产与资金只是形态上的改变,不存在流失问题,资产不流动、不能发挥效益才是国有资产的最大流失。此外,国家也需要通过国有股上市流通来回避或降低投资风险。第三,国有股上市流通也是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开放发展并与国际接轨的要求。当前国有股上市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模式:
1)国有股单独设市流通。这种方式可以满足国有企业实现战略性改组的需要,同时由于未与A股、个股并轨流通,也不会对A股、个股市场形成直接冲击。将国有股单独设市流通还可使国企间的收购、兼并等重组活动公开化、市场化,促进国企增强危机感和紧迫感,以自觉努力增强竞争力,加快国企改革步伐。
2)国有股与A股个股合并流通。可以根据上市公司每股净资产额来对国家股、法人股和内部职工股进行缩股,从而大大缩小上市公司中的国家股、法人股和内部职工股的规模,以便在缩股后分阶段上市,这样可以大大减小对个股的冲击,同时也不会对新股发行造成过大压力。否则按现在的路走下去,每上市100亿新股,市场的总面值就会增加400亿,这样,矛盾的累积会越来越多,一旦经济形势发生大的变化,股市就会有崩盘的危险。
2.5加快立法进度,规范证券市场
证券市场是高度信用化的市场,只有建立起严密的法律体系,各交易环节严格按法规操作,才能保证交易活动的安全和可靠,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降低证券交易风险,使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因此,应尽快制定《证券法》及与其相配套的法规制度,使证券交易活动的各环节有法可依。同时在法规制定后,严格贯彻执行,加大监管力度,对在证券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活动,一定要严肃查处,对那些置国家政策法规于不顾,从事严重证券交易违法活动的当事人要给予坚决打击,使我国证券市场尽快走向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参考文献:
[1]马险降.资本市场:概念、主体与基本功能[J].当代经济科学,1997(3):27~30
[2]赵海宽.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现状及发展构想[A].见:励以宁等.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理论与实践[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120~124
[3]杨建荣等.国际资本条件下的上海企业重组研究[J].财经研究,1997(3):45~48
[4]张志元.关于发展我国投资银行的探讨[J].经济体制改革,1997(1):23~26
Abstract:Openinganddevelopingthefinancialmarket,especiallythestockmarketwillplayaveryimportantroleinthereformofthecityeconomicsystemandthedevelopmentofthesocialistmarketeconomicsystem.Inthepastfewyears,stockmarkethasbeendevelopingvigorouslyinChina,butmanyproblemsareexposedinthecourseofitsdevelopmentbecauseoflatestarting.Thispaperlaysaspecialemphasisontheanalysisofthecurrentsituationsandmainproblemsofstockmarket,onthebasisofwhichthispapersuggeststhedevelopingpatternsofstockmarketinChina.
Keywords:stockmarket;analysisofcurrentsituation;developingpattern
1证券市场的现状分析
作为资本市场的核心,证券市场在我国的建立和发展始于改革开放初期。1981年到1987年国债年均发行规模仅为59.5亿元,进入90年代以来国债发行数额年均达到千亿元。而1997年已达到2412亿元。在股票市场上,迄今沪、深两地上市公司已达900余家,上市股票市价总值达2万亿元。我国资本市场在短短十几年,达到了许多国家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才实现的规模,取得了不少成功经验;但也存在如下一些问题,严重制约了证券市场自身功能的发挥,阻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这些问题主要是:
1)证券市场规模过小。以股票市场为例,虽然发展速度较快,但是从总体规模看,与国外还有相当大差距,参与股票投资的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全世界平均为8%左右,发达国家的比例则更高,如英、美均在20%以上。我国目前股市投资者为3300万人,仅占全国总人口的2.7%。另外,从股市总市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看,世界平均为30%左右,美、日、英等国均在80%以上,而我国为24.2%,况且在总市值中还包括大部分不流通的市值,如果扣除这一部分,我国股市总值占GDP的比重就更低了。由此可见,我国股市规模较小,与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有较大差距,同时也可以看出在我国扩大股市规模有很大的潜力可挖。
2)资本市场主体缺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资本市场的重要主体。而目前我国企业主体地位非常脆弱。政企不分、产权不清、权责不明、约束无力、活力不足仍然是我国企业的主要特征,企业主体地位残缺。另外,我国资本市场主体残缺还表现在投资主体主要是个人,其投资的质和量均较低,以投资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比重明显不足。相比之下美国等发达国家,机构投资者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主体,其机构投资者主要有年金基金、商业银行信托部、保险公司、共同基金等。由于机构投资者是专业性金融中介机构,其投资活动具有投资量大、交易费用低、交易风险小的特点,很受大众投资者的欢迎。如美国,每4户人家就有1户向投资基金投资。由于我国资本市场机构性投资者发展滞后,这使得仅靠若干家大机构和数以万计的小股民散户所支撑的股市投机盛行,股价暴涨暴跌难以避免,阻碍了股市的健康发展。
3)市场分割,整体性差。首先,一级市场的发行仍然按地区分配额度,限制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债券地区性发行市场也是按省分派额度和按银行分支机构分派额度。至于二级市场分割则更为明显,把股票市场划分为A股、B股和H股,构成中国股票市场发展中的一个非常显著的特征;即使在A股中,国家股流通与转让只限于极少部分,而且A股不允许在沪、深两个交易所交叉挂牌,限制了全国性市场的发展。在股票市场中呈现出A股与B股、H股分割;个人股、内部社会个人股与内部职工股分割,个人股市场与法人股市场分割。如此繁杂的分割,不但不利于经济体制改革,也不利于我国资本市场与国际惯例接轨。
4)市场中介机构不完善。证券中介机构从广义上讲就是在证券市场上为参与各方提供服务的机构。我国目前的中介机构主要包括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虽然其业务已涉足证券的承购包销、发行、交易、自营、财务顾问等内容,但与国外投资银行业务相比,还存在着较大的功能缺陷,例如投资银行核心任务之一的购并业务对于我国中介机构来说几乎还未曾涉及。西方国家的公司购并活动大多由投资银行策划完成,投资银行起着搭桥牵线、筹划交易过程、为交易筹措资金和参与交易谈判等重要作用。我国目前还没有这样的中介机构,这就严重制约了我国企业重组活动的顺利开展。
5)流动性不足。流动性是指市场中存在大量的流通性强的金融工具,同时又有大量参加流通的主体。检验市场流动性通常可从交易量和成交价的关系入手,二者的关系越密切,流动性就越差。美国股市中二者变化的关系指数为0.01,而我国沪、深A股市场的关系指数分别为0.52和0.40,说明我国股市整体流动性是比较差的。造成股市流动性差,一方面与资本市场中介机构投资者参与不足有关,另一方面与国家股不能进行交易、法人股在STAQ和NETS市场交易微弱有很大关系。流动不足使股票价格扭曲,资本流动失去了动力和方向,资源配置功能受到抑制。另外,由于国有股不能流通,这将对国有资产的结构调整产生不利影响。
6)资本市场交易工具品种单一、结构残缺。在发达的资本市场中,资本市场工具保持多样化趋势。以香港资本市场为例,目前国际市场上的金融衍生工具中80%以上已被其采用;在股票市场上,不仅出现了期指、期权、认股权证等投资品种,而且这类衍生工具的交投大有超过现货市场之势。香港上市公司在债券市场上的集资形式更为多样化,在债券、票据和存款证3种形式的基础上,先后出现了浮息工具、变息工具、可换投股债券、信用卡应收债券等多种形式,目前在联交所挂牌买卖的债务工具已增至129种。相比之下,我国大陆的资本市场除股票外,5年以上的交易工具几乎没有,而1~5年的交易工具又受到种种限制,这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
7)证券市场制度不健全。证券市场制度是支撑证券市场高效、公平运转的基础,包括信息披露制度和利益保障与实现制度等。我国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无论从制度本身还是从执行上看都存在信息公开不够的问题,表现在一些重大信息披露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主观性,极大挫伤了股民、债券投资者的信心。利益保障与实现制度是指证券投资者在获取有关信息后,被给予证券投资期收益以必要的保障和实现的制度。我国证券市场的利益保障与实现制度很不健全,使投资者面临的市场风险过大,严重措伤了股民的投资积极性。
近年来我国已制定了《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然而证券交易的基本法规《证券交易法》尚未制定,证券法规没有形成完整体系,导致证券交易的某些环节无法可依,加之对已颁布的法规执行不力,证券交易的违规和不规范行为时有发生,我国1995年发生的“三.二七”国债期货的严重事件,主要原因就是证券法规不健全、监管不严造成的。
2证券市场的发展构想
2.1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推进资本市场主体发展
证券市场主体质量的高低,对我国证券市场能否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资本市场主体的发展。
1)取消额度管理代之以核准制。股票和债券市场的额度管理是一种典型的计划经济手段,由于对证券发行标准制定较低,这给行政部门行使权力提供了较大空间,政府为企业包装上市,后患无穷。为此,国家主管部门应该严格上市公司审批,提高上市标准,取消或减少行政干预,将证券市场的额度管理换之以核准制,使符合上市标准的企业都能通过竞争达到上市的目的。这样既增强了市场参与的公平性,又能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使企业经营者把精力真正放在如何转换经营机制、提高企业效益上,而不是通过旁门左道达到上市的目的。国家可以对不同行业制定不同的上市标准,以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前提下,增加上市公司的数量,实现股市的扩容,促进经济快速协调发展。
2)强化上市公司淘汰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股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不但要转轨,更要转制。而目前有些股份公司上市后不思进取,“穿新鞋,走老路”,把股市看作“圈钱”场所,效益下降甚至亏损。1997年有11.8%的上市公司每股收益小于0.05元,如此低的回报会打击股民参与二级市场的积极性,也不利于股市的扩容。因此,建议对于那些业绩长期不佳的上市公司,证券管理部门应给予警告、停牌直至摘牌,形成优胜劣汰的机制。只有上市公司质量提高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和扩容才会有保障。
2.2增加资本市场的交易品种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应根据居民、政府、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不同投资与筹资需求,在考虑流动性、安全性、盈利性不同组合的基础上,发展并完善门类齐全的资本市场交易工具。特别是可通过发行可转换债券增加证券品种,拓宽融资渠道,完善资本市场结构。可转换债券是具有双重身份的证券,它首先作为一种债券,享有一定的利息收入,同时能以一定条件换成股票,兼备了债券和股权证两种证券的性质。可转换债券的双重性质决定了它对活跃证券市场的特殊作用与独特地位是其它证券品种无法替代的。应该说,可转换债券对于处于起步阶段的我国资本市场具有更大的激活作用,可以丰富证券品种,扼制过度投机。除可转换债券外,还可考虑进一步发展期货、认股权证等其它金融衍生工具。因为随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价格风险将会突出,必然要求金融市场提供风险转移机制和价格发现机制,而传统金融工具难以完成,只有引入衍生金融工具才可达到转移风险、重新分配的目的,进而满足市场需要。衍生金融工具还能促进相关基础市场的流动性,形成均衡价格,合理安排资源配置。在发展金融衍生工具时应立足国情,着重发展以规避风险和保值为主的衍生金融工具,而且要做到立法与监管先行,对于投机性过强的诸如股票指数期货等可暂缓发展。
2.3大力发展以投资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
发展投资基金,增加机构投资者是改善当前投资主体结构失衡、提高市场活动水平、使资本市场逐步趋于规范的重要措施。这对于扩大证券市场规模、强化投资功能、减少投机性和盲目性,使我国股市长期稳定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为了更好地推动投资基金的发展,应做好以下工作:
1)扩大投资基金的发行数量。我国目前的投资基金仅一百多亿元,在股市中所占比例还很小,远不能起到稳定股市、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目前,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已高达近5万亿元,如果有10%用于基金投资,就会给证券市场注入近5000亿元的资金,这将极大缓解股市的扩容压力,又能化解一部分银行风险,可谓一举两得。同时,投资于基金的风险较股票小,收益又较债券高,是一种较为理想的投资工具。
2)增加投资基金的种类。在今后基金的发行中,可以开设多种不同投资方向、不同投资风险的基金品种。例如,可设立企业重组基金为企业重组提供资金支持,也可设立专门投资于高科技产业的基金来支持国家产业政策,还可设立在债券与股票市场有不同投资比例要求的基金。这样可以使广大投资者根据自身喜好,选择不同风险基金,从而大力推动投资基金的发展。
3)逐步发展其它机构投资者。目前可对保险公司开展证券投资进行试点。在总结经验,完善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引导养老基金等进行证券投资,以起到基金保值增值的目的。
2.4逐步解决国有股上市流通问题
国有股上市流通是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规范发展的客观要求。这是因为,第一,国有股作为股份资金本身就要求具有资本的流动性,这是市场条件下进行资源配置的基础。第二,国家作为国有股的股东常常因为需要调节财政收支平衡或调整产业结构而收回投资,可是国家股不能上市流通,以上目标就无法实现。有人认为国家股上市流通,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其实,资产与资金只是形态上的改变,不存在流失问题,资产不流动、不能发挥效益才是国有资产的最大流失。此外,国家也需要通过国有股上市流通来回避或降低投资风险。第三,国有股上市流通也是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开放发展并与国际接轨的要求。当前国有股上市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模式:
1)国有股单独设市流通。这种方式可以满足国有企业实现战略性改组的需要,同时由于未与A股、个股并轨流通,也不会对A股、个股市场形成直接冲击。将国有股单独设市流通还可使国企间的收购、兼并等重组活动公开化、市场化,促进国企增强危机感和紧迫感,以自觉努力增强竞争力,加快国企改革步伐。
2)国有股与A股个股合并流通。可以根据上市公司每股净资产额来对国家股、法人股和内部职工股进行缩股,从而大大缩小上市公司中的国家股、法人股和内部职工股的规模,以便在缩股后分阶段上市,这样可以大大减小对个股的冲击,同时也不会对新股发行造成过大压力。否则按现在的路走下去,每上市100亿新股,市场的总面值就会增加400亿,这样,矛盾的累积会越来越多,一旦经济形势发生大的变化,股市就会有崩盘的危险。
2.5加快立法进度,规范证券市场
证券市场是高度信用化的市场,只有建立起严密的法律体系,各交易环节严格按法规操作,才能保证交易活动的安全和可靠,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降低证券交易风险,使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因此,应尽快制定《证券法》及与其相配套的法规制度,使证券交易活动的各环节有法可依。同时在法规制定后,严格贯彻执行,加大监管力度,对在证券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活动,一定要严肃查处,对那些置国家政策法规于不顾,从事严重证券交易违法活动的当事人要给予坚决打击,使我国证券市场尽快走向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参考文献:
[1]马险降.资本市场:概念、主体与基本功能[J].当代经济科学,1997:27~30
[2]赵海宽.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现状及发展构想[A].见:励以宁等.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理论与实践[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120~124
[3]杨建荣等.国际资本条件下的上海企业重组研究[J].财经研究,1997:45~48
[4]张志元.关于发展我国投资银行的探讨[J].经济体制改革,1997:23~26
铸币:(即金属货币)是以金属,特别是贵金属作为币材而铸成的货币。
信用货币:包括4种形式:纸币、银行券、存款货币、电子货币
银行券:是银行发行的一种以银行自身为债务人的纸质票证,本质上来讲也是一种纸币。 存款货币:在商业银行开立的活期存款账户中存入的用于转账结算的货币。
电子货币:伴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形式的信用货币。即处于电磁信号形态,通过电子网络进行支付的货币。
足值货币:商品货币的自身价值(凝结在商品货币身上的无差别的一般的人类劳动)与其作为货币所购买的那种商品的价值在量上相等。
不足值货币:信用货币自身价值低于其作为货币所购买的那种商品的价值,即不足值。 区域性货币一体化:是指一定地域内的国家和地区通过协调形成一个货币区,由联合组建的一家主要银行来发行和管理区域内的统一货币
计价单位:又称价值尺度即用货币体现一切商品或劳务的价值时,此时的货币就在发挥着价值尺度这一职能。
交易媒介:又称流通手段即用货币充当商品交换的媒介物时,此时的货币就在发挥着流通手段的职能。
支付手段:在商品赊购赊销现象中,用于支付赊购商品款项的货币即发挥着支付手段的职能,但并不局限于此。
财富贮藏:当货币退出流通领域被人们当作社会财富的一般代表保存起来了,此时的货币发挥的就是贮藏手段的职能。
赊销:是工商企业对消费者个人以商品赊销方式提供的短期信用。即工商企业以延期付款的方式销售商品,到后期消费者一次付清货款。
分期付款:是指消费者购买消费品时只需支付一部分货款,然后按合同条款分期支付其余货款的本金和利息。
货币制度:国家对货币有关要素,货币流通的组织和管理等进行的一系列规定。
货币单位:一国在对货币单位加以规定时,通常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规定货币单位的名称、另一个是规定货币单位的值。
无限法偿:法律保护取得这种能力的货币,不论每次支付数额多大,不论属于何种性质的支付(购买商品、支付服务、结清债务、亦或缴纳税款等),支付的对方均不得拒绝接收。 有限法偿:在一次支付行为中,超过一定的金额,收款人有权拒收,在法定限额内,拒收则不受法律保护。
主币:1个货币单位或1个货币单位以上的现钞。
辅币:1个货币单位以下的小面额货币。
特里芬难题:为了满足各国经济发展 需要,美元供应不断增加,这使美元同黄金的兑 换性难以维持这种难题被成为特里芬难题。
区域货币一体化:一定地域内的国家和地区通过协调形成一个货币区,由联合组建的一家主要银行来发行和管理区域内的统一货币。
道德范畴的信用:非强制性经济范畴信用。
经济范畴的信用:以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为条件的借贷行为,因此,偿还性与支付利息是信用活动的基本特征。
直接融资:货币资金供求双方通过一定的信用工具直接实现货币资金的互通有无。 间接融资:货币资金供求双方通过金融机构间接实现货币资金的相互融通。
信用风险:债务人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足额偿还债务本息而出现违约的可能性。 商业信用:工商企业之间以赊销或预付货款等形式相互提供的信用。
商业票据:在商业信用中被广泛使用的表明买卖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
商业本票:一种承诺是票据,通常由债务人签发给债权人承诺在一定时期内支付货款的债务证书。
商业汇票:一种命令式票据,通常由信用活动中卖方对买方或买方委托的付款银行签发,要求买方在 规定的日期内支付货款。
银行信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货币形态提供的间接信用。
国家信用:以政府作为债权人或债务人的信用。
背书:背书是指票据持有人在转让票据时,要在票据背面签章并作日期记载,表明对票据的转让负责。
中央政府债券:亦称国债,是一国中央政府为了弥补财政赤字或筹集建设资金而发行的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也被称为市政债券。
一般责任债券:没有特定的资产来源为该债券提供担保,地方政府许诺利用各种可能的收入来源,如税收、行政规费等清偿债券。
收益债券:有特定的盈利项目作保证,通常以某一特定工程或某种特定业务的收入作为偿债资金的来源 。
消费信用:工商企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向消费者个人提供的、用于其消费支出的一种信用形式。
消费信贷:指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采用信用放款或抵押放款对消费者个人发放的贷款。 货币的时间价值:同等金额的货币其现在的价值要大于其未来的价值。
收益资本化:通过收益与利率的对比倒算出该事物相当于多大的资本金额。
现值:即未来本利和的现在价值。
终值:一笔货币资金按照一定的利息率水平所计算出来的未来某一时点上的金额,即本利和。 到期收益率:投资人按照当前市场价格购买债券并且一直持有到债券期满时可以获得的年平均收益率。
基准利率:在各种利率并存的条件下起决定作用的利率,(其决定作用即为该利率发生变动,其他利率也会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动)包括市场基准利率和一国中央银行确定的官定利率。 市场基准利率:即通过市场机制形成的无风险利率。所谓无风险利率,是指这种利率仅反映货币的时间价值,即仅反映市场中货币资金的供求关系,不包含对任何风险因素的补偿。通常选用安全性较高、风险性较低的货币市场利率作为无风险利率的代表例如,国债利率、同业拆放利率等 。
名义利率:包含了通货膨胀因素的利率,等于实际利率加物价水平变动率。
实际利率:在物价不变从而货币的实际购买力不变条件下的利率。
固定利率:在整个借贷期限内不随市场上货币资金供求状况的变化而相应调整的利率。 浮动利率:在借贷期内会根据市场上货币资金供求状况的变化情况而定期进行调整的利率。 市场利率:由货币资金的供求关系直接决定并由借贷双方自由议定的利率是市场利率,市场利率按照市场规律而自由变动。
官定利率:由一国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或中央银行确定的利率是官定利率,官定利率是政府调控宏观经济的一种政策手段。
行业利率:由非政府部门的民间金融组织,如银行公会等,为了维护公平竞争所确定的利率是行业利率,行业利率对其行业成员具有一定的约束性。
外汇: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包括外币现钞、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外币有价证券、特别提款权和其他外汇资产。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外汇: 是指外汇是货币行政当局(中央银行、货币机构、外汇平准基金组织及财政部)以银行存款、国库券、长期政府债券等形式所保有的在国际收支逆差时可以使用的债权。 我国2008年修订的《外汇管理条例》的定义为:外汇是指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包括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特别提款权和其他外汇资产。
自由外汇:无需货币发行国货币管理当局批准,就可以随时自由兑换成其他国家的货币或者向第三国办理支付的外汇。
非自由外汇: 不经货币发行过货币管理局批准,不能自由兑换成其他货币或对第三进行支付的外汇
即期外汇:在外汇买卖成交后2个营业日内进行交割的外汇。
远期外汇:按远期外汇合同约定的日期在未来办理交割的外汇。
汇率:是一国货币折算成另一国货币的比率,或者说是一国货币相对于另一国货币的价格。 直接标价法:以一定单位的外国货币作为标准,折算成若干单位的本国货币来表示汇率。 间接标价法:以一定单位的本国货币作为标准,折算成若干单位的外国货币来表示汇率。 基准汇率:一国选定一种或几种外国货币作为关键货币,制定各关键货币与本国货币的兑换比率。
套算汇率:根据本国基准汇率套算出本国货币对国际金融市场上其他货币的汇率。
即期汇率:外汇的买卖双方成交后的当日或2个营业日内进行外汇交割,这种即期外汇交易所使用的汇率即为即期汇率。
远期汇率:外汇的买卖双方在未来一定时期进行外汇交割,而事先由双方签订合同达成协议的汇率。
中间汇率:买入汇率与卖出汇率的算术平均数是中间汇率。
买入汇率:银行向同业或客户买入外汇时所使用的汇率
卖出汇率:银行向同业或客户卖出外汇时所使用的汇率。
官方汇率:国家货币管理当局所公布的汇率。
市场汇率:外汇市场上由外汇供求决定的汇率。
有效汇率:某种加权平均汇率,它是一种货币与其他多种货币双边的加权平均数。 名义汇率:没有剔除通货膨胀因素的汇率。
实际汇率:名义汇率用两国的价格水平调整后的汇率。
绝对购买力平价:不同国家的可贸易商品的物价水平以同一种货币计量时是相等的。即汇率取决于不同货币对可贸易商品的购买力之比。外币的本币价格等于本国物价指数比外国物价指数。
相对购买力平价:认为交易成本的存在和各国一般价格水平的计算中商品及其相应权数差异的存在需要对绝对购买力评价梢做修改,各国的一般物价水平以同一种货币计算时并不相等,而是存在着一定的、较为稳定的偏离。
固定汇率制:两国货币的汇率基本固定,汇率的波动幅度被限制在较小的范围内,各国货币当局有义务维持本币币值基本稳定的汇率制度。
浮动汇率制:一国货币当局不再规定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的比价,也不规定汇率波动的幅度,汇率由外汇市场的供求状况自发决定的一种汇率制度。
自由浮动:又称清洁浮动,指货币当局不对外汇市场进行任何干预,完全有外汇市场供 求决定本国汇率的涨落。
管理浮动:又称肮脏浮动,指货币当局按照本国经济利益的需要,干预外汇市场,使汇率朝有利于本国的方向浮动。
金融市场:资金供求双方借助金融工具进行货币资金融通与配置的市场。金融市场有单门广义和狭义之分。 采用直接融资方式融通资金所形成的市场被称为直接金融市场。采用间接融资方式融通资金所形成的市场被称为间接金融市场。
直接金融市场:资金的需求者通过发行债券和股票等直接融资工具直接从资金所有者那里融通资金由此形成的市场。
间接金融市场:资金所有者将其手中的资金存放在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然后再由这些机构转贷给资金需求者,由此形成的市场。
广义金融市场既包括直接金融市场,又包括间接金融市场;狭义金融市场则仅包括直接金融市场。
金融工具:金融市场中货币资金交易的载体。
股票: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金时向出资人发行的,用以证明其股东身份和权益的一种所有权凭证。
债券: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直接向社会借债筹集资金时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按约定条件支付利息和到期归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
债券信用评级:一、信用评级方便投资者投资决策;二、减少信誉高的发行人筹资成本。 政府债券: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所发行的债券,它以政府的信誉作为保证,因而通常无需抵押品,其风险在各种债券中是最低的,利率水平也低于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 金融债券:由银行或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
公司债券:由工商企业为筹集资金所发行的债券。
可转换债券:公司债券附加可转换条款,赋予债券持有人在一定的期限内按预先确定的比例将债券转换为该公司普通股的选择权。
可赎回债券:该债券的发行公司被允许在债券到期日之前以事先确定的价格和方式赎回部分或全部债券。
偿还基金债券:要求发行公司按发债总额每年从盈利中提取一定比例存入信托基金,定期偿还本金,即从债券持有人手中购回一定量的债券。
带认股权证的债券:公司债券可把认股权证作为合同的一部分附带发行。
信用债券:完全凭公司信誉,不需要提供任何抵押品而发行的债券。
抵押债券: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为抵押品而发行的一种公司债券。按内含选择权可分为可转换债券、可赎回债券、偿还基金债券和带认股权证的债券。
优先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具有收益分配和剩余资产分配优先权的股票。
普通股: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目前在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股票都是普通股。
场内交易方式:按照一定的交易价格针对某种金融工具展开交易时,如果是在交易所内完成的,即为场内交易方式。
场外交易方式:凡是在交易所之外的交易都称为场外交易,也称为柜台交易方式。 发行市场:又称为一级市场,是票据和证券等金融工具初次发行的场所。
流通市场:又称为二级市场,是对已发行的金融工具进行转让交易的市场。
现货市场:也称即期交易市场,是指交易双方达成成交协议后,在1~3日内立即进行付款交割的市场。
期货市场:交易双方达成成交协议后,并不立即进行交割,而是在一定时间后进行交割的市场。
有形市场:有固定交易场所的市场。
无形市场:如果交易是在一个无形的网络中完成的,则这一市场称为无形市场。 货币市场:以期限在1年以内的金融工具为媒介进行短期资金融通的市场。
同业拆借市场:金融机构同业间短期资金融通的市场。参与主体仅限于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以其信誉参与资金拆借活动,也就是说,同业拆借是在无担保的条件下进行的,是信用拆借,因此市场准入条件往往比较严格
同业拆放利率:是货币市场的基准利率,被视为观察市场利率趋势变化的风向标。
回购协议:证券持有人在卖出一定数量证券的同时,与证券买入方签订协议,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证券的出售方按约定的价格再将其出售的证券如数赎回。
逆回购协议:与回购协议相反的方面即为逆回购协议。
国库券:国家政府发行的期限在1年以内的短期债券。
Shibor 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 是由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组成报价团自主报出的人民币同业拆出利率计算确定的算术平均利率,是单得,无担保,批发性利率。
美国式招标: 财政部接收出价最高的订单,出价最高的购买者首先被满足,然后按照出价的高低顺序,购买者依次购得国库券,直到所有的国库券售完为止。在这个过程中,每个购买者支付的价格都不相同。
荷兰式招标:如果国库券的最终发行价格按所有购买人实际报价的加权平均价确定,不同的购买人支付相同的价格,则称为“荷兰式招标”。
一级交易商:具备一定资格、可以直接向国库券发行部门承销和投标国库券的交易商团体,一般包括资金实力雄厚的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
货币市场基金: 是集合众多小投资者的资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基金。
商业票据:是一种由企业开具、无担保、可流通、期限短的债务性融资本票。
贷款承诺:又叫信用额度,是指银行承诺在未来的一定时期内,以确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商业票据的发行人提供一定数额的借款,为此,商业票据的发行人要向银行支付一定的承诺费。 承兑:是指商业汇票到期前,汇票付款人或指定银行确认票据记明事项,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给汇票持有人并在汇票上签名盖章的票据行为。 如果是银行在汇票上签名盖章,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承担最后付款责任,则此汇票为银行承兑汇票,是货币市场中的一种重要金融工具。
贴现:银行承兑汇票的持有者在持有银行承兑汇票期间有融资的需要,可以将还没有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银行,银行按照票面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支付给原持票人,这种票据行为称为贴现。
转贴现:若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贴现银行也出现了融资需求,则贴现银行可以将这张银行承兑汇票向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转让。转让给其他商业银行。
再贴现:转让给中央银行,叫再贴现。
中央银行票据: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发行的短期债务凭证,其实质是中央银行债券。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由商业银行发行的具有固定面额、固定期限、可流通转让的大额存款凭证。
债券发行市场(初级市场):是组织新债券发行的市场,其基本功能是将政府、金融机构和工商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债券分散发行到投资者手中。
债券的发行方式有两种: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
衡量债券收益的指标:有名义收益率、现时收益率、持有期收益率和到期收益率
资本市场:以期限在1年以上的金融工具为媒介进行中长期资金融通的市场,因此也被称为中长期资金市场。
平价发行:债券投资者认购新发行债券的价格如按票面值发行,即平价发行。
折价发行:债券投资者认购新发行债券的价格如按低于票面值的价格发行,即折价发行 溢价发行:债券投资者认购新发行债券的价格如按高于票面值的价格发行,即溢价发行。 公募发行:由承销商组织承销团将债券销售给不特定的投资者的发行方式。
私募发行:面向少数特定投资者发行债券的发行方式。
名义收益率:即为债券的票面收益率,是债券的票面年收益与票面额的比率。名义收益率:=票面年利息÷票面金额×100%
现时收益率:即为债券的票面年收益与当期市场价格的比率。名义收益率:=票面年利息÷票面金额×100%
持有期收益率:即指从买入债券到卖出债券之间所获得的收益率。持有期收益率=[(卖出价–买入价)÷持有年数+票面年利息]÷买入价格×100%
到期收益率:即采用复利法计算的以当期市场价格买入债券持有到期能够获得的收益率,是衡量债券收益率最重要的指标。
系统性风险:是指由于全局性的共同因素引起的投资收益的可能变动, 对所有证券收益产生影响。
非系统性风险:某一特殊因素引起的,只对个别或少数证券的 收益产生影响。
配股:股份公司增发股票采取优先认股权方式,它给予现有股东已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优先购买一部分新发型的股票。
做市商交易制度(报价驱动制度):是指证券交易的买卖价格均由做市商给出,证券买卖双方并不直接成交,而是向做市商买进或卖出证券。
竞价交易制度(委托驱动制度):是指买卖双方直接进行交易或将委托通过各自的经纪商送到交易中心,由交易中心进行撮合成交。
现金流贴现法:是从股票内在价值定义出发演绎出来的一种评估方法:既然投资股票的目的是为了在未来取得投资收益,那么,未来可能形成收益的多少就在本质上决定了股票内在价值的高低。
市盈率估值法:是一种相对简单的评估股票内在价值的方法。市盈率是股票的每股市价与每股盈利的比率
股票的内在价值:又称股票的理论价值或真实价值,是考虑了股份公司未来盈利能力,将股票未来收入进行折现的现值。
信用交易:股票的买方或卖方通过交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得到证券经纪人的信用而进行的股票买卖。
保证金买长交易:对某一股票市场行情看涨的投资者交付一定比例的初始保证金,其余款项由经纪人垫付,为他买进指定股票的交易。
保证金卖短交易:对某一股票市场行情看跌的投资者在本身没有股票的情况下,向经纪人交纳一定比率的初始保证金,从经纪人处借入股票在市场上卖出,并在未来股价下跌后买回该股票归还经纪人的交易。
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独立资产,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以投资组合的方式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
契约型基金:又称为信托投资基金,它是指依据一定的信托契约而组织起来的投资行为,投资者通过购买收益凭证的方式成为基金的收益人。
公司型基金:指依据公司法组建、通过发行股票或收益凭证的方式来筹集资金并将资金投资于有价证券获取收益的股份公司,投资者通过购买该公司的股份而成为基金公司的股东并以股份比例承担风险、享受收益。
封闭式基金:基金份额总数固定,且规定封闭期限,在封闭期限内投资者不得向基金管理公司提出赎回,而只能寻找在二级市场上挂牌转让。
开放式基金:指基金可以无限地向投资者追加发行基金份额,并且随时准备赎回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因此基金份额总是不固定的。
成长型基金:以追求资本的长期增值为目标的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发展潜力,但目前盈利水平不高的企业股票,即主要投资于成长性好的股票。
收入型基金:以追求稳定的经常性收入为基本目标的基金,它主要投资于盈利长期稳定、分红高的质优蓝筹股和公司债券、政府债券等稳定收益证券,适合较保守的投资者。
平衡型基金:界于成长型基金与收入型基金之间,它将一部分资金投资于成长性好的股票,又将一部分资金投资于业绩长期稳定的蓝筹股,是既注重资本的长期增值,又注重当期收入的一类基金。
对冲基金:又称套期保值基金,是在金融市场上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利用现货市场和衍生市场对冲的基金,这种基金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和降低风险,因而也称避险基金。
套利基金:是在不同的金融市场上利用其价格差异低买高卖进行套利的基金。
国家基金:在境外发行基金份额筹集资金,然后投资于某一特定国家或地区市场的投资基金。 指数型基金:是股票型基金中的一种特殊品种基金,是指以目标指数中的成分股为投资对象,目的是取得与指数同步收益的基金。
ETF :是指数型基金中的一个品种。即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与普通指数基金的区别在于ETF 是在交易所上市交易,交易手续与股票完全相同。
LOF :即上市型开放式基金。它是开放式基金中的一个类型, 该类型的基金发行结束后,投资者既可以在指定网点申购与赎回基金份额,也可以在交易所买卖该基金。
FOF :即基金中的基金,是金融机构推出的一种理财产品组合。它投资于各种不同类型的基金,并根据市场波动情况及时调整和优化基金组合,力争使基金组合能达到一个有效配置。 基金净值:也称基金资产净值,是指某一时点上基金资产的总市值扣除负债后的余额,代表了基金持有人的权益。
基金单位净值 :又称基金份额净值,即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是指每一基金单位(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
金融衍生工具:又称金融衍生产品,与基础性金融工具相对应,是指在一定的基础性金融工具的基础上派生出来的金融工具,一般表现为一些合约,其价值由作为标的物的基础性金融工具的价格决定。
套期保值:交易者为了配合现货市场交易,而在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市场上进行与现货市场方向相反的交易,以便达到转移、规避价格变动风险的交易行为。
金融远期合约: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个确定的时间,按照某一确定的价格买卖一定数量的某种金融资产的合约。
远期利率协议:交易双方承诺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按双方协议利率借贷一笔确定金额的名义本金的协议。
金融期货合约:交易双方同意在约定的将来某个日期按约定的条件买入或卖出一定标准数量的某种金融工具的标准化合约。
金融期货的标准化合约:是指期货合约的合约规模、交割日期、交割地点等都是标准化的,即在合约上明确规定交易的规模、交割日期、交割地点等,无须双方再商定。交易双方所要做的唯一工作是选择适合自己的期货合约,并通过交易所竞价确定成交价格。价格是期货合约的唯一变量。
外汇期货:是以外汇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是金融期货中最早出现的品种。
利率期货:是以一定数量的与利率相关的某种金融工具,即各种固定利率的有价证券为标的物的金融期货品种。
股价指数期货:是以股票价格指数作为标的物的期货交易。
金融期权合约:赋予其购买方在规定期限内按买卖双方约定的价格购买或出售一定数量某种金融资产的权利的合约。
金融期权:是指赋予其购买方在规定期限内按买卖双方约定的价格(简称协议价格或执行价格)购买或出售一定数量某种金融资产的权利的合约。期权购买方为了获得这个权利,必须支付期权出售方一定的费用,称为期权费或期权价格。
期权费:又称权利金、期权价格或保险费,是指期权买方为获得期权合约所赋予的权利而向期权卖方支付的费用。
看涨期权:也称买权,是指赋予期权买方在给定时间或在此时间以前的任一时刻以执行价格从期权卖方手中买入一定数量的某种金融资产权利的期权合约。投资者通常会在预期某种金融资产的价格将要上涨时买入看涨期权。
看跌期权:也称卖权,是指赋予期权的买方在给定时间或在此时间以前的任一时刻以执行价格卖给期权卖方一定数量的某种金融资产权利的期权合约。投资者通常会在预期某种金融资产的价格将要下跌时买入看跌期权。
欧式期权:是只允许期权的持有者在期权到期日行权的期权合约。
美式期权:允许期权持有者在期权到期日前的任何时间执行期权合约。
金融互换:交易双方利用各自筹资机会的相对优势,以商定的条件将不同币种或不同利息的资产或负债在约定的期限内互相交换,以避免将来汇率和利率变动的风险,获得常规筹资方法难以得到的币种或较低的利息,实现筹资成本降低的一种交易活动。
利率互换:交易双方对两笔币种与金额相同,期限一样,但付息方法不同的资金进行互相交换利率的一种预约业务。
货币互换:交易双方互相交换金额相同、期限相同,计算利率方法相同,但货币币种不同的两笔资金及其利息的业务。
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的组织,也被称为金融中介或金融中介机构。
管理性金融机构: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具有金融管理监督职能的机构。主要有中央银行、证监会、保监会等。
商业性金融机构:以经营存放款、证券交易与发行、资金管理等一种或多种业务,以追求利润为其主要经营目标,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平衡、自我发展的金融企业。
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指:专门从事政策性金融活动,支持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全面进步,配合宏观经济调控的金融机构。我国现有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有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
银行类金融机构:可以发行存款凭证的金融机构。如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等。 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
“大一统”的金融机构体系:中国人民银行是全国唯一一家办理各项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集中央银行和普通银行于一身,其内部实行高度集中管理,利润分配实行统收统支。
中央银行:是指专门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统一管理金融活动并代表政府协调对外金融关系的金融机构。在我国金融机构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交易成本 :包括对资金商品的定价(即利率)、交易过程中的费用和时间的付出、机会成本等。
资金融通 :资金从盈余单位向赤字单位的流动与转让就是资金融通,简称融资。 信息不对称 :是指交易的一方对交易的另一方不充分了解的现象。
中央银行 :是指专门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统一管理金融活动并代表政府协调对外金融关系的金融管理机构。
政策性银行:由政府发起或出资建立,按照国家宏观政策要求在限定的业务领域从事银行业务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特定时期,政府为解决银行业不良资产,由政府出资专门收购和集中处置银行业不良资产的机构。
信托投资公司:以受托人身份专门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其基本职能是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管理、经营、处置财产。
财务公司:由大型企业集团成员单位出资组建,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其主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所谓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商业银行:依照我国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单一制商业银行:也称独家制商业银行,其特点是商业银行业务只由一个独立的商业银行经营,不设或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
总分行制商业银行:是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种商业银行体制,其特点是,法律允许商业银行在总行之下设立分支机构从事银行业务。
控股公司制商业银行:也称集团制商业银行,其特点是,由一个集团成立股份公司,再由该公司控制或收购若干独立的银行。
全能性商业银行:指不受金融业务分工限制,能够全面经营各种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 专业性商业银行:专门从事某一领域或某一类型银行业务的商业银行。
存款:存款人在保留所有权的条件下,把使用权暂时转让给银行的资金或货币。
活期存款:可由存款人随时存取的存款,它没有确切的期限规定,银行也无权要求存款人取款时做事先的书面通知。
定期存款:存款人和银行预先约定存款期限的存款
储蓄存款:居民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也称对私存款或个人存款。是商业银行稳定可靠的最重要的资金来源。
结构性存款:客户普通存款的基础上嵌入某种金融衍生工具(主要是各类期权),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金融市场参数的波动挂钩,或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从而使存款人在承受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较高收益的业务产品。
通知存款:存款人在存入款项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
普通金融债券:商业银行在金融市场上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统称为金融债券。这里我们把除次级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和可转换债券以外的其他金融债券称之为普通金融债券
次级金融债券:商业银行发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的债券。
混合金融债券:清偿顺序位于次级金融债券之后,且期限更长的债券。
可转换债券:是指银行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银行股份的金融债券。由于可转换债券附有一般债券所没有的选择权,因此,其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债券,银行发行这种债券有助于降低筹资成本。
贷款:商业银行出借给贷款对象,并以按约定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为条件的货币资金。 正常贷款: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不存在任何影响贷款本息及时全额偿还的消极因素,银行对借款人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有充分把握,贷款发生损失的概率为零的贷款。
关注贷款: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如这些因素继续下去,则有可能影响贷款的偿还,因此需要对其进行关注或监控。 次级贷款: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已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需要通过处置资产或对外融资乃至执行抵押担保来还款付息。
可疑贷款: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抵押或担保,也肯定要造成一部分损失,只是损失金额的多少还不能确定的贷款。
损失贷款:借款人已无偿还本息的可能,无论采取什么措施和履行什么程序,贷款都注定要损失了,或者虽然能收回极少部分,但其价值也是微乎其微的贷款。
现金资产:商业银行持有的库存现金以及与现金等同的可随时用于支付的银行资产。
表外业务:商业银行所从事的、按照通行的会计准则不记入资产负债表内、不会形成银行现实的资产或负债但却能影响银行当期损益的业务。我国又常常习惯称其为中间业务。
资产管理理论:又称流动性管理理论。根据其发展主要有商业贷款理论、可转换理论、预期收入理论等三种资产管理理论。
商业性贷款理论:也叫生产性贷款理论,它是商业银行资产理论中的一部分,它为保证商行资金的高度流动性,其贷款应是短期的和商业性的。
资产转移理论(可转换理论):银行的贷款不能仅依赖于短期和自偿性。只要银行的资产能在存款人提现时随时转换为现金,维持银行的流动性,就是安全的,这样的资产不管是短期还是长期,不管是否有自偿性,都可以持有。
预期收入理论:称现代银行承作多种放款,且借款人以分期付款方式偿还贷款也相当普遍,故银行以借款人未来收入为基础而估算其还债计划,并据以安排其放款的期限结构,便能维持银行的流动性。
负债管理理论:是以负债为经营重点,即以借人资金的方式来保证流动性,以积极创造负债的方式来调整负债结构,从而增加资产和收益。
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理论:该理论并不是对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理论的否定,而是吸收了前两种管理理论的合理内涵,并对其进行了发展和深化。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理论认为,商业银行单靠资金管理或单靠负债管理都难以达到流动性、安全性、盈利性的均衡。银行应对资产负债两方面业务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管理,保证资产负债结构调整的及时性、灵活性,以此保证流动性供给能力。
账面资本:资产负债表中的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后的所有者权益部分,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监管资本:监管当局要求商业银行必须保有的最低资本量,是商业银行的法律责任,故又称为法律资本。
经济资本:指银行内部风险管理人员根据银行所承担的风险计算出来的、银行需要保有的最低资本量。
资本充足:指资本数量适度,即商业银行持有的资本数量既能够满足其正常经营的需要,又能满足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要求。
信用风险:因债务人或交易对手的直接违约或履约能力的下降而造成损失的风险。信用风险是商业银行最主要的风险。
市场风险: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资产负债表内和表外头寸出现亏损的风险。具体包括利率风险、股票风险、汇率风险和商品风险。
操作风险:由于商业银行内部流程、人员行为和系统失当或失败,以及由于外部事件而导致损失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不足给经济主体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国家风险:经济主体在与非本国居民进行国际经贸与金融往来中,由于别国宏观经济、政治环境和社会等方面的变化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合规风险:因违反法律或监管要求而受到制裁、遭受金融损失以及因未能遵守所有适用法律、法规、行为准则或相关标准而给银行信誉带来的损失。
声誉风险:由于发生了有损于银行声誉的事件给银行自身价值造成的损失。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也称中介业务、业务、居间业务。指银行不运用或较少运用自己的资财,以中间人的身份替客户办理收付或其他委托事项,为客户提供各类金融服务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包括:汇兑业务、结算业务;业务、信托业务、租贷业务、银行卡业务等。 战略风险:由于战略决策失误或战略实施不当而导致的风险。
投资银行:主要从事证券发行、承销、交易、企业重组、兼并与收购、投资分析、风险投资、项目融资等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资本市场上的主要金融中介机构。
并购业务:即兼并与收购业务,兼并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实体形成新经济单位的交易活动,收购是指两家公司进行产权交易,由一家公司获得另一家公司的大部分或全部股权以达到控制该公司的交易活动。
证券承销:投资银行帮助证券发行人就发行证券进行策划,并将公开发行的证券出售给投资者以筹集到发行人所需资金的业务活动。
兼并: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实体形成新经济单位的交易活动。
收购:两家公司进行产权交易,由一家公司获得另一家公司的大部分或全部股权以达到控制该公司的交易活动。
资产管理业务:指证券经营机构开办的资产委托管理,即委托人将自己的资产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理财服务的行为。
现金管理业务:是投资银行为客户提供的现金管理服务,其目的在于解决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因不得不持有大量现金资产而产生的流动性和盈利性之间的矛盾,即让企业在保持其金融资产足够流动性的前提条件下,将企业持有现金带来的机会成本降低到最低的程度。
保险:保险是运用互助共济的原理,将个体面临的风险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根据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由群体来分担的一种经济行为。
保险利益:投保人对投保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投保标的之间的利害关系。
财产保险:主要是对处于静止状态的有形财产的直接损失以及相关间接损失提供补偿的保险业务。包括火灾保险、海上保险、骑车保险、航空保险、工程保险、农业保险等。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或者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者经过特别合同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货币需求:在一定的资源制约条件下,微观经济主体和宏观经济运行对执行交易媒介和资产职能的货币产生的总需求。
名义货币需求:指个人、家庭、企业等经济主体或整个社会在一定点所实际持有的货币数量。 实际货币需求:指名义货币数量在扣除了物价变动因素之后的货币金额,它等于名义货币需求除以物价水平。
货币供给:是指一定时期内一国银行系统向经济中投入或抽离货币的行为过程。这个过程体现为一种货币供给的形成机制。
交易动机:人们为了应付日常的商品交易而必然需要持有一定数量的货币,这个持币动机就是交易动机。
预防动机:为了一些未曾预料的、不确定的支出和购物机会而持有的货币。
投机动机:指人们为了抓住有利的购买有价证券的机会而持有一部分货币的动机。
流动性陷阱:当一定时期利率水平降低到不能再低时,人们就会产生利率将会上升而债券价格将会下跌的预期,货币需求弹性将变得无限大,即无论增加多少货币供给,都会被人们以货 币形式存储起来。
基础货币:又称强力货币或高能货币,是指这种货币是整个银行体系内存款扩张、货币创造的基础,其数额大小对货币供给总量具有决定性作用。
原始存款:指商业银行接受的客户以现金方式存入的存款和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而形成的准备金存款。
派生存款:在原始存款的基础上,由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等资产业务活动衍生而来的存款。派生存款产生的过程,也就是商业银行创造存款货币的过程。
存款派生乘数:原始存款在内的经过派生的存款增加总额除以原始存款的增加额即1/rd=D/R=K,K 通常被称为存款派生乘数。
交易方程式 :美国耶鲁大学经济学家欧文费雪在1911年提出了交易方程式,MV=PT,其含义是流通中的通货存量M 乘以货币流通速度V 等于物价水平P 乘以交易总量。
剑桥方程式 :开创微观货币需求分析先河的经济学家是英国剑桥大学的经济学教授阿尔弗雷德马歇尔和其学生庇古,20世纪20年代,他们创立了“现金余额说”,并利用数学方程式的形式予以解释,故又称为“剑桥方程式”。
流动性陷阱 :是指这样一种现象,当一定时期的利率水平降低到不能再低时,人们就会产生利率上升而债券下跌预期,货币需弹性变得无限大,即无论增加多少货币供给,都会被人们以货币形式储存起来。
法定存款准备金率 :各国法律通常规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必须将其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存入中央银行,这一比例被称为法定存款准备金率。
现金漏损率:漏出银行体系的现金与银行存款总额的比率。它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和超额存款准备金率一样,与存款派生乘数呈反向变动关系。
货币乘数:货币供给量对基础货币的倍数关系,基础货币每增加或减少一个单位引起的货币供给量增加或减少的倍数。
通货一存款比率:指流通中的现金与商业银行活期存款的比率。
准备一存款比率:即商业银行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的总和占全部存款的比重。 狭义货币:包括铸币, 纸币, 所有的活期存款或支票存款,又称交易性货币。
准货币:又叫亚货币或近似货币,是一种以货币计值,虽不能直接用于流通但可以随时转换成通货的资产。如定期存款、储蓄存款、外币存款等。
货币供给的外生性: 是指货币供给量是一个外生变量,这就意味着中央银行可以控制供给制货币供给量的多少,货币供给量随着货币政策工具的操作而相应的改变,倾向政策的效果较好,货币政策的目标能够得到较好的实现。
货币供给的内生性 :是指货币供给量是一个内生变量,这意味着货币供给量是经济体系内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中央银行难以有效控制货币供给量的多少,进而会影响到货币政策的效果。
货币均衡:一国在一定时期内货币供给与货币需求基本相适应的货币流通状态。
货币失衡:一国一定时期内货币供给与货币需求相偏离,两者之间不相适应的货币流通状态。 国际收支:一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1年)进行的全部交易的货币价值记录,是一国对外经济活动的综合反映。
国际收支平衡表:是一种按复式簿记记账原理编制的统计报表,系统记录一国一定时期的国际收支状况,是各国制定合理的对外经济政策的重要依据。国际收支平衡表包括经常账户、资本和金融账户、储备资产、净误差与遗漏四个主要项目。
经常账户:也称经常项目,反映一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实际资源的转移,是一国国际收支平衡表中最基本、最重要的项目,包括货物、服务、收入和经常转移四个明细项目。
资本项目:反映资产在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转移,包括资本转移,非生产、非金融资产的收购或出售两项。资本转移又包括投资捐赠和债务注销。
金融项目:反映了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由于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和借贷等经济交易引起的外汇收支变化。
资本和金融账户:资本项目包括资本转移,非生产、非金融资产的收购或出售两项。金融项目包括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和其他投资是金融项目的三个明细项目。都是按净额记录的。 贸易账户差额:包括货物与服务在内的商品、服务进出口之间的差额,等于商品和服务出口—商品和服务进口。如果差额为正,称为贸易账户顺差;如果差额为负,称为贸易账户逆差;如果差额为零,则称为贸易账户平衡。
经常账户差额:贸易账户差额加上收益账户差额和经常转移账户差额即为经常账户差额,因此,经常账户差额的变化受其子项目差额的影响。
国际收支差额:在没有特别指明的情况下,国际收支的顺差或逆差指的就是总差额。总差额大于零,表明国际收支顺差,储备资产增加;总差额小于零,表明国际收支逆差,储备资产减少。
通货膨胀:指在纸币流通的条件下由于货币供给过多而引发货币贬值,物价全面、持续上涨的货币现象。
结构型通货膨胀:是指在没有需求拉动和成本推动的情况下,由于某些经济结构方面的原因而引发的一般价格水平的持续上涨。
指数化政策:是指按通货膨胀指数来调整有关经济变量的名义价格,而使其在通货膨胀条件下保持实际值不变。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即我们通常所称的CPI, 又称零售物价指数,它是一种用来测量各个时期内城乡居民所购买的生活消费品价格和服务项目价格平均变化程度的指标。
批发物价指数:这是反映不同时期批发市场上多种商品价格平均变动程度的经济指标。 国民生产总值平减指数:又称“国民生产总值折算价格指数”,是衡量一国经济在不同时期内所生产和提供的最终产品和劳务价格水平变化程度的经济指标。
通货紧缩:由于货币供给不足而引起货币升值,物价普遍、持续下跌的货币现象。
货币政策:中央银行为实现特定的经济目标,运用各种政策工具调控货币供给量和利率所采取的方针和措施的总称。
菲利普斯曲线:表明失业与通货膨胀存在一种交替关系的曲线,通货膨胀率高时,失业率低;通货膨胀率低时,失业率高。
奥肯定律:失业意味着生产要素的非充分利用,失业率的上升会伴随着实际GDP 的下降,描述失业率和GDP 之间的这一关系的经验规律称为奥肯定律。
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中央银行经常使用的且能对社会的货币信用总量进行调节的工具,主要包括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政策和公开市场业务三大政策工具,俗称中央银行的“三大法宝”。
选择性政策工具:中央银行采取的旨在影响银行资金运用方向和信贷资金利率结构的各种措施。
直接信用控制:中央银行以行政命令或其他方式,直接对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的信用活动所进行的控制。
再贴现:是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已贴现的未到期票据再以贴现方式向中央银行进行转让的票据行为。中央银行的再贴现政策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再贴现利率的确定与调整;二是再贴现资格的规定与调整
道义劝告:中央银行利用其在金融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和威望,通过对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发出通告、指示或与各金融机构的负责人举行面谈的方式,以影响其放款的数量和投资的方向,从而达到控制和调节信用的目的。
窗口指导:中央银行通过劝告和建议来影响商业银行信贷行为的一种温和的、非强制性的货
币政策工具,是一种劝谕式监管手段。
货币政策 :是指中央银行为实现特定的经济目标,运用各种政策工具调控货币供给量和利率所采取的方针和措施的总称。
公开市场业务:是指中央银行在进入市场上卖出或买进有价证劵,吞吐基础货币,用以改变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可用资金
信用配额 :是指中央银行根据金融市场状况及客观经济需要,权衡轻重缓急,分别对商业银行的信用规模加以合理分配,限制其最高数量。
货币政策的操作指标:中央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操作能够有效准确实现的政策变量,如准备金、基础货币等指标。
货币政策的中介指标:处于最终目标和操作指标之间,是中央银行通过货币政策操作和传导后能够以一定的精确度达到的政策变量,主要有市场利率、货币供给量等指标。
货币政策时滞:从制定货币政策到最终影响各经济变量、实现政策目标所经过的时间。 内部时滞:中央银行从认识制定货币政策的必要性,到研究政策措施和采取实际行动所耗费的时间,也就是中央银行内部认识、讨论、决策的时间。
外部时滞:从中央银行采取行动到行动对政策目标产生影响所经过的时间。
消费者信用控制:是指中央银行对不动产以外的各种耐用消费品的销售融资予以控制,用以影响消费者有支付能力的货币需求
证券市场信用控制:是指中央银行对有关证券交易的各种贷款和信用交易的保证金比率进行限制,并随时根据证券市场的状况加以调整,目的在于控制金融市场的交易总量,抑制过度 不动产信用控制:是指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在房地产方面放款的限制措施。不动产信用控制可以在经济高涨时期抑制房地产过度投机行为
优惠利率:是指中央银行对国家重点发展的产业和部门,如出口工业、农业等,所采取的鼓励措施,借以优化经济结构、合理配置资源。
预缴进口保证金:是指中央银行要求进口商预缴相当于进口商品价值总额一定比例的存款,以抑制过快的进口增长。预缴进口保证金多为国际收支经常出现逆差的国家所采用
直接信用控制:是指中央银行以行政命令或其他方式,直接对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的信用活动所进行的控制。其手段包括信用配额、直接干预、流动性比率、利率最高限等。 持有货币的机会成本:是指“其他资产的预期报酬率”
货币供给的层次划分:是指中央银行依据一定的标准流通中的各种货币形式进行不同口径的层次划分。
货币乘数:是指货币供给量对基础货币的倍数关系,即基础货币每增加或减少一个单位所引起的货币供给量增加或减少的倍数。
货币供给的层次划分:是指中央银行依据一定的标准流通中的各种货币形式进行不同口径的层次划分。
货币资产的流动性:也称为资产的变现性;是指资产转化为现实购买手段的能力。
外生变量:又称为政策性变量;是指这种变量的最主要受政策的影响,而不由经济体系内部因素所决定,税率就是一个典型的外生变量。
内生变量:又称非政策性变量;是指在经济体系内部由诸多纯粹经济因素影响而自行变化的量,通常不为政策性所控制。
收益的资本化:利息转化为收益的一般形态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可以将任何有收益的事物通过收益与利率的对比倒算出该事物相当于多大的资本金额。
[关键词]
金融结构;产业结构;匹配度;经济增长;固定效应模型;股票市场;直接融资
金融在现代经济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自20世纪60年代末以来,学界便开始关注金融体系对于经济增长的作用。起初,学界主要研究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随着研究的深入,金融结构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也逐渐进入学者们的视野。本文中的金融结构是指融资结构,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以股市融资为代表的市场型直接融资,一类是以银行融资为代表的关系型间接融资。随着经济的发展,一国的产业结构和金融结构都会发生变化,这两者的变化是否存在某种内在的关联?金融结构是否应该与产业结构相适应?这是本文试图要回答的问题。这一问题对于正处于产业转型升级阶段的中国来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文献综述
什么样的金融结构更有利于经济增长?现有文献一般将金融结构分成银行主导型和市场主导型,分别探讨这两种金融结构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总体说来,主要有4种立场:1.支持银行主导型;2.支持市场主导型;3.金融结构无关紧要;4.不同的产业结构需要不同的金融结构。支持银行主导型的观点认为,银行在收集和处理企业信息方面更有优势,不仅能够有效地克服信息不对称,还能对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撤出资金,尽可能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降低风险,从而实现资金的优化配置(Stiglitz,1985;Shleifer&Vishny,1997;Allen&Gale,1999,2000)[1-4]。支持市场主导型的观点指出,银行常常处于强势地位,挤占企业利润,加上银行先天的风险厌恶,会削弱企业创新和冒险的积极性。金融市场能够为不同的风险进行定价,可以针对不同的融资需求提供多样化的风险管理工具和融资工具,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同时还能通过资本市场“用脚投票”和兼并收购,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Weinstein&Yafeh,1998;Boot&Thakor,2000)[5-6]。还有一种观点认为,金融体系主要提供投融资服务、流动性供给、风险分散、价格发现、信息传递和公司治理等基本功能,能否及时地提供这些服务,是衡量金融体系是否有利于经济增长的关键所在,而金融结构只是次要问题(Merton,1995;Merton&Bodie,1995;孙立坚,2003)[7-9]。最后一种观点认为,评价金融结构的优劣应该和产业结构联系在一起。一国的禀赋结构决定了该国最优的产业结构,产业结构的融资需求决定了最优的金融结构。只有当金融结构有效地满足不同产业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时,才算得上“最优”金融结构。撇开实体经济的需求来研究最优金融结构有失偏颇(林毅夫,2009;Demirguc-Kunt&Levine,2011;Cull&Xu,2011;Kpodar&Singh,2011;佟健等,2015)[10-14]。
综上所述,目前学界对于何种金融结构更有利于经济增长并未达成共识。大量的文献主要探讨金融结构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而忽视了产业结构、金融结构与经济增长的内在关联。林毅夫(2009)[10]有洞见性地指出,一国金融结构的有效性取决于该国现阶段要素禀赋结构所决定的产业结构。只有当金融结构与产业结构相匹配,金融才能真正满足实体经济的需求,从而促进经济增长。本文将在此基础上,同时考虑产业结构和金融结构两方面的特性,提出假说,建立计量模型并利用跨国面板数据对其进行检验。
二、相关理论分析及假说
(一)几个重要的概念1.产业结构产业结构是指不同产业之间的比例和联系。从量上来说,产业结构是指国民经济中各产业之间或者各产业内部的数量比例关系,反映在产值比重、劳动就业比例以及其他可以量化的指标上。从质上来说,产业结构是指各产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率的分布状态,可以从加工深度、附加值、资本密集度、技术密集度以及高新技术产品的产值比重等方面来考察。产业结构主要有4种分类方法:两大部类分类法、三次产业分类法、资源密集度分类法和国际标准产业分类。本文研究主要采用三次产业分类法。产品直接取自自然界的部门称为第一产业,对初级产品进行再加工的部门称为第二产业,为生产和消费提供各种服务的部门称为第三产业。库兹涅茨把第一、二、三产业分别称为“农业部门”、“工业部门”和“服务部门”。产业结构处于从无到有、从不合理到合理化、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变化过程之中。古典经济学家配第(1672)[15]发现,工业比农业的收入多,商业比工业的收入多。克拉克(1940)[16]解释了人均国民收入水平与产业结构变动的内在关联,重新发现了配第定律,后来被称为“配第-克拉克定理”: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均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第一产业国民收入和劳动力的相对比重逐渐下降,第二产业国民收入和劳动力的相对比重上升。经济进一步发展,第三产业国民收入和劳动力的相对比重也开始上升。库兹涅茨(1971)[17]在继承克拉克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收集和整理了57个国家的数据,发现随着人均国民收入的提高,第一产业产值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逐渐下降,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产值的比重总体呈上升趋势。现代产业结构理论将这一过程称为产业结构的高级化,即一国产业结构重心由第一产业向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逐次转移的过程。2.金融结构戈德史密斯(1969)[18]认为,金融结构包括金融工具的结构和金融机构的结构。不同数量、种类的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组合构成了不同的金融结构。金融发展就是金融结构的变化。白钦先(2003)[19]将金融结构定义为金融相关要素的组成、相互关系及其量的比例。金融相关要素具有高度的多样性、复杂性和层次性,有许多不同的排列和组合,构成这样或那样的关系,形成不同的金融结构。林毅夫(2009)[10]将金融结构定义为各种不同的金融制度安排的比例和相对构成。根据金融活动是否需要金融中介,可以将金融结构定义为金融市场与金融中介的比例构成,主要可以分成银行主导型和市场主导型,而不同金融行业内部又可以考察行业规模和集中度。根据金融活动是否受到政府部门的监管,可以将金融结构分成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由于本文主要关注金融的融资功能,因此我们利用融资结构来刻画金融结构,即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比例。直接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发行股票或债券从资本市场上募集资金。间接融资是指企业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中介获取信贷资金。
(二)产业结构、金融结构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不同产业的企业不仅在经营能力和信用状况等方面存在差异,还在资金规模、技术创新和市场风险等方面有所不同。企业所处的产业决定了其技术特征、融资规模、市场风险及融资方式。由于现代国家的第一产业比重较小,且较为稳定,而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处于不断变动之中。因此,本文主要分析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特性及融资需求。第二产业主要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主要是劳动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的工业企业,一般拥有较多的固定资产,可通过抵押固定资产获得银行贷款。其中,重工业是第二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采掘、钢铁、化工、有色金属等行业,其固定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一般在30%以上,有些甚至接近50%①。银行往往要求企业以固定资产作为抵押品,当企业无法按期还款时,银行有权对抵押品实行清算,甚至要求企业破产,这有利于银行克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因此,银行更乐意借钱给拥有较多固定资产的企业。第三产业主要是服务业,企业以知识或技术密集型为主,拥有的主要是版权、知识产权、创意等无形资产。由于企业本身的固定资产很少,且无形资产的价值不易评估和量化,与以抵押担保为融资先决条件的银行经营模式存在较大反差,因此难以从银行获得贷款。一些新兴行业和高新技术行业(如互联网、计算机等)具有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创新型产品和服务进入市场需要较多资金进行市场的前期开拓和推广,特别是处于初创期的创新型服务企业,面临更多技术上的不确定性和市场的多变性,投资回报期长,投资收益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银行出于风险的考虑,并不太愿意将资金借给这类企业。而金融市场能够对不同的风险进行定价,具有投融资双方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定价市场化和服务多层次等机制特点,创新型企业可通过发行债券或股票进行直接融资,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由此可见,不同产业具有不同的特性及融资需求,需要不同的融资渠道来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第二产业更适合以银行为代表的关系型间接融资,第三产业更适合以股市为代表的市场型直接融资。总体说来,银行主导型的金融结构更有利于以第二产业为主的国家,而市场主导型的金融结构则更有利于以第三产业为主的国家。只有当金融结构与产业结构相匹配时,金融体系才能够真正地服务于实体经济,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促进经济增长。因此,本文提出一个假说:当第二产业(相对于第三产业)的比重和间接融资(相对于直接融资)比重同时增加,或者第三产业(相对于第二产业)比重和直接融资(相对于间接融资)比重同时增加时,经济增长速度更快。
三、计量模型设定与数据说明
计量模型设定的目的是为了考察产业结构、金融结构以及产业结构与金融结构的匹配度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以检验假说的正确性。因此设定被解释变量为各国人均GDP的增长率,解释变量为产业结构、金融结构以及产业结构与金融结构的交叉项。此外,由于影响经济增长的因素很多,本文还要控制其他可能的影响因素。GROWTHit是国家i在时间t的人均GDP增长率;FINSTRit是国家i在时间t的金融结构,本文以银行对私人部门贷款量与股市市值的比值来刻画[20],该值越大,表示该国的金融结构越倾向于银行主导型,反之则越倾向于市场主导型;INDSTRit是国家i在时间t的产业结构,本文以第二产业增加值与第三产业增加值的比值来刻画。该值越大,表示该国的产业结构越倾向于第二产业主导型,反之则越倾向于第三产业主导型;FINSTRit×INDSTRit是国家i在时间t的金融结构与产业结构的交互项;Xit是国家i在时间t的控制变量,包括:LOGGDPit是国家i在时间t的人均GDP的对数值,用来衡量国家经济发展水平;INFLATIONit是国家i在时间t的通货膨胀率,用来衡量国家宏观环境的稳定性;POPDENSit是国家i在时间t的人口密度,用来衡量国家的人口资源;EDUEXPCENTit是国家i在时间t教育支出的GNI占比,用来衡量国家对教育的重视程度;TRADEit是国家i在时间t进出口总额的GDP占比,用来衡量国家对进出口贸易的依赖程度;FDIit是国家i在时间t的外国直接投资,用来衡量国家对于外资的吸引力;CAPit是国家i在时间t的资本形成总量的GDP占比,用来衡量国家资本积累的程度。本文关注的是β、γ、υ的估计符号和统计显著性,如果本文的假说是正确的,那么,υ的符号应该为正且在统计上显著。β反映的是金融结构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按照银行优越论,它的符号应该是正;按照市场优越论,它的符号应该为负。γ反映的是产业结构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根据新结构经济学,符合要素禀赋结构和比较优势的产业结构更有利于经济发展。由于各国的要素禀赋结构和比较优势不同,因此可以推断,γ在统计上不显著。本文选取的研究对象是38个国家在1992—2011年期间的产业结构、金融结构以及产业结构与金融结构的匹配程度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数据来源于世界银行WDI和世界银行Finstructure数据库。样本分布情况见图1,各变量的描述性统计见表1。
四、计量结果及解释
根据豪斯曼检验,拒绝没有个体效应的假设,因此使用双向固定效应模型。计量结果显示(见表2),无论是否添加控制变量,υ在1%的统计区间上显著为正,和预期的结果相符,支持了本文的假说。β在1%的统计区间上显著为负,支持了市场优越论的观点。γ符号为正,但不显著。就控制变量而言,人均GDP对经济增速的影响在1%的统计水平上显著为正,表明人均GDP越高的国家,具备更高的经济增长速度,可能是由于人均GDP越高的地区具备更好的人力资本和技术创新能力。进出口贸易对经济增速的影响在5%的统计水平上显著为负,表明过分地依赖进出口贸易会阻碍经济增长,可能是由于进出口贸易容易受到国际环境的影响,一旦外部局势出现剧烈变化,相对依赖对外贸易的经济体将会受到较为沉重的打击。资本形成对经济增速的影响在1%的统计水平上显著为正,表明资本形成对于经济增长具有正效应。通货膨胀率、人口密度、教育支出和外国直接投资对经济增速的影响均不显著。为了考察被解释变量和解释变量的不同定义是否会明显改变产业结构、金融结构以及产业结构与金融结构的匹配程度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我们需要进行稳健性检验。一方面,我们考察改变经济增长的定义是否会改变原有的结论。在基本的计量方程式中,我们定义经济增长为人均GDP的增长率,现在我们定义经济增长为GDP增长率(记为GROWTH2),并重新进行回归,各解释变量的系数符号及显著性皆没有改变(见表3)。另一方面,我们考察改变金融结构的定义是否会改变原有的结论。我们重新将金融结构定义为银行资产与股市市值的比值(记为FINSTR2),并进行回归,结论并无改变。
五、结论及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