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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可再生能源的认识大全11篇

时间:2023-12-19 11:25:14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对可再生能源的认识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对可再生能源的认识

篇(1)

上午好!今天,来自世界各地的宾朋汇聚一堂,举行**国际可再生能源大会,共同探讨全球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大计。这是继去年波恩会议之后,国际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又一次盛会,对于加强可再生能源的国际合作、推进全球可持续发展的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此,我谨代表中国政府,并以我个人的名义,对会议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对各位来宾表示诚挚的欢迎!

能源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几百年前,人类利用的能源主要是生物质能等传统的可再生能源。工业革命以后,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快速发展,逐渐成为生产生活的主导能源,对推动世界经济发展和人类社会进步发挥了巨大作用。目前,全球每年生产和消费的能源总量已经超过100亿吨标准油,其中90%左右是化石能源。但化石能源不可再生,其大规模的开发利用,迅速消耗着地球亿万年积存下的宝贵资源,同时也带来了气候变化、生态破坏等严重的环境问题,直接威胁着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对可再生能源尤其是风能、太阳能、水能等新型可再生能源的认识不断深化。这些能源资源分布广,开发潜力大,环境影响小,可以永续利用,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上个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日益受到重视,产业规模持续扩大,技术水平逐步提高,成为世界能源领域的一大亮点,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前景。

改革开放27年来,中国经济快速发展,能源建设和节约取得显著成就。上个世纪最后二十年,我们以能源产量翻一番,支撑了国内生产总值翻两番。目前,中国能源生产和消费均居世界前列,*年能源消费总量为19.7亿吨标准煤。随着能源结构的调整和优化,煤炭消费比重逐步下降,石油、天然气等能源消费比重相应增加;可再生能源增长较快,尤其是风能、太阳能、沼气、水电等新型可再生能源迅速发展。*年,中国新型可再生能源利用量1.43亿吨标准煤,占能源消费总量的7%左右,其规模和技术水平在发展中国家处于比较领先的地位。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中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能源需求量持续增长,资源与环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压力也越来越大。面对新的形势,我们明确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把发展切实转入全面协调可持续的轨道;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把资源节约作为基本国策,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显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到2010年使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年降低20%左右。我们将坚持节约优先、立足国内、煤为基础、多元发展的能源发展方针,全面构筑安全、经济、清洁的能源供应体系。我们将建设大型煤炭基地,推进煤的清洁利用,加强国内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在保护生态基础上有序开发水电,积极发展核电,扩大能源领域的国际合作,全面增强能源保障能力。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开发,把加快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作为“十一五”时期能源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为此,我们将采取一系列举措,大力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一是提出明确的发展目标。到2020年,使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在能源供应结构中的比重提高到15%左右。二是制定具体的行动计划。开发西部地区水能资源,建设一批百万千瓦级风电基地,加强太阳能开发利用,普及农村沼气,积极发展生物能源产业,加强可再生能源技术和设备制造的研究开发。三是提供有效的政策支持。制定并实施优先上网、价格保护、税收优惠、增加投入等政策措施,鼓励和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四是制定并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可再生能源法》,确定社会各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为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提供法制保障。

女士们、先生们!

推进全球可再生能源发展,是增加能源供给、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是21世纪世界发展的共同议题。当前,世界可再生能源发展总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加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需要国际社会付出更多的努力。借此机会,我愿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第一、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世界各国应进一步提高对发展可再生能源重要性的认识,把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作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制定明确的发展目标,完善法律和政策体系,健全标准、认证体系,加强有关科学技术研究,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引导和支持企业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推动世界可再生能源事业加快发展。

第二、帮助发展中国家加强能力建设。发展中国家在资金、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处于劣势,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能力不强,单靠自己力量难以克服可再生能源发展中的困难和障碍。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应当积极兑现*年波恩可再生能源大会的承诺,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等多方面的支持,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能力。

第三、加强可再生能源领域的经济技术合作。各国应当充分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扩大国与国之间可再生能源投资、技术和贸易合作。中国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市场潜力巨大。中国政府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鼓励国外企业投资于高效清洁利用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领域;鼓励国外企业在生物质能发电、生物液体和固体成型燃料、大容量风力发电、光伏电池、地源热泵供热与制冷、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可再生能源装备制造等方面,与中国企业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投资与技术合作。中国在水能、太阳能和沼气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我们愿与其他国家进一步加强这些方面的经济技术合作。

女士们、先生们!

篇(2)

前言: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不可再生能源消耗巨大,世界各国逐渐认识并日益重视能源、环境、气候等全球变化问题。时至今日,许多国家早已陆续制定出不同形式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一系列的优惠政策,来投资并鼓励社会各界利用和使用可再生资源,以此寻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替代能源。以下笔者对我国鼓励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扶植与优惠政策体现进行粗浅的概述,并提出几点推动可再生资源发展的个人建议,以供参考。

目前我国鼓励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扶植与优惠政策体现

为了更好的鼓励我国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发展,我国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扶植与优惠政策,以此促进可再生资源的利用,具体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在国家法律法规上给予的支持

目前我国在法律、法规以及行政规章等法律中,都对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做出了相关的鼓励政策。例如:在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把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提高到“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以此国家强制手段以及利好政策激励可再生能源的进一步发展。

1.2鼓励开发利用,给予政府补贴

目前我国有关财政部门早已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对开发利用可再生资源的地区和企业,给予一定的政府补贴,加快了可再生资源的发展。例如:“送电到乡”工程,在工程实施初期,我国政策及地方财政部门筹集了近40多亿的资金,支持无电地区1000多个乡(镇)建立太阳能发电、风力发电和小水电站,解决人们生活用电的同时,充分的利用和使用了可再生资源,降低了不可再生能源的消耗。同时,部分地方政府益对开发和利用可再生能源的企业给予一定的政府补贴,如远地区的农牧民,购买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和小型风力发电系统给予每套100 300元的财政补贴,以此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快速融入人们的生活。

1.3利用价格支持促进可再生资源发展

利用价格支持是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关键。目前我国典型的价格支持政策,主要体现在风力发电上,如: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电价改革方案中提出,

“风电、地热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企业暂不参与市场竞争,电量由电网企业按政府定价或招标价格优先购买,待电力市场成熟时由政府规定供电企业售电量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电量的比例,建立专门的竞争性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市场。以价格优惠,为可再生资源提供有力的发展环境。

1.4对可再生资源给予国家投资支持

目前我国除了对可再生资源给予法律政策优惠外,还给予了充足的专项投资支持,以此加快可再生资源的研究开发,建立起科学系统的可再生能源产业链。例如:农村推广使用可再生资源时,地方财政部门为可再生资源产业提供了专项贴息贷款。同时,我国还将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纳入了双边和多边援助的优先领域,引入国外的优惠贷款支持国内可再生能源的项目发展。

推动我国可在生资源进一步发展的几点个人建议

目前我国早已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虽然取得了巨大的收益,降低了能源的消耗,但是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力度尚较为薄弱。因此,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与利用,加快我国可再生资源产业的发展步伐,笔者从可再生资源发展的两个方面,提出几点个人建议。

2.1进一步加强国家政策扶植、鼓励的具体建议

针对我国可再生资源产业发展的基本现状,合理加强国家扶植、鼓励力度,落实法律法规,对促进可再生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尤为重要。我认为要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可再生资源发展的利好政策:一,应该明确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目标,制定发展战略与发展规划;二,加大可再生资源专项资金的投入,研发开发高端产业;三,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应制定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财税政策和投储资政策;四,建立国家可再生资源技术研发中心,并在各大高校中,开始可再生资源研究专业课程,为可再生资源产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与储备;五,加大对可再生资源开发利用重要意义的正面宣传,贯彻落实节约型社会。

2.2加大可再生资源技术产业发展的扶植力度

篇(3)

中国作为能源消耗大国,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是必不可少的。在我国国内传统能源供应紧张的情况下,加之环境污染问题日趋加重,国际石油价格不断震荡,发展可再生能源成为缓和中国能源发展局势的必然选择。发达国家普遍得出经验,用立法的形式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是最有效的途径。能源是欧盟最早通过法律和机制进行单独管理的部门领域之一。

二、欧盟可再生能源法律与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中的具体规定

欧盟可再生能源法律政策的制定较以往来看,有了共同的行动措施和明确的长期目标。欧盟可再生能源法律政策的制定更加注重技术性的创新和制度上的创新,促使可再生能源的高效利用,在各个成员国内普遍推行可再生能源法律政策。目前欧盟可再生能源战略的具体实施主要是通过指令、计划、条例和政策的方式。

欧盟可再生能源指令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需要各个欧盟成员国遵守,是可再生能源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实施的具体规定。2009年,欧盟通过了一项关于全球气候问题和可再生能源的法案,其中包括一个指令《促进可再生能源使用的第2009/28/EC指令》。制定了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至少占欧盟最终能源总消费的20%,至少占成员国运输领域最终能源总消费10%目标。该指令修改了关于可再生能源电力指令及生物资料指令等。所涉及的立法范围十分广泛,并对电力、生物燃料、原产地证明等问题做了新的规定。欧盟要求各个成员国可以通过交换数据的方式,促进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普遍发展。因此,此规定大大加强了欧洲国与国之间的合作,甚至是国际合作。欧盟在供热、电力供应等方面,所占可再生能源领域的份额能够尽早的达到的所要求目标。该指令明确的规定了欧盟内部合作的制度。通过欧盟各成员国内部合作的形式,实现欧盟可再生能源指令设定的目标,实现信息共享。该指令还规定了成员国需要及时向欧盟报告制度。成员国的可再生能源行动计划,需要向欧盟通报具体的实施状况,具体的通报时间、通报内容在该指令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欧盟的可再生能源计划从焦耳计划到兆卡计划,再到ALTENER计划,随着社会条件的不同经历着各种变化。ALTENER计划也就是专门的可再生能源计划。该计划最基本的目标是加大对可再生能源的使用率,增多可再生能源的市场份额。该计划规定,在各个成员国发展可再生能源基础设施,建立统一的信息网,方便开展成员国内部合作及国际合作。其后通过的ALTENER II计划也是以此为基本目标,并增加了更具体的内容,它鼓励个人、企业及其他社会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为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创造更多有利条件。ALTENER计划实施以来,对可再生能源起到了良好的成效。它使社会公众更加了解欧盟可再生能源,使公众敢于投资可再生能源产业。欧盟还有众多有关可再生能源的计划,这些计划同样使欧盟可再生能源产业不断地发展。包括侧重研究能源市场的ETAP计划,注重提高能源效率的SAVE系列计划,促进国家间能源合作的SYNERGY计划等等。

欧盟可再生能源条例要求成员国遵守其中的规定。欧盟可再生能源条例对具体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目标及其补贴力度都有明确的规定。另外,欧盟还颁布了一项关于有关可再生能源的强制性条例,强制电力供应商购买一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这里所说的电力供应商不仅包括新加入的供应商,还包括小企业的电力供应商。

欧盟可再生能源政策根据当时的能源形势经历了不同阶段的变化发展。总体上分为三个阶段:从应对石油危机开始,到保护环境成为人类普遍追求价值,再到如今可持续发展理论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重视。为了共同体的发展,1995年欧洲正式出台欧洲能源政策白皮书。该能源政策的出台目的很明确。包括三个目标:保护人类生存环境;促进能源安全;增强欧盟能源总体竞争性。白皮书提出,未来的能源发展取决于对可再生能源的重视程度,以及未来能源市场的自由化程度。欧盟努力增加可再生能源在整个能源结构中的比例,事实证明该能源政策适应了当时的能源局势。欧盟明确能源发展的目标后,更加重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1997年,欧盟发表可再生能源政策的白皮书。该白皮书制定了更为具体全面的能源行动计划:可再生能源到2025年在欧盟能源总结构中占50%的目标。2006年,欧委会发表《欧洲可持续、竞争和安全能源战略》绿皮书。该绿皮书出台原因是由于人们对能源需求量加大,且在当时俄罗斯等国家发生了天然气危机,使能源形势日趋严重。欧盟急需建立较为稳定的能源市场,尽量减少能源危机给欧盟带来的危害。绿皮书提出建立稳定的能源市场,并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战略结构。目前,为了更好的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应对金融危机,欧盟在2010年启动新能源战略。新能源战略包括对可再生能源的要求,提出了更为严格的目标,如果条件准许,将减少30%的碳排放量。这也将增加可再生能源在总体能源中的份额。

(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可再生能源的前期研发与生产过程必须有大量的资金支持,其需要的成本与传统能源相比,根本不足以与传统能源竞争。欧盟各成员国没有统一的补贴手段,如直接的减免税务、投资补贴、贷款优惠等,过多的补贴政策易造成对其他国家进出口的绿色壁垒。设置高额的关税、增加技术难度、对某些材料采取过于严格的环保标准等行为,违反国际贸易组织的规则,不利于全球的经济发展。

欧盟的各个成员国在可再生能源的建设中,急需快捷、高效的行政执法能力,来配合可再生能源的有效开发利用。欧盟内部需要建立统一的行政审批程序,如果审批程序不一致或者过于繁琐,就会造成资源浪费,带来负面作用。如法国曾经在办理电力入网过程中,不仅程序繁琐,而且还规定风电场地要建立在政府划定的发展区域内。有些地区还规定,不得创建风力涡轮机。显然,这造成不必要的行政迟延,阻碍了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

三、欧盟可再生能源法律与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保持持续快速增长,同时需要面临的问题很多。我国虽地大物博,但人均资源不足世界平均水平,过分的追求经济增长,使环境承载能力变弱。我国是能源消耗大国,单位GDP增长所消耗的能源是世界平均水平的3.4倍。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不能走低效率、高投入、高污染的经济增长模式,我们需要探索一条崭新的经济发展模式。

(一)强化政府对法律政策的引导

欧盟成员国政府为了改善环境质量,注重能源利用效率,不断的发展可再生能源。成员国政府引导可再生能源法律政策的发展,收到了预期的效果。虽然当今的社会提倡重视私人产权,治理环境也重视私人的力量,但是进行公共管理同样是不可或缺的,国家公共管理能够对公众的意识进行最大程度的引导。

与其他国家相比较,我国政府对可再生能源的支持力度还不够,如我国对太阳能的研究经费投入不及美国的1%,甚至还不及印度等国家。对于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我国的财政体制上甚至是存在许多利益冲突的。

(二)重点培养竞争性市场主体

欧盟一些成员国国内对可再生能源建设实行招投标的方式,把具有竞争力的企业引入到可再生能源竞争体制中,使可再生能源市场主体不断壮大。传统的能源管理方式不利于市场竞争的公平公正公开,易造成腐败现象出现,能源产业将停滞不前。

要想培养竞争性市场主体,最主要的是建立起合理的市场竞争机制。我国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艰难,不仅是由于发展可再生能源的风险大,还与价格、政府支持力度等因素相关。在欧盟,风力发电的价格往往按收购价格进行补贴,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征收碳排放税,对用煤电的企业征收能源税等。在我国利用风力发电的价格比煤电的价格高的多,利用其它可再生能源同样比传统能源的价格高很多。

(三)加强技术创新,促进国际合作

欧盟通过能源创新,能源技术研究方面越发纯熟,在能源领域获得许多丰富的成就。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前景,在于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科学研究情况。目前我国的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状况是总体的技术水平较低,除了利用沼气、太阳能水利发电等领域外,其他的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能力差,大多技术需要依赖进口。我国应该立足于本国基本国情,通过政府的扶持政策,注重节能增效,引入科技创新人才,加强产业创新建设。在能源技术创新领域,重视同其他国家的合作,保护知识产权,互利互惠,推动全球能源经济发展。

篇(4)

(一)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调整能源结构,保证能源安全的重要举措,是“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措施,利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解决建筑的采暖空调、热水供应、照明等,是可再生能源应用的重要领域,对替代常规能源、促进建筑节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是实施国家能源战略的必然选择。近年来,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得到快速发展,也取得了一定成效,实践表明,大力推进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是解决建筑用能最经济合理的选择。

(三)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是满足能源需求日益增长,改善人民生活质量,提高建筑用能效率的现实要求。我市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随着群众生活改善,建筑用能呈现不断增长趋势,依靠可再生能源解决建筑新增用能需求,不仅能满足人民群众改善居住环境质量的要求,而且也能有效缓解我市能源供需矛盾。

二、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思路。以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为契机,以创新发展模式、推进绿色转型为主线,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方参与的社会需求机制,做好示范引导和技术推广,加快推进和普及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步伐,带动相关材料、产品的技术进步及产业化,切实转变建筑能源增长方式,降低建筑对常规能源的消耗,促进节能减排。

(二)发展目标:“十一五”期间,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取得实质性进展,基本形成相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支撑体系,基本建成与建筑结合的可再生能源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和材料、产品体系;2009-2010年间,实现城镇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500万平方米以上;“十二五”期间,太阳能、浅层地能应用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5%以上;到2020年,太阳能、浅层地能应用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50%以上。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组织实施示范工程

2009年开始启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试点示范工程451万平方米,其中包括新建的5所学校约112万平方米、12项医院、商场、住宅小区约281万平方米地源热泵建筑应用示范,2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约8万平方米的地源热泵建筑等应用示范,5项约50万平方米的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示范。

(二)加强配套能力建设

1.由市建委负责,对我市太阳能及浅层地能资源分布和可利用情况进行充分论证或评估,对浅层地能热泵技术,要切实把握不同热泵技术推广的适用性和可行性,《*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评估报告》。

2.由市建委、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进行专项规划,《*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规划》。

3.由市财政局、建委负责,组织编写和《*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方案》(2009-2010)。

(三)加强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市建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充分发挥科研院校的技术力量,建立以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河南省科学院能源研究所等为主要技术支撑单位的技术研究、技术推广、能效监测评估的技术支撑体系,逐步完善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标准和规范,《*市民用建筑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导则》和《*市民用建筑地源热泵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导则》。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在建设领域推广应用的工作体制和机制。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协调工作及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推进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共同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工作。

(二)落实保障资金

对于获得财政部、建设部批准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县(市)示范的项目,市、县(市)财政安排不低于1:1比例的配套资金,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在建设领域的推广应用的奖励。对于获得财政部、建设部批准的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的项目,市、县(市)财政安排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

(三)加大政策扶持

篇(5)

前言

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对能源的巨大需求正在对世界经济产生巨大的影响。在中国出口增长的同时,高耗能高污染的发展模式也日益成为中国人担忧的对象。

为此,本版近期特推出“可持续发展”系列,共8篇,聚焦新能源及环保主题,希望引起读者的进一步关注。

新能源是相对于长期广泛使用、技术上成熟的常规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气、水能、核能等)而言,已经开发但还不能大规模使用或正在研究试验、尚需进一步开发的能源。

新能源开发空间有待拓展

新能源包括海洋能、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氢能等等。也就是目前通常说的可再生能源(水电除外)。新能源技术在世界上得到不同程度的应用,例如太阳能的光热转换,光电转换,地热直接应用,生物发酵及热分解以制取沼气和气体燃料,潮汐发电技术等等。

中国《可再生能源法》确立了可再生能源(新能源)发展的基本法律制度体系。自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对可再生能源投资投入和可再生能源制造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它比较完整地规定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法律制度,有益于解决中国日益突出的能源供需矛盾和环境恶化问题。

除了《可再生能源法》,国家发改委还牵头在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措施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例如制定了2010年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颁布了《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和《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发改委还与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联合颁布了《促进风电产业发展实施意见》、《关于加强生物燃料乙醇项目建设管理,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和《关于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此外,风能和生物质能资源的普查工作也正在进行中。

可再生能源是指在自然界中可以再生的能源资源。它清洁且对环境无害或危害很小,其另一特性是分布广泛,适宜就地开发利用。2007年中国风电装机累计已达到605万千瓦,在建420万千瓦,该年的装机比过去20年总和还要多。但相对于中国目前的能源资源和环境问题,业界对可再生能源的发展速度仍不满意。可再生能源在中国电力工业中仅占很小的比例。到2006年底,全国水电装机容量1.3亿千瓦,占全国总发电装机容量的21%。对于大型水电是否列为可再生能源,仍有争论。然而,除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所占比重尚不足1%。

可再生能源发展缓慢的原因

可再生能源发展缓慢的原因主要是它相对高的成本和所需的电价。可再生能源的发电成本一般比煤电高,生物质能发电为1.5倍,风力发电为1.7倍,光伏发电为11-18倍。可再生能源发展迟缓,与快速增长的火发电装机容量相比微乎其微,因此比例可能进一步减小。以风能为例,中国风能资源相对丰富,据估计可开发利用的风能储量约10亿千瓦,其中,陆地风能资源约2.5亿千瓦,海上7.5亿千瓦。中国推动风能发电近十年了,尽管近期增长较快,然而风电装机容量也只有约605万千瓦。

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焦点集中在降低成本,这是共识。然而,过度关注成本和所需的电价,是中国可再生能源战略的一个误区。表现在,一是过于迫切降低成本而急切要求设备国产化,二是对可再生能源电价控制过紧。中国的可再生能源必然有一个大发展,这一点不应当怀疑。但是,开发时间和速度很重要,这应当是可再生能源战略乃至能源战略的一个重点。简单地说,无论利用不利用,风一直在吹,阳光普照。但是,煤越挖越少,大气污染排放越来越多。

大规模地降低可再生能源成本,显然需要设备国产化。但是,设备国产化有一个先引进技术还是先做成市场规模后再国产化的选择。在市场规模很小的情况下,引进技术需要政府行为和干预。除了扭曲市场之外,引进可能是一个相对漫长的谈判过程。相反,有了市场规模,国产化必然随之而来,且速度很快。以火电30万和60万千瓦机组设备为例,当笔者10年前做30万千瓦和60万千瓦机组的电厂项目时,设备基本进口,政府并没有刻意要求国产化。事实是,几年前30万和60万千瓦设备已基本国产化。大市场吸引了技术,造就了中国30万和60万千瓦发电设备的制造能力。

另一个问题是行政控制电价。行政主管部门对于风能项目的电价实行特许权招标,企业则为了获取项目压低竞标电价,以不到0.4元/kwh中标。而根据风电的基本情况测算,除了自然条件特别好的风场,加上特别乐观的假设之外,能够达到商业要求的风电价格都应该超过0.6元/kwh。经验证明,中标企业可能没有想真正地按建设承诺经营这些风电场,而是先拿下项目,慢慢做,或等待政策,或再与政府讨价还价。当然,为装饰门面,亏本建设经营风电的企业,可能有,但不多。

在可再生能源的成本和价格问题上,必须包括环境治理成本以及资源耗尽溢价。环境治理成本很容易理解,资源耗尽溢价则需要解释。涉及对能源矿藏等不可再生资源的开采,经济分析中要计算资源利用的经济成本。由于这些资源无法再生,被耗尽时必须用进口或国内替代品来替代,因此资源利用的机会成本包括了资源耗尽后其替代品的成本。耗尽溢价或费用可根据经济价格和年开采量占总储量的比例来确定,该溢价与经济开采成本相加后就得到使用不可再生资源的总经济成本。如果在可再生能源定价时,将目前的可再生能源成本价格,扣去用煤发电的环境治理成本和资源耗尽溢价,可再生能源的价格不会比煤电高。

此外,还应当动态地来看可再生能源成本和价格问题,不应当将目前国家批给可再生能源的价格看成是一成不变。长远的看,不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会上涨。因为,不可再生能源资源价格会因为稀缺和增加环境治理成本而上行,而可再生能源的价格则可能由于技术进步和市场规模带来的迅速国产化而下行。现在认为被批高了的电价,以后可以下调。除非价格当局认定已经批复的价格永远不变,但是这样一来,那能源价格还改革什么?

当然,许多价格上的考虑是出于对提高目前电价水平的担忧。这种担忧是合理的,但至少在现阶段不能成为阻碍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原因。因为,以目前可再生能源占发电

的极小份额(大水电除外)来看,可再生能源电价再高一些并不足以影响整个电价水平。

可再生能源的优点已为越来越多的人所了解和接受。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对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以及构建和谐社会举足轻重。在资源紧张的现实条件下,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是中国社会的共同选择,也是电力工业可持续发展之路的重要途径。近年来,中国政府已经从战略高度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加快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可再生能源法》2006年1月1日正式生效以来,虽然不尽人意,但为可再生能源发展提供了一个法律框架。中国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也明确提出,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容量(包含大水电)将占总装机容量的30%以上。实现这个目标,必须加快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步伐。国家发改委决定在2005-2007年间设立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高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风力发电、太阳能光伏发电、太阳能供热和地热泵供热。这些政策和规划为可再生能源的大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政策基础。在降低可再生能源成本方面,还有其他一些措施,如通过平摊电价或实行价格补偿等机制,计划增加科技投入,提高可再生能源的市场竞争力。

推广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关键因素

经验证明,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相对缓慢,需要特殊政策和努力去推广应用。显然,科技攻关,降低生产成本,是推广可再生能源应用和发展的关键。但是,当前中国经济发展的高投入、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率的粗放式增长方式造成中国能源后备储量不足,资源过快消耗,从而影响能源安全和长远发展。发展可再生能源势在必行,而且时间和速度都很重要。

“十一五”计划确定了单位gdp能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的发展目标。发展可再生能源是有助于实现这一目标的一项重要措施。目前风电装机容量已经超过了“十一五”末期的500万千瓦规划目标,但是与可开发利用的约10亿千瓦风能储量和每年8000万千瓦火电装机相比,是一个小数字。发展速度是不是能再快一些, 政策能不能更优惠些,措施能不能更有力些?比如,采取风电强制入网和收购政策,强制某一电网范围可再生能源的份额,还有其它一些激励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和贷款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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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农村能源的现状和问题

目前我国农村能源存在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农村能源消费对生态与环境的压力大

农村能源对生态与环境的压力来自开采和使用两个方面。目前煤炭在农村能源中占有很大比例,而农村一些小煤矿的开发不当给当地造成环境破坏的情况屡屡发生。薪柴作为农村生活用能最主要的来源,目前仍占20%左右,其过度采集是导致森林植被破坏的原因之一。在使用能源方面,燃煤烧柴释放出大量温室气体和污染物,也使得农村环境污染问题越发严重。

2.农村能源可持续发展机制仍不完善

解决农村能源问题必须加快农村能源可持续发展建设的步伐。中国在建立农村能源可持续发展机制方面,进行了大量的工作,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从政府到农民和相关企业,能源意识不强,造成了农村能源利用的低效和浪费。农村能源宏观管理体系不健全、管理混乱的问题,仍然比较严重。有利于农村能源可持续发展的多元融资机制还没有形成,农村能源建设的投入严重不足。

二、可再生能源在农村发展中的作用

我国的可再生能源资源绝大部分资源分布在农村。大力发展农村可再生能源不对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改善农村生活环境,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

我国农村商品能源地供给一直比较低,农民的很多家用电器因为电力供应不足而闲置,从而不利于各种科技信息在农村的传播和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发展农村可再生能源有利于提高农村能源的自供率,农村能源供应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2.发展生态农业,实现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生态农业建设已成为各地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大力发展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如沼气发酵技术作为生物质能开发利用的一种主要技术,在我国己得到较为广泛的开发利用,取得了很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沼气作为一种可再生洁净能源,不仅可以燃烧,而且可以用于照明;沼肥可以回田,增加土壤肥力;沼液可以浸种,还可以预防虫害。因而,可再生能源建设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三、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1.我国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存在的问题

1.1技术开发体系与服务网络尚未形成

从事农村能源工作人数少,缺少专业科技队伍,可再生能源技术在农村的推广困难,好的可再生能源项目由于技术难以消化而难以进行实施;技术推广服务网络尚未形成,可再生能源资源一般较为分散,必须就地开发,就地使用,必须有技术服务、物资器材供应功能齐全、覆盖面广的专业服务网络。

1.2可再生能源开发尚未纳入法制管理轨道,缺乏相应的保障激励政策

农村能源机构所遵循的总体方针和相关政策、规划、计划都属于指导性质,缺乏相应的法规条例的强制作用,主管部门没有强制监督依据,其发展只能更多地取决于各方面的认识,因而发展缓慢;对可再生能源建设的战略地位缺乏足够认识,保障措施力度不够,致使丰富的可再生能源资源效益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农村能源产品的生产经营比较混乱,质量低劣的农村能源产品充斥市场,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对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工程、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缺乏手段和法规依据,从而不能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影响了可再生能源事业的健康发展。

2.加快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的措施

我国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是一项很有前景的事业。为了有效地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农村的推广应用,加快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步伐,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2.1建立技术保障和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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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发利用新能源的必要性

1.1中国的能源现状

中国人均资源占有量还不到世界水平的一半,人均能源消费量为世界水平的55%。按目前的开采速度,我国的石油储量已不能满足战略发展的需要,国内石油开发和生产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供需矛盾日益突出,每年花大量外汇进口石油,这是难以为继的。

1.2我国的可再生能源

其实,中国具有丰富的可再生能源。据统计,可开发利用的风能资源为2.5亿千瓦,太阳能利用条件较好的地方约占中国国土的三分之二以上;生物质能资源的可再生能量折合标准煤约为2.3亿吨;中国还拥有丰富的地热资源,储存条件较好,已勘探的40多个地热田的热储量相当31.6亿吨标准煤,远景储量达1354亿吨标准煤;中国海洋能资源约4.6亿千瓦,其中可开发的潮汐能为l亿千瓦,波浪及海流能约1亿千瓦。

因此,可再生能源作为一种重要的替代能源,将在未来能源供应中起着显著的作用。研究可再生能源对于缓解我国能源需求压了等问题具有广泛而深远的意义。

2.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已取得很大的进展。目前,已形成了风能、生物质能、太阳能和水能等一系列技术较为成熟、可规模化开发利用的可再生能源。

2005年,我国的风电开始蓬勃发展,基本具备了单机容量750kW及以下风电设备的制造能力,已有几个制造企业具备了小批量生产兆瓦级风力发电设备的能力。

生物质能的开发与利用,是今后我国发展可再生能源的一个重要方面。目前,我国的生物质发电技术已趋于成熟,可装机容量8亿千瓦时,发电量240亿千瓦时。生物柴油生产技术不断完善,可年产200万吨乙醇。

截止到2005年底,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已趋于成熟,全国太阳能热水器使用量和生产量均居世界第一。如今,我国正在酝酿和筹划规模为10万千瓦的塔式太阳能热发电项目。该项目使用1700面面积为10平方米的反光镜,采用现代控制技术,密切跟踪太阳,将太阳光精确反射聚焦到一点——集热器,加热蒸汽驱动汽轮机发电。如果在试验示范成功后进行大面积推广,则有可能引起能源领域里的变革。

水能开发方面,截止到2005年底,全国水电总装机容量为1.1亿千瓦,年发电量约4000亿千瓦时,占全国发电总装机容量的23%,总发电量的16%。我国水电勘测、设计、施工及设备制造均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已形成了完备的产业体系。

据预测,到2030年将煤消耗将减少到整个能源消耗的40%,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比例将提高到21%左右。

3.实现可再生能源开发与利用过程中所面临的挑战

3.1政府支持力度不够

政府的支持是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关键。我国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的地区多为边远贫困地区,社会效益显著,但经济效益不高。 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为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采取了事业费补贴、研究与发展补贴、投资贴息和项目补贴等政策。但是,同国外比较,我国政府对可再生能源投入太少,这成为阻碍其发展的重要因素。由于投入过少,缺乏足够的开发与研究,不少关键性设备不得不进口,导致发展缓慢,产业化、商品化程度低,国家还需在这方面加大投资力度。

3.2对可再生能源发展战略意识不够

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没有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在国家能源发展总体战略中的地位不突出,缺乏长期的发展目标,没有形成权威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具体的实施方案。在国家能源统计体系中没有单列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量,也没有明确的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发展目标。长期以来,可再生能源建设项目没有常规能源建设项目那样固定的资金渠道,虽然编制了长远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但缺少必要的资金支持。这都是由于对可再生能源可以减少或替代常规能源和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意义认识不足造成的。

3.3技术要求过高

除水电、沼气和太阳能热水器外,其它可再生能源发展还比较缓慢,产业基础也较为薄弱,应用规模较小,还没有形成支撑可再生能源技术大规模发展的人才培养、研究开发、设备制造和技术服务体系,突出表现为人才缺乏。其原因主要是资源特性、能源转化效率低、工艺设备材质要求高等,造成投资成本高于常规化石能源,并导致运行成本失去竞争力,形成了一定的市场障碍。

4.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可行对策

4.1制定国家可再生能源整体发展规制

国家应明确可再生能源开发的整体和各阶段规划目标,以及其在能源开发和供应中所占的比例。可将规划目标按行政区域进行分解,也可按国家大型发电企业进行分解。在初期要有一定的强制性。

4.2加大可再生能源科技研发力度

我国目前在可再生能源科技方面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较大,必须用前所未有的力度加大投入。建议国家安排专门资金,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研究。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技术涉及面广,学科综合性较强,但并非高不可攀。可由国家安排资金,引导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设备制造企业和发电项目投资企业,组成产、学、研、用相配套的研发应用链。

4.3转变能源开发和供应的传统观念

要转变传统观念,改变一味追求大机组、大电厂等集中发电、集中供热的理念,更新观念,创造新的模式。可再生能源有能量密度低、分布分散、互补性强和技术设备规模较小的特点,我们在开发利用时,要避开其劣势,发挥其优势。构建小型联网发、供电方式,独立的发、供电方式与大型、集中发电、集中供热的方式并存,通过合理调度,共同支撑经济发展的模式。

可再生能源健康发展的研究开发和产业服务体系决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让我们共同努力,共同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使其逐步从弱小地位走向能源主战场,逐步解决好我们所面临的资源和环境问题,真正实现中国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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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能源概述

新能源一般是指在新技术基础上加以开发利用的可再生能源,包括太阳能、生物质能、水能、风能、地热能、波浪能、洋流能和潮汐能,以及海洋表面与深层之间的热循环等;此外,还有氢能、沼气、酒精、甲醇等,而已经广泛利用的煤炭、石油、天然气、水能、等能源,称为常规能源。随着常规能源的有限性以及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以环保和可再生为特质的新能源越来越得到各国的重视。

目前在中国,可以形成产业的新能源主要包括水能(主要指小型水电站)、风能、生物质能、太阳能、地热能等,是可循环利用的清洁能源。新能源产业的发展既是整个能源供应系统的有效补充手段,也是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重要措施,是满足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的最终能源选择。

当今社会,新能源通常指核能、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氢气等。按类别可分为: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核能,氢能,地热能,海洋能,小水电,化工能(如醚基燃料)等。

2可再生能源概述

2.1可再生能源

可再生能源是指自然界中可以不断利用、循环再生的一种能源,例如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海洋能、潮汐能、地热能等。随着世界石油能源危机的出现,人们开始认识到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性。

人类历史进程中长期依赖的能源都是可再生能源,如薪柴、秸秆等属于生物质能源,另外还有水力、风力等,这些能源大部分都来自太阳能的转化,是可以再生的能源资源。

人类近代社会大规模开发利用的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其能量来源实际上也是源自太阳能的转化,但它们是地球在远古时期的演化化过程中形成和储存下来的,对于我们人类来说一旦用完就无法恢复和再生,因此属于不可再生的能源资源。

2.2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意义

2.2.1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措施。农村是目前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最薄弱的地区,能源基础设施落后,许多农村生活能源仍主要依靠秸秆、薪柴等生物质低效直接燃烧的传统利用方式提供。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加快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解决农村居民生活用能问题,可以将农村地区的生物质资源转换为商品能源,使可再生能源成为农村特色产业,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环境,促进农村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2.2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充足、安全、清洁的能源供应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基本保障。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能源消费水平低,能源需求增长压力大,能源供应与经济发展的矛盾十分突出。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的能源问题,不断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除大力提高能源效率外,加快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是重要的战略选择,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基本要求。

2.2.3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是开拓新的经济增长领域、促进经济转型、扩大就业的重要选择。可再生能源资源分布广泛,各地区都具有一定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件。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主要是利用当地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对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可再生能源也是高新技术和新兴产业,快速发展的可再生能源已成为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可以有效拉动装备制造等相关产业的发展,对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扩大就业,推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2.2.4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是保护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措施。目前,我国环境污染问题突出,生态系统脆弱,大量开采和使用化石能源对环境影响很大,特别是我国能源消费结构中煤炭比例偏高,二氧化碳排放增长较快,对气候变化影响较大。可再生能源清洁环保,开发利用过程不增加温室气体排放。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对优化能源结构、保护环境、减排温室气体、应对气候变化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3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现状

现在我国的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已初具规模。但是在发展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整体上缺乏科学规划,发展不均衡;有的成果实际推广应用成效甚微,新能源规模化生产之前的成本也较高,配套设施跟不上;在新能源产业方面面临着基础设施和基层公共服务能力严重缺失的问题。

4加强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4.1科学评估,加强产业引导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合理利用,需要科学评估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资源潜力。根据我国国情,考虑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市场的运行,建立和完善新能源和节能政策体系,建立能源管理机构和咨询机构,使得政策对新能源和节能产业的制度保障具有综合性和战略性。

4.2加大投资力度与技术创新

技术创新是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关键。因此要加大核心技术的自主研发力度,从人才方面注重新能源研发的技术性专业人才的培养。对于投资巨大、外部性明显的新能源技术研发,必须以足够投入,建立公共研发平台和检测平台,成立工程技术中心,在技术研发、风险投入等方面加大政策倾斜,形成集研发应用于一体的产学研技术创新体系。

4.3实现多元化发展

大力发展除风能、太阳能之外的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如生物质能源、沼气、垃圾焚烧、地热等。生物质能源在中国发展潜力巨大,应重点发展农林废弃物(如秸秆)发电、生物质液体话(如生物柴油)和生物质燃料等。

4.4注重基础设施的完善

坚持实用性第一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的完善。如电网布局、新能源汽车赖以运行的充电站建设等,通过完善基础设施,为新能源的应用提供基本条件;调整能源利益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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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P75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1-0-01

一、引言

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政策(Renewable Portfolio Standard,简称RPS)是近年来国际上一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较好的国家为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在不同地区均衡、健康地发展而做出的强制性规定。它是由政府制定可再生能源供应量的目标,通常要求供电企业在其电力总供应量中必须有规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电力。这种机制可以较好地实现可再生能源在规定的市场份额内的充分竞争,从而能够较为合理的体现政府宏观调控政策。RPS已经成为发展可再生能源,降低碳排放,解决能源危机的有效方法。

由于各国的能源状况、经济和政治发展水平不同,配额制的设计、运行模式和实施背景也不相同。分析不同国家配额制的立法现状并总结其成功的经验,可以为我国设计和实行该政策提供借鉴和参考。

二、国外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政策

(一)美国的配额制政策

90年代末,美国州一级开始实行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政策,到2008年8月,已经有32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实施了配额政策,其通常规定截至某个特定日期,发电企业或电力零售商所售电量中来自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最低标准或最小比例,还制定了可再生能源配额交易政策,电力零售商可以通过自己生产可再生能源满足配额目标,也可以购买可再生能源信用证书履行自己的可再生能源义务。

加利福尼亚州是美国第一个实施RPS的州,加州规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每年至少增长1%,到2017年可再生能源电力要达到总电力的20%,2020达到33%的目标。加州可再生能源政策灵活性较高,允许零售商购买较多的信用证书储存,以便在今后购买不足时抵扣。

此外,在德克萨斯州,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量2007年达到2280MW,2015年达到5880MW,由参加竞争的45个电力零售商按其销售电量的比例来承担可再生能源的发电义务,未完成配额将受到50美元/MWh或是平均发电成本2倍的罚款。在威斯康辛州,2001年配额目标为0.5%,每2年增长0.35%,2015年达到10%,对于违反规定者电力零售商处以5000-50000美元罚款。在新墨西哥州和内华达州,为了鼓励太阳能发电企业,每发一度电可以获得一个以上的信用证书。

目前为止,美国已有22项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政策,未来十年发展规划最重要就是各州如何调配销售可再生能源电力,制定政府级的政策。

(二)其他部分国家的配额制政策

(1)澳大利亚的配额制政策。澳大利亚自然资源丰富,配额制实施中最关键的是确定了在资源和技术方面合格的可再生能源,并制定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发电总量的20%,此外采取了绿色交易证书,设立政府监管机构,对交易证书实施监管,对于不达标处罚为40澳元/MWh,有力保证了配额目标的实现。

(2)欧盟的配额制政策。欧盟委员会于2007年1月提出了加快转向低碳经济的中期目标,到2020年减少20%的碳排放,可再生能源占消耗能源份额达到20%,电力领域要用30%-40%的可再生能源发电。

由于欧盟各成员国地方壁垒和支持机制的差异,可再生能源发电的速度迥然不同,所以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情况以及当地可得的潜在资源,设定不同的目标。在荷兰,配额目标规定2010年可再生能源发电占5%;2020年发电比例占17%,对发电企业给予一定的补贴。在意大利,2003-2010年每年可再生能源电力占传统能源2%,2010年达到14%,并规定可再生能源配额对象为年产量要超过100MWh的生产商,发电必须入网。在丹麦,2003占电力零售的20%,2030占电力消费的50%,实施证书交易,对零售商设立3个月宽限期,仍未达标者交纳税款。

(3)日本的配额制政策。2003年4月,日本开始对电力零售商实施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政策,电力供应商至少要提供1.35%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每隔4年重新评估调整;绿电必须售于给电网,自己使用是违法的;实施绿色电力证书,规定了5.2美元/ KWh的价格上限,风能和生物质能发电价格大约3.6美元/KWh。

综上,各国在可再生能源的结构比例、范围和实施措施上不尽相同,发电比例的制定不同,实现可再生能源目标采用的形式也不同,如美国的德克萨斯州采取新增装机容量为目标,澳大利亚提出具体数量目标,其他国家大多提出比例目标。每个国家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制定的配额制义务人,证书交易方式及处罚政策也不相同。

三、国外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一)配额目标

确定配额目标的是为了保证在一个比较长的时间内,使得可再生能源的市场需求得到保证,刺激相关部门的投资,有利于实现可再生能源的商业化和规模化。如果目标不够大,会影响电力价格,不能形成成本效益,也会制约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其次,目标实现应该以规律性的方式稳步增长,相对灵活的适应市场的变化,如日本每隔4年就会适当调整目标计划。再次,配额制应当是一项长期政策,政策持续时间太短缺乏稳定性,会使配额承担者的履行成本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不能为可再生能源发展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我国可再生能源配额目标的制定应注意以下方面内容:首先,应该对我国可再生能源资源的利用现状和开发潜力有基本的认识和调查;其次,应该对各种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的现有发展水平和成本变化趋势有清楚和具体的调查。从国外的经验来看,政府一般通过进行各种可再生能源种类发电的成本效益分析来确定最佳的配额目标水平。

(二)配额对象

在制定配额对象时,要考虑到不同种类可再生能源技术和经济可行性,确保实现可再生能源供应的多样性。国外对小水电及风能制定较高的配额,而对发展规模较小、运用相对不成熟的生物质能和太阳能,制定保护性的最低配额,以扶持相关产业发展。例如,美国康涅狄格州限制水电的发展,丹麦规定垃圾发电和大于10mw的水利发电不属于可再生能源发电,从而来保护其他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三)义务人

确定配额义务人主要是指具体执行配额目标的承担者。从国外实践来看,部分实行配额制政策的国家将电力零售商或电力消费者确定为义务人,也有部分以电力生产商为义务人,通常配额目标由发电企业或电网企业来承担,根据我国具体的电力市场结构,以电网企业或火力发电企业作为配额制义务人是比较恰当的。

(四)激励和惩罚措施

目前,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还不完全具备与常规能源进行竞争的能力。为了实现配额目标,政府除了运用财政、税收、价格、金融、计划等手段以外,还要拥有强硬的监管机构和惩罚措施,如果配额承担者不履行义务,可再生能源开发商因不能获得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而不愿意进入市场,配额政策将无法发挥作用。

四、总结

本文通过对国外实施可再生能源配额政策总结和分析,结合我国可再生能源实施的现状和发展特点,提出配额制政策设计的规划框架,即首先确定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种类,其次确定一个可持续性的配额目标,再次指定配额义务承担者,最后制定相关配套实施措施,希望为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可再生能源实施政策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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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任东明,张宝秀,张锦秋.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制政策(RPS) 研究.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2(2).

[3]Trent Berry, Mark Jaccard. The renewable portfolio standard:,design considerations and an implementation survey. Energy Policy ,2001(29).

[4]Kenichiro Nishio, Hiroshi Asano. Supply amount and marginal price of renewable electricity under the renewables portfolio standard in Japan. Energy Policy ,200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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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第一次产业革命的兴起,世界开始进入工业化为主导的社会。在工业大生产条件下,传统利用方式上的森林能源无论是在能量密集度,还是热值上都难以适应工业大生产所需要的能量要求。与传统利用方式上的森林能源相比,常规化石能源能够大规模开采和集中供应,其价格也相对低廉,能够更有效地支撑工业大生产以及与之相伴生的现代消费方式。除了一些水电项目得以发展外,绝大部分可再生能源逐渐失去竞争力,常规化石能源开始替代可再生能源,成为人类社会生产、生活的主导能源。

当前,常规化石能源正日益耗竭,刺激其价格不断攀升;常规化石能源的利用还给自然环境带来越来越大的压力。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国家已经或开始制订其新的能源发展战略,以可再生能源(包括森林能源)来替代常规化石能源是其中的重要内容。我国也于2005年2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并且制定了《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对可再生能源发展提出了具体目标。可再生能源这个伴随人类社会漫长发展历程的传统能源,又摆上世界当前和未来能源发展的重要议程,被赋予了新的历史使命。

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意义

可再生能源的资源潜力是非常巨大的,仅据太阳能、风能、水能和生物质能粗略估计,在现有科学技术水平下,一年可以获得的资源量即达87亿吨标准煤,完全可以满足人类社会的需要。据联合国发展计划署等国际机构预测,到本世纪下半叶,可再生能源将逐渐取代传统化石能源而占据主导地位。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等各个领域发展速度的加快,能源需求正逐年增加。到2020年我国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国内生产总值(GDP)比2000年翻两番的战略目标,即使在充分考虑技术进步、经济结构调整、采取多种政策措施实现有效节能的前提下,能源需求量也将达到25亿-33亿吨标准煤,我国面临能源紧张与储量不足的压力。因此,发展可再生能源,实现可再生能源的永续利用将会全面提高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能力。其意义在于:

一是我国缓解资源瓶颈性约束的根本出路。预计2050年我国能源需求也将超过50亿吨标准煤,而国内常规化石能源的供应能力只有30亿左右吨标准煤,能源供需矛盾缺口达20亿吨标准煤。由于石油的进口依存度将超过50%,能源供应安全也将面临极大的挑战。而我国可再生能源不仅资源储量丰富,而且大多属于低碳或非碳能源,具有可再生性,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是缓解我国资源瓶颈性约束、保障能源安全的必由之路。

二是我国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途径。我国能源消费结构中的70%来自煤炭,而煤炭燃烧所产生的粉尘、SO2、NOx等污染物又占到其总量的70%~90%,造成了严重的大气污染。大气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已相当于GDP的2%~3%,每年超过1000亿元;化石燃料消费形成的CO2排放,还是造成全球气候变暖的主要原因。相比之下,可再生能源对环境的污染要小得多。水电、风电、太阳能等几乎没有污染物的排放。生物质能利用不会增加大气中的碳排放量,粉尘、SO2、NOx等地方和区域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也很少。沼气不但可以解决农村能源短缺,保护生态环境,而且可以减少农药、化肥的污染,促进农业生态环境。因此,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是从根本上解决地方、区域和全球大气环境污染问题,改善生态环境的必然选择。

三是为我国解决“三农”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农村的全面发展以及农民的增收一直是我国在“三农”领域高度关注的问题。近些年来,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愈来愈受到资源短缺和生态环境恶化的制约。发展可再生能源将成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进步和环境改善的有效手段。首先,开发和利用再生能源是解决农村基本用电和基本用能的重要途径。例如,利用小型光伏发电系统以及离网发电系统供电是解决常规电网难以覆盖的边远农村地区用电问题的主要方式。农村被动式太阳房、沼气池等成为解决农村生活用能的重要手段。其次,在农村地区发展生物质发电技术,积极推广能源、环境、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模式,是提高农业生产力、增加农民收入、创造新的就业机会、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的有效途径。

四是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选择。我国西部地区不仅常规能源资源丰富,而且可再生能源资源如太阳能、风能、地热等也非常丰富。有效挖掘西部地区的资源优势,发展可再生能源将成为西部大开发的战略性途径。它不仅可以缓解西部边远地区能源短缺,而且还将改变西部地区的传统能源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改善生态环境,提高生活质量,促进西部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五是有利于我国发展循环经济,建立资源节约型与环境友好型社会。循环经济是一种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经济发展模式。它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主要目标,实现资源的多次合理利用和对环境的有效保护,成为建设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根本途径。可再生能源是资源消耗和废物排放非常少的清洁能源,符合循环经济这种“资源获取――生产――消费――再生”的生态学规律,因此,建立以可再生能源为资源载体的循环经济模式以发展可持续能源体系,将是我国未来在“经济和环境”双重约束下的最佳选择。

六是有助于提高我国的国际能源地位和综合竞争力。一方面,我国能源总量的资源禀赋在国际上位居前列,但是能源的人均资源禀赋却不占优势。另一方面,我国是CO2排放的大国,随着发达国家减排承诺的履行,我国在未来国际谈判中也将会面临更大压力。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在产业链低端的出口产品仍占较高比例。同时,尽管国际关税壁垒逐步降低,但包括产品能效和环境标准、标识、废弃物回收、包装等“绿色壁垒”的非关税壁垒日益凸显。这些都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综合竞争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将有力提高我国的总体能源效率、降低能源消费强度和出口产品成本,确立我国的能源国际地位,对全面提升我国的综合竞争力更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把握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时代特征

可再生能源尽管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和巨大的意义,但是,可再生能源的现代化利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要再次变成世界主导能源,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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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0169(2012)04001306世界能源结构正在悄然经历从化石能源到可再生能源的转型。虽然很难预料这场转型具体需要多长时间,但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在尽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德国,发达国家的代表,世界开发可再生能源的先锋,正在尽力保持其可再生能源的高速发展;中国,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后来者,也在尽力发展可再生能源。中德可再生能源合作,不仅在两国关系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而且对维护世界能源安全、减缓全球气候变暖和促进全球环境保护都具有积极意义。

一、中德可再生能源合作的基础

中德可再生能源合作,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进入21世纪后,两国的合作迅速升温,其合作深度和广度都跃上新的台阶。两国在能源、气候方面遇到的共同挑战以及围绕应对这些挑战所形成的共同利益和互补利益构成了两国合作的基础。

(一)优化能源结构,维护能源安全,是两国的共同利益和选择

全球化石能源储量的有限性、分布的不均衡性以及其他一些人为因素,使得维护能源安全已成为国家的重要利益和核心任务之一。

德国是世界能源消费大国。其天然气、煤炭和石油消费量分别居全球第三、第四和第五,人均能源消费排名世界第五。但是,德国自身除拥有相对丰富的煤炭资源外,石油和天然气严重缺乏。其石油的对外依存度高达98%以上,80%的天然气也依赖进口\[1\]。随着德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其能源对外依存度已从1991年的5115%上升到2010年的6103%。德国通过提高能效、发展核能和可再生能源以优化能源结构,减少对外依赖,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截至目前,化石能源仍占德国能源消费总量的75%以上。2011年日本福岛核电站泄漏后,德国政府宣布于2022年彻底退出核能。该决定进一步加大了可再生能源在优化能源结构、实现能源本土化方面的突出地位。2010年,德国联邦经济与技术部《能源战略2050——清洁、可靠和经济的能源系统》报告。规定到2020年,德国可再生能源占终端能源消费和电力消费的比例分别要达到18%和35%。2050年,这一比例分别要上升到60%和80%\[2\]。

中国的能源安全形势同样严峻。自1993年起,石油对外依存度日益攀升。由于中国仍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其能源对外依存度仍处于上升通道。此外,中国能源消费结构严重失衡,煤炭和石油占能源消费总量的90%以上。不合理的能源消费结构与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相伴随,严重威胁着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7月第12卷第4期郭关玉,等:中德可再生能源合作:基础、机制和问题中德两国均深刻认识到,发展可再生能源不仅是其自身实现能源本土化、调整能源结构的必然选择,同时也是增加全球能源总量供给、减少海外能源竞争的有效途径。2005年,中德合作在北京举办世界可再生能源大会,对全球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进行呼吁和研讨。可见,发展可再生能源已成为两国的共同利益和追求。这为两国在该领域的合作提供了重要基础。

(二)节能减排,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亦是中德的共同利益和选择

全球气候变化已经威胁到地球生态系统、全球粮食安全和人类健康,而且还可能引起大规模移民浪潮甚至战争。“气候变化已经与安全、和平政治事务并驾齐驱,成为当前最重要的外交政策问题之一。”\[3\]中德都是全球气候变化的受害者。近年来,因气候变化引起的极端天气已给两国带来较大损失。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开展节能减排的国家,也是全球气候保护的领跑者。早在1974年,西德就颁布了《控制大气排放法》。2005年和2008年,德国先后颁布《联邦控制大气排放条例》和《气候保护方案》。2010年德国政府提出,到2020和2050年,其碳排放指标分别要比1990年减少40%和80~85%\[2\]。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也日益重视节能减排。“十一五”期间,我国首次将节能减排和气候变化作为约束性指标。十七大正式提出要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在中央的高度重视下,“十一五”期间的节能减排任务如期完成。国务院印发的《“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规定,与2010年相比,2015年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要再下降16%;全国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要分别下降8%;全国氨氮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要分别下降10%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