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增值税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一、国外科技税优惠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经验
(一)以公司所得税为主,其他税种为辅
从当前各国制定和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来看,增值税具有中性作用,其倾向于国民收入调节,对社会资源配置调控效果较差;消费税主要用于调节社会特殊性消费品和物资,同时具有部分收入调节功能,调节对象比较固定、调控范围十分狭窄,其社会效应大于经济调节功能;个人所得税主要用于调节国民收入分配关系,其基本原则是“公平第一,统筹其他”;社会保障税主要用于保障性资金筹集和利用,具有专门性、叠加性和有偿性的特点,其很少参与社会资源和国民收入调节。同上述几种税种相比,企业所得税主要用于征收企业盈利税,其可以通过调节企业经营成本范围、方式和比例来控制税基大小,以对企业经营投资行为进行调节控制,在社会资源配置方面具有很强的调控作用。因此,企业所得税在政府制定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时往往使用比较频繁。从当前国外制定和实施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来看,主要包含以下几类税种:减免税、进项税、折旧税、R&D投入税收减免、科研资金计提税收等,上述税收优惠主要通过企业所得税来实现。当然,刺激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也包含其中,主要以个税和增值税为主,其在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中往往居于辅、次要性的地位。
(二)高新技术产业税收鼓励政策多于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西方税务管理理论,税收鼓励与税收优惠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税收优惠是指在特定社会发展时期实行的减免征政策,一般采取下调税率的方式来体现;税收鼓励主要针对影响税基的因素制定相应的调控政策,如减免投资税、扣除企业税基中R&D的费用、固定资产更新采购税减免、高新技术引进资金减免税等,以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更新和设备更换。相对来说,税收优惠作用效果更加直接,主要侧重于事后优惠和激励,如果企业没有达到预期研发效果,将无法获得相应的优惠待遇。税收鼓励一般在税前落实,具有事前性特点,可以让企业提前享受到优惠好处,指导性、目的性较强,鼓励手段十分多样化。但是,税收鼓励有十分严格的管理办法和苛刻的条件,如根据投资领域、规模、主体以及周期等制定鼓励方案,间接调控和引导企业经营投资行为。因此,西方发达国家使用税收鼓励手段比较多,而税收优惠往往作为税收鼓励的补充政策使用。
(三)根据科技研发规律和发展阶段,采取区别性对待,重点突出,目标清晰
科技研发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特别是在启动阶段,只有投入没有收益,十分需要国家税收减免政策、风投资金作为支持和保障。另外,在科技创新过程以及后期成果转化时,同样需要外部投资支持和补助。发达国家在制定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时,一般将R&D费用与其他费用区分开来,给予R&D费用较高的税收优惠和减免。在科技创新税收支持方面,国外主要采取以下几种做法:(1)在当年应缴税费中扣除本年度研发经费税收比例;(2)采取递延减免方法,在未来三至五年内分步减免;(3)制定增额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研发经费超出上一年扣缴基数的部分,实行免征收政策,以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通过实行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激发企业创新积极性,强化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有效促进社会创新水平提高。
(四)充分发挥折旧“挡税板”的作用
国外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期限经过了多次调整,二战前最长期限为20年,目前已经下降到10年,折旧率为11%~12%。在这种情况下,折旧额往往会大于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从而能够有效提高企业进行技术、设备更新换代的积极性。许多国家为高新技术产业制定专门的固定资产折旧优惠政策,以缩短折旧期限,加快企业技术、设备更新步伐。
(五)鼓励高科技风险投资
为了扶持和壮大私人风险投资业,美国对风险企业进行了较大幅度优惠刺激,这类企业所得税率从1970年的49%下降到1980年的20%。这主要通过以下方式来实现:风险投资总额中的60%部分可免征所得税,剩余部分征收50%的所得税率。正是通过实施这个优惠鼓励政策,美国风险投资在20世纪80年代获得了飞速发展。1985年,法国颁布了85—695号法案,其中规定风险投资企业可以免缴持有非上市公司股票获得的收益所得税,免税额度最高达到收益额度的1/3。根据新加坡政府规定,风险投资5~10年内可以免征收所得税。1984年,新加坡政府规定,本国企业取得政府审批的科技创新项目,如果企业投资亏损,则可以从申请免除总收入中的一半所得税。
(六)针对高新技术人才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核心竞争力在于人才,针对人力资本投资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是各国以税收优惠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韩国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申请在所得税中扣除人才引进费用;对在韩国科研机构和企业工作的外籍技术性人才,可以享受五年所得税免除优惠政策。意大利规定企业雇佣的博士后、学士后(2年以上)可以享受额度为1500万~6000万里拉工资税免除优惠,企业委托培养的博士后,可以申请政府财政资金解决60%的奖学金。1995年,法国政府划定了可以享受人才津贴的地区,凡是R&D研发人员都可以享受完全免税政策。
二、我国税收科技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对高新技术产业支持力不足
1.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目标不清晰,缺乏针对性和系统性。作为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科技税收政策要有明确的目标,而不是简单囊括和罗列。从当前我国实施的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来看,存在实施目标不清晰的问题。例如,对于哪些科技项目和企业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缺乏明确规定和指引,在高新技术产业立项、理论应用与研究、科研经费投入以及人才引进等方面,没有制定清晰可行的操作办法。此外,一些税收优惠政策缺乏科学性和实用性,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2.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单一。从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看,直接优惠方式主要包含税率式与税额式优惠两种,间接式税基式优惠主要包含加速折旧、投资减免、税前列支等几种。直接优惠手段激励效果明显、公平公正,但对优惠对象有很大的局限性,主要适用于对通过技术创新和研发获取经营收益的企业,正在研究尚未取得研究成果的企业无法申请任何优惠,这对于传统工业基地升级改造、产业转型是不利的。税基式优惠是一种事前优惠方法,可以引导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能够将政府支持科技创新意志准确传达出来。目前,我国在研发经费减免、固定资产折旧、延长纳税周期等方面没有制定具体的优惠政策,这对企业参与科技创新和投入激励不足。
(二)税制设计与科技发展趋势脱节
1.我国实行的增值税对高新技术企业产生较大成本压力。随着科技要素在社会生产中的地位不断提升,国内外市场竞争不断加剧,我国企业开始加快自主技术创新、产业升级改造步伐,现行增值税逐渐与市场经济发展脱节。“生产型”增值税下,企业固定资产购置成本同样需要交纳增值税费,这意味着企业面临越来越严重的重复纳税问题。这种增值税不仅增加企业经营成本,打击企业在科技创新、科研人才队伍建设方面投入的积极性,而且不利于企业经营方式转型和经营效益的提高,进而对整个社会技术创新产生不利影响。现行以销售收入作为税基的税收征收办法,对企业经营产生巨大成本压力。根据“生产型”增值税制,高新技术产品研发出来后,要立即缴纳销售增值税,而高新技术产品销售与普通产品有较大区别,它需要额外进行存货发出、设备调试、系统升级、技术测试甚至调换设备零配件等多个环节,销售收入回款较慢,短则几个月,长则一两年。但根据现行增值税管理办法,货物出厂就意味着销售确认,企业不仅要垫付科技研发成本,还要预支产品销售税费,不利于企业科研工作可持续发展。2.高新技术企业税前列支不合理,名义利润与实际利润相差悬殊。高新技术研发活动具有投资大、风险大的特点。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只有IT企业员工薪酬可以享受免税优惠,其他高新技术企业员工薪酬则需要纳税,这种对员工工资、无形资本以及固定资产实行统一列支的税收制度,无形中加剧了高新技术企业税负压力,导致企业经营效益下降,不利于调动企业科技创新积极性。
三、国外经验对我国制定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启示
(一)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制度
首先,要将企业购置固定资产额度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内,提高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的积极性。其次,要针对企业引入科技成果给予相应的增值税减免优惠,以刺激企业技术改造积极性。对增值税率超过60%的高新技术产品,可以适当降低税率,减轻企业税负成本。
(二)加大高新技术研发支持力度
科技创新活动具有资金投入大、风险高的特点,整个过程都需要外部支持。科技创新投入水平高低对一国科技实力有很大的影响,而通过实施科技创新优惠政策有利于建立正常的科技创新机制。因此,要针对高新技术研发实施更有激励性的扶持和优惠政策,扩大税收优惠政策覆盖范围,放宽税后优惠政策管制门槛,确保只要真正参与科技创新活动的企业,都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补助。
(三)提高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激励效果
为了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科研积极性,引导更多社会资金进入相关领域,现行税法规定可以免除企业50%的研发费用税率,但能够享受这个优惠的企业只局限于保持盈利状态、科研投入增长率超过10%的国有、集体性质企业,且其中50%的超额扣除不应超过其所得税额度。这个优惠政策将非盈利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排除在外,违背了税法公平公正原则,也对高新技术产业科研活动产生一定的误导,如只关心科技成果转化,不注重科研投入和技术创新,影响了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效果。笔者认为,有必要修改和调整“盈利企业”“投入比例”门槛,最好取消盈利性限制条件,如果企业出现亏损导致无法抵扣规定扣除额度的,可顺延到以后经营年度执行。鼓励和刺激企业加强基础研究,必须要加大事前研发支持,除了免于R&D费用税费外,还可以考虑将中试产品、加速设备折旧等纳入免税范围内。对于应用型科研项目,要坚持事后鼓励为主的策略,根据收益大小确定税收优惠比例,以企业所得税减免为主要方式。
(四)鼓励高科技外资风险投资
由于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管理制度十分严格,同时没有完整的退出机制,限制了外资风险投资规模。目前,我国风险投资正处于起步阶段,需要国家政策给予大力支持。为保证税收优惠政策达到预期目标,要适当扩大税基式减免政策适用范围,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1)将创新创业投资企业纳入高新技术税收优惠政策覆盖范围内,通过提高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延长纳税期等方式控制投资风险,以拓宽创新资金来源;(2)免征收创新、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收益所得税,对创新、创业公司股本交易免征收所得税,只缴纳印花税,高新技术产品流通过程中免征收增值税;(3)将企业购买高新技术企业股份的行为纳入科技研发投入优惠范围内。
(五)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加速折旧制度
科研活动需要投入大量设备仪器,固定资产更新周期较短,为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要对高新技术研发所需的固定资产实行税收优惠政策,通过给予加速折旧、简化审批流程等方式,最大程度降低企业税费成本,提高企业进行技术更新、设备更换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企业科技创新实力。
在国民经济发展中,中小企业往往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国家经济实力的壮大,劳动力的充分就业,以及社会的稳定,主要是由从事第
二、第三产业的中小企业来承担。论文百事通可以说,没有中小企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就没有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协调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在整体上能够实现和保持持续快速发展,中小企业所发挥的巨大作用是不可估量的。但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目前全国仍有相当部分地区的中小企业没有很好地发展起来。究其原因,主要是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扶持力度不够,尤其是税收政策没有能真正起到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国外经验表明,税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最有效手段,因此,我国必须改革和完善现行的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
一、现行税收政策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
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倾斜不够,不但如此,对中小企业还存在歧视政策,给中小企业的发展带来一定的阻力。主要表现在:
(一)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
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太少,而且大多散见于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之中。具体有:在增值税方面,对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其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2003年和2004年两次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目前最高起征点为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为200元。在营业税方面,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给予享受3年内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至3万元的企业,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于中小型乡镇企业,还可在应缴税款的基础上再减征10%,用于补助其社会性开支费用。除此之外,中小企业还可以“搭便车”的形式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如增加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等等。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适应了转轨时期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对促进中小企业改革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明显的不足。首先,税收优惠的目标不明确、针对性不强。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有按所有制性质和经济性质制定的,也有按地区制定的,还有按产业导向制定的,但没有从中小企业本身的特殊性考虑,对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的地位缺乏应有的重视。其次,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层次不高,稳定性差且内容零散。再次,税收优惠形式单一,支持力度不够。我国税收优惠的主要形式是减免税和优惠税率,其他形式较少。实行的基本上是直接优惠,间接优惠较少。同时,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的力度也有限。
(二)中小企业的负担偏重
一是增值税的税负偏重。中小企业大都被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尽管从1998年7月1日起,从事商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6%调为4%,但相对于增值税的平均税负3.05%来说,其税负仍大大高于一般纳税人。二是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也偏高。目前,尽管税法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至3万元和3万元以下的企业纳税人,分别按27%和18%的优惠税率征收,但这一优惠税率仍然过高。因为:第一,外资企业和国内大型企业优惠待遇多,而中小企业优惠少,导致中小企业的实际税负偏高。第二,由于中小企业税前扣除项目少和经济效益低,根据量能负担的原则,更显得中小企业税收负担重。三是社会负担重。中小企业基本上归口于县、乡两级政府和城镇的街道办事处管辖,而我国目前县、乡两级财政又相对困难,因此,一些基层部门往往把中小企业视为收费、摊派、集资的重点对象,使中小企业不堪重负。
(三)现行税制中有对中小企业歧视性的规定
在增值税方面,现行税法规定: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管其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根据这一政策,小型企业基本上被划为小规模纳税人。而小规模纳税人既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不但加重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也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的正常经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同外资企业和内资大型企业相比,中小型企业明显存在税收优惠政策过少,费用列支标准过严,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规定过死等问题。在税收征管方面,有些基层税务部门往往对中小企业不管是否设置账簿,不管其财务会计核算是否健全,都采用“核定征收”,人为扩大“核定征收”的范围。
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建立和规范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中小企业在税收上给予一定的优惠,是各国政府支持和保护中小企业发展的通行做法。我国目前虽然有一些以中小企业作为主要受惠对象的税收优惠政策,但还不够规范化、系统化。因此,应对现有的优惠政策进行清理、规范和完善,并逐步建立起统一明确的、适用于不同地区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第一,要健全税收法律法规,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层次。第二,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应以产业政策为导向,引导中小企业调整和优化产品结构,增强其市场竞争力。第三,扩大中小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减轻其税收负担。税收优惠应改变现行单一的直接减免税为直接减免、降低税率、加速折旧、放宽费用列支标准、设备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多种税收优惠形式,并进一步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优惠范围。重点要采取以下税收优惠政策:(1)将农村剩余劳动力与城镇下岗职工、城镇待业人员同等对待,对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下岗职工、农村剩余劳动力、“四残”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要继续保留。(2)适当扩大新办企业定期减免税的适用范围,不要仅限于部分第三产业,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新办企业也可给予定期减免税优惠,尤其要对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新办加工型企业和以农产品贩销为主的新办商业企业延长减免期。(3)允许中小企业实行加速折旧,并在所得税前扣除,对中小企业用税后利润进行再投资的,给予一定比例的退税支持,且对其投资净损失可从应纳所得税额中扣除。(4)中小企业用于技术研究和开发的投入,允许按实际支出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对当年研究与开发费用支出超过上年实际支出的部分,给予其投资额20%的企业所得税抵免;对转让先进技术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技术援助费、研究开发费,对投资者提供技术的收入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5)允许个人独资和合伙中小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间进行选择,选择前者的企业应税所得,只纳企业所得税,不纳个人所得税;选择后者的企业不纳企业所得税,而股东应得份额并入股东个人所得中,缴纳个人所得税,避免重复课税。
(二)调整和完善增值税,消除税收的歧视行为
首先,要尽快总结试点地区的经验,逐步推进增值税转型。这对消除重复征税,促进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都极为有利。其次,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应税销售额标准。企业不分大小,只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财务制度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的会计核算资料,遵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没有偷税行为,都可按一般纳税人对待。再次,进一步调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最后,全面提高小规模纳税人的起征点。
(三)改革所得税政策,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
一、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内涵及其应把握的原则
税收优惠是国家税制的组成部分,是政府为了达到一定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目的,通过给予一定的税收收益而对纳税人实行的税收鼓励。税收优惠反映了政府行为,是通过政策导向影响人们生产和消费偏好来实现的,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不把实施税收优惠作为引导投资方向、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就业机会、刺激经济增值增长的重要手段加以运用。一般来说税收优惠包括:税收减免、优惠退税、亏损抵补、加速折旧、税收抵免、税收饶让六种形式。
二、我国现行增值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1、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破坏了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在目前我国实施非最终环节减免税的情况下,使得下道环节的企业因上道环节减免税未能获得可抵扣的税款而不仅要负担本环节创造的增值额应负担的税金,而且还应负担以前各环节已缴或减免了的税金,使其税金支出大为增加。另一方面,如果免税经销商出售的免税商品不是最后的销售,而是作为生产经营投入物进入下一阶段的生产经营,则免税产品销售价格中包含的税金因素,将成为一切购买该产品以制造新产品的成本。即使用该免税商品生产的产品完全是增值税系统的一部分,生产者也无法要求对其生产投入物予以免税,从而使得这一部分税金在以后的环节不作为增值税额被重复征税。
2、税收优惠政策不确定性加大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增值税税制实施十几年来,几乎每年都有新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出台,这些政策让纳税人难以适从。有的优惠政策专门针对特定的纳税人,并且不时有补充文件扩大适用范围,这使得税收优惠政策更像是权力博弈的结果,损害了税制的严肃性。有的优惠政策出台并不影响增值税征税总额,而只是改变增值税在不同环节纳税人之间的分布,这会给纳税人带来难以预期的税收影响,干扰企业间的正常竞争,影响产品的正常竞价。有的优惠政策本身带有许多不确定的因素,比如民政福利企业的政策界线不明确,给纳税人带来了困惑:如果依照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而大胆突破,害怕税务机关严厉的惩处,但谨小慎微又会增加经营成本。有的优惠政策直接针对购买对象,但企业在组织生产前无法确实地知晓自己的销售对象。而对税收优惠的日常管理不到位,诱导纳税人钻政策空子,采取种种手段套取税收利益,形成新的逃、避税途径,典型的如各种假合资企业和假福利企业等。
三、发达国家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借鉴
1、广泛的增值税征税范围。增值税主要表现为商品劳务税,因此,理想的增值税应是一个征税范围具有普遍性的税种,其征税范围应包括农林牧业、采矿业、制造业、能源交通业、商业及劳务服务业等各行各业。从国际上开征增值税的国家来看,凡增值税课税范围覆盖到零售环节的国家,除对商品销售普遍课征增值税外,几乎都把劳务提供列入增值税课税范围,尽管征收范围有宽有窄,但总的趋势是征税范围不断扩大,从而使增值税不断的由选择征税而趋向于普遍征税。
2、规范的增值税免税政策。免税是人们所熟知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但却因增值税的特殊计税依据及计税方法而使其免税问题变得复杂,增值税免税的规范与否,直接涉及一国增值税制的科学与否,而众多分析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结论:增值税免税不一定是一种税收优惠,增值税的内在机制是十分排斥免税的。因此各国在增值税免税的范围除了涉及确实需要鼓励的项目和有助于改善增值税累退性的项目外,还包括一些难于征税的项目。与我国不同,许多国家的增值税免税并不表明政府不再对这些项目征收其他商品劳务税。此外,有些国家还具有免税权放弃的规定,即免税经销商放弃税法给予的免税而选择作为纳税人,以获得税收抵扣权,从而纳入增值税的正税范围。在各项免税政策中,要着重关注农业免税政策。税法可以采取对农业投入予以免税和允许大农户选择按正常增值税制度纳税相结合的政策。在具体操作中,国外一般将农民作为纳税人看待,实际征收中允许农民根据一定的法定条件自愿选择免税或纳税。如选择征税,就必须按规定建立会计账簿,按正收程序纳税,即购进农业投入品是按发票抵扣进项税额,销售农产品时开出发票将增值税作为价格的附加,向其购买者收取;如选择免税,则可获得销售额一定比例的进项税额补偿,它等于加价比例乘以销售价格。销售额比例统一,适用于所有农民,该加价可以作为农产品购买者的进项税额从其销项税额中扣除。
3、增值税与其它商品劳务税配合使用。大部分国家为了避免增值税和另一种谁对同一笔交易双重征税,对已征其他间接税的交易项目免征增值税,或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另外征收其他间接税。目前,世界发达国家在以“降低税率、拓宽税基”为主要措施对所得税制改革之外,还谨慎地改变税种组合。这种税种组合的改变通常是指从个人所得税向一般消费税如增值税的转变。自20世纪60年代中期特别是80年代中期以来,发达国家普遍开始征收增值税,各国在开始征收增值税时平均税率为12.5%,到1996年平均税率为17.5%。增值税与其他商品劳务税配合使用,有利于协调商品税与所得税的比重,提高其运行效率。
四、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的具体政策选择
1、加强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管理。增值税纳税主体制度改革的理想目标是实行单一主体制度,在普遍推广税控装置的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降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门槛,逐步将所有纳税人都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但考虑到增值税征收管理技术的原因,近期可行的选择方案是合理界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一方面通过降低一般纳税人标准,将一部分小规模纳税人转化为一般纳税人;另一方面放宽对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限制。小规模纳税人所购进的货物,在以前环节已经按照17%或13%的基本税率征收增值税,本环节的征收率也是按照工业基本税率换算过来的,整个经营活动都已按规定税率完税。因此,对小规模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上确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允许按17%或13%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开具发票,并由下一环节进行抵扣。这样既符合增值税原理,又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控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可以改现行起征点政策为免征额政策。这样做的理由在于:首先,免征额对所有小规模纳税人都采取一视同仁的优惠政策,保证了增值税的中性和公平原则。其次,实行免征额可以从根本上解决起征点临界点的固有缺陷。起征点改为免征额,在使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福利不变的同时,使起征点以上的纳税人境况也相应变好,从而实现帕累托改进。要进一步要加大税法宣传力度,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法人代表及主要负责人、办税人员,宣传有关小规模纳税人的一些政策,明确建账建制、发票使用、偷税及其法律责任等,使其真正做到知法、守法,自觉诚信纳税。
2、降低低税率商品适用的税率,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根据我国国情,适用低税率档次的货物的具体范围应限于下列三类:一是煤炭、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水力发电等资源性产品;二是劳动密集型产品,如绣品等;三是计算机软件等科技含量高的产品。第一类产品属于中间环节的产品,一般不会进入流通领域,生产企业(包括专业批发企业)销售产品表现为单一性,不会带来企业核算与纳税的操作困难,且随着税款抵扣机制的运行,增值税的总体收入并没有减少。对这些产品实行低税率有利于生产经营此类产品且核算不太健全的小企业与个体经营者遵从税法。第二、三类产品特征明显,便于识别,在税收征管中不会出现太大的操作困难。对比我国现行政策,在增值税优惠政策改革中,对第一类产品可确定10%的税率;对第二、三类产品可确定6%左右的税率。同时伴随我国增值税制向消费型增值税过渡的趋势,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不断拓展,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邮政电信、金融保险、旅游服务等服务业将先后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对这些行业增值税的设计要事先进行全面测算。向消费型增值税过渡是增值税改革的目标与方向。在增值税尚未实施全面转型之前,建议在增值税条例中增加特定扣除项目的条款。运输支出是商品成本的重要组织部分,应该进入允许抵扣的范围,现在运输发票虽然已纳入抵扣范围,但并不能根本解决这一问题。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将运输业并入增值税征管;对高新技术企业购进的用于科技开发、研制与试验的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金允许分期分批实施抵扣。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将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交通运输、服务业等行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
3、规范涉农税收优惠政策。今后应进一步提高农民销售农产品缴纳增值税的起征点,将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全部放开,让所有的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同时,对农业生产资料征收规范的增值税,取消农业生产资料的税收优惠。在免征增值税的情况下,一些农资企业本身税负偏重。配套采取以下两项措施有助于减轻农资企业的税负:一是对农资企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其完全抵扣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二是进一步扩大征税范围,以实现对农资企业购进原材料进项税金的完全抵扣。在取消农业生产资料税收优惠的基础上,要对农业生产者实行退税,即在对农资企业征收正常的增值税的基础上,取消现行通过优惠农资企业间接优惠农民的做法,对出售农产品的农业生产者按其出售农产品的数量退还其产品中所包含的增值税。由于出售越多,所获退税越多,其对农业生产者从事粮食生产积极性的激励作用将更为有效。可行的操作为:对数量较少但财务健全,且销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大农场、种植大户单独实施退税;而对大量的一般农户通过农村经济合作社进行整体退税,由农村经济合作社领到退税款后,再分发给各售粮农户。
4、逐步取消免税项目。我国免税项目改革,一是要全部取消对进口和境内采购及其设备实施的增值税减免政策,包括税收减免、先征后返等,以体现国民待遇。二是要取消现行众多的不规范的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优惠方式。要逐步取消增值税减免税政策,根据增值税原理并经测算和对比分析,增值税在任何一个环节减免,都是在不同环节之间的重新调整税负,上一环节减免的税款在下一环节又被补征回来。由此可见增值税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增值税转型工作中需要各方面政策的配套进行。我们应该遵循增值税这一中性特征,充分发挥其收入功能,而尽量避免将其作为税收调控工具使用。要调整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如果将增值税扩大到所有劳务领域,地方财政收入将会大幅度减收,将面临重新划分增值税的分成比例问题,也可考虑采取相应的针对性的转移支付方案。
【参考文献】
[1] 杨震:中国增值税转型经济影响的实证研究[M].北京:中国财经政治出版社,2005.
[2] 庞凤喜、唐明、朱润喜:关于农资税收优惠实施效果的考察及政策建议[J].铜陵学院学报,2006(6).
[3] 陈海霞:增值税转型方案的理论分析[J].经济师,2006(4).
[4] 尤克洋:试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政策的完善[J].集团经济研究,2006(3).
[5] 苏建、孙立冰:构建和谐社会的税收政策选择[J].当代经济研究,2006(12).
(一)
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提倡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这一战略的体现,要实行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与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对接”。尽管自主创新不等于科技创新,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也不等于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但这并不是说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中就没有符合企业自主创新要求的政策,因为,自主创新虽然不等于科技创新,但自主创新肯定是科技创新。既然如此,那么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中就会有符合企业自主创新要求的政策。但是,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还存在着很多问题,需要在全面梳理剖析的基础上进行“整合”。
1.突出企业在自主创新中的核心地位。从表1可以看出,我国科技税收政策的优惠对象涉及到了创新活动的各个主体,其中以企业为对象的优惠政策数量最多、占比最大,因为企业作为科技创新的主体,理应是科技税收政策的重点优惠对象;但是与科研机构、个人等优惠对象相比数量、占比却相差无几,并没有明显体现出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核心地位。今后我国应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支持力度,充分发挥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核心作用。
2.优化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税种结构。从表2可以看出,我国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涉及13个税种,其中主要是所得税,流转税方面主要是增值税和营业税,形成了以所得税为主、所得税与增值税、营业税相结合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体系。有人认为,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以所得税为主”与我国的基本税制结构不协调需要调整。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模式,这样,“以所得税为主”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力度客观上就受到了这一税制结构模式的制约。为了更好地发挥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有人就设想拟通过税制改革逐步实现由以流转税为主向以所得税为主的税制结构的“转型”。笔者认为,无论是从理论还是从实践方面来看,这一设想都是很难行得通的。因为一个国家的基本税制结构是受这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管理水平所制约的,我国的基本税制结构不可能只是为了适应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力度而在短时期内发生这种“转型”的。还有人设想拟通过调整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税种结构直接实现由以所得税为主向以增值税为主的“转型”。笔者认为,这一设想也是很难行得通的。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税种结构与基本的税制结构之间的不“协调”,就客观性而言这可以说是一种“必然”,没有必要为了二者的协调而对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税种结构进行调整;况且这样一种调整无论是从理论上说还是从实践中看都是缺乏依据的。从理论上说,增值税是一个相对中性的税种,它的功能主要是组织收入,对资源配置的调节能力是很有限的;与之相比,所得税尤其是企业所得税,由于其计税的基础是企业的投资净所得,税率的高低、扣除项目的宽窄、亏损弥补的方法等都影响着企业的税负水平,进而影响着企业的投资方向和经营行为,其调节资源配置的功能是很强的。硬要让增值税这一中性税种担当起资源配置的“重任”而“弱化”所得税的优势功能,这显然是不符合税制优化基本理论要求的。从实践中看,目前世界各国实行的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多都主要采用所得税尤其是企业所得税这一税种。因此,可以说我国目前这种以所得税为主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税种结构是应该给予肯定的。
3.逐步实现由以直接优惠为主向以间接优惠为主的模式转变。从表3可以看出,在我国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中直接优惠占绝对比重62.83%。问题是:直接优惠虽说具有透明度高、激励性强的特点,但由于受益对象主要是那些已经获得了技术创新收益的企业。因而对于那些正在进行技术创新的企业来说则可能享受不到这一优惠,只能“望惠兴叹”,这种事后优惠对于引导企业事前进行科研开发和技术改进往往作用不大。目前发达国家大多都主要采用间接优惠方式,我国运用的间接优惠方式较少只占34.19%,这对支持、鼓励更多的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有一定的负面影响。间接优惠有利于形成“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有效机制,也有利于体现公平原则。我国应该再多一些采用间接优惠方式,如技术开发基金等,并适当加大诸如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的优惠力度,逐步实现由以直接优惠为主向以间接优惠为主的转变。
4.搭建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公平的税收政策平台。透过表1、表2,我们应该看到,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在促进企业创新方面存在着两个重大缺陷:一是生产型增值税重复征税,使企业不愿更多地购买设备开展技术创新。尤其是高科技企业资本有机构成高、研发活动投入大,但原材料消耗少、增值税进项抵扣相应就少,这样就加重了高科技企业的税收负担。直接影响高科技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二是企业所得税“两法分立”,对内资企业税负不公。其中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尤为不公,如企业所得税制度的规定是,只对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制度规定则是,只要是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不论是否为高新技术企业也不论是否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均可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可见。内资企业进行研发、生产是在一种不公平的税收环境下进行的,外资企业即使不是高新技术企业其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比经过严格认定的高新技术内资企业都多。内、外资企业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显然没有建立在一个平台上。这种对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在加入wto若干年后仍然享受。无疑会大大减弱对内资企业科技创新的激励作用,长此以往必然会严重阻碍内资企业科技创新的步伐。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已经开始启动,增值税“转型”和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作为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核心内容早已进入到议事日程之中,但由于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制约。这两项改革迟迟没能如期进行。
笔者认为,那些影响制约这两项改革的因素如财政减收的压力、助推投资过热的担忧、既得利益的困扰等最终都是能够被有效化解的。现阶段应加快增值税转型改革的进程,应在东北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消费型增值税政策尽快在全国范围内推开;
考虑到财政的承受能力,一个比较可行的办法是分年度按比例抵扣、逐步过渡到位,并尽可能在全行业内推行。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也不能再拖延了,要尽快冲破阻力进入立法议程;合并的原则应使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分别向中间靠拢,统一实行一个中等偏低的比例税率,可以考虑定在25%左右,对小企业还应制定一个较之更低一些的税率,同时应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凡是对外资企业的优惠也应当使内资企业同样享受,并形成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新格局。
5.推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普惠制”逐步取代“特惠制”。透过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我们看到的是,以往支持、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优惠政策大都是以“特惠制”为特征的。这种“特惠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区域“特惠”。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只对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适用,对大量不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则无此优惠,这一优惠的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以企业的区域身份为基础,企业的区域身份一旦确定很少作相应调整。这种对高新技术开发区内企业的“特惠制”一方面很容易引导企业发生避税行为,一些企业为了享受这种“特惠制”往往不择手段、弄虚作假、想方设法争“头衔”,甚至“假注册”,助长了这些企业的“寻租”行为,一些开发区管理者为追求“政绩”,随意增加入驻企业数目,导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名不副实,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另一方面还造成了同一性质的产业因所处区域的不同而税负不同的扭曲,在很大程度上挫伤了身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企业、甚至很多也是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的积极性,大大局限和弱化了税收政策手段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方面的作用。二是行业“特惠”。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的是软件、集成电路和医药等行业,而对其它高科技行业的优惠政策相对很少,如企业所得税规定对这三个行业的广告费可允许其按销售收入的8%在税前扣除,而其它高科技行业则仍与传统行业一样只能按销售收入的2%扣除。这种对某些高科技行业实行的“特惠制”显然不利于其它高科技行业争相开发新技术的良好局面的形成。整合的思路是,逐步推进“普惠制”以取代“特惠制”。所谓“普惠制”说的是,支持、鼓励企业创新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不应定位在企业的所在区域上,也不应定位在企业的所属行业上,而应定位在企业所从事的项目上,只要企业所从事的项目符合创新要求,不论其是否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否是高新技术企业,也不论其所属哪一个行业都可享受统一的科技税收优惠待遇。
6.构建以企业研发活动为核心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体系。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在于促进科学技术在各个创新主体之间的流动,促进科学技术的生产、应用和传播,政策的作用点涉及到科学技术流动的各个环节。从表4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作用在支持企业创新的生产投入和成果转化应用方面,税收政策主要偏重于对已经形成科技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已经享有科研成果的技术性收入给予优惠,而对企业创新最需要支持、也是处境最为艰难的研发过程则缺乏有力的税收支持。大部分高科技企业在创业初期基本上都没有利润,享受不到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待几年后科技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实现了经济效益、有了利润时,又大都过了优惠期,结果造成一些企业实际上享受不到税收优惠。现今西方国家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大都重点作用在企业创新的研发阶段,形成了以研发为核心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体系。我国也应适时调整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结构,逐步加大对企业创新研发活动的支持力度,突出研发优惠在整个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二)
在与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对接”的基础上。重点是要制定出一套完全符合企业自主创新要求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可以说是一项十分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从方方面面进行开发、建设。首先应从基础工程开始,这一基础工程就是制定《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基本法》,其中在基本法中应明确规定优惠的对象、目标、原则、方式、措施、范围以及审批程序等,以使国家运用税收政策手段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有法可依。同美国、日本、韩国等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企业自主创新的能力很弱,相差十分悬殊,当务之急就是要通过法律手段大力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然后根据基本法的要求制定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其基本思路是:在进一步落实国家关于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以及设备更新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积极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技术,加大企业研究开发投入的税前扣除等优惠政策的力度,结合企业所得税和企业财务制度改革,鼓励企业建立技术研究开发专项资金制度,允许企业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支持企业购买先进科研仪器和设备等。
(二)税收优惠政策有待完善首先,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未必能够减税。节能服务公司在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时,不能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进行税额。这种做法不仅损害了分享收入不大的节能服务公司的利益,用能单位也不能抵扣进行税额。但是,如果节能服务公司放弃免税、减税优惠政策,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其次,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门槛高。我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条件只限定在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除此之外,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还在注册资本、技术等各方面加以限制。这种税收优惠限制使实力雄厚的大企业比中小企业更容易获取税收优惠。不利于中小型节能服务公司的发展。
(三)税收征收管理难度大节能服务作为一种新事物,税收政策的执行本就不理想。“营改增”之后,增值税的税务处理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保管和开具、进项税额的认证和抵扣、设备和不动产的判定、进项税转出和视同销售等关键环节,比营业税的税务处理要复杂很多,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也比营业税严厉得多。此外,营改增后增值税核算体系和原增值税项目核算体系同时存在的情况也加大了基层税务机关的征管难度。
二、完善合同能源管理流转税政策
(一)细化合同能源管理税收政策基于现行合同能源管理税收政策,立法机关可以携手税务机关,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务问题展开调查研究,并尽快制定出符合市场发展规律的合同能源管理税收政策的实施细则。如制定类似于“合同能源管理增值税管理暂行/试行办法”的行政法规,就合同能源管理增值税问题,包括征税范围、纳税主体、税率、计税发法、减免税等,进行统一、合理的规定,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里增值税征管。
(一)中小企业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中小企业在我国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它不仅在促进技术创新、维持市场活力、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公平竞争等方面不可替代,而且在实现国家就业政策方面也具有大企业无法比拟的优势。据统计,我国中小企业现已超过3000万户,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我国GDP的55%、利税的40%、出口总额的60%均由中小企业创造;我国就业机会的75%由中小企业创造;中小企业促进了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中小企业在开拓市场,推动对外合作中的作用日益增强,成为国家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困境
我国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许多的不利因素。一是微观环境因素的制约。和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的社会负担更多的来源于地方政府,中小企业常被作为弥补财政收支平衡和转嫁负担的对象,企业的社会负担愈来愈重。而且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解决地方财政困难,还把中小企业作为摊派各种费用的对象,对中小企业的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的“三乱”现象严重。据有关方面的调查,一些中小企业的税费负担大约占到销售收入的5%—8%,费与税负担对比超过1∶1。二是宏观环境因素的制约。在加入WTO后,国内市场将更加开放。面对国外高科技、低成本的产品,我国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压力增大。三是融资环境的制约。资金不足且融资困难是限制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瓶颈,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是:1、中小企业自有资金少,自身积累严重不足;2、相对于大企业来说,中小企业自身信用能力低,承担风险能力有限,取得银行贷款的难度较大;3、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难度更大,这一方面因为资本市场的进入门槛要求高,另一方面是因为对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的歧视性政策与不公平待遇所致。资金不足且融资困难严重制约着中小企业的发展[1]。四是中小企业自身素质的制约。中小企业生产规模较小资本积累不多,尤其是缺乏经营管理和技术人才,致使企业管理方式陈旧,生产技术水平落后,经济效益低下,缺乏市场竞争力。
二、部分发达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美国
美国在税法中制定了专门针对小型企业的税收政策:(1)特准小型企业享受公司的有限责任待遇,但小型企业又不必按照公司形式来纳税,对创新性小型企业还将其资本收益税率减半按14%征收;(2)对年收入不足500万美元的小型企业实行长期投资减免税;(3)对小型企业投入的股本(符合一定条件)所获资本收益实行至少5年的5%税收豁免;(4)小型企业股东的亏损,允许冲抵别的来源的所得收入5)准许小型企业实行加速折旧和特别折旧制度。
(二)法国
法国是实行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较为全面和完善的国家之一。(1)对中小企业实行增值税免税或减税待遇,简化其纳税手续,年交易额在50万法郎至300万法郎之间的实行据实征收,年交易额在50万法郎以下的实行核定征收;(2)对中小企业实行低所得税税率,比如规定资产总额不超过20万法郎的小企业其税额最高不能超过其会计利润的25%。1998年法国中小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为36.66%,净利润不超过20万法郎的小企业实际税率为20.9%,而当年大企业实际税率则为41.66%;(3)中小企业创办当年及随后的4年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占其50%的费用;(4)从1996年会计年度开始,中小企业增加自有资本金的,减按19%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5)1983年建立了“研究开发投资税收优惠待遇”制度,规定中小企业研发投资比上一年增加的可以免缴相当于研发投资增加额25%的公司所得税(1985年这一比例提高到50%)。
(三)日本
日本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也非常全面。(1)设立了专门研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机构;(2)中小企业的法人税减按28%征收(一般法人税税率为35%);(3)对中小企业购入或租赁的提高技术能力的机器设备,或是给予相当于购置价30%的首次特别折旧,或是免缴相当于购置价7%的法人税;(4)促进中小企业新技术的投资,给予相当于购置价7%的法人税特别税额扣除,此外还有强化中小企业技术基础的法人税税额扣除;(5)对中小企业试验研究费减收6%的法人税;(6)允许中小企业设立改善结构准备金,对于提取的准备金,不计入当年应税所得,年度终了使用有结余后可交回再提;(7)中小企业使用的固定资产设备,3年内减半征收固定资产税;(8)对年课税销售额不足5000万日元的中小企业,实行折扣征收消费税的边际扣除制度。
(四)英国
英国专门对那些利润较少的小公司实行一种救济制度,降低其公司税税率。以1997~1998年为例,应税利润低于30万英镑的公司称为小公司,高于150万英镑的公司称为一般公司。一般公司的公司税率是31%,小公司减按21%的低税率2。
综观世界各国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具有以下共同的特点:
1、政策权威性强。各国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都是通过立法当局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具有相当的权威性和相当的稳定性。
2、政策针对性强。各国都充分认识到中小企业的作用以及他们做为弱势群体本身的脆弱性和生存环境的相对恶劣性,相关的税收政策都明确针对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管理成本高、技术创新能力相对较低、竞争力弱等方面,使中小企业真正成为政策制定的出发点和受惠者。
3、政策内容系统全面。多数国家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贯穿了中小企业创办、发展、再投资、科技开发等多个环节,涉及到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等多个税种,形成了较为系统、全面的税收优惠体系。
4、政策扶持手段多样。除了对中小企业直接减免税外,多数国家采取定期减免、降低税率、加速折旧、增加费用扣除、投资抵免等多种税收优惠措施,并对新创办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对农村和弱势群体有扶持作用的中小企业有特别的优惠措施。这样,通过广泛的政策选择空间,既使得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中小企业能够真正从中受益,也使得政府所提供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够确实发挥作用。
三、我国现行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其存在问题
中小企业已构成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有着许多大企业所不能替代的作用。然而,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扶持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国家实施的积极财政政策和西部大开发政策,绝大部分不是为中小企业制定的,如:乡镇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新办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和鼓励第三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等等。
从我国现有的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来看,我国对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措施存在明显不足,主要表现在:
1、优惠政策目标起点不高、针对性不强。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为解决残疾和就业等社会问题而出台,没有考虑中小企业本身的特殊性。
2、优惠政策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我国现行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措施虽然不少,但较为零散,多分散于各个税种的单行法、实施细则中,而且大多以补充规定或通知的形式出现,这样做虽然较易体现税收政策的灵活性,但显然缺乏系统性,也不够规范,缺乏有效的法律保证,影响中小企业长期发展战略的制定。
3、优惠形式单一、优惠力度较小。我国税收优惠的主要形式是减免税和优惠税率,其他形式较少;基本上是直接优惠,间接优惠较少。同时,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的力度很小,我国对中小企业的创新鼓励不够,如对新产品的广告费扣除没有规定合理的比例,影响了新产品的推广和研制。
4、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认定比较僵化。按照现行规定,企业要享受优惠政策,要先进行资格的申请和认定,但目前的大多数规定已制定多年,形式僵化,漏洞较多。一些熟悉政策的企业就钻政策缝隙,合法避税,使国家税收流失;而一些真正应该享受政策的企业反而因文书或认定等原因享受不到。如:按照现行规定,企业一旦被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就可以一直享受税收优惠,但它所研发的项目不一定都是高科技项目。而一些企业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也可能在搞高科技项目,却享受不到税收优惠。若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能实行一种按项目而不按企业的办法,这样更利于对企业科技研发行为予以扶持。
5、增值税制约中小企业的发展。按照现行增值税两类纳税人的界定标准,大量中小企业被划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工业企业6%,商业企业4%,而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平均为3%~5%,中小企业的增值税名义税率低,实际税负远超过一般纳税人;对于被划分为一般纳税人的中小企业来说,生产型增值税的征收也不符合其发展的要求。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必须要购买价值相对较高的机器、设备,而我国现行增值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中所含已征增值税进项税额,导致中小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加重,尤其影响其对高新技术投资的积极性,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另外,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中小企业的技术更新和出口退税。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不予抵扣,造成固定资产价值重复征税,不利于鼓励中小企业投资,不利于企业技术创新和先进设备的采用,不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我国应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将设备投资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完成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3。
6、税收管理和服务存在不足。不少地方只重视对税源大户、大型企业的服务和监管,对中小企业要么管得过严,要么只重结果不重过程,出了问题一味处罚,导致中小企业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依法纳税等方面得不到及时有力的指导和帮助。
7、政策宣传落实不到位。不少中小企业对自己应该享受的优惠政策不知道或知之较少。尽管现在对新办国有中小型企业、对申办高科技企业、第三产业企业、资源利用企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制定了若干优惠政策,但据调查,实际执行情况并不理想,原因在于很多企业并不知道这些政策或不清楚操作程序。
四、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体系的构建
目前各国采取的税收优惠,在税种上主要以企业(公司)所得税为主,其他如关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种为辅。我国现行税法的税收优惠制度在范围上几乎涉及各个税种、各类纳税人,体系庞杂。在改革中,我们应借鉴国外的相关做法,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明确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目标,建立系统、规范的中小企业税收政策支持体系,采取多样化的手段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一)调整和完善流转税
1、调整和完善增值税。首先,增值税是针对商品和劳务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我国加人WTO后,为了实现与国际接轨,提高我国商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保护国内产业的发展,解决基础性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不足,产业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增值税制的改革势在必行,多数观点认为,我国增值税应从生产型转为消费型4,以配合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目标,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其次,降低一般纳税人的划分标准。只要企业经营场所比较固定、会计核算完整准确、销售额和营业额达到一定标准就应划为一般纳税人,扩大中小企业的发展空间。再次,目前我国对中小企业的增值税优惠主要体现在对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等所实行的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存在优惠范围过宽、管理难度大、产业和社会政策目标不突出等问题。我国增值税改革中可以借鉴国家经验,对特殊困难的纳税人以列举方式进行免税,按一定标准对小企业统一设置较低税率,以扶持其发展。最后,按公平税负原则,以国际上通行的20%左右增值率为基准,考虑我国目前企业销售利润率的实际水平,应进一步调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改革后的工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不应超过4%,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应在2.5%左右,这样有利于缩小增值税两类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差距5。
2、调整营业税。首先,对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给予减征营业税优惠,从而鼓励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其次,从2003年1月1日开始,我国对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免征营业税。建议在这个政策的基础上,对把无形资产转让或者租赁给中小企业的行为,减征或者免征营业税,从而鼓励中小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再次,对中小企业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只有科学研究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考虑到中小企业在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中的主导地位,可以比照对科研机构的作法,将中小企业的有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收入纳入营业税的免税范围,同时获得的减免税在计算所得税时予以豁免,以促进我国的科技进步。
(二)调整和完善所得税
1、通过以下措施鼓励中小企业扩大投资:一是实行加速折旧政策和投资抵免政策。可允许其在前几年采用加速折旧法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从而增加企业成本费用,少交所得税,以利于其尽快收回投资。同时,对中小企业一定数额的利润投资实行税收抵免,鼓励其将所获得的利润用于下一轮的投资和扩大再生产6。二是允许中小企业按高于一般企业的比例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从而增强中小企业对人才的吸引力和提高在职职工的素质,从根本上提高企业竞争力。三是投资损失扣除。现行税法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这项规定不利于中小企业对外投资,建议允许中小企业扣除从受资公司分摊的损失,但扣除数额不能超过投资账面价值,从而降低中小企业的投资风险。四是投资准备金的税前扣除。对于中小企业提取的投资减值准备,允许按当期投资准备金账户的变动数的50%调节计税所得,即补提减值准备金时,补提数的50%可在税前列支;待冲销准备金时,再将冲销额的50%计入应税所得,从而体现与中小企业共担投资风险7。五是对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新创建的中小企业,给予更长的税收减免期;企业利用税后利润再投资的,实行部分返还或全部返还已纳税款政策,鼓励中小企业的投资创建和扩大规模。六是借鉴美国的做法,如果中小企业课税年度的科研投入超过过去3年的平均水平,超过部分的50%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扣除,以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科研投入的力度。
2、引导中小企业吸纳更多人员就业。一是对乡镇企业、校办企业、福利企业、出口企业、贫困地区企业、第三产业中小企业等继续实行定期免征、减征税收政策;二是将现行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范围扩大到农村剩余劳动力,以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农业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三是对有关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可适当延长;四是改变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方式,对中小企业可以按人均利润水平减征企业所得税,以激励中小企业吸纳更多社会劳动力。
3、取消以是否设在高新区为标准来决定是否给予税收优惠的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改为仅以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产业标准为标准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4、纳税人(包括企业和个人)以专利、技术、方法等无形资产对中小企业投资所获的收益,允许对其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实行税收减免或者延迟纳税,从而鼓励中小企业吸收无形资产投资,提高技术水平和企业竞争力。
5、对中小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以高于一般企业的比例税前扣除,从而鼓励中小企业树立形象、创造品牌8。
(三)优化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服务体系
第一,对企业研发行为的优惠力度不大。由表1可知,现行税收政策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环节给予的支持占很小的比重,只有“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一项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现行的税收激励措施侧重对已经形成科技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已经享有科研成果取得的收入实施优惠,如企业所得税额的减免和营业税额的减免等,而对技术落后继续进行技术更新的企业或正在进行科技研发的活动缺少鼓励措施,这样的税收政策导向使企业只关心科技成果的产出而不注重对科技研发的投入,而科技研发在企业整个生产过程中居于上游位置,研发投入量是决定科技成果产出量的重要因素之一,科技研发是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关键环节。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导向的偏差,不利于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甚至会导致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发展初期出现“马太效应”的现象。
第二,对购置固定资产行为的优惠力度不大。一方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其中最低年限的特别规定将此条政策的优惠力度大大降低。某些战略性新兴产业(电子信息产业)的有些资产更新换代周期很短,甚至三年就需更新一批固定资产,因此应缩短该类设备的折旧年限,规定可在更短时间内提取折旧;另一方面,从进口固定资产的税收优惠来看,对企业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税收优惠,但企业进口自主研发生产固定资产所需的重要原材料、关键零部件时,就享受不到税收优惠政策。现行税收政策对企业从国际市场上购置固定资产整机和零部件存在差别待遇,这样会挫伤企业自主研发和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三,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相关产业优惠力度不大。从税种设置来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限于高新技术、环保节能等企业,范围过窄,针对性过强,如对文化、旅游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而面对税收优惠政策对此方面的缺失,其发展步伐必然会受到影响;增值税对绝大所属产品都实行17%的税率,而采取的低税率和即征即退的政策限于农业、核电等少数行业,绝大多数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配套产业不在列举范围内,这样会使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面临配套条件发展不足的制约。另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融资成本来看,缺少鼓励银行、资本市场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如营业税对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全额按5%征税,这会间接导致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融资成本过高,影响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快速发展。
二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政策的国际借鉴
(一)美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美国为了鼓励战略性新兴企业增加研发投入,进行新技术的研究和改进,为战略性新兴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较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从优惠对象来看,将技术研发投入与一般性投资相区别,从优惠形式来看,分为“加速折旧”、“支出抵免”、“税额减免”三种方式。具体来讲,美国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的“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体现“修正后的加速成本回收”特点,允许战略性新兴企业采用“双倍法加速折旧”法来摊销固定资产的成本,此政策加速了战略性新兴企业生产设备升级换代的步伐,激励企业采用高新技术投入生产、提高企业生产效率大有裨益。美国对战略性新兴企业实施的“支出抵免”政策是激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最主要政策。美国税收优惠政策具体规定了两种抵免方式,其一是增值研究支出抵免,其二是基础研究支出抵免。前者适用于各类实体,只要有增值的研究支出费用,都可以获得该抵免。增值的研究支出抵免额是符合税法规定的当年研究支出额超过“基础额”部分的20%,特别强调的是税法规定,可以享受研究支出抵免政策的支出是必须用于更新技术的,研发、应用某项新技术且能够改进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改进购进原材料程序、物流程序、人员配置程序等而付出的支出,才可以享受此种支出抵免税收优惠政策,由此看来,战略性新兴企业能否享受支出抵免优惠政策是从行为产生的功能性目的出发的,该抵免政策目的是为了鼓励战略性新兴企业对新技术的研发和新技术的采用,而不是对已经存在的生产技术、传统技术进行优化实验而产生的支出。规定中的“基础额”是以规定的基础比例与毛收入相乘计算而得,税法规定每年的基础额不得低于当年研究支出的50%。基础研究支出抵免政策只适用于公司实体,该抵免政策是用于符合规定的提高科学知识水平的非商业课题研究支出的20%。税法中对“符合规定”的解释是,必须是按照一份书面协议以非实物形式支付;该项研究必须是由非盈利科研机构如大学、科学研究所从事或管理。基础研究抵免所支出的金额不适用于计算增值额研究支出的抵免政策。
(二)日本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日本政府鼓励战略性新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分为一般性鼓励和特别性鼓励两个层次。(1)一般性鼓励政策:对战略性新兴企业进行一般性投资支出,规定所有研发支出和专利开发支出,既可以作为费用化的支出,列支当期的扣除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也可以作为资本化的支出,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中,在以后纳税年度分期摊销。纳税人可根据自己经营状况的实际,自由选择研发支出、专利开发支出的费用扣除方法。日本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对超过自1967年以来该公司发生的研发支出最高限额的超出部分支出额,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25%的税收扣除,对经批准的新技术设备投资给予特别的加速折旧津贴,如战略性新兴企业购买新机器设备或新设施的成本可以作为当期费用一次性在税前列支。对技术研究开发基金比上年增加部分,可按增加额的70%减征所得税,对输出的技术专利所得收入的18%免征所得税。(2)特别性鼓励政策:日本政府规定的特别加速折旧方法,具体来讲,战略性新兴企业购置用于特定技术开发的机械设备,购置价值在10亿日元以内的,可享受5年期特别短期折旧,第一年折旧率可达50%。日本规定的特别税额减免方法,特别税额减免主要是鼓励战略性新兴企业开展开发、投资活动。日本现行的减免扣除方法主要有:(1)增加研究开发费等的税额减免。研究开发费等指与产品的制造设备、技术改进、程序设计和发明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研究开发费税额的减免适用于蓝色申报纳税法人,具体来讲,当纳税人该年度的研发费等支出超过以往年度时,规定以其超出(支出额)以前最高年度的金额为限额,可将超出金额的20%(不超过法人税总额的10%)从企业所得税额中减免;(2)促进基础技术研究开发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免;(3)强化战略性新兴企业技术基础的税额减免;(4)促进战略性新兴企业特别研究开发的税额减免。
(三)欧盟国家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德国规定战略性新兴产业业所有研发支出都可在当年扣除。用于研发活动的厂房设备可以申请加速折旧津贴。对符合条件的研究与开发投资,政府给予其研发资本投资额的7.5%的现金补贴。个人和公司为科学项目的捐赠可以申请税收扣除,公司支持研究机构同一个产业合作从事研发项目,可获得大量的税收优待。德国高科技研发领域固定资产实行特殊折旧制度。德国制定了具体的折旧制度,直接体现其科技政策,如对需要重点发展的高科技领域研究开发或实际应用所需要的固定资产、企业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实行特殊的折旧制度。德国规定高新技术产业环保设备动产部分和不动产部分的折旧率分别为50%和30%。英国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税收鼓励体现如下:在英国境内进行科学研究发生的经常性费用和资本费用是可以扣除的,但1987年以后购置的建筑物发生的费用除外。如果用于研究开发的财产被处置,那么已经申请扣除的资本费用可以被收回,发生在英国境内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享受20%的投资税收抵免,在英国境外进行科学研究发生的资本性费用是不可以扣除,但经常性费用可以扣除。另外,英国对战略性新兴企业在流转环节承担的增值税税负,通过退还已缴纳增值税的形式,减轻战略性新兴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政策的路径选择
现行政策仍存在问题
从现行税制的运行实践分析,现行促进科技进步的税收政策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区域优惠力度大、层次多,产业优惠相对较弱且导向不够清晰。目前,21个大类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广、内容丰富,虽然也体现对高科技产业的扶持,但产业税收优惠过于偏重对利润的调节,特别是区域普惠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鼓励高科技产业发展的导向功能。
税收激励政策较多偏重于创新结果而不是扶持创新过程,影响了税收政策的效果。如:企业已被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研发形成科技成果转让时,才能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扶持科技产业化的间接税收优惠政策受制于各种因素无法充分落实;因居民管辖权、税收抵免等因素的制约,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部分成为了发达国家的财政收入。
税收扶持政策缺乏系统性,政策效应有待进一步提高。现行促进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几乎散见于现行税制的各个税种,但都具有特定的适用条件,如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与区外企业税收待遇不一致,影响了企业的公平竞争。对科技企业采取增值税、进口环节税等优惠政策,影响了增值税制度的规范,也存在替资及财政支出等问题,越位严重。而对科技基础研究、风险投资、产学研结合等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力度不够,存在一定的缺位现象。特别是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实施需要主管部门对优惠主体进行认定与管理,存在一定的政策“博弈”现象。
税收政策选择
经济发展实践表明,高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引进设备与技术、加大研发费用投入等是市场主体增强核心竞争力、追求高收益的成本,应由市场机制发挥其基础性的作用,政府不能替代企业进行市场决策。税收扶持政策只是鼓励企业发展高科技的“引子”,着重要为企业创造公平创新的税收环境。
改革和完善主体税种,增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对发展高科技产业的适应性。
积极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抵扣外购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仅可以进一步消除重复征税,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和设备投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也可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鼓励企业增加科技创新的投资力度。当前应认真总结增值税转型在东北地区与中部部分老工业基地城市试点的经验,密切关注宏观经济的总体态势,进一步完善全国统一实施的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在条件成熟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拟议中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对现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予以规范,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所得税低税率,以充分体现企业发展高科技对劳动力、资本和技术补偿的需要,在淡化区域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同时,强化以产业优惠为主、辅以区域优惠和兼顾社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体制,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企业研发和增加资源能源节约利用。由于高科技园区主要集聚的是资金、技术密集型企业,因此,高科技产业将成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改革的主要得益者。
规范税收政策,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增长。
高科技产业发展、企业技术进步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对企业技术开发费、设备更新、创业投资以及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给予必要的税收优惠,有利于从根本上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和消化吸收能力,促进“高、精、尖”技术的应用与产业结构的升级、优化。更好地体现税收对高科技产业发展的引导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10年)》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1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精神,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促进高科技产业发展的具体税收政策,促进了企业公平竞争和技术创新。
一是积极运用间接优惠方式,推动企业科技进步。如:借鉴国际经验,采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亏损弥补、费用扣除等多种方式,将企业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限额统一提高到人均每月1600元;对企业当年的研发费用支出实行150%的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不足抵扣部分可在以后5年内结转抵扣;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5%实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单位价值超过30万元的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措施,进一步降低了企业科技创新的成本,有效地激励了高科技企业进行的技术创新活动。
引言
科技创新是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我国也越来越重视对科技创新企业的扶持,特别是在税收上给予了科技创新型企业重大的优惠,为了促进我国科技创新企业的发展,深化落实国家创新驱动的发展战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2016年我国财政部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又做了一次重大调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三方联合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具体细化、落实近日国务院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调整的决定。其中,加计扣除政策是面向所有企业,无门槛和资质要求的普惠性政策。
1高新技术企业科技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也称税收激励,是政府在鼓励扶持特定行业的发展给予的税收优惠措施。目前最为常见的税收优惠措施主要包括减免退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亏损结转扣除、投资抵免和延期纳税等。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和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1.1增值税优惠政策
为了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和发展,我国给予这些企业一定的增值税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企业生产设备的购进和更新。例如对投资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以及教学的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或者将进口软件产品加工后再对外销售的,按照法定税率17%征税后,对实际增值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而且企业将退还的增值税用于研发新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不纳入企业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2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是针对所有企业生产和经营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我国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给予优惠税率。主要的政策有优惠税率、超额抵扣、加速折旧、加计扣除等。税率优惠具体是指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优惠税率纳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含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超额抵扣具体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加速折旧具体是指对于生物制药制造业等10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以及对所有行业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加计扣除具体是指对于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所产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高新技术企业科技税收优惠存在的问题
上述国家出台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体现了政府对高新技术企业的鼓励与扶持,促进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虽然国家一再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但是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仍然存在着不足之处。
2.1科技税收优惠体系不完善、不全面
截至目前,我国确实出台了许多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但是这些政策仍然不够全面、难成体系。在市场竞争中,刚起步的科技型初创企业,抗风险能力较为薄弱。同时,科技型初创企业初期需要大量的科研和人力资本投入,而目前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对这些项目的支持力度不够。首先,在增值税方面,我国现行的增值税税收制度不利于中小科技型企业的发展。科技型初创企业在企业初期投入购买的机器设备价格较为昂贵,况且作为固定资产入账,进项税额转出,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加重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并且,科技型企业向外支付的研发费用、技术咨询费、服务费等并不适用于增值税进项税扣除,不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与创新。其次,在所得税方面,科研企业机器设备的投入占科研投入的比重较大。政府允许生物制药等10个行业将其机器设备的费用进行加速折旧,并没有覆盖到所有的科技型企业。目前我国所采用的加速折旧方法有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并不能完全适用于研发企业机器设备的折旧。政府有必要建立一套专门适用于研发企业机器设备折旧的加速折旧制度。
2.2缺乏科技型企业风险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科技型企业往往存在研发周期长、初期投资大、收益低等问题,因此科技型企业在开发过程中需要不断地融资。一项新科技的开发成功,需要持续不断的资金投入,如果企业缺少资金的支持将难以完成下阶段的开发。然而,风险投资者对科技型企业的投资受到政府政策的影响,即政府给予科技型高新技术企业越是有利的税收优惠政策,就说明政府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态度,风险投资者将投资该产业的几率较大。同时,科技型企业本身的产业特点就具有高风险性,投资者承担着较大的风险,为了鼓励投资者投入该产业,政府也应该出台相关的对投资科技型企业的税收优惠。
2.3R&D税收激励费用难归集、项目难认定
R&D税收激励是我国鼓励科技型企业的一项重要的税收优惠政策,今年两会期间总理提出将原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从50%提升到75%,由此看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将成为科技型企业税收优惠的重中之重。加计扣除政策具有普适性、高效性等特点,在科技型企业税收优惠中具有向导作用。但是,在实际贯彻和落实加计扣除政策中却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存在研发费用难以归集和研发项目认定不完善两个问题。目前,许多企业在进行研发活动中涉及多个项目,存在着“交叉费用”,这些费用在账务上难以合理地归集,这些不能合理归集的研发费用将不能享受到加计扣除的政策。然而,科技型企业的研发费用往往涉及金额较大,对于中小科技型企业来说,这将是一种损失。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前提是企业必须进行了研发活动,然而在现实的企业运营中,对于哪类项目活动属于研发活动,地方税务机关难以做出合理的界定。对于一些因为认定机构缺乏专业性而不能准确认定为研发费用的企业,往往会错失享受优惠政策的机会。
3高新技术企业科技税收优惠的建议
伴随着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不断完善,税收政策也越来越能对高新技术企业发挥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我国税收政策仍然存在着税收优惠体系不完善、不全面,缺乏科技型企业风险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R&D税收激励不合理等缺陷,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3.1完善税收优惠体系
政府应该扩大增值税税收优惠范围。目前仅有软件和集成电路的企业在企业增值税税负分别超过3%和7%的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但是高新技术领域的其他行业如生物医药、专用设备制造、航空航天及电子设备制造业等行业在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方面受到限制,不利于科技企业的创新发展。因此,应扩大增值税税收优惠范围,促进多行业领域的创新。政府应该允许研发费用结转下期扣除,延长费用扣除时间。对于研发企业,一项研究项目的成功往往需要多年的持续研发,且前期研发费用投入巨大,当期往往不足抵扣。建议在网上申报纳税系统中明确列出“研发费用支出”项目,同时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下期扣除,保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不受时间限制,充分享受优惠。政府应该提高加大研发设备折旧力度。研发设备的购置往往耗资巨大,建议对企业为创新项目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比照国外经验,第一年按投资额的50%加计扣除,对特殊设备可考虑补提折旧等。
3.2出台利于科技型企业的风险投资税收优惠政策
由于科技型企业其自身的产业特点,融资常常成为科技型企业发展的关键。然而风险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受到政府政策的影响。为了支持科技型企业的成长,政府应该尽快出台有利于科技型企业的风险投资税收优惠政策,从税收角度对高新技术企业加以扶持。例如:企业为投资者,对于那些将自身70%以上资产投资于高新技术项目的企业予以免税,个人作为投资者,对参与风险投资的个人从高新技术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税等。政府也可以对创业型企业的损失给予财政补贴,提高创业型企业生存力,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科技型企业前期往往资金不足,建议政府鼓励银行对科技型初创企业的贷款,降低科技型初创企业的贷款成本,并且在税收方面对中小型企业给予额外的税收优惠或减免。
3.3改进R&D费用归集制度,提高项目认定专业性
随着R&D税收激励的力度不断加大,让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到优惠政策将是目前我们需要克服的问题。首先,针对我国目前存在的研发投入不足、创新能力薄弱等问题,政府要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扶持,鼓励企业进行创新活动。政府应该降低政策门槛,让所有研发企业享受到R&D税收激励政策。其次,针对我国目前主要存在的研发费用难以归集和研发项目认定不完善两个问题,政府应该出台相对应的政策,要求企业对研发活动的支出要单独设账,一一对应。同时,政府也应该提高项目认定人员的专业性,做到简化程序、口径一致。
参考文献
[1]张源.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税收积极的国际启示[J].税收与税务,2011(1):71-72.
[2]贾康,刘薇.论支持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J].财税论坛,2016(1):16-20.
[3]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课题组.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问题研究[J].税务研究,2005(11):28-31.
一、税收优惠政策的解读
目前,对于农产品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来自于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颁布的一系列文件中,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农产品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具体优惠政策见下表。
以上税收优惠政策是针对农产品普遍适用的优惠政策,此外,国家还出台了一些针对特定农产品的优惠政策,如《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等文件。
从现有的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来看,优惠主要集中在农产品产业链条的上游,即生产(种植、养殖)、初加工环节,并且对农产品和农产品初加工范围有明确的界定,而对深加工环节、流通环节少有优惠。因此,针对从事农产品加工企业,要充分研究税收优惠政策,利用国家对农产品生产(种植、养殖)、初加工环节的税收优惠,合理安排组织生产,事先做好纳税筹划,减轻企业负担。
二、案例分析
对于农产品加工企业来说,如何利用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减轻企业负担,关键在于要充分利用现有针对农产品生产(种植、养殖)和初加工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本文以茶叶加工企业为例进行说明。
茶叶从种植到加工制成成品卖给消费者,大致经过茶青(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毛茶(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精制茶(初制毛茶的基础上再进行精细加工而制成的茶)几个阶段,作为消费者在市场上购买到的就是茶叶生产链条的最后一个产品――精制茶。根据财税[1995]52号文,茶青、毛茶属于初级农产品,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免征增值税;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86条,茶叶种植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依据财税[2008]149号文,毛茶属于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免征企业所得税。下面以案例来阐述茶叶加工企业纳税筹划方案。
[案例]假设A公司为一家茶叶加工企业,为了精制上好的茶叶,该公司拥有自己的茶场,打造了茶叶种植、初制、精制全产业链条,保证了成品茶叶的品质。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5年全年销售精制茶叶不含税收入 1 000f元,用自产毛茶加工精制茶,产品销售成本600万元(种植、初制阶段成本400万元,精制阶段200万元),种植、初制阶段成本中含化肥、农药等成本100万元(不含税),企业期间费用100万元。精制茶适用税率为17%,化肥、农药等适用低税率13%。假定城建税7%,地方教育费附加2%。
全年A公司应纳增值税=1 000×17%-100×13%=157(万元)。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157×(7%+3%+2%)=18.84(万元)。
在不考虑纳税调整的情况下,应纳税所得额=1 000-600-100-18.84=281.16(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81.16×25%=70.29(万元)。
纳税筹划方案:对公司业务进行拆分,将A企业分别设立两家企业,分别为以茶场为基地成立业务为种植、初加工的企业B和精制加工企业C。假设不考虑企业分拆带来管理成本的增加,B企业生产的毛茶市场售价为600万元(不含税),相应成本不变,即种植、初制成本仍为400万元(不含税),其中化肥、农药成本100万元(不含税);C企业为精制茶加工企业,从B企业按照市价600万元购入毛茶加工制成精制茶对外销售,精制加工成本不变仍为200万元,对外售价为1 000万元,原有A企业期间费用100万元在B、C企业分摊,假定B企业为60万元,C企业为40万元。
B企业由于生产的毛茶属于农产品初级产品,免征增值税,这样B企业购进的化肥、农药等成本的进项增值税就不能抵扣,要计入成本,这样B企业的销售成本为400+100×13%=413(万元)。
B企业增值税为0,相应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也为0。
在不考虑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情况下,B企业应纳税所得=600-413-60=127(万元)。
由于B企业从事茶叶种植与初加工业务,根据《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B企业从事茶叶种植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茶叶初加工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这就要求B企业对种植项目、初加工项目分段核算,分别计算各项目的所得。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文也提到“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分别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本案例中,采用简单的比例分摊方法,假定种植项目所得占比60%,茶叶初加工项目占比40%。
则B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127×60%×25%×50%=9.525(万元)。
C企业为茶叶深加工企业,其产品不享受税收优惠,但是其原料为初制茶,来自农业生产者自产,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按照买价的13%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C企业应纳增值税=1 000×17%-600×13%=92(万元)。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92×12%=11.04(万元)。
假设不考虑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应纳税所得=1 000-600×(1-13%)-200-40-11.04=226.96(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26.96×25%=56.74(万元)。
纳税筹划结果:增值税税负减少157-92=65(万元),降幅41.4%;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减少18.84-11.04=7.8(万元),降幅41.4%;企业所得税减少70.29-9.525-56.74=4.025(万元),降幅5.7%。
通过将A企业进行拆分为B企业和C企业,即茶场(种植和初加工)和深加工厂两个独立的法人,可以充分享受税法给予农产品的税收优惠,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政策思考
上述纳税筹划的结果是在假定企业分拆不增加企业管理成本的基础上,事实上企业通过分拆设立两家企业的方式会增加企业管理成本,同时人为地割裂了市场机制形成的农产品全产业链条,不利于农业产业规模的形成。基于此,笔者对我国现有的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思考,存在以下不足:
(一)农产品初加工产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范围不一致
针对农产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范围见《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而针对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指的是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其中农产品初加工项目范围详见《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财税[2008]149号)和《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可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农产品初加工产品范围的确定依据的是不同的文件。笔者仔细比较了这几个文件,发现增值税和所得税关于农产品初加工的定义都采用了描述法和列举法(含正列举和反列举),两者在表述上不尽相同,在具体产品上也存在错位现象,如:增值税优惠中原木初加工是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明确了锯材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而企业所得税优惠中对林木产品初加工定义为“通过将伐倒的乔木、竹(含活立木、竹)去枝、去梢、去皮、去叶、锯段等简单力口工处理,制成的原木、原竹、锯材”,明确锯材属于初加工农产品。以上的错位现象在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中还存在。究其原因,是两者依照的税收优惠文件不同,增值税依照的税收优惠文件还是1995年制定的,至今仍沿用,很显然已不能适应现代经济的发展,相较而言企业所得税优惠中的农产品初加工规定更为合理。由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农产品初加工产品范围的不同,一直困扰着纳税人,也给税收征管带来困扰。
(二)农产品初加工产品界定不尽合理
尽管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中都对农产品初加工有了具体的规定,在特定的产品中,仍存在一些争议。比方说茶叶,茶叶精加工的工艺主要是筛分切细,风选、拣剔、拼配以及干燥等工序,而毛茶(初制茶)的加工程序为通过对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进行杀青(萎凋、摇青)、揉捻、发酵、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按照现行的税法规定,毛茶属于初级农产品和农产品初加工项目,享受增值税和所得税的优惠,而精制茶则不属于初级农产品和农产品初加工项目,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从生产工艺及最终产品来看,精制茶选用的原料属于茶叶采摘后的粗茶片(毛茶),加工后的茶叶没有改变茶叶的内在成分,精制茶归属为初级农产品和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更为合理。
(三)税收优惠范围过小,仅限于初级农产品和农产品初加工项目
r产品加工企业为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只能将农产品加工企业进行分拆设立不同企业,阻碍了农产品企业全产业链条的市场形成。如案例中提到的精制茶加工企业,为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就必须将企业一拆为二,一个从事种植和初加工,一个从事精制加工。这种产业的分工合作不是市场机制引起的,而是税收优惠政策引起的,因而并不能带来企业资源的优化配置。相反,由于农产品企业的特殊性,做大做强的企业需要控制整个产业链条,才能保证最终产品的质量。针对于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而言,本身加工业务并不复杂,并不需要将初加工业务车间独立出来,人为割裂了农业产业链条的连续性,增加了企业的管理成本,增加了社会运营成本。究其原因,在于税收优惠仅限于初级农产品和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目前,我国农产品增值税税收优惠适用的范围是1995年制定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企业所得税优惠适用的是2008年制定和2011年补充的,相较于WTO《农产品协议》适用农产品范围要小很多,WTO 所指农产品范围更广,既包括初级产品,还包括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如啤酒、黄酒、奶粉等)。由此可见,我国农产品税收优惠范围过小。
(四)税收优惠形式单一
目前我国出台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都是税收豁免或者税率优惠方面的,这种优惠形式更多体现为对农业的照顾,而非激励。要促使农业的发展,我国应出台更多针对农产品企业的税收激励措施,可以促进农产品企业的发展,带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增收。在农产品企业所得税优惠中,应更多采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间接优惠措施,促进农产品企业利用税后利润来进行资本积累,有利于农产品企业投资增长和技术进步,加速农产品生产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形成品牌优势,带动农村经济和农业发展。
(五)税收优惠环节不全面
目前,从我国出台的关于农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来看,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农业生产环节和初加工环节,而农产品深加工环节和流通环节却鲜有税收优惠。在流通环节,仅针对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征收增值税。现有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强调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不利于农产品的流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也仅限于农产品生产、初加工项目。农产品的生产(种植、养殖等)、加工、流通是一个产业链条,而税收优惠仅限于生产、初加工(简单加工)环节,农产品深加工企业为了享受政府税收优惠,就必须人为地将生产、初加工环节从企业分立,人为地割裂了农业产业链条,不利于农产品企业的长远发展。
四、结论
尽管我国出台了许多农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农产品加工企业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就需要将初加工业务和深加工业务分立,分别设立两个公司,人为地割裂了市场对于农产品产业链条的整合。此外,现有税收优惠政策还存在农产品相较于WTO中农产品的定义偏小、优惠形式单一、优惠环节不全面等诸多不利因素。因此,希望政府出台更多关于农产品优惠的政策,扩大农产品优惠的范围,丰富农产品税收优惠的形式,将税收优惠环节延伸到深加工、流通环节,进而促进农产品企业向高附加值企业的转变,拉动农业经济。
参考文献:
[1]国务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S].国务院令第512号,2007-12-06.
[2]国务院.增值税暂行条例[S].国务院令第538号,2008-11-10.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S].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2008-12-18.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S].财税[1995]52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S].财税[2009]9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S].财税[2008]149号.
2、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制度,不符合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征税范围狭窄,抵扣税额少,实际税率高,企业税负重,还存在重复征税问题,不利于企业增加投资,扩大再生产,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内、外资企业扩大投资的积极性,也不利于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由于中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只是在生产和商品流通领域征收,并且不准抵扣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而购置固定资产形成的进项税额,因而造成企业实际税负过重,也不利于企业扩大投资规模,从而也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增长与发展。从一定意义上说,“生产型”增值税实际上就是对投资征税,是制约投资增长和技术进步的一种税。因而目前世界上100多个设置增值税的国家,只有少数几个国家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即允许企业将购置固定资产形成的进项税额,抵减销项税额,以扩大生产规模,促进经济增长。无论从适应入世要求还是从发展经济来说,中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必须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否则,也不利于吸引外资在华直接投资。
3、现行消费税制度规定的税目、税率存在诸多弊端,不利于促进消费和培养新的消费增长点。例如,小汽车消费,由于征收消费税和车辆购置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汽车消费。再比如规定对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征消费税,对现在已成为大众化消费的消费品征税,显然已脱离了社会消费水平的现实,必须加以调整。
4、出口退税政策不完善,退税不彻底,不利于出口企业的发展,特别不利于农产品出口企业。另外一方面,中国现行的某些出口退税政策,按WTO规则,可能被列入“被禁止的补贴”,如“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再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100%退税”、“钢材‘以产顶进’,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还增值税”等。这些税收政策均不符合WTO有关原则,也必须进行清理和调整。
5、涉外税收政策表面上全国统一,实际上一些地方政府从各自地区利益出发,变相出台一些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致使涉外税收优惠政策混乱,人为增加新的一层非公平竞争和“暗箱”操作,不利于正确引导外商对投资方向、投资地区和投资项目的选择,往往还容易造成外商投资心理扭曲,破坏了外商投资环境,也不符合WTO公平竞争原则和透明度原则。这也要求政府必须统一涉外税收政策,增加税收政策的透明度。
6、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也很不完善,费用扣除标准是8年前定的,一直未予调整,只有少数大城市做了调整,又形成了新的分配不公。现行税制造成中低收入者的税负重,而高收入者税负轻;工薪阶层税负重,个体经营户税负轻。中国公民与外籍人员的费用扣除标准差别很大,造成中国公民税负重。因而个人所得税制度也必须调整。
二、中国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调整趋势
入世后中国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必须按照WTO规定的各项原则进行改革和调整。中国政府确立的当前税制改革的原则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优化税制,扩大税基,合理分权”。将1994年确立的“简化税制”改为“优化税制”,增加了“扩大税基”内容,其余三点原则,在字面上保持不变,但已赋予新的内涵。根据前文分析,中国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将相应地作出以下改革和调整:
1、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同时,从原则上说,对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统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其他流转税。但是,这里必须明确的两点是:第一,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必须同时降低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和实际税率,达到外商认为在中国的投资回报率,应高于其在本国和其他国家与地区的投资回报率,且具有预期相对稳定,甚至不断提高的投资回报率。否则,外商就不愿再在中国投资。第二,根据WTO关于国民待遇的原则,外资企业应享有不低于内资企业享有的待遇,但对外资企业享有的优于内资企业的“起国民待遇”,WTO并没有作出限制,即WTO规则在国民待遇的总体原则上并未排斥优惠条件。因此,调整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并非取消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一点,可在中国政府目前仍继续执行的西部大开发,对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中找到根据。从税收政策调整思路上看,今后税收优惠导向,将更多地放在产业政策上,即以产业发展政策作为设计税制优惠政策的依据。因而,认为中国将取消或降低对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看法是不能成立的。
2、将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同时,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当然,考虑到增值税制度改革对财政收入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这一改革就只能是渐进的,可先在税收负担较重,资本有机构成相对较高,技术密集型的高新技术产业推行。这样有利于吸引外商对这类产业的直接投资。待条件具备后再全面推开。当前中国政府谨慎改革增值税制度的原因,主要考虑这项改革会带来增值税收入的减少,影响财政收入。
3、消费税制度改革,主要是调整消费税的征税项目。对已成为大众消费品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等,或降低税率,或取消消费税。对小汽车,应取消消费税。另外,选择增加新的征税项目,如对高级裘毛皮革制品、含磷洗涤剂、高尔夫球、游艇等征收消费税,以调节高收入者的消费和有利于环境保护。
4、调整和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实行彻底的退税办法,将以前实行的“先征后退”,按分配指标退税,改为“免抵退税”。中国政府已从2002年1月1日起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资企业出口的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即将大部分税款直接免掉,最后免抵不够的再给予退税。这样就少占用企业的资金,直接把出口退税的利益给予生产企业。另外,还要特别注意完善农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以有利于中国农产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减轻入世后中国农业所受到的冲击。
5、从形式到实质上统一涉外税收政策,强化税收政策的统一性,增加透明度,为外商提供一个政策透明,信息充分,诚信引资,平等竞争的税收环境。从建设诚信政府的高度,规范各级政府处理涉外税收的行为。
6、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主要包括:将分类税制改为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调整应税、免税项目,即合并性质相同的项目,适当增减免税项目;提高费用扣除项目;调整超额累进税率和级距,坚持在不提高最高边际税率的前提下,通过简化级距,调整中间税率,适当降低低收入者税负,适度调高中、高收入者税负。创造条件,逐步缩小中国公民与外籍人员费用扣除标准的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