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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经济发展全球化的同时,城市现代化假设也取得了快速的发展,但在城市娱乐设施、交通设施以及工业生产设施日益完善的同时,随之而来的噪声污染也对人们生活造成了极大地危害,严重影响了城市居民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噪声污染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但确确实实存在的物理性污染,目前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城市诉讼案中首位案件。因此,如何有效地对城市环境噪声进行检测和治理,是城市环境保护的重点。
1城市环境噪声污染的含义及其成因分析
1.1城市环境噪声污染的内涵
在如今人们生活的大环境下,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污染问题越变得越来越严重,大气污染、水污染、光污染以及噪声污染等无处不在。其中噪声污染是目前人们生活中经常提到的话题。所谓噪声,从生理学的角度上来说,凡是对人没有帮助并且使人感到厌烦的一切声音均可成为噪声。而噪声污染则指的是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所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对人们的日常生活、学习和工作产生影响的现象。环境噪声与其他噪声不同。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物理性污染,也是能量污染,对人类环境的危害巨大。声音从物理角度上来看又可分为音乐和噪声两类,噪声是指各种杂乱的声音混乱在一起而产生的声音。噪声不仅对人的身心造成巨大伤害,同时还严重影响着人们的心脑血管及神级系统。对于城市环境噪声污染来说,具体可以分为由于施工建设以及交通运输产生的超过国家噪声污染标准的声音以及由于娱乐场所和娱乐设施所产生的影响附近居民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噪声等。于其他化学污染不同,环境噪声具有即时性、多发性等特点,它是由声源产生的,当声源停止发生时,噪声也停止,其对人体的危害是间接性的,非致命的,但如果长期持久性的受到环境噪声的影响,则会影响人心理、生理状况。此外,环境噪声污染还具有分散性以及局部性的特点。噪声源分布比较广泛,对于环境中的影响也仅仅局限于能够听到声音的范围内。
1.2城市环境噪声污染的成因分析
城市环境噪声的产生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来源于生活的噪声污染,另外一类是来源于交通建筑等的噪声污染。生活噪声污染主要受到城市人口密度、城市建筑密度、城市绿化建设以及城市污染源的管理有关,而交通建设等的噪声污染则跟道路交通建设、道路质量以及建筑施工等有关。生活噪声具体来说则是商业场所、娱乐场所以及公司宣传等活动产生的噪声,这类噪声都是即时性的,当娱乐场所、商业场所等停止营业时即可消失。而交通运输以及住房建设中产生的污染则是危害较大的噪声污染。此外工业生产噪声也是一种危害较大的噪声污染,其主要是由于工业生产中机械设备运作而产生的。总体来说,环境噪声污染虽然是即时的、分散的,但却是实实在在存在的,不容忽视的,因此加强城市环境噪声污染与检测尤为重要。
2城市环境噪声污染带来的危害
2.1影响人身心健康以及日常生活工作
城市环境噪音对于人类身心健康的危害是巨大的,特别是对于人类的听力损伤时巨大的。如果一个人处于高噪声污染的环境中,则会出现耳朵难受等不适症状,但当脱离这种高噪声污染后,这种不适症状则会慢慢消失。而当一个人长期处于噪声污染环境中时,则会对人身心健康造成巨大的伤害。不仅会损伤人类的听觉器官,严重时还会破坏人的中枢神经以及其他身体器官,从而使人身体状况出现不适,这种危害是不可逆的。另一方面,环境噪声污染还会影响人的心理健康,如果一个人长期处于高噪声的污染中时,会是人产生烦躁的感觉,从而导致在学习工作中无法精力集中,不仅对于其工作学习效率造成极大的影响,严重时还会使人类产生心理疾病。
2.2影响动植物等健康
环境噪声污染除了对人类产生巨大影响外,还对动植物的健康也危害巨大。不仅会对动物的听力造成影响,还会破坏动物的中枢神经以及内分泌系统等。跟人类别一样,如果动物长期处于高噪声的环境下,也会出现烦躁以及情绪暴躁等状况,从而导致动物出现行为失控的现象,严重者甚至会危害到人类的生命财产安全。
2.3影响社会经济建设以及社会发展
社会经济价值是由于人们的工作而产生的,只有人工作了,社会经济价值才能够得意体现。但当人长期处于高噪声的环境中时,人就会产生焦躁不安的情绪,这会导致人在工作中不能够集中精力去完成工作任务,从而对于公司或企业的生产效益造成巨大的损失。另一方面,如果噪声过大时,还会对于某些仪器设备挥着建筑物造成一定的危害,可能会出现仪器失灵或者被破坏而不能正常运行,从而使公司生产速度降低,并且不能够保证产品精度和质量。对于建筑物来说,高噪声还会使房屋出现裂痕或者坍塌等危险,这样不仅对于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危害,还会在经济上是人遭受损失。
3加强城市环境噪声污染与检测技术的措施方法
城市环境噪声对于人类的日常生活以及工作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因此我们应根据不同需求,对于城市环境噪声污染进行检测与治理。计算机技术的高速发展,使人们在进行检测时变得越来越方便。将计算机技术运用到环境噪声检测中来,对于噪声检测是一重大进步。我们可以采用声音传感器对一定地区的环境声音进行检测,当环境声音超出国家规定的噪声标准时,检测系统则会出现相应的报警,从而使工作人员进行及时的处理。另一方面,如果无法对噪声源进行控制时,我们应采用吸声、安装消声器等方法及时阻断噪声的传播,并时刻对噪声源噪声频率进行检测,确保噪声不能够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此外,对于交通运输以及房屋建筑时产生的噪音来说,这类噪音是可以通过人为控制从而降低的。对于交通运输产生噪声来说,我们应加强对于车辆的检测,严格遵守城市车辆运输条例。同时在交通道路两侧还应设有防噪声板,减小噪声的传输,从而降低道路运输噪声对人生活的影响。另一方面,减少环境噪声污染还应该严格控制城市人口密度以及做好城市建设规划工作。
4结论
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问题已经成为影响人类正常生活的主要污染源之一,加强城市环境噪声污染检测,对于人类生活和工作意义巨大。本文从环境噪声定义以及环境噪声污染成因等方面进行分析,并对环境噪声造成的危害进行详述,最后提出一些解决措施。加强环境噪声检测,控制噪声污染,对于实现我国城市化建设可持续发展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近些年来,环境噪声污染问题严重影响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对社会成员的身心健康产生了巨大的危害,成为了社会成员急需解决的核心污染问题。由于人们的生活离不开生存环境,因而不论是工作,还是家庭事务,其休息都需要有一个适宜的生存环境,需要对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问题给予充分的重视和深入探究,否则不利于休息质量与工作效率的提高,也不利于人们物质生活水平和环境舒适度的整体提升。
1.环境噪声污染的来源概述
1.1城市交通噪声和工业噪声
随着公路建设施工项目的不断增多和人们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居民私家车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多,这给城市的道路交通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交通拥堵的现象使得市区道路上喇叭声轰鸣的现象十分普遍。此外,火车的行使和飞机的起飞降落也给城市居民带来了较大的噪声影响,严重影响了居民的安宁权。城区的机械制造厂和发电厂作为工业噪声的重要来源,具有较强的振动性、持续性和较大的危害性等特点,严重影响了周边居民的日常生活,容易对人们的精神产生潜在的危害。
1.2工程施工噪声和生活噪声
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使得工程施工项目日益增多,包括公路施工、建筑施工、管道施工等工程项目,施工场地相关的空压机、压路机、转载机、打桩机等施工设备产生的噪声成为了环境噪声污染的重要来源。城市建设和改造所产生的巨大噪音对周围居民的生活环境和身心健康具有较大的危害性和持久性。[1]城市居民的娱乐活动和商业表演等集体活动产生的噪音被统称为生活噪声。城市广场舞的日益流行,使得具有较大分贝的舞蹈音响成为了环境噪声污染的重要污染源。此外,一些商家为了吸引顾客进行消费,经常在店门外播放较大分贝的音像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严重影响了周边居民的休息。
2.环境噪声污染给人类带来的消极影响探究
2.1不利于婴儿和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由于环境噪声污染对婴儿和青少年的危害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因而婴儿和青少年如果长期处在环境噪声污染环境下,会无形地延缓其生长发育,甚至会增加婴儿畸形的发生概率。经过科学研究表明,如果正在生长发育的青少年长期处在噪声环境中,其智力水平与生活在安静环境中的同龄人相比至少低三分之一,而且其注意力集中的时间也会比生活在安静环境中的同龄人短。
2.2严重影响成人的神经系统和生产生活
成年人如果长期处在噪声污染环境中,不仅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神经系统和听力系统,而且噪声污染产生的超大声波也会严重扰乱人们的脑电波,导致成人出现失眠、头晕、注意力很难集中等问题,甚至会导致成年人神经错乱,影响了成年人的工作效率和生活作息。环境噪声污染还容易增加成年人的工作压力,降低成年人的睡眠质量,增加部分职业的危险系数,严重影响了成年人的情绪调解能力,还危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
2.3损害了人们的听力系统和神经系统
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问题对人体最直接的危害就是对人们听力的损害,分贝较大的噪声极其不利于人们的听力系统,严重者会损伤人体的耳膜,严重损害人体的耳部毛细胞,甚至容易导致耳聋问题的出现。巨大的环境噪声污染会导致人体听力能力的下降,增加不可治疗性耳聋问题的出现概率。此外,长期处在城市噪声污染环境中的社会成员,其神经系统会在无形中变得衰弱,人体脑电波的混乱使得社会成员容易出现头晕目眩、神经衰弱等症状。
3.改善城市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策略
3.1做好具体噪声源的分类处理工作
由于国家和政府越来越注意城市的环境噪声污染问题,因而构建系统化、体系化的整治模式对缓解噪声污染问题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导意义。其中,做好噪声源的具体处理工作是改善城市生存环境的关键环节。由于环境噪声污染源分为生活噪声、交通噪声、工业噪声和施工噪声这几种,因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执法力度,对商家的宣传行为进行有效整顿,规范社区成员的文娱活动,降低环境的噪声污染,引导人们对防噪知识的重视。为了有效防止工业噪声的污染问题,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城市噪声排放标准执行,相关部门还应当对一些噪声较大的大型车辆采取禁鸣和限速措施。[2]
3.2加强政策对环境噪声污染治理层面的引导
各地区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其具体的实际情形加强噪声防治的立法工作,为防噪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效的保护屏障。国家也应当将现存的法律法规在执法过程中不断完善,认真落实防治噪声污染工作,实现对环境噪声污染问题的有效监管,进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利益。政府的相关部门也应当对城区进行合理规划,对一些噪声较大的工厂进行迁出,合理规划道路建设工作,推广多条环城大道的建设,这样既能减少道路的车流量,适时扩大城区的绿化面积,又能实现降噪和净化环境的效果,促进降噪技术朝着科学化、产业化和规模化的方向发展。
4.结语
综上所述,城市环境的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是当前改善城市居民环境质量的重要举措,国家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动员社会力量,积极树立可持续发展和环保的理念,尽量将城市环境的噪声污染对社会成员的损害降低到最低。国家可以通过一些优惠政策有效调动工厂处理降噪工作的积极性。相关部门还可以采用先进的屏障工艺降低环境噪声污染给市区居民带来的影响,对违法施工行为进行严惩,以便为城区居民创造安静舒适的生活环境。
中图分类号:F840.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0-0270-01
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涉及到环保、公安、园林规划、工商、交通、铁路等多个部门,管理对象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1、环境噪声污染的性质
1.1噪声污染是一种能量型污染
噪声污染是声音能量在环境中的过量释放而造成的,其污染的范围与噪声声能所能波及的范围相一致,其污染的程度与噪声源的声能强度成正比关系,噪声源强,则污染重;噪声源弱,则污染轻;噪声源消失,则污染停止。
1.2 噪声污染是一种感觉性公害
噪声污染只有当噪声声源通过传播媒介与人的听觉相联系的时候,才构成危害。而且对同一强度的噪声,由于人们的身体素质差异、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的不同以及人们所处环境的不同而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反应,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程度的危害结果。
1.3 噪声污染是一种暂时性的危害
噪声污染随噪声声能的产生而产生,随噪声声能的消失而消失。虽然噪声也能随声音能量的传递而在一定时空范围内传播,但绝不会像其他污染物一样在环境体中积累、遗留和迁移。噪声对人体的危害只限定在特定的时空范围内,一旦时空发生转移、变化,则该噪声对人体的危害也就消失。
2、环境噪声源及其特征
城市环境噪声从产生噪声的行业性质和来源上讲,可分为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其噪声来源及污染特征见表1。
3、环境噪声控制对策
从声源的性质及污染特征可以看出,噪声的控制应从源强控制、传播途径控制、受声点保护等三个方面着手。城市噪声的具体控制对策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1 各类噪声源的日常管理
3.1.1工业噪声。坚持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拥有造成噪声污染的设备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同时,要求工业企业在技术改造过程中,必须选择低噪声设备。
3.1.2建筑施工噪声。在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内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在城市噪声敏感区域内,如居住文化区、疗养区,禁止夜间进行建筑施工作业(抢修、抢险除外)。特别是在中、高招期间,考场周围白天也要禁止施工。
3.1.3交通噪声。严格执行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对整车噪声超标的,不得发给行车证。对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所配备的警报器要严肃安装使用制度,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公安部门应根据市区内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行和禁鸣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3.1.4社会生活噪声。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采用其他发出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各音响门店及营业性的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区域的控制标准。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隔声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经营活动;否则,文化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3.2 编制噪声功能区划
城市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工作是依法保护和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强化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基础工作,也是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建设和创建“安定小区”的重要依据和前提。
3.2.1根据现状调查及监测数据,对城市环境噪声污染状况进行全面分析、评价,确定城市噪声污染等级。污染等级可以用城市环境噪声综合指数PN来衡量。
3.2.2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各类标准使用区域的技术规定,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照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确定区划范围和各噪声区划单元。
3.2.3在征求城建、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完成噪声功能区划分工作,并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及实施方案。
区划方案一定要结合城市的声环境特点及城市总体规划,既要注重城市现状的主导功能,又要结合城市的近远期规划,具有一定的现实性与长远性。这样可以使区划在具体执行当中,不会因城市发展而变化很大,维护各标准适用区域的相对稳定性。另外,各区划单元应充分以街道、河流、绿地等自然地貌为边界,界限分明,便于今后的环境监督与管理。
3.3 依法治理老污染源
根据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监测和声源普查结果,对于固定源中源强较大的设备,应根据《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办法》,由当地环保部门起草报政府下达限期治理决定。可以采取安装减震基座、消声器、隔声门、吸声材料等措施以降低噪声值,实现达标排放。如果逾期完不成限期治理任务或经环保部门验收不达标者,应当依法进行关停或限期搬迁。
如果确因技术条件所限,不能通过治理噪声源消除噪声污染的,也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把噪声污染危害减少到最小程度,并与受害个人或单位达成协议,经当地政府批准,采取其他保护受害人权益的措施。
3.4 创建环境噪声达标区
在城市噪声功能区划的基础上以保护人群为目的,优先选择环境噪声污染重、人口相对密集、群众反映强烈的区域做为建设“噪声达标区”的区域,经过强化噪声管理,使得区域内环境噪声水平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同时,对区域内各噪声污染源有具体和完善的控制措施和管理规定。
3.5 结合城市绿化,扩展降噪措施
噪声污染的现状与特点
噪声污染主要是指工业噪声、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等等。除此以外,还有社会生活噪声。据近年来的统计,在影响城市环境的各种噪声来源中,工业噪声来源比例约占8%~10%,建筑施工噪声影响范围在5%左右,交通噪声影响比例将近30%。社会生活噪声影响面最广,已经达到城市范围的47%,是干扰生活环境的主要噪声污染源。
一般情况下,人在小于50分贝的环境中,会感到非常安静;超过60分贝时,就会感到喧闹;在90分贝时,就会使人烦恼;到了120分贝时,人耳有痛的感觉,听觉受到损伤。当然,并不是所有分贝很高的声音都是噪声,有时还与声音的音调和人的愿望有关。同样播放音乐,在课后或工余的时候听起来是一种享受,而在睡觉的时候却是一种干扰。这种不需要的干扰声就是噪声。
噪声污染的危害
噪声对人体主要产生两类不良的影响,一是对听觉器官的伤害,二是对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和内分泌系统的损害。长期在噪声环境里工作,就会产生听觉疲劳、听觉敏锐性下降、听觉器官发生永恒性病变――噪声性耳聋。噪声通过人的听觉器官长期作用于中枢神经,可使大脑皮层的兴奋和抑制平衡失调,形成“噪声病”。噪声可导致心动过速、心律不齐、心肌受损、血压升高,导致动脉硬化、冠心病等;噪声还可造成肠胃道消化道系统紊乱,使胃溃疡和十二指肠溃疡发病率提高。噪声环境下的儿童智力发育比较缓慢,而且噪声还影响胎儿的体重发育,并造成胎儿畸形。噪声还容易影响人的工作效率,干扰人们的正常谈话。在噪声环境中工作往往使人烦躁、注意力不集中、差错率明显上升。
噪声污染的防治
1噪声污染来源分析
做好噪声来源的分析和研究工作,对于噪声环境污染评价和噪声治理工作的开展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根据噪声声源的发声机理,可以将噪声划分为机械噪声、电磁噪声以及气流噪声3种。
1.1机械噪声
机械噪声是指机械设备运行过程中,由于机械部件之间的摩擦、撞击以及非平衡力影响,使机械设备的外壳或整体产生振动所发出的噪声。机械噪声是较为常见的噪声种类,由于我国科技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大型机械设备广泛应用于各个行业,如起重机、搅拌机、齿轮变速箱,金属加工行业的车床等等,严重影响到周围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机械噪声污染也是最为严重的环境噪音污染问题。由于机械噪声的发声源较多,因此,机械噪声常常伴随其他种类的噪声共同存在。
1.2电磁噪声
电磁噪声一般是由于供电系统相关设备在运行过程中由于电磁场交替变化所引起的震动发声。电磁噪音又称电磁啸叫,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电能成为家庭生活和工业生产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能源,供电系统是为家庭和工厂提供电力的主要途径,系统中的发电机、变压器、电动机和镇流器等设备都会因为电磁场效应而产生震动噪声,从而影响周围环境。同时,部分用电设备,如开关电源、民用变压器等设备也会产生电磁噪声,造成一定的危害。
1.3气流噪声
气流噪声是指强气流运动过程中同固体介质相互作用所发出的噪音,气流噪声的影响大小由气流速度、气流压力等因素决定。常见的气流噪声主要有喷气发动机噪声、高压锅炉的排气噪声以及风机噪声等,同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因此气流噪声的影响也比较大。
2噪声强度的评价手段
由于噪声污染所造成的影响较大,因此,在确定噪声源头之后,应该采取有效而简洁的评价手段,来确定噪声源头所产生的噪声强度,根据噪声强度来对噪声源头采取一定的处理和改善。目前来说,对声源噪声强度的获取手段主要有3种。
2.1从产品生产厂商方面获取
一般来说,产品在出厂之前,都会进行一系列的产品检测,如产品的安全性能检测、产品的使用效果检测、产品电能消耗检测以及产品的运行噪声检测,特别是一些正规产品,这些检测环节是必不可少的。通过产品铭牌,能够确定生产厂商,从而直接索要噪声强度检测数据,这种获取手段较为简单,且由于产品生产厂家的监测设备和监测技术较为先进,监测数据相对比较准确,对于噪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来说意义非常大。但是,在实际落实过程当中,却很难通过这种方法来确定产品的噪声强度。主要原因多由于大多数生产厂商并不重视噪声危害,因此部分产品不会实施噪声监测,也就无法获取噪声强度数据;某些生产设备是在研究阶段进行各种性能的监测,而不是在产生阶段进行,这样就对数据的获取造成了一定的难度。
2.2类比法获取
类比法获取噪声设备噪声强度,是目前较为常用的获取方法。在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往往由于相关噪声监测设备不能及时提供,也就不能开展实际噪声强度测量工作,这样的情况之下,便可以利用类比法获取近似噪声强度。类比法噪声强度获取方法精确度比较高,数据比较准确,但是实际操作比较复杂,并且必须能够寻找到合适的参考案例,才能开展有效的类比工作,最终获取相关数据。
2.3实测法获取
实测法是利用相关仪器设备直接对环境噪声污染程度进行测量。实测法是最为有效且数据最为准确的获取方法,但由于实测法需要应用大量噪声监测设备,因此,实测法的应用局限性较大,往往只针对扩建项目、后评价项目等重要项目使用,这样能够根据准确的监测数据,对项目噪声设备进行合理的改善,从而减少项目建设对周围环境所增加的危害。
3噪声环境影响效果的预测
在获取噪声强度相关数值之后,需要针对噪声强度来对噪声进行综合性分析和评估,确定噪声对环境的影响程度,从而针对这一问题采取有效的解决和改善手段,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由于工业噪声污染是主要的噪声污染源,因此以工业噪声为例,具体说明影响效果的预测过程。
噪声环境影响效果预测模式主要为一般点声源预测和建筑预测两种。一般点声源预测模式是针对所有点声源进行数据计算和预测,在数据获取之后将数据叠加,从而求出点声源对环境的影响效果。点声源预测模式的预测关键在于数据预测之前,必须要获取点声源噪声设备的声波功率,并能够充分计算出各点声源噪声因相关因素所造成衰减量,只有这样,才能够使用点声源预测模式,求出准确的预测数据;建筑预测模式,就是将工业厂房看做噪声声源整体,利用声音传播原理,求出车间对环境的影响数据,从而获得环境影响效果预测数据。在实际计算过程当中,首先要求出厂房内点声源到达墙体的声级,再求出厂房墙外声级,最终获取到达外环境某点的噪声声级,分步计算,当噪声声源内含有多个厂房,则必须要一一求出,并进行叠加来获取最终数据。
4噪声污染的治理措施
当获取相关噪声污染影响数据数据之后,就需要采取科学而有效的处理手段,针对噪声污染较为严重的设备和企业进行控制和治理,从而减少噪声对环境的危害,保证周围居民的良好生活环境。
4.1噪声设备方面
4.1.1更换噪声设备
对于噪声影响特别大、使用时间较长且相对老化的设备,可以采取更换新设备的方法来降低噪音污染。随着我国科技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新型设备的研发力度也逐渐增大,加上人们对环境污染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许多噪声声级小,生产效率高的设备已经逐渐开始得到推广。因此,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跟换新设备方法来降低噪音危害,保证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
4.1.2安装消音器和减震器
对于噪声影响不太严重的,且使用时间较短,使用寿命较长的声源设备,可以采取安装消音器和减震器的方法,来降低噪声声源所造成的噪声污染。气流声源一般可选用消音器安装方式来降低噪声危害,其他大型设备要加强减震器的使用,减少震动效果,降低噪声污染。
4.2加强噪声衰减处理工作
在进行噪声设备处理时,也要重视噪声衰减问题,针对工业设备的运行区域,采取合理的衰减措施,来减少噪声声级,从而达到改善周围环境的目的。增加衰减量的手段有许多,比如隔音、吸声、隔振等手段。隔音技术是目前最为有效也是较为简便的提高噪声衰减的手段,对于空气声的隔绝,一般采用密度较大的材料对墙体进行加固,使内环境更趋向于封闭,减少噪音的对外传播,达到隔音效果;对于固体声的传播,一般是使用软材料进行衰减,如毛毯、塑料、橡胶等物质,这样能够减少固体之间的作用力,从而有效提高噪声的衰减程度,从而达到降低噪声污染的目的。
4.3做好城市规划工作,调整声源位置
在采取以上两种改善手段的同时,应该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积极调整声源位置,远离城市中心,从根本上解决噪声污染问题。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建设速度逐渐加快,城市人口数量也日渐提高,大量的工程建设,使许多工业厂区周围也增加了许多办公场地和居民小区,这使得噪声污染问题更加严重。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城市规划工作,将工业厂区尽量移到远离居住区域和办公区域的地方,这样可以有效降低噪声污染对环境的危害,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行。
政府相关部门在做好城市规划工作的同时,也应该加强城市噪声管理工作,提高工业企业的噪声监督管理,对于新建企业的噪声强度进行严格管控,对于危害严重的企业不予批准运行;对于目前正在运行的企业要进行认真审核,责令污染严重的企业进行停产整改,从而有效降低企业的噪声污染问题。同时,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工业生产设备的监管力度,保证生产设备的噪音指标,使生产设备的噪声危害最小化,降低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还居民一个安静健康的生活环境。
5结语
噪声污染目前已经成为威胁人们正常生活和工作的重要污染问题,加强噪声污染环境影响的评价工作,针对噪声污染声源进行合理的处理和改善,提高相关设备和企业的监察力度,是降低噪声污染的重要手段。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我们一定要不断探索不断研究,寻求更为有效的监测方法,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保证噪声污染处理工作的落实,为居民提供一个真正健康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
参考文献:
[1] 沈红霞. 城市环境噪声质量评价方法[J]. 嘉兴学院学报, 2004(3):212~213.
[2] 王笑梅,谭绿贵,刘晓升,等. 城市居民对环境噪声的感知调查[J]. 环境与健康杂志, 2007(11):27~28.
[3] 沈红霞. 城市环境噪声质量评价方法[J]. 嘉兴学院学报, 2004(3):63~64.
1.噪声污染成因
1.1交通对城市的噪声污染
城市市区道路中的交通噪声是城市环境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在我国城市噪声污染是比较严重的。交通车量是影响交通噪声的首要基本因素。随着汽车数量增加其流量也逐步增加,噪声声源的逐步增多,交通噪声声量和累积百分统计声级呈明显上升趋势,但是当车数量增加到一定程度时,噪声就基本保持在不变的程度上了,其中统计的各项参数的标准偏差会变小,交通所造成的噪声起伏也会随之减小。汽车噪声的频率大小与车速也有关,会随车速而增加,高频率噪声增加幅度大于低频率噪声。在同一速度下,变速器处于抵挡,交通噪声会越大,因为低挡位发动机的转速高噪声大。城市道路车速一般情况不会太快,在同等件下,车辆拥挤时变速器所处挡位低,并且不时要加速运动,所以比车辆流畅时交通噪声要高一点。
1.2公路施工对城市的噪声污染
公路施工对环境影响的问题已引起广泛关注,公路施工的生态化建设已经成为消除噪声的重要研究课题。公路施工噪声破坏了公路沿线的环境,影响了人们正常的生产、生活。另外,近些年随着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很多的高速道路系统在大城市和城郊结合部快速延伸及扩展,例如快速公路、高架道路、地铁、轻轨道路等等,而且,城市交通正在向高等级、高速度等现代化方向发展。公路的发展带来机动车数量急剧增加,使的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日益严重。道路交通噪声具有强度大、影响范围广的特点,已逐渐成为城市环境噪声的主要污染源,也成为环境噪声控制的难点。另外,建筑施工对环境噪声也产生一定到影响,并且提出了相应的措施。
1.3建筑对城市的噪声污染
部分建筑工地未取得相关部门的环保审批的情况下,在禁止施工作业的时间段和地点进行浇灌水泥、风炮钻孔、打地基、锯模板以及装卸作业或者持有某部分的审批手续而进行其他部分的施工作业,这些施工所产生的噪声严重影响了周边居民正常的日常生活。
2.噪声污染的危害
2.1噪声影响人们的生活、工作和学习
噪声会分散人的注意力,容易产生疲劳,致使工作效率下降。噪声也会导致多梦、易惊醒、睡眠质量下降等。
2.2噪声能诱发疾病
噪声对人体最直接的危害是听力损伤,严重的可能使人耳完全失去听力。噪声会使人出现头晕、头痛、失眠、多梦,甚至精神错乱,噪声也可导致心血管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紊乱。此外,噪声对视觉器官、内分泌机能及胎儿的正常发育等方面也会产生一定影响。对儿童的危害就更大了,严重的可导致智力发育降低20%以上。严格的讲,噪声就是慢性毒药,所以治理噪声污染刻不容缓。
2.3噪声对动植物的影响
噪声能使植物产生影响,使植物过早凋谢,使动物失去行为控制能力,强噪声会引起动物死亡。鸟类在噪声中会出现羽毛脱落,影响产卵率等。
3.对城市环境噪声综合防治方面的思考
3.1交通噪声污染
所有汽车全部换成低音喇叭,在主要路段禁止鸣笛,环保部门与交警配合,做好日常监督,让交通噪声得到良好的控制,为全面改善声环境质量打下良好的基础。
3.2工业噪声污染源,改善生产和生活环境
把防治工业噪声污染作为一个重要方面来抓,每年有计划的集中一定的环保资金,加上企业自筹资金,安排一批工业噪声治理项目并将一些噪声严重扰民的项目纳入噪声限期治理项目。同时监理部门实行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和不定期的组织检查,对重点企业进行具体的指导,使一些噪声污染严重的企业逐年得到改善。
3.3施工噪声申报登记制度,加强建筑施工噪声的监督管理
建筑项目要在环保部门办理了申报登记,并按照施工噪声的有关规定,接受环保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
3.4检查和监督相结合
将突击性的检查和经常性的监督管理相结合,解决量大面广的群众反映强烈的噪声问题。各环保局在实行经常性的管理的同时,组织5~7次的联合大检查,重点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等社会生活噪声问题。
3.5加强城市绿化,搞好植树造林
种植绿化林带,由于植物叶片能反射和消耗噪声,因此树木及植物形成的绿化带,能有效降低噪声大小,选择合适树种、植株的密度、植被的宽度,可以达到吸纳声波,降低噪声的作用。
3.6宣传教育,强化噪声管理
强化噪声管理,加大环境噪声消除的宣传力度,提高居民的环境意识,树立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的可持续发展观,抓好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教育培养一支懂业务、会管理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专业队伍,并提高环境监测队伍的人员素质,使其成为噪声防治工作的主力军。
4.总结
工业生产的高速发展和城市人口的急剧增加,使得噪声污染已经渗透到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个领域,成为世界环境危害之一。噪声污染有多种来源和各种分类,有很多不同于其他环境污染的特点。噪声的科学防治应该从声学系统出发,综合实践考虑,寻求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的方案。只有采取适当的、有针对性的措施,噪声污染是可以控制的。
噪声已经无时无刻的渗透到人们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人们期待生活在没有噪声干扰的安静环境中,但完全没有噪声是不现实的。人们除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把噪声影响降到对人无害或对脑力活动和休息不致干扰的较低程度,还应加大环境噪声消除的宣传力度,提高居民的环境意识,树立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的可持续发展观,关心身边的环境,真正创造—个安静、适宜人居的环境。 [科]
【参考文献】
[1]刘绍武.加强环境噪声整治改善生产生活环境[J].中国环境管理丛书,2006,09(30).
0 引言
随着交通干线的延伸、扩展和路口立交桥的建成,以及机动车数量的猛增,临路居民日益明显地感到交通噪声的污染,尤其是在夏季,住在低层楼房内的居民开窗通风,噪声污染更是突出。机动车噪声的主要声源是机动车发动机、喇叭、刹车、排气、防盗报警器等。穿城而过的铁路和飞机起落时的噪声,也都给附近居民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这些噪声不仅扰乱了人们的正常生活,而且还会损害健康,甚至置人死亡。据调查:噪声会对人的心理和机体同时产生不良影响,特别是对神经系统和心血管系统造成危害;噪声能损害儿童的大脑,长期处在噪声环境里的儿童,其智力发育要比在安静环境里的儿童大约低20%;对妇女来说,噪声会对排卵机能有不良影响,还可能使胎儿产生畸形发育。因此,为了适应交通的快速发展,控制和减少交通噪声真的是当务之急。
1 国内各大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情况
城市道路交通的噪声污染问题,已经逐渐成为政府和公众所关注的热点。在众多一线、二线城市的交通环境调查中,噪声污染均有“不俗表现”。
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日前公布了“北京市交通噪声污染现状”调查结果。道路两侧民用住宅、学校和医院平均受交通噪声污染率达89.1%。受北京市环保局委托,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历时一年时间,对本市五环路内的518条次干路以上公路两侧的噪声敏感建筑物(包括民用住宅、学校和医院)进行了交通噪声污染现状调查。调查道路长度1054公里,其中,民用住宅6291座、学校291座和医院48座。调查结果显示,不同等级道路两侧的噪声敏感建筑物受交通噪声污染程度不同。高速路两侧的建筑受污染程度最重,100%受到交通噪声污染。
在广州市,交通噪声被市民视为最严重污染之一。据了解,目前广州机动车辆已达130万辆,道路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近50万人生活在高噪声(61~71分贝)环境中。自开通110联网投诉环保问题后,市环保局接到的投诉每年多达5300件,其中,噪声问题投诉超过40%。整治噪声已成为市民的迫切要求。
2 噪声污染的危害
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网站进行的一项万人调查(12770人参加)显示,98.8%的人正在经受噪声困扰,仅1.2%的人“没有”噪声困扰。调查显示,噪声污染带来的困扰有:心情烦躁(74.8%),影响工作、学习(61.9%),睡不踏实甚至失眠(61.6%),对听力造成影响(28.6%),引发其他病症(13.2%)等。
有关专家认为噪音对人体的危害是很大的,孕妇长期处在超过50分贝的噪音环境中,会使内分泌腺体功能紊乱,并出现精神紧张和内分泌系统失调。严重的会使血压升高、胎儿缺氧缺血、导致胎儿畸形甚至流产。而高分贝噪音能损坏,胎儿的听觉器官,致使部分区域受到影响。影响大脑的发育,导致儿童智力低下。噪音的恶性刺激,影响我们的睡眠质量,并会导致头晕、头痛、失眠、多梦、记忆力减退、注意力不集中等神经衰弱症状和恶心、欲吐、胃痛、腹胀、食欲呆滞等消化道症状。营养学家研究发现,噪音还能使人体中的维生素、微量元素氮基酸、谷氮酸、赖氮酸等必须的营养物质的消耗量增加,影响健康;噪音令人肾上腺分泌增多心跳加快、血压上升,容易导致心脏病发;同时噪音可使人唾液、胃液分泌减少,胃酸降低,从而患胃溃疡和十二指肠溃疡。
3 国内城市相关噪声管制政策
国内一些大城市在意识到交通噪音污染的相关危害后,采取了一些积极有效的措施来控制和减少噪声污染。
“十一五”期间,北京市将重点防治包括轻轨在内的道路交通噪声,合理规划道路两侧用地功能,提高道路两侧噪声敏感建筑物外窗隔声性能,使道路两侧新建居住区室内声环境质量达到国家相关标准。根据新制定的《北京市“十一五”时期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北京市将加强对新建道路(轻轨)建设的规划管理,合理规划道路和敏感建筑物集中区之间的防护距离,将交通噪声影响评估纳入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对控制噪声污染措施投资纳入工程预算,在道路建设的同时同步实施噪声治理。同时,对五环路以内地区开展交通噪声污染状况调查及治理工作,对城市中心区规划道路进行噪声影响评估,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补助资金,通过推广低噪声路面、采取微地形绿化和道路绿化复层结构降噪以及设置隔声屏障、更换隔声窗等措施。此外,还将防治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工业噪声,制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地方法规,开展民用建筑隔声质量验收管理,并建立环境噪声控制实验室,对各类交通噪声的发生机理、传播方式、控制方法和控制目标进行研究,提出针对性控制对策。建立全市声环境自动监测系统,配备移动式自动监测设备,编制可查询的城市噪声地图。日前,北京城市噪音地图也已经基本完成。
广州市政府于1994年就颁布了《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这些年不断进行修订完善,其中对城市交通噪声污染更是作了明确而又详细的规定。规定机动车辆噪声应当符合《机动车辆允许噪声》国家标准的规定。机动车辆不符合标准的,禁止上路行驶。禁止未安装排气管消声器或者排气管消声器失效的机动车辆上路行驶。路桥建设必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高速公路、高架路、快速路、轻轨道路,经过已建成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要求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已建成的高速公路、高架路、快速路,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有计划地治理环境噪声污染。
4 科学控制交通噪声污染
噪声控制技术的研究,包括声源、传播途径、个人防护的研究以及法规的制定等。环境噪声污染时由声源、传播途径和接受个体三个环节组成。为了有效控制噪声污染,必须将三个环节作为一个系统进行研究。
首先,从声源控制噪声。研究机动车声源发声机理和机器设备的运行功能,降低声源的噪声辐射,用低噪声工艺代替高噪声工艺,降低噪声源中噪声部件对激振力的响应,加强行政管理等。其次,从传播途径上控制噪声。研究城市、道路、建筑如何全面合理地布局,在传播途径上采取吸声、隔声、阻尼和隔振等声学技术。再次,从接受者个体控制噪声。研究对听力起保护作用的护耳器、控制室、建筑材料等个人防护措施。
研究制定控制噪声的法规。噪声控制法规具有强制性,要求噪声污染者积极采取治理措施。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控制立法实施的同时,也要做好规划性措施的研究,做好区域规划、道路规划和合理控制城市人口密度等。
4.1 汽车降噪
汽车是一个包括不同性质噪声的综合噪声源。由于汽车噪声源中,没有一个是完全密封的,因此,汽车整车所辐射的噪声,就决定于个声源的声级、特性和它们的相互作用。
经过对汽车噪声源的研究发现,可以通过控制发动机压力值、改变发动机部分结构、采用低噪声活塞、采用合理的轮胎花纹等措施来实现汽车噪声的减少。加强防震、吸声措施,采用阻尼车轮及盘式制动,车辆踏面整修和车辆两侧架设防声群等。
4.2 交通道路降噪
随着车辆速度的增加,尤其是高速公路的增加,道路附近的噪声有时可以达到90 ~100分贝,因此在公路设计上也应该考虑噪声控制的问题。对于一般城市道路,可以采用绿化树带、临街建筑或凹槽式道路等形式作为声频障。对于高速公路来说,多采用专门设计的防声屏障。
目前,正在积极倡导和推广疏水沥青、橡胶沥青等可以减少噪音的路面材料,其中,橡胶沥青有着明显的性能优势和环保优势。一是可以有效降低行车噪音,当行车时速在50~100公里,路面噪音将降低3~8分贝。据检测,噪声降低2分贝,相当于减少交通量1/3。二是提高了沥青的黏度,抗变形能力增强,并具有更好的封水性能,即使在寒冷地区也会明显减少路面开裂,延长路面使用寿命。橡胶沥青路面可提高路面使用寿命1-3倍。三是提高了行车的舒适性和安全性。由于橡胶路面的柔性,可缓和路面局部不平引起车辆的震动,改善轮胎与地面的附着性能,缩短制动距离,从而使车辆的舒适性和安全性都得到改善。此外,废胎橡胶粉改性沥青混合料是以基质沥青和轮胎橡胶粉为原料,其中20%的成分是由汽车废轮胎加工的橡胶粉,环保性能优越。
4.3 其他措施降噪
合理进行城市规划和建设也是控制噪声的有效措施。道路选线时,应充分考虑周围建筑情况和居民居住情况,尽量避开学校、医院、疗养院和特殊宾馆等噪声敏感点。对于要求安静的街道,要适当限制车流量和行驶速度。一般情况下,车流量减少一倍,噪声减少3分贝。但是随着汽车的普及和运输物流的需要,控制车流量来降低噪声,总是有限的,因此主要还是要限制重型车辆的流量,不允许某些非本地重型车辆途径城市中心或者交通噪声保护区域。同时,应该采用立体交叉路道结构或者积极推广自动信号管理,减少车辆的停车和加速次数,这样也可以明显降低噪音。
加强交通控制和管理,在一些已建成的道路或交叉口,对降低噪音也具有明显的效果。主要交通干线的两侧建筑和要求安静的临街建筑,需要适当提高建筑物的隔声效果,积极推广先进的隔声玻璃和窗户组件,也可以采用双层窗,增加玻璃厚度,都可以取得良好的隔声效果。
5 结束语
由于交通噪声对环境的影响愈来愈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噪声污染这一世界性四大环境公害之一,必须得到有效的控制。从国外公路建设发展的规律来看,当路网建设形成规模后,投入于环保治理的资金将逐渐增大。后期治理的费用是巨大的,因此,防治交通噪声污染不能仅仅只靠亡羊补牢,我们必须在初始建设时,就应该把噪声污染放在一个较高的位置去审视。我们应该看到目前的任何一种降噪方式在技术上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在使用中也各有各的特点,所以应该从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公路建设的同时加强环保建设,根据工程实际,对降噪措施进行技术和经济论证,在多方案比选之后采用最佳降噪方案。
安静的生活环境,也是创建和谐社会的需要,随着政府对交通噪声的不断重视,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会重新找回“静谧”的城市。
参考文献
[1] 周新祥.噪声控制技术及其新进展.冶金工业出版社,2007.7.
近些年,城市噪声已经成为气体污染之后的最重要污染源,政府也出台一些政策和法规治理噪声污染,取得一定成果。但是还远远没有根除。还有一些噪声污染被忽视,比如说,低频率噪声污染。
一、噪声污染的含义
噪声是发生体做无规则时发出的声音,声音由物体振动引起,以波的形式在一定的介质(如固体、液体、气体)中进行传播通常所说的噪声污染是指人为造成的。从生理学观点来看,凡是干扰人们休息、学习和工作的声音,即不需要的声音,统称为噪声。当噪声对人及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时,就形成噪声污染。
判断一个声音是否属于噪声,仅从物理学角度判断是不够的,主观上的因素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从生理学观点来看,凡是干扰人们休息、学习和工作的声音,即不需要的声音,统称为噪声。当噪声对人及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时,就形成噪声污染。
噪声污染是世界四大污染之一,而且在人们身边发生的概率极高,极难根除。
二、低频率噪声污染的含义
低频率噪声污染是近年来新提出的名词,主要发生在城市,因此也叫城市低频率噪声污染。
我国对于低频噪声的声音频率范围定为20~200HZ,,其中对人体影响较为明显的频率为30~50赫。长期生活在低频噪声环境中,人的听力和神经系统会受到很大的影响,而且是不可逆转的器质性变化。而200~1000Hz的中频噪声及>1000Hz的高频噪声。如我们常见的歌厅噪声、饭店噪声都属于低频率噪声。
三、低频率噪声污染的危害
正常人能听到的声音频率为20-20000赫兹,频率低于200赫兹的声音为低频声音。医学专家通过研究发现,低频噪声对人体并不仅造成功能性损害,还可能引起器质性损害以及精神损害。低频噪声可以直达人的耳骨,使人的交感神经紧张,心动过速,血压升高,内分泌失调。人如果长期受到低频噪声袭扰,容易造成神经衰弱、失眠、头痛、记忆力减退、综合判断能力下降等神经官能症。国外研究还发现,低频噪声可以穿透人体腹壁和子宫壁,影响胎儿器官发育,甚至造成胎儿畸形。
“同样是70分贝的声音,100赫兹和1000赫兹频率,人体耳朵感应的声响就不一样。人体内器官固有频率基本上在低频和超低频范围内,很容易与低频声音产生共振,所以人会烦恼、感觉不适。此外,低频声音在空气中传播时,空气分子振动小,摩擦比较慢,能量消耗少,所以传播比较远,通透力很强,能够轻易穿越墙壁、玻璃窗等障碍物。”
低频率噪声造我们生活中随处可见,除了电梯、变压器、中央空调、低音喇叭等低频噪声源外,城市道路交通中汽车尤其是大型客货车、公交车在启动、加速过程中发动机制造的低频噪声,正在越来越严重地威胁人们的健康。卢庆普说,现代科技已经发展出了不少效果很好的隔音材料,可以有效缓解高频交通噪声,但是,由于低频噪声穿透力强的特性,“关门、关窗”往往起不到作用。比如,公交车停站后再启动时,其产生的噪声频谱中,低频63赫兹左右的声波半波长2-4米,与临街住宅建筑室内的尺寸非常接近,当强劲的低频噪声穿透玻璃进入临街住宅房间后,往往产生共振现象,对人的健康造成极大伤害。当平常在室外或开门窗时,屋外噪音成份中,低频噪音部份被其它中高频噪音盖过去而没有感觉,但关了门窗时,中高频噪音会被门窗隔音而低频噪音会比较明显,因此,通常再夜深人静或较为安静的时候,较容易感受到低频噪音的干扰。
四、低频率噪声污染的防治
面对越来越严重的低频噪声污染问题,各地政府特别是环保部门都在进行积极破解。厦门市环保局局长谢海生告诉记者,针对市民反映强烈的“低音炮”问题,某市政府准备采劝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方式。“疏”的方面主要是在城市规划建设娱乐业、餐饮业的集中场所;“堵”的方面是正在起草、编制管理办法,将先前的告知承诺制变为行政审批制,从源头上对娱乐企业进行规范控制。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低频噪声就已经悄悄地开始影响人们的生活。小区高楼内的电梯、开在居民区娱乐场所的重低金属音响和那些被移入居民楼内的变压器、水泵都成了制造低频噪音的“罪魁祸首”。然而,目前国内声环境质量标准及其监测方式只是针对高频噪音的检测,对于建筑内安装的变压器、电梯、中央空调以及娱乐场所的“低音炮”引起的低频噪音投诉无门。而环保部门由于缺乏执法依据和处罚标准的支持,对低频噪音的污染治理也是无能为力。我国现行的环保法规设定的区域环境噪声规范标准,只规定了高音的最高限值,对于低频噪声,并未作明确规定。现有的噪音监测仪器,也只是针对中、高频噪音进行检测,执法部门针对这种不超标、却让人苦不堪言的低频噪音,只能进行协调,无法作出处罚。
“除了合理规划外,利用高科技、新材料可能是破解低频噪声污染的一个突破口。声学专家和高分子材料专家已经联合研发成功一种隔声材料——隔声毡,在控制低频噪声方面表现突出。鉴定结果表明,隔声毡在用途、性能等各方面已经达到当前的国际先进水平。
低频噪声因为分贝数不高而导致市民投诉无门的状况也已经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相关部门正在积极制订一部涉及低频噪声污染的新标准。据透露,这部《社会生活噪声控制标准及测量方法》目前已通过专家审定,但仍有一些方面正在进一步研究和完善。其一旦出台,低频噪声污染问题无法可依的状况很快将得到改变。
我认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在这一标准未出台前,可以利用国家现有的包括《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健康住宅设计要点》等法律法规当中的一些规定,主动处理低频噪声的污染问题,积极维护群众的健康与利益。
注释: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标准适用区,建设环境噪声达标区。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五条 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根据职责对工业生产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协调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污染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对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根据职责对机动车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工业产品、设备的标准中规定的噪声限值实施监督管理。
铁路、民航、海事、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火车、航空器、船舶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助环保部门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环保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应当设置环境噪声污染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并向社会公布,及时受理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专项规划、拟定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抄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
第八条 环保部门应当组建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监测网络,组织对环境噪声质量的常规监测和噪声污染源的监督监测,定期声环境质量报告。
第九条 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在市区主要交通要道、商业区和人口集中区域合理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加强环境噪声监控。
第十条 规划部门在确定城市建设布局时,应当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城市道路、城市高架桥、公路、铁路等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规定报环保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区内不得规划建设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餐饮、健身、娱乐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
现有住宅改变为餐饮、健身、娱乐和机动车维修等商业经营性用房的,建设单位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前,应当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十四条 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污染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应当依法申报登记和申领噪声排放许可证,并按噪声排放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第十五条 对排放噪声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单位,由环保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对排放噪声不能稳定达标或者造成严重污染和扰民的单位应当限期治理,治理期间环保部门应当限制其生产或排放噪声。限期治理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法定权限决定。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环保部门决定。
限期整改或者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要求进行整改和治理,按期向环保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送整改或治理进度;整改或治理完成后,必须经环保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权的部门验收。
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六条 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或者其他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内设立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生产项目或者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对已设立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生产项目,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环保部门按照法定权限作出决定,责令限期治理;对产生噪声污染的生产加工活动,由环保部门责令整改。
第十七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工业企业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场)界噪声标准。
第十八条 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报拥有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在改变的十五日前申报,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第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噪声质量标准的工业产品。
生产和销售产生噪声的产品,其产品说明书和铭牌中应当如实载明产品使用时产生的噪声强度。
第二十条 在城市范围内从事工程爆破等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并由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告四十八小时后,方可以进行。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单位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确因经济、技术条件所限,不能通过治理噪声源消除施工作业噪声污染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把噪声污染危害减少到最小程度,并与受其污染的单位和居民协商,达成协议,采取保护受害人权益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应当申领噪声排放许可证,并在开工十五日以前向环保部门申报以下情况:
(一)工程的项目名称;
(二)施工场所和期限;
(三)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用的防治措施。
建筑施工单位未取得噪声排放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发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的情况向同级环保部门通报。
对排放建筑施工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或危害周围生活环境的,环保部门可以限制其作业时间。
第二十三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抢险作业外,禁止在中午和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浇灌混凝土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需要的冲孔、钻孔桩成型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中午和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报经原审批的环保部门批准并提前公告附近居民。
临近学校的建筑施工,施工单位应当采取隔离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禁止使用锤击桩机和震动桩机。受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确需使用的,应当制定防噪声方案,经环保部门批准并提前公告附近居民,其作业时间限制在七时至十二时,十四时至二十二时。
第二十五条 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向环保部门提出连续施工作业和桩机使用申请的,环保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三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在学生中考、高考期间和举办大型公务活动期间,环保部门可以规定禁止施工作业的区域和时间,并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穿越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城市道路、城市高架桥、高速公路、铁路,或者在城市道路、城市高架桥、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设置声屏障等措施控制环境噪声污染。
第二十八条 在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行政区域及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城区行驶的机动车辆禁鸣喇叭。在市区范围内未实行禁鸣的区域和南澳县县城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使用低音喇叭。
第二十九条 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在夜间执行紧急任务时,应使用回转式标志灯具,一般不使用警报器。
严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需要,划定并公布限制载重四吨以上汽车的通行路线,并在相应路段设置禁行标志。
拖拉机不得在法律、法规以及市、区(县)人民政府明令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对确需过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定行驶路线、行驶时间。指定的行驶路线应当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第三十一条 在车站(场)、铁路编组站、港口、码头、机场等区域指挥作业时使用广播喇叭的,应当控制音量,减轻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干扰。
禁止营运车站(场)和营运车辆使用广播喇叭招揽顾客。
第三十二条 铁路机车、机动船舶、民用航空器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三条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集贸市场和临街门店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场界噪声值不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三十四条 居民使用家用电器、机械设备、娱乐器材或进行娱乐及其他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和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不得对周围生活环境造成噪声污染。
已经安装使用的空调器室外机组等设备对相邻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使用人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噪声污染。
第三十五条 禁止中午和夜间在住宅区、居民集中区、文教区和疗养区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室内外装修、家具加工、装卸货物等活动。
禁止中午和夜间在住宅区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机动车维修作业。
第三十六条 设置在住宅区和居民集中区的餐饮、娱乐、健身、购物等经营性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控制环境噪声的措施,避免干扰他人。
第三十七条 机关、社会团体、非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工作和其他活动中,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干扰他人。
第三十八条 在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区和医院附近的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进行体育锻炼、娱乐、集会、促销等活动,应当控制音量,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噪声污染。
第三十九条 在住宅区设置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机动车噪声对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
第四十条 机动车辆防盗报警装置应当规范安装、合理使用。机动车辆防盗报警装置一旦失控,机动车辆使用人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噪声排放。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而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不按噪声排放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噪声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其噪声排放许可证。
未取得噪声排放许可证或者被吊销噪声排放许可证后排放噪声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排放噪声,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或逾期拒不停止排放噪声的,由环保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停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拒报或谎报有关环境噪声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由环保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或者责令其停业、搬迁、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保部门决定。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或者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环保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省直接管辖的单位停业、搬迁、关闭的,须报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拒不执行限制施工作业时间的,环保部门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禁鸣的区域鸣喇叭的,由当地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安装、使用警报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拆除,并可处以一千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环保部门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触犯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排放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缴纳超标准排污费或者被处以罚款,不免除其承担消除噪声危害及其他法律责任。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由环保部门或者其他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四条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到投诉、检举、控告后不按规定处理或者移交处理的;
(二)对依法应当审批、审核、许可、验收的事项,故意刁难、拖延,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的;
(三)不符合审批、审核、许可、验收条件的事项,擅自审批、许可、验收的;
(四)不按规定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建筑施工作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有关设施、设备实施监督管理的;
(五)泄露被检查者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六)为未经噪声检测或超过噪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辆办理车辆行使证或通过年审的;
(七)处罚明显不当或违法实施处罚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的中午指十二时至十四时;夜间指二十二时至翌晨七时。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环境噪声的标准环境噪声是为保护人群健康和生存环境,对噪声容许范围所作的规定。制定原则,应以保护人的听力、睡眠休息、交谈思考为依据,应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现实性。环境噪声基本标准是环境噪声标准的基本依据。各国大都参照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推荐的基数(例如睡眠30分贝),并根据本国和地方的具体情况而制定。
0~10分贝:听觉下限
10~20分贝:极静
30~40分贝:非常安静
40~50分贝:安静
50~60分贝:较静
70~80分贝:较为吵闹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办法》所称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制定的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和其它正常党活动的现象。
第三条凡在本市辖区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管理。
各级公安部门对机动车辆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和检查人员有义务为被检查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和义务,有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
直接受到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减轻、排除噪声污染的危害。
第二章环境噪声标准和环境噪声监测
第七条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规定的各类区域,按照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邢台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的批复》(政字[1995]38号)执行。
第八条城市各工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按《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执行。
(一)1类区:昼间:44dB(A):夜间:45dB(A)
(二)2类区:昼间:60dB(A):夜间:50dB(A)
(三)3类区:昼间:65dB(A):夜间:55dB(A)
(四)4类区:昼间:70dB(A):夜间:55dB(A)
夜间的概念:
冬季(11月15日-次年3月15日)22:00-次日6:30
春夏科季(3月16日-11月14日)23:00-次日6:00
第九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机构,负责全市噪声声污染源的监督监测和全市噪声声污染纠纷的监测数据的技术裁定。
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机构为本辖区环境管理提供噪声监测数据。
第十条凡超过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一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之前,其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原批准单位检验,检验不合格者,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厂界拜谢标准。
对排放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厂界排放标准,造成严重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限期治理。
省属及省属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提请省环境保护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十三条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排放噪声设施、噪声污染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噪声的噪声源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并如实提供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有关资料。
噪声源的种类、数量和排放的噪声强度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拆除或闲置噪声污染治理设施的,应当征得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四条进行产生强烈偶发性噪声活动的单位,应当在排放噪声六天前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提出局面申请,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审查批准,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上述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3天内作出答复,并在产生强烈偶发性噪声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五条凡在本市建筑施工中使用机构、设备,其排放噪声可能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拜谢标准的,必须在开工15日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填写出建筑施工噪声拜谢登记申报表,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六条严禁夜间在建成区内进行产生噪声污染、影响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险、救灾作业除外。因生产工艺和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须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七条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备车等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使用证。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和禁止车辆使用警报器的地段,不得使用警报器。
第十八条拖拉机、柴三马、农用车、机动平板车等车辆,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不得在划定禁止行驶的街道行驶。
第十九条在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一律禁止使用气喇叭、怪喇叭,禁止用喇叭唤人和在市区内道路上试验喇叭。
在有禁鸣樗的地段禁止使用喇叭。
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在城区内,未经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禁止使用大功率的广播喇叭和广播宣传车。
第二十一条严禁在商业活动中采用发出高大声响的方法招徕顾客。
第二十二条学校、公园、舞厅、影剧院及其它文化娱乐场所使用的间响发出的声响,不得超过所在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露天卡拉OK和其他音响设备应在夜间(冬季:22:00-次日6:30;春夏秋季:23:00-次日6:00)停止营业。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具有监督管理权的部门除责令其纠正外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放噪声申报登记事项的,处以1000元罚款。
(二)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
(三)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
(四)未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责令补缴,并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五)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在禁止区域和时间内作业,排放噪声超过规定标准不听劝阻的,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以50元至200元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交通、公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和使用,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建设项目在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时即投产使用的处以2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二)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产使用的,处以2000元至60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对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10000元到20000元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罚款由环境保护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噪声污染损害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还可视期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元至1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环境噪声污染,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生产经营和社会生活以及交通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周围工作、生活和学习环境的噪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以下简称“城区”)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应遵循统筹规划、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环境保护局对全县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环境保护、公安、综合执法、规划、建设、工商、文化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县环境保护局应当会同公安、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城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联动机制,加强噪声违法案件的移交、移送和通报,合力打击严重噪声违法行为。
县环境保护局应当开通环保执法热线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投诉畅通、处理有效、反馈及时。
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加强辖区内部噪声环境的管理和邻里噪声纠纷的协调。
第七条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接到检举、控告的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处理或者移交处理;污染程度严重的,应当立即处理或者立即移交处理。
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县环境保护局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科学划分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以及适用区域,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县城乡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时,应当依据城区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及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的要求,合理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与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市政基础设施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到县环境保护局履行审批手续,按照审批要求落实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经县环境保护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十一条对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应当提前15日向县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
县环境保护局应当在接到申请的10日内批复;因拆除或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重污染的,不得批准。
第十三条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产生的噪声污染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污染防治措施等事项。申报事项需作重大改变的,应当提前15日到环保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噪声排放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十四条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责令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应当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限期治理期间严重超标的,应当责令其停业治理。限期治理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限期治理后,仍不能达到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可以处以罚款,或由县环境保护局在15日内向县政府报告,由县政府责令搬迁、关闭。
第十五条县环境保护局有权对排放噪声的单位进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设备、设施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该设备、设施或者限制设备、设施运行时间。被检查单位应当停止或者按照规定时间使用该设备、设施。
第十六条在县城规划区域内确需进行建筑物爆破等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县公安部门申报排放的原因、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可能造成的危害、声源基本情况和防治措施。
县公安部门应当在接到申报后1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排放的决定,批准排放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同时告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准排放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中考、高考期间及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间内,除抢修抢险外,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生产、施工作业和娱乐活动。
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十九条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条在居民住宅区和其他人口集中区域内禁止新建金属加工、食品加工、木材和石材加工及其他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各类生产经营场所。
对前一款中已用作生产经营场所的,应当对设备进行合理布局,改进生产工艺,并采取吸声、消声、隔声、隔振和阻隔减振等治理措施,使环境噪声排放产生的环境噪声符合所在区域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县环境保护局责令限期治理。
第二十一条在下列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不得建设、使用产生噪声污染的企业设施、设备:
(一)住宅区和其他人口密集居住区;
(二)医院、疗养院、学校、幼儿园、老年公寓、机关单位所在的区域;
(三)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保护区域。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作业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超过噪声排放标准并严重污染环境的,县环境保护局应当限制其作业时间或者责令整改,工程抢修、抢险除外。
第二十四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选用先进的低噪声施工设备和技术。在处于机关、医院、学校及人群集中等敏感区域的建设工程,建设招标单位应将投标方的低噪声施工设备和技术作为中标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在县城区内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除受特殊地质条件限制外,不得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等噪声严重超标的设备。确需使用的,不得在夜间和午间作业。
第二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公告,把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布置在远离居住区的一侧。
第二十七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15日前,向县环境保护局申报登记,说明工程项目名称、建筑者名称、建筑施工场所、施工期限、可能排放到建筑施工场界的环境噪声强度和所采用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
第二十八条在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的区域内禁止在午间、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抢修、抢险除外)。
因生产工艺和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需在施工前3日内,持有关部门的证明报县环境保护局批准。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向附近居民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施工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名称、夜间施工批准文号、夜间施工起止时间、夜间施工内容、工地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
第五章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噪声,是指机动车辆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三十条在城区行驶的机动车辆产生的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辆噪声限值。
第三十一条在用机动车辆噪声排放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限值的,县公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登记或通过年度检验。
第三十二条县公安部门应根据城区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禁鸣喇叭的线路和时间,规定拖拉机、农用运输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进入城区的线路和时间,设立明显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禁鸣区域、路段鸣喇叭;
(二)用鸣喇叭的方式唤人;
(三)在城区道路等公共场所调试喇叭;
(四)使用高音、怪音喇叭。
第三十四条从事机动车辆维修的经营者,必须使维修后的机动车辆排放的噪声达到国家规定的噪声限值。
第三十五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安装、使用报警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的时候,不得使用报警器。
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三十七条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鼓风机、发电机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三十八条在县城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商业经营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通过其他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
(二)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或利用腰鼓队和军乐队进行商业游行;
(三)娱乐、健身、商业宣传、大型社会活动,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超过所在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
(四)在殡仪馆以外的其他场所,使用音量过大的音响器材演奏演唱哀乐;
(五)其他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使排放的噪声不超过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条动物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动物发出的噪声干扰他人的正常休息、生活。
第四十一条进行室内装修作业,午间及19时至次日7时期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在其他时间进行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作业时限,拒不改正的,由县环境保护局封存产生噪声污染的器材或者设备。封存的期限,不得超过3日。
违反法律、法规关于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县综合执法局予以处罚。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县环境保护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四十四条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偶发性强烈噪声”是指偶然排放的、峰值高于所在区域声环境质量标准15分贝以上的噪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