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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法治保障研究大全11篇

时间:2023-12-16 16: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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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法治保障研究

篇(1)

一、区域经济法律政策的研究背景及意义

随着国家综合实力的不断增强,我国国民经济实现了快速的发展,但是贫富差距的扩大和区域经济的不平衡也带来了诸多的经济、政治问题。为解决此类问题,国家积极提出了“西部大开发”、“环黄渤海经济圈”、“长三角经济区”、“珠三角经济区”、“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等区域经济发展规划,但是这些规划多为政府的行政计划,具有不稳定性,也缺乏法律制度的保障

另外,从国际社会发展来看,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现象是社会进步中的普遍问题。国外通常建立法律制度作为有效且必不可少的措施来促进不同地域的均衡发展,并且相关法律制度已经多个国家实施验证成功。我国区域经济法律制度的缺位正好需要通过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并结合国情建立适宜国家发展的法律制度。

二、国外区域经济法律政策分析

(一)美国区域经济法律政策

从18世纪中叶,美国开始了真正独立的时代。面对广袤的国土和差异化的经济发展,美国开展了最早的地区开发战略——“西进运动”,其主要通过立法管理从农民手中剥夺的土地。

工业化时代,美国法律对落后地区开发的保障作用更有力度。20世纪初期,为了发展田纳西河流域,缩小地区间的差距,1933年罗斯福总统签署《田纳西河流域管理法》,并成立了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专门依法负责管理开发田纳西河流域。该法的实施,促进了流域农业、工业的发展,且在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环境的恢复保护方面的意义深远。

在高科技为先导,服务业逐渐占据整个社会支配地位的现代美国,政府出台了多项开发落后地区的法制保障措施。首先,政府通过《重新开发萧条地区法》、《阿巴拉契亚地区发展法》作为对地区实施开发的综合性条例,开展地区的综合性管理。其次,在专项立法方面,《公共工程和经济发展法》为区域交通运输网的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最后,在生态环保方面,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失衡的现状,美国相继出台了《清洁空气法》、《水质法》、《气质法》、《国家环境政策法》、《国家环境改进法》、《水质改进法》、《安全饮水法》。

纵观美国的地区开发立法发展进程,区域经济的发展既需要宏观层面的调控,在总量上平衡发展上的差距,也需要微观层面上的规制,规范专项行业发展和环境保护。

(二)欧洲国家区域经济法律政策

从十七世纪以来,欧洲逐渐成为了世界经济的中心,也是世界经济发展程度最高的地区。作为欧洲最有影响力的国家---英国和德国,虽属于同一经济区域,但由于属于不同的法系,也就建立了不同的区域经济法律制度。

1.英国区域经济法律政策

英国和美国具有近似的司法制度,但却是世界上最早实行区域政策的国家,其区域政策在欧洲乃至世界上,具有特别的代表性。

英国传统的区域政策法治保障掀起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当时为了平衡两次工业革命给英国带来的区域经济不平衡的问题,英国制定了《特别区域法》来控制部分区域较高的失业率。二战后,英国实施了《工业布局法》、《城镇与乡村规划法》用于规范企业的设立、调整产业布局。同时,在20世纪60、70年代,英国政府通过了《地方就业法》、《工业发展法》、《工业法》,为工业企业的发展提供补贴和优惠等援助,并在市场准入、投融资、财政、人力资源和就业等领域扩大区域经济生存的空间,从而刺激区域经济的发展。

1984年以后,英国区域开发的重点从中央政府的外部投资和鼓励转变为积极发挥地区的主观能动性,发掘地区内在的经济增长动力。在经济发展中,地方政府为主导,制定中长期规划和目标,有的放矢的进行系统性开发。另外,政府取消了对区域企业整体补贴的方式,对具有可行的、能提供就业机会、环境破坏成本低的项目给予选择性的财政上补贴。

2.德国

德国属于典型的大陆法系的联邦制国家,其特殊的国家结构形式和社会制度导致了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为了平衡区域经济,德国在《联邦基本法》的基础上,制定了诸多综合性区域经济法律政策,为区域经济的发展设立了宏观框架。例如《联邦改善区域经济结构共同任务法》、《联邦空间布局法》。

两德统一前,在区域发展和产业结构方面,联邦德国通过《联邦区域规划法》、《促进经济稳定与增长法》、《联邦投资补助法》、《区域政策的基本原则》、《联邦投资补贴法》、《联邦区域规划纲要》等,明确规定了区域组织机构基础及计划要求,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支持,为区域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调整提供了法律框架。

两德统一后,由于原东德采用的是计划经济体制,经济实力较弱,东西部的经济差距逐步成为区域经济调整的主要对象。德国通过全方位的资金支持,在立法上通过《国土整治法》、《投资优惠法》和《住房建设法》等改善东部公共领域的投资环境和基础设施建设。通过颁布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德国采取多样化的优惠措施吸引外资,鼓励和补贴地区企业的发展,使得东西两德的经济差距得以快速的缩小。

(三)亚洲国家区域经济法律政策的分析

从亚洲诸国的国情来看,日本和韩国与我国在地理上距离较近,并且在亚洲国家中属于经济发展较快的国家,因而其国家区域经济法律政策也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1.日本区域经济法律政策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为了恢复生产,保持国民经济的稳定和社会安定,积极推行了区域经济发展战略。日本重点开发太平洋沿岸地区,设立了临海工业区。这种发展思路和我国积极发展海洋经济战略有一定的相似性。当然,优先发展的地区、产业与落后地区、产业的经济发展之间产生了巨大的差距。

为了解决地区和产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日本在全国综合性区域开发的同时,针对各地的特色,积极促进当地的生产力发展和经济市场的建立。1950年以来,日本颁布了《北海道开发法》、《孤岛振兴法》、《北海道东北开发库法》、《开发九州地方促进法》、《开发四国地方促进法》、《开发北陆地方促进法》、《冲绳建设城市再开发法》、《冲绳振兴开发金融公库法》、《振兴半岛法》。同时,日本政府结合上述法律还出台了“开发东北促进计划”、“开发九州地方促进计划”、“开发四国地方促进计划”等。日本区域经济在中央的引导下,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全面促进和鼓励地区和产业的发展。

2.韩国区域经济法律政策

韩国在亚洲国家中是面积和人口小国,但是韩国在亚洲国家经济实力的排名却很靠前。这得益于韩国经济发展的创新和科学的战略布局。韩国国土面积小,资源比较匮乏,加之二战时期受日本占领,被掠夺大量的资源,经济实力受到很大的挫伤。二战后,为了恢复和发展国家经济,韩国突破人口过度向首都集中的局面,逐步重视地区的全面发展。

20世纪60年代以来,韩国政府在立法上制定了《国土建设计划综合法》、《城市计划法》、《地方工业开发法》、《城市再开发法》、《工业配置法》、《促进特定地区综合开发特别措施法》、《岛屿开发促进法》。通过这些法律政策,韩国为地区的发展确立了法律地位,为各项优惠措施提过了法律依据,为发展地区特色经济增添了法律保障。

在地区经济发展的初期,韩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政策用于指导宏观经济的发展,而且这些多是综合性发展的法律政策,其重点内容是以经济发展的计划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财政税收政策、工厂的设立及产业的布局等为主。在区域经济发展的平衡阶段,韩国政府立法逐步侧重于解决城乡之间、产业之间、部门之间的不平衡等结构性问题,主要提出了“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韩国政府颁布了《农地扩大开发促进法》、《农地扩大开发促进法施行令》、《农业现代化促进法》、《城市再开发法》等。之后,韩国政府提出了“稳定、效率、均衡”的经济建设理念,通过平衡不同的阶层、不同的区域,在法律制度上建立平衡发展的制度,从而最终实现区域发展和全国综合性发展相结合、相统一的经济模式。

三、国外区域经济法律政策对我国的借鉴

上文的考察研究可知,美国、欧洲和亚洲国家经济法律政策始终贯穿于区域经济发展的整个过程,发挥了巨大的保障作用。国外经济法律政策在区域经济发展中运用的经验为我国区域经济法律政策的制定和功能的发挥奠定了一定的基础。综合起来,国外区域经济法律政策对我国有以下启示。

(一)区域经济的建设发展需要法律政策的保障

法律政策作为上层建筑的内容,对经济基础的建设具有积极的反作用。区域经济发展规划需要确立其法律地位,从而维持其建设的长久性和科学性。区域经济的发展需要宏观的、综合性的法律政策来指导地区经济建设,确立地区经济建设的计划,整体把握区域经济的现状,协调各项经济建设工作。同时,区域经济的发展也需要制定专项的法律政策,详细规划各项具体的项目建设步骤,监管各专项领域的设立和发展等。例如,政府可以通过立法的形式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科技教育人才的培养制度。

(二)区域经济的发展应实现中央与地方的有效结合

区域经济建设虽然在地域上属于区域性的,但实际关系国家整体的经济状况。从各国家的经济发展模式来看,区域经济的发展是国家经济新的增长极和发力点,而且中央层面对区域的重视和鼓励,将为区域经济的发展注入活力,提供强大的后盾保障。因而,中央在区域经济的发展中扮演了“主导者”的角色。当然,区域经济只有结合当地的经济特色,才能顺应当地的实际情况,实现经济正的增长。地方政府在区域经济发展中最了解当地的具体情况,可以充分发挥其在经济建设中的主观能动性,利用地方的优势,弥补短板,寻找出发展经济的突破口。也就是说,地方政府在区域经济中完全扮演着“表演者”的角色。因此,区域经济的发展既要中央政府的鼓励和支持,也要地方政府的努力和创新。

(三)转变政府资金投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