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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管的必要性大全11篇

时间:2023-12-16 09:07:56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行政监管的必要性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行政监管的必要性

篇(1)

银行证券监管是从不同的角度对证券市场进行干预和管理,而不仅仅是从投资人方面进行限制和监督,更不是单纯地从对企业的行为进行干预。相对于通常意义上的监管,其具有特殊意义。目前,银行证券业务的监管工作有利于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可持续发展,提高银行、证券行业的管理质量。但是,该项业务在我国尚未进入成熟阶段,在很多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因此,加强对其的监管是十分必要的。

一、银行证券业务法律监管

银行证券业务的法律监管主要是指:借助科学、完善的监督管理法规,对正在从事的银行证券业务进行直接或者间接的约束与管理,并在一定程度上对银行证券业务的运行加以规范和调整。使其更加符合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促进银行、证券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有关的监管法规主要包括:直接监管法律,这类法律对金融监管机构的具体监督方法进行法律规定,从而使得金融监管机构能够科学、规范地行使合法的行政权力对银行证券业务进行规范与管理,通常此类管理也被称为是政府管理;间接管理。对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的自身制度进行规定,借此实现金融监管目标。通常被称为是市场化监管。

二、银行证券业务监管的必要性

(一)银行证券业务“控制失效”迫切需求监管

银行业本身属于高风险行业。在很早以前,很多跨国银行的管理层就已经意识到这一点,并不断探索如何构建风险“防火墙”。但是,从历史发展来看,采取的措施并未达到理想的效果。其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银行管理层的监督和责任机制不完善,缺乏优质的风险管理环境。近年来,银行内部常出现的问题是管理松懈、高层领导在内部控制问题上缺乏科学、有效的指导和监督,并且,在很多管理工作以及职责分工上未能构建有效的责任制,监管的真空地带较多;第二,在某些特定业务上面,识别和评估机制缺乏合理性和完善性。随着金融市场的“风云变幻”,银行不时地推出一些新产品或者新业务,当这些业务产生良好的经营效益之后,其他银行在利益的驱使下,纷纷效仿,类似的产品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然而,很多银行都是在不了解市场行情以及对产品缺乏有效评估的情况下匆忙推出,导致市场中的产品雷同率过高,产品销量严重下滑。这为银行带来了很多的金融风险;第三,缺乏有效的银行核心业务控制机制。银行为了对核心业务进行有效控制,常常会构建一定的业务稽核、核准以及评估等机制,然而,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常常略显形式化,所以,常常为银行的业务发展留下一定的安全隐患。

(二)市场竞争环境需要银行证券业务监管

在金融市场早期,银行占据了主导地位。然而,随着金融行业的日趋多样化,证券、基金以及期货等金融产品层出不穷,银行的核心业务销售量受到严重影响,并且,部分银行客户被这些行业所瓜分,以至于银行的垄断地位逐渐失去,并面临着巨大的市场竞争压力。在这一不利条件下,个别银行常常进行一些“暗箱操作”,长此下去,不仅影响到银行的正常运行,更会影响到整体的金融市场公平性。所以,加强银行证券的监管工作已经成为必然要求。

(三)加强银行证券业务监管是降低市场垄断风险的必然选择

具有金融控股背景的用户在开展业务方面具有其他银行所不具备的优势,具有金融控股背景的证券公司人员在产品开发、融资、市场营销方面得到其他证券经营机构难以企及的优势,具有金融控股背景的金融机构在市场上的形象和声誉远胜于一般金融机构,其在开展业务方面可以获得较大的便利等,在这些优势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可能使规模较小的金融机构难以与金融集团匹敌,不得不被逐出市场。外资金融机构可能利用其母公司的混业经营优势及整个集团的市场支配力,强势的参与金融市场的竞争。从而使国内的金融企业面临不利的竞争地位。这些都是一两家监管机构依靠自身监管力量和现行监管体制难以解决的问题。

(四)加强银行证券业务监管,提升信息对称性

信息不对称问题就是在交易中,交易一方拥有产品或服务的充分信息而不向或不完全向交易对方披露,从而将交易一方置于不确定的经济环境中。在银行业中,银行与存款人、投资者、客户之间的信息分布往往是非对称的,跨国银行通常都是专业性较强的金融机构,其资力信用、经营状况、财务指标等重要信息受到银行保密法等专门法律的保护,难以为银行客户所知悉。这样,在没有政策干预的情况下,银行的业务活动难以收到存款人、投资者的有效监督,因而其资产质量也难以得到可靠的保障。

三、结论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多元化发展,银行的核心业务量已经不能完全满足银行的可持续发展。并且,随着市场竞争激烈程度的不断增加,银行还面临着巨大的业务运营风险。在这一背景下,银行证券业务快速地发展起来,其有效地降低了银行的市场竞争风险,提高了银行的金融收益。然而,由于这些业务并未进入成熟阶段,并且,在分业管理模型下,存在很多的监管问题,以至于实际的经营管理并不理想。本文结合这些问题,探索加强监管机制改革,实现银行证券业务监管的必要性,希望有助于金融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赵悦,李红琨.论我国商业银行参与证券业务的现状及策略分析[J].开发研究.2011(01).

[2]李学琦,刘志辉,孙煜扬,帅晖,张优造,吴欣荣,韩德.混业经营模式下证券业务的发展[J].中国金融.2009(22).

篇(2)

[中图分类号] R681.53[文献标识码] B[文章编号] 1673-7210(2010)04(c)-160-02

临床骨科工作中经常接诊腰椎间盘突出症患者,但很多时候误把血栓闭塞性脉管炎当作腰椎间盘突出症治疗,效果欠佳。本文中笔者总结了10例病例的误诊原因,并提出鉴别方法。

1 一般资料

我院2005年2月~2009年9月收治10例误诊病例,其中,男8例,女2例;年龄43~66岁。主要因患肢麻木、疼痛、怕凉、间歇性跛行等症状就诊于骨科门诊,经查腰椎X线片及腰椎间盘CT(7例CT片示腰椎间盘突出,3例腰椎间盘膨出)后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并行卧床休息、理疗、按摩、牵引等保守治疗,症状无改善,病程1~3个月。经进一步问诊、查体及多普勒超声检查后确诊为血栓闭塞性脉管炎,行扩张血管、抑制血小板聚集、Buerger运动及高压氧等保守治疗,症状明显改善。

2 讨论

血栓闭塞性脉管炎早期主要症状为患肢疼痛、麻木、怕凉、间歇性跛行等,这些症状与腰椎间盘突出症极为相似,故年轻的骨科医生常考虑为腰椎间盘突出症。造成误诊主要是因骨科门诊量大,医生问诊、查体不细致,患者又主诉下肢麻木,疼痛,加之CT显示腰椎间盘突出或膨出,进而思维偏差。有些医生对腰椎间盘突出和腰椎间盘突出症两者概念不清,常依靠CT示腰椎间盘突出,就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造成误诊。临床工作常常遇到CT示腰椎间盘突出明显而患者症状却不重,患者症状重而CT示腰椎间盘突出不明显。所以需要明确“腰椎间盘突出”和“腰椎间盘突出症”的区别。

骨科医生知识不全面,对血栓闭塞性脉管炎这一疾病没有足够的认识,是造成误诊的又一原因。有一男性老年患者,血栓闭塞性脉管炎已达第二期,已出现持续性静息痛,患肢麻木、皮肤温度低、肤色苍白。CT示第4~5腰椎间盘突出。主治医生为其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并行保守治疗1个月。请上级医生查视后,行患肢多普勒超声检查,确诊为血栓闭塞性脉管炎。

腰椎间盘突出症与血栓闭塞性脉管炎确可同时存在。此类患者仅行一种疾病的治疗,只能使症状改善,只有2种疾病同时全面治疗,才能使患者痊愈。

3 防范方法

3.1 首先应增加知识广度

作为一名骨科医生,尤应全面了解血栓闭塞性脉管炎的产生机制及临床表现。血栓闭塞性脉管炎是一种累及血管的炎症性、节段性和周期发作的慢性闭塞性疾病,主要侵袭四肢中小动静脉,尤其是下肢血管;好发于青壮年男性;病理主要是血管内皮增生,淋巴细胞和纤维细胞浸润,管腔被血栓堵塞,继而血栓机化,管腔狭窄,导致供血不足而产生一系列症状和体征。临床上按肢体缺血程度分为三期,尤其第一期与腰椎间盘突出症临床表现相似。第一期:局部缺血期,表现为患肢疼痛、麻木、怕凉、发冷,轻度间歇性跛行,短暂休息后可缓解;患肢皮肤温度稍低,色泽较苍白,足背或胫后动脉搏动减弱。第二期:营养障碍期,表现为上述症状加重,间歇性跛行距离愈来愈短;患肢皮肤温度显著降低,明显苍白,或出现紫斑;足背或胫后动脉搏动消失。第三期:坏死期,症状继续加重,患肢趾(指)端发黑、干瘪、坏疽及溃疡形成,疼痛剧烈且呈持续性,迫使患者日夜屈膝抚足而坐,或借助下垂肢体以减轻疼痛,肢体伴有明显肿胀。腰椎间盘突出症患者皮肤色泽一般无异常,感觉异常区一般沿神经走行,范围小,动脉搏动一般都能摸到。经保守治疗,腰椎间盘突出症患者发凉症状可缓解,而血栓闭塞性脉管炎患者该症状不易缓解。腰椎间盘突出症患者在坐、蹲、卧床后疼痛症状可减轻,而血栓闭塞性脉管炎患者不能缓解。

3.2 掌握血栓闭塞性脉管炎的特殊检查项目

血栓闭塞性脉管炎可行以下检查,①肢体血流图检查:电阻抗和光电血流仪显示峰值降低,降支下降速度减慢。前者提示血流量减少,后者说明流出道阻力增加,其改变与病变严重程度成正比。②超声多普勒检查:应用多普勒听诊器,根据动脉音的强弱,判断动脉血流的强弱。超声多普勒血流仪可以记录动脉血流波形,波形幅度降低或呈直线状,表示动脉血流减少,或动脉已闭塞;同时还可行节段动脉压测定,了解病变部位和缺血严重程度。超声多普勒显像仪可显示动脉的形态、直径和流速等。③动脉造影:可以明确患肢动脉阻塞的部位、程度、范围及侧支循环建立的情况。患肢中小动脉多节段狭窄或闭塞是血栓闭塞性脉管炎的典型X线表现。最常累及小腿的3支主干动脉(胫前、胫后及腓动脉),或其中1~2支,后期可以波及股动脉。动脉滋养血管显影示形如细弹簧状,沿闭塞动脉延伸,是重要的侧支动脉,也是血栓闭塞性脉管炎的特殊征象。

3.3 掌握血栓闭塞性脉管炎的诊断要点

①大多数患者为青壮年男性,多数有吸烟嗜好;②患肢有不同程度的缺血性症状;③有游走性浅静脉炎病史;④患肢足背或胫后动脉搏动减弱或消失。下列检查有助于鉴别诊断,①记录跛行距离和跛行时间;②皮肤温度测定:双侧肢体对应部位温度相差2℃以上,提示皮肤温度降低侧有动脉血流减少;③肢体抬高试验:实验阳性者,提示患肢有严重供血不足;④解张试验:行蛛网膜下腔或硬膜外腔阻滞麻醉,然后在下肢同一位置对比阻滞前后的温度变化,温度升高越明显,动脉痉挛因素所占比重越高;如果没有明显改变,说明病变动脉已严重狭窄或完全闭塞。

骨科医生在熟悉上述要点后进行鉴别腰椎间盘突出症与血栓闭塞性脉管炎,可以避免误诊。

[参考文献]

[1]吴在德.外科学[M].5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2:672-674.

[2]李广生.医学研究与论文写作[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06:114-129.

[3]鲁玉来,孙永华.最新腰腿痛诊断治疗学[M].北京:人民军医出版社,2007:214,236.

[4]中山医学院.病理学(上册)[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78:309-310.

篇(3)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2.02.37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2-88-03

金融监管对稳定金融体系运行、保护消费者利益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金融发展特别需要有效的金融监管

有效金融监管是指通过监管实现建立金融制度的目的。所谓有效的金融监管,要达到以下效果:建立金融机构经营的安全网,增强人们对金融稳定的信心,减少败德行为,增强市场行为主体的理性,强化信息披露,减少信息不对称的负面影响,增强金融机构经营的透明度,开展国际合作,建立国际金融的安全保障体系,降低金融资产的波动性,限制金融机构承担过度的风险。

监管的方法:一种是金融机构的分业经营管理;另一种是对金融机构进行资本充足性管制。目前金融监管的主流是保证银行资本金的充足性。

20世纪90年代的金融危机浪潮,推动了金融监管理论逐步转向如何协调安全稳定与效率的方面发展。与以往的金融监管理论有较大不同的是,现在的金融监管理论除了继续以市场的不完全性为出发点,研究金融监管问题之外,也开始越来越注重金融业自身的独特性对金融监管的要求和影响。这些理论的出现和发展,不断推动金融监管理论向着管理金融活动和防范金融体系中的风险方向转变。另外,面对经济一体化、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对跨国金融活动的风险防范和跨国协调监管,已成为当前金融监管理论研究的重点。以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为代表的国际金融组织,对国际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作出了新的贡献。

二、金融混业经营模式――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挑战

(一)金融开放政策,使我国金融机构直面跨国金融集团的激烈竞争,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面临两难境地

在中国建立和完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过程中,一个重要的事件正在深刻地改变着中国金融业的原有格局:2001年12月13日,中国加入WTO。按照中国政府的承诺,2007年以后,中国金融市场全面对外资开放。尽管进入中国的外资银行受到中国法律的限制,也必须分业经营,但多数外资银行的母行实行的是混业经营(如美国花旗银行与旅行者集团公司合并后形成了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保险于一身的大银行),与实行分业经营的中资银行相比具有先天优势,这对于那些只能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中的某一领域的国内金融机构来说,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将是致命的,它们不得不求生、求变。因此,仿效当今国际金融界发展主流,发展金融控股公司,实现混业经营,成为增强中国金融机构竞争力的重要法门。

然而,实现金融混业经营,一般需要两个最基本的条件:一是金融机构必须具备有效的内控约束机制和较强的风险意识;二是金融监管能力较强,有完备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和较高的金融监管效率。而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改革还没有完成,商业银行的内控制度还不完善,自我约束能力较差;我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才建立不久,金融监管的政策法律不健全不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备,混业经营所需要的优秀复合型监管人才十分缺乏。正如中国银行副行长华庆山在2002年11月的“世界资本论坛”上发表演讲时所强调的,如果不顺应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模式转变的趋势,中国金融业的服务质量、竞争力就难以提高。如果顺应这种趋势,又可能由于巨大的系统风险及道德风险,而使整个经济面临危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正面临着“两难境地”。可以预见,随着QFII的实施以及金融业开放的推进,在境外跨国金融集团混业经营的压力下,境内金融财团必将说服监管当局允许他们开展混业经营,这种压力现在已经显现出来,现行的监管体制会越来越被动,并且由于“三元冲突”的存在,央行的货币政策的独立性也受到很大挑战。

(二)国内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和事实的混业经营,突出表现为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的业务划分日益模糊,这种变化使得现行监管体制所隐含的问题日益突出

1、目前商业银行可以进行包括金融衍生业务、各类投资基金托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等。这些业务与证券、保险业务密切相关,并具有一定的替代性。同时,证券公司股民保证金账户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银行储蓄存款的功能。此外,在保险业方面,新的险种不断涌现,诸如投资联结保险、养老金分红保险等。这些保险业务,既具有投资功能,又具有储蓄功能。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之间业务的趋同性和可替代性,削弱了分业监管的业务基础。

2、尽管我国实行分业经营的模式,但是由部分企业集团公司控股下的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之间的业务往来,形成了事实上的混业经营。如光大集团控股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公司、光大永明保险公司、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这些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之间业务关联非常密切,事实上已经存在混业经营。此外,金融业的主力――工、农、中、建四大商业银行,也加紧了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步伐。早在1995年,中国建设银行就和境外投资银行摩根斯坦利合资成立了中金公司,如今中金公司的多项指标已居国内证券公司首位,很多大型国企在海外上市都有中金公司的参与。中国银行于1998年用10亿美元在香港注册中银国际,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并收购英国信诚保险公司,从事寿险业务。2006年4月,中银国际“返乡”,中国银行高层在不同的场合也表示,中行的目标就是金融控股,最终实现混业经营。

3、金融监管政出多门,监管成本和协调成本过高。在现行分业监管过程中,大都采取机构性监管,实行业务审批制方式进行管理。这样,当不同金融机构、业务交叉时,一项新业务的推出,需要经过多个部门长时间的协调才能完成。比如,开展股票质押贷款业务,需要在银行监管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之间协调,而不同部门对于同一业务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意向存在较大差异,就会产生较高的协调成本。此外,有的新业务成为交叉性业务,如储蓄保险,同时具有储蓄功能和保险功能。对于这些新业务,既可能导致监管重复,也可能出现监管缺位。例如:银行私募的证券公司的集合理财计划、基金公司发行的货币市场基金,以及不断涌现的金融控股公司热潮等金融创新的出现,实际上是对现有的分业监管、机构监管的挑战,如果不及时对现有的监管体制进行调整,就可能会形成交叉监管、重复监管以及监管的空白地带和灰色地带,从而可能暴露出监管机构缺乏协调、金融监管政出多门、监管成本和协调成本过高等问题。

三、金融监管的对策选择

(一)按照审慎性原则,应该建立适合和支持金融创新的监管模式

1、加强商业银行资产的负债比例管理。通过金融创新,商业银行可扩大资金来源,降低经营成本,这将对现有的资产负债及收支结构产生影响。

2、强化表外业务的风险管理。一是建立表外业务风险监测体系。既能将商业银行的各项表外业务通过信用系数换算、风险加权计算后全部动态反映出来,监管部门可据此对不同银行各类表外业务的风险进行量化比较,又能将表外业务纳入金融宏观调控的范围予以监控。二是加大表外业务风险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中的考核力度。将商业银行包括表外业务加权风险资产在内的,全部风险权重资产,纳入资产负债比例考核。并要求金融机构在大额贷款比例管理中,将对单个企业的表内信用与表外信用之和,作为授信总量来控制,以全面反映真实的风险水平。三是建立表外业务风险暴露制度,提高商业银行运行的透明度。由于表外业务的风险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应强制规定哪些信息必须向监管部门报告,哪些信息必须向公众披露,以便对各类风险及时发现、准确评估、有效化解。

3、信息披露制度的加强和完善。在证券监管中,信息披露一直是一个重要内容,但在银行监管中,传统上并不注重信息披露问题,金融创新的发展,使得快速、准确、及时、充分地获取和处理各种信息,对于银行监管和风险管理也变得日益重要,已成为对银行业实施有效监管的一个基本前提,信息披露制度的加强和完善,也成为银行监管制度发展的重要趋势。

金融创新在促进金融发展的同时,也会带来新的金融风险并增加金融监管的难度,特别是对不熟悉多数创新工具的国内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而言,更难以鉴别或准确度量新推出的创新工具所产生的风险。因此,“入世”后大量深层次的金融业务创新,既会促进我国金融业向现代成熟金融业发展,是促进经济增长的有利因素,也会对我国金融监管提出严峻挑战。

(二)补充制定新的金融监管法律规范

1、要完善监管主体对金融业进行稽核检查的保障制度。对于非现场检查,尤其是需强制性报告的问题、程序和时间,法规须作出规定;月报表和附加资料、年度决算、营业报告和审计报告等材料的内容、信息准确性要求及提出的时间、程序均需详尽规定。对于现场检查,可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赋予监管主体有不预先通知的绝对检查权,即一旦进入被检查银行,检查当局便可控制银行的一切资料和财产,以避免各种干预妨碍检查的进行。

2、要完善银行内部控制制度。我国应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监管的核心原则》的建议,内部控制应从组织结构、会计规则、资产和投资等方面来构建。

3、要规范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是风险监管的必要补充。当前,一方面应根据我国国情,以法律的形式进一步明确规定有关金融活动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形式、信息披露的原则和标准。另一方面从立法上明确规定不披露的信息,从而保证政府和金融机构对金融市场实行统一管理和有效监管。

4、要进一步健全市场退出监管制度。相关立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保证金融业安全进行市场退出。二是通过金融企业的合并,增强其抵御风险的能力。三是建立破产机构,逐步减少接管、托管行为的运用,消除产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潜在因素。四是建立中央银行最后援助制度,即中央银行对仍有偿债能力,但无法从贴现窗口和货币市场的正常渠道取得资金的“问题银行”,提供财政紧急援助,以解决其暂时的困难,避免因破产倒闭而带来社会动荡。

(三)建立健全金融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实现对监管工作的再监管

要注意发挥内部监督、被监管对象监督和社会监督3个方面的监督作用,建立起三位一体的对监管工作再监管的组织体系。

1、要注意发挥人民银行内部监察、内审和法律事务部门的职能作用。监察部门要侧重对监管干部监管行为的公正性和廉洁性进行监管,定期向被监管对象了解监管干部的工作表现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帮助教育和整改;内审部门要侧重对监管部门履行职责的监管,通过常规审计或专项审计,发现监管是否有失职、渎职行为,监督金融监管部门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事务部门要侧重对行政处罚案件的个案监督,保证每一个行政处罚案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2、要注意发挥被监管对象的监督作用。除了由监察部门定期向被监管对象了解情况外,还要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公开政策法规、公开监督程序,主动接受被监管对象的监督。

3、要聘请一批社会监督员。发动他们对监管工作进行监督。

为了使再监管产生实效,可将以上3个方面的情况纳入到对监管部门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对监管干部的年度行员考核中,实行奖惩挂钩。

(四)加强金融监管的合作与协调,提高依法监管水平

金融全球化是金融业务发展的最高形式。金融业务的全球化,导致金融业务不局限于某一国家或地区的范围,因此,以国家为单位的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不可能对其境内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实行全方位的监管。尤其是亚洲金融危机后,各监管当局才真正认识到,只有联合起来,划清监管职责,共同对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实施监管,才能保持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发展,也才能保自己的一方平安。因此,目前全球金融统一监管进程大大加快,以IMF和国际清算银行为主体的国际金融监管机构,针对影响全球化体系稳定的三大要素――银行部门、国际金融市场和市场支付及清算基础设施,分别建立了监管国际标准或准则。我国已经“入世”,理应适应金融监管的国际化趋势,第一,要与其他国家金融当局签订双边谅解备忘录,诸如在信息提供、相互磋商、技术合作等方面展开合作。同时,要发挥各类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在协调国际金融监管方面的作用。第二,要全面推行金融监管国际化标准,措施包括:健全信用评级机构及信用评定管理体系,规范会计、审计、律师等中介机构服务,运用现代化技术的金融监测预警系统和央行内外资统一监管体系等。同时,我国的金融监管法规立法和执法应更加公开化、透明化。

参考文献:

[1] 赵渤.中国金融监管――风险、挑战、行动纲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2]中国保监会.国际保险监管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篇(4)

一、公平正义与司法权威孰因孰果

权威性是审判机关有效行使审判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要保证。要树立司法权威,首先就必须保证实现公平正义。审判虽然应具有终局性,不应受到外界的各种干预,但司法权威并非审判终局性的自然产物。审判机关不是为了树立司法权威才维护公平正义,法律的权威不能是“一言堂”式的家长权威,而是在公平正义的实现过程中自然树立起来的。公平正义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前提,没有公平正义,司法权威就根本无从谈起。

1.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是民行检察存在的法理基础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对民行诉讼进行监督是法律监督职能的应有之义。民事、行政案件占全国审结的各类案件的90%左右,如果缺乏对民行诉讼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显然是不完整的。检察机关对民行诉讼的监督事实上并不构成对审判机关独立性的干扰。

有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的民行监督会损害审判独立,影响法院作出公正裁判。笔者认为,审判独立是审判公正的前提,审判监督是审判公正的保证。审判独立是实现审判公正的一个必要条件,但仅有审判独立并不必然带来裁判公正,更不能保证司法权威的树立,审判独立不能被绝对化。事实上,检察机关以抗诉为表现形式的民行监督只具有启动再审程序的效力,案件的实体问题仍需要由法院裁判。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并非简单的行政干预,而是在当前我国的司法模式下,为维护公平正义所采取的必要手段。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后,法院依法进行再审,对抗诉的案件作出新的判决或裁定,再审作为法院的权力,保障了审判权的独立行使,保障了法院裁判的终局性。检察院不可能代替法院作出判决,也不可能指定法院应当如何判决。

还有种观点认为,国家公权力对私权不应干预,抗诉破坏了民事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损害了诉讼结构的平衡。笔者认为,在裁判明显不公的情况下,当事人的权利因审判权的错误行使而受到侵害,这使法律监督权的介入成为必要。检察机关之所以提出抗诉,并不是站在当事人一方反对另一方,而是出于维护司法公正,在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或实体权利受到侵犯,诉讼中的平等地位和权利没有依法得到审判机关保障的情况下,启动再审程序,促使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和权利依法得到保障。从这个角度看,民事抗诉起到了使失衡的的诉讼结构恢复平衡的作用。法律规定民行检察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监督和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而不是代表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法院审判权的终局性,妨碍公平正义的实现。

2.裁判不公问题是民行检察存在的现实语境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是颠扑不破的真理。尽管为了使审判机关有效制约其他国家权力的行使以及保证审判机关作出公正裁决,审判独立是十分必要的。但审判权作为一种权力,也需要必要的监督。审判权的行使如果不受任何制约,难免出现专断与滥用。而且,审判独立原则的确立是以理性的法院,即理性的法官这一假设为前提的,也就是说相信每一位法官都能够做到“忠实于基本法,忠实于法律履行职务,用最好的知识与良心不依当事人的身份与地位去判决,只服从事实与正义。 ”(德国法官法第38条规定)这一假设能否在现实中完全实现不无疑问。因为法官毕竟是“凡人”,也生活在现实社会之中,受各种因素的利诱与干扰,难免出现个别法官或个别情况下徇私枉法、专横擅断的情形。而且,由于人类认识的局限性,法官裁判也可能出现考虑欠周、有失公平的情况。因此,就需要设立一种监督与制约机制保证审判权的合理运行。更何况,当前以民事审判中的裁判不公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司法不公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反映最强烈、最突出的问题。一些人主张通过提高法官素质,强化法官职业纪律,完善上下级法院的审级监督等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但事实上,许多错案经过两审乃至多次审理仍得不到改判,这说明当前法院内部制约、上下级法院之间监督的作用都具有相当的局限性,外部监督必不可少。只有形成了有效的监督机制,才能进一步促进审判活动向公平正义的方向发展。

“廉生威,威生信。”权威来自于道德上清廉,在理想状态下的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和法官之间形成等腰三角形,但事实上,由于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缺失,司法腐败大量存在,法官的中立性出现了偏差,导致等腰三角形解构,这样的情况下,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又有何公正而言。从刘涌案、宝马车撞人案等案件中民情激愤的情况来看,民众对法律的信心因为判决的不合理而丧失,可见,在没有充分保证公平正义的情况下,威并不能生信。法律的权威性必须以公平正义为基础才能实现。

此外,当前法官队伍素质的现状,以及审判机关存在的司法行政化、地方化等问题,也决定着裁判不公大量存在这样一个严峻的现实。因此,民行检察制度不仅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合法性,也具有现实意义上的合理性。当双方当事人因为拥有社会资源的悬殊而导致出现诉讼等腰三角形出现解构时,检察机关履行民行检察职能,将有助于维护诉讼双方的均衡,保证一个正确的诉讼格局的存在,使诉讼得以顺利进行。

二、公平正义与司法权威孰轻孰重

司法效率是司法权威的一个必然结果。有些人认为,要消除缠讼等严重影响司法效率的现象,关键在于树立司法权威,保证司法裁判的既判力和稳定性。因此片面强调司法权威以及司法效率,而忽视了公平正义。笔者认为,司法的终极价值理念在于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而非树立司法机关的权威。司法权威的树立,既是司法机关履行自身法律职能维护公平正义的必然结果,同时能够进一步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在司法价值的天平上,公平正义与法律的权威性相比无疑更为重要。

1.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现代司法应当兼顾公正与效率,司法工作不能不讲效率,但离开了公正,效率再高也是没有意义的。如果为了追求司法效率,便维持不公正的裁判,不但不能及时解决纠纷,反而会导致当事人缠讼不止,诱发反社会的情绪和行为,既浪费司法资源,也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司法工作应当坚持公正优先、兼顾效率。如果司法机关对于错误裁判站在单纯追求效率的角度,一概不予纠正,又何谈公平正义,司法机关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如果因为民行检察的抗诉制度降低了诉讼效率就要取消,那么同样的道理,再审制度也当在取消之列了。

2.公平正义对司法权威的作用

篇(5)

DOI:10.14163/ki.11-5547/r.2015.12.034

近年来, 随着医疗模式的改革, 单纯减压术逐渐被应用于治疗伴Ⅰ度退行性滑脱的腰椎管狭窄症, 极大的改善了患者的预后[1, 2]。但有研究认为, 在单纯减压术基础上融合内固定术, 能够进一步加快患者的康复[3, 4]。本文主要就单纯减压与减压融合内固定术治疗伴Ⅰ度退行性滑脱的腰椎管狭窄症的疗效进行比较, 并将研究结果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 1 一般资料 随机抽取2011年4月~2013年4月在本院行单纯减压术的伴Ⅰ度退行性滑脱的腰椎管狭窄症患者30例作为减压组, 其中男19例, 女11例;年龄19~67岁, 平均年龄(35±8.35)岁;病程3~15个月, 平均病程(9±1.02)个月。选取同期行减压融合内固定术治疗的伴Ⅰ度退行性滑脱的腰椎管狭窄症患者30例作为融合组, 其中男18例, 女12例;年龄20~66岁, 平均年龄(36±8.27)岁;病程4~14个月, 平均病程为(10±1.25)个月。本次入选的两组患者均经病理学诊断进行确诊, 本次研究经本院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审核和批准, 且与患者和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两组各项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具有可比性。

1. 2 治疗方法 减压组在保留棘突关节突、棘上和棘间的韧带基础上, 单纯行半侧椎板切除减压术。给予患者气管插管全麻, 取其俯卧位、腰后凸及腹部悬空后, 在患者棘突上后正中行一个纵向切口。其中, 一节减压的切口约3~5 cm, 而两节减压的切口约4~6 cm;若是单侧需将患侧的骶棘肌进行分离, 充分暴露黄韧带后将其切除, 在切除椎板时需确保狭窄病灶的上下得到充分减压, 椎管的侧方减压需切除伴骨赘关节突内侧缘的3~5 mm;若为对侧有压迫狭窄的因素时, 需先取出对侧硬膜囊及神经根的压迫。

融合组行减压融合内固定术治疗, 给予患者气管插管全身麻醉后取其俯卧位, 悬空腹部后从腰被正中行一个纵向切口, 并沿着棘突两侧将骶棘肌分离出来, 充分暴露出椎板及椎弓根入钉点, 然后将椎弓根螺钉置入, 全椎板进行减压后将责任椎间盘和软骨终板清除, 在椎间融合器中装入碎骨后置入, 并安装内固定的装置。

两组术后均行早期双下肢的力量锻炼, 3~5 d后戴胸腰围支具进行下床康复训练。

1. 3 疗效评定标准 观察并记录两组手术时间、术中出血量及并发症发生率等;采用腰背痛JOA评分法评定治疗前后两组患者的JOA评分, 同时, 对两组患者进行为期1年的随访。随访过程中, 根据JOA评分的好转率对两组治疗疗效进行评定, 优:JOA评分好转率>75%;良:JOA评分好转率在50%~74%;中:JOA评分好转率在25%~49%;差:JOA评分好转率

1. 4 统计学方法 本次研究中的所有数据采用SPSS19.0统计软件进行统计处理。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 x-±s)表示, 实施t检验;计数资料以率(%)表示, 实施χ2检验。P

2 结果

2. 1 两组各项手术指标情况比较 治疗后, 减压组手术时间为(90±8.26)min、术中出血量为(132±15.08)ml;融合组手术时间为(125±10.34)min、术中出血量为(215.36±16.82)ml, 组间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方面的意义(P

2. 2 两组治疗后的效果情况比较 治疗后, 减压组优12例(40.00)、良14例(46.67%)、中3例(10.00)、差1例(3.33%), 优良率为86.67%;融合组优17例(56.67%)、良10例(33.33%)、中2例(6.67%)、差1例(3.33%), 优良率为90.00%, 两组优良率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但单纯就优这一项来说, 融合组明显优于减压组, 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2. 3 两组术前及随访1年后VAS评分情况比较 术前, 两组患者VAS评分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随访1年后, 两组患者VAS评分均呈下降趋势, 且与术前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表1 两组术前及随访1年后VAS评分情况对照( x-±s, 分)

组别 例数 VAS评分

术前 随访1年

减压组 30 7.81±2.12 3.91±0.27a

融合组 30 7.93±1.05 2.23±1.07ab

注:与术前比较, aP

3 讨论

腰椎管狭窄症极易伴发退行性滑脱, 近年来,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形势的加剧, 伴Ⅰ度退行性滑脱的腰椎管狭窄症患者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该病容易导致患者长期的腰腿痛及间歇性的跛行等, 进而影响到患者生活的质量[5, 6]。当前, 临床上对于该病的治疗主要是以手术为主, 但传统的开放手术创伤较大、出血过多, 不利于术后患者的康复。单纯减压术的应用对于无明显腰椎不稳的此类患者能够获得较佳的临床治疗效果;但对于本身存在腰椎不稳的腰椎管狭窄症伴Ⅰ度退行性滑脱患者, 其在减压后融合内固定术, 能够有效维持脊柱稳定, 获得更为满意的治疗疗效。本次研究中, 减压组手术时间、术中出血量等明显优于融合组, 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但1年后随访, 融合组VAS评分改善程度, 与减压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参考文献

[1] 张文捷, 张亮, 赵春明.经椎旁肌间隙入路治疗胸腰椎骨折.脊柱外科杂志, 2011, 9(2):98-101.

[2] 张建光, 赖必华, 潘俊晖, 等.经椎旁肌间隙入路椎弓根内固定不植骨治疗胸腰椎骨折临床疗效分析.中国骨伤, 2012, 25(12):984-987.

[3] 赖欢乐, 刘东光, 陈理端, 等.单纯减压与减压后融合治疗单纯退变性腰椎管狭窄症疗效对比研究.岭南现代临床外科, 2013, 13(5):409-410.

[4] 何停 阮狄克, 侯黎升, 等.单纯减压与减压融合内固定术治疗伴Ⅰ度退行性滑脱的腰椎管狭窄症的疗效比较.中国脊柱脊髓杂志, 2012, 22(5):413-414.

篇(6)

Abstract:Objective To explore simple decompression and decompression fusion and internal fixation treatment of degenerative slippage withⅠdegrees of lumbar spinal stenosis disease treatment curative effect.Methods Select with degenerative slippageⅠdegrees of 78 patients with lumbar spinal stenosis disease,the control group of 39 patients with simple decompression method,the experimental group 39 patients treated by decompression and fusion and internal fixation method.Results The patients with operation in the process of blood loss and operation time significantly lower than the control group,postoperative adverse symptoms appear likely significantly lower than the control group,experimental group before surgery and postoperative half year experimental group and control group leg pain,waist pain VAS score and compare the difference of slippage rate was not significant,a year after the control lumbocrural pain scores and slip rate is worse than the experimental group obviously.Conclusion On the companionⅠdegenerative slippage of lumbar spinal stenosis patients take decompression fusion and internal fixation therapy effect is better than simple decompression method recently,but the long-term curative effect obviously better than simple decompression treatment.

Key words:Simple decompression; Decompression and internal fixation; Lumbar degenerative spondylolisthesis with one degree of stenosis

退行型滑脱是因为腰椎的运动阶段发生退变导致的,代表性腰椎滑脱合并椎管狭窄可能造成神经间歇性腰腿痛或跛行症状。如果通过保守治疗方法不见效或者频繁发作则要通过手术方法予以治疗[1]。手术旨在神经减压使症状得以缓解,单纯减压方法初期具有较为理想的效果,但是中长期通过随访发现满意度开始逐渐降低[2]。本院采取单纯减压与减压融合内固定术对伴Ⅰ度退行性滑脱的腰椎管狭窄症患者分别进行治疗,并对两组近期与中远期治疗效果进行对比。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收集2013年1月~2015年1月,本院收治伴Ⅰ度退行性滑脱的腰椎管狭窄症患者78例,并将这部分人员随机划分成实验组与对照组,每组39例患者。其中男性45例,女性33例;年龄36~80岁,平均年龄是(52.21±2.31)岁;病程6个月~4年,平均病程是(3.1±0.4)年;并发症情况:高血压18例,糖尿病15例。两组病患无论性别,年龄与患病情况,或文化程度与家庭背景方面都不具备差异性,存在可比性,不具备统计学意义(P>0.05)。

1.2方法 两组患者都通过CT和X摄影常规检查。对照组结合单纯减压治疗方法:硬膜外进行麻醉,选择俯卧。在棘突正中位置切开,对单节段做减压处理,适合选择2~4cm大小的切口,对双节段做减压处理,适合选择3~6cm大小的切口。针对单侧狭窄患者,在患侧处对骶棘肌进行分离,使黄韧带充分暴露出来以方便切除,将骨赘以内3~4mm切除给椎管减压,对马尾神经减压。针对双侧狭窄患者,使其椎板内板分离,使关节突处的黄韧带充分暴露出来以方便切除。如果存在很明显椎间盘突出情况,则需将髓核切除。实验组结合减压联合内固定术的方法:通过插管全麻方式麻醉,患者选取俯卧。在腰背正中做切口,对单节段做减压处理,适合选择2~4cm大小的切口,对双节段做减压处理,适合选择3~6cm大小的切口。沿着棘突将骶棘肌剥离,将椎板上位1/2,下位1/3位置黄韧带充分暴露出来同时予以切除,将钉点选择在椎弓根位置,对应放进螺钉,充分对椎管与侧隐窝减压,将椎间隙撑开,进而增加神经根管和中央根管空间[3]。要接受植骨的患者,用融合器放进适当碎骨从而达到植骨效果,凭借弯棒进行固定。评价依据:手术过程中出血量,手术时间和手术后的状况,以及不良症状出现情况等;结合视觉模拟VAS评分方法对患者手术前后腿痛、腰痛和滑脱率分别予以评分,分值越低则效果越佳。

1.3统计学处理 本次调研的所有数据均采用SPSS19.0软件进行处理,利用?字2检验,检验结果用P表示,P

2结果

见表1,表2。

3讨论

应用单纯减压治疗方法对没有腰椎不稳患者临床应用效果比较理想,但是对那些伴随腰椎不稳伴Ⅰ度退行性滑脱的腰椎管狭窄症患者来讲,减压以后联合内固定治疗,可以有效辅助脊柱确保稳定,患者治疗满意度更高[4]。从VAS评分结果看,两组治疗方法近期效果都比较好,另外单纯减压出血量和手术时间较少,证明该方法造成更小创伤。由这个层面看单纯减压是存在一定优势的,尤其对高龄患者,他们手术耐受不高,做单纯减压临床效果较理想。但单纯减压远期效果不稳定,原因是单纯减压对于腰椎持续稳定缺少约束,有中长期失去效用的危险。所以,想要获得更佳中长期治疗效果,要先考虑减压融合内固定治疗方法,此方法能有效确保腰椎稳定,对重塑脊柱稳定也十分有利,还可对腰椎病变位置荷载不平衡予以纠正,对畸形进行矫正,对椎间隙恢复非常有好处,大幅度提升植骨的融合率。

综上,对伴Ⅰ度退行性滑脱的腰椎管狭窄症患者采取减压融合内固定术疗法近期效果不如单纯减压方法,但远期疗效明显比单纯减压治疗方法好。

参考文献:

[1]伍泽鑫,邓仁椿,罗敏.单纯减压与联合融合手术治疗两节以上老年腰椎管狭窄患者的疗效观察[J].吉林医学,2015,04:631-632.

篇(7)

    针对我国证券监管工作面临的监管资源短缺与监管任务繁重的现实矛盾,本文探讨了在我国试行证券监管和解制度的必要性,并在重点介绍美国、我国台湾、香港地区相关法律依据及具体工作规则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证券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分析了在我国现阶段试行证券监管和解制度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工作建议,最后指出了我国正式建立证券监管和解制度需要解决的其他问题。

    [1]我国试行证券监管和解制度的必要性

    自1992年中国证监会建立至今,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不可否认,由于监管手段和资源有限,监管效率以及处罚执行率都还有待提高。2005年颁布的新证券法,强化了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不仅扩大了违法行为主体范围,而且增加了十余种违法行为种类。可以预见,新证券法实施后,证监会查处的案件数量将成倍增长,但监管资源却很难做到同步增加。因此,要做到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必需不断提高监管资源的使用效率,有必要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监管方式。

    证券监管和解,是指证券监管部门经与行政相对人协商,就相对人某些行为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并据此作出和解决定。它属于行政和解在证券监管中的运用,本质上是一种行政合同(又称为行政契约[2] )。[3] 行政合同是现代行政法上较为新型且重要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引进了公民参与国家行政的新途径。它的广泛使用,将会减少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单方命令的行政处理,以协商的方式提出要求和义务,便于相对人理解、接受和赞同,减少因双方利益和目的的差异而带来的对立性,从而有利于化解矛盾,创造和谐社会。[4] 同时,由于行政和解决定是一种非强制性的双方行政行为,体现了契约自由原则,具有一般合同的基本属性,即合意,因此,行政和解决定虽然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但理论上不应适用行政复议、诉讼法基于行政优先权而加重行政机关义务的规定,如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负举证责任等,而且可参照适用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基于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的有关规定,这无疑将大大降低行政机关的应诉成本和败诉风险。可见,相对于行政处罚等对抗性监管执法程序,行政和解不仅有利于降低监管成本和监管风险(既包括监管执法环节,也包括事后的行政复议、诉讼环节)、有效利用监管资源,具有提高监管效率的经济性;而且贯穿其中的“合意”、“自治”等精神,对于增强行政的民主性和正当性、促进政府与相对方之间的良性互动、鼓励一种“通过合意的治理”,都具有重要意义。[5]

篇(8)

一、通过培训,使我进一步认识到法制培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建设一支过硬的行政执法人员队伍,加强法制理论培训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在我们现阶段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虽说我们已经在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清理行政执法依据,不断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力度和不断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手段,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但事实上,在我们的执法过程中还是存在一些法律法规的制定上有一些不完备的情况或者漏洞,行政执法队伍业务水平有待提高,行政执法监督亟待加强等问题。而且,从行政执法部门人员的角度来说,只有整个行政机关的大多数人员都有了依法行政的思想意识,自觉地行动起来,这些自觉地的行动才会汇聚成一股汹涌的力量,推进依法行政事业向前发展。从这个层面上来说,加强法制理论培训显得尤为重要。

二、通过培训,使我进一步地意识到自身的不足。这次培训,老师除了讲药品监管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也讲了一些证据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案件审理等相关的法律知识,这些法律知识由于平时在药品、医疗器械监管中用得不多,所以也不是很熟悉。但是通过老师的讲解,发现其实这些法律之间还是有一定的关联,在处理一些案子的时候,需要对这些法律融会贯通。因此,我觉得平时除了要学习本部门的法律外,也要掌握其他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这样才能更好的开展案件审查工作。总之,这次培训不仅开阔了视野,增长了见识,充实和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与业务能力,提高工作的理解力、执行力和创新力;而且也是对自己以往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梳理。

篇(9)

一、通过培训,使我进一步认识到法制培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建设一支过硬的行政执法人员队伍,加强法制理论培训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在我们现阶段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虽说我们已经在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清理行政执法依据,不断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力度和不断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手段,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但事实上,在我们的执法过程中还是存在一些法律法规的制定上有一些不完备的情况或者漏洞,行政执法队伍业务水平有待提高,行政执法监督亟待加强等问题。而且,从行政执法部门人员的角度来说,只有整个行政机关的大多数人员都有了依法行政的思想意识,自觉地行动起来,这些自觉地的行动才会汇聚成一股汹涌的力量,推进依法行政事业向前发展。从这个层面上来说,加强法制理论培训显得尤为重要。

二、通过培训,使我进一步地意识到自身的不足。这次培训,老师除了讲药品监管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也讲了一些证据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案件审理等相关的法律知识,这些法律知识由于平时在药品、医疗器械监管中用得不多,所以也不是很熟悉。但是通过老师的讲解,发现其实这些法律之间还是有一定的关联,在处理一些案子的时候,需要对这些法律融会贯通。因此,我觉得平时除了要学习本部门的法律外,也要掌握其他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这样才能更好的开展案件审查工作。总之,这次培训不仅开阔了视野,增长了见识,充实和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与业务能力,提高工作的理解力、执行力和创新力;而且也是对自己以往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梳理。

篇(10)

一、质量监督由政府委托所存在的问题

(一)执法程序欠妥,行政责任不清

1、作为独立法人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现如今,我国绝大多数地方都将工程质量的监督进行委托,也就是将部分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的权利由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给监督机构,然而监督机构具备执法权,但却欠缺执法地位,更不用说处罚权了。根据行政法中对执法主体所进行的规定可知,在行政部门委托执法权之后,仍旧由行政部门承担法律后果。由依法行政层面来看,质量监督部门所行使的执法权并无任何法律责任,虽然委托的监督机构属于独立法人,它可以在建设中做出许多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局部暂停施工、立即纠正等决定,但却无法对自身执法行为负责。

2、质量监督成果文件由监督报告代替,并未上交给建设单位

质量监督报告是工程质量监督成果性文件,然而质监报告却只提交给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并不具有,这就导致质监成果变成了被委托的监督单位和建设行政机关之间的交接。但在工程初始阶段,建设单位便将监督申请提交给了监督机构,随后也由质监机构行使单独的行政执法权力,最后在竣工之时,质监机构不仅不向建设单位出具任何结论性的意见,并且还要由建设单位至行政部门处进行竣工备案,如此竣工备案的方法实在欠妥。在这个过程中,就算建设单位提交申请并通过审查,同时还缴纳了相应费用,可最终还是要到行政机关去竣工备案。而监督报告则只是职能部门和政府的交接,同建设单位毫无关系。建设单位无需关心质监报告的内容以及遗留问题,而只需对行政机关是否赞同竣工备案予以关心。

(二)效率低下,信息传递延迟

1、 工程质量监督欠缺独立执法权

作为行政执法行为,工程质量监督具有独立性强、工作量大、时间周期长等特点。在进行执法之时,监督机构无法与委托机关实现所有事的请示和沟通,同样,行政机关也不能参加到具体监督中。再加上,在委托执法的过程中,许多工作不能进行具体分工,常常会造成互相推脱或重复管理的局面。

2、工程质量监督的执法手段太过单一

不同于行政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并无行政处罚的权利,它的最大行政执法权利便是责令进行局部暂时性的停工以及媒体通报,其余的则全都要上报给行政机关。如此执法手段欠缺震慑力,不能对建筑市场中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纠正。

二、由行政机关实行质量监督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一)可行性

1、将行政机关的人力资源不足这一问题解决掉

假如工程质量监督的执法是由行政机关来进行的,那么就必须先将行政机关人力不足的问题解决掉,尤其是技术人才不足这一问题。为此可将原有监督机构里面非常优秀的人才收编过来,运用其技术作为支持,进而开展行政执法的相关工作。如此一来,不仅不会使财政负担加重,同时还能因为精简人员而使财政开支减少。并且,对行政机关中监察支队等部门加以利用,能更便利的开展执法工作,从而使执法的效率、效果得到提升。

2、对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应以行为监督作为质量监督的主线,将行政处罚严肃性予以突出,使执法威力得以增强,从而帮助提升实体质量。行政机关最好不要增加太多人力,进而避免机构太过庞杂,可是应当对质监内容进行精简,在行为监管的指引下,使执法力度得以加大,从而提高执法的效率。行政机关可进行必要行政处罚,甚至是吊销参建主体的资质,对存在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严厉惩处。

(二)必要性

1、在监督费用取消之后,委托执法无法使财政支出降低,进而丧失其原有意义。进行委托执法最初的目的在于使财政负担减少,由于行政机关不具备足够物力、人力来进行繁杂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于是才把部分的执法权委托给监督机构。 但在停征监督费之后,必然会由财政来负担质量监督成本,从而使得委托执法丧失其原有意义。

2、由行政机关来进行质量监督可使执行力增强,同时还能使财政负担减少。由行政机关对工程质量监督直接负责,不仅可使信息传递减少,同时还能在现场进行直接的行政处罚,并且还能对更多质量信息加以了解,便于进行资格和资质的管理,从而使行政执法执行力得以增强,提升执法效率。同时提升效率可以让维持市场秩序的人员减少,群众满意度高,也进而使财政负担减小。

三、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工程质量的监管机制改革

要想对工程质量的监管机制予以改革还需在实践过程中予以不断完善。在停征监督费用之后,监督机构最主要是凭借财政支出,然而财政则一定会对物力和人力的重新分配予以考虑,进而使财政负担得以减少,与此同时也使监管效能不至于降低。现如今,在全国各地基本上所配备的监督执法人员都不大相同,监督的内容和模式也不一样,大城市、小城市、城镇、农村,不同地方建筑市场的监督方式都是不同的,但各地都在探寻怎样用尽可能少的代价以及效率最好的机制来使质量监管的高效性得以实现。将委托执法废除,转由行政机关来进行执法,使执法程序减少,使执法效率得到提升,从而使财政支出可以有效减少。

现如今,工程质量的监管改革方案尚未颁布,各地还都在对具体监管模式加以探索,并初步对适当财政支出安排和人力资源分配进行确定,比如,财政和人事怎样安排,何种模式管理机制效率最好,何种强度人员配备科学程度最高,上述内容全都需要在实践过程中将相应的数据资料总结出来,并以此用作建设部门、国家财政、人事部门等对工程质量的监管模式进行改革之时用作参考,从而最终将具备全国指导性作用的改革方案制定出来。

四、结语

现如今,我国工程质量的监管工作面临的挑战是巨大的,在愈发复杂化的建设条件之下,对工程质量的监管机制也提出了更高的改革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对工程质量的监督费用进行停征之后,工程质量的监管机制改革便成为必然的趋势,而改革的最终目的在于提升 监管的效能,使委托执法得以终止,进而将责任关系理顺, 直接凭借行政机关的力量,对执行力予以着重提升,对市场秩序加以规范,从而使监管作用能很好的发挥出来。

参考文献:

[1]高盛立,徐华.工程质量监督委托执法模式改革的探究[J].工程质量A版,2009,27 (4):14-16.

[2]王海斌.工程质量监督委托执法模式改革刍议[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2,(35).

篇(11)

受外部经济形势变数增加等因素影响,国内企业对资金的需求较往年更加强烈。2011年4月份以来,A股市场持续低迷,然而再融资却热度依旧,可见企业对资金需求之急迫。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10月19日,178家上市公司实施了再融资,合计募得近4270亿元,是2010年再融资总量的90%,虽然比2011年两市271家公司6611亿元的增发预案低出不少,但鉴于2010年的庞大基数,2011年再融资热度未见消退迹象。

再融资将实现“过程监管”,企业须慎重选择再融资方式

在再融资规范化道路上,再融资相关核心法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即将作出修订,新的《管理办法》将在加强市场的定价机制、弱化行政监管、简化审核程序、强化信息披露,强化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采取更多行动。

具体来说,再融资将实施分类监管,从而实现对不同行业的精确监管。分类监管的思路主要围绕于发行人的特征来展开,包括发行人资质、发行人选择的再融资品种以及该品种投资者的特征及融资额大小等。在此过程中,证监会将淡化行政审批,强化市场监管。

在此背景下,上市公司若利用资本市场解决资金问题,必须结合自身发展状况选择适当再融资方式(参见后表),从而保证再融资的顺利实施。

再融资需要重点关注

“源头”与“流向”

除去门槛性的审查外,募集资金运用及管理是上述监管要点的集中体现,也是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考量因素。证监会对募集资金运用的监管范围从募集资金必要性到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即实行再融资“源头”到“流向”的监管。

融资必要性

融资必要性是再融资源头所在,尤其在当前A股市场低迷,流动性不断压缩的市场环境下,证监会对融资必要性采取更为严厉的审核。

募集资金必要性关注重点:

1、 资产结构的合理性:包括货币性资产比重、资产周转能力等。

2、募集资金间隔长短:前次募投效益尚未产生,且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前景很好,一般要求先补年报并将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截止日期延长到年底,审核后再作反馈。

3、财务性投资和非主业投资情况。

4、融资与净资产规模的比例关系。

5、现有产能利用率较低的情况下继续扩大产能的必要性。

6、偿还贷款的具体安排及必要性(比较银行贷款的利率和公司资产收益率)。

7、补充流动资金的测算依据和必要性:相关政策不鼓励资产周转情况差的企业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用铺底流动资金的名义变相补充流动资金,一定要能充分论证合理性。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为对本次募集资金提供审核参考,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也是相关部门重点关注要素。具体来看,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注重点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使用情况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状况,对照表的填写是否准确、是否按规定填写、提供有用信息。

2、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的规范程度:决策程序的规范程度(尤其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和资金临时性利用)、信息披露质量(包括事前和事中的信息披露)。

3、公司运用募集资金的能力(包括规划能力、运作能力和管理能力)。

4、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效益以及与公司整体效益变动趋势的关系。

本次募集资金投向

募集资金投向是公司持续盈利的重要表现,也是决定投资者态度的重要考量因素,因此募集资金投向是企业再融资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募集资金投向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关注重点: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取得有权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2、土地使用权是否取得,是否存在合法使用的法律障碍,如果未取得,目前进展及取得是否存在障碍。

3、明确募集资金的金额,在发行方案中明确募集资金不超过项目需要量;明确募集资金的用途。

4、项目实施方式、进度安排及目前进展。

5、现有产品产能扩张或新产品开发,结合市场容量、自身市场占有率、行业地位、主要竞争对手、营销计划等说明的市场前景是否可信。

6、产能利用率不高的情况下投资扩大产能的必要性。

7、募集资金项目存在技术壁垒的,相应技术的取得方式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