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民间融资的现状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1)民间融资的内涵。民间融资与官方正式融资相对而言,官方正式融资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有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进行的资金筹借活动;而民间融资是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取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所有权的金融行为。民间融资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民间闲散资金、企业富余资金、外地流入资金及从银行贷出的低息贷款等。(2)民间融资的价值。一方面,无论是从投资渠道和自上看,还是从金融产品数量与品种上看,我国仍存在金融抑制现象。在金融抑制影响下,银行存款的实际收益相当低,利息税的开征以及物价指数的上扬使得银行存款更是无利可言。另一方面,由于多方面因素制约,大部分中小企业难以获得信贷支持,融资渠道狭窄,资金不足,已成为制约其发展的瓶颈。正规融资渠道的匮乏和对资金的迫切需求,使得中小企业不得不把目光投向民间融资市场。因此,一边是寻求出路的资金,另一边是对资金的迫切需求,在适当条件下,催生了庞大的民间金融市场。
二、民间融资的现状与问题
近年来,中小企业的发展越来越迅速,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也愈加的重要,但是其融资难的问题是阻碍其发展得主要绊脚石,应运而生的民间融资机构给其带来了曙光。本文是在以对中小企业为主的基础上,对民间金融机构重要性做了分析,而对于它现有的缺陷也提出了相应的改革措施。希望民间融资机构在未来的发展中能更加规范化,现代化,竞争力更强,引导农村经济又快又好的发展。
一、民间金融对中小企业融资的作用分析
一直以来,民间金融作为一种非正规的金融组织而存在,是中小企业融资重要途径之一。尽管如此,我国中小企业仍然面临着融资困难。
1.首先需要了解的是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存在着哪些困境:
一是内部融资不足。内部融资主要方式是留存收益,由于资金来源于公司内部,具有“低成本、高效益”的优势,因此成为企业获取发展资金的重要途径之一。相比于其他市场经济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我国中小企业内部融资明显不足。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中小企业所拥有的资金中来自企业自身利润的资金一般要占一半以上,来自银行的资金不超过20%,其余则是通过证券市场和民间渠道获得。而在我国,即便是在东南沿海民营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企业内部融资比例却很低。
困境二是外部融资渠道狭窄。外部融资包括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方式。在我国,最主要的直接融资的方式是股票融资。但是,根据现行《公司法》规定,公司上市的股本总额不得少于5000万人民币,这无疑将大多数的中小企业拒之门外。同样,中小企业因为规模小,风险大,发行额度小而难以进入债券市场。所以,中小企业能够通过股票债券的方式融资的数量是少之又少的,基本上不到1%。直接融资受限,必然使得中小企业转向间接融资,主要为银行贷款,然而因为规模小,波动性流动性大等原因,银行往往在对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时候采取了十分谨慎的态度。加上中小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有“急、频、少”的特点,银行往往宁愿选择向大企业而放弃小企业融资,这无疑使得中小企业外部融资十分困难。
2.中小企业的资金缺口和对资金的严重需求催生了民间金融的产生与发展,这种资金缺口正好被民间金融所填充,并对中小企业发展起到了巨大推进作用。目前民间融资对中小企业的发展作出的贡献有以下几方面:
(一)为部分中小企业提供了额外的融资渠道。在民间存在着一些具有发展潜力和较好市场预期的企业,但却缺乏资金,又无法取得银行贷款支持,在这样的情况下,民间融资就为他们提供了资金融通的渠道,得以使企业发展壮大。
(二)合理配置社会资源,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通过民间融资机构这样的组织,充分吸收农村闲散资金,聚少成多,集中投资于需要资金支持的企业,从而大大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这不仅能增长个人的收入,为企业创造更多的财富,还为农村经济进步作了贡献。
(三)弥补了国家金融服务的不足。对于独中小民营企业来说,民间借贷手续方便,时效性强,是满足其“少、频、急”的资金需求的重要方式。这种优势使得民间融资在一定时间和空间上是其他融资机构无法取代的,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国家金融服务的空缺。
(四)据据中央财经大学李建军教授负责组织的中国地下金融调查结果的统计数据显示,没有哪个地区的中小企业从未从非正规金融渠道获取过资金支持,而且全国各省中小企业的资金中有超过1/3的资金来源于民间金融机构。由此可以很清晰的看到,民间融资对于民营企业来说是无处不在,十分重要的。
二、改革民间金融
民间金融对中小企业发展起着不可轻视的支撑力量,为了让其更好的服务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和农村经济进步,我们更不能忽视了其因为运行机制不规范和缺少金融监管而潜在的金融风险以及对国家宏观调控的负面影响。目前由于规模受限,民间金融很难承担大规模聚集资本的功能,不能从根本上满足中小企业规模扩张的需求。因此国家有必要对民间金融进行改革,规范其运行机制,并构建一套以民间中小银行为主体的新型金融机构,从而更加健全中小企业融资体系。
首先要确立其合法地位,这是使得民间金融机构进一步发展必要的基础。尽管历史上对民间金融一直是打击政策,称其为“地下金融”或者“灰色组织”,但民间金融仍然顽强的存在着,这证明了民间金融存在是一种必然要求。为了适应国内中小企业发展和经济进步的要求,应当放松对民间金融的压抑,允许和鼓励民间金融的生存和发展,确立其合法的身份,这样才能保证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服务。
然后,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的民间中小银行。在中小企业发达的日本,其民间既有主要服务于大企业的大银行,也有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如地方银行、信用组合、信用公库、相互银行等等,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我们应积极借鉴日本设立中小企业金融机构的成功经验,构建适合我国中小企业发展需要、具有我国特色的中小企业民间银行。将农村信用社,私人钱庄,合会等形式的机构合法化。既保留了民间融资机构本身的优势,还可以使之规范化的运转。
同时,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民间金融机构的本质是在获取利益的同时满足一切金融需要,其之所以具有优势和重大意义是因为它的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的特殊性。为了防止其合法化之后与商业银行争夺大企业业务而不再支持中小企业,要对中小银行进行业务限制和业务要求。让其达到成为真正的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合法化、规范化、组织化的民间金融机构。
另外,要建立健全的外部监管模式。民间金融机构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和缺陷,为了避免风险,监管当局需将民间金融机构或者中小银行纳入监管之下。为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内部治理结构和风险内控制度,形成有效的风险监管机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化解风险;建立风险处理机制,在发生问题时,有效、及时并准确的解决问题。
此外,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尝试着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虽然这在我国并不广泛,对中小银行这样的抗风险能力小的机构,有了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可以缝好的防范风险和保护投资者利益。民间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或者向大银行缴纳固定的金额,当发生资金问题时才能有保障,不至于破产,这有利于民间金融机构资金的良性循环,增强其竞争实力。
结 论
改革是一个过程,民间金融存在了很长时间,由于它的产生具有自发性,无可避免的会引发出一些问题,本文首先对民间金融的积极作用进行了肯定,也对它自身的问题做出了研究,提出的改革措施可以改善民间金融的不足,但改革还需要更多的实践,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寻找好的出路。
参考文献:
⑴ 漆正清. 中小企业融资现状及对策
通过对达茂旗地区民间借贷趋势和状况连续5年的跟踪调查,我们了解到民间融资的发展走势及运行规则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一)需求的多样性和参与主体的广泛性
对民间融资产生需求的有企业资金周转所需,也有个人生活急需;参与主体占社会上80%的群体,包括有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也有离退休人员、工人、城镇中低收入者、下岗失业人员或农牧民,甚至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也参与了民间融资的活动。
(二)民间融资的规模逐年增加
2002年达茂旗地区民间融资额经测算已在1000万元左右。以后每年都成倍翻番,2006年全旗融资额已达5000万元,增长速度远远超过了同期银行信贷规模增长的水平。
(三)借贷双方基本保持稳定
无论是从事民间融资的经营者还是需求者,都非常稳定,经过几年的接洽和交易,已形成了比较稳定的信用关系,而且利率固定,平均在20‰左右。
(四)手续简便
民间融资的手续极其简易,借贷双方达成意项,找第三者担保或者签字划押,融资随即完成。调查中发现,有些常年放贷者,以委托的方式选择一个放贷者经营,自己坐收红利。在民间融资过程中,不存在人情关,没有资产评估、抵押、证明等相关手续,成本很低,这种简便易行的借贷关系很受欢迎。
(五)风险率很低
民间融资虽然是民间行为,但通过交易双方约定,或第三者担保后,双方都能够忠实履行借贷协议,借贷风险低,成功率高,其信誉已远远超过了与银行借贷的信誉度。
二、农村金融发展现状及运行规则
随着国有商业银行经营观念的转变和机构网点的不断收缩,农村信用社成为农村金融市场资金供给的主要源泉,在为“三农”服务和建设新农村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农村信用社信贷规模在逐年增加的同时,随之也出现了不良贷款逐年增长的趋势,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观认识滞后
许多客户把同农村信用社的借贷关系看作是公与私的关系,加之有些借贷政府干涉过多,贷款风险由政府承担,造成农牧民有依赖思想。
(二)农村信用社管理松懈,经营方式落后
农信社春放秋收的模式养成信用社惯性的放款观念,款放出后不闻不问,没有严格的贷款操作流程,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使信贷资金流失严重。
(三)农信社贷款手续较繁琐,成本较高
信用社除小额农贷一次核定,随用随贷外,其它消费贷款或商业贷款,办理手续较为繁琐。除提供个人工资证明、固定资产证明、身份及结婚证明、二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以上担保签字、担保人员工资证明等一系列证件外,还必须进行房产评估,土地管理部门验证,担保公司保证。经测算,在信用社办理一笔万元贷款成本除所付利息外,还需承担相关的公证费、评估费、手续费及担保费等相关费用,加上时间和人力成本及其他隐性成本,从信用社贷款的成本要远远高出同等金额的民间借贷成本。
(四)农信社信贷资产质量不高
一方面是人为因素。信用社贷款门槛高,人情关、关系网大多,贷款难,难贷款已成为现实,所以形成收贷难也就不足为奇。另一方面是制度或体制因素。信用社多年的经营已摆脱不了惯性的理念,贷款不跨年,春放秋收已成为不成文的规定,这同日益发展的市场经济和开放的金融环境已很不适应。客户信贷需求高峰期正值信贷到期收回期,贷款期限不合理,导致信贷资产质量不高。
三、几点启示
民间融资属于个人行为,信用社经营属集体行为,而民间融资受到青睐,信用社经营客户怨声载道。而且民间融资风险低,收益率高,信用社信贷资金规模大,风险多,不良贷款逐年增加。通过现象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公与私的观念问题
私人之间交易讲的是信誉,实实在在的借贷行为;在信用社发生的借贷关系讲的是交易,讲的是人际关系,除了借贷行为外,还掺杂着许多外部因素。
(二)经营观念问题
民间融资借贷行为考虑就是安全、盈利、非常有实用性;而信用社借贷行为安全性等风险系数考虑欠佳,总认为资金是集体的,同个人的收益关系不大,有一种天塌大家顶的意识。
(三)责任意识问题
民间融资责任意识非常强,注重借贷的全过程,责任人的主动意识强;而信用社经营责任主要是对法人负责,经营管理中只注重借贷过程中的个人利益与得失,没有个人承担集体资金损失的义务,因而不能全身心地尽职尽责。
四、建议
(一)农村信用社应切实转变经营观念
信用社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要在民间融资的运行规划中吸取其精华,废弃自身经营过程中传统的、惯性的、陈旧的运行规则,要有家兴我荣、家耻我辱的同甘共苦感,开拓创新,增强便民、为民观念,创新发展有实用性、简便易行的业务品种,提升自身的生存发展空间。
(二)正确引导民间借贷走向合法化
应加强政策引导,尽快制定民间借贷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使民间融资在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引导下,从地下走上市场经济的改革大潮中,逐步正规化、合法化。
(三)建立农村资金回流机制,有效遏制农村资金外流
一、国外研究现状
(1)关于中小企业集群融资。国外关于企业集群的研究已经持续了近百年的时间,经过韦伯(Alfred Weber,1909)直至克鲁格曼(1995)等人的产业区理论,以及斯科特(1992)、波特(Porter,1990)等人的新产业空间组织理论的不断演进,企业集群理论日臻完善。关于集群融资模式研究有:Schmitz和Musy
ck(1994)研究发现地方银行对解决集群内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重要作用;Altenbury和Meyer-stamer(1999)对拉丁美洲的实证研究认为促进群内结网合作以及集体担保的机制是最为有效的方式。Didar Singh(2006)将印度纺织工业园中小企业集群为解决中小企业对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难题的经验作了整体的分析和介绍。(2)关于民间资本投资。国外关于民间资本投资研究不多,更少有比较系统的实证分析。关于发达国家引导民间资本参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研究方面:美国放松了对经济活动的限制,为民间资本创造了投资机会;欧盟也大力鼓励私人投资创办中小型科技企业;日本政府于1981年制定了《租税特别措施法》,有效调动了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二、国内研究现状
(1)关于中小企业集群融资。一是对集群融资优势的研究:王晓杰(2005)认为通过在企业集群内建立互助担保联盟,可以充分发挥中小企业集群融资优势;陈晓红等(2008)采用实证研究对集群内中小企业社会资本与融资便利度的相关性进行了实证研究,得出社会资本与融资便利程度正相关的结论;罗正英(2010)探讨了中小企业集群信贷融资的内生优势,分析了中小企业集群信贷融资优势得以发挥的条件。二是对集群融资模式的探讨:高连和(2008)提出集群财务公司担保制是能充分体现中小企业集群融资的“关系融资优势”和“整体融资优势”的关系型融资模式创新;谢冰、蔡洋萍(2008)在分析我国开发性金融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模式的基础上,基于集群效应对现有的开发性融资模式进行了创新;蒋志芬(2008)认为中小企业集群融资可以选择团体贷款模式、互助担保模式、企业间融资机构模式和区域性中小企业商业银行模式;陈时兴(2009)认为应扩大村镇银行试点范围,加大村镇银行对民营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三是对集群融资制约因素的研究:陈勇江(2009)分析了长三角民营中小企业的民间融资困境根本上源于三个维度的制度缺失:法律制度缺失、金融制度缺失与文化制度的信任缺失;嘉思瑶、宋若峰(2009)认为在制约中小企业从正规金融机构融资的内外部因素难以克服的情况下,造成相当多的中小企业转向对民间资本的依赖;李新华(2010)认为中小企业融资难既有宏观政策适用不公、融资外部环境制约、正规金融的信贷约束等外部因素,也有信息不对称、企业自身治理机制、管理制度不完善等内部因素。(2)关于民间资本投资。金满涛
(2007)、张月(2007)提出教育成为民间投资的新领域;黄一岚(2007)对浙江省民间资本发展进行了研究,指出浙江民间资本存在结构过于单一、大量的民间资本处于“休眠”、“半休眠”状态现状,提出开放民间投资新领域、拓宽融资渠道等发展浙江民间资本对策。蒋丽(2010)分析了金融危机背景下应加大金融创新力度、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为民间资本拓宽投资渠道。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课题组(2011)对温州民间投资的发展及运作机制作了专题研究,研究内容是温州民企入股投资在各县市合作银行、联社改制参股、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组建等。
综上所述,目前学术界对中小企业集群融资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集群融资的优势、融资模式及融资制约因素等方面。总的来说,中小企业集群融资一直不是国外学者研究的重点,可能是由于经济发达国家的金融服务体系完善,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的金融环境宽松。国内大部分学者都围绕集群是否具有融资优势、该采取怎样的模式开展集群融资而展开讨论,缺少实证数据和现实案例的论证,缺乏具有普遍实用性的研究工具,研究方法也主要依赖定性分析。国内对于民间资本总量、规模、比例等的研究很多,但是缺乏民间资本投资结构的具体分析,在具体投资的行业、产业的规模、比例等分析得较少。
参 考 文 献
中图分类号:F8 文献标识码:A
民间金融是一把“双刃剑”。合法的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形成互补,为缓解社会信贷资金需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优化资源配置起到了积极作用。非法的民间金融扰乱了正规金融市场,引发社会纠纷,影响社会稳定,具有一定的消极作用。积极发挥民间金融的正面影响,规避其负面作用,对推动荆门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根据对荆门市民间金融现状的调查分析,深入了解其存在的问题,提出推动荆门市民间金融发展的具体对策建议,以期为荆门经济发展提供动力,并对其他地区民间金融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经验。
一、荆门市民间金融发展现状
为深入了解荆门市民间金融发展现状,笔者选取湖北省荆门市的部分企业与家庭为调查对象,进行了实地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120份,其中企业40份,家庭80份;回收有效问卷113份,其中企业40份,家庭73份。调查对象基本特征如表1。
由表1可知,接受调查的40家企业有如下特征:在企业的类型分布上,私营企业有31家,占77.5%;股份合作企业有9家,占22.5%。在行业类型分布上,被调查的企业中第一产业有3家,占7.5%;第二产业有18家,占45%;第三产业有19家,占47.5%。在企业规模上,由于进行民间融资的大多为中小企业,所以主要选取了中小企业进行调研,在接受调查的40家企业中1000万以上的企业12家,占30%;营业额在500-999万的企业17家,占42.5%;营业额在100-499万的企业6家,占15%;营业额100万以下规模企业5家,占12.5%。
接受调查的73户家庭具有如下特征:在家庭城乡结构上,城镇居民44户,占60.3%;乡村居民29户,占39.7%。在家庭类别上,个体工商户14户,占19.2%;私营业主38户,占52.1%;农户21户,占28.7%。
(一)民间金融的融资形式
截止2014年末,40个样本企业共融资3658.36万元。其中,高息借贷1792.25万元,占融资总额的49%;高息集资954万元,占26.1;有价证券或票据融资341.84万元,占9.3%;典当融资105.34万元,占2.9%;互助借贷273.59万元,占7.5%;其他形式191.17,占5.2%。
73户样本家庭中,32户曾借入民间融资,占43.8%,共借入资金541.3万元。其中,选择高息借贷19户,占59.4%;典当融资2户,占6.3%;互助借贷11户,占34.3%。
(二)民间金融的融资行业分布
由表3可知,样本企业民间金融行业分布不均衡,第一产业融资金额257.21万元,占7%;第二产业融资金额1913.44万元,占52.3%;第三产业融资金额1487.71万元,占40.7%。可见。第二、三产业融资金额占民间融资总金额的90%以上。
(三)民间金融的资金用途
由表4可知,40家样本企业民间融入的资金主要用作流动资金,占融资总额的61.2%,用于扩大再生产的占13.6%,用于购买固定资产的占20.5%,用于其他的占4.7%。
由表5可知,73户样本家庭民间融入的资金主要用于商业投入、房地产投资、生活急需和农业生产。
(四)民间金融的还款期限
根据表6可知,样本企业、家庭民间金融的还款期限大多在12月以内,多为短期的资金融通。样本企业民间金融的还款期限中,1月以内的占17.5%,1-3月占22.5%,3-6月占12.5%,6-12月占20%,12月以上占12.5%,无固定期限的占15%。在样本家庭民间金融的还款期限中,1月以内的占6.8%,1-3月占16.4%,3-6月占24.7%,6-12月占16.4%,12月以上占15.1%,无固定期限的占20.5%。
(五)民间金融融资利率
相比银行借贷,民间金融的借贷手续较为简单,大多依靠借出人与借用人的信用关系,融资利率一般高于同期的银行贷款利率。样本企业的融资利率大多在5%以上。家庭融资方面,由于亲缘、地缘关系,还存在部分无息借贷。样本企业与家庭的具体融资利率见表7。
(六)民间金融融资交易方式
民间金融的借贷手续较为简单,大多依靠借出人与借用人的信用关系。样本企业中,口头约定、打借条占47.5%,签订合同的占32.5%,抵押、担保占15%,其他占5%。样本家庭中,口头约定、打借条占84.9%,签订合同的占8.2%,抵押占2.8%,其他占4.1%。
本文利用对荆门市40家企业和73户家庭的问卷调研数据,深入分析荆门市民间金融现状,得出如下结论:
(1)民间金融融资形式较集中。样本企业与家庭的融资形式主要为高息借贷,占到民间融资近一半。企业民间融资以高息集资为辅,家庭民间融资以互助借贷为辅。
(2)民间金融融资行业分布不均衡。主要集中在二、三产业,第一产业所占比重较小。这可能是由于第二三产业对民间金融的资金需求度更大。
(3)样本企业与家庭的民间融资用途不一。40家样本企业民间融资的资金主要用作流动资金、扩大再生产和购买固定资产;73户样本家庭民间融资的资金主要用于商业投入、房地产投资、生活急需和农业生产。
(4)样本企业、家庭民间金融的还款期限大多在一年以内,多为短期的资金融通。
(5)民间金融的借贷手续较为方便快捷,大多依靠借出人与借用人的信用关系,效率相对较高,融资利率一般高于同期的银行贷款利率。样本企业的融资利率大多在5%以上。家庭融资方面,由于亲缘、地缘关系,还存在部分无息借贷。
(6)民间金融融资交易方式较为方便简洁,企业主要以打借条和签订合同为主;家庭多以打借条为主,由于地缘、亲缘的关系,部分家庭借贷还以口头约定的方式进行。
二、荆门市民间金融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缺失,风险凸显
民间金融缺乏规范、全面的法律制度,使得民间金融活动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易产生经济和法律纠纷。目前,还没有相应的法律对民间金融活动进行规范,使得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难以拿捏,导致风险的产生。一方面借贷双方的借贷行为多为双方自发商量的结果,大多采用信用借款的方式,仅凭一张借条作为凭证,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的保护,一旦借贷人出现跑路或死亡等情况,借出人就会面临资金受损的风险。比如,荆门某房产项目负责人通过民间融资,借款10.08亿元,后因法人代表去世,导致还建户、购房户和集资户因蒙受巨大损失而集体上访。另一方面,由于缺乏规范的制度,民间金融活动与不合法的民间集资活动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加之监管的缺失,民间融资活动容易转化为非法集资活动,给借出人带来巨大的风险。2014年底,荆门市共接到涉及民间借贷纠纷的报警案件8起,涉案金额10多亿元,涉及人员1000多人。市内某担保公司负责人以个人名义,担保公司作担保,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融资、非法吸收个人存款3.6亿元,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二)隐蔽性强,监管缺位
民间金融活动大多为民间私下的交易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加大了民间金融监管部门的工作难度。一般情况下,民间金融发生的时候,监管部门往往没有察觉,无法监管。而当民间金融纠纷产生之后,监管部门才会将其定为非法金融活动,这种事后监管往往具有一定的滞后性,难以达到真正的监管目标。民间金融监管缺位现象严重。一是存在多头监管,荆门市民间融资的四类主要平台,分别由三个不同部门进行监管,监管部门分散,责任不明,加上缺少信息共享,未能实现齐抓共管局面。二是监管专业化水平低,缺少专业的民间金融监管人才。比如按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日常业务监管由地方工商部门负责,但工商部门既缺少懂金融业务的人才,也没有监管金融业务的经验,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信贷风险的防范和稳健经营。
(三)利息率高,成本高企
民间融资大多依靠借出人与借用人的信用关系,借贷手续简便、时间成本低、服务灵活,融资利率水平偏高。荆门市民间融资月利率一般在1.5%以上,有的甚至高达4-5%,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融资企业的成本负担。贷款利率长期高企,极易造成贷款企业难以承受而陷入债务泥潭,以破产告终,客观上也加剧了的民间融资平台的经营风险。
三、荆门民间金融的发展对策
促进荆门市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应当采取疏堵结合的方法。一方面要加强对民间资本的正确引导,促进民间资本合理有序地流入实体经济领域,使其成为地方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另一方面要加大对非法民间金融的打击力度和进一步防控风险。。
(一)加强民间金融法律制度建设
与民间金融的快速发展相比,民间金融法律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导致民间金融风险凸显。因此,国家应加强民间金融法律制度建设,确立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让其从“灰色地带”走向光明,同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利益。结合国际经验,立足我国国情,应及时出台一部《民间金融法》,明确规定相关条款:一是明确民间金融平台的准入标准、利率管理、资金来源与用途等;二是推行标准合同,为民间金融借贷双方提供相对统一的合同,促进民间金融活动的规范化;三是建立风险防范制度,参照正规金融机构,依据各民间金融平台自身特点,规定各平台最低资本金等标准,提高其抗风险能力;四是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对民间金融借贷双方的合同、资格、风险等信息进行及时、准确的披露;五是明确监管主体,确定各监管部门职责,避免职能的交叉与重叠;六是建立危机处理制度,规定危机处理程序、责任等,对非法民间金融活动及时加以处置。
(二)健全民间金融监管体制
1. 实施差别化监管政策
根据不同民间金融平台的特点,采取不同的监管手段,实施差别化的监管政策。对于非法的民间金融组织,如非法集资,要从严惩罚,坚决予以取缔,通过司法途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于操作规范、合法运营的民间金融组织,可以进行相应的奖励,实施一定的优惠政策。
2. 提高监管人员素质
监管人员素质高低对民间金融的监管效果有着重要影响。民间金融监管不仅要求监管人员对民间金融的相关业务、制度有着深入的了解,还需其能够透彻了解地方民间金融实际情况。由于缺乏专业的民间金融监管人才,荆门市民间金融平台的稳健经营已经受到影响。因此,应积极加强民间金融监管人员的能力建设。一是通过培训、考核等方式敦促监管人员不断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能力,打击非法民间金融活动。二是培养专业化的民间金融管理人员,比如职业民间金融监管人,用专业化的人才推动民间金融健康发展。
3. 建立动态跟踪监管制度
民间金融处于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中,因此应建立民间金融动态跟踪监管制度。监管部门要定期了解民间金融的交易利率、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等信息的动向,一旦发现风险可能,及时通告相关部门,以便及时化解风险,防止恶性问题的产生影响社会稳定。
(三)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
目前,我国民间金融实行的是利率管制制度,明确划定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四倍红线”,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为弥补借贷资金利息不受法律保护的风险,借出人就会提出较高的利率要求,形成了所谓的“高利贷”。为防止“高利贷”现象加剧,应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 取消利率上限限制,加强利率竞争,降低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间的利差,形成成熟的市场化利率体系。利率市场化有助于推动民间借贷利率与市场整体利率接近,使民间借贷利率在合理的范围内波动,引导民间融资利率的理性回归,降低民间融资成本。
(四)加大社会金融宣传
加强对民间金融宣传引导力度,提高民众对非法民间金融的鉴别能力。一方面要积极推动相关部门通过各种媒介开展民间金融相关法规知识及金融风险知识的普及,增强民众对相关法律法规及借贷风险的了解,促进民众对非法民间金融活动的辨别意识与能力,消除民间借贷冲动,尽量减少借出人的财产损失。另一方面,还应加强对民间金融广告的管理,避免某些非法民间金融活动以夸张性的广告吸引民众投资,保护民众的财产安全,降低民间金融的风险,促进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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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难一直是困扰中小企业发展的现实性问题。特别是2011年以来,随着持续调控的货币政策下银根紧缩,公开市场面临资金“干旱”,加之欧债危机带来的经济不景气,企业从银行贷款日益困难,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日益突出。资金饥渴催动民间借贷日渐活跃,中小企业对民间融资的依赖程度加剧。民间借贷是从计划经济向完善的市场经济过渡中,经济发展对金融的需求和落后的金融体制无法满足其需求的产物。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局面,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但如果管理不善会导致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引发借贷危机。有中国民间借贷“晴雨表”之称的温州地区,众多中小企业倒闭,企业主背负巨额高利贷出逃事件频发,中国影子银行系统性风险浮出水面,资金领域风声鹤唳。如何正确引导民间借贷,做到疏堵结合,考验着政府和企业的智慧。
一、文献回顾
中小企业在中国的经济发展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其作用与融资状况并不相符,融资难的问题深深束缚着中小企业的手脚。胡援成(2004)在对中小企业的融资调查中发现,中小企业因其规模小,融资渠道窄,市场信誉低等原因,融资状况较差。大多数中小企业的短期资金主要依赖于银行贷款,长期资金的来源比较复杂,主要取决于社会内部的积累能力;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社会积累能力也不尽相同。芦梅(2010)从中小企业融资中的制度和担保体系层面分析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原因,指出现行的银行体系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面向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发展缓慢,商业银行最大限度压缩风险资产比重的理性经营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融资困境;与我国经济管理体制相适应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担保机构经验不足,风险控制能力薄弱。林毅夫(2005)以信息的不对称性来论证非正规金融存在的必然性,认为中小企业信息不透明,无法提供充分的担保或抵押,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难以有效克服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逆向选择问题,而民间借贷等非正规金融在收集中小企业“软信息”方面恰恰具有这种优势。
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途径。嘉思瑶(2009)通过对中小企业融资市场及融资难点的分析,认为中小企业融资难除自身缺陷外,正规融资渠道困难,直接融资渠道狭窄。加快民间融资的合法地位,规范民间融资行为,是解决融资难的最有效方法。蔡辉、冯融(2011)认为相对于大型银行,民间金融在信息、成本等方面具有优势,为规范民间金融,应规范民间金融合法合规,构建民间多渠道融资结构,化解民间融资风险。
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与民间借贷现状
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和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我国,截至2011年,中小企业的数量超过1 000万家,占企业总数的99%,占GDP比重达60%,提供了75%的城镇就业机会。占企业总数99%以上的中小企业,仅获得了不到20%的贷款资源,资金不足严重制约着中小企业的发展。
(一)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分析
1.内部原因
与大型企业相比,我国的中小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混乱,财务状况缺乏透明度,抵押担保能力不足。同时,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成本约为大企业的5—8倍,成本收益原则使得更多银行资金流向大企业。
2.外部原因
从外部环境因素来看,所有制歧视和规模歧视影响着中小企业的融资,特别是规模歧视,更是一个具有普遍性和长期性的问题。在经济主体逐渐多元化的同时,金融体制始终主要服务于国有经济。国有商业银行实行严格的授权、授信制度,最大限度的降低不良资产的比率,资金更多地流向大企业。
3.信息不对称和逆向选择
在信贷市场,中小企业一般不会公开财务信息,银行无法判断某个企业的风险水平,只能了解中小企业的整体状况,银行面临着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由于信息不对称,银行对每个贷款申请人的实际风险承受能力并没有很清楚的认识,为了规避由此带来的逆向选择,银行更愿意采取信贷配给,在一个更低的利率水平下提供贷款,而不是为了达到资金供需平衡,在高利率情况下提供更多的贷款。道德风险在于中小企业为了获取更多的资金,提供虚假信息,获得贷款后改变承诺的投资项目,或者长期借贷不还。信用担保机构可解决信贷配给的问题,但是我国的信用担保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不完善,担保机构管理风险能力不足,控制风险能力薄弱。信息不对称,是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根源所在,造成了中小企业在融资方面受到种种阻碍和限制。
(1)内部融资环境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缺乏信用度,财务信息透明度不高。企业财务信息缺乏真实度,企业内外信息不对称,导致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间的融资沟通不畅,是造成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根本原因。第二,缺乏科学的管理机制,经营缺乏长远目标。大部分中小企业还处于家族管理阶段,决策权的高度集中增加了其经营风险,给银行评级带来较大困难。第三,竞争力有限,倒闭率高。大部分中小企业由于受到规模、研发经费、技术水平和经营模式等因素的限制,市场竞争力相对较弱且易受外部环境的影响,导致其资金链的不稳定,从而陷入经营困境。这进一步增加了其融资难度。
(2)外部融资环境的问题从当前我国金融政策来看,出于政治考虑的金融抑制政策对利率、信贷额度或信贷指标、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范围等方面均有一定的限制或控制,国家对于银行业的垄断在保证信贷资源集中性和廉价性的同时,造成广大中小企业在面对大型国企、央企时处于明显劣势,甚至面临着严重的信贷歧视,严重挤压了其间接融资空间。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程度来看,起步较晚,发育尚不成熟,证券市场、债券市场较为落后且门槛要求较高,绝大部分中小企业根本无法满足上市要求,发行债券更是不可能,因而严重阻碍了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渠道。
二、开放民间金融,帮助中小企业走出融资困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面对常规融资受阻的情形,不少中小企业将目光转向民间资本,尽管当前的民间借贷利率很高,但很多中小企业依然愿意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进行融资。除了不得已的选择之外,民间金融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还有其独特优势,开放民间金融,将是帮助中小企业走出融资困境的有效途径和长久之策。
1.必要性分析首先,民间金融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动力之一,对国民营经济的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促进作用;同时,我国民间金融的规模庞大,一旦缺乏有效监管而任其游离于国家金融体系之外,将会给我国金融业乃至宏观经济的健康发展带来重大隐患;其次,面对中小企业的融资现状,民间金融为其提供了有效融资渠道,且民间金融形式多样、操作灵活等特点能够很好地满足中小企业对于融资“少、急、频”的需求特征。由此可见,开放民间金融,对于维持我国宏观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化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都是必要的。
2.可行性分析第一,民间金融资金来源充足。我国民间金融具有私人性,其主要来源是包括居民储蓄存款在内的我国民间主体的社会闲置资金,受到自身消费观念和强烈储蓄意识的影响,再加之经济发展带来的居民收入和个人财富的增加,本以数额巨大的这一闲置资金还将不断快速上涨,这是民间金融资金来源的有效保障。第二,民间金融投资意向强烈。受到金融领域有限的资金投向的限制和自身消费观念、强烈储蓄意识的影响,庞大的闲置民间资本大多流入银行,只有较少部分流入股票、债券等资本市场,但这些传统的投资方式或是收益较小,或是风险较大,均无法满足居民的实际需求。民间金融陷入资本庞大、投资意向强烈却苦于缺少良好投资渠道的尴尬境地。第三,中小企业由于自身发展壮大而对资金产生的较大需求为民间金融提供了投资空间。面对民间资本庞大、民间金融投资意向强烈的局面,通过民间金融机构将闲置民间资本用于对中小企业的投资,将成为拓展民间其渠道的有效途径。随着我国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其融资需求越来越大,这为民间金融提供广阔的投资空间。除此之外,由于民间资本常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和裙带关联性,民间金融在化解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时还具有信息成本、交易成本、担保、资源配置等方面的独特优势,这正是中小企业与民间金融的天然联系所在,也是其他融资方式所不具备的。可见,开放民间金融以化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具有很强的可行性。综上所述,民间金融是帮助中小企业走出融资困境行之有效的且不可或缺的重要途径。
三、利用民间金融,帮助中小企业走出融资困境的相应对策
从我国当前的实际国情和金融政策来看,利用常规融资渠道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现状,难度较大。而凭借中小企业与民间金融间的天然联系,利用民间金融,将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并帮助其走出融资困境的有效途径和长久之策。结合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成因,应从解决中小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引导规范民间金融及建立并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体系,并加强中小企业与其的合作力度等三个主要方面入手:
1.解决中小企业自身问题相对大型企业而言,中小企业在信息透明度、经营模式、企业管理水平、核心竞争力等方面有一定的缺陷和不足,从根本上造成了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因而,加强中小企业的自身建设,解决其存在的问题,为其提供一个良好的内部融资环境,是化解其融资困境的根本和前提。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提高企业的信誉度和信息透明度。信誉是企业生存发展的核心,提高企业信誉度是中小企业改善其内部融资环境的关键环节之一;同时,增加企业信息透明度,建立一个以财务信息为核心的高效透明的企业信息体系,尽量避免企业出现内外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可使其融资成本大幅降低。第二,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应改变家族管理方式,逐步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提高会计管理核算水平;加强内部监督等。第三,注重培养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增强有助于其实现良性经营和保持资金链的稳定,可提高其获得融资的可能性。
2.引导规范民间金融当前,我国民间金融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诸如借贷利率呈现“高利贷”倾向、金融市场信号失真、扰乱金融秩序等问题,若想使中小企业的外部融资环境处于一个良好状态,必须引导规范民间金融。主要应从三个方面入手:第一,引导规范其市场利率。在当前的金融政策和环境下,我国尚未形成利率的市场化,国家适度控制市场利率,而民间金融市场的利率则趋向于市场化,因此在引导规范其市场利率时,应适当扩大浮动区间,使其与市场化利率趋于一致,同时还应加速利率的市场化改革。第二,引导规范其资金投向。一是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国家产业政策和重点扶持的建设项目;二是允许符合标准的中小企业进行债券融资,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实体产业。第三,引导规范其运营机制。民间金融易引发金融风险,应引导规范民间金融的运营机制,对其加强监管,规范其操作流程,完善借贷手续,保证民间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营。
3.建立并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体系,加大中小企业与民间金融机构的合作力度中小企业向大型商业银行进行融资的难度较大,应积极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中小企业金融服务领域,建立并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体系,利用民间金融的独特优势为中小企业提供高质高效的融资服务。同时,中小企业也应加强与民间金融机构的合作,并利用典当、融资租赁、同业拆借等高效低成本的民间融资方式,拓宽其融资渠道。
近年来,我国的民间借贷一直处于一个升温的态势,民间融资市场日益活跃。与之相应的,我国有关民间金融相关的政策法规并没有得以配套实施,其发展的不规范性也冲击着我国的金融体系、影响货币政策并潜在的增加了总体金融调控的风险。2009年浙江的吴英融资案则是民间融资风险爆发的一个缩影,因为笔者认为应对本文从民间融资的现状和弊端出发进行阐述,进而提出未来的发展建议。
一、民间融资概述
目前对于关于民间融资的概念和定义有很多种说法,因为很难给予其一个确切的定义。但总体来说,民间融资是指借款人采用民间票据融资、民间借贷、票据贴现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及社会集资等方式在国家法定以外的金融机构获取资金使用权的一种行为。在我国民间融资机构的存在方式相当繁多。比如融资理财机构、担保理财机构、小额信贷机构、当铺以及现在悄然兴起的网络借贷。
二、当前我国民间融资现状
(一)借贷市场活跃,融资规模大
受到近年来宏观紧缩政策的影响,各大银行对于贷款的投放相对以往慎重了许多,各大国有银行对于授信制度的严格审核和收缩票据融资业务,导致了放贷的资金主要流向于规模大、效益好的企业,中小企业的贷款额度被压缩,以至于中小企业的短期资金流比较紧张,迫使这些企业转向民间融资市场进行融资,从而极大刺激了民间融资市场。
(二)融资用途及种类的多元化
民间融资主体的多元化无形中也导致了融资种类和用途的多元化。现在很多民间融资的经营模式已经和正式金融机构非常相似,其借贷种类包括信用融资、抵押融资,生产经营融资、临时资金周转融资、个人消费融资等方式,民间融资的用途已经从以往的生活需求向生产、经营、流通等领域转变,贷款期限通常以短期为主,并配以高额利息。
(三)融资主体多元化,民营企业为民间融资的主体
在融资规模增长的同时,融资主体也开始向多元化发展,融资形式从最开始的企业对企业的借贷拓展到了个人对个人、个人对企业,在当中民营企业仍然是融资主体。但是中小民营企业融资的一个特点是额度小,期限短,在这种情况下,国有金融机构出于对信贷风险防控和信贷成本的考虑,对中小企业融资审核的过程时间相对较长,手续相对繁杂,因此国有信贷政策很难惠及到中小企业,迫使中小企业对资金需求更多依赖于民间融资。早期温州民间融资的兴起和繁荣正是一个真实的写照,有数据显示2011年温州民间融资的总额在4500亿到6000亿之间,浙江全省民间融资规模已经达到1万亿的规模,民间融资已经成为民营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一个有力保障。
三、我国民间融资存在的问题
(一)影响国家的宏观调控
由于民间融资资金属于国家正规的金融体系之外的体外循环资金,而体外循环资金特点所限,使得很多体外循环资金流向了准入门槛低、短期见效快的行业,而这部分行业大多属于高消耗、高污染、高暴利、科技水平底下的行业和项目,如近几年国家已经多次对小煤矿、合金等高污染企业加强规范,为抑制房地产的投资行为对房地产行业多次出台政策法规以控制房地产价格的增长。但是在行业高额利益的回报下,受民间资金扶持的这些行业能可以投入建设得到迅速发展,使得这些行业利润增幅较大,因此民间融资利率虽然高,但仍有较大的获利空间,所以单靠信贷政策仍无法调控这些企业,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难以显现。
(二)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民间金融的经营风险较高
尽管我国有《合同法》和2010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一些相应法律法律存在某些直接对民间融资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及政策性文件,但不可否认,我国目前尚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对民间融资行为做一个全面系统的阐述和规定。与配套法律缺失的情况相比,民间融资速度的大规模扩张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从而导致与之相关的法律纠纷及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日益增多。此外,在现有的有关民间融资法律规定中也存在许多不尽合理的地方。例如《意见》第8条规定:“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可证明的,可参照同类贷款利息计算”。而《合同法》第22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两种表述显然互相矛盾。也正是由于法律的不完善从而导致了我国的民间融资一直游走于“灰色地带”,阻碍的民间融资的健康有序发展。
此外,民间金融由于缺乏国家政策面的法律支持,加之融资机构没有统一的清算系统,外部有效监管的缺失,自身组织的不完善性,借款主体的小规模性无疑增加了民间融资的盲目性,导致其抵御风险能力非常薄弱,一旦出现出借人挤兑的情况,很多民间金融机构都无法及时承兑,导致了破产风险的增大。而相对比的是国家正规的金融机构,正是由于国家作为最后的承兑人,在国有金融机构不足以应对金融风险的时候,还有国家作为一个有力后盾存在进行注资以缓解承兑风险。由此可见,在同样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国有金融机构有着民间金融不可比拟的稳定性和风险抵御力。
(三)高额利息阻碍企业稳定发展,妨碍社会和谐
民间融资形式大多以比国有金融机构更高的投资回报率吸纳出借人资金,一方面严重冲击了金融机构的储蓄存款市场,另一方面借款企业以高额利息来来吸纳资金,无形之中导致了企业财务支出的进一步扩大。高息贷款虽能解企业短期资金欠缺的燃眉之急,但若是企业自身经营管理出现问题或是产品无法迎合市场,则会导致企业无法按时偿还到期债务,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迫不得已通过吸收新的高额贷款来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最终将会落到“拆东墙补西墙”“堵窟窿”的恶性循环,从而影响企业的健康发展。具体表现在有一些企业通过利用民间融资和银行贷款的漏洞,在银行贷款到期时,企业通过民间融资机构筹集资金以偿还银行贷款,从而避免了银行信用额度的下降,偿还完银行到期贷款后又从银行申请新的贷款,这毫无疑问增大了银行资金的使用风险,最终会导致信贷危机的发生。以温州信贷危机为例,在过去几年间,许多温州中小企业主由于无法在银行贷到款,因而选择了向民间融资机构贷款并支付高额利息,最后银行和民间融资机构两方面同时要求企业偿还资金从而导致了企业资金链断裂,从而引发了温州借贷危机,不少老板“跑路”。
(四)政府监管缺失,缺乏风险保障机制和存款保险制度
目前我国对于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的界定仍然十分模糊,民间融资并没有一个可靠的法律依据做支撑,且民间融资尚未纳入统计范畴,金融监管部门、经济管理部门如银监会、工商、税务、司法机关等机构均无法掌握其融资后资金动向,造成了监管缺失这一空白区域,极易造成民间融资机构违规操作,更有甚者民间融资机构吸纳来资金自吸自用,为追求利益将资金投入到一些国家限制禁止的行业,甚至成为假冒产品的投资制造者。
其次民间融资的主要贷款对象是那些不是及时从正规渠道融资的中小企业,这些企业本来资金链就非常紧张,一旦市场条件发生恶化,企业的生产就将面对极大的风险,间接使得融资风险增加。这种经营的高风险却缺乏一种可靠的风险保障制度,在国外民间融资机构一般都建立了存款存款保险制度:由符合条件的借款人集中起来建立的一个保险机构,投保机构和个人交纳一定比例存款作为风险保障金,民间融资机构一旦出现破产风险,则由此保险机构向出借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以保障出借人利益。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是建立在抵押或第三人担保的基础上,可是由于我国大部分民间融资的借款人经济实力比较薄弱,融资已经比较困难,更不要提交纳存款来走位风险保证金来保障出借人的利益,而这种制度的缺失也使得民间融资的金融风险增加。
四、对我国民间融资发展的建议
(一)建立多层次的民间金融服务体系,完善信用担保体系
民间融资通常伴随着投机行为的发生,因此我们应当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建立民间融资信用担保体系是多元化民间融资服务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环。通过信用担保体系,能有效降低借贷方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规范中小企业的融资行为。因此完善信用担保体系的关键在于建立民间金融信用数据库,完善信用评估的水平和技巧,这样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对经营发展好信用高的企业扶持力度加大,对业绩不好的企业融资加强审核力度,以有效识别民间的融资风险。同时银监会、税务、工商、人民银行、公证机构等单位,应当为民间融资建立多层次的服务体系,即为民间融资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担保服务、个人资源服务和信息服务。例如笔者认为,可以利用现在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个人诚信档案”等,帮助民间融资机构构建所需要的服务平台。通过信息共享,可以加强信息披露,打击信息造假行为,从而让出借人和民间金融机构对融资方作出更准确、更客观的判断。通过这样的方式,可以让民间闲置的资金活跃起来,去对真正需要资金有前景的中小企业进行扶持,从而为社会创造更大的价值。
(二)拓宽投资渠道,创新投资产品
广大投资者之所以会选择民间融资作为投资方向,看重的也是其高回报的特点,因此一方面国家和有关监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股票、债券、基金市场的管理,加强风险预警,提高和稳定收益水平,增加老百姓的投资信心,让老百姓愿意将手中的资金投入这些市场。另一方面学习国际先进的投资模式,推出适合我国国情、适合城乡居民投资的渠道和产品,以满足多层次的投资需求,各级政府应当以国务院关于民间资本进入市场经济的意见为指导,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出台地区性的民间投资指导意见,规范投资方向。
(三)加强金融和法律方面的宣传,引导民间借贷顺利有序进行
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各种媒体和宣传活动,向广大居民普及有关民间融资的常识和法律法规,并用事例加以警示,使广大群众了解什么是民间借贷、什么样的民间借贷合法、自己的合法权益该如何受到保护,从而是老百姓自发规范自己的借贷行为。在借贷手续上,要引导其参照银行办理贷款的程序,有凭有据,以防止不必要的纠纷,从而保障民间借贷的顺利有序进行。
(四)国有金融机构要改善金融服务,积极支持中小企业
目前我国国有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不够,其主要贷款方向仍然是国有大型企业,大型机构,使得中小企业缺乏足够的融资渠道从而转向民间融资取得资金获得发展。因此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充分认识到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不仅是我国经济平稳发展的需要,也是银行自身发展的需要,国有金融机构应将为中小企业服务作为自身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
参考文献:
[1]徐慧玲.我国民间融资的现状分析和对策研究[J].中州学刊,2008(1)
[2]张希慧.我国民间金融发展规范边界研究[J].理论与实践,2009(1)
一、中小企业融资现状与民间借贷现状
(一)中小企业融资的现状
在西方经济发达国家,中小企业筹资渠道是多样化的,这与它们完善的市场经济及成熟的金融市场有关。我国企业的融资渠道是很有限的,尤其是中小企业表现最为突出。目前中小企业发展的情况看,企业筹集资金的渠道仍然过于狭窄,仅仅局限于企业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民间借贷三种方式。商业银行贷款是当前中小企业最主要的融资途径,但信贷制度规定过严,审核时间过长,办理银行贷款手续繁琐。尤其是商业银行经常以中小企业实力不强、缺乏抵押资产或财务制度不健全等因素为由而拒绝给中小企业发放商业贷款;总之,中小企业从银行获取贷款的难度还是比较大的。[1]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一般包括利息支出和筹资费用,中小企业在银行融资时,由于其融资额度小银行单笔业务成本高,且贷款风险相对较高,因此不仅无法享受优惠利率,而且还要支付比大中型企业借款高的利息。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一般采取担保方式,不但手续繁杂,而且为寻求担保物,中小企业还要付出诸如资产抵押登记、担保费等高额费用。由于中小企业一般融资金额较小,这些费用在筹资金额中的比重相对较高。
(二)民间借贷现状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或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关系,不包括法人之间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它是游离于金融机构之外的民众之间的资金互借行为。民间借贷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愈加活跃, 民间借贷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企业和个人财富逐步积累、工业资本向金融资本转化、而正规金融又不能有效满意社会需求时的必定产物。民间借贷已成为了中小企业最重要的融资方式,并且这种态势逐年递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我国《合同法》也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超过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民间借贷的利率比银行利率要高,目前温州民间借贷利率可达到20‰,在民间融资不够发达的广东省,借贷利息更高达月息20‰--30‰。[2]目前的民间借贷市场,借贷形式多种多样,传统的基于亲缘关系的直接借贷模式所占比重下降,社会融资中介、专业放债人和中介人等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社会融资中介结构主要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这些机构通过直接或间接、公开或隐蔽的方式参与民间借贷。
鉴于社会各界倡导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民间借贷,政府为满足市场的需求,制定了一些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法规、政策,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制建设长期处于滞后状态,政府在政策层面上也出现了许多监管混乱和监管漏洞。由于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存在着诸多监管的问题,对民间借贷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就具有了紧迫性和必要性。唯有从法律的层面对民间借贷进行有效地规制,将民间借贷行为纳入政府金融监管的范围内,这样才可能使民间借贷充分发挥民间借贷的在金融市场上的积极作用。因此,我们必须从法律的规定上给予民间借贷一个合法的法律地位,才能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和建立有效的监管体制。
二、中小企业融资与民间借贷之间的关系
(一)民间借贷是中小企业融资的方式之一
中国经济状况日益剧增,中国的民营中小企业出现了一种快速增长的趋势。而中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所需的资金大部分都是来源于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对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民间借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融资活动的必然产物,在正规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存在总量与结构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又是一种必要的补充。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然而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一直很突出,其从正规金融获得的资金极为有限,另一方面,由于具有信息和成本方面的优势,民间借贷对于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经常出现资金不足的状况,而企业由于实力不强、财务制度不健全、缺乏担保等问题很难通过商业银行机构得到解决。民间借贷具有门槛低、手续简便、期限灵活等特点。[3]民间借贷则为一些急需周转资金的中小企业解了燃眉之急,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尤其是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从而有效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二)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促使了民间借贷的快速发展
当中小企业出现融资困难时,充分利用民间借贷的优势,从而满足了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民间借贷由传统的直接借贷、钱庄、合会、典当行等形式,发展到现在的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公司、私募股份投资基金、上市公司等参与到民间借贷中。民间借贷的利率比商业银行同期利率高,基于借贷双方之间的信赖关系,民间借贷比其他投资风险相对较小。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将其闲置资金用于民间借贷,投资者本身既能从中获利,又有效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从而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由于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的不断扩大,从而为民间借贷的发展提供了前提条件。民间借贷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也为民间借贷的发展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三、中小企业运用民间借贷融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中小企业资金需求,弥补了金融机构贷款的缺失,在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的同时,在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民间借贷在发展过程中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管,从法律上分析存在一定的潜在风险,近年来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不断增多,有的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甚至对一定区域经济金融运行带来不良影响。
1、加重企业财务负担,影响信贷资金安全
许多企业通过民间借贷融资的利率水平一般都比较高,有的甚至高出商业银行同期利率数倍。虽然一时解了燃眉之急,但却使得其财务负担进一步加重,高息对较低收益率的制约很可能会使这种借贷变得得不偿失。当中小企业难以支付到期债务时,往往会通过民间借贷筹集新的资金来偿还到期的高息债务,恶性循环则会严重影响到企业未来的健康发展。[4]
2、削弱了货币政策执行力度,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效果
民间借贷的利率远远高于银行存款利率,从而弱化了中央银行利用利率杠杆调控资金供求关系的能力,大量的民间融资活动在正规金融机构之外进行,造成资金不规范循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金融政策的实施效果。民间借贷影响了国家利率政策的实施,金融机构的资金利率是在我国利率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浮动,而民间借贷利率是根据资金市场供求调整的,由借贷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鉴于民间借贷多数发生在企业无法从商业银行获取贷款的情况下,因此利率通常远高于银行同期利率数倍,导致国家利率政策无法得到全面贯彻实施,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的实施效果。
四、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对民间借贷的规制措施
在我国市场经济持续高速的发展,在有关信用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民间借贷的存在和发展,对于我国经济的迅速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质价值和意义。 民间借贷在本质上属于民间金融范畴,我们应尽快完善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将其纳入中央银行和银监会的监管范围,使这些不规范性、隐蔽性的借贷活动公开化、合理化,以达到民间资本融资渠道畅通、规范金融市场秩序的目的。目前我们需要做的是建立一些机制使民间借贷趋利避害,使民间借贷步入制度化、规范化发展的轨道。
(一) 采取单独的民间借贷立法模式
尽快制定《民间借贷管理条例》,由中央银行和银监会对民间借贷的主体、利率浮动范围、借款方式、资金投向、风险纠纷的处理等方面进行具体的规定。从法律上降低民间借贷引发的信用风险,打击非法集资、高息揽储等活动;加大打击利用民间借贷资金从事制假、贩假等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尽可能让人们了解到民间借贷存在的风险,以维护社会和经济的稳定与发展。政府应当高度重视民间借贷在市场经济中起到的积极作用,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以确立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确保正当的民间放贷行为顺利进行,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正常的民间借贷范围,对民间借贷的主体、利率、方式、期限等方面做出指导性规定,为民间借贷创建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5]由于民间借贷涉及的范围十分宽泛,其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是多样化的,因此,制定相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也应对其进行合理的规范。
(二)完善民间借贷的法律和金融监管体制
建立对民间借贷行为的有效监管和制约机制,是规避其风险,发挥其融资功效的必要条件。只有在立法先行的情况下,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民间借贷监管制度应当建立在完善现有的监管制度的基础之上,使最新立法与已存的监管制度有机协调和配合,以适应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对民间借贷行为监管的最新要求,维护金融秩序,推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加强民间借贷的金融监管,在民间借贷地区设立相应管理机构,对借款合同的有效性和利率的合法性提供咨询和指导;建立民间借贷的风险防范与预警系统,将民间借贷的市场准入、市场退出、日常运行纳入监管之中;防止民间借贷向高利贷、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业务发展。
(三)制定民间借贷利率标准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制定民间借贷利率的统一标准,可以从立法层面适当提高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标准,或者细化民间借贷活动在不同情况下的利率标准,或者明确民间借贷在不同地区、不同情况下的利率,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或其他规范经营性的民间借贷关系的法律法规,对借贷人的资格、资金来源、利率、担保、贷款额度、登记备案,以及必要的监管作出规定。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建议从立法层面适当对民间借贷利率进行规范,或者明确民间借贷在不同地区、不同情况下的利率标准,比如东西部地区、南北地区、长短期借贷利率可以分开界定。对民间借贷的利率进行有效的规范。比如建立民间借贷利率监测制度,各级政府与人民银行建立监测点,实时反映民间借贷资金供求情况,在准确掌握民间资金市场利率后,充分利用利率浮动政策来调控宏观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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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现状分析
(一)中小企业经营现状分析
根据2013年北京易中创业科技有限公司等研究机构发起的针对中小企业的专项调查――《2013年中小企业经营状况调查》,我国的中小企业不仅创造了全国约60%的GDP、50%的税收和70%的出口,还解决了我国近80%的城镇就业岗位。可见中小企业已经日益成为中国经济腾飞的重要推动力,与中国的民生、就业和社会稳定一脉相连。然而中小企业的重要性却并没有体现在其对未来的预期上,接受调查的中小企业中,近六成企业并不看好未来三年的发展,更有近四成的企业表示利润下滑,接近85%的企业主认为影响其发展的阻碍因素依旧很多,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其中融资问题困扰着众多中小企业。
(二)中小企业融资现状分析
市场经济的深入进行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发展条件,我国的中小企业也因此一路高歌,日益发展成为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经济增长引擎。然而经历过前期的快速发展后,单纯依靠自有资本已经很难满足中小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融资越来越成为企业扩大再生产的重要手段。然而我国的中小企业却面临着狭隘的融资渠道和旺盛的资本需求的尴尬,银行贷款往往向发展更具规模的核心企业倾斜,股票、基金、债券等金融市场融资方式更是难以获得,而中小企业发展中自身的问题又进一步制约着其融资的信誉,融资难日益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瓶颈。
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分析
(一)中小企业自身发展不够完善
中小企业自身发展不够完善是导致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根本原因。一方面中小企业本身就是那些资本实力不强、规模较小的企业发展而成的,甚至许多是家族式企业,在资本实力、发展历史、经济规模上无法与核心企业进行竞争,其发展存在着先天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中小企业发展前期为了追求发展速度,往往在管理制度、风险控制、财务管理、人才建设等方面较为疏忽,这些都导致了中小企业发展的后天失利,无法适应经营着扩大规模的需要。同时由于先天不足和后天失利,一些中小企业在融资时无视约束机制和信誉约束,在出现市场风险时选择逃避贷款转嫁风险,严重打击了银行贷款给中小企业的积极性,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融资市场的信誉,使得那些信誉好的中小企业也再难获得更多的贷款,使得整个中小企业融资市场一片惨淡。
(二)我国金融市场发展不健全
我国金融市场发展不健全、金融服务体系有待完善,导致我国整体融资环境消极是制约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外在因素。金融市场的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以银行为代表的融资机构缺乏主动了解中小企业的积极性,由于对中小企业贷款风险高、收益小,信誉风险导致风险控制成本高使得许多银行等金融机构缺乏向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即使进行贷款,贷款的手续繁杂、过程冗杂、效率低下,打击了中小企业寻求主动贷款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我国的金融体系缺乏一个专门化、体系化的为中小企业融资进行服务的专门性资本市场。目前随着各项贷款政策的阳光化以及民间借贷机构的发展,一些不成体系的资本市场正逐渐成型,但安全稳妥的贷款机制仍然还未建立,体系化的资本市场仍然有待建立,这些都制约了中小企业的融资。
(三)国家金融政策支持力度不够
除了金融服务体系的不完善,国家的金融政策支持力度也是影响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因素。一方面,国家的宏观调控无形中为中小企业的发展造成压力,作为市场经济的最敏感部位,宏观调控的消极影响首先传导到中小企业的身上,其积极影响却主要使得大企业受益,这就更加加剧了中小企业和大企业之间的两极分化,加剧了中小企业的竞争。另一方面,国家并未出台明确的对中小企业融资进行支持的金融政策,“抓大放小”的政策更是使得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不受重视,直接导致了中小企业外部融资环境不容乐观。另外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缺乏相应的法制规范和制约,导致钻法律空子的违约行为屡禁不止,对中小企业逃避市场风险的惩处力度不够也助长了部分中小企业破坏融资市场信誉的气焰。
三、中小企业忽视的融资渠道探究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我国的金融市场和资本市场也日益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许多有效的融资渠道正日益发展完善,这些融资渠道虽然难以同主流的融资渠道进行竞争,但在拓宽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方面发挥着不容小觑的作用,这些融资渠道也是中小企业在未来的发展中应该重视的。
(一)民间借贷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间借贷也逐渐放开,民间借贷规模不断扩大,民间借贷在民营经济的发展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民间借贷行为的规范需要一个严格监管、规范操作、合法经营的中介平台,相比于一般的中介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本身就是一个民间借贷平台,其无论是在法律监管还是运作制度上都更合乎规范,也有着行业协会的自律,将其作为引导民间借贷行为的中介平台将是一条值得探索的道路。相比于一般的融资渠道,民间借贷机构在交易成本、借贷效率、社会风险、利率风险等方面存在着先天的优势,同时随着国家对民间借贷机构的试点,未来民间借贷机构的发展必将成为中小企业融资不容忽视的渠道选择。
(二)融资租赁平台
将融资租赁平台发展成为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优点时显而易见的,其成本低、风险小、方式灵活、程序简单、方便易行的特点将极大地缩短中小企业融资周期。目前融资租赁平台主要用于添置或更新设备。
(三)典当业融资渠道
典当行的发展在我国其实由来已久,其悠久的历史也证明了典当业发展的必要性。典当行融资渠道主要针对中小企业的短期融资需求,是针对不确定的融资时间和融资量的有效融资方式。相比传统的融资方式,典当融资具有经营范围广泛,房地产抵押一直是典当行的重头戏,手续方便快捷、业务操作灵活,可以极大地节省企业融资的时间,提高了融资市场的效率。
四、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策略
(一)中小企业做大做强,完善内部建设
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的根本方法还在于中小企业自身要做大做强,加强内部建设,外树形象。一方面,企业要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完善企业管理制度,革新经营理念,建立现代化的企业经营管理制度,提高企业对市场风险的防范和应对能力;另一方面企业还要通过引进人才、强化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做好风险控制等建立起良好的信誉。
(二)构建一体化金融体系,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
一体化的金融体系是良好的融资环境的保障。构建起一体化的金融体系是一个艰巨的任务,首先针对金融市场信息的不完善,因该建立起政府、银行、企业信息共享机制和信息共享系统,加强三方的信息共享和沟通,鼓励中小企业主动披露经营信息,鼓励银行主动了解中小企业的经营现状和融资现状;其次要进行金融信贷机构管理创新,建立起针对中小企业专项贷款的机制,创新融资品种,根据中小企业的不同需求加快信贷产品的开发,进一步简化贷款程序,加强网上融资系统建设, 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效率。
(三)国家宏观调控适当地向中小企业倾斜
国家宏观政策的支持是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重要手段。应该建立起国家财政资金专项扶持机制,为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等重点项目进行专项资金支持,地方政府还可以通过信用担保体系对地方民营企业进行相应的扶持,鼓励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支持。
(四)建立多样化融资平台,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如前所述,民间借贷机构、典当行、融资租赁等融资渠道都是中小企业不容忽视的重要融资渠道,加强这些中介机构的规范运作有利于建立起多样化的融资平台,极大的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各融资中介机构应该加强行业自律,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各地方政府也应该积极加强与此类中介结构的合作,加强对其监管和规范,引导多样融资平台的建设。
(五)完善融资市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促进融资规范化
完善融资市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是促进融资规范化、融资可持续化、改善中小企业融资信誉的保障性措施。我国目前金融市场的不完善,究其原因是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缺乏相应的法制规范和制约,导致钻法律空子的违约行为屡禁不止,对中小企业逃避市场风险的惩处力度不够也助长了部分中小企业破坏融资市场信誉的气焰。应该对中小企业的融资做出较明确的规定,通过各种细化管理条例从多个方面规范企业融资行为,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五、结束语
一方面,我国中小企业已经日益成为中国经济腾飞的重要推动力,与中国的民生、就业和社会稳定一脉相连,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不可小觑,另一方面融资难等问题又严重制约着中小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这就需要中小企业和国家引起重视,分别从中小企业自身和金融体制做出一定的改革和完善。全文根据中小企业的经营现状和融资现状分析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原因,同时探讨了被中小企业忽视的多样化融资渠道,包括民间借贷机构、典当行以及融资租赁平台等渠道,进一步分析了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策略。综上所述,一方面中小企业自身应该做强做大、完善内部建设,另一方面国家宏观调控适当政策倾斜,并推动一体化金融体系的建设、促进搭建多样化融资渠道、完善融资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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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调研背景
长期以来,我国民间资本游离于投机炒作与非法集资的边缘地带,即便是改革开放后,我国民间融资领域也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无法为该领域民事及利益纠纷的调解和处理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如备受人们关注的浙江吴英融资案,因缺少充分法律依据而增加了判决的难度,难以裁定是金融诈骗,还是民间借贷行为失控。2012年的全国政协会议上,浙江省全国政协委员郭振家提出了关于民间融资的提案,建议赋予民间融资以公平发展的政策空间,创新民间融资组织发展模式,强化对民间融资的规范化管理。2013年7月份,绍兴市民间融资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成立,这是为民间金融服务的有益平台。2014年3月1日,《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开始正式实施,这是中国首部地方性金融法规。在金融创新良好形势下,绍兴市民间融资市场更为活跃,但也存在诸多突出问题,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归纳了规范绍兴市民间融资市场的积极举措,从而对优化中国民间融资市场起到推动作用。
二、当前绍兴市民间融资市场存在的诸多问题
近年来,浙江省绍兴市的民间融资市场日渐活跃,对金融经济的影响日渐增大,但与国内其他地区一样,绍兴市民间融资市场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层面:
1.民间融资不在金融制度涵盖范围之内。针对民间融资,中国金融在政策或制度层面缺少限制性的条款,需要注重清理和整顿一些特殊现象。绍兴市非法民间集资现象反复出现,相关部门对该种金融现象的处理不够规范,民间融资资金链条断裂时,缺少完善的事先预防机制与善后处理机制。
2.民间融资贷款利率偏高,存贷利率不对称。调研表明,绍兴市民间融资贷款以月为基本单位,一个月为一期,月贷款利率为2%,年贷款利率则高达10%,这要远远超过银行存款利率,存贷款利率极为不相称。
2013年中国六大银行的利率表(活期、定期及通知存款利率)
银行 活期存款 定期存款利率(零存整取) 零存整取、整存领取、存本取息 通知村款
三个月 半年 一年 二年 三年 五年 一年 三年 五年 一天 七天
央行 0.35 2.6 2.8 3 3.75 4.25 4.75 2.85 2.9 3 0.8 1.4
工商银行 0.35 2.85 3.05 3.25 3.75 4.25 4.75 2.85 2.9 3 0.8 1.35
农业银行 0.35 2.85 3.05 3.25 3.75 4.25 4.75 2.85 2.9 3 0.8 1.35
建设银行 0.35 2.85 3.05 3.25 3.75 4.25 4.75 2.85 2.9 3 0.8 1.35
中国银行 0.35 2.85 3.05 3.25 3.75 4.25 4.75 2.85 2.9 3 0.8 1.35
交通银行 0.35 2.85 3,05 3.25 3.75 4.25 4.75 2.85 2.9 3 0.8 1.35
表1.2013年中国五大银行的利率表(活期、定期、通知存款利率)
总体而言,民间融资市场存贷利率不对称,主要源于以下四个原因:一是民营企业需要生存发展资金,但又缺少正规的融资渠道,存在资金需求强劲与资金供给短缺间的矛盾;二是民间融资行为缺少必要的法律保护及利益保障,需要风险回报;三是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最高利率可是基准利率的4倍,这使得很多民间资金被用于贷款;四是近年来,投资品及投机品价格大幅提高,使得很多借用民间资金的人承诺给予高额贷款利率。因此,很多民营企业虽然认识到民间资本的存贷利率不对称,却只能利用贷款利率较高的民间资本。
3.民间融资缺少保障、保险及审核机制。一般而言,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和信用是民间融资形成的基础,但却缺少如正规金融体系般的机制和保险保障。具体而言,民间融资缺少诸如担保、抵押和质押等类型的保障机制,缺少预防坏账的拨备资金,缺少对贷款人信用及偿还能力的审核。在上述情形下,存在巨大的借贷资金回收风险,容易出现损失利益、资金链条断裂及资金无法收回的现象,民间往往采用非常规手段处理信用滥用问题。
4.往往因过度追求利润导致借贷行为混乱。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出资人和集资人都期望用小额投入在短期内获得巨额回报,但对于贷款人或贷款企业而言,若将这种贷款用于实体经济,年回报率大多低于30%,不能承受如此高的利率;若投资投机品,在面临大幅波动风险的同时,也只能在某个周期内承受如此高的利率,因此,民间融资易于出现资金链条断裂现象。即便如此,很多集资人为了追求利润,往往承诺给出资人高利率,再以更高的利率借出去,借东补西,容易导致信用虚假或缺失,形成民间借贷混乱局面,导致资金链条断裂,不利于经济发展。
三、绍兴市规范民间融资市场的积极举措
绍兴市民间融资市场所存问题隐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针对这种状况,绍兴市踏上了一条规范民间融资市场的道路,实施了一系列有效举措。
1.强化民间融资法律法规
金融经济运行离不开法律法规的规范与制约,民间融资也是如此。绍兴市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视为规范民间融资的必要举措,从两个层面做出努力:一是确立民间融资法律地位,将民间融资纳入合法渠道,为绍兴民间融资创设良好的活动平台,用以约束、规范及保护正常的民间融资行为;二是协调民间融资相关立法,如《贷款通则》、《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运用法律手段使民间融资趋于契约化和规范化,使民间融资更具可操作性,为绍兴民营企业、微小企业及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2.强化民间融资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是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化发展的关键举措,绍兴通过完善民间融资监管体系,推动民间金融的规范化。主要为三个方面:一是明确监管主体,绍兴的民间金融监管参照正规金融监管模式,明确民间金融监管主体,地方政府肩负起监管责任,防范民间金融风险同时,也维护绍兴地方金融稳定;二是善用监管网络,在综合我国民间融资特点的基础上,做到政府监管、社会监管、行业自律及自我约束,从而构建起上述环环相扣的监管网络;三是优化监管方式,民间融资主体及其活动在不同地区和领域起到的作用具有明显差异,绍兴民间融资监管的方式灵活多样,实行分类监管与区别对待,面对民间融资的复杂现状,做到事前防范与事后惩罚并重。
3.搭建民间金融服务平台
2013年7月,绍兴市实施金融创新举措,成立了绍兴市民间融资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融通民间资金,服务微小企业”为宗旨,是绍兴市首家专业的民间融资服务机构,为民间资金供需双方搭建起交流沟通的桥梁,提供借贷对接、风险管理及配套服务。通过公司专业规范的服务,在为出资人赢得安全稳健的资金回报,实现财富增值的同时,也为贷款人开拓了正规的融资渠道,使民间资金平稳进入实体经济,为绍兴市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了大力支持,推动了绍兴民间融资的规范化、法制化和阳光化,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题,激发地方市场发展活力。
4.拓宽民间融资正规渠道
面对巨额民间资本,绍兴市认真贯彻2010年5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打破了银行的垄断体制,逐步放开金融市场,拓宽民间融资的正规渠道,联合多部门推行《民间借贷管理办法》,主要从五个方面拓宽民间融资渠道:一是打破规范投资的准入门槛,明确债权人及债务人的条件与要求,规范民间融资协议标准合同,推行民间借贷登记制度,登记合同编号及内容;二是设定最高融资金额及比例,设立融资风险责任及风险预防措施;三是规范民间担保、抵押和质押行为;四是在制度上禁止高利贷,最大限度地抵制民间金融风险;五是成立民间融资监管机构,将地方政府设为处理地方金融风险的主体。因为有了各部门的协调努力,绍兴市民间资本融入到公平竞争与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中,民间资本各要素得以自由配置。
5.完善民间融资金融体系
为了推动民间融资规范化发展,绍兴市有步骤地开放金融业,为民间金融由“地下”引入“地上”,将民间融资带入正规发展之路,推行制度创新与金融机构创新,完善绍兴民间融资的金融体系。创新民间融资组织的发展模式,实现民间融资组织的季节化、商业化和阳光化,从而将民间资本进入融资市场,真正发挥出融资速度快、资金流通方便和融资门槛低等诸多优势。
四、结语
调研结果表明,民间融资是一种资金市场配置行为,也是金融服务的有益补充形式,对金融经济运行有着深远的影响。面对金融创新大背景及自身民间融资市场存在的问题,绍兴市拓宽思路,响应号召,实施了一系列优化民间融资市场的举措,促使该市民间融资市场更为规范化、制度化和阳光化,推动了绍兴市地方经济的发展,也对中国整体民间融资市场的发展具有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