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2.地方政府环境保护支出效率核算及影响因素实证研究
3.最严格环境保护制度:现状、经验与政策建议
4.中国地方政府环境保护支出的效率分析
5.无人机遥感系统在环境保护领域中的应用研究
6.论环境保护视角下消费税改革的再次深化
7.我国环境保护规划的分析与展望
8.基于经济责任的环境审计路径选择——浅析经济责任审计中的环境保护责任审计
9.当前国内外环境保护形势及其研究进展
10.中国环境保护事业60年
11.最严格环境保护制度:内涵、框架与改革思路
12.“十一五”环境保护投资评估
13.新疆十大水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及其对策探析
14.从环境权到国家环境保护义务和环境公益诉讼
15.中国西部能源及矿业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研究
16.地方政府环境保护激励模型设计——基于博弈和合谋的视角
17.环境保护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研究
18.湖南省农村环境保护社区机制质量的实证研究
19.资源、体制与行动:当前中国环境保护社会运动析论
20.生态环境保护司法体制改革构想
21.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法治机制研究
22.工程项目施工组织环境保护方案设计研究
23.环境保护权利话语的反思——兼论中国环境法的转型
24.农村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的成就、问题和改进
25.环境保护检举权及其司法保障
26.建立中国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的思考
27.环境保护相邻权制度之体系解释与司法适用
28.大秦岭西安段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探析
29.论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30.经济增长、环境保护与生态现代化——以环境社会学为视角
31.关于尾矿库的建设与环境保护问题的思考
32.企业环境保护意愿影响因素实证分析
33.构建环境保护税制体系 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34.美国水环境保护立法及其启示
35.我国海洋渔业环境保护管理机构间的协调机制探析
36.中外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立法比较
37.基于生态环境保护视角的土地整理生态效益评价——以成都市三河镇土地整理项目为例
38.我国环境保护投资效率问题研究
39.可扩展的环境保护档案元数据研究与实践
40.推进环境保护税立法的若干看法与政策建议
41.关于国家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的战略思考
42.环境保护与旅游经济协调发展研究——基于中国四大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旅游目的地的面板数据分析
43.云南环境保护主要问题及对策研究
44.交通运输发展与环境保护探析
45.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环境保护政策演变
46.城市环境保护满意度及案例分析
47.京津冀地区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研究
48.日本土壤环境保护立法研究
49.澳大利亚生态环境保护的举措及经验借鉴
50.日本水环境质量影响因素及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研究
51.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初创——兼述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及其历史贡献
52.中央财政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优化设计探讨
53.湖南省环境保护投资现状分析
54.流域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绩效考评体系设计及其应用
55.构筑促进环境保护的公共财政制度
56.公众环境意识和参与环境保护现状的调查报告
57.公司的环境保护责任
58.关于我国环境保护费改税的思考
59.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研究综述
60.生态文明建设视角下土地利用规划与环境保护规划的空间衔接研究
61.中国环境保护规划评估制度建设的主要问题分析
62.国家级流域水环境保护总体规划一般模式研究
63.论南海海洋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
64.环境保护:海外投资者面临的法律问题
65.新时期国家环境保护战略研究
66.无人机遥感技术在环境保护领域中的应用进展
67.环境保护社会治理的思路和政策建议
68.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利益冲突分析——基于各级政府博弈视角
69.中国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体系设计
70.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模式研究:社区磋商小组
71.中国环境保护投资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研究
72.公众对环境保护的网络参与研究——以PX项目的网络舆论演化为例
73.作为生态和环境保护手段的空间规划:联邦德国的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
74.中国工业环境管制强度与提升路线——基于中国工业环境保护成本与效益的实证研究
75.关于林业生态环境保护的若干哲学思考
76.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
77.中国农村环境保护的定位和策略分析
78.农村环境保护:国内外的经验、做法与启示
79.湄公河下游水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各国政策取向与流域治理
80.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促进贸易与环境协调发展
81.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 完善广东农村环境保护管理机制
82.进一步促进农村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研究
83.三峡库区流域水环境保护分区
84.地方政府竞争的博弈行为与流域水环境保护
85.论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86.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统一——以潘得巴自然保护与社区发展项目为例
87.新常态下我国环境保护的战略与原则
88.环境保护中政府规制对企业行为的影响及其博弈分析
89.中国城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差距比较
90.环境保护与公众参与
91.环境保护市场化机制研究
92.环境保护税与排污费制度比较研究
93.论生态文明建设中农村环境保护的问题与对策——基于政策与法律对比分析的视角
94.三峡库区生态环境保护研究
95.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研究
96.我国农村环境保护之立法及执法完善研究
97.环境保护税法的实体原则与程序原则
中图分类号:D91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10-0116-02
一、国际旅游岛与环境保护
我国旅游综合实力居世界第五,但是与世界公认的旅游强国相比有明显的差距,这种差距的核心是旅游产业的国际化水平低和旅游业的开放水平低。此时,建设我国的国际旅游岛成为发展我国经济、提升国际地位和国际形象一个重要的途径。海南省作为我国唯一一个热带省份,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独特的热带海岛风貌、海洋生态景观以及丰富的油气资源、海洋渔业资源,优越的地理位置使这里的空气、水体等环境质量一直处于全国一流水平。海南省如此巨大的资本和优势使其成为当仁不让的国际旅游岛建设目标。但建设国际旅游岛只有这些先天性的优势是远远不够的。在近几年的经济发展中,由于忽略了环境的保护,海南岛的生态环境受到了一些人为破坏,自然资源受到掠夺,出现如:森林面积锐减,生物多样性惨遭破坏、西部土地荒漠化严峻、污染情况突出、生态服务功能不断下降等等的环境问题,而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律不足以应对建设国际旅游岛所面临的问题,建设一个世界水平的国际旅游岛需要更有针对性的生态旅游环境保护立法来保障。根据国际旅游岛的含义和标准,海南省不仅需要拥有国际标准的服务体系,更需要加强自身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来保证国际旅游岛成为拉动经济增长、扩大我国在国际的影响力的关键。因此,完善建设国际旅游岛过程中的旅游环境保护立法问题便成为最重要的一笔。
二、海南省旅游环境保护法制现状分析
(一)旅游环境保护专门性立法缺失
从数量上来说,有关旅游生态保护的立法达到了一定标准,从海南建省至今,有关机关共制定的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规8件,其中海口市地方法规2件,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法规6件。海南省的生态保护立法具有与其他地方不相上下的普遍性,海南本身生态系统脆弱,加之国际旅游岛是一个新起的建设项目,因此在专门针对海南省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有关旅游环境保护的立法稍显不足,没有专门性法律规范来针对国际旅游岛发展中出现的破坏旅游生态环境的现象,总体来说达不到建设国际旅游岛应有的标准。且有关环境保护立法仅着重正面的保护性立法,而忽略了禁止性立法和引导性规范,在防治以及惩治破坏生态环境方面的立法很少,行政管理的强制手段单纯,对环境破坏的责任承担方面略显单薄,因此并不能起到很好的防治和惩罚作用。
(二)缺少因地制宜
海南省要建设国际旅游岛必须针对旅游生态环境来完善相关法律规范,但是现存的规范多是具有最普遍性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缺少对旅游环境现有状况的针对性。首先,随着海南工业的崛起,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工业发展中对环境的保护问题,使海南工业在自身发展的情况下对环境的破坏减小到最弱,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其次,海南是一个农业资源丰富的大省,应该利用起这个先天资源开发热带观光休闲农业来为建设国际旅游岛增加海南特色旅游项目,因此需要有关法律来规范;最后,随着经济发展和人们观念的革新,旅游业发展兴盛,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来到海南岛旅游,但海南岛旅游资源仍在开发中,导致旅客流量大与景区合理容量的矛盾,从而对旅游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破坏,对此并没有相关环保法律来规范。
(三)可操作性弱
由于着重正面的保护性立法,而忽略了禁止性立法和引导性规范,通常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运用罚款的方式,而罚款的数目不高,难以达到法律的威慑作用,加之部分民众环保意识以及守法意识薄弱,对于此种情况权衡得失后,在利益的驱使下,更容易导致以身试法,同时居民低弱的生态意识反过来容易影响旅游者的生态意识而导致景区内不文明破坏环境的情况出现。因此,应该加强禁止性立法,保护性与禁止性立法双管齐下。另一方面,有关破坏旅游环境的责任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重视,对各种环境违法问题查处不严格,对于《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第二部分所重点倡导的严格实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问责制没有贯彻落实。因此对于有关旅游环境保护的管理制度的执法不到位,立法体系可操作性弱,旅游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的情况亟须有完善的法律法规进行全面规范。
三、完善的具体建议
(一)因地制宜完善立法
总体来说,应继续实施贯彻《海南省生态建设规划纲要》,突出海南生态旅游,确立可持续发展的立法理念,强调建设国际旅游岛需以旅游资源的可持续性、循环开发利用为前提,使其发展必须遵循循环经济发展的要求,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同时制定配套的政策、相关标准和评价体系,在科学有效地使用旅游资源的同时改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保持生态旅游的可持续性。具体上,其重点发展海南热带农业观光休闲旅游、度假休闲游,同时发展海洋生态游、热带雨林游、动植物观赏等生态型旅游,划定特定的区域为环境保护区域,即“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并引进世界先进的环境治理技术和机制,治理各种污染,采用严格、科学、有效的环境保护标准进行工农业生产和从事经济运行、城市环境的特定区域。”为此制定相应的生态旅游法规来规范,如《海南生态旅游去保护条例》、《生态旅游景区服务条例》等等,另一方面,根据海南独特的人文习惯,可以通过对生态环境有辅助作用的其他方面规范,如对海南本地居民住宅区的设计规划应如何合乎生态型发展,形成生态示范区、对海南的学校教育开设生态教育辅助课程,使本地居民树立保护生态环境的观念等等。
(二)重点突出、全面规划
环境保护规划应完善且全面,做到多方位协调规划,既考虑到环境效益,还要考虑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便获得最佳的综合效益。生态旅游的目的不仅是促进消费,还要提升民众的环境保护意识,从而更好地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因此,海南省应针对旅游环境完善生态保护立法。
首先,不仅要制定正面的鼓励性质以及引导性的法律法规,例如鼓励各地依据自身优势发展特色旅游项目,吸引多层次的游客,鼓励发展热带观光休闲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工业产业、品质优良的服务业,鼓励投资“三废”治理等,以引导性经济刺激的手段鼓励环保产业等等;还要完善禁止性、惩罚性的法律法规,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明文禁止,做到事前防范,对于政府失职行为、旅游机构和游客破坏旅游环境的违法行为制定明确的权责制度,严格惩罚,责任明确,做到事后惩罚,双管齐下,全面规范。
其次,注重政府对环境的监督管理行为,使政府起到监督和引导的作用,对各种破坏环境的行为做出规定、指正,具体规划各种行为,如通过补偿补贴鼓励环保产业的发展、引导公民参与环境保护;扩充相关机构行政职能,落实旅游发展委员会统领地位,统一指导各个机构发挥环境保护作用等等。正确引导游客的旅游环境保护观念,重视公众参与,注意对旅游保护区当地居民的教育工作,加强财政支持,使人们成为保护区的主要信息来源和自然资源保护的主力军。
(三)加强执法与监督
执法是旅游法律保障的关键,决定了旅游法规是否能切实发挥作用。执法不仅要依法,还要有针对性和准确性,即依据海南建设国际旅游岛中的自身情况,形成一套结构合理的运作机制,健全执法机构,充实人员,清理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执法部门和执法队伍,净化执法环境;重新审定行业公安、企业公安执法权限;执法公开透明,将各单位执法的范围、办事程序、法律依据、收费标准和投诉报警途径于网上、报纸等形式公开,晓之于民,以更好地促进公正公平。
除此之外,更要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力度,监督管理体系应该是由政府和民众相结合的。从政府方面,首先要运用法律手段来规范调整建设国际旅游岛过程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行为,建立健全旅游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其次要切实重视生态环境状况的考核,将考核标准作为党政领导政绩的重要指标,使党政人员从思想上真正重视起生态环境保护,充分调动其积极性;最后完善行政管理部分的处理方式,改善单一落后的处罚方式,除罚款外,可以实施各种行政处罚手段,如责令改正、吊销营业执照、拘留、诉讼等等,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惩处力度,完善责任制度,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严格实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以及更加严格的生态环保标准,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问责制,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在民众方面,总体来说要建立健全全民参与制度,保证民众充分参与建设国际旅游岛中环境保护所带来的切身利益,以促进其积极持久且自觉地维护生态环境资源。首先要重视思想教育,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制宣传,完善法律教育机制,树立起民众对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感,全民身体力行地投入到环境保护中去;其次,考虑建设推广旅游股份合作制,并给予立法保障,使民众成为旅游开发经营的股东,优势旅游经营的劳动者,激发其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的自觉性,达到旅游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再次,注重政府与民众监督的互动,例如建立全省性质的生态环境保护协会,包容结合社会上一些松散的力量,集众人之力扩大影响,不仅成为保护生态环境的一个权威机构,更能成为沟通政府与民众之间最有效的桥梁,自上而下对生态环境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与管理;最后,为保障群众监督全面落实,应从各个方面为民众实施监督权提供实际有效的途径,如开通举报电话、设立专门信箱、建立网上举报,让群众的监督无处不在,同时为了提高群众监督的积极性,应对有突出贡献的人给予实际的物质奖励。
参考文献:
0.前言
观察社会的进程发展状况,不难发现,在城镇的发展过程中总是会有各种各样的环境保护问题出现。在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的进程中忽视环境保互问题的控制和解决将导致城镇的污染状况愈加的恶化。在关于城镇的环境保护的讨论中,居民的环保意识无疑产生不了十分有效的作用,在很多的经济往来中,往往都是以利益为重的。及时的发现城镇环境保护方面的安全隐患并对其环境问题积极采取措施预防和解决是一个很重要的课题。
1.城镇环境危害的种类
1.1土壤污染
环境污染问题伴随着城镇经济的快速发展也越来越严重,有一些中小型的煤矿过度的开采和一系列的过度砍伐树木严重的导致了土壤污染,使得水土流失现象十分严重,很多的土地逐渐沙漠化。另外,环保意识相对薄弱的居民们制造各种各样的固体废物垃圾并长期露天堆放生活垃圾,致使阴雨天气将垃圾中的有害成分渗透到地表和土壤缝隙中,这种成分不经导致土壤的成分和结构发生改变,还会对土壤中生长的植物造成污染,而人类在食用一些果蔬时危害到自身的健康。
1.2大气的污染
一些小型的企业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往往为了节省成本而将大量对人体有害的气体废物排放到空气中,这些气体中的一些成分是构成酸雨的重要成分,众所周知,酸雨的危害性十分巨大,可以直接对森林、草原、农作物造成危害,还可以对土壤、水质、建筑物、桥梁和工业设备造成腐蚀,严重地影响陆地和水域的生态平衡。废气中的二氧化碳是温室效应的罪魁祸首,温室效应引起的厄尔尼诺效应影响了全球的生态系统和水土资源。在城镇的经济发展中,如果政府部门不对废气的排放严格的控制和管理,大气的环境问题将越来越严重。
1.3水体的污染
环保意识薄弱的城镇居民习惯将大量的生活垃圾直接排入到水源中,近年来,主要的水体污染现象有水体的富营养化造成的浮游生物过分繁殖,造成的的海洋“赤潮”现象和淡水中的“水华”现象。
2.加强城镇环境保护的措施
2.1加强开展城乡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
加强城镇环境的保护规划编制可以有效的控制城镇的环境问题,因此在编制城镇的环境规划时可以采取下述原则进行加强:①为了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以及社会效益的同步发展,可以选用坚持环境建设、经济建设和城乡建设同步规划和实施的方式;②关于如何合理的处理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关系保证合理的控制城镇产业结构的发展规模问题上,可以采取实事求是和因地制宜的原则;③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统一规划和同步实施的原则对于保证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有效实现,保证实现城镇环境保护的一体化;④当代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要要求在城镇建设过程中要以环境综合整治和环境建设为重点内容,保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就是突出重点统筹兼顾;⑤把城乡传统风貌和城乡现代化建设结合,科学地合理地保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进行。
2.2加强环保宣传提高居民环保意识
人的环境行为需要由自身的环境保护意识来指导,这种指导可以使人的行为增强目的性和预见性,保障环境保护的进行。在很多情况下,由于人类自身的盲目造成了和环境恶化的关系,这些需要靠提高人来自身的环境保护觉悟性来解决,通过一种谆谆善诱的环保教育指导人们认识自身对保护环境的一份责任和义务,将有效的把环保意识深入到广大人民的行为当中。
2.3利用经济手段保护环境
在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方式当中,有一条十分有效的就是运用经济手段加强对环保问题的管理。在目前我国的经济手段保护环境的原则中,主要有如下几条:①根据“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对该城镇的排污收费制度严格执行,根据具体情况,切实的保证各种排污费的征收;②对于一些环境违法行为,严格的依照环保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惩处。相关环保部门应积极深入的对城镇企业进行环境监察,奖惩制度明确,坚决杜绝一些所谓的“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作祟心理;③对于一些尚不完善的资源有偿使用机制应进一步进行完善,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对一些排污总量有价分配、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污水处理按质收价制度等进行严格的控制,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规为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达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共同发展的目的。
2.4健全的机构可以保障环保队伍的力量
一支高效率、高素质和高水平的环保队伍可以全面的提高环保工作中的统一监督管理。及时对城镇环保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并加强环保的相关执法装备,保障对环境污染源的远程监控力度,这些都将对城镇的环境保护工作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同时应加大对环保事业的资金投入,乡镇政府应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保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经费,同时建立污染防治基金和监督管理建设专项经费。
3.结束语
我国社会主义的发展一定要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在本文中我们分析了在环境保护问题中主要存在的一些问题,并系统的概括了现代乡镇化的发展现状,通过分析讨论提出了几点关于城镇环境保护的措施。为保证小城镇的可持续发展应按照经济与环境统一的的环境保护规划,在加快城镇的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完善乡镇企业的环境管理制度。建设生态小镇、保证环境友好型城镇化道路是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城镇环境保护措施。 [科]
【参考文献】
[1]黄海.城镇环境保护的措施探索[J].科海故事博览·科教创新,2010(9).
1我国海洋概况
我国海洋面积约300万平方公里,海岸线延绵达1800公里,海岸线资源异常丰富,具有得天独厚的渔业资源、旅游资源、港口资源和辽阔发展的空间。有极其丰富的海洋生物资源,海洋生物物种多达26000多种,鱼类3000多种、浅海和滩涂生物资源2200多种,长久以来在平衡生态环境,保持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发挥着极大的作用,当然我国的海域划界也存在着激烈的争端,在黄海、东海、南海与周边各国均存在着或多或少的管辖权争议。在资源日益枯竭的今天,因为科学水平的因素,被保存完好丰富的海底能源,将会为国家发展提供巨大的资源保障。目前,其他国家在清洁的可再生能源方面投入颇大,海水也是不少可再生的能源,如潮汐能、浪能、水温能、盐度差能等。随着开发的深入,我国也前所未有地污染和破坏着海洋生态环境,海水富养化、物种多样性快速减少等问题,使海洋保护工作迫在眉睫。
2海洋环境保护现状及原因分析
2.1我国海水受污染情况非常严重
2.1.1海洋环境问题的首要表现就是海洋水体遭到污染,随着近海岸海域富营养化程度的不断加剧,赤潮现象频频发生,且不断扩大规模,不断出现新的赤潮生物种,给海洋生态环境、人民群众健康和海洋经济造成了重大危害。2.1.2在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的同时,作为能源战略的石油在陆续大量建设开发,海上运输石油频繁如织,开采石油规模不断扩大,风险源更加分散分布更广,风险源强度更大,溢油的潜在风险也在不断增加,发生突发性溢油污染事故的概率也在大幅增加。近几年,我国油船溢油事故和海上开采石油的泄露与井喷事故迅速攀升,每年石油排入大海约12万吨。渤海湾“7•16”溢油事故和山东蓬莱“19-3”重大溢油事故更是给海洋生态环境以沉重打击同时给人们敲响了安全的警钟。2.1.3海运航行和作业中的船舶所产生的污染物源源不断的排入海洋,也可能发生事故,如碰撞、爆炸等,所产生有害物质排到海水中,使海水再次受到污染。2.1.4海洋环境保护的主要因素并不是这些源污染物,一半以上的污染物来自于陆地废弃物的排放。人类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不经处理随意排放废弃物和污水,直接进入河流系统;农事生产所用如农药、化肥等化学成分污染物,经过雨水浸泡,流入地下暗河,随着河流和地下水,最终进入大海,海洋环境受到了污染,海洋生态遭到了破坏。海水的自净能力是有限的,更需要漫长的时间消化,无限度流入污染物,海水自身净能力必然会入不敷出而导致水体污染。
2.2过度开发海洋资源,生物多样性减少
我国海域内海洋生物种类繁多,还有很多珍稀品种,过度的捕捞极大地破坏了海洋物种资源的繁殖能力,致使海洋生物极速减少,严重的甚至濒临灭绝。与此同时,环境质量下降,生态系统异常,致使鱼、虾、蟹和贝类以及有保护水环境功能的大量藻类等因无法适应环境而快速消亡。虽然采取休渔期的政策,投放鱼苗、虾苗,但在利益的驱动下,仍然出海作业的大批渔民将还未长大的鱼、虾、蟹捕捞上来,其既无法从数量上的增长形成种群,之后便出现了更加尴尬局面,原本数量不多的海洋珍惜物种濒临灭亡,而数量众多的物种将成为珍惜海洋生物。
2.3水域面积缩减、海岸侵蚀状况严重
大量海岸因受经济开发的影响,人为改造滩涂在不断增加、自然的原始景观在逐渐缩减、很多重要的海湾面积在不断缩减;大量的填海造地投入其中,更是兴建了大面积的海参、鲍鱼养殖场,疏于管理的大面积养殖场,使海滩面积和海岸湿地急剧减少,养殖场内的污染也十分严重,污染物随着潮汐进入海中,海水受到了污染。另外,开发海洋工程建设、石油、天然气的海上开采作业、海洋生物制药等化工产品的开发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都从侧面给海洋环境以沉重打击。
2.4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和缺失的管理机制
我国海洋的环境立法工作发展较晚,相关法律体系相对滞后,然而在海岸线的立法管理方面有很多漏洞。海洋环境的政府管理部门责任不清,职能重叠现象、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问题极易出现,与之相关的监测预警、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执法队伍需要进一步提高水平,以上均严重影响着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环境保护的基本法,明确了在保护海洋环境方面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是1983年颁布施行的,是我国专门保护海洋环境方面的法律,在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方面,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方面意义非常重大。法律体系中保护海洋方面的,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根本,以《海洋环境保护法》为中心,三个辅法律:(1)《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六个相关法律法规;(2)和海洋防治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3)有具体执行标准的保护海洋环境性法规,如《海水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等。以上法律、法规、准则构成了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中起到了法律支撑的作用。由此不难看出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并不健全,并不能适应新时期保护海洋环境的重任,且相比其他发达国家对于海洋的立法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3我国面临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不足与对策
目前,在大力发展海洋经济之时,保护海洋近岸生态环境与前者成为了不可调和的利益矛盾点,承受着继续破坏和污染不断加重的巨大压力,有些部分重点地区海洋环境受损情况触目惊心,已无持续发展的后劲可言。所以加强产业结构性调整、优化产业部局,严控污染源,在减轻沿岸近海和流域污染现象之时,进一步加大海洋生态保护力度。提高生态系统的自我保护功能和的抵御灾害的综合能力,保持生物基因多样性、恢复海岸自净能力、逐渐提升海洋生态环境安全防卫能力,具体措施:
3.1加大建设海洋环境保护设施和机制措施力度
3.1.1要大力兴建国家级保护区,各地也要以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岸带生态系统为目标,建立生态保护区或海岸生态隔离带,极大保护及恢复海岸生态系统,加强海岸生态建设。3.1.2恢复海洋岸线原生态景观,在沿海重点旅游区、经济开发区,加大力度修复沙滩海岸、退耕退垦还滩还海,建设原生态自然景观和廊道,让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构建蓝色空间和愉悦、唯美的滨海景观。3.1.3加强污水处理水平,控制海洋污染,建立污水排海标准,制定统一污水、废水排放浓度标准,排放污染物要定时监测、申报登记、控制入海污染物总量等,以保证海产品质量,保护群众身体健康。3.1.4建立评估海洋生态环境风险体系,开展海洋生态环境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建设,对海洋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消除及生态恢复都至关重要。3.1.5加强海洋环境应急处置能力。把深入开展海洋环境灾害的防治工作和应急处置管理机制有效融合,在多样性的海洋灾害频发的形势下,严重威胁了人们的日常生产生活。为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发生生态灾害种类如赤潮、绿潮和海洋生物病毒病害、重大海上安全生产突发事故等,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防控工作,设立监测点、完善浮标、探头,利用航拍、卫星遥感技术建立全方位立体化的监测系统,提高预警机制和应急响应能力,在发生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或生物灾害时,能够及时解决问题,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灾害造成的损失。应急工作要常备不懈,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而不备。
3.2建立适应新时期发展的法律体系
3.2.1应当适时出台一些法律法规来填补法律空白,又能解决新问题。在建设大量人工养殖场以用来替代和缓解渔业资源枯竭压力,而随之产生了许多问题,如生态环境被破坏、海水被污染、生物链严重失衡等,需要法律制定科学合理的标准来规范养殖行业,严格禁止养殖密度过大,坚决防治养殖疾病等,建立高标准人工养殖场;同时重视生物入侵,越来越多的生物入侵案例,惨痛的表明同样是破坏生态的重大因素,这些问题的逐渐凸现,迫切的需要用法律手段进行制约。3.2.2海洋的经济价值与海洋的生态价值相比后者更应得到重视。在取得经济价值的同时,而损害生态价值是不可估量的,应当完善、强化、细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的补偿制度,海洋环境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制度,所有的海洋经济行为都应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保存好生态环境,保持物种多样性和基因品类多样性的生态环境。3.2.3持续加大海洋执法监督力度。制定的法律能否保护海洋环境,关键就是要执法必严,如执法监督力度不够,就会导致其形同虚设变成一纸空文,而且还应该有完善的处罚措施,使触碰法律的自然人、法人心生畏惧,法律所赋予的责任、义务,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4结语
我国现已进入经济体制改革的深水区,社会发展的战略机遇期,使得资源环境的约束与发展之间的矛盾更加显现。为突破陆地资源环境短缺的瓶颈,保护海洋环境,可持续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显得极为重要,要使其具有更为广阔的前景,就要立足当前,放眼未来,不谋万世者不足以谋一时的眼光看待海洋生态环境问题。统筹兼顾,合理布局,科学谋划,构筑蓝色的海岸生态屏障,树立海洋道德意识、海洋文化意识、提高蓝色国土意识,促进文化强国、海洋强国建设。
参考文献
[1]刘伊娜.浅析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现状及对策[A].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论文集[C].2014.
一、国际旅游岛与环境保护
我国旅游综合实力居世界第五,但是与世界公认的旅游强国相比有明显的差距,这种差距的核心是旅游产业的国际化水平低和旅游业的开放水平低。此时,建设我国的国际旅游岛成为发展我国经济、提升国际地位和国际形象一个重要的途径。海南省作为我国唯一一个热带省份,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独特的热带海岛风貌、海洋生态景观以及丰富的油气资源、海洋渔业资源,优越的地理位置使这里的空气、水体等环境质量一直处于全国一流水平。海南省如此巨大的资本和优势使其成为当仁不让的国际旅游岛建设目标。但建设国际旅游岛只有这些先天性的优势是远远不够的。在近几年的经济发展中,由于忽略了环境的保护,海南岛的生态环境受到了一些人为破坏,自然资源受到掠夺,出现如:森林面积锐减,生物多样性惨遭破坏、西部土地荒漠化严峻、污染情况突出、生态服务功能不断下降等等的环境问题,而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律不足以应对建设国际旅游岛所面临的问题,建设一个世界水平的国际旅游岛需要更有针对性的生态旅游环境保护立法来保障。根据国际旅游岛的含义和标准,海南省不仅需要拥有国际标准的服务体系,更需要加强自身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来保证国际旅游岛成为拉动经济增长、扩大我国在国际的影响力的关键。因此,完善建设国际旅游岛过程中的旅游环境保护立法问题便成为最重要的一笔。
二、海南省旅游环境保护法制现状分析
(一)旅游环境保护专门性立法缺失
从数量上来说,有关旅游生态保护的立法达到了一定标准,从海南建省至今,有关机关共制定的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规8件,其中海口市地方法规2件,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法规6件。海南省的生态保护立法具有与其他地方不相上下的普遍性,海南本身生态系统脆弱,加之国际旅游岛是一个新起的建设项目,因此在专门针对海南省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有关旅游环境保护的立法稍显不足,没有专门性法律规范来针对国际旅游岛发展中出现的破坏旅游生态环境的现象,总体来说达不到建设国际旅游岛应有的标准。且有关环境保护立法仅着重正面的保护性立法,而忽略了禁止性立法和引导性规范,在防治以及惩治破坏生态环境方面的立法很少,行政管理的强制手段单纯,对环境破坏的责任承担方面略显单薄,因此并不能起到很好的防治和惩罚作用。
(二)缺少因地制宜
海南省要建设国际旅游岛必须针对旅游生态环境来完善相关法律规范,但是现存的规范多是具有最普遍性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缺少对旅游环境现有状况的针对性。首先,随着海南工业的崛起,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工业发展中对环境的保护问题,使海南工业在自身发展的情况下对环境的破坏减小到最弱,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其次,海南是一个农业资源丰富的大省,应该利用起这个先天资源开发热带观光休闲农业来为建设国际旅游岛增加海南特色旅游项目,因此需要有关法律来规范;最后,随着经济发展和人们观念的革新,旅游业发展兴盛,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来到海南岛旅游,但海南岛旅游资源仍在开发中,导致旅客流量大与景区合理容量的矛盾,从而对旅游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破坏,对此并没有相关环保法律来规范。
(三)可操作性弱
由于着重正面的保护性立法,而忽略了禁止性立法和引导性规范,通常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运用罚款的方式,而罚款的数目不高,难以达到法律的威慑作用,加之部分民众环保意识以及守法意识薄弱,对于此种情况权衡得失后,在利益的驱使下,更容易导致以身试法,同时居民低弱的生态意识反过来容易影响旅游者的生态意识而导致景区内不文明破坏环境的情况出现。因此,应该加强禁止性立法,保护性与禁止性立法双管齐下。另一方面,有关破坏旅游环境的责任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重视,对各种环境违法问题查处不严格,对于《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第二部分所重点倡导的严格实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问责制没有贯彻落实。因此对于有关旅游环境保护的管理制度的执法不到位,立法体系可操作性弱,旅游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的情况亟需有完善的法律法规进行全面规范。
三、完善的具体建议
(一)因地制宜完善立法
总体来说,应继续实施贯彻《海南省生态建设规划纲要》,突出海南生态旅游,确立可持续发展的立法理念,强调建设国际旅游岛需以旅游资源的可持续性、循环开发利用为前提,使其发展必须遵循循环经济的发展要求,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同时制定配套的政策、相关标准和评价体系,在科学有效的适用旅游资源的同时改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保持生态旅游的可持续性。具体上,其重点发展海南热带农业观光休闲旅游、度假休闲游,同时发展海洋生态游、热带雨林游、动植物观赏等生态型旅游,划定特定的区域为环境保护区域,即“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并引进世界先进的环境治理技术和机制,治理各种污染,采用严格、科学、有效地环境保护标准进行工农业生产和从事经济运行、城市环境的特定区域。”为此制定相应的生态旅游法规来规范,如《海南生态旅游去保护条例》、《生态旅游景区服务条例》等等,另一方面,根据海南独特的人文习惯,可以通过对生态环境有辅助作用的其他方面规范,如对海南本地居民住宅区的设计规划应如何合乎生态型发展,形成生态示范区、对海南的学校教育开设生态教育辅助课程,使本地居民树立保护生态环境的观念等等。
(二)重点突出、全面规划
环境保护规划应完善且全面,做到多方位协调规划,既考虑到环境效益,还要考虑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便获得最佳的综合效益。生态旅游的目的不仅是促进消费,还要提升民众的环境保护意识,从而更好的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因此,海南省应针对旅游环境完善生态保护立法。
首先,不仅要制定正面的鼓励性质以及引导性的法律法规,例如鼓励各地依据自身优势发展特色旅游项目,吸引多层次的游客,鼓励发展热带观光休闲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工业产业、品质优良的服务业,鼓励投资“三废”治理等,以引导性经济刺激的手段鼓励环保产业等等;还要完善禁止性、惩罚性的法律法规,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明文禁止,做到事前防范,对于政府失职行为、旅游机构和游客破坏旅游环境的违法行为制定明确的权责制度,严格惩罚,责任明确,做到事后惩罚,双管齐下,全面规范。
其次,注重政府对环境的监督管理行为,使政府起到监督和引导的作用,对各种破坏环境的行为作出规定、指正,具体规划各种行为,如通过补偿补贴鼓励环保产业的发展、引导公民参与环境保护;扩充相关机构行政职能,落实旅游发展委员会统领地位,统一指导各个机构发挥环境保护作用等等。正确引导游客的旅游环境保护观念,重视公众参与,注意对旅游保护区当地居民的教育工作,加强财政支持,使人们成为保护区的主要信息来源和自然资源保护的主力军。
(三)加强执法与监督
政府不仅要在立法规划方面做到全面完善的制定符合海南省建设国际旅游岛的各项规范,使海南省的生态旅游做到确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而且要加大执法力度,切实保障生态省的良好社会环境,建立一套全面的执法监督管理体系,切实保证生态旅游环保立法的可行性。
首先,执法是旅游法律保障的关键,决定了旅游法规是否能切实发挥作用。执法不仅要依法,还要有针对性和准确性,即依据海南建设国际旅游岛中的自身情况,形成一套结构合理的动作机制,健全执法机构,充实人员,清理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执法部门和执法队伍,净化执法环境;重新审定行业公安、企业公安执法权限;执法公开透明,将各单位执法的范围、办事程序、法律依据、收费标准和投诉报警途径于网上、报纸等形式公开,晓之于民,以更好的促进公正公平。
除此之外,更要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力度,监督管理体系应该是由政府和民众相结合的。从政府方面,首先要运用法律手段来规范调整建设国际旅游岛过程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行为,建立健全旅游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其次要切实重视生态环境状况的考核,将考核标准作为党政领导政绩的重要指标,使党政人员从思想上真正重视起生态环境保护,充分调动其积极性;最后完善行政管理部分的处理方式,改善单一落后的处罚方式,除罚款外,可以实施各种行政处罚手段,如责令改正、吊销营业执照、拘留、诉讼等等,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惩处力度,完善责任制度,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严格实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以及更加严格的生态环保标准,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问责制,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在民众方面,总体来说要建立健全全民参与制度,保证民众充分参与建设国际旅游岛中环境保护所带来的切身的利益,以促进其积极持久且自觉地维护生态环境资源。首先要重视思想教育,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制宣传,完善法律教育机制,树立起民众对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感,全民身体力行的投入到环境保护中去;其次,考虑建设推广旅游股份合作制,并给予立法保障,使民众成为旅游开发经营的股东,优势旅游经营的劳动者,激发其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的自觉性,达到旅游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再次,注重政府与民众监督的互动,例如建立全省性质的生态环境保护协会,包容结合社会上一些松散的力量,集众人之力扩大影响,不仅成为保护生态环境的一个权威机构,更能成为沟通政府与民众之间最有效的桥梁,自上而下对生态环境进行全面有效地监督与管理;最后,为保障群众监督全面落实,应从各个方面为民众实施监督权提供实际有效地途径,如开通举报电话、设立专门信箱、建立网上举报,让群众的监督无处不在,同时为了提高群众监督的积极性,应对有突出贡献致人给予实际的物质奖励。
参考文献:
[1]林煌.论海南建设国际旅游岛背景下生态旅游的发展[J].管理观察,2009(13).
1983年国际自然保护联盟(UCN)特别顾问谢贝洛斯拉斯喀瑞首次提出了“生态旅游”这一概念。他在定义生态旅游时提出了两大要点:一是生态旅游的对象是自然景物;二是生态旅游的对象不应受到损害。1993年国际生态旅游协会将生态旅游定义为:具有保护自然环境和维系当地人民生活福利双重责任的旅游活动,即生态旅游要对生物多样性、当地社区利益、经济和社会效益做出某种贡献,并且具有教育和认知的功能。海洋生态旅游既是感受、体验、欣赏和研究海洋生态景物的一种旅游活动形式,也是增强旅游者、经营者和管理者环境意识,进行环保教育的一种有效方式。对此,在发展海洋生态旅游的过程中,应将环境保护主题贯穿于始终。
(一)丰富而独特的海洋资源环境是发展海洋生态旅游的物质基础
与其他旅游活动相比,生态旅游本身对资源环境有较强的依存性。从海洋生态旅游赖以发展的资源环境条件分析,海陆交界和大陆近海海域、海岛所形成的海洋生态环境系统,资源丰富多样,自然景观独特,区域特色明显。海洋生态旅游就是利用海岸、水体、岛屿、冰川、入海口等生态环境而开展的具体的旅游活动。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的极大丰富和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休闲消费需求的日益增强,选择远离城市喧嚣的海滨(岛)旅游区游憩、休闲与度假,巳成为现代生活的新时尚。从经营上讲,海洋生态旅游就是旅游者对海洋自然和人文环境的直接消费。只有“原汁原味”、处于原始状态或良性循环状态下的自然环境和人文景观,才能激发旅游者的生态旅游愿望并使之转化为现实的旅游消费需求。因此,随着人们消费素质和消费能力的不断提高,旅游者对优美自然环境的向往和绿色消费需求将会逐步增强,以海洋生态环境消费为主要目的的海洋生态旅游将成为旅游热点。中国海域辽阔,区域海洋特色明显,从南到北拥有极为丰富的海洋自然生态和历史文化资源,这是我国发展海洋生态旅游,提高旅游吸引力的关键所在。因此,海滨(岛)所具有的天然、优美、丰富而独特的生态旅游资源环境,是海洋生态旅游业得以发展的物质基础。
(二)海洋生态旅游对环境的影响兼具正反两方面的效应
一方面海洋生态旅游的发展对环境保护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从生态旅游的内涵来看,它更强调的是对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循环利用,是一种健康的旅游发展理念和旅游活动。正是由于生态旅游强调旅游过程中的“保护性”和“持续性”,所以与其他旅游活动相比较,只有生态旅游活动才能把旅游过程中对生态环境产生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海洋生态旅游的主要方式是感受、体验、探险、科研和教育等,与其他海洋产业,如传统渔业、捕捞业、近海养殖业和海上油田开发等相比,其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程度较低。在维持海洋生态环境系统平衡和环境承载力范围内,海洋生态旅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仅有利于广泛普及海洋环境知识,提高海洋环境保护意识和自觉性,达到旅游与环境相互促进的效果,而且以良性发展的海洋生态旅游业替代部分资源消耗大、环境破坏严重的传统海洋产业,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对海洋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利用也可起到积极地推动作用。另外,发展海洋生态旅游业还能够为综合化的海洋环境管理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有利于海洋生态环境的系统化、规范化管理。
另一方面,海洋生态旅游的过度开发会对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任何形式的旅游活动,总是会对旅游景区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只是程度不同而巳,同时这种影响又伴随着旅游规模的扩大呈倍数的增加。在海洋生态旅游中,无论是近海度假、观光、游览,还是海岛观赏、研究、教育等活动,或多或少都会对脆弱的海洋生态系统产生一定程度的干扰和破坏。由于对海洋生态系统的干扰和破坏在表象上、在短期内不明显,因此这种干扰和破坏也极易被忽略和被掩盖。特别是一些海洋自然旅游保护区,由于地处远海荒岛,生态系统单一脆弱,环境承载力极其有限,不断增长的游客数量给当地环境带来很大扰动,甚至导致一些自然景观的丧失,如鸟岛不再是鸟的乐园,海滨彩石被游人“洗劫”一空。
二、正确处理海洋生态旅游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一)海洋生态旅游与环境保护的矛盾统一
海洋生态旅游与其他生态旅游活动一样,在发展之初都曾经被称为“无烟工业”但是,随着海洋生态旅游日益成为一种大众性的旅游活动,游客人数激增,纷至沓来的游客远远超出旅游景区的环境容量,加之旅游规模消费对环境造成的破坏与污染也超出了海洋环境的自我平衡与净化能九给海洋生态环境系统以前所未有的冲击。另外,许多从事海洋生态旅游开发的经营者和管理者认为,海洋资源是取之不尽的,旅游资源环境一旦被开发出来就可以永续利用下去。显然,这种认识是有害的,对于海洋生态环境基本持不作为态度,只会误导发展海洋生态旅游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甚至进一步恶化海洋生态环境。
发展海洋生态旅游与环境保护始终是一对矛盾。按照对立统一的观点,海洋生态旅游与环境保护只有在发展的过程中相互促进、相互协调,才能最终实现动态平衡。那种把经济发展作为唯一考虑的“经济中心论”和主张对环境实行绝对保护的“生态中心论”,在海洋生态旅游的可持续发展中都是不可取的,实践中也不可能存在“零破坏”和“零污染”的纯粹保护性旅游。因此,生态环境的保护并不意味着要禁绝发展海洋生态旅游所产生的负面影响,而是强调在发展海洋生态旅游的过程中,要尽可能的把这种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
(二)环境条件决定着海洋生态旅游未来的发展方向
海洋所蕴含的独特的、原生态的环境条件,是海洋生态旅游得以发展的根本动因和旅游价值所在。因此说,环境条件的优劣直接决定着海洋生态旅游发展的方向和潜力。在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环境的过程中,包括在生态旅游具体项目和具体线路的设计与选择中,对环境的原生态应当充分地加以保护,做到对环境影响最小化。事实上,旅游业本身就是依附自然禀赋和人文脉络而发展起来的产业,特别是海洋生态旅游,其与环境的关系更直接、更紧密,更需要有良好的环境条件来支持。盲目开发、过度开发,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只会造成海洋生态旅游的难以为继,进而丧失海洋生态价值和旅游价值,并最终导致海洋生态旅游产业的衰落。因此,加强环境保护,维护海洋生态平衡,是实现海洋生态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三)发展海洋生态旅游与环境保护应遵循的原则
实现海洋生态旅游的健康发展,要树立科学发展观,改变目前海洋旅游开发经济利益大于环境利益的不可持续的增长方式,以保护为前提,以适度发展为原则,在保护中科学发展。
第一,以保护为前提。保护的目的是为了永续发展。保护海洋旅游环境的目的,在于促使海洋区域生态系统保持或转化为良性循环状态,为海洋生态旅游,以及海洋未来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基础条件和必要的保障。在保护的前提下,要防治结合,树立“防重于治”和“源头治理”的环境管理理念,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条例,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保护环境,加强海洋旅游区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设施建设,提高海洋环境管理能九约束各种不当开发行为和旅游消费行为,防止旅游景区出现资源枯竭、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等问题。
第二,以适度发展为原则。要按照“合理布局、重点发展、发展有序”的原则,积极探索适合海洋生态旅游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开发模式。在提高旅游经济效益的同时,要统筹考虑旅游景区及周边区域资源环境状况,以及当地居民需求和社会发展要求,科学、严谨地进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景观设计。特别要尊重海洋生态系统规律,对生态脆弱、环境敏感区和珍贵的海洋自然保护区应采取更为严格的保护措施,在分析相关区域资源环境承载力的前提下,合理设计生态旅游产品,限制游客规模和流量,严格控制旅游活动,杜绝因追求短期经济效益而牺牲环境的经营行为的发生。
第三,在保护中合理发展。在加强海洋环境管理、有效监督,并积极做好环境保护宣传的前提下,逐步提高旅游经营者、管理者、游客和旅游区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使他们能够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对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维护中来。同时,要通过建立有效的旅游经营管理机制,确保旅游收入的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从而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出一条保证海洋生态旅游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正确道路。
三、海洋生态旅游环境管理的几点思考
海洋生态旅游环境管理,就是要通过有效地实施行政、经济、技术与教育等手段,实现海洋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一)综合运用行政手段,落实海洋环境管理
第一,从实施旅游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入手,采取更为严格的环境保护和管理对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始于旅游规划的编制阶段,主要是对旅游开发、经营和消费活动可能引起的环境影响进行科学分析、预测和评价,从而落实环境承载力和环境容量管理,为旅游景区和旅游项目的保护性开发提供科学决策的依据,并为实施环境管理提出标准和具体要求。对与海洋生态旅游相关的一些项目,如设立旅游观光区、开发相关旅游资源、划分自然保护区域、防治污染和生态建设方案等,都必须建立起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第二,在对海洋旅游资源环境全面普查的基础上,实际调查和评估海域、海滨和海岛的环境容量,从而明确旅游开发区和旅游项目的环境目标要求,选择确定合理的旅游开发模式,保证海洋生态旅游中环境质量的高品位和原生态特点。第三,制定更为具体、可操作性更强的海洋生态旅游开发管理法规和政策,加强环境行政管理,健全海洋环境管理体系。明确环境目标与责任,监督检查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率,坚决制止那些高投入、高污染、高消费项目的开发和建设,严格控制海洋生态旅游活动的强度、规模和范围。
(二)强化技术管理手段,改善海洋生态环境
首先,海洋生态旅游战略管理的科学决策,离不开现代高新技术手段的运用,包括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虚拟技术以及信息网络技术等。如利用遥感技术服务于海洋生态旅游环境保护,可以对大面积的海洋生态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对海洋环境状况进行周期性监测等,以便及时了解海洋资源环境的退化、污染和被破坏情况,进而采取相应的防止和保护措施。地理信息系统在海洋生态旅游的发展中也有广泛的应用前景,可以存储、查询、显示各种海洋生态旅游资源信息,并能为海洋生态旅游管理、决策、规划等提供可靠的数据信息支持。其次,在海域、海滨、海岛的生态化管理中,一些环保技术的应用也是必不可少的。如利用生态技术治理生态旅游造成的某些污染问题。采用污水处理技米在景区隐蔽处建立小型污水处理系统和中水净化处理与循环利用系统;对固体废弃物则采用回收利用技术,根据废弃物种类不同分别采用一级资源化技术和二级资源化技术;采用新型生态环保材料进行景区景点和基本设施建设;在绿色能源利用方面,充分开发利用旅游区的太阳能和潮汐能资源,等等。再次,海洋生态旅游的环境保护技术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虽然现代高新技术在海洋生态旅游及其环境管理中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海洋生态旅游的科技投入仍然很少,高新技术介入程度不高。同时,旅游管理信息化水平也有待提高,旅游环境保护技术的研究和应用还处于初级阶段。为此,要加大海洋生态旅游科技投入,对景区景点适用性环境保护技术、能源节约技术、信息化灾害防治、自动化和智能化管理等技米要加大攻关和推广力度依靠高新技术实现海洋生态旅游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三)运用经济手段促进旅游景区环境保护
经济手段是实现海洋生态旅游与环境保护双赢的有效管理手段。第一,变革海洋生态旅游经营机制,充分调动海洋生态旅游开发主体的环保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划定专门海区(岛)生态旅游区控制游客人数,并采取海洋生态旅游产品的“绿色价格”策略调整景区景点旅游规模在保证一定经济效益的前提下,使海洋生态旅游区的环境保护得以落实。第二,按照政府及有关区域海洋规划,应尽快将海洋生态旅游规划纳入到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地方财政在年度计划中相应地增加海洋生态旅游环保投资安排。同时,在现有国有资产经营体制下,各级税务部门将征收的相关旅游经营所得税按照一定比例返还给职能管理部门,专项用于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积极探索建立海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合理收取环境保证金和自然环境恢复保护费,坚持实行“谁投资、谁建设、谁管理、谁受益、谁保护”的管理原则,依法实施、合理使用。第三,要加快变革与海洋生态旅游发展相适应的环境保护投资机制确保海洋生态旅游发展中环境保护资金的落实和投入。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应采取多种方式拓宽引资渠道,鼓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加入,引进利用各种资金,积极争取世界银行、世界自然基金会、全球环境基金会等国际组织对海洋生态旅游发展的资助,形成众多投资主体参与的多元化投资体系,保证海洋生态旅游环境保护与基础设施的建设投资。
茫茫宇宙,唯一载有生命的航船是地球。山清水秀,鸟语花香,是我们人类固有的家园。那不是梦,那是我们祖先曾经生活过的地方,仙境般的美丽,宝瓶似的富饶,茂密的森林和青青的绿草覆盖着大地,清新的空气中飘着阵阵花香,鸟儿在树上歌唱,鱼儿在水中畅游,丰腴的土地和清澈的河水哺育着大地上的生物……可是由于我们人类的无知、短视和贪婪,毁掉了美丽可爱的家园,空气污染严重、土地遭到破坏、温室效应威胁人类、生物多样性锐减、森林面积日益减少、淡水资源受到威胁、化学污染日益严重、混乱的城市化、海洋生态危机加剧、极地臭氧空洞,家园满目疮痍,地球不堪重负。
黄河三角州开发与建设不能盲目进行,在合理开发建设的同时,要注重生态环境保护;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黄河河口的长期治理规划;有利于生态环境的良性发展和黄河治理的可持续发展;符合黄河流路的稳定和淡水资源的承载能力;将加强黄河三角州开发与黄河河口的综合治理,除害兴利结合起来,实现黄河三角洲开发与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
一、黄河三角洲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
黄河三角洲是由于黄河河口流路不断淤积、摆动、变迁形成的,是我国目前最年轻的、最有生机的土地资源。包括:滨州、东营两地市12个县区。总地域面积1.8万km2,占山东省总面积的11.5%;人口514万,占全省总人口的6%,国民生产总值约占全省的8%。综合分析黄河三角洲地区污染源、大气、地面水、地下水、噪声等环境质量状况,该地区生态环境问题是比较突出的,主要存在以下几点:
(一)区域内河流水体污染严重
黄河三角洲地区河流较多,但河流水体已普遍受到污染。环境监测资料表明,该地区19条主要河流,除黄河外,其它河流均已遭受不同程度的污染;其中15条河流处于重度污染状态,3条河流受到轻污染。河流主要污染物为高锰酸盐指数、生化需氧量、氨氮、挥发酚和石油类,属有机污染类型。
造成河流水体污染突出的主要原因,一是过境河流多,外来污水污染严重。由于地理位置所决定,鲁北几条较大的河流均经该地区入海, 19条主要河流有11条是过境河,占58%。而这些河流主要污染源并不在本区,有的河流甚至完全变成了上游市地的排污河道。如小清河、孝妇河、淄河,上游主要受纳济南、淄博两市的工业废水,纳污量大,污染严重;其水质污染连年给沿河地区工农业生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已成为环境公害。
河流污染严重的另一个原因是自身污染明显,使得区辖河流污染已较突出。近年来,三角州地区工业不断发展,废水排放量相应增加,年排废水量达4013.15万吨,这些废水通过不同途径排入河流之中,造成了区辖河流污染。特别是胜利油田在该地区的开发,使得大量落地原油、钻井废水和泥浆通过雨水冲刷而排到河中,使河水普遍受到油类物质的污染。
总之,黄河三角洲地区由于过境河流多,外污染严重,加之该地区工业发展较快及油田开发、治理措施跟不上等原因,致使该区水污染问题突出。
(二)地下水卫生状况差,沿岸地下水污染严重
据监测,黄河三角洲地区各县市城区地下水水质尚好,但个别测井遭受工业、生活污染,部分井受到农药污染;目前比较突出的是地下水卫生学指标较差,细菌污染严重,这已成为该地区各县市城区地下水污染的主要问题。
受河流水体污染影响,据有关资料显示:小清河、孝妇河、潮河沿岸地下水已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据资料分析,小清河沿岸水井中检出有机污染物5 8种,其中致癌致变的达30余种,其有机污染较为严重。防治沿岸地下水污染,已成为刻不容缓的重大问题。
(三)大气污染不容忽视
东营、滨州市是黄河三角洲地区两个中心城市。大气监测资料表明,两市区总悬浮微粒和降尘污染较重。污染原因一是两市区地处黄河冲积平原,黄泛风沙土物理性状差,风蚀强,自然环境条件使两市区大气中总悬浮微粒、降尘含量高;二是随着市区内外工业生产规模的扩大及人口逐年增多,燃料消耗的增加,废气排放量增大,加大了大气污染负荷。因此,城区大气污染问题也不容忽视。
(四)交通噪声污染重,环境噪声质量差
据监测,黄河三角洲地区各县市道路交通噪声年均等效声级均超过国家标准。高于二类混合区标准。该地区噪声的主要污染源为交通噪声,其次是生活噪声和建筑噪声。噪声污染面广且影响大,扰民不安,群众反映强烈,已成为一种环境公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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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黄河三角洲经济开发与环境保护必须同步运行
黄河三角洲开发作为一项重大的跨世纪工程已被列为山东省实现“三步走”战略的工作重点。按照这一战略要求,确定从现在起到2010年,该地区“将逐步培植起以化工为主导,机械、纺织、电子、食品、建材为支柱的富有竞争力的现代化工业体系”。可以预见,黄河三角洲在今后20年经济将会有长足地发展。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也必将会带来一系列重大环境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今后几年,黄河三角洲地区“三废”排放量将将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有较大幅度增加。同时相邻市污染源(主要是废水)也会相应地增加其污染强度;如无有力措施,该地区的水环境污染将进一步加重,大气质量也会受到严重影响。特别要注重三废的排放总量控制即:工业废水排放量、废气排放量、固体废物。使其对环境污染降到最低限度。确保黄河三角州开发、社会经济发展与污染治理、环境保护同步运行。
三、黄河三角洲环境保护的对策
(一)制定好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规划
黄河三角洲是目前世界上著名河口三角洲中唯一没有开发的处女地,它的开发与建设应在吸取国内外同类地区经济与教训的基础上,制定符合我国国情与本地区特点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规划。坚持环境建设、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效益,避免走“先开发后治理”的老路。三项规划的制订应打破以现有东营、滨州两市的行政界限,以黄河三角洲地区为整体,由省政府组织、省人大批准后颁布实施。
(二)搞好城市与生态环境建设
黄河三角洲地域广阔,目前以农业经济为主,小城市发展初见雏形。全面开发首先要搞好城市布局,以东营、滨州、河口为中心,积极发展县级小城市,辐射大批小城镇,带动乡村建设。二是在城市性质和规模确定后划分功能区,根据黄河三角洲地形地貌、土地、水文、气象等自然环境条件,进行城市功能区的合理布局,使其成为生态平衡的环境结构。各功能区应布置街心绿地;按城市规模设置公园,发展立体绿化。健全和完善城市与环境功能,扩大自然生态环境因素,形成良性循环的城市生态系统。
(三)搞好自然保护,注重生态环境发展
黄河三角洲有着我国独特的原始生态植被和天然湿地,通过黄河泥沙淤积和调水调沙新增的陆地多为湿地,水生生物 800多种,并成了鸟类的乐园。形成了较好的自然保护区。据统计:保护区内的鸟类已经由上世纪90年代初的187种增加至目前的283种;属国家一、二级保护的鸟类和植被就有很多种。发现的野生珍稀生物459种,比1999年增加了近一倍;2009年,经国家海洋局批准,东营市建立了东营莱州湾蛏类生态国家海洋特别保护区和东营广饶沙蚕生态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加上2008年底批准的东营河口区浅海贝类生态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东营黄河口生态国家级特别保护区、东营利津底栖鱼类生态国家海洋保护区。目前,12处国家级海洋保护区中,已有5处落户东营市。总面积达1691平方公里。生态环境得到了进一步优化。土地和自然资源得到了较好的利用。为确保三角州开发与生态环境的同步运行,开发过程中首先要加强自然保护立法,建立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体系,防止生态环境的破坏,为经济持续发展奠定长期的自然资源基础。改变传统农业,发展生态经济。搞好沟、渠、路、林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农林综合开发,实行林网化、管网化;大力发展沿海海滩水产养殖业,增强盐化竞争力。走“林、农、牧、渔、副”全面发展的生态农业之路,提高农业生态系统的整体效益。
(四)加强污染有效控制和治理
积极协调河流上游污染治理,控制“外来污染”的威胁。加强胜利油田勘探开发过程中的污染管理,做到油田污水和落地油要零散排放。严禁新上重污染工业项目,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创汇产业。兴建东营、滨州、河口三个中型污水处理场,形成日处理污水80万吨的规模。普通城镇天然气、液化气和煤气工程,区域供暖、联片供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积极开发太阳能。风能和潮汐能等永续资源,减少不可再生资源消耗量。培育和引进抗盐树、草种、植树造林、种草封土,提高林草覆盖率,减少降尘量。新建交通道路,设置防声林带,控制交通噪声强度。
二、海岛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关系
海岛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三者之间的关系问题,涉及海岛立法模式的选择,在理论界和实际工作中部有不同的观点。我们建议,海岛法应摒弃或者谨慎使用“开发”的概念,而应使用“利用”、“保护”、“发展”的概念。其原因在于,首先,“开发”的概念不具有宪法、民法的基础,它源于房地产立法,后来个别自然资源立法也延用,从未有严格的法律定义;其次,这一概念是一种集合行为,是行政审批、民事商事、经济管理的大杂烩,不是单一的或具体的行为,法律难以对集合行为规定法律责任;再次,所谓“开发”在我国从来就是“保护”的对立物,将不可避免地带来海岛资源的掠夺和破坏。目前在海岛问题上,我国面临的燃眉之急是保护,而不是可能带来灾难性后果的“开发”。
对海岛资源应实行“保护为主,统一规划,合理利用”的原则。制定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要求。利用海岛资源,要进行科学论证,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未规划利用的海岛,要采取专门的保护措施,严禁采石、挖砂、取土、砍伐、围垦、饲养、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其他损害海岛地形、地貌等影响自然生态的活动。
对海岛的合理利用不等于不利用,在发展海岛经济的同时要尽量减少对海岛的破坏和污染,实现海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对于海岛可更新资源,可持续利用指的是在保持它的最佳再生能力前提下的利用;对于海岛不可更新资源,可持续利用指的是保存和不以使其耗尽的方式加以利用。可见,可持续利用的核心是海岛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不能超越海岛及其周围海域资源与环境的承载能力。
海岛保护的重点是领海基点、海岛的自然属性以及生态环境,因为这些保护对象涉及国家、国防安全、生态安全和社会整体利益,具有特殊的保护价值。海岛保护应以生态为主,其保护措施主要体现在:建立海岛保护名录;建立海岛物种登记制度;促进海岛淡水资源的养护;保护海岛沙滩与海岸线;加强对海岛生态、景观、历史及人文遗迹的保护;对海岛上的公益性设施实行严格的保护制度;对无居民海岛建造建筑物和设施进行严格管理;加强无居民海岛的污染防治工作,禁止在无居民海岛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等。
三、海岛法的适用范围
确定海岛法的适用范围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1.海岛与海域的界线问题
海岛法必须界定海岛的范围,区分海岛与海域,并以此为基础,正确界定政府各涉海职能部门的职权行使范围,进而在立法中正确设计各项海岛保护的切合实际的法律原则和制度。界定海岛范围关键是怎样确定海岛与海域之间的界线。《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海域与海岛的分界线应该是海岸线。但是,海岸线总是处于不断变化之中,有低潮线和线之分。根据《1:50001:10000地形图图式》(GB/T5791-93)的规定,海岸线是平均大潮线,《海洋环境保护法》也把潮间带纳入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范围。再者,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也都把平均大潮线作为海陆管理的分界线。2.低潮高地的法律地位问题
低潮高地是否属于海岛呢?所谓低潮高地,是指在低潮时四周露出水面,而在时却被淹没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1930年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1956年国际法委员会的报告以及1958年《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和《大陆架公约》等,关于岛屿的定义都没有把低潮高地考虑在内。1973年的国际海底委员会上,非洲14国首次建议给予低潮高地以岛屿地位。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2、3款反映了非洲14国的上述建议。因此,我国的海岛法也理应给予低潮高地以岛屿地位。
3.海岛法的域外效力问题
我国台湾地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由于历史原因一直实行其自身的资本主义法律制度,根据“一国两制”原则,台湾地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出会维持其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不变。因此,我国海岛法当然不适用于台湾地区和香港、澳门,这样对我国的和也不会构成任何危害,甚至这些都不需要我们在海岛法条文上特别予以说明。
对我国管辖海域之外,海岛法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呢?我们认为,在我国管辖海域以外,如果造成我国管辖海域内的海岛污染的,也应该适用我国海岛法。这就是说,可以有条件地赋予海岛法以域外效力,这也是与我国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相呼应的。鉴于海岛与海域唇齿相依的关系,借鉴《海洋环境保护法》,赋予海岛法以域外效力很有必要。
4.海岛分类问题
按照有无常住居民,海岛可以分为有居民海岛和无居民海岛。有居民海岛通常采用所属沿海地区的陆地政策,因此,对于有居民海岛,现行法律有规定的主要应依照现行法律执行,对现行法律没有规定但海岛特色非常突出而实践又迫切需要的,海岛法必须做出规定。而无居民海岛尚没有明确的管理部门和管理职责,在管理上较为混乱,所以,海岛法应着重规范无居民海岛的保护和利用问题,把《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行之有效的规定吸纳进来。
根据是否具有特殊用途,又可把海岛分为一般用途海岛和特殊用途海岛。我国有一些特殊用途海岛事关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具有国防用途、科研用途;有的海岛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生态系统;有的海岛拥有重要的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等等。对这些岛屿的保护和管理需要纳入国家法律的保护范围,要求海岛法予以特别规定。
四、海岛法的调整对象
海岛法的调整对象是人们在海岛保护及利用活动中相互之间形成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受海岛法的调整即为海岛法律关系,它本质上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人与海岛之间的关系,但是它又要受到人与海岛关系的制约和影响。
大凌河下游凌河口湿地属于河流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这里有大面积海洋、滩涂、湿草、沼泽地等形成的湿地,属滨海湿地复合生态系统,分芦苇沼泽、滩涂、浅海海域和河流、盐田及水稻田6种湿地生态类型,是辽宁省的重要湿地之一。湿地作为重要的国土资源和自然资源,与人类的生存、繁衍、发展息息相关,它可作为直接利用的水源或补充地下水,又能有效控制洪水和防止土壤沙化,还能滞留沉积物、有毒物、营养物质,从而改善环境污染;它能以有机质的形式储存碳元素,减少温室效应,保护海岸不受风浪侵蚀[1,2]。近年来,随着大凌河流域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流域内各地市、县对水资源的需求量持续增加,地区之间争水问题日趋严重,工业用水无偿挤占农业用水,生产用水挤占生态环境用水等现象不断发生,河口生态环境不断恶化,河口湿地发生严重退化[3,4]。因此,大凌河口湿地的保护刻不容缓,必须引起有关方面的足够重视与高度关注。
1大凌河口湿地概况
1.1河口湿地的地理位置
大凌河干流全长435km,流域面积2.35万km2,凌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位于渤海辽东湾北海岸,东起大凌河河口背河,西至小凌河河口钓鱼台礁,海岸线长83.7km。凌河口保护区东部与辽宁双台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隔大凌河相接,东部为凌海市大有农场,西部为娘娘宫镇,中部为建业乡。
1.2湿地的水文特征
水是构成湿地的主要因素。在大凌河河口处,湿地是由地表水、地下水、潮水等组成。大凌河河水年平均径流量为19.16亿m3/年,最大含砂量90.3kg/m3。大凌河下游属温带季风气候区,60%~70%的降水集中在
6、
7、8月内,形成洪汛期,在下游形成一片泽园,而且当地降水由于地面坡降仅有1∶1000~1500形成地表径流,绝大部分降水滞留原地靠蒸发排泄,大凌河口的潮差平均为2.39m,最大潮差达到5.06m,感潮河段直至凌海市,加上涨潮流速大于落潮流速,结果在河口及附近潮沟及沿海岸形成了落潮成滩。
湿地的地下水埋深仅为0~1.1m。受海水和潮水的影响,地下水含盐量高,部分地区地下水的矿化度高达10~20g/L(含Cl-、Na+、K+等)。在闫家及新庄子一带形成高氟区。
辽东湾海水水色较深,透视度较低,沿岸河水的注入,使海域中有机质、营养盐含量丰富。冰期长达3~4个月,可形成沿岸冰和冰脚,冰厚为10~40cm。
1.3湿地的土壤特征
大凌河下游湿地是由河流冲积沉积物和海水沉积物组成,并通过生物和人工的培植形成含有一定盐分的多种土壤,其中有潮滩盐土、滨海盐土、淤泥沼泽土、盐渍化草甸土和水稻土,各种土壤的特征见表1。据调查,大凌河下游湿地的土壤有机质含量加权平均值为1.12%。
1.4湿地植被
由于大凌河口湿地土壤过湿,盐分较重,所以植被条件较差,喜湿耐盐植物多,中性植物少,其中优势种和建群种全为喜湿或喜盐植物。大凌河下游植物群落的生产能力见表2。
1.5湿地动物
凌河口湿地动物种类丰富,每年有大量鸟类在此栖息、繁衍。有动物199科794种,已发现浮游生物82种,无脊椎动物60种,脊椎动物500多种。发现鸟类250种,其中水禽145种,有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丹顶鹤、白鹤和二级保护动物白枕鹤和羽鹤。据该管理处专家考察,该区年迁徙栖息珍稀水禽达6万多只,经中外专家认定是东北亚鸟类迁徙的国际通道。
2大凌河口湿地生态功能变化
2.1蓄水调洪功能下降
辽东湾北岸湿地连片面积约有3660km2,目前开发稻田和盐田约占47.8%,保留自然面貌的地区只占52.2%。再加上道路的修筑,防潮堤的兴建,使得水流阻隔,能够拦洪蓄水的地区只有1400km2左右,蓄水调洪能力明显下降。
2.2生物群类锐减
自然湿地的面积减少会直接导致生物种类的减少和改变,按岛屿生物地理理论的推测,生物群类的减少能达到25%。
2.3营养物质的转化机制发生变化
原有湿地的营养物质转化机制受到破坏,转化为稻田和虾田所需的营养物质,排泄物质同原有湿地的自然排泄物完全不同,由于人类的介入,大量的农药、化肥随之排入,对近海海域构成污染。
2.4生物的生产力下降,相应输出量减少
沿海建虾田、盐田和拦潮堤坝,阻断了盐水、淡水间的交换和融合,使原有的沼泽水体性质发生变化,植物的生产量大幅度下降。随着临海沼泽的逐渐消失,芦苇的产量将大大减少,随着芦苇的减少相应的伴生生物和以芦苇作为栖息场所的生物量也随之减少;如河蟹的上市量在20世纪50年代仅附近一个县就高达600~700t/年,从80年代以后沿海虾田、盐田和拦海大坝的修筑,河蟹的上市量每年不足80t/年,到目前仅仅靠人工投放蟹苗收取成蟹,天然产的河蟹逐年减少;过境的鸟类也急剧减少。在大凌河入海口处调查过境小鸟,过去每年
3、4月每小时可见100~150只,而近年同期调查过境小鸟量仅为10~30只。
2.5鸟类的栖息和营巢的生态环境受到严重威胁
由于大凌河河口地区工业油田、稻田等逐年的开发,使国家一级保护鸟类丹顶鹤歇息的苇沼泽地逐渐消失,目前下游的东郭苇场和大有苇场成为丹顶鹤主要栖息地。经有关专家长期观察,凌河口相邻的双台河口区湿地几乎没有见到丹顶鹤歇息的痕迹。因此,保护好大凌河下游地区的湿地是非常重要的。
3河口湿地的保护对策
3.1提高民众对河口湿地的保护意识,加强立法管理
湿地保护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公益事业,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湿地的保护力度,宣传保护湿地的重大意义。增强民众保护湿地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为区域环境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同时建议有关部门依照《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不断促进湿地保护工作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做到依法保护和管理湿地。
3.2加强湿地自然保护区建设,实施退耕还湿工程
湿地的恢复是我国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凌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迫切需要加大资金投入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从而尽快恢复湿地的重建工作,对退化湿地应采取有效措施逐渐恢复其原貌,适量限制周围工业油田和农业稻田开发,退耕还湿,对周边的低洼易涝、不易生产粮食的耕地实施退耕还湿,从而扩大当地的湿地面积,在此基础上逐渐恢复湿地原有的丰富资源,为鸟类繁衍栖息及植物的生存生长提供环境,使其更有效地发挥湿地的生态功能。
3.3建立部门协调一致的行政管理制度
自然保护区建设是一项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性工程,目前由林业、环保、国土、旅游、水利等部门负责,这种行业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容易造成各部门在湿地资源开发利用中管理不当。只有设立专门机构进行湿地资源保护的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并合理开发利用湿地才是未来发展的方向。
参考文献
[1]刘卫民.秦皇岛观鸟湿地的生态环境保护[J].安徽农业科学,2008(14):6063-6064.
贝加尔湖宛如一轮明月镶嵌在西伯利亚南缘,因其自然和生态环境充满神秘,其气候条件等变幻莫测,而被人们称为“神湖”、“圣湖”?神秘的贝加尔湖“创造”了许多世界之最:世界上最古老的湖,世界上最深的湖,世界上濒临绝种的特有动植物最多的湖。其水生环境、自然环境变化多端奥妙无穷,具有重大的科学研究价值,至今,湖中仍有许多待解之谜,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各国科学家前来考察探险。我就是随中俄联合科考队来到贝加尔湖的,
贝加尔湖湖区青山环绕、河流交错-湖区内拥有丰富的动植物资源,可知的动植物品种就有两千多种,其中3/4为世界独有,有848种动物和鱼类,133种植物为稀有品种,濒临灭绝,参加科考的专家发现,有着2500万年历史的贝湖,其湖区周围植物资源十分丰富,堪称世界植物的宝库:在1000多种植物中,有2/3是贝湖独有的珍贵特种植物,还有500余种草药和30余种世界独有的花卉品种。树木中以各类松树最为多见-中俄植物专家在贝加尔湖南岸采集了许多植物标本后发现,贝湖地区的植物资源不仅丰富,还具有其独特性,古老性。许多植物的生长,发育等习性以及与气候环境的关系等,都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在此次科考活动中,科学家们监测发现,贝湖空气纯洁度好,污染率极低。贝加尔湖地区对生态环境保护得好,已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自然保护地名单。1996年,贝加尔湖被联合国确定为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区。通过对贝湖多项环境指标进行综合分析,专家们得出结论:贝加尔湖地区是全球生态环境保护最好的地区之一。
被誉为“珍奇的海洋博物馆”的贝加尔湖,其特有生物约1800多种,大部分是该湖独有的。如贝加尔湖海豹,鲨鱼、海螺等。湖底生长着海绵丛林,有一种贝湖独有的龙虾就躲在这丛林中。
贝加尔湖的野生动物,最为引人注目的当数淡水海豹了?它们数量很多,喜欢成群结队活动。但是,贝加尔湖海豹是怎样来到这个湖中定居的,众说纷纭,至今还是个谜?它那长而强壮的爪子可以击破冰层,打开口子透气;它的循环系统还比其他品种的海豹多出两升血液,可以储存大量的氧,如此的“装备”使它可以憋气一个多小时,从而可以到达300米深的水下。由于体型巨大(成年海豹重达一百多公斤),它每天不得不吃掉三四公斤的鱼,这要靠夜间捕食获得。因为贝加尔湖海豹最喜爱的食物白天都躲在湖底深处,到了晚上,它们才在饥饿的驱使下游到水面上,结果就成了海豹猎物。目前贝加尔湖海豹是世界上唯一一种可在淡水里生存的海豹,每年2月末到4月初,贝加尔湖湖面冰冻的时候也正是它们繁殖的季节-母海豹一般只生一个幼崽。到秋天海豹就迁徙到三角洲和湖湾的方向,三个星期左右,就到湖面开阔的地方生活。贝加尔湖海豹喜欢成群结队活动。海豹的智商很高,它们会表演很多节目,从它们的眼神就可以看出它们的灵性-过去每年都有大约一万头海豹被贝加尔湖周围的居民猎杀。贝加尔湖中的海豹数量已经从1994年的10.4万头锐减到目前的6.7万头。如不采取切实的保护性措施,5―7年后,贝加尔湖海豹家族中的环斑海豹将濒临灭绝,海豹数量锐减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工业污染,特别是贝加尔纸浆造纸联合企业对湖水的污染,致使动物中毒、免疫力下降(虽然整个湖区环保不错,但个别地区还存在一些问题,目前正在解决过程中);二是偷猎行为,猎杀一头海豹平均伤及三头,受伤的海豹大多活不了多久就会死亡。此外,猎杀者往往不择手段地猎杀幼小海豹,致使海豹群体构成老龄化。好在目前俄国政府已采取了切实的保护措施,情况已经有所好转。
据参加考察的科学家介绍,贝加尔湖动植物品种和数量很多,是世界其他湖泊所无法比拟的。尤其使科学家们感兴趣的是其生物的古老性。贝加尔湖是淡水湖,但湖里却生活着许许多多地道的海洋生物,如海豹、海螺、海绵、龙虾等。湖底还有1-5米高的丛林似的海绵,这在其他湖泊里是找不到的。鲟鱼一般都生活在沿海,而贝加尔湖的鲟鱼已经完全变成淡水鱼了。在欧洲的典型湖泊中,通常只有几种端足类动物(虾状甲壳动物)和扁虫,而贝加尔湖却有200多种端足动物和80多种扁虫,不仅数量多,有些种类还十分罕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