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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体育是宋代风俗文化中的重要内容, 是宋代文化史和中国古代体育文化史研究的一个重点问题。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导致体育文化出现了空前的繁荣。学术界以往的研究也将引起两宋之际体育文化嬗变的根本原因归结到经济方面,但却没有具体地指明原委。
北宋的统一,结束了五代十国长期分裂战乱,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商品经济的发展导致了人口的增长;手工业在制作技术、品种和经营方式等方面都有明显的进步;发达的商业使得城市的结构和功能也跟着发生变化;市民阶级的兴起,社会消费方式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市民消费除了物质生活消费商品化外,精神文化方面的消费也开始商品化。这些是两宋时期商品经济发展的重要表现。同时,商品经济的发展又引起了体育文化领域内的一些嬗变:宫廷逐渐市民化和体育活动商品化化;受工商业行会等商业组织的影响,各种各样的体育性组织在宋代陆续出现了。诸如马球在宋代民间已十分普及,南宋还出现了“打球社”的民间组织;蹴鞠也在市民阶层普遍开展,甚至有人将其引入商业机制,吸引游客;相扑在两宋也深受市民欢迎,南宋临安还出现了“相扑社”、“角抵社”等专门组织,风靡一时;瓦肆更是成为各种异事杂技等文体活动的表演场所,成为城市的娱乐中心;武艺活动也逐渐走向商品化道路,临安出现了“角抵社”、“锦标社”和“英略社”等结社。两宋体育的这些新特征,正是两宋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反之,它又促进了两宋商品经济发展,尤其是城市经济的繁荣。
一、两宋商品经济发展的新特征
1.城市人口数量增加。两宋之际,由于商业逐渐兴盛,农业产量大大提高,手工业也发展起来,商品经济呈现前所未有的繁荣。这导致了城市人口大大增加,全国出现许多几万,甚至上百万人口的城市。据陈振先生统计,北宋都城汴京,“普通居民约11万户,每户7人,约为77万人;禁厢军134 000万人,军属约67000户,每户4人,约为268 000人;城内与近郊的僧道以2万人计,四项合计119万多人。此外,开封还有大量的流动人口,所以,1021年前后的开封是一个有120万人口左右的大都市。”据《梦梁录・户口》载,到宋度宗咸淳年间,临安城已有120多万人口。其实,到北宋末年,全国人口已经超过1亿,南宋时,大体上维持在6000万左右,都远超汉唐时期的人口数量。除开封和临安外,建康、苏州、江陵、广州、成都等成为雄踞一方的大城市。
2.城市结构和功能的改变。宋达的商业导致了城市的结构和功能也跟着发生变化。工商业的发展突破了在城市地域布局中严格集中控制的方式,城市临街设店、坊市合一的现象已十分普遍。政府也顺应了这一经济发展的趋势,取消坊巷制度、市里制度,允许沿街开设店铺。到北宋后期,这些店铺甚至开到了皇宫附近的御廊边上,《东京梦华录・御街》:“自宣德一直南去,约阔二百余步,两边乃御廊,就许市人买卖于期间,自政和间官禁止”。南宋时“京都有四百四十行”,其中既有手工业,也有交易批发和零售行等。市坊杂处后,居民坊巷内也出现了零散的商店,而诸如瓦舍酒肆茶楼等娱乐场所更是遍布全城。“集中制度”和“坊巷制度”的瓦解,给城市生活带来了深刻的变化,城市的功能由原来单一的维护统治阶级的功能,日益趋向多样化。
3.市民生活方式的新特征。生产方式的变化,必然会引起生活方式的变化。伴随着大都市经济发展,城市居民对文化生活的需求也不断扩大和提高。城市商品经济的发展,市民阶级的兴起,社会消费方式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闲暇时间日益增加,为消费活动的多样化创造了条件,由此人民崇尚并追求休闲生活。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宋代城市的个人消费除了物质生活消费商品化外,精神文化方面的消费也开始商品化。两宋时期,城市精神文化方面的消费内容除了阳春白雪之类的诗词书画外,也增添了许多下里巴人的内容,其主要内容是城市娱乐方面的。从《东京梦华录》、《梦梁录》、《武林旧事》和《都城纪胜》里记载的瓦子栏勾看,宋代都市的娱乐内容丰富多彩,如话说、杂剧、影戏、杂技、相扑、武术等文体表演。北宋东京“不以风雨寒暑,诸棚看人,日日如是,”而且“终日局此,不觉抵暮”;有些市民甚至唯恐“差晚看不及也”。真是热闹无比。南宋时,杭州瓦舍就既是“士庶放荡不羁之所”,又是“军卒暇日娱戏之地”。由此可见,宋代体育文化中的市民参与感是比较强的。
二、两宋体育文化的嬗变
1.宫廷体育活动逐渐市民化、商品化。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一些体育项目逐渐突破了为宫廷和军旅独有的传统,以新的形式走向市民社会。比如,马球运动在宋以前主要在宫廷和军旅中开展,平民百姓难以涉足。 但是在宋代,马球运动已经平民化了。北宋东京宴殿“之南有横街,牙道柳径,乃都人击球之所。”南宋时,马球更加普及,民出现了“打球社”等组织。史载“蹴鞠、打球、射水弩社,则非仕宦者为之,盖一等富室郎君、风流子弟,与闲人所习也。”蹴鞠也在宋代市民阶层普遍开展,其踢法也更具多样性、观赏性,不仅有街头表演,还成立了“蹴鞠社”,甚至有人将其引入市场机制,吸引游客。《武林旧事・放春》有载:“将苑使有小圃不满二亩,而花木合匝,亭榭奇巧……立标杆射垛及秋千梭门门鸡蹴鞠诸戏事,以娱游客。”相扑是一项军事色彩浓厚的体育活动,其先主要在军旅中开展,在宋代也已走上商品化的道路。开封城里的瓦肆表演中,相扑是一项很重要的内容。“小儿相扑”深受市民的喜爱。相扑在宋代深受市民欢迎。《水浒传》之74回“燕青智扑‘擎天柱’”,生动地描述了浪子燕青与任原的对垒,吸引了无数的观众,可为旁证。南宋时,杭州出现了“相扑社”、“角抵社”等组织。除瓦肆艺人的相扑表演外,南宋还出现了水平较高的“打擂”比赛,也即所谓“露台争交”。这种比赛是由政府组织。另外,两宋时女子相扑也开展得很普遍,同样受到市民阶层的欢迎,其商品化程度可见一斑。除此之外,武艺、杂技等活动的商品化程度也很高。
2.开创古代体育性组织的先河。受到工商业行会等商业组织的影响,宋代陆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体育性组织。由于城市商业特别旺盛,行会普遍出现。据《西湖老人繁胜录・诸行市》:“京都有四百四十行”。时至南宋,大城市又大量汇集了拥有各种手艺的人口,以及市民精神文化需求市场的繁盛,各种职业相继出现。在这种背景下,有许多属于休闲活动方面的消费活动,如酒楼、勾栏、瓦子等相应而生,形成了各种职业组织的行会。
就宋代体育而言,由于社会上出现大量的体育专业表演艺人,所以体育性组织应运而生。北宋汴京城的足球社团“圆社”(或称“齐云社”)就非常著名。南宋时,这类组织就更多。《西湖老人繁胜录》记载有“蹴鞠社”、“打球社”;《武林旧事》记载有“英略社”(使棒)、“锦标社”(射弩)等。这些组织自发承担组织比赛及表演的职责,如圆社举办的足球比赛、相扑社组织的“露台争交”,在当时影响都很大。
宋代都城人民的体育组织,可分为几种不同的性质:一为体育专业人员的同行组织,如角抵社、齐云社、英略社等。这类是为确保表演人员自身的利益,入社有严格的规定;二为兴趣爱好者的组织,据《梦梁录・社会》:“更有蹴鞠、打球、射水弩社、则非为仕宦者为之,盖一等富室郎君,风流子弟,与闲人习也”。这类组织是为了交流技艺,休闲娱乐,在适当的场合表演。但是这种体育性组织的产生,开创了中国古代民间体育组织的先河,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古代体育文化的发展和繁荣,可谓是现代职业运动的滥觞。宋代民间体育组织的产生,不仅加速了当时体育活动市民化、娱乐化,而且还为中国古典体育文化注入了新鲜的血液:体育正在以新的形式由宫廷和军旅走向市民,其属性正在由宫廷典雅文化和军旅文化走向目的为平民精神娱乐的市民文化,这是体育的本质在原始社会后,又一次回归。体育在根本上没有阶级性,但在阶级社会下平民大众逐渐远离了体育活动,体育被统治阶级独有,平民百姓很难从体育活动中得到生理和心理的满足和愉悦。宋代体育的市民化,“一切都是顺其自然地合理发展。种种习俗、节会、艺事活动表明,尽管封建礼教被有意地强调为天理的载体,而大众生活事象又何尝不是与天理沟通;尽管士大夫们超然追求着自然的极致,而庶民百姓又何尝没有自然的乐趣。” 通过宋代体育文化的新特征也可看出,宋代的文治政治似乎表明了封建社会已进入不惑之年,成熟中蕴含着虚弱。政治的色彩在减退,因此市井杂曲反倒体现了生活的本真和体育的本质。
但是,这种现象持续时间太短,典雅的文治终难抵挡蛮横的武力,元蒙游牧文化的强势入侵,导致中国社会再次发生转型,古典体育文化的繁荣期就此中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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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列主义经典作家指出自然经济是封建经济的主要特征之一,这一理论原则一直为中国经济史研究者所尊奉。人们对什么是自然经济什么是商品经济似乎也没有深究。但中国战国以后商业较发达,各类市场较活跃,是明显的事实。这岂非与上述理论原则相左?新时期经济史研究者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较多的探讨,提出各种各样不同的看法,依其解决问题的不同思路大体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种是试图对原来的理论原则进行修正,认为封建经济不一定都是自然经济。代表人是经君健。他把自然经济解释为使用价值的自给自足,并根据马克思对西欧中世纪庄园的论述,提出“自然经济平衡律”,即一个单位内生产品和消费品品种和数量的一致,是为自然经济的前提。中国地主制经济下无论地主经济或农民经济,都存在使用价值形态收入的单一性和需求的多样性的矛盾,不能满足“自然经济平衡律”的要求,而必须与外单位进行商品交换。他的结论是中国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有本质的联系,实际上是把地主制经济纳入商品经济的范畴。[1]
这与上述赵冈关于中国战国以后已有市场经济的观点有某种相似之处,但前者认为当时的商品经济尚处于简单商品经济阶段,是为地主制经济服务的;后者否认战国以后社会封建地主制的性质。在三十年代关于中国社会性质的论战中,有人主张战国以后是商业资本主义社会。七十年代末傅筑夫提出“变态封建制”说,认为战国西汉商品货币经济的突出发展已产生了资本主义经济成分,把各地区联结成一个整体,形成“国民经济体系”。这样看来,傅氏实际上把封建地主制经济看作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故有人认为从中可以看到商业资本主义说的影子。但傅氏自己撰文否定这种说法,认为中国封建地主制经济仍属自然经济。……
第二种,是对自然经济作比较宽泛的理解,承认地主制经济仍属自然经济范畴,但可包容较多的商品经济成分。其中又有各种不同的侧重和表述。吴承明对“自然经济”作了“引申”,把农民家庭的自给性生产、为剥削者直接消费的生产、在地方小市场上的余缺调剂性的交换,广而言之,凡以使用价值为目的的生产和交换,都包括在自然经济的范畴中。在此思路指导下,他算出前粮食商品率为10%上下,未脱离自然经济范畴。他又指出,马克思和西方经济学都谈到历史上市场体制转变的时期,只有这个转变完成了,才能称之为市场经济。中国十六世纪已有市场转变的端倪,但起伏跌宕,至民国尚未完成转变,或不能把中国历史上的商业繁荣等同于市场经济。[2] 李根蟠指出自然经济有不同的历史类型,并非西欧庄园经济的单一模式。中国地主制经济是一种“不完全的自然经济”,其中包含了商品生产的成分,流通已成为物质资料再生产和生产关系再生产的必要环节,但仍未控制整个流通过程,价值规律作用有限,商品生产仍以自给生产为基础和依托,仍受制于自然经济的原则和机制。这是自然经济中的一种类型,而不是意味着自然经济的解体[3] 。林甘泉认为自然经济的本质特征是自给性生产,而不是“自给自足”。中国封建地主制经济虽包含一些商品经济成分但对各类经济单位的分析表明,它在总体上仍属自然经济范畴。[4] 方行认为我国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结合,从总体看自然经济仍占主要地位[5] 。信从这种观点的学者不乏其人。持这类主张的学者,都认为封建地主制的形成发展以商品经济的一定发展为前提,都重视对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研究。如李埏把地主阶级和地主制的形成看作商品经济冲毁了古老村社制的结果他认为封建地主制时代商品经济经历了战国汉初和宋这两个高峰而?i?i高涨,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因素[6] 。
第三种,认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属“伪商品经济”,自然经济其实很强固。这以秦晖为代表。在他看来,自然经济与其说是“自给自足”经济,勿宁说是不自由的“自然人”经济,就运行机制而言,则是“命令经济”。中国封建时代的“商品经济”,实际上不受或很少受价值规律的支配和调节,而只受或主要受人身依附关系中权力意志的支配与调节,这就是“伪商品经济”。总的说,我国封建社会决不是商品经济发达早于或兴盛于西欧,而是相反,自然经济、包括“命令经济”及披着商业外衣的变种比西欧中世纪典型时期顽固得多[7] 。
秦氏的观点未必能为学界所普遍接受,但中国封建时代的商品经济中,价值规律并未能充分发挥作用,政治权力严重地干预以至遏制商品经济的发展,则是不容否认的事实。不少学者从不同角度对此有所分析。例如郭正忠通过对唐宋茶叶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专卖对茶商资本的遏制的分析指出,在我国传统社会中,类似“市场经济”的某些因素只是在自由通商政策下出现,但这是局部的、短期的、表象的、偶然的。而基于专制政体强大和民间私有权发展不充分的专卖政策的推行则是全局的、本质的、绝对的。它构成中国传统社会经济结构的主要特色,而使市场经济体系不可能有真正的发展[8] 。
关于传统市场
与对封建社会商品经济、自然经济的不同认识相联系,人们对中国传统市场性质、特点和发展程度也有不同的估计。
吴承明考察了中国封建社会各级市场的基础和内涵,提出了自己的市场史理论。他指出,经典作家以分工为市场的前提,质之历史,却不尽然。如地方小市场,即?村集市,是小生产者之间的品种调剂和余缺调剂,属自然经济范畴的交换;城市市场是贵族地主以其剥削收入换取消费品,是农村农副产品流入城市的“单向贸易”;区域市场则可视为自然经济的延伸,真正有意义的是跨地区的长途贩运,但宋以前主要是土特产品和奢侈品的贸易,仍然不是基于社会分工之上的市场。他认为马克思所说的作为市场基础的分工,实际上是指“表现为交换价值的分工”。从这个意义上讲,无论有多大市场,只要没有专业户,即没有生产交换价值的分工,就不算本来意义上的商品经济。他又指出,总的来说是生产决定经济,但不能低估交换的作用,交换的积累也能引起分工和专业化,市场理论应建立在生产和交换这两极上。根据这一理论,吴承明指出中国明中叶以后长途贩运贸易才转以民生日用品为主,即在一定程度上建立在地区生产分工基础上。但直到前,我国国内市场仍然是一种以粮食为基础以布和盐为主要对象的小生产者之间交换的市场结构[9] 。关于中国国内统一市场何时形成,学术界有西汉说、唐宋说、明清说等不同认识,有的学者甚至认为这种市场直到近代尚未形成。论者多着重商品流通自身规模,而吴承明则从生产的社会分工和与此相联系的长途贩运的内容进行考察,提供了一个崭新的思路。吴氏这一理论颇有影响,如包伟民即以这一理论分析宋代的粮食贸易和区域市场。方行在这基础上以明清为例分析了中国传统市场的基本特征,指出传统市场是商品经济与自然经济相互制约、相互补充的市场;封建社会发达的商品市场是一种以民生日用品为主要对象的小生产者之间交换的市场模式;要素市场,包括土地市场、劳动力市场和资金市场,也有某种程度的发育;农业中的土地劳力等资源的配置并不取决于市场,但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仍有一定作用,其作用大小视不同地区商品经济发展程度而异[10] 。
有些学者对此持不同看法,如经君健不同意把地方小市场的交换归入自然经济范畴。他认为地方小市场是中国封建社会基本经济细胞(地主经济、佃农经济、自耕农经济)的生存需要(解决小生产产品单一性和需求多样性矛盾)所产生的,个体小农在市场上以小商品生产者身份出现,生产关系性质、生产目的性以及购买者目的性均不能改变商品交换的性质。地方小市场及在其基础上形成的区域市场、区域间经济联系及城镇商业形成不可分割的体系,这是以自然经济为基本经济单位的西欧看不到的现象[11] 。
对中国传统市场发展的一些具体问题,认识也有歧异。如农村集市,许多学者追溯到唐宋或南朝的“草市”,也有学者提出,战国时代已存在农村集市[12] 。明清时期农村集市的发育程度,有的认为它虽有从地方小市场向初级市场转化的趋势,但基本上仍是在狭小范围内彼此独立的一种市场;另一些人则认为它已经转化为初级市场,成为整个市场网络的一部分。还有的学者把以市镇贸易和墟集贸易为主体的农村市场划分为保障供给市场、商品集散市场和多功能全面发展市场等不同层次(类型)[13] 。
对宋以后特别是明清兴起的市镇,学者多强调它在促进城乡、工农业交流、乡村城市化和培育资本主义萌芽的作用。赵冈则认为是人口快速增加、人地比例变化、人均占有粮食数和余粮率下降所导致的城市人口向农村靠拢的?果是城市化的非正常道路[14] 。
注释
[1] 经君健:试论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本质的联系,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2期。
[2] 吴承明:《中国资本主义与国内市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市场·近代化·经济史理论》,云南大学出版社1996年
[3] 李根蟠:《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与封建地主制》,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3期。
[4] 林甘泉:《秦汉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中国经济史研究1997年第1期。
[5] 方行:《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1期。
[6] 李埏:《经济史研究中的商品经济问题》,经济问题探索1988年第3期。
[7] 秦晖:《田园诗与狂想曲》,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
[8] 郭正忠:《从飞钱预购到纳榷请引》,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2期。
[9] 吴承明:《中国资本主义与国内市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市场·近代化·经济史理论》,云南大学出版社1996年。
[10] 方行:《中国传统市场的特点》,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2期。
[11] 经君健:试论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本质的联系,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2期。
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的特殊阶段,其商品生产也具有特殊性,它的特殊性,就在于它把商品经济生产的一般条件,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及其结合,资本及运行变成了极端的以雇佣劳动为特征的高度私有化,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生产的前提雇佣劳动,是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相分离,它的创立造就了大批的具有人身自由,却不占有任何生产资料的劳动者,另一方面也造就了占有大量资本的资本所有者,资本的所有与劳动分离,必然出现资本的所有者购买生产的另一个要素劳动力的特别劳动形式,形成资本对劳动的剥削。
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是在封建社会末期小私有制商品生产者分化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以资本家私有制和雇佣劳动为基础,以价值增值为生产目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不仅是资本主义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形式,而且也是私有制商品经济的最高形式。
(来源:文章屋网 )
Key words: the movement of city;the system of Baku-han;the productive forces in society; commodity economy
摘要:从16世纪中叶到19世纪初,日本社会出现了城市运动。由于日本的商业和城市经济的发展,日本的城市社会建立起来了。从幕藩体制、社会生产力、社会分工、商品经济等方面,探讨日本城市运动的历史条件。
关键词:城市运动;幕藩体制;社会生产力;商品经济
城市的兴起和成长,是人类社会的巨大进步,是历史前进的产物,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特别是社会分工发展的结果。人类进入第三次社会大分工以后,商业从农业中分离出来,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不断发展,推动和促进了城市的发展,使人类的原始居住点最终分解成城市和乡村这两种不同性质的社区。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城市作为农村的对立物,开始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作用。中世纪时期的西欧,由于第三次社会大分工,商品经济的发展,使西欧的城市完成了从“城”到“市”转变从而使商业和工业为主的城市逐渐成为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澳大利亚著名的历史学家V-G-柴尔德把城市起源和发展的社会进化过程称为“城市革命”。[1]p296城市革命则把农业革命和工业革命这两个非连续性的社会过程连接起来,构成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完整过程。因而,城市革命为资本主义的发展提供前提条件。
西欧的现代化是从十五、十六世纪开始的,而日本的现代化却是从十九世纪七十年代才开始进行的。这容易使人产生疑问!在研究日本史过程中,笔者注意到:在十六世纪中叶以后到十九世纪初,日本社会出现了城市运动。这次城市革命在日本历史研究中受到忽视,一般情况,研究者多集中于对城市历史特别是城下町的研究,而没有从城市与日本现代化的关系的角度来把握日本的城市发展。
“到1800年,全世界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为6%—7%左右而日本则为16%—17%左右。”[2]p116这是日本城市发达的结果,日本的城市化率在现代化初期是世界各地所不及的,特别是江户、大阪、京都等三个中心城市的发展。“江户到18世纪中叶人口便超过了100万,1650年前后大阪人口已近80万人。”[3]p236“人口在五万左右的有金泽、名古屋、广岛、长崎等;人口在万人以上的城市大约有五十多个-------这样的人口集中,是由于城市经济的优越性而产生的。”[4]p86从城市人口的数量来看,日本的城市在十九世纪前,就已经达到了很高的水平,但是这里的城市化运动并不是产业革命的结果,原因何在?笔者认为日本历史,在1550—1800年,完成了一次城市运动,创造了日本的“原城市化”运动。它是日本现代化的前提条件。本文便来看一看日本城市运动的历史条件。
一、它是日本战国后期,幕藩体制建立的结果,形成了国家对商业和城市的统治,这样,日本的城市作为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发展起来。城市作为社会发展特别是商品经济的重要载体成长起来。
德川幕府是日本封建社会的最后阶段,幕藩体制的建立标志着日本中央集权的封建制度的完成,它是日本武家政治的最强盛时期,完好地运行了近三个世纪。日本的幕藩体制是以石数制为基础的兵农、兵商分离制的身份制社会。它们决定了城下町的发展方向。这一条件是日本城市发展即原城市化的决定性前提。
(一)、幕藩体制不是一种绝对的中央集权体制。这种体制决定了它“与中国高度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不同的一种特殊的政治体制,它是集权的,同时也是分权的,但又不同于欧洲中世纪彻底的分权制。”[5]p184幕藩体制是集权和分权相结合的政治体制,它塑造着日本的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德川幕府实行封建的中央集权政治。幕府支配着全国重要都市,三都为中心的全国经济中心点成为全国性流通体制的枢纽,形成了全国性的中央市场。这是由集权获得的。“一国一城令”要求每一个藩国只有一个城下町,这样各藩就以城下町为中心形成了藩的领国经济,城下町成为全国性流通体制的支点,形成了全国各地的地方市场。而藩国林立的状态在全国统一条件下,有利于形成各藩国之间的竞争与交流,推动着地方市场的繁荣。
同时,这种集权和分权的体制,又由于“参觐交代”制度的实施使其进一步完善化,促进了幕府对全国的控制。在稳定统一的政权统治下,这一制度不仅促进了全国物资流通范围的扩大,而且促进了交流的发展,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国内市场。以江户、大阪为中心形成了全国性流通经济体制,经济一体化的格局开始出现。这样,城下町便成了大名的领国经济与中央的全国经济圈进行交流的枢纽,地方市场的繁荣不能脱离中央市场,有利于民族统一国内市场进一步发展。因而,幕藩体制下的城下町成为日本典型的城市,它们与日本江户时代的社会变动密不可分。城市作为国内统一市场的载体在这一时期成长起来。
(二)、以石数制为主体的兵农、兵商分离政策是城下町成立的根本性的前提条件。
正天16年(1588年)的《刀狩令》和正天19年的《身份统制令》[6]p89-90明确实行兵农分离等制度,它使日本社会发生以下变化:
首先,建立了新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关系──以石数为基础的土地所有制。用身份制和村请制把农民变为国家的农民,国家依靠农民的自然经济所生产的年贡来维持收入。而且,通过“检地”来确定农民的社会地位。“检地的特点是否认过去的名主领有地,承认直接生产者为领有土地的本百姓即自耕农。”[7]p164日本江户时代通过这一政策形成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关系,“日本具有纯粹封建性的土地占有组织和发达的小农经济。”[8]p785因而,这种土地所有制保障了农民的自由生产,农民各自独立地专心从事农耕;他们成为国家的农民,免受其他中间阶层的剥削。
其次,兵农分离制——武士从农业生产中分离出来。随着军事制度的革命──火器的使用和从而产生的以坚强堡垒进行防御的必要──武士都集中了城下町因而将他们的田地交由农民去耕作。”[9]p16丰臣时代,使日本武士完全脱离农业生产,成为幕藩体制的维持力量,而武士被要求完全居住于城下町,他们便成为城市中最大的消费者阶层和文化的载体之一。“促进城下町形成的政策,造成了农村经济向城市经济的过渡。这本来是为了集中统治武士而推行的政策,但由于武士阶层消费的扩大,城市经济发展起来,战国时代的居城及要塞已丧失军事意义成为政厅与大名的宅邸,而城下町因为人口的集中变成了城市。”[10]p70
最后,兵农分离过程同时伴随着农商的分离过程。由于战国时代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进一步发展──商人、手工业者增多了。而在武士集中于城下町过程中,武士做为消费者阶层不得不依靠商人、手工业者的活动来满足他们的需要,这样,商人、手工业者集中于城下町,使商业、手工业完全从农业中分离出来,使工商业者作为一个集团成长起来,这是日本社会的重要变化——这一时代商人阶级的成长和壮大标志着日本完成了一次社会大分工,商业、手工业从农业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经济部门。因而,日本的幕藩体制允许商品经济的发展,日本的商品经济作为农本经济的对立物开始成长起来。
与此同时,这些变化又以实施石数制为基础,而得到了进一步的深入和发展。石数制是以年贡为主的实物地租作为封建的地租形式。通过石数制,日本所有的村、郡、国,均称之为若干石的村,若干石的郡或国,这并不是以其地域的耕地面积,而是以稻米的生产量来表示的,全国各地的经济实力便可一目了然了。以石数制为基础的幕藩体制不仅有利于自然经济的发展,而且推动了城市经济的发展,商品经济的发展由于城下町的存在而使领主、武士和农民都卷入了商业社会之中。商品经济使日本的封建统治阶级不断地改变统治政策,而不是固守一成不变的经济政策,由此来适应着江户时代商品经济特别是货币经济发达的状况。
综上所述,日本德川时代,幕藩领主在幕藩体制的建立中对城下町的推进政策,使日本的城市具有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的功能;形成了对农村和城市的双重统治。井上清曾指出:“幕藩体制是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封建农业和以商品经济发达为基础的工商业为前提而建立起来的。”[11]p3这样,幕藩体制不仅塑造了日本的封建小农经济——日本进入封建社会的最高阶段,而且塑造了日本社会的商品经济的发展。因而,日本的城市在幕藩体制下发展起来。城市运动即原城市化也就成为日本江户时代社会历史的重要内容。
转贴于 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与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是原城市化和城市发展的社会基础条件。商品经济是城市产生和繁荣的经济原因。同样商品经济的发展也是日本原城市化的经济原因。特别是元禄时代以后,城市货币经济的繁荣进一步推动了城市的繁荣和原城市化的进程。
(一)、日本的社会生产力是不断发展的。由于德川幕府结束了战国时代以来的兵乱,完成了国家的统一,劳动人民就可以在较为安定的环境里进行生产,“耕地面积从丰臣秀吉检地时的150万町步,到18世纪初达到297万町步,1872年又扩大到358万町步,在此基础上,江户时代不到300年间粮食产量增长了近80%,从1588年的1800万石增长到1872年的3222万石。” [12]p35(其中17世纪末达到2580万石)[12]p16这样,单位面积产量有所提高,中等土质耕地的反收获量1594年为1.1石,1686年达到1.3石,到1873年提高到1.6石。[12]p35 同时,江户时代的租税率基本上是相对稳定的,“幕府确定的年贡率,开始是六公四民------十八世纪初,年贡率改为三公七民。” [13]p63这样,日本农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特别是农民手中剩余生产的增长,成为社会分工和交换扩大的基础,是使商业、手工业和农业分离的物质前提条件。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农业劳动率的提高,出现了剩余产品,日本的农业才能够满足非农业人口对农产品的需要。农业为工商业发展提供重要保障,城市才能够不断发展。
(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使社会分工进一步发展。战国时代的畿内地区的棉纺织业的分工就已经发展起来,“要经过十四、十五道手续,提供许多的职业,养活各种家庭的人。” [14]p13-14 分工的进一步发展使专业化的市场出现“不久它们变为常设的市集,商人定居下来,便形成了町。” [15]p208-209早期市场町、门前町、寺内町等市的繁荣,有利于促进了日本城市的进一步发展。 后来,由于城下町化,武士、工商业者的集中使城市中确立了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地位,使工商业者从农业分离出来,这样便形成了日本的商人和手工业者阶级。城市分工的确立以及城市商业的发达既促进了商品经济发达也促进了工商业者的内部分工。“十七世纪由于商业的发达,商人的性质也发生变化------商品贸易额更为增多和商业趋向合理化,从而商人之间的业务分工发展起来-----大量的出现了专门从事某一种商品的批发商和经纪人。”[4]p102-103这样,城市的社会分工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反过来,商品货币经济进一步推动着城市的发展和日本的原城市化向纵深发展。
综上所述,江户时代日本的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为日本的原城市化提供了重要的前提条件。原城市化在这样的条件下向纵深发展——商品经济发达起来。原来作为农本经济的附属物的商品经济渐渐地成长为农本经济的对立物。因而,日本工商业者地位的确定反映了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的基础。” [16]p161日本的商品经济的繁荣反映着社会生产力的进步,更重要的是商品经济促进了城市和城市化的发展,而城市的繁荣又促进了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促进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发展。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促进着日本的原城市化。马克思曾指出:“城市工业本身一旦和农业分离,它的产品一开始就是商品,因而它的产品的出售就需要有商业作为媒介,这是理所当然的。因此商业依赖于城市的发展,而城市的发展也许要以商业为条件,这是不言而喻的。”[17]p371
三,自然地理条件是城市兴起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而交通条件的发达及相适应的社会技术的进步则为日本城市的繁荣和原城市化奠定了物质基础条件。
“通过对许多城下町地理条件的比较研究,我们发现,当时的城下町所依靠的地理条件,有如下几种情况:(1)多位于平原的中心地带,路上交通便利。(2)河流的控制地区,水陆条件好。(3)适宜海上运输军备便利的港口,海运条件便捷。(4)军事要塞的地方,多集中丘陵地带。”[18]p221这里可以看到,城下町在形成之初,便多集中交通便利地带,陆运、海运和水运发展起来。而江户时代城市商品经济的繁荣和“参觐交代制度”的实行,使全国性的交通运输非常方便。在陆上,形成了以江户为中心,以“五街道”为主要干线的通往全国各地的陆路交通网;在海上,由于日本是个岛国,海上运输作为主要交通方式,自古以来就很发达。江户时代由于全国流通的增长,使环岛海运发展起来,形成了以江户、大阪为中心,以“四海道”为主要航路的海运交通线。此外,内河运输也有所发展。疏浚了主要河流,河运多与陆路和海路衔接,使海陆运输更为活跃。
这样,由于全国水陆交通运输的发达,全国各地的政治、经济、文化便进一步加强了。参觐交代制度推动了各地之间的交流,人口的流动和商品经济的繁荣,使城市经济开始打破自然经济所造成的隔绝状态,促进着全国统一市场的发展,特别是“东西海运的畅通标志着以大阪、江户为中心的全国性市场的形成。”[12]p21这反映着海运在日本的社会发展的历史作用,海运是简便易行的运输方式,它具有中途不用反复装卸、运输量大、运费低廉等优点。德川时代“海运船舶可载五、六百石,大者可达千石。”[19]p265由于日本江户时代以贡租米作为最初的流通物资,它的运输量使海上运输特别发达。交通运输作为商品的载体,促进着商品经济和城市的繁荣,江户时达的水陆交通条件,使商品运输和集散更加繁荣,促进着城市经济的发展,也促进着商人的活动区域扩展到全国。
四、江户时代长期稳定的和平环境,带来了社会生产力的进步、商品货币经济的繁荣有利于日本城市化的完成。
稳定的社会环境使城市社会经济更加繁荣。“这样就产生了同附近地区以外的地区建立贸易联系的可能,这种可能之变为现实,取决于现有的交通工具的情况,取决于由政治关系所决定的沿途社会治安状况(大家知道,整个中世纪,商人都是结成武装商队行动的)以及取决于交往所及地区内由相应的文明程度所决定的需求的发展程度。”[20]p296没有这一时期稳定的社会环境,日本的社会经济发展也不会这样引人注目的。和平稳定的社会环境使日本的商品货币关系发展起来,推动着日本的原城市化的不断发展。
通过以上论述,日本德川时代,在幕藩体制确立的过程中,进行了一场全国性的城市化运动。这一过程,以战国时代的商品经济发展为基础,确立了市集的地位;以城下町化过程中的统一政策为契机,人为地促使了日本的“城”与“市”的结合,不仅建立了近代意义的城市而且推动着日本的原城市化。同时这一过程又以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商品货币经济的繁荣为动力,其他社会、自然条件为辅,日本商业和城市经济进一步发展,日本的城市社会建立起来,这样,城市商品经济作为农本经济的对立物发展起来。因而,在1550-1800年期间,日本的城市在明治维新之前就已经成长壮大起来,日本的原城市化也顺利地完成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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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1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2)52-0060-02
1个人利益差别决定论的逻辑缺陷与实践危害
自20世纪90年代,以“经济人假设”为出发点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由“个人利益差别决定”论,逐渐成为我国经济学领域里的主流认识。这种理论的主要观点是:在社会分工日益发达和劳动仍然是谋生手段的历史条件下,个人的能力差别导致个人利益要求的差别;进而导致不同生产企业之间的生产经营能力和利益要求的差别;这种利益差别要求不同生产者之间的产品交换必须是等价交换,即以产品中所包含的社会劳动量作为交换的标准,这种等价交换的唯一方式就是商品买卖。这种观点在理论上存在着严重的逻辑缺陷,在实践上极其有害。
第一,这种理论忽视了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必然有一部分生产者的个人利益不能得到完全实现,甚至完全不能得到实现的事实。在以商品生产为基础的社会里,商品生产者“谁也不知道,他的那种商品在市场上会出现多少,究竟需要多少;谁也不知道,他的个人产品是否真正为人所需要,收回成本,到底是否能卖出去”。一旦生产者的产品部不能卖出去,生产者的个人劳动便不能转化为丝毫的社会劳动,其个人物质利益要求得不到实现。这就意味着商品买卖只能直接实现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的那一部分生产者的个人利益,在竞争中失败者的个人物质利益将被竞争中的优胜者所掠夺。因此,不同劳动能力的个人物质利益要求完全实现的前提条件是:保证每个生产者的产品都是社会所需要的、都能够卖出去,即整个社会的生产是有组织的。这说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由个人利益差别决定论,实际上是个人利益的弱肉强食论。
第二,这种理论将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有计划产品经济理论”,歪曲为以个人劳动时间作为交换和分配标准的“鼓励懒汉”的理论。“个人利益差别决定论”将商品买卖作为实现等价交换的唯一途径,是因为这种观点认为,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阐述的“个人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而是直接作为总劳动的组成部分存在着”,就是直接以个人劳动时间作为交换和分配的价值标准,这就完全抹杀了因劳动能力不同所导致的个人利益要求的差别。这是对马克思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理论的严重歪曲。恩格斯讲得很明确:“社会一旦占有生产资料并且以直接社会化的形式把它们应用于生产,每一个人的劳动,无论其特殊用途是如何的不同,从一开始就成为直接的社会劳动。那时,一件产品中所包含的社会劳动量,可以不必首先采用迂回的途径加以确定;日常的经验就直接显示出这件产品平均需要多少数量的社会劳动。” 因此,马克思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理论,是强调每个人的个人劳动,总能包含有一定数量的社会劳动,而不是以个人劳动时间作为分配的依据。这表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由个人利益差别决定理论,是一种严重歪曲马克思恩格斯社会主义思想的理论。
第三,这种理论是现实改革实践中要求全盘私有化的主要理论基础。当前关于如何深化和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激烈争论中,以“经济人假设”为出发点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个人利益差别决定论,已经成为了私分国有经济、排除一切行政干预等论调的主要依据。这在实质上是要求从根本上改变改革的性质和方向。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源于现实社会主义以民族国家作为存在方式马克思和恩格斯虽然没有论及社会主义商品经济问题,但他们关于商品生产的起源的理论思想,为我们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必然性提供了现成的理论钥匙。马克思在分析商品生产的起源时指出:“商品交换是在共同体的尽头,在他们与别的共同体或其成员接触的地方开始的。但是物一旦对外成为商品,由于反作用它们在共同体内部也成为商品。”由此可以直接得出结论:在资本主义“开拓了世界市场,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的历史条件下,商品经济不可能在一个或几个国家的范围内被消除;率先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国家,无论其生产力水平发达与否,都不可能长期地独立或被孤立于世界市场之外。
因此,无论社会主义革命在多少国家取得了胜利,只要社会主义制度还是以民族国家的形式存在,首先是国家之间的产品交换只能以商品买卖的方式来实现,进而决定其国内的生产也必须是商品生产。否则,由于无论政府还是生产企业在不能确切知道他的那种商品在市场上会出现多少,究竟需要多少等的情况下,企图实现有计划的社会生产并消除商品生产,必然造成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我们由此认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历史必然性根源于现实社会主义制度以民族国家作为存在方式,或者说是现实社会主义制度没有根本改变人类社会的生产资料分属于不同国家或所有者的状况。由此还可以直接得出结论:
第一,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体制,不要求“全盘私有化”。商品经济不能在一个或几个国家里率先被消除,意味着即便是社会主义国家内部所有制结构是单一的公有制,生产企业也必须以商品生产者的身份存在,这直接表明私有制不是市场经济的唯一的所有制基础。我国当前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必要性在于适应生产力水平的不平衡结构,以及对外开放需要等。
第二,完善社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否认政府干预的必要性。一方面,在企业之间的国际经贸往来,首先是国家之间的经济来往,适当的行政干预是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另一方面,只有恰当的政府干预才能既保证公有制企业在国际国内市场上的竞争力,又保证其以满足社会发展需要为主要生产目的。
现实中存在的国有企业凭借其行政垄断地位与民争利等问题,是行政性干预是否得当的问题。这一问题的实践要求是不断完善国家的宏观调控机制,不是取消政府的行政干预。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与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消灭商品经济理论的历史一致性第一,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完全的有计划的社会生产的设想,是以社会主义主义革命在全世界的胜利、阶级和国家的完全消亡为历史出发点或前提的,他们的理论设想不否认现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必要性。
马克思和恩格斯始终强调“工人阶级不解放全人类,就不能解放自己”,他们从来没有认为他们关于阶级和国家的消亡、消除商品经济、完全有计划的社会生产等的设想,能够在一个或几个国家的范围内首先实现。由此,我们赞同这样的看法: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主义制度特征的预见是科学的逻辑结论,其历史出发点是工人阶级的解放;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完全有计划的社会生产的设想,是以社会主义在全世界的胜利、阶级和国家的完全消亡为历史前提的。现实社会主义是以民族国家作为存在形式的社会主义。正如关于国家和阶级消亡的理论,不否认无产阶级的历史必要性,他们关于国家消亡之后的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的生产形式的理论,根本不否认商品经济在以民族国家作为存在形式的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的历史必要性。
第二,马克思和恩格斯所阐明的商品生产与社会主义的对立性质,依然存在于当前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之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必要性,不否认商品经济将被完全的计划经济所取代的历史必然性。
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商品经济必将退出历史舞台的根本依据和理论逻辑是:整个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是商品生产固有的属性,这种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与单个企业生产的有组织性之间的矛盾,是经济危机周期性爆发的根源,是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的具体表现;要消灭经济危机,必须消除整个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以整个社会生产的完全的有组织、有计划性,代替企业自己决定生产什么和生产多少的商品经济。赋予生产企业以一定的生产经营自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重要内容之一。这决定了当下我国的商品生产者,谁也不知道他的那种商品在市场上会出现多少,究竟需要多少;谁也不知道他的产品是否真正为人所需要等。这正是恩格斯所说的整个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近些年我国越来越多的生产行业出现了产能过剩的问题,就是这种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的具体表现。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下,存在着产能过剩现象和进一步引发经济危机的可能性,并同样以经济危机等形式表现出其对生产资源的浪费,说明马克思恩格斯所阐明的商品生产与社会主义的对立性质依然存在。对于这种对立性质,辩证唯物主义者应有认识是:事物之间的对立性质,不否认二者结合的可能性或必要性,只是表明旧事物必将为新事物所代替。因此,马克思和恩格斯所阐明的商品生产与社会主义的对立性质,不否认商品生产与社会主义相结合的可能性和必要性,现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必然性和必要性,也不否认马克思和恩格斯所阐明的商品生产与社会主义对立性质的存在,更不否认市场经济将被更高级的计划经济所代替的历史必然性。
综上所述,我们的结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社会以国家作为存在形式历史条件下的必然的经济体制,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计划经济理论则是国家完全消亡之后的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必然的经济体制。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A8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7-0004-02
一、学术界关于按劳分配问题的几点争论
1.按劳分配与商品经济是否相容?一种意见认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存在不会否定按劳分配。有人说:按劳分配存在的前提不是商品货币关系,而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另外,生产力不够发达,旧的社会分工依然存在,劳动对大多数人来说还是谋生的手段,这也是实行按劳分配的基本经济条件。另一种意见认为,按劳分配原则在商品经济中不能实现。按照这种观点的看法,按劳分配原则只能在产品经济中实现。马克思设想的按劳分配的核心内容有两点:一是在社会范围内以劳动作为收入分配的尺度;二是在社会范围内提供等量劳动获得笃量报酬。然而中国现今的条件恰好不能实现这两点,这是由于多种所有制并存决定了在中国除了按劳分配以外还有其他分配尺度。此外,由于全民企业具有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并且其盈利受种种客观条件的影响,提供同类同量劳动在不同企业必然得到不同报酬。据此认为,按劳分配的原则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不能实现。第三种意见认为,商品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规律仍然起作用,因为公有制和联合劳动这一按劳分配的前提没有质的变化。积累基金和消费基金的比例是由国家通过计划作了各项社会扣除后统筹安排的,全民企业内部不存在商品关系,职工的劳动报酬与马克思设想的按劳分配相当接近,至于国家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除了商品交换和价值规律作用外,也仍然有按劳分配规律的作用,如在企业净产值中尽可能剔除级差收益和其他非劳动因素带来的好处,其目的就在于计量企业劳动者集体为社会总劳动提供的劳动量要体现以劳动为尺度分配消费品的原则。
2.商品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特征。一种意见认为,在商品经济条件下,马克思所设想的产品化的按劳分配已经转化为商品化的按劳分配。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这种转化具体表现为四个方面:一是个人生活资料分配方式由一元化变为多元化;二是分配的主体由国家变为企业;三是由劳动决定分配变为生产利益决定分配;四是分配成果的差异由单一的个人劳动量的差别变为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劳动量的双重差别。另一种意见认为,商品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特征,在于按劳分配的尺度必须两重化。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讲量劳动要经过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三个层次:一是解决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之间的关系,通常的认为是复杂劳动是简单劳动的倍加;二是解决个别劳动与社会必要劳动之间的关系。这一点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加以了说明;三是解决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与实现劳动之间的矛盾。解决第一层次的关系,必须抛开客观生产条件,用社会平均劳动尺度,这是产品条件下按劳分配的计量尺度,第二、三层次的劳动计量则要运用社会必要劳动的尺度。这就决定了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必须进一步发展原来的计量尺度,即在运用社会平均劳动尺度的同时,还要运用社会必要劳动尺度,把两者正确地结合起来。当然,还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把应归国家的级差收入转移的物化劳动和某些非劳动的因素消除掉。第三种意见认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下的按劳分配模式同马克思构想的非商品经济的按劳分配模式相比,具有不同的新特点:一是按劳分配的主体不是社会,而是集体或企业;二是按劳分配的劳动不是直接的社会劳动,而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三是不是采取劳动证书由劳动者直接向社会领取消费品,而是通过工资、奖金等形式向劳动者发放货币,再由劳动者用货币到市场上购买消费品。
3.社会主义对个人消费品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吗?一种意见认为,按劳分配实质上等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持这种观点的人理由为:第一,开放劳动力市场后,工资将受价值规律的调节,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态;第二,按劳分配的量与劳动力的价值量是同一量,二者与商品价值构成中的“V”都是同等量;第三,按劳分配与劳动力价值是同一量,都以抽象劳动为基础,二者在价值上相同,都是由劳动者自己提供的消费基金。另一种意见认为,社会主义的消费品分配原则是按劳分配,而不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不能将二者等同。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不能把劳动成果的商品化、价值化与劳动力本身的商品化、价值化混同。社会主义商品价值中的“V”部分,在内容上不是资本主义劳动力的价值,只是劳动成果的价值化。同时,也不能把物质资料和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等同,社会主义制度下不具备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第三种意见认为,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虽然有某些相似的地方,但是二者是两种“根本不同的分配制度”,不能够混淆。首先,前者以劳动者是生产资料的主人、劳动力不是以商品为前提,后者以劳动力成为商品为前提;其次,尽管二者“都是按必要产品的价值分配,但在不同社会制度下必要产品数量界限在本质上是由不同的经济规律决定的”,所以“按劳分配”的界限就从资本主义限制下解放出来,如马克思所提到的扩大到一方面为社会现有的生产力所许可,另一方面为个性的充分发展所必要的消费范围,后者的最高界限,只能是再生产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再次,“按劳分配”体现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劳动者个人所有权的经济实现关系,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更多地体现了资产阶级同无产阶级之间的剥削关系;最后,“按劳分配”的作用在于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更大程度上做到公平,体现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作用则主要在于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维护现有的资本主义剥削制度。
二、结论
从前文所总结的围绕按劳分配问题所产生的诸多争议中不难看出,争议主要涉及如下两个问题:
1.应该如何理解《资本论》中关于按劳分配的论述?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是这样论述按劳分配的,他首先设想了一个“自由联合体”,按恩格斯的说法,这种自由人联合体“也就是设想了一个按社会主义原则组织起来的联合体”(《反杜林论》),在这个“自由人联合体”里,一是人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许多个人劳动力当做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也就是每个人的劳动按整个社会的统一计划分配于各个部门,直接作为联合体总劳动的一部分;二是“这个联合体的总产品是社会的产品,这些产品的一部分重新用作生产资料,这一部分依旧是社会的,而另一部分则作为生活资料由联合体成员消费,因此,这一部分要在他们之间进行分配。”三是这部分个人消费品按什么方式进行分配呢?马克思接着说:“这种分配的方式会随着社会生产机体本身的特殊方式和随着生产者的相应的历史发展程度而改变”。也就是说,采取什么分配方式是决定于生产发展水平、生产关系的状况以及人们的思想觉悟水平。
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基本特征的这些论述,是当代所有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国家必须遵循的科学社会主义的一般原则。诚然,现实的社会主义还存在商品经济,马克思设想的按劳分配原则在其实现的过程中当然会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新的特点,但是,商品经济的存在改变不了公有制是实现按劳分配原则的根本依据,它所能改变的不是这个按劳分配原则,只是这个原则实现的特点或者模式。因此,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就必须坚持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特征之一的按劳分配原则。
2.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与按劳分配是否可以兼容?这一问题是诸多学者争论的焦点问题,在争论中有人对此问题作了有益的探索,并指出二者不互相排斥而是可以兼容的。他们指出,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是二者可以兼容的基础,着重研究了商品的等价交换原则与按劳分配的等量劳动交换原则的关系,指出二者是完全可以统一起来的。有的学者还就计量问题作了某些探索,也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对于按劳分配的问题,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于“劳动时间就会起双重作用”的分析从理论上为我们提供了一些积极有益的启示。显而易见,能作为“社会的有计划的分配,调节着各种劳动职能同各种需要的适当的比例”的劳动时间,决不会是自然劳动时间、个别劳动时间,而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是这个劳动时间,“又是计量生产者个人在共同劳动中所占份额的尺度,因而也是计量生产者个人在共同产品的个人消费部分中所占份额的尺度。”由此可见,马克思所设想的按劳分配的尺度不是个别劳动时间,而是社会必需劳动时间。但是,由于他所设想的社会主义实现了单一的公有制和不存在商品经济,所以各生产单位的生产者的劳动报酬不会受到各生产单位的具体情况、益利状况、优劣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因而以同一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计量劳动报酬是可行的。这种观点是建立在已将构成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组成部分的生产资料对个人收入影响的因素剔除的前提条件上,只以剩下来的生产者提供的社会平均劳动时间来计量劳动报酬。
马克思所设想的按劳分配原则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同样可以运用,它所改变的只是等量劳动交换原则,而现在就必须借助商品等价交换的原则来实现。因此,实践的社会主义存在着商品经济,但与按劳分配的实现并不矛盾,二者可以达到良好的兼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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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的生产和分配行为因人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产生
(一)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是人类经济活动的根本原因
关于经济发展的根本原因,似乎没有什么值得研究的了,其实不然。在经济学史中,有过非商品经济的思想,这一点在经典文献中是可以找到的,也可以在一些国家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的教科书中找到已经建立但并不完善的理论。然而,由于西方商品经济学的坚持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放弃,当前的经济学几乎可以说是清一色的商品经济学了。在经济学史中,还有一个问题被中国的很多经济学学者(也包括非经济学学者)忽略,那就是在对经济学的分类中,西方经济学其实是资本主义经济学的简称。非商品经济的思想源于人们认为解决人的生存和发展问题可以不通过商品经济的办法,而商品经济学则认为经济学只能是研究商品经济运行规律的科学。正因为这样,现实经济发展的原因被经济学的目的搞混了,在指导经济发展实践的时候,不同的国家会有不同的目标指向。中国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试验后,经济发展的目标指向因生产效率、gdp、资本的利润率和政府财政收入的强烈动机所掩盖,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这一人类经济活动的根本原因在经济发展的实践中被淡忘了,以至于我们今天不得不认真讨论经济发展的根本原因这一古老而又现实的经济学问题。
笔者在《经济运行的制度因素》一书中曾经提出过“解决人的生活需求是经济发展的根本目的”,这个观点已经包含了“人的生活需求是经济发展的根本原因”的命题。而在对观点的进一步阐述中,经济发展的目的被分解为“解决好我们人的生活需求”和“解决好人的发展”两个方面。“人的生存”问题应该说是可以与“人的生活需求”问题相对应的。但“人的生存”条件的保障与“人的生活需求”条件的保障不同,前者包含了后者,后者只是前者的一部分。然而,令人失望的是,这样一个涉及经济学研究出发点的问题,并未引起学术界的关注,笔者所批评的经济学家撇开经济目的让经济学研究脱离现实的状况至今没有得到多大的改变。更值得关注的是,如果经济学的研究仍然遵循商品经济学的思路,那就将永远也走不出分析商品经济运行规律的局限,也就意味着经济学的研究永远也就别希望走到以人的生存和发展为中心中来。这就是说,商品经济学不能使经济学理论的指导与人生存和发展的需求不一致。因此,经济学的研究要回到经济活动的本源,即回到人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中来,使经济学真正成为研究经济发展与人生存和发展紧密联系的学问。事实上,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是人类经济活动的根本原因,作为一个事实、一种常识,并不需要经济学来做什么证明。经济学需要关注、或者说经济学要表明自身存在的科学性,得说明清楚为什么只局限于对商品经济运行的研究,而不去研究商品经济运行的社会思想基础、不研究商品经济为什么这样运行而不是那样运行?特别是它为什么可以不关心社会中每一个个人生存和发展条件都应该获得保障?换句话说,经济学必须回答经济学研究关注不关注入的经济活动与经济活动的目的相一致的问题。
(二)社会经济活动中的生产和分配行为因人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产生
社会经济活动的主要行为有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其中生产和分配行为与人的生存和发展最为密切,在没有商品交换即物物交换时,人类就依靠生产和分配的行为来解决自己的生存和发展问题。换句话说,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因人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产生。自商品经济学产生以来,商品生产、商品分配、商品交换和商品消费就作为经济学研究的主要内容,生产和分配的行为与人生存和发展条件的保障渐行渐远,商品生产的效率、资本的利润、生产要素的分配和商品消费与商品生产的关系成为商品经济学研究的重要方面,从而使商品经济学成为忠实服务于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显学。然而,社会发展对人生存和发展条件保障的需要并不因商品经济学对人生存和发展条件的忽视而减少,它反而要求经济学对自身的理论进行反思,特别是要对现实经济发展与人的发展相脱离作出解释。但是,由于商品经济学在一开始就忽略了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因人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产生这样一个重要的经济学问题,它有意回避生产和分配行为需要对每一个个人的生存和发展条件负责的问题,用“看不见的手”的理论来说明商品经济活动以追求资本收益最大化的合理,即认为商品经济活动在追求资本收益最大化的过程里无形中也使社会福利得到增加、就业有所保障。商品经济学对资本利润最大化的获得需要以牺牲一部分或大部分人甚至未来人的发展条件为代价的事实视而不见,实际上也是不认可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因人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产生这样一个事实。
二、人生存和发展的条件需要相应的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来保障
(一)人生存和发展的条件是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的必要前提
由于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是因人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那么,人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就是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的必要前提,即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的产生就是为了要保障人的生存和发展。所谓生产行为,指的是人用自身的劳动与生产资料结合并生产出生存和发展必需品的过程,亦即人创造并保障自身生存和发展条件的一种行为。生产行为有三个要素:人、生产资料和人的劳动。生产行为的目的是创造并保障人生存和发展的条件。所谓的分配行为,指的是按照生产条件和生产目的对生产出来的产品(或产品的价值形式)进行分配并使人生存和发展条件得以具备的行为。由此可见,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是为人的生存和发展服务的。值得注意的是,这里说的人的生存和发展是社会中每一个个人的生存和发展,而不是商品经济学因资本收益最大化而获得的生存和发展。在商品经济学里,因资本收益最大化而获得生存和发展的条件每一个人不一样,一些人(主要是资本家及其聘用的管理人员)会得到很多,一些人
(主要是雇佣工人)勉强维持生存和获得一定的发展,一些人(失业者、待业者和无业人员)被作为自由市场竞争的条件而大量“储备”起来,要靠社会救助或靠别人供养。
(二)一定的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给人造就一定的生存和发展条件
从商品经济学理论指导下产生的经济行为对人的生存和发展所造成不同后果我们不难看出,在不同的社会思想下产生的生产和分配行为,其给人所造就的生存和发展条件是不一样的。这一点是经济学不能忽略的。不幸的是,现有的经济学,特别是商品经济学,并没有把这一点当作其研究的重要方面。即便是在研究人的发展经济学问题的学者中,能够这样看的也不多,更不用说深入研究了。
我们这里讲一定的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给人造就一定的生存和发展条件,就是要我们的经济学研究特别关注“一定的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一定的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是一定社会思想影响下人的行为,带有主观色彩,是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商品经济学把生产和分配行为定义在资本主义社会上,非商品经济思想把生产和分配行为定义在社会主义社会上,这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事实。这就是说,资本主义经济学指导下的生产和分配行为造就资本主义社会的生存和发展条件,社会主义经济学指导下的生产和分配行为造就社会主义社会的生存和发展条件。可是,一些经济学者却在不遗余力地宣称经济学与意识形态无关,并有意回避自由市场经济的资本主义性质,希望用资本主义的生产和分配行为来造就社会主义社会中人的生存和发展条件。
(三)人生存和发展条件的保障取决于相应的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
从上文的论述我们不难看出,人的“一定的生存和发展条件”需要在一定的社会思想影响下的生产和分配行为来保障,即人生存和发展条件的保障取决于相应的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这就是说,人生存和发展条件保障得好坏,取决于人对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的选择。好的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才能使人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得到真正保障;不好的生产和分配行为将导致人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受到破坏,人将得不到好的生活,更谈不上全面自由地发展。反过来,我们也可以从人生存和发展的条件是否得到好的保障来判断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的好坏,从而判定经济发展方式的好坏。现实社会中许许多多的事实已经告诉我们,经济发展不等同于人的发展,而判定人是否得到好的发展似乎找不到一个客观标准。因此,长期以来人们无法很好地评判经济发展方式的好坏,当然也就不能及时认识到经济发展方式的偏差,更谈不上纠正。其实,这是商品经济学理论误导的缘故。商品经济学把人们评判经济发展方式的好坏放在商品经济活动收益的最大化上,资本收益的好坏、gdp的增加的快慢和财政收入的增加速度等一系列经济指标被理所当然地认为是经济发展好坏的标准,人生存和发展条件的保障已经被掩藏在这些指标背后,让人错误地认为资本收益最大化的实现、gdp的增加、财政收入的增长也等同于人生存和发展条件获得了保障。不可否认,没有经济的发展,是不可能使人生存和发展的条件获得保障的,经济发展是人生存和发展得到好保障的前提。但是,从经济发展是为了保障人生存和发展这样的本质要求出发,在人生存和发展条件的保障取决于相应的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的思想指导下,把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能否很好地使人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得到保障作为衡量经济发展方式好坏的标准是有必要的,也是坚持以人为本发展经济所必须遵循的原则。
三、以商品为中心的商品经济学传统是使人生存和发展条件与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相脱离的原因
(一)以商品和资本利润为中心的生产和分配行为是商品经济学错误导引的结果
以商品和资本利润为中心是商品经济学的显著特征,与人们认为经济学只能是研究商品经济运行规律的科学有关。笔者认为,把经济学定义为是研究商品经济运行规律的科学,这是西方经济学因要服务于资本主义所产生的偏见,由于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在中国的泛滥,它又转变为中国经济学界的一个偏见。这个经济学偏见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出现是正常的,在社会主义中国出现就很不正常了。社会主义国家把适用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商品经济学当作显学、作为主流学科,用于指导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实践,是一件不可思议的事情,而不管它是通过什么办法做到这一点的。
毫无疑问,在以商品和资本利润为中心的经济学影响下产生的生产和分配行为,必然要以(不择手段、不顾资源浪费、不断增加无效消费和大量耗费社会资源)获取商品最大价值和资本最大利润为目标,因而使生产和分配行为严重背离其要保障人生存和发展条件的初衷。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与保障人生存和发展条件的需要相脱离,完全是商品经济学错误导引的结果。关于这一点,马克思早在150年前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草稿)》中就已经有所揭示。马克思的《资本论》对资本主义生产行为如何为获取资本的最大利润而牺牲人生存和发展条件的分析就更加透彻了。
(二)在商品经济学中人被作为生产资料或生产要素,甚至沦为商品
商品经济学把手段当目的,就是把发展经济从而得到财富这一创造人生存和发展条件的手段,当成了发展经济的目的——即以获得财富为目的。这一点,亚当·斯密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起因的研究》(又名《国富论》)体现得非常充分,它探讨的就是财富怎样增加得更快的问题。在商品经济学里,由于把追求财富当目的,人生存和发展条件的保障问题就被搁置不管了。人作为生产的主体变成了仅仅是生产工具(当然不是全部,资本持有人和他的人是生产和分配行为的主体,另外的人只能是生产工具或稍好一些——即生产要素),人的需要就必须服从于利润的需要了。在这个情况下,劳动者的劳动力,这一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成为资本持有人争夺和充分利用来增加利润的对象,人生存和发展条件的保障变成对利润源泉的保护,把劳动力按质论价、当成商品就是其有的保护,即便是这种特有的保护,也只出现在能够为资本带来最大化收益的少数人身上。
(三)经济发展与人的发展相脱离是商品经济学理论的必然产物
由于人类的经济活动与人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要寻找经济发展与人的发展相脱离的原因,得从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与人生存和发展条件的结合情况来判定。我们必须承认,经济发展与人的发展相脱离不是从来就有的。在远古社会,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与人生存和发展条件的结合是非常紧密的,人们是因直接的生活需要而进行生产和分配。那个时候,由于生产力水平的低下,人们几乎不可能摆脱依靠直接的生产劳动来解决自身的生存和发展问题。应该承认,出现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与保障人生存和发展条件
相脱离的情形是在生产力水平较高的近现代社会中,特别是在工业革命之后,才具备有只为了追求财富增加而独立或相对独立的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的存在。但是,即便是在现代,人类社会也曾经出现过直接按照社会中人生存和发展条件的需要来有计划地开展的社会生产和分配活动,社会主义国家计划经济的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就是其中最为典型的例子。已经坚持了50年以上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朝鲜、古巴,其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就基本上能够与保障本国人生存和发展条件的现实相结合。与朝鲜和古巴的情况不同,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目前出现的严重贫富差距、“新三座大山”等情况,就是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没有能够与保障本国人生存和发展条件很好地结合起来的结果。实际上,出现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与保障人生存和发展条件相脱离情况的国家,主要是实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国家,而在资本主义国家中每一个个人生存和发展条件得到较好保障的如北欧的几个国家,都对商品经济运行的方式进行了较大改革。这样看来,以资本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生产和分配行为,是商品经济学理论指导下必然出现的结果,也是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与保障人生存和发展条件相脱离的原因。
四、人的发展经济学研究要关注社会生产和分配如何保障人的生存和发展
(一)人的发展经济学应该担当起纠正商品经济学偏差的责任
从上面的阐述我们不难看出,经济学应该把以保障人生存和发展条件为中心的研究与以商品分析为核心的研究相分开,即把经济学区分为人的发展经济学和商品经济学。由于商品经济学会误导经济发展的实践脱离人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或者说商品经济学会使经济发展的实践脱离社会上大多数人的意愿,人的发展经济学应该担当起纠正商品经济学偏差的责任,引导经济学回归到能够指导经济发展为社会中每一个人生存和发展条件都得到保障的服务上来。鉴于商品经济学思想已经在社会中造成深刻的影响,许多领域已经被其彻底渗透,为清理和消除商品经济学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做到经济学指导经济实践时真正能够保障好人的生存和发展,用人的发展经济学纠正商品经济学的偏差很有可能会引起一次经济学的革命。笔者认为,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特别是随着以人为目的发展经济的呼声不断高涨,经济学革命的到来是迟早的事。对于中国而言,经济学对经济社会的影响,人们感受得更深刻,也更有经济学变革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二)人的发展经济学需要把研究的视角从商品分析转向社会生产和分配如何保障人的生存和发展
由于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的好坏直接决定经济活动保障人生存和发展条件的好坏,因此,经济学的研究、特别是人的发展经济学的研究需要从传统经济学以商品分析的视角转移到以分析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如何保障人的生存和发展上来。前文已经指出,经济学要表明其自身的科学性,必须说明经济学为什么只限于对商品经济运行的研究而无需研究商品经济运行的社会思想基础?必须回答经济学为什么不关心社会中每一个个人生存和发展条件都应该获得保障的问题?而这些问题是经济学不能回避的,因为经济学首先是研究与人的生存和发展有关的学问,离开了人的生存和发展,经济学就不成其为与人关系密切的科学了。由于经济学首先是人的经济学,那么,经济学的研究必须解决人的经济活动怎样与经济活动的目的相一致问题。而要解决好经济活动与经济活动的目的相一致问题,除了研究怎样的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才能使人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得到真正保障,应该不会有更好的办法。这就是说,以促进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为己任的人的发展经济学,需要把研究的视角确定在社会生产和分配如何保障人的生存和发展上。
注释:
①笔者了解的主要是中国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的经济理论。本文作者对苏联及东欧、蒙古、印支三国社会主义时期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理论的了解,仅限于书本介绍;对目前仍然在实践着的朝鲜、古巴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理论,则知之甚少。此处讲非商品经济理论的不完善,是鉴于世界上绝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先后放弃了计划经济而言的。同时也表明,本文所讲的人的发展经济学,与经济学史中出现过的非商品经济学不同,也不同于现有的商品经济学。
②在笔者看来,以研究商品生产、商品交换和商品消费为主的经济学理论,都属于商品经济学的范畴,中国目前正在试验并冠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理论被包括在其中,西方经济学是商品经济学的典型代表。
③参见《经济运行的制度因素》,线装书局2007年第1版第198至199页。
④原本的表述是:“把经济发展的根本目的这个问题提出来,是要说明,我们的经济活动、我们要使经济运行良好,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解决好我们人的生活需求、解决好人的发展问题。”参见《经济运行的制度因素》,线装书局2007年第1版第199页1至3行。
⑤笔者对经济学研究脱离现实的批评,原话是:“在一些经济学家那里,经济学不管经济的目的似乎是天经地义的,经济学研究的技术化倾向也表明这一点。而经济学撇开经济目的不管,只研究经济的手段、技巧、过程,最终就会变成技术表演,探求纯粹原理,与现实的经济运行脱离得越来越远。实际上,正是经济学的这种脱离现实的倾向,使我们忘了经济发展的根本目的是解决人的生活需求。”参见《经济运行的制度因素》,线装书局2007年第1版第198页最后一段。
⑥据笔者所了解,意识到人自由全面发展的条件是人的发展经济学研究的核心问题的,除了笔者本人,还有中国人民大学胡钧教授、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许建康教授和广西民族大学陆壹东。但把生产和分配行为与人的生存和发展条件结合起来并作为人的发展经济学的重要内容进行研究的,目前只有笔者本人。
⑦关于中国1978年甚或更准确一点是自20世纪90年代中叶开始以来的改革开放的理论指导,中国的新自由主义学派经济学家会得意洋洋地认为是来源于资本主义国家的自由主义经济学,一些学者则坚决不认同,认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学理论在指导中国的经济实践。笔者认为,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试验,明显受到具有商品经济学显著特点的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影响,它不同于纯粹自由主义经济学行为的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试验的社会基础为社会主义社会,因此,它不可能象在资本主义国家那样“自由”,但生产和分配行为与保障人生存和发展条件的脱节,存在较大问题,“新三座大山”在中国的出现就是最有力的证明。
市场经济反映的是社会的经济本质,它与生产资料私有制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如资本主义经济就是市场经济;而商品经济则是以交换为目的的经济形式,它可以存在于不同的经济时代,如简单商品经济和发达商品经济,它可以存在于截然不同的经济制度下,如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如此等等。后来,随着观念的转变和认识的深化,人们逐渐放弃了传统的观点,认为市场经济并不反映社会的本质属性,资本主义可以搞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同样也可以搞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中国走向繁荣富强的必由之路;而且认识到,市场经济与商品经济不同,它是国际通用的经济学术语。但是,在观念更新的同时,人们又苦苦地追寻着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之间的某种区别,苦苦追寻着崭新的市场经济理论与传统经济理论的某种联系,他们引经据典,留恋着自己过去的某些研究成果。他们在原有理论的基础__七,提出了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只有到了商品经济高度发达,高度社会化时才成为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和商品经济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前者是经济运行的内容,而后者则是经济运行形式,即内容和形式的关系,等等。我们的观点是:
第一,商品经济就是市场经济。商品经济是以交换为目的的经济,在这里交换的客体是各种各样的商品,交换的目的或者是为了使用价值以满换主体的某一方面的需要,或者是为了价值形式本身,即增加了的价值额。在货币产生以后,货币代表着商品价值,一般等价物,除了在极端落后和封闭的地区进行物物交换(W一W)以外,任何交换都是货币为媒介的交换(W一G一W);更重要的是,任何交换都是在市场上进行的。因为,市场不单纯是商品交换的场所这一空间概念,市场也是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是联结商品的买者和卖者,生产者和消费者场来解决,等等,这些都需要由宏观经济管理来进行矫正云(l)建立公平的市场环境,制定严格的市场竞争规则,这是市场机制得以正常运行的基本经济前提;(2)政府着力于解决外部不经济间题,迫使市场参与主体在追求最大限度利润的同时也照顾到社会利益;(3)确定社会发展广目标,使经济长期稳定增长,同时严格控制货币发行量,有效地运用财政、税收、利率、信贷等经济杠杆调节市场经济活动;(4)搞好国防建设、塞础教育、生态平衡等,以保证社会稳定,环境优化,以及全民素质的不断提高;实现社会公平和收入均等化,建立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福利制度。
第二,宏观管理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也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社会化大生产要求各部门、各行业、各地区以及再生产各环节经常保持平衡,而单纯地依靠市场的作用是无法做到的;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也要求加强宏观管理,这是因为,社会主义经济的主导成分是全民所有制经济,它在现阶段主要采取国家所有制形式。这里的“国家”,实际上指的是政府(包括各级地方政府),这样国家所有制实际上就变成了政府所有制.由此,这时的政府就具有了双重的身份:一方面,它是经济调控和宏观经济管理的主体;另一方面,它又是经济活动的主体,直接参与市场经济活动.这就决定社会主义国家的宏观经济管理不只是浮在经济活动的表面,它已经深入到经济活动的内部。‘这种管理在促使整个经济协调运行的同时,也要维护生产资料公有产权,维护社会主义制度本身。
三、深化改革是市场经济体制形成的前提和保障
我国经济改革的目标取向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改革伊始,我们虽然未明确提出这一目标,但实际上也是在进行市场取向的改革。改革一开始,我们便放开部分计划管制的,范围,使一部分商品进入市场自由交换和自由定价,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纵观14年改革,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不管那时我们承认市场经济与否,但我们所走的道路就是逐步缩小计划调节的范围,从而扩大市场交换的范围,使市场机制更加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但是,向市场经济过渡,确立一种崭新的经济体制毕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它需要经过长期艰苦的努力才能形成。这样现阶段就正处在新旧体制的转轨时期,经济运行的特征是新旧两种体制同时并存,一方面是日渐消亡的旧体制,另一方面则是富有旺盛生命力的市场经济新体制。两种经济体制的同时并存和起作用,使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关系变得更加纷繁复杂.由于旧的集中命令型经济体制还没有完全退出历史舞台,它还在不断地渗透到市场经济活动和各种市场关系中,再加上向市场经济过渡所需要的一些基础保障设施不健全,因而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种种矛盾和摩擦,诸如通货膨涨严重、经济秩序紊乱、权力与货币交换等现象,如何看待这些问题,以及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是我们目前所面临的重大抉择之一。
第一,首先应当明确各种间题的存在决不是搞市场经济造成的.当前各种向题的存在,究其原因有二:其一是由于旧体制运行的惯性,使现实经济运行往往偏离正常的轨道。如在旧体制中,政府对于经济活动实行指令性控制,后来,通过简政放权和缩减指令性计划,政府在经济生活中的权限大大缩小,这时政府对于经济活动主要施以指导性计划调节。但是,由于指导性计划涵义不清,而且缺乏具体实施办法,在实际执行中,“指导”变成了各级政府部门干预市赞场经营的借口。由于政府(人格化为各级政府官员)的某些行为不规范,在经济调节中出现随意性,用不负责任的长官意志代替市场经济规律的作用。由此看来,旧体制虽然打破了,但建立起来的市场经济新体制还很脆弱,旧体制的惯性,旧的习惯势力随时都威胁甚至绞杀着新体制;其二,在新体制形成的过程中没有形成各种配套机制和各种保障措施,致使市场机制难以正常运轨。市场机制本身是一种“残酷”的机制,它优胜劣汰,通过保证最有效率的生产者来保证社权会经济活动,如果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和福利制度,就不能把我国经济的主体国有大中型企业推向市场参与竟争。而我国目前之所以出现各种社会经济病症,其深刻原因就在于各种措施不配套导致市场法则无法贯彻。由此可见,由于市场中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规则,那么,各种利益,各种势力的碰撞和摩擦就是不可避免的了。
第二,既然存在各种矛盾和问题的症结在于两种体制和两种规则同时起作用,那么解决问题的办法就只能是迅速地实现单一经济体制和经济运行规则。在这里,如果实行体制复归,恢复到以前的集中计划型体制,那是没有出路的,这样,我们就只有向前走,就是彻底地变旧体制为新体制,运用各种行之有效的办法促使旧体制迅速死亡,并使之彻底退出历史舞台,从而过渡到单一的市场经济新体制中。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专家、学者们一致认为有四大支柱:(l)自主的企业制度,彻底割断与政府的行政隶属关系;(2)完善的市场体系,包括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3)有效的宏观调控机制,包括科学的调控体系和灵活的调控手段;(4)开放的经济联系方式,发展统一的国内市场,适应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扩大国际经济合作与交流。
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关键问题,一是彻底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理顺产权关系,划清产权界限;二是培育生产要素市场,完善商品市场,理顺价格关系,三是深化分配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四是加快政府职能转换。
第四、思想障碍是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深层障碍
市场经济是一种社会经济的组织形式和组织制度。但我们认为,更为重要的是,市场经济还是一种人类长期以来形成的独特的文化观念和历史传统,它有共同的价值观念、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它要求人们突破传统的思维方式和树立一种崭新的哲学观念。
市场经济不是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只有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才能繁荣富强,中国的经济也才能有活力.这一点已成为人们的共识。故此,经济界才放开胆子大搞市场经济,理论界才放开胆子大谈市场经济。但这决不意味着,人们在一夜之间就放弃他们格守多年的信条而改信市场经济。事实上,由于习惯势力的作祟,有相当多的人虽然公开不反对搞市场经济;但是,他们带着有色眼镜,用传统的不合时宜的观点来衡量市场经济现象,用嫉妒和猜疑的眼光打量着周围所发生的事情,这是阻碍向市场经济过渡的一股逆流。它大体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在经济活动的执行管理部门中有一部分人,传统的经济理论对他们影响至深,他们习惯于计划经济下的某些做法,包括下达指示、命令、规定硬性任务等等,并对此驾轻就熟,因而在废除旧体制和建立新体制的过程中,他们仍然沿用行政的办法来管理经济。试分析一下近年来我国经济生活中的“白条”现象吧。迄今,人们在分析“白条”现象时,都认为,“白条”的产生系由于收购副产品时资金短缺以及国家当年拨付的农副产品收购资金被一些久嘴挪用、挤占所致。然而,我们却认为,“白条”的产生有两个探层背景:其一,是忽视市场经济规律所致。就是说,在市场经济下,交换的双方都必须承认并尊重对方的所有权,按等价的原则进行交换,而打“白条”正是对于广大农民的产品所有权进而是对其财产所有权的蔑视和对市场经济原则的践踏。其二,在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着“官贵民贱”的封建遗毒,因而在与农民交换中,不以平等(经济上和政治上)作为双方交换的基础,而是在交换中渗进许多超经济的因素。这样,“白条”的产生就成为不可避免的了。所以,要消灭“白条”,除了要剔除一系列制度和体制上积弊,实现制度和体制上的创新以外,还要使市场经济的平等原则、所有权制度深入人心。
第二种情况,在经济学界,有相当多的人长期以来学习和接受传统的经济理论,而对新的市场经济形势,他们无所适从,无力或者从情感上不愿意吸收当今经济发展的新成果和放弃自己的陈旧理论,不愿意承认自己所学的知识过时了。制度主义大师加尔布雷恩教授有一段绝妙的分析:经济学家们之所以不愿意放弃陈旧的理论,这是因为知识分子之拥有知识恰如手工业者之拥有技巧和企业家拥有机器一样,他们都以此为凭借,都怕它过时。但手工业者的技巧和企业家的机器都是有形的和客观的,而知识分子的知识是看不见的和摸不着的,所以,他们更容易否认自己所学知识的过时。正因为这样,许多以传统经济理论所著名的经济学工作者面对新形势愤世嫉俗,怀古伤今,经常自觉不自觉地贬斥和低毁市场经济,把许多社会不良现象统统归罪于市场经济,而这部分人本身又是很有影响力的。
首先从自然经济说起。
什么是自然经济,并没有统一的定义。人们对它有各种各样的理解和表述。是从人与自然、人与人关系所反映的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的关系出发,从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对立出发,来考察自然经济的。凡生产是直接用于满足生产者个人或经济单位的需要,而不是用于交换的经济,不论它在人类历史上以何种形式存在,都可以认为它是自然经济。物质生产的自给自足,就是这种经济的本质特征。我国学术界通行的这种理解和表述,体现着自然经济一般。
自然经济是一个历史范畴。由于它本身并不具有特定的社会性质,因而可以同不同性质的社会经济相联系,曾经在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存在。在这几个不同的社会形态中,自然经济具有一系列的部分质变。探讨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首先要探讨这个经济范畴在封建社会具体的历史内涵。
在封建社会中,封建国家、封建地主、个体农民以至个体手工业者,都经营有自然经济性质的生产。如在中国,封建国家经营有满足自己需要的官手工业,封建地主经营有“闭门而为生之具以足”,“以赡衣食”的自给性生产等等。然而个体农民(包括自耕农和佃农)是社会的主要生产者,农民家庭是社会基本生产单位,小农经济是社会经济的主体。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变化,都集中通过小农经济的发展变化而表现出来。
当时的社会经济中,自然经济已是与商品经济相联系而存在。从农民来看,由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农民足以把农业、手工业和其他副业结合于家庭内部。农民为了直接取得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特别是衣食等基本生活资料,就要进行自给性生产。他们既从事农业,又从事手工业,并形成通常所说的“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结构。
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分工的发展,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日益多样化。由家庭经营和个体劳动所局限,任何一个农民家庭都不可能满足自己全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需要。小农的这种特点,就迫使他们卷入市场交换,从事商品性生产,与其他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产品,取得自己不能生产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以持续自己的生产,维持一家的温饱。生产使用价值的自给性生产,与生产交换价值的商品性生产,就相辅相成地结合在同一个主体之上,也就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结合在同一个主体之上。
当时,自然经济又与封建剥削制度相联系。农民不但要养活自己,还要通过缴纳封建赋税或封建地租,养活封建主阶级。缴纳封建租赋,是农民获得小块土地进行生产的先决条件,因此,他们必须把封建租赋同自己直接消费的产品一样,摆在自给性生产范围之内,当作使用价值生产出来。自然经济成为农民既为自己消费需要,又为封建地主消费需要而生产的经济,就体现着自然经济与封建经济的本质联系。
尽管封建社会自然经济的内涵和外延都不等同于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但是,由于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具有极大的广泛性,整个农民的自给性生产,具有封建国家、封建地主和手工业者所经营的自给性生产所不可比拟的巨大规模,自然经济就以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为主要内容存在于封建社会之中。
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相结合而存在的条件下,自然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形式,仍然会同其他任何经济形式一样,具有体现自己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我曾经在《论清代前期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1]一文中提出,在封建社会中,由于自然条件和农民自身生产条件的差异,农民启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的结合程度,是会各不相同的。在整个小农经济中会形成一个多层次的商品生产结构。这个结构从另一个角度来考察,也就是自给性生产的多层次结构,即农民自然经济保持程度的多层次结构,其具体构成如下。
第一,自给型生产。这种农民总产品的绝大部分供自己消费和缴纳封建租赋,只把自用有余的小部分产品投入交换,以换取其他生产和生活必需品。这里所说的总产品,是指农民所生产的包括农产品、手工业品和其他副业产品在内的全部产品。自用有余的产品,可能是属于其中的这种或那种产品。
这种农民的生产,不但自给性生产占有显然的优势,而且其出售的产品,本来是为了自用而生产的,即不是以社会分工为基础,以交换为目的而生产的。只是由于投入交换,才具有商品的性质。这是一种具有自然经济痕迹的、在流通领域里形成的商品,还不是完全意义的商品。
这种农民少量产品的出售,只能补偿少量的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不可能更新生产过程的各种要素,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主要还是自己生产的,即经济条件的“绝大部分,还是在本经济单位中生产的,并直接从本经济单位的总产品中得到补偿和再生产”[2]。尽管已经有了商品交换,但生产循环仍然是一种自我完成的再生产。所以马克思把这种农民直接消费其产品的绝大部分,只有少部分进入流通过程的生产,叫做“真正的自然经济”[3]。
第二,半自给型生产。这种农民总产品的大部分供自己消费和缴纳封建租赋,同时又根据社会需要生产一部分商品,用以交换其他生产和生活必需品。在封建社会中,特别是在封建社会前期,这部分商品还会包括一些是自然生产物的土特产品和奢侈品。尽管它们的再生产过程主要是在自然界实现的,但一经由“任土作贡”的方物,转化为商人贩运贸易的商品,农民的狩猎,采集、捕捞等活动,也就带有商品生产的性质;这种农民出售的产品,都是以交换为目的而生产的。这是他们与上广种农民的区别所在。
这种农民已经有了部分商品性生产,他们的生产也就开始纳入整个社会生产分工的体系之中。但是,由于自给性生产比重大,商品性生产比重小,其生产要素通过市场实现价值补偿和实物替换的部分,并没有超过自己生产的部分。因此,从整体来看,这种农民的生产,还基本上不是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而仍然基本上是自我完成的再生产。所以恩格斯说,这是商品生产“还只是在形成中”[4]。
第三,交换型生产。这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有些农民,其总产品除了缴纳封建租赋之外,少部分供自己消费,大部分用于交换,以换取其他生产和生活用品。他们从事商品生产,是为了获取使用价值,以维持一家的温饱。这是一种在交换价值形式下的使用价值生产,还没有脱离自给的内核,因此,其商品流通是“为买而卖”。由于商品性生产已居于主要地位,自给性生产已退居次要地位。这类农民已成为或基本上成为小商品生产者。
交换型生产的另一类是,农民商品性生产的比重更大,自给性生产比重更小,甚至已无足轻重。他们从事商品生产,已不仅是为了获取使用价值,而主要是追求利润,即交换价值增值,以发财致富。其商品流通是“为卖而买”。这种农民已属于从小商品生产者向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者的过渡形态。
上述这四种类型的生产,以具有部分质的差异相区别,存在于整个封建社会阶段。按照辩证唯物主义原理,任何事物不仅有质的规定性,而且有量的规定性。事物又常常是包含着多种运动形态和多种矛盾的统一体,使它具有多方面的质。在这种情况下,事物的性质就是由其主要的质所规定的。当其次要的质的量变没有达到一定的数量界限,它仍然会保持自己的原有性质,而不会转化为另一事物。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的自给性生产,超过或大大超过其商品性生产,自然经济就仍然是其主要的质,商品经济仅是其次要的质。因此,它们就应当属于或基本属于自然经济范畴,成为封建社会中体现自然经济关系,即自给自足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是自然经济单位在封建社会中存在的具体形式。
自给自足是对自然经济本质的一种通俗概括。现象总是以丰富多变的形式表现本质,特别是在事物具有多种质的条件下,现象与本质之间更会出现差别和矛盾。所以完全意义的自给自足,只是存在于原始社会的初期,此后它只是相对地存在于社会经济生活之中。在事物质变和量变错综复杂的运动过程中,如果不区分主要的质和次要的质,如果不把握住决定事物性质的数量界限,而是机械地把完全意义的自给自足作为衡量小农家庭是否是自然经济的绝对尺度,必将导致对自然经济过多过早的否定,这无疑是不适当的。
封建社会的农民,已是使用铁制农具和牛马畜力,并具有自有经济和一定独立性的生产者,他们比原始社会和奴隶社会的生产者,具有更高的生产积极性,具有更优越的生产条件,和更高的劳动生产率。封建社会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相比较,生产者产品自给的品种、数量和质量,都是大不相同的。
综上所述,以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为主要内容,以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为主要存在形式,以使用铁制农具和牛马畜力的小生产方式为生产条件,这就是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具体的历史内涵。它体现着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变化。二
在封建社会中,自然经济具有强大的地位。但随着社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自然经济会逐渐削弱,并随着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会最终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所代替。在封建社会中,封建国家和封建主都经营有使用徭役劳动、奴婢劳动或雇佣劳动的商品生产,还有资本主义萌芽性质的商品生产,但是,最普遍大量的是农业和手工业中,以生产资料个体私有制和个体劳动为基础的小商品生产。因此,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可以说主要是小商品经济。列宁指出,“在资本主义的历史发展中有两个重要关键:(1)直接生产者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2)商品经济转化为资本主义经济。”[5]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过程,主要是农民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的过程。这既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关键,也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在封建社会初期,生产力水平和劳动生产率低下,作为一切生产首要条件的粮食生产,还不能在农民满足自己消费之后,有更多的剩余,从而为从事农业的人和从事手工业的人,为从事食物生产的农民和从事原料生产的农民,提供实行较大分工的可能,因而,自给型农户这时就必然占有大多数,半自给型、交换型农户还只是居于少数。
这时在市场上,特别是在农村市场上交换的产品,既有半自给型、交换型农户和手工业者商品性生产的产品,又有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这时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已不是偶然的、间或存在的剩余品,而已是普遍的、不断反复出现的剩余品。广大自给型农户把这种剩余品投入交换,就会使它在整个市场交易量中占有巨大的比重。前面已经说过,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不是基于社会分工而生产的。生产的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的基础。因此,这时的商品经济还不具有完备的社会分工的基础。
欧洲的封建社会就有过这样的阶段,马克思说过,“曾经有这样一个时期,例如中世纪,当时交换的只是剩余品,即生产超过消费的过剩品”[6],(马克思所说的中世纪,一般是指欧洲的9-14世纪)在中国,《孟子》所说的,农民“男有余粟,女有余布”、“纷纷然与百工交易”的阶段,是否属于这样的时期,有待于经济史学者的考证。
尽管剩余品的生产还不是交换价值的生产,但是,农民出售剩余品,就已“具有一种以流通、以设定交换价值为目的的趋势”[7],经常有大量剩余品投入交换,就会促进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并且促使它们朝着交换价值生产的方向发展,推动自给型农户逐渐转化为半自给型农户和交换型农户,从而使整个市场逐步从以使用价值生产为基础,转向以交换价值生产为基础。这是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长期趋势。
半自给型农户由于根据社会需要生产一部分商品,它们的生产就开始纳入整个社会分工体系之中。在封建社会的某一个阶段中,如果半自给型农户在整个农户中占有多数,它们投入交换的商品,在整个市场交易中占很大的比重,这时商品经济的社会分工的基础,也就是交换价值生产的基础,就会进一步完备。
在封建社会中,各种生产力因素经过长期积累,会出现一系列发展变化。劳动人口和耕地面积的不断增加,扩大了农业的生产规模;生产工具的改进和系列化,提高了农业劳动的效率;水利设施、陆路和水路交通的发展,改善了农业生产的劳动条件;自然资源的开发,丰富了农业生产的劳动对象;耕作技术和生产经验的积累,提高了农业劳动者的素质。到封建社会后期的一定阶段,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会加快自己的发展步伐,为商品生产的发展,提供比较充分的农业基础。
在上述条件之下,商品生产就会得到较快的发展。通过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逐渐向交换型农户转化,会出现大量主要生产粮食和其他食物的农民,主要生产原料作物的农民,和“以种地为副业,而以工业劳动为主业”[8]的农民。通过农民家庭手工业以一定规模与农业分离,会使许多农民转化为手工业者,并逐渐形成从事各种原料加工的独立手工业部门。
这种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与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不同,他们要出售自己的大部分以至全部产品,必须在市场上补偿他们的大部分以至全部生产要素,甚至包括种子和口粮。他们的生产已经是完全或基本上建立在流通的基础之上,成为“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也就是,以产品的出售,以产品转化为货币和再由货币转化为产品的生产要素为媒介的再生产。”[9]他们的这种商品经济性质的生产循环,与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自然经济性质的生产循环,就具有质的差异。
封建社会的农民和手工业者,都有可能在封建租赋之外,还能“生产出一个超过必要生活资料的余额”[10],也就是在封建租赋以外的剩余产品。这是一个变量,在封建租赋既定的条件下,就决定于农民和手工业者生产成果的大小。交换型农户和独立手工业者是最有能力生产这种剩余产品的个体生产者。这种剩余产品都是要投入交换的,因此,这种农民和手工业者又是具有最大市场量的个体生产者。
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如果不从事自给性生产,“生产专业化即社会分工的完成”[11],他们就已经成为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列宁在讨论农民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的时候,就是以这种小商品生产者为准绳的。他说,“单独的个别的生产者专门从事一种生产部门的生产”,“是商品经济的必备条件”[12]。这种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确实是存在的,如城市独立手工业者。列宁在此加以强调,是理论彻底性的需要。但是,“概念和现象的统一是一个本质上无止境的过程”[13],在封建社会的实际经济生活中,特别是在商品经济刚在发展的时候,大量出现的不是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而是不完全脱离自给性生产的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即具有一定程度专业分工的小商品生产者。
出现这种情况,有各种各样的具体原因。在封建社会中,最大量的是生产粮食的农民。他们的商品性生产不论如何发展,也不会脱离粮食的自给性生产,这是毫无疑义的。
农民的商品性生产从一开始出现,就“已经包含着社会生产无政府状态的萌芽”[14]。在交换型农户中,商品性生产已占主要地位,如果市场条件发生变动,它的产品的价值不能实现,其生产和生活就会出现危机。保留一定的自给性生产,特别是粮食的自给性生产,就可以缓解危机,就可以多一分生存保障。所以不论是生产原料的交换型农户,还是生产其他食物的交换型农户,都可能保持一部分粮食或其他食物的自给性生产。
特别值得提出的农村手工业者。在封建社会后期,由于农业生产和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广大农民的需求增多,会引起农村手工业一定程度的发展。西方学者把西欧各国出现的这种发展叫做前工业化阶段。这种农村手工业产品的销售对象,主要不是封建剥削者,而主要是广大劳动群众,就必然要求成本低,价格廉,生产就必须接近原料产地。这种大众化的产品,质量不必精细,生产技术容易掌握,因之这种手工业必然首先从农村中发展起来。农民从农业转向手工业只能是逐步进行的,在这个转轨过程中,必然有许多农民保持着一定的粮食和原料作物的生产。就是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之后,基于上述应付市场变动的原因,农村手工业者也会自然地保有一定粮食或者原料的自给性生产。当然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农业生产力的不够发展,没有充足的稳定的粮食供应,农民和农村手工业者也无法切断自己的自然经济脐带。
这种保留有一定自给性生产的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户,同独立的小商品生产者一样,都已属于商品经济范畴,都同样是封建社会中体现商品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与属于自然经济范畴的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是不相同的。所以马克思把“以种地为副业,而以工业劳动为主业”的农民,叫做“新的小农阶级”[15]。根据这一原则,那些生产粮食、原料和其他食物的交换型农户,也同样可以视为新的小农阶级。
自然经济既是历史范畴,又是地域范畴。在封建社会的一定历史阶段,自然经济不会在全国各个地区以同一水平存在,商品经济也不会在各地以相同水平同步发展。它们的发展变化,同任何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一样,总是在不平衡的运动中实现的。各个地区由于气候、交通、土壤和资源等自然条件的差异,经过人们长期开发,又会出现社会分工发展程度的差异,即出现各种类型农户的不同比例配置,从而自然地形成自然经济强大、比较强大和比较薄弱的各类地区,也就是商品经济不发达、比较发达和发达的各类地区。在商品经济发达的地区中,还会形成具有不同专业分工的地区,有的是农业中的商品性生产超过自给性生产,成为粮食作物或原料作物的专业性生产地区;或者是手工业中的商品性生产超过农业中的商品性生产,成为手工业品专业生产地区。因此,在封建社会后期的一定阶段,由于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的大量出现,由于各种专业分工地区的形成,商品经济就会具有更为完备的社会分工的基础。
总之,任何封建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内,都会通过各种类型农户的不同比例配置,通过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形式,保持着不同的自然经济水平,也就是具有不同的商品经济水平。在任何一个封建国家中,我们都不可能获得各种类型农户比例配置的数据,也不可能获得自给性生产产值和商品性生产产值的精确数据,但是,我们仍然可以推断,在封建社会一定的历史时期中,自给性生产具有强大的地位,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商品性生产的产值则可能大于自给性生产的产值。但是,就是在封建社会后期,以至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发达地区,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无论多么发展,也不会导致自然经济的消失。这种历史连续性甚至可以延至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已经兴起的时代。在十九世纪后半期,德国的机器大工业已经兴起。许多雇佣工人或者是自己拥有土地和菜园,或者是通过租佃拥有土地和菜园,以从事自给性生产。他们的这种“园艺业和耕作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曾经是保证工人阶级物质状况可以过得去而且有些地方是过得相当不错的基础”[16]。
为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终封建社会之世,自然经济还会始终存在,商品经济也不能得到充分地普遍化发展。这都有待于资本主义,特别是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的发展。只有资本主义,才能“把一切以生产者本人劳动为基础或只把多余产品当作商品出售的商品生产形式尽行破坏。它首先使商品生产普遍化,然后使一切商品生产逐步转化为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17]。因为“只有当雇佣劳动成为商品生产的基础时,商品生产才强加于整个社会。”[18]这是马克思总结西欧历史发展所得到的结论。人类社会从原始社会相对纯粹的自然经济,经过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在对立统一中消长,然后转变为资本主义社会相对纯粹的商品经济,这正是历史辩证法的生动体现。三
商品经济同自然经济一样,它本身并不具有特定的社会性质,因而可以同不同性质的社会经济相联系。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资本主义社会的商品经济,以至社会主义社会的商品经济,其性质都是各不相同的。就是在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在总的量变过程中,也会出现阶断性的部分质变。
在封建社会的各个历史阶段。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由各种类型农户不同比例配置所形成的商品经济,既会具有不同的社会分工发展水平,又会保留有不同程度的自然经济痕迹,因而呈现出部分质的差异。试以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作点粗略比较。
首先,从农村市场看。在封建社会前期,由于农民生产的自给性水平还很高,农民和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的商品交易量一般不是很大。那种生产者自用有余产品余缺调剂的交换,那种生产者必要产品同特殊需要发生关系时品种调剂的交换,会占有一定的以至很大的比重。这两种交换都具有使用价值生产的自然经济痕迹。因之,农村市场主要是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手工业者之间的直接交换,假手于商人的情况不是很多。加以有限的市场交易量要分散在广大农村,市场因之是狭小的,一般不能摆脱小范围的地域局限,只能在广大农村形成以墟集贸易为主体,以市镇贸易为补充的“地方小市场的网”。[19]这种农村市场一般只有保证供给与需求的经济功能。对于农民来说,就是能满足他们购买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销售农副产品和家庭手工业品的需要。
通过商品交换,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平衡,不但是个体农民再生产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再生产的必要条件。一定地区,如一县一州,必需有自己的产品,能与其他地区以其所有,易其所无,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平衡,才能使社会再生产得以顺利进行。这就会形成一定的地区间的贩运贸易。因此,某些农村市镇,特别是商品生产比较发达地区的农村市镇,除了具有保证供给与需求的经济功能之外,又会具有集散商品的经济功能,使它成为农村外销商品贩运贸易的起点,农村输入商品贩运贸易的终点。在这种农村市场上,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互通有无的直接交换就会缩小,而以商人为媒介的商品流通就会扩大。
到封建社会后期,在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大体还会保持封建社会前期农村市场的那种状况。但在其他地区,由于粮食作物、原料作物和手工业品的商品生产有了较大的发展,农村市场就会发生变化。如果说在封建社会前期,商业资本主要是以自己的运动,使农民的产品发展为商品;在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特别是在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却是农民和手工业者已经生产出来的商品以自己的运动形成商业。农民和手工业者已无法自己在当地销售全部产品,也无法互相提供足够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只能要求商业资本为他们的产品实现价值,并为他们的再生产实现各种生产要素的补偿。因之,这里的农村市场已由主要是生产者之间的直接交换,转变为主要以商人为媒介的交换。并且会突破地方小市场的格局,形成一系列商业市镇和手工业市镇,建立起长途运转的商品流通渠道,形成跨越地区以至跨越国界的市场网络。在商品经济发达地区,还会在生活资料市场之外,形成各种生产要素市场。在生产分工发展的基础上,形成雇工市场;在农民和手工业者生产借贷增多的基础上,从传统的高利贷资本中出现金融市场,从而构成以商品市场为主体的农村市场体系[20]。这种具有多功能(包括保证供求和集散商品的经济功能)的、以市镇贸易为主体、以墟集贸易为补充的农村市场,就为农民扩大再生产、发展商品生产提供更有利的条件。
但是,生产者之间余缺调剂、品种调剂的交换仍然会存在,甚至会有一个较大的绝对值。只是在商品成交总量中,其比重已大大缩小了。
其次,从贩运贸易看。在封建社会中,通常存在着从农村流向城市,供封建剥削阶级和其他城市人口消费的,以农副土特产品和奢侈品为主要内容的贩运贸易。同时,由于农民和手工业者需求的多样性,他们也必需与外地区的农民和手工业者互通有无,也会形成一定规模的贩运贸易。因此,贩运贸易就成为当时的重要商业活动。
在封建社会前期,贩运贸易的商品,除了手工业者的产品之外,主要是由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所提供的。它们每家每户投入交换的商品固然有限,但千家万户的投入,也会成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可以形成繁荣的贩运贸易。它们出售一些农产品或者家庭手工业品,虽然标志着农业和手工业结合的自然经济结构开始分解,但它们还主要从事农业,它们的手工业和其他副业还从属于农业,基本上没有专业分工。没有生产的专业分工,也就不能有充分的地区分工。自然条件的差异性和由它所带来的自然产品的多样性,是形成社会分工的自然基础。这种地区的贩运贸易,更多地是建立在这种具有自然分工性质的基础之上,而不是建立在专业分工的基础之上。比如粮食这种重要的贩运贸易的商品,它所形成的主要是“以年之丰歉,或籴之使来,或粜之使去”的地区间丰歉调剂市场。这种地区间籴来粜出的市场,就不是由地区分工所引起的。自然经济正是这样的贩运贸易中保留着自己的痕迹。
在封建社会后期,农产品和农村手工业品流向城市的贩运贸易,在继续发展的同时,地区间特别是粮食作物区、原料作物区与手工业品产区之间的贩运贸易,会有明显的发展。如果说,前者是地区间的一种纵向联系,后者则是地区间的一种横向联系。前者主要是体现农民、手工业者和封建剥削阶级之间的交换关系,贩运贸易的商品主要是生活资料,后者则主要体现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手工业者之间的交换关系,贩运贸易的商品既有生活资料,又有生产资料,说明它已大体是建立在一定的专业分工的基础之上。粮食作物区、原料作物区和手工业品产区之间出现大规模、长距离的贩运贸易,正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的重要发展。
再次,从城市市场看,在封建社会中,城市市场主要是封建官吏、封建地主及其仆从、军队等以自己的收入,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产品相交换。他们的收入都是封建租赋的转化形态,即农民和手工业者的剩余产品。数量巨大的剩余产品集中在数量有限的城市中投入交换,就会出现繁荣的城市市场。封建赋税和封建地租主要是采取实物形式。它们是由农民和手工业者作为使用价值生产出来的,只是因为投入交换才成为商品。这种商品可以说只有商品的流通方式,而没有商品的生产方式。这就使城市市场既建立在交换价值生产之上,又建立在使用价值生产之上。因之城市市场并不具备完全的商品生产的基础,也就不是完全意义的商品经济。尽管实物租赋会逐渐向货币租赋转化,使城市市场的商品生产的基础有所发展,但这种转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商品生产基础的不够完全,是封建社会城市市场的共同特征。
在封建社会前期,由于城乡商品生产不够发展,城乡生产者之间的商品交换就不够发达。尽管城市中有比较发达的手工业,但其产品主要供城市人口消费,并不流向农村,与农民的产品相交换。因此,城市市场规模的大小,主要决定于投入市场的封建租赋价值量的大小。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就使城市市场保有较多的自然经济痕迹。
到封建社会后期,由于地区间贩运贸易的发展,有些上述那种消费性城市可能发展为具有贩运贸易的中转市场,或者形成新的中转贸易城市。由于有些手工业在发展中逐渐向城市转移,有些上述那种消费性城市可能发展为手工业基地,或者形成新的手工业城市。有的城市甚至可以三者兼而有之。随着城市经济功能的发展,在这些城市市场的商品成交总量中,封建剥削者以封建租赋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产品相交换所形成的交易量,其比重必然会缩小。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商品交换所形成交易量(包括体现在贩运贸易中中转的部分),其比重必然会扩大,后者甚至可以超过前者。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的作用,无疑已大大下降。当然,封建租赋投入这种城市市场还会有一定的数量,加以还会有许多消费性城市存在,就是在封建社会后期,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的作用仍然是不可忽视的。总之,在城市市场,以至在整个国内市场上,封建租赋所形成的市场交易量,在封建社会前期和后期,是会各不相同的。它在整个市场交易中所占比重较大,市场促进生产和分解自然经济的作用就越小,反之就越大。
在封建社会中,由于各个时期的各个地区、各个部门商品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许多经济现象总是交错地存在,难以划一。上述分析只是一种很粗略的概括。但大致可以看出,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相比较,已具有不同的生产基础,不同的流通方式(包括不同的市场结构),不同的流通规模(包括不同的商品结构),不同的社会作用。特别是商品经济发达地区的形成,不但会为本地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开辟道路,而且会通过与其他地区的经济联系,扩大和深化社会分工,推动其他地区商品经济的发展,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生发展提供历史前提。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正是通过这种不同层次的发展,即部分质的变化,逐步排除自然经济的制约和痕迹,逐步趋向完善。
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进程表明,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结合。它们以怎样的广度和深度相结合,会反映出自然经济历史地位变化的阶段性,会反映出商品经济发展的阶段性,也会反映出封建经济的成熟和发展。生产对于任何社会经济都具有基础的作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变化,都是基于其生产基础的具体变动而来,考察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及其历史地位,考察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及其发展水平,首先应当对它们生产基础的发展变化,作出正确的估量。不论在什么生产基础上生产出来的商品,一经在市场上出现,都不会改变它作为商品的性质,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决不能因此而忽视对它们不同的生产基础作具体的分析。否则,就容易夸大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把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同等起来,把发达地区的商品经济与不发达地区的商品经济等同起来,从而模糊对自然经济历史地位的认识。这就不能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研究中,更好地贯彻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论。四
商品经济所以能适应生产力的不同发展水平,在各种社会经济形态中存在,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它产生的基础是社会分工。一切分工都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而分工的发展又会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生产的社会化、专业化。在封建社会中,社会生产力总是在不断发展的。商品经济既是封建经济(包括领主制经济和地主制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条件,而封建经济又可以容纳小商品经济有较高程度的发展,甚至可以容纳以工场手工业为代表的商品经济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因之,在封建社会中,商品经济的一定发展是不可避免的。在封建地主制下比在封建领主制下,在统一的封建国家中比在分裂的封建国家中,还会得到更多的发展。
广大农民商品性生产的发展,就把市场机制引入千家万户的生产领域,扩大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范围,推动他们改善工具,提高技术,较好地发挥人力、物力和土地资源的经济效益,这对于发挥各个地区自然条件的优势,扩大农业基础,调整农业结构,增加社会积累,都会起良好的作用。
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条件下,不但农民商品经济的个体比自然经济的个体,具有较高的发展生产的活力和能量,也会使整个社会经济含有市场机制,可以较灵活地较有效率地进行,从而有利于满足消费,促进生产,加强地区间、民族间的经济联系,推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于封建大国说来,也会为封建国家处理集中的政治与分散的经济的矛盾,为征收赋税、加强国民经济管理,提供有利的条件。在封建社会中,只要有商品经济的发展,就会有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会有社会生活水平的相对提高。总之,封建生产方式如果能允许商品经济发展,就说明它还具有生命力,还没有达到它的历史终点。这是判断封建生产方式价值的一个重要标志。
在封建社会中,对立统一的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是互相制约、互相排斥的。自然经济天然地排斥社会分工,排斥商品经济,从而限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同时,不管自然经济多么强大,商品经济却具有导向性,具有主导作用,它总是通过不断分解自然经济,引导社会经济向前发展。这都是人所共知的道理,无庸赘述。但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在一定的生产力水平下,它们又是相辅相成,互相补充的。对立物相互补充的这种深刻的辩证关系,充分地体现在社会经济过程之中。
在封建社会中,个体农民既与商品经济相联系,又与自然经济相联系。他们总是通过二者的相互补充,使自己的生产得以完全。在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中,是商品交换对于自给性生产起补充作用;在交换型农户中,是自给性生产对于商品性生产起补充作用。二者相互补充,就使小农家庭的再生产得以顺利地运行,使小农家庭生产与消费的平衡得以顺利地实现。
在封建社会中,个体农民和手工业者既都是互相分离、互相独立的,各自通过自身的循环持续自己的生产。但是,他们又是互相联系,互相依存的,因为他们需要别的农民和手工业者供给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又需要别的农民和手工业者购买他们的产品。地主家庭有的是生产单位,而更多的是消费单位。作为生产单位,它必须与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就是作为消费单位,也必须以封建租赋与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消费品。因此,在封建社会中,就必须以商品交换为纽带,把农民、手工业者和地主家庭联系起来,才能形成整个社会再生产过程,使整个封建经济成为一种一定程度的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
要使这种复杂的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顺利实现,社会生产两大部类和各个生产部门之间就必须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在封建社会,社会生产的技术构成低,不论是进行简单再生产还是扩大再生产,主要是靠投入劳动力,而不是主要靠追加生产资料。而且农民不但要养活自己,还要不经过交换无偿地养活封建剥削者,因此,第二部类生活资料的生产必然要大于第一部类生产资料的生产,而扩大再生产更需要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的优先增长。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的这种比例关系,主要是由农民的自然经济来保证的。
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如前所述,是农民既要为自己的消费需要,又要为封建地主的消费需要而生产的经济,因而农民在生产过程中,必然要把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与衣著等基本生活资料的生产,摆在优先的地位,以安排好农业、手工业和其他副业的关系;以至要在自己的小块土地上,种植各种食物,以便在一些作物遭受自然灾害时,好指靠另一些作物,即所谓“种谷必杂五种,以备灾害”。在粮食总供给不足与总需求发生矛盾时,农民就会去开垦荒地,开发山区,以至围湖围海造田,以解决自己生活的需要。所以在封建社会中,粮食尽管是具有最大市场量的商品,却又总是商品率最低的重要农作物。
农民的这种遵循自给自足目标运行的经济活动,就会使全社会劳动力与土地这两种最重要的资源的分配,首先保证了粮食与衣著等基本生活资料的生产,从而保证了封建经济顺利运行所必需的最基本的比例关系。如果说,封建经济因为有了商品经济,可以更灵活地运转,更具有生命力;而又因为有了自然经济,才能保证它顺利进行,保证它可以稳定地发展。
自然经济这种基于人类生存本能需要的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保证了广大农民和手工业者的繁衍,保证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脑力劳动者与体力劳动者的分工,从而促进了封建国家、法律和文化艺术的发展。尽管在封建社会后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农民和手工业者在封建租赋之外,还可以生产出另外的剩余产品,扩大了封建政治和封建文化艺术发展的物质基础,但是,从整个封建社会来看,强大的封建国家和繁荣的文化艺术,始终主要是建立在作为使用价值生产的封建租赋基础之上的。
但是,自然经济的这种基本历史作用,又必须依靠商品经济才能得以充分实现。在封建社会中,封建皇室和封建地主在获取大量实物封建租赋之后,除了直接消费一部分之外,他们的生活和享受也依赖于出售这种剩余产品。同时,他们又必须把大量的封建租赋,通过商业渠道转化为商品,转化为各级官吏,文人学士、仆役和军队的收入,并且进一步转化为多种多样的消费品和奢侈品,通过市场以实现社会总产品的最终分配,从而保证封建政治和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
总之,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结合。它们既互相排斥,又互相补充。如果我们只强调其中的一面,把封建经济简单地看成是自然经济,就是一种片面性;如果只强调其中的另一面,把封建经济简单地看成是商品经济,就会是另一种片面性。这都是不可取的。
[1]《中国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1期。
[2]《资本论》第3卷,第896页。
[3]《资本论》第3卷,第886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13页。
[5]《列宁全集》第1卷,第77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79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210页。
[8]《资本论》第1卷,第816-817页。
[9]《资本论》第2卷,第226页。
[10]《资本论》第3卷,第893页。
[11]《列宁全集》第1卷,第83、77页。
[12]《列宁全集》第1卷,第83、77页。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17页。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41页。
[15]《资本论》第1卷,第816-817页。
[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464页。
[17]《资本论》第2卷,第43-44页。
“活”是指商品生产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市场交易活动在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正常进行,达到市场萦荣活跃,实现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乱”是破坏了国家政策、法规,制造和贩卖伪劣商品,投机倒把,欺行精市,走私贩私,造成了生产经营运行的紊乱。有乱就要管,管就是治乱。搞活与治乱两者虽然不同,但目标是一致的,是辩证的统一。只抓管理,不求搞活,与进一步改革开放和发展有计划商品经济方针相悖。没有整个市场的繁荣和活跃,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就发展不起来,最终会导致经济活动的停滞不前,阻碍社会进步与人民生活的改善。如果只求搞活,不抓管理,就不能规范参与商品经济活动的行动主体—商品生产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导致经济活动的混乱无序。经济越繁荣活跃,社会化大生产程度越高,越需要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越离不开监督管理,这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规律的内在需求。工商行政管理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既有促进经济搞活的任务,又有监督管理的责任,使经济搞活与监督管理互相结合,相互促进,在搞活中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又通过维护秩序,搞活经济。
长期以来,工商管理工作在“左”的思想影响下,“活”、“乱”界线分不清,在管理与搞活的关系上,考虑行政干预、监督管理多,研究疏导服务、促进搞活少,不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新形势。1984年以来,在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的指引下明确了必须把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作为衡量各项工作好坏最主要的标准,把有利于改革、开放、搞活、管好作为工商行政各项管理工作的出发点,把宣传、教育、疏导、服务融化在监督管理之中,从而使我们的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企业登记方面,我们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放宽了政策,允许企业扩大经营范围;允许在国家政策范围内一业为主兼营他业;允许工业系统门市部兼营省内外同行业自销产品;允许个别企业使用两个牌子;缩小特种行业的管理范围;简化申请审批手续,一般登记不超过半个月。在市场管理方面,我们支持鼓励贩运,撤销农副产品检查关卡,对计划产品在完成国家计划和履行合同的前提下,允许边出售、边上市、边贩运。对计划外产品,称重价值规律,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允许多渠道经营,搞活商品流通。在市场建设上按照“政府决策,统一规划,多方兴建,工商统一管理”的办法,走多渠道筹集资金、多元化建设市场的路子,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加快城乡市场建设。由于我们较好地处理监督管理与开放搞活的关系,使我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沿着既搞活又治乱的目标迈进。
二、监管理与鼓励竞争的关系
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必然就会有竞争。因此,在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运行中,必须创造有效竞争的环境,以便企业在市场上直接接受广大消费者的评判和检验,实现优胜劣汰,促进企业不断改进技术设备和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开拓进取,争取打入国际市场,不仅在国内,而且要在国际竟争中获得胜利,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为国家创造更多的外汇。
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竞争也会出现一些消极现象和违法行为。如套购国家计划商品,倒卖重要生产资料,走私贩私,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等。为了维护正常的竞争,保证社会主义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反对不正常竞争,打击违法行为,使所有的商品生产经营者都能奉公守法,通过诚实劳动开展社会主义竞争。在工作中,我们从福建的实际情况出发,重点打击走私卷烟、家电,倒卖黄金和进口汽车,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活动,认真处理商标侵权、虚假广告案件。这些监督管理工作创造了有利于商品生产经营者开展有效竞争的外部环境,推动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
三、监督管理与搞好服务的关系
工商行政管理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要为经济基础服务,为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服务。它不仅要监督管理,而且要通过搞好服务来正确引导和影响工商企业经营人员,促进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为此,必须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把加强管理与搞好服务结合起来。基于这种认识,我们改变了以往管理就是行政干预的观念,把管理工作看成包括宣传教育、疏导服务、经济监督、促进发展、增强活力这样一个综合的、完整的、系统的过程。实行“疏导—服务—搞活”的管理方式,纠正单纯“管理—查扣—处罚”的管理方法,实现“活—管—活”的目标,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把各种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纳入国家政策的轨道上健康发展。几年来,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真做好为企业服务的工作。例如:协助工商企业经营人员搞好市场调查、预测和引导他们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改善经营管理,以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又如:在帮助国营大中型企业发展的前提下,正确支持城乡集体、个体工商业户发展,鼓励他们为发展生产和流通、沟通城乡物资交流、活跃城乡市场而开展正当经营。再如:增加市场服务设施,为商品交换提供方便等等。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工商行政管理要提供的服务范围更广,项目更多,服务职能必须进一步加强。当前,为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我们做了如下几项服务工作:
首先,转变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深入到国营重点和地方骨干企业调查研究,现场办公,为企业排忧解难。
其次,支持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转产适销对路产品或拓宽经营渠道,增强企业活力。
第三,运用经济合同管理职能为企业服务,为企业清理“三角债”。去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共办理以拖欠合同款为主的经济案件12。5万件,企业追回拖欠款1。32亿元。第四,认真抓好本系统的治理“三乱”工作,在全系统范围内清理了各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纠正了6项未经批准或超标准的收费项目,撤销了未经批准设立的检查站卡15个。
四、监督管理与正确引导的关系
“活”是指商品生产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市场交易活动在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正常进行,达到市场萦荣活跃,实现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乱”是破坏了国家政策、法规,制造和贩卖伪劣商品,投机倒把,欺行精市,走私贩私,造成了生产经营运行的紊乱。有乱就要管,管就是治乱。搞活与治乱两者虽然不同,但目标是一致的,是辩证的统一。只抓管理,不求搞活,与进一步改革开放和发展有计划商品经济方针相悖。没有整个市场的繁荣和活跃,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就发展不起来,最终会导致经济活动的停滞不前,阻碍社会进步与人民生活的改善。如果只求搞活,不抓管理,就不能规范参与商品经济活动的行动主体—商品生产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导致经济活动的混乱无序。经济越繁荣活跃,社会化大生产程度越高,越需要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越离不开监督管理,这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规律的内在需求。工商行政管理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既有促进经济搞活的任务,又有监督管理的责任,使经济搞活与监督管理互相结合,相互促进,在搞活中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又通过维护秩序,搞活经济。
长期以来,工商管理工作在“左”的思想影响下,“活”、“乱”界线分不清,在管理与搞活的关系上,考虑行政干预、监督管理多,研究疏导服务、促进搞活少,不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新形势。1984年以来,在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的指引下明确了必须把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作为衡量各项工作好坏最主要的标准,把有利于改革、开放、搞活、管好作为工商行政各项管理工作的出发点,把宣传、教育、疏导、服务融化在监督管理之中,从而使我们的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企业登记方面,我们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放宽了政策,允许企业扩大经营范围;允许在国家政策范围内一业为主兼营他业;允许工业系统门市部兼营省内外同行业自销产品;允许个别企业使用两个牌子;缩小特种行业的管理范围;简化申请审批手续,一般登记不超过半个月.在市场管理方面,我们支持鼓励贩运,撤销农副产品检查关卡,对计划产品在完成国家计划和履行合同的前提下,允许边出售、边上市、边贩运。对计划外产品,称重价值规律,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允许多渠道经营,搞活商品流通.在市场建设上按照“政府决策,统一规划,多方兴建,工商统一管理”的办法,走多渠道筹集资金、多元化建设市场的路子,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加快城乡市场建设。由于我们较好地处理监督管理与开放搞活的关系,使我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沿着既搞活又治乱的目标迈进。
二、监,管理与鼓励竞争的关系
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必然就会有竞争.因此,在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运行中,必须创造有效竞争的环境,以便企业在市场上直接接受广大消费者的评判和检验,实现优胜劣汰,促进企业不断改进技术设备和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开拓进取,争取打入国际市场,不仅在国内,而且要在国际竟争中获得胜利,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为国家创造更多的外汇。
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竞争也会出现一些消极现象和违法行为。如套购国家计划商品,倒卖重要生产资料,走私贩私,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等。为了维护正常的竞争,保证社会主义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反对不正常竞争,打击违法行为,使所有的商品生产经营者都能奉公守法,通过诚实劳动开展社会主义竞争。在工作中,我们从福建的实际情况出发,重点打击走私卷烟、家电,倒卖黄金和进口汽车,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活动,认真处理商标侵权、虚假广告案件。这些监督管理工作创造了有利于商品生产经营者开展有效竞争的外部环境,推动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
三、监督管理与搞好服务的关系
工商行政管理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要为经济基础服务,为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服务。它不仅要监督管理,而且要通过搞好服务来正确引导和影响工商企业经营人员,促进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为此,必须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把加强管理与搞好服务结合起来。基于这种认识,我们改变了以往管理就是行政干预的观念,把管理工作看成包括宣传教育、疏导服务、经济监督、促进发展、增强活力这样一个综合的、完整的、系统的过程。实行“疏导—服务—搞活”的管理方式,纠正单纯“管理—查扣—处罚”的管理方法,实现“活—管—活”的目标,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把各种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纳入国家政策的轨道上健康发展。几年来,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真做好为企业服务的工作。例如:协助工商企业经营人员搞好市场调查、预测和引导他们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改善经营管理,以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又如:在帮助国营大中型企业发展的前提下,正确支持城乡集体、个体工商业户发展,鼓励他们为发展生产和流通、沟通城乡物资交流、活跃城乡市场而开展正当经营。再如:增加市场服务设施,为商品交换提供方便等等。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工商行政管理要提供的服务范围更广,项目更多,服务职能必须进一步加强。当前,为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我们做了如下几项服务工作:
首先,转变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深入到国营重点和地方骨干企业调查研究,现场办公,为企业排忧解难。
其次,支持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转产适销对路产品或拓宽经营渠道,增强企业活力.
第三,运用经济合同管理职能为企业服务,为企业清理“三角债”。去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共办理以拖欠合同款为主的经济案件12.5万件,企业追回拖欠款1.32亿元.第四,认真抓好本系统的治理“三乱”工作,在全系统范围内清理了各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纠正了6项未经批准或超标准的收费项目,撤销了未经批准设立的检查站卡15个。
四、监,管理与正确引导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