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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R735.35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3-9701(2014)28-0012-03
家族性结肠息肉(familial polyposiscol,FAP)传统的手术方法是全大肠切除、永久性回肠人工,该方法切除彻底,但永久性回肠造口给患者生活造成不便。其他保肛手术如全结肠切除、回肠直肠吻合术;全结肠切除、回肠储袋肛管吻合术等常治疗不彻底,创伤大、疼痛重、住院时间长、并发症多。近1年来我们采用腹腔镜下全结直肠切除,并采用腹腔镜下经内外括约肌间切除部分内括约肌方法为7例家族性结肠息肉病进行手术治疗,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我院结直肠外科2012年3月~2013年12月共7例FAP患者,其中男 4例,女 3例,年龄 24~48岁。所有病例术前纤维结肠镜检查发现结直肠布满大小不等息肉,大者直径约3.0 cm,小者直径约 0.1 cm,息肉数100枚以上,符合家族性腺瘤肉病诊断标准。所有病例尚未发现息肉恶变,均行腹腔镜下全结直肠切除、回肠S型储袋肛管吻合术。直肠分离应用腹腔镜下经内外括约肌间切除部分内括约肌技术、直肠闭合,切断是在齿状线水平。
1.2 手术方法
采用全麻,头低足高截石位 ,建立CO2人工气腹 于右腹直肌外缘髂前上棘水平建立12 mm主操作孔,右腹直肌外缘平脐水平、左下腹建立2个5 mm辅助孔,左上腹建立一个10 mm辅助孔。乙状结肠与盆底腹膜交界处切开盆底腹膜,分离Toldt筋膜间隙,于肠系膜下神经丛平面上方切断结扎肠系膜下动脉;高位切断并结扎肠系膜下静脉,继续分离Toldt筋膜间隙,向上到胰腺下缘,于Toldt筋膜平面将降结肠、乙状结肠系膜自内向外完整掀起;切开乙状结肠系膜左外叶、向上切开侧腹膜到脾曲,将乙状结肠自侧腹壁分开。直肠的分离:采用隧道式分离方法,先游离直肠后间隙,再分离直肠前壁及两侧,直肠分离至肛提肌裂孔水平时,于此处(直肠系膜附着点)切除直肠系膜及Hiatal韧带,并于此处进入括约肌间隙,并经内外括约肌间继续向直肠远端游离,分离达齿线水平时可发现环形包绕直肠壁外团块状静脉,即痔核,即完成分离。经主操作孔置入切割闭合缝合器完成直肠的切断与闭合。改头高脚低,胃网膜弓外打开胃结肠韧带进入小网膜囊,游离脾曲。断扎中结肠动静脉、切除横结肠系膜,解剖并断扎右结肠动静脉、回结肠动静脉,切除右半结肠系膜,游离肝曲,切开侧腹膜及回盲部,将全大肠彻底游离。下腹取一约3 cm横切口,保护切口取出病灶,制作回肠S型储袋,置入抵钉座,缝合腹部切口,重建气腹,用吻合器行回肠、肛管吻合。所有病例均行保护性回肠造口。
2 结果
本组例患者均顺利完成腹腔镜下结直肠切除,术后吻合口离肛缘平均1.8~3.2 cm,肛管无息肉残留,术中出血30~150 mL,手术时间3.5~5 h。术后持续胃肠减压24 h,肠蠕动恢复时间为17~30 h,术后24~48 h开始饮食。术后6 d拔除导尿管,术后住院7~10 d,平均9 d。术后6周行回肠造口还纳, 7例均随访至2013年12月,排便次数平均3~8次/d,无漏便和漏气,手术后短期内排便次数较多,随着时间推移,术后一年控便功能有明显改善。男性患者无困难及障碍,排尿功能正常。
3 讨论
治疗FAP的常用术式有三种:①全结肠切除+回肠直肠吻合术;②全结直肠切除+回肠储袋肛管吻合术;③全结直肠切除+永久性回肠造口术。一般而言,全结直肠切除+回肠储袋肛管吻合术较常用,其治疗效果彻底; 对于病变位置低,不适合行吻合,其他术式失败的患者,则行全结直肠切除 +永久性回肠造口术; 第一种术式由于保留较多直肠,残余直肠容易复发及癌变, 第三种术式由于切除彻底,治疗效果良好,但永久性回肠造口给患者生活造成很多不便。第二种术式由于是在直肠环上方切断直肠,故保留了齿状线到外科肛管之间的1.5 cm 左右直肠黏膜,因而手术的根治性稍有欠缺,此1.5 cm 直肠黏膜仍有病变复发与癌变的可能,患者需终身定期检查[1]。
经内外括约肌间切除部分内括约肌技术的切除线是在齿状线水平,残留的肛管已无直肠黏膜,保证了治疗的彻底性,避免残余直肠的复发和恶变。所谓ISR,是指无论用开腹或腹腔镜先经盆腔途径完成TME,再经途径完成ISR,即在齿线上切除部分内括约肌,或肿瘤侧部分齿线下内括约肌或全部内括约肌手术。但是按传统经会阴途径行括约 肌间超低位直肠前切除术(intersphincteric resection,ISR)须在会分离行结肛手工缝合,费时费力,2010年池畔教授等[2]在国内报告直接腹腔镜下经盆腔途径行ISR用于治疗早期直肠癌(T1N0M0与T2N0M0),取得良好效果。我们尝试将这种技术用于FAP患者。
3.1 适应证
FAP患者须切除全部直肠黏膜,这样直肠切断处需在齿状线水平,才能保证切除全部直肠黏膜,这就要求我们要分离内外括约肌间隙,切除部分内外括约肌。ISR手术指征主要适用于T1~T2期,无直肠周围淋巴结转移及远处转移、肿瘤分化好、括约肌功能良好的患者。而FAP患者大多在50岁前发病,括约肌功能良好,本组病例直肠均无恶变,可以应用ISR技术进行治疗。
3.2 手术技巧
术者要熟练掌握直肠的解剖层面,有丰富的腹腔镜下超低位直肠前切除的经验,才可完成腹腔镜下ISR。直肠末端系膜附着于肛提肌裂孔边缘,所以直肠要分离到肛提肌裂孔,于此处切除直肠系膜和Hiatal韧带并进入内外括约肌间隙,进入括约肌间隙后用吸引器顺着直肠纵肌表面向下分离,这是ISR手术的关键点,见图1、2。分离过程要保证视野清晰,避免出血,在正确层面走行,避免损伤直肠或耻骨直肠肌,造成术后吻合口漏及排便障碍。本文7例病例均采用回肠S储袋,特别是对于系膜较短、肥厚的患者,S型储袋能保证回肠能无张力送到盆腔与肛管吻合。
3.3 并发症
文献报告 ISR术后吻合口漏发生率为10.5%(0%~4%)[5]。本组7例全部行回肠预防性造口,术后无吻合口瘘发生。由于神经全程保护,本组病例均无困难及障碍,我们体会是腹腔镜手术中可借助视野放大作用及腹腔镜器械在狭小空间的操作优势,手术路径循自然间隙走行,可清楚辨认盆腔自主神经,从而减少对盆腔自主神经的干扰与损伤。
3.4 排便功能
文献报道随着时间的推移功能能逐渐得到改善,多数对 ISR 研究认为患者术后的节制功能影响不大, 排便功能满意度在 57%~82%[3-5],有行储袋吻合者,功能优于直接吻合者,内括约肌部分切除功能明显优于内括约肌完全切除与次全切除,本组病例均为齿线上的内括约肌部分切除,且全部行回肠储袋、回肠预防性造口,故造口还纳后患者对排便功能基本满意。
综上,采用腹腔镜下全结直肠切除、回肠S型储袋肛管吻合,具有腹壁切口小、创伤小、疼痛轻、住院时间短和胃肠恢复快等优点,而且避免人工的痛苦[6-9]。本组选择的病例全部为直肠尚未癌变的FAP患者,而且直肠是在齿状线处切断,齿状线下肛管已无直肠黏膜,故根治性好,不会导致肿瘤的局部复发[10-1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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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4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3)01-0022-02
一 引言
近年来,我国许多高校相继推行了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一些高校的办学规模扩大,办学形式也趋于多样化,这都给排课工作在量和质双方面提出了新的挑战。排课是高校教学教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其工作质量的优劣和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学校教学秩序的稳定,在一定程度上广泛影响着课堂的教学效果,以及高校相关办学资源的利用效益。随着信息化的发展,高校开始运用教务管理软件进行课表编排工作,然而,多年的实践经验表明,排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各高校的情况都不同,要靠一个算法或一套软件排出高质量的课表是不可能的。于是,各高校近年来又开始走软件辅助编排与经验主义相结合的道路。
二 课表编排中的常见问题及对策
1.跨校区上课问题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高校完成了多校合并历程,合并后高校进行了资源重组、学科优化,随着学校规模扩大,有些高校又建了新校区,很多高校都存在多校区问题,有的校区之间甚至距离很远。石河子大学目前就有中区、南区、北区、东区和五家渠校区五个校区。为了体现“以人为本,一切为了学生”的宗旨,我们在课表编排时,先尽量满足学生的需求,尽量避免学生课间因上课地点变更长距离的跑动,然后尽量满足老师的需求,缩短老师因上课地点变更的跑动距离。然而,由于师资或教学资源的约束,一些跨校区上课的情况还是在所难免,尤其是我校地处西部,冬天漫长而又寒冷,考虑到广大师生的安全,避免耽误上课,学校充分研究教学规律、借鉴兄弟高校的做法,提出了大课间的解决方案:即把原来的一小节课50分钟压缩为了45分钟,两大节课课间改为30分钟,这样既提高了上课效率,又提高了课表满意度。
2.师资不足及课表稳定性的问题
由于扩招和教师外出进修、学术交流等因素,高校部分专业某学期就会出现师资不足的问题,如果缺乏合理的计划安排,到时候就会出现调课多的现象,从而影响教学进度、教学质量,甚至会影响人才培养的质量。石河子大学目前还鼓励小班上课,个别课程师资紧张,一个教师一学期要带十几个教学班,这时若再有教师外出,课程的安排就会出现问题,要么其他教师临时代上,要么让任务很重的教师再加新的担子。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我们先是采用学期全学程教学任务计划表(主要包含以下字段:课程或环节代码及名称,总学时或总周数,学时分布,任课教师,周学时安排),让学院、系部、教研室、课程组、教师有个大概的计划,在不违反教学规律的情况下,尽量满足教师的需求,这样课表相对比较平稳,也有利于督导,同时也便于后期的工作量核算;鼓励小班上课,相当于增加了教师的工作量,我们在落实教学任务的时候,进行公共课交叉落实,专业课按顺序落实,以便给行政班级留出更多的时间进行合班上课。对于调课,我校采用领导逐层审批制度(教研室学院教务处),严格控制调课率,发现随意调课后则追记为教学事故。执行此方案后,我校调课率比以前同期降低了50%左右。
3.人才培养方案的问题
随着招生规模的扩大,很多高校新开了不少专业,由于是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就是摸着石头过河,这些新开专业普遍存在必修课较多、选修课较少、学生课程多、自由时间少等情况。我校根据实践经验,发现旧的人才培养方案存在着上述不足,结合市场需求,制订了新的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多开课,压缩课时,开短课程,精讲课程,多开选修课。开拓学生的视野,把大部分时间还给学生,让学生多自学、多实践。为适应新的人才培养方案,我校课表编排工作人员借鉴其他高校四学期制的做法,摸索出上半学期—下半学期的排课方法。即:学时多的课程全学期上,短课程半学期上完,根据专业特点、课程性质,把这些短课程均匀地分布在上下半学期,或者根据专业需要全部安排到某一个半学期,另一个半学期学生集中实践。这样老师也可以合理地安排好自己的教学和科研时间。
4.英语分级教学、体育选项选课上课问题
多年来,大学英语的分级教学和体育选项上课越来越受到学术界和广大教育工作者的重视。然而,随着教学研究和实践的深入,问题和困难也不断显现。其中大学英语分级和体育分选项上课与排课之间矛盾最为突出。我校新生入学后英语即展开分级教学,体育选项更是多达10项。为了给其他课程让出尽量多的时间,我校采用了分组分级法进行这两类课程的课表编排,排课前,把这两门课程的负责老师召集到一起,根据教学规律,进行统一调度、协调,避免冲突,并且优先排这两类课程。考虑到理工科的学生实验比较多且多是每次3~4学时,下午尽量不安排体育与英语课,以便学生有充足的时间做实验。
5.公共选修课、辅修、二学位及艺术类小课课表的问题
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大家觉得公共选修课不重要,就是混学分,所以不少学生不好好学,老师也不好好教。为了改变这种传统观念,我校除了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课程过程管理之外,在排课时,一改原来公共选修课全排到晚上的做法,重视选修课,采用交叉排法,淡化选修课的概念。例如:我校把周三的7~8节、周五7~8节等时间设置为公共课选修课时间,同时周三的晚上、周五的晚上也允许安排必修课。我校艺术类小课采用一对N(N通常为1~8)的方式上课,课头特别多,时间点不够,以前都是手工排,比较混乱,调整也困难。目前,结合教师意愿,我们采用了一种变通的方法,即在课表中设置11~12节,排在11~12节的小课中午上,提高了课表的精准度。另外为方便管理,我们把辅修和二学位的课表统一放到周末,避免了课表杂乱,提高了管理效率。
6.节假日的问题
我校地处少数民族集中地区,针对节假日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现行政策是古尔邦节和肉孜节民族生和汉族生统一休息),且要精确化排课的需求,我们的做法是:空排法,具体示例如下:若五一劳动节是第五教学周要调休三天,我们就将第五周先空出来不排课,这样第五周还有四天可以安排课程,等课表排完后,再把清明节、端午节等节假日的课程整体调整到第五周空闲的时间,由于第五周原先没有安排课程,就避免了冲突,提高了效率,也保证了课表的精准度。
7.教室资源不足的问题
随着近年来的扩招,高校的办学规模逐渐扩大,但教学场所普遍紧张。为提高资源利用率,我校采用了容量接近原则与学生就近原则。容量接近原则,就是如果一个教学班的学生人数接近某个教室的容量,就把这个教学班安排在这个教室上课;就近原则是同一上课班级同一门课程的不同时间上课不一定非要在同一地点上,而是相邻的两大节课尽量安排在一个上课地点,或者邻近,这就缩短了学生课间的跑动距离。
三 总结
(一)卖方违约。
卖方生产的商品质量有问题,未按订立的合同标准严格进行把关;或者数量方面缺斤少量;或者不能及时提供财务票据等等;都有可能引发买方的不满情绪,从而引起经济纠纷。
(二)买方违约。
买方由于自身的财务问题,资金周转不灵,不按期开信用证,不按期支付货款,不按合同规定付款赎单,或因国际大环境的影响无理拒收货物,不按合同规定如期派船接货等等,与卖方沟通无果,不能取得对方的谅解,都会引发当事人之间的经济纠纷。
(三)买卖双方均有一定的违约责任。
由于合同订立时,质量标准要求不明确,按国家标准呢还是按行业标准没有明确;价款不明确,按订立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呢还是按政府指导价格没有明确;履行地点,期限,方式等等都要在合同中一一言明,这样才不会造成买卖双方之间的理解误差,造成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引起双方的经济纠纷。
二、经济纠纷的处理方式
(一)双方协商处理
日常生活中,发生经济纠纷是不可避免的,在发生经济纠纷后,买卖双方能心平气和坐下来协商,在协商的过程中,违约一方当事人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让对方弄清是非曲直,能够理解自已违约是迫不得已。必要时,双方各自作出一定让步,最后达成和解,消除分歧。这种作法可节省费用,而且气氛和缓,灵活性大,有利于双方贸易关系的发展。
(二)他人调解处理
经济纠纷发生后,双方各执一词,各有各的理由,不能达成谅解,这就需要双方都非常信任的第三方居中调解。调解人的作用是帮助当事人弄清事实,分清是非,并找到一种双方均可接受的解决办法。调解在性质上与协商并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最后的解决办法还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才能成立。例如:美方一家贸易公司在货到验货时发现货品质量总体没问题,但个别产品存在瑕疵,据此向中方贸易公司提出全部索赔。中方贸易公司觉得很委屈,只愿承担有瑕疵部分商品损失的理赔,而拒绝了全部商品损失的赔偿。但因为有错在先,拒赔理由有些理不直气不壮。中方贸易公司想法找到了双方都比较信任的第三方居中调停,第三方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作出了协调方案:由中方贸易公司赔偿有瑕疵商品的损失,并向美方支付一定金额的罚金,以惩戒中方贸易公司以次充好的不良做法。此方案一出,双方都觉得可以接受。由此避免了一场国际经济纠纷的发生。
(三)指定机构仲裁
仲裁是指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就明确今后如有经济纠纷,自愿把他们之间的经济纠纷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或在经济纠纷发生之后,买卖双方相互订立协义指定仲裁机构进行裁决。仲裁是解决经济纠纷的一种主要方式。在现实生活中,不是所有的经济纠纷都适用仲裁,只有在订立合同时,设有仲裁条款的经济纠纷适用仲裁。或经济纠纷发生后,双方协商未成,第三者调解未能获得双方的认可。买卖双方为了有效解决经济纠纷,冷静下来达成了仲裁协议。才能向专门的仲裁机构,或者临时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协议中对仲裁地点的约定非常重要。在什么地方进行仲裁,关系着买卖双方经济纠纷所适用的法,以及仲裁委员会人员的确定。这些间接关系着仲裁结果的最后走向。例如:江苏苏洲一家贸易公司从浙江海宁进购一批货物,在验货时,江苏苏洲方发现货物数量短缺,但金额不是很大,大概在二万人民币左右,苏洲贸易公司据此向浙江海宁方提出索赔。海宁方不同意赔偿,双方根据合同订立的仲裁协议,向苏洲市相关机构申请仲裁。很快,苏洲市仲裁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到工厂库房现场查验货物数量,作出浙江海宁贸易公司赔偿苏洲贸易公司两万元人民币的决定。浙江海宁贸易公司因仲裁地点在苏洲,考虑到在江浙之间奔波的差旅费与二万元人民币赔款哪个成本更高,在苏洲仲裁委员会下仲裁决定之下很爽快地支付了这笔赔偿金。仲裁协议中对仲裁机构的选择有两种,一种是常设的仲裁机构,另一种是临时仲裁机构。临时仲裁机构是由双方当事人指定仲裁员所组成的临时仲裁机构,当争议处理完毕之后,临时仲裁机构将自动解散,非常灵活,费用节省,对贸易双方的争议也比较了解,更能切实地为买卖双方解决问题。仲裁协议的作用对双方当事人具有二重性。主要体现于对仲裁协议的提起具有自愿性,以及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议具有强制性。买卖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仲裁协议,让仲裁机构取得了对双方当事人经济纠纷的管辖权,从而排除了司法机关对当事人经济纠纷处置的权利。与此同时,仲裁机构所作出的仲裁决议具在强制性。不管双方愿不愿意都必须遵照执行,也不能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买卖双方未达成仲裁协议,司法机关就有权介入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经济纠纷。根据处理经济纠纷的经验,在订立合同之初就达成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来说利大于弊。
(四)司法机关审理
司法机关审理即向法院诉讼。买卖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调解未果,又无诚意达成仲裁协议,只能由司法机关介入当事人之间的经济纠纷,作出最后的判决。司法机关审理经济纠纷所耗费的时间长,支付的费用大不说,关键贸易双方之间的关系进入了僵局,不利于双方贸易的发展。如果不是迫不得已,一般不建议使用司法机关审理。
1资料与方法
1. 1一般资料选取本院自2006年1月~2012年6月收治的46例陈旧性跟腱断裂患者为研究对象, 按照随机、自愿的原则分为对照组和观察组, 每组各23例。所有患者均为单侧陈旧性跟腱断裂, 就诊时间为伤后1.5~9个月, 临床症状为不同程度的跛行;跟腱处触诊有明显的凹陷, 29例患者Thompson征阳性;所有患者术前均经MRI检查明确诊断。对照组男16例, 女7例;年龄22~64岁, 平均(44.8±9.2)岁;受伤部位为左侧11例, 右侧12例;其中闭合性损伤14例, 开放性损伤9例。观察组男14例, 女9例;年龄24~68岁, 平均(45.1±11.6)岁;受伤部位为左侧15例, 右侧8例;其中闭合性损伤12例, 开放性损伤11例。
1. 2治疗方法对照组采用腓骨长肌转位疗法, 具体手术方法为:自跟腱止点到小腿中下1/3处作“S”形切口, 清除跟腱断端组织并分离出正常的腓骨长肌腱。在足外缘第五跖骨处作第二切口并显露出腓骨长、短肌腱, 将腓骨短肌和长肌腱拉紧并缝合在一起。于跟腱断端近侧沿着冠状面作由外上向内下跟腱内的第一隧道, 于断端远侧由内向外横向作第二隧道, 于跟腱近侧2~3 cm处由外下向内上作第三隧道, 并将腓骨长肌腱经隧道依次引出来。将患者处于屈膝30°和踝跖屈20°位置, 将腓骨长肌腱拉紧后与跟腱近端缝合并将腓骨长肌腱与跟腱接触地方和隧道进出口进行加强缝合。观察组采用四股绳肌腱经跟骨隧道移植疗法, 具体手术方法为:手术切口同腓骨长肌转位疗法。由同侧胫骨上端后内嵴缩窄点和胫骨前缘垂线中点向远侧作一长度约3 cm的手术切口, 暴露出半腱肌腱(ST)和肌薄肌腱(GT), 继续剥离至胫骨止点, 去除肌肉组织。将ST和GT合并, 测量直径为4~5 cm;使用直径为4.5 mm或5.0 mm的钻头作一横向的跟骨隧道, 使得跟骨结节距离隧道口的距离约为1.2 cm。将上述两条肌腱由隧道穿过至骨道外肌腱两侧等长。将患者处于屈膝30°和踝跖屈20°位置, 并将股薄肌肌腱穿过隧道后沿着跟腱近端侧两端上行, 半肌腱经跟腱断端缺损交叉后上行, 用2号爱惜邦编织缝合后固定。术后两组患者均常规使用3~5 d抗生素。观察组患者术后不适用石膏固定, 并于术后第2天开始锻炼小腿三头肌和股四头肌的收缩功能以及足趾的背伸和跖屈功能, 术后3周开始借助双拐下床活动, 术后8周开始可以借助双拐进行适当负重训练, 术后12周可以进行日常活动, 术后16周可以进行如跑步、跳跃等较剧烈的活动。对照组患者术后使用石膏进行外固定, 使踝关节处于跖屈30°和膝关节处于屈曲30°, 6周后取出石膏并逐渐进行踝关节的功能锻炼, 借助双拐进行负重行走, 逐渐降低足跟的高度, 术后8周可全足掌着地, 术后12周完全负重并逐渐进行慢跑训练, 术后6个月内避免进行剧烈运动。
1. 3治疗效果评价采用Arner-Lindholm标准[2]进行评价。优:患者无不适感觉, 肌力和行走正常, 提踵有力。良:患者有轻度不适, 患侧肌力较对侧稍弱, 提踵稍无力;差;患者有明显不适, 患侧肌力明显减弱, 提踵无力甚至不能提踵。优良率=(优+良)/总例数×100%。
1. 4统计学方法采用 SPSS 17.0 软件进行统计学分析。计量资料用( x-±s)表示, 比较用t检验。计数资料比较采用χ2检验。P
2结果
观察组优良率明显高于对照组, 差异有统计学意义(100.0% VS 87.0%, P
表1两组治疗效果比较[n (%)]
组别 n 优 良 差 优良率
观察组 23 21(91.3) 2(8.7) 0 23(100.0)
对照组 23 14(60.9) 6(26.1) 3(13.0) 20(87.0)a
注:与观察组相比, a P
3讨论
陈旧性跟腱断裂大多是由于跟腱的急性损伤后未及时进行治疗或者治疗不当所致, 容易造成误诊。陈旧性跟腱断裂的患者跟腱两断端间被大量纤维瘢痕组织填充, 导致踝关节跖屈无力, 患者常出现跛行, 对日常生活造成严重的困扰。治疗陈旧性跟腱断裂不仅仅是要恢复其解剖结构上的完整性, 还要恢复跟腱的坚韧性和小腿三头肌的跖屈力量。腓骨长肌转位疗法是临床上治疗陈旧性跟腱断裂的常用方法, 具有以下优点[3]:①腓骨长肌具有足够的长度, 尤其适用于因为痉挛而缺损较多的患者;②术中不切断肌腱, 很少发生瘢痕组织的变性。但是此类手术往往需要患者术后长时间的进行石膏外固定, 限制了患者术后进行功能锻炼, 部分患者遗留足部外翻无力和蹬力下降等情况。四股绳肌腱经跟骨隧道移植疗法是一种较为新型的治疗陈旧性跟腱断裂的方法。四股绳具有比腓骨长肌强度和弹性更好的肌腱, 而且取材时不影响膝关节的稳定性。卢弘栩等[4]的研究认为使用四股绳肌腱经跟骨隧道移植疗法治疗陈旧性跟腱断裂可以获得较好的初始强度, 术后不需要石膏外固定, 术后早期即可以开始功能恢复, 尤其适用于缺损较大的患者。本研究发现观察组优良率明显高于对照组, 差异有统计学意义(100.0% VS 87.0%, P
综上所述, 四股绳肌腱经跟骨隧道移植治疗陈旧性跟腱断裂临床效果优于腓骨长肌转位疗法, 值得推广应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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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X501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ki.jlny.2015.24.091
“林业建设是事产经济社会可持续性发展的根本性问题”。这一重要论断,深刻揭示了林业与经济社会可持续性发展的内在联系。林业经济不仅具有生态功能和社会功能,也具有巨大的经济功能,因此,为了发展林业经济,村都相继建立起了林场。林场的运作形式属于集体式,集体林场数量众多,经营的面积也在不断扩大。大力发展林业,可为其他产业的发展提供重要原料和资源,但是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而导致林场经营不善,经济效益不高。为转变当前现状,林业站决定承包乡村的林场,实现对林场的集体式管理,使其管理更具专业性与系统性。
1 林业站承包经营乡村集体林场的概述
近几年,我国综合国力得到了全面的提升,旨在缩小城乡差距,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重视农村经济发展模式的不断创新,大力发展乡村集体林场,是提升农业经济发展水平的一个重要因素。现如今,为了促进乡村林场经济的全面发展,林业站以承包经营乡村集体林场的形式,对乡村林场进行综合性的管理,并提供最为先进的种植技术与多元化的品种。我国就乡村集体林场的发展做出了相关的规范,建立了集体林权制度,对林地具有占有、收益与处分的权利,可对林地进行综合的调配,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方式进行集体林场的管理,充分发挥林业站的重要价值,进而提高林业经济发展水平。大力发展林业经济,能够为制造业、加工业提供所需的木质资源,进而促进国家整体经济水平的提升[1]。通过林业站的承包与经营,代替了村民进行树种的培养,且培养树种的质量更高,提高经济效益,但也会衍生出林权纠纷、经济纠纷等问题,可见,林业站承包经营在具备优点的同时,也具备相应的缺点,应正确对待集体林场管理形式,并对林业站的承包与经营工作进行完善与优化。
2 林业站承包经营乡村集体林场的利与弊
2.1 优势
通过对林业站承包经营乡村集体林场的分析,得知其具有很大的优势,相较于传统的林场经营模式效益更高。传统的林场运营,由于村民的专业性不强,技术不先进,运用传统的种植方法且林地的管理工作不够全面,导致林场经济发展缓慢。通过林业站的承包与经营,能够对集体林场进行综合性的管理,解决人员专业性、技术先进性和管理及时性等问题。林业站通过承包,能够对林场进行集体性的安排,加大在林场建设上的投资力度,强化对专业性人才的选拔与培养,建立更为专业化的团队,为林场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持与人员支持,保证林场建设的专业性。同时安排专业人员对林地进行全面化的管理,提升林地管理质量。林业站承包与经营集体林场,相对于村民自身而言,林业站具有资金与技术上的优势,且部分地区的林业站设置了农机服务中心,针对林业经济的发展情况进行深入地分析,能够运用最高效、实用的种植技术来培育最新的品种,对地区经济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2.2 劣势
林业站承包经营集体林场具有诸多的优势,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林权纠纷与经济纠纷问题。在林权纠纷方面,有些村民并不想将林地承包出去,但是为响应国家政策或林业站的相关规定,不得不将林权转让,由林业站进行经营,一旦林地种植产量大,经济效益有所提高时,这些村民就会想将林地要回去,进而产生一系列的林权问题,这种现象主要是村民法律与经营意识薄弱所致,是林业站承包与经营集体林场中一个常见问题。在经济纠纷方面,当林地产生经济收益时,会进行利润的分配,若林业站未按照先前合同中规定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会让村民产生心理上的不平衡,很难使村民信服,进而与林业站产生经济纠纷,或是村民只是关注表面的现象,认为经济收益好,当利润发到自己手中时觉得不合算,就会与林业站产生纠纷,影响林业站的正常运营。林权、经济纠纷的发生,主要是由于经济效益分配不均,林权过度集中而产生的,是林业站承包与经营集体林地中面临的现实性问题。
3 林业站承包经营乡村集体林场的发展策略
3.1 完善集体林场承包法律制度
林业站是对林业管理的重要站点,具备足够的林地发展与拓展资金,满足林地发展的基本条件。实现林业站承包与经营集体林场,是林业经济一种发展模式。但就以往林业站承包集体林场的经验来看,林权与经济纠纷问题很是突出,成为制约林业经济的重要因素,村民与林业站间的关系日益紧张。为应对此项问题,应加强法律建设,针对林业站承包与经营乡村集体林场的问题,做出相应的司法解释,对双方的各项行为进行严格的法律约束,并将重要的法律条文拟定到合同中去,合理分配双方的利润,并对林权进行明确的划分,林地权归村民所有,林业站具备承包权与经营权,但是不具备林地的所有权,禁止出现村民失地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林地纠纷问题的发生,营造和谐的林地发展氛围,促进当地农业经济的全面发展。
3.2 建立专业的管理团队
为了发展林业经济,林业站应加大在林地建设上的投入,构建专业化的团队,对集体林地进行综合性管理,根据现代社会各类产业的发展情况以及市场需求,进行树木品种的选择,同时结合当地的气候特点,选择合适的树种进行大面积的种植。林业站可以引进多种树种,实现多种树种的穿插与层次种植,既能满足来自社会不同方面的需求,也能降低病虫害的传播速率,能够保证树种的生长质量,促进林地经济的发展。同时林业站设置珍贵树种培育区,打造林地产业品牌。对管理人员进行及时的培训,并传其病虫害防范知识,及时做好林地的除草工作,保持林地内部环境的清洁,解决林地发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实现对林地的精细化管理。
3.3 引进先进的林地种植技术
技术决定着林地的发展水平,决定树木的生长质量,技术的规范性与先进性是林地发展水平的关键。技术的选择,可以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的技术形态,选择合适的种植监督与列阵方式,应将林地建设作为一个绿色企业来进行经营与管理,选择优良的树苗品种,制定合理的种植与栽培计划,并对荒山荒地进行大面积的开发,避免资源的浪费,同时也能积极发展当地经济产业,封山造林,圈出不同模块的林地进行经营,大力发展当地林业种植产业,提高林业站承包与经营乡村集体林地的重要价值,促进林业经济整体水平的提升[2]。
4 结语
综上所述,林业站承包经营乡村集体林场的方式是一把双刃剑,既有优势又有劣势。优势体现在能够为林业经济提供专业化的管理,保证林业品种的多元化,对林场种植基地进行合理的分配,提高在林场上的资金投入与技术投入,进而提高林场的经济效益,但是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如林权和经济纠纷日益突出,林业制度不健全是林业站承包经营乡村集体林场亟待解决的问题,通过完善制度与优化团队,促进林业经济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 朱冬亮.村庄社区产权实践与重构:关于集体林权纠纷的一个分析框架[J].中国社会科学,2013,11(11):85-204.
[2] 张利军.浅析如何做好基层林业站的工作[J].生物技术世界,2015,9(09):40.
[3]李尚勇,单华平.建始县集体林场现状与发展对策[J].湖北林业科技,2011,(04).
在商业银行信贷实务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客户并非出于恶意,但是形成了个人贷款的拖欠,甚至有的形成了不良。笔者根据日常催收的经验,总结出了非恶意拖欠原因,对给出了对策。
一、个人贷款非恶意拖欠成因
个人贷款非恶意拖欠成因主要有五种情况:贷款利率变动;新发现贷款未及时通知还贷;偿债能力出现问题;经济纠纷;无法或不便还款。
(一)贷款利率变动
笔者催收过程中发现有一类客户,每月总是拖欠几元、几十元,并且这种拖欠呈现出一种连续的状态,连续几个月都是如此。通过大量对拖欠一期客户进行电话催收、问访等方式,发现客户并不了解:每年的元月一号,银行会按照当日的央行贷款利率,计算客户一年的还款额,在一年内不变动――这是大多数银行的做法,为的是规避利率风险。存在这种可能性,由于上一年度央行加息,造成客户第二年每月的还款额会增加几元,几十元,或者是几百元,客户还是按上年的月供金额还贷,结果造成了每月存的金额不够。
(二)新发放贷款未及时通知还贷
催收中发现,有部分新发放的贷款总是拖欠一期,打印出客户的还款计划,比如:银行放款是07年的10月19日,而客户第一次存房贷是在12月份,这样客户总是拖欠一期。究其原因是客户并不知道,贷款应该是在什么时间开始还。
(三)出现无法还款的事由
无法还款的事由大体包括两种,一种是约定还贷账户出现问题,第二种是客户出差在外地,不便存款。
目前,个人贷款的还款方式一般采用委托扣款的方式,即客户开一个存折或卡,将该折(卡)与自己的贷款账户建立一个对应的还款关系,即委托扣款方式。催收中发现有的客户存折丢了,不知道该怎么还了;有的存错折子了;有的存折丢了之后,自己开了一个新存折,月月存在新折上,却没有签订委托扣款账号变更协议。催收过程中发现,部分客户外地工作,一般都是回到贷款地后再还款,但是有时他几个月还不回来一次。
(四)偿债能力出现问题
偿债能力出现问题一般有以下的原因:家人有重大疾病;经营不善;投资失败(如股市、基金深度被套)等。出现这些问题的非恶意拖欠客户,房贷也还,但是每次还的不够。一旦出现这些问题,很容易形成不良,因为客户无钱可还,越欠越多。
(五)经济纠纷
催收中发现有部分拖欠客户,因为正在办理离婚手续;或者是已办理离婚手续,但是财产分割不明确。离异财产分割不明的,客户不愿意存款,担心还了房贷,法院不判给自己。
还有一种情况,贷款客户将房子卖了,由买家按月还房贷,一定时间之后,再办理过户手续。卖房但未办理过户手续这种情况,类似于转按揭,很容易产生纠纷。举个例子:房价涨了,贷款客户后悔了,不想卖了,纠纷就产生了。
实务中还有一些其他的由于经济纠纷,造成了客户不愿意还款,客户并非出于恶意,而是担心还了款,得不到相应的利益。
二、如何应对
(一)多渠道让贷款客户“清清楚楚”还贷
银行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让客户清楚还款额并及时提醒还款时间。短信通知:每年的元月一号告知其月供;扣款日未还款提醒,逾期提醒。对账单,账单日将对账单寄至客户的住处或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发至客户信箱。银行还可以开发程序,使得客户通过ATM机、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渠道很容易获得关于贷款情况的信息。
(二)落实回访服务
银行大都规定,首次放款之后的几日内,必须进行电话回访,确认信息,并告知一些注意事项等等。实际上,重贷前,轻贷后,在各银行都较为普遍。回访服务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笔者发现有一客户的信用记录上有十几个一(即拖欠一期十几次),就是因为不知道第一次还款时间造成的,究其原因是回访服务没有做到位。
(三)贷后服务人员要熟练掌握--储蓄、个人贷款业务应知应会知识
存折丢了怎么办,有几种方式可以还贷:无折续存;本人带身份证原开户所办理挂失补开;新开一个折(或卡折),签一个变更委托扣款账号的协议(这里不建议委托扣款账户是一张卡,卡销磁或挂失后,卡号会变);柜台还贷。贷后服务人员一定要懂得这些应知应会的知识,才能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
(四)法律顾问指导客户解决经济纠纷
银行法律工作人员,可以指导房贷客户如何度过法律纠纷,保证贷款质量。也可以总结一些常见的经济纠纷影响还贷的情况,专家分析解决的方式、方法,将这些案例发给每位贷后服务人员。纠纷较好的解决,客户自然不会再拖欠了。
(五)偿债基金、债务豁免、展期等方式,帮助偿债能力出现问题的客户走出财务低谷
可以建议客户在资金宽裕的时候,多存一些钱,这样可以抵御经营失败、家庭困难等突发性因素影响偿债能力,这些多存的钱,从财务管理角度讲,就是“偿债基金”。银行可以开发相应的理财产品,让客户预存的这部分钱获得高于存款利率的收益,这样可以让更多的人愿意预存一部分钱。
在这种情况下,1985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大连召开了全国检察系统刑事技术工作座谈会,通过了《关于检查机关刑事技术工作建设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在省、市两级人民检察院中设置司法会计岗位,并且把它纳入检察机关刑事技术工作。1990 年 10 月 15 日,吉林省长春市建立了中国第一家司法会计鉴定所———长春市司法会计鉴定所,它的建立标志着“法务会计”在中国的世纪诞生。
二、法务会计在诉讼领域研究的现状
(一)法务会计诉讼支持业务的内涵和领域。
诉讼支持是对正在进行的或悬而未决的法律案件中具有会计性质的问题进行确认、分析,并提供专家意见的一种法律服务。在诉讼日益增多的年代,会计师事务所咨询领域的诉讼支持业务也迅速增长。法务会计诉讼支持业务主要与诉讼程序相关联,是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发展起来的一个新会计服务领域,它是通过对特定经济犯罪、经济过失和经济纠纷案件进行会计计量与反映,对特定的经济事项或案件提供会计分析,从而为法庭对有关经济案件最终裁决提供重要的依据,它是为法庭和诉讼当事人提供的一种专门服务。也就是说,法务会计是对正在进行的或悬而未决的法律案件中具有会计性质的问题进行确认、分析,并提供专家意见的一种法律服务。
法务会计诉讼支持业务的领域非常广泛,最初阶段法务会计诉讼支持提供的服务和建议主要用于经济损失量化的问题,现在已经发展到进行复杂的调查和分析,甚至建立诉讼战略等层面。常见的需要法务会计提供诉讼支持的领域包括:舞弊的民事补救、股东纠纷、商业估值、保险索赔、婚姻纠纷、人身伤害索赔、违约、产品责任、建筑索赔、版权事物、法庭任命、损失判决、所得税纠纷、不正当或正当的解雇等。
(二)法务会计在我国诉讼领域内的研究现状。
法务会计在诉讼实践中的应用方式与一国的诉讼模式密切相关。我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实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相应设立了处理财会专门问题的会计鉴定人制度。在这种制度下,法务会计人员充当会计鉴定人(类似于英美法系的会计专家证人),被视为法官的助手,以其专业特长弥补法官知识的不足。因此,大陆法系的鉴定人由法官依职权或经当事人申请而指派或聘请,处于中立地位(即独立于当事人各方),其提供的专家意见称为鉴定意见或结论,一般视为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鉴定人通常应出庭宣读和说明鉴定意见或结论,并接受法官、各方当事人或其人的质疑,但一般没有质证权。
三、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
法务会计在不同诉讼中所提供的支持是不同的,在同一诉讼的不同阶段所起的作用也是不同的。法务会计在我国诉讼中的具体应用可以分为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和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应用两个大的方面。
(一)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收集的应用。
在我国,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以当事人为主的证据收集模式,但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人收集证据的权利及其程序保障则未设专门规定。我们在收集证据时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1.客观性问题。不管采取那种方法收集证据,都要以客观性为前提,千万不能篡改、伪造证据。
2.必要性问题。所谓收集证据的必要性,就是举证责任的问题。
3.及时性问题。及时性就是说收集证据一定要讲求时效,早比晚好。如果收集证据不及时,当事人就可能因举证时限和诉讼时效的规定而败诉。
(二)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审判中证据认定的应用。
法务会计是一项会计咨询服务,为案件审理提供重要的依据,所得结论可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当前我国法务会计的主要任务:
1.为认定犯罪事实提供科学依据。在一些犯罪中,如贪污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走私罪等,需要对涉案的会计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做出科学鉴定结论,为司法诉讼、审判认定被告的犯罪事实,以及定罪和量刑提供科学证据。
2.为解决经济纠纷提供科学依据。在一些经济纠纷中,需要法务会计对会计事项进行分析鉴定,做出科学的鉴定结论,为司法机关正确处理经济纠纷提供科学依据。
3.为维护企事业单位自身权益提供有力保护。企事业单位在做出重大决策时,有相关法务会计人员参与,就会了解哪些行为合法、哪些行为违法,以避免风险,最大限度维护企事业单位利益。
(三)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证据支持的应用。
法务会计人员在收集证据时由于我国尚无专门的证据法,根据现行的相关规定,法务会计人员可以以鉴定人、专家辅助人的身份提供诉讼支持。
1.鉴定人。鉴定人的产生方式有三种:一是由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二是由双方协商确定;三是如果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指定。鉴定人依法出具的鉴定结论是我国民事诉讼证据之一,具有法定的证据效力。
2.专家辅助人。专家辅助人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一个重大突破。专家证人的主要权利有两个:一是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并接受审判人员的询问;二是对鉴定人进行询问。鉴定人作出的鉴定结论是结论性意见,除足以反驳外,人民法院应当采信。与鉴定人不同的是专家辅助人的作用仅是阐释和说明,帮助委托人弄清专业问题,找出鉴定结论存在的问题,与对方专家或当事人质证,最终目的是使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达到对专业知识的厘清,形成有利于委托人的判断。
四、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证据支持中的不足与改进
(一)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证据支持中的不足。
1. 在我国对于民事案件主要采取不告不理原则,只有当事人到法院起诉,法院针对那些符合条件的案件进行受理,不符合条件的案件法院不受理且不主动受理。而绝大多数的会计师事务所很少涉及法务会计服务领域,其业务还停留在审计、验资等传统业务领域和少量的税务筹划等业务中,仅有少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在相关机构的授权下初步开展了司法会计鉴定工作。有些会计师事务所虽然从事了相关业务,但由于公信力原因,不仅业务量少,权威性也受质疑,并且业务范围过窄,注册会计师普遍缺乏法律方面的知识和经验,影响了所获证据的针对性和判断结果的准确性。
2.法务会计准则、资格认证制度、鉴定制度、诉讼支持制度、业务操作规范和标准等基本空白,传统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对法务会计还没有涉及,对于如何认定信息的虚假问题、故意与过失行为的判定、帮助当事人计算赔偿范围与损失以及对当事人遵守法律法规情况的认定等既没有相关的鉴定标准,也没有具体的行为准则作为指导,难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 我国民事诉讼成本制度既缺乏系统的理论研究,也没有确立基本的遵循原则,现有的一些规定和作法基本建立在自发的传统习惯之上,已远远背离了社会发展现实的需要,给司法实践带来不良影响,主要表现在:公民的诉权得不到有效保障,正当权利未能得到有效保护;部分诉讼当事人利用诉讼成本制度的缺陷恶意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浪费司法资源,增加了全社会的诉讼成本总量;申请执行案件增加,执行程序耗费的社会成本急剧上升;正常的社会秩序未得到有效保护,司法机关形象受损。
(二)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支持中的改进。
二、法务会计在诉讼领域研究的现状
(一)法务会计诉讼支持业务的内涵和领域
诉讼支持是对正在进行的或悬而未决的法律案件中具有会计性质的问题进行确认、分析,并提供专家意见的一种法律服务。在诉讼日益增多的年代,会计师事务所咨询领域的诉讼支持业务也迅速增长。法务会计诉讼支持业务主要与诉讼程序相关联,是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发展起来的一个新会计服务领域,它是通过对特定经济犯罪、经济过失和经济纠纷案件进行会计计量与反映,对特定的经济事项或案件提供会计分析,从而为法庭对有关经济案件最终裁决提供重要的依据,它是为法庭和诉讼当事人提供的一种专门服务。也就是说,法务会计是对正在进行的或悬而未决的法律案件中具有会计性质的问题进行确认、分析,并提供专家意见的一种法律服务。法务会计诉讼支持业务的领域非常广泛,最初阶段法务会计诉讼支持提供的服务和建议主要用于经济损失量化的问题,现在已经发展到进行复杂的调查和分析,甚至建立诉讼战略等层面。常见的需要法务会计提供诉讼支持的领域包括:舞弊的民事补救、股东纠纷、商业估值、保险索赔、婚姻纠纷、人身伤害索赔、违约、产品责任、建筑索赔、版权事物、法庭任命、损失判决、所得税纠纷、不正当或正当的解雇等。
(二)法务会计在我国诉讼领域内的研究现状
法务会计在诉讼实践中的应用方式与一国的诉讼模式密切相关。我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实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相应设立了处理财会专门问题的会计鉴定人制度。在这种制度下,法务会计人员充当会计鉴定人(类似于英美法系的会计专家证人),被视为法官的助手,以其专业特长弥补法官知识的不足。因此,大陆法系的鉴定人由法官依职权或经当事人申请而指派或聘请,处于中立地位(即独立于当事人各方),其提供的专家意见称为鉴定意见或结论,一般视为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鉴定人通常应出庭宣读和说明鉴定意见或结论,并接受法官、各方当事人或其人的质疑,但一般没有质证权。
三、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
法务会计在不同诉讼中所提供的支持是不同的,在同一诉讼的不同阶段所起的作用也是不同的。法务会计在我国诉讼中的具体应用可以分为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和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应用两个大的方面。
(一)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收集的应用
在我国,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以当事人为主的证据收集模式,但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人收集证据的权利及其程序保障则未设专门规定。我们在收集证据时必须注意以下问题:1.客观性问题。不管采取那种方法收集证据,都要以客观性为前提,千万不能篡改、伪造证据。2.必要性问题。所谓收集证据的必要性,就是举证责任的问题。3.及时性问题。及时性就是说收集证据一定要讲求时效,早比晚好。如果收集证据不及时,当事人就可能因举证时限和诉讼时效的规定而败诉。
(二)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审判中证据认定的应用
法务会计是一项会计咨询服务,为案件审理提供重要的依据,所得结论可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当前我国法务会计的主要任务:1.为认定犯罪事实提供科学依据。在一些犯罪中,如贪污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走私罪等,需要对涉案的会计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做出科学鉴定结论,为司法诉讼、审判认定被告的犯罪事实,以及定罪和量刑提供科学证据。2.为解决经济纠纷提供科学依据。在一些经济纠纷中,需要法务会计对会计事项进行分析鉴定,做出科学的鉴定结论,为司法机关正确处理经济纠纷提供科学依据。3.为维护企事业单位自身权益提供有力保护。企事业单位在做出重大决策时,有相关法务会计人员参与,就会了解哪些行为合法、哪些行为违法,以避免风险,最大限度维护企事业单位利益。
(三)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证据支持的应用
法务会计人员在收集证据时由于我国尚无专门的证据法,根据现行的相关规定,法务会计人员可以以鉴定人、专家辅助人的身份提供诉讼支持。1.鉴定人。鉴定人的产生方式有三种:一是由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二是由双方协商确定;三是如果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指定。鉴定人依法出具的鉴定结论是我国民事诉讼证据之一,具有法定的证据效力。2.专家辅助人。专家辅助人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一个重大突破。专家证人的主要权利有两个:一是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并接受审判人员的询问;二是对鉴定人进行询问。鉴定人作出的鉴定结论是结论性意见,除足以反驳外,人民法院应当采信。与鉴定人不同的是专家辅助人的作用仅是阐释和说明,帮助委托人弄清专业问题,找出鉴定结论存在的问题,与对方专家或当事人质证,最终目的是使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达到对专业知识的厘清,形成有利于委托人的判断。
四、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证据支持中的不足与改进
(一)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证据支持中的不足
1.在我国对于民事案件主要采取不告不理原则,只有当事人到法院,法院针对那些符合条件的案件进行受理,不符合条件的案件法院不受理且不主动受理。而绝大多数的会计师事务所很少涉及法务会计服务领域,其业务还停留在审计、验资等传统业务领域和少量的税务筹划等业务中,仅有少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在相关机构的授权下初步开展了司法会计鉴定工作。有些会计师事务所虽然从事了相关业务,但由于公信力原因,不仅业务量少,权威性也受质疑,并且业务范围过窄,注册会计师普遍缺乏法律方面的知识和经验,影响了所获证据的针对性和判断结果的准确性。2.法务会计准则、资格认证制度、鉴定制度、诉讼支持制度、业务操作规范和标准等基本空白,传统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对法务会计还没有涉及,对于如何认定信息的虚假问题、故意与过失行为的判定、帮助当事人计算赔偿范围与损失以及对当事人遵守法律法规情况的认定等既没有相关的鉴定标准,也没有具体的行为准则作为指导,难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3.我国民事诉讼成本制度既缺乏系统的理论研究,也没有确立基本的遵循原则,现有的一些规定和作法基本建立在自发的传统习惯之上,已远远背离了社会发展现实的需要,给司法实践带来不良影响,主要表现在:公民的诉权得不到有效保障,正当权利未能得到有效保护;部分诉讼当事人利用诉讼成本制度的缺陷恶意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浪费司法资源,增加了全社会的诉讼成本总量;申请执行案件增加,执行程序耗费的社会成本急剧上升;正常的社会秩序未得到有效保护,司法机关形象受损。
我国小额经济纠纷案件诉讼程序的构建
(一)立法模式的选择
综观世界各国各地区的小额诉讼立法,大致存在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在民事诉讼法典外单独设置小额诉讼程序,如美国各州都规定了专为小额法庭制定的诉讼程序,韩国为处理大量的小额案件专门制定了《小额审判法》。第二种模式是在民事诉讼法典中设置专门的章节来规定小额诉讼程序,如英国在其《民事诉讼规则》里专章规定了小额索赔审理制,日本在其《民事诉讼法》里第六编专编规定了“关于小额诉讼的特则”,我国台湾地区也在其《民事诉讼法》里对小额诉讼程序做出了特别规定。第三种模式是在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中对小额诉讼程序做出规定,如德国和法国的小额诉讼程序就是通过对简易程序的简化来实现的。笔者认为,结合世界小额诉讼的几种主要立法模式,并从我国国情和立法传统出发,我国可以在民事诉讼法典中的简易程序一章后设置专章来规定小额诉讼程序,从而使小额诉讼程序独立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二)适用范围的确定
对于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我国应当采用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即以诉讼标的额的最高限额作为小额诉讼的适用标准。小额的标准直接与普通民众的消费规模和交易习惯相关,我国人均收入偏低且不同地区差别较大,甚至在同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不同地区也有很大的差异,因此各地区不宜统一规定“一刀切”的标准。应根据中国各地的不同情况,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基础上,各省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自的经济发展水平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辖区内不同地区的标的额上限,最后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同时,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案件类型一方面限于给付之诉,另一方面给付请求不仅限于金钱,也可包括其他小额动产或有价证券,这样更符合小额诉讼程序的目的。
(三)地域管辖的特殊性
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案件的管辖采取了“地域管辖”原则,第二十一条确定了“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第三十四条确定了“合意管辖”的原则。在小额经济纠纷中大量存在着消费者与商家或厂家的消费纠纷,而消费者与商家或厂家的经济地位悬殊,如果还是要求广大消费者统一到商家或厂家住所地或格式合同确定的法院,将可能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诉讼成本,进而影响当事人诉诸法院维护自身权利的积极性。因此,在小额诉讼程序中,应当确立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这一原则,有助于保护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的小额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而当双方当事人均为法人商人或均为自然人时,就不适用此项原则,而仍应依照通常的“原告就被告”与“合意管辖”原则。
(四)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
在民事诉讼领域,程序选择权主要是指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有选择诉讼程序及其他程序事项的权利。与《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不同,原告时,可以主动行使程序选择权,选择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如果原告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则被告享有了程序异议权。即如果被告就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有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法院审查,如果异议成立,应将案件转入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如果被告在答辩期内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为默示同意选择小额诉讼程序。
(五)限制律师
小额诉讼因其标的额较小,诉讼成本有限,聘请律师必将大大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不符合小额诉讼设立的目的。可以在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中取消有关律师的规定,但针对当事人法律专业知识不足的情况,法官应更主动地介入诉讼、行使职权,而不像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那样消极。
我国小额经济纠纷案件诉讼程序的具体设置
(一)形式
当事人可以预约到法院。当事人可以口头,也可使用固定格式化状,这种状由法院提供,并且法院应预先印制各种常见状的样稿,供当事人参考填写。当事人口头的,法院应当记入笔录,由当事人签字确定。
(二)庭前准备工作
为了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开庭前的准备工作是完全必要的,但不能把准备工作复杂化。关于开庭的各种通知和诉讼权利的告知,应以口头方式,并简化送达、签字等手续,避免小额诉讼程序复杂化。
(三)实行独任审判
通过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域外考察可以看出,世界各国均规定了法官独任审理的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也规定:“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而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是较之更为简单的小额经济纠纷。因此,我国在构建小额诉讼诉程序时,也应当规定一审审理由审判员一人独任担当的制度。
(四)审理时间和审理期限
为了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工作,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可以将开庭时间安排在节假日或者夜间,由法官根据当事人双方的具体情况自行决定。在双方当事人一同到法院要求解决纠纷的情况下,则应当立即安排人员进行审理,争取当日审结。并且,按照我国简易程序所规定的3个月的审理期限,对于小额诉讼程序来说还嫌过长,可以规定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结。
(五)调解前置
注重调解一直是我国民事审判的优良传统,在构建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时应当规定调解前置主义:即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先行调解,鼓励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及时化解矛盾,调解不成的才进入审判程序;并且,对于调解成功的案件,当事人只须缴纳二分之一的诉讼费用,以调动当事人的积极性,提高前置调解的成功率。
(六)简化证人作证
在小额诉讼程序中,证人未必都要出庭作证。可以允许证人将法官需要询问的事项提供证言,并在当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或由法官在开庭阶段电话询问证人,而不必一定要求证人出庭作证。
(七)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
他项权利设定包括几种情况,最常见的是拟收购的土地或地上建筑物被查封、抵押。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如果查封、抵押的财产短期内无法解除,将不能进行处置。因此,抵押的土地必须在解除抵押后,或者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就土地收储补偿费的使用、债权债务等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办理土地收购储备并签订书面协议后,再予以收购。而被查封、冻结的土地一般不办理收购储备,确因城市建设等原因需要收购储备的,需与法院、债权人按照规定程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解除查封或者查封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后,再实施土地收购储备。
另一种常见的情况是土地使用权人存在经济纠纷,或正在诉讼期间,短期内不能处置其资产。此类地一般不宜收购,确需收购的,可采取土地收购费用单独挂账、证据保全、委托企业上属单位暂管等措施,视法院判定的结果、债权债务双方达成的协议等再进行交易。
企业资不抵债阻碍土地收购
一是企业严重资不抵债,土地的补偿费远低于其债务总额,土地收购储备后易带来经济纠纷、职工情绪不稳定等不良后果;二是改制、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缺口较大,高于正常收购补偿标准;三是企业负债较重,与债权人达不成合理债务处置方案,无法解决职工安置等问题。该类用地有别于上述他项权利中的纠纷情况,制定该类用地的收购储备政策应该在“以人为本”的大原则下区别对待。符合国家政策且又能自行安置职工的,原划拨地可以采取协议出让的方式出让给原土地使用权人处置,出让地则可自行转让;不能协议出让或转让的,可以制定优惠收购储备政策。
与城市规划难以衔接
最常见的问题是土地收购储备前期规划的范围,与拟收购地块的边界不一致,导致被动扩大收购范围,进而引发许多问题。如扩大收购范围后涉及大量居民住宅拆迁,而土地储备机构没有安置房源;扩大收购范围后涉及国防、军工、铁路、重大设施等特殊地上物短期内无法拆除、迁移,或者拆除、迁移的补偿标准过高,土地储备机构无力承担;扩大收储范围后新纳入地块的土地使用人,以破坏正常生产等名义索要土地补偿费高于正常补偿标准,且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等。
(一)服务人民保护法律的功能
我国公证机构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社会民事行为,为人民提供法律保护,通过公证的活动方式,引导以及为公众提供帮助,依据法律设立法人,解决民事纠纷和不合法的因素。确保法律正常运转。
(二)公证是预防性的司法证明
公证制度可以使法律行为更加完善、降低人事诉讼,保证和谐社会的建立,是保护我国社会主义的防线,在法律方面,有其中的文案通过公证机构的认证。这促进了发生法律纠纷的人民更能依法的履行法律责任,减少再一次地诉讼。
(三)保障法律正确实施
公证机构隶属于司法机构,通过一些公众活动,有效维护我国法律以及政策方针的正确地开展。解决人民群众的法律问题、企业法人的经济纠纷、保护法律正常运转,使公民达成遵纪守法的的目标。为我国社会的和谐,人民利益的保障做出应有的贡献。
(四)沟通、媒介的功能
在涉及经济交流和民事间往来的问题上,公证机构有着自己独特地处理办法,它在处理一些经济问题上,有着方便的位置,这与它地立场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而且,公证书又是有其合法的特点,有其代表的真实性,它不是一页空纸文书,是一个国际通用的带有法律性质的文书。它是增强各国经济相互合作,建立共赢局面的不可缺少的媒介和工具。正是因为有了公正组织,它使得我国在与其它各国的经济交流更加方便,它在对吸进外部投资和发展国内的经济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伴随我国改革的实施,我国与其它国家交流日益广泛,涉及领域众多,经济利益方面的纠纷势必会不断加剧,那么,公证机构必然发挥自己重要的职能作用。
二、公证积极促进社会管理创新
公证制度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有着自己重要的作用,因此要维护和谐社会的运转,公证制度必须积极参与到其中,利用自己的职能解决民众矛盾,才是对其工作职能的充分发挥。下面,我们就将矛盾的产生分为以下五个大类:一是家族纠纷。它主要产生在家庭间的生活中,婚姻间的问题,邻里间的问题,他们的发生与人们对生活的态度和自身的感情控制息息相关,有着不确定性、突发性。因为发生的事先不确定性,所以导致不能及时应对和处理,极其容易产生不好的结果。二是农村里面时常发生的土地财产纠纷。因为国家提出城乡一体化的加速发展,导致农村城镇大力加强自己的建设,最常见的是连接村与村之间道路的修建,还有政府的征地,城市拆迁,以及城市吸引外资建设项目。这些纠纷也是政府关注的焦点。三是道路违章、事故纠纷。随着经济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交通工具不断变更,汽车市场的不断壮大,越来越多人民的代步工具改为汽车,致使汽车的数量急剧增大,因此,时常可见交通事故的发生,来自道路的纠纷越来越多。四是经济方面的纠纷。经济带动社会发展,在发展道路上,来自经济的纠纷也是纷涌而来。企业内部对员工工资的不及时发放,拖欠工人工资,还有欠债不及时归还的债务问题。五是对特殊人群的工作安置。近年来,很多失业人员由于年龄、劳动力、以及技术水平的影响,导致工作难找;还有的就是军人的工作安置,退伍军人由于自身的特殊性,生活难以保障,都会形成社会上的矛盾纠纷。随着这些矛盾不断的发展。公证处就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它具有其合法性,介入到矛盾集体中,维护公众合法利益。而且可以对已退伍的士兵签订《退役士兵自愿自谋职业协议》进行证明,依法对解决社会中的热点话题提供帮助。面对特殊的矛盾纠纷,可以开通绿色通道,高效、及时化解矛盾,推进社会矛盾处理。
三、公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意见
(一)加强认知公证的重要性
在社会的管理创新中,我们应加强其对公证的重视,使公证在管理创新中执行自己的职能,这对维护和谐社会是极其需要的,这不仅是对社会管理的帮助,更是强大公证队伍的一次发展契机。我们要重视公证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作用,随着国家对社会管理的不断加强,增强社会管理的任务迫在眉睫,公证职能的合理发挥,将势必使得社会管理工作如虎添翼。
(二)不断完善公证在管理创新中的工作体系
在公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应首先确立维护社会稳定和谐这一首要目标,把其作为重中之重,在工作中,完善其在管理创新中的机制,确定公证工作的目标,真正使得其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再者,因为公证的特殊性,协调有关部门为公证的参与保障充分发挥职能的环境。
(三)加大公证的工作范围
因为公证业务包含领域广泛,面对和谐社会的建立,充分在不同矛盾问题上运用公证去解决它,加大为社会管理创新更好的服务。我们可以在很多方面开展公证业务,比如城市拆迁、公司的革新、承包山林等很多方面解决社会纠纷,促进社会有条不紊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