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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基本要求大全11篇

时间:2023-11-18 10:10:01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审计基本要求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审计基本要求

篇(1)

(一)复审或者审查制度是透明度原则的重要

司法审查(乃至行政复审、仲裁裁决)是WTO所规定的透明度原则中的重要内容,如GATT第10条关于“贸易法规的公布和实施”的规定就体现了透明度原则。WTO秘书处将透明度原则分为:公布所有贸易的措施;以恰当的方式执行这些措施;对下级机关作出的决定由上级机关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复审(审查);履行通知义务,为其他成员对这些措施提供评论的机会。其中,对下级机关作出的决定由上级机关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复审(审查),就包括了行政复审(由行政机关复审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仲裁裁决(仲裁的复审)和司法审查。WTO有关法律文件规定的行政复审、仲裁裁决和司法审查都属于“review”之列,都是对此前已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的复审或者审查(所谓复审就是对已有决定或者行为的再审查)。总的来看,WTO有关法律文件对复审或者审查的规定虽然明确,但都非常原则而不具体,具体的审查制度由各国根据自身的情况自行决定。WTO有关复审的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文件,不同领域的行政复审、仲裁裁决或者司法审查有着不尽相同的规定。

(二)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复审或者审查制度的灵活多

从WTO有关法律规定来看,有关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复审和审查方式是多元的,成员可以根据其要求和国内法律制度灵活确定适合本国情况的复审方式。货物贸易多边协定项下的诸协定既有明确规定复审要求的,又有未作规定的。例如,GATT对复审未作一般性要求,但针对具体情况作出了具体规定,如第10条第3项第(2)目规定:“各缔约方应当维持或者尽快设立司法的、仲裁的或者行政的裁决机构或者程序,以特别用于迅速审查和纠正与海关有关的行政行为。”《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即1994年反倾销规则)第13条规定:“国内立法包含反倾销措施规定的各成员,应当维持司法的、仲裁的或者行政的裁决机构或者程序,以特别用于迅速审查属于第11条范围的与最终决定和决定的复审相关的行政行为。此类裁决机构或者程序应当独立于作出该决定或者复审的主管机关。”《补贴占与反补贴措施协定》23条规定:“国内立法包含反补贴税措施规定的各成员,应当维持司法的、仲裁的或者行政的裁决机构或者程序,以特别用于迅速审查属于第21条范围的与最终决定和决定的复审相关的行政行为。此类裁决机构或者程序应当独立于作出该决定或者复审的主管机关,并应当向参与行政程序并直接和各自受行政行为影。向的所有利害关系人提供进入审查的机会。”

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第6条第2项规定:“(1)各成员应当维持或者尽快设立司法的、仲裁的或者行政的裁决机构或者程序,以应受影响的服务提供者的请求,对影响服务贸易的行政决定迅速审查,并在请求被证明合理的情况下,给予适当的救济。如果此类程序不能独立于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成员应当确保此类程序事实上能够提供客观和公正的审查。(2)第(1)目的规定不得解释为要求一个成员设立与其结构或者法律制度的性质相抵触的裁决机构或者程序。”

从这些规定可以归纳出以下几点:

裁决机构(复审机构)的多样性。复审或者审查的机构可以是司法的、仲裁的或者行政的裁决机构,其文本的措辞为“judicial,arbitraloradministrativetribunals”,国内有些译本将其译为“司法、仲裁或行政庭”,似不准确,从其逻辑结构来看,至少“administrativetribunals”是指司法机关和仲裁机关以外的履行行政复审职责的行政复审机构,而不是我国法院行政审判庭意义上的行政法庭,也不同于法、德等国属于司法序列的行政法院。“tribunal”译为裁决机构更好一些,以便包括三类裁决机构,而不限于严格意义上的法庭。成员可以根据其要求和国内法律制度,选择适合自身的审查方式或者裁决机构,而不是必须选择司法复审途径,更没有要求必须以司法审查作为最终的审查程序。换言之,即使成员规定行政裁决机构(或者说行政复审机构)可以行使终局裁决权,也与WTO的要求不相抵触。

但是,必须指出,成员对复审机构的选择决不是任意的,应当以自身的法律制度背景为基础。例如,成员国内本身不存在独立的行政和仲裁复审机构或者复审制度的,不必一定要重建这些制度来满足WTO规则的要求,否则既不符合国情,又增加无谓的成本。但是,在法治,司法审查发达的程度和审查范围的大小,往往是其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而法治较为发达的国家莫不将司法审查作为法律救济的终局手段,且司法审查的范围几乎无所不及。可以说,在现代法治社会,司法审查已经和应当作为对行政行为进行终局审查的基本形态,其他审查形态要么是中间的或者过渡的形态,要么是例外形态。设计我国的复审机构或者复审程序必须从这种现代法治的大背景进行考虑。

2.独立性是设置裁决结构的实体标准。无论选择哪一种裁决机构,该裁决机构必须独立于作出被审查行为的机关,因而裁决机构的独立性是WTO对成员维持或者设立行使审查或者复审职能的裁决机构的实体要求,或者说是成员维持或者设立裁决机构的实体标准。衡量成员设置的复审裁决机构是否符合WTO的要求,就是要看其是否达到了独立性要求。

3.体现了对成员的结构或者法律制度的尊重。WTO之所以没有强求一律适用司法审查,乃是因为各国结构和法律制度不尽相同,其复审机构制度存在着差异,对此需加尊重,因而服务贸易总协定特别提示,复审或者审查不得“要求一个成员设立与其结构或者法律制度的性质相抵触的裁决机构或者程序”。

4.履行WTO复审或者审查义务的必要性与扩大范围的自由性。就履行WTO的义务而言,成员仅限于对其明确要求的事项有建立或者维持复审或者审查制度的义务,而对此外的事项没有此类义务。从这种意义上说,WTO司法审查的范围是有限的,不是对所有的贸易决定都提供复审或者审查的机会。但成员愿意扩大复审或者审查的范围的,属于其自己的事情,不属于WTO干预的范围。

(三)知识产权等领域的司法审查的单一性

TRIPs协议第41条第4项规定:“参与程序的当事人应当有机会对行政终局决定获得司法机关的审查,并在遵守一个成员关于案件重要性的司法管辖权的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至少对案件是非的初步司法判决的法律内容进行审查。但是,对刑事案件的无罪判决无义务提供审查机会。”TRIPs协议的该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明确要求,对有关知识产权的行政终局决定。(rlnaladministrativedecisions)应当提供由司法机关(judieialau.thorities)进行司法审查的机会。与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有关复审和审查的规定相比,TRIPs协议明确限定了审查方式即司法审查和审查机关即司法机关,此前的程序中是否存在行政复审在所不问。而且,还应当根据案件的重要程度,允许对司法初审判决提出上诉。因此,在知识产权领域,WTO没有允许司法审查的例外。此外,海关估价协议也规定了司法机关的最终审查。

二、我国与WTO有关的司法审查的范围、形式和属性

有关文件对与贸易、投资和知识产权有关的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所提出的要求,代表了WTO对成员的国内司法救济的重视,也是WTO规则的显著特色。由于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相对薄弱,对司法审查作出明确的承诺,既成为我国加入WTO议定书的重要,又受到了其他成员和国外有关人土的关注。例如,2001年7月10日《加入议定书草案(修改本)》(DRAFTPROTOCOLONTHEACCESSIONOFCHINA,Re-visedDraft10/07/2001)第一部分“总则”中对“司法审查”(JudicialReview)作出了下列两项承诺(以下内容系由本文作者译自该议定书草案的文本):“1.中国应当设立、指定和维持裁决机构(tribunals)、联系点和程序,以迅速审查1994年GATr第10条第1项、GATS第6条和TRIPs协议有关条款所规定的与;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判决和行政决定相关的所有行政行为。此种裁决机构应当是公正的,并独立于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而且,在该事项的结果上不得具有任何实质性的利益。2.审查程序应当包含受被审查的任何行政行为的个人或者提起上诉的机会,且并不因此加重处罚。如果初次上诉权是向一个行政机关行使,那么无论如何应当给予其对该决定选择向司法机关提起上诉的机会。有关上诉的判决应当通知上诉人,且应当提供书面的判决理由。上诉人还应当被告知继续上诉的任何权利。”

我国究竟如何承担司法审查义务,当然取决于中国加人议定书的最后承诺。该议定书草案既不是最新的草案(只是比较新的草案),更不是最终的文本,但其对司法审查的承诺内容基本上反映了我国在这方面履行WTO义务的态度,可以借此分听与WTO相关的司法审查。从该草案反映的内容,至少可以对与WTO相关的司法审查作如下认识:

(一)司法审查范围的有限性与广泛性

WTO对司法审查的要求既是有限的,又是广泛的。所谓有限性,乃是指司法审查的范围受WTO规则的明文规定和我国0n人WTO议定书的承诺的限制;所谓广泛性,是指即便在这种艰定的范围内,其内容也足以达到广泛的程度。

从上列中国加入议定书草案对司法审查的规定来看,如果降来的正式文本采纳与此相同或者类似的规定,那么我国承诺的复审和审查义务无论在范围上还是严格性上显然都高于WTO的要求。如果将复审或者审查的范围确定为“1994年GATF第10条第1项、GATS第6条和TRIPs协议有关条款所规定的与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判决和行政决定相关的所有行政行为”,那么复审或者审查的范围就远远大于WTO有关协定所明确规定的范围,几乎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有关的行政行为,不论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都纳入到复审或者审查的范围。例如,仅就GATT第10条第1项所涉及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判决和行政决定”而言,就包括下列内容,即“产品的海关归类或者海关估价;关税税率、国内税税率和其他费用;有关进出口产品或其支付转帐、或影响其销售、分销、运输、保险、仓储检验、展览、加工、混合或其他用途的要求、限制或禁止”。有关这些事项的行政行为的范围显然很广泛。

我国对复审或者审查范围的广泛承诺,或许是因为国际对中国贸易政策的透明度和法治程度关注程度很高,希望其国民在中国的贸易、投资或者知识产权能够得到可靠的法律保障。有些外国专家甚至直言不讳地认为,对中国加入议定书对司法审查范围的规定的关注,反映了外国投资者和贸易者对在中国投资的法律环境、透明度等的担心,而对司法审查的保障作用寄予厚望。但是,不能因此认为这是我国加入WTO所付出的代价或者牺牲,因为这种规定反映了我国促进法治进步和彻底摒弃保护落后的庄严态度和决心,与我国依法治国的方略完全合拍,必定会实质性地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最终受益的还是我国。

(二)适用行政复审和司法审查两种方式

从上列加入议定书草案对司法审查的规定来看,我国选择了行政复审和司法审查两种审查途径。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尚无通过仲裁机构审查行政行为的空间(而在有些英美法国家是存在由专门的仲裁机构复审行政行为的情况的),我国只能承认两种复审或者审查途径,即行政复审或者司法审查。行政复审机关必须是独立于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与被审查事项没有实质性的利害关系而能够公正行使复审权的机关。例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设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是独立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独立行政机关,其对不服商标局的决定作出的复审决定就不属于独立机关作出的复审决定。这里所谓的行政复审相当于我国法律制度中由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以外的行政机关进行的行政复议。

(三)司法审查具有普遍性和终局性

从议定书草案规定来看,我国选择了普遍的司法最终审查制度,即所有行政复审都不是终局的,都要赋予当事人提请司法审查的机会,让法院作最后一道防线。

三、法院只能以国内法作为司法审查的依据

(一)与WTO有关的司法审查只能通过国内立法具体实施在我国加入WTO以后,与WTO相关的司法审查的范围应当按照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的承诺进行确定,但该承诺只是中国对WTO承担的国际义务,其内容如何在国内具体实施,将取决于如何与国内现行法律规定对接和转化(包括修改现行法律)。换言之,加入WTO之后我国司法审查的范围是否扩大以及如何扩大,将取决于国内立法,就法院而言,对与WTO相关的哪些事项需要进行司法审查和如何进行司法审查,要完全依据国内法的规定,而不能依据WTO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直接扩展司法审查的范围和进行司法审查。当事人亦不能依据WTO法律文件的规定要求法院审查行政行为。

(二)国内法不能放松全面提升司法审查水平的要求有人认为,WTO对司法审查范围的要求有限,我们只要满足这些要求就可以了,无须对司法审查制度进行全面改革和完善。就机械地履行WTO义务而言,这种说法并没有错误。但从提升整体的法治水平来看,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和消极的。二十世纪以来,随着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国家干预越来越多,公法尤其是行政法日趋发达,公法与私法相互渗透,呈现出“私法公法化”与“公法私法化”的趋势。从某种意义上说,公法和司法审查的发达程度又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法治和文明进步程度的基本标志之一。肖杨院长在《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99年12月3日)中曾指出,“在人民法院所有审判工作中,行政审判工作与民主和法治的联系最为紧密。行政审判工作搞得好不好,直接影响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直接影响法治国家实现的程度。可以说,行政审判工作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晴雨表,直接反映人们的法治意识,直接体现依法行政的水平,直接衡量公民权利的保障程度。”这种说法显然把握住了民主法治建设的精髓,是非常有洞察力和高瞻远瞩的。

WTO对司法审查制度的明确要求,显然是司法审查在现代法治中的重要性的直接折射,反映了以司法审查控制行政、救济私权和维护公正的时代法治精神。我们不能将司法审查范围的扩张和强化作为负担,而应该作为推动法治进步的重要动力,作为我国法治进程的必要组成部分,以此培植司法审查的深厚法治土壤。因此,我们既要看到WTO并不要求全面实行司法审查制度,但又要从现代法治大背景之下看待WTO对司法审查的要求,不能放松对司法审查水平的整体提高和全面完善。

当然,即使从操作层面来看,履行WTO的司法审查义务必定同时要求在国内推而广之地适用同样的司法审查规则,如不但对外国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提供司法审查机会,对国内经营者遇到的同类情形也应当提供相同的司法审查机会,这也是对国内经营者提供“国民”(平等)待遇的重要方面,而不能简单地对国外的“国民”提供超国民待遇。这种平等待遇的要求必然带动司法审查制度的全面改革,而不能仅仅局限于WTO要求的和我国承诺的司法审查范围。

四、建立与WTO相适应的司法审查制度和司法制度

加入WTO将对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甚至整个司法制度产生重大的冲击,在此讨论一些需要迫切解决的方面。

(一)法律、法规需要明确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仅就履行WTO义务而言,若将“1994年GATT第10条第1项、GATS第6条和TRIPs协议有关条款所规定的与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判决和行政决定相关的所有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其中的抽象行政行为必然属于司法审查的对象。日前普遍认为现行《行政诉讼法》排斥了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那么加入WTO之后相应的规定需作修改,至少需要加以明确。笔者更倾向于认为这是对现行《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规定如何理解问题。因为,虽然该法第11条第1款仅限于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但其第2款关于“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的规定,完全可以包括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诉讼,只是需要法律法规作出规定而已。加入WTO之后,只要法律、法规对允许司法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予以规定即可,《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是障碍,因而在这方面需要修改或制订的是其他法律法规。

(二)《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需作调整。例如,《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如果该行为属于我国承诺给予司法审查的与WTO有关的行政行为,那么即使国务院作出行政复审决定(裁决),也应当给予当事人提起司法审查的机会。因此,至少对有关WTO的行政行为作出的行政复审,不能排除司法审查,即国务院也不能享受最终裁决权。而且,像TRIPs协议第41条第4项那样的最低标准是必须要承诺的,无法通过规定国务院享有最终裁决权绕过该规定,因为国务院虽然是中央政府和最高行政机关,但毕竟仍然是行政机关,其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应当享有特权。

(三)转化WTO规则的国内法律规定必须落到实处。修改法律不易,将法律规定落到实处更难。我国当前法治进程中的通病是,法律规定并不落后甚至很先进,但实施效果不理想,法律的明文规定难以得到有效的贯彻。加入WTO之后,能否履行承诺关乎中国国家的国际声誉,中央必定要求不折不扣地履行WTO义务,采取一切措施确保WTO规则的国内实施。而且,倘若WTO规则不能得到国内的有效实施,还可能被启动WTO争端解决机制,引起国际争端和产生国际责任,因而WTO对国内法律的实施效果有了强烈的直接的外部硬约束,必须切实树立严肃执法的意识,对法律的有效实施提出严格要求。既然WTO法律主要是约束政府行为的行政法,司法审查对于WTO规则的国内实施具有非常重要的监督和推进作用。

篇(2)

2、平等适度的原则:礼仪行为总是表现为双方的,你给对方施礼,自然对方也会相应的还礼于你,这种礼仪施行必须讲究平等的原则,平等是人与人交往时建立情感的基础,是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的诀窍。

篇(3)

概括材料的要求不同,给出的分值不同,所以给出的评分标准也不完全一样,但是有一点是一样的,就是在对概括材料部分的评判上,主要是找“点”,即分析应试者在作答中,是否把材料中的主要“观点”或反映问题的“关键点”找到。因为评判总是要有依据,而这种依据只能是针对材料来比照应试者的作答是否符合“要点”,否则,就容易导致考生自由发挥,脱离了材料的内容,那样就无法制定出一个相对公平的标准,以体现应试者的能力水平是否符合职位的需求。概括材料的评分标准有两个方面构成。

一是“要点”是否齐全。这是评分标准的主要依据。二是对语言表述和卷面的整洁、句子的通畅、标点的使用、字迹的清晰、错别字和字数的要求。根据以上两个方面,试卷一般分为四类。以2014年的试卷为例,满分30分

一类试卷,要点齐全,语言通畅,卷面整洁,句子通顺,标点正确,字迹清晰,无错别字,字数符合要求。分数在20至30之间。又可以分为一类上和一类下。二类试卷,要点基本齐全但表述略有不足,语言通顺,卷面无明显改动,标点没有明显问题,有个别错别字,字数达不到要求(多字或不足),分数在10至20之间。又可以分为二类上和二类下。三类试卷,要点明显不足,语言不通顺,卷面改动较多,错别字多,标点单一,字数较少,分数在5至10之间。四类试卷,没有作答或者只有特别简单的内容,分数在0至5分之间。

二、概括材料所需能力

概括材料看似简单,但万学金路的老师们做过总结:从近几年的试卷来看,一些考生的分数并不理想,主要是缺乏这方面的能力。从答题的要求看,应试者必须具备一定的能力才能完成概括总结的作答要求。

1.分析能力。分析是以具体材料和事实为基础,是从思维的具体到思维的抽象。分析能力是重要的思维形式,对于认识事物的本质,抓住事物的主要矛盾具有重要的作用。

对于申论材料,分析能力就是通过阅读能够把握住材料的内涵,找出材料之间的关系,一个是对材料量的分析,就是理解材料所反映的内容和层次;一个是对材料质的分析,就是找出材料反映的观点和主题。在申论考试中,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阅读过程中,能够找出材料反映问题的主要材料或者关键的句子,这是分析能力水平高低的主要表现。在纷繁的材料中,找出反映本质的材料并不是一件容易的过程,需要敏锐的眼光和独到的观察。第二,在阅读过程中,能够把握住反映不同方面的材料。申论给定的材料是一个社会热点问题,但是,围绕这个问题必然涉及许多方面,这就需要应试者不仅能抓住反映本质的材料,还需要抓住反映不同方面的材料并进行归类,能否做到这一点,是检验考生分析能力的具体体现。第三,在阅读过程中,能够理清材料之间的关系,把握给定材料本质和所属各方面之后,就需要理清材料的关系,把整个材料还原成一个条例清晰,层次明确的文章。

分析材料常用的方法主要有:

定性分析:就是判断材料的性质,把握材料的内涵,这是理解材料的主要方法。

定量分析:就是把握属于材料内容的主要数量有哪些,这些数量之间的层次是什么。

因果分析:就是分析材料之间是否存在原因和结果的关系,引起事件变化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导致的结果是什么。

过程分析:就是把握材料在事件发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

2.综合能力。

综合就是把事物各个部分的认识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对事物整体的认识和思维。分析是从对事物的外部观察和思维出发,深入到内部探求其本质;综合则是从事物的本身出发,通过事物内部联系把各个部分综合成整体。一般说来,分析是第一位的,综合是第二位的,先有分析,后有综合。

对于申论材料而言,阅读首先是分析的过程,在阅读的过程中把握材料的内涵,对材料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析,留在头脑中的印象是深刻和具体生动的。综合就是剥除材料的具体性,对材料的共性进行归纳,在归纳的过程中,把材料分成可以提炼观点和层次的不同部分或方面,这样就在头脑中留下的是理性的概括,不是针对点的,而是属于面的,不是特殊性的,而是一般性的,做到了这些,就真正理解了申论材料。

三、概括材料的要求

对给定的材料进行概括或概述是申论考试试卷的第一题,它通过应试者对阅读的材料进行概括或概述,以体现考生的阅读理解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这一关虽然分值不是太高,但对于体现考生的综合素质,答好其它试题起着关键的作用,所以应引起考生的注意。对于概括内容的要求,刘小粤老师指出,根据近几年申论试题的材料,主要应把握以下四个方面。

1、全面

概括全面是针对材料内容而言的,就是应试者在概括材料所反映的内容时,应该特别注意对材料所反映的内容是否有遗漏,是否符合评判的要点,在评分上,这是可以量化的分值,所以,应试者在概括材料中首先要全面把握材料所反映的内容。

如果是对整个材料内容的概括,首先界定是该材料针对哪一方面的热点问题。这个概括不能偏题,否则,后面的概括就失去了方向。第二认清反映这个问题的材料有哪几部分,这几部分是什么关系。是属于正面肯定的部分,还是属于反面否定的东西;是从主次方面来谈的,还是几个方面事件的罗列;是按照发生的先后顺序谈的,还是按照现象、原因和结果谈的。这几个方面的问题弄清楚了,对材料的概括就全面了。

国考2014年的申论作答:给定资料反映了网络给社会生活带来的种种影响,用不超过200字对这些影响进行概括。要求:全面,有条理,有层次。

一、网民诞生,有越来越多的人使用互联网,将网络融入生活;二、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应运而生。为商务和政务提供了更快捷有效的途径;三、网络使基础设施、远程教育、远程医疗、远程工作等成为可能,人们的生活空间扩大,不再受地域所限;四、成为人们交流和传递信息的重要手段,并以更快捷更方便的方式服务于人民;五、伴随网络出现的网络侵权、网络犯罪成为新的犯罪方式;六、网络经济初露锋芒,网络在人们心目中和生活中的份额增大,网络经济也逐渐成为重要经济来源。

解析:试卷要求概括“网络给社会生活带来的种种影响”,实际是对事物后果的概括。后果的概括一般是包括正负两方面的内容,但该试卷只侧重反映了资料一个方面的问题,即网络的正面影响,而对网络的负面影响,只谈到了网络犯罪,对于其他的网络负面问题没有提及,这说明概括得不够全面,是一个明显的不足之处

2、简洁

简洁就是在概括材料内容时,不是对照原有的材料抄一边,不是把涉及到的内容简单的罗列,那是重复和摘抄不是概括。万学金路申论教研室的各位老师一再强调,概括必须体现综合和归纳,按着给出的字数进行作答,这就必须要简洁。简洁相对于内容而言,就是反映内容的材料要全面而且高度浓缩,反映本质;简洁相对于语言而言,就是在表述上,尽量使用一些短的陈述句,而且应当站在客观的角度进行概括,最常用的句式是过去式的表述,使用“了”字的句子表示做了什么,达到了什么结果等客观的内容,同时少用一些内容复杂的复句,视觉上让阅卷人员一目了然,不能出现表述不清或者罗嗦重复毛病。

国考2014年的申论作答:给定资料反映了网络给社会生活带来的种种影响,用不超过200字对这些影响进行概括。要求:全面,有条理,有层次。

该资料反映了网络建设的问题。互联网是二十世纪后半期新科技革命的产物。它的出现和迅速扩展带来了人类信息传播领域的一次革命性飞跃,深深影响着人类生活的各个层面,包括精神层面。互联网作为信息技术革命的产物,具有两重性。对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来说,它是把双刃剑。一方向,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有助于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由于网络信息传播的全球性、交往行为的虚拟性等特征,它也会给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带来巨大的挑战。

解析:这份答卷的概括在逻辑的顺序是清楚的,也算抓住了给定资料的关键问题,即网络对人们的生活影响是各个层面的,但是,在内容的表达上,由于过多介绍了网络的出现,致使头重脚轻。后面应该说明的负面影响没有提及,而且在陈述上务虚的内容较多,务实的内容较少,所以,概括不是很简洁,只能算是及格卷。

2014年的申论要求:用不超过150字的篇幅,概括出给定资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

该材料反映的主要是在城市发展的过程中,企业因正常生产的噪音严重干扰了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引起民事纠纷,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应该如何既合法又合理地处理这些纠纷地问题,即怎样在既保护市民地合法权益又保护企业正当生产秩序与利益上做到二者兼顾让双方满意。

解析:该试卷采用了长句即复句的表达形式,虽然概括出了材料的主要问题,但是表达不清,语句罗嗦且存在语病,所以作答时内容和语言是否简洁,直接影响着考生的分数。

3、准确

就是对于概括的内容应符合材料的实际,不能脱离材料,不能脱离材料信马由缰的去发挥。在试卷评判中,不仅有“要点”,更要“找准点”,就是对比考生的“要点”与参考答案的“要点”是否一致,这对于应试者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不但“答对”,还要“答准”,这样才能得高分,考生如果概括出了材料的主要内容,但是概括不准确,同样要扣分。同时刘小粤老师提醒广大201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考生,准确既是针对内容的,也是针对语言的,针对内容就是在概括中定位要到位,针对语言就是表述要得体。

2014年申论的作答要求:有条理地概括这些材料的主要内容,字数不超过200字。

该材料反映了PPA的问题。美国联邦食品药物监督局将含PPA(苯丙醇胺的英文缩写)的药物列为禁药,世界各国对此反响强烈。许多人拒绝服用含PPA的感冒药。中国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发出停止使用、销售、审批含PPA药品的工作。面对人们的恐慌,检测部门指出并未发现由于服用“康泰克”等含PPA药品导致中风与严重后果的案例,但仍要提高安全意识,加强药品的监督检测工作。

解析:这份试卷主要问题是对给定资料中的内容概括简单,遗漏内容较多。而且对一些方面的界定不准确,如“许多人拒绝服用含PPA的感冒药”,是哪个国家的做法,“检测部门”是指中国的还是外国的,“要提高安全意识,加强药品的监督检测工作”,又是针对哪些对象而言的等等,各国对待“PPA事件”的态度没有明确,分析概括能力很一般。

2014年的申论作答要求:假如你是一位新录用的公务员,请用不超过500字的篇幅,概述D部长谈话的主要内容,以供领导审阅。要求:概述全面,观点明确,条理清楚,语言流畅。

2014年9月20日,D部长做客新华访谈,其谈话内容如下:

一、公共事件随着社会的推进和人数的增加,其概念也在发生变化,但它不是一般事件。目前社会矛盾引发的公共突发事件增加,当前我国处于突发公共事件高发期。二、建立国家总体应急预案是必要的,目前全国应急方案的框架体系已初步形成。三、应急预案本身就是一个工作原则、组织分工、任务分工以及协调机制,需要国家投入和社会机制结合。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主要是政府责任,突发事件后可以鼓励自愿团体或非政府组织机构参与。五、应对突发事件,应以大局为重,注重协调各方利益。六、要引导公众关心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建设,提高社会各界危机意识。七、国家要有一定的富裕财力,包括物质准备。八、国家应通过公示的方式告知老百姓怎样应对这些事件。

以上是我总结的主要谈话内容,请审阅。

篇(4)

1、正确的放松,瑜伽练习中无论是体式、呼吸控制法,还是冥想练习,都需要思想与身体的放松,这种放松不等同于松懈,而是将肌肉与头脑的压力彻底释放出来,每次练习瑜伽前都仿佛新生的婴儿一般纯净柔软,不掺杂多作的事物,所以人在练习前的身心状态非常重要;

2 .正确的练习,只有通过正确的方法才可以保证瑜伽练习的的道路是通畅的,包括每一个步骤都最好有专业的老师指导。即便如此,即使在多年的深入练习后也不可疏忽大意,因为可怕的损伤与头脑中的妄念就是在不经意间产生的;

3、 正确的呼吸,如何呼吸是练习瑜伽的开始就是需要认真学习和掌握的,这个学习过程也许会贯穿瑜伽练习的整个过程,因为正确地呼吸才呆以控制身体器官、能量通道乃至深层意念;

4、正确的饮食,素食可以保持一个轻盈的身体和平和的大脑,可以有效抵抗疾病,但前提一定是正确的素食,错误的饮食只会影响人体的健康,并严重影响瑜伽的练习。

(来源:文章屋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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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要求和审查要点(征求意见稿)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办事流程,简化申报材料,强化风险防控,提高药品再注册受理审查工作效率,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制定境内生产药品再注册的申报程序、申报资料基本要求及审查要点,作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开展药品再注册工作的基本要求。

鼓励各省局在本文件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不断优化、细化相关程序和要求,推进再注册的网络化办理工作,进一步有效控制药品安全风险和提高服务相对人水平。

境内生产原料药的再注册工作参照本文件执行,适用于登记平台登记状态标识为“A”的原料药,其中符合《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关联审评审批和监管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2019年56号)第(八)条情形的原料药,转入登记平台并给予登记号日期为其批准证明文件的有效期起始日期。未进行平台登记而与药品制剂申报资料一并提交研究资料的原料药批准后随药品制剂一并进行再注册。

一、申报程序

(一)申请

境内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应当在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报盘程序填报和生成《国产药品注册-(再注册)申请表》(纸质版1份,电子申请表RVT格式1份),向其所在地省局提交再注册申报资料(一套)。

(二)受理

省局应在5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持有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补正通知书;持有人应当在30日内完成补正资料,补正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持有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无需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逾期未告知持有人补正的,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予以受理的,发给《药品再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和《药品再注册审批缴费通知书》,持有人应当在5日内按规定缴纳费用;不予受理的,发给《药品再注册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并说明理由。

(三)审查审批

药品再注册审查审批时限为一百二十日。省局应当在受理后一百日内完成审查,二十日内完成审批。

如需持有人在原申报资料基础上补充新的技术资料的,原则上提出一次补充资料要求,列明全部问题后,以书面方式通知持有人在八十日内补充提交资料。持有人应当一次性按要求提交全部补充资料,补充资料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省局收到全部补充资料后启动审查,审查时限延长三分之一。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再注册,发给《药品再注册批准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再注册并说明理由,出具《药品不予再注册通知书》,告知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报请国家局注销药品注册证书。

(四)送达

自审批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药品再注册批准通知书》、《药品不予再注册通知书》。

(五)终止

对于持有人主动提出撤回再注册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费用或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省局终止其再注册审查审批,退回申报资料。

二、申报资料基本要求

(一)境内生产药品注册-(再注册)申请表

通过国家局药品注册申请表新版报盘程序填报,生成纸质版和RVT格式的电子申请表。

(二)证明性文件

1.

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的合法登记、《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符合性检查证明材料等资质文件复印件。

对于国家局关于取消证明事项的相关公告中规定的“改为内部核查”的证明事项,执行公告要求。

2.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变更文件复印件,药品备案类变更、年度报告的证明复印件。已提出申请但尚未获得批准、备案的,应提供相应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3.药品生产工艺、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复印件。

(三)再注册周期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载明信息变化情况

提供五年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载明信息(包括药品注册证书、药品生产工艺、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等)的变化情况及相关批准、备案、年度报告等情况,对其进行汇总回顾分析,形成基于风险的评估报告。

(四)再注册周期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开展相关工作情况报告

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供相应资料或者说明。

(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包括所附药品上市后研究要求)或者再注册批准文件中要求继续完成的工作,应当提供工作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并附相应资料。

(2)附条件批准的药品,应提供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药物临床试验等研究进展的说明和必要的证明文件。

(3)对于中药品种保护品种,应当提供开展中药品种保护相关研究工作进展的说明。

(4)国家药品标准或药品质量标准颁布件或修订件等要求继续完成工作的,应当提供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5)药品执行试行标准的,应当提供试行标准转正申请情况说明。

2.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开展相关注册研究工作的,应当提供相应资料或者说明。

(五)再注册周期内药品上市后评价和不良反应监测情况总结和分析评估报告

预防性疫苗还应包括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

格式和内容可参考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

三、审查要点

(一)申请表

申请表应采用国家局规定的最新版填报软件填报打印,打印版各页与电子版文件的“数据校对码”应一致,相关信息应准确,并由法人签名和加盖公章。应关注申请表所填写的内容是否规范,并经核对无误。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表,应要求补正。

(二)证明性文件

1.资质证明文件

根据国家局关于取消证明事项的相关公告要求,通过内部核查的方式核对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信息的符合性和有效性,包括《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等正本、副本及变更页,以及药品GMP符合性检查证明材料等。

《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包含所申报品种的相应生产范围。

2.药品注册证明文件

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变更相关证明性文件复印件,包括药品注册批件及其附件,与取得批准文号有关的其他文件及其附件,审批类变更的批准证明文件,备案类变更的备案证明文件,以及年度报告。

3.

药品生产工艺、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

应按要求提供国家局核准的生产工艺、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省局核对其符合性。

(三)再注册周期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载明信息变化情况

提供的五年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载明信息的变化情况应全面,相关批准、备案、年度报告等情况应完整,变更评估报告应科学合理。

凡与原注册核准内容有变更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文件,省局应对变更内容进行核对,审查变更是否进行了申报、备案、年报等。已申报尚未获得批准或备案的,应按原注册批准内容申报再注册,并提供相应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四)再注册周期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开展相关工作情况报告

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开展的相关工作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提供相关工作的总结报告,并附相应的资料和证明文件;如果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应当提出合理理由,并承诺完成时间。

(五)再注册周期内药品上市后评价和不良反应监测情况总结

提供的五年内药品临床使用及不良反应情况的总结报告中,临床使用发生的不良事件或者不良反应信息应特别关注对严重不良事件、非预期不良事件的重点描述,相关分析评价应包括不良事件与药品的相关性、发生频率、严重程度等,明确是否存在潜在的安全性风险,是否影响药品的安全性概况,在此基础上综合评价是否需要据此修订说明书安全性信息或提出安全性警告内容。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再注册:

1.有效期届满未提出再注册申请的;

2.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内持有人不能履行持续考察药品质量、疗效和不良反应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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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WORD版:沈阳音乐学院本科毕业论文撰写要求及规范

为了进一步规范毕业论文的撰写、格式和装订,提高学生毕业论文的质量,特制定本规范。学生须严格按照规范要求的格式,完成论文的撰写工作。

一、毕业论文的写作结构

学生毕业论文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l、封面;2、摘要3、目录;4、引言;5、正文;6、结论;7、参考文献;8、附录等几个部分。

二、毕业论文内容的要求及规范

(一)封面

封面包括系、专业、毕业时间、学生姓名、指导教师姓名。题目用宋体三号,居中;专业、学生姓名及指导教师姓名等用宋体三号,居中。封面由学院统一印制,统一装订。

(二)摘要

摘要是论文的内容不加评论的简短陈述,具有独立性,包括中文摘要和英文摘要。一般不少于300字。关键词,每份毕业论文选取3-5个词作为关键词,以显著字符另起一行,排在摘要的左下方。包括中文关键词和英文关键词。“摘要”二字用黑体小三号,字间空两格,居中,上下各空一行。摘要内容用宋体小四号,行间距为“固定值”23磅。“关键词”三个字用黑体小四号,加粗。

(三)目录

目录包括论文正文的章节附录等序号、名称和页码组成。章节既是论文的提纲,也是其组成部分的标题。“目录”二字用黑体三号,字间空两格,居中,加粗,上下各空一行。目录下的各章节标题用宋体小四号。

(四)正文

正文是论文的核心部分,占主要篇幅。正文一般包括引言(绪论)、正文主体两部分。正文的第一段为 引言,“引言”二字用黑体三号,字间空两格,居中,加粗,正文一律用宋体小四号,行间距为“固定值”23磅。标题格式规定如下:

1、第一层次标题居中,上下各空一行,用黑体,小三号。

2、第二层次标题前面空二格,用宋体加粗,小四号占一行。

3、第三层次标题前面空二格,用宋体,小四号占一行。

(五)结论

毕业论文的结论应准确、完整、明确、精炼,也可以提出建议、设想等。“结论”二字用黑体小三号,字间空两格,居中,加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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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表现 起病急骤,病情进展迅速,发病历经12~48小时,短则数分钟。颅内高压征象和抽搐发作是本病的主要表现。患者常见头痛、呕吐、黑朦、烦躁、反应迟钝、意识模糊、嗜睡、失语、偏瘫或感觉障碍等,可因昏迷和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眼底检查可见Ⅳ级高血压眼底改变、视水肿、视网膜出血。及时降压治疗,症状可在数分钟至数日完全消失,不遗留后遗症。

CT可见脑水肿的弥漫性脑白质密度降低,脑室变小,MRI显示脑水肿敏感,呈T1低信号,T2高信号,顶枕叶水肿对高血压脑病具有特征性,偶见小灶性缺血或出血灶。脑电图常见双侧同步的慢波活动。

治疗 高血压脑病患者应卧床,保持呼吸道通畅,监护观察。应在数分钟至1小时使舒张压迅速降至110 mm Hg(高血压患者)或

降颅压及减轻脑水肿,可用20%甘露醇250 ml快速静滴,6~8小时1次,心肾功能不全者慎用;静脉注射呋塞米40-80 mg也有明显的脱水、降颅压效果,且减少血容量、降低血压。可单独使用或与甘露醇交替使用。

对于频繁抽搐或呈癫痫持续状态者,可用地西泮10-20 mg缓慢静脉注射,注射时严密观察有无呼吸抑制,抽搐控制后用地西泮40~60 mg加入5%葡萄糖溶液中维持静滴;也可选用鲁米那0.1 g肌内注射,每4-6小时1次;或10%水合氯醛15 ml灌肠,抽搐停止后,应鼻饲或口服苯妥英钠0.1 g或丙戊酸钠0.2 g,3次/日,以控制抽搐复发。

预防 早期发现高血压并积极治疗是预防高血压脑病的关键。对各种原因引起的继发性高血压应积极治疗病因,同时有效地控制血压。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平时须注意劳逸结合,生活规律,避免过度劳累和紧张,戒烟,限酒,限盐,有药物治疗适应证者必须长期规律服用抗高血压药物,绝不能突然停药。

帕金森病

帕金森病(PD),又称震颤麻痹,临床表现为静止性震颤、肌强直、运动迟缓和姿势步态异常等。帕金森病的发病绝非单一因素导致,可能是遗传易感性、环境因素和衰老几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诊断 中老年发病,缓慢进行性病程;四项主症(静止性震颤、肌强直、运动迟缓、姿势步态异常)中必备运动迟缓这一项,其余三项至少具备一项;左旋多巴治疗有效;患者无眼外肌麻痹、小脑体征、性低血压、锥体系损害和肌萎缩等。

治疗原则 以药物治疗为主的综合治疗,改善症状,延缓病程,提高生活质量。

药物治疗 目前,在帕金森病的各种治疗方法中仍以药物治疗最为有效。需要注意:①掌握好用药时机,即疾病早期无需治疗,应鼓励患者进行适度的活动,如体育锻炼。若疾病影响到患者的日常生活和工作能力时可进行药物治疗;②坚持“细水长流,不求全效”的用药原则;③坚持“low”和“slow”的原则,即尽可能地维持低剂量,增加剂量应缓慢,以最小剂量达到相对满意效果;④强调治疗个体化。

药物选用原则

≥65岁或伴智能减退的患者:首选复方左旋多巴,必要时可加用DR受体激动剂、MAO-B抑制剂或COMT抑制剂。

药物应用方法

抗胆碱能药:对震颤和肌强直有效,对运动迟缓疗效较差。常用药物:①苯海索1~2 mg,3次/日,口服;②丙环定2.5mg,3次/日,口服。青光眼和前列腺肥大者禁用。长期使用抗胆碱能药物可影响记忆功能,老年患者尤应注意。

金刚烷胺:可促进神经末梢释放多巴胺和减少多巴胺的再摄取,能改善帕金森病的震颤、肌强直和运动迟缓等症状。适用于轻症患者。常用剂量为100 mg,2次/日,末次应在16:00服用。癫痫患者慎用,哺乳期妇女禁用。

复方左旋多巴:可补充黑质纹状体内多巴胺的不足,对震颤、肌强直、运动迟缓均有效,是帕金森病最重要的治疗药物。初始剂量62.5-125 mg,2~3次/日,根据病情渐增剂量至疗效满意和不出现不良反应的适宜剂量维持治疗,餐前1小时或餐后1.5小时服药。我国常用药物为美多芭和息宁。青光眼和精神分裂患者禁用。最严重而棘手的不良反应是长期(3-5年)用药所产生的运动并发症(症状波动和异动症)和精神障碍。

DR激动剂:可直接刺激突触后膜D1、D2受体,体内半衰期长,多巴胺能神经元可能有保护作用。目前推荐非麦角类DR激动剂为年轻患者或病程初期的首选药物。常用药物:①吡贝地尔控释片50mg,1次/日;不能耐受不良反应者可25 mg,2次/日;第2周增至50mg,2次/日;有效剂量是150mg/日,分3次口服,最大剂量不超过250 mg/日。②普拉克索初始剂量0.125 mg,3次/日,以后每日增加0.125 mg,一般单用有效剂量0.50-0.75 mg,3次/日,最大不超过4.5mg/日。

MAO-B抑制剂:与复方左旋多巴合用有协同作用,同时对多巴胺能神经元有保护作用。常用药物:①司来吉兰,2.5~5.0 mg,2次/日,早晨、中午服用,晚上使用可引起失眠,或与维生素E 2000IU合用;②雷沙吉兰1 mg,1次/日,早晨服用,胃溃疡患者慎用,禁与5-羟色胺再摄取抑制剂(SSRI)合用。

COMT抑制剂:通过抑制左旋多巴在外周代谢、维持左旋多巴血浆浓度稳定、加速通过血脑屏障以增加脑内多巴胺含量。与复方左旋多巴合用可增强后者疗效,减少症状波动反应。常用药物:①恩托卡朋,100-200 mg,3-4次/日,与复方左旋多巴同服有优化作用并可减少后者剂量,单用无效;②托卡朋100 mg/次,3次/日,第一剂与多巴胺同服,此后间隔6小时服用,可以单用,每日最大剂量为600 mg,可能导致肝损害,故在用药3个月内严密监测肝功能。

手术治疗 早期药物治疗显效而长期治疗效果明显减退、同时出现异动症者可考虑手术治疗。、手术仅能改善症状,而不能根治疾病,术后仍需应用药物治疗,但可减少剂量。

康复治疗 包括语音及语调锻炼,面部肌肉的锻炼,手部、四肢及躯干的锻炼,步态平衡的锻炼及姿势恢复锻炼等。

脑膜炎

脑膜炎是一种综合征,可由病毒、细菌、真菌、螺旋体、寄生虫等生物病原体的直接侵入引起,或由这些生物病原体致的免疫反应,或化学、药物注入以及不明原因所引起的脑膜炎性反应、恶性肿瘤、结节病等均可以引起脑膜炎性病变。

诊断

病毒性脑膜炎 多急性起病,为良性、自限性病程;病毒性脑膜炎常有病毒感染症状,以脑膜刺激症状为主的临床表现,无颅神经受累和脑积水等表现;脑脊液淋巴细胞轻度增高,蛋白含量轻度增高,糖和氯化物含量正常。

化脓性脑膜炎 多呈暴发性或急性起病,全身感染中毒症状重,颅内压增高症状和脑膜刺激征明显,可有脑实质受累表现如意识障碍、精神症状。化脓性脑膜炎腰椎穿刺压力多明显增高,脑脊液中白细胞明显增高,多>1000×106/L,以中性粒细胞为主,蛋白含量高,糖含量很低。

结核性脑膜炎 为慢性脑膜炎,亚急性起病,慢性病程,病程常延续数月,可有低热、盗汗等结核中毒症状,脑膜刺激症状和颅内压明显增高,可伴有颅神经损害(以外展、动眼、面神经最易受累),发病4~8周后常出现交通性脑积水和脑实质损害症状。腰椎穿刺常提示脑脊液白细胞轻到中度增多,常为(100-500)×106/L,淋巴细胞增多为主,蛋白增高明显,通常为1-2 g/L,糖及氯化物下降,特别是氯化物下降明显。

隐球菌性脑膜炎 通常隐匿起病,患者常有慢性消耗性疾病或全身性免疫缺陷性疾病的病史,脑神经尤其是视神经受累常见,脑脊液白细胞通常

治疗

病毒性脑膜炎 一种自限性疾病,主要是对症治疗、支持治疗和防治并发症,抗病毒治疗可明显缩短病程和缓解症状,应酌情予以阿昔洛韦等抗病毒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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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是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制定的,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本规范从职业道德行为的角度,对审计主体的职业素质、品质、专业胜任能力等方面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为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业责任提供进一步的指导。

一、我国《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框架结构

本规范共有十一条。包括对内部审计人员职业观念、职业纪律、职业态度、职业能力方面的基本要求。

第一条说明了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的法律法规,即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的其他规定。

第二条从正面规定了内部审计人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损害国家利益、组织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荣誉的活动。

第三条和第九条规定了对内部审计人员职业观念的基本要求:独立、客观、正直、勤勉。“独立”是审计职业基本观念,是审计这一职业的基础,不论内部审计还是外部审计都必须遵守。这是由审计工作产生的背景所决定的。审计源于受托关系,它是在两权分离的情况下,存在委托和受托责任关系,委托者为了检查受托者是否忠于职守而产生的。不难看出,审计人员既不能偏向委托人,也不能偏向受托人,否则就会出问题,这便是审计的独立性。

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了对内部审计人员职业纪律的基本要求:保密、诚信、廉洁,不得从被审计单位获得任何可能有损职业判断的利益。审计取证必须得到被审计单位的配合,确保被审计单位不隐瞒任何重要的事实和情况,只有这样,审计人员才能做出恰当的审计结论。而要获得被审计单位全力配合,审计人员就必须诚实守信,替被审计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第五条是对内部审计人员职业态度的基本要求:谨慎并合理使用职业判断。谨慎是一种警惕性,是人们处理事务的一种态度。审计工作简单地说,就是取证并作出审计结论的过程。证据是审计结论的前提,必须有一定的数量的保证,否则取得的证据不具有代表性,无法做出恰当的结论。当然,谨慎地取证并不是意味着证据越多越好,取证毕竟需要花费一定人力、物力,我们必须“合理使用职业判断”,以减少不必要的取证成本,这也是现代审计的基本思想。

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是对审计人员职业能力的基本要求: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较强的人际交往能力、应当接受后续教育等。内部审计人员入职时,必须具备一定的教育背景和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入职后还必须接受后续教育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除了专业能力外,内部审计人员还“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能力,妥善处理好组织内外相关机构和人士的关系”。内部审计人员需要具备人际交往能力,是为了便于开展工作,人际交往能力是内部审计人员的基本素质。

二、国际审计准则中关于内部审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规定

国际内部审计协会理事会在2000年6月通过的新道德准则包括原则和行为规则两部分,从四个方面规定了内部审计师职业道德的标准:

第一方面为诚实。这是内部审计师建立信用,保持其判断的可靠度的基础。

第二方面为客观。指出内审师在收集、评价和沟通有关被检查的活动或过程的信息中,应展示其最大限度的 职业客观性。在其做出判断的过程中,不受其个人喜好或他人的不适当影响,对所有相关环境做出公正的评价。

第三方面为保密。内部审计师尊重其收到的信息的价值和所有权,除非是在合法或有职责的情况下,否则没有适当授权不披露信息。

第四方面为能力。内部审计师在工作中应具备并使用在内部审计业务中所需要的知识、技能和经验。

三、中外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比较

比较我国《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国际内部审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规定,可以发现其既存在着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相同之处是都对内部审计人员从独立、客观、保密和执业能力上做了相关的规定,但在有些内容上则存在差异,且要求也各不相同,如我国的《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应不断接受后续教育,提高服务质量。而国际内部审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办相应提出审计师应当持续地提高其服务的熟练程度、效率和质量,未明确达到上述要求应采取哪些具体方式。从该方面看,我国的《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更加具体,更具有指导性和操作性,而国际内部审计师职业道德规范则更重视结果而非过程。

值得关注的是,我国将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能力,作为专业胜任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正式提出来,并在后来颁布的具体准则第20号――人际关系中,以更具可操作性的形式完善起来,这象征着我国内审现在越来越重视内部审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沟通,注重内部审计师与董事会、管理当局的人际协调关系。而国际内部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并未明确提出该方面要求,而是在其实务准则中,将人际交往能力以十分具体的形式规定出来(红皮书:1200专业能力和应有的职业审慎),突出了重视内部审计师的交际能力,并认为这是发挥内部审计师“高参”和“助手”作用、实现内部审计增加价值、改善组织经营这一目标的关键因素之一。相对而言,我国在内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中条文形式的规定,更彰显对内审人员人际交往能力的重视程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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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是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制定的,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本规范从职业道德行为的角度,对审计主体的职业素质、品质、专业胜任能力等方面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为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业责任提供进一步的。

一、我国《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框架结构

本规范共有十一条。包括对内部审计人员职业观念、职业纪律、职业态度、职业能力方面的基本要求。

第一条说明了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的法规,即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的其他规定。

第二条从正面规定了内部审计人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损害国家利益、组织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荣誉的活动。

第三条和第九条规定了对内部审计人员职业观念的基本要求:独立、客观、正直、勤勉。“独立”是审计职业基本观念,是审计这一职业的基础,不论内部审计还是外部审计都必须遵守。这是由审计工作产生的背景所决定的。审计源于受托关系,它是在两权分离的情况下,存在委托和受托责任关系,委托者为了检查受托者是否忠于职守而产生的。不难看出,审计人员既不能偏向委托人,也不能偏向受托人,否则就会出问题,这便是审计的独立性。

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了对内部审计人员职业纪律的基本要求:保密、诚信、廉洁,不得从被审计单位获得任何可能有损职业判断的利益。审计取证必须得到被审计单位的配合,确保被审计单位不隐瞒任何重要的事实和情况,只有这样,审计人员才能做出恰当的审计结论。而要获得被审计单位全力配合,审计人员就必须诚实守信,替被审计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第五条是对内部审计人员职业态度的基本要求:谨慎并合理使用职业判断。谨慎是一种警惕性,是人们处理事务的一种态度。审计工作简单地说,就是取证并作出审计结论的过程。证据是审计结论的前提,必须有一定的数量的保证,否则取得的证据不具有代表性,无法做出恰当的结论。当然,谨慎地取证并不是意味着证据越多越好,取证毕竟需要花费一定、物力,我们必须“合理使用职业判断”,以减少不必要的取证,这也是现代审计的基本思想。

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是对审计人员职业能力的基本要求: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较强的人际交往能力、应当接受后续等。内部审计人员入职时,必须具备一定的教育背景和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入职后还必须接受后续教育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除了专业能力外,内部审计人员还“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能力,妥善处理好组织内外相关机构和人士的关系”。内部审计人员需要具备人际交往能力,是为了便于开展工作,人际交往能力是内部审计人员的基本素质。

二、国际准则中关于内部审计师职业规范的规定

国际内部审计协会理事会在2000年6月通过的新道德准则包括原则和行为规则两部分,从四个方面规定了内部审计师职业道德的标准:

第一方面为诚实。这是内部审计师建立信用,保持其判断的可靠度的基础。

第二方面为客观。指出内审师在收集、评价和沟通有关被检查的活动或过程的信息中,应展示其最大限度的 职业客观性。在其做出判断的过程中,不受其个人喜好或他人的不适当影响,对所有相关做出公正的评价。

第三方面为保密。内部审计师尊重其收到的信息的价值和所有权,除非是在合法或有职责的情况下,否则没有适当授权不披露信息。

第四方面为能力。内部审计师在工作中应具备并使用在内部审计业务中所需要的知识、技能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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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大把“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概括为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和精神实质。审计机关要准确把握这一内涵和精神实质,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丰富实践中选择切入点、结合点、着力点,选择新的工作角度、新的工作内容和新的工作空间,把促进科学发展贯穿于审计工作全过程。

一要把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作为审计工作根本性价值取向,在服务经济发展中有所作为。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决定性、根本性意义。审计机关要始终把发展作为根本性价值取向,在履职过程中,更加自觉地服务发展、推动发展和保障发展。应围绕实现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目标任务开展审计监督,在抓好重点、突破难点、化解矛盾上下功夫,确保政令畅通;认真检查纠正影响和妨碍科学发展的问题,对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等行为坚决进行查处;旗帜鲜明地保护党员干部改革发展的积极性,注意把工作失误与严重违纪区分开来,积极促进营造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的良好氛围;注重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积极探索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开展审计监督的途径和方式,更好地发挥服务、保障、促进科学发展的作用。

二要把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作为审计工作的主体性价值取向,在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上担当重任。把以人为本定义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与我们党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终极目标和主体性价值取向一脉相承。审计机关要充分理解以人为本的深刻内涵,确立人在全部工作和生活中的主体地位,在工作中更加自觉、更加充分、更加生动地体现这一主体性价值取向。因此,审计工作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高度关注民生,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坚持从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围绕上学难、看病贵、土地征用、城镇拆迁、企业改制、食品药品安全、坑农害农、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问题,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全力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和利益。坚持查处违法行为与保护合法权利并重,充分尊重和保障被审计对象的各种合法权益。坚持在查处违法行为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最大限度地教育和挽救干部,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三要把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作为审计工作的恒久性价值取向,在实现经济社会永续发展中发挥作用。科学发展观是面向未来的发展观,发展的恒久性和永续性是发展科学性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全面协调可持续作为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体现了我们党对历史和未来的高度负责。审计工作要把这一基本要求作为恒久性价值取向,在推动长远发展、永续发展上发挥作用,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审计工作的特点和规律,自觉按客观规律办事,做到科学安排、科学推进。特别是在我国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情况下,推进审计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提出科学思路,采取有效措施,坚持战略上总体规划、战术上分步实施。既应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狠抓工作落实,推动审计工作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又应充分认识长期性和艰巨性,搞好科学规划,提出审计工作的长远目标任务。既应善于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和管理方法,对审计工作实施目标管理、过程管理和绩效考核,不断提高审计工作的水平和质量;又应加强理论研究,深入分析预测审计工作的现状和走势,不断增强审计工作的主动性、预见性和有效性。

四要把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作为审计工作全面性价值取向,为实现统筹发展提供有效保障。发展的科学性还体现在发展的均衡性和全面性上,把统筹兼顾作为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是我们党对发展问题的哲学思考和理性把握,是重点论和均衡论的统一。审计工作要把推动均衡发展、全面发展作为重要的价值取向,为实现统筹发展保驾护航。在统筹城乡发展中,要加强对党和政府各项惠农政策落实情况,农村金融体制、教育体制、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情况的监督检查,保障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统筹区域发展中,要加大对上级各项扶持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种截留、挪用、贪污扶持资金的违纪违法行为,保证统筹区域发展政策的落实。在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中,要充分发挥审计机关职能作用,努力消除不利于科学发展、影响科学发展的不利因素,坚决扫除各级各部门中存在的种种妨碍健康发展的歪风邪气,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社会氛围。围绕发展的大局,纠正领导干部急功近利、不切实际的“政绩观”,纠正违背科学发展观的做法,教育引导领导干部真正树立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的政绩观,做到既注重经济指标,又注重社会指标、人文指标和环境指标;既注重城市建设,又注重农村发展;既注重当前的发展,又注重可持续发展;既注重经济总量增长,又注重人民群众的实惠;既注重经济发展,又注重社会稳定,努力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做出应有贡献。

篇(11)

一、经济责任审计科学化的基本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

审计人员在进行经济责任评价时要坚持客观公正性,杜绝在工作中融入个人感情,以审计的事实为依据,摒弃个人的喜好,使审计结果不附加任何的主观成分,不会受到外界的干扰及影响,对经济责任状况进行客观公正的审计评价,这就是经济责任设计科学化的客观性原则。

(二)科学性原则。

在开始审计工作之前要明确被审计单位的各项经济责任,根据每项经济责任的重要性次序制定出一套科学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并经过量化考核,给出科学的审计评价结论,这即是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科学化的科学性原则。

(三)谨慎性原则。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科学化的谨慎性原则是指在审计工作中要保持谨慎、稳健的审计态度,工作的重点要紧紧围绕相关的经济责任,对于与经济责任无关的事项不予以评价。审计工作要在允许的审计范围内进行,不属于审计范围的工作不予以评价。对于责任不清、审计证据不充分的事项要不予以评价,在制定评价用语时,要注意规范性及准确性,对于容易产生歧义及难以理解的词语不能使用。

(四)重要性原则。

做任何事情都要注意要抓住事情的重点,这样才能将事情完成的更出色,在进行责任经济审计工作时,要抓住工作的侧重点,对于涉及范围较广、数额较大、影响较为恶劣、决策失误较为严重的经济责任事件要进行重点的评价。

(五)统一性原则。

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过程中药注意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统一,从经济发展的全局出发,开展审计评价,同时,审计评价的职责、范围、内容等必须能够达到统一。审计的考核指标及标准要能够统一,按照国家颁布的标准进行统一的审计评价。

(六)历史性原则。

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时,往往会涉及到前任领导干部所涉及的经济责任问题,这即为经济责任的历史性问题,这种问题的审计评价必须放到特定的历史条件环境下去分析,结合具体的历史问题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进行评价认定,才能给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否则审计评价连公正性都没有,更不会具有科学性。

二、经济责任审计科学化的基本要求

(一)对经济责任评价的分值及指标进行科学的设置。

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时,被审计的对象存在审计内容及审计对象的不同,要实现审计的科学化就不能对所有的评价指标一概而论,同时实现科学化审计的核心是制定出经济合理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并对各项指标的分值进行科学合理的划分,这就要求在审计工作当中按部门的不同对被审计对象进行划分,并对审计评价的分值及指标进行合理的设置。

(二)严格按照国家的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及评价。

审计工作的工作质量及行为的衡量标准是审计准则,要使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工作科学的进行,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审计准则来开展审计工作,确保所提供的资料及数据是可靠全面的,这样才能保证审计评价所依据的资料及数据时真实可靠的,才能保证审计评价工作的质量。

(三)为确保审计的评价结论的客观公正进行集体打分。

为了保证审计工作能够客观公正的进行,需要召集审计机构中层及以上的干部的全体成员,参加审计业务会议,在审计组长汇报完审计情况之后,对被审计对象的评价需要全体与会成员按照分值标准对其进行打分,最大限度的规避审计风险,保证审计工作的客观公正性。

三、经济责任审计科学化的意义

(一)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科学化能够为当地其他政府部门的决策工作提供直观的参考。

实践表明,如果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之后没有为政府部门对领导干部的任用工作提供有效决策参考依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义就很难得到充分的发挥,同时,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工作不能实现科学化,就不能保证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性,因此,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工作的科学化具有重要的意义,它能够为政府正确的任用领导干部提供客观、明了的参考依据。

(二)实现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科学化有助于实现整个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科学化。

人们常说:“一门科学,如果不能量化就称不上成熟;一项工作,如果不能量化就谈不上科学”,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工作是整个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点及难点,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工作的工作质量如何对整个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直接的影响,如果能够实现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工作的科学化,科学合理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工作,那么必然会对整个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带来积极的影响,促进整个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科学化进程。

(三)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科学化能够最大限度的降低审计风险,有助于审计质量的提高。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科学化,对审计评价的评价流程及评价结论下达的规范都做了严格的要求,这能够极大限度的降低审计风险,同时,通过科学化的量化政绩,能够直观的反映出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对于促进干部自觉遵守财经法纪、廉洁自律都有积极的作用,这有利于客观公正的审计评价的形成,能够极大的提高审计质量。

四、结束语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整个经济责任审计能否高质量的完成就要求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工作能够客观、公正、科学的完成,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科学化能够很好的满足经济责任审计的科学化要求,这就要求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工作中,能够按照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科学化的基本要求,坚持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科学化的各项原则,极大的降低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风险,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