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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高等教育的认识大全11篇

时间:2023-11-09 16: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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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高等教育的认识

篇(1)

[作者简介]张晓红(1976- ),女,河南商丘人,黄河科技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教育法学。(河南郑州450006)

[课题项目]本文系河南省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2010年度重点课题“民办高校法人治理机构研究”的阶段性成果。(课题编号:[2010]-JKGHAG-0338)

[中图分类号]G649.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14)15-0023-02

民办高等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发展需要多种条件的配合,其中,政策法规是最重要的条件保障。民办高等教育政策的合理性、科学性及相关政策环境的优劣,对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发展会产生明显的推动或阻碍作用。认真研究我国陆续出台的有关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政策,对梳理并完善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推动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研究意义与实践价值。为落实“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真正贯彻国家发展民办高等教育的要求和指导思想,本文主要针对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发展的特点和趋势,借鉴国外先进的民办高等教育管理经验,对未来民办高等教育的政策发展、法制保障提出相关建议。

一、端正认识,准确认识民办高等教育的地位和作用

在我国,公办高等教育长期占据绝对的优势地位,加之传统观念的影响,民办高等教育一开始就被贴上各种“标签”,受到种种非议和责难,即使在民办高等教育大发展的今天,仍有不少人提到民办高等教育就摇头、讥讽,甚至“谈民色变”。有人认为,“政府认识不足是导致中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缓慢的最重要原因之一。”①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我们必须为民办高等教育营造一个公平、和谐的发展环境,彻底端正认识,准确定位,从思想根源、立法源头上解决问题。

中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之初,就碰上了姓“私”还是姓“民”的问题,公众和学界对此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由于受传统文化和公众固有偏见的影响,民办高等教育长期处于公办高等教育的阴影下,在不公平的环境中艰难生存发展,“唯公性”成为一贯坚持的教育政策理念。在教育政策的制定上,也或多或少地受了“唯公性”影响,甚至以公办高等教育为范本,凡事先考虑公办高校的利益,使民办高等教育丧失了与公办高等教育公平竞争、发展的政策基础。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应首先端正教育政策理念,树立“教育没有公私之分,只有好坏之别”的思想,在教育政策的制定中,不以“公”“私”来划分教育的高低、好坏,因为民办高等教育首先姓“教”。同时,也要切实认识到“发展民办高等教育首先是政府的需要,投资者、办学者帮助政府分担高等教育供给的责任,应该得到褒扬和支持”②。如果做到了,民办高等教育才能真正成为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才能真正做到与公办高等教育的公平发展、公平竞争,从而形成公办、民办和谐发展的格局。

二、完善政策内容,明晰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核心问题

1.落实民办高校办学自政策。民办高校作为独立的办学实体和法人单位,享有充分的办学自,这是由民办高校本身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从目前所颁布的《民办高等教育促进法》来看,民办高校主要享有有限的教师聘任权(第二十四条)、自主招生权(第二十五条),但缺少自主决定专业设置权,这些自对民办高校的存在与发展至关重要,但现在法律仅赋予民办高校部分的办学自。应该指出,《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学校应享有的权利,对民办高校也是适用的。落实这些权利,不但可以充分调动办学的积极性,而且可以增强民办高等教育的成本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

2.落实减免税收的相关政策。民办高等教育是一个非企业单位,应当在收入和税收方面按照非企业单位进行管理。在国际上,通常的做法是“减免学校税收”。是否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及执行结果,对于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至关重要。我们应尽快进行改革,主要围绕民办高等教育,出台相应的标准和要求,确保民办高等教育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

3.明细并落实“合理回报度”。分析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资金来源,中国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基本上是“投资学校”,通过资本运作获得回报成为民办高等教育界的共同愿望和自然驱动。同时,投资者的回报也是解决高等教育资金来源的重要途径。《民办高等教育促进法》在“合理回报”方面进行了规定,但没有明确“合理回报”的具体措施,也没有明确“回报的合理程度”,更没有配套的政策法规。我国应尽快修改完善相关政策,出台细化的具体措施,使立法原则得到贯彻。

4.明晰并落实产权政策。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所面临的一个大问题就是产权政策。如何看待和界定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资产,关系到民办高校的生死,也影响民办高等教育事业甚至整个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笔者所在的课题组建议,我们应借鉴其他国家私立高等教育发展的经验,将民办高等教育进行分类管理,即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在此基础上建立较为合理的法人产权制度,以明晰举办者(投资者)与学校法人的产权界限,保护民办高等教育举办者和民办高等教育法人各自的合法权益。同时,我国政府应尽快建立民办高校资产监督与管理制度,切实履行监管责任,保障民办高等教育法人的财产权。

5.增加评估政策。长期以来,国家对民办高等教育的评估都参照公办高校的模式和标准,没有制定单独针对民办高校的标准,也没有考虑民办高等教育的特殊性和现实状况,造成评估工作的信度不够、效度不高。因此,民办高等教育评估应建立质量的多元概念,确立满足社会需求的质量理念,注重整体质量和差异化的质量需求,以及不同层次和类型民办高等教育的需求差异,采取不同质量标准的评估和评价模型。

6.制定资助政策。“政府的资助不仅仅是一种经济行为,更体现了政府对民办高校的实质性接纳和深层次关爱。”③民办高等教育同公立高等教育从性质上来说没有区别,同属公益事业,承担着为社会培养人才的任务,应该由政府补贴。但是,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没有获得政府的财政支持,国家还没有将民办高等教育纳入国家资助的范围,拨款只停留在平衡层面,并没有直接资助。国外民办高校所需资金的一项重要来源是西方国家资助,而且这笔资金力度在不断加强。因此,中国应借鉴国外经验,从给予民办高等教育资助政策、政策优惠、税收减免出发,逐步加强对民办高等教育的直接财政支持,将民办高等教育真正纳入国家的教育体系。

三、完善配套法规,构建完整的民办高等教育政策体系

中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政策不仅仅滞后于机构的发展,而且缺乏相关配套的政策法规,还未建立完整的政策体系,从而导致有关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很难落到实处。鉴于此,在修订有关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管理政策时,应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及时出台有关民办高等教育的政策,构建完整、完善、合理的民办高等教育政策体系。

1.合理布局、精心设计,完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发展政策的配套。政策的配套性,意味着不是一个孤立的政策,应注意配套的设计和实施细则的落实,以及当地政府的政策和法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后,在有关税收政策、合理回报的策略、产权政策等诸多方面,都没有出台相关配套措施,使得《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实施存在障碍。为保障《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顺利实施,各地方政府也应采取行动,制定适合本地条件或实施条例的细则,并促进和监督《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实施,确保民办高等教育政策的有效性,使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同时,在制定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政策时,应注意收放结合,以便更好地发挥动态平衡和指导协调的作用。

2.完善民办高等教育政策体系。政策体系是指所需要的民办高等教育政策作为一个政策体系,可以使体制内的政策与政策之间互相协调、互为补充,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在这方面,中国应该向日本学习,从水平和垂直角度入手,建立纵横交错的私立高等教育的三维网状政策体系。(1)从横向角度分析,应提高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和法规的完整性和逻辑性。当前,我们执行的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是以《民办高等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为核心,具体政策如发展政策、体制政策、组织和管理政策、师资政策、收费政策、评估政策、捐赠策略、审核策略等,很多没有引入民办高等教育的相关规定,导致出现无法可依的局面。未来,具体政策应尽快在民办高等教育的各个方面有所改善,发挥政策的优势互补作用,增强前瞻性。(2)在纵向上,以政府相继出台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高等教育促进法》为基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经济、文化、教育发展水平的实际,制定地方性的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及其实施细则,保护和促进地方民办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

四、转变政府职能,重点加强执行监督,防止政策失真

任何一种政策的实施比颁布更重要,教育政策也不例外。良好的政策一旦制定出来,就需要得到全面、认真的贯彻和执行,否则就会成为一纸空文,实现不了政策制定的初衷。因此,我们在具体实践中一定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及时评估政策执行情况,严防误解、扭曲、滥用权力,也要严防借执行政策之名谋一己私利,确保政策能够真正落到实处,确保政策的执行质量,这就要有完善的监督执行的机制、机构、制度、措施。“我们必须对民办高等教育政策过程的各个环节尤其是该项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活动加以全面监督,以确保政策本身的科学性和全方位贯彻实施,并及时发现与纠正政策偏差。特别是应建立健全多层次、多功能、内外沟通、上下结合的立体的缜密的监督网络,形成和完善以党的监督为先导、权力监督为主体、舆论监督为动力的监督体系,以增强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执行的透明度”。④

五、积极培育社会中介组织参与对民办高等教育的管理

在当前环境下,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教育与经济之间的联系日益密切,民办高校实行的是开门办学,学校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受教育者的要求调整教育结构、改进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要想快速、准确地做出决策,必须在短时间内准确了解大量的资源。实践中,鉴于单个民办高校的力量和所掌握资源的有限,短时间内整理大量完整的资料非常困难。在这种大的市场需求下,教育中介组织的专业作用就大大发挥出来了,专业化的组织可以在短时间内提供完整的资料与信息服务。与此同时,伴随着我国教育改革速度的加快,总结分析各地改革的经验和教训也成为迫切要求,这就需要民间的教育中介组织把这些信息及时输送到民办高校,为民办高校的深入改革提供参考。此外,由于民办高校具有自主管理和政府宏观调控的双重属性,因此,在处理民办高校与政府的关系时,社会中介组织的介入也是必要的。社会中介组织既不同于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也不同于行业协会的管理,主要发挥以下三方面的作用:

第一,教育行政部门加快管理职能的转变,把一些不必由政府管理的工作移交给中介机构进行落实。比如,对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办学硬件设施及软件环境、学校经费的使用、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对教职员工的服务和管理、对教学的组织与管理、对教育教学质量等评估可交给中介机构来具体实施。

第二,通过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沟通,解决学校与社会、民办高校之间的关系。社会中介组织及时将社区家长的建议意见反馈给民办高校,将民办高校的需求和意见及时反馈给社区和家长,从而获得社区和家长的帮助和理解。

第三,为民办高校提供信息服务。社会中介组织可以提供民办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规、相关理论重点、办学体制、管理体制、素质教育,特殊教育、考试制度,以及全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教育评价和不同地区的教育资讯等方面的服务。

总之,作为中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重要组成部分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是我国办学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完善教育的宏观结构发挥了积极作用。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建设不易,它已经以不寻常的方式谋求了自己的发展,也形成了一系列颇具体系的政策法规,但在实践中,关于《民办高等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内容,有学者存在不同意见,相关争论仍然很激烈。以产权和政府管理为例,涉及合理回报、举办者退出机制、民办高校平等地位的保障、政府资助、社会捐赠、民办高校内部法人治理、民办高校优惠政策的落实、政府管理模式、会计制度和税收优惠政策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都直接或间接地与民办高校的法人性质有关。《民办高等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高等教育是公益事业,但对从事这种公益事业的主体,即一所民办高校的法人性质规定,仍较模糊,不够明晰,这些方面在一定程度上也不利于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规体系已经初步建立,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得到了社会的认可,但仍存在诸多问题,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法规体系的完善仍然任重而道远。我们期待并努力促进中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大发展,也期望全面规范、调整和促进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民办高等教育法》能够早日颁行。

[注释]

①岗本佳子.日中政府资助民办大学政策的比较研究[D/OL]./KCMS/detail/detail.aspx?QueryID=0&CurRec=1&recid=&filename=20040874

39.nh&dbname=CMFD9908&dbcode=CMFD&pr=&urlid=&yx=&v=MjA2NjNMd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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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ZFhQcHBFYlBJUjhlWDE=,2004-04-01.

篇(2)

(一)重庆民办高等教育取得的主要成绩

在重庆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遵循中央提出的“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十六字方针,重庆的民办高等教育现已形成相当规模,在重庆市高等教育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到2006年6月,经教育部、重庆市政府、市教育委员会批准设置并已招生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有27家,其中,有普通高校独立二级学院7所,独立设置的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5所,非学历高等教育学校15所(高等教育学历考试学校3所)。到2004年为止,12所独立二级学院和高职技术学院,共占地3831985m2,总资产12亿元,教职工3431人,其中专任教师2114人,共开设83个专业,其中文科类专业62个,理工科类专业21个,在校学生27990人。由此可以看出,重庆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势头良好。重庆市公立的普通高等学校不多,一共只有41所(不含3所军事院校),而北京有76所,上海有57所,天津有42所。重庆高等教育的毛入学率2000年为11%,2006年为21%,增长较快,但与北京、上海的毛入学率(均在50%以上)相比,差距还很大。高等教育入学紧张的矛盾比较突出。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重庆高等教育的供需矛盾。重庆的民办高等教育曾经只有学历教育一种类型,现在除了传统的学历教育机构,还有自考助学教育机构、延伸办学教育机构。传统的学历教育机构,有重庆海联职业技术学院、重庆巴渝职业技术学院、重庆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重庆正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等。自考助学教育机构,有重庆民族专修学院、重庆经贸管理专修学院等。延伸办学教育机构,不具有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的资格,主要任务是不定期地举办各种岗位技能培训,满足学员更新知识、接受继续教育的需求。

(二)重庆民办高等教育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第一,教育行政部门的支持力度不够。教育管理职能部门对民办高等教育的认识还不到位,工作做得不够好。具体表现在:口头重视多,实际支持少;批评多,具体关心少、指导少;刁难多,主动帮助解决问题少。与公办高等教育相比,民办高等教育也没有得到一视同仁的待遇。如在征地、贷款、税收、教师职称评定、科研立项、贫困生贷款、优秀师生表彰、教育管理干部培训等方面,民办高教都没有享受到公办高等教育所享受的待遇。

第二,社会对民办高校还存在偏见和歧视。目前,比较突出的是学生、家长和用人单位对民办高校的认同度不高,民办高校生源不足和新生报到率低。特别是民办职业技术学院和国家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学校,普遍存在学生难招、入学率低、流失率高的现象。

第三,社会舆论对民办高等教育的宣传不够,有时还出现求全责备现象。社会上对民办高校存在一些偏见和歧视,如认为学生成绩差、素质低,学校管理混乱,这给民办高校造成了很大的压力。

第四,部分民办高校师资队伍很弱。部分民办高校师资数量不足、结构不良、队伍不稳、流动性大。从教师年龄结构上看,中青年骨干教师少,已退休老教师和刚毕业的大学生多,教师年龄结构呈现两头大中间小的马鞍形分布状态,一部分教师知识老化,一部分教师又缺乏教学经验。

第五,少数民办高校教学及学生管理不科学。主要表现在:一是教学及学生管理机构不健全,懂得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的人不多,人员素质低;二是在教学上还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在管理上还存在一定随意性,教学及学生管理规章制度不全或者不够科学;三是教学文件不齐全、不规范,内容无特色;四是未建立和实施教学质量保证与监控体系,尤其是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学校;五是个别民办高校在招生时夸大宣传、弄虚作假甚至误导学生,造成学生家长、学生的不满;六是大部分民办高职学院和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学校对学生实行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管理,这与时代和社会的发展以及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要求是相悖的。

二、促进重庆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对策

重庆市民办高等教育要想取得长远发展,必须致力于解决上述问题,探索出一条长远的、有地方特色的发展道路。

(一)加强宣传,提高民办高校的法律地位和待遇

要加强对重庆市民办高校的宣传力度,充分认识发展民办高等教育的意义。一方面要努力提高民办高校的法律地位及待遇,使民办高等教育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援和政策支持,改善学校的办学环境,提高学校的办学质量;另一方面,要提高民众对民办高校的认识,理性对待民办高校和公办高校的差别,从而改善民办高校的生源质量。

(二)加强对民办高等教育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市政府应该针对民办高校当前存在的问题,借鉴外地经验,出台大力发展民办高等教育事业的有关政策,就鼓励支持和规范管理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做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进而结合重庆市高等教育总体发展部署,酝酿制定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在民办高等学校的设置和审批上,要坚持与重庆市的经济发展相适应。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既要坚持标准,也允许其逐步到位,并加强过程的督促检查,要求按期达标。在发展过程中进行应有的规范,在规范过程中力求更好的发展。在行政管理上,教育部门内部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到统一归口管理和分工合作相结合。在规划、计划、招生指标的划拨、教职工的聘用、信息的提供等方面,将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同等对待。市教委应进一步加强对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的指导和督察。市教委应该牵头协调市级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对民营高校的扶持措施,牵头组织民办高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交流活动,组织对民办高校投资者、办学者和管理人员的专门培训,建立健全对民办高校管理机制与办学质量的督导和评估制度。一直以来,重庆市有关部门在对民办高校的评估考核中,一般都是采用和公办高校一样的标准,没有很好地考虑到民办高校的特殊性问题。民办高校的办学经费来源和公办学校有差异,民办高校教师的工作重心也与公办学校的教师有所不同。对民办高等教育的质量评估,应该研究制定适合民办高教特点的评估标准和办法。当前,应着重在办学指导思想、办学行为(含招生行为)、办学条件和教学管理等方面加强督导与规范。对办学条件差、内部管理失范无序、办学质量效益低下的学校,要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停止其办学资格。在民办高等学校的发展中,要淡化政府的行政管理行为,强化具体指导行为,确保民办高校自主办学的权利。

(三)优化专业设置,增强学生就业能力

重庆市的传统主导产业为汽车、摩托车产业、装备制造业、清洁能源产业、新型钢材、新材料加工产业。这些主导产业是重庆市的优势,但是现在也面临多方面的挑战。因此重庆市不仅要把传统的主导产业向纵深发展,同时也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如电子信息技术产业、生物制药专业、环保产业等。重庆市民办高等教育可以结合重庆市主导产业调整的趋势和特点来设置相应的专业,增强民办高校学生就业的适切性,推动重庆市产业的发展。

(四)加强民办高校教师队伍建设

民办高校要有长远的发展,必须克服师资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努力建立一支结构优化、管理有力、学习型的教师团队。首先,要着力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民办高校应制定长期的人才选拔和培养计划,建设骨干教师队伍,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其次,要建立有效的教师评价和激励机制。民办高校教师的考核评价,应在坚持动态性、综合性等原则的前提下,深入研究和不断优化考核方法,执行多样性和针对性的考核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第三,建立教师在职培训和进修制度,不断提高教师的素质和能力。民办高校要从长远出发,根据民办高校的自身特点,合理利用现有资源,结合教师岗位的需要,通过办培训班、建立本专业校内外教师联络制度、教学观摩、学术带头人帮带帮教、研究生课程班进修、教学科研竞赛等活动,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第四,建立适合民办高校特点的兼职教师管理机制。各个民办高校中兼职教师都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因此必须加强对兼职教师从招聘到任用、考评的管理。

(五)创建民办高等教育要素市场

篇(3)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办教育经过30几年的发展,已从边缘区域向中心区域位移,成为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10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以下简称《纲要》)首次提出: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1]。《纲要》高度肯定了民办教育的发展地位。根据2012年4月24日教育部公布的全国民办普通高校名单,全国民办普通高校已由1997年的22所增加到403所,其中有本科87所,专科316所。

近年来,我国民办教育尤其是民办高等教育发展迅速,尽管规模日益庞大,但是与公办高等教育相比.其发展仍存在着巨大的局限性,在法律保障、政府态度和教育权分配上不能与公办高等教育取得平衡的发展。因此,笔者认为促进我国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的关键在于分析其与公办高等教育相比存在的不平衡的现象和原因,从而提出相应的建议措施,推进民办高等教育高效发展。

一、民办高等教育与公办高等教育发展不平衡的主要表现

(一)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的法律定位不平等

我国对民办高等教育的界定一直以来都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由于国家对民办高等院校法律性质定位不明晰,致使其长期以来都很难拥有同公办学校相平等的法律地位[2]。在2003年9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第3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第5条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3]根据上述规定,我国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都被界定为公益性事业,应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但是,我国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在法人实体性质的界定上并没有取得平等的地位。《促进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其与公办学校一样属于事业法人,这就导致其在实践过程中不具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地位。

(二)政府对民办高等教育与公办高等教育的态度不平衡

我国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在政策待遇、经费筹措、税收优惠上都存在明显的差异,在这种发展不平衡的环境下,民办高校举步维艰。目前我国对民办学校的创办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在办学规模、招生、学生待遇、教师聘用与职称评定、资源分配等方面都受到很大的限制,不能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的待遇,更不能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我国民办高校的经费来源不同于公办高校,主要是依靠学生的学费。厦门大学邬大光教授曾对我国民办高校的财政资源分配进行了调查,在39所民办高校中完全以学费滚动发展的有14所.约占36%,学费收入占总收入80%以上的有17所,约占 44%,两项合计31所.约占调查总数的79%。而国家对公办高校学生每年至少会有6000―8000的资助[4]。在税收政策方面,尽管我国曾通过立法给民办高校一定的优惠,但是民办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在现实中无法得到真正的落实。由此可见,我国政府对待公办高校与民办高校方面不能一视同仁,民办教育在政策导向上存在不平衡的待遇,这必将影响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三)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在教育权上不平衡

近年来,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得到快速发展,但如果和公办高等教育长期发展所形成的优势相比,仍处于不公平的发展阶段。尤其是在教育权的分配上,民办高校存在着明显的劣势。首先,表现在民办高等教育办学规模上的不平衡。由表1可以看出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在办学数量上存在巨大差异。

以上将2002―2012年民办高校和公办高校在办学数量上进行比较。2002年民办高校有133所,公办高校有1263所,两者数量差距1130所。到2012年这个差距扩大到1735所。从2002年2012年,民办高校增加270所,平均每年增加近25所,公办高校增加875所,平均每年增加80所。由此我们可以发现民办高校在办学规模上的不平衡发展。

其次,表现在办学层次上的不平衡,根据2012 年4月24日教育部公布的全国民办普通高校名单分析,截止至2012年4月全国有普通高校2541所(包括民办),其中本科院校1139所,专科院校1402所。其中公办普通高校2138所,本科院校823所,专科院校1315所,本专科院校的比例是1:1.6,但是在全国403所民办高校中,本专科的比例是1:3.6。公办高校的本、专科办学层次之比远大于民办高校本、专科办学层次之比。至于更高层次的研究生学历教育差距更为显著。目前,仅有极少数的民办高校开展研究生层次的教育。

二、我国民办高等教育与公办高等教育发展不平衡的原因

(一)社会传统观念的偏见

由于受传统官办教育思想的影响,人们对于民办教育这种新的办学形式还处于观望的态度。首先,人们对民办教育存在偏见。公办教育第一的观念在人们的心中已经根深蒂固,认为公办高校是国家办的学校,基础设施好,师资力量雄厚,而民办高校是由私人举办,不正规,办学层次低,一般都是没有希望升入公立高校的学生才选择就读的学校。其次,政府对民办教育不负责任。目前,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教育采取放羊的态度,他们认为公办教育才是正统的教育,只愿对公立学校进行支持和保护,而瞧不起民办高校,在公办高校与民办高校竞争中,站在公办高校一边,民办高校就成了没人管的孩子。

(二)我国民办教育法律制度不完善

我国民办高校的法律定位为民办非企业,这是一种模糊的法人定位。“这种模糊的法人定位,使民办高校因身份不明而难以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从而导致一系列待遇的不平等”[5]。由于我国民办教育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导致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的教师待遇相差甚远,从而制约民办教育的发展。例如,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涉及职工福利待遇的政策,均按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两个大类分别制定。身份不明的民办高校由于不属于事业编制,民办高校的教师在工资待遇、社会保险、职称评审、表彰奖励、档案管理、社会活动等方面都受到与公办学校不平等的待遇。

(三)政府支持力度不到位

民办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应得到更多的政府支持。但在现实中,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处于不公平的竞争状态。民办高校不仅得不到国家和政府的资助,在办学环境方面也受到不平等的待遇。民办高校在申请设立、贷款、引资、用地、招生、教师待遇、学生就业等方面存在障碍。例如,我国在税收政策方面曾通过立法给民办高校一定的优惠,但在实施过程中并未真正得到落实,由于我国公办教育是由政府出资举办,并享受免税的待遇,其公益性又被大众普遍认知,即使是公办高等教育有应税项目或应税收人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对公办教育的税收管理仍然偏松。相反,民办高校的应税项目相对偏多,税务机关监管的力度也颇为严厉。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加大民办教育的税务负担,使其不能与公办教育进行公平竞争,制约其健康发展。

三、对于促进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平衡发展的建议

(一)引导社会更新观念,正视民办高等教育的作用

观念是行动的先导,突破传统思想的桎梏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民办教育经过30几年的发展,其在办学规模和学校知名度方面都得到快速发展。目前,社会各界对民办教育的作用和地位有了新的认识,但是对民办教育的发展仍然存在偏见。因此,人们必须转变观念,促进民办教育的快速发展,政府部门、家长、学生和社会各界都应该对民办教育有重新的认识:民办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社会公众的代表,国家政府应带头树立民办教育的主流价值观,革除对民办教育的错误观念,承担起引导社会更新观念的责任。明确对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有相同的管理责任,正确认识民办教育在国家教育事业中的作用,要引领社会舆论对民办教育多进行正面宣传,只有从政府到民间对民办教育的观念转变了,民办教育才能获得公平的发展环境。

(二)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民办高等教育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健全完善程度,对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目前,我国相继颁布了一些与民办高等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但是,在现实中,民办高等教育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存在滞后性,不能跟上实践的发展。例如,我国民办高校在法律性质上的定位是非营利性,同时为鼓励吸引社会力量办学做出了“合理回报”的规定,这就导致在现实中,民办高校营利性与非营利性难以区分,政府只能采取“一刀切”的管理模式,加剧了民办教育的不公平竞争。因此,在充分认识民办高等教育在推进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中重要作用的基础上,要加强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使国家民办教育的相关立法紧紧跟上民办教育发展进程,为民办高校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提供健全的法律保障。

(三)健全政府职责,加强政府对民办高等教育的扶持力度

民办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目前,我国政府必须转变“公办最优”的观念,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为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创造稳定的发展环境。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建立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切实落实现有的扶持政策。为了提高政府的执行力,现阶段有必要成立专门小组来监督国家对民办高等教育在税收、经费、人事、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确保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享有同等的权益。现阶段,解决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失衡问题的关键就是要加大政府的资助。众所周知,我国大部分的民办高校得不到国家的资助也没有社会捐助,走的是一条以学养学的发展道路。这直接导致民办高校办学水平低、师资力量差,甚至没有科研经费进行科学研究。事实上,在国外一些国家,国家对私立教育提供财政上的资助,已经不足为奇。例如,美国每年对私立高校的拨款额就大于占到整个教育经费的15%左右,日本在《私立学校法》等一系列法令中对实施私立教育援助的做法予以具体的规定。而我国对民办高等教育的资助却远远低于对公办高等教育的资助。因此,我国政府应健全资助体系,加大对民办高等教育的扶持力度,增强民办高等教育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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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Balance Development of China’s Private Higher Education

PengYaqin

篇(4)

本文系2012年西北工业大学明德学院院级教改项目阶段性成果。

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的复杂性科学(complexity sciences)是系统科学发展的新阶段,也是当代科学发展的前沿领域之一。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复杂性科学(complexity sciences)是一场方法论或者思维方式的变革,该理论为研究民办高等教育问题趋向进化、趋向复杂现象特点和规律,为我们讨论问题提供了一个有力的工具。民办高等教育差距逐渐拉大,作为民办高等教育系统,现象极其复杂,内容非常丰富,各个子系统之间不是简单的线性作用,而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非线性关系。

民办教育的公益性与市场经济利益的复杂性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教育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不仅认识到教育对自身素质的提高、对生活质量的提高等会产生极大的影响,而且也深刻体会到了教育对未来经济效益的直接影响。特别是民办高等教育,反映受教育者由于多接受一年教育而使收入增加的指数收益率已超过了物质资本投资收益率。我国开始推行高等教育体制改革,通过市场机制,各种民间资本大量进入高等教育,使传统的高等教育形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实施办学主体多元化战略,提高了非公立高校所占的比例,国家允许民办高校运用多种金融手段进行筹措办学资金。

我们知道,社会经济体制的变迁是高等教育变革的根本动力,就高等教育市场发展态势来看,已经形成公办大学与民办大学并存的高等教育市场体系。对民办高等教育的有偿消费投资成为一项给个人(家庭)带来较高收益的投资。以2012年统计为例,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13.99万所,比上年增加0.91万所;招生1454.03万人,比上年增加53.16万人;各类教育在校生达3911.02万人,比上年增加197.12万人。民办高校707所(含独立学院303所),比上年增加9所;招生160.28万人,比上年增加6.55万人;在校生533.18万人,比上年增加28.11万人。其中,硕士研究生在校生155人,本科在校生341.23万人,专科在校生191.94万人(资料来源:教育部日前《2011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然而,就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办高等教育市场却表现出一种非均衡的复杂态势,市场环境开放性、非线性作用和与民办大学发展规律滋生的民办教育的公益性与市场经济利益之间的若干复杂性问题,民办高等教育在法律上属于“非营利机构”,可以享受各种免税等优惠政策,以高于培养成本的价格收取学费,事实上,民办教育经济短缺,部分民办高等教育利用办学做幌子达到转移资金和避税的目的,获取高额回报,民办高等教育就失去了公益性。因此,这就构成了民办大学复杂性的利益问题。

教学规律、课程体系与课程内容的复杂性

课程教学目标是学校培养人才的主要方式,是学校一切工作的中心。在民办大学教学体系中,最大的两个问题是教学规律、课程体系与课程内容设置仿照公办大学的模式。一方面,民办大学的教学过程要素包括教师、学生、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民办大学问题是学生应用型能力不够且学生普遍自学习惯不够,尤其是英语、数学和工科类实践教学环节,很多民办大学可能会简化过程,教学计划内的任务还没有完成就进行下一个环节,课程设置以理论为重,盲目照搬模仿,基础课教学环节、教学内容脱离实际。另一方面,部分教师是公办大学退休教师,趋向老龄化,学生基础参差不齐,教学目标导向不一致。在此情况下,教师职业责任、家长的期待、社会的需求等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相互影响,课程体系成本过高,任务量大、效率不高,而且项目多而不精。重数量轻质量,不同学科领域缺乏时效性并不均衡。对民办大学而言,学生自身状况、课程体系、课程内容各要素等也共同构成了一个复杂系统,这些要素之间是相关联影响的,不仅如此,课程作为影响学生的平行系统,也会对学生进行控制、干扰和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对学生个体发展速度起反作用。这些复杂的系统里师生关系是非线性的,教学过程可控性较差,也就是说,课程与学生是系统与环境间进行物质、能量、信息交换的一部分。

另外,大多数学生没有更明确、更远大、更高层次的生活目标需求,学习者层次参差不齐,学习动机不明确,部分学生认为是毕业后找个好工作,部分学生认为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由于经历了比普通高校学生更多的挫折,故在学习动机选择上相对较现实、较客观。调查发现,学生已经认识到综合素质更为重要,但对于学习很多学生仍不够重视。

原因分析

中国民办高等教育是在公办高等教育的基础上演变而来的。实践技能少再加上封闭式管理模式,这种“中国民办高校特有的教育模式”培养出来的人才只能是被动地适应社会,从封闭式严格管理到逐步开放的综合管理,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种:

1.家庭因素

现在的孩子大部分都是独生子女,家长从小对自己子女的教育选择,基本上实行满足供应的政策。经济条件优越的家庭,能够为子女提供较雄厚的经济基础,他们选择民办教育在经济上也能得到基本保障;经济条件较差的家庭,往往借钱也要满足自己子女的上学需要。有不少学生所学的专业不是原先自己所期望的,而仅是家长的要求,学习的兴趣和信心不大,学习基础较弱,学习心理浮躁,这种心理与当前的教育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冲突,导致学生学习兴趣的缺失。

2.社会环境原因

社会上不正确的价值观念,一是对民办教育的歧视,带来了很深的负面影响。二是民办高校学生的心理压力增加。一方面,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传统的消费观念受到了强烈的冲击,民办大学生存在不成熟、相互攀比的消费心理,有的家庭条件差的家长甚至宁可东拼西凑也要让子女“好好”消费。另一方面,民办大学生对新事物有强烈的求知欲,喜欢追求新潮和时尚,致使娱乐消费所占比重较大。部分民办高等教育管理失序、办学行为规则不清,民办高等教育信度受损,投资渠道过窄,单一的公办教育模式已经不能灵活适应外部需求。

远景展望

1.培养目标:以自组织开放式应用型人才培养为主

在新形势下,社会需求始终是民办学校立足的根本。主导民办高校选择办学模式的是市场机制运作的内在规律,在民办高等教育的培养目标与市场机制的内在规律对学校选择学生管理模式产生冲突情况下,无论公办民办,实现高等教育的培养目标是一致的,学校应从主导地位选择封闭式学生管理转向不得不遵循自组织、开放式人才培养模式。与公办普通高校以培养学术型人才为目标不同的是,民办高校主要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民办高校注重培养应用型人才以弥补公办高校忽视培养应用型人才的缺失。因此,一是基础理论以必需和够用为度,强调专业基础与专业知识的针对性与适应性,突出专业实践能力的培养和外语、计算机教学。二是以培养实践能力强、富于创新精神的应用型专门人才为主。三是通过提高学生的应用能力,吸引较为优质的生源,增强民办教育自身的生存能力,这个是关键。

2.市场导向:大力拓宽民办高校学生就业渠道

市场经济体制催生中国民办高等教育,作为教育产业中的实体,追求利润最大化是民办高等教育存在的条件。作为管理者与被管理者没有利益的制约,学生只是学校与家长之间发生经济关系的中间连载体。投资方是家长,在这个过程中,从家长方面看,他们希望其投资能在其子女身上取得最大“利润”。家长所交学费,寄希望其子女在该校能够学到更多的知识和技能,得到高额回报,即将来提高自身素质或找到更好的工作。民办高校希望投资方――家长能够认可和接受,以便家长能够把学生送到这个学校,对学校进行投资。家长希望学校能够依从他们所认可的学生管理模式来管理学生,使学生最大可能地汲取知识,使家长的投资在子女身上能够获得最大利润。可是,随着大学生就业形势严峻,毕业生对自己文凭的含“金”量、就业前景表示怀疑。再加之社会上的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学生有偏见,因此,在市场导向前提下,民办高等教育的教学内容、教育形式与课程结构的设计需要普遍倾向于面向就业市场。主要是通过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通过学生对自己的前途和对未来职业的规划,通过注重大学生实践与应用能力培养,通过想方设法提升毕业生的就业率,以满足民间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人才需求。

结论

综上所述,这种异相机制决定了民办高校不能照抄照搬公办高校的管理模式。“为学生未来的职业成功提供全方位的教育服务”是办学者的理念。“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 是育人过程的体现。民办高校一定要从实际出发,摸索和形成自己的办学体系。民办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的复杂性问题,决定了中国民办教育只有挖掘自身潜能,增强发展的竞争力能力,不断改善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立足基础、以人为本,并善于发现课程、教学、人才培养与实践技能之间的复杂矛盾和解决复杂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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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当前,我国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已经基本到位,中央和省(市)共同管理高等教育的合作型格局已经基本形成。但中央和省(市)级政府各管什么、怎样管理等问题仍然值得进一步探讨。日本和英国是合作型教育行政国家的典型代表,研究他们对私立高等教育的管理经验,不但可为我国教育行政管理提供参考,也可为促进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经验借鉴。

合作型教育行政对私立高等教育的管理属于混合类型的教育行政管理。即兼具监督型的行政管理和指导型行政管理,当然又由于历史传统和国情不同而有所侧重。

一、日本对私立高等教育的管理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教育的“民主主义”思想的普及,日本政府确立了尊重和依靠私立学校的思想,强化私立学校的公共性和公益性,提高私立学校的自主性,以公共性和自主性为原则处理与私立学校的关系。因而,日本政府对私立高等教育的管理上呈现民主化、法制化的特点,尊重私立高等院校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多采用法制、政策扶持和经费资助的办法进行管理。

1.依法规范政府对私立高等教育的管理

日本政府的教育法制建设,既重视对私立高等教育的扶持和规范,也重视对政府自身行政管理行为的规范,并依法行使政府对私立高等教育实施管理。在1946年颁布的《日本国宪法》基础上,1947年颁布《教育基本法》和《学校教育法》。以这些法律的基本精神为宗旨,1949年制定了私立教育专门法律即《私立学校法》。在该法第一章总则的第一条就明确指出:“私立学校的特性是自主性和公共性”,这为政府对私立学校的管理指明了方向。《私立学校法》比过去任何时候制定的有关法律规定得更加具体、更加完善。该法阐明了私立学校的组织管理及私立学校审议会的设置;明确“所辖厅”的权限,国家和地方对私立学校的补助、监督以及有关处罚等事项。从《私立学校法》可以看出,日本政府承认和提高了私立高校在公共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私立学校与国立、公立高校相并列,担负起公共教育的责任;在教育行政管理上,限制了对私立学校的权限,其目的在于尊重私学的自主性,给私立高校更多的自主权;在财政上,明确了对私立高校直接或间接的实行国库补助。《私立学校法》为此后私立高校的迅速发展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日本政府据《私立学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对私立高等教育实行分级管理体制,即私立的大学、短期大学和高等专科学校由文部省主管,其他私立高等教育机构由都道府县知事主管。其主管权限是:①认可私立学校的开办、停办及变更办学者;②当私立学校违反有关法律、法令,违反主管机构基于法令的命令或停课半年以上时,可令其停办;③要求私立学校提供教育调查统计等方面的报告。

但为加强私立学校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文部省和都道府县知事分别设有咨询机构,如大学设置、学校法人审议会和私立学校审议会。文部大臣在认可私立大学、短期大学、高等专科学校开办、停办、变更办学者、变更学校定额以及命令学校关闭时,须预先听取大学设置、学校法人审议会的意见。私立学校审议会就有关上述私立高校以外的私立学校(如私立专修学校)的重要事项,可向都道府县知事提出建议,以供决策之用。私立学校审议会委员由都道府县知事所管辖的私立学校校长、学校法人理事和社会有识之士担任。[1]除了法规规定私立高等院校必须遵守的条款之外,各个私立高等院校在入学制度、学费标准、学位授予等重要事项方面均有各院校自主管理。这就使得日本的私立高等院校入学方式的多样化、学费标准的自主化、办学特色多样化。

2.依法运用经费资助手段鼓励和引导私立高等教育的发展

为了充实和完善私立大学,日本政府先后根据1970年《日本私学振兴财团法》和《私立学校教职员互助会法》以及1975年颁布的《私立学校振兴助成法》等规定的“国家负有援助私立学校的责任”的条款,采取了如下几个方面重要措施:(1)加强对私立大学的援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增加经常费用,一个是提供教学和研究设施补助费。(2)设置日本私立财团的贷款。日本私立振兴财团为了维持和完善私立学校的教学和研究条件,稳定私立学校的运营,对私立学校完善设施和设备所必需的资金实行长期低息贷款。(3)提供税务方面的优惠政策。考虑到私立学校的公益性,除非进行有收益的事业,原则上不用交纳法人税、所得税等国税及居民税。另外,向私立学校捐赠,如果是个人捐赠,将免除此人一定数额的所得税;如果是一般法人捐赠,将在限额内特别加算亏空,对他们从税务方面给予优惠。[2]日本政府对这些补助和拨款措施不仅大大地缓解了私立大学的经费困难,促进了日本私立大学的发展,而且还有效地引导、约束了私立大学的经营活动。运用经费资助手段扶植和支持私立大学的发展,把国家对私立大学的要求同向其提供经费资助结合起来,体现出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是日本政府管理私立高校的一大特色。[3]

二、英国对私立高等教育的管理

从英国对私立高等教育管理的发展历程上看,其管理大体经历了早期的不干预和逐渐加大引导与监督两大阶段。

1.早期的不干预。英国是欧洲中世纪大学的发源地之一,牛津和剑桥大学既是传统大学的代表,也是私立大学的典范。他们基本上都是长期处于独立于政府之外的高度自治的学术团体。即使在19世纪中叶创办的一批以伦敦大学为代表的新型大学———城市学院也都是由富商投资或公众捐办的私立大学。这些大学和学院在英国近现代高等教育系统中也占据着不可动摇的地位。虽然从1881年起,政府陆续开始为这些私立大学和学院中的一部分提供数量不等的资助,1919年政府成立了隶属国家财政部的非行政组织———大学拨款委员会,专门负责调查和对大学的补助,补助金额大体占到这些大学收入的三分之一左右,但是政府基本不干预这些资金的使用,大学仍然拥有自治权利,并实行学术自由。

2.逐渐加大引导与监督阶段。在教育管理体制上,只有到二战结束前夕的1944年,英国根据国会颁布的《1944年教育法》成立教育部,作为教育部行政首脑的教育大臣“负责监督和领导地方当局有效地执行国家在一切领域内提供各类及综合教育服务的政策”,确立了英国教育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同合作”的教育管理体制。

(1)通过改革拨款机制加大引导和控制。二战后,政府基于对大学在国家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中重要地位的认识,政府大量地增加对大学的拨款;同时政府通过大学拨款委员会利用对大学的拨款有意识地加以引导和控制,使之适应战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自此开始,通过加强高等教育立法来达到引导私立高等院校关注和满足现代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对高技术人才的需要。例如,大学拨款委员会利用战后大学急需基础设施和设备添置的机会,设立了有劳动代表参加的劳动与建设附属委员会,负责评估大学提出的基建计划和费用,并利用资金和建筑标准确立中标者;拨款委员会还通过在政府周期拨款中设置指定拨款项目,用于开发新的科目或保证已有系科的大规模发展,以满足国家各部门提出的培养专门人才问题等。[4]

进入80年代后,不断根据新修定的法律法规,改革拨款机制,强化国家的导向作用。根据《1988年教育改革法》,改革对高等院校的拨款体制,取消了大学拨款委员会,分别设立了由各方代表参加的“大学基金委员会”和“多科技术学院和学院基金委员会”负责经费分配,在经费分配时根据大学提供的教育和从事的研究的情况与大学协商签订合同,并检查使用紧急的效益,以鼓励各院校之间的竞争,这实际上是通过由拨款到竞争分配资金的方式加强了政府对私立高等教育的干预。根据1992年修订颁布的《继续和高等教育法》,统一拨款机构,由新成立的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统一高等院校的拨款,继续将部分拨款与办学质量挂钩,以促使私立院校提高办学效益。

(2)通过立法,成立“公共”高等院校,并扩大其权限,强化与私立高等院校的竞争,以加强政府和社

会的干预。根据1964年颁布的《大学和学院资产法》,陆续新建、升格了一批“公共”的多科技术学院和高等教育学院,并成立全国学位授予委员会,为未被特许为“大学”的其他高等院校颁发学位或其他证书等,促进了公私立高等教育竞争格局的形成。这就是英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中的“双重制”。其后,根据《1988年教育改革法》,改革此前的“双重”高等教育管理体制,赋予了公共高等学院与“自治大学”相同的独立法人地位,以鼓励各院校之间的竞争等(郝维谦、李连宁,第45-50页)。进入90年代后,根据《继续和高等教育法》,通过统一拨款机构,继续将部分拨款与办学质量挂钩;多科技术学院升格为大学,新大学与老大学均有独立的学位授予权等一系列措施强化竞争,加强政府和企业界等对私立高等院校的监督和控制。[5]这些规定客观上有利于激发私立高等教育的活力,密切高等教育与社会的联系,更好地发挥私立高等教育促进社会发展的作用。

(3)建立高等教育质量监控制度,强化社会对私立高等教育质量监督。英国政府注意利用社会和市场的力量,严格控制包括私立高等教育在内的高等教育的质量。在1983年通过“大学副校长委员会”成立了“学术标准工作小组”;1985年,“大学副校长委员会”又委托“高等教育质量研究委员会”制订了一套为大多数高校认可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1989年正式提出“学术审计”概念并成立了学术审计机构;1992年“高等教育基金会”也成立了“高等教育质量委员会”;[6]1997年,在原先高等教育质量委员会和英格兰、威尔士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质量评估组的基础上成立高等教育质量保证局(简称“QAA”)。至此,英国有了一个完整系统的、以评估为核心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

综上所述,英国对高等教育的管理主要通过拨款机制、竞争机制和质量监督机制不断强化对私立高等教育的引导和规范,使之满足国家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的。

三、对我国政府民办高等教育管理的启示

鉴于当前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制度、历史文化传统、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民办高校民营性的特点等,我国政府对民办高校履行的管理职能总体上应该是以指导性计划为主、指令性计划为辅,以指导服务、法律监督为主,以行政监督为辅的“指导———监督”型职能。因此,根据我国国情,参考世界上私立高等教育发达国家的管理经验,我国政府对民办高等教育的管理应做以下一些改进:

1·借鉴日本、英国教育立法技术,构建民办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体系,修订、完善相关教育法律法规,为实施对民办高等教育的依法管理提供法律依据(1)构建民办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依法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我国涉及民办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只是刚刚起步。我国1982年的《宪法》、1995年的《教育法》、1998年的《高等教育法》,虽然都明确提出了“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但对这些组织和个人举办的民办教育机构的性质、地位等重要问题并没有给予明确界定,导致人们对民办教育认识长期存在着偏差。2002年底,经“千呼万唤始出来”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民办教育的专门法律,对民办教育的法律地位、性质、产权、学校设立的条件和办学自主权等基本问题首次作了明确界定,甚至也对民办学校的合理回报的合法性也给予了肯定;然而该法不但对一些关乎民办学校质量和声誉的关键性问题,如教师的待遇和社会保障等没有涉及,而且在可操作性方面仍待进一步加强。因此,构建我国的民办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促进民办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和依法实施对其的管理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2)与时俱进,不断修订、完善相关教育法律法规,推进依法管理民办高等教育的进程

我国的《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要借鉴日本等国教育法制建设过程中既重视对私立高等教育的扶持和规范,也重视对政府自身行政管理行为的约束与规范等经验,增加涉及政府管理权限、管理程序等相关约束和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条款和内容,或者另外出台《教育行政管理和教育公务员法》,促使政府依法行使对私立高等教育的管理。

2·借鉴国外政府运用经济手段管理教育的经验,实施对民办高等教育的多种形式的经济援助政策,引导其健康发展

目前,国高等教育仅处于大众化的初级阶段,要完成由大众化向普及化高等教育的过渡,必须有民办高等教育参与。然而,目前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在发展过程中不仅面临着原始投入不足、办学经费来源单一的经济困境,而且面临个别政府职能部门由于对民办高等教育的公益性认识不足而不愿意把其与公办高校同等对待,甚至出现有意刁难民办院校的现象,也从而助长了社会文化对民办院校的不认同心理,这严重制约着民办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7]因此,对我国民办高等院校而言,如果政府能够提供如适度的经常费用补助、教学和设施补助、科研方面的补助以及税收方面的优惠等形式的经济援助,不仅有利于改变其办学经费过于紧张、来源过于单一的局面,更为重要的可能在于提升个别政府部门和社会文化对民办院校的心理认同感,从而为民办院校的生存和发展赢得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和广泛的社会心理认同。这样不但会有利于现有民办高校的健康发展,而且也会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投资于民办高等教育,实现国家、民办高校和社会三方共赢。

3·鼓励、扶持建立健全民办高校自主自律机制,在国家宏观调控的前提下,赋予各民办高校与其法人地位相适应的自主权利

尊重自主、鼓励自律是日本、英国管理私立高等院校的又一策略,而各个私立高等院校内部也建立了一整套较为完善的自主自律机制以保证其健康发展。我国出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明确要求各民办学校要建立由投资者、教职工代表和社会各界参与的董事会制度。但实际情况是,不但多数院校的董事会中缺乏社会各界的代表,而且有相当一部分院校董事会的集体决策制度和监督制度形同虚设,基本上是投资者个人说了算,这就难以保证学校的办学方向。这也是政府不敢完全下放权利的重要原因之一。然而,在竞争日益激烈、创新能力倍受重视的21世纪里,国家的协调控制与民办院校的自律必将逐步让位于国家宏观调控下的以竞争原理为主导的自律性运营模式。这就要求政府,特别是各民办高校必须从战略高度认识到其内部真正建立起自主自律机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这是一个关系到能否让百姓放心,政府放心、放权的事关其生死存亡的大问题。只有这样,政府才会逐步把自主考试招生权、收费标准权等核心自主权的移交给各个民办院校,各个院校才能根据自己的校情办出特色和竞争力。

4·加强高等教育质量监控制度建设,强化政府和社会各界对民办高等教育质量监督

我国目前的高等教育质量外部监控制度建设基本上还处在起步阶段,不但评价主体单一,而且评估种类单一;由社会参与的包括私立院校在内的高校排行榜也仅有几家;再加上各个民办高校自身内部监督质量评估机构、机制也不健全。所以,加强我国高等教育质量监控制度建设,特别是政府和社会的外部质量监控制度建设任重道远。学习国外加强高等教育外部质量监控制度建设经验,结合中国国情,建立由政府主导,社会各界参与的多元化、专业化、特色化的评估制度和机制,是我国加强对民办院校质量监控的不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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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作为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民办高等教育近年来呈现高速发展的势头。我国民办高等教育为我国高等教育的进一步大众化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民办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对我国高等教育发展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一、民办高等教育是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的必然

民办高等教育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不可忽视的力量,它在促进高等教育发展进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功能,为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注入了活力并引入竞争机制,推进了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进程。而在我国高等教育发展转型和挑战并存的时代,民办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也成为了亟待思虑的现实课题。

1.市场经济体制需要民办高等教育的出位

大力发展高等教育,努力培养高素质的劳动者和专门人才,逐步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更好地实施“科教兴国”发展战略,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已经成为时代的必然。而中国现在的高等教育教育资源远远不能满足要求接受高等教育群体的需要。仅仅依靠现有的国办大学是难以实现的,在这种大的背景下,民办高等教育凭着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在市场化的运作中逐渐成长壮大。

2.发展民办高等教育是高等教育大众化的需要

一个国家国力的强弱,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高等教育所培养人才的质量和数量,《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明确提出:到2010年,中国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要达到15%进入大众化阶段。尽管我国现在已基本具备了向大众化阶段过渡的基础条件,但我们所面临的条件还是非常艰巨的。从高等教育的现状来看,无论从数量上,还是从质量上以及经费的投入上,各地区发展极不平衡,对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的战略目标还具有很大的距离,普通高校本身难以独立支撑高等教育大众化的体系。以精英教育为主的普通高校只是高等教育大众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实现高等教育的大众化不仅仅需要精英型高等教育机构,更需要以市场为导向,专业设置与学制灵活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协助支持。

近年来兴起的民办高等教育,对于解决供给不足、资源有限、提高全民族受教育的程度以及顺利实现高等教育的战略目标等都具有积极的作用,它已经逐渐成为整个高等教育中不可忽视的组成部分。

3.民办高等教育是办学模式多样化诉求下的必然

当前我国高等教育的办学模式具有动态性、多维性、综合性与多样性等特点。多样化的办学模式不仅增加人们受教育的机会,提高受教育的程度,也是社会生产方式、人的生活方式以及财产所有制形式的需要。因此,我们必须改变现有的办学模式与途径,鼓励探索开发性的办学形式,民办高等教育正是顺应了这一需要而产生的。[1]多样的、灵活的民办高等教育已经为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提供人力资源与知识创新做出了贡献。

单纯追逐规模的扩大不再是民办高校发展的首要选择,随着民办高校的审批与管理的越来越规范,民办高校整体数量增长的态势也将趋于平缓,通过民办高校的重组与整合将推动民办高等教育新格局的形成,民办高等教育也将逐步走上规范化和集约化发展之路。但就当前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状况而言并不令人乐观,其规模规模、效益、影响都难与国办大学相抗衡。只有走可持续发展之路方是民办高等教育的必然选择。

二、可持续发展是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必然

可持续性发展是人类对客观世界认识的一个重大突破,在取得这一认识进步的历程中,人类社会曾付出过惨重的代价。要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首先必须抓好教育的可持续发展这一基础环节。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就是要巩固和发展教育的大好局面,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进取,不断创新,激发教育事业发展的生机与活力。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对于民办教育而言,其重要性、紧迫性与必要性不言而喻。而现实情况下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存在着难以逾越的瓶颈阻碍。

1.民办高等教育有效需求不足

我国民办高等教育面临着有效需求不足的问题。近年来由于独立学院和公立高等学校规模的扩张,高等教育市场的竞争加剧。民办高等教育的社会需求表现出地区的差别,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社会对民办高等教育的需求旺盛,中西部地区的民办高等教育的需求萎缩,严重影响到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和资源的充分利用,民办高等教育的个人需求与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也日益突出。

2.民办高等教育的地位不明阻碍其可持续发展

国家规定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学生享有同等待遇,实际上民办大学的学生时常受到歧视,包括:第一学历认证的歧视。尽管许多民办大学教学质量、教学水平达到与公办学校同等水平,然而目前国家应准予颁发同等学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民办高校仅有几十所,大多数学校的大部分学生必须通过自学考试和文凭考试两种方式。第二学生贷款的歧视。国家对于高校学生贷款的政策解决了贫困学生上学难的问题,但是民办高校学生获得贷款的可能性明显较小,而民办学校学费一向高于公办学校,民办大学的生源就受到打击。第三毕业生就业的歧视。一般职场上只问校名不问专业的风气严重,对于民办大学毕业生非常不利。[2]

3.民办高等教育管理的混乱

在民办教育的管理上,一直政出多门,管理体制不顺,缺乏强有力的管理机构,政府缺乏规划和调控,学校的分布区域、规模、数量及层次等方面无法统筹,因而办学者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大,使得过去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长期处于无序的状态。有些民办高校的举办者把学校作为个人的资产,垄断人事、财务权力,甚至转移、私分学校资产,致使社会认同度偏低,管理混乱。

相对于公办高等教育而言,民办高等教育对市场化和大众化与办学模式多样化显然具备较强的适应性。但它有可能成为冲破我国高等教育长期以来形成的计划经济运作方式的有效手段。民办高等教育自身的盲目性有可能导致严重的逐利和暴利行为,由此引发教育质量下滑,导致高等教育危机。民办高等教育要想取得更好的发展,就必须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才能有更好的发展,才能有更好的明天,为我们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出更大的贡献。

三、民办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的路径选择

1.明确民办高等教育的科学定位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高等教育的国际化,高等教育变得“无国界”、“无边界”,高等教育市场竞争也因此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激烈。[3]现阶段民办高校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就是要化解毕业生就业的结构性矛盾,进一步提高毕业生的就业水平。在人才培养与教育教学模式方面都坚持以人才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高学生就业能力为目标,着力培养高级职业技术能力的、符合社会各职业岗位需求的实用性专门人才。

要应对挑战,谋求生存与持续发展,民办高校首先就必须从客观实际出发,权衡利弊,为自己准确定位,寻求适合自身发展的道路。民办高校应明确定位,在办学模式上应按照“订单培养”的要求推动职业高校运行机制的改革。民办高校不仅要适应和随时了解就业市场的需求,并且应按照就业需求配置教学资源,而且要根据地区和学校的优势,形成区域品牌和学校骨干专业。在办学机制上要根据市场的需求,促进职业教育的开放性和多样化,进而促进民办高校的可持续发展。伴随教育功能的重心由政治向经济转移,高等教育的重心由理论科学向应用科学转移,技术教育的重心由传统技术向先进技术和生产领域转移,必须建立一批应用型的高等学校,而未来民办高等教育重点应是发展应用型、技术型的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定位选择。

2.多样化特色办学

多样化办学是我国经济发展对人才需求及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趋势,民办高等教育在发展中更应该也更有可能体现多样化。[4]突出自己的特色,打造自己的品牌,培养社会需要的合格人才。品牌即名气,是一种无形资产,可以带来有形的资源。民办高校根据自身的定位,努力办出特色,是可持续发展的生命力所在。学校教育的运行按教育规律,把培养人摆在学校工作的首位,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最大限度地发展学生的潜能,办出特色,追求卓越,以灵活多样的教育满足社会的需求,以高质量的教育赢得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对每一所民办高校而言,多样化意味着特色化,成功的民办高校大多是有特色的高校。民办高校不能像公办院校那样,完全向多学科或综合化办学转变。一般都会选择面向某些行业或职业领域,民办院校的办学特色就会越鲜明,就越具有竞争力,就越容易获得生存与发展的空间。[5]所以,面向市场办学,实现民办高等教育与市场的结合的多样化特色办学模式,应该是民办院校永远都要坚持的方向。

3.拓宽资金筹措渠道

拓宽资金筹措渠道的首先途径就是吸引外资。吸引外资参与民办高等教育不仅是民办学校的责任,更是政府的责任,政府要积极探索更为宽松的引资环境和相应政策措施,要转变强调封闭观念,树立多元开放思想,要转变教育是一种单纯消费性事业的观念,树立教育市场和教育产业的思想。政府要允许投资收取回报,要给民办学校无偿或低价使用土地,要采取资助政策、融资政策、免税政策、积极奖励政策等,其投入与产出比一定比国办高校高。政府对民办高校,特别是对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办高校具有不可推卸的经济支助责任。[6]除了适当资助民办高等教育外,政府还应完善投资政策法规,拓宽筹资渠道,让民办高等教育能够直接进入资本市场;还可以根据互利互惠的原则实行民办学校和企业联合办学,民办大学之间联合办学,民办大学和普通国办高校联合办学,建立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促进学校发展。

4.建立现代大学制度

可持续发展中的民办高等教育必须以现代企业制度为参照,大胆借鉴企业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来优化学校内部的组织结构与运行机制,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民办高校和政府的关系比较清晰,基本不存在政府介入和干预学校内部事务的现象,独立性和自主性比较强;民办高校应扫除庞大的管理层,机构设置精简化;民办高校要普遍实行教师聘任制,明了学校与教师的责权利关系;强化民办高校的市场意识和经营观念。这些方面的完备为民办高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创造了基本条件。民办高校要充分利用已有的优势,不断创新,在建立优质高效的大学制度方面先行一步,积极探索和实践我国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模式和方法。

5.注重师资队伍的建设

民办高校要想发展,就必须拥有自己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民办高校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之一正是教师队伍的问题。我国民办高校多以聘请兼职教师和退休教师作为师资的主要来源。[7]民办高校教师专兼职相结合,这本无可非议,但现实状况是专职教师数量不足、教师年龄结构不合理,将直接制约民办高校的办学质量的提高。

因此,民办高校应当注重制定引进人才的配套措施,建立一支较为稳定的教师队伍,在结构上应专、兼结合,比例应由学校实际情况和所处区域位置不同定,加大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建立起合理的人才流动机制,对教师实行人才制度,积极促进教师资源在公办高校与民办高校之间的合理流动,实现教师资源的合理化配置。另外还必须制定民办高校教师与管理干部的聘用和管理办法,切实为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同时切实加强人力资源投入,大力引进人才,培养自己的学科带头人和教研骨干,减少对公立高校的师资依赖。

6.落实民办高校的办学自

落实民办高等教育办学的自,建立学校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机制。办学自的落实是民办高等教育实行校本管理、努力办出自己特色、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面。民办高等学校只有具有自己的独立品格,才能造就现代社会的建设者,才能成为知识创新的阵地。民办高等教育是独立办学的实体,是独立的法人,应享有办学的自。我国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我国民办教育办学自做出了具体的规定。[8]民办教育有了办学自,一定要用好办学自,建立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机制,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权利与责任的统一,加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走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道路。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以及知识经济对社会各个层面的渗透。为了促进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需要民办高校自身、政府和社会全方位的共同努力,使民办高校在竞争日益激烈的高等教育市场中不断发展壮大。

参考文献:

[1]荣壁德.论民办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J].继续教育研究,2002,(5):56-57.

[2]杨青.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和对策研究[J].高教研究,2006,(10):3-4.

[3]张剑波.民办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考[J],现代大学教育,2004,(3):67-70.

[4]李海兵.论中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00,(10):51-52.

[5]张应强.高等教育改革与我国民办高校的可持续发展[J].大学教育科学,2006,(6):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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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本对私立高等教育的管理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教育的“民主主义”思想的普及,日本政府确立了尊重和依靠私立学校的思想,强化私立学校的公共性和公益性,提高私立学校的自主性,以公共性和自主性为原则处理与私立学校的关系。因而,日本政府对私立高等教育的管理上呈现民主化、法制化的特点,尊重私立高等院校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多采用法制、政策扶持和经费资助的办法进行管理。

1.依法规范政府对私立高等教育的管理

日本政府的教育法制建设,既重视对私立高等教育的扶持和规范,也重视对政府自身行政管理行为的规范,并依法行使政府对私立高等教育实施管理。在1946年颁布的《日本国宪法》基础上,1947年颁布《教育基本法》和《学校教育法》。以这些法律的基本精神为宗旨,1949年制定了私立教育专门法律即《私立学校法》。在该法第一章总则的第一条就明确指出:“私立学校的特性是自主性和公共性”,这为政府对私立学校的管理指明了方向。《私立学校法》比过去任何时候制定的有关法律规定得更加具体、更加完善。该法阐明了私立学校的组织管理及私立学校审议会的设置;明确“所辖厅”的权限,国家和地方对私立学校的补助、监督以及有关处罚等事项。从《私立学校法》可以看出,日本政府承认和提高了私立高校在公共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私立学校与国立、公立高校相并列,担负起公共教育的责任;在教育行政管理上,限制了对私立学校的权限,其目的在于尊重私学的自主性,给私立高校更多的自;在财政上,明确了对私立高校直接或间接的实行国库补助。《私立学校法》为此后私立高校的迅速发展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日本政府据《私立学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对私立高等教育实行分级管理体制,即私立的大学、短期大学和高等专科学校由文部省主管,其他私立高等教育机构由都道府县知事主管。其主管权限是:①认可私立学校的开办、停办及变更办学者;②当私立学校违反有关法律、法令,违反主管机构基于法令的命令或停课半年以上时,可令其停办;③要求私立学校提供教育调查统计等方面的报告。

但为加强私立学校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文部省和都道府县知事分别设有咨询机构,如大学设置、学校法人审议会和私立学校审议会。文部大臣在认可私立大学、短期大学、高等专科学校开办、停办、变更办学者、变更学校定额以及命令学校关闭时,须预先听取大学设置、学校法人审议会的意见。私立学校审议会就有关上述私立高校以外的私立学校(如私立专修学校)的重要事项,可向都道府县知事提出建议,以供决策之用。私立学校审议会委员由都道府县知事所管辖的私立学校校长、学校法人理事和社会有识之士担任。[1]除了法规规定私立高等院校必须遵守的条款之外,各个私立高等院校在入学制度、学费标准、学位授予等重要事项方面均有各院校自主管理。这就使得日本的私立高等院校入学方式的多样化、学费标准的自主化、办学特色多样化。

2.依法运用经费资助手段鼓励和引导私立高等教育的发展

为了充实和完善私立大学,日本政府先后根据1970年《日本私学振兴财团法》和《私立学校教职员互助会法》以及1975年颁布的《私立学校振兴助成法》等规定的“国家负有援助私立学校的责任”的条款,采取了如下几个方面重要措施:(1)加强对私立大学的援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增加经常费用,一个是提供教学和研究设施补助费。(2)设置日本私立财团的贷款。日本私立振兴财团为了维持和完善私立学校的教学和研究条件,稳定私立学校的运营,对私立学校完善设施和设备所必需的资金实行长期低息贷款。(3)提供税务方面的优惠政策。考虑到私立学校的公益性,除非进行有收益的事业,原则上不用交纳法人税、所得税等国税及居民税。另外,向私立学校捐赠,如果是个人捐赠,将免除此人一定数额的所得税;如果是一般法人捐赠,将在限额内特别加算亏空,对他们从税务方面给予优惠。[2]日本政府对这些补助和拨款措施不仅大大地缓解了私立大学的经费困难,促进了日本私立大学的发展,而且还有效地引导、约束了私立大学的经营活动。运用经费资助手段扶植和支持私立大学的发展,把国家对私立大学的要求同向其提供经费资助结合起来,体现出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是日本政府管理私立高校的一大特色。[3]

二、英国对私立高等教育的管理

从英国对私立高等教育管理的发展历程上看,其管理大体经历了早期的不干预和逐渐加大引导与监督两大阶段。

1.早期的不干预。英国是欧洲中世纪大学的发源地之一,牛津和剑桥大学既是传统大学的代表,也是私立大学的典范。他们基本上都是长期处于独立于政府之外的高度自治的学术团体。即使在19世纪中叶创办的一批以伦敦大学为代表的新型大学———城市学院也都是由富商投资或公众捐办的私立大学。这些大学和学院在英国近现代高等教育系统中也占据着不可动摇的地位。虽然从1881年起,政府陆续开始为这些私立大学和学院中的一部分提供数量不等的资助,1919年政府成立了隶属国家财政部的非行政组织———大学拨款委员会,专门负责调查和对大学的补助,补助金额大体占到这些大学收入的三分之一左右,但是政府基本不干预这些资金的使用,大学仍然拥有自治权利,并实行学术自由。

2.逐渐加大引导与监督阶段。在教育管理体制上,只有到二战结束前夕的1944年,英国根据国会颁布的《1944年教育法》成立教育部,作为教育部行政首脑的教育大臣“负责监督和领导地方当局有效地执行国家在一切领域内提供各类及综合教育服务的政策”,确立了英国教育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同合作”的教育管理体制。

(1)通过改革拨款机制加大引导和控制。二战后,政府基于对大学在国家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中重要地位的认识,政府大量地增加对大学的拨款;同时政府通过大学拨款委员会利用对大学的拨款有意识地加以引导和控制,使之适应战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自此开始,通过加强高等教育立法来达到引导私立高等院校关注和满足现代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对高技术人才的需要。例如,大学拨款委员会利用战后大学急需基础设施和设备添置的机会,设立了有劳动代表参加的劳动与建设附属委员会,负责评估大学提出的基建计划和费用,并利用资金和建筑标准确立中标者;拨款委员会还通过在政府周期拨款中设置指定拨款项目,用于开发新的科目或保证已有系科的大规模发展,以满足国家各部门提出的培养专门人才问题等。[4]

进入80年代后,不断根据新修定的法律法规,改革拨款机制,强化国家的导向作用。根据《1988年教育改革法》,改革对高等院校的拨款体制,取消了大学拨款委员会,分别设立了由各方代表参加的“大学基金委员会”和“多科技术学院和学院基金委员会”负责经费分配,在经费分配时根据大学提供的教育和从事的研究的情况与大学协商签订合同,并检查使用紧急的效益,以鼓励各院校之间的竞争,这实际上是通过由拨款到竞争分配资金的方式加强了政府对私立高等教育的干预。根据1992年修订颁布的《继续和高等教育法》,统一拨款机构,由新成立的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统一高等院校的拨款,继续将部分拨款与办学质量挂钩,以促使私立院校提高办学效益。

(2)通过立法,成立“公共”高等院校,并扩大其权限,强化与私立高等院校的竞争,以加强政府和社

会的干预。根据1964年颁布的《大学和学院资产法》,陆续新建、升格了一批“公共”的多科技术学院和高等教育学院,并成立全国学位授予委员会,为未被特许为“大学”的其他高等院校颁发学位或其他证书等,促进了公私立高等教育竞争格局的形成。这就是英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中的“双重制”。其后,根据《1988年教育改革法》,改革此前的“双重”高等教育管理体制,赋予了公共高等学院与“自治大学”相同的独立法人地位,以鼓励各院校之间的竞争等(郝维谦、李连宁,第45-50页)。进入90年代后,根据《继续和高等教育法》,通过统一拨款机构,继续将部分拨款与办学质量挂钩;多科技术学院升格为大学,新大学与老大学均有独立的学位授予权等一系列措施强化竞争,加强政府和企业界等对私立高等院校的监督和控制。[5]这些规定客观上有利于激发私立高等教育的活力,密切高等教育与社会的联系,更好地发挥私立高等教育促进社会发展的作用。(3)建立高等教育质量监控制度,强化社会对私立高等教育质量监督。英国政府注意利用社会和市场的力量,严格控制包括私立高等教育在内的高等教育的质量。在1983年通过“大学副校长委员会”成立了“学术标准工作小组”;1985年,“大学副校长委员会”又委托“高等教育质量研究委员会”制订了一套为大多数高校认可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1989年正式提出“学术审计”概念并成立了学术审计机构;1992年“高等教育基金会”也成立了“高等教育质量委员会”;[6]1997年,在原先高等教育质量委员会和英格兰、威尔士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质量评估组的基础上成立高等教育质量保证局(简称“QAA”)。至此,英国有了一个完整系统的、以评估为核心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

综上所述,英国对高等教育的管理主要通过拨款机制、竞争机制和质量监督机制不断强化对私立高等教育的引导和规范,使之满足国家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的。

三、对我国政府民办高等教育管理的启示

鉴于当前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制度、历史文化传统、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民办高校民营性的特点等,我国政府对民办高校履行的管理职能总体上应该是以指导性计划为主、指令性计划为辅,以指导服务、法律监督为主,以行政监督为辅的“指导———监督”型职能。因此,根据我国国情,参考世界上私立高等教育发达国家的管理经验,我国政府对民办高等教育的管理应做以下一些改进:

1·借鉴日本、英国教育立法技术,构建民办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体系,修订、完善相关教育法律法规,为实施对民办高等教育的依法管理提供法律依据(1)构建民办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依法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我国涉及民办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只是刚刚起步。我国1982年的《宪法》、1995年的《教育法》、1998年的《高等教育法》,虽然都明确提出了“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但对这些组织和个人举办的民办教育机构的性质、地位等重要问题并没有给予明确界定,导致人们对民办教育认识长期存在着偏差。2002年底,经“千呼万唤始出来”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民办教育的专门法律,对民办教育的法律地位、性质、产权、学校设立的条件和办学自等基本问题首次作了明确界定,甚至也对民办学校的合理回报的合法性也给予了肯定;然而该法不但对一些关乎民办学校质量和声誉的关键性问题,如教师的待遇和社会保障等没有涉及,而且在可操作性方面仍待进一步加强。因此,构建我国的民办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促进民办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和依法实施对其的管理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2)与时俱进,不断修订、完善相关教育法律法规,推进依法管理民办高等教育的进程

我国的《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要借鉴日本等国教育法制建设过程中既重视对私立高等教育的扶持和规范,也重视对政府自身行政管理行为的约束与规范等经验,增加涉及政府管理权限、管理程序等相关约束和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条款和内容,或者另外出台《教育行政管理和教育公务员法》,促使政府依法行使对私立高等教育的管理。

2·借鉴国外政府运用经济手段管理教育的经验,实施对民办高等教育的多种形式的经济援助政策,引导其健康发展

目前,国高等教育仅处于大众化的初级阶段,要完成由大众化向普及化高等教育的过渡,必须有民办高等教育参与。然而,目前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在发展过程中不仅面临着原始投入不足、办学经费来源单一的经济困境,而且面临个别政府职能部门由于对民办高等教育的公益性认识不足而不愿意把其与公办高校同等对待,甚至出现有意刁难民办院校的现象,也从而助长了社会文化对民办院校的不认同心理,这严重制约着民办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7]因此,对我国民办高等院校而言,如果政府能够提供如适度的经常费用补助、教学和设施补助、科研方面的补助以及税收方面的优惠等形式的经济援助,不仅有利于改变其办学经费过于紧张、来源过于单一的局面,更为重要的可能在于提升个别政府部门和社会文化对民办院校的心理认同感,从而为民办院校的生存和发展赢得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和广泛的社会心理认同。这样不但会有利于现有民办高校的健康发展,而且也会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投资于民办高等教育,实现国家、民办高校和社会三方共赢。

3·鼓励、扶持建立健全民办高校自主自律机制,在国家宏观调控的前提下,赋予各民办高校与其法人地位相适应的自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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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26-0074-02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对人才质量的要求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1995年,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中提出了“在全社会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的要求,随着社会的持续发展,社会对人才的需求越来越高,当今社会更多需要的是具有较强的专业理论知识,同时又具有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的技术型,复合型的高层次的应用型人才。虽然有些高校也在强调培养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重要性,但事实上还是普遍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理论脱离实际的现象,这样培养出的人才是与社会需求不相符的。作为民办高校,其最大的优势和特点就是灵活的面向市场的机制。然而受国办普通高校以及传统的教育模式的影响,部分民办高校(尤其是民办本科院校)忽略了他们所面对的受众及学校实际情况。不论是从专业的开设,教材的选用还是学生的培养模式上都一味地向国办普通高校靠拢。从而导致了学生培养定位偏差、就业艰难的窘况,使民办本科院校的发展处于国办普通高校与高职高专教育的夹缝之中,前景令人堪忧。

一、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现状

1.规模。我国的民办高等教育在经过了一个时期的繁荣发展后,当前已进入一个调整提高的阶段。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韩进2012年3月26日在教育部例行新闻会上透露,据2006年教育事业统计,我国有独立设置的民办高校278所,在校生达到133.8万人。此外,还有一些利用新机制与普通高校联合办学的独立学院也属于民办教育范畴,这样的独立学院共有318所,在校生达到146.7万人,这两块的在校生总数已超过280万人。另据统计,截止到2005年3月份,全国共有民办本科院校26所,在校人数已超过40万人。因此民办高等教育的数量之多、规模之大,已无可置疑的成为了中国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社会和国家培养了大批适用性人才,进而满足了人民群众接受高等教育多样化的需求。为我国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的过程阶段承担了一定的义务和责任。

2.生源结构。尽管目前民办高校已经成为中国高等教育中异军突起的一支生力军,国家社会从各方面给予了足够的重视,但是民办高校因为考虑经费来源等原因,会存在办学层次多样化现象,这些仍然是制约其发展的主要因素,其学生成绩起点参差不齐。加之民办高校录取分数线普遍低于国办普通高校,另外再加上诸如成教、自考等类型学生,这些学生的基础差异很大,这就造成了在教学质量上不能够提供足够的保证,即使有很好的教授也无能为力。

3.培养模式。目前,民办高校的培养模式有统招生、自考等多种方式,大部分以专科为主,个别院校虽然已经升格为本科层次,但因为培养的人才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结构以及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致使他们越来越多地和普通高校一样,开设很多社会基础学科专业。教师教学任务重,没有机会外出交流学习,知识得不到及时更新,传统的以理论知识为主的教学模式依然沿用,导致教学方法落后、知识陈旧,学校、教师、学生都感到很大的压力,学生的专业理论知识、实际生活中的动手应用能力、整体的综合素质都需要进一步提高加强,连续几年的扩招导致毕业生就业压力加大,本科生就业呈现出“高不成低不就”,无法推销出去的被动局面,民办院校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二、对民办高校教育情况的认识

民办高校本着先生存后求发展的思想,在校生人数依然居高不下,学生质量一直没有明显改变,反而呈现出每况愈下的态势。反反复复的恶性循环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民办高校的正常、健康发展。同样是教育,为什么唯独在民办高校会出现这种情况呢?

1.原因之一:学历定位和专业结构之间的矛盾。我国的高等院校有211、985等层次之分。民办院校千方百计想进入国家计划内招生,国办院校还想尽办法要办自考、办成教“广开财路”,进而给市场竞争力并不好的民办高校带来极大的压力和冲击。在招生有计划而生源是市场,社会公众高等教育价值观又是只有高文凭高学历才能有就业机会的情况下,民办高校要保有一定的生源市场占有率,只好“拾到篮子里都是菜”,这种混乱给学生及家长都造成更大的迷惑,反而加剧了社会公众盲目趋向高学历高文凭的心理。要改变这个现状仅靠院校本身的努力是不够的,必须理顺办学层次和类型,科学合理地引导生源分流。变单纯学科本位为职业本位,技能技术本位等,加大技能教育宣传,民办高校的专业设置,要以职业岗位的技能技术要求作为依据,不能盲目效仿国办普通高校。有一部分民办高校提出了“社会需要什么专业,学校就开设什么专业”的口号,同时,我们建议对区域或地方产业和行业的岗位进行广泛调查,对各职业岗位人才技能技术的素质要求,必须开设的课程等进行科学分析和充分论证,在此基础上,制定规范统一的技能教育专业目录。

2.原因之二:人才培养模式不能够满足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不同的教育模式培养出的人才类型是不尽相同的。民办院校要办出特色、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关键还是要按照人才的类型,层次和规格,找准与之相匹配的人才培养模式。虽然有些民办高校,借鉴国外先进的教育经验,再依托相关企业、行业,积极探索、大胆尝试,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不过还有很多民办高校还一直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人才培养没有及时跟上现在社会的要求,课程设置、内容陈旧,与现实岗位脱节。在理论知识,学生实际动手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关系处理上,一直都是重理论而轻实践的现象严重;在教学组织和教学过程中,还采用传统教育,没有及时从思想深处上转变学科化教育倾向。产学结合一直停留在企业参观和实习的表面上,制约了学生实践动手能力的提高及毕业生就业竞争力的下降。

三、准确定位,加强职业技能教育,努力将学生培养成应用型人才

基于以上认识及分述,民办高等教育要求生存、谋发展,就必经对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劳动力市场需求有更加清醒的认识,找准定位。

1.社会定位:面向经济建设,人才培养必须满足市场要求,使教育市场化,教育和就业紧密结合。如今,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毛入学率的迅速增大,高等教育也已经由原来的卖方市场发展到买方市场,毕业生出现供大于求的态势,在人才市场上,一方面是大量的高校毕业生暂时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而另一方面,企业所需要的是能够掌握高新技术,然而具备高技能的人才很少。作为机制灵活、以培养应用型人才的民办高校,就应该勇于担当,主动服务经济建设,以满足市场对人才的需求为前提;以胜任就职岗位需求为目标;以提高实际动手能力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企业满意度为质量标准。使应用型人才培养与企业紧密结合,一是要专业设置完全根据社会和就业者的需要〈如订单教育〉;二是学生的培养规格和技能水准要达到企业用人的需求;三是学校与用人单位经常交流人才的供求情况,把职业指导贯彻于学生在校学习的始终;四是努力促使教学、管理、设计、生产、销售一条龙化,完成学校与社会的自然接轨。

2.功能定位: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当今社会,工作岗位中的智力成分迅速增加,越来越多的技术性岗位为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民办院校应把功能定位和主要精力放在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实践技能培训要放在首位,产、学、研相结合,各个专业、工种的大部分课时应该用来实习,并且要有良好的实习条件作保证。

3.规格定位:毋庸置疑,科学技术的进步对岗位对人才需求的冲击是巨大的。在大量的技术岗位上,我们对人才的需求不单单只是表面基础知识的掌握,更需要的是在现实工作中能够掌握高新技术具备较强实践能力的应用型技术人才。也就是我们所说的“高级蓝领”。面对毕业生愈演愈烈的就业竞争和庞大的高素质人才需求缺口,民办本科院校在人才培养规格定位上必然要转变观念以适应变化和发展的要求,充分进行市场调研,调整人才培养模式及培养目标,迅速实现就业岗位的重心“下移”,为毕业生今后的职业规划走向、以后的发展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这既是当今社会劳动力市场的需求,也是高等教育大众化的需要,更是民办高校力求生存,谋发展和提高毕业生就业竞争力的必然要求。

四、加强就业危机感教育,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将素质教育贯穿于教育教学的全过程

当今社会竞争性很强。在工作岗位上也是一样的,强者生存,弱者淘汰,如果不胜任工作将会被解雇,所以学校要教育学生不断的更新知识,更新技能,以适应当今社会的需求。就业危机感教育,使学生将压力转变得动力,逐渐由他律转变为自律,变被动为主动,不是要我学,而是我要学。在对学生进行专业技能教育和就业危机感教育的同时,还应重点注意加强学生的人文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业精神、创新精神、团队协作精神,进行爱岗敬业、艰苦奋斗的教育。在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的催促下,民办本科院校要求生存、谋发展,就更应该紧跟经济社会的发展,清醒、准确地认识高等教育的现状,冷静分析严峻的就业形势,进而准确定位,调整专业结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教学及人才培养质量,办出特色,相信民办高校一定会赢得发展、壮大的广阔空间,占据人才培养链中的重要位置。

参考文献:

[1]毛芳烈.借鉴美国社区学院经验,深化我国高职教育改革[J].荆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0,(1).

篇(9)

中国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的民办教育特别是民办高等教育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据教育官方网站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初,全国共有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2311所,本专科在校生1738.84万人;其中民办高校278所,在校生133.79万人,另有独立学院318所,在校生146.7万人。另外,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把独立学院也划分到民办高校底范畴,因此,全国民办高校共有696所,民办高校在校生总人数为280万。总体来看,民办高校无论在学校数量还是在校生数量上均占整个高等教育的四分之一强,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大多数人眼中,民办高校是可有可无的,最多只是公办高校的补充而已。然而,民办高校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却不容小觑,有必要对其所起作用重新加以认识。

可以说,民办高校经历20多年的发展,在政府几乎未投一分钱的前提下,不仅解决了将近四分之一的高考落榜生接受高等教育的难题,而且为国家和社会积累了一笔相当可观的教育资源和教育资产。

然而,由于公办高校历史上的先发优势,致使民办高校不得不在公办高校的参天大树的夹缝中寻找丝丝阳光逐渐生长;同时,我国的民办高等教育自身存在的诸多的瓶颈问题亟待解决,特别是思想认识问题和制度设置问题。

民办高校内忧外困

目前,民办高校在内部制度安排上缺乏制约机制,主要表现在民办高校的理事会或董事会的不健全。一方面是不少民办高校长期以来理事会或董事会形同虚设;另一方面,即便成立了理事会或董事会,也基本没有发挥理事会或董事会在学校运行中的关键作用;校长与理事会或董事会的关系始终无法理顺。在这样的管理体制下,多数民办高校无法真正实现专家治校或校长治校,而是投资方在学校经营与发展问题上拥有绝对的决定权。

在民办高校外部监管的制度安排上,监管部门完全按公办高校的评估标准来管理民办高校。公办高校绝大部分办学经费来自于财政拨款,相反,民办高校的办学经费主要依靠学费收入。所以,不能完全按照公办学校的办学标准来评估、评判民办高校的办学条件,更不能据此来对民办高校进行种种限制。

迄今为止,教育主管部门在思想上更多地是把民办高校视为公办学校的一种补充,甚至认为是可有可无的。在这种认识下,主管部门通常不是大力鼓励民办高校的发展,而是时时担心民办高校发展会偏离轨道,对其加以限制;在公共教育资源的配置上,基本上是向公办高校一边倒,公共资源的阳光基本上照不到民办高校。除了上述的财政拨款对民办高校少得可怜以外,在教师户口问题、职称评定问题、科研经费拨付问题等等有关学校发展的诸多重大问题上,存在太多的不公平甚至是歧视。

民办高校期待制度创新

可以说,民办高校的发展到了一个新的十字路口。结合民办高校的发展状况,迫切需要制度创新。具体说来,民办教育的制度创新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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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04年4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二条等法律都对民办教育做出了法律合法化还有办学规范的法律规定,鼓励提倡社会各方面的民资力量参与到教育体系中。在法律上没有得到具体办学指引后,民资办学组织、团体就从相关的规章和政策上进行参考,从民办高等教育被法律允许到现在,已经颁布了不少相关的国家指示、通知、决定、规定等反面规章和政策文件,这些规章和政策在对民办高等教育的规范上做到了具体化。例如,《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时规定》、《关于大量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等都具体规定了民资办学组织、团体办学的停办、变更、申请、办学宗旨、办学方向等,其中还对国家的教育系统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国家出资进行教育建设为主体,社会民资力量办学共同发展的教育模式,改变传统的国家独立办学对教育发展的限制瓶颈,《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时规定》就对民办教育在国民教育事业中的地位,并且对民办高等教育的开展程序的有详细的规定。

2、民办高等教育法规的发展

自《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颁布标准了我国民办高等教育进入发展阶段,对公民个人、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的民资办学中的法律责任、机构解散、财务管理等方面都做出了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先前宪法上对民办高等教育规范的缺陷,并且在民办高等教学上具体规定了民办高等教育办学原则、管理在行政上的体制。民办高等教育法规由改革开放前的空白到改革开放后的出现,到2002年后的完善。2002《中国人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通过对民办高等教育在法规上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对民办高等教育有很大的现实意义。在法律上对民办高等教育进行了支持和鼓励,确立了民办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把民办教育的办学、管理进行规范化。为了更进一步完善民办教育系统,国家在2003年还实施了《中国人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把民办高等教育资源进行国际化,把民办高等教育限制进一步进行开放,国家根据社会发展的需求和民办高等教育的规范发展做出了相关的完善措施,保障和规范了民办高等教育飞发展。但是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版本完善过程中对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有促进效果,同时也有限制作用,例如1997年实施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就明文规定了“国家严格控制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机构,”对高等民办教育办学的申请提高了难道。

二、民办高等教育和相关政策法规中存在的问题

民办高等教育是以民间集资的一种形式进行国民教育的,很多是以营利性质存在的,尽管为我国教育事业做出了不少贡献,但是民办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还是存在不少问题。民办高等教育存在办学本末倒置,教学宗旨不明确,我国的《管理办法法》第四十三条中明文允许了民办高等教育的盈利模式的发展,很多民办高等学院都是以营利为目的,不重视学生的教育质量问题,同时还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为了对付相关的国家单位的检查,在教学设施、教学项目上存在作假行为,同时相关的政策法规还不够完善,让很多民办教育有空子可钻,对相关的规定和出发不够完善,监管机制配套工作不到位。

三、政策法规在民办高等教育中的意义

国家的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法规根据不同时期的民办教学中的问题,做出相应的政策法规制定或者完善,对民办教学规范和指导具有时段性的意义,在我国的民办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具有很大历史和现实指导意义的三大政策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存进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规定》,这三大政策对民办教育的发展见证,促使民办教育的兴起、发展、完善。政策法规的出台和完善对民办高等教育在办学前、办学中两个环节上都有很的办学指导、办学保障、办学规范化都有很大的现实意义,让民办高等教育的办学、管理做到有法可依,首先在办学前,对办学的方案确认上,相关法律法规对民办高等教育的机构对办学的硬件和软件投入都有指导作用;在办学的过程中,民办高等教育学院可以根据相关的政策法规进行教育管理规范化,及时调整教学方向,端正民资办学的宗旨。

四、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评价

我国明白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不断发展完善,根据民办高等教育的社会需求不断调整,改革开放以来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对于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都有很大的促进作用,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对于民办高等教育的影响具有时段性,不同时期的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版本都具有针对性,其中对民办高等教育影响最大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规定》这三大政策,这三大政策在不同时期对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做出了现实的指导和规范,例如2002年通过,2004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适应了民办高等教育的需求,是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上的一个里程碑,把民办高等教育进行法律化、规范化发展。同时民办高等教育政策规范中对民办高等教育的盈利性的允许,促使了民资社会力量的办学热情,例如第一部民办教育专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就规定了民资办学团体、机构、组织在预留民办教育的必须经费和发展资本外,以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标准,民办高等教育的出资方可以从中收取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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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过渡“市场化”的弊端

“市场化”给民办高等教育带来的益处是显而易见的,但另一方面,它也产生了一些弊端。

1、给民办教育自身带来的弊端首先,在经营方式上,由于民办高校在经济上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运行方式,所以不乏有一些民办教育的举办者办学动机功利化,将学校视为营利机构,办学不是为了培养人才,而是以获取利益为目的。由此导致了在民办教育中出现了教学投入不足、教学管理不够严谨、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不齐全、缺少有效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等问题,这种不负责任的做法给民办高等教育带来了极为不良的影响。其次,在人才培养方面,由于市场经济只关注物质利益,而忽视精神追求,所以就人才培养而言,民办高等教育往往只重视那些实用性的学科,着重对学生进行技能方面的教育,而忽视了对学生的情感陶冶和道德教育,这对于培养全面的发展型人才极为不利。此外,民办高校大都存在家族式管理的现象,缺乏广泛的民主和有效的监督。例如,有些学校的董事会形同虚设,有些董事会则常常不恰当地干预校务,举办者与办学者之间矛盾尖锐,人事安排上出现了“近亲化”的倾向;甚至有些办学者把学校视为己有,经费随意领支,手续不全,造成财务管理混乱等等。民办二级独立学院尽管具有很多优势,发展很快,但也存在政策与管理上的问题。如在政策方面,既要利用公办本科高校的优质资源,又要防止国有资源的流失;在管理方面,许多独立院校并不独立,与母体的产权关系不明确,导致经营权和管理权含糊不清。

2、给学生带来的弊端对于学生而言,在过渡“市场化”的教育环境下,难免会感到精神空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冷漠,同学之间物质化倾向严重,互相攀比成风等等,这些都不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此外,民办高等教育的学费普遍昂贵,而且学费金额呈现出逐年增长的趋势,甚至已经超出了许多人的承受范围,再加上如果没有相应的奖学金、助学金等制度作保障,那么估计有相当一部分有能力的学生将会被高等教育拒之门外,造成严重的社会不公平。因此,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发展,还需要抑制过渡“市场化”而产生的弊端,政府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和配套服务,积极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向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三、对我国民办高等教育过渡“市场化”问题的积极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