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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8年初冬的一天,在山西晋中贫穷山区小县榆社。瑞典古生物学家安德烈在研究物种的起源、发展和演变中,发现了一个500余万年的断层,即距今600万年至100万年间新生代中新世末至更新世初上世纪,这个年代中的实物资料长期寻而不见。这一发现震惊世界学术界,尚处于净土的榆社,在毫无察觉之时轰动了世界生物考古界,以“榆社”二字命名的化石,成为考古界珍贵的物证。上世纪七十年代到九十年代先后有国内外的著名考古学家和生物学家到榆社进行详细考察,并把榆社盆地列为地球新第三纪标准剖面,以此作为全世界研究古气候、古生物、底层的参照物。而今,正值全球气候变暖、人类生存环境面临种种责难之际,榆社为人类提供了一面反应地球昨日的直观镜。1983年榆社县古脊椎动物化石博物馆落成,随着县里高规格的学术研究,让榆社的化石连同诸多的榆社旅游文化珍品一起笑迎宾朋,榆社化石之乡的名声虽然正在申请中。但是“化石之乡”的名声已经叫响。
依托文化的旅游开发
“善借力者强、能用势者胜”。同为晋中市的平遥县因为国际摄影展与世界遗产地完美整合的成功,成为各地旅游开发追随的榜样。榆社县也不例外,因为缺少矿产资源榆社年财政收入仅4亿元,由于自然与历史原因榆社的经济发展十分缓慢,为经济欠发达县份和山西省重点扶持的贫困县。然而,这里天蓝水清,林茂山幽,方圆百里地域无地质破坏,无工矿污染,拥有经过数百万年风侵雨蚀的黄土地貌。拥有风光奇丽的云竹湖、山高林茂的悟云山,面积广阔的原始森林、灌木草丛、湿地,有散落群山之间的悠久宏厚的古老村落。
正因为这里贫穷而保留的生活传统,因偏僻而保持的天然风貌,给久居闹市的人一种超然若世外的精神慰籍。于是,榆社县的领导们抓住这个条件办起休闲旅游垂钓节。榆社县县委书记曹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自信地说:“文化晋中的建设不能没有榆社文化,榆社是晋中最有文化的县份之一,榆社的旅游资源在晋中可以说是数一数二的,深厚的文化底蕴,像一个巨大的宝藏亟待世人去挖掘,去开发、去保护、去利用”。
目前,榆社在开发中依托“化石文化、山水文化、帝王佛教文化”,正在形成与晋商大院旅游互补的以科普游、生态游、文化游为主体的休闲旅游产业,2007年榆社县举办了第一届休闲旅游垂钓节。至此,一项促进富民强县的庞大工程在榆社紧锣密鼓当中实施起来。
休闲垂钓节要三五年内赶超平遥摄影节
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不仅拥有大量的物质文化遗产,而且拥有十分丰富和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旅游业蓬勃发展的今天,非物质文化遗产已成为旅游开发的重要资源。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和分类
1997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9届大会通过了《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申报书编写指南》的决议,界定了“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含义,基本上沿用了对“民族传统文化”的定义。2001年5月18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第一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19项代表作获得通过,中国昆曲入选。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该公约详细地界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包括的范围。至此,作为一个特定的专业术语――“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始进入学术界的视野。
从国内学术界主流的观点看,基本认可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即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达、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涵盖的内容界定为: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表演艺术;社会实践、礼仪、节庆活动;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2005年我国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文化、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这里的“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各种口头表述,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传统表演艺术,包括传统戏曲、音乐、歌舞以及宗教和民间信仰意识等表现形式;社会风俗、礼仪、节庆,包括重要的节庆、游戏、运动和重要集会等活动;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包括时空观、宇宙观,对宇宙和宗教的信仰,关于天文和气象的知识和预言,农耕活动和知识等;传统的手工技能和文化创造形式,包括传统的冶炼、医药知识和实践,书法和传统绘画,食品和烹饪技艺等;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中可以看出,一般把其划分为上述六类。但在我国目前的实践中,大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第一批和第二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所划分的10大类基础上调整为13大类,即语言(民族语言、方言等);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曲;曲艺;杂技;传统武术、体育与竞技;传统美术、工艺美术;传统手工技艺及其他工艺技术;传统医学和药学;民俗和文化空间等。这是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和保护基础上,借鉴国际规范,提出的目前分类体系,也是一个动态的分类。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
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源价值及特征
资源价值及特征是反映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本质特征,是资源价值评价的核心和基础,具体归纳为六类。一是历史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生带有特定时代的历史特点,反映了当时的生产发展水平、社会组织结构和生活方式、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道德习俗。这些信息能够帮助我们了解当时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从而达到真实还原历史的目的。二是文化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包含丰富的文化资源,是文化活化石。其文化价值有三个特点:其独特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反映该民族特有的文化基因,具有不可重复性;累积性,是指在该民族在长期历史发展进程中所积淀下来的文化;多样性,是指非物质文化内容的丰富和创新发展。三是精神价值。是指文化遗产自身所深深蕴藏着的、在长期生产劳动和生活实践中积淀而成的、积极向上的、有凝聚力号召力的民族意识和民族精神。包含了发展的经验、生存的智慧,民族的价值观念、心理结构、气质情感等在内的群体意识、群体精神,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和核心。四是科学价值。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含有相当程度的科学因素和成分,具有科学研究的价值,为我们提供了积极丰富的具有学术价值的史料,比如我国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医学药学等就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五是审美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了一个民族的生活风貌、审美情趣和艺术创造力;比如很多传统艺术品在形象、色彩、意境、风情及艺术、哲学、宗教等方面带给人们精神上或情绪上的审美感染力,即使在今天也值得大家欣赏和研究。六是时代价值。包括教育价值和经济价值。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包含了大量的各学科的知识和技能,这些就构成了教育活动的重要内容即教育价值;经济价值指的是在做好抢救和保护的前提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资源合理开发,转化为现实的经济效益。
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源利用与旅游开发
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源价值和特征我们可以发现,旅游产业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有着很深的内在联系。将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成旅游产品,既可以作为独具特色的旅游吸引物,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又可以作为保护和传承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手段。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精神价值和审美价值为旅游开发提供了丰富的高质量的旅游资源。许多精品的旅游线路和产品都是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这些价值中提炼出来的。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的独特性使其可能成为稀有的旅游资源。这种稀有的旅游资源极大地满足了旅游者追新求异的好奇心,所以可以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的独特性开发出高质量的旅游产品。最后,非物质文化遗产形式的多样性为旅游产品的多元化的开发提供了基础。目前我国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了13大类,不同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分类开发成不同的旅游产品,极大地丰富了旅游产品的内容和形式,能够满足各种文化背景不同类型不同年龄旅游者的旅游需求。
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历史的见证和中华文化的重要载体,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因此,要处理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关系,积极发掘旅游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促进因素,注意回避其不良影响,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旅游的发展能够相得益彰。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模式
1、比较成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模式
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模式。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是收藏和展示一个国家、地区或者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场所,也是以记录、录像的形式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方式。其特点是主要按照固态形式展出。从实践来看,该模式虽然展示内容齐全,但表现形式不生动。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主题公园模式。即一种以展现非遗为主题,以满足旅游者多样化休闲娱乐为目的,建立极强参与性和知识性的主题景区。其中民俗文化类的主题公园占有很大比例,民俗度假村属于原生自然浓缩式的具体形式。其特点是主体突出,综合性强,有一定的参与度,但投资周期长,风险大。三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节庆旅游节庆模式。节日是民族文化的重要表征,是最有地方特色的文化符号,节庆模式可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以通过民俗或庙会的形式展示。一类是民俗节日旅游,即利用传统的民俗节日,开发成一种观光和参与相结合的旅游活动。另一类是民俗活动旅游,即以传统的民俗节庆活动为主题,举办专门的文化旅游活动,是在现代旅游发展过程中专门开发的节日活动。但无论哪类节庆模式,都有很强的时效性。四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舞台化表演模式。将适宜开发利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搬上舞台,通过表演形式展示给游客。舞台化可以提高效率,符合旅游者滞留时间短的特征。舞台化给游客以轻松的感觉,其唯美性满足了游客放飞心情。但其产品形式单一,有时过于商业化。五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开发模式。这类模式是对静态博物馆模式的改造,弥补了静态博物馆在满足旅游者参与体验方面的不足,通常表现为民族文化村(寨)形式,也称为生态博物馆。主要是针对那些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古风貌保存相对完好的民族村寨,依托该村寨特有的民居建筑、民俗风情、民族手工艺开展文化遗产旅游。六是手工艺制作模式。民族工艺是各族劳动为适应生活需要和审美要求,就地取材,以手工或半机械方式制作的工艺品及生产过程。由于各地的历史风俗、地理环境、审美观点的不同,民族工艺各具特色。民族工艺历史悠久,构思巧妙,技艺高超,制作过程多系手工操作,观赏性、收藏性强,特别能激发游客的兴趣和购买欲望。让手工艺人用传统的工艺方法现场进行制作,将制作过程完整地展现在游客面前,游客既可以购买产品,更亲眼观赏制作过程,还可以亲手制作,亲身感受传统技艺的魅力。七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商品开发模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制作成旅游纪念品等形式进行展示,可制作旅游纪念品、旅游用品、旅游食品、旅游书籍音响等,出售给游客,增加旅游的附加值。
2、评价及建议
对于上述七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模式,结合旅游的特点,通过综合分析,本文建议如下:一是在旅游开发中综合运用多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模式或者非遗旅游和传统旅游整合开发。这七种开发模式都有其优点和缺点,单种模式作为一条旅游线路就显得单一,因而可以在一条旅游线路上融合几种模式,将其优点发挥最大;同时也可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和传统的旅游线路结合起来推广,这样旅游的内容和形式就更加丰富,游客的反映效果会更好。二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模式中,除博物馆模式外,其他模式开发时都可以增加游客体验环节。增加游客体验是目前旅游市场发展的需要,让游客实际感知旅游产品或服务的品质或性能,可以满足游客的参与意愿,充分地调动游客的积极性。三是在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时,可以充分地运用目前的一些最新科技,让旅游产品既有历史的厚重感,也体现当代的时代感,与时俱进。非物质文化旅游产品也只有坚持不断的发展创新才能保持经久不衰的生命力,满足日新月异的旅游需求,这样的旅游产品既能满足游客的需求,又能提升非遗旅游的附加值。
四、结论
“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继承发展”是我国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基本方针。在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前提下,合理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选择合适的开发模式,既有效丰富旅游项目的内容,激发游客的兴趣,使旅游业具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又可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发展。
(注:基金项目: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2011B776)。)
【参考文献】
[1] 艾琳、卢欣石:草原生态旅游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保护性开发研究[J].干旱区资源与环境,2010(1).
[2] 杨森、张仲谋:2001―2008年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综述[J].徐州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5).
[3] 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M].教育科学出版社,2008.
一、赤壁市旅游发展现状SWOT分析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见表1)要实现赤壁旅游的创新发展,首先需要创新以往多年单一、原始的文物遗存旅游内容和形式,需要开发出新鲜的、富有吸引力的旅游产品,并需要进行赤壁旅游的品牌形象建立及宣传推广等。而实现这些最好的途径便是将文化创意植入到旅游业中,用文化创意来带动旅游业的发展。
二、文化创意产业对赤壁旅游发展的意义
创意产业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发展起来的一种推崇创新、个人创造力、强调文化艺术对经济的支持与推动的产业,它所具有的创新性、渗透性、高增值力、强辐射力和高科技含量的特征,将为旅游业注入持续发展的生机和动力。
(一)提升传统旅游产业附加值
产业经济学原理表明,提升传统产业附加值将有效地提高产业经济效益,优化产业结构。“微笑曲线”告诉我们,研发、设计、销售、品牌和服务等环节是提升产业附加价值的关键环节,而研发、设计正是文化创意产业的核心环节,推动“微笑曲线”中两端高附加值产业的融合,即旅游服务业和文化创意产业的融合,可以快速提升资源禀赋依托型旅游服务业的附加值,为旅游产业勾画“灿烂的微笑曲线”。
旅游产业与文化创意产业的融合,不但可为各自产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而且两者融合发展形成的新型产业――文化创意旅游产业更是具有非常广阔的发展前景,是体验经济时代最具活力的产业之一。
(二)提升旅游产品文化内涵。
文体创意产业通过创造力对既有文化进行创新和突破,将知识的原创性与变化性融入具有丰富内涵的文化之中,并使之与旅游资源和活动经营结合起来,从而将沉寂的历史文化内涵转变成鲜活的旅游文化产品,活化文化资源,为人们提供具有知识性、艺术性和趣味性的体验消费性的旅游产品。另外文化创意旅游通过“感受力”和“故事力”,可为游客的潜在需求欲望提供释放的场所,同时也为旅游价值空间的扩展提供新的渠道,从而使得消费者在旅游活动中获得更多新的感受和体验,不仅有好风景,还有好意境。
因此,赤壁如能在既有品牌、资源的基础上发掘、延伸和创造,将旅游产业和文化创意产业有机结合,最大限度地激活文化富矿,从根本上解决缺乏体验性旅游项目的难题,通过增加体验项目、特色消费项目,让游客的观光游变成体验游,更长时间地留住客人,从而带动赤壁旅游产业的整体发展。
三、促进赤壁旅游产业与文化创意产业融合的几点建议
一切创新都离不开对前人经验的继承和对他人成果的借鉴,赤壁旅游产业的创新发展,需建立在较高的文化创意基础之上,借鉴曲江模式,才能真正打造一个充满朝气、时尚活跃、古今交融、亦静亦动的旅游目的地城市。
(一)借势发力
在历史文化资源中,作为在全球华人圈中影响力巨大的以古战场赤壁为核心的三国文化,对推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具有强劲的助力。
从2006年央视百家讲坛易中天“品三国”大热全国,以及众多由日韩推出的三国系列游戏长盛不衰可看出,三国文化一直在全球华人圈中具有广泛而强劲的传播力,它的一些经典段落、神奇故事可谓深入人心,妇孺皆知。特别是在东南亚地区,在日本、韩国、台湾、新加坡等华人较多的国家,三国文化更是受到了各社会阶层、尤其是年轻人的追捧。除了大量的三国题材动漫,一些流行偶像也纷纷创作了三国题材的歌曲,如林俊杰的《曹操》、王力宏的《盖世英雄》系列。而香港导演吴宇森的《赤壁》,更是将“三国热”推向。
如果赤壁能够借“三国热”之势,向世界的泛华人圈浓墨重彩地推出由多个特色产品、特色体验游、实地演出以及其它文化娱乐形式综合构成的三国文化品牌,无疑将为这股三国热再刮来一股“完美风暴”。
(二)借题发挥
借着这股热潮,为进一步提升旅游目的地的亲和力、影响力,让赤壁形象深入人心,还需要深入挖掘旅游资源的文化蕴含,以文化策划来运作旅游,将文化创意作为发展旅游的“点睛之笔”,来营造城市文化创意氛围。
营造城市文化创意氛围,首先在于城市创意环境的塑造上,就是将文化创意融入城市规划中,在满足城市功能转变要求的同时,创造新的城市文化氛围,塑造城市标志、城市雕塑,提升城市形象;在旧城改造中把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与发展创意产业结合起来,如创造充满个性、富有艺术感染力的特色街道,在古城墙根开发一些体验性项目,融入三国文化元素。如设“三国书场”,在茶座处设固定三国评书专场,吸引游客;还可邀请央视百家讲坛来此摄制“品三国”特别节目,由中国当红“讲星”设坛开讲。同时可以做一些“权谋”学的研究,研究开发出这样一些产品,让游客来了以后学“权谋”。想学习智慧是怎么产生的,可以学习诸葛亮;想学习怎么控制人才,可以学刘备;想学计谋的运用,可以学曹操……开发谋略学,引导游客来增长知识、技能。这样,既有看头,又有学头,和全国其他地方不一样。这样不仅保留了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而且通过历史与未来、传统与现代、东方与西方、经典与流行的交叉融会,为城市增添了历史与现代交融的文化景观,并提升了城市旅游的形象和品牌。
(三)借节造势
以创意活动为核心,电视、互联网、平面媒体为辅开展推广活动,以树立和完善品牌为基本策略,通过一系列创意活动、事件营销和宣传推广,最终打造出独具特色的旅游目的地城市。
节庆营销是以旅游目的地的节庆活动为载体,有计划地策划、组织、实施针对节庆活动的系列营销活动。节庆活动营销已成为旅游目的地重要的营销方式。大连的服装节、青岛的啤酒节、哈尔滨的冰灯节、山东潍坊风筝节、南宁国际民歌节等等在推动地方旅游业发展中都发挥了显著作用。在赤壁可策划举办七星国际越野挑战赛,比赛场地选择赤壁各旅游景区,例如陆水湖、赤壁古战场、千亩竹林等地,全面展示景区旅游风光。电影节及时装周每年在国内举办都享有盛誉,如可在赤壁举办,同样会引起时尚、娱乐圈的轰动及媒体关注。此外还可以全球风行的游戏《三国杀》为背景,举办全国大赛,吸引千万玩家及媒体关注度。
在赤壁古战场举办此次活动,契合三国文化背景,将成为旅游宣传活动中的经典案例。另针对现在年轻人的爱好,还可在赤壁举办迷笛音乐节,将赤壁变成音乐爱好者朝圣地,打造时尚、国际化的赤壁。迷笛音乐节所有参演的演出乐队一律义务演出,每天的演出从14时持续到24时甚至更晚,每日观众达5千人次,这些特质让所有乐迷都很自然地把迷笛现代音乐节看作中国的“伍德斯托克”。除了首届外,一般于当年五月初举行。迷笛音乐节10年现代音乐涵盖了从上世纪初发展而来的布鲁斯、爵士、摇滚、拉丁、乡村、PUNK、FUSION、摇滚、重金属、说唱金属、硬核、另类、电子、哥特、民谣等多种音乐类型以及由她们衍生出来的纷繁多样的各种风格的音乐。从现代音乐的诞生到发展至今,她们汲取了大量优秀的欧洲古典音乐及世界上各民族传统音乐的营养,作为一种“新”的音乐体系,她早已是独立且成熟的了。邀请迷笛主办方来赤壁古战场举办音乐节,古今结合将带给游客不同感受的视觉、听觉盛宴!
影视营销是借助影视剧进行旅游营销,它是创意产业与旅游营销结合的另一体现。通过影视作品的播放可推介新的旅游景区,如乌镇通过电视剧《似水年华》的播放很快树立了形象,旅游收入和游客量迅速提高。可在赤壁以古镇、茶、三国、赤壁等背景元素拍摄现代爱情电影。
Abstract: In the Grand Canal heritage resources system,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has irreplaceable important position.Protection and sustainable utilization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of the Grand Canal and further research about cultural connotation on it,will have a positive effect on Application for World Inheritance.There are three types for sustainable tourism development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type of "the original habitat"display,the type of museum,the type of stage performance.
Key words: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the Grand Canal (Jiangsu section);value analysis;tourism development
中图分类号:C913.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1)-10-42(4)
1引言
大运河“申遗”工作已成为国人关注的焦点,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以及沿线各城市的积极响应。目前,大运河“申遗”正按计划紧锣密鼓地推进,争取在2014年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对大运河遗产以及申遗工作,学术界和有关部门开展了多方面的调查和研究。北京大学的俞孔坚、李迪华等从遗产廊道这一文化遗产保护方法入手,结合京杭大运河河道现状,提出了具体的保护措施。“阮仪三城市遗产保护基金会”通过“京杭大运河沿线历史城镇调研”,全面调查了运河沿线历史城镇现存遗产。清华大学毛峰等开始建立京杭大运河的GIS数字化信息和管理系统。国家文物局主办了多次文化遗产保护论坛,探讨运河遗产的保护问题。全国政协以及运河沿线的政府、高校组织了多次大运河调研活动,积累了丰富的资料。
上述研究,多数把重点放在大运河物质文化遗产上,如河道、水利工程、古建筑、古遗址等,而系统探讨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及其价值的研究成果还较为少见。
近几年,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旅游开发引起了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分类、保护与利用等问题引起学者们的探讨[1];有学者归纳了“非遗”的开发模式:原生地静态开发模式、原生地活态开发模式、原生地综合开发模式、异地“集锦式”开发模式[2]。本研究试图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以江苏段大运河为例,探讨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及其旅游开发方式。
2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与分类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巴黎2003年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是:“被各社区团体、有时为个人视其为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05]18号)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 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关于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学术界目前尚无定论。可归纳为“广义论”与“狭义论”两种说法,有学者认为,运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包含的内涵十分丰富,完全可以扩大范围到与运河有间接关系的东西;也有的学者认为,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直接和运河有关,不能范围过宽。
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和大运河相关的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上述“广义论”和“狭义论”争论的焦点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大运河的关系。何谓“和大运河相关”?如何界定这种“相关”?笔者认为,“和运河相关”可以界定为:该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由大运河生产、生活方式孕育而产生的,或者其内容反映大运河生产、生活方式的,或者其形成、传播依赖于运河环境的,都可以界定为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当然,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和运河的关系很难厘清,需要各方面的专家通力合作,进行大量艰难细致的工作。
根据上述界定,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历史上,由大运河特定环境所孕育产生的传统音乐、传统戏剧、民间舞蹈、传统技艺、民俗、民间信仰等。传统音乐如运河船工号子、传统戏剧如丁丁腔、民间信仰如金龙四大王崇拜、民俗如皂河正月初九龙王庙会等,均由大运河特定环境孕育产生,是典型的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
运河船工号子,是运河上船工为了进入劳动状态、统一劳动步调、提高劳动情绪而形成的专用歌曲。它是随着京杭大运河帆船航运的兴起而兴起的,至今已有一千多年的历史。各地均有不同的船工号子,如清江船工号子曲调或激越或悠长,具有浓郁的淮安地方特色。
徐州特有的戏剧丁丁腔,根据《江苏戏剧志》的记载,明末清初地处大运河、微山湖一带的铜山利国、季堡、厉湾等经常停泊由南方往京城漕运粮食的船只,船上有很多会唱南方小调的人。当地农民耳濡目染渐渐地学会哼唱,久而久之形成丁丁腔这一戏剧形式。
金龙四大王崇拜,是明清时期伴随着京杭运河的全线贯通和漕运的兴盛而产生的一种新的民间信仰。[3]运河的漕粮运输,国运所系,维持京杭运河河道的畅通无阻,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运河和黄河等河流交织在一起,水患不断,因此,封建社会时期,特别是明清以来,从官府到民间,金龙四大王作为漕河之神被隆重祭祀,各地建有数十座金龙四大王庙,形成了金龙四大王崇拜的民间信仰。
皂河正月初九龙王庙会是数百年来皂河及其周边地区群众自发参与的一项民间祭祀民俗活动,庙会的起源和运河有密切的关系。龙王庙坐落于宿迁西北二十公里处的古镇皂河,紧邻大运河,历史上是黄河和运河泛滥的灾区。清康熙年间,通过多年的努力,开通了中运河,水患大大减轻。当地百姓为了祈求神灵护佑,消除水患,每年定期祭祀水神,后来加入商贸活动和文化交流的内容,逐渐形成庙会。
第二,历史在,以运河事物、运河生产、生活为表现内容的民间文学、传说、古诗词等。
和运河有关的传说或民间文学,有的反映了民众对治河功勋人物的怀念,例如宿迁大王庙供的靳辅的传说、淮安吴棠和慈禧清河县治水的传说,就反映了老百姓对治河杰出人物、漕运总督靳辅、吴棠的怀念;有的反映了治河的艰难,赞颂了劳动人民不屈不挠的精神,寄托了治理水患的美好期冀,例如淮安水漫泗州城的传说、河督高斌陪斩的传说、扬州高邮八景传说中的耿庙神灯、常州坡的传说等。
历代帝王和文人墨客留下了许多有关大运河的诗词和文章,也属于运河文化遗产。帝王所作的诗词如宿迁的“过宿迁”(康熙皇帝)、“阅河”(康熙皇帝)、“渡永济桥作歌”(乾隆皇帝)、“安澜龙王庙”(乾隆皇帝)。文人墨客的有关运河的诗词往往流传更广,王安石的《泊船瓜洲》、张继的《枫桥夜泊》、李白的《黄鹤楼送孟浩然之广陵》、徐凝的《忆扬州》等可谓家喻户晓。
第三,历史上形成的涉及运河发展建设、水工设施的地名;具有悠久历史,并有着一定知名度的与运河相关度较高的政区地名。
前者包括大运河沿线带有闸、坝、堤、工、口、渡、桥、塘、河等字眼的地名,知名的如瓜洲渡、西津渡、枫桥、清名桥、古末口、山塘、清江浦等;后者如镇江的曲阿、丹徒、京口,宿迁的宿迁、皂河、泗洪等政区地名。
第四,由运河商贸、文化交流而形成、发展或传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运河文化就是运河的流动性及所带来的交流,通过各种交通活动所积淀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4]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能不是直接由运河生产、生活方式孕育产生,但其存在、发展或传播却有赖于运河环境。运河商贸、文化交流活动促进了该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和传播,并可能为之注入了新的文化内涵。从较为广泛的意义上看,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属于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畴。
常州自古以来就一直以制作篦箕和木梳而闻名,沿运河而建的“篦箕巷”,自古就是繁华之地。从运河上经过的商船到这里都要上岸买些梳篦回家,一些官员乘船途经这里,也都要买些梳篦上京进贡皇帝,常州梳篦因运河在更广泛的地域范围内得到传播,并注入了新的文化内涵。
非物质文化遗产虽与漕运功能的维护本身没有直接联系,但因运河发生发展的历史而得以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大运河遗产本体构成的要素,是运河遗产保护主体。[5]
3申遗视野下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
3.1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大运河文化身份的基本依据之一
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大运河千年历史的见证和运河文化的重要载体,蕴涵着运河两岸民众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体现着他们的生命力和创造力,可以说,运河“非遗”是大运河文化身份的基本依据之一。
3.2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大运河遗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类在开凿、利用大运河的历史过程中创造的文化遗产,可以分为五大类,包括大运河水利遗产、大运河聚落遗产、大运河其他物质文化遗产、大运河生态与景观环境、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缺失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大运河遗产体系将是不完整的。挖掘、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大运河保护和申遗过程中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工作。
3.3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大运河活态遗产特征的体现
大运河是一种活态遗产(living heritage),她是一种延续千年、至今仍在使用的生产、生活方式,运河滋养了两岸世世代代的劳动人民,勤劳的运河人民创造了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就是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某种意义上说,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大运河文化遗产的核心和精华所在,是大运河作为活态遗产的最好明证。
3.4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运河申遗起积极促进作用
在大运河“申遗”过程中,仅仅重视运河物质文化遗产(如水利工程、历史建筑等)是不够的。罗哲文先生认为,大运河可以尝试将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三位一体进行申遗。虽然有专家对此持有不同意见,但毫无疑问,“非遗”可以丰富运河申遗的内容,给予运河申遗有力支撑。
随着生活、生产方式的变迁,运河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和传承面临着严峻的形势。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非遗”开发过度商业化甚至庸俗化的现象时有发生,大运河“非遗”保护与合理利用是摆在研究者和有关部门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4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方式
4.1“原生境”展示式旅游开发
“原生境”原指未经人类活动扰动的生物物种繁衍、演化的自然环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境”展示式旅游开发方式,就是指把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置于其孕育和演化的环境之中,游客仅作为外来的“旁观者”或“参与者”对其进行研究和欣赏。运河风情游就是这样一种旅游产品。[6]适合采用“原生境”展示式旅游开发方式的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其生存、演化的环境应该保存完好或基本完好。例如,运河两岸仍在举行的庙会、仍然流传的运河民间习俗等。
以宿迁皂河龙王庙会为例,每年正月初九,周边百姓都集聚皂河龙王庙,祭拜龙王神,文化展示和祭祀活动同步进行,花船、花车、舞龙、舞狮,人山人海,盛况空前,被列为苏北地区36处香火盛会之首,数百年来从未间断,可称得上中国民俗史上的一大奇观。这种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要采用原地保护、原地展示的方式进行旅游开发,游客作为“客人”和庙会的参与者,感受运河民俗文化的魅力。
“原生境”展示式旅游开发是对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冲击最小的一种旅游开发方式,而且有利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和演化的原生环境。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都与运河沿线当地的生产、生活方式、自然环境相关,维持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原生状态,有利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原生境”展示式旅游开发方式并不意味着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环境封存起来,使其停留在某一发展阶段,而是要认可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所处环境的演化与变迁。
4.2博物馆式旅游开发
对于已经失去生存环境和条件,同时又适宜采用博物馆展示方式保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采用博物馆式旅游开发方式。笔者建议在运河沿线选择合适地点建设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集中展示大运河非物质遗产的全貌,同时建设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博物馆,如大运河文学博物馆,收集并集中展示和运河有关的古诗词、民间文学等文学作品;大运河传统技艺博物馆,展示大运河相关传统技艺的制作工具、制作过程、工艺产品;大运河民俗博物馆,展示大运河沿线相关民俗的起源、发展与演变;大运河饮食博物馆,介绍并吸引游客体验大运河沿线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运河饮食;大运河传统音乐博物馆,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诸如录音、录像、数码化存储等方式保留运河传统音乐,等等。
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系列博物馆的建设,可以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做好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研究、评估、认定工作,保存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信息,为大运河申遗创造条件。
4.3舞台表演式旅游开发
适合舞台表演式旅游开发方式的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传统音乐、传统戏剧、民间舞蹈、传统技艺等,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较强的舞台表现力,对游客具有很强的吸引力。例如淮安市楚州区泾口镇的泾口高跷,起源于当地先民修造渔船的劳动实践,有一千多年的历史,分为文跷和武跷两种。文跷善于列队行进,展示各种奇人怪兽的表演,武跷则长于武打格斗、翻腾跳跃,给人以奇、秀、险的艺术享受。
随着生产、生活方式的变迁,某些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失传、绝迹的境地。通过舞台艺术创作,可以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技艺获得展示的空间,同时吸引、培养新一代传承人和爱好者。
除了上述三种方式,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利用方式还有很多,例如研发特色旅游纪念品、编写导游词、创造游客参与的旅游活动等,把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贯穿于旅游的食、住、行、游、购、娱的全过程。采用何种旅游开发方式,取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类型、表现形式和存在环境。
参考文献:
[1]梁保尔,马波.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研究――概念、分类、保护、利用[J].旅游科学,2008,22(2):8-14.
[2]贾鸿雁.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性旅游开发[J].改革与战略,2007, 23(11):119-122.
[3]王云.明清时期山东运河区域的金龙四到大王崇拜[J].民俗研究,2005(2):126-141.
0 引言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多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河南的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了冲击,生存状况令人堪忧。因此,加强河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
1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体验旅游产品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以及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①口头传统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②表演艺术;③社会民俗、礼仪、节庆;④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⑤传统的手工艺技能”。而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
旅游体验产品是指旅游经营者提供的以体验作为核心吸引力的用于满足游客个性化需求的旅游产品,是旅游者在身心状态都达到特定水准时,意识中产生的一种感觉,是旅游者身心状态与旅游产品的互动过程。“体验旅游”特别强调游客的参与和体验,重视游客角色的转换,使游客在旅游活动中真正感受到乐趣。
2 河南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
河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品类繁多。目前拥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78项(主要项目见表1)。2006年10月9日,河南省文化厅确定了121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2009年省文化厅又确定了第一批河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扩展项目14项,第二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125项。
3 河南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开发模式
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综合效益的重要途径是进行体验式旅游产品开发,在目前的旅游开发实践中,以博物馆展示、主题公园和舞台剧表演为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模式,并且有了很大的市场成绩。对于河南省来说,根据上述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开发的原则,要在以上基本模式的基础上,根据河南省作为文化大省的实际,针对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探寻出具有中原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开发模式。
3.1 原生态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模式
原生态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好形式是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可以有效地降低遗产被异化或者扭曲的可能性,因此,对于濒危的、难以推广的遗产,建立“博物馆”进行原生态展示,使得文化遗产得到有效的保护,保留其原始状态。比如传统工艺品、民间文化和传统医药都可以通过建立博物馆的形式进行保护和展示。
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原生态,在旅游产品开发过程中最重要的前提条件就是保持原汁原味,因此建立河南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是开发河南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的主要路径。在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载体的基础上,要融入体验旅游的观念,跳出传统博物馆的窠臼,开发游客体验区,增加旅游者的参与性,使静态的展示和动态的参与相结合。河南省的传统技艺和民间美术可采用这种原生态的静态、动态相结合的博物馆形式进行合理开发,比如木板年画、泥塑、石雕、玉雕、汴锈、剪纸等。
3.2 实景舞台剧模式展现非物质文化遗产
实景舞台剧中主要是通过“人”这一核心载体来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是活态性的展。从体验旅游的角度,实景舞台剧模式直观表现文化现象和体验性极强的开发模式,具有极高的观赏性价值,尤其是在民俗、戏剧、民间舞蹈等文化资源的展示方面,更具休闲娱乐价值,旅游者的旅游体验深刻。因此,依托河南的民间文学、民间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曲、杂技与竞技等遗产,立足中原文化现状,推出不同规模的实景舞台剧。
目前,河南已经形成了一些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载体的大型实景舞台剧,比如:以少林功夫为主的大型实景演出《禅宗少林音乐盛典》、以河南传统戏曲为主的著名电视栏目《梨园春》、《武林风》、以民俗为主的太昊伏羲祭典、马街书会、洛阳牡丹花会、黄帝祭典等,在国内外均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力。由于实景舞台剧能增加游客的体验效果,因此河南应进一步加大对相关遗产的实景舞台剧的设计开发,尤其是加大民间文学和民间音乐的开发力度,以形成一批游客参与度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景舞台剧。
3.3 主题公园模式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
从展示文化遗产的类别和深度来看,主题公园要比以上两种模式展示的内容更为丰富,非物质文化遗产主题公园是一类综合性的旅游产品,可以进行全方位、多角度地展示民间歌舞、民间传说、民俗、曲艺、手工技艺等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且主题公园模式更具有极强参与性和知识性,深受游客的喜爱。因此,河南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保护的理想模式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主题公园。但是主题公园的开发由于资金投入和客源需求量大,导致其失败的风险也比较大。中原经济区战略的提出尽管进一步促进了河南旅游业的迅速发展,但是从游客的偏好以及客源分流的市场分析,目前支撑一个规模庞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主题公园的运行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因此,现阶段河南还不适宜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主体公园,应做好文化遗产主题公园的规划、评估等各项前期工作。
3.4 市场产品化运作模式
以上探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的具体形式,从开发的内在要求来看,市场产品化运作是贯穿于这些具体形式之中的。比如实景舞演出本身就是一种市场产品化的具体形式,舞台化是为了实现商品性,商品性要通过舞台化来实现。传统戏曲、民间音乐、民间传说等,要想完全展示给游客就必须要进行舞台化的表演。值得注意的是,市场产品化以后如何在保持原生性和真实性的前提下合理保护和开发。
参考文献:
[1]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网站.
[2]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护工作的意见.文化部网站.
[3]曹新向.体验经济时代的旅游业发展对策.西北农林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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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谢彦君.旅游体验研究[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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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松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之用[J].旅游时代.2007(4).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9〕豫法经字第14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中国河南省军区诉郑州市花园路城市信用合作社借贷、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的法律适用问题和对信用社统一印制的无期限、无数额的担保协议书的效力认定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本案担保合同签于《借款合同条例》颁布之后、生效之前,可以适用该条例第八条对借款合同保证人的法定条件和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
二、担保人河南省军区营房处在贷款担保书上注明“只限透影机款,不担保每笔贷款”,透影机款应视为担保的限额,其担保责任不能超出透影机款的范围。
三、本案借款合同双方在1985年3月15日的借据上注明:“约定偿还日期:1985年7月13日”。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应以主合同的偿还日期作为担保还款的期限,不应视为无期限的担保。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962(2012)03(a)-0008-01
1 大学生法律漏洞意识教育存在的现状
我国的法律制度正处于不断完善和健全的阶段,法律面对社会的剧烈变革会表现出滞后性,自然就会存在法律漏洞。法治建发止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前推进,国家要实现法律制度建设向法治理念的转变,就需要我们对法律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理解,对待法律出现的漏洞,我们无需回避,而是应该树立正确的法律漏洞意识。所谓“法律漏洞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漏洞和法律漏洞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包括人们对现存法律漏洞的看法和态度,以及相关的法律漏洞知识和法制观念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高校进行法制教育的主干课程,它注重知行结合,在传授道德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同时,更重视“规范”向实践的转化,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引导大学生由他律走向自律,化理论为德性、化理论为行动,以法律为底线、以高尚的修养为最高境界,不断提高大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和法律素质。对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和增强大学生法律素质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2 大学生法律漏洞意识教育存在的问题
2.1 课堂教学受限,导致大学生整体法律认知水平不高,甚至不具备法律漏洞意识
当前,中国大学生对法律知识比较感兴趣,且认识到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但现行的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时有限,不可能对法律知识系统地展开,加之讲授该门课程的教师受专业的局限,对专业教的法律知识难以深入把握,从而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效果。在教材中没有开设法律漏洞的教学内容,没有正面讲解相关的知识。
2.2 社会消极文化影响,导致大学生法制观念淡薄和法律漏洞意识的缺失
权利和义务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权利意识对大学生法制观念的培养尤为重要。权利意识指人们对自己正当权利的感知、正确理解和加以捍卫的观念。大学生缺乏权利观念,不懂得积极主动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缺失法律漏洞观念,对法律出现的盲点,不懂得如何保护自己的正当权利。
2.3 社会宣传力度不够,导致缺乏应有的法律信仰和法律漏洞意识
作为高校大学生,受传统意识影响,接触外界相对较少,加之社会宣传对法律意识培养和漏洞意识教育的支持力度不够,不能适应当代法制教育的需求,大学生不能及时懂得法律,了解法律,从而降低了法律在他们心中的地位,从客观上制约了大学生对法律的认同,动摇了法律信仰。从而会因为一些法律上的漏洞而对法律产生怀疑。
3 大学生法律漏洞意识教育缺失存在的原因
3.1 学校领导和教师没有引起重视
高校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高校向大学生传播法律知识的主渠道,在普及高校学生法律文化,增强大学生法制观念与法律意识方面取得一定的成绩,但学校的法制教育计划基本没有一个全局性的统筹性的整体规划。高校领导对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认为只是开设的公共课而已。部分教师在教育内容选择上,长期存在以下两种偏向,也严重影响了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的全面实施。
3.2 教材缺少法律漏洞知识的内容
由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没有法律漏洞意识教育的版块。教师就谈不上如何组织教学,培养法律漏洞意识。在高校法律基础教学中,部分授课教师没有深刻领会《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性质,简单地认为该课程是“法学入门”课,在授课过程中只注重具体的法律知识的讲解,而忽视了对学生法律意识、法律漏洞意识、法律素质及法律与道德的教育,忽视了学生健全理性人格的塑造。这就犯了“本末倒置”的错误,曲解了该课程的性质。
3.3 学生法律知识的匮乏
法律知识的匮乏是造成大学生法律漏洞意识缺失的重要因素,大学生要具备法律漏洞意识,首先要有丰富的法律知识。随着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化进程的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不断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而社会的进步与现行法律的滞后,就必然要求我们的大学生要对我们的法律有一个正确的态度和认识。客观上,大学生整体法律意识薄弱的现象仍然存在。在我国的教育课程安排中,中小学阶段没有系统的法律知识教育。正式的法律课程从大学阶段才开始。在大学开设道德与法制教育课程,其目的就是要使学生知法、守法、用法、护法,培养和提高他们的道德与法律素质,自觉维护法律权威。但在学习过程中,有些学生认为该课程不是自己的专业课程,对将来的就业没有多大的影响,因此,大学生只有在不断获取法律知识的同时,不断将其内化并外化为社会要求的行为,不断对自己进行道德与法律情感的陶冶和法律行为习惯的培养,才能成为一个知法守法,为社会所需要的有用人才。
3.4 缺乏良好的社会环境教育
高校学生来自天南海北,有着不同的地域文化内涵和底蕴,也带来了地区间思想和观念的差异和冲突。加之社会环境中一些人际关系和宣传媒体的作用,特别是非法音像制品,报告杂志、网络的传播和误导,使个别大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变化,没有法律漏洞意识,想钻法律的空子,违规违纪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学生不关心政治,不关心法律,没有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缺少系统的法律知识的学习;有的学生不知道用法律法规来维护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还有的学生虽然没有过任何违法违纪现象,但在深层次里并不能说明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强,一旦在适当的环境和条件下就可能做出违法乱纪的事情。
在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法律的体系也在不断的完善,职业院校对于提升学生的德育水平以及法律意识也逐渐重视起来。渗透式教育主要是在逐渐渗透的过程中达到对于学生的行为、思想影响的教育方式,对于传统教育过程中的存在的缺点和不足能够实现有效的弥补,因而职业院校需要将这一教育的方法实现更为积极的应用,实现德育水平以及法律意识进一步优化的渗透性措施,将教育的有效性显著提升。
一、职业院校中学生德育水平以及法律意识普遍不高的主要表现
(一)职业院校中的部分学生对于法律意识的认识不足
现在的职业院校中学生对于法律的态度既具有积极性,也具有消极性。在各类生活实践中,学生能够实现对于法律的作用的正确认识,同时也能够使用法律的手段来实现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但是另一个方面,很多职业院校学生往往存在着消极的心理。其中一部分学生对于法律赋予的控告、检举等方面的权利往往选择忽略,甚至选择避而远之的态度,在自身权益受到伤害的情况,不愿意使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利益,甚至只是采取容忍的措施,希望能够保证以后的平安生活,自认为能够消除后顾之忧。存在这种消极的心理,导致职业院校中法律意识建设的步伐被减慢了,对于普法教育过程中的进一步完善有阻碍的作用。
(二)一些职业院校学对于法律的依赖感和信任感缺乏
现在,我国绝大多数职业院校都实现了组织学生学习法律的过程,这个过程主要是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个课程来实现的。学习的过程中存在着法律学习的不规范以及不系统的情况,同时学校也存在对于这门课程不能够足够重视的情况,甚至一些学生在触犯了法律后仍然浑然不知。一些学生在受到侵害时不懂如何使用法律的武器实现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在正义、公平、公正、等法价值原理等方面,具有非常浅薄的认识。同时,职业院校的学生对法律的信任感缺乏。因而职业院校中学生缺乏对于法律基本知识的正确认识,另外现在社会上还存在着诸多利用各种方法实现法律责任逃避的现象,监管不严、司法腐败等问题时有发生,一些职业院校学生存在着不信任法律的思想倾向。最后,针对法律的信仰不足。目前,职业院校学生没有清晰的对于法律的神圣感的概念以及依赖的感觉,在行为上则表现出参与法律的过程不够积极的状态。
(三)一些职业院校学生的义务和权利观念较为淡薄
目前,很多职业院校中的学生具有较强的权利意识,而义务的观念则较为淡薄。如今,很大一部分学生只对自身的权利进行关注,如奖学金、资助以及毕业证等的获得,而对于学习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违纪处分则具有较低的关注度,甚至缺乏认同。最为典型的事例如学费的缴纳问题,这是学生在学校学习的过程中所必须尽到的义务,在高等教育的相关法规中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仍有一些学生因为其本身淡薄的法律意识以及义务履行的观念,对学费进行故意不缴纳或者拖欠的情况。职业院校中的学费是学校规定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该缴纳的相关费用,不缴纳学费对于学校的发展和建设有着直接的影响,也会导致教师的一部分权益不能够得到保证。另外,这种情况的存在也代表了对于按时缴纳学费的学生的不公平。职业院校中的学生对于这些内容没有足够的认识,一些学生在认识法律的作用过程中出现了偏差,导致其浅薄的法制观念。
二、实现职业院校中法律意识以及德育水平渗透的主要原则
要想将渗透职业院校中的德育水平和法律意识的程度提升,职业院校就需要对渗透的相应教育过程的原则进行遵守:
(一)职业院校教学过程需要增加趣味性
职业院校大多是处于青少年时期的学生,具有较强的新奇感,有很强的探究新事物的欲望。这些学生进行学习过程最为重要的动力就是兴趣,因此就需要在渗透德育以及法律意识的过程中,实现学校在教学过程中将其趣味性增强,达到教学过程与学生实际兴趣爱好进行充分的结合,实现对于德育以及法律意识相应兴趣的提升,让学生更为主动的去接受德育的过程,并积极的学习法律相关的知识。
(二)职业院校的教学过程需要有明确的目的性
渗透法律意识以及德育的过程是目标性很强的教学类活动。教师应该提前明确渗透教育的相关目标,将德育以及法律的内容有效的融入到教学的过程中去,依据学生的具体情况进行相应教学活动的过程,对针对教材以及教学活动的情况将德育、法律因素中的运用和开发工作进行加强。
(三)职业院校教学过程应该具备灵活性
教育的过程不应该只是照搬以前的教育方法,要更加灵活的将各种知识渗透到学校的不同的教学过程中去。如在“母亲节”时,举办相应活动的过程中,教师要对“赡养方面”的德育知识中的“义务”以及“权利”进行对等性的渗透,实现其在活动过程中的传授过程,将“孝道”的思想向学生传授,让学生能够明白,父母对其养育的过程是父母的“义务”,而长大之后,子女也有对父母进行赡养的“义务”,这也是父母本身所拥有的“权利”。在不断规范学生道德各方面意识的过程中,将其法律的知识进行不断的增强。
三、职业院校实现法律意识以及德育渗透优化的方法
为了将职业院校的法律意识以及德育渗透进行提升,就需要在渗透教育中进行各种方法的优化,在渗透教育进行的不同方向,实现改善教育渗透过程中的整体效果。
(一)职业院校需要在教学的过程中实现德育水平以及法律意识的渗透过程
在现在的教育教学过程中,进行德育和法律意识渗透的课程基本上就是只有法律课程以及思想政治课程,在其他学科中,教师一般只是进行本学科的教学活动,极少进行相关知识的渗透的过程,因此就需要职业院校对所有教师提出要求,在其教学的过程中实现渗透德育以及法律意识的相关的知识,让其认识到,在每一门课程的教学过程中,缺乏渗透德育和法律相关知识,都因为其教学的过程中是缺少目的性的。比如,在进行计算机教学的过程中,教师需要在进行文明上网的教学过程中,实现渗透德育的过程,让学生对于网路垃圾的危害性进行更清晰的了解,将学生良好的网路道德培养起来。另外,在将法律意识渗透于网路完全的教育过程中,能够让学生对于各种由法律实现制裁的方法以及对应的违法行为进行明确的了解,将更为良好的法律意识树立起来。
(二)职业院校需要将学生职业的发展过程与教学过程相结合,实现渗透法律意识以及德育的过程
与本科教育相比,职业院校的教育过程与其最大的区别就在于职业定位的问题。在将学生的职业作风、职业责任、职业理想等方面与渗透教育的开展相结合的过程中,能够将更好的教学效果体现出来。例如,可以依据学生不同的年级、性别、专业的情况进行职业规划辅导工作的开展,并把相应行业中需要遵循的法律法规以及职业道德在辅导的过程中实现渗透,并可以实现信息化手段的借助,将相应的职业规划网站建立起来,实现职业与法律、职业与道德、行业动态、名人轶事等相关板块的设计,并在各个板块中将核实的德育内容以及法律知识添加其中,实现对学生德育以及法律教育潜移默化的渗透的过程。
(三)职业院校要创建更多学生喜欢的活动,实现渗透德育以及法律相关知识的过程
比如,在进行传统文化节活动的举办过程中,需要对学生在文化节上的活动进行鼓励,将自己制造的传统手工文化作品向学生进行出售,并将其他学生吸引到其中,积极的参与互动的过程。在对传统道德文化魅力进行亲身体会的过程中,实现诚信、孝道、尊老爱幼等传统文化中的道德品质向更多的人进行宣传,以达到有效渗透德育的过程。同时也能够进行情景剧创作大赛的组织和参与,对学生进行日常法律知识情景剧的创作过程进行鼓励,学生在参与表演以及观看表演的过程中实现对于相关的法律知识在情景剧中的获取过程,在得到愉悦感的同时,也能够将情景剧中相关的法律类知识实现印象的加深,让其对相应的法律和法规的知识进行熟知,以实现法律知识有效渗透的主旨。另外,职业院校中,还能够举办辩论比赛、爱心类活以及相应知识和作品展览等学生喜爱的活动,实现有效渗透德育以及法律意识的目的。
(四)职业院校需要对学生讲法理、讲秩序、讲证据、讲道德的能力培养出来
法律意识以及德育的基本要求就是讲法理、讲秩序、讲证据、讲道德。需要将这项教育放入到课程安排以及教育计划的正常过程中去,实现推广、实践、学习法律知识在职业院校教育教学计划中包含,这是现在职业院校实现渗透德育以及法律知识的一项重要途径。学习兴趣的培养,法律知识的学习、具体案例的讨论的过程,应该是职业院校中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的所应该具有的相关内容。对学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用法、守法、懂法、知法的能力进行培养,是实现全社会的和谐、稳定以及发展过程的主要前提。针对职业院校的法律类基础课程进行有效的教学改革,是实现职业院校的法律意识的教育过程的改进的主要方法。这个培养的过程,不是对法学家进行培养,也不是对未来的司法工作者的培养,是要对学生的法律意识进行培养,让学生将牢固的法律信仰、稳定的法律修养以及高水平的德育素质培养出来。
四、结语
总而言之,“德”是治国之道、“法”是治国之本。因此,职业院校需要在教育教学的过程中,对学生的德育和法治教育知识加强培养。但是在目前的职业院校中相关的教育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学生具有较为薄弱的道德意识以及法律意识,学校需要对相关的原则进行遵守,在教育活动、职业规划指导、课堂教学的过程中有效的渗透德育和法律知识,将教学效果增强,帮助学生将良好的道德观念以及法律意识树立起来。
[参考文献]
[1]余筱兰.渗透式法律教育在高校德育教育中的有效运用[J].中国教育学刊,2015,1(1):237-238.
Abstract:“Building a socialistic country by law”has become an essential strategy of our country's policies. However,administrating a country by law is a gradual process and is influenced by many factors,among which citizen's legal consciousness is essential and also difficult to handle,to which people,today,still don’t have a unanimous consciousness. The author thinks that in this period,citizen’s legal consciousness is “rational citizen’s legal consciousness”. Taking ethical value as a base and subjective consciousness as main content,this legal consciousness accords with objective law and becomes one of the basic goals in the rule of law.
Key words:citizen’s legal consciousness;citizen’s legal consciousness at rational stage;the rule of law
一、 法治的含义
法治是什么?古今中外的法哲学家、思想家莫衷一是。《牛津法律大辞典》是这样表述“法治”的:“一个无比重要的,但未被定义,也不是随便就能定义的概念,它意指所有的权威机构、立法、行政、司法及其他机构都要服从于某些原则。”[1]概括地讲法治问题包括三个层次,法律意义的法治,价值意义的法治,社会意义的法治[2]。
笔者认为,法治不可定义,但无疑其含义不仅仅是法律规则、国家的命令,还应当包含法律的目的,法律的价值,这也是历史给我们的启示。1935年9月,在希特勒和其“司法部”、“内务部”各部官员的讨论中,德意志帝国国会通过了臭名昭著的纽伦堡法。由此血腥、残忍的种族歧视、种族灭绝被纳粹通过“合法”途径披上了法律的外衣,每一项“判决”都是与“法”有据,有“法”可依。可是每一部种族立法每一项判决又都是那样无视正义、人权、自由、民主、平等、理性等人类至高价值准则,都是践踏人类尊严的典型例证。
二、 公民法律意识的作用
价值意义的法治必定是法治概念不可缺少的一个层面。而对于价值的法治来说,公民法律意识有如下作用:
(一) 公民法律意识有助于法治价值的构建
价值元素有很多:真、善、美、公平、正义、秩序、效率、利益、自由等等,不同的社会制度将由人们确定不同的价值追求,而不同的价值追求又将确定不同的法律制度。在法治化进程中,由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社会意识,多元化的生产关系决定了多元化的价值理念,善与恶、道德与非道德、权利与权力、平等与等级……非理性的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错误的、混乱的、麻木的认知与评价,将导致人们选择恶的、非正义的价值观。而理性阶段的法律意识作为一种理性的主观认知和评价,不仅仅是一种对制定法的正确认识,它还包括心理活动的全部基本功能,包括意志、情感、想象力,以及人的一切文化的和经济的心理技能,是一种具有生命力和创造力的积极状态,是人们追求善的法律的内心动因和巨大精神力量,从而指引人们确定法律应有的基本价值:公平、正义、自由、秩序、效率。而在这种良法的统治下才有法治。
(二) 公民法律意识是法制运行的驱动力
人们的行为是以自己的思想意识为指引的,是思想意识的外化和物化。公民的法律行为的合法性程度,在一定意义上取决于支配它的法律意识的健全与发达程度。只有当公民树立起崇尚法律权威的意识时,才可能自觉地接受、服从法律的治理。“如果一个规则体系要用暴力强加于什么人,那就必须有足够的成员自愿接受它;没有他们的自愿合作,这种创制的权威,法律和政府的强制权力就不能建立起来。”[3]
三、理性阶段的公民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是指人们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对现行法律和法律现象的心理体验、价值评价等各种意识现象的总称。它包括人们对法的本质和功能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适用的评价、对各种法律行为的理解、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等等,是法律观点和法律观念的合称[4]。它作为人们对法律及法律现象的认知,可以分为感性和理性阶段。然而迄今为止,人们对理性阶段公民法律意识概念的认识尚未统一,有人称之为“法观念”,认为“法观念是人们认识法现象的理性阶段,表现为法律思想、观点和理论,是人们对法现象由片面的表象的感觉和印象,经过大脑的加工而上升为全面的、深刻的、反映法现象内部联系的、科学的法律思想理论体系。”[5]也有人称之“法律理念”,是指“公民对法律的理性认识基础上对法律产生的理性心理体验,是法律情感和法律认知的理性升华,是以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价值追求为皈依的法律思想和信仰。”[6]还有人称之为“理性化的法律意识,是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阶段。”[7]
一、引言
Levenson曾经说过自控性是人们在多大程度上相信自己能够驾驭自己生活的能力。[1]目前,高职生多为独生子女,娇生惯养,因此,对生活,学习,人际关系的自控性和自理能力比较差。随着教育改革和扩招,目前的高职在校生有100多万,由于高职生基数较大,所以高职生的素质也参差不齐。[2]表现在自控性的差距有:上课迟到早退;课堂玩手机,聊天;做事拖泥带水;作息无规律;无时间观念;情绪不稳定;比较任性,寝室人际关系比较差。高职在引导学生自控性方面起到重要的角色。李孝华等人提出:一个国家的安定团结主要依靠这个国家的法制,法制的实现和维持主要依赖于人们对法的参与和责任。当一个群体拥有较高法律意识的时候,可以推论这个群体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3]高职生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的提高,是建立法制国家的基础。数据资源显示,高职生的法律意识实证研究处于空缺状态。故本文提出从高职生自控性的角度来考察这一特质对其法律意识的影响。为提高高职生的法律意识提供一个强有力依据。
二、研究过程
(一)研究假设
1.假设一:生源地,父母文化程度,年级,经济状况对高职生法律意识存在显著的性影响;2.假设二:高职生的自控性对其法律意识具有显著的影响。
(二)被试
随机选取安徽滁州职业技术学院,滁州广播电视大学中的部分学生,发放问卷400份,剔除无效问卷32份,有效问卷368份,有效回收率92%。其中男生占总人数的比率61.1%(225名),女生占38.9%(143名)。大一学生占35.1%(129名),大二占29.3%(108名),大三35.6%(131名)。来自城镇学生所占比率44%(162名),农村学生比率56%(206名)。父母文化程度,文盲占8.2%(30),小学占27.2%(100名),初中41.6%(153名),高中17.7%(65名),大学及以上5.4%(20名)。调查的高职生家庭经济状况,优1.4%(5名),良20.1%(74名),中52.7%(194名),差25.8%(95名)。对法律的认可度,认为法律很重要的占81.8%(301名),认为法律不重要的占18.2%(67名)具体情况见表1。
(三)问卷
本次的高职生法律意识采用的是李静静的大学生法律意识调查问卷,此问卷分成三个维度:法律尊严,情法冲突和法律知识维度。每个条目采用的是Likert5点量表进行评定,1代表“非常不符合”,2代表“不符合”,3代表“不知道”,4代表“符合”,5代表“非常符合”。该问卷x2=1000.01,p<0.001,并且KMO=0.815,具有较好的结构效度。该问卷的内部一致性Cronbachα系数为0.783,三个维度的Cronbachα分别为0.821、0.667、0.640。表明问卷具有较好的内部一致性。[4]自控性采用的是《心理卫生评定量表手册》中的内控性和机遇量表。[5]内控性量表的信度为0.64,机遇量表的信度为0.78;分半量表的信度分别为0.62和0.64。所以自控性的两个分量表是可以拿来施测。
(四)统计方法
SPSS13.0统计软件包进行多变量描述性统计分析,方差分析和相关分析。
三、研究过程和分析
本过程主要探讨人口学变量对高职生法律意识的影响。
(一)人口学变量对高职生法律意识的影响
本部分主要考察高职生生源地,父母文化程度,年级,经济状况,这些人口学变量对高职生法律意识影响。1.不同生源地对高职生法律意识的影响农村高职生和城镇高职生在法律尊严上没有显著性的差异,(F=.203,显著性水平Sig.=.6536<0.05)。在法律知识方面,不同生源地的学生有显著性的差异,农村的高职生在法律意识上比城镇的高职生法律知识好。(F=4.998,显著性水平Sig.=.026<0.050)。在情法冲突的维度上农村高职生具有更强烈的情法冲突心理,不同生源地的学生具有极其显著性的差异。(F=6.336,显著性水平Sig.=.002<0.01)。具体详见表2。2.父母文化程度对高职生法律意识的影响父母的文化程度对高职生法律尊严具有显著的影响(F=2.158,显著性水平Sig.=.023<0.050)。父母的文化程度对高职生法律知识具有显著的影响(F=1.927,显著性水平Sig.=.015<0.050)。父母的文化程度对高职生情法冲突没有什么影响。详见表3。3.年级对高职生法律意识的影响不同年级的高职生在法律知识上存在着显著性的差异(F=2.665,显著性水平Sig.=.041<0.050)。从平均值水平上,我们可以看出,高职生年级越高,拥有的法律知识越多。但在法律尊严和情法冲突上三个年级不存在显著性的差异。4.经济状况对高职生法律意识的影响经济状况对高职生法律尊严具有极其显著性的影响(F=6.558,显著性水平Sig.=.002<0.010),家庭经济状况越好对高职生法律尊严影响越小。家庭经济状况对高职生的法律知识没有显著性的影响(F=0.737,显著性水平Sig.=.393﹥0.050)。家庭经济状况对高职生情法冲突具有显著性的影响(F=3.479,显著性水平Sig.=.046<0.050)。中等家庭经济状况的高职生,其情法冲突最为严重。
(二)自控性对高职生法律意识的影响
对高职生的自控性和法律意识的几个维度进行连续变量的相关分析,分析的结果如下:法律尊严和法律知识,情法冲突,内控性之间都存在着极其显著的正相关,法律知识、情法冲突和内控性也存在着极其显著的正相关,情法冲突和内控性之间存在的极其显著的正相关,内控性和机遇之间存在着显著的负相关r=-.104*。
四、结论和讨论
(一)人口学变量对高职生法律意识影响的结果与分析
不同生源地的高职生,在法律尊严上没有显著性的差异,在法律知识上不同生源地的学生存在着显著性的差异。农村高职生比城市高职生法律知识更多,但农村的高职生情法冲突比较严重。以前的研究没有人将高职生的生源地纳入到考察高职生的法律意识中。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可能是农村的高职生自小独立意识要比城市高职生强,寻求法律知识的同时,没有过多法律指导,容易走入极端的法律冲突中。父母的文化程度对高职生法律尊严具有显著的影响,本来的假设为高职生的法律尊严受到其父母文化素质的影响,文化素养越高,其法律尊严越高,通过法律尊严维度的平均值检验,我们可以看到基本呈现这种趋势,但父母为大学生的高职生,反而法律尊严最低。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首先是,可能是父母为大学生的高职生,家庭经济较好,这样的高职生多为独生子女,在家比较溺爱,生活中一切事情由父母担当,所以对法律尊严体验比较低。其次,我们的样本量比较少。解决这一问题的方式有两条:首先,样本要多样性;第二,增加被试人数。唐治祥等人在其实证研究中论证了大学生法律意识普遍低,这种现象主要是自己、教师、学校、社会等共同原因造成的。[6]但高职院校作为高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高职院校有必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以迅速提高高职生的法律意识,减少高职生情法冲突。经济状况对高职生法律尊严具有极其显著性的影响。家庭经济状况越好对高职生法律尊严影响越小。这一点正好证实了表3中父母为大学或者大学以上的高职生其法律尊严越低。可能父母的教育背景和其家庭经济成正相关的缘故所致。
一、培养被征地农民法律思维和意识的必要性
按照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要求和政府经济发展需要,被征地农民就成为了社会经济发展下的新群体,户口上仍是农业户口,却没有农业生产资料,只能依靠改行来谋生。城镇化进程中被征地农民与政府和企业经常会发生冲突,反映的现实就是补偿不合理。被征地农民成为弱势群体,农民土地征用后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多数农民对国家法律制度了解较少,对自身权利和义务认识较模糊,无法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利益。1、培养被征地农民法律意识是维护城镇化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失地农民收入增加,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对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可持续发展和提高城镇化水平起到重要推动作用。法律意识的提高是实现这一目标重要保障,有了成熟的法律体系他们的利益才能得到较好保障。所以,在整个现代化市场经济体系下,首先要让他们懂法,知道自己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拥有的权利、应履行的义务,这样既遵循了市场经济秩序,也尽可能降低生产风险,为促进城镇化良性快速和经济可持续发展起到积极引导作用。2、提升被征地农民法律意识是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我们现阶段正处于追赶超越快速发展的新时期,农村社会所出现的问题也更加复杂。新形势下生产秩序的稳定,要依靠于农民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由最初拥有生产资料到现在土地被征用,身份、户籍和生活发生变化,农民存在很大心理落差,这对当地的稳定有较大影响。要针对这一群体宣传政策、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让他们了解政策、懂法、知法才能有效保证农村治安稳定和经济发展,农村居民生活和权益得到很好的保障,才能搞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及构建和谐社会。
二、被征地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由于受历史传统文化轻法思想的深远影响、法制思想在城乡建立和宣传的难题以及涉及被征地农民法律体系不完善等因素影响,被征地农民法律意识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缺少主体意识及权利意识在乡村法律没有被群众当成解决纠纷的主要手段,法律的权威性不能得到很好的维护究其原因就是农民自身的法律信仰缺失。现实情况反映农民自身存在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缺失。他们固有的生活方式、生产环境造成法律思维和意识不高。在处理纠纷中,“找关系”、“上访闹事”、“协商私了”等非正常途径成为了不懂法民众的主要方法。近年来普法工作在农村虽然经常开展,却收效甚微,农民仍旧没有树立正确法律意识,没有正确认识权利和义务,再加上在农村法律没有得到重视,法律监管制度不严格,导致许多越权行为时有发生。众多农民对法律的威严性、强制性产生了怀疑,在这样一个恶性循环过程中,使得法律在农民心中渐渐疏远,法律权威性大大降低,也造成人们轻法律重。2、忽视法律的存在从社会大背景来看,立法体系中有关三农法律较少,法律位阶较低,还有很多方面法律法规严重缺失,涉农法律尚未形成完整体系。三农法律体系薄弱的状况和农业大国的基本国情很不相称。已经颁布的法律法规也还存在不足和缺陷,例如,浓重的计划管理色彩,原则性以及可操作性差,导致执法过程中出现违法难究的现象。有关农业生产经营者权利与义务规定不明确,忽视经营自和其他合法权利等。涉农立法严重滞后,很大程度妨碍了农村居民对法律的认识和运用,容易让群众忽视法律存在。造成农村居民对权利义务不了解、法律意识淡漠。社会生活和农业生产形式简单导致农民不使用法律武器,法律逐渐淡出农民视野。3、传统乡土人情社会影响《乡土中国》中写道:“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是情大于理的熟人社会。”农民长期处在乡土人情社会中受传统观念影响,“情”大于“法”、情大于理,遇到事情会通过以往传统习惯和方式来解决而很少应用法律。多数人不愿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纠纷,多会采用私下解决。虽然有人愿意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纷争,但法律维权程序复杂和高昂诉讼费却又会让人望而却步。在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是无讼思想。人们提倡以和为贵,诉讼是一个让人所不齿的做法。当利益受到损害时,人们多会选择隐忍和退让,这与发展法治理念背道而驰,阻碍了法律文化的传播。4、农村居民缺乏诉讼观念由于诉讼复杂的程序和高昂诉讼费用,以往产生纠纷使农村居民会选择协商和私下解决的方法来替代法律解决纠纷矛盾。长期以来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对诉讼很是抵触。在往常都会采用私自协调,当私下无法协调时,人们才会另寻其他途径。诉讼只有在矛盾无法调解时才被人们采用。在法制社会中人们往往通过法律来维护合法权益,人们信仰法律。依法治国的普及程度在农村社会中没有被完全推广。多数农民在遇到纠纷后还是采用传统方式解决,通过法律诉讼解决问题是“迫不得已”的选择。
三、培养和提升被征地农民法律意识的途径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治国之前提,法治社会的建立离不开广大农民对法律的遵守和信仰。建立民众法律意识,依赖于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和法律意识的觉醒。推进依法治国关键是探索提高被征地农民法律意识新方法和途径,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思想意识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积极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为培养法律意识奠定物质基础“农村的城镇化进程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涉及的方面很多,在城镇化中农民作为执行主体,也作为受益者,是推动城镇化进程的主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营造了被征地农民法律意识提高的良好环境。被征地农民法律意识的提升必须坚持以服务经济建设为中心目的,大力发展农村市场经济和促进生产力。通过竞争机制,调动被征地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其适应能力和竞争意识。这既可打破农村居民的传统保守思想意识,又能让他们的陈旧思想观念得到转变从而得到更好的发展。农村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利益刺激农民群众增加对农业方面法律知识需求、利益带动他们自觉去认知、学习、使用法律。因此,农村居民法律思维和意识会随着农村市场经济发展逐步提升。只有发展农村经济,大力搞好农村经济建设,提高农民物质生活水平,农民的思想才能解放、视野才会更加开阔、主动积极维护其合法权益提高生活水平,为使用法律武器保护合法利益提供全面的物质保障。所以说,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对解放农民思想、开阔视野,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同样也为法律意识的提高创造良好条件。2、加强法治教育,有针对性地展开法律宣传教育与咨询服务法律的宣传教育是我国对农村进行法制普及和教育所采取的行之有效的方法,通过多年实践,该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也存在着许多细节问题。在普法工作的推动中,存在着很大阻力,农民文化素质普遍低下、思想方面相对保守等都是制约着普法工作顺利进行的主要因素。在推进农村文化发展、建设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当下,我们应该加强法治教育,有针对性地展开法律宣传与咨询服务,通过多种多样的方式来提高扩大被征地群众懂法用法社会范围。拓展法制建设的渠道,为提高法律的公信力奠定良好的基础。依照需求按层次给被征地群众送去法律咨询和援助服务,经常在乡村举办法律知识进村入户和宣讲活动,把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援助带到基层切实做好普法教育法律文化的宣传工作,让更多的农民群众使用法律武器保护切身利益,讲述的现实案例与农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且通俗易懂,对他们日常生活能够起到引导和警示作用,帮助被征地农民在生活、生产和学习中潜移默化地将自身法律意识得以完善和提高。此外,建立农民法律咨询援助服务。根据农村居民在日常生活和生产中的法律知识的需求进行答疑解惑,例如宅基地纠纷、邻里纠纷、借贷纠纷、继承和赡养纠纷、财产和人身损害纠纷、劳动纠纷等,这些农村生活中常见的问题,给农民做出一个详细的咨询服务。让农民真正的能够懂法用法律保护自己,知道法律所赋予的基本权利是什么,在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后,应该找什么机构能获得救济和通过什么途径和方法能保障自身权利,让民众都知道法律尊严、公正和权威。要改变法律在农村这个环境的现存状态,提高农民法律知识认知度,农村法律文化的宣传教育依然任重而道远。加强普法教育有针对性地展开法律宣传与咨询服务,对我国依法治国和法治化进程有着润物细无声式的作用。3、加快完善被征地农民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涉及被征地农民的法律法规时,就各地在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中,有这么两个方面的划分:一是在城乡一体化规划内的或者之外的失地群众;二是按照年龄将其分成了三类:到养老阶段的被征地人员;具有劳动能力被征地人员;未成年不具备劳动能力的被征地人员。各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将被征地农民纳入了不同城乡社会保障体系。通过对被征地农民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分析,已经享受领取社会保障资金补助的和进城务工的人生活相对有保障,其他情形下的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很难获得充分的保障。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保障水平没有城镇社会保障体系高,而被征地农民失去土地以后面临的状况无法通过社会保障得到完全解决。目前靠外出打工和自主创业或择业获取劳动报酬,收入不是很高也只能维持基本生计。综合来看,都是由于与被征地农民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造成的。现阶段完善被征地农民的法律法规成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权益的重要手段,只有通过制度和法律的不断完善,才能提高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和法律意识。4、增强守法意识,形成理性维权的思维方法在我国实施依法治国的关键时刻要充分发挥法律在农村社会中主导作用,让法律成为保护广大农民合法利益的有利武器。在现实中兑现法律赋予农民的各种权益,使他们感受到用法律维护权利的实用和效力,是实现保护自身权利的重要途径。城乡现代化建设中要求被征地农民普遍积极守法,而他们的积极守法必须基于一定的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当被征地农民的应得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要有理性的维权思维和意识。法律意识的提高与自身综合素质和社会法律环境都有直接关系,在推进被征地农民法律思维和意识跟进时代步伐满足生存需要的同时,也要注意培养提高他们的自身素养和文化素质,如市场观念和理性维权、生态环保等现代价值观念,并使之与法律意识有机结合起来,能够提高他们综合素质及生活水平。从而正确认识法律价值、树立正确法律意识和正确的使用法律。5、增强诉讼意识,形成善用法律维权的法律意识要从被征地农民的心里改变法律在生活及心目中的状态,使法律在维护切实利益上起到保护和推动作用,在现实社会中他们会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执法者的素质与执法意识与他们对法律的认识息息相关,努力提高执法者的素质与执法意识,树立法律的公平性和公信力改变以往执法人员在群众心目中的印象。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在执法的过程中要改变以往陈旧执法观念和陋习,让执法行为按照司法程序执行并且让群众知情支持,让他们感受到法律对维护自身利益协调农村关系确实有效,让他们在自身利益被侵犯时放弃闹事、对抗、上访的负面行为,理智维权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和霖华.中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及改进对策研究[D].武汉工程大学,2013.
[2]邹爱华.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权与社会保障权[J].政法论坛,2009.03.10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