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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工资和劳动力商品价值理论及其遇到的新挑战
(一)传统工资和劳动力商品价值理论分析
传统的工资理论认为工资是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或价格转化,劳动力商品价值的大小取决于延续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价值的大小。劳动力在资本主义社会成为商品,而商品的价值是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因此,劳动力作为商品,其价值的大小也是由生产劳动力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由于劳动力总是存在于活的人体中,因此,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可以转化为生产、发展、维持和延续劳动力的生活必需品的价值。它包括三个部分:第一,维持劳动力所有者所需要的生活资料价值;第二,生产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总和,其中包括工人的补充者即工人子女的生活资料;第三,劳动力的教育费。
同时,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还分析了劳动力成为商品的两个前提条件:第一,劳动力所有者要把劳动力当作商品出卖,他就必须能够支配它,从而必须是自己的劳动能力、自己人身的自由的所有者;第二,劳动力所有者没有可能出卖自己的劳动物化在内的商品,而不得不把只存在于他的活的身体中的劳动力本身当作商品来出卖。
从劳动力成为商品的第二个条件,以及工资本质上是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其价值大小可以转化为维持劳动者及其家庭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可以得出在资本主义社会,雇佣工人的工资能满足且只能满足雇佣工人及其家庭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费用的结论。
(二)现实工资存在分化现象
现实雇佣工人的工资少数不能满足必需的生活需求,但大多数满足必需的生活需求后还有一定数目的剩余,少数高管的工资远大于劳动力商品的价值。现实的工资存在分化现象。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工资水平的高低大致可概括为三种情况:对于少数雇佣工人来说,实际上仅靠出卖劳动力而从资本家或者说从资本主义企业中获取的工资是不能满足必需的生活需求的;对大多数雇佣工人来说,工人用货币工资实际购买到的生活资料和服务的数量是不断增加的,有不少工人能拥有少量存款和股票;对于大企业的高管而言,拥有高工资、高福利,其工资远高于满足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他们能拥有大量的存款和股票。
显然,第一种情况下,雇佣工人的工资是小于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力商品价值的;第二种情况下,雇佣工人的工资在是高于劳动力商品价值的;第三种情况下,作为“雇佣工人”的高管,其工资水平远大于劳动力商品的价值。
(三)工资水平内在地反映了劳动力价值高低
显然,如同商品的价值是相对稳定的,而商品的价格是不断波动的一样,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在比较短的时间内也是相对稳定的,而工资的高低也可以不断波动。所以仅从工资水平的变化,不能直接得出劳动力商品价值的变化。但问题是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以上三种类型的工资水平是相对固定的。至少,除高管外,普通劳动力商品的供给并不存在垄断现象,因此它的价格总是高于价值或低于价值是不可能的。
由上述分析可知,从传统的观点,得出在资本主义社会,雇佣工人的工资能满足且只能满足雇佣工人及其家庭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费用的结论,无法解释现实的工资严重分化的现象,无法解释不同类型的雇佣工人其工资与延续其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价值(即劳动力商品价值)的差异。因此需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在坚持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的基础上,对马克思的工资和劳动力商品价值理论进行探讨,以便对不断变化的现实作出合理的解释。
工资和劳动力商品价值理论拓展
(一)第一种情况:现实的工资是“修正”的工资
在马克思生活的时代,资本主义国家没有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一般来说,工资是工人获取物质生活资料的唯一来源。但现实社会中,工资水平差异较大,对少量的特殊技能的工人来说,资本家支付的工资水平较高,这些工人需要缴纳高额的个人所得税,对于为数不少的没有技能的工人来说,仅靠资本家支付的工资,难以获取必需的生活资料。比如,住房应当是生活的必需品,但即使在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也有不少工人难以承担高额的房租费用,更勿需说购买住房。所以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为了使劳动力不至于在萎缩的情况下进行再生产,建立起必要的社会保障制度,给予雇佣工人中的低收入群体一定的补助。因此,低工资的雇佣工人从各种社会保障制度中所获得的“收益”也必然属于工资的一部分,当然工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参加各种保障制度的“支出”必然不属于工资的一部分,也必须从工资表中扣除。
考察资本主义的工资不仅要看雇佣工人因为出卖劳动力而获取工资的多少,更要看“修正”后的工资,因为“修正”后的工资与雇佣工人及其家庭所必需的生活资料数量和质量有直接的关系。因此,在上文第一种情况下,对于少数雇佣工人来说,“修正”后的工资一般能满足工人及其家庭所必需的生活资料费用。
(二)第二种情况:劳动力商品具有上下限的特点
劳动力商品的价值除包含历史的和道德的因素特点外,还具有上、下限特点。满足劳动力延续的必需的生活资料价值只是劳动力商品价值的下限,劳动力商品价值的上限是工资的积累可以使劳动者无需继续出卖劳动力也能为生。
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必需”的范围是不同的。因此,传统的观点认为劳动力商品价值有一个重要特点:包含历史和道德的因素。经济落后的资本主义国家雇佣工人生活必需品,无法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相提并论,今天发达资本主义社会工人的生活必需品或许已超越几百年前资本家的生活奢侈品。但是,用生活必需品范围的扩大来论证雇佣工人的工资能满足且只能满足其所必需的生活资料费用显得很牵强。
在资本主义社会,工人的实际工资水平从总体上看是不断提高的,工人的实际生活水平也得到了显著提高,工人的生活消费许多已经超越所谓的必需的生活消费的范围,有些普通工人还有一定数量的存款,甚至持有一定数量的股票。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许多工人的工资远超过满足必需的生活资料费用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这并不意味着雇佣工人不出卖劳动力也可以为生,也并不意味着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不复存在。因为一方面一旦劳动者不出卖劳动力,劳动者就失去收入的源头,长期以往,劳动者再次成为除了拥有自己劳动力之外一无所有的劳动者;另一方面,尽管由于劳动力的价值超过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雇佣工人可以积累少量的生产资料,从而能够使自己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直接相结合。但就普通工人家庭所拥有的少量的生产资料以及劳动力而言,只能进行简单手工劳动。在商品经济发达的今天,他们生产商品所花费的个别劳动时间远远超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竞争中处于劣势,以家庭为基础的、缺少分工协作的传统的小生产与现代化的机器大生产相比缺乏竞争力。因此通过这样的生产所实现的价值没有办法购买到必需的消费资料和服务,劳动者是无法通过这种生产活动在发达商品经济社会中生存下去的。
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初期,劳动对资本形式上具有隶属关系,自由的工人一无所有,为了谋生,必须出卖劳动力;在商品经济发展的今天,劳动对资本实际上具有隶属关系,仅有少量的生产资料,劳动力也是无法与生产资料相结合,雇佣工人仍然需要把劳动力当成商品来出卖,而劳动力商品买卖仍然需要遵循价值规律,从一个较长时期来看,其工资大体上等于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因此,对于大多数雇佣工人而言,工资超过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只能证明他们的劳动力价值超过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
劳动力商品价值的提高也有一个上限,如果工人劳动力商品价值的不断提高,导致雇佣工人出卖劳动力获得的工资水平足够高,在满足生活必需和现代文明的生活享受外,还有足够的剩余,这些足够的剩余转化为生产资料后,或者创立个人业主制企业,或者与他人合伙成立合伙制企业,使自己的劳动力与之相结合,且他的生活水平还不至于下降,雇佣工人就可以不再靠出卖劳动力也能谋生,那么劳动力就可以不再成为商品。经济范畴是经济关系的理论抽象,若劳动力不再成为商品,讨论工资的本质和劳动力商品价值范畴就毫无意义。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力商品价值的上限也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程度,随着劳动对资本实际隶属程度的发展而提高。尽管劳动力商品价值的提高导致工人的实际工资水平越来越高,满足必需的生活资料需求后,剩余也越来越多,但劳动对资本的实际隶属程度也越来越大。这在现实生活中就表现为劳动力越来越依赖于资本,工人的实际工资水平很高,但事实上没有办法摆脱被雇佣的地位。现达资本主义已经进入到高度垄断资本主义社会,一些小企业主或小资本家有时也无法与垄断资本竞争,有时也必须转化为雇佣工人,出卖自己的劳动力。
(三)第三种情况:高管形式上是“异化”的雇佣工人和人格化的资本
现代公司制企业特别是股份制企业,一方面投资者人数众多,这些投资者无法都直接参与该企业的日常管理活动;另一方面企业规模较大,管理复杂,需要精通管理的专业人士进行管理。因此,现代社会中资本所有者一般不直接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持有股票的资本所有者们组成股东大会,再由股东大会产生董事会,而后者负责雇佣高级管理人员。从形式上看,这些高级管理人员与普通的雇佣工人类似,也出卖劳动力,受雇于某个资本家“集团”,或者准确地说受雇于某个公司制企业,但他们在生产过程中的地位决不等同于普通的雇佣工人:他们是事实上的“人格化的资本”,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关乎资本的增值程度、企业的效益和投资者的投资回报率;他们是管理者,负责并监督资本的运转。正是高级管理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地位发生较大变化,导致其工资水平和性质必然也发生较大的变化。“随着时间的推移,高管也会积累大量的货币财富,成为资本的所有者,成为资本家。
“被雇佣”的高管不再属于雇佣工人的范围,其工资的本质发生了“异化”,不再是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或价格的转化。由于高管在资本增值过程中的特殊作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定自己工资的水平。
结论
在现代社会,普通工人出卖的仍然是劳动力,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仍然由生产劳动力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它与劳动者及其家庭所需求的生活资料价值有关。但考察当代雇佣工人的工资,不能只看雇佣工人从资本家企业中得到的工资额,更要看“修正”后的工资。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许多雇佣工人的工资超过了必需的生活资料费用,是因为劳动力商品价值除了包含历史的、道德的因素特点外,还有另外一个重要特点: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变动,变动范围的下限是维持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庭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上限是劳动者出卖劳动力得到的实际工资远超过必需的生活资料费用,能够积累一定数量的生产资料,劳动者不出卖劳动力也可以谋生。大企业高管是“异化”的雇佣工人,是人格化的资本,由于在生产中的特殊地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定自己工资的高低。
马克思关于劳动生产力与商品价值量关系的三种表述方式
第一种:“商品的价值量与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的量成正比,与这一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第二种:“不管生产力发生了什么变化,同一劳动在同样的时间内提供的价值量总是相同的”。第三种:“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起了自乘的劳动的作用,或者说,在同样的时间内,它所创造的价值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要多”(马克思,1975)。
仅从表面来看,三种表述方式似乎是相互矛盾的。既然商品的价值量与生产商品的劳动生产力成反比,为什么说不管劳动生产力发生什么变化,同一劳动在同样时间内提供的价值量总是相同的。既然商品的价值量与生产商品的劳动生产力成反比,不管劳动生产力发生什么变化,同一劳动在同样时间内提供的价值量总是相同的,为什么又说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在同样时间内能够创造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更多的价值。即,第一种表述方式好像与第二种表述方式相矛盾,第一、二种表述方式又好像与第三种表述方式相矛盾。
三种表述方式的基本内涵
(一)第一种表述方式的基本内涵
需要把握的第一个要点是商品价值量。一方面,作为商品,有决定意义的是它的社会价值量。马克思凡是提及商品价值量的地方,实际上都是指它的社会价值量。另一方面,商品的价值量包括单个商品的价值量和商品价值总量。这里所指的商品价值量是单个商品的价值量,亦指单个商品的社会价值量。既然商品的价值量是指社会价值量,因而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的量,无疑是指生产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即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的量,商品的价值量只能由它来决定。因而商品的价值量与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量成正比。
需要把握的第二个要点是劳动生产力。既然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十分明显,只有当生产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减少或增加时,商品的价值量才会降低或提高。通常情况下,只有在生产某种商品的整个生产部门的劳动生产力发生普遍降低或提高时才有可能。因为整个生产部门劳动生产力的普遍变化,才能引起该部门平均劳动生产力的变化,从而才能引起生产单个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的变化。一个生产部门所具有的社会平均劳动生产力水平越高,在同样时间内所提供的商品的数量就越多,单位商品中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越少,因而单位商品的价值量就越小。反之亦然。由此可见,马克思在这里所讲的劳动生产力,就是指同一生产部门所具有的平均的劳动生产力。只有在一个生产部门的劳动生产力的平均水平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劳动生产力才与商品价值量成反比。
(二)第二种表述方式的基本内涵
需要把握的第一个要点是同一劳动的确切含义。所谓同一劳动,就是同种社会平均劳动。它包含双重含义:一是从使用价值生产的角度看,它是指同一生产部门内部生产同种使用价值的具体形式的劳动,并且反映该部门所具有的平均劳动生产力水平。二是从价值形成的角度看,它是指具有社会(即指整个生产部门)平均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以及平均复杂程度的抽象人类劳动。它是形成商品价值的实体。这种劳动所持续的时间就是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商品的价值量正是由这种劳动时间决定的。
需要把握的第二个要点是生产力的变化本身丝毫不会影响商品价值量。马克思(1975)指出:“生产力当然始终是有用的具体的劳动的生产力,它事实上只决定有目的的生产活动在一定时间内的效率。因此,有用劳动成为较富或较贫的产品源泉与有用劳动的生产力的提高或降低成正比。相反地,生产力的变化本身丝毫也不会影响表现为价值的劳动”。 马克思的这一论断说明,劳动生产力的变化,只能决定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所能提供的使用价值的多少。如果这种变化发生在整个生产部门,以至引起该部门劳动生产力平均的变化,抑或提高与降低,然而这种变化只能影响单个商品的社会价值量。而单个商品社会价值量的变化,归根到底也只是因为单个商品中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增加或者减少。如果这种变化仅仅发生在同一生产部门中的个别企业,通常情况下也只能影响其单个商品的个别价值量,使其高于或低于社会价值量。造成这种差异的实质性原因仍在于商品的价值量只能由生产该种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事实说明,劳动生产力的变化本身丝毫不会影响更不可能改变形成商品价值实体的劳动的性质。形成商品价值实体的只能是抽象人类劳动,它是价值的唯一源泉。商品价值量大小,只能由这种劳动所持续的时间长短来决定,与劳动的具体形式无关。所以,不管劳动生产力发生什么变化,只要同一劳动所持续的时间不变,它所提供的价值量或价值总量也就不变。
(三)第三种表述方式的基本内涵
需要把握的第一个要点是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是指什么劳动。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首先明确此处所讲的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是相对于什么而言的。马克思所讲的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是相对于同一生产部门的社会平均劳动生产力水平而言的。所以,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事实上就是指高于同种社会平均劳动的劳动。一方面,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提供更多的使用价值。因此,从使用价值生产的角度看,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应当看作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具有更高效率的具体劳动。另一方面,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在同样时间内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创造更多的价值。作为创造价值的劳动,当然只能是一般抽象人类劳动,商品价值量的大小只能由这种劳动所持续时间的长短来决定。就同一生产部门来说,同种商品的价值量只能由同种社会平均劳动所持续的时间来决定。
需要把握的第二个要点是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是复杂劳动。马克思(1975)指出:“比较复杂的劳动只是自乘的或不如说多倍的简单劳动,因此,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简单劳动”。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既然可以在同样时间内创造出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更多的价值,说明它是一种倍加的同种社会平均劳动。对于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也可以从双重意义上去理解。一是从使用价值生产来看,相对于同种社会平均劳动它是一种高效率的具体劳动。二是从价值形成来看,相对于同种社会平均劳动,他又是一种复杂劳动。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理解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为什么可以在同样时间内创造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更多的价值。
需要把握的第三个要点是分析商品价值生产时不能割裂对劳动生产力的分析。马克思正是在分析商品价值量决定时,提出了商品的价值量同生产商品的劳动生产力之间的关系。因为劳动生产力平均水平的高低,决定同种社会平均劳动在一定时间内生产使用价值的多少,从而直接影响单位商品价值量的大小。劳动生产力的平均水平越高,同一数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被物化在更多的使用价值之中,因而单位商品的价值量也就越低。反之亦然。就单个企业而言,其劳动生产力水平的高低,决定它在同样时间内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提供更多或更少的使用价值,从而直接关系到个别劳动时间是高于还是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以及它在同样时间内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提供更多还是更少的社会价值。由此可见,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之所以能在同样时间内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创造更多的价值,是因为它作为一种高效率的具体劳动,可以在同样时间内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生产更多的使用价值,因而单位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就会低于社会平均的必要劳动时间,单位商品的个别价值就会低于社会价值。所以,只有从双重意义上去理解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才能真正说明它为什么能在同样时间内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创造更多的价值。
需要把握的第四个要点是如何解释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是复杂劳动。马克思(1975)指出:“劳动生产力是由多种情况决定的,其中包括:工人的平均熟练程度,科学的发展水平和它在工艺上应用的程度,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以及自然条件”。事实证明,在同一生产部门内部,一些企业之所以具有特别高的劳动生产力,是因为它们应用了新的科学技术成果,使用了先进的技术设备。毫无疑问,能够掌握和应用这种新的科技成果和先进技术设备的劳动者,比起同行业中大多数企业的劳动者来说,无论在文化素养、教育层次、专业技能等方面都会有更高的要求。而要达到这种要求,就需要进行长时间的专门培养和训练,从而也需要花费较多的费用,由于这种劳动力的生产要花费较多的劳动时间,因而也就具有较高的价值。既然这种劳动力的价值较高,比起同种社会平均劳动它就表现为较高级的复杂劳动,它在同样时间内就会创造更多的价值。可见,劳动生产力的高低同劳动的复杂程度之间是有密切联系的。
三种表述方式本质上的一致性
(一)三种表述方式分析问题的角度不同
第一种表述方式,主要说明同一生产部门内部劳动生产力的平均变化与单位商品价值量之间的关系。第二种表述方式,主要说明同一生产部门内部劳动生产力的变化与同一劳动在同样时间内所提供的价值量或价值总量之间的关系。第三种表述方式,主要说明在同一生产部门内部,由于个别企业具有高于该部门平均具有的劳动生产力水平,它们的劳动具有高于同种社会平均劳动所具有的平均复杂程度,因而在同样时间内可以创造出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更多的价值。
(二)三种表述方式表述内容的完全一致性
首先,三种表述方式都是说明同一生产部门。因为不同的生产部门无法比较其劳动生产力水平的高低,无法计算包括全社会范围内的所有生产部门平均的劳动生产力,因而也无法确定生产单位商品所耗费的具有全社会(指整个国家)意义的统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当然也就谈不上包括全社会范围的劳动生产力的平均变化与任何一个生产部门的单位商品价值量之间的关系。所以,马克思关于劳动生产力与商品价值量之间关系的理论,虽然适用于任何一个生产部门,然而,具体说明某种商品价值量的确定及其变化与劳动生产力之间的关系时又总是指同一生产部门。
其次,三种表述方式都是说明商品的社会价值。作为商品,具有决定意义的是它的社会价值。商品按照社会价值进行交换,必然使个别价值和社会价值产生差距。当有些商品的个别价值低于社会价值时,这部分商品生产者就能获得额外收入。反之,当个别价值高于社会价值时,这种商品就有一部分价值不能实现,这种商品生产者的收入就会低于平均水平。
马克思在论述劳动两重性决定商品两因素时,提出了劳动生产力与商品价值量关系的论点。在这个问题的论述过程中,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本观点、基本思路、研究问题的基本方法、基本逻辑得到充分的体现,给研究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提供了极好的素材。在实践中,劳动生产力始终是企业和社会关注的问题,如果能证明提高劳动生产力不仅可以增加社会财富总量,而且可以增加社会价值总量,这能对提高劳动生产力的意义提供新的理论依据,克服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不足。
马克思在这个问题上的基本有这样几层意思。第一,指出了商品价值量与劳动量的关系。价值是劳动,价值量是劳动量;劳动量的天然尺度是劳动时间;不是个别劳动时间,而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值量,“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劳动有简单和复杂之分。复杂劳动必须折算成简单劳动,构成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第二,指出了劳动生产力与商品价值量的关系。“生产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随着劳动生产力的每一变动而变动。”劳动生产力越高,生产一种物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就越少,凝结在该商品中的劳动量就越小,该物品的价值就越小。相反地,劳动生产力越低,生产一种物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就越多,该物品的的价值就越大。可见,商品的价值量与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量成正比,与这一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第三,指出了这种关系存在的原因。“生产力当然始终是有用的具体的劳动的生产力,它事实上只决定有目的的生产活动在一定时间内的效率。因此,有用劳动成为较富或较贫的产品源泉与有用劳动的生产力的提高或降低成正比。相反地,生产力的变化本身丝毫也不会影响表现为价值的劳动。……不管生产力发生了什么变化,同一劳动在同样的时间内提供的价值量总是相同的。”
在这里,有两个问题值得研究。其一为:劳动决定价值和劳动生产力与商品价值量关系的关系;其二为:劳动生产力的变化只影响有用劳动而丝毫也不影响表现为价值的劳动。
从劳动决定价值和劳动生产力与商品价值量关系的关系来看,存在着自相矛盾。这矛盾首先是劳动决定价值和劳动量决定价值量的矛盾。马克思在研究价值的时候认为它是由抽象人类劳动决定的。这种抽象人类劳动,“它们的一切可以感觉到的属性都消失了。”“它们剩下的只是同一幽灵般的对象性,只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即不管以哪种形式进行的人类劳动力消耗的单纯凝结”。但是,在分析价值量的时候却引进了“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认为它是决定价值量的因素之一。同时马克思又认为“生产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随着劳动生产力的每一变动而变动”,而“劳动生产力是由多种情况决定的,其中包括:工人的平均熟练程度,科学的发展水平和它在工艺上应用的程度,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以及自然条件。”如果把不同的人的天然特性和他们的生产技能上的区别撇开不谈,那么劳动生产力主要应当取决于:(1)劳动的自然条件,如土地的肥沃程度、矿山的丰富程度等等;(2)劳动的社会力量的日益改进,这种改进是由以下各种因素引起的,即大规模的生产,资本的集中,劳动的联合,分工,机器,生产方法的改良,化学及其他自然因素的应用,靠利用交通和运输工具而达到的时间和空间的缩短,以及其他发明,科学就是靠这些发明驱使自然力为劳动服务,并且劳动的社会性质或协作性质也是由于这些发明得以发展起来。”这些观点,显然是有悖于劳动价值论,否定了劳动是决定价值的惟一因素,同时也否定了“生产力的变化本身丝毫也不会影响表现为价值的劳动”的观点。其原因是马克思论述中出现了矛盾。马克思在论述价值时只承认劳动因素,认为价值是劳动决定的,而在论述价值量时引进了非劳动因素。马克思研究价值的质时,竭力排除了非劳动因素,把劳动作为决定价值的惟一因素,这是可能的。因为这是研究商品经济中最简单的细胞——商品中的一个最基本因素,马克思运用了高度抽象的方法,把其他的因素排除掉了,使价值成为纯之又纯的高度抽象的东西。在研究价值的量时,尽管马克思仍然借助了抽象法,但他无法回避价值量是一个有差别的东西。而造成价值量差别的因素不仅是劳动,而且包含着非劳动因素。仅仅用劳动因素无法说明有差别的价值量,所以非劳动因素在这里就必须引进而无法回避。其次,这矛盾又表现为劳动决定价值和劳动生产力与商品价值量关系的矛盾。根据上述分析,决定商品价值量的不仅是劳动因素,而且包含着非劳动的因素,因此劳动生产力与商品价值量不会是一种简单的反比关系。必须从劳动的因素和非劳动的因素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呈现出比较复杂的比例关系。
从劳动生产力的变化只影响有用劳动而丝毫也不影响表现为价值的劳动来看,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劳动生产力与使用价值有关,而与价值无关的问题。
上述观点是有问题的。第一,按照马克思的价值理论,我们从总量角度来看,劳动生产力(率)与价值量无关,因为不管劳动生产力如何变化,在既定时间内形成的价值总量是不发生变化的。但从个量的角度来看,劳动生产力的变化会使单位商品内包含的价值量发生变化,即劳动生产力与商品价值量的形成直接相关了。所以在这个问题上决不能以偏概全。决不能说劳动生产力仅仅与使用价值相关,而与价值形成无关。第二,即使从总量角度来看,如果其他条件不变,劳动生产力提高了,而价值总量没有增加,似乎也是不合常理的。原因何在?其实马克思的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理论已解决了这问题。马克思认为:“比较复杂的劳动只是自乘的或不如说多倍的简单劳动,因此,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倍的简单劳动。……一个商品可能是复杂的劳动的产品,但是它的价值使它与简单劳动的产品相等,因而本身只表示一定量的简单劳动。”因此,随着劳动生产力提高,劳动的复杂程度也提高,价值总量应该增加。否则,劳动生产力提高后,只是增加社会财富,而没有增加社会价值总量,似乎无法理解,也没有意义,更有悖于马克思的原意。第三,我们还必须看到,这个总量的角度,是一个高度抽象的角度,排除了不同企业,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国家的“个量”差别,实际上就形成了很难把握的一种高度抽象[31。而我们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直接面对,易于把握的是“个量”,更关心的是“个量”的变化,这一变化与劳动生产力密切相关,并且正是这种相关的变化,促使了企业改进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促进了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从总量的角度来看,其实际意义远没有从个量的角度来得大。第四,马克思的总量理论和总量分析方法已触及到了价值的本质,即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这个关系应通过两个基本因素即劳动因素和非劳动因素表现出来。马克思从劳动价值论的角度出发,否定非劳动因素在价值决定中的作用,采用了高度抽象和总量分析方法,从各种因素中抽象出劳动因素;从各种形式的劳动中抽象出一般人类劳动;从各种个别劳动中抽象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从各种私人劳动中抽象出社会劳动,使劳动成为难以理解的东西。之所以难以理解,是因为马克思把各种决定价值的因素归结为劳动,并以劳动量的变化来反映各种因素错综复杂的变化,实在勉为其难。在论述劳动生产力与商品价值量关系时,马克思又提出总量理论和总量分析方法,体现了他思维的特点,同时,也体现了他劳动价值论走向价值本质论的一种趋势。
综上所述,马克思认为劳动生产力的变化只影响有用劳动而丝毫也不影响表现为价值的劳动的观点值得商榷。劳动生产力的变化不仅影响有用劳动而且也影响表现为价值的劳动,这是符合实际的结论。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马克思的思维进程出现了较大的矛盾,第一,在研究价值的质时,把劳动作为决定价值的惟一因素,而在论述价值的量时引进了非劳动因素;第二,在论述劳动生产力与商品价值量关系时,忽略了劳动复杂程度的因素,得出劳动生产力的变化只影响有用劳动而丝毫也不影响表现为价值的劳动的结论。
出现上述矛盾的原因是:第一,劳动价值论的局限性和马克思的过于坚持;第二,马克思已经提出价值本质论而没有贯彻到底。
关键词: 技术进步;劳动力商品价值;上升
Key words: technology progress;value of labor force commodity;increasing
中图分类号:F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36-0162-02
1 技术进步使劳动力商品价值上升的机理分析
1.1 劳动力商品价值模型 劳动力即劳动能力是蕴藏于鲜活人体中的体力与智力的总和。作为一种商品,它的生产也需要投入相应的资源,这些资源构成了获取劳动能力的成本。劳动力存在于鲜活人体中,而人体是个耗散结构,要源源不断的得到劳动能力,就需要投入相应的资源,因此,“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就是维持、恢复和延续劳教者的体力和脑力”。“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时间,可化为生产这些生活资料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或者说,劳动力的价值,就是维持劳动力所有者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1]。生活资料的价值除了能维持劳动者本人的生活需要以外,还必须能够养育劳动者家属所需的生活资料,即“生产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总和,要包括工人的补充者即工人子女的生活资料”;最后,劳动者从事工作需要一定的技能和技巧,为此需要一定的教育和培训,而这要有教育经费支出,“这种教育费,包括在生产劳动力所耗费的价值总和中”[2]。因此,劳动力商品的获取成本是劳动力所需要的各种生活资料价值和教育培训费用的函数。如果用V表示劳动力商品形成成本,那么V=∑PiQi+E,其中P、Q、E分别是劳动力所需要的各种生活资料的价格、数量、及劳动力所付出的教育培训费用。i代表劳动力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种类。
1.2 劳动力商品价值的各构成因素随着技术进步的变动趋势 随着技术进步及其在生产中应用,会导致劳动生产率提高。而劳动生产率提高引致劳动者所需要的各种生活资料的价值降低,呈现出的经济现象是劳动者所需要的各种生活资料的价格会降低,即P会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有降低的趋势。随着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劳动者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种类和同种生活资料的数量会增加,即i和Q会增加。
技术进步及其在生产、生活中应用,使得社会知识存量增加,劳动者成为合格劳动力所要掌握最低的技能水平提高,由于要掌握最低技能水平提升,劳动者要付出更多的时间与精力进行学习和吸收,因此,其教育培训费用也会增加,即E会增加,这一点,表现为社会现实即是人们受教育年限的增长,及不断的学习与培训。
1.3 劳动力商品价值随技术进步而上升的机理 随着技术进步?仔及其引致的劳动生产率的变化,在劳动力成本决定因素里,既有促使劳动力商品价值下降的因素,即劳动力所需要的各种生活资料的价值P;也有上升的因素,即劳动力所需要的各种生活资料的数量Q和教育培训费用支出E,两种变动趋势相反因素的影响,必然使劳动力商品价值呈波动式变化。
在劳动力商品价值决定模型中,一方面促使劳动力商品价值上升的变量多于使其下降的变量,另一方面,从变动的程度来看,随着技术进步,劳动者需要掌握的最低基本技能会越来越多,所以教育培训方面的支出即E的增加幅度会越来越大;而消费资料的生产需要资源的投入,其价格P下降的最低界限不能低于其生产成本,所以,其下降的程度毕竟有限。所以,在某一时期,劳动力商品价值会下降,但总体趋势会上升。但其上升不会是直线,而是波动式上升。
2 技术进步使劳动力商品价值上升的实证分析
2.1 指标确定
2.1.1 劳动力商品价值的确定 劳动力商品价值V=∑PiQi+E,因此,确定劳动力商品价值也就是计量劳动力所需要的各种生活资料的价格总额与教育培训费用支出之和。由于不同类型劳动力所实际消费的生活资料的种类和数量不同,教育培训费用支出量也不同,所以,劳动力所需要的各种生活资料的价格总额及教育培训费用支出用社会平均值表示,即劳动力商品价值用社会平均的劳动力商品价值表示。
劳动力所需要的生活资料价格总额包括劳动者本人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格总额,养育家属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格总额。一定时期全体劳动力所需要的各种生活资料的价格总额,可用社会消费品零售价格总额确定。人们所需要的生活资料必须用收入购买,而只有就业人口有收入,所以,单个劳动力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格总额可近似用就业人口平均所需要的生活资料价格总额代替,即∑PiQi=社会消费品零售价格总额/就业人口。
劳动力所需要的人均教育培训费用可用教育经费与经济活动人口的比值表示。这里只所以选择经济活动人口作为计量人均教育经费支出,是因为经济活动人口是占用教育经费的主体。
因此V=(社会消费品零售价格总额/就业人口)+(教育经费/经济活动人口)
2.1.2 技术进步 技术进步可用多种指标来衡量,本文使用R&D经费支出代表技术进步的程度。
2.2 技术进步使劳动力商品价值上升的实证分析
以R&D经费支出为自变量,以劳动力商品价值为因变量,进行回归分析,得:?琢=000;F=1062.436;R2=0.983;?茁=2.969;?琢=000,说明技术进步与劳动力商品价值统计相关,并以100%的把握通过假设检验;F=1062.436说明技术进步与劳动力商品价值二者所形成的回归方程的线性关系显著;R2=0.983,说明技术进步能解释劳动力商品价值变动的98.3%;?茁=2.969,说明技术进步一个点的变动,会引致劳动力商品价值2.977个点的变动,技术进步与劳动力商品价值同方向变动。我国技术进步与劳动力商品价值回归分析结果支持技术进步促进劳动力商品价值上升的假设。
3 结论和意义
3.1 劳动力商品的价值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上升 经济理论认为,随着技术进步、劳动生产率的提升,商品价值会降低,这对于物质性产品而言是确实如此。技术进步、劳动生产率的提升对于劳动力商品价值的影响却是个例外,劳动力商品价值不是随其下降而是上升。经济理论之所以把劳动力商品价值随劳动生产率的变动等同于一般物质商品,原因在于在论证与应用劳动力商品价值的构成要素时,产生了偏离。马克思经济理论在论证劳动力商品价值构成要素里时,认为劳动力商品价值构成要素有生活资料价值和教育培训费用支出等,但在实际应用时,把教育培训费用支出忽略了,仅考虑生活资料的价值,就是这样的忽略,才得出商品价值随劳动生产率的提升而下降的普适规则。教育培训费用纳入到劳动力价值构成要素后,机理与实证分析都显示劳动力商品价值随劳动生产率的提升而升高。这是一个理论上的突破。
3.2 工资下降刚性 工资下降刚性是指劳动力商品的工资只能上升不能下降的特性,对于这种现象,西方经济理论有内部人—外部人模型、合同与长期关系理论、效率理论等理论解释了此现象。这些理论都是从劳动力商品的外在因素出发,而没有就劳动力商品本身的价值考虑,其实,从劳动力商品自身形成成本出发考察,对此经济现象的解释力更强。技术进步与劳动力形成成本成正方向变动,随着技术进步、获取劳动能力的成本会不断提高,劳动力商品形成成本决定了劳动力工资最低限度,最低限度的提高,必然推动工资的提高,工资下降不可能低于其劳动力商品的成本,而劳动力成本随着技术进步一直在攀升,这样形成了工资的硬支撑,这种支撑一方面阻碍工资的下降,一方面推动着工资的上升,从而形成了工资下降的刚性,即只能上升,不能下降的特性。
3.3 工资的国民差异 在不同国家之间,工资有着差异,一般而言,发达国家工人实际工资高于发展中国家的实际工资,这种现象称为工资的国民差异。对于此现象,相关解释理论也很多。从劳动力商品形成成本随着技术进步上升这一角度理解,工资的国民差异是经济技术发展差异的必然结果。世界经济、技术发展具有不平衡性,对应的获取劳动能力的成本也不同,工资作为劳动力商品的价格是商品内在成本与供求关系共同作用的结果,由于不同国家劳动能力获取的成本有差异,作为反映劳动力商品内在成本的工资,必然会因成本的不同而表现出差异来。发达国家技术水平、劳动生产率都要比发展中国家高,那么其国的劳动力商品价值也相对其它国家为高,由劳动力商品价值折射出的工资也比其它国家高则成为一种必然。
参考文献:
[1]马克思.资本论[M].人民出版社,1975.
一、劳动力商品定理
(一)所谓劳动力商品定理,是指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必要而充分的条件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分析了劳动力成为商品的两个前提条件:1.劳动者具有人身自由,具有独立的人格,可以自由支配包括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也就是说,拥有个人劳动力的所有权;2.作为劳动力的所有者的劳动者个人不拥有实现自身劳动力所必需的生产资料,也没有足以维持自身与家庭成员物质资料生活所必需的生活资料,因此只好靠出卖自己所拥有的劳动力来求得生存。
(二)劳动力成为商品是货币转化为资本的关键条件,劳动力的使用过程也是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科学的反映了资本主义剥削制度产生发展的历史
劳动力商品定理是由马克思首先提出并证明,这一定理仍然是分析社会主义劳动力商品的基本理论框架。但是一些传统的观点还是把劳动力成为商品看作是货币转化为资本的前提,所以在他们眼里劳动是不是商品是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本质区别。劳动力作为人类一般劳动过程的必要要素,是劳动力的自然属性,为一切社会形态所共有。工人将劳动力出卖给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劳动力的社会属性。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力商品的属性
(一)劳动力成为商品是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
1.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不充分
在国有经济中,劳动者没有择业自由,即对自己的劳动力没有所有权,因此不可能有劳动力商品。在公有制经济中,作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的是共同拥有公共产权的劳动者整体,而不是任何单个的劳动者个体,劳动者个人没有直接拥有使用自身劳动力所必需的生产资料,生产的人身条件与物质条件仍然以特殊形式相互分离。因此在国家占有几乎全部社会生产资料,劳动者没有择业自由,全民所有制企业对职工有不得解雇的义务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力资源配置不依赖于市场机制。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有完备的劳动市场体系
(1) 生产的人身条件所有者与物质条件所有者仍然处于分离状态,即仍然是两个不同的经济主体,因此两种生产要素的结合仍然需要通过劳动力商品的买卖。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者指的是一个群体,而不是单个某人,针对这一群体,个体劳动者是不能随意处置或使用原本属于群体所有的生产资料,而是处在一种与生产资料相分离的状态。多数情况下企业劳动者集体只是本企业公有生产资料所有权主体的很小一部分,而且是不固定不稳定的一部分,因此无权自由处置企业的公有财产。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存在不同的利益主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在国有企业中,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相互分离的,不一样的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有很大的差别表现在经济利益方面,并且在企业内部各个劳动者之间也有这种显著的差别,企业取得劳动力资源越来越依赖于市场机制。
(3)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个体所有制以个体劳动为基础,业主既是生产资料的占有者,又是劳动者,不存在两种生产要素相分离的情况,因此也不存在劳动力成为商品的问题。私营经济和“三资”企业的雇工情形和资本主义企业相类似,由于工人不占有企业的生产资料,只能把自己的劳动力当做商品出卖给私营企业主或者“三资”企业的老板,获取高工资收入,劳动力仍然是商品。
(二) 劳动者在社会主义生产中的地位
1.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具有商品的条件主要是指被私营企业、外资企业所雇佣的劳动者付出的劳动力,这种劳动力是一种商品;然而在公有制企业中,劳动力被当作一种生产要素,而不是商品。因此,为了让这种生产要素的劳动力发挥重大作用,就需要通过市场来进行调节,优化组合,合理配置,合理流动。
2.社会主义生产条件下劳动力商品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国有经济中劳动力成为商品和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不存在矛盾,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不取决于流通中的交换形式,而是取决于生产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
(2)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公有制企业中的劳动者生产出的产品是一种社会产品,劳动者都可以共享企业的经营成果,没有工资和利润的对立。企业劳动者的工资高低主要取决于企业经济效益的状况,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状况对企业收入分配不能产生决定性影响,劳动力的价格不完全取决于劳动力的供求状况。
(3) 虽然公有制经济中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结合在市场经济中也采取了双向选择的市场形式,但真正公有制经济中,劳动者一旦进入企业就享有了作为公有生产资料所有者中的一员所应具有的权,如按劳分配、民主管理、利润分享等,而不仅仅是一个普通的劳动者。
3.劳动力市场的存在和发展壮大已是不争的事实,承认劳动力成为商品与社会主义并不矛盾,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要素实现市场基础配置的必要条件。劳动力成为商品,是社会主义经济转轨的必然现象。
三、劳动力商品化的历史意义
1.劳动力商品化意味着劳动力人格的独立化。劳动者人格独立化有利于培养大家的自由、民主、平等、竞争意识,消除过去的等级、特权和依附等不好思想;有利于成分发挥劳动者的才能,激发劳动者的创新意识,使劳动者倾其才,尽其能,服务社会;有利于为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造好环境。
2.劳动力商品化可以使国有集体企业在开放的人力资源市场上配置劳动要素,增强竞争,尽快融入市场经济。(作者单位:辽宁大学)
参考文献:
[1]《资本论》第一卷,中央马列编译局编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3]蒋学模 《社会主义经济中的资本范畴和剩余价值》[M]1994年版
传统民法中的物权是民事主体对其外在物的权利(外物权),陈乃新先生通过研究,发现民法中的物权并没有包容另一种物权即劳动能力权这种主体对其内在物的权利(内物权),这种内物的权利是一种独立的物权。我认为可能主要有以下几点理由:
首先,民法物权理论的局限性是有其发生的合理缘由。在以前单纯自然经济的简单商品经济时代,个体劳动者制造的产品根本用不着去占有,它自然是属于他本人。但是,社会化生产开始,按照民法财产所有权对劳动力权作出默认的原理,应当属于共同加以创造的人们。即人运用自己的劳动力进行创造的产品,除了成本须扣除,剩余产品只能归属于进行合作的全体创造者。但是民法财产所有权因为对劳动能力权只是默认,不可能对劳动能力权作出明文规定,所以,民法物权理论就开始失效。
其次,民法物权理论认为物权客体为“存在于人体以外”的物,是完全符合民法调整对象之实际的。即在民法物权中都是以平等主体的身份将“存在于人体以外”的物作为商品发生财产关系,而不能出卖自己的人体来发生财产关系,否则就超越了民法的调整范围。对于劳动力的买卖,马克思曾在《资本论》中这样理解:“劳动力所有者和货币所有者在市场上相遇,彼此作为身份平等的商品所有者发生关系,所不同的只是一个是买者,一个是卖者,因此双方是在法律上平等的人。”[3]对此,民法也只是把劳动力这种商品即“存在于人体以外”的物在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来看待。
再次,民法物权理论认为物权客体是“存在于人体以外”的物,这恰好显现了民法物权的局限性。那么,按照民法物权理论:只确认人们对其“存在于人体以外”的物的权利,因此,我们就可以称民法之物权为外物权。而人的劳动力“存在于人体之内”,所以,民法之外物权在适用人的劳动力上就必然会暴露出其弊端:一方面,劳动力所有者和货币所有者在市场上相遇,彼此作为身份平等的商品所有者发生交易关系,在法律上双方是平等的,因此,买者对他所购得的劳动力完全可享有民法上的物权;另一方面,对劳动力的出卖者来说,马克思认为:“他作为人,必须总是把自己的劳动力当做自己的财产,从而当做自己的商品。而要做到这一点,他必须始终让买者只是在一定期限内暂时支配他的劳动力,使用他的劳动力,就是说,他在让渡自己的劳动力时不放弃自己对它的所有权。”[4]所以,劳动力的出卖者在实际交易中依然牢牢地把握着自己劳动力的所有权。由于民法在确认购买者对他所购得的劳动力享有物权的时候又不可能相反地确认出卖者对他的劳动力也享有物权。所以,民法之物权的局限就正好凸现出来。
首创经济法之内物权的理论基础
(一)创设经济法内物权之法学基础———以民法物权理论为视角1.人对其劳动能力作为特殊的物权客体之法学分析我们认为要研究经济法之内物权,首先必须要搞清楚人的劳动力这种物能否成为物权客体,与民法所称的物权客体相比,它又有什么特点呢?陈乃新先生通过对民法物权理论的分析,认为人的劳动力可以成为物权客体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人的劳动力可以被理解为具有双重性质的物。一方面,当劳动力所有者与货币所有者在市场上相遇时,彼此就作为平等主体发生交易关系。此时,人的劳动力可表现为外物,即货币所有者就是把劳动者的劳动力当做外物,也就是当做存在于他的人体之外的一种自然力(人的劳动力)来看待的;另一方面,当人的劳动力投入到物质生产领域,协同生产并分享成果时内物权的属性才凸显出来。由此我们认为,这种“存在于人体之内”的物在一定的意义上又可成为“存在于人体以外”的物,这是人的劳动力区别于其他物的首要特点。
第二,劳动力作为内物权之使用权和所有权具有不可分离性。存在于人体之内的劳动力是天然地属于他本人所有的物,不存在归属权的纠纷,也就无所谓所有权的问题①,即使在一定期限内出卖者让渡自己的劳动力时也并不放弃自己对它的所有权。而民法中的“存在于人体以外”的物是可以脱离主体,在平等主体之间进行买卖并顺利地转移所有权,它是以物的所有权的转移为特征的。所以,民法中的物权就不适用对劳动力的规定。
第三,人的劳动力这种物作为商品可以产生“人为孳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人运用自己的劳动力作用于财产进行财富创造,劳动产品扣除劳动费用之后的剩余,可以称之为“人为孳息”(与民法中的天然孳息相对应)。人的劳动力这种物作为商品时,一方面,它和其他商品的价值一样,在进入物质生产领域以前就已确定;另一方面,它在物质生产过程中,不但能够创造出它本身的价值而且能够创造出剩余价值,即能发生价值增值。这是人的劳动力作为内物权的根本性属性。
第四,随着社会化的发展,全人类社会物质财富要想继续保持可持续、健康稳定的增加,传统的法律已经无所适从了,我们必须进一步通过法律确认和保护劳动能力权,尤其对象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物质资源相对短缺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显得尤为重要。进行物质财富创造须具备三大条件:第一,非主体所控制的整个自然界和环境;第二,可控的财产(民法财产权里的财产,经济学里的生产资料);第三,人的劳动能力。具体的讲,迄今为止,民法学关于财产(物)所有权的理论并未延伸到物质生产(财富创造)领域,只是停留于财产归属领域。如果延伸到物质生产(财富创造)领域,那就必会牵涉到人的劳动能力问题,必会牵涉到主体客体化或人物化的利益问题。因此,我认为,创设经济法之内物权对物质财富的创造,保持国家整体财富可持续、健康稳定的增加极具意义。
(二)创设经济法内物权之经济理论基础———以马克思剩余价值学说为视角为了更深层次的论证,陈乃新先生还从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角度来研究了创设经济法内物权的经济理论基础。马克思在对劳动力商品的二重性分析中证明:在劳动力这种物成为商品后,与其他商品一样,也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两种属性。一方面,社会劳动在生产上耗费了劳动者的一定量劳动力,此时劳动力的价值就应该由生产和再生产这种商品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决定。在市场买卖中,它表现为货币所有者支付给劳动力所有者的工资报酬;另一方面,在劳动力作为商品买卖中,货币所有者购得劳动者劳动力后,就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暂时支配它,使劳动者在必要劳动时间内生产出相当于劳动力商品价值的等价物,从而收回原来货币所有者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力价值,而且还会强迫劳动者在追加的剩余劳动时间内生产出剩余价值,并无偿地占有它。经济法内物权的本质上是以否定人体之外的物自行增值为特征,而只肯定天然存在于人体的内在物———劳动力才是价值和剩余价值的源泉。因此,我们根据现有民法物权理论的局限性和民法物权客体的特征以及马克思剩余价值学说,研究认为陈乃新先生深化了民法的物权理论,挑战性地提出了人对其劳动力的经济法之内物权。更为关键的是人的劳动力权不但是一种物权,而且是一种能够创造财富,使财富增值的高级内物权。#p#分页标题#e#
创设经济法内物权的本质
陈乃新先生认为,创设经济法之内物权来确认和保护其劳动力的权利,这是经济法发展的本质要求,也是人类社会的物质生产从个体生产变为社会化生产的客观要求,它是适应社会化生产发展要求的法律制度的创新。
(一)经济法之内物权是经济法的核心权利陈乃新先生曾经研究认为,传统法以民法、行政法为例,就它们调整财产关系、经济关系或物质利益关系的内容来说,都具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存量利益关系的特征。首先,以民法所规定的物权和债权为例,调整的是平等主体对其“存在于人体以外”的物(既得利益或存量利益)的权利(物权),以及平等主体在流转这种物时的权利(债权)。如果侵权人侵犯其物权,那么,被侵权人就可以依照民法对侵权人追究损害赔偿责任,使被侵权人损失的存量利益得到弥补;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因为债务人而不能实现,那么,债权人就可以依照民法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等,使债权人失去的存量利益能按照等量利益相交换的原则重新得到补偿。其次,以行政法涉及调整(财产方面的)行政管理关系为例,其内容包括行政征收、行政征用等,国家通过行政主体向行政相对人实施这些行政行为,是为了保障国家获得管理社会的费用,和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的必需费用,由于它不再直接返还给行政相对人用于扩大再生产,那么,这里实际上不仅仅是对社会成员的存量利益的一种分配,而且不再直接用于增量利益的创造。陈乃新先生曾经还研究认为,在民法所有权理论中,也就把劳动力生产当做取得财产所有权的一种方式,显然对于主体运用自己的劳动力进行劳动的创造物,同时对进行这种劳动的物质条件没有加以区分,那时,民法学就没有发现也不可能发现他的财产所有权法律制度已隐含了对劳动力所用权的明确,也并不需要更没有专门的法律制度来加以确认。当人们共同利用大规模的生产资料、协同支配生产过程和协同生产产品进行物质生产时,试图创造出更多的增量利益,这种社会化生产方式与个体生产的方式相比,可以克服单个劳动力的局限性,从而可以把更多人的体力与智力整合起来,以生产出比个体生产更为丰富的剩余产品(增量利益的实物表现形式),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提供最有力的物质保障。而经济法实际上就是我们用以“调整人们创造、实现和分享财富(或增量利益)的关系,以及调整人们创造、实现和分享财富(或增量利益)再循环关系”的法。为了人的劳动力整合的优越性能够在社会化生产方式中得到充分的发挥。我们研究认为,需要创设经济法之内物权来实现,即我们要把对“存在于人体之内”的物的权利,用专门的法律加以确认和保护。无疑,我们创设这种经济法之内物权,是为了保障人们不因参加合作生产或竞争而损失其所创造的财富或增量利益之归属于他的份额,也即对我们发挥人的劳动力的作用,使经济社会发展获得原动力,将具有无比重大的意义。
(二)创设经济法之内物权是法律对抽象人权的深入实施我们研究发现,在以前个体生产中人对其劳动力的权利是不需要也没有专门的法律来加以确认和保护;但是到社会化生产时代,雇佣劳动日益普遍化,劳动力所有者和货币所有者在市场上相遇,彼此平等主体之间形成了交易,结果是本来天然地属于人的“存在于人体之内”的物———劳动力却变成货币所有者予以支配的“存在于人体以外”的物,甚至还成为货币所有者用以榨取剩余价值的“正当工具”,这是不符合人权内涵发展要求的,长期这样会使劳动力资源遭到严重枯竭,是对人权的侵害。所以,这就需要专门的法律对人的劳动力权加以确认和保护,资本主义工厂法就是其最初的体现;不过,事情并没有我们预料的那么完美,随着以社会化生产为基础的、普遍采用雇佣劳动的、以盈利为目的的商品经济的发展,随着产品由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货币所有者也日益受物的支配,他出资购买生产资料和劳动力投入生产,一方面日益受到买方市场、受到社会消费力不足和经济危机的限制;另一方面还日益受到不正当竞争、垄断等等的困扰;再一方面由于货币所有者若不购买劳动力,只购买其他生产要素,那么货币所有者(从买者整体上说)将不能使资产增值。因此,劳动力所有者就在货币所有者快要实现剩余价值时中止劳动力,以此和其对抗,反对其无偿占有劳动力权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这样,货币所有者就在生产过程中领悟到社会化生产的本质要求,彼此之间只能是一种共同利用生产资料、协同控制生产过程和协同生产产品,共同分享协作成果的关系,同时也意识到他们共同生产的成果并不一定都能作为商品卖出去,此时,这就需要创设经济法之内物权,使过去民法对人权的关注只注重对人的外在物权利的确认与保护,向对人的内在物的权利的确认与保护方面发展,从保护低级的法权向保护高级法权的方向发展,从而大大深化并实施法律对人权的关注,以促进我国基本人权体系逐渐完善。
《劳动合同法》颁行后出现的“立法震荡”前所未有,有人因而发出了“几家欢乐几家愁”的感慨。笔者认为,法律是要求国民一体遵行的规范性文件,应是成熟的法治思想几经必要的专业论证,完成立法程序后的权威结果,其必顺应社会发展大势并经得起实验的检验。作为一部调整互享权利,互负义务,彼此双向选择的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的民商法律规范,却从立法高度宣称保护合同一方当事人――劳动者的权益,并运用了行政法的立法逻辑和表述方式,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因为一部新法的颁布就骤然制造了新的劳资关系的紧张,挑起了新的社会矛盾的产生,也必然引起人们关于良法、善法的思考。笔者试图在法律分析之外,通过权威经济学理论的观点对《劳动合同法》进行分析。
一、劳动价值理论分析
一切劳动都是人类的体力和智力的耗费,但不是所有的耗费都是劳动。作为有社会价值、经济意义的劳动,一方面是人们为了生产满足各种不同需要的商品所进行的各种特殊性质和具体形式的创造商品使用价值的“具体劳动”,具体劳动“作为使用价值的创造者,作为有用劳动,是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即人类生活得以实现的永恒的自然必然性”。但从实现经济目的和社会发展要求而言,具体劳动并不能形成社会总体意义上的商品价值。只有撇开各种劳动的具体形式和特定性质,将一切劳动归结为社会总体在脑力和体力上的支出,这种一般人类劳动即抽象劳动的凝结,“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就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这个属性来说,它形成商品价值”。抽象劳动才能真正反映出商品经济条件下人和人之间的社会生产关系,此是劳动的社会属性。
抽象劳动作为创造价值的劳动,是劳动的社会属性,这才是作为调整劳资关系,规范劳动行为,保障劳动价值的劳动立法断不可忽视的关键。《劳动合同法》之所以在颁行之后引起了劳资关系紧张这一不可否认的客观后果,之所以误导劳动者员工对用人单位的对立态度和无中生有“赔偿诉求”的奢望倾向,乃是立法者偏重于对具体劳动自然行为的认识,而忽视了对抽象劳动的社会属性的认知,似乎忘记了是抽象劳动而不是具体劳动创造价值这个“劳动二重性”的基本经济学原理。作为规范劳动、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其应反映、调整、规范的是劳动的社会属性,即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生产关系,而绝不应限于劳动的自然属性。如此才能体现法律规范的法治价值、社会价值、人文价值以及它所想要体现的劳动价值。同时还要考虑到,无论哪个时代的劳动价值以什么标准要素为其核心体现,其差别都是存在的,这些差别存在于劳动者自身,不同的劳动者之间以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即使在完善的劳动市场中也存在这些差别。因而就不同劳动者而言就必然存在差别劳动、差别薪酬、差别管理、差别待遇,当然还有劳动责任大小的差别。在现代,劳动的价值其实更多是以效率和效益来衡量的,在个别劳动关系中又存在着劳动态度和责任心的衡量标准。
劳动力市场的主要功能之一是,为追求效用最大化的劳动者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雇主提供一种在双方之间达成良好匹配的信号和机制。然而,实现双方之间的这种匹配是一项非常艰难的任务,这是因为,不同的劳动者在技能和偏好方面的差异很大,而雇主所提供的工作岗位在任职要求和工作环境方面也存在很大差别。实现劳动者和雇主之间的最佳匹配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试错过程……既然劳动合同双方进行相互选择结合的实质是个“试错过程”,既然立法者意欲实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长期“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就不应该采取强调保护某一方利益的法律倾斜立场,而应使双方的利益关系和权利交换平衡、协调,并一体平等地得到保护,使得双方本已通过“试错过程”的结合不要再出现“试错结果”。在人类生产过程中,没有社会生产关系的和谐规范、利益多元、互利双赢,就没有劳动生产关系的稳定建立和生产力的健康发展,因而也就谈不上劳动的有效使用并体现劳动价值。只有把准了社会属性,理顺了生产关系,才能在真正意义上促进各别具体劳动与自然关系的结合,达至劳动自然属性的实现。
我们还应注意到,在《资本论》问世一百多年后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劳动”之涵盖已经超越了马克思个别具体论断的历史局限,股东、雇主、企业家进行企业经营管理本身就是劳动,也参与了价值和剩余价值的创造。事实上,劳资关系双方都以所在用人单位兴盛发达,效益倍增为荣,社会人士也无不希望自己因所处区域成为投资福地、经济热土而受益,而不愿意出现“立法恐吓”而屏退投资者,影响用人单位存量,减少劳动就业机会,压缩对劳动者的招雇使用渠道。虽然根据我国《公司法》及现行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经营模式并举的社会形势,劳动者也同时直接是用人单位的所有者和管理者之情形不乏其例,但毕竟不可能成为全部。难道劳动者如果没有成为用人单位的所有者和管理者,不能参加企业的有关决策和利润分成,就必然要形成劳资关系的对立,造成劳动关系的紧张吗?若其如此,则恰恰不能维护劳动者的利益,甚至连劳动者的劳动权利都受到影响。因为不符合马克思的劳动力商品理论。
二、劳动力商品理论分析
被奉为“劳工阶级的圣经”的《资本论》,对劳动力作了一个确当的经济学定性――商品,马克思指出,劳动力成为商品,是货币转化为资本的前提。英国著名经济学家马歇尔,在其“揭示市场经济奥妙”的鸿篇巨作《经济学原理》中指出:作为生产要素的工人在交易时出卖的只是劳动,并不是他本身。作为具有人格权的劳动者本身不是商品,而劳动者所拥有的劳动力(技能、智力、体力)是商品,所付出的劳动是商品,劳动具有价值和交换价值。虽然权威经济理论予劳动力以特殊商品之定性,但依然属于商品范畴,依然要服从商品经济规律,欲使商品实现其价值,必须是商品所有者与相对人发生关系以及商品互相发生关系,如果商品未能基于需和求而进行买卖交换,只停留在自己原来的形式上,其价值就不可能会实现,其价值量就永远不会改变。要实现劳动和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就必须要实现劳动力商品所有人劳动者与劳动力商品需求者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对接、达成合作、互利双赢。劳动者在用人单位通过自身劳动以及劳动能力的付出取得报酬,从而实现将劳动物化为商品,完成商品价值的创造。
任何商品都有价值,作为特殊商品的劳动力也有其价值,虽然与其他商品不同的是,劳动力的价值规定包含着一定的历史的和道德的因素,但应注重的一个前提是,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是最大的道德价值和历史现实,是实现劳动者生存权、经济权、社会权最大的价值。劳动力在任何社会都是生产的基本要素,如果我们不给劳动力与生产活动相结合的机会,以道德绑架的立意或者权利卫士的面目出现,在客观效果上却阻止了劳动力作为商品实现其价值的途径和可能,限制了商品所有者权利的行使,制造了劳动权利实现的障碍,那么,作为商品(劳动力)的所有人劳动者空怀商品而不能兑现其价值,空谈权利何用?事实上,劳动力的卖者,和任何别的商品的卖者一样,实现劳动力的交换价值而让渡劳动力的使用价值。他不交出后者,就不能取得前者。劳动力作为商品实现其价值的前提就是有机会付出劳动,劳动力作为商品被使用或被消费的结果也是要付诸劳动,虽然消费劳动力的同时会创造剩余价值,然而我们只有把劳动力的价值与使用劳动力所创造的价值区别开来,才是理解价值增值过程的关键,前者创造的自身价值是劳动者实现生存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必要手段,甚至是基本要求;后者创造剩余价值,就是创造了人类财富,就是创造了历史发展、社会繁荣的资本。没有资本的积累和财富的创造,就没有时代的进步。
剩余价值的实现,社会财富的创造和积累,绝不仅仅依靠劳动和劳动力本身就可以实现的,只有劳动者与劳动对象原料相结合才能出成果。企业将各种生产要素――主要是资本和劳动力――加以组合,以生产出能够在某一特定产品市场上销售的产品和服务。就劳动过程所必需的一切要素即物的要素生产资料和人的要素劳动力结合而言,没有用人单位就业平台就没有劳动者的就业机会,也就没有劳动力商品价值实现的条件;没有资本拥有者和投入者提供生产资料、设备、土地、原料等劳动条件,劳动力就没有其劳动对象,甚至连劳动的自然属性都无法实现;没有资本运营者和商品市场平台,劳动产品甚至没有交换价值的实现基础,充其量只剩其使用价值而无价值,剩余价值也就无从谈起。而剩余价值创造所形成的资本积累,是社会经济发展进步的基本追求,同时也是人类财富不断增加的原因和结果。应该说,劳动力价值的实现和剩余价值的创造,乃是劳动价值体系和劳动者自身价值同时存在的两部分,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无论是创造自身价值来实现和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利,还是创造剩余价值实现社会财富的积累和增值,都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如若对劳动者是否创造应有的价值,遵守应有的劳动规范予以忽视,对用人单位利用劳动力商品实现应有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不予支持,认为增加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管理成本、违法成本就是“劳动工的胜利”,那么,“雇主就会产生这样一种冲动,即通过采用一种更多依赖资本,而更少依赖劳动力的技术来降低成本。由于雇主向更为资本密集型的生产模式转移,这就必然造成它们的劳动力需求数量下降,这种效应被称为替代效应”,甚至不排除采取关门大吉,自我消失的做法,此则绝不利于劳动力商品所有人劳动者基本利益的实现,当然也不是我国劳动立法应当追求的效果。所以,劳动立法只有在深刻认识到劳动者所拥有的商品是其自身内在具备的劳动力,而如果一个商品拥有者欲有偿付出自己的商品,却首先被设定与有偿利用其商品的人的对立,我相信,绝无“商品交易”的机会。请记住“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在二百多年前的告诫:“人们的劳动所有权一切其他所有权的基础,应该是最为神圣不可侵犯的。体力与技能是一个穷人所拥有的全部世袭财产,如果不允许他按照自认为正当的方式,在不伤害他人的条件下,运用他们的体力与技能,显然就侵犯了他最神圣的财产。这不但侵犯了劳动者的正当自由权,而且还侵犯了雇主们的正当自由权。……这显然是一种粗暴无理的行为”。
三、劳动就业理论分析
劳动是创造财富的源泉,而要增加社会财富积累,发展国民经济,一方面要提高劳动生产率,另一方面就是要完善劳动力市场,增加劳动力需求,扩大就业机会。只要国民收入和资本没有增加,对劳动者的需求就不会增加。而收入和资本的增加,事实上,就是国民财富的增加。那么,劳动力需求的增加或减少取决于什么?从社会资本存量而言,取决于社会财富的多寡,取决于企业利润的多少;从劳资关系双方而言,取决于用人单位的总量存在,取决于用人单位的用人意愿及用工环境,绝不取决于劳资双方的对立和立法的威吓,更不可能取决于劳动者工人自己。除非如新马克思学派理论家认为,工人要想得到真正公正、合理的利益,必须直接成为企业的所有者和管理者。若如此,《劳动合同法》则失去了调整对象,失却了立法前提和立法意义,当然在客观现实上也不可能。就业状况归根到底寄希望于劳动力商品的“买方”――用人单位。而用人单位的就业结构、岗位设置、用人规模,以及对劳动力的客观需求与招用劳动者的主观意愿,则当然又受制于用人单位所处的社会环境、经济环境、法律环境和劳资关系状况。然若立法不慎,刻意偏颇,抛却法治思想,而以道德架绑理念主导立法思维和法意表达,误导劳动者无来由的“维权”和不切实际的诉求,则必然不可能促使和实现用人单位提供或增加就业机会,其结果只可能会出现“立法性失业”。
马克思之所以能够通过劳动创造剩余价值现象,发现了资本剩余价值理论,进而揭示剩余价值的本质,引导人们探究资本和财富的深层奥秘,其历史前提就是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出现。社会分工提高了劳动效率,开发了人力资源配置领域,大大推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使得劳动力需求扩大,就业机会广泛,从而为剩余价值这一伟大理论的发现提供了经济条件和社会基础。而我国现实的根本任务依然是要大力发展生产力,以实现各地区、各民族、各阶层的共同富裕,而共同富裕是以财富积累、资本丰裕、国家强盛为基础的。我们还没有完成财富充分积累,尚未实现共同富裕的愿景,我国的现状依然是劳动力资源丰富与就业机会不充分之间的矛盾相当突出,用人单位的用人自无法在法律意义上得到落实和保障,从而导致人力资源配置不当、就业渠道不畅的问题相当严重。高失业率下的经济发展不是健康发展,不利于可持续发展,只有经济的健康发展,才能保证诞生更多的企业工厂、用人单位,从而产生更多的就业岗位。所以,若欲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保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其重要的措施之一就是从劳动者的根本利益出发,扶持和保护企业的健康发展,培育就业土壤,广开就业门路,尽可能地为劳动者造就实现其劳动力商品价值的机会。
从根本上讲,劳资双方尽管存在着利益上的局部冲突的个案,但绝不存在本质上的固有矛盾,更不存在广泛性地劳资争讼。而对于逃薪雇主、非法煤窑、黑心砖窑等严重侵害劳动者权利乃至生命健康的违法行为的惩处和遏制,若意欲用劳动合同的规范和处罚,通过增加其“用工成本、管理成本、违约成本、违法成本”惩戒行为者,警戒其他人,则只能是一厢情愿的臆想,其结果反而会“一竿子打翻一船人”,这种立法威慑则令正常用人单位产生难以消除的用人顾虑。我们应认识到,就业机会或就业岗位不仅已经成为各国国内的不同人群相互竞争的“稀缺资源”,而且也成为世界各国之间相互争夺的“稀缺资源”。这个“稀缺资源”存在于用人单位,如何利用和开发也取决于用人单位,为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最大化,用人单位会根据资源状况、社会现实、法律环境、劳动管理成本,合理地安排人、财、物等生产要素。而从生产要素市场中之劳动力市场来看,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较之土地、资本、技术和信息等更为用人单位难以把握和控制,作为人与人之间的双向活动的劳动关系,除了劳动力供求矛盾、岗位结构性矛盾、生产季节性用工矛盾、劳动者工作适应性矛盾、用人单位调工调薪矛盾等各种摩擦之外,更重要还在于立法导引下的用工环境性摩擦、纠纷群体性摩擦、裁判道德化摩擦,以及争讼接力性摩擦。这必将使用人单位在必要的生产成本之外,无端地扩大用工成本、管理成本、应诉成本,也必将使得用人单位根据价值规律调整生产要素配置,缩水生产规模,裁减用人岗位,甚至以“自杀式”方式自断“经脉”,关门大吉。这是商品经济规律在劳动力市场上应对方式的必然反映,但在客观上不利于《就业促进法》所表明的“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这一基本经济政策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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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美)罗纳德・G・伊兰伯格 罗伯特・S・史密斯 刘昕译:现代劳动经济学――理论与公共政策(第八版)[M].董克用校.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6月版,第36页。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5(6)-0036-05
一、引言
2001年11月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外贸易开启了新一轮的高速增长,成为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之一。通过发挥廉价劳动力优势,大力发展加工贸易,我国在2013年成为世界第一货物贸易大国。我国劳动密集型商品在国际贸易中占有巨大优势,虽然我国加工贸易长期处于国际产业分工链低端,在全球价值链中获得的附加价值较低。然而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与人口年龄结构变化,劳动力成本不断提升,廉价劳动力时代正在消失,外贸企业的劳动力成本优势被动摇。继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稳增长调结构”之后,总理在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推动外贸转型升级”,要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促进加工贸易转型。
劳动力成本上升给加工贸易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但是劳动力成本的上升是不是也是一种推动转型的力量呢?能否使企业在压力下转型,资本在压力下寻找新的结合点从而内在地调节产业结构改变外贸出口商品结构?劳动密集型产业国际竞争力是否因此减弱?这些问题的回答对于指导新形势下我国外贸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外贸竞争优势的转变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广东省作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的前沿地带,占据珠江三角洲入海口的重要地理位置优势,是劳动力资源大省,进出口总额在2013年达到10918.22亿美元,占全国进出口总额的25.87%1,持续位列全国各省第一。广东省经济开放发达,劳动力价格能较好地体现市场需求,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中具有典型代表性,且其出口统计数据口径统一,因此本文以广东省作为代表,研究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劳动力成本上升与出口商品结构之间的关系。
二、文献综述
从传统的贸易理论来看,大卫李嘉图的比较优势理论认为,贸易的发生与比较优势相关。在自由贸易中,每个国家应集中生产并出口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进口具有比较劣势的产品,从而获得专业化分工提高劳动生产率。李嘉图的理论描述了对外贸易中劳动力分工的优势。赫克歇尔―俄林理论则以要素分布为客观基础,强调各个国家和地区不同要素禀赋和不同商品的生产函数对国际分工决定性作用,一国应生产出口密集使用该国相对较多要素的商品。中国一直被视为劳动力资源大国,经过改革开放以来几十年发展,我国已经从初级产品的出口走向了工业制成品出口大国,但我国在国际分工中以加工贸易为主,出口的劳动力密集型产品长期以来占据绝对优势。国内学者指出,低劳动力成本不利于经济协调发展。低工资不利于提高居民消费能力,对从生产制造大国转型消费大国造成障碍。廉价劳动力水平不利于劳动者素质提高,同时劳动密集型产业会挤压高技术产业发展,使我国国际加工贸易处在全球产业分工链低端,阻碍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成本连续上涨,劳动力成本优势正在发生转变。罗来军等从理论上说明,工资水平的适度提升将有利于促进我国产业升级,提高企业劳动生产率与国际竞争力。郑延智等以江西省数据为例,通过实证分析得出劳动力成本上升抑制投资,但可以促进居民消费,对总产出及经济增长率有明显促进作用。工资的提升从理论上有利于国内产业结构升级,是否可以反映到我国出口商品结构的转变呢?国内对于劳动力成本上升影响的研究主要集中其对投资消费、总产出、国内产业升级方面的影响,但是对于外贸出口商品结构影响的研究则较少。
外贸出口商品结构可以反映国内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出口商品结构的变化一定程度上可以映射国内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变化与国内产业结构的调整。国内对出口商品结构的相关研究中,一方面,FDI的流入一直以来被认为与我国出口商品结构优化有一定关系。外商直接投资被认为改善了我国出口商品结构。另一方面,劳动力成本被认为对FDI的流入产生一定影响。冯伟等通过1990-2009的省级面板数据认为劳动力成本的提升能对FDI产生正向的激励作用,但越过拐点值后变化产生阻滞作用。劳动力成本与进出口商品结构二者直接关系的研究则较少。此外,通过初级产品与工业制成品分类来研究出口商品结构已经无法满足当前出口商品结构优化的评判标准。
江小娟在“我国出口商品结构的决定因素和变化趋势”中指出比较优势、国内产业基础和市场结构、与全球分工程度是决定一国贸易增长和贸易结构的三类因素。劳动力成本长期以来都是我国商品出口的比较优势,本文将从对外贸易的视角直接研究劳动力成本上升背景下出口商品结构的变化,以广东省数据实证二者之间的关系。
三、数据与模型
(一)广东省出口商品结构
广东省统计局进出口商品分类采用的是HS协调制度编码。可以采用资源密集产业分类方法2,将HS编码下的商品统计分类与SITC的标准3进行对照,将HS编码下的19类出口商品分为如表1所示的三类。第20类艺术收藏品和21类特殊交易品出口金额较小,影响可以忽略,未参与分类。
进出口商品结构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各类进出口商品在对外贸易中所占的比重。按照以上三类商品分类,通过广东省2001-2013历年统计年鉴得到初始出口数据,整理并计算得到资源密集型商品、劳动密集型商品和资本密集型商品在每年出口商品总额中所占比重。
从产品出口角度来说,一个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一般要经历初级产品出口、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资本密集型产品出口、技术密集型产品出口这样几个阶段。从表2数据可以看出,2001-2013年期间,广东省出口的资源密集型商品占比最小且变化不大,在2%的水平上下波动。资本密集型商品占比最大。在13年间,劳动密集型商品占比共降低11.07%,资本密集型商品占比相应上升14.22%,可见广东省出口商品结构整体在优化。
(二)劳动力成本
FDI持续流入,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劳动力成本也经历了一个快速增长的阶段。考虑到通货膨胀和物价因素,我们在构建模型时,选取消除了通货膨胀因素后的广东省城镇单位平均工资作为劳动力成本。由于广东省劳动力流动性较大,外来务工者较多,劳动力价格相比内陆省份更能反映劳动力市场供给与需求关系。
(三)劳动力成本与出口商品结构关系实证分析
1、模型的建立
选取2001-2013年广东省劳动密集型商品出口占比(PROP)和剔除了通胀因素后的广东省就业人员平均工资(aversalaryt)作为样本数据,就平均工资与劳动密集型商品出口占比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构建模型:
PROR=C+β×aversalaryt+u
C为常数,β为弹性系数,u为误差。进行最小二乘法回归分析之前,为了避免伪回归,先要进行PROP和aversalaryt时间序列平稳性检验。只有同阶单整序列才可建立协整关系。
2、单位根检验
利用ADF检验对PROP 和aversalaryt进行时间序列的单位根检验。 如表4所示,原序列PROP和aversalaryt 都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但它们的一阶差分序列PROP和aversalaryt 都通过了5%显著水平的ADF检验,这说明PROP和aversalaryt同为一阶单整序列,可以进一步进行协整关系检验。
3、协整检验
通过eviews软件进行回归结果如下:
PROP= 0.4770 C 0.0018 aversalaryt
(22.7790) (-5.4658)
(R2= 0.7309, Adjusted R2= 0.7064, F= 29.8748)
对回归结果的残差进行单位根检验,结果如表5所示,ADF统计值小于5%显著水平下的临界值,表明残差不存在单位根,是平稳序列。因此得出结论,PROP与aversalryt存在协整关系。劳动力成本与劳动密集占比存在长期稳定关系。平均工资每增加1%,劳动力密集商品出口占比降低0.0018%。
4、误差修正(ECM)模型
协整关系体现了平均工资与出口商品中劳动密集产品占比之间的长期稳定关系,我们可以进一步建立误差修正模型来研究变量短期波动情况。
假定两个变量X与Y的长期均衡关系为:
引入二阶滞后模型:
经过恒等变形,可得如下二阶误差修正模型:
其中ecm为误差修正项。令Y为PROP, X 为aversalaryt, 在Eveiws中建立误差修正模型,结果如下:
PROPt=-0.0094+0.5988PROPt-1-0.0017aversalrytt-1-0.0012aversalrytt-0.8062ecm
(-0.3915) (2.1079) (0.4891) (-0.3680) (-2.9662)
(R2=0.6591, Adjusted R2=0.4318)
由于常数项和aversalrytt最不显著,因此尝试去掉这两项,重新进行回归:
PROPt=0.5808PROPt-1-0.0012aversalrytt-1-0.6697ecm
(2.5070) (-1.5272) (-3.0577)
(R2=0.6028, Adjusted R2=0.5035)
模型的拟合系数较好,各回归系数符合经济意义,PROPt-1与误差修正项ecm在5%的水平显著,aversalrytt-1不显著。回归结果表明,上期PROP和averslaryt每增加1%,本期PROP将相应增加0.5808%,降低0.0012%。误差修正系数为负,符合反向修正机制,它表明当PROP与长期均衡的偏差中的66.97%被修正。
四、结果分析
从数据模型可以看出,进入21世纪以来的13年里,随着广东省劳动力成本的不断上升,其出口商品结构对应发生了一定变化,总的来说出口商品中劳动密集型商品占比在持续下降。劳动力成本与出口的劳动密集型商品占比具有长期稳定关系。与此同时,资本技术密集型商品占比相应上升。这说明在一定程度上劳动力成本的上升伴随着出口商品结构的优化。可以说,劳动力成本上升作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虽然给许多制造业企业造成了一定的压力和负担,但也是一种促进结构调整和革新的潜动力。
资本密集产品出口占比已经超过劳动密集型商品出口占比,这是否说明中国的劳动力比较优势已经减弱或者不复存在呢?
贸易竞争力指数(TC),表示一国净出口占进出口总额的比重,剔除了经济膨胀、通货膨胀等宏观因素波动影响,常被用来比较分析某一产业或行业国际竞争力。加入进口数据,我们计算了原分类下资源密集型商品,劳动密集型商品和资本密集型商品的贸易竞争力指数TC。
虽然出口商品结构中资本密集型商品占比超过劳动密集型商品占比,但劳动密集型商品的外贸竞争优势明显强于资本密集型商品。2001-2003年,劳动密集型商品贸易竞争力指数从0.1722增长到0.2010,第二波增长从2004年的0.1871上升到2010年的0.3015,此后上升到2013年的0.4272,为历史最高值。由此看出,虽然劳动力成本在上涨,劳动密集型商品贸易竞争力并没有降低,而是波段性增长。因此,虽然出口商品结构优化伴随劳动力成本上升,但在国际市场上我国劳动力成本的比较优势并未消失。一种解释是我国劳动成本上升的同时,劳动生产率有了更大的提高。如果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大于绝对劳动成本的上升,那么创造单位商品价值所需的劳动力价值实际上反而下降了。从这个意义上说,相对劳动成本实际是下降了。
五、结论与建议
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国民经济情况显示,2014年16―60周岁的劳动年龄人口比上年减少371万,这是我国劳动年龄人口第三年绝对数量连续下降。我国的“人口红利”从2010开始消失,但是这并不一定是件坏事。劳动力成本的上升有助于促进我国产业结构升级。从国际贸易角度来看,反应在出口商品结构的优化,附加值低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占比在下降。劳动力成本上升压力可以转化为产业升级潜动力,使我国外贸产业不得不从旧时对廉价劳动力的依赖模式中走出来创造新的竞争优势,开启我国对外贸易向国际产业链高端转移的过程。综上,本文提出建议如下:
地方政府应该合理调整提升本地最低工资水平,鼓励社会整体工资水平的合理提升。
在劳动密集行业,企业不应该抑制劳动工资的上涨,而是应该加强提升劳动力素质,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相对成本,保持劳动密集型商品在国际市场的比较优势,继续发挥劳动资源优势对我国出口的巨大带动作用。此外,企业应该改变以往单纯的劳动力成本优势,从技术革新,设计创新上创造新的竞争优势,尤其是对于生产传统家居品、日常用品的企业而言。
引导投资方向,鼓励创新,发展新的外贸优势,促进资本密集行业和技术密集行业的发展,带动国内产业升级和对外贸易商品结构升级,在不久的将来使资本和技术替代廉价劳动力成为我国新的国际竞争优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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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tudy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Labor
Cost and the Export Commodity Structure
――Based on the Empirical Analysis of Guangdong Province
LIU Ping
中图分类号:F0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资本论》中的人力资本思想探究
收录日期:2011年12月1日
资本是指可以带来剩余价值,即可以获得超过其价值的价值。少数的经济学者认为人力资本这个概念是不科学的,要使用人力资本这一概念,它就必须具有资本概念的一般特性与实质内涵,即价值性、增殖性、差异性、独占性和可转让性。这些经济学者认为人力资本是与物化资本相对的形式,不具备以上四种特征。对于人力资本的研究最早始于亚当・斯密,后来李斯特提出了精神资本的概念,他主张把教师列入生产者之列;人力资本学说的赞同者还有西尼尔,他提出了智力资本的概念;使人力资本学说得到发展的是20世纪五十年代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和贝克尔,他们重新提出人力资本概念,并且将人力资本投资与个人挣得收入量化来深化对人力资本的理解。当然,人力资本理论的研究并非西方经济学家的专利,马克思的《资本论》中多处闪烁着人力资本思想的光辉。虽然在马克思经济学中,没有明确地使用过人力资本概念,但却有劳动力商品、可变资本的概念,这些概念和相关理论与当代人力资本理论存在相通之处,主要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阐述马克思关于人力资本的思想:
一、人力资本的价值性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不止一次提到劳动力商品,作为商品的劳动力自然具有价值。马克思认为,“同任何其他商品一样,劳动力的价值也是由生产从而再生产这种特殊物品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决定的”。“劳动力的价值,就是维持劳动力所有者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因此,生活资料的总和应当足以使劳动者个体能够在正常生活水平状况下维持自己”。此外,“生产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总和,要包括工人的补充者即工人子女的生活资料,只有这样,这种特殊商品所有者的种族才能在商品市场上永远延续下去”。马克思还认为,“为改变一般人的本性,使他获得一定劳动部门的技能和技巧,成为发达的和专门的劳动力,就要有一定的教育和训练,而这又得花费或多或少的商品等价物。劳动力的教育费用随着劳动力性质的复杂程度而不同。这种教育费对于普通劳动力是微乎其微的,包括在生产劳动力所消耗的价值总和中。”马克思还认为,“劳动力的价值规定包含着一个历史的和道德的因素”。从以上论述中可推敲出以下三点:
1、马克思明确指出人力资本的价值构成。劳动力价值是由生产这种使用价值所必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表现为劳动者维持自己及其家属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它包括三个部分:维持自身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养活劳动者家属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劳动者的教育训练费用。
2、阐述了教育和训练是增加人力资本的途径,并认为教育费用应该包含在劳动力价值之中,由资本家来支付。劳动力的教育与培训在马克思看来是从属于资本家的,是被动的,这个过程的发起是为适应剩余价值的生产,由资本家组织完成的。
3、马克思还认为劳动力的价值规定包含着一个历史的和道德的因素。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生产力水平、自然条件、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等方面的差异,决定着生产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在范围、数量和质量上都不相同。而且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教育、文化水平的提高,劳动者及其家属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数量和质量也日益提高,因而劳动力价值有上升的趋势。这里他揭示了人力资本的国别(地区)差异、价值增值的因素,也表露出人力资本积累的重要性,这些都是与人力资本理论相通的。
二、人力资本的增殖性
马克思认为,所谓资本,其实质就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马克思同时区分了不变资本与可变资本,这一区分使我们能够理解资本主义生产的实质,不变资本只是生产剩余价值的关键,可变资本才能带来剩余价值,只有工人的劳动才是剩余价值的源泉。这里所讲的“可变资本”,实质上就是人力资本。
马克思指出:“我们叙述了劳动过程的不同因素在产品价值的形成中所起的不同作用,事实上也就说明了资本的不同组成部分在资本本身的价值增殖过程中所执行的不同职能。产品的总价值超过产品的形成要素的价值总额而形成的余额,就是价值已经增殖的资本超过原预付资本价值而形成的余额。一方面是生产资料,另一方面是劳动力,它们不过是原有资本价值在抛弃货币形式而转化为劳动过程的因素时所采取的不同的存在形式”。“转变为生产资料即原料、辅助材料、劳动资料的那部分资本,在生产过程中并不改变自己的价值量”。“相反,变为劳动力的那部分资本,在生产过程中改变自己的价值,它再生产自身的等价物和一个超过这个等价物而形成的余额,即剩余价值。这个剩余价值本身是可以变化的,是可大可小的。这部分资本从不变量不断变为可变量”。
在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关系上没有一个人能比马克思认识得更深刻、论述得更清楚。马克思关于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区分不仅揭示了剩余价值的来源和资本主义剥削的秘密,而且也为正确认识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在整个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进行了阐述,揭示了在生产和价值增殖过程中人力资本的主体地位和价值创造作用。这个思想和结论实际上被后来有关人力资本的各种经验和理论研究印证,直到今日仍具有理论指导意义。
三、人力资本的差异性
在当代的人力资本理论中,人力资本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其差异性。单个的人对于人力资本的投入的不同会导致其所获得的技能不同,也就是人力资本的积累不同。即人力资本具有完全的差异性。在马克思的经济学中,纺纱与织布的劳动是不同的,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是不同的。马克思就是通过将劳动区别为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来区分人力资本的差异性。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比较复杂的劳动只是自乘或不如说多倍的简单劳动,因此,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简单劳动”。马克思将劳动分为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不仅如此,马克思还强调了当社会财富的创造越来越由体力劳动为主转变为脑力劳动为主的时候科学劳动和管理劳动的作用。他指出:“直接劳动在量的方面降到了微不足道的比例,……同一般科学劳动相比,同一自然科学在工艺上的应用相比,……却变成了另一种从属的要素”。马克思认为由于人力资本的差别,不同的人力资本在使用中形成的价值量也就不同。质量较高的人力资本在使用中不仅可以创造出更多的使用价值,而且可以创造出更多的价值。同时,马克思认为随着科技水平的进步,价值的创造越来越依赖于高水平的人力资本,这也印证了一些国家经济所取得的大幅度的进步。
四、人力资本的独占性和可转让性
所谓人力资本的独占性就是指人力资本所有者应能通过同人力资本之间的所有权或产权关系实现对增值部分的索取。人力资本的可转让性就是指人可以自由地将自己的人力资本兑现,来获得报酬。将两者综合起来就是人力资本的产权。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劳动力所有者要把劳动力当作商品出卖,他就必须能够支配它,从而必须是自己的劳动能力,自己人身的自由的劳动者”。“他必须始终让买者只是在一定期限内暂时支配他的劳动力,使用他的劳动力,就是说:他在让渡自己的劳动力时不放弃自己对它的所有权”。马克思还认为:“劳动力所有者和货币所有者在市场上相遇,彼此作为身份平等的商品所有者发生关系,所不同的只是一个是买者,一个是卖者,因此双方是法律上平等的人”。
马克思对人力资本产权的性质进行了严密的分析。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分离,资本主义社会采取契约形式,给予工人完全的人力资本私有机制。虽然人力资本不仅具有属于个人私有的特征,但具有极强的依附性。这种依附性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人力资本依附于人而存在,并以具有劳动能力为条件,在幼儿时期,无人力资本存在,随人的年龄增长,人力资本逐渐步入形成期、收益期和消费期;第二,人力资本的价值实现,只有在劳动过程中才能体现并得到价值增殖,也就是说,人力资本只有通过改变物质资本的形态或运用物质资本,才能将自己的价值转移到新的产品或使用价值中,并创造出新的价值。
五、马克思关于人力资本思想的总结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有着丰富的人力资本思想,其思想主要分布在劳动价值理论和剩余价值理论中,在当今仍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马克思分析了人力资本的定义、价值构成、在生产中的主体地位和价值创造作用、差异性和产权特征等,从剩余价值率和利润率的角度为人力资本投资效率的研究拓展了理论视野。马克思还强调了资本的生产关系属性和经济剩余的归属性,虽然没有进一步针对具有资本一般共有的增殖性的人力资本的效率作更多的深入研究,但为人力资本投资效率的研究奠定了基础。马克思的人力资本思想为当前我国正确认识人力资本的投资特性,更有效地进行人力资本投资和正确认识人力资本的产权特征,建立更好的人力资本报酬机制以及正确认识人力资本的依附性,避免人力资本的浪费提供了巨大的指导意义。
马克思对人力资本的研究主要体现在其对劳动力商品的研究中,马克思关注劳动力商品的使用和交换,区分了劳动和劳动力,确定了劳动力商品的价值,通过分析得出了剩余价值的源泉。这些都充分表明了他的理论与当代的人力资本理论是相通的,说明了马克思对人力资本学说的肯定。
主要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A8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7-0004-02
一、学术界关于按劳分配问题的几点争论
1.按劳分配与商品经济是否相容?一种意见认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存在不会否定按劳分配。有人说:按劳分配存在的前提不是商品货币关系,而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另外,生产力不够发达,旧的社会分工依然存在,劳动对大多数人来说还是谋生的手段,这也是实行按劳分配的基本经济条件。另一种意见认为,按劳分配原则在商品经济中不能实现。按照这种观点的看法,按劳分配原则只能在产品经济中实现。马克思设想的按劳分配的核心内容有两点:一是在社会范围内以劳动作为收入分配的尺度;二是在社会范围内提供等量劳动获得笃量报酬。然而中国现今的条件恰好不能实现这两点,这是由于多种所有制并存决定了在中国除了按劳分配以外还有其他分配尺度。此外,由于全民企业具有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并且其盈利受种种客观条件的影响,提供同类同量劳动在不同企业必然得到不同报酬。据此认为,按劳分配的原则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不能实现。第三种意见认为,商品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规律仍然起作用,因为公有制和联合劳动这一按劳分配的前提没有质的变化。积累基金和消费基金的比例是由国家通过计划作了各项社会扣除后统筹安排的,全民企业内部不存在商品关系,职工的劳动报酬与马克思设想的按劳分配相当接近,至于国家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除了商品交换和价值规律作用外,也仍然有按劳分配规律的作用,如在企业净产值中尽可能剔除级差收益和其他非劳动因素带来的好处,其目的就在于计量企业劳动者集体为社会总劳动提供的劳动量要体现以劳动为尺度分配消费品的原则。
2.商品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特征。一种意见认为,在商品经济条件下,马克思所设想的产品化的按劳分配已经转化为商品化的按劳分配。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这种转化具体表现为四个方面:一是个人生活资料分配方式由一元化变为多元化;二是分配的主体由国家变为企业;三是由劳动决定分配变为生产利益决定分配;四是分配成果的差异由单一的个人劳动量的差别变为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劳动量的双重差别。另一种意见认为,商品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特征,在于按劳分配的尺度必须两重化。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讲量劳动要经过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三个层次:一是解决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之间的关系,通常的认为是复杂劳动是简单劳动的倍加;二是解决个别劳动与社会必要劳动之间的关系。这一点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加以了说明;三是解决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与实现劳动之间的矛盾。解决第一层次的关系,必须抛开客观生产条件,用社会平均劳动尺度,这是产品条件下按劳分配的计量尺度,第二、三层次的劳动计量则要运用社会必要劳动的尺度。这就决定了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必须进一步发展原来的计量尺度,即在运用社会平均劳动尺度的同时,还要运用社会必要劳动尺度,把两者正确地结合起来。当然,还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把应归国家的级差收入转移的物化劳动和某些非劳动的因素消除掉。第三种意见认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下的按劳分配模式同马克思构想的非商品经济的按劳分配模式相比,具有不同的新特点:一是按劳分配的主体不是社会,而是集体或企业;二是按劳分配的劳动不是直接的社会劳动,而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三是不是采取劳动证书由劳动者直接向社会领取消费品,而是通过工资、奖金等形式向劳动者发放货币,再由劳动者用货币到市场上购买消费品。
3.社会主义对个人消费品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吗?一种意见认为,按劳分配实质上等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持这种观点的人理由为:第一,开放劳动力市场后,工资将受价值规律的调节,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态;第二,按劳分配的量与劳动力的价值量是同一量,二者与商品价值构成中的“V”都是同等量;第三,按劳分配与劳动力价值是同一量,都以抽象劳动为基础,二者在价值上相同,都是由劳动者自己提供的消费基金。另一种意见认为,社会主义的消费品分配原则是按劳分配,而不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不能将二者等同。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不能把劳动成果的商品化、价值化与劳动力本身的商品化、价值化混同。社会主义商品价值中的“V”部分,在内容上不是资本主义劳动力的价值,只是劳动成果的价值化。同时,也不能把物质资料和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等同,社会主义制度下不具备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第三种意见认为,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虽然有某些相似的地方,但是二者是两种“根本不同的分配制度”,不能够混淆。首先,前者以劳动者是生产资料的主人、劳动力不是以商品为前提,后者以劳动力成为商品为前提;其次,尽管二者“都是按必要产品的价值分配,但在不同社会制度下必要产品数量界限在本质上是由不同的经济规律决定的”,所以“按劳分配”的界限就从资本主义限制下解放出来,如马克思所提到的扩大到一方面为社会现有的生产力所许可,另一方面为个性的充分发展所必要的消费范围,后者的最高界限,只能是再生产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再次,“按劳分配”体现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劳动者个人所有权的经济实现关系,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更多地体现了资产阶级同无产阶级之间的剥削关系;最后,“按劳分配”的作用在于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更大程度上做到公平,体现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作用则主要在于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维护现有的资本主义剥削制度。
二、结论
从前文所总结的围绕按劳分配问题所产生的诸多争议中不难看出,争议主要涉及如下两个问题:
1.应该如何理解《资本论》中关于按劳分配的论述?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是这样论述按劳分配的,他首先设想了一个“自由联合体”,按恩格斯的说法,这种自由人联合体“也就是设想了一个按社会主义原则组织起来的联合体”(《反杜林论》),在这个“自由人联合体”里,一是人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许多个人劳动力当做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也就是每个人的劳动按整个社会的统一计划分配于各个部门,直接作为联合体总劳动的一部分;二是“这个联合体的总产品是社会的产品,这些产品的一部分重新用作生产资料,这一部分依旧是社会的,而另一部分则作为生活资料由联合体成员消费,因此,这一部分要在他们之间进行分配。”三是这部分个人消费品按什么方式进行分配呢?马克思接着说:“这种分配的方式会随着社会生产机体本身的特殊方式和随着生产者的相应的历史发展程度而改变”。也就是说,采取什么分配方式是决定于生产发展水平、生产关系的状况以及人们的思想觉悟水平。
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基本特征的这些论述,是当代所有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国家必须遵循的科学社会主义的一般原则。诚然,现实的社会主义还存在商品经济,马克思设想的按劳分配原则在其实现的过程中当然会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新的特点,但是,商品经济的存在改变不了公有制是实现按劳分配原则的根本依据,它所能改变的不是这个按劳分配原则,只是这个原则实现的特点或者模式。因此,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就必须坚持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特征之一的按劳分配原则。
2.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与按劳分配是否可以兼容?这一问题是诸多学者争论的焦点问题,在争论中有人对此问题作了有益的探索,并指出二者不互相排斥而是可以兼容的。他们指出,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是二者可以兼容的基础,着重研究了商品的等价交换原则与按劳分配的等量劳动交换原则的关系,指出二者是完全可以统一起来的。有的学者还就计量问题作了某些探索,也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对于按劳分配的问题,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于“劳动时间就会起双重作用”的分析从理论上为我们提供了一些积极有益的启示。显而易见,能作为“社会的有计划的分配,调节着各种劳动职能同各种需要的适当的比例”的劳动时间,决不会是自然劳动时间、个别劳动时间,而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是这个劳动时间,“又是计量生产者个人在共同劳动中所占份额的尺度,因而也是计量生产者个人在共同产品的个人消费部分中所占份额的尺度。”由此可见,马克思所设想的按劳分配的尺度不是个别劳动时间,而是社会必需劳动时间。但是,由于他所设想的社会主义实现了单一的公有制和不存在商品经济,所以各生产单位的生产者的劳动报酬不会受到各生产单位的具体情况、益利状况、优劣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因而以同一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计量劳动报酬是可行的。这种观点是建立在已将构成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组成部分的生产资料对个人收入影响的因素剔除的前提条件上,只以剩下来的生产者提供的社会平均劳动时间来计量劳动报酬。
马克思所设想的按劳分配原则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同样可以运用,它所改变的只是等量劳动交换原则,而现在就必须借助商品等价交换的原则来实现。因此,实践的社会主义存在着商品经济,但与按劳分配的实现并不矛盾,二者可以达到良好的兼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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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理论背景
我国是一个典型的人口众多,而土地资源人均拥有量相对贫乏的农业大国。因此,根据赫―俄的要素禀赋理论,我国的农产品国际贸易应该建立在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优势的基础上。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指出,我国的劳动力资源优势并没有转化为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并且将其原因解释为农业劳动力素质过低、比较优势与竞争优势的区别、比较优势理论的缺陷等理由。这些理由在很大程度上都是批判传统的比较优势理论,而建立在新国际贸易理论的基础上进行推断的,对进一步认识我国农业劳动力要素的特征以及农业生产的优势与劣势提供了更深刻的理论依据。大量的研究表明,就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农产品国际贸易,古典的比较优势理论仍然是适用的。因此,本文试图继续站在古典比较优势理论的基础上,在赫―俄模型中加入要素收益的变量,建立起要素收益与赫―俄一般均衡扩展模型,分别从理论和实证的角度来分析农业比较利益对我国劳动力资源优势的影响,说明了农业劳动力资源优势为什么没有能转化为农产品的国际竞争优势。
二、要素收益与赫―俄一般均衡模型
一直以来,人们总是把农村劳动力的存量作为衡量劳动力资源优势的标准,而不考虑这些劳动力是否带来了农业生产上的比较优势。实际上,劳动力资源优势要转化为我国农产品的比较优势还必须使我国的劳动力资源成为劳动力供给。劳动力供给是指在一定的劳动收益下,劳动者愿意并且能够提供的劳动能力的总和。由于目前我国的农业劳动单位用工收益仍然非常低,所以在农村中很多劳动者缺乏从事农业生产的主动性,产生大量的年轻劳动力离开农业生产活动转而外出打工或从事其他商业活动的现象,从而引出农业劳动力老龄化的现象,进一步降低了我国农业劳动力素质。正是由于农业比较利益低下引起了农业劳动力供给的降低,这种供给的降低产生了农业劳动力需求的结构性短缺,因此,从劳动力供给的角度去衡量我国的农业劳动力资源,那么我国的劳动力资源也并不丰裕。这种情况在日本更加明显,日本是一个劳动力资源异常丰富的国家,但农业比较利益低下使其完全丧失了劳动力资源优势。
为进一步说明农业比较利益与劳动力供给对劳动力资源优势与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影响,本文建立了下面的要素收益与赫―俄一般均衡扩展模型:
SA=a+b?鄢LA+f?鄢RA
DA=c+d?鄢DW
DW=m-n?鄢P
P=LA+K
SA=DA
其中,SA、DA分别代表农业劳动力供给与需求;LA、RA分别代表农业劳动力报酬(劳动力成本)与农业劳动力收益,劳动力报酬是指单位劳动力用工作价;劳动力收益是指每一劳动日净收益;DW、P分别代表农产品的需求与价格;K表示产品价格中非劳动力成本影响因素的总和。模型假设农产品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为同一价格与需求,而要素是不能流动的。之所以称之为要素收益与赫―俄一般均衡扩展模型,是因为本模型是在赫―俄理论的一般均衡框架图1的基础上增加了要素收益因素产生图2的框架。
■
图1赫―俄理论的一般均衡框架
生产要素的需求可以从对最终产品的需求中派生出来,其与要素的供需力量共同决定了要素价格。要素价格和技术水平决定了最终产品的价格。各国相对商品价格之间的差异确定了比较优势。图中清晰地表示出所有经济力量如何共同确定最终商品的价格,因此人们又称赫―俄模型为赫―俄一般均衡模型。
图2在赫―俄理论的一般均衡框架上增加要素收益与报酬因素,由要素收益与报酬决定要素供给,深化了赫―俄理论的一般均衡的比较优势和贸易模式。
因此,在图2的模型中,内生变量劳动力报酬(劳动力成本)LA与外生变量劳动力收益RA共同决定了劳动力供给SA,而商品的最终需求派生出要素的需求,商品的价格则由要素成本LA(要素报酬)及其他外生变量共同决定,并可知系数a、b、c、d、f、m、n均为正数。在要素供给与要素需求的均衡条件下可得到均衡商品价格P?鄢=K+■,于是?坠P?鄢?坠RA=-fn?鄢d+b。
由f、n、d、b都为正数可以得出?坠P?鄢?坠RA为负数,说明劳动力收益越高则产品价格越低,于是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也就越高,而如果产品的劳动力收益很低,则会提高产品的均衡价格,影响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三、实证检验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考虑劳动力收益与劳动力供给的关系以后,我国的农业劳动力资源优势便受到了严重挑战。劳动力资源存量的优势似乎不足以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优势,劳动收益将对劳动力资源优势与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产生显著影响。为了进一步检验这个观点,我们需要从实证角度对模型再次进行检验,检验模型采用如下的形式:
Y= c(1)+ c(2)?鄢R
其中Y为CA(Competitive Advantage)显示性竞争优势指数,R为单位农业劳动工日净收益。模型的数据样本采用12种农产品的横截面数据(见表1)。采用的CA指数是指考虑进口影响后的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RCA),即CA=RCA-(Mia/Mit)/(Mwa/Mwt),其中Mia是t时期国家i在产品a 上的进口,Mit是国家i在t时期的总进口,Mwa是指a产品在世界市场上的总进口,Mwt是指世界市场上在t时期的总进口。
如果上文的要素收益与赫―俄扩展模型成立,则说明劳动力收益高的产品能促进我国农业劳动力的供给,发挥我国农业劳动力资源优势,降低产品的均衡价格,进而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也就是说R的系数c(2)应该能够通过为正值的检验。按照这个思路,对模型进行回归,结果如下:
Y=-3.058+0.137?鄢R
T -3.5843.702
Sig 0.005 0.004
F=13.705 sig 0.004
由所有的T值和F值都小于0.01的显著性,使我们的结果非常满意,我们可以接受c(2)为显著地为正值。R的系数为正数证明了农产品国际竞争力与劳动力收益之间的正相关关系,这样的结果强有力的验证了本文的劳动力收益与赫―俄扩展模型的正确性,显示出劳动力收益对我国农业劳动力资源优势的显著影响。
四、结论
由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通过引入要素收益与赫―俄一般均衡模型,不管是理论上的推断还是实证检验上的验证,都说明了劳动力收益对我国农业劳动力资源优势的巨大影响。因此,在我国农业生产效益低下的情况下,发挥我国的劳动力资源优势是有相当大的难度的,只有提高我国农业整体比较利益,增加农业生产的净收益,提高农民收入,才能促进劳动力供给,从而发挥我国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优势,进而提高我国农产品国际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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