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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寿险银行保险产品的范畴与特点
狭义的非寿险银行保险产品是指银行为非寿险公司、向银行客户销售的产品。按照银行客户在银行办理的相关业务,主要包括:1.银行贷款客户相关非寿险产品,包括贷款担保相关的抵质押财产险、信用保证险、借款人意外险,贷款使用相关的在建与完工财产险、存货财产险、第三者责任险等;2.银行担保客户相关非寿险产品,包括反担保物财产险、担保工程险等;3.银行结算客户相关非寿险产品,包括货物运输险、现金险等;4.银行理财客户相关非寿险产品,包括企事业单位与个人的家庭财产险、责任险、意健险等;5.银行卡客户相关非寿险产品,包括持卡人财务损失险、消费保障险、普通个险等。此外,银行向非寿险公司采购的产品也可纳入广义的非寿险银行保险产品的范畴,具体可分为银行为客户采购非寿险产品、银行为自身采购非寿险产品。与寿险相比,非寿险银行保险产品在以下几方面具有自身特点:一是产品功能,主要承保与银行业务相关的财产损失风险,近年也出现了投资理财与风险保障相结合的非寿险产品,但规模有限;二是销售渠道,由于非寿险产品的目标客户非常广泛,尤其是工商企事业客户,因此可通过银行的多种业务机会和销售渠道进行销售;三是销售流程,有的产品标准化程度较高、流程较简单,有的涉及逐单核保定价、流程较复杂。
二、非寿险银行保险销售模式的分类与特征
关于银行保险的销售模式,根据《保险兼业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等监管规定、以及市场实际操作情况,具体可归纳为以下几种:1.银行人员销售:是指银行人员在网点直接向客户面对面销售,是标准的销售模式。根据规定,销售区域应在银行营业场所内,银行人员应持有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保险公司人员负责向银行提供培训、单证交换、协助银行做好售后服务。这种模式适用承保风险相对单一、客户同质化程度较高的简单标准化产品。2.保险顾问销售:是指银行人员寻找目标客户后介绍给保险公司专业人员、并参与实现销售。由于以银行的名义进行销售,银行拥有客户资源,因此应当认为仍然符合银行保险业务的特征和利益。根据规定,保险公司的专业人员不得派驻银行网点,应在业务机会出现时赴银行进行销售,并应与银行人员具有明显的身份差别,禁止假冒银行人员销售。这种模式适用承保风险相对复杂、客户同质化程度较低的非标准产品。3.银行采购:是指银行向保险公司采购保险产品。由于投保人为银行,因此不属于业务。银行为客户采购通常与某项银行业务相关,目的包括与银行产品组合增强竞争力、作为礼品促销支持银行业务开展、提供客户产品体验为今后销售打下基础、对银行管理风险提供帮助等,保费价格一般不高。银行采购的目的则是保障银行在运营过程中的各种可保风险。4.银保合作直复营销:是指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开展电话销售、网上销售等创新销售模式。根据规定,电话销售人员应当是具有从业资格的银行人员。电话销售可采取呼入或呼出方式,适用简单标准化保险产品;网上销售一般通过银行的互联网主页平台向客户提品实现销售,适用的保险产品相对丰富多样。
三、非寿险银行保险销售模式的应用
在销售模式的选择上,应主要根据产品销售过程的复杂程度来确定。
(一)复杂程度分析(以销售为例)1.寻找目标客户:在银行开展具体业务时,根据业务相关风险提示客户购买保险,相对比较容易;未办理具体银行业务的客户则相对难度较大。2.选择合适的产品:了解客户的风险状况和保险需求后,需提供针对性的产品和方案,销售人员应具有一定的产品知识。3.向客户解说产品:销售人员应具有产品知识和沟通表达能力。4.与客户达成意向:销售人员需把握客户心理,具备一定的沟通和促成技巧。5.协助客户投保:销售人员需掌握产品和操作流程。6.核保定价:根据风险状况进行定价与合同审核,不同的业务复杂程度不一。7.出单收费:出单一般可由计算机系统辅助进行,需掌握操作流程;送达保单并收取保险费则较容易操作。
(二)产品分类与销售模式选择按产品销售复杂程度,可将银行销售非寿险产品分为简单产品、一般产品和复杂产品,分别确定销售模式。1.简单产品:是指产品容易解说、投保与出单非常方便、承保风险非常容易控制、不需要经过保险公司具体核保的产品。有的可事先固定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有的则事先确定保险价格即标准保险费率,投保时仅需确定保险金额,即可按价格对应收费。具体产品如银行个人理财客户的家财险、责任险、意健险、银行卡客户相关保险、银行结算客户的现金险等。简单产品宜采用银行人员销售模式、银保合作直复营销模式。2.一般产品:是指产品解说难度不大、投保与出单比较方便,承保风险相对容易控制、只需要保险公司进行简单核保或非现场核保的产品。产品实行基准费率基础上规范浮动。客户投保时按要求提供相关的信息或资料,以此对应价格浮动条件进行报价,由保险公司核保后成交。具体产品如个人贷款客户相关非寿险、银行结算客户的货物运输险等。一般产品可根据银行人员的能力状况,选择采用银行人员或保险顾问销售模式。3.复杂产品:是指产品解说难度较大、投保与出单比较复杂,承保风险不易控制、需要保险公司进行复杂核保或现场核保的产品。银行人员在与目标客户沟通时推荐相关产品、并提供大致价格区间,由客户提供相关信息或资料,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报价及相关操作。具体产品如企业贷款与担保客户相关非寿险、企业理财客户相关非寿险等。复杂产品宜采用保险顾问销售模式。上述各类产品在销售过程中,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角色分工见表:
(三)销售模式的动态调整1.根据业务发展情况调整:业务起步阶段或业务量较小的业务,银行人员对产品和业务处理流程不熟悉,销售技能不高,可将原本应采取的银行人员销售模式调整为保险顾问销售模式。2.根据保险公司支持情况调整:如果合作保险公司在该项业务上对银行直接向客户销售的支持力度不足,可将原本应采取的银行人员销售模式调整为保险顾问销售模式。3.根据目标客户或销售渠道的变化情况调整:有的产品即使核心功能相同,由于目标客户或银行销售渠道不同,也会在业务流程上产生差异,可调整销售模式。例如,通过银行网点的理财业务渠道向个人客户销售的保险产品,由银行业务人员直接销售即可;但如果有机会通过银行的公司业务渠道向企业批发销售该产品,实现团体投保,则选择保险顾问销售模式更容易成功。当然,此时在业务处理流程上也需要相应调整,如简化投保、出单和收费,以适应团体客户的需要。
四、非寿险银行保险销售流程的设计
(一)业务开展前的准备工作1.双方签订协议:银行和保险公司应按照监管规定,签定总对总、或省对省协议。约定双方合作销售的保险产品、销售的具体渠道和部门、银保各自的职责分工、业务操作流程、手续费支付标准等内容。2.进行培训动员:保险公司应对销售人员进行培训,包括产品知识、销售技巧、业务处理流程等。对于复杂产品,由于银行人员主要负责介绍客户,因此对业务操作流程只需大致了解,但需要对如何了解客户风险状况和保险情况进行详细的培训,以提高介绍成功率。3.销售宣传: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对产品上市进行必要的宣传,例如在银行网点设置易拉宝广告架、摆放宣传材料、通过媒体报道或广告等方式。4.配备销售工具:销售人员应配备宣传材料(含公司宣传、产品宣传、流程宣传、服务承诺等)、保单样本或产品样品、保险费价格表、销售话术、投保指引等。5.发放保险产品:有的产品是有型产品,如保险卡、定额保单等,有的是无型产品,如空白投保单(可与宣传折页合印),应发放到销售人员。6.出单准备:配备出单系统,设置系统权限、开通网络。配置打印设备,发放空白保险单、保险费发票(可以保险单先代收据,客户需要发票另行发送)、业务签章(业务章、保单修改校正章等)、出单操作指引等。7.收费准备:应在银行开设保险费专用账号、开通网银,便于集中划账。8.统计准备:银行明确核算码,设计统计台账格式(可通过操作系统自动统计)。
(二)投保与出单操作流程不同形式的保险合同,在投保操作流程上存在差异:1.定额保险单:即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完全固定的保险产品。如以手工出单形式,客户一般不需要专门填写投保单,只需在保险单空白栏上手工填写投保人、被保险人、地址、电话等信息,经销售人员审核确认并签章后,正本交客户,副本由银行和保险公司留存;如以计算机系统出单,则客户填具投保单,提供上述信息,由销售人员录入系统后打印保单,审核确认并签章后,正本交客户,副本由银行和保险公司留存。对于贷款合同特别约定由银行保管保险单正本的,则向客户提供副本。另有定额电子保险卡,功能与定额保险单相同,但外观形式不同,是客户购买后可以自行通过网络或电话进行注册投保生效的保险产品。投保人不记名,可以转让,被保险人在注册时由注册人确定。产品销售时,由客户填写购买需求单,确定购买份数即可。2.定价保险单:即保险价格事先确定,需要投保时提供保险金额并计算保险费的保险产品,流程与定额保险产品基本相同,差异在于客户需确定保险金额,计算保险费后,办理相应的投保和出单手续。3.普通保险单:由客户填具投保单,提供必要的资料,保险公司经核保后出单。
(三)核保对简单保险产品,一般采取免核保或自动核保;对一般产品,通常采取非现场核保,客户提供的资料可通过计算机系统远程传输或电话传真传递,保险公司可事先设置核保条件,对构成核保通过条件的投保申请,自动予以核保通过,超过权限的采用人工核保;对复杂产品,通常采取现场核保,则由保险公司核保人员负责进行相关操作。
(四)收费客户收到保险单确认无误后,可凭付款通知书向银行支付保险费,个人客户可采取银行卡扣款、现金缴款方式,企业客户可采取支票转账或小额现金支付方式。款项统一进入保险公司在该银行事先开具的保费账户。
(五)统计结算银行应对每天销售保险产品的情况进行统计,包括销售数量、库存保险单、销售收入、业务经办人等,可开发计算机系统实现功能。银行应与保险公司定期结算保险费和手续费。结算时提供汇总统计,并进行生效保险单交接、库存保险单清点、保费账户余额核对、业务签章检查。手续费根据双方协议约定的比例结算,银行网点汇总生成清单,由保险公司审核后统一支付。
(六)保单批改保险期内,客户需要进行保单查询、批改、退保、终止的,一般由保险公司负责处理。与银行贷款业务相关的保险,如需批改,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取得银行的相关证明。
五、IT在非寿险银行保险销售中的应用
一、基于传统电子商务应用模式面临的弊端
1. 传统电子商务应用模式使得网上客户无法完全享受到方便、快捷的保险服务
在传统电子商务应用模式下,客户在网上选择保险产品后提交投保信息,保险公司对提交的投保单核保通过后,采用电脑出单的方式将保单递送给客户。这样的电子商务应用模式其实是个“半调子”,销售、服务周期较长,客户通过网上购买保险产品并没有完全享受到方便、快捷的保险服务。而对于有些保险产品需要客户先购买,然后在网上开通的;或对于保险需求有较高时效性要求的客户来说,因不能即时获取保单而影响其保险消费。传统电子商务应用模式也因此缺乏足够的客户吸引力,难以满足日益加剧的市场竞争需要。
2.传统电子商务应用模式易于发生单证管理风险
保险公司电子商务已在外部合作伙伴的诸多远程网点中得以较为广泛的应用,采用内部出单、送单的方式已无法满足保险客户在这些网点购买保险产品后即刻获取保单的现实需求,现场出单、即时提供客户服务对于远程网点的电子商务应用至关重要。在具体运作中,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在事先印制的格式保单上加盖公司印章,而后批量发放给远程网点,网点在销售保险产品时进行远程出单。在远程网点留有一定量的印有保险公司机构用章的有价单证,较容易发生单证遗失及非法使用的情况,由此对保险公司经营带来一定的风险。
3.传统电子商务应用模式下的出单方式不够灵活
传统的出单方式,通过预先印刷好包括条款在内的半成品保单,正式出单时再通过套打把保单的信息打印到预印的保单模板上。但是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和业务量的迅速增长,预印保单的出单方式难以适应客户对于保单获取形式及获取时效的不同要求,难以满足客户个性化的保险消费需求。
二、电子保单在保险电子商务应用的背景
传统电子商务应用模式直接导致网上营销成本和管理风险的增加,管理效率降低,影响客户服务质量和保险公司的形象。为巩固保险公司和外部合作伙伴的关系,满足客户个性化的需求,增加保险公司业务在市场上的份额,通过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对现有的传统电子商务应用模式做出必要的调整。
在保险公司电子商务渠道销售中应用电子单证,称之为电子保单,不但降低了网上保险销售的成本,更是加速了网上保险产品销售的流程,同时也提高了客户服务质量,使得客户免去了往返于保险公司和单位(或住所)之间的时间消耗及相关费用支出,让客户能以最小的代价获取方便、快捷的保险服务,对保险公司电子商务的发展成效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1.电子保单的引入
2004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正式实施,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电子签名与传统的手写签名和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该法的实施解决了网上交易的身份认证问题,使网络销售中电子单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得到了法律认可,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关键性的制度保障。
2.电子保单的定义
电子保单是保险公司借助遵循PKI体系的电子签名软件和第三方权威认证中心发放的企业数字证书为客户签发具有保险公司数字签名的电子化保单,保证了电子保单的不可篡改性和不可否认性,从而实现了网上投保、在线支付、网上智能核保和发送电子保单等全E化流程。其中,PKI是一种利用公钥加密技术为电子商务的开展提供一套安全基础平台的技术和规范。
之前,国内多家保险公司也推出过各种“电子保单”,但投保人、保险企业不可能做到网上签名,因此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电子保单。
三、电子保单在保险公司电子商务应用的效益
1.简化管理流程,降低经营风险
电子保单在保险公司电子商务渠道销售中的应用,省去了用于网上出单的保险单证印刷、格式保单的发放、机构用章的盖印等环节,简化了保险公司内部管理流程,也降低了这部分重要单证管理和使用的风险。即使客户有获取纸质保单的消费需求,保险公司电子商务也能提供基于空白单证包括电子印章在内的整张保险要素打印,打印管理的安全性也得以大大提高。
同时,电子保单可作为自动电子存档,供保险公司的单证影像系统使用,使保单的保存、管理和查询更方便。
2.节省经营成本,促进产品销售
在传统电子商务应用模式下,客户在网上投保后,保险公司还要配送纸制保单。而电子保单在保险公司电子商务中的应用,可以省去纸制保单的印刷成本,同时也降低了保险公司内部管理成本。减少的这部分费用若让利于网上保险客户,电子保单的价格将比传统保单更优惠,保险公司借助电子商务渠道销售的产品更具竞争力。
电子保单具有灵活的应用模式,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客户的消费习惯在向客户做出保险承保的承诺后,
不用将电子保单发送给客户。这样就大大方便了具有自助消费习惯的保险客户,他们可以借助手机、保险公司的电话交易系统,甚至是在与保险公司电子商务联盟的旅游网站、金融综合理财网站上自助消费。由此,大大促进了保险公司电子商务产品在保险市场销售的份额。
3.加速交易流程,提高营销效率
电子保单与传统的网上投保有明显区别:传统的网上投保,客户首先需登录保险公司网站,选择产品后递交投保信息,由保险公司电脑出单后将保单递送给投保人。而电子保单的投保过程则是,客户登录网站选择产品之后,就可以直接进行网上支付,并由系统自动生成电子保单,之后收发电子保单,整个过程自主完成,客户购买保险的全部操作均可在网上实现。由于投保时效性高,迎合了客户“足不出户,就买到货”的网上消费习惯。
4.灵活出单方式,满足个性需求
我们可以根据不同客户群体的消费需求与消费行为,灵活开展电子保单在保险公司电子商务渠道销售中的应用,根据客户在网上购买保险产品后获取保单形式的选择,实现个性化的保单定制。按照客户的要求,我们可以将电子保单即时发送至客户的电子邮箱,也可以提供给客户随时从网上下载电子保单的服务,甚至按照客户传统的消费习惯,出具纸质保单。
针对客户需要纸质保单的情况,保险公司电子商务出单方式将更趋于灵活,可以提供基于空白单证包括电子印章的在内的整张保险要素打印,也可打印与保单信息关联的交易凭证,也可在事先印制的无物理印章格式保单上实现电子印章的打印。这样具有灵活的出单方式,极大了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提升了保险公司电子商务的内在价值和服务质量。
四、电子保单业务处理流程
1.投保
客户登陆保险公司电子商务平台后,选择需要购买的保险产品,填写投保信息并选择获取保单形式(若客户选择主动接收电子保单,则系统提供输入客户电子邮箱的功能,如果是注册用户,则其邮件地址信息可从系统中调出)后提交,电子商务系统负责进行投保信息的审核。对于B2C用户而言,考虑到现阶段电子保单应用的有效切入点,只对使用网上支付方式缴纳保险费的用户提供电子保单服务。
2.生成电子保单
系统对客户投保信息核保通过后,若客户在投保时选择的保单形式是电子保单,则系统生成电子保单,加盖电子印章,并根据用户在投保时获取保单形式的选择,决定单证发送的具体方式。
3.获取单证
(1)发送电子保单到电子邮箱
用户选择主动接收电子保单,系统将电子保单发送至用户指定的电子邮箱。
(2)下载电子保单
用户选择电子保单下载,则可以随时在业务平台上输入投保单号和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号下载电子保单。
五、电子保单的安全性
电子保单不同于纸质保单,易发生被篡改的风险。我们在实施电子保单过程中,要求具备两大安全体系。
1.应用安全。要有一定的安全机制来确保电子保单的不可否认性和不可篡改性。具体的说,要有这样的手段使得保险公司能够验证出在电子保单签发后保单内容是否被篡改,同时也要验证出客户持有的电子保单是否是由保险公司签发的,而不是假冒保险公司名义签发的。
2.系统安全。要确保电子保单信息在传输过程中未被篡改和窃取。
六、电子保单的功能需求
结合电子保单业务处理流程,电子保单的功能需求按照用户访问渠道划分如下:
1.B2B用户
(1)进行身份确认。系统根据用户登陆信息进行身份确认。
(2)电子保单生成。核保通过后,系统自动根据客户提交的投保单所含的产品信息生成对应的电子保单,读取保险公司的数字证书,加盖保险公司电子印章,并对投保信息、保险公司电子印章用保险公司的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签名后的信息附到电子保单中。
(3)电子保单与电子印章的打印。针对部分客户仍然需要保留纸质保单的情况,由系统根据保单的承保要素信息打印相应的电子印章及保单要素。即完成基于空白纸张的整张电子保单的打印。
(4)电子保单下载。系统按照用户输入的投保单号,提供电子保单下载。
(5)查询电子保单信息。按照用户输入的客户号、机构代码、投保单号等信息进行相关内容查询
(6)电子保单业务统计。提供应用电子保单的查询统计,能按照时间、险种产品等统计成交笔数,成交保费,保费明细等保费数据统计(由合计数据到单笔保单明细)。
2.B2C用户
(1)进行身份确认。个人用户通过太保网进行网上产品的在线交易,系统按照登陆信息进行身份确认。
(2)电子保单生成。核保通过后,系统自动根据客户提交的投保单所含的产品信息生成对应的电子保单,读取保险公司的数字证书,加盖保险公司电子印章,并对投保信息、保险公司电子印章用保险公司的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签名后的信息附到电子保单中。
(3)验证、查询、下载电子保单信息。系统提供录入投保单号与身份证(或网站上提供的其他合法证件选择)信息的界面,经系统验证通过后,提供相应的电子保单样张显示与下载功能。
(4)电子保单常见问题解答。以页面宣传的方式介绍电子保单的概念、使用方法等。
3.内部用户
(1)电子保单与电子印章图案设计。电子保单的设计因产品险种而异,原则上效仿现有险种的格式保单。而电子印章图案设计功能要求提供电子印章图案制作模板,通过模板进行精确制作,保证印章图案在使用过程中,大小、颜色不可变。
(2)电子印章管理。电子印章管理功能要求能够控制印章的使用,至少包括印章启用、印章暂停、印章销毁等功能上的支持。可以通过设置印章的状态值来管理印章。
大型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属子分公司、项目部多,施工地点分散、人员流动性大等特点,很多施工企业在全国各地都建立了分支机构,为满足施工生产的需求,企业配置或购买各种型号和种类的机动车辆,这些机动车辆有些是在企业总部所在地购买,有些是在子分公司、项目部所在地购买,因此所上的车牌号可能是不同区域的。这些车辆的保险以往一般是由使用单位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施工的实际需要来进行管理,由大型建筑施工企业的下属部门、分公司或项目部来实施具体的采购。
一、大型建筑施工企业车险投保存在的问题
大型建筑施工企业常见的由分子公司、项目部自行投保车险的方式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由于人员流动性大,负责保险的人员经常变动,可能出现保单遗失、车辆漏保情况,有时需要使用保单时才发现没有保单,给企业带来了风险和财产损失;二是保费成本高,商业车险费改后,连续几年在同省或同地区投保且没有出险,可以享受折扣系数,最低可达三折左右,如果分散投保,可能每年投保的区域都不同,由于出险情况没有在全国范围内联网就无法享受无出险折扣系数,导致保费支出增加;三是分散投保造成企业员工大量重复工作,效率低,增加了管理成本;四是保险公司选择性的只承保低风险车辆,拒保高风险车辆,而像货车、泵车等高风险车辆是施工企业的常见车辆,如不能投保将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潜在风险;五是出险后理赔困难等。上述问题通过车险集中管理可以得到较好的解决,近年来,我国一些大型企业在逐步推行车险业务集中管理,通过实施车险集中管理,可以发挥规模优势和科学统筹管理优势,整合资源,达到安全管理目的,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面临的风险损失。
二、大型建筑施工企业车险业务集中管理主要模式
大型建筑施工企业车险业务集中管理主要是从企业总部自上而下实施的,其运作的模式主要有设备部门或车队负责办理车险、委托保险经纪人,其中小型企业一般由设备部门或车队负责办理,大型施工企业基本上采取委托保险经纪公司实施车险业务集中管理。
(一)由设备部门或车队负责办理车险这种方式的缺点是:设备部门或车队工作人员一般不具备保险专业知识,专业性不强,同时本身还有其他本职工作,不能专注于车险集中管理工作。
(二)委托保险经纪人办理保险经纪人代表的是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保险经纪人有利于解决保险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目前,国内大型建筑施工企业普遍采用委托保险经纪公司推行车险业务集中管理的模式,不少大型企业逐步设立自己的保险经纪公司作为企业保险业务集中管理平台,按照企业保险资源集中管理制度要求,负责落实各项保险业务集中管理,机动车辆保险集中管理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三、委托保险经纪公司实施机动车辆保险集中管理的具体方案
(一)签订两级车险集中管理服务协议第一级是大型建筑施工企业总部、保险经纪人与保险公司总部三方签订车险集中管理服务协议。首先企业总部委托保险经纪人通过招标选择网点多、服务好、信誉优、偿付能力强的保险公司作为入围保险公司,为形成竞争机制,促使保险公司做好服务,选择2~3家保险公司为宜;确定保险公司后大型施工企业总部和保险经纪人分别与选定的保险公司总部三方签订《车险集中管理服务协议》,该协议重点是规定投保、理赔流程、适用范围、增值服务等,明确对保险经纪公司的授权及投保人名单等。第二级是大型施工企业二级单位、具体承保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保险经纪公司签订具体的《车险集中管理服务协议》,协议重点是要明确具体的投保、出单、索赔流程,服务成员、服务承诺、增值服务、争议处理机制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二)下发车险集中管理文件为使车险集中管理工作实现规范管理和高效运作,施工企业总部下发车险集中管理文件,一是明确车险集中管理的目标、要求、范围、职责分工、违规处理等事项;二是明确投保流程、保费审批支付、理赔流程;三是要求下属各单位指定专责人负责车险业务办理。车险集中管理文件应与《车险集中管理服务协议》配合使用。
(三)投保流程大型施工企业二级单位应将车险集中服务协议下发到下属各单位,要求下属各单位机动车辆保险管理相关部门按照协议规定办理车险。据笔者统计,大型施工企业二级单位一般拥有1000台车左右,为提高资金周转,兼顾专责人工作量,以一个月办理一次车险为宜。首先,投保单位专责人将本单位车辆信息统计表、投保险种及行驶证影印件发送给保险经纪公司,保险经纪公司连同保险公司查询、核实车辆到期时间,汇总整理后,每月25号前完成下月到期车辆的报价,并发送给投保单位,经投保单位专责人审核无误后提交保费支付流程,保费支付后专责人通知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司在收到保险费后3日内出具正式保险单和保费发票;实行电子保单的地区应打印电子保单并加盖保单章连同保费发票一起送达投保单位,同时将电子保单发送到投保单位指定邮箱;对于新购车辆,由于4S店一般要求新车在店里购买保险,所以对新购车辆保险作特殊处理,可不纳入集中统保考核,投保单位只需将新购车辆信息及时告知保险经纪公司即可。保险公司每月初将上月投保车辆清单报送给保险经纪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据此建立车险台账,并与投保单位提供车辆信息统计表进行核对,确保无漏保车辆。
(四)报案索赔实行双向管理确保理赔无遗漏,减少企业风险为确保出险后案子的及时处理,一方面各投保单位应及时报案,并将理赔不及时的案件、疑难案件及时通知保险经纪公司,由保险经纪公司负责与保险公司、投保单位协调和沟通处理索赔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确保索赔工作顺利开展。另一方面,保险经纪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每季度提取车险理赔数据,重点关注未决案件,了解未赔付原因,尽早介入协调处理,避免久拖未决给企业造成财产损失;同时半年或全年向投保单位报送车险理赔数据,促进企业做好安全管理,形成良性循环。
1.降低集团企业的保险成本
我们以财产一切险(对存货、固定资产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等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的一种财产险险种)为例,对照某保险公司财产一切险费率表,假设投保财产一切险的保额为10亿元,各成员单位分散投保的保费为10亿元×0.0340%=34万元,而集中统一投保的保费为10亿元×0.0120%=12万元。同样的保额,集中统一投保的保费较分散投保节约22万元。
2.为集团企业争取更有力的安全保障
集团各成员单位集中统一投保,充分利用了规模效应,可以为集团企业在与保险公司谈判中获得更大的话语权,除了优惠的保险费率外,还可获得其他更优惠的承保条件,如责任范围、免赔额等等,为集团企业提供更有力的安全保障。
3.有利于集团企业获得优质的保险配套服务
集中统一投保方便保险公司为集团企业量身定制保险服务计划,组织专班负责,减少索赔处理环节,加强沟通,使定损、赔付在最短时间内完成,以及集团企业的防灾防损培训等等,切实做好全方位的保险和风险管理服务。
很多保险公司还将对集团企业的财险优惠政策、优质服务延伸到集团职工的车险、其他财产险等。
4.有利于集团对成员单位保险事务的统一管理
集中统一投保将各成员单位的投保范围、险种、保险期限、责任范围等保险条件进行统一安排,可以避免因各成员单位保险期限各异而需在不同的时间办理投保续保,避免因各成员单位的风险意识不同而造成投保不足、脱保或漏保情况等。
二、集团企业财产险集中统一投保流程的探讨
目前,越来越多的大型集团企业对其保险都实施了集中统一管理,成功的先例将对集团企业的财产险集中统一投保工作起到示范和借鉴作用。
集团企业应根据自身的财产状况、风险特点,制定科学的保险管理制度,合理安排统一投保工作。集中统一投保工作流程大致如下:
1.明确集团企业的保险需求。由集团企业负责保险工作的部门对集团企业各成员单位的资产状况、使用环境进行摸底汇总;组织对各成员单位的风险进行风险勘察与风险评估;结合各成员单位的保险意向申报,确定集团企业的保险需求。
2.拟定投保方案。根据集团企业的保险需求,拟定保险方案,主要包括投保范围、投保险种、保险责任以及保险公司的选择等。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配套指引的要求,企业应当重视和加强各项资产的投保工作,采用招标等方式确定保险人,降低资产损失风险,防范资产投保舞弊。并分别在存货、固定资产章节中予以强调。
很多企业在投保范围的确定上都遵循全面性原则,即凡属企业拥有、控制或具有保险利益的建筑物、机器设备、在建工程、办公设备、存货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或在经营过程中可能给雇员或公众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按法律规定由集团承担责任的风险,均纳入保险管理范畴。
财产险的相关险种较多,各成员单位风险点又不尽相同,在实际工作中可考虑用统分结合的方式来兼顾共性和个性。我们将财产险险种分为两类:一类为基本险种,对一般财产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风险提供的基本保障或法律法规强制要求投保的险种;一类为特殊险种,针对特殊财产特殊风险所投保的险种。对基本险种进行强制统一投保,特殊险种由各成员单位申报后集团总部统筹安排。
投保范围及投保险种确定后,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就是保险责任的确定。保险责任即保险合同中约定由保险人承担的危险范围,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所负的赔偿责任。保险合同可包含扩展条款(或称特别条款),其作用是对原格化合同中的保险责任予以扩充,可使被保险人获得更全面、更有力的保障。故在拟定保险方案时,应充分考虑集团企业的风险状况、保险需求,合理确定保险责任,以便下一步与保险公司的谈判。
保险公司的选择要注意防范舞弊,采用招标等方式。
目前,我国非寿险业保险公司基本上形成了一套具有行业特色、满足非寿险业特殊业务需要和发展要求,融先进技术平台与成熟应用方案于一体,融合国际先进的科学管理机制与各非寿险公司管理模式现状的、性能较为优良的信息技术平台,基本形成了“全险种、全流程、大集中、共平台、宽网络、同标准”的体系架构,有效保证了基础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一致性和及时性,最大限度地规范了公司管理和业务发展。2010年,笔者参与了对某保险公司的审计项目,以《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为主要依据尝试开展了信息系统审计,取得了一定成果,现将审计中采用的审计方法总结如下:
一、授权管理审计
承保控制中授权管理部分主要风险有两个方面:是否对信息系统采取口令管理和权限管理,用户使用的口令和密码是否定期更换;业务处理系统中承保环节的用户设置是否遵循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协调运作的原则,关键不相容岗位是否分离。如授予展业人员在业务处理系统中进行投保录入、投保审核、核保、批改、付费等操作权限是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在授权管理审计中,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审计方法:调阅资料,包括用户、操作权限、系统用户名、密码等;调阅保险公司人员岗位设置清单,与系统中权限设置情况比对,看是否存在关键岗位未分离的情况;检查用户口令是否定期更换。
二、产品管理审计
产品管理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业务处理系统是否涵盖所有险种,是否实现全险种、全流程的信息系统控制与管理;业务处理系统中涵盖的险种与费率是否审批或备案;业务处理系统中涵盖的险种和费率与经审批或备案的条款费率是否一致;在业务处理系统中是否单方面强制设置保险条款以外的责任免除、费用扣除等规定。
在产品管理审计中,我们采取了以下审计方法:调阅保险公司开展的所有险种清单,与系统中的产品对照;对系统中的产品的基础费率进行抽查,重点抽查车险产品和定额保单的费率,看与审批和备案的费率是否一致,如不一致,设定条件,在数据库中提取数据,计算汇总出多收或少收保费的笔数及总金额;检查车险承保处理系统,抽取部分车型,在系统中对其费率优惠系数使用情况与费率规章对照,看是否存在对部分车型或投保人少给或多给优惠的情况;抽查部分险种的业务处理系统,检查系统有无事先设定的保险条款以外的责任免除、费用扣除等规定。
三、承保系统运行审计
承保系统运行风险主要包括以下方面:车险业务处理系统是否能实行业务全流程处理;业务处理系统对投保人告知内容要求是否完整。如财产险业务不要求提供保险标的座落地址及投保单位类别、车辆保险业务不要求投保人提供车架号、发动机号、使用年限也可以核保通过并打印保险单等;对于非定额保单是否设置系统自动核保,放弃风险管控;业务处理系统是否能满足业务运行管理的需要,如对部分批改类型不能涵盖;业务处理系统中退保、解除合同等退还保费公式是否设置正确;系统批改设置中是否存在关联漏洞,如进行不涉及保额、费率、保费变动的文字批改的,却导致保额、费率、保费变动;对保险单批改后,不能反映批改前与批改后的保单信息;非补录业务保险责任起始日期是否可以在补录日期之前的;车险业务是否实行明折明扣,是否允许高收高返。如先按照标准保费出单,再使用优惠系数批改退费;承保系统与财务系统是否对接;系统数据是否不能反篡改,如批单生成后可以对批改申请单及批单的内容进行直接更改;系统内大量的垃圾数据是否及时清理。
[关键词]
保险合同的承继;免责条款;提示和说明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批改手续;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法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车辆转让后,商业三责险的免责条款是否继续对受让人有效,这是一个常见法律问题。一般法院以免责条款是否已向受让人提示和说明,且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作为判断免责条款效力存续的标准,不少保险公司因没有达到此要求而败诉。但是,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永安公司”)2014年的一个此类案件,却成功进入了再审程序,其申诉理由和再审判决理由,都采用了不同以往的观点。这对同期笔者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人保公司”)的一桩案件产生了影响。笔者专门研究了永安公司的再审理由,试图借鉴为上诉观点,却发现了不少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永安公司案件简介
在永安公司案件中,申诉人永安公司承保了一辆大型专项作业车,原车主在投保单上签了字。后来车主将车转让给他人,现任车主没有在有关文件上签字,在办理批改的时候,永安公司在被保险人一栏填写了现任车主,投保人一栏仍然是原车主。现任车主开车严重超载,发生了对第三方的损害事故。一审和二审均认为永安公司没有对现任车主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
二、永安公司的申诉观点和再审改判理由
永安公司不服两审判决理由,提起申诉,其申诉理由归纳如下:[1]1.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现任车主并非与保险人形成新的保险关系,而是对原车主保险合同的承继,而保险人对原车主是尽了提示和说明义务的,故新车主自应在继承被保险人权利义务的同时,受到免责条款的制约。2.不得超载也属于法律禁止性条款,因此只需履行提示义务即可。3.如果认为要对现任车主也尽提示义务,则在逻辑上会存在问题。《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至第四款明确规定了保险标的转让后,被保险人和受让人的通知义务,仅对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所导致的赔偿义务产生影响,对合同效力并无影响。因此,在危险程度不成为问题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和受让人完全可以不通知保险人,此时保险人就无法尽提示和说明义务。同样,如果仅被保险人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也无法尽该义务。只有当受让人通知保险人,而保险人要求其办理批改手续,受让人予以配合的情况下,才可能尽提示和说明义务。上述保险人无法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的情形,就视为未对受让人提示和说明免责条款,结果导致免责条款不生效。最后就会产生不合理的后果,即无人通知保险人时,免责条款不生效,通知了保险人使其有机会尽提示和说明义务时,免责条款才生效,结果就是纵容大家不通知保险人。这种逻辑上的问题,在要求必须对受让人尽提示和说明义务的情况下,是无法避免的。所以,应当认为只要对原投保人尽了该义务即可,随后标的的转让,无需重新履行该义务,权利义务自动承继,免责条款对受让人自动有效。
三、对永安公司申诉观点的简评
这份申诉意见,提出了新颖的观点,也给出了详细的逻辑论证。笔者同期正好了人保公司的一个案件,并正为上诉寻找理由。在这个案件中,甲是车辆原投保人,其在投保时,手续完整合法。在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上,人保公司尽到了自己的责任,甲在投保单上也签了自己的名字,表明对免责条款的认可。后来甲在二手车市场将车辆转让给了乙,甲乙共同委托该市场的工作人员丙前往人保公司办理批改手续。人保公司签发了批改单,其上记载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变更为了乙。后来,乙将车辆交给丁驾驶,丁出险,导致他人两死两伤。丁逃逸,自首后被判处刑事责任。死者家属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之一就是要求人保公司赔偿损失。一审法院认为,投保人在变更后,没有像原投保人那样在投保单上签字,所以不能说明提示义务已尽到,于是判决人保公司承担责任。笔者开始时觉得永安公司的观点可以适用于人保公司的案件,但仔细思考后,发现了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即《保险法》第十七条是明确要求向投保人就免责条款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的,从而即使受让人承继了原合同权利义务,但若其地位是新的投保人,则保险公司仍应依第十七条履行相应的义务后,才能使免责条款对其生效。如果不这样理解,就会产生问题,即只要对第一个投保人尽了提示和说明义务,其后无论保险标的流转多少后手,只要后手是受让人,免责条款都自动对其生效。而对这些后手来说,如果他是新的投保人,支付了保险费,履行了批改手续,具有保险合同缔约人的地位,却在理赔时因免责条款被拒赔,理由是保险合同的承继,这显然在法律和情理上都难以让人接受。由此看来,将受让人进一步划分为新的投保人和新的被保险人,对于免责条款提示和说明义务的履行有重要影响,对于保险合同是自动承继还是重新成立,也有重要意义。永安公司的申诉意见,没有对这个问题加以关注,所以得出的结论存在解释上的问题。
四、笔者主张的观点
经过研究,笔者认为,保险合同的承继,仅限于被保险人发生变更的情形;如果投保人也发生变更,保险合同并不承继,而是成为了新的保险合同,此时保险公司必须对新投保人就免责条款尽提示和说明义务。这种观点,在法律和逻辑上均可自圆其说。
(一)从基本概念上看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承继合同上的不同保险法律关系涉及四方主体,即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简单说来,投保人就是签订保险合同、缴纳保险费的人。他签订保险合同,可以是为了自己利益,也可以是为了他人利益。如果是为了自己的利益,那其本人就是被保险人。正因为投保人是直接参加合同谈判和签订的人,所以订立合同时保险人应承担的义务,应当对投保人履行,这其中就包括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如果投保人发生变更,自应重新完成一次合同的订立,这样新的保险合同即替代了原有的合同。被保险人是财产或人身受到保险合同保障的人,他有权请求支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实际承受着保险事故的损害后果,也享受着保险人提供的保障,[2]在保险合同中具有核心地位。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所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本质也是由被保险人转移给受益人的。但被保险人并不是合同谈判和签署的直接参加人,其仅是承接了合同谈判的结果,即合同权利义务,所以,保险人订立合同时的义务无需也不可能向被保险人履行。这就意味着,当被保险人变更时,新的被保险人存在直接继承原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的可能性。
(二)新《保险法》进一步明确了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差异原《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该规定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认为保险标的的转让与保险合同的转让是独立的,标的转让后,保险利益关系发生变更,自然保险合同不能继续有效,除非保险人同意。新《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其突破合同相对性,允许保险标的转让的同时,保险合同也随之转让给标的受让人。尽管被保险人和受让人有义务通知保险人,但其意义仅限于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对于该修改后的条款,人们的论述大多集中在强调合同效力的延续性和保险公司赔付义务不得免除上,较少注意到合同效力是在哪个主体身上得以延续。在此,受让人承继的是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那么,受让人就应该以被保险人的地位出现,而不是任何其他主体的地位,包括投保人。可以设想,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转让的情况下,原被保险人丧失了保险利益,并且在出险时也不太可能重获对标的的保险利益,这样受让人自然就是当前的被保险人。他所继承的原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就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合同时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其中包括免责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这样,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差异就进一步明确了。体现在如果投保人不变更,被保险人的变更对合同效力没有影响,后续的被保险人全都是承继原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而这个权利义务可以一直溯及到最初投保人与保险人所约定的内容。
(三)《保险法》第十七条与第四十九条可以协调共存根据永安公司的意见,《保险法》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是存在冲突的,即在保险标的发生转让的情况下,保险人是没有必要也往往没有办法对受让人履行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的。但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这是一种误解,是源于没有分清提示和说明义务的对象是投保人而非被保险人。《保险法》第四十九条和第十七条的关系,其实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第四十九条适用于仅被保险人发生变更的情况,而一旦投保人也发生变更,保险公司必须根据第十七条向新的投保人就免责条款尽提示和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对新的被保险人不生效。进一步说,出现了新投保人的情况,必须将其作为一个新的保险合同来对待,双方均要履行新合同签订中的全部义务。
(四)《保险法》第四十九条在逻辑上的问题不存在永安公司还提出了一个逻辑上的问题,但用笔者的观点来看问题,这个问题就不存在了。对于《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被保险人和受让人是否履行通知义务,在不考虑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况下,有三种可能性:第一,被保险人和受让人均不履行通知义务,二者不可能在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则受让人作为新的被保险人,承继了合同权利义务,而投保人因为没有变更,免责条款自然对新的被保险人有效。第二,被保险人通知保险公司,甚至前往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此时除非其受让人,否则保险公司仍然无法对受让人尽提示和说明义务,故投保人不变更,免责条款对新的被保险人(即受让人)有效。第三,受让人通知保险公司,并前往办理批改手续。此时保险公司和受让人应明确,受让人是否作为新的投保人,如果是,就要重新履行签订合同的手续,保险公司要对免责条款履行相应的义务。这三种可能性,都是在现行法律下合理的推理结果,没有任何冲突之处。《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堪称精致。
(五)法院在该问题上的认识误区保险法律关系涉及四方当事人,较容易混淆和出错,甚至法院也会有困惑。此处专门就永安公司的案例中两级法院在认识上的误区做出分析,从另一个角度帮助大家理解问题。一审和二审法院在事实认定上,都确认被保险人已经变更,但在判决理由上,一审是认为办理批改手续时,应向新的被保险人尽提示义务,二审则认为此时应向新的投保人尽提示义务。但不管是什么称谓,两级法院都认为提示义务的对象应是车辆的受让人,所以结果都是认定永安公司未对受让人尽提示义务。两级法院认定事实都正确,但一审法院的结论将提示义务对象错置为被保险人,二审法院的结论则把被保险人混同于投保人。此外,二审法院还有一个有趣的结论,即“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3]却没意识到自己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地位认定,已经与一审发生了重要差异。永安公司在申诉理由中,也没有注意到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概念,而是认为只要是标的受让人,就可以承继前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歪打正着的是,该案中的确只有被保险人变更,投保人没有变更。在最后的再审判决中,法院完全采纳了永安公司的上诉意见,[4]但也没有关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差异,只是因为那个巧合的因素,该判决在法律上正确了。最后可以再关注一下人保公司案件的判决。因笔者在上诉期间发现了永安公司上诉理由的问题,所以就没有引用其理由,而是着重论述了案件另一个值得争议的问题。最后两审法院都认为,投保人在变更后,没有像原投保人那样在投保单上签字,所以不能说明提示义务已尽到,于是判决人保公司承担责任。这个理由应该是正确的,法院注意到了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差异。至于该判决中其他争议问题,因不属于本文探讨范围,就不赘述了。
五、保险公司在车辆转让批改时应改进的流程
(一)人保公司的车辆批改流程在人保公司案件的过程中,笔者专门向人保公司了解了该案以及其他案件中,车辆转让批改的流程。该流程并未写成书面指南,而是以一般做法体现的:1.保险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和保险条款组成,盖上骑缝章。2.车辆原投保人甲前去投保,人保公司向其就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说明,甲在投保单上签上自己的名字。3.甲若在二手车市场将车辆转让给乙,双方可共同委托丙前往人保公司办理批改手续。4.丙向人保公司提交批改申请,人保公司签发批改单,其上记载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变更为了乙。5.人保公司将批改单黏附在原保险单后,再在原保险单、批改单、原保险条款上加盖骑缝章,作为完整的保险合同交给丙。在该变更手续中,并不需要丙对任何文件签字。这个流程的问题是明显的。比如,乙或其人丙没有在投保单上签字,故即使保险单和保险条款均当场交付给了丙,其上有对保险合同完整性的提示,也有对免责条款的醒目提示,但也难以认定保险公司尽到了提示义务。再比如,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时做变更,没有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区分。
(二)对车辆批改流程的改进建议诸如此类的批改手续问题,也出现在其他保险公司。可以说,保险公司的批改手续,不可谓不规范,但却因为对本文所述问题没有清晰的认识,导致批改时缺少一些重要环节,待发生争议后,手中既缺乏证据又欠缺法律理由,败诉几成必然。而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则往往不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差别,也不知合同权利义务的承继问题,更不知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针对的对象,出险后就以不知免责条款为由要求赔偿。而对于法院来说,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区别认识不清者尚存,各地法院对履行免责条款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的标准也有差异,但对保险公司严格要求却是一致的。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必须改进批改程序,有效防控风险。笔者认为应当采取的措施有:1.将上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区别、保险标的转让时的通知义务、保险合同承继的法律后果、免责条款提示和说明义务所针对的对象等,以正式的法律结论形式记载在文件上,发放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2.在标的发生转让后,若得到了通知,则应当告知对方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并要求转让方和受让方前来办理批改手续。办理时,如果是投保人变更,则应当让其重新签署投保单,双方应履行所有签订保险合同时的义务。3.保险公司应认真向新的投保人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说明,随后在一份专门的证明履行该义务的文件上,让新的投保人签字。这也是部分地区法院作出的最严格要求。尽管《保险法》和《保险法司法解释(二)》都没有明确要求完成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以投保人在专门文件上签字为要件,但这种严格的方式的确是固定证据的较优方法。4.在批改时,不仅应在批改单、保险单和保险条款上盖骑缝章,还应保存好批改申请单,该单据上应记载申请批改的事项,包括是否更改投保人。在给予受让人全套材料后,应由受让人写下收据,确认其收到了全部的文件。因为,收到全部文件,是履行提示义务的基础。5.很多保险公司的系统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捆绑在一起的,变更一个会自动变更另一个,这个功能要做修改。永安公司之所以只变更了一个被保险人,与其系统设置有关,在被保险人变更后,第二步才是变更投保人,但幸运的是没有进展到这第二步。6.如果转让方和受让方委托二手车市场的人员前来,必须明确列出其权限,要求其出具有权的授权委托书。办理时要向该受托人说明上文所述的所有变更事宜,并根据其对变更投保人还是被保险人的选择,履行上文所述的手续。
[参考文献]
[1]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民事申诉状[Z].2014-4-29.
[2]贾林青.保险法(第四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52.
近几年internet技术在中国日益普及,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统计报告显示,到2005年6月,中国网民数量突破1亿人,上网计算机达到4560万台[1].与此同时各行业基于internet的电子商务应用也发展起来,保险公司的电子商务应用以其全时空、低成本、交易简便、沟通双向等诸多优势取得了较快增长。据美国行业协会分析,有未来10年内,超过三成的商业保险险种和近四成的个人险种将在互联网上在线交易。目前国内许多保险公司应用电子商务进行网上产品宣传、业务培训、资料收集等工作,也有一些保险公司实现了一些在线业务运行,但与国外保险公司相比差距还很大。
在电子商务的环境下,中国保险企业要想发挥电子商务的优势,除了建设好适合于电子商务环境的硬件和软件外,企业必须对原有流程进行再造,以适合电子商务的环境要求。事实上,由于保险产品具有同质性,保险公司之间的差别主要来自于各自的业务流程,业务流程由此成为建立保险竞争优势的主要因素之一。从国外企业的电子商务应用来看,流程再造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必要条件,没有成功的流程再造,就没有完整的电子商务,企业也很难从电子商务的应用中获益。因此,进行电子商务下的流程再造研究对于保险企业在未来电子商务环境中迅速成长、发展是至关重要的,有着深远的意义。
1 现有保险业务流程分析
保险公司的业务流程很多,最主要的就是保单销售流程和理赔流程。由于实际中的流程十分复杂,作者在保留整体结构的前提下,对现有流程进行了必要的删节和简化。
(1)现有保单销售流程
保单流程的主要分为承接新单、核保、新单生成三个阶段。首先,业务员或客户到契约部受理点交单,契约部接单员根据交单条件进行接单初审、新单登记,完成对重要信息的第一次录入。然后由复核人员对新单进行复核,并对投保件作出风险评估,同时作出各种核保处理。最后,对于核保通过的投保件,电脑将自动向财务发出对帐的请求。只要财务的实收暂收费大于或等于业务应收费,该投保件即可在电脑上实现登录、打印,经过配页,再次复核、装订、送达客户,随即完成保单销售。
(2)现有理赔流程
理赔流程分为客户报案、保险公司调查、立案、定损、赔付结案、保户领取赔款几个阶段。保户须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某种报案方式通知保险公司理赔部门,同时应尽快准备相关文件。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派调查员调查,判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是否受损,判定保险损失是否在可赔付范围之内,如可赔付,核实其他事故诊断、证明等,进行立案。然后由定损员定损,录入调查报告等材料,进行保险赔付额的计算和必要的审核处理,打印赔款通知单给保户。最后保户拿赔款单到财务取款[2].
2 现有流程的主要问题
由于目前中国绝大多数人寿保险公司都采取通过人展业的方式,上述保单销售流程和理赔流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仔细分析之后,就会发现其中的主要问题。
(1)效率低
下一张保单从填写投保单到正式签订,需要经过人、契约部、财务部三个部门,而核保过程又须经契约部中多人操作,造成流程被分割成过多的活动,而大量时间消耗在活动与活动之间的连接和数据的传递上。从销售到核保,流程执行时间最多为15天,最少7天。
(2)成本高
保单销售及核保流程的高成本主要是因为臃肿的组织结构和大量的数据单证。此外,保单销售往往采用先销售后核保的方式。而这种先销售后核保的方式意味某些不可保风险只有在核保时才被发现。由于保险公司主动撤单必须将保费悉数退还, 已经发生的成本就只能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
(3)忽视顾客满意度
由于流程效率低下,周期长,顾客必须长时间等待。而先销售后核保的方式使顾客有时须增加保费或干脆被拒保,造成顾客心理上的不适。
整个销售保单流程虽然在目前通过人展业阶段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面对电子商务的挑战,该流程就难以发挥电子商务的各种优势。因此,在未来电子商务环境下,有必要加以重新设计。
3 保险业务流程再造的基本原则
在总结国外一些保险公司借助于企业再造理论思想进行的一些保险业务流程改造实践的基础上,国内保险公司保险业务流程再造基本原则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集成活动
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企业可以将原模式中被分割的许多活动合并在一起,把相关工作人员尽可能减到最少。这种跨功能的活动集成提高了企业的整体效率。
(2)推行同步工程
同步工程结合了连续流程和平行流程优点,将所有活动分成若干活动组,组内活动连续执行,各个组同时、互动地进行,能够大大缩短开发周期、降低开发成本。实现同步工程的关键是利用计算机和通信网络确保信息集成和开发小组的相互协调。将同步进行的工作联系起来,而不是仅仅联系产出。
(3)用it协调分散与集中、集权与分权的矛盾
集权的优势在于规模效益,而缺点是缺乏灵活性。分权,即将人、设备、资金等资源分散开来,能够满足更大范围的服务,但却随之带来冗员,官僚主义和丧失规模效益的后果。有了信息技术,尤其是数据库,以及远程通信网络和标准处理系统,企业完全可以在保持灵活服务的同时,获得规模效益。
(4)保持与外界唯一的联系点
电子商务要求流程和顾客之间只有一个联系点。当流程比较复杂或过于分散时,往往不可能由一个人包办,为减少交接传递信息,提高速度和准确性,企业可将人员组成工作团队。但必须有一名人员负责和顾客的联系,解决顾客问题[3].
4 电子商务环境下保险业务流程的再设计
保险企业在进行流程再设计时,其设计思想必须适应保险电子商务不断发展的特点,电子商务发展的不同阶段,它对保险企业流程的要求也是不同的。其次,从险种的角度分析,适合网上销售的险种应该是那些核保简单、手续简便的险种。而那些需要搜集大量的资料或进行实地考察的险种则不适宜进行网上销售[4].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保险企业面临两种形式的流程再造:一是以实现网上保单直销为目标的流程再造,一是以提高顾客满意度为目标的流程再造。但无论是哪种形式的流程再造,保单销售流程和理赔流程总是与顾客利益关系最密切的流程。因此,在现阶段企业应选择这两大流程进行改造。而保单销售流程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分两种,即网络直销形式和非网络直销形式的保单销售流程。
4.1 网络直销形式的保单销售流程
该流程是以核保系统为基础,基本步骤为:客户访问保险公司的网页,选择意外险,填写电子投保单并发送给保险电子商务服务器;服务器运行核保系统进行核保,如发现风险不可保,通知客户拒保,如是可保风险,则计算保费并通知客户;客户若决定投保,在实现网上支付后,核保系统生成正式电子保单,通过网络传递给客户。由于该流程涉及网上支付,而网上支付方式多种多样,步骤繁琐一些。
4.2 非网络直销形式的保单销售新流程
大多数保险险种无法通过网络进行直接销售。但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支持下重新设计改造这些险种的销售流程,也可以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效益。在重新设计时,可以考虑删除人、服务中心等环节,将一张保单从销售到核保的全部活动由一名员工完成,该员工在流程中称为客户代表,他也是流程与客户的唯一联络点。
以寿险保单为例,其电子商务销售保单流程的基本步骤是:客户向保险公司发送电子邮件,提出投保申请,或在网页上填写电子表格,传递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信息系统检查数据是否齐全,若数据完备,存储到内部的数据库中,并通知客户代表;客户代表判断核保是否需要额外信息(如财务状况、健康状况、业余爱好等),如果额外信息能通过网络获得,客户代表发电子邮件要求客户提供;如果核保需要体检报告,通知公司外勤人员陪同客户体检;在获得额外信息后,评估风险的可保性;如属可保风险,计算保费,通知客户;客户若同意投保,客户代表制定正式保单,在网上支付生效后,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给客户[5].
4.3 理赔新流程
网络的出现给理赔带来了一场革命。首先,应用先进的数码技术,公司的查勘人员不再采用传统的胶片照相机,而是用新型的数码照相或摄像器材, 使影像可以立即显现在电脑上,并能够通过网络传递。而扫描仪的推广使理赔人员可以方便地将各种纸面材料转换为电子文档。这样,案件的表现形式就不再是一堆纸张和照片组成的卷宗,而是存在于电脑和网络上的电子文档。这使得各个岗位对案件的审理不再以传统的纸制案卷为媒介,而是通过网络对这些电子文档进行高速的传阅和处理,从而大大提升了案件的办理速度,并使办公成本得到大幅度缩减。同时,高度透明化的新工作模式使各级管理人员能够通过网络迅速搜索到自己所需要的案卷处理信息和图片,使质量管理水平有了一个飞跃。
典型的网上理赔工作流程如下:投保人出险报案后,保险公司查勘员用数码相机拍下现场情况或相关资料,同时用扫描仪将纸面材料扫描;然后上网打开系统,填写有关信息并上传照片;坐在保险公司定损中心的资深定损人员看图片定损(如有疑问可随时决定赴现场定损);之后,核赔、缮制、财务等环节即可马上开始作业,没有任何时间差。任何需要上一级核赔人员复审的案子也可实时送达,不论该高级核赔人在何处。同时,全国范围的代查勘也都可以方便地实现[6].工业经济向信息经济的转变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主流,滚滚而来的电子商务浪潮更是以巨大的力量改变着当今的人类社会。在这股浪潮的推动下,国际上不断出现新的管理经验和管理理论,反映了电子商务时代企业管理的发展趋势和新特点。中国保险企业只有积极主动地迎接新经济的挑战,及时革新现有的管理思想和业务流程运行方式,才能适应新的经济形势的发展要求。
参考文献:
[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统计报告[eb/ol].nic.net.cn/uploadfiles/pdf/2005/7/20/210342.pdf,2005-07-23.
[2]魏华林,林宝清。保险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203-220.
[3]姚国章。电子商务与企业管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220-226.
不久前,周女士接到了保险公司营销员打来的电话,原以为对方要推销保险产品,没想到竟是提醒她生存金即将给付。“每年向保险公司交钱,现在终于轮到我拿回一些了。”对于突如其来的生存金周女士颇感意外,而实际上,这笔钱是合同中早已约定的。
营销员告诉她,公司即将按登记地址寄发“款项给付通知书”,在此之前先要选择生存金领取方式,既可以本人前往保险公司指定地址领取,也可以由保险公司银行转账汇款给她。“现在银行卡信息外泄很常见,安全隐患比较大,我觉得还是亲自领取比较安心。”于是周女士选择了“直接给付”的领取方式。不过到了约定的款项给付时间,周女士却把这件事给忘了,直到1个月后营销员为了推荐保险新品,才再次提醒了她“该领生存金了”。
像周女士这样粗心的投保人其实并不少见,保险公司每年都有大量的生存金无人认领,特别是一些年代久远的保单回馈很容易被大家所忽略。如果你或者你的家人曾经投保了一份拥有生存金返还的保险产品,那么不妨查看一下是否到了生存金给付的时间,以免忘记。
此外,分红险、万能险等拥有返还功能的产品会按约给付教育金、养老金、满期金等,如果在投保时选择了现金领取方式,同样不要忘记按时领取。
可能你会问,保险公司会寄发“支付保险费通知书”,就不能提醒投保人或受益人领取生存金吗?其实,保险公司正常运营过程中的确有这一流程,只是基于种种原因无法与领款人取得联系后只好作罢,这其中也有消费者本身的原因,比如地址变更后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地址变更即通知保险公司
地址变更后通知保险公司并非难事,随着科技的进步,只要一通电话或是上网登录账号,就可以轻松修改保单通讯地址了,只是很多投保人并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
上面所说的生存金无人认领,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保险公司无法与投保人或保险受益人取得联系,而他们本身又不记得自己拥有这样的权利所导致的。这也进一步提醒我们,地址变更后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等于切断了保险公司与自己之间的桥梁,不仅会造成各种通知书无法送达,还可能导致本身利益受损,放弃原本属于自己的权益。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像家财险这样与保险地址有着密切关系的险种,如果投保人没有及时将地址变更信息告知保险公司,很可能在出险后遭到拒赔。
转账支付保费要卡上有钱
地址变更未通知保险公司还可能导致忘记缴费,与忘记领取生存金相比,后果可是严重多了。对于选择分期缴纳保费的投保人来说,按时完成支付任务需要很细心,即便采用到期银行转账的方式付款,也可能发生问题。
一般而言,投保人真实投保、了解自身保险需求并挑选匹配产品,快速有效完整地提供理赔所需各项单证材料,是让理赔更有效、快捷的途径,而理赔不及时可能导致客户对保险服务产生不满。为此,近年来保险公司充分运用现代技术,或创新、变革服务流程,或增强主动服务,为的就是保证投保人高效无忧准确的理赔。
在科技与金融的结合下,3G移动设备等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保险理赔之中。而太平人寿运行三年的“先赔后核”服务最快一件理赔耗时仅7秒。据悉有了“先赔后核”服务后,太平人寿打通线上线下的理赔流程,服务人员可以通过移动终端IPAD随时随地受理客户理赔申请,不再受时间及网点限制,而案件经系统自动处理完毕后,当即M入理赔转账流程,全天24小时无间断服务,实时到账,做到给付“零等待”。实现全年无休地高效运转。
据了解,为严控服务品质,太平人寿对拥有“先赔后核”权限资格的人严格把关,仅对钻石级及白金级的优质保险人开放。截至2016年底,太平人寿在册的25.2万人中,只有6998名人获得此权限,其中2016年有24759余件此类案件。
案例1:
“先赔后核” 36秒收理赔款
在一次住院医疗理赔中,太平人寿湖北武汉地区的客户刘先生的人利用IPAD上“理赔通”平台的“先赔后核”模块为其办理,从理赔信息录入系统到理赔款转入银行账户,前后仅用时36秒,令刘先生乐开了花。
据了解,“理赔通”是太平人寿2014年上线的智能化移动理赔服务平台,“先赔后核”是“理赔通”重要的核心服务功能之一,即对符合条件的简易理赔案件先行预付理赔款,理赔申请和复核操作则后置完成。
案例2:
475万元背后的家庭信任
根据大额理赔数据,2015年太平人寿最大的一笔理赔案赔付475万余元。案件客户谢先生驾车经叙古高速回成都,因车辆失控发生意外,当场身故。太平人寿接到报案后,经第一时间勘查、核定,赔付客户高额身故保险金475万余元。
赔付金额高是该案例显而易见的特点,在分析案例过程中,太平人寿发现高赔付的背后是客户对太平人寿的高度认可。据悉,客户谢先生自2009年在太平人寿购买第一张保单后,出于对太平人寿产品、品牌、服务质量的认同,至2014年期间,先后为自己和家人投保了十余张保单,涉及理财、养老、重疾、医疗等多个险种,种类多、价值高,其中谢先生个人的人身险保额总计高达400余万元。
据悉,在太平人寿这样的客户有很多,他们持续投保,并把家庭人身风险完全托付给太平人寿,体现出客户对保险的认可及对太平人寿的信任。
案例3:
小华为什么会买这么多份保险?他有哪些考虑?我们又可以从他的投保故事中学到什么呢?
小华的投保故事
2004年,小华开始从事期货投资交易,风险控制意识逐渐增强,也逐渐了解到保险具有分散风险、提供保障的功能。于是,2004年5月,小华投保了他人生中的第一份商业保险――新华人寿锦绣年华养老保险,保额1万元,30年交费期,年交保费530元。
之后,他便开始了“漫漫投保路”。在2004年到2007年这4年的时间里,他先后投保7家保险公司的13款产品,共计26份保险(见附表),周围的人都称他为“保险强人”。
2007年,小华投保了合众人寿的幸福一生终身寿险。他发现合众人寿在合同生效日上做文章,采用英美法系国家民事合同生效日的习惯用法,对投保人发出的要约(投保书)进行生效日“往前追溯”。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无形中缩短了承担责任的时限,降低了其自身的赔付风险。
小华就这个问题写出书面异议传真给合众人寿,但合众人寿保险公司只给了小华关于时效性问题的解释,却没有为他解决具体的问题。为了给大家提个醒,也为了分享这几年自己的投保经验,小华在论坛上公开了自己的投保经历。
帖子一出,一片哗然。网友被小华的26份保单狠狠地“雷”了一下。“楼主是牛人!鉴定完毕!”这是比较普遍的评价。也有网友被小华的投保经历深深打动,表示很佩服他对保险的研究如此深入。
当然,也有人提出了质疑,认为小华投保了这么多种保险,纯属浪费。而且,每份保险保额都很低,交通意外险也显得有些多余。
对于来自网络的不同声音,小华很不以为然,他有一套自己的理论。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他有哪些投保心得。
防微杜渐 以小博大
小华投保的26份保险中,保额都比较低,而且会重复投保一些同一家公司的同一款产品,这是为什么呢?
“我认为,再好的东西也要一点一点的购买。例如米饭是好东西,但也只能一口一口吃,特别是中国的保险行业目前还处于初级阶段,有很多不诚信的、不完善的地方。”小华是通过少量投保来检测保险公司的诚信度。他与保险人长期合作,可以建立对对方的信任,从而保证了自身的利益。
而且,他将每年8000多元的年交保费,分散在12个月中,每个月支出不足1000元,且每份保单在以后的续期交费时都享有60天的宽限期。小华说,这样有利于分散风险,体现“以小博大”的效果,同时也分散交费压力,分散投资的精髓便在于此。
小华特别指出,在不断加保的过程中,还可以一边购买一边等待,等待市场上其他公司推出更具性价比的产品以及该公司推出改进版的产品。买保险本来就是一辈子长期购买的行为,需要不断进行动态调整,而不是一次冲动下的非理性购买行为。
产品本身比保险公司更重要
小华的这些保险产品,分属几家不同的保险公司,这是因为小华不是很重视保险公司,而是更注重保险产品本身。
“在市场竞争环境下,相信唯有产品本身的条款、文字具有法律约束力,哪怕保险公司股东换了、撤销了,等等,保险都会有保障。”小华是这样考虑的。
乔斯华・罗恩提出的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是一种新型的独立审计模式,其基本思路是:上市公司不再直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而是向保险公司投财务报表保险,由保险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投保公司进行审计,并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决定承保金额和保险费率,对由于财务报表的不实陈述或漏报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向投资者进行赔偿。基本流程如图1所示。其中隐含的假设、前提包括:保险公司可以设置该险种;如果该制度设计合理,政府可以出台相关规范;审计费用的支付应由保险公司负责。通过对该制度进行分析,有以下关键点需进一步探讨:
(一)投保公司进行投保前的风险评估主体没有界定如果保险公司自己评估,势必需要配备相应的针对被审计客户重大错报风险评估的专业人员,进一步加大公司的人力资源成本,但保险公司容易监控评估过程,保证评估的合理性。如果从外部聘请专门的中介机构来进行,在整个业务链条中又增加了一层委托关系,为保险公司、投保公司的寻租留下了空间。所以,为了保证评估的合理性保险公司还必须加大监理成本,而且要考虑该中介机构和即将参加后续程序中的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是一家。从保险公司和事务所各自的利益角度来看,无论是否是一家,事务所为了能获得后续的审计资格都会迎合保险公司的高保费、高保费率的意图,扩大评估的风险水平;不同的是,如果不是一家,势必会延长审计时间,增加费用,委托―关系更加复杂。由此可见,保险公司和外部评估机构在该阶段的意图是一致的,但评估风险的结果还受制于投保公司是否真正投保。
(二)投保公司是否真正投保的问题 从图1所示的流程和步骤中可以看出,投保公司共有两次机会即第(2)和第(6)步决定其是否投保。在第(2)步中,主要是保险公司向投保公司出具风险评估结果以及相应的保费、保费率,投保公司需要通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来审议其保险计划,决定是否投保。由此可见,在该步骤中容易选择投保的公司一类是业绩较好、重大错报风险较小的,因其公告勇于投保这一行动在花费成本相近的情况下还有利于自身信誉度的提升;另一类是业绩差、重大错报较多的,其参与投保有利于经营风险的转移,充分发挥保险的杠杆效益。其余的公司会处于游离状态,是否投保一方面取决于政策、法规的规范,另一方面取决于成本收益的分析决策。在第(6)步中,投保公司决议投保的就要接受事务所的审计,当事务所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需要投保公司和保险公司之间重新商定保险费率等事宜,投保公司也可决定选择放弃投保。在此阶段双方的协商,因投保公司风险的加大,保险公司需要收取一定的风险溢价,其实质就是保险费率的提高。而投保公司同样面临在保费上升、风险转移和不投保时的已评估、审计费用的支付,但仍需聘请事务所审计之间的抉择。如果没有相关规定的约束,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开展将很困难。
(三)审计业务委托关系的进一步复杂化在传统的审计模式下,委托关系主要体现为:股东大会一审计人―经营者。该模式下的主要矛盾一方面是公司股东大会的低审计费、高审计独立性与经营者的低审计独立性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是审计人与经营者之间因实际的委托人与被审计人重合而产生的经济利益矛盾。这些矛盾会在经营者对审计人施压或合谋的情形下以违背作为企业所有者代表的股东大会的利益而激化,进而扰乱了整个审计职业市场,严重危害审计独立性。在财务报表保险制度下,委托关系体现为:股东大会―保险公司―审计人―经营者。在该模式下,各利益主体之间的预期与传统模式下有所不同:股东大会基本的预期是如果经营者舞弊则以高保费投保,以获得预期的赔偿;反之,低保费投保;最终预期是以最小的代价获取将来较大的保障。保险公司的预期是对舞弊的投保公司收取高额保费,对没有舞弊的投保公司收取低额保费。审计人的预期是获取合理的审计费用并维护自身的良好形象,在面对经营者的行贿行为时,还需和外界的监管、惩处力度相均衡。经营者的预期则是在选择舞弊和不舞弊之间进行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各种途径。可见,在该模式下审计业务的委托关系不仅体现在原先的审计人与股东大会之间、审计人与经营者之间,而且还体现在审计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如果保险公司将其对投保公司的评估业务实施外包,则委托―关系更加复杂。在财务报表保险制度下,虽然切断了投保公司和审计之间的直接利益关系,有利于减少经营者向审计人施压的可能性,但因两者的合谋而造成的独立性受损依然存在。
(四)保险理赔的单一责任问题 按照以上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安排,如果因使用被审计客户的财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所引发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来负责赔偿,责任承担单一而且可能会产生新的利益、责任分配和道德风险问题。在传统的审计委托模式下,对被审计客户而言,为了避免因审计诉讼所造成的损失补偿,无论是尽职的或不太尽职的管理当局都会考虑内部控制等会计责任的履行,即赔偿责任由被审计客户和会计师事务所双方承担。但在财务报表保险制度下,因为保险理赔处于整个财务报表审计流程的最后一个环节,单一的赔偿责任一方面可能导致被审计客户管理当局放松对会计责任的重视;另一方面会计师事务所也可能会放松对审计责任的重视。为了更好地解决审计独立性问题,必须建立合理的机制来重新分配保险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投保公司三者之间的利益、责任问题。
二、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重构
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建立确实能切断投保公司和审计人之间特殊“经济利益关系”,符合设计者和广大投资者初衷,有利于净化审计市场环境。而且从该制度推行所带动的效应来看,还可以带动保险市场的发展和监管机制的有效运行。鉴于以上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在推行中可能出现的质疑,笔者在保持其原理念的基础上进行了结构和程序上的调整(见图2、图3所示),以增强其适用性。
(一)投保阶段 为保证该制度的履行,建议要求所有被审计客户全部参加财务报表的投保业务。这样,有利于审计市场公平、公正的竞争;缩短被审计客户因是否投保所进行的决策程序,进而
减少成本费用的开支;减少保险公司、投保公司和审计人之间的各种寻租行为。在全部投保形式下,投保公司支付的保险费用既包含审计费用,还包含保险公司根据赔付概率计算的赔偿费期望、其他支出和利润,可能会大于目前状况下上市公司自行委托审计支付的审计费用。但一旦真正推行,由于保险行业的激烈竞争,保险费用将会在保证保险公司预计支出和社会正常利润的情况下达到一个较低的水平。而且保险公司公开对不同公司收取的不同保费,可以产生很大的股价效应和资源配置效应,投资人会将低保费高保额公司的会计报表可信度较高这一信息反映在公司股价的“溢价”中;相反,投资者将对高保费低保额公司的股价给予一个“折价”以保护自己。同时,通过保险的补偿机制又能有效降低投资者面临的投资风险,使投资人在审计失败后从保险公司获得相应保险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