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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1)002-175-02
1 全过程评价的必要性
评价是信息技术课程教学的有机组成部分,对信息技术的课程学习具有较强的导向作用。设计、实施恰当的评价是有效教学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教学活动的各个阶段实施有效的教学评价,进行“教一学一评价”过程的全面设计,并通过实施多种教学策略,可以提高教学质量并促进学生的学习。为了与教学保持完全一致,对评价的规化应当与教学的计划同步进行,从教学前、教学过程中到教学结束的整个过程教师需要做大量的决策,在此过程中,精心规化的评价程序能够为教师提供更加客观、全面的信息,帮助教师对教学状况进行判断并做出更为有效的决策。通过全过程评价发挥评价对教学与学习的诊断、激励和促进作用,从而不断提高信息投术教师教学水平,激发学生学习和应用信息技术兴趣,帮助学生逐步提高信息素养。
2 全过程评价及其实施过程
所谓全过程评价,是指为了与教学保持完全一致,评价规化与教学计划同步进行,从教学前、教学过程中到教学结束的整个过程中对学生实施的全面评价。一个设计良好,实施全面的评价过程应是一个有效教学过程密不可分的组成部分,并应与教学过程平行展开,一个有效评价过程与有效教学在特征上高度吻合,如表所示。因此,信息技术教师应逐步树立“教学一学习一评价”有机结合的教学评价观,将对教学评价的设计和规划融合到教学设计中,使其成为教学设计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确保评价对教学和学习的“全过程”促进作用。全过程评价一般分为三个阶段执行:教学前的评价一安置性评价;教学过程中的评价一形成性和诊断性评价;教学后的评价,一总结性评价。
2.1 教学前的评价――安置性评价
高中学生学习和应用信息技术的能力水平、学习风格和发展需求等方面的差异非常大,在信息技术教学中,教师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的安置性评价分析学生的个别差异,帮助学生获得成功的学习体验。
2.1.1 准备状态前测(readinesspretest)
一般在一门课程或一个单元的教学开始前要进行一个准备状态前测,用来检验学生对开展新的教学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掌握到了何种程度。例如,在学习高一信息技术必修模块之前,我们会通过学生对应的该模块初中知识水平进行测试,在学习高二选修模块之前,会通过与该选修模块对应的必修模块进行测试,考察学生的准备状态。如果测验显示学生缺乏学习该模块必备的知识技能,我们就会针对性她进行补救,或根据学生现有的水平调整教学内容和教学难度。
2.1.2 安置性前测(Placement pretest)
为了了解学生是否在教学之前就已经掌握了教学计划中安排的内容,可采用与教学活动结束后所用测验的副本对学生进行测试,如果学生对教学计划中安排的内容已经掌握,教师就需要调整后续教学计划,如果尚未掌握,则应循序渐进地学习。安置性评价的作用如图所示。
同时,我们会根据实际教学的需要采用表现性任务来确定学生对知识的综合应用水平。例如,我们在进行高中信息技术基础模块“信息的获取”这一章教学之前,通过一个需要学生完成的对文本、数据、多媒体等信息进行加工处理的综合任务,来获得学生在这些方面的实际表现水平,为随后的教学及其评价提供参考依据。
2.2 教学过程中的评价――形成性评价和诊断性评价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通常需要知道:学生哪些学习任务进展顺利;哪些学习任务存在困难,需要帮助;哪些学生存在着严重的学习困难需要额外的辅助。据此,来调整自己的教学策略。
2.2.1 形成性评价(Formative Assessment)
在教学过程中实施的用于监控学生学习进展的评价称为形成性评价。形成性评价一般用于检查学生对某一特定部分教学内容掌握的程度,侧重于测查本单元教学的所有学习结果,同时,更注重考察学生学习的得与失,以便师生调整教与学。例如,如果大多数学生都未通过形成性测验,那么教师就会增加相关课程学习,借助高中信息技术课程教学网站引导学生进行相关内容的补充学习。
2.2.2 诊断性评价(Diagnostic Assessment)
如果某些学生一直存在学习问题,以至于形成性评价提供的矫正性诊断无法解决,就需要采用诊断性评价来鉴别学生的学习困难,其目标是分析学生学习表现的普遍原因,指出学生学习困难的症结并进行补救。例如,为了诊断学生学习程序设计时产生的错误,可以设计一个测验,其中一组题目只要求学生分析算法,不要求写程序语言;一组题目既考察算法,也考察语言,以此确定学生程序设计出现错误的根源。
2.3 教学后的评价――总结性评价
总结性评价(SummativeAssessment);在一门课程或者教学活动结束后所进行的成就评价。评价主要用于考察学生的学习效果,确定学生的最终学习成绩。评价既可以采用测验形式,也可以采用表现性评价形式。在进行总结性评价时,给学生提供有关其学习过程的必要反馈,并将评价的结果用于评定教学的有效性和改进教学。
3 全过程评价法的实施策略
信息技术新课程标准中明确提出信息技术课的评价原则为:强调评价对教学的激励、诊断和促进作用,弱化评价的选拔与甄别功能;发挥教师在评价中的主导作用,创造条件实现评价主体的多元化;评价要关注学生的个别差异,鼓励学生的创造实践。因此,在评价实施过程中,我们应注意评价策略的使用。
3.1 教学前设计层次化的评价目标,有针对性地进行教学设计
建构主义认为,学习是学习者利用已有的知识经验了解建构新知识的过程,信息技术的学习也不例外。因此,在教学之前,教师需要对学生已有的知识经验进行评价分析,有针对性地进行教学设计。例如,在高一信息技术开课以前,我们会对学生的网络知识、Windows操作系统、Word、Excel、Powebpoint基础知识分层次的进行测试,以确定学生教学前的准备状态,对于初中信息技术学得不太扎实的学生,我们要针对他们具体的问题部分进行补救,以利于下一阶段教学工作的顺利进展。对于一些初中学得比较扎实的学生,我们会对他们提供一些合作项目,使其在综合运用信息技术知识方面得到更大的发展。
3.2 教学过程中综合运用各种表现性评价方式,全面考察学生信息素养的养成过程
我们使用的是广东版的信息技术教材,其中给学生提供了很多合作探究性的活动任务,这种活动运用表现性评价更利于学生信息素养的培养。通常,我们在教学过程中,使用作品评价法,对学生的典型作品进行评价。在使用作品评价法中,注重:(1)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在评价中努力做到更加科学合理,有针对性,使评价切实落到实处。(2)自评、互评与教师评价相结合。学生在自评中发现自己的优点和不足,进行改进;在互评中学会鼓励和赞美同伴的表现,学会从不同的角度观察思考问题,学会对他人进行评价;在教师的点评与补充中学会总结与优化。(3)全面客观地进行评价。从学生创作过程中的独立工作能力、自律能力、合作能力、学习能力以及作品的技术性、艺术性、思想性、创新性等各个方面进行评价,以提高学生对信息技术的学习态度、使用习惯、价值观与责任感等综合素质。(4)关注个别差异,进行个性化评价。允许并尊重不同水平的学生利用自己的方式展示自己的个性与创造性,使每一位学生都能体验到成功。
同时,我们在教学过程中还利用档案袋评价促进学生的学习与反思。一般来说,在整个教学过程中都会使用发展性档案袋,而在某个教学阶段结束后使用展示性档案袋来展示学生最终学习成果的作品集。
关键词:教学评价;以学生为本;整体性能力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12.085
德国应用技术大学是培养德国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级应用型、技术型人才的大学。在应用型人才培养方面,十分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因此应用技术大学的课程教学评价均以学习成就评价为核心,以能力测量为标准。2015年笔者在德国霍夫应用技术大学研修三个月,研修期间对于他们的课程教学评价产生了很大的兴趣,值得我们借鉴。
1霍夫应用技术大学课程教学组织特征
霍夫应用技术大学推崇这样的教学理念:(1)教师的成功关系到学校的发展;(2)好的老师不仅要专业知识好,还要有激情;(3)让一个大学生把他的手弄脏是必须的,工程师要动手操作、触摸设备,头脑指挥手实实在在操作设备;(4)每位教授都有自由决定教学方法的权利。因此,在他们的课程教学过程中,每个老师都有自己的教学方法,但均以“学生为本”。以《加工工艺》课程为例,课前预习采用JITT实时教学法,组织学生主动预习。理论教学课堂中采用Peer-Instruction合作互动教学法,在教学中实现学生自主学习、合作学习、师生互动、生生互动。运用探索式教学法进行实践课教学,培养了学生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学生的勇于探索、大胆创新的精神。
2霍夫应用技术大学课程教学评价特征
教学评价内容能够直接反映一所大学的教育理念与教学要求,引导教师在课程教学中教学方式,从霍夫应用技术大学的教育理念和教学组织过程可以看出,课程的学习以学生为主,突出了学生的职业能力的培养,他们的教学评价也同样打破了教师单一主体的格局,充分尊重学生的学习主体地位。以《加工工艺》课程为例,针对学生教学评价的问卷调查报告有如下特征。
2.1专业能力
学生通过课程的学习,评价出自己在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基础上,有目标的、符合专业要求的解决问题的能力。如:(1)我能说出这门课程的重要概念和事实;(2)我对这门课程的主题有概括的认识;(3)我能理解并说明这门课程的复杂内容;(4)我有能力解决这门课程的一个题目;(5)根据这门课程我有能力较好地阅读所学专业的专业文章。
2.2方法能力
学生正确评价自己在课程学习中获得收集信息,获取新知识的能力,能制定工作计划并实施等。如:通过学习这门课程,(1)我能否有效的寻找信息;(2)我是否提高了工作效率;(3)我能否更好的有针对性发言;(4)我能否有效的讨论;(5)我的报告是否有助于正确理解这门课程。
2.3合作能力
教师在课堂教学活动中经常采用小组合作法,特别注重学生的相互合作学习,在教学评价中也特别关注学生的参与动态,如(1)我一直参与这门课程的学习小组讨论;(2)我在工作小组中的工作对创造良好氛围作出贡献;(3)所在工作小组作出的结论我完全认同。
2.4教师指导服务
在课程评价中,除了学生自我评价他们在学习中职业能力的提升,还反映了教师的教学特点对学生的影响。如(1)教授能适当的回答问题;(2)教授会问上课内容懂了没有;(3)能在课堂之外的时间找到教授;(4)工作效率与考试要求对我而言很透明;(5)老师组织的讨论方法很恰当;(6)教授对学生的报告给予足够的反馈
2.5课堂练习
针对学生的学习情况布置相关的学习任务,让学生理解练习的重要性。如(1)练习内容与上课材料相吻合;(2)练习对我理解学习材料有帮助;(3)练习结果有机会进行讨论与修正
2.6动机(兴趣)
课程的教学评价除了关注学生的学习过程和能力提升,还关注学习的学习兴趣状态,如我上这门课的目的:(1)对课程题目感兴趣;(2)因为喜欢这个老师;(3)因为学校有要求;(4)因为要考试。
2.7对课程的总评价
课程结束后,学生能对课程做出总体评价,为教师以后的教学改革提供参考,具体如下:(1)对我来说,这门课程的学习效果是好()中()差()。
(2)这门课的材料对我来说:太多()太少()不知道()。(3)这门课程的难度对我来说:太难()合适()太易()。(4)这门课的进度对我来说:太快()太慢()不知道()。(5)这门课程哪里特别好,为什么?(6)这门课程哪里特别不好,为什么?如何改进?
2.8外部条件
德国学校的学习很注重人文关怀,课程评价还会关注学生的学习条件,如上课人数是否合适?教室大小是否?教室的硬件资源是否满意?最后在评价中体现学生的个体信息,如你是男生还是女生,你是哪个专业哪个年级的学生等。
3对我国高职课程教学评价的启示
3.1以学生为本
通过霍夫应用技术大学的教学评价内容,可以看出德国的教学评价不但检查教师的教学态度和行为,更重要的是充分了解学生通过教学在职业行动能力所取得的进步。我国高职学校的教学评价大部分强调“教师做得如何”,让学生评价教师在教学中的“教学风格”、“教学态度”等,而不是学生自己学得如何。
3.2注重学生的能力测量
教学的目的,是以学习知识为载体,培养学生的整体能力。德国高校的教学评价不但评价学生的专业能力,更注重学生的方法能力,合作能力。突出了学生能力的测量,让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理解职业行动能力培养的重要性。
3.3评价内容客观具体,具有可测性
教学评价是一种以事实判断为基础的教学效果判断活动。因此,在进行教学评价时,应以能看得到的教学事实作为评价素材,让学生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切身观察,做出客观、准确的评价。保证教学评价项目的可观察性。霍夫应用技术大学的教学评价内容很好地反映了这个要求,所采用的教学评价标准具有明确的观察性含义,能够为教师日后改进教学提供具体的指导信息。
总之,我们应该借鉴德国应用技术大学的成功教学经验,推动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改革。
参考文献
[1]蔡敏.美国著名大学教学评价的内容特征[J].外国教育研究,2006,(06):2527.
摘要:课堂教学效果评价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文章主要运用调查问卷法对工程类数学课程课堂教学效果评价体系的运用进行分析,并针对当前课堂教学效果评价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完善高等数学课程课堂教学效果评价体系的对策。
关键词:农业工程;高等数学;课堂教学效果;评价体系;对策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107(2015)01-0052-02
一、课堂教学效果评价体系的研究与现状
教学评价是根据教学目标,运用科学手段判断教学效果价值的过程,是教学管理实现科学化、民主化和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教师在课堂教学中起着主导作用,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学生是课堂教学的直接参与者,建立以学生评教为基础的课堂教学效果评价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对课堂教学效果的评估,可以经常性地审视课堂教学,从而比较全面地了解课堂教学各个环节的基本情况,可以作为教学质量的监控器。
目前,国内大多数高校已经全面实施了课堂教学效果评价工作,这些评价工作对提高课堂教学效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督导打分因素、同行打分因素、学生打分因素等,影响教师得分,干扰了评价制度的公正性。本文以农业工程类高等数学的课堂教学效果评价体系为研究对象,探讨学生评教结果的偏差及影响因素,力求通过以上研究对评教系统进行改进,以保证评价结果更为科学、合理和有效。
二、数学课程课堂教学评价调查分析
目前东北农业大学学生评教的客观评价主要包括“教学内容”“理论联系实际情况”“讲授方式”等12个指标,满分100分,在客观评价之后学生也可以给出主观评价。参见表1。为了有针对性地发现问题,以高等数学课程为例,设计了课程教学效果调查问卷,于2013年6月对东北农业大学2012级工程类学生进行问卷调查,涉及电子信息工程等19个专业,发出问卷240份,收回206份,有效问卷198份。
(一)学生客观评价与主观评价相关性分析
在评教系统中主观评价则只作为参考,但是主观评价往往能够反映学生最真实的意愿表达f81。可以通过主观评价与客观评价的相关关系对客观评价的有效性进行分析。
首先,对于主观评价,将其划分为四个等级。完全是正面评价的,设定评价结果为“优”(占57.1%);正面评价为主,提出批评建议的,设定评价结果为“良”(占32.3%);批评建设为主,兼有正面评价的,设定评价结果为“中”(占7.1%);批评性评价,设定评价结果为“差”(占3.5%)。其次,对于客观评价,划分为三个等级,并与主观评价结果进行交叉频率统计,具体划分与统计结果见表1。
结果表明,对于主观评价为“优”和“良”的学生,大部分对讲授方式、因材施教、讲课情绪和互动、教学方法和手段、语言生动、板书、责任心、学习方法的指导和答疑辅导这9个评价指标给出高分,理论联系实际和学习的收获两个指标高分比例较低,原因可能在于教师为了节省时间,与实际相关的实例略讲或不讲,导致学生感觉学习数学的实际用处不大。
主观评价为“中”和“差”的学生在讲授方式、板书、责任心和答疑辅导这四个指标上给出高分,这四个指标均属于易被学生感知的指标。而在“理论联系实际”、“讲课情绪和互动”和“语言生动”三项的打分全部为低分,这三项指标都反映了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对课堂气氛的调动情况,表明教师积极地调动学生课堂气氛是有利于课堂教学效果提高的。
观察表l的统计部分,也可以看到客观评价较高的学生,主观评价往往也较高;客观评价较低的学生,主观评价也较低。可以认为评教系统的客观评价基本反映了学生的真实意愿,是真实有效的。
(二)课堂教学评价得分与学生评教态度相关分析
学生评教态度对评价结果同样产生影响。问卷数据反映在评教态度上,31.3%的学生认真填写,64.1%的学生随便填写,4.6%的学生胡乱填写,而传统的评教系统对这部分数据是缺乏分析和筛选的。通过卡方检验做进一步分析,判断评教态度与评价指标得分之间的显著性关系,将相关关系分为显著影响、有影响和无影响三类。 第一类,评教态度对得分有显著影响。包括理论联系实际、教学方法与手段和语言生动三个指标受评价态度的影响显著。其特点是随便填写的学生给出的满分评价频次最低,而认真填写的学生频次最高,且随便填写的学生比例较认真填写的学生要小。第二类评教态度对得分有影响。包括教学内容、因材施教和责任心三个指标一定程度上受评价态度的影响。结果显示随便填写的学生对于满分和非满分的给出缺乏认真思考,而认真填写的学生则比较慎重。第三类指标受评价态度的影响不大,包括讲授方式、讲课情绪和互动、板书、学习的收获、学习方法的指导和答疑辅导六个方面。可见评教态度对第三类评价指标得分的影响不明显。
(三)奉承评价及恶意评价分析
为了进一步分析学生在评教中给出奉承评价或恶意评价的原因,在调查问卷中设置了相应的问题,其统计结果如表2所示。
由表2可知,在课堂教学评价中,大部分学生采取客观的评价态度;但是有些学生因曾受批评或者不喜欢任课教师(或课程),而刻意打出低分;还有部分学生因怕教师报复或想让教师提分,而刻意打出高分。在调查中还发现其他一些心理状态,如“看身边同学如何评教”、“完全不知评教有多大效力”等。
三、完善课程教学效果评价体系的对策
(一)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学生评估的可信度
期末评教前举办评估工作宣传,对学生加大宣传力度,一方面杜绝任课教师为了得高分刻意向学生泄露考试题目或者缩小考试范围的行为,另一方面端正学生的学习态度,既要避免怕教师报复或者想让教师给自己期末考试提分而给教师打高分的思想,也要避免因为挨过教师批评而向教师报复打低分的思想,应该以客观的态度对教师进行评价。
(二)对评价结果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
兴趣是学习美术的基本动力之一。应充分发挥美术教学特有的勉力,使课程内容与不同年龄段的学生的情感和认知特征相适应,以活没多样的课程内容呈现形式和教学方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一年级学生画画完全是一种游戏,他们常常把一切事物看成是有生命的,是美好的和自己有关联的。他们不知道怎样画是最好的,但是他们什么都敢画,在这里我们评价的就不是“画的是什么”“像不像”等问题了,而是把是否积极地参与造型游戏活动,是否对美术课感兴趣和以积极的态度参与欣赏活动等学习能力、学习态度、情感和价值等方面的发展予以评价。有的学生对美术活动的参与程度积极性很高,课前能按要求准备,搜集整理各种用具材料,在美术游戏中能体验各种绘画工具和不同材料的使用效果,在教师的指导下,大胆地采用各种造型方式,通过看看、画画、做做等方法,大胆、自由地把自己的所见所闻、、所感所想的事物表现出来,体验造型活动的乐趣。如我在执教《神奇的口袋》一课时,学生们通过老师魔术式的表演,认识了各种绘画工具、材料和常用的颜色后,学生们学习美术的兴趣极浓,他们及时地运用所学的知识,自由自在地进行各种游戏活动。涂涂画画、剪剪贴贴,在活动中情感得到显现,技能得到掌握。“”在执教《大家都来做》这一课时,针对学生们对美术课产生的浓厚兴趣,我依据课程内容的学习要求,将学生带出教室,来到户外操场上,采用游戏的方式,启发学生,引导学生分析:你们所带来的可乐瓶、呼啦圈、水彩笔杆、树叶、石头这些材料,能不能想想办法,是不是可以把它拼摆出一些图形或有趣的画面来呢?通过启发引导,学生们纷纷发表各自的想法,有的说呼啦圈可以拼出“奥运五环旗”;有的说水彩笔杆可以拼出“高楼大厦”和“童话里的小屋”;有的说沙子、石头可以拼画出小朋友在跳舞……对学生这种积极的参与意识,我及时地给予激励性评价,鼓励他们大胆想像,把自己的感受通过各种材料,进行造型表现。于是他们三五成群,自由组合合作完成一幅幅充满童真童趣的图案造型和有一定主题内容的立体画。为了让学生能用简短的词语,一大胆地表达自己对作品的感受。我让每组选一名代表介绍本组集体创作的“作品”,并进行评述,发表自己的感受。又让其他同学提出不同的意见,使学生从中体验美术活动的乐趣。对学生的参与意识、合作精神、操作技能、探究能力、认知水平以及交流时语言的表达能力,我也进行了全方位的综合评价,鼓励学生积极地参与各种美术游戏活动,提高其审美能力。
二、加强对学生在美术活动中的过程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
如果说教师的表扬和鼓励是对学习过程的一种及时的评价,那么学生参与评比记录,则是对学习过程更具体、更细致的评价。因为孩子们互相接触了解的程度远远多于老师。让他们参与学习过程的评价将更全面,更有利于我们正确地评价学生的学习。
我在美术课上,常采取小组合评、同桌互评和自我评价等形式。由选定的组长记录每次评价结果。每个学生都有一本成长记录档案。评比的内容包括基本知识技能方面的,如:对同学作业的技巧、构图能力、想像能力的看法等等,也包括学习态度方面的,如是否按时上课,材料用具准备情况,课堂纪律,完成作业的态度,文明礼貌,保持室内整洁等等。(见附表一)学生参与学习过程评价能帮助教师更好地了解学生,而且能培养学生善于管理、交往、合作的能力,更好地适应这个充满挑战的时代。
转贴于 学生有不同的个性,不同的基础。作为教师要对不同的思维层次给予不同的评价。即以激励的评价贯穿整个教学活动,善于发现学生的闪光点,激励创造,体验成功。如在执教《繁忙的交通》一课时,有一位学生画完一辆汽车后,在汽车周围画了很多乱糟糟的东西。我刚想问他:“你画的是什么呀对他说:“我这辆汽车不喝油只喝饮料,它喷出来的是香水,喇叭里唱的是百灵鸟的歌—…·”听到这里,我觉得他的思维层次与众不同,于是在讲评中,我先让他向同学们介绍自己的画,再让其他同学评画,而大家都觉得他的想法很奇特,有创造性,接着又提出了构图方面的意见,使这位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体验到了成功的快乐。重视体现评价的激励性和体现自我的动态性,将终结性评价与过程性评价结合起来,平时观察指导,学期进行总评,有助于学生的发展和能力的提高。
三、改变单一性评价,倡导多元性评价
对学生美术作业应采用多样的评价方法,学生美术作业评价呈现可以是实物或等级,可以是评语,也可以采用评语与等级相结合的方式,(见附表二)还可以采用互评或座谈等方式,要充分肯定学生的进步和发展,并使学生明确需要克服的弱点与发展方向。为此,我在教学活动中采取了多种评价方式评价学生的美术作业。
(一)改变传统的作业评价符号
改变传统的美术作业评价符号,时时会给学生以新鲜感。等级制与实物交叉使用,能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有时“优”“良”等等级制符号用多了,学生会失去新鲜感。于是,我在作业的评价上采用了插红旗、种红花、贴五星等作业符号。这样不仅直观有趣,而且还体了现美术课的特点。在我的办公桌上,有许多印章和一些剪出来的小东西。印朵小红花表示你的画真美,粘个大拇指表示你真棒,画只高高举起的右手,表示你要加油。实物讲究夸张、有趣,让学生看着喜爱。有时我还会贴学生中流行的一些小饰物。这样一来,学生比以往学得更有兴趣,画得更认真。学期末我还把他们的作业订成一本集子,装人“成长记录袋”。
(二)评价符号与评语、学习感受有机结合
中图分类号:G633.67 文献标识码:A
中小学信息技术教学是以培养学生的基本信息素养为根本目的,应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着力打造信息技术的高效课堂。然而中小学信息技术教学活动中,存在着学生爱上信息课但主要兴趣只是集中在玩游戏和聊天上,无法将学生真正兴趣持久保持在信息技术学习上来,基本信息素养的培养无法落到实处。另外,课堂教学中教学效果无法进行相对准确测量“有效教学”达到什么程度,课后也没能有留下痕迹无法知晓,制约着高效课堂的打造。为此我们在信息技术教学过程中通过自行研制开发,建立并应用课堂教学过程评价系统,成功将学生的兴趣活动真正引入到信息技术学习上来,实施了信息技术的有效教学,打造高效课堂。
1搭建网络教学平台,为课堂教学的过程评价提供网络支撑
在信息技术教学中,我们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学习的特点和计算机教室一人一机的优势,自行研制了信息技术学科的网络教学平台,将中小学全部课程资源和每节课的评价要素(也就是信息素养形成所要达到的基本要求细化和分解)预设在教学平台中,课前教师只需要选定课时教学内容,就可将该节课的教学资源和评价要素自动提供给师生课堂使用。如七、八、九年级上下两学期各预设20个课时,如果选定七年级上册第十二课时后,师生只要登录到学习平台,就会出现该课时(“文章的版面修饰与美化”)学习与评价一体化的网页界面。该界面分成为导学区与评价区两部分,在导学区里提供了本节课的导学任务(文章修饰美化所要达到的基本要求,此处略述),评价区里对应导学任务出现6-8个评价要素:(1)设置不同字体字号和颜色;(2)设置段落对齐方式;(3)设置首行缩进;(4)设置行间距;(5)插入艺术字和图片;(6)设置图片版式;(7)按时完成作品美化并上传;(8)积极交流和评价。学生学会或者完成了相关的学习探究任务,只需点击评价要素下的功能按钮(“学会”或“完成”)就将学习情况提交到服务器上,教师可以通过学习平台即时查看到全班所有学生的自学情况(见图1),在有效时间内,哪些探究学习任务都能学会和完成,哪些任务仅有部分同学完成,哪些任务学生都不能完成或仅有极少数同学能完成,在学习平台上一目了然。对于全部都能独立学会的知识与操作技能教师可以免予讲授或交流,以有效利用课堂时间,提高效率;对于仅有部分学生能够学会或者完成的知识技能与方法,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先进行小组内的交流与互学,而后选取小组代表进行全班交流与展示,达到全班掌握和解疑破难、共同提高的目的;对于都不能完成或仅有个别同学能完成的探究学习任务,教师就必须进行必要的讲解或补充。由此可见网络教学平台支撑下的过程评价系统对于教师即时反馈学生学习信息,准确把握教学进程,合理调控教学环节,有效实施课堂教学显得极为方便、灵活和重要。
2课堂评价系统应以过程评价贯穿课堂始终,强化信息素养的落实
课堂评价系统的建立,给课堂学习的过程评价提供了依据和便利条件,师生可以将评价活动应用到课前、课中、课尾全过程。课前学生只要打开评价系统首页界面,就会弹出上次课后学生的星级荣誉榜,系统自动选出10名优秀学生进行表彰,即将学生照片滚动显示在登录首页上并授予不同的星名(见图2),给学生以成功的幸福感,激励学生挑战星级榜;课中学生针对自己的探究任务完成情况,点击评价区“学会”或“完成”按钮,相应的评价要素下就会显示出一个“ ”,同时自已的“本次课堂积分”和“累计积分”、所在小组的总积分也自动增加一分,各小组的学习星级排行榜立刻发生变化,激励小组同学比、学、赶、帮。学生作品提交后,师生可以通过评价系统查看所有学生的作品,并进行鉴赏评价或加分,这样可以让更多学生参与到课堂评价中来,减少了学生提交作品后无所事事甚至玩游戏、聊天现象的发生,在这里积分的增加过程,实际上体现出了学生信息素养的落实和提升过程。课尾教师可以利用评价系统中显示的学生课堂得分情况,评选出“优秀学习小组”和“探究达人”、“交流达人”、“作品展示达人”将评价活动推向。
3课堂评价系统是多维评价的综合应用,提高了评价可信度
我们在信息技术课堂教学评价系统中设计了多种评价方式,自评、互证、师评、系统自动评价。既有分数评价,也有留言评价。在具体课堂实施中,不要求每种方式都用到,但要求真实可信,可将学生每3-4人分成一个学习小组,选定一个同学当组长负责学生学习过程中的监督评价活动,当学生学会了某项技能或完成了某些学习任务后,可以进行自评记分(系统中显示“ ”);小组长对组员的学习结果给予检查确认后可以进行“互评”记录,即将“ ”改为“ ”;教师对小组学习成果认定后可以给小组评价记分,该小组成员前面出现小红旗标志。对于作品制作优秀或者探究交流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学生,教师可以通过评价系统给相应同学送出一个“笑脸”图案,也可以在学生个人留言板里写上几句激励性的话,如:“作品真好!让老师欣赏”、“你们小组学得真不错,继续保持!”这样做可以有效加强师生互动和情感交流,让学生感受到了老师对他的肯定,获得成功的满足感,从而会更加专注地去学习信息技术。
4课堂评价应用中要关注学生的成长过程,促进学生深入持久地学习
每一个学生在学习信息技术过程中基本信息素养都会有不同程度的提高,教师要注意观察评价系统中学生的成长过程,观察学生的学习级别升级状态。对于课堂评价系统中表现出学生已经学会或完成的技能,教师应抽查检验数据的真实性,不能为了升级而拉票加分,以此培养学生负责任以使用信息技术的态度;对评价系统中表现出探究操作、作品制作方面还存在困难不能按时完成的学生(即评价系统中各评价要素都没有得“ ”),教师千万不能不管不问,任由学生发展,一定要给予足够关注,必要时给予个别辅导或请求其他同学帮助,然后安排他们代表小组进行汇报交流,这样他们就可以感受到教师对每一个同学的关注,才能将注意力真正集中到学习信息技术上来,学习才能深入,学习兴趣才能真正建立且能持久。
新课程标准中明确指出:“应根据目标多元、方式多样、注重过程的评价原则,综合运用观察、交流、测验、实际操作、作品展示、学生自评与互评等多种方式,为学生建立综合、动态的成长记录手册,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这就需要我们更加关注学生情感态度、价值观、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等方面的进步与变化。
实践证明,以传统考试或作品等评价方式来评价学生会不可避免地出现这样的问题:一是评价目的被扭曲,过分强调了甄别与选拔的功能,无法起到改进与激励的作用。二是评价维度不全,评价的重点是知识与技能的目标,考查内容大多是陈述性知识和操作技能,无法关注学生情感态度、价值观、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方面的进步与变化。因此,过程性评价在信息技术教学中显得越发重要,它也正开始应用到信息技术课程的学习评价体系中来。
一、过程性评价概述
1.过程性评价的含义
过程性评价是在教育、教学活动的计划实施的过程中,为了解动态过程的效果,及时反馈信息,及时调节,使计划、方案不断完善,以便顺利达到预期的目的而进行的评价。它提倡的是学生通过课程活动获得发展的过程。评价方式具有多样性:可以用观察、交流、测验、实际操作、作品展示、自评与互评等多种方式。它能够体现学生的学习水平、学习能力、学习基础的差异。
2.过程性评价的重要特征
传统的目标导向的学业评价,将评价的目标框定在教育者认为重要的、十分有限的范围内,很多有价值的教育目标被忽视,评价导向的积极作用被削弱。过程性评价则将评价的视野投向学生的整个学习经验领域,认为凡是有价值的学习结果都应当得到评价的肯定,而不管这些学习结果是否在预定的目标范围内。其结果是,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大大提高,学习经验的丰富性大大增强。这正是现代教学所期待的最终目标。
二、过程性评价的方法
1.采用表现性评价
表现性评价是指一种评价方法,它是强调通过真实的行为表现来体现学习成果并实施的评价。所关注的是学生解决问题、处理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并非支离破碎的技能。它具有的特点:①情境性;②评价的灵活性;③整体化。
2.采用课程记录袋
所谓的课程记录袋,又称为档案袋评定,在评价学生的学习过程中,以记录袋的方式,反映学生学习某一科目的进步历程,增强他们学好课程的信心,并对学生的现实表现进行价值判断的一种评价的方法。
3.采用调查和实验
调查和实验是一种采用动手实践活动进行表现性评价的形式。通过学生的调查实验,有助于实现数学课程中培养学生动手实践能力的目标,有助于学生形成对数学内部的整体把握以及加强数学与外部世界的联系。
4.采用作业评价
作业作为教学的常规,是教学评价中不可缺少的一种手段,它对学生的成长、发展过程的作用,对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具有重要价值。
三、过程性评价的一般过程
1.评价标准或评价量规的制订
过程性评价的内容涉及学生在任务完成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包括分析问题、收集信息的能力,选择信息工具解决问题的能力,应用工具分析、处理信息的能力,合理应用信息工具来有效地表达相关问题答案的能力。这些能力涵盖了信息素养的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三维目标。对于过程性评价来说,评价标准一般以评价量规的形式出现及应用。所谓量规就是指根据教学目标围绕某一主题制订的经过量化的评价指标。
2.评价资料的收集
信息技术课程的过程性评价一般通过两个方面来实现:一方面是系统客观地记录学生在学习情境中的真实表现,主要可通过多种开放的质性评价方法,如,现场观察、访谈、轶事记录、成长记录等方式来完成。这一评价过程是长期的、连续不断的、可以系统地把握学生在知识技能、情感、态度等方面的变化和发展;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设置一定的作品,如,涉及作业和实践活动来引发学生的特定行为,通过对活动过程的观察和对作品完成情况的调查来收集有价值的评价资料。
3.评价结果的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评价结论中的分数或量化评价结果主要提供有关学生表现水平的参考依据,必须将这些量化的结果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切忌单纯利用量化分数对学生的学习下结论或排名次。
四、过程性评价的注意事项
教师应该注意的问题:
1.对学生的指令要明确,具体,清晰
2.注意评价的教育性
3.保证评价的公正度和可信度
4.要保护学生的自尊心,自信心
5.要与教学相统一
本办法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年四月七日
**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鉴定范围
第三章鉴定组织
第四章鉴定形式
第五章鉴定委员会、鉴定专家小组、函审专家组
第六章鉴定程序
第七章鉴定内容和鉴定证书
第八章鉴定管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保证鉴定质量,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应用和推广,按照国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规定和《**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结论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三条科技成果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本办法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机制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形式进行鉴别、评价和得到社会的公认。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市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由**市科委主持或授权委托县(市)、区科委主持鉴定。
第二章鉴定范围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包括:
解决生产过程中科学技术问题的、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包括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产品等。
在成果应用、推广或消化吸收引进技术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取得新的科技成果。
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内在联系的,在学术上具有新见解,并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包括基础研究理论成果和应用研究理论成果。
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对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具有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七条下列科技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执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包括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委以及国家指定的科技计划项目)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申报科技成果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的科技成果;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指国家有关法律、国务院有关法规及国务院有关部委颁布的有关规章、政策规定等)应当进行鉴定的其他科技成果。
第八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同已通过鉴定。
已经生产实践证明技术上成熟,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由实施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证明,并提供技术水平证明。
经技术合同登记机关登记的技术项目,已经按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在生产实践中应用后取得经济、社会效益,有技术合同当事人出具的财务部门的经济效益证明或社会效益证明,并提供技术水平证明
经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实施后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由专利实施单位的财务部门出具的经济效益证明或社会效益证明。
申请视同鉴定的科技成果,应填写《科学技术成果视同鉴定证书》并附有关技术资料和效益证明,报市科委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审批后生效。
视同鉴定与其他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章鉴定组
第九条**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成果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全市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组织或委托县(市)、区科委及市级主管部门主持鉴定。
第十条国家特殊专项产品的鉴定,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产品归口管理相应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第十一条没有组织鉴定权单位组织的鉴定为无效鉴定。
第四章鉴定形式
第十二条科技成果的鉴定,可按照成果的不同性质和特点,经组织鉴定单位审查确定,分别采用以下形式
检测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经过省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市级以上法定专业技术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须在市技术监督局备案),对有关技术指标进行检测和评价,并出具测试证明和测试结论。必要时可邀请少数专家参与咨询、评价。
验收鉴定:由组织验收单位邀请少数同行专家,按照计划任务书或所规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现场测试、验收,作出评价结论;
通讯鉴定:对不需要进行现场测试,能用书面材料反映研究全貌和技术水平的成果,可由同行专家对科技成果提供学术和有关技术资料,以书面形式进行审查、评价,并由组织鉴定单位汇总后作出鉴定结论。
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作出结论的,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
以上四种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组织鉴定单位应对鉴定结论进行认真审查,对鉴定合格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部统一规定的格式,颁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第五章鉴定委员会、鉴定专家小组、函审专家组
第十三条科技成果鉴定实行专家负责制。
鉴定委员会、鉴定专家小组和函审专家组是受组织鉴定单位的委托,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组成,对科技成果进行技术鉴定的专家组织,专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应占三分之二以上。
申请鉴定单位不得自行聘请专家。参加鉴定工作专家的增补或变更必须取得组织鉴定单位的同意或认可。
第十四条采用会议鉴定时,鉴定委员会由五至十三人组成。鉴定结论必须经过鉴定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十五条采用函审鉴定时,函审组由五至九人组成。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组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多数意见形成。
第十六条聘请的同行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该行业或该领域的高、中级技术职务;
(二)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态度和职业道德。
选聘专家应尽可能同时有教学、科研、生产三方面的专家参加。
对于专业技术职务偏低或没有专业技术职务,但确实学有所长,并被同行专业技术人员所承认的人,经组织鉴定单位聘请,可以作为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非特殊情况,一般不聘请非专业人员担任鉴定委员会、检测鉴定专家小组或者函审专家组成员。
第十七条成果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或者委托单位的人员和其它与该成果有密切关系的人员以及不具备对该成果进行技术鉴定能力的其他人员,不能作为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
第十八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全面认真的技术评价,并对通过的鉴定意见签名负责。
第十九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
1、独立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2、要求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向被鉴定单位或个人质询成果的未详情况,要求复核试验或测试结果;
3、充分发表个人意见,要求在鉴定结论中如实记载不同意见,可以拒绝在鉴定意见上签字。有权向组织鉴定单位反映对鉴定意见的不同看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
4、要求排除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必要时可以向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提出中止鉴定的请求。
参加鉴定的成员,应对所鉴定的科技成果承担保密义务。鉴定委员会应对鉴定结论的正确性负责,主任委员应对鉴定结论负技术责任,鉴定委员会在对科技成果的审查和评价中产生不同意见时,可按多数意见形成鉴定结论,同时应将不同意见在鉴定意见中注明。
第六章鉴定程序
第二十条申请鉴定的条件:
1、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要求;
②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人员名序异义和权属争议;
③资料齐全,并按规定建立科技档案;
④应用技术成果已经过必要的规定和时间的试产、试用考核阶段,其测试数据准确、完整,符合有关要求。能证明成果的成熟性和具备推广条件。
⑤软科学研究成果应经有关单位采纳或应用。
2、提交鉴定的技术资料及其文件名称,应根据不同行业、专业和领域的特点而定:
①应用技术成果的技术资料主要包括:计划任务书或技术合同、研究报告、技术指标测试报告、有关设计技术图表、质量标准、用户证明材料、国内外技术情况对比材料、实施条件、应用情况、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分析和技术经济分析和环境影响的评价等。
②软科学成果的学术资料主要包括:计划任务书和技术合同、总结研究报告、专题论证、调研报告及有关背景材料、模型运行报告、国内外研究情况对比材料有关单位采纳或应用效果的证明材料等。
③科学理论成果的学术资料主要包括:学术论文,国内外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发表情况的说明,国内外学术情况对比材料,后被引用情况等。
对填补国内或国内外空白的科技成果,应由经国家科技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省科技厅认定的科技信息(情报)机构出具查新结论报告,非国家、省认定的科技信息(情报)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无效。
第二十一条申请鉴定的成果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同意鉴定:
1、不属于本办法规定鉴定范围的;
2、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申请的;
3、不具备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申请条件的;
4、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情况不清楚的;
5、一个项目分拆成几个不能独立应用的项目,要求分别鉴定的;
6、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有名序异议和权属争议的;
7、有剽窃行为或弄虚作假的;
8、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
9、其它不够科技成果鉴定条件的。
第二十二条组织鉴定单位收到鉴定申请后应认真审查,并自申请之日起二十天内,作出如下决定:
1、不同意鉴定,应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2、同意鉴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鉴定单位。内容包括:鉴定形式、鉴定委员会名单和鉴定日期等。
第七章鉴定内容和鉴定证书
第二十三条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
对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数据准确性、设计科学性、技术成熟程度、经济合理性等进行认真的审查;
审查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
对应用技术成果的科学价值、创造性、先进性和技术水平、学术水平,应用价值等进行正确的评价;
对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前景及其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
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对不写明摯嬖谖侍鈹和摳慕饧麛的鉴定意见,应退回重新鉴定,予以补正。
第二十四条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核,签署同意鉴定意见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鉴定结论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及时指出,并责成鉴定委员会或者鉴定专家小组、函审组补正。
第二十六条生效后的鉴定证书是科技成果管理部门颁发的证明文件,是科技行政机关确认科技成果通过鉴定的合法证明文件。
第二十七条《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由组织鉴定单位颁发,正式鉴定证书不超过二十份。
第八章鉴定管理
第二十八条市科委及市级主管部门、县(市、区)科委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对鉴定工作的管理,严格要求鉴定质量。对提交的技术资料及文件要认真审查。凡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要给予必要的指导。尚不够鉴定条件的,不能同意鉴定,也不能报请上一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组织鉴定。
第二十九条提出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应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有两个以上计划任务来源的科技成果鉴定,均应取得计划下达部门的同意。
第三十条与市外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可联合申请鉴定。鉴定申请书须由完成单位共同填报。
第三十一条鉴定未获通过,不能形成相应的鉴定结论的,由主持鉴定单位将鉴定情况如实记载,以纪要形式报组织鉴定单位备案。待该成果具备鉴定条件时,可重新申请鉴定。
第三十二条参加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抑制各种不正之风,保证科技成果鉴定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三十三条组织和主持鉴定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鉴定会的规模,除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和少数必要的管理人员外,不得邀请其他无关人员参加。
鉴定会不能与企业产品介绍、推销、订货等其他内容的会议合并进行。
参加鉴定会总人数一般不超过20人。
第三十四条市科委对正在进行或者已经完成的科技成果鉴定,发现有错误的,有权直接纠正或有权责令市科委委托主持鉴定机关及时纠正。错误严重的,可以直接进行查处。
第三十五条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对在科技成果鉴定中出现的不正之风,应当及时制止并严肃查处。
对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酌情发给技术咨询费。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科技成果鉴定中有关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个人,组织鉴定单位、主持鉴定单位以及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或有关人员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按国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第六章法律责任办理。
第二条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
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第二章鉴定范围
第六条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验收和评价方法,由国家科委另行规定。
第七条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
(三)己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四)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
(五)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受理鉴定申请。正在进行鉴定的,应当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销。
第三章鉴定组织
第九条鉴定由国家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组织鉴定单位)负责组织。必要时可以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以下简称主持鉴定单位)主持鉴定。
第十条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可以根据科技成果的特点选择下列鉴定形式:
(一)检测鉴定:指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
(二)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
(三)函审鉴定: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
第十一条采用检测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指定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测试。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必要时,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可以会同检测机构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第十二条采用会议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七至十五人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列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经鉴定委员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或者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
第十三条采用函审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五至九人组成函审组。提出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组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多数的意见形成。
第十四条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的同行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二)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或者委托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同行专家参加对该成果的鉴定。公安、安全、国防等特殊部门确因保密需要的,可以另行规定。
非特殊情况,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一般不聘请非专业人员担任鉴定委员会、检测专家小组或者函审组成员。。
第十五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全面认真的技术评价,并对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保守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
第十六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要求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向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出质疑并要求作出解释,要求复核试验或者测试结果;
(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要求在鉴定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可以拒绝在鉴定结论上签字;
(四)要求排除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必要时可以向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提出中止鉴定的请求。
第四章鉴定程序
第十七条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根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向其主管机关申请鉴定。
隶属关系不明确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其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十八条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二)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的权属方面的争议;
(三)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四)有经国家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第十九条组织鉴定单位应当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明确是否受理鉴定申请,并作出答复。对符合鉴定条件的,应当批准并通知申请鉴定单位。对不符合鉴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对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受理申请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可以报请上一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组织鉴定。
第二十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由组织鉴定单位从国家科委或者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中遴选,申请鉴定单位不得自行推荐和聘请。
第二十一条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在确定的鉴定日期前十天,将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资料送达承担鉴定任务的专家。
第二十二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收到技术资料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准备鉴定意见。
第二十三条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
(二)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三)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四)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五)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二十四条鉴定结论不写明“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的,应退回重新鉴定,予以补正。
第二十五条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核,并签署具体意见。鉴定结论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及时指出,并责成鉴定委员会或者检测机构、函审组改正。
第二十六条经鉴定通过的科技成果,由组织鉴定单位颁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第二十七条科技成果鉴定的文件、材料,分别由组织鉴定单位和申请鉴定单位按照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归档。
第五章鉴定管理
第二十八条参加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对鉴定工作的干扰,保证科技成果鉴定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九条科技成果完成者在申请鉴定过程中,应当据实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包括真实的实验记录、国内外技术发展的背景材料,以及引用他人成果或者结论的参考文献等。
科技成果完成者不得以任何名目和理由向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赠送礼金(含有价券)和礼物。第三十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评价结论应当科学、客观、准确。
第三十一条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鉴定会的规模,除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和少数必要的管理人员外,不得邀请其他人员参加。
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对在科技成果鉴定中出现的不正之风,应当及时制止并严肃查处。
第三十二条国家科委对正在进行或者已经完成的科技成果鉴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责令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时纠正;错误严重而又处理不当的,有权组织复核和查处。
第三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正在进行或者已经完成的科技成果鉴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责令授权组织鉴定的机关及时纠正;错误严重的,可以直接进行查处。
第三十四条对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组织鉴定单位可酌情发给技术咨询费。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或者个人窃取他人的科技成果的,或者在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组织鉴定单位应当中止鉴定。已经完成鉴定的,应当予以撤销。已经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鉴定工作中、、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19号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现予, 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主任:宋健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 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
第五条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第二章 鉴定范围
第六条 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验收和评价方法,由国家科委另行规定。
第七条 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
(三)己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四)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
(五)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受理鉴定申请。正在进行鉴定的,应当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销。
第三章 鉴定组织
第九条 鉴定由国家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组织鉴定单位)负责组织。必要时可以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以下简称主持鉴定单位)主持鉴定。
第十条 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可以根据科技成果的特点选择下列鉴定形式:
(一)检测鉴定:指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
(二)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
(三)函审鉴定: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
第十一条 采用检测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指定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测试。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必要时,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可以会同检测机构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第十二条 采用会议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七至十五人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列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经鉴定委员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或者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
第十三条 采用函审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五至九人组成函审组。提出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组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多数的意见形成。
第十四条 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的同行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二)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或者委托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同行专家参加对该成果的鉴定。公安、安全、国防等特殊部门确因保密需要的,可以另行规定。
非特殊情况,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一般不聘请非专业人员担任鉴定委员会、检测专家小组或者函审组成员。。
第十五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全面认真的技术评价,并对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保守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
第十六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要求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向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出质疑并要求作出解释,要求复核试验或者测试结果;
(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要求在鉴定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可以拒绝在鉴定结论上签字;
(四)要求排除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必要时可以向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提出中止鉴定的请求。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十七条 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根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向其主管机关申请鉴定。
隶属关系不明确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其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十八条 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二)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的权属方面的争议;
(三)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四)有经国家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第十九条 组织鉴定单位应当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明确是否受理鉴定申请,并作出答复。对符合鉴定条件的,应当批准并通知申请鉴定单位。对不符合鉴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对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受理申请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可以报请上一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组织鉴定。
第二十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由组织鉴定单位从国家科委或者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中遴选,申请鉴定单位不得自行推荐和聘请。
第二十一条 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在确定的鉴定日期前十天,将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资料送达承担鉴定任务的专家。
第二十二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收到技术资料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准备鉴定意见。
第二十三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
(二)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三)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四)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五)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二十四条 鉴定结论不写明"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的,应退回重新鉴定,予以补正。第二十五条 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核,并签署具体意见。鉴定结论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及时指出,并责成鉴定委员会或者检测机构、函审组改正。第二十六条 经鉴定通过的科技成果,由组织鉴定单位颁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第二十七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文件、材料,分别由组织鉴定单位和申请鉴定单位按照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归档。
第五章 鉴定管理
第二十八条 参加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对鉴定工作的干扰,保证科技成果鉴定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九条 科技成果完成者在申请鉴定过程中,应当据实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包括真实的实验记录、国内外技术发展的背景材料,以及引用他人成果或者结论的参考文献等。
科技成果完成者不得以任何名目和理由向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赠送礼金(含有价券)和礼物。
第三十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评价结论应当科学、客观、准确。
第三十一条 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鉴定会的规模,除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和少数必要的管理人员外,不得邀请其他人员参加。 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对在科技成果鉴定中出现的不正之风,应当及时制止并严肃查处。
第三十二条 国家科委对正在进行或者已经完成的科技成果鉴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责令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时纠正;错误严重而又处理不当的,有权组织复核和查处。
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正在进行或者已经完成的科技成果鉴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责令授权组织鉴定的机关及时纠正;错误严重的,可以直接进行查处。
第三十四条 对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组织鉴定单位可酌情发给技术咨询费。
第六章 法律责任オ
第三十五条 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或者个人窃取他人的科技成果的,或者在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组织鉴定单位应当中止鉴定。已经完成鉴定的,应当予以撤销。已经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鉴定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玩忽职守,故意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其承担鉴定任务的资格。
第三十八条 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未经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或者个人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的,应当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给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Abstract:Intheprocessofscientificresearch,technologicalachievementinvolvesvariouscontents.UnderthecurrentsupervisionsystemoftechnologicalachievementinChina,technologicalachievementshouldbeprotectedinanappropriateway.Withouttheappropriate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protection,thetechnologicalachievementwillnotbeprotected.
Keywords:technologicalachievement;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protection
科技成果的概念在我国的科技管理体制下已经存续了多年,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越来越强烈的当今时代,由于科技成果的概念产生于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其所包涵的内容并非全部得到我国现行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对于科学研究过程中产的科技成果,应该在现行法律规定之下寻求合适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
一、我国科技成果的界定和分类
科技成果,是科学技术成果的简称,指对科学研究课题通过调查考察、实验研究、设计试验和辩证思维等活动,所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创造性成果[1]的统称,属于科学技术这一特定范畴内的智力成果。科技成果的界定最早可以追溯到1961年4月22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110次会议)通过并试行的《新产品新工艺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从中可以看出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科技成果主要是指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的新产品、新工艺。
此后,原国家科委于1978年11月颁布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办法》中把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分为三类:(1)科学成果即自然科学方面的具有创造性的理论研究成果;(2)技术成果指使生产多、快、好、省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方法;(3)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阶段成果。这是首次对科技成果进行分类。
在1984年2月颁布的《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中又明确了管理的科技成果范围是:(1)解决某一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2)在重大科学技术研究进行进程中取得的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或学术意义的阶段性科技成果;(3)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取得的科技成果;(4)科技成果应用推广过程中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5)为阐明自然的现象、特性或规律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
而在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中,将被鉴定的科技成果拓宽为科学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以及软科学研究成果;并且还规定了不要求一切科技成果都进行鉴定,规定了三种视同鉴定的情况。此种划分已被沿用至今。
原国家科委于1994年10月26日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中还明确指出:“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并规定:“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对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2)软科学研究成果;(3)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4)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5)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也就是说,进行科技成果鉴定的只是应用技术成果,科技成果涵盖的范围超出了鉴定的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明确了技术成果的一般规定:“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对技术成果所包含的内容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总的来看,科技成果是人类的智力劳动产物,与有形物有很大差别。科技成果完成后,其内涵价值基本确定。
二、科技成果权的概念、性质
由于立法规定的粗简,人们对于科技成果权的性质、内容和特征,尤其是对于科技成果、科技成果权与知识产权三者之间的关系缺乏正确认识。
科技成果权作为法律术语最早在我国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18条规定中出现:“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①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此后,在1993年10月1日实施的《科技进步法》第60条规定中也提到了科技成果权:“剽窃、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权的,非法窃取技术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从该条规定来看,“科技成果权”与技术秘密也属不同的概念。此外,在《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中关于知识产权的第97条第2款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作为《民法通则》知识产权这一节中的一个条款,可以理解为《民法通则》把科技成果当作一种知识产权,但是,现阶段的知识产权法中并没有针对科技成果制定专门的法律。在制定《民法通则》时,我国尚处在计划经济体制,生产、科研和应用等都依靠国家计划,科技成果归国家所有,科技成果无偿使用,而知识产权源于“特权”,是法律授权获得的一项民事权利,从而造成了作为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却无法得到知识产权法的直接保护,科技成果权与发现权、发明权一样,实质上是一种有权获得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的权利,与受专门法律保护的其他各项知识产权不同,并不是一种智力成果专有使用权,不具有其他知识产权的专有财产性质。
科技成果的完成者可以依照《发明奖励条例》、《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科技进步奖励条例》的要求申请科技成果的奖励,科技成果的权利范围不像专利权那样与现有技术可以明确区分。有专家在解释我国科技奖励制度时指出:“获得自然科技奖励的公民,将对其科学发现享有发现权,获得技术发明奖的项目,将对其发明创造享有发明权,获得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公民,就对其完成的科技成果享有科技成果权。从权利性质来讲,发现权、发明权、科技成果权属于精神权利。”[23]
三、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保护
通过科学研究活动取得的科技成果,不论成果价值多大,就目前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法律来看,均不能直接产生独占权利,科技成果要想获得法律保护,必须通过获得其他知识产权的方式进行保护。从一定意义上讲,科技成果首先要通过某种途径依法确认才能产生相关的知识产权,也就是说,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属性都有一个依法确认的过程,不是科技成果自然产生的,更不是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声称”的。科技成果是重要的无形资产,但要用知识产权来保护才能具备财产权特征,一项科技成果可以拥有多项具备财产权特征的知识产权,但拥有科技成果不等于自动拥有了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一类法定权利,它必须依法产生,任何人不能随意宣布自己拥有某项知识产权,不能宣布自己是某项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所有知识产权都必须得到法律的授权才能得到确认。科技成果是产生知识产权的源泉之一,知识产权是保护科技成果的手段,科技成果中符合知识产权保护条件的应当采取知识产权形式的保护。知识产权本来就是工业经济时代为保护和促进技术成果产业化、商品化而诞生的一种新型权利,是人们对创造性智力活动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其本质是一种智力产品在市场交易中获得的经济权利,其产生、行使和保护与市场紧密结合。知识产权保护一般是根据先申请原则来确定的,如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从而使其享有一定期限的独占权,法律上承认知识产权这一权利从一开始就是为了有目的地保护权利人的独占性。
由于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权的客体均是科技成果,两者存在着重合或交叉,但是,知识产权不等同于科技成果权,科技成果广泛存在于知识产权之中,或者说知识产权保护那些需要保护的科技成果,两者是包含、重叠和交叉但不是全部的关系。至于科技成果应该采取何种知识产权方式来加以保护,则应根据具体的科技成果类型来确定合适的保护方式,不管以何种方式来保护科技成果,各种权利的性质、范围和边界是不相同的。
科技成果获得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是知识产权法。依据知识产权法,对科技成果进行产权界定,使其成果的权利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科技成果的独占权,并享受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效益,是调动企业、个人乃至整个社会科技创新积极性的重要保证。只有使科技成果取得专利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得到保护,才能最终形成自己独特的市场竞争优势。知识产权制度就是一种鼓励创新、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和利益的激励机制,是一种成果权属机制,其植根于市场经济,以明确界定知识成果的产权并为之提供有效保护为其主要特征。
从各国知识产权保护实践来看,科技成果若不申请专利,将得不到国际承认,而且国外法律中也没有“科技成果权”这个概念。知识产权的立法目的则是界定相关产权,明确产权的范围与归属,从而实现科技成果的产权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统计表明:世界上90%~95%的发明能够在专利文献中查到,并且许多发明只能在专利文献中查到,可以说,专利文献几乎记载了人类取得的每一项新技术成果,它融技术、法律、经济情报为一体,是世界上反映技术发展最迅速、最全面、最系统的信息资源。[4]由此说明,其他国家、尤其是科技发达国家十分注重用专利来保护最新的科技成果。在全球科技经济、法律体系等一体化趋势日趋明显的大环境下,我国现行的科技成果管理体制不具有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对获得的科技成果应选择合适的保护方式,没有有效的保护手段科技成果将无法得到保护。
从法律上看,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是明确的,科技成果的范畴涉及科学技术领域内一切智力劳动成果,并非所有科技成果都可以获得知识产权保护,有些则不能取得知识产权保护,如专利法中对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等均不授予专利权①,而以上这些均可纳入科技成果的范畴。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也将随之扩大和增加,但采取何种保护方式应由法律来规定。由于新技术的进步所带来的新的技术成果,可以通过扩大解释现有的知识产权特别法律,将其纳入现行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内。例如,对计算机程序的保护就是通过重新定义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概念来实现的,也可以制定专门的法律加以保护。我国现阶段对计算机程序、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等的保护,均有法律保障,这些成果广义上都属于科技成果的范畴。随着新技术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领域也将会进一步得到拓展,面对知识产权领域新的客体、新问题,必须通过法律修正和新的立法使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得到丰富和发展,以适应知识创新时代的需要。
四、结论
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和现状表明,并非一切科技成果都可以成为法律的保护对象,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也不尽相同。科技成果的范围十分广泛,能够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只是其中符合法律要求、具有创造性和单一性的部分。对具有创造性的科技成果能否授予知识产权,还要取决于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国家政策和科技发展水平。对于列入某种知识产权专门法律保护范围的科技成果要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依法履行相关手续才能取得知识产权。
参考文献:
[1]曹昌祯.中国科技法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69.
Abstract:Intheprocessofscientificresearch,technologicalachievementinvolvesvariouscontents.UnderthecurrentsupervisionsystemoftechnologicalachievementinChina,technologicalachievementshouldbeprotectedinanappropriateway.Withouttheappropriate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protection,thetechnologicalachievementwillnotbeprotected.
Keywords:technologicalachievement;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protection
科技成果的概念在我国的科技管理体制下已经存续了多年,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越来越强烈的当今时代,由于科技成果的概念产生于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其所包涵的内容并非全部得到我国现行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对于科学研究过程中产的科技成果,应该在现行法律规定之下寻求合适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
一、我国科技成果的界定和分类
科技成果,是科学技术成果的简称,指对科学研究课题通过调查考察、实验研究、设计试验和辩证思维等活动,所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创造性成果[1]的统称,属于科学技术这一特定范畴内的智力成果。科技成果的界定最早可以追溯到1961年4月22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110次会议)通过并试行的《新产品新工艺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从中可以看出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科技成果主要是指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的新产品、新工艺。
此后,原国家科委于1978年11月颁布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办法》中把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分为三类:(1)科学成果即自然科学方面的具有创造性的理论研究成果;(2)技术成果指使生产多、快、好、省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方法;(3)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阶段成果。这是首次对科技成果进行分类。
在1984年2月颁布的《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中又明确了管理的科技成果范围是:(1)解决某一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2)在重大科学技术研究进行进程中取得的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或学术意义的阶段性科技成果;(3)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取得的科技成果;(4)科技成果应用推广过程中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5)为阐明自然的现象、特性或规律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
而在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中,将被鉴定的科技成果拓宽为科学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以及软科学研究成果;并且还规定了不要求一切科技成果都进行鉴定,规定了三种视同鉴定的情况。此种划分已被沿用至今。
原国家科委于1994年10月26日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中还明确指出:“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并规定:“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对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2)软科学研究成果;(3)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4)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5)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也就是说,进行科技成果鉴定的只是应用技术成果,科技成果涵盖的范围超出了鉴定的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明确了技术成果的一般规定:“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对技术成果所包含的内容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总的来看,科技成果是人类的智力劳动产物,与有形物有很大差别。科技成果完成后,其内涵价值基本确定。
二、科技成果权的概念、性质
由于立法规定的粗简,人们对于科技成果权的性质、内容和特征,尤其是对于科技成果、科技成果权与知识产权三者之间的关系缺乏正确认识。
科技成果权作为法律术语最早在我国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18条规定中出现:“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①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此后,在1993年10月1日实施的《科技进步法》第60条规定中也提到了科技成果权:“剽窃、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权的,非法窃取技术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从该条规定来看,“科技成果权”与技术秘密也属不同的概念。此外,在《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中关于知识产权的第97条第2款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作为《民法通则》知识产权这一节中的一个条款,可以理解为《民法通则》把科技成果当作一种知识产权,但是,现阶段的知识产权法中并没有针对科技成果制定专门的法律。在制定《民法通则》时,我国尚处在计划经济体制,生产、科研和应用等都依靠国家计划,科技成果归国家所有,科技成果无偿使用,而知识产权源于“特权”,是法律授权获得的一项民事权利,从而造成了作为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却无法得到知识产权法的直接保护,科技成果权与发现权、发明权一样,实质上是一种有权获得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的权利,与受专门法律保护的其他各项知识产权不同,并不是一种智力成果专有使用权,不具有其他知识产权的专有财产性质。
科技成果的完成者可以依照《发明奖励条例》、《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科技进步奖励条例》的要求申请科技成果的奖励,科技成果的权利范围不像专利权那样与现有技术可以明确区分。有专家在解释我国科技奖励制度时指出:“获得自然科技奖励的公民,将对其科学发现享有发现权,获得技术发明奖的项目,将对其发明创造享有发明权,获得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公民,就对其完成的科技成果享有科技成果权。从权利性质来讲,发现权、发明权、科技成果权属于精神权利。”[23]
三、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保护
通过科学研究活动取得的科技成果,不论成果价值多大,就目前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法律来看,均不能直接产生独占权利,科技成果要想获得法律保护,必须通过获得其他知识产权的方式进行保护。从一定意义上讲,科技成果首先要通过某种途径依法确认才能产生相关的知识产权,也就是说,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属性都有一个依法确认的过程,不是科技成果自然产生的,更不是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声称”的。科技成果是重要的无形资产,但要用知识产权来保护才能具备财产权特征,一项科技成果可以拥有多项具备财产权特征的知识产权,但拥有科技成果不等于自动拥有了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一类法定权利,它必须依法产生,任何人不能随意宣布自己拥有某项知识产权,不能宣布自己是某项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所有知识产权都必须得到法律的授权才能得到确认。科技成果是产生知识产权的源泉之一,知识产权是保护科技成果的手段,科技成果中符合知识产权保护条件的应当采取知识产权形式的保护。知识产权本来就是工业经济时代为保护和促进技术成果产业化、商品化而诞生的一种新型权利,是人们对创造性智力活动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其本质是一种智力产品在市场交易中获得的经济权利,其产生、行使和保护与市场紧密结合。知识产权保护一般是根据先申请原则来确定的,如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从而使其享有一定期限的独占权,法律上承认知识产权这一权利从一开始就是为了有目的地保护权利人的独占性。
由于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权的客体均是科技成果,两者存在着重合或交叉,但是,知识产权不等同于科技成果权,科技成果广泛存在于知识产权之中,或者说知识产权保护那些需要保护的科技成果,两者是包含、重叠和交叉但不是全部的关系。至于科技成果应该采取何种知识产权方式来加以保护,则应根据具体的科技成果类型来确定合适的保护方式,不管以何种方式来保护科技成果,各种权利的性质、范围和边界是不相同的。
科技成果获得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是知识产权法。依据知识产权法,对科技成果进行产权界定,使其成果的权利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科技成果的独占权,并享受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效益,是调动企业、个人乃至整个社会科技创新积极性的重要保证。只有使科技成果取得专利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得到保护,才能最终形成自己独特的市场竞争优势。知识产权制度就是一种鼓励创新、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和利益的激励机制,是一种成果权属机制,其植根于市场经济,以明确界定知识成果的产权并为之提供有效保护为其主要特征。
从各国知识产权保护实践来看,科技成果若不申请专利,将得不到国际承认,而且国外法律中也没有“科技成果权”这个概念。知识产权的立法目的则是界定相关产权,明确产权的范围与归属,从而实现科技成果的产权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统计表明:世界上90%~95%的发明能够在专利文献中查到,并且许多发明只能在专利文献中查到,可以说,专利文献几乎记载了人类取得的每一项新技术成果,它融技术、法律、经济情报为一体,是世界上反映技术发展最迅速、最全面、最系统的信息资源。[4]由此说明,其他国家、尤其是科技发达国家十分注重用专利来保护最新的科技成果。在全球科技经济、法律体系等一体化趋势日趋明显的大环境下,我国现行的科技成果管理体制不具有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对获得的科技成果应选择合适的保护方式,没有有效的保护手段科技成果将无法得到保护。
从法律上看,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是明确的,科技成果的范畴涉及科学技术领域内一切智力劳动成果,并非所有科技成果都可以获得知识产权保护,有些则不能取得知识产权保护,如专利法中对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等均不授予专利权①,而以上这些均可纳入科技成果的范畴。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也将随之扩大和增加,但采取何种保护方式应由法律来规定。由于新技术的进步所带来的新的技术成果,可以通过扩大解释现有的知识产权特别法律,将其纳入现行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内。例如,对计算机程序的保护就是通过重新定义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概念来实现的,也可以制定专门的法律加以保护。我国现阶段对计算机程序、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等的保护,均有法律保障,这些成果广义上都属于科技成果的范畴。随着新技术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领域也将会进一步得到拓展,面对知识产权领域新的客体、新问题,必须通过法律修正和新的立法使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得到丰富和发展,以适应知识创新时代的需要。
四、结论
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和现状表明,并非一切科技成果都可以成为法律的保护对象,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也不尽相同。科技成果的范围十分广泛,能够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只是其中符合法律要求、具有创造性和单一性的部分。对具有创造性的科技成果能否授予知识产权,还要取决于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国家政策和科技发展水平。对于列入某种知识产权专门法律保护范围的科技成果要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依法履行相关手续才能取得知识产权。
参考文献:
[1]曹昌祯.中国科技法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