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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当前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以及城市化水平不断得到提升,在珠三角城市化的推进过程中,广州及周边城市的污染情况越来越来严重,而空气质量越来越差,特别是近几年来雾霾越来越严重,受到全国人民的关注。
为了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有效控制雾霾,必须要从对城市的污染源出发,对空气污染物的排放进行控制。文中着重对广州市的城市大气环境容量做出预测,并分析本市的产业布局以及污染源的分布情况,提出了对本市的空气污染物控制的一些措施与建议。
1 广州市大气环境现状
1.1 近年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
广州是一个省会城市,同时也是一个人口超过1000万的大城市,也是非常发达的大都市。近几来广州经济一直保持快速增长,在2001至2012年间全市GDP由原来的2685.76亿元增长至13551.21亿元,年均增长率差不多到达15.5%;而在机动车方面则从原来的143万左右辆增加到250万以上。同时在工业方面的规模在扩大,这些都给广州空气质量以及生态环境带来了巨大压力。分析近几年的广州空气质量现状可知(见图1),2001至2012年间全市三种常规空气污染物的浓度先升高后降低,相应地空气质量由恶化到改善,最后比较稳定。由图可知,从2006年开始广州空气质量有了一定的好转,一些主要污染物浓度的逐步下降,但NO2、PM10这两种污染物浓度下降并不十分明显,NO2与PM10做为城市空气的主要特征污染物,它给空气质量控制带来了严峻的形势。
广州市大气污染有着明显的时空变化规律,由于受到地形和气象条件的影响,在夏季期间污染物浓度一般要比平时偏低,春季和冬季染物浓度则比较严重,原因是相对稳定的大气层它对污染物的扩散非常不利,而这两个季节城区内NO2浓度要远远高于郊区地方。但总的来说,广州市出现灰霾天气呈现下降趋势,在变化规律上也是与PM10浓度一致的。
1.2 2013年环境空气质量
根据广州市环保局的2013年广州市环境质量状况,广州2013年全年空气质量达标天数260天,达标天数比例为71.2%。达标的260天中,优81天,良179天,而轻度污染为90天,中度污染15天。广州市29个信息空气监测点达标天数比例在48.2%~82.3%之间,均未出现严重污染。达标比例最高的是增城荔城测点,其次为从化街口测点,达标比例最低的是黄沙路边站和杨箕路边站测点。
2013年公报显示,广州市环境空气六项主要监测指标中有三项指标浓度上升:细颗粒物(PM2.5)53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3.9%;二氧化氮(NO2)平均浓度为52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6.1%;可吸入颗粒物(PM10)72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4.3%;分别超过国家二级标准0.51倍、0.30倍、0.03倍。
2013年12月,全国大范围出现持续时间较长的严重灰霾,广州市也出现了长时间静、稳天气,污染物不断在近地面堆积,导致污染物浓度较大幅度上升。同时,秋冬季节气候干燥,降水时间短,扬尘污染比较明显。12月,广州市PM10和PM2.5浓度比上年同期分别上升53.6%和43.9%,致使全年浓度同比有所上升。
2 广州市环境空气容量
在进行城市大气污染预测与容量控制研究中,一般有基础工作研究、模型计算以及降低污染方案与优化等。
2.1 研究准备
研究准备工作一般包括对基础数据进行收集以及整理分析,具体有对污染因子和基准年的确定、污染源清单的编制与模化、污染源的调查、城市建设与发展规划、大气污染现状资料的收集和分析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收集与整理。在研究准备工作中工作量大,整理的数据资料也要尽量做到详细。特别是对污染源的调查和清单编制,只有做这样才能得到更精确的容量计算结果。在进行定位污染源以及把握污染源排放源时,要充分分析城市的特点以及经济状况,对污染源排放进行划分。此处,对城市气象资料以及大气污染现状数据也要充分掌握,因为这也是容量计算的一关键因素,对于历史数据资料数据进行分析时,最好是从逐年、逐月、逐日和逐时,做到充分对污染和气象变化状况进行反映。
2.2 环境容量分析
2.3 结果分析
大多数的大气扩散模型都有着不同的特点,在对各种不同的因素也有着相应的考虑方式,同时在确定不确切性因素的假设以及参数时,往往会导致计算结果与实际情况有一定的误差。此外,由于各个城市的地理条件以及气象影响因素不同,在使用不同的模型进行模拟时往旆也会得到不同的结果。因此,要得到更加精确的结果,就应该进行比较模型的性能以及精确度,选出与城市特点相符合的模型进行应用计算。
3 广州市空气污染控制对策
然而城市大气环境容量做为一种有限的环境资源,必须要掌握好进而合理地有效地去利用这一环境资源,要使其充分地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服务。因此,开展城市大气污染预测和容量控制的研究就变得非常有必要了,要开展城市大气污染预测和容量控制的研究,首先要通过对城市大气环境容量的确定,再进行城市大气污染源的削减计划进行制定以及最佳工业布局优化方案的制定,进而得到改善城市空气质量的最佳方法和途径。只有这样才能使到城市经济环境得到改善,城市居民身体健康得到保障,才能给国家的经济效益起来很好的推动作用。
3.1 控制工业污染
(1)市政府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将污染工业逐渐迁离市中心。对一些短时间内不可能迁出的要加强它们的大气污染控制技术,在以后的生产过程要加大对其监控管理力度,做到将污染程度降到最低。(2)治标要治本,必须要从污染源的治理入手,督促企业提高生产工艺,开辟治理污染的新途径,减少污染物质的排放。同时可以采用闭路循环方式,进行综合利用。(3)加大对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一般情况下,可再生资源比较廉价,同时又是可收获并可以再生的永不枯竭。可再生资源还具有生物可降解性的特点,与石油化工原料相比,其污染更小,非常适合环境保护原则。
3.2 加强对机动车排放管理
(1)机动车排放所造成的污染有汽油的使用有很大的关系,而提前实施“欧3”标准对城市大气环境具有特殊的实际意义,相比于之前的“欧2”标准而言,其主要是加强了对NOx产生的限制,而HC 和CO则没有什么变化,这非常符合广州这样NOx污染严重的城市。
(2)加速淘汰、转移以及改造一些不合标的在用车。目前一些旧车没有排放控制装置属于高排放源,有些在用车就算有排放控制,但随着车身老化,在平时排放装置保养不当,造成排放恶化,对于这类车应采取淘汰或改造的措施。同时更大力度发展电车以及LPG等清洁燃料车。
3.3 制定污染源消减方案
在进行模拟计算后确定城市的现状容量,对城市的现状容量以及最大允许容量差距进行比较,再通过得出的污染排放的消减率来进行制定城市污染排放的布局方案,并以得到最优的染排放的布局方案为最终目的。
4 结语
要做好城市大气污染控制与管理工作,进行城市大气污染预测与容量控制研究能起到关键的作用。明确城市的大气环境容量,对于城市建设与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然而工业布局是否合理直接决定着有限的大气环境容量能否得到有效的利用,一个合理、科学的工业布局不仅可以充分利用好环境容量资源,同时促进城市建设的发展。
参考文献
【Abstract】: This paper describes the methods of sampling and analyzing the organic contaminants in the atmosphere at home and abroad, especially for the collection and analysis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and semi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On line monitoring system is the trend of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of atmospheric organic contaminants.
【Key words】: environmental atmosphere; organic contaminants; monitoring and analysis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生产、服务企业对大气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已经超过了大气所能承受的限度,部分地区环境污染严重。大气污染物中挥发性、半挥发性和颗粒有机物等有机物污染物。本世纪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对于环境中 VOCs和SVOCs的存在、来源、分布规律、迁移转化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影响研究,VOCs和SVOCs的危害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并成为国内外研究的焦点。目前国内外针对大气有机污染物的检测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吸附剂吸附-脱附-气相色谱/质谱分析
采用吸附剂吸附再用溶剂洗脱或热解析的方式脱附后进气相色谱分析的方式是国内外目前的主流检测方法。
吸附剂又分为活性炭、 担体和热脱附管等类。目前已颁布的环境空气中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采样和分析方法最全的是美国EPA-TO系列的监测分析方法,在该系列标准中涵盖了大气中有机氯农药、多氯联苯、亚硝胺类、二f英以及多环芳烃的采样及分析方法。
国际标准化组织关于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分析测定有:ISO 16017溶吸附管/热解吸/气相色谱仪法测定室内空气、环境空气和工作场所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ISO 16200-2001溶剂解吸/毛细管气相色谱仪法测定工作场所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
我国早期的分析方法中大多是固体吸附剂吸附-溶剂解吸-气相色谱法,吸附剂对空气样品有富集的作用,方法的检出限比较低,测定成本低,但存在采样时间长、吸附剂穿漏、解吸/解析效率以及二次污染等缺陷。
二、罐采样分析法
美国 EPA 针对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汇编了标准方法体系《环境空气中有毒有机物分析方法》(第二版,1999 年)。其中: TO-14A采用罐采样气相色谱法(或质谱法)测定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主要针对常见的 42 种挥发性有机物,该方法前处理采用渗透膜除水,除水时会损失部分极性化合物,同时对罐的惰性处理要求不高。TO-15 采用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测定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其目标化合物比较多,有 97 种,此方法降低了水溶性 VOCs 的损失,可分析大多数挥发性有机物。
美国材料与测试协会(ASTM)方法D5466(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方法)于 2007 年进行了修订,使用范围是环境空气、室内空气和工作场所。
我国2015年也了环境的罐采样新标准《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59-2015)用内壁惰性化处理的不锈钢罐采集环境空气样品,经冷阱浓缩,热解析后,进入色谱分离,质谱检测器检测。采样和分析方法上正逐步和国际先进方法接轨。
三、注射器和采样袋采样检测
注射器和采样袋采样,采样袋采样多用于检测非甲烷总烃,我国现行检测标准是HJ/38-199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注射器的标准为GBZ/T160.38-200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烷烃类化合物》。但是该两种方法由于精密度不高,未在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检测标准中使用。
四、在线监测
鉴于在线监测能够实现快速分析现场空气状态,在线监测仪器开发成为了近年的热点课题。1997年在美国召开的“21世纪环境实验室”研讨会上,明确提出对现场监测设备和可移动实验室的设计与研究的迫切要求。
【案例类型】评价类
【案例名称】中华环保敢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百限公司火气污染责任纠纷案
【主要违法行为】工业废气排放
【违法企业所属行业】制造业
关键词 环境公益诉讼;环境损害;按日计罚;惩罚性赔偿
【案例概要】山京省德州晶华集团振华百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州晶华”)是一家从事玻璃及玻璃深加工的制造型企业,该企业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即进行投产,二氧化硫浓度和氛氧化物浓度监测值均超标,造成了严重的大气污染,影响了周围居民生活。中华环保敢合会(以下简称“中环联”)于2015年3月19日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3月24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中环敢诉德州晶华火气污染责任纠纷案。目前,此案尚未进入审理阶段。
【案例启示】该案为新《环保法》实施以来第一起针对大气污染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原旨中环联要求被告德州晶华赔偿损失、赔礼道救的诉讼请求于法百据,但我国对环境损害尚无明确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因此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环境诉讼,可以更有效地达到预防与遏制环境污染行为的目的。同时,通过运营成本法核算大气污染类案件的环境损害费用,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也为解决环境公益诉讼的执法困局提供了有效途径。
近年来,雾霾天气持续不断、水污染事件频频发生、土壤污染超标严重,面对此起彼伏的环境违法事件,2014年4月, “史上最严环保法”出台。新《环保法》提供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执法利器,以刚性的法律力量向环境污染宣战。针对环境行政执法不严、环境违法成本不高的问题,此次新《环保法》以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结合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对污染企业形成了行政执法与司法追责相结合的强大合力,通过加重污染违法成本,从制度层面扭转“违法成本低”的困境,真正遏制了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19日,中华环保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环联”)向德州中院提起了对德州晶华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环联共提出五项诉讼请求,包括:停止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增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赔偿因超标排污所造成的损失2040万元;赔偿因拒不改正超标排污行为所导致的损失780万元;在省级及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本案诉讼、检验、鉴定、专家证人、律师及诉讼所支出的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涉案企业德州晶华是一家从事玻璃及玻璃深加工的制造型企业,该企业共有3条浮法玻璃生产线,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即进行投产,二氧化硫浓度和氮氧化物浓度监测值均超标,造成了严重的大气污染,严重影响了周围居民生活。中环联通过污染投诉网接到德州当地居民的举报,经现场调查收集证据,发现情况属实,遂于3月19日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次日,德州政府市长、副市长及主要领导约谈了德城区政府以及德州晶华的主要负责人,在约谈中提出四个方面的整改措施,并要求尽快对企业进行搬迁改造,争取2016年7月投产。2015年3月24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决定受理中环联诉德州晶华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并于当天下午向中环联委托律师送达了材料。目前,此案尚未进入审理阶段。
本案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
作为新《环保法》面世后首例针对大气污染行为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本案在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本案中,中环联共提出五项诉讼请求,除了三项基本诉讼请求,还包括一项惩罚性赔偿诉讼诉求,以及在省级及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下面就后两项诉讼请求是否有法可依进行分析。
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是否有法可依
由最高院2014年12月,于2015年1月7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是配合新《民事诉讼法》实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第一项司法解释。解释的第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该条解释明确规定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也为该案“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提供了法律依据。
“按日计罚”条款能否成为惩罚性赔偿诉求的法律依据
为明确按日处罚的具体实施细则,环保部随后制定颁发了《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该办法对按日计罚的适用情形、处罚程序、计罚方式等均作出明确规定,对于解决环境保护领域“违法成本低”的痼疾而言,“按日计罚”条款可谓一剂猛药,可以有效遏制实践中常见的持续性环境违法行为。本案中,中环联提出创新性的诉讼请求,即尝试比照新《环保法》按日计罚的规定,对德州晶华罔顾环保部门数次实施的行政处罚措施,拒不改正超标排污、屡禁不止的违法行为提出了惩罚性赔偿诉求780万元。
作为民事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惩罚性损害赔偿因其具有惩罚与遏制的功能而表现出较强的公法特性,因而有悖于民法领域中以补偿为主的传统思想。正因如此,国内不少学者对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存有顾虑,但也有很多学者对其合理性与可行性进行了有益地探索。如杨立新教授认为“惩罚性赔偿的主要目的在于惩罚有严重恶意的行为,并吓阻这种违法行为的发生”;郭明瑞教授认为“惩罚性赔偿有利于全面实现侵权责任法的功能,从局限于填补损害转化为兼顾惩罚、预防不法,同时惩罚性赔偿也符合社会正义观变革的要求”;还有学者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抑制侵权行为发生方面的独特作用弥补了侵权法抑制(威慑)功能的不足,其在侵权法领域的广泛应用更加有效地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从立法实践看,近些年来,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责任、商品房买卖以及食品安全立法等领域,已借鉴、吸收或确立了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近些年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境污染事故与损害频发,在环境侵权、环境损害救济领域,研究与适用惩罚性赔偿法律制度的呼声日益高涨,但我国现阶段立法尚未规定对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按日计罚”本质上是行政处罚,其实质是体现环境违法者的环境行政法律责任,所处罚金最终上缴“国库”,而非用于对所造成的环境损害的弥补或救济。因此,在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缺失的情况下,“按日计罚”条款不能成为中环联提出惩罚性赔偿诉求的直接法律依据。
案例启示
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环境诉讼
中环联基于行政处罚的规定提出民事惩罚性赔偿诉求,其目的在于加大对恶意排污行为的遏制与打击力度,是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又一次有益尝试,同时也对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提出了更为紧迫的要求。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建议在环境诉讼过程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首先,惩罚性赔偿能够尽可能实现对环境损害的全面赔偿。传统的补偿性赔偿是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赔偿标准,然而由于环境侵害具有潜伏性、损害范围广、实际损害难以确定等特点,特别是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中,有限的赔偿范围并不能在最大程度上弥补实际的环境损害,进而导致环境损害难以得到充分救济。此种情况下,惩罚性赔偿可以很好地补充补偿性赔偿适用的不足,起到尽力实现完全赔偿损害的作用。
其次,惩罚性赔偿有助于制裁具有主观恶性的环境违法行为。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侧重于考察加害人的主观恶性,通过对不法行为人施加更重的、超过被害人实际损失以外的经济负担或赔偿数额,从而达到惩罚与遏制的功能。由于企业持续性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屡见不鲜,针对此类行为实施的行政罚款似乎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的空白,然而仍有诸多需要检讨的地方。如前述,行政罚款的本质与目的是实现有序的环境行政管理秩序,而非对环境损害的弥补;从现实执法角度考虑,行政执法不严、执法手段有限与处罚数额偏低等诸多因素造成的“违法成本低”现象,制约了环境行政罚款责任方式的实现。本案中的德州晶华在多次受到环保部门的行政罚款后,仍继续长期超标排污。如不对长期、恶意违法超标排污行为施加惩罚性赔偿,不仅不能达到惩戒侵权人、使其充分承担环境损害责任的目的,亦无法威慑潜在的环境违法者。因此,无论从行政罚款自身的性质、功能,还是从现实执法的角度考虑,环境行政罚款均无法从功能上替代惩罚性赔偿在环境损害救济中的作用。
再次,预防功能为惩罚性赔偿所特有,也是传统环境规制手段无法比拟的。虽然弥补环境损害、实现对被害人的救济是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所追求的基本目的与功能,但针对潜在侵权人和潜在侵害行为的威慑及预防亦不容忽视。预防、阻却环境与生态损害的发生,不仅是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与价值追求,更应在具体的法律制度中体现、运用。在惩罚性赔偿制度设计中,通过加大侵权责任人违法的成本支出,使违法污染环境的责任人意识到抱有侥幸心理、试图规避法律惩罚的违法排污行为不仅无利可图,反而可能会承担加倍赔偿等更加严重的不利后果,进而达到从经济源头上增加违法成本、抑制侵权人试图逃避污染治理责任等违法冲动的目的。
无论是运用罚款的环境行政处罚手段,还是采取传统的民事损害赔偿的补偿性制度措施,均无法替代惩罚性赔偿在环境损害救济领域所具备的补偿、制裁与遏制等作用与功能。面对传统机制在环境侵害规制中的功能缺失及严峻的环境现实,引入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并做出合理的制度设计尤为重要。
根据运营成本计算环境损害的赔偿数额
如何确定环境损害是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难题,也是环境案件“立案难、审理难、判决难”的一个重要因素。近些年来,我国环境污染事故频发,环境损害日趋严重,然而由于缺乏完备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法律制度,无法有效、科学、合理地对环境污染与破坏行为所造成的生态与环境损害进行鉴定评估,致使环境污染受害者得不到及时、合理的赔偿,更无法达到修复生态环境之功效。同时,由于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难,很多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根本无法推进。因此,构建科学、合理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体系是完善我国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推进环境损害评估与鉴定工作,环保部曾在2011年5月出台《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将生态恢复和污染修复费用纳入环境损害赔偿范围,为开展和推进环境污染损害评估与鉴定提供指导。同年,环保部的《环境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第1版)》,在实践中取得良好效果。备受关注的江苏泰州1.6亿元“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正是按照上述推荐方法制定的检验报告。环保部在2014年10月24日又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对原推荐方法进行了进一步修订和细化。
最高院“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难以确定或者确定具体数额所需鉴定费用明显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的稀缺性,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防治污染设备的运行成本,被告因侵害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参考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专家意见等,予以合理确定”。本案中,中环联按照德州晶华大气污染防治设备的投入及运营成本来计算损害赔偿费用,按照1条脱销生产线设备投入成本320万元、每年运营成本50万元计算,被告有2条生产线均未安装脱销设备,并自2000年开始生产,得出损害赔偿费用共计2040万元。由于环境本身的复杂性、大气污染物的流动性、迁移转化性等原因,大气污染这类案件很难通过科学的模型确定出具体的损害赔偿数额,司法解释提出的运营成本折算方式为环境损害评估提供了新的思路。此次,中环联首次运用运营成本折算的方式计算环境损害的赔偿数额,或许可为大气污染类环境公益诉讼闯出一条新路,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以缓期抵捆、环责险等制度创新赔付金额履行方式
环境损害往往造成多种权益受损,除环境要素被污染、生态遭到破坏,往往还造成公民的人身、财产的重大损失。一旦发生索赔,许多排污者无力承担,从而导致企业破产以及受害者的损失无法弥补。尽管我国一直在努力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但这两项制度在实践推行中仍面临诸多困难。本案中的德州晶华近几年一直面临企业效益低下的困境,拖欠职工工资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等问题时有发生,接近3000万元的索赔额很可能使德州晶华走上破产之路。
最终的巨额索赔并非真正的目的,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目标在于通过能动的司法实践、环境诉讼过程,起到对行政机关执法的补强与监督作用,对被侵害公众的环境利益进行救济,从根本上唤醒企业和公众的守法意识和环保维权意识。在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索赔数额中,泰州中院审理的常隆农化等6家企业污染案中,原告提出的1.6亿元索赔,是迄今为止赔偿额度最高的。二审中,江苏省高院创造性地设计了促进企业守法与改进的“缓期有条件抵扣”规则,“一方面允许企业申请延期一年缴付40%的赔付资金;另一方面在实地踏勘和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引导企业自行实施技术改造,如果技术改造产生实际效果,可以凭借环保部门的守法证明、技改验收意见、技改投入财务审计报告,在40%额度内抵扣赔付金额。”在赔付金额的履行方式上,这样的设计可谓神来之笔,既能引导和鼓励企业主动实施环保技术改造,从而有效降低环境风险,也使得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价值在进退有据的实现方式上得以彰显,对于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的判例性意义。或许江苏省高院的做法可以为德州市中院所借鉴。
同时,我国也应当积极推行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实施以强制环境污染责任险为主,任意环境污染责任险为辅的模式:一方面,对于环境污染严重的重点行业及领域执行强制环境污染责任险;另一方面,对于污染较轻的行业实施任意环境污染责任险,企业自愿决定是否投保,国家通过激励措施,引导企业积极发展。
以环境公益诉讼促进环境行政执法
关键词:大气污染;环境监测;治理方式
1产生大气污染的主要原因
大气污染的来源其实并不复杂,但是都很得到彻底的治理和预防。首先,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一些在平常不过的活动和举措就很可能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其次由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得私家车主的数量正在猛增,汽车尾气排放是造成城市大气污染的关键原因之一,而且还存在很多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还在运营或者使用之中,城市中大型货运或者油罐车等数量也在增长,这是经济发展的客观表现,这些大型车辆虽然不会出现在市区,但是其运营时间一般在半夜或者凌晨时分,此时应是大气污染得到缓解的时间段,空气污染非但没有缓解,反而因为大型车辆的运营产生了更多的废气污染,使得城市的空气环境始终得不到喘息的时间,这无疑加剧了大气污染的严重程度;第三,也是形成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那就是工业污染,依据很多大中城市的发展规律来看,城市的发展离不开大量工业企业的建设和发展,现如今,城市为了自身经济的发展维持在一个比较稳定和基础的水平,很多工业企业废气的排放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量有害气体,得不到有效的处置和治理,一些地方政府对此事采取了纵容或者忽视的态度,使得大量废气不经处理就排放到空气之中,形成严重的大气污染,工业废气的排放是主要的污染源,而且排放的气体中还存在很多有害有毒的气体,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威胁,而大气污染还会对城市中的建筑物乃至整个生态环境造成广泛的恶劣的影响。
2大气污染环境监测
针对大气污染开展的相关环境监测工作,首先要分析和整理出污染物质的具体组成情况,根据不同污染物质的占比来分析污染源的作用情况,以此来更好的管控污染源的治理和预防。环境的监测有很多方法,比如直接使用专用的大气环境检测设备对空气中的污染进行检测,这种监测方式简单而实用,能够迅速的发现污染的动态情况,其监测得出的数据也较为准确。还有一种方式是将采集到的污染空气样本,通过实验检测来分析其具体成分和性质状态,这是一种极为常用的方法,能够在比较稳定的环境中获得更为准确详实的分析结果。此外还可以通过对污染条件下的微生物进行观察和分析来获取相应的大气污染信息。空气污染的环境中会存在很多细小的颗粒物,环境监测人员可以通过对颗粒物的数量进行分析以确定其浓度标准,来得出大气环境的污染程度。
3大气污染的治理策略探究
3.1改良生产技术,加大新型清洁能源的开发
使用工业生产所产生和排放的废气是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因此为了降低污染程度,就要从工业生产的整个过程和所使用的技术上下功夫,在生产中不断提高技术水平,摆脱以往依赖能源消耗产生的能量进行生产活动的方式,在生产过程中注意改良技术程序,减少对资源和能源的耗费,提高生产水平,防止出现浪费现象,积极使用和推广新型能源,减少碳排放和污染源的催生,加大对废气排放的处理整治力度。生产企业作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要获得持续的经济收益,还要对社会和人民负起保护环境的重要责任,要将大气污染的危害与威胁时刻作为企业生产和发展的警钟,转变以往产业发展模式,建立新型的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发展方向,改良生产技术,开发或者使用清洁的能源,从每个力所能及的细节入手,降低对大气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3.2建立严格的大气污染法律体系,加强治理力度
现如今的大气污染之所以愈加严重,尽管采取了一些防治措施,但是收效甚微,一些工厂企业仍旧一意孤行,为了减少废气排放处理的支出,减低生产成本,对于废气的仍然是直排直放,这主要是由于相关的法律体系还没有得到足够的健全和完善,存在很多漏洞可供一些企业去钻营,并且导致很多企业没有对大气污染的敬畏和警惕心理,因此要抓紧构建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条例,完善法律的结构体系,有法可依,依法严肃处理违法企业和个人,只有强制性的法律约束,经过强化的管理力度,才能有效的制止乱排放的行为和现象。
3.3提高监测水平,研发新技术治理大气污染
目前所采用的大气污染监测技术中,对悬浮颗粒物的检测技术还有待提高。是以在监测过程中应成立大气悬浮颗粒物监测的工作小组,不断提高监测技术,研发更加先进的检测设备。对空气中的有害物质采用雷达追踪、监测机器人检测等方式提高大气污染监测的准确性及全面性,并建立全覆盖的监测网络系统,对污染较为严重的区域进行重点监测整改。着重监测区域中金属冶炼、石油生产、化工等项目的生产制造,政府严格监督其工业废气的排放,从污染源头控制大气的质量。政府也要加强对民众环保意识的培养及树立,倡导民众尽量环保出行,或使用小排量的出行交通工具,减少因车辆尾气排放造成的大气污染。
4结语
综上所述,空气是人们赖以生存的物质。没有洁净的空气,人们的生活、生命都会受到严重的影响。因此,我们应该针对大气污染的各项成因进行分析,从而制定出具有针对性和科学性的气体防治措施。
参考文献:
二、意义目标
焚烧秸秆是大气环境污染的顽症,不仅浪费可用资源,而且降低大气环境质量,破坏生态环境,影响身体健康,越来越受到媒体和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做好秸秆禁烧工作成为一项艰巨的政治任务。要自觉提高认识水平,切实履行环保职责,着眼于秸秆禁烧、清运和转化利用,认真抓好今年的禁烧工作,实现全乡范围内“不着一把火、不冒一处烟”的任务目标。
三、主要任务
1、强化舆论宣传。一是在村醒目位置悬挂2-3幅禁烧宣传标语、横幅;二是各村利用有线广播设施,利用早、中、晚时间进行不间断宣传秸秆禁烧工作;三是各村在主要禁烧地域设立禁烧工作站,安排好值班,值班人员做好宣传教育,及时发现、处置火点,负责禁烧工作;四是乡教育中心要围绕秸秆禁烧工作组织全乡中小学生开展一次大气环境治理教育。营造出禁烧秸杆的强大声势和浓厚氛围。
2、落实禁烧责任,全力做好禁烧工作。
各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是禁烧第一责任人,负领导和全面责任,各村都要签定责任状,明确禁烧任务、责任和目标。各村两委要把禁烧工作任务进一步分解,责任落实到全体两委干部,明确具体责任人、责任地块,要不间断巡查并与群众工作站结合,实现秸秆禁烧目标。
乡党委、政府成立禁烧指挥部,下设三个禁烧巡查小组(具体名单附后)。各小组长、副组长是所辖区范围禁烧工作第一责任人,负全面责任,要领导和协调各村两委干部、小组成员及县直驻村工作站工作人员安排好本区域禁烧工作,加强对辖区各村不间断宣传、督导、巡查,对故意燃烧秸秆责任人从严处罚;各两委干部、小组成员及驻村工作站工作人员是直接责任人,负直接责任,要服从组长安排,做好分管区域禁烧工作。
3、加大对禁烧秸秆行为打击力度,加强秸秆利用和清运力度。
各村要加大对秸秆着火点,过火点的查处和打击力度。按照《大气污染法》、《治安处罚法》和《刑法》等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从重处罚,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并罚款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村内设秸秆堆放点,最大限度利用好我乡38台秸秆还田机,实现秸秆粉碎还田,对少部分不能还田的秸秆必须全部运回到指定堆放点,保证秸秆随收随清,无散堆乱放现象。准备转化利用的必须集中有序堆放,专人看管并采取有效防火措施。
4、加强对收割机管理
各村要加强对收割机管理。对本辖区作业的收割机要加强安全检查,安全教育,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联合收割机处于良好状态,并配带灭火器材;玉米割茬高度不超过15厘米,并配带秸秆还田机,对达不到要求的,交由农业部门及时查处,并对机手予以警告。
维护好收割机手的合法权利。各村要维护好正常的收割秩序,公安机关加大对村匪路霸的打击和处理力度,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绝不姑息,保障收割机手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保障措施
二、意义目标
焚烧秸秆是大气环境污染的顽症,不仅浪费可用资源,而且降低大气环境质量,破坏生态环境,影响身体健康,越来越受到媒体和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做好秸秆禁烧工作成为一项艰巨的政治任务。要自觉提高认识水平,切实履行环保职责,着眼于秸秆禁烧、清运和转化利用,认真抓好今年的禁烧工作,实现全乡范围内“不着一把火、不冒一处烟”的任务目标。
三、主要任务
1、强化舆论宣传。一是在村醒目位置悬挂2-3幅禁烧宣传标语、横幅;二是各村利用有线广播设施,利用早、中、晚时间进行不间断宣传秸秆禁烧工作;三是各村在主要禁烧地域设立禁烧工作站,安排好值班,值班人员做好宣传教育,及时发现、处置火点,负责禁烧工作;四是乡教育中心要围绕秸秆禁烧工作组织全乡中小学生开展一次大气环境治理教育。营造出禁烧秸杆的强大声势和浓厚氛围。
2、落实禁烧责任,全力做好禁烧工作。
各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是禁烧第一责任人,负领导和全面责任,各村都要签定责任状,明确禁烧任务、责任和目标。各村两委要把禁烧工作任务进一步分解,责任落实到全体两委干部,明确具体责任人、责任地块,要不间断巡查并与群众工作站结合,实现秸秆禁烧目标。
乡党委、政府成立禁烧指挥部,下设三个禁烧巡查小组(具体名单附后)。各小组长、副组长是所辖区范围禁烧工作第一责任人,负全面责任,要领导和协调各村两委干部、小组成员及县直驻村工作站工作人员安排好本区域禁烧工作,加强对辖区各村不间断宣传、督导、巡查,对故意燃烧秸秆责任人从严处罚;各两委干部、小组成员及驻村工作站工作人员是直接责任人,负直接责任,要服从组长安排,做好分管区域禁烧工作。
3、加大对禁烧秸秆行为打击力度,加强秸秆利用和清运力度。
各村要加大对秸秆着火点,过火点的查处和打击力度。按照《大气污染法》、《治安处罚法》和《刑法》等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从重处罚,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并罚款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村内设秸秆堆放点,最大限度利用好我乡38台秸秆还田机,实现秸秆粉碎还田,对少部分不能还田的秸秆必须全部运回到指定堆放点,保证秸秆随收随清,无散堆乱放现象。准备转化利用的必须集中有序堆放,专人看管并采取有效防火措施。
4、加强对收割机管理
各村要加强对收割机管理。对本辖区作业的收割机要加强安全检查,安全教育,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联合收割机处于良好状态,并配带灭火器材;玉米割茬高度不超过15厘米,并配带秸秆还田机,对达不到要求的,交由农业部门及时查处,并对机手予以警告。
维护好收割机手的合法权利。各村要维护好正常的收割秩序,公安机关加大对村匪路霸的打击和处理力度,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绝不姑息,保障收割机手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保障措施